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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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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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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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65年8月21日發布

                     行政院65年9月6日 修正

                     行政院68年7月20日修正

                     行政院69年8月1日 修正

                     行政院74年1月9日 修正

                     (省公報74年春字30期)

        行政院83年8月19日修正(省公報83年秋字57期)

       行政院85年4月24日修正(刊省公報85年夏字56期)

第一條 政府為協助低收入家庭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特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第二條 本貸款以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每學期辦理一     次。                      

第三條 本貸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教育廳(局)。

第四條 本貸款由指定之銀行辦理,其所需利息,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外,     全部由主管機關負擔。

第五條 主管機關對本貸款利息之負擔按左列方式為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及研究生應付之利息       ,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二、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應付之利息,由省       (市)主管機關各依其所管編列預算負擔。      

第六條 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左列各費為範圍:

    一、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

    二、該學期實際繳納經核准專案徵收之實習費。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仿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七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為保証人。    

第八條 本貸款申請之要件如左:

    一、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       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貨款必要者。

    二、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第九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
    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保證契     約應明定學生不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
    先訴抗辯權。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學
    校應於審查學生於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造具學生名冊送     請承貸銀行直接將貸款金額撥付學校;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
    繳學雜各費。                       

第十條 本貸款應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按年金法分期償還,繼續在國內升學者     得延至最後學業完成後償還,男生得延至服完兵役之義務後償還。 
    貨款一學期者得分兩期償還,以每六個月為一期,餘類推,償還期間     之利息由學生自付,其因故中途退學、就業或出國留學、定居者,應     一次償還。

第十一條 學校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
     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亦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中心註銷該紀錄。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      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      生。

第十二條 本貨款之申貨及還手續、作業程序、利息核算、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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