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ㄉㄧㄥˋ ㄉㄧㄥˋ
制定。如:「購屋時須訂定契約,將產權交代清楚。」
法(緣起、四聖諦)的特性就是這樣,不是由誰所訂定的。南傳作「特定條件性」(idappaccayatā,直譯為「此緣性;以此為緣」),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特定條件性」(specific conditionality)。
指須嚴守緘默之三所堂,即:浴室、僧堂、西淨(廁處)三處。(一)在浴室之內,不得漫言,故佛訂定二種洗浴之儀式,一為法語,二為聖默然。(二)僧堂,即坐禪堂,在此不得聚首喧笑,亦不得讀經或閱冊子。(三)如廁之時,身口應狀如木石,不得張聲。〔毘奈耶雜事卷三、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沙彌威儀、敕修百丈清規卷下日用軌範條、禪林象器箋殿堂門〕 p686
佛陀成道後,於鹿野苑初轉法輪度化憍陳如等五比丘,此乃佛教僧團形成之嚆矢。於僧團中,佛陀為比丘訂定理想之生活方式,即以「四依法」為生活準則:(一)常行乞食,於每日午前行乞食一次以充腹。(二)著糞掃衣,於塚間、尸林、糞堆處拾得廢布而製成之衣。(三)依樹下坐。(四)用陳棄藥,陳棄藥,係指由排泄物製成之藥物,或指人所捨棄不用之各種藥材等;為比丘發病時所依用之藥物。佛教比丘依此四法而修行,則令人安於不貪愛、無執著之生活。
就四依法而言,則知當時僧團經濟分配,基本上以平等互利,共得共分為原則,所謂「利和同均」,即於僧團中無高下之別,一切平等分利。其後,佛陀度化耶輸伽童子後,應其父迎請供養及施衣,又接受頻婆娑羅王布施竹園,聽許居士建造講堂、僧房,布施田畝、果園等,故僧團經濟生活即由最初之乞食演變為受請、應供,由著糞掃衣,演為「受衣」等。
有關僧伽團體生活之規定,於犍度中有詳細說明,此係佛陀涅槃後,教團之長老將有關受戒、布薩、安居等僧團內之儀式作法,與日常生活之規定條文,加以分類整理而成者。其中,三種較重要儀式,即:(一)進具之作法,規定出家受具足戒法之儀式。(二)布薩之儀式,布薩即令同住之比丘於固定日期中,集會一處或齊集布薩堂(梵 uposathāgāra),禮請精熟律法之比丘,誦念全部之波羅提木叉(若遇八難等諸緣,則僅誦念其中一部分即可),以反省或於眾前懺悔過失,使比丘均能長住於淨戒中,長養善法,增長功德。(三)安居,印度每年夏季雨期長達三月之久,此三個月間,出家比丘禁止外出遊方而聚居一處以致力修行,稱為安居。此為避免雨季期間外出,踩殺地面之蟲類及草樹之新芽,而招引世譏,故於安居期間,制定布薩、自恣、迦絺那衣等儀式。
此外,於僧團中為防止僧伽惡行,而維持僧團秩序及發展,以期佛法久住,佛陀遂制戒設律。有關僧團制度之戒律,詳載於律藏中,然因部派之不同,律亦有五部之別,惟其基本精神,則不出十義,稱為結戒十義。據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載,十義即:(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樂住,(四)降伏破戒,(五)慚愧者得安,(六)不信令信,(七)信者增長,(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令梵行得久住。又戒律依受持對象之不同而分為:比丘戒、比丘尼戒,沙彌、沙彌尼十戒、式叉摩那六法戒,優婆塞、優婆夷在家戒(三歸、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等。〔四分律卷一、卷三十二、卷四十一、五分律卷一、摩訶僧祇律卷一、十誦律卷三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七、卷九〕(參閱「布薩」1910、「安居」2398、「佛教教制」2683、「戒」2896、「受戒」3101) p2220
指吉祥良妙而可得福祉之時日。我國、印度等國,自古即有依星宿運行之法,以訂定時日之善惡,而論人與事之吉凶成敗,故一般人多選擇吉日良辰行事,以求祥福。大日經疏卷四(大三九‧六一七下):「凡所為法事,皆須與時義契合。」此類擇時揀日之法,多行於密教行事,顯教教法則大多不採用,佛陀甚且曾明言禁斷,認為於真諦之實義中不當受囿於吉凶禍福之觀念,惟為隨順世俗與教化之方便,或亦以吉日良辰配合行事。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大一二‧四八二中):「如來法中,無有選擇良日吉星。」〔宿曜經卷上、卷下、大寶積經卷三、大智度論卷十三〕(參閱「擇時」6224) p2236
又作地鎮式、地鎮法、地堅法。即築壇建堂時,將金銀等寶物埋入地中,以祭祀地神之儀式。據陀羅尼集經卷十二載,於築壇建堂前,先用繩訂定道場之四角及中央,再以白粉點之為記,次於各點處掘一孔洞,埋入七寶(金、銀、真珠、珊瑚、琥珀、水晶、琉璃)、五穀(大麥、小麥、稻穀、小豆、胡麻),以比擬佛轉法輪處之意。關於埋藏之寶物,據蕤呬耶經卷上舉出五寶、五藥、五穀等十五物,唯埋藏於道場之中央處。另據大日經疏卷四舉出五藥、五寶等十物,亦唯埋藏於中央處。
此地鎮法係依據不動安鎮軌、一髻尊陀羅尼經等而來,為息災、增益之修法。若為鎮地形者,稱為地鎮;若為鎮土壇者,稱為鎮壇。此地鎮、鎮壇若分為前後二次而修,稱為本儀;若簡略地鎮,而一次兼修二者,則稱略儀。 p2323
梵名 Ullambana 之音譯。為漢語系佛教地區,根據盂蘭盆經而於每年農曆七月十五日舉行超度歷代宗親之儀式。又作烏藍婆拏。意譯作倒懸。又稱盂蘭盆會、盆會。乃梵語 avalambana(倒懸)之轉訛語,比喻亡者之苦,有如倒懸,痛苦之極。玄應音義卷十三、翻譯名義集卷九、釋氏要覽卷下,及盂蘭盆經略疏等均謂,「盂蘭盆」一詞,原為音譯之訛,蓋「盆」係梵語 bana 之音,而非如法苑珠林卷六十二所引大盆淨土經之言,謂「俱以七寶盆鉢施與佛及僧」之「盆鉢」,然歷代誤援其義者則不乏其例。初於唐代慧淨之盂蘭盆經贊述中,即謂置珍饈美味於盆中,以奉佛施僧而救倒懸之苦;宗密之盂蘭盆經疏卷下則謂「盂蘭」即倒懸之義,「盆」則為救護之器,故以盂蘭盆釋為「救倒懸、解痛苦」之義;此一說法,後世多採之。又據宋代遇榮之盂蘭盆經疏孝衡鈔卷上載,盂蘭盆經之經題,意譯為覺者說救倒懸器經,盆字為訛略語,舊譯盆佐那,新譯門佐羅、門佐曩,即救器。蓋「門佐曩」為梵語 muñcana 之音譯,乃巴利語 muccana 及梵語 mocana 之轉訛語,然「門佐曩」有「救護」之意而無「器皿」之意,故遇榮之說亦有訛誤。
盂蘭盆之起源極早,印度兩大史詩之一的摩訶婆羅多(梵 Mahābhārata)第一大章之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及第四十五章至第四十八章等之中,皆有關於盂蘭盆之敘述。又摩奴法典第九章、摩訶婆羅多第一大章之第七十四章等,其中皆有梵語 putra(子息)語源之說明,謂男兒必須拯救(梵 trayate)墮於地獄(pun)之父之義。因印度古來即相信無子嗣者於死後必墮入惡處,故婆羅門於二十歲修業圓滿後,遂歸家娶妻生子,以祭祀祖先之靈。
據盂蘭盆經所載,佛弟子目連以天眼通見其母墮在餓鬼道,皮骨相連,日夜苦悶相續;目連見已,以盛飯,往餉其母,然其母以惡業受報之故,飯食皆變為火炎。目連為拯救其母脫離此苦,乃向佛陀請示解救之法。佛陀遂指示目連於七月十五日僧自恣日(印度雨季期間,僧眾結夏安居三個月,此日乃安居結束之日),以百味飲食置於盂蘭盆中以供養三寶,能蒙無量功德,得救七世父母。盂蘭盆經(大一六‧七七九下):「是佛弟子修孝順者,應念念中常憶父母供養,乃至七世父母,年年七月十五日常以孝順慈憶所生父母,乃至七世父母,為作盂蘭盆,施佛及僧,以報父母長養慈愛之恩。」另據大盆淨土經載,瓶沙王、須達居士、末利夫人等依目連之法,造五百金盆供養佛及眾僧,以滅除七世父母之罪業。
我國最早行盂蘭盆會者傳為梁武帝,據佛祖統紀卷三十七載,大同四年(538) 武帝曾至同泰寺設盂蘭盆齋。又釋氏六帖卷四十五載,梁武帝每逢七月十五日,即以盆普施諸寺。其後蔚成風氣,歷代帝王臣民多行此會,以報父母、祖先恩德。據法苑珠林卷六十二祭祠篇、佛祖統紀卷五十一等載,唐代諸帝如代宗、德宗等皆極重視盂蘭盆供。另據大宋僧史略卷中內道場條載,代宗將過去施盆於寺之儀式改設於宮內,供奉更莊嚴之器物。至於民間行盂蘭盆會之盛況,如日僧圓仁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四年(844)條所載,長安諸寺在七月十五日供養,作花蠟、花餅、假花等爭奇鬥艷,並於佛殿前鋪設供養,全城士庶巡寺隨喜,競修功德。又據盂蘭盆經疏序載,僧眾亦循例於是日各出己財,造盆供養三寶。
宋代盂蘭盆之風習依舊,然盆供之富麗莊嚴與供養佛僧之情形漸減,而形成薦亡之行事。據東京夢華錄卷八中元節條載,是日焚燒冥錢,衣服,並上演目連救母雜劇等。高承於事物紀原一書中,指責當時之盆會已失供養佛僧之意。又據南宋吳自牧之夢梁錄卷四載,僧寺於七月十五日設盂蘭盆會,集施主之財米等而為之行薦亡儀式。因知其後盂蘭盆會已成為寺院中每年重要行事之一。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節臘章月分須知條及幻住庵清規載,盆會之內容僅限於諷經施食而已。明代袾宏於正訛集中,指出世人以該日施食鬼神為盂蘭盆會之非。清代儀潤欲綜合諸說,乃謂宜於白日奉蘭盆以供養三寶,而於夜間普度鬼神。然諸寺院遵行者不多,而民間一般仍多以薦亡度鬼為主。此外,在盂蘭盆會中所設之齋食供養,稱盂蘭盆齋;供佛僧之百味飲食、百種器具,稱盂蘭盆供;後世多以瓜、果、麵、餅、茶、飯等,供養餓鬼。
日本則於推古天皇十四年(606)起,諸寺於四月八日及七月十五日有設齋之行事。齊明天皇三年(657),始設盂蘭盆會,因與祖先崇拜之民俗相融,故其後即盛行於朝野,至今不輟。因供奉亡靈,故亦稱魂祭、靈祭、精靈祭、精靈會。又行盆會為除亡者之苦患,而淨土真宗亦以之為追善、追福之修法,乃稱歡喜會。
現今於七月十五日,僧院循例舉行盂蘭盆會,在諷經施食之外,並有供僧大會,近年臺灣佛教界更醞釀訂定該日為僧寶節。此日亦為民間所謂之中元節,於民間之信仰,盛傳此日地獄門大開、釋放餓鬼之說,故民間多於此日屠殺牲畜,備辦飲食,宴請諸餓鬼,亦請道士誦經超度,稱為中元普度;蓋世人多以為於此日備辦諸妙好食品宴請餓鬼,可消災免難,保佑平安順利。然以佛教戒殺之立場觀之,如此作法非但不能獲益,反造貪瞋殺業,故其意義、果報實與佛教之盂蘭盆迥異。〔慧琳音義卷三十四、釋氏通鑑卷九、盂蘭盆經折中疏(靈耀)、百丈清規證義記卷八(儀潤)、老學庵筆記卷七(陸游)、元亨釋書卷二十、卷二十二〕p3454
又稱阿育王法敕。指古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敕令於磨崖、石柱等所刻之教法誥文。刻文年代約為西元前二五○年。所用文字是接近梵文與巴利文的一種方言。今發現者計有大磨崖、小磨崖各七所、石柱十根、石窟刻銘及石板等五種。除小磨崖法敕有阿育王之名外,餘皆刻以天愛喜見王(梵 Devānajpriya priyadraśi,巴 Devānajpiya piyadassin)之名。此種法敕刻文,所在範圍甚廣,幾遍及全印度。高僧法顯傳、大唐西域記中屢次提到的石柱即指此,其後湮沒,世人遂無知之者。直至西元一三五六年,回教王菲羅茲夏爾(Fīroz Shāl)在距離德里(Dehli)一百六十餘公里及六十餘公里處各發現一根石柱,並將之移至德里。至百年前為英領東印度協會之霍爾上尉(Captain Hoare)所注意,爾來又陸續於印度、尼泊爾、阿富汗等地發現。後經普林斯(Prinsep)苦心研讀,至一八三七年得以確認為阿育王刻文,遂為印度史及佛教史之研究,大放異彩。
阿育王刻文與錫蘭所傳之大史、島史一致,阿育王之政治領域和弘教施設亦可由此窺知。於此,並反映了阿育王對政治、道德、佛教等之觀點及其行政管理制度。其中,大磨崖刻銘皆刻於大石或岩丘,其中有所缺略,均各有十四章誥文,但也有別刻二章以代替者。所刻文字為佉盧瑟底(梵 Kharosthī)古體字或古梵文(梵 Brahmī)。考其記載,可知係阿育王即位十二年至十四年間所刻成。概言之,其大意為禁止殺生、設立療養院、鑿井、訂定會議制度、頒藥劑並鼓勵栽植藥草、每五年官民共同舉行一次無遮大會、興法利生、確保有司對教法之興隆及民眾之安和幸福、尊重信仰自由、和異教徒之抗爭應謹慎、禁止虛偽背德之儀禮、應舉行正法之式典、為來世之福樂應脫離先世之罪業。此誥文顯示阿育王痛悔征服羯[食*夌]迦所帶來之悲慘,因而皈依佛法並熱心於弘揚佛法,相信依教法之征服方是最勝之征服。而其主要目的為向希臘人傳布佛教。
小磨崖各刻誥文一章或二章,有同有異,但全異於前述之十四章。刻文大意為對外擴充大法之教域,對內應舉孝順之實;另有別文一章,訓諭摩揭陀國之僧眾應長久持續大法。
十根石柱中,六根刻有相同之誥文六章。其餘四根則刻別文各一章,且於此四石柱之柱頭有鈴形圓板,上置獅子像,側緣有蓮花、鵝等類之彫刻。其長,小者高約八公尺,大者高及十餘公尺。考據諸刻文,乃阿育王即位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所製,內容為禁止殺生,有司應以仁慈為旨而使賞罰之道不誤,獎掖民眾以正義而脫離惡業,為王者對待臣民不分種族、階級、信仰,一以慈愛視之。別文則刻記王妃施捨樹林等因緣,或王參拜建柱等事蹟。石窟之銘文,各記其洞崖施捨之事蹟。石窟位於菩提伽耶(梵 Buddha-gaya)北方二十餘公里之帕拉帕爾丘(Barābar),共計有四窟,其中三窟之刻文記載施與洞窟之事蹟。晚近才發現之石板本是奧立沙(Orissa)附近一農家之壁石。上記各種刻文中,特別值得注意者為磨崖刻文第十三條,內容係阿育王與外國之交涉,文中出現之希臘王約當西元前二六○年至二五八年之人物,以此可推知阿育王出世之年代及佛教之傳布地域。〔印度宗教史考、佛典結集、阿育王事蹟、É. Senart: Inscriptions de Piyadasi; E. Hultzsch: Corpus Inscriptionum Indicarum;V.A. Smith: Asoka〕 p3637
梵語 sajgīti,巴利語同。又作集法、集法藏、結經、經典結集。乃合誦之意。即諸比丘聚集誦出佛陀之遺法。佛陀在世時,直接由佛陀為弟子們釋疑、指導、依止等,至佛陀入滅後,即有必要將佛陀之說法共同誦出,一方面為防止佛陀遺教散佚,一方面為教權之確立,故佛弟子們集會於一處,將口口相傳之教法整理編集,稱為結集。玆列舉如下:
第一次結集:於佛陀入滅之年,在阿闍世王之保護下,五百阿羅漢會聚於摩揭陀國王舍城郊外之七葉窟中,以摩訶迦葉為上首,舉行第一次結集,故稱為五百結集、五百集法、五百出。此次結集,據五分律卷三十、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等載,係由阿難誦經(修多羅或法藏)、優婆離誦律(毘尼藏),再由諸長老將所誦出之經、律檢討修訂,編輯而成。此一說法,為史學界所普遍認為較可信者。此外,另有以下諸種說法:(一)結集經、律、論三藏。依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誦律卷六十、大智度論卷二等所舉,阿難誦經、論(阿毘曇藏)、優婆離誦律。又付法藏因緣傳卷一謂阿難誦經、優婆離誦律、迦葉誦論。然據迦葉結經、撰集三藏及雜藏傳等書所舉,則稱三藏皆由阿難誦出。(二)結集經、律、論、雜集、禁咒五藏。據大唐西域記卷九、部執異論疏等載,迦葉召集五百阿羅漢舉行第一次結集之時,尚有數百千人以婆師婆為首,而另行結集五藏,稱為窟外結集、大眾部結集,以別於迦葉之窟內結集、上座部結集。然學者之間對此說之看法不一,或謂此說恐係諸部分裂之後,上座部之徒所虛構之說法,而予以否定。(三)大乘經結集。據菩薩處胎經卷七出經品所載,迦葉命阿難誦出菩薩、聲聞、戒律諸藏,共集出八藏,即:胎化藏、中陰藏、摩訶衍方等藏、戒律藏、十住菩薩藏、雜藏、金剛藏、佛藏。此外,據大智度論卷一○○、金剛仙論卷一等載,迦葉於耆闍崛山結集小乘三藏之同時,文殊、彌勒等於鐵圍山,與阿難共同結集大乘經典,此稱鐵圍山大乘結集。然此說疑係大乘佛教興起後之傳說。
第二次結集:於佛陀入滅後一百年左右,印度東部跋耆族比丘對戒律發生異議,提出十條戒律新主張。為此,七百比丘會於毘舍離城,以耶舍為上首,舉行第二次結集,稱為七百結集、七百集法、第二集法藏、第二集。此次結集以律藏為主,訂定跋耆族比丘所行之十事為非法。
第三次結集:於佛陀入滅後二百三十六年,在阿育王之護持下,一千比丘會於摩揭陀國華氏城,以目犍連子帝須為上首,舉行第三次結集。此次結集以經、律、論三藏為主。目犍連子帝須並自撰「論事」,對當時外道之各種異議邪說加以批駁;結集後,選派一批比丘至恆河流域以外之地區,及印度境外弘布佛教。第一、二次結集之說,北方與南方佛教皆有流傳,第三次結集之說則只流傳於南方。
第四次結集:有北傳、南傅二說。(一)北傳佛教有二種記載:(1)據婆藪槃豆法師傳載,佛陀入滅後五百年,說一切有部僧迦旃延子往印度西北之罽賓國,召集五百阿羅漢及五百菩薩進行結集,馬鳴菩薩筆之為文,撰成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毘婆沙(即大毘婆沙論)百萬頌。(2)依大唐西域記卷三所載,佛陀入滅後四百年,於迦膩色迦王(梵 Kaniska)護持之下,以脅尊者(梵 Pārśva)、世友(梵 Vasumitra)為上首,聚集迦濕彌羅國(梵 Kaśmir,即罽賓)之比丘五百人造論解釋三藏,先作鄔波第鑠論十萬頌,解釋素呾纜(經)藏;次造毘奈耶毘婆沙論十萬頌,解釋毘奈耶(律)藏;後作阿毘達磨毘婆沙論十萬頌,解釋阿毘達磨(論)藏;凡三十萬頌、九百六十萬言,迦膩色迦王以赤銅為鍱,鏤寫論文,石函緘封,建塔藏於其中。此二說以後者較為可信。但在南傳佛教中被認為值得懷疑。(二)南傳上座部佛教據「大史」等之記載,謂第四次結集係於錫蘭國王婆他伽馬尼(巴 Vattagāmani)統治期間,於馬特列村之阿盧迦洞(阿盧寺)舉行,羅希多大上座主持,五百比丘參加。會中誦上座部佛教三藏,修訂三藏注釋,重新安排經典次序,寫成第一部巴利文三藏及僧伽羅文注釋。
第五次結集:據巴利「教史」第六章、緬甸史等之記載,西元一八七一年,緬甸國王敏東(Mindon, 1853~1878 在位)召集二四○○位高僧,於首都曼德勒舉行第五次三藏結集,國王為護法人。此次結集以律藏為中心,考訂校對聖典原文之同異,共同合誦,經過五個月完成。更將結集三藏文字,分別鐫刻於七二九塊方形大理石上,豎立於曼德勒山麓拘他陀塔寺(Kuthodaw)中,外有四十五座佛塔圍繞,今尚存於曼德勒古都。
第六次結集:西元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七日「衛塞節」(Visākha Day,世界佛陀日),緬甸佛教於國家贊助下,舉行第六次結集。此次結集之意義,在於團結佛教徒,增進上座部佛教之隆盛,提高緬甸獨立國之地位。結集地點位於仰光北郊藝固山崗上,建築仿傚印度第一次結集時之七葉窟。此次結集以第五次結集所鐫刻之七二九塊大理石刻文為依據,並廣採錫蘭、泰國、高棉、倫敦巴利聖典協會,以及緬甸各種巴利文版本,作詳細考訂。結集完成,印刷流通。此次結集並邀請南傳各國比丘參加,北傳國家比丘亦受邀觀禮,費時二年多,至一九五六年(佛曆二五○○年)之衛塞節完成。〔佛般泥洹經卷下、福蓋正行所集經卷三、高僧法顯傳、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本、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二、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印順)、阿毘達磨論研究〕(參閱「十事非法」442) p5187
