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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法燈明記(最澄大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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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範衛一如。以流化者法王。光宅四海。以垂風者仁王。然則。仁王法王。互顯而開物
。真諦俗諦。遞因而弘教。所以玄籍盈乎宇內。嘉猷溢乎天下。爰愚僧等。率容天網。
府仰嚴科。未遑寧處。

然法有三時。人亦有三品。化制之旨。依時興替。毀讚之文。遂人取捨。夫三古之運。
盛衰不同。五五之機。慧悟又異。豈據一途齊。復就一理整乎。故詳正像末之階降。或
彰破持僧之行事。於中有三。初決正像末。次定破持僧之事。後舉教比例。

初決正像末者。諸說不同。且述一說。大乘基。引賢劫經言。佛涅槃後。正法五百年。
像法一千年。此千五百年後。釋迦法滅盡。不言末法。準餘所說。尼不修八敬而懈怠故
。法不更增。故不依彼。

又涅槃經。於末法中。有十二萬大菩薩眾。持法不滅。此據上位故亦不用。

問云若爾者。千五百年之內行事如何。

答按大術經。佛涅槃後。初五百年。大迦葉等七賢聖次第住持。正法不滅。五百年後。
正法滅盡。至六百年。九十五種外道競起。馬鳴出世。伏諸外道。七百年中。龍樹出世
。摧邪見幢。於八百年。比丘縱逸。僅一二人。有得道果。至九百年。奴為比丘。亦婢
為尼。一千年中。聞不淨觀。瞋恚不欲。千一百年。僧尼嫁娶。毀謗毗尼。千二百年。
諸僧尼等。俱有子息。千三百年。袈裟變白。千四百年。四部弟子。皆如獵師。賣三寶
物。千五百年。月炎彌國有二僧。互起是非。遂相殺害。仍教法藏於龍宮也。

涅槃十八。及仁王等。復有此文。準此等經文。千五百年後。無有戒定慧也。

故大集經五十一言。我滅度後。初五百年。諸比丘等。於我正法。解脫堅固初得聖果名
為解脫。次五百年。禪定堅固。次五百年。多聞堅固。次五百年。造寺堅固。後五百年
。鬥諍堅固。白法隱沒[云云]。

此意。初三箇五百年。如次。戒定慧三法堅固得住。即上所引。正法五百。像法一千。
二時是也。造寺以後。并是末法。

問云若爾者。今世正當何時。

答滅後年代。雖有多說。且舉兩說。

一法上法師等。依周異記言。佛當第五主穆王滿五十三年壬申入滅。若依此說。從其壬
申至我延曆二十年辛巳。一千七百五十歲。

二費長房等。依魯春秋。佛當周第二十一主匡王班四年壬子入滅。若依此說。從其壬子
至我延曆二十年辛巳。一千四百十歲。

故知。今時是像法最末時也。彼時行事。既同末法。然則。於末法中。但有言教。而無
行證。若有戒法。可有破戒。既無戒法。由破何戒。而有破戒。破戒尚無。何況持戒。

故大集云。佛涅槃後。無戒滿州云云。

問云。諸經律中。廣制破戒。不聽入眾。破戒尚爾。何況無戒。而今重論末法無戒。豈
無瘡自以傷哉。

答此理不然。正像末法所有行事。廣載諸經。內外道俗。誰不披諷。豈貪求自身邪活。
隱蔽持國之正法乎。但今所論。末法唯有名字比丘。此名字為世真寶。更無福田。設末
法中。有持戒者。既是怪異。如市有虎。此誰可信。

問云。正像末事。已見眾經。末法名字。為世真寶。出何聖典。

答大集第九云。譬如真金為無價寶。若無真金者。銀為無價寶。若無銀者。金俞石偽寶
為無價寶。若無偽寶。赤白銅鐵。白鑞鉛錫。為無價寶。如是。一切世間。佛寶無價。
若無佛寶。緣覺無上。若無緣覺。羅漢無上。若無羅漢。餘賢聖眾。以為無上。若無餘
賢聖眾。得定凡夫。以為無上。若無得定凡夫。淨持戒。以為無上。若無淨持戒。漏戒
比丘。以為無上。若無漏戒。剃除鬚髮。身著袈裟。名字比丘。為無上寶。比餘九十五
種異道。最為第一。應受世供。為物福田。何以故。破能身。眾生所怖畏故。若有護持
養育安置。是人不久。得是人不久。得住忍地已上經文。

