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漏善
[佛光大辭典]為「無漏善」之對稱。又作有漏善法。謂生起無漏智以前,凡夫所發之善根。如五戒、十善,及見道以前之善根皆是。若修有漏之善法者,能招感人、天等有漏之果報。據俱舍論卷四、卷十二載,生得、聞、思、修四善為有漏善。生得善,指與生俱來,自然而起之善。聞、思、修三善,即由聽聞教法、思惟審察、禪定觀行等三善,能生起無漏之智慧。〔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參閱「善」4873) p2455
「無漏善」之對稱。指無漏智未起之前,凡夫所發的善根。五戒、十善等及見道之前的善根皆是。依《俱舍論》卷四及卷十二所載,有漏善有生得、聞、思、修四善。生得善是天生自然而起的善。聞、思、修三善指由聽聞教法、思惟、禪定而起的慧,為無漏慧的加行。《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云(大正43‧418c)︰「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種禪
(名數)一世間禪,此有二種:
一,根本味禪,此有四禪,四無量,四空之三品。合為十二,稱為十二門禪。厭欲界之散亂者修四禪,欲大福者修四無量,厭色籠者修四空。為生一切出世善法之根本,故名根本。又闇證而為觀慧,故名隱沒。於其禪定生愛味,故名有垢。所觀之境界不分明,故名無記(此中出世善,非於四禪四無量四空直生,乃以之為所依,更修謫觀而生)。
二,根本淨禪,亦有三品,六妙門,十六特勝,通明禪也。慧性多者修六妙門,定性多者修十六特勝,定慧均等者修通明。根本之義與前同。是不隱沒,無垢,有記,與上相反。
然而前之根本味禪,為凡夫外道厭下地欣上地者。以六行觀修得之。或佛弟子以八聖種修得之。因而發有漏智,無生無漏智者,故名為世間禪。後之根本淨禪,利根之外道凡夫,於佛出世前亦修之。因而發有漏智,故名為世間禪。但逢佛之出世,聞佛之說此法,則得依之而直發無漏智,故此與前之純有漏殊別,稱為淨禪。止觀九之一稱為亦有漏亦無漏。
二出世禪,此有觀練熏修之四種。
觀禪有九想,八背捨,八勝處,十一切處之四種。觀為觀照之義,明觀照不淨等之境,故名為觀。
練禪者,九次第定也。練為鍜練之義,前之觀禪,行用未調練,出入之中間,尚雜異念,此禪自淺至深,順次鍜練四禪滅盡定,不雜異念,故名為練。又以無漏鍜練有漏,故名為練。俱舍名之為雜修靜慮。但彼局於四禪。今為通練八地也。
熏禪者,獅子奮迅三昧也。熏,為熏熟自在之義,前之九次第定,但能得順次入,未得逆次出,今順逆自在如師子奮迅,進退自在。又能除異念之間雜如師子奮訊而拂塵土,故名為師子奮迅三昧。
修禪者超越三昧也。修為修法之義,更修治前定使之精妙也。前之熏禪,雖逆順隨意。但次第無間出入,未得超越自在出入。更修治前定,方得超越遠近(如自初地至三地為近超,乃至至滅盡定為遠超云),出入自在,故名為超越。
此觀練熏修之四種禪,雖是緣有為法之事禪。而能離欲過,不俟觀諦理。以是能發無漏智,故總稱為出世間禪。但依小乘,則俱舍成實皆是觀有為法之事禪。故是為有漏禪。彼宗無漏智,局於觀謗理之理觀也。問若以發無漏智,而名為出世禪,如彼未至中間之二定乃四禪下三空之九地,亦依之而發無漏,亦可稱為出世間禪,何以彼為世間禪耶?答九地發無漏智,非單用其定而發,但以此定為所依,必觀謗理,方發無漏智。九想等不然。直以之發無漏智也。故不得為例。
三出世間上上禪,地持經五所說九種之大禪也:一,自性禪,所修之禪,觀心之實相,於外不求。故名為自性。二,一切禪,能得自行化他一切之功德,故名為一切。三,難禪,為深妙難修之禪,故名為難。四,一切門禪,一切之禪定,皆由此門出,故名為一切門。五,善人禪,大善根之眾生所共修,故名為善人。六,一切行禪,大乘一切之行法無不含攝,故名為一切行。七,除惱禪,除滅眾生之苦惱,故名為除惱。八,此世他世樂禪,能使眾生悉得二世之樂,故名為此世他世樂。九,清淨淨禪,惑業斷盡,得大菩提之淨報。故名為清淨。清淨之相,亦不可得,故重曰淨。經中一一說其修相。見法華玄義四之一,止觀九之一,玄籤講述四上。(CBETA註:參考九種大禪條)
又俱舍論十八立三種禪。論謂之三等至:一,味等至,與煩惱相應之定也。通於四禪四無色八定而在於定中起貪愛。味著定中之妙境,因而名為味定。此時失墜其定。何則?以定為純善,不與貪等不善相應故也。二,淨等至,與無貪等之有漏善法相應而起。故名為淨定,即是味定所味著之境也。是亦通於八定。三,無漏等至,與無漏智相應之定也。是為無漏,故非為味定之所味著,此無漏定依色界之四禪。與下三無色之七地淨定而起。有頂地之淨定,定心昧劣,故不能生起無漏定。此外成實有欲界定與中間定。俱舍有未至定與中間定。有亦無漏定與味淨定。無漏定之所依,總有九定。三定之中為淨定,下為味定之緣,上為無漏定之緣。以此淨定分別四分。
(名數)見禪條。
(名數)一分斷生死,諸有漏善不善之業,由煩惱障助緣所感之三界六道果報也。其身果報有分分段段之差異,故曰分段。具見思惑之一切凡夫是也。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諸無漏之善業,依所知障助緣所感之界外淨土果報也。為斷見思惑之阿羅漢以上聖者之生死。不思議者。以業用之神妙不測而名,變易者,無色形之勝劣,壽期之短長,但迷想漸滅,證悟漸增,此迷悟之遷移謂之變易(已上台家之義)。又聖者改易分段之身而得不可思議殊妙之好身,故曰變易(已上法相之義)。又心神念念相傳,而前後變易,故名變易。又諸聖所得之法身,神化自在,能變能易,故名變易(已上三論之義)。唯識論就變易生死舉三名:一不思議變易生死,二意成身,三變化身。此變易生死,据法相之義,智增之菩薩於初地以上受之,悲增之菩薩於八地以上受之云。台家以四土中之方便土,為變易身之所居,藏通二教之無學果及別教之第七住已上初地已下菩薩,並圓教之第七信初住已下菩薩受此生死云。勝鬘經於此二者,又名有為生死,無為生死。凡夫起有漏之諸業,感有為之果,故名有為,聖人起有漏之諸業不受有為分段之報,故名無為。勝鬘經曰:「有二種死:(中略)謂分段死,不思議變易生死。」行宗記一上曰:「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唯識論八曰:「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中略)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中略)妙用難測名不思議,或名意生身,隨意願成就故。(中略)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
(名數)見生死條。
(名數)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之因地六位也。大乘別教所立。
又凡有為法之生,必依因與緣之和合,論因體,有六種:一、能作因,謂凡為生法,與以力者,又不作障害者,故此因有與力不障二種。與力者,法之生時,與勝力者也。眼根之生眼識,如大地之生草木,是為有力能作因。此有力能作因之因體,只限於有為法,不通於無為法。以無為法,為無作用,不向彼之生法而與力也。不障者,謂不妨他之生法,使他自在而生者也。如虛空之于萬物,是為無力能作因,故此無力能作因,通於一切之無為法也。此因所得之果,名為增上果。二、俱有因,為俱有果之因,故名俱有因。謂是必二個已上之法相依而生,如束蘆之相依,地等之四大種,生住等之四相是也。蓋四大種之生,必互相依而生,缺一不可也。是為同時俱有之法,互為因互為果者,此謂之互為果俱有因。此因所得之果,名士用果。三、同類因,謂同類之法以同類之法為因也。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善之色蘊與善之識蘊相望,猶同類因等流果故也。蓋此因所得之果,乃等流果也。四、相應因,心與心所之法,必同時相應而生,故名相應法。就此一聚之心心所,以一望他,名為相應因,如彼之俱有因。蓋於俱有因中,特別開心心所之法而立此因也。故所得之果,以俱有因為例,稱為士用果。五、徧行因,是為由同類因,特開煩惱法而立者。蓋在見惑,苦諦下之五見及疑與無明,集諦下之邪見見取二見及疑與無明。徧生一切之惑,故名徧行因。是不過為同類因之一種,故所得之果,即等類果也。六、異熟因,是以惡與有漏善之二法為體,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但為無記性(惟一苦一樂),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一因惡果無記,一因善果無記),故因為異熟因,果為異熟果,俱舍論六曰:「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徧行因,六異熟因。」舊譯者,智度論三十二稱為相應因(相應因),共生因(俱有因),自種因(同類因),徧因(徧行因),報因(異熟因),無障因(能體因)。梵1 Kāraṇahetu,2 Sahabhūhetu,3 Vipākahetu,4 Saṁprayuktakahetu,5 Sarvatragahetu,6 Sabhāgahetu。
(術語)竺道生嘗著善不受報論。其言曰:依五戒十善等善伏惡,以受人天之身報,但是增上緣,故實者是善非是受報,是與菩薩本業經下所謂「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果,故善果從善因生,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若凡夫聖人一切善皆名無漏,而言受無漏果者。佛化眾生行善背惡故。」相符合。且元曉經疏曰:「一切善受佛果者,生得善作得善皆為正因,受佛果故。一切善名無漏者,順寂靜性,逆諸漏故。(中略)餘處說有漏善者,望傍緣說,謂十善等若望佛果即為正因。望人天報但為緣因報因,但是增上緣故。」愚案是論與彼師之涅槃常住論皆為千古之卓見。
(術語)謂無我之真理。真如者以名常住之真理,今此真理為離我執之無我真體,故云我空真如。二乘證悟之真理,止此一也。原人論曰:「便悟此身但是眾緣和合相,元無我人。為誰貪瞋?為我殺盜施戒,遂不滯心於三界有漏善惡,但修無我觀智,以斷貪等。止息諸業,證得我空真如。」孔目章三曰:「人我執無處所顯真如,名人空。」
(術語)三種習氣之一。謂為三有因之熏習氣分,能招三界異熟果法之業種也。有二種。一招人天之善果者,二招三惡趣非愛之果者。成唯識論八曰:「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術語)順為順益之義,分為部分之義。順益其所順法之部分名為順分。此有三種:一順福分,為感世間可愛之果之有漏善根。五戒十善等法是也。二順解脫分,解脫為涅槃。為定能感涅槃果之有漏善根。此善生巳,則使彼有情名為身中有涅槃之法,若聞說生死有過,諸法無我,涅槃有德,身之毛竪,悲泣墮淚,當知彼既植順解脫分之善也,是為聲聞乘之三賢位。三順決擇分,是煗,頂,忍,世第一法之有漏善根也。決擇者,見四諦之理之無漏勝慧,分者部分之義,此四善根之功德,能順益其勝慧一分之見道決擇智,使彼出生,名為順決擇分。故聲聞乘中極速者,三生方得解脫也。即初生起順解脫,第二生起順決擇分,第三生入於見道,乃至得究竟之解脫也。俱舍論十八曰:「言順福分者,謂感世間可愛果善。順解脫分者,謂定能感涅槃果善。此善生巳,令彼有情名為身中有涅槃法。若有聞說生死有過,諸法無我,涅槃有德,身毛為竪,悲泣墮淚。當知彼已植順解脫分善,順決擇分者,謂近能感聖道果善,即煗等四。」同二十三曰:「此煗,頂,忍,世第一法四殊勝善根,名順決擇分。依何義建立順決擇分名?決謂決斷。擇謂簡擇,決斷簡擇,謂諸聖道,以諸聖道能斷疑故。及能分別四諦相故,分謂分斷。此言意顯所順,唯是見道一分。決擇之分,故得決擇分名。此四為緣,順益彼故,得順彼名。故此名為順決擇分。」
普光據俱舍論所立之生得、聞、思、修、學、無學、勝義等七種善。生得善者,謂於自然起任運之善心。聞、思、修三善亦稱三慧,乃發心修行入見道,持戒修觀所得加行善中之三善。由聞而成者謂聞慧;思惟而成者謂思慧;修定而成者謂修慧。以上四種皆屬有漏善。又無漏善分有為、無為二種。其中,學、無學屬有為無漏。前者乃於四向三果之有學位所起之善;後者即無學位;乃於阿羅漢果所起之善。勝義善者屬無為無漏,乃擇滅無為之涅槃法。〔俱舍論卷四、卷二十二、俱舍論光記卷一〕(參閱「三性」563) p117
(一)自性斷與緣縛斷。此係就斷惑之性質而分。(一)自性斷,如諸煩惱之本身,其性質染污者,若令自體不再生起,則能自然斷除,稱自性斷。係以無漏智斷其自體,證擇滅而不再起煩惱。(二)緣縛斷,又作所緣斷,有斷所緣之縛之意。然非斷滅該物之自性,而是斷除所緣之煩惱,如一切有漏色、有漏善、無記之心心所與其等法上之得、四相等皆是。斷除能緣能縛之煩惱,則可於其所緣之法上證擇滅。然因其自體未斷,故煩惱仍有復起之可能。自性斷通於見道斷、修道斷,而緣縛斷則僅局限於修道斷。〔俱舍論卷十六、顯宗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六、俱舍寶疏卷一、俱舍論頌疏卷十六〕
(二)子縛斷與果縛斷。斷破見思之惑,稱為子縛斷。斷滅一期果報之身,稱為果縛斷。此係就二乘所斷之煩惱而言。〔法華玄義卷三〕 p250
梵語 trayo dhātavah,巴利語 tisso dhātuyo。(一)指眾生所居之欲界、色界、無色界。此乃迷妄之有情在生滅變化中流轉,依其境界所分之三階級;係迷於生死輪迴等生存界(即有)之分類,故稱作三有生死,或單稱三有。又三界迷苦之領域如大海之無邊際,故又稱苦界、苦海。(一)欲界(梵 kāma-dhātu),即具有婬欲、情欲、色欲、食欲等有情所居之世界。上自第六他化自在天,中包括人界之四大洲,下至無間地獄等二十處;因男女參居,多諸染欲,故稱欲界。(二)色界(梵 rūpa-dhātu),色為變礙之義或示現之義,乃遠離欲界婬、食二欲而仍具有清淨色質等有情所居之世界。此界在欲界之上,無有欲染,亦無女形,其眾生皆由化生;其宮殿高大,係由色之化生,一切均殊妙精好。以其尚有色質,故稱色界。此界依禪定之深淺粗妙而分四級,從初禪梵天,終至阿迦膩吒天,凡有十八天。(三)無色界(梵 ārūpya-dhātu),唯有受、想、行、識四心而無物質之有情所住之世界。此界無一物質之物,亦無身體、宮殿、國土,唯以心識住於深妙之禪定,故稱無色界。此界在色界之上,共有四天(空無邊處天、識無邊處天、無所有處天、非想非非想處天),又稱四無色、四空處。
三界可細分為二十五有(界),若將色界之那含天析而為五(即五那含天),則共為「二十九有」。其與九地之關係,如下表所示:
此三界之果報雖有優劣、苦樂等差別,但屬迷界,係眾生生死輪迴之趣,故為聖者所厭棄。法華經譬喻品(大九‧一四下):「三界無安,猶如火宅;眾苦充滿,甚可怖畏。」又化城喻品(大九‧二四下):「能於三界獄,勉出諸眾生。」即勸三界諸有情莫以三界為安,當勤求解脫。〔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三、俱舍論卷八、品類足論卷五、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五、瑜伽師地論卷四、大智度論卷二十一、華嚴經孔目章卷二〕(參閱「九地」132、「色界」2545、「欲界」4653、「無色界」5083)
(二)指斷界、離界、滅界等三種無為解脫之對治道。(一)斷界,即斷除九結(九種煩惱)中除貪以外之其餘八種煩惱,或斷除無明結。(二)離界,謂斷離貪煩惱或斷除愛結。(三)滅界,謂斷滅有漏善及諸有為、無覆無記等煩惱。即除九種煩惱外之其餘有漏法。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九(大二七‧一四八中):「一切行斷,故名斷界;一切行離,故名離界;一切行滅,故名滅界。」〔順正理論卷七十二、俱舍論卷二十五〕
(三)指色界、無色界、盡界。〔長阿含經卷八、品類足論卷五〕
(四)指法界、心界、眾生界。此係基於華嚴經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之說而立。〔大日經疏卷三〕
(五)薩滿教基本觀念之一。主張宇宙分為上、中、下三界。依各族而說法稍異。如蒙古族薩滿教認為上層世界為神靈世界,中層世界為人類、動物之居地,下層世界為死神與魔鬼聚集之世界,即地獄。在中層世界與下層世界間,復有一不可知之世界,為人死後之去處。 p584
指名言、我執、有支三種。又作三種熏習、三熏習。由現行氣分熏習所成,稱為習氣。即:(一)名言習氣,乃依名言熏習所成有為法之各別親因緣種子。復分為二:(1)表義名言,能詮釋義理之音聲差別。(2)顯境名言,能了別境界之心、心所法。(二)我執習氣,由我執熏習而成,令有情等起自他差別之種子。復分為二:(1)俱生我執,通於六、七二識,除二乘之無學、八地以上之菩薩、如來以外,餘皆有此熏習。(2)分別我執,唯限於第六識,係於異生之資糧位所生起者。(三)有支習氣,乃依有支熏習所成,異熟果成為善惡差別之業種。復分為二:(1)有漏善,能招可愛果報之業者。(2)諸不善,能招非愛果報之業者。有支習氣,即以與第六識之思相應之善惡為增上緣,而助長異熟無記之名言種子,令生當來之果。名言種子為第六識之思種子,有詮顯自義、了別境界之功能;依之,熏習自身五蘊之種子,而為自他差別之理由,生成我執習氣,互為循環,以成有漏、有為、自他、善惡等諸法。〔解深密經卷三、成唯識論卷八、唐譯攝大乘論釋卷三、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參閱「習氣」4771) p658
指修善根以制伏煩惱,使心調和之三種修行階位。可分小乘之五停心、別相念住、總相念住和大乘之十住、十行、十回向三位。(一)小乘三賢位,又作外凡位。即修有漏善根(即順解脫分)之階位。(1)五停心觀位,以五停心觀,抑止貪、瞋、癡、我見、散亂心之五種階位。(2)別相念住位,一面觀身、受、心、法之不淨、苦、無常、無我之自相,同時觀無常、苦、空、無我之共相。(3)總相念住位,即總觀四念住之無常、苦、空、無我之共相之位。以上三位與四善根位(內凡位)合稱七方便位,乃入見道之準備修行階位。又五停心觀位成就奢摩他(止),其他二位成就毘舍那(觀)。
(二)大乘三賢位,又作三十心。指十地以前之菩薩,其階位有三階十心之別。(1)十住,會理之心,安住不動,稱為住。十住即發心住、治地住、修行住、生貴住、具足方便住、正心住、不退住、童真住、法王子住、灌頂住。(2)十行,行此行,則能進趣於果,稱為行。十行即歡喜行、饒益行、無違逆行、無屈撓行、無癡亂行、善現行、無著行、難得行、善法行、真實行。(3)十回向,回因向果,稱為回向。十回向即救諸眾生離眾生相回向、不壞回向、等一切諸佛回向、至一切處回向、無盡功德藏回向、入一切平等善根回向、等隨順一切眾生回向、真如相回向、無縛無著解脫回向、入法界無量回向。除菩薩瓔珞本業經以十住、十行、十回向為三賢外,另有仁王般若波羅蜜經之十信習種性、十止性種性、十堅心道種性,梵網經卷上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等。又相對於十信之稱為外凡,此大乘三賢稱為內凡。〔四教義卷五、菩薩瓔珞本業經疏卷下、華嚴經探玄記卷五、華嚴五教章卷三〕(參閱「五十二位」1044、「五停心觀」1144、「四念住」1708、「菩薩階位」5221) p679
(一)巴利語 mahaggata-samādhi。對於欲界之小定而言,色界、無色界之有漏善根本定稱為大定。〔清淨道論三〕 (二)(1823~1906)清末僧。湖北黃陂人,俗姓鄧。字密源。自幼素食,依隋州仁聖寺之本分剃度,同參大千。三十三歲,受具足戒。先後參訪終南、五臺、九華、普陀、維揚之高旻、毘陵之天寧等地,最後至金山訪觀心,令參「念佛是誰」,遂有省悟。師本名大頂,後更名大定。觀心寂後,受金山僧眾推戴,繼任方丈。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八十一,應請開壇傳戒,乞戒弟子多達五百餘人。生平教人重真參實悟,金山宗風頗賴以重振。三年後示寂,享年八十四,僧臘五十五,坐夏五十二。 p797
指五種類別。(一)部派佛教將一切法分為五種。又作五事、五法、五品等。即:(一)色法,指物質界。(二)心法,指構成心主體之識。(三)心所法,指心之作用。(四)心不相應行法,非色法、心法而與心不相應之有為法,例如「生住異滅」,便是說明存在之現象。(五)無為法,其生滅變化並非因緣所作,亦不起作用。
俱舍論等,更對此五位加以分類,將色法析為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計七十五種,故有「五位七十五法」之稱。大乘唯識宗則分心法為八種、心所法為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無為法六種,合計百種,故稱「五位百法」。以俱舍等宗派而言,五位之順序為:色、心等,此乃認為心外之對象實在而有,由此再起內心之心、心所。而唯識宗則提出不同之主張,即以心、心所等順序表示諸法皆唯識所變現,其本身並無實體。〔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成唯識論卷七、百法明門論疏卷上、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
(二)指大乘五位,又作唯識五位、唯識修道五位。唯識宗將大乘菩薩之階位分為五等,即:(一)資糧位,即含攝有漏善以達佛果之位。指十住、十行、十迴向等諸位菩薩,以福德智慧為助道資糧,故稱資糧位。十住、十行、十迴向之菩薩階位又稱大乘三賢位。其中,十住偏重修理觀,十行偏重修事觀,十迴向多修理事不二觀。此類修行稱為大乘順解脫分,雖已能斷除分別二執之現行,然對於能、所取之種子依舊潛伏未除,此係唯識五位中最初伏障之階段。(二)加行位,指四加行(煖、頂、忍、世第一)位菩薩,由得福智資糧,加功用行而入見道(歡喜地),住真如位,稱為加行位。即於資糧位所積集之善,更進一步為得無漏智而加力修行之位。此位能達「無二我」而「有二無我」之境界,然心中仍變帶「如相」現前,故仍非實住之唯識境界,稱為大乘順抉擇分。(三)通達位,又作見道位。初地菩薩體會真如,智照於理,得見中道,故稱通達位。即證得初無漏智,並體得真如理之位。此係修行第一大劫之成熟階段,相當於初地之入心,故又稱見道位。(四)修習位,又作修道位。指二地至十地菩薩,得見道已,為斷除障,復修習根本智,故稱修習位。即於通達位證得真如理,再反覆修習之位。(五)究竟位,指妙覺佛證此果位,最極清淨,更無有上,故稱究竟位。即指佛果之位。〔成唯識論卷九、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唯識三十論頌、大乘法相名目卷一中〕
(三)指小乘五位,即:(一)資糧位,又分三位:五停心、別相念(各別觀察四念處)、總相念(總觀察四念處)。(二)加行位,其位有四:煖位(未見智火,已得煖相)、頂位(觀行轉明,如登山頂悉皆明了)、忍位(於四諦法忍可樂修)、世第一位(雖未能證理,而於世間最勝),此四位加功用行,取證道果。(三)見道位,指聲聞初果斷三界見惑,見真空之理。(四)修道位,指第二、三果修四諦道法,斷欲界思惑。(五)無學位,指聲聞第四果阿羅漢,斷盡三界見思惑,真理究竟,無法可學。〔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下〕
