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心法
[法相辭典(朱芾煌)]品類足論六卷四頁云:非心法云何?謂十一處。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有為法
(名數)一色法。質礙之法。小乘俱舍,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法也。大乘法相,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也。二心法。慮知之法。俱舍心王一與心所法四十六之四十七法也。大乘心王八與心所法五十一之五十九法也。三非色非心法。俱舍不相應法之十四法也。大乘不相應法之二十四法也。此三聚皆有因緣之為作,故名有為法。見大乘義章二。
(名數)見有為條。
(名數)一眾生忍,於一切眾生不瞋不惱,縱使彼加種種之害,我能忍耐於心而不瞋不報也。二無生法忍,安住於無生之法理,而不動心也。見智度論六。
又一安受苦忍,逼於疾病水火刀杖等眾苦,能安心忍受,恬然不動,即前之生忍也。二觀察法忍,觀察法而心安於實相之理,即前之法忍也。見地持經五。
又一生忍,此有二:一於人之恭敬供養能忍而不執著。二於人之瞋罵打害,能忍而不生瞋恨。二法忍,此亦有二:一於非心法之寒熱風雨飢渴老病死等能忍而不惱怨。二於心法之瞋恚憂愁等諸煩惱,能忍而不厭棄。見法界次第下之上。
(名數)一、眾生忍,忍者忍耐也。諸眾生以種種惡害加之,我能忍耐不起瞋恚,謂之眾生忍。二、無生法忍,忍者安忍也。理原為不生不滅,今但言不生,又名無生,菩薩於無生之法,安忍而不動心,謂之無生法忍。見智度論六。
又一、安受苦忍,安受諸苦而不動心者,即眾生忍也。二、觀察法忍,觀察諸法深理而安然忍可者,即無生法忍也。見持地經五。
(名數)定戒體之性通大小乘而有三種:一色法,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依四大而生一種之色法,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是名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為色法,而攝於色蘊之中是有部宗之義也。二心法,受戒之時有發動思之心所,此心所之種子相績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為戒體,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實為心法,大乘唯識論是也。三非色非心法,彼無形質,故非色,彼無緣慮,故非心,即為非色非心之別法,是小乘成實論所立也。已上三種之戒體,南山於四分律之當分,准於成實宗之所立,而立非色非心之戒體,自己之本意,依於大乘唯識之義而取心法之戒體。又天台,於止觀取心法,戒疏取色法。但於小乘之有部大乘之唯識所異者,為性具之色,性具之心,而其意未見異於彼之二宗也。梵網戒疏上曰:「戒體者,不起而已,起即性無作假色。」
(術語)又云無教,新譯曰無表。戒體有二、一作戒,二無作戒,作戒者,謂受戒時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可見聞之業體。無作戒者,謂依此時作戒之緣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身口意動作(即作戒),而一旦生了,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恒常相續,故稱為無作。作戒於身口動作息時亦滅,而無作戒則一生之中常相續而發防非止惡之功能,是謂之無作戒體。此戒體向境而防一一之非者,即十戒二百五十戒等。就能防之體立無作戒,就所防之境分別二百五十等相,為發此無作戒故行作戒也。行事鈔中一之三曰:「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二法相藉。」又曰:「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又曰:「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此無作戒體,或以為色法,或以為心法,或以為非色非心法,凡有三家不同。見戒體條附錄。
(術語)就身語意之三業言之,小乘俱舍之說,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謂為表色無表色)。大乘法相之義,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表者表示之義,身之表業者,他可見之動作。取捨屈伸等是也。語之表業者,他可聞之言語,名句文是也。意之表業者,起貪瞋等之念。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然猶於心內自表示,故名為表業。三業之無表者,與身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是為身無表業。又與語表業共於身中生一種之業體,謂為語無表業。又與意表業共生一種之業體,謂為意無表業。其中小乘不立意表業,故隨而不立意無表業。大乘立意表業,且三業共以思之心所為體,故意表亦如身語二表有意無表。然而小乘以為表業無表業共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謂之表色無表色,大乘之表業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無表業以思心所之種子為體。故其實業性雖為心法,而現行之思,起色法之身表業語表業,有防色法身表語表過非之用,故納於所發所防,而假名謂為表色無表色也。蓋小乘立思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故直以所發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然則業體即色法也。無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取捨屈伸等為表色),語表業為屬於聲處之聲屈曲,故共是無記法,而不能招當果,故不立為業體。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若依成實宗,則立之為非色非心法。問:小乘立身語二表業。大乘立身語意三表業。此二表業三表業悉有無表業耶?答曰:表業有律儀,非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之三種。律儀業,為受五戒八戒等時之表業。非律儀業,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非律儀非不律儀業,非善戒,亦非惡戒,此其餘善惡之所作也。小乘俱舍謂此三種共生無表,大乘唯識家無定判,一同於俱舍。一謂律儀非律儀之表業,雖必生無表,然非律儀非不律儀即處中之表業,善惡之心,皆為微弱,故無發無表者。是難陀論師之義也。慈恩謂二說中為判是非之顯文,故取捨任情。但俱舍論處中之表業,雖謂為律儀非律儀外之善惡,然非謂無論如何微少之善惡業,皆生無表,謂依善類似律儀,惡類似非律儀之規則所立之中品善惡業而為無表,非不規則之汎爾善惡也(此事於無表色部辨之),因而善惡分上中下三品,上品之善,與律儀之表業,共有律儀之無表業,上品之惡,與非律儀之表業,共有非律儀之無表業,中品之善惡,亦與非律儀非不律儀之表業,共發非律儀非不律儀之無表。但下品之善惡,惟有善惡之表業而無生無表者。例如誓於十日乃至一月布施於僧,為處中之善業,此發無表,如只布施一時。為汎爾之善業,不發無表。見俱舍論業品,義林章三末。
(術語)分別一切之有為法為三聚:一色法,二心法,三非色非心法。如俱舍七十五法中不相應行之十四法,是非四大所成,故為非色,是非與心相應之法,故為非心,因而名為非色非心法。又如成實論,以無作色(俱舍曰無表色)為非色非心。
指三種有為法。又作三有為相、三相。即:(一)色法,乃質礙之法,小乘俱舍指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法;大乘法相指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二)心法,乃慮知之法,俱舍指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大乘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三)非色非心法,異於前二者,俱舍指十四不相應法;大乘指二十四不相應法。此三者皆有因緣之為作,故稱有為法。一切法中除無為法,餘悉有為法。〔大乘義章卷二「三有為義」〕 p549
(一)指三種類聚。又稱三定聚。即:(一)正定聚,(二)邪定聚,(三)不定聚。大智度論卷八十四言能破顛倒者,稱為正定;不能破顛倒者,稱為邪定;得因緣能破,不得因緣則不能破者,稱為不定。又依釋摩訶衍論卷一之說,十聖為正定聚,三賢為不定聚,凡夫為邪定聚。〔長阿含經卷八、集異門足論卷四〕(參閱「三定聚」562)
