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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ㄒㄩㄢˇ ㄉㄧㄥˋ
選擇並確定。如:「待選定吉日後,工地隨即動土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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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五部大乘經

(名數)大乘經中選定五部者,天台大師也。一華嚴經,二大集經,三大品般若經,四法華經,五涅槃經。法華玄義曰:「究竟大乘,無過華嚴大集大品法華涅槃。」


[阿含辭典(莊春江)]
沙門數

另作「沙門之沙門數」,南傳作「沙門中的沙門」(samaṇesu vā samaṇasammatā,直譯為「在沙門中被同意為沙門」),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禁欲修道者中的禁欲修道者」(ascetics among ascetics)。按:「被同意」(sammata),也可以譯為「被尊敬」、「被選定」。(相關詞「婆羅門數」「婆羅門之婆羅門數」「凡夫數」)


[佛光大辭典]
正定業

指正確選定或決定之業。又作正業、定業。唐代淨土宗大德善導之觀經疏散善義載,一心專念阿彌陀佛之名號,不論行住坐臥、時節久近均念念不捨,即稱正定業,亦即順彼佛本願的稱名念佛之行。又日本淨土宗祖源空之無量壽經釋謂,稱名念佛為彌陀本願之行,不僅為決定往生之正業,亦係由諸佛誓願海中所選定之行。〔選擇本願念佛集、淨土宗要集卷二〕(參閱「正助二業」1987) p1990


阿栗吒

巴利名 Arittha。西元前三世紀人。又作阿栗叉。為錫蘭天愛帝須王(巴 Devānajpiya Tissa,約 250 B.C.~210 B.C.在位)之外甥。曾出使印度,迎請摩哂陀之妹僧伽密多(巴 Savghamittā),返國後出家為僧,從摩哂陀學法,精研戒律。被摩哂陀選定為僧團領袖,並得摩哂陀付與律藏。〔善見律毘婆沙卷三、卷四哂〕 p3656


馬祭

梵名 Aśvamedha。印度婆羅門教蘇摩祭之一。又作馬祠、馬祀、馬祠祭。以馬為犧牲,故有此稱。婆羅門常向生主(梵 Prajāpati)與因陀羅舉行之一種大型祭祀,始於吠陀時代,後則唯有國王方有資格舉行。其祭祀之法,先將選定作為犧牲之馬一匹或百匹洗淨,殺四眼狗(跟上有二斑點如眼者)一隻,投入洗馬腳之水中,咒云:「危害馬者,將受伐樓拿之懲罰。」而後將馬放之東方,使之任意遊蕩一年,期滿繫於祭柱。第一皇后來到時,祭官作法誦咒祭祠,並屠馬而焚之,同時燒一野羊作為馬見天神之先導。婆羅門教認為此種祭祠可令王成為王中之王,經百次馬祭之王可推翻因陀羅之王座,成為宇宙之主宰與眾神之主。 p4348


得度

(一)蒙受教化,渡越生死之海,而達於涅槃之彼岸。引申為剃髮出家;以出家入道為到達彼岸最初階梯之故。印度原有不滿十二歲未得父母允許,或諸種疾病者不得出家之限制。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二十四更列舉壞比丘尼淨行、賊盜住、越濟人、五逆、六種不男、太小、太老、截手、截腳、截鼻、盲、聾、瘂、躄、鞭瘢、印瘢、拔筋、剋筋、曲脊、王臣、負債、病、外道、兒,奴、身不具、陋色等各種不得出家之規定。

我國古來出家原無限制,其後因僧數遽增,又庶民常藉出家來逃避徵課,乃設僧籍以登錄之,正式得度者授予度牒,而嚴禁私度。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載,梁末帝時(913~923 在位)敕令天下僧尼入京比試經業。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一亦載隋、唐、宋、元、明代,皆曾行試經度僧。然亦有於一時度多數量之僧或依進納「香水錢」而特下附度牒。又隋煬帝時(604~616 在位)詔七日間度千僧,後世稱「特恩度牒」。又唐肅宗至德年間(756~758)依宰相裴冕之奏請,賣度牒,稱之為「進納度僧」。得度有一定規則、儀式,稱得度式。宋元時代禪林沙彌得度之儀式,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載,行者選定受度牒之日,屆時設置供物,禮請三師,入僧堂剃髮,著袈裟,受三歸五戒、沙彌十戒,出堂後,拜詣方丈,最後巡寮禮謝。

日本亦甚早即有試經得度之制,平安朝時代更定年分度者之制,每年各宗總計十二人,且有年齡等之規定。〔四分律卷三十二、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佛祖統紀卷四十五、釋氏稽古略卷三、續日本紀卷七〕(參閱「出家」1558、「度牒」3779、「試經」5607)

(二)又作得道。得無漏聖道或菩薩之無生法忍、無上菩提。(參閱「得道」4555) p4552


悉曇四十二字門

就梵字之字母四十二字而各別論其義門。又作四十二字門、四十二字陀羅尼門。據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二字觀門謂,如入四十二字門,則能悟入法空邊際。又大智度論卷四十八謂,此四十二字門為文字陀羅尼,非說明字母。大品般若經卷五「四念處品」載,聞此諸字門時,若能自己受持讀誦,或為他人解說,能得二十種功德。此四十二字門為陀羅尼,主要為能得強記,乃至得樂說無礙之法。南嶽慧思之著作四十二字門二卷,即以大品所說之四十二字門配列菩薩四十二位。又大方廣佛花嚴經入法界品頓證毗盧遮那法身字輪瑜伽儀軌載,觀由阿、囉、跛、左,曩至荼之四十二字輪,現證毘盧遮那智身,於諸法中得無障礙。

與五十字門相較,其中母音字缺長阿以下之十五字,子音字缺仰(va)、酇(jha)、孃(ña)、賀(ha)等四字,而另加咤(sta)等十一重字(複合字)。選定此四十二字之理由及排列之基準,雖無法詳知,然四分律卷十一出現「阿(a)、羅(ra)、波(pa)、遮(ca)、那(na)」一句,為四十二字門最初之五字。由此多少可察知字門排列之淵源深遠。(參閱「悉曇」4564) p4573


探題

日本佛教用語。又作題者、探題博士。略稱博士。於敕會之論議場中,選定論題,令問答論議往復進行,並於最後判定勝負得失之最高職官。日本法華會、維摩會論議時,由探題選定十個論題,令論議進行,並判定試業之學僧是否及第。因探題為統領論場之重要職位,故須由朝廷敕命任之。又此一職官,始設於康保五年(968)延曆寺「六月會」中,當時由禪藝律師任之。日本天台宗以此為最高學階。(參閱「豎義」6173) p4582


淨土十要

凡十卷。明代智旭編。收於卍續藏第一○八冊。附題為靈峰蕅益大師選定淨土十要。門人成時評點節要後付梓。本書係將淨土教義之論書編集成十種。從第一卷阿彌陀經要解一卷(明代智旭)至第十卷西方合論一卷(明代袁宏道)。其中收有宋代遵式之往生淨土懺願儀、往生淨土決疑行願二門、明代成時之觀無量壽佛經初心三昧門及受持佛說阿彌陀經行願儀、隋代智顗之淨土十疑論、唐代飛錫之念佛三昧寶王論、元代善遇之淨土或問、明代妙叶之寶王三昧念佛直指、元代梵琦之西齋淨土詩、明代傳燈之淨土生無生論及淨土法語。就其編集之順序,以最初三要為經文之解釋,同時敘述所依之行願儀則;其次淨土十疑論以下七要則依隋唐宋元明之時代順序而編次。 p4681


祭司

指專職掌管祭神活動者。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乃原始宗教發展至較完備階段宗教活動之主持者。各族祭司之名稱與具體制度不盡相同,一般皆被認為具有在神、人之間的媒介職能。神靈觀念出現後,祭祀神靈遂成為主要活動之一,隨儀式之日趨複雜化,而產生主持儀式之專職人員,此類人員之選定、培養及職司,均有確定之儀式與規則,一面代表人向神獻祭,一面代神向人傳諭。中世紀以前,祭司常為國君之重臣,現代部分宗教中仍保有祭司制度。於印度,婆羅門教主持祭祀者,稱為祭官。 p4756


圓福寺

位於臺灣嘉義市。為佛光山之嘉義分院。初創於清道光十三年(1833),寺境碑銘遺蹟猶存。日據時代,寺院被廢。光復後,重建寺宇,迎回佛像。民國三十七年(1948),政府選定為嘉義八景六勝之一。四十六年,開正法師晉山接任住持。至六十八年,經全體信徒同意,延請佛光山星雲大師接管,遂由其弟子依嚴法師擔任住持,展開布教工作。並於七十一年春,將原大雄寶殿拆除,改建為七樓中西合璧之現代化寺院。該寺右前方有義士廟,內奉清乾隆年間抗賊殞命之忠勇義士五○三人之靈位。現任住持為堅寬法師。 p5414


震華

(1908~1947)江蘇興化人。幼年出家於鄉里之圓通庵。年十九,入鎮江超岸寺玉山佛學社親炙守培法師。年二十一,於寶華山受具足戒,復入竹林佛學院深造。越三年,於竹林寺受法,為靄亭法師之門人,並主持竹林佛學院。二十九年(1940),任上海玉佛寺住持,二年後於玉佛寺創辦上海佛學院。三十二年,發行「妙法輪」月刊。

師雖為舊派靄亭之門人,卻竭誠擁護太虛大師改革佛教之主張,不但建議其師靄亭應打破成見,容納人才,更選定太虛大師得意門人福善為其繼承人。師長於詩,擅畫竹蘭,頗有才藝。又精研佛史,嘗編佛教人名大辭典,稿成,未及行世而示寂,世壽三十九。其生前著作,多散見於妙法輪及其他佛教雜誌,另有僧伽護國史、續比丘尼傳、奕葉集、碧巖集(超塵後輯)等。又所著佛教人名大辭典之遺稿流散於大陸變色之際。 p6198


轉世

(一)為二十七賢聖之一。於前生證得預流果、一來果後,轉至今生得不還果。此聖者不入色界、無色界,而直趣入般涅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成唯識論樞要卷上、八宗綱要〕(參閱「二十七賢聖」169)

(二)為西藏佛教活佛承繼之制度。又作轉生。係由靈魂轉世、生死輪迴之說而來。創始於十三世紀迦爾居派迦爾瑪迦爾居之求松肯巴。格魯派興起後,嚴禁僧人娶妻,自達賴三世始,採用轉世制度解決宗教領袖之繼承問題。轉世者稱為活佛,活佛示寂後,眾高僧依占卜、降神諸儀式,尋覓於活佛示寂時出生之若干嬰童,從中選定一個靈童,作為活佛之轉世,迎入寺中承繼其宗教地位。後因人選時被操縱,清代乾隆五十七年(1792)時,遂規定用「金瓶掣籤」法,遴選於理藩院註冊之大活佛的轉世,以防舞弊。其他中小寺廟略具聲望之喇嘛,則可自行尋覓靈童而轉世,因此出現眾多大小活佛。 p6617


灌頂

(一)梵語 abhisecana 或 abhiseka。即以水灌於頭頂,受灌者即獲晉陞一定地位之儀式。原為古代印度帝王即位及立太子之一種儀式,國師以四大海之水灌其頭頂,表示祝福。

據舊華嚴經卷二十七「十地品」載,菩薩於十地中之第九地入第十法雲地時,諸佛以智水灌其頂,以為受法王職之證明,此稱受職灌頂,或稱授職灌頂。又據舊華嚴經卷八菩薩十住品、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賢聖名字品等,十住之第十位,稱為灌頂住。或據大事(梵 Mahāvastu,記述釋尊之事蹟及本生等)所說,菩薩十地之第十地,名為灌頂地,灌頂位則特指十地以上之等覺階位而言。

密教所行之灌頂,總稱為祕密灌頂(略稱密灌)。佛教諸宗中,以密教特重灌頂,其作法係由上師以五瓶水(象徵如來五智)灌弟子頂,顯示繼承佛位之意義。灌頂作法之種類繁多,主要為結緣灌頂、學法灌頂、傳法灌頂三種。即:(一)結緣灌頂,不論僧俗、機根等,為廣結佛緣之灌頂。受者投花於壇上諸尊佛像,選定有緣之佛(投華得佛)為本尊,而後唱佛名號,由上師三度灌以瓶水,授一印(印契)、一明(陀羅尼)。(二)學法灌頂,又稱受明灌頂、弟子灌頂、許可灌頂。對於欲學密教之弟子,先選定人、時、處,並準備作法,再授以有緣一尊之儀軌明法。(三)傳法灌頂,又稱傳教灌頂、付法灌頂、阿闍梨灌頂。如法修行之人,欲為人師,或欲得阿闍梨位者,則授以大日如來之儀軌明法。此種灌頂為傳真言之最極奧祕,又可分印法灌頂、事業灌頂、以心灌頂三種。(1)印法灌頂,又作祕印灌頂、手印灌頂、離作業灌頂。弟子誠心求真言行,但以資財短缺,無法整備一切所需,此時師以慈心觀其心行,可略去諸作業,授以本尊祕印,行灌頂儀式。(2)事業灌頂,又作作業灌頂、具支灌頂。弟子於灌頂七日前誠心禮拜懺悔,師亦於七日間持誦,然後設壇、供諸種香花果物,授以祕印。此種灌頂須財力豐足者方能行之。(3)以心灌頂,又稱心授灌頂、秘密灌頂、瑜祇灌頂。用於師與弟子俱成就三昧耶戒之情況。即不於心外另設壇場,而在阿闍梨內心建立曼荼羅,入其心壇而授以灌頂。

又行灌頂所在之室,稱為灌室。接受灌頂,稱為受灌。設曼陀羅之道場以行灌頂儀式,則稱密壇灌頂。灌頂之際所授之印契與陀羅尼,即稱灌頂印明。

密教之受戒,皆須行灌頂,故受真言三昧耶戒,稱為授戒灌頂。又於灌頂之際,若受者欲由灌頂消除災障、成就悉地,則燒香花、乳木等種種供物,修護摩法,此即灌頂護摩。其修法之次數或供物種類有種種不同,今日本東密在金剛界修法終了後,於初夜、後夜中間同行此修法,稱為中間護摩。此外,為利益水中之魚類,密教以灌頂幡或塔婆流入河海,此種行事稱流灌頂,或稱流水灌頂。〔賢愚經卷十三頂生王品、大日經卷一具緣品、卷五祕密漫荼羅品、卷七持誦法則品、蕤呬耶經卷下分別護摩品、蘇悉地羯囉經卷下本尊灌頂品、大日經疏卷三、卷十五、卷十六、華嚴經探玄記卷五〕

(二)為灌頂幡之略稱。(參閱「灌頂幡」6855)

(三)(561~632)隋代僧。臨海章安人,俗姓吳。世稱章安大師。(參閱「章安」4835) p6853


靈峰派

清代淨土宗之一派。澫益大師智旭(1599~1655)所創,以住杭州靈峰,故稱靈峰派。師承紫柏真可、雲棲袾宏、憨山德清等性相融會、禪淨一致之說,主張三學一源,禪宗、教宗(包括天台、華嚴等各家)、律宗應相互為用,不當分河飲水,認為禪是佛心,教是佛語,律是佛行。尤將禪、教、律統攝於淨土一門,以念佛三昧論完成其三學一源之思想體系。天啟元年(1621),師發四十八願求生淨土,晚年更選定淨土十要,提倡念佛往生。

淨土十要為智旭教學之重要著作,其弟子堅密成時於師示寂後集錄遺作為十卷,即靈峰蕅益大師宗論。堅密之後,省庵思齊大振法道,此派臻於極盛。清代中葉以降,佛教由三學一源更演為儒佛一致,遂有居士佛教之盛興。清初錢謙益(1582~1664)著大佛頂首楞嚴經解蒙鈔十卷、般若心經略疏少鈔二卷等,堪稱清代居士佛教之先驅。〔有學集卷四十、卷五十、淨土全書、靈峰志(周慶雲)、靈峰一禪師語錄、新續高僧傳卷九、卷十、卷四十五、中國佛教史卷四(蔣維喬)、蕅益大師的淨土思想(聖嚴)〕(參閱「智旭」5019) p6937


靈峰派

清代淨土宗之一派。澫益大師智旭(1599~1655)所創,以住杭州靈峰,故稱靈峰派。師承紫柏真可、雲棲袾宏、憨山德清等性相融會、禪淨一致之說,主張三學一源,禪宗、教宗(包括天台、華嚴等各家)、律宗應相互為用,不當分河飲水,認為禪是佛心,教是佛語,律是佛行。尤將禪、教、律統攝於淨土一門,以念佛三昧論完成其三學一源之思想體系。天啟元年(1621),師發四十八願求生淨土,晚年更選定淨土十要,提倡念佛往生。

淨土十要為智旭教學之重要著作,其弟子堅密成時於師示寂後集錄遺作為十卷,即靈峰蕅益大師宗論。堅密之後,省庵思齊大振法道,此派臻於極盛。清代中葉以降,佛教由三學一源更演為儒佛一致,遂有居士佛教之盛興。清初錢謙益(1582~1664)著大佛頂首楞嚴經解蒙鈔十卷、般若心經略疏少鈔二卷等,堪稱清代居士佛教之先驅。〔有學集卷四十、卷五十、淨土全書、靈峰志(周慶雲)、靈峰一禪師語錄、新續高僧傳卷九、卷十、卷四十五、中國佛教史卷四(蔣維喬)、蕅益大師的淨土思想(聖嚴)〕(參閱「智旭」5019) p693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時

(一)謂佛教教法的流通有三期之變遷︰即正法時、像法時、末法時三時期。具稱正像末三時。

根據吉藏《十二門論疏》卷上(本)、窺基《法苑義林章》卷六(本)所說,所謂正法時之「正」即是「證」,指具足教行證三法的時期。所謂像法時,「像」是相似之義,指無證果者,但教行二法尚存,即指與正法時類似的時期。末法時則指唯有教而無行證的末代微劣時期。過此三時,教法皆無,是為法滅。

此三時不僅單指釋迦佛的教法,他佛之教法亦然。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六〈月藏分‧法滅盡品〉謂(大正13‧379c)︰「過去諸如來,依壽而滅度。彼於七日後,正法皆隱沒。」《賢劫經》卷七〈千佛興立品〉說拘留孫佛的正法住世八萬歲,拘那含牟尼佛的正法存立千歲等,皆是其例。有關釋迦佛的三時之說,末法是在正像之後一萬年,諸說大概一致;但關於正、像二時的時限則有四說︰

(1)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說︰〈月藏分‧法滅盡品〉云(大正13‧379c)︰「今我涅槃後,正法五百年,住在於世間,眾生煩惱盡,精進諸菩薩,得滿於六度,行者速能入,無漏安隱城。像法住於世,限滿一千年,剃頭著袈裟,持戒及毀禁,天人所供養,常令無所乏。」《摩訶摩耶經》卷下的說法亦同,道宣的《釋迦譜》卷九也引用此說。其他《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一、《毗尼母論》卷三等亦屬此說。

(2)正法千年,像法五百年說︰《悲華經》卷七〈諸菩薩受記品〉云(大正3‧211b)︰「般涅槃後,所有正法住世千歲,像法住世滿五百歲。」

(3)正像各五百年說︰《大乘三聚懺悔經》云(大正24‧1094a)︰「我涅槃後正法當住於五百歲,像法亦復住五百歲。」《賢劫經》卷七千佛興立品〉亦同。

(4)正像各千年說︰懷感的《淨土群疑論》卷三,依《大悲經》而作此說,即(大正47‧48c)︰「經道滅盡,依大悲經,正法千年,像法千年,末法萬年,萬年之後經道滅盡。」吉藏《中論疏》卷一(末),引用「古涅槃經」之附記,說祇園精舍之銘亦作此說。

此外,有關正法時的增減,依《毗尼母論》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等所說,原本是千年,因允許婦人出家,故其數減半;其後,因為制比丘尼八敬戒,故又回復原數。

(二)指初、昔、今三時︰乃法相宗的三時教判,即初時說有教(初),第二時說空教(昔),第三時說中道教(今)。

(三)指過去、現在、未來三時︰在論說一切事法時,均透過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論,此稱為三時論門。

(四)於晝夜六時中選定三時作為每日修行的時間︰晝夜六時即晝三︰晨朝、日中、日沒,夜三︰初夜、中夜、後夜,合為一日一夜。行者於此六時中或選晨朝、日中、初夜三時,或選初夜、後夜、日中三時,於該三時中或修念佛,或修經行,或修禪坐,或修誦經,或修持咒。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卷三十二;《大乘同性經》卷下;《法華玄論》卷十;《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七;《無量壽經義疏》卷下;《安樂集》卷下;《觀彌勒上生經疏》卷上;《往生淨土論註》;《讚阿彌陀佛偈》。


入藏

隋唐時代,朝廷設有專門收集佛典,名為「大藏」的寶庫,並將佛典收入此寶庫,名為「入藏」,從而佛典之收集編纂成一叢書,亦名之「入藏」。按漢譯佛典之整理編纂,相傳始於西晉‧竺法護。其《眾經目錄》所載,即其所譯諸經。其後東晉‧道安綜合整理後漢、三國、西晉期間所譯佛典,作成《綜理眾經目錄》一卷。南齊‧僧祐《出三藏記集》所收則是東晉、劉宋、南齊三代之所譯經。

梁武帝天監十七年(518),莊嚴寺寶唱等人奉敕所撰集的《梁世眾經目錄》四卷,計收大、小乘典籍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魏‧永熙年間(532~534),舍人李廓奉敕所撰之《魏世眾經目錄》一卷,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佛典。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統法上奉後主敕所撰《齊世眾經目錄》一卷,收有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凡此皆係入藏之實例。

隋‧開皇十七年(597),費長房所撰《歷代三寶紀》十五卷,其中「入藏錄」所載之入藏佛典有一○七六部、三二九六卷。仁壽二年(602),彥琮等人奉敕 所撰的《仁壽眾經目錄》,收入藏佛典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唐‧麟德元年(664),道宣所撰之《大唐內典錄》計收大小乘經律論八百部、三三六一卷(實際數目為八○一部、三三六七卷);龍朔三年(663),靜泰在東都大敬愛寺奉敕所撰之《眾經目錄》,則就《內典錄》的入藏錄,追加顯慶以後玄奘所譯十五部、六六四卷佛典。

則天武后天冊萬歲元年(695),佛授記寺明佺等奉敕所撰之《大周刊定眾經目錄》,收當時流行於世之佛典八六○部、三九二九卷三九三帙(此依高麗藏所計;若依宋元本,則是八五九部、三九一○卷、三九一帙)。開元十八年(730),西崇福寺智昇私撰之《開元釋教錄》,其中第十九、二十兩卷收有大小乘經律論及賢聖集傳一○七六部、五○四八卷、四八○帙。貞元十年(794),西明寺圓照奉敕所撰之《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其下卷入藏錄收有開元十八年至貞元十年間的新譯經典三四三卷。貞元十六年(800,一說貞元十五年),圓照再奉敕 所撰之《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其入藏錄所收,除《開元錄》外,更加上玄、肅、代、德宗四朝七十年間所譯經律儀軌等。南唐‧保大三年(945)西都右街報恩禪院恆安奉敕所撰之《續貞元釋教錄》,則追加《貞元錄》以後的入藏經典。

上列所載之入藏佛典都是寫本,並非刊印之典籍。一直到趙宋以後,才開始刊行刻本藏經。宋太祖開寶四年(971),敕造官版大藏經,計刊十三萬版。該藏今名《開寶藏》或稱蜀版。其後大藏經之編集刊行,皆本於此。此刊本所收,乃《開元錄》中之入藏錄所載之五○四八卷及其後新譯的二五九卷。太平興國七年(982)至咸平二年(999)間,以蜀版為基礎,加上新譯經所成者,共計一八八部、二七九卷(依高麗本)。咸平三年以後的經典,雖然沒有編入正規卷帙中,但仍予以入藏流通。

從宋到清,中國歷代之官版及民間私刻的藏經有十餘部之多。每一部藏經之入藏佛典,大體以《開寶藏》所收者為基礎而另有增刪。其中,官版藏經之新入藏典籍必須得到帝王之許可,而民間私刻藏經之新入藏佛典,似不必嚴格遵守敕准之規定。在中國各版藏經之中,獨家入藏典藉之較多者,當推《金藏》與《嘉興藏》。而在日韓所編之中文大藏經中,則以近世日本所發行之《卍正續藏》及《大正藏》,所收之佛典為數較多。

◎附︰常盤大定〈入藏的意義〉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經典,大都是宋初出版過的刻本大藏經(刻藏)。在這刻藏出版之前,只有書寫大藏經(寫藏)。每一部經典想要在神聖的叢書之中,佔有各自的位置,就必須依據皇帝敕令的允許。如果是從印度傳譯到中國的書,不用說經、律、論,即連彼土聖賢們所著的集、傳等,都不會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被編入藏經之中。至於中國人的撰述,則決不是這麼容易。首先須由編者製作目錄,奉上朝廷,獲得皇帝的裁可之後始得入藏。這獲得敕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什麼緣故呢﹖

首先,因為有佛、道兩教間之論爭;還有,為了要擴張各自宗派的勢力,乃連翻譯經典以外的書也告出現;有時,連用神祕不可思議力量誦出來的經,也出現了。因為有此類情事,所以,簡別經典的真假,便被視為很重要的問題。早在道安的經錄之中,已有「偽疑」部門,所以,這些偽疑經典之出現,恐怕是早在西晉之時。中國佛教學者的著述,早在後漢時已有。在當時的情勢下,因為這些著述,被編入大藏,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沒有什麼問題。是問題的,就是那些由偽裝經典樣態而出現於世的經典。換句話,即沒有梵文原典、由國內製作卻偽充為翻譯型式的經典。

歷代高僧、學者們,傾注心力,來從事經錄製作的理由,就是︰為了要整理繁雜多歧的翻譯經典,另外就是要辨別那些偽經。佛典之被編入大藏之中的,略稱為「入藏」。如前所述,這所謂入藏決定的手續,一定要經由敕許,亦即「欽定」。這由敕許的入藏,到後來,也包含中國人的著述(論疏之類)。

從古以來,根據欽定而入藏的事例,共有多少次,我們並不清楚。可是,按照現存的文獻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奉敕撰之經錄中的入藏典籍,就是當時的欽定大藏經。依照隋朝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所載︰

(1)梁‧天監十七年(518),敕沙門寶唱撰的《梁世眾經目錄》裏,收有一四三三部、三七四一卷。其中疑偽經六十二部、六十七卷;可見這些疑偽經是藏外的,而其他則是真正的大藏經。

(2)魏‧永熙年間(532~534),敕舍人李廓所撰的《魏世眾經錄》,共收四二七部、二○五三卷;其中含有非真經六十二部,非真論四部,全非經愚人妄稱十一部;可知除了這些疑偽經之外,其他都是入藏經。

(3)北齊‧武平年間(570~575),沙門法上所撰的《齊世眾經目錄》,含有真偽經七八七部、二三三四卷。其中含有後人所作的五十一部、一○六卷,當然這些都是不能入藏的。

(4)隋‧開皇十四年(594),敕沙門法經等所撰的《大隋眾經目錄》,共收二二五七部、五三一一卷。其中也含有大小乘經、律、論的疑妄部,合計一四一部、三一○卷,另有疑惑部五十五部、六十八卷,這些都不應入藏。

(5)隋‧開皇十七年(597),翻經學士費長房所奉上的《歷代三寶紀》卷十三及卷十四的入藏目,共有一○七六部、三二九二卷;這是最精密的入藏目錄。

(6)仁壽二年(602),翻經沙門及學士等所撰的《眾經目錄》,收有六八八部、二五三三卷的經目。

(7)麟德元年(664),西明寺道宣所撰的《大唐內典錄》卷八,「歷代眾經見入藏錄」記錄有八百部、三三六一卷。

(8)麟德元年(664),靜泰所撰的《大唐東京大敬愛寺一切經論目》序中,錄有八一六部、四○六六卷。

(9)天冊萬歲元年(695)敕明佺所撰的《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三,有「見定流行入藏錄」,其中著錄八六○部、三九二九卷。

(10)開元十八年(730)智昇所撰的《開元釋教錄》卷十「入藏錄」裏,載有一○七六部、五○四八卷;而在卷二十末尾的「興元元年新寫入藏」部內,錄有一○四卷。

(11)唐‧貞元十五年(799),圓照所撰的《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二十九「入藏錄」裏,著錄有一二五八部、五三九○卷。

(12)南唐‧保大三年(945),恒安所集的《續貞元釋教錄》裏,含有新譯、新撰在內,合計錄有一二一四部、五四三一卷。

上述的解說,全是關於寫藏(寫本大藏經)部份。因為寫藏早已將經典加以妥善的整理,所以,依之雕印,就會成為各時代的大藏經。而首先刊印的,如前所述,是按照《開元錄》印成的「宋本」五○四八卷。這就是大藏經的本體。

這樣,關於入藏經論的選定,在傳譯的印度經論方面,雖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關於此土(中國)撰述的論疏,則頗有問題。在此土撰著之中,下列諸書是輕易即獲得入藏殊榮的。(a)「音義」類;(b)《釋迦譜》、《釋迦方志》、《大唐西域記》等有關印度的典籍;(c)《高僧傳》、《三寶感通錄》等中國撰述之傳記類;(d)《出三藏記集》、《歷代三寶紀》等目錄類;(e)《弘明集》、《廣弘明集》、《佛道論衡》等護法類;(f)《經律異相》、《法苑珠林》、《諸經要集》等編纂類。

有關各宗宗義的典籍,其入藏則並不容易。雖然像《宗鏡錄》、《景德傳燈錄》、《傳法正宗記》等禪宗著述,入藏似乎不甚困難。但是有關天台、華嚴、律、唯識等各宗,其入藏之許可卻甚不容易。關於入藏敕裁之次序如下︰首先是研究佛法的基礎──字典類、傳記類或類書類。可是有關宗派之教義類,其入藏之決定,則甚為緩慢。這大概含有一般性的道理。亦即宗義類典籍之入藏,每易引起諍論。諍論之起因,固然是為維持入藏的嚴格水準,但是如果常起諍論,則每易使原有的宗教精神淪亡。

至於如天台大師智顗所著的三大部(《法華玄義》、《摩訶止觀》、《法華文句》),與賢首大師法藏的代表作(《華嚴經探玄記》、《華嚴經五教章》、《華嚴經旨歸》),到現在,猶被認為是中國佛學上的雙璧。以現代的常識來判斷,這些就是應該首先入藏的典籍。然而天台之三大部,卻在距他的寂年(597)四二七年之後,到天聖二年(1024),才告入藏。而賢首大師的教典,也在距他的寂年(712)四三三年之後,在紹興十五年(1145)才入藏。至於道宣律師的三大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戒疏》、《業疏》)與元照律師之疏(《四分律行事抄資持記》),也距他的寂年(667)五七九年之後,到淳祐六年(1246),才告入藏。

有關天台典籍之入藏,因為該宗較其餘諸宗皆早,為宗義類入藏之始,因此獲得敕許,便顯得頗不容易。有關入藏的故事,頗有能使懦夫奮起的美談,下述便是其中一例︰
「遵天竺寺的慈雲遵式,請求天台教籍(三大部)入藏,而得文穆王公奏聞于朝。其侍者思悟,以此為非常之事,乃畫下一幅大悲(觀世音)聖像,精進誦咒,以專心仰求加護。結果,終於得到入藏的敕許。聽到這事他立刻焚身以報大恩。」

這一事件,說咄入藏這事是如何地稀有難得。在當時,入藏之事,不但對著者自身,而且對宗教或佛教界全體,也都有極高的聲譽。因為一旦入藏,則該等著作,就能傳到千載之下,而永垂不朽。在《開元錄》裏,包括在「入藏見行」之典籍,現在幾乎都還存在;反之,如未能入藏,則不論任何大著、名著,也往往都有陷入散失逸亡命運的可能。

〔參考資料〕 蔡念生《二十五種藏經目錄對照考釋》;方廣錩《佛教大藏經史》;《昭和法寶總目錄》;小野玄妙《佛書解說大辭典》第十二卷;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卷三;境野黃洋《支那佛教精史講話》;松本文三郎《佛教史の研究》。


中部

南傳五部經藏中之一部。「部」為巴利語nikaya(尼柯耶)之意譯。《中部》即指具有中等長度,不過長,也不太短之經文部類。此部之性質略同於北傳阿含經中之《中阿含》。共收一五二經,分為三經十五品,即︰

(1)根本五十經︰收有根本法門品、師子吼品、譬喻法品、雙大品、雙小品等;每品各收十經。

(2)中分五十經︰收有居士品、比丘品、普行者品、王品、婆羅門品等;每品各收十經。

(3)後分五十經︰收有天臂品、不斷品、空品、分別品、六處品等;前三品各有十經,後二品各有十一經。

據日本姉崎正治《The Four BuddhistAgamas in Chinese》及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所載,《中部》與漢譯《中阿含經》僅有九十八經相同,品名相同的僅有四品,且二者經品的順序亦不完全相似。

在原典方面,今有錫、緬、暹文本,及巴利原典刊行會出版的羅馬字本,並有德文、英文及日文譯本。

◎附︰溫特尼茲(Winternitz)《印度文獻史》〈佛教文獻〉第三章(依觀摘譯)

《中部》係由一百五十二篇經典所組成,與《長部》的經典相較起來,它的每一經篇幅稍短。《中部》中的各篇經典,都可說是一篇相當完整的作品,而各篇經典無論在價值或種類上,也都是不相同的。由於經典的數量較《長部》為多,因此在內容上,《中部》自然比《長部》豐富。這些經典幾乎包含了佛陀的一切教法,例如︰四聖諦、業、慾望及輪迴主體的否定、涅槃、各種瞑想等。雖然這些論議泰半都是些令人發悶的教說,但它們都附有或長或短的序文;這些序文有些是採取對話的方式,有些則是itihasasaṃvāda(敘事詩、傳聞、口碑、故事)。運用譬喻來宣導教義,是一極為理想的手法,而在一整篇的經文中,有時候是以一則譬喻展開敘述;有時則是為使人對某一教義加深印象,而再三的運用數則譬喻。又,有時候也會為了要闡揚某些教義而加入神話與傳說。例如《中部》第三十七經即屬此類。在本經中所描述的是︰有名的佛弟子目犍連造訪帝釋天宮的故事。「目犍連比丘以其足之拇指撼動最勝殿」的這種記載,頗能使人聯想起《摩訶婆羅多》與《往世書》中的婆羅門的傳說。而某些itihasasaṃvāda則令人覺得那是真實事件。例如第一四○經所載的弗迦邏娑利(Pukkusāti)的故事。該經之末尾敘述弗迦邏娑利思欲加入僧團,但當他外出取衣鉢時,在路上被一條牝牛觸死。對於此一意外事件,佛陀向比丘們說︰「雖然弗迦邏娑利尚未成為比丘中的一員,但實際上,他已證得了涅槃。」又,在一四四經中有闡陀(Channa)比丘的故事。經中記載闡陀比丘身罹重病,以刀自絕。就此,佛陀給予讚賞的評語。佛陀認為如果自殺是為了再生與獲得另一個肉體,那麼這個舉動是要受非難的,但如果是為了入涅槃,則就不然。採自佛陀時代的實際事件而又吸引人的第九十三經〈阿攝惒經〉(Assalāyana-sutta),也頗能感動我們。對自負的婆羅門而言,佛陀所主張的「四姓皆清淨」的說法,頗令人不悅。經中年輕婆羅門阿攝惒與釋尊兩人就階級制度所作的談論,在實際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在作為反對婆羅門階級制度的論證上,本經可以說非常足夠。經中有這麼的一段話︰
「婆羅門如此言道︰尊者喬達摩!婆羅門是最高的階級,其他階級是卑劣的。只有婆羅門才是白色的,其他的都是黑色。只有婆羅門是清淨的,其他的則不然。婆羅門是梵天的真正之子,是從其口而生;由梵天所生、梵天所造,是梵天之嗣子。」

對於阿攝惒的如此言說,佛陀隨即提出一連串的反問,而阿攝惒皆給予肯定的答覆,因此,婆羅門的主張不被承認。亦即在經中佛陀是這麼說的︰
「阿攝惒!你認為怎麼樣呢﹖譬如若有剎帝利灌頂王召集了一百名來自種種階級的人,並且對他們說︰『諸位賢士,你們之中的剎帝利族、婆羅門族、王族人,請取娑羅樹、娑羅羅樹、旃檀樹、鉢曇摩樹等良木鑽之取火吧!另外,你們之中的旃陀羅族、獵師、竹師、車師、補羯娑(Pukkusa)族者,也請你們取狗槽、豬槽、浴槽、伊蘭梵樹鑽之取火吧!』阿攝惒!你認為怎麼樣呢﹖你會認為只有那些剎帝利族、婆羅門族、王族人用娑羅樹、娑羅羅樹、旃檀樹、鉢曇摩樹所生起的火才有光焰、光色、光燿,只有他們的火才有火的功用﹖而那些旃陀羅族、獵師,乃至補羯娑族人由於用狗槽、豬槽、浴槽、伊蘭梵樹等劣材;所以他們所生的火就沒有光焰、光色、光燿,而且不具有火的功用嗎﹖」

對於佛陀所提出此一問難,阿攝惒當然不得不回答兩種火沒有任何區別。因此,釋尊下結論說︰就階級制度言,兩者的關係也是同樣。

但是,另外有某些經典既不是對話,也不是論議,而只是故事而已。例如第八十六經就是一篇正式的古故事詩,經中以散文與韻文敘述兇賊鴦掘摩羅(Aṅgulimāla)的故事。有關他成為比丘以至證得阿羅漢的那些記載,誠是古代佛教詩中的珍品。又,第八十三經所敘述的是有關大天(Makhādeva)王以頭上白髮已現,因而拋捨權位出家為比丘的故事(〈本生經〉中亦有此一故事)。與此類似的是第八十二經的〈賴吒惒羅經〉(Raṭṭhapāla-sutta)。本經係以優美古老的民謠調所成,茲摘錄如次︰
「年輕且出身良好的賴吒惒羅想出家為比丘。然遭其雙親堅決反對,於是他拒食任何食物,最後終於得到雙親的允諾。數年後,他回到故鄉,在自己的家門口托鉢乞食。其父並沒有認出眼前的比丘就是他的愛子,又因為認為︰『自己那個可愛的兒子就是受這樣的剃髮僧誘惑才捨世離俗的。』於是將賴吒惒羅逐出門外。這時候,恰好其家婢出門倒掉一些昨夜的殘粥。賴吒惒羅趨前向女婢求乞那些殘粥。女婢認出這名比丘就是他家主人的兒子,於是進去稟報主人。主人追出門外要賴吒惒羅進屋裏接受招待。但是,賴吒惒羅以今天已用過飲食的理由拒絕並且告退。不過,他倒是接受隔日的邀請。為了隔日的宴請,其父不僅在飲食上費盡心思,並且在餐廳裏擺滿了黃金與飾物,又教賴吒惒羅的前妻打扮裝飾。在當天的宴會中,賴吒惒羅受到極為熱誠的款待,其父願意將所有的寶石、財寶通通交給他。然而,賴吒惒羅卻如此言道︰『父親大人,請聽我一聲勸吧!請將這所有的黃金和飾物堆到車上,通通都沈到恒河的最深處。為什麼我要如此說呢﹖因為我覺得世界上任何的苦痛、不幸、悲慘以及災害等等,都是因之而生的!』又對於匍伏於其足下,向他示愛的前妻,賴吒惒羅也沒受任何影響。用過飯後,賴吒惒羅就告別而出。在途中,他遇見了拘牢婆國的國王。國王對他說︰『一個人若是老了、生病了,或是貧窮,或是親族喪亡而想去當比丘,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於一個既年輕又幸福、健康的人願意去出家之事,我實在很難理解。』於是,賴吒惒羅以存在的空無以及慾望的難以滿足等等回答國王,並以蘇格拉底式的對話向國王論證佛陀的教理。

除了這種優美的作品之外,也可以看到枯燥而無味的篇章。那些篇章是以問答示教的文體說明一些學術性的看法或基本教理。例如第四十三經、第四十四經即屬此類。這類經典中有一些經典(例如第一二七經、一三七經、一四○經、一四八經、一五一經),完全採用《增支部》的條列方式,以及「論藏」中所用的定義與分類的體裁。與前文所說的故事詩全然不同的是第一一六經。在此經中,先以散文敘述獨覺,其次又以韻文複述。這種韻散混合體的經典,在《長部》中也有一些;這是極為後世的文體,在梵文佛教文獻中我們也可以見到。

