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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ㄍㄨㄟ ㄉㄧㄥˋ, 1.制定規則,作為行為的規範。如:「老師規定上課不可吵鬧。」

2.法律上指預先制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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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一偈

(雜語)規定字數句數,以三字乃至八字為一句,以四句為一偈。見偈字下。涅槃經二十二曰:「一偈之力,尚能如是。」法華經法師品曰:「妙法華經,一偈一句。」


三十三過

(名數)因明論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時,由種種配列次第生過誤。陳那數廿九過,天主(商羯羅主)更加四過,為所謂三十三過。即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也。

(甲)宗之九過:一、現量相違,謂於現證之事實立相違之宗也。例如言聲非所聞,雖不述因喻,然已明為誤謬也。二、比量相違,謂於萬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違之過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違,當欲述自己所屬之教派意見時,卻立與之相違之宗也。例如勝論派之人主張以聲為常住是也。四、世間相違,立與常識反對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類之行者,以人頂骨為其裝飾,有人難之,則立量曰:人之頂骨,可為清淨(宗),且為眾生之分(因),猶如螺貝(喻)。此雖似一見無過之立量,然立人間頂骨可為清淨之宗義,實反於常識,故定為過誤也。五、自語相違,謂於自己言語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為石女是也。以下四過為天主所附加,非理論門,惟於入正理論說之。六、能別不極成,謂宗之後陳用立敵不共許之語也。例如佛子對於數論師而立聲可壞滅是也。數論師信萬有之發展Parrmāa、還歸Pralaya,而不許壞滅,故宗之能別(即後陳),不極成,故為過失。七、所別不極成,宗之前陳不極成之過失也。例如數論師對於佛教徒立我Purua,可為有時,佛教不許我之存在,因而所別為不極成,宗體不成立。八、俱不極成,勝論師對於佛教徒立以我可為和合因緣時,我與和合因緣為佛教徒不通之語,因而前陳後陳共不極成,亦為過誤也。九、相符極成,宗體以不可極成為規則,反之而立萬人共通之事件時,則無其功,因而為過失,例如立聲為所聞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過,其因可大別為不成Asiddha、不定Aniścita,Anaikāntika、相違Viruddha三類。不成因者,因犯立敵共具備是宗法性條件之規定,名為不成之過失。不成因有四過:一、兩俱不成,於以聲為無常之宗,欲指眼為所見性(可見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敵兩者見地,不協於是宗法性之條件,何則以無論何人皆以聲為不可見者故也。故為兩俱不成之過失。二、隨一不成,此乃一方認為具備是宗法性條件,而他方不認之因也。三、猶豫不成,因果為有法之必然的屬性否,尚疑而未確定,乃如已確定者辦之也。例如遙見如雲霧,未確定為霧為煙,而卒然謂彼處有火(宗),以有煙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別不極成之過失時,其因無基礎,不具是宗法性之條件也。例如對於不認虛空之實有者而虛空可為實有(宗),以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時,一方已不認虛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認為德之所依。是名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違因者,關於三相中後二相之誤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異品有之情狀。以因關係於同異品之全部,故名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之情狀。以因與同喻異喻全無關係,故謂為不共。三、同品一分轉(亦云同分異全),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之情狀也。四、異品一分轉(亦云同品轉異分同全),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五、俱品一分轉(亦云俱分轉),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六、相違決定,立敵兩者由同一事件相異之處,觀察而立量,兩者各各具三相,難於決定,謂為相違決定。於問題一方不決定之點為過失也。其次相違因。九句因中四六為相違因。此因與立證之宗義矛盾者,適於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質異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觀之,相違因惟宜有一,然陳那於此下緻密之考察,抱懷意內,至表面不顯之誤謬,亦入計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違因,是為與宗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狀也。二、法差別相違因,謂與宗法裏面的意義矛盾之因。如服等必為他所用(宗),以係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此乃由後陳(即法),關系上而生者,雖非關係於有法者,而在譎詐的論法,則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對象於宗法,卻置有法於主要點者,於立物之存不存時尤然,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即此際之誤謬也。此謂與有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以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尚如同異性是也。四、有法差別相違因,陳那此例不出別立量,由前例說明之。

(丙)喻之十過。喻之誤謬有十,其中五者屬同喻,他五者,屬異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條件之過失也。例如聲可為常住,以無質礙之故(無對觸),尚如極微(同喻),立量時,極微之常住雖具宗同品之條件,然其性為有對觸故缺因同品之條件,以「無質之故」與因不一致。故名之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條件之喻也。於前之宗因,謂為如覺(智等),出喻之時,雖以覺為無質礙協於因同品之條件,然以其性無常缺宗同品,與所謂聲之常住不相應。故名之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兩條件之喻。於前之宗因謂為如瓶時,以瓶無常住及無質礙之性質,故全無喻之質格。四、無合,缺喻體之過失也。五、倒合,諸所作者反對謂彼為無常時,以諸無常者與所作性配合。即為倒合。自能進於所之過失也。其次似異喻之五者異喻之過失,全與同喻之過失併行相應,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異品條件之喻,例如聲為常住以無質礙故之異喻,諸無常者視彼為質礙,謂尚如極微,以極微為質礙性,具備同異品之條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異品之條件,故謂之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業時,以業無質礙,缺同異品之條件,故稱之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異品兩條件,此過失也。如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虛空,是其例也。何則以虛空無質礙且為常住故也。四、不離,不施離作法之過失也,觀同喻之無合其例可知。五、倒離,反對先宗後因配合之過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過中除宗之五相違,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頗具科學的分類之面目。


二種戒

(名數)此非據戒之項目數,乃就戒之特質而區分之也。一作持戒,二止持戒,戒之所以成立,在於防止惡行,稱為止持戒者,即以戒本所列者為根本。止惡之理想在於作善,教以積極的行為者,亦名為戒,此為作持戒。如半月說戒,三月安居之規定是也。

又一出世間戒,沙彌之十戒,比丘之具足戒也。二世間戒,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八戒也。見毘尼母論一。

又一性戒,殺,盜,邪婬,妄語之四戒也,此四者自性是戒,不待佛制。人若持之,即得福,犯之即受罪。二遮戒,飲酒等戒是也,若飲酒,則能犯諸戒,是故佛特遮止而使不飲之,飲酒之性固非罪也。俱舍論十八曰:「離性及遮故,俱說為戒。」

又一道共戒,三乘之聖者,至見道修道之位,而發無漏道,故與無漏智共自發防非止惡之戒體,戒體亦無漏也。二定共戒,行人修持色界之四禪定故與彼定心共,身中自生防非止惡之戒體,此定有漏,故戒亦有漏也。見毘婆沙論十三。

又一性重戒。殺盜婬妄之四重也,此四者自性是極重之罪,故云性重。二息世譏嫌戒,飲酒以下之諸戒,佛以大慈為息世人之機嫌特向內眾而制者,即一切之遮戒是也。見涅槃經十一。

又一隨相戒。隨即隨順,相即形相。隨順如來之教而行染衣出家乞食自活之相,故名隨相戒。二離相戒。離即遠離,持戒之人,心無所著則一切之戒相猶如虛空,了無持戒之相,故名離相戒。見華嚴大疏五。

(名數)見條。


偈頌

(雜名)梵語偈陀,此譯為頌。梵漢雙舉云偈頌,吳音也。梵之偈陀如此方之詩頌,字數句數有規定,以三字乃至八字為一句,以四句為一偈。


因緣依

(術語)謂一切諸法發生所親依者。唯識論規定諸心心所為有所依之法,舉三種所依,此即其中之一也。對於增上緣依及等無間緣依而言,謂一切諸法各自之種子也。一切有為法,皆依各自之種子而生起,若離種子之因緣,則決無生者。斯一切種子,為諸法之原因,又為諸法依生之所依法,故名之曰因緣依。成唯識論四所謂:「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即其事也。雖然詳究論文之意,因緣依之體,不止於種子,又熏生種子之現行法,亦因種子為因緣依。若單以種子為因緣依,則與瑜伽論等所云之種子依何異。故同論述記四,釋此論文,謂:「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因緣依)故也。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瑜伽論之種子依,其名義限於種子生現行之一面,不能更示種子生種子及現行熏種子時互為因緣之義。故唯識論悉攝此等所依法,名為因緣依,以代瑜伽論所謂種子依。要之因緣依之語,有自體辦生本據之意,以狹義解之,與種子依同,為單指諸法之種子者。若以廣義解之,則生種子之現行法,并生後念種子之前念種子,亦為因緣依也。小乘不言種現等法,唯言心心所法,總依四緣,六因中除能作之一因,餘因皆為因緣之性云。


法犍度

(術語)二十犍度之一。僧之行法行來進止規定者,是四分律四十九卷所說。


羯磨

(術語)Karma,譯曰作業。作授戒懺悔等業事之一種宣告式也。以由此宣告文而其事成就故也。行事鈔上一曰:「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玄應音義十四曰:「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優婆離問經作劍暮,此梵言之訛也。」慧苑音義上曰:「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茲成辦也。」此羯磨必具四法:一,法。正舉行之作法也。名之為秉法。二,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等,羯磨所行之事實也。三,人。就行羯磨而定之人數也。四,界。行羯磨處之結界也。見行事鈔上一。又其秉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僧法。心念法者,事至微小之時,或界中無人,雖無眾僧及對首,亦獨發心念境,而明了口言之,則其事成辦,謂之獨秉。此心念法又有三:一,但心念法。唯得自說,界中假令有人,亦不要對之,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二,對首心念法。原是對首之法,由界內無人而佛開心念,說淨受藥等之事也。三,眾心法念。原是眾僧法。但界內無人,故開獨秉之心念。二,對首法。對首者對一人已上三人之比丘而說之也。此有二:一,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故界中有多僧,不要用之,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事足也。受三衣等事是也。二,眾法對首,可為眾僧法者,由界中無人而開對,與前心念同。三,眾僧法,必四人以上秉羯磨,是為僧所秉,故曰眾僧法,亦云僧秉(慈恩以三人以上為眾,南山以四人以上為眾)。此有三:一單白,或曰白一Jñaptikarma,巴Natti(此為唱言,以為白一不可也,此實非羯磨之形式,合此唱言與決定之二,而羯磨成就),或事,或常所行,或嚴制,一說告僧,事便成也。二白二Jñapti-dvitiya Karmavācā,巴Natti duttiyā Kamma-vācā,由參涉而宜通和。故先為表白,舉事告知,後舉一羯磨,量處可不也。通於白及羯磨謂之白二。三白四Jñapti-caturtka Karma-vācā,巴Natti-catutthā Kamma-vācā,於受戒懺重等事,先以一白告事使知。後舉三回羯磨,量處可不也。一白三羯磨合為白四。見行事鈔上一。據上行事鈔之說觀之,則惟心念,似亦成羯磨。但律文所教之羯磨。非如此簡單自由者。事事必規定一定之形式。前述中惟眾僧法之一,為真羯磨。羯磨有一定之形式。亦須一定之人眾。此人眾不可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或得罪者,俗人等,加於人數。必取清淨同見之和合僧。比丘尼之羯磨,必須比丘之同數者列坐。故為上數之倍。羯磨最重大之要件,在無非法(不具一定之形式者)及無不和合(同一結界內僧之意見缺一致者)。


雜犍度

(術語)見八犍度條。

又二十犍度之一。四分律五十一卷以下三卷說規定修道資具之章也。


[佛光阿含藏]
彼比丘所說,若彼眾不清淨者,隨法所說,我等教作是

巴利本作 Tasmij ce bhaññamāne hoti bhikkhussa āpatti hoti vītikkamo, taj mayam yathādhammaj yathāsatthaj kāremāti. 其意為:〔彼〕所說之中,比丘之〔所作〕若有犯戒、有過失者,我們使他如法、如規定作。


[阿含辭典(莊春江)]

1.音譯為「尸羅、尸賴」(sīla),泛指一切德行的習慣與規定,如「增上戒學」。2.狹義的指「學處」(sikkhāpada);出家眾遵守的戒條,違犯了需接受一定的處分。


如律業

合於戒律規定的羯磨;合於戒律規定的程序開會處理僧眾之事。


受具足

又作「受具足戒、受具戒、授與具足」,南傳作「得受具足戒」(alattha upasampadaṃ),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領受更高的受任」(received the higher ordination),即出家加入跟隨佛陀修學的團體(僧團),遵守僧團的規定與制度。佛陀時代有四種形式的受具足,依發展前後為1.自具足,指佛陀的解脫成佛。2.善來具足,經佛陀說「善來(歡迎)!比丘」即完成。3.十眾具足,經三師(和尚【親教師】、羯磨師【主持儀式】、受教師【驗證資格】)七證(七位比丘的見證)而完成。4.五眾具足,適用於邊遠地區的特例,經三師二證而完成。(相關詞「具足戒住」)


持三衣

另譯作「著三法衣」,出家眾遵守只保有三件衣服(ticīvara,三衣)的規定,即「僧伽梨(saṅghāṭi,另譯作「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九條衣」,外出時穿)、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另譯作「上衣、中價衣、入眾衣、七條衣」,平時所穿)、安陀會(antaravāsaka,另譯作「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勞務或就寢時所穿)。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又三衣的顏色不能是白色,以便與在家人的衣服有所區隔,因而規定必須染色(壞色;袈裟色),故又稱為「袈裟」。


受持學戒

中阿含經譯作「受持學要」,南傳作「在學處上受持後學習」(samādāya sikkhati sikkhāpadesu),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承擔調馴規定後,在它們中訓練」(Having undertaken the training rules, he trains in them)。按:「學戒」或「學處」(sikkhāpada),即「戒條」。


戒常隨順生

解讀為「隨順於戒條的規定」,「生」解讀為「生起」,引申為「遵守」,與「隨順」視為同意複詞,南傳作「受持學處;在學處上接受後學習」。


故梵志要誓

過去婆羅門所立的規定


[佛光大辭典]
七因明

因明用語。印度古因明論師彌勒所立,為有關論議要件之七種規定。即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等七種。(一)論體性(梵 vāda):議論之題目有六種性質:(1)言論,(2)尚論,(3)諍論,(4)毀謗論,(5)順正論,(6)教導論。(二)論處所(梵 vādādhisthāna):議論之場所。有六:(1)國王之前,(2)執理者之前,(3)大眾之中,(4)賢哲之前,(5)善解法義之沙門、婆羅門前,(6)樂法義者之前。(三)論依所(梵 vādādhikarana):立論之依據,有所成立之義及能成立之法,略稱所立能立。前者有二:(1)自性,(2)差別。後者有八:(1)立宗(命題)(2)辯因(理由),(3)引喻(比喻),(4)同類,(5)異類,(6)現量,(7)比量,(8)正教量。(四)論莊嚴(梵 vādālajkāra):議論之態度及言詞之修飾。有五:(1)善自他宗,(2)言具圓滿,(3)無畏,(4)敦肅,(5)應供。(五)論墮負(梵 vādanigraha):議論敗北的原因。有三:(1)捨言者,捨一己之立論。(2)言屈者,屈伏於他論。(3)言過者,言論訛誤或義理欠通。(六)論出離(梵 vādanihsarana):預先觀察立論能否成立,務期出離於不成功。有三:(1)觀察得失,(2)觀察時眾,(3)察善巧與否。(七)論多所作法(梵 vādebahukarā dharmā):於所議論時所具有之信心。有三:(1)善自他宗,即於一切法能起議論。(2)勇猛無畏,即處一切眾能起議論。(3)辯才不竭,即隨所問難,自在酬答。〔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雜集論卷十六〕(參閱「因明」2276) p94


十事非法

乃指十事不合律制。又作十非事、十事、十淨。佛陀入滅後百年,跋闍子(巴 Vajjiputtaka)主張「十事」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之不合律制,為非法。欲審查此十事之律制根據,遂召開第二次之結集,其結果,據各律典之記載,上座部一致認為十事不合律制規定。所謂「十事」即:(一)角鹽淨,為供他日使用,聽任食鹽貯存於角器之中。(二)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廣間,仍可攝食。(三)他聚落淨,於一聚落食後,亦得更入他聚落攝食。(四)住處淨,同一教區(界內)之比丘,得不必同在一處布薩。(五)隨意淨,於眾議處決之時,雖然僧數未齊,仍得預想事後承諾而行羯磨。(六)所習淨,隨順先例。(七)生和合(不攢搖)淨,食足後,亦得飲用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八)飲闍樓[口*疑]淨,闍樓[口*疑]係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得取而飲之。(九)無緣坐具淨,縫製坐具,得不用貼邊,並大小隨意。(十)金銀淨,得接受金銀。〔印度之佛教第四章第二節(印順)〕(參閱「跋闍子」5287) p442


十種得戒緣

於小乘有部,得具足戒之緣有十種。即:(一)自然得,自然發得具足戒之意。指佛與緣覺發盡智時,無師自然得具足戒,不通於餘人。(二)見諦得,又作見道得。入見道觀四諦理時所得。即世尊成道之初,度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時,彼等聞四諦之理而自得戒。(三)善來得,佛見耶舍之機已熟,稱之善來比丘,彼乃即座得戒;是唯佛獨善之。(四)自誓得,自堅誓而得戒。如大迦葉信受佛為大師,自誓言而得戒;唯大迦葉能,不通於餘人。(五)論議得,與佛陀問答論議而得受戒,如蘇陀夷。(六)受重得,又作敬重得、八敬得。指受持八尊重法(八敬)而得戒,如佛陀之姨母大愛道比丘尼。(七)遣信得,又作遣使得。由佛遣音信而得戒。如法授尼。(八)邊五得,又作五人得。由五人授之作法得戒。邊地僧侶少,不能從正式儀規行三師七證之十人受時,以四僧眾與一羯磨師作法授戒。(九)羯磨得,又作十眾得。即在國境內立三師七證,依規定行羯磨作法授戒。(十)三歸得,聞歸依佛法僧三寶即得戒,如六十賢聖三度聽聞歸依三寶而受得具足戒。上述出自十誦律卷五十六、雜心論卷三、俱舍論卷十四,但得戒之緣依諸律、論所載互有異同。〔順正理論卷三十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 p492


三支作法

因明用語。依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等三支成立之因明論式。又作三分作法。略稱三支、三分。乃陳那及其弟子商羯羅主等新因明論師所立,唯設宗、因、喻三段之推論式。(一)宗,又稱所立(梵 sādhya),為議論之主題,乃即將被論證之命題。如言「聲是無常」是。宗由主詞與賓詞組成,主詞又稱有法(梵 dharmin)、所別(梵 viśesya)、前陳;賓詞又稱法(梵 dharma)、能別(梵 viśesana)、有相(梵 livgin)、後陳。凡因明之規則,主詞與賓詞須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共同認可。聯結此兩語以立一論式時,始生兩者間之議論,借因、喻之力以圖成立其主義。

(二)因,即能立(梵 sādhana),為論證之根據。如云「所作性故」是。因具有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三相,此為因必備之條件,新因明之根柢。(1)遍是宗法性(梵 paksa-dharmatva),規定宗之主詞與因之關係,即後者之範圍必包攝(大於)或等於前者。(2)同品定有性(梵 sapakse vidyamānatā),規定宗之賓詞與因之關係,後者包攝前者,或與其「外延」全體相等。外延,此處指適用於某一概念相同屬性之全部範圍。故知「因」須包含宗之賓詞,或與賓詞相同屬性之全部範圍相等,始構成因之條件。(3)異品遍無性(梵 vipakse nāstitā),係與同品定有性相反之規定,即與宗之主詞及賓詞相違之異品應全無關係。故知同品係從正面推斷以證成所立之宗,而異品則從反面證成所立之宗。

(三)喻,為議論根柢之一般原理,表示立、敵共認之真理,相當於論理學之大前提,由喻體及喻依組成。喻體為一般之真理,喻依為其實例。喻又分同喻、異喻。同喻為宗論證之積極基礎,異喻為其消極基礎。

今舉具備三支作法之論式如下:聲是無常(宗,第一支),所作性故(因,第二支),見諸所作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諸常住皆非所作,譬如虛空(異喻,以上第三支)。

古因明五支作法與三支作法之關係,三支作法係五支作法之前三支作法,五支為宗、因、喻、合、結,三支作法即將「合」支歸攝於喻體,將「結」支歸攝於宗支。如是將五支作法之歸納性質導向於三支作法之演繹性質,近似西洋論理學之三段論法,表示論理學之意義更進一步。今試將三支作法與三段論法作一比較,論式分三段彼此相同,又三段論法結論賓位之概念,即有大概念之前提,稱大前提,此同於同喻合作法之喻體;其結論主位之概念,即有小概念之前提,稱小前提,與因同;其結論,與宗之性質相同。然三支作法為立敵互相往復問答,以悟他論證為目的,故用宗、因、喻之次第;三段論法以考究自己思想之運用法則為目的,以推理為主,故用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之次第。此外,於因明可用異喻之方法檢查同喻之正否,三段論法全闕,又未見喻依。〔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參閱「五支作法」1069、「因明」2276) p534


三衣

梵語 trīni cīvarāni,巴利語 tīni cīvarāni。乃指印度僧團所准許個人擁有之三種衣服,即:(一)僧伽梨(梵 Sajghāti,巴同),即大衣、重衣、雜碎衣、高勝衣。為正裝衣,上街托鉢時,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二)鬱多羅僧(梵 uttarāsavga,巴同),即上衣、中價衣,又稱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用,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三)安陀會(梵 antarvāsa,巴 antaravāsaka),即著中衣、中宿衣、內衣、五條衣。為日常工作時或就寢時所穿著之貼身衣。

以上皆規定以壞色(梵 kasāya)製成,故又稱為袈裟。中日二國,三衣日趨形式化,而有各種袈裟之製作,惟有七條、五條袈裟等仍是依照印度法衣之規定製成。比丘尼在此三衣之外,尚有穿在三衣裏面之左肩與兩腋之僧祇支(梵 sajkaksikā,巴 savkacchika,覆肩衣),以及覆於腰部之厥修羅(梵 kusūla,下裙),合稱為比丘尼五衣。後逐漸亦准許比丘如此穿著。

三衣之製法,規定頗詳細。即將一整塊布,切割成長短不一之小布片,縱的縫合之後,再以規定之條數作橫的縫合。由此種裁剪樣式觀之,亦稱為田相。此一製法,因部派不同,細節上亦有差異。我國與日本之製法趨向華美化,僅在裁割方法上沿襲舊規。由於其製作特殊,故不為其他地方所採用。穿著此種衣服,可令人捨棄欲望,且不虞被盜。另有不按規定裁製者,稱為縵衣。他人丟棄之穢布洗淨後所縫製之衣,稱為糞掃衣(梵 pājsu-kūla,衲衣)。此外,尚有以棄置於墳墓、包裹屍體,及被老鼠咬過之舊衣布料所製成者。〔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大智度論卷六十八、分別功德論卷四、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參閱「袈裟」4784) p551


三性

(一)乃印度唯識學派之重要主張,我國法相宗之根本教義。謂一切存在之本性與狀態(性相),從其有無或假實之立場分成三種,稱為三性。說明三性之各別為「無自性空」之道理,則稱為三無性。係以解深密經卷二之一切法相品為根據而說者,為印度唯識學派所主張,後來成為我國法相宗根本教義之一,亦為華嚴宗等所採用。三性又作三自性、三性相、三種自相、三相等。此三者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三者略稱遍依圓。三無性又作三種無自性性、三無自性或三種無性等。三者即: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 