(二)將「我」及「法」分為三大類,即:(一)以因緣之離合而言,凡具有生滅之性質者,稱為有為聚。(二)凡不生不滅者,稱為無為聚。(三)無法歸納於前二類者,稱為非二聚。
(三)為一切有為法之三種分類。即:(一)色法,指地、水、火、風等四大所構成之物質。(二)心法,即各種精神作用。(三)非色非心,既非色法亦非心法,如法相宗所立七十五法中,攝屬「不相應行」之十四法均為非色非心之法。
(四)為三聚淨戒之略稱。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此三聚淨戒乃無垢清淨,含攝大乘菩薩精神之戒法。(參閱「三聚淨戒」665) p665
即以成實論為所依之宗派。又作成論家、成實學派。為我國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宗祖為中印度之訶梨跋摩(梵 Harivarman),約生於佛陀入滅後七百年至九百年間,初於究摩羅陀處修學小乘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教義,繼而研習大小諸部,乃撰述成實論,批判有部理論,未久即震撼摩揭陀國,王譽稱為「像教大宗」。其後於印度之弘布情形不詳。
姚秦弘始十四年(412),鳩摩羅什漢譯此論,並與門人僧叡等講述之,曇影整理諸品,分立五聚,僧導製作成實論義疏,道亮則撰有成實論疏八卷。僧導涉跡南地,住於壽春東山寺(導公寺),大張講席,講述三論、成實。又至建康講述之,首開南方研習成實論之風。門人僧威、僧鍾、僧音等皆善此論。同時,又有道猛奉敕住於建康興皇寺講之,或謂其亦屬僧導系統,門人道慧、智欣先後敷演。
同時,慧隆(429~490)受劉宋明帝之請,在湘宮講成實。玄暢在江陵作訶梨跋摩傳一篇。智順精通涅槃、成實。南齊永明七年(489),竟陵文宣王請僧柔、慧次在普弘寺講成實,並撰「抄成實論九卷」。周顒撰三宗論,闡明三宗對二諦之解釋。
僧柔、慧次之門人智藏、僧旻、法雲等為梁代之三大法師。智藏撰有成實論大義記、成實論義疏,傳法於僧綽,僧綽傳法於警韶、慧、洪偃、慧勇等。警韶在楊都白馬寺、慧在徐州中寺講成實論數十遍,慧之門人智琳在丹陽仁孝道場亦講此論。僧旻撰有成實論義疏若干卷,門人有慧韶、寶淵、道超、僧喬等,與法雲之門人寶海皆善成實。梁武帝天監年間(502~511),袁曇允撰有成實論聚抄二十卷、慧琰撰有成實論玄義十七卷。洪偃於陳代天嘉五年(564)撰成實論疏數十卷。寶瓊住楊都大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撰有玄義二十卷、文疏十六卷,門人有慧布、道莊等。
僧嵩亦為羅什門人,在彭城弘揚成實論,形成北方系統。門人有僧淵、曇度、道登、慧球等,曇度在北魏都城大同開講席,徒眾有千餘人,並撰成實論大義疏八卷。慧嵩在徐州講成實。北齊之道紀於成實亦頗有心得。
至隋代,解法師為宣講此論之名師。慧隆(?~601)住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靈祐撰成實論抄五卷。智脫住長安日嚴寺,講論數十遍,並奉煬帝之命撰成實論疏四十卷。慧影撰成實義章二十卷。道宗住慧日道場講此論。另有神素、明彥、曇觀、慧休等皆善成實。
至唐代,有法泰、道慶、慧日、智琰等諸師。玄奘入竺之前,亦嘗就趙州道深修習本論。高麗之慧慈、慧觀,百濟之慧聰、觀勒等諸師,皆通成實、三論,百濟之道藏撰有成論疏十六卷。於日本,因成實宗與三論宗同時傳入,故此宗多附於三論宗而共習之,聖德太子嘗就學於慧慈、慧聰、觀勒等諸師,作三經疏,以成實論為法相之門。
毘曇宗列舉組成假相之各種要素,如色法、心法等皆是實體,故稱為說一切有部;俱舍宗以為諸法中,如無表色、不相應法、無為法三者,不為實體;成實宗則更進一步,以為色心二法結局亦空,將萬有分為五位八十四法,此等諸法皆空,若能將此一苦的世界徹悟為空,從生死二者完全解脫,則可謂已臻修道之極致,是為滅諦。成實論二○二品可歸納為發、苦、集、滅、道等五聚,其歸結即在於滅諦。此一滅諦,人人本具,故稱「本有涅槃」;修得證驗之時,則稱「始有涅槃」。本有、始有,其義雖異,然皆為一體。
在訶梨跋摩之世,有關五聚、四諦等之論說極為紛歧,故訶梨跋摩著成實論以評破各種異論。其所評破之異論,概括之,有:二世有無論、一切有無論、中陰有無論、四諦次第得一時得論、羅漢有退無退論、心心所相應不相應論、心性淨不淨論、過去業有無論、佛寶僧寶同別論、有我無我論等十種。而其中,雖亦使用四諦、三界、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十二因緣、二十二根、十善業道等之名數,乃至三十七助菩提法、四果、二十七賢聖等之法相分別,然並非以此等名相之性相解說為主,而係於其上另加正反之論證,其後乃下判斷。如解釋「四大」時,先舉四大之假名說,次舉四大之實有說,後證明實有說之謬誤,如是立、破相對之後乃下判斷。此一作法,與俱舍論等之組織大異其趣。
今就毘曇與成實立義之異處略作比較,以知此宗立義之大要:(一)毘曇主張三世實有;成實則主張過(去)未(來)無體,惟現在剎那之法有因緣生之體用。(二)毘曇主張法體實有;成實則主張法體中道,謂現在法係因緣所生,非有非空,不墮常邊、斷邊;離此二邊,稱為聖中道。(三)毘曇主張於「死有」與「生有」之間,有「中陰」;成實則說無中陰。(四)毘曇立退法阿羅漢與不退阿羅漢兩種;成實則主張聖道不退,阿羅漢道已永拔愛根,故為不退。(五)毘曇主張四大實有;成實則主張四大為假名,若離色等,即無四大。(六)毘曇主張諸根實有;成實則主張諸根為假名,若離四大,即無諸根。(七)毘曇主張諸根能照見諸境;成實則主張諸根無知。(八)毘曇主張「心所」有別體;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受、想、行等皆為心之異名。(九)毘曇主張心與心所有相應;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故心與心所無相應。(十)毘曇主張信勤唯有善性;成實則主張信勤通善、不善、無記等三性。(十一)毘曇主張無表色攝於色蘊;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色)攝於行蘊,而不攝於色蘊。(十二)毘曇主張無表業不通意業;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業)通身、口、意三業,即身、口、意三業皆能起無作。(十三)毘曇主張癡為無明之體;成實則主張我心為無明之體,謂諸法和合,假名人法,凡夫不能分別,故生我心。(十四)毘曇主張人空法有;成實則主張人法二空。(十五)毘曇細分五境,且各有一定之名數,又立四十六心所、六因、四緣、五果、染污無知、不染污無知等,五蘊之順序為色受想行識;成實則未定五境之名數,心所之數亦不定,立四緣、三因,分業障、煩惱障、報障,而五蘊之順序則為色識想受行。
綜合上說,則可窺知成實一宗之要旨,其異於俱舍等毘曇之說,最允為特色者,不外於「三心、二諦、二空」論,即揭出假名心(即執於五陰所成之人或色香味觸等所成之瓶等為實有之心)、法心(執於五陰為實有之心)、空心(指緣於無所有之心)等三心,並謂若滅除此三心則可脫離三界。二諦則指世諦(有我)、第一義諦(無我)。二空則為人空、法空,謂「人空」如瓶中無水,由五蘊和合形成之人乃為假「人我」;「法空」如瓶體無實,五蘊則僅有假名而無實體。
本宗所立五位八十四法之法相分別,異於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與唯識宗之五位百法。即:(一)色法,有十四法,包括五根、五塵、四大。(二)心法,即一心王。(三)心所法,有四十九法,如厭、欣、眠法等。(四)非色非心法,有十七法,如老、凡夫、無作法等。(五)無為法,有三法,與俱舍宗之三無為相同。又本宗將五趣至阿羅漢果位分成七十二種修行階位,稱為二十七賢聖,其次第如表所示:
依據上述成實教義,自教理思想觀之,頗有凌駕毘曇之上而時涉大乘之域者,惟古來對此宗之判屬仍時有異論,初時,學者皆以成實論為大乘論,或視之為總括大小乘之綱要書,又如僧柔、慧次,以至梁之智藏、僧旻、法雲三大法師等,皆無判其屬小乘者,故三論學者多視此等成實學者為成論大乘師。其後,北地之法上首判本宗屬小乘,繼而吉藏於三論玄義中以十義證成實為小乘,智顗、慧遠亦以之為小乘,自此之後各家遂判定成實為小乘。
本宗之研究盛行於南北朝時代,尤以南朝梁代最盛,至唐代諸師判其為小乘後,研究者遂日益減少。又推測由於大乘佛教之趨勢,十地經論、攝大乘論等之流布,及三論學逐漸興起等原因,亦促使本宗之衰落。〔法華經玄義卷十上、三論遊意義、華嚴五教章卷一、梁高僧傳卷六至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一、續高僧傳卷一、卷五至卷十五、名僧傳抄、出三藏記集卷五、卷十一、開元釋教錄卷八〕(參閱「成實論」2936) p2932