《中部》中的經典,雖然在關於古代佛教與佛及其直傳弟子之間上,不能提供我們最佳的資料;但是,我們認為它的價值在於︰不僅提供了比丘本身的日常生活資料(如第五經、第二十一經、第二十二經),並且對於其他階層的古代人的日常生活,也給予很多有趣的提示。例如第五十一經,對於婆羅門供犧的組織,血腥的供犧與政治、司祭的關係上,提供了珍貴的資料。關於古代印度所流行的種種苦行,我們也可從中窺知。例如第十二經與第十四經中,可以看到苦行的實際狀況;第四十經、第四十五經、第五十一經以及第六十一經中,可以瞭解各種宗派各種種類的聖者。例如當時的「犬行者」、「牛行者」的苦行法是吃著與狗、牛完全同樣的食物。對於被問及︰「修這樣苦行的苦行者,其來生將獲何等果報﹖」時,佛陀的答覆是︰「最好的情況也只是犬行者為犬,牛行者為牛;但是,首先兩者必將墮落到地獄中!」某些經典,由於提到佛陀與耆那教的關係,因此別具歷史意義。例如第五十六經〈優波離經〉(Upāli-suttanta)特為重要,而第五十七經、第一○一經、第一○四經也不能忽視。第七十六經因提及了佛陀時代其他教主(尤其是自由思想與詭辯家的教理)與佛陀之間的關係,因此是一既重要又有趣的經典。此外,有關各種種類的迷信,社會性的、法律上的狀態等,也屢屢言及。例如第十三經,列舉了殘酷的刑罰;第三十八經記載的是,對於孩子的誕生與教育方面的種種奇特的觀念;第二十八經與第三十七經提及翁媳之間的關係。

就成立的時代言,各經典之間經常是相差懸殊的。如同《大般涅槃經》中古老的部分一般,《中部》若干經典中的佛陀,純然只是以人或教師的身份出現,他說他自己只是個和一般人沒兩樣的普通人,但他希望自己能獲得某種智慧,證入畢竟的涅槃。例如在第二十六經與第三十六經中,就是佛以素樸的言詞敘述其本身毫無奇蹟色彩的部分自傳。但是,在其他經典中(例如第十二經)中的佛陀,則具有種種神通,並且具有絕對性的神的性格。第一二三經的〈希有未曾有法經〉中描述了菩薩入胎、誕生的所有奇蹟;情形就如同我們在《長部》的〈大本經〉所看到的,以及成立於後世的非聖典著作(例如《Nidānakathā》、《Lali-t a-vi-stava》等)的佛傳中所看到的那樣。在那些經典中,佛陀(或是如目犍連尊者那樣的佛弟子)經常會「如壯士屈伸臂頃」那樣的突然消失,而又突然出現在天界(例如第三十七經、第四十九經等等)。如第四十九經之類的某些經典,則是力圖證明佛陀遠比一切天神或最高的梵還要高明。一般而言,在這些經典中,佛陀是主要的發言者,但是,也有一些是佛弟子當主要發言人物,例如第十五經、第四十三經以及第四十四經。有時候,諸如第一二六經之類的經典,不僅只是由一名佛弟子回答問題,甚至再由佛陀確認其答案正確。又,所有的經典絕非是佛陀在世時所成立的,這一點可以從第八十四經、第九十四經中得到證明。在此二經中,敘述在被問及「佛陀今在何處﹖」時,弟子答言︰「師已入無餘涅槃。」第一○八經更是與佛陀的入滅有直接關聯。亦即在此經中敘述當阿難被問及︰佛陀入滅前,有否選定某人作為僧團的領導者時,阿難答說︰沒有。但由於僧團係以「法」為所依,並且若依循佛所制定的波羅提木叉,「律」自能在僧團維持下去,因此,僧團不會失其「所依」。從這一點看,本經與律的關係尤甚於法。此一事例,在其他經典,例如第一○三經、第一○四經以及一四二經中也可以看到。

《中部》所含的各篇經文,都是透過不同的方法來闡述教理,然而是否能從其相異的方法而推定其成立是在早期或晚期﹖對於這一點,確是有必要再作探究的。例如,在第一二九經以下與第一三五經以下的數經,關於業的教義以及地獄苦痛的描述,就如同《往世書》所作的描述一般,從這點看,或許此數經是在後期才成立的。但是,也不是不可能在相當早期的時代,業的教義中較通俗的概念就與純粹的哲學概念並存。當在進行《中部》的編纂工作時,僧團已具有相當程度的歷史,這可從第六十五經「昔日學處少,而悟入比丘多;今日學處多,但悟入比丘少。」的敘述得到證明。第九十三經〈阿攝惒經〉中所提到的臾那‧劍浮(Yona-kamboja),則可以證明比阿育王稍早的時代,希臘‧巴克托利亞帝國已經存在。

第四十一經與四十二經二者,似乎是在表明《中部》的成立情況。後者除了簡短的序文外,全文與第四十一經雷同。其他經典中,相同教誨或對話也有再次出現的情形。例如第一三二經與一三四經只不過是同一教法的異本。它們可能是比丘實際所行的說教。在更好的觀點還沒有出現之前,比丘只好將從前流傳下來的教法稍稍改變而再三的轉述。因此,《中部》的編集者也只是將他們所蒐集的教法彙集在一起而形成了《中部》。

〔參考資料〕 《印度哲學研究》卷二。


五部

(一)謂見道之苦集滅道四諦觀行及修道︰又稱五行。《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大正27‧266a)︰「部有五無六。聖者見道現在前時,斷見所斷,後若修道現在前時,斷修所斷。異生修道現在前時,總斷五部。以諸異生不能分別五部差別,唯能總斷。」

聖者於見道各別觀苦集滅道四諦之理,各斷其部下之見惑而見諦理,進而修道,更斷盡修惑而證阿羅漢果。但異生凡夫不如聖者入見道見諦理,從而不能分別五部之差別故,唯修有漏之六行觀,在修道現前時,總五部之惑為九品,以有漏智合斷之,稱之五部合斷或五部雜斷。

在三界九地中,下八地之惑僅以有漏智即得斷之,可是有頂地之惑則非無漏智不能斷。故《俱舍論》卷十九云(大正29‧99c)︰「餘八地攝通見修斷,謂聖者斷唯見非修,法類智忍如應斷故。若異生斷唯修非見,數習世俗智所斷故。」據此可知,凡夫之五部合斷是單就下八地之惑而言。

(二)指小乘傳持律藏之五部︰相傳佛滅後百年,付法藏第五世優婆毱多之下有弟子五人,於戒律上各抱歧見,一大律藏始分五派︰曇無德部、薩婆多部、彌沙塞部、迦葉遺部、婆麤富羅部。

(三)謂大乘經中五部甚深的經典︰此為天台大師所選定,指《華嚴經》、《大集經》、《大品般若經》、《法華經》、《涅槃經》。《法華玄義》卷五(上)嘗謂(大正33‧732c)︰「究竟大乘,無過華嚴、大集、大品、法華、涅槃。」《類聚名物考》卷二十四則根據《開元釋教錄》五大部的分類,以《大寶積經》代替《法華經》。

(四)指密教金剛界曼荼羅中之諸尊部︰即佛部(又名如來部)、金剛部、寶部、蓮花部、羯磨部。空海《祕藏記》(大正圖像1‧2a)︰
「(一)蓮華部,吾自身中有淨菩提心清淨之理,此理雖經六道四生界生死泥中流轉,而不染不垢如蓮華出生泥中而不染不垢,乃名蓮華部。(二)金剛部,吾自心理所又有智,斯智雖沒在生死淤泥,經無數劫而不朽不壞,能破諸煩惱,如金剛雖久埋地中,而不朽不壞,摧破諸怨敵固物,乃名金剛部。(三)佛部,斯理斯智凡位未顯,理智具足覺道圓滿即名佛部。又加二名曰五部。(一)寶部,佛萬德圓滿中福德無邊云寶部。(二)羯磨部,為眾生垂悲愍成辨一切事業云羯磨部。」

關於此五部的部主、色相、台座、種子、三昧耶形、印處、念珠如表︰

至於五部的持念,《諸佛境界攝真實經》卷下云(大正18‧281c)︰
「作佛部持念,以右拇指、頭指執持念珠,餘指普舒。若金剛部持念,以右拇指、中指持念珠。若寶部持念,以右拇指、無名指執持念珠。若蓮華部持念,以大拇指、無名指、小指執持念珠。若迦嚕摩部持念,用上四種執持皆得。」


┌────┬─────┬─────┬──────┬──────┬──────┐
│ │佛 部│金 剛 部│寶 部│蓮 花 部│羯 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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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主│大日 │阿門 │寶生 │彌陀 │不空成就 │門
├────┼─────┼─────┼──────┼──────┼──────┤
│色 相│寂靜 │瞋怒 │歡喜 │清涼 │種種相 │
│ │(白色) │(青色) │(金色) │(紅色) │(雜色) │
├────┼─────┼─────┼──────┼──────┼──────┤
│台 座│師子座 │象座 │馬座 │孔雀座 │迦樓羅座 │
├────┼─────┼─────┼──────┼──────┼──────┤
│種 子│鍐(vam) │吽(hum) │多羅(trah)│奚哩(hrih)│惡(ah) │
├────┼─────┼─────┼──────┼──────┼──────┤
│三昧耶形│塔 │五鈷 │寶珠 │蓮華 │羯磨 │
├────┼─────┼─────┼──────┼──────┼──────┤
│印 處│身 │心 │額 │口 │頂 │
├────┼─────┼─────┼──────┼──────┼──────┤
│念 珠│菩提子 │金剛子 │諸寶 │蓮華子 │雜寶 │
└────┴─────┴─────┴──────┴──────┴──────┘


〔參考資料〕 (一)《俱舍論光記》卷一、卷十九;《俱舍論明思抄》卷十九(上);《俱舍論要解》卷一;《俱舍論名所雜記》卷一。(三)《四教義》卷六;《禪林象器箋》〈經錄門〉。(四)《補陀落海會軌》;《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三、卷四;《金剛頂經一字頂輪王瑜伽一切時處念誦成佛儀軌》;《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金剛頂瑜伽略述三十七尊心要》;《陀羅尼諸部要目》;《金剛界曼荼羅鈔》卷上;《金剛界大法對受記》卷六。


子孫廟

中國近世佛教寺院之一種,為有別於十方叢林的寺院。一般而言,十方叢林是大型寺院,住眾較多,日常生活有嚴格的規約限制,寺產公有,住持之推選較合乎住眾公推的原則。而子孫廟則與此不同,是小型寺院(偶亦有例外),住眾較少,規約的限制力較小,寺產私有,住持之傳承多由該寺院之擁有者所決定。

除了子孫廟與十方叢林之外,另有一種由這兩類寺院型態混合而成的子孫十方叢林。有關此種寺院的特質,請參閱附錄。

◎附︰Holmes Welch著‧包可華、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

第一章 寺院的人事
出家人中的優秀份子與卑下之輩之差別,是基於統計之實證。約當民國十九年,約有五十萬僧眾,居住於大約十萬個寺院。其中,大多數寺廟都不大,平均每一寺廟有五人。這些被稱為「小廟」或「子孫廟」者,在宗旨和工作方面,都與「十方叢林」不同。有些「十方叢林」經常住有四五百僧眾。在這兩者之間,寺院之大小、性質、各有等級。「子孫廟」之主要性質為私有,屬於一僧,或一系僧眾私人所有,可任由彼等之意願處置。而在另一方面,則十方叢林乃被認為是佛教僧伽(僧尼共為一體)之公共資財,即或僅有十餘人居住其中,仍須依公認之佛寺清規為處理準則。其中所住,則為優秀份子。

我曾搜集約有一百個十方叢林之或多或少的詳細情形,平均每一寺院,約有一三○個住眾。有二百個十方叢林,則是我所未能得其情形之報告者。其平均住僧,如以五十至七十五計,所估若確,則中國在民國時代約有三百個十方叢林,其住僧為兩萬至兩萬五千人,約當僧伽總數百分之五弱。百分之九十五的出家人都是住在「子孫廟」裡的所謂卑下之輩。不必說,這樣將他們區分為優秀份子與所謂卑下之輩,實在太簡單化了。(中略)

第五章第一節 子孫廟
如果說各十方叢林有性質上的差異,子孫廟之間的差異就更大了,前者網羅了大部分的優異份子──大約僧團的百分之五,後者則遠為平凡。中國的在家眾有事要跟和尚打交道時,通常不到十方叢林,因為即使最近的叢林也可能遠在好幾公里外,他往往到可能「就在轉角」的子孫廟。在家眾到子孫廟去請人做佛事,祈求神明幫助,或抽籤卜運。自己想出家,或要讓孩子當和尚時,他也是到子孫廟。在中國,子孫廟一般是進入僧團的唯一途徑。由於它們是私人的──通常是一「家」和尚擁有的──僧團不能視之為公有財產。雲水僧頂多只能在那裡住三天。

擁有子孫廟的那一家和尚由數代師徒組成,他們都是佛法傳承上的法子法孫。子孫的字面意思是「兒子與孫子」,但這一家人之間其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這跟日本的情形不同,日本和尚可以結婚,寺廟通常由父親傳給親生兒子。在中國,他們的關係基於「剃度」而來。和尚為在家眾剃度後,後者就變成沙彌、寺院的繼承人,及和尚的義子,中國人稱之為「剃度弟子」。同一家族內的同代剃度弟子就是師兄弟。他們有祭祀「祖師」的責任。例如,師父圓寂後,他們要做法事讓他超生,定期在牌位前上供,清明時上墳掃墓。(中略)但這裡有一點值得注意,這種體系似乎是中國佛教獨有的。在其他宗教裡,弟子重視師承,也就是他們的師父與過去大師間的關係;在基督教的修道制度裡,修道院裡的修士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本書用以翻譯「方丈」一詞的abbot,在亞拉姆語(Aramaic)裡其實是「父親」之意);在印度教,共侍一位師父的弟子互稱gurubhai(意思和師兄弟完全相同)。唯獨中國佛教將俗世的家庭制度如此堅實地搬到出家生活中──這證明了中國人的家庭觀念何其濃厚。甚至在傳統法律上,師徒也被視為一家人。

大多數的子孫廟也可稱為「小廟」,即使它們有為數眾多的住眾及廣大的田產。我記得曾經在新加坡遇見過一位老和尚,我印象中最深刻的,是他那貴族般的容貌、謙和中帶點威嚴的舉止,以及穿在身上的皮衣。他告訴我,他來自江蘇東部的一座小廟。他十六歲時在那廟裡剃度出家,受過三年訓練後,又入寶華山受戒。他的師父認為出家和尚應該接受更高的教育,才能對他們將來要在其間弘揚佛法的世俗世界有更多的認識。他本人因病中輟學業,但他師弟從清華大學畢業。在北平一座叢林裡擔任方丈。不久,他的師父決定退休。由於唯一的另一位師弟在寧波也很忙,因此我的資料提供者被任命為該寺的新住持(當家)。他的師兄弟不會再回來要求分享他所繼承的財產和權力,整座寺院已完全歸他所有。經過師父的允許,他收了兩位徒弟。四個人在那裡一直住到1948年共產黨鬥死他師父為止。後來,他逃往香港。

他師父所以被處死,原因在他是地主。這是難以否認的。那小廟擁有一百四十畝稻田,每年收入田租稻穀六十七公噸,足以養活兩百人。他們的收入只有很少一部分來自作佛事,因為那村落只有一百戶人家,不太需要這類服務。另一方面,花費也很少,因為俗家工人為了積功德,很樂意低薪為出家人工作,甚至義務服務。

這位資料提供者謙稱的「實質盈餘」,部分用來莊嚴佛堂,部分送給貧苦的村民,部分繳清華的學費,部分用來購買更多的土地。這些錢來自歷代師父購置的大片土地所生產的盈餘收入。這四位和尚有十個傭人服侍他們,有上好的房子住,又沒什麼可忙的,足可以過著高級、閒適的生活。他們不但很少做佛事,也沒有定期的打坐或念佛課,就像大部分的小廟一樣。與一般叢林不同,那裡沒有眾多的香客及繁重的行政工作,甚至也不做早晚課。子孫廟只在每月兩天的布薩日及每年十二月當中的一天做早晚課。讀者也許要奇怪他們每天怎麼打發時間。據我的資料提供者說,他們大多數時間都在讀書,而我也必須說他似乎是位很有內涵的人。

他說江蘇有很多小廟跟他一樣富有。但我不曾聽說有其他寺院也是由這麼少的和尚來享用這麼多錢。不過大多數的小廟都有一種閒適的氣氛。如果有人犯戒,也不會有僧值罵他或打他。事實上,小廟較少制訂類似金山規約、高旻寺規約的寺規來管束和尚,而且寺規也被看得比較輕。曾經有這麼一段話︰「要住就住十方叢林,因為小廟不好修行。」

小廟和尚吃肉、喝酒、玩女人的故事較常聽說。但它們最大的共通點是悠閒而非敗德。和尚們可以在自己高興的時候就寢或起床,也可以吃自己想吃的東西。齒牙動搖、消化力弱的老和尚對後面這點特別激賞。老人家們也很高興不必做早晚課;他們大多呼吸短促。但也有些人學德兼備,足以教導訓練同住的沙彌。

未受戒的沙彌不能在叢林裡受訓,甚至不能在那裡過夜。前面也曾說過,知客不會允許他們留宿。有些模範寺院認真執行這規條,其他寺院則較寬容。我的幾位受訪者曾舉出隨侍師父的沙彌獲准在雲水堂過夜的數樁例子。在江蘇光孝寺及寧波觀宗寺,沙彌一般進入佛學院,因為他們是學生而非住眾或雲水僧。這兩寺覺得沙彌既然不是在寺裡剃度的,也就不危害主要原則。

一般最擔心的是,基於剃度而來的世襲制會損及寺院的公有性格。子孫廟代代相傳給剃度家族內的成員。如任何叢林聽任這種剃度關係大行其道,它最後可能也會採同樣的方式相傳,而淪為子孫廟。這就是為什麼要訂立規條禁止剃度、訓練沙彌、不准沙彌留宿的主要原因。另一個原因在於未受過訓練的沙彌難免會破壞叢林裡行進、用膳,及儀式進行時的井然秩序。大叢林雖有數百位和尚生活其間,但每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角色與地位。(中略)

附錄五 子孫十方叢林
「子孫十方叢林」(通常簡稱為子孫叢林)一詞,涵蓋了諸多混合式的寺院行政體系。中國出家人一向喜歡說中國寺院制度大同小異,但是對想嘗試作一歸納的任何人而言,此一說法未免過於樂觀。

要針對混合體製作出歸納誠屬難事,不如提供三個具體的例子作為代表──每一例由個別一位受訪者提供。這樣至少能暗示種類多寡的可能範圍。

第一位受訪者在四川開江金山寺(與江蘇金山的江天寺無關)受戒,且度過五個年頭。金山寺的三、四百位和尚,大部分是十方人。只有大約一百人是子孫,所謂子孫也就是擁有該寺的剃度家成員。掛頭的住持及監院兩職,保留給子孫。其他執事,甚至座元一職,全開放給十方人,而且許多職務真是由十方人擔任。職位的選派,一如江蘇寺院,由住持、知客與維那決定。

金山寺每天作早晚課各一次,每月讀誦波羅提木叉兩次。到了冬天,便在禪堂舉行禪七。該寺委員屬於臨濟宗──控制該寺的剃度家所屬的宗派。寺內同時也有念佛堂與佛學院。由於設有佛學院的關係,金山寺被視為「教院」,僧值被稱為「糾察」。該寺田產擴大,收入足敷所需,僧眾不需作佛事。除了保留首要職位給剃度家成員外,金山寺在任何方面,都具有叢林而非子孫廟的特質。

第二個例子是湖南郴縣普濟寺。這位受訪者曾任住持,領導該寺達十九年之久(1930 ~1949)。他顯然對整個運作情形瞭如指掌,只是他的湖南口音難倒了我所求助的幾位中國朋友──包括他的同參。儘管他資料廣博,而且樂於提供;然而在我有幸造訪的令人滿頭霧水的師父中,他可說是最嚴重的。我們談了十多個小時,他的耐性比我好,但是我一直無法確定自己已經深入事實的內層部份。

普濟寺位於湖南東南的郴縣。原先座落在三哩外的蘇仙嶺上,約兩百年前,僧眾及信徒人數過於膨脹,因此一分為二︰一者遷到鎮上,取名普濟寺;一者留在山上,以蘇仙觀為名。觀是道家寺廟的專稱。郴縣及其周緣的寺廟,有許多原先屬於道教,後來才由佛教僧侶接管。蘇仙觀是子孫廟,僚屬由自家子孫充任。蘇仙寺是它的下院,但屬於十方叢林,執事開放給十方人。於是,我們有了一個十方叢林隸屬子孫廟分支的特例。該子孫廟的住持大和尚一般都同意兼任十方叢林的方丈。他指定一位副方丈負責管理叢林。我這位受訪者在擔任住持方丈期間,同時也任郴縣佛教會理事,佛教會總部就設在普濟寺。因此他口中說的寺院,指的經常是佛教會。他說該區七百座寺廟,包括蘇仙觀,「全在普濟寺統轄之下」。其實他的意思是在郴縣佛教會的管轄之下。更令人迷糊的,是他總把蘇仙觀說成蘇仙嶺,有時又以「普濟寺」併指兩寺。

蘇仙嶺有四哩長,山上滿佈寺院。其中三座屬蘇仙觀的下院。三寺各住了一些和尚,住持由方丈指派。方丈只要覺得時機恰當,可以隨時插手下院的行政。不過,他一般只在發生嚴重違規情事時出面干涉。蘇仙觀沒有自創的規約,而以百丈清規與金山、高旻規約為憑。

下院大都擁有自己的土地,獲自土地的收入若不敷所需,差額由蘇仙觀補足。蘇仙觀的穀租六、七倍於住眾的消耗量。普濟寺由於位處城巿,專以作佛事營生,一個和尚工作一天索酬兩元(中國貨幣),院方收其中半數。佛事使得寺內七、八十位和尚忙進忙出,無暇從事禪坐等修行。蘇仙觀的六、七十位和尚同樣也是無暇打坐,投宿與上大殿求籤問卜(一次兩分錢)的香客,讓他們終日馬不停蹄。不過每年他們總會舉辦兩三次佛七。

蘇仙觀具有許多十方叢林的特質。雲水僧可無限期留住。常住眾不限於子孫。高位全保留給子孫,低職則容許十方人擔任。如同其他十方叢林,蘇仙觀也有一整套服勤名冊,執事的任期以「期」計算。住持和尚也是三、五年一任,並非終生職,而且不由上任住持私下選定,反倒是經由公開投票「選賢」產生的,不過只有子孫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選出的住持,權勢比十方叢林的方丈高,因為寺裡的子孫收弟子前必須先徵得他同意。弟子為求取得更高的特權,一般都希望由住持和尚親自剃度,這是一大特點。年積月累,這位住持就變成底下數房大部分沙彌與受戒和尚的剃度師父。

一整系列的寺廟全在同一剃度家的手中。此一家族的領域並不限於郴縣一地。據這位受訪者說,成千上萬的子孫住在散佈華中、華南的小廟中,甚至還有遙住上海、香港的。這家族已經綿延數代。選舉蘇仙觀住持前,只有方圓五十哩或一百哩內的子孫獲得通知,不過各地的子孫都有權利投票,或提名候選人,只要有另外三人擔保,甚至也能成為候選人,參加角逐。

職是之故,這「小廟」變成我在中國僅聞的最大僧伽團體。就某方面說,它只是有名無實的團體。除了同屬臨濟宗外,內部再無其他凝聚力。但我的受訪者堅稱,成千上萬的成員都意識到自己是蘇仙觀的子孫,並且視蘇仙觀為母寺,儘管事實上他們不是在觀裡剃度出家,又不受本觀的行政機關控制。這點在這位受訪者身上倒是事實。他和他的師父都不是在蘇仙觀剃度出家的,然而兩人卻都屬於蘇仙觀系。他偶爾稱自己的師父為「老師尊」,這是道家的用詞。他師父的廟全採用道家名字,而且像蘇仙觀一樣,最後也變成佛寺。

這種連鎖寺廟,湖南蘇仙觀並非我僅知的一例。華西峨眉山腳有座伏虎寺,與普濟有諸多共同之處。共同點包括只有一人逃出大陸,得以提供資料給我們。他是個粗枝大葉的人,聲稱受過小學教育,卻不能也不願動筆寫下自己提到的一些簡單辭彙。戰爭期間,他開著貨車,行駛在緬甸的公路上;之後,生活的艱困促使他覺悟繼而出家。這位受訪者並不是很好的消息提供者,因為他不曾在伏虎寺任職,所提供有關該寺的運作情形只是道聽途說或未見全貌;另一個原因是他性癖言過其實。

他說伏虎寺是座子孫廟,有五、六十座分院位於三天行程內,相距更遠者,還有兩百座分院。朝山旺季(五月到九月)有上千名和尚住在寺裡。每天要上早晚殿各一次,禪坐兩支香。年紀尚淺的和尚不能參加,因為他們忙著招待在寺裡食宿的三、五千人在家朝山客,以及雲水僧──雲水僧最多只能住子孫廟三天。一到冬天,朝山人數遽減;近半數的和尚移至分院,母寺視分院住有多少子孫與沙彌調整津貼。一些和尚遠赴他地,收取朝山客發願捐獻的錢,或是應後者之請,前往作佛事。留在峨眉山的餘眾,這時才有閒暇加入兩、三百位資深和尚的行列,從事修行。資深和尚坐在西禪堂,年淺的和尚與沙彌坐在東禪堂。東、西禪堂是分別獨立的建築,各有一套完整的序職與執事。參加者一天坐三枝香。堂外也許積雪兩尺餘,但是炭火盆卻為寂靜的禪堂帶來溫暖。

該寺下分五房,每房各有一位房頭。房頭是個虛位,只具有通過住持候選人的權利。住持任期不受限制,當他決定退休時,便與前任住持提名五位條件合格的候選人。第一個條件是候選人必為伏虎寺子孫。第二個條件是必須經過各房頭同意。名單一旦通過,便舉行公開投票,所有受過戒的住眾在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劃上記號。票數最高者當選,新住持從前任受法。

弟子當然投票給自己的師父,因此候選人若曾為許多與會者剃度,情勢必大大有利。只有執事能收弟子,而且只有子孫能當執事(天賦異稟者或朋友例外)。不過執事先得服務三年,待登上高位(如知客等)後,才能收弟子,事先且須徵得住持或都監同意。由於有些限制,寺裡的弟子一般不出五十人。這些弟子分屬五房之下,每人與各自的師父隸屬同一房。弟子入寺並不立刻剃髮,頭先數月或數年住分院,初著俗服,後改穿出家服,並學習寺院生活的例行之事。最後,師父才帶著弟子到母寺,執刀剃髮,並將其名字登入伏虎寺子孫名冊上。之後,大多數弟子仍返回原先的分院,有些則留在母寺讀書或是當侍從,這全視他們的聰明才智而定。再經六年(其他寺院認為見習三年即已足矣),即可前往十方叢林──通常在成都──受戒。1879年發生大火前,伏虎寺原本自己傳戒,當時有住眾多達五千人。到了1940年代,它只訓練沙彌。

上面的敘述完全以這位受訪者所說為憑。最啟人疑竇的是數字。我與去過伏虎寺的在家人及和尚討論過,各人的估量之間有很大的出入,但大多數咸認為夏天只有數十人(而非一千)居住,至於朝山客人數,他們認為伏虎寺能容納數百人以上(而非三、五千人)。然而,他口中描述的該寺主要特徵,本質上可能符實。若無虛構,伏虎寺便是同時結合了十方叢林與子孫廟的諸項特點。

以上數例似乎太偏離常軌,不值得耗費篇幅。然而,我們無法得知究竟什麼才是統計上的例外。我們唯一確知的只是︰最不偏離常軌的寺院,如金山,才是最例外的。在諸多歧異類型中,我們也許好奇每個類型各涵蓋多少寺院。不過要解答此一問題,為時已晚。這或許也證明了不顧各寺的特質,作下一個大而鬆散的歸納以容納它們是不可能的。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失譯經

指佚失譯者名字的經典。又稱無譯或闕譯。蓋早期漢譯佛典往往未記載譯者之名,到苻秦‧道安編《綜理眾經目錄》,始校定諸經題名及譯者名。此可由《出三藏記集》卷十五〈道安法師傳〉所說得知。其文云(大正55‧108a)︰「又自漢暨晉,經來稍多,而傳經之人名字弗記,後人追尋莫插羯代,安乃總集名目,表其時人銓品新舊,撰為經錄。」雖然如此,當時譯人名字不詳者仍多。玆列舉著名經錄所載之失譯數如次︰

(1)《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安公失譯經錄〉中,列出一四二部。

(2)梁‧僧祐更製〈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出三藏記集》卷四),認為失譯經有一三○六部之多(其中當時猶存的有八四六部)。

(3)梁‧寶唱在其《眾經目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所引)中,揭舉失譯經三二一部。

(4)隋‧法經等的《眾經目錄》舉出四三一部。

(5)隋‧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譯經錄列舉後漢失譯經一二五部、吳魏一一○部、西晉八部、東晉五十三部、西秦八部、北涼五部,合有三○九部。

(6)《大唐內典錄》及《古今譯經圖紀》與《歷代三寶紀》所載相同。

(7)《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一列大小乘失譯經計四二四部。

(8)《開元釋教錄》列後漢失譯經名一四一部,吳魏八十七部,西晉五十八部,東晉四十部,三秦時代四十一部,北涼五十三部,宋代三○七部,梁十四部,合七四一部。

◎附︰小野玄妙著‧楊白衣譯《佛教經典總論》第二部第一、二章(摘錄)

第一類所謂失譯經,即指經本確由某人從梵夾翻譯而成,但好不容易譯成,卻不知其譯人之名。失譯一語,亦具謂失譯人名,即逸失譯人之名之意。直言之,失譯經即指譯者不明之經典而言。其經典既已有譯本,卻不知譯者之名,很令人不解。此乃因古時在所譯經本中,並未恭署譯者之名之故;另一方面,有關譯經之記載亦付闕如,故後人無由得知經典之譯者,於是乃有許多失譯經出現。至六朝中期之統計,不知譯人之名之失譯經,其數量竟比知譯人之經典多達二倍以上,故亦就無從著手查尋。(中略)

失譯經之調查研究,在中國佛教經典傳譯史上,實須作最慎重之考索。因為逸失譯人名之經典為數甚多,且多數屬於傳譯初期之作;又據六朝中期梁代僧祐法師所作實際調查,顯示失譯經之數目已達知譯人之經典總數之三倍;至六朝末期,編修《歷代三寶紀》等經錄時,乃作出令人難以想像之大膽裁斷,將大部分失譯經,分配予著名,甚至名不見經傳之譯人,作成欺人不實之目錄,而因受此偽目錄之累,造成中國傳譯史糾雜紛亂之局面,實已達無可救藥之地步。有關此事,於前章譯經史中已反覆言及。(中略)

自後漢,經三國、晉,至南北朝中期之三百年間,傳譯之經典有二千餘部。其中知譯人之名者,僅有四五○部左右,而不知譯人,列屬失譯部者,達一千六百部以上。如此懸殊差數,似乎難以交代,然既為事實,則不可更改,而問題即由此發生。

據筆者之研討,斯學始祖彌天道安法師最初之查定,實強而有力。而其後僧祐律師之集補,雖並未十分充實,然其記載較其他經錄近於事實,則是確實之事。因此,欲尋訪中國前代佛教經典傳譯之歷史,必須以二師之語錄作為衡量之基準。然二師調查所得失譯經之數量,即如上述統計所述之多,對於此事應作何想法,即為第一個問題。

已如前述,除於卷末特書識語者,乃當別論外,古代之譯經多未署記譯人名而書寫流傳。如現存之初唐以前之古寫經,無一於卷首署有譯號者。此類自最初即不署記譯人名而寫傳之經本,若別無其他確實記錄,即造成逸失譯人名之失譯經,乃勢所必然。道安將其收集而纂修綜理《眾經目錄》時,花費多大苦心,亦可推察而知,而僧祐更蒐集經本,為完成目錄而努力,其功績者實厥偉。二法師俱為蒐集並勘定經本,而費萬全研備之力,其結果不明者終究依然不明,故而多數經典悉列入失譯經中。不可因數字龐大,而責其調查不充分,因為事實即為如此。道安之調查可謂已相當徹底,乃由爾後僧祐重作檢討,卻並無多少新發現可資追補一事,得以證明。大凡類此學問之查究,一人進行所得,自不能盡得其實而未有一點遺漏。若干年後始發現某地有某人祕密寫傳經本之事,並非不可能,然自應有一限度,一時之間發現許多,則萬無此理。

在此希望讀者冷靜地以常識判斷者,亦即此點。前已曾屢次提醒注意,《歷代三寶紀》以下諸經錄對歷代譯經目錄之記列,實無責任已極。無論如何,費長房等纂集之《歷代三寶紀》,開欺人目錄之例,自是罪無可逭,然後人卻依然蹈襲前誤,則更為不可,因為蹈襲實質上罪同初犯。《歷代三寶紀》所作之譎詐事情,即將梁‧僧祐傾力查索,而斷為譯者不明之失譯經一千六百餘部,乃以不確實之偽目錄為證據,而將其中之千幾百部分配予安世高等前代之譯經家。如此手筆,非尋常人所敢作,而費長房等人卻行之毫不以為意,且假想為經目鉅著,構劃製作,此種胡思妄為,實令人瞪目結舌。

無論其人如何精心製作目錄,而虛偽之事實終不可改,原形終將畢露。若經嚴謹之研查,真相必會大白於世,屆時,其費盡心機,大事分配之歷代譯經目,仍須還原為道安、僧祐所調查確記之目錄。如若任其貽誤,勢必不得善果,此乃情勢所然,難憑私意而為。今即將此要領重覆申述,一言以見之!

第一,據統計所得之《出三藏記集》與《歷代三寶紀》所載失譯經數目之差,為一六一七對三○九之比,即有一三○八部失譯經經重新分配於每位譯人名下,自後漢至劉宋初期之譯家皆有。失譯經之譯人,爾後於別寫本之後語,或其他證據中得知其名,少數五部、十部自不無可能,然一時發現上百部千部,即使魔術幻影,亦不可變得。而竟全然漠視常識,如此膽大妄行者,唯有《歷代三寶紀》對歷代譯經目錄之記載。其所作胡行,實令人驚痛。

第二,其人大膽進行大事分配所憑藉之證據為何﹖即漢時佛經目錄、朱士行漢錄、道祖錄、始興錄等偽目錄。此等目錄,不會重現於隋代,而編者自身又怎可謂︰「所載目錄雖可見於傳記中,然早已佚失,並未親睹其書。」真令人啼笑皆非。如此未曾親見,有名無實之目錄,卻依然任意援引,而謂某人有幾十部譯經,或某人譯出某經等等,更甚者為,當援引偽目錄時,多數均明載某帝某歲何年何月何日譯出之類清楚肯定之譯經年月,實令人不可思議。外行人矇於言辭,或可欺瞞一時,然不實之記錄終難掩飾其闕漏,只要稍加詮索,虛假立可揭穿。

第三,如此將大量失譯經分配予各譯人之偽目錄雖已完成,然本即為偽託之說,一經實際研查經本,則誣妄立可呈現而消弭。將三倍於知譯人名經典之失譯經,透過各時代,記入譯人名下,而在分配之時,舊譯之經分予古人,新舊之經分予近人,如此按時代配當,一時間令人信以為真者確實不少。經由道安編為失譯經者,十九為西晉以前之古譯,而僧祐新集之失譯經,則大部分為東晉至劉宋初年之物。因此,將古譯之失譯經作為安世高、法炬等之作品,由內容而言,因經本本身即是古作,故難以遽下論斷,卒然否定,而令人猶疑不決。不過,於當時仍不難辨別,因其任意選定於譯人名下之經本數目太多,易將古譯之經列入舊譯時代之人,而舊譯之經則列入古譯時代之人,其間錯誤,一經研查實物,結果立可顯出,而馬腳亦隨之暴露。如此煞費苦心之安排,見於吾人眼中,不啻為藏頭露尾,由虛偽之中,何能生出真實﹖要之,攀附之竹終必離樹,唯有將失譯之經還原於失譯經部中,始能了解傳譯史之真相。

第四,將失譯經以時代別分配於後漢、魏、吳、西晉,乃至北涼,實為愚不可及之舉措。既已不知譯人之名,自無確知時代之理由。若分析其相異之特點,而就古譯時代、舊譯時代,籠統加以區別,非為不可,然若欲精確鑑查判定為後漢、三國、晉或涼等之譯作,則不可能。道安與僧祐僅將之歸納為失譯,並未作成時代之識別,因為按而不斷方為正確。而費長房卻敢於劃分時代別,雖看是偉構創舉,而實際為全然未經鑑查,妄自分配,遽下文字論斷,如孩童遊戲之行為。舉一例言之,《大方便佛報恩經》與《分別功德論》等,擬之為後漢時之失譯經,其實無論由那方面索查,結果均為東晉之作品,而作為後漢譯本,實屬子虛烏有。若此輕率作下之時代別,自無任何權威性可言。

第五,證據重於議論。費長房等分配予各譯人之失譯經,事實上並未得當,其理於前章傳譯史中,已適時在在言明。今乃精審失譯經目,而追究其隨意摘出失譯經目中適宜之本,分配予各譯人之真相。若將後節所揭載之表目熟覽,即可領會其間原委。海巿蜃樓並非實物,而歷史史實則不可更易。失譯經終究為失譯經,豈是憑筆尖即可輕易置換之事﹖

費長房編修《歷代三寶紀》之際,為失譯經作下如此輕率之處理,而《大唐內典錄》以下諸經錄,雖曾多少加以刪補增除,試作幾分訂正,然大體上仍蹈襲其說。即以《三寶紀》之分配為基礎,由彼附以新譯名之失譯經,乃出人意外地署以安世高或其他譯人之名現行;而以時代別區分之剩餘之失譯經,則各按上後漢失譯、西晉失譯等,行世至今。然則其為根本錯誤之目錄,筆者明白指摘。為將此問題轉為未來之實際問題,必須將由此種不純之動機,而於隋唐以後新附以虛偽譯人之失譯經,及加以無稽之時代別之失譯經之譯號,作慎重地再檢討,為歷史之傳真,重編入原來之失譯經部。若仍將現行大藏經之譯號,照章全收,據以為中國佛教作歷史性之說明,姑不論以往,而今後學術上研討,則將如癡人夢語,毫無真實性。


正定業

意指正確決定或選定之業。即一心專念阿彌陀名號之稱名念佛行。又稱正業、定業。善導《觀無量壽佛經疏》〈散善義〉云(大正37‧272b)︰「一心專念彌陀名號,行住坐臥、不問時節久近念念不捨者,是名正定之業,順彼佛願故。」

往生之正行,有讀誦、觀察、禮拜、稱名、讚歎供養等五種,何故獨以稱名念佛為正定業﹖日本淨土宗祖源空於《無量壽經釋》(收在《黑谷上人語燈錄》卷一)釋云(大正83‧110c)︰「順彼佛願故,意云稱名念佛是彼佛本願行也。故修之者乘彼佛願必得往生。由願不虛故,以念佛為正定之業也。其本願義至下應辨。但正定者,法藏菩薩於二百一十億諸佛誓願海中選定念佛往生之願,故云定也。」即謂稱名念佛為彌陀本願之行,不僅是決定往生的正業,也是由諸佛誓願海中所選定之行,故稱之為正定業。

〔參考資料〕 《選擇本願念佛行》;《黑谷上人語燈錄》卷十五;《觀經散善義傳通記》卷一;《傳通記糅鈔》卷四十四。


佛教傳道協會

日本民間布教團體。西元1965年十二月,沼田惠範所創。總部設在東京都港區。創設理想是促進佛教精神之現代化、加強國際佛教徒之交流,進而促進世界大同。主要活動內容包括︰贈送《佛教聖典》、刊行英譯大藏經、在世界各主要大學設立佛教講座、調查研究佛教傳播的情形、頒發佛教傳道文化獎、召開實踐布教研究會、推廣佛教音樂現代化以及主辦佛教演講、佛教聖典講座等。

茲列財團法人佛教傳道協會組織如次︰


(1)佛教聖典改訂委員會、佛教聖典翻譯、編
輯委員會
(2)佛教聖典普及委員會
(3)英譯大藏經刊行會
(4)南傳佛教傳播史編輯委員會、西傳佛教傳
播史編輯委員會
(5)國際佛教傳道實踐委員會
(6)佛教傳道文化賞選定委員會(佛教傳道文
化獎選拔委員會)
(7)實踐布教研究會開催委員會(實踐布教研
究會主辦委員會)
(8)佛教音樂普及委員會
(9)佛教聖典活用委員會
(10)佛教文化推進委員會
(11)佛教傳道活動支援委員會
(12)BDK(佛教傳道總部)センタ一ビル運營
委員會



泰國佛教

西元十三世紀時泰族進入湄南河流域,消滅原先的吉蔑兒族,於1238年成立素可泰王國。此即泰國的起源。在此之前,泰族到底住在何處﹖史傳所載不詳,一說泰族祖先於雲南省西南部建立南詔國,後為漢民族所迫,南下移住現址。此地原流行大乘佛教,1057年,緬甸王阿奴律陀自北方來襲,驅逐大乘佛教,弘揚南傳佛教,成為今日泰國佛教的濫觴。