於授戒會之時,為訂定戒脈之順序,令戒子們依序排列整齊,稱為順列。又於直壇寮有列記諸戒子姓名之帳簿,作為齋食時點名之用,該帳簿又稱順列帳。直壇,為授戒會中負責有關戒會、戒場、戒子之一切事務之職稱,其居處即稱直壇寮。〔行持軌範卷二授戒會作法〕 p5354
(1878~1953)我國近代僧。福建古田人,俗姓吳。法名宏悟,號韜光,以字行。生於清光緒四年。幼失怙恃,十九歲至鼓山出家,主修天台學。後至寧波天寧寺習禪。二十六歲參學於天童寺敬安和尚,並赴福建、浙江及南洋等地講經,聲譽極高。光緒三十二年(1906),與太虛大師締交,訂定「以心印心、白首如新、以善勸勉、疾病相扶、安危與共、事必相商、各自立志」等數條義規,共結兄弟之盟。時年二十九,太虛十八。其後致力於組織中國佛教會與寺產保護運動(當時政府提倡廟產興學運動,主張以寺院財產充作振興教育之資)。民國二十年(1931)四月於上海舉行中國佛教會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時,由於議決事項之意見相左,太虛等進步派乃脫離該會,另於南京組織中國佛學會。師與王一亭等則繼續主持中國佛教會。抗戰軍興,師赴南洋募集醫藥費用。翌年,主持檳榔嶼極樂寺。二十八年返上海,主持福建鼓山湧泉寺、寧波天童寺,並於上海玉佛寺、圓明講堂等處講經布教。其中,尤以楞嚴經之註釋、宣講,傾四十餘年之願力而廣說之,機辯縱橫,饒益教界。此外,特重僧伽教育、社會福利事業、各地寺剎復興、佛書刊行、難民救濟等。四十二年九月於北京入寂,世壽七十六。遺有圓瑛文集、圓瑛大師法彙等行世。〔太虛大師年譜、中國佛教近代史下冊(東初)〕 p5410
佛教東傳朝鮮半島,據三國史記卷十八等載,高句麗小獸林王二年(372),中國前秦苻堅遣使者及僧順道齎來佛像、經論;又二年,秦僧阿道來朝。翌年,敕為二僧建肖門寺及伊弗蘭寺,是為韓國有佛寺之始。又十年(384),印度沙門摩羅難陀至百濟宣教,新羅則遲至五二八年始見佛教興隆。
佛教初傳朝鮮半島時,與當時半島上原有之 習俗相融合,目的僅在祈福,此為初傳時之相容時期。至六世紀初,名師輩出,如百濟僧謙益求法印度,攜回梵本阿毘曇藏及五部律,譯出律部七十二卷,是為百濟律宗之祖;時曇旭、惠仁等並著律疏三十六卷,皆奉藏於臺耀殿。高句麗僧惠慈於推古天皇三年(595)至日本,後與百濟僧惠聰同至飛鳥法興寺,並同為聖德太子之師;惠聰後被推許為佛教棟樑。
於高句麗、百濟、新羅等三國之中,以新羅佛教最盛,入中、印求法者最多,高僧亦輩出如雲,其中,圓光於南朝陳時來中國遊學,精通涅槃、成實、攝論等學。元曉來唐未果,曾注釋佛經八十一部,闡揚一乘圓教。義湘亦來唐參謁中國華嚴宗二祖智儼,返國後大力弘傳華嚴宗。又慈藏曾與弟子僧實等十餘人來唐,歸國後,攜回大藏經一部及諸幡幢、花蓋等,王曾命於芬皇寺講大乘論,其思想以律學及華嚴為主,曾建通度寺戒壇及大和寺塔。圓測於十五歲來唐,曾參學各處高僧講筵,專學唯識學,曾蒙唐太宗頒賜度牒。惠通弘傳密法,為真言宗祖師。至新羅統一時期(668~935),佛教已漸脫離中國,樹立朝鮮佛教獨特之教學。
諸宗之中,以禪宗傳入較晚,卻後來居上。最早將禪宗傳入韓國者為法朗及其門人信行(704~779,一名神行),信行所傳者為中國北宗神秀之法脈。信行之後,有道義者,曾來唐參謁智藏,並嗣其法,歸國(821)後,欲興南宗禪法而不果,遂於雪岳山隱居,後由再傳弟子普照大興其宗風。道義之同門洪陟,於智異山創建實相寺,大興禪法,是為朝鮮佛教「禪門九山」之濫觴。
禪門九山無不源於中國曹溪六祖慧能,然與中國禪宗五派(臨濟、曹洞、溈仰、雲門、法眼)並無關連。九山者,實相山派、迦智山派、闍崛山派、桐裏山派、聖住山派、師子山派、曦陽山派、鳳林山派、須彌山派。此外,淨土信仰亦頗盛行。西元九三五年,新羅為高麗所敗,佛教亦出現另一嶄新之面貌。
於高麗時代(935~1392),教宗與禪宗盛行,尤以禪宗,繼新羅末期之教勢而盛於高麗時代全期;華嚴宗與法相宗亦各形成其宗派,而持續教脈。自大覺國師義天以後,成立天台宗,給予教禪兩宗影響甚鉅。高麗時代之佛教,正值外敵侵入與國家混亂之難局,欲以佛德或神力克服此一情勢,而有諸種法會、法席、道場、設齋等佛事之設置,此乃「祈福禳災,鎮護邦國」之國家思想的形成。據東國通鑑等載,太祖即位(918)時,即設八關會、燃燈會;翌年將都城遷往開城,於建宮殿之同時,於京內創建法王、慈雲、王輪、內帝釋、舍那、天禪、新興、文殊、圓通、地藏等十寺。光宗(950~976 在位)於城南建大報恩寺為太祖追福。並設僧階,定國師、王師之制;時毘盧遮那懺悔法、無遮水陸會、齋僧等佛事頻繁。顯宗(1010~1031 在位)時,為攘斥契丹之兵,而發願雕刻大藏經,此即高麗藏之初雕版。於高宗(1214~1259 在位)時,因蒙古兵入侵,藏於符仁寺之初雕版全毀於戰火。至西元一二五一年,經過多年之努力,再雕版大藏經始告完成,總計六五二九卷八一二五八版,收藏於江華城西門外大藏經板堂,後移至海印寺收藏迄今。
高麗時代之高僧輩出,如早期之道詵、廣學、大緣、法印、利嚴、慶甫、利讓、璨幽、允多等,其中,利嚴為太祖之師,璨幽曾來唐,依投子山大同修學,並得其心印,歸國後,曾受太祖、惠宗、定宗、光宗等四代帝王皈依,光宗特賜「證真大師」之號,並封為國師。此外,如智宗、道峰等,均曾來宋參學,受永明延壽之心印,歸國後,活躍一時。舉揚華嚴學之均如,頗受光宗崇信,嘗致力於南岳智異山、北岳浮石寺等二派華嚴學之融合會通。
開立天台宗之大覺義天,為文宗之第四王子,十一歲出家,於靈通寺爛圓處得度,並修學華嚴教觀。於宣宗二年(1085)來宋,歸國時攜回章疏等三千餘卷,後編成「新編諸宗教藏總錄」三卷,並著有「新集圓宗文類」等十餘部三百餘卷。
高麗時代之佛教,自天台宗立宗後,原來興盛之禪宗(曹溪宗)逐漸衰頹,雖有坦然等高僧極力挽回禪宗之頹勢,卻一蹶不振,直至普照知訥時,始中興禪宗,形成一新局面。
高麗時代之佛教,於王室及為政者之保護下得以成長興盛,至西元一三九二年高麗滅亡,佛教亦隨之呈現衰勢。李朝建國後,強烈的興儒排佛思潮,令佛教趨於抑壓受難之時代。睿宗(1469 在位)曾訂定度牒之制,員額為禪宗、教宗各三十名;此外又禁止寺剎之創建。其後之成宗(1470~1494 在位)、燕山君(1495~1505 在位)、中宗(1506~1544 在位)等諸帝皆採排佛政策。至明宗(1546~1567 在位)之初年,太后攝政,欲復興佛教,故佛教一度顯現再興之機,然其後因明宗親政,恢復興儒排佛政策,佛教遂再陷頹敗之勢。惟此時期仍見高僧大德,如無準己和(1376~1433)撰「顯正論」以駁斥排佛論;西山休靜(1520~1604)大振禪風,今韓國僧徒多屬此法系。與休靜法系抗禮者,有浮休善修(1543~1649)與碧巖覺性(1575~1660)之法系。另有晦庵定慧(1685~1741)著「華嚴經疏隱科」、「禪源集都序著柄」,與鏡嚴應允(1703~1804)二人並稱教禪兩宗之大宗師。李朝末期,因諸師之努力,終於一八九五年解除僧侶不得入京之禁令,四年後,於京師創建元興寺,並設置「朝鮮佛教總宗務所」,朝鮮佛教乃得復甦。
一九一○年,日本併吞朝鮮,翌年發布「朝鮮總督府寺剎令」及「寺剎令施行規則」,而將教團分為三十本山(一九二四年加華嚴寺成為三十一本山),形成三十個教區。一九一二年將朝鮮佛教稱「禪教兩宗」,並以覺皇寺為中央教堂,而設置三十本山會議所。三十本山則各制定寺法,後因反對教團被總督府監督,乃於一九二一年召開全國僧侶大會,決議於覺皇寺設置「朝鮮佛教禪教兩宗中央總務院」,以統轄全國寺剎;翌年反對派亦於覺皇寺設置「朝鮮佛教禪教兩宗中央教務院」。一九二五年兩院達成協議,合併組織「財團法人朝鮮佛教中央教務院」,以為中央統一之宗務機構,統轄全國三十一本山。其後將宗名改為「曹溪宗」,並建立太古寺作為其總本山。
此外,圓佛教為新興於本世紀初之佛教宗派,創教者少太山(1891~1943)以修行門(真空妙有)與信仰門(因果報應)為基本教義,立精神修養、事理研究、作業取捨等三學,以教化信徒,並創立圓光大學培育人才,教勢頗盛。
於佛教教育方面,一九○六年於元興寺創建「明進學校」以為僧侶之教育機構,該校後來改組為「佛教師範學校」。一九一六年中央總務院於漢城設立「佛教中央學林」,為培養教界人才之學林,以修身、宗乘、餘乘、宗教學、布教法,及哲學、理、數、史、地等一般學科教育青年僧侶。同時在地方亦以寺院為中心而成立地方學林。然因中央學林曾為韓國獨立運動之根據地,故於一九二二年遭廢止。其後屢經變遷,而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為東國大學。
佛教之教育機構除上述之外,尚有中央僧伽大學,及附設於寺院之講院等。其中,東國大學及圓光大學成為韓國佛教研究之二大中心,並產生諸多傑出學者。佛教期刊、學報方面,自一九一○年發行佛教雜誌「圓宗」後,陸續有朝鮮佛教月報、海東佛報、佛教振興會月報、朝鮮佛教界、佛教、佛教學報、韓國佛教學、韓國宗教、圓佛教思想等刊行。
現代韓國佛教分為十八宗派,其中,以曹溪宗與太古宗為二大主流,茲據韓國寺剎資料叢書4(1983)所載,將主要宗派之僧侶數(總數二○七五五)及信徒數(總數一一一三○○○○)列表如下。
韓國之宗教,尚有基督教、天主教、儒教、天道教等宗教。天主教約於二百年前傳入韓國,戰後基督教甚盛,其教勢幾有凌駕佛教之勢,至一九八三年,教徒人數已逾九十四萬。〔日韓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2))、朝鮮佛教通史(李能和)、韓国仏教史(愛宕顯昌)、韓国仏教史(金煐泰)〕p6537
將一個月三十日配以三十尊佛菩薩名號,以供念誦之用。或稱三十日祕佛。此說經論多無記載,密教也只登錄於《靈名簿》中。據說是五代‧五祖山師戒禪師所編。《虛堂和尚語錄》卷十謂(大正47‧1059c)︰
「楊御藥奉聖旨,請跋每月念佛圖。每月念佛之圖,戒禪師所編。自初一定光佛為首,三十日,至釋迦世尊,終而復始,猶若貫花,新新不住,念念不停,口誦心思,光明藏現,為人天福,此念佛精誠之感驗也。」
最初可能只是流傳於禪家之間。到後世則廣被使用,如藥師、觀音、地藏的廟會日,或俗說的阿彌陀佛成道日,都是依據此說訂定。其配列方法如下︰
一日定光佛,二日燃燈佛,三日多寶佛,四日阿閦佛,五日彌勒菩薩,六日二萬燈明佛,七日三萬燈明佛,八日藥師如來,九日大通智勝佛,十日日月燈明佛,十一日歡喜佛,十二日難勝佛,十三日虛空藏菩薩,十四日普賢菩薩,十五日阿彌陀佛,十六日陀羅尼菩薩,十七日龍樹菩薩,十八日觀世音菩薩,十九日日光菩薩,二十日月光菩薩,二十一日無盡意菩薩,二十二日施無畏菩薩,二十三日得大勢菩薩,二十四日地藏菩薩,二十五日文殊菩薩,二十六日藥上菩薩,二十七日盧遮那如來,二十八日大日如來,二十九日藥王菩薩,三十日釋迦如來。
〔參考資料〕 《拾芥抄》卷五;《真俗佛事編》卷三;《佛像圖彙》卷三;《無緣雙紙》卷五;《禪林象器箋》〈稱呼門〉。
表現禪宗修行階次的十幅圖畫。各圖都以牛為喻,因此稱為十牛圖或牧牛圖。這十圖的名稱依次為︰尋牛、見跡、見牛、得牛、牧牛、騎牛歸家、忘牛存人、人牛俱忘、返本還源、入廛垂手。
佛教是告訴世人如何由迷起悟的宗教。其教義大體針對「迷」與「悟」兩種層次作深入的解析。龐大的佛學系統,即以此為支柱。十牛圖,便是禪宗對這一龐大教義體系的濃縮。其顯然可見的特色,是拋棄印度式的嚴格思辨方法及理論架構,而取用圖畫與詩歌。
十牛圖的思想基礎,源自《六祖壇經》的見性法門。這是印度大乘佛教真常唯心思想的推演。這種思想,強調每一位眾生的本性(或佛性、自性、如來藏心)是真常清淨,具足無量功德屬性的。由於無始以來,眾生耽於迷執,忘失本性,終致不認得「自己」。因此,修行者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去發現這原本具足的「本性」。徹底證得自性之本來具足,便是開悟,便是成佛。其所具足的無量功德,也自然會開顯。這也就是禪宗所常標榜的「見性成佛」。
依照這種思想,用圖畫將尋覓本性的過程循序漸進地排列的便是十牛圖。這種圖畫,在宋代以後的中日兩國禪宗領域裏頗為盛行,迄今未衰。此外,西藏佛教文化圈內,也有類似的「十象圖」壁畫。兩種圖的寓意雖然相似,但是十象圖卻只有一張,十牛圖則有十幅。
用牛來比喻眾生的佛性,有其經典上的淵源。《法華經》裏有羊車、鹿車、牛車之喻。我國古代祖師將羊、鹿二車喻為小乘的聲聞、緣覺,而將牛車用來象徵境界較高的菩薩。並且,還以露地大白牛比喻修行上的最高境界。可見十牛圖中的這條牛,是其來有自的。
用這十幅圖畫說明由迷起悟的十段歷程,是後代禪師的綜合整理。事實上,並不是每個修行者都必須一一地經過。這十段歷程,可用下列四個階段加以說明。
(1)起步摸索︰這個階段包含修行者對開悟境界(見性)的嚮往與尋求(尋牛),修行若干時日後所獲得的某些不甚明確的見性體驗(見跡),以及終於有悟境產生(見牛),然而卻仍無法清晰、全面地把握。古今中外的修行人,在這一階段裏停滯不前,終不能「鯉躍龍門」的為數最多。
(2)證悟、見性︰這一階段包含得牛、牧牛、騎牛歸家三圖。「得牛」是指清晰、全面地見到本性。但是由於長久以來染污習氣的牽引,因此,這一境界還是有退墮的可能(小乘佛教有一種退法阿羅漢,即略同於此)。於是,在證悟之後努力地維持、調御(牧牛),久而久之,這條心性之牛,自能馴服,而讓你安穩地「騎牛歸家」。禪宗六祖慧能在證悟、得到衣缽之後,有十餘年時間銷聲匿跡,其行蹤為《壇經》所未載,這當是在某處從事「牧牛」功夫的緣故。
(3)功夫純熟︰這是悟境更加穩固,功夫愈趨精淳的階段。本性的證悟境界完全穩定,「人」與「牛」合而為一,心目中不再有牛存在(忘牛存人),進而連覓牛的自我意識也一併不存(人牛俱忘),終於回到法性的本來面目(返本還源)。本地風光,自然朗現,山還是山,水還是水。
(4)渡化眾生︰小乘的修行功夫,大抵到返本還源即止,而大乘佛教則必須轉而從事渡化眾生。證悟者不應只在山林中自我滿足,應該到人間垂手渡眾(入廛垂手),大乘之所以為大乘,其故即在於此。
十牛圖的主要寓意,大抵如上所述。將發心修行到證悟解脫的長遠歷程簡化成這十個階段,是禪宗對佛教解脫之道的嶄新解釋。雖然從大乘其他宗派的不同角度看起來,解脫之道或許並非如此簡單,但是若取與印度佛教相印證,則前九圖實即小乘阿羅漢的成就過程,而第十圖正是迴小(乘)向大(乘)的象徵。
歷代禪師用十牛圖教化禪宗學徒以及為該圖做禪宗式的詩頌者頗有其人。比較著名的有︰(1)宋‧廓庵師遠的〈十牛圖頌〉,(2)明‧胡文煥的〈十牛圖頌〉,(3)清‧夢菴超格的〈牧牛圖頌〉。皆收在《卍續藏》第一一三冊、《禪宗全書》第三十二冊。
此外,四川大足石刻群中,也有與十牛圖類似的牧牛圖。其中,寶頂山(第三十號)的摩崖造像中之牧牛圖,計分十組,分別為未牧、初調、受制、回首、馴服、無礙、任運、相忘、獨照、雙忘。每一組有圖有頌,圖為高浮雕或圓雕,頌為〈楊次公證道牧牛頌〉。(藍吉富)
◎附一︰廓庵師遠〈十牛圖頌〉
(1)尋牛︰忙忙撥草去追尋,水闊山遙路更深,力盡神疲無處覓,但聞楓樹晚蟬吟。
(2)見跡︰水邊林下跡偏多,芳草離披見也麼,縱是深山更深處,遼天鼻孔怎藏他。
(3)見牛︰黃鸝枝上一聲聲,日暖風和岸柳青,只此更無回避處,森森頭角畫難成。
(4)得牛︰竭盡神通獲得渠,心強力壯卒難除,有時纔到高原上,又入 煙雲深處居。
(5)牧牛︰鞭索時時不離身,恐伊縱步入埃塵,相將牧得純和也,羈鎖無抑自逐人。
(6)騎牛歸家︰騎牛迤邐欲還家,羗笛聲聲送晚霞,一拍一歌無限意,知音何必鼓唇牙。
(7)忘牛存人︰騎牛已得到家山,牛也空兮人也閑,紅日三竿猶作夢,鞭繩空頓草堂間。
(8)人牛俱忘︰鞭索人牛盡屬空,碧天寥廓信難通,紅爐焰上爭容雪,到此方能合祖宗。
(9)返本還源︰返本還源已費功,爭如直下若盲聾,庵中不見庵前物,水自茫茫花自紅。
(10)入廛垂手︰露胸跣足入廛來,抹土塗灰笑滿腮,不用神仙真祕訣,直教枯木放花開。
◎附二︰關田一喜《坐禪的理論與實踐》第九章〈十牛圖〉
第一階段的「尋牛」,是探求自我本性的出現──「我」是何者。牛被比喻為人的本性。
假設有一名青年正準備踏入社會。他一定滿懷理想、抱負,可是,未來卻又一片茫然,他得親身去體驗才可知曉。他也許不知道自己渴望得到什麼,但他覺得他應該懷著一顆年輕人赤誠的心,捨棄自我,為他人犧牲自我……。不論什麼人都會有一次這種經驗。即使這有短期間就失去這種理想,或經過長時期也不會改變理想等各種不同典型的人,但是每個人都會有這麼一次不用他人教導,自然的發自內心的經驗。
他告訴自己︰「我要追究一些嚴肅問題──這個世界到底是怎麼構成的﹖我是什麼樣的人﹖我該怎麼做才是﹖」在這種情況下,或許他會開始學習經濟學,也許半途又改行。
有些年輕人或許會朝文學或哲學、心理學、醫學方面研究。不管他們從事那行,當他們各自走進自己所選擇的道路時,會發現社會是一片錯綜複雜的交通網,而他們很可能被導入複雜的迷宮之中。他們在不是自己所預想的環境中工作,久而久之,會覺得習慣,於是就不知不覺的訂定了他們的人生路程。
當內心覺得不夠充實時,就去輕輕敲開宗教的大門。所謂宗教,即是禮拜純真,並以與之合一為目的;欲接觸此純真,一定要經歷意識習性外的世界。無論由何種宗教所獲得的宗教經驗,它們都是相同的。即使起源傳統不一,各有互不相容的教理,但是在引導人進入宗教的本質上則是相同的。人追求本源的過程雖殊,終點卻只有一個,隨著將本源納為己有,也會失去宗派心、黨派心。
本源不是道理,是應該去體驗的,只要該體驗是人類的體驗,一定會歸著於一。如果是祈禱的宗教,則儘管熱心的去祈禱。真正貫徹祈禱,一定會達到身心脫落,會超越出意識習性之外。此時方始體驗真正的「安心」;神與自己合為一體。
禪是自我成佛的修行;見性之際唱念︰「天上天下唯我獨尊」,那是純真之物出現在自我內心。人為求得此種純真而立於禪門之前,這就是尋牛的階段。
第二階段的「見跡」是︰坐禪或閱讀禪籍,有時會有所悟,就好像發現牛的足跡,終於獲得線索。在尋牛的階段,對於自己所尋的路線是否能發現牛,心中或許會有疑惑,但是到了見跡階段,則能掌握某些實證。
第三階段的「見牛」是︰終於找到牛──不過只限於見著牛的後半身和尾巴。即使是出現近似見性的感覺,若問他︰「你來自何處﹖去向何處﹖」並不能獲得明確的回答;見性在境界上有深淺之別。直到釋尊悟道,世人才知見性。他在完全未開發的世界中,突然體驗到一種經驗,而此種經驗解決了各種問題。如果沒有獲得相當的力量,便不能創始性的到達前人未到的境地。到獲此經驗之前,釋尊已經通過此十牛圖中第七、第八兩個階段,進入第九階段;到此程度才是真正的見性。
繼釋尊之後,也有優秀的禪師達到如此的見性,他們在獲得見性的同時也獲得了一切。到見性為止須費上十五至二十年的時光。
開始著手任何一件事,就獲得好成績──好像初學繪畫即獲全國性比賽的大獎,雖然作品的確很優秀,但是如欲達到此見牛的階段,則有賴於往後的修行。
具有見性預備常識的修行者,其大多數在越過見牛階段時,都會發現與釋尊所發現的同一景觀,只不過自己是由低處,而釋尊由高處。從亂石雜草間所見,與從高處所看,景緻雖同,但是在景觀的優美程度與內容上卻有高下之別。
第四階段是「得牛」。到此階段可確信已經得到見性,但是由圖可看出,牛意圖隨心所欲行進,人用盡心力拉住它。此時可了解見性真正存在著,天地與我同根,萬物與我一體。但是日常生活中,自己的心不能與自己的思惟合而為一,有時產生瞋恚、嫉妒、心靈卑賤的活動,和往常一樣在我心中蠕動,為了制服心猿意馬費盡精力──儘管知道那是不可能的,而事實上「我」還是昔日那個卑賤的「我」。達到不徹底的見性時,由於多一份了解,反而增添新的苦悶。每當對自我有一要求,每次都發現無法跟上腳步的「我」。牛頭拉得高高的,軀體依然位於懸崖下,而牛依然意圖隨心所欲行進,由於不能放鬆繮繩,故被拖拉而去。這是得牛的階段。
