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行
[國語辭典(教育部)]ㄊㄧˇ ㄒㄧㄥˊ
親自實踐。《後漢書.卷四○.班彪傳下》:「體行德本,正性也;逢吉丁辰,景命也。」《文選.東方朔.答客難》:「太公體行仁義,七十有二,乃設用於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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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含辭典(莊春江)]
身不淨行
不清淨的、不善的肢體行為。
身護命清淨
守護身(肢體行動)而清淨地生活著,「命」即「生活著」的意思。
[佛光大辭典]
五體投地
乃佛教禮法之一。又作五輪投地、投地禮、接足禮、頭面禮、頂禮。本為印度所行之禮法,據大唐西域記卷二所載,印度所行之禮敬法共有九種,其第九種即五體投地,為所有禮法中之最殷重者。其後佛教亦沿用此一禮法,並以之表禮敬之最上者。所謂五體,指兩手、兩膝、頭頂等,亦稱五輪。其行禮之法,先以右膝著地,次下左膝,再次兩肘著地,兩掌舒展過額,其後頭頂著地,良久一拜。除實際之投地禮外,一般亦以此語表示對他人極度敬重推崇之意。
另據華嚴經隨疏演義鈔載,凡禮敬三寶時,必須五體投地,藉此以折伏憍慢而表達虔誠。以五體行禮,其義有五,即:(一)行禮者於右膝著地之時,願使眾生得正覺道。(二)行禮者於左膝著地之時,願使眾生於外道法不起邪見,悉得安立於正覺道中。(三)行禮者於右手著地之時,願如世尊坐於金剛座上,大地震動,呈現瑞相,證入大菩提。(四)行禮者於左手著地之時,願使眾生遠離外道,以四攝法攝取難調伏者,令其入於正道。(五)行禮者於首頂著地之時,願使眾生離憍慢心,悉得成就無見頂相。〔觀無量壽經、離垢慧菩薩所問禮佛法經、觀無量壽佛經疏(智顗)、釋門歸敬儀卷下、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法苑珠林卷二十、釋氏要覽卷中〕(參閱「稽首」6117、「禮」6582) p1215
四行
(一)指密教胎藏界曼荼羅中臺八葉院四隅四菩薩所代表之四行,即:(一)東南之普賢菩薩,表示淨菩提心。(二)西南之文殊菩薩,表示智慧。(三)東北之彌勒菩薩,表示慈悲。(四)西北之觀自在菩薩,表示願行圓滿之菩提果。此四行皆表四方四佛之「因德」。此外,亦有以菩提、福德、智慧、羯磨四者分別表示四菩薩之四行。大日經疏卷五(大三九‧六三一下):「正方四葉是如來四智,隅角四葉是如來四行。」〔瑜伽大教王經、大日經疏卷十七、卷二十〕(參閱「四行菩薩」1691)
(二)指五戒中除去「不飲酒」之其他四項。中阿含經卷二十六(大一‧五九四中):「有一沙門梵志行四行:不殺生、不教殺、不同殺,不偷、不教偷、不同偷,不取他女、不教取他女、不同取他女,不妄言、不教妄言、不同妄言。」
(三)通達四諦而趣向涅槃之無漏聖道有苦遲、苦速、樂遲、樂速等四種途徑,稱為四通行。〔集異門足論卷七〕(參閱「四通行」1766)
(四)乃菩提達磨所說修證佛道之四種具體行法,即:報冤行、隨緣行、無所求行、稱法行。(參閱「二入四行」167) p1690
四種三昧
又作四種大道。指智顗之摩訶止觀卷二上所舉之常坐三昧、常行三昧、半行半坐三昧、非行非坐三昧。此乃將眾多之「止觀行」依其實行方式而分類為四,藉由此四種行法,即可正觀實相,住於三昧。止觀行,即為得正智慧,而將心專注於一對象,並在身體上力行實踐之謂。
(一)常坐三昧,為依文殊說般若經、文殊問般若經而修之三昧。即以九十日為一期,獨居靜室,結跏正坐,捨雜念思惟而繫緣法界,觀一切法皆是佛法,並專心稱念一佛名號。於一期中精勤不懈,念念無間,則能破除業障,顯發實相之理。因僅修常坐一行,故又稱一行三昧。
(二)常行三昧,乃依據般舟三昧經而修之三昧。又稱般舟三昧。即以九十日為一期,於道場內,身常旋行繞佛,無有間休,口常唱念阿彌陀佛,心亦常想念阿彌陀佛,即步步聲聲念念唯阿彌陀佛。如此,精勤不懈,則可依佛威力、三昧力,及行者之本功德力,而於定中見十方諸佛顯現於行者之前,故又稱佛立三昧(佛立,為梵語 pratyutpanna 之意譯)。
(三)半行半坐三昧,指依據大方等陀羅尼經、法華經而修之三昧。前者稱方等三昧,後者稱法華三昧。方等三昧以七日為一期,於道場內,誦持陀羅尼咒,旋行一百二十匝(周),一旋一咒,疾徐適中,旋咒已則卻坐思惟,觀實相之理,觀畢復起旋咒,如此,反覆行之。法華三昧以三七(二十一)日為一期,修行之法包括嚴淨道場、淨身、三業供養、請佛、禮佛、六根懺悔、繞旋、誦經、坐禪、證相等次第。
(四)非行非坐三昧,指上述三種以外之一切三昧;亦即不侷限於身體行儀上之行、住、坐、臥,而含攝一切事物。大品般若經稱之為覺意三昧,南嶽慧思則稱之為隨自意三昧。即於一切時中、一切事上,隨意用觀,不拘期限,念起即覺,意起即修三昧。此為四種三昧中最重要者。
以上四種三昧之中,前三種均為實相之理觀,僅有非行非坐三昧共通於事理二觀。蓋四種三昧為天台宗「觀心」時所必修之行法。在日本,最澄於比叡山亦建立四三昧院之道場以修之。其中,常行三昧對日本念佛法門之興起,有深遠之影響。〔修懺要旨、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一、止觀義例纂要卷一、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四、天台法華宗義集〕p1793
供養
梵語 pūjanā,巴利語同。又作供、供施、供給、打供。意指供食物、衣服等予佛法僧三寶、師長、父母、亡者等。供養初以身體行為為主,後亦包含純粹的精神供養,故有身分供養、心分供養之分。據遺教經論載,飲食、衣服、湯藥等,屬身分供養;不共心供養、無厭足心供養、等分心供養等,屬心分供養。
蓋初期教團所受之供養以衣服、飲食、臥具、湯藥等為主,稱為四事供養。施予佛、塔廟、佛像、教法、比丘(尼)、僧團之房舍與土地為僧團經濟之重要來源。所行之供養除財供養外,尚有法供養,如以恭敬供養、讚歎供養、禮拜供養等精神之崇敬態度亦稱供養。密教則有塗香以洗清罪業、除去煩惱之說,並有供養儀軌(供養法式)之制定。初時甚而有以塔、廟作為祭祀對象之供養,稱塔供養,至後世,一般對死者亦行塔供養,亦有以其他供物作為回向之情形。
總括供養物之種類、供養方法與供養對象等,有各種不同之分類:(一)二種供養,據十住毘婆沙論卷一之說,有:(1)法供養,指善於聽聞大乘正法,或廣或略。(2)財供養,指飲食等四事供養。據大日經供養法疏說,有:(1)理供養,指以證入真實之理為供養。(2)事供養,指供養香花等。(二)三種供養,據普賢行願品疏之說,有:(1)財供養,指供以世間之財寶、香花等之供養。(2)法供養,指起菩提心,而行自利、利他之二利。(3)觀行供養,指行周遍含融觀、事事無礙觀等華嚴觀行供養。十地經論卷三說,有:(1)利養供養,指衣服、臥具等。(2)恭敬供養,指香花、幡蓋等。(3)行供養,指修行信行、戒行等之供養。(三)三業供養,法華文句卷三之一載,有身、口、意三業供養,即:(1)身業供養,身至誠禮敬諸佛菩薩。(2)口業供養,口發言稱美諸佛菩薩功德。(3)意業供養,端心正意,想念諸佛菩薩相好莊嚴。(四)四種供養,(1)據大日經義釋卷十一之說,有香花、合掌、慈悲、運心等四種供養。(2)據理趣釋卷下之說,有菩提心供養、資糧供養、法供養、羯磨供養等四種瑜伽教之供養。(五)四事供養,(1)據增一阿含經卷十三之說,有衣被、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等四種供養。(2)據無量壽經卷下之說,有懸繒、燃燈、散花、燒香等四種供養。(3)據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三之說,有飲食、衣服、湯藥、房舍等四種供養。(六)五種供養,據蘇悉地羯囉經卷下之說,有塗香(持戒)、花鬘(布施)、燒香(精進)、飲食(禪定)、燃燈(智慧)等五種供養;另加閼伽(淨水,忍辱),即為六種供養。(七)十種供養,據法華經法師品之說,有花、香、瓔珞、末香、塗香、燒香、繒蓋、幢幡、衣服、伎樂等十種供養。
另據大藏法數之說,將繒蓋、幢幡合併為幡蓋,而加入合掌,成為十供養。若據菩薩地持經卷七所舉之十種,則為:身供養、支提供養、現前供養、不現前供養、自作供養、他作供養、財物供養、勝供養、不染污供養、至處道供養等。
此外,佛前之供物稱佛供,神前之供物稱神供。供養梵天、帝釋天、功德歡喜天等,則稱供天或天供。供於亡者,稱追善供養。專供餓鬼者,稱餓鬼供養。慶祝佛像開光者,稱開眼供養。供養經者,稱開題供養,又稱經供養、一切經供養、書寫供養,如書寫維摩經而供養之,稱維摩經供養。叩鐘慶祝者,稱鐘供養。又就佛法僧三寶而言,供養佛,稱佛供養、供佛;供養法,稱法供養、行供養;供養僧,稱僧供養、僧供。其中,招請百僧,設齋以供養者,稱百僧供養、百僧供;招請千僧,設齋以供養者,稱千僧供養,或稱千僧齋、千僧供、千僧會;傳說此種供養之功德無量。又供養之施主,稱供養主。供養眾僧,亦稱供眾、供贍。記載供養意義之諷誦文,稱供養文。為供養求福所造之佛像,稱供養佛。以燈明供養佛像、塔廟,則稱供燈。於日本,在書寫經典之後,以之供養、宣講,稱為供講。〔佛藏經卷下、無量壽經卷下、大方廣如來不思議境界經、佛本行集經卷一供養品、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五、大日經卷五祕密漫荼羅品、供養儀式、大智度論卷九十三、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破取著不壞假名論卷上、法華經玄贊卷二本、梵網菩薩戒本疏卷二、大日經疏卷八、華嚴經行願品疏鈔卷三、釋氏要覽卷中、禪苑清規卷一赴粥飯法、卷三藏主、大明三藏法數卷七〕(參閱「四種供養」1803) p3065
祕密曼荼羅
(一)又作祕密壇。總稱一切密教之曼荼羅;此係以曼荼羅來總顯一切密教祕法之故。準此,密教修法中,依各種需要,建立壇場而修諸尊之三昧耶形,其所立之壇皆可稱祕密曼荼羅。又各種祕密壇中,修護摩法者稱為護摩壇,供作灌頂者稱為灌頂壇,作布置曼荼羅者則稱為曼荼羅壇。
(二)指已得瑜伽悉地之深行阿闍梨於定中所現之曼荼羅,即五種三昧耶中之第五。密教為根機特優之人授與祕密壇灌頂時無需擇地造壇等之具體行業,而係由瑜伽阿闍梨於定中現出秘密壇,例如以心灌頂、祕密灌頂之壇,又如大日經所說之支分生曼荼羅及祕密漫陀羅品所說之胎藏都會與別壇之曼荼羅等均屬之。〔大日經疏卷十四、胎藏界曼荼羅鈔卷上〕 p426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五果
因緣所生與道力所證的五種有為無為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語出《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等。小乘俱舍家以為是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唯識家以為是十因四緣所得。四緣五果,其名全同,因則有異,至於其義旨,因、緣、果皆不同。
(1)異熟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所生,即有情所感的果報。異熟因是善不善業,異熟果為無覆無記,因果異類而成熟,故名異熟果。又,異熟因屬四緣中的因緣。
依《成唯識論》所述,異熟因在四緣中屬增上緣,感第八識及前六識之果報。是故有情的果報有異熟無記的種子,是為因緣。但善惡業種子資助此異熟無記的種子,令感異熟無記的果,故業種子是增上緣,而非因緣。異熟果中,第八識稱異熟或真異熟,前六識名異熟生,但異熟生一語通二者。唯獨第七識為無記性,故非異熟因,又是有覆性,故非異熟果;在十因中,是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引。
(2)等流果︰等流是等同流類之意,果與因相似,故稱等流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的同類、遍行二因所生,此二因皆與異時果相對。其中,同類因是就一切諸法而言;遍行因是就一切煩惱的起因(十一遍行煩惱)而言。此二因所生的結果與因相似。若就四緣說,是因緣所得。
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等流果有二類,一是習業等所引的同類,一是似先業而後果隨轉。亦即善、不善、無記三性之名言種子所引的後念種子,及同時的現行是實等流果。又如前世造殺業,促短他命,今世因得短命報,自他第八識的長短分限相似,故名等流,然此乃假等流果,實非同性之果,故非等流果,雖是增上果所攝,因具相似之義,假名等流。此果就十因說,是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七因所生;就四緣說,是因緣、增上緣所引。
(3)離繫果︰離繫縛所得的果,稱擇滅無為。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擇滅無為雖是道力(慧)所證,但為不生不滅之法,故非其所生,更非六因所生。唯道力對離繫果之得,有能生之功,對滅有能證之功,故道雖非滅因,而可稱擇滅為道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離繫是斷無漏道之障,所證的是善無為法,與其他四果之為有為果不同,離惑之繫縛而證,故名離繫果。依《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之釋,《雜集論》說此果永滅隨眠,《瑜伽》、《顯揚》等認為以異生的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所攝。即依有漏的六行觀所得的滅,種子不斷,故攝於增上果,不名離繫。又就斷障舉二義︰{1}唯斷煩惱障而證,所知障非縛法,故雖斷,不名離繫。{2}亦通所知障,斷而得自在故。《成唯識論》所謂斷無漏道之障,是通煩惱、所知二障。離繫果是六無為中的不動、想受滅、擇滅與真如無為四者。虛空無為與非擇滅無為不是斷惑所得法,故不攝於離繫果。如此,離繫果是十因中的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得,四緣中的增上緣所得。
(4)士用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所得的果。稱之為士用,是依喻立名。士用詳作士夫的作用,如由士夫的作用能成諸事業,是由俱有因與相應因的作用所得,故名士用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士用指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的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釋之,舉二說︰{1}約人,謂有情的作用名士用,即農夫由稼穡、商賈由理財等所得者,名士用果,亦即因唯假,非實法。{2}約法,謂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若依此說,士用唯從喻立名,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演祕》卷六(末)據《順正理論》之說,舉四種士用果,即︰{1}俱生,指同時互為因果的法,如造色與大種。{2}無間,謂引世第一法的苦法忍。③隔越,如春期下種,至秋獲穀。④不生,謂以有漏道伏,得惑之不生等。但《瑜伽》、《唯識》等大乘諸論中則散見人士夫與法士夫之說。若此,大乘的士用果當是以人士夫為主,兼法士夫之義。此果是十因中的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八因所引,四緣中除所緣緣外的其餘三緣所得。
(5)增上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四緣中的增上緣,六因中的能作因所得,名為增上果,是由這些因的增上力所得,故名。其能作因有有力與無力兩種。資助他法生起者是有力的能作因。雖不資助,但不加障礙者,是無力的能作因,即此以無障礙為增上義。而增上果為有為法。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此果以十因與四緣為一切可得。此果廣通有為、無為一切法。《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云(大正43‧511b)︰「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增上果有雜與不雜二種。若依雜亂體,一切果皆名增上果。若依不雜亂,不攝於其他四果者為增上果。
此外,《大乘義章》卷三(本)依《菩薩地持經》卷三廣加記述,但採舊譯名稱,作報果、依果、解脫果、士夫果、增上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摘錄)
四緣與六因動作起來而且彼此相互影響的結果,宇宙生出。從因果的觀念立論,沒有一個存在的東西不可以說是五種果裏頭的某一種。而且每一件東西必不僅是五種果中的一種,因為每個現象不會只是一種因所生。五種果是︰(1)增上果(adhipati phala),或曰共果。(2)士用果(puruṣakāra phala),或曰同時果。(3)等流果(niṣyanda phala),或曰同分相續果。(4)異熟果(vipāka phala),或曰異性果。(5)離繫果(visaṃyoga phala),或曰解脫果。
(1)增上果︰指一個現象當作宇宙間一切法一般的生果勢力所造成的單獨效果。故此為能作因的果,而且在各種相當的情形之下,是所緣緣、等無間緣,和增上緣三緣的功效,因為這些皆為能作因的分部。一個這樣的眾法合成法,因為是很多因法活動的效果,時常被稱為共果。既然一切東西都被他們各家本身之外的一切東西影響,一切現象自然都可以算是增上果,但是事實上此名專指五因之中除去能作因就解釋不了的那些現象。然增上果不失為一重要類別,因我們身外的宇宙就被看為過去時的諸有情物共同業力所成的增上果。
(2)士用果︰字面上的意思解是「人的行動所生的效果」。但是佛家有時不照字面解而照用他來取喻的意思解,這意思就是「與果同時的因」,譬如一人打鐵造馬靴時,馬靴所具的形式與此人所費的氣力是同時的。作這樣解的士用果,是俱有因和相應因兩種生果因力的效果,但此等處實在不但因與果同時,而且諸單位的相互關係密切非常,因而個個單位可以說是另一個單位的因和果。
在以上那個特別指定的意義之外,士用果又作更與字面相合的一義解釋,就是有生物所生的果,或一物動作所直接生出的另一物。此果或另一物,或是立時生出的,或是不久即生出的,或竟是若干時之後始生出的,譬如今年的收穫是農人去年下種的士用果。某種精神活動的結果把高一級的心識引起之時,此種心識同樣可算是前時精神活動之士用果。作如此解的士用果,不但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的果,也是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諸因的效果,而且自然也是能作因活動的效果。
士用果與增上果應該用造因者與結果二者關係之直接與不直接去區別。物質世界之一般情形是增上果,但某甲這一個人的勞力所造成的任何物質的物件,對於甲為士用果,對於其餘的人則為增上果。
(3)等流果︰或譯相續果。指的是一個有生物生命的此一分時為以前諸分時之果;至少是指後來的諸分時與其前諸分時,性質相等。譬如異熟因或他種因動作的結果,是甲時的情形往往可以有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新群起來接續他。如果如此,則此新群不能說是甲的等流果。但是一切新群裏幾乎總有幾法是前時的同類的法所產生的,故這幾法即歸入等流果這類。
此種果包括同類因和遍行因活動的效果。這兩種因的分別,我們已經講明過,就是,遍行因限於能生自「地」一切不善心所法之染因,而同類因不過指各性各部各地之心所法能感生同類心所法的自然傾向。故心所諸法之法聚,有的是同類因的結果,有的是遍行因的結果,有的是這兩種因的果,有的既不是第一因又不是第二因的果。
(4)異熟果︰或曰異果,一望而知為異熟因動作之結果。果之與因既不同時,又非相隨,且性質不同者,皆稱異熟果。例如,在諸天或諸地獄中之一受生者,其「名色」(即十二支中之第四支)稱異熟果。可知異熟因與異熟果所代表的因果關係所包甚廣;然亦有以下的限制。異熟因必須或是確定善或是確定不善的,已如上說。反之,異熟果則必須是無覆無記類的。它既然不過純粹是結果,故不能說確定是善或確定不善。而且異熟果只應用於有情物。我們身外世界的全部狀況既為業力的結果,故不屬異熟果類。因為異熟果必須是個體行動的個體結果,而世界是一切有情物的行動之共同效果,故為增上果。