(1)法相宗之說:(Ⅰ)遍計所執性(梵 parikalpita-svabhāva),又作虛妄分別相、分別性。對於無實體之存在,計執為「實我」、「實法」而起妄執之心,此為「能遍計」。其被識所計度之對境,稱為「所遍計」。換言之,由此識與境,而誤認心外有實體存在,稱為遍計所執性。以其存在之相狀為迷心所現,故為「當情現相」之法。從真理之觀點而言,此性為無實在的「情有理無」之法,與全無實體的「體性都無」之法。有關遍計所執性,印度論師多有異說,法相宗係採用護法之觀點。就「能遍計」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識為能遍計,護法則主張以第六、第七識為能遍計。就「所遍計」而言,難陀視之為「實我實法」的「當情現相」,護法則以為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且以為從真如不可能成為迷情之對象而言,則不能視之為所遍計;但如從「依他起」存在之本體來說,亦可稱為所遍計。此外,就「遍計所執」而言,安慧主張是見相二分,而護法則認為於見相二分上,依迷情所起之「當情現相」方為遍計所執。

(Ⅱ)依他起性(梵 para-tantra-svabhāva),又作因緣相、依他性。「他」,即指由各種緣所生起之法。因是「緣合則生,緣盡則滅」之法,故如虛如幻,而非固定永遠不變之實在,故說「如幻假有」、「假有實無」,然此並非遍計所執而有之迷情,而係藉種種助緣而生者,亦即離妄情而自存之「理有情無」。此性有染分依他起性與淨分依他起性之別,染分指有漏的一切法;淨分指無漏有為的一切法。然「淨分依他」是從遠離煩惱之意義而言,淨分依他起性則包含在圓成實性中,故染分依他即是依他起性。

(Ⅲ)圓成實性(梵 parinispanna-svabhāva),又作第一義相、真實相。依他起性的真實之體(真如)乃遍滿一切法(圓滿)、不生不滅(成就)、體性真實(真實)者,故稱圓成實。真如離一切相(無相),一切法之本體悉皆真實,故為「真空妙有」;又此性僅能由覺悟真理之智慧而得知,故為「理有情無」。 

以上三性具有不即不離之關係。若以蛇、繩、麻三物為喻,則愚人(能遍計)於黑夜中見繩,信以為真蛇(實我相之遍計所執性),遂心生恐怖;後經覺者(佛、菩薩)教示,而知非蛇(生空),僅為似蛇之繩(指依他起性之假有)。且更進一步了解實際所執著之繩(實法相之遍計所執性)亦不具實體之意義(法空),其本質為麻(圓成實性);繩(依他起性)僅為因緣假合,由麻而成之形態。 

三無性乃根據佛之密意所立,即基於三性之說,又恐眾生執有,故顯示三性各具空義。據成唯識論卷九,三無性即:

(Ⅰ)相無性,針對遍計所執性而立。眾生既於世間之相處處計著,執為實有;為除此妄執,遂立「相無性」,謂一切法皆無自性。

(Ⅱ)生無性,針對依他起性而立。萬法乃從眾緣而生,為虛假之存在(緣生),故其性質不定。而不若佛教以外之學派或凡夫認為是自然生,故亦無如彼等所執之體性,例如幻化之事物。

(Ⅲ)勝義無性,針對圓成實性而立。真如乃根本無分別智之對象(殊勝之真理),故雖為一切存在之真本質,卻不受任何特定之性質所規定,已離我執、法執,猶如虛空一般。 

此三無性之中,「生無性」、「勝義無性」乃針對「依他起」、「圓成實」之二性而說無性,故其體不能謂為空無。關於此二性依據何種觀點而說無自性,日本法相宗有二說。據南寺所傳,其體非無,但因離我法二執,故說意為無執(執空);據北寺所傳,依他起性之體如幻,圓成實性之體離相,由此觀點而言,可謂是虛假空、空寂空。故知二性之體乃超越有無之無(體空)。又生無性之「生」,南寺所傳意指自然生,而北寺所傳則解為緣生之意。 

由以上三性三無性之說,而立「非有非空」之中道,即三性具有不即不離之關係,其中遍計所執性是情有理無,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是理有情無,故合三性而明中道,是為三性對望之中道。又三性各具情有理無、假有實無、真空妙有(無相與真實)等性質,故設立每一性之中道,稱為一法中道。又觀三性之存在為唯識無境,稱為唯識三性觀、三性觀行。即遍計所執性為虛妄之唯識性,圓成實性則為真實之唯識性;依他起性為世俗之唯識性,圓成實性則為勝義之唯識性。說明觀此三性之順序、方法者,稱為五重唯識觀。此外,悟入三性之順序有遍依圓、依遍圓、圓依遍三種。 

(2)華嚴宗之說:法相宗係以一切事物性質與狀態之相異點,即「性相隔別」之立場而立三性說;對此,華嚴宗則基於「性相圓融」之立場而論三性,從根本上說,認為一切存在(諸法)無非是真如所現。即:圓成實性之真如有「不變」與「隨緣」之二義。「不變」,即遠離生滅變化之義;「隨緣」,即隨染淨之緣而各個存在。依他起性,自其體上言,是為真如,以其超越生滅,故為「無性」,然由因緣而生,故為「似有」。遍計所執性則由凡夫妄情誤執心外有實我實法之存在,故為「情有」;然其「我」、「法」之相,於理不可得,且因真如無妄染,故為「理無」。此不變、無性、理無三者,稱為「本三性」;而隨緣、似有、情無三者,稱為「末三性」。 

至於三性之同異,自本三性之意義言,真如隨緣之一切現象(諸法)即真如,故稱三性不異;自末三性之意義言,亦因真如隨緣而成為諸法,故亦說三性不異。然就本三性「諸法即真如」、末三性「真如即諸法」之意義而言,則本末之三性,其義不一。 

(3)據真諦所譯攝大乘論之說:分別性意指所分別之境,依他性意指能分別之識,而此分別性之境是無,故依他性亦不可得,其不可得乃為「有」之真實性。〔解深密經卷二、成唯識論卷八、唯識三十頌、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顯揚聖教論卷六、三無性論卷上、梁譯攝大乘論釋卷五、唐譯攝大乘論釋卷四、華嚴五教章卷四〕(參閱「三無性」627、「四分」1663)  

(二)就善、不善等之性質,分一切諸法為善、不善、無記等三性。(1)善(梵 kuśala),能順益此世、他世之法。依俱舍論卷十三,善分四種:(Ⅰ)勝義善,即真解脫、擇滅涅槃。涅槃安穩,於一切法中其體最尊。(Ⅱ)自性善,即慚、愧及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不待相應及其餘之等起,體性本善,猶如良藥。(Ⅲ)相應善,不與慚等相應即不成善性,如水之雜藥。(Ⅳ)等起善,由自性、相應善而等起之法,譬如牛飲甘草之汁而生甘美之乳。俱舍論光記卷二則分善為生得、加行(聞、思、修)、無漏(學、無學、勝義)等三類。 

(2)不善(梵 a-kuśala),又作惡。指能違損此世、他世之法。依俱舍論卷十三載,不善有四種:(Ⅰ)勝義不善,即生死之法。生死中之諸法皆以苦為自性,極不安穩,猶如痼疾。(Ⅱ)自性不善,指有漏中之無慚、無愧與貪等三不善根;其體不善,猶如毒藥。(Ⅲ)相應不善,與自性不善相應之心、心所法,如水中摻毒。(Ⅳ)等起不善,由自性、相應不善所等起之法,如毒藥所引生之乳。俱舍論光記謂不善唯有一種。 

(3)無記(梵 a-vyākrta),非善非不善,不能記為善或惡,故稱無記。或以不能牽引異熟果(善惡之果報),不能記異熟果,故稱無記;惟此說僅適用於有漏法。俱舍論光記卷二分無記為有覆、無覆二種,無覆復分異熟、威儀、工巧、通果、自性、勝義六種,故總為七種。 

此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三分善為自性、相屬、隨逐、發起、第一義、生得、方便、現前供養、饒益、引攝、對治、寂靜、等流等十三種,卷四分不善為自性、相屬、隨逐、發起、第一義、生得、方便、現前供養、損害、引攝、所治、障礙等十二種,分無記為自性、相屬、隨逐、發起、第一義、生得、方便、現前供養、饒益、受用、引攝、對治、寂靜、等流等十四種。〔順正理論卷四、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一、卷一四四、卷一九七、雜阿毘曇心論卷一、成唯識論卷三、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參閱「」4873、「無記」5107)  

(三)成實論卷十四所舉阿羅漢之三性,即:(1)斷性,阿羅漢住於有餘涅槃,斷除一切煩惱。(2)離欲性,遠離三界之欲。(3)滅性,斷滅五陰相續,入於無餘涅槃。 p563


三師七證

三師與七證師之並稱。指比丘受具足戒時,戒場中必須具足之戒師人數。又作十師、十僧。三師即:(一)戒和尚,指正授戒律之和尚。乃比丘得戒之根本及其歸投處,故必至誠三請之。凡擔任戒和尚者,其戒臘須在十年以上,並嚴守戒法,具足智慧,堪能教授弟子。(二)羯磨師,即讀羯磨文之阿闍梨,主持白四羯磨授戒儀式。羯磨師為諸比丘受戒之正緣,若無羯磨師秉承聖法,則法界善法無從生起。擔任此職者,其戒臘須在五年以上。(三)教授師,即教授威儀作法,為眾人引導開解者。其戒臘亦須在五年以上。七證師則指證明受戒之七位蒞會比丘。凡此十師均須於受戒前恭請之。

在印度、中國,佛教較盛行而人口較稠密的「中國」地區,因其僧眾極多,故有十師之規定,至於「邊國」地區則僅須有三師二證等五師即可,此稱為「中十邊五」。然據雲雨鈔載,日本雖為海東之邊國,卻行「中國」之十師受戒之法。故日本之東大寺及唐招提寺戒壇,自古即行十師受戒之法。又受五戒時僅須和尚一人,受十戒時則須和尚、羯磨師二人即可。此外,湛然之授菩薩戒儀舉出,大乘菩薩戒之請師法,則異於上述四分律所說。即以釋迦如來為和尚,文殊為羯磨師,彌勒為教授師,一切如來為尊證師,一切菩薩為同學等侶;事實上擔任教授者,唯有傳教師一人。〔毘尼母經卷一、四分律卷三十一、五分律卷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四〕(參閱「中國」1023) p595


下

(一)依照鉢盂容量之大小,有上鉢(巴 ukkattha-patta)、中鉢(巴 majjhima-patta)、下鉢(巴 omaka-patta)之別,然諸說互異,如四分律卷九載,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十誦律卷四十三則載,上鉢可容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下鉢容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中鉢則居間。(參閱「」5687)

(二)四為禪家之食法。僧眾聽到用食之訊號(打板),各人同時自架上取下鉢盂。下鉢之法,有合掌低頭、問訊、提鉢等規定。禪苑清規卷一赴粥飯(卍續一一一‧四四○下):「先於食位就坐,候長版鳴,及打三下,即起身下。」 p713


上師

西藏佛教對具有高德勝行、堪為世人軌範者之尊稱。又作金剛上師。西藏人稱為喇嘛。喇嘛,為藏語 bla-ma 之漢語音譯,本為 bla(上)與 ma(人)之複合詞,意指上德之人。相當於梵語 guru(古魯、咕嚕),意即師匠、師範,為古代印度人或一般修行者對其師之尊稱。

西藏佛教特重喇嘛崇拜,於藏人之日常生活,舉凡誕婚壽喪、疾病災害,乃至旅遊遷徙,皆特別延請喇嘛為之祈禱而後行事,至於出家之修行者,於皈依佛法僧三寶之外,特重對喇嘛之皈依,而有四皈依之作法;並以自己之身口意,悉數供養歸投上師;認為奉侍喇嘛,即等於供事三寶。

以「法統」而言,西藏密教最重視師承關係,認為金剛上師乃師師相承中的大日如來之代表,故凡遇傳受密法,必經金剛上師之灌頂,修持密法之儀軌亦須先請金剛上師加持之。又因密教強調心法相傳,故密法之傳授,必須由上師與弟子秘密授受。

依密乘之規定,堪任軌範師(阿闍黎)之上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須有正統傳承的根本金剛上師之密法灌頂。(二)從金剛佛至自己的根本上師,其間所有密法之傳承灌頂皆須圓滿無缺,不可間斷。(三)須受本尊大灌頂(阿闍黎灌頂),精通顯密佛法及菩提心學,並具備火供、壇城等修法材料,熟習諸經軌所說之修法。(四)自己有能力傳授密法時,須經根本金剛上師許可,方能擔任上師阿闍黎,為人傳法灌頂。圓具上述條件後,依照西藏之習慣,即可稱為「仁波切」,意指轉世佛爺。 p718


上廁法

指如廁之作法。乃為僧徒日常生活所應注意之事項,尤以律宗、禪宗視之為重要規定。據毘尼母經卷六載,如廁之時,應先取籌草至戶前,三彈指作聲,若人、非人,令得覺知,復於戶前安衣處脫衣放妥。若值天雨無藏衣處,持衣好自纏身。其次開戶看廁內,無諸毒蟲否。看已欲便利時,應徐徐次第抄衣而上,不得忽褰,令露身體。坐起之法,不中倚側,當中而坐,莫令污廁兩邊。欲起時,衣次第漸漸而下,不得忽放。起止已竟,用「籌淨」刮之令淨。若無竹籌,不得壁上拭令淨,不得廁板梁柱上拭令掙,亦不得用石、青草、土塊、軟木皮、軟葉、奇木等。所應用者,以木竹葦作籌,最長者一磔,最短者四指,已用者不得著於淨籌中。另於道宣之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中,亦舉出上廁之法二十條。於密教,修法時最忌穢物,故對上廁法亦有所規定,且用烏樞沙摩明王之法除穢。此即入明王之三昧,在自身觀「囕」字、「吽」字,結手印、誦真言等之隱所作法。〔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諸經要集卷二十、禪苑清規卷七〕(參閱「隱所作法」6533) p721


大己

僧眾對比自己多五年(五夏)以上戒臘者之尊稱。唐代道宣所述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書列舉二十二條對大己比丘應注意之事項,即:(一)須帶袈裟紐。(二)不得通肩被袈裟。(三)不得邪腳倚立。(四)不得垂手立。(五)不得非時喧笑。(六)立時如「事師法」所規定者。事師法為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中所列舉之第三大項,內共舉出五十一條事師時所應注意之條文。(七)若有教誡,當須設禮。(八)須作謙卑心。(九)不得抓瘡。(十)不得於其前洟唾。(十一)不得於其前嚼楊枝。(十二)未喚坐,不得輒坐。(十三)不得共同床坐。(十四)不得坐大己五夏人常坐臥處床。(十五)須知五夏以上即闍梨位,十夏以上是和尚位。(十六)尊人喚坐,須合掌曲躬,然後乃坐。(十七)坐時不得無禮自恣,倚靠器物。(十八)若有所言語,須謙下,不得取上分。(十九)不得張口呵欠,當以手遮之。(廿)不得以手捋面。(廿一)不得大噓氣作聲。(廿二)坐當須端身定住。〔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尊敬乖式〕 p752


大界

於僧眾之團體生活中,依作法規定某一特定區域為界,在此區域內之僧眾,共同舉行布薩、說戒等事。依戒場之大小而有大小界之別。大界範圍大,其距離之大小,有不同說法。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二上載,大界之範圍為三由旬,即方圓一百二十里以內。又標示大界區域之石柱常題有「大界外相」四字。(參閱「結界」5181) p806


大智度論

梵名 Mahāprajñāpāramitaśastra。凡一百卷。為印度龍樹菩薩著,後秦鳩摩羅什譯。又稱大智度經論、摩訶般若釋論、大智釋論、釋論、智度論、智論、大論。今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五冊。係詮釋大品般若經之論著。「大智度」為「摩訶般若波羅蜜」之意譯。相傳本書之原文有十萬頌之多,據推測,今本百卷係鳩摩羅什縮譯而成者。羅什譯本中,最初之三十四卷,為全譯本,係大品般若初品之注釋。其後各卷所譯,則經羅什加以節略。本書若全部譯出,或有千餘卷之數。卷首之序文為僧叡所作。全書所引經典極多,為理解大乘佛教之重要論書。

本書對學說、思想、用例、傳說、歷史、地理、實踐規定、僧伽之解說甚為詳細。所引用之經典、論書包含原始佛教聖典、部派佛教諸論書,以及初期大乘之法華、華嚴等諸經典。並言及勝論派及其他印度一般之思想,可謂為當時之佛教百科全書。本書為龍樹晚年之著作。在般若思想之弘揚上,龍樹之另一大作「中論」係站在「般若皆空」之否定立場而言,然本書則是立足於「諸法實相」之積極肯定立場,並極力闡明大乘菩薩思想及六波羅蜜等宗教之實踐,故由本書即可了解龍樹以前佛教學說之大要。又龍樹以後大乘佛教等諸說,幾皆以本書為中心而開展。此即龍樹所以被譽為「八宗祖師」之理由。故本書不僅為印度唯識思想形成之重要典籍,即連「大乘起信論」所說之真如思想、空與中道思想之相即,均深受本書之影響。此外,本書中之佛身觀與法身觀,是密教思想之先驅,且為真言陀羅尼之根源。

本書譯於姚秦弘始四年(402)至七年,自譯出以來,研究風氣甚盛,與三論學派(中論、百論、十二門論)相合,則成為四論學派,為歷來各宗所依用援引之重要論典,天台之四教義卷十二即尊之為「大乘通申論」。近年來,臺灣研讀此書之風氣甚盛,故坊間流行數種版本,且有新式分段排版本。敦煌及新疆等地所發掘之古寫本,題名為「摩訶般若波羅蜜優婆提舍」。以現行本與古寫本互相校合,則知現行本中有不少脫誤之處。本書注疏極多,較重要者有大智度論抄二十卷(慧遠)、大智度論疏(曇影)、大智度論疏十四卷(僧侃)、釋論玄門一卷(慧思)、大智度論釋十卷(行賀)、大智度論疏二十四卷(慧影)等。〔出三藏記集卷二、卷八、卷十、大唐內典錄卷三、卷五、續高僧傳卷十三、大智度論の古本に就て(禿氏祐祥,龍谷大學論叢第二五七)、燉煌出土智度論に就て(本田義英,宗教研究新第六之二)〕 p863


女人禁制

指禁止女人進入道場之規定。乃以女性對修行僧在修行上有所妨礙,故禁其進入道場。諸經中多處記載女人具有三事隔(三從)、五事礙(五障)、五惡等障礙,故規定不得親近女子。我國男眾道場,常有此類禁止僧尼往來、婦女濫進僧房等之規定。日本比叡山、高野山嘗定此制,今則僅大峰山恪守之。〔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七、超日明三昧經卷下、月燈三昧經卷七、大智度論卷十四〕 p917


山伏

為日本修驗道行者之稱。山伏,有「入法性真如之寶山,降伏無明煩惱」之意。又作山臥、修驗者、驗者、行者。為得神驗之法,而於山野作苦行修練之人。依其修行之程度,有大先達、正先達、三僧祇、二僧祇、一僧祇等階級之別。且有蓄髮帶妻者與剃髮清僧之別。就其蓄髮、剃髮之不同,可分為法身形、報身形、應身形三種:(一)外形如俗人般之優婆塞形者,稱為下山伏,此即法身形之山伏。(二)留髮一寸八分者,稱為摘山伏,此即報身形之山伏。(三)剃髮之比丘形,稱為剃山伏,此即應身形之山伏。自江戶時代以降,山伏所用之服飾、物品、器具均有所規定。所持物品主要有:頭巾、班蓋、鈴繫(法衣之一種)、結袈裟、法螺、念珠、錫杖、笈、肩箱、金剛杖、引敷、腳半,以上稱為十二道具。(參閱「修驗道」4051) p947


山家學生式

全一卷。日僧最澄撰。係培養山家(即天台宗)學生之制度法典。今收於大正藏第七十四冊。計分天台法華宗年分學生式(六條式)、勸獎天台宗年分學生式(八條式)、天台法華宗年分度者回小向大式(四條式)等三部。對日本南都舊佛教而言,本書明確地舉出天台宗之修行規定,乃依據大乘戒而宣告一宗獨立之重要宗典。 p951


不害

梵語 ahijsā。(一)指不殺、傷一切生物。乃印度宗教、倫理道德之基本思想。此一思想,始自古奧義書(羌多貴奧義書Ⅲ,17 等)之時代,而為印度各教所共有之特色。佛教在原始佛教之根本教義八聖道之第四「正業」即作說明,五戒中之第一戒即是不殺生戒。八齋戒,沙彌、沙彌尼戒之十戒,比丘、比丘尼之波羅提木叉(梵 prātimoksa,巴 pātimokkha)皆有嚴格之規定。阿育王之法敕中亦曾揭舉此義,在大乘佛教經典中,如梵網經、大智度論等所載者亦不勝枚舉。

我國及日本之佛教受其影響至深,諸如放生會等儀式即為其代表。倡言萬物皆有靈魂之耆那教。曾極端堅守不殺生戒,大誓戒中第一條即戒殺生。印度教亦有輪迴轉生、靈魂不滅之教理,故提倡「萬物生命皆為一體」之觀念,並揭櫫不傷害一切生物之理想。〔雜阿含經卷二十八〕

(二)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為「害」之對稱。即不損惱他之精神作用。說一切有部主張不害有別體,屬十大善地法之一。大乘唯識家則謂不害乃於無瞋之作用上所假立者,不立別體,為十一種善心所之一。成唯識論卷六載無瞋與不害二者之差別,謂無瞋與樂,屬慈性;不害拔苦,屬悲性。〔入阿毘達磨論卷上、俱舍論卷二十九、品類足論卷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順正理論卷十一〕 p983


不飲酒戒

指禁飲酒之戒。不論在家、出家皆有此一規定。酒不只妨礙佛道修行,亦令人心狂亂。一般在禪寺山門之石刻上有「葷酒不許入山門」之標示。(參閱「」4336) p995


中國

世界上有些文化優秀之民族,每視其本國為世界之中心,故自稱「中國」,對他國則稱「邊國」。

(一)指中華。我國古代多建都在黃河流域,故稱此地為「中華」。中,指居天下之中;華,指具有文化之民族。其後各朝疆土逐漸擴大,凡所屬之地皆稱「中華」,於是「中華」乃成為我國之國號。

(二)指婆羅門之舊「中國」。位於印度恆河中游之地帶。恆河(梵 Gavgā)最大之支流為閻牟那河(梵 Yamunā),此河上流有薩特雷池河(Sutlej)介於其間之區域,稱為拘羅國土(梵 Kuruksetra),此地即婆羅門文明之中心地,婆羅門教於此地區建立其堅固之基礎,並稱之為「中國」(梵 Madhya-deśa,音譯作末睇提捨)。又稱為婆羅門國(梵 Brahmāvarta)、雅利安邦(梵 Āryāvarta)。據摩訶婆羅多(梵 Mahābhārata)大敘事詩載,舊「中國」地方衰頹之主因,乃因各國族相互殺伐,民生疲敝,加以沾受新「中國」文化之洗禮,因而此一文化地理遂向南移動,乃至對於所謂「中國」之觀感亦有所變化,即佛陀以前之舊「中國」和佛陀當時之新「中國」產生顯著之差異。

(三)佛教所稱之中國,乃指恆河流域中之摩羯陀地方(梵 Magadha)。此地在政治、文化等任何方面皆成為當時印度新興勢力之中心,故稱其為新「中國」,以別於婆羅門教之舊「中國」。佛陀即於此一新時代中出現於世。