第五階段「牧牛」。惡戰苦鬥之後,牛開始有點聽話了。如同馬戲團馴獸師已馴服猛獸,開始一點一點教導表演的階段。
第六階段「騎牛歸家」。牛變得順從,照主人所說去做。現在即使放開繮繩,牛也會馱著主人,踏著夕陽往回家的路上行進。
第七是「忘牛存人」。到此階段,見性、悟道、禪等都被忘記,回歸至平常心。
不論所獲得的是神聖的感覺或是奇妙的心境,當「自我」意識到它的瞬間,它已遠離「我」而成為境。境與「我」不是對立的世界。境自境,境自流去。(中略)看到的東西自看到的東西,毫無拘泥的丟棄。不論善、惡都是罪福皆空無所住。一次又一次的經過十里亭,往往在離開時方才出現自由無礙、超越的境界。
第八是「人牛俱忘」。第七的忘牛存人才剛結束,即出現自我失卻。
有首描述主客皆消失的禪偈︰我見兩個泥牛鬥入海,直至如今無消息。這到底是指何而言﹖為了避免繁雜瑣碎的說明,待筆者舉出一則可具體顯示此境界的禪話。
負有守護寺廟職責的伽藍神,想知道後來被尊奉為曹洞宗始祖──洞山和尚──的內心境界。由於洞山和尚的心境一直安住在一澄靜的狀態下,伽藍神無法達到他的目的。後來,他想出一個方法︰將禪家所珍惜的米、麥,從廚房偷偷取出,撒在庭院。當洞山和尚看到此種景象時,他心想︰「到底是誰做了這種事﹖」
不得糟蹋東西,是禪學中必須銘記於心的原則。這並不是來自於現代的經濟觀點,而是貫徹禪道就會有此種想法。在禪道之中,物質並不是死的,它是與精神同質的。道元禪師將用剩下的水,小心謹慎的倒回河流之中。另外還有一位名為滴水和尚,這個頗具功力的和尚,在修行時候,有一次當他順手將用剩的水倒在地上時,被師父看見而遭到怒斥,終其一生永記此事,成為他十分感恩的教訓,甚至因而自命名為「滴水」。
茶道、畫家等也都可切身感覺到這種心境。對畫家而言,桌上的每只蘋果都代表著一個個的生物。而禪者則不僅有此心境,甚至將東西和「我」視為同一根源。
洞山和尚看到穀物被撒在庭院,心中不覺激起怒氣,他想︰「自己門中怎麼會有如此惡劣的人呢﹖」就在這一起念之間,伽藍神得以了解洞山和尚的內心。在此之前,伽藍神想盡各種方法都無法窺知洞山和尚的心靈活動,而在洞山和尚這一動念下,伽藍神終於如願以償。
平日洞山的心靈就如同明鏡般的澄澈,即使是靈界的神也無法了解他的心靈活動。此種心境恰如春水無心浮載著落花,可以說是境與自我合為一體,也可以說是自我與境一同失卻。請再度重複唱念︰我見兩個泥牛鬥入海,直到如今無消息。兩頭泥牛已經融化了。這是人牛俱失的境界。
第九是「返本還源」。越過第八──人牛俱忘──即是此返本還源的階段。乍見之下,明媚的春光中花朵怒放,鳥兒歌唱,戴著斗笠的來往行人悠遊自在。仔細一看,雖然仍是以往的世界,但是滿山的櫻花,十里的花田,每朵花都擁有各自的面孔,互相交談著,看、聽的東西都是佛。意識去除了習性的污垢,進入淨琉璃的世界,因此,一定要在第八階段的人牛俱忘,徹底的除去一切。如果說,人牛俱忘是心靈往內部深處而行,如同剝除洋葱的皮,最後成為一物無存的狀態,那麼返本還源則是由此再往外行,為動中三昧。此境界在質方面,與第三見牛相同;但其深度,則有天壤之別。所謂的行持送還是指︰從初發心開始重複不斷的修行,增加深度。到進入第九階段,始獲得不動搖之力。據說白隱禪師年過六十才悟道,可見這不是容易達到的。
第十是「入廛垂手」。廛是指社會。此階段是指入社會,為他人奉獻自己。垂手這二個字極易被認為是由高處往下伸手支援之意,實際上是指與眾生融合。由圖片中可看出忘 卻自己的穿著是否整潔的布袋和尚,赤腳搬運食物給他人。像這般衷心親切的關懷眾生,是不可能存在著對自己的關心的。
上列所述是以禪的進行過程為主。如果改變一下立場,將之視為實踐坐禪的初步到入禪定的過程,整個又略為不同。現在讓我們把焦點放在禪坐上加以論述。
第一的尋牛是指接受坐禪打坐法、調息、調心的啟蒙時期。在此階段的確是以率直、如春天新芽般的初習之心學習,感受性也十分敏銳。值日(禪堂的當值僧)敲響的引磬聲音似乎浸透至內心深處,自己的一舉手一投足都充滿著嚴肅的氣氛。這超越淺顯的普通見性。最重要的,是要能夠將此全神貫注的心境持續到底,永不退失。
第二的見跡是以正確的身相而坐,心中自然會平靜。於此才發現自己以前一直處在混亂、精神狀態不平穩的生活之下,卻渾然不覺。另外,原因不明、又無法正確描述的不安感,在打坐期間也完全忘卻。有時令人感覺坐禪有鎮靜神經的作用。學修數息觀,才發現這看來簡單的事竟然不易達到,經過一番努力,終於在某一點制服心靈的散亂,於意識上獲得初步的秩序。然而當修習者意識到有這麼一個世界時,卻感覺禪定的經驗距離自己還很遠。這是見跡的階段。
第三是見牛。經過一番苦戰惡鬥之後,終於偶爾會碰到類似禪定的境界,但是還沒有確實性,還缺乏自信。不過,有些老師則稱︰「對了,這就是見性!」──這是老師因材施教的策略。每個老師都有其家風,有些老師並不輕易的認可學者見性。一旦被認可,自己也產生自信,進而逐漸建立順序。雖然有人將此斥為階梯禪,實際上並不該如此予以斥責。到某一點為止,禪定的某一端緊合不放;從此以後才是最重要的,知道自己不精進之處,更加的努力,或者在此點鬆弛,這是決定命運的分歧點。
第四是得牛。不知道時間的經過,突然注意到時,身體好像沈到萬丈深的海底,四周寂寂,為漆黑的沈默所包圍,彷彿睡覺又彷彿醒著,心眼的確已開啟,全身好像穿著千斤的鎧衣,內外壓罩滿全身。古人所說的「萬里一條鐵」、「銀山鐵壁」是指此而言吧!而精神又如喜馬拉雅山的雪溪,十分寧靜,也十分嚴肅,但也沒有驚奇或喜悅,不知是日或夜。
在重複這些經驗之中,往往會突然的因為由座位上站起,跨過門檻,庭園木石的姿態,無特殊性的聲音等刺激,而產生心理上的回轉。
行至極盡時,一定會遇上豁然而開的新世界,如同用手輕觸熟透的豆莢,豆莢會立即開啟,以自我的內壓可產生新精神的開展。以冷眼觀察時可說是反轉圖形性的心理作用。或許會出現自我暗示等批評,但是在主觀上是天地變轉。稱之為「主觀性」或許令人感覺是一種虛妄,但是實際上是有充分的證據存在。於現實上意識的習性脫落,進行超越時間、空間、因果範圍的認識作用。這是不容否定的事實,「我」與對象合而為一。雖然,「我」與「他」是相異的個體,但因彼此相互混融,所以沒有「他」。幼年時期經常都充滿著這種經驗。成人後,強烈的意識習性驅使自我與他人隔離,製造了差別對立的世界(這也是一個主觀性的事實)。當意識發現自我習性脫落的剎那間,如同突然覺醒般的認識了新世界;這就是見性的現象。
第五是牧牛。一旦得牛,以為牛已完全屬於自己,實際上並不是;此時將有兩種情況出現︰一為可進入禪定,另一則否。
這可用引擎失靈,不能隨心所欲的開動來比喻。身心不能獲得寧靜,無法控制奔馳的妄想,即使自己責罵自己,自己恨自己不該如此,但是去年的收穫是去年的,今年的米穀還未成熟,只有更加勇猛精進的不斷修行。
第六是騎牛歸家。再一次回溯入禪定的順序,皮膚、肌肉經常都處於重複輕微緊張的變化之中,持續持有自我的存在感覺。一旦全身不會產生微動時,失去刺激的變化,感覺會脫落而去。誘導感覺脫落是一種技術。它比起分釐不差的學習馬戲團的技藝,算得上是簡單的學習。
初喪失存在感覺時,由於是一種意外的經驗,皮膚會敏感的反應新事態,一時還會產生雞皮疙瘩的現象,此時全身會有一種毛骨悚然的感覺。美妙的音樂性震動消失後,不久寂靜即支配全身;這時就進入禪定。經驗增加之後,途中的經過會縮短,不會有毛骨悚然、震動的感覺,逐漸往身心脫落而去。只要整頓坐相,即能進入此種狀況之中。
心與身相連,只要能獲得全身的寂靜,曾是相當困難的心念的控制也可順利進行,無想定可在短時內出現,不再是困難的問題。出乎意外的,不再產生雜念。
在試驗管中經常依化學處理法於瞬間處理異物。在禪定中,人的軀體就是這種試驗管。心念被中和,進而消失。實際上,在人體中可說是發生了某種瞬間性的化學變化,坐禪的訓練即是訓練出這種體質,所以人可被當作藥學生理上一個極佳的研究對象。
進入此騎牛歸家的階段,禪者可自由自在的對待自己的軀體。
第七是忘牛存人。此階段為只管打坐,不需特別留意呼吸法、姿勢──橫臥也可入定。於步行中、動搖的車內也不會失去三昧。截至此為止,禪定與自我仍是各自獨立的。努力達到禪定後再也不是各自獨立了。二個獨立的東西聚合為一。
第八是人牛俱忘。意識可分為數個層次。這是依腦髓機能動員的範圍大小所形成的,最外面的表層有心念的活動層。在其下即使不取心念的形式,也有理解事物的層次,接下去是注意的層次,再其次是沒有注意,如同鏡子的映照,照出內外的境,所聽即所聽,所聞即所聞的層次,到此階段,細微的瞬間性照顧作用偶爾會穿插而入,照映心靈的狀況。
其下是照顧作用不易達到的層次,是意識下的世界。但是它是即使不被注意,也存在的識作用。一般相信於此進行著驚人的發酵作用。
隨著意識的成長,把沒人注意的世界所湧出的能力發展下去,會產生非常好的靈感。在意識下的世界中,有著在意識底部留下痕跡並予固定,尋求機會再圖謀浮上意識表面之物。即使無法浮上,也能在暗中賦給意識影響──即所謂的潛在意識。潛在意識是一種記憶、傾向,它包括了自己所造成的記憶和祖先留傳下來的記憶。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按照諸行無常的鐵則,或多或少逐漸變形。
意志力是全身的作用;決定意志方向,控制意志力的是大腦半球,若就精神力的動力而言則在身體。在禪定內腦髓的工作被極端的縮小,後退到幾乎等於「無」之處,只有被當做動力的意志力一路邁進。此種狀態愈是被強烈的實踐,徹底的掃蕩更是遍及意識的底層。
以前的習性意識作用以及意識下的活動都被清掃。其後重新發生的各種活動,如同幼兒般的,眼前展現了一個新鮮、有豐富認識內容的新世界。這是見性現象,為意識的突然變化、意識的飛躍進化。
淺禪定中經常還會出現些微的照顧作用,瞬間照應禪定。馬上就注意到自己已入禪定。這種注意作用當然是意識活動。如同在禪定內有意識活動般的,禪定的時候是禪定,瞬間性照顧作用出現時是瞬間性照顧作用出現的時候。
但是以體驗性而言,即使偶而出現照顧作用,禪定仍繼續持續。禪定是軀體入定,因此瞬間性的微細識,實際上並不會成為定的障礙。但是,隨著禪定的深入,照顧作用出現的次數逐次減少,終於出現照顧作用所無法觸及的禪定。
這種情況被稱為無想定,注意或被注意之物均沒落,是昔日所稱「大死一番」,黑漆漆的世界(為何會注意到不被注意的世界呢﹖此乃照顧作用於後刻補捉到些微的心理殘像、並加以推測而得知)。這是人牛俱忘的階段。
自第三的見牛、第四的得牛的階段,人牛俱忘即出其不意的出現。但是到達此第八階段即成為隨意性,確實的固定下來。
第九是返本還源。在人牛俱忘的階段中,意識被徹底淨化,好像無量劫來聚集在心底的污泥被徹底挖除。在此階段,意識在已淨化的心靈上重新活動,宛如落筆在白紙上,一點一畫皆放出燦然的光輝;這就是動中三昧。見性狀態成為平常的狀態,因此發生如同如來以肉眼見佛性那樣的情形──所見無不是佛。
在此之前,仍專心培養禪定的境界,遏阻意識的活動;此時則可讓意識自由自在地活動。禪的最終目標即在於此動中無礙自在的心靈活動。
第十是入廛垂手。對立的世界消解,意識的習性脫落。不僅是褪去上下衣,同時也坦胸赤足,對任何事物都喜愛,也不在乎雜念,在意識紛繁之中有那伽大定、自由自在的動中三昧。
日本佛教界所興辦的大學。位於日本東京都豐島區西巢鴨。係佛教各宗大學於大正十五年(1926)聯合組成的綜合大學。在此之前,各宗聯合設立大學的構想屢見倡議,卻不曾付諸實現。大正十三年(1924),天台宗、真言宗、豐山派、淨土宗等三宗派的有識之士又倡舊議,經宗議會議決,乃設立佛教教育財團,進而籌畫訂定捐獻及學則事宜,至大正十五年四月五日依「舊大學令」而正式成立大學。
當時屬於此一聯合團體的有三所大學,即宗教大學(淨土宗所設)、天台宗大學(天台宗所設)、豐山大學(新義真言宗豐山派所設)。由於各校若仍在原址分別授課,將造成諸多不便,故將宗教大學的校址設在西巢鴨,設立預科及大學部。大正十五年增設專門部佛教科,昭和二年(1927)一月另設專門部高等師範科。昭和十九年九月,智山專門學校(隸屬新義真言宗智山派)也併入大正大學。由此可知,大正大學是由三宗四派(即淨土宗、天台宗、真言宗智山派和豐山派)所組成的佛教綜合大學。
昭和二十四年,大正大學改制為新式大學,原有的大學預科、專門部則陸續廢止。昭和二十六年,財團法人佛教教育財團變更組織而成學校法人大正大學。同年又奉准設立大學院碩士課程,而廢止原有的研究科,並在文學研究科下分設佛教學、宗教學、日本文學等三科。昭和三十一年又於大學院碩士課程之上設置博士課程。
大正大學自成立以來,也網羅、造就了不少日本學術界之佛學專才。如壬生台舜、宮林昭彥、真野龍海、石山善應、松濤誠達、𥂁入良道、田村芳朗、勝又俊教、宮參宥勝等人皆為該校佛學方面的教授;出身於該校的佛學博士,有大野法道,加藤精神、石井教道、神林隆淨、關口真大、久保田量遠、惠谷隆戒、加地哲定、田久保周譽等人。此外,我國著名的佛教學者印順,也在1973年以《中國禪宗史》一書獲得該校所頒授的論文博士學位。
書名。二十五卷。清‧費隱通容編。收在《卍續藏》第一三九冊、《禪宗全書》第十七、十八冊。作者鑑於《五燈會元續略》偏重曹洞宗語錄的輯錄,為強調「只有曹洞宗屬於青原系,其它宗派均屬南嶽系」的論點,乃編纂此書,以解明禪門五家法燈相承的系譜。
本書前二十卷的內容大致與《五燈會元》相同,敘述過去七佛及西天諸祖、東天諸祖的列傳;第二十一卷至二十五卷,則收錄《五燈會元》之後諸耆宿的列傳,截至南嶽下三十四世報恩通琇、青原下三十六世百文明雪等為止,內容多述及機鋒、公案及接引學人的風格,對各禪僧的生平介紹較少。而書中承認天王道悟之存在,將雲門、法眼二宗歸屬於南嶽下,以及認為無明慧經、無異元來等嗣承未詳諸點,一直是禪宗史上爭議的問題。
卷末收有隱元隆琦的〈重刊五燈嚴統跋併讚〉。此外,另附有編者的《五燈嚴統解惑篇》。
◎附一︰藍吉富〈五燈嚴統解題〉
作者通容,號費隱。清初杭州徑山興聖萬壽禪寺住持,為臨濟宗第三十一代傳人。此書卷二十四有〈通容傳〉,當係後人所補者。該傳多述其禪風而少敘其生平,並非一般性之傳記。
《五燈嚴統》,顧名思義,可知該書為一禪宗史書之辨明法統者。從書前諸序所述,亦知此書之最主要目的,即為辨明禪宗法統之傍正、是非。茲摘錄書前諸序數段,以見此書主旨。韋成賢《五燈嚴統》序云︰
「粵聞宗法之傳,旁門歧路在所必嚴。旁歧一出,不惟冒借遙嗣,成竊玉假雞之謬,(中略)而正宗幾希絕矣。(中略)徑山費和尚,具大手眼。正五燈絕續之譌,而集嚴統二十五卷。如首序南嶽,細析天皇。凡一切拈香謬妄者,俱屬彈斥。」
李中梓《五燈嚴統》序云︰
「慨自大法垂秋,人心不古。如續略梓行,未免有潦鶴之誤。(中略)且機緣無據,姓氏強摭。亂千秋之統,開萬𥜥之訛。(中略)矧百癡禪師,以道統為己任,能無蒿目深憂乎﹖」
李序所謂之「續略」,指明‧崇禎年間僧淨柱之《五燈會元續略》(《卍續藏》第一三八冊)。通容以為淨柱之書乃係續《五燈會元》之作。其書間有訛誤,而於統系之安排,則頗為維護自宗祖系。因此,通容之有《五燈嚴統》之撰,幾可謂針對《續略》一書而起。通容撰此書時,似對《續略》一書之淆亂禪宗統系一事,極為不滿。並對禪宗統系之訂定,亦極為嚴格。此從「五燈嚴統凡例」之語可知。茲節錄數條如次,以見其著書用意。
(1)「曹溪下二派,首列南嶽,次紀青原。載在會元,炳若日星。近見續略,所以續會元者。反首青原而次南嶽。豈私尊其所自之祖而顛倒其所續之書乎﹖」
(2)「永嘉已徹,猶參叩於曹溪。覺範既悟,必受印於真淨。良以師承之不可已也。如薦福古,去雲門百有餘載,而妄稱其嗣。(中略)近世雪嶠信倣其陋轍,亦嗣雲門,是以私意為師承。(中略)吾為此懼。(中略)故以兩家並列於未詳法嗣。」
(3)「傳燈錄紀天皇道悟嗣石頭,誤以龍潭崇信嗣之。致謂雲門法眼二宗出自青原。一時稽覈未詳,千古遂成疑案。(中略)茲刻據碑改正,匪敢憑臆也。」
(4)「是編之輯,祇收實契真傳,而假符者不與焉。近見五燈續略,以普明用嗣興善廣。殊不知興善未嘗得法於車溪,而普明何由得法於興善乎﹖(中略)直筆削去,為假竊者懲也。」
(5)「曹洞宗派,考諸世譜,止於青原下十六世天童淨耳。今閱五燈續略,天童淨之後,更載一十八世。俱有機語,不知從何而得。(中略)故削其機語,以嚴佛法之防。」
由上引諸語,自可以窺見此書作者之寫作態度及動機。全書之寫作方法與體例,大體仿自《五燈會元》。起自七佛及西天諸祖、東土諸祖,下迄南嶽、青原二大系,至明末之禪僧為止。內容多述及機鋒、公案及接引學人之風格,對各禪僧之生平介紹較少。是書前二十卷,內容大體抄自《五燈會元》。陳援庵先生頗譏斥之(參見《清初僧諍記》卷一)。
此書既以禪門法統標榜,而其所嚴別者,又未能為當時其他禪宗僧人所接受。故其書刊布後,頗引起宗門之反響。當時著書反駁者,為數不少。因此,作者通容又撰《五燈嚴統解惑篇》以辯駁之,內收〈復武林越州諸縉紳書〉等數篇短文,《卍續藏》本收之於《五燈嚴統》之後。明末清初之法諍,此處可見一斑。
◎附二︰陳垣《清初僧諍記》卷一(摘錄)
《五燈嚴統》二十五卷,費隱容撰,前二十卷悉本《五燈會元》,僅將天皇悟以後各代,及雲門、法眼二宗,《會元》所標為青原下幾世者,改為南嶽下幾世;又將卷六末未詳法嗣,移置卷十六後,而著無明慧經、無異元來等於其中,即謂之嚴統。如此著書,亦太易矣,顧與重刻《會元》一次何異,而乃以「嚴統」二字,排斥他宗,凡例中訑訑之聲,尤距人千里,諍烏得而不起乎!夫天皇、天王之諍,本起於北宋,《釋氏疑年錄》五曾論之。蓋北宋末,五宗惟臨濟、雲門特盛,好事者乃造為雲門亦出南嶽之說,欲以息諍,而不知諍因此而愈熾也。《石門文字禪》二十三〈僧寶傳〉序,謂「自嘉祐至政和之初,雲門、臨濟兩宗之裔,卓然冠映諸方」;《林間錄》最早載丘玄素偽碑,亦謂「今妄以雲門、臨濟競者,可發一笑」;元豐三年孫覺序《玄沙備廣錄》,謂「近世言禪尤盛,而雲門、臨濟獨傳」;宋徽宗序《續燈錄》亦謂「雲門、臨濟二宗,獨盛於天下」。據此,可見北宋雲門之盛。息諍者欲引雲門歸南嶽,會皇王二字,傳寫偶誤,遂謂有兩天皇,天皇屬青原,天王屬南嶽,而雲門自隨天王屬南嶽矣。《釋氏疑年錄》所謂「其意不在天王,而在雲門之改屬也」。
《俍亭語錄》十三,有祁季超居士來書,謂︰「天王之誤,實始於張商英,林間錄出大觀元年,誤引玄素碑文,以道悟嗣馬祖。後十七年為宣和六年,僧寶傳成,請侯延慶作序,謂慶曰︰『達磨之後,析為二宗,其一為石頭,曹洞、雲門、法眼宗之。』是林間錄之謬,覺範已自悔其非,潛行改正,不宜與商英同條共罰也。」俍亭答之曰︰「尊見極是。弟非敢苛求覺範,但張無盡無忌憚小人,本不足責,其視雲門、臨濟,一如元祐、熙寧,亦欲分門裂戶。覺範誤信,遂爾墮其術中,一盲眾盲,為可憐憫。大川濟作五燈會元,祖述傳燈,無別為天王道悟者。後一二百年元‧至正間翻刻,誤引林間錄作小注,皆自覺範開之。故曰商英不足責,責在覺範,雖侯延慶辨之於卒,罪何補哉!」
季超祁駿佳,俍亭淨挺,即徐繼恩,皆三宜盂弟子,其說實先得我心。然謂元‧至正間翻刻《五燈會元》,始引《林間錄》作註,則吾見宋‧寶祐本《會元》,已有此註,不始於元也。蓋南宋以後,雲門漸衰,曹洞起而代之,葉夢得在紹興中著《避暑錄話》,其卷上言︰「近歲談禪,唯雲門、臨濟二氏,及洞山道楷出,為雲門、臨濟而不至者,皆翻然捨而從之,故今為洞山者幾十之三。」又紹定二年呂瀟序《天童淨語錄》云︰「五家宗派中,曹洞則機關不露,臨濟則棒喝分明,(中略)作用弗同,要之殊途一致。」又元‧大德四年陳晟序《雲外岫語錄》云︰「禪有五派,今行於四方者,曰臨濟,曰曹洞,然學禪者多宗臨濟,而曹洞為孤宗。」據此,知宋末元初,與臨濟並稱者為曹洞,非雲門,與北宋時異。故濟雲之諍,遂移為濟洞之諍也。
