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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ㄊㄧㄠˊ ㄐㄧㄝˇ
調停各方意見,平息紛爭。法律上指法院就有爭執的事件,勸諭雙方庭外和解,避免訴訟行為。如:「在地方公正人士居中調解之後,原告同意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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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孤調

(術語)小乘之證果。不調度他,獨調度己,而解脫生死也。止觀三上曰:「若入無餘,但有孤調解脫。」輔行三之一曰:「灰身故無身,滅智故無智。獨一解脫,故云孤調。」四教儀曰:「若灰身滅智,名無餘涅槃,又名孤調解脫。」


灰身滅智

(術語)謂二乘之人,斷三界之煩惱後,入火光三昧,燒身滅心,歸入空寂無為之涅槃界也。是為二乘最終之目的。輔行三之一曰:「灰身故無身,滅智故無智。獨一解說,故云孤調。」四教儀曰:「若灰身滅智,名無餘涅槃,又名孤調解脫。」


[佛光大辭典]
安居

梵語 vārsika 或 varsa,巴利語 vassa。意譯為雨期。為修行制度之一。又作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結夏、坐臘、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結制安居、結制。印度夏季之雨期達三月之久。此三個月間,出家人禁止外出而聚居一處以致力修行,稱為安居。此係唯恐雨季期間外出,踩殺地面之蟲類及草樹之新芽,招引世譏,故聚集修行,避免外出。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解釋安居之字義,即形心攝靜為安,要期在住為居。

安居之制始行於印度古代婆羅門教,後為佛教所採用。於長阿含卷二遊行經、佛本行集經卷三十九等中,記載釋尊與弟子安居修行之事蹟。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等,則列舉出釋尊於四十五年間坐夏之地名。關於釋尊在成道後與弟子第一次舉行安居之地點,諸經典所說不一,然一般多以鹿野苑為第一次安居之所在。又據善見律毘婆沙卷三載,阿育王之子摩哂陀與諸比丘在錫蘭(今斯里蘭卡)支帝耶山(巴 Cetiyagiri)之迦那迦室(巴 Kantaka)坐夏三個月。至今錫蘭等南方佛教諸國仍依照律之規定而行安居之制。

據十誦律卷二十四所舉,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等出家五眾應行安居,優婆塞、優婆夷在家二眾則可不行安居。又出家五眾中,比丘與沙彌一起安居修行,比丘尼與沙彌尼、式叉摩尼一起安居修行。於巴利律藏大品入雨安居犍度(Vassupanāyika-kkhandhaka)等中,規定比丘等若不行安居,則墮惡作(巴 dukkata,突吉羅)之罪。

關於安居之場所,四分律卷三十七安居犍度舉出樹下、小屋、山窟、樹空、船上、聚落等處,或依牧牛者、壓油人、斫材人等安居。五分律卷十九安居法則禁止於無救護處、塚間、空樹、皮覆屋、露地處安居。又於安居前,須先修治房舍,並將房舍、資具等物公平分配予大眾。至於分配日期,據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床褥法條所舉,若安居之處所較近時,可於四月十五日分配;若安居之處所較遠,或安居之人數過多,而須移至別處安居時,則可提早於四月十三日分配。又入安居時,須對所依之人(有德之比丘)表白結制安居之旨意,方可入安居,稱為對首安居;若無所依之人時,則於心中自表結制安居之旨意,以入安居,稱為心念安居。

於安居期間禁止外出遊行,違反此規定者得惡作之罪。然據四分律卷三十七所舉,若能即日歸回者,可准許外出;或有特殊事宜,獲得僧伽之認可,以七日、十五日等為期限者,亦可准許外出,此種方法稱為七日法、受日法。此外,若有違規外出者,即得惡作之罪,稱為破安居、破夏,將失去接受安居施物分配之資格。然若因避離猛獸、毒蛇、火難、水難、王難、賊難、食料難、女人、親族等障難,或為調解破僧等事而離開安居之場所,則不獲罪。

安居之時期,一般多以一夏九旬(即三個月)為期。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四,以四月十六日為安居之始日,七月十五日為終日,翌日為自恣日;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則以七月十五日為自恣日;大唐西域記卷二、卷八所舉之安居期為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關於安居之種類有二說:一說為前安居、後安居二種,前安居始於五月十六日,後安居始於六月十六日。一說為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三種,前安居始於四月十六日,中安居始於四月十七日至五月十五日,後安居始於五月十六日。此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本引用涅槃經之說,將結制中之一日分為五分,依次敘述佛陀早起著衣、外出乞食行化,乃至為比丘眾、諸天善神說法等一日中之行止。

安居之首日,稱為結夏;圓滿結束之日,稱為解夏、過夏、夏竟、夏滿、夏解、安居竟。結夏與解夏期間,稱為半夏。據四分律卷四十三迦絺那衣犍度載,安居結束時應作自恣、解界、結界、受功德衣等四事。即於安居圓滿後,大眾反省安居中之行為,若有罪時則自宣己罪,相互懺悔,稱為自恣;自恣之日稱為自恣日、佛歡喜日。又安居結束時,應解除安居期間禁止外出於結界範圍之規定,此為解界。又安居圓滿後,比丘、比丘尼等增加法臘一歲。法臘又稱夏臘,為出家人定長幼次序之規準。

一般多於夏季舉行安居,然亦有於冬季結制安居者,稱為冬安居。我國、西域地方及日本皆有冬安居之制。據大唐西域記卷一羯霜那國載,十二月十六日為冬安居之首日,翌年之三月十五日為終日。

我國行安居之制始於姚秦時代,其時由於十誦律、廣律等之傳譯,皆詳細解說安居之作法,我國僧人乃依之而行結夏。另如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來漢地四部序錄、廣弘明集卷二十四等,則載有我國僧人結安居之事蹟。我國之安居制度雖承襲於印度,然因風土民情之差異,故未全然沿用印度之作法,而有部分變通之處。如大宋僧史略卷下賜夏臘條所載,中唐至五代時,有未依安居之行儀而賜增夏臘之事。此外,安居在我國亦有隨意隨處而行之說,即認為修行隨處可行,並不限於安居期間,故於年中行事中,未將三個月之安居修行視為必行之事。如百丈清規月分須知章中,記載各月之行事,然卻無安居之事項。另據釋氏要覽卷下解夏草條載,印度比丘於自恣日時,須以茅草(即吉祥草)為僧伽之座,自亦坐於茅草上而行自恣。此種習俗傳至我國則有所改變,如宋代江南地方之僧,於解夏日時以茅草贈與檀越。

日本之安居制度行之久遠,約與灌佛會、盂蘭盆會等同時由我國傳入。於安居期間亦舉行講經,稱為夏經。平安時代安居中除講經外,尚行寫經,稱為夏書。又於夏解日將夏書收納於寺社中,稱為夏書納、夏解納。又安居期間隱居在寺社中,稱為夏籠;隱居之堂,稱為夏堂;安居中所修之念佛等,稱為夏念佛;結夏安居之僧、稱為夏僧;安居期間,避離不淨之食物,稱為夏斷。

日本之安居,係採夏、冬二期並行之制,在形式上歷來變化不少,但至今仍被隆重舉行。其中,尤以禪宗特重安居之行事,即以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為夏安居之時期,以十月十五日至翌年一月十五日為冬安居之時期。〔中阿含卷二十九請請經、月燈三昧經卷五、正法念經、四分律卷五十八、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卷二、景德傳燈錄卷十七曹山本寂禪師章下、嘉泰普燈錄卷十四雪庭元淨禪師章下、禪苑清規卷二、興禪護國論卷下〕(參閱「自恣」2529) p2398


膏明

為形容行、解二者相輔相成之譬喻。膏,指膏油,比喻正行;明,指燈明,比喻妙解。依見聞學習而領解教理,屬於「解」之法門;實踐躬行所領解之教理,則屬「行」之法門。此二法門,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猶如膏油無燈明則無從發揮作用,燈明缺膏油則一旦燃盡,無以續明。故以膏油比喻正行,以燈明比喻妙解,旨在強調解行相資之重要,此亦佛教各宗之初門所持以囑示學人者。摩訶止觀卷五上(大四六‧四八下):「今依妙解以立正行,膏明相賴,目足更資。行解既勤,三障四魔紛然競起。」 p5901


斷和

有仲裁、和事佬之意。即雙方爭執不下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使雙方和解。〔碧巖錄種電鈔四十二〕 p656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地經論

略稱《十地論》。世親造,內容是解釋《華嚴經》〈十地品〉的經義。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六冊。在中國有漢、藏兩種文字譯本。漢文譯本作十二卷,由菩提流支、勒那摩提同譯,佛陀扇多傳語,於西元508年夏譯出。藏文譯本,由藏族譯師智軍、德積和印度的妙吉祥藏、慧胄同譯,譯出年代不詳,大略在西元八世紀後半。

本論作者世親本來是小乘學者,後在阿瑜陀國聽人讀誦《十地經》而信仰大乘(《西域記》卷五,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第二十二章)。他所作的這一部論在中國佛教教義發展史上曾起過相當的作用。漢譯者菩提流支和勒那摩提原來都是世親一系的學者,世親和安慧的著述最初由他們傳到中國。《歷代三寶紀》依《寶唱錄》說此論原來是流支和摩提分別翻譯,後人合為一本,但依崔光所作論序,未有此說。

本論的內容︰漢譯本卷一至卷三,釋十地中的初歡喜地,分為序分、三昧分、加分、起分、本分、請分、說分、較量勝分八分。卷四釋第二離垢地,分為發起淨分、自體淨分二分。卷五釋第三屆窮,分為起厭行分、厭行分、厭分、厭果分四分。卷六釋第四焰地,分為清淨對治修行增長因分、清淨分、對治修行增長分、彼果分四分。卷七釋第五難勝地,分為勝慢對治分、不住道行勝分、彼果勝分三分。卷八釋第六現前地,分科和五地相同,在前第四地中所說的是對治由於人我執引生的悟解法的增上慢,第五地中說對治在清淨中相續不同的增上慢,而在這第六地中則說對治由於法我執所成的雜染清淨分別的增上慢。卷九釋第七遠行地,分為樂無作行對治、彼障對治、雙行、前上地勝、彼果五分。卷十釋第八不動地,分為總明方便作集地分、得淨忍分、得勝行分、淨佛國土分、得自在分、大勝分、釋名分七分。卷十一釋第九善慧地,分為法師方便成就、智成就、入行成就、說成就四分。卷十二釋第十法雲地,分為方便作滿足地分、得三昧滿足分、得受位分、入大盡分、地釋名分、神通力無上有上分、地影像分、地利益分八分。

《十地經》文比較難解,相傳鳩摩羅什譯《十住經》(即《十地經》)時,疑難猶豫一個多月未能動筆,後來他的師父佛陀耶舍來到長安以後,兩人共同討論才明確了辭句義理。世親這部釋論不僅使經文的義理得以綱舉目張,而且從經文中發掘出許多新義為後來大乘教義發展的張本。

首先,論中舉出六相以釋經文中各種十法的意義。這六相是從初地菩薩第四願中菩薩方便行的經文提出來的。漢譯經文(卷一)所舉六相之名為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這六相的釋義在後來華嚴宗的著作中得到廣泛的應用。

其次,論中解釋五地菩薩為饒益一切眾生要善知世間的一切文學、學術等,對於這些世間的學術如文字、論典、算術、醫方等等特別說呢人類為了消除外界的各種障害的對治。這種說法體現了《華嚴經》文(八十卷本,卷三十六)的涵義,使佛法和世法有所會通。

最後,論中解釋有支緣起和大乘觀法(第六地)。如卷三釋緣起(原譯作因緣)有三類︰(1)自相,包括名色至有。(2)同相,即生、老、病、死等過患。(3)顛倒相,指眾生不覺為我我所而受苦惱。此中自相又有三種︰(1)異熟相(原譯報相),即與名色俱生的阿賴耶識。(2)彼(指阿賴耶識)因性相,即指名色,與彼不離故,又依彼共生起故。(3)彼果次第相,即從六入至有各支。

卷八釋六地時,則依緣起(原譯因緣集)立三種觀門︰(1)成立、答難和相的建立,這也叫做有支相隨(原譯次第)緣起觀。(2)勝義諦的建立,即指經文「三界唯心」。(3)世俗諦的建立,又分六觀︰(1)雜染依止觀,所謂十二有支皆依一心。(2)因觀,又分他因觀、自因觀二種。(3)攝過觀,即以煩惱道、業道、苦道三者攝苦因苦果。(4)護過觀(斷除過患),說防護三種過患。(5)不厭厭觀,對於細苦粗苦心生厭離。(6)深觀,依龍樹《中論》〈觀因緣品〉「諸法不自生」一頌而作解釋。此外,論中又舉大悲隨順觀,分四種︰(1)愚癡顛倒,攝成立、答難、相觀。(2)餘處求解脫,攝勝義諦觀和雜染依止觀,指凡夫不知三界唯心,不於阿賴耶及轉識中求解脫,而於餘處我我所中求解脫。(3)異道求解脫,攝因觀至不厭厭觀。(4)求異解脫,攝深觀。又舉一切相智分別觀,分九種,亦如上相配合。

本論自譯出後即由道寵、慧孕弘闡發揚而形成為地論師,在西元六世紀中分為南道、北道兩派,盛極一時。後來本論義理為一部分禪家所吸收,並促成中國初唐時華嚴宗的成立(賢首的《探玄記》引用本論甚多)。又本論釋經,綱舉目張,要言不煩,對後來註釋經典的體裁頗有影響。

本論的註疏,有隋‧慧遠的《義記》十四卷(現存八卷)。唐‧法藏也有《疏》若干卷,佚名《注十地論》二十卷(以上佚)。佚名《十地五門實性論》六卷(現存一卷)。又敦煌出土古寫本中有北周‧保定五年(565)寫本法上後記的《十地義疏》第三卷,釋論之初地後半及第二地。國外也藏有敦煌寫本釋初地一部分(闕首尾)的《義疏》(筆迹與上本相同)和《十地義記》卷第一的另本(敦煌寫本)。以上三種都收於《大正藏》第八十五冊內。 (郭元興)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七章(摘錄)

《十地經論》一書的影響尤為廣泛。晉宋以來,大乘學者都注意通經,那時除講《大品》、《維摩》、《涅槃》之外,還講《十地經》。這部經翻譯過幾次,因而很早就有人研究。但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十地經論》既是印度菩薩世親對《十地經》的解釋,當然是最有權威的了。論中講述的義理,確也有特殊之處︰上既與《般若》相貫,下又為瑜伽開宗。這一特點是非常鮮征。「十地」原是配合「十度」來講的,在第六地配合智度時,經文提出了「三界唯心」的論點,世親對此做了很好的發揮。經文講到十二緣起,世親則解釋為「依於一心」;經文講到「還滅」,世親又認為應從「賴耶」及「轉識」求解脫,不應該從「我」等邪見中求等等。這樣,世親就由「三界唯心」的論點引申到了染(十二緣起)、淨(還滅)都歸於「唯心」。當流支將此論譯出以後,加上他大力宣傳,引起了當時佛學界普遍的重視,競相傳習,逐漸形成為一類師說,此即所謂「地論師」。

菩提流支的翻譯,開始時有些錯誤,如所譯《楞伽經》、《寶積經論》等。後來的譯籍,一般說還是譯得相當好的。關於《地論》的翻譯,據李廓錄的原始記載,說是流支與勒那摩提合譯的。經文前還附有北魏侍中崔朮序文。其中也說,此論從永平二年到四年,由流支與摩提合作完成。此後,他們兩人都講過《地論》,因為理解不同,說法上也有分歧,從而形成兩派,有了不同的傳授。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傳說,以為此論先是兩人分譯,其後才合攏來的。此說先見於《長房錄》所引的《寶唱錄》(原錄已佚),到了道宣作《續高僧傳》,更是大加渲染。如〈菩提流支傳〉說︰「當翻經日,於洛陽內殿,流支傳本,餘僧參助。其後三德,乃徇流言,各傳師習,不相詢訪。帝弘法之盛,略敘曲煩。敕三處各翻,訖乃參校。其間隱沒,互有不同,致有文旨,時兼異綴,後人合之,共成通部。」不僅是二人分譯,而且是三人各譯了。在〈慧犯〉中也有記載︰「勒那初譯十地,至後合翻,事在別傳。光預霑其席,以素習方言,通其兩諍,取捨由悟,綱領存焉。自此地論流傳,命章開釋。」這又似乎由慧央箭調解兩家的分歧意見。還有記載得更加具體的〈道寵傳〉說︰「魏宣武帝崇尚佛法,天竺梵僧菩提流支初翻十地,在紫極殿,勒那摩提在太極殿,各有禁衛,不許通言。校其所譯,恐有浮濫,始於永平元年,至四年方訖。及勘仇之,惟云『有不二不盡』,那云『定不二不盡』,一字為異,通其驚美。」這種傳說,當然不足信。因為《地論》分量很大,譯本計十二卷,十萬言以上,加上開始翻譯,困難很多,如「器世間」譯為「盞世間」,足以說明其錯譯的一斑,如說兩人在隔離的情形下各自譯出,竟只有一字之差,當然是不可能的,不過為什麼偏要說一字之差﹖這倒是可以推究一下。

原來《十地經論》卷二有一個頌,其中兩句是︰「自體本來空,有不二不盡。」世親在解釋中說︰「有二種頌(誦)︰(一)有不二不盡,(二)定不二不盡。此頌(誦)雖異,同明實有。」《地論》所譯之經,現存有藏譯本,也有梵本(一本為德人校印,又一本為日人校印),漢文則有五種譯本(竺法護、羅什、晉、唐、尸羅達摩),據諸本對照的結果,可見在世親時已經有兩種本子流行︰一是世親採用的「有不二不盡」本,一是另一「定不二不盡」本。所謂「定」,就是「寂」的意思。世親的解釋是,這兩個本子雖然誦出不同,但意思還是一樣。因為「寂」就是滅諸煩惱,有寂的用,即應有用的體,可見體應為「有」。世親所說的「二種頌」的「頌」,就是誦讀的「誦」,指的兩種讀法,沒有另外什麼含義。由此看來,這「一字之異」,並非翻譯上的差別,而是世親對兩種傳本中不同誦讀法的會釋。後來由此引起了人們的誤解,加上流支、摩提兩家傳承形成為《地論》的兩個系統,因而附會成為上述關於翻譯的故事。

〔參考資料〕 《華嚴經傳記》卷一;《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八;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五明

具稱五明處,是印度古代的五類學術,即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和內明。其內容如《西域記》卷二說︰聲明,釋訓詁字,詮目疏別。工巧明,伎術機關,陰陽曆數。醫方明,禁咒閑邪,藥石針艾。因明,考定正邪,研核真偽。內明,究暢五乘,因果妙理。《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解釋菩薩的求法說,菩薩應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處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此中,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屬於內明,一切處論指聲明、因明、醫方明,一切世間工業處論即工巧明。因此,五明也包括了大乘菩薩所學的全部學術。

聲明的內容,據《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的解釋具有六相︰ (1)法施設建立,(2)義施設建立,(3)補特伽羅施設建立,(4)時施設建立,(5)數施設建立,(6)處所根栽施設建立。

法施設建立,指名身、句身、文身等的構成。名為人對於事物或現象在認識上形成的概念(想,或名稱)。名的構成,是用按照構詞方法所成立的字。梵文中構詞的基本單位是字界,字界附加字緣即構成一個字的支分(語基),支分再加上轉聲(語尾)才構成一個完全的詞。用詞敘述事物,意義完全,稱為一句,也稱為章。文指記錄語言的字母。梵文字母中有元音十四個,輔音三十三個,共有字母四十七個。元音可以單獨成為一個音節,輔音須附加元音才能構成一個音節。在法施設建立中名、句、文各自多數總合而言,說為名身、句身、文身。

義施設建立,指字義的一種分類,和中國古代字書《爾雅》相似。《瑜伽師地論》中舉出十種義,到西元九世紀時一些印度和西藏的佛教學者編纂的梵藏《名義大集》已分為二百餘門了。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男聲相、女聲相和非男非女聲相,以及動詞有初士(第三人稱)、中士(第二人稱)和上士(第一人稱)的區別。

時施設建立,指動詞的時態等變化。梵語文法中有十羅聲,其中六羅聲為時態。《瑜伽師地論》中舉過去、過去殊勝(即差別),未來、未來殊勝,現在、現在殊勝,這些相當於表時態的六個羅聲。

數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一言、二言和多言的分別。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指印度關於梵語文法等的各種論著。處所是根本論的意思,根栽是支分論的意思。

據窺基、道倫和義淨等人的記述,聲明根本論(處所)有四︰(1)劫初梵王造一百萬頌聲明論,(2)其後帝釋略為十萬頌,(3)其後迦多設羅(或迦單設羅)又略為一萬二千頌,(4)最後波你尼又略為八千頌。在玄奘時代,前二種論已失傳,只後二論尚流行。這種根本論內容包括五分︰(1)相續,是字的結合方法。(2)名號,包括名詞、代名詞的囀聲方法。(3)總略,是複合字的構成方法。(4)彼益,現在文法書中也名為第二性語尾,是指加到名詞性語基之後可以形成新字的一些語尾。(5)宣說,指關於動詞的變用法以及第一性語尾的附加方法等。

