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之銘言:
> 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把CD壓成MP3,這是一種重製,
> 但這行為本身未必屬於犯罪,
> 將MP3進行商業散布方屬有罪。
這其實有疑問和爭論之處,依著作權法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第三及第四點皆指出重製即有罪。不然就不會有成大MP3事件了。檢查官
要查扣MP3 是有法律依據的。類似的事情,我問過我的法官朋友,也是相同
見解。
當然戒律不是法律,這�媔�是指世間法律言。
> 同理,將他人著作打字放到網路上,
> 這也是一種重製,
> 但這本身未必有罪,
> 因為這種重製並不一定就傷害了原本媒體的財產權。
> 無論如何,如果只是純粹打字放到網路上,
> 同時又註明作者名稱等出處,
> 而且沒有竄改內容,
> 這樣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有罪....
> 如果把人家的書打字後再販賣,
> 那無論如何都一定有偷竊的問題。
這�堛爾挭孺M前面同。(僅就世間法律角度解釋)
--
卍 獅子吼站 板面介紹: cbs.ntu.edu.tw
☉ 佛典電子化討論板 - 三藏十二部經, 部部電子見真跡 BudaTech
◆ 修改: 03/05/12 13:45:08 <211.21.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