至明兩宗並微,晚而復振,撰燈錄者紛起。《嚴統》之病,在過信《林間錄》及譌謬不堪之《佛祖通載》。丘碑之偽,辨者已眾,《通載》之謬,言者尚希,《嚴統》以《通載》為曾頒入藏之書,篤信而不加別擇,遂有此失。然當時之諍,不盡在天皇之改屬,而在列無明慧經於未詳法嗣,及謂湛然圓澄來源無據,大傷洞上之心。洞上顯學,莫覺浪盛、三宜盂若,盛為無明之孫,盂為湛然之子,因此二家遂為原告,費隱為被告,而掀起禪宗史上所謂甲乙兩宗大鬨矣。甲乙者,順治十一、二年甲午、乙未也。於時奔走作調人者,有箬庵問、繼起儲;加入戰團者,有遠門柱、百愚斯;旁觀者,居士則有黃梨洲,緇流則有蕅益旭。柱著《摘欺說》,斯著《闢謬說》,今從略。
《宗統編年》順治十一年條,載箬庵問與繼起儲書云︰「自鼻祖西來,六傳至大鑑,宗雖列五,派實兩枝,藥山得悟於馬祖,而仍嗣石頭,太陽寄託於浮山,而代付投子,兩枝何嘗非一派也。宗教分河飲水,尚謂泥於文字語言,豈同為的骨兒孫,幾欲操戈對壘,寧不為識者痛哭嗤笑乎!徑山嚴統,有當嚴不嚴之弊,遂開不當嚴而嚴之釁,天皇、天王,其說已久,闕疑成信,著書立言之慎,固應如是。會元以南嶽、青原,俱稱大鑑第一世,足見古人之公。壽昌、雲門,不忝為曹洞中興之祖,有統系,無統系,而洞宗的旨,敢不尊崇。東苑隱德深潛,得棲霞而大闡,車溪一段公案,去世不遠,見聞當有公評,是是非非,法門關係,寧免紛爭。獨至藉力有司,世諦流布,此實下策,不得不為洞上諸公扼腕。棲霞、顯聖,久係相知,徑山復同法嫡血,自無坐視之理。昨至吳門,審知專遣座元,往還兩間,周旋微密,在今之世,寧復有秉為法無私之公,如吾老姪禪師者乎!敬為前佛後佛,額手稱慶。」
徑山指費隱,壽昌指無明,雲門指湛然,東苑指晦臺元鏡,棲霞指覺浪,顯聖指三宜。吾嘗謂稱僧應稱其名號,不稱其所住院,蓋寺院所同也,名號所獨也。車溪公案,見《嚴統》凡例,亦攻擊洞上石雨方者。繼起儲復費隱書云︰「儲頻見諸方聚訟盈庭,紛紜溢路,未嘗不寢食徬徨,撫髀浩歎。蓋法門至今,譬之尪羸久病之夫,若更投以攻擊之劑,則元氣頓盡,亡可立待,焉能冀其浸昌浸隆乎!此二十年痛心疾首,欲使天下咸歸無競之風,盡坐柔和之室,吾祖之道,久而愈光,雖赴湯蹈刃,亦所不辭。承紳士殷勤致懇,謂兩家所信諒者,惟儲一人,故不自揣,越俎而治,得邀佛祖之靈,俾法門不致瓦裂,則彼此幸甚。」結果卒將《嚴統》燬版,諍始寢。事後繼起與姜伯璜書,言︰「兩宗角立,老僧與南澗和尚不惜性命以成彼此之好,何心哉﹖彼時即對天界浪兄、愚菴三兄曰︰雲門、法眼歸青原,無減於南嶽;歸南嶽,何損於青原。吾輩爭之,盡成戲論。」當時濟上往來書翰,悉以俗諦相稱,如姪禪師、孫禪師之類,與洞上人相稱則不然,以洞上世系有爭論,兩宗輩數不易比擬也。故此書兄覺浪、兄三宜,而箬菴與繼起書,則稱老姪,亦宗門掌故之有趣者。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印度新興的佛教團之一。簡稱TBMSG。係世友(Lokamitra)於1978年八月在印度普尼(Pune)所創立。其主要目標在繼承安貝卡(Ambedkar)的佛教事業,從事帶領印度之賤民階級皈依佛教以及社會慈善等工作。世友原為英國人,為復興印度佛教而前往印度。並為長期居留印度傳佈佛法,入籍印度。1978年,應印度佛友號召,而於普尼成立此會。目前擔任該會會長。曾於1989年十月應中華民國佛教青年會之邀,赴台訪問。
本會類似於西方佛友團的組織。目前擁有七十餘位印度籍的佈教師,分別主持十個中心,並發願終生實踐佛陀的理想。又,本會除了傳揚佛法之外,並訂定「普濟專案」,主要工作在為貧民區居民作廣泛的服務。範圍包含健康、教育及文化等項目。此外,更以低成本發行英文版、印度版、馬拉地文及其他方言的佛書,藉以弘傳佛法至印度之各角落。
又譯「布敦」。或「布頓仁欽朱」。西藏迦舉派中綽普系的名學者。名寶成。其父勝幢吉祥賢和母親福億都是密宗的阿闍黎。他生於肖梅公奈的寺院裏,時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仲春。幼年從母學法,五、六歲時他母親教他讀誦《臨終智慧經》和《地藏十輪經》等。七歲時,曾到綽普巴處求受發菩提心的教授,八歲時從綽普巴求受薩嘉派的勝樂鈴師曼荼羅四種灌頂、持拋儀和甚深口訣等。又在幼年期中曾從餘師學習算術、草書、卦宮、咒術等。另外,又從他的祖父學習舊派的大圓滿數年,對於大圓滿的普行續、前譯五部、後譯十三部、心部母子十八部、界部等法,都圓滿受學。
他於十八歲從福怙出家為沙彌,更從其學《八千頌般若》、《二萬頌般若註解》、《入行論》等經論,《律經》、《本生鬘》等律部,《集量論》、《量決定論》及各種註疏等量論,約二年。後來,又從阿闍黎量士和寶獅子等學習各種密法,都得善巧。二十三歲,受近圓戒為比丘,仍廣學各派顯密教法。又到解脫譯師處學聲明,對於《旃陀羅記論釋》、《迦羅波經釋》以及《阿摩羅俱舍》等都能通達。同時,西度東西兩方,迦濕彌羅、信度、僧伽羅島、海邊等各種不同語言也都學通,成為當時的一大譯師。後又從勝德獅子學時輪灌頂教授拉卓兩派密意滙合之法,以及其他密法多種。此後仍然廣事參學,據說他自幼至長共參學二十八位大阿闍黎,對當時西藏所有的顯密法門,幾乎全部學到。
三十歲左右布頓的學業和思想即已成熟,此後從事著述、翻譯和編訂大藏等工作。1320年他到霞魯寺,以後大部份時間都住持該寺。他的弟子繼承法座,衍為霞魯一派。後來,他的名聲遠揚,1333年元順帝妥懽鐵木兒汗即位後,曾派遣使臣前來問候。當時的印度法王福基也派人前來致意。1344年,元順帝派使臣拔得青恩及藏拔拉都悉立官等帶詔書來請,他謝絕未去。這時,他翻譯了獅子難勝的《記論迦羅波經釋》,並另造大疏。又譯無垢藏造《金剛甘露釋難》、極寂友造《金剛藏莊嚴釋難》、遊戲金剛造《金剛薩埵修法釋》、大悲尊造《明炬釋難》、牟尼室利造《五次第釋》等。又阿婆耶(無畏)所造《五次第釋》舊譯本,特為補譯缺文。又應喇嘛滾邦清波之請,譯出《吉祥無二最勝大教王經》。總之,他對佛說、論著兩種經典,偽造的加以破斥,不妥的另行重譯或加以勘正,或補譯缺佚,有的加以註解分疏。他經常有書手若干人相隨,翻譯、編訂、著述等事同時進行。而他對於灌頂、說法、教授等事從來也不間斷。不輕末學,平等攝受,弟子很多。
1351年,他六十二歲,住里浦。次年,作了《大菩提塔樣尺寸》(有漢譯本);並修建一磚砌大菩提窣堵波於里浦,高六十九肘,廣袤二十三肘,收藏印度、尼泊爾、漢地、西藏佛教的文物甚多。1353年,他六十四歲,應蒙古成吉思汗六世孫般若景色烏景王等之請,傳授時輪等無上深法。又作《吉祥勝樂根本續大疏》等。六十五歲,住霞魯寺內修定,外則講說、辯論、著述、翻譯,從不間斷,並且興建了七十餘種大曼荼羅儀軌,廣事宣揚密法。1357年,他六十八歲時,有迦濕彌羅班胝多蘇摩那室利來藏,布頓又從其受學觀自在無上蓮華網灌頂,並翻譯修法、壇儀、灌頂儀、開光、護摩等梵本。1364年,他七十五歲,頞婆荼月二十一日(約當農曆五月初六日)晨去世。弟子寶勝嗣法。隨後構成了霞魯派。
西藏從972年(或作978年)開始佛教的後弘期,到布頓出生時(1290)已有三百多年。這一階段的藏地佛教,由於傳承的源流不同而各宗競起,平行發展,而且譯籍也逐漸增多。到了西元十四世紀(布頓時代),西藏佛教不管新舊宗派,都有總結教義、整理教典的要求。布頓可以說是應運而生並且出色地完成了這種工作的人。他的一生,翻譯、著述涉及的範圍很廣,但他對於西藏佛教的突出貢獻,不能不推他對於大藏經的整理、分類和編目的工作,他三十二歲時完成《善逝教法史》。這是西藏很早的一部佛教通史著作,其中保存了不少有價值的佛教史料以及當地一般史地資料。他在此書最後部份曾對西藏所譯佛教教典做了理論性的分析和編目,後來布頓自編大藏經目錄,大體上就是依此訂定的規模。他分譯典為經、咒兩部分(即顯密兩類),又各分佛語(佛說)和論著兩類。後來編訂入藏之籍以譯典為限,即有甘珠和丹珠兩藏的名稱,意思是「佛說譯典」和「論著譯典」。經部佛說分三法輪︰初,四諦法輪,如《毗奈耶》、《別解脫經》等。中,無相法輪,如《般若十萬頌》、《二萬五千頌》等。後,勝諦了義法輪,如《華嚴》、《寶積》等及諸大乘經。經部論著又分三類︰初,釋經別意,依三法輪再細分。次,釋經總意,即因明、聲明論等。三,散類,即《智慧百論》等。咒部佛說分為四類「本續」。初,事續,如文殊續類、觀音續類、金剛手續類等。次,行續,如《大日經》、《金剛手灌頂續》等。三,瑜伽續,如《真實攝》、《金剛頂》、《降三世》等。四,無上瑜伽,又分父續和母續。前者如《密集》、《大威德》等。後者如《喜金剛》、《三補吒》、《勝樂》、《大手印明點》、《金剛四座》等。或者另從母續中分出一部為無二續,如《時輪》等。咒部論著譯典分「別譯」和「總譯」兩類。別譯類依上述佛說四續部分四,分別收各該部的註疏和撰述。總釋類則為一般的修法、壇儀、咒道次第、三昧耶律儀、開光、護摩、會供等著述。
布頓後來又編次大藏中《續部總目錄》,(收入拉薩版全集第二十六套)和《論著譯典目錄》。《論典目錄》先後編定兩次,初編本別名《如意珠自在才鬘》(收入拉薩版全集第二十六帙),作於1335年;重編本別名《如意珠寶篋》(收入拉薩版全集第二十八帙),補訂於1362年,這算是布頓的晚年定本。這些目錄在各種譯典的編次、分類、卷數、譯人等方面,都對舊目錄的記載有所考訂改正,十分精細,成為後世各版大藏經的依據。
布頓對於西藏翻譯的教典這一種分類法,實際是他對於藏地佛教文獻的一種整理總結。而且,經他刊定的那種分類,如密典之分四續,到後代就成為一種定說了。後來宗喀巴(1357~1419)出世,學說思想雖然繼承阿底峽,但關於教典的組織分部仍然遵循布頓之說。
布頓的著作(譯典除外),在舊編全集內,約有一八二種,分十七帙。後來拉薩新版重新補訂編次,得二三○種,分二十六帙(末附弟子寶勝集二帙)。(郭元興)
〔參考資料〕 Edited by E. Obermiller《The His-tory of Buddhism in India and Tibet by Bu-ston》;Edited by G. N. Roerich《The Blue Annals》。
西堂與東堂的併稱,又名西庵東庵。所謂西堂,係指他寺前任住持、退院長老客居本寺者;東堂則指本寺前任住持、退院長老者。蓋禪林以東為主位,以西為客位,由於本寺前任住持、長老是舊主,故居東堂;而他寺前任住持、長老來,待之若賓客,故居西堂。如《瑩山清規》卷下云(大正82‧442c)︰
「知事望席端問訊,若有西堂少轉身問訊。若如主人入室弟子西堂位者,望席端問訊。他寺當住西堂者,頭首上肩少背後立地。如當寺退院長老稱之東堂,知事上肩少背後立地。若有他寺長老來上堂,當寺住持立東堂上。如兩東堂依位次立地。如他寺退院長老者稱之西堂。如兩人已上者,或依開堂次資,或依出世次資,如當住者立西堂上。如東堂西堂等者,先入堂無妨。」
在日本,在足利時代初期即訂定東、西堂之位次與其服飾、坐具等之顏色。此後,二者即成為禪林僧階的一種,且西堂居東堂之下。現今禪宗各派或將住持喻為東堂,而稱輔助住持、指導眾僧的長老為西堂。另外,侍於西堂者,名西堂行者,僧堂中的西堂座位,則稱西堂板頭。
〔參考資料〕 《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祝釐章〉、卷下〈兩序章〉;《花營三代記》;《蔭涼軒日錄》;《圓布顯正記餘說》;《禪林象器箋》〈稱呼門〉。
日本天台宗真盛派總本山。位於滋賀縣大津巿坂本本町,山號戒光山,又稱大漥山智善院。相傳創於推古時期,本尊為阿彌陀如來。
延曆三年(784)最澄奉勒再興本寺伽藍,講說諸大乘經。天元三年(980)良源復重建,作為常行三昧的道場。其徒源信亦在此修念佛三昧。正曆四年(993)成為御願寺。爾後荒廢。正中二年(1325)因法勝寺慈鎮圓觀振興圓頓戒,本寺遂成律寺,屬叡山四戒場之一。文明十八年(1486)春,真盛應比叡山楞嚴院大眾之請,修補佛殿堂舍,訂定念佛規法。弘宣淨教,發揚圓頓戒,使本寺又成律淨雙修的根本道場。
元龜二年(1571)九月,由於遭受織田信長攻打比叡山所波及,諸堂盡毀。後受豐臣秀吉援助,於天正十七年(1589)重建。翌年與法勝寺合併,兼號法勝西教寺。延寶年中(1673~1680)因叡山僧眾欲以本寺為延曆寺末寺而生紛爭。最後依輪王寺門跡的建議,歸其所管,並改派名為天台律宗。明治五年(1872)六月以後,則受天台宗統治。十一年五月本寺獨立,號天台宗真盛派,以至今日。現有本堂、客殿、御影殿、觀瀾閣、總門等。
〔參考資料〕 《西教寺緣起》;《真盛上人繪詞傳》;《山城名勝志》卷十四。
地名。位於我國西南方。為藏傳佛教的根據地。地當喜馬拉雅山與崑崙山之間。東接四川、雲南二省。西隔帕米爾高原,與印度拉達克(Ladak)為鄰。南抵緬甸、不丹、錫金、尼泊爾及印度。北連新疆、青海二省。面積有一二0萬餘方公里。地勢高峻,氣候乾燥嚴寒,僅河川流域較為溫暖濕潤。北部多沼澤,南部則有雅魯藏布、察木多等河流。居民大部分為藏人,行遊牧生活,以青稞為主食。
此地即漢代的西羌。唐宋時稱為吐蕃。元代稱為吐蕃或西蕃。明代稱烏斯藏。至清代始名西藏,然藏人則自稱為「圖伯特」。另外,又有雪有國、雪谷國、赤面國等別名。全境分東部、中央、西部三部分。東部即昌都地區(以前西康的一部份)。中央為衛前(前藏)及藏(後藏)。西部稱為阿里(Ari)。其中,前藏的拉薩布達拉宮、後藏的日喀則札什倫布寺分別為達賴喇嘛、班禪喇嘛所居之處。
在唐代以前,此地原係部落割據局面。至西元七世紀中葉,松贊干布(Sroṅ-btsansgam-po,即棄宗弄贊)兼併西藏高原諸部,建立吐蕃王國。並東破吐谷渾,而常犯唐境,曾先後娶尼泊爾尺尊公主(Bhṛkuti)及唐代文成公主為妃。由於二妃均篤信佛法,王受其影響,因而廣建寺院,並遣端美三菩提(Tḥu-mi-sambhoṭa)等十六人留學印度。端美三菩提返藏後,即以梵文為基礎,創西藏文字及文法,並翻譯佛典。王且依佛典制定法律,教育民眾,使藏族逐漸強盛、文化水準亦日漸提高。
710年,赤祖德贊又迎娶唐朝金城公主,至其子赤松德贊(Khri-sroṅ-lde-btsan,755~797)時,國勢之盛達到最高峰,佛教也成為國教。爾後惹巴巾(Ral-pa-can)即位。於823年與唐穆宗會盟修好,且將盟約立碑,置於拉薩的大昭寺前。此外,又輸入度量衡,發展商業。838年惹巴巾卒,其弟朗達瑪繼王位。由於大肆毀滅佛教,終為僧侶所殺。從此西藏陷於混亂局面達一五0年之久。
十一世紀,印度超戒寺僧阿底峽入藏,為西藏佛教奠定復興的基石。當時佛教依流傳地區、修行方式、傳承系統等不同,逐漸分裂成寧瑪、噶當、薩迦、噶舉、噶瑪噶舉等諸派。十三世紀,元帝國建立,西藏成為其領土的一部分,但仍保有自治權。1264年,薩迦派五祖八思巴(ḥPhags-pa)獲世祖忽必烈封為帝師,開啟西藏政教合一的局勢。明代對喇嘛教的重視一如元代,致使喇嘛僧更加橫暴及墮落。於是宗喀巴創立格魯派(Dge lugs pa),提倡嚴守戒律與重振阿底峽精神。後來,此派主持人並獲內蒙古的俺答汗尊為「達賴喇嘛」。十七世紀,達賴五世不僅利用青海及和碩特蒙古固始汗的兵力,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權。更至北京朝覲,接受清廷冊封,以確立其在西藏的地位。爾後,西藏發生動亂,清廷為安定局勢,乃設立駐藏大臣,至此西藏乃歸中國所轄。
另一方面,自清代中葉以來,英國對西藏的野心日增。又見俄國在西藏積極活動。於是在1904年進軍拉薩。班禪被迫與其簽訂和約。達賴十三世則遠走外蒙古,展轉入北京。因見清廷態度冷淡,乃再返回拉薩,圖謀獨立。後遭清軍討伐,逃往印度。辛亥革命爆發,達賴趁機倡導西藏主義。在1913年的西姆拉(Sim-la)會議中,更否認中國宗主權,而主張完全獨立。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政府承認西藏的自治權。1951年,中共進軍西藏,五月訂定有關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解決其懸宕已久的政治地位問題。1959年,拉薩發生震驚世界的反中國暴動。達賴十四世流亡印度,許多藏人亦逃往印度、錫金、不丹、尼泊爾等國。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依1984年的行政劃分,自治區之下,轄一巿,七地區,七十七縣。
〔參考資料〕 鄭金德《現代西藏佛教〉;山口瑞鳳《吐蕃王國成立史研究》;A. Waddell《The Buddh-ism of Tibet or Lamaism》;Ch. Bell《Tibet Past andPresent》;《The Religion of Tibet》;G. Schu-lemann《Die Geschichte der Dalailamas》。
日本佛教史用語,指日本室町幕府時期的佛教。起自建武政權,迄安土桃山時代,共計二七0年(1334~1603)。
建武政權在推翻鎌倉幕府、樹立自身政權的過程中,為糾合寺院勢力,後醍醐天皇特定許多寺院為勒願寺,但是,對佛教卻不訂定明確的政策。又加上政權依舊腐敗,以致引發南北朝之內亂。足利尊氏受封「征夷大將軍」後,仿效鎌倉幕府而以興隆寺院和神社為政策。尊氏歸依禪宗,接受夢窗疎石的建議,建立安國寺利生塔以祭弔陣亡將士。繼而為後醍醐天皇祈求冥福而創建天龍寺,尊夢窗疎石為開山祖師。
室町幕府採取以禪宗為主的佛教政策,整頓向來的五山十剎之制,確立統制五山十剎的僧錄制度。因此,完成一涵括所有五山派的官寺機構。至足利義滿時代,禪僧被任命為「蔭涼職」,管理幕府的庫房。五山派之外的曹洞宗、大應派及幻住派則於此時完成地方性的發展,被稱為「林下」,而在室町時代後半期始告抬頭。
由京都五山派禪僧所興起的文學,世稱「五山文學」,其對後世漢詩、漢文學的影響頗為深遠。室町時代前期所興隆的禪宗信仰,則被吸收至武家社會的精神生活及藝能世界裡。
禪宗等新佛教雖然興起於鎌倉時代,但是在室町時代始完成全國性的教團發展。例如︰淨土宗的鎮西派以鎌倉為中心向關東延伸勢力,聖冏、聖聰等人從事教理的整頓,從各方面以確立教團的規模。西山派以京都粟生的光明寺為中心,對淨土教信仰的影響頗為深廣。真宗以京都東山的親鸞廟堂為中心,以策劃教團的統一。但在覺如時,此一計劃則告失敗,地方教團分立。專修寺派及佛光寺派乃大為興盛。反之,固守大谷廟堂的本願寺遂告衰退。日蓮宗以南關東及東海地方為中心開展初期教團,在室町時代發展為全國性的教派。尤其是日像在上洛所開創的京都日蓮宗,信徒均為工商業者,在城巿中創建大寺,勢力極為強大。時宗也依遊行及賦算而流傳民間,並與武士結合以傳播信仰,僧侶參與戰爭,並從舞蹈念佛而朝民間藝能發展。此時為此宗之最盛期。總括而言,此時佛教信仰定著於庶民的精神生活中,尤其更與死者的葬送及祈福儀禮密切結合。佛像雕刻及佛畫也傳播至庶民之間,民間廣造祈福石塔(五輪塔、板碑等)。
1467年的應仁之亂給予傳統的佛教教團相當大的打擊,同時也產生新的佛教運動。此一時代也產生不少具有特殊宗教個性者。如行蹟奇特的一休、展開激烈傳道活動的日親,以及糾合本願寺門徒的蓮如等人。又,戰國諸侯為貫徹其分國支配之政策,曾制訂統制領內佛教寺院的方針。新傳入的基督教將歐洲文物傳入的同時,也一併給予佛教甚大的影響。織田信長站在保護基督教的立場,縱火燒燬比叡山、壓迫日蓮宗、擊滅一向一揆,以致傳統佛教因而喪失權威。其後,豐臣秀吉復興佛教勢力,但將佛教列在統治權力之下。嚴格的佛教統制即肇始於此時,而完成於江戶幕府時代。相反的,對政治權力主張自立的日蓮宗不受不施派,卻開始進入其受難時代。
〔參考資料〕 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日本)〉。
西元十三世紀時泰族進入湄南河流域,消滅原先的吉蔑兒族,於1238年成立素可泰王國。此即泰國的起源。在此之前,泰族到底住在何處﹖史傳所載不詳,一說泰族祖先於雲南省西南部建立南詔國,後為漢民族所迫,南下移住現址。此地原流行大乘佛教,1057年,緬甸王阿奴律陀自北方來襲,驅逐大乘佛教,弘揚南傳佛教,成為今日泰國佛教的濫觴。