聲明的支分論綜合玄奘和義淨的記述有下列五種︰(1)字體根栽聲明論三百頌(義淨傳為創學《悉曇章》有一萬餘字,三百餘頌),波你尼造。(2)聲明《略詮》本頌一千頌,波你尼造。(3)《八界論》八百頌(義淨傳一千頌)。(4)《聞擇迦論》一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5)《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以上五論據義淨所說是印度學習聲明開始必修的論典。修學的年限,《悉曇章》約六月,聲明《略詮》約八月,後三種約三年。據義淨說,繼此之後要學闍耶昳底所作的《苾栗底蘇呾羅》,有一萬八千頌,約學五年。其次為鉢顛社羅所造的《波你尼經釋》,有二萬四千頌,要學三年。最後為護法菩薩的《雜寶聲明論》,據玄奘傳說有二萬五千頌,義淨傳為一萬四千頌,但以本頌為伐㮹呵利所造。玄奘和義淨兩家關於這一部書的傳說似乎有互相牴觸的地方,但是我們知道護法大約卒於西元555年前後,而伐㮹呵利據義淨所傳,他卒於650年左右,時代顯然比護法為晚,所以護法之作應當先出,而後伐㮹訶利乃加以編訂或攝略。關於聲明論的著作大概以護法這一部論為登峰造極之作了。

關於聲明的著作,漢文傳譯的比較少,唐代有智廣的《悉曇字記》,宋代有惟淨等編的《天竺字源》,都屬於《悉曇章》一類。西藏方面關於聲明論的翻譯比較完備,重要的著作如波你尼、月官、辯才天女,和迦羅波的各種記論和經,都有譯本。此外如金師子的《黃金藏》、檀真的《詩鏡》等也有譯本。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聲明的著述也很豐富。

佛教中關於因明的系統敘述,也以《瑜伽師地論》中〈聞所成地〉一段討論因明的文字為最早出。在《瑜伽師地論》中所說的因明,事實上是一種辯論的方術,所以書中以和辯論有關的七事來解因明。七事為論體、論所依、論處所、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和論多所作法。現存漢譯本有傳說為龍樹作的《方便心論》和《迴諍論》,從書的內容看來,不會比《瑜伽師地論》出世更早。在無著所著《顯揚聖教論》中關於因明的部分全引《瑜伽師地論》原文而沒有什麼改動。但在《集論》中略有發展。到世親時,據說他有《論軌》的著作,而真諦所譯《如實論反質難品》也題為世親所著(《如實論》原本據達摩笈多傳說有二千頌)。

以上是西元500年以前的佛教因明著述。到了六世紀初,佛教因明學者陳那出世改訂作法,約五分為三支,所制因明論典共有八部︰(1)《觀三世論》(有西藏譯本),(2)《觀總相論》(義淨譯),(3)《觀境論》(即《觀所緣緣論》),(4)《因門論》(西藏譯本作《因輪》),(5)《似因門論》,(6)《理門論》(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7)《取事施設論》(義淨譯,《取因假設論》),(8)《集量論》(義淨譯四卷佚;西藏有二譯本,現存;1980年,法尊據持財護論師與雅瑪參賈藏文譯本,參考金鎧論師與信慧藏文譯本,譯編成漢文《集量論略解》六卷出版)。陳那的著作由548年來華的真諦首先譯出一部,即《無相思塵論》(《觀所緣緣論》)。綜合漢土和西藏的記載,陳那為世親的弟子,而他的弟子有護法、商羯羅主和自在軍。商羯羅主有《因明入正理論》之作,梵本和藏文譯本均存,但藏譯誤題為陳那作。漢譯本為玄奘譯,玄奘的及門弟子神泰、靖邁、明覺、文備、文軌、璧公、窺基諸人均有疏釋,其中只窺基的《疏》八卷現存,為後代研習因明的根本典籍。文軌的《疏》,支那內學院也有輯本印行。據玄奘傳,護法也有關於因明的著作,現在已不可考。護法和自在軍的弟子為法稱,是陳那以後佛教中最著名的因明大師。他出世的年代歷來都以為在第七世紀,事實上要早得多,因為護法的《觀所緣論釋》(義淨譯)已提到法稱的見解,而在跋拿以前出世的妙親的著作中也提到法稱的名字,所以法稱也應當是西元六世紀的人。法稱關於因明的著作有七部量論,重要的為《釋量論》、《正理滴論》、《因滴論》等。

法稱以後有調伏天出,廣釋世親、陳那、法稱有關因明唯識的著作,西藏均有譯本。據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調伏天約和無性同時,則也應當在玄奘入印之前出世。但調伏天對於護法學說不盡滿意,在著作中時有流露,這或者是祖述護法之學的玄奘在傳述中不加稱引的原因。佛教因明的發展到法稱已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以後就沒有什麼特殊的創見了。法稱的因明之學古代沒有傳入中國漢土,但是在藏地傳習很盛,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法稱的因招述也很多。

醫方明的內容完全和現代的醫藥科學相同,佛教的學者對於這一方面也曾作過出色的貢獻。釋迦牟尼在世時代的耆婆有醫王之稱,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傳說為迦膩色迦王的御醫的遮羅迦在《婆伽伐多史傳》曾說他為有餘龍王的化身,這有餘龍王即佛教經典中常常提到的阿難陀龍王。遮羅迦遺有《醫方集》。其後有妙聞的著作出世,為龍樹所傳習。西藏《丹珠爾》中現存有龍樹的醫方著作數種。更晚有父使出世,著有《八支心要集》等,西藏也有譯本。父使也是一個佛教徒。

印度的醫藥理論和方法隨著佛教的傳入中國也跟著傳來。早期經典中的四百四病說,中國古代醫籍常常稱引。印度醫方明中所謂八支的分類也很早就傳入中國。曇無讖在414~421年譯出的《大涅槃經》提到八種藥,釋雲公撰的《音義》解八種藥為︰(1)治身,(2)治眼,(3)治瘡,(4)治小兒,(5)治邪鬼,(6)治毒,(7)治胎病,(8)占星。673~685年在印的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傳》卷三中曾提到八醫︰(1)論所有諸瘡,(2)論針刺首疾,(3)論身患,(4)論鬼障,(5)論惡揭陀藥,(6)論童子病,(7)論長年方,(8)論足身力。又在義淨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也講到四種病(風、熱、痰癊、總集)的治療方法和八術的名稱,為針刺、傷破、身疾、鬼神、惡毒、孩童、延年、增氣力(西元五世紀初曇無讖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沒有提到這八術的名稱)。印度的醫書雖然現在沒有完全的漢文譯本流傳下來,但是在唐代孫思邈的《千金方》中已有許多丹方和治病方法是出於印度,宋代所編纂的《證類1本草》和明‧李時珍所編的《本草綱目》中也收有不少的印度出產的藥物和梵文原名,足見在醫藥治療的實踐上,中國醫學仍然受到印度醫學的影響。

工巧明的範圍比較廣泛,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工業明處有十二種︰營農工業,商估工業,事王工業,書、算、計度、數、印工業,占相工業,咒術工業,營造工業,生成工業(據《倫記》為養六畜等),防那工業(織工),和合工業(據《倫記》為調解諍訟的事條),成熟工業(飲食業),音樂工業。從這些內容看來,佛教中的工業明處偏重於和人民物質生活有關的工藝、農、牧、紡織、建築等應用技術,和印度古代相傳的治病、戰鬥、星宿、祠天、歌舞等六十四能,大為不同。

所謂內明,即指佛教中的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也就是諸佛的一切言教。《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舉出四相來說明內明處︰(1)由事施設建立相,(2)由想施設建立相,(3)由攝聖教義相,(4)由佛教所應知處相。事施設建立指由三種事總攝一切諸佛的言教︰{1}素怛纜事,{2}毗奈耶事,③摩怛履迦事。想施設建立的想,指名相,即佛教中一切專有名相的建立。攝聖教義的義指佛教所說明解釋的義理。佛教所應知處則指佛教所應當知道的法數,在《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中曾舉二數以至十數的法相若干種,中國的《大乘義章》等書可以算是同類的著作。據《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內明論有兩個特徵(相),顯示正因果相及顯示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佛教中分別因果有十因、五果。十因即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這十因又可攝為二因︰(1)能生因,包括牽引、生起二因。(2)方便因,包括其餘諸因。這二因或十因與四緣也可互攝。能生因即因緣,方便因即增上緣,等無間緣和所緣緣攝屬十因中的攝受因。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

佛教中大乘教義的創立和發展,本來含有積極的入世精神,自《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提出五明為菩薩所求正法的內容,更使大乘救世的思想能夠在實踐上得到體現。〈力種姓品〉說,菩薩求學五明,是為了使無上正等菩提大智資糧很快地圓滿,並不是不逐步學習五明的人能夠得到無障的一切智智。大乘瑜伽系開祖的這個思想之提出,是使菩薩行和人生現實能夠正確結合起來的一個特殊貢獻。後來瑜伽系的學者如陳那、護法、法稱、月官等人對於印度的聲明、因明都作有創造性的發展,未始不是由於這一思想的鼓舞。關於醫方明的著者父使的學系雖然不明,但是西藏現在通行的《八支甘露心要》則出於蓮華生這一系的傳承,而蓮華生則是屬於瑜伽系的師子賢門下佛智足的弟子,在顯教思想上,這種相承之迹仍是很顯然的。(郭元興)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觀佛三昧經》;《菩薩地持經》卷三;《菩薩善戒經》卷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翻譯名義集》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四;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武田豐四郎《印度古代文化》;R. C. Majumdar & A. D. Pusalker《The Age of Imperial Unity》、《The Classical Age》。


寺院

佛寺的通稱,指安置佛像、經卷,且供僧眾居住以便修行、弘法的場所。略稱寺,又名寺剎、僧寺、精舍、道場、佛剎、梵剎、淨剎、伽藍、蘭若、叢林、檀林、紺園、旃檀林、淨住舍、法同舍、出世間舍、金剛淨剎、寂滅道場、遠離惡處、親近善處、清淨無極園等。此外,民間也往往訛稱為廟。

茲依國別而分述寺院之狀況如次︰

〔印度〕 相當於「寺院」的梵語有四︰(1)vihāra︰音譯毗訶羅,意譯為住處、遊行處、精舍、僧坊。(2)lakṣatā︰原意指幡竿,訛譯為剎。因一般習慣在佛堂前立剎,故有此稱。(3)saṃghārāma︰音譯為僧伽藍摩、伽藍。意譯為眾園、精舍。即大眾共住的園林,多為國王或大富長者所施捨,以供僧侶止住。(4)araṇya︰音譯阿蘭若、阿練若、蘭若、練若,意譯無諍、空閑處。指村外適於清靜修道之所。

根據古寺院的遺蹟,可知印度佛寺多在中央設方形佛殿,殿外有僧房圍繞,殿內正面則安置佛龕。建材係採石、甎、木三種。形式有佛堂、僧房、塔婆等分別。在中印度,精舍數目頗多。如王舍城有五處,舍婆提(舍衛城)有二處,波羅奈斯城有一處,毗耶離城有二處,鳩睒彌城有一處。其中,佛在世時建於王舍城的竹林精舍,及舍衞城的祇園精舍乃印度最早的寺院。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五記載迦濕彌羅國有石崖伽藍、戰主迦伽藍。而華氏城雞園寺、那爛陀寺、阿旃陀石窟寺院等,更是著名的佛教聖地,可惜今日完整留存者不多。

〔中國〕 據《漢書》〈元帝紀〉註云︰「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大宋僧史略》卷上〈創造伽藍〉條云(大正54‧236c)︰「寺者,釋名曰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也。本是司名。西僧乍來,權止公司。移入別居,不忘其本,還標寺號。僧寺之名始於此也。」

可知在漢代,寺原為中央與地方的政事機關,如太常寺、鴻臚寺(招待諸侯及四方邊民之所)。後因西域僧東來,多先住鴻臚寺,逮移居他處時,其所住處仍標寺號。從此遂稱僧侶的居所為寺。又,「院」本是周圍有垣之意,轉指周垣或有迴廊的建築物,亦指官舍。至於將佛教建築稱為「院」,則始自唐代在大慈恩寺所建的翻經院。至宋代,官立的大寺亦多稱院。

中國早期佛寺建築的佈局,大致沿襲印度形式。爾後因融入固有的民族風格,遂呈現新貌。其建材以木為主,多設於平地(如府城巿街)或山中。故後世寺院除寺號、院號外,亦附加山號。又有以年號名寺者,如北魏之景明寺、正始寺、唐之開元寺。此外,寺院若依創設者而分,可分成官寺(由官府所建)、私寺(由私人營造)。若依住寺者而分,乃有僧寺、尼寺之別。若依宗派,則分為禪院(禪宗)、教院(天台、華嚴諸宗)、律院(律宗)或禪寺(禪宗)、講寺(從事經論研究之寺院)、教寺(從事世俗教化之寺院)等類。

創建於東漢明帝時的洛陽白馬寺,為我國佛寺的濫觴,其後續有建業(南京)建初寺、武昌昌樂寺、慧寶寺、金陵瑞相院、保寧寺、蘇州通玄寺、揚州化城寺、四明德潤寺等。西晉初年,京洛一帶造寺塔圖像而禮拜之風盛行,不少達官顯貴或捨舊宅,或於各地立寺塔。當時佛教建築概稱為「浮圖」。後因高峻層塔漸為寺院的重要象徵,「浮圖」遂轉而專指高塔。

南北朝時,寺院的數目激增。然其間曾因北魏太武帝及北周武帝的廢佛而遭嚴重破壞。至隋文帝一統天下,重興佛寺,始漸恢復舊觀。唐代造寺之風益熾。如玄宗於開元二十六年(738),下令各郡建開元、龍興二寺。肅宗在至德元年(756)造成都大聖慈寺,設九十六院八千五百區。會昌五年(845),武宗毀天下佛寺四千六百所,命二十六萬五百位僧尼還俗。至五代,後周世宗於顯德二年(955),再次禁止私度僧尼,並廢無敕額寺院三千餘所。宋代由於禪宗盛行,教寺多改為禪寺,且立五山十剎之制。元明二代為區別寺剎,乃依禪、教、律分成禪寺、講寺、教寺三類。逮清代,寺院雖多遭戰亂所毀,但現存者仍不少。

自唐中葉以後盛行的禪宗,稱寺院為叢林、禪林、禪閣等。叢林中,由傳法弟子繼師之位而任住持者,稱為法門叢林(指自度弟子以擔任住持的寺院),俗稱子孫叢林;若廣招天下懿德高僧為住持,而非弟子繼承者,則號十方叢林、十方剎。

〔朝鮮〕 高句麗‧小獸林王二年(372),前秦‧苻堅遣沙門順道來高句麗傳佛法。五年,建肖門寺、伊弗蘭寺,此即朝鮮有佛教之始。其後,百濟枕流王、新羅炤智王、法興王、高麗太祖、光宗、穆宗、顯宗等人,亦皆崇尚佛法,廣建佛寺。至李朝‧太宗二年(1402),明令京師七十寺以外諸寺的田產永為軍資。世宗元年(1419)罷黜五教,唯存禪、教二宗,並將寺院悉數充公。成宗元年(1470),禁止喪事供佛等事,致使諸寺逐漸衰頹。宣祖二十五年(1591),因日人豐臣秀吉入侵,不少佛寺遭焚毀,勢力再度受挫,至近代始趨蓬勃。

〔日本〕 欽明天皇十三年(552),一說欽明天皇六年或宣化天皇三年(538),佛教正式自百濟傳入日本。當時蘇我稻目捨向原地區的家宅建寺,安置所進獻的佛像,成為日本最早的寺院。爾後,敏達、用明、推古等天皇相繼興建諸寺。至持統天皇朱鳥六年(692),天下寺剎已達五百餘所。天平十三年(741),聖武天皇於諸國設國分寺及國分尼寺,並創筑紫觀世音寺、東大寺、唐招提寺等。至平安時代及鎌倉時代,則有延曆寺、金剛峰寺、園城寺、建長寺諸大剎。室町時代,在諸國立安國寺,且仿中國禪寺制度,亦施行五山十剎制。江戶時代,對寺院保護甚力,使諸寺繁榮至今。

在日本古代氏族社會中,佛教寺院僅為氏族的禱告處,並非公共、公開的場所。直至大化革新,始產生由國家管理的官大寺(國大寺)。其後,續有國分寺、國分尼寺、定額寺、敕願寺、氏寺、院家等形成。此外,依寺院的主從關係,承繼祖師法的根本寺院,稱為本寺、本山。其下屬寺院則稱末寺、末山。又隸屬大寺院,且在其境內的小寺,名為子院、支院、枝院、寺中、寺內、塔頭。此中,塔頭原指有祖師塔之處,由於該處設有奉祀祖師的小院,故後世稱寺域內的支院為塔頭,亦名塔中。位於遠地,不另設住持的寺院稱為通坊、通寺、支坊、兼帶所、掛所等。其中,掛所又名懸所,本指懸掛錫杖之處,即懸杖休息之意,後世乃用來稱無別院資格的支院。本山的支坊名為別院、御坊等。信徒的住宿處則稱宿院、宿坊。

◎附一︰周叔迦《法苑談叢》(摘錄)

中國習慣,一般祭祀神靈的場所統稱為廟。佛教的廟宇,統稱為寺院;道教的廟宇,統稱為宮觀。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鴻臚寺之類。佛教傳入中國漢地,是由漢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請來攝摩騰等到洛陽而開始的。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後政府為攝摩騰創立了館舍,也就叫作白馬寺。後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後建築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兩種︰一種叫作「僧伽藍摩」。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僧伽藍摩,略稱為「伽藍」,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所施捨,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一種叫作「阿蘭若」,義為空閑處,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清靜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佛陀時代的比丘除了三衣鉢具之外不許有別的財產。因此僧伽藍是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場所,所以稱為十方僧物。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後,就等於棄捨,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僧伽藍摩又名「貧陀婆那」,義是叢林。《大智度論》卷三說︰「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中略)僧聚處得名叢林。」

僧侶居住在伽藍之中,是依受戒先後為長幼次序的。從受戒時起到七月十五日(農曆)為一臘。遇事集會的坐位須按戒臘多少排列先後。戒臘最長的稱為「上座」。伽藍中一切事務要由全體僧眾集會來共同決定。凡事必須取得一致意見,方可辦理。其日常事務也由全體僧眾推定「知事僧」,負責辦理。此管理僧眾雜事的職務,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義為「事務」;陀那,義為「授與」,義譯為「悅眾」(見《四分律行事鈔》卷一)。

中國漢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蘭若之分。唐宋以來,創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請,得到許可,方准興建。寺院的名稱也由政府頒發。《舊唐書》〈職官志〉說︰「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以行業高者充之。」註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唐武宗滅佛法時,並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其鄉村群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開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但是當時的寺院、蘭若、佛堂的制度如何,現在已難以詳考了。至唐‧百丈禪師創立禪宗寺院的清規(維持寺院清淨的規約),設置十務,分司各事(見《景德傳燈錄》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規久已失傳,詳細情況不得而知。當時佛教各宗已先後成立。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義理,傳授學人;其時寺院似無嚴格的宗派繼承問題。到了唐末以後,由於禪宗衣法相傳的習慣,於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標稱,如南宋初正覺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時寺院的修行法則還是隨著先後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時有變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與寺院的世代並不發生連帶關係。到了元時分天下寺院為禪、教、律,各守其業,不得變易。於是法派與寺院成了固定的關係,逐漸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叫作「叢林」或「十方」;一類叫作「小廟」或「子孫」。每個寺院都必定屬於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對於本宗派的教義和修行法則多不講習,漸成有宗派之名,並無宗派之實。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繼承,多是師徒關係,經過傳法手續而確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授與弟子,成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幾個或更多的法徒,繼承住持時在法徒中選任。十方寺院可以開堂傳戒。子孫寺院住持的繼承,也就是師徒關係,是由於住持為弟子剃度,成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眾多剃度徒。到繼承住持時在剃度徒中選任。子孫寺院是不許開堂傳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務或爭執,可以邀請本家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寺院經本寺子孫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十方寺院則不許改為子孫寺院。一般而論,寺院是不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寺院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讓而實際是有代價的。

寺院的組織,在唐代是由三綱(上座、寺主、維那)共同負責全寺事務的。三綱的人選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當地州官和群眾備文邀請。宋人文集中常有請某某法師住持某寺的疏文。至於上座、維那等職便由寺主委任了。寺主改稱為住持,是由百丈禪師創立清規時定名的,意謂安住而維持佛法。世俗又稱住持為「方丈」,意謂所住的地方狹隘,只有方丈之地。王簡栖《頭陀寺碑》中說︰「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傳唐高宗時王玄策奉使到印度,過維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號為方丈之室(見《法苑珠林》〈感通篇〉),從此相沿稱住持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稱為堂頭大和尚。子孫寺院的住持,除本人願意讓位外,一般都是終身任職。叢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連任,也有實行終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後稱為「退居和尚」。

百丈清規所立十務,是管理全寺勞作事務的。相傳百丈清規曾推行到全國的禪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規到宋初已失傳,當時稱為「古清規」。現在只有宋‧楊億撰〈古清規序〉一篇(見元‧德煇編《敕修百丈清規》卷八)。宋元時各寺都有自己的清規,內容不盡相同。宋‧圓悟克勤的後嗣無量宗壽禪師有《日用小清規》;元‧中峰明本禪師有《幻住庵清規》。宋‧崇寧二年(1103)宗賾編《禪苑清規》十卷,他在〈序〉中曾經說︰「叢林蔓衍,轉見不湛。加之法令滋彰,事更多矣。」咸淳十年(1274),惟勉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序〉中也說︰「朋輩抄錄叢林日用清規,互有虧闕。」元‧至大四年(1311),一咸又編《禪林備用清規》,序中說到各家清規「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但是一咸卻以「祝聖」(祝皇帝壽)、「如來降誕」二儀冠其前,並且說其書只是備而不用。由此可見宋元時各寺清規甚為繁雜,各各不同。但都不叫作百丈清規。到了元‧至元四年(1338),德煇根據一咸所編,參考諸家,撰成《敕撰百丈清規》,始用百丈標名,實質是與百丈原制迥不相同。明‧洪武十五年(1382)、永樂二十二年(1424),先後敕旨推行清規。英宗正統七年(1442),又敕令重刊施行。可見清規的發展,由百丈創始,逐漸演變成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勢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為封建主義服務;寺院的組織也喪失了佛教原來的平等的精神,塗上了封建主義的色彩。