另據賢愚經卷七載,「中國」指羅悅祇,又指舍衛,其數眾多,不能具說。羅悅祇,又稱羅閱祇、王舍城,為摩羯陀國之都城。舍衛,又稱舍衛國、舍衛城,位於憍薩羅國境內。佛陀一生遊行教化,其足跡遍於各地,就中與上述兩地之因緣關係最深,故稱其為「中國」。此外,佛陀制戒亦曾規定:受具足戒時,在「中國」之地至少須有戒師十人參加,「邊國」之地則五人即可。此稱為「中十邊五」。〔辯正論卷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弘明集卷七、釋迦方志卷上〕 p1023


五大施

指能持五戒。婆羅門教僧侶規定每日須行五大祭(梵 pañca mahāyajña)。即:供養諸神(梵 devayajña)、布施生靈(梵 bhūtayajña)、祭拜祖靈(梵 pitryajña)、讀誦吠陀(梵 brahmayajña)、施與人類(梵 nryajña);對此,佛教說五戒以取代之。〔五大施經〕 p1059


五分律

凡三十卷。全稱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略稱彌沙塞部律。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二冊。係佛入滅後三百年頃,自上座部系統分出之化地部(彌沙塞部)所傳之戒律。據高僧法顯傳所載,法顯於師子國(錫蘭)攜回本書之梵本,劉宋時,佛陀什、竺道生等共同譯出。因由五部分組成,故稱五分律。其中規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條,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條。據近人研究,此律與南傳巴利文律藏在內容上極為接近。〔佛本行集經卷二、出三藏記集卷三、大唐西域記卷十二〕 p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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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家一宗制

日本江戶時代檀家制度的特殊規定。按︰基督教之傳入日本,是在西元1549 年,由耶穌會士薩維爾自馬來亞麻六甲傳入。關原戰役(1600)後,德川幕府對基督教採默許態度,基督教得此機會,迅即遍及全國,至慶長十年(1605),信徒激增至七十萬人。由於基督教徒的思想行為與封建政治及倫常觀念迭起衝突,且幕府懷疑洋人有顗覦日本領土的野心,乃下令禁教。

由於幕府對基督教的禁抑,寬永十四年(1637)乃產生基督徒的島原之亂。也因此而使幕府深深感到基督教的弊害,而開始實行鎖國政策。另一方面,又利用佛教的基礎,建立「寺請制度」,以澈底肅清基督教的餘勢。

所謂「寺請制度」是將全國每一個國民均納入佛教組織之中的制度。不論所加入的是那一宗派,均屬合法。加入寺院的人稱為「檀家信徒」,負有維持寺院費用及住持生活的責任。寺院則掌有證明其人確為該寺信徒而非基督徒的權利。然而由於婚姻或離開其原住地等種種情況,乃使一個家庭可能與二個以上的寺院發生寺檀關係。

因此,到了1700年,為了方便「宗旨人別帳」(宗門戶口簿)的登記,檀家與寺院的關係,是一家族的全體均屬於一個宗派中的同一寺院,此即稱為「一家一宗制」。此制度後又發展為「五人組一宗一寺制」及「一村一宗一寺制」。


七因明

在印度因明學上,辯論時所當注意之處,因明家通常分為七則,稱作七因明。又稱七種因明或七因明處。此七種規定,即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茲分述如下︰

(1)論體性︰謂論辯的體性。又分六種︰(1)言論,指世間的一切語言;(2)尚論,指合於常理的言論;(3)諍論,指所立的言論相互違反;(4)毀論,指以憤怒、粗惡語互相毀謗的言論;(5)順正論,指順應佛法正理之論;(6)教導論,指依佛教理以教導人之言論。

(2)論處所︰謂論辯的處所。亦分為六︰(1)國王之前;(2)執理者前;(3)大眾中;(4)善解法義者之前;(5)善解法義的沙門、婆羅門之前;(6)樂愛法義者之前。此中,第(1)項的國王前,係指不偏頗、平等識達的有德之王。

(3)論所依︰謂立論的根據。可分為所立與能立等二類。能立者有八,即︰宗、因、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所立者,依前後陳的差別,而有自性與差別二者。

(4)論莊嚴︰謂於論辯時,須具莊嚴的態度。此分為五︰(1)善自他宗,指通曉自宗、他宗教義,令論旨無謬。(2)言具圓滿,指言語不鄙陋、不艱澀。(3)無畏,指於論場時勇猛無懼。(4)敦肅,指發言稱宜,緩急合度。(5)應供,指尊敬敵者,溫和柔軟,成立正義如對善友。

(5)論墮負︰謂其論議失敗的原因。分為三點︰(1)捨言,指因己所論不合理,故棄捨自己的立論。(2)言屈,指為他論所屈。(3)言過,指所論犯雜亂、義理不通等九失。這些失誤都包含在似能立、似能破二者之中。

(6)論出離︰謂預先觀察立論之得失、時眾、能否等,以期不致失敗。此中(1)得失,指研究其論是否絕無過失,若是則立之,若不然則不立。(2)時眾,指縱令所論圓滿,然時眾若懷僻見,則立論無益,故預先觀察時眾再決定立論與否。(3)能否,指熟慮己論能否成功,若成則立論,若不成則止之。

(7)論多所作法︰包含下列三點︰(1)善自他宗;(2)勇猛無畏;(3)辯才無竭。以具此三者,故於一切法善與談論,處一切眾無畏,隨所問難,自在酬答。

此中,以體性有六,處所亦六,所依為十,莊嚴有五,墮負、出離、所作各三,故共計有三十六事。若於此三十六事上更加以體性、處所等七事,則成四十三事;正邪立論之軌或盡攝於此。

〔參考資料〕 《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


七歸依

西藏佛教用語。「歸依」又作皈依。即皈依上師、本尊、佛、法、僧、空行、護法等七者,以之為皈依對象或皈依境。此法為噶舉派所強調,並為各派皈依境壇城共同具備。

依西藏佛教所傳,信奉小乘者,僅皈依佛、法、僧三寶。且皈依時間至死亡後即結束。信仰大乘者,除皈依三寶之外,亦皈依菩薩眾善知識。如西藏本《華嚴經》云︰「我此知識說正法,普示一切法功德,徧示菩薩威儀道」、「善財童子,如是隨念痛哭流涕,諸善知識,是於一切惡趣中救護於我。」

信仰大乘者,其皈依大乘三寶時間,係以自皈依至證悟為止,而不以今生死亡為限。密宗亦同之。

西藏佛教對此七皈依涵義的說明,略如下述︰

皈依上師,係因上師的心中充滿佛法,是佛的代表。上師心中,具足佛的法身。上師口中宣說佛的教法,是法寶的代表。故上師的口,具足佛的報身。上師身穿法衣,或著報身佛裝飾,守持僧伽的戒律,是僧伽的代表,具足佛的化身,故上師為加持根本。

在平時,上師於皈依境中,站或坐於自己頭頂上。行走時則坐於自己肩上。睡眠時,於己心中。飲食時,即位於喉輪承接供養。故行、住、坐、臥中,弟子皆不離上師,弟子睡眠即同上師一起入禪定,飲食即供養上師,片刻須臾均不分離。

皈依本尊,即是皈依上師教導的佛菩薩,或自己樂意親近的佛。因為本尊是加持的根本,故弟子平日需時時將自己觀想成本尊,自己之身即本尊之身,語即本尊咒,意即本尊教法,同時,眾生即本尊眷屬,情器世間即本尊壇城,一切鳥鳴巿聲均為咒語,由此而得到與本尊無二無別的境界。

皈依空行,即皈依本尊的明妃、女眷屬、女性護法,而不可輕視。因為陰性代表智慧般若,空行母為雙運對象,並能成為自己與上師本尊中溝通的使者信差,如母親般增長自己的般若慧根。

皈依護法,即皈依一切擁護本尊的聖凡海會護法眾。護法曾於本尊前發誓擁護教法,保護儀軌。密宗行者修法若未得護法同意,而引起護法瞋怒,則絕無成就之可能。因為護法若不擁護,則持明咒力無天龍執行而無效力。故皈依護法,除念咒效力增長外,護法亦常能如上師般教導咒語法本,並贈送修法所需資糧。

依據西藏佛教之規定,修習七皈依之行者,應遵守下列之皈依誓戒︰

(1)皈依佛後,不依止外道天神,雖亦尊重三界所有神祇,但因世俗神未能脫離輪迴業報,並非究竟證悟者,故雖可供養尊敬,但不可皈依。

(2)皈依法後,不起殺心惡心(不殺害、驚嚇眾生),因行者之心即本尊心,充滿慈悲。若能無任何惡心,即能迅速具足佛之報身。

(3)皈依僧後,不應信仰外道教法,且不與具邪見者同修同住。

(4)不應輕視毀損佛像、經典、法器,凡有佛之標誌均應置於高處。手接佛像法本,應先置於頭頂,或放在頭上搬運。如鈴、杵、壇城更應至為尊重。

(5)飲食等得到利益好處時,應先供養皈依聖眾。行經美好事物風景等,亦應供養聖眾。

(6)對於灌頂金剛兄弟及所有密宗行者,應視為本尊眷屬,不可毀謗。除布薩外,亦不言其過。

(7)佛像、法本不可販賣,凡有佛七眾皈依海會眾之些許標誌,均不可作為商品、商店名字或器物名。弟子販賣七皈依聖眾,謀自身利益供養,其罪甚大。

(8)經典不可置於腳下或地上跨越、踐踏,與任何比胸部為低之地方。同時,不可將經典墊於佛像之下,因放在佛像下有壓伏降伏之意。經典為法身舍利,其中咒語尤應尊重。

(9)不可對女性存輕賤之意,以免失空行母之歡心。不可對護法威猛凶相有所批評或畏懼,以免護法畏縮不願前來。(蔣揚貢噶)


七法

密教用語。指修持密法者必須遵守的七項規定。依《陀羅尼集經》卷三〈般若壇法〉所列,此七法如經所云(大正18‧811b)︰
「持明人應當具足堅持七法,何等為七﹖一者持戒,二者忍辱,三者離口過,四者於佛法中生決定信,五者發無上菩提心,六者常誦真言法印,心生慚愧,七者於四威儀身心無倦。猶如輪王具足七寶,得紹正位,王四天下。」


三生成佛

華嚴宗用語。該宗將修行過程分為三階段,即(1)見聞位,(2)解行位,(3)證入位。由於《華嚴經》中有若干事例,所以該宗將此三階段配屬三生,故稱三生成佛。如《華嚴一乘十玄門》云(大正45‧518a)︰「如經一生得見聞,若薰習,二生成其解行,三生得入果海。」

《華嚴經探玄記》卷十八云(大正35‧454a)︰
「依圓教宗,有其三位︰(一)見聞位,則是善財次前生身,見聞如此普賢法故,成彼解脫分善根故,如歎德中辨者是。(二)是解行位,頓修如此五位行法,如善財此生所成至普賢位者是。(三)證入位,即因位窮終,潛同果海,善財來生是也。」

三生之中,見聞位又稱見聞生,就是得見別教一乘的境界,聽聞如來所說教法、善友所訓法門,熏成無盡無礙種子,成就解脫分之善。

解行位又稱解行生,就是由上述見聞一乘境界的法力熏習,得以棄捨累縛之身而感得稱為解行身的法門之身。在這個階段,依此解行身修習一乘法門的勝解,成就圓滿的大行,故稱解行生。

證入位又名證入生、證果生、證果海位。就是解行既滿,證得佛果菩提。

三生成佛,是華嚴宗特有的教義。根本的依據是《華嚴經》,華嚴宗裡開始提出這個觀念的是智儼,至法藏而大成其說。雖然在華嚴宗的典籍中,「三生成佛」是一個常用的術語,但是此宗並非把成佛的時間和所憑藉的生身固定化的規定為三生。如《華嚴經探玄記》卷三說,普莊嚴童子值遇一切功德本勝須彌山佛和一切度離癡清淨眼王佛,得聞妙法,現身成見聞解行,遂證得普賢法門十信滿位成佛;這是一身而經三生。又如《探玄記》卷十六說,兜率天子雖先聞經,熏習金剛種子,但遇逆緣墮地獄;後在地獄中,由於兜率天幢王的大光明照臨,滅除眾苦,歡喜出地獄,生於兜率天,聞天上妙音而證十地法,遂證入果海。此中,聞經以至墮地獄是見聞生,生天以後即於一身而經解行、證入二生。

《華嚴經孔目章》卷四也說五種疾得成佛(大正45‧585c)︰
「依華嚴經,疾得成佛有其五種︰(一)依勝身一生即得;從見聞位後,一生至離垢定,後身即成佛。(二)依見聞逕生疾尅。(三)依一時疾得成佛。(四)依一念疾得成佛。(五)依無念疾得成佛。(中略)(三)依一時疾得成佛者,如善財童子於知識處,一時之間獲普賢法。(四)依一念疾得成佛者,如契普賢法,一念即成佛。此依俗諦念也。(五)無念疾得成佛者,一切法不生、一切法不滅,若能如是解,是人見真佛故。」

所以「三生成佛」之說,雖然是華嚴宗為令一般人了解成佛的歷程而提出,但是若究實而論,華嚴宗還是主張三生即一生,而成佛實在於一念之中。

〔參考資料〕 《華嚴五教章》卷二;《新華嚴經論》卷七;《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一;《華嚴成佛妙義》;《華嚴五教章復古記》卷二(上);《五教章通路記》卷四十。


三脈七輪

印度瑜伽術與西藏密教用語。指人體內的三條氣脈通道與七個氣脈中心點。

印度軍荼利瑜伽術認為人體中,氣所流行的通道稱為脈,而諸脈中最重要的是中脈和左脈、右脈,合稱三脈。在中脈裡又有七個重要的中心點,稱為輪,分別為海底輪、生殖輪、臍輪、心輪、喉輪、眉間輪、頂輪。西藏密教擷取軍荼利瑜伽術的修練法,並加入佛教內涵,而以之為重要法門之一,稱為拙火定(kuṇ-ḍalini,軍荼利,意譯即拙火),故藏密亦有三脈七輪之說。

三脈是中脈和左、右二脈。軍荼利瑜伽認為中脈起自脊尾的海底輪,經過脊髓,上達頭頂的頂輪。左右二脈則起自左右二睪丸,分別沿中脈的左右邊向上行,至臉部時,分別經過左右鼻孔;其間在海底輪、心輪、眉間輪三度與中脈交會。近人陳健民以為中脈不在脊髓,而在身體的正中,約於前額髮際向上四指處,如是筆直而下,直至臍下四指處。左右二脈則分別起自左右鼻孔,直上腦際而下,與中脈平行,至臍下四指處與中脈會合,中間則無交會。

七輪是中脈內七個重要的中心點,軍荼利瑜伽認為七輪是連繫我識、色界身、欲界身及肉身此四種不同素質的機構。這七輪平日為吾人的習氣與煩惱障所遮蔽,若能把蟄藏於海底輪的軍荼利鼓起,循中脈上昇至頂輪,將七輪的障礙物完全淨化,則吾人的知覺能立即伸展至欲界、色界、無色界,以全知全覺往來其間,而不受時空的限制。西藏密教也主張各輪開發皆具有特別的功德。

七輪由下而上,依次為海底輪、生殖輪、臍輪、心輪、喉輪、眉間輪、頂輪。每輪均由中心點伸出支脈,狀如蓮華。

海底輪在脊柱下之基處,肛門二指之上、生殖器二指之下。此輪為基礎輪,軍荼利在此睡眠;軍荼利在此輪中供給所有餘輪的精神與力量。海底輪,其色黃,有四葉瓣。

生殖輪在生殖器官根處,其色血紅,有六葉瓣。

臍輪在中脈內的臍處,其色如暗雲,伸出十條支脈,現成蓮葉形。

心輪在中脈的中心點,位在心臟附近,深紅色,有十二葉瓣。

喉輪在中脈內喉根處,藍色,十六葉。

眉間輪在眉間,白色,二葉。

頂輪,藏密又稱之為頂髻輪,在頭頂,伸出千條支脈,稱千葉蓮。軍荼利瑜伽認為此輪為大自在天主所住處,拙火上升至此與大自在天會合時,修行者即可享無上大樂,而成為無上智士。

◎附︰陳健民〈中黃督脊辨〉(摘錄自《曲肱齋叢書》)

中者,中脈,無為法,表法身。依菩提心、中觀見,修二無我空性,及密宗果位方便所開發。由此脈開發,顯現法身空性;與大樂相合,則證報身;與大悲相合,則證化身。惟佛家密宗獨有。

黃者,黃道,有為法。對前任赤道、後督黑道而言。《參同契》稱黃中。其身見執,隱伏於自然見中,依此修先天定功,證天仙身。

督脈,亦有為法。本《莊子》〈養生主〉,具身見執,後昇與任脈前降,轉河車,行周天,證人仙、地仙身。

脊者,脊柱,有為法。生理學家以為脊柱動物之軀幹,人、畜二身并屬之。

佛家、道家膚淺行人,以此四者位置接近,故多誤會,作證得果身之大障,故當辨一。道家督脈,世皆認為在脊柱中,故當辨二。佛教密典言中脈者,亦多云在脊柱中,故當辨三。道家黃道,在任、督二者之中縫,幾乎與中脈位置相同,故當辨四。繼婆羅門後起之印度教中之哈札瑜伽派,所言三脈五輪,與密宗幾乎全同,亦云在脊柱中;世鮮有知佛祖借用其名,而別具昇華要點之所在,故當辨五。首當知者,中脈從何得名﹖循名責實,理焉庾哉!(中略)

至若捨棄外道黃、督異說,專修中脈者,當本無上瑜伽部規定之要旨以實修之。其前行各種破除身見,及昇華作用、防止後有等,皆當一一檢討。如有未如量證得者,當一一補充。正修中脈時,但當直觀果位修中之法,不宜再念及黃道、督、脊之位置;觀七輪時,不問五臟六腑之位置,但依修中貫穿七輪之觀想行之,當知此中脈者,即是法身佛之代表。由此支撐之七輪及二十四大脈等,為報身佛之本體。由此再分出七萬二千毛孔,諸脈充滿,智體。由此再分出七萬二千毛孔,諸脈充滿,智慧明點即是化身佛之根源。此三身皆屬明行道之果位功德,與凡夫身之黃、督、脊等由無明業力構成者,根本不同。凡身非佛身之模型,亦非佛身之因素,而為修成佛身之助緣耳。如此觀念必先具足,方可進修中脈而得相應。

平時當以四事自檢︰我今能修中脈者,是否依第六意識﹖內執七識所執為能修之我,外執諸觀為所修之中脈﹖抑或我今能修,乃為明空無二修習法身之正見﹖內除七識所執八識之我,外修從上祖師無比中脈教授,別成明行道系統,與我執身見無關。前者非是,後者為是,此其一。我所修習中脈之較近加行、疏遠加行,皆已分別取得現量證德否﹖此其二。我之中觀見是否已如量證得﹖菩提心是否已如實發出﹖此其三。我之如來藏信心是否完整﹖有一等人,只信如來藏唯是種子,一切花果全憑修習,此為不完整信心;我今相信如來藏一切種子花果皆悉具足,我之修習,為除如來藏外層之障礙而已,是為完整信心,此其四。

至若中脈之是否開發,又必與各祖師開發之經驗相同。有一等人以為丹田有火,脊柱內上下掣動,或全身暖熱,或泥丸如破裂狀,或轉河車,或見直線光明,皆認為開中脈相,此殊不是,只能為督脈開發之相而已,尚非黃道開通之相,何況中脈﹖中脈開發之相,必以十事自檢︰(1)煩惱與菩提無別;(2)力大無比,飛行自在;(3)無雲晴空相續現起;(4)一切禪案真理無不了達;(5)具足無漏通;(6)超出時間、空間之限制,大悲事業所行無阻;(7)通達三世智;(8)無念光明大定相續不斷;(9)煙等十相前行早已具足;(10)安樂充滿,涅槃輪迴無有分別。如此完全具足,方可謂中脈及各輪等皆已開發,有一不具足,當如法再修。此上三段,為對讀者最切要之勸告。

〔參考資料〕 劉銳之《西藏密宗靜坐法詳解》;聖喜發難陀《印度軍荼利瑜伽術》第二章。


三藏

佛教聖典的分類。指經、律、論三種聖典。可分為小乘三藏與大乘三藏兩大類。茲分釋如下︰

〔小乘三藏〕 指部派佛教的三藏。包含釋尊時代的法(經)與律,以及部派時代的論。三者之結合,即成為小乘三藏。其形成過程略如下述︰

(1)法與律︰若將教法做具體性的分類,通常都分為經律論三藏。在釋尊時代,實際上存在的教法是「法與律」(dhamma-vinaya)。「法與律」也就象徵著佛教這個宗教。進入「法與律」的話,也就等於是進入了佛教。

此處之「法」(dhamma)是指「佛所說的教法」。這些教法後來就結集為經藏。但在這些容納法的經典中,並不只包含佛的直接說法,同時還包含一些出家與在家的佛弟子、梵天與帝釋等神祇、夜叉、鬼神等等所說的法。而這些佛陀之外天人等眾生所說的法,也都經過佛的印可證明,是正確的法,因此也可以視之為佛說。

所謂律(vinaya),是佛教出家教團日常生活規則的總集,由於這些規則都是佛所制定的,所以可包含於廣義的佛說之中。總之,從釋尊在世時開始的原始佛教時代,「法與律」是佛教法財的全部。

早期的經、律,是只用口傳而未形諸文字的。佛教經典的書寫筆錄,根據巴利系統所說,在西元前一世紀錫蘭王婆他伽瑪尼(Vaṭṭa-gāmaṇi)時代,巴利聖典開始變成錫蘭文字。在北方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依據第二世紀所編集刻在銅板上的《大毗婆沙論》,我們推測大概這個時候已有書寫經典的風氣了。總之,佛教是最先開始將經典書寫筆錄下來的非官方或商業團體,打破了印度口耳相傳的古習。

(2)《阿含經》的成立︰在第一次結集中,結集了「法與律」,法就是經典的內容,經典就逐漸地被整理完成。最初這些教法並沒有五部與四阿含的分類組織,而是在傳承期間才被分類整理的,這就是《阿含經》(āgama)四種或五種的分類。但直到現在,我們仍不十分清楚這個分類是何時確定的,大概在佛教分裂為部派以前,也就是在原始佛教時大體上就已經有分類了吧。因為在部派佛教時代,《阿含經》分為五種或四種的說法,已經在各部派中流傳了。

現存的《阿含經》有屬於巴利佛教的五部(《長部》、《中部》、《相應部》、《增支部》、《小部》)與中文本的四阿含(《長阿含》、《中阿含》、《雜阿含》、《增一阿含》),以及它們的一些異譯。而且漢譯的四阿含並不屬於同一個部派,他們原本分別屬於各部派,並未經過整體安排即翻成中文而成為四阿含。本來在十八部或二十部的各部派裏,他們所流傳的經藏都有四種或五種的《阿含》(部)。在巴利文中雖然稱「阿含」為「部」(nikaya,尼柯耶),但在巴利佛教中也有阿含這個名稱。「阿含」(āgama)一詞是「傳承」的意思,指的是從釋尊時代所傳承下來的經典。所謂「部」,是指將經典依照部類來分類的意思。

(3)律藏的成立︰在第一結集中所結集出來的「律」,到後來逐漸的被整理組織,而成為今天所傳的各部派的律藏。律藏的組織大體可分為止持戒(禁止事項)與作持戒(遵守事項)兩種。止持戒指的是比丘的二五○戒和比丘尼的三四八戒。這些戒條的數目依部派的不同而有差異,將這些戒條分類整理出來的大綱,於各部派都是共通的。在律藏中對戒條也有加以分別解說註釋的文字,這個就是經分別(Sut-tavibhaṅga)。