(四)對於心之狀態,禪宗亦分為五位。曹洞宗之祖洞山良价為舉示修行者,而提出五位之主張,稱洞山五位。可分為正偏五位與功勳五位二種。(一)正偏五位,指正中偏、偏中正、正中來、偏中至、兼中到等五位。正是陰,意即真如之本體;偏是陽,意即生滅之現象。正中偏指平等中存有差別;偏中正指差別即平等。基於此,作靜中之動之修行工夫,則謂正中來;動中之靜則為偏中至。兼以上二者,達於自由自在之境界,即謂兼中到。對此,曹山本寂曾以君臣為例而說明之。(二)功勳五位,指向、奉、功、共功、功功等五者。即知眾生本具佛性,求達佛果(向),為證佛性而修行(奉),見佛性(功),雖已達自由之覺位,尚有其作用(共功),最後更超越前者,而達自由自在之境界(功功)。〔景德傳燈錄卷十七、曹山元證禪師語錄、洞上古轍卷上〕(參閱「洞山五位」3869) p1087
梵語 sad-hetavah。(一)將一切法之因分為六種,即:(一)能作因(梵 kārana-hetu),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1)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2)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增上果。(二)俱有因(梵 sahabhū-hetu),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1)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2)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三)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等流果。(四)相應因(梵 samprayukta-hetu),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五)遍行因(梵 sarvatraga-hetu),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六)異熟因(梵 vipāka-hetu),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係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異熟果。〔俱舍論卷六、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入阿毘達磨論卷下、俱舍論釋頌疏義疏卷中本〕(參閱「因」2269)
(二)將無始以來之妄想習因分為六種:(一)當有因,又作當因。妄想之識(因)招當有之果報。(二)相屬因,又作相續因。一念之妄心,內依八識,外緣六塵,作業招果,現行薰種子,種子起現行,三世相續而不絕。(三)相因,前念滅後念續生之善惡業相。(四)能作因,又稱作因。諸識轉變而生諸法。(五)顯了因,又稱了因、顯示因。由妄想之故,所作之事生,能作如燈,所作如色,顯現分明。(六)觀待因,又稱待因、相待因。妄想滅時,涅槃生起。待妄想斷盡而生,故稱為相待。〔大乘入楞伽經卷二、入楞伽經卷三、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二〕
(三)因明用語。因明三支作法中,第二之因(理由)分為二類六種。二類為生因、了因。能生諸法者,稱為生因,如穀麥之種子,能生根發芽;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稱為了因,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此生因、了因各有言、智、義三層,故合稱六因。即:(一)言生因,即立者(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敵者(問難者)依之而能生解。如立者言「所作性故」(因),敵者聞之,藉以了悟「聲是無常」(宗),故稱生因。(二)智生因,即指立者起言之智;蓋智為立言之本,故此智即是言生因之因,稱為智生因。立者舉「所作性故」(因)之前,必已知聲是無常,亦已知聲之所以無常,乃聲是所作之故。(三)義生因,有二義:(1)道理義,指言語中所涵之意義,亦即聲是所作之理。(2)境界義,乃言語所指之對象,亦即聲是所作之事實。言語所以能使人了悟,全靠其所涵之意義及所指之對象,故言語之義亦歸入生因。(四)智了因,指敵者之智慧與知識而言。敵者能解立者之言,了悟所說之宗與因,全知知識,故稱智了因。(五)言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如所作性故),敵者依此言了解所立(如聲是無常)。敵者若無智慧,誠然不會了悟,然若僅有智而無立者言語之啟發,依然無從了悟。敵者之智必待立者之言語刺激,而後始能發揮了悟之作用,言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六)義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所詮之義。如以「所作性故」例,即指其所涵之義理與其所指之對象。敵者所以能了悟聲之為無常,是靠「所作性故」所表示之意義。義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六因之分別依據,乃其功用;若以體別為依據,則僅有四種。智生因中之智,為立者之智;智了因中之智,為敵者之智,其體各異,不能歸併。言生因中之言與言了因中之言,同指立者所用之言語;義生因中之義與義了因中之義,同為立者言語所包含之意義。以故言生因與言了因原為一體,義生因與義了因亦是一體,故六因僅有四體。
六因之間,有層層之因果關係。就生因方面言,必須立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且用言語來表達,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乃智生因之果。言義二生因雖同為智生因之果,然二者亦存因果關係。立者知曉義理之後,始用言語表達,故義生因又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因之果。就了因方面言,立者之言語與其所涵之義理,引發敵者之智,令其了悟正理,故言了因與義了因同為智了因之因,智了因為言義二了因之果。敵者聽了立者所說之言語,方得體會其中所涵之義理,故言了因又為義了因之因,義了因為言了因之果。
六因之中,因明最重視言生因與智了因。立者雖有充分之理由證明自家之主張,然若默而不說,敵者無從知其理由如何,更無從信其宗體之確能成立。故欲使敵者領悟,須將自家理由明白說出。敵者聽聞立者表示理由之言語,始能發生正智。言生因乃令敵者了悟之根本所在,故因明稱之為正生,智義二生因處於輔助地位,故稱為兼生。就了因而言,敵者所以能了悟,在於自家之有智,否則言與義無從為之啟發,故智了因可說為正了,其餘二了因為兼了。〔因明入正理論卷上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p1256
漏,即失、落之義。謂因煩惱惑業而漏落三界生死。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三載,六漏指:(一)漏自性,謂六根對於六塵而起之貪、瞋、癡等煩惱諸惑,由惑而造業,遂招三界生死,是知惑自性業為有漏之因,故稱漏自性。(二)漏相屬,謂有漏之法屬心、心所及眼等諸根相應而有,故稱漏相屬。(三)漏所縛,謂有漏善法(指天人所修五戒十善等法)相續不斷,能招感後世生。(四)漏所隨,謂如在欲界天人生死中,亦為餘界諸有漏法之所隨逐。(五)漏隨順,謂雖為有漏煩惱所隨,然能隨順正道,決擇對治,以建立無漏。(六)漏種類,謂阿羅漢現世惑業雖已斷盡,但尚餘有漏五蘊之身,此亦由前世煩惱所引起。 p1299
指見道以前,觀四諦及修十六行相以達無漏聖位之四種修行階位。小乘俱舍、成實二宗謂於總相念住之後位,大乘唯識宗則謂於十迴向之滿位,生起四種善根。今試舉小乘有部與大乘唯識宗之說:
(一)小乘有部認為,初生無漏之慧,而明了四諦之理,稱為見(現觀)道;作準備以進入見道之位,則稱為四善根位。由於該位所修之有漏善根,能生無漏聖道(即決擇)之部分,順益於彼,故稱順決擇分。又此位亦稱內凡位、四加行位,與三賢位(即外凡位)之五停心、別相念住、總相念住等合稱為七加行、七方便位。以上皆為凡夫位。相對於此,見道以後則稱聖者位。
四善根位為:(一)位(梵 usma-gata),又作煖法,係以光明之煖性為譬喻;此位可燒除煩惱,接近見道無漏慧,而生有漏之善根,並以此位觀欲界、色界、無色界之四諦及修十六行相,而生有漏之觀慧。修至此位,即使退卻而斷善根,造惡業,乃至墮入惡趣,然而終必能得聖道而入涅槃。
(二)頂位(梵 mūrdhāna),又作頂法,於動搖不安定之善根(動善根)中,生最上善根之絕頂位,乃不進則退之境界;於此修四諦、十六行相。修至此位,即使退墮地獄,亦不至於斷善根。
(三)忍位(梵 ksānti),又作忍法,為確認四諦之理,善根已定,不再動搖(不動善根)之位,不再墮落惡趣。忍位有上、中、下三品之別:(1)下忍位,修四諦十六行相。(2)中忍位,漸次省略所緣及行相(減緣減行),最後僅留欲界苦諦之一行相,而於二剎那間修觀。該一行相,即依觀者之根機利鈍,而殘留四行相中之任一行相。(3)上忍位,係於一剎那間觀中忍位之同一行相。至上忍位時,可得五種不生,即:1.生不生,謂不生於卵生、濕生。2.處不生,謂不生於無想天、大梵天處、北俱盧洲。3.身不生,謂不生於扇搋、半擇迦、二形。4.有不生,謂不生於欲界第八有及色界第二生。5.惑不生,謂不生見惑。若加下忍位之趣不生(不再生於惡趣),則為六種不生。
(四)世第一法位(梵 laukikāgra-dharma),又作世第一法,為有漏世間法中能生最上善根之位,此位與上忍位相同,觀修欲界苦諦下之一行相,於次一剎那入見道位而成為聖者。
以上煖位、頂位、忍位、世第一法位等四種善根,以能生見道無漏之善,而成為其根本,故稱善根;係以修慧為體,以四靜慮及未至、中間之六地為所依。〔俱舍論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乘義章卷十一〕(參閱「五種不生」1175)
(二)唯識宗將實踐修行之階位分為五位,其中第二之加行位,即四善根位;亦即於資糧位之後,入十迴向,為住於真唯識性而修之位。於此位對名、義、自性、差別等四者,修四尋思觀與四如實智觀。此即言,於煖位修明得定,尋求思察認識之對象,即名、義、自性、差別等四種為空無,故稱煖位之行者為明得薩埵。於頂位修明增定,又以更進一層之觀智同樣作觀,以上即為尋思觀。其次,於忍位修印順定,於世第一法位修無間定,確認決定所認識之對象及能觀之識皆為空無,即為如實智觀。〔成唯識論卷九、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九〕(參閱「四如實智」1686、「四尋思」1768) p1767
(一)四種斷捨之義。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一末、卷五末所舉,即:(一)自性斷,謂斷除根本煩惱與隨煩惱及諸不善業等,其性染污而應斷者。(二)相應斷,即斷除與煩惱俱起的有漏之八識等,此等之性雖非染污,然斷除與其相應之餘法時,亦可令心解脫,故斷除此等有漏八識即稱相應斷。(三)緣縛斷,即斷除一切有漏善、無覆無記之法,及與煩惱間雜而成有漏性者。(四)不生斷,即斷除生於三惡趣、無想天等之因。
上記四者之中,自性斷、相應斷通於見道位與修道位二階位,亦即見道位與修道位之修行過程皆具有此二種斷捨情形;緣縛斷僅為修道位所斷;不生斷僅為見道位所斷。又經由自性、相應二斷,可顯有餘涅槃;經由緣縛、不生二斷,可顯無餘涅槃。又成唯識論卷八亦詳論此等斷捨惑業之內容,惟所列舉者,僅自性、離縛、不生等三斷,而無相應斷;順正理論卷六、俱舍論卷十六等則僅論及自性斷與所緣斷(緣縛斷)兩種。此四斷之說,至唐朝時,因慧沼之極力主張而盛行。〔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參閱「三斷」687)
(二)指方便精勤於斷惡生善之四種修行德目,一般多稱作四正勤,乃三十七道品中之第二行品。(參閱「四正勤」1679) p1847
梵語 samyag-drsti,巴利語 sammā-ditthi。如實了知世間與出世間之因果,審慮諸法性相等之有漏、無漏慧,稱為正見。係八正道之一,十善之一。為「邪見」之對稱。即遠離或有或無之邪見,而採取持平正中之見解,如遠離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等「五不正見」之見解皆屬正見。故廣泛言之,凡為佛教所認可之道理,皆屬正見。據大毘婆沙論卷九十七載,正見可分為二類,即:(一)有漏正見,又作世俗正見。即與意識相應之有漏善慧,係有漏有取者,故轉向善趣,招未來可喜所欲之果。(二)無漏正見,又作出世間正見。即盡無生智所不攝之意識相應善慧,如八種無漏忍、有學八智、無學正見等。〔雜阿含經卷二十八、順正理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二、成實論卷十六見智品、大乘義章卷八本〕 p1988
指與生俱起的自然之善。與「加行善」對稱。即非由功力而任運成就之有漏善心。大毘婆沙論卷一四四謂善有加行得、離染得、生得等三善。大乘義章卷三(大四四‧五一七上):「生得善心,謂從過去修習所成,信、進、念等相應善心。」〔俱舍論卷四、大毘婆沙論卷十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末〕(參閱「受生得」3099) p2067
為三種習氣之一。有,指三有;支,為因之義。即三有之因的薰習氣分,能成為招感三界異熟果法之業種。與「業種子」、「異熟習氣」等同義。可分為招感人天之善果者與招感三惡趣之惡果者二種。成唯識論卷八(大三一‧四三中):「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薰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參閱「三種習氣」658) p2429
為有漏與無漏之並稱。漏,為漏泄之義,即指煩惱。有煩惱而輪迴生死,稱為有漏;無煩惱而能出離生死,稱為無漏。於各種煩惱之間,具有互相隨增(隨順增長)關係者,稱為有漏法;無互相隨增關係者,稱為無漏法。在四聖諦中,苦、集二諦為有漏法,滅、道二諦為無漏法。
關於有漏與無漏之分別,玆略述於下:世間凡夫有漏之身體,稱為有漏身;而無漏清淨之佛身,稱為無漏身。又修行有漏之六行觀,能招感人天三界之果報者,稱為有漏道、有漏路;而修行可證得涅槃道果之行法者,稱為無漏道、無漏路。以世俗之法為對象,所產生之智慧,稱為有漏智;而證知四諦之理,及見道以後的聖者之智慧,稱為無漏智。凡夫於見道之前所作之善,稱為有漏善;見道以後之聖者所作的無煩惱污穢之善,稱為無漏善。以有漏智所作之世俗行為,稱為有漏行;以無漏智所修之四諦觀行,稱為無漏行。以有漏道斷除煩惱,稱為有漏斷;以無漏道斷除煩惱,稱為無漏斷。有漏行能招感人、天等五道之有漏果,故稱為有漏因;無漏行可證得涅槃之無漏果,故稱為無漏因。又凡夫因修行六行觀,而住於四禪、四無色定、四無量心定等禪定中,稱為有漏定,或有漏禪;而聖者以無漏智所發得之禪定,稱為無漏定,或無漏禪,此無漏定生起於無漏九地(未至定、中間定、四根本定、下三無色定)中。
此外,唯識家將佛果之淨識稱為無漏識;將未成佛以前之識,稱為有漏識。然第六、第七識於初地入見道時,稍可轉識得智,故亦可成為無漏識。至於前五識與第八識,則係於初成佛果時,方能轉變為無漏識。又無漏之覺悟,其本來寂然者,稱無漏無為;因作用而起動者,稱無漏有為。〔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二、卷一七三、俱舍論卷一、卷二、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一、卷四十九、成唯識論卷五、卷十、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卷十末〕 p2455
令心專注於一對象,而達於不散亂之精神作用,或即指其凝然寂靜之狀態。反之,心散亂不止之狀態,則稱為散,二者合稱定散。定原為梵語 samādhi(三摩地、三昧)之意譯,俱舍宗及唯識宗以之為心所之一;俱舍宗以之為十大地法之一,唯識宗則以之為五別境之一。
令心不散亂之修行,及由此而有之特殊精神狀態,通稱為定,其進境有層次等差。又因止、觀,均行、不均行,有心、無心等之不同,而生四禪、四無色、二無心定等之差別,或為禪定之總稱,或以心一境性之義而稱三摩地,或稱三昧。定與戒、慧同為三學之一,乃佛教實踐方法之大綱。又八聖道中之正定,為五根、五力之一,故亦稱定根、定力;六波羅蜜(六度)之一,即禪定(梵 dhyāna,禪那、靜慮)。
定之意義有種種異說。據大智度論卷二十八載,禪定、四禪二者皆稱定、三昧。據十住毘婆沙論卷十一載,禪指四禪,定指四無色定、四無量心等。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五本列舉定之異名,共有七種:(一)三摩呬多,梵語 samāhita,譯為等引。等,即遠離心之浮(掉舉)、沈(惛沈)而保持平衡,乃身心俱安之狀態;引,乃由自力引起(發生功德)之意,能修此定,則離諸煩惱,而引發勝妙功德。等引通於有心、無心二定,但不通於散位。(二)三摩地、三昧,梵語 samādhi,譯為等持,又作正心行處。能修此定,心則端直,安住一境而不動,即心平等攝持之意。通於定、散,但僅限於有心位,而不通於無心,為定之本體。(三)三摩鉢底,梵語 samāpatti,譯為等至。謂能修此定,正受現前,大發光明,慶快殊勝,處染不染,無有退轉,即已至身心平等之意。僅通於有心、無心二定,不通於散位,為定之自相。(四)馱那演那,梵語 dhyāna,譯為靜慮,或以音略譯作禪。謂澄神審慮,專思寂想,即鎮靜念慮(分別)之意,通於有心、無心、有漏、無漏,但限於色界之定,不通於無色定。(五)質多翳迦阿羯羅多,梵語 cittaikāgratā,譯為心一境性。謂攝心一境,策勵正勤而修習,即將心集中於一對象之意,為定之自性。(六)奢摩他,梵語 śamatha,譯為止、正受。謂止息諸根惡不善法,能滅一切散亂煩惱,即離邪亂之想念,止心寂靜之意,僅限於有心之淨定。(七)現法樂住,梵語 drsta-dharma-sukha-vihāra。謂修習禪定,離一切妄想,身心寂滅,現受法喜之樂而安住不動,即於現在世經由淨定、無漏定等享受定之法樂,限於色界之四根本定。
定有生得定、修得定二種:(一)生得定,謂生於色界、無色界(俱為定地),為依前世善業之力,自然所得之定地。(二)修得定,謂生於欲界(散地),以後天努力修行所獲得者。上記二定,於色界定中,即稱為生靜慮、定靜慮;於無色定中,則稱為生無色、定無色。
依定之內容及其修行之階段,可將定分為多種。俱舍宗將其大別為有心定與無心定等二定。有心定包括四靜慮(四禪、四色界定)與四無色定,合為八定(八等至)。四靜慮,即:(一)初靜慮,(二)第二靜慮,(三)第三靜慮,(四)第四靜慮。於初靜慮得滅除語言,第二靜慮以上滅除尋、伺,而四靜慮順次滅除憂、苦、喜、樂等諸受。又初靜慮無鼻、舌二識,第二靜慮以上五識皆無。四無色定,即:(一)空無邊處定,得滅除與眼識和合之可見有對之色想、與耳鼻舌身四識和合之不可見有對之色想、與意識和合之不可見無對(無表色)之色想,而入無邊之虛空想。(二)識無邊處定,捨外空緣,唯緣內心識,入於無邊之識行。(三)無所有處定,厭離識處廣緣之苦,滅除識想,作無所有之行相。(四)非想非非想處定,又稱非有想非無想處定,捨離無所有之行相,知見一向非想(無粗想),進而捨非想之行相,達於非非想(有微細想)。
八定有已入定之階段,及近定之準備階段;前者稱為根本定,或根本等至,後者稱為近分定,然初靜慮之前階段非稱近分定,而稱未至定,故僅有七近分定。又初靜慮與第二靜慮之近分定中間之階段,稱中間定,或中間靜慮,如修習此定,即可生於大梵天。第四靜慮中,自下下品至上上品,計有九品,上上品乃色界定中最高之定,稱為邊際定。
上記之未至、中間、七近分、八根本等諸定,視「尋」、「伺」等之有無,再分為三種三摩地。尋,指尋求推度,為粗雜之精神作用;伺,指伺察思惟,為深細之精神作用。三種三摩地為:(一)未至定與初靜慮之有尋有伺三摩地,即有覺有觀定。(二)中間定之無尋唯伺三摩地,即無覺有觀定。(三)第二靜慮近分以上之無尋無伺三摩地,即無覺無觀定。此稱三定,或稱三三摩地、三三昧。
定之性質,分為味定、淨定、無漏定等三定,又稱三等至。(一)味定,又稱味等至。與貪愛相應而起,乃愛樂味著於前念(前剎那)淨定之定,位於八根本定與中間定。(二)淨定,又稱淨等至。相應於有漏善心所起之定。又分為:(1)順退分定,謂順自地之煩惱而生起味定。(2)順住分定,謂順自地之淨定。(3)順勝進分定,謂順上地之淨定。(4)順決擇分定,謂順無漏智而起無漏定。於未至定、中間定、七近分定、八根本定中俱生。(三)無漏定,又稱無漏等至。為聖者所依,乃得無漏智之定,係於未至定、中間定、四根本定(靜慮)、下三無色定(不包括有頂)所俱有,其斷除煩惱之作用甚強。
一般以有心定分為止與觀等二品,而有均與不均之分。未至定與中間定,觀之作用較為殊勝,即觀品增,止品減;四無色定,止之作用較為殊勝,即觀品減,止品增;唯有色界之四根本定,止與觀均等,和合俱轉,故稱靜慮;其餘四無色定等,止、觀不均行,故總稱為唯定。據瑜伽師地論卷三十載,以奢摩他品為止,意為攝心凝住一處;以毘舍那品為觀,意為以「慧」思擇觀察種種諸境,係依奢摩他品所起者。
奢摩他品分九種心住:(一)內住,又稱令住、最初住。謂攝外攀緣,遠離內散亂,而令心堅執於境。(二)等住,又稱正念住。謂攝心之粗動而令心遍住微細。(三)安住,又稱覆審住。遠離散亂及失念,將心安置於內境。(四)近住,又稱後別住。謂親近念住而數數作意。(五)調順,又稱調柔住。謂將心調伏不使流散。(六)寂靜,又稱寂靜住。謂能深見惡尋思及隨煩惱之過患,乃將心攝伏。(七)最極寂靜,又稱降伏住。謂制伏由失念而現起之惡尋思及隨煩惱。(八)專注一趣,又稱功用住。謂由功力而定力得以相續。(九)等持,又稱平等攝持、任運住。謂自數數修習之因緣,令定心之無功用相續轉。
毘鉢舍那品分四種慧行:(一)正思擇,又稱簡擇諸法。謂以思擇分別淨行所緣之不淨、慈悲、緣起、界、持息念等五種境,善巧所緣之蘊、界、處、緣起、處非處等五種境,淨惑所緣之世道、出世道等之差別諸法。(二)最極思擇,謂於差別諸法中思擇平等之實性。(三)周遍尋思,又稱普遍尋思。謂依分別作意以取諸法之相,而遍尋思。(四)周遍伺察,又稱周審觀察。謂詳盡推求所緣之境。
無心定分為無想定與滅盡定,均為滅除心、心所之定;無想定係凡夫及外道誤認無想狀態為真涅槃而修習之定,滅盡定則是聖者將定之境地作為無餘涅槃界之靜,而修習之定。又除無想定外,四禪、四無色、滅盡等九定,不得間雜異念,而係順次修行所得者,故又稱九次第定、無間禪。然於定得自在力之不時解脫之阿羅漢,依修行四禪、四無色等八定,能超越一地,修得高一層之定,稱為超定,或超等至、超越三昧。據俱舍論卷二十八載,八定之修相分為有漏、無漏二類。
據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一載,入定之加行有九種:(一)相應加行,謂貪行者勤修不淨觀,瞋行者勤修慈悲觀,癡行者勤修緣起觀,憍慢行者勤修界差別觀,尋思行者勤修「持息念」。(二)串習加行,謂數習止、觀。(三)不緩加行,謂常樂遠離,修習「勤行」,而未敢緩慢。(四)無倒加行,謂依法與義而不執著自己之見取。(五)應時加行,謂了知止、觀、舉、捨等之相及修時。(六)解了加行,謂於了知止觀舉捨之相後,證得定之入、住、捨等自在。(七)無厭足加行,謂於小定不退屈,更進求上勝之法。(八)不捨軛加行,謂不令心馳流於外境,而極力調柔之。(九)正加行,謂於所緣之境數數發起勝解。