寺院組織,除住持外,設有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導禪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執事是專管全寺各項事務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後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請年高德劭的尊宿擔任,為全堂修行的模範,掌禪堂中號令之權。東為主位,西為賓位。本寺住持為主人,相當於東堂首座;其輔助住持教導修行的,待以賓禮,稱西堂首座,簡稱西堂。禪堂中原分為前堂後堂,總負其責的稱首座,或前堂首座;於是分任後堂責任的稱後堂首座,或簡稱後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負責禪堂或念佛堂中事務的。在禪堂中的座位,門東是維那之位;門西順序為住持、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禪堂後方中間設一木龕,叫作「維摩龕」,專供方丈入堂坐禪時使用。

八大執事是監院(庫房負責人)、知客(客堂負責人)、僧值(又叫糾察)、維那(禪堂負責人)、典座(廚房、齋堂負責人)、寮元(雲水堂負責人)、衣鉢(方丈室負責人)、書記。監院綜理全寺事務,掌管全寺經濟。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管理僧眾威儀。維那掌管宗教儀式的法則。典座管理大眾飯食齋粥。寮元管理一般雲遊來去的僧侶。衣鉢輔助住持照應庶務,調和人事。書記職掌書翰文疏。八大執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組織︰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學」,即是「呼圖克圖」。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經典嫻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領導人,三、五年一任;較小寺院叫「堪布」。其下有掌經喇嘛,叫作「翁則」,負誦經課程及解釋疑義之責。鐵棒喇嘛,叫作「格果」,負督察喇嘛勤惰,有懲罰喇嘛及維持佛法之責。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負決疑卜筮之責。「根察」負統籌全寺事務,監察全寺出納。管家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內財產及收支事宜。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負經管貿易之責。(中略)

子孫寺院只由本寺僧侶居住,不接待外來僧眾。僧眾在外雲遊參學時可以到十方叢林居住,叫作「掛單」或「掛撘」。「單」是指僧人的行李,掛單便是將行李安放起來,暫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進寺院,首先住在雲水堂,言其如行雲流水,過而不留。在雲水堂住相當時期以後,經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進禪堂或念佛堂,成為寺中的基本僧眾。住雲水堂可以隨時他往;住禪堂或念佛堂後,如要離寺他往,只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請告別。禪堂或念佛堂的僧眾名額有一定的限額。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十三章第三節(摘錄)

「寺」是中國字,是什麼意義﹖為什麼用來稱呼佛教的僧眾住處﹖福井康順博士以為︰寺是「祠」與「畤」的演變。《說文》說︰「寺,廷也。有法度者,從寸,ㄓ聲。」這是依漢代當時流行的廷寺而說,不可能是寺的本義。「寸,法度也,亦手也。」(《說文》)。寸與手,形象是相近的。這個字,從ㄓ(可能是「土」)從寸,像手裏拿著什麼。寺的本義,是古代政教領袖的近侍。甲骨文雖沒有發現,但《周禮》〈天官〉說︰「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官之禁令。」《詩》〈秦風〉說︰「寺人之令」。〈大雅〉說︰「時維婦寺」。寺──寺人(侍),是執掌傳達命令的,但重在內廷。由於長在王室內廷,所以「婦寺」連稱,同屬王的近侍。這是「寺」的本義,起源一定很早。王的近侍,會參與機密,所以寺人勃鞮,會奉命來襲殺晉公子重耳;後又向晉文公報告變亂的機密(《國語》)。這是廷內的近侍,後來用閹者,所以宧官稱為寺人。古代是祭政一致的,後來才漸漸的分離。在宗教方面,是祭五帝的「畤」,在郊外祭祀,所以加田而成為畤。可能祭禮由寺人(潔淨的)籌備經理,也就稱之為畤。這與「祠」一樣︰「司」為王管理事務,審核查察(伺)的。在祭祀方面,就加示為祠。祠是祭祀。如《漢書》說︰楚王英「尚浮屠之仁祠」。祠佛(依佛法,應稱為供養佛)用花、果、香、燈明,不用犧牲的血祭,所以說「仁祠」。其後,才演化祠堂的祠。(司在政治方面的發展,略)寺在政治方面︰古有三公、六卿,起初都是從王室而轉治對外政務的(如尚書,中書,都是這樣)。從漢以來,三公所住的稱為府,六卿所住的稱為寺,其實,王廷、府寺,都可以通稱為寺的,如《漢書》〈元帝紀註〉說︰「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左思《吳都賦》說︰「列寺七里」。寺,成為王廷,一切政治機關的通稱。「畤」是天子祭五帝的,在一般人心中,並不熟悉。佛教採取畤而又簡化寺的可能性,是難以想像的。我們應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服裝、建築住處,是有等級的。人民的房屋,高度是有限制的;如飛簷、黃(彩色)牆等,人民是不能用的。王家與官寺的建築形式,宗教是不限止的,如孔廟、佛寺。中國佛教的寺,不是印度式的,是中國廷寺式的。一般的稱為寺,佛教的也是寺,是佛寺。後來道教的建築物,稱為「宮」、「觀」,也都是王家建築的名目。佛教供奉佛菩薩的,稱為「殿」,殿是帝皇御朝論政的所在。知道中國佛寺是取法「府廷所在」的形式,那末佛寺的名稱可以了解,與塔不相同的理由,也可以明白出來。(中略)

《決定總持經》說(大正17‧771b)︰「佛滅度後,處於末學,為其世尊興立功德︰五百塔寺、講堂、精舍,以若干種供養之具,而用給足諸比丘僧。一一塔寺所有精舍,百千比丘遊居其中。」

立五百「塔寺」,為世尊作功德,也就是為了供佛而立塔。塔以外,還造了講堂、精舍,這是供養僧眾的。「一一塔寺所有精舍」,精舍是屬於寺塔的,為百千比丘的遊居處。經文雖是過去佛事,而釋尊滅度以後的印度佛教,正是這樣。以塔為主,含得講堂與精舍,是大乘佛經所說的,「塔」的又一意義。所以「塔」是供奉舍利的,「寺」是取法於當時府廷建築的,「起佛寺,立塔」,初期的譯典,是有明確分別的。支讖在《般舟三昧經》中,持五戒、八關齋的地方,也是稱為「佛寺」的。康僧會《舊雜譬喻經》說︰「獼猴到佛寺中,比丘僧知必有以」,「寺」也是比丘眾的住處。漢以後,「府廷所在,皆名為寺」的稱呼,漸漸過去,「佛寺」的初義也淡忘了。「寺塔」的複合詞,普遍的流行起來。大乘經不斷傳來,實際是僧眾住處而稱之為塔,也是重要的因素。「塔寺」結合詞,被誤解為寺等於供養舍利的「塔」,有的就直譯stūpa為「寺」了!不過中國佛教界,(佛)寺始終是供佛(佛塔、佛像)、弘法、安住僧眾的道場。

〔參考資料〕 《洛陽伽藍記》卷三;《歷代三寶紀》卷三;《古今譯經圖紀》卷一;《辯正論》卷三;《廣弘明集》卷十五、卷十六;《釋迦方志》卷下;《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世界佛學名著譯叢》 );道端良秀《中國佛教社會經濟史の研究》。


格魯派

西藏佛教宗派之一。又名甘丹派,俗稱黃教。這是依寺廟立名的。因為宗喀巴創建甘丹寺後,晚年長住這個寺中,所以就稱這一派為甘丹派。在藏文習慣上,「甘丹寺」一詞可略為「迦魯」,一般人習稱之為「格魯」,於是又可稱為「格魯派」了。

西藏後弘期佛教中的盧梅大師,在臨赴西藏時,拉勤貢巴饒塞將自己曾經戴過的黃帽一頂贈送給他,且囑咐說︰「汝戴此帽,可憶念我。」由於這件事情,後來持律的大德們,都戴黃帽。當宗喀巴出世弘化時,藏地戒法久衰,就依古代持律大德的密意,也用黃顏色的帽子,作為戒法重興的象徵,並且成為一家的標幟,所以此派亦稱黃帽派。

格魯派的創始人宗喀巴,元‧至正十七年(1357)誕生於青海宗喀地方。三歲受近事戒,八歲受沙彌戒,十六歲到藏,受比丘戒。自此以後,廣參名師,博學多聞,對於性相顯密諸部經典,都能如實通達。他不但通達內明、因明,而且對於聲明、醫方明等亦善了知。

宗喀巴的著述很多,無論申經釋論,提要鈎玄,不但文義顯明,並且抉擇精確。最重要的有《菩提道次第》和《密宗道次第》。另有《辯了不了義論》和《五次第明燈》等。

宗喀巴一生,致力於弘揚佛法,六十三歲示寂於甘丹寺,弟子將遺體建塔供奉。

宗喀巴逝世後,繼承甘丹法席者為賈曹傑盛寶、克主傑善吉祥賢等。此後,次第相承,直至現在,已歷九十餘人。又宗喀巴的上首弟子妙音法王吉祥具德建哲蚌寺,大慈法王釋迦智建色拉寺於拉薩,僧成(根敦主巴)在後藏日喀則地方修建札什倫布寺。甘丹、哲蚌、色拉、札什倫布四寺,通常稱為格魯派弘揚顯教的四個根本道場。另外,他的弟子慧獅子創建下密院,慶喜義成建上密院,是格魯派弘揚密宗的根本道場。

宗喀巴所傳的格魯派,成為西藏佛教的正統派,並漸次由西藏傳播到西康、甘肅、青海、蒙古等地。

格魯派的教義,認為釋迦如來的一代正法,不外教、證兩種,而一切「教」的正法,又攝在經、律、論三藏之中;一切「證」的正法,攝在戒、定、慧三學之中。因此,三藏未可偏廢,三學亦須全修。當時西藏有些佛教徒,頗不注重廣學,甚至譏誹三藏多聞者為分別師或戲論者,以為修學一種簡略的法門,便能夠得到解脫。也有的人只學一部經論,就自矜為已經從事聞思了。格魯派力主對於經藏,多聞深思,在大小乘的三學上,認真修習;對於律藏也努力聞思,以成辦戒定二學;對於論藏的聞思修習也不放鬆,在如實通達諸法性相後,成辦慧學。它把大乘三藏中所說的「菩提心」和「六度行」,作為從聞思修,入境行果的綱要。

格魯派認為︰正法是否清淨,在於能否實踐見、修、行三種離垢而定;能否實踐見、修、行三種離垢,又依他們本身是否能夠隨順解脫為尺度。現在略舉見、修、行的要點於後。

(1)關於正見︰西藏古代佛教學者,有執「性空」為「畢竟無」,否定善惡業果等法,認為它的自性本來空故。這是把斷見執為正見,與外道的見解相同,不合佛家的道理。在印度古代有順世外道的分別論者和等入論者,前者承認有業果等,但是不承認有解脫;後者則否定業果和解脫。西藏的性空畢竟無的論師們,執業果完全沒有,又承認有解脫道可修,於內學外學,均屬無據。

又有一些學者,執空性為實有。他們說世俗法空,是究竟實際。

另有些學者︰若計為有,即是取相的執著,因為一切法,既非是有,也不是無。他們主張在修見的時候,全不作意有我無我,是空非空,以「不作意」為修真性,並以「不見為見」。這種說法,亦不合佛理。由於有與無,常及無常,一和異等彼此相矛盾的現象,都是一事物上的表詮、遮詮兩門。心中若存一個「不作意」之念,即此已成作意;又「不見」已成見與不見兩種。因此,他們的說法,都是自相矛盾的。

又有一類自稱修靜慮者說︰凡有分別計度的善行,都未離卻散亂,所以主張只應專修實際之理。並說修實際之理,也不應依著正理去觀察,只要在不尋伺中,勿追過去,不迎未來,於現在心不起造作,唯在明空無執之中,並捨一切分別造作,全不作意,平緩而住其心,即得親見法身。這種說法,亦不應理。如果全不作意,平緩而住,即能得到佛的一切智時,那麼,就是從異因而生異果,則一切非因,皆當生一切果了。

宗喀巴對於當時西藏佛教中的各種異見,在他的《菩提道次第》、《中論釋》、《入中論釋》等著作中,一一加以批判抉擇。

宗喀巴的思想體系,是繼承了由阿底峽所傳述的龍樹師資之旨,認為生死涅槃,一切諸法,都由「名」及「分別」所安立,在勝義中,雖不可得,在世俗中,都能成立。他在闡明緣起的中心時說︰由於一切法自性本空,故業果等緣起之法才能生起;設若自性不空,就不能生起業果等作用。又由於了知緣起之力,才能了知自性本空,因為業果等法待眾緣才能生起,所以它的自性是空。因此,自性空與緣起有,不僅不相違背,並且能相互成立。它的理論方式,可歸於︰由於自性空,才能緣起有;因是緣起有,所以自性空。顯然,這裏所說的緣起有與自性有的含義不同,自性空與畢竟無的含義也有所區別。因而自性有與畢竟無的說法,是錯謬的;緣起有與自性空的義理,是正確的。欲得中觀正見,對於這些詞句的定義與內容,首先要有正確的理解。

宗喀巴對於龍樹的中觀,廣為闡明。但對於唯識宗所說色的體相和遍計,以及安立遍計為無自性的法無我義,認為難於如實說明。

(2)關於真修︰西藏佛教中古代修靜慮者對於修習的方法,有多種說法︰有的說一切分別應斷;有的說分別是法身現相,分別愈多,修證愈廣;有的說分別是大光明;有的說分別即是法身;有的說意未散動,明了安住時,即是佛陀,或名涅槃,若稍散動,即是眾生,或名輪迴;有的說於暗室中,結跏趺坐,瞪目而視,心不作意,安住之時所現煙等各種幻相,都是法身和自性身,並說凡夫異生,也能現見法身;有的說以上諸說,雖非法身,但也是速見法身的前相;有的說這些只是亂心所現迷亂之相,毫無益處,種種異說,舉不勝舉。

對於上述這些誤解修習體相的異說,宗喀巴都一一給以駁斥。例如說一切分別應斷,則通達空性的理智比量,也應斷除,因為它也是分別。可是正觀諸法,若先沒有通達空性的理智比量,就不能生起現證空性的瑜伽現量。所以說一切分別應斷的說法不對。反之,計執分別而是法身也不對,因為眾生的分別多,如果分別即是法身,那麼眾生所證,應比佛高。所以這一說法也不合理。

又有人認為在修習靜慮時,只應止住修,把修見時所起如理觀察,也認為是過失。這種唯以「住分」為主之說,實在是通達實際真理的障礙,甚至誤解「心高舉者,亦令低下」之語,把積聚細沉和陷於惛沉狀態的境界,誤為善修。還有把定心不明利的細沉當作修定的好現象。因此,不懂真正修定的方法,就很難得到修定的實益。

宗喀巴如理破斥唯止修論的異說之後,指出應依蓮華戒所著的《修習次第》等書中所說的方法去修,應觀察修者即觀察修,應止住修者即止住修,應止觀二種輪次修者即輪次修。

(3)關於戒行︰當時西藏有些僧人說︰經中所說「斷酒」和「不非時食」等戒,是為信解小乘者說,大乘人和已見真性者則無須此束縛之法。因此,他們不僅對於出家者所應保持的行法棄而不顧,並且任意脫卸三衣,破壞清淨律儀。宗喀巴認為佛教的基礎是增上戒學。他對於「斷酒」和「不非時食」戒,以及「授食」等微小戒法非常重視,以身作則,依律而行。

(4)關於密乘︰在密部的數量和灌頂、三昧耶戒、近修,以及曼荼羅的事業、次第等方面,宗喀巴都依據密經和印度大德的釋論,闡發入微,使後來修密宗者有所遵循。

宗喀巴對於四部密宗,一切道次,以歷代相承的教授作為依據,加以滙通,認為一切經論,皆是修行證果的教授。

格魯派兼具西藏各派教義之長。西藏向來相傳的「上傳戒律」和「下傳戒律」等所有戒律,迦當派所傳的菩提道次第和菩提心教授等,峨洛扎瓦師徒所傳《俱舍》、《現觀莊嚴》、《中論》、《因明》等大論講傳,麻巴和廓洛扎瓦等所傳集密,惹、卓、雄等所傳時輪;薩迦派師資所傳勝樂和喜金剛;瑪璣等所傳大輪金剛手,惹、覺、當等三人所傳紅黑怖畏等四部曼荼羅灌頂,迦舉派中法義心要的樂空大手印、那若六法、尼古六法等,在格魯派中無不兼具並包。

格魯派還具備五明學處(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內明),以及文法、算術等世間藝術,亦甚豐富。(觀空)

◎附︰丁漢儒(等)著《藏傳佛教源流及社會影響》第四章(摘錄)

格魯派寺廟集團的形成及其對西藏統治的確立
宗喀巴死後,其門徒以拉薩為中心,向東西方向發展,西至阿里,東抵康區,北及安多,格魯派迅速傳播開來,西元十六世紀中葉以後,開始形成為一個具有全藏性的政治、經濟實力雄厚遠遠超過其他教派的黃教寺廟集團,為我國宗教史上一種比較特殊的現象。

這一歷史現象的出現,有著深刻而複雜的經濟和社會政治根源。一開始格魯派也是依附於世俗封建主階級而取得財富,這和其他教派沒有什麼不同。如規模巨大的哲蚌寺是以帕竹政權內鄔宗宗本為施主而修建的,帕竹貴族們還撥給土地、農奴等為寺產。但是所有黃教寺廟的財產包括世俗封建主布施、贈送、封賜給寺廟的土地、農奴等生產資料,卻因這個教派要求僧人嚴守戒律,禁止娶妻生子,把僧與俗嚴格區分開來的規定,而全由寺廟直接支配,這就改變了過去寺廟經濟與世俗封建主經濟緊密結合為一的狀況,年積月累,黃教寺廟便擁有了獨立的強大的經濟基礎。同時,這個教派還和以往各教派不同,不是僅僅單一地依靠某一個地方勢力,而是向各個地方勢力敞開門戶,所有的封建主都可以做它的施主,起到互相牽制的作用,黃教寺廟的獨立經濟因此得到相對穩定的發展。這樣黃教寺廟很快成為全藏性的宗教勢力。

格魯派內部各寺廟之間的關係,是以宗喀巴及其著名弟子所建的四大寺(甘丹、哲蚌、色拉、扎什倫布)為中心,建立層層的隸屬關係,形成母子寺(即主、屬寺)制度,把全藏區的黃教大小寺廟網聯結為一個嚴密的整體。經濟上母子寺均各有其寺屬農奴莊園,彼此有一定聯繫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在政治上,母寺有權派出僧官擔任子寺的堪布等重要職務,或派常駐子寺的代表,掌握子寺內外大權,通過這些關係組成一個龐大的教團體系,控制著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宗教和文化。黃教寺廟集團所屬各寺廟內部,都是按照宗喀巴「宗教改革」內容建立了自己的嚴密的組織制度和寺規,又使黃教寺廟的獨立的經濟,在組織上得到保證。這也是黃教能成為最大的新興教派,掌握西藏政教大權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格魯派還仿效噶瑪噶舉派所創立的「活佛轉世」制,從宗喀巴的再傳弟子根敦嘉錯(即二世達賴)之後,便確立了這個制度。從以後格魯派的發展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活佛轉世相承的辦法,對黃教寺廟集團的法統繼承問題和鞏固發展寺廟的政治、經濟實力都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使寺廟領導集團保持相對的穩固,避免內部由於權力之爭而引起分裂。更重要的是活佛轉世制的推行,既使寺廟財產得以合法繼承,又能名正言順地繼承上世宗教領袖的社會關係,使轉世者及其僧侶貴族集團得以承襲和維護既得的特權地位,並擴大影響,增添屬寺,壯大宗教勢力。甚而駕於世俗封建主之上,與世俗貴族抗衡。

宗喀巴創立的格魯派,在帕竹政權的支持下,由於有了獨立的寺廟經濟,勢力日益膨脹起來,便和其他教派、地方勢力發生利益上的矛盾而展開激烈的鬥爭。從西元十五世紀末到十七世紀中期,鬥爭延續了一個半世紀,黃教寺廟集團終於取得對西藏統治的勝利。在此期間,以噶瑪噶舉派和仁蚌巴、藏巴汗(興廈巴)以及漠北蒙古卻圖汗為一方,格魯派和帕木竹巴以及青海蒙古土默特部、和碩特部為一方,教爭與政爭交錯在一起,形成僧侶貴族和世俗貴族互相勾結、互相爭鬥的錯綜複雜的局面。

