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第五十七屆全省美術展覽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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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提昇美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文教組)
(http:// www.tpg.gov.tw/dcea,049-2394801,2394802)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各巡迴展縣市政府文化局

參、組織
本展覽會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任主任委員,臺灣省政府副主席、秘書長
及臺中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文教組組長兼任總幹事,文教組副組長及
臺中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並延聘顧問、評議委員、評審委員各
若干名,以供諮議及執行評審工作。工作人員由主、協辦單位遴派之。

肆、展覽類別

一、邀請展(得檢送作品幻燈片、底片、數位檔案以刊錄於彙刊)
(一)本會顧問、評議委員及當屆評審委員每人得送作品一件參展,以示倡導。
(二)獲有本會永久免審查資格或榮譽狀者,每人得檢送作品一件參展(限兩年
    以內作品)。

二、競賽展

(一)類別:計分「國畫、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視覺設計、
    工藝、雕塑、攝影」共十一類。

(二)參賽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2.兩年以內之創作,不曾參加國內外任何競賽得獎者。
3.每人限報兩類,每類一件為限(作品不得重複)。

(三)作品規格(兩階段送審,請對照陸、收件辦法)

1.平面作品(須精裱完整,玻璃裝裱者不受理):
(1) 國畫、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限長邊190~230分分、短邊60~120公分。
    書法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

(2) 篆刻:直式卷軸或直式橫式框均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 ~150公分為限,
    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

(3) 膠彩、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超176公分×142公分。

(4) 水彩、版畫:水彩畫面以對開(56公分×76公分)至全開(114公分×79公分)
    為限。
    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畫作紙張不得小於十六開紙(27公分×19公分)
    最大不超過全開紙(110公分×76公分)。

(5) 攝影類:相片大小規格長邊以20英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
   (31公分)。彩色黑白混合評選,生態自然寫實報導,作品不得合成。

2.立體作品(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固定,附堅固木箱裝運,
  以利展出及搬運。)
(1)視覺設計:平面、立體設計均可,平面設計不得小於54公分×39公分,不得
   大於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兩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2
   ,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00公分。

(2) 工藝:包括各類工藝,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紙(54公分×39公分),最大不超過
    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全開紙;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
    各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若裱於圖板上尺寸同平面作品
    規格)。

(3) 雕塑類:(組合作品外箱須黏貼完成相片):圓雕,高限30公分~250公分,
    長限200公分,寬限1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公噸;浮雕,最大限300公分×250公分,
    最小限100公分×80公分(含框)。

伍、實施期程(時間更動者以公告為準)
一、初審收件:92年2月24日至2月26日止(郵戳為憑)。
二、初審:92年3月11日至3月12日。
三、複審及邀請展收件:92年3月20日至3月21日每日上午9:00∼17:00
四、複審:92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止。
五、成績公佈:92年4月中旬於文教組網站公佈並個別通知。
六、首展:92年5月17日至5月29日於臺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
七、頒獎:92年5月17日於臺中市文化局舉行。
八、巡迴展:於各縣市文化局展出(展出優選以上作品,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陸、收件辦法(採初審、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 (除版畫與篆刻類外,均以相片送審)
(一)所有參賽作品一律參加初審。
(二)檢附送件表(如附表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下列資料,以中型信封,
    郵寄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一號/臺灣省政府文教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省
    美展 ○ ○ 類』。

1.  版畫類送原作背面,黏貼附表三並附8×10吋相片一張供存檔對照之用,入圍者
    繼續參加複審,未入圍者由主辦單位退件。
2.  篆刻類送五方鈐印以上之原拓印文一張,不必裝裱,附表二貼於背面右上角。
3.  雕塑、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相片三張(於正、背、側不同角度拍攝)。
4.  書法類繳交8×10吋相片兩張,整體在上、局部放大在下。
5.  其他各類均為8×10吋相片一張。

(三)所有相片請洽專業人員拍攝,除送件表外其他資料請勿寫姓名。背面均黏貼附表二
    ,並以油性筆端正書寫有關資料。相片在二張以上者,應依序疊放並於邊角以訂書
    機裝訂。

(四)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註明類別)個別裝袋交寄,資料混雜難辨或送件表填寫不全
    者,不予受理。

(五)除版畫類外,初審資料一概不予退還,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

(六)簡章及送件表請至臺灣省政府文教組、各縣市文化局、美術館、社教館、
    各大專院校美術系所索取,並請儘量刊用省府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二、複審(檢送裝裱原作)
(一)初審入圍者,公布於網站並個別通知限期檢送作品原件至臺灣省政資料館宴會廳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正路二號,049-2350530)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二)作品應黏貼附表三,平面作品貼於背面,立體作品請貼於不顯眼處。組合或裝箱作
    品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之相片。

(三)入圍作品評審委員如認為水準不足者,得不予入選。
(四)所送作品規格超過簡章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入圍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妥善包裝,收件前作品如有損壞,主辦單位恕不
    負責。

三、邀請展:同複審收件時間、地點送件,最遲不得逾複審結束之日,逾期恕不受理。
    並請詳填作品說明表(如附表四)。

柒、獎勵
一、各類前三名發給獎金(含稅),(金額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布)、獎狀乙紙、
    獎座一座。
二、各類另設優選及入選若干名,均各發給獎狀乙紙。
三、連續三年獲得該類前三名者,發給永久免審查證書。
四、所有得獎者均發給本屆彙刊精裝本乙冊。

捌、其他事項
一、參賽(展)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展覽
    實施計畫或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展)
    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討。

二、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並取消資格。

三、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畫冊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四、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
    品之權,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雕塑及工藝類作品,必要時主辦單位得通知作者協助搬運、組裝或布展。

六、作品過重、過大、易碎致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七、作品退件
(一)立體作品不適郵寄者(由主辦單位認定),委商通知作者憑據或委託領回。其餘作
    品一律由主辦單位委商寄送。
(二)作品無法寄達,經聯繫逾一個月仍未來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
,作者不得異議。

八、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
    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受損者及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
    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九、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估價投保,保額以前三名新台幣伍萬元、優選參萬元、入選貳
    萬元為原則,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及比賽最新訊息隨時公佈於省府文教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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