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比丘尼之具足戒也。本律之說相,唯三百四十八戒,以大數而稱為五百。束為七聚:一,八波羅夷。二,十七僧殘。三,三十捨墮。四,百七十八單提。五,八提舍尼。六,百眾學。七,七滅諍。行事鈔中一曰:「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比丘尼鈔中上曰:「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亦有經律尼戒五百,此但有總數而無實名也。」參照具足戒條。
(名數)比丘尼具足戒之大數也。大愛道比丘尼經上曰:「佛告比丘尼裘曇彌:汝行十戒如法,則有大戒,名具足,真諦行之,疾得作佛。凡有五百要事。」毘尼母經八曰:「比丘二百五十法,比丘尼五百法。」藥師如來本願經曰:「比丘尼受持五百戒。」此外經論說五百者頗多。然檢諸律,未明示五百戒數也。參照戒條附錄。
(物名)梵語蘇羅Surā,僧俗之戒,通嚴禁酒。五戒之第五。十戒之第五。具足戒中九十單墮之第五十一。菩薩四十八輕戒之第二。智度論列三十五過,四分律舉十失。俱舍論十四曰:「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沾酒量亦不應飲。」四分律十六曰:「佛告阿難:自今以後,以我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頭內著酒中而入口。」焚網經下曰:「若佛子,故飲酒而生酒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大愛道比丘尼經曰:「夫酒為毒藥,酒為毒水,酒為毒氣。眾失之源,眾惡之本。」持律者以酒為性罪。對法師以酒為遮罪。俱舍論十四有問答。
請參閱 大愛道比丘尼經
請參閱 大愛道比丘尼經
比丘尼具足戒之大數。各律典所載戒條數目不一,如四分律中列有三四八戒、十誦比丘尼戒本凡三五○戒,其他律典亦無超過五百戒者。較諸比丘具足戒多之意,以二倍計,故稱五百戒。〔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毘尼母經卷八、四分律卷二十一、四分比丘尼鈔卷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 p1080
梵語 bhiksunī,巴利語 bhikkhunī。又作苾芻尼、比呼尼、煏芻尼等。意譯乞士女、除女、薰女。或簡稱為尼。原指出家得度,受具足戒之女性,其後泛指出家之女子。印度之有比丘尼,起於釋尊聽許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出家,受具足戒,後有五百釋種女出家得度,其戒條凡三百四十八戒。依比丘尼傳卷一載,西晉建興年(313~319)尼淨檢從西域沙門智山剃髮,受十戒,後東晉咸康年間(335~342),僧建由月支國來,齋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及羯磨,升平元年二月(357)請曇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壇,淨檢與同志三人共於壇上受具足戒。此為我國比丘尼之濫觴。又依大宋僧史略卷上「尼得戒由」條所載,淨檢僅就比丘一眾受戒,其受戒未盡如法,宋元嘉十一年(434)慧果、淨音等三百餘人,於建康南林寺戒壇從師子國尼鐵索羅等十人受具足戒,為我國比丘尼得戒之始。此後比丘尼增多,遂於宋太始二年(466)任比丘尼寶賢為尼僧正,法淨為京邑尼都維那。日本則自司馬達等之女善信尼從高麗僧惠便出家,為女子出家之始。〔雜阿含經卷二十四、中本起經卷下瞿曇彌來作比丘尼品、大愛道比丘尼經、五分律卷二十九、善見律毘婆沙卷十四、四分比丘尼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大智度論卷十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參閱「比丘」1479、「具足戒」3078) p1480
指通過一定之儀式,領受佛所制定之戒法。又作納戒、稟戒。即遵守教團規定(戒、罰則)之行為。戒為無上菩提之本,而佛教之根本精神即在於戒律之尊嚴。
戒有大、小乘之別,大乘戒以梵網經所說之十重禁、四十八輕戒為始,及菩薩瓔珞本業經、瑜伽師地論等所列之三聚淨戒;小乘則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相。於印度有五部之分,傳入中國、日本後,即有大小乘之異論,乃至各宗亦常有不同之作法。