二世達賴根敦嘉錯(1475~1542)時,黃教開始向拉薩四周的康、青、阿里等地方發展,即遭到噶瑪噶舉派的反對。1481年,噶瑪噶舉在仁蚌巴家族的支持下,在拉薩附近修建了兩個寺院,以圖遏制哲蚌和色拉兩寺的勢力。以後仁蚌巴以武力占領了拉薩,對黃教採取行政的壓制措施,規定黃教僧人途遇噶瑪派僧人時,必須致敬,禁止黃教僧人參加一年一度的祈願(魔難木)大會。噶瑪噶舉又勾結止貢噶舉用武力強使若干較小的黃教屬寺改宗,打擊削弱黃教勢力。直到1581年帕竹統治勢力略有恢復,仁蚌巴勢力退出拉薩,黃教受壓的情況才有所改變,並恢復了色拉、哲蚌兩寺黃教僧人參加並主持祈願大會的權力。為了適應這一鬥爭形式,黃教僧侶上層一方面採用活佛轉世制度來維繫內部的團結,增強對外的鬥爭力量,並以轉世者的名義到處遊說,增加屬寺等辦法,壯大自己的實力,提高黃教聲望;另一方面,向外發展,借助蒙古汗王的武力,與各教派及其封建勢力抗衡,鞏固自己的實力地位。三世達賴鎖南嘉錯(1543~1588)繼續依靠受明朝敕封為「闡化王」的帕竹政權的支持,並前往西康、青海、內蒙古等地傳法講經,取得當地土司和蒙古汗王的信仰和供養,廣建寺院,擴大了勢力影響。西元1580年(明‧萬曆八年)鎖南嘉錯得西康土司贊助,建立了康區第一所黃教寺廟春科耳寺(理塘寺),還得到納西族土司捐送《甘珠爾》和《丹珠爾》。鎖南嘉錯在前往內蒙古,途經甘州時,又與明朝廷建立了直接聯繫。這些活動為以後黃教利用明王朝的政治影響求助蒙古汗王武力統治全藏打下了基礎。

西元十六世紀中葉以後到十七世紀初,即三世達賴遠離西藏和以後四世達賴雲丹嘉錯(1589~1616)在藏期間,西藏局勢發生變化,內部僧俗領主和他們各自引進青海蒙古各部統治者之間互相鬥爭,形成了一個動蕩混亂的局面。西元1565年(明‧嘉靖四十四年),仁蚌巴阿旺幾扎的家臣辛霞巴才旦多吉聯合後藏的一些封建主,推翻了仁蚌巴的統治,自稱藏堆杰波(意為後藏上部之王,漢文史料稱「藏巴汗」)。經過藏巴汗祖孫三代的征伐,以武力控制了前藏大部分和後藏全部地方,西元1618年(明‧萬曆四十六年),藏巴汗噶瑪丹迥旺波(1606~1648)推翻了名存實亡的帕竹政權,建立了西藏歷史上又一個較大的地方政權──第悉藏巴(藏史稱「噶瑪王朝」)。

在藏巴汗前後幾代中,噶瑪噶舉依仗其勢力,敵視和壓制黃教。藏巴王崇敬噶瑪派,對於黃教多採取壓抑之勢,幾欲根本滅除。黃教所以還沒有遭到像其他教派那樣的命運,一個根本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獨立的寺院經濟為基礎。但此時黃教面臨著危機,即四世達賴雲丹嘉錯(漠南蒙古土默特部汗王俺答汗之曾孫)死後,藏巴汗疑達賴詛咒,致感多病,下令不准轉生。如讓活佛轉世中斷,勢必造成黃教寺廟集團內部的分裂,這不僅會嚴重削弱黃教的實力,也將切斷黃教與蒙古勢力的聯繫,在此緊要關頭,扎什倫布寺法台羅桑卻吉堅贊(後追認為四世班禪)以其曾醫治藏巴汗重病,出面調解,藏巴汗乃收回成命。在羅桑卻吉堅贊主持下,哲蚌寺的上層喇嘛和蒙古土默特部的「拉尊」(蒙人稱王族子弟的僧者為拉尊,支持黃教的蒙古貴族)共同協商,認定前藏山南窮結巴貴族家中的阿旺羅桑嘉錯(1617~1682)為四世達賴的轉世「靈童」,於西元1623年(明‧天啟三年)迎入哲蚌寺坐床,活佛轉世問題得以解決。

由於五世達賴年幼,黃教寺廟集團的實際領導人是四世班禪羅桑卻吉堅贊。他聯繫青海蒙古土默特部率兵入藏,去拉薩擊敗藏巴汗,收回了被噶瑪噶舉派占去的黃教寺廟土地莊園,使黃教的勢力有所恢復,但是危機並未完全解除。這時漠北蒙古喀爾喀卻圖汗占據青海,征服了青海土默特部,藏巴汗與崇奉噶瑪噶舉的卻圖汗結成反黃教聯盟,1635年卻圖汗派其子阿爾斯蘭入藏,企圖共同滅除黃教,只因羅桑卻吉堅贊和達賴的第巴索南饒丹行賄阿爾斯蘭,才一時未得成舉。此時在康區,信奉苯教的白利土司敦悅多吉也實力雄厚,反對黃教。腹背受敵的黃教為了擺脫困境,便向外求援。恰在這時,信奉黃教的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固始汗因受准噶爾壓迫,從新疆烏魯木齊遷牧到了青海,1636年在青海湖擒殺了卻圖汗,併其部眾,勢漸強大。這給黃教帶來了強大的支持力量,固始汗則有他自己的政治企圖,彼此的需要把他們聯結到一起了。

西元1639年(明‧崇禎十二年),固始汗在班禪、達賴的邀請下,率兵入藏,途經康區,征服了白利土司,占據今甘孜一帶地區,對黃教在該地的傳播清除了障礙。在聯絡固始汗的同時,黃教寺廟首領大概已感到風雨飄搖的明朝中央,已不能成為自己的支持者了,便矚目於控制滿蒙廣大地區的新起的滿州統治者。四世班禪與固始汗商議共同派使者繞道塞外,前往盛京(瀋陽)朝見清太宗。清王室了解到黃教的勢力影響,為了給自己進關後對蒙藏地區的統治創造條件,當1642年黃教使者到達盛京時,便給予了優異的待遇。

固始汗統一青、康後,1641年又率兵入藏,推翻了反黃教的第悉藏巴(藏巴汗)地方政權,統一了全藏。至此,西藏兩大僧侶勢力集團的對峙,遂以黃教寺廟集團的全勝而結束。固始汗成了全藏的統治者,派其諸子住牧青海地區,征康區的賦稅以養之。尊五世達賴為全藏宗教領袖,並將前後藏的稅收全部獻給達賴以為「布施」;又贈給羅桑卻吉堅贊以「班禪博克多」稱號,使其主持扎什倫布寺,劃後藏地區歸他管轄。固始汗坐鎮拉薩,建立政權,任命五世達賴的第巴索南饒丹(即索南群培)為自己政權的第巴,用以聯絡達賴,一切藏族高級官吏由他任命,一切行政命令由他簽署發布,常駐達木的蒙古軍由他掌握。由於固始汗的支持,黃教很快取得了對全藏佛教的領導權,一批黃教寺廟紛紛建立起來,反對黃教的寺廟被強收為屬寺,反黃教的貴族莊園、農奴均被沒收分配給黃教寺廟。達賴、班禪兼有宗教領袖和大農奴主階級總代表的雙重身份。前後藏的土地賦稅均為黃教寺廟集團所有,達賴、班禪操著經濟大權,軍政大權仍由固始汗掌握。這一情況表明,當時西藏是由蒙古汗王和黃教領袖進行聯合統治的。

1644年,明朝滅亡。清順治帝為了穩定邊疆,利用黃教的勢力和影響,安撫蒙藏地區,與達賴常有信使往來。西元1652年(清‧順治九年)五世達賴到京,受到順治帝極其隆重的接待,賜金頂黃轎,賞金銀財寶,專修西黃寺一座供達賴居住。次年達賴返藏,清朝封五世達賴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並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始汗」。清廷對達賴和固始汗的冊封表明,一為蒙藏地區的宗教首領,一為西藏的行政首領,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

五世達賴自正式受清廷的冊封後,聲望勢力在西藏社會愈益抬高,寺廟和僧侶人數激增,在拉薩修建政教統治中心布達拉宮;對佛教各派寺廟,喇嘛人數,經濟情況做了清查,規定了寺廟開支;對屬民也按戶清查,規定每戶向黃教寺廟納租的數目;為黃教寺廟規定了常年居住的僧數(甘丹寺三千三百名,色拉寺五千五百名,哲蚌七千七百名,其他各寺均有定額),按僧數撥給各寺一定數目的莊園、農戶作為財產,派專人管理;還為黃教寺廟規定了僧官任免,喇嘛學經,寺院內部的組織機構、紀律、儀式等一系列制度,這些措施為黃教寺廟集團進一步在政治上掌權奠定了基礎。根據史料記載,1694年,西藏和康區各教派寺廟共1807座,僧人97538人,其中黃教寺廟534座,僧人35087人,四十年後,即1737年,僅黃教寺廟就增至3477座,僧人達到316231人。

固始汗受清廷冊封,表明中央王朝正式承認了固始汗在西藏的政權,他是清廷的屬臣,是藏地的最高行政首領。五世達賴則僅為宗教首領,雖掌握全藏的經濟權,但行政上必須通過固始汗政權的第巴才能執行。這就勢必造成以達賴為首的黃教寺廟集團和以固始汗為首的蒙古汗王之間的矛盾。1654年固始汗死後,矛盾逐漸尖銳起來。到西元1679年(清‧康熙十八年)桑結嘉錯(1653~1705)任第巴時,勾結新疆准噶爾部的噶爾丹汗,出兵青海,威脅固始汗的厄魯特部,及其孫達賴汗在藏的統治,以加強自己的權位。西元1682年(清‧康熙二十一年)五世達賴死,桑結嘉錯祕不發喪,獨攬全藏大權,不僅不按康熙帝之命,規勸噶爾丹,反唆使其內犯,直至1696年康熙親征,消滅了噶爾丹汗,嚴厲斥責桑結嘉錯祕不發喪和唆使噶爾丹叛亂之罪,桑結嘉錯才被迫退位,以避鋒芒。1703年達賴汗子拉藏汗繼承汗位後,雙方爭權鬥爭更加劇烈。黃教寺廟集團大權實際仍由桑結嘉錯幕後掌握。西元1705年(清‧康熙四十四年)桑結嘉錯企圖毒死拉藏汗未遂,欲以兵逐之,導致了雙方武力交戰,結果桑結嘉錯兵敗被殺。拉藏汗向康熙帝奏報經過,請求廢黜六世達賴倉央嘉錯(1683~1706)。康熙帝派侍郎赫壽等進藏處理,封拉藏汗為「翊法恭順汗」,倉央嘉錯被械送北京。1707年拉藏汗立益希嘉錯為六世達賴,但藏人不予承認,康熙帝為安定西藏局勢,於西元1713年(清‧康熙五十二年)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希(1663~1737)為「班禪額爾德尼」(此為班禪封號之始,從此這一封號固定下來),令其協助拉藏汗管理西藏事務。但不久,准噶爾部的策旺阿拉布坦(噶爾丹之侄)進兵西藏,1717年圍攻拉薩,殺死拉藏汗,囚禁六世達賴益希嘉錯,派達仔巴拉杰饒丹為第巴,管理全藏政務。至此,控制西藏七十五年之久的固始汗政權宣告結束。

准噶爾軍占領西藏後,大肆焚掠,西藏陷於混亂,川、滇、青等省安全亦受到威脅。1720年清朝調大軍入藏,平定了准噶爾之亂,清除了寺廟的准噶爾喇嘛,使西藏局勢穩定下來。康熙帝加封七世達賴格桑嘉錯(1708~1757)「宏法覺正」封號,廢除了第巴職位,任命拉藏汗舊臣達欽巴都(康濟鼐)為藏王,管理全藏事務,另設四噶倫,首席噶倫為阿爾布巴,隆布鼐、頗羅鼐、扎爾鼐協助,初步確定了西藏地方職官制度。不久,西藏地方執政貴族之間又爆發了變亂。西元1727年(清‧雍正五年),以噶倫阿爾布巴為首的貴族謀害了藏王康濟鼐,並企圖勾結准噶爾為外援反對中央王朝。在平叛清軍尚未到達時,頗羅鼐率軍從後藏趕到拉薩,平定了叛亂,因功被封為藏王,賞「貝子」銜,總理全藏事務。清雍正鑒於西藏上層迭次變亂,乃改革了西藏地區的行政區劃,並設置了駐藏大臣二人,派駐了重兵。

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承襲郡王爵,繼任藏王。他懷有野心,陰謀叛亂,被駐藏大臣發覺,誅殺於拉薩駐藏大臣衙門內,駐藏大臣亦因之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部下所殺,七世達賴隨即消滅了叛亂餘黨,平息了這場未遂的動亂。事後,乾隆帝除下令將藏北三十九族和達木蒙古八旗,劃歸駐藏大臣直接管轄,以削弱統治集團勢力之外,為防止貴族擅權,廢除了藏王制,取消封授郡王制,建立噶廈,直接受達賴和駐藏大臣領導。噶廈設噶倫四人,辦理日常事務,一僧三俗,由僧噶倫領銜,地位平等,僧俗互相牽制,事權不能專於一人,並規定西藏官員任免賞罰等章程,其中噶倫、代本等重要官職,須奏請中央任命。又在達賴下成立譯倉,內設四大仲譯,均為僧官,噶廈之一切政務公文,非經譯倉審核,不得上行下達,以牽制噶廈之權力。又在布達拉設立僧官學校,訓練各寺僧人充任宗本和噶廈各勒空(機關)中的官職,這些措施目的在於提高黃教寺廟上層喇嘛的地位,削弱貴族的實力,建立僧俗統治者之間的均勢,不能為亂,同時加強駐藏大臣的權力,以利中央王朝對西藏地方的權力的實施。

乾隆帝對西藏政治的改革,表明這時中央王朝已正式授權達賴管理西藏行政事務,確立了黃教寺廟集團對西藏的統治,使宗教和政治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形成典型的僧俗領主聯合專政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

西元十六世紀中葉,格魯派寺院集團的形成是藏族歷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大約從這個時候起,藏傳佛教也就從上升發展,開始進入遲滯衰落的階段。數百年來,格魯派在藏區和蒙古等地有著廣泛的信仰基礎,它給這些少數民族社會的影響是極為明顯而深刻的。

格魯派教義淺釋
藏傳佛教發展到格魯派,在宗喀巴一代宗師的開創及其影響下,在明、清兩朝的扶掖和政教合一制度的推動下,不論是佛學思想理論的發展、佛教學者的輩出、寺院僧人的增加、經法教育和修持實踐的制度化等等方面,都達到了歷史發展的最高峰。

格魯派屬於大乘晚期中觀宗應成派。所謂應成,是源於印度佛學家佛護、月稱的一種佛教辯論方式,「這種方法概括起來就是︰如果按照你的論法,則『應』如何如何。」「是採用『應戰』的方法,即隨著對方的論法加以破斥,所以被稱為『隨應破派』。」在破斥中,只要指摘出敵論的過失,就算成理,達到了目的。格魯派大乘中觀見認為僧人應按經、律、論三藏教法見、行、修,隨順戒、定、慧三學證法行持,具方便智慧雙運之道和空性大悲之心,止修(禪定)和觀修(智慧、對對象觀察思維)並重,離斷見和常見而持中道。所以它規定要聞思經藏,以抉擇大、小乘三學;聞思律藏,以修習戒、定二學;聞思論藏,以修習慧學,親證無我的空性認識,尤其注重要發大菩提心,修十地,行六度,守菩薩戒,由顯入密,以顯為因,以密為果,依此法門,達到成佛境地。

黃教教義是以噶當派阿底峽的《菩提道燈論》為宗,衍釋為《菩提道次第廣論》,作為中心教法,創顯教修行次第,立三士道,注重出離心、菩提心、空性見三要,最後以密宗為究竟,理論以中觀見為主,即宗奉緣起性空的理論,比其他教派教義更為嚴密系統化了。

宗喀巴在他的〈緣起讚〉中說,人世間一切煩惱皆由無明而起,懂得了「緣起性空」的道理,就能從無明到明。並說「緣起性空」為佛家之「心要」。這就說明「緣起性空」的見地是格魯派的認識論,是他們對宇宙一切事物的根本看法。

格魯巴把「緣起」與「性空」作為觀察事物的兩個相互依存、互有聯繫的範疇。它的主要論點是︰一切事物的產生都是因緣而起,和合所成的,也就是由若干部分(條件)或因素合成的。若不從緣而生,任何事物均為無有。如人為父母因緣配合而生,樹為樹種、日光、水、土等諸因緣和合而成,房子為泥、瓦、草、木而成。但把這些分解開來,或沒有這些因緣,就不成其為人、樹、房子了。可見,「緣起論」是黃教觀察和解釋世界的方法論。黃教所說的「性空」即「自性空」(待緣而生的均為無自性,不待緣而生的則有自性),認為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無自性的。這就是說一切事物均無實體,都不是實有的,是非有非無,空不可得。二者聯繫起來,意思是說一切事物都是待緣而起,凡由緣而生,由緣而滅的一切事物都是無實體,不存在的。從相對意義上說,在時間的一段之內,空間的一點上,事物是存在的;但是從終極意義上看,事物之有,不過是虛有,因為一切事物無時無刻地不在變化,故不能看成實有、永恒的東西。當事物的諸緣沒有齊備,或是分散了,事物就不存在,就是「無」。所以事物本身不能說成實有,而是性空。這就是格魯巴「緣起性空」的基本釋義。這種唯心主義的宗教哲學,認為一切事物不過是由於眾多的關係(因緣)湊合在一起而產生的,雖然它承認事物的聯繫,但把關係擴大化、絕對化,置於存在之上,是關係第一,而不是存在第一。

〔參考資料〕 《西藏佛教》(一)、(二)、《西藏佛教教義論集》(一)、(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75}~{78});班班多杰《藏傳佛教思想史綱》;王森《西藏佛教發展史略》;呂澂《西藏佛學原論》;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


班禪喇嘛

西藏佛教格魯派(黃教)二大活佛轉世系統之一,為執後藏(西藏西部)之政、教二權的領袖。地位僅次於達賴喇嘛。由於常駐札什倫布寺,故一般亦稱札什喇嘛(Bkra-śis bla-ma)。

「班禪」(paṇchen)係梵語paṇdita與藏語chen-po二詞所合成,意為大學者。「喇嘛」,乃「上人」之義。明末,蒙古和碩特部首領固始汗應黃教之請求,入藏除滅紅教的藏巴汗(Gtsaṅpa Khan)。固始汗在統治後藏時,得羅桑曲結之助力甚多。固始汗感其恩,乃於清‧順治二年(1645)贈以「班禪博克多」(「博克多」,蒙語為智、英勇之意)的尊號,是為班禪四世(前三世為後人追認),此即「班禪」一語的由來。後至五世,又獲清聖祖封為「班禪額爾德尼」。其法系若以克主傑為第一代,則至今已有十代,然因源流是始自第四代的羅桑曲結,故正確而言應為七代。茲表列各代班禪的法名、出生地及生卒年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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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次│法 名 │出生地 │生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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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克主傑(Mkhsa-rab-rje) │後藏拉堆│西元1385~14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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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索南曲朗(Bsod-nams phyogs-glan) │後藏萬龍│西元1439~15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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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羅桑敦珠(Blo-bzan don-grub) │後藏達奎│西元1505~15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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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羅桑曲結(Pan-chen blo-bzan chos-kyi │拉柱嘎爾│西元1570~1662年│
│ │rgyal-mishan),又譯善慧法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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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羅桑益喜(Pan-chen blo-bzan ye-ses) │接堆參 │西元1663~17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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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巴丹益西(Pan-chen blo-bzan dpal-lda │問札京策│西元1737~1780年│
│ │ye-ses) │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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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丹白尼馬(Pan-chen bastan-pahi ni-ma)│後藏 │西元1781~1852年│
├──┼──────────────────┼────┼────────┤
│ 8 │丹白旺修(Pan-chen dpal-ldan chos-kyi│後藏 │西元1853~1882年│
│ │grags-pa) │ │ │
├──┼──────────────────┼────┼────────┤
│ 9 │曲吉尼馬(Pan-chen dge-legs rnam- │瓊科爾結│西元1883~1937年│
│ │rgya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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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卻吉堅贊(Pan-chen blo-bzan phrin-las│青海循化│西元1938~1989年│
│ │lhun-grub chos-kyi rgyal-mtshan) │ │ │
└──┴──────────────────┴────┴────────┘


◎附一︰〈一至九世班禪有關歷史情況〉(摘錄自《法音》雜誌第五十六期)

一世班禪克主傑
一世班禪法名克主傑‧格勒巴桑,藏曆第六繞回木牛年(1385)四月初八日,生於後藏拉堆多雄地方的切臥村。他幼年在薩迦寺出家,後拜黃教創始人宗喀巴為師,遂成為宗喀巴的重要助手之一,曾擔任過甘丹寺第三任池巴(住持),撰寫過《宗喀巴傳》。藏曆第七繞回土馬年(1438)二月二十一日,克主傑在甘丹寺池巴任內逝世,享年五十三歲。

二世班禪索南曲朗
二世班禪法名索南曲朗,藏曆第七繞回土羊年(1439)正月初十日(又說為十五日)生於後藏恩薩(今日喀則江當區)地方,逝世於藏曆第八繞回木鼠年(1504)三月二十五日,享年六十五歲。他曾任安貢寺池巴,據說有多種闡述黃教教義的著作。

三世班禪羅桑敦珠
三世班禪法名羅桑敦珠,藏曆第八繞回木牛年(1505)正月初四日,生於後藏恩薩地方,曾任安貢寺池巴,逝世於藏曆第九繞回火虎年(1566)二月二十三日,享年六十一歲。他曾雲遊後藏各地,宣講黃教教義,對黃教在後藏的發展,作了一定貢獻。