梵語 sajskrta,巴利語 savkhata。謂有所作為、造作之意。又稱有為法。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之現象;狹義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為。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繫、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徵。相對於此,永遠不變而絕對存在者,則稱為無為法。據俱舍論光記卷五載,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小乘著重以有為來說明人生無常,大乘則擴大為對世界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之分析,說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蘊為有為法。俱舍宗七十五法中,有為法佔七十二種;唯識宗百法中,有為法佔九十四種。大別之,有為法可分為:色法(物質)、心法(心)、非色非心法(不相應法)三種,稱為三有為。
有為法乃無常之法,於每一剎那皆在轉變、遷移,故又稱為有為轉變。復次,言有為法為無常者,係因凡有為法皆具有生、住、異、滅四相,此即上記所謂的有為法之四個基本特徵,稱為四有為相;此外,亦有將住、異二相合併為一,而立三有為相。
俱舍論卷一曾舉出有為法四種異稱:(一)世路:世,三世之意;路,即法,乃世所依者。謂過去法是世已行之法;現在法,是世正行之法;未來法,是世當行之法。故有為法為三世之所依,故稱為世路。又「世」含有「可破壞」之意,有為法乃可破壞之法,又為無常之所依,故稱為世路。(二)言依:言,指以音聲為其體之言語,乃「能詮之名言」與「所詮之實義」所賴以表顯、依存者。稱有為法為言依者,蓋以所詮之義,與能詮之名,俱墮於三世而行於三世,故稱為言依。(三)有離:離,永離之意,即指涅槃。一切有為諸法終將被捨離,而至涅槃,故稱為有離。(四)有事:事,因之義。有為諸法皆從因而生,故稱為有事。
又有為法須藉因果之關係始能成立,即凡為有為之法,必定會引生其果,故有為又稱有果。此外,另有「有剎那」之異稱,則在強調其剎那間生滅變遷之性質。〔俱舍論卷五、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頌疏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義章卷二〕(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五位百法」1089、「四相」1732) p2445
忍辱、忍耐、堪忍、忍許、忍可、安忍等意。即受他人之侮辱惱害等而不生瞋心,或自身遇苦而不動心,證悟真理,心安住於理上。依經論所載,忍有多種分類:
(一)二忍:(1)生忍與法忍。據大智度論卷六載,雖受眾生迫害或優遇,仍不執於其違順之境而忍,又觀眾生無初、中、後之別,而在眾生之上體認空理,不墮於斷、常二邊,不陷於邪見,此即生忍(又作眾生忍);體認一切事物之實相為空,心安住於此真理之上而不動,此即法忍(又作無生法忍)。然同論卷十四、卷十五所說則稍有差異,謂忍耐眾生之迫害、禮遇,稱為生忍;對心法(即瞋恚、憂愁等屬於心者)、非心法(即寒、暑、風、雨、飢、渴、老、病、死等不屬於心者)之忍耐,稱為法忍。(2)世間忍與出世間忍。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九福田相品謂,初心菩薩以有漏心,依諸果報福業,對所遇世間苦樂違順之事加以忍耐,稱為世間忍,即有相、有漏之安忍;大菩薩安住法性之理,自在表現各種作用,而無絲毫執著,稱為出世間忍,即無相、無漏之安忍。(3)安受苦忍與觀察法忍。據大明三藏法數卷五之說,前者即能安心忍受疾病、水火、刀杖等苦,而不為所動;後者即觀察諸法體性虛幻,本無生滅,信解真實而心無妄動,安然忍可。
(二)三忍:(1)忍辱波羅蜜分為三種,世親攝大乘論釋卷七載,三忍為:1.耐怨害忍,即受他人之怨憎惱害亦加以忍耐。2.安受苦忍,即為疾病、天災所逼亦加以忍受。3.諦察法忍,又作觀察法忍,即諦察諸法不生不滅之真理,心無妄動。其中,後者為前二者之所據。前二忍相當於大智度論所說之生忍,後者相當於法忍。據俱舍論光記卷二十六載,此三忍各以無瞋、精進、慧為體。又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二列舉十八任持,以此三忍分別配於不捨有情任持、捨下劣心任持、無生法忍任持。(2)三法忍,證悟法理而安心,分為三種。依無量壽經卷上、月燈三昧經卷二等,三法忍即:1.音響忍,又作隨順音響忍。指聽聞佛說法之音聲,能知諸法道理,安住於法。2.柔順忍,又作思惟隨順忍。指藉自己思惟,而隨順諸法之真理,安住於法。3.無生法忍,又作修習無生忍。即離相,頓契於法之真理而安住。有關得此三法忍之菩薩究應配於何階位,諸說紛異,法位配以仁王經五忍中之前三忍,慧遠配以同經五忍之中間三忍,新羅憬興則配以同經中之第一伏忍之三位。(3)喜、悟、信三忍。即觀阿彌陀佛,或信其本願所得利益之無生法忍之三名。善導觀經疏序分義解釋經中「得無生法忍」之句,舉出三忍之名,主張十信位菩薩所得之忍,絕非解行以上之忍。依此,日僧良忠稱於十信位中所得之忍為信忍,又作十信中忍。是時歡喜而大悟,故名喜忍、悟忍。證空謂領解觀門為無生忍,此乃信本願所得之利益,故名信忍;親鸞則則作為得他力信之一念時之利益。(4)伏忍、柔順忍、無生忍三忍。據天台宗,通教三乘與共之十地中,第一乾慧地之菩薩為伏忍,第二性地之菩薩為柔順忍,第三八人地、第四見地之菩薩名無生忍。
(三)四忍。據思益梵天所問經卷一載,四忍即:(1)無生法忍,忍可諸法之自性空寂本來無生。(2)無滅忍,忍可諸法本來不生無滅。(3)因緣忍,忍可諸法依因緣生,本來無自性。(4)無住忍,即心不住著而無異念相續。
(四)五忍,依菩薩證悟法理而安心之程度所立之階位。據仁王般若經卷上,五忍為:(1)伏忍,即已制伏煩惱,然尚未斷滅。指地前之三賢位(十住、十行、十迴向)。(2)信忍,即已得無漏信之初、二、三地菩薩。(3)順忍,即順理而趣向無生果之四、五、六地。(4)無生忍,即悟入諸法不生之理而安住之七、八、九地。(5)寂滅忍,即斷諸惑而寂靜安住之第十地及佛果。此外,前四忍各分上、中、下,後一忍分為上、下,合為十四忍。
(五)六忍,又作六忍法。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載,六忍為:(1)信忍,信一切法即空之忍。(2)法忍,認一切法即假之忍。(3)修忍,修中觀,知一切法理事圓融之忍。(4)正忍,認確實中道之忍。(5)無垢忍,信證無煩惱染污之清淨心之忍。(6)一切智忍,得一切智,忍可中道之法的最上忍。
(六)十忍:(1)指菩薩忍受真理而得之十種安住心。據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八之十忍品載,十忍即:隨順音聲忍、順忍、無生法忍、如幻忍、如焰忍、如夢忍、如響忍、如電忍、如化忍、如虛空忍。(2)指菩薩之十種忍受行。依寶雲經卷一所記,十忍即:內忍、外忍、法忍、隨佛教忍、無方所忍、修處處忍,非所為忍、不逼惱忍,悲心忍、誓願忍。
此外,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六又舉出三十二種安忍,即:無貪、不害、無熱惱、無瞋、無恨、無念、無諍、不染欲境、能護自他、順菩提心、無分別心、不著生死、順業果、身清淨、口意清淨、堅固不退、言說自在、無遍計、自覺聖智、將護彼意、修四梵行不隨禪生、於人天樂得自在、相好圓滿、梵音深妙、滅除諸惡、遠離慳垢、除斷嫉妒、捨諸怨賊、近菩提分、離諸不善、樂處寂靜、獲諸佛法。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忍品則列舉自性忍、一切忍、難行忍、一切門忍、善士忍、一切種忍、遂求忍、此世他世樂忍、清淨忍等九種忍。經論中並謂「忍」具有為十利之本、諸佛神通之原、一切出家之力、伏諸惡、渡生死而至涅槃等功德利益。〔長阿含經卷二十一戰鬥品、增一阿含經卷四十四「十不善品」、佛遺教經、正法念處經卷六十觀天品。大般若經卷三六六巧便行品、六度集經卷五。解深密經卷四地波羅蜜多品、三卷本大般涅槃經卷下、首楞嚴三昧經卷上、大寶積經卷四十五、大方等大集經卷十二無言菩薩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卷九十二、大智度論卷三十、法界次第初門卷下之上〕(參閱「二忍」196、「十忍」438、「三法忍」571、「五忍」1097、「六忍」1265、「四忍」1697) p2889
