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修正草案出爐19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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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人本】國民教育法施行修正草案出爐19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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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教育電子報】國民教育法施行修正草案出爐1999.4.12

週一主題:教育新聞/教育新知

主題:本報導取材自台灣日報記者陳振淦的報導,內容為:國民教育法施行修正草案出
爐多項變革,包括打破傳統學區制、學生成績考察由地方自訂等。

文\台灣日報記者陳振淦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出爐,未來地方政府可視情形在一學區內設置多所學校供
家長及學生選擇,傳統學區制正式被打破。條文中國中小成績考查辦法也改由各縣市自
訂。

另外,校長任期也明確訂為四年一任,在原校得連任一次,並得回任教師。其他尚有多
項配合母法精神的修正條文,也都賦予地方政府更大權限。

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今年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二月三日公佈實施,重大的變革有:
國中小校長由甄選官派改為遴選聘任,在原校連選得連任一次,期滿後得回任教師;國
中小校務會議法制化,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中小學除專任教師外必要時可設兼任教師
;鼓勵私人興辦國教並賦予非學校實驗教育等事項。

根據最新出爐的國教法施行細則,現行由教育部統一規定的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未來授
權地方政府訂定成績評量標準,供學校訂定成績評量辦法參考。現存的德、智、體、
群、美五育,以及甲、乙、丙、丁、戊五等第評分法,未來都將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存
廢。

至於打破傳統學區制部份,草案中規定學區由地方政府自訂,同一國中小學區得設置兩
所以上學校,除可提供學生更多元選擇,也形成學校競爭壓力,進而發展特色、提昇品
質。

配合開放體制外學校辦學空間的母法精神,施行細則特增訂第四條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
育,凡是學校以外之各類實驗教育,其辦理得以實驗課程、非固定校區、分散式學習或
其他方式行之,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實施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在此限。至於非學校實驗
教育的立案及學籍,由縣市政府發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制訂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辦法時,也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國教法施行細則,也訂定所謂校長「優先連任原則」及「優先回任教師原則」,校長任
期屆滿前六個月具連任意願者,應由遴選委員會視其辦學評鑑結果及實際狀況決定是否
給予連任;具教師資格之校長任期屆滿願回校教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優先介聘,
除有重大違法失職者,學校教評會應予通過。

為讓法案更周延,教育部十二日起在全國北中南東各區召開公聽會,分別為十二日下午
在台灣師大綜合大樓、十六日下午在省立台中一中科學館、十七日上午在高雄市立新興
國小、二十三日上午在花蓮師院五守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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