四世班禪羅桑曲結
四世班禪法名羅桑曲結,藏曆第十繞回鐵馬年(1570)四月十五日,生於後藏蘭倫熱布谿卡(今日喀則西),十四歲時擔任安貢寺池巴;1586年在札什倫布寺獲得「柔欽」(黃教創立初期對有學問的喇嘛的一種尊稱)學位;1601年就任札什倫布寺第十六任池巴;逝世於藏曆第十一繞回水虎年(1662)二月十三日,享年九十二歲。四世班禪羅桑曲結不僅是一位傑出的宗教領袖,也是一位傑出的政治領袖。他與五世達賴一起領導平息內亂,對確立黃教在全藏的統治地位,起了重要作用;他和達賴派遣代表,主動與初建的清朝中央政權聯繫,對維護祖國統一,作出了重大貢獻。1645年,由新疆入藏的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的首領固始汗贈送羅桑曲結「班禪博克多」尊號。「班」是「班智達」的簡稱,梵語智慧的意思;「禪」是藏語「欽波」的簡稱,大的意思;「博克多」,是蒙語,是對睿智英武人物的尊稱。從四世班禪起,札什倫布寺僧眾一致承認歷世班禪為該寺當然池巴。

五世班禪羅桑益喜
五世班禪法名羅桑益喜,藏曆第十一繞回水兔年(1663)七月十五日,生於後藏托布加谿卡的出倉村;1668年正月,被確認為四世班禪的轉世靈童。1713年清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額爾德尼」是滿語珍寶的意思),並賜金冊、金印,「班禪」名號由此正式確立,此後歷世班禪轉世,必經中央政府冊封,亦成為定制(註︰在此之前,僅固始汗給四世班禪上過「班禪博克多」的尊號,中央政權未曾正式冊封。一至四世班禪都是後人追認的)。1737年七月初五日,五世班禪逝世於札什倫布寺,享年七十四歲。(中略)

六世班禪巴丹益西
六世班禪法名巴丹益西,藏曆第十二繞回土馬年(1738)十一月十一日,生於後藏南木林宗札西則谿卡;1740年,經清乾隆皇帝批准被確認為五世班禪的轉世靈童。次年乾隆派員進藏主持了六世班禪的坐床大典。1780年六世班禪親赴承德為乾隆皇帝祝壽。乾隆特命人仿照札什倫布寺式樣,在承德建造了須彌福壽之廟,讓班禪居住。是年九月,班禪隨乾隆返京,住黃寺,其間多次到雍和宮等處講經說法。十一月二日,六世班禪病逝於北京黃寺,享年四十二歲。次年,乾隆派人護送班禪靈塔回札什倫布寺。(中略)

七世班禪丹白尼瑪
七世班禪法名丹白尼瑪,藏曆第十三繞回水虎年(1782)四月八日,生於後藏白朗宗吉雄谿卡。當年,清乾隆皇帝降旨批准札什倫布寺之奏請,確認丹白尼瑪為六世班禪轉世靈童,並賜哈達一條、寶石念珠一串。1844年八月至1845年三月,他曾奉旨擔任西藏攝政。1853年正月十四日,七世班禪逝世於札什倫布寺,享年七十一歲。(中略)

八世班禪丹白旺修
八世班禪法名丹白旺修,藏曆第十四繞回木兔年(1882)八月八日,生於後藏托布加谿卡竹倉村;1857年九月,經金瓶掣簽,清咸豐皇帝批准,被確認為七世班禪轉世靈童;1882年七月十五日,病逝於故鄉托布加谿卡,時年二十七歲。

九世班禪曲吉尼瑪
九世班禪法名曲吉尼瑪,藏曆第十五繞回水羊年(1883)正月十二日,生於前藏塔布地區噶夏村;1888年正月,經金瓶掣簽,清光緒皇帝批准,被確認為八世班禪轉世靈童;1937年十二月一日,逝世於青海玉樹大寺甲拉頗章宮,享年五十四歲。

九世班禪的一生,是坎坷的一生,也是鬥爭的一生。他不僅佛學造詣極深,而且政治上也很成熟。是一位傑出的愛國領袖。由於與西藏地方政府不和,他自1923年離藏到內地,直至1937年圓寂,過了整整十四年離鄉背井的動盪生活。

◎附二︰法尊〈一世班禪︰克主傑〉
克主傑(1385~1438),是宗喀巴的兩位大弟子之一(另一是賈曹傑),被稱為宗喀巴心目中的唯一弟子,是甘丹寺法座第三代。對於宗喀巴的不共教義,弘揚功勞極大。

1385年,他生於後藏拉朵絳,父名吉祥德賢,母名補珍嘉摩。稍長依師子幢為親教師,依功德光為阿闍黎,出家受沙彌戒,法名善利吉祥賢。先從二師學沙彌律儀,後親近仁達瓦童慧,受學七部因明,大小對法,《慈氏五論》、《中觀理聚》和毗奈耶等,通達無礙。復從智祥受歡喜金剛的灌頂,並學道果等教授。再從福幢等廣學顯密教法,獲得辯才,通達宗派深義。

諸部大論學完後,遂往後藏地區各大寺院立宗辯論。1400年冬,克主傑十六歲,到昂仁寺立宗。正巧薄棟班禪無畏尊勝也在該寺立宗。班禪學位很高,名震一時,對薩嘉班智達所著的《因明正理藏論》從頭到尾舉出了好多過失,傳布於昂仁、薩嘉等各大寺院,並說︰薩嘉派格西都不能解答,大家轉請克主傑和薄棟班禪辯論。克主傑允諾,於是在大眾之中,以佛教正理,將薄棟班禪的主張,逐條破斥。薄棟班禪無辭可解,於是推諉說這是經部自宗的過失。薄棟班禪對克主傑之智慧辯才深為折服,曾造文讚頌他。

克主傑很有文學才華,十八歲時造的《說法師子文殊菩薩讚》,就是著名的文學作品。以後的著述更為完好。

1405年克主傑二十一歲,依仁達瓦童慧為親教師,拔覺協饒為羯磨師,無等慧為屏教師受苾芻戒。此後常於仁達瓦座前聽諸法要。1407年,他二十三歲,持著仁達瓦的介紹信到前藏色拉卻頂謁見宗喀巴。他見宗喀巴衣食住行皆如律制,而自己素以大學者自居,所著服裝,都不合律,感覺惶愧。接著,他把仁達瓦的介紹信呈上,行弟子禮。宗喀巴因他原以紅色大威德為本尊,於是給他傳授十三尊能怖金剛大灌頂,並傳授以大威德為根本經典《七觀察續》、《三觀察續》、《四瑜伽次第》等關於大威德的一切教授。自此以後他改修能怖金剛為本尊。又從賈曹傑、持律名稱幢等的弟子聽聞法要。在甘丹寺中,凡經十月,依止宗師日間講授《菩提道次第廣論》、中觀、對法、因明等顯教經論和集密、歡喜金剛、勝樂、時輪等密教經論,夜間講授生起次第、圓滿次第要義。

他學得一切教授之後返回後藏,作仰朵絳惹住持,廣播教法,因此有絳惹迦巴的稱號。又建日窩覺僅寺,常住寺中淨修宗喀巴所傳的顯密教授。

當時,法王饒敦巴(當地官長)對克主傑深為敬慕,自為施主請克主傑建祥輪大樂寺宣揚宗喀巴的教法。但後來兩人的意見發生不合,克主傑因此離開祥輪寺,仍回日窩覺僅寺靜修。

以後數年常在日窩覺僅寺、倫拔梭寺、結凌寺等處弘法著述。

1431年賈曹傑到後藏內寧寺時,克主傑往見。賈曹傑請他繼承甘丹寺法位,於是同返前藏。到甘丹寺時,上座寶幢率寺內全體僧眾迎接禮敬。賈曹傑退位,請克主傑昇登宗師的師子寶座,依照成規如法教化大眾,每年廣講《菩提道次第論》一遍,並傳授諸尊灌頂、教授,還在宗喀巴肉身殿頂上建造金頂。賈曹傑去世後,將其遺體迎回甘丹寺火化,並在宗喀巴塔右側建造銀塔供養遺骨。此外他又在甘丹寺興建講經扎倉,派釋迦室利等為教經阿闍黎,宣傳五部大論弘揚宗喀巴的教法。1438年二月歿,壽五十四。據說轉世的班禪,以他為第一代。

克主傑的得法弟子很多。其上首有法王慧法護、霞爐善幢、堪勤福勝成、遍智聖光、具法善現、拔梭法幢、寶海慧、僅俄慧幢、剎廓瓦法稱、法王義成祥、漾絨瓦法自在稱、上座法護等。

克主傑的著述,現在流通的有十二函。在顯教方面有︰《宗喀巴大師傳》、《現觀莊嚴論註疏》、《釋量論大疏》、《顯示甚深空真實義論》、《三律儀建立論》等多種,都是現在西藏佛教學者所必須參考的書籍。在密教方面有︰集密的各種修法,能怖金剛、勝樂輪、歡喜金剛、時輪等各種修法和經的註釋。又有總貫諸部密教的《續部總建立論》等。

◎附三︰法尊〈四世班禪︰善慧法幢〉
善慧法幢(1570~1662),是西藏黃教中宗喀巴的大弟子克主傑(1385~1438)轉生的第四世(克主傑是第一世,二世梭囊卻朗1439~1504,三世善慧義成1505~1566,所以叫作第四世班禪)。這一世才作札什倫布寺的主持,大興札什倫布寺,自此以後歷代班禪都成了札什倫布寺的主人。「班禪」的名稱是從他開始的,但班禪額爾德尼的稱號,似乎是到第五世善慧智(1663~1737)五十一歲時(康熙五十二年,1713)康熙冊封以後才有的。

善慧法幢於明穆宗隆興四年(1570)生於後藏楞主賈,俗姓拔,父名策仁拔覺,母名措嘉,俗名卻賈拔桑薄。自幼在家常聽誦《文殊菩薩真實名經》。十三歲時(明神宗萬曆十年,1582),在聞寺依佛智大師出家,受沙彌戒,法名善慧法幢。

十四歲時(萬曆十一年),被認為是善慧義成的轉世。自此以後,廣學經教,勤修定慧。年二十二歲(1591),在札什倫布寺以正法增長為親教師,受比丘戒。此後數年間,先後往前藏朝禮大昭寺釋迦佛等,在甘丹寺從智自在和虛空幢等,受得時輪金剛大灌頂及時輪略續、大疏等的傳承。又從僧幢受《集密四疏合本》和僧海(第二世達賴)著述的傳承。又從尊勝吉祥賢聽受《五次第明燈論》的講授傳承。又從嘎登墀巴正法祥然學習多種覺字的法門傳承。同時,他為許多學者講授多種教法,開展弘法事業。

二十三歲至三十歲,住後藏聞寺。應寺中諸大德的請求,宣講《菩提道次第略論》,這時他經常住在山裏,一面修持一面閱讀《現觀莊嚴論》、《寶性論》、《中觀論》、《寶鬘論》、《六十正理論》、《入中論》、《入菩薩行論》、《菩提道燈論》等許多重要典籍。

三十一歲(萬曆二十八年),春季到賽舉寺從佛海學曼殊金剛、紅黑兩種大威德、三派能怖威德等無上瑜伽部法,金剛界、吉祥頂等瑜伽部法,《毗盧遮那成佛》、《金剛手灌頂》等行部法,立三三昧耶、尊勝摧壞、大白傘蓋、光明天女等事部法,總有四部密法的三十多種灌頂及多種修法。

在賽舉寺從佛海受學密法以後,歸途又往布頓的霞爐寺朝禮聖蹟,並到大樂輪寺弘宣佛法,傳授羅伊巴派的勝樂灌頂。夏季回聞寺安居。

這年秋天,札什倫布寺殷誠請為該寺住持,十二月初三日,昇札什倫布寺的法座。三十四歲(萬曆三十一年),這時後藏非常混亂,他密往拉薩,為諸佛像穿金,祈願消除災障。以後回聞寺。

這年秋天,四世達賴功德海(萬曆十七年生於蒙古)經北路來藏。次年七月,善慧法幢仍回札什倫布寺,閉關修時輪金剛承事法。

三十六歲(萬曆三十三年),春季到前藏,建設彩繪曼荼羅為達賴喇嘛傳授時輪金剛大灌頂。這年又應西藏南部諸寺的邀請,往各處弘法。夏天回札什倫布寺安居。

萬曆三十五年六月,迎達賴喇嘛功德海蒞札什倫布寺。

萬曆三十七年冬,應諸大德的請求,開講《集密經釋》,開啟金剛乘道,成立「密咒院」。

萬曆三十九年,應哲蚌寺的邀請,到前藏為達賴喇嘛和色拉、哲蚌寺諸大格西傳授《金剛鬘論》中的大灌頂法。

萬曆四十一年春,應達賴喇嘛的請求,往拉薩主持傳大招法會,會後並為福善祥活佛和四十多位格西傳比丘戒。

萬曆四十二年,在大招法會中為達賴喇嘛傳授比丘戒。

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開始興建札什倫布密咒院的大殿。達賴喇嘛功德海在十二月中入滅。

萬曆四十五年,應色拉寺和哲蚌寺大眾的邀請,就任兩寺的住持。

萬曆四十六年春,受西藏西部古格(即阿里地區)之請,到那裏弘法四個月。九月,從古格起錫,十一月返抵札什倫布寺。

天啟二年(1622),第五世達賴在哲蚌寺升座,班禪為落髮,法名善慧海。以後在天啟四年,為他傳授沙彌戒和長壽灌頂。

天啟三年,止貢派和帕主派互相爭鬥,他從中調解。並將大昭寺中的觀音殿重修一新。

天啟六年,甘丹寺大眾邀請他任絳則法王。於三月初一日到甘丹寺升座講法。

崇禎元年(1628)春,到拉薩主持大招法會,又到甘丹寺講經,夏季回札什倫布寺安居。

崇禎二年,又到拉薩主持大招法會。會後到甘丹寺,修建宗喀巴大師塔殿的金瓦頂。同時也修建絳則殿上的金頂。七月回札什倫布寺。

崇禎四年三月至十月,書寫大藏經全部。以後應前藏諸大德的邀請,到拉薩傳授金剛鬘大灌頂等,並傳比丘戒。

崇禎五年春,主持大招法會,宣講《本生論》,會後又在哲蚌寺給五世達賴喇嘛等傳授時輪大灌頂等法。

崇禎八年,開始用純金書寫藏經全部。

崇禎十年十月到拉薩,次年四月,給達賴喇嘛傳比丘戒。

崇禎十二年秋,蒙王賽欽法王等到藏請蒞拉薩,傳授大威德灌頂和文殊法類,修法海等許多隨許法。又傳授達賴喇嘛《無垢光大疏》(《時輪經》的大疏)等經論傳承。

崇禎十五年,接受霞爐寺的請求,升霞爐法座。夏季仍回札什倫布寺安居。

清‧順治元年(1644)十月,清帝派使臣來藏修福,供養達賴、班禪財施甚多。十一月中培修霞爐寺布頓所建石塔。

順治二年,修建聞寺的大殿。四月,又寫金字大藏經全部,並塑諸護法神像。以後歷年到各地弘法、修福。

順治四年秋,清順治帝差官贈送珠寶綢緞甚多,師都用以莊嚴三寶。

順治九年三月,達賴喇嘛臨赴京時,善慧法幢到那迦瑪送行,又傳修《菩提心教授》等多種教法。這時他已八十三歲了,返札什倫布寺後,雖仍時常講經說法,作供養法事,但不常出外。

明末清初之際,西藏地方派系之間多次發生戰爭。例如︰後藏在萬曆三十一年(1603 )時,噶瑪彭措曩賈父子和紅帽語自在法稱,嫉視黃教,到了萬曆三十三年,噶瑪彭措派兵到前藏,拆毀吉穴碉堡,殺害許多藏官,前後藏都很混亂。

萬曆三十八年噶瑪彭措曩賈又派兵占據亞覺。萬曆四十年,又占領後藏各要寨,遂稱藏王。後在萬曆四十六年又領兵到前藏,驅走蒙古兵,毀壞色拉、哲蚌兩寺,驅逐僧眾,並在拉薩和哲蚌寺的後山,殺害一千多人。這是黃教寺院遭噶瑪噶舉派摧毀的一大劫難。

光宗泰昌元年(1620)秋,蒙古大軍重返西藏,將和後藏軍隊大戰,這時地方政府勸請善慧法幢為調停和解。他雖到絨薄覺(地名)進行說和,但未得結果。暫到哲蚌寺居住,並廣行救濟。

熹宗天啟元年(1621)七月,藏軍屯集在絳塘崗,蒙古馬軍突然擁來,殺了幾百人。師聞說匆忙趕來調解,結果藏蒙兩方都以拉薩為共同供養處,由於師的盛名感召,兩方立誓不在大昭寺金頂光輝照臨處打仗。這時,噶瑪噶舉派奪占的黃教寺廟產業,也都紛紛退還寺主。

崇禎十四年(1641),蒙古亂徒劫掠措樸牛群,並侵犯止貢地界,又引起戰爭,師不顧身命危險又往調解,獲得和解,救護了許多人生命。(中略)

順治十四年(1657),對於蒙古軍和康巴達貢等爭執,加以調解,使雙方拘禁的大德等二百多人都得自由釋放,地方也得以平息。

清‧康熙元年(1662)二月十三日,大師示寂於札什倫布寺,壽九十三。

師的學問修證,都極高深,所有著述都是發揮經論深義利益時機的言教,現存四函,可分如下七類︰

(1)傳記類十五種。

(2)上師瑜伽類四種。

(3)顯密教授類十八種。

(4)密法類三十五種。

(5)最密法類十種。

(6)密法附傳類十五種。

(7)雜法類八種。

◎附四︰〈十世班禪︰卻吉堅贊〉(編譯組)
卻吉堅贊(1939~1989),出生於青海省循化縣,幼名宮保慈丹。第九世班禪圓寂後,班禪堪布會議廳於1941年指認宮保慈丹為班禪九世的轉世靈童。1944年,接往青海塔爾寺供養,並施與嚴格的經學教育。1949年,在塔爾寺舉行坐床典禮,卻吉堅贊正式成為班禪十世。

歷任中國佛教協會名譽會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院長等職。1956年,應印度政府邀請,赴印度參加釋迦牟尼涅槃二千五百周年紀念活動,並在印度各地進行友好訪問。1958年通過札什倫布寺辯經大會,考取「噶欽」學位,並在該寺及塔爾寺開講《菩提道次第廣論》、《時輪金剛灌頂法》等顯密經義。又曾多次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肅等省區視察工作,為信眾摸頂、講經。

1978年,在北京娶李潔為妻,後並生下一女。此為與歷代班禪不同者。1985年以後,歷訪澳大利亞、尼泊爾及南美。1989年一月二十八日病故,享年五十一歲。著作有《菩提道次第廣論簡釋》、《雙身喜金剛生圓次第》等書。

〔參考資料〕 《西藏佛教教義論集》一(《現代佛教學術叢刊》{77});妙舟《蒙藏佛教史》;降邊嘉措《班禪大師》;《名僧錄》;蔡志純、黃顥編著《活佛轉世》;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


寮國佛教

寮國(Laos)位於亞洲中南半島的中部,為一內陸國家。北連中國雲南省,東接越南,南鄰高棉,西與緬甸、泰國交界。種族多,主要有老撾族(寮族)、卡族、苗族,其他有華人、泰人、越人及徭、蒙、滿等民族。境內大部份為丘陵地,僅有湄公河沿岸適合農業畜牧,經濟以農林產業為主。此國古代流行的原始宗教為萬物有靈論,信奉鬼神,又有婆羅門教與佛教傳入,成為多種宗教並存的國家。後更以佛教為國教,大多數寮國人皆信奉佛教,並規定國王為佛教與僧侶的最高護持者。因此,佛教對寮國的社會、政治及文化生活均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西元七世紀,寮國境內已盛行婆羅門教,同時佛教似亦由高棉或中國雲南傣族地區、緬甸撣族地區逐漸傳入。如在北部琅勃拉邦與南部占巴塞出土的文物中,發現有貝葉刻寫成的大乘佛教經典,此外,建於西元七世紀前的占巴塞瓦普寺,係受吳哥文化影響的寺廟建築,具有婆羅門教及大乘佛教之建築風格。

然如依史籍之記載,寮國之有佛教信仰,當始於法昂王時代。1353年,法昂王(FāNgoum)建立寮國史上第一個統一國家──南掌王國(Lān Xāng,意為百萬象王國),定都琅勃拉邦。法昂王妃為柬埔寨(高棉)王之女,是虔誠的佛教徒。由於王妃的影響,法昂王遣使至柬埔寨迎請高僧及精通三藏之學者。柬埔寨國王還賜金以鑄製琅勃拉邦佛像一尊(都城琅勃拉邦之名稱即依此佛像名而命名),並賜以三藏聖典及菩提樹枝等物。法昂王並為高僧建波沙曼(Pāsamanārāma)寺,菩提樹枝亦栽植於此寺之中。

法昂王歿後,其子拍耶三成泰王(Pha-nya Sām Sēn Thai;1373~1416 年在位)繼位。此王深信佛教,於各地建立寺院。1372年,曾建摩那蘭(Wat Manorom)寺,寺內安置一大青銅佛像(今僅存頭部及身體部份)。其後,維蘇王(Phayā Visūn;1501~1520年在位)時,曾建維蘇寺以供奉佛舍利;其子福提沙拉王(Photisarath)遷都永珍,並以致力振興佛教而知名於世。