素可泰王朝在建國同時,即歸依南傳佛教,並致力弘布發揚。該王朝持續約百年後,由建都於阿瑜泰(Ayuthia)的阿瑜泰王朝所取代。阿瑜泰王朝自1352年至1767年,興盛達四百年之久,奠定現代泰國的立國規模。當時,佛教非常繁榮,教義體系及教團皆相當完備。1750年為了拯救衰微的錫蘭佛教,更派遣高僧至錫蘭,因此在錫蘭佛教中留有暹羅派的教團。1767年因首都遭緬甸軍破壞,王朝遂亡。1782年建都於曼谷的卻克里(Chakri)王朝成立,迄於今日。
卻克里王朝亦信奉南傳佛教,並熱心發揚,盡力整理經典、建設寺院。其中,最著名的王室寺院為玉佛寺(Wat Phrakeo),乃第一代國王拉瑪(Rāma)一世所創。此外,拉瑪四世(1851~1868)在即位前,曾度過二十六年的出家生活,不僅接受現代教育,亦精通巴利語及佛教義學。因此致力改革泰國佛教,排除有關婆羅門教的儀式和迷信。又因有感於一般僧侶不重視持戒,於是強調嚴守戒律,培養許多優秀弟子,進而促使主張嚴持戒律的法宗派(Dhammayuttika)成立。
拉瑪五世(即朱拉隆功王,Chulalong-korn,1868~1910)在位時,以泰文書寫的巴利經典三十九卷,於1893年出版,拉瑪七世(1925~1935)時則出版巴利三藏四十五卷(1930)。由於出版頻繁,使得泰文的巴利佛教三藏與註釋漸趨齊全。1932年泰國成為君主立憲制,其憲法雖承認信仰自由,但第一條卻規定「國王應是佛教的信奉者,宗教的擁護者。」明載國家繼承人須為佛教徒的限制。如此代代王朝皆熱心光大、傳播佛教,國王亦率先信仰,努力興隆,佛教便普及於全國各地。人民對本國佛教具有強烈的信仰且引以為傲,此一堅定的傳統直到現在仍屹立不搖。
關於教團組織方面,大宗派(Mahāni-kāya)與法宗派二派是因遵守戒律的標準不一而產生的,但所奉的教義並無太大差異,教育弟子的教科書和經典亦無不同。法宗派的成立年代頗短,寺院及僧侶人數較少。
泰國佛教分成二派,由於並非本質性的分裂,因此可由同一位僧王來統理。此僧王稱為Sakala Saṅghaparināyaka Somdech PhraSaṅgharāja。是經由國王及僧團長老的協議而任命的,下有四位大僧正,分全國為中區、北區、南區與法宗區之四教區以便統轄。在大僧正下又依次選定省、縣、郡、鎮的代表僧,各寺院亦有住持負責管理。在大寺院中,有擔任種種職務的比丘,也有在寺內所附設的小學擔任教師的比丘。此種行政組織主要是監視比丘是否確實實行戒律,並且可藉此判決論諍、管理寺院的財產和費用,以及舉辦巴利語的國家考試等。
學問上的階級區分,泰語方面是三級,巴利語方面則是七級。若考試合格,便可持有特定顏色的團扇,享受種種特殊待遇。但1936年通過三級者有六一五人,通過最上級者僅有二人,由此可見欲達到高等水準相當困難。不過在基本上比丘的身分高低仍以法臘來決定,滿一年者稱為初臘(navaka-bhūmi),滿五年者稱為中臘(majjhima-bhūmi),滿十年者稱為上座(thera),具上座資格始能剃度弟子。寺院中除比丘外,還有守十戒的沙彌及在家徒弟。
泰國佛教在修行生活上強調戒律的實踐。比丘守二二七戒,沙彌守十戒。此點與錫蘭、緬甸佛教無本質上的差異。在日常生活之中,皆嚴格實行過午不食之制(即禁止午後進食),也不允許擁有金錢。在每月二次的布薩期間,必須誦戒。在雨期時須遵守安居的規定。每日的日課是早上二次,晚上一次。從事誦經、懺悔和冥想(禪)。午前午後必須前往聽聞年長比丘的佛法講授,並學習巴利語,研究教法戒律。不過,所謂的學習,也僅限於理解及背誦阿含、律和阿毗達磨,並無批判性的研究及哲學性的思索,亦無組織性的學術探討。在禪定的實踐上也大致相同。至於比丘的活動,除了擔任寺內小學教師之外,也有在信徒的冠婚葬祭禮上,及一般政治社會活動上從事誦經及灌水儀式的。
泰國人口約有百分之九十是佛教徒。上自國王,下至一般人民都非常支持佛教。信徒以一生出家一次,實行比丘生活為其理想。國家也給予種種方便。信徒受五戒,每月四次的布薩均至寺院參拜,受八齋戒,聆聽比丘說法。不過信徒受五戒及八齋戒多半流於形式,很少人有實際的內省。他們最喜歡的是從外在給予寺院經濟上、精神上的援助。故於捐資建造莊嚴富麗的寺院及佛塔方面甚為慷概。且在每天早晨當比丘托鉢時,信徒皆樂意施捨菜飯。
泰國人在個人生活及國家行事方面,皆以佛教儀式為依歸。因此,信徒的佛教乃演變成儀式佛教。凡個人一生的大事如誕生、幼兒剃髮儀式、成年儀式、結婚儀式、喪葬儀式等都必須招待僧侶。國家的活動也必須請僧侶講經。其他國民祭禮亦多遵循佛教規章。在儀式中所讀誦的經典一般稱為「護咒」(paritta,庇立得),是擷取自阿含及律中的句子,其中尤多具有咒術性意義的經句。護咒的讀誦多半含有咒術意味,例如元旦時所誦的「Aṭana-ṭiya-suttanta」是驅散惡鬼的法句。為了祈求死者的冥福而作追善供養,以及為了將功德迴向死者而對比丘與寺院布施時,皆有此種念誦。
泰國佛教自十九世紀的拉瑪四世開始,即不斷進行改革。除了在1946年設立皇冕佛教大學,在1947年設立朱拉隆功佛教大學以從事僧眾教育之外,到二十世紀末期,主要的改革運動有︰佛使所主持的解脫自在園、達磨差約主持的法身基金會、富茲拉克主持的山迪‧阿輸克運動,及維克多‧拉特那‧迪拉瓦姆薩在英國薩里禪觀中心所作的改革運動。概括而言,佛使及富茲拉克等所推展的方向,是高揚回歸佛教之原始精神的旗幟,革除上座部佛教的陳規陋習,並對佛教教義進行較新的詮釋;達磨差約及迪拉瓦姆薩則以現代化的形式進行改革。
此外,在華僑的佛教信仰方面,也必須稍加敘述。定居泰國的華僑總數約有二五0萬人。這些人掌握了當地的經濟實權,而在生活上,則遵行祖先所傳承的中國佛教信仰和儀式。因此泰國境內除了泰人的南傳佛教寺院外,也有華僑的中國式寺院。
◎附一︰石井米雄〈泰國佛教漫談〉(摘譯自《現代佛教瑭知詻大事典》)
(一)前言
根據統計,泰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三點六是佛教徒,因此,它可說是東南亞最大的佛教國。1977年,泰國的人口有四千三百萬人,依此數計算,泰國佛教徒的數目,將達到四千萬人。這個數目相當全世界的南方上座部佛教徒總數的二分之一弱。
佛教初傳入泰國的時間不甚清楚。依據現在發現的最古的泰語史料──羅摩坎汗王碑文(1292年)的記載,其中記載羅摩坎汗王曾從馬來半島的里格爾迎請學德兼備的高僧進駐僧院,碑文並且詳細的記載了素可泰的佛教盛行狀況。由此看來,至少在十三世紀末,錫蘭大寺派系的上座部佛教已經傳入泰國中部。
泰國的中心地,最初是在素可泰,隨著時代的遷流,一直向阿瑜泰(1350~1767)、東普力(1767~1782)、曼谷(1782~現在)等地南移;而在歷代泰國國王殷勤的庇護之下的佛教,也一直連綿不斷的繁榮著。像在斯里蘭卡發生的佛教受異教徒支配的事件,直到今日,還不曾發生於泰國。
(二)泰國佛教的特徵
目前的泰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以佛教為國教。但在憲法中,卻有「國王應是佛教徒的規定」。因此,事實上,佛教具有泰國國教的地位。此外,由紅、白、藍的橫條所組成的泰國國旗上的白線,據說就是在象徵佛教。
泰國佛教可說是僧院佛教。形成佛教的核心者,是起居於僧院,專心修行的黃衣剃髮的出家人。泰國的出家人,分為「普拉」(比丘)與「聶恩」(沙彌)。「普拉」是持守二二七戒(具足戒)的二十歲以上的成年男子。而「聶恩」是只守十戒的未滿二十歲的少年僧。由這兩種構成的團體即是「僧團」(泰語是卡那頌格)。根據1975年度宗教局報告書所載,「普拉」的總數有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二人,「聶恩」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人。若分別與同年齡層的男子做比例計算的話,則三十三點一人中有一人是「普拉」,四十五點六人中有一人是「聶恩」。
除了「普拉」與「聶恩」之外,泰國還有稱為「梅齊」的白衣剃髮的女子修行者,他們常被誤認是比丘尼。嚴格地說來,「梅齊」並不被承認為出家人,並不是僧團中的成員。將他們視為出家人,還不如將他們視為是篤信的在家信徒中,發願專心修行的人。
泰國的佛教,分為大宗派與法宗派等兩種教派。但是,泰國的教派與日本佛教的宗派不同,他們並不是由於教義的差異而別立宗派。法宗派是拉瑪四世王蒙庫特(1804~1868),在1851年登泰國王位之前,以其二十七年的僧籍身份所推展的。是在復古的佛教改革運動中所產生的一個宗派。它與以往教派的差異,只在於巴利語的發音法與黃衣之穿著法等。至於對教理的解釋,兩者是相同的。法宗派在1882年,正式被承認為一個獨立教派。而與法宗派相對的舊教派,被稱為大宗派。
這兩個教派的教勢,在1975年時,大宗派有僧院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二所,出家眾三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人。法宗派有僧院一千三百十一所,出家眾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六人。兩者之間數目上的差異,極其明顯。但由於法宗派素以持戒嚴謹著名,又由於創設者的關係,王族出家者很多。因此,它在僧團中的勢力,遠超過人數眾多的大宗派。
(三)僧團的實況
從十九世紀末以來,泰國僧團在政府的支援之下進行組織化;目前已經成為南方上座部僧團中,集權式的統治機構最完整的教團。
泰國僧團存在的法律根據,就是泰國的「僧伽法」。最初的僧伽法在1902年制定。稱為「拉達那可信曆一二一年僧伽統治法」。這個法令由於1932年六月,立憲革命以來的情勢變化,在1941年又有所更正。更正為「佛曆二四八四年僧伽法」。但在1963年,又做第三次的修正,成為現行的「佛曆二五0五年僧伽法」。
這些僧伽法,在佛教中,可說是相當於國家憲法地位的僧伽基本法。有關僧伽經營的詳細規則,是依據僧伽法的自治規定──「大長老會令」、「大長老會令施行規則」、「大長老會命令」而訂定的。
根據現行僧伽法組成的泰國僧團,是由敕任的「僧王」所統轄的。統治僧團的最高機關是「大長老會」。大長老會由九名以上,十三名以下的大長老組成。僧王,即是大長老會職權上的議長。大長老會的事務處設在文部省宗教局內。大長老會的書記,是教育部宗教局長。這在探討泰國佛教與政府的關係,及僧團的自治問題上,是很重要的一點。
就泰國整個國家而言,若以僧團統治的觀點來看,計可分為十八個大轄區,這種與全國地方行政單位相應的大轄區,其下還分成縣轄區、郡轄區、行政村轄區。在每一轄區中,各有各自的轄區長官。設在曼谷的大長老會,與散佈全國的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所僧院,都是透過這些管理組織而結合的,據此而形成了泰國佛教之集權的、上意下達的特殊機構。泰國的出家眾,都隸屬於此一組織之下。他們不承認在此組織之外的出家眾的身份──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點。
除此之外,在泰國也有稱為「秦尼開」的華人僧團,以及稱為「安南尼開」的越南僧團(兩者都屬大乘系統,兩者都是少數派)。秦尼開只有僧院十八所,出家眾一百十九人;安南尼開僧院只有十三所,出家眾僅一百三十九人(1975)。其分布點,都只限於都巿中。這兩個外國系統的僧團,原本一直都是自治的,但現在也被置於宗教局的監督之下,也有僧官的任命。
泰國佛教所用的聖典,是以泰文書寫的巴利三藏及其註釋書。但,實際上,巴利三藏除了一部分被用於讀誦之外,很少有被直接閱讀的機會;它通常被用來作為巴利語資格考試、教理資格考試時所依據的教科書。
巴利語資格考試,共分為三段到九段等階級。有專設的巴利文教科書。投考資格只限於「普拉」與「聶恩」。
另外,以泰語進行的「教理考試」,除了以出家眾為對象的「那克檀」之外,還設有專為在家人的「達磨斯可薩」的考試制度。這兩種考試,其內容上的差異,只在於戒律的差別;此外幾乎完全相同。教科書的編纂大半由法宗派指導,執筆者是在被任為僧王時,對僧團改革有很大貢獻的瓦齊拉揚親王(1860~1921)。教科書的主要內容有佛傳、教理、戒律等。
上述各種考試的測驗情形,以1975年度的考試為例,略如下述︰
(1)巴利語資格考試︰應考者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一人,合格者二千五百六十五人(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2)教理資格考試︰那克檀的測驗,應考者十六萬七千八百十一人,合格者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人(合格率百分之三十五點五);達磨斯可薩測驗,有三萬八千三百九十四人應考,一萬零七百人合格(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七點九)。
至於出家眾的教育機關,以中學(初、高中)的普通課程與巴利語、佛教教理作為教育課程的僧院學校,全國計有七十八所(1975)。此外,在曼谷有兩所佛教大學。
(四)社會生活中的佛教
一般而言,泰國的僧侶對社會問題不大關心。但最近,由於出家眾普通教育科目比重增加,僧眾對世俗性的問題也逐漸注意。其具體表現,可從1963年以降,僧侶參加盛行於農村的開發計劃看出。開始於1965年的「達磨杜特計劃」,以僧團的新景象為背景,嚐試利用具有傳統、社會威信的僧眾來開發農村。在這個計劃之下,每年有一千五百或二千的僧青年被派遣至全國各地,協助政府農村開發計劃的推進。
泰國人對於「家」的觀念很淡薄,築墓的習慣也不普遍,因此,沒有相當於日本那種──以墓地管理為媒介而發展的布施者的制度。但在農村的中心地帶,常設有「瓦特」(僧院),並由當地的居民輪流向住瓦特中的僧侶布施食物;經常是由整個村落來支持村裡的瓦特。根據統計,全國行政村的數目,計有五千五百零五個(1975年統計),每一村平均有四‧八所瓦特。
自古以來,泰國男子一生中至少要有一次投入僧籍修行。「出家(波瓦特)」是為了︰(1)增加自己的功德。(2)增加父母的功德。同時,也是(3)自己學習的時期。由於一般人習慣於在尚未成家之前出家,因此,對於還沒有出家經驗的人,則稱為「孔迭普」(未成熟之人)。短期出家的習慣,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化而逐漸減少,尤其是大都巿中,更可看到其衰退徵候;然而,其價值是不會完全退失的。
另外佛教所教導的──原是藉著修行而超越輪迴性的生存,以到達涅槃境地,而出家則是要完成此一目標的方法。然而,大部分的泰國佛教徒,對於佛教的正統教理並不大有興趣,他們只重視由於積聚(功德),而改善自己現世或來世的生存狀態。與本來的目標不同的出家行為,在積聚功德的脈絡中,也可以理解出來──他們認為出家是獲得最大的功德的行為。
泰國人認為僧團是一種播種於其中,而能收獲功德的田(福田)。對於使僧團繁榮的所有行為,保證能得到豐盛的功德的果實,依此而獲得現世、來世的幸福生活。像築造僧院、支持僧院、布施給住在僧院的出家眾以日常糧食,希望他們專心修行,使僧團因此而發展,這就是最高的功德。在家人遵守「五戒」、「八戒」也可以獲得功德,但他們認為若與使僧團發展的貢獻行為比較起來,其功德較小──此從人類學者的調查可以得知。
與功德同樣成為民眾佛教中心的是「咒術佛教」。咒術佛教聲稱可以用咒術化除日常生活中的種種不安與危機。其中有庇立得的誦唱、「南曼」(聖水)的念誦、聖絲圍繞等種種形態。庇立得譯為「護咒、守護咒」,是以獲得幸福、免除危難為目的而誦唱的護咒經典。凡房屋落成、佛像鑄造、葬儀時,或消災法會時,即迎請僧侶來誦唱庇立得。庇立得的誦唱與「南曼」、聖絲圍繞的法會,也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南曼」是由泰語「南姆」(水)與淵源自梵語曼陀羅(咒文)的泰語「曼」結合而成的混合語,指的是經過守護咒(庇立得)之誦唱的聖水。由比丘所誦過的聖水,具有靈效,無論是飲用它或以它來沐浴,都能免除災厄。
「聖絲圍繞」是以聖木棉絲繩環繞著新建的房子,比丘一邊以手接觸聖絲繩,一邊唱誦守護咒,俾為該處所驅除災厄。
泰國佛教徒也常在身上佩戴一種作為護身符的小佛像,叫做「普拉克爾安克」。這種小佛像一般是用黏土裝塑的,但也有用金屬造成。掛在脖子上,當作裝飾品的小佛像,通常是裝在小型的金屬盒子中。由具有超能力的僧侶施行過開光儀式之後的小佛像,據說帶在身上能得不死之身。因此很受民間重視。
上面所說的咒術、咒物,每一種都具有僧伽的聖性;在成為其效驗性的根源上,它們與其他咒術(與佛教毫無關係)是有所區別的。
泰國的佛教,內含互補性質的複雜宗教體系,是混合式的宗教。由規範式的教理所產生的出家人與僧團,在民眾階層的實踐宗教中,其作用已完全不同。不過,既然由於這種改變才使泰國佛教維持至今;則正確地把握其改變的意義,才能夠真正瞭解泰國佛教的關鍵。
◎附二︰高觀如《中外佛教關係史略》〈中泰佛教關係〉
中國和泰國的佛教關係,始於西元五世紀。當時泰國境內各土著民族,如吉蔑、蒙、羅斛族都已信奉佛教和婆羅門教。
其中吉蔑族居住在東南部蒙河、湄公河流域。五世紀以來,其地僧人迭來中國講經弘法,中國僧人和佛教使節也前往該地進行友好訪問。
西部的蒙族、羅斛族,在今泰屬馬來半島和湄南河下游等處建立了一些國家,中國史書上稱之為盤盤國、赤土國、狼牙修國、墮和羅國。其中盤盤國,在今泰南萬侖、斜仔附近,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北與林邑隔小海,(中略)與狼牙修國為鄰,人皆學婆羅門書,甚敬佛法。」其國於西元五世紀間,遣使來我國饋贈通好(見《梁書》卷五十四)。梁‧中大通元年(529)、四年(532),其王又迭次遣使送來畫塔並沉檀香等禮品。六年(534),又遣使送來菩提國舍利及畫塔圖並菩提樹葉、旃檀等香(見《南史》卷七十八)。赤土國在今泰南佛頭廊、宋卡一帶,據《隋書》卷八十二說︰「其王姓瞿曇氏,名利富多塞,其父釋王位出家為道,(中略)門畫飛天仙人菩薩之像,(中略)其俗敬佛,尤重婆羅門。」隋‧大業三年(607),煬帝遣常駿等攜帶許多禮品乘舶往赤土國,其王遣婆羅門鳩摩羅率眾吹蠡擊鼓、奏天竺樂,禮待甚厚;並遣王子那邪迦等來隋贈送金芙蓉冠、龍腦香、鑄金多羅葉表等。狼牙修國在今泰南北大年、吉打等地區,據《梁書》卷五十四說︰天監十四年(515),狼牙修國遣使阿撒多攜帶國書來梁通好,書中有「離淫怒癡,哀愍眾生,(中略)慈心深廣,律儀清淨,正法化治,供養三寶」等語,足見該地受佛教文化薰陶甚深。嗣至七世紀間,中國西行求法的僧人,如益州成都義朗等,曾「越軻扶南,輟纜郎迦戍(即狼牙修),蒙郎迦戍國王待以上賓之禮」。另外還有洛陽義輝,荊州江陵道琳,都曾在往印度行程中,經行這條路線,到過郎迦戍國。義輝即在郎迦戍國嬰疾而卒(見《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墮和羅國在今泰國古都阿瑜陀耶一帶。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其國「南與盤盤、北與迦羅舍佛、東與真臘接,西鄰大海。」貞觀十二年(638),其王遣使來送方物。二十三年(649),又遣使贈來象牙、大珠,而中國以良馬回贈。因而唐使往來其國。據《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說︰唐僧大乘燈禪師幼隨父母泛舶往杜和羅鉢底(即墮和羅)國方始出家,並在該國相隨唐使郯緒回到長安,在玄奘三藏處進受具戒並修學。以上郎牙修國與墮和羅國佛教弘盛,在印度、南海均甚有名,如玄奘《大唐西域記》卷十敘述印度以東六個佛教國家,其中所謂迦摩浪迦(即郎牙修)國和墮羅鉢底(即墮和羅)國,即此二國。又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也說︰「次此南畔,逼近海涯,(中略)次東南有郎迦戍國,次東有杜和〔羅〕 鉢底國,(中略)悉極遵三寶,並有持戒之人,乞食杜多,是其國法。」可見古來泰國各地和中國佛教關係是相當密切的。