(5)離繫果︰與「涅槃」同義異名。照字面解釋,離繫是「遠離繫縛」,或「解脫生死輪迴」。它是某幾種精神的和道德的訓練所造之果或業,所以是異熟果的一特類,但是果性既甚超越,佛家不能不在他們所開的諸因表裏,給它一個獨立的地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入阿毗達磨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百法問答鈔》卷三;《略述法相義》卷上。
大乘要道密集
西藏薩迦派重要密典。相傳為元‧八思巴國師傳授、集譯。原祕藏於宮中,民國後發現而予以公開。主要譯自藏文的《道果》。《大乘要道密集》乃全書裝訂後之題箋。書中收〈道果延暉集〉、〈密里斡巴道果卷〉、〈道果語錄金剛句記〉、〈道果逐難記〉、〈道果引上中下三機儀〉等,共八十篇,於無上密乘之四級灌頂修持法要及口訣,詳盡完備。
近人陳健民嘗作〈道果探討〉一文,認為該書為求保密,乃故意將次序顛倒排列。故陳氏為求復原,而將全書各法依一般密宗諸法體系之先後,重新編排,並分該書為理趣及實修兩大部。陳氏此文行世後,頗為台灣地區之藏密行者所稱。然亦有人持相反意見。1992年,法護譯出《道果》後,即在文末附〈大乘要道密集略說)一文,以評述陳健民之看法。
◎附一︰陳健民《事業手印教授抉微》第九章〈大乘要道密集之錯亂排列〉
《大乘要道密集》為該書裝訂後之題箋,實則該書為譯自藏文《道果》,為薩迦派之重要密典。其中數見《道果》之名,故余所作探討名曰︰〈道果探討〉。然此《道果》是否完全,則不得知。應重新再譯。玆將其屬於無上瑜伽圓滿次第之次序分條依次更正如下。先當將該書標明頁數,上冊自一頁至一○三頁,以中頁計,下冊自一頁至一五八頁,序跋皆不計在內。
第一節 道果圓滿次第之更正次序
(39)中圍事相觀 上冊 八三頁至八五
(40)分座略文 上冊 八一頁至八三
(上屬初灌)
(41)十六種要儀 上冊 四八頁至四九
(42)拙火定 上冊 三二頁至四一
(43)九周拙火 上冊 四一頁至四四
(44)光明定 上冊 四九頁前後面
(45)夢幻定 上冊 五十頁之前面
(46)幻身定 上冊 五十頁至五二
(47)對治禪定劑門 上冊 四四頁至四五
(48)除定障 上冊 四五頁至四八
(49)辨死相(三章同題)
上冊 八五頁至八七
(50)轉相臨終要門 上冊 八九頁前後面
(51)遷識配三根四中有 上冊 九三頁至九五
(52)遷識所合法 上冊 九一頁至九三
(53)贖命法 上冊 八八頁前後面
(上屬二灌)
(54)明點觀 上冊 九十頁前後面
(55)上樂雙運玄義 上冊 二四頁至三二
(56)摩尼樹法(包括四喜)
下冊 四三頁至七三
(57)明印五種姓 上冊 九一頁之前面
(58)護菩提要門 下冊 一○三頁前後
(上屬三灌)
(59)四種收心 下冊 一四九頁
(60)真心四句 下冊 一五八頁
(61)六要記文 上冊 九九頁之前後
(62)新譯大手印 下冊 一三三頁至四
(63)大手印赤引 下冊 一三四至四十
(64)大手印伽陀文 下冊 一四○至四三
(65)大手印纂集心二義類要門
下冊 一五七頁
(66)金瓔珞要門 下冊 一五一至五五
(67)一訣要門 下冊 一四九頁
(68)頓入要門 下冊 一四九頁
(69)心印要門 下冊 一五○頁
(70)修習人九法 下冊 一四七頁
(71)三法喻 下冊 一四八頁
(72)十三法喻 下冊 一四七頁
(73)九喻 下冊 一四三頁
(74)八鏡 下冊 一四五頁
(75)苦樂為道要門 下冊 一百頁之前後
(76)十二失道 下冊 一四四頁
(77)除損增 下冊 一四四頁
(78)九種留難 下冊 一四八頁
(79)大印湛定鑒慧覺受
下冊 一四五頁
(80)九種光明 下冊 一四六頁
第二節 五種緣會檢討
薩迦派教授頗以五緣生道自矜。上冊六十三頁後至六十七頁後皆彰此理。六十七頁前,頌中云「昔者諸禪德,皆無緣會辭,後由道果興,方有緣生言,然內外緣要,至今無人曉。」拙以為緣生之詞,佛在般若會中早已宣說;龍樹菩薩又解析之;漢地智者大師以「一切因緣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真實義。」而立三種止觀。下三部《大日經》有十緣生句,皆在薩迦派之前,不可云昔者禪德皆無之。特此依內外深淺而分五層緣會,當係薩迦派自創,此點亦殊可珍。惟是拙見以為︰後一層大似畫蛇添足,有前四層即已足矣。其理由如次︰
(1)就空性哲理言,真如即屬究竟,豈有真如而不究竟者﹖就緣起哲理言,六大緣起為密宗之宇宙觀,真如緣起為大乘之宇宙觀。然而真如緣起,並不如阿賴耶緣起之偏重唯心。密宗以方便為究竟,故重在六大瑜伽。六大則心物兼賅矣。然真如在密宗亦包括六大,六大皆真如,故每以配第四灌之勝義。今經二、三灌之五大緣起,配四灌之真如緣起,自然究竟矣,此上再有究竟,則為畫蛇添足矣。
(2)就上冊六十三頁文句辨別五緣生會,亦不合密宗法相之體系。外境、固也;內身則必具氣脈明點,三者缺一則不成其為身也。今以脈屬第三緣會,而以甘露(即明點)屬第四緣會,以藏智風屬第五究竟緣會,似不合理。拙見以為︰外境不列為外,以壇城及本尊身之外形莊嚴,即生起次第所觀為外緣會。皮膚以內,肉眼所不能見者,氣脈明點,此屬內緣會。由修雙運法,男以女莊嚴,女以男莊嚴,而行其杵蓮雙運之道,此為密緣會。雙運為密宗要法,豈可不包括五緣會中﹖且本書以界甘露屬第四緣會,而界甘露有單身者,有雙融者,不可專言單身者,而忽視雙融者。又藏智風不得獨稱究竟緣會,蓋在內緣會中即有風,由依空風不二,即成就藏智風,有藏智風而無藏智明點,則不能成就第三灌四空四喜之定;不能成就此定,則不能成就四灌之勝義真如。今以第四灌之真如,稱為真如緣會,而以藏智風稱為究竟緣會,殊為顛倒,不合正理。
且此等理,只合稱道位之緣生會,不合稱因位之緣生會。因位者,則外境、內身、密精、密密真如,為世俗見地耳。今在道位,始可修氣、脈、明點真如之法,故不得稱之為因位也。
(3)至若心配五緣會一說,更不合理。前五識配外,六識配內,七識配密,八識配真如,此部分尚無不合。今若以立第五究竟緣會而另立法界,此與唯識家學理不合,唯識家但承認第八阿賴耶識,即法界,故立阿賴耶緣起,說明法界宇宙之成立,並未建立第九法界識。茍無有第五之究竟緣會,可免此牽強配列也。
(4)六十四頁約四灌配五緣會,預備法不屬四灌之內,故當以瓶灌為外。五種灌頂物皆在外,五佛冠莊嚴在頂,亦在身外。當以密灌為內,所依甘露必飲之,則已入體內矣,當以智慧灌頂配密緣會,此正第三灌之道也。第四灌所指示之勝義,即是真如緣會。今以預備法列入而配外緣會,則佛頭著糞矣;以第三灌配真如之後,再用第四灌配究竟緣會,是為狗尾續貂矣。按第三灌偏在四喜,第四灌方可達到四空之最後階段。四灌雖由三灌而生,然不可直以三灌為真如也。又第三灌之稱智慧者,就用智慧明妃而言,為大樂智慧。第四灌頂法身無生無我空性配合空樂不二,方可稱勝義灌頂,即是真如也。是故密宗根本戒第十四條,不得毀謗女智慧,此所謂智慧,非直言真如之智,而屬明妃大樂九種姿態也。
(5)六十四頁前三行約解脫道中之增長觀,最後所謂「彼皆無二現智相者,乃究竟緣會」試問現智相者,豈能出密緣會所配之真如以外耶﹖是故有上面四種緣會即已足矣,不必別立究竟緣會矣。
(6)本頁四與五兩行,所言究竟觀,幾乎與前言之因位五緣會相同,故本文前二所駁應如拙見,改為外境、內身、密精、密密世俗智,而不稱脈、字、真如、界甘露等(見六十三頁後七行),則不致因位觀與究竟觀相重複矣。依究竟觀之理趣,則當以本尊佛慢顯,成就堅固,配究竟觀之外緣會;藏智風、脈、明點,成就圓滿、配究竟觀之內緣會;四喜四空、有學無學、雙運成就,配究竟觀之密緣會;大手印明空不二,光明成就,配究竟觀之真如緣會;則無不圓滿,更不用其他究竟緣會也。
(7)上冊八十頁第五行配行事業手印者,明妃為外,與自身交抱為內,加持雙運為密,此固合理。其後所謂上降配真如,下堅固配究竟,則屬多餘。應作上下四喜四空雙運為真如。上降不能到下堅固,則真如光明必不現起,此正三四灌交接之處。既得俱生智喜,現起勝義光明,則已屬究竟矣。故強分上降下堅,別立究竟緣會,顯然是因理設事,駢枝[疒@贅]疣可以見矣。拙見不敢茍同。
(8)本頁第七行配金剛波道。彼等之智,乃配究竟緣會,亦屬多餘。蓋意波即是真如,真如即是智。若云彼等,乃統言前三,尤乖次第,先三之行波、身波、語波、皆不得稱智,以皆未達到四喜四空之究竟地故。必至意波能安住俱生智空上,方能稱真如,此真如即究竟正智。
(9)本頁第十行配禪定近因,亦不可離恐望,配究竟緣會。上文內緣會已配五空行,密緣會已配五如來,豈有如來、空行,尚有恐望。若無之,何以在究竟緣會復配此也。
(10)全頁後面第九、第十二行所言,四灌外緣及其受灌處,分別以初至四灌配化、報、法、真如四佛,可全然證明拙見四緣會最為適當。如多一究竟緣會,則以何灌外緣,當在究竟佛處受灌耶﹖若論《道果》五緣會之主張,則第四灌應在究竟佛處受灌,而不應在真如佛處受灌也。
(11)六十五頁前,第三四灌,內密二緣會成報身,既犯重複之緣會,而以真如緣會配法身,究竟緣會配真如身,前後兩真如,何以反不能相配耶﹖茍以拙見配之,四緣會依次配四身,則不致以內密兩緣會配一身,而以真如緣會適配真如身,豈不順理成章耶﹖
(12)六十五頁前第九、十兩行所謂內緣會中之身轉動,豈不屬風耶﹖何以藏智風屬究竟緣會耶﹖所謂密緣會之火要,豈非紅甘露耶﹖何以界甘露屬真如緣會耶﹖又六十五頁後第一行,所謂諸風觀門,何以屬究竟緣會,而不屬內緣會耶﹖按之常理,內緣會氣、脈、明點(即界甘露),究竟緣會,惟是四灌勝義耳。
(13)六十五頁後第六、七兩行所指七風,皆屬內緣會;心空或心氣不二,方屬究竟緣會。各派圓滿次第都無異議。
(14)總結本問題,五緣會理趣中有三大病︰
(甲)多餘病──於四緣會真如上別添究竟緣會,乃屬多餘。
(乙)錯亂病──風、脈、明點為內緣會鼎立三要素,各派皆如是說。將脈為內緣會,界甘露為真如緣會,而藏智風為究竟緣會,三者如拐子馬相連,缺一則不能成為一緣會。脈即明點所住地,風即明點之運動,明點為風脈之能依主體,明點之上下為脈,而上下之行動為風,拙火即是紅明點,甘露即是白明點,不可以拙火列在密緣會,明點列在真如緣會,而風列在究竟緣會,且每一緣會必完成其特別之任務,如外緣會之身及壇城,完成其生起次第之任務;內緣會氣、脈、明點,完成其第二灌之任務,並作三灌之基礎;密緣會則完成其第三灌雙運之工夫;真如緣會則完成大手印勝義光明之任務,然後方可稱為緣會也。否則如《道果》主張,三事各別成一緣會,而僅完成第二灌內緣會之任務,殊為錯亂也。
又風、脈、明點三者,依身、語、意配。脈配身,風配語,明點配意。故明點重要在風之上。依生理醫理論,氣能生血、集血、運血,集合多血,方成精蟲。精之地位,在氣之上,豈可以風為究竟,高於明點耶﹖若論藏智而言;明點者,依印度祖師白馬麥札解︰明者,智慧;點者,精華。故明點亦是藏智。中脈表法身,亦以其能藏智也。豈獨風能藏智哉﹖又觀下冊四頁五緣會解析,皆雜有風,則風不可特列在第五究竟緣會中。而下冊十頁〈金剛句記〉所論「甘露引導」、「脈字引導」皆配有十二地境界,可知風脈明點(即《道果》所謂界甘露)同一緣會,可以證明矣。
且風在果位上已成光明,端在能與大手印空性配合。若列究竟緣會,已屬果位,不可再稱風,蓋已與心不二,不可獨稱風矣。
(丙)缺少病──除上二病,尚有缺少病。按所謂五緣會中,缺少雙運之緣會,此屬第三灌,為無上密宗極重要部分,當屬密緣會。如是,大手印第四灌之勝義,屬真如緣會,又適符合通常之密理矣。今拙見以四緣會包括四灌而不缺少;《道果》以五緣會而缺少第三灌;誰捨誰從,讀者必知所抉擇矣。
最後當補述者︰外、內、密三緣會,皆由淺入深之「度量」,而真如為「性質」而非度量。故拙見平日配列則作外、內、密、密密四層,今稱第四為究竟亦可,不必稱真如,如是五緣會,可改為外、內、密、究竟,似較合理。
第三節 附錄〈道果探討〉原跋,以見感應
文謄正後,仔細再讀,自信於法於理無不是處。然為慎重起見,曾向本人所依薩迦派之親教各上師,本派印度大成就,傳授本派各法之畢哇巴祖師,即《道果》譯本所書密哩斡巴祖師,本派西藏宗師薩迦本支達殷重祈禱,求其認可,或於定中,或於夢中,示以教訓。是夜,余在夢中,裸體行大馬路上(《道果》之道也),為東方晨曦直射甚暖,見老農正在山中繼續開闢新田,此皆認可之相。其後即此夢中又得金剛大樂長壽法。按︰本文曾臚列畢哇巴祖師之《飲空贖命法》,為本集精華所在之一。并謂具二灌四灌之長,蓋指飲空為四灌,吞氣為二灌,觀想為初灌,夢中所授則為三灌雙運之作用,適補足三灌,完成四灌具足之長壽,原集所無,感泣不置。願諸讀者對本文探討,生起淨信,亦可同得妙法,早證道果。
◎附二︰法護《大乘要道密集略說》(摘錄)
綜上觀之,《大乘要道密集》一書,應非一人、一時、一地所譯成,顯是後人不辨而合訂為一,雖是元代時所譯,然若如書上言大元國師八思巴所集譯者,在歷史年代上說不過去,恐怕是誤解的成分居多,因此書中的各個部分,如〈道果延暉集〉、〈依吉祥上樂輪方便智慧雙運智慧玄義卷〉、〈密哩斡巴上師道果卷〉之前半(以含藏因續記文為界)、後半、〈金剛句記〉、〈道果逐難記〉、〈摩尼樹卷〉等應各自獨立為一單元分別參攷,可能比較合理。此處附帶一提的是,有元一代除譯此書外,關於大手印的譯著,據錢大昕的《補元史藝文志醫類書》中,尚有〈端必瓦成就同生要〉、〈因德囉(因陀羅)菩提手印要道〉、〈大手印無字要〉等各一卷都是道果法集中所攝,惜現湮佚。
略論〈道果探討〉
〈道果探討〉一文中,曾對《大乘要道密集》一書有許多「探討」,然其中不無尚待商榷之處,現就其內容略論之︰
首先,對該文使用〈道果探討〉為題是否恰當檢討如下;作者個人認為云︰
「稱道果探討而不題大乘要道密集探討者,以此後者之名乃係影印時所題,並非藏文原名,故所影印各頁,從未有題及上名,按金剛乘與大小乘鼎立為三,今又曰大乘,又稱密集,似乎不合,此不當採用者一。
依余所聞於上師者,薩嘉之法,以道果為主,一如黃教之金剛乘道次第廣論然,此其二。又書中前後以道果為題之法典頗有數起,如道果延暉集、密哩斡巴道果卷、道果金剛句記、道果逐難記等,此其三。故定此名。」
對於〈道果探討〉作者的這個理由,我們不表贊同,在前面的〈道果概說〉中,曾經分別介紹過《道果》的定義、內容、所攝法,及《大乘要道密集》的內容歸屬問題等,因此,綜結前文的說明之後,這是能夠很清楚的分別出《道果》與《大乘要道密集》二者之間的差距。若專就內容而言,《大乘要道密集》中並非全屬《道果》,縱然有包含部分,但也並不完全,我們不能說《華嚴經》的〈淨行品〉等於《華嚴經》,更何況尚有間雜其他教法,這更不可以承認《大乘要道密集》可更稱名為《道果》。為了區別這二者的差異,避免令人產生混淆誤解,作者的第二、三點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至於第一點理由,那是相互認知上的看法,不需加以討論。
另,〈探討〉一文將《大乘要道密集》書中所載諸法,分理趣、實修二部,實修部中又分加行、下三部、雜法、四灌而列,對此分類我們亦以為不可。
由於此書係多篇法籍相匯而成,並非同一書而故意散亂倒裝,故此種分判,實非恰當,同時這一分類也有訛誤之處,例如︰「金剛句(偈)說道時灌儀」被劃入加行法中,這一法本是三續中身方便續五法中最後一項「道位灌頂」,它的順序尚且還在因灌四灌之上,如何能夠劃歸加行法中﹖
又,二灌所灌法內之辨死相、贖命、轉相臨終要門等,應屬瓶灌臨終之教法,不屬二灌所攝。
又,「六要記文」劃歸四灌所攝~大手印類,此亦不合理,至於道理為何,詳見金剛句偈內「六教授」一節便知,此處不贅。
又,四層灌頂之分類,在寧瑪派中或可適用,然就薩嘉派而言,因、道二位各有四灌,焉可以一概全,譬如於道果教法之金剛句偈註中「守護之別」一節,涉墮方便、智慧及方智之守護法,應歸第幾層灌頂﹖抑是再劃入理趣類便可!誠然作者云︰「依一般密宗諸法體系之先後而重加排列,以便實修」云云,但密宗素以師承教授次第各各不同為著,豈能以本派見趣次第支解他派見趣所修,因此吾人對〈探討〉一文之分類,不能茍同。
復次,就其探討「五緣生道」問題一節而論。
〈探討〉一文認為「五緣生道中『緣生』一辭,佛在般若會上,早已宣說,龍樹菩薩又彰明之,漢地智者大師以『一切因緣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真實義』。而立三止三觀,下三部大日經有十緣生句,皆在薩嘉派之前,不可云昔者禪德皆無之……」云云。
這個看法,很明顯是對薩嘉派所謂「緣生」所說旨意不了解,其文中所云佛在般若會早已宣說,龍樹菩薩又彰明之,這應是指《般若經》及其發微意趣的《中論》中所辨析之「因緣法」而言,作者復引智者大師以「一切因緣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真實義」。(《中論》〈觀四諦品〉作︰「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可見作者心中將這個「因緣」法當作「緣生」,此二者之差別稍後再述。
又,作者所提到《大日經》的十緣生句,係出自〈住心品〉︰「(摩訶毗盧遮那世尊,告金剛手言︰)祕密主!若真言門修菩薩行諸菩薩,深修觀察十緣生句,當於真言行通達作證。云何為十﹖謂如幻、陽焰、夢、影、乾達婆城、響、水月、浮泡、虛空華、旋火輪……」這所舉的十緣生句中之「緣生」,依一行大師所記之《大毗盧遮那成佛經疏》卷三中訓謂「同於中論中所云(因緣生法等等)」,這三個「緣生」都是同一個意思,吉藏撰《中論疏》十(末)中有曰︰「緣起者體性可起,待緣而起,故名緣起。」應即指此,這是顯教共通之理。
然則《道果》金剛句偈中所謂之「緣生」則非指此,那是含有特定條件而相和合的意味。
在討論金剛句偈的「緣生」前,先對舊譯「緣生」而拙譯「緣起」之詞,稍作說明。《俱舍論》九曰︰「諸支因分,說名緣起,由此緣能起果故;諸因果分,說緣已生,由此皆從緣所生故。」基於此理,就因地而言,稱為「緣起」,就果地而謂,乃稱「緣生」,這二辭意不盡相同,因為「五緣起」中的緣起之基為脈、脈字、界甘露、氣,都是屬因地方面,所以不能稱「緣生」,故而譯為「緣起」。
至於五緣起中的「緣起」所指為何﹖現引薩嘉班智達所述金剛句偈註言︰其就瑜伽士而言,生禪定之緣起,其亦無定數及次第,相適緣起須觀待脈、字、甘露、氣,其他如食、行止等,依他緣而主緣起,而「緣起所生」即為瑜伽之一覺受,依脈、氣、菩提和合而生。
這個「緣起」所講的是專指密乘方面而言,特指「身體」及其所相關依存部分,這方面當然是「由道果興,方有緣生言,然內外緣要,至今無人曉。」此二者雖然字面上相同,實質上的意義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不可不辨。
其次,作者曾分別就空性哲理、辨別五緣生會,約心配五緣會、約四灌配五緣會、配事業手印等等方面評判此五緣起,其總結歸納三大病,即多餘病、錯亂病、缺少病,故現以此三病之訛為主,兼略敘其餘差舛如下︰
作者以四緣會即滿足,於真如上別添究竟,乃屬多餘,其所持理由,有就空性哲理、緣起哲理、密宗法相體系等。
然依金剛句偈所立五緣起之理,其根本範圍即為針對「一個所依悉淨無過四壇城」而言,謂「所依」是指所依止的身體。「悉淨」是依金剛句偈所云,以聞思、學處、灌頂、禪定等悉得清淨。「無過」是指無有過患退敗之脈、字、界甘露、氣等。「四壇城」即金剛句偈中所闡發的化身身脈壇城、報身脈字壇城(或云字婆伽壇城)、法身菩提心壇城、體性身氣壇城,這也是金剛句偈註(教語朱註)之讚頌文中云「心之所依自身四壇城」一頌所指。
其所論對象既為此所依身,五者各有所表,自不干空性哲理事,既非共通緣起哲理,自不關真如緣起事,四灌等法為所修,五緣起為所攝範圍,原非一灌一緣起之配對,自各安其事,曷能有牽強、蛇足之評!
又,作者以風、脈、明點三者為密緣起中鼎立三要素,不可將脈為密、界甘露為真如、藏智風為究竟。其所持理為脈即明點所住地,風即明點之運動,明點為風脈能依主體等,又主外緣起之身及壇城,完成其生起次第之任務,內緣起氣脈明點,完成二灌之任務,并作三灌之準備,密緣起則屬三灌工夫,真如緣起則屬大手印等……,此則為其錯亂病。
此亦不合理,蓋作者主觀認為一灌配一緣起,故乃生支離事。
金剛句偈註云︰外緣起為迴風轉氣,及景象、夢等外在境相粗略所現,內緣起為心氣集攝於脈字宮殿,密緣起為斷世間道而現出世間身脈等四壇城,真如緣起為初地以上之外,內、真如驗相生現明點、氣、心,究竟緣起為融入四行於十三地證果。
其氣、脈、明點三者,雖為密灌道中行,然所修各有不同,所圓亦各異,成就四壇城轉四身任運各亦不同,非於一灌頂修法中能同圓成,教法各異,此不可謂錯亂。
至於缺雙運之緣會事,雙運主要側重於明點,其降、持、迴、遍、護種種所修,無非如此,所見不同,何漏之有﹖
若說四正量問題,乃至顯教配屬問題,胥皆須依《道果》的教示,一層一理逐次而釋,非斷章取義,斤斤字辭便可測知,在此作者的認知與《道果》教法意趣迥異,既無共通之處,僅就片面章節討論是沒有意義的,事實俱在,讀者應自行於金剛句偈註中深入,自能明察秋毫,不需在此舞文弄墨!