由修習九種加行,能令心速疾得定;若次第修習了相作意、勝解作意、加行究竟果作意等七種作意,得證入初靜慮地。又修定者應遠離四種障:(一)怯弱障,謂不希望出離。(二)蓋覆障,謂欲貪、瞋恚、惛眠、掉悔、疑等五蓋。(三)尋思障,謂尋思「欲」等之染污。(四)自舉障,謂高舉下劣之智見。此外,說一切有部之正義,以欲界為散地,而非修地、離欲地;定地唯於色界、無色界中。異師及大眾部則以欲界中亦有定。
大乘中,對於定之種類,更有多種說法。唯識宗及密宗之瑜伽觀行,天台宗之四種三昧,及禪宗之坐禪等,均是為使自己臻至佛果之實踐方法,此即修定。傳說佛陀說法之前,即曾入定,此為導他而入之定。又唯識宗於煖位、頂位、忍位、世第一法位等四善根位中之每一善根位,觀主觀與客觀之假有實無,而入於四定,即:明得定、明增定、印順定、無間定。
大乘義章卷十一載有諸家對四善根所依之界地的異說,如尊者達摩多羅以為,欲界一向不定,故四善根唯色界所攝。尊者瞿沙以為,欲界有六禪定,故依六禪定修起四善根。摩訶僧祇部亦主張欲界有禪定,故四善根攝於欲界。
據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一載,小乘清淨道論立有六十七種定,大乘立有五百定,而以大乘光定、集福德定、賢護定、首楞伽定等四定總攝之,以此四定為諸定之通業,依此修習十波羅蜜,能令眾生成熟、佛土清淨。
另據觀無量壽經載,往生西方極樂淨土之行,有定、散二善。唐代淨土宗善導以為,定善乃是於定心所行之善,亦即平息雜念;散善乃散心所作之善,亦即棄惡修善,二者合稱定散二善。而修此法門之修行者,各分為定機與散機。
此外,大品般若經卷三相行品、卷五問乘品、卷二十七常啼品、舊華嚴經卷二十五、卷二十七、卷三十四、卷三十八、卷四十五、卷四十九、卷五十、伅真陀羅所問如來三昧經卷上、大方等無想經卷二等,皆列有多種三昧定之名。〔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中阿含卷五十八法樂比丘尼經、六門教授習定論、大智度論卷十七、成唯識論卷五、俱舍論卷五、摩訶止觀卷九、解脫道論卷四、顯揚聖教論卷二、順正理論卷二十七、翻譯名義集卷四〕 p3171
修道所斷惑(梵 bhāvanā-mārga-prahātavya-kleśa)之略稱。與「見惑」對稱。又作思惑。意指修道所斷之惑。即於修道時所斷貪等迷事之煩惱。據俱舍論卷二十五謂,貪、瞋、慢及無明等四煩惱對色、聲、香、味、觸等境,生起染著、憎背、高舉及不了之行相轉,稱為修惑。蓋修惑遍起於三界九地,因此惑難斷,故每地各細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令二果斯陀含、三果阿那含、四果阿羅漢次第斷除,總有八十一種,稱為八十一品修惑。修道時所滅之根本煩惱有十種,即在欲界有貪、瞋、癡、慢四種;在色、無色界不行瞋恚,各有貧、癡、慢三種。
彰所知論卷下道法品(大三二‧二三四上):「修道所斷俱生煩惱、得、相、無記、有漏善等,欲界之中,貪、瞋、癡(疑作「慢」)、無明四,各具九品,共三十六;色界之中,第一靜慮除瞋,餘三各各九品,成二十七,如是二、三、四靜慮亦爾。色界總有一百八數,無色界亦然。如是三界修道所斷,總有二百五十二數。」又若就隨煩惱來分別,放逸、不信、懈怠、惛沉、掉舉、無慚、無愧、眠等八種通於見、修二道所斷,餘之忿覆等十一種,於自在起中,與無明相應,故唯屬修道所斷之惑。大乘唯識以與生俱來之先天煩惱(俱生起)為修惑,計十六種。〔大毘婆沙論卷六十一、俱舍論卷二十三、成唯識論卷六、大乘義章卷六〕(參閱「見思惑」2996、「見惑」2997) p4047
梵語 paramārtha,巴利語 paramattha。又作第一義、真實。指勝於世間世俗義之最勝真實道理。即無相之所行,不可言說,絕諸表示,息諸諍論,超越一切尋思之境相。據顯揚聖教論卷十九、辯中邊論卷中等所說,如聖道、涅槃、真如等,均為超越世間習俗之真理,故稱勝義諦(梵 paramārtha-satya,巴 paramattha-sacca);反之,世間通俗之道理,則稱世俗諦。此外,取其真實有之義,相對於世俗之施設安立,而取勝義之名者,如勝義善與世俗善、勝義根與扶塵根、勝義法與法相法。其中,無為之善法屬於勝義善,有為之善法則屬世俗善,或稱有漏善:凡依有漏心而行皆屬世俗,故有漏心即是世俗心,以世俗為對象之有漏智,是世俗智;以世俗智斷除煩惱,即是世俗道。此外,佛教一般闡論法門之義理,稱為法相法;真實不虛,不變不易之擇滅涅槃,稱為勝義法。
據成唯識論卷八載,勝義、世俗各分為三種,故立三勝義、三世俗。分別如下:(一)義勝義,指成為殊勝智慧之對象,即真如。(二)得勝義,指證得之涅槃。(三)行勝義,又作正行勝義,指趣向勝境行之無漏智。以上相當於四勝義諦中之第四、第三、第二。又配屬於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等唯識三性,而立三世俗如下:(一)假世俗,指無有自性之實體而唯有假名者,配屬遍計所執性。(二)行世俗,指一切遷流無常之有為法,配屬依他起性。(三)顯了世俗,指真如之圓成實性,真如乃斷除煩惱之依他起性,亦不含遍計所執性者。以上相當於四世俗諦中之第一、第二與第三、第四。於同書卷九,又將三世俗盡攝入依他起性,而謂勝義為圓成實性。
此外,顯揚聖教論卷十六列舉七種真如,謂為勝義諦。同書卷六中,另立三世俗,即:(一)世間俗,指無有實體,唯依假名而立之物,例如田、家等。(二)道理俗,指依於蘊、處、界等之體而立者。(三)證得俗,指依於四沙門果等趣往菩提之道而立者。以上相當於四世俗諦中之前三者。〔解深密經卷一勝義諦相品、大智度論卷三十一、俱舍論卷一、卷十三、卷二十二、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四〕(參閱「二諦」244、「第一義諦」4760) p4865
梵語 kuśala,巴利語 kusala。指其性安穩,能於現在世、未來世中,給與自他利益之白淨法。與不善、無記(非善亦非不善)合稱三性。其中,善為白法(清淨之意),不善為黑法(汙濁之意)。廣義言之,「善」指與善心相應之一切思想行為,凡契合佛教教理者均屬之;狹義則指法相宗心所法之一,包括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據經論之記載,善有多種,以下臚舉數說。(一)二善:(一)指有漏善與無漏善。前者為白法,後者為淨法。依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十、大乘玄論卷二等載,有漏善為未斷煩惱之世間善,包括五戒、十善等,依此能招未來樂之果報。有漏善與法性無相之理相異,為取自他之差別相所修之有相善,故亦稱相善。無漏善則為斷除煩惱之出世間善,依此並不招感未來之果報。此無漏善亦為得涅槃菩提之善。(二)指止善、行善。據智顗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意,止息惡行,稱為止善,屬消極之善;反之,積極修行勝德,稱為行善。前者如不殺生、不偷盜,後者如放生、布施等。(三)指定善、散善。據觀無量壽經疏卷本、善導之觀經疏玄義分等載,心志集中而止住妄念,依此定心所修之善根,稱為定善;反之,以散亂之平常心,廢惡所修之善根,稱為散善。善導以日觀等十三觀為定善,而以三福、九品之行為散善。
(二)三善:(一)指世福、戒福、行福等三福。又作世善(世俗善),戒善、行善。依善導觀經疏序分義載,世福指忠信孝悌之道,戒福指戒法,行福指大乘自行化他之行。(二)指初善、中善、後善。有各種解釋,大方廣寶篋經卷中列舉聲聞之三善,以身、口、意三善行為初善,戒、定、慧等三學行為中善,空、無相、無願等三三昧解脫法門為後善。另如法華經之序分、正宗分、流通分等三分(三段)亦為三善。
(三)四種善。據俱舍論卷十三載,四種善即:(一)勝義善,指涅槃。(二)自性善,謂本質之自體善,即指無貪、無瞋、無癡之三善根及慚、愧。(三)相應善,指與自性善相應之善心、心所。(四)等起善,指與自性善相應所引起而成為身、語二業之善,及四相、得、二無心定。與四種善相反者,則為四種不善,即勝義不善、自性不善,相應不善、等起不善。
(四)七種善。(一)據俱舍論光記卷二載,七種善即:(1)生得善,指先天之善。(2)聞善,指由聞法所得之善。(3)思善,指由思惟所得之善。(4)修善,指由禪定所得之善。以上之善均屬加行得善。(5)學善,指有學位所起之善。(6)無學善,指無學位所起之善。(7)勝義善,即指涅槃。此中,前四者乃見道(初生無漏智之位)前凡夫所起之善,即有漏善;後三者為見道以後之聖者所起之善,即無漏善。(二)法華文句(會本)卷七舉出頓教之七種善,即:(1)時善,又作時節善。指頓教之序分、正宗分、流通分之善。(2)義善,指頓教了義之理,具有意義深遠之善。(3)語善,指頓教之說法,具有言語巧妙之善。(4)獨一善,指頓教為純一無雜而不共二乘之教。(5)圓滿善,指頓教總含界內、界外之法,為完全圓滿之教。(6)調柔善,指頓教不極端而偏頗於一方之善。(7)無緣慈善,指頓教具有清淨、無緣之慈悲相。
(五)十一善。為大乘唯識宗所立十一種善之心所。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六)十三善。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三所舉,十三善即:(一)自性善,指前述信、慚、愧等十一善。(二)相屬善,指與自性善相應之其他心所法。(三)隨逐善,指善法之習氣。(四)發起善,指身語二業之善。(五)第一義善,指真如。(六)生得善,指由思惟加行而起之善。(七)方便善,指聞正法而生如理作意之善。(八)現前供養善,指供養如來之善。(九)饒益善,指以四攝法饒益有情之善。(十)引攝善,指以施戒等福業來引攝生天之異熟,或得涅槃之因之善。(十一)對治善,指厭壞對治、斷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等各種對治。(十二)寂靜善,指斷盡一切煩惱,得涅槃寂靜之無漏善。(十三)等流善,指由寂靜之增上力,而發起神通等之功德法。
此外,凡夫所修得之善根,雜有貪、瞋、癡等煩惱之毒,故稱為雜毒善。又淨土宗對於他力念佛以外,凡自力之善根,均稱之為雜善。〔雜阿含經卷二十九、法華經卷一序品,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一、卷一四四、成唯識論卷五、卷十、品類足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七、阿毘曇甘露味論卷上、雜阿毘曇心論卷三、俱舍論卷十五、順正理論卷三十六、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上、大乘義章卷七〕 p4873
缺乏慈悲心之意。指五趣中之一切有情。蓋慈悲與智慧可說同為最高之德性,且佛心即以大慈悲表現之。慈與悲均以無瞋善根為本性。小乘說一切有部將心與心所分開,認為佛之大悲(慧)與慈悲(無瞋)之法體為個別,此係有部特殊之解釋。在大乘佛教則認為心所無別體,即並無另一本質存在。
「慈悲」一語,就給予眾生樂而言,稱為慈(梵 maitrī);就拔除眾生苦而言,稱為悲(梵 karuna)。慈、悲與喜、捨,合稱四無量心(又作四梵住)。慈悲係以無量之眾生為對象,而能愛念憐愍無量之眾生,進而根本救度之,此種慈悲則為佛、菩薩所獨具之德性。
二乘有學之聖者,側重自利之行,遂被稱為無慈悲。大毘婆沙論卷一四○謂,有學之聖者,不論現在修與未來修,皆無法成就無量之慈悲。然二乘至阿羅漢位,因修四無量,以四無礙智而得利他之口業力;因修願智,而知眾生之一切念願希望;因修無諍智,而能消弭一切眾生心中之諍執以及眾生間之鬥爭;故不可謂為無慈悲。凡夫雖有慈悲之對象,然即使行慈悲亦不完全,故謂其無慈悲。天趣之眾生,為有漏善之異熟果,僅享受樂淨之境界,缺乏利他之行,故亦無慈悲。又地獄、餓鬼、畜生等三趣之眾生,為苦所逼迫,談不上慈悲,故亦無慈悲。(參閱「慈悲」5805) p5127
指遠離煩惱過非之善法。「有漏善」之對稱。為「見道」以上之聖者所生起之善。在小乘指四向三果之聖者所起之有學善、阿羅漢果所起之無學善,及涅槃之勝義善;在大乘則為初地以上之菩薩所修六度等之無漏有為及無為涅槃法。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載(大四三‧四一八下):「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參閱「善」4873) p513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賢十聖
三賢與十聖的併稱,為大乘佛教之菩薩修行階位。
(一)三賢︰賢謂賢善調和,即指修善根而制伏煩惱,使心調和的三種修行階位。大小乘所說的三賢位有所不同。
(1)大乘三賢︰指地前的菩薩位有三階三十心之別。又稱三十心。相對於「十聖」而言。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所述,三賢的菩薩制伏三界煩惱、粗業道、粗相續果,亦不起粗。該經又云(大正24‧1016a)︰「修三賢法入聖人位。」
關於三賢三十心的名稱,有多種說法。《菩薩瓔珞本業經》以十位、十行、十迴向為三賢;《仁王般若波羅蜜經》以十信十種性、十止性種性、十堅心道種性為三賢;《梵網經》卷上則以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為三賢。以上諸說雖有不同,但一般係依《瓔珞經》及華嚴之說,以十住十行十迴向三十心為三賢。而相對於外凡,則稱三賢為內凡。天台宗談四教中之別教時,認為十信位伏界內之見思惑,十住位斷界內之見思惑及界外上品之塵沙惑,十行位斷中品之塵沙惑,十迴向位則斷下品之塵沙惑,並伏無明。
(2)小乘三賢︰指植育順解脫分之善根(即修有漏善根)三位,即五停心觀、別相念住、總相念住三位。此是七方便中的前三位;相對於四善根稱為內凡,此三位則稱外凡,又總此七位而稱七賢。(1)五停心觀,謂相應修定者不同的根機,依五種禪定方便統一精神。(2)別相念住,指個別觀察身、受、心、法等四念住。(3)總相念住,即總觀四念住。
綜言之,大小乘皆認為三賢乃指修行者中的凡夫位,是十聖等聖者位以前的階位。
(二)十聖︰指十地位的聖者。十地菩薩皆已斷惑,證會正性,故稱十聖。「三賢」之對稱。《大乘義章》卷十七(本)云(大正44‧788b)︰「見道已前調心離惡,名之為賢;見諦已上會正名聖。故仁王中,地前并名為三賢,地上菩薩說為十聖。」
此外,對此三賢十聖,《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菩薩教化品〉謂(大正8‧827b)︰「三賢十聖忍中行,唯佛一人能盡原。(中略)三賢十聖住果報,唯佛一人居淨土。」《仁王般若經合疏》卷中謂,三賢十聖是因位,故名忍中行;佛居果地,窮原盡理,故名能盡原;三賢即地前三十心,十聖即十地菩薩。
〔參考資料〕 (一)《四教義》卷五;《菩薩瓔珞本業經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華嚴探玄記》卷五;《四念處》卷一;《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二)《法華經玄義》卷五(上);吉藏《仁王般若經疏》卷中。
佛典中所列的凡聖二種生死方式。即分段生死與變易生死。
(1)分段生死︰又稱有為生死,指凡夫因有漏善惡之業,在三界六道輪迴所受的肉身生死。肉身有美醜胖瘦高矮的差別,分分段段得生死,故稱分段生死。
(2)變易生死︰或名不思議變易生死、無為生死。指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等超越三界輪迴的聖者,依無漏大願所感得的細妙殊勝依身之生死,因將分段粗劣身改轉變易而得不思議身,故稱變易生死。
《成唯識論》卷八云(大正31‧45a)︰
「生死有二。(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粗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各不思議,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略稱因變。為果能變的對稱。唯識家就諸識變現諸法,分別為因能變與果能變二種,其中,第八阿賴耶識中所攝藏的種子,能轉變而現起諸法,稱為因能變。另由種子所生起的八識,能各從自體變現出見、相二分,稱為果能變。因能變的「變」,是轉變之義;果能變的「變」,則為變現之義。
一切種子現起諸法時,有兩種之別,一是現起與三性(善、惡、無記)色心各自之自性等同流類之法,一是善惡種子資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種子而令現起。前者為產生萬法的親因緣種子,稱為名言種子,又稱等流習氣。此親因緣種子係由於名言(表義、顯境)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能使三性色心之法引生與各自之性類等同流類的結果,故稱等流習氣。即如善因生善果,惡因生惡果,無記之因生無記之果,心法的種子生心法,色法的種子生色法,皆是此等流習氣的能變作用。
後者為產生萬法的疏因緣種子,稱為「業種子」,又稱「異熟習氣」。此疏因緣種子係由善惡二業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者,勢用殊勝故,能扶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習氣而產生無記的結果。異於自性善惡,而令非善非惡之無記結果成熟,故稱異熟習氣。
如此,此二種習氣或為親因緣,或為疏因緣,能轉變而產生諸法,故名為因能變。即等流習氣引生與後之自類種子同類的現行,異熟習氣引生與自類相異的現行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總之,因能變,為因即能變之意,即指等流、異熟二因能轉變引生等流、異熟二果。詳言之,由等流之力生八識三性之果,由異熟之力,生除第七識之外餘七識無記之果。此係就因位有漏心而言。若就無漏之種子而論,唯第六、第七識的種子及現行有等流之因果,而無異熟之因果。又若佛果的八識現行,由於無熏習之義,亦唯有等流而無異熟。然而,如是單以種子談第八識之能變,係於第八識之種子識、現行識二義中,就種子識而言之。
◎附︰羅時憲《唯識方隅》〈諸行〉(摘錄)【戊一】因能變與果能變
一切現行相分、見分,皆是識所轉變(轉是生起義,轉變即變生)。有所變即有能變,以能與所恆相待故。能變有二重︰(一)因能變;(二)果能變。(見《識論》二及《述記》十二)
因能變有三解︰
(1)因能變唯自種子︰因,謂賴耶所攝持之種子,不論其為名言種子或業種子,相分種子或自體分種子,皆有能生果之功能,名因。此因種子,能變生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與見分同一種子而生,故自體分種子即見分種子)、相分(別有種子之相分),及能變生後剎那之自類種子,故名能變(因即能變,持業釋)。此解全依《識論》。
(2)因能變通種現︰窺基於《識論述記》十二中別出己見,以為種子為因變生現行固是因能變,現行為因而熏生種子亦應是因能變。此解於理可通,然攝法太廣;以依此解,則一切行皆是因能變,安立因能變名反無用故。此解雖出自窺基,然慧沼作《了義燈》,已棄不用。
(3)因能變唯自體分種︰近人熊十力於所著《佛家名相通釋》下云︰「因變,即種子為因,而生識體。果變,即由識體現起相見二分。(中略)如眼識心王自證分,從其自種而生;故說彼自種為因能變。即此心王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分;便說此心王自證分,為果能變。」熊氏此說,於相見同種家可通,於相見別種家說不通。何以故﹖以相分種子既不屬因能變,亦不屬果能變故。熊氏既許有一分相分別有種子,而又不說此種子是因能變,可見其攝義不周也。
故三說中,以第一說為勝。
果能變者︰果,謂一切現行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以自種子為因而得生,故望因而名果。此現行果(自體分)於生起之剎那,即轉變為相、見二分,故復名此自體分為能變。(果即能變,亦持業釋)
通塗所云「識變」,乃合因能變及果能變而言。此因能變及果能變,本非二事,亦非異時。以是同一識聚之心、心所種子,輾轉為增上緣而起現行故;即自體分以種子為因而得生,自體分從種而生之剎那,同時即變生相、見二分;若相分別有種者,則由自體分種挾相種而俱起,仍得說是自體分之所變也。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卷四;《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唯識學概論》、《唯識學的發展與傳承》、《唯識思想論集(一)》、《唯識思想論集(二)》、《唯識思想今論》、《唯識問題研究》、《唯識典籍研究(一)》、《唯識典籍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3}~{30})。
三種習氣之一。即指能招感三有異熟果的種子。「有」,指「三有」。「支」,是「因」義。「習氣」,是由現行所熏習的氣分,即種子。此有支習氣與業種子、異熟習氣、有支熏習等同義。《成唯識論》卷八云(大正31‧43b)︰「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八。
(一)「無漏」的對稱︰即有漏法。「漏」是煩惱的異名。由於煩惱從有情的六根門不斷漏泄,使有情流轉於生死,故稱「有漏」。「有」之一詞,在小乘是隨增之義,隨順增上煩惱之法即有漏法;在大乘是「俱」之義,與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之法稱有漏法。大小乘各部派對此「有漏」的見解頗為紛歧。茲略述如下︰
於說一切有部,以隨增為有漏之義,由此而將四諦中苦、集二諦之法稱為有漏法。即「漏」指諸煩惱,此諸煩惱於苦、集二諦之相應法中,及於所緣之境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因此苦、集二諦之法稱為有漏。若緣滅、道二諦,亦生諸漏,但互不隨增。故滅、道二諦之法並非有漏。又,隨增有相應與所緣二種,相應隨增指煩惱與其相應的心所互相隨順增長,所緣隨增指煩惱與其所緣之境互相隨順增長。
《俱舍論》卷一謂「有漏」有多種異名。即︰
(1)取蘊︰「取」為煩惱之異名,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如從草所生的火稱為草火。又,「蘊」屬取,故名取蘊。如國王所使役的臣子稱作王臣。另有一說,謂因蘊生取,故稱取蘊。如同樹生花而名為花樹。
(2)有諍︰「諍」亦是煩惱之異名。「諍」能觸動善品,損害自他,又隨增其諍,故稱有諍。
(3)苦︰以逼迫為義。有漏為生滅遷流之法,聖者厭之,故說為苦。
(4)集︰有漏法為因,能招集苦果,故稱。
(5)世間︰可毀壞之義。有漏諸法依生、住、異、滅四相而遷流(可毀壞),為無漏聖者所對治(有對治),故稱。
(6)見處︰「見」指身見、邊見等五見。有漏法是五見所住之處,五見住其中而增長其行相,故稱見處。
(7)三有︰三有為三界的異稱。有漏法是三界之因、三有所依、三有所攝,故稱三有。
此外,《俱舍論》卷二認為,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及五識等十五界唯是有漏,其餘之意、法、意識等三界則通有漏、無漏。