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論釋受戒犍度之文中,述及受戒之始,謂世尊初授提謂、波利二位商人二歸戒,以歸依佛、歸依法,而成為信士。其後漸有十人羯磨之具足戒授受儀規。另據道宣之行事鈔(會本)卷十五載,沙門曇摩迦羅於曹魏嘉平年間(249~253)至洛陽,立羯磨作法,成為具足戒儀之嚆矢。於日本,則始於天平勝寶六年(754),我國鑑真和尚至東大寺之盧舍那殿前授戒。
無論出家、在家,奉持佛陀教法者,必須誓願遵守戒律,且應依循一定之儀式。由傳授戒法之一方而言,稱為授戒;接受戒法而能受持者稱為勝士,以戒律繁多及嚴格之故。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又稱受戒七眾,即優婆塞、優婆夷、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
優婆塞、優婆夷(分別指在家之信士、信女)可受之戒(在家戒)有三歸、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一)三歸依,即歸依佛、法、僧三寶。(二)五戒,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若勤修持五戒、十善,並發出離心,即能因而證得初果乃至三果。(三)八關齋戒,又稱優波婆沙,即出家沙彌、沙彌尼所受十戒之前九戒,由此關口通向出家之道,關閉生死流轉之門,故稱八關;又過午不食,謂之齋,總合即八關齋戒。沙彌十戒中之第六、第七兩條於八關齋戒中合為一條,故雖實有九戒,然猶稱為八關。受持八關齋戒者,雖僅一日一夜,如能受持清淨,即得無量果報,一切諸罪悉皆消滅。
出家戒有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一)沙彌、沙彌尼之十戒,七歲以上始得受此戒,其初出家須有二師,即剃度師與教授阿闍梨。出家戒之目的,在求得解脫生死之涅槃,故沙彌戒為解脫道之基礎。(二)式叉摩那(意譯為學法女、正學女),乃介於沙彌尼、比丘尼之間,即於受比丘尼戒前,須受白二羯磨、十戒及六法正學戒。限期兩年,兩年期滿而不犯戒法,始能求受比丘尼戒。(三)比丘、比丘尼之具足戒,二十歲以上始得受此戒,為受戒儀式中最具規模者,儀式中傳授戒法之師稱為戒和尚,講授戒法者為教授師(教授阿闍梨),教導戒場有關作法者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梨)三者合稱為三師。此外,與會者至少尚須有七位證明師(尊證師),總稱三師七證(合稱十師)。然若地處偏遠,可因地制宜,亦可用三師二證之法(合稱五師)。大乘佛教,有僅於一師之前受戒者,亦有自誓受戒者。我國及日本行集體受戒之法會,稱為授戒會。
受具足戒時,有「白四羯磨」之規定。所謂羯磨,即羯磨師將受戒者之願望,於眾僧面前表白,且詢之以十三遮難,而令受戒者答諾。如此反覆三次,稱「一白三羯磨」。倘觸犯所詢問當中之一條,則喪失受戒之資格。所謂十三遮難,即十三條之難與十條之遮。分別而言,「難」屬本質上之惡,故須加以制止,即:(一)犯邊罪,即以前曾受具足戒,但為犯波羅夷罪而遭教團驅逐者。(二)犯比丘尼,即雖曾受戒,但對比丘尼淫行者。(三)賊心入道,指為圖謀生活上之方便,即以利益為目的而入教團者。(四)壞二道,即雖捨外道皈依內道(佛道),但於受具足戒之後又捨此再還外道者。(五)不能男(黃門),即男性之性根不具者。(六)~(十)屬於犯五逆罪者,即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惡心出佛身血。(十一)與(十二)指非人而假人之形像者,即非人及畜生。(十三)二形,即兼有男女兩性之性器者。
「遮」並不屬自己本身之惡,但若觸犯仍不得受戒,即:(一)問受戒者之名字。(二)問和尚之名字。(三)是否滿二十歲。(四)是否具足衣、。(五)是否得父母之許可。(六)是否負債。(七)若為奴隸,是否得雇主之許可。(八)若為官吏,是否得國王之許可。(九)是否為真正之男子身。(十)是否患有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等五種病。以上係對男子而言,主要根據四分律之規定,其他諸律則有若干差異。