作持戒包含的是出家教團的生活規定,如出家受戒、布薩、雨季安居、自恣,及其他關於衣食住等問題的規定。並且包含有對這些規定的註釋說明,這叫做犍度部(Khandhaka)。除了上述這兩部份以外,後世加上的附錄稱為附隨(Parivāra)。

如上所述,巴利律藏是︰{1}經分別,大分別與比丘尼分別;{2}犍度部,大品與小品,計二十二犍度;{3}附隨。律藏就是由這三部分所組成,其他部派的律藏也大體相同。現存各部派的律藏有巴利律、漢譯五種、西藏律一種,共計有七種。


┌────────┬─────────┐
│(一)巴利律 │南方上座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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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分律 │化地部所屬 │
├────────┼─────────┤
│(三)四分律 │法藏部所屬 │
├────────┼─────────┤
│(四)摩訶僧祇律│大眾部所屬 │
├────────┼─────────┤
│(五)十誦律 │說一切有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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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部新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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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西藏譯律藏│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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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表中第(六)與第(七)是同一個,但第(六)項「有部新律」是不完全的譯本。第(七)項「西藏譯律藏」則是完全的,其梵本的一部份在基爾基特(喀什米爾北部)出土,且已被刊行。

(4)論藏的成立︰第一次結集以後,對經和律都做了分類整理,並將難解的語句下定義加以說明。對教理和修行法也加以體系化,對律的戒條與作法規定也有所說明,並加以體系組織化。像這樣對經(法)與律的種種研究稱為對法(abhidharma,abhidhamma,阿毗達磨)和對律(abhivinaya,阿毗毗奈耶)。對於律的研究是加在律藏的最後做為附錄,但在經的研究方面,由於阿毗達磨的敘述與表現方式和經典不同,所以不能加在阿含經中。但是它的初期階段的註釋與綜合,在阿含經裏還是可以看到。

可是,在阿毗達磨的研究逐漸發達以後,不久就產生了無法納入經典的不同的文學形式,這種獨立的文獻就被稱為「阿毗達磨」(Abhidharma,Abhidhamma,論書)。將這個集錄起來就稱為論藏(Abhidharma-piṭaka,Abhidhamma-p.),這就是論藏的成立。論藏的成立,被認為是原始佛教時代已經過去,而開始進入部派佛教的時代。在這時經藏與律藏已經成立了,於是各部派做為原則的經律論三藏都保持傳承了下來。

三藏中,經藏與律藏方面,部派間共通和類似的部份很多,論藏方面雖然多少有類似之處,但不同的地方則相當多。在三藏中經藏與律藏的源泉是釋尊的說法與施設,經過第一結集在原始佛教時代流傳,這是當時所有佛教所共通的。而論藏的研究則是從原始佛教時代才開始,其成立與結集,是部派時代各部派的個別情事。實際上,部派的特徵可以說就是論藏。

現存諸部派的論藏有巴利七論、說一切有部七論,及被認為是屬於法藏部的《舍利弗阿毗曇論》。《舍利弗阿毗曇論》是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全體的綜合。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之間雖然沒有相對應的內容,但卻包含了兩者初期、中期及後期所成立的經文。表列如下︰


┌───────┬───────┐
│巴 利 七 論│說一切有部七論│
├───────┼───────┤
│法 集 論┐ │集異門論┐ │
│分 別 論┤初期│法 蘊 論┤初期│
│人施設論┘ │施 設 論┘ │
│論 事┐中期│識 身 事┐中期│
│界 說 論┘ │界 身 論┘ │
│雙 論┐後期│品 類 論┐後期│
│發 趣 論┘ │發 智 論┘ │
└───────┴───────┘


這七論應該是在西元前二、三百年間發展形成的。後來,這七論的註釋書與教理綱要書也相繼作出來,這屬於三藏聖典以後的藏外文獻。

〔大乘三藏〕 以上所述是部派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的概說。《法華經》〈安樂行品〉中曾有「貪著小乘三藏學者」的語句,同樣的,中國佛教所稱的三藏教也是指小乘教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論是說「三藏教」或「三藏學者」,這時候的「三藏」通常都是指小乘部派佛教的經律論而言。

另外,像玄奘三藏或義淨三藏,他們也被稱為三藏法師,這是通曉三藏聖典或一切聖典的意思。這種頭銜是學僧的最高榮譽。

可是中國人在編列一切經的目錄時,也將大乘教分為經律論三藏,但在印度的大乘佛教中並沒有「三藏」這個稱呼。前面也提過,在印度的經與論方面也有大乘佛教,但因為大乘沒有出家教團,所以就沒有必要制定教團規律的律藏。可是到了後世的大乘,如大乘佛教的根據地──那爛陀寺,有數千位僧侶生活在一起,因此生活規定就是必要的了。於是大概就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藏,來做為生活上的規範。也就是說,雖然是大乘佛教,但是卻沿用小乘佛教的戒律,並未另製作律藏。

中國的大乘佛教把《梵網經》(梵網戒)與《善戒經》(瑜伽戒)當成大乘戒,但《梵網經》在印度大概已經沒有了。而雖然瑜伽戒是印度瑜伽行派所說,但不論梵網戒或瑜伽戒,與小乘部派的戒律與律藏都不相同,也不是教團日常生活的規定。因此我們不能視之為印度大乘教團實際應用的戒律。

關於大乘佛教的經典與論書,依照其成立年代可分為初期、中期、後期三個階段。另外,即使是同一時期的作品,其成立的地點與所崇奉的學派也並不相同。不過並不像小乘有那麼多的派別。

譬如說,從初期大乘經典中可發現︰在同樣的般若諸經裏,在六百卷中的《大品般若》、《小品般若》與《金剛般若》,他們應用不同的用語,也有不同的傾向。另外《法華經》、《華嚴經》、《無量壽經》等也各含有不同的思想與語言,相互之間也缺乏連繫。這大概是由於成立的時代、地域與經典作者思想傾向不同的緣故吧。

到了中期大乘,有如來藏、佛性系統、瑜伽行派系統與中觀派產生。這些系統與學派內異說紛起,絕不屬於某一部派或某一學派,其思想也不是統一的。因此印度並不曾像中國那樣,曾將大乘佛教文獻做完全的綜合或分類整理。(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谷響〈什麼叫做三藏〉(摘錄)

三藏是佛教聖典的分類總聚,即一切佛教聖典可分攝為三類︰(1)素怛纜,舊稱修多羅,意譯為經,新譯為契經。(2)毗奈耶,舊稱毗尼,意譯為律,新譯為調伏。(3)阿毗達磨,舊稱阿毗曇,意譯為論,新譯為對法。又阿毗達磨或稱為摩得勒伽,或又名為鄔波題鑠。這三種聖典的彙集,都稱為藏。

三藏的名義,如唐‧宗密《盂蘭盆經疏》卷上說︰
「三藏者︰(一)修多羅,此云契經。契者,契理、契機。經者,佛地經云︰貫攝為義。謂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生故。此教於三學中詮於定學。(二)毗奈耶,此云調伏。調謂調練三業,伏謂制伏過非。此教詮於戒學。(三)阿毗達磨,此云對法。法謂涅槃、四諦;對謂對向、對觀。其能對者,即是妙慧。此教詮於慧學。」

三藏的作用是顯示戒定慧學︰其中素怛纜藏所顯示的,是趣向解脫的教法,這就是定學。毗奈耶藏所顯示的,是實際行為的訓誡,這就是戒學。阿毗達磨藏所顯示的,是闡揚抉擇佛教法義,這就是慧學。又這三藏雖是各詮一學,但也往往交互顯示三學︰即素怛纜藏顯示定學,但有時也顯示戒學和慧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學,但有時也顯示定學和慧學。阿毗達磨藏顯示慧學,但也有時顯示戒學和定學。如《大毗婆沙論》卷一說︰
「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中略)有作是說︰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毗奈耶中,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阿毗達磨中,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

又三藏所顯示三學的廣狹也有差別︰即素怛纜藏能顯示戒、定、慧三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定二學,阿毗達磨藏只顯示慧學。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說︰
「為欲開示三種學故,建立素怛纜藏。所以者何﹖要依此藏所化有情解了三學,由此藏中廣開三種所修學故。為欲成立增上戒學增上心學故,建立毗奈耶藏,要依此藏二增上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廣釋別解脫律儀學道聖教為所依止,方能修治淨尸羅故;依淨尸羅生無悔等,漸次修學心得定故。為欲成立增上慧學故,建立阿毗達磨藏,要依此藏增上慧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由此藏中能廣開示簡擇諸法巧方便故。」

《大乘莊嚴經論》卷一、《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也同此說。

三藏的建立,據《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說有九種因緣,即建立素怛纜藏是為了︰(1)對治疑惑,(2)顯示三學,(3)能說法義。建立毗奈耶藏是為了︰(1)對治苦樂二邊受用,(2)成立戒定二學,(3)成滿法義。建立阿毗達磨藏是為了︰(1)對治自見取執,(2)成立慧學,(3)能於法義抉擇善巧。這是說三藏的建立各有三種意義。《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六也同此說。又唐‧窺基列舉建立三藏不增不減有十義,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諸藏章〉所說。

〔參考資料〕 龍山章真《インド佛教史》。


三衣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三衣一鉢

印度佛教出家人的基本衣食用具。比丘隨身所用的衣物是三衣︰安陀會(antarvāsa)、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僧伽梨(saṃ-ghaṭi)。三衣加上鉢,即謂「三衣一鉢」。

依佛制,初期的出家者須過質樸的僧團生活,因此在個人物品方面,僅獲准持有三衣一鉢、座具及漉水囊,其中,尤以三衣一鉢為出家者最重要的持物。《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卷下云(大正1‧211b)︰「謂一類人起正信心,修出家法。(中略)但持三衣一鉢,餘無所有。」並且對其形式、大小、顏色、縫製法、穿法等皆有所規定

關於比丘常應隨身攜帶三衣一鉢之事,《摩訶僧祇律》卷八云(大正22‧293c)︰「出家離第一樂,而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鉢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恒與身俱。」《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亦說三衣是賢聖沙門的標幟,鉢為出家者的用具,非俗人可用,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少欲少事。或略稱衣鉢。至後世,比丘臨入滅時,常將此衣鉢傳與門人,作為傳法的信物。也因此,才有稱呼主要弟子為「衣鉢傳人」的稱謂。

在三衣一鉢及生病時之藥物以外,不合律制而擅自蓄積的物品,謂之「長物」。在印度佛制中,有所謂「三長物」者,指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三者。略稱長衣、長鉢、長藥。依佛制,僧尼所蓄衣鉢,以三衣一鉢為限;所蓄藥物,不得超過七日。若越此限,則所私自貯存者,分別稱為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私蓄三長物,是犯戒的。比丘戒三十捨墮中的第一蓄長衣過限戒,第二十一蓄長鉢過限戒,第二十六蓄七日藥過限戒,即指私蓄三長物而言。

依經律所載,六群比丘等,蓄有多種衣物,以莊嚴自身,此不契少欲知足之制,故佛乃立制,規定十日內須將多餘長物施與他人,不許持為己有。如欲保有此長物,可於僧前行說淨;行說淨已,其長物則成清淨物,蓄之無犯。

◎附︰渡邊楳雄〈釋尊及其教團〉(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

以受在家者布施為原則的出家佛教徒的衣食住中,首先,關於衣物(cīvara),根據傳說,規定只能持有三件,這是出自釋尊自身的經驗,以為這樣大體上對印度的氣候就能適應。這就是所謂的三衣(te或ti-cīvarāni)制度。三衣是︰

(1)下衣(antaravāsaka,安陀衣)︰規定用五塊布縫成,掩蓋腰部以下。如人所知,由於它的作法,下衣也稱為五條,這種詞語傳到今日的日本佛教間。

(2)上衣(uttarāsaṅga,鬱多羅僧衣)︰與前述的下衣相反,是專為掩蓋上半身而做的,規定可用七塊布縫成,因此準於上述,也稱為七條,這種詞語也傳到現在的日本佛教各宗派之間。

(3)大衣(saṃghāṭi,僧伽梨衣)︰據說有一次,釋尊覺得很冷,因此有大衣的制定。如人所知,大衣是由九塊布縫成的,因此準於以上二衣,也稱為九條,這種詞語也一樣傳於日本佛教徒之間。

可是,藉以上那種五條以及九條的詞語,大致可以想像它的情形,本來三衣在佛教都稱為袈裟。即︰袈裟(kasāya)本來的意思是指壞色衣。教主釋尊本來穿白色衣服,但釋尊長年累月風塵僕僕,忙於修行,久而久之,他本來的衣服變成袈裟,即「壞色衣」。因此,漸漸地穿壞色衣,反而變成佛教的制度,不但規定如上述的三衣,而且越發提倡穿這種衣服的精神,專從垃圾堆撿破布回來做成三衣,取名為糞掃衣(paṁsukūla-cīvara),平常穿用。

出家佛教徒的食物,原則上,都是在家人布施的;自然可想像那些食物同於在家人的食物。在這種意義下,後說的戒律之間只規定,允許自由選擇時,應避免口中覺得美味的魚肉,或其他類似的東西。

還有二個與飲食有關的問題,即︰飲食的「時間」及用具。為什麼﹖因為,先就第一個飲食的「時間」而言,出家佛教徒按規定只能午前吃一次固體的食物,午後只能喝飲料,其他應全部避免。這種午前一次正當的用餐,稱為正食,此詞語迄今尚為日本佛教所使用。其次談另一個有關食具的問題。食具譯為應量器,梵語為patra(鉢多羅),看漢語字典可知︰現在日本一般社會還使用的「鉢」字,是中國六朝時候才開始製作的文字。這種鉢似乎有陶製、木製等種。出家佛教徒以這種鉢,早上進入城裡或村內乞食,然後帶回精舍,在同道之間互相分配食用。有時,釋尊及其弟子們也常受到信徒的招待,到他家去接受施食;這種事實也見於佛典。

〔參考資料〕 《緇門警訓》卷三〈示敬護三衣鉢具法〉、卷七〈大智照律師送衣鉢與圓照本禪師書〉;《四分律》卷六;《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


三階教

隋代僧人信行創立的一個教團組織。此教興起於第六世紀之末,經過第七、八世紀的發展,前後約三百年間,屢受朝廷的禁止和各宗派的攻擊。到了唐末以後,更被認為異端邪說,乃日趨衰微,終於湮滅不傳。

三階教又稱為三階宗、第三階宗、三階佛法,或簡稱三階。這是依三階教的教判而立名的。三階教把全部佛教依時、處、人分為三類,每類又各分為三階。所謂時的三階,即以佛滅後初五百年的正法時期為第一階,第二個五百年的像法時期為第二階,一千年後的末法時期為第三階。所謂處(即所依世界)的三階,處有淨土、穢土之分。淨土是第一階一乘所依的世界,穢土是第二階三乘及第三階世間眾生所依的世界。所謂人的三階,是依人的根機而區別的。第一階是最利根的一乘,包括持戒正見與破戒不破見兩種根機。第二階是利根正見成就的三乘,包括戒見俱不破和破戒不破見兩種根機。第三階則為戒見俱破的世間顛倒眾生的根機。

三階教以苦行忍辱為宗旨,每天只吃一頓乞來的飯,以吃寺院的飯為不合法。在路上行走,見人不論男女,一概禮拜。竭力提倡布施。死後置屍體於森林,供鳥獸食,叫做以身布施。反對淨土宗所提倡的念佛三昧,主張不念阿彌陀佛,只念地藏菩薩。說一切佛像是泥龕,不須尊敬,一切眾生是真佛,所以要尊敬。這些宗旨與當時佛教界的理論和行持很不協調,因此不斷受到打擊,終至斷絕。

信行(540~594),河北魏郡人,他十幾歲時出家,在相州(今河北臨漳縣)法藏寺、光嚴寺刻苦修學,養成了和一般僧侶不同的見解(《歷代三寶紀》)。開皇三年(583)捨戒,親服勞役,並倡導十六種無盡藏行。後被召入京,先後在化度、光明、慈門、慧日、弘善五寺建立三階道場,著書四十餘卷,開皇十四年(594)圓寂,年五十四。

從信行圓寂後,至唐‧開元年間(594~725)前後百餘年,三階教曾遭到四次打擊。最初是隋‧開皇二十年(600),禁斷傳行,但未能完全禁絕。其次武周‧證聖元年(695)認為三階教籍違背佛意,命盡數送禮部集中,作偽經符錄處理。第三次是聖曆二年(699)限制三階教徒,除乞食、長齋、持戒、坐禪而外,其他行為都視為違法。第四次是開元十三年(725),命諸寺三階院除去隔障,和大院相通,使三階教僧與一般僧侶同居,不得別住;所有三階教籍,全部除毀(《開元釋教錄》卷十八)。

《開元釋教錄》謂三階教以信行為教主,別行異法,似同天授(即提婆達多),立邪三寶之破僧團。

武周時代(690~705)對於三階教的活動雖曾兩度禁止,但對於三階教的無盡藏(提倡布施,積聚財物,分為三份,一份給全國修理寺塔,一份施天下貧窮老病,一份自由支配)行卻有意推行。如意元年(692)朝廷命三階教名僧法藏於東部洛陽福先寺監督無盡藏;長安中(701~705)又請他監督化度寺無盡藏。法藏寂於開元二年(714),生平對於信行的「普敬認罪之宗,將藥破病之說」的三階學說很有心得(〈大唐淨域寺法藏禪師塔銘〉)。這說明武周時代尚有三階教徒的活動。

此外,從越王貞(唐太宗子)撰的〈信行禪師興教碑〉及《瑜伽法鏡經》的流傳看來,武周‧聖曆二年(699)再度禁三階教,至開元十三年(725)更加嚴禁為止,二十七年之間三階教還是相當興盛的。〈信行興教碑〉撰於神龍二年(706),碑文對於信行還是備極讚嘆,可知當時僧俗對他的崇尚(見宋‧趙明誠《金石錄》卷三)。《瑜伽法鏡經》為三階僧師利偽造(《開元錄》卷十八)。據經末題記,作景龍元年(707)室利末多三藏翻譯,沙門師利筆受綴文,參加詳定的有昭文館學士沈佺期、薛稷等十一人。顯見當時三階教徒還是有相當活動的。

玄宗開元元年(713),對三階教所創設的無盡藏開始取締,禁止信徒對它施錢(〈禁士女施錢佛寺詔〉)。後又命令以化度寺無盡藏的財物、田宅、六畜等,分散與京城觀寺,以修理破壞尊像及堂殿橋樑,有餘歸化度寺常住所有(〈分散化度寺無盡藏財物詔〉)。

到了代宗、德宗時代(762~804),三階教又有復興的迹象,特別是德宗貞元時代(785~804),可視為是三階教最後活動的時期。據日本所傳古寫本《貞元釋教錄》卷二十八記載,當時京城內五十五寺各有三階禪院,其住持相續達二百餘年,僧尼二眾有千人以上,都奉三階教法。貞元十六年(800),化度寺僧善才等還狀請三階教籍入藏獲准,於是信行的《三階集錄》等三十五部四十四卷,又被圓照編入《貞元新定釋教目錄》。這些三階教籍從《開元錄》的偽目中解放出來,被列入於經錄的正目(塚本善隆〈續三階教資料雜記〉)。但現存宋、元、明三本《貞元釋教錄》此段已被後人刪除。十三世紀時日僧道忠(﹖~1281)的著述中,亦傳《貞元錄》中有三階教籍四十四卷存在(道忠《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

三階教將佛法分類為普法和別法。所謂普法,即於法不分大小,於人不辨聖凡,普信普敬,不尊此法而斥他法,所以名普。此亦名生盲眾生佛法,謂如生盲不分眾色。所謂別法,是分別大小乘法和聖賢凡夫,所以名別。此亦名有眼眾生佛法,謂如有眼眾生,能見差別色等。三階之中,第一階機唯學一乘法;第二階機唯學三乘法,所學各別,是名別法。具稱別真別正法。第三階機有空有偏見故,若偏學大乘或小乘,愛此憎彼,必造成謗法之罪,故第三階相應之法,名為普法。具稱普真普正佛法。

三階教認為佛滅千年以內,還有利根真善正見成就的聖人,可用第一、二階的別佛別法,但此後即沒有聖人,而只有一些懷著空見有見的破戒眾生,故須依第三階的普佛普法。在隋代時當末法,處為穢土,人則戒見俱破,正屬第三階機。故對根起行,必依普法才能相應,而以普法為三階教立教的基礎。

三階教歸依的佛有五種,即真佛、應身佛、形像佛、邪魔佛(外道諸神、佛菩薩所變應身)、普真普正佛。而普真普正佛又有四種,即如來藏佛、佛性佛、當來佛、佛想佛,所謂普法四佛。依三階教教義所說︰一切迷於現實的眾生,從其本有可以為佛的可能性,即如來藏或佛性來看都是佛,因此一切眾生即為「如來藏佛」和「佛性佛」。其可能性開發實現時便成為佛,故一切眾生都是「當來佛」。對一切眾生皆作佛想,故一切眾生都是「佛想佛」。由於世界眾生無不為佛,故四佛實際是一普佛,這就是普佛思想(信行《對根起行法》)。

普法的教義,對人既無差別,對法又無愛憎,故對一切已成未成諸佛主張普敬,但與普敬同時又說認惡。唐臨《冥報記》說︰「信行又據經律,錄出《三階佛法》四卷。其大旨勸人普敬認惡,本觀佛性,當病授藥。」普敬是敬他,認惡是認識自身的過惡。「所謂敬他身上八種佛法,自知己身有十二種顛倒」(《對根起行法》〈普法佛教王問答〉)。八種佛法,即《維摩經》〈香積佛品〉中所說的饒益眾生而不望報、於諸菩薩視之為佛、所未聞經聞之不疑等八種。十二種顛倒是認惡的標準,即分析顛倒的想法。如認魔作佛,唯見其善,認佛作魔,唯見其惡,這是善惡顛倒。又一切順我心者,只見其善,以無善為善,以小善為多善,以善攝惡,俱作善解;反之,違己心者,唯見其惡,以無惡為惡,以小惡為大惡,以惡攝善,皆作惡解。這是內外顛倒等。普敬就是以一切眾生為如來藏佛,而加以尊敬,這是基於普佛普法思想因而主張普敬。但因末法眾生具有空有邪見,故一面教以普敬他人,一面勸他自己認惡。因此認惡之說和普法普敬教義有相連的關係。

三階教普法的特色,在《三階佛法》卷二中用二十四段作具體說明,即前五段述依普法可以使諸邪惡頓滅,後十九段明依普法可以使諸善不滅。主要闡明普法和別法的利害得失,強調先行普法,能頓滅無始以來乃至未得法忍以前一切邪惡。由實行普法故,能令一切佛、法、僧、眾生、善行等不滅。宣稱第三階時是別法不治之病,只有普法藥病相當。

三階教認為隋代時屬末法,處是穢土,因而倡導對根起行的普法。其理論根據,是起因於先前譯傳的《大薩遮尼乾子經》、《大集經》〈月藏分〉、《法滅盡經》等所說的末法到來的思想。因為隋代以前的佛教派別,都尊一經一法以立教,在三階教看來都是別法,特別是和獨尊彌陀一佛、《法華》一經的宗派沒有調和的餘地。因此三階教後來受淨土教徒的攻擊也最猛烈。

