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罪與原罪論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寄件人: tjm.bbs@bbs.cis.nctu.edu.tw [=InterNet E-mail=] 標 題: 簡化的基督教「罪」與「原罪」論 -- tjm 整理 發信站: 國際網路信件 (Sun Jun 4 22:01:56 1995) 發信人: tjm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簡化的基督教「罪」與「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Apr 11 15:06:28 1994) ====================== 聖經中罪的定義 ===================== 摘要: 字義:矢不中的,受造者沒有達到造物者所定的規範。 本質:一種現象,義的反動,不義之謂「罪」。 前提:有一造物者,人是他的創造物,人要倚靠造物者而存活, 而造物者給人自由意志可以選擇要不要按其規範而行。 結局:人類無力自救,終究引致毀滅。 解決:耶穌替死,付上罪的代價。聖靈內住,改變犯罪的生命。 ﹍﹍﹍﹍﹍﹍﹍﹍﹍﹍﹍﹍﹍﹍﹍﹍﹍﹍﹍﹍﹍﹍﹍﹍﹍﹍﹍﹍﹍﹍﹍ 想必大家都寫過程式,即使是自己的失誤,程式錯了,我們仍是毫不猶豫的 終止程式,或修改或重寫。更不用說是因電腦主機板錯誤引起的錯誤,當然更是 關機順便罵他兩句了。 要瞭解基督教的「罪」,就要有創造者的觀念。基督教中「罪」的觀念就 與以上的狀況差不多。罪的原文是「矢不中的」,就是被造物沒有達到造物者 創造他的目標,這種狀況被稱為罪。 要談到罪就要提到創世紀中善惡樹的記載,上帝並沒有創造出一個機器人 ,他乃是選擇創造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原因我們不能明白,但可能如我們喜 歡活生生的小孩選擇愛我們,勝於百萬台電腦機械的開口說愛我們。不管如何 他是給了我們自由選擇的能力。 給了自由意志若不讓他有機會發揮就如同不給他一樣,就如某人出門前將 小孩綁在椅子上,將冰箱鎖起,回來後才稱讚其小孩聽話,因為他沒有亂動冰 箱裡的東西。這樣的順服是沒有太大價值的!給人自由意志,就要給人善惡樹 (一個沒有鎖上的冰箱),結果當然可能是人類犯罪(小孩犯錯),不過上帝 選擇如此,當各位要責怪上帝之前不要忘了他在選擇給人自由意志的同時也選 擇了十字架,故不要太早以為這是一膚淺輕忽的決定。不管如何,選擇犯罪的 能力與可能犯罪的機會都存在了。 在善惡樹前,人類選擇了「知道善惡」,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過,根據希 伯來原文的意思,這「知道善惡」的意思是「以自己為判斷一切的準則」。就 是人打算以自己為上帝(真理),選擇離開上帝,不以上帝為上帝。這是最原 始的罪。 上帝既是真理、生命與一切美善的源頭,「離開他」本身就是一種最大的懲 罰了,故您可以發現聖經中的上帝最常懲罰人的方法就是「任憑」。人因著犯 罪選擇離開上帝之後,就離開了一切真理、生命與美善。人本是被造且要倚靠 上帝的存在體,而今他既離開了支持其生存的源頭,就開始了「死亡」。不再 有能力選擇犯罪與否,只有一路錯謬下去。不再有機會,不再有盼望。 比較大的問題是亞當犯罪與其後人何關?其實我們不知道遺傳的能力到底 有多大,不過我們從親身的體驗中感受到了聖經對人類的宣判:人人都犯了罪, 並且人人都有犯罪的趨勢。只能任錯謬擄掠而無人能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 不然亞當也不必死了,反正他不須依靠上帝就能存在)。 羅馬書中即提到,人的罪是從宗教上的墮落開始,導致全面的敗壞。人殺 人是罪(對大家來說),因為他得罪了大多數人。但他除了得罪人之外,也得 罪了造他的上帝(因為上帝造他不是要叫他殺人的)。而聖經中的「罪」即是 指後者這種得罪上帝的「罪」不管其行為是否被人稱為「罪」。 罪的結果乃是照人不以上帝為上帝的要求,上帝任憑人與他永遠隔離。也就 是人將與上帝以及由他而出的一切真理、美善、生命與能力隔絕,這就是地獄。 人的存在再也沒有參考點,更不用談什麼意義與價值,一切都是虛空。 人能自救嗎?人若能自救上帝就不是人存在所必須的了。聖經中只說到上 帝將以人的良心(對不懂上帝律法的人)或他的律法(對懂得他律法的人)為審 判標準,但不管是誰,都無能靠自己滿足上帝的要求(不然與真理隔離又算得 了什麼?)。行善事嗎?那是應當的,不能用來賄賂上帝(做好事60分),做 了壞事嗎?自己都要定自己的罪(不及格)。因此人永遠無法自救(不要想平 均及格),除非有人救我們脫離這一惡性循環。 奇怪嗎?想想平日你如何對你的創作(程式),則上帝也有權如此對待我 們。當然人的命運並不是止於如此,其餘請參閱下文。 --------------------- 觀點二 ------------------------------------------- 上帝是義的本體,或說上帝是義者,上帝創造了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人選 擇歸向上帝,就是歸向義的本體,就是義,人選擇離棄上帝就“缺乏義”,也稱 為罪,因此罪是義的缺乏或說是義的反動。 義是永存的,罪不是永存的,罪有一天會被結束的;義是原本就存在的,因 為上帝是自有永有,罪不是原先就存在的,它是被造的人選擇離開上帝後才產生 的;罪也不是被造的,上帝不創造罪,那罪是怎麼來的呢?罪是因為人的私欲牽 引而產生的。所以義和罪不能等量齊觀,基督教並不支持原始的善惡二元論。 義至少包括幾個部分,正直、公平、聖潔、真理和對罪的威嚴,而罪可以說 是義的反動,罪可以從義的相反來想,正直 ==> 詭詐,公平 ==> 偏邪, 聖潔 ==> 污穢,真理 ==> 虛謊,威嚴 ==> 妥脅。 這些罪還沒有講到一般法律 上所規定的罪,因為法律能規定的是『行為』,宗教上的罪卻不是這麼表面。 ---------------------- 觀點三 ------------------------------------ 「因為世人皆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羅馬書3:23 ^^^^ 「原罪」一詞在聖經中是找不到的,聖經中並不認為罪是原有的、先存 的,也不是 神所創造的,罪乃是被造者因錯用自由意志而產生的。基督教 對罪的看法是從對義的反動來看,這與法律或其他宗教對於罪的 認知有非常大的差異:法津對罪的認定是局限於外在行為,殺人是罪、 強盜是罪,但忌妒、懷恨等在未構成行動以前是不算犯罪的。因此法律上對 罪的認定是非常膚淺的。而宗教對罪的看見則是高了一層次。但在所有宗教 中,則沒有像基督教一般深入根源,乃是從義的本體來看罪的問題。 什麼是對義的反動呢? 上帝是生命的源頭,是義的本體,他創造了人並付予自由意志,使人 與這義的本體有一高貴的對交位格,因此人可以知道義,有義完整的觀念 (但墮落後生活上卻行不出來)。但這自由意志必須受這義的約束才是真自由,否 則就不是自由而是自殺。但被造者誤用 神所付予的自由,選擇以自我為中心,欲以 自己為 神(--與 神同等),這就叫作自義(自以為義),脫離義的實質,乃在真的義上 有了虧欠,違背了上帝起初造人的目標。所以聖經中「罪」的希臘文原意有「不中靶的」 的意思。聖經中對於罪乃是以 神的位格來看,而非從永恆性來看,從未給宇宙二元論 (善惡互存直到永遠)留下任何的地步。義與罪不能等量齊觀:義是永存的、不變的, 義是 神;罪是產生的,是在被造界中、在歷史中。也因此人才得以有永恆的盼望。 所以罪乃是一種虧缺,就好像一張完整的白紙有了一塊缺損。是有,但有的是「沒有」, 是一種不存在的存在。 以電腦程式為比喻畢竟只是比喻,既是比喻就非全真,只能取其相對的部份。其間 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述的自由意志:電腦並無人所擁有的位格,當然電腦不會犯罪, 乃是人利用電腦來犯罪。但人不能以此自由意志作為推卸給 神必須間接負責的藉 口。桌子不會犯罪,石頭也不會犯罪,難道人不比這些要高嗎?自由意志乃是人所 擁有如此可貴位格的絕對必須(absolute necessity)。所以絕非 神造人有bug, 乃是 神永恆計劃中的一部份。 因此,上帝無須為罪負責。且因著他的慈愛,賜下獨生愛子耶穌基督,為人類承 擔了罪,使人類在這虧損中得以彌補與上帝之間的洪溝,再次調合和了人與 上帝 的緊張關係。「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 神兒子的死,得與 神和好,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 神為樂。」(羅5:10-11) 當所有宗教以禁食(或禁慾)、禱告來建立自己的功勞的時候,基督教則是以禁食 、禱告來承認自己的不足;當所有宗教以朝聖、行善來達到自己的宗教目標的時候, 在 神眼中這根本微不足道。雖然如此,並不表示基督徒不必行善,「只是不能以此 來作為誇耀自己或求得報償的方法。 ====================== 原罪論 ===================== 摘要: 意義: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趨勢。 本質:一種趨勢或傾向,不是行為或審判的結果。 解決:聖靈內住,改變犯罪的生命。 ﹍﹍﹍﹍﹍﹍﹍﹍﹍﹍﹍﹍﹍﹍﹍﹍﹍﹍﹍﹍﹍﹍﹍﹍﹍﹍﹍﹍﹍﹍﹍ 基本上「原罪」不是說人一生下來就有罪,而是說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 「趨勢」。