防非止惡之功能(即戒體,又譯無作、無表),其性通於大小乘,古來有三種異說,即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一)色法:說一切有部認為戒體乃依四大而生之無見無對之實色,攝於色蘊之中,稱無表業或無表色。如俱舍論卷十三所載(大二九‧七○上):「毘婆沙師說有實物,名無表色,是我所宗。」 (二)心法:經部、唯識宗之主張。謂受戒時有發動思之心所,由此心所之種子相續而生防非止惡之功能,故戒體雖依受戒時之表色而生,附以色名,然實為心法。如成唯識論卷一所載(大三一‧四下):「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行思立,故是假有。」蓋大乘唯識宗主張無表雖非色,但由其所防與所發,假名為色。又就別解脫戒而言,謂無表以思心所種子上之功能為體;若就道共戒與定共戒而言,則以現行之思為體。 (三)非色非心法:成實論之主張。謂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如成實論卷七無作品所載(大三二‧二九○中):「若人在不善、無記心,若無心,亦名持戒。(中略)無作法非心,今為是色,為是心不相應行。(中略)色是惱壞相,是無作中惱壞相不可得故,非色性。」道宣亦主此說,係於四分律之當分,依準成實宗之所立,立非色非心之戒體。但道宣於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三復舉出南山圓宗之戒體說,即視四分律分通於大乘,而以藏識(真妄和合之現識)中熏習之善種子為戒體,此「種子戒體說」實為道宣之正義。 此外,天台宗智顗大師於菩薩戒義疏卷上謂戒體為假色,但據其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摩訶止觀卷四上所載,則以心性為戒體。天台一家雖有色心戒體二說,但仍以色法戒體為定準。密教亦主張戒體為心法,以本有之淨菩提心為佛性三摩耶戒之戒體。〔俱舍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十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中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大乘義章卷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摩訶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授菩薩戒儀、釋氏要覽卷上、梵網經玄義〕 p2920
梵語 kāya-karman,巴利語 kāya-kamma。三業之一。指身所造作之業。可分為善、惡、無記三種。身惡業指殺生、偷盜、邪婬;反之,不殺生、不偷盜、不邪婬即為身善業。非善非惡而無感果之力者,則為無記之身業。
身業又有表業、無表業之別,表業指有所表示之動作,如舉手、投足等皆是;無表業指無表示之業,但由表業之力,自生防非、止善等勢力。小乘說一切有部謂身、語二業共稱思已業,主張表業以形色為體,無表業以無表色為體。經部則主張表業以思心所(即指動身思)為體,無表業以思心所之種子為體。大乘唯識家亦以動發勝思(動身思、發語思)為業體,主張表業、無表業皆為假立,非是實有;即謂表業乃就手足等色相生滅相續之似有表示而假立者,無表業係就思心所種子之分位而假立者。成實宗則立業體為非色非心法。〔眾事分阿毘曇論卷五、俱舍論卷一、卷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順正理論卷三十三、成實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十三、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大乘義章卷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參閱「業」5494) p3018
(一)二忍之一,三忍之一,六忍之一,十忍之一。謂對於諸經所說微妙幽深之法義能不驚怖,且能勤學讀誦,而安住於教法之真理中。忍,忍耐、忍許、忍可、安忍,即指堪忍違逆之境而不起瞋心。大乘義章卷十一(大四四‧六八五中):「於法實相安住名忍。」法忍通常有苦法忍、道法忍之別。苦法忍係指於「見道位」之時,信忍欲界苦諦之理;道法忍則係信忍道諦之理。又大乘菩薩於初地之見道位中信忍無生之理,稱無生法忍。
此外,尚有種種法忍:(一)為生法二忍之一。此法忍有二:(1)於非心法之寒熱、風雨、饑渴、老病死等,能堪忍而不惱怨。(2)於心法之瞋恚、憂愁等諸煩惱,能安忍而不厭棄。(二)為三忍之一。成唯識論卷九(大三一‧五一中):「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諦察法忍又稱無生忍、不起忍等,意即諦觀真理而安住於無生之理中。(三)為六忍之一。六忍為信忍、法忍、修忍、正忍、無垢忍、一切智忍。法忍即於十行位中修習假觀,了知一切法空無所有之理,而能假立一切法,以化導諸眾生,於假法中忍可信證,故稱法忍。(參閱「二忍」196、「十忍」438、「三法忍」571、「六忍」1265、「忍」2889)
(二)南北朝梁代僧。江陵人。於天皇寺出家,受具足戒後,以誦法華、維摩為常課。後至覆舟山巖居自靜,所棲息之巖窟,僅能容膝。三十餘年,木食麻衣,一襲破衲而已。後示寂於窟中,世壽六十七。〔續高僧傳卷十二〕
(三)(1842~1905)清末僧。河北蔚州人。(參閱「法忍本心」3351) p3351
指非色非心法之類聚。三聚之一。(一)乃阿毘達磨所立之法相。其他二聚為色聚、心聚。(參閱「三聚」665、「非色非心」3708)
(二)將「我」與「法」分為三大類,其第三類既不屬生滅法之「有為聚」,亦不屬不生不滅法之「無為聚」,稱為「非二聚」。 p3705
小乘阿毘達磨將一切有為法分為三聚,即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其中,既非四大所造成(非色),亦非與心相應(非心)之法,稱為非色非心法。於俱舍宗所立七十五法中,不相應行之十四法即為非色非心法。又成實論以無作色(俱舍宗稱為無表色)為非色非心。(參閱「無表色」5097) p3708
依五部律中之四分律以弘通戒律之大乘宗派。為我國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其宗旨係奉持四分律之淨戒,而以一乘圓頓之妙理為旨歸。
佛陀入滅後,弟子優婆離尊者結集律法,分八十次誦出,是即八十誦律,其後將之傳於五大尊者。其中,優婆多復有五弟子,各就其根性於八十誦律中採集相近者各成一部,此即五部律。五部律中之曇無德部以隨說隨止而為一分,前後四度說竟,故稱四分律。一般所說之律宗,即指弘傳四分律之四分律宗,以曇無德為開祖,由唐代道宣(596~667)集其大成。除四分律外,傳入我國者尚有薩婆多部之十誦律、大眾部之摩訶僧祇律、彌沙塞部之五分律,迦葉遺部則僅傳戒本,廣律則始終未譯就。蓋佛教傳入我國後,初譯皆小乘經典,至鳩摩羅什始漸出大乘經論,並於姚秦弘始六年(404)與弗若多羅三藏共譯薩婆多部之十誦律,事半未就;得曇摩流支及卑摩羅叉續成之,共六十一卷,為我國有廣律之始。弘始十二年(410),佛陀耶舍、竺佛念等又將曇無德部之四分律分五次譯出,共六十卷。至東晉安帝義熙十四年(418),由佛陀跋陀羅與法顯共譯摩訶僧祇律,得四十卷。劉宋景平元年(423),罽賓佛陀什和智勝共譯彌沙塞部之五分律,亦成三十卷。由之,五部律中,於劉宋前傳來我國者即有三部。當時諸律雖均在我國弘揚,然光大而昌行於後代者,則唯四分律。
魏文帝黃初三年(222),曇摩迦羅(梵 Dharmakāla)至洛陽,以我國僧眾僅剃除鬚髮、身著縵衣,而無律法之行持,乃誓弘律法,至魏少帝嘉平二年(250),方譯出僧祇戒本一卷,敦請十位梵僧立羯磨法,首開以十大僧傳戒本之先例,此即我國傳授戒法之始。元魏孝文帝(471~499)時,有法聰者,原習僧祇律,其後精研四分律,並極力弘揚,然僅限於口授,而未有文字著作等之流傳。至道覆律師方才造疏釋文,唯亦不過以問答方式以資抉擇而已。慧光律師以後始有章疏,而開啟四分律藏疏釋之風。其時,以慧光略疏四卷、智首大疏二十卷、法礪中疏十卷,號稱三要疏,三要疏為時人所習用,因之四分律宗之歷祖相承亦於焉產生,計有九祖:(一)法正尊者,即四分律主。(二)法時尊者,為我國四分律宗之初祖。(三)法聰尊者,為四分律第二祖。(四)道覆律師,作疏問答立義。(五)慧光律師,作四分章疏。(六)道雲律師。(七)道照律師。(八)智首律師,作廣疏二十卷。(九)道宣律師,作四分律行事鈔。
自第六祖道雲起,開始分出流派,其門下有洪遵、道洪。洪遵傳洪淵,洪淵傳法礪(569~635)。法礪居於相州,著四分律疏十卷,其系統稱「相部宗」。法礪再傳道成,道成傳滿意與懷素。滿意居西塔,弘揚法礪之「相部律」;懷素居東塔,弘揚「東塔律」。又第七祖道照傳智首,智首傳道宣,道宣久居終南山,而蔚成南山律宗。道宣雖為第九祖,然後來律宗興盛流衍,道宣遂被尊為南山律宗第一祖。道宣精通戒儀,博通法華、涅槃、楞伽、勝鬘等諸經之旨,著述極多,而以行事鈔、戒疏、業疏、拾毘尼義鈔、比丘尼鈔等,被後世尊為南山律宗五大部,四分律亦由之而大成,而與相部律、東塔律成鼎足之勢。又與道宣同門之道世著有「四分毘尼討要」一書,奉持其學說之人,稱為「要家」;對此,奉持道宣四分律行事鈔之人,則稱為「鈔家」。
懷素曾撰四分律開宗記,以破法礪之十六大義。法礪所著之四分律疏稱為「舊疏」,對此,懷素之開宗記則稱為「新疏」。滿意之門人定賓亦作破迷執記一卷,以反駁懷素之說。滿意又授法大亮,大亮傳曇一。曇一宣講四分律凡三十五,兼弘相部律及南山律,復於道宣之行事鈔,撰作發正記,以闡揚其義理,使南山律宗大顯於後世,荊溪湛然、清涼澄觀皆曾從其門習律。我國初傳律法,係四律雜弘,無一中心準則,至道宣繼承智首之系統,專弘四分律,樹立佛徒之生活規範,四分律乃成我國律法之中心。而道宣所著之行事鈔,後人為之作註解者竟達一百餘家之多。