素可泰王朝在建國同時,即歸依南傳佛教,並致力弘布發揚。該王朝持續約百年後,由建都於阿瑜泰(Ayuthia)的阿瑜泰王朝所取代。阿瑜泰王朝自1352年至1767年,興盛達四百年之久,奠定現代泰國的立國規模。當時,佛教非常繁榮,教義體系及教團皆相當完備。1750年為了拯救衰微的錫蘭佛教,更派遣高僧至錫蘭,因此在錫蘭佛教中留有暹羅派的教團。1767年因首都遭緬甸軍破壞,王朝遂亡。1782年建都於曼谷的卻克里(Chakri)王朝成立,迄於今日。

卻克里王朝亦信奉南傳佛教,並熱心發揚,盡力整理經典、建設寺院。其中,最著名的王室寺院為玉佛寺(Wat Phrakeo),乃第一代國王拉瑪(Rāma)一世所創。此外,拉瑪四世(1851~1868)在即位前,曾度過二十六年的出家生活,不僅接受現代教育,亦精通巴利語及佛教義學。因此致力改革泰國佛教,排除有關婆羅門教的儀式和迷信。又因有感於一般僧侶不重視持戒,於是強調嚴守戒律,培養許多優秀弟子,進而促使主張嚴持戒律的法宗派(Dhammayuttika)成立。

拉瑪五世(即朱拉隆功王,Chulalong-korn,1868~1910)在位時,以泰文書寫的巴利經典三十九卷,於1893年出版,拉瑪七世(1925~1935)時則出版巴利三藏四十五卷(1930)。由於出版頻繁,使得泰文的巴利佛教三藏與註釋漸趨齊全。1932年泰國成為君主立憲制,其憲法雖承認信仰自由,但第一條卻規定「國王應是佛教的信奉者,宗教的擁護者。」明載國家繼承人須為佛教徒的限制。如此代代王朝皆熱心光大、傳播佛教,國王亦率先信仰,努力興隆,佛教便普及於全國各地。人民對本國佛教具有強烈的信仰且引以為傲,此一堅定的傳統直到現在仍屹立不搖。

關於教團組織方面,大宗派(Mahāni-kāya)與法宗派二派是因遵守戒律的標準不一而產生的,但所奉的教義並無太大差異,教育弟子的教科書和經典亦無不同。法宗派的成立年代頗短,寺院及僧侶人數較少。

泰國佛教分成二派,由於並非本質性的分裂,因此可由同一位僧王來統理。此僧王稱為Sakala Saṅghaparināyaka Somdech PhraSaṅgharāja。是經由國王及僧團長老的協議而任命的,下有四位大僧正,分全國為中區、北區、南區與法宗區之四教區以便統轄。在大僧正下又依次選定省、縣、郡、鎮的代表僧,各寺院亦有住持負責管理。在大寺院中,有擔任種種職務的比丘,也有在寺內所附設的小學擔任教師的比丘。此種行政組織主要是監視比丘是否確實實行戒律,並且可藉此判決論諍、管理寺院的財產和費用,以及舉辦巴利語的國家考試等。

學問上的階級區分,泰語方面是三級,巴利語方面則是七級。若考試合格,便可持有特定顏色的團扇,享受種種特殊待遇。但1936年通過三級者有六一五人,通過最上級者僅有二人,由此可見欲達到高等水準相當困難。不過在基本上比丘的身分高低仍以法臘來決定,滿一年者稱為初臘(navaka-bhūmi),滿五年者稱為中臘(majjhima-bhūmi),滿十年者稱為上座(thera),具上座資格始能剃度弟子。寺院中除比丘外,還有守十戒的沙彌及在家徒弟。

泰國佛教在修行生活上強調戒律的實踐。比丘守二二七戒,沙彌守十戒。此點與錫蘭、緬甸佛教無本質上的差異。在日常生活之中,皆嚴格實行過午不食之制(即禁止午後進食),也不允許擁有金錢。在每月二次的布薩期間,必須誦戒。在雨期時須遵守安居的規定。每日的日課是早上二次,晚上一次。從事誦經、懺悔和冥想(禪)。午前午後必須前往聽聞年長比丘的佛法講授,並學習巴利語,研究教法戒律。不過,所謂的學習,也僅限於理解及背誦阿含、律和阿毗達磨,並無批判性的研究及哲學性的思索,亦無組織性的學術探討。在禪定的實踐上也大致相同。至於比丘的活動,除了擔任寺內小學教師之外,也有在信徒的冠婚葬祭禮上,及一般政治社會活動上從事誦經及灌水儀式的。

泰國人口約有百分之九十是佛教徒。上自國王,下至一般人民都非常支持佛教。信徒以一生出家一次,實行比丘生活為其理想。國家也給予種種方便。信徒受五戒,每月四次的布薩均至寺院參拜,受八齋戒,聆聽比丘說法。不過信徒受五戒及八齋戒多半流於形式,很少人有實際的內省。他們最喜歡的是從外在給予寺院經濟上、精神上的援助。故於捐資建造莊嚴富麗的寺院及佛塔方面甚為慷概。且在每天早晨當比丘托鉢時,信徒皆樂意施捨菜飯。

泰國人在個人生活及國家行事方面,皆以佛教儀式為依歸。因此,信徒的佛教乃演變成儀式佛教。凡個人一生的大事如誕生、幼兒剃髮儀式、成年儀式、結婚儀式、喪葬儀式等都必須招待僧侶。國家的活動也必須請僧侶講經。其他國民祭禮亦多遵循佛教規章。在儀式中所讀誦的經典一般稱為「護咒」(paritta,庇立得),是擷取自阿含及律中的句子,其中尤多具有咒術性意義的經句。護咒的讀誦多半含有咒術意味,例如元旦時所誦的「Aṭana-ṭiya-suttanta」是驅散惡鬼的法句。為了祈求死者的冥福而作追善供養,以及為了將功德迴向死者而對比丘與寺院布施時,皆有此種念誦。

泰國佛教自十九世紀的拉瑪四世開始,即不斷進行改革。除了在1946年設立皇冕佛教大學,在1947年設立朱拉隆功佛教大學以從事僧眾教育之外,到二十世紀末期,主要的改革運動有︰佛使所主持的解脫自在園、達磨差約主持的法身基金會、富茲拉克主持的山迪‧阿輸克運動,及維克多‧拉特那‧迪拉瓦姆薩在英國薩里禪觀中心所作的改革運動。概括而言,佛使及富茲拉克等所推展的方向,是高揚回歸佛教之原始精神的旗幟,革除上座部佛教的陳規陋習,並對佛教教義進行較新的詮釋;達磨差約及迪拉瓦姆薩則以現代化的形式進行改革。

此外,在華僑的佛教信仰方面,也必須稍加敘述。定居泰國的華僑總數約有二五0萬人。這些人掌握了當地的經濟實權,而在生活上,則遵行祖先所傳承的中國佛教信仰和儀式。因此泰國境內除了泰人的南傳佛教寺院外,也有華僑的中國式寺院。

◎附一︰石井米雄〈泰國佛教漫談〉(摘譯自《現代佛教瑭知詻大事典》)

(一)前言
根據統計,泰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三點六是佛教徒,因此,它可說是東南亞最大的佛教國。1977年,泰國的人口有四千三百萬人,依此數計算,泰國佛教徒的數目,將達到四千萬人。這個數目相當全世界的南方上座部佛教徒總數的二分之一弱。

佛教初傳入泰國的時間不甚清楚。依據現在發現的最古的泰語史料──羅摩坎汗王碑文(1292年)的記載,其中記載羅摩坎汗王曾從馬來半島的里格爾迎請學德兼備的高僧進駐僧院,碑文並且詳細的記載了素可泰的佛教盛行狀況。由此看來,至少在十三世紀末,錫蘭大寺派系的上座部佛教已經傳入泰國中部。

泰國的中心地,最初是在素可泰,隨著時代的遷流,一直向阿瑜泰(1350~1767)、東普力(1767~1782)、曼谷(1782~現在)等地南移;而在歷代泰國國王殷勤的庇護之下的佛教,也一直連綿不斷的繁榮著。像在斯里蘭卡發生的佛教受異教徒支配的事件,直到今日,還不曾發生於泰國。

(二)泰國佛教的特徵
目前的泰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以佛教為國教。但在憲法中,卻有「國王應是佛教徒的規定」。因此,事實上,佛教具有泰國國教的地位。此外,由紅、白、藍的橫條所組成的泰國國旗上的白線,據說就是在象徵佛教。

泰國佛教可說是僧院佛教。形成佛教的核心者,是起居於僧院,專心修行的黃衣剃髮的出家人。泰國的出家人,分為「普拉」(比丘)與「聶恩」(沙彌)。「普拉」是持守二二七戒(具足戒)的二十歲以上的成年男子。而「聶恩」是只守十戒的未滿二十歲的少年僧。由這兩種構成的團體即是「僧團」(泰語是卡那頌格)。根據1975年度宗教局報告書所載,「普拉」的總數有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二人,「聶恩」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人。若分別與同年齡層的男子做比例計算的話,則三十三點一人中有一人是「普拉」,四十五點六人中有一人是「聶恩」。

除了「普拉」與「聶恩」之外,泰國還有稱為「梅齊」的白衣剃髮的女子修行者,他們常被誤認是比丘尼。嚴格地說來,「梅齊」並不被承認為出家人,並不是僧團中的成員。將他們視為出家人,還不如將他們視為是篤信的在家信徒中,發願專心修行的人。

泰國的佛教,分為大宗派與法宗派等兩種教派。但是,泰國的教派與日本佛教的宗派不同,他們並不是由於教義的差異而別立宗派。法宗派是拉瑪四世王蒙庫特(1804~1868),在1851年登泰國王位之前,以其二十七年的僧籍身份所推展的。是在復古的佛教改革運動中所產生的一個宗派。它與以往教派的差異,只在於巴利語的發音法與黃衣之穿著法等。至於對教理的解釋,兩者是相同的。法宗派在1882年,正式被承認為一個獨立教派。而與法宗派相對的舊教派,被稱為大宗派。

這兩個教派的教勢,在1975年時,大宗派有僧院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二所,出家眾三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人。法宗派有僧院一千三百十一所,出家眾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六人。兩者之間數目上的差異,極其明顯。但由於法宗派素以持戒嚴謹著名,又由於創設者的關係,王族出家者很多。因此,它在僧團中的勢力,遠超過人數眾多的大宗派。

(三)僧團的實況
從十九世紀末以來,泰國僧團在政府的支援之下進行組織化;目前已經成為南方上座部僧團中,集權式的統治機構最完整的教團。

泰國僧團存在的法律根據,就是泰國的「僧伽法」。最初的僧伽法在1902年制定。稱為「拉達那可信曆一二一年僧伽統治法」。這個法令由於1932年六月,立憲革命以來的情勢變化,在1941年又有所更正。更正為「佛曆二四八四年僧伽法」。但在1963年,又做第三次的修正,成為現行的「佛曆二五0五年僧伽法」。

這些僧伽法,在佛教中,可說是相當於國家憲法地位的僧伽基本法。有關僧伽經營的詳細規則,是依據僧伽法的自治規定──「大長老會令」、「大長老會令施行規則」、「大長老會命令」而訂定的。

根據現行僧伽法組成的泰國僧團,是由敕任的「僧王」所統轄的。統治僧團的最高機關是「大長老會」。大長老會由九名以上,十三名以下的大長老組成。僧王,即是大長老會職權上的議長。大長老會的事務處設在文部省宗教局內。大長老會的書記,是教育部宗教局長。這在探討泰國佛教與政府的關係,及僧團的自治問題上,是很重要的一點。

就泰國整個國家而言,若以僧團統治的觀點來看,計可分為十八個大轄區,這種與全國地方行政單位相應的大轄區,其下還分成縣轄區、郡轄區、行政村轄區。在每一轄區中,各有各自的轄區長官。設在曼谷的大長老會,與散佈全國的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所僧院,都是透過這些管理組織而結合的,據此而形成了泰國佛教之集權的、上意下達的特殊機構。泰國的出家眾,都隸屬於此一組織之下。他們不承認在此組織之外的出家眾的身份──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點。

除此之外,在泰國也有稱為「秦尼開」的華人僧團,以及稱為「安南尼開」的越南僧團(兩者都屬大乘系統,兩者都是少數派)。秦尼開只有僧院十八所,出家眾一百十九人;安南尼開僧院只有十三所,出家眾僅一百三十九人(1975)。其分布點,都只限於都巿中。這兩個外國系統的僧團,原本一直都是自治的,但現在也被置於宗教局的監督之下,也有僧官的任命。

泰國佛教所用的聖典,是以泰文書寫的巴利三藏及其註釋書。但,實際上,巴利三藏除了一部分被用於讀誦之外,很少有被直接閱讀的機會;它通常被用來作為巴利語資格考試、教理資格考試時所依據的教科書。

巴利語資格考試,共分為三段到九段等階級。有專設的巴利文教科書。投考資格只限於「普拉」與「聶恩」。

另外,以泰語進行的「教理考試」,除了以出家眾為對象的「那克檀」之外,還設有專為在家人的「達磨斯可薩」的考試制度。這兩種考試,其內容上的差異,只在於戒律的差別;此外幾乎完全相同。教科書的編纂大半由法宗派指導,執筆者是在被任為僧王時,對僧團改革有很大貢獻的瓦齊拉揚親王(1860~1921)。教科書的主要內容有佛傳、教理、戒律等。

上述各種考試的測驗情形,以1975年度的考試為例,略如下述︰

(1)巴利語資格考試︰應考者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一人,合格者二千五百六十五人(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2)教理資格考試︰那克檀的測驗,應考者十六萬七千八百十一人,合格者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人(合格率百分之三十五點五);達磨斯可薩測驗,有三萬八千三百九十四人應考,一萬零七百人合格(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七點九)。

至於出家眾的教育機關,以中學(初、高中)的普通課程與巴利語、佛教教理作為教育課程的僧院學校,全國計有七十八所(1975)。此外,在曼谷有兩所佛教大學。

(四)社會生活中的佛教
一般而言,泰國的僧侶對社會問題不大關心。但最近,由於出家眾普通教育科目比重增加,僧眾對世俗性的問題也逐漸注意。其具體表現,可從1963年以降,僧侶參加盛行於農村的開發計劃看出。開始於1965年的「達磨杜特計劃」,以僧團的新景象為背景,嚐試利用具有傳統、社會威信的僧眾來開發農村。在這個計劃之下,每年有一千五百或二千的僧青年被派遣至全國各地,協助政府農村開發計劃的推進。

泰國人對於「家」的觀念很淡薄,築墓的習慣也不普遍,因此,沒有相當於日本那種──以墓地管理為媒介而發展的布施者的制度。但在農村的中心地帶,常設有「瓦特」(僧院),並由當地的居民輪流向住瓦特中的僧侶布施食物;經常是由整個村落來支持村裡的瓦特。根據統計,全國行政村的數目,計有五千五百零五個(1975年統計),每一村平均有四‧八所瓦特。

自古以來,泰國男子一生中至少要有一次投入僧籍修行。「出家(波瓦特)」是為了︰(1)增加自己的功德。(2)增加父母的功德。同時,也是(3)自己學習的時期。由於一般人習慣於在尚未成家之前出家,因此,對於還沒有出家經驗的人,則稱為「孔迭普」(未成熟之人)。短期出家的習慣,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化而逐漸減少,尤其是大都巿中,更可看到其衰退徵候;然而,其價值是不會完全退失的。

另外佛教所教導的──原是藉著修行而超越輪迴性的生存,以到達涅槃境地,而出家則是要完成此一目標的方法。然而,大部分的泰國佛教徒,對於佛教的正統教理並不大有興趣,他們只重視由於積聚(功德),而改善自己現世或來世的生存狀態。與本來的目標不同的出家行為,在積聚功德的脈絡中,也可以理解出來──他們認為出家是獲得最大的功德的行為。

泰國人認為僧團是一種播種於其中,而能收獲功德的田(福田)。對於使僧團繁榮的所有行為,保證能得到豐盛的功德的果實,依此而獲得現世、來世的幸福生活。像築造僧院、支持僧院、布施給住在僧院的出家眾以日常糧食,希望他們專心修行,使僧團因此而發展,這就是最高的功德。在家人遵守「五戒」、「八戒」也可以獲得功德,但他們認為若與使僧團發展的貢獻行為比較起來,其功德較小──此從人類學者的調查可以得知。

與功德同樣成為民眾佛教中心的是「咒術佛教」。咒術佛教聲稱可以用咒術化除日常生活中的種種不安與危機。其中有庇立得的誦唱、「南曼」(聖水)的念誦、聖絲圍繞等種種形態。庇立得譯為「護咒、守護咒」,是以獲得幸福、免除危難為目的而誦唱的護咒經典。凡房屋落成、佛像鑄造、葬儀時,或消災法會時,即迎請僧侶來誦唱庇立得。庇立得的誦唱與「南曼」、聖絲圍繞的法會,也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南曼」是由泰語「南姆」(水)與淵源自梵語曼陀羅(咒文)的泰語「曼」結合而成的混合語,指的是經過守護咒(庇立得)之誦唱的聖水。由比丘所誦過的聖水,具有靈效,無論是飲用它或以它來沐浴,都能免除災厄。

「聖絲圍繞」是以聖木棉絲繩環繞著新建的房子,比丘一邊以手接觸聖絲繩,一邊唱誦守護咒,俾為該處所驅除災厄。

泰國佛教徒也常在身上佩戴一種作為護身符的小佛像,叫做「普拉克爾安克」。這種小佛像一般是用黏土裝塑的,但也有用金屬造成。掛在脖子上,當作裝飾品的小佛像,通常是裝在小型的金屬盒子中。由具有超能力的僧侶施行過開光儀式之後的小佛像,據說帶在身上能得不死之身。因此很受民間重視。

上面所說的咒術、咒物,每一種都具有僧伽的聖性;在成為其效驗性的根源上,它們與其他咒術(與佛教毫無關係)是有所區別的。

泰國的佛教,內含互補性質的複雜宗教體系,是混合式的宗教。由規範式的教理所產生的出家人與僧團,在民眾階層的實踐宗教中,其作用已完全不同。不過,既然由於這種改變才使泰國佛教維持至今;則正確地把握其改變的意義,才能夠真正瞭解泰國佛教的關鍵。

◎附二︰高觀如《中外佛教關係史略》〈中泰佛教關係〉
中國和泰國的佛教關係,始於西元五世紀。當時泰國境內各土著民族,如吉蔑、蒙、羅斛族都已信奉佛教和婆羅門教。

其中吉蔑族居住在東南部蒙河、湄公河流域。五世紀以來,其地僧人迭來中國講經弘法,中國僧人和佛教使節也前往該地進行友好訪問。

西部的蒙族、羅斛族,在今泰屬馬來半島和湄南河下游等處建立了一些國家,中國史書上稱之為盤盤國、赤土國、狼牙修國、墮和羅國。其中盤盤國,在今泰南萬侖、斜仔附近,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北與林邑隔小海,(中略)與狼牙修國為鄰,人皆學婆羅門書,甚敬佛法。」其國於西元五世紀間,遣使來我國饋贈通好(見《梁書》卷五十四)。梁‧中大通元年(529)、四年(532),其王又迭次遣使送來畫塔並沉檀香等禮品。六年(534),又遣使送來菩提國舍利及畫塔圖並菩提樹葉、旃檀等香(見《南史》卷七十八)。赤土國在今泰南佛頭廊、宋卡一帶,據《隋書》卷八十二說︰「其王姓瞿曇氏,名利富多塞,其父釋王位出家為道,(中略)門畫飛天仙人菩薩之像,(中略)其俗敬佛,尤重婆羅門。」隋‧大業三年(607),煬帝遣常駿等攜帶許多禮品乘舶往赤土國,其王遣婆羅門鳩摩羅率眾吹蠡擊鼓、奏天竺樂,禮待甚厚;並遣王子那邪迦等來隋贈送金芙蓉冠、龍腦香、鑄金多羅葉表等。狼牙修國在今泰南北大年、吉打等地區,據《梁書》卷五十四說︰天監十四年(515),狼牙修國遣使阿撒多攜帶國書來梁通好,書中有「離淫怒癡,哀愍眾生,(中略)慈心深廣,律儀清淨,正法化治,供養三寶」等語,足見該地受佛教文化薰陶甚深。嗣至七世紀間,中國西行求法的僧人,如益州成都義朗等,曾「越軻扶南,輟纜郎迦戍(即狼牙修),蒙郎迦戍國王待以上賓之禮」。另外還有洛陽義輝,荊州江陵道琳,都曾在往印度行程中,經行這條路線,到過郎迦戍國。義輝即在郎迦戍國嬰疾而卒(見《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墮和羅國在今泰國古都阿瑜陀耶一帶。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其國「南與盤盤、北與迦羅舍佛、東與真臘接,西鄰大海。」貞觀十二年(638),其王遣使來送方物。二十三年(649),又遣使贈來象牙、大珠,而中國以良馬回贈。因而唐使往來其國。據《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說︰唐僧大乘燈禪師幼隨父母泛舶往杜和羅鉢底(即墮和羅)國方始出家,並在該國相隨唐使郯緒回到長安,在玄奘三藏處進受具戒並修學。以上郎牙修國與墮和羅國佛教弘盛,在印度、南海均甚有名,如玄奘《大唐西域記》卷十敘述印度以東六個佛教國家,其中所謂迦摩浪迦(即郎牙修)國和墮羅鉢底(即墮和羅)國,即此二國。又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也說︰「次此南畔,逼近海涯,(中略)次東南有郎迦戍國,次東有杜和〔羅〕 鉢底國,(中略)悉極遵三寶,並有持戒之人,乞食杜多,是其國法。」可見古來泰國各地和中國佛教關係是相當密切的。

中國史書上說︰其國「崇信佛教,男女多為僧尼,亦居庵寺,持齋受戒,衣服頗類中國」(見《明史》卷三二四)。其後中泰兩國人民交通往來甚為密切,我國元明清三代與泰國速古台、阿瑜陀耶、卻克里各王朝始終和平友好,相互饋贈,往來不絕。其中龍涎香、沉香、降香、檀香等也不斷由泰國輸入,清高宗乾隆元年(1736)並曾贈銅與該國,作為造寺之用。

〔參考資料〕 淨海《南傳佛教史》;《東南亞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3});石井米雄《上座部佛教の政治社會學》;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自由佛教懇話會編《世界の佛教》;佐佐木教悟《上座部佛教》(《インド‧東南アヅア佛教研究》{2});本多弘、島津法樹著《南傳佛教の遺跡と美術》;《The Wheel of the Law》;《Thai Buddhism,its Rites and Activities》。


活佛

指藏傳佛教中,依轉世制度而取得合法領袖地位的上層喇嘛。在西藏,活佛往往被認為是佛、菩薩或聖僧的再生者。藏語音譯為「朱古」,意譯為「化身」,俗稱活佛。在蒙古,則稱之為「呼畢勒罕」(Hobilgan),此詞原指轉世活佛而言,而清代之官方文獻則以此詞指稱轉世制度。此外,清代中葉,朝廷對蒙藏地區的某些較重要的活佛,往往授予「呼圖克圖」(Khutukutu,又譯胡圖克圖)的封號,並載入理藩院之冊籍之中。由此可知,朱古、呼畢勒罕、呼圖克圖三者之所指,仍略有差別。

相傳大喇嘛的轉生與繼承教權方法的結合及其制度化,係始於西藏的達賴二世根敦嘉措(Dge-ḥdun rgya-mtsho,1475~1542)。但是此種由轉世作為教權相續的形式,早在十三世紀已有,如噶舉派噶瑪拔希(Karma Pakśi,1204~1283),即被信徒推舉為都松欽巴的轉世繼承人,成為活佛而執掌教權。

清朝以後,達賴喇嘛成為活佛的最高位,至今傳至第十四世。另外,札什倫布寺的班禪喇嘛,係地位僅次於達賴的活佛,今傳至第十代。格魯派(黃教)活佛除上述達賴、班禪二大系統外,另有五類活佛。地位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甲波朱古︰此類活佛,在清代皆被冊封為「呼圖克圖」,載入理藩院冊籍。(二)朱古朗松︰此亦可載入理藩院冊籍。(三)錯欽(磋欽)朱古︰即大寺院中之一級活佛。(四)札倉朱古︰大寺院內之札倉之一級活佛。(五)小活佛。

活佛皆有各自的公館,稱為「喇讓」(也是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達賴、班禪的喇讓稱為「頗章」(藏語,意為宮殿),如布達拉宮是達賴的「頗章」,德欽頗章為班禪的「頗章」。「頗章」中主管事務者稱為「基恰堪布」。其下有索本堪布(管理飲食)、森本堪布(管理起居)、卻本堪布(管理法事)等及一些辦事人員。

在活佛思想傳佈藏傳佛教各地之後,各宗派乃陸續出現許多大小活佛,其中,西藏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內蒙古的章嘉為最著名的活佛。

關於活佛轉世制度的運作流程,大體如下所述︰

(1)尋訪靈童︰在前世活佛去世一年後,由主寺僧官執行。首先用打卦方式或請護法神降神,以確定靈童的出生方向、路程及地方特徵等,而後僧官依此綫索分路尋訪。尋訪的結果,有時只找到一位靈童,有時找到兩位或兩位以上。

(2)辨認器物︰取出前世活佛生前常用、最喜歡的器物,再混以其他相同形狀和數量的器物,使真偽相雜,然後讓靈童辨認。如果靈童抓到的都是前世活佛生前用過的器物,就認為該靈童係前世活佛轉世。

(3)降神詢問︰由主寺請護法神降神,詢問哪一個靈童是前世活佛轉世,請神降諭。如果護法神答覆的與辨認器物的結果一致,則該靈童成為候選靈童。

(4)金瓶掣簽︰辨認和降神的結果由駐藏大臣向清朝皇帝報告,請求批示。如果只有一位候選靈童,則批示免予掣簽。如果有兩位或兩位以上靈童,則批示進行「金瓶掣簽」。金瓶為乾隆皇帝所賜,瓶心插著五支雕有如意頭的象牙簽,由駐藏大臣監督抽簽。此儀式十分隆重,大臣將靈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滿、漢、藏文書寫在牙簽上,抽中者即為轉世靈童。

(5)批准繼位︰金瓶掣簽的結果報請皇帝批准,該靈童即可承繼活佛之相應名號。如達賴五世、班禪七世等。

靈童確定後,所舉行的升座儀式,謂之「坐床」。經此儀式之後,靈童始正式成為活佛。依清代慣例,達賴及班禪的轉世靈童舉行坐床,須由清廷指派大員或駐藏大臣主持儀式。

◎附一︰〈磋欽朱古與札倉朱古〉(摘錄自《西藏佛教史略》第九講第二節)
西藏黃教活佛,除達賴、班禪等最大活佛轉世系統外,一般可分為兩類,即磋欽朱古和札倉朱古。磋欽朱古是包含若干札倉的全寺性的活佛;札倉朱古則為全寺之中之某一札倉內的活佛。若想當磋欽朱古,必須經過三大寺向噶廈政府(即西藏地區的最高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有新舊二類。新磋欽朱古是申請批准自己的地位,即申請在原有的活佛外,再增加新的活佛;舊磋欽朱古是申請認定自己為某活佛轉世的地位。

磋欽朱古亦有大小之別,其中最高階層稱為甲波朱古。具備甲波朱古身分者,在達賴死後或新達賴未滿十八歲以前,具有擔任噶廈政府攝政的候選資格。

札倉朱古為札倉以內的活佛,其地位低於磋欽朱古,有大、中、小之別。又,其申請過程亦較磋欽朱古簡略。申請人在三大寺內部即可提出申請,不必事先經過噶廈政府批准。然後為本札倉的全部僧眾放一次茶及布施,經過寺院喇吉批准,即可取得札倉朱古的地位。

◎附二︰諾布旺丹〈活佛轉世思想考述〉(摘錄自《藏族哲學思想史論集》)
作為權力繼承方式的活佛轉世制度,與歷史上封建世襲制截然不同。它是西藏僧侶集團為了解決自己宗派首領的繼承人和寺院財產的繼承問題,而以法統關係建立起來的一種宗教傳承制度。活佛又往往稱為「喇嘛」。喇嘛意為「上師」。在嚴格意義上講,活佛稱為「喇嘛」是不太確切的。因為喇嘛原是指給自己傳授佛法和知識的恩師。那麼,活佛何以稱為喇嘛呢﹖這就與喇嘛來源於活佛有關。藏傳佛教認為,一個合格喇嘛應在佛學上有所建樹,一般是精通三藏淨盡前世之習氣,斷除今世之困惑,已達明心見性之大德。因此,在佛學界和民眾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它還認為,喇嘛是眾生成佛之依托,沒有喇嘛之引導,就不能證得佛果。有經云︰「若無喇嘛,便無覺者。」喇嘛和佛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自性無別,他的靈魂何去何從可自由選擇。因此,在他臨終時將自己的靈魂投到別的生命體,其靈童便是活佛。活佛,藏語稱「朱古」,意為「化身」,即是「喇嘛或菩薩之變化身」。所謂活佛轉世,即喇嘛的再生或變化身。本質上講,它是延繼前世喇嘛之精神,復接其職位的一種接班模式。

西藏的每座寺院幾乎都是一個轉世活佛的據點。他常常是由於創建這座寺院而開始轉世的。曾經有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在西藏,想做一個善良的公民,只要做一個好佛教徒即可。這是最低的要求,也是最高的要求。在這裏佛法才是生活的唯一希望。對於普通人,一生俯首貼耳,敬仰佛法才是正道。對那些博學多識的喇嘛,其義務便是傳教授法。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則是讓釋迦精神永存人世。寺院正是為了弘傳佛法的需要而建立的。這是寺院創建的最初目的。自佛教傳入藏區以後,由於對釋教教義的理解之不同,形成了很多不同的教派,隨之出現了藏區學術上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這些宗派為了使自己的教法橫向傳播,在各地紛紛建寺立宗,廣收門徒。而又為了使之縱向發展,才有了作為寺院最高主宰的轉世活佛。後來隨著寺院財產的積累,經濟利益直接影響了教派的興亡。同時也引起了政治上的矛盾,使活佛轉世日益複雜化。根據經濟勢力的強弱和政治地位的高低,轉世活佛形成了三種不同的等級︰最高為達賴、班禪,分別管理前、後藏兩地,並統轄藏蒙地區的宗教事務。其次是有品位的︰如青海塔爾寺的阿嘉活佛,青海互助佑寧寺的土觀活佛、甘肅拉卜楞寺的嘉洋活佛,其他還有章嘉、熱振等活佛。他們都是藏區各大寺院的主人。在達賴、班禪年幼時,可出任攝政。然後是無品位的︰這類活佛數量可觀,屬於普通活佛。他們都有自己的寺廟和領地,以及一定數量的屬民。由此可以看出,活佛等級形式是藏區封建等級制度的具體表現。

活佛轉世制度肇始於噶舉派的噶瑪支系,盛興於格魯派,後在寧瑪派、苯教等宗派中亦用此規。它的產生使處於開始階段的政教合一制度進一步臻於成熟,且使藏區宗教與世俗,政治與宗派的利益統一了起來。

◎附三︰丁漢儒(等)《藏傳佛教源流及其社會影響》第六章(摘錄)

「活佛轉世」制度
「活佛轉世」制度是藏傳佛教的主要特點之一。它是宗教寺廟僧伽集團為解決其宗教首領的繼承問題,以佛教靈魂轉世說和寺廟經濟利益相結合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特殊的宗教傳承制度,在「政教合一」制度形成後,正式確定下來。

所謂活佛轉世,按藏傳佛教說法,是指大喇嘛和活佛(阿拉合)生時修行已達到了斷除妄惑業因,證得菩提心體,生死之間,能不昧本性,不隨業而自在轉生,復接其前生的職位。最初確立可以轉世的活佛,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威望的高僧大喇嘛,轉生辦法是在大喇嘛死後通過降神、占卜的簽示,尋得和喇嘛圓寂時間相近而生下的靈童,繼其法位。「活佛轉世」創始於噶瑪噶舉派。在活佛轉世創立前,藏傳佛教各派的傳承,有的採取家族世襲,有的師徒衣鉢相傳。如薩迦派是款氏家族創立的教派,其宗教領袖(法王),在該貴族中按世襲制傳承,使宗教和政治、喇嘛和貴族家族的統治利益結合起來,有利於教派之間的競爭,鞏固家族的統治。西元十三世紀中葉,噶舉派為了跟薩迦派進行競爭,維護本派利益,取得政治權力,便創立了活佛轉世。西元1283年(元‧至元十九年),噶瑪拔希死後,噶瑪噶舉派承認噶瑪拔希是該派創始人都松欽巴的轉生,於是都松欽巴為噶瑪巴第一世活佛,噶瑪拔希為第二世活佛,第三世讓迥多吉便以第二世活佛轉世而繼承,以後即世代轉生。

從此,其它各派相繼仿效,如法炮製。但是,「活佛轉世」形成為制度,廣泛地在各地寺廟沿襲相承,是在黃教創立之後。

西元十五世紀初,宗喀巴對佛教進行改革,依靠帕竹噶舉政權的支持,創建了黃教。但在發展中,黃教改變了以往各教派只和單一地方封建勢力緊密結合的局限,而廣泛地與各個地方封建勢力建立聯繫,爭取整個農奴主階級對它的支持,所以發展迅速。但它的迅速發展,不能不與各地方封建勢力發生經濟權益方面的矛盾。到西元十六世紀中葉,黃教寺廟的勢力發展到阿里、康、甘、青一帶,經濟實力已經十分強大,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寺廟集團。其中勢力最為雄厚的是拉薩哲蚌寺,掌握著黃教寺廟的實際領導權。宗喀巴改革佛教,不准僧人娶妻生子,採取師徒傳承,以繼法嗣,並沒建立轉世制,直到黃教寺廟經濟膨脹後,才仿照噶瑪噶舉,採取轉世辦法。其時如何保持和繼承黃教寺廟集團既得的經濟利益,與其它宗教封建勢力特別是與噶瑪噶舉派的仁蚌巴、藏巴汗政權抗衡和角逐,是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情況下,黃教寺廟集團須要有一個穩定、統一的首領人物來主持解決,當西元1546年(明‧嘉靖二十五年)哲蚌寺法台根敦嘉錯死後,上層當權喇嘛從前藏堆龍地方找來了年僅三歲的索南嘉錯(1543~1588),作為前任法台根敦嘉錯的轉世靈童,作為黃教寺廟集團的繼承首領。這是黃教採取佛轉世制度的開始。西元1578年(明‧萬曆六年),俺答汗(蒙古土默特部首領,怏封為順義王)贈與索南嘉錯以「聖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尊號。以後,黃教寺廟集團便按此稱號追認宗喀巴的弟子根敦主巴為第一世達賴喇嘛,根敦嘉錯為第二世達賴喇嘛,索南嘉錯是根敦嘉錯的轉世活佛,為第三世達賴喇嘛,至今已傳十四世。

西元十七世紀中葉,第五世達賴喇嘛阿旺羅桑嘉錯在固始汗的支持下,使黃教寺廟集團在政治、經濟和宗教上取得優勢地位,於西元1653年(清‧順治十年),清朝封他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於是「達賴喇嘛」這個稱號便正式確定下來,為舉世所知,以後該轉世活佛一直沿用此稱號至今。這是格魯派的第一大活佛轉世系統。

五世達賴之師羅桑卻吉堅贊是日喀則扎什倫布寺的主持人,被人尊稱為「班禪」(意為大學者)。因他為黃教寺廟集團翦除敵方勢力有功,於西元1645年(清‧順治二年),固始汗贈給羅桑卻吉堅贊以「班禪博克多」(博克多是蒙古人對智勇兼備人物的尊稱)名號。他死後,五世達賴為他選定轉世靈童羅桑益希(1663~1737),建立了黃教的另一個轉世系統。羅桑卻吉堅贊被稱作第四世班禪,羅桑益希為羅桑卻吉堅贊的轉世,為第五世班禪,追認羅桑卻吉堅贊以前的歷輩師徒傳承宗喀巴的弟子主結‧格雷貝桑(1385~1438)為第一世班禪,索南喬朗(1439~1504)、羅桑敦珠(1505~1566,又稱完薩巴)為第二世和第三世班禪,至今已傳十世。

達賴喇嘛和班禪轉世制度都得到清政府的確認,並受封勒。轉世制度的建立,標誌黃教寺廟集團的形成。此後,黃教各主屬寺都效法相習,採用活佛轉世制度。一些並非佛法高深的僧人,爭相擠入僧人貴族的行列,於是各地出現了不同等級的大大小小的活佛。

在第五世達賴時,黃教又建立了另外兩大活佛轉世系統。一是外蒙古的哲布尊丹巴,一是內蒙古的章嘉。這兩個系統均被清朝封賜,分別掌握該兩地區的藏傳佛教事宜。哲布尊丹巴轉生至八世,於1924年逝世。活佛轉世系統遂告終絕。章嘉活佛轉世系統,第一世係青海互助縣紅崖子張家人,名扎巴悅色,其後轉生活佛均稱章嘉(張家),西元1705(清‧康熙四十四年),受封為「灌頂普善廣慈大國師」呼圖克圖,並賜掌管漠南蒙古佛教事務,成為內蒙古佛教寺院的活佛轉世系統。

佛教的「靈魂不滅」說發展為活佛轉世制,說明佛教越來越世俗化。事實上,這個制度是寺廟封建制度的組成部分。從達賴、班禪到一般活佛都是農奴主階級的代表,尤其達賴喇嘛是全西藏的政治領袖,是僧俗農奴主階級的總代表,不僅他自己及其家族占有大量生產資料,擁有無限的封建特權,更主要的是他代表著整個農奴主階級的利益。就是一般活佛也都有「拉讓」或「囊欠」,占有巨量財富和奴隸。極為微妙的是轉世活佛幾乎全部出生在當權的農奴主貴族之家。一家貴族往往連出幾個活佛。如貴族拉魯家出了兩輩達賴,十四世達賴一家出了四個大活佛,有的活佛甚至被規定要轉世在某一貴族之家。活佛轉世制,既然是為僧俗統治者的政治、經濟的需要而創設的,也就必然為他們所操縱,成為彼此爭奪權勢的工具。這種流弊,在八世達賴時就已很嚴重,一些大活佛的轉世,也「皆以兄弟叔侄姻婭遞相傳襲」,「所生之呼畢勒罕,率出一族,斯則與世襲爵祿何異!」儘管也有轉世於勞動家庭的,然而這只是少數的例外,當他一朝躍登活佛地位之後,也就改變其階級地位,自然成為封建貴族。在社會上,活佛地位極其尊榮,受到極高的信仰。正因為如此,世俗農奴主為了爭奪此一職位,不惜重金捐買格西、堪布,以求轉世,由是,造成活佛轉世的泛濫。轉世制度也就成為僧俗統治之間爭權奪利,進行權力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如西元1705年,拉藏汗為了鞏固其在西藏的統治,廢掉六世達賴倉央嘉錯,另立意希嘉錯為六世達賴,以及九世、十世達賴在未親政前就暴亡,和十一世、十二世達賴僅親政一年就暴亡的事實足可說明。

關於「活佛轉世」制度,清乾隆帝就說過︰「此亦無可如何中之權巧方便耳」,「蓋佛本無生,豈有轉世﹖但使今無轉世之呼圖克圖,則數萬番僧無所皈依,不得不如此耳。」「又從前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圓寂後,因圖舍圖汗之福晉有娠,眾即指以為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及彌月,竟生一女,更屬可笑,蒙古資為談柄,以致物議沸騰,不能誠心皈信。」後又有六世班禪的同母異父兄噶瑪紅帽系十世和仲巴呼圖克圖兄弟為爭奪財產而發生內訌,並引致廓爾喀入侵西藏之事。於是,在西元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頒布「金瓶掣簽」法,由清廷製金瓶兩個,一藏拉薩大昭寺,一貯北京雍和宮。凡西藏、蒙古大活佛,如達賴、班禪和哲布尊丹巴、章嘉等轉世時,均需將覓得的若干靈童的名號寫在象牙簽上,置簽金奔巴瓶中,分別由駐藏大臣在大昭寺和理蕃院尚書在雍和宮,監督掣簽,決定轉世靈童。廢除按舊例由乃窮寺納穆吹忠作法降神,擅自指定的辦法,以防蒙藏貴族操縱轉世,私相傳襲。但是用抽簽法解決活佛轉世中的爭執問題,也不過是另一種方式的權巧,不得不如此耳。

〔參考資料〕 蔡志純‧黃顥編著《活佛轉世》。


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

四卷。唐‧金剛智譯。又稱《金剛頂略出念誦經》、《略出念誦經》、《略出經》。收在《大正藏》第十八冊。係由十萬頌(廣本)的《金剛頂經》中略出瑜伽祕要而成。本書卷一金剛智云(大正18‧223c)︰「我今於百千頌中,金剛頂大瑜伽教主中,為修瑜伽者,成就瑜伽法故,略說一切如來所攝真實最勝祕密之法。」

本書分為序分及正宗分二部份。各卷內容略如下列︰卷一首揭歸敬序,次明受法者之資格、對入壇者之慰諭、作壇場所之選定、阿闍梨之所作及入三摩地法(諸作法、道場觀、三十七尊出生等)。卷二明五相成身觀及灌頂。卷三述作曼荼羅法、諸作法及三十七尊、一切成就三摩耶契法,以及總供養等。卷四述讚頌、念誦、別供養、入壇受法(受法者之希願、阿闍梨之慰諭,乃至灌頂等),以及護摩(護摩壇及爐、供物、護摩木、諸作法及慰諭等)。

本書對於灌頂等作法有特別詳細的說明,故本書為東密入壇灌頂作法之依據,與《金剛頂一切如來真實攝大乘現證大教王經》同為真言宗之重要典籍。其註釋有不空《金剛頂王經義訣》一卷及賢寶《略出經釋》一卷等。

〔參考資料〕 《開元釋教錄》卷九;《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四;《智證大師請來目錄》;大村西崖《密教發達志》卷三。


阿難

佛陀十大弟子之一。具稱阿難陀。意譯作慶喜、歡喜或無染。中印度迦毗羅衛國人,出於剎帝利族,為佛陀的堂弟。其父親,或說是斛飯王,或說是白飯王,或為甘露飯王。生來容姿端正,面如淨滿月,眼如青蓮華,其身光淨如明鏡。因此,出家以後仍屢遭婦女的誘惑,全賴其志操堅定不移,遂全梵行。

在阿難的傳記中,最受注目者有三事。

(1)二十餘年間為佛陀的常隨弟子,如影隨形侍於佛陀之側,並任說法傳持之務,故以「多聞第一」著稱。關於阿難何時成為佛的侍者,頗有異說。《大般涅槃經》卷四十等說是三十歲時,《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等認為是二十歲時,《雜阿含經》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八等認為是二十餘歲。

(2)盡力於成全憍曇彌出家。據《中阿含》卷二十八〈瞿彌經〉、《五分律》卷二十九載,初,佛之姨母憍曇彌出家志切,然而佛陀不許。後經阿難再三陳情,佛乃制定八敬法,聽許憍曇彌及五百釋女出家。此為佛教教團有比丘尼之初,全賴阿難之功。

(3)參與第一次經典結集。阿難出家後,隨侍佛陀二十餘年,然於佛滅後,猶未離欲,後經迦葉舉五罪呵責之,阿難自禪思乃廓然大悟,加入五百大阿羅漢之列,誦出經藏。經法得以傳至今日,阿難之功厥不可沒。

據《付法藏因緣傳》卷二、《阿育王傳》卷四等記載,阿難繼摩訶迦葉之後,為付法藏第二祖,傳持大法,臨終時將法付囑商那和修,以令任持中印度的佛教,又付法於末田地,令於罽賓開教。

又依《大唐西域記》卷七所載,阿難於入滅前,離開摩揭陀而向吠舍釐城,欲渡殑伽河時,摩揭陀國阿闍世王嚴駕追請而來。吠舍釐王則聞阿難前來,治軍迎之於北岸。阿難為了不偏袒任何一方,乃於河之中游,自舟中上昇虛空,以禪定之力火化自己,且將遺骸兩分墮於南北兩岸。兩軍為此大慟哭,各還本國起窣堵波供養。其示寂年代,有謂係佛滅後二十年至二十五年間,一說謂係經典結集後十二年入滅。

此外,《法華經文句》卷一(上)引《正法念經》,謂有三阿難,(1)阿難陀,即歡喜,持小乘藏;(2)阿難跋陀(或作阿難陀跋陀羅,Ānandabhadra),即歡喜賢,受持雜藏;(3)阿難娑伽(或作阿難陀娑伽羅,Ānandasā-gara),即歡喜海,持佛藏。又別引《阿含經》謂有典藏阿難,合計有四阿難。《華嚴經探玄記》依據《阿闍世王懺悔經》,亦列舉前記三阿難,並說彼等受持下乘、中乘、上乘。《華嚴經疏演義鈔》卷二十五依《集法經》之說,亦列出三阿難,謂持聲聞、緣覺、菩薩三藏。此等所說,係由於阿難善受持傳弘佛一代大小法藏,從所傳之法而嘆賞其德者,實非有三位或四位阿難。

◎附︰印順〈阿難過在何處﹖〉(摘錄自《華雨集》三)
阿難稱「多聞第一」,為佛的侍者,達二十五年。在這漫長的歲月裏,敬事如來,教誨四眾,始終是不厭不倦。明敏慈和,應對如法,在佛的大弟子中,是一位值得尊敬的聖者!

