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九十二年公教人員書畫展徵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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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九十二年公教人員書畫展徵件簡章

壹、目的:發揚固有文化,倡導公教人員研習藝文風氣,導引國民藝術欣賞與創作
    興趣,提升機關學校藝文氣息,強化親和力與服務功能。

貳、主辦單位:台灣省政府(文教組,049-2394801~3)

參、展覽項目:分國畫類、書法類、油畫類、水彩畫類四類。

肆、參賽資格
一、各機關學校現職公教人員(含退休暨臨時人員,不含現役軍人)。
二、須為最近三年內完成,且未曾展出之作品。
三、每人限報名二類,每類以一件為限。
四、簡章由主辦單位函送各機關學校,參賽人者亦可逕自省府文教組
   (http://www.tpg.gov.tw/dcea/)網頁查閱下載。
伍、作品規格
一、國畫類: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尺寸寬以90公分為限,長以180公分至
    210公分為準(均以裱褙完成後計算,並加塑膠套),橫式及玻璃框不收。
二、油畫類:最小不得小於二十號,最大不得大於六十號為原則,畫框正面壓克力、
    背面用木板,裝用玻璃者不收。
三、書法類: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書法作品尺寸寬以90公分為限,長180公分至
    210公分(均以裱褙完成後計算,並加塑膠套),橫式及玻璃框不收。
四、水彩畫類:畫面最大不得超過全開圖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圖畫紙,畫框正面
    壓克力、背面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收。

陸、作業流程
一、收件日期及地點:參賽人請檢附送件表(如附表一)、服務證明文件,連同作品
   (背面左上方黏貼附表二)於92年7月3日至7月4日送交台灣省政府資料館宴會廳
     收件處(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正路二號,049-2350530,利用郵寄者以
     郵戳日期為憑)。
二、評審日期:92年7月14日至7月15日。
三、頒獎典禮:92年9月16日於省政資料館國際會議廳舉行
四、展覽:92年9月16日至10月3日於省政資料館宴會廳舉行。

柒、獎勵
一、各類組參賽作品評選前三名及優選、入選各若干名;第一、二、三名分別發給
    「奉獻之手」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優選、入選作品各發給獎狀乙紙。
二、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列為永久免審查。
三、若參賽作品水準不足時,前三名得從缺。

玖、其他事項
一、作品退件由主辦單位另行辦理,無法寄達者經通知領取,逾一個月未能領取者,
    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二、服務證明文件指由所屬機關學校核發之在職證明、退休證明、工作證或其他任職
    證明文件(使用影印本者應加註「本件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三、參賽作品如發現資格不符或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及冒名頂替之情形,除
    自負法律責任外,取消其獲獎資格。已發之獎座及獎狀予以追回。
四、送展之作品,主辦單位有保管之責,惟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
    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導致作品裝卸受損者及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
    時,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五、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估價投保,保額以前三名新台幣伍萬元、優選參萬元、入選
    貳萬元為原則,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六、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均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等權利。作者對
    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畫冊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七、主辦單位得邀請本會評審委員或取得免審查資格之優秀公教人員作品參展。
八、主辦單位得視展覽場地實際情況機動調整展品,作者不得異議。
九、本計畫未盡事宜及比賽最新訊息隨時公佈於省府文教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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