戒
即歸依佛教者所應遵守的規範。音譯尸羅。乃三學、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梵語śīla是從動詞語根śīl(「屢行」之義)衍生出來的名詞,除屢行外,又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3b)︰「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3a)︰「能平險業故,名尸羅。」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四說尸羅有清涼、安眠、數習、得定、嚴具、明鏡、增上及頭首等十義。《菩提資糧論》卷一亦提出十義,內容如下(大正32‧520a)︰
「言尸羅者謂習近也,此是體相。又本性義,如世間有樂戒苦戒等。又清涼義,為不悔因離心熱憂惱故。又安隱義,能為他世樂因故。又安靜義,能建立止觀故。又寂滅義,得涅槃樂因故。又端嚴義,以能莊飾故。又淨潔義,能洗惡戒垢故。又頭首義,能為入眾無怯弱因故。又讚歎義,能生名稱故。」
此中,「習近」相當於《婆沙論》的數習,即屢行之義,十分符合原語之意;又「本性」與《大智度論》所謂性善同義,即由數習而養成的性格;「清涼」之義,可能是由類似尸羅字音的śīta或śīt la轉化而來的解釋;此語有清涼之義,所以可離熱惱使安適,故亦附有「安穩」或「安靜」之意。又,「頭首」,可能是類似尸羅字音的śiras或śīrṣa(頭之義)轉化而來的解釋。此等諸義,多嘗試就戒的功用等義加以解釋,因此做為尸羅之本義並不適切。
根據《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的說法,戒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別。
此中,戒法指佛所制定的不可殺、盜等一切不善法,為修行者的規範與禁戒,有大乘戒與小乘戒之別。戒體,指行者領受戒法後,於自己身心所產生之防非止惡之作用。戒行,指發得戒體後,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戒相,指持戒的相狀,亦即指持戒或犯戒的情形。《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一云(大正40‧4b)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中略)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中略)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中略)四抹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四種之中,「戒相」雖為四種之一,同時也是四者之總名,故說戒相多途,四種為標。又註疏中解釋此四者的篇章,通常稱為隨戒釋相篇。因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釋戒相篇〉云(大正40‧274c)︰「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
戒原是佛陀針對歸依佛教者,隨時制定的規範。起初只是宣示諸惡莫作,但後來由於僧眾間漸次產生不法的行為,戒的種類乃陸續增多,所犯戒相,亦日漸複雜。按,佛教的教團中,有出家在家之別。出家而未滿二十歲的男女,需持不殺生乃至不蓄金銀財寶的十戒;其中的女子,特別是在受具足戒的前二年,即十八歲時,需另持六法戒。如是,男女眾皆滿二十歲時,男眾需持二五0戒,女眾需持三四八戒。以上五者稱為出家五眾。而在家之男女皆持不殺生乃至不飲酒的五戒,又有持一日一夜出家戒的八齋戒。總而言之,道俗七眾所受之戒雖各有不同,但總不出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四種(略稱為五八十具)。
《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2b)︰
「別解脫律儀相差別有八︰(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律儀相差別,總名第一別解脫律儀。雖有八名,實體唯四︰(一)苾芻律儀、(二)勤策律儀、(三)近事律儀、(四)近住律儀。唯此四種別解脫律儀皆有體實,相各別故。
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大智度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四等,則認為律儀有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三種。別解脫律儀是所謂欲廛戒,即如前所述的五、八、十、具戒。靜慮律儀是由靜慮所生的律儀,其稱為色廛戒或定共戒。即得色界定者所成就,得定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無漏律儀,是由無漏道所生的律儀,稱為無漏戒或道共戒。即學無學之聖者所成就,得無漏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別解脫的八種律儀,則是未得定者或未得無漏者,依羯磨作法別別受得的戒。相反的,定共、道共二戒是不依作法(即指得靜慮或無漏時,同時起的無表),七支頓得故名為隨心轉戒。
如上所述,或以律儀有三種之別,或以別解脫律儀有八種差別相。但其中,根本重罪皆是殺盜淫妄四者,犯之則將被逐出教團,故稱之為四波羅夷。至大乘勃興,以六波羅蜜作為菩薩的行法。其中又認為菩薩應修的戒波羅蜜不同於聲聞戒,於是就菩薩大乘戒提出種種說法,如《大寶積經》卷十七〈寶髻菩薩會〉認為菩薩之行的戒度無極有一事戒乃至十事戒;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說菩薩戒有不捨菩提心等十種戒;《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尸羅波羅蜜總括一切戒法,譬如大海之總攝眾流,而以十善為總相戒,以餘無量戒為別相戒。這些都是認為五、八、十、具之外另有菩薩應持的戒波羅蜜。
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認為菩薩戒有世教戒與正法戒二種,以及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二種;說性重戒是殺盜淫妄的四波羅夷,息世譏嫌戒是輕秤販賣等遮制戒。亦即此戒可區分為性戒、遮戒,或重戒、輕戒二種。《優婆塞戒經》卷三〈受戒品〉說優婆塞所持的戒有殺盜淫妄及說四眾過、酤酒的六波羅夷,以及二十八輕戒;《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則說二十二戒(此經現已不存,但依題名可知);《灌頂經》卷十二、《藥師經》有善信菩薩二十四戒之語;《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列自讚毀他、慳惜財法、瞋不受悔、謗亂正法四波羅夷,以及三十八輕戒;《菩薩內戒經》認為輕重兩戒共有四十七項。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四〈方便處戒品〉說菩薩的尸波羅蜜有自性戒、一切戒、難戒、一切門戒、善人戒、一切行戒、除惱戒、此世他樂戒及清淨戒九種;就中,一切戒有律儀戒、攝善戒、攝眾生戒三種,律儀戒又有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四波羅夷即自讚毀他等,與前述《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所述相同。《菩薩善戒經》與《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及《菩薩地持經》是同本異譯,均列舉三聚淨戒,但律儀戒之數稍有不同。即《瑜伽論》卷四十及卷四十一列四波羅夷及四十二輕戒;《善戒經》列八波羅夷及五十輕戒。八波羅夷是前述自讚毀他等四者加殺盜淫妄四重禁。又,《梵網經》不列三聚戒之別,但說十波羅夷、四十八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大眾受學品〉所說三聚戒中,攝律儀戒有十波羅夷及八萬威儀戒。十波羅夷,是《善戒經》的八波羅夷加上《優婆塞戒經》所說說四眾過及酤酒二者,即綜合前述有關重戒諸說而成。
至於輕戒的廢立,雖如前述諸說紛紜,但其間仍有脈絡可尋,依之可略知大乘戒發展的情形。蓋於中國謂律儀一戒不異聲聞,仍依五、八、十、具的聲聞戒建立七眾,大小乘戒之間乃不生乖諍。日本的最澄,則認為圓頓菩薩所持的戒是《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乃主張與聲聞戒有完全不同的相承。
◎附一︰印順《佛法概論》第十八章第一節
〔懺悔與持戒〕 八正道的內容,即戒、定、慧三增上學,今再分別的略為論說。厭倦一般生活,感到私欲佔有的家庭罪惡,痛切有情的自相殘殺,一切是無常與苦迫。發心出家的,必對於這樣的人生有所警覺,對於過去的自己有所不滿。對於生死有厭離心,即對於自己有懺悔心,這才能生活於出家的僧團而得佛化的新生。在家的信眾,也要有「住非家想」的見地,才能成解脫分善根,或者現身證覺。所以在受戒時,舉行真誠的懺悔,是非常重要的。釋尊初期的弟子,都有過人生的深切警覺與痛悔。動機的純正與真切,沒有什麼戒條,也能自然的合律。等到佛法風行,動機不純的出家者多起來,佛這才因事制戒。但在外人看起來,似乎制戒一多,僧品反而卑雜了。《中含》〈傷歌羅經〉即這樣說︰「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者﹖」依釋尊以法攝僧的意義說,需要激發為法的真誠;依僧團律制的陶冶,也能使學者逐漸的入律。所以說︰「我正法律,漸作漸學,漸盡漸教。(中略)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施設禁戒。」(《中含》〈瞻波經〉)。就是發心純正的出家者,有時也會煩惱衝動起來,不能節制自己而犯了戒。這對於佛法的修習,是極大的障礙,這需要給以戒律的限制;已經犯戒的,即責令懺悔,使他回復清淨。經中常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即清淨。」因為一度的煩惱衝動,鑄成大錯,即印下深刻的創痕,成為進修德行的大障礙,不能得定,不能發慧。如引發定慧,必是邪定,惡慧。佛法的懺悔制,於大眾前坦白的披露自己的過失,接受僧團規定的處罰。經過一番真誠的痛切懺悔,即回復清淨。如瓶中有毒,先要倒去毒物,洗滌乾淨,才可以安放珍味。如布帛不淨,先要以灰皂等洗淨,然後可以染色。所以惟有如法的懺悔,才能持律清淨,才能使動機不純的逐漸合律。懺悔與持戒,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戒律的軌則,不在乎個人,在乎大眾;不在乎不犯──事實上每不能不犯,在乎犯者能懺悔清淨。學者應追蹤古聖的精神,坦白的發露罪惡,不敢覆藏,不敢再作,使自己的身心清淨,承受無上的法味。
〔持戒與慈悲〕 戒律的廣義,包含一切正行。但依狹義說,重在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善。出家眾的四根本戒,比在家五戒更嚴格。淫戒,連夫婦的正淫也禁止;妄語,重在未證謂證等大妄語,這都與定學有關。不殺、盜、淫、妄為根本的戒善,出家眾多從消極的禁止惡行說。但在家眾持戒,即富有積極的同情感。要知戒善是合法則的,也是由於同情──慈悲喜捨的流露而表現於行為的。如《雜含》(卷三十七‧一0四四經)佛為鞞紐多羅聚落長者說︰「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淫盜等同。釋尊稱這是「自通之法」,即以己心而通他人之心的同情,近於儒家的恕道。所以身語根本戒的受持不犯,不但是他律的不可作,也是自律的覺得不應該作。這例如不殺,不使一切有情受殺生苦,也是給一切有情以安全感。進一步,更要愛護有情的生命,戒不即是慈悲的實踐嗎﹖《雜含》(卷三十二‧九一六經)佛為刀師氏聚落主說︰「若於有心殺生,當自悔責不是不類。若不有心殺生,無怨無憎,心生隨喜。(中略)心與慈俱。(中略)如是偷盜對以悲心,邪淫對以喜心,妄語對以捨心。」這以四無量心別對四戒,不過約他的偏重說,其實是相通的。如《中含》〈波羅牢經〉佛為波羅牢伽彌尼說︰「自見斷十惡道,念十善道已,便生歡悅;生歡悅已,便生於喜;生於喜已,便止息身;止息身已,便自覺樂;身覺樂已,便得一心。多聞聖弟子得一心已,則心與慈俱,(中略)無結、無怨、無恚、無諍」──悲喜捨同。依五戒、八戒、十善業而說到四無量心,這是經中常見的教說。尤其是《增一含》〈三寶品〉,以施為「施福業」,五戒四無量為「平等福業」,七覺支為「思維福業」,這即是施、戒、定三福業,而佛稱戒與四無量為平等福業,屬於戒善,這是極有意義的。平等即彼此的同一,大乘所說的平等慈,同體悲,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慈悲喜捨與定心相應而擴充他,即稱為四無量。這本是戒的根源;由於戒業清淨,同情眾生的苦迫,即引發慈悲喜捨的「無上人上」法。戒與四無量的相關性,可證明佛法──止惡、行善、淨心的一切德行,本出於對人類──有情的同情,而求合於和樂善生的準則。戒與慈悲,是側重於「無瞋」善根的。但這在限於時機的聲聞法中,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附二︰〈二戒〉(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二戒,指佛典中,對於戒律所作的分類。共有十一種,略如下列︰
(一)性戒與遮戒︰前者戒性罪,後者戒遮罪。有種種異名,性戒︰舊戒、主戒、性重戒;遮戒︰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所謂新舊、主客係依佛所訂及不違背世間的道德而分;出自《摩訶止觀》卷四等書。性重乃因犯此戒則構成重罪而命名;息世譏嫌則因假令犯此戒,雖然只構成輕垢罪,但會受到世人的譏嫌,故仍須檢點;此二名出自南本《涅槃經》卷十一。
(二)止持戒與作持戒︰係戒律中廢惡與修善二類。又稱止持門與作持門。略稱止門與作門。止門乃消極的禁止戒。在小乘,指比丘的二五0戒及比丘尼的三四八戒;在大乘,則指攝律儀戒。作門乃積極的作善戒,在小乘,指二十犍度;在大乘,指攝善法戒與攝眾生戒。具體而言,六度是攝善法戒,四攝法是攝眾生戒,皆屬作門。
(三)定共戒與道共戒︰定共戒新譯「靜慮律儀事」,指三乘聖者若發色界定,則自然得到防非止惡的戒律功能。道共戒新譯「道生律儀」或「無漏律儀」,即指三乘聖者若發得無漏道,則自然契合廢惡修善的律儀原理。就此,小乘有部的見解和大乘唯識家之說有所不同。有部以為定共戒與有漏定共,而大乘則以為通於無漏,並通於無色界。大小乘皆認為道共戒依於無漏道,並說此二戒隨心轉。此外,另有將此二戒加上別解脫戒而成三律儀的說法。
(四)善戒與惡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善戒指隨順世法與佛制,在身、口、意三業方面防非止惡;惡戒則指如牛戒、狗戒等邪見的戒法。《華嚴玄談》卷四稱此二戒為正戒、邪戒。
(五)世間戒與出世間戒︰出自《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或稱為在家戒、出家戒,《四教儀集註》卷下(末)解釋說,在家戒為五戒、八戒等,出家戒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所應受持的十戒、六法、具足戒等。又,《文殊師利問經》卷上以十戒為世間戒,以具足戒為出世間戒,更立上出世間戒,以不著於一切相為究竟。或以五戒、八戒為在家二戒,以十戒、具足戒為出家二戒。
(六)聲聞戒與菩薩戒︰又稱小乘戒、大乘戒或小戒、大戒。出於南本《涅槃經》卷二十六。聲聞戒係小乘聖者所受持的戒律,指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係大乘菩薩所受持的戒律,指《梵網經》所說的十無盡戒、四十八輕戒等。《涅槃經》卷二十六云(大正12‧774a)︰
「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
(七)作戒與無作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作、無作相當於新譯的表、無表。作戒指依據諸種表業受戒;備齊三師、七證的儀式,依據教示受戒,故又稱作教戒。無作戒指受戒後,身得戒體;又稱無教戒。《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說(大正40‧52a)︰
「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八)權、實二戒︰係天台家所說。權戒是權教所說的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小乘戒。此與《瑜伽》、《善戒》等大乘戒,都是三乘共門所持,藏通二教界內卑淺的粗戒。實戒是實教所說的戒律,如《梵網經》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獨為別圓二教、界外菩薩所受持。因此,權戒又稱粗戒,實戒又稱妙戒。然而,此妙係與粗相待而得為妙,故尚未入絕待妙之域,即待粗之妙。絕待妙戒是開會粗戒,令其進入粗即妙的法華圓教的教理。所謂毗尼即大乘,三歸五戒皆是摩訶衍的境地。
中國的天台宗雖依據《梵網》大戒,但於開權顯實之際,不見權戒之相,以為《四分》、《瑜伽》的戒法即是絕待圓頓的妙戒。然而,日本天台宗中,最澄專依《梵網》大戒,與稟承瑜伽的南都諸宗相對抗,認為南山律是權教之說,非純圓獨妙之士所依,遂在北嶺別立戒壇。
(九)事戒與理戒︰又稱隨相戒、離相戒。事戒係在三業、四威儀等事相上受持的戒法,《四分》、《瑜伽》、《梵網》等大小乘戒,皆屬於這一類。理戒是於戒不見戒相,以安住空、假、中三觀為戒律,圓頓大戒也屬於這一類,有時也稱為理觀戒。
若就乘、戒而分別,則事戒是戒,而理戒相當於乘。天台家說乘戒緩急之四句分別,就是指此而言。又,事戒、理戒有三品之別。事戒的上品得天報,中品得人報,下品得修羅報。而在理戒空觀的三品中,下品配聲聞,中品配緣覺,上品配通教的菩薩;假觀的三品中,下品配三藏的菩薩,中品配通教出假的菩薩,上品配別教的菩薩;中觀的三品中,下品配別教的菩薩,中品配圓教的菩薩,上品配佛。
(十)威儀戒與從戒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威儀戒指為得名利、受人恭敬,雖受戒但只外現威儀;從戒戒是順從佛制、清淨之業,內外相稱,如實受持戒行。
(十一)求戒與捨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求戒指求三有果報而受持戒;捨戒指捨三有果報而真實受持戒法。
◎附三︰續明《戒學述要》上篇〈戒學之性質與類別〉(摘錄)
戒是出生一切功德善法的根本。從淺處說,佛教的戒學,是人生倫理道德的規律,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往深處講,戒是塑造人格乃至圓滿究竟──成佛的由路。修學佛法的人,從進入佛門信敬三寶起,一直到完成無上佛果,都是有其戒相可說的。律,為三藏教法之一,其行門之廣,蘊意之深,類別之眾,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的。戒學的種類,三藏教典中隨機散說,各約一義,說有無量差別,這裡不暇一一備舉。且就幾種基本而主要的略述如次,舉一反三,其它即可循此通釋了。
戒行為五乘教法──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之所共遵,世間三福行(布施、持戒、修定)中,戒福行最為主要,無戒尚不得人天之身,何能享受人天福樂﹖三增上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中,戒增上學位列於首,無戒則無定慧,解脫之樂無由成就。六波羅蜜多中有尸羅波羅蜜,菩薩無戒,不足以完成上求下化之悲願。此外,如見道證真時,獲戒證淨(四證淨──佛、法、僧、戒──之一);三乘極果所具五分法身(戒蘊、定蘊、慧蘊、解脫蘊、解脫知見蘊)中,有戒分法身。其它,如六念、八正道等諸行門中,皆莫不有戒。可以說︰任何佛法的行門與果證,無不以戒為主要條件之一。雖因根器的淺深,持戒之廣狹粗細各有不同,然泛言「戒學」,實是徹上徹下而不可或缺的,不過根機愈鈍、功行愈淺,就愈見其重要吧了。《涅槃經》中將戒喻如渡海浮囊,從準備渡海時起,一直到達彼岸,是不可須臾捨離的。他人乞索甚麼東西,都可以布施給他,唯獨乞此浮囊乃至如針孔般大也不能允許,因為針孔雖小,但是在浮囊的作用上說卻是非常重大的。學佛而欲斷煩惱、了生死、成佛,全憑戒行之清淨,戒行毀缺,就如浮囊在大海中走了氣,頓時失掉憑藉。不但彼岸無法達到,且有喪失生命的危險!故「具足淨戒」,為佛教諸乘學人必須具有的行道項目,不如此即不能達到諸乘所預期的目的。故泛言一戒,實可貫通一切;若就位科人,則戒法之別目,就有無量差別了。
從釋尊言教中,知戒為諸乘所共遵。若更就戒學所詮的實質去觀察,則諸乘所標之戒相,雖多少、廣狹、粗細、大小,相差懸殊,然戒之所以為戒的實質,並沒有甚麼增減,故戒法也是一味的。吾人從「戒法一味」的觀點,進而推求釋尊處處說戒的本意,乃至諸乘施設戒法的差別,纔可以獲得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從戒法的差別去看︰有在家戒,有出家戒。出家戒中,又有止戒,有作戒;有性戒,有遮戒;有世間戒,有出世間戒等的無量差別。然無量戒法的根本實質,要而言之,就是「十善戒」。以十善戒統攝一切戒法,恰像大海之總攝眾流、諸星拱月一樣。聲聞乘的五戒、八戒(在家戒)、十戒、具戒(出家戒),固不離此,菩薩乘的三聚淨戒,也還是它。《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十善為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眾生等,入不瞋中,餘則隨義相從。戒名身業、語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繫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於初;死後剝皮、食噉、割截、歡喜,皆名為後;奪命是本體;此三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犯一條殺戒,即有無量惡行為其眷屬,盜、淫、妄語等,亦莫不皆然,要想不犯重戒,首須防護輕戒;要想不起身語惡行,首須制止三毒惡念。凡一切過錯,無不從微至著,由隱至顯;故欲得清淨道,必須防微杜漸,嚴護於起心動念之間。比丘戒行雖多,結其所歸,不過為護︰淫、殺、盜、妄。菩薩戒行深重,乃至起心動念不於眾生有殺害等想。必如是持戒清淨,始可與道法相應,進而戡除自心之煩惱。由此觀之,佛教戒法,分位愈高,則其持守就愈加嚴密,然要其所歸,實不外此十善業道。所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吾人以十善戒法為根本,可以觀知諸乘戒法的粗細淺深;更從粗細淺深的諸乘戒法,可以窺知佛教戒法之一貫。故求解則應從本而達末,奉行亦須由粗而至細,從淺而入深。如是觀察戒法,奉行戒法,則知戒法皆為對症而制,各有聖意。吾人一時雖不能盡持,然應深生慚愧,則輕忽戒法之心,自然就可以逐漸減少了。
◎附四︰〈五篇〉(編譯組)
五篇為僧尼戒條之分科。即將比丘之二五0戒及比丘尼之三四八戒分類為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等五科。《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罪者,總五篇罪,名一切是罪,五篇戒外亦有種種罪,今佛結戒示罪輕重,故云此是波羅夷罪,此是僧殘,此是波逸提,此是波羅提提舍尼,此是突吉羅。」又名五犯、五犯聚、五眾罪,或五種制。茲分述如次︰
(1)波羅夷(pārājika)︰又譯斷頭。乃最重之罪,若犯此戒,則如人斷頭,永被擯斥,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比丘戒中的四波羅夷及比丘尼戒的八波羅夷罪即攝於此。
(2)僧殘(saṃghāvaśeṣa)︰詳稱僧伽婆尸沙,為次於前者之重罪。若犯此罪,如人生命垂危,僅餘殘命。若不及時向僧眾懺悔,無由得生,故名僧殘。比丘戒的十三僧殘及比丘尼戒的十七僧殘即攝於此。
(3)波逸提(pāyattika)︰又譯「墮」。佛典記載,犯此罪者將墮於寒熱地獄,故云。比丘戒中的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及比丘尼戒的三十捨墮、一七八單墮即攝於此。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又譯向彼悔。謂犯者須向其他比丘懺悔。比丘戒中的四提舍尼及比丘尼戒的八提舍尼即攝於此。
(5)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為身口二業所犯之過;此戒易犯,當常慎防。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的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即攝於此。
以上五篇,居首的波羅夷罪最重,以下逐次遞減。古來順其次第,以死、流、徙、杖、笞等五刑喻之。而犯此五罪者,可依滅擯、僧法懺、對首三說、對首一說、責心悔等五法治之。但犯波羅夷的「滅擯」,則係指被擯棄於僧團之外,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