福提沙拉死後,其二子為爭王位而自相殘殺。長子後來借泰國力量,奪取永珍,號稱悉達提拉王;嘗在永珍附近建造「大舍利塔」(Dhātu Luang」,塔內供奉佛陀舍利骨(一說供奉佛髮),並在國內各地勒建六十多座佛寺。1637年,蘇利那旺沙王(Souligna Vong-sa)即位,在位期間,國泰民安,佛教亦呈現出空前的盛況,永珍成為當時東南亞佛教的中心。其後,寮國長期陷於國家分裂及外族侵撓之危機中。

十九世紀,寮國成為法國殖民地,佛教失去傳統國家的護持,遂無昔日的繁榮。二次世界大戰後,寮國獨立,憲法規定佛教為國教,國王是最高的保護者,佛教因此一度發展迅速。及1975年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佛教地位驟衰,僅流傳於農村地區。

寮國佛教與高棉、泰國、緬甸、斯里蘭卡所盛行的佛教相同,皆屬小乘佛教。分為瑪哈尼迦派(即大部派)、達瑪育特派(即法相應部派)二派。二派有相異之處,如大部派僧侶可接受金錢,允許吃葷,但不得自己宰殺烹調。此派頗注意佛教教育,各寺院多辦學校,關於僧侶晉級有嚴格的考核制度。法相應部派戒律較嚴格,僧侶不能接受財施,不可視聽歌舞等,組織機構嚴密,強調研究與宣傳原始佛教經典,亦重視佛教教育。

寮國接受小乘佛教後,將早已流行於寮國的信奉鬼神及婆羅門教之一部分融合於佛教儀式中。由於婆羅門教被佛教化,遂難以辨別二種宗教之差異,形成具有寮國民族特色之佛教。如各地農村既有神廟,又有佛寺;一般家庭在屋內設供佛用的桌子,院子設有祀鬼用的祭壇。

寮國境內有大小寺廟二千多座,古都琅勃拉邦多宏偉莊嚴之佛寺,城郊外約一公里處之山丘上有富士寺,為寮國佛教中心。首都永珍,有大小佛寺九十多座,最華麗者為室沙吉寺,大舍利塔則為寮國歷代建築藝術之精華。寮國寺院建築古樸典雅,大多帶有拱形大門,上刻具有民族特色的花紋圖案。寺內幽靜肅穆,多設有學校,因此,寮國寺院不僅是宗教生活的中心,也是教育中心。

◎附︰張良民〈老撾佛教〉(摘錄自《法音》雜誌1989年八月)

佛教文化的傳播和影響
在法昂以後的各個時代,佛教得到迅速發展,許多寺廟在各地興建,僧侶被授予職務和爵位,並在朝廷裏受到重用。維蘇納臘王時期,國王將《三藏》從梵文譯成老撾文,在老撾得到普遍使用。塞塔提臘王(1550~1571)時期,佛教進一步發展,國王下令禁止供奉鬼神,要完全供佛,這一敕令肯定了佛教的獨尊地位。1560年,國王將王都從琅勃拉邦遷到當時老撾經濟文化的中心萬象,許多雄偉的佛教建築同宮殿一樣拔地而起,著名的塔鑾寺、翁德寺等修葺一新。

這一時期佛教對國家的復興以及對維持瀾滄王國各朝代的繁榮作出了積極的貢獻。蘇里雅馮薩王執政時期是瀾滄王國的鼎盛時期,全國各地大興土木修建寺廟,寺廟不僅是舉行宗教禮儀和節日中民眾的集結地,而且是鞏固民眾對國王為首的中央政權的信心之地。老撾的建築、繪畫、雕刻等文化藝術得到充分發展。同時還出現了許多對佛學有較深研究的僧侶。敘述佛陀前生的寓言故事《佛本生經》流傳很廣,受到人們的普遍喜愛,成為人們產生靈感的源泉和文學創作的重要題材,所以這一時期文學創作十分活躍。曾經有人從《佛本生經》中精選出十篇,稱為「十戒」,作為講經布道之用。另一部著名的故事集《瑪訶索德》也取材於佛教經典三藏,敘述了佛陀前生中最有智慧的一個生世。瑪訶索德是老撾人民智慧的化身,至今在老撾的祝詞中仍流傳有「祝你成為一個像瑪訶索德一樣的智勇雙全人物」的說法。以上兩部故事集是老撾佛教文學的代表作。老撾的神話故事、民間傳說和寓言等也都和佛教有著密切的聯繫。印度著名的史詩《羅摩衍那》傳入老撾後經過改寫成為老撾的古典名著,它的一些故事情節以壁畫的形式出現於琅勃拉邦,它的一些片斷被移植到老撾的古典戲劇中。流傳很廣的寓言集《娘丹黛》是當時老撾僧王馬哈維漢根據印度的《五卷書》由巴利文改寫成老撾文的。另一部著名的故事集《休沙瓦》,原是刻在貝葉上的十卷經文,經過改編成為老撾的古典文學作品,其中有不少富有教育意義的格言、警句,世代為老撾人民傳誦。特別是十七世紀中葉的長篇敘事詩《信賽》,是老撾最為優秀的古典名著,幾乎是每一個老撾知識分子必讀的佳作。與此同時,老撾王國最初的法典也開始出現,法典是在佛門五戒和八戒基礎上編撰的。

十八世紀,瀾滄王國分裂成為萬象王國、琅勃拉邦王國和占巴塞王國,先後成為暹羅的屬國。1804年,萬象王國的昭阿努王曾利用佛教來振興國家,喚起人民的民族精神和愛國之心,他派人收集散落的經偈,修建佛塔、寺廟,當時已成為佛教中心的萬象被譽為「千寺城」。(中略)

老撾的出家制度
老撾的男子到了一定的年齡後,都必須出家剃度當一次和尚,人們把當和尚視作人生應有的經歷。如果一個人在一生中沒有當過和尚被視為「生人」,意即未受過禮教的人,受到人們的蔑視。在老撾當和尚要多長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有幾個月、半年、一年或幾年的,最短的為三、五天,還俗後也可再度出家,也有終身為僧不還俗的。虔誠於佛教的老撾人常勸自己的子弟或親友的孩子剃度受戒,入寺為僧,藉以廣積功德,為自己及家人修得來世恩蔭。在社會上常把一個人是否曾出家為僧作為衡量他人品的重要標準,當過和尚的人在就業、婚姻上都比沒有出家過的人容易的多。

老撾信奉佛教的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出家剃度入寺受戒修行的人,被稱為和尚;另一類信奉佛教但不出家修行的人被稱為居士,這兩類人中後一類人為多數。

在老撾不論哪個民族或階層的人都可以出家為僧,僧侶分沙彌和比丘兩個等級,都穿黃色袈裟。沙彌是指年齡七至二十歲的「小和尚」,年齡超過二十歲的沙彌,經過一定的儀式,被稱為比丘。沙彌必須接受佛教的「十戒」。對僧人來說,「十戒」是佛教戒律中基本的戒律。比丘要嚴格信守佛教二二七條戒律,這些戒律從「身、語、意」三業即行動、言論、思想一直到穿袈裟、用膳、坐臥等都有明文規定。老撾僧侶絕對禁止飲酒和與婦女接觸,即使是自己的母親、姐妹,也禁止從她們手中直接接受物品,商店的售貨員在接待和尚顧客時,也不能直接往和尚手上遞東西,而應放在某個物件上,讓和尚自己去取。此外,還禁止看戲、穿鞋、戴帽,但比丘可以穿拖鞋。比丘外出要一名沙彌隨從,不得單獨行動。比丘和沙彌沒有私人財產,不從事生產勞動,完全靠社會供養。

僧人對社會的貢獻
每天清晨,當寺廟響起低迴的鼓聲,僧侶們就起來晨禱誦經,然後將鉢挎在左肩或掛在脖子上,三五成群走出寺廟,分頭化緣,逐戶領取齋飯。在家的善男信女們一早起床就為化緣的僧侶們準備好第一鍋糯米飯和其他食物。等到僧侶來到時,施主們先雙手合十,然後把食物放入僧侶的鉢內,接受施捨的僧侶則神情嚴肅,默不作聲,絲毫不表謝意。他們認為這是給凡人一個行善積德的機會,並非受賜,而是施福。僧侶化緣回來後,把所得的飯食供全寺大小僧侶共同分享。然後整理佛殿經堂,打掃僧舍寺院,再誦經拜佛,研習經典。十一時左右吃午飯,午飯後直到第二天早晨之間,不能吃固體食物,但可喝水、喝牛奶等飲料。

佛經中有許多關於文學、哲學、醫學、農業、氣象、教育等方面的專章,熟讀佛經的僧侶都是有這些專門學問的人,他們往往是民眾的教師、醫生、律師、天文學家、星象學家等。他們的這些特長給社會和民眾帶來不少方便和利益。在農村中的一些懂得醫學的和尚,常以草藥和偏方為百姓行醫治病,佛寺裏德高望重的法師還是調解民間糾紛最具有權威的人。

僧侶還俗後,被稱為「阿占」,意思是為人師表的智者,在社會上受到重視和尊敬。老撾的佛教僧王是民眾和宗教界至高無上的精神領袖,享有比國家元首還要尊榮的地位。1950年,老撾成立了以僧王為首的佛教協會,這個協會由各省佛教聯席大會推選,政府議會審議,並由國王頒布詔諭委任,協會成員須出家十年以上並持有高等佛學的文憑,得到禮儀部的承認。佛教機構有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組織。1960年老撾佛教聯合會成立,會址設在萬象塔鑾寺,由馬哈坎丹‧堤帕布里法師任主席。

在家教徒
在老撾除了穿黃色袈裟的僧侶外,還有一些短時間出家到佛寺受戒的善男信女,男的穿白色袈裟,女的穿白色上衣和白色筒裙,被稱為「白色僧侶」。他們住在寺廟附近的房子中,不像穿黃色袈裟的僧侶一樣必須托鉢化緣,也不能和眾僧一起用膳,而是自己料理膳食,負擔生活費用,或者由親友資助。這些人的出家期間一般從守夏節(老曆八月十五日)開始到逾夏節(老曆十一月十五日)結束,為期三個月。出家期間要嚴格遵守五戒的約束。他們大都是上了年紀的虔誠教徒。

信奉佛教但不出家的居士要遵守「五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每月初七、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八天佛日裏,他們到佛寺誦經拜佛,接受「八戒」,「八戒」比「五戒」多了不打扮、不視聽歌舞、不睡坐高廣華麗之床、過午不食這幾項齋戒規定,不像「五戒」那樣終身受持,而是臨時奉行,多則幾天、幾周,至少一晝夜,受戒期間過一種近似僧人的宗教生活。

老撾的寺廟
老撾有大小寺廟二千多座,在老龍族居住的地區,幾乎每一個村寨都建有佛寺,在首都萬象就有近百座。每個佛寺至少有三至五名僧侶,多則十幾到幾十名,在主要城巿如萬象、琅勃拉邦、沙灣拿吉、占巴塞等地的大佛寺中,可容納百名以上的僧侶。

老撾人非常重視佛寺的建設,他們常常選擇向陽、通風、地勢好、環境優美的地方作為建寺地址,奠基時,至少有二十名高僧主持儀式。佛寺由以下幾部份組成︰有供奉佛像和舉行隆重儀式的佛殿,這是整個佛寺裏最神聖的地方;有用八塊石頭組成的鎮邪碑,用來鎮守各種魔鬼;有僧人日常起居的僧舍,用膳的齋房;有鼓樓、藏經樓、佛塔和菩提樹等。老撾的寺廟建築古樸典雅,大都帶有拱形大門,上面刻著許多具有老撾民族特色的花紋圖案。寺廟內氣氛幽靜肅穆,常年香煙繚繞,參拜朝覲的人們絡繹不絕。

寺廟不僅是僧侶們舉行佛事活動的場所、善男信女朝拜的聖地,而且又是進行文化教育的中心。過去在老撾為數不多的官辦和民辦的學校,只是有錢人的子弟才能進去,而寺廟為窮苦的平民百姓子弟免費開辦識字班,經書就是課本,僧侶就是教師。許多佛寺又是老撾的名勝古蹟,滙集了建築工藝的各種風格,薈萃了許多歷史文物、稀世珍寶、經書典籍,因此寺廟又有「博物館」、「圖書館」之稱。此外,寺廟還是百姓舉行社交、慈善活動、民間節日慶典儀式的重要場所。在農村,人們一天的生活從早晨起來點火煮飯、布施齋僧,一直到下地幹活,收工回家,休息入睡,大致都以附近寺廟傳出的陣陣鼓聲作為信號。在普通的佛寺旁邊常常都建有一、二間能遮風避雨的棚子,供無依無靠的人或過路的旅客借宿,並為他們提供飯食。寺廟與老撾人民日常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它是民眾與佛教相聯繫的橋樑,在老撾城鄉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

寺廟與教育
老撾大的佛寺都開設講授佛學的巴利語學校,僧侶學成後考試合格,授予「馬哈」學位。從1953年起,萬象佛學高等學校向僧侶頒發了「馬哈」文憑。過去老撾的佛寺只開辦初級佛學學校,最低學位的「馬哈」相當於小學三年級,最高學位只授予七級「馬哈」,相當於初中三年級。八級「馬哈」以上要到柬埔寨首都金邊或泰國首都曼谷去求學,如果想考取佛學的更高學位,則要到斯里蘭卡或印度的佛學高等學校深造。在老撾語中,有不少巴利語和梵語,它不僅是宮廷用語,而且又是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藝術等專有名詞的來源和基礎,它和泰語、柬埔寨語、僧伽羅語和緬甸語等許多詞彙有著相同的詞根,因此,人們衡量一個人的老撾語水平總是以他掌握的巴利語的程度為標準。獲得「馬哈」學位的許多學者,在普及和提高民眾的文化方面作出了顯著的成績,在繼承和傳播老撾民族文化傳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第一個編寫《老撾史》、《老撾語詞典》、《老撾語語法》,收集整理老撾許多優秀古典文學作品的馬哈西拉‧維拉馮,在六十年代幫助中國培養第一批老撾語人材的老撾專家馬哈坎潘‧維拉吉、馬哈坎丹‧堤帕布里法師,都是老撾最負盛名的學者,享有很高的威望。

〔參考資料〕 淨海《南傳佛教史》;《東南亞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3});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


瑜伽師地論

一百卷。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收於《大正藏》第三十冊。舊傳佛涅槃後九百年,彌勒菩薩下降中印度阿踰陀國講堂,為無著菩薩宣說五部大論(《瑜伽師地論》、《分別瑜伽論》、《大乘莊嚴經論》、《辯中邊論》、《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論》),《瑜伽師地論》即為其中最根本的一部論。

本論的梵文原本,以前只存在〈菩薩地〉部份,這已於1930至1936年間由日本‧荻原雲來校訂印出,1936年印度‧羅睺羅更於西藏薩迦寺發現本論梵本,錄寫歸印,已有部份刊行。

本論在唐譯以前,已經有幾種部份譯本︰

(1)《菩薩地持經》,十卷,曇無讖於北涼‧玄始三年到十五年間(414~426)譯出,相當於唐譯本論第三十五至五十卷前半〈本地分菩薩地〉。

(2)《菩薩戒本》,一卷,曇無讖譯,相當於本論第四十至四十一卷〈本地分菩薩地戒品〉。

(3)《菩薩善戒經》,九卷,求那跋摩於宋‧元嘉八年(431)譯出,相當於〈本地分菩薩地〉和《地持經》大同,但另有〈序品〉。

(4)《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一卷,求那跋摩譯,這是《菩薩戒本》的異譯。

(5)《十七地論》,五卷(已佚),真諦於梁‧大寶元年(550)在富春譯出,相當於本論第一至三卷〈本地分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

(6)《決定藏論》,三卷,真諦於梁代(一作陳‧永定元年到太建元年間,即557~569)譯出,相當於本論第五十一至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上皆本論的部份異譯。

本論另有西藏文譯本,總題《瑜伽行地》,區分前十二地(二十六卷)、聲聞地(二十卷)、菩薩地(二十二卷)、攝決擇(四十三卷)、攝事(二十二卷)、攝調伏、攝異門、攝釋(都不分卷),共八部份。題為無著造。收在《西藏大藏經》〈丹珠爾〉中。

本論的譯者唐‧玄奘為求取本論全文赴印遊學,從戒賢得到了傳授,回國後,即於貞觀二十一年(647)五月,於弘福寺翻經院開始傳譯。當時列席譯場的,有名僧靈會、靈雋、辯機、文備、神泰等二十餘人,到二十二年五月譯完。次年(649)七月,又在大慈恩寺翻經院譯出《菩薩戒羯磨文》一卷(本論第四十、第四十一卷的一部份)。同時譯出《王法正理論》一卷(本論第六十一卷別譯)、《菩薩戒本》一卷(本論第四十卷末及第四十一卷的別譯,和曇無讖譯《菩薩戒本》及求那跋摩譯《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的前半相同)。在這以後不空於天寶十二年到大曆九年間(753~774),譯出《佛為優填王說王法政論經》一卷,和玄奘譯《王法正理論》大同。

本論題名「瑜伽師地」,瑜伽譯云相應,並有一致、和合等義。依《瑜伽師地論釋》,本論說三乘行者(即瑜伽師)所觀的境、所修的行、所證的果位(即瑜伽師地),互有方便善巧、相應的意義,故總以瑜伽師地為名。

本論內容大別五個部份︰第一〈本地分〉,五十卷(從第一卷到第五十卷);第二〈攝決擇分〉,三十卷(從第五十一卷到第八十卷);第三〈攝釋分〉,二卷(從第八十一卷到第八十二卷);第四〈攝異門分〉,二卷(從第八十三卷到第八十四卷);第五〈攝事分〉,十六卷(從第八十五卷到第一百卷)。此中〈本地分〉是全論的基本部份,把瑜伽師所依、所行的境界區分十七地,以詳說三乘觀行的根本事相,因此本論舊有《十七地論》之稱。後四分是釋論,以決擇解釋論本兼及經律的要義。

第一〈本地分〉,廣分別十七地。(1)五識身相應地,就前五識的五方面說︰{1}自性,是了別色、聲、香、味、觸五境;{2}所依,是五根與意根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3}所緣,是五境;{4}助伴,是俱有相應的心所;{5}作業,是了別自境。(2)意地,就第六、第七、第八三識說,也有五方面︰{1}自性,是心、意、識;{2}所依,是意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3}所緣,是一切法如其所應;{4}助伴,是具有相應的五十三種心所;{5}作業,有共不共業;和前五識相同的是共業,特殊的是不共業。由此更用色聚、相應品等十門以解釋其義用。這是因為一切諸法依識而起,以識為體,識法最勝,故先建立以上二地。

(3)有尋有伺地,(4)無尋唯伺地,(5)無尋無伺地︰尋是(思或慧)於所對境粗略推求;伺是(思或慧)於所對境詳細審察。在欲界及色界初靜慮的根本定和它的未至定,都有尋、伺,是為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即在初靜慮和第二靜慮間的中間定,只有伺而無尋,是為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七地的根本定及近分定,都無尋伺,是為無尋無伺地。這三地都用界、相、如理作意、不如理作意、雜染等起五門加以說明,並分別闡明這三地的有漏、無漏諸法。

(6)三摩呬多(等引)地,就定地說,有五方面︰{1}總標,有靜慮(四靜慮)、解脫(八解脫)、等持(空、無願、無相三三摩地等)、等至(五現見、八勝處、十遍處、四無色、無想、滅盡定等等至)四種三摩呬多;{2}安立,只此等四種是三摩呬多地,欲界的心一境性不在其內;{3}作意差別,有了相作意等七種根本作意及緣法作意等四十種作意;{4}相差別,有所緣相、因緣相、應遠離相、應修習相四種相,又有自心相、外相、所依相等三十二相;{5}略釋諸經宗要,依經總釋解脫等三種定義。(7)非三摩呬多地,即修定中未能如法,一切散亂,自性不定,有十二種相。這兩地總攝一切定非定位所有諸法。

(8)有心地,(9)無心地,都用地施設、心亂不亂、生不生、分位、第一義五門建立。其中五識身相應、意、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四地是有心地。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及滅盡定是無心地,其餘是有心地。但依第一義建立,只無餘依涅槃界中,阿賴耶識永滅,是無心地。(10)聞所成地,是於五明處聽聞解了,包括其中內明處有事施設建立相、想差別施設建立相、攝聖教義相、佛教所應知處相四種相;醫方明處有於病相善巧、病因善巧、已生病斷滅善巧、已斷病後更不生方便善巧四種;因明處有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七種;聲明處有法施設建立相、義施設建立相、補特迦羅施設建立相、時施設建立相、數施設建立相、處所根栽施設建立相六種;工業明處有營農工、商估、事王、書算計度數印、占相、咒術、營造、生成(畜養)、防邪(裁縫等)、和合(調解鬥訟等)、成熟(成熟飲食)、音樂十二種類。

(11)思所成地,是於自性清淨、思擇所知、思擇諸法三種相相應善巧。其中自性清淨是審諦思惟所聞諸法的道理等,有九種相;思擇所知是思惟決擇一切所應知的法義,於有法了知有相,於非有法了知無相;思擇諸法是思惟決擇經文和偈頌的法義。(12)修所成地,是修道中於四處、七支相應善巧。四處是修處所、修因緣、修瑜伽和修果,這四處又可分攝為生圓滿、聞正法圓滿、涅槃為上首、能成熟解脫慧、修習對治(瑜伽)、世間一切種清淨、出世間一切種清淨七支。(13)聲聞地,闡明聲聞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有四瑜伽處︰初種姓瑜伽,第二數取趣(補特迦羅)瑜伽,第三安立瑜伽,第四世出世瑜伽。