凡戒多由他人傳授而得者,稱為從他受,如僧眾從戒和尚、阿闍梨等得戒;亦有自然得戒者,如毘奈耶毘婆沙師十種得戒之中,謂自然得者乃佛及獨覺等,於盡智心之位,無師而得具足戒。又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載,接受律儀有自受、他受、自然受之別;然一般所說之受戒多指從他受之情形。
除上記之外,關於受持戒法,經典中另有種種規定。以受持「五戒」而言,據優婆塞戒經卷三載,欲受此戒者須向六方供養,即:(一)東方,向父母供養。(二)南方,向師長供養。(三)西方,向妻子供養。(四)北方,向善知識供養。(五)下方,向奴婢供養。(六)上方,向沙門、婆羅門等供養。蓋供養父母、師長,乃至沙門、婆羅門等,即是向東方、南方,乃至上方等之供養。又供養六方之外,仍須獲得父母等之允諾,始得至大德處受戒。另如以三歸與八關齋戒之受持次第而言,應先受三歸,而後受八關齋戒。
據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載,受持比丘大戒之法,須具足五緣方得成就,即:(一)受具之人,謂受具戒者必為人,而非阿修羅、畜生等,且諸根具足,身心清淨等。(二)所對之境,謂須結界,具有秉法之僧,僧數滿足,依白四羯磨法等。其中,僧數滿足即指三師七證、三師二證等。(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自始至終依法完成。於正式受戒時復有八法應一一行之,即:(一)請師法,(二)安受者所在,(三)差人問緣,(四)出眾問法,(五)白召入眾法,(六)乞戒法,(七)戒師和尚問法,(八)正問法。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則舉出不得受比丘戒之六種因緣:(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為他人所繫屬,(六)為護持其他比丘,而不令能變化身形者受戒。此外,有謂出家五眾之戒皆全分受,即全部受足;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之別,即允許在家者僅受部分之戒。
上述之五、八、十、具戒(以上並稱為「五八十具」),及受戒之因緣、法等皆屬小乘戒之範圍。於大乘戒法別有三聚、十重等戒。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其中之律儀戒,等同小乘戒。又梵網經所說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大乘菩薩戒之戒相。
有關十重四十八輕戒之受法,據智顗之菩薩戒義疏卷上載,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一)信心,謂受者須虔信善惡因果、佛果之常樂我淨等。(二)無三障,謂受者須無煩惱障、業障、報障。(三)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為諸佛、聖人、凡師等三類。其中,凡師須為真正之人,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等。有關戒儀者,菩薩戒義疏列有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依準湛然之授菩薩戒儀一書,書中列有授戒次第之十二門,即:(一)開導,(二)三歸,(三)請師,(四)懺悔,(五)發心,(六)問遮,(七)授戒,(八)證明,(九)現相,(十)說相,(十一)廣願,(十二)勸持。
又受持此梵網菩薩戒有通受、別受兩種情形,即:(一)納受通用於七眾之三聚淨戒(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律儀戒),稱為通受。(二)納受僅適於七眾各別之戒法,稱為別受,如優婆塞、優婆夷納受菩薩五戒,沙彌、沙彌尼納受菩薩十戒,式叉摩那納受六法戒,及比丘、比丘尼納受菩薩具足戒之十重四十八輕戒。
據梵網經載,菩薩戒為諸佛之本源,菩薩之根本,乃諸佛子之根本。因菩薩戒涵蓋深廣而又超勝一切,故除上述七眾外,乃至畜生或神鬼變化人等,皆有資格受菩薩戒。菩薩戒之戒條雖少,然每一戒均為無盡戒,故受持菩薩戒之功德,殆難以比喻。