此五篇加上偷蘭遮,即成六聚。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障善道,即犯將構成波羅夷及僧殘而未遂之罪。此罪的力用能障至善道。另從突吉羅中開出惡說,而成七聚。身作的罪稱為突吉羅,即惡作。口說的罪稱惡說。通常稱戒品為五篇七聚,即從此五篇及七聚取名。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菩薩善戒經》卷四;《大方等陀羅尼經》卷一;《受十善戒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二;《雜阿毗曇心論》卷八;《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六。
法苑珠林
一百卷。唐‧道世撰。收在《大正藏》第五十三冊。道世字玄惲,當時因為避免和唐太宗同名(世字),所以通用玄惲這個名字。他俗姓韓,京兆長安人。年十二,出家於青龍寺。精通律學,很有名。顯慶年中他曾參加玄奘譯場的工作,後來又奉召與道宣同住西明寺。顯慶四年(659)編成《諸經要集》二十卷,後擴充為《法苑珠林》一百卷,花了十年的工夫,至總章元年(668)才完成。蘭台侍郎李儼替它做了序。此外他還著有《善惡業報》及《敬福論》二十三卷,《大小乘禪門觀》十卷、《大乘略止觀》一卷、《受戒儀式》四卷、《禮佛儀式》二卷、《辨偽顯真論》一卷、《敬福論》十卷(略本二卷)、《四分律討要》、《四分律尼鈔》各五卷、《金剛經集注》三卷。
《法苑珠林》是類書體。在它以前,梁武帝蕭衍令沙門僧旻、寶唱等採擇經律裡重要希有異相,以類相從,編成《經律異相》五十卷,開了佛教類書的先河。道世繼起作《諸經要集》,鈔出佛經中有關的材料一千條,分三十部一八0餘目,每部開始有「述意緣」,總序一部的大意。其次有「引證緣」,廣引故事為證。到了擴充成《法苑珠林》分一百篇,篇下有部,也是以「述意」、「引證」居前,用《要集》原文,共分六百餘部,末尾更有「感應緣」,廣引實事為證。而且註出引用的典據。
本書原為一百卷,獨萬曆十九年(1591)嘉興藏刻本析為一二0卷,今兩種版本並行。
本書從〈劫量篇〉起到〈傳記篇〉止,共一百篇。撰述的宗旨,主要在於類鈔佛典,以便學者檢索。其「感應緣」則用事實闡明罪福的因果關係,增強對於佛法的信念。
本書的特色有兩點︰
其一︰博記名物典故,大都註明依據,不作揣摩擬議、憑虛臆測的說法。本書引用的典籍達四百多種,除佛經而外,兼及儒典讖緯以及道教經典。道經有《道士法輪經》、《太上清淨消魔寶真安全智慧本願大戒上品經》、《老子昇玄經》、《老子西昇經》、《智慧觀身大戒經》、《化胡經》、《靈寶消魔安志經》、《老子大權菩薩經》、《靈寶法輪經》、《仙人請問眾聖難經》、《仙公請問上經》、《上品大戒經》、《昇玄內教經》、《智慧本願戒上品經》、《仙公請問經》、《太上靈寶真一勸誡法輪抄經》等。此外也旁涉雜史、稗史,如《魏略》、吳均《齊春秋》、《列異傳》、《旌異記》、《真人關尹傳》、宋躬《孝子傳》、《神仙傳》、《周穆王天子傳》、《齊諧傳》、《冥報記》、《冥報拾遺》、《搜神記》、《續搜神記》、《幽冥緣》、《冪祥記》、《冤魂志》等籍。無典據的也註明依據時人某所說,如王同仁說、王玄策說、琬師說、法雲說、崔義起家婢說、王之弘說等。
其二︰保存了一些珍貴文獻和史料,其中關於內典的佚文,有《佛本行經》、《菩薩本行經》、《觀佛三昧經》、《善權經》、《淨度三昧經》等五十二種,從《開元釋教錄》以來就未見原本的,此書卻有引文,還有屬於疑偽經類的若干佚文。又其中關於外籍的佚文,有《冥祥記》、《西域志》、王玄策《中天竺行記》事,特別是後兩種對研究印度中世紀的歷史地理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原書早已遺失,而此書有十餘條引文,極可珍貴。(田光烈)
◎附︰陳垣《中國佛教史籍概論》卷三(摘錄)體製及內容
《法苑珠林》為類書體,將佛家故實,分類編排,凡百篇。篇各有部,部又有小部,均以二字為題。總六百四十餘目,引經、律、論分隸之。
每篇前有述意部,述意猶言敘意,以儷體行之。每篇末或部末有感應緣,廣引故事為證,證必註出典,與其他類書體例同。除引經論,必以書名在前,曰︰「依某經某論曰」。引傳記則書名或在前或在後,在前者如卷四〈日月篇〉引《河圖》、《禮統》、《帝王世紀》、《三五歷紀》等三十餘種,卷二十八〈神異篇〉引《述征記》、《臨海記》、《地鏡圖》、《述異記》等十餘種,卷三十六〈華香篇〉引《異苑》、《幽冥錄》、《許邁別傳》、《扶南傳》等三十餘種,皆書名在前,曰「某書曰」,其在後者,則註曰「出某書」,或「見某書」;數條同出一書者,則云「右若干條同出某書」。間有失載,則傳寫脫落也。
凡近代耳聞目擊之事,無記載可述者,亦必註明某人所說。如卷五〈阿修羅部〉引《西國志》,云︰「余見玄策具述此事。」玄策者,王玄策也。又引玄奘法師云︰「其人具向奘法師述此。」卷十四〈觀佛部〉引麟德二年事,卷四十六〈思慎篇〉引龍朔三年事,皆云︰
「京城道俗共知,不別引記。」卷十八〈敬法篇〉引貞觀五年事,云︰「西明寺主神察目驗說之。」又引曇韻禪師事,云︰「西明寺道宣律師以貞觀十一年曾至彼中,目睹說之。」卷五十七〈諍訟篇〉引永徽五年事,則云︰「左近村人同見說之。」卷六十五〈救厄篇〉引武德初年事,則云︰「道年幼自見琬師說之。」卷七十六〈綺語部〉引永徽六年事,則云︰「因向僧懺,具說此言。」皆表示其說有徵,不為虛構,甚合史法,故清代漢學家特重其書。
流行與漢學
本書在類書中,與《北堂書鈔》、《藝文類聚》同時。所引據典籍,除佛經外,約有百四十餘種。其中徵引最多者,為王琰《冥祥記》,凡百四十次,干寶《搜神記》百餘次,唐臨《冥報記》七十次,顏之推《冤魂志》四十次,郎餘令《冥報拾遺》三十五次,《續搜神記》及劉義慶《幽明錄》、劉敬叔《異苑》、祖沖之《述異記》各十餘次。其徵引三五次者,當另撰《法苑珠林》引用書目。
《四庫提要》釋家類於《廣弘明集》後即著錄此書,謂︰「佛法初興,惟明因果,達摩東邁,始啟禪宗。因果如漢儒之訓詁,悉求依據,其學核實而難誣;禪宗如宋儒之義理,可以臆測,其說憑虛而易騁。此書作於唐初,去古未遠,在彼法中猶為引經據典,較後來侈談心理者固有間」云。
自《四庫》著錄以來,此書遂為漢學家所注意,各家藏書志亦漸有其書,然所收悉為支那本,即嘉興藏本,與古本卷數不合,常熟蔣氏乃有百卷本之刻,《書目答問》亦以其有關考證而著錄之矣。
劉毓崧《通義堂文集》十二有〈書法苑珠林後〉,云︰「陳隋以上舊籍,唐初存者較多,其無傳書者,可以為蒐討之用;其無足本者,可以為校補之資,於藝苑學林,自有裨益,不得因異端當斥,而遂不節取之」云。書之顯晦固有時,然茍不與漢學家氣味相投,亦焉能登之儒藏也。
臺灣宗教調查
為政府對臺灣地區宗教團體的全面調查。始於1936年日本統治時期。其後,在1960年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亦曾辦理過一次,1991年又再作過一次全面性的總清查。
調查對象包含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各種流傳於臺灣地區之宗教。調查內容涉及該宗教團體之組織情形及活動概況。調查結果成為官方的正式宗教資料,並為各級政府施政的參考。對研究者而言,此種調查報告,也是瞭解同時代之臺灣宗教外貌的基本資料,對於臺灣宗教史的研究者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參考文獻。
◎附︰內政部統計處〈民國八十一年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報告分析〉
資料標準期間︰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
資料標準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前言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創始於民國二十五年,時值日據時期。根據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記載,當時具有法人資格的寺廟、教堂約有3,700所,如把未登記的也估算在內,數目約增為兩倍。民國四十九年又辦理一次調查,已登記的寺廟、教堂增為4,220所,加上未登記者估計已超過9,000所。而四十九年以後除每十年對已登記的寺廟、教堂(會)辦理總清查外,皆未再辦理全國性的宗教調查。
又近四十年來,政府戮力於經濟發展,著重經濟統計,社會統計相對發展遲緩,文化統計亦多付闕如,影響文化建設決策至鉅。有鑑於此,行政院乃頒訂「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文化調查方案」,著手進行全面性文化調查統計,以彌補統計資料不足,本項調查即依據該文化調查方案之規定辦理。
本部於民國八十年首次辦理「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係採分層抽樣方法,就已登記之十二種宗教,按宗教別抽出樣本寺廟(不含神壇)、教堂及教會數共1,841個團體,以蒐集臺灣地區各宗教之寺廟、教堂、教會等有關信仰性之設施、宗教教務、社會公益慈善、教化事業及文化活動情形等資料,供為政府規劃文化政策及宗教發展參考,並提供各界應用。本(八十一)年再度辦理是項調查,乃針對上年缺失與獲得資料加以檢討改進,除了增查樣本至2,014個團體之外,並修訂調查問項、取消神佛職及工作人員人事費的設算等,使更符合實際。惟上年母體資料臺灣省部分直接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提供,本年則分別來自臺灣省各縣巿政府,其間產生若干差異。緣以省府對於教會、教堂總會已辦理設立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分會不管是否已在縣巿辦理登記,均予以納入母體範圍,至於縣巿政府對於未辦理設立登記之教會(堂)分會,因無是項母體資料紀錄,而造成少數遺漏。
貳、辦理情形及調查方法概述
(一)辦理情形
本調查由內政部統計處會同民政司負責策劃設計,而調查、督導、資料處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布等則由統計處辦理;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北巿及高雄巿政府民政局、臺灣省各縣(巿)政府民政局就適當人員遴選,負責調查工作之執行。本調查之實地訪查工作於民國八十一年五至六月間實施,針對臺灣地區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或教會為對象,並不包括成立社團法人或基金會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宗教團體。各宗教團體,悉依其當時辦理宗教別之歸屬,作為宗教別分類之標準,此或與實際教別有所出入,併此附帶說明。受訪者為寺廟或教堂(會)負責人或實際業務負責人員。由於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之支持與合作,得以順利完成。調查資料經詳為審核後,以電子處理資料編製報表;本處編製統計結果表,撰寫統計提要報告及調查總報告。
(二)調查方法概述
(1)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凡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巿及高雄巿,經中央、省(巿)及縣(巿)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寺廟、教堂及教會。
(2)本調查主要問項
1.一般概況︰a.成立(或設立)時間,b.信徒人數,c.宗教別, d.神(佛)職人員及工作人員數,e.會所所有權。
2.經費來源與運用。
3.宗教教務活動。
4.文化活動概況︰a.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活動,b.辦理社會服務措施,c.辦理文化康樂活動。
5.對政府之期望及希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
6.其他。
(3)調查資料時期
本調查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調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動態資料以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或依調查表所定期間為準。
(4)調查方法
本調查採派員實地訪問調查法,進行調查工作。
(5)抽樣設計
1.調查母體︰本調查以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臺灣地區經臺灣省各縣巿政府及臺北巿政府、高雄巿政府設立登記之寺廟、教堂及教會等宗教團體為母體資料檔。(截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數約有11,037個,其中臺灣省有10,265個,臺北巿有407個,高雄巿有365個)。
2.抽樣方法︰為分層隨機抽樣法,以臺北巿及臺灣省各縣巿為副母體,按宗教別共抽出寺廟、教堂及教會2,014個樣本。
叁、調查結果提要分析
本調查於民國八十一年五、六月間,就臺灣地區11,037個宗教團體,以分層隨機抽樣法抽出2,014個團體進行實地訪查,計回收有效調查表1,971份,回收率97.86%,較上年略增0.64個百分點,代表性相當高。其中以臺灣省回收率最高,達98.38%;臺北巿回收率96.82%次之;高雄巿回收率亦達96.43%。臺灣省部分縣巿回收率更高達100.00%。因此,就整體樣本回收情況言,成效甚為良好。
(一)一般概況
(1)現有寺廟教堂(會)數
總計11,037個,道教佔六成一,基督教佔一成七,佛教佔一成六,天主教佔 5.4%,其餘僅佔0.6%。其分布以東部地區平均每萬人口十二個寺廟教堂數為最多;南部地區以每二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居首。
截至民國八十年底止,臺灣地區登記之寺廟、教堂(會)數總計11,037個,其中道教佔61.40%,基督教佔16.92%,佛教佔15.61%,天主教佔5.44%,其餘理教、天理教、軒轅教、天帝教、回教、巴哈伊教、一貫道及天德教等合計僅佔0.63%,比率很小。所有登記之寺廟、教堂(會)中屬宗教團體會員者7,118個,佔64.49%;非宗教團體會員者3,919個,佔35.51%。以各宗教別團體會員所佔比率觀察,天主教佔85.67%最多,基督教佔82.43%次之,佛教佔67.27%再次之,道教僅佔54.97%。
就統計區域觀察,臺灣地區各宗教團體分布,以南部區域(包括嘉義縣、巿,臺南縣、臺南巿,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及高雄巿)4,691個最多,佔42.50%,平均每萬人口有7.74座寺廟、教堂(會);若以土地面積觀察,平均每百平方公里有47座寺廟、教堂(會),即每2.13平方公里有一寺廟、教堂(會)。中部區域(包括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各縣及臺中縣、巿)3,054個次之,佔27.67%,平均每萬人口有5.92座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有29座寺廟、教堂(會),即每3.45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會)。北部區域(包括臺北、宜蘭、桃園、新竹縣,基隆、新竹巿及臺北巿)2,532個再次之,佔22.94%,平均每萬人口有2.90座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有34座寺廟、教堂(會),即每2.94平方公里有一座寺廟、教堂(會)。東部區域(包括臺東、花蓮縣)僅760個,佔6.89%;由於相對的較為地廣人稀,平均每萬人口有12.47個寺廟、教堂(會);每百平方公里僅有9座寺廟、教堂(會),即每11.11平方公里才有一座寺廟、教堂(會)。
(2)宗教團體組織型態
屬財團法人者佔27.2%,多為教堂、教會。未設立財團法人者佔72.8%,多為寺廟;其中屬管理委員會者佔54.3%,管理人制者佔43.1%,其他佔2.6%。
臺灣地區各寺廟、教堂(會)中,已設立財團法人者計3,007個,佔27.24%,其中臺灣省2,547個,佔84.70%;臺北巿269個,佔8.95%;高雄巿191個,佔6.35%。而未設立財團法人者共8,030個,佔72.76%;屬管理委員會制者4,361個,佔54.31%,屬管理人制者3,462個,佔43.11%,其他僅佔2.58%,多屬兼有兩種型態之混合制。
以地區觀察,臺北巿寺廟、教堂(會)屬於財團法人組織者比率較高,佔66.09%,高雄巿佔52.33%次之;臺灣省僅佔24.81%。復以宗教別觀察,除基督教、天主教、天理教、回教、巴哈伊教等教會、教堂,因受法律限制全為財團法人組織外,道教僅佔5.06%,佛教佔9.75%,比率均低。
(3)寺廟、教堂、教會會所權屬概況
佛教平均每會所土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最多,每團體建物面積,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約在一千平方公尺上下,道教約七百平方公尺。土地自有率,基督、天主教佔逾九成;道、佛兩教佔逾八成。建物自有率,基督、天主教佔逾九成七;道、佛兩教佔逾八成八。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總計為30,182千平方公尺,平均每會所2,730平方公尺,較上年減少9.90%;建物樓地板面積9,604千平方公尺,平均每會所870平方公尺,較上年增加11.54%。會所土地權屬,自有者佔82.18%,租用者佔10.63%,其餘7.20%為借用。建物權屬,自有者佔91.15%,租用者佔5.66%,借用者佔3.19%。唯以會所土地面積減少,建物面積增加觀察,未來宗教團體似有擴增建築物趨勢。以宗教別而言,道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16,115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2,378平方公尺,其中自有者佔82.05%,租用者佔9.55%,借用者佔8.40%;建物樓地板面積4,591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677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8.52%,租用或借用者佔11.48%。佛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8,643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5,016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0.63%,租用或借用者佔19.37%;建物樓地板面積2,103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16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88.29%,租用或借用者佔11.71%。基督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3,010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612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0.35%,租用或借用者佔9.65%;建物樓地板面積2,237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1,19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7.52%,租用或借用者僅佔2.48%。天主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計1,611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2,685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3.11%,租用或借用者佔6.89%;建物樓地板面積575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958平方公尺,自有者佔97.14%,租用或借用者僅佔2.86%。
所有會所建築物的使用,有96.87%為寺廟教堂,講經堂佔18.08%,宿舍佔16.56%,康樂中心佔14.45%,圖書館室佔14.08%,其餘為幼稚園、育嬰堂等,其比率均與上年相近。
(4)各級人員及信徒人數
道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1.8%,六十歲以上者佔47.0%,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76.4%,顯示年齡高、教育程度低。基督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24.0%,六十歲以上者佔13.0%,大專以上程度者佔41.2%,顯示年齡低、教育程度高。平均每萬人有29位神職人員,45位工作人員,及960位登記之信徒。
根據調查,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會所神職及工作人員總計152,702人,其中神職人員佔38.85%,工作人員佔61.15%,平均每萬人口有28.86位神職人員及45.43位工作人員。至於有登記的信徒人數有1,974千人,約佔臺灣地區人口數的一成,即平均每萬人口有960位,其中逾半數為道教信徒,其次為基督教信徒,有520千人,佔26.33%;再次為佛教信徒有253千人,佔12.82%;天主教信徒有154千人,佔7.80%,此四大宗教合佔總數之97.14%;其餘各宗教有登記的信徒人數僅佔總數之2.86%,比率甚低。以上數字與各寺廟、教堂(會)自行認定的信徒人數10,344千人,平均每2人就有1人為宗教信徒,頗有出入。
以性別看,在152,702位神職及工作人員中,男性佔69.81%,女性佔30.19%,其中神職人員59,321位,男性佔73.35%,女性佔26.65%;工作人員93,381位,男性佔67.57%,女性佔32.43%。觀察各寺廟、教堂(會)神佛職人員性別分佈情形,道教在31,640位神佛職人員中,男性佔89.35%,女性佔10.65%,約十比一;佛教在10,942位神佛職人員中,男性佔45.17%,女性佔54.83%,即十位神佛職人員中,女性已逾五位;基督教在12,893位神職人員中,男性佔63.96%,女性佔36.04%,約六與四之比;天主教在2,680位神職人員中,男性佔52.39%,女性佔47.61%,已近一比一。
以年齡層分析,神職人員中未滿三十歲者佔7.93%,三十至三十九歲者佔17.41%,四十至五十九歲者佔37.79%,而六十歲以上者佔36.87%。以各宗教別觀察,道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1.81%,六十歲以上者佔47.01%;佛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6.81%,六十歲以上者佔37.14%;基督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23.96%,六十歲以上者佔 13.04%;而天主教神職人員三十歲以下者佔8.66%,六十歲以上者佔29.55%。
以教育程度觀察,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者佔58.88%,高中(職)者佔25.07%,專科及大學程度者佔13.88%,研究所者佔2.17%。其中道教之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76.37%,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3.34%;佛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63.03%,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12.06%;基督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21.56%,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41.24%;天主教神職人員,國(初)中以下程度者佔14.55%,專科及大學以上者佔62.80%。
復以職務觀察,各宗教團體中主持人員約佔神職人員總數之18.42%,行政人員佔54. 46%,傳教人員則佔27.12%。其中道、佛兩教行政人員均約佔其神佛職人員之二成四,基督教佔13.62%,天主教佔9.21%。傳教人員中,道教僅佔其神佛職人員及工作人員總數之3.76%,佛教佔13.29%,基督教佔22.77%,天主教佔30.74%。