依上述說一切有部之意,自相續中六識的煩惱,與善、無覆無記心不俱起,從而無隨增之義,故善等不名有漏。分別論者及大眾部諸師則說隨眠是不相應法,於所緣之境及相應法中皆不隨增,但因相續而起,故善及無覆無記心亦為有漏法。經部諸師則謂自身中有有漏之種子,從其種子能生彼善等,故彼心即是有漏。
唯識大乘則破斥上述小乘諸說,而以第七末那之我執為漏之體,凡與之俱轉者皆稱為有漏法。即與六識相應的煩惱,雖有「漏」之義,然第七識為諸識之染淨依,恆相續不間斷,故以之為漏之體,與之俱轉者為有漏法。
另外,《雜集論》卷三列出六種有漏。即︰
(1)漏自性︰即煩惱之體。
(2)漏相屬︰指染污之心、心所。即與遍行、別境之心所及前七識之惑相應者,及眼等五根之漏之所依者。此等之自性雖非染污,然皆屬煩惱,故亦稱有漏。
(3)漏所縛︰指有漏之善法,其體是善,不與染污相應,然因漏之勢力而招感人天果報,成為三界流轉之因,為漏所縛而不契於出離,故亦名有漏。又無記之心、心所,以及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亦為漏所縛,故名有漏。
(4)漏所隨︰指餘地之法,從能隨之惑而名為有漏。
(5)漏隨順︰指順抉擇分之煖等四善根的善。此善雖隨順無漏而違背生死,但此位之前尚與漏俱,因俱故名為隨順,且以之為有漏善。
(6)漏種類︰指無學身之諸有漏法,即有餘依之五蘊。無學已無漏煩惱,但此有餘依身是先前之有漏所起,是漏的種類,故名為有漏。
(二)三漏之一、四漏之一︰欲漏、無明漏等之對稱。即指色、無色二界的六十二種根本煩惱中,除十種無明外其餘之五十二法。《俱舍論》卷二十云(大正29‧107c)︰「色、無色界煩惱,除癡五十二物總名有漏,謂上二界根本煩惱各二十六。」亦即上二界稱為有,故其中之煩惱稱為有漏。
〔參考資料〕 (一)《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二、卷七十六、卷八十六、卷一七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十三、卷十九;《成唯識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卷六十四。(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七、卷四十八;《雜阿毗曇心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二十。
指進入初禪之前的欲界定。又稱未到地,或未到地定。此禪定雖尚未進入根本初禪,而且精神統一狀態亦不十分安定,但可藉此進而證得三果之無漏聖位。此定由信、施、戒而得。《俱舍論》卷二十八云(大正29‧149b)︰「未至定,亦有味相應,未起根本,亦貪此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
上界四禪、四無色等八地,各有根本定與近分定。斷欲界修惑所發的禪定為初禪之根本定,乃至斷無所有處修惑所得之禪定為非想處之根本定。又伏欲界煩惱,發近似初禪根本定的禪定,為初禪之近分定,乃至伏無所有處煩惱,發近似非想處根本之禪定,為非想處之近分定。如此八根本定、八近分定中,初禪的近分定有與其他近分定相異處。故立別名,而特稱之為「未至定」,是未至根本定之義。
此未至定與執著於根本定之味相應(味定),或與不執著的有漏善──淨相應(淨定),或與上述得聖位之無漏相應(無漏定)。因此未至定有味定、淨定、無漏定三種。
隋‧天台智在其《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書中稱此定為「未到地定」,並對自此定以入初禪之狀況,有深入說明。茲附之於後,以供參閱。
◎附︰智顗《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五〈所未到地定相〉至〈明證初禪相〉(摘錄)
〔所未到地定相〕 因此欲界定後,身心泯然虛豁,失於欲界之身,坐中不見頭手床敷,猶若虛空,此是未到地定。所言未到地者,此地能生初禪故,即是初禪方便定,亦名未來禪,亦名忽然湛心。證此定時,不無淺深之相,今不具明。
復次,此等定中,或有邪偽,行者應證,其相非一。略出二事︰一、定心過明。二者、過暗。並是邪定。明者,入定時,見外境界,青黃赤白,或見日月星辰、宮殿等事。或一時日乃至七日不出禪定,見一切事,如得神通,此為邪,當急去之。二者若入此定,暗忽無所覺知,如眠熟不異,即是無心想法,能令行人生顛倒心,當急卻之。此則略說邪定之相,是中妨難,非可具以文傳。復次,若依《成論》、《毗曇》分別二定,為不便也。今依尊者瞿沙所明,分別二定有異,亦應無失。具如前引《摩訶衍》中釋,而多見坐人證定之時,實有兩種定相不同,是故今說欲界未到二定各異。
〔明證初禪相〕 自有六種︰(一)明初禪發相,(二)明支,(三)明因果體用,(四)明淺深,(五)明進退,(六)明功德。
(一)正明初禪發相中,復為四意︰(1)正明初禪發相,(2)簡非禪之法,(3)釋發因緣,(4)分別邪正。
第一初禪發相者,行者於未到地中,證十六觸成就,即是初禪發相。云何是證﹖若行者於未到地中,入定漸深,身心虛寂,不見內外,或經一日,乃至七日,或一月,乃至一年;若定心不壞,守護增長,於此定中,忽覺身心凝然,運運而動,當動之時,還覺漸漸有身,如雲如影動發。或從上發,或從下發,或從腰發,漸漸遍身。上發多退,下發多進,動觸發時,功德無量。略說十種善法眷屬,與動俱起。其十者何﹖{1}定,{2}空,{3}明淨,{4}喜悅,{5}樂,{6}善心生,{7}知見明了,{8}無累解脫,{9}境界現前,{10}心調柔軟。如是十法,與動俱生,名動眷屬,勝妙功德,莊嚴動法。若具分別,則難可盡,此則略說初動觸相。如是或經一日,或經十日,或一月四月,如是一年,此事既過,復有餘觸,次第而發,故名初禪。餘觸發者,謂八觸也︰{1}動,{2}癢,{3}涼,{4}暖,{5}輕,{6}重,{7}澀,{8}滑。復有八觸︰謂{1}掉,{2}猗,{3}冷,{4}熱,{5}浮,{6}沈,{7}堅,{8}軟。此八觸,與前相雖同,而細分別,不無小異,更別出名目,足前合為十六觸。此十六種觸發時,悉有善法功德眷屬,如前動觸中說。
行者因未到地,發如是等種種諸觸,功德善法,故名初禪、初發,並是色界清淨四大。依欲界身中而發,故《摩訶衍》云︰色界四大造色,著欲界身中。問曰︰二十七觸何故有去取﹖復出異觸名,料簡云云。
第二料簡非禪之相者,問曰︰行者於初坐中,未得定心,亦發如是冷暖動等觸,既無如上所說,功德之事,有人言︰此是病法起,所以者何﹖如重澀等,是地大病生。如輕動觸,是風大病生。如熱癢等觸,是火大病生。如冷滑等觸,是水大病生。
復次,因暖熱癢等生貪欲蓋。因重滑沉等觸生睡眠蓋。因動浮冷等生掉悔蓋。因強澀等生疑蓋。又因重堅澀等生瞋蓋。當知觸等發時,能令四大發病,及生五蓋障法。或言是魔所作,若發動時,如上過上所說,皆魔觸發。云何以此為初禪耶﹖答曰︰不然,若如汝向所說,觸發之相,此是生病、生蓋之觸,若如上說及增者,亦是魔觸發相。今說不爾,若未得未到地定,而先發觸者,多是病觸,是生蓋及魔所作。若觸發時,無如上所說十種功德眷屬者,亦是病觸生蓋及魔觸也。今所說觸發者,要因未到地定發,亦具足有諸功德眷屬俱發故,以此為初禪發相,何可疑哉﹖
問曰︰未到地前發觸,但是生病生蓋及魔觸,亦有治病除蓋,非魔觸不﹖答曰︰亦有此義。問曰︰若爾與初禪觸,復云何異﹖答曰︰有異。欲界雖有治病除蓋及非魔觸,而非初禪觸者,此猶是欲界中,四大色法,不能發定,無諸功德支林善法,故不名初禪,此則略出欲界善不善觸相。但行人初坐,或有證此一兩,或都不證,然既有此法,故略出之耳。問曰︰未到地中,亦發欲界善不善觸不﹖答曰︰非無此義。
指對世間事物的正確看法,或在解脫道、菩薩道方面的正確看法或智慧。又稱聖智。在佛典中,有種種不同的定義。
(一)無學十支之一︰即於無學位成就的無漏盡智及無生智。《俱舍論》卷二十五云(大正29‧133c)︰
「學位成就八支,無學位中具成就十。何緣不說有學位中有正解脫及有正智,正脫正智其體是何﹖頌曰︰學有餘縛故,無正脫智支,解脫為無為,謂勝解惑滅,有為無學支,即二解脫蘊,正智如覺說,謂盡無生智。」
謂正智即菩提,以盡智無生智為體,僅於無學位成就之。
《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七則認為盡智無生智僅是無漏智,如其它八智不攝於無漏正見。其文云(大正27‧503b)︰「有無漏智非無漏見,謂盡無生智。此有智相無見相故。」又說只有意識相應的有漏善慧名為世俗正見,而與五識俱生之慧非見性,其不能以審慮為先而作決度,故名為世俗正智;即見與智有寬狹之不同。然《成實論》卷十六〈見智品〉認為正見與正智一體無差別,且云(大正32‧366a)︰「正見二種,世間、出世間。世間者,謂有罪福等。出世間者,謂能通達苦等諸諦。正智亦爾。」謂盡智無生智以正觀故,又可名為正見。
(二)指三乘之人所得的無漏根本智及後得智︰《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云(大正30‧696a)︰
「何等為正智﹖謂略有二種︰(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間出世間正智。何等名為唯出世間正智﹖謂由此故聲聞獨覺諸菩薩等通達真如。又由此故彼諸菩薩於五明處善修方便,多住如是一切遍行真如智故,速證圓滿所知障淨。何等名為世間出世間正智﹖謂聲聞獨覺以初正智通達真如已。由此後所得世間出世間正智,於諸安立諦中,令心厭怖三界過患,愛味三界寂靜。又由多分安住此故,速證圓滿煩惱障淨。又即此智未曾得義名出世間,緣言說相為境界義亦名世間,是故說為世間出世間。」
即謂二乘菩薩等通達真如之根本智名唯出世間正智;以後得智緣諸安立諦名為世間出世間正智。
(三)梵語jñāna之譯︰謂如實量知法之自性差別之智。即真現量及真比量。《因明入正理論》說(大正32‧12b)︰「復次為自開悟,當知惟有現比二量。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總而言之,是以量知為正智。
〔參考資料〕 (一)《中阿含》卷四十七〈五支物主經〉、卷四十九〈聖道經〉;《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四、卷九十六;《順正理論》卷七十三;《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五。(二)《入楞伽經》卷七;《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唐譯《攝大乘論釋》卷五。
指正確的知見。即能解知世間出世間因果,如實審慮諸法性相之有漏無漏的智慧。相當於現證法性的般若。為八正道及十善之一,乃邪見的對稱。《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云(大正2‧203a)︰
「何等為正見﹖謂正見有二種。有正見是世俗有漏有取轉向善趣。有正見是聖出世間無漏無取正盡苦轉向苦邊。何等為正見有漏有取向於善趣﹖若彼見有施有說乃至知世間有阿羅漢不受後有,是名世間正見世俗有漏有取向於善趣。何等為正見是聖出世間無漏不取正盡苦轉向苦邊﹖謂聖弟子苦苦思惟,集滅道道思惟,無漏思惟,相應於法選擇,分別推求覺知黠慧,開覺觀察,是名正見是聖出世間,無漏不取正盡苦轉向苦邊。」
又《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七云(大正27‧504b)︰「云何正見﹖答盡無生智所不攝意識相應善慧。此有二種,(一)有漏,(二)無漏。有漏者,即世俗正見,如前廣說。無漏者,謂無漏忍及學八智無學正見。」蓋正見有有漏、無漏二種,意識相應的有漏善慧稱為有漏正見或世俗正見;現觀之八種無漏忍及有學的八智與無學的正見,總稱為無漏正見,或出世正見。
如上,由於無漏的正見又有有學、無學之別,故與世俗合為三種。《俱舍論》卷二云(大正29‧10c)︰
「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諸無漏見;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無漏見。(中略)如是世間諸見有染無染,學無學見,觀察法相明昧不同。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審慮為先決度名見,五識俱慧無如是能,以無分別是故非見。」
又,無漏正見中,唯八智攝於正見而除盡智、無生智,以此二智唯正智非見性。《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七以四句分別之,其文云(大正27‧503a)︰
「諸無漏見是無漏智耶﹖答應作四句,有無漏見非無漏智,謂無漏忍。此有見相無智相故。有無漏智非無漏見,謂盡無生智。此有智相無見相故。有無漏見亦無漏智。謂除無漏忍盡無生智,餘無漏慧此復是何﹖謂學八智無學正見,此有見相及智相故。有非無漏見亦非無漏智,謂除前相。」
然《成實論》卷十六〈見智品〉認為正見正智一體無差別(大正32 ‧365c)︰「正見正智有何差別﹖答曰︰即是一體無有差別。正見二種,世間出世間。世間者,謂有罪福等;出世間者,謂能通達苦等諸諦。正智亦爾。(中略)又正觀故名正見,盡無生智以正觀,故亦名正見。」
另《大乘義章》卷八(本)謂《毗曇》以忍心以上為正見,《成實》以煖心已去為無漏正見(大正44‧618a)︰
「依如成實,煖心已上一向不受,於彼宗中,煖心已上名為住分,不復退墮三塗中故。故彼成實引經證言,世上正見者,往來百千世,終不墮惡道。煖心已去名上正見,若依毗曇,忍心以上方是住分,一向不受三塗之報。涅槃經中亦同此說。據此言之,忍心以上方得名為世上正見。此是第一不受處也。」
此乃基於《成實論》卷十六所謂智能破假名為忍,忍在煖等四善根中之說而立。又,《俱舍論》卷二十五也說明正見在八聖道支中,是道亦是道支。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凡正信三寶而受皈依的,就成為佛弟子、佛教信徒。佛弟子修學五乘共法,要從那裏入手呢﹖在學佛的理解方面,應該先修正見。在學佛的行為方面,先要能夠修習正命。佛曾說︰正見與正命的人難得。對這二項,如能修習成就,則向上修學出世法還不難,何況求生人間天上呢!
正見,是正確的見解。見與知識不同,見是從推論而來的堅定主張,所以正見是「擇善而固執之」的。學佛要有正見,如開始旅行,要對旅途先有一番正確的了解,而確信這是到達目的地的正路。正確的認識,不一定成為正見。如現在聽說地球繞日而轉,可說是知識;但伽利略為了這一知識,不惜為基督教所迫害、囚禁,這才是見。所以,要將正確的知識,時時修習,養成堅定的正見。正見,有世間正見,出世間正見。五乘共法中,還只是世間的。正見雖只是堅定不移的見地,但力量極強,如經上說︰「假使有世間,正見增上者,雖歷百千生,終不墮地獄。」(中略)
上面所說的正見,到底是什麼﹖依人世間的正見來說,就是人生之正確見解。也就是正確的人生觀。觀察人生的意義,人生應遵循的正道,從正確觀察而成為確信不移的定見,便是正見。對於修學佛法,正見是太重要了,如航行的舵一樣。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摘錄)
在經藏最古層的經典中,正見(sammā-diṭṭhi)被當作真實的般若(sammappañña)。「應當正確地觀察眼之無常。如是觀察名為正見。因此正觀生厭,從而離喜貪。因離喜貪,我們說心正解脫。」這與述說五蘊六入無常、苦、無我的經典同一類型。因此,我們必須將「正見」解為真實的認識。換言之,這是無明之滅。這種真的認識不只是理論上的理解,而是體現,是出自自然的立場的具體解脫。無明之滅必須是行識等之滅。八聖道的第二支以下,就是實現之道。在實現之道中,真實的認識實現它本身,而且成為它本身。所謂厭生喜貪滅並非是由正見而引起的「他物」,而是正見本身。
將此正見註釋為知道四諦,即將知道四諦解為真實之認識,未必為謬見,但真實的認識(正見)就是直接顯示實踐之道的高次認識(八聖道之體系),以及以此高次的認識為頂點的四諦體系,兩者必須與其體系中的正見有所區別。(中略)
在其後的註釋中,將正見解為「有布施、有祭祀、有供犧(或咒說)、有善惡業之果報、有此世、有彼世、有母有父、更且此世有真人往至善處,自知證此世彼世」的認識,這顯示當時流行在外道思想中的問題已經侵入佛教,是脫離原始佛教根本立場的解釋。
如果正見是這種無常、苦、無我乃至緣起的法的認識,從而是無明之滅,則自然的立場即被自覺、被止揚。但是,在緣起的逆觀中,「若無明滅則行滅」的滅的法之被認識,以及此認識是其本身的無明之滅兩者必須有所區別。若要無明之滅,這種認識必須被實現。不只是抽象性的知,而且必須是具體性的知(即體證)。「真的知是完成」,因此,正見若是真正的正見,必須包含成為完成者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可能性、實現之過程、實現之完成等三種型態中,能找到正見形成其自身的過程。被實現的正見與實現路程之出發點上的正見並非不同。但沒有實現的正見,不是真正的正見。因此,正見既是開始也是終結。作為實現之道的正思乃至正定,在這種意義上,是正見本身的運作,也就是朝向滅的作用,是滅之道。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九〈眾集經〉、卷十二〈清淨經〉;《中阿含》卷四〈師子經〉、卷七〈分別聖諦經〉、卷十一〈頻鞞娑邏王迎佛經〉、卷十二〈天使經〉;《雜阿含經》卷二十五;《阿毗達磨法蘊足論》卷六;《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卷一四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一;《順正理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二十二、卷三十四;《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六;《俱舍論光記》卷二。
指生來即有之善。加行善之對稱,即謂不由功力任運成就的有漏善心。《大毗婆沙論》卷一四四云(大正27‧738a)︰「善復有三,謂加行得、離染得、生得。」又云(大正27‧740b)︰「云何善﹖謂善作意相應意根。此有二種︰謂有漏、無漏。有漏有三︰謂加行得、離染得、生得。」《俱舍論》卷四則云(大正29‧22c )︰「善法有二︰一者不由功力修得,二者要由功力修得。即名生得及加行得。不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種未被損名為成就。」此謂非加行所得之有漏善心名生得善,並可知生得善不通於無漏。
《大毗婆沙論》卷一四四云(大正27‧740b)︰「云何善﹖謂善作意相應苦根。此復云何﹖謂生得善。」即謂五受中苦根唯在五識,非加行得,故與其善作意相應者為生得善。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顯揚聖教論》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十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末)。
白法與黑法之併稱。白法指純善清淨之法,黑法指邪惡雜染之法。《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五云(大正13‧363a)︰「於我滅後五百年中,諸比丘等猶於我法解脫堅固。(中略)次五百年,於我法中鬥諍言訟,白法隱沒,損減堅固。」《究竟一乘寶性論》卷四云(大正31‧847c)︰「愚不信白法,邪見及憍慢,過去謗法障,執著不了義,著供養恭敬,唯見於邪法。」此謂佛所說之正法為白法,外道等之法為黑法。
另據陳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三所言(大正31‧250c)︰「一切法有二種︰(一) 黑,(二)白。 黑即是惡,白即是善。善中自有四種,法身是真實善故,言白淨法為相。」此以煩惱不善為黑法,有漏善為白法。
此外,《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四十四謂白法有二種(大正36‧343a)︰「有二白法能救眾生︰(一) 慚,(二) 愧。」
(1)慚白法︰謂內自羞愧,不敢作惡,修習善法,止息惡行。
(2)愧白法︰謂內自惶愧,發露罪瑕,更不敢作惡。
《勝思惟梵天所問經論》卷一謂有四種白法。
(1)欲白法︰謂諸菩薩以大菩提教化眾生生彼欲心,令諸眾生於未來世諸白法中得自體相欲。
(2)行白法︰謂諸菩薩捨棄自己資生之珍寶等物,以用布施,不求未來自身果報。
(3)滿足功德白法︰謂諸菩薩依捨棄珍寶之因,得成就妙法,但心不貪著。復修行白法,攝取妙法,以多聞相應故,一切白法熏習滿足,因此菩薩諸功德滿足。
(4)證白法︰謂諸菩薩依彼證智為於自身大菩提,故說智方便得彼白法證智勝法。
〔參考資料〕 《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一;《品類足論》卷六;《俱舍論》卷十六;唐譯《攝大乘論釋》卷九;《俱舍論光記》卷十六。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指八根本定的方便加行定。根本定因有八種,即四靜慮(四禪)與四無色定,故近分定亦有八種。因其近於根本定,故名近分定。依此定力離下地之染可入根本地。因此,雖然初二靜慮與喜樂二受相應,第三靜慮有樂受,但是此定唯與捨受相應。
此八近分中唯有初靜慮的近分名為未至定(anagamya-samadhi),其餘七近分皆乘前根本定而起,初靜慮的近分定未曾至根本定,根本定的功德未曾現行,故有此名。關於八近分定與味定(與貪煩惱俱起的定)、淨定(與有漏善心相應的定)、無漏定(發得無漏智的定)之關係如次︰未至定起味定、淨定,其他七近分定起無漏定及味定。這是因為艱苦求根本定是行位,所以更不再起味著之貪受。另有一說謂唯有未至定有味定。此因未至定是未起根本定之位,不知根本定的勝功德,故於其位生味著。
以上所述係取材自《俱舍論》卷二十八〈定品〉。至於何以唯有未至定通於無漏,《順正理論》卷七十八云(大正29‧765b)︰「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鄰近多災患界故,以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隨故。」《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九云,近分、中間諸定因皆未能入勝根本地,故名未至。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一四0、卷一六四;《雜阿毗曇心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八;《瑜伽論記》卷十九(上);《顯揚聖教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九、卷一百。
指其性安穩,能順益此世及他世的白淨法,與「善業」相通。有時則指善業之性質,有「道德的、正確的」意涵。此善性,與不善、無記(非善亦非不善)合稱三性。《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云(大正27‧263a)︰「若法巧便所持,能招愛果,性安隱故名善。」《俱舍論》卷十五云(大正29‧80c)︰「謂安隱業說名為善。」《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b)︰「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此等皆顯示,善不僅性安隱,且能招可愛果,順益此世及他世。