三階教主信行死了沒有幾年,費長房就批評三階教旨說(大正49‧105b)︰「夫涅槃一理,趣有萬途。(中略)信行此途(三階教),亦是萬衢之一術也。但人愛同惡異,緣是時復致譏。」(《歷代三寶紀》卷十二)可知三階教的學說在當時已遭到非難。《開元釋教錄》對於信行的撰述,也認為是「乖反聖旨,冒凟真宗」。而正面攻擊三階教的,是懷感在所著的《釋淨土群疑論》批評十五家異說之中,更著重批評了三階教。他說信行的宗途,引文解義,常與聖教一倍相違。又慨嘆三階教自誤誤人,滅正法眼。後來懷信的《釋門自鏡錄》說洛陽福先寺某僧,見信行歿後變大蛇身,對三階教徒進行人身攻擊。可見當時宗派矛盾的尖銳。

三階教徒依普法的教義主張所謂普行,即普施組織的「無盡藏行」和普禮儀式的「七階禮懺」等。

關於無盡藏施的意義,如《像法決疑經》強調集體布施的功德說(大正85‧1336b)︰「若復有人,多饒財物,獨行布施,從生至老不如復有眾多人,不問貧富貴賤若道若俗,共相勸化,各出少財,聚集一處,隨宜布施貧窮、孤老、惡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三階教即依此主張個人的一善一行必須融化於「無盡藏行」,才能獲得更大的福德(信行《大乘法界無盡藏法釋》)。

三階教的社會活動,即依著這樣的理論設立無盡藏院,作為實行普施的中心。韋述《化度寺無盡藏院》說︰「寺內有無盡藏院,即信行所立。京城施捨,後漸崇盛。貞觀(627~649)後,錢帛金繡,積聚不可勝計。常使各僧監藏,供天下伽藍修理。燕涼蜀趙,咸來取給。(中略)武太后移此藏於東都福先寺,天下物資,遂不復集,乃還移舊所。」(《兩京新記》卷三)又,《太平廣記》卷四九三載︰「其無盡藏財分為三分︰一分供養天下伽藍增修之備,一分以施天下飢餒悲田之苦,一分以充供養無礙(齋僧)。」據此可知以長安為中心的化度寺無盡藏施捨範圍,東至河北、河南,西至甘肅、四川。其施捨對象則兼悲田與敬田。

其次,三階教的七階禮懺,由信行編出有《七階佛名》作為日常禮佛懺悔的儀式。據敦煌發現的幾個寫本《七階佛名》,或稱《禮佛懺悔文》,或稱《晝夜六時發願法》,內容次序雖有不同,但都是三階教徒持誦的課本。《七階佛名》的禮誦次序是︰敬禮常住三寶、嘆佛功德、普光佛等五十三佛、釋迦佛等三十五佛、寶集佛等二十五佛、懺悔文、梵唄文、說偈文、三歸依文、無常偈等。這一系列的宗教儀式,成為後世中國僧侶晚課及「打普佛」等的母本。

三階教禮懺的方式,更具體規定於《晝夜六時發願法》。其大綱是︰「晝三夜三,各嚴香花,入塔觀像、供養、行道、禮佛。平旦及午時,並別唱(稱名)五十三佛,餘階總唱(五十三佛以外佛號概括唱念)。日暮初夜,並別唱三十五佛,餘階總唱。半夜後夜,並別唱二十五佛,餘階總唱。觀此七階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懺悔。」這些儀式也或多或少地為後世所繼承。

三階教徒還盛行一種集體的林葬(捨血肉身,收骨起塔)。如信行寂後,即依此項葬法,起塔於終南山鵄鳴埠(一稱楩梓谷)。其後信行的弟子本濟、慧了、僧海、道安、裴玄證以及尚直(《金石續篇》卷六〈尚直磚墳銘〉)、管真(《陶齋藏石記》卷十九〈管真墓志〉)、管均(《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三十九〈管均墓志〉)等,也都依林葬法,陪葬於終南山信行的塔側。後來陪葬的墓塔漸多,到了唐代中期,遂建百塔寺,成為三階教徒的聖地。到了開元年間(713~741)三階教徒又漸實行火葬,如淨域寺法藏寂於開元二年(714),門人即於終南山積著香薪,燃諸花疊,收其舍利,建塔於信行塔右(〈淨域寺法藏禪師塔銘〉)。

三階教籍以類聚經文為主。故一部《三階佛法》可說是《涅槃經》、《十輪經》、《大集經》等經文的叢鈔。但其缺點是書題不一,分科繁雜,文句晦澀,解義紛亂。因此常受佛教其他派別所指摘。從《歷代三寶紀》、《大唐內典錄》以來,皆列載其書,惟《大周刊定眾經目錄》斷它為偽書,《開元釋教錄》繼之,列入於「偽妄亂真部」內。後來《貞元錄》雖一度把它重編於正統目錄,但已難改變它為偽書的定評了。因此諸經錄所著錄的三階教籍,早已全部失傳。只有窺基《西方要決》、懷感《釋淨土群疑論》、智儼《華嚴孔目章》、《華嚴五十要問答》、賢首《華嚴五教章》、善道《念佛鏡》等,為了批判三階教義而傳下它的片段文義,略可窺其大綱。

據矢吹慶輝所說,在日本奈良正倉院文書中,有天平十九年(747)所寫《明三階教佛法》二卷、《略明法界眾生根機淺深法》一卷等。可知三階教籍在第八世紀時曾經傳入日本。又十一世紀末,高麗‧義天(﹖~1101)所撰《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三著錄有《入道出世要法》二卷、《三階集錄》四卷,載明係信行所述。十三世紀時,日僧道忠(﹖~1281)撰《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其中(卷六至卷八)廣引信行《三階佛法》及三階教僧神昉《十輪經鈔》之文,都是研究三階教義的重要資料。由此可知三階教雖在宋初已漸絕響,而三階著述卻流傳於海外。

現存敦煌發現的三階教籍殘卷,有《信行遺文》、《三階佛法》四卷、《三階佛法密記》卷上、《對根起行法》、《無盡藏法略說》、《大乘法界無盡藏法釋》、《七階佛名經》、《信行口集真如實觀起序》卷一、《普法四佛》、《如來身藏論》等,還有目錄類的《人集錄都目》、《龍錄內無名經論律》和偽經《示所犯者瑜伽法鏡經》等。

信行的門下,著名弟子有淨名、僧邕等,相隨徒眾有三百餘人(裴玄證撰〈信行禪師銘塔碑〉)。這些徒眾都相隨信行二十多年,是三階教團的核心人物。淨名的事蹟未見記載。僧邕傳記,見於《續高僧傳》卷十九。該傳說他精通經論,嚴持戒法,曾隨信行入京,信行寂後,總領三階徒眾。信行塔銘的撰者裴玄證,也是信行弟子,信行的著述多由他筆記。因他晚年還俗,道宣僅於信行本傳末附記其人而已。此外,直接從信行受教的,還有西京慈門寺的本濟、光明寺的慧了、真寂寺的慧如、相州慈潤寺的靈琛,以及當時宰相高熲等。

本濟(562~615),曾從信行口傳三階教義,為五眾別部所崇敬,著有《十種不敢斟酌論》六卷。其弟善智,亦服膺信行,為入室弟子(《續高僧傳》卷十八〈本濟傳〉)。慧了(﹖~656)從信行受業,後得唐太宗禮遇,特命大臣肅瑀等和他談論佛法,是唐初一個博學的三階教僧(《金石續篇》卷五〈慧了法師塔銘〉)。慧如(﹖~618)師事信行,因坐禪有得,為徒眾所推敬(唐臨《冥報記》)。靈琛,為相州慈潤寺僧,似為信行初期弟子之一(《八瓊室金石補正》〈靈琛禪師灰身塔銘〉)。高熲(﹖~607)為隋代名臣,以平陳有功,進爵齊國公。他為宰相時,聞信行盛名,奏請至京,捨宅為真寂寺,以奉信行(唐臨《冥報記》)。此外,如武周時代(690~705)監督無盡藏的法藏、中宗景龍時代(707~709)偽造《瑜伽法鏡經》的師利、德宗貞元時代(785~804)編纂《三階集錄》的化度寺僧善才,及見於金石記載的薦福寺大德坤(《金石萃編》卷六十六〈湛大師經幢〉)等,都是三階門徒的代表人物。(林子青)

〔參考資料〕 《淨名玄論》卷一;《續高僧傳》卷十六;《大唐內典錄》卷十;《華嚴五十要答》卷下;《華嚴經孔目章》卷二;《釋淨土群疑錄》卷四;《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矢吹慶輝《三階教の研究》;塚本善隆《中國中世佛教史論考》;道端良秀《中國佛教通史》。


上座部

印度部派佛教之兩大根本部派之一。又譯作聖上座部或長老說。音譯作阿離耶悉他陛攞尼迦耶,或作梯毗棃、他鞞羅、體毗履、他毗利與。

佛陀涅槃後百餘年間,教團統一,此稱為原始佛教。其後,教團內部對戒律及教義產生異論,首度分裂成上座部及大眾部二根本部派。大眾部是較進步革新的青年大眾。反之,上座部則忠實地遵守傳統,並以保守的長老們為代表,因此又稱為長老部。不久,大眾部再分裂成七~八部,上座部分裂成十一~十二部,至西曆紀元前後,兩部共計分裂成為十八部或二十部的部派佛教。

其中,從最初上座部分出的十一~十二部,是最廣義的上座部。這些上座部系可大別為說一切有部、正量部、上座部等三部。其中之上座部,主要是指傳播於印度西方及南方,以迄錫蘭的二~三個部派。這是廣義的上座部。今日一般所謂的上座部意義更狹隘,意指流行於錫蘭、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等南方地區的南方佛教。此系佛教傳習巴利語聖典,所以又稱巴利佛教;又由於是南方的上座部,所以也稱南方上座部。

此狹義的上座部,以錫蘭為根據地。相傳西元前三世紀中葉時,阿育王之子摩哂陀,從印度本土將佛教傳至錫蘭。摩哂陀所傳播的上座部佛教,甚受當時的錫蘭王所喜,而在首都建「大寺」(Mahāvihāra,大精舍),作為佛教的傳播中心。此後錫蘭的歷代諸王均崇信擁護佛教,至今佛教仍是該國全民性的宗教。

此錫蘭上座部也有若干消長,且曾經發生過分裂。西元前一世紀時,婆他伽馬尼王(Vaṭṭagāmaṇi)建「無畏山寺」(Abhaya-giri-vihāra),該寺常與大寺發生紛爭。在四世紀中葉,紛爭達到最高潮,大寺曾被暫時破壞。雖然不久之後,勢力重建,但已無往日舊觀。此後數百年間,無畏山寺常占優勢。在大寺勢力衰退之際,祇多林寺派(Jetavana-vihāra)於焉崛起,於是錫蘭上座部分裂為三派。十二世紀時,錫蘭英主波洛卡摩婆訶(Parakkamabāhu)大王致力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從事改革,在佛教方面,則廢棄不守戒律的無畏山寺與祇多林寺二派,僅保護獎勵大寺派。因此大寺派急速興隆,也逐漸傳播到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等國。

緬甸及泰國海岸地區,似乎自古即有傳自南印度方面的巴利系上座部佛教。在三世紀前半期譯出的漢譯《法句經》及《義足經》,其原本似是傳自泰國、柬埔寨地區的巴利聖典。十三世紀以後,純粹的大寺派上座部取代此古老巴利佛教,而傳播於該地,因此今日南方地區的佛教,皆屬大寺派上座部。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章第二節

上座部原在北方,後因說一切有部在北印和中印占有優勢,它的情況就逐漸模糊起來,一般都把化地、法藏一系作為上座的代表。南方上座部主要在斯里蘭卡,前後也有變遷,後來以大寺住一派為代表。玄奘、義淨去印時,印度本土猶有上座部流行。據義淨記載,說一切有部分出之後,上座還分三部,但未舉名,可能即指斯里蘭卡的無畏山住、祇多林住、大寺住。律天一家所傳的上座部,就完全是斯里蘭卡的三部。可見後來印度本土的上座已經絕迹,而以斯里蘭卡所傳為代表了。

上座系統除化地、法藏、斯里蘭卡三派之外,還說有個雪山部。說一切有部分裂出去後,摩揭陀一帶成了他們的勢力範圍。迫使上座部向雪山方向轉移,以後,根本上座即轉為雪山部了。從《善見律》(斯里蘭卡傳)看,阿育王派上座去雪山傳教,人數最多,由末示摩率領五人去的,傳的經典是佛說的第一部經《轉法輪經》,相當重要。可見當時是很重視雪山地區的。此事既有記載,考古資料方面,在北方也發現了末示摩的舍利,在山崎大塔(阿育王建八萬四千塔之一),還有雪山部的銘文,足證確有其事。最近日本‧金倉圓照還證明雪山部有自己的戒律,即漢譯的《毗尼母經》。不過,雪山部後來轉化已混同於多聞部,南傳材料即將其歸入大眾部的系統。《異部宗輪論》說它對大天五事之說有共鳴,也不承認它是上座部了。但是,我們講到上座部各派學說,仍把雪山部包括在內。

研究各部派學說的依據,就是各部派的三藏。當然十八部不會都有自己的經律論,但重要的各部是會有的。玄奘回國時就帶有許多部派的三藏。關於上座系統的,據《慈恩傳》記載,曾帶回上座的三藏十四部,化地(彌沙塞)的三藏二十二部,法藏(法密)的三藏四十二部。這裏所指的上座三藏,可能也是錫蘭的,僅有十四部,也不完全(經或者差不多,論恐怕不全。據義淨《寄歸傳》講,上座三藏計十萬頌,約合中國四百卷)。

上座各派的律,化地部的,漢譯為《五分律》,法藏部的,漢譯為《四分律》。所謂五分、四分,是指律的分篇。律中都曾講到第一次結集,提到他們的三藏組織,是用五分法(雪山部《毗尼母經》的記載也差不多)。首先,經的五分法即五阿含︰長、中、增一、雜(相應)、雜藏。其中增一阿含,是由一增至十一為止,這是他們的特點(大眾也是十一法,有部則只增至十為止)。又對相應阿含的說法,他們認為是關於八眾的事(即關於弟子眷屬的。這可能指其中偈頌部分,因為講一般道理是以法分類,以人物分類則採用偈頌)。雜藏內容比較繁多,從佛本生開始,講到法句、義品、波羅延到最後的聖偈,共十二種。其次,律的五分法是︰(一)比丘戒本的解說;(二)比丘尼戒本的解說;(三)諸事(如受戒、安居等所做諸事。有譯為「犍度」或「蘊」的);(四)本母,即關於戒的一種通論;(五)增一毗尼,即對戒的補充解釋,排列依數遞增。再次,論的五分法是︰(一)問,對佛說從多種門類加以分析;(二)非問,即不加任何分析;(三)攝,不同諸法性質可互相包含的,歸為一類;(四)相應,諸法中雖互相聯繫但不相互包含的;(五)發趣,對佛說不僅相攝相應,而且相望為因果,它的緣起,即涉及到因果建立的問題。

上述上座部的三藏,漢譯保存的,經有安世高所譯《增一阿含》片斷,被稱為《雜經四十四篇》,附在《七處三觀經》之後。今判斷其為上座部經,是它與巴利文《增一阿含》,完全可以對照。此外,其他零碎經本中,還可能有上座的別的阿含部分,但未經勘對出來。律就是《四分律》和《五分律》以及《毗尼母經》(此經一向被認為是法藏部的律,經日人刊定為雪山部律)。論則有《舍利弗毗曇》。以上為北傳資料。南方巴利文資料,上座部三藏都完整。中國譯本中藏文有些南方經的零本,是從斯里蘭卡傳來的。律,藏文沒有,漢文則有《善見律毗婆沙》。南方律通稱「善見律」,他們的「毗婆沙」就是論,論包含律,律包含戒。

這裏涉及到一個問題,原來各部派使用的是什麼語言﹖現存各部,如說一切有部是使用梵文,南方上座部是使用巴利文,那麼上座部原在北方的化地、法藏使用的是什麼語言﹖有關記述分部的資料中,真諦所譯《部執異論》原在書後有一個〈記〉,今已不存,僅部分地見引於《三論玄義》、《異部宗輪論述記》裏。據真諦講,化地部所以分派,因為它的部主正地是婆羅門,曾為國師,出家後成了阿羅漢,正地用吠陀語的「好語」去「莊嚴佛經」,致使義異,因而分部。由此看來,上座部三藏原來使用的語言,可能與古梵語有些關係。而這種梵語,不一定純正,其中是會夾雜些吠陀語的。布頓《佛教史》中,傳說部派四大系統所用語言各不相同︰有部一系,使用梵語(現存有部資料均係梵文,證明其說不錯);大眾一系,使用俗語(即方言土語,有人認為是梵文中缺乏規則的);正量一系,使用西方訛略語(即最缺乏文法的梵文);上座一系,使用中間語(介乎梵語俗語之間的語言)。這個傳說,有些根據,因為巴利文就是這種性質的語言。這種中間語一傳到南方,就被本地人神聖化,作為一種聖經語固定下來,不像印度本土流行的語言,時移世異隨之而發生了變化。佛在世時,原不許用梵語宣傳佛教,而允許弟子們自由採用方言,這個規定被後人遵循信守。化地部突然改用吠陀語,已是一個大的變革,又牽涉到內容的差異,自然會引起分部。所以說分部與語言也有關係。不過,從現存資料看,還只有梵文、巴利文兩種,尚未發現其它不規則的語文。中國翻譯化地部典籍少,與它所使用的語言特殊,也許有些關係。

各部派的主張,即反映在各自的三藏中,特別是「論藏」,系統地反映出他們的學說觀點。所以要研究各部派學說,應對其論藏詳為分析。上座系的論,漢譯有一部完整的,也是唯一的《舍利弗毗曇》。此書是姚秦代譯出,共三十卷。舊譯《十八部論》、《部執異論》都認為此書是犢子部的,說犢子所以分為四部,即是由於對此書解釋不同導致的(真諦即持此說)。因此,後人一向信從,未加研究。事實上,此書與犢子部主張大都相反。如犢子的特點主張有補特伽羅,本書即未談到;又犢子講六道輪迴(多阿修羅一道),本書則只講五道。顯然是被前人弄錯了。

漢譯的《舍利弗毗曇》是從化地、法藏系統傳下來的,按理南傳也應該用毗曇才對,因為南傳上座實際就是法藏一系。為什麼南傳卻是用的七論呢﹖對此應進行分析。南傳七論是︰《法聚》、《分別》、《界說》、《人施設》、《論事》、《雙對》、《發趣》。其中除《論事》外,其餘六論與《舍利弗毗曇》基本一樣。傳說論書在第一次結集時就有了,《論事》則是阿育王三次結集時編纂的,因而是以後添進去的。其餘六論,在組織與內容上也各不相同。早年日本學者椎尾、木村兩家對七論曾作過研究,和其他毗曇對比的結果,斷定七論與《舍利弗毗曇》相近。他們所注意的是《分別》與《人施設》兩論的形式,如《分別》的法、門類,都與《舍利弗毗曇》相似。《人施設》是將各式各樣的人由實踐的觀點加以分類,《舍利弗毗曇》也有這一部分。現在日人研究尚未超出這一水平。我們的研究不是從形式出發,而是要從根本上尋找其原因。毗曇原是解釋佛說的,佛也對本人的說法做過解釋,所以也有佛說毗曇。佛弟子中有迦旃延、目犍連、舍利弗三大家的解說。三人中尤以目犍連、舍利弗最為佛所賞識,認為最能理解他的意思,曾叫人有問題可向他二人請教。《中阿含》裏面,還保存有舍利弗等代佛說法的材料。舍利弗的毗曇是採用五分法,五分是各自獨立的,每分都可以成為幾部。《舍利弗毗曇》傳到南方為什麼會發展成六論呢﹖這大概是受到一切有部以「六足」形式組織毗曇的影響。我們發現六論與《舍利弗毗曇》各方面都有關係,除日本學者指出的兩論外,我們看出《界說》與《舍利弗毗曇》的〈攝〉、〈相應〉兩分完全相似。《雙對》也是〈攝〉的一類。此外,《發趣》講二十四緣,《舍利弗毗曇》〈處所〉也講十緣,非但內容同,名稱也同(「處所」玄奘在《法住記》中即譯為「發趣」)。所以南方的六論,就是從《舍利弗毗曇》發展而成的。


┌──────────┬────────┐
│南 方 六 論 │《舍利弗毗曇》 │
├──────────┼────────┤
│《發趣》 │<處所> │
│《法聚》、《人施設》│<無問> │
│《分別》 │<問> │
│《界說》 │<攝>、<相應>│
│《雙對》 │<攝>的一類 │
└──────────┴────────┘


研究各派主張,除了各派的「論」而外,還可從各部記載分派的典籍中吸取資料,如《異部宗輪論》、《論事》等,都是站在不同的部派立場,提出了當時各派特殊學說的。

各派的主張多,不易掌握,但這裏有個方便,即利用《成實論》。《成實論》的作者是訶梨跋摩。他造論的目的是為了評議各部派的說法,因此,他歸結各家的根本主張為十論,作為批評的對象(見《成實論》卷二)。十論(十個主題)是︰(一)法,客觀存在是否實在﹖不僅講現象,還講時間,就是說,現在實在,過去、未來是否實在﹖這叫「二世有無」﹖(二)一切有無﹖即一切現象是否都有﹖(三)「中陰」有無﹖人死到再投生,中間的過渡狀態叫「中陰」,有沒有這個過渡﹖(四)漸、頓現觀問題。在實踐上領會四諦謂之現觀,這種現觀是漸得還是頓得﹖(五)羅漢有退還是不退﹖(六)隨眠(使人煩惱的習氣)與心相應還是不相應﹖(七)心性是否本淨﹖(八)未受報業是否還存在﹖(九)佛是否在僧數﹖(十)有無人我﹖

這十項包括了當時各派的重要主張,《論事》第一品也列舉了類似這樣的問題。以「十論」做標準,可以把上座系的思想確定下來。上座對十個問題的主張是︰(一)否定二世有實體;(二)認為並非一切法都實有;(三)否定有中陰;(四)現觀是頓得;(五)主張羅漢不退;(六)隨眠與心不相應(南方有時也講可相應);(七)主張心性本淨(南方認為心性不一定淨);(八)否定未受報業有體;(九)上座各派對佛是否在僧數看法不一致,化地特別主張佛在僧數,不能把佛孤立在僧外;(十)否定有人我。

佛家的理論一般是從「境、行、果」三個方面進行闡述的。境,就是他們對世界的認識;行與果是一種宗教的實踐活動,也就是他們對世界的改造。下面就上座系對這三方面的學說要點,進行分析研究。

「境」的理論,原始佛學階段是把重點放在人生現象上,是以人為中心。而人是五蘊合成的,所以又歸結到對五蘊的分析。到了部派佛學階段,境的範圍擴展到一般宇宙現象,分析就隨之而擴大為「三科」(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舍利弗毗曇》對於「三科」的看法,把「處」(舊譯為「入」)放在第一位(該書是五分法,初分是「問」,有十品,第一即「入」品)。十二處分內外兩類︰內六處即六根,外六處即六塵。這是根據人的認識來分的。感覺(五官)、思維(意根),是能認識的;色、聲、香、味、觸、法處,是所認識的對象(前五是五官對象,後一是思維對象)。上座系以「處」作重點來說明宇宙現象,其特殊所在即在於對「法處」的解釋上。據《舍利弗毗曇》記載,「法處」有五十二種。其中一類是對原始佛教五蘊(色、受、想、行、識)的「行蘊」加以分析。有一類行是與心相應的(同心俱起、同一境、同一緣),叫「相應行」,也即是心所。心所屬於心,不能獨立,與心一起才發生作用。還有一類是與心不相應的,叫「不相應行」,如生、老、死等分位概念,是一段一段構成的,也叫做行,與心一道,但與心不相應。上座系指出「相應行」有二十八種,「不相應行」有八種。此外還有「無表色」。表是表示,如語言、行動等能使別人感受到的,是以物質為基礎表示出來的色;所謂「無表色」,是一種心思活動,它也會留下形迹,也會有物質的,但看不到,摸不著,卻能通過比量(概念)感知它。再有一類是「無為」。有些事物不待作為而存在。如幾何學中的公理不是誰創作的,它自然存在。這一類東西,都屬於「法處」。總的說來,「法處」的內容相當多,共五十二種。上座系如此分析宇宙現象,就比較詳細了。