於唐代時,律宗三家論諍不絕,其教義根本相異處在「戒體」。戒體者,受戒法時受者所發得,而領納於心中之法體。四分律宗本依成實論,故以戒體為非色非心之不相應行法,法礪之相部宗依此說,提倡「非色非心法戒體論」;懷素之東塔宗以戒體為無表色,依俱舍論等而提倡「色法戒體論」;道宣之南山宗係依準成實論而立,故亦提倡「非色非心法戒體論」,唯道宣以唯識宗義解釋四分,主張四分律本位雖係小乘,然與薩婆多律等不同,分通大乘,前二宗則皆主張四分律唯是小乘。相部、東塔二宗於唐後即日漸衰微,此後,所謂律宗實即指南山律宗。
道宣弟子甚多,有周、大慈、文綱、名恪、秀、靈[山/(口/咢)]、融濟及新羅之智仁等數十百人。文綱有弘景、崇業、道岸等弟子。弘景門人有一行、鑑真,鑑真嘗習南山鈔於融濟,習智首疏於義威、智全,開元年間(713~741),日僧榮叡、普照等來華,請鑑真東渡,歷十一年始達日本,弘傳律法,被尊為日本律宗之祖。道宣門下眾多弟子中,以周律師(或謂秀律師)為南山律第二祖,其後相承之諸祖為道恆、省躬、惠正、法寶、元表、守言、元解、法榮、處恆、擇悟、允堪、擇其、元照、智交、准一、法政、法久、如蓮、行居、真照等。歷代諸祖皆致力造立章疏,廣為傳布。其中第十三祖台州允堪律師(1005~1061)曾就道宣之十部著作撰著會正記等之記解,世稱「十部記主」;第十五祖杭州元照律師(1048~1116)參究天台、淨土之學,作三大律部之記解,而成為一代律學名著,即資持記、行宗記、濟緣記等。
唐末五代,教難與兵火不斷,律宗與其他諸宗頓衰。至宋代,允堪與元照之記解先後流傳宇內,律宗復興。然允堪之「會正記」與元照之「資持記」均為道宣四分律行事鈔之記解,而兩書所作之解釋往往各異,遂使南山宗分裂成會正、資持二宗。元、明兩代,律宗之傳承雖未中斷,然以典籍散佚之故,復見衰頹之象。明末清初,金陵(南京)古心律師登五臺山,感得文殊於雲端授戒,返歸金陵靈谷寺後即開戒說法,重興律宗,其法嗣三昧律師寂光於金陵東南之寶華山開闢道場,主持戒席先後達百餘壇,是為寶華山第一代,弟子以香雪、見月為著。見月承嗣寶華山之法席,香雪至常州天寧寺,均大弘律宗。其後見月傳定菴、定菴傳松隱,松隱傳閔緣,閔緣傳珍輝,珍輝傳文海,文海傳理筠,相繼領導寶華山之一派。清世宗雍正十三年(1735),文海奉詔入京(北京),住持大法源寺,旋即奉命開三壇大戒,時四方之乞戒者達一千八百餘人。至太平天國之亂起,寶華山首當其衝,破壞甚鉅,亂後重建,每年戒壇仍常開,然南山一脈曾一度失其三大部。至清末,由徐蔚如從日本請歸,重刊於天津刻經處,但錯誤特多,弘一大師乃發誓願,以畢生精力研究戒法,護持南山律宗,徧考中外律叢,校正三大部及其他律藏,使南山律又大放厥光。
於韓國,研習律學、奉持律法之風氣亦甚早,唐貞觀十一年(637)慈藏來華,止於終南山雲際寺,數年後歸國,即於通度寺興築戒壇,大建律法。另據唐代法寶律師之批文所載,道宣曾撰拾毘尼義鈔一文,其稿初成,即為一新羅僧所竊,凡有二百餘年中土不見此文,直至會昌五年(845)始自新羅國得之。又於李穡所撰通度寺釋迦如來舍利記一文中有「南山宗通度寺」之語。此外,於道宣眾多門人中,智仁即為新羅國人。據上述記載,足見律宗於唐代即已傳入朝鮮,然至高麗太祖十八年(935)始於開城興建開國寺,以為南山宗之本寺。宋神宗元豐八年(1085),高麗文宗之王子義天來華,從元照習律,歸國後數度開講行事鈔。至高麗朝末年,律宗之流傳皆為單獨一宗之行,至朝鮮太宗七年(1407),南山與總持(真言)二宗合稱為總南宗,世宗六年(1424)時又廢諸宗之別,僅餘禪教二宗,而將總南宗攝於禪宗,其後律學乃漸次衰微。憲宗在位年間(1835~1849),律僧大隱朗旿被世人譽為「道宣再來」,與弟子草衣共為朝鮮最後之律學名師。
日本之律宗,主要傳自我國南山宗之鑑真和尚(688~763)。鑑真於唐玄宗天寶十三年(754)至日本弘法,在東大寺創設戒壇院,傳授戒法。自唐招提寺設戒律研究道場以來,日本律宗即漸興起;關東藥師寺、筑紫觀音寺等,亦相繼設置戒壇,日本之僧尼多在以上三寺受具足戒。然未幾,律宗之流傳,由突然勃興之勢,頓轉衰微,乃至徒有其名。其後,律宗興盛之階段為:(一)鎌倉時代,俊艿依北京(今之京都)律,覺盛、叡尊等依南都(今之奈良)律,致力於復興律宗之活動。(二)江戶時代,有真言律宗、天台安樂律、淨土律等宗之弘揚,使戒律再興。(三)明治時代,因受西化運動之影響,而有廢佛毀釋之舉,雲照等乃力倡復興戒律。時至今日,有以唐招提寺為本山之律宗,及以西大寺為本山之律宗等派別。
律宗所依用之經典,不若其他各宗之採用經藏或論藏,而以戒律典籍為主要依據,如四分律、梵網經等,此外亦依準南山律師撰錄所載之大小經律論,如法華經、瑜伽師地論、成實論等,以為立教之大旨。其旨歸所趨,乃在於「一乘圓頓」,而致力闡揚「大小相融」、「三學相即」等圓極之妙理。
本宗之戒律理論可大別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一)戒法,指佛陀所制之教法,即律藏之內容。(二)戒體,指由戒所得的防非止惡之體性,即受戒發誓時,受者內心所生防非止惡之力量。(四)戒行,指隨順戒體而如法發動身口意三業之行為。(五)戒相,指持戒之妙德表現於外而可為持戒軌範者。戒乃一切善法之大本,同時亦為了悟宇宙真理之妙行;戒行為真理之具體表現,行戒則為最確實無謬之修道方法。佛教各宗派雖皆有修持法門,然以律儀之繁文發展與各種教團之遞嬗,本為教徒所須共守之律則即演成一專門教儀知識,獨立成一專門宗派。四分律之弘揚本不始於道宣,而道宣於四分律之流布實有其功,除上文所述者,道宣復創立化制二教。化教者,即經論所詮之定慧二門,如四阿含等之一切大小權實之教,皆屬逗機益物之教法;制教者,即律教所詮之戒學法門,係如來為防止弟子之過患所設之教法。道宣復融通大小二乘,以大乘之義解釋小乘律典,成立佛陀教義之整體觀;此外又綜結諸戒為法、體、行、相等四科。
道宣之著作除五大部外,另有戒本羯磨註解及小部律章、諸文部帖等,皆為律學之重要典籍。其大綱不出止作二持,略表如左。
道宣之本意,即以止作二持別攝律學,而廣攝一切佛法。蓋止持者,指五篇七聚之止惡門,即僧尼二部之戒本;作持者,指持戒、說戒等之修善門,即二十犍度所揭示者。兩者總攝佛陀所說之一切諸戒。於止持門中,僧之二百五十戒與尼之三百四十八戒,並稱為二具足戒。二具足戒各含廣、中、略等三重之意義,就比丘戒而言,廣則無量,中則指三千威儀、六萬細行,略則指二百五十戒。就比丘尼戒而言,廣亦無量,中則指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略則指三百四十八戒。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時,並得如是無量無邊等戒,故稱具足戒。其餘五戒、八戒、十戒、六法等亦一一攝於具足戒。要之,以漸誘機根為傳授戒儀之方便,故分為五種受戒之別,即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戒,沙彌、沙彌尼受十戒,優婆塞、優婆夷受五戒,八戒則為在家眾所授之暫時出家戒。
又律宗之戒學概屬大乘之義,其種類可分通戒、別戒二類。通戒即攝律儀戒(斷諸惡)、攝善法戒(修諸善)、攝眾生戒(慈悲喜捨,利益一切眾生)等三聚淨戒;別戒為三千威儀乃至五百大戒等戒,別戒中每一戒,乃至一切諸行,均具足三聚淨戒。三聚淨戒攝盡萬行,總括眾德,定慧二學亦攝在其中而互相融即,此即律宗大乘一實圓頓之妙義。〔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三、律宗瓊鑑章卷六、傳律圖源解集卷上、釋氏稽古略卷三、百丈清規證義記卷七下南山律宗條、宋高僧傳卷十四至卷十六、佛祖統紀卷二十九、卷五十三、律苑僧寶傳卷四至卷十五、朝鮮佛教通史中編、下編、李朝佛教、我宗に於ける南山律宗(奧平法海,宗教界第七之十二)〕(參閱「四分律」1665、「戒」2896、「東塔宗」3306、「南山宗」3736、「相部宗」3908、「道宣」5636、「鑑真」6907) p3795
(一)指一切有為無為法的五種類別︰又作五事、五法、五品。即︰
(1)色法(rūpa-dharma)︰指有質礙或變礙之物質。
(2)心法(citta-dharma)︰也稱心王,指六識或八識之識體,為精神活動之主體。
(3)心所有法(caitasika-dharma)︰也稱心所、心所法,指相應於心法而起的精神現象,乃從心而起,為心所有,故名心所。
(4)心不相應法(citta-viprayukta-dharma)︰也稱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指不攝於色、心二法,但有生滅變化的非色非心法。
以上四位,總名有為法;是諸種因緣和合造作之法,有生滅變化性。
(5)無為法(asaṃskṛta-dharma)︰指非因緣和合而成之自然法,無生滅變化性。
以上五位,乃小乘說一切有部所立。《俱舍論》中,更將此五位分類成七十五法,即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有法四十六種、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故有「五位七十五法」之稱。