善之種類眾多,諸經論說法各異,茲略述如下︰
(一)二善︰此有多種,略如下列︰
(1)有漏善與無漏善︰陳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三云,有漏善為白法,無漏善為淨法。又,有漏善為未斷煩惱之世間善,包括五戒、十善等,依此能招未來樂之果報;無漏善則為可斷除煩惱之出世間善,亦為得涅槃菩提之善,依此不招感未來之果報。
(2)止善與行善︰智顗《法界次第初門》卷上謂,止息惡行,不惱於他,稱為止善,屬消極之善,如不殺生、不偷盜等;積極修行勝行,利安一切,稱為行善,如布施、放生等。
(3)定善與散善︰息慮凝心而止住妄想,稱為定善,乃禪定心修習之善業;策身口意而廢惡修善,稱為散善,乃散心所修之善業。善導《觀經疏》〈玄義分〉謂《觀經》所明的十六想觀,前十三觀攝定善,後三觀攝散善。
(4)未生善與已生善︰未生善者,指未修習戒、定、慧諸善法者;已生善者,指已曾修習者。《大智度論》卷四十八云(大正25‧405c)︰「未生善法令生,已生善法令增長。」
(二)三善︰謂初善、中善、後善。此三善之說,廣出於諸經論,但解說不同。《大乘廣寶篋經》卷中列舉聲聞、菩薩之五種三善。謂身、口、意三善行,為聲聞之初善。戒、定、慧三學為中善。空、無相、無願等三三昧解脫法門為後善。不捨菩提心為菩薩之初善,不念下乘為中善,迴向一切智為後善。此中,聲聞三善又稱小乘三善,菩薩三善又稱大乘三善。
(三)四善︰《大毗婆沙論》卷五十謂善有勝義善、自性善、相應善、等起善四種。其中,「勝義善」,又名真實善,指勝義諦門中之被稱為善者,即涅槃法。「自性善」,謂不藉他緣,其體自善者,指慚、愧及無貪、無瞋、無癡等三善根。「相應善」,又名相屬善、相雜善,指意業之善。即與前三善根相應的心心所法。「等起善」,又稱發起善,指意業所起之善。即身、口二業及不相應行之善。
(四)十一善︰指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善。乃唯識宗所立六位心所之一,此心所順益現、未二世,故名為善。茲略述如次︰
(1)信︰謂自性清淨,亦能使相應之心心所同樣清淨。例如︰水精珠能使濁水變清。信珠在於心,相應之心心所也都為之清淨。
(2)精進︰亦稱勤。勇悍無懼之意。指能耐勞苦的心,能對治懈怠、成滿善事。
(3)慚︰謂回顧自身及所依之教法而心生羞恥,尊崇賢人善法而止息諸惡事。
(4)愧︰謂回顧他人之譏刺而以自己之罪惡為恥,乃不親惡人,不作惡法。
(5)無貪︰謂對三界及三界受生之因緣厭離而無愛著。
(6)無瞋︰謂對三苦及三苦之因緣無怒恚,而有哀憐之心。
(7)無癡︰謂了知諸法之事與理。
(8)輕安︰謂身心輕利安適,伏斷煩惱。
(9)不放逸︰謂防惡修善,護心不令放蕩縱逸。
(10)行捨︰謂離昏沈與掉舉,內心平等均衡。
(11)不害︰謂不損惱有情,內心只有拔苦的悲心。
(五)十三善︰《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三將善分別為十三種,即︰自性善、相屬善、隨逐善、發起善、第一義善、生得善、方便善、現前供養善、饒益善、引攝善、對治善、寂靜善、等流善。就中,「自性善」指信、慚及愧、三善根,乃至不害等十一種善之心所法;「相屬善」指與自性善相應的其他心所法;「隨逐善」指善法的習氣;「發起善」指所發的身、語二業之善;「第一義善」指真如;「生得善」是不經由思惟加行的任運起善;「方便善」指聞正法如理作意而生的善;「現前供養善」指對如來興諸供養業;「饒益善」指以四攝法饒益有情;「引攝善」指以施戒等福業引攝生天之異熟,或顯得涅槃之因;「對治善」指厭壞對治、斷對治等各種對治法;「寂靜善」指斷盡一切煩惱的涅槃界;「等流善」指由寂靜的增上力所發起的神通等功德法。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六;《大毗婆沙論》卷一四四;《大智度論》卷三十七;《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俱舍論》卷十三、卷十五;佐佐木現順《阿毗達磨思想研究》。
指依善惡業因而得的果報。梵語vipāka(毗播迦),係從vi-pac轉化而來,原義為食物的調理,後用於指煮熟、消化或果物生熟成長等狀態的轉化,或指異常的結果。舊譯果報,新譯異熟。由於因有善有惡,果則具非善非惡之無記性,係與因異類而成熟者,故稱異熟。《俱舍論》卷二云(大正29‧9a)︰「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謂異熟有三義,即(1)變異熟︰謂果係因之變異而熟者;(2)異時熟︰謂果與因異時而熟;(3)異類熟︰謂果與因為異類,而由因所成熟。此中,唯識家不取前二義。又,唯識家認為有真異熟與異熟生之別,真異熟為異熟之全名,唯指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從真異熟而產生者稱為異熟生。
◎附一︰〈異熟因〉(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因(梵vipāka-hetu,藏rnam-par-smin-paḥi rgyu),能招感異熟之因,即指善惡有漏法。為六因之一。據《俱舍論》卷六所載,唯諸不善及善之有漏是異熟因;而無記力劣,故不招感異熟;無漏無愛潤之作用,亦不招異熟;其餘之法具善與不善,故能招感異熟。蓋小乘俱舍等不許無記因、無記果,故唯以不善及有漏善為親因緣而招感當來之果。然而唯識大乘認為異熟果中有無記之親因,即善惡之業種子於當來生苦樂之果,此是同類因而非異熟因,而由其善惡之業種子開發善惡之現行,復令生起無記之種子,故就無記之現行而言是為異熟因。此異熟因與業種子、異熟習氣、有分熏種子、有支習氣等同義。
◎附二︰〈異熟果〉(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果(梵vipāka-phala,藏rnam-par-smin-paḥi ḥbras-bu),由異熟因所招感之果報。五果之一。俱舍宗以五根七心界等之無覆無記性為異熟果。《俱舍論》卷六云(大正29‧35b)︰
「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中略)唯局有情,(中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
在唯識大乘,則合第八總報之果體真異熟及由其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異熟生,總稱為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第七識非異熟種所生,以因位唯染,果為無漏,故不稱為異熟果。
◎附三︰〈異熟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異熟生,指異熟果。《俱舍論》卷二以四義釋其名︰(1)由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如牛駕的車,稱為牛車。(2)所造之業至得果時,轉變而能成熟,稱為異熟;果從異熟而生,故稱異熟生。(3)所得之果係與因別類,且由因所熟,稱為異熟;此異熟即是生,故稱異熟生。(4)於「因」之上假立果之名;謂「因」雖非異熟,但於「因」之上立果之名而稱「因」為異熟,而果由此異熟因所生,故稱異熟生。
法相宗所說與《俱舍》有異,謂第八識總報之果體為異熟或真異熟,由此異熟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果(富貴、苦樂、賢愚、美醜等),稱為異熟生。又依《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廣義之解釋,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及一切有漏法、有為法,亦可稱異熟生。
◎附四︰〈異熟識〉(編譯組)
異熟識(梵vipāka-vijñāna,藏rnam-par-smin-paḥi rnam-par śes-pa),指以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感得的異熟果,即阿賴耶識的別名。梵名音譯為毗播迦毗若南。唯識家認為,前六識亦是異熟果,但彼為別報,且有間斷,故不稱真異熟;而第八識係以善惡業所熏習之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招感的果報識,為真異熟,故稱異熟識。《攝大乘論本》卷上云(大正31‧136a)︰「此和合識非是意識,但是異熟識,是一切種子識。復次,結生相續已,若離異熟識,執受色根亦不可得。其餘諸識各別依故、不堅住故,是諸色根不應離識。」
但此異熟識之名,僅在究竟佛果之前念為止相續存在,即存於善惡業果位;至得佛果時,因異熟之因、果全不存,故捨異熟識之稱。《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3c)︰「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98a )︰「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毗播迦,此云異熟識。毗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附五︰〈異熟障〉(編譯組)
異熟障(梵vipākāvarṇa,藏rnam-par-smin-paḥi sgrib),指由過去惑業所招感生於地獄、餓鬼、畜生等諸趣的果報。此等果報皆障礙聖道及其加行之善根,故稱異熟障。又稱報障、果報障。為三障之一,四障之一。如《俱舍論》卷十七云(大正29‧92c)︰「全三惡趣、人趣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此障何法﹖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
◎附六︰〈異熟習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習氣,指能招感異熟的習氣。習氣,謂由現行所熏生的種子。即前六識的有漏善業熏習第八識而生之業種子,稱為異熟習氣。為「等流習氣」之對稱。同於《俱舍》所謂的異熟因。《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此種子係招感有情總報之果體第八異熟識之增上緣,與等流習氣乃一體之二用,並非離等流習氣而另有別體。即等流習氣有三性,其中為異熟之親因之無記習氣,其勢力羸弱,不能自感果。善惡異熟習氣即資助其無記等流習氣,成為令其開發之增上緣。因此乃立異熟習氣之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卷二十五;《俱舍論》卷六;《俱舍論光記》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指親因緣種子。又稱名言習氣、名言種子。為「異熟習氣」之對稱。「等」是相似之義,「流」是流類之義,「習氣」為種子的異稱;與所生之果(即現行法)流類相似的能生之因(即種子),即稱等流習氣。也就是指善、惡、無記等三性諸法中,能由善因引生善果,由惡因引生惡果、由無記因引生無記果的能生種子。熏成如是種子的能熏識為七轉識。
《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中略)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此謂「異熟習氣」係指前六識中熏習第八識的有漏善惡種子,即引生異熟果的增上緣種;而「等流習氣」則指七轉識中善、惡、無記等三性為同類因而熏成第八識的因緣種,令生八識三性之體相。就中,異熟習氣唯通有漏,等流習氣則通有漏、無漏。
又,等流、異熟二種習氣,其體無別,唯依義邊不同而分。《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云(大正43‧857b)︰
「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附︰〈等流〉(編譯組)
等流(梵niṣyanda,巴nissanda,藏rgyu-ḥthun-pa),等同流出之意。即指與因同類相似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解釋等流習氣時,云(大正43‧298c)︰「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俱舍論》卷二十一謂無慚、慳、掉舉是貪之等流,《成唯識論》卷二謂聞熏習係聞淨法界等流之正法而熏起。即無慚等係由貪所流出,正法是由淨法界所衍生。無慚、正法等乃具有與各自之因(貪、淨法界)等同之法,故稱等流。又如稱一類相續為等流相續,稱染心、淨心其性不變相續為等流心,依同類因、遍行因而得之果稱為等流果。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將色蘊之相續流轉,分別為等流流、異熟生流、長養流等三種,其中,等流流有異熟、長養、變異、本性等四種等流色。密教則將佛九界隨類之身稱為等流身,以其平等流演而九界等同,故立其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又作煩惱習、餘習、殘氣。略稱習。此詞在佛典中有數種不同的用法。《大智度論》卷二十七云(大正25‧260c)︰
「煩惱習者名煩惱殘氣,若身業、口業不隨智慧,似從煩惱起,不知他心者,見其所起,生不淨心;是非實煩惱,久習煩惱,故起如是業,譬如久鎖腳人,卒得解脫,行時雖無有鎖,猶有習在。如乳母衣久,故垢著,雖以淳灰淨院,雖無有垢,垢氣猶在;衣如聖人心,垢如諸煩惱,雖以智慧水浣,煩惱垢氣猶在。如是諸餘賢聖,雖能斷煩惱,不能斷習。如難陀淫欲習故,雖得阿羅漢道,於男女大眾中坐,眼先視女眾,而與言語說法。」
此謂煩惱正使雖斷,而餘習尚殘留者,名為習氣。佛典中所記載,如難陀之淫習,舍利弗及摩訶迦葉之瞋習,卑陵伽婆跋之慢習,摩頭婆私吒之跳戲習,憍梵鉢提之牛業習等即是。此中,能永斷正使及習氣者,唯佛而已。
《俱舍論光記》卷一以不染污無知為習氣。關於不染污無知與習氣的異同,《順正理論》卷二十八有二說,《俱舍論光記》卷一解之云(大正41‧5b)︰「正理意說,不染無知劣慧為體,無知狹,習氣寬。然解習氣,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一解︰習氣不但通心、心所法,亦通相續身。」《大乘義章》卷五(本)等,單以煩惱餘習,名為習氣。
唯識家依現行熏種子之義,以習氣為種子之異名,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並謂習氣有等流、異熟之別。等流習氣者,係引起與自性等同流類之法的種子,即善等三性各生等流果的親因緣。依七識之顯境名言及第六識的表義名言所熏成,故又稱名言種子。異熟習氣者,係使異類果成熟的種子,即善惡種子扶無記性的習氣,使其能生無記果的疏因緣。此係前六識中有漏之善惡業所熏生的種子,故又名業種子。
又,在異熟習氣中,由修所斷俱生的我執與見所斷分別的我執所熏成,能令有情產生自他差別者,名為我執習氣;由能招可愛果的有漏善業與能招非愛之果的不善業等二有支所熏成,扶異熟無記之名言種而生當來果者,名為有支習氣。故總有三種習氣。
舊譯《華嚴經》卷四十〈離世間品〉,謂第十地菩薩有十種習氣,即菩提心習氣(又名本氣)、善根習氣(成行氣)、教化眾生習氣(下化)、見佛習氣(上見)、於清淨土受生習氣(受生)、菩薩行習氣(大行)、大願習氣(十願)、波羅蜜習氣(十度)、出生平等法習氣(理智)、種種分別境界習氣(量知)。此之習氣異於前說之煩惱等習氣,以積習諸善根的氣分為習氣。《華嚴經疏》卷五十三云(大正35‧899b)︰「今初由此地厭伏煩惱故,於諸行積集熏成氣分,方能究竟斷伏煩惱,故名習氣。」
◎附︰印順《唯識學探源》下編第三章第二節(摘錄)
習氣、熏習、習地(即住地),在大乘教學上廣泛的應用著。瑜伽派雖還保存煩惱氣分的習氣,但它繼承經部的思想,已把熏習應用到一切法上。從釋尊本教上看,習氣就是煩惱的氣分,此外好像沒有什麼習氣。習氣的有無,是佛與二乘斷障的差別,像《大智度論》卷二說︰
「阿羅漢、辟支佛,雖破三毒,氣分不盡。譬如香在器中,香雖去,餘氣故在。又如草木薪火燒,煙出炭灰不盡,火力薄故。佛三毒永盡無餘,譬如劫盡火燒,須彌山、一切地都盡,無煙無炭。如舍利弗瞋恚餘習、難陀淫欲餘習、畢陵伽婆蹉慢餘習。譬如人被鎖,初脫時行猶不便。」
佛是煩惱、習氣都盡了的,聲聞、獨覺還剩有餘習。這煩惱氣分的餘習,就是無始以來一切煩惱的慣習性。煩惱雖已斷卻,但習氣還在身體、言語、意識上不自覺的流露出來。像舍利弗的「心堅」、畢陵伽婆蹉的喊人「小婢」。它雖是煩惱氣分,但並不是偏於心理的。習氣的體性,可以暫且勿論,重要的問題,是小乘有沒有斷習氣。大天的羅漢「為餘所誘」、「猶有無知」、「亦有猶豫」,都是習氣之一。大眾系等主張羅漢有無知、有猶疑,薩婆多部等主張「雖斷而猶現行」,這在部派分裂上,是一個著名的諍論。據有部(《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九)的傳說︰大天不正思惟,在夢裏遺了精,說是天魔的嬈亂。他給弟子們授記,說他們是羅漢。弟子們自覺沒有自證智,還有疑惑,大天卻說這是「不染無知」、「處非處疑」。據真諦記的解說︰這都有真有假︰羅漢確乎可以受天魔的嬈亂,確乎有不染無知與處非處疑。但大天和弟子,都不是羅漢,所以是假的。他們對初事的見解是同的,後二事就有很大的出入。真諦怪他的弟子不是羅漢,這也不致引起教理上的糾紛。《婆沙》說他毀謗羅漢沒有自證智,還有疑惑。聖者證果而沒有自覺與證信,在後代佛教思想上,沒有這種痕迹。居於大眾系領導地位的大天,也不致那樣荒唐。事實上,這是「不染無知」、「處非處疑」,阿羅漢有沒有斷的諍論。
羅漢有無知、有疑惑,這是指出了羅漢功德上的缺點。在以羅漢為究竟的上座面前,簡直等於誣辱,這才引起了嚴重的糾紛,促成部派的分裂;大天也被反對者描寫成惡魔。大天的呼聲,震醒了全體佛教界,獲得了新的認識,從狹隘的羅漢中心論裏解放出來。羅漢的無知未斷,還有它要做的事,才回小向大。大乘不共境、行、果的新天地,都在羅漢不斷餘習的光明下發現。
大天的「不淨漏失」、「不染無知」、「處非處疑」,本來都是習氣。但有部特別擴大了不染無知,使它與習氣有同樣的意義。在《大毗婆沙論》卷十六所說的習氣,卷九所說的不染污邪智,也在說佛陀畢竟永斷,聲聞、獨覺還有現行。《順正理論》卷二十八,對不染無知,提出兩個大同小異的解說︰(1)不染污無知,是「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污無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這是說習氣是有漏劣慧與它俱生的心心所法。(2)是「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而生」。這是說習氣是有漏劣智和同時的身心相續。依《順正理論》主的見解,煩惱引起不染無知,是非常複雜的。一切聖者,雖都已經斷盡,但有行與不行的差別。如解脫障體,也是下無知,慧解脫羅漢還要現行。像《順正理論》卷七十說︰
「何等名為解脫障體﹖諸阿羅漢心已解脫,而更求解脫,為解脫彼障。謂於所障諸解脫中,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於彼彼界得離染時,雖已無餘斷而起解脫,彼不行時,方名解脫彼。」
又像學、無學的練根,也是為了「遮遣見修所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可知退法等五種種性,雖是無學,也還有不染無知現前。眾賢一貫的意見,斷是斷了,行或者還要行。不過習氣與不染無知,有部的古師,也有主張不斷的,像《大毗婆沙論》卷十六說︰「有餘師說︰阿羅漢等亦現行癡,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這明顯的說不染無知不斷,所以有現行的愚癡,與「雖斷而猶現行」的意見,截然不同。
檢討唯識學的種子思想,為什麼要談到習氣與不染無知呢﹖(1)習氣在一分唯識學裏,被看為與種子共同的東西,那末習氣的本義,也是需要認識的。(2)在大乘教學裏,習氣與隨眠漸漸的融合起來。從隨眠的心不相應,走上習氣(習地)的心不相應。習煩惱與起煩惱,有的等於隨眠與纏,有的等於煩惱與習氣。而小乘有沒有斷習,也就成了可討論的問題。(3)心性本淨,無始以來習氣所染,成了唯識學上普遍而極根本的問題。習氣已替代隨眠成為客塵的本質。這樣,唯識思想的探求者,自然有加以理解的必要。
〔參考資料〕 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六;《大智度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十六;《顯揚聖教論》卷九;《轉識論》;《十八空論》;《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卷十(本);《華嚴五教章》卷三。
持哀愍之念以憐物之謂。慈悲是佛道門戶、諸佛心念。南本《涅槃經》卷十四云(大正12‧698b)︰「一切聲聞、緣覺、菩薩、諸佛如來,所有善根,慈為根本。」《觀無量壽經》云(大正12‧343c)︰「佛心者,大慈悲是,以無緣慈攝諸眾生。」又,慈悲為萬善之基本、眾德之伏藏。《大智度論》卷二十七云(大正25‧256c)︰「慈悲是佛道之根本,(中略)亦以大慈悲力故,於無量阿僧祇世生死中,心不厭沒。」
《十住毗婆沙論》卷一嘗謂,自大悲無生之母,生一切諸如來。以是佛道修行之最初,以五停心治諸亂心,立慈悲觀對治瞋恚,修行漸進。或以四無量,或以信等十行等,皆不離此慈悲憐愍之念。復立悲智二門,表佛法之覺德,並以觀音象徵彌陀之慈悲門、普賢象徵釋迦之慈悲門。《慈悲道場懺法》卷一云(大正45‧922c)︰
「此慈悲諸善中王,一切眾生所歸依處,如日照晝,如月照夜,為人眼目,為人導師,為人父母,為人兄弟,同歸道場,為真知識,慈悲之親,重於血肉,世世相隨,雖死不離。」
若別釋「慈悲」二字,則有拔苦義及與樂義,以及生緣(眾生緣、有情緣)、法緣、無緣三慈之釋。茲略釋如次︰
(1)拔苦與樂︰此有二說︰一謂以拔苦為慈,與樂為悲;二謂與樂為慈,拔苦為悲。關於前者,南本《涅槃經》卷十四云(大正12‧696a)︰「為諸眾生除無利益,是名大慈;欲與眾生無量利樂,是名大悲。」曇鸞《往生論註》卷下云(大正40‧842b)︰「拔苦曰慈,與樂曰悲,依慈故拔一切眾生苦,依悲故遠離無安眾生心。」關於後者,如《大智度論》卷二十七云(大正25‧256b)︰「大慈,與一切眾生樂;大悲,拔一切眾生苦。」《十地論》卷二云(大正26‧134a)︰「慈者,同與喜樂因果故;悲者,同拔憂苦因果故。」,其他如《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一、《順正理論》卷七十九等,亦有是說。
對此,諸經論各有解釋。《華嚴經探玄記》卷十謂乃由於有通、別二義,若依通論,慈悲共具拔苦、與樂之義;若依別論,則各有分屬。《大乘義章》卷十四謂慈、悲雖同為無瞋性,但以四義不同而二分,一以功能不同,故悲能拔苦,慈能與樂;二以治患不同,故悲止害覺,慈息貪欲,又,悲能除微細之瞋,慈能遣粗重之瞋;三以境界不同,故悲心多緣苦眾生而起,慈緣無樂眾生而起;四以得報不同,故悲得空處,慈生遍淨。