按照十二處來分析宇宙現象,似乎很複雜,但歸結起來,不出「色」、「心」兩類。這一點,在南方上座的論書中,表示得極明顯,如七論的第一部《法聚論》,即以〈心品〉、〈色品〉來概括一切法的。這樣,他們的二元論性質是非常清楚的。哲學上真正的二元論是沒有的,最後總有所偏重,上座部也如此,他們最終是主張唯心的。從他們的社會的、背景的根源看,也必然只能是唯心的。《毗尼母經》明確提出「二法不可違」︰一是佛法,二是王法。這就是他們學說的最後立腳點。(中略)再就他們的學說本身看,講色講心,似乎是二元的,可是他們講色的一邊,總離不開心的一邊,講「法處」都是就「所知」上說的,如色是所見的,聲是所聞的等等。所以儘管有「法處」,但決非獨立存在,而是必須與心相連,以心為前提存在的。另外,他們講「諸行無常」,把無常講到剎那滅的程度算是夠透徹的了,所以後人稱化地部為「剎那論」者。問題是,他們講剎那滅不是以時間為標準,也是聯繫心來講的,因為心是剎那滅,被心所知的對象──外界才是剎那滅的。這就必然會否認時間的客觀(物)性,只能走上唯心論一途了。上座系根據這一觀點推論現象中只有現在這一剎那是實在的,過去、未來,都不實在。以上即是上座系有關「境」的學說的特點。

實踐方面,也就是行、果方面,上座系將解脫的主體歸之於心,達到心解脫,就謂之解脫了。這樣,就會要討論到心的性質問題,因為它決定著能否解脫與怎樣解脫。對此,上座系也有其特殊理論,即「心性本淨,客塵所染」。他們認為心的自性原是清淨的。那末,為什麼還發生解脫、不解脫的問題呢﹖這由於心為外來的煩惱所染污了的緣故。關於心性問題,他們是分兩段講的,心自性清淨,這是第一段;為客塵所染,這是第二段(客塵即非主體,是外來的,而且來歷不明,突如其來);兩段連起來合成一個命題。這就回答了兩個問題︰(一)心可以解脫;(二)解脫的方法是去掉客塵。

在如何去掉客塵而引起與此有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是︰煩惱與心是一種什麼關係﹖它們是否相應﹖上座部認為,要做具體分析。煩惱有兩個方面,一是隨眠,指煩惱的習氣,如人處於睡眠狀態一樣,它是一種潛存的勢力,與心是不相應的。一是纏,指煩惱的現行,這是與心相應的。依上座系看,不論與心相應或不相應,煩惱的染污並不影響心的本質。心儘管與煩惱同時同起,仍然是離煩惱的。這也是他們不同於其他派系學說的一個特點。

上座系的實踐,就在去掉客塵,恢復本性。採用的方法與原始佛學是一致的,即先見(見道)而後修(修道)。見道是明白四諦的道理,所謂現觀四諦。修道即修行,主要是用禪定。佛家修道的方法是禪定,上座系特別重視這一方法。所以《舍利弗問經》在談到化地部特點時,用「禪思入微,究暢幽密」來形容,可見該派的禪定功夫很深入,對禪定的理論講得很細緻。《異部宗輪論》提到化地部主張時,也說「道支皆是念住所攝」。道支一般都講三十七菩提分,而化地卻以念住(定)為中心,各菩提分皆與念住有關,可以看出他們重視禪定的特色。又如《舍利弗毗曇》的〈道品〉中,從一支道(即一條路)到十一支道共組織為十一道,他的一支道就是身念處(身念住)。身念住是四念住中第一念住,他們視為唯一的道路來理解,即此亦可見他們對禪定所持的極端態度。

他們的禪定並不是簡單的不動心,而是從禪定中對心性加以認識、分析和研究。他們對心理過程的分析是非常細緻的。南方上座的《法聚論》,對心的性質好壞、地位、階段等詳加分析,得出八十九種範疇,由此再歸納為一般表現的心理作用為十二心,再概括十二心為九類,是為九心︰

(一)在平靜的狀態時,稱為有分心。

(二)動念時生起警覺,好像從睡眠醒來一般,名轉向心。

(三)由此隨著五根有五類感覺作用,稱為見心。

(四)有了見便對境界感受苦樂,名受持心。

(五)由此分別善惡,名分別心。

(六)又安立了境界的相狀,叫令起心。

(七)這樣決定發起作用,名速行心。

(八)假使境界強盛,便繼續引起反省或熏習的作用,名果報心。

(九)從這裏仍舊恢復到平靜狀態,復名有分心。

在唐人的著作中,如《唯識樞要》等,通稱以上所說為「九心輪」,形容其周而復始,輪轉不息。九心輪共有十二種作用,它可以體現在一件事情上,也可體現在人一生的過程上,人從有生命一開始,謂之「結生心」,以後按照九心輪發展下去,直到壽命完結,謂之「死心」。由「結生心」至「死心」之間,中間不知經過多少次的「有分心──有分心」輪轉,所以人的一生,九心循環往復,直到「死心」這一有分心時,才告結束。

上座系把結生後的有分心看成為最初的,把死亡前的有分心看成為最後的,這一理論使佛教的學說帶有「我」的傾向了。原始佛學本是否認有作為人生主體的「我」的,但不承認是一回事,在實際中卻又大講「業力」和「輪迴」;承認「業力」、「輪迴」,沒有「我」便講不通,這就使得後來的犢子部就公開主張補特伽羅,別的部派則採取了變相的說法。上座的「有分心」貫徹生死,成為生死之間的主體,也就是一種變相的「我」了。南方如此,在北方的化地部發展成為「窮生死蘊」。化地主張諸行(蘊)有兩種運行方式,一是「一念蘊」(即剎那滅行),一是「一生蘊」(即從生到死相續的)。所謂「一生蘊」,不僅承認一期生死,而且承認還要再生,直到最終解脫才能結束,所以名之為「窮生死蘊」。這種主張,與南方的有分心完全相似,更是一種變相的「我」了。上座系學說出現「我」的傾向,這實際上也是原始佛學未能解決的問題邏輯地發展必然要有的結果。

在解脫理論上,上座部對原始佛學也是有所發展的。原始佛學只講「人我空」,上座部講到三解脫門(即空、無相、無願──也是一種禪定方法)中的空解脫門時,就進而講到了「法無我」。這一理論,在南方上座的著作中有明白的解說,北方上座的著作中則不甚明了。一般認為小乘不講法空、法無我,並且還以此為大小乘區分的標準,這可能由於北方材料不全而引起的誤解。由「人空」到「法空」,應該看成是對原始佛學的新發展。

最後,談談上座部的方法論問題。上座是主張分別說的,他們自己也承認,如南方上座自稱是「分別說上座」。不過,北方對此種性質則甚模糊。所以,在化地、法藏外,又另立一個「分別論者」的名目,似乎另有一派似的。特別是有部的《婆沙》中,還拿它作為一個重要論敵。由於對部派學說了解不足,因此大家對「分別論者」不知其所指,也就出現了各種議論。近代學者,如早年日本的赤沼,用《婆沙》中引「分別論者」的主張四十條,與其他部派相比較,認為「分別論者」指的是化地部。後來木村泰賢反對其說,認為從《異部宗輪論》看,這些主張確是化地的,但是從南方《論事》看,既同於化地,也同於案達。因此,他以為案達是屬於大眾系的,「分別論者」是大眾部的,但不是大眾部全體而是屬於大眾系的游軍。赤沼是專門研究巴利文的,竟連南方佛教這樣重要的《論事》一書也忽視了。木村反對赤沼,卻又連這一點也給反對掉了。事實上,兩人都未能解決這個問題。《婆沙論》所談到的「分別論者」,只是泛說當時一般採用分別說的態度和方法,並沒有指定那一派,其中既有化地,也有南方上座,甚至於案達的大眾部,因為方法論是大家都可以通用的。不過上座系與「分別論者」的關係更為密切而已。

〔參考資料〕 《舍利弗問經》;《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分別部品〉;《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九;《大乘玄論》卷五;《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四分律疏》卷二;《部派佛教與阿毗達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5});宮本正尊《大乘と小乘》;龍山章真著‧櫻部建補注《インド佛教史》。


上廁法

如廁時的規矩。為出家人日常儀規之一。《毗尼母經》卷六云(大正24‧838a)︰
「上廁去時,應先肓草,至戶前三彈指作聲,若人非人令得覺知。戶前安衣處脫衣著上,若值天雨無藏衣處,持衣好自纏身。開戶看廁內,無諸毒蟲不﹖看已,欲便利時,應徐徐次第抄衣而上,不得忽褰令露身體。坐起法,不中倚側,當中而坐,莫令污廁兩邊。欲起時,衣次第漸漸而下,不得忽放。上廁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廣明。(中略)起止已竟,用籌淨刮令淨。」

由於大小便甚為污穢,故在重清淨的出家日常行事中,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律苑及禪林規定得最為嚴厲。道宣在《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即列舉了上廁法二十條;《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日用軌範之條中更詳述其規則。此外,密教修法時,亦十分重視除穢,《十一面觀世音神咒經》云,每上廁應洗浴,即指不可著淨衣如廁。又依烏蒭沙摩明王的除穢本誓之說,有所謂「隱所作法」的特殊作法。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諸經要集》卷二十;《天竺別集》卷下;《禪苑清規》卷七;《輟耕錄》。


九句因

因明學用語。九句因的說法,古來相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創。然近人呂澂在其《因明綱要》書中,則以為當係創始自陳那。

九句因是為了驗證「因」的正與不正而建立的理論。由於概括了「因」對於同品、異品的九種可能的關係,因此稱為九句因。玆列表說明如次︰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因對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境如上表。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兩種情境是正,其餘都是不正。今略加解釋於下︰

第一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因於同品異品兩面都可貫通,即有此因也不能斷定宗能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存在物故。

「存在物」這因貫通於有死的(同品)和不死的(異品)兩面,以此為因,仍不能斷定人究竟是屬於死的一面,還是屬於不死的一面。因此只是一種不定的因,畫起來便是這樣︰


第二情境是同品有異品非有──因於同品全貫通,於異品全不貫通。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生物故。

有生物的因於有死者全貫通,因為有生物都是有死者;而於不死者全不貫通,因為不死者都不是有生物。有生物既然都是有死者,則人既然為有生物就不能逃出例外。所以這因,可以使人下斷,即可以助宗成立──實是正因。圖式如下︰


第三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因貫通了同品的全部,同時也貫通了異品的一部。這種因也與第一情境相似,不能由它斷定宗是否可以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形體故。

以有形體的因來證明人是有死,雖然同品有死者,都是有形體;而異品不死者中,也有金石等有形體物,也有虛空等無形體物。故有形體的因,在同品貫通了全部,而在異品也貫通了一部。如圖︰


具有這樣的因時,那物對於同品的關係自然比之對於異品略強;然異品中既然也有若干具有這樣因的事物在裏面,則現在具有這樣因的一物,自然也不能斷定它必不能歸入在這異品的中間。故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四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於同品全然不存在,而於異品反而全然存在。這樣,所用的因就全然與所主張的論旨相違背。故是一種相違因。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作性故。

因就於異品(無常者)中普遍存在,而於同品(常住)全不存在。因為人為(或更一般地說,因緣湊合所生)的總是無常,而常住者應該不待因緣湊合而生也。故用所作性作因,全與論旨相反。如圖︰


第五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因於同異兩品都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聞性故。

世界雖大,除聲以外都沒有所聞性。用了所聞性作因,就於同品(常住物)於異品(無常物)都找不到一個什麼實例。而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也就無從斷定。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如圖︰


第六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全不貫通,如前例一樣;而於異品則不像前例全不貫通,不過有一部分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勤勇無間所發性,就是說他是靠意志的作用而發現的。用這作因,則將於同品常住者全不貫通,因為由於意志作用而生者,都是其來有始,其存有終,不是常住的;而於異品無常者則有一部分貫通,如我們人的行為就是意志所成而無常的,也有一部分不貫通,如雲消霧散,雖是無常,卻非意志所成。用這作因,宗就決計不會屬於同品,可是難保不是屬於異品。所以也是一種相違因。如下圖︰


第七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因義貫通同異兩品,與前舉第一第三情境有些相似,故結果也像第一第三情境模樣,不能斷定宗究屬於同品還是屬於異品。就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無煙,
因 有火故。

有煙的地方(異品)總有火氣;有火氣的地方倒末必有煙。所以無煙的地方(同品)可以有火氣,也竟可以無火氣。如下圖︰


第八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於異品全不貫通,於同品卻貫通了一部分。例如說︰
宗 某處有過人類,
因 土器存在故。

有人類處(同品)雖然未必有土器,但無人類處(異品)決不會有土器。所以某處有土器就可以斷定它曾經有過人類──實是一個正因。圖如下︰


第九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也是或有或無;因於異品也是或有或無。我們無法斷定宗應屬於那一品。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有洪水,
因 連日大雨故。

事實上,有連日大雨而沒有洪水的,也有有洪水而並非由於連日大雨的──倒是由於別的原因。例如海嘯之類的。故實際如下圖,而這種因也要算是一種不定的因︰


總看上列九種情境,其中有兩種是無過,有兩種是相違過,有五種是不定過。

而所謂無過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我們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無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同品中必須有物具有該因的性質(所謂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體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2)異品中必須絕無一物具有該因的性質。

這是古因明對於檢別因的正不正上所貢獻的總成績。但它卻繁瑣地將正因不正因的種類同時列舉了出來,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捷了當地告訴我們。陳那以後的新因明就比它簡括的多了。新因明說,凡正因都須具備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異品遍無性。這中間的第二相規定因對於同品的關係,第三相規定因對於異品的關係,都是綜合了九句因所已經說到的,不過比九句因為簡括。至於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講到因對於宗的關係,則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從此不但簡明得多,並且也周到得多。(陳望道)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綱要》;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二十犍度

律藏用語。指戒律中「作持門」的二十部類。「犍度」是章篇之意,如《發智論》的八犍度。依《四分律》所載,此二十部類如下所列︰

(1)受戒犍度︰受戒時的作法。

(2)說戒犍度︰即布薩法,指每半個月一次僧眾相集,若於半個月期間有犯罪,則在他人之前發露、懺悔滅罪。

(3)安居犍度︰每年夏季三個月期間應實行的安居結制的緣由。

(4)自恣犍度︰安居完畢當天,請求他人就其一夏九旬之間不自覺所犯之罪,隨意指示教誨的次第。

(5)皮革犍度︰有關皮革類使用與否的規定

(6)衣犍度︰有關僧眾衣服的制度。

(7)藥犍度︰藥食規定

(8)迦絺那衣犍度︰安居後五個月所允許穿用別衣的規定

(9)拘睒彌犍度︰比丘和合同住之法。拘睒彌國的比丘相諍時,有德之人舉出其罪,乃使和合而不爭,故稱為拘睒彌犍度。

(10)瞻波犍度︰瞻波國所起的僧諍。謂在瞻波城,有客比丘接受舊比丘的供養,多日後,舊比丘以客比丘已有熟人,可得衣藥等物,故停止對客比丘的供養。客比丘不悅,乃和合舉舊比丘;舊比丘以此事向佛報告,佛告以客比丘所作羯磨不成就。

(11)呵責犍度︰處罰好諍論而令僧團不和之剛強難化眾生的七法。

(12)人犍度︰懺悔法,兼說關於受戒、說戒人數的規定

(13)覆藏犍度︰處罰覆藏犯事者之法。

(14)遮犍度︰不令有罪者入於僧眾中之規定,謂只有具備五德的清淨人才能檢舉他人之罪。

(15)破僧犍度︰在破和合僧之際所應採那方法。

(16)滅諍犍度︰有關七滅諍的記載。

(17)比丘尼犍度︰有關比丘尼的制戒。

(18)法犍度︰有關比丘威儀之事。

(19)房舍犍度︰有關比丘所應止住的房舍或資具之事。

(20)雜犍度︰種種雜事。


入藏

隋唐時代,朝廷設有專門收集佛典,名為「大藏」的寶庫,並將佛典收入此寶庫,名為「入藏」,從而佛典之收集編纂成一叢書,亦名之「入藏」。按漢譯佛典之整理編纂,相傳始於西晉‧竺法護。其《眾經目錄》所載,即其所譯諸經。其後東晉‧道安綜合整理後漢、三國、西晉期間所譯佛典,作成《綜理眾經目錄》一卷。南齊‧僧祐《出三藏記集》所收則是東晉、劉宋、南齊三代之所譯經。

梁武帝天監十七年(518),莊嚴寺寶唱等人奉敕所撰集的《梁世眾經目錄》四卷,計收大、小乘典籍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魏‧永熙年間(532~534),舍人李廓奉敕所撰之《魏世眾經目錄》一卷,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佛典。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統法上奉後主敕所撰《齊世眾經目錄》一卷,收有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凡此皆係入藏之實例。

隋‧開皇十七年(597),費長房所撰《歷代三寶紀》十五卷,其中「入藏錄」所載之入藏佛典有一○七六部、三二九六卷。仁壽二年(602),彥琮等人奉敕 所撰的《仁壽眾經目錄》,收入藏佛典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唐‧麟德元年(664),道宣所撰之《大唐內典錄》計收大小乘經律論八百部、三三六一卷(實際數目為八○一部、三三六七卷);龍朔三年(663),靜泰在東都大敬愛寺奉敕所撰之《眾經目錄》,則就《內典錄》的入藏錄,追加顯慶以後玄奘所譯十五部、六六四卷佛典。

則天武后天冊萬歲元年(695),佛授記寺明佺等奉敕所撰之《大周刊定眾經目錄》,收當時流行於世之佛典八六○部、三九二九卷三九三帙(此依高麗藏所計;若依宋元本,則是八五九部、三九一○卷、三九一帙)。開元十八年(730),西崇福寺智昇私撰之《開元釋教錄》,其中第十九、二十兩卷收有大小乘經律論及賢聖集傳一○七六部、五○四八卷、四八○帙。貞元十年(794),西明寺圓照奉敕所撰之《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其下卷入藏錄收有開元十八年至貞元十年間的新譯經典三四三卷。貞元十六年(800,一說貞元十五年),圓照再奉敕 所撰之《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其入藏錄所收,除《開元錄》外,更加上玄、肅、代、德宗四朝七十年間所譯經律儀軌等。南唐‧保大三年(945)西都右街報恩禪院恆安奉敕所撰之《續貞元釋教錄》,則追加《貞元錄》以後的入藏經典。

上列所載之入藏佛典都是寫本,並非刊印之典籍。一直到趙宋以後,才開始刊行刻本藏經。宋太祖開寶四年(971),敕造官版大藏經,計刊十三萬版。該藏今名《開寶藏》或稱蜀版。其後大藏經之編集刊行,皆本於此。此刊本所收,乃《開元錄》中之入藏錄所載之五○四八卷及其後新譯的二五九卷。太平興國七年(982)至咸平二年(999)間,以蜀版為基礎,加上新譯經所成者,共計一八八部、二七九卷(依高麗本)。咸平三年以後的經典,雖然沒有編入正規卷帙中,但仍予以入藏流通。

從宋到清,中國歷代之官版及民間私刻的藏經有十餘部之多。每一部藏經之入藏佛典,大體以《開寶藏》所收者為基礎而另有增刪。其中,官版藏經之新入藏典籍必須得到帝王之許可,而民間私刻藏經之新入藏佛典,似不必嚴格遵守敕准之規定。在中國各版藏經之中,獨家入藏典藉之較多者,當推《金藏》與《嘉興藏》。而在日韓所編之中文大藏經中,則以近世日本所發行之《卍正續藏》及《大正藏》,所收之佛典為數較多。

◎附︰常盤大定〈入藏的意義〉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經典,大都是宋初出版過的刻本大藏經(刻藏)。在這刻藏出版之前,只有書寫大藏經(寫藏)。每一部經典想要在神聖的叢書之中,佔有各自的位置,就必須依據皇帝敕令的允許。如果是從印度傳譯到中國的書,不用說經、律、論,即連彼土聖賢們所著的集、傳等,都不會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被編入藏經之中。至於中國人的撰述,則決不是這麼容易。首先須由編者製作目錄,奉上朝廷,獲得皇帝的裁可之後始得入藏。這獲得敕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什麼緣故呢﹖

首先,因為有佛、道兩教間之論爭;還有,為了要擴張各自宗派的勢力,乃連翻譯經典以外的書也告出現;有時,連用神祕不可思議力量誦出來的經,也出現了。因為有此類情事,所以,簡別經典的真假,便被視為很重要的問題。早在道安的經錄之中,已有「偽疑」部門,所以,這些偽疑經典之出現,恐怕是早在西晉之時。中國佛教學者的著述,早在後漢時已有。在當時的情勢下,因為這些著述,被編入大藏,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沒有什麼問題。是問題的,就是那些由偽裝經典樣態而出現於世的經典。換句話,即沒有梵文原典、由國內製作卻偽充為翻譯型式的經典。

歷代高僧、學者們,傾注心力,來從事經錄製作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整理繁雜多歧的翻譯經典,另外就是要辨別那些偽經。佛典之被編入大藏之中的,略稱為「入藏」。如前所述,這所謂入藏決定的手續,一定要經由敕許,亦即「欽定」。這由敕許的入藏,到後來,也包含中國人的著述(論疏之類)。

從古以來,根據欽定而入藏的事例,共有多少次,我們並不清楚。可是,按照現存的文獻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奉敕撰之經錄中的入藏典籍,就是當時的欽定大藏經。依照隋朝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所載︰

(1)梁‧天監十七年(518),敕沙門寶唱撰的《梁世眾經目錄》裏,收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其中疑偽經六十二部、六十七卷;可見這些疑偽經是藏外的,而其他則是真正的大藏經。

(2)魏‧永熙年間(532~534),敕舍人李廓所撰的《魏世眾經錄》,共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其中含有非真經六十二部,非真論四部,全非經愚人妄稱十一部;可知除了這些疑偽經之外,其他都是入藏經。

(3)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法上所撰的《齊世眾經目錄》,含有真偽經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其中含有後人所作的五十一部、一○六卷,當然這些都是不能入藏的。

(4)隋‧開皇十四年(594),敕沙門法經等所撰的《大隋眾經目錄》,共收二二五七部、五三一一卷。其中也含有大小乘經、律、論的疑妄部,合計一四一部、三一○卷,另有疑惑部五十五部、六十八卷,這些都不應入藏。

(5)隋‧開皇十七年(597),翻經學士費長房所奉上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三及卷十四的入藏目,共有一○七六部、三二九二卷;這是最精密的入藏目錄。

(6)仁壽二年(602),翻經沙門及學士等所撰的《眾經目錄》,收有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的經目。

(7)麟德元年(664),西明寺道宣所撰的《大唐內典錄》卷八,「歷代眾經見入藏錄」記錄有八百部、三三六一卷。

(8)麟德元年(664),靜泰所撰的《大唐東京大敬愛寺一切經論目》序中,錄有八一六部、四○六六卷。

(9)天冊萬歲元年(695)敕明佺所撰的《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三,有「見定流行入藏錄」,其中著錄八六○部、三九二九卷。