(14)獨覺地,闡明獨覺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獨覺原攝於聲聞類,今只略說獨覺種姓、道、習、住、行五種相。(15)菩薩地,闡明菩薩的種姓、發心、修行和得果,分四持瑜伽處︰初持十八品,總明菩薩所學之法,叫作初持瑜伽處。第二持四品,是隨初持所學法而起修,叫作隨法瑜伽處。第三持五品,由修習而成滿,叫作究竟瑜伽處。第四持一品,重明以前諸品次第的意義,叫做次第瑜伽處。(16)有餘依地,闡明有餘依涅槃有三種相。(17)無餘依地,闡明無餘依涅槃有三種相。

依《瑜伽師地論略纂》所說,此十七地可以境、行、果三種相攝。即前九地是三乘境,其中由於一切法以識為體,故五識及意二地是境體;尋伺三地有上下粗細的不同,是境相;等引、非等引、有心、無心四地有定散隱顯的分別,是境用。次六地是三乘行,通修三慧行,故聞、思、修三地是通行;三乘都隨機修法,成就自乘,故聲聞、獨覺、菩薩三地是別行。後有餘依、無餘依二地是三乘果。

第二攝抉擇分,對於本地分中的問題加以抉擇,並抉發本地分所沒有詳述的深隱要義。分十二大段︰

(1)抉擇五識身相應地意地,先以略義十門建立阿賴耶,闡明唯識的道理;後以廣義六門解說六善巧,闡明法相的道理。

(2)抉擇有尋有伺等三地,初雜抉擇,分辨燄摩因饒益眾生而稱為法王以及大海水鹹等因緣。次正抉擇煩惱雜染、業雜染和生雜染。

(3)抉擇三摩呬多地,初雜抉擇,次引經解釋,次抉擇修定三種因緣及六順出離界修定法,次抉擇四靜慮及四種修定法等。

(4)抉擇非三摩呬多地,闡明十二種不定地和十二種不定地的對治法。

(5)抉擇有心地,言諸心差別而轉,略由五相︰{1}由世俗道理,{2}由勝義道理,{3}由所依(阿賴耶識)能依(七轉識),{4}由俱有,{5}由染淨建立,並加以解釋。

(6)抉擇無心地,說由七種因緣,心不得生。

(7)抉擇聞所成慧地,初釋歸依,次釋沙門、婆羅門的差別,次釋欲、有、梵行三求,次釋內明,次雜抉擇聞所成慧地的義理。

(8)抉擇思所成慧地,初就四種思議等五門雜抉擇,次就有色無色、有見無見等二十九門分別。

(9)抉擇修所成慧地,闡明聲聞乘相應的作意和大乘相應的作意等十六種修。

(10)抉擇聲聞地及獨覺地,只抉擇聲聞地,初就成立無種姓等七門分別,次辨聲聞種類,次辨四聖諦等,次分別律儀,次聲聞行果,後雜抉擇。

(11)抉擇菩薩地,先次第抉擇前三持瑜伽,後引《寶積經》解釋十六法門以及一切菩薩行果等。

(12)抉擇有餘依、無餘依二地,分別二種涅槃界中離繫、壽行、轉依、住等多門差別。

第三攝釋分,解釋十七地有關諸經特別是《阿含經》的說法和解釋的儀則,初明說法應知的五分,次明解經的六義。第四攝異門分,略釋十七地有關諸經特別是《阿含經》所有諸法的名義差別。第五攝事分,略攝十七地有關的三藏特別是《雜阿含經》等眾多要事義。初闡明契經事,次明調伏事,後明本母事。

本論抉擇分等四分,引用多種舊籍,如本地分思所成地引《法句經》本母釋,攝抉擇分菩薩地引《小品寶積》及《解深密經》的本母釋,攝事分引《雜阿含經》本母釋等,又釋異門分實即《阿含經》的釋名。

本論的印度舊註,現存的有︰漢藏文譯本《瑜伽師地論釋》,最勝子等造(藏譯本不題作者),漢譯本唐‧玄奘譯。藏譯本缺譯人名,舊錄或作勝友譯。卷首有歸敬序,次總釋《瑜伽》一論的大綱,分所為、所因、名義、宗要、藏攝、釋文六門,釋文門中更略釋十七地的名義。據玄奘法師說這部釋論大約有五百卷(見《瑜伽論記》卷一上),現只翻譯了一卷。這是《瑜伽》註疏中最古的一種,後來的註疏,大都採用它。此外印度舊註,還有僅存藏文譯本的《菩薩地釋》、《菩薩戒品釋》,都是德光所造。前一種是燃燈吉祥智、戒勝同譯,後一種是慧鎧、智軍同譯。又《菩薩戒品廣釋》,勝子造,勝友、慧鎧、智軍譯。又《菩薩地釋》,海雲造,寂賢、戒勝同譯。其次,中國的註疏,現存《瑜伽師地論略纂》,原十六卷,唐‧窺基撰,這是《瑜伽》從第一卷到六十六卷的註釋,卷首依《釋論》作歸敬序,次依釋論用敘所為、彰所因、明宗緒、顯藏攝、解題目、釋本文六門料簡。又《瑜伽論劫章頌》一卷,唐‧窺基撰,全文都是七言頌,共三十六頌半,乃是將《瑜伽》卷二中有關劫的名目、次第、數量及成住壞空四時期和始終名義結成頌文以便記誦的。

又《瑜伽論記》,四十八卷,唐‧道(遁)倫集撰,在第一卷首,也依《釋論》和《略纂》用敘所為等顯六門發端,和《略纂》大同,本文採集玄奘門下景、泰、備、基四大家及餘師十餘家之說。《瑜伽師地論義演》,四十卷,今存二十二卷(後半雜入澄淨科文),唐大安國寺沙門清素於貞元十七年(801)撰述,卷首略釋《瑜伽》的名義,次用敘起論因、彰說論意、明論宗體、藏乘所攝、辨總別題、依文製釋六門料簡。此外敦煌本《瑜伽師地論分門記》(已印出六卷)、《瑜伽論手記》(已印出四卷),都是唐‧法成所講述,聽者筆記,前一種是大科,後一種是略解,並有對照藏文本註出異義。又有《瑜伽師地論敘》,二卷,近代歐陽漸撰,全敘分作總略、五分、十要、十支、十系、緒言六項。以上都是研究本論的參考要籍。本論的註疏已佚的有二、三十種,其中重要的有惠景《疏》二十卷、神泰《疏》十卷、文備《疏》十三卷、元曉《疏》四卷、憬興《疏》十卷、《釋論記》三十六卷、行達《料簡》一卷、智周《疏》四十卷、太賢《纂要》三卷、《古迹記》四卷、極太《羽足鈔》五卷等。(黃懺華)

◎附一︰高崎直道著‧李世傑譯〈瑜伽行派的形成〉(摘錄自《唯識思想》第一章)

瑜伽師到底是什麼﹖所謂瑜伽是指︰包含禪、三昧、念佛(觀佛)等廣義的精神統一的修行方法,所以佛教的修行者都是瑜伽師;不惟是佛教,連印度教的諸派亦多半以瑜伽作為獲得解脫的一種手段,同時又以與神合一(瑜伽)為其目的,所以在道理上,這些都可以叫做Yogacara,但這裏所謂的瑜伽師是指佛教內部特定的一群人。與此特定一群人有密切關係的論典,乃有《瑜伽師地論》(Yogācā-rabhūmi)。玄奘所譯一百卷的這個龐大的原典(《瑜伽師地論》)它到底是不是成於一時、一人呢﹖這是從來就有問題的。據傳承看,有一種說法是︰無著上兜率天從彌勒菩薩受授此論;又有一種說法指出︰彌勒每夜降下到阿瑜底耶(Ayodhyā)的無著住所,為無著講述此論,後來無著在大眾面前講述而成為此書(《瑜伽師地論》)。於是,在中國都以此論是彌勒菩薩說的,在西藏卻傳承說︰著者是無著。應如何解釋這兩個傳承,是學者意見分歧的所在。不論如何,以《瑜伽師地論》為所依之論典而傳承的,即是這裏所說的「瑜伽師」,亦即是瑜伽行派,這是可認定的事實。

Yogācārabhūmi即是瑜伽實踐的諸階梯的意思,同時,亦可解為是瑜伽實踐者所到達的諸階段的意思,漢譯和西藏譯都採取後者,但在內容上,還是前者的意思比較容易了解,即︰《瑜伽師地論》的本地分是包含有被叫做《十七地論》的十七個階梯。其中,最初的兩個(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是寫著通常的意識構造(結構),其次的七地(有尋有伺地乃至無心地)是禪定的諸階段,以上前半九地,是瑜伽行者所觀的內容(境)。其次的三地,是相應於三學,這是相當於修行的準備階段(加行)。其後是隨應於修行者根機的三乘的階位(聲聞地、獨覺地、菩薩地)和得果的二種涅槃地(有餘依和無餘依),如此完結了十七地的階段。這個後半八地,如此,可認為是包含「行」和「果」的諸階位與路線(道)。所謂的三乘,在佛教修行者,是確定性的「道」的存在方式,除此以外,並沒有其他的,所以這個論典,可知是想在包括佛教所有一切修行體系的壯大構想之下所組織的。倒過來說,瑜伽師是等於佛道修行者的意思,並沒有大乘或其特定群類的意思,因之,如要將《瑜伽師地論》作為傳承者的瑜伽師的特殊性看,那是要從別的一面來考察才行。

在漢譯大藏經中,與此《瑜伽師地論》有同樣的原名的經典,另外有兩種,一種是西晉‧竺法護譯的《修行道地經》,而其序裏面,明記著︰「偷(瑜)迦遮復彌經,晉名修行道地。」這是根據古代安世高所譯《道地經》所增廣的,而在基本上,它是包含著不淨觀及其他觀法與其基礎的身體論等實踐的引導書。從內容看,我想《小道地經》(後漢‧支曜譯)也是同一名的典籍。

另一種是東晉‧佛陀跋陀羅譯的《達摩多羅禪經》,這在譯序的末尾,也記載說︰「庾伽遮羅浮迷,譯言修行道地。」這個典籍依照譯名可知是禪的引導書,而達摩多羅是其著者名。(前記《修行道地經》的著者,也被認為是眾護。要之,所謂的Yogācārabhūmi(瑜伽師地論),是廣用於各種瑜伽綱要書的名稱,有時候也似乎會舉出著者的名稱來區別。)

◎附二︰誇袴谷憲昭著‧李世傑譯〈歸屬於無著造之論典〉(摘錄自《唯識思想》第二章)

如據西藏譯或玄奘譯的形態來看,現行的《瑜伽師地論》,在全體上,雖是表示它的組織是相當的統一,但其中之五部(sde lṅa)各別,到底還是保持著各自之獨立要素的;因之,與其說是把《瑜伽師地論》全體看做是一個均等的文獻,毌寧把其內容各部當做是一一獨立之論典,來處理比較好,這在文獻史上是更有益的。五部中,關於最後三部的區別,其配列的順序,西藏譯與玄奘譯是相反的。下面,想以西藏譯為中心,並依布頓之記載,來說明五部各自之內容。(關於五部之稱呼,先揭出依布頓之西藏語名稱,次再記錄與西藏譯相對應的玄奘譯名。)

(1)Saḥi dṅos gshi(D. Nos-4035,4036,4037)〈本地分〉(卷一至卷五十)。

相應於這個西藏譯及漢譯名稱的原梵文題名,現在仍然不知。然而,於〈攝抉擇分〉中,把此部指為Saḥi dṅos gshi(本地分)之名稱,實際在使用著,所以此部被叫做如此的名稱,是確實的。由此兩譯名稱,此部的原題,可推測為Bhūmimaula、Bhūmimula等,但是認為Bahubhūmika,可能是針對西藏譯本(D. No-4035)珂羅版中的sa maṅ po的這種臆測,可說完全是一種大誤會。所謂的sa maṅpo是形成此部實質上的大綱十七地中,除了二地的其他十五地,簡單把它叫做「多地」(samaṅ po)而已,只不過是如此,把這當做此部全體的名稱,是不值得考慮的。此部亦簡稱為Yogācāra-bhūmi(瑜伽師修行階位的意思),或由其形成大綱之修行階位的數目,亦叫做「十七地(Sa bcu bdun、Saptadaśa-bhūmi」。Yogācāra-bhūmi的名稱,在由同名的瑜伽師們所作的先行文獻中,也是知道的;故從此部成立史的觀點看,也是重要的。所謂「十七地」,可能是為要與此先行文獻區別起見,由獨自的十七階位而命名的。被認為由真諦所譯出的《十七地論》(此論現已不存)乃是此系統之名稱。Saḥi dṅos gshi的名稱,可能是指︰意識著其餘四部皆附上bsdu ba(攝,samgrahaṇi)字而被呼叫時的基本典籍的稱呼。

那麼,此部是《瑜伽師地論》全體的基本之重要部份,佔了全體的一半。形成其綱要的所謂十七地是指︰(1)五識身相應地,(2)意地,(3)有尋有伺地,(4)無尋唯伺地,(5)無尋無伺地,(6)定地,(7)不定地,(8)有心地,(9)無心地,(10)聞所成地,(11)思所成地,(12)修所成地,(13)聲聞地,(14)獨覺地,(15)菩薩地,(16)有餘依地,(17)無餘依地。據布頓看,此中,(1)至(2)是描寫作為修行基礎的心的本性(rtengyi raṅ bshin),(3)至(5)是寫心的作用方式(rten gyi ḥjugtshul),(6)至(9)是寫心的諸狀態(rten gyiskabs),(10)至(12)是寫修行本身(spyod pa),(13)至(15)是寫階段的結果(gnas skabs kyiḥbras bu),(16)至(17)是寫究竟的結果(mtharthug gi ḥbras bu)。玄奘譯的〈本地分〉是由上面的這個順序而構成的,但在西藏譯,則把13「聲聞地」和(15)「菩薩地」配置於(17)後面。不過,在本質上,這與玄奘譯並無不同。

那麼,此「聲聞地」及「菩薩地」,在歷史上是各自獨立並行的,這是周知之事。尤其是「菩薩地」的別行本,老早已在流行,見漢譯的同系異本,如曇無讖譯《菩薩地持經》(414~433年譯)及求那跋摩譯《菩薩善戒經》(424~431年譯)之存在而得知之。又,此二種漢譯,同時是在表示著「菩薩地」被認為是經典的。此「菩薩地」之原典,早已由荻原雲來校訂出版,而近年又由達特(N. Dutt)基於別的寫本而刊行了校訂本。再者,「聲聞地」的原典,也由修克羅(K. Shukla)校訂出版。對以上之原典,如再加上由巴達且里耶(V. Bhattacharya)五識身相應地到(5)無尋無伺地之梵文校訂本等原典的話,〈本地分〉之相當多的部份,已可由原典而得知之。

(2)rNam par la dbab pa bsdu ba(D.No-4038)〈攝抉擇分〉(卷五十一至卷八十)。

此原典,由《阿毗達磨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之引用,而已可知為Vi-niscayasaṃgrahanī。此部是除了〈本地分〉中(14)「獨覺地」之外的其他十六地各地的意思,把它確認(viniścaya)而集成(saṃgra-haṇī)的。真諦譯的《決定藏論》,是相當於確認(1)至(2)五識相應地及意地處之前面一半之部份譯。真諦譯與玄奘譯之比較研究,已由宇井伯壽做過。與後續的三部同樣,〈攝抉擇分〉之梵文原典,仍未得知,故希望能加上西藏譯去考察。

(3)gShi bsdu ba(D. Nos-4039,4040)〈攝事分〉(卷八十五至卷百)。

原題由「菩薩地」等之引用而被確認為Vastusaṃgrahaṇī。這個情形的vastu,是表示瑜伽行派之根本典籍,而聚集它的,乃是〈攝事分〉。這在西藏譯,大體分為二,各依其珂羅版,前者的vastu指經典(sūtra),後者指律典(vinaya),是明瞭之事。這兩者在玄奘譯,則相當於「契經事」及「調伏事」。但在玄奘譯中,叫做「本母事辨攝」之處,在西藏譯是發現不出來的。因之,布頓認為︰相當於「本母(matrika abhidharma)事」的乃是《瑜伽師地論》全部。然而,佔此二分中大半經典之vastu,可預料與《雜阿含》(Saṁyuktāgama)最有密切關係,欲探出瑜伽行派之根本典籍時,這也可能提供我們很好的資料。

(4)rNam graṅs bsdu ba(D. No-4041)〈攝異門分〉(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四)。

此原典亦由「菩薩地」之引用,可確認為是Paryāyasaṃgrahaṇī。這是把經典中所說同義異語(paryāya),從善惡兩方面取出來說明的。

(5)rNam par bśad paḥi sgo bsdu ba( D.No-4042)〈攝釋分〉(卷八十一至卷八十二)。

惟有此部,原題不被確認。一般認為是Vivaraṇasaṃgrhaṇī,然始終是不出臆測之範圍。這是集成了經典解釋法的,在這個意思上看,與vivaraṇa比較起來,《釋軌論》原典中所用的vyākhyā,比較好也說不定。

布頓總括以上的「地」五部,而說︰五部中,(1)和(2)是表示聖典(gsuṅ rab)的意思(don),(3)和(4)是表示聖典的典據(gshuṅ),(5)是表示聖典的解釋法(bśadtshul)。這五部全體,不管無著有否涉及其編纂,總是一個包含新舊各層的龐大文獻而被叫做「網羅性的論書」(rgyas pahi bstan bcos)。

〔參考資料〕 韓清淨《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彙編》;《佛典研究(續編)》(《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8});《唯識典籍研究》(二)、《唯識學的論師與論典》(《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0}、{96});楊白衣〈新羅の學僧道(遁)倫の「瑜伽師地論記」の研究〉;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梵漢對照菩薩地索引》。


龍清巴

西藏佛教寧瑪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又譯龍欽巴、龍清饒忠、隆欽然絳巴、渣華龍清巴等名。本名智美沃色,十二歲出家。曾隨當時著名的學者學習寧瑪派和其他教派的密法,又在桑浦寺學習慈氏五論和法稱之七因明論等顯教經論,成為當時著名的顯、密兼通人物。師之顯、密功力俱深,相傳曾親見蓮華生大士,並蒙賜號為「無垢光」。且又曾親見智海王母(移喜措嘉),而蒙賜號「威光金剛」云云。

師之一生修訂過不少寧瑪派的密法,還寫過二百七十餘部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七部論書︰《七寶藏論》(又名《隆欽七藏》,或《七句義寶論》)。他還到過不丹(一說是哲孟雄),在當地建立一座塔爾巴林寺,傳授寧瑪派的教法。其後,寧瑪派又從不丹傳到尼泊爾。

師在世的年代正是帕竹地方政權絳曲堅贊掌權的時代。帕竹噶舉是噶舉教派的一個支系,從元朝末年到明朝中葉,一直是衛藏地區的掌政教派。此政權曾經一度限制龍清巴的活動,後經人調解,才又允其收徒傳法。

師在寧瑪派的地位,被視為僅次於蓮華生大士的大成就者。與薩迦派之薩迦班智達、格魯派之宗喀巴齊名。其著作已被漢譯者有《大圓滿無上智廣大心要》、《大圓滿龍欽心髓前行引導文》、《大圓滿虛幻休息妙車疏》、《大圓滿禪定休息清淨車解》、《仰兌》等書。

◎附︰欣然〈龍清巴尊者一滴〉(摘錄自《吉祥獅子》雜誌一卷一期)

尊者的生平
據云尊者之祖父天護公享壽一0五歲,為蓮華生大士二十五大弟子音勝公之第二十五代孫,天護公得「采石精甘露鍊丹延壽」成就,尊者之尊大人法護公為密行瑜伽士與學者,尊者之母系出名門,尊者幼時即沉浸於深厚之學術與修行環境中,五歲時於文學即已相當了然,及長,從其尊大人處習醫藥、星相與工巧明,無不通達,法護公且引導尊者修習寧瑪派蓮華生大士嫡傳之八大忿怒尊法,如大吉祥、普巴、馬頭王等,且於多種蓮華生大士上師相應法精勤修習。九歲時即能背誦〈大般若第三會〉兩萬頌全文,至於八千頌則背誦已逾百遍。十二歲依止桑耶寺方丈意成寶,教授師為天慶喜光,蒙賜法名戒智,十四歲即精通律部,為眾多學者公認辯才無礙。十六歲時從眾多之上師學習豐富之密教且接受灌頂,舉凡舊派、新派及希結派各種教法無不從學。

十九歲離桑耶寺,入桑輔鈕託學院正式學習慈氏五論、陳那之《因明》、法稱之《量論》,以及《中觀》與般若波羅密多法會。

復從譯師智堅習《三摩地王經》,廣學《心經大疏》等,又及於梵文、修辭、詩學、工巧明。

尊者雖廣習諸事,於密修之精勤未曾少懈。多年來尊者於文殊菩薩、妙音菩薩、白金剛亥母諸成就法之修習甚為圓滿,得圓滿頓觀之成就。尊者特傾全力於妙音菩薩法之修持,蒙菩薩特別加持,現量親睹菩薩聖容,菩薩親為展示此一世界,令其如觀掌中果。復親口指示其未來種種,至為殊勝。由於尊者在智慧方面之卓越成就,乃成為眾所周知桑耶寺之「大界究竟者」,此為學術方面學位之一種。

