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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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liou@tceb (你), 信區: young
標  題: Re: 生命數字7的人:
發信站: 台中市文化城資訊站 (Thu Nov  2 22:18:47 1995)
轉信站: tceb (local)

  茲並沒有將之用於營利用,參考著作權法:

第五十一條  (個人使用之重製)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引用公開發表著作之範圍)
  為報導せ評論せ教學せ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出處之明示)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せ第四十九條せ第五十條せ第五十二條せ第五十三條せ
  第五十五條せ第五十七條せ第五十八條せ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
  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利用)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
  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せ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せ著作之性質。
    三せ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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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Origin: 台中市文化城資訊站  [FROM: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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