這是大家的共識,羅馬書第七章更有詳細的描述。 聖經中沒有詳細討論到為何會有原罪產生,只說「罪」由一人入了世界, 又說上帝按真理和行為來審判人(羅馬書二章3,13),請注意,不是按照「原罪」 來審判人,甚至羅馬書中說若有人能按本性行出上帝的要求,仍然可以得救, 當然依聖經的觀點,這樣的人不存在或不太可能存在。不管如何,依原罪審判 人的思想是聖經中沒有的,因此上帝也不是不公平,甚至連不知道上帝標準的人 被審判時都有另一套標準來審判,說來是相當合理。 而羅馬書第七章中又提到保羅(作者)發現他心中有個律(rule),就是 行不出所願行的善,也就是有犯罪的趨勢。 因此,根據以上的理由,和日常生活的體會,我們可以歸納出(僅僅是歸納出 ,非有聖經的明文支持,不過暗示也夠強烈了):亞當犯罪後,人類開始有了犯罪 的趨勢(原因不詳,可能與遺傳有關,但我自己是把他當成一個無奈的事實),因 此人無法持續的選擇行善,而自然會去犯罪(罪的定義請參考前面的參考文章)。 但上帝並不因此改變其審判的標準,仍是以行為和真理來審判(對不認識他的人則 以是非心為標準)。而人類社會的敗壞更助長我們的犯罪趨勢,以致人不能靠自己 得救。 用更哲學而更與聖經無關的話來說:人選擇離開真理的源頭後,由於人不是一個 能獨立存在的個體,因此更無能力去行出真理來,自然發現自己有趨向錯謬的趨勢。 離開生命的源頭,自然發現自己有趨向死亡的趨勢,離開美善的源頭,自然發現自己 有趨向醜惡的趨勢。因為人不是真理、美善、與生命的源頭,因此無力去自動行出 真理、美善、和生命。而上帝既是公義,他也無須更改其審判標準。 至於亞當夏娃一事,很明顯的他們是明知故犯的選擇以自己為上帝(雖然聖經用 詞隱晦),可參考前面的討論。 ------------------ 可能問題 --------------------------------------------- ★Q1: 兩問題,罪是否在那股勢力,而不在那人?(責任歸屬) 請注意:罪與罪性是兩回事,勢力是所謂「犯罪的趨勢」,是說明人類 無力選擇所知道的好(不管是因為環境已被污染,還是內心已被污染), 但上帝定人為有罪不是因為他有罪性(原罪),而是因為他有「罪行」。 因此責任歸屬於那真正用行為去抗拒真理的人,而不是有罪性的人。 ★Q2: 今日無罪,日後是否可能因不信主而有罪?(選擇權) 這問題可分兩部份回答: 1.就羅馬書的觀念來看,若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信不信耶穌就無所謂。 因為不需要耶穌的救贖。 2.但再看羅馬書第一章的觀念,人的罪的起源是因為故意不認識上帝, 亦即不以上帝為上帝是罪的起源,將導致其他的敗壞。若耶穌是上帝 ,而你我又深深知道他是上帝,但我們不承認他,這當然是罪。 正如我們都認為不孝是罪一樣。 因此我們可以把1.修正為:若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又不認識耶穌, 則他不信耶穌不算犯罪。 不知有無回答您的問題?可否請您先看看我以前post的一些無聊的羅 馬書查經資料?可能會有所幫助。日後我還會繼續post羅馬書的資料。 =================重要聖經根據================= ★請參考聖經,對照以下大綱和解釋來瞭解。 ★以下是新約羅馬書一章16節到三章31節的查經資料 三、主題宣告(v16-17) (一)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的原因: 1.這福音是上帝的能力,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2.因為從神來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from faith to faith)─證據是:舊約哈巴谷書二章四節「義人必因信 得生」。 ●「神的義」:指一種屬神的公義、從神來的義。 ●「義」: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本於信以致於信」:來自哈巴谷書,一種修辭學上用法,強調 『本於信』。 ◎這福音表面上是軟弱愚昧的,事實上卻是神的大能。 唯一的方法「信」,才能使我們可以與神的關係和好。 壹、由於普世的罪,人就需要公義(一 18 -三 20) 一、外邦世界被定罪(一18-32) (一)神對罪震怒的事實(v18) 神的憤怒顯現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行不義抵擋真理的的人。 ●「忿怒」:本質上對惡的排斥,並有眾多、漲溢之意。 ●「不虔」:對神沒有敬意(不把上帝當上帝看)。 ●「不義」:文學上的用法,與「不虔」同指一件事。 ●「抵擋」:壓制。 (二)神震怒的理由(v19--23):宗教上的墮落 1.關於神的事是明明可知的→(1)原顯明在人心中 (2)人藉所造之物可以瞭解 →人無可推諉。 ●第十九節前有一「因為」沒有翻譯出。 ●「在人心裡」:應譯為「在人中間」,神已經把自己客觀地顯明 於人中間、在人的周圍,他手所造的世界萬物, 都在訴說他的榮耀。 2.人知道神卻不把神當神敬拜→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自稱為聰明反成為愚拙→將上帝不朽壞的榮耀換成偶像(必朽壞的 樣式)。 ●「虛妄」:原意是空虛,指虛幻的推理。 ●「無知」:不能把所知道的事綜合在一起,不能理出一個頭緒。 ●「昏暗了」:黑暗就開始沈入他們的心。 ● 「成了愚拙」:原文表示開始發生愚拙。 ◎人知道上帝,卻故意不把上帝當上帝,他們的思想和推理就變成虛幻 (因為他們否定了造物者,萬物存在的來源跟根基,真理的根源, 所以一切的推理與思想就變得沒有意義)。 因而他們無法從所知道的事情中理出一個頭緒,人的心就籠罩在黑 暗中,人開始以為自己很聰明,其實卻開始越來越愚拙。甚至把一 定會毀滅的受造物拿來當永恆的上帝敬拜。 ◎受造物的意義由造物者賦與,離棄造物者,就無法正確衡量自己與 其他事物的價值。 ◎人的意義與價值:(1)人正常活著就榮耀神(上帝看人的被造是好 的)。 (2)闢世委任(上帝要人治理全地)。 (3)基督徒的福音使命(基督徒活出上帝的生命榮 耀神)。 (三)上帝震怒的顯明(v24-32):道德上的敗壞 1.前言:上帝的審判─任憑 v24 ●「情慾」:對禁止之事的渴想(與26節的情慾不同字) 2.人把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敬拜受造物→上帝就任憑他們在性方面敗 壞。 v25-27 ● 「可羞恥的事」:原意是畸型。 ◎因人在宗教上的淫亂,上帝就任憑這種淫亂延伸到人類社會中。 ◎「情慾」:肉體上的情慾。 3.人故意不認識神,上帝就任憑人存邪僻的心,導致各樣的惡行。 ●「故意」:原文是指試驗錢幣的真假。 「故意不...」:是指他們試過了神,卻故意轉離他。 ●「邪僻」:原文與「故意」的寫法很像。 ◎神讓罪惡自結其果作為一種審判。 4.結論:人知道上帝對罪的審判是死,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 人去行。 v32 ●「喜歡」:從心底贊同。 二、猶太人被定罪(二 1∼ 三 8) (一)神判斷的原則(二 1-16) 1. 依據真理(v1-5) (1)論斷人的(猶太人)也無可推諉→在何事上論斷人,就在那事上自 己定自己的罪。→因為行為和別人一樣。 (2)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審判犯罪的人,而論斷者自己所行和其所論 斷的一樣。 (3)保羅因而質問他們為何如此: ヾ難道以為能逃脫審判? ゝ或是藐視上帝的恩慈和寬容(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 (4)他們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 ●『論斷』:指的是「假冒偽善的論斷」而非「判斷」 ●『所行』:指習慣性的行為、常犯的錯 2. 根據行為(v6-11) (1)上帝審判的標準是「依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不論是哪些種族,上帝都是把憤怒、惱恨報應行惡者; 把永生報應行善者。 (3)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v11 ◎保羅在這裡是討論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若有人能一直 行善(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他會獲得永生,但事實上沒有人能做到 ,若是有人能,神一樣會賜他永生,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v6-7 3. 根據神給人的『是非心』(v12-16) (1)沒有律法犯了罪的,會滅亡,但原因不是因為不守律法。 v12 (2)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審判。 (3)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4)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他們的良心也 證明這是對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衡量事情的是非。 ● 「不按律法滅亡」:應譯為「也必滅亡,但不按摩西律法」 ●「偏侍人」:原文有「以外貌待人」之意。 (二)暴露猶太人的敗壞(二 17-29) 1.