(10)開元十八年(730)智昇所撰的《開元釋教錄》卷十「入藏錄」裏,載有一○七六部、五○四八卷;而在卷二十末尾的「興元元年新寫入藏」部內,錄有一○四卷。

(11)唐‧貞元十五年(799),圓照所撰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二十九「入藏錄」裏,著錄有一二五八部、五三九○卷。

(12)南唐‧保大三年(945),恒安所集的《續貞元釋教錄》裏,含有新譯、新撰在內,合計錄有一二一四部、五四三一卷。

上述的解說,全是關於寫藏(寫本大藏經)部份。因為寫藏早已將經典加以妥善的整理,所以,依之雕印,就會成為各時代的大藏經。而首先刊印的,如前所述,是按照《開元錄》印成的「宋本」五○四八卷。這就是大藏經的本體。

這樣,關於入藏經論的選定,在傳譯的印度經論方面,雖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關於此土(中國)撰述的論疏,則頗有問題。在此土撰著之中,下列諸書是輕易即獲得入藏殊榮的。(a)「音義」類;(b)《釋迦譜》、《釋迦方志》、《大唐西域記》等有關印度的典籍;(c)《高僧傳》、《三寶感通錄》等中國撰述之傳記類;(d)《出三藏記集》、《歷代三寶紀》等目錄類;(e)《弘明集》、《廣弘明集》、《佛道論衡》等護法類;(f)《經律異相》、《法苑珠林》、《諸經要集》等編纂類。

有關各宗宗義的典籍,其入藏則並不容易。雖然像《宗鏡錄》、《景德傳燈錄》、《傳法正宗記》等禪宗著述,入藏似乎不甚困難。但是有關天台、華嚴、律、唯識等各宗,其入藏之許可卻甚不容易。關於入藏敕裁之次序如下︰首先是研究佛法的基礎──字典類、傳記類或類書類。可是有關宗派之教義類,其入藏之決定,則甚為緩慢。這大概含有一般性的道理。亦即宗義類典籍之入藏,每易引起諍論。諍論之起因,固然是為維持入藏的嚴格水準,但是如果常起諍論,則每易使原有的宗教精神淪亡。

至於如天台大師智顗所著的三大部(《法華玄義》、《摩訶止觀》、《法華文句》),與賢首大師法藏的代表作(《華嚴經探玄記》、《華嚴經五教章》、《華嚴經旨歸》),到現在,猶被認為是中國佛學上的雙璧。以現代的常識來判斷,這些就是應該首先入藏的典籍。然而天台之三大部,卻在距他的寂年(597)四二七年之後,到天聖二年(1024),才告入藏。而賢首大師的教典,也在距他的寂年(712)四三三年之後,在紹興十五年(1145)才入藏。至於道宣律師的三大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戒疏》、《業疏》)與元照律師之疏(《四分律行事抄資持記》),也距他的寂年(667)五七九年之後,到淳祐六年(1246),才告入藏。

有關天台典籍之入藏,因為該宗較其餘諸宗皆早,為宗義類入藏之始,因此獲得敕許,便顯得頗不容易。有關入藏的故事,頗有能使懦夫奮起的美談,下述便是其中一例︰
「遵天竺寺的慈雲遵式,請求天台教籍(三大部)入藏,而得文穆王公奏聞于朝。其侍者思悟,以此為非常之事,乃畫下一幅大悲(觀世音)聖像,精進誦咒,以專心仰求加護。結果,終於得到入藏的敕許。聽到這事他立刻焚身以報大恩。」

這一事件,說咄入藏這事是如何地稀有難得。在當時,入藏之事,不但對著者自身,而且對宗教或佛教界全體,也都有極高的聲譽。因為一旦入藏,則該等著作,就能傳到千載之下,而永垂不朽。在《開元錄》裏,包括在「入藏見行」之典籍,現在幾乎都還存在;反之,如未能入藏,則不論任何大著、名著,也往往都有陷入散失逸亡命運的可能。

〔參考資料〕 蔡念生《二十五種藏經目錄對照考釋》;方廣錩《佛教大藏經史》;《昭和法寶總目錄》;小野玄妙《佛書解說大辭典》第十二卷;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卷三;境野黃洋《支那佛教精史講話》;松本文三郎《佛教史の研究》。


八不淨物

指八種戒律上不允許僧侶貯藏或從事的事物。即湛然《大般涅槃經疏》卷十所載(大正38‧98b)︰「八不淨者,謂畜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耕種、手自作食、不受而啖,污道污威儀,損妨處多,故名不淨。」又依《佛祖統紀》卷四所載(大正49‧164a)︰「案律云︰八不淨者,(一)田園,(二)種植,(三)穀帛,(四)畜人僕,(五)養禽獸,(六)錢寶,(七)褥釜,(八)象金飾床及諸重物。」準此可知,八不淨物並無定說。而《佛祖統紀》所載雖依律云,然事實上律藏中亦無確定之規定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三;北本《涅槃經》卷六。


八支瑜伽

印度六派哲學中,瑜伽學派所主張的八種主要修行階段。又稱八實修法。即︰

(1)禁制(梵yama)︰指謹守不殺生、真實(不妄語)、不偷盜、貞潔(梵行)、無所得等五大誓戒。

(2)勸制(梵niyama)︰指奉行潔齋、滿足、苦行、學習、歸依至上之神等預備行。

(3)坐法(梵āsana)︰指依規定保持堅固、安樂的坐姿。

(4)調息(梵prāṇāyāma)︰指調整呼吸。

(5)制感(梵pratyāhāra)︰指制御感官,即制止感官與對境結 。

(6)執持(梵dhāraṇā)︰指將心繫於一處。

(7)禪定(梵dhyāna)︰又譯作靜慮,指觀念的集中持續。

(8)三昧(梵samādhi)︰指主體進入空無的狀態。

此中,後三支特稱為禁戒(梵saṃyama),行此三支可得神通(梵vibhūti)而獲解脫。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十二緣起

印度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核心理論。又作十二有支、十二因緣。指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等十二支。茲依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一書所載,分別略釋如次︰

(1)無明(avidyā,avijjā)︰即無知,對四諦、緣起的道理無知;不了解佛教之根本思想的世界觀及人生觀。無明的反面,即八正道中的正見。

(2)行(saṁskara,saṅkharā)︰即身、語、意三行,亦稱三業。行乃因無知無明而產生錯誤的身、語、意三業。此行,不只是指錯誤的行為,也包含行為餘力的習慣力。不管我們的行為經驗是何種情形,均不會輕易地消失,一定會留下一些餘力被保存蓄積起來,而成為知能、性格等素質。

(3)識(vijñana,viññna)︰如前面說明五蘊、十八界的識,識即六識,是指「認識作用」或「認識主觀」而言。此處乃指認識主觀的六識。《阿含經》中,將「緣識有名色」的識,分為三種︰(a)入胎的識,(b)在胎的識,(c)出胎後的識。若僅將十二緣起中的識,解釋為(a)入胎的識(結生識),就會成為三世兩重因果說的胎生學見解。但是,就我們所知,原始佛教中的識乃指入胎、在胎、出胎後三者而言。

(4)名色(nāma-rūpa)︰乃指識之所緣的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緣起經中所言「內識身,外名色」的名色一詞。

(5)六處(ṣaḍ-āyatana,saḷāyatana,六入、六入處)︰指眼以至意的六根。意即感覺、知覺的能力。

(6)觸(sparśa,phassa)︰即根(六根)、境(六境)、識(六識)三者的和合,亦即由根、境、識而有感覺,與由知覺而成立認識條件的意思。

(7)受(cvedana)︰和五蘊中的受相同,意指苦樂等感受,即眼觸所生以至意觸所生的六受。而六受又各有苦、樂、不苦不樂等三受。這些都是認識(觸)後產生的苦樂感受,但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又有很大的差別。如貪欲者是樂的感受,在瞋恚者則是苦的感受。此乃由於認識主觀的識,不像白紙一樣,而含有緣於過去的無明、行,所生的貪欲、瞋恚等性格的緣故。

(8)愛(tṛṣṇā,taṅha)︰也譯為渴愛,意指如渴者求水般激烈的欲求。可分為色愛以至法愛的六愛,或欲愛、有愛、無有愛的三愛。緣認識而起的苦樂等感受一產生,對苦受就有憎避的強烈欲求;對樂受就有愛求的熱望。這些強烈的欲求或熱望,即是愛。也就是以愛來表示對苦樂受所產生的愛憎之念。

(9)取(upādāna)︰有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等四取。前面的愛,是指心中產生激烈的愛憎之念,而取是對愛念生捨取之實際行動。亦即指「愛則奪取,憎則捨棄、傷害」的實際行動。或者可說是,由於身語的取捨選擇行為。殺生、偷盜、邪淫,或妄語、惡口、兩舌、綺語等身語業,均可涵蓋於「取」之中。

(10)有(bhava)︰即存在。或註釋為欲有、色有、無色有三有。廣義的說,有是現象的存在,與行、有為一樣,意指一切的存在。因十二支皆是有,故亦稱十二有支。在此意識上,有可分為業有與報有,業有是指善惡業的存在;報有是指善惡業果報的存在。可是,如同前面行支所說的,業有包含了身、語、意三業,及它們殘留的餘力,而殘留的餘力會形成知能、性格等素質。這裏的有,是指來自取支(取捨選擇的實際行為)殘留的餘力,它不但是過去行為習慣的蓄積,也限定了未來行為的發展。故「有」之下為「生」。

取與有二支,可說相當於前面第二支的行。愛支則相當於第一支的無明。亦即自無明產生行,而行之中含有實際行為的餘力。似此,自愛產生的實際行為就是取,而自取產生餘力就是有。

(11)生(jāti)︰指有情生於某一有情的部類,或指日常生活有某種經驗產生。前者是指擔負有情過去全部經驗的餘力(即知能、性格、體質等)而生。故每個人均具有一定的素質。後者是指以人的素質(有)為基礎,而有新的經驗產生。總之,二者均是自「有」產生新的「生」。

(12)老死(jārā-maraṇa)︰在緣起經中,於老死之後加上了愁(soka)、悲(parideva)、苦(dukkha)、憂(domanassa)、惱(upāyāsa)。認為生以後會產生老死等苦,而以老死代表一切的苦惱。

總之,無明、行與愛、取、有等錯誤的思想與行為,一定會遭受到苦惱。而以十二緣起為首的種種緣起說,也就是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三界輪迴的一切苦惱,即由於無明、渴愛等煩惱及行、取、有等業因而產生的。

原始經典中,有很多部都在論述價值緣起。所謂價值緣起,乃是說明在有關的事項,具有流轉或還滅的關係。此有關的事項,有分為二支、三支、四支、五支,以至九支、十支、十二支,甚至更多。而四諦說也是由二支所形成的流轉、還滅緣起。有很多經典,也如四諦一般,不用「緣起」一詞,而講緣起關係。

原始經典所說的緣起關係系列,大致可區別為三種類型︰第一、十二緣起及將其簡略的支數;第二、從與根、境、識,及(三者和合而有的)觸,到受的連續認識關係上,來說緣起;第三、不在上面二種範疇內的雜多緣起系列。

緣起支有如上種種區別,但最具代表的,是傳到後代由十二支所組成的十二緣起。

在原始經典中,十二緣起的定型句,漢譯及巴利文幾乎相同。現依巴利文,介紹十二緣起如下︰
「比丘們啊!什麼是緣起呢﹖比丘啊!緣無明而有行,緣行而有識,緣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緣六處而有觸,緣觸而有受,緣受而有愛,緣愛而有取,緣取而有有,緣有而有生,緣生而有老死、愁悲苦憂惱生。如此,是為一切苦蘊之集起。
反之,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識滅故名色滅,……六處……觸……受……取……,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死、愁悲苦憂惱滅。如此,為一切苦蘊之滅。」

關於十二支彼此間有什麼關係,異說紛紜。在原始經典中,並沒有作具體的敘述。但到了部派佛教,就將十二支說成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中,最初的無明、行二支是過去世的二因,其次的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現在世的五果,並以這些來說過去與現在的一重因果;接著的愛、取、有三支是現在世的三因,最後的生、老死二支是未來世的二果,並以這些來說現在與未來的一重因果。綜言之,即是所謂的三世兩重因果,列表如下︰

傳統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的說法︰(1)無明是指過去的無明諸煩惱。(2)行是過去所造的善惡諸業。(3)識是在母胎內最初一剎那的五蘊。(4)名色是胎內五位(羯刺藍─第一週、額部曇─第二週、閉戶─第三週、健南─第四週、鉢羅奢法─第五週以後至出生)中的前四位。(5)六處是指在胎內第五位,即在母胎中完成眼等諸根之位。(6)觸是出胎後生起單純的觸(認識)的作用。(7)受是五、六歲至十三、四歲間,起單純苦樂感受作用。(8)愛是十四、五歲以後,貪著財產、愛欲之位。(9)取是增長前支貪著之位。(10)有是愛欲、取相之善惡業,成為習慣力而引起未來果報。(11)生是生出未來果報之位。(12)老死是未來受生後,與名色、六處、觸、受一起發生之位。


┌無明─惑(緣)─┐
├行──業(因)─┴過去世二因─┐
├識─┐ ├一重因果─┐
├名色│ │ │
├六處├苦(果)──現在世五果─┘ │
十二緣起┼觸 │ ├三世兩重因果
├受─┘ │
├愛─┐ │
├取─┴惑(緣)─┬現去世三因─┐ │
├有──業(因)─┘ ├一重因果─┘
├生─┬苦(果)──未來世二果─┘
└老死┘


南方佛教與後世大乘佛教,均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這也是一般佛教傳統的說法。但是瑜伽行派的法相宗(護法系統),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二世一重因果,即從無明至有等十支是現在世,生和老死二支是未來世。

說一切有部的通說,是將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但是此一部派對十二緣起的狀態,析為四種,而說四種緣起。即(1)剎那緣起、(2)連縛緣起、(3)分位緣起、(4)遠續緣起。其中(1)剎那緣起,是表示十二支作用於同一剎那之「同時的論理關係」。(2)連縛緣起,是說明做為肉體、精神現象的十二緣起,時時刻刻在進展變化,而我們日常經驗的身心活動即是依據此種緣起關係產生的。(3)分位緣起,是指將十二支分為過去、現在、未來等的三世兩重因果。(4)遠續緣起,謂十二支不僅表示三世,而是在說明久遠的過去至遙遠的未來,長時間的關係。

近代,西洋、日本學者對十二支,有種種議論。或就傳統立場而言,或以為同時因果之論理關係才是佛的真說,或就折衷立場而言等。但是,釋尊在說法時,曾由於對象智慧、根機及理解力之不同,而對同一教理,或做第一義的解說,或以淺近的例子或譬喻,做極通俗的說法。故對十二緣起的說法,我們也不能做片面的決定。《阿含經》中,雖然沒有將十二緣起視為三世兩重因果的胎生學解釋,但仍可發現它的萌芽。以上所提,四種緣起中的第二連縛緣起,不僅是今日我們最易理解的,也是《阿含經》所論述的。

◎附一︰姚長壽〈十二有支

十二有支,也叫十二因緣、十二緣起。原出《阿含》經典,包括無明、行、識、名色、六處(六入)、觸、受、愛、取、有、生、老死十二支,稱為「十二有支」。

這種結構,在佛教原始經典中是為探求有情眾生生死苦惱的緣起而設立的。無明(對佛教真理不能自覺)為緣引起行(善惡行業),行為緣引起識(識別作用),識為緣引起名色(身心),名色為緣引起六處(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處為緣引起觸(反應),觸為緣引起受(感覺),受為緣引起愛(妄執),愛為緣引起取(追求執著),取為緣引起有(存在),有為緣引起生,生為緣引起老死。以此次序構成了「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的相依相對的因果關係,而說為「十二因緣」。

後來的小乘論書把十二因緣同輪迴相配,眾生由過去的業而受現世的果報,由現世的業而受未來的果報,就有說眾生涉三世輪迴的次第緣起。《俱舍論》把十二因緣分成四種︰(1)剎那緣起,於剎那間立十二支;(2)連縛緣起,十二有支因果無間,連續而起;(3)分位緣起,立三世兩重的因果關係,從胎生學的角度來解釋十二因緣;(4)遠續緣起,懸遠相續無始,而立十二支。其中分位緣起說為有部所採用。

依分位緣起說,過去世無始的煩惱,叫做無明。依過去世煩惱而作善惡行業,叫做行。無明和行,稱為過去二因。由這過去二因,心識開始活動,在受胎的一剎那成為有情的分位,這就是識。受胎開始的第二剎那以後,六根尚未完備的有情分位,叫做名色。在胎內六根具足,即將出胎,叫做六處。出胎以後至二、三歲,只有接觸感覺,尚未識別苦樂,叫做觸。四、五歲以後到十四、五歲,對事物漸能識別苦樂,是為受。以上從識到受,稱為現在五果。十六、七歲以後,愛欲漸盛,叫做愛。三十歲以後,貪欲旺盛,叫做取。依愛取的煩惱,造種種的業,定來世的果,這就叫做有。以上愛、取、有,稱為現在三因。依這現在世的三因而於未來出世的分位,叫做生。自生至死,叫做老死。生和老死,稱為未來二果。這樣,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的三世,加上兩重的因果,合稱為三世兩重因果。

唯識宗立二世一重因果,《成唯識論》卷八設從無明到有十支為因,生和老死二支為果。此十因二果,必不同世。如從過現二世來看,十因在過去世,則二果為現在世;如從現未二世來看,十因為現在世,二果即在未來世,終究不出二世一重,所以稱為二世一重因果。因為無明和行二支是引出識至受五支的因,所以這二支叫做能引支,五支叫做所引支,合這七支為牽引因。愛、取、有三支為因,緣起生和老死二支,所以稱愛、取、有三支為能生支,或生起因,稱生和老死二支為所生支,或所引生。

天台宗立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不思議不生不滅四種十二因緣,與化法四教(藏、通、別、圓)相配,說三因佛性。

十二因緣有各種觀,與四諦觀同為重要的觀法。《大乘阿毗達摩雜集論》卷四歸納為四種觀法︰(1)雜染順觀,即從無明緣行,行緣識等順次而觀迷惑之生起;(2)雜染逆觀,即把老死等安立諦說,從老死逆次第而觀迷惑之生起;(3)清淨順觀,即從無明滅則行滅等順次而觀成正覺之真理;(4)清淨逆觀,即從老死滅是由生滅故等逆次第而觀成正覺之真理。順觀亦稱流轉門,逆觀亦稱還滅門。順觀則為苦集二諦,逆觀則為滅道二諦。

◎附二︰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一章(摘錄)

〔緣起的內容〕 有情的生死流轉,即在這樣──十二支的發展過程中推移。這十二支,可以約為三節︰

(一)愛、取、有、生、老死五支,側重於「逐物流轉」的緣起觀。有情都要「老死」,老死是由生而來的,生起了即不能不死;所以生不足喜,死也不足憂。可見想長生不死或永生不滅,是永遠不可能的。有情為什麼會生起呢﹖即由於「有」。有指過去業力所規定的存在體,三有或者五有。既有業感存在體,即不能不生起,如種子得到水、土、溫度等緣力,即不能不萌芽一樣。何以會有﹖這原因是「取」──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取是攝持追求的,由內心執取自我,所以在家人執取五欲,出家者又執取種種錯誤的見解,與毫無意義的戒禁。人類的所以執取趨求,又由於「愛」。這即是有情的特性,染著自體與境界,染著過去與未來。因為愛染一切,所以執取趨求,所以引起業果,不得不生,不得不死了。從愛到老死的五支,說明了苦與集的主要意義。

(二)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在逐物流轉的緣起觀中,進求他的因緣,達到「觸境繫心」的緣起。有情的染愛,不是無因的,由於苦、樂、憂、喜等情緒的領「受」,所以引發染愛。染愛不但是愛著喜樂的,凡是感情掀動而不得不愛,不得不瞋,戀著而難以放下的一切都是。論到情緒的領受,即知由於(六)根的取境、發識,因三者和合而起的識「觸」。沒有觸,反應對象而起的領受,也即不生。這十二支中的觸,專指與無明相應的觸。這樣,即是不能沒有「六處」的。六處即有情自體,這又從「名色」而有。名色是嬰胎初凝,還沒有完成眼等六根的階段。這名色要有「識」的執持,才能不壞而增長;此識也要依託名色,才能發生作用。所以不但識緣名色,名色也緣識,到達色心交感,相依互存的緣起。如《雜含》(卷一二‧二八八經)說︰「譬如三蘆,立於空地,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識緣名色,亦復如是,展轉相依而得生長」。

(三)從識到受,說明現實心身的活動過程,不是說明生死流轉的根源。所以進一步說︰無明緣行,行緣識。這一期生命中的情識──「有識之身」,即有識的有情的發展,即是生。所以識依於行的「行」,即是愛俱思所引發的身行、語行、意行,也等於愛取所起的有。「無明」也等於無明觸相應的愛等煩惱。由於無明的蒙昧,愛的染著,生死識身即不斷的相續,不斷的流轉於生死苦海。苦因、苦果,一切在沒奈何的苦迫中,成為「純大苦聚」,這即是有情的一切。

〔緣起的流轉〕 依緣起而成的生死相續,佛曾說了「緣起」與「緣生」。佛說緣起與緣生時,都即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謂無明緣行」等。這二者的差別,向來成為難題。緣起與緣生的內容相同,為什麼說為二名﹖這二者的意思,是多少不同的。緣起是動詞;緣生是被動詞的過去格,即被生而已生的。所以緣起可解說為「為緣能起」;緣生可解說為「緣所已生」。這二者顯有因果關係,但不單是事象的因果,佛說緣起時,加了「法性、法住、法界常住」的形容詞,所以緣起是因果的必然理則,緣生是因果中的具體事象。現實所知的一切,是緣生法;這緣生法中所有必然的因果理則,才是緣起法。緣起與緣生,即理與事。緣生說明了果從因生;對緣生而說緣起,說明緣生事相所以因果相生,秩然不亂的必然理則,緣生即依於緣起而成。

從緣起而緣生,約流轉門說,有兩個重要的意思,不可不知。

(一)無明緣行到生緣老死,好像有時間前後的,但這不是直線的前後,螺旋式的前後,是如環無端的前後。經中說此十二支,主要即說明惑、業、苦三︰惑是煩惱,業是身口意三業。由惑業而引生苦果,依苦果而又起煩惱,又造業,又要招感苦果,惑業苦三道是這樣的流轉無端,故說生死是無始的,有情一直在這惑、業、苦的軌道上走。人世間的相續流轉,有前後的因果相生,卻又找不到始終。像時鐘一樣,一點鐘,二點鐘,明屆蔔前後性,而從一到十二,十二又到一,也不知從何處開始。佛在這環形的因果相續中,悟到了因果間的迴環性,所以說生死無始。故因與果,是前後必然而又無始終的。如十二支作直線式的理解,那因更有因,果還有果,非尋出始終不可。佛說「生死無始」,掃盡了創造的神話,一元進化等謬說。

(二)依緣起而有的緣生,佛法是在彼此關涉的和合中,前後相續的演變中去體會的。這是組織的、流動的因果觀。這和合相續中的因果必然程序,與一般所說的──從豆生豆、從瓜生瓜的因果不同,佛沒有說無明緣生無明,而說無明為緣行。如人的構造是很複雜的︰生理方面,有眼、耳等的差別;心理方面,有貪、瞋、癡等。人是眾緣和合成的,在這和合的相續中,觀察前後因果的必然關係,所以說為十二支。如由父精母血的和合而起情識的活動;由識能執取名色;名色能漸漸生長,發展到六處完成;有了六處,就有六觸,不過在胎中的觸相還不大明顯,等到出生與外界的五塵相觸,這才有顯著的識觸。因此,古人傳說緣起因果,是「約位」說的,這就是在和合相續的一一階段上說。這等於現代的社會學者,把幾千年歷史的演變,劃成若干時代。然而工業時代,也還是有種莊稼的;同樣的,農業社會,也不能說沒有漁獵生活。緣起十二支也是這樣,名色階段也有識,六處中也有名色,每一階段都可以有(不一定有)其他的。不過從一一階段的重心、特色不同,分作多少階段。這不過依人生和合相續發展中──佛法本來是依人而立的去說明不同的階段吧了。知道了這一點,佛法的因果觀,才會契合於組織的、流動的,即無常、無我的;否則容易流為庸俗的自性因果。

〔緣起的還滅〕 探究諸法的原因,發見緣起的彼此依待性,前後程序的必然性。從推因知果,達到因有果有,因生果生的必然關係。但佛法求知人世間的苦痛原因,是為了設法消除它。所以流轉門說,乙的存在,由於甲的存在;現在還滅門中反轉來說,沒有甲也就沒有乙。這如經上說︰「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所謂無明滅即行滅,(中略)純大苦聚滅」。這還滅的原理,還是緣起的,即「無此故彼不起」。所以緣起論的相生邊,說明了生死流轉的現象;還滅邊,即開示了涅槃的真相。涅槃成立於生死苦迫的取消,是從因果現實而顯示出來。這與一般宗教的理想界,光靠信仰與想像,不能給以事理的說明,實大有天淵之別!