以律典為主的傳記,大同小異的說到︰阿難侍從如來,到拘尸那,佛入涅槃。那時,長老大迦葉率領五百位大比丘,遠遠的趕來參預荼毗大典。大迦葉當時發起選定五百位大比丘,在王舍城結集法藏。在發起結集時,阿難幾乎為大迦葉所擯棄。在結集過程中,大迦葉所領導的僧伽,對阿難舉發一連串的過失。阿難不承認自己有罪,但為了尊敬僧伽,顧全團體,願意向大眾懺悔。如來在世時,阿難是樣樣如法的(僅因優陀夷而為佛呵責過一次);如來涅槃沒有幾天,就被舉發一連串的過失,這是不尋常的,有問題的!民國三十年,我在〈呱㗘文集序〉,就指出大迦葉與阿難間,有著不調和;我還以為兩人的個性不同,但現在看來,這裏面問題很多呢!阿難受到責備,到底是些什麼過失﹖研究這一連串的過失,就充分明白這是什麼一回事,發見了僧團的真正問題。這是佛教史的重要關節,讓我不厭煩的敘述出來。

阿難受責,載於有關結集的傳記;各派所傳,大同小異。

(1)南傳《銅鍱律小品》之十二《五百犍度》,有五突吉羅(或譯惡作)。

(2)化地部《五分律》第五分之九〈五百集法〉(三十),有六突吉羅。

(3)摩偷羅有部舊傳《十誦律》〈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六十),有六突吉羅。

(4)大乘中觀宗《大智度論》(二),有六突吉羅。論文僅出五罪;與《十誦律》相同,只是次第先後而已。

(5)大眾部《摩訶僧祇律》〈雜跋渠〉(三十二),有七越毗尼罪(即突吉羅罪)。

(6)法藏部《四分律》第四分〈五百集法毗尼(五十四),有七突吉羅。

(7)《毗尼母經》(四),有七過,但僅出不問微細戒,及度女人出家二事。

(8)白法祖譯《佛般泥洹經》(下),有七過,但只說到不請佛住世。七、八兩部經律,大抵與五、六相近。

(9)迦溼彌羅有部新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三十九),有八惡作罪。

(10)《迦葉結經》有九過失,與《雜事》同。

此外,《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安世高譯),只說了重要的四事。在這些或多或少的過失中,可歸納為三類︰(1)有關戒律問題;(2)有關女眾問題;(3)有關侍佛不周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不問微細戒,及請度女眾,所以《毗尼母經》,只提到這兩點。而《銅鍱律》,《五分律》,《十誦律》,都以不問微細戒為第一過;而《四分律》等,都以請度女人為第一。大抵當時阿難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這一來,引起了大迦葉學團的舊痕新傷;這才一連串的舉發,連二十年前的老問題,也重新翻出來。

這些或多或少的過失,總列如下。但眾傳一致的,僅一、二、五、六──四事。

(1)不問佛小小戒

(2)請佛度女人出家

(3)聽女人先禮致污舍利(佛身)──《四分律》與《僧祇律》作不遮女人禮佛致污佛足;《雜事》及《迦葉結經》作以佛金身示女人致為涕淚污足

(4)以佛陰藏相示女人

(5)不請佛久住世間

(6)佛索水而不與──《雜事》作以濁水供佛

(7)為佛縫衣而足躡──《雜事》作浣衣;《十誦律》作擘衣

(8)佛為說喻而對佛別說──《迦葉結經》作他犯他坐

(9)命為侍者而初不願(中略)

大迦葉領導僧伽,對阿難舉發一連串的過失;當時的真實意義,經上面逐項論究,已充分明了。不外乎戒律問題,女眾問題,侍奉不周問題。關於戒律,阿難傳達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捨」,代表了律重根本的立場。於小隨小戒,認為應該通變適應;如僧伽和合一心,可以籌量放捨,而大迦葉代表了「輕重等持」的立場,對小小戒可捨,看作破壞戒法,深惡痛絕。所以結論為︰佛制的不得捨,未制的不得制,而成為律惟佛制,永恆不變。這是重法學系,重律學系的對立。重法學系是義解的法師,實踐的禪師(「阿難弟子多行禪」)。重律學系是重制度的律師,謹嚴些的是頭陀行者。這兩大思想的激盪,在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中,都充分表達出來。

關於女眾,阿難請度女眾出家,釋尊准女眾出家,代表了修道解脫的男女平等觀。大迦葉所代表的,是傳統的男性中心,以女眾為小人,為禍害的立場。這所以漠視問題全部,而將正法不久住的責任,片面的歸咎於女眾。阿難讓女眾先禮舍利,也被認為有污如來遺體,應該責難了。──上來兩項問題,阿難始終站在釋尊的立場。

關於侍奉不周,主要是釋尊入涅槃,激發了佛弟子的思慕懊悵,而不免歸咎於侍者。父母不管多老了,如一旦去世,孝順兒孫,總會覺得心有未安的。為了父母去世,弟兄姊妹們,每每對於延醫、侍病,引起不愉快。所以釋尊入滅,想到阿難不奉水,一定是沒有盡責,釋尊才不久住世。這一類問題,確乎是人情之常。可是在那時,加重了對阿難的指責。從前請度女眾出家,所以「正法不久住」。現在不請佛住世,所以「如來不久住」。如來的早滅,正法的早衰,都被看作阿難的過失。問題本來平常,但一經理論化,問題就極端嚴重了!好在阿難有侍佛二十五年,從無過失的光榮歷史;而結集法藏,事實上又非阿難不可。這才浮雲終於不能遮掩日月,而阿難還是永久的偉大,無限的光輝!

〔參考資料〕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三;《佛本行集經》卷十一;《眾許摩訶帝經》卷二、卷六;《起世經》卷十;《增一阿含經》卷四〈弟子品〉;《阿羅漢具德經》;《阿難同學經》;《五分律》卷三、卷三十;《大智度論》卷三;《緬甸佛傳》;宇井伯壽《玄奘以前の印度諸論師の年代》。


參禪

禪宗用語。指學徒透過「參究」(反究內心,覓求心性)的方法,期求明心見性。如《景德傳燈錄》卷十一云(大正51‧282b)︰「師問︰如何是真佛住處﹖祐曰︰以思無思之妙,返思靈焰之無窮,思盡還源,性相常住,事理不二,真佛如如。師於言下頓悟。」

相傳禪宗二祖慧可曾要求達摩為其「安心」,而獲大悟。爾後南北二宗亦皆教人於息慮忘念處,反究內心。尤其南宗禪在數傳之後,愈益強調參究之重要性。如空谷隆禪師云︰「不參自悟,上古或有之,自余未有不從力參而得悟者。」另外,禪師教導參禪的方式日益靈活多變,為避免學徒趨向理性思惟,往往不准其自佛教經典中探求,而令彼等在內心自省。或輔以棒喝、拳打腳踢、瞪眼橫眉、斷指斬貓等手段,以擊發學徒心中之疑問,逼其斷落意識,達到開悟之境地。至南宋,此種參禪法更發展成臨濟宗的「看話禪」,以公案話頭為參禪的入手憑藉。此風迄今未衰。◎附一︰虛雲〈參禪的先決條件〉(摘錄自岑學呂《虛雲和尚法彙》六二六~六三三頁)

參禪的目的在明心見性,就是要去掉自心的污染,實見自性的面目。污染就是妄想執著,自性就是如來智慧德相。如來智慧德相為諸佛眾生所同具,無二無別,若離了妄想執著,就證得自己的如來智慧德相,就是佛。否則就是眾生。祇為你我從無量劫來,迷淪生死,染污久了,不能當下頓脫妄想,實見本性,所以要參禪。因此參禪的先決條件,就是除妄想。妄想如何除法﹖釋迦牟尼佛說的很多,最簡單的莫如「歇即菩提」。一個「歇」字,禪宗由達摩祖師傳來東土,到六祖後,禪風廣播,震爍古今,但達摩祖師和六祖開示學人最緊要的話,莫若「屏息諸緣,一念不生。」屏息諸緣,就是萬緣放下。所以「萬緣放下,一念不生。」這兩句話實在是參禪的先決條件。這兩句話如果不做到,參禪不但是說沒有成功,就是入門都不可能,蓋萬緣纏繞念念生滅,你還談得上參禪嗎﹖

「萬緣放下,一念不生。」是參禪的先決條件,我們既然知道了,那末如何纔能做到呢﹖上焉者一念永歇,直至無生,頓證菩提,毫無絡索。其次則以理除事,了知自性本來清淨,煩惱菩提、生死涅槃,皆是假名。原不與我自性相干,事事物物,皆是夢幻泡影。我此四大色身,與山河大地,在自性中,如海中的浮漚一樣,隨起隨滅,無礙本體。不應隨一切幻事的生住異滅,而起欣厭取捨,通身放下,如死人一樣,自然根塵識心消落,貪瞋癡愛泯滅。所有這身子的痛癢苦樂、飢寒飽暖、榮辱生死、禍福吉凶、毀譽得喪、安危險夷,一概置之度外,這樣纔算放下。一放下,一切放下,永永放下,叫作萬緣放下。萬緣放下了,妄想自消,分別不起,執著遠離,至此一念不生,自性光明,全體顯露。至是參禪的條件具備了,再用功真參實究,明心見性纔有分。

日來常有禪人來問話,夫法本無法,一落言詮,即非實義。了此一心,本來是佛,直下無事,各各現成,說修說證,都是魔話。達摩東來,「直指人心,見性成佛。」明明白白指示,大地一切眾生都是佛,直下認得此清淨自性,隨順無染,二六時中,行住坐臥,心都無異,就是現成的佛。不須用心用力,更不要有作有為,不勞纖毫言說思惟,所以說成佛是最容易的事,最自在的事,而且操之在我,不假外求。大地一切眾生,如果不甘長劫輪轉於四生六道,永沈苦海,而願成佛,常樂我淨,諦信佛祖誡言,放下一切,善惡都莫思量,個個可以立地成佛。諸佛菩薩及歷代祖師,發願度盡一切眾生,不是無憑無據,空發大願,空講大話的。

上來所說,法爾如此,且經佛祖反覆闡明,叮嚀囑咐,真語實語,并無絲毫虛誑。無奈大地一切眾生,從無量劫來,迷淪生死苦海,頭出頭沒,輪轉不已。迷惑顛倒,背覺合塵,猶如精金投入糞坑,不惟不得受用,而且染污不堪。佛以大慈悲,不得已,說出八萬四千法門,俾各色各樣根器不同的眾生,用來對治貪瞋癡愛等八萬四千習氣毛病,猶如金染上了各種污垢,乃教你用鏟、用刷、用水、用布等來洗刷琢抹一樣。所以佛說的法,門門都是妙法,都可以了生死,成佛道,只有當機不當機的問題,不必強分法門的高下。流傳中國最普通的法門為宗、教、律、淨、密,這五種法門,隨各人的根性和興趣,任行一門都可以,總在一門深入,歷久不變,就可以成就。

宗門主參禪,參禪在「明心見性」,就是要參透自己的本來面目。所謂「明悟自心,澈見本性。」這個法門自佛拈花起,至達摩祖師傳來東土以後,下手工夫,屢有變遷。在唐宋以前的禪德,多是由一言半句就悟道了。師徒間的傳授,不過以心印心,並沒有什麼實法。平日參問酬答,也不過隨方解縛,因病與藥而已。宋代以後,人們的根器陋劣了,講了做不到,譬如說「放下一切」、「善惡莫思」,但總是放不下,不是思善,就是思惡,到了這個時候,祖師們不得已,採取以毒攻毒的辦法,教學人參公案。初是看話頭,甚至於要齩定一個死話頭,教你齩得緊緊,剎那不要放鬆,如老鼠啃棺材相似,齩定一處,不通不止。目的在以一念抵制萬念,這實在是不得已的辦法,如惡毒在身,非開刀療治,難以生效。

古人的公案多得很,後來專講看話頭,有的「看拖死屍的是誰」;有的「看父母未生以前,如何是我本來面目」。晚近諸方多用「看念佛是誰」這一話頭,其實都是一樣,都很平常,並無奇特。如果你要說,看念經的是誰,看持咒的是誰,看拜佛的是誰,看吃飯的是誰,看穿衣的是誰,看走路的是誰,看睡覺的是誰,都是一個樣子,誰字下的答案,就是心話從心起,心是話之頭。念從心起,心是念之頭。萬法皆從心生,心是萬法之頭。其實話頭即是念頭,念之前頭就是心,直言之,一念未生以前就是話頭。由此你我知道,看話頭就是觀心,父母未生以前的本來面目就是心,看父母未生以前的本來面目,就是觀心。性即是心,「反聞聞自性」即是反觀觀自心;「圓照清淨覺相」,清淨覺相即是心,照即觀也。心即是佛,念佛即是觀佛,觀佛即是觀心。所以說,「看話頭」,或者是說「看念佛是誰」,就是觀心,即是觀照自心清淨覺體,即是觀照自性佛。心即性,即覺,即佛,無有形相方所,了不可得,清淨本然,周遍法界,不出不入,無往無來,就是本來現成的清淨法身佛。行人都攝六根,從一念始生之處看去,照顧此一話頭,看到離念的清淨自心,再綿綿密密、恬恬淡淡,寂而照之,直下五蘊皆空,身心俱寂,了無一事。從此晝夜六時,行住坐臥,如如不動,日久功深,見性成佛,苦厄度盡。昔高峰祖師云︰「學者能看個話頭,如投一片瓦塊在萬丈深潭,直下落底,若七日不得開悟,當截取老僧頭去。」同參們,這是過來人的話,是真語實語,不是騙人的誑語啊!

然而為什麼現代的人,看話頭的多,而悟道的人沒有幾個呢﹖這個由於現代的人,根器不及古人,亦由學者對參禪看話頭的理路,多是沒有摸清,有的人東參西訪,南奔北走,結果鬧到老,對一個話頭還沒有弄明白,不知什麼是話頭﹖如何才算看話頭﹖一生總是執著言句名相,在話尾上用心,「看念佛是誰」呀,「照顧話頭」呀,看來看去,參來參去,與話頭東西背馳,那裏會悟此本然的無為大道呢﹖如何到得這一切不受的王位上去呢﹖金屑放在眼裏,眼只有瞎,那裏會放大光明,可憐啊可憐啊!好好的兒女,離家學道,志願非凡,結果空勞一場,殊可悲憫。古人云︰「寧可千年不悟,不可一日錯路。」修行悟道,易亦難,難亦易,如開電燈一樣,會則彈指之間,大放光明,萬年之黑暗頓除。不會則機壞燈毀,煩惱轉增。有些參禪看話頭的人,著魔發狂,吐血罹病,無明火大,人我見深,不是很顯著的例子嗎﹖所以用功的人又要善於調和身心,務須心平氣和,無罣無礙,無我無人,行住坐臥,妙合玄機。

參禪這一法,本來無可分別,但做起功夫來,初參有初參的難易,老參有老參的難易。初參的難處在什麼地方呢﹖身心不純熟,門路找不清,功夫用不上,不是心中著急,就是打盹度日,結果成為「頭年初參,二年老參,三年不參。」易的地方是什麼呢﹖只要具足一個信心、長永心和無心。所謂信心者,第一信我此心本來是佛,與十方三世諸佛眾生無異。第二信釋迦牟尼佛說的法,法法都可以了生死,成佛道。所謂長永心者,就是選定一法,終生行之,乃至來生又來生,都如此行持,參禪的總是如此參去,念佛的總是如此念去,持咒的總是如此持去,學教的總是從聞思修行去。任修何種法門,總以戒為根本,果能如是做去,將來沒有不成的。溈山老人說︰「若有人能行此法,三生若能不退,佛階決定可期。」又永嘉老人說︰「若將妄語誑眾生,永墮拔舌塵沙劫。」所謂無心者,就是放下一切,如死人一般,終日隨眾起倒,不再起一點分別執著,成為一個無心道人。初發心人具足了這三心,若是參禪看話頭,就看「念佛是誰」。你自己默念幾聲「阿彌陀佛」,看這念佛的是誰﹖這一念是從何處起的﹖當知這一念不是從我口中起的,也不是從我肉身起的。若是從我身或口起的,我若死了,我的身口猶在,何以不能念了呢﹖當知此一念是從我心起的,即從心念起處,一覷覷定,驀直看去,如貓捕鼠,全副精神集中於此,沒有二念。但要緩急適度,不可操之太急,發生病障。行住坐臥,都是如此。日久功深,瓜熟蒂落,因緣時至,觸著碰著,忽然大悟,此時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直至無疑之地,如十字街頭見親爺,得大安樂。

老參的難易如何呢﹖所謂老參,是指親近過善知識,用功多年,經過了一番煆煉,身心純熟,理路清楚,自在用功,不感辛苦,老參上座的難處就是在此。自在明白當中,停住了,中止化城,不到寶所,能靜不能動,不能得真實受用,甚至觸境生情,取捨如故,欣厭宛然,粗細妄想,依然牢固。所用功夫,如冷水泡石頭,不起作用,久之也就疲懈下去,終於不能得果起用。老參上座知道了這個困難,立即提起本參話頭,抖擻精神,於百尺竿頭,再行邁進,直到高高峰頂立,深深海底行,撒手縱橫去,與佛祖覿體相見,困難安在,不亦易乎。

話頭即是一心,你我此一念心,不在中間內外,亦在中間內外。如虛空的不動而徧說一切處,所以話頭不要向上提,也不要向下壓,提上則引起掉舉,壓下則落於昏沈,違本心性,皆非中道。大家怕妄想,以降伏妄想為極難。我告訴諸位,不要怕妄想,亦不要費力去降伏他,你只要認得妄想,不執著他,不隨逐他,也不要排遣他,只不相續,則妄想自離,所謂「妄起即覺,覺即妄離。」若能利用妄想做工夫,看此妄想從何處起,妄想無性,當體立空,即復我本無的心性,自性清淨法身佛,即此現前。究實言之,真妄一體,生佛不二,生死涅槃、菩提煩惱都是本心本性,不必分別,不必欣厭,不必取捨。此心清淨,本來是佛,不需一法,那裏有許多羅索──參。

◎附二︰虛雲〈參禪方法〉(摘錄自岑學呂《虛雲和尚法彙》六三七~六四四頁)

參禪方法
用功的法門雖多,諸佛祖師皆以參禪為無上妙門。楞嚴會上佛敕文殊菩薩揀選圓通,以觀音菩薩的耳根圓通為最第一。我們要反聞聞自性,就是參禪。這裏是禪堂,也應該講參禪這一法。

(一)坐禪須知
平常日用,皆在道中行,那裏不是道場,本用不著什麼禪堂,也不是坐纔是禪的。所謂禪堂,所謂坐禪,不過為我等末世障深慧淺的眾生而設。

坐禪要曉得善調養身心,若不善調,小則害病,大則著魔,實在可惜。禪堂的行香坐香,用意就在調身心,此外調身心的方法還多,今擇要略說。

跏趺坐時,宜順著自然正坐,不可將腰作意挺起,否則火氣上升,過後會眼屎多,口臭氣頂,不思飲食,甚或吐血。又不要縮腰垂頭,否則容易昏沈。

如覺昏沈來時,睜大眼睛,挺一挺腰,輕略移動臀部,昏沈自然消滅。

用功太過急迫,覺心中煩躁時,宜萬緣放下,功夫也放下來,休息約半寸香,漸會舒服,然後再提起用功。否則,日積月累,便會變成性躁易怒,甚或發狂著魔。

坐禪,有些受用時,境界很多,說之不了,但你不要去執著它,便礙不到你。俗所謂「見怪不怪,其怪自敗。」雖看見妖魔鬼怪來侵擾你,也不要管他,也不要害怕;就是見釋迦佛來替你摩頂授記,也不要管他,不要生歡喜,《楞嚴》所謂「不作聖心,名善境界。若作聖解,即受群邪。」

(二)用功下手──認識賓主
用功怎樣下手呢﹖楞嚴會上憍陳那尊者說客塵二字,正是我們初心用功下手處。他說︰
「譬如行客,投寄旅亭,或宿或食,宿食事畢,俶裝前途,不遑安住。若實主人,自無攸往。如是思惟,不住名客,住名主人。以不住者,名為客義。又如新霽,清晹升天,光入隙中,發明空中,諸有塵相,塵質搖動,虛空寂然。澄寂名空,搖動名塵。以搖動者,名為塵義。」

客塵喻妄想,主空喻自性。常住的主人,本不跟客人或來或往,喻常住的自性,本不隨妄想忽生忽滅,所謂但自無心於萬物,何妨萬物常圍繞。塵質自搖動,本礙不著澄寂的虛空,喻妄想自生滅,本礙不著如如不動的自性,所謂一心不生,萬法無咎。

此中客字較粗,塵字較細,初心人先認清了「主」和「客」,自不為妄想遷流,進一步明白了「空」和「塵」,妄想自不能為礙,所謂識得不為冤。果能於此諦審領會,用功之道,思過半了。

(三)話頭與疑情
古代祖師直指人心,見性成佛。如達摩祖師的安心、六祖的惟論見性,只要直下承當便了,沒有看話頭的。到後來的祖師,見人心不古,不能死心塌地,多弄機詐,每每數他人珍寶,作自己家珍。便不得不各立門庭,各出手眼,纔令學人看話頭。

話頭很多,如「萬法歸一,一歸何處」、「父母未生前,如何是我本來面目」等等,但以「念佛是誰」為最普通。

什麼叫話頭﹖話就是說話,頭就是說話之前,如念「阿彌陀佛」是句話,未念之前,就是話頭。所謂話頭,即是一念未生之際,一念纔生,已成話尾。這一念未生之際,叫做不生。不掉舉、不昏沈、不著靜、不落空,叫做不滅。時時刻刻,單單的的,一念光返照,這「不生不滅」就叫做看話頭,或照顧話頭。

看話頭先要發疑情,疑情是看話頭的拐杖。何謂疑情﹖如問念佛的是誰﹖人人都知道是自己念,但是用口念呢﹖還是用心念呢﹖如果用口念,睡著了還有口,為什麼不會念﹖如果用心念,心又是個什麼樣子,卻沒處捉摸。因此不明白,便在「誰」上發起輕微的疑念,但不要粗,愈細愈好,隨時隨地,單單照顧定這個疑念,像流水般不斷地看去,不生二念。若疑念在,不要動著他;疑念不在,再輕微提起。初用心時必定靜中比動中較得力些,但切不可生分別心,不要管他得力不得力,不要管他動中或靜中,你一心一意的用你的功好了。「念佛是誰」四字,最著重在個「誰」字,其餘三字不過言其大者而已。如穿衣吃飯的是誰﹖屙屎放尿的是誰﹖打無明的是誰﹖能知能覺的是誰﹖不論行住坐臥,「誰」字一舉,便有最容易發疑念,不待反覆思量卜度作意纔有,故誰字話頭,實在是參禪妙法。但不是將「誰」字或「念佛是誰」四字作佛號念,也不是思量卜度去找念佛的是誰,叫做疑情。有等將「念佛是誰」四字念不停口,不如念句阿彌陀佛功德更大。有等胡思亂想,東尋西找叫做疑情,那知愈想妄想愈多,等於欲升反墬,不可不知。

初心人所發的疑念很粗,忽斷忽續,忽熟忽生,算不得疑情,僅可叫做想。漸漸狂心收籠了,念頭也有點把得住了,纔叫做參。再漸漸功夫純熟,不疑而自疑,也不覺得坐在什麼處所,也不知道有身心世界,單單疑念現前,不間不斷,這纔叫做疑情。實際說起來,初時那算得用功,僅僅是打妄想,到這時真疑現前,纔是真正用功的時候。這時候是一個大關隘,很容易跑入歧路。(1)這時清清淨淨無限輕安,若稍失覺照,便陷入輕昏狀態。若有個明眼人在旁,一眼便會看出他正在這個境界,一香板打下,馬上滿天雲霧散,很多會因此悟道的。(2)這時清清淨淨,空空洞洞,若疑情沒有了,便是無記,坐枯木巖,或叫「冷水泡石頭」,到這時就要提,提即覺照。(覺即不迷,即是慧。照即不亂,即是定。)單單的的這一念,湛然寂照,如如不動,靈靈不昧,了了常知,如冷火抽煙,一線綿延不斷。用功到這地步,要具金剛眼睛,不再提,提就是頭上安頭。昔有僧問趙州老人道︰「一物不將來時如何﹖」州曰︰「放下來。」僧曰︰「一物不將來,放下個什麼﹖」州曰︰「放不下挑起去。」就是說這時節。此中風光,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不是言說可能到。到這地步的人,自然明白,未到這地步的人,說也沒用,所謂「路逢劍客須呈劍,不是詩人不獻詩」。

(四)照顧話頭與反聞聞自性
或問︰「觀音菩薩的反聞聞自性,怎見得是參禪﹖」我方說照顧話頭,就是教你時時刻刻單單的的,一念光返照。這「不生不滅」(話頭)反聞聞自性,也是教你時時刻刻單單的的一念反聞聞自性。「迴」就是反,「不生不滅」就是自性。「聞」和「照」雖順流時循聲逐色,聽不越於聲,見不超於色,分別顯然。但逆流時反觀自性,不去循聲逐色,則原是一精明,「聞」和「照」沒有兩樣。我們要知道,所謂照顧話頭,所謂反聞自性,絕對不是用眼睛來看,也不是用耳朵來聽。若用眼睛來看,或耳朵來聽,便是循聲逐色,被物所轉,叫做順流。若單單的的一念在「不生不滅」中,不去循聲逐色,就叫做逆流,叫做照顧話頭,也叫做反聞自性。

(五)生死心切與發長遠心
參禪最要生死心切和發長遠心,若生死心不切,則疑情不發,功夫做不上;若沒有長遠心,則一曝十寒,功夫不成片。只要有個長遠切心,真疑便發。真疑發時,塵勞煩惱不息而自息,時節一到,自然水到渠成。

我說個親眼看見的故事給你們聽,前清庚子年間,八國聯軍入京,我那時跟光緒帝、慈禧太后們一起走,中間有一段徒步向陜西方面跑,每日跑幾十里路,幾天沒有飯喫,路上有一個老百姓進貢了一點番薯藤給光緒帝,他喫了還問那人是什麼東西這麼好喫。你想皇帝平日好大的架子,多大的威風,那曾跑過幾步路,那曾餓過半頓肚子,那曾喫過番薯藤,到那時架子也不擺了,威風也不逞了,路也跑得了,肚子也餓得了,菜根也喫得了。為什麼他這樣放得下﹖因為聯軍想要他的命,他一心想逃命呀!可是後來議好和,御駕回京,架子又擺起來了,威風又逞起來了,路又跑不得了,肚子餓不得了,稍不高興的東西,也喫不下咽了。為甚他那時又放不下了﹖因為聯軍已不要他的命,他已沒有逃命的心了。假使他時常將逃命時的心腸來辦道,還有什麼不了。可惜沒個長遠心,遇著順境,故態復萌。

諸位同參呀!無常殺鬼正時刻要我們的命,他永不肯同我們「議和」的呀!快發個長遠切心,來了生脫死吧。高峰妙祖說︰「參禪若要剋日成功,如墮千丈井底相似。從朝至暮,從暮至朝,千思想,萬思想,單單是箇求出之心,究竟決無二念。誠能如是施功,或三日,或五日,或七日,若不徹去,高峰今日犯大妄語,永墮拔舌泥犂。」他老人家也一樣大悲心切,恐怕我們發不起長遠切心,故發這麼重誓來向我們保證。

◎附三︰虛雲〈參禪與念佛〉(摘錄自岑學呂《虛雲和尚法彙》六二五~六二六頁)

念佛的人每每譭謗參禪,參禪的人每每譭謗念佛,好像是死對頭,必欲對方死而後快,這個是佛門最堪悲歎的惡現象。俗語也有說,家和萬事興,家衰口不停。兄弟鬩牆,那得不受人家的恥笑和輕視呀!參禪、念佛等等法門,本來都是釋迦老子親口所說,道本無二,不過以眾生的夙因和根器各各不同。為應病與藥計,便方便說了許多法門來攝化群機。後來諸大師依教分宗,亦不過按當世所趨來對機說法而已。如果就其性近者來修持,則那一門都是入道妙門,本沒有高下的分別,而且法法本來可以互通,圓融無礙的。譬如念佛到一心不亂,何嘗不是參禪。參禪參到能所雙忘,又何嘗不是念實相佛。禪者,淨中之禪;淨者,禪中之淨。禪與淨,本相輔而行,奈何世人偏執,起門戶之見,自讚譭他,很像水火不相容,盡違背佛祖分宗別教的深意,且無意中犯了譭謗佛法危害佛門的重罪,不是一件極可哀可愍的事嗎﹖望我同仁,不論修持那一個法門的,都深體佛祖無諍之旨,勿再同室操戈,大家協力同心,挽救這隻浪濤洶湧中的危舟吧。


喇嘛

原為西藏佛教中,僧院上座或著名高僧的尊稱。意譯上人、上師。與梵語鬱多羅(uttara)、古魯(guru)相當。後來演變成對一般僧侶的稱呼。

西藏最早的喇嘛為帕爾班斯(Palbans),其後有七喇嘛,均為蓮華生大士的弟子。喇嘛的地位崇高,一般對喇嘛的尊崇更在三寶之上。由於確信喇嘛乃如實具現菩薩智慧、慈悲與力等三德的人,因此也認為在精神上或物質上侍奉喇嘛,即是成佛的近道。喇嘛平素的工作,是在寺廟中修行祈禱、讀誦、禮拜、研習學問、教化民眾以及推展社會事業等。

喇嘛中又分為普通僧與貴族僧,所謂貴族僧並不是指貴族出身的僧侶,是意指由高僧轉世的僧侶。一寺院中往往僅有數位貴族僧,他們的地位較為崇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達賴喇嘛與班禪喇嘛。他們支配西藏的政教大權,位居法王與副法王的地位。藏人相信達賴喇嘛為觀世音菩薩的化身;班禪喇嘛為阿彌陀佛的化身。

◎附一︰文萱〈西藏蒙古喇嘛僧之階級〉(摘錄自《開發西北》,1935年第四卷第一、二期合刊)

喇嘛僧以達賴及班禪為最高,為一教之主,次之即各呼圖克圖,呼圖克圖人數不定,為達賴喇嘛之顧問及協助者,分駐各地,於其駐在地之教徒,有代理達賴喇嘛管理之權,依一般慣例,不僅掌有教權,且有政權,尤以西藏各地之呼圖克圖,均為政教兩權並有,蒙古則不一定,如今之內蒙,政權另握於各盟旗王公手中。呼圖克圖間,無形中依其政教之勢力,而有大小之別,如昔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統有外蒙政教兩權,可一任已(己)意處置外蒙之運命,乃為呼圖克圖中之最著名者也,次如內地人熟知之章嘉呼圖克圖、嘉木樣呼圖克圖、諾那呼圖克圖均其次耳。

喇嘛僧之位階,含有偶像崇拜之神祕性,蓋其用意,在於統治權之維持,故自達賴喇嘛至呼畢勒罕之大喇嘛之身分,均托言係喇嘛教歷史上之顯赫人物所化身轉生。

位在呼圖克圖次者,即第四僧位,「呼畢勒罕」意「轉生者」,其數無限,且不絕增加,考其增加之理由,因各寺院均想獲得呼畢勒罕者主持,可藉此而增教民之布施,寺院財產無形增加,故往往於受教民尊敬之喇嘛,寺院故意宣傳此僧必可為轉生者,而尋訪呼畢勒罕。最先一代呼畢勒罕之身分經歷,人人易知,迨至二代三代,此呼畢勒罕之史實,越加傳大與神祕,竟有強謂係宗喀巴之高足或印度之高僧者,均思高其聲名,藉以招徠耳,因喇嘛教信徒,只須聞呼畢勒罕之名,即五體投地,尊仰無上。

喇嘛之轉生,起初大權掌於僧官之手,大概達高齡之轉生者,生前預指自己轉生之所,或依據經典,及依照預言者之指示。達賴與班禪之轉生,達賴死後之化身轉世依班禪之指示,班禪死後之轉世依達賴之指示。惟所傳者,上自達賴下至其他高僧,頗多徇私,輒因此而釀成內亂。(中略)

乾隆年間,乃制定金瓶之制,以限制僧官之專橫,其法為︰當達賴班禪任何一人圓寂時,將生於圓寂時之西藏之男兒名悉向拉薩之老木郎寺登記,由此選擇靈異者三名,記其名於金板,納入皇帝頒賜之金瓶中,由一呼圖克圖祈禱斷食七日,如屬選班禪之轉生者,則於第七日由達賴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如屬選達賴之轉生者,亦於第七日由班禪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抽出一簽,以記於此簽上之人名定為轉生者。於呼圖克圖及呼畢勒罕選定,政府於之,不如達賴與班禪之法,任其自由,惟其選定之手續則同,須得政府之認可。

轉生者選定之方法如前述,然仍不足沈於教徒,故於轉生者選任確定之前,集多數僧俗列會,對此新轉生者將相續者生時之生活及個性方面作種種質問,又陳列前世所愛好之書籍器具衣服等,使其鑑定,若不能鑑定,則答愛用者果遺失耶一語,(中略)使參加之人民心服誠願,異口同聲認為此乃真實之轉生者。

達賴、班禪、呼圖克圖與呼畢勒罕等四級,為喇嘛之高貴之化身喇嘛,下級喇嘛,亦有等級,計分三階級!