猶太人自稱瞭解律法、能分辨是非,比其他民族優秀。行為卻和別人 一樣,甚至更差勁。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的惡行而受褻 瀆。 v17-24 ●「指著神誇口」:猶太人以神為誇口,做為他們國家私人的光榮,私 人的權柄。 ●「給瞎子領路的」:猶太人使給外邦人領路的,因救恩從猶太人出來 的。 ●「蠢笨人」:用來稱為外邦人的話 ●「小孩子」:改信猶太教的人 ●『偷竊廟中之物』:??? 2.猶太人以受割禮而與上帝立約自豪,而保羅以受割禮的身份不能在審 判上幫助猶太人:受割禮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禮而守律法。 v25-27 ●『審判』:外邦人要親眼見證審判的執行。v27 3.結論:受割禮和作猶太人都在乎內在的心靈,而不在乎外在的儀文。 →心靈真受割禮的人所受的稱讚是由上帝那裡來的。 v28-29 ◎外面作猶太人的(守割禮、配經文匣、納十一捐)不是真猶太人,唯 有裡面作猶太人的(在生活見證上與神立約的關係上能相稱)才是真 猶太人。 (三)答辯猶太人會有的反感(三 1-8) 1.由於第二章的論點,可能令人想問:既然如此,猶太人和割禮為何被 設立?這樣的身份有何好處? v1 ●「有什麼長處」:有什麼『更多的』? 2.答案是:猶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 v2 ●「好處」:猶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 3.好處舉例:上帝把他的信息(聖經)交給猶太人,即使是猶太人不信 ,上帝仍然信實。 v3-4 ◎猶太人中有不信、不忠於神所託的,神仍是信實的。(v2-3) 4.「義與不義」引發的問題:我的不義可以顯出上帝的義來,那上帝懲 罰我們豈不是不應該? v5 回答:上帝當然不是不義,不然他怎能審判世界呢? v6 5.追問的問題:如果我的虛謊能使上帝的真實更加明顯、更加榮耀,那 為什麼我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成善」呢? v7-8 回答:這些人被定罪是應當的。 v8 ◎依照保羅前面的說明,上帝的永能和神性與律法,人早就知道,既 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高抬自己的惡到善的地步,理應被定 罪(因為他們是故意違背上帝在他們心中的律法)。 ◎問這問題的人不瞭解上帝是絕對的義,不需要惡來襯托顯明。他們 以為人世間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對的存在,沒有比較就不顯明。唯 聖經中的上帝是絕對的善、義、美。 ◎說「沒有絕對」這句話時,這句話也不是絕對對的,故有絕對的存 在。 三、全世界被定罪(三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v9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v10-18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v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v16-17 (三)律法的作用 v19-20 1.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要使人不能有什麼藉口。 ◎不能藉口說:不知道怎麼去做。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v20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貳、神在稱義上的公義(三21─五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三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v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 2.v21提供了另一條出路─上帝給的義→此義是與律法無關的。 →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 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前文承認律法是出於上帝 的,先知更是大家公認上帝的僕人。保羅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這裡的義是上帝要給人的義。 ●「稱」義: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罪。 (二)因信稱義之理 v23-26 1.前文提到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 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v23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v24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挽回祭」: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 4.他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他的公義,讓人 知道他自己是公義的,他自己也要宣判信耶穌的人是公義的。 v26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是上帝稱,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這裡的義是上帝自己的公義。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他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二、稱義教理的推論(三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v27 (二)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 救恩之法)。 v28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v29-30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v31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請見羅馬書第六章)。 ------- 重要問題 ------------------------------------- ★Q1: 我所想知道的本為上帝所定的律法,與良心自有的律法 是否一致? 如果是,那凡事是否依良心做即可. ANS: 我想這不是聖經討論的重點,不過仍多少可以歸納如下: 1.保羅論到以色列人比較佔便宜的地方是他們有「律法」,因此可知良心與 上帝的律法雖類同,但多少有些出入,至少不是如文字記載的律法一樣明 確。 2.用良心來審判,是上帝對那些不懂他明文律法的人的標準。 3.羅馬書中提到,不管有沒有律法,用良心或律法為標準,人都無法達到上 帝的標準,需要被救贖。因此重點不在依啥而行,而在上帝審判的公平與 否。 ★Q2: 律法中對<偶像為非><耶和華是唯一神>之類的條款...好像無法用良心驗證.. 可是在宗教中..這些是重罪.. ANS: 就羅馬書第一章的理論來看,上帝的存在和永恆性是人早已知道, 藉由上帝在人心中的啟示(量之一類的東西?)和受造萬物就可以瞭解, 已至到達無可推諉的地步。 因此,定重罪是有理由的。 當然,前提是聖經認為上帝的存在和神性是人早就知道的,而人故意 否認他,或用會朽壞的東西來取代他,因此有罪! ★Q3: 律法約略有那些? 還是說律法就是以良心為準? ANS: 能不能請您先看一看前面post的羅馬書第二章的查經資料?因為我怕 佔太多空間,不是不願為您回答,只是怕浪費空間! 律法,狹義來說就是摩西的律法,廣義來說就是舊約聖經。以羅馬書的 用法來說,應該是指上帝給人的明文標準,或是舊約聖經。 因為律法是把上帝的標準明文列出,而不知道律法的人就可以推說「不知 者無罪」,而保羅說:上帝的標準大家都知道(即使不清楚),因為良心可以 作證。上帝把律法刻在人的良心裡。 清楚知道律法的當然按律法受審,其他人則按良心受審。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是「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要滅亡,但罪名 不是『違反所不知道的律法』」。亦即良心對罪行並無助益。 ★Q4: 可否對救贖的內容稍加解說? ANS: 我粗略的說明如下: 1.藉耶穌的替死滿足以前和未來所犯的罪所需付的代價(死)。 2.上帝賜下聖靈來住在信的人心中,改變其生命,使之得著力量 活出他以前所不能活出來的(脫離內在的犯罪趨勢),並可以 自由與上帝溝通支取能力。 亦即變人行善,因為生命改變而自然活出善行(非藉此換救恩)。 3.到了末日審判,上帝將除去一切外在的敗壞環境,帶信的人到新 天新地。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