若依大乘唯識宗所說,五位次第稍異,即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此乃唯識宗以色法為心、心所法所現之影像,故立心、心所、色法之次第。而小乘有部則以心、心所法乃仗托色法而起,故立色法、心法、心所法之次第。大乘唯識宗又將此五位分為百法,即心法八種、心所有法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無為法六種,故有「五位百法」之稱。
(二)指大乘菩薩修道之五等階位︰又稱大乘五位。乃唯識宗所立,即︰
(1)資糧位︰謂十住、十行、十回向諸菩薩以福德智慧為助道資糧,故名資糧位。
(2)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等四加行位菩薩,由得福智資糧,加功用行而入見道,住真如性,是名加行位。
(3)通達位︰亦名見道位,謂初地菩薩體會真如,智照於理,得見中道,故名通達位。
(4)修習位︰即修道位,謂第二地至第十地菩薩得見道已,為斷除障,復修習根本智,故名修習位。
(5)究竟位︰謂妙覺佛證此位,最極清淨,更無有上,故名究竟位。
若將上述五位配於《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七所說的十三住,則資糧、加行二位相當於第二勝解住,通達位相當於第三極歡喜住之少分,修習位相當於極歡喜住之住心已後至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究竟位相當於第十三如來住。
(三)指《天台四教儀》所出的小乘五位︰
(1)資糧位︰其位有三︰五停心、別相念、總相念;謂欲出三界,必以此三種觀法為資糧,故名資糧位。
(2)加行位︰其位有四︰煖位、頂位、忍位、世第一位;謂此四位加功用行,取證道果,故名加行位。
(3)見道位︰即聲聞初果,謂斷三界見惑,見真空之理,故名見道位。
(4)修道位︰謂修四諦道法,斷欲界思惑,證第二、第三果,故名修道位。
(5)無學位︰即聲聞第四果阿羅漢,乃斷三界見思惑盡,真理究竟,無法可學,故名無學。
(四)指曹洞宗之祖洞山良价用以接引學人的五種名目︰又稱洞山五位,有偏正五位及功勳五位二種。偏正五位者,指正中偏、偏中正、正中來、偏中至、兼中到等五位。功勳五位者,指向、奉、功、共功、功功等五位。
〔參考資料〕 (一)《五事毗婆沙論》;《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百法明門論疏》卷上;《百法明門論解》卷上;《觀心覺夢鈔》卷上;《略述法相義》卷中;《有宗七十五法記》。(二)《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八;《攝大乘論釋》卷六;《唯識三十論頌》;《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七(本);《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一(中);《百法問答鈔》卷六;《八宗綱要》卷下;《略述法相義》卷下。
大乘唯識家對一切法的分類。共分一百種,故云百法。分類法是先將宇宙萬法分成五類,即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及無為法。此稱「五位」;再由五位開出百法(小乘俱舍家開為七十五法)。略如下表所列︰
┌心法(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
│ 、阿賴耶識
│ ┌遍行(五)──作意、觸、受、想、思
│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
│ │ 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心所有法┼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有為┤ ├隨煩惱(二十)──忿、恨、憍、覆、誑、諂、惱、
│ │ │ 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
│ │ │ 怠、放逸、惛忱、掉舉、失念、不正
│ │ │ 知、散亂
│ │ └不定(四)──睡眠、悔、尋、伺
宇宙┤ ├色法(十一)──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
萬有│ │ 觸、法處所攝色
│ └不相應行法(二十四)──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
│ 、滅盡定、無想果、名身、文身、句身、生、
│ 住、老、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
│ 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
└無為──無為法(六)──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
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
茲略釋五位百法之內容如下︰
(1)色法︰分為五根、五境和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五根是︰眼、耳、鼻、舌、身五種,是指五種感覺能力或感覺神經。根,是「能力」的意思。根能緣取所對之境,有發生知覺精神作用的力量,故名為根。如眼根能見青、黃等色,引生眼識的知覺作用。五境為五根所緣取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為所遊履的意思。如色為眼識所遊履,故謂之色境。……法為意識所遊履,故謂之法境。法處所攝色,法處即意識的對境。亦即未顯示於外的法或潛在的色法。
(2)心法︰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故又名心王。有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等八識。
(3)心所有法︰為心王所有之法的意思,略云心所法。也就是心所有性。與心王兩者的差異,在於緣境方式的不同。心王只緣總相,心所則兼緣總相與別相。大乘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和不定六類,共五十一種。
{1}遍行︰其特性與小乘所說之大地法(伴隨一切精神作用而起的心理現象)相同。計有︰作意、觸、受、想、思五種。
{2}別境︰其性雖通於一切精神作用,但並非恒時皆起,是向特殊的對象分起的。計有︰欲、勝解、念、定、慧五種。
{3}善︰大抵與小乘的大善地法同,唯增加一項「無癡」,計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
{4}煩惱︰即根本煩惱,又名本惑。計有︰貪、瞋、癡、慢、疑、惡見六種。
{5}隨煩惱︰是伴隨根本煩惱而起的枝末煩惱,又名隨惑。此又可分為三類︰小惑,指分別起的染污的心理現象,有忿、恨、憍、覆、誑、諂、惱、害、嫉、慳等十種。中惑,謂祇伴隨一切不善心而起的心理現象,有無慚、無愧兩種。大惑,有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合計為二十種。
{6}不定︰計有悔、眠、尋、伺四種。
(4)不相應行法︰此法非質礙性,故不屬色法,無緣慮性,故又非心法。乃是一種非色非心法。小乘認為有各個別體,但大乘則認為是色心聯合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沒有實體。這種不與色、心、心所法相應的有為法,叫做不相應行法。共有二十四種,其中有十一種名稱與小乘所說者相同,但意義有別。依大乘教的解說有︰
{1}得──第八識種子的作用。
{2}命根──第八識住於一境界的作用。
{3}眾同分──第八識變現果報的作用。
{4}無想果──雖滅前六識,但七、八二識
仍未滅。
{5}無想定
{6}滅盡定──厭心種子的作用。
{7}名
{8}句
{9}文──聲音上的差別。
{10}生
{11}住
{12}老
{13}無常──有情生滅變化的四相。
{14}異生性──凡夫具有煩惱種子。
{15}流轉──因果相續而不斷。
{16}定異──因果有種種的差別。
{17}相應──因果關係一定而不相離。
{18}勢速──有為變易迅速。
{19}次第──生滅有一定順序。
{20}方──四方上下,即空間分位。
{21}時──三世相續,即時間分位。
{22}數──數量分位。
{23}和合性──眾緣和合,不相乖背。
{24}不和合性──諸法各有分際,不致混亂
,即分離性。
(5)無為法︰為不生不滅的永遠存在,為離因緣造作的法。在小乘立別體,大乘則從一真如所顯之理,附以六種名稱,即︰
①虛空無為──是離本來諸障礙之位所顯的真如。
②擇滅無為──是由智慧力斷煩惱之位所顯的真如。