(5)宗教團體行政組織運作情形
全年寺廟以董(監)事會平均召開4.4次最多,平均出席率八成七最高;教堂、教會以執事會召開9.7次最多,平均出席率則以董(監)事會八成八最高。
臺灣地區各寺廟團體八十年全年平均召開董(監)事會4.39次,平均出席率達87.24%,尤以佛教團體平均出席率93.84%較為突出。管理委員會年平均召開3.77次,平均出席率約八成三。至於信徒及信徒代表大會年平均召開次數均約1.3次,平均出席率在七成五左右。各教堂及教會團體全年平均以執事會召開9.70次最多,董(監)事會、會友(教徒)大會及會友(教徒)代表大會平均都在3至4次之間;平均出席率除會友(教徒)大會未達七成外,餘均在八成以上,董(監)事會更高達八成八,而以天主教平均出席率91.16%為最高。至於年議會(常年大會)平均召開1.1次,平均出席率約七成九。
(6)寺廟團體奉祀對象尊數及寺廟、教會(堂)擁有法器文物數
寺廟主神五尊以上者,道教佔逾四成;單一主神者,佛教佔四成。臺灣地區平均每萬人持有樂器52件、法器68件、經典201種、雕刻69件及書畫20件。其中以南部地區為最,均較平均數高出甚多。各項法器文物平均每團體擁有數則以佛教最高。
臺灣地區8,548個寺廟團體,主要奉祀或膜拜對象,以五尊以上者最多,佔37.54%,次為單一主神者,佔34.80%,陪祀對象以0至四尊者最多,佔41.80%。
以宗教別觀察,道教6,777個團體中,主神在五尊以上者佔40.55%,為各宗教之冠;主神一尊者也佔約三分之一。佛教1,723個團體中,有40.28%屬於主神一尊者;主神五尊以上者也逾四分之一。至於陪祀對象0至四尊者,佛、道兩教均多,分別佔53.22%及42.89%;而二十尊以上者,道教佔一成八,佛教佔一成二。
就各寺廟、教堂(會)團體擁有的法器和文物觀察,總數頗為可觀,平均每團體擁有樂器9.62件,法器12.73件,經典37.35種,雕刻12.87件,書畫3.63件。其中均以佛教每團體所擁有之數量最多,分別為樂器11.4件,法器27.32件,經典101.30種,雕刻36.94件,書畫7.45件。如以臺灣地區平均每萬人持有數觀察,則分別為樂器51.67件,法器68.34件,經典200.53種,雕刻69.12件,書畫19.51件;其中又均以南部地區所佔最高,分別為樂器73.02件,法器113.21件,經典331.09種,雕刻144.62件,書畫30.35件。如此內容豐富且數量龐大之法器文物,不僅表現各宗教歷史傳承,且在我國文化發展上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對於百年以上的古廟,其器物的保存與維護更值得政府加以重視。
(二)宗教教務活動
(1)寺廟一般性宗教活動
全年寺廟宗教活動以弘法消災祈福法會辦理次數較多,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3次,每次參加人數近500人;次為主祀對象誕辰、慶典活動,多為道教團體所辦,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2次,每次參加人數逾900人。
觀察民國八十年全年,臺灣地區一般性寺廟重要宗教活動,以弘法消災祈福法會辦理次數最多,為14,590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32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89人。其中佛教團體年平均辦理次數4.54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517人。道教辦理是項活動全年達6,457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95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48人;其次主祀對象誕辰、慶典活動全年為9,797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88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870人;其中道教佔86.03%,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24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達915人;佛教佔12.88%,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73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604人。此外,普渡、祭祀、齋醮,拜斗及進香三種活動則以道教為主,辦理情形依次為普渡、祭祀、齋醮6,505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96次,每次參加人數為547人;拜斗全年辦理3,995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59次,每次參加人數為260人;至於進香活動,全年辦理4,188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0.62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401人。
以地區別言,上述一般性寺廟重要宗教活動中,較具祭典儀式者,如弘法消災祈福法會及拜斗等,以北部區域所辦較多,前者平均每團體年辦理2.62次,平均每次參加信眾591人;後者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13次,平均每次參加信眾300人。主祀對象誕辰、慶典及普渡、祭祀、齋醮等活動,多集中於中、南部區域,前者平均每團體均年辦理一次以上,後者每團體平均三年辦理二次;至於進香活動,則以南部地區平均每團體兩年辦理一次較多。
(2)特殊性宗教活動
曾辦理建醮活動道教團體約佔三成,平均每次參加3,680人次,舉行天數四天,角頭範圍二個鄉鎮,預計下次在五年內辦理者佔28.0%,二十年後辦理者五成。
有關寺廟特殊性宗教活動,本次仍以道教連莊性建醮活動,觀察其最近一次活動情形及未來動向,結果顯示曾辦理之團體數為2016個,佔道教總數的29.74%。由於辦理建醮活動所需花費金額及投入的人力均相當龐大,舉行天數少則一天,多者七天,以臺灣地區總計平均為四天;參加角頭範圍少則一個鄉鎮,多則五、六個鄉鎮,平均為二個鄉鎮;平均花費金額244萬元,顯示規模相當龐大;每次參加信眾人數平均為3,680人。連莊性建醮活動通常一團體要隔數年至數十年才能舉辦一次,而其決定方式,以祈求神明指示者為多;在2,164個預計未來可能辦理建醮活動的團體中,以擲筊杯決定者739個團體,占卜決定者45個團體,以扶乩決定者148個團體,三者共佔43.07%;而以會議方式決定者,有信徒(代表)大會決定者419個團體,管理委員會決定者320個團體,董監事會決定者32個團體,三者共佔35.63%;其餘461個團體屬其他或尚未決定。至於預計辦理時間在未來五年內者有608個團體,佔28.09%;五至十年內者275個團體,佔12.70%;十至二十年者196個團體,佔9.05%;而二十年以上才辦理者為1,085個團體,佔50.13%,顯示建醮活動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辦理不容易。
(3)教堂教會重要活動
經常性者以基督教之禮拜、天主教之彌撒活動為最多,平均每團體每週辦理均超過一次;其次為經常性查經活動,平均每團體每月辦理二至三次。非經常性者,以靜思祈禱及教義研習為多,前者以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十五次較多,後者以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近十次為首。
臺灣地區所有教堂及教會重要活動中,經常性者,除了基督教之「禮拜」活動平均每團體年辦理63.01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122人之外,天主教的「彌撒」活動,平均每團體年辦理67.80次;平均每次參加人數為56人。以上活動已超過每週一次的標準。其次經常性查經活動,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41.67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32人;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21.44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28人。
非經常性之教會活動中,較常辦理者為靜思祈禱活動,多為基督教及天主教所辦,其中基督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4.84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約33人;天主教平均每團體年辦理11.30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約24人。其次為教義研習,為各教堂、教會團體均有之活動,其中基督教全年辦理9,078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4.86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44人;天主教全年辦理5,679次,平均每團體年辦理9.47次,平均每次參加教徒31人。
(三)宗教團體出版刊物概況
有出版刊物者逾一成,出版刊物七成一為對內發行,二成九對外發行;主要刊物性質屬綜合性者佔53.3%,宣導性者佔29.1%,通訊性者佔10.9%,知識性者佔5.2%。發行份數多在1,000份以下,約佔八成。
依據調查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有出版刊物者佔11.26%,未出版刊物者佔88.74%。四大宗教中,基督教有出版刊物者佔41.78%,天主教有出版刊物者佔11.83%,而道教僅佔3.23%。就出版刊物種類觀察,所有1,928種刊物中,對內發行者佔71.16%,對外發行者佔28.84%;道、佛兩教出版刊物著重對外發行,分佔76.95%及55.07%;而基督、天主兩教則偏向對內發行,分佔86.28%及78.72%。就臺灣地區宗教團體發行刊物性質觀察,以綜合性刊物佔53.32%最多,次為宗教宣導性刊物佔29.05%,再次為通訊性刊物佔10.89%,至於知識性刊物僅佔5.24%。就出版刊物份數言,發行刊物在1,000份以下者佔79.67%,1,000至4,999份者佔8.51%,而10,000至49,999份者佔7.99%。四大宗教中,基督教發行1,290種刊物,出版1,000份以下者佔91.71%;而道、佛兩教515種刊物中,以出版1,000份以下佔52.81%最高;天主教94種刊物中,1,000份以下所佔比率亦達78.72%。
以出版刊物週期言,屬週刊者863種佔44.76%最多,其中96.63%為基督教團體所出版。屬月刊者327種佔16.96%次之,亦以基督教所出版者比率較大,佔63.30%。屬不定期(其他)刊物有274種佔14.21%再次之,其中85.40%屬佛、道兩宗教團體所出版;而年刊也佔9.49%。整體而言,短期性刊物,如週刊、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等偏重於綜合性報導,約佔六成;不定期刊物類,多宗教宣導性,約佔四成六;年刊則以知識性佔三成六居首。
(四)宗教團體經費來源及用途
(1)經費來源
全年經費收入約新臺幣20,915百萬元,其中道教佔約五成四,其來源約六成屬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服務收入約佔二成,其餘為財產所得及其他收入。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全年經費收入約新臺幣20,915百萬元。其來源包括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11,965百萬元,佔57.21%;服務收入4,296百萬元佔20.54%;財產所得982百萬元,佔4.69%;其他收入3,672百萬元佔17.56%。以宗教別言,在20,915百萬元經費收入中,道教佔54.28%,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67.5萬元;佛教佔23.61%,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286.4萬元;基督教佔16.19%,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81.4萬元;天主教佔5.49%,平均每團體全年收入191.3萬元;其餘各宗教合計僅佔0.43%。以經費來源結構分析,道、佛兩教各項收入的比率均極接近,主要以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為主,分別佔58.62%及52.18%;基督、天主兩教本年收入結構差異較大,前者以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為大宗,佔七成二;後者以服務收入為主,佔六成二。
以統計區域觀察宗教團體經費來源結構,顯示私人及會員捐(補)助收入,有由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遞增情形,分別佔49.36%、59.70%、61.17%及74.16%;而服務收入反呈遞減情形,依次為31.06%、20.73%、10.92%及3.21%。此現象或與區域經濟開發程度及地方民俗風情有關。
(2)經費用途
全年經費支出為17,210百萬元,道教佔約五成三;其用途,設備購置費佔二成九,人事費支出佔二成,行政業務費及捐(補)助支出各佔一成七,其他支出佔一成八。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全年經費支出為17,210百萬元,其用途包括人事費3,386百萬元佔19.67%,設備購置費4,927百萬元佔28.63%,行政業務費2,915百萬元佔16.94%,捐(補)助支出2,888百萬元佔16.78%,其他支出3,094百萬元佔17.98%。以宗教別觀察,在17,210百萬元經費支出中,道教佔52.57%,平均每團體支出133.5萬元,佛教佔23.28%,平均每團體支出232.5萬元;基督教佔17.88%,平均每團體支出164.8萬元;天主教佔5.81%,平均每團體支出166.5萬元;其餘各宗教僅佔0.46%。以經費用途結構分析,四大宗教在人事費支出比率以天主教佔48.42%居首,基督教佔34.62%次之,道教佔 14.59%再次之,佛教佔12.66%最小。就行政業務費支出比率看,以基督教之20.22%最高,天主教14.96%最低,差距不大。而就捐(補)助支出比率看,以佛教之25.47%較高,天主教僅佔7.43%,其餘均在平均數之16.78%上下。
(五)文化活動概況
(1)辦理社會服務概況
以辦理家庭服務的團體最多,佔10.7%,提供服務達10萬人次;其次為康樂中心約佔9.8%,服務約29.0萬人次;再次為心理輔導約佔9.6%,服務約12.1萬人次;圖書館服務佔9.4%,服務約60.1萬人次。
臺灣地區11,037個宗教團體,一年來辦理社會服務方面,平均每宗教團體提供服務為188人次。以四大宗教觀察,基督教、佛教及天主教本年平均每團體提供服務,分別為382人次、374人次及350人次,均極接近。道教則僅60人次最少。就服務類別觀察,平均有辦理社會服務項目之團體比率接近或超過一成者,計有家庭服務、康樂中心、心理輔導及圖書館四種;其中各宗教以辦理家庭服務所佔比率最高,佔10.68%,服務達10萬人次;其中以基督、天主兩教團體辦理比率較大,分佔36.69%及36.00%,服務達7萬人次。其次有辦理康樂中心服務之團體佔9.77%,服務約29.0萬人次;四大宗教中以基督教有辦理團體之比率15.96%最高,而提供服務則以道教之13.8萬人次最多。至於心理輔導之服務,全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有辦理者為9.59%,服務約12.1萬人次,其中以基督教佔36.37%及服務6.3萬人次最高;道教在這方面的服務較少,有辦理之團體僅佔1.33%,服務僅1.2萬人次。而有辦理圖書館服務的團體佔總數之9.41%,服務對象約60.1萬人次。
其次較值一提者,依各宗教性質之不同,所辦理之社會服務類別,除了上述項目外,有辦理托兒所者,天主教佔18.00%;有辦理語文技藝訓練服務者,基督教佔14.73%,有辦理山地及偏遠地區服務者,基督教佔11.62%,天主教佔10.50%;有辦理學生及婦女宿舍者,天主教佔10.17%;而辦理監獄罪犯心理輔導者,天主教佔10.17%,基督教佔10.02%。此均足以顯示基督教、天主教因組織結構較為健全,對於辦理社會服務方面,較具普遍性。
(2)辦理公益慈善活動概況
活動支出金額計約1,570百萬元,其中以貧民、災民急難救濟者佔38.4%最高,冬令救濟佔13.2%次之。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活動一年支出金額約為1,570百萬元,其中道教佔45.59%,平均每團體支出10.6萬元;佛教佔35.95%,平均每團體支出32.8萬元;基督教佔14.60%,平均每團體支出12.3萬元;天主教佔2.78%,平均每團體支出7.3萬元;其餘各宗教比率均甚低,共佔1.08%。各項慈善活動中,以貧民、災民急難救濟金額603百萬元佔全部之38.36%比率最高,參與者高達304萬人次;其次為冬令救濟208百萬元佔13.23%,參與者有35.7萬人次;協助地方建設捐助經費為194百萬元佔12.35%;義診、醫療補助金額有170百萬元,佔10.84%,受惠者達41.5萬人次。
以宗教別觀察,道教在716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29.28%,平均每團體支出3.1萬元;用於協助社區建設捐助經費者佔21.56%,平均每團體支出2.3萬元;用於冬令救濟方面佔17.82%,平均每團體支出1.9萬元。佛教在565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47.20%,平均每團體支出15.5萬元;義診醫療補助佔22.78%,平均每團體支出7.5萬元;冬令救濟佔11.24%,平均每團體支出3.7萬元。基督教在229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47.26%,平均每團體支出5.8萬元;慰問探(拜)訪活動佔16.58%,平均每團體支出2.0萬元;捐贈獎學金佔10.17%,平均每團體支出1.2萬元。天主教在44百萬元公益慈善活動經費中,用於義診、醫療補助者佔32.68%,平均每團體支出2.4萬元;貧民、災民急難救濟的比率佔23.11%,平均每團體支出1.7萬元;慰問情]拜)訪活動佔 21.98%,平均每團體支出1.6萬元;其他各項比率較少。顯示各宗教對於貧民、災民急難救濟多列為首要公益慈善活動項目,至於其他各項活動均能一本宗教的特性,配合實際需要,靈活運用,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3)辦理文康活動概況
全年共辦理10萬5千次,參與者逾1千3百萬人次;其中辦理次數基督教佔約六成七,平均每團體辦理38次,項目大多為團契、婦女會、青年(女青年)會。參與人次則道教佔逾半數,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逾300人次;多偏向於傳統戲曲表演與電影欣賞;佛教則仍較多辦演講會。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一年來文康活動共辦理105,394次,平均每團體辦理9.55次,其中基督教佔67.10%,平均每團體辦理37.88次;道教佔19.90%,平均每團體辦理3.09次;佛教佔7.11%,平均每團體辦理4.35次;天主教佔4.92%,平均每團體辦理8.65次;其他各宗教僅佔0.97%。唯以參與者計算,全年達1,307萬人次,各宗教平均每次參加人數為 124人;其中道教所辦之各項活動,參與人次佔總數之51.99%,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24人次;佛教佔21.72%,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79人次;基督教佔21.10%,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39人次,天主教佔2.14%,平均每團體每次參與54人次。
以宗教別觀察全年辦理各項文康活動情形,道教在20,974次中,以傳統戲曲表演佔34.30%最高,總觀賞數達240萬人次;其次為電影幻燈片欣賞佔31.05%,總觀賞數達190萬人次;而在1,701次民俗活動中,參與者達136萬人次之多。佛教在7,491次中,以辦理演講會佔30.15%較高,聽眾達126萬人次;電影幻燈片欣賞佔11.05%次之,觀賞數為38萬人次;傳統戲曲則佔10.27%再次之,約30萬人次。基督教在70,719次中團契(生活團)佔38.23%最多,平均每團體辦理14.48次;婦女會活動佔24.75%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9.38次;青年(女青年)會佔18.97%再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7.19次;天主教在5,188次中,以青年(女青年)會佔30.10%最高,平均每團體辦理2.60次;團契(生活團)佔28.01%次之,平均每團體辦理2.42次;顯見各宗教在文康活動方面均各具特色。
(六)對政府之期望及希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
道、佛兩教以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者最多,分佔六成八及五成九;天主、基督兩教則期望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分佔七成五及六成七。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期望政府加強辦理之措施,以加強舉辦宗教聯誼活動者所佔之比率最高,佔62.72%,其次為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佔42.18%,再次為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佔38.84%。以宗教別觀察,四大宗教中,道、佛兩教均以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所佔比率最大,分別為67.94%及58.97%;基督、天主兩教則以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為首,各佔67.33%及75.17%。其次佛教各有四成一希望政府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及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道教有四成七希望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有四成三期望政府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基督教團體則有五成希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三成七希望政府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而天主教團體則有五成三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三成三期望政府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
(七)未來發展意向
道教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為主,佔50.3%。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則以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為主,分別佔58.9%、70.7%及69.5%;其次均為擴大社會服務層次,道、佛、基督及天主教分別佔44.4%、42.3%、70.4%及61.2%。
臺灣地區宗教團體對其未來發展意向,仍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比率最大,佔51.19%,其次為擴大社會服務層次佔49.55%,再次為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佔48.54%。以宗教別觀察,道教以改善或增設各項設備列為首要,佔50.30%。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則希望未來能加強對外宣教,淨化世道人心,分別佔58.91%、70.65%及69.50%。此外道、佛兩教對於擴大社會服務層次方面,分別佔44.37%及42.31%;基督教及天主教也分別佔70.43%及61.17%。對於加強宗教教義研究方面,基督及天主教也分別佔55.44%及53.00%,比率均很高。