最下之初級喇嘛巴第(Bandi)意「教之新發意」(同沙彌),須守十誡,即不殺戒、不妄語、不淫戒、不飲酒、離非食時戒(即過正午不食)、離歌舞等戒、離花鬘等戒、離廣高大床戒、離金寶物戒,(原文缺不偷盜戒──編者),即佛教之沙彌十戒。巴第級僧之得度式,時於乳兒時行之,迨至七八歲,再入喇嘛寺,讀文字,誦經典,習教義,依其勤行程度,晉升級位。得度式可於俗家內舉行,並規定每月八日與十五日行之,得度日灑掃家宅,燃芳草點臘燭,供釋迦佛像與供物。(中略)

下級僧位之第二級稱為Caili,晉升至此級之喇嘛,約在十五歲至三十歲之間,晉升時須教授Bandi級喇嘛之師僧認其勤學及守戒始可,晉升式於大經堂內舉行(即大殿),時長老上座,訓誡至嚴,晉升者並須呈供物於長老,執後輩禮。持戒之種類逵三十六種之多。

第三級之僧位,已屬高貴,稱為Gailangi,是為大升進,守二五三戒,係一全僧,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但因費用甚多,設係窮僧,恐不能晉升,因當3晉升時須製新法衣及贈厚禮於三個長老喇嘛。晉升式於大經堂中舉行,儀式舉行前,於特設之小桌置晉升者之法衣,及盛聖水之杯盂等物,並於晉升者身傍置石數塊,且覆以草,儀式舉行時,參加之Gailangi級僧一同誦Zeogdo Zezanda經文,時導引被晉升者入席,並贈花,被晉升者再行三拜之禮,再行接受儀式,司儀者與晉升者同坐於釋迦像前,行散花禮,晉升者在佛前三拜以表信念,此禮拜畢,重坐於覆乾草之石上,向司儀者行三拜禮,斯時司儀者引證經典告誡,被晉升者答詞嚴守戒規,言畢再三拜,行近司儀者身傍,此時參加之Gailangi喇嘛僧授法衣,穿衣後授與缽及撒聖水之小帚等物,畢後每人依次懺悔,並提出三十七個問題質之,問答完了之剎那被晉升者喊曰「哈」,且向空中彈指,司儀者即曰「汝已成Gailangi」,參加之喇嘛僧乃一同向晉升者祝福,後又受司儀者之訓誡,特誡須學《十誦律比丘戒本》之教訓,儀式乃終了。

Gailangi僧位,為喇嘛之最高級,具有普通喇嘛僧之一切特權,通曉祈禱、修法、司儀之規制。

此外喇嘛僧之位級,有種種喇嘛僧役,及精舍寺院內之多數有職位之管事,亦有階級,係依職分之種類與程度而別。

「漢潘」喇嘛即教師主僧等,為寺院之上座者,寺院之一切重要事務均歸其裁決。

「除歐耳取奇」喇嘛,寺院之總管,寺院內之日常事務均受其指導與監督,於小寺院中可代理主僧。

「雪來德」喇嘛,專司祈禱修法之儀式,如前述之二種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主僧。以上三種為寺院中之高級者。

其次之階級,「拉阿布」喇嘛,為名譽補助者,「雪來德」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之,各寺院依佛殿之數而定人數,彼等均選自寺院中之年長者及被尊敬者。

「堪布苦依」為糾察者,乃糾察祈禱時之秩序與靜肅,如有犯規者有權處罰。

「溫柴德」與「堪布苦依」職殆相同,祈禱時必列席,當祈禱時第一個讀經文,他人隨之。

「堪依苦」為「堪布苦依」之直接輔助者,更掌管寺院之會計職務。

此外尚有下級僧職︰

「塔希里奇」為掌佛前日供物之役。

「慈琴奇」為「溫柴德」之補助者,樂器演奏之指導者。「獨軋奇」司寺院之掃除及整理佛事之器具經文。「慈阿布奇」為喇嘛茶食等配膳者及分配食後之洗手漱口水與茶。「姆狄奇」為祈禱時之召集喇嘛。此等下級有一長老總督之,名曰「慈柴布拉夫奇」。監理寺院之全部財產之僧,曰「尼兒伯」,「慈柴柴克」助之,尚有「特尼爾」為寺院之記錄役僧。

此外尚有學者階級,與教務上雖無直接關係,但為各寺院必設之職員,稱謂「諾姆喇嘛」或「喬奇欽」者,係研究教義及講授,且通祈禱式奠,學陀羅尼修法,能退除惡魔咒詛,乞雨祈晴,定死者再生之處等妙力。「安姆欽」為寺院之醫師。「慈寺爾哈奇」職司訂定祭神日期,及占星課卜。

綜上所述,喇嘛之種類,已達三十以上。

喇嘛教中僧位階級繁多,以轉生者為貴,但喇嘛教之柱石乃握於下級喇嘛手中,因彼等握實際之職權,不若轉生者之遠離俗塵,日惟祈禱與默想,過禪生活。

故中下級喇嘛足以左右高級喇嘛,並非過言,由此可知喇嘛教重心之何在矣。

◎附二︰李培芳〈西康的喇嘛和喇嘛寺〉(摘錄自《康導月刊》,1939年五月第一卷第九期)

(一)康藏人民願學喇嘛之原因
喇嘛在康藏有崇高的地位、至深的信仰,這是隨處都表現得非常顯著的。西藏方面,政教合一,一切統治權,均屬於喇嘛寺,故康藏人民之視充當喇嘛無異致身宧途,可謂致富之階梯,至低限度亦可作為解決生活之唯一出路。蓋為僧以後,即可脫卻人間瑣事,度其優閑生活,不耕而食,不織而衣,極為世人欽慕。甚至一般婦女,俱努力修持,冀其來世轉為喇嘛,成為無罪之人(教義凡人之無罪者,均不墮入地獄)。喇嘛既為知識分子,又極神聖,故民間一切,皆取決於大喇嘛之卜卦以決行止。雖喇嘛中不識藏文、不懂經典者要占大半數;犯戒胡為者,亦頗不少,然不論如何,為人民尊仰則一。康藏人民有子數人者,只留一人承嗣,其餘悉送寺為僧,考其原因︰

(1)因兒子患病,無法治療,家長祈禱於神,允痊癒後,即送此子充當喇嘛。

(2)因西康土質磽確,生產不多,茍人口增多,大有供不應求之勢,不能不設法節制生育,以期減少消耗。

(3)康藏人民最不願意有大家庭分剖財產,故只留一人管家,窮家子弟有未及周歲或數歲者,即送為喇嘛,藉補收入之不足。

(二)學喇嘛之手續及修業之進程
凡有令其子充當喇嘛者,事前須派人到寺報名,堪布於每年正月擇吉通知各家長,令率報名者,到寺聽訓,更名,時家長須供養藏洋若干與堪布。初進階段,統稱「額崔」。待至七、八歲時,覓格梗(即老師)教讀經書,每日到該處攻讀。成人以後,即往拉薩住居數年,以廣見聞,聽講經典,時間無定,有住數年或數十年者,竟有老死不還者。將離藏時,拉薩喇嘛寺均賜佛像及其他證件,攜返鄉里。離藏以後,階級即升一級,名曰「格聾」;較「格聾」階級高一等者謂之「矩巴」;「矩巴」之上,即為「讓紅」,再上即為「格西」。各級等次,皆經考試。據稱考試「格西」,頗為嚴格。地位亦高,有任堪布資格,並謂今生為「格西」,轉世即為「祖古」(即呼圖克圖)。比較格西階級高者,即為「祖古」,謂其為前世「祖古」轉世,係天所生就,非人力所可謀為。凡充任堪布一任,可獲資財十幾萬或數十萬藏洋,因有此顯貴地位,故苦學喇嘛,努力拚死拚命學經典,實有可圖也。不學無術之僧侶,約占二分之一;飽食終日,無可用心者,亦不乏人。

(三)當喇嘛後之利潤
為僧以後,每年收入,以理化觀察,可得藏洋(1939年之幣值)三、四十元,旺者可得五十餘元,依本年中民眾供養之多寡為定。此少數金錢,本不足維持生活,然由稚齡起算,即歲入數十元,亦可云多矣。貧窮困乏之家,藉此補助不少。拉薩散昭(即散供養錢)較理化為豐,因該地善男信女、貴族富紳甚眾,供養更多。喇嘛節用者,歲有儲蓄,亦有浪費僧侶,不時仰給家庭者。康藏各地喇嘛,非似內地僧侶共住一廟,脫離家庭關係可比,除在寺廟擔任工作者外,餘皆各住各家,與父兄共同經理家事,惟服裝略異耳。如喇嘛在城內建有住房者,則可不住家內,然而家庭事務,仍需協助,此屬於富有及小康之家。至窮喇嘛則與人為佣作僕,藉以謀衣混食,遇有賢主惠東,年終酌給少數金錢,能同主人遠道貿易者,並有紅利可分。茍建有住房於喇嘛寺內,一到死亡時,除衣物用具酌量或全數供養三寶外,房屋則留與侄輩喇嘛居住。巴安則有將住房供養之例。無有住房而在家病故者,則由家長酌提該僧衣物或財產供養或布施,此身即告結束。以上屬於當喇嘛的一切情形,茲再將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的組織及經理管教概述於後。

(四)喇嘛寺之組織系統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為康南較大之喇嘛寺,一切法戒規章,悉取法拉薩三大寺,在西康喇嘛寺中,位置之高,可列頭等。該寺號稱有喇嘛五千餘,實只三千餘人。蓋康民各處散居,度其遊牧生活,不時遷移,調查和統計均不易辦,且政府亦無此項組織和規定。寺中所轄孔村有十︰即意洼、濯桑、木拉、拉波、鄉城、火竹、甲洼、窮壩、渣洼、俄羅。各孔村喇嘛人數不等,計意洼有喇嘛千七百餘人,濯桑六百餘人,木拉四百餘,拉波二百餘,鄉城、火竹、窮壩、渣洼各百餘人,俄羅僅三十餘人。孔村之設立,係各地僧俗辦事機關,各有專任,凡公私事件,承上轉下。孔村工作人員,名曰「格桑」,係在喇嘛中議定公推充任,每任期中,並無薪給,選任標準,須富有資財者。各孔村之格桑定額不一,如意洼、濯桑、木拉有大孔村,格桑因而加多,因其地廣人多,辦事亦較繁,非多數工作人員不能勝任。除孔村外,較高職位,則為寺中傳號,該職係寺廟中收發傳達機關,與軍隊中之副官職務相仿。凡喇嘛與民間訴訟案件,多在寺中控告。當政府無力之際,民間訴訟,除在土司處解決外,大多向喇嘛寺呈訴。最大事件則由現任堪布與卸任各堪布商決;較大事件,由堪布與傳號、鐵棒商決;平常事件,即由傳號、鐵棒斟酌處理。鐵棒為傳號之助理,其職務本係管理眾僧,如執法官吏。從前系統係堪布、大鐵棒、傳號、小鐵棒之級序,現在則為堪布、傳號、鐵棒順序,且無大小鐵棒之別。鐵棒任期,每年正月更換,正副堪布傳號任期皆為二年(越邊使未入康前,係十年、八年或六年不等)。交替日期,均在任滿時之三月內,擇定吉日,辦理交接手續。

(五)格西之選舉法及其任務
理化自有長青春科耳寺以來,已歷堪布七十三人,自第一任堪布松陸降錯起,至第十五任鄧朱降錯之間,堪布之任命,悉由拉薩考任,自十六任聳基取迫以後,即由理化喇嘛寺自選。選任之法,係將被選格西及各呼圖克圖等姓名書於紙上,外包糌粑,輕重大小概作一律,置於碗中。先一日向佛祈禱,供於神位之前,次日當眾開搖,先出碗者即得任副堪布(原任有正堪布)。待正堪布任滿二年後,即有副堪布接替正堪布(正副共計四年)。接替之後,正副堪布,均相率至理化縣府,向縣長謝委,並獻馬一匹,食品少許,均以藏洋五十扣合馬價。理化有此例規︰凡新堪布將接任前,由縣長加委以重政權。堪布視事以後,各土司各村保民眾,均應供養堪布錢財,俗稱送賀禮。凡與新堪布素相認識,及城內居民,與卸任傳號富僧等,均皆送之,由一元至四五元不等。每任堪布可收賀禮藏洋一千數百元,多者或數千元。但於陽曆正月初二日,必須贈送食物與曾送賀禮者,並與全體喇嘛每人散錢一元,稀飯一碗。昔年,堪布每多墊款(聞近年以來,均有盈餘),因每年應與各喇嘛散錢散粥,須耗巨款;且寺中工作者十三人,應由堪布開支;任期內須製鍍金銀塔一座,約耗藏洋數千乃至萬餘元;每一堪布卸任前,照例捐銀八秤,以為廟中公款,堪布有此負擔,收入不旺時,必負債累累。聞昔年堪布有交卸後始將銀塔完成者,亦有終身而未完成者。堪布之收入,悉望與人誦經。蓋康藏人民富有者須請正副堪布及各大呼圖克圖與格西等誦經。中資之家,僅任請一僧,必須舉此儀式。富者每日請上列各僧一人,時間僅半小時,請僧愈多,親友羡慕愈深。現任堪布誦經酬報,較卸任與格西為豐。若只請格西誦經,而不請堪布,即有旁人批評吝嗇,理城內請堪布誦經一次,須送藏洋數十元。若到鄉間,則送馬一匹,因到鄉途程由一日至數日。侍者僅帶寢食具同住,一切由主人款待。亦有不送馬而送藏洋、茶葉者。

(六)散昭
長青春科耳寺散昭種類有二︰一係私人布施,一係公款布施。私人布施即民間死亡之家,給予眾喇嘛散昭。又每年正月堪布與眾僧散昭,亦屬私人之列。公款散昭,係民間於本年中死亡之家陸續所上衣物,及訴訟罰金、寺款貿易所獲利息。公款散昭,於每年正月行之,因自客歲臘月下旬,城鄉喇嘛均齊集理城參觀跳神,待至正月二十五始各歸家,該月均散昭數轉,較平常為多。每喇嘛平均所得藏洋十餘元。散昭時,除傳號處登記有名者外(按登記者全係卸任堪布、傳號、呼圖克圖、格西、格桑等,始有資格,散昭時,可不到場,或由寺中派人分送,或自派小娃子領取。)其餘不到場者,則不可得。住各鄉間之喇嘛,有因途程遙遠,多未到寺領昭者。私人散昭時,堪布較普通喇嘛多五十倍,其他現任執事,因地位與任務之不同,亦各有其倍數之例。公款散昭,堪布僅多得二十餘倍,在野呼圖克圖、卸任堪布等在公私散昭時,無倍數之別,與普通僧侶所得無異。

寺中經濟出納,約分公款與供養。經營公款者為喜所,每三年一換。全寺共有六家,每家喜所,係以二人充任,選派之權,操於格桑,係富有而善經營之喇嘛充任。若被選者恐虧折資本,而不願就職者,則付銀八秤與廟中,以作公款,名曰罰金。喜所經營,應付利息,每秤本銀年利三十元,此息並不繳出,每年用以與眾僧散昭,及會期用費開支。善於經營者,每秤本銀不問盈虧若干,只收三十元,有因此致富者,亦有虧本負債者。供養之經濟,統由寺中派人經管,此機關俗稱棚子上,其中經理人員有五,計業巴二人,肉登二人,仲英一人,每人薪金每年藏洋八十元。有願盡義務不願收此薪金之業巴、肉登,但仲英即書記職務,無有不收薪者。

(七)喇嘛寺之權威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之權力甚大,除管理喇嘛是其本職外,並與大二營官同管百姓(按理化營官轄區,係鄉稻理合境及崇西轄區)。凡有稍大事件,大二營官皆往喇嘛寺商議進行。民間訴訟在大二營官及各土司喇嘛寺任訴一處,皆可理斷。若理化無駐軍時,縣府鮮有事理,因民眾多係康人,語言文字均不相通,風俗習尚均極差異,法律多不合乎習慣。喇嘛寺及土司等處,受理民間訴訟甚多,政府僅理十分之一二。人民訴訟在喇嘛寺解決者耗費較縣府為多,所有處分,收效亦大,因喇嘛傳集被告較易,判斷以後,均懼喇嘛寺之威權,無有翻案者。每結一案之案費無一定,悉依案情輕重為準則,有罰款歸公者。有所罰款項歸堪布、傳號、鐵棒分得者。寺中關於刑具設備,較縣府為完善,有時縣府禁閉重要人犯,多往該寺借用足鐐。寺中有「架雍」十餘人(即隊),專司傳達及雜役任務。凡堪布、傳號、鐵棒之通過街巿時,架雍數人在前開道。凡有僧俗男女在街面行走站立,遠見來時,均用疾步迴避屋內,迨其完全通過乃出。有行動不覺其來而不迴避者,經架雍發見,大聲厲叱,鮮不奔逃。每堪布、鐵棒、傳號在街上通過時,巿面即鴉雀無聲,嚴肅異常。本地軍政長官之在街通過,亦無如是之威嚴,習氣之深,由此可見。蓋不如此,不足以表示喇嘛寺之尊嚴也。

喇嘛寺表面甚為威嚴,內容實操諸各孔村中之格桑,因堪布、傳號、鐵棒各執事,悉由十八員格桑議取。格桑係三年一任,各孔村之格桑人數不一,皆以孔村大小而定。全體辦事格桑共十八人,此外尚有不必辦事之格桑八十餘人,悉為不當喜所,認納銀八秤者。現長青春科耳寺之孔村格桑各有十餘家,但其中之俄羅附於木拉、渣洼與火竹合為一,不過有其數目,實際僅八家而已,故俗稱為八大孔村。格桑之下,有「爸哈那」為格桑助理,仍無薪金。格桑任滿後,當喇嘛應盡義務,即告完竣。有當至「格梗」階段,而欲卸卻以後義務時,須繳藏洋一百於喇嘛寺,則免派此後義務矣。

(八)民眾之寶
喇嘛係三寶之一寶(按三寶即佛、法、僧)。佛說法,而僧寶保守之,得永以濟世度人。康藏知識分子,首推喇嘛階級,人民吉凶禍福,悉請大喇嘛卜卦,天下之事可一言而定,文化亦全恃喇嘛保守發揮。但僧俗兩類,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人民有災禍,則望喇嘛誦經禳解。如木拉、濯桑,每年對長青春科耳寺共納青稞一百二十餘馱,其原因謂喇嘛能誦經阻止霜雹,以免水旱各災損害農作。喇嘛寺一切及喇嘛個人之享受,全係人民血汗所聚成,雖有出於某堪布任內所私捐之部分,或為某大活佛所募化,然其來源,概取諸民間。以片時之誦經,則有豐厚酬報,一言之勸募,則得大量施捐。吾人親善喇嘛,即所以親善民眾。蓋康藏人民,每家平均有一二男子充當喇嘛,皆為其家之尊重人物,幼弟充當喇嘛,衣食住均與家長同樣享受,兄嫂妯娌,則為低等待遇。若有軍政人員加害喇嘛寺時,全體喇嘛,聚集抵抗。喇嘛既為各個家庭中間重要分子,家屬參加禦侮,自是應有舉動,而寺廟又為人民血汗所經營,保護寺廟無異為保護各地全體僧俗民眾家廟祠堂,一旦有事,靡不全體動員,以期保全者。反之,若政府對於民眾有所不利,喇嘛寺亦應令僧援助,雖與喇嘛無關,而凡屬家庭,皆各喇嘛之家庭。故越邊使攻鄉城桑披寺及後來康北大金寺之役,皆先與人民接觸,繼則攻至喇嘛寺,喇嘛寺下後,即告投誠。喇嘛即為民眾後盾,喇嘛寺即為康省人民軍事之支撐點。故各地喇嘛寺外牆建築,均極高厚。

◎附三︰〈喇嘛登記辦法〉(摘錄自《邊疆通訊》,1944年四月第二卷第四期)

民國二十五年(1936)二月十日公布,同年三月二日曾令修正公布,三十二年九月八日再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第二條 應登記之職銜喇嘛如下︰


一、轉世呼圖克圖
二、轉世諾們汗
三、呼圖克圖
四、諾們汗
五、班第達
六、堪布
七、綽爾濟
八、呼畢勒罕


第三條 應登記之職任喇嘛如下︰


一、札薩克達喇嘛
二、札薩克達副喇嘛
三、札薩克喇嘛
四、達喇嘛
五、虛銜達喇嘛
六、副達喇嘛
七、蘇拉喇嘛
八、商卓特巴
九、都綱
十、僧綱
十一、僧正
十二、得木奇
十三、格斯貴
十四、其他職任喇嘛


第四條 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下︰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台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廟職銜或任喇嘛之隨
帶徒弟
六、齊巴罕察
七、其他普通喇嘛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各款職銜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銜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全銜、姓名、年齡、籍貫,及廟名廟址,連同封冊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住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與受戒受職年月,連同原領札付或度牒,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申請登記時,須由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廟得木奇以次各喇嘛申請登記名冊,依次開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墨項,連同原領度牒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凡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列入冊內申請登記為喇嘛。

第八條 職銜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封冊上註姊記年月,給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九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札付或度牒上註姊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條 登記證分甲、乙、丙三種,填發標準如下,其格式另定之。

一、甲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喇嘛用之。

二、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用之。

三、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之喇嘛用之。

第十一條 職銜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不轉世者,因圓寂、逃亡、還俗應由其商卓特巴或達賴喇嘛或本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並連同前領登記證,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二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圓寂、逃亡或還俗應由寺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並連同原領登記證,分別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三條 凡申請為變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發之札付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其因轉世而變更之職銜喇嘛毌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證及封冊註明轉世制瓶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四條 凡領有登記證之喇嘛,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蒙藏委員會撤銷其登記證。
一、違反喇嘛戒律者。
二、法院判處徒刑者。

第十五條 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得享受職銜喇嘛權利,非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經查出時,勒令還俗。

第十六條 各廟喇嘛徒眾除登記有名者外,不得增設。

第十七條 各廟對於外來遊方或遊食喇嘛,須查明曾否經過合法之登記,凡不能繳驗登記證者,不准容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其領袖喇嘛以六個月之停職處分,並予該管官署以失察處分。在領袖喇嘛停職期間,該管官署應另派資格相當之喇嘛,代行該廟領袖喇嘛職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其領袖喇嘛及執事喇嘛均記大過一次,並由該管官署將遊方遊食之喇嘛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冒用他人登記證者,或詐稱職銜職任喇嘛資格者,經查出或被他人告發後,撤銷其登記,敕令還俗,並按其情節,依法治罪。

第二十一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由蒙藏委員會於其轉世時專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喇嘛登記,應制備下列各簿,其格式另定之。


一、喇嘛登記總簿。
二、職銜喇嘛登記簿。
三、職任喇嘛登記簿。
四、普通喇嘛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六、七各條應用之申請登記表名冊之格式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 妙舟《蒙藏佛教史》第六篇;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實地研究》;G. Tucci與W. Heissig著‧耿昇譯《西藏和蒙古的宗教》。


堪布

西藏格魯派寺院三級組織之一︰「札倉」的主持人。相當於漢地佛教寺院的住持或方丈。拉薩三大寺中任何一個札倉的堪布,地位都十分顯赫,他主管整個札倉乃至整座寺院的學經、行政、財務,並具備轉世的資格。同時,要代表寺院出席噶廈政府的重要會議,是格魯派參與政治的重要代表。

堪布的任命方式,一般是由札倉中公推數名具有格西學位的人,報請達賴喇嘛(或攝政)圈定。有時達賴喇嘛會請候選人到夏宮羅布林卡,進行辯論,以選擇優秀者擔任。堪布的任期,別蚌寺為六年,甘丹寺和色拉寺為七年,有時可以連任一屆。又,任滿卸職的堪布稱為「堪蘇」,仍然留在札倉內,享有一定的榮譽。(取材自王輔仁《西藏佛教史略》)

◎附︰丁漢儒(等)著〈寺廟僧伽組織和統治制度〉(摘錄自《藏傳佛教源流及社會影響》第六章)

西元十五世紀中葉,藏傳佛教經宗喀巴的「宗教改革」後,建立了一套嚴密的寺院組織和僧人的學習管理制度。十七世紀黃教在清朝中央政府的大力扶植下,從五世達賴起逐漸掌握了地方統治權,用政治力量擴充黃教的實力,迫使許多教派的寺廟改為黃教屬寺,新建了大量黃教寺廟,如青海的塔爾寺、隆務寺、甘南的拉卜楞寺、四川的理塘寺、大金寺等等,使黃教寺廟在藏傳佛教地區占了絕對優勢。因此,佛教的寺廟和僧伽組織,以黃教最為典型,其中以六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扎什倫布寺、拉卜楞寺、塔爾寺)可作代表。

(1)寺廟組織機構
拉薩三大寺(哲蚌、色拉、甘丹)的組織機構
三大寺的組織都是由三級管理機構組成(拉吉、札倉、康村),最高一級為拉吉,又稱磋欽(即指全寺的正殿,是全寺性活動中心),由各札倉堪布、堪蘇(卸職堪布)組成,並由其中年資最高者充任堪布赤巴,掌管全寺。下設吉索二至四人,管理拉吉所屬的財產、百姓、經商、基金放息、房產等行政和財務事宜。十年一任,由寺中主要札倉的堪布推荐,原西藏地方政府選定加委。磋欽磋摩(又稱磋欽翁則)一人,為全寺僧眾念經的領經頭,負責經堂中引誦經典,執行儀軌等。

第二級機構札倉,是三大寺組織的中堅,設堪布一人,主管本札倉的一切事務,並有權代表三大寺參加原西藏地方政府重要會議,三大寺的堪布一律由原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委派各寺考取「格西」的親信擔任。除哲蚌寺為六年一任外,其他兩寺為七年,可連任。下設拉讓強佐一人,強佐若干人,管理本札倉行政、財產、屬民和對外關係,由堪布委任;格貴一人,掌管札倉僧眾名冊,管理札倉紀律,處理一般糾紛,哲蚌寺規定任期一年,色拉寺為半年,甘丹寺為四個月,由堪布任免調度;翁則一人,主持札倉僧眾念經,由堪布委派;雄賴巴一人,協助堪布管理僧眾學經和考試「格西」等事務,由堪布委派。

康村是三大寺的基層組織,設執事委員會,管理一般事務,由一名資歷最老的僧人充任吉根(意為長老),主持一切。吉根下設歐涅四人,管理康村部分財產、基金放息,及對僧眾放茶等財務,任期三人;拉崗一人,負責柴草供應,添置什物等,任期一年,卡太格根二人,辦理雜務,任期兩年。康村是札倉內按僧人籍貫所屬地區劃分的組織,較大的康村又劃分為若干密村。

塔爾寺組織機構
塔爾寺為青海藏區最大之黃教寺廟,其寺廟組織是︰設總法台一人,代理寺主總管全寺的行政和宗教大權,任期三年。該寺最高權力機構為「噶爾克會議」,由總法台、襄佐、大僧官、二老爺和六族干巴組成,以總法台為主持人,討論全寺重要事宜。總法台下設襄佐一人,協助總法台管理寺院一切行政事務,任期一年,其下設吉索(又稱大告哇)管理全寺財務收支、租糧收放和對外聯繫事務,吉索中有吉索第巴四人,藏漢文祕書各一人。在宗教活動組織上,總法台之下為大經堂,設協敖一人,管理寺廟紀律;翁則一人,主持大經堂的念經,任期均為三年。大經堂之下設四大札倉,每札倉設法台(又稱堪布)一人,管理本札倉一切事務,任期三年,下設格貴(鐵棒喇嘛)、翁則(引經師)、業日哇(財務)各一人,任期三年,過尼(經營管家)數人。

拉卜楞寺院的組織機構
拉卜楞寺為甘川青藏區黃教大寺。該寺的政教大權由嘉木樣直接掌管。下分兩套機構,即行政組織系統和宗教寺廟組織系統。行政系統稱拉章組織,設襄佐一人,管理教區政教財務各事,職權最大;葛巧堪布一人,保管印信(係嘉木樣之機要祕書);昂佐一人,管理嘉木樣私人財產。襄佐之下設議倉、卓尼、臬倉等幾個辦事機構,分別處理教區各項事務,並設「拉章仲賈會議」(藏語午茶之意),有「須本欽布」(欽布為大首長之意)一人,掌管總務,權力僅次於襄佐;生本欽布一人,掌管衣服臥具;秋本欽布一人,掌管經務法事;仲議欽布一人,掌管文書;卓尼欽布四人,管對外聯繫禮賓;臬哇二人,掌管司法;來群巴四人,管理財務;格巴二人,管理紀律;瑪欽巴一人,管理飲食;普藏德哇一人,管理佛殿;秋康德哇一人,管理經堂;更察布數人,為嘉木樣派駐教區各寺代表;遐希八十人,為嘉木樣警衛隊。宗教系統即本寺組織系統,設磋欽慈哇一人(大法台),掌管本寺教務與財務大權,主持磋欽會議(係本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寺一切重大事宜。磋欽會議設磋欽協敖一人,管理本寺僧人紀律;巧達碼二人,協助協敖工作;磋欽翁則一人,負責念經;磋欽吉哇二人,負責本寺財務管理;磋欽更巴四人,為本寺元老代表。磋欽會議之下分六大札倉,每個札倉設札倉赤哇一人,負責本札倉一切事務。下設札倉格貴一人、札倉翁則一人、札倉吉哇一人、札倉根巴四人。

理塘寺的組織結構
理塘寺,又名春科寺,是川、滇一帶藏區的黃教大寺之一,與西藏三大寺有密切關係,寺內組織嚴密,也有典型性。

全寺的宗教、行政、經濟大權,由香根活佛總攬。下設︰「堪布」,參與寺內重大事務決定,主要負責宗教事務,任期二年(卸任後可參加下布、格桑會議);「傳號」,掌握行政大權,領導寺內七大孔村,六個西所(經濟組織),任期二年;「下部」,掌管寺內經濟,每任四人,任期五年;鐵棒二人,任期一年,掌管寺內紀律;翁則一人,大殿誦經頭。

由上述人員組成全寺「堪布會議」,是理塘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寺內一切重大事宜。其下設「格桑會議」,由各孔村的格桑十八人組成,管理孔村事務;「榨子」一處,設管家一人,掌管全寺的財務收支,孔村是理塘寺最基層組織單位,有的孔村還設牟孔,設格桑二至五人,每任五年,格桑可以參加「堪布會議」,是格桑會議的主要組成人員。另外寺院還設有各種管家,管理香根活佛、堪布等人的私人財產。

(2)寺廟僧伽等級制度
藏傳佛教形成龐大的寺廟僧人社會集團。這個集團同世俗社會集團一樣,因其內部也有分工,而分為不同職業的僧人。有經常在寺外為群眾的生老病死、吉凶婚喪等念經占卜、祈禱禳災的,如阿巴、卻吉、鈍桑巴、蓋桑巴等僧人。有雜役僧,專為寺廟服各種體力勞動和差役者。有工藝僧,專為寺廟佛殿從事雕塑、鑄像、繪圖、刻版、印刷和學習醫藥、星算的僧人。有兵僧,專門學習武術,為寺廟和僧官充當侍衛和打手,西藏稱為「朵禿」,拉卜楞寺稱為「遐西」。有「貝恰瓦」(意為書生),專門學經,以爭取在學經的階梯上,升上宗教學位,從而取得僧官地位的僧人。有執事僧,即管理寺廟各級組織的行政、司法、財務、總務以及專門經商的僧人,其中大多數為一般執事僧,其餘僧官又分若干等級。

藏傳佛教的寺廟也是一個社會,其內部和世俗社會一樣,等級森嚴,階級對立分明。寺廟內部分為上層喇嘛和普通喇嘛。活佛、堪布、管家及各級擔任重要職務的僧官喇嘛,是上層喇嘛,組成寺廟集團的當權派,約占喇嘛總數的4%。(中略)

(3)寺廟的封建特權統治
藏傳佛教寺廟一方面是僧人聚集學佛修行的聖地,另一方面又是當地的政治經濟的據點,權力的象徵。除小寺外,大、中寺廟不僅占有大量生產資料,而且擁有起著國家機器作用的政治特權,可以設立法庭、監獄等一套統治機器,甚至有自己的武裝,對屬地直接委派官吏,下達政令、派差、徵稅、管理民刑事訴訟等。(中略)

寺廟對其所屬地區都有權直接委派代理人管理當地的一切事務。如三大寺的各級組織和活佛、堪布等的拉讓(活佛和大僧官的私人官邸,安多區稱為「囊欠」。)對所屬谿卡、牧場都由寺廟和私人直接委派谿堆巴和牧場頭人。甘南拉卜楞寺對所屬部落派「郭哇」(係嘉木樣派駐部落的代表,是派駐所在部落的最高統治者,三年一任)直接統治。如三大寺在西藏各地的屬寺共有九九0餘座(哲蚌寺有六四0座,色拉寺三四0座,甘丹寺十八座),通過主寺委派的堪布、強佐等以寺廟農奴主身分,按其意志統治屬民。甘南拉卜楞寺是通過「更察布」(嘉木樣駐屬寺的特別代表,是所駐寺院的最高統治者)直接統治。他們除在經濟上對屬民進行管轄外,在政治上有權設監獄、法庭、受理民刑訴訟。


淨土十要

書名。十卷。明‧智旭集,門人成時評點節要後付梓。收於《卍續藏》第一0八冊。係將論述淨土教義之佛書十種編集而成。內題為「靈峰蕅益大師選定淨土十要」。卷一收智旭《阿彌陀經要解》一卷。卷二收宋‧遵式《往生淨土懺願儀》一卷,及《往生淨土決疑行願二門》一卷。卷三收明‧成時《觀無量壽佛經初心三昧門》一卷,及《受持佛說阿彌陀經行願儀》一卷。卷四收隋‧智顗《淨土十疑論》一卷。卷五收唐‧飛錫《念佛三昧寶王論》三卷。

卷六收元‧善遇《淨土或問》一卷。卷七收明‧妙叶《寶王三昧念佛直指》二卷。卷八收明‧梵琦《西齋淨土詩》三卷。卷九收明‧傳燈《淨土生無生論》一卷及《淨土法語》。卷十收明‧袁宏道《西方合論》一卷。

關於此書之編集次第,前三要在解釋經文,並敘述其所依之行願儀則。其次從《淨土十疑論》至《西方合論》,則依隋唐宋元明之時代順序,編次而成。


僧官制度

由世俗政權任命僧侶為各級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務、統御佛教的制度。僧官,即受命管理全國佛教事務的僧人,又稱僧綱。主要任務為︰掌管僧籍,以僧律統轄僧尼,並充當朝廷與教團間的協調者,在官方有關機構統領之下,處理有關佛教事務。

印度僧團中原設有上座、維那、寺主、直日、直月、直歲等僧職,然係僧團之自治制度,並非官方所設。僧官之設置,始於中國東晉十六國時期,此後各朝沿襲,代有變革。朝鮮、日本兩地從中國傳入佛教後,亦加以倣置。

根據《大宋僧史略》、《佛祖統紀》等史料記載,自漢代至西晉之間,為中國佛教之初傳期,寺院、僧尼不多,譯事與法事尚屬初創,當時來華傳教的沙門都由朝廷安置在負責接待各國來賓的鴻臚寺,因此當時有關僧尼事務就由鴻臚寺直接掌管。

兩晉十六國時期佛教已發展成一股強大的社會勢力,寺院和僧尼數量猛增,僧尼從事經濟經營、參預社會事務的現象相當普遍,僧尼偽濫穢雜、違戒犯律的情況日益嚴重。針對這種狀況,教團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積極尋求有效治理僧尼的辦法,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嘗試,約略於西元四、五世紀之交,中國南北兩方分裂政權中的東晉、拓跋魏和姚秦先後正式設置了僧官。其中,東晉的僧官創設於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機構泛稱為僧司,亦可稱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稱為僧主、僧端,副職為都維那,還有若干屬吏。其時地方僧官也已產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設於太祖皇始年間(396~397),最高僧官稱為道人統,但其下沒有副職,也沒有獨立的僧務機構,僧官作為世俗政權附庸的色彩特別鮮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約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設立,略遲於東晉和拓跋魏,但內容比東晉、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備。中央僧官共有三員,主官稱國內僧主,或稱僧正;副職稱悅眾、僧都、僧錄。下設吏員若干。彼此職責分明,辦事效能較高。

南朝的僧官制度直接承繼東晉,但又適應南朝政治的特點和佛教發展狀況,而有所發展和變化。僧官分中央、地方和基層三級。中央僧官是統領全國佛教事務的最高一級僧官,官衙仍稱僧司、僧局或僧省,大概由皇帝直接統轄,並不隸屬於任何一種俗官機構;主官亦稱僧主或僧正,常冠以「天下」、「國」的字樣以示尊崇,並區別於地區性僧官。副職稱都維那、大僧都、悅眾等。地方性僧官層次較多,有的按照世俗行政區劃分設州、郡僧官,有的根據佛教傳播特點設立跨州、郡的區域性僧官,縣級僧官唯見陳代曲阿縣僧正一例。州、郡、縣僧官的主官皆稱僧正或僧主,副職稱維那或僧都,或設或缺,隨宜而定。基層僧官即寺院的僧職,包括寺主、上座、維那三種,合稱為三綱。

在東晉以前,寺主等僧職只是僧眾推舉出來協調寺院宗教生活的辦事人員,並無凌駕於寺眾之上的政治權力,也無自己特殊的政治、經濟利益,此時寺主尚不具備僧官的基本特徵。

東晉以降,寺院由純粹宗教共同體演變為含有政治、經濟性質的社會組織,寺主等僧職逐漸由代表僧眾意願的公職人員演變為代表官府統制寺院的官員。至南朝時,寺主、上座、維那等僧職便正式成了基層僧官。其產生辦法也由寺眾推舉,過渡為官府委派,甚或由皇帝敕任。中央、地方和基層僧官都享有俸秩,有一定的詮選、任免辦法。

南朝的僧官制度已經有了上述內容,但還不很定型,不很成熟。南朝具有獨立的尼僧僧官,梁武帝時又一度出現了由世俗人士任僧正的情況,稱為白衣僧正,與僧人擔任的僧正並存。這兩點是南朝僧官制度中的新鮮內容,具有時代和地域特色。

北朝佛教發展迅速,僧尼達到數百萬,寺院多至數萬座,其教團的規模遠遠超過了南朝。與此相適應,北朝各政權為了加強對佛教的統御,建立了龐大而強有力的中央僧官機構,初稱監福曹,後改名昭玄寺,設置大昭玄統一員,昭玄統、都維那若干員,亦置功曹、主簿員,以管諸州、郡、縣沙門曹。北朝寺職也已納入到僧官系統中,所以僧官也分中央、地方和基層三級。

北朝僧官在教團內部具有巨大的統制權力,然而對於封建王權則主動依附、順從,遂使僧官制度成為封建政權統治教團的工具。北周一朝曾對僧官制度進行改革,改僧統為三藏,同時縮小僧官的職權,三藏只管僧尼的教化,此外的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經濟等佛教管理權轉由司寂上士、中士、典命等俗官執掌。

隋唐時期國家重新歸於統一,政教關係進入了教權服從於王權,並積極配合王權進行教化的新階段。僧官制度適應政教關係的新特點,出現了一些新的內容,展示了新的面貌。要而言之,中央僧官在隋文帝時達到全盛,此時中央僧官權力巨大,機構完備,僧官素質較高,純負教學責任的學官也應運而生,對於佛教的傳播和佛學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自隋煬帝後,僧官權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務交由俗官辦理,國家還向各寺院派出監丞,自中央到基層的僧務都處在世俗政權的監督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

唐以後沿此趨勢發展,曾一度將中央僧官取消,唐憲宗時雖然又在功德使下設立左、右街僧錄作為中央僧官,其實僧務管理權仍由祠部和功德使分掌,僧錄不過是功德使的屬員而已。地方僧官制度起初與中央僧官制度的演變方向和步調基本一致,但自安史之亂後,在中央權力衰落、地方權力增強的背景下,地方僧官制度重建起來,甚至出現了如五台山、天台山那樣佛化壯盛區域的僧官系統。地方僧官機構龐大、分工細密,但教團的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得聽命於俗官,僧官進一步淪為俗官的附庸。因而僧官機構逐步喪失了為教團謀獨立發展的作用,徹底淪為官府操縱、統御佛教的工具。

宋代以降,僧官制度在前代基礎上有因有革。宋代僧官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各地寺院多採用禪寺僧職規制,廢三綱而置住持,形成了住持獨尊的局面,住持屬下有很多執事僧,其中最主要的是叢林兩序。西序稱六頭首,依次是上座(或稱首座)、書記、知藏、知客、知沐(又稱浴主)、知殿;東序稱六知事,依次是都寺、監寺、維那、悅眾、典座、直歲。

遼、金僧官制度多因唐制,間有損益,主要特點是僧人廣任俗官,成為當時吏治上的一大弊端。

及至元代,在蒙古貴族的扶持下,僧官的權力又一次發展到足以與俗官抗衡的地步。僧官可以軍民通攝,即不僅管理僧務,而且主政管軍。僧官的選任則是僧俗並用,僧務機構與俗官官署交叉。其中政教通管的僧司,在中央一級有釋教總統所、總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地方僧署基本與路、府、州、縣行政體制相適應,設有各級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個別時期又設有廣教總管府,頭陀禪錄司、崇教所、白雲宗總攝所,另外又有專管寺產的太禧宗禋院、總管府、提舉司、提領所等各級官員,一律由國家委任,有品有秩。

明代僧官制度更為嚴密、更系統化,從中央到各府、州、縣,建立了與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四級僧官體系,並把僧司機構推行到青海、新疆、雲南、西藏等邊疆地區,從漢傳佛教推行到藏傳佛教中。各級僧官有明確的品階、俸祿規定,僧官的銓選任免成制,考課有常,遷轉有序,衣飾傘蓋有別,在在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極端強化的時代特點。其中央、府、州、縣的僧司分別稱為僧錄司、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中央僧官有善世、闡教、講經、覺義;府、州、縣僧官分別為都綱、僧正、僧會。

清代僧官制度大體沿襲明制,略有損益,較有特色的是在僧官中實行了正副印制度和候補制度。另外,明清兩代在西北、西南等藏傳佛教地區實行「番僧僧綱司」制度,自成一個獨立體系,成為明清統治者對該地區實行羈縻政策的工具。總之,僧官制度作為中國歷史上一種特殊的職官制度,存在了一千五百多年,至中華民國成立,才被廢除。(謝重光)

朝鮮於新羅(西元前57~938)中葉以後即有僧官之制;至高麗朝有僧統、僧錄之制;李朝世宗時,將舊有之七宗,合併為禪教二宗,並廢僧錄司;宣祖二十六年(1592),曾置僧統,募集僧兵。此制至後世仍然沿用。

日本之僧官始置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以觀勒為僧正,鞍部德積為僧都,何曇連為法頭。天武天皇十二年(684)改為僧正、僧都、律師等職,合稱三綱,在平安時代佛教居領導地位。鎌倉時代置寺社奉行以管理僧尼寺院,僧綱唯有其名而無實職。明治維新時僧官之制始廢,各宗派自設宗制,各立僧正、僧都等職以統領教團。

◎附一︰〈僧錄司〉(摘譯自《亞細亞歷史事典》)

僧錄司,統制佛教的官署。遠自後(姚)秦時代即有僧錄官之設置,唐代時隸屬於祠部,統領天下僧尼。宋代則置左右街僧錄司,在鴻臚寺掌轄下,主持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等事宜。明初,改其名為善世院,洪武十五年(1382)又改為僧錄司,統率天下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以負責僧籍名簿之製作、住持缺額之補充、度牒之發給、僧尼之戒行統制等為主要任務。但至明代中期,由於僧官買賣之惡風盛行,導致其運作機能低下而喪失本來意義。