中國史書上說︰其國「崇信佛教,男女多為僧尼,亦居庵寺,持齋受戒,衣服頗類中國」(見《明史》卷三二四)。其後中泰兩國人民交通往來甚為密切,我國元明清三代與泰國速古台、阿瑜陀耶、卻克里各王朝始終和平友好,相互饋贈,往來不絕。其中龍涎香、沉香、降香、檀香等也不斷由泰國輸入,清高宗乾隆元年(1736)並曾贈銅與該國,作為造寺之用。
〔參考資料〕 淨海《南傳佛教史》;《東南亞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3});石井米雄《上座部佛教の政治社會學》;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自由佛教懇話會編《世界の佛教》;佐佐木教悟《上座部佛教》(《インド‧東南アヅア佛教研究》{2});本多弘、島津法樹著《南傳佛教の遺跡と美術》;《The Wheel of the Law》;《Thai Buddhism,its Rites and Activities》。
音譯為阿輸迦、阿輸柯、阿恕伽、阿戍笴、阿儵,意為無憂;是西元前三世紀左右,君臨摩揭陀國,統一五天竺,護持佛教的一位英主。其祖乃開創孔雀王朝(Maurya)之旃陀羅笈多(Candra-gupta)。
阿育王從小性情粗暴,不為父王喜愛;十六歲時,因異母兄修私摩(Susina)的讒言,而被派遣到德叉尸羅平亂。叛亂敉平後,又被派任鄔闍衍那的首長,於其赴任途中,路經卑提寫村,與長者女提鞞相戀,生男摩哂陀,女僧伽密多。其後,聞父王駕崩,乃率軍直驅首府華氏城,殺修私摩,嗣登王位。據說其即位之初,驕奢逸樂,凶暴至極,濫殺群臣,殘害手足。換言之,其前半生,可說極其殘忍暴虐,但當他皈依佛教後,卻成為一位博愛仁慈的君主。因此,有人稱其前半生為旃陀(可畏)阿育王,後半生為達磨(正法)阿育王。
有關阿育王皈依佛教的因緣,眾說紛紜。有說是修私摩之子泥瞿陀年僅七歲,出家修道,其儀容端正,令阿育王深悔己惡,遂受三歸五戒;有說王睹一比丘無辜入獄受苦,然其態度從容安詳,王遂翻然改悟皈依佛教;有說其即位第八年,兵征羯陵伽,戰況慘烈,死傷無數,追悔不已,遂入佛門。
阿育王皈依佛教後,不但接受目犍連子帝須的教化,以及命令摩哂陀、僧伽密多出家,並且隨著國家勢力的擴張,而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佛教國。當時他的統治領域,除了北印度全土,大夏的半境,北至犍陀羅,南及案達羅,更及於雪山山麓與東部沿海地帶。綿亙數千里的大版圖,於其治理下,四海昇平。
阿育王在自己的版圖內,建了八萬四千寺塔;為使信仰統一,嚴別邪正,他設置了「教法大官」的官職,掌理教團;召集四方耆宿,舉行般遮于瑟(無遮會),篩檢遺教之非違。且增闢道路,為人畜建設醫院,鑿井,設休息所,從事種種社會事業。此外,於其即位後十二、三年左右,派遣傳道師到四方傳道。根據碑文第十三的記載,傳道師的足跡遍及敘利亞、巴勒斯坦、腓尼基、埃及、馬其頓、非洲北海岸的塞利尼、南印度的喬拉、案達羅,以及錫蘭、緬甸。
刻載阿育王事蹟的石柱碑文上,並沒有記下這些傳道師的姓名,但根據南傳佛教史料的記載︰被派往北印度迦濕彌羅、健馱羅的是末闡提,往南印度摩醯娑慢陀羅國的是摩訶提婆,往印度河西北婆那婆私國的是勒棄多,往旁遮普西部阿波蘭多伽國的是曇無德,往大夏地區臾那世界國的是摩訶勒棄多,往雪山附近的是末示摩,往金地國的是須那迦、鬱多羅,往錫蘭的是摩哂陀、僧伽密多。
阿育王在即位後第十七年,以目犍連子帝須為上首,集一千比丘於首府華氏城的鷄園寺,舉行歷經九個月的第三次結集。即位後第二十年,巡禮佛誕生地嵐毗尼園,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涅槃地拘尸那揭羅等聖地,以及舍利弗、目犍連、阿難、大迦葉的遺蹟,到處喜捨資財,極力供養禮拜。然而,很不幸的是,當他步入老年後,老景卻非常悲慘。由於王孫三波地籠絡臣僚,跋扈內外,阿育王的一切行動均受限制。當他自覺即將逝世,欲遣侍臣跋陀羅至雞園寺為他作最後供養時,竟無物可資布施,僅能以手中的半個菴沒羅果供僧。此時是阿育王即位後第三十七年。
關於阿育王的出世年代,雖有多說,但就碑文所載五王之名考證,此五王出現於西元前260至258年之間,由是可推定阿育王大概是西元前260年左右出世。根據北方所傳,阿育王是佛滅後一百年出世,與大天為同一時代的人。然而若依南傳佛教所說,有二阿育王,一是佛滅一百年的迦羅阿育王(Kālāśoka),一是佛滅二百年的達磨阿育王。若再根據《善見律毗婆沙》的記載,阿育王即位後第十八年(即佛法傳入錫蘭時),是佛滅後二三六年。一般認為這一年是西元前252年,因此,阿育王的在位,應是西元前271到233年之間。
◎附︰周祥光〈阿育王及其石訓〉(摘錄)
阿育王之「正法」
阿育王所有石訓與柱銘中所著重者,即所謂「正法」(dharma)一事。在小石訓第三內所謂「正法」云云,實與佛陀遺教無異。其他石訓所刻倫理律則,或許阿育王依照佛陀遺教而訂定者。
印度佛教習俗所傳阿育王曾歸依佛教而為優婆塞(upasaka,即居士),同時亦是佛教之護法者。阿育王曾在華氏城建立阿育王伽藍(Asokārāma)一座,並在其帝國各地所建佛教寺廟至少亦在八萬四千座左右。所有石訓與柱銘中,均益以證明阿育王歸依佛教之處。
若干石訓中曾提及佛陀為世尊,又有一處載著佛教為真宗教。小石訓第一上,阿育王曾稱彼在勒刻一石訓以前,曾歸依佛教為時兩年,與僧伽(sangha)之密切來往,亦達一載矣。又在小石訓第三內,阿育王不但述及彼歸依與尊敬佛教,同時亦述明彼曾精選若干佛教經典,為僧尼居士研究之用。小石訓第一曾刻阿育王命令文武百官對於僧伽中有信旁門外道之僧尼等,應逐出教團之外。阿育王以此方法而使僧伽團結鞏固,南傳小乘佛教典籍中亦有記載。又石訓第八與柱銘第一、二兩處,曾述明阿育王遊訪釋迦牟尼佛誕生地──羅明臺及成道處──菩提伽耶以及金寂牟尼佛(Bu-ddha Kanakamuni)之靈塔所建地方。伽爾尸(Kalsi)及塘里(Dhauli)之阿育王石訓旁雕有象之形狀,並說明一為「最善之象」,一為「白象」。又在其那(Girnar)石訓上所刻之象形雖因年久風雨剝蝕,不易見其全形,然旁所註「為世人獲取幸福」等字樣,依然可見。印度古代藝術中常以象象徵佛陀也。
依據印度佛教所傳,阿育王之原名為阿育兇王(Chandaśoka),因其殘殺九十九個親兄,可是後來阿育王又被人譽為「阿育法王」(Dharmaśoka),因其所施親民德政所致也。惟此種情形,印度史學者認為佛教徒為了宣傳阿育王之歸依佛教,而出於偽造,不過阿育王之歸依佛教,卻是千真萬確之事實。雖然阿育王之殘殺其兄弟之事,雖非確實,但阿育王在其接位八年後(即登位後的九年)與羯陵伽王邦發生戰爭,殺人盈野,迄羯陵伽歸入版圖,阿育王則一改印度平常帝王之所為,而成為一個仁民愛物及社會與宗教的改革者。昔日不知有多少家禽動物宰殺,為阿育王佐膳之需,今則祇限於兩隻鳥與一隻動物而已。昔日阿育王常至四野狩獵,殘殺獸類不知凡幾,今則改狩獵為朝拜佛教聖地,並藉朝山進香之便,而訪晤婆羅門與佛教高僧,並向人民宏揚正法,對於殘廢老弱之徒,給予食物。所有文武百官亦須按時巡遊各地,執行同樣任務。阿育王且訓誡其繼承者,不可以武力征服隣邦,應以仁民愛物之態度,取得隣邦人民真誠歸附,才為真征服也。阿育王對於邊界人民發生違法亂紀之事,皆予赦免,並使彼等能按正法而生活。
誠然阿育王為佛教之大護法,彼且使佛教本為印度的一個宗教上支派,而成為世界主要宗教之一。惟阿育王所諄諄教人之倫理正法(dharma),似與佛典中之所謂正法,有些微差別。如佛言人生最後之解脫為涅槃,然阿育王之石訓中,對於涅槃(nirvana)一字,並未提及,祇言人生之最高目的為進入天堂(svarga),或在來世獲得極樂生活。惟阿育王之與僧尼往來密切,且嫺熟佛經,此為人所感為驚異者。依照阿育王之論據,如人真誠實行正法,或勸人實行正法,則死後升天,或在來世中享受極樂生活,為一可能之事。阿育王的正法與《法句經》(Dharmapada)所述倫理教條,有相似之處,此一《法句經》據印度若干學者意見,當在佛教正式經典形成之前。假若《法句經》對於涅槃有提及之點,則阿育王之倫理正法,可以代表最早期佛教之形態。阿育王的倫理正法,我人是可以依照實行的,並非基於某種教條,形而上學,或宗教理論而訂定者。
阿育王明白彼之倫理正法,係由種種德行所構成者。此種德行包括我人所減少到最輕之罪行,而作善業,如慈悲、豪放、真誠、溫良等。他若人品方正,自我克制,思想純正,歸依正法,而去除暴行、恚怒、貪癡等,皆為人所頌揚者。至於孝順父母,聽從長輩老者之言,與朋友、親戚、婆羅門及佛教僧尼,能有信義,不殺生,崇尚節儉,關顧僕役,同情窮苦無靠之人,皆為阿育王所特別提及而諄諄告誡我人者。阿育王亦述及,不論窮富,均須以此種德行向他人宏揚。阿育王將此德行,向一切帝國人民及居於帝國版圖以外之人民宣揚實行,彼相信人能實行此種德行,必能在今世或來世獲得幸福。彼亦明白如不努力以赴,亦難達到目的;故彼宣佈凡恐懼罪惡,而愛慕正法,同時又能自我檢討,順從長者,則必能臻此鵠的也。
我人可以看見阿育王所著重之德行,為慈悲、虔敬、真誠、同情,而斥責殘酷不敬,暴躁與虛偽。換言之,阿育王所最重視,莫如我人之清淨生活。次要者為我人對他人之虔敬與寬宏大量。阿育王對於愛護動物,抑若保護其庶民然,彼常訓誡人民甚至下令禁止屠殺某種鳥類與動物,甚至包括水棲動物在內。彼限定宰殺某一種鳥與動物為其佐膳之需。對於某種節日需殺生者,則命令禁止聚集。至於宗教上的節日,而不需殺生者,則當然可以舉行。在首都及宮廷中屠殺動物,亦行禁止。彼更組織皇族中人應將物件施捨給窮苦人民。小石訓第三曾述及阿育王下令官員對於迦羅婆基皇后(Charuvaki ,即丁梵羅太子之母)所施捨之物,應予登記以備考查。依照印度習俗所傳,阿育王儘可能將食物施捨於僧伽及窮苦無告之人。
阿育王亦依照昔日帝王慣例,對於人民田間所生產者抽其全額六分之一,作為國庫。當然人民自然受到皇室保護。可見阿育王在徵收實物之下,卻屢次申明彼必使人民不但在今生獲得幸福,來生亦然。彼更宣佈一切庶民皆為其兒女然。對於人民事務隨時隨地辦理之。阿育王雖屬佛教徒,對於他教亦不加以歧視。石訓第七曾說明彼對於各教派一律持以公平態度,並勸告各階層人民及宗教團體,應當彼此尊敬。彼反對各宗教徒稱己之長與道人之短,並下令不得有排斥他教之言辭。因此彼勸告帝國境內各階層人民和平相處。彼所常望者,各界人民應尊敬正法,奉行正法。石訓第六曾記載阿育王覺得尊敬各階層之人民,才能使人民奉行正法及發揚各宗教之教理。彼對於婆羅門教徒及佛教僧尼一視同仁,至於辦理宗教事務之官員亦由各階層人民充任,負責人民福利工作。
阿育王的仁民愛物事蹟
阿育王之施政原則,完全與其所宣佈之倫理正法相吻合,他不但希望其自己臣民獲得幸福,即他國人民亦能達到同樣之目的。他視臣民如己之子女,因此,他視人類與動物無何相異之處,眾生一體之念,存於心中。
彼對於人類與動物患病者,設有醫療負施診施藥之責,並在全國各地遍種藥草,以備需用。道路兩旁栽種榕樹及檬菓樹,每隔半里鑿井一口,更設茶亭,以備行人渴時之飲用。在阿育王接位後二十六年中曾釋放囚犯二十五次。依照柱訓第四所記,阿育王對於各縣縣長處理司法案件凡公正審理判決予以賞賜,草菅人命者治以應得之罪。又石訓第十五曾述明凡司法官吏不可有恚怒、殘酷及急亂之心情,應具有忍耐、勤奮從事之美德。凡囚犯處決死刑時應延期三天執行。其用意在此三天之內,死囚之親友可以上書官員,請求免死,或提出新證據,乞求重審,或繳納罰金贖彼生命;否則其親友等亦得在此三日之內,作宗教之絕食祈禱,或給予禮物,使死囚來世得幸福。這些措施皆為阿育王所孜孜從事者,蓋彼不但希望其臣民能在今生獲得幸福,同時,藉此宏揚正法,使我人來世亦得福樂。他主張人民能實行正法可上感天庭,與上帝相通。彼同時更將天堂地獄之情形,設計描繪出來,覽於大眾之前,使人民畏懼地獄之苦,即欲登天堂,享受極樂。
正法之宏揚
阿育王為使全國人民奉行「正法」起見,曾將其有關「正法」敕令鐫刻於各地石柱或岩石上,委任「正法官」(dharmamahamatras)負宗教事務之責,並飭其各級官吏巡訪各地,探察民間疾苦,兼事宣揚「正法」。正法官不但對各階層人民宏揚正法,即對各宗教教徒,如婆羅門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等亦然。阿育王本人及其官吏,凡遇有機會,即向人民宏揚正法,而各縣縣長既為親民之官,所以向當地人民宣揚正法,為其職責之一。阿育王曾派遣使節赴隣國宏揚「正法」。印度學者曾發現佛教曾傳至西亞,波斯人孟尼斯(Manes)於第三世紀時所創之「明暗教」(Mani-cheism。譯者註︰此教以人體乃暗界(即惡)而靈魂明界(即善)之產物),甚受佛教教義之影響。佛教經典所傳阿育王曾遣使至錫蘭(Ceylon)與金地國(Suvarnabhumi)。
依照阿育王柱訓第六所載,彼用兩種方法,使人民奉行「正法」,一為法律上的制止人民不准殺生,一為獎勵人民日常生活與正法精神相協合。惟阿育王自己認為獎勵一法較制止為佳,於此可見宣傳之效力較立法為有效也。
阿育王之宏揚正法,必能使此法能夠實行者,如正法不能實行,彼即停止宏揚。當其第一道敕令勒石以後,彼之膳廚中依然每日殘殺三種動物,此事自屬被人所批評,可是在阿育王下令禁止殺生之前,每日數千動物被殺於宮廷廚中者,今則減少為三種動物,且在將來完全停止,此非阿育王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之處不能為也。
阿育王當然希望所有各宗教能奉行其「正法」,可是彼並無絲毫用意有害其他宗教之處。惟彼所著重者為護生政策,反對人民利用宗教名義而殺生。(中略)
阿育王之偉大
阿育王智勇兼備,治國有方,不但為印度歷史上的偉大帝王,實世界史中之偉大人物。阿育王是政治家、軍事家,同時是宗教哲學家,我人所謂「內聖外王」之業,彼可受之而無愧。阿育王之派遣正法官,宏揚佛法,使佛教原為東印度之一小宗派,而成為今日偉大宗教之一。彼對隣邦停止軍事進攻而採用和平容忍政策,並非在彼軍事上失敗之時,卻在征服強國羯陵伽之後,實在值得我人敬佩。阿育王之公正和平政策,使後來數世帝王皆受其影響。
阿育王使文武百官成為宗教之宣教師,停止軍事侵略與攻擊,不理印度西北方之擾亂社會秩序之蠻族,而轉注意於「正法官」之生活情形;彼以其國富,用作慈善與宗教宏揚事業上,彼心願為一大同世界之理想家,不願為一求實利之政治家。這在阿育王前世帝王專以擴展疆土為能事者看來,此種政策,實難准許施行。阿育王之輕武備而重文事,使後來繼承之人,不易控制整個帝國,而使各省相繼變為獨立王國。摩揭陀在旃陀羅笈多時代,軍力強大,足以擊退西亞之王塞琉卡斯之強大隊伍,可是在阿育王繼承者之時,已不能阻止大夏之希臘王公之襲擊。大夏(Bactria)君主曾派兵滲透於北印度平原,而至華氏城。
〔參考資料〕 《阿育王傳》;《阿育王經》;《阿育王息壞目因緣經》;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Eric h Frauwallner著‧郭忠生譯〈佛教之部派暨阿育王派遣之佈教師〉(《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Sukumer Dutt《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MaxWeber《The Religion of India》。
原為西藏佛教中,僧院上座或著名高僧的尊稱。意譯上人、上師。與梵語鬱多羅(uttara)、古魯(guru)相當。後來演變成對一般僧侶的稱呼。
西藏最早的喇嘛為帕爾班斯(Palbans),其後有七喇嘛,均為蓮華生大士的弟子。喇嘛的地位崇高,一般對喇嘛的尊崇更在三寶之上。由於確信喇嘛乃如實具現菩薩智慧、慈悲與力等三德的人,因此也認為在精神上或物質上侍奉喇嘛,即是成佛的近道。喇嘛平素的工作,是在寺廟中修行祈禱、讀誦、禮拜、研習學問、教化民眾以及推展社會事業等。
喇嘛中又分為普通僧與貴族僧,所謂貴族僧並不是指貴族出身的僧侶,是意指由高僧轉世的僧侶。一寺院中往往僅有數位貴族僧,他們的地位較為崇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達賴喇嘛與班禪喇嘛。他們支配西藏的政教大權,位居法王與副法王的地位。藏人相信達賴喇嘛為觀世音菩薩的化身;班禪喇嘛為阿彌陀佛的化身。
◎附一︰文萱〈西藏蒙古喇嘛僧之階級〉(摘錄自《開發西北》,1935年第四卷第一、二期合刊)
喇嘛僧以達賴及班禪為最高,為一教之主,次之即各呼圖克圖,呼圖克圖人數不定,為達賴喇嘛之顧問及協助者,分駐各地,於其駐在地之教徒,有代理達賴喇嘛管理之權,依一般慣例,不僅掌有教權,且有政權,尤以西藏各地之呼圖克圖,均為政教兩權並有,蒙古則不一定,如今之內蒙,政權另握於各盟旗王公手中。呼圖克圖間,無形中依其政教之勢力,而有大小之別,如昔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統有外蒙政教兩權,可一任已(己)意處置外蒙之運命,乃為呼圖克圖中之最著名者也,次如內地人熟知之章嘉呼圖克圖、嘉木樣呼圖克圖、諾那呼圖克圖均其次耳。
喇嘛僧之位階,含有偶像崇拜之神祕性,蓋其用意,在於統治權之維持,故自達賴喇嘛至呼畢勒罕之大喇嘛之身分,均托言係喇嘛教歷史上之顯赫人物所化身轉生。
位在呼圖克圖次者,即第四僧位,「呼畢勒罕」意「轉生者」,其數無限,且不絕增加,考其增加之理由,因各寺院均想獲得呼畢勒罕者主持,可藉此而增教民之布施,寺院財產無形增加,故往往於受教民尊敬之喇嘛,寺院故意宣傳此僧必可為轉生者,而尋訪呼畢勒罕。最先一代呼畢勒罕之身分經歷,人人易知,迨至二代三代,此呼畢勒罕之史實,越加傳大與神祕,竟有強謂係宗喀巴之高足或印度之高僧者,均思高其聲名,藉以招徠耳,因喇嘛教信徒,只須聞呼畢勒罕之名,即五體投地,尊仰無上。
喇嘛之轉生,起初大權掌於僧官之手,大概達高齡之轉生者,生前預指自己轉生之所,或依據經典,及依照預言者之指示。達賴與班禪之轉生,達賴死後之化身轉世依班禪之指示,班禪死後之轉世依達賴之指示。惟所傳者,上自達賴下至其他高僧,頗多徇私,輒因此而釀成內亂。(中略)
乾隆年間,乃制定金瓶之制,以限制僧官之專橫,其法為︰當達賴班禪任何一人圓寂時,將生於圓寂時之西藏之男兒名悉向拉薩之老木郎寺登記,由此選擇靈異者三名,記其名於金板,納入皇帝頒賜之金瓶中,由一呼圖克圖祈禱斷食七日,如屬選班禪之轉生者,則於第七日由達賴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如屬選達賴之轉生者,亦於第七日由班禪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抽出一簽,以記於此簽上之人名定為轉生者。於呼圖克圖及呼畢勒罕選定,政府於之,不如達賴與班禪之法,任其自由,惟其選定之手續則同,須得政府之認可。
轉生者選定之方法如前述,然仍不足沈於教徒,故於轉生者選任確定之前,集多數僧俗列會,對此新轉生者將相續者生時之生活及個性方面作種種質問,又陳列前世所愛好之書籍器具衣服等,使其鑑定,若不能鑑定,則答愛用者果遺失耶一語,(中略)使參加之人民心服誠願,異口同聲認為此乃真實之轉生者。
達賴、班禪、呼圖克圖與呼畢勒罕等四級,為喇嘛之高貴之化身喇嘛,下級喇嘛,亦有等級,計分三階級!