(八)研析意見
(1)凡未設立登記之宗教團體,如績效良好,宜協助其成立基金會,辦妥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
自民國七十三年一貫道解禁以來,辦理設立登記之團體,至七十九年僅31家,八十年略增2家。據七十九年一貫道總會道務統計,其先天大廟計60家,公共佛壇10,211家,家庭佛壇更高達17,797家。如此龐大組織,一方面基於未解禁前的隱密性造成,解禁後卻又礙於相關法規限制,如建築法令等,無法辦理合法寺廟登記。對於一貫道廟宇講堂,欲於短期內變更既成事實,恐非易事,且意願也不高。不如根據教堂、教會方式,對於不會造成居住安寧困擾的場所,協助其成立基金會,辦妥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使其合法化,當有助於推動社會風氣改善。
(2)正視宗教團體會所土地面積減少狀況,以維護多數信徒活動空間
近年來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徵收不少民間私有土地,宗教團體用地自也不例外;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底臺灣地區寺廟、教堂(會)土地面積總計30,182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土地面積2,730平方公尺,較上年減少約一成;而建物樓地板面積,八十年底總計9,604千平方公尺,平均每團體870平方公尺,較上年之780平方公尺增加11.54%。而宗教團體的發展也隨著政治因素、社會結構、經濟條件的改善,一日千里。宗教團體會所土地不增反減,會所重修整建,趨向華麗壯觀;建築面積逐漸擴張,朝向多層的高處發展;有登記的信徒人數與日俱增,未來宗教團體活動場所將日趨縮小,此種現象值得注意。
(3)鼓勵寺廟、教堂附設圖書館、閱覽室,供民眾借閱讀書,以加強社會教化功能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全年宗教團體有辦理圖書館服務者,已不足一成,較上年減少約三個百分點;服務約60萬人次,也較上年減少約一成。究其原因,或由於信教者眾,硬體設施不敷應用,而變更原有圖書館用途;亦有因館內藏書不足,利用者少而關閉者,殊屬可惜!目前政府出版品,或民間圖書主動免費提供宗教團體圖書館典藏者不多,可鼓勵宗教團體加強圖書蒐集,嘉惠當地民眾,俾提升寺廟、教堂社會教化功能。
(4)繼續獎勵宗教團體辦理托兒所、養老院等社會服務工作,因應職業婦女及老人的需要
宗教活動已於一般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層面,產生緊密而不可分的關係。近年來由於工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小家庭撫養幼兒成為婦女參與勞動就業巿場的難題;而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也成為社會的一大負擔。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各宗教團體有辦理托兒所者,佔3.68%,約為全國已登記育幼機關及托兒所之一成;提供服務僅4萬餘人次。若以八十年全國已登記托兒所收托人數約25萬人,佔162萬0至四歲幼兒之一成五觀察,民眾對托兒所迫切需要。而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約佔總人口之6.2%,達134萬餘人;據八十年老人狀況調查資料顯示,老人將安養機構視為理想居所者,約有5萬4千人;唯與我國現有安養院所能容納人數9,940人比較,相距甚遠。故為結合宗教力量投入社會服務工作,繼續獎勵宗教團體辦理托兒所、養老院等社會服務,以因應職業婦女及老人的需要,不失為一可行的方向。
(5)獎勵宗教活動、提倡民間藝術,以保存傳統文化,淨化世道人心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八十年宗教團體各項文康活動辦理較多者,仍為團契(生活團)、青年(女青年)會、婦女會及電影、幻燈片欣賞等大眾化活動,對於民俗活動平均五個團體才有一個年辦理一次,才藝競賽更是十四個團體才有一個辦理,琴棋書畫攝影則更少。至於音樂會、舞臺劇(話劇表演)、舞蹈表演等仍不多見,甚有減少趨勢。在當前工商社會,若干傳統民間藝術,常賴宗教慶典活動加以保存與發揚;從歷史的軌跡觀察,可以瞭解社會愈進步,傳統民間藝術也愈精緻化,一些粗俗不合時宜的祭典儀式,也會自然淘汰,而其傳承延續仍有賴於各方的支持。故獎勵宗教活動、提倡民間藝術,不僅可發揚保存傳統文化,並可作好社會教化工作,淨化世道人心。
(6)瞭解不同宗教團體意見,發揮宗教力量,以改善社會風氣
就各宗教觀察,道、佛兩宗教較期望政府加強舉辦宗教團體聯誼活動比率,分佔六成八與五成九;其次為擴大績優宗教團體獎勵措施分佔四成七與四成一。對於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協助與國外宗教團體聯誼及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比率則較低。反觀基督、天主兩教期望政府將宗教課程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比率較高,分佔六成七與七成五;也相對的希望政府協助租借辦理活動場地。
對其未來發展方向言,道教較強調擴充寺廟之土地及建築物,其比率佔三成六;開拓經費來源佔三成九。對外宣教淨化人心與宗教教義研究比率則較低。反觀基督、天主兩教則以擴大社會服務層次比率較高,分佔七成一與六成一;加強對外宣教淨化人心比率均佔七成左右;宗教教義研究比率分佔五成五與五成三。
綜上所述,政府應多瞭解各宗教的意見,加強彼此之溝通,以使宗教發展正常化,並發揮宗教力量,共同致力於改善社會風氣。(編按︰原文附有表格多種,此處從略)
歸依
「歸依」一詞,有歸投、仰仗、依託之義。佛教之歸依,即指歸依佛、法、僧三寶。此詞亦寫為「皈依」,或單稱「歸」。梵語śaraṇa,自吠陀時代起即有此詞,多用於「保護」、「救濟」,或「避難所」、「保護所」之義。意謂如能歸投其中,則此身得以安全,此心得以無憂,故云歸依。佛教之歸依三寶,係指依三寶之功德威力,能使吾人之心得無限安慰,得脫離苦惱。故《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6c)︰「歸依以何為義﹖救濟為義,由彼為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我國佛教界,初入佛門者,必須經過歸依儀式,誓願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之後,始被認定為正式之佛教徒。南傳佛教界,在一切佛教行事之初,亦皆須三度諷誦三歸依文。
此外,梵語namas,音譯為「南無」,意為「低頭」,意指敬禮、歸命。與前述之「歸依」意義相同。因此,在稱呼佛菩薩名號之前冠以「南無」一詞,即表示對該佛菩薩之歸依與虔敬。
◎附一︰太虛〈歸依三寶〉(摘錄自《太虛大師選集》)
結緣歸依
現在先說菩薩學處的初步歸依三寶,是結緣歸依。當從信仰佛法者的心中,發生一種熱烈地要求的時候,向著佛法僧住持三寶面前,以捨身心生命的精神,口自宣誓歸依的詞句︰「我弟子(自稱姓名及法名),盡形壽歸依佛法僧!」
當口中吐出這樣詞句,精神上應起一種莫大的興奮和安慰。當那五體投地一唱一禮的時候,古人形容為「如大山崩」,如弱喪歸來投身於父母的慈懷中去,真是情不自禁,心中燃起火熱的悲欣交集的情緒。
盡形壽歸依,是說我某人盡此形相色身,盡此畢生壽命,從今日起歸依三寶;如失巢之禽歸投故林,如孩童之依戀慈母,決不中途變更逃逝。這個生命色身未滅未斷期中,誓永遠歸依三寶,永遠為三寶弟子。三寶,即佛寶、法寶、僧寶;寶是可貴可尊義。有性體三寶,有聖賢三寶,有住持三寶。
第一是歸依佛︰佛陀是「覺者」義,以能圓滿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無上正遍覺,故稱之為覺者。從印度原音簡稱之,曰佛。如我們的教主釋迦牟尼,他能成就無上正遍覺,所以稱之曰釋迦牟尼佛。我們歸依佛,便是歸依釋迦牟尼佛,同時也即歸依了由釋迦牟尼所說示的十方三世一切佛。因為佛的智慧福德都到達了最圓滿點,在佛與佛之間是畢竟平等。我們雖唯歸依根本的本師釋迦牟尼佛,也理所必然的歸依了一切諸佛。歸依,是發出自心生命的全力,把精神意志力集中統一起來,無動搖地向著福智圓滿完人──之佛陀,全體沒入;這裏毫沒覆藏個己的醜惡或驕矜個己的私智小德,這裏祇有恭敬、慚愧、欣慰、肅穆。
第二是歸依法︰三歸依中歸依法是最重要的。一切諸佛依法為師。佛所覺悟的便是法,佛所修持的也是法;到了成佛之後,為弟子開示自己所修所證的一切法門更無二法,便是祇此至高無上圓滿境地的法門。歸依,即是應一心一意趨向這法門,以為自己修行之尺度和標準,全身沒入這法門中。
第三是歸依僧︰僧是印度原音「僧伽」的簡稱,僧伽義譯為「和合眾」。依和合眾而住曰僧,有四人和合眾者曰僧,故僧即指和合的團體的通名。依佛法出家四人和合共住者,曰住持僧;上之有依法修證得三乘果位者,曰聖賢僧;更上之有直依大乘法門而修而證者,曰菩薩僧。說到歸依僧,自然統括了上列三種僧。但在初心學佛歸依的,是重在依佛法嚴格出家之和合──團體──住持僧。緣佛寶、法寶之能流布世間,佛之相能現起,佛之法能弘揚,悉由住持僧之能住持。歸依住持僧,則因之得聞佛所說之法,依法修行可以成佛。
菩薩學處中初步結緣歸依,不是選擇其宿具淨智,深入妙理;而是令種善根,汎行結緣,普收眾機,以成佛門之廣大群眾。來受歸依的人,祇要能知道佛是最崇高可禮敬的聖人;法是最圓滿堪實踐的道理;僧是最清淨得依止的師父︰如是深生仰慕,虔誠歸依,盡此形壽更不歸依其他宗教,永為佛門弟子,這便是菩薩學處初位初心的菩薩。
這初位初心菩薩應作應為的行業,即是「好善樂施,消災集福」。因信仰三寶是最善處,樂善愛好於善,故歸依三寶。好善者必能依佛所說信受奉行;佛所說善,以恭敬供養布施一切眾生為第一福田。如修建道場、塑添聖像等,以福智圓滿應崇信故,是為敬田;孝順父母、禮念師長等,以於己有德應酬報故,是為恩田;病貧無依、老弱殘廢等,以深陷苦境應憐愍故,是為悲田。初心菩薩,於此三者,隨己力之所及,以歡喜心而行布施。如是好善,如是樂施,善心所趨,縱遇災難,亦得化為吉祥。緣災患生起,是惡心惡行同業別業的反應;今以善心善行赴一切境,其所召感自成福樂。常人所要求的是無病無難,富貴安樂,不向好善樂施去求,是非法求。非法所求到的,終落於悲慘的結果。初心菩薩,應如是行,亦即成為世間的善人。
正信歸依
正信歸依,大部分是經過結緣歸依的。在廣汎結緣歸依後,中經相當時日,已更能於佛法深一層的認識和了解的人;或雖未受結緣歸依,但宿根深厚,且曾受過相當教育,學識豐富,而能信樂大乘佛法,不必經過結緣歸依,直接受正信歸依。當受歸依的時候,向歸依本師宣白如是誓願︰「我弟子(自稱姓名及法名),盡未來歸依佛法僧!」
當口中唱如是句,身體行接足禮時,不唯喚起個己精神上熱烈的信仰,且能體會個己精神的生命和身心的行動,一齊溶入於廣大無垠自他平等的三寶法界中。如滴水投入海水,水性互遍於全海之水,如小空投入大空,空性無別乎大空之空。精神擴充到與三寶融合無間,這是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的無相境界。不唯達到與諸佛菩薩同一體性,且與群生種姓同一悲仰。這在空間上講,是超絕中邊卻是橫遍十方。在時間上講,是超絕始終卻是豎徹三際。今就站在現在一剎那的理智正信上,誓願自期從過去的無始到未來的無終,獻身於三寶的法界。這是根據正智的信仰,這是永遠不壞的信心;如食金剛恆無消化,正示出這顆根本的正信。《起信論》中說四種信心,餘三信心指信三寶,第一信根本,正是指上說的正信,《論》謂此信是「樂念真如法」。一個正信的佛教徒,能樹立這個信心,較之於結緣歸依的初步的菩薩,更進步多多了。
如能立此信心,心中即發生一種智慧抉擇的能力,現在稱之為「破迷立信,崇正黜邪」!這是正信的效驗。以能於佛法立堅固的信仰,對於世間的一切不契合於真理的學說,無論任何宗教、哲學、外道的邪論,不唯不能動搖其信心,且以堅固不壞的智信,粉碎了迷惑真理的邪說邪思。對於契合於宇宙人生圓滿的真理,如佛菩薩所說的經論,極力崇重,諸哲匠所闡的微言妙理,更為發揚廣大。故正信歸依的菩薩,於自己已有認識真理能力外,更有力能為佛法的金湯,捍禦外侮,自立立人。或出之以善巧辯才,或運之以生動妙筆,揭櫫佛教真理,更令自他信心增長,速成不退。這不能期之於一般結緣歸依的菩薩,而特是知識豐富正信歸依菩薩應具的資格。
菩薩學處兩重三歸,是建設佛教堅固基層的基礎。佛教的中心雖著重在伽藍清淨僧伽,但整個的基礎應建築在多數大眾的信仰心上。沒有大眾信仰的佛教,縱使伽藍梵剎建築得富麗,僧伽的生活如何富裕或清高,這是違反佛陀的真義的,是死寂的佛教而非是活的佛教。故今後佛教新的發展和建設,是應把佛教的精神普遍地打入大眾的心中,喚起大眾熱情的信仰和認識,這就是設立兩重三歸的所以然。假二十年來已有佛教的基礎上,領導菩薩學處的菩薩僧,應加倍努力的宣化,以崇高的德行和深博的智慧,取得大眾的信仰,建立兩重三歸的基礎。更期進一層的建設,領導三歸的菩薩展開兩條路線︰一從在家的徒眾到在家菩薩位,一從出家的徒眾到出家菩薩位。這裏所指的出家,一部分或是已出家的,一部分或是由正信歸依而新出家的。
◎附二︰傑頓天嘉著‧孫一譯〈皈依──進入三寶之道〉(摘錄自《西藏十六世噶瑪巴的歷史》附錄)
導言
皈依是進入佛法寶藏領域的門戶,也是研究佛學的通道。本文只是就皈依做一個簡單的介紹,這就如同在浩瀚的佛法汪洋中,掬取一滴水珠一般。本文寫作的主要參考資料為達波‧達威‧修努(Dakpo Dawai Shonnu)所著的《Damcho Yi' zhin Norbu》及無著所集之彌勒菩薩的《大乘無上要義論》(MahayanaUttara Tantra Shastra)。
首先,我們要先介紹皈依的兩顆種子。聖典上說恐懼與庇護是皈依的兩顆種子。一切有情眾生都或多或少具有恐懼本能。因此在本質上,有情眾生都會尋找一種力量來保護或防禦,以消除這種受難恐懼感。眾生想出了許多方法來防禦受難,這些辦法有些聰明,有些愚拙。佛陀說過︰「對著聖山、叢林與寺廟,對著草叢與樹林,恐懼受苦諸眾生,前來企求皈依受庇護。」
恐懼來自地水火風四大、敵人、強盜、竊賊、野獸、天神、修羅、鬼怪等等。當恐懼產生時,大部份的眾生都從聖山叢林、天神或有權力的國王來求取庇護。但是這些庇護工具只是短暫的,不能得到真正的庇護。佛陀又說︰「這些不是真庇護,更非永恆之庇護。受此庇護諸眾生,未能解脫真正苦。」
具有法力的世間諸神如梵天、遍淨天、其他地方性神祇、龍神,以及父母或朋友等等,均非真正的庇護之所。
真正的庇護者,其本質必須是已完全從恐懼與痛苦中解脫。沒有完全解脫者,只能給予短暫的幫助,不能解脫世間的痛苦。這就像盲人無法引導盲人,跌倒的人不能扶起跌倒的人同樣的道理。
然而,庇護皈依的對象有甚麼特性呢﹖恐懼的思想包括一切世間的痛苦。恐懼程度的高低就如人類個性的賢劣一般,因其知識水準而有所不同。
真正皈依對象(即庇護者)所具有的功能特性︰
(1)完全從恐懼中解脫。
(2)具有能以四聖諦解脫他人痛苦的能力。
(3)對一切事物具有慈悲心,怨親愛憎常住平等。
只有佛陀具有這些功德,能夠成為至高無上的庇護者。對於佛陀,我們必須要有虔誠的信心與堅定的信賴。因此正如達波‧達威‧修努所言,為了從輪迴中解脫,歸依的對象為︰「佛是唯一能夠完全解脫痛苦者,法是達臻於佛的唯一路徑,修法必須與僧伽為侶,因此,佛法僧三者乃吾人所必須皈依的對象!」
佛是皈依的指示,法是皈依的方法,僧是皈依的助力,因此,尋求解脫的行者必須體認這三個皈依的對象。
三皈依如何發揮庇護的作用︰
(1)佛確是庇護者,因為祂以四聖諦庇護皈依者。
(2)法的庇護分為兩方面︰
{1}法是清淨業障與罪孽的工具,更確切地說,法引導我們步向斷絕災厄的真正途徑,也就是四聖諦(苦、集、滅、道)。
{2}法能使我們約束放任之心,不致令已消除之業障與罪孽再度產生。
簡言之,皈依法是解脫痛苦的真正工具,也是消除業障的真正武器。因此,法是重要的皈依對象。
(3)僧伽是皈依的助力,如果我們要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去旅行,我們可能需要一個曾經去過那裏的人來指點。同樣的道理,在佛法浩瀚廣大的領域中,如果沒有一位明師來指導,可能很快就會感到懈怠和迷惑,障礙橫逆也就因之而起。就因為我們必須要有一位明師來指導,而僧伽正是最好的指導者,因此僧伽是我們皈依的對象。
根據無著菩薩的《大乘無上要義論》,皈依三寶就是完整的皈依,除此之外,別無皈依。論中述及︰「我們應按照佛陀的方法來訓練自己,佛陀的教義及三乘諸法即在於盡形壽奉獻給三寶。」
因此,所謂三德、三乘、三學、三思均奠基於三皈依。一個人生病時,醫生、醫藥、護士三者均不可缺,才能很快把病治好。三皈依就是在治療一個人的業障之病。佛陀是醫師,佛法是消除業障的良藥,僧伽則是幫助施藥,並且照顧病人的護士。因此若要求解脫,三皈依缺一不可。除此三者,別無皈依。
皈依的根本︰皈依三寶的根本可以分為一般的與特殊的兩種︰
(1)一般的皈依根本︰
{1}一般的佛皈依根本是大家所熟知的覺者釋迦牟尼佛,釋迦佛具有各種吉祥象徵及三十二吉祥相。
{2}一般的法皈依根本包括兩種智慧︰第一種是智,也就是聖典中的十二部經(譯註︰十二部經包括契經、重頌、諷誦、因緣、本事、本生、阿毗達磨(未曾有)、譬喻、論義、自說、方廣、授記等)。第二種是慧,也就是解脫痛苦的正路。
{3}一般的僧皈依根本包括僧團和聖僧,僧團為至少四名以上受戒而又修行有所成就的比丘所組成。聖僧則包括從聲聞起至成佛為止的諸地菩薩。
(2)特殊的皈依根本︰
特殊的皈依根本可分成︰
{1}象徵性的皈依對象︰即是以佛像、大乘經典、菩薩僧伽來分別代表佛皈依、法皈依、僧皈依。
{2}開悟的皈依對象︰即是指三身佛,真正能解脫痛苦的智慧(法),以及從初地到十地的所有菩薩(僧)。
{3}最終的皈依對象是佛陀,佛陀就代表佛法僧。《大乘無上要義論》中有如下的開示︰「一切有情眾生最終的皈依,除佛之外無他。」
無著菩薩曾經說過︰「不朽的皈依、不變的皈依、最終的皈依只有如來,只有釋迦如來曾經如過去諸佛一樣達到開悟的境界,佛是至高成就者、正遍知、是無上士。」
皈依可分為三,皈依是指引行者證得涅槃的工具,是至高無上的空靈,但是最終的皈依還是佛本身。《大般涅槃那經》(Mahā-par-inirvāna Sūtra)中說︰「皈依者──工具則有三。」
如何皈依︰要皈依,首先必須體認三個皈依對象的功德本質。第二,必須體認三個皈依對象間有何差異。第三,要相信皈依對象能給予我們保護,行者必須受皈依戒。第四,皈依三寶後,不可皈依世間神祇。
皈依後之戒律︰皈依後必須遵守兩種戒律──一種一般戒律和一種特別戒律。
一般戒律是體認皈依對象的功德本性,我們必須念茲在茲,每日觀想三寶至少白天三次,晚上三次,越多越好。我們必須要以感恩之心常常憶念三寶,在享用飲食珍寶前,要先供養三寶。不可背離三寶,即使性命交關亦應堅決皈依。更不可受外道誘惑,不可對三寶有輕佻和不善的態度。
皈依三寶的特別戒律是︰
「不尋求其他皈依,不害他人,不交惡友,尊敬三寶。」
「不放棄崇高的皈依,不尋求其他的皈依工具,即使在困頓中也一樣,要勤於皈依與供養,還要教導他人也這樣。」
「簡言之,要盡形壽相信三寶,堅此百忍只為皈依,踏入佛法之道,唯有皈依三寶。」
根據以上三首偈,我們應該要有兩種行持。一種是不可有的行持,一種是應該有的行持。
第一種不應有的行持包括︰第一,不可皈依世間神祇,只能皈依佛陀。第二,皈依佛法之後,絕對不可存有一絲害人之心。第三,皈依僧之後,不可與異端為伍,諸如那些認為殺生是功德的異端,一定不可與之為伍。
皈依三寶後應該有的行持是︰第一︰要皈依佛陀。佛陀的法相,不管是那一種形式,不管供於何處,都應該被視為佛陀的本身,不可輕佻,不可貶抑,不可不敬。龍樹菩薩的《勸誡王頌》(Suḥrl-lekha)中說︰「即使佛像是用木刻的,我們也應該絕對恭敬。」第二︰要皈依佛陀寶訓。佛陀所開示的教導,即使是隻字片語,我們也要視之為佛法。第三︰在我們皈依僧之後,僧伽的袈裟,即使只是塊補釘,都應該視為佛弟子的袈裟,對著袈裟者,應給予適當的尊敬。
皈依的利益︰
(1)皈依之後就是真正的佛教徒。
(2)皈依是受其他戒的基礎。
(3)皈依之後,先前累積的惡業可以慢慢消除。
(4)皈依之後,不會為人鬼所傷。
(5)皈依可以指引我們成就高貴的情操。
(6)皈依可以使我們逐漸累積功德。
(7)皈依之後不會墬入三惡道。
(8)皈依之後,可以很快開悟。
以上八者是剛波巴大師在《解脫寶鬘論》(Jewel Ornament of Liberation)中所提到的皈依之利益。
因此,當我們皈依三寶時,不可以只在口中喃喃唸誦皈依戒文,還得澈底體認皈依對象的特殊本質,體認皈依對象如何解脫有情眾生的痛苦,體認皈依的利益,以及皈依時應有的戒律與行持,這樣才能完全鞏固我們對三寶的恭敬之心。如果我們能按律皈依,不違戒規,依法修行,則皈依佛法僧三寶的利益一定可以實現。
◎附三︰Holmes Welch著‧阿含譯〈皈依〉(摘錄自《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章第四節)
(一)僧人為在家人主持皈依,旨在使他成為自己的弟子,亦即皈依弟子,然後正式成為佛教徒。受皈依或許可比之為受洗與堅信禮之總合。僧人不能成為另一僧人的皈依弟子,在家人也不能成為在家人的皈依弟子。
在家人一邊頂禮,一邊念皈依文,由師父取宗教名,像進僧團一樣。名字中有一輩字,與師父剃度弟子的相同,因此後者可算是他的「兄弟」。與剃度有別,皈依可在不同師父或同一師父之下多次重複。這像大多數的師弟關係一樣,不具排他性。
這些特點是共通的,其它的則有別。舉例來說,一般是弟子本人反覆念「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不過有時弟子站在一旁,由師父代念皈依文。例如月溪在二次大戰前為聚集在廣東七十二烈士公園的四百在家眾主持皈依,就是採用代念的形式。皈依文念畢,在家眾列隊走過,月溪給每人一張寫有名字的紙條。也許是因為他守舊,或因為人數龐大,他並未發給證書。發證明在民國時代開始漸趨普遍,這或許是要與基督教傳教士所發的受洗證抗衡。證明稱作三皈證書、皈依證或皈依牒,寫著「某地某某人今日在某某和尚之下皈依」,下附簽名。皈依證內文一般都告誡弟子勿行惡,善待所有人,尤要棄絕其他宗教。例如有一皈依證明列如下禁律︰「若皈依佛,不可再皈依其他宗教,不論它們所說的是神是鬼。若皈依法,不可再信受其他宗教之經典,因為它們的道理不能反映真實。若皈依僧,不可再接受其他邪教的師父,作為他的弟子,因為這將是以盲引盲。」我不曾見過清代的皈依證,不知上面是否也帶有排外色彩。
通常是一群人一起皈依,不過個別皈依也無不可。一位受訪者前去皈依印光和尚,發現這位淨土宗大師正在閉關,因此儀式經由便門舉行。印光念皈依文,受訪者跟著重複。接著是一段短短的講開示,最後印光發給皈依證。另一位受訪者無法親自前去皈依印光,於是發信申請。他立刻收到填好的皈依證,另外還附有指示,告訴他將皈依證放在家裡的佛像前,頂禮三次,念皈依文,再頂禮三次。完成以後,他可視自己為印光的弟子。之後,他又以同一方式皈依虛雲,只是這次有相識的和尚作為保證人,代他寫信給虛雲,保證他是值得收的弟子。
大多數師父不太關心值不值得。他們關心的是另一次度化的機會。一位和尚驕傲的告訴我,他為兩百多人主持皈依。他承認大多數採「方便皈依」的形式,亦即簡化的儀式。一次他作度化時,我正巧在場。一位少婦到寺廟來走走,與我的受訪者聊了起來,這受訪者立刻建議她皈依。她似乎不願意,於是他用五分鐘時間,描述佛陀的一生。為加強說服力,他指出佛教不是迷信,外國學者也有人研究,就像旁邊這位美國人。或許是出於禮貌,她似乎覺得後一論據難以辯駁。我們站著的地方,離寺院建築有點距離。他教她念「我皈依……」,每念一句,朝南鞠躬一次。(我問為什麼朝南,他適確的提醒我佛性遍在。)接著他稍稍告訴這少婦以後如何作。她不能拜媽祖或其他神,儘量少吃肉,並且避免殺害動物。最後他留下少婦的姓名、地址,以便寄發皈依證。
對這樣的「度化」,不應一笑了之。一粒種子種下了,或許會生長。但如果我們說在家佛教生涯這第一步不一定重要,也是相當公允的。有些居士研習佛教義理很久之後才皈依;對另一些弟子而言,皈依只是使他們的「臨時佛教」較不臨時。他們的師父也許偶而寫信來募款。他們一般都樂於捐獻,因為他們相信捐錢後,師父藉清淨生活累積的功德,將轉給自己。如果師父是像虛雲一般傑出的住持,即連漫不經心的佛教徒也將以身為他的弟子而自豪,也可引人踏上開悟之道。
(二)每位中國僧人都覺得有責任遵循慈悲的菩薩道,幫助其他一切有情解脫。要幫助最低兩道的眾生,可透過佛事。動物與人可透過皈依──也就是使他皈依佛法僧三寶──而獲助。皈依使他們變為「佛子」,並種下「善根」,增加超生的機會。後者對動物尤其重要,因為如果牠們能轉生為人,就可以聽聞佛法,獲更多利益。不過,即使是動物也並非不具理解力。有些動物受三皈依時有所反應,就是明証。例如烏龜往往會點頭三次,表示佛性已被喚醒。1909年,虛雲在雲南旅行。一天他正與一位高官談話的當兒,一頭母牛忽然跑到他們坐處前下跪,兩行淚水汪汪流下。母牛屬於屠夫的,他立即也來到現場。虛雲對牛說︰「如果你想超生,必須皈依三寶。」母牛點頭,虛雲就代牠念三皈依。母牛站起,變得安靜、溫馴,像人一般。虛雲想補償屠牛夫,但他不願接受。他被親眼目睹的奇蹟震懾住,放棄了自己的行業,也受皈依,並且變成素食者。
有位相識的僧人為遇見的每一頭牛主持三皈依。他旅行美國時,我帶他參觀康克德戰場(Concord Battle Ground)。除了讚歎這著名的開火現場外,他發現兩位十歲或十二歲的康克德男孩。雖然不會講英文,他還是與男孩交上朋友,而且撫摸著每位的頭,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然後又教他們用中文反覆唸「南無阿彌陀佛」。他滿心歡喜的走開。「誰知道﹖」他說︰「善根已經種下。他們有一天也許會上哈佛研究佛學。」