(2)三緣之慈悲︰略云三慈。《往生論註》卷上云(大正40‧828c)︰「慈悲有三緣,一者眾生緣是小悲,二者法緣是中悲,三者無緣是大悲。」此三緣之說,南本《涅槃經》卷十四、《佛地論》卷五、《大智度論》卷二十、卷二十七、卷四十等書皆有詮解。此中,《大智度論》所述之三慈如次︰
1.眾生緣慈︰非但緣一切眾生而起慈悲,也是緣眾生相而起,故云眾生緣。即緣某甲某乙等眾生之姿而起,故云眾生緣慈悲。
2.法緣慈︰諸聖者破吾我相,滅一異相,觀眾生但為五陰假和合而起慈悲。亦即此等眾生,不知法空,妄起欲念,故聖者憐之,令隨意得樂。
3.無緣慈︰佛心不住有為、無為性中,不住過去、未來、現在世,知諸法不實、顛倒虛誑之相,心無所緣,故以其無緣佛心,愍念眾生不知諸法實相,往來五道,執著諸法,分別取捨,為此,令眾生得諸法實相之智慧。
此外,《涅槃經》又舉二義,一義緣貧窮眾生而施予樂,此名眾生緣;緣彼眾生所須之物,而施之,名法緣;緣如來,名無緣。如來永離貧窮,受第一樂,故不以眾生緣、法緣為可緣,故云無緣。而欲以大樂與眾生,故云無緣慈悲。此乃就化益而分三緣。另一義謂,緣一切眾生、父母、妻子、眷屬,名眾生緣;不見父母、妻子、眷屬,見一切諸法皆自緣生起,名法緣;不住法相及眾生相,任運而轉,名無緣;此與《大智度論》所說相合。
◎附一︰印順〈三種慈〉(摘錄自《大樹緊那羅王所問經偈頌講記》)
「無我」與「慈」,這兩者要如何才能平等呢﹖也就是要如何才能相應呢﹖佛法中說到,菩薩智慧越高,慈悲就越大;並非是有了慈悲便沒有了智慧。假如只有慈悲,沒有智慧,則無異於凡夫;只有智慧,沒有慈悲,那麼這種智慧也就和小乘一樣了。所以菩薩應該是悲智一如;大乘法應該是慈悲與智慧平等的。那麼要如何才能使得慈悲與智慧平等呢﹖
佛法之中有不少話是為佛教徒所常說,而幾乎成為口頭禪的,比如︰同體大悲、無緣大慈等。但「同體大悲、無緣大慈」所指的是什麼﹖在這裡我們必須要有一番分別,才能了解何以菩薩在通達了一切法空的境界後,還能夠有慈悲心。
我們先要知道,慈悲心究竟是如何生起來的﹖慈悲心是緣眾生而生起的。如果不知道有眾生,則慈悲心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生起來的。不論是對於我們的親屬或朋友,甚或是小動物,當見到他們的苦痛時,我們便發起了慈悲心,想要消除他們的痛苦(這是悲),或者是使他們得到快樂(這便是慈),既然緣眾生而生起,那又怎麼會是無緣大慈﹖般若與慈悲,如何能合得起來呢﹖
佛法中,慈(悲)有三類︰第一類是眾生緣慈︰是緣眾生而起慈心。由於在生起慈悲心時,心境上便顯現了一個一個的眾生。平常我們見到眾生,總會把他們當做是一個個實實在在的獨立自體。比如,當見到一位多年未見的老朋友,內心中會有種種感想,他變老了、變瘦了,或者是變胖了等等;總會把他當做是固定的個體,而只是瘦弱或肥大。似乎這個人的本身,是一定的,不會有什麼變化的。因此,我們對於眾生,總是執著於他各人有他的實有自體;人人有此觀念,以這樣的認識再來起慈悲心,便是眾生緣慈。眾生緣慈修得慈定的,可以得生梵天。
第二種是法緣慈︰其境界的程度較高,已經超出一般人之上。他所見到的個體,張三是張三,李四是李四,人還是人,狗也仍然是狗;但他了解到我們所見到的一個個眾生,實際上並沒有什麼永恒不變的東西,可以說他已經體解了無我的真理。但是無我,並沒有抹煞眾生的生死輪迴;生死還是生死,輪迴還是輪迴,眾生還是眾生,不過其中沒有了實我,只有「法」的因緣起滅而已。佛在阿含經裡便說到︰人只不過是六根和合,除眼、耳、鼻、舌、身、意之外,要求「我」是不可得的。佛又分析,人不外是色、受、想、行、識五蘊和合;或者是不外乎地、水、火、風、空、識,這六大結合起來便成為人,此外求人,再不可得。所以佛一再宣說,除了「法」之外,根本就沒有如外道所想像的,一個永恒不變的真我。如此一來,則好像只有幾種元素,只有法而沒有了眾生,這在佛法,便稱之為我空,沒有真實的我,而只有諸法因緣和合的假我而已,如此,則見到眾生,儘管他沒有「我」,但是由於因緣和合而起煩惱、造業、受果報;一下子得升天上,一下子又生在人間,歡喜不了多久,又有新的苦惱,永遠是在那裡哭笑不已。若由此而生起慈悲心則為法緣慈,這在一般人是不可能做到的。大多數的人所具有的,是眾生緣慈;若談到眾生的苦惱,總想成有個實實在在的眾生在那裡苦惱著。
法緣慈,必須是在證悟了聲聞乘的聖果以後而起的慈悲心,但這還不能一切法空與慈悲相應。在證得聖果的,雖決定不執諸法實有,但心目中的「法」,還是呈現實有的形相。如對六根、五蘊,看成實在存在著的;沒有證得的學者,就會在法上執著,而成「法有我無」的思想。舉個例子來說︰平常人見到書,便會把書當做是實實在在的。而法緣慈的人,便會了解書是一張張的白紙裝訂起來,然後在白紙之上寫了黑字。同樣是書本,它卻可以是令人起恭敬心的經典,也可以是一本普通的小說,甚或是一本禁書等等。因此,知道書本是不實有的,但是他卻執著於那一張張的紙與那些黑字,認為它們是實有的;所以小乘人,多數認為除了「法」之外,假我是不存在的。法緣慈就是這樣,雖然知道眾生無我,但卻有眾生的假相;否則,連眾生相都沒有了,怎麼還會起慈悲心呢﹖法緣慈就是二乘聖者的慈心,依凡夫境界來說,已經是相當地高深而不能得了。
最高深的慈悲,是「無緣慈」。小乘人所執著的法,在大乘人看來,依然是屬於因緣和合的。我們的身心活動,依然是由因緣和合而生起變化;那麼不但眾生是由因緣假合,即使一切法也是由因緣假合,這樣才能夠了解到一切如幻如化,並沒有真實的眾生與法。在我法皆空,因緣和合,一切法如幻如化之中,眾生還是要作善生天上,或是作惡墮到惡道,享樂的享樂,痛苦的痛苦,在生死輪迴之中永遠不得解脫。菩薩便是在這個境界上生起慈悲心。如有一個人很早便去就寢了,不久之後,大家聽到他的驚懼喊叫聲,跑去一看,知道他是做了惡夢,但是叫他卻又不容易叫醒。這時,我們就很容易地想到,他夢中所見的,明明就是虛幻不實有的東西,但是他的痛苦卻又是如此真切,如此深刻。菩薩眼中所見到的眾生,沈溺在苦海中便是如此的情況。
因此,菩薩並非見到了真實的眾生,或真實的法而起慈悲心的。他是通達了一切法空之後而起慈悲心的,這便叫做「無緣慈」。在一切法空的深悟中,不礙緣有,還是見到眾生的苦痛,只是不將它執以為實有罷了。到這時,般若與慈悲二者便可說是合而為一,這才是真正的大乘慈悲,所以又叫它為「同體大悲」。一切法都是平等的,而就在這平等中,沒有了法與眾生的自性,而法與眾生宛然現前。即空而起慈,這便叫無緣慈。所以講到佛菩薩的慈悲,這其中一定有般若,否則便不成其為真正的慈悲。講到般若,也必須包含了慈悲,否則這種智慧也就不是佛菩薩的智慧了。
◎附二︰〈無慈悲〉(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無慈悲,謂欠缺慈悲心之意。指佛、菩薩以外之一切有情。蓋慈悲乃伴隨著智慧的最高德性,且佛心亦可以用「大慈悲」之語表示。
主張慈、悲的本性是無瞋善根的說一切有部,將慈、悲分為心、心所,認為佛的大悲(慧)與慈悲(無瞋)的法體不同,此乃有部特殊教學的法分別。大乘佛教則主張心所無別體、本質無別。又,就「慈悲」一語而言,與眾生樂謂慈(maitrī),拔眾生苦是悲(karuṇā)。慈、悲與喜、捨合稱四無量(又稱四梵住),也就是根本靜慮中的勝功德。如無量之語所顯示,慈悲是以無量眾生為對象,愛念、憐愍無量眾生,進而加以根本救濟。剋實而言,只有佛、菩薩具有此德,二乘有學聖者因為專念自行,所以無慈悲。依《大毗婆沙論》卷一四0所述,有學聖者無論是現在修或未來修,皆不成就無量慈悲。但是,同是二乘的阿羅漢,在其位中修四無量心,以四無礙智得利他口業力,修願智而知眾生一切念願希望,修無諍智止息一切眾生心中之諍及眾生間的鬥爭,所以阿羅漢具有慈悲。
凡夫是被慈悲的對象,此等人即使行慈悲亦不完全,所以畢竟而言是「無慈悲」的。天趣生類是有漏善的異熟果,僅享受一向果的樂淨之境,並不重視以其他眾生為所緣的利他行,因此,此類眾生同為無慈悲者。地獄、鬼、傍生等三趣有情,皆受自身苦所逼迫,無有餘裕兼顧其他,因此同是無慈悲。
◎附三︰歐陽漸〈起悲〉(摘錄自《支那內學院院訓釋》〈釋悲〉五)
誰不有悲性,誰不欲起悲度眾,名字遠聞。然無方便,悲不得起。悲不得起,或怖自苦而為聲聞,或破自惑而成緣覺;是故直往菩薩起悲第一。起悲方便第一中之第一。(1)多聞,(2)清淨,(3)不離眾生,(4)發願布種,(5)修慈滋潤,(6)多作功德,(7)觀眾生苦,(8)觀眾生倒惑,(9)取相作觀,(10)習以成性。茍能如是十種方便殷重不已,悲念不生,如來世尊則為妄語。
云何多聞而起悲耶﹖智由悲起,悲亦由智起。悲起之智,能自抉擇,加行根本,及與後得,遂爾次第而成。起悲之智,數他珍寶,七事四理,深信不誣,遂爾知見有力觸感根心。是故必得多聞而後知苦真實,知苦真實而後不同苦役,不同苦役而後能觀眾生役苦以起悲。必得多聞,而後知法真實;知法真實,而後不同法執;不同法執,而後能觀眾生執法以起悲。若不知苦真實,則又不能代眾受苦;不能代眾受苦,雖或能悲,乃亦不能念念相續。不能念念相續,剎那已滅,烏得謂其真能起悲。若不知法真實,則事有觸而應悲者,由衷而出不免為世俗附庸,非由衷出不墮於口惠之隨風,即墮於感情之躁動。凡若此者,又烏得謂其真能起悲﹖
云何清淨而起悲耶﹖五百鹽車截渡渾濁喪真,滄浪之清物來必鑑,久氛塵境,黑暗冥頑,不染一埃,空靈照燭。感觸捷應之機,捩則失用,淨則精通,理固然也。是故物至而悲起者,清淨無穢之心境也。《大寶積經》︰如是大悲由於不諂而得生起,譬如虛空永出離故。如是大悲由於不誑而得生起,從增上意而出離故。如是大悲非由詐妄而得發起,從如實道質直其心而出離故。如是大悲由於不曲而得生起,極善安住無曲之心而出離故。如是大悲由彼無有憍高怯下而得生起,一切有情高慢退屈善出離故。
云何不離眾生而起悲耶﹖悲是能緣,眾生苦惑是為所緣。草木河山,騷士情人因之而多感。羗無寄托,則秋風肅殺,或亦喜彼威剛,落日昏黃,時則賞其索寞。唯夫有情疾痛相對黯然,蓋未有不悲從中來也。空山趺坐,飛鳥不聞,足音跫然,定中憎擾。肝膽楚越,人事迷茫,苦且不知,從何悲起!是故大乘大悲,當處人閒塵坌闠鬧,然後乃得眾生業惑情偽離奇,然後有動乎中,酸辛悲憤。奈何菩薩如彼聲聞,了自業緣,避人逃世。是故《大莊嚴論》︰菩薩大悲,略以十種眾生而為境界。《菩薩藏經》︰菩薩大悲,略以十六眾生而為所緣。
云何發願布種而起悲耶﹖行菩薩行但是行願,發願為因,願滿為果,因果不二,但是其事,不必事圓。是故不能起悲,但應悲願。願則易舉,德輶如毛故。願不可毀,金剛不壞故。願則能引,招同類故。願則能續,恆長養故。願則不斷,恆希望故。願則能展,久具計故。願則能赴,機相應故。願則能任,力漸充故。是故不能起悲,但應悲願。悲願者何﹖不捨眾生而已。眾生與悲,如命與息,當願眾生起悲第一。《華嚴》〈淨行〉︰百四十一,當願眾生,願在發心前。《瓔珞本業》︰有二十四,當願眾生,願在發心後。佛前佛後皆普賢行,而皆行願,願此眾生,願此眾生大悲無已,盡未來際。
云何修慈滋潤而起悲耶﹖取與捨對,樂與苦對,交相繫屬,即交見栽培。與之以樂,不能不拔之於苦。悲為因緣,慈為增上,因緣增上,乃得成辦,法性自爾,智者能知。《大莊嚴論》︰悲樹六事成,根出以慈潤,由有慈者見他苦已生悲苦故。云何多作功德而起悲耶﹖菩薩功德,十波羅蜜。施度、忍度、力度,詳於威力。進度、智度,詳於功德;慧詳多聞,戒詳清淨;願度詳願。惟禪方便須續而談。捨身代苦,若覺其難,即應退墮,但告奮勇,而難為繼。故有方便修三三昧,五蘊皆空,無願,無作。此觀若成,能所俱寂,三輪清淨,得大涅槃。然三三昧若無方便,必乘果報生長壽天,退失悲心,墮於小外。因悲而空,因空而悲,禪與方便,交相利用,有益無危。《大智度論》︰大慈大悲用方便力,不隨禪生,不隨無量生,不隨四無色定生,在所有諸佛於中生。眾生著空墮大地獄,是故菩薩深入大悲,悲因緣故得無量福德,生值諸佛,從一佛國至一佛國。是故大悲不妨實相,諸法實相不妨大悲。
云何觀眾生苦而起悲耶﹖諸聖聲聞,苦諦現觀,證苦深遠,厭俱行心,相續而轉,悲故微薄。菩薩正觀,墮百一十極大苦蘊,正熏心故,悲亦正強。是百一十應悉披陳。云何是耶﹖(1)流轉苦;(2)欲癡苦;(3)三苦;(4)別離斷壞相續畢竟苦;(5)貪瞋疑悔惛沉睡眠苦;(6)因果財護無厭變壞苦;(7)生老病死怨愛不得苦;(8)寒熱飢渴,自逼他逼,及不自在一類威儀苦;(9)自他親財戒見無病現法後法一切衰損苦;(10)食飲衣乘莊嚴器物香鬘樂伎照明給侍一切乏匱苦。如是增數有五十五。宿因現緣有一切二苦,長時猛利雜類無閒有廣大四苦。獄鬼傍生善趣所攝有一切門四苦。他觸自纏現造當趣界不平等有邪行五苦。父母妻子奴僕朋友財位自身一切流轉有不定六苦。長壽端正多智勝人族富大力一切不得有不隨欲七苦。妻子貪增飢儉怨敵野難屬他根缺擯殺一切損惱有違害八苦。壞時盡時老病死時無利無譽有譏希求一切必至有隨逐九苦。無樂受因不斷結尋逼匱不平愛壞麤重有一切十苦。如是增數復五十五。此百一十,是菩薩行悲所緣境。緣此境故,悲不生起,是為木石,悲有情類。
云何觀眾生倒惑而起悲耶﹖如來大悲三十二種救護眾生,眾生於法發生顛倒有二十四,又於有情發生迷惑而有其八,如來一一觀諸眾生而起大悲,而為說法,菩薩大悲依此修習而得生起。云何然耶﹖一切法無我人眾生壽者,而眾生以為有,菩薩於此而起大悲。一切法無體無住,無執藏主宰事物我所,而眾生以為有!菩薩於此而起大悲。一切法無生無滅無垢,離三毒,無來去,無造作戲論,而眾生以為有,菩薩於此而起大悲。一切法空無相無願,緣生靜寂,而眾生以為不然,菩薩於此而起大悲。是謂觀諸眾生於法顛倒有二十四而起大悲。世間眾生,諍論瞋恨,倒見邪行,饕餮互陵,為妻子役,惡友近習,邪命自活,居家濁穢,墮小捨智,菩薩於此而起大悲。是謂觀諸眾生於有情迷有其八事而起大悲。菩薩若能如此修習,大悲熏熾,則為已入阿鞞跋致。
云何取相作觀而起悲耶﹖《大智度論》︰菩薩學悲無量時,先應發願,願諸眾生拔種種苦,取拔苦人相攝心入禪,自諸親族至十方界。取相作觀雖近小定,然入觀根本,一主厭棄,一主拔濟,所趣自不相淆,方便不妨一致。云何習以成性而起悲耶﹖酒嗜痂癖,吾生以爾為命,人之所惡,彼之所好。中有開導,臨事不造。法性自爾,悲亦何獨不然。從他苦生悲,從悲生自苦,從苦拔他苦,從拔他生樂。夫至於樂,則成癖成嗜,非此不適。是故信行位怖苦,未見自他等,未觸如實苦,習而未性故。淨心位怖苦,已見人畜等,已觸如實苦,習已成性故。銅鐘感應,天下易事,無過成性,菩薩念哉。
〔參考資料〕 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七;《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一;《說無垢稱經》卷四;《十住毗婆沙論》卷一;《菩薩地持經》卷七;《大毗婆沙論》卷二、卷四十四、卷八十二;《順正理論》卷三、卷三十七、卷三十八、卷四十四、卷七十九;《佛教哲學思想論集》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7});道端良秀《中國佛教と社會福祉事業》;中村元《原始佛教の思想》上;《俱舍論》卷二十九。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謂煩惱在表面上雖然是菩提(覺)之相反狀態,但是在本體上,煩惱與菩提二者是相即、同一的。若諦觀諸法,證得緣起與無自性之空理,以無上之智慧照見貪瞋癡等煩惱時,則知全體皆是法性(dharmatā);離卻法性,別無諸法存在,故云「煩惱即菩提」。同時,依此正覺而泯除「執意斷除煩惱的執著」時,趨入真如、諸法實相的大道反而能豁然開朗。
經典中類似之名句,尚有「諸煩惱是道場」(《維摩經》〈菩薩品〉);「淫怒癡性即是解脫」(《維摩經》〈觀眾生品〉)等語。此外,類似的語句「生死即涅槃」也常被用來表示大乘佛教的究極境界,並藉以破除修行者對於「染淨對立」的執著。
◎附︰法藏《入楞伽心玄義》(摘錄)
見有惑可斷,是惑而非智。若見惑性空,是智而非惑。是則見有惑之智,此智亦須斷。諸惑之性空,此惑不須斷。經云︰若人欲成佛,勿壞於貪欲。又云︰煩惱即菩提等。此並就智見惑性、相盡無斷,方為實斷也。(中略)
經云︰一切眾魔及諸外道,皆吾侍也。此則雖惑而順也。有漏善品趨向人天,違出離道,此則雖善而違也。(中略)諸惑就實,無非稱理,如云煩惱即菩提等。善亦準此。善法存相,亦有乖真如。住事布施,不到彼岸。惑亦準此。《思益》云︰如來或說淨法為垢、惑法為淨。謂貪著淨法為垢,見垢法實性為淨。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六;《大乘莊嚴經論》卷六〈隨修品〉;智顗《四教義》卷六;《佛性論》卷二〈顯果品〉;《維摩義記》卷三(末);佐佐木現順編《煩惱の研究》。
又作種姓。此詞原義有「寶山」(埋藏有珍寶之山),及血統、家族等義。印度自古即有種性制度,將人分成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等四種階級,在此一社會意義下,種性即為社會身份的象徵。在佛教,此詞轉指修行人之資質,或指佛與三乘人得證菩提之本性。如《解深密經》卷二〈無自相性品〉云(大正16‧695a)︰「若一向趣寂聲聞種性補特伽羅,雖蒙諸佛施設種種勇猛加行方便化導,終不能令當坐道場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何以故﹖由彼本來唯有下劣種性故。」《入楞伽經》卷二謂有五種性,前三者即聲聞、辟支佛及如來等三乘,此外,在一切有情中,有種性未決定者(不定乘性)與無種性者二種。
關於一切有情界之種性差別,係先天法爾抑或後天修得,此有異說。依《佛性論》卷一所載,說一切有部等認為一切眾生無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分別眾生,凡有三種︰(1)定無佛性︰永不得涅槃,即一闡提犯重禁者。(2)有無不定︰若修時即得,不修則不得。(3)定有佛性︰即三乘人。
然而,法相瑜伽家認為無始以來法爾即有「五種性」之別,並且別說習種性。即謂菩薩之依身中,具有無始以來法爾展轉相續之無漏殊勝種子,稱為性種性(prakṛtistha-gotra);由於後天修習而得之性能,稱為習種性(samudānīta-gotra)。又,關於此性、習二種性之廢立,唯識十大論師之間曾有異說。即︰(1)認為唯有本有性種性,不承認新熏習種性,此為護月等所立。(2)唯主張新熏,不說本有,此為難陀等所立。(3)承認本有及新熏二種,此為護法所立。
法相家更以菩薩種性等為本有,將未發心未修方便者唯稱為種性持,已發心而斷粗煩惱、不造五無間業等之人稱為種性住。《菩薩地持經》卷九〈住品〉云(大正30‧939c)︰
「云何種性住﹖是菩薩性自賢善,性自能行功德善法,性賢善故,率意方便諸善法生,不待思惟,然後能得。種性菩薩是一切佛法種子。一切佛法種子在於身中離麤煩惱。種性住菩薩雖起上煩惱纏,終不能行五無間業及斷善根。」
我國的天台、華嚴等宗,反對法相宗之所說,認為一切眾生皆具佛性。此即「一姓皆成說」,此說為我國佛教史上的主流思想。
◎附一︰呂澂〈種姓義〉(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一)
佛法中種姓之說,乃據有情自性,(性質)勝解,(存尚)行為,成就各別不同而言。談此義者,略有三類。謂此種姓為一趣向為多趣向耶﹖為本具耶,抑後起耶﹖為決定耶,抑不定耶﹖如此問題,迄無定論。然極關重要,學佛者尤應於此先求明白也。何以故,若種姓有多種趣向,又是本具決定者,則成佛事,即不可必。且從無姓說,非但不定成佛,反而定不成佛矣。故此問題,實應求其確解。溯佛法東來,《法華》、《涅槃》相繼譯傳,學者於此問題,即加注意。歷三百餘年,至唐初玄奘宏傳《瑜伽》,慈恩一宗,堅持五姓,是時「種姓」之諍,遂達頂點。今所知者,於奘師譯場中有靈潤者,為地論師慧遠再傳弟子,而改宗《攝論》,對奘師多所不滿,而舉舊譯十四異義,反對五姓說。主張一切眾生皆有佛姓,皆可成佛。當時神泰著論斥之。法寶作《一乘佛姓究竟論》救其說,而謂一乘佛姓為究竟,三乘五姓不究竟也。窺基弟子慧沼復作《能顯中邊慧日論》,以破法寶。今神泰之著已佚,法寶之作,殘存一卷。但沼書具存,其初二分破斥異說,逐義申破,故寶說藉而見焉。由沼書窺察,此番爭辯,雙方各致全力,自是一場巨辯。但於問題中心,是否已得定論,慧沼以後情形,不甚了了。今依吾人研究,沼論仍有待於刊定。以彼於根本處尚未接觸,所引證據,亦須簡別也。姑試為解說,然未可遽執為定論,但指示一解說之途徑耳。循此途徑,庶有助於紛諍之理解。茲分三層言之。
初談種姓說之依據。「種姓」一名,意指族姓。《大乘莊嚴經論》〈種姓品〉中,訓釋為功德度義故。蓋種姓原文喬多囉(gotra),喬字(go)通於功德。梵語求那(guṇa)為功德也,「多囉」通於「度」,梵語「多囉」(tara)為「度」義也。如此一字,析之有「功德」與「度」二義,合之為「種姓」。以是,佛法用此字,本以表示一種趣善之因。此善指解脫善言。謂種姓趣善,不但能得功德,且能度脫。何以又謂之因﹖《莊嚴論》釋種姓云︰「住種姓位,應知有非有。」有即有因相,非有即無果相。謂有情當種姓位,只有趣解脫之因相,而無解脫果相,故謂之為因也。然此解脫,云何得耶﹖則在能證聖種(即無漏法界),所謂能見佛性也。《莊嚴論》釋三乘云︰「證聖性平等,解脫事亦一。」即謂解脫在於聖種姓之證得(即見佛性)。而種姓說歸之能證,以能證聖性平等為解脫之因也。《楞伽》於此名義益備,而名此五種姓為五現觀種姓。非但種姓,復云現觀,即依能證聖性邊說也。五姓,謂聲聞乘現觀種姓,獨覺乘現觀種姓,如來乘現觀種姓,不定乘現觀種姓,無(宋譯作各別不在三乘中也)現觀種姓。無種姓雖無三乘種姓,亦可與現觀道理相順,故亦名現觀種姓也。乘示能趣,現觀即能證,種姓之義,即由能趣能證而得安立。但所趣所證之聖種姓(佛姓)是一,故此一切有情無不平等也。是義亦見《莊嚴論》,如頌云︰「一切無別故,得如清淨故,故說諸眾生,名為如來藏。」此頌引自《阿毗達磨經》。如來藏,乃佛性異門。頌中說如來藏體是「如」,為「一切無別」之主詞,「如」即真如,「無別」即平等。非但平等,且為性淨。佛即從此出生,故號如來。謂從真如中來也。此如清淨性,一切有情平等具有,故說眾生名如來藏。謂此不即是如來,乃如來之胚胎也。後來《寶性》、《佛性》等論,皆依此頌立宗。世親《攝論釋》,於自性清淨,亦用此義為解。可知無著、世親學,同許此義。由是知眾生佛性相同,無不等者。故說種姓由能趣能證雖有五種差別,而所趣所證,畢竟是一,並非多向。非但三乘一趣,即以此一趣為標準而立無姓焉。無姓之乘,即天梵乘,以其有定中現觀(世間現觀),雖非出世現觀,故《楞伽》亦以現觀名之。足見無姓之建立,亦依三乘之歸趣而有。現時未得同趣,異時則畢竟同趣也。由此種姓依據觀之,五姓一趣多趣之諍,可以得一解決矣。