此外,朝鮮也仿效中國之制,於高麗朝時設置僧錄;日本則在室町時代置統率禪寺的僧錄司。

◎附二︰〈僧錄〉(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僧錄,指掌理僧尼名籍、僧官補任等事宜之僧職。姚秦時初創。《高僧傳》卷六〈僧䂮傳〉載,僧䂮為國內僧主,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共掌僧錄。此為僧錄職稱之嚆矢。僧錄原在僧正之下,掌管僧眾之人事等,至唐代則置其在僧正之上,統領全國寺院、僧籍,以及僧官補授等事宜。《大宋僧史略》卷中〈左右街僧錄〉條(大正54‧244a)︰「錄公乃是僧曹總錄,猶言錄事也。(中略)有唐變態,正乃錯諸錄則用矣。」又,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開成四年正月十八日〉條載︰「凡此唐國有僧錄、僧正、監寺三種色。僧錄統領天下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內;監寺限在一寺。」

唐憲宗元和(806~820)初年,於兩街功德使下設僧錄,雲邃為右街僧錄,端甫補左街僧錄;其後,文宗、宣宗、懿宗、僖宗各帝,皆曾勒任僧錄之職。昭宗乾寧年間(888~904),以覺暉補兩街副僧錄,此為設置副僧錄之始。爾後,後晉高祖、後周太祖、北宋太宗、北宋真宗、南宋孝宗等亦皆設置左、右街僧錄、副僧錄之職。元代時州郡有僧錄、判正、副都綱等職。明代於京師置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之僧道。清代沿用明制。

朝鮮高麗朝之時也用僧錄之制,依《高麗史》卷八載,文宗二十一年(1067),右街僧錄道元奉命擇選千位戒行清淨者,常住於興王寺。迨至李朝世宗六年(1424)始廢此職。

日本在室町時代以後,受中國宋代之影響,於禪林間設有僧錄。康曆元年(1379)十月(一說二年正月)足利義滿奉勒任春屋妙葩為僧錄;此為日本僧錄之始置。永德三年(1383),改二年所建之安聖院為鹿苑院,充作僧錄司,掌管五山十剎入院出世之事,以及有關幕府之政治外交等文書之撰作。足利義教時,於鹿苑院之南,建蔭涼軒為僧錄司。僧錄之選任,主要選自相國、天龍兩寺之尊宿,如絕海中津、無求周伸、空海明應等;另如由東福寺選出的芳鄉光隣,則為特例。

德川幕府時代,曾於元和元年(1615)及五年二度下令,遷僧錄司於南禪寺金地院,並以崇傳任僧錄之職。當時崇傳因受幕府之禮遇信任,不僅掌管五山十剎及其他寺社之寺政,亦兼參與國政外交事宜。寬永十二年(1635),由於寺社諸務愈加繁劇,故另行設置寺社奉行之職。其後,僧錄司之職權遂在寺社奉行之下,唯掌五山十剎之事。

此外,如淨土宗之增上寺,稱為錄所或總錄所,掌理宗門法度之實施、本山檀林等住持之推薦、檀林所化之進退黜陟等,並非幕府所定之公職。

◎附三︰〈僧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僧正,僧綱之一。即僧團中之最高職官,掌統領教團兼糾繩僧眾行為之職。《大宋僧史略》卷中〈立僧正〉條載(大正54‧242c)︰「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蓋以比丘無法,如馬無轡勒,牛無貫繩,漸染俗風,將乖雅則,故設有德望者,以法而繩之,令歸於正,故曰僧正也。」

中國僧正之設置,始於姚秦‧弘始之初(399~415),姚興以僧䂮(道䂮)為僧主,統管秦地僧尼。其後,劉宋孝武帝大明年中(457~464),敕令道溫為都邑僧主(《僧史略》、《佛祖統紀》卷五十一作都邑僧正);明帝泰始元年(465),以僧瑾為天下僧正;二年(466)以比丘尼寶賢為都邑尼僧正;順帝昇明元年(477)任命法持為天下僧正;南齊高帝(479~482)時,以法穎為僧正;武帝永明年中(483~493),以定林上寺法獻及長干寺玄暢為僧主,分治江南江北。

由此可知,此職原稱僧主,後來則僧主、僧正並用。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始置大僧正,敕令光宅寺法雲任之;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以大彭城寺寶瓊為都邑大僧正;宣帝太建十一年(579),以智琳為曲阿僧正;陳後主至德四年(586)以慧暅為大僧正。

關於僧主之稱號,《大宋僧史略》卷中又載(大正54‧243a)︰「所云僧主者,猶僧官也。蓋偏地小正小統之名也。」例如《續高僧傳》卷五法申之附傳載,道達於齊‧永明年中任南兗州僧正;《高僧傳》卷十二慧彌之附傳載,定林寺法仙還吳任僧正;《續高僧傳》卷五〈僧若傳〉載,僧若於梁‧天監八年(509)任吳郡僧正;此即表示偏地亦使用僧正之名稱。總之,至梁陳時代,專用僧正之號,以對抗北魏之僧統制,唐以後,僧正多為地方僧官,中央另設僧職機構。

日本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始設僧綱,並以觀勒為僧正,此為日本僧正之濫觴。其後,天平十七年(745)行基初任大僧正;貞觀七年(865)超昇寺壹演新任權僧正。蓋平安初年以前,僧正之職皆由南都諸大寺僧中選任,後來真言、天台、禪、淨各宗興起,各宗之僧人也被敘任為僧正。

僧正之相當官階,或准從四位,或准參議,隨朝代而有不同。關於僧正之隨從,《延喜式》定從僧五人,沙彌四人,童子八人;建曆二年(1212)三月定從僧四人,中童子二人,大童子六人。僧正之員數,則由初制時的一位,逐次增至十數員。

德川時代,於天台、真言、淨土、真宗、日蓮等各宗派設僧官,並規定其服裝,且依寺格而永遠敘任僧正或大僧正。至明治五年(1872)廢止僧官之制後,各宗派仍各定其制,由管長敘任。如今法相宗、真言宗及新義真言宗各派、律宗、淨土宗西山派、真宗高田及興正派、時宗等皆設六階,即︰大、中、少僧正,各分正、權;天台宗各派、真宗大谷派、日蓮宗各派(本妙法華宗、日蓮正宗除外),則於大僧正、僧正,各分正、權而成四階;淨土宗設大、正、權僧正三階;華嚴宗、融通念佛宗、本妙法華宗及日蓮正宗立大僧正、僧正、權僧正三階;醍醐派修驗道設僧正、權僧正二階。

◎附四︰〈僧都〉(編譯組)

僧都,即統率僧尼而階位次於僧正或僧統之僧官。北魏孝所時(515~528),慧光首於京洛任國僧都,後入鄴轉任國統。其後有︰陳後主至德元年(583)慧暅任京邑大僧都,四年轉任大僧正;至德二年智琳補徐州僧都。隋代倣魏齊之制,以統為正,都為副。《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統〉條(大正54‧243b)︰「又號聖沙彌者,初在洛任國僧都(都即沙門都也),後召入鄴,綏緝有功,轉為國統(一國之僧統也)。」又,同書〈沙門都統〉條(大正54‧243b)︰「然都者,雖總轄之名(九官曹多以都字為其總攝也),而降統一等也。(中略)高齊之世,何統與都多耶﹖答曰︰時置十員,一統一都為正為副,故多也。」

日本倣中國之制,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敕令鞍部德積任僧都。此為日本僧都之濫觴。後分大、少、權大、權少之別,大僧都始於文武二年(698),道昭首任;權大僧都始於仁壽三年(853),真濟初任;少僧都始於天武天皇二年(674)義成擔任;權少僧都始於承和十四年(847),道雄膺任。僧都之人數,弘仁十年(819)定為大、少僧都各一人,爾後代有增加。大僧都之任命人選,則僅限於東大寺、興福寺、延曆寺、園城寺之僧人。

◎附五︰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的佛教制度〉(摘錄自《日本佛教史綱》第一期第十四章、第二期第二十六章)

(一)
關於佛教的官職,可分從事於世俗事務的和從事於佛法事務的兩種。從事世俗事務的官職專由俗人擔任。推古朝時設有法興寺司,由蘇我馬子之子善德臣擔任。這是設置有關佛法官職的開始。寺司僅從事一寺的事務。而關於佛教全體的事務,檢校僧尼寺院之數和管理田園事務的,稱為「法頭」。在日本歷史上,只是在推古、孝德二朝各見過一次「法頭」之名。

受任佛教法務官職的是僧侶。有僧正、僧都、律師三個官階,總稱為僧綱。僧正有大僧正、僧正、權僧正的區別;僧都有大僧都、權大僧都、少僧都、權少僧都的區別;律師也有律師、權律師的區別。在此三階九級的僧官之中,權官在奈良朝以前未見,全都是以後設置的。因此當時僧官只有三階五級,即所謂大僧正、僧正、大僧都、少僧都、律師。律師雖有大律師、中律師的名稱,但這只是在稱德天皇朝道鏡執政時為了起用他的同黨基真、圓興而設置的,此後到了桓武天皇的延曆十三年(794),就全都廢掉了。這樣,存在大、中律師之名的時間僅有二十七年,其前後都未見此稱。

日本首次設置僧官是在推古天皇的三十二年(624)。無疑,是由於佛教傳入以後,寺院漸漸增多,僧尼也增加了,隨著數量的增大勢必要進行統一管理。據傳說,在推古朝,有一個僧人以斧毆打祖父。天皇聽說大怒,告臣下說︰「今僧尼居於持戒之地,反作惡逆。凡住諸寺之僧,悉召而訊問之。凡有犯戒者,皆予重罰不貸。」當時百濟僧觀勒上奏天皇,以為佛法傳到皇國還不到百年,僧尼中不習戒律的人很多,因此才犯了惡逆之罪,希望天皇對其他僧侶皆赦罪不論。天皇採納了他的奏言,才開始任命僧正、僧都,檢校僧尼。並命觀勒為僧正,鞍部德積當上了僧都。此後數十年間,其任命斷續無常,天武天皇朝在僧正、僧都之下設置律師,但其名字沒傳下來。在以上僧官之外,還另設立了僧位。首次設置僧位是在淳仁天皇天平寶字四年(760),依照僧綱所奏而設置的。僧位分傳燈大法師位、傳燈法師位、傳燈滿位三種,名叫師位,由天皇敕授,其下還設有十三階,按奏請任命。


┌───┬─────────────────────┐
│僧 官│ │
├───┴─────────────────────┤
│ ┌大僧正(聖武天皇天平十七年行基首任) │
│僧正┤僧 正(推古天皇三十二年觀勒首任) │
│ └權僧正 │
├─────────────────────────┤
│ ┌大僧都(文武天皇二年道昭首任) │
│僧都┤權大僧都 │
│ │少僧都(天武天皇二年義成首任) │
│ └權少僧都 │
├─────────────────────────┤
│ ┌律師(天武天皇十二年設置) │
│ │ │┌大律師(稱德天皇天平神護二年基真首任)│
│律師┤ └┤ │
│ │ └中律師(同年圓興首任) │
│ └權律師 │
└─────────────────────────┘


◎德積之後未見單稱僧都的。奈良朝以前無權官之名。


┌───┬─────────┐
│僧 位│ │
├───┴─────────┤
│傳燈大法師位 │
├─────────────┤
│傳燈法師位 │
├─────────────┤
│傳燈滿位(以上三師位敕授)│
├─────────────┤
│十三階(名稱不詳,奏授) │
└─────────────┘


大寶令發布以來,關於寺塔僧尼的事務都總歸治部省玄蕃寮管理,僧綱必須在治部省具狀,才可行事。僧綱最初在擔任者住的地方處理其所管的綱務,後因事務繁多延宕,以藥師寺定作綱所。而關於僧綱的任命,統一依據大寶令的規定。大寶令的第七章是僧尼令,由七十二條組成。從僧尼的品行到衣服、飲食、住所等,都有詳細的法規,其他關於僧綱的任免選定以及賞罰,也都有明法規定。其刑法包括「還俗」和「苦役」,苦役是從十天到一百天,勞役以上的處罰是還俗。此後為了體現朝廷對僧尼的優待,又加上關於對出家人都不施行通常刑罰的條文。

(二)
大寶令制定以後,關於佛教的制度雖說大體上是完備了,但不久以後又相繼產生了新的弊害,並且為了補充其不足,因事,或臨時增補了不少新的。其中奈良時代初期,由於諸地豪族兼併的影響,就必須禁止私度出家,嚴格授給公驗的制度,規定發給度緣、戒牒之後以資證明其得度受戒。然而到了天平勝寶年間(749~756),又加以修改,凡毀壞了在受戒之日所發得度的度緣者,沒收其公驗;治部省停止授與受戒公驗,對出家者只授與十師戒牒。以後到了延曆年間初期,公度私度混亂,不可辨別。光仁、桓武兩天皇,都想對此加以整頓,延曆十七年規定,對於欲得度者,需選擇三十五歲以上,智德兼優,並且通曉漢音和真正適合出家者,然後由僧綱部門就其所習的經論,設大義十條加以考試,凡通達五義以上者才可錄取;得度以後,在受戒之日進行複試,必須通達八義以上者方可受戒。到延曆二十年時,根據人的性質有利鈍之別,不一定要限於壯年才可得度,規定二十歲以上者可以得度,其試問只是讓辨別法相、三論的教義,在受戒之日再進行複審。延曆二十五年傳教大師奏請,各佛教宗派年分受度者也應加上天台法華宗,試課的書目是《法華》、《金光明》二經,錄取通曉此經的漢音、訓讀者,並設大義十條,需要通達五條以上。弘仁年間(810~823)以後,度緣上用太政官印,比丘尼則用所屬官廳司之印,貞觀年間(859~876)以後,年分度者限於二年以上嚴持沙彌戒者,而臨時度者需嚴持三年以上沙彌戒者,還規定要進行考試,凡是兼通《法華》、《最勝》、《威儀》三部經者方可錄取,每年四月在東大寺戒壇(東國在下野藥師寺,西國在筑紫觀世音寺)舉行授戒儀式。唯獨天台宗,設立止觀、遮那二業作為學生必修課業,學生按規定逐級考試,於叡山的戒壇授受大乘戒。但到了平安朝末年,這種制度也荒廢了。

僧綱仍如以前,有僧正、僧都、律師三僧官;真言宗之僧在灌頂後經過傳燈法師位、大法師位,由有祈禱加持效驗者,可進升僧綱,其他各宗都要在擔任三會講師以後才可擔任僧綱,此已是常例。弘仁十年(819)對僧綱的人數加以限制,規定僧正和大少僧都各一人、律師四人以下,此後逐漸超過了限制,另外又設各種權官(臨時官),在貞觀六年(864)由真雅僧正的奏請,制定了法印、法眼、法橋三階位,授給僧綱,但後來不是僧綱的也可受此階位。參與僧綱事務的人員不僅越來越增加了,而且任命的制度也自動鬆弛了,連佛師、經師也可列於其位。加之凡出身於高貴家族的人,一開始便可擔任僧都、法眼、一身阿闍梨,而不問其學德如何,最後,僧綱的人數竟達一百餘人。把僧位僧官配以俗位的做法,是從光仁天皇的寶龜三年(772)開始的,此後雖多少有些變化,但根據醍醐天皇延喜年間(901~922)的制度,僧位在傳燈滿位以上由天皇敕授,傳燈入位以上由僧綱評定授給;關於位記的裝束,僧都以上准三位,律師准五位;賻物(贈物,俸祿),僧正准照從四位,僧都准照正五位,律師准照從五位。


┌─────┬──────────────┬─────┬─────┐
│僧 位│僧 官│相當的賻物│相當的俗位│
├─────┼──────────────┼─────┼─────┤
│法印大和尚│大僧正 │ │ │
│(延久三年│僧正 │ 從四位│ │
│信覺初授)│權僧正(貞觀七年壹演初任) │ │ │
├─────┼──────────────┼─────┤ 三位│
│法眼和尚位│大僧都 │ │ │
│(天長三年│權大僧都(仁壽三年真濟初任)│ 正五位│ │
│崴榮初敘)│少僧都 │ │ │
│ │權少僧都(嘉祥三年道雄初任)│ │ │
├─────┼──────────────┼─────┼─────┤
│法橋上人位│律師 │ │ │
│(長和二年│權律師(天長三年崴初任) │ 從五位│ 五位│
│覺空初敘)│ │ │ │
├─────┴──────────────┴─────┴─────┤
│傳燈大法師位┐ │
│傳燈法師位 │天皇敕授 │
│傳燈滿位──┘ │
│傳燈住位、傳燈人位(僧綱評判授) │
└────────────────────────────────┘


除上述以外,還有大威儀師、威儀師、從儀師以及法務、權法務等僧職。已講、內供奉、阿闍梨這三職稱之為「有職三綱」。常常在宮中值宿為天皇聖體的安康進行祈禱的叫做「護持僧」,最初的數字是在三人以內,後逐漸增加到八、九人之多。所謂「已講」就是做過三會講師的僧侶,「內供奉」就是十禪師。「阿闍梨」有阿闍梨、大阿闍梨二級,又有七高山阿闍梨(比叡山、比良山、伊吹山、愛宕山、神峰、金峰、葛城山)、傳法阿闍梨、一身阿闍梨的區別。統管各寺寺務的有座主、長者、別當、長吏、檢校等。管寺中諸事務的有上座、寺主、都維那的三綱。在地方上,有講師、讀師。讀師最初是從國分寺的僧中選拔任命。延曆年間規定,在受戒以後能背誦一卷《羯磨四分律鈔》,並且在關於本業十條的考試中通達七條以上者才可以任命為諸國的講師。但後來在天台宗、真言宗興盛時,這二宗的僧侶都爭這樣的職位,便又規定,凡是在東寺、西寺擔任過一任「三綱」的職位者(以四年為限)可直接被任為各地講師、讀師;凡是在延曆寺擔任過一任上座、寺主者,可任命為講師,擔任一任都維那者,可以擔任讀師。

〔參考資料〕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中國佛教史》(上)第六章;賀光中〈歷代僧官制度考〉(《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9});謝重光、白文固合編《中國僧官制度史》。


嘉木樣一世

藏傳佛教格魯派著名學者。本名俄昂宗哲,生於甘肅省夏河縣甘加的當浪德(今甘加鄉哇代村),族姓華秀。

「嘉木樣」為拉卜楞寺寺主轉世系統活佛沿用的通稱,全稱「根欽嘉木樣雅巴」,此一稱號的由來,眾說不一,其中較可信的說法是︰達賴五世授權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務的第巴桑吉嘉措,向在拉薩的眾學者提出聲明學方面的疑難問題,俄昂宗哲精湛的回答,深受第巴喜愛,贊稱嘉木樣雅巴;後來,達賴六世在寫給俄昂宗哲的禱祝詞中,有「啟請根欽嘉木樣雅巴」句,即引用第巴的讚詞,前又冠以「根欽」二字。

俄昂宗哲十三歲剃度出家,受沙彌戒。十六歲起,夜不解衣,主習顯宗經典,兼修醫藥、曆算知識及密宗咒語念誦法。二十一歲前往拉薩郭莽學院學法,二十五歲獲「噶舉巴」學位。二十七歲從第五世達賴喇嘛受比丘戒,並在郭莽學院習般若,後於拉薩續部下學院研究密教。三十三歲始傳徒授業。六十二歲創建拉卜楞寺。七十三歲時,獲康熙帝頒賜金冊、金印,及「扶法禪師班支達額爾德尼諾門罕」封號,翌年圓寂。

師之弟子遍布格魯派教區,其中不乏影響格魯派政教的人物。又,其著述被整理刻印者達十五部之多,主要內容涉及顯密二宗、民族宗教史、聲明學、韻律學、辭藻學等方面。其中,在郭莽學院任職期間,應學僧敦請及實際需要,就五部大論分別撰寫的註疏著作,釋述詳明,深入淺出,被許多寺院奉為講習必備的輔助教材。另著有《戒律經注》、《怖畏金剛解》、《拉卜楞寺志》、《宗派綱目》、《佛曆表》等書。(取材自扎扎〈拉卜楞寺的創建者嘉木樣一世述略〉)

◎附︰索南吉‧劉堡〈嘉木樣二世至六世簡介〉(摘錄自《拉卜楞寺歷世嘉木樣活佛與西藏佛教的聯繫》)

嘉木樣二世(藏ḥjam dbyaṅs Ⅱ;1728~1791)︰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的轉世活佛。名董‧季麥旺吾。生於青海省同仁縣囊惹。父名俄旺朗杰,係尖扎土官;母名南木吉。五歲從諾布堅參受居士戒,七歲隨伯父東科活佛(索南嘉措)居住,取名郭拉;又從舅父羅哲嘉措(比丘)習藏文。十三歲於東科活佛座下受沙彌戒,出家為僧。十六歲時,被認為是一世嘉木樣的轉生靈童。二十二歲,於章嘉呼圖克圖繞貝多吉國師座前受具足戒,賜號「三寶無畏自在妙音智精進稱軍」。

二十五歲時赴西藏郭莽學院學法,獲「格西」學位。三十二歲,西藏地方政府頒賜敕印,授予「具善明教班智達諾門罕」稱號,並贈送服飾、傘蓋、樂器、乘騎等。翌年,任拉卜楞寺住持,兼任青海佑寧寺和塔爾寺住持。四十二歲時,應蒙古烏都斯王之請,赴蒙古四十九旗講經說法;從章嘉呼圖克圖金剛持學集密《五種次第明燈》等。四十三歲返回拉卜楞寺;同年,清‧乾隆帝敕封其為「扶法禪師班智達額爾德尼諾門呼圖克圖」。其後,十餘年間擴建拉卜楞寺,並在阿木去乎、美秀、阿壩、美武、合作、博拉等地修建寺院,此即所謂拉卜楞寺下屬一0八寺。五十八歲時再赴西藏,在藏地各寺廣集稀有經卷萬餘部,後全部帶回拉卜楞寺。六十二歲,兼任青海湟中縣夏群寺住持。1791年圓寂於甘都,享年六十四歲。著有《宗義講說寶環》行世。

嘉木樣三世(藏ḥjam dbyaṅs Ⅲ;1792~1855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的轉世活佛。名羅桑圖旦久美嘉措,青海同仁縣保安旗年托人。父名魯本仁欽嘉措,母名卡毛吉。七歲於洛桑曲吉尼瑪座前受戒為僧,取名羅桑圖旦久美嘉措,並開始學藏文。十三歲由貢唐‧貢卻丹貝卓美授沙彌戒,後始學教理。十六歲為全寺僧眾講《道次三要》,傳單身大威德洪名灌頂。。十八歲入西藏郭莽學院學經。二十一歲赴後藏,從班禪洛桑丹貝尼瑪受比丘戒。二十二歲返回拉卜楞寺,而後閉門靜修。二十六歲任拉卜楞寺住持。五十九歲應青海塔爾寺之請,任該寺住持。1848年,清‧道光帝頒賜嘉木樣三世敕印,並冊封為「扶法禪師」。晚年,政教事務皆由囊佐堪布料理。1855年圓寂,享年六十四歲。

嘉木樣四世(藏ḥjam dbyaṅs Ⅳ;1856~1916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的轉世活佛。名朵桑圖旦旺徐。原為西康德拉龍(今屬四川省)人。父名嚴潘德勒瓊乃,母名嚴潘曲措。西元1859年,被認定為嘉木樣三世的轉世靈童。翌年,被迎至拉卜楞寺。後從喜饒嘉措華桑布受沙彌戒,取法號朵桑圖旦旺徐。十一歲入聞思學院學經。二十歲赴西藏郭莽學院深造,後於仙巴座前受比丘戒。其後,返拉卜楞寺創建季多爾扎倉(喜金剛學院),並任住持。二十六歲任拉卜楞寺總法台,又兼任青海塔爾寺總法台。四十三歲赴山西五台山,朝禮供養,後至北京朝雍和宮,並覲見光緒皇帝,又往蒙古廣傳佛法,次年返回拉卜楞寺。四十五歲時,清‧光緒帝頒賜「廣法禪師」冊印。1914年,袁世凱封其為「廣濟靜覺妙嚴禪師」。1916年二月二十二日圓寂,享年六十一歲。

嘉木樣四世曾改革寺院的陳規陋習,如建立背經考試制度、印經院制度、朗紅制度(僧人十餘戶設朗紅一人,檢查治安、衛生)等。其性好旅遊,足跡遍前後藏、青海、山西、蒙古、甘肅等地。

嘉木樣五世(藏ḥjam dbyaṅs Ⅴ;1916~1947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的轉世活佛。名丹貝堅贊,漢名黃正光。生於原西康理塘的營官壩彩瑪村,父名貢保端主,母名如如拉措。西元1920年二月,被認定為嘉木樣四世的轉世靈童,九月舉行坐床典禮。翌年,於嘉木樣欽饒加措尊前受居士戒,並開始學藏文,又隨拉科倉‧久美成來嘉措受沙彌戒。1933年,獲頒賜「輔國闡化禪師嘉木樣呼圖克圖」冊印。1937年,赴西藏學法。1940年返拉卜楞寺,並擔任蒙藏委員會委員。1947年四月十四日,因病圓寂,享年三十二歲。

嘉木樣五世一生致力宏揚佛法、革新寺院管理制度。曾創建續部上學院,修建菩提法苑和嘉木樣花園,又新建和擴建寺院十五處,並建立「議倉」機構(嘉木樣辦公廳)等。此外,更組織藏民文化促進會、創建藏民小學和拉卜楞寺青年喇嘛職業學校,復倡導演藏戲「文成公主進藏」等,對發展藏族文化教育,提高藏族同胞素質頗具貢獻。

嘉木樣六世(藏ḥjam dbyaṅs Ⅶ;1948~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的轉世活佛。名周本塔爾。生於青海省崗察縣貢瑪部落,父名多納海,母名才旦卓瑪。西元1951年,被選定為嘉木樣五世的轉世靈童,取名為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1952年,在圖丹頗章舉行坐床典禮。入拉卜楞寺後,禮貢卻三哲為經師,從琅倉活佛受沙彌戒,取法名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成來朗杰。1955年,獲第十四世達賴丹增嘉措傳授怖畏九首金剛灌頂。1981年,曾率中國青年代表團訪問日本。現任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甘肅省佛教協會會長、拉卜楞寺寺院管理委員會名譽主任、甘肅省佛學院院長等職。



佛教的重要修持法。「禪」為「禪那」(dhyana)的簡稱,音譯又作馱衍那,意譯靜慮、思惟修、棄惡。《法界次第》卷上之(下)云(大正46‧671b)︰「禪是西土之音,此翻棄惡,能棄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云棄惡。或翻功德叢林,或翻思惟修。」或謂dhyāna的音譯為禪,意譯為定,梵漢合稱為「禪定」。

禪的起源,可遠溯自印度古奧義書時代。印度的聖者,由於氣候與環境的關係,常在森林樹下靜坐瞑想,此種靜坐瞑想即稱為禪那。在西元前五世紀前後,婆羅門、佛教、耆那教皆以靜坐瞑想為修持方法,而佛教更以禪作為統一心境、斷除煩惱、求達涅槃之重要方法。

印度早期佛教中,八正道之一的正定,或三學中的定學、四禪等,均以禪為修持的首要法門。大乘佛教興起之後,禪的修持遂從自利轉為利他,而成為菩薩行的六波羅蜜之一。及至傳到中國,禪更由一種僅止於修持的方法,發展成為具有獨特思想意義的宗派,此即菩提達磨所傳「教外別傳,不立文字」的禪宗。唐代有牛頭禪、北宗禪、南宗禪等流派,其後並影響及於繪畫、茶道、建築等。

關於禪的種類,《法界次第》卷下分為世間禪、出世間禪。世間禪是根本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為凡夫所行之禪。出世間禪又分為出世間禪、出世間上上禪二者。前者為二乘之共禪,後者為菩薩之不共禪。《注維摩經》卷九謂,禪有大乘禪、小乘禪、凡夫禪三種。宗密在《禪源諸詮集都序》內,分示禪有外道禪、凡夫禪、小乘禪、大乘禪、最上乘禪(如來清淨禪)五種。

在中國,有關禪定的經典譯出甚多。譬如後漢‧安世高首先譯出的《大安般守意經》;其後有東晉‧佛陀跋陀羅譯出《達磨多羅禪經》;後秦‧鳩摩羅什又譯《坐禪三昧經》。此類禪經,大多收在《大正藏》第十五冊內。

◎附一︰張澄基《什麼是佛法》(摘錄)

禪定非佛法中所僅有,印度教及中國的道教,對禪定也都有極深刻的了解和精博的成就。在佛法中解說禪定和智慧的書籍,真是汗牛充棟,這裡只能極概括的向各位介紹,作一個開端。

人類心識的六大病態,雖然其表相與功用,皆互不相同,可是他們卻都有著一個共同的特性︰那就是這六大病態,都是「顫動性的」、「動作性的」和「進行性的」。我想用英文來幫助說明一下︰那是Vibrating,Actingand Progressing 。

「思想」在英文中有很多不同的字,例如Thought、Reflection、Consideration、Thinking……等等。在這些字裡面,我認為Thinking這個動名詞,頗能描寫人類思想的動作性和進行性。在動詞Think後面加了一個ing,使人直接的感覺到思想的流動相。這個波動式的思想流續相,是心識病態的基本相狀。唯有用禪定的方法,去平息這個波動的心流,才能開始談到轉「識」成「智」。人類的流動心識,經過一番平靜的鍛鍊後,就會發生許多質的、和相的變化。以禪定的力量作基礎,再加上抉擇慧,就能漸次伏滅心識的六大病態。普通人的心識是波動的,但入禪定時的心識卻是平靜的。(中略)

禪定原祇是一種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現象,並無任何神祕怪誕之處。常人的心理和生理,有其相互的關聯,及相互的影響和作用,自成一套。禪定的心理和生理,也自成一套。不過若以普通人的眼光來看禪定,便認為特殊罷了!

這種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態,有許多不同的名詞,例如︰「靜慮」、「禪定」、「止」、「瑜伽」等等。每個名詞,都著重在描寫此一特殊心理、生理現象的某一方面。梵文裡所用的Samādhi(三摩地),即是描述禪定的專門名詞之一。現在參照佛法、印度教、中國的道教中關於禪定的敘述解釋,試對「禪定」作如下的定義︰
「禪定是一種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心理方面的顯著現象,是心注一境,無波動式妄念起伏的現象。生理方面的顯著現象,是呼吸作用,血液循環,和心臟跳動的緩慢、微細,以至於絕對的停止。」

據佛學家們的研究所得︰深的禪定現象,大都是呼吸停止,和心臟跳動停止的。於解釋人身之生理結構,認為消化系統、呼吸系統、循環系統、排泄系統等等,都是為了支持神經系統的作用而設的。神經系統,也祇是為了做精神(或心識)活動的依靠(緣)而已。在入定時,心識已幾乎停止其活動,其時神經系統已不必忙碌地工作去支持它,那麼為了支持神經系統而設的循環系統、呼吸系統和心臟跳動等作用,都變成多餘的了,根本不需要的了!明白了這個道理,對於入定時呼吸停止、心臟停跳等現象,也就不會大驚小怪,或發生淺視的懷疑態度了。

禪定為克治人類心識(思想)六大病態的一種方法,現更進一步向各位簡單介紹禪定的境界及重要的修法。

禪定的三步境界
禪定的境界,在修行的過程中是逐漸改變的。大體講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或三種境界。

(一)
修定的人,如果精進的話,不需好久,就會覺得在修定的時候,妄念特別多,比平常不修定的時候,還要多許多。同時煩惱特盛,心不能安。這是一般人要遭遇到的第一步境界。這種現象是好的,是進步不是退步。要曉得普通人的妄念,正如瀑流一樣,從不減少,不過在未修定時,自己不察覺罷了。

妄念的瀑流,是一個非常可怕,非常頑固,非常不易調伏的東西。妄念流祇有在修定有了相當進步時,才能覺到,才能覺察出每個妄念的起滅(一個完整的思潮的生滅相)。據說定力較好的修行者能覺察到︰在持一遍觀世音心咒(即嗡嘛呢叭咪吽)時有十個以上的妄念生滅,可見妄念的存在,正像瀑流一樣。《解深密經》上說︰「阿賴耶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怨彼分別執為我。」

足證在我們的潛伏心識中,一切妄念種子的持續不斷,是像瀑流一樣的洶湧澎湃!

(二)
禪定之第二步境界,茲姑且名之為「虛幻境界」。這種虛幻境界,在有些人易顯,有些人卻不易顯。由於生理及心理上此時已皆有變更,所以產生了一般所謂的「幻相」或「幻境」。有些人在定中看見光明,看見夜色,看見佛相、人相、山河大地,以及種種的境界色相。如果此時心生執著,如貪戀某一種景色或感覺,就會出毛病,也就是普通所謂「著魔」。讓我來給各位講一個有趣的故事,這個故事是一位修行很有成就的西藏喇嘛親口講他所經噥一段事實。

有一天,他在定中看見一個蜘蛛,起初很小;後來越來越大,每坐(禪定打坐)必見。起初這蜘蛛離他有四五尺遠,後來越來越近,靠近了他的面孔。最後他看見這個蜘蛛張大了口要咬他,他非常恐怖,於是就唸咒,想用咒力去降伏它,但是毫無結果。於是他就又作慈悲觀,發願以菩提心,來超度這個孽畜,可是這個蜘蛛,還是不走!他困惱恐怖,不能再繼續修下去,只得將一切經過,一五一十地,全都告訴了師傅。

師傅問他道︰「你現在準備怎麼辦呢﹖」

他說︰「我準備明天它再出現時,用刀把它殺死!」

師傅說︰「你先不要忙。等明天蜘蛛出現時,你用筆在他的肚子上畫一個十字,後天再殺死它也不遲。」

他於是遵照師傅的話,在蜘蛛出現時,用筆在蜘蛛肚上,畫了一個十字。

當他回報師傅,說已經照辦了時,師傅對他說︰「把你的褲帶鬆了,看看你肚子上,有甚麼東西﹖」

他脫下衣服一看,原來肚皮上,有一個自己畫的十字!

總之,修定的人,所經驗到的種種境界,形形色色,一言難盡。這種種因心理、生理變化而引起的幻相,倘能以般若慧觀照,知其實不存在,就會冰消瓦解;但若執著幻境,以為真實,就會出毛病!

(三)
禪定之第三步境界︰修定的人,如不怕妄念煩惱的干擾,不執著幻境的真實,繼續努力,把身心調勻後,定力自然漸次增長,進入第三境界──入正定的境界。

此時妄念不生,心注一境,氣息微細或停止,次第產生「樂」、「明」、「無念」的境界來。心理、生理都已經有了根本的變化,已經與凡人不同了。得定以後,人們原有的六種心識病態,漸次消除,那時輕安自在,智慧自然生長;修行人憑藉定力願力,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發揮般若現觀,趨入無分別智,則圓滿佛性,將豁然顯露。

禪定的實際修法
以上概括地,將禪定的三步境界,講了一下。現略述禪定之實際修法。一般人每每將打坐和禪定連在一起,其實盤膝打坐,僅不過是禪定修法中的一種而已。禪定的修法,種類極多,現在只將較重要的六種禪定修法,簡單地介紹一下,作為一個引子。各位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依此引子,作進一步之研究及實踐。

那六種禪定修法呢﹖
第一、依專注修禪定
專注修禪定,就是以心專緣一處而修定。這專緣的一處,可以是外境的某一點,也可以是內身的某一點。例如道教通常之習定方法,在專守身上之某一竅。大致說來,心緣外境,如緣鼻前十六指處一點,或觀面前的木、石等,出毛病的機會較少,但得定亦較緩。專注自己身內某一點,得定較快,增長覺受亦快,但比較容易出毛病。

第二、依觀想修禪定
例如《觀無量壽經》裡所講的十六觀,和密宗的壇城觀、本尊觀,都是屬於這種觀想修定法的。前面所講的專注修定,是一種較硬性的觀法,專集中於一點,很多人不能夠辦到;因為把一個習慣於流放奔馳的心流,硬繫於一點不動,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觀想則比較放開一些。觀想是要主宰地去訓練這個心,叫心的動、靜都操之在我。這句話,有許多人恐怕不會同意,也不了解,他們一定懷疑︰「心是我自己的,我們要想什麼就想什麼,要它動就動,要它靜就靜,何必還要訓練呢﹖」其實這些沒有習過禪定的人,根本就不了解制伏此心的困難!這就是實驗的重要了。你非自己親身經暸會,別人是無法使你瞭解的。總之,人頂多祇能部份地操縱自己的心,要全部的操縱自己的心,則非下一番死工夫,是決辦不到的。

在觀想的修定法中,西藏密宗裡面,有觀身內脈輪和壇城的修法,尤能迅速調順心氣,速疾入定。普通人從未用意識連續不斷的「觀想」,或用意識繪畫一物,這種繼續不斷的觀想作用,如能持續,則極易趨入禪定。

第三、依調息修禪定
佛法中之基本修定方法為數息觀。亦即是依調氣而入定的修法。密宗除數息觀外,還有金剛誦、寶瓶氣等修法,道教中也有許多很特別和殊勝的調息修法。柔和的調息法,實為最穩妥之修定方法,亦為佛陀親所倡導之修法。

第四、依念誦修禪定
一心專持一佛號,或一明咒,亦能入定,這也是一個穩妥的法門。同時因一心專持佛名,會和佛的願力相應,得到佛力的加持。這個法門,對於分別心重,妄念熾盛的人,也許稍難有快的感應,但一般說來,仍不失為很殊勝,很穩妥的修禪定方法。

第五、依運動修禪定
定不是死板板的坐著不動。行、住、坐、臥都能入定。因此對某些根器的人講,依運動而入定,也許較打坐還要來得快些。中國道教的太極拳,我認為是一個很好的修定方法。道教裡面還有所謂「一字訣」的,是一種很特別的運動手指而入定的方法。佛典中似乎多有主張依運動而遣除定障的方法,如《達摩易筋經》及密宗中的拳法,但很少主張依運動而入定的。一般說來,依運動而入定,也許不是一個能普遍利益多數人的修法。其得定的深度,恐怕也比較有限。

第六、依心性修禪定
一切修禪定的方便中,這是最高、最深、最難,同時也是最容易的法門了!

人如能明瞭︰本性之外,別無他物,當下一念,如實知自心;則於一切時中,一舉一動中,都能觀心習定。這個定是定慧不二的定,是動靜不二的定,是妄念與菩提、等同一味的定,是無取無捨、不修不整、無處不是、通體活潑的定。

這個定雖是殊勝,但其深淺境界與次第,則頗不相同。真是過了一重山,又是一重山!佛性當下現成,可是圓滿證得此廣大不可思議的佛性,還要繼續不斷的努力和精進!