最下之初級喇嘛巴第(Bandi)意「教之新發意」(同沙彌),須守十誡,即不殺戒、不妄語、不淫戒、不飲酒、離非食時戒(即過正午不食)、離歌舞等戒、離花鬘等戒、離廣高大床戒、離金寶物戒,(原文缺不偷盜戒──編者),即佛教之沙彌十戒。巴第級僧之得度式,時於乳兒時行之,迨至七八歲,再入喇嘛寺,讀文字,誦經典,習教義,依其勤行程度,晉升級位。得度式可於俗家內舉行,並規定每月八日與十五日行之,得度日灑掃家宅,燃芳草點臘燭,供釋迦佛像與供物。(中略)
下級僧位之第二級稱為Caili,晉升至此級之喇嘛,約在十五歲至三十歲之間,晉升時須教授Bandi級喇嘛之師僧認其勤學及守戒始可,晉升式於大經堂內舉行(即大殿),時長老上座,訓誡至嚴,晉升者並須呈供物於長老,執後輩禮。持戒之種類逵三十六種之多。
第三級之僧位,已屬高貴,稱為Gailangi,是為大升進,守二五三戒,係一全僧,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但因費用甚多,設係窮僧,恐不能晉升,因當3晉升時須製新法衣及贈厚禮於三個長老喇嘛。晉升式於大經堂中舉行,儀式舉行前,於特設之小桌置晉升者之法衣,及盛聖水之杯盂等物,並於晉升者身傍置石數塊,且覆以草,儀式舉行時,參加之Gailangi級僧一同誦Zeogdo Zezanda經文,時導引被晉升者入席,並贈花,被晉升者再行三拜之禮,再行接受儀式,司儀者與晉升者同坐於釋迦像前,行散花禮,晉升者在佛前三拜以表信念,此禮拜畢,重坐於覆乾草之石上,向司儀者行三拜禮,斯時司儀者引證經典告誡,被晉升者答詞嚴守戒規,言畢再三拜,行近司儀者身傍,此時參加之Gailangi喇嘛僧授法衣,穿衣後授與缽及撒聖水之小帚等物,畢後每人依次懺悔,並提出三十七個問題質之,問答完了之剎那被晉升者喊曰「哈」,且向空中彈指,司儀者即曰「汝已成Gailangi」,參加之喇嘛僧乃一同向晉升者祝福,後又受司儀者之訓誡,特誡須學《十誦律比丘戒本》之教訓,儀式乃終了。
Gailangi僧位,為喇嘛之最高級,具有普通喇嘛僧之一切特權,通曉祈禱、修法、司儀之規制。
此外喇嘛僧之位級,有種種喇嘛僧役,及精舍寺院內之多數有職位之管事,亦有階級,係依職分之種類與程度而別。
「漢潘」喇嘛即教師主僧等,為寺院之上座者,寺院之一切重要事務均歸其裁決。
「除歐耳取奇」喇嘛,寺院之總管,寺院內之日常事務均受其指導與監督,於小寺院中可代理主僧。
「雪來德」喇嘛,專司祈禱修法之儀式,如前述之二種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主僧。以上三種為寺院中之高級者。
其次之階級,「拉阿布」喇嘛,為名譽補助者,「雪來德」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之,各寺院依佛殿之數而定人數,彼等均選自寺院中之年長者及被尊敬者。
「堪布苦依」為糾察者,乃糾察祈禱時之秩序與靜肅,如有犯規者有權處罰。
「溫柴德」與「堪布苦依」職殆相同,祈禱時必列席,當祈禱時第一個讀經文,他人隨之。
「堪依苦」為「堪布苦依」之直接輔助者,更掌管寺院之會計職務。
此外尚有下級僧職︰
「塔希里奇」為掌佛前日供物之役。
「慈琴奇」為「溫柴德」之補助者,樂器演奏之指導者。「獨軋奇」司寺院之掃除及整理佛事之器具經文。「慈阿布奇」為喇嘛茶食等配膳者及分配食後之洗手漱口水與茶。「姆狄奇」為祈禱時之召集喇嘛。此等下級有一長老總督之,名曰「慈柴布拉夫奇」。監理寺院之全部財產之僧,曰「尼兒伯」,「慈柴柴克」助之,尚有「特尼爾」為寺院之記錄役僧。
此外尚有學者階級,與教務上雖無直接關係,但為各寺院必設之職員,稱謂「諾姆喇嘛」或「喬奇欽」者,係研究教義及講授,且通祈禱式奠,學陀羅尼修法,能退除惡魔咒詛,乞雨祈晴,定死者再生之處等妙力。「安姆欽」為寺院之醫師。「慈寺爾哈奇」職司訂定祭神日期,及占星課卜。
綜上所述,喇嘛之種類,已達三十以上。
喇嘛教中僧位階級繁多,以轉生者為貴,但喇嘛教之柱石乃握於下級喇嘛手中,因彼等握實際之職權,不若轉生者之遠離俗塵,日惟祈禱與默想,過禪生活。
故中下級喇嘛足以左右高級喇嘛,並非過言,由此可知喇嘛教重心之何在矣。
◎附二︰李培芳〈西康的喇嘛和喇嘛寺〉(摘錄自《康導月刊》,1939年五月第一卷第九期)
(一)康藏人民願學喇嘛之原因
喇嘛在康藏有崇高的地位、至深的信仰,這是隨處都表現得非常顯著的。西藏方面,政教合一,一切統治權,均屬於喇嘛寺,故康藏人民之視充當喇嘛無異致身宧途,可謂致富之階梯,至低限度亦可作為解決生活之唯一出路。蓋為僧以後,即可脫卻人間瑣事,度其優閑生活,不耕而食,不織而衣,極為世人欽慕。甚至一般婦女,俱努力修持,冀其來世轉為喇嘛,成為無罪之人(教義凡人之無罪者,均不墮入地獄)。喇嘛既為知識分子,又極神聖,故民間一切,皆取決於大喇嘛之卜卦以決行止。雖喇嘛中不識藏文、不懂經典者要占大半數;犯戒胡為者,亦頗不少,然不論如何,為人民尊仰則一。康藏人民有子數人者,只留一人承嗣,其餘悉送寺為僧,考其原因︰
(1)因兒子患病,無法治療,家長祈禱於神,允痊癒後,即送此子充當喇嘛。
(2)因西康土質磽確,生產不多,茍人口增多,大有供不應求之勢,不能不設法節制生育,以期減少消耗。
(3)康藏人民最不願意有大家庭分剖財產,故只留一人管家,窮家子弟有未及周歲或數歲者,即送為喇嘛,藉補收入之不足。
(二)學喇嘛之手續及修業之進程
凡有令其子充當喇嘛者,事前須派人到寺報名,堪布於每年正月擇吉通知各家長,令率報名者,到寺聽訓,更名,時家長須供養藏洋若干與堪布。初進階段,統稱「額崔」。待至七、八歲時,覓格梗(即老師)教讀經書,每日到該處攻讀。成人以後,即往拉薩住居數年,以廣見聞,聽講經典,時間無定,有住數年或數十年者,竟有老死不還者。將離藏時,拉薩喇嘛寺均賜佛像及其他證件,攜返鄉里。離藏以後,階級即升一級,名曰「格聾」;較「格聾」階級高一等者謂之「矩巴」;「矩巴」之上,即為「讓紅」,再上即為「格西」。各級等次,皆經考試。據稱考試「格西」,頗為嚴格。地位亦高,有任堪布資格,並謂今生為「格西」,轉世即為「祖古」(即呼圖克圖)。比較格西階級高者,即為「祖古」,謂其為前世「祖古」轉世,係天所生就,非人力所可謀為。凡充任堪布一任,可獲資財十幾萬或數十萬藏洋,因有此顯貴地位,故苦學喇嘛,努力拚死拚命學經典,實有可圖也。不學無術之僧侶,約占二分之一;飽食終日,無可用心者,亦不乏人。
(三)當喇嘛後之利潤
為僧以後,每年收入,以理化觀察,可得藏洋(1939年之幣值)三、四十元,旺者可得五十餘元,依本年中民眾供養之多寡為定。此少數金錢,本不足維持生活,然由稚齡起算,即歲入數十元,亦可云多矣。貧窮困乏之家,藉此補助不少。拉薩散昭(即散供養錢)較理化為豐,因該地善男信女、貴族富紳甚眾,供養更多。喇嘛節用者,歲有儲蓄,亦有浪費僧侶,不時仰給家庭者。康藏各地喇嘛,非似內地僧侶共住一廟,脫離家庭關係可比,除在寺廟擔任工作者外,餘皆各住各家,與父兄共同經理家事,惟服裝略異耳。如喇嘛在城內建有住房者,則可不住家內,然而家庭事務,仍需協助,此屬於富有及小康之家。至窮喇嘛則與人為佣作僕,藉以謀衣混食,遇有賢主惠東,年終酌給少數金錢,能同主人遠道貿易者,並有紅利可分。茍建有住房於喇嘛寺內,一到死亡時,除衣物用具酌量或全數供養三寶外,房屋則留與侄輩喇嘛居住。巴安則有將住房供養之例。無有住房而在家病故者,則由家長酌提該僧衣物或財產供養或布施,此身即告結束。以上屬於當喇嘛的一切情形,茲再將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的組織及經理管教概述於後。
(四)喇嘛寺之組織系統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為康南較大之喇嘛寺,一切法戒規章,悉取法拉薩三大寺,在西康喇嘛寺中,位置之高,可列頭等。該寺號稱有喇嘛五千餘,實只三千餘人。蓋康民各處散居,度其遊牧生活,不時遷移,調查和統計均不易辦,且政府亦無此項組織和規定。寺中所轄孔村有十︰即意洼、濯桑、木拉、拉波、鄉城、火竹、甲洼、窮壩、渣洼、俄羅。各孔村喇嘛人數不等,計意洼有喇嘛千七百餘人,濯桑六百餘人,木拉四百餘,拉波二百餘,鄉城、火竹、窮壩、渣洼各百餘人,俄羅僅三十餘人。孔村之設立,係各地僧俗辦事機關,各有專任,凡公私事件,承上轉下。孔村工作人員,名曰「格桑」,係在喇嘛中議定公推充任,每任期中,並無薪給,選任標準,須富有資財者。各孔村之格桑定額不一,如意洼、濯桑、木拉有大孔村,格桑因而加多,因其地廣人多,辦事亦較繁,非多數工作人員不能勝任。除孔村外,較高職位,則為寺中傳號,該職係寺廟中收發傳達機關,與軍隊中之副官職務相仿。凡喇嘛與民間訴訟案件,多在寺中控告。當政府無力之際,民間訴訟,除在土司處解決外,大多向喇嘛寺呈訴。最大事件則由現任堪布與卸任各堪布商決;較大事件,由堪布與傳號、鐵棒商決;平常事件,即由傳號、鐵棒斟酌處理。鐵棒為傳號之助理,其職務本係管理眾僧,如執法官吏。從前系統係堪布、大鐵棒、傳號、小鐵棒之級序,現在則為堪布、傳號、鐵棒順序,且無大小鐵棒之別。鐵棒任期,每年正月更換,正副堪布傳號任期皆為二年(越邊使未入康前,係十年、八年或六年不等)。交替日期,均在任滿時之三月內,擇定吉日,辦理交接手續。
(五)格西之選舉法及其任務
理化自有長青春科耳寺以來,已歷堪布七十三人,自第一任堪布松陸降錯起,至第十五任鄧朱降錯之間,堪布之任命,悉由拉薩考任,自十六任聳基取迫以後,即由理化喇嘛寺自選。選任之法,係將被選格西及各呼圖克圖等姓名書於紙上,外包糌粑,輕重大小概作一律,置於碗中。先一日向佛祈禱,供於神位之前,次日當眾開搖,先出碗者即得任副堪布(原任有正堪布)。待正堪布任滿二年後,即有副堪布接替正堪布(正副共計四年)。接替之後,正副堪布,均相率至理化縣府,向縣長謝委,並獻馬一匹,食品少許,均以藏洋五十扣合馬價。理化有此例規︰凡新堪布將接任前,由縣長加委以重政權。堪布視事以後,各土司各村保民眾,均應供養堪布錢財,俗稱送賀禮。凡與新堪布素相認識,及城內居民,與卸任傳號富僧等,均皆送之,由一元至四五元不等。每任堪布可收賀禮藏洋一千數百元,多者或數千元。但於陽曆正月初二日,必須贈送食物與曾送賀禮者,並與全體喇嘛每人散錢一元,稀飯一碗。昔年,堪布每多墊款(聞近年以來,均有盈餘),因每年應與各喇嘛散錢散粥,須耗巨款;且寺中工作者十三人,應由堪布開支;任期內須製鍍金銀塔一座,約耗藏洋數千乃至萬餘元;每一堪布卸任前,照例捐銀八秤,以為廟中公款,堪布有此負擔,收入不旺時,必負債累累。聞昔年堪布有交卸後始將銀塔完成者,亦有終身而未完成者。堪布之收入,悉望與人誦經。蓋康藏人民富有者須請正副堪布及各大呼圖克圖與格西等誦經。中資之家,僅任請一僧,必須舉此儀式。富者每日請上列各僧一人,時間僅半小時,請僧愈多,親友羡慕愈深。現任堪布誦經酬報,較卸任與格西為豐。若只請格西誦經,而不請堪布,即有旁人批評吝嗇,理城內請堪布誦經一次,須送藏洋數十元。若到鄉間,則送馬一匹,因到鄉途程由一日至數日。侍者僅帶寢食具同住,一切由主人款待。亦有不送馬而送藏洋、茶葉者。
(六)散昭
長青春科耳寺散昭種類有二︰一係私人布施,一係公款布施。私人布施即民間死亡之家,給予眾喇嘛散昭。又每年正月堪布與眾僧散昭,亦屬私人之列。公款散昭,係民間於本年中死亡之家陸續所上衣物,及訴訟罰金、寺款貿易所獲利息。公款散昭,於每年正月行之,因自客歲臘月下旬,城鄉喇嘛均齊集理城參觀跳神,待至正月二十五始各歸家,該月均散昭數轉,較平常為多。每喇嘛平均所得藏洋十餘元。散昭時,除傳號處登記有名者外(按登記者全係卸任堪布、傳號、呼圖克圖、格西、格桑等,始有資格,散昭時,可不到場,或由寺中派人分送,或自派小娃子領取。)其餘不到場者,則不可得。住各鄉間之喇嘛,有因途程遙遠,多未到寺領昭者。私人散昭時,堪布較普通喇嘛多五十倍,其他現任執事,因地位與任務之不同,亦各有其倍數之例。公款散昭,堪布僅多得二十餘倍,在野呼圖克圖、卸任堪布等在公私散昭時,無倍數之別,與普通僧侶所得無異。
寺中經濟出納,約分公款與供養。經營公款者為喜所,每三年一換。全寺共有六家,每家喜所,係以二人充任,選派之權,操於格桑,係富有而善經營之喇嘛充任。若被選者恐虧折資本,而不願就職者,則付銀八秤與廟中,以作公款,名曰罰金。喜所經營,應付利息,每秤本銀年利三十元,此息並不繳出,每年用以與眾僧散昭,及會期用費開支。善於經營者,每秤本銀不問盈虧若干,只收三十元,有因此致富者,亦有虧本負債者。供養之經濟,統由寺中派人經管,此機關俗稱棚子上,其中經理人員有五,計業巴二人,肉登二人,仲英一人,每人薪金每年藏洋八十元。有願盡義務不願收此薪金之業巴、肉登,但仲英即書記職務,無有不收薪者。
(七)喇嘛寺之權威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之權力甚大,除管理喇嘛是其本職外,並與大二營官同管百姓(按理化營官轄區,係鄉稻理合境及崇西轄區)。凡有稍大事件,大二營官皆往喇嘛寺商議進行。民間訴訟在大二營官及各土司喇嘛寺任訴一處,皆可理斷。若理化無駐軍時,縣府鮮有事理,因民眾多係康人,語言文字均不相通,風俗習尚均極差異,法律多不合乎習慣。喇嘛寺及土司等處,受理民間訴訟甚多,政府僅理十分之一二。人民訴訟在喇嘛寺解決者耗費較縣府為多,所有處分,收效亦大,因喇嘛傳集被告較易,判斷以後,均懼喇嘛寺之威權,無有翻案者。每結一案之案費無一定,悉依案情輕重為準則,有罰款歸公者。有所罰款項歸堪布、傳號、鐵棒分得者。寺中關於刑具設備,較縣府為完善,有時縣府禁閉重要人犯,多往該寺借用足鐐。寺中有「架雍」十餘人(即隊),專司傳達及雜役任務。凡堪布、傳號、鐵棒之通過街巿時,架雍數人在前開道。凡有僧俗男女在街面行走站立,遠見來時,均用疾步迴避屋內,迨其完全通過乃出。有行動不覺其來而不迴避者,經架雍發見,大聲厲叱,鮮不奔逃。每堪布、鐵棒、傳號在街上通過時,巿面即鴉雀無聲,嚴肅異常。本地軍政長官之在街通過,亦無如是之威嚴,習氣之深,由此可見。蓋不如此,不足以表示喇嘛寺之尊嚴也。
喇嘛寺表面甚為威嚴,內容實操諸各孔村中之格桑,因堪布、傳號、鐵棒各執事,悉由十八員格桑議取。格桑係三年一任,各孔村之格桑人數不一,皆以孔村大小而定。全體辦事格桑共十八人,此外尚有不必辦事之格桑八十餘人,悉為不當喜所,認納銀八秤者。現長青春科耳寺之孔村格桑各有十餘家,但其中之俄羅附於木拉、渣洼與火竹合為一,不過有其數目,實際僅八家而已,故俗稱為八大孔村。格桑之下,有「爸哈那」為格桑助理,仍無薪金。格桑任滿後,當喇嘛應盡義務,即告完竣。有當至「格梗」階段,而欲卸卻以後義務時,須繳藏洋一百於喇嘛寺,則免派此後義務矣。
(八)民眾之寶
喇嘛係三寶之一寶(按三寶即佛、法、僧)。佛說法,而僧寶保守之,得永以濟世度人。康藏知識分子,首推喇嘛階級,人民吉凶禍福,悉請大喇嘛卜卦,天下之事可一言而定,文化亦全恃喇嘛保守發揮。但僧俗兩類,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人民有災禍,則望喇嘛誦經禳解。如木拉、濯桑,每年對長青春科耳寺共納青稞一百二十餘馱,其原因謂喇嘛能誦經阻止霜雹,以免水旱各災損害農作。喇嘛寺一切及喇嘛個人之享受,全係人民血汗所聚成,雖有出於某堪布任內所私捐之部分,或為某大活佛所募化,然其來源,概取諸民間。以片時之誦經,則有豐厚酬報,一言之勸募,則得大量施捐。吾人親善喇嘛,即所以親善民眾。蓋康藏人民,每家平均有一二男子充當喇嘛,皆為其家之尊重人物,幼弟充當喇嘛,衣食住均與家長同樣享受,兄嫂妯娌,則為低等待遇。若有軍政人員加害喇嘛寺時,全體喇嘛,聚集抵抗。喇嘛既為各個家庭中間重要分子,家屬參加禦侮,自是應有舉動,而寺廟又為人民血汗所經營,保護寺廟無異為保護各地全體僧俗民眾家廟祠堂,一旦有事,靡不全體動員,以期保全者。反之,若政府對於民眾有所不利,喇嘛寺亦應令僧援助,雖與喇嘛無關,而凡屬家庭,皆各喇嘛之家庭。故越邊使攻鄉城桑披寺及後來康北大金寺之役,皆先與人民接觸,繼則攻至喇嘛寺,喇嘛寺下後,即告投誠。喇嘛即為民眾後盾,喇嘛寺即為康省人民軍事之支撐點。故各地喇嘛寺外牆建築,均極高厚。
◎附三︰〈喇嘛登記辦法〉(摘錄自《邊疆通訊》,1944年四月第二卷第四期)
民國二十五年(1936)二月十日公布,同年三月二日曾令修正公布,三十二年九月八日再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第二條 應登記之職銜喇嘛如下︰
一、轉世呼圖克圖
二、轉世諾們汗
三、呼圖克圖
四、諾們汗
五、班第達
六、堪布
七、綽爾濟
八、呼畢勒罕
第三條 應登記之職任喇嘛如下︰
一、札薩克達喇嘛
二、札薩克達副喇嘛
三、札薩克喇嘛
四、達喇嘛
五、虛銜達喇嘛
六、副達喇嘛
七、蘇拉喇嘛
八、商卓特巴
九、都綱
十、僧綱
十一、僧正
十二、得木奇
十三、格斯貴
十四、其他職任喇嘛
第四條 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下︰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台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廟職銜或任喇嘛之隨
帶徒弟
六、齊巴罕察
七、其他普通喇嘛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各款職銜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銜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全銜、姓名、年齡、籍貫,及廟名廟址,連同封冊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住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與受戒受職年月,連同原領札付或度牒,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申請登記時,須由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廟得木奇以次各喇嘛申請登記名冊,依次開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墨項,連同原領度牒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凡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列入冊內申請登記為喇嘛。
第八條 職銜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封冊上註姊記年月,給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九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札付或度牒上註姊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條 登記證分甲、乙、丙三種,填發標準如下,其格式另定之。
一、甲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喇嘛用之。
二、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用之。
三、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之喇嘛用之。
第十一條 職銜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不轉世者,因圓寂、逃亡、還俗應由其商卓特巴或達賴喇嘛或本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並連同前領登記證,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二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圓寂、逃亡或還俗應由寺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並連同原領登記證,分別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三條 凡申請為變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發之札付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其因轉世而變更之職銜喇嘛毌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證及封冊註明轉世制瓶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四條 凡領有登記證之喇嘛,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蒙藏委員會撤銷其登記證。
一、違反喇嘛戒律者。
二、法院判處徒刑者。
第十五條 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得享受職銜喇嘛權利,非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經查出時,勒令還俗。
第十六條 各廟喇嘛徒眾除登記有名者外,不得增設。
第十七條 各廟對於外來遊方或遊食喇嘛,須查明曾否經過合法之登記,凡不能繳驗登記證者,不准容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其領袖喇嘛以六個月之停職處分,並予該管官署以失察處分。在領袖喇嘛停職期間,該管官署應另派資格相當之喇嘛,代行該廟領袖喇嘛職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其領袖喇嘛及執事喇嘛均記大過一次,並由該管官署將遊方遊食之喇嘛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冒用他人登記證者,或詐稱職銜職任喇嘛資格者,經查出或被他人告發後,撤銷其登記,敕令還俗,並按其情節,依法治罪。
第二十一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由蒙藏委員會於其轉世時專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喇嘛登記,應制備下列各簿,其格式另定之。
一、喇嘛登記總簿。
二、職銜喇嘛登記簿。
三、職任喇嘛登記簿。
四、普通喇嘛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六、七各條應用之申請登記表名冊之格式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 妙舟《蒙藏佛教史》第六篇;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實地研究》;G. Tucci與W. Heissig著‧耿昇譯《西藏和蒙古的宗教》。
禪宗支派,以荷澤神會為宗祖。神會初受大通神秀的提攜,後至曹溪,入大鑑慧能之門,北遊增廣見聞,受具於長安,復隨侍晚年的慧能而嗣其法。慧能寂後,神會住洛陽荷澤寺,訂定西天東土列祖之傳承,並為六祖慧能建祖堂。唐‧開元二十二年(734)於滑台,宣稱神秀等人之北宗禪並非達磨正系,只是漸悟之教。主張慧能之南宗禪為禪宗正統。上元元年(760)示寂。
據《圓覺經略疏鈔》及《禪門師資承襲圖》所述,神會之弟子有住太行山之磁州法如、洛陽同德寺之無名、荊州國昌寺之行(惠)覺、沂州寶真院之光瑤(寶)、進平、河陽空、福琳、志滿、圓震、神英、道隱、慧演、皓玉、雲坦、廣敷、乘廣、惟忠等人。法孫有無名之法嗣清涼澄觀、雲坦之法嗣全證、道隱之法嗣辯真等人。另依圭峰宗密《禪門師資承襲圖》所述,荷澤宗之師資相承為神會→法如→南印→道圓→宗密。但依近年的研究,發現實際的師資相承應為淨眾神會──南印──道圓──宗密。
依《禪門師資承襲圖》所述,本宗之宗要乃「知之一字,眾妙之源。」知即靈知,為達磨所傳之空寂之心。迷於此知,故起我相(自我之心),妄計我、我所(將客觀之外境,視為自己所有),不能脫離自他、善惡等相對待的世界。若悟空寂之心,愛惡自然淡薄,悲智自然增明,罪惡自然斷除,功行自然精進。
◎附︰印順《中國禪宗史》第八章第三節(摘錄)
神會是為了南宗而竭盡忠忱的弟子,從《南宗定是非論》、《壇語》、《語錄》來看,不失為繼承南宗的大師!《壇經》的主體部分,是「說摩訶般若波羅蜜,授無相戒」。神會所傳,是肯定的說是摩訶般若波羅蜜,如《南宗定是非論》說︰「問曰︰禪師修何法﹖行何行﹖和上答︰修般若波羅蜜法,行般若波羅蜜行。」
《壇語》也說︰「登此壇場,學修般若波羅蜜。」關於「無相戒」,《壇經》約自性說。而神會《壇語》所說──敬禮三寶、懺悔、齋戒,都約事相說。約「直了見性成佛」說,這不免漸誘了!