次談種姓之法體。種姓所指之法為何﹖依一般說,凡有多種,或指所證而言,謂之理性(此名唐人所立,凡如、佛性、法界、涅槃等,皆謂之理)。或指能證而言,謂之事性(法寶語)、行性(慧沼語),能證復有有漏無漏之分。種姓究指理性、事性、有漏、無漏耶﹖說者不無紛歧。若指所證理性言,則止一姓。若指能證有漏說,則難決定種姓區別。故講種姓,多就能證之無漏法說。謂種姓為本具或後起者,皆偏指無漏法言,此舊說也。今言種姓法體,則據《大論》本地分卷二〈意地〉所云︰「復次一切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三乘)種子。」此文謂種姓法體,即三乘菩提種子。而此等種子,即在一切種子識中。則此種姓法體之為有漏無漏本具後起等問題,皆易解決。蓋般涅槃法者,即有種姓,一切種皆具。不般涅槃法者,闕三乘姓,即為不具。但此未詳其為本具後起,《成唯識論》中主張無漏種本有者,嘗引此文為據,然《論》固無本有明文也。且《大論》卷五十二抉擇分〈意地〉中,抉擇此段文頗詳。大意謂一切種指第八賴耶中計執妄執習氣。此習氣限於有漏,又名遍行粗重。然則出世法之生起,豈非無因﹖曰︰出世之法,由真如所緣緣為種子而生,此以真如為種子,由真如因屬所緣緣稱為種子。種子即因,因以生果得名,範圍甚廣。出世法不談因緣生,但顯其從真如所緣生。若爾,一切眾生,皆有真如以為所緣緣,則一切眾生皆應生出世法而無差別,云何又有三乘之說耶﹖曰︰此依障之有無而有種姓區別。謂於通達真如有畢竟障者,即是無姓。有一分障者,即二乘姓。無障,即如來乘姓也。〈抉擇分〉所說要義如是,種姓既是一切種中之三菩提種,而一切種是有漏,則三菩提種應於有漏種中求之,可不待言。蓋依有漏種之勢力強弱,而安立種姓差別。若勢力強者,即無法可障,是為無障。其次則一分障也。此有漏種,剋實言之,乃指有漏善根。此分三類,即順福報分、順解脫分、順抉擇分。三菩提種,則尤重有漏善根中之順解脫分。此義與小乘大同(一切有部主張此說)。於理實亦應爾,蓋所貴乎種姓者,謂於異生位有用故耳。若偏指無漏種則於異生位不起用,何益之有。《辯中邊論》入道方便,於此義趣,極為明白扼要,即〈辨修對治分〉所示之「隨」字(亦即順字),如云︰「顛倒順無倒,是凡夫異生位。入道,則為顛倒隨順無倒。過此以往,即無倒有倒隨。最後佛位,乃無倒無倒隨。」知此隨字之要,則知以能順解脫之有漏法為種姓法體也。若知此體,則於種姓說之本具後起等問題,均易解決。蓋由有漏善根順無漏善根而熏成無漏種子,可從前舉《大論》兩段文推得。《攝論》亦同此說,謂無漏種子,由正聞熏習而生。正聞熏習為有漏,以有漏順無漏熏,是即新熏之說也(無漏非本有說)。無漏既是始起,有漏之有始起,亦可無疑。蓋新熏必追溯無始,謂無始時,能熏所熏俱有。無始已有而以說新熏者,以但說本有,即無變化。如於無始說新熏,則可明聞集之能變化。即由多聞積集有漏善不已,而生無漏種也。此又從彌勒(《大論》〈本地分〉)、無著(《大論》〈抉擇分〉)、世親(《攝論釋》)以來,皆加重視。世親而後,難陀數傳至於勝軍,亦持此說。奘師《唯識》,傳自勝軍,當無有違。故依學說史言,本有之說,實為後起之新說耳。如是明種姓法體,而解決本有新熏之諍矣。
末談種姓之成就。「種姓」有「三乘」與「無姓」之異,然非絕對決定,而當視其成就程度言之也。如以「三乘」說,則有退不退義,小乘以世第一法為不退。羅漢亦有退義,但不退向凡夫耳。又有迴不迴義,小乘迴大,有初果能迴,有四果始迴。是無決定之義也。《大論》本說四種姓,即三乘與無姓,於三乘中,有定不定義。至《楞伽》乃為五姓說。三乘不定,今不詳論。但談有性無姓,亦復不定。無姓義詳於《莊嚴》,如〈種姓品〉頌云︰「一向行惡行,普斷諸白法,無有解脫分,善少亦無因。」此分無姓為二類,一謂時邊無姓,於某時限內為無姓,過此時限即有姓。此有四相,皆由善根不具而異,一者一向行惡而不行善。二者普斷白法,即失善根。三者順解脫分善根已斷。四者或不斷而微細如不具。二謂畢竟無姓,時間無限,即永無解脫之因也。然此所指不詳,至《楞伽》始明示,初類為捨善根無姓,以謗大乘為主因。次類畢竟無姓,乃菩薩本願所為,以度盡眾生為期,眾生無盡,是以永不涅槃也。捨善根類,由佛力加持,仍可重植善根,是由善境善友為之增上也。故善根斷續,內因外緣,關涉極巨。如西方安樂世界,於佛等善友增上外,林聲鳥語,皆示無常苦空妙因,何有處此而不生善念耶﹖次類本願不般涅槃,於道理亦無有違。諸法本來涅槃,何所入耶。據此義理,由菩薩悲願所顯不般涅槃,仍為契理。是故《楞伽》初類無姓為不決定,次類非真正無姓。依安慧云︰「初類無姓之無,非有無義,當作惡劣解,如家有頑妻逆子,直謂無妻子亦可,如是三乘姓不定,有姓無姓亦不定也。」慧沼《中邊慧日論》說無姓有三類,即一名一闡提迦(icchāntika),謂樂世欲者。二名阿闡提迦(aicchāntika),謂不樂出世法者,三名阿顛提迦(atyantika),乃畢竟不滅度者。前二當於《楞伽》時邊無姓,後一則當畢竟無姓,然此說實有誤會。依梵文前二名異實同,皆樂欲闡提。《楞伽》畢竟無姓,為菩薩行願,亦非畢竟不滅者。慧沼之誤,蓋出於《莊嚴論釋》,於一向行惡行頌,最後解說畢竟不涅槃為無因處,有一句云︰「但求生死不樂涅槃人也。」此實與《楞伽》本願之義柄鑿。但勘原本,原無此句。今之譯本,增益極多,殆皆譯人之說也。如約四智為三身義,譯人以為《莊嚴》之提倡,亦原本所無。譯者明友,疑是親光。持本有說,於後來學說,大有影響。《佛地經論》說無姓義趣於極端,即與之相符。彼謂五姓本有,而無姓絕對不成佛,欲以此顯佛德之無盡。蓋言佛教化此無姓眾生使之生天,報盡仍墮。如是眾生往返人天無盡,佛教化無盡,故佛德亦無盡也。此直盡失佛教本意,而有類於耶教之戲論。佛德無盡,豈可拘拘時間而言耶。故知此義出自親光,實非戒賢之文也(《佛地論》勘藏譯並無此說)。無姓不定之義,至親光而認為決定,始於《莊嚴》而終於《佛地》。慧沼之失,不過沿用其說耳。是即由種姓成就上而得解釋決定不定之諍也。
最後結義,此五姓說為究竟說抑方便說耶﹖此實不成問題。究竟方便之辨,乃以五姓與佛姓相對,又以三乘與一乘相對而論之耳(講五姓者則說三乘,宗佛姓者則說一乘),故法寶以一乘為究竟,而慧沼以三乘為極致。實則並非相對,乃依佛姓而有五姓,依一乘而開三乘。相待相成,固不能拘泥定說也。
◎附二︰霍韜晦〈種姓〉
「種姓」一詞譯自梵文「gotra」,原為家族、姓氏之意。印度自古即有階級分明的社會制度(caste,亦譯為種姓制度),分人為四級︰(1)祭司(brahman,婆羅門),(2)王族(ksatriya,剎帝利),(3)平民(vaiśya,吠舍),(4)賤民(śūdra,首陀羅)。在這四階級中,最先只有婆羅門階層有姓氏,故「gotra 」是一種身份的象徵。後來佛教輸入此一概念,最先的用法,是指眾生由凡入聖,初抵聖位(āryagotra,即初預於聖者家族)之意,及後在十地中,更有種姓地(gotra-bhūmi)的設立(如《大般若經》),可見其涵意所在。
另一方面,則與佛教僧團有關︰僧人出家之後,自稱「釋子」、「佛子」,以紹繼如來家業,亦即成為佛陀家族中的一員。大乘佛教興起之後,此一使命感更強,在範圍上亦擴展至一切眾生,認為不論在家、出家,都是如來家業的擔荷者,最終目標都是流通佛法,以救度眾生,因此他們都是菩薩,於是在觀念上構成菩薩種姓(bodhisattvagotra)與如來種姓(tathāgatagotra),以對應及包容原來以出家弟子為中心的聲聞種姓(śravakagotra)。
種姓亦即是「乘」(yāna),於是在大小乘對立的時代,種姓有三種︰聲聞種姓、獨覺種姓和菩薩種姓。由於他們各別所尋求的解脫境界不同(至少在大乘看來是如此),因此種姓概念的用法,一方面說明他們的目標,一方面說明他們的限制;由此向內反省,便成為自身所具備的質素,或性能的意思。眾生將來成阿羅漢與成佛,完全由其質素決定,這就成為一個解釋生命構造的本質性的概念,而近於一種生理上的先天決定論。
但是,這種劃分雖於經驗上的觀察有據,但卻不合於大乘佛教所強調的佛陀的大悲性格。佛陀救世,自當使一切眾生皆得成佛,皆得解脫,然後佛陀之覺行方得圓滿,其本願方不落空。所以從佛陀的大悲性格,必進一步要求佛陀有大能,能化度種種眾生,使其不為其自身的質素所局限,這就是如來的方便智慧的運用。另一方面,眾生成佛,非僅出於佛陀的主觀願望,聽任佛陀片面解決;同時在客觀上,眾生能成佛,亦因其本具成佛的質素。生理上的劃分是不究竟的,一切眾生其實都是菩薩,都本具成佛的性能,換言之,佛性纔是眾生的超越的本質。《法華經》就是在這樣的一個思路下說一佛乘。經中記述佛為舍利弗等諸大聲聞授記,預言他們都能成佛,就是這道理。所以一佛乘的觀念,即涵對眾生成佛質素或性能的一個超越的肯定。但是,這樣一來,種姓的分類意義便喪失了。
唯識宗興起,對種姓問題堅持經驗分解的立場,把眾生質素分為五類,稱為五姓區別︰(1)聲聞種姓,(2)獨覺種姓,(3)佛種姓,(4)不定種姓(兼有多種質素,其解脫果可大可小,視外緣決定),(5)無種姓(缺乏成佛的質素,或永不入涅槃者)。此中最招人批評的是無種姓的觀念,因為這與上文所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的精神相背,同時亦將使佛陀的救度工作,永無圓滿的一日(窺基《唯識樞要》卷一,即依此義,進言大悲菩薩亦是無種姓眾生)。但唯識宗的原意,是從經驗出發,使人知道現實上的眾生各有不同的成佛質素而已。
由於種姓逐漸演變為性能之義,所以在漢譯佛典中,有時亦譯「種性」(舊訓「種」為發生之義,「性」為不改之義,解法雖生硬,仍可曲折相通),如《楞伽經》說有聖種性(ārya-gotra)與愚夫種性(bāla-gotra)。但《瓔珞本業經》中所說的六種性(習種性、性種性、道種性、聖種性、等覺性、妙覺性)是否亦從「 gotra」譯來則未能確定,不過《瑜伽師地論》中的本性住種性與習所成種性,則很明顯是從種姓觀念引申(梵文分別為prakṛti-stha-gotra,samudānīta-gotra)。因為種姓既有性能之義,放在實踐階位上,便是《瓔珞經》的用法,放在解釋性能的來源上,便是《瑜伽師地論》的用法。因為「本性住」即顯示其不從經驗活動得來,而為眾生本具;「習所成」即顯示其可通過後天的修行活動獲取。不過這兩個概念的真正意義,在解決成佛問題,所以《成唯識論》後來即承此而建立種子的本有和新熏理論。這可以說是種姓中性能義的具體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大乘入楞伽經》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卷三十五;《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卷二十三〈分別賢聖品〉;《成實論》卷一;《大乘莊嚴經論》卷一;《顯揚聖教論》卷二十;印順《如來藏之研究》;高崎直道《如來藏思想の形成》第二篇。
遠離繫縛之意。又譯離滅。謂由斷除煩惱而遠離有漏法之繫縛。與「解脫」同義。《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一云(大正27‧163a)︰「諸有漏法無始時來,煩惱所繫,不得解脫,若斷煩惱彼離繫故,便得解脫。」《俱舍論》卷一云(大正 29‧1c)︰「擇滅即以離繫為性,諸有漏法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名為擇滅。」
此謂諸有漏法為煩惱所繫縛,故不得解脫。今由無漏之道力斷煩惱而遠離其繫縛,故名為離繫。按,斷一煩惱,於其所繫之有漏法雖得離繫,但彼法亦為其他煩惱所繫,故若未能斷除緣彼之一切煩惱,則於彼法亦不能離繫。《俱舍論》卷二十云(大正29‧106b)︰
「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諸事已斷。見集所斷,遍行隨眠,若未永斷,能緣此者,於此猶繫。及修道位,隨何道生,九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緣此者,於此猶繫,斷非離繫如是。」
此謂在見道位,苦智既生,若未斷苦諦下之煩惱,則見苦所斷之有漏法,雖得離繫,但集智未生,故彼法為集諦下之遍行隨眠所緣,仍不得離繫。在修道位,雖前品已斷,但其餘未斷品之隨眠能緣此者,猶於彼法隨增,故亦不得離繫。亦即就自性斷而言是已斷,但若未斷緣縛,即非離繫。《俱舍論》卷十六論述有漏善時,亦謂有漏法若非永斷所緣之一切煩惱,則不得離繫。因此,若未證阿羅漢果,則無法獲得真解脫。
又,依慧之簡擇力斷除煩惱、遠離有漏法之繫縛,證得擇滅無為之果,此果謂之「離繫果」(visaṃyoga-phala);獲得此離繫果,謂之「離繫得」。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說,所謂「離繫」,指斷無漏道障所證得之善無為法,異於其餘四果之有為果,且由脫離惑之繫縛而證得,故稱為「離繫果」,而證得此果即稱為「離繫得」,包括六無為中之不動、想受滅、擇滅和真如無為等四種,虛空及非擇滅二無為以未斷惑故,並不攝屬在內。又《顯揚論》卷十八云︰「若諸異生由世間道諸煩惱滅,非究竟轉,故非離繫果。」此謂依有漏之六行觀所得之滅,並未斷除種子,故雖得增上果仍不能稱之為離繫得。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二、卷三十三;《俱舍論》卷六;《順正理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生死
成唯識論八卷四十頁云:生死有二。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如契經說: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九卷一頁云:有十六觸。謂有對觸、增語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愛觸、恚觸、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意觸。云何有對觸,乃至云何意觸?如是等章及解章義,既領會已。當廣分別。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謂譬喻者說:觸非實有。所以者何?契經說故。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眼識。三和合觸等。離眼、色、眼識外,實觸體不可得。為遮彼意,顯觸,體是實有。若觸、體非實有者:便違經說。如契經說:觸為緣受。若無觸者;但應說六處緣受。或說無緣。不應言觸緣受。又若觸體非實有者;應說緣起唯十一支。契經不應說有十二。又若觸體非實有者;但應說有九大地法。然說有十。又:問:諸聖教中,或說一觸。如心所中,立觸心所。十大地法中,立觸大地法。或說二觸。謂有漏無漏縛,解繫不繫。或說三觸。謂下、中、上;善、不善、無記。或說四觸。謂三界繫,及不繫。或說五觸。謂三界繫,及學,無學。或說六觸。謂眼觸,乃至意觸。或說七觸。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并學、無學。或說八觸。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及見道、修道、無學道。或說九觸。謂下下、乃至上上。或說十觸。謂欲界繫,乃至非想非非想處繫及不繫,若約相續剎那分別;則有無量。何故此中,於一等,廣說十六;於無量,略說十六耶?答:由六因緣,不略不廣,說十六觸。謂所緣故,障治故,自性故,違順故,相應故,所依故。由所緣故,立有對觸、增語觸。由障治故,立明觸,無明觸。由自性故,立非明非無明觸。由違順故,立愛觸、恚觸。由相應故,立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由所依故,立眼觸乃至意觸。云何有對觸?答:五識身相應觸。問:何故此觸,名有對?答:以有對法,為所緣故。問:增語觸、亦以有對法為所緣;何故此觸獨名有對?答:此觸以初故得名。增語觸更以餘緣建立。有說:此觸、但以有對法為所緣;增語觸亦緣餘法。有說:此觸、所依所緣,皆是有對。增語觸,所緣雖或有對;所依不爾。故別立名。云何增語觸?答:意識身相應觸。問:何故此觸名增語?答:由此觸自性語增,故名增語。問:云何此觸自性語增?答:有對觸,唯欲色界繫。此觸通三界繫,及不繫。又有對觸,唯欲界初靜慮地可得。此觸、一切地可得。又有對觸,唯有漏。此觸、通有漏無漏。由此等故,自性語增。有說:此觸所緣語增,故名增語。問:云何此觸所緣語增?答:有對觸,唯以有色法為所緣。此觸、通緣有色無色。又有對觸,但以有對法為所緣。此觸、通緣有對無對。又有對觸,但以有漏法為所緣。此觸、通緣有漏無漏。又有對觸,但以有為法為所緣。此觸、通緣有為無為。由此等故。所緣語增。有說:增語者:謂名。此觸緣名,故名增語。雖亦緣義;而非不共。故隨不共立名。依別立通名,如苦集智等。云何明觸?答:無漏觸。即三無漏根相應觸。云何無明觸?答:染污觸。即一切煩惱隨煩惱相應觸。云何非明非無明觸?答:不染有漏觸。此中問答,各有二遮。謂非明者,遮明觸。非無明者,遮無明觸。不染者,遮染污觸。有漏者,遮無漏觸。由此遮故,此體唯攝一切有漏善無覆無記觸。云何愛觸?答:貪相應觸。即三界五部所斷,六識身俱,貪相應觸。云何恚觸?答:瞋相應觸。即五所斷,六識身俱,瞋相應觸。云何順樂受觸?答:樂受相應觸。即樂喜根相應觸。云何順苦受觸?答:苦受相應觸。即苦憂根相應觸。云何順不苦不樂受觸?答:不苦不樂受相應觸。即捨根相應觸。云何眼觸?答:眼識身相應觸。乃至云何意觸。答:意識身相應觸。謂依眼等根生,故名眼等。
二解 發智論十五卷八頁云:有十六觸。謂有對觸、增語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愛觸、恚觸、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意觸。云何有對觸?答:五識身相應觸。云何增語觸?答:意識身相應觸。云何明觸?答:無漏觸。云何無明觸?答:染污觸。云何非明非無明觸?答:不染有漏觸。云何愛觸?答:貪相應觸。云何恚觸?答:瞋相應觸。云何順樂受觸?答:樂受相應觸。云何順苦受觸?答:苦受相應觸。云何順不苦不樂受觸?答:不苦不樂受相應觸。云何眼觸?答:眼識身相應觸。云何耳觸?答:耳識身相應觸。云何鼻觸?答:鼻識身相應觸。云何舌觸?答:舌識身相應觸。云何身觸?答:身識身相應觸。云何意觸?答:意識身相應觸。
瑜伽五十三卷十八頁云:生者:謂一切受,十六觸所生。何等十六?謂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意觸、有對觸、增語觸、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愛觸、恚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
二解 俱舍論十卷四頁云:然對法者,說有別觸;即前六觸,復合為二。頌曰:五相應有對,第六俱增語。論曰:眼等五觸,說名有對。以有對根,為所依故。第六意觸,說名增語。所以然者?增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緣長境,故偏就此,名增語觸。如說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了青,亦了是青。故名為長。故有對觸,名從所依;增語觸名,就所緣立。有說:意識,語為增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增語。與此相應,名增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增語觸名,就相應立。即前六觸,隨別相應,復成八種。頌曰:明無明非二,無漏染污餘,愛恚二相應,樂等順三受。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漏、染污、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污餘。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順不苦不樂受觸。此三能引樂等受故;或是樂等受所領故;或能為受行相依故;名為順受。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如是合成十六種觸。
雜集論七卷十五頁云:十善業道異熟果者:於人天趣中,受人天異熟。等流果者: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自身眾具興盛。增上果者: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所有外事興盛。如不善業道建立異熟果等三種差別,如是有漏善業道,於人天中,三果差別,如其所應,亦當建立。
成唯識論六卷六頁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顯揚一卷十六頁云:欲等三界者:一、欲界。謂未離欲地雜眾煩惱諸蘊差別。二、色界。謂已離欲地雜眾煩惱諸蘊差別。三、無色界。謂離色欲地雜眾煩惱諸蘊差別。
二解 瑜伽二十七卷十三頁云:云何諸界?所謂三界。一者、斷界,二者、離欲界,三者、滅界。見道所斷一切行斷,名為斷界。修道所斷一切行斷,名離欲界。一切依滅,名為滅界。
三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三頁云:又即由此內外二事,出離增上,聽聞正法,或不正法,如理思惟,或不如理思惟,依處三種言事差別義故;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過去界,未來界,現在界。
四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四頁云:又由遠離此因緣義,及由修習此對治義;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善界,不善界,無記界。
五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四頁云:又由善修清淨差別,缺縛義故,無縛義故,具縛義故;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
六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三頁云:又由所染所淨清淨,即此不淨清淨增上,如前所說外不出離出離義故;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
七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三頁云:如前所說內不出離出離義故;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色界,無色界,滅界。
八解 瑜伽九十六卷十三頁云:又由所知諸苦煩惱多中少義,當知建立有餘三界。謂劣界、中界、妙界。若有上苦,及上煩惱;是名劣界。若有中苦,及中煩惱;是名中界。若有少苦,及少煩惱;是名妙界。如是遍知劣中妙界。
九解 俱舍論二十五卷十八頁云:經說三界,謂斷離滅。以何為體?差別云何?頌曰:無為說三界。離界唯離貪。斷界斷餘結。滅界滅彼事。論曰:斷等三界,即分前說無為解脫以為自體。言離界者,謂但離貪。言斷界者,謂斷餘結,言滅界者,謂滅所餘貪等隨眠所隨增事。故經說三界即無為解脫。
十解 謂斷界、離界、滅界,是名三界。大毗婆沙論二十九卷五頁云:云何斷界?答:除愛結,餘結斷,名斷界。云何離界?答:愛結斷,名離界。云何滅界?答:諸餘順結法斷,名滅界。此中先約阿毘達磨,依世俗理,說三界別。近對治道,有差別故。餘結斷者:餘八結斷。順結法者:謂除九結,餘有漏法。是名一種三界差別。復有說者:若八結,及此相應,并生等斷;名斷界。若愛結,及此相應,并生等斷;名離界。若諸餘順結法,及此相應,并生等斷;名滅界。即有漏善,及諸有為,無覆無記,名順結法。復有說者,若無明結斷,名斷界。若愛結斷,名離界。若諸餘結斷,名滅界。復有說者,或有諸法,能縛非能染,彼斷、名斷界。或有諸法,能縛亦能染,彼斷、名離界。或有諸法,非能縛非能染,而是所縛,是所染,彼斷、名滅界。復有說者,或有諸法,是能繫;非能染。彼斷、名斷界。或有諸法,是能繫;是能染。彼斷、名離界。或有諸法,非能繫,非能染;而是所繫,所染。彼斷、名滅界。有餘師說:唯諸隨眠,有自性斷。問: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一切行斷,故名斷界。一切行離,故名離界。一切行滅,故名滅界。品類足說,復云何通?如說:云何所斷法?答:一切有漏法。云何遍知法?答:一切有漏法。彼作是答:若諸隨眠,緣八結起;彼斷、名斷界。若諸隨眠,緣愛結起;彼斷、名離界。若諸隨眠,緣餘法起;彼斷、名滅界。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諸有漏法,先被繫縛。離繫縛時,皆得斷故。有作是說:唯愛隨眠,有自性斷。問:若爾;前說契經及論,當云何通?彼作是答:若愛隨眠,緣八結起;彼斷、名斷界。若愛隨眠,緣愛結起;彼斷、名離界。若愛隨眠,緣餘法起;彼斷、名滅界。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諸有漏法,先被繫縛。離繫縛時,皆得斷故。尊者妙音,作如是說:煩惱體斷,名斷界。於境離繫,名離界。棄諸重擔,名滅界。脅尊者言:無繫縛,繫縛息;名斷界。無染污,染污息;名離界。無彼果,彼果息;名滅界。尊者設摩達多說曰:諸煩惱斷,名斷界。無貪治貪,名離界。果相續滅,名滅界。尊者左取,作是說言:相續斷故,名斷界。於緣離繫,名離界。離執受故,名滅界。復有說者,過去煩惱斷故,名斷界。現在煩惱斷故,名離界。未來煩惱斷故,名滅界。如煩惱斷,蘊斷、亦爾。復有說者,苦受斷故,名斷界。樂受斷故,名離界。不苦不樂受斷故,名滅界。如三受斷,順三受法斷,亦爾。復有說者,若苦苦斷,名斷界。若壞苦斷,名離界。若行苦斷,名滅界。復有說者,若欲界斷,名斷界。若色界斷,名離界。若無色界斷,名滅界。如是等說,皆依世俗,隨就一門,辯三界別;皆非勝義。