◎附二︰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欲樂不可著,散亂多眾苦,依慈住淨戒,修定最為樂。」

解說︰現在再說修定福業。有人以為︰布施是積極的利他的善行;持戒僅是克己的消極的德行;修定,這有什麼福善可說呢﹖不知道佛法以「自淨其意」為關捩,而在世間法中,惟有修定才能達成這一目的。凡是德化的政治,德化的宗教,論究到德行的根本,就不能不探究到內心。如儒者以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而這非修身不可。「自天子以至於庶人,一是皆以修身為本」,而修身還要從「致知」、「誠意」、「正心」中做去。根本而徹底的問題,在自己的內心。定心清淨而沒有染污的擾亂,這還不能說是善嗎﹖這是更可貴的德行!如大學的「知止而後能定」,到「安而後能得」,便是世間修定福業的內心過程。為什麼要修定﹖理由非常多,但主要是,認為這個罪惡的現實人間,有兩大癥結,非修定不能對治。

(1)「欲樂」︰人類對於物質的欲樂,適合自己情意的色聲香味觸,及男女的欲樂,都是貪戀不捨的。現在的欲樂,躭著不捨。過去的欲樂,念念不忘。未來的欲樂,盲目的追求著。這些欲樂,沒有的苦求不已;得到了,又怕失去;失去了,憂苦得了不得!試想︰人間的一切問題──社會、經濟、政治等一切,那一樣不是為了大家的貪求欲樂而存在。欲樂是「不可著」的,如刀頭的蜜,似乎有味,而不知接著是割舌的苦惱。

(2)「散亂」︰人心是散亂的,比猴子的躁動還厲害若干倍。由於內心的散亂,情意容易衝動,認識不能明確(散亂重的,連世間學都不能了解),自己不能控制自己,一味隨著環境而轉動。散亂為引起顛倒煩惱的有力因素,使人陷溺於多憂「多」「苦」的欲海,不能自拔。修定才能不受欲樂的繫縛,不為散亂所嬈亂,心地奔安定,而有自主的自由。

但修習禪定,不可不先有兩項準備,否則可能會弊多於利。

(1)「依」於「慈」心︰修定,不是為了好奇,不是企圖滿足無限的欲樂,延壽長生,或者為了引發神通來報仇;要存著慈念,就是利樂眾生的意念來修定。有慈心,心地就柔和,容易修習成就。成就了,也不會利用定力通力來嬈亂眾生,如聚眾作亂等。

(2)「住」於「淨戒」︰必須受持淨戒(十善等),身口有善良的德行。如行業不端,修定就會招魔著邪。成就定力,也是邪定,結果是成為魔王眷屬,自害害人。

在未修前,應確信︰在世間法中,「修定」是「最為」安「樂」的。世間樂,莫過於五欲之樂,男女淫樂是最勝了,但比起定樂來,簡直不可比擬。定中的喜樂,徹骨徹髓,「周遍浹洽」,如大雨滂沱,從溝渠到池沼,到處大水遍滿一樣。如能確切信解,修定能引發世間無比的喜樂,那在修習時,就能不繫戀外物的欲樂,持之以恒,不斷不懈的修去。

頌文︰「調攝於三事,心一境名定。漸離於分別,苦樂次第盡。」

解說︰說到修習禪定的方法,不外乎調攝身心。「調」是調伏、調柔,人心如𢤱悷的劣馬,不堪駕御;又如惡性牛,到處踐踏禾稼,必須加一番調練降伏功夫,使心能伏貼溫柔,隨自己的意欲而轉。所以古來有「調馬」,「牧牛」的比喻。調又是調和,身體、呼吸、心念,都要調和到恰好,勿使動亂,才能漸入安定。「攝」是收攝,使心念集中,勿讓他散亂。調攝的對象,有「三事」──身、息、心,如《小止觀》等說。身體要平穩正直,舒適安和,不得隨便動搖,也不使身體有緊張積壓的感覺。閉目,閉口,舌抵上顎,也不可用力。調息──呼吸,要使之漸細漸長,不可有聲,也不可動形,似有似無,但也要漸習而成,不可過急。調心,使心繫念緣中,不散亂,不惛沈,不掉舉,心意集中(歸一)而能平正,自然安定。三者有相互關係,以心為主,在身體正常的安靜中,心息相依,而達定境。

要修習怎樣才算得定呢﹖能達到「心一境」性,就「名」為「定」。定在梵語,是三摩地,意思是等持。等是平正,不高揚掉舉,不低沈惛昧。持是攝持一心,不使散亂。初習定時,繫念一境,頓時妄想紛飛,不易安住。念如繩索,使心常在一境上轉,久之妄念漸息;再進,僅偶爾泛起妄念;久久,能得平等持心,心住一境,如發起身心輕安,就是得定了。

定有種種階段,由淺入深,即平常所說的四禪八定。現在作一部分的說明。

(1)約分別來說──「漸離於分別」︰眾生心都是有分別的,如常人的心念,不是不斷的改變所緣,就是不斷的更易行解。習定的,使心安住一境,念念相續,「安住明顯」──心是極其安定,也非常明了,才能入定。有些人妄念小息,或者惛昧不覺,便以為心無分別了。不知道深入初禪,還是心有分別(不易緣,不易解),還有粗分別的尋(考慮),細分別的伺,所以叫有尋有伺三摩地。初禪到二禪中間,得中間禪,這才不起粗分別,名為無尋有伺三摩地。到二禪,連細分別也沒有了,名無尋無伺三摩地。到此境界,雖有自性分別,不再有概念分別,所以也就不會引發語言了(語言是內心尋伺的聲音化)。到三禪,直覺得內心平等清淨,所以說︰「內等淨,正念正知」,但這是外道所共的,切勿以為心無分別而證得心體本淨了。不過約世間法說,二禪以上,就可說超越尋思的無分別定了。

(2)約情緒來說──「苦樂次第盡」︰在這欲界,有從生理而引發的苦受,從心理引起的憂受。一到初禪,從欲樂煩動而來的憂苦,不會再起了。那時,由於出離欲樂而生起喜樂︰喜是內心的喜悅,樂是(身心的)輕安。到了二禪,雖同樣的有喜樂,但那是「定生喜樂」,不像初得離欲而生的那樣衝動。然喜悅到底是躍動的,所以進入三禪,稱為「離喜妙樂」,喜悅也沒有了。此定的樂受,到達了世間樂的頂點。所以形容極樂,每說「如入第三禪樂」。當然,這是不能與解脫煩惱的「離繫樂」相比的。到第四禪以上,樂受也平息了,惟是一味的平靜的捨受。這比起有衝動性的喜樂來,實在是更高的福樂!

◎附三︰法尊〈略談定學〉(摘錄自《法尊法師佛學論文集》)

佛教法門無量,說之不盡,今約略言之,不出教和證二類,如《俱舍頌》云︰「佛正法有二,以教證為體。」屬于教的佛法,是通常說的經律論三藏;屬於證的佛法是通常說的戒定慧三學。教,是指示學佛的人們如何去修行的方法;證,是學佛的人們依著方法去修行的進程。在這進程中也勢必要先依著戒律才能修定發慧,而後方能斷煩惱、證解脫,乃至成佛。這是佛教中修行的一定途徑。再說修定的人,也必須要知道修定的資糧,如《瑜伽師地論》〈聲聞地〉廣說十三種資糧︰「自他圓滿善法欲,戒根律儀食知量,覺寤正知住善友,聞思無障舍莊嚴。」其中最為主要的是︰嚴持淨戒、少欲知足、遠離憒鬧、制伏欲念、滅除一切虛妄散亂(諸惡尋伺)、學會修定的教授。如果修定的資糧完備,則當找一個環境適宜於修定的所在。先使身心安適(身不能太勞頓,心亦不能有事牽扯,身心若匆遽不寧,絕對沒有辦法修定),入座後,先應調息,使息和柔不躁,不粗不急,身便安靜。身安靜後,令心專注於修定所緣的境。修定所緣境的種類繁多︰有屬勝義諦方面的,如空性、真如、法界、唯識性等等;有屬世俗諦方面的,如不淨觀、持息念、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等。這也有屬於自身以外的,如觀尸陀林中九種不淨及觀清淨佛土中諸佛菩薩依正莊嚴等等;有屬自身以內的,如觀自身三十六種不淨物、出息入息,及修密法所觀之本尊身語意、種子、咒輪、三昧耶相,乃至圓滿次第的安樂智等。總之,修定的人,事先自己選定一種所緣的對象。身安靜後,就應令心專注這種所選定的定境而修定。

初步修定的方法︰或依《瑜伽師地論》〈聲聞地〉所說的九住心的次第,或依《辯中邊論》所說八斷行的次第而修(這兩種次第僅是在說明方面有詳略的不同,其內容是一樣的),進而漸次滅除妄念、散亂、掉舉、昏沉等過失,令心在所緣的境上明了有力地安住。久而久之,其心便能不沉不掉,平等正直,任運地安住了。這是欲界定中最高的境界,即第九住心名等持心。從這個等持心也會發起身心輕安,即成為經論常說的奢摩他,即止觀的止。這奢摩他已超出欲界心,而成為色界定中最低的定,名未到定,又名色界少分作意。這未到定是修世間出世間一切功德的基礎。

從欲界上達色無色定地,未到定是起著過渡橋樑的作用的,而它的前面只有兩條路︰一條是世間道,即四禪四空定,是內道佛弟子和一切外道仙人所共走的;另一條是出世間道,即修四諦十六行相,或人法二種無我的道理,是佛弟子所獨走的。因為其他仙人皆計有我不相信無我的道理,所以也就不能修出世間的道了。修出世間道的方法,散在許多經論中,《俱舍論》〈賢聖品〉中說的也很詳盡,這裏不繁說了。這裏只略說一下內外共趣的世間道的定地過程,因為經論中對世間定往往只列舉其名字,不談修法。

世間禪定,即通常說的四禪四空定(即四種靜慮和四無色定)。這八種定的境界,一個比一個高深,必須先得到低的淺的,才能進修高的深的;而八種定,是指已經修成功的根本定。每一種定在修行的過程中,都有他的加行,即修定的方法。〈聲聞地〉舉出七個作意(就是七個階段,或七個步驟),稱近分定。

修行人在得每一地的根本定時,必須已經斷盡下一地的煩惱,如得到初禪根本定的時候,必已斷了欲界的煩惱。但每一地的煩惱,都不是一下能斷完的,必須先斷粗猛的,漸斷微細的。乃至最後把這一地的煩惱斷完,就叫離了下一地的染,得到上一地的根本定。這每一地的煩惱個數雖然很多,但在斷煩惱的過程中,不是一個一個地斷,而是將每一地的煩惱總為一聚,就其粗細的程度分為九品而漸斷(如貪有九品,嗔也有九品,慢、無明、疑、惡見等也各有九品)。故在一般經論裏說斷每一地的煩惱時,皆有九無間道、九解脫道。這修定的加行過程中說有七個作意,也就是因為必須斷盡下一地煩惱,才能得到上一地的根本定。在斷煩惱的過程中,又有準備、正斷、檢查等工作,所以就分了七個作意。這裏把七個作意的名義解說一下。

第一是了相作意。了相的相,是指所要知道的事情、情形、義理。就修初禪來說,它所要了知的相,是欲界的種種痛苦和初禪的種種快樂的情形。也就是說得了未到定而想進一步修初禪的人,必須先了知欲界的過患(起厭離心)和初禪的功德(起求得心)。由聞思慧的力量,數數思惟這過患與功德而得到的一種明確的認識,所以名叫了相作意。由這個作意的力量,奠定了進修的基礎。但這一個作意,卻屬於下一地所攝。

第二是勝解作意。勝解,就是對於一件事情起了明確而決定的認識。即對於所了知的下地過患和上地功德以修習力確定認知更不可轉,所以稱之為勝解作意。這時就專注於所了知的過失、功德等所緣的境相上,兼修止觀,培養成斷除煩惱的慧力。這個作意,是斷除煩惱的近加行,也就是引生遠離作意的親因,是屬於上一地所攝;如修初禪時的勝解作意即屬初禪攝。

第三是遠離作意。遠離指能斷除下地煩惱的意思,由這作意初能斷除下地的三品粗煩惱,故名遠離。基於勝解作意數數修習決定明確上下地功德過失之相,定慧的力量增強到能斷上三品煩惱的時候,即名遠離作意。因這個作意正能斷除煩惱,所以是真對治道。

第四是攝樂作意。這攝樂的「樂」字在修初、二禪的時候容有喜樂二種受,在修三禪的時候只有樂受,在修四禪以上諸定的時候,便沒有喜樂受心所,只有捨受了。攝樂,指見到斷除下地煩惱的勝利方面,假名為樂。由作意力斷除了下地最粗的三品煩惱,但較細的煩惱仍常現行,因而倍起精進,於得失境勤加修習,使定慧力量更加增強,進一步能斷除下地的三中品煩惱。到了將下地煩惱多分斷除,已能引生上地的少分喜樂,滋潤著身心,因之名攝樂作意。這個作意也是正斷煩惱的真對治道。

第五是觀察作意。觀察,是指詳細檢查自己心中是否尚殘餘下地煩惱未曾全斷。假使未斷謂斷,未證謂證,誤起增上慢,便會障礙修行的上進。由於攝樂作意斷了六品煩惱;所剩下的極微細的三品煩惱,多不現起;若稍為粗心大意,容易錯認為把下地的煩惱完全斷盡,墮增上慢。所以在這個階段上,必須徹底檢查一下自心,檢查的方法,是特別思維下地可愛的境界(即看在未學修定之前,見了什麼境界能使自心發生煩惱,現在就用那個境界作為試驗自心的手段),如果說已將下地煩惱斷完,則任隨思維何種可愛的境界,也只是視為粗苦障礙的境相,終不起一絲煩惱。若是煩惱未真斷完,僅是斷了粗的而潛伏著細的不起現行而已的話,那末,特別思維可愛境相時,那些微細煩惱仍然會慢慢地現起。根據這觀察,便知自己煩惱實未斷盡,僅是暫為定力所伏而不現起,還須進修斷除所餘微細煩惱,這就是觀察作意的作用。

第六是加行究竟作意。加行是修定的方便,究竟是修定最後完成的意思;這個作意,在修定斷除下地煩惱過程中,是斷除下地最後煩惱的方便。在經過上面的觀察作意的檢查,發現自心實在尚殘餘有微細三品煩惱潛伏未斷,於是重加精進審諦思維上地功德和下地過患境相,以熏修定慧的功力,使其增強到能斷除最下三品煩惱;這時,這個修定斷煩惱的過程即將圓滿,因之名為加行究竟果作意。這作意也是正斷煩惱,名真對治道。

第七是加行究竟果作意。這個作意是在這個定地中從下地煩惱中解脫出來的最後解脫道,是修諸加行的究竟功德果實。故名加行究竟果作意。但這解脫道是否即成為這個上地之根本定﹖據《瑜伽論》的〈聲聞地〉說,解脫下地第九品煩惱的解脫道,即是上地的根本定。如說︰「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即此根本初靜慮定俱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但《俱舍論》則說,離欲界第九品惑的解脫道和離初靜慮地、第二靜慮地第九品惑的解脫道,或轉入各自上地的根本定,或仍屬近分,這是沒有一定的。從第四靜慮乃至有頂地的五地中,各離下地第九品煩惱的第九品解脫道,必定轉入各地的根本定。因近分定是捨根相應,而初二靜慮根本定是喜根相應,故三靜慮根本定是樂根相應。故近分定和根本定的受根不同,轉根較難,所以有能轉入、有不能轉入的。第四靜慮以上的根本定都是捨根相應的,較之於近分定的受根,容易轉入。如《俱舍頌》云︰「近分離下染,初三後解脫,根本或近分,上地唯根本。」當知《瑜伽》是約粗相說,《俱舍》是約細相說,所以並無乖違。

上面說的七作意中,有三作意是正近分定,有三作意是近分定的因,有一作意是近分定的果。正近分定就是正能斷除下地煩惱的作意,即遠離作意(能斷下地的三粗品煩惱)、攝樂作意(能斷下地的三中品煩惱)、加行究竟作意(能斷下地的三下品煩惱)。近分定的因,就是了相作意、勝解作意、觀察作意。由初二作意之力,使近分定未生者生起,即生起遠離和攝樂。由觀察作意之力,使已生起的近分定不致中途停滯,而轉更上進,這就是加行究竟作意。近分定的果,即加行究竟果作意,它是修定的勝利果實。

此中所說的七種作意,在其它經論所說斷除一一地的煩惱有九無間道、九解脫道,只是開合不同,並不相違。初二作意屬於加行道。遠離作意包括下三品無間道和三品解脫道。攝樂作意包括中三品無間道和三品解脫道。觀察作意是後三品無間道的加行道。加行究竟作意包括上三品無間道和第七、第八品解脫道。加行究竟果作意就是第九解脫道。

七種作意多分約欲界人間的修初禪人的定境而說,即修二禪以上諸定也都有這七個過程,也多分未離人間。如《瑜伽論》〈聲聞地〉說︰「如初靜慮定有七種作意,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定及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定,當知各有七種作意。」這八地的近分定,若是欲界身修,在第一作意時,有聞思二慧間染而修。若是色界身修上地的定,容有聞慧,決無思慧,因為一起思維,即入定心而成修慧。無色界有情,只有生得,更無聞思所成慧。

還有,世間近分定斷除的煩惱︰據婆沙師說,是把下地的見所斷煩惱與修所斷煩惱合為一聚,分為九品而頓斷;經部師則說,世間道僅能斷下地的修所斷煩惱,不能斷見所斷煩惱,說見所斷惑,唯無漏道方能斷除。那些主張有七識八識的論師,則說諸世間道,也不能把下地修惑斷盡,如得初禪的欲界凡夫,對於第七染污末那尚不能伏,如何能斷;所謂斷,僅是以定力暫伏前六識上的煩惱現行,非真能斷除諸煩惱種子。又此八地的近分定中,唯初靜慮的近分定有淨定和無漏定(這是約性質說)。

有人說,也有味相應定。第二靜慮以上七地的近分定,則只有淨定。如《俱舍頌》說︰「近分八捨淨,初亦聖或三。」

上面已略談了修定的方便加行,今繼續談一下所修得的定的體性。定,大體可分為二類︰一是世間性的,即有漏定;一是出世間性的,即無漏定。有漏定又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有煩惱相應的,即雜染定;一是善性的,即清淨定(有時略稱淨定),這樣,也可說為三大類︰即雜染定、清淨定、無漏定。以上是就性質說。若就定的程度來說︰一類是有色定,就是四靜慮,普通簡稱四禪;一類是無色定,就是四無色處,普通簡稱四空定。附帶說明一點,即初靜慮中又有兩個階段︰一個是有尋伺兩個心所法相應的,就是普通說的初禪根本定;一個是已斷尋心所,只有伺心所相應的,普通叫作中間定。如是包括近分定共是十七個階段,就是八個近分定、八個根本定和一個中間定。

近分定中,除了初禪的近分定亦通無漏外,其餘七個近分定性質,只是有漏的清淨定。因為這些定都是厭離了下一地的定而進修上地定的加行,就是上面說過的七種作意的階段,在這階段上,既不起煩惱而成雜染,也不起出世道而成無漏。現在主要的是進而說諸根本定。

所言雜染定,是指修定的人依著修定的方法,經過七個作意,得到了清淨根本定。例如得到初禪,自己對於所得的定,沒有真實的認識,住在定上發生了貪愛等煩惱(上界心相應的煩惱都是無記性);致使所住的定,變成了有覆無記的性質,這就叫作雜染定;而被它所雜染的是清淨善性的根本定。如《俱舍論》說的「味著」,正指定地中所起的貪愛,而所味著的定就是淨定,因而這種定是有漏,是雜染。至於無漏定則味著不上,因為無漏法能治煩惱,煩惱所不能染著故。同是一種禪定而性質上卻有雜染與清淨之分,主要的是指在清淨定中能使淨定變成雜染定的,因為有貪、慢、疑、見四種煩惱相應。也就是說,有的定被貪愛雜染了,有的定被慢心雜染了,有的定被疑惑雜染了,有的定被惡見雜染了。

(1)淨定被貪愛雜染的情形︰例如有人修得根本初禪,這禪定境界寂靜安適,遠非欲界的快樂所能比擬,於是對於這個定境生起貪愛,味著不捨。好像我們貪著一種美味一樣。那時他所住的這個定,就被貪煩惱雜染了,它的性質變了,它的功力也減退了。但是修定的人,自己也許還不覺得。若由這煩惱逐漸增強,也可能引起下地的煩惱,那就會把得到的定退失了。故修定的人,對於定境的認識,也是最要緊的。

(2)淨定被慢心雜染的︰例如有人修定,經過許多困難方把淨定修成,一旦住在定心,回想自己修定非易,覺得一般迷戀五欲的人,固不能修定,即使有志於修定的人,也有因環境不順、眾緣不具足,也有被散亂、掉舉、昏沉等煩惱所障,也有因經歷長時而中途放棄的,也有因業障、疾病或其它因緣走入歧途的;以是不能心入定境安住淨定。我今得定實屬希有,唯我能得他人不能得,一起這個念頭時,已經生了慢心。這時他所住的禪定就被慢煩惱所雜染,這定的性質也就變成了有覆無記的雜染定。

(3)淨定被疑惑雜染的︰例如有人修得淨定,而不了知此定是否是真能斷除煩惱、解脫生死的道。這也就是學問不夠,或是不曾親近過真善知識,不曾聽聞過佛法,不了知世間道和出世間道的差別,所以對於自己所得的淨定究竟是個什麼道、程度有多高、功用有多大,一概弄不清楚。因而有人得了初禪卻誤認為得了初果,乃至得到四禪誤以為得了四果成了大阿羅漢,這樣,就成為未得謂得,未證謂證的增上慢人。倘若對於所住的定疑為真能解脫生死之道(無漏道),或疑為非真能解脫生死之道,不管他疑的對,或不對,只要生起這一類的疑惑,那時的淨定,就和疑心所相應,成了有覆無記的雜染定了。

(4)淨定被惡見雜染的︰主要是被身見(薩伽耶見)、邊執見、邪見的三種惡見所雜染。例如我執重的人,修得清淨定時,自以為是由「我見」的力量而修成的。如計有神我的外道們,認為神我有如何如何的偉大作用,修得定時,亦以為是由神我的力量而得的。邊執見(或計我是常,或計我是斷)重的人,認為自己的見斷見常是正確的,即得定時,亦以為是由此見的力量而得。邪見重的人,或撥無善惡因緣果報,撥無解脫道、涅槃果,或妄計有創造宇宙、主宰人生善惡苦樂之真神等邪見。由這些邪見所迷,對於自己所得的淨定,也以為是無因果,或以為是由神力而得等。不論是哪一種惡見,只要有一惡見現起,淨定即被惡見所雜染,變成了有覆無記的雜染定。

上面列舉被四種煩惱染污的定,其實都有無明煩惱滲雜在裏面,尤其是疑惑煩惱,它和無明同緣一個境界而起,由對於所得的定不能明了(無明),才起疑惑的,所以不另外說無明為能染污的煩惱了。瞋恚煩惱只有欲界心中才有,上二界心已無瞋恚,故以不說瞋恚為染污定的煩惱。《俱舍論》中,依著迦濕彌羅國毗婆沙論師們的主張,只說貪愛是染污定的煩惱,頌稱「味謂愛相應」;長行釋云︰「初味等至,謂愛相應,愛能味著故名為味,彼相應故此得味名。」這就是說雜染的定,也名「味等至」(等至即定的別名),味字指的是貪愛煩惱,因為對定境貪愛味著不捨故,定的本身雖不是味,而它和貪愛相應,所以也就把這定叫「味等至」。凡染污定,多半是被貪所染污,所以毗婆沙師偏說貪愛所染的為雜染定(味等至);其實染污定亦有被慢、疑、見所染的。

如果修定的人知道所修得的定,還有這些不純淨的、有過患的、容易退墮的情形,便隨時檢查自己的定心,一發現染污相,即趕快糾正,以免被它所迷誤以至退墮。

次談清淨定。清淨定就是依著修定的方便(七種作意)而得到的善性根本定。這定所以名清淨,是由於和無貪、無瞋、無癡等善心所法相應而起,善性即清淨,所以名淨定。又因為住此淨定時,本地的煩惱亦不起現行,以沒有本地煩惱染污故,名為淨定。就此定本身說,雖是善淨無過,但住定以後的心境是有著如下四種轉變的︰

(1)住此淨根本定中將起煩惱而轉成染污定的,這淨定名順退分攝。

(2)住此淨根本定中不起煩惱,保持繼續起清淨定的,這淨定名順住分攝。

(3)住此淨根本定中卻不起自地心而引生上地定心的,這淨定名順勝進分攝。

(4)住此淨根本定中卻不繼起有漏定而引生無漏定的,這淨定名順決擇分攝。

《俱舍頌》說的「淨謂世間善」;又說明「淨定有四種,謂即順退分、順住、順勝進、順決擇分攝;如次順煩惱、自、上地、無漏」。初禪淨根本定,乃至無所有處淨根本定,都容有此四種;唯有頂地(非想非非想處)的淨根本定,只能有三種,沒有順勝進分攝,因為它是有漏定地最高境界了。

末了談無漏定。如有修定的人在未得定前,或在已得定後,學習出世間道的行相、修法等;即於得定後,在定心中更進行觀察四諦十六行相,或觀空無我;到了親證真見道而升起真空無漏智時,或親證四諦的十六行相而升起苦法智忍等時,這無漏道所依的淨根本定,也就成了無漏定。智慧,是轉有漏為無漏的力量,它能使與它相應的一切心王心所法,皆轉成了無漏。能為無漏道作所依止的定,只有九種︰即初禪的未到定(近分定)、初禪根本定、中間定、二禪根本定、三禪根本定、四禪根本定、空無邊處定、識無邊處定、無所有處定。也就是說,這九種定,可能成為無漏。欲界心過於散動,不能升起無漏道;有頂心過於昧劣,也不能升起無漏道。二禪以上的七種近分定,過於匆遽,不暇修出世間道;與其依止二禪以上的近分定,還不如依止初禪近分定或根本定而修出世道較為容易。但這裏要知道的,初禪近分定,並非說七種作意,是說七種作意前的奢摩他,即上面提到過由欲界九住心後發起輕安之止,這止也名未到定。修無漏道(即觀察四諦十六行相或二無我等)的方便。廣如《俱舍論》的〈賢聖品〉、《瑜伽論》的〈聲聞地〉及《集論》、《攝論》、《毗婆沙論》、《成唯識論》等所說,現不能詳談。

現在附帶談一下住四靜慮、四無色定的支分。

四靜慮是以支分多少而安立的。初靜慮有尋、伺、喜、樂、等持五支;第二靜慮有內等淨、喜、樂、等持四支;第三靜慮有正念、正知、行捨、受樂、等持五支;第四靜慮有念清淨、行捨清淨、捨受、等持四支。

初靜慮五支中的尋支,是唯尋求諸義自性的內心「意言」(意言即心理上的分別),是以思慧心所為體的。伺支,是能詳細思察諸義之因由等的內心意言,也是以思慧心所為體的。《俱舍論》說這二支可同時起;而經部以上諸宗則主張這二支是迭次相生,非同時起。樂支,《俱舍》說初二靜慮中的樂支,是以輕安心所的樂為樂支,不是樂受心所;因為初二靜慮中沒有樂根(樂根指前五識相應五受中之樂受),正住在定的時候是不起前五識的,當然也不起前五識相應的心所樂受。次之,初二靜慮中也沒有如第三靜慮的「心受樂」,因為心受樂是意識相應的受心所法,初二靜慮中有喜受(即喜支),這喜受即意識相應的受心所法。喜支,是指意識相應的喜受心所法。《集論疏》中說喜樂二支是意識相應的一個受心所,就其能攝益同分根身(就是由此受心所的力量能使自身的色根增長受益),安立為樂支;就其能使其餘的相應法等適悅(就是由受心所喜悅的力量使其與它相應的心王心所等也都喜悅),安立為喜支。故支雖立為二,體實是一個心所。等持支,即禪定的本身,指由此定力,能使與定心相應的心王心所等皆專注於所緣的定境。這定心即別境心所中之定心所。以上初靜慮的五支,《集論》意說尋、伺、等持三支,為五蘊中的行蘊攝,喜樂二支,為受蘊攝;而《俱舍》則說尋、伺、樂、等持四支為行蘊攝,唯喜支為受蘊攝。

得初禪後,如對於五支中的尋支能厭其粗苦而加以斷除;便能進而證得上說的中間定(以其在初禪二禪之間,故名中間),這無尋唯伺的中間定,也名初靜慮勝根本定;因為定體仍是初禪,而功德較初禪為勝,故名勝根本定。二禪以上各地各支,沒有這種粗細的差別,所以也就沒有斷除一支分的中間定。

第二靜慮四支中的內等淨支,《俱舍論》說是信根;即證得第二靜慮根本定時,對於第一靜慮亦可出離,發起深信,名內等淨。《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中則說是在第二靜慮地所攝的正念、正知、行捨三法上假立名內等淨。內等淨的意義,是指第二靜慮能息滅初靜慮心境上的尋伺鼓動,使內心相續平等清淨而轉,所以名內等淨。至於喜、樂、等持三支,如初靜慮所談。

第三靜慮五支中的正念支,指能憶持不忘修第三靜慮教授的念心所法。正知支,指能防慎昏沉、掉舉等過失的心所法。行捨支,指遠離昏沉掉舉過失、令心平等運轉的心所法(即十一善心所中之行捨心所)。心受樂支,指第六意識相應的適悅行相的受心所。這與第六意識相應的適悅受,在初二靜慮時,係初息滅於境界散動得名為喜;第三靜慮時,已厭喜動、息滅喜受,在此時所有的適悅行相受,轉名為樂而不復名喜;同時為簡別前五識相應的樂受,故名心受樂。等持支義,如同前說。

第四靜慮四支中的念清淨支,即遠離靜慮的八種災患(尋、伺、苦、憂、喜、樂、出息、入息)而能正憶持修第四靜慮教授的心所法。行捨清淨支,即遠離八種災患、令心平等轉的心所法(清淨即遠離八種災患的意思。初禪已離苦憂二災,二禪更離尋伺二災,三禪更離喜受災,四禪更離樂受與出入息的災患)。捨受支,即指已遠離八種災患的第六意識相應的非苦非樂的中庸捨受心所法。等持支如前說。第四靜慮中雖也有正知,但不再立為支,因此已離八種災患,不須要更加防慎沉掉的過失了。為什麼說尋伺喜樂為靜慮之災呢﹖要知道這是對待障礙上地說的,不是指在此地也名為災。如尋伺心所,對進修二禪雖是災障,但對於初禪自地,非但不是災障,卻是必不可缺少之功德。

實際,四種靜慮的根本定,一一皆有很多功德為體,而諸經論中但說五支四支的,只就靜慮地中的對治、勝利、安住方面而偏說的。如初靜慮五支中的尋伺即對治支,以在修初靜慮加行時,全仗尋伺的力量斷除下地(欲界)的煩惱,而證得初靜慮(在根本定時,則是遠離對治,非斷對治;四種對治之理,如《俱舍論》中說)。喜樂是勝利支,要用尋伺斷了下地煩惱,方能生起此喜樂。等持是安住支,要依止等持,其尋伺對治支和喜樂勝利支,方能生起。第二靜慮四支中的內等淨是對治支,仗此能遠離初靜慮的尋伺。第三靜慮五支中的正念、正知、行捨為對治支,仗此能斷除第二靜慮之喜。第四靜慮四支中的正念清淨、行捨清淨即對治支,仗此能遠離第三靜慮之樂受。其餘可以類推。

區別四種靜慮的根據,是依定境漸次離掉下地粗支而安立的。如以離掉欲界的一切惡不善法並憂苦的受而安立了初靜慮,因之初靜慮的喜樂,名離(欲)生喜樂。次之以離掉初靜慮的尋伺而安立第二靜慮,因之第二靜慮的喜樂,名定生喜樂。復次以離掉第二靜慮的喜受而安立第三靜慮,因之第三靜慮之樂,名離喜妙樂。最高的也是最後的以離掉第三靜慮之樂受而安立第四靜慮,因之這地名捨念清淨地。《俱舍論》總結四靜慮定境心理云,「初俱伺喜樂,後漸離前支」,這是四種靜慮漸次勝進的最簡明的說明。

在四靜慮之支方面,依名數說,共有十八支。約事實說,《俱舍論》舉出十一事,即尋、伺、喜、輕安樂、等持、內等淨、正念、正知、行捨、心受樂、捨受;《集論》只舉九事,即尋、伺、喜受、等持、行捨、正念、正知、心受樂、捨受,不別立輕安樂和內等淨。如第二靜慮有輕安樂支,實際第三靜慮的輕安微妙,樂遍身心,勝過初二靜慮,照理亦應立為支,但第三靜慮是不立的,《集論》可能依據這種理由,少舉了二事。

現在略談四無色定。四無色定是從第四靜慮更進入另一階段的定境。第四靜慮已離八種災患,一切禪定中是最為殊妙的,因為止觀力量均衡,對引生一切世出世功德是最為有力的。但終是有色想存在著,而色是粗法,是有障礙法,是有種種差別的法。所以在有智慧的人看來,覺著像瘡像癰,像被箭射著一樣的痛苦。因此進一步觀察色的粗、苦、障等過患,觀察無色無拘無礙、自由自在、寂靜安適等功德。在第四靜慮中運用了相等七種作意,逐漸地超越青黃赤白等諸顯色想,除遣牆壁等諸有對(障礙)想,息滅園林河流等種種差別想,最後只緣慮著空無邊處的受想行識四蘊及虛空想,那就是空無邊處定的緣相,而得名空無邊處定。在修空無邊處定的加行時,尚有時緣色界(第四靜慮),有時緣無色界;到根本定時,則只緣無色界,不復緣下界了。已得空無邊處定的人,進一步感覺到心緣無邊虛空的粗相徒自勞累;於是棄捨外空,專緣內識的微細相,逐漸除遣空無邊想,最後識無邊處的四蘊細相現前時,即名為識無邊處定。已得識無邊處定的人,進一步感覺內識攀緣,猶被識所繫縛,仍是拘礙,仍是粗相;於是進而棄捨攀緣內識,內外都覺無所有,所緣境相極為微細寂靜,這時即名為無所有處定。已得無所有處定的人,進一步覺察到都無所有的緣相,而內心卻是即把此「都無所有」作為所緣之境,既有特殊的所緣,則心仍有所拘而非自在,這無所有仍是粗相。於是進觀︰若全無想,便同癡暗,若存有想,便如病、如癰、如被箭射中的過患;唯有處於「既非有粗動、明顯、強盛之想,亦非無微細、昧略、劣弱的想」,此非想非非想才是最靜、最妙、最為出離,在世間定中,再沒有比這定境更為微細的了。這樣地修習靜相,終至能除遣都無所有的緣相而專緣於有頂地的四蘊最靜妙相現前時,即名為非想非非想處定。

就是這樣地由遣除色想而安立空無邊處定,遣除空想而安立識無邊處定,遣除識想而安立無所有處定,遣除無所有想而安立非想非非想處定;故四無色定是依所緣相的遞次勝進、遞次超越下地而進升於上地的意義而安立的。

以上列舉的四靜慮和四無色定,都是就人間所修的禪定而談。但修得這些禪定之後,將來會得什麼果報呢﹖修禪定既劃分為世間與出世間、有漏與無漏的不同,果報也當然有所不同。無漏定是斷煩惱的工具,它能使︰(1)獲得禪定的人也享受著現生的禪悅妙味;(2)再不感受世間什麼果報了。有漏的禪定,通稱為不動業,如修成而不退失,那麼也是能感果的。如有漏的四種靜慮,就感生色界的禪天。即初靜慮的梵眾天、梵輔天、大梵天;第二靜慮的少光天、無量光天、光音天;第三靜慮的少淨天、無量淨天、遍淨天;第四靜慮無雲天、福生天、廣果天。由於修定力量的強弱,所感禪天果報的上中下而於中受生的,就總的果報說,即異熟果;就色界天宮殿等器世間說,得稱之為定的增上果。有漏的無色定力感生無色界天,其總果還是異熟果;唯無色故,便無處所可言,故也無器世間之增上果。

修習這些禪定,一般地是指就人間修得禪定的境界;到了感生禪天,在自地上可繼續進修,下地也可修上地。如欲界的人、初禪天的人,都能修一切定。二禪天以上的人,則循次只修二禪以上的定,不修以下的定,因為這對於自地是沒有用的了;例外地只有非想非非想處天的三果羅漢須修下地定(無所有處定),藉下地定起無漏道而斷煩惱;因為非想非非想處定不通無漏故。《俱舍頌》說︰「諸定依自下,非上無用故,唯生有頂聖,起下盡餘惑。」這就是說明這個道理的。

因修習這些禪定而獲得這些禪定時,在自己的精神上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感覺,如《瑜伽論》〈聲聞地〉說,入靜慮的時候,自覺其身的相狀,如在空中;入無色定的時候,自覺其身的相狀,如處虛空。

以上只是主要地談了四靜慮和四無色定。此外尚有依於第四靜慮所修的無想定,依於非想非非想處所修的滅盡定,以及三果聖人的雜修靜慮或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九次第定(即四靜慮四無色滅盡定)、超越三昧、獅子奮迅三昧、金剛喻定等。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一;《瑜伽師地論》卷十二、卷三十三;《大乘義章》卷十三;《大乘入楞伽經》卷三〈集一切法品〉;《月燈三昧經》卷六;《清淨道論》第四〈說地遍品〉;陳健民口述‧無憂子譯《佛教禪定》;聖嚴《禪門解行》。


緬甸佛教

〔傳入緬甸的佛教和初期的宗派〕 佛教傳入緬甸的正確時間無法確知,只能根據二、三件事實了解到佛教並非在某個固定的時期傳入,可能隨著朝代的變遷而盛衰,或者陸陸續續引進。例如︰從現存的幾個古佛塔──仰光的瑞大光塔、黃金佛塔及斯雷佛塔──的起源,猜替尊或許曾到此地,甚至於其聖髮及佛舍利也被供奉在佛塔內。這可能是緬甸與佛教最早的接觸。另外一件事︰佛塔為人們所遺忘而靜靜矗立在叢林中達數百年之久,待發現後,佛教再度復甦,教義得以再度發揚。再者,下緬甸的史坦馬瓦底(即打端地帶)曾有一個傳說,謂︰覺音從錫蘭帶來了巴利語的「三藏」及《清淨道論》,為佛教打下更穩固的基礎。由上述三件或傳說或事實,約略可以了解佛教在緬甸傳佈的情形。

在阿諾亞達王宗教改革時代,打端地區除了小乘佛教外,尚有其他幾派宗教。十九世紀時,巴吉多王命人編纂的《玻璃宮大王統史》,以及當時王室顧問馬哈坦馬田賈所寫的緬甸佛教史書《塔塔那‧林加亞‧薩亞》中都記述著辛‧阿拉罕與阿諾亞達王之間的問答。阿諾亞達王問︰「受教於釋尊的弟子,除了尊師外,還有沒有其他人﹖」辛‧阿拉罕回答說︰「除拙僧外,還有巴拉馬達僧和薩姆提僧。」巴拉馬達和薩姆提乃巴利語,辛‧阿拉罕用以指其所屬宗派以外的其他教派,也有人認為這是「小乘二十部」之中的兩個宗派。

〔打端系小乘佛教的繁盛〕 根據《玻璃宮大王統史》的記載,辛‧阿拉罕和阿諾亞達國王結合了從打端傳來的新宗教力量和蒲甘的王權,排斥盛行於民間的舊有宗教。由此記載得知,在辛‧阿拉罕未將新教義帶入蒲甘之前,早有一群被稱為阿梨的僧侶在蒲甘地帶擁有龐大勢力。他們否定釋尊的教義,認為犯了殺親之罪的人,只要念誦特定的咒文,即可除去罪惡;又規定女孩子的新婚之夜必須在僧院度過,違抗者,將受到國王的處罰。當時的阿梨僧約有三十人,他們在蒲甘的塔馬地區擁有六萬多信徒。

阿梨僧對於由打端傳來的異教,深懷敵意。特別是在國王開始信仰這支新教派後,阿梨僧更是三番兩次製造事端,阻擾辛‧阿拉罕的活動。國王便下令強迫阿梨僧及全部的信徒還俗,派他們擔任槍兵、槍騎兵、清掃養象場的工人等職務。

何以國王對阿梨僧採此態度﹖根據《王統史》記載︰「阿梨僧派是邪教,殘害人民,而辛‧阿拉罕所引進的教派,是忠實繼承釋尊教義的小乘佛教。因此,阿諾亞達王便排除邪教,確立正統的宗教信仰。」然而,這未必是真正的理由。阿梨僧的勢力培植於阿諾亞達王即位之前,到阿諾亞達王時代已有深厚的基礎。因此有人認為,阿諾亞達王為了統一國家、掌握民心、鞏固王權,自然必須掃蕩這個由一群配有刀槍、馬匹,以當時情形來說,是極具機動性的六萬名僧兵所組成的信仰團體。所以,阿諾亞達王便重用辛‧阿拉罕來實行統一國家之前所必須採那步驟──宗教改革。這些措施並不只是象徵以小乘佛教替代既存的教派,更意味著──革除現有的惡勢力以及確立新的王權。

〔緬甸僧人與錫蘭僧人之間的對立〕 辛‧阿拉罕自打端引入的佛教,並不是純粹的小乘佛教,因而自從蒲甘和錫蘭互相交流,錫蘭佛教直接傳入蒲甘之後,打端地區的佛教與錫蘭的佛教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對立的情況。

蒲甘和錫蘭之間的交流,始於阿諾亞達王治世時的西元1071年。從此到十二世紀後葉,前往錫蘭習佛的僧侶絡繹不絕,如蒲甘的名僧璠達古於西元1167年動身前往錫蘭,到1173年才回國;西元1180年,蒙人僧侶烏達拉西瓦攜帶《聲則論》抵達錫蘭;西元1190年回國的蒙人僧侶察巴達,曾在錫蘭修行達十年之久,由此可知當時錫蘭在佛教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察巴達回國延請希瓦里、塔馬里達、阿南達和拉呼拉等四位大寺派的比丘前來緬甸,他們結廬於涅溫沃的察巴達佛塔旁,以錫蘭的小乘佛教為基礎,創立了大寺派系的希哈拉僧團。傳入蒲甘的打端系佛教的正統性於是被否定了。不過在蒲甘還有很多阿諾亞達王遠征打端時,帶回來的蒙人僧侶,因此,打端系佛教的影響力並未完全消失。不過,此時錫蘭的希哈拉僧團與緬甸的打端僧團之間,產生了隔閡,雙方對立達二百年之久。

〔新宗派的抬頭〕 從蒲甘時代(十三世紀前葉)遺留下來的緬甸語碑文中可看出「塔烏克隆」(森林僧院)的字眼反覆出現。例如西元1216年的碑文記載,某位王妃的母親為因塔烏師建造「森林僧院」,而贈與約三十五英畝的塔烏尼水田。西元1236年的碑文中也記載著︰宰相世亞普特,在蒲甘東部的波阿日建造「森林僧院」,並賜予奴隸以供僧院差遣。由此可知,這一支崛起於十三世紀初的「森林僧院」新宗派,深受中央政府的庇護。「森林僧院」新教派從〈光榮偉大的馬哈卡薩巴所建造的森林僧院〉,以及〈馬哈卡薩巴大師的森林僧院〉等碑文中,可判斷出是一支以馬哈卡薩巴僧侶為中心的新興教派。

屬於這個「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並非獨自一人前往森林中修行的隱遁者,而是住在大僧院內,擁有廣大農田和眾多奴隸的富有僧侶。這些僧侶並不因信徒捐贈的土地而感到滿足,他們更希望信徒投入資金,以便擴大土地範圍。從這種購買土地開墾、種植的風氣中,可以了解十三世紀緬甸的農業已經相當發達。而「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所擁有的土地,大多集中於伊洛瓦底江、武河上游及更的宛江左岸等緬甸族的根據地。

「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完成土地交易之後,為了公開所有權的轉移,便設宴招待有關的人員和官吏。根據當時的碑文記述,餐宴中有牛肉、豬肉、山羊肉、雞肉、魚、酒……等;他們不僅用酒、肉宴請居家信徒,連自己也吃這些東西。根據在蒲甘東部明南多村北面的南達明尼亞寺院附近發現的西元1248年碑文記載,居家信徒每天要為比丘準備早晚兩餐。由此可知「森林僧院」的比丘並沒有嚴格遵守戒律。這種盛行於蒲甘時代後期的飲酒食肉風俗直到十五世紀才被廢除。

據說,創立「森林僧院」派的馬哈卡薩巴是巴拉溫人。據十四世紀的各碑文記載︰馬哈卡薩巴生於現在的薩根縣妙溫鎮,他精通三藏(經、律、論),而且因為曾經治癒蒲甘國王希多的病,而受到王室的禮遇。雖然我們不知道馬哈卡薩巴圓寂的日期,但不容置疑的是,「森林僧院」派在馬哈卡薩巴死後,依然存在,直到十五世紀時還保有強大的勢力。

〔丹馬世底王的宗教改革〕 蒲甘在西元1287年被元軍攻滅後,下緬甸的蒙族逐漸興起,而上緬甸則由來自東方的撣族掌握政權,這種政治變動也連帶影響到各宗派的發展。撣族起初並不信仰佛教,但由於西元1312年創建平雅朝的泰伊哈多王改信佛教,而使得王權和佛教密切地結合在一起。自此佛教不但在王都平雅建造了很多僧院,而且還擁有好幾千名比丘,然而由於撣族各部族地域觀念過於強烈,因而形成部族與部族之間的對立,以及群雄割據的局面;一直到西元1527年,才由撣族的杜漢伯瓦掌握實權。杜漢伯瓦大肆破壞佛塔,奪走塔中的舍利、燒毀寺院內的經典,又為了防備比丘人多勢眾,易於發動叛亂,故將比丘全部殺害。

在這種政治變動中,僧侶們漸漸忽視戒律的遵守,僧伽也分裂成幾個宗派,各以各的方式執行授戒,直到西元1472年漢達瓦底‧庇古王朝的拉馬底巴特,即丹馬世底王即位後才終止這種混亂的局面,再度統一小乘教團。丹馬世底王本來是出家人,由於辛索普女王的引退而被延請即位,在他當比丘時,就已經對於僧伽分裂現象十分痛心。西元1475年,他派遣二十二位長老比丘到錫蘭學習大寺派的正統授戒儀式,其中十三位比丘回國後,即以正統的儀式為基礎,創立「卡路亞尼結界」,就此實現淨化佛法、改革教團的心願。長達三百年的宗教分裂,而深陷於混亂狀態中的緬甸佛教教團,經卡路亞尼戒壇的授戒方式,終於達成統一。至今庇古巿郊的卡路亞尼戒壇的遺蹟中,還留有當時丹馬世底王用巴利語和蒙語寫下的碑文碎片。

〔一肩派與通肩派相剋〕 十五世紀後期,因卡路亞尼結界的創立而一度呈現統一狀態的佛教教團,在十七世紀末又陷於分裂中,這次紛爭起於比丘所穿的袈裟(又稱為三衣)。十五世紀的比丘外出托鉢時,全身必須裹覆袈裟,這種穿法就稱為通肩或全纏。但是到了十七世紀末葉,有一派主張穿袈裟時要露出右肩。因此,以格那比朗卡拉為中心的這一派就稱為偏袒右肩派或一肩派。自從一肩派因違反戒律而被教團排斥時起,這兩派的對立情勢就愈形激烈。

孔巴溫王朝的始祖阿拉溫派亞的恩師阿多拉僧正是一肩派的崇奉者,因此,十八世紀時一肩派佔有較大的優勢;但是,阿拉溫派亞的第四子板東侯,亦即西元1781年即位的波特派亞王,卻裁定一肩派的論調缺少聖典的根據,下令改為通肩的穿法,就這樣解決了這場長久的紛爭。不過,這或許是因為國王的恩師馬恩達溫是通肩派信徒的緣故吧!