總之,戒乃修行佛道之根基、三學之根本;八萬之法藏,離戒則不得受持;且三聚淨戒實乃證得三身之因,十重禁戒恆為佛子之標幟。然若就「任因感果」而言,修持五、八、十、具等戒,未必感得人天小果、意樂等,據元照之行事鈔資持記卷一載,鈍根者視戒通於世善,上智者則視戒俱為道基;此因南山律宗倡言戒法隨根機而異。天台宗主張戒無大小,皆依受者之「心期」。要之,此類說法皆在警醒受戒者,應依自己堪任之範圍,納受部分或全部之戒法。
有關受戒之功德,據七佛經載,受持三歸戒,可得九神之護衛;受持五戒,可得二十五神之護衛;受持具足戒、三聚淨戒等,更有無量功德。若一旦悟得圓融之旨,即三聚互攝,諸戒融通,戒戒圓具,修持隨萬行而周備,一念經三阿僧祇而生(眾生)佛(諸佛)平等,無盡深妙,此乃制戒受持之最高旨意。〔梵網經卷下、毘尼母經卷一、優婆塞五戒經、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五分律卷十五至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十二、顯戒論卷中、俱舍論卷十四、大乘義章卷十、四明尊者教行錄卷一、出家受戒作法〕(參閱「十種得戒緣」492、「菩薩戒」5216、「傳戒」5387)p3101
指比丘尼具足戒之大數。《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大正24‧948b)︰「佛告比丘尼裘曇彌,汝行十戒如法者,有大戒名具足,真諦行之,疾得作佛。凡有五百要事。」《毗尼母經》卷八云(大正24‧850c)︰「比丘有二百五十法,比丘尼有五百法。」此外,《摩訶僧祇律》卷四十、《大智度論》卷十三、《分別功德論》卷一、卷二也都有五百之語。
然而檢視諸律,卻沒有明示五百戒之數,如《四分律》卷二十一以下,僅列出八波羅夷、十七僧殘、三十捨墮、一七八單提、八提舍尼、百眾學及七滅諍的三四八戒;《十誦比丘尼戒本》中以眾學為一0七,戒數凡三五五;《五分比丘尼戒本》中的戒數為三七三;《摩訶僧祇律》列出二七七戒;《教乘法數》列出三五0戒。故《四分比丘尼鈔》卷三云(卍續64‧115下)︰「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亦有經律尼戒五百,此但有總數而無實名也。」然《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則以為戒有廣略,不定數量,故五百之言非虛。
〔參考資料〕 《四分比丘尼戒本》;《四分律開宗記》卷九;《四分律飾宗記》卷三(末);《圓戒膚談》卷一、卷三。
指歸入佛門,受持具足戒的女子。五眾、七眾之一。又作苾蒭尼、煏芻尼、備芻尼、比呼尼等。意譯除饉女、乞士女、沙門尼、除女、薰女等。略稱尼或尼僧。
依《大愛道比丘尼經》所載,比丘尼的出家,始於佛陀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大愛道),她誓守八敬法,而被允許出家受戒。在我國,依《比丘尼傳》卷一所述,西晉‧建興年間(313~317),尼僧淨檢從西域沙門智山剃髮、受十戒。升平元年二月(357),請曇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壇,淨檢等三人共於壇上受具足戒,這是我國比丘尼的開始。在日本,司馬達等之女善信等人從高麗僧惠便出家,後至百濟受具足戒,是其濫觴。
關於比丘尼的戒律,在佛滅後、部派分裂以前,教誡極嚴。至部派分裂再分裂後,對比丘尼較為放寬。然而,因相傳女人障重,故戒條亦多,依《四分律》所載,比丘須守二五0戒,比丘尼則須守三四八戒。
在我國佛教史上,比丘尼之貢獻雖不如比丘之多,然其中亦不乏戒行精嚴、學優行粹之修行者。依《比丘尼傳》書中所載,由晉代迄梁武帝之間,我國佛教界即已有不少傑出之比丘尼。如道容「戒行精峻」(卷一),令宗「學行精懇,開覽經法,深義入神」(卷一),慧果「常行苦節,不衣綿纊,篤好毗尼,戒行清白」(卷二),慧耀甚且燒身以供養三寶(卷三),凡此皆足令人欽仰。
古代世俗女子雖有讀書識字者,然真能登台講說者則極少見。《比丘尼傳》書中所載之比丘尼,則頗有能登台講解經律、著書立說者。晉穆帝時,妙相「每說法度人,常懼聽者不能專志,或涕泣以示之」(卷一)。齊武帝時,曇徹「才堪機務,尤能講說。剖毫析滯,探賾幽隱。諸尼大小,皆請北面」(卷三)。智勝研讀律藏,「自製數十卷義疏,辭約而旨遠,義隱而理妙」(卷三)。由此諸例,可以窺見比丘尼在我國早期佛教史上地位之一斑。