依緣起而現起緣生的事相,同時又依緣起顯示涅槃。涅槃,即諸法的真性,也即是法性。經中曾綜合這二者,說有為法與無為法。依《阿含》的定義說︰有為法是有生有滅的流轉法;此流轉法的寂滅,不生不住不滅,名無為法。所以無為是離愛欲,離雜染,達到寂然不動的境地,即佛弟子所趨向的涅槃。這不生不滅的涅槃,成立於緣起法上。如海水起波浪一樣,水本性是平靜的,它所以不斷的後浪推前浪,是由於風的鼓動;如風停息了,海水就會歸於平靜。這浪浪的相續不息,如流轉法;風息浪靜,如寂滅性的涅槃。因為緣起的有為生滅法,本是從眾多的關係而生起的。既從因緣關係的和合而生起,他決不會永久如此的。如除息眾多的因緣,如無明、愛等,不就能顯出一切寂滅性嗎!所以涅槃的安立,即依於緣起。這在大乘經中,稱為諸法畢竟空。諸法終歸於空,《阿含經》說為終歸於滅。歸空與歸滅,是沒有什麼不同的。如波浪的相續不滅,並非浪性的不滅,一一浪是本來會滅的。如動亂的因緣離去,波浪即平靜而恢復了水的本性。浪的趨於平靜,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所以佛依緣起說涅槃,也是理所當然的。涅槃為學佛者的目的,即雜染法徹底解脫的出離境界,為一般人所不易理解的。佛法的涅槃,不是什麼形而上的、神祕的,是依於經驗的;從經驗出發,經理性的思辨而可以直覺體驗的。這立論於緣起的涅槃觀,必須深刻而徹底的體會,切不可離開現實,專從想像中去摹擬他!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雜阿含經》卷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俱舍論》卷九;《雜集論》卷四;《基礎佛學論集》(《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葉均譯《清淨道論》;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和辻哲郎《原始佛教の實踐哲學》;《インド思想と佛教》第二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二篇第一章;《佛教思想史》第三卷(平樂寺書店);椎尾辨匡《佛教經典概說》第八章;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十二處

佛教對一切法(宇宙萬象)的一種分類。共分為十二類。原詞又可譯作十二入或十二入處。「處」,為梵文āyatana之譯。從語言學來分析,āyat,意即「進來」,ana就是「地方」或「物」的意思。所以「處」的梵文原意就是指「所進入的場所」及「進入的東西」。「所進入的場所」,即指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即六境所進入之場所。「進入的東西」,即指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進入六根之境。六根又稱為六內處,六境就是六外處。內外各六處,合為十二處,如下表所列︰


┌(1)眼處……(7)色處 ┐
├(2)耳處……(8)聲處 ┤
六根(六內處)┼(3)鼻處……(9)香處 ┼六境(六外處)
├(4)舌處……(10)味處┤
├(5)身處……(10)觸處┤
└(6)意處……(10)法處┘


六根的每一根,與六境是各各相對的。由於根與境而產生了感覺與知覺的認識。關於十二處,在認識關係下的諸要素全都是無常、苦、無我的,因此絕不能當做永遠不變的實體,這與十八界是同樣的。依原始經典所說,五蘊是無常、苦、無我的,六根與六境也一樣是無常、苦、無我的。十八界也一樣。

關於十二處,略述如下︰

(1)眼處(cakṣur-ayatana,cakkhu-ayatana)︰又稱為眼根(cakṣu-indriya,cakkhu-indriya)。所謂眼處,是外境的色法進來的門戶;所謂眼根,是指視覺能力或視覺器官(視神經)。根(indriya)是能力的意思。通常提到眼,指的都是從外面看到的眼球,但是眼的本質是看東西的能力,即使有眼球而沒有見物能力的視神經的話,是不能叫做眼根的。到部派佛教時代,這兩者開始有區別,視覺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勝義根;眼球則是扶塵根,只不過是指世俗的眼睛而已。也就是說,扶塵根是用眼睛可以看到的物質,而勝義根則是從外面看不到的微細物質。關於這點,耳根以至身根都可類推。

(2)耳處(śrotra-āyatana,sota-āyatana)︰又稱為耳根。是指聽覺能力或聽覺器官(聽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耳朵。

(3)鼻處(ghrāṇa-āyatana,ghāna-āyatana)︰又稱為鼻根。是指嗅覺能力或嗅覺器官(嗅覺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鼻子。

(4)舌處(jihvā-āyatana,jivhā-āyatana)︰又稱為舌根。指味覺能力或味覺器官(味覺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舌頭。

(5)身處(kāya-āyatana)︰又稱為身根。指感覺到冷暖、痛癢、澀滑的觸覺能力或觸覺器官,它分布在身體皮膚的表面。

(6)意處(mano-āyatana)︰又稱為意根。這是指知覺器官所有的知覺能力,與前五處的感覺能力或感覺器官相對。所謂意根,可以說就是掌管知覺作用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這個心與六識的關係異同是應該加以注意的。總之,意處指的就是意(manas),在原始經典與部派佛教裏,將意視為與心、識為同一物。

(7)色處(rūpa-āyatana)︰是指眼根的對象──色境,有顏色(顯色)與形狀(形色)兩種。廣義的色是指全體物質。在這裏則是指狹義的色,只限於眼睛所能看到的東西。

在色處中,顯色是指色澤,即青、黃、赤、白等色;形色是指形狀,即長、短、方、圓等形。

(8)聲處(śabda-āyatana,sadda-āyatana)︰指耳根的對象──聲境,也就是人與其他動物從聲帶出聲,以及物質之間相互接觸摩擦所生的聲音,聲音也區分為有意義與無意義兩種。

(9)香處(gandha-āyatana)︰鼻根的對象──香境,有好香、惡香、等香(有益的香)、不等香(有害的香)等。

(10)味處(rasa-āyatana)︰是舌根的對象──味境。味有鹹、酸、苦、甘、辛、淡等等。「辛」在今天來說,指的不是一種味道,而是刺激,「淡」是沒有特別味道的意思。

(11)觸處(spraṣṭavya-āyatana,phoṭṭhabba-āyatana)︰為身根對境的觸境,即「可被觸的事物」、「所觸」的意思。根據說一切有部,觸境可分為能造的觸及所造的觸。能造的觸是地、水、火、風四大種,所造的觸是四大種所造的觸,指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飢、渴。

地、水、火、風的四大種,在阿毗達磨之時,其意是指堅、濕、煖、動的性質,這不是可見的具體物質,而是存在於物質中的四種性質,因此可稱為身根的對境。在此意義之下,四大種被攝於觸境之中,四大種以外的色法,都是四大種所造色。由此可知,所造的觸和其他九處(眼等的五根、色等的四境)皆屬於所造色。根據說一切有部,無表色也是所造色。

(12)法處(dharma-āyatana,dhamma-āya-tana)︰是意根的對象──法境。

法是意識的對象,可以用心來思考。因此,存在與非存在,實法與假法,這一切都包含在法之內。但是,若一切的現象法皆攝入十二處之內,又不許重複的話,則在十二處裏,那些沒有包含在其他十一處的現象法,皆包含在法處之中。關於這一點,原始佛教沒有做詳細的考察,只是按照常識,將意識的對境稱為法處或法境。

可是在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研究之中,所有的概念規定都要明確化,就一切的存在作全面的考察。關於存在,原始佛教只以生滅變化的現象法當作一切法;部派佛教則不但將現象有為法視為存在,甚至連不生滅變化的常住不變無為法也都歸於存在之中。在此意義上,阿毗達磨的法處之中,就包含了有為法及無為法,此點與原始佛教的性質不同。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之中顯現的各種概念,如前文所說的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表色,也都與法處有關。原始佛教只探討「是什麼」、「應該如何﹖」的問題;部派佛教則探討存在論的問題──「有什麼﹖」。存在論近似釋尊所禁止討論的問題──本體論,此時幾可謂,佛教已走向歧路。大乘佛教的興起,是為了除去存在論(有)的歧路,恢復說無我(空)的正道。

根據說一切有部,法處的內容包括︰(1)法處所攝的無表色。(2)心相應法的一切心所法。 (3)行蘊中的心不相應行。(4)不包含於五蘊中的無為法。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十三;《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卷七十四;《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識身足論》卷三、卷十二;《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二;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十八檀林

日本佛教用語。即江戶幕府規定作為淨土宗僧侶之教育機構的十八座寺院。設置於關東地方,因此又稱關東十八檀林。檀林,為旃檀林的略稱,其性質與機能同於談林、談所、談義所、學林、學寮等。十八檀林的成立,約在寬永元年(1624)之後,然使之制度化者,則是增上寺十二世源譽存應。

十八檀林,即鎌倉光明寺、鴻巢勝願寺、瓜連常福寺、芝增上寺、飯沼弘經寺、小金東漸寺、生實大巖寺、川越蓮馨寺、八王子大善寺、岩槻淨國寺、江戶崎大念寺、館林善導寺、結成弘經寺、本所靈山寺、下谷幡隨院、小石川傳通院、太田大光院、深川靈巖寺。其中,深川靈巖寺建於寬永元年(1624),年代最晚。江戶五寺稱為江戶(府內)檀林,其他十三寺稱為田舍檀。凡為得淨土宗僧侶資格者,必須入十八檀林之一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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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八敬戒

又名八敬法、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過法等,簡稱為八敬,因為都是規定尼眾恭敬比丘尊重比丘的事,所以後人稱之為八敬法。一、百歲尼要禮初受戒比丘。二、不罵比丘,不謗比丘。三、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得舉比丘尼過。四、比丘尼具足戒,須在二部僧中受(先於尼僧中作本法,再求比丘僧為之授戒)。五、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在二部僧中懺除。六、每半月須求比丘教誡。七、不同比丘同住一處結夏安居,也不得遠離比丘住處結夏安居(為便利請求教誡故)。八、安居圓滿,應求比丘為比丘尼作見、聞、疑罪的三種自恣(自由舉罪)。


別時念佛

特別規定一個時間來念佛。


[國語辭典(教育部)]

(一)ㄅㄣ, [動]

1.急走。如:「狂奔」、「奔跑」、「奔馳」。《詩經.周頌.清廟》:「駿奔走在廟,不顯不承,無射於人斯。」

2.趕赴、赴投。如:「疲於奔命」。《左傳.襄公十五年》:「鄭公孫夏,如晉奔喪,子蟜送葬。」

3.逃走、逃亡。如:「林?夜奔」。《左傳.隱公元年》:「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文選.李康.運命論》:「卒散於陣,民奔于邑,城池無藩籬之固,山川無溝阜之勢。」

4.女子不按禮教規定,而與男子私自結合。如:「私奔」。《詩經.王風.大車》:「豈不爾思,畏子不奔。」《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與馳歸成都。」

[形]

快走的、急馳的。如:「奔瀑」。《文選.枚乘.七發》:「誠奮厥武,如振如怒,沌沌渾渾,狀如奔馬。」唐.魏徵〈論時政疏〉:「載舟覆舟,所宜深慎。奔車朽索,其可忽乎?」

[名]

姓。如五代時後晉有奔洪進。



ㄉㄧㄥˋ, [形]

1.確切的、不改變的。如:「定理」、「定義」、「定律」、「定局」、「定論」。

2.不動的。如:「定產」、「定業」。

3.規定的。如:「定量」、「定時」、「定期」。

[動]

1.固定、使固定。如:「定住」、「定影」。

2.使平靜、使穩固。如:「平定」、「安邦定國」。

3.使確定、不更改。如:「底定」、「決定」、「否定」、「裁定」。

4.約定、訂立。如:「定約」、「制定」、「訂定」。

[副]

1.究竟、到底。表疑問。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言語》:「卿云艾艾,定是幾艾?」唐.李白〈答族姪僧中孚贈玉泉仙人掌茶〉詩:「舉世未見之,其名定誰傳?」

2.必然。如:「定能成功」、「定死無疑」。唐.杜甫〈寄高適〉詩:「定知相見日,爛漫倒芳樽。」

[名]

姓。如明代有定伯安。



ㄌㄧˋ, [名]

可供比照或依據的標準。如:「慣例」、「體例」、「範例」、「史無前例」。

[動]

比類、比照。如:「以古例今」、「以此例彼」。

[副]

規定的、照常的。如:「例行公事」。



(一)ㄏㄨ, [介]

相當於「於」。如:「合乎規定」、「出乎意料」。《戰國策.燕策二》:「擢之乎賓客之中,而立之乎群臣之上。」唐.韓愈〈師說〉:「生乎吾前,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吾從而師之。」

[助]

1.用於句尾,表示疑問的語氣。相當於「嗎」、「呢」。《論語.學而》:「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清.薛福成〈觀巴黎油畫院記〉:「盍馳往油畫院一觀普、法交戰圖乎?」

2.用於句尾,表示反詰的語氣。《論語.學而》:「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唐.韓愈〈祭十二郎文〉:「如吾之衰者,其能久存乎?」

3.用於句尾,表示召喚的語氣。《論語.里仁》:「參乎!吾道一以貫之。」

4.用於句尾,表示推測的語氣。《左傳.僖公二十一年》:「宋其亡乎?幸而後敗。」

5.用於句中,表示停頓。《文選.陸機.文賦》:「同橐籥之罔窮,與天地乎並育。」宋.周敦頤〈愛蓮說〉:「牡丹之愛,宜乎眾矣!」

6.用於形容詞後,表示讚美的語氣。《論語.八佾》:「郁郁乎文哉!」《孟子.滕文公上》:「巍巍乎有天下而不與焉!」

[歎]

表示感歎的語氣,相當於「啊」。《論語.子罕》:「惜乎!吾見其進也,未見其止也。」清.袁枚〈祭妹文〉:「天乎!天乎!而竟已乎!」



(二)ㄐㄧㄚˋ, [名]

工作期間依規定或經申請獲准的休息時間。如:「放假」、「暑假」、「春假」、「請假」、「銷假」、「病假」。



ㄑㄩㄢˊ, [名]

1.古代稱測量重量的砝碼或秤錘。以鐵或銅製成。《論語.堯曰》:「謹權量,審法度。」《莊子.胠篋》:「為之權衡以稱之。」

2.變通的理念。如:「通權達變」。《孟子.離婁上》:「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儒林外史.第四回》:「禮有經,亦有權,想沒有甚麼行不得處。」

3.勢力。如:「權力」、「大權在握」。《文選.賈誼.過秦論》:「然秦以區區之地,致萬乘之權,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餘年矣。」

4.因自然或人為環境(如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力量與利益。如:「人權」、「政權」、「投票權」、「土地所有權」。

5.姓。如唐代有權德輿。

[動]

衡量。《孟子.梁惠王上》:「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

[副]

暫且。如:「權充」。南朝梁.沈約〈晉書選舉志九品論〉:「漢末喪亂,魏武時始創,軍中倉卒,權立九品。」《水滸傳.第八六回》:「盧俊義道:『軍士廝殺了一日,神思困倦,且就這里權歇一宵,暫停戰馬,明日卻尋歸路。』」



ㄓˋ, [名]

1.法度、規定。如:「法制」、「制度」。《禮記.曲禮上》:「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

2.父母喪事。如:「守制」、「父制」、「母制」。《紅樓夢.第一一四回》:「因在制中,不便行禮。」

[動]

1.製造。同「製」。如:「制作」。《詩經.豳風.東山》:「制彼裳衣,勿士行枚。」

2.訂定、規劃。如:「制禮作樂」、「因地制宜」。

3.管束、阻止。如:「管制」、「限制」。《淮南子.脩務》:「夫馬之為草駒之時,跳躍揚蹄翹尾而走,人不能制。」

4.決斷、裁決。如:「裁制」。《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制曰:『可。』」

5.切割。《淮南子.主術》:「賢主之用人也,猶巧工之制木也。」



ㄕˊ, [名]

1.季節。如:「四時」。

2.將一天依十二地支順序,所分成的時段,共有十二個時辰,簡稱為「時」。如:「子時」、「辰時」。

3.一日的二十四分之一。一時有六十分。

4.量詞。計算時間的單位。一時為六十分。如:「這件事不是一時三刻的時間就可以完成。」

5.年代,較長的一段時間。如:「古時」、「盛行一時」。

6.現在或過去的某一時候。如:「此時」、「當時」、「那時」。

7.規定的時刻。如:「按時」、「準時」。

8.歲月、光陰。如:「時不我予」。《呂氏春秋.孝行覽.首時》:「天不再與,時不久留。」

9.機會。如:「失時」、「時機」。《三國演義.第七回》:「今不乘時報恨,更待何年!」

10. 姓。如明代有時大彬。

[形]

1.因時制宜的、能變通的。《孟子.萬章下》:「孔子,聖之時者也。」

2.當前的、現在的。如:「時事」、「時局」、「時勢」、「時裝」。

[副]

1.經常、常常。如:「時常」。《論語.學而》:「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

2.偶爾。如:「有時」。


八股

ㄅㄚ ㄍㄨˇ, 1.明、清科舉時所規定的文章格式。參見「八股文」條。

2.諷刺言行比較刻板、不知變通。如:「八股的作風」、「八股的教條」。


八股文

ㄅㄚ ㄍㄨˇ ㄨㄣˊ
文體名。明、清兩代科舉考試時規定的應考文體。其體制源於宋、元的經義。最初八股考試命題採用經書中人倫治道之言,應試者據以敷陳經義,有若代聖賢立言,稱為「制義」。元仁宗以四書命題,限用朱子集注,明、清時科舉考試亦多取四書中的語句命題,故稱為「四書文」。明成化以後漸成定式,清光緒末年廢除。文章結構可分為破題、承題、起講、提比、虛比、中比、後比、大結八部分,全文對格式、體裁、用語、字數有嚴格規定。也稱為「八比文」、「制藝」、「時藝」、「時文」。


八股文章

ㄅㄚ ㄍㄨˇ ㄨㄣˊ ㄓㄤ, 1.明、清兩代科舉考試時規定的應考文體。參見「八股文」條。《儒林外史.第一一回》:「八股文章若做得好,隨你做甚麼東西──要詩就詩,要賦就賦──都是一鞭一條痕,一摑一掌血。」

2.對刻板、僵化文章的諷稱。如:「批閱學生作文習作,有時像在強迫自己去讀一堆僵化的八股文章!」


巴拿馬運河(Panama Canal)

ㄅㄚ ㄋㄚˊ ㄇㄚˇ ㄩㄣˋ ㄏㄜˊ
運河名。位於巴拿馬共和國中部,橫貫巴拿馬地峽,全長約八十二公里,溝通太平洋和大西洋間的交通。初為法人雷塞布開鑿,因經費不足而中止,後由美國接手,經十年完成,獲得單獨開鑿運河權利與永久租讓權。西元一九七七年,在巴國抗爭下,美、巴兩國簽訂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及營運條約,規定在西元二○○○年前運河主權歸還巴國。


巴拿馬運河新約

ㄅㄚ ㄋㄚˊ ㄇㄚˇ ㄩㄣˋ ㄏㄜˊ ㄒㄧㄣ ㄩㄝ
西元一九七七年美、巴就巴拿馬運河的租金、付款、防衛、管理等問題所簽訂的條約。條約中規定運河由兩國雇員組成的運河管理委員會共同經營管理,至西元二○○○年運河所有權及管理權歸巴拿馬共和國。


巴黎和約

ㄅㄚ ㄌㄧˊ ㄏㄜˊ ㄩㄝ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法、英、日、義等協約國於西元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巴黎凡爾賽宮對戰敗國德、奧、土、保、匈五國簽訂的和約。主要內容為:德將阿爾薩斯、洛林兩地交還法國;薩爾煤礦歸法;凡德國殖民地由英、法、日等國瓜分;德國承認奧地利獨立;規定萊因河以東五十公里為非軍事區,並限制德國軍備,且需支付美、英、法等國巨額賠款。因和約內容極為苛刻,致使德國國內經濟不穩定,形成日後希特勒崛起,種下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禍根。


波蘭走廊(Polish Corridor)

ㄅㄛ ㄌㄢˊ ㄗㄡˇ ㄌㄤˊ
地名。西元一九一九年,凡爾賽條約規定德國本部與東普魯士之間,劃出一條狹長地帶,直通波羅的海,使東普魯士與德國本土分離,此地帶稱為「波蘭走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歸入波蘭領土。


剝奪

ㄅㄛ ㄉㄨㄛˊ, 1.以不正當的手段侵奪他人權益或財物。唐.元稹〈錢貨議狀〉:「又以為黎庶之重困,不在於賦稅之闇加,患在於剝奪之不已。」

2.依照法律規定取消。


白澳政策

ㄅㄞˊ ㄠˋ ㄓㄥˋ ㄘㄜˋ
澳洲排斥非白種人到其地移民的政策。十九世紀中葉,澳洲發現金礦,華人和印尼人大量湧入,取代了當地的白人勞工。西元一八八○年代以後,澳洲聯邦逐漸歧視有色人種。一九○二年,制定限制移民法,規定凡欲移民者得通過語文考試,藉此推行白澳政策,限制有色人種移入。因此澳洲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白人,其中英國人占百分九十五。今日澳洲已略為放寬有色人種的移民限制。


保結制度

ㄅㄠˇ ㄐㄧㄝˊ ㄓˋ ㄉㄨˋ
輪船公司等運送人進口貨櫃後,如註結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可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免稅,以免除運送人將來復運貨櫃出口時,需再辦理退稅,稱為「保結制度」。


保全處分

ㄅㄠˇ ㄑㄩㄢˊ ㄔㄨˇ ㄈㄣˋ
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手段。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假扣押與假處分,另一是撤銷假扣押與假處分。由於民事訴訟爭訟的目的著重在財產的執行,因此為免除官司勝訴卻財產落空的弊病,訴訟法規定在提起民事訴訟的當時,就可聲請保全處分。


保險給付

ㄅㄠˇ ㄒㄧㄢˇ ㄐㄧˇ ㄈㄨˋ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契約規定,所履行給付義務者。一般給付都以現金為主,若有其他方式,依契約規定處理。


保險經紀人

ㄅㄠˇ ㄒㄧㄢˇ ㄐㄧㄥ ㄐㄧˋ ㄖㄣˊ
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的保險業收取佣金的人。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紀人非經登記繳存保證金並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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