十一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二頁云:前說諸界諸趣諸生諸地受苦,應說云何界趣生地?界有三種。謂欲界、色界、無色界。欲界有二十處。謂八大地獄。一、等活,二、黑繩,三、眾合,四、號叫,五、大號叫,六、炎熱,七、極炎熱,八、無間。并傍生、鬼界、為十。有四洲人。一、贍部洲。二、勝身洲。三、牛貨洲。四、俱盧洲。有六欲天。一、四大王眾天。二、三十三天。三、夜摩天。四、睹史多天。五、樂變化天。六、他化自在天。合二十處。色界有十六處。謂初靜慮有二處。一、梵眾天。二、梵輔天。第二靜慮有三天。一、少光天。二、無量光天。三、極光淨天。第三靜慮有三天。一、少淨天。二、無量淨天。三、遍淨天。第四靜慮有八天。一、無雲天。二、福生天。三、廣果天。四、無煩天。五、無熱天。六、善現天。七、善見天。八、色究竟天。合十六處。大梵、無想、無別處,故非十八。無色界,雖無上下處所,而有四種生處差別。一、空無邊處。二、識無邊處。三、無所有處。四、非想非非想處。
成唯識論八卷七頁云: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云:於此相中,云何為果?謂略有五。一者、異熟果。二者、等流果。三者、離繫果。四者、士用果。五者、增上果。諸不善法於諸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於諸善趣,受異熟果。是名異熟果。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八支聖道,滅諸煩惱,名離繫果。若諸異生,以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穡等財利等果。是名士用果。若眼識等,是眼根增上果;乃至意識等,是意根增上果。眾生身分不散不壞,是命根增上果。二十二根,各各能起自增上果;當知一切名增上果。二十二根增上作用,如攝事分,應知其相。
二解 辯中邊論下卷一頁云:已辯修位;得果云何?頌曰:器說為異熟。力是彼增上。愛樂、增長、淨、如次即五果。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力、謂由彼器增上力,令諸善法,成上品性。愛樂、謂先世數修善力,今世於善法,深生愛樂。增長、謂現在數修善力,令所修善根,速得圓滿。淨、謂障斷,得永離繫。此五如次,即是五果。一、異熟果。二、增上果。三、等流果。四、士用果。五、離繫果。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四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一卷三頁云:然契經中說:果、有五種。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等流果者: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無記、生無記。異熟果者:謂諸不善,有漏善法,所招異熟。因、是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故立異熟名。離繫果者:謂無間道斷諸煩惱。此無間道,以煩惱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若無間道,以能於先來諸煩惱斷集得作證,此無間道,以彼煩惱斷但為士用果。此則總說。若別說者;苦法智忍,以彼欲界見苦所斷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苦法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如是乃至道類智忍,以色無色界見道所斷十四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道類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苦集滅所斷及欲界見道所斷諸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道類忍,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預流者,於一來果,求作證時,初五無間道,以彼五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五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第六無間道,以第六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第六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前五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第六無間道,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一來者,於不還果,求作證時,無間道起,能斷欲界修所斷四隨眠。若斷第七及第八品;此無間道,以彼二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二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若斷第九品一無間道,以第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第九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前八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第九無間道,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諸不還者,於無學果,求作證時,無間道起,能斷色無色界修所斷六隨眠。若斷初靜慮染一品乃至九品;此九無間道,以彼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九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自類諸道,為等流果。如是乃至離非想非非想處染前八無間道,以彼八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八解脫道,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金剛喻定,以第九品隨眠等斷,為離繫果及士用果。以初盡智品,為等流果及士用果。以後等勝諸無漏道,為等流果。以三界見所斷及下八地修所斷,并非想非非想處修所斷前八品隨眠等斷集得作證。此金剛喻定,以彼諸斷為士用果。若諸異生離欲界乃至無所有處見修所斷染,諸無間道,以彼諸斷,諸解脫道及後等勝自類諸道,為果多少,如理應思。士用果者:若法,由彼士用故成;此法說為彼士用果。增上果者:若法、由彼增上所起;當知此法是彼增上及增上果。是餘增上非增上果。謂後生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前生諸法,是後法增上非增上果。未來諸法,是過現法增上及增上果。過現諸法,是未來法增上非增上果。未來現在法,是過去法增上及增上果。過去諸法,是未來現在法增上非增上果。
謂相應因乃至能作因。如大毗婆沙論十六卷八頁至二十卷十九頁廣說。
二解 發智論一卷十一頁云:有六因:謂相應因、乃至能作因。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云何俱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身業語業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不相應行為俱有因。隨心轉不相應行與心為俱有因。復次俱生四大種展轉為俱有因。是謂俱有因。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如善根,不善無記根,亦爾。差別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謂同類因。云何遍行因?答: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後生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過去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現在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現在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如見苦所斷,見集所斷,亦爾。是謂遍行因。云何異熟因?答:諸心心所法,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心所法,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身語業,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身語業,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心不相應行,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不相應行與彼異熟,為異熟因。是謂異熟因。云何能作因?答: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眼識以彼眼色,彼相應法,彼俱有法,及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舌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為能作因。除其自性。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是謂能作因。
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三頁云:因有六種。一、相應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遍行因。五、異熟因。六、能作因。心心所法,展轉相應,同取一境;名相應因。如心與受等,受等與受等,受等復與心,各除其自性。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如諸大種,所相能相,心心隨轉,更互相望。二因別者;如諸商人,更相助力,能過嶮路,是俱有因。諸所飲食,展轉同義,是相應因。心隨轉者:謂諸心所及諸靜慮無漏律儀諸有為相,以彼與心,俱墮一世一起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因善因不善因無記;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自地自部前生諸法,如種子法,與後相似,為同類因。自地前生諸遍行法與後染法,為遍行因。一切不善有漏善法,與自異熟,為異熟因。諸法生時,除其自性,以一切法為能作因。或唯無障,或能生故。如是六因,總以一切有為為果。是所生故。
法蘊足論十卷五頁云:云何不動行?謂四無色定諸有漏善,是名不動行。
大毗婆沙論八卷十六頁云:若不淨淨見,於五見,何見攝?何見所斷?答:取劣法為勝,見取攝。見苦所斷。問:何謂不淨?答:諸有漏法。問:何緣外道,計彼為淨?答:愚於少時鮮淨事故。如治法爪口齒皮等,令顯形色,暫時顯淨;便作是念:我身清淨。然諸蘊中,有少分淨;如量而取,亦非顛倒。外道於中,增益而取,同究竟淨;故成顛倒。此中取劣法為勝見取攝者:顯彼自性。取糞穢等為真淨故。見苦所斷者:顯彼對治。見苦諦時,永斷彼故。餘如前說。問:現見九孔,不淨常流;如何外道,執身是淨?答:彼作是念:已流出者,雖是不淨;未流出者,必應是淨。如堅叔迦樹花,紅赤似肉;野干蹲下望之。作如是念:我於今者,定當食肉。須臾彼花、有墮地者,便走嗅之,乃知非肉。復作是念:已墮地者,雖非是肉;餘未墮者,必應是肉。外道亦爾。無明所迷,故作是執。諸有漏法,由二義故;說名不淨。一、由煩惱。二、由境界。諸染污法,具由二義。不染污法,但由境界。問:若爾;云何有漏善法,亦名清淨?答:少分淨故。謂彼雖是有垢、有過、有毒、有濁;有違煩惱,不雜煩惱,壞煩惱故。復有說者:諸無漏法,是勝義淨。有漏善法,牽引順彼,故亦名淨。問:善說法者,於有漏法,常說有淨。如三淨業;而不名惡。何故外道說彼為淨,便名惡見?答:善說法者,唯說妙行為淨。外道總說妙行惡行為淨。復次善說法者,唯說善根為淨。外道總說善不善根為淨。復次善說法者,唯說對治結縛隨眼隨煩惱纏諸法為淨。外道亦說結等為淨。復次善說法者,說有漏法,有少分淨。外道說彼為究竟淨。是故外道所說、是惡;善說法者,不名惡見。
集異門論八卷一頁云:云何不黑不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答:如世尊為持俱胝牛戒補剌拏說:圓滿當知;若能盡黑黑異熟業思,若能盡白白異熟業思,若能盡黑白黑白異熟業思,是名不黑不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此中不黑者:謂此業、非如不善業,由不可意黑說名為黑;故名不黑。不白者:謂此業、非如有漏善業,由可意白說名為白;故名不白。無異熟者:謂此業、非如前三業,能感異熟;故名無異熟業。能盡諸業者:謂此業、是學思能趣損減。所以者何?謂若學思,能趣損減;於前三業,能盡等盡遍盡永盡隨得永盡。於此義中,意說名業能盡諸業。由此故說不黑不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
二解 如四種業中說。
成唯識論二卷十一頁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瑜伽九十六卷十四頁云:若有中苦及中煩惱;是名中界。
二解 法蘊足論九卷二十三頁云:云何中界?謂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是名中界。
成唯識論八卷十四頁云: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雜集論九卷十二頁云:修云何?略說有四種,謂得修、習修、除去修、對治修。得修者,謂未生善法,修習令生。習修者,謂已生善法,修令堅住不忘,倍復增廣。除去修者,謂已生惡不善法,修令永斷。對治修者,謂未生惡不善法,修令不生。如是四種修差別相,隨其所應,依四正斷說。為得故修,名為得修,由此修力,得所未得諸善法故。習即是修,名為習修,由此修力數習,已得諸善法故。為除故修,名除去修,由此修力,除去現行位諸不善法故。修習對治,名對治修,對治未來諸不善法,令成不生法故。又道生時,能安立自習氣,是名得修,從此種類展轉增盛相續生故。又即此道,現前修習,是名習修,由即此道,現前行故。又即此道,現在前時,能捨自障,是名除去修,由此能滅自所對治粗重障故。又即此道,既捨自障,又令彼未來住不生法中,是名對治修,由已得轉依於未來世安置彼障,令住不生法故。又由具四種對治故,名對治修,謂厭壞對治,斷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厭壞對治者,於有漏諸行見多過患,謂以如病如癰等行厭壞五取蘊故。斷對治者,謂方便及無間道,由彼能斷諸煩惱故。持對治者,謂解脫道,由彼任持斷得故。遠分對治者,謂此後諸道,由彼令先所斷煩惱轉遠離故。如是四種對治差別,是前對治修差別義
二解 俱舍論二十六卷二十頁云:云何修有四種?一、得修,二、習修,三、對治修,四、除遣修。如是四修,依何法立?頌曰:立得修習修,依善有為法,依諸有漏法,立治修遣修。論曰。得習二修,依有為善,未來唯得,現具二修。治遣二修,依有漏法。故有漏善,具足四修。無漏有為,餘有漏法。如次各具前後二修。外國諸師說修有六,於前四上加防觀修,防護諸根,觀察身故,如契經說:云何修根?謂於六根善防善護,乃至廣說。又契經說:云何修身?謂於自身,觀發毛爪,乃至廣說。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防、觀二修,即治、遣修攝。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五卷十二頁云:修有四種,一、得修,二、習修,三、對治修,四、除遣修。得修、習修,謂一切善有為法。對治修、除遣修,謂一切有漏法。西方諸師說修有六,謂前四種更加二修:一、防護修,二、分別修。防護修者,謂防護諸根,如契經說:於此六根善調伏,善覆藏,善守護,善攝,善修,能招後樂。分別修者,謂分別色身,如契經說:此身中有發毛爪齒,乃至廣說。此國諸師說後二種,即是對治、除遣修攝。故一切修,唯有四種,此中依前二修作論。然四種修,曆法分別應作四句:有法是前二修,非後二修,謂無漏有為法;有法是後二修,非前二修,謂染污及無覆無記有為法;有法是前二修,亦是後二修,謂善有漏法;有法非前二修,亦非後二修,謂無為法。問:修是何義?答:熏發義是修義,習學義是修義,令明淨義是修義。有為善法現在者習修所顯,未來者得修所顯。現在者習故得,故名修,未來者唯得故名修,現在者受用故名修,未來者引發故名修,現在者在身故名修,未來者起得故名修,現在者現前故名修,未來者成就故名修,現在者正作所作事故名修,未來者如遙與欲故名修。如彼廣說。
集論二卷十頁云:何等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法異熟。
大毗婆沙論九十七卷九頁云:云何世俗正見?答:意識相應有漏善慧。此有三種。一、加行得。二、離染得。三、生得。加行得者:謂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此中差別,有不淨觀持息念等,及諸念住,并煖頂忍世第一法等,俱生慧。離染得者:謂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等俱生慧。生得者:謂生彼地所得善慧。諸如是等,世俗正見,差別無邊。如四大海水滴無量。今於此中略說麤顯世俗正見。
大毗婆沙論九十七卷十頁云:云何世俗正智?答:五識相應善慧,及意識相應有漏善慧。五識相應善慧者:謂眼識相應善慧,乃至身識相應善慧。眼識相應善慧者:謂觀父母諸佛獨覺菩薩聲聞親教軌範,及餘尊重,同梵行等,所起眼識相應善慧。耳識相應善慧者:謂聽父母親教軌範,及餘尊重同梵行等所有善語,及聽諸佛聖弟子等三藏法教,所起耳識相應善慧。鼻舌身識相應善慧者:謂受用段食時所起三識相應善慧。此非一切,皆能起之;要觀行者,觀察段食而受用時,方能發起。意識相應有漏善慧,廣如前說。
瑜伽五十六卷四頁云:問:何義,幾蘊,是有漏?答:麤重所隨,非彼對治,煩惱所生義。一切一分,是有漏。復有有漏義。謂若是處,煩惱能生四種過失。一、不寂靜過失,二、內外變異過失,三、發起惡行過失,四、攝受因過失。當知初過失,纏現行所作。第二過失,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作。第三過失,煩惱因緣所作。第四過失,引發後有所作。
二解 瑜伽六十四卷十八頁云:略由五相建立有漏。一、能生劣界諸煩惱,二、能生中界諸煩惱,三、能生妙界諸煩惱,四、能生無欲樂有諸煩惱,五、能生有欲樂有諸煩惱。
三解 顯揚五卷十五頁云:問:何義,幾種,是有漏?答:麤重隨逐故。與諸煩惱互依生義故。一切少分,是有漏。復有餘有漏義。謂若處,煩惱於中能起四種過;是處名有漏。何等為四?一、不寂靜過,二、內外變異過,三、發起惡行過,四、因攝受過。此中初過,謂諸纏現行所作應知。第二過,謂煩惱所依緣事,隨順煩惱所作,應知。第三過,謂由煩惱所作,應知。第四過,謂牽引後有,應知。
四解 雜集論三卷七頁云:云何有漏?幾是有漏?為何義故,觀有漏耶?謂漏自性故,漏相屬故,漏所縛故,漏所隨故,漏隨順故;漏種類故;是有漏義。漏自性者:謂諸漏自性。漏性合故,名為有漏。漏相屬者:謂漏共有心心法及眼等。漏相應故;漏所依故;如其次第,名有漏。漏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亦為餘地諸漏麤重所隨逐故。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為煩惱麤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五取蘊,十五界,十處,全、及三界,二處,少分;是有漏。謂除最後三界二處少分。聖道眷屬,及諸無為,非有漏故。為捨執著漏合我故;觀察有漏。
五解 故漏有三種中說。
六解 俱舍論二十卷十四頁云:色無色界煩惱除癡,五十二物,總名有漏。謂上二界根本煩惱各二十六。豈不彼有惛沈掉舉二種纏耶?品類足中,亦作是說:云何有漏?謂除無明,餘色無色二界所繫結縛隨眠隨煩惱纏。今於此中,何故不說?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彼界纏少,不自在故。何緣合說二界隨眠為一有漏?同無記性,於內門轉,依定地生。由三義同,故合為一。如前所說名有貪因,即是此中名有漏義。
七解 集異門論四卷十三頁云:有漏云何?答:除色無色界繫無明,諸餘色無色界繫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謂有漏。
八解 品類足論六卷十六頁云:有漏云何?謂除色無色界繫。
成唯識論八卷八頁云: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
修人天善行所感得的福分。福德與功德不同,外修事功的有漏善是福德,內證佛性無漏智才是功德,福德功德俱修俱足,才是出離生死苦海乃至成佛作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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