〔國王與僧伽的關係〕 王權與佛教教團自古以來即有著親密的關係,因為國王是佛教的擁護者,佛教遂以「國家宗教」自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不但在緬甸如此,連佛教的發源地──印度亦是相同。

當然,王權和佛教教團之間並不僅是保護者與被保護者的關係而已,王權的威信也深受佛教的影響。在佛教徒的心目中,國王是轉輪聖王或菩薩,所以備受尊敬;佛教教團是王權與民眾之間的橋樑,同時也是有效地促使人民服從王權的重要工具。

世俗權力和教團的秩序體系迥然不同,教團雖不是政治集團,但王權卻是輔佐教團的一股力量,兩者間自應盡量避免干涉與控制。雖然教團是非政治集團,但,既是集團就無法避免擁有自己的勢力。為了不讓這股力量成為王權伸展的障礙,也為了統率全體教團,於是,緬甸國王就在教團內設立法主。全體教團中只有一位法主,由他來管理緬甸所有的宗派。孔巴溫朝時代,緬甸的國王並不以行政區域來劃分,而是分成幾個宗派管區;管區內設有管區長,至少統治幾個村落的寺院。在管區長之下又設立輔助官,還有被稱為因塔烏的比丘統轄地方上的僧伽。就這樣,王朝時代的緬甸教團,從法主經地方的管區長到各寺院的住持,階層井然有序。而其中最高權威者就是法主。

法主的選任,並不是教團內部產生的,而是由國王直接任命,因此,法主的地位自不可同日而語。法主通常是從王都大寺院中挑選出來的,但是,也有不少是由國王任命某一自幼即接受直接指導的和尚為法主。出現在《王統史》中有名的法主,尤其是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中的法主,大多是由國王挑選出來的。如上所述,選任法主是依國王個人的意思來決定的,所以國王駕崩,新王登基,法主也隨著更換。法主去世時,通常都舉行國葬儀式,以表尊崇之意。

以下是孔巴溫朝歷代國王所選任的法主一覽表︰


┌────┬─────┬──────────┐
│國 王 名│在 位 期間│法王名 │
├────┼─────┼──────────┤
│阿拉溫派│1752~1760│阿多拉僧正 │
│亞 │ │(僧官中地位最高者)│
├────┼─────┼──────────┤
│拿溫多吉│1760~1763│東敦支僧正 │
├────┼─────┼──────────┤
│辛比烏辛│1763~1776│東敦支僧正 │
├────┼─────┼──────────┤
│辛古 │1776~1781│曼列僧正 │
├────┼─────┼──────────┤
│波特派亞│1781~1819│馬恩達溫僧正 │
├────┼─────┼──────────┤
│巴吉多 │1819~1838│沙林僧正 │
├────┼─────┼──────────┤
│塔亞瓦底│1838~1846│德因、馬恩達溫兩僧正│
├────┼─────┼──────────┤
│巴岸 │1846~1853│巴賈亞僧正 │
├────┼─────┼──────────┤
│敏冬 │1853~1878│馬恩達溫僧正 │
├────┼─────┼──────────┤
│泰伯 │1878~1885│塔恩多、稅仁兩僧正 │
└────┴─────┴──────────┘


〔緬甸的英屬化和佛教教團〕 西元1886年的英屬化不但破壞緬甸的王制,也帶給佛教教團極為嚴重的影響。照理說,緬甸民眾對王室的忠誠是基於他們對佛教的擁護,若是新執政者──英國能夠支持具有權威的法主,擁護佛教,那麼在政策的推行方面,必定所向無阻。而事實並非如此。

西元1886年到1887年間,上、下緬甸各地陸續發生叛變,導致王權呈現真空狀態,而國政陷於一片紊亂中。然而當時出家人的反應又是如何﹖在上述的叛亂活動中,雖不知道有多少比丘參加,但據說這些叛亂的領袖,多半是出家人。

代表性的例子是出生在下緬甸稅仁縣的僧侶米揚賈溫大師。他在曼德勒接受具足戒之後回到稅仁,召集將近一千名的支持者,於西元1885年十二月襲擊溫巴多和西達溫兩個警察局,這股勢力很快地擴展開來;到了年末,賈伊多、比林和庇古等三縣也跟著與武裝警察動起干戈,但這些地區的叛亂集團,因缺乏現代化武器的裝備,而紛紛敗北。米揚賈溫大師於西元1886年三月,在東瓜山中被捕,最後被判處絞刑。

西元1886年二月起兵於緬布縣勒加伊鎮內的奧達馬大師,指揮六百名擁護者攻擊屯駐在秋克的英國軍隊,控制了阿拉干山脈至伊洛瓦底江一帶的緬布縣北境,其勢力鼎盛時,擁護者超過三千人。不過,奧達馬大師在西元1889年七月被逮捕,其後死於絞刑。

英國事務長官卻爾斯,巴那德為了控制緬甸社會的混亂局面,便要求曼德勒的法主和其他較有聲望的長老比丘,協助致力王法與秩序的恢復工作。為了得到教團的幫助,便具結保證不再干涉教團,而且仍然保留法主制度。不過,在西元1887年繼任的卻爾斯‧克勞斯韋特,卻推翻前任事務長官的保證。他否定法主和教團傳統的權威性,並設立一套管制僧伽的措施,此時佛教教團再也不是王朝時代的治外法權者,它們須受制於中央政府,並且由於法庭否認僧伽教團的自主權,它的權威性也在西元1891年完全喪失。西元1895年,最後一位法主去世後,英國當局便不再選派後繼的法主。

〔「寺子屋」教育的式微〕 隨著佛教教團地位的降低,學校教育也深受影響。王朝時代,執行兒童讀書、寫字、算術的教育機構稱為「寺子屋」,這裏的教師就是僧侶,指導學生文字的讀法、寫法、九九乘法和四則運算,以及誦讀《吉祥經》等巴利語護咒經典。

根據下緬甸英化後所進行的調查,在下緬甸有三千五百所「寺子屋」,就學的兒童超過四萬人;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之間,緬甸男子的就學率是印度的三倍,女子則達五倍之多,這完全是受惠於具有悠久傳統的「寺子屋」教育。

但是,寺子屋教育終究是宗教教育,其最終目的只是為誦讀難解的巴利語經典。隨著緬甸的英化,「寺子屋」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變更。從西元1867年起,緬甸政府開始從事教育行政工作,並且特別重視以英語教學的教會學校,時常積極地予以輔助。雖然在村落中還存在著實施緬甸語教學的寺子屋,不過,那些對於時代變遷較為敏感的下緬甸都巿居民,為了讓孩子在新時代中能夠脫穎而出,於是將弟子送到英語學校就讀。在白人統治的殖民地社會中,有無英語能力,是主要的生存關鍵。而英語學校的畢業生,無論升學或就業,都比寺子屋畢業的學生更為有利。

〔僧侶與民族主義運動〕 就教育方面而言,僧伽的重要性雖然降低,但出家人對民眾精神方面的影響力,一直到二十世紀也不見減退。反而他們對於時代變遷的反應還較一般人為快,應對的方式也較為激進。

最早在緬甸成立類似政治集團的組織是西元1920年的「緬甸人團體總評議會」,其前身是「緬甸青年佛教徒會」,這個評議總會是由一群關心政治的比丘執掌權力,然而卻在西元1925年分裂為烏‧索德恩率領的一派,和以烏‧其夫拉因為領導者的一派(這種政治就稱為兩頭政治)。索德恩派在全國大會中邀來了眾多比丘,而且在大會舉行的前後也召開比丘集會。

除了這些組織外,也有直接呼籲民眾起而行的比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烏‧巫伊塞亞大師及烏‧奧烏達馬大師。西元1888年出生的烏‧巫伊塞亞大師,在雲遊四方之後,參加仰光「緬甸青年佛教徒會」,在此期間逐漸產生民族解放的意識。西元1926年,他在塔亞瓦底舉行有關反對稅法的演說時,被憲兵逮捕,判處二個月的徒刑。他雖然身陷囹圄,但仍然鍥而不捨地傳佈他的思想,因此,出獄的那一天,又以反政治言論的罪名遭到逮捕,他在牢中還極力爭取僧侶的權利。在要求被拒絕後,他便以絕食來表示抗議,如此經一年九個月後才被釋放;西元1928年,他在漢達瓦底又犯了同樣的罪名,而遭到第三次入獄,於是大師又以絕食來抗議,經一六六天之後,終於結束他四十一年的生涯。現今,在達廣黃金佛塔的西南交叉處,我們可以看到一尊穿著黃衣的雕像,那就是信徒為紀念烏‧巫伊塞亞大師而造的雕像。

西元1879年出生於阿恰布的烏‧奧烏達馬大師,也是一位滿腔熱血的出家人。他曾經巡訪印度、日本等地,通曉國際情勢,特別對印度國民會議派運動留下深刻的印象。西元1921年他返國後,看到緬甸文化、佛教在英國的統治下,逐漸呈現衰退、墮落景象時,非常痛心。因此,他猛烈抨擊兩頭政治,倡導緬甸獨立。他的這項言論,引起英國當局的不滿,於是將他逮捕並判處十個月的監禁;出獄後,又開始向人民進行教化活動,其後由於在曼德勒和警察發生衝突而再度遭到逮捕;西元1927年大師出獄後,繼而倡導反租稅運動,因此,第三次被捕入獄,這十一年的牢獄生活使他精神崩潰,終於在西元1939年病逝於仰光醫院。他雖然得到「穿黃衣服的政治煽動者」的不名譽頭銜,但他已成為日後緬甸人民反英的仿效對象。一直到今日,人民仍將他當做民族英雄來崇拜。在他的出生地──阿恰布也建有一座大師的銅像。

〔獨立後的緬甸佛教教團〕 緬甸的民族主義運動始於烏‧巫伊塞亞、烏‧奧烏達馬等愛國僧侶的啟蒙,經仰光大學的年輕知識階層,然後落到主張「我們才是緬甸主人翁」的多巴馬、亞希阿勇等人肩上。而出家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戰後的一段時期,即不再出面領導獨立運動。

但是,在西元1948年緬甸獨立後,緬甸的僧伽重新取得自主權,並於西元1949年制定「威尼賈‧塔那法」,以解決宗門內所發生的糾紛,從此,一切紛爭都不再由法庭來判決。而有關處理比丘事務的評議會之選出、營運、實務等,都交由宗務省執行。

從西元1948年到1962年,擔任首相的烏奴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因此,到了1962年,緬甸政府和佛教教團的關係已到了密不可分的境地。於西元1947年起草的憲法中,雖然沒有提及國家宗教一詞,但已公認佛教是大多數人民所信仰的特別宗教。西元1954年到1956 年間,烏奴首相在仰光召開第六次結集,可說是對佛教最大的貢獻。然而由於政局的不穩定,他被迫在西元1958年下台;但又在1960年的大選中,重新掌握政權,並致力於佛教國教化的實行。西元1961年八月在上下兩院聯席議會中,烏奴的提案獲得壓倒性的勝利。但是,由於佛教在憲法上受到特別的待遇,因而導致信仰其他宗教的山地少數民族激烈反抗,而醞釀了以後反政府活動的思潮。

〔緬甸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僧伽〕 西元1962年執政的乃溫軍事政權,在內政、外交、軍事各方面都採取獨裁政策,甚至對佛教教團也不例外。獨立後的緬甸僧伽,尤其是由年輕比丘組成的「青年僧侶聯盟」,在政治上大都傾向反對烏奴的烏‧巴斯葉及烏‧結尼伊兩派,而且從西元1958年到1960年掌握臨時政權的軍方,雖然沒有參與1960年的總選舉,但仍然暗中擁護上述兩派僧伽;也就是說,從五0年代後期到六0年代初期的緬甸,是由軍方、巴斯葉、結尼伊派僧伽三者聯合組成的。然而,因1962年的政變而正式掌握政權的軍方,亦即擁護乃溫將軍為議長的革命評議會,對僧伽的態度卻做了一八0度的轉變。評議會認為佛教的教義在某方面與社會主義相背馳,出家人無助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社會根本不需要為了建造寺院以及扶助不事生產的出家人,而做無謂的浪費。

對於革命政府這種冷淡的態度,緬甸僧侶始終保持沈默。一直到西元1963年,頒布「古老建築保存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修整古老建築物,需經過政府的許可。此事終於掀起佛教徒全面的抗議。革命政府當時雖曾讓步,不過在1964年卻又解散緬甸社會主義計劃黨以外的其他政黨,並且規定宗教團體等一切組織需要登記才能成立,又於西元1965年廢除宗教關係三法。當時反對世俗權力介入出世社會的一二四名比丘,都以反政府活動的罪名而遭逮捕入獄。西元1973年頒佈的新憲法中,不再保障佛教的特別地位。佛教與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其他宗教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同時也廢除特別為佛教支出的財政預算。

西元1974年後,政府更以第三者的立場來處理宗教事務。現在,緬甸政府更是確實地實施出家登記,未經登記而出家被視為公然違抗法令。(取材自大野徹〈緬甸的社會與佛教〉)

◎附一︰大野徹〈緬甸人的生活與佛教〉(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

(一)深入民眾生活中的佛教
〔皈依三寶〕 佛教信徒分為出家修行的比丘(男)、比丘尼(女),以及居家信徒優婆塞(男)、優婆夷(女),緬甸的佛教徒大多屬於後者。居家信徒的首要條件是皈依三寶(佛、法、僧),即皈依釋迦牟尼、釋迦牟尼的教義及忠實實踐其教義的僧侶。並以「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侶」之三皈依文闡釋其義。

〔五戒〕 居家信徒若皈依三寶,即表示開始實行修道生活;但因置身於現實煩惱世界,各種慾望難以驅除,要修成完滿之道誠屬不易,因此,居家信徒的第二條件是要遵守戒律。此戒律稱為「五戒」,其內容為(1)不殺生,(2)不竊盜,(3)不邪淫,(4)不妄語,(5)不喝酒。緬甸佛教徒終生信守這些戒律。

〔八齋戒〕 居家信徒的第三條件,乃每月的十五日及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即所謂布薩日時,遵行「八齋戒」。八齋戒是五戒再加上(1)不在特定的時間以外用餐,(2)不觀賞歌舞、戲劇,不戴香料、花環等裝飾,(3)不在過分奢華之處休憇等三戒而成,其內容大致與沙彌的十戒相仿。緬甸的居家信徒在布薩日時,除遵行八戒外,還須布施食物給出家人,前往寺廟聆聽佛法,並行齋戒生活。

〔布施〕 緬甸的居家信徒還有一件不能欠缺的重要工作,即對出家人行布施,給予物質上的援助。出家人本就與世俗生活絕緣,且因教團內部禁止經濟活動,無法從事生產,出家人為了求生,只能以托鉢方式獲取食物。

出家人既以接受布施為生,就少不了布施的施主,因此居家信徒成了支援出家人的重要角色。根據在曼德勒和阿馬拉普拉寺院內所作的調查,每位出家人接受布施者,通常在二十家到四十家之間,有的多達七十家至八十家以上。此外,每位出家人通常擁有十到二十位能供應其袈裟、鉢以及其他日常用品的施主。居家信徒布施財物給出家人,以積功德;出家人則為居家信徒行佛法,兩者間的關係密不可分。

(二)僧院中的修道生活
〔教團的組織〕 緬甸所謂的佛教團,即出家人集團,由沙彌、比丘組成。沙彌是未滿二十歲的實習和尚,雖已落髮剃度,穿上黃衣,但還不是正式的比丘。比丘是指二十歲以上,且已接受具足戒的正式僧侶。他們拋棄家庭,與社會脫離關係,過著修道生活,所以也不必接受社會一般義務的束縛。

〔沙彌和得度〕 要成為沙彌,必須經過出家儀式,即所謂的「得度儀式」。舉行期間為五、六歲到十四、五歲時。一般多在十二、三歲時進行。修道期間沒有硬性的規定,但通常是在寺院度過三個月的雨安居期(雨季),待雨季過後再行還俗;當然也有人一直留在寺院內,至二十歲即可成為正式的比丘。比丘中約有百分之六十是在二十歲以前得度的。

得度是一種儀式,接受得度的少年須著盛裝,並乘著裝飾豪華的馬匹、牛車或轎子,由家族、親戚、朋友等伴行,至村中各處拜訪。接著行落髮儀式,少年們合掌平伏於和尚前面,口中念著請求進入佛門之意的巴利語。其後,由大和尚授予袈裟,此時,頸上掛著 鉢的少年已成為沙彌,前往寺廟修行。由此看來,得度過程包括(1)落髮,(2)著袈裟,(3)皈依三寶,亦即皈依佛、法、僧,並誓守戒律。

沙彌在寺院內,負責各種雜務,如清掃寺院、挑水、替比丘辦事、隨和尚出門托鉢等。此外,洗滌排泄時使用的籌木,也是沙彌們的任內工作。空閒時,他們就背誦巴利語的偈頌、《吉祥經》,並默記禮拜方式。沙彌並非正式的比丘,故須遵守的戒律也較少,只是在所謂的五戒之外,加上不在特定的時間以外用餐、不接受金銀布施……等五戒,共計十戒。

〔比丘和具足戒〕 希望接受具足戒成為正式僧侶的人,須具有下列特定條件︰(1)年滿二十歲的嫡子,(2)須得到雙親的許可,(3)不能有痳瘋、腫瘍、濕疹、結核、羊癲瘋等病歷。除此之外,出家生活所必須的三衣、鉢等亦須自備齊全。

希望受戒者,若能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在戒壇進行受具足戒禮。(中略)具足戒之形式,猶如資格審查,由教誡師對受戒者提出各種問題,受戒者的答案須經過出席資格審查的全體比丘認可後,方算進入比丘僧團。已入僧團的比丘必須遵守律藏規定的二二七條戒律(波羅提木叉)。

〔教團的日課〕 清晨的柝聲一響,教團內的僧侶們便開始了一天的功課,即所謂的日課。凌晨四、五時許,清亮的柝聲喚醒了沈睡的僧侶;漱洗後,即面對佛壇做片刻的默禱,然後食用清淡的早餐;待清掃僧房、挑水等工作結束後,便出外托鉢,此時約七、八點左右。托鉢的出家人以袈裟覆蓋肩膀上,將鉢吊於右肩,並用兩手托住,赤足而行。

托鉢的方式,可分為單人托鉢和集團托鉢兩種。無論方式如何,出家人始終默不作聲,直視著前方前進,對施主既不打招呼也不表謝意,因為出家人的托鉢行為,即是一種法施,透過這種方式給予居家信徒布施的機會。經過一小時至一小時半的托鉢巡迴後,僧侶們回到僧院,將所得施物供奉在佛像前,開始用餐。

用餐時間約在十時至十一時左右,最晚要在中午以前結束,因按小乘佛教之規定,一過中午即不准進食。用餐時,出家人毌須動手備餐具,此事由管理人員處理,若管理人員不在,即由沙彌代之。進餐時不用竹筷,一律以右手抓取。餐後,須自行清理餐具,其後,有一到二個小時的午睡時間。午睡後,即行沐浴,沐浴時須脫去上衣,僅留內衣,以水瓢盛水,自頭上沖下。沐浴後即勤習巴利語之經典,一直到四點左右。下午約六點時,全體成員在寺院禮堂集合,進行黃昏修行,修行結束後進行晚禱,此時約八點到八點半左右。晚禱後即就寢,時間不得晚於九點,如此,一天的僧院生活便告結束。

出家人的日課,以祈禱、學習和教育弟子三項為主,除了托鉢之外,其餘活動皆在僧院內進行。雖然,在布薩日和葬禮、婚禮時,出家人會被邀請前去誦唱護咒經,或在法會席上唱誦佛經,但一般而言,出家人和世俗社會並沒有直接關係。

(三)出家人的火葬儀式
〔法臘〕 小乘佛教忠實地承繼了傳統佛教的教義和戒律,原則上,教團內部並無階級差別,社會地位、名聲和貧富皆與僧侶無關。比丘間的差異,只有法臘,也就是成為比丘之後的歲月。居家信徒對比丘的崇敬之心,與其法臘長短成正比。法臘長的比丘,尤其是住持逝世時,常以「入寂」等特別用語表之,以示尊敬。其葬禮異常盛大,大部份的居家信徒皆會前來參禮。

〔出家人的火葬儀式〕 無論出家僧侶或居家信徒,死後的葬儀過程大同小異。首先將遺體清洗乾淨,再以白色棉布裹住全身,並蓋上黃衣,置於棺中。遺體在籌足葬禮所需費用之前不得入葬,故放置一年或二年以上者為數不少。遇此情形,通常由居家信徒捐諷一座稱為「涅槃‧茶溫」的特別建築,暫時安奉遺體。

直到費用籌足,雨季過後,即在廣場上特置的火葬台舉行正式葬禮。所謂的火葬台,是個裝飾豪華的靈台,靈柩即置於其上。火苗點燃後,此靈台和棺木一起燒毀成灰,等靈灰冷卻後,開始撿拾遺骨,並將遺骨葬於佛塔旁,而不另外建墳。有時也將遺骨搗碎,加上油料,用以製造佛像或羯磨儀規等法器。此種葬禮通常持續一個星期左右,葬禮期間,每晚都舉行法事,吹奏聖樂,場面盛大而熱鬧。

〔發生於曼德勒的實例〕 西元1979年二月二十五日,曼德勒丘陵上的某個寺院內,有位法臘高達五十九年的長老比丘圓寂,預定的葬禮日為十一月二十八日,但實際火祭儀式卻延至十二月三日。葬禮會場──曼德勒建城百年紀念廣場上,撘建三座巨大的臨時房屋,周圍再環以十二座臨時小屋,並於該地舉行舞蹈、戲劇等節目。此時,列席葬禮的和尚開始進行布施,並將裏面安放遺體,重十六公斤的蓮花狀純銀棺柩,置於尖塔和花車裝飾成的火葬台上焚化,來自各地的居家信徒將廣場擠得水洩不通,場面相當壯觀。

(四)佛教徒生前必須施行的儀禮
〔十二項世俗祝福〕 緬甸佛教徒一生之中必須經歷十三項儀式,除了最後的葬禮外,都是喜事,即所謂的十二項世俗祝福。其順序,從誕生開始依次排列如下︰


(1)安產儀禮
(2)首次禮拜儀禮
(3)剃髮儀禮
(4)搖籃儀禮
(5)咬蒟醬儀禮
(6)首次觀看日月儀禮
(7)命名儀禮
(8)初食儀禮
(9)結髻儀禮
(10)穿耳儀禮
(11)得度儀禮
(12)結婚儀禮


其中(1)至(8)項皆在嬰兒時期施行,(9)至(11)項則在兒童時期實施,只有結婚典禮在成年以後舉行,也就是說,緬甸人所謂的祝福儀式,主要在未成年時期進行。當然,這些儀禮會因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且十二項儀禮也不一定全部舉行。

十二項儀禮中的第一項安產儀禮,其用意在祈求生產順利。若遇有難產情況,則由出家人唱誦護咒經。

首次禮拜儀禮,在出生後第三天舉行。使嬰兒面向三寶和祖父母等應尊崇的對象做禮拜動作。

嬰兒誕生後的第七天,父母準備了級木(菩提樹屬)和無患子果實做成的液汁,首次為幼嬰洗頭,洗完後即舉行剃髮儀禮。

搖籃儀禮,並沒有特定的日子。在誕生後數月內任選一個吉日,將嬰兒放入搖籃中搖動即可。

誕生以後第七十五天舉行咬蒟醬儀禮;首次見日月儀禮則在誕生後第三個月舉行。

命名儀禮,顧名思義,即是為新生兒命名的儀禮,通常和剃髮儀禮或搖籃儀禮一併舉行。嬰兒名一般取和出生日有關的文字命名。緬甸有三十三個基本文字,且一周內的每一天都有特定的文字為代稱,如星期日使用母音文字,星期一使用軟口蓋音文字,星期二使用摩擦音文字,星期四使用唇音文字,星期六使用齒莖音文字。命名時,則按出生日之星期數,取文字群中的任何一字命之。

初食儀禮,在出生後的第六個月舉行。舉行儀式之日,將煮熟的米飯放入幼兒口中,放的數量規定為三口。

結髻儀禮和得度儀式,皆為成人後舉行的儀式,沒有特別規定的歲數和日期。

穿耳儀禮相當於女孩的成人儀式。舉行時間,通常和男孩的得度儀式同時,約十二、十三歲時。接受穿耳的少女們,在選定的吉日裏,須著盛裝,與準備得度的少年們,齊坐在裝飾華麗的牛車上,到村中各處巡禮。巡禮完畢後,即回家坐在準備好的座椅上,等待吉時的來臨。時間一到,便由導師用金屬針穿過少女的耳朵,再將金屬針彎成圓形,留在耳朵上,以後,必須每天搖動此針,直到傷痕痊癒為止。由此針孔形成的耳洞,就是少女穿戴耳飾之處。

婚禮,是十二項世俗祝福中最簡單的儀禮。婚禮形式雖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但盛裝的新郎、新娘站在家人和親朋面前,重疊右手,以示結為夫婦的方式卻是各地皆同。婚禮和宗教信仰並無關聯,因此僧侶們並不出席。典禮,有時會在特別準備的會場舉行,但多半是以新娘的娘家為會場。

〔葬禮〕 葬禮是佛教儀式和非佛教儀式的綜合體。當不幸事件發生時,其遺族即刻通知親戚、朋友和四鄰們,被通知的人均需前來弔喪。遺族們將遺體清洗乾淨,謂之「淨身」。此手續完成後,即以白棉布裹住下半身,再反穿其衣物,並以直系親屬的毛髮纏繞在死者雙手和雙腳之拇指上,又在其口中塞入硬幣,作為過奈河的渡船費。因死者血親陸續前來,告別典禮通常要持續二、三天,此期間的夜晚,由男人守夜。除了出家人外,通常採取土葬方式,同時也沒有豎立墓碑的習俗。埋葬當天,邀請僧侶唱誦三皈五戒,死者親屬須服喪七天。

(五)布薩和安居
〔布薩〕 每個月的月圓之日及最後一日是佛門所謂的布薩日。當日,居家信徒須遵行八齋戒,出家僧侶則會聚一堂,行戒律護持檢討儀式。眾僧到齊後,推派一位代表起來背誦波羅提木叉二二七條戒律,其餘的僧侶則在席上自我反省,是否信守戒律。如果問心無愧,保持沈默即可;但若有任何違背戒法的言行時,就必須告白懺悔,並接受和尚的處分,所以布薩日對出家人而言,是自我批判、自我反省的日子。

二二七條波羅提木叉是出家人必須遵守的戒律,內容包括八大類,即婆羅夷法四條、僧殘法十三條、不定法二條、捨墮法三十條、波逸提法九十條、悔過法四條、眾學法一百條、滅諍法七條等。其中,婆羅夷是指性交、竊盜、殺人、妄語四項。對出家人而言,這些是最嚴重的罪行,觸犯者馬上被驅出寺院。另外,性方面的惡習、誹謗、違諫等行為謂之僧殘,觸犯者雖不會被驅逐,但須接受禁閉的處罰,並在此段時間內,自我反省。至於其他的戒律,則按照所犯情節之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罰。居家信徒的布薩儀式,在僧院和佛塔旁的僧房進行。信徒們準備好早餐後,即集中於僧房。首先布施食物給出家人,然後各自用餐。富裕人家為了多積功德,有時還請大家吃飯。早餐結束後,全體人員進入大廳,在寺院住持的帶領下進行課誦。從唱誦祈禱文「歐卡達」開始,接著,唱誦八齋戒請願文。以上兩者均由住持和尚唱念,居家信徒隨其後復誦。之後,全體合誦三皈依文,並發誓皈依佛、法、僧。最後,才唱誦八齋戒文。有時候,還加上了護咒經的誦讀。總之,居家信徒的布薩日就是在信守八齋戒和勤行布薩下度過。

〔安居〕 緬甸曆的四月(陽曆七月)十五日,對東南亞地區的小乘佛教徒而言,意義特別深遠。此日,不但與釋尊一生的重要事蹟有關(如自兜率天降臨,投胎於摩耶夫人;眼見俗界生老病死輪迴之苦,拋棄尊榮,離城苦修;於鹿野苑,為五位僧侶講經論法;在舍衛城白色芒果樹下表現其神力等),同時也是為期三個月之雨安居儀式的第一天。當天,全體僧侶們聚集於一地,足不出戶,以便專心修行。為了協助出家僧侶的修道,居家信徒並為他們準備修道期間所需的花及燭台等。

安居期間正值雨季,無論居家信徒和出家僧侶都過著嚴謹的生活。出家人禁絕外出,居家信徒在這段期間內,也盡量避免舉行結婚、遷居等儀式。

〔佛教的重要年中行事〕 在緬甸,佛教的重要年中行事共有十二項,緬甸語稱之為「顯那亞狄波耶」。雖然歷史不斷地變遷,但其中幾項行事,如緬甸曆一月的水節、二月的菩提樹澆水節、四月的雨安居圓滿日、七月的燈火節、八月的迦絺那衣奉獻節和十一月的香木奉獻節等,卻從王朝時代沿襲至今,從未更動。

從緬甸曆一月(陽曆四月)十五日,開始為期兩天的「騰讓」儀式,即所謂的水節。水節期間,人們在歡娛的氣氛下互相潑水,意在洗淨去年的污穢和霉氣,並以聖潔之身迎接新年的到來。水節後的第三天,就是緬甸曆的元旦。元旦的由來,雖有兩種不同的神話傳說,但都與帝釋天有關。其一是,居住在忉利天的帝釋天,每年年底必降臨凡塵,以查核世人的善惡行為,並於三天後返回天上,當天,也就是緬甸曆的元旦。另一種說法是,帝釋天將其爭論對手紅婆羅門的頭砍下後,將此熾熱的頭交由七位仙女輪流保管。每年,當帝釋天離開天界的剎那,原先保管頭顱的仙女即準備將此任務移交給下一位仙女;當帝釋天停留於地面時,由前後兩任仙女共同托住此頭;當帝釋天再度回到天上的瞬間,頭顱已交到新任仙女手中,此刻,也正是新年的開始。

緬甸曆的二月十五日,也是個意義不凡的日子,因釋尊的誕生、成道和入滅,皆發生於此日。當天,人們為因久旱而乾燥的菩提樹澆水,並將缺水魚池內的魚移至水多之池。

為期三個月的雨安居期,於緬甸曆的七月陽曆十月)十五日結束。相傳當天,釋尊在帝釋天的引導下,並由梵天伴隨,通過寶階三道,從忉利天下降到人間。為了迎接釋尊的降臨,無論在佛前,甚至前往佛塔的參拜道路上,都裝飾著無數咒的燈火,是為燈火節。

緬甸的八月十五日,是迦絺那衣的奉獻日。人們布施衣服給出家僧侶,冀能免於災厄、獲得福祿。當日,婦女們還須徹夜編織袈裟,以為來日奉獻佛陀。此一習俗源自悉達多太子出家時,在天界的摩耶夫人徹夜編織袈裟的故事。

(六)民眾信仰的特質
〔佛教國緬甸〕 緬甸是佛教國,根據政府的統計,有百分之八十三的都巿居民和百分之九十五的村落居民篤信佛教。由街道上隨處可見的黃衣僧侶,清晨挨家沿戶托鉢的比丘,林立於緬甸境內的金色或白色佛塔,以及男子一生必進僧院一次的習俗,在在顯示出,緬甸是個佛教國度。

但另一方面而言,在誕生、命名、得度、結婚……等緬甸人一生必施行的儀禮中,有許多儀式和佛教完全無關。此外,也有部份節日是古代流傳下來的習俗,與佛教亦無相干,如潑水節便是。這些非佛教性節日,多半源自以前土著的風俗,也有些因受印度教的影響而形成。

〔那陀信仰〕 緬甸大部份住家的柱子上,都掛有包上紅布的椰子果實,此外,在郊外的大樹幹上也設置鳥巢般的神祠,裏面供奉著具有牛眼的奇怪神像,此即緬甸語所稱的「那陀」土著神。信仰「那陀」的緬甸人認為,疾病的流行、水災、火災、失竊等災厄的發生,都起因於那陀的作怪。緬甸人平常以椰子、香蕉、蒟醬、香菸、茶、黑糖等食物供奉那陀,若發生重大事情時,即舉行那陀祭典,並請女巫獻舞娛神,祈求消災。

〔雙重信仰〕 緬甸人一方面建造佛塔,參拜佛像;另方面又設置「那陀」神祠,祈求消災和現世利益。緬甸這兩種宗教在各種祭祀儀禮中渾然相融,並深入民眾日常生活中。但這並不表示那陀信仰和佛教形成一種混淆的宗教,而是各自獨立的。為了超脫各種煩惱,達到涅槃境界,他們信仰精神性的佛教;為了祛除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不幸和災難,他們又崇拜現實性的「那陀」。總之,緬甸宗教信仰,就在以拯救靈魂為目的的佛教和世俗性強烈的那陀信仰之間持續著。

◎附二︰高觀如〈中緬佛教關係〉(摘錄自《中國佛教》)

中國和緬甸從後漢以來就有友好的往來(見《後漢書》卷六、卷八十六,當時稱為撣國)。公元七世紀間,中國佛教學者玄奘和義淨歷遊西土,都聽得其地盛行佛教。《大唐西域記》卷十稱它為室利差呾羅國,說︰「乞食杜多,是其國法。」據義淨《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說︰時有曇光律師,荊州江陵人,遊行到達訶利雞羅國(今緬甸西部阿拉干)。該書還提到一個中國僧人,年五十餘,攜有許多經像,到達訶利雞羅國,受到國王尊敬,並住持了一所寺院,病故在當地。公元八世紀間,驃國(即今緬甸)王遣其弟悉利移(《新唐書》說是悉利移城主舒難陀)於唐‧貞元八年(792)向唐朝通好,並送來彼國有關佛教的樂歌十曲(《新唐書》說有〈佛印〉、〈讚娑羅花〉等十二曲)。據傳當時彼國都城內有佛寺百餘,其俗好生惡殺,男女七歲便落髮住在寺內,歸依沙門,到了二十歲又可留髮為居民(見《舊唐書》卷一九七)。至公元十一世紀間,蒲甘(今緬甸北部)名王阿那羅多大弘佛教,巴利文上座部系統的佛法在緬甸開始興盛。傳說阿那羅多曾向中國求取佛牙未得。在這以後,中國雲南傣族地區也傳入了巴利語系的上座部佛教,並盛行弘布。至十八世紀間,緬甸國王孟雲先後向中國朝廷贈送金塔、佛像、石長壽佛、貝葉緬字經、馴象、緬甸國樂等(見《清朝文獻通考》卷三三三)。當時中國朝廷也還贈與緬甸許多珍品,內有佛屯利一顆,現尚供奉在該國敏貢佛塔中。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兩國建立了親密的外交關係,佛教徒之間的友好往來也頻繁起來。1955年十月,緬甸政府和緬甸聯邦佛教協會派遣代表團到中國迎請佛屯利,到緬甸巡行,供緬甸人民瞻拜。這是中緬佛教關係史上的大事,促進了中緬兩國人民友誼的鞏固與發展。

〔參考資料〕 《東南亞佛教概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淨海《南傳佛教史》;《世界の佛教》(自由佛教懇話會編)。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五部大乘經

天台大師選定下列五部為大乘經,即華嚴經、大集經、大品般若經、法華經、涅槃經。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ㄓㄢ, [形]

話多。《說文解字.八部》:「詹,多言也。」

[動]

1.至、到達。《詩經.小雅.采綠》:「五日為期,六日不詹。」《文選.張衡.思玄賦》:「黃靈詹而訪命兮,樛天道其焉如。」

2.視。通「瞻」。《詩經.魯頌.閟宮》:「泰山巖巖,魯邦所詹。」《史記.卷四.周本紀》:「粵詹雒伊,毋遠天室。」

3.管理。《史記.卷一一.孝景本紀》:「長信詹事為長信少府。」

4.選定。如:「謹詹於某月某日舉行婚禮。」

[名]

姓。如清代有詹天佑。


包紮

ㄅㄠ ㄗㄚ
纏裹捆綁。如:「包紮傷口」。《文明小史.第五七回》:「揀選定了,掌櫃的叫夥計一樣一樣的包紮起來。」


畢業論文

ㄅㄧˋ ㄧㄝˋ ㄌㄨㄣˋ ㄨㄣˊ
為