至於二十世紀的後半階段,比丘尼也是台灣佛教的中堅分子。不唯人數遠較比丘為多,且頗多能獨當一面,弘法利生者。如證嚴創辦慈濟功德會,興辦大型醫院及大學,其弘法事業規模之大,為前此之台灣所未有。恆清為美國威斯康辛(Wisconsin)大學博士,身任台大哲學系教授,且掌理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對台灣佛教高等教育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其他方面之傑出比丘尼,在台灣亦為數甚多。種種迹像皆顯示出,在現代台灣佛教僧團裏,比丘尼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二十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四分律》卷四十八;《大智度論》卷十三;《雜阿含經》卷二十四;《中本起經》卷下〈瞿曇彌來作比丘尼品〉;《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下;《撰集百緣經》卷八;《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五;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奎馬女修士撰‧賴顯邦譯《佛陀時代的女眾》(《諦觀》雜誌第五十九期);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初出家而僅受持十戒之年少女子。五眾之一。七眾之一。音譯室利摩拏理迦、室羅摩拏理迦等;意譯勤策女。與沙彌、式叉摩那合稱三小眾。
其所受十戒同於沙彌。又,據《沙彌尼離戒文》所述,沙彌尼須守「日常不得著繒綵衣」等七十三條威儀。此外,《四分律》卷四十八〈比丘尼犍度〉中說,沙彌尼於受持具足戒之前,須受二年六法戒,如(大正22‧924a)︰「聽童女十八者,二年中學戒。年滿二十,比丘尼僧中受大戒。若年十歲曾出嫡者,聽二年學戒,滿十二與受戒。」此係為避免不知懷姙而出家受戒所制定者。受此戒法者,稱為式叉摩那或學法沙彌尼。然而,《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記載,佛之姨母大愛道(第一位比丘尼)先受十戒為沙彌尼,後直接受具足戒。由此可知,式叉摩那法未制之前,沙彌尼之年齡不限。僅須受持十戒,並可直接受具足戒。
〔參考資料〕 《俱舍論光記》卷十四;《沙彌尼戒經》;《俱舍論》卷十四;《沙彌尼律儀要略》;《釋氏要覽》卷上;《翻譯名義集》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中印度迦毗羅衛城主淨飯王之夫人,悉達多(釋迦牟尼佛)之姨母。音譯又作摩訶卑耶和題,意譯大愛道,或略稱拔提夫人。以其為瞿曇族之女,故亦稱作瞿曇彌。為拘利城主善覺王之妹,佛陀母親摩訶摩耶之姊妹。
摩訶摩耶妃生一子悉達多,經七日後即命終。摩訶波闍波提夫人遂代為養育稚子。其後,夫人又生難陀。彼為祈釋迦族之繁榮,乃竭力撫育兩子。悉達多壯歲時,離城出家得道,即成釋迦牟尼佛。成道後第二年,釋迦牟尼回歸故國,夫人曾偕國王及族人出而迎佛,並聞其說法。且織造金縷袈裟供養之。
佛成道後第五年,淨飯王命終,夫人悲哀之情不能禁,又以其子難陀及族中諸名士皆出家,遂亦欲出家為佛弟子,乃與佛之在俗夫人耶輸陀羅及五百釋種女,共至毗舍離之大林精舍,請佛准其出家。然佛原本不許女人出家,謂世俗家中若女多男少,則其家衰微,僧團亦然。若女人入佛門,亦不能令佛法久住,故不允所請。夫人乃飽賜跣足立門外涕泣。時,阿難見之,受其感動而再三求佛。佛有感於多年養育之恩,乃為設八敬法,而許其出家。自此,佛教僧團始有比丘尼之成員。
摩訶波闍波提夫人出家後,自己統理諸比丘尼,住於精舍附近之尼院,應出家女性之請求而對女眾授具足戒,扶佛化導之處甚多。後於佛入滅前三月示寂於毗舍離城。
相傳佛壽原有百歲,以允許女人出家故,遂減二十年;又一說,謂佛滅度後,正法、像法之弘傳,原本各有千年,然以允許女人出家,故皆減其半數。然以令比丘尼守八敬法,故仍復其本數云云。
此外,《法華經》卷五〈勸持品〉述夫人得佛授記,將於來世成道,稱一切眾生喜見如來。
〔參考資料〕 《普曜經》卷二〈欲生時三十二瑞品〉;《十二遊經》;《中本起經》卷下;《賢愚經》卷三、卷十二;《四分律》卷十二;《五分律》卷二十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四;《大愛道比丘尼經》;《大愛道般泥洹經》;《佛母般泥洹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