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問題外
小弟認為還有些問題
※ 引述《HJShiu@bbs.ee.ntu.edu.tw ( )》之銘言:
> ※ 引述《ECHOFINAL.bbs@bbs.cs.nthu.edu.tw (海灘~藍天~白雲)》之銘言:
> : 根據災害防救法
> : 第13條
>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
> : 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
> : 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 : ^^^^^^^^^^^
> :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 : 第31條
> :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
^^^^
看到"必要"二字
就另小弟想到"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隻利益顯失均衡.]
若因下大雪當事人無避免緊危難而使太管處做出此次之行政處分
似有裁量逾越之嫌
[憲法第十一條-意見表示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劉慶瑞教授認為其中講學自由包括研究自由
[憲法第二十三條-自由權力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力,除為妨礙防止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這次事件中僅避免緊急危難得以法律限制自由權力
一言以蔽之,在這次事件中"一定"要避免"緊急"危難
若非避免"緊急"危難,則有違憲之嫌
是否"緊急"就見仁見智
> : 措施:
> : 一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 : 二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
> : ^^^^^^
> : 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
> : ^^
> : 空器之通行。
> : 六 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 : 綜合上述兩條法規.....
> : 並非只有中央與地方政府首長有此一權限.....
> : 任何人只要是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就有命民眾離開與其他必要之應便處置之權.....
> : 如此又何來侵犯學述研究與人身自由之嫌.....
> 該法第四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所以就此一案例,只有花蓮縣政府有權責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 (這不是全國性災害的問題,還不到中央的層級)
> 另外,第七條規範防災會報組織,法定召集人為行政院長
> 這個事件可沒聽說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如果有,就真的太誇張了)
> 更沒聽說行政院長指定黃大處長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因此太管處要引用第31條的條件並不成立
> 也就是黃大處長叫人家下來,很抱歉,沒有法源依據
> 關於學術自由侵犯的部份,是我對後續發展的疑慮
> 依據媒體報導,太管處可能在一定時間之內不同意郭正彥的研究
> 雖然依據國家公園法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應經國家公園同意
> 同法21條,學術研究必須經國家公園同意
> 但是其立法旨意相信是為了確保園內自然資源的永續經營
> 而非對學術研究計畫的「審核」
> 事實上,國家公園也沒有能力及權利進行實質審核
> 好吧,郭正彥就算犯了災害防救法吧,也沒有危害生態的前科與顧慮啊
> 所以果真做這樣的處分,就是侵犯學術自由了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又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比例原則,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通常亦認為係裁量之濫用.
不過小弟認為太管處並不會沒常識到作出白紙黑字如是之行政處分
找自己麻煩
可能是嘴巴說說罷了
亦或是記者挑起對立成分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