此文中。有八重無價。所謂。如來。緣覺。聲聞及前三果。得定凡夫。持戒。破戒。無
戒名字。如其次第。各為正像末之時無價寶也。初四正法時。次三像法時。後一末法時
。由此明知。破戒無戒。咸是真寶。

問云。伏觀前文。破戒名字。莫不真寶。何故。涅槃大集等經。國王大臣。供破戒僧。
國起三災。遂生地獄。破戒尚爾。何況無戒。爾如來於一破戒。或毀或讚。豈一聖之文
。有兩判之失。

答此理不然。涅槃等經。且制正法之世破戒。非於像末代之比丘。其名雖同。而時有異
。隨時制許。是大聖旨。故於世尊。無兩判失。

問云若爾。何知涅槃等經。但制止正法所有破戒。非像末僧。答如所引大集所說。八重
真寶。是其證也。皆為當時無價寶故。但正法時。破戒比丘。穢清淨眾故。佛固禁制不
入眾。

所以然者。涅槃第三云。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屬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
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大臣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長上定戒智慧。
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如是王臣等
。得無量功德。當無有小罪。我涅槃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護持正法。見壞法者
。即能驅遣。呵嘖戀治。是我弟子。眾聲聞也。當知。是人得福無量。若善比丘。見壞
法者。置不呵責驅遣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

又大集經二十八云。若有國王。見我法滅。捨不擁護。於無量世。修施戒慧。悉皆滅失
。其國內出三種不詳事。乃至命終生大地獄。又同經三十一云。佛言。大王守護如法比
丘一人。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我今唯聽二人掌護。一羅漢。具八解脫。二須陀洹人云云
。

如是制文。往往數多。皆是正法明之制文。非像末教。所以然者。像季末法。不行正法
。無法可毀。何名毀法。無戒可破。誰名破戒。又其時大王。無行而可護。由何出三災
及失施戒慧。又像末時。無證果人。如何彼明聽護二聖。故知。上所說。皆約正法世。
有持戒時。有破戒故。

次像法千年中。初五百年。持戒漸減。破戒漸增。雖有戒行。而無證果。

故涅槃七云。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說。有四種魔。若魔所說及佛所說。我
當云何而得分別。有諸眾生隨遂魔行。復有隨順佛所說者。如是等輩。復云何知。佛告
迦葉。我般涅槃。七百歲後。是魔波旬漸起。沮壞我之正法。譬如獵師。身服法衣。魔
王波旬。亦復如是。作比丘像。比丘尼像。優婆塞優婆夷像。亦復化作須陀洹身。乃至
化作阿羅漢身及佛色身。魔王以此有漏之形。作無漏身。壞我正法。是魔波旬。為壞正
法。當作是言。佛在舍衛國祇陀精舍。聽諸比丘。受畜奴婢僕從。牛羊象馬。乃至銅鐵
釜鍑。大小銅盤。所須之物。耕田種植。販賣市易。儲積穀米。如是眾事。佛大慈故。
憐愍眾生。聽畜之。如是經律。悉是魔說云云。

既云七百歲後。波旬漸起。故知。彼時比丘。漸貪畜八不淨物。作此妄說。即是魔說也
。此等經中。明指年代。具說行事。不可更疑。且舉一文。餘皆準知。

次像法後半。持戒減少。破戒巨多。

故涅槃六云。佛告菩薩言。善男子。譬如迦羅林。其樹眾多。於是林中。唯有一樹。名
鎮頭迦。是迦羅樹。與鎮頭迦樹。二果相似。不可分別。其果熟時。有一女人。悉皆拾
取。鎮頭迦果。唯有一分。迦羅迦果。乃有九分。是女不識持來。詣市而衒賣之。凡愚
小兒。復不別故。買迦羅迦。噉已命終。有智人輩。聞是事已。問是女人。汝於何處。
持是果來。是時女人。即示方所。諸人即言。如是方所。多有無量迦羅迦樹。唯有一根
鎮頭迦樹。諸人知已。笑而捨去。善男子。大眾之中。八不淨法。亦復如是。於是眾中
。多有受用如是八法。唯有一人清淨持戒。不受如是八不淨法。善知諸人受畜非法。然
而同事。不相捨離。如彼林中一鎮頭迦樹。