〔參考資料〕 《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歸敬章)。
禪林僧寶傳
三十卷。宋‧慧洪(德洪)撰。略稱《僧寶傳》。收在《卍續藏》第一三七冊、《禪宗全書》第四冊。係一兼載僧傳與語錄之禪宗史傳類典籍。
慧洪,又名德洪,字覺範,自號寂音尊者。為宋徽宗(政和)時名僧。頗為丞相張商英所賞識。著有《林間錄》、《石門文字禪》等十餘書。此書卷首有宣和六年長沙侯延慶序,載其撰述緣起甚詳,其文云︰
「覺範謂余曰︰自達摩之來,六傳至大鑒。鑒之後,析為二宗。其一為石頭。雲門、曹洞、法眼宗之。其一為馬祖。臨濟、溈仰宗之。是為五家宗派。嘉祐中,達觀曇穎禪師嘗為之傳,載其機緣語句而略其始終行事之迹。德洪以謂(中略)既載其言,則入道之緣、臨終之效,有不可唐捐者。遂盡掇遺編,別記苴以諸方宿納之傳。又自嘉祐至政和,取雲門、臨濟兩家之裔,嶄然絕出者合八十有一人,各為傳而繫之以贊。分為三十卷。」
此書雖為三十卷,但每卷份量甚少。一卷所述,至多僅六人,少則僅一人而已。全書所載,計含唐懿宗咸通年間之曹山本寂、雲門文偃、清涼文益……至宋徽宗政和年間之黃龍惟清為止。共含八十一位禪宗名師。《卍續藏》本,書末附有舟峰庵沙門慶老所撰之〈補禪林僧寶傳〉數則,含法演、悟新、懷志等三師。
慧洪此書問世後,頗受譏刺。晁公武《郡齋讀書志》、祖琇《僧寶正續傳》、惠彬《叢林公論》等書對之皆有微詞。大抵皆譏其書之浮誇失實。近人陳援菴亦曾指摘其書之舛誤(《中國佛教史籍概論》卷六)。然亦有推崇其書者,清僧自融、性磊師徒即是。
自融師徒頗推讚慧洪之書,因此合撰《南宋元明禪林僧寶傳》十五卷,仿慧洪書之體例而賡續之。起自宋‧建炎年間,迄乎明末,共錄九十餘位禪林大德。
◎附︰陳垣〈禪林僧寶傳〉(摘錄自《中國佛教史籍概論》卷六)
《僧寶傳》之體制及得失
《僧寶傳》為傳記體,然與以前僧傳不同,以前僧傳,統括十科,此則專群禪者。又與《燈錄》不同,《燈錄》詳載語言,此則兼載行事。然同載行事,其文體又有不同,一則類聚眾文,裁剪而成傳,其作用為物理的;一則鎔化眾說,陶鑄以成文,其作用為化學的。二者優劣,誠未易言,然洪則主張後說者也。
《文字禪》二十五有〈題修僧史〉一首云︰「僧史自惠皎、道宣、贊寧而下,皆與《史記》、《兩漢》、《南北史》、《唐傳》大異,其文雜煩重,如戶婚鬥訟按檢,昔嘗憎之,欲整齊使成一體之文,依倣史傳,立以贊詞,使學者臨傳致贊詞,見古人妙處,不亦佳乎!於是仍其所科,促十四卷為十二卷。」
所謂僧史,未指何書,以卷數推之,當為《皎傳》。十四卷促為十二卷,所促幾何,何必多此一舉。且一代有一代之文體,若以宋人之文,施之六朝,是猶飾古人以今服,豈非滑稽之甚。幸而其書不傳,即傳亦未必足觀也。惟撰近代僧傳則不然,儘可以近代文體行之,《僧寶傳》其嘗試成功者也。
《文字禪》二十六有《僧寶傳》題詞十二首,皆洪書成時,諸禪人鈔寫誦讀,請洪題記者也。其第一首有曰︰「禪者精於道,身世兩忘,未嘗從事翰墨,故唐宋僧史,皆出於講師之手。道宣精於律,而文詞非其所長,作禪者傳,如戶婚按檢;贊寧博於學,然其識暗,又聚眾碣之文為傳,故其書非一體,予甚悼惜之。」
所謂一體者,即鎔眾說以成文,此文家之法也;所謂聚眾碣之文為傳者,此史家之法也。二者不同道,洪既以文家之法成書,故其書琅琅可誦。
其第三首有曰︰「予初游吳,讀贊寧僧史,怪不作雲門傳,有耆年曰︰嘗聞吳中老師言,尚及見寧,以雲門非講學,故刪之。又游曹山拜澄源塔,得斷碣,曰『耽章號本寂禪師』。於是喟然念雲門不得作傳,曹山名亦失真,始有撰敘之意。」
今《僧寶傳》既託始於曹山、雲門,運用其嶄新史料,凡得八十一人。然曹山名耽章,前此未聞,後亦無人信用,此與皇甫謐謂漢高父名執嘉,王符謂漢高父名煓,同其不易取信也。至《宋僧傳》之不立雲門傳,自是採訪未周,與講學不講學何涉。且《宋僧傳》六百餘人,講學者有幾,此真不值一駁者,而洪公然著之書,無怪識者之譏評矣。
祖琇《僧寶正續傳》末,附代古塔主〈與洪覺範書〉,有曰︰「嘗聞足下有撰次僧史之志,某喜為之折屐。及足下成書,獲閱之,方一過目,爛然華麗,及再三伸卷,考覈事實,則知足下樹志淺矣。夫文所以紀實也,茍忽事實,而高下其心,唯騁歆艷之文,此楊子所謂從而綉其鞶帨,君子所不取也。」
淳熙末,者菴惠彬撰《叢林公論》,亦數攻擊此書,以為「傳多浮誇,贊多臆說」。《漁隱叢話後集》三十七亦云︰「《僧寶傳》,洪覺範所撰,但欲馳騁其文,往往多失事實。至於作贊,又雜以詩句,此豈史法示褒貶之意乎。」當時緇素對《僧寶傳》之批評如此,其書之內容可知。
明初恕中無慍撰《山菴雜錄》上云︰「覺範《僧寶傳》,始名《百禪師傳》,大慧初見讀之,為剔出一十九人焚之。厥後覺範致書黃檗知和尚云︰『宗杲竊見吾《百禪師傳》,輒焚去一十九人,不知何意。』覺範雖一時不悅,彼十九人者,終不以預卷」云。
杲少洪十八歲,於法系視洪為從祖,竟貿然焚其初成之史稿,不知師子兒果有是事否,又不知其何所見而為此也。今此八十一人中,除未詳所屬者數人外,屬青原者十一人,曹洞十人,臨濟十七人,雲門、黃龍各十五人,法眼五人,溈仰一人,楊岐四人,足見當日雲門、臨濟之盛。洪,黃龍下二世,杲,楊岐下四世也。惟《晁志》衢本袁本均作八十七人,《通考》引《晁志》亦然,知是晁氏原稿錯誤,非後人傳寫之譌矣。
〔參考資料〕 《石門文字禪》卷二十三;《佛祖統紀》卷四十六;林傳芳《中國佛教史籍要說》;阿部肇一《中國禪宗史の研究》。
輪迴
指眾生由於起惑造業的影響,而在迷界(六道)流轉生死。如車輪旋轉,循環不已,故云「輪迴」。又稱流轉、生死、輪轉、生死輪迴、輪迴轉生。《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云(大正3‧644b)︰「貪欲、瞋恚及以愚癡,皆悉緣我根本而生。又此三毒,是諸苦因,猶如種子能生於芽,眾生以是輪迴三有。」《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一〈報恩品〉云(大正3‧295a)︰「眾生沒在生死海,輪迴五趣無出期。」
此種輪迴思想,為印度各派宗教、哲學所共通的根本思想,而此思想則源自靈魂轉生、靈魂不滅之原理。古《奧義書》(西元前七世紀前後)中,對於人死後之命運,曾提出「五火二道」說,此當係輪迴思想最原始之說法。其二道說謂人死,經火葬後,即赴月世界。此中,若其人前生作善、具正知識、完成正祭祀,則不久即可離開月世界,而抵達梵天世界,不再返回此世。此等過程稱為神道(deva-yāna)。
而另一種人在一定期間停留在月世界之後,即隨著雨而返回此世。然不久即進入植物的種子之中,而成為食此種子之人或犬等生命體的精子,最後再生為人或犬等。至於再生為何人或何物,則全依其前生之善惡多寡而定。此等過程稱為祖道(pitṛ-yāna)。
經由祖道再生者,將會再受老死之苦;而由神道抵達梵天世界者則不必再生,因此亦無再度死亡之虞。
此種與業(karman)思想結合的輪迴思想,佛教亦加以採用,並在思想上作進一步的演繹與發展。佛教認為,眾生由於無明與愛執而輪迴於生死。其輪迴境界有三界(欲界、色界、無色界)與六道(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六道輪迴之說,即指後者而言。六道為大乘佛教一般性的說法,說一切有部則除去阿修羅而說五道、五趣。在六道或五道之中,以地獄為最恐怖之處,天為最佳之處;此中之地獄、餓鬼、畜生稱為三惡道,或三惡趣;天、人、阿修羅稱為三善道,或三善趣。
中國漢藏地方與日本亦皆流傳有此等輪迴思想。在西藏,更形成歷代達賴、班禪等喇嘛轉生的信仰。而在文學、美術方面,此等思想之影響亦甚深遠。於釋迦之本生譚中,即頗多以輪迴為主題的佛教故事,而印度之阿摩羅婆提(Amarāvatī)、阿旃陀(Ajantā)石窟等地之雕刻,也都刻有此等輪迴故事。
◎附一︰慧風〈輪迴與業〉(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
佛陀時代印度的輪迴說與反輪迴說
現在根據大小乘經論中所習見的有關於印度輪迴思想的說法,約舉如下四種︰
(1)印度正統文化婆羅門教的輪迴說︰婆羅門教以梵神為創造主,不唯創造了人間世界,也創造了其他五道世界,人的靈魂是梵所賦與,所以梵是「大我」,給人的靈魂是「小我」,小我的靈魂居於人類肉體的心臟。人如果能經常在森林中修習禪定,以淨潔自我的靈魂,以苦行克服從肉體上所發生對物質的慾,以祭祀梵神救贖自身所有的罪行,此後小我靈魂便得與梵的大我同住,這是善業;否則,便是惡業,死後靈魂要墮落到其他惡趣中去。
(2)瑜伽行者的輪迴說︰釋迦牟尼佛陀時期,印度已出現反婆羅門教的學派,其中最著名的是數論一派,它已否定了自我靈魂從梵神轉變而來,而主張每個人的自我靈魂是獨立而不是依附於神。自我的靈魂原是純精神界的東西,叫做神我,因為起物質的享受慾望,遂與物質原素(自性)結合,因之失卻了獨立而展開這個現實的世界。神我是非常微小的東西,但一剎那可週轉整個肉體。如縱任慾樂的罪惡行為,神我就更會下墮到惡道中去,只有靜修瑜伽行的禪定,制止神我上所起的愛慾,使身如枯木,心如死灰,神我便超脫了物質的拘囚,死後就可以完全歸還到靈的世界,是之謂解脫輪迴。釋迦牟尼佛陀在初出家時曾訪問過的阿羅邏迦蘭與鬱頭羅羅摩子二仙人,據說就是數論派當時有名的學者。耆那教思想也接近這一派。
(3)宿作因論派的輪迴說︰宿作因論是極端的機械宿命論。他們不僅主張今生靈魂上肉體上所受的苦樂是過去業所規定,即今生的所有行動,甚至一舉手、一動足、打個噴嚏,也是由過去業所規定的。這好像我國一部分相信八字的人,「一飲一啄莫非前定」的命定論的思想。宿作因論者認為人就應該這樣聽天由命下去,待過去宿業消滅,自我的靈魂也就自然會得到解脫。因之,他們認為作惡固然不對,行善修持也都是多餘。六師外道中的末伽黎拘賒迦葉和迦羅鳩馱迦旃延,是屬於這一派。
(4)順世派死後無靈魂無輪迴說︰由於婆羅門教的神權階級的教育,加上輪迴因果說與機械的宿命論,當時印度人民的精神有不勝其負擔的苦悶,於是產生了一部分偏激思想起來反抗,否定了神、否定了靈魂、否定了輪迴,甚至否定了善惡的道德標準。他們認為人的身體是地水火風四大原素構成,於是產生感覺思想,到了死時,身體還歸四大,停止了感覺思想的作用,「身死如油盡燈滅」精神也隨之死滅,既無靈魂不滅的這個東西,更談不到什麼靈魂的輪迴轉生。因此,他們對於今生的善惡行為決定來生的苦樂因果說,是根本談不上的。他們說,在恒河北岸斬殺很多的人,不成為惡因,不會招苦果;在恒河南岸布施供養很多的人,不成為善因,不會招樂果。他們更唱現在享樂就是涅槃的論調,放浪形骸,縱情享樂,構成縱慾的頹廢的人生觀,佛教經論中稱之為順世外道,六師中富蘭那迦葉與阿耆翅舍欽婆羅,是屬於這一派。但在順世派中也產生一部分唯物論學者,繼承著印度原有科學,以須彌山為中心構成世界觀,以原子(極微)積聚說構成唯物論,後來佛教的論部發達,對色法心法分析得那樣精微,顯然是受了這派思想方法的影響。
釋迦牟尼佛陀時代,也正是印度思想界極其自由發展和各派競興的時代,經論中揭示出當時思想的狀況是︰六十二見、九十六種外道並出,各自稱為「唯我道尊」。以上舉出的四種類型,可以代表當時思想對於輪迴與靈魂的說法。除順世派否定一切外,其他三種類型對靈魂、輪迴都認為是實有的、是不斷的,佛教對順世派稱之為斷見外道,對其他三類稱之為常見外道。外道就是「心遊道外」的意思,道,即法之自性、法之規律。
佛教談輪迴是方便法
佛陀說輪迴因果、說業力,都是按照印度原有的說法──當時印度人民的社會意識來說;可是把中心點放在善惡苦樂自作自受上,最後總結於法性。
首先就梵天來說吧。
(1)佛教不否定婆羅門教的梵,認為梵也不過是六道眾生的一個眾生,只要人們能修初禪禪定,兼修四無量定,便可成為三界主的梵王,可是梵王定衰福盡,仍會下墮,未脫輪迴,這樣,就剝奪了它的創造萬物的神格。
(2)佛教徒不應求生梵天,《雜阿含》四十經說,若不起梵天界想,雖是優婆塞,也與沙門一樣;這說明佛教是不崇拜天神,更說明佛教徒不許有求生梵天的思想。
(3)在《長阿含》的〈三明經〉,佛陀是痛快地否定了梵的存在。對於梵天是這樣,對其他的天也可類推。四禪、四空的二十二天,是依禪定淺深劃分,欲界六天是依所受欲樂厚薄決定,是圍繞著禪定業與十善業的中心來說。
佛教對於人道,始終是歌讚的,認為唯有人道纔有發起菩提心、學習菩薩行、成就佛道的可能,盛讚人身難得,喻之為如在高山頂上放根長線穿入平地上一枚繡花針孔那樣的難能可貴,在大乘佛教,絕沒有厭離人間、對人間抱著消極態度的思想;最顯明的對比,就是在經論中不易找到讚美天堂那類的語句,而批評求生天道的人是「以苦求苦」這類語句,倒是觸眼都是。人間果然有剛強難調難伏的眾生,但只有剛強的眾生才能發起崇高的菩提心與饒益眾生莊嚴國土的偉大行動。人之所以為人,是基於人道之行──五戒的業力;人道之所以優越於其他四道,是人能發起饒益眾生的菩提心與菩薩行,能莊嚴世界,能淨佛國度。
餓鬼道,說是基於貪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畜生道,說是基於癡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地獄道,說是基於嗔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鬼、畜、地獄,通稱三惡道;合前天、人,通稱五道(加入修羅道,通稱六道);輪轉再生,是依於禪定、十善、五戒、十不善的業力而招感;輪轉昇沉,主要的是以人道為中心,因為唯人道才能發揮自由意志的力量。
輪迴五道,既是印度人民所共有的思想,佛教所說天堂、地獄,絕非佛陀所獨創。如婆羅門教《摩奴法典》舉五十六個地獄,而《長阿含》〈大樓炭經〉佛陀所說的八寒八熱十六個根本地獄,就見之於《摩奴法典》;其他附庸的地獄,也大同小異。但這有根本不同之點的︰《摩奴法典》說梵特地創造地獄,來懲治不信仰梵的人的靈魂;而佛陀說的地獄則為全由人自己所造之惡業所招感,是自作自受之果。《正法念處經》卷十五說︰「惡皆從作得,因心故有作,由心故作惡,由心有果報。一切皆心作,一切皆因心,心能誑眾生,將來向惡處。此地獄惡處,最是苦惡處。莫繫屬於心,常應隨法行,法行則常樂。」「由心故作惡,由心有果報」;《長阿含》〈世記經〉也說「汝自為惡,汝今自受」,正是說明自作自受一件事。「一切皆心作,一切皆因心,心能誑眾生,將來向惡趣」,說明心作心受,主要的是由於思想認識的錯誤,即對無常無我的內外境界緣生法上起不淨念而造惡,自食其果而受苦。反之,於一切法不起我執法執,我們所有的心意識都轉成智慧,一切行為都能符合一切法的法性,這就是安住涅槃安樂境界。
佛教輪迴說的特點
佛教輪迴說的特點是︰(1)否定創造主的神與靈魂;(2)面對現實具有自由意志的業力;(3)以破輪迴為目的;(4)結歸於掌握法性安住涅槃。
(1)一般宗教認為天堂、地獄和人間,都是唯一無二之神所創造,佛教否定造物主,而主張一切法由於因緣生則生,因緣滅則滅,生滅無常,是一切法的規律。所以從這方面說,佛教是澈底的無神論者。又一般宗教也認為人們的個體生命輪迴的主體是靈魂,為造物主所賦予;佛教既否定創造主,也否定單獨有個常住不變的靈魂昇沉出沒於諸趣。雖然,在經論中說到輪迴的主體似乎有個靈魂的東西存在,如《法句經》〈生死品〉中說的︰「識神走五道,無一處不更,捨身復受身,如輪轉著地。」但這正是指被妄心所誑現起似我的幻相,正是「無量劫來生死本,癡人喚作本來人」的這個東西,也只是生滅無常五種(色、受、想、行、識為五蘊,色即物質法,受想行識是精神法,蘊是聚集的意思)中心法現象的一種,是大乘經論所指出的第八識,它的本身既不是我,也不是靈魂,只是八種心行(行,即生滅變遷義)中的一法,也是因緣生法之一,既不是獨存的靈魂,也不能稱之為永恒不變的我。《雜阿含》四十五經偈︰「如和合眾材,世名之為車,諸陰因緣合,假名為眾生。」可是由於我執不忘,這個五蘊和合相生有生命的眾生,八識心行之一的識神,永遠成為輪迴的主體,流轉生死無有窮盡。
誰來促使諸蘊和合﹖誰來驅使識神輪轉﹖佛教稱之為業力。
(2)業力說在印度雖起於公曆紀元前一千年左右,但它的善惡業的標準以是否崇拜梵神來決定;而佛教則以是否符合於法的規律為標準,來判斷善惡或淨不淨業的性質。
五戒、十善、禪定固是善業,但若我執未忘、從個人自私的觀點出發,則都是不淨業;如能忘我而行善業,更能體現大悲利益眾生,才名淨業。不淨業,是促使諸蘊和合的要素,是驅使識神輪轉的動力。不淨業的善行,是招感人間、天堂之果,不淨業的惡行,是招感三惡道之果。《雜阿含》四十五經偈云︰「車從諸業起,心識轉於車,隨因而轉至,因壞則車亡。」忘我,則生死之因壞,輪迴之果亡,淨業的大悲行,則雖處生死已破輪迴,正是莊嚴眾生,莊嚴淨土之菩提行。
業,就是行為,身、口、意三業善惡或淨不淨的行為,以意業為主體,身口二業是聽意業的指揮,而實際表現於具體行動的,則是身口二業。所以果之苦樂,由業之善惡,業之善惡,又由於動發具體行動的意業與欲望(正欲就是菩提心)是否正確為決定。認識錯誤,欲望不正確名為惑;認識與欲望正確稱為智慧。由惑故造不淨業,由不淨業故招輪迴五道之果;反之,智慧現前故行淨業,由淨業故嚴佛土果。生死輪迴與淨佛國度,業是動力因,業是最具活力最富於創造性。好像畫家作畫,奮其自由藝術的手腕,在畫布上塗著種種濃淡的色彩,創作出醜惡或美麗的作品,所以《華嚴經》有「心(指發動身口行為的意業)如工畫師,造種種五蘊」之喻。因之佛教雖談三世因果而全神集中於現世指揮身口行為的意業,展望於未來的美好樂果。因為現世經驗界的苦樂之果,它不落於善惡,唯是無記,它不只是個人獨受,也是社會共感;唯現在的行為,才是播下未來苦樂的種子之因,所謂「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我們應如何慎重其選種善惡的標準﹖這樣,未來苦樂之果操之於現在之業,面對現實的世界,得依主觀意識的改造、心力的改造,來改造社會、改造世界。過去一般佛教徒愛談過去之因和現受苦樂之果,來強調善惡;這是不唯落於印度宿命論外道的窠臼,也是把佛陀談三世因果精神本末倒置了,直是一種庸俗的因果論,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3)佛教在世俗諦方面雖不否定輪迴,在真勝義諦方面是破輪迴。輪迴三界,亦稱三有,在十二因緣中稱為「有支」;逆觀還滅的十二因緣觀稱「有滅則生滅,生滅則老死滅」,佛陀自稱「破有法王」;若輪迴果是常住性、真實性,則如虛空之不可破滅,眾生永無成佛之可能。《正法念經》中之「心能誑眾生」這一句話,是說明輪迴根本是虛妄性,由妄心執我執有靈魂,於是有我貪、我愛、我欲等惑而造不淨的善惡行為,牽引種種五蘊而有生死輪迴,一到了遣除我執,通達真勝義諦,回觀輪迴生死,如夢中事一般,方知輪迴是賺誑眾生的境界,於無生死中見有生死,枉受苦惱;菩薩之大悲淨行,正緣是而發。今之多數佛教徒,不敢赤裸裸地荷擔佛陀家業,不肯立地踏破輪迴,不為饒益眾生廣修莊嚴淨土之行;只是強調過去之因,今世之果,忘卻佛陀逆觀還滅的後半段,只是順向流轉生死門中去,直是宿作因論的外道徒眾而已。
(4)佛教之談輪迴,目的是在打破輪迴,不僅是「不墮於惡趣」而已。因為眾生之所以有輪迴生死,是由於對宇宙萬有內外一切法上沒有認識緣生一切法的自性,即於本來無我的生滅變異的精神界上而起永恒靈魂的我執,於原無實體的生滅變異的物質界上而起常住凝固的法執;於是以自我為中心,計較利害得失,昧於一切法緣生緣滅變遷不停的規律而造作諸業,因之而有輪迴,是謂生死眾生顛倒相,是謂一切行不相應。倘能學習佛教理論與實踐,則能認識一切法自性,於精神界上還它一個無我,於物質界上不起固執,另有個不變本體常存,於內外一切法上掌握到「諸法無常,諸行無我」的法的規律,於是思想意識上不是謂雖處生死即是涅槃,是謂「一切行相應」。故涅槃不是別物,即是隨順一切法的生滅變異的規律,唯此變異的規律才是「不變常住」,這是一切法的共同性,亦稱法性,有佛出世是這樣,無佛出世也是這樣,釋迦佛陀證悟此法性,安住此法性中,是名「隨法行」,是名「常安樂」(見上引《正法念經》偈意)。以安住於法性故,生死與涅槃統一,凡夫與佛陀統一,更無輪迴可出,假名為踏破輪迴,超出三界。現引《大方便報恩經》句,作為本文的結語︰「佛以法為師,法是佛之母,佛依法而住。」
◎附二︰和辻哲郎〈輪迴思想與無我思想是否屬同一體系﹖〉(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靈魂的輪迴轉生」這種思想,果真與無我之思想屬於同一體系嗎﹖這種問題自古已被注意到,並且有人嘗試將輪迴思想從佛教根本思想中抽離出來。駁斥這種嘗試而認為輪迴思想是「佛教思想之基礎」,或認為「在佛教人生觀上,具有最重要的意義」的人,當然也意識到其中之困境,並且以除卻此難題作為解釋輪迴思想的主要問題。在此,我們也想從這種所謂的「困境」中導出問題。
輪迴思想與無我思想的調和所以發生困難,這是因為在轉生途中,輪迴思想是基於保持自我同一的「我」或「靈魂」的信仰,而無我思想則是徹底地主張排除這種「我」或「靈魂」。調合如此明顯差異的兩種思想,本來是不可能的,根本不能成為問題。但是,難以調合的問題卻是在於認為這兩種思想都是佛陀所說,因此,其內部不得不有結合。亦即真正的困難所在,不是在於能否調合這兩種思想,而是在於要將這兩種思想都歸於由佛陀所出。
若是如此,為什麼我們必須將這兩種思想視為出自同一人的思想﹖理由相當簡單,因為在《阿含經》中,有述說無我的教法,同時也有述說輪迴思想的教法。甚至在某些經典中,兩者被混合地敘述。而述說者都是佛陀。──因此,問題又轉移到原典批評的領域。
阿含經典真是忠實地傳達佛陀的思想嗎﹖以佛陀為主角的經典所敘述的思想,難道不會與歷史人物的釋迦的思想有差異﹖原始教團中種種差異的傾向、思潮等,難道不會製作出同樣是以佛陀為主角而思想卻完全差異的經典﹖若根據前述這些問題的探討,則將兩種不同的思想全然歸於佛陀的這種立場,嚴格說來是應受批判的。兩種不同的思想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思想,兩者雖然在原始教團就已存在,但我們沒有必要一定得作出兩者有內在統一的解釋。何況,後代教團努力調合兩者的行為,並不能作為兩者本來就是調合的證據,毌寧正是它的反證。
像這樣,解釋輪迴思想的困難,實際上可歸於原典批評之不足。不警覺此不足,而嘗試將無我思想與輪迴思想結合的解釋,對我們而言,似乎使輪迴思想成為更不可解。或說︰「若依從佛陀,則吾人之生命不因死而同時滅絕。意識性的活動雖然伴隨五根之破壞而休止,但生之根本意志(無明)卻是以生時的經驗(業)為性格而繼續留下痕跡。而且,於此性格中若加以開發,則當然會具備成為五蘊的可能性;而且隨著性格,更具有將自己實現為特定有情的創造力。只是不能將此生命之當體解為如同空間性的存在……。這正是佛教中的輪迴主體異於通常所說的半物質性的靈魂觀之處,若依佛陀的真諦見地而觀,此當體之生命應屬於現在所說的第四次元(The fourth di-men-sion)的範圍。而這正是佛教輪迴觀之極其難解之處。……若是如此,則此當體之生命要如何再次實現自己﹖……以乾闥婆或識為名的生命,以父母的和合為緣,將自己實現為胎生的有情而出發。至此,超空間性的生命,至少在身體上接受空間性的規定,亦即獲得一定的身分。如此,經過所謂的胎內五位,終於出生,營求基於其身分的實際活動。此即再生。」(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
根據這種解釋,輪迴主體是屬於第四次元的「生命之當體」,是由於姙娠出生而成為空間性的存在的人。又,在死亡之時,此「生命之當體」作為「被給予性格的意志」而繼續存在,而且依其性格再次創造自己為特定之有情。若是如此,則此輪迴主體即使不被稱為「我」或「靈魂」,它也必須是具有特殊性格的某者。然而,若允許說這樣的自我同一,則將墮入有我論。因此,為了與無我的思想一致,必須主張特殊的性格是會變化的。
此地所說的性格,就是「意志被附上習慣的性格」、「生命在營造自我創造時的內在規定」的業,但這種業,由於「其本質是具有創造力的意志」,所以是「經由自己之力而創造未來」,「不斷地變化,將從前的經驗吸收成為自己,以此為原動力向前推進的創造的進化。」從中,我們見到由於生之意志本身是創造性的,所以在意志中所被刻劃出的「性格」也是創造性的、變化性的。
是「生命的流動性的變化」同時是「生命的內在規定」的性格如果也是「不斷地變化」,則「性格」的意義何在﹖若以「切離性格的生命」為A,則「因為A的本來性質,一刻也不休止,因此,其活動直接為自身帶來一種性格。以此為A′。A′基於被給予的性格而活動,帶來A〞的性格。」若是如此,變化的是生命而不是性格。A′的性格與A〞的性格以它不會變化的特殊性,成為生命變化的基礎。「從幼蟲成為蛹,從蛹成為蛾,就外在而言,雖然完全不同,但追根究底,總是由同一蟲體而出的變化。」同一蟲體雖有變化,但幼蟲的特殊性與蛹的特殊性沒有變化。所謂特殊性會變化也就是沒有特殊性,因此,幼蟲與蛹不能區別,同一蟲體的變化不能成立。若是如此,以A′、A〞之例而言,生命或意志不外是從一種性格轉移或變化成另外的性格。
輪迴的主體是生之意志,而不是被給予特殊性格的意志。換言之,只有生命的流動變化,而沒有「輪迴」。「佛陀只要是在變化之上建立輪迴,則佛教之輪迴論已經不是文義上的輪迴說。……變化的當體就是輪迴,沒有在空間往返的靈魂。亦即如同不是幼蟲死了成為蛹、蛾,而是蟲直接變化成為蛹、蛾;我們的生命也改變其本身,不久之後,成為馬、牛或在地獄、天堂。所有業自身(﹖)會變成其本身。此名之為輪迴。」若是如此,則這與說輪迴思想在佛教中失其本來意義是相同的。
我們無法理解前述那種非輪迴說之輪迴說。比起這種解釋更不可解的是︰在前述的解釋中雖然反覆出現「若依佛陀的話」,但在阿含經典中,很難找到證據。出現在經典中的輪迴思想絕不是前面所述的那麼難以理解。最常出現的思想是︰由於造作惡業,人死後墮於地獄、畜生,即使出生在人間也會獲得短命、下賤、醜惡等果報;若積善業則死後能生天,若生於人間即得長命、高貴、殊勝等果報。這是業之輪迴的意義,因而歐登貝格(Oldenberg)也在「道德的酬應」上,探尋輪迴思想的中心意義。這種道德的酬應,若不是指同一的人格去接受由自己的業所引出的報應,就失其意義。從輪迴思想開始作為輪迴思想的歷史關係,或從道德的酬應之思想的論理意義而言,這當然是應該被承認的。
關於這點,經典中有很明顯地敘述。「你的惡業不是來自你的母親,也不是來自你的父親、兄弟、姊妹、朋友、親族、禁欲行者、婆羅門、諸神等等。你自己造了惡業,必須自己遭受果報。」喜於殺害生物者,死後生於地獄中;嚐受殺生之惡果者必是造作殺生者。因此,不能不承認輪迴主體的同一的「我」。只要是輪迴思想,在這一點上就無法動搖。因此,童女迦葉再三地向否定他世、再生,以及善惡業果報的婆羅門闡述靈魂之存在。其問答如下︰
(1)問︰「我屢次囑咐瀕臨死亡的造作惡業者,如果他們再生於地獄就請他們來告訴我他們所受的業報,他們也都許下承諾,但到現在一直都沒有人來告訴我。」
答︰「這是當然之事。獄鬼不可能釋放被拘捕者。墮入地獄者不能被釋放回來。」