以二十餘歲之年齡,尊者從寧瑪派諸師如童義成、童月、佛稱等學習密乘。然尊者夙秉法門無量誓願學之志,復廣從各派有成就之大德參學。如從第三代黑帽迦麻巴自生金剛廣學迦舉派各種教法,從勝士福德勝幢等受甚深薩嘉派教法,又從玄色仁波切受所有希結派及掘玉教法,更從童金剛等遍學迦當派教法。

簡言之,於十餘年中,尊者廣受當時所有各教派最重要傳承之教法,遂成博學雄辯之作家與教師,時人稱譽之為「語自在王」。

二十八歲時,尊者決意棄世專志於修持所學,不顧眾人之勸請,離桑輔徜徉於各處。終於佳美覺之洞穴中禪定五月之久,得覲度母,蒙度母許以在精進中賜與加持。在閉關期內,尊者安住長期之深定,乃成熟而堪為無上大圓滿教法之法器。

翌年春,尊者返桑耶,得悉聞名之上師姑麻惹扎駐錫鄰近洚地之上鴉隆谷,於是趨訪悉姑麻惹扎與七十弟子俱。尊者往訪之前夕,姑麻惹扎夜夢甚多飛鳥啣其經卷頁攜往各方,由此夢兆知傳承心子將至,喜甚。然尊者以資金短而不敷供養,不欲久留,然上師示意勿以供養為慮。

尊者從學於姑麻惹扎上師之期間,遭遇極大困境,諸如由資金短少造成衣食匱乏,然收穫甚豐,首年即受大圓滿心要之教法與灌頂,翌年得更高之灌頂且受學大圓滿三部,即心部、隴部、口訣部之教法無餘。姑麻惹扎上師傾其全部修學於尊者,如瓶水入另一瓶,點滴不遺,並立尊者為傳承人。

三十一歲時,尊者離其最後之上師處而長期周遊各方,一則沈潛於修持,再則教導從學之諸弟子。在尼輔須色地,初傳心要教法於少許弟子,於此復由其弟子光鎧處,得《空行心要》之教本。又一年,赴欽朴利莫堅,修習禪定並教導男女弟子八人,在此期間,據悉尊者曾多次親見空行,特如金剛亥母、翠燈母,復在岡列托迦處,以多次親見蓮華生上師,蒙賜名「無垢光」,且又親見移喜錯嘉(智海王母)上師達六日之久,蒙賜名「威光金剛」,智海王母且親為開示《空行心要》,澄清各項要點,復囑尊者擴增而成《空行仰的》。

親覲無垢友時,囑將《比馬心要》教法授與其弟子童佛,彼為姑麻惹扎之化身,且囑修復烏魯爪地之廟宇。當尊者完成此一工作,同時又將釋迦牟尼佛像、慈氏菩薩像、十六阿羅漢像整修完成。慈氏菩薩像向尊者開示︰「汝終將往生蓮花集淨土,成就佛果,號須彌燈勝幢。」

尊者嘗獨修多年,並於自成熟之年歲中教導來自西藏各地之從學弟子逾千人,建立寺宇、修復廟堂多處,如桑耶寺、哈鈴扎格寺、扎普寺、許色寺、岡列托迦寺,尊者喜於此處閉關,於此處完成甚多之著作。

尊者曾數度往哲孟雄,從學者甚眾,重整僧團,建塔巴林寺,興盛迄今不衰。亦數訪拉薩,當其首訪覺康,由阿底峽尊者像額上放光直入尊者之額,遂憶及過去數生中曾為印度與中亞之學者。數訪拉薩,多位卓越之智者向尊者問難甚廣,咸為尊者深廣之智識與理解所震懾,尊稱尊者為「全知法王」,某次訪覺康時,金色光自佛像直射而下,凝聚尊者頂上,出現多尊佛陀與菩薩,同聲促尊者廣為註疏,此即密意教法也。含《七句義寶論》、《心性、禪定、虛幻休息》三部、《心性自在、法性自在、本然自在》三部、《曙光》三部、《仰的》三部等。

尊者晚年遭逢不幸,遂出亡哲孟雄,一代聖者竟受政治迫害,斯亦眾生薄福,然尊者終能返回故里,廣事教化。

尊者於五十六歲時預為離世作準備,向弟子告示,略謂︰「我於輪迴之真相久已了然,是以世法於我無益,如今我即將離此無常之人身,欲為真實有益之教法作最後之釋示,務必心領。」尊者於最後一年中將最卓越之教法傳與親近之弟子,遂使傳承如長江大河之不絕。

一年將終,尊者再返桑耶、甲馬,於此處為千餘聞法者開示法要,最後抵達清浦,山之秀美者也。遂謂眾曰︰「此地有足以稱述者即為與印度振神園相類之火葬場,令人興起生於此不若於此處賦歸也,我將於此棄去此朽敗之人身。」之後,雖甚疲憊,仍相續教導不懈,直至暈倒數次,於眾弟子之懇求下,而暫時休息,且表示未能將教法圓滿授完,甚感遺憾。

十二月十六日,會供諸空行勇父、勇母,眾多弟子見護法與空行眾皆來攝食,誠盛會也。尊者乃集眾弟子而予最後之開示︰「世法無益,宜努力修法,特宜於徹卻及妥噶法(立斷、頓超)精進,如仍有不明處,可參讀《上師仰的》,此書如滿願寶,依所研讀者詳作修定。如依此教,當能越煩惱障而達法性盡地。」

十二月十八日(即1364年元月二十四日)尊者於眾弟子之環繞中,以法身坐姿,棄去人身而安住於本然真實之境界矣。彼時大地動、極動;震、極震;吼、極吼,並現多種奇蹟。尊者遺蛻為彩虹弧所籠罩,天雨散花達二十五日之久。四季逆轉,臘月、元月竟然大地解凍,冰雪熔化,灌木開花。當尊者遺蛻抬至火葬場時,大地又現震、極震;動、極動;吼、極吼達七次之多。當遺蛻火化時,尊者之身、語、意融而為三金剛,眼、舌、心堅固,火不能焚。有五大舍利,象徵尊者圓滿開顯五佛智,小舍利極多,能自孳生,由百而千,累累增上。

尊者教法傳承支脈甚多,經由尊者直接指示無畏洲(吉美林巴),心要教法乃得日見光大矣。時至今日,尊者之教法仍廣為修行者所修學,福澤廣被者眾。祥化仁波切云︰「如為彼全知上師之弟子,宜常親近寶貴教法,如依止之為終生之意伴,即此亦足。因再無其他可依止如此教法者,引導行人直達樂境,終至佛陀之果位。」

尊者之著作
尊者之著作多達二七0種以上,範圍甚廣,有詩歌、歷史、文法、修辭、醫藥、天文等類,另亦編有《成就法》等。

首要者為《七句義寶論》,此七論涵蓋所有佛法之理論與實修,為深入了解無上大圓滿教法不可或缺之寶典,茲簡介如下︰

(1)《最勝乘道句義寶論》︰本論包羅豐富,舉凡有關大圓滿教法各方面之說明,皆詳加疏釋,有二十五章之多。本論為通論之性質,其他六論各有專題。

(2)《存在體驗句義寶論》︰含疏解,疏解名為《無上三密續精華疏》,探討存在體驗之四項本質,即不可說性、連貫性、自發性與孤獨性,且兼論何等人堪為受法之法器。

(3)《口訣句義寶論》︰以韻文形式精簡敘述佛陀於學理與修持兩者教法之精華,探討六項主題。

(4)《哲理句義寶論》︰有八章之多,為佛法哲理窮搜細研之完整作品,本論始於佛陀歷史,認係精神與文化現象,再則以佛陀教法之結集與傳播為題,詳論佛陀示寂後,四派之興衰沿革,終則闡述存在之體驗,而以大圓滿之教法為巔峰。(5)《寶願句義寶論》︰含大疏名《白蓮花疏》,本論長達二十二章,論述大乘教法,由大乘佛法觀點,探討佛法世界,並有源自印度之佛法,與其他各宗派哲理系統之詳論,而《白蓮花疏》尤為詳盡。(6)《明光金剛心無上密句義寶論》︰本論含十一章,為大圓滿思想之總結,論及生而為人,欲追究何以為人,以人之狀態存在,由內生起之失落感,復由內在之體驗所得之認識,乃能洞悉人之發展而存續,實為其本身能明朗展示,不藉其他任何依憑,與大圓滿心要教授密切相關。(7)《法義句義寶論》︰本典短而疏釋詳,探究作為存在本質之法義,不依任何有關存在法義之假設,七論中,本論為最廣泛、最基礎之理性研究,故為最重要之論典。本論共十三章,一以體驗之本質為探討,不以依於特別事物之體驗為中心而論究。

於七論中,尊者廣引西藏早期佛法發展之文獻,作為支持鮮活且實在經歷之體驗,發而為文之基礎。此類引述,概以表達為主,非復教條形式,是以全部作品透露散發出,尊者實為獨立有原創性之偉大思想家。以上七論輔以「無上法義金剛心」乃成靜慮之根本要典。

其次為《休息》三部︰

(1)《心性休息》︰含十三章,為道次第之形式,以韻文寫成。對心性之本質予以詳釋,實際指導以明其意義。另有疏釋三種︰一名《大車》,為細釋;二名《句析》,將十三章中每一章,逐句詳作結構分析;三名《白蓮花疏》,析本論為一四一項靜慮課程,其中九十二項屬大乘,二十二項屬金剛乘,二十七項為大圓滿不共教法。

(2)《禪定休息》︰本論僅含三章,分別研討靜慮之適當地點,修行者操作之次第,行人如何操作,靜慮之終極目標為何﹖亦以韻文寫成。本論有三種疏釋︰一名《圓滿純乘》,指導靜慮實修法門。二名《白蓮選粹》,為本論之結構解析。三名《精要選集》,為靜慮操作實修之摘要。

(3)《虛幻休息》︰亦以韻文寫成,計八章,直探吾人平日認為穩定與可靠諸事物,實具虛妄、短暫、如夢之本質。亦有三種疏釋︰一名《良車》,對本論細予疏釋。二名《天花精粹》,為本典之結構分析。三名《如意寶》,為實修之指導綱領。

三則為《本然自在》之三部︰

(1)《心性本然自在》︰分三章,探討心意本然存在之實質,自身存在且本然自在,相續展現,但一旦受擾,則陷入迷失。故尊者嘗謂「勿須堅執彼、此之分別,內在靈明之覺知與彼與此,皆不相干,勿以人為污損心體本然。超越世智,令其自生自顯不假造作,自然圓滿發生」。疏釋一種,名為《光輪》,指導綱領一種,名為《法性自顯》。

(2)《法性本然自在》︰詮釋知性之覺、存在之覺、法性三者,併其中之關聯,且闡明此三者與通常之「觀念」並不相關。疏釋一種,名《光穗》,指導綱領一種,名《法性圓成》。

(3)《自我一致本然自在》︰世間有情受外境之影響,顛倒未嘗或止。尊者起大悲憫,就知性與存在之關聯,更進而指出根本所在,乃其本然性。故生命之存在,雖因時空不同,而所取之形態不同,其本然性未嘗或異,遂得了然於本自一致,而本然自在也。疏釋一種,名《光網》,指導綱領一種,名《法性任運》。

四為《仰的》三部︰

(1)《空行仰的》︰此部《仰的》係根據蓮華生大士與智海王母之《空行心要》教法而來。尊者於面見蓮華生大士及智海王母後,又得甚多之深密指示,奉命為《空行心要》作進一步之疏釋與發展而來。內容分為六部份,分別記敘實修過程中之外、內、密甚深含義,與空行教法之口授、灌頂配合一致。其中含極為深祕之部份,非法器不傳,縱使堪能,但加行不圓滿,亦不能傳之口訣,甚為豐富,茲舉一例,即《金剛飲水儀軌》也,見此儀軌之名者,宜自慎重。

(2)《上師仰的》︰此部《仰的》係依據比馬拉密扎(即無垢友尊者)所授之《比馬心要》(或譯《無垢友心要》)擴充及疏釋而成。係尊者面見無垢友祖師,得進一步之指授,復蒙祖師開許而得完成。含攝大圓滿三部精華於一部,且另又有主要大護法之成就儀軌等。

(3)《甚深仰的》︰尊者曾於閉關期中得智海王母親臨教授,至為嘉許,囑尊者將所學兩種《心要》匯而為一,於是一則專修,再則以修持之心得,恭請智海王母抉擇後,融貫各種《心要》為一而成。本《仰的》分為三部,首則詳述各種《心要》之傳承史,二則為《仰的》之主要部份,所有《心要》傳承,融貫匯而為一。且更進一步將原有之各項口訣,細予疏釋,使聞法起敬信,而實修者一得永得,入無忘失法,恒住捨性之大法門也。

五為《曙光三部》︰尊者為宏揚大圓滿無上智之教法,畢生精力盡在於斯,然寧瑪派之修行法門極廣極深,含攝生起次第、圓滿次第,無不殆盡。而寧瑪派之生起、圓滿次第,任一法如修行圓滿,皆得即生即身證入無果上位。修行人所以不克晉入無上境界,一方面故由於多生累積之業障,再則於貪嗔癡疑慢之轉化,並非全力以赴,非法之過,人謀不臧也。

尊者為使後起之秀,不致偏離當機之教法,乃有此作,將《心要》教授,與生起次第所依據之《根本本續密心要》予以調和而成有關《曙光三部》。

六為《善逝教法史》︰本書分上、下二函。專家云︰必有一日尊者之《善逝教法史》將廣為各方所接受也。此處暫時從略。

七為《雜文選集》︰本集亦為兩函。內含尊者詩歌、聖者行誼、即興短文、歷史小扎、經續攻讀心得等,皆極精彩。

結言
尊者一生以修持為主,對佛陀之教法契入甚深,故修持乃得入於法性盡地。即以修持而論,尊者向來了解「體驗」一詞,在本質上,實具有對立之雙重性。以人而論,第一人稱之我,其身語意三業對周遭之環境,與第二者(人)作用,產生回應時,即成為「我」之體驗。由此體驗,導至略有改變之身語意三業,發而向外,再次接受反應,而得進一步之體驗。安住本然之心,與此體驗者經此體驗而產生之心,其中間隙如何產生﹖尊者實注意及此,以尊者之深般若波羅密多行,得以洞悉個中原委,發而為文,自得深中肯綮,要言不煩。

尊者一生,皆以鮮活且親身經歷之體驗,引導來者,故得不落窠臼如彼一味盲目崇拜量化戲論之智者。然亦於思辨,無所偏廢,蓋正法之抉擇,非經慎思明辨不為功,而佛果則非歷超越言思境之修行,無能直登也。至聖哉!尊者歟!

〔參考資料〕 敦珠編‧劉銳之譯《西藏寧瑪法源歷史讚頌》;敦珠著‧夜、劉銳之合譯《西藏古代佛教史》。


[國語辭典(教育部)]
調

(一)ㄊㄧㄠˊ, [動]

1.合適、和諧。《淮南子.說林》:「梨橘棗栗不同味,而皆調於口。」《漢書.卷五六.董仲舒傳》:「竊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乃可鼓也。」

2.使和解。如:「調解」、「調停」、「協調」。《資治通鑑.卷四四.漢紀三十六.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但畏長者家兒或在左右,或與從事,殊難得調,介介獨惡是耳!」

3.平均。如:「調劑」。《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下》:「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富貴而末民困,久矣。」

4.混合、配合。如:「調色」、「調味」、「調配」。《新唐書.卷二○二.文藝傳中.李白傳》:「帝賜食,親為調羹。」

5.嘲笑、戲弄、挑逗。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排調》:「康僧淵目深而鼻高,王丞相每調之。」《醒世恆言.卷一○.劉小官雌雄兄弟》:「老嫗看見桑茂標致,將言語調弄他。」

[形]

和暢、正常。如:「風調雨順」。



(一)ㄐㄧㄝˇ, [動]

1.分割、剖分。如:「解剖」。《左傳.宣公四年》:「宰夫將解黿。」《莊子.養生主》:「庖丁為文惠君解牛。」

2.分裂、分散。如:「瓦解」、「溶解」、「難分難解」。

3.打開、鬆開、鬆脫。如:「解扣子」、「解開繩子」、「寬衣解帶」。

4.免除、消除。如:「解圍」、「解悶」、「解救」、「解渴」、「調解」。《戰國策.趙策三》:「所貴於天下之士者,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所取也。」

5.陳述、說明。如:「講解」、「解釋」、「辯解」。

6.曉晤、明白、清楚。如:「理解」、「了解」、「費解」、「大惑不解」。

7.排出汗水或大小便。如:「小解」。漢.王充《論衡.寒溫》:「人中於寒,飲藥行解。」《警世通言.卷二一.趙太祖千里送京娘》:「於路只推腹痛難忍,幾遍要解。」

8.會、能夠。晉.陶淵明〈九日閑居〉詩:「酒能祛百慮,菊解制頹齡。」唐.李白〈月下獨酌〉詩四首之一:「月既不解飲,影徒隨我身。」

[名]

1.文體名。古代文體之一,旨在辯論解說。晉.張華《博物志.卷六.文籍考》:「賢者著述曰傳、曰記、曰章句、曰解、曰論、曰讀。」《新唐書.卷一七六.韓愈傳》:「乃作進學解以自諭。」

2.答案。如:「不得其解」。

3.見識、看法。如:「獨到的見解」。


擺請兒

ㄅㄞˇ ㄑㄧㄥˇㄦ
設宴請客。多指為調解爭端而設的宴席。


打圓場

ㄉㄚˇ ㄩㄢˊ ㄔㄤˊ
替人調解紛爭或撮合事情。《官場現形記.第五六回》:「後來那兩個監場的道臺,彼此商量了一回,齊說:『這事情鬧到大帥跟前,恐怕弄僵,不好收場。』便挺身出來,打圓場。」《文明小史.第九回》:「眾百姓見紳士出來打圓場,果然一齊住手。」也稱為「打圓盤」。


地方人士

ㄉㄧˋ ㄈㄤ ㄖㄣˊ ㄕˋ
居住在某地區,並足以代表該地區的人。如:「這件事經過地方人士居中調解,終於得以平息。」


調停

ㄊㄧㄠˊ ㄊㄧㄥˊ, 1.居間調解、排除糾紛。《宋史.卷三三九.蘇轍傳.論曰》:「元祐秉政,力斥章、蔡,不主調停。」《文明小史.第九回》:「一面學老師,得著風聲,同了典史,找到幾個大紳士,託他們出來調停。」

2.安排、處理。宋.范成大〈滿江紅.寒谷春生〉詞:「著意調停雲露釀,從頭檢舉梅花曲。」《紅樓夢.第九回》:「寶玉道:『你放心,到外頭我自己都會調停的。』」


調停人

ㄊㄧㄠˊ ㄊㄧㄥˊ ㄖㄣˊ
擔任調解糾紛的第三者。如:「調停人在處理爭端時,必須公正,才能消弭不滿的情緒。」


調人

ㄊㄧㄠˊ ㄖㄣˊ
本為周代官名。《周禮.地官.調人》:「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後代沿用指調解糾紛的人。如:「讓我當個調人,這件事到此為止,就不要再生是非吧!」


拉架

ㄌㄚ ㄐㄧㄚˋ
勸架。拉開互毆的人,從中調解。如:「每當村中有人打鬥時,總要三叔公出來拉架,始能平息。」


懇託

ㄎㄣˇ ㄊㄨㄛ
誠心請求、拜託。如:「只有懇託張老先生出面調解,才能使他們言歸於好。」


和平使者

ㄏㄜˊ ㄆㄧㄥˊ ㄕˇ ㄓㄜˇ
專門調解交戰國或對立的雙方之間的爭端,以達到和平的人。


和息

ㄏㄜˊ ㄒㄧˊ
調解爭論、排解糾紛。《程乙本紅樓夢.第三一回》:「必定是你們兩口兒拌了嘴了。告訴妹妹,替你們和息和息。」


和事老

ㄏㄜˊ ㄕˋ ㄌㄠˇ
調解爭端的人。如:「請你替我們做個和事老。」也作「和事佬」。


和事佬

ㄏㄜˊ ㄕˋ ㄌㄠˇ
替人調解爭端的人。如:「老李是公司有名的和事佬,同事間一有爭執,就會想到找他解決。」


合面

ㄏㄜˊ ㄇㄧㄢˋ
調解使人和好。《野叟曝言.第九回》:「還是小弟作東,一來壓驚,二來賀喜,三來為日京、劉兄合面。」


行會

ㄏㄤˊ ㄏㄨㄟˋ
同業團體。由同一行業的人組織而成,議定行規,由成員共同遵守。同業若生糾紛,則由行會幹部出面調解


和稀泥

ㄏㄨㄛˋ ㄒㄧ ㄋㄧˊ
北平方言。將稀爛的泥巴攪和在一起。多用來指不分青紅皁白,毫無原則的為人調解或處理紛爭。如:「本指望他評是非,誰知他和稀泥的亂搞一通!」


家事法庭

ㄐㄧㄚ ㄕˋ ㄈㄚˇ ㄊㄧㄥˊ
一種設於地方法院內的法庭。以專業方法與不公開的形式,調解家庭問題,消弭家庭糾紛,防止發生訴訟。


解拆

ㄐㄧㄝˇ ㄔㄞ
調解、排解。《水滸傳.第三八回》:「這個人只除非是院長說得他下。沒奈何煩院長去解拆則個。」


減緩

ㄐㄧㄢˇ ㄏㄨㄢˇ
減低、緩和。如:「在他極力斡旋調解下,雙方的衝突終於減緩下來。」


降溫

ㄐㄧㄤˋ ㄨㄣ, 1.降低溫度。

2.使事情和緩、平穩下來。如:「由於他的調解,才使得這場衝突得以降溫,沒有造成 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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