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上的著作權法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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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載自 law 討論區 ] [ 本文原作者是: ashed@pc2.hinet.net ] [ 發表時間為: Thu Jan 18 23:35:22 1996 ] 來 源: 168.95.122.183 jwj.bbs@bbs.nchu.edu.tw (阿吉仔) wrote: > 如果是圖書館本身來做這個事呢? 像廣告那樣, 算不算犯法? >如您所說的, 圖書館買書時是花比較多的錢買的... > 如果不是送上開放的TANET, 而是放在自己單位裡面架設的區 >域網路呢? > 綜合起來, 如果我把我們圖書室裡面的書掃描辨識數位化後, >放在我們的NOVELL網路上, 給自己的員工查閱。因為沒有對外連 >線, 能看到的都是自己人, 跟把書放在圖書室裡看應該一樣吧? > 這樣可以嗎? 那個「圖書館」的範圍,不只是一般概念中的圖書館,還包括私人公司、 學校宿舍內的圖書室、閱報室。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是處於一種不斷擴張 的狀態,這算是資訊社會的一種正常現象。但是著作權的擴張方向,卻不 是很平均,簡單的說,那裡有錢賺,就往那裡去擴張。比方說律師事務所 ,都會有一個大型的圖書室,裝滿了很多的工具書。這些工具書,是律師 們用來「發財」的工具,所以書商們自然很不客氣的向他們要求更多的錢 。然後,就漸漸發展出圖書館的書要比一般的書貴的理論。 每一本書都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會反映在書本的價格上。一本書 最初的定價,原來是針對個人使用者,計算書本對一個人的使用價值,然 後再決定其價格。但是如果書是放在圖書館內,這本書的使用者就是「公 眾」,使用的價值會暴增。這種書如果定價不調整一下,書商會虧死,所 以這種放在圖書館的書,必須比較貴。相同的,放在圖書室、閱覽室的書 也必須比較貴。 扯了一堆不相干的,回到你的問題: 1.IBM如果真的有那樣的圖書館,又敢打廣告公告世人,顯然已經取得著作 權的授權,應該不會犯法。 2.再說一次,只要你把平面的書籍、資訊數位化,就算是侵犯了著作權人 的重製權。因為著作人可以決定他的著作以哪種方式呈現,可以決定他 的著作應該附著於哪種媒介物上,這個決定的權利是「壟斷性」的,任 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也就是著作人決定用平面媒體出書,就不可以改成 電子書;決定用類比的方式錄音,就不可以改成數位式。 3.當你把一本書的內容數位化之後,也就是侵犯了重製權之後,再把結果 送上網路,這是另一次的重製行為。不管是放在INTERNET還是LAN,對 著作權人來說,沒什麼差別,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4.因此,如果您打算把一本書轉換為數位式的資料,就必須請著作權人授 權。如果您還打算把資料放上網路,那就像圖書館要買書來給大家看一 樣,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當然,就必須要付出更多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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