(2)問︰「我也屢次請求積聚善業者回來報告其生天之果報,但仍是沒有音信。」
答︰「這也是當然之事。一旦生於天上,自然不願意回到人間。」
(3)問︰「生於忉利天是何景況﹖」
答︰「忉利天的一天等於地上的百年。因此即使想在生於忉利天的兩、三天後回到人間來向你報告,你也無法見到。」
(4)問︰「你怎麼知道有忉利天以及其中一日相當於人間百年﹖」
答︰「你無法瞭解這點,就如同盲人不知顏色。」
(5)問︰「曾以大釜煮殺盜賊,藉以查看靈魂如何脫出,但並無所見,因此可知無有他世﹖」
答︰「當你晝寢夢遊山野時,難道你的侍女也見過你的靈魂出入你的身體﹖我們不應以目前之事觀看眾生,應以天眼力來觀察。眾生此死彼生,由彼生此。」
除此之外,童女迦葉以木中求火,或法螺貝中求聲的譬喻來反駁於肉體中求靈魂。透過這段的問答,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以夢為靈魂之漂遊這種素樸的靈魂信仰,已經和輪迴思想結合。《中阿含》〈鸚鵡經〉白狗的故事更是顯著的證據。鸚鵡摩納之父都提因增上慢死後生為摩納家中的白狗。經過佛陀指點的摩納,即返回家中試探白狗。摩納問白狗︰「你的前世如果真是我的父親,那就請你跳到大床舖上。」白狗如其所說即跳到床上。摩納又問︰「如果你真是我的父親,請你告訴我藏寶之處。」白狗即用口與腳指引藏寶之處。再生為白狗的都提還保持其前世的記憶,並且聽懂人類的語言。這種類型的輪迴譚,雖然有可能是後世所附加,但可以視為是在給予童女迦葉之問答中的靈魂信仰正統的地位。
像這樣,從經藏中可找出前述的輪迴思想。這種思想不是出現在純粹述說無我五蘊緣起等等的經典,而是出現在神話色彩濃厚的作品中。從童女迦葉的問答,我們可以推測出︰這種思想是在對抗流行於當時,否定善惡報應的享樂主義,因此頗受原始教團歡迎。它與製作神話式的、文學式的作品的傾向結合,並且時常出現於經藏中。不過,即使原始教團歡迎這種思想,但也不能成為它與無我思想內在能夠結合的證據。無論如何,它是不同立場的思想,經藏只不過如實地傳達出兩種不同的思想而已。
無我五蘊緣起的立場,並不像自然科學的認識那樣排斥靈魂與他界。眼前感覺的對象或想像所產生的神話的對象,只要是因五蘊或六入而存在,它就不是不同的資格。在詩人的幻視中所見的、所感受的他界,只要是以鮮明的具象給予人們印象,就可以認為它與現實世界一樣,同樣具有現實性。例如,無妨將地獄的獄鬼視為與人類同樣由五蘊所生,或者是名色。但是,這也只是存在於無明的立場上。
如同輪迴主體的我是現實性的,業的輪迴轉生也是現實性的;如同我是無,業的輪迴轉生也是無。因此,在無我的立場上沒有輪迴。體現無我的真理時,輪迴也就消失。在述說無我的經典中,對於提出「若說色受想行識無我,則無我之業如何被我所觸」的問者所作的回答,正是在顯示這點。佛陀在將這種疑問稱為愚癡無明之後,就述說無常、苦、無我之法,並作出結論「若如是觀則生解脫真實智,所謂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對於應如何思考無我的業的作者這個問題,佛陀沒有正面地給予答覆,但是卻表明了因正觀無我而到達的解脫境界是無生也無業,並且是沒有其他存在的境地。因此,業與作者的問題並不存在。因此,「無我的業」這種問題也失其意義。就這一點看來,這類經典中佛陀的回答方式,可說十分值得注目。
在無我的立場或在明的立場上,業的輪迴並不成立──這種情形在述說緣起的經典中可以見到。「喬達摩!如何彼行彼受﹖」「婆羅門!所謂彼行彼受,是一種極端。」「若是如此,喬達摩!如何他者所行他者所受﹖」「婆羅門!若說他者所行他者所受,也是另一種極端。婆羅門!離此二者如來依中說法。緣無明有行,緣行有識……。」在漢譯經典中,顯然是以第一種極端為常見,另一種極端為斷見。「汝自身行此惡業,汝自己受其果報」的思想,被視為是主張靈魂存在的常見而被排斥。而且,前面所引用的童女迦葉之問答,不得不視為是在顯示常見、斷見的對立。
緣起說是在駁斥肯定或否定靈魂輪迴的任何一說,而以法之緣起代之。然而緣起說是採取何種意義來取代輪迴思想﹖前面我們曾經論及︰將緣起說視為輪迴過程的說明,是阿毗達磨式的解釋,並不是緣起說的本來意義。前面所引用的經典顯然不具有這種解釋的色彩。緣起說與由於業的時間性的輪迴無關,並且不是以時間性的業與報的關係為問題。駁斥與真的認識無關(即靈魂與他世是否存在)的形上學的問題,而認為只有觀法才是真的認識,以及探究法法之間的緣起關係的──才是緣起說。因此,就這種說法而言,如同基於緣起法而有,具體性的、經驗性的業(行為),以及業之造作者的我;忉利天與地獄等等的他世界;只要在想像上,具有具體性的形態,或給與人心具體性的力量,則它也同樣是基於緣起法而存在。
但是,這種存在仍都屬於無明之領域,並不是觀法的立場。例如所謂的「彼行彼受」,只能立於無明的立場而言,若基於觀法的立場,說「彼行」或「彼受」都不被允許,因此,與同一的他有關的業之報應也不能說。也就是說,業的「輪迴」並不是法。如來駁斥這點而說「法」。這就是以緣起說代替輪迴說的意義。
諸如此類的敘述,我們在其他經典也可找到。「我知世尊如是說法,今此識往生不更異」,作如是主張的嗏帝比丘,當被世尊問及何謂「識」時,他回答說︰「世尊!即是在此處、在彼處接受善惡業之果報者」,但世尊給予嚴厲地斥責,世尊並告以識是因緣而起,而且詳述緣起。其後,世尊又問︰「若汝等如是知如是見,汝等頗於過去作是念,我過去時有、我過去時無,云何過去時有,何由過去時有耶。」「不也,世尊。」「若汝等如是知如是見,汝等頗於未來作是念,我未來當有,我未來當無,云何未來有,何由未來有耶。」「不也,世尊!」顯然這是輪迴轉生的問題之排除。依此立場而言,述說過去世自己是如何存在的一切本生譚,以及思考自己在未來世將是如何景況的一切輪迴說,都只是立於不瞭解存在真相的凡夫的立場所產生的。
在凡夫的立場上,這些想像的世界與現實的世界同樣對人心具有作用。但是,這種想像的世界,並不具有形上學性的實在性,只是基於法而存在。當凡夫的立場被止揚時,這一切也都被止揚。若是如此,則以相等的立場而將輪迴思想與緣起說加以結合,顯然是極不合理。
〔參考資料〕 《觀佛三昧海經》卷六〈觀四無量心品〉;《七佛經》;《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上;《大智度論》卷三十、卷七十七;《成唯識論》卷四;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宇宙論〉;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四章;石上玄一郎《輪迴と轉生》。
辯經
西藏格魯派寺院訓練學僧的方式之一。指寺院僧人間相互辯論經義的學習方式。這也是寺院考察學僧之佛學水準的方式之一。
此一活動通常都在太陽下山之前舉行。較正式的辯經活動,則在學期末舉辦。方式是兩位學僧各就所學經義相互辯論。就辯論的方式而言,可分為「立宗辯」與「對辯」兩種。茲分述如次︰
(1)立宗辯是辯論中最常見的。方式是由立宗者樹立一宗,然後針對此「宗」進行辯論。此方式最大的特色是︰立宗者只能就問難者提出的問題加以解答,但不得反問和發揮。在進行過程中,有時問難的人會拍掌高呼,揮舞念珠與帽子,甚至於出手拉立宗者的衣角或拍打他的身體,或作各種奚落揶揄的姿態。有時還轉過身來請觀眾批評。
(2)對辯方式是由兩人輪流問答。先由甲方提出問題,乙方回答;告一段落後,再由乙方提出問題,而由甲方回答。問答的方式和立宗辯類似。但是這種方式不如立宗辯之經常舉行。
在這兩種辯論中,答辯人必須保持高度的鎮靜,集中精力回答問題,不能因為問難人態度不好而動怒。尤其是進行立宗辯時,問難者如果做得過火,近乎人身攻擊,立宗人也必須忍耐,不能因辯論而發生糾葛。
此外,由於寺院對僧人學經並沒有正式的考核制度,因此,學僧在修畢最後一級應學課程之時,如自認已具備一定水平,則可向札倉中管理學經事務者請求參加一次辯論。方式是在學期結束時,由兩個關係較密切的札倉互換僧人,先進行札倉內的辯論,採立宗辯。之後,再進行一次正式辯論,此次則為兩個札倉的僧人進行對辯。其時全寺的僧人都可參觀。寺院行政部門,也透過這一辯論,對參與者再作一次期末的考核。
◎附︰陰景雲〈拉卜楞寺夏季辯經大會〉(摘錄自《藏事論文選》〈宗教集〉下)
甘肅拉卜楞寺雖說是建築於清初,距離現在僅有二百餘年,但以該寺寺主嘉木樣,歷世均具夙慧,推進教務,宏揚佛法,不遺餘力,所以寺院規模,日趨隆盛,不僅是佛殿林立,僧舍櫛比,即研究顯密教義的扎倉(學院的意思),亦均次第建立。現共有聞思洲、時輪、喜金剛、醫藥、續部下、續部上等六個學院,較之拉薩毫無遜色,較之黃教聖地的塔爾寺則有後來居上之勢。凡是不能遠往西藏遊學的甘、青、綏、蒙等地的喇嘛,以及有志研究藏文經典的內地佛教徒,大都托鉢來此,虔誠修持。
六大學院中,僧徒最眾、學級最多者為聞思洲,共有十三「正扎」(學級的意思),僧徒總數近二千人,其各級名稱及修業年限如下表︰
┌──┬──────┬────┬─────────┐
│級別│名 稱│修業年限│備 註│
├──┼──────┼────┼─────────┤
│ 1 │辯紅白下 │ 一 │ │
├──┼──────┼────┤ │
│ 2 │辯紅白上 │ 一 │ │
├──┼──────┼────┤ │
│ 3 │集類中品 │ 一 │ │
├──┼──────┼────┤ │
│ 4 │集類上品 │ 一 │ │
├──┼──────┼────┤ │
│ 5 │因明及雜量類│ 一 │以上五級屬因明部 │
├──┼──────┼────┼─────────┤
│ 6 │經新下 │ 一 │ │
├──┼──────┼────┤ │
│ 7 │經新上 │ 一 │ │
├──┼──────┼────┤ │
│ 8 │第一品 │ 一 │ │
├──┼──────┼────┤ │
│ 9 │第四品 │ 一 │以上四級屬般若部 │
├──┼──────┼────┼─────────┤
│10│中論新級 │ 一 │ │
├──┼──────┼────┤ │
│11│中論舊級 │ 一 │以上二級屬中論部 │
├──┼──────┼────┼─────────┤
│12│俱舍部 │ 四 │本部課程雖分四年學│
│ │ │ │習,但學級仍同 │
├──┼──────┼────┼─────────┤
│13│戒律部 │ 無一定 │本部年限無一定,相│
│ │ │ │當於研究院或養老院│
└──┴──────┴────┴─────────┘
聞思洲十三級的課程以般若部最為繁重,每年夏冬兩季的盛大辯論會,都是般若部四級僧徒作主角。夏季辯經大會的日期,由農曆四月二十日起,到二十五日止。他們的辯論,不是以人為單位,而是以級為單位,高年級與低年級相互問答,問題的範圍均以低年級的課程為標準。各級辯論的程序,歷年皆同,並無變更,茲列表如下︰
┌────┬───┬───┬──────┐
│日 期│問 者│答 者│備 註│
├────┼───┼───┼──────┤
│二十 日│第一品│第四品│ │
├────┼───┼───┼──────┤
│二十一日│第四品│第一品│ │
├────┼───┼───┼──────┤
│二十二日│經新上│第一品│ │
├────┼───┼───┼──────┤
│二十三日│第一品│經新上│ │
├────┼───┼───┼──────┤
│二十四日│經新下│經新上│ │
├────┼───┼───┼──────┤
│二十五日│經新上│經新下│本日時間較短│
└────┴───┴───┴──────┘
辯論的地址,是在該寺夏季辯經院,院內有茂密的林木,碧綠的芳草,小渠蜿蜒,細流涓涓,雖乏花香,卻有鳥語,環境異常清幽。再襯上臨時撐起的大帳幕,更覺得別有風味,帳幕係宮殿式,寬長各約七丈許,可容兩千人,白底鑲以藍花,外飾金頂,內懸幢幡寶蓋,並繫有微小之銀鈴,清風吹來,叮噹作響,所以不僅是參加辯論的人興致特濃,就是旁觀盛典的僧俗民眾,也都有留戀不忍去的神情。
辯論的時間,照例是在每天正午十二時開始,下午五時許散會,到了上午十時許,年級最低的喇嘛們,就得前往,在院子的左側固有席次上,卸下外氅及袈裟,立著拍手叫吼,意在使未來的趕速前來,好像學校裏預備鈴似的。其餘各級的喇嘛,也就跟著他們的掌聲和叫吼聲,陸續到場,各就各級的地位坐下,只有五年級最高的戒律部,坐在帳幕裏面,其餘各級,均在草地上。(中略)
當各級僧徒大致到齊的時候,主持會場儀規的扎倉格貴(類似學校中的訓育員,維持場內秩序及其他事項)和翁則(通稱經頭,領導僧眾誦經,其嗓音特別壯大),亦先後到場。此時拍手叫吼的僧徒,不僅是辯紅白下一級,辯紅白上、集類中品、集類上品以及因明雜量類的各級僧徒,均陸續起立,拍手叫吼。真是手勢如閃,吼聲若雷,不明究竟者,或將誤認為係最緊張之階段,實則真正辯論,尚未開端。
在辯論會未開始前半小時,磋慶尺哇(即拉卜楞寺大法台)便到會場了,除格貴往迎外,各級僧徒一致起立,於原位脫帽致敬,要是寺主嘉木樣大師親自蒞臨的時候,會場裏就更加莊嚴肅穆了,聽到的只是和諧幽雅的笙簫管笛聲,看到的是黃緞軟轎,以及隨侍大師的各執事喇嘛華麗的服裝,安詳的步度,再就是參觀的僧俗,虔誠的磕著長頭,和繚繞於爐頂的柏枝煙。
法台升座後,問的一級整隊至答的一級中間站立著,答者亦同時起立(此種儀規,似乎含有聯誼性質),餘眾向彼等歡呼,稍許,該兩級僧徒,一律脫帽,以左手持之,右手連續輕拍,畢又仍返原位。斯時各級輪流外出解手,全體竣事,即依照格貴指示,順次入帳,各就各級的位置坐下。惟格貴對於高年級之入帳,態度非常謙和,似具請意,對於最低級,則不甚客氣,往往抽條痛擊小喇嘛,令其速行入帳就坐。
各級坐定後,由翁則領導虔誦《白傘經》及《二十一度母經》,誦畢,法台摘讀宗喀巴大師所著之《菩提道次第廣論》。既畢,全體復誦經一節,始散歸原位。抵位後,紛向法台行三叩首禮,僅十三級蹲伏法台座下聽經,十三級畢為十二級,依次輪往,直至最低級為止,每級未往之前以及聽經之後,均向法台行三叩首禮。此時全場秩序,表面觀之,似甚紛亂,有的整裝叩首,有的脫靴靜候,有的蹲伏聽經,有的急趨就位,實則各級動作,仍屬一致,而且特別迅速。各級聽經返位後,各該級的「菊本」(級長之意),領導覆誦一遍,即行外出(倘嘉木樣大師蒞臨時,此種聽經儀規即略去),及歸又照格貴指示,依次入場,除十至十三級坐次固定外,般若部以下各級在辯論時之坐次,每日互換,答覆的一級,照例是坐在中間,左右為十三級僧眾,前為帳幕內所繫之寶蓋,後為翁則與法台。
此外值得一提者,為具有歷史性的啦啦隊組織,以上所說的十三級僧徒,由最低級至十一級,奇數為一派,偶數為一派,依據本年情形,奇數為堪布派,偶數為舍慈派,十二級與十三級,因為年限關係,兩派皆有,結果成為超然派。至堪布、舍慈兩派的由來,則係根據西藏舊例,在西藏據說是專修堪布的不能兼修舍慈,專修舍慈的不能兼修堪布,舍慈之最高境界為甘丹寺舍慈,堪布之最高境界為哲蚌寺郭門堪布。拉卜楞寺一般僧人之初上經堂,對於兩派,無甚軒輊,但各活佛則不然,必須根據第一輩佛爺而取捨,如第一輩為堪布,則世世修堪布,第一輩為舍慈,則世世修舍慈。原為堪布者,倘已及齡而該年之最低級適為舍慈,則等候至明年,始入經堂,舍慈派亦復如是。有這傳統的兩大壁壘,因此每屆辯論時期,各因其派系聲援,且有故為製造輿論,歪曲事實而圖左袒者,為的有此兩派啦啦隊,所以會場空氣,更形緊張。往往問答雙方,未多爭論,為之搖旗吶喊者,反而相互譏嘲,叫囂不已。
全體坐定後,辯論大會即行開始。首先起立發問的,全是各該級的「菊本」,其次是「正扎喇嘛」,各該級中地位最高的活佛,再次始輪及級中的高材生。假如是高年級問低年級,菊本和正扎喇嘛,也可以不出場,先由級中優秀者起立發問。據說他們的問題,在一月以前便著手準備,甚有出自各人的師傅之手者,因此冗長而艱深,沒有多看參考書的人,往往會聽得莫名其妙。至於辯論的方式,也不外乎歸納和演繹二大範疇。
問答雙方的優劣,不懂藏語的人,根本無從知悉,懂藏語而不通達經典,仍然是莫名究竟。可是只要你注意他們的動作和表情,也就可以得到個大概。假如是問的人好,除了答的人不能立即回覆,而加以會商研討外,問的一方和他們的啦啦隊,還會有下列的種種表示︰(1)「咦」(長呼),每呼一次,連連拍掌一次,三次始停。(2)「哦」(短呼」,每呼一次,鼓掌三下,三次即停。(3)連呼「蘭菊」,催其速答之意。(4)由坐而跪立歡呼。(5)連呼「差」、「差」。(6)手轉念珠,口呼「嘉唐巴」,表示用念珠記其錯誤,已至一百個,言其錯誤之多,數不勝數。(7)答者兩手握起,僅餘食指,連成三角形,以之由膝至口,並呼「投」(若以之向問者,並呼「卻」,則係問者有誤)。(8)問者神態自如,頻以手向答方伸出(表示索答案)。假如是問的人不行,除了答的方面啦啦隊,會給以上列種種表示外,答的人還會起立反駁,並卸去袈裟,將念珠套於頸上,兩手平伸,右手豎大拇指表示己方勝,左手豎小指表示對方敗,這種動作,對於問的人,是莫大的難堪。如果問的人是「菊本」或「正扎喇嘛」,照例不許有此表示,只准坐下反駁。因為有這樣多的令人難以忍受的動作,所以凡是參加辯論的人,不管是問方或是答方,無不及早準備,其緊張情緒,並不亞於參加畢業會考的內地學生!
每日辯論終結,由寺主嘉木樣大師親自宣布勝負,要是寺主沒有蒞臨,即由法台授意於格貴。迨法台離場後,格貴復轉達於中論部兩級僧徒,對參加辯論的雙方,作慶賀的表示,勝者次數多,如為五與三之比,則對勝方作五次,負方作三次,有時負方不自認錯或其實不甚錯時,亦間有不服裁判,而屆時離場者。但這種情形,僅是偶一為之,並不多見!
辯論會閉幕後,寺上給各級僧徒慰勞假一天半,從二十五日下午起,至二十六日晚間止,准許他們在一定地址內,支帳露營。凡是略為富有的喇嘛,無不藉此機會,盡性游目騁懷,有時採取集體行動,全級參加。是以每逢此際,鄰近寺院的山上山下,均有許多白色帳幕支撐著,芳草地上,綠樹蔭下,穿著紅色袈裟的喇嘛,三五成群,促膝談心,真是其樂陶陶!
以上所說的,是他們歷年辯論大會的詳情,今年(1947)因為寺主嘉木樣大師的圓寂,他們的辯論情緒,雖然依舊緊張,可是歡樂的景況,卻大遜於前了。茲將其特殊各點,匯誌於下︰(1)年級最低的喇嘛,去的沒有那麼早,總是十一時許前往。(2)拍手叫吼的節目,減少了很多。(3)各級僧徒,一律不戴帽子。(4)法台、格貴、翁則等,亦均不戴僧冠。(5)格貴和翁則,高聳的肩架,完全取消。(6)辯論時的歡呼狂吼,比較減少。(7)辯論後的慶賀儀式,甚為簡單。(8)宮殿式的帳幕沒有從前那樣嶄新。(9)帳幕內的幢幡銀鈴,均未懸掛,僅有不甚華麗的寶蓋。(10)辯論結束的休假,雖是照舊放,而踉山已不可能,一年以後,方才恢復!
關於他們辯論的情形,以及本年較往年的差異,均已次第介紹。最後再把辯論的條件和益處談一談。要想達到口若懸河、辯才無礙的境界,除了得力於寺院內注重專門的優良教學法外,還得要自身多看參考書和加工背誦,因為義是由詞而顯,如不解詞則不能達義。詞若不存於胸,義也就無從聯想。藏中大德,曾把義比做長者,詞比做杖,長者無杖,則行履維艱,杖無長者,則效用不宏,真是至理名言!西藏的學者,對於佛學,能有卓著的成就,偉大的貢獻,全由於三藏十二部,都能了然於胸的緣故。
拉卜楞寺聞思洲,在平時就很注意辯論,各級內的辯論,每月均有,盛大的辯論,每季有一次。因此各級僧徒,對於辯論亦特感興趣,師傅以辯論方法,傳於其徒,徒復加以自己研究的心得,與同級人士切磋琢磨,相互印證。因為他們能夠這樣努力,所以對於經典的義理,不但不致於誤解,並且還可以闡微揚奧,同時著述立論,很能合乎邏輯,為公眾所推許,而無偏重主觀的鄙見!
[南山律學辭典]
四分律宗教雖小乘義當大乘
亦名:四分律宗雖是小乘分通大
乘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問:『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四分通
明佛乘。故沓婆厭無學,知非牢固也;施生成佛道,知餘非向也;相召為佛子,知無異乘也;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也;塵境非根曉,知識了義也。略引成證,全乖小道。何得不思,致虧發足?」濟緣記釋云:「初通標,意謂縱是小教,於理自融;何況本部非局小耶?故下,別列五義〔分通〕。初沓婆厭無學者,見僧殘無根謗戒。彼云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堅固無常生滅,終歸空寂,我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堅法即厭無學身,求菩薩法。我今宜可以力供養,分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修利他行,福業莊嚴。白佛,因令白二,差為知事等。部主引此,由知小道非究竟故。二﹑施生成佛〔道〕,即是戒本迴向之詞。文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一切成佛之言,乃華嚴法華圓頓了義;可驗部主知餘二乘,非歸向處。三﹑相召〔為〕佛子,梵網大戒,乃稱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等。此即部主令歸佛乘。四﹑捨財用非重,謂捨墮求悔,先須捨財,捨已,僧用不還,止犯吉羅,而不成盜。知心虛通者,鈔云,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是也。五﹑塵境非根曉,如小妄戒釋見聞觸知,云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如前已述。略下,結責,上二句顯略。如戒序中稽首諸佛;又如後序三世諸佛,皆尊敬戒;又云,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又破僧戒,提婆害佛,諸比丘執杖石遶窟大喚,佛安慰言,諸佛常法,無所復護,何以故,已勝諸怨故。此皆大乘之義。則知分通,非唯前五。何下,正責。今立圓宗,會小歸大,不由小徑,直造大方,乃為成佛菩提發足之始。有得聞者,合生忻遇;反加詰難,強生荊棘,惡業所障,豈非自虧耶?今多此徒,是可憐愍。」(業疏記卷一六‧二四‧一○)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第一
亦名:標宗顯德篇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標宗顯
[國語辭典(教育部)]
團體行動
ㄊㄨㄢˊ ㄊㄧˇ ㄒㄧㄥˊ ㄉㄨㄥˋ
以團體為單位的共同行動,在進行行動時,成員間要有一致認可的行動目標、手段及方法。如:「今晚的夜遊是團體行動,不准有個別的行動!」
類胡蘿蔔素
ㄌㄟˋ ㄏㄨˊ ㄌㄨㄛˊ ˙ㄅㄛ ㄙㄨˋ
植物體中不含氮的生物色素,為葉綠體中的補助色素,可協助葉綠素吸收光能,以利葉綠體行光合作用。與維他命A的生成有關。
各行其是
ㄍㄜˋ ㄒㄧㄥˊ ㄑㄧˊ ㄕˋ
各人按照自己認為對的去做。清‧ 吳趼人《痛史.第二一回》:「我之求死,你之求生,是各行其是。」後比喻意見、步調不一致。如:「這是一次集體行動,每個人都要服從指揮,不能各行其是。」
觀察法
ㄍㄨㄢ ㄔㄚˊ ㄈㄚˇ
在自然而不加控制的情況下觀察個體行為,是科學研究使用最廣和最早採用的方法。
工作目標
ㄍㄨㄥ ㄗㄨㄛˋ ㄇㄨˋ ㄅㄧㄠ
一種依實際情況及需要所擬訂的具體行動目標。為工作進行方向及到達標準的指標,可作為工作方案的根據。
集體行為
ㄐㄧˊ ㄊㄧˇ ㄒㄧㄥˊ ㄨㄟˊ
人群聚集中,每個人在同一情境或心境下所產生的共同思想和活動。通常集體行為中成員的行為,較不受社會規範,且活動存續的時間較為短暫。如觀賞悲劇時觀眾一齊落淚。
集體安全
ㄐㄧˊ ㄊㄧˇ ㄢ ㄑㄩㄢˊ
由幾個國家互相保證、承諾,遇有破壞和平、發生侵略事件時,即採取集體行動,以維持和平,制止侵略的一種制度。
清亮
ㄑㄧㄥ ㄌㄧㄤˋ, 1.澄淨明亮。宋.蘇軾〈七月五日詩〉二首之二:「秋來未云幾,風日已清亮。」《紅樓夢 .第三十八回》:「看著水,眼也清亮。」
2.清脆嘹亮。唐.駱賓王〈上郭贊府啟〉:「清亮之音,誰專稱於往笛。」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十.駕詣郊壇行禮》:「有歌者,其聲清亮。」
3.清高正直。《後漢書.卷四十五.袁安傳》:「為沛相,乘葦車到官,以清亮稱。」《晉書 .卷三十七.宗室傳.安平獻王孚傳》:「南中郎將、下邳王晃清亮中正,體行明潔。 」
行為藝術
ㄒㄧㄥˊ ㄨㄟˊ ㄧˋ ㄕㄨˋ
創作者以自己的身體行為來表現主題的藝術形成。如扮演雕像站立於街頭,或設一牢籠把自已關起來。
需求
ㄒㄩ ㄑㄧㄡˊ
心理學上指引起個體行為的內在動力。
振興經濟方案
ㄓㄣˋ ㄒㄧㄥ ㄐㄧㄥ ㄐㄧˋ ㄈㄤ ㄢˋ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的變化,國內民間投資不振,使得資金大量外流,政府為使能保持既有的經濟成果,再創經濟發展的新局面,以排除短期投資障礙,促進民間投資意願提高,創備良好的長期投資環境,再配合新階段的經濟發展,達成促進投資的目的,所提出的促進民間投資行動的具體行動計畫。
朱穆
ㄓㄨ ㄇㄨˋ
人名。(西元100~165)字公叔,漢南陽宛人。少時篤學有名。桓帝時初任冀州刺史,後徵拜尚書。卒後,蔡邕與其門人共述其體行,私諡為文忠先生。著有《崇厚論》、《絕交論》等。
叱馭
ㄔˋ ㄩˋ
漢王陽為益州刺史,奉先人遺體行至邛郲九折阪,因道路險阻而折返。後王尊為益州刺史,行經此處,自謂:「王陽為孝子,王尊為忠臣。」而叱責馭者驅車強力通過。見《漢書.卷七六.王尊傳》。後比喻不畏艱難險阻,勇往直前。唐.王勃〈梓州郪縣兜率寺浮圖碑〉:「下岷關而叱馭,寄切全都。」
實驗心理學
ㄕˊ ㄧㄢˋ ㄒㄧㄣ ㄌㄧˇ ㄒㄩㄝˊ
以科學的實驗方法,研究人類及動物各種行為現象變化的心理學。強調心理學應採用實驗法,此觀點首見於十九世紀後期的德國。現今研究範圍擴及心理學各方面,著重研究的方法和能力的培養,以及對個體行為基本歷程的探討和了解。
示威
ㄕˋ ㄨㄟ, 1.顯示威力、力量。《左傳.文公七年》:「叛而不討,何以示威。」《三國演義》第四五回:「肅曰:『兩國相爭,不斬來使。』瑜曰:『斬使以示威。』遂斬使者。」
2.結合群眾表示某種意願的集體行動。如:「示威遊行」、「示威運動」。
社會互動
ㄕㄜˋ ㄏㄨㄟˋ ㄏㄨˋ ㄉㄨㄥˋ
人與人或團體與團體行動間的交互影響。
要東就東,要西就西
ㄧㄠˋ ㄉㄨㄥ ㄐㄧㄡˋ ㄉㄨㄥ ㄧㄠˋ ㄒㄧ ㄐㄧㄡˋ ㄒㄧ
要怎樣就怎樣。比喻隨心所欲。如:「我們是整體行動,哪能讓你要東就東,要西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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