先從「見性成佛」來說︰「性」、「自性」、「本性」、「自本性」、「法性」、「自法性」,為《壇經》的常用語,而「佛性」僅偶爾提及。但在有關神會的作品中,見性是以「見佛性」為主的。「見法性」與「見本性」,反而要少些(偶一說到了自性)。如《神會集》中說︰
「頓悟見佛性。」「定慧等者,明見佛性。」「自身中有佛性,未能了了見。」「一一身具有佛性。(中略)一切眾生本來涅槃,無漏智性本自具足。(中略)要因善知識指授,方乃得見。」「見法性本來空寂。」「見本性空寂。」「見本性清淨體不可得。」「若人見本性,即坐如來地。」
「本性」與「法性」,約眾生(法)說,重在空寂性。「佛性」,重在本來涅槃,本來具有無漏智性。「見佛性」是《大涅槃經》所常說的。佛性與如來藏,原是一樣的。《壇經》所說的「性」、「自性」,如說︰「性在身心在,性去身心壞」,「性」是生命的主體。又如說︰「性含萬法」;「萬法在自性」;「不思量性即空寂,思量即是變化」──「性」為萬化的根源。這都是流轉生死,變現諸趣的如來藏性說。在佛性說中,這種思想是不大明顯的。神會重佛性,所以在有關神會的作品中,也沒有發見這種思想。「性」、「自性」,貫徹於《壇經》燉煌本全部。所以說《壇經》是神會或神會門下所作,是一項根本的錯誤。這種自性說,實為「南方宗旨」的特色。
神會在「本心」外,又立「佛心」,如《神會集》說︰
「真如之相,即是本心。」「真如之體,以是本心,(中略)我心本空寂,不覺妄念者。若覺妄念者,覺妄俱自滅,此則識心者。」「眾生本自心淨。」「眾生心是佛心,佛心是眾生心。」
神會的「本心」說,受有《起信論》的影響。「本心」就是「真如」︰「真如之體」,是「心真如」的如實空義;「真如之相」,是「心真如」的如實不空義。「識心見性」的心,也就是指這「本心」說的。「心若無相,即是佛心」。眾生心本淨,所以眾生心就是佛心。在這一意義上,從「見性成佛」,說到「唯指佛心,即心是佛」,如《壇語》說︰「馬鳴云︰若有眾生觀無念者,則為佛智。故今所說般若波羅蜜,從生滅門頓入真如門。(中略)唯指佛心,即心是佛。」
〈宗密傳〉說荷澤宗為︰「寂知指體,無念為宗」。比對有關神會的作品,這就是「無住為本」,「無念為宗」。這大體是近於《壇經》的,而有了進一步闡述。《壇經》是一切依「自性」說的,但神會不用「自性」一詞,而稱為「心」。立「無住心」,又以大同小異的名稱,來表達心的意義,如《神會集》說︰
「一切善惡,總莫思量。(中略)無憶念故,即是自性空寂心。」「自本清淨心,(中略)不作意取,(中略)如是用心,即寂靜涅槃。」
「若有妄起即覺,覺滅,即是本性無住心。」「心無住處。和上言︰心既無住,知心無住不﹖答︰知。知不知﹖答︰知。(中略)今推到無住處便立知,知心空寂,即是用處。」
在禪的參究中,「一切善惡總莫思量」(即「莫作意」),體悟到「心無住處」。心沒有一毫相可取可住(「無物心」),即是本性空寂。空寂不只體性不可得,而即空寂體上,有能知不可得的知──「知心無住」(依教理說,是「自證」)。神會引《金剛經》來證明這一意義,如《壇語》說︰「般若經云︰菩薩摩訶薩,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無所住者,今推知識無住心是。而生其心者,知心無住是。」
神會系的傳說(見石井本《神會語錄》),慧能是聽到《金剛經》說︰「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才頓悟見性的(《壇經》燉煌本缺)。這一「無住心」說,神會〈答拓跋開府書〉也說得非常明白︰「但莫作意,心自無物。即無物心,自性空寂。空寂體上,自有本智,謂知以為照用。故般若經云︰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應無所住,本寂之體。而生其心,本智之用。」
本寂體上有本智,本智能證知本體空寂,所以宗密就簡稱為「寂知指體」。《壇經》說「無住為本」,是「本性」的念念相續,念念不住,表示了一切時中的了無繫著。而且,「一切法在自性」,一切是「自性變化」,「性含萬法」的。神會對「無住為本」的闡明,著重於心體空寂,空寂心的自證,不住一切法。而對「本性」的念念相續,念念不住,卻沒有說到。
說到「無念為宗」,無念為悟入的重要方法;神會近於《壇經》的思想,而更傾向於否定的說明。在有關神會的作品中,有一重要術語──作意、不作意,以「莫作意」來說明無念。《壇經》說︰「大眾作意聽!」又說︰「學道之人,作意莫言先定發慧,先慧發定,定慧各別。」這只是作意不要說定慧各別,如作意說定慧不二,不正是對了嗎﹖而神會卻醜化了作意,如《神會集》說︰
「既是作意,即是識定。」「但不作意,心無有起,是真無念。」「不作意,即是無念。」「但莫作意,心自無物。(中略)但莫作意,自當悟入。」「為是作意不作意﹖若是不作意,即與聾俗無別。若言作意,即是有所得。」「無作意,亦無不作意。如是者為之相應。」
作意,就是有所得。不作意,就是無念。但進一步(後二則),無作意也不是的。沒有作意,也不是不作意,才是真的無念。依《壇語》說︰
「聞說菩提,起心取菩提。聞說涅槃,起心取涅槃。聞說空,起心取空。聞說淨,起心取淨。聞說定,起心取定。此皆是妄心,亦是法縛,亦是法見。若作此用心,不得解脫,非本自空寂心。」
「聞說菩提,不作意取菩提。聞說涅槃,不作意取涅槃。聞說淨,不作意取淨。聞說空,不作意取空。聞說定,不作意取定。如是用心,即寂靜涅槃。」
從此可見,作意就是起心;作意沐是起心取。不作意,不是沒有心,而是不起心去取相境界。也就是「不於事上生念」。「莫作意,心自無物」;「不作意,心無有起」,是同一意義。不過直說作意、不作意,容易引起誤解。胡適引杜甫詩︰「誰謂朝來不作意,狂風挽斷最長條」,而解說作意為︰「打主意」、「存心要什麼」,是當時的白話。其實,「作意」為經論常見的名詞。如心所中的「作意」,是動心而使向於境界的心理作用。「如理作意」的作意,是思惟。修習定慧,如「了相作意」等,是注意於內心所起的境界。一般來說,修定──「繫心一處」、「攝心」、「住心」,都是要「作意」修的。神會評斥一般的作意修定,而大大的應用這一名詞,而以「不作意」為「無念」的同義詞。「不作意」為「無念」,多少是偏於遣破的。但也有進一層的說明,如《神會集》說︰
「若在學地者,心若有念起,即便覺照;起心即滅,覺照自亡,即是無念。」
「若有妄起,即覺,覺滅,即是本性無住心。」
「有無雙遣,中道亦亡者,是無念。無念即是一念,一念即是一切智,一切智者即是甚深般若波羅蜜,甚深般若波羅蜜即是如來禪。」
(一念)「相應義者,謂見無念者,謂了自性者,謂無所得(般若)。以無所得,即如來禪。」
「問︰無者無何法﹖念者念何法﹖答︰無者無有云然,念者唯念真如。(中略)念者真如之用,真如者念之體。(中略)若見無念者,雖具見聞覺知而常空寂。」
「但自知本體寂靜,空無所有,亦無住著,等同虛空,無處不遍,即是諸佛真如身。真如是無念之體,以是義故,立無念為宗。若見無念者,雖具見聞覺知而常空寂。」
這部分的「無念」,達到了妄滅覺亡的境地。那時,有無雙遣,中道不立;這樣的「無念」,就是「般若」、「一行三昧」、「如來禪」的別名。說明這悟入「無住心」的「無念」,說「念者唯念真如,(中略)念者真如之用,(中略)具見聞覺知而常空寂」。後二則所說,與《壇經》說相近。然據《壇經》燉煌本所說,與神會所傳,不免有貌合神離的感覺。《壇經》是這樣說的(大正48‧338c)︰「無者無何事﹖念者何物﹖無者,離二相諸塵勞。真如是念之體,念是真如之用。性起念,雖即見聞覺知,不染萬境而常自在。」
「念」,是名詞。「無念」,不是沒有念;沒有的,是「二相諸塵勞」。念是真如的作用,是從「性」而起的。念是眾生「本性」的作用,是「念念相續,無有斷絕」的,斷絕便是死了。「無念為宗」,只是本性的,人人現成的念──見聞覺知。從平常心行中,「於自念上離境,不於法上生念」就是。「念是真如之用」,不是聖人才有的,不是悟證了才有的。念是自性的作用,所以《壇經》堅定的反對沒有念,如說︰
「莫百物不思,念盡除卻。」「若百物不思,當令念絕,即是法縛(原作「傳」),即是邊見。」
明藏本《壇經》有評臥輪偈的傳說(大正50‧358a)︰「有僧舉臥輪禪師偈曰︰臥輪有伎倆,能斷百思想,對境心不起,菩提日日長。師聞之曰︰此偈未明心地,若依而行之,是加繫縛。因示一偈曰︰慧能沒伎倆,不斷百思想。對境心數起,菩提作麼長。」
這一傳說,也見於《傳燈錄》卷五,思想是一貫的。然神會在遮遣方面,無念是「不作意」,是「起心即滅」、「心無有起」;主張「一切善惡,總莫思量」(不思善,不思惡,與此說相當)。這與「除妄不起心」的禪法,不是有類似的意趣嗎﹖「念者真如之用」,似乎與《壇經》相近。但在神會,這是般若、一行三昧、如來禪,諸佛真如身的作用。所以以「念」為動詞,說「念者唯念真如」。這樣的念,是悟見無住心的境地,而不是眾生本性的作用。神會所傳的禪法,不免有高推聖境,重於不起念(不作意)的傾向。
神會以「無念為宗」,而悟入「無住知見」,略如《神會集》所說︰
「今推到無住處便立知。知心空寂,即是用處。法華經云︰即同如來知見,廣大深遠。心無邊際,同佛廣大;心無限量,同佛深遠,更無差別。」
「但自知本體寂靜,空無所有,亦無住著,等同虛空,無處不遍,即是諸佛真如身。真如是無念之體,以是義故,立無念為宗。若見無念者,雖具見聞覺知而常空寂,即戒定慧一時齊等,萬行俱備,即同如來知見,廣大深遠。」「滅諸相故,一切妄念不生,此照體獨立,神無方所。知識!當如是用。」
「神會三十餘年所學功夫,唯在見字」。「無住知見」,被宗密讚譽為(大正48‧402c)︰「空寂之知,是汝真性。(中略)知之一字,眾妙之門。」然與《壇經》燉煌本所說的「無念」,念是眾生本性現成的,自性所起的用,不完全相合。如不認清《壇經》(燉煌本所依的底本,是南方宗旨本)的主題實質,見到文義部分與神會說相同,就說《壇經》是神會或神會門下所造,極為謬誤!神會的「無住知見」,重在空寂的自證,作為荷澤派下的宗密,早就有異議了,如《圓覺經大疏鈔》卷三之下說(卍續14‧558下)︰
「圓通見者,必須會前差別取捨等法,同一寂知之性。寂知之性,舉體隨緣,作種種門,方為真見。寂知如鏡之淨明,諸緣如能現影像。荷澤深意,本來如此。但為當時漸教大興,頓宗沉廢,務在對治之說,故唯宗無念,不立諸緣。」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禪宗史研究》;鎌田茂雄《宗密教學の思想史的研究》。
日本妹尾義郎於1931年發起的「新興佛教青年同盟」的實踐活動;為社會主義式的佛教運動,為日本‧昭和時期在法西斯主義的影響下,所產生之最知名的強烈抵抗運動。此一運動的思想背景是以妹尾之師本田日生的《本尊論》為原則,而主張實踐「真日蓮主義」。
「新興佛教青年同盟」成立於昭和六年(1931),由妹尾義郎(1890~1961)任委員長。昭和八年(1933)一月,該團體在第三次全國大會上,訂定「三歸禮」為指導原理。根據妹尾義郎所述,「三歸禮」就是︰(1)自歸依佛,(2)自歸依法,(3)自歸依僧。此中,第(3)項之「自歸依僧」,是要實現無榨取的共同社會,亦即所謂的僧伽;此僧伽是指依從眾議,而決定立法、行政及其他國事的團體。第(2)項「自歸依法」中的「法」,是指實現共同社會的基礎哲學,亦即指空觀、緣起法,相互依存、否定私有制的無我主義。第(1)項「自歸依佛」,是指歸依唱導並確實體現第(2)項及第(3)項的釋尊。該同盟擬透過此三歸禮的普及,以促進社會解放,世界和平。
ㄉㄧㄥˋ, [形]
1.確切的、不改變的。如:「定理」、「定義」、「定律」、「定局」、「定論」。
2.不動的。如:「定產」、「定業」。
3.規定的。如:「定量」、「定時」、「定期」。
[動]
1.固定、使固定。如:「定住」、「定影」。
2.使平靜、使穩固。如:「平定」、「安邦定國」。
3.使確定、不更改。如:「底定」、「決定」、「否定」、「裁定」。
4.約定、訂立。如:「定約」、「制定」、「訂定」。
[副]
1.究竟、到底。表疑問。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言語》:「卿云艾艾,定是幾艾?」唐.李白〈答族姪僧中孚贈玉泉仙人掌茶〉詩:「舉世未見之,其名定誰傳?」
2.必然。如:「定能成功」、「定死無疑」。唐.杜甫〈寄高適〉詩:「定知相見日,爛漫倒芳樽。」
[名]
姓。如明代有定伯安。
ㄌㄧˋ, [動]
1.直身站著。如:「站立」、「立正」。《孟子.梁惠王上》:「王立於沼上。」
2.豎起。如:「豎立」、「立竿見影」。《水滸傳.第三一回》:「又將兩扇門立在牆邊,先去吹滅了燈火。」
3.設置。如:「立廟」、「私立小學」。《書經.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
4.制定、訂定。如:「立法」、「立案」、「立憲」。
5.建樹、成就。如:「立威」、「三十而立」。《左傳.襄公二十四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6.存在。如:「獨立」、「誓不兩立」。
[副]
即刻。如:「立刻」。《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荊軻傳》:「劍堅,故不可立拔。」
[名]
1.姓。如春秋時魯國有立如子。
2.二一四部首之一。
ㄓˋ, [名]
1.法度、規定。如:「法制」、「制度」。《禮記.曲禮上》:「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
2.父母喪事。如:「守制」、「父制」、「母制」。《紅樓夢.第一一四回》:「因在制中,不便行禮。」
[動]
1.製造。同「製」。如:「制作」。《詩經.豳風.東山》:「制彼裳衣,勿士行枚。」
2.訂定、規劃。如:「制禮作樂」、「因地制宜」。
3.管束、阻止。如:「管制」、「限制」。《淮南子.脩務》:「夫馬之為草駒之時,跳躍揚蹄翹尾而走,人不能制。」
4.決斷、裁決。如:「裁制」。《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制曰:『可。』」
5.切割。《淮南子.主術》:「賢主之用人也,猶巧工之制木也。」
ㄅㄠ ㄉㄢ, 1.包辦事業時雙方訂定條件的清單。
2.用來包裹物品的布巾。
ㄅㄠ ㄔㄨㄢˊ
包僱船隻。租者與船主訂定契約,言明租船價格、目的地、時間等的租船方式。
ㄅㄠˇ ㄍㄨˋ, 1.保守穩固。《後漢書.卷二六.侯霸傳》:「霸保固自守,卒全一郡。」
2.承辦工程的人訂定一個期限,保證此項工程在期限內,若有損壞,願意負責賠償修理。
ㄅㄢˇ ㄓㄨˇ
電腦網路上的討論區習慣被稱為「板」。「板」管理人即是「板主」。主要在協助站長管理版面,訂定使用該板規則,具審核言論之權力,也稱為「版主」。
ㄅㄨˋ ㄆㄧㄥˊ ㄉㄥˇ ㄊㄧㄠˊ ㄩㄝ
侵略國與被侵略國家,不依平等待遇所訂定的國際條約,內容常危及國家利益及破壞國家主權。
ㄆㄧˊ ㄅㄧˋ, 1.獸皮和束帛。古時作為饋贈或聘享的禮物。《孟子.梁惠王下》:「事之以皮幣,不得免焉。」漢.趙岐.注:「皮,狐貉之裘;幣,繒帛之貨也。」
2.用皮革製成的貨幣。漢武帝時曾訂定白鹿皮為「皮幣」。《史記.卷三○.平準書》:「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
ㄆㄧㄥˊ ㄐㄧㄢˋ
評述及鑑定事物的計畫和施行結果,以為改進的參考。如:「臺北市教育局將透過評鑑,提升私立幼稚園水準。」、「衛生署昨天公布評鑑報告,將針對各餐飲業普遍存在的缺點,訂定輔導要點,積極導正。」
ㄇㄡˊ ㄇㄛˊ ㄨㄟˊ ㄨㄛˋ
帷幄,帳幕。謀謨帷幄指在軍帳中訂定作戰策略。參見「運籌帷幄」條。《後漢書.卷一六.鄧禹傳》:「制詔前將軍禹:深執忠孝,與朕謀謨帷幄,決勝千里。」
ㄇㄧˋ ㄩㄝ, 1.祕密約會。
2.祕密訂定的條約。如:「雅爾達密約」。
ㄇㄧㄥˊ ㄨㄣˊ ㄍㄨㄟ ㄉㄧㄥˋ
用確切的文字訂定條文規章。如:「國民的權利義務在憲法中都有明文規定。」
ㄇㄨˋ ㄅㄧㄠ ㄍㄨㄢˇ ㄌㄧˇ
現代管理科學中達成高度統一方法之一。首先訂定目標,以便決定方針,安排進度,依照目標而實施管理。
ㄈㄚˇ ㄉㄧㄥˋ ㄓㄨㄣˇ ㄅㄟˋ ㄌㄩˋ
由法律所訂定、規定各銀行握存之現款(包括在中央銀行之存款),至少須等於其存款負債的某一百分數。
ㄈㄣ ㄏㄨㄥˊ
雇主將事業單位獲得的利潤,依照事業訂定的比率,與被僱人共享,稱為「分紅」。也稱為「利潤共享」。
ㄈㄤˋ ㄌㄧㄡˊ ㄕㄨㄟˇ ㄅㄧㄠ ㄓㄨㄣˇ
為防止水汙染,對於工廠、礦場及其他排水所訂定的排放標準。
ㄉㄚˋ ㄌㄨˋ ㄓㄥˋ ㄘㄜˋ
臺灣地區為因應中國大陸地區財經、政治、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所訂定之適合彼此溝通交流的相應政策。如:「大陸政策應該朝謹慎穩健的方向發展並進行。」
ㄉㄚˋ ㄏㄨㄥˊ ㄕㄨㄟˇ
據舊約聖經創世紀記載,因神耶和華憤怒人類的墮落,乃引發洪水,欲消滅人類。諾亞得神指示,造方舟才免此災難,與神訂定契約,禁止殺人。諾亞成為新人類的祖先,繁衍至今。
ㄉㄚˋ ㄑㄧㄥ ㄌㄩˋ, 1.書名。全名為「大清律例」。自清世祖順治初年依明律與滿制訂定,歷經增損,至高宗乾隆年間,乃編定成。
2.泛指清代的法律。
ㄉㄧˋ ㄙㄢ ㄓㄜˇ, 1.當事雙方以外的人或團體。如甲乙兩方訂定契約,而須負連代保證責任的丙方,即為第三者。
2.夫妻外遇的對象或情侶移情的對象。如:「這對青梅竹馬,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告分手了。」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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