又十輪經云。若依我法。出家造作惡行。此非沙門。自稱沙門。又非梵行。自稱梵行。
如是比丘。能開示一切天龍夜叉。一切善法功德伏藏。為眾生善法識。雖不少欲知足。
剃除鬚髮。被著法服。以是因緣故。能為眾生。增長善根。於諸天人。開示善道。乃至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而戒餘勢。猶如牛黃。此牛雖死。而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
用云云。 

既云迦羅林中。有一鎮頭迦樹。此喻像運已衰。破戒滿世。僅有一二持戒比丘。又云破
戒比丘。雖是死人。猶如麝香死而有用。死而有用。為眾生善知識。明知。此時漸許破
戒為世福田。同前大集。

次像季後。全是無戒。佛知時運。為濟末俗。讚名字僧。為世福田。

又大集五十二云。若後末世。於我法中。剃除鬚髮。身著袈裟名字比丘。若有檀越。信
施供養。得無量阿僧祇福。又賢愚經云。若有檀越。將末來世。法垂欲盡。正使比丘。
畜妻挾子。四人以上名字僧眾。應當敬視。如舍利弗。大目連等。

又大集云。若打罵破戒無戒。身著袈裟罪。同出萬億佛身血。若有眾生。為我法故。剃
除鬚髮。被服袈裟。設不持戒。彼等悉已。為涅槃印又所印也。是人猶能為諸人天。示
涅槃道。是人便已於三寶中。心生敬信。勝於一切九十五種外道。其人必能速入涅槃。
勝於一切在家俗人。唯除在家得忍辱人。是故。破戒天人應當供養。

又大悲經云。佛告阿難。於後末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比丘尼。於我法中。得出家已
。手牽兒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酒家。於我法中。作非梵行。彼等雖為酒因緣。於此
賢劫。一切皆當得般涅槃。斯賢劫中。當有千佛興出世。我第四。次後彌勒。當補我處
。乃至最後。盧遮如來。如是次第。汝應當知。阿難。於我法中。但使性是沙門。汙沙
門行。自稱沙門。形似沙門。當有被著袈裟者。於賢劫中。彌勒為首。乃至盧遮如來。
彼諸沙門。如是佛所。於無餘涅槃。次第得入涅槃。無有遺餘。何以故。如是一切沙門
中。乃至一稱佛名。一生信者。所作功德。終不虛設。我以佛智。測知法界故云云。

維摩經云。佛十號中。聞初三福。佛若廣說。經劫不盡云云。

此等諸經。皆指年代。將末來世名字比丘。為世導師。若以正法時制文。而制末法世名
字僧者。教機相乖。人法不合。由此律云。制非制者。是制斷三明所記。豈有罪。此上
引經配當已訖。後舉教比例者。末法法爾正法毀壞。三業無記。四儀有乖。且如像法決
疑經云。若復有人。雖造塔寺。供養三寶。而不生敬重。請僧在寺。不供養飲食衣服湯
藥。返更乞貸。食噉僧食。不問貴賤。一切專欲於眾僧中。作不饒益。侵損惱亂。如比
人輩。永墮三途。今見俗間。盛行此事。時運自爾。非人故爾。檀越既無檀越志。誰得
誹僧無僧行。

又遺教經云。一日乘車馬。除五百日齊。當代行者之罪。何呈持齊之德。

又法行經云。我弟子。若受別請。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地水。五百大鬼。常遮
其前。五千大鬼。常從罵言佛法大賊。

鹿子母經云。別請五百羅漢。猶不得名福田。若施一似像惡比丘。得無量福。

當代道人。已好別請。何處植福。持戒之人。豈加之哉。既不踐王地上。亦不許飲王地
水。五千大鬼。當罵大賊。嗟乎持戒僧眾。何於其改過乎。

又仁王經云。若我弟子。為官所使。都非我弟子。立大小僧統。共相攝縛。當爾之時。
佛法滅沒。是為破佛法。破國因緣云云。

推仁王等。拜僧統。以為破僧之俗。彼大集等。稱無戒。以為濟世之寶。豈留破國之蝗
。還棄保家之寶。須不分二類。共餐一味。僧尼不絕跡。鳴鐘不失時。然乃允末法之教
。令有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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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9 Sun 1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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