③非擇滅無為──是不依擇力,緣缺不生之位所顯的真如。
④不動無為──是在第四禪天,滅除一切苦、樂受之位所顯的真如。
⑤想受滅無為──是在非想天,滅除想、受心所之位所顯的真如。
⑥真如無為──真如為真實如常的實性,是離我、法二執所顯的理體,故名真如無為。
以上,前五是從緣得名,為假立;第六是當體受稱,為實法。但是,真如的實體非言說所能及,稱為離言真如;而上說的六種無為,祇能名為依言真如。
總而言之,區分萬法有主觀的與客觀的二種,或大分為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此等分類,或由於聽法者的根機不同,或由於觀察的角度不同,故生蘊、處、界三科,以及五位七十五法,或五位百法的差別。但是,所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萬象。故約略約廣,祇是方法上的相異,而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茲以有為無為和五蘊、七十五法及百法相對照,表列如下︰
(五蘊)(小乘七十五法) (大乘百法)
色蘊──十一種色法─────十一種色法
受蘊──受心所───────受心所
有為 想蘊──想心所───────想心所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行蘊─┤ ─┤
└十四種不相應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法
識蘊──一種心法──────八種心王
無為─────三種無為法─────六種無為法
〔參考資料〕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大乘百法明門論疏》;《觀心覺夢鈔》卷上;《維摩經疏菴羅記》卷十八;《法相宗初心略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林傳芳《佛學概論》;黃懺華《佛教各宗大意》;宇井伯壽《佛教汎論》;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俱舍師是研習、弘傳世親《俱舍論》的佛教學者。關於《俱舍》的弘傳,有新、舊兩個時期。原來在南朝的宋、齊、梁三代研究「說一切有部」的毗曇學相當隆盛,陳‧真諦譯出《俱舍釋論》,弟子慧愷等加以弘傳,特別是慧愷的私淑弟子道岳,初習《雜心》,後弘《俱舍》,遂由毗曇學轉入俱舍學,可稱為《俱舍》弘傳的第一階段。唐代玄奘重譯《俱舍論》,其弟子多半從事研習,於是俱舍學又從舊論轉到新論。這是中國《俱舍》弘傳的第二階段。
世親初於有部出家受學,後來研究經部教義,增訂《雜心論》,造《俱舍論》。弟子中傳他的《俱舍》之學的,首推安慧,著有《俱舍論實義疏》(漢譯殘本五卷)等,這是印土最初的俱舍師。此外註釋此論的,有德慧、世友、稱友、滿增、靜住天、陳那等。真諦於陳‧天嘉五年(564)正月,在廣州傳譯此論,同時作詳細講解,弟子記錄成為《義疏》,到閏十月譯成講畢,共論文二十二卷、論偈一卷,《義疏》五十三卷。天嘉七年二月,又應請重譯並再講。光大元年(567)十二月完畢,前後皆慧愷筆受,這就是現行的《阿毗達磨俱舍釋論》二十二卷,通稱舊論。真諦弟子中弘傳《俱舍》之學的,有慧愷、智敫及法泰等,而以慧愷為最。慧愷在梁代已經知名,初住建業阿育王寺,後到廣州從真諦受業,先後助譯《攝論》、《俱舍》,其中《俱舍論》文及《疏》共八十三卷,詞理圓備,為真諦所讚嘆。光大年間(567~568),應僧宗等之請,在智慧寺講《俱舍》,聽眾有成名的學士七十餘人,講到〈業品疏〉第九卷,病卒。這是中土最初的俱舍師。真諦聽到慧愷病卒的消息,異常悲慟,恐《攝》、《舍》兩論弘傳斷絕,於是與弟子道尼及智敫等十二人立誓弘傳,又續講慧愷所未講完的部分,到〈惑品疏〉第三卷亦因病停止,不久也就圓寂。智敫是循州平等寺沙門,少年時對《成實》、《金剛般若》、《婆沙》及《中論》都有精到的研究,後到廣州,從真諦,列席《俱舍》譯場。慧愷在智慧寺開講,他和道尼等二十人聽受,到真諦圓寂後,法侶凋零,他就依真諦的遺旨弘教。法泰也是梁代的知名學者,初住建業定林寺,後到廣州從真諦受學,筆受文義近二十年。前後助譯的經論達五十餘部,並著有《義記》。到陳‧太建三年(571),攜帶真諦新譯的經論回建業,講《攝》、《舍》兩論多次。
此外,私淑慧愷盛弘他的《俱舍》之學的有道岳。道岳(568~636),洛陽人,幼年依義學名僧僧粲出家,後從志念、智通習《成實》、《雜心》,更就道尼受《攝論》。道尼圓寂後,他因無從請教,於是住長安覺明寺,閉門專治《俱舍》。經過五年,洞達論旨,但仍以未見真諦《義疏》,恐於外義隱文有所未了。因而重託南方商旅,到處尋求,終於在廣州顯明寺訪得慧愷的《俱舍論義疏》及《十八部論記》。於是棲身終南山太白寺,又尋繹了好幾年,才出山弘傳。隋‧大業八年(612),應召住大禪定道場,用真諦義疏剖解《俱舍》本論,後來又以真諦疏文句繁多,學人難以研究,費了十多年工夫,勾勒為二十二卷,較原疏減少三分之二,而於原意無損。唐‧貞觀初年(627~﹖),有梵僧波頗在長安傳譯,聽說他長於《俱舍》,問以大義,道岳應答如流,波頗稱為「智慧人」。毗曇學系是到慧愷、道岳才轉入《俱舍》的。
和道岳同時的有慧淨,常山真定人,幼年出家,初習《大智度論》等,繼從志念習《雜心》、《婆沙》,後來述《雜心》的玄義三十卷,又以《俱舍》詞旨宏富,研精覃思,著疏三十餘卷。此外,從道岳學《俱舍》的,有僧辯、玄會。僧辯(568~642)是隋、唐間的義學名僧,南陽人,受具以後,尋究經論,大業初年(605),應召入大禪定寺弘法。後聽道岳講《俱舍》,隨聞出鈔三百餘紙。玄會(582~640),樊川人,早年專志《涅槃》,著有《義章》四卷,後從道岳學《俱舍》,為時人所推重。還有智實(601~638),雍州萬年人,住大總持寺,洞明《俱舍》的深義,亦曾聽道岳講。以上都是舊俱舍學者。
著名的唐‧玄奘(600~664),早年也曾在長安從道岳學《俱舍》。後往印度求法,中途到縛喝國的納縛(譯云新)僧伽藍,遇磔迦國小乘三藏般若羯羅(譯云慧性),其人於《發智》、《俱舍》、《六足》等論無不通曉,玄奘就問《俱舍》、《婆沙》的疑義,都得到精到的解答。玄奘繼又在迦濕彌羅國,聽大德僧稱(一作僧勝)講《俱舍》等論,後來更就戒賢尋讀《俱舍》決疑。回國後,以真諦所譯《俱舍》︰「方言未融,時有舛錯」(《俱舍論記》卷一)、「義多缺」(《宋高僧傳》卷四),因於永徽二年(651)五月在大慈恩寺翻經院重譯此論,沙門元瑜筆受,到永徽五年七月完畢,題名《阿毗達磨俱舍論》三十卷,世稱新論。
玄奘對於俱舍學說牽涉到有部各種毗曇的許多問題,也沿流溯源加以解決。他從永徽二年到顯慶四年(659)九年間,把和《俱舍》有關的七論、《婆沙》先後譯出。他翻譯《俱舍》同時就譯出批評《俱舍》的《正理》、《顯宗》二論,這顯示了俱舍學說在《正理》、《顯宗》的評判下應該多少有所修正,但當時世親因轉入大乘,無意於此,便把這工作留給講究《俱舍》的安慧、德慧師弟去做,玄奘很受了他們的影響,在翻譯中有好些改動。而玄奘門下的新舊兩系學者神泰、普光和法寶等對於《俱舍》的解釋就有種種不同的見解,也就導源於此。新《俱舍論》譯出後,神泰作《俱舍論疏》(簡稱《泰疏》)、普光作《俱舍論記》(簡稱《光記》)、法寶作《俱舍論疏》(簡稱《寶疏》),各三十卷,世稱俱舍三大家,替代了舊《俱舍》真諦、慧愷、道岳的系統,舊俱舍疏因而失傳。但後來《神泰疏》殘缺,只《光記》、《寶疏》並行,世稱《俱舍》二大疏。窺基也有《俱舍論疏》十卷(見《東域傳燈目錄》),已佚。
普光師事玄奘,參列譯場,有「左右三藏之美」,舊傳玄奘重譯《俱舍》時,將所記憶西印薩婆多師的口義祕密傳授給他,因而著疏解判(《宋高僧傳》卷四),又著有《俱舍論法寶宗原》一卷,概述《俱舍》的大綱。法寶也是奘門的高足,相傳俱舍宗義以他為定量(《宋高僧傳》卷四)。
後來玄宗時(713~756),中大雲寺圓暉,於《俱舍》最有心得,其時有禮部侍郎賈曾,請他略陳《俱舍》的梗概。圓暉以《光記》義繁,極難尋究,於是節略為十卷,以解釋《俱舍》的本頌,以《光記》為本,而參照《寶疏》的義解,稱《俱舍論頌疏》,盛行於世,為光、寶之後傑出的俱舍師。嗣後又有崇廙,著《俱舍論頌疏金華鈔》十卷,解釋圓暉的《頌疏》。又有慧暉,作《俱舍論頌疏義鈔》六卷;遁麟,作《俱舍論頌疏記》二十九卷;世稱《頌疏》二大釋家。另有虛受,嘉禾御兒人,因講《俱舍論疏》,對賈曾及圓暉序,都作了鈔釋;義楚(902~975),相州安陽人,於《俱舍》有深入研究,曾講圓暉《疏》十餘遍。
此外,唐代和《俱舍》有關的學者,有懷素、曇一、義忠、神楷、神清、玄約、慧則、貞峻、歸嶼等。懷素,京兆人,初入玄奘門尋究經論,後來學律,著《四分律開宗記》二十卷,他與法礪《疏》依《成實論》唱非色非心法戒體論相對,而依《俱舍論》等唱色法戒體論。又著《俱舍論疏》十五卷。曇一(692~771)是懷素的再傳弟子,新羅人,曾依崇聖寺檀子學《俱舍》。義忠,襄垣人,幼年從淄州慧沼出家,後隨慧沼同聽窺基講新造的章疏五年,通《俱舍》等論。神楷是玄奘門下明恂的弟子,京兆人,少年講《俱舍》等論,穎悟超過流輩。神清(﹖~820),綿州昌明人,著有《有宗七十五法疏》(亦名《法源記》)一卷、《俱舍義疏》數卷。玄約,正平人,講律及《俱舍》四十餘遍,著《俱舍論金華鈔》二十卷。慧則(835~908),昆山人,曾就崇聖寺講《俱舍》。貞峻(847~924),新鄭人,少年出家即聽《俱舍》,隨為人講述。歸嶼(862~936),壽春人,精通《俱舍》。以上都是新《俱舍》學者。此後《俱舍》的研習、弘傳漸衰。
