From: Ken Su
《雜阿含174經》「第二伴」之前,應有「正」字。「強健、勇猛身心、勇猛難伏」,應斷句作「強、健、勇猛、身心勇猛、難伏」。「不放逸修」,應斷句作「不放逸、修」。「如意(足)」,應移在「正勤」和「根」之間。
(詳細論述的論文會再擇期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