俱舍師的中心教義,是闡明一切色心諸法都依憑因緣而生起,破遣外道凡夫所執的人我見,令斷惑證理,脫離三界的繫縛。他們先把一切色、心、非色非心諸法整理組織為五位、七十五法(其中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或又歸納作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三科,而說這色心諸法的自體都是實有。但不全同有部之說「三世實有,法體恒有」;而採取經部的「現在有體,過未無體」之說。又說諸法雖然實有,然而三世遷流,有生有滅,現在為生,過去為滅,滅是現在必然的推移,不另外等待因緣,而生就必須有令生的原因,於此有六因、四緣、五果之說。諸法都依憑眾多因緣而生起,不能各自單獨起作用,因而沒有常一主宰的我體。而所謂我,只是在五蘊相續法上假立,無有實體,俱舍師在這法有我無論的基礎上,進而建立有漏、無漏的兩重因果論。有漏因果即世間因果,有緣、因、果三種︰有漏緣是有情所起本惑、隨惑等煩惱;有漏因是由煩惱的發動所造作的善、不善諸業;有漏果是由惑、業所招感的有情世間器世間依、正二報。無漏因果即出世間因果,這也有緣、因、果三種︰無漏緣是出世定;無漏因是依出世定所發起了達真理的智慧;無漏果是由定、慧而獲得的預流、一來、不還、阿羅漢四種離繫果。
新舊《俱舍論》譯出後,只是師資相承作學術上的研究,並未成立一般所謂宗派。早在唐代,《俱舍》就由日僧智通、智達(一說道昭)來中國求法,隨著法相宗的傳習而帶回日本,從此他們的法相宗學人同時兼習此論,既而其它宗派也有學習它的,並有建立專宗傳承它的,為日本古代所謂八宗之一,學者輩出,著作很多。最著名的有宗性《俱舍論本義鈔》四十八卷、湛慧《阿毗達磨俱舍論指要鈔》三十卷、快道《阿毗達磨俱舍論法義》三十卷、法廣《阿毗達磨俱舍論稽古》二卷、源信《俱舍論頌疏正文》一卷、英憲《俱舍論頌疏抄》二十九卷等。(黃懺華)
〔參考資料〕 黃懺華〈俱舍宗大意〉(《佛教各宗大意》第一輯)。
四分律三宗之一。以唐‧法礪為開祖。係研究《四分律》的學派。因以相州(即鄴都,今之河南省安陽縣)為根據地,故有此稱。
初,法礪從演空寺靈裕出家。受具足戒後,於靜洪處學《四分律》。後往恆州,就慧光之法曾孫洪淵探究律學之深旨。尋即遊化江南,學《十誦律》。後又還鄴都,隨緣教化。曾宣講《四分律》前後四十餘遍。師以有感於律文太過廣博,乃折衷諸說,撰《四分律疏》十卷、《羯磨疏》三卷、《捨懺儀輕重敘》若干卷等,以提示律學要義。其中,《四分律疏》即相部宗之根本要典。
貞觀九年(635)十月,法礪示寂於鄴都日光寺,年六十七。其門下有明導、曇光、道成等人。其中,明導、曇光二人另受學於衛州道爍,深通律藏。道成駐錫長安恆濟寺,顯慶年中(656~660)弘布《四分律》,一時龍象悉集其門。道成之門下有懷素、滿意。其中,懷素另立新義,而成東塔宗。滿意及其弟子則弘闡相部宗義。
懷素雖為法礪之再傳弟子,然不滿法礪之見解,乃欲別製疏記,在聽聞道成之講說後,遂於永淳元年(682)著《四分律開宗記》十卷,細數古疏之十六失,以構一家之說。此疏被稱為新章,其派系稱為東塔宗。此宗即對抗相部宗最烈之宗派。
滿意初從法礪,後就道成受律學。住長安崇福寺,稱為西塔律師。講律三十年,受業者甚多。有大亮、聞惠、法藏(華嚴)、義威、遠智、全修、惠榮、定賓等十六人。其中,定賓住於嵩山鎮國寺,作《破迷執記》一卷,以破斥東塔宗懷素之新疏,並扶贊法礪之義。又撰《四分律疏飾宗記》二十卷,以解釋法礪之《疏》。開元二十一年(733)日僧永叡、普照二人來華求律,依定賓為和上而受戒,並傳其宗風於日本奈良(南都)。
大亮之門下有曇一,講《四分律》三十五遍,弘揚相部、南山兩宗學說,並作《發正義記》十卷,解釋《行事鈔》。其門下有神皓、清江等人。荊溪湛然、清涼澄觀等人亦曾參學於其門下。又,鑑真初就大亮、義威、遠智、全修及惠榮五師聞法礪之疏,後於天寶十二年(753)赴日,傳南山律學。
大曆十三年(778),由於新舊兩疏之諍論達到極點,代宗遂詔諭相部、南山及東塔之律匠,疏通其義。採新舊兩疏之長,僉定一本,成《敕僉定四分律疏》十卷。然至德宗建中二年(781)以後,兩疏又告並行。
◎附︰黃懺華《中國佛教史》第三章第六節 (摘錄)
四分三宗之相違,其根本,戒體論也。律宗者,依戒律立宗之一派,與其他依定慧立宗之諸派異。一切諸戒,總有四科︰(1)戒法,(2)戒體,(3)戒行,(4)戒相。戒法者,佛所制之戒律。戒體者,受戒法時受者所發得,而領納於心中之法體。即由授受之作法所發得,有防非止惡功能之體性。戒行者,受戒後,隨順其所得之戒體,防止身口意三業非惡之如法行為。戒相者,由持戒美德外彰,可為人軌範之相狀。此中戒體,舊譯云無作,新譯云無表。
四分律宗,本來依《成實論》,故以戒體為非色非心不相應法。法礪之相部宗,依此說,說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法戒體論。懷素之東塔宗,以戒體為無表色,依《俱舍論》等,唱色法戒體論。道宣之南山宗,於《四分律》之當分,準《成實論》所立,立非色非心法戒體。然依道宣之本意,《四分律》分通大乘,義當大乘,故依大乘唯識義,以戒體為第八阿賴耶識之種子,唱種子戒體論。對小乘之色法戒體,非色非心法戒體;謂之心法戒體。
道宣以唯識宗意,解釋四分。故於前兩宗中,稍近相部。然與前兩宗並云「《四分律》唯是小乘」相反,主張《四分律》其本位雖係小乘,然與餘薩婆多律等異,分通大乘。
〔參考資料〕 《續高僧傳》卷二十二、卷二十三;《宋高僧傳》卷十四;《佛祖統紀》卷四十一;《律宗綱要》卷下。
表業(梵vijñapti-karman,藏rnam-par-rig-paḥi las)與無表業(梵avijñapti-karman,藏mi-rig-paḥilas)的簡稱。又稱表無表業、有表業無表業或作無作、教無教。令他人表知的業為表業,不能令表知的業為無表業。《品類足論》卷七云(大正26‧717c)︰「身業云何﹖謂身表及無表。語業云何﹖謂語表及無表。」即說身、語、意三業中,只有身、語二業可分為表及無表二種。《順正理論》卷三十三嘗闡明意業所以沒有表、無表之原因,其文云(大正29‧531c)︰
「復有何緣,唯身語業表無表性,意業不然。以意業中無彼相故。謂能表示故名為表,表示自心令他知故。思無是事,故不名表。(中略)如是且辯意業非表,亦非無表,以無表業初起必依生因大種,此後無表生因雖滅,定有同類大種為依,故後後時無表續起。諸意業起必依於心。非後後時定有同類心相續起,可意無表依止彼心多念相續。以心善等念念有殊,設無表思同類續起,如何依止前心意業,可隨後念異類心轉。非有意業心不相應。故意業中亦無無表。是故唯有身語二業表無表性,其理善成。」
關於表、無表業之體,說一切有部認為身表業以形色為體,語表業以言聲為體,無表以法處所攝色為體。皆以之為實有之法。又,表業互通善、惡、無記三性,由尋伺而起,故欲界及初禪皆有。無表業僅有善、惡二性而不含無記,且只限於欲、色二界中。如《俱舍論》卷十三云(大正29‧70c)︰
「無表唯通善、不善性,無有無記。所以者何﹖以無記心勢力微劣,不能引發強業令生,可因滅時果仍續起。所言餘者謂表及思。三謂皆通善惡無記。(中略)欲色二界皆有無表,以無色中無大種故。(中略)表色唯在二有伺地,謂通欲界初靜慮中。(中略)復以何因二定以上都無表業,於欲界中無有有覆無記表業。以無發業等起心故,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二定以上都無此心。又發表心唯修所斷。見所斷惑內門轉故,以欲界中決定無有有覆無記修所斷惑。是故表業上三地都無,欲界中無有覆無記表。」
說一切有部認為表、無表都有別體,且認為表無表都由色蘊所攝,但《成實論》卷七〈業相品〉及〈無作品〉認為身、口、意三業各有作無作。又無心位也有無作,因此不是心法,且無惱壞之相,因而也不是色法,故知當為非色非心法,為行陰所攝。經量部認為表業假而非實,唯有動發勝思依身門而行是身表,依語門是語表,又認為無表不過是從此二勝思所起的「思」之差別,並非另有實體。唯識家也採假立說,《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4c)︰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參考資料〕 《優婆塞戒經》卷六;《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二、卷一二三;《成實論》卷八〈九業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雜阿毗曇心論》卷三;《俱舍論》卷一、卷十四。
一切有為法分為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非四大所造成的叫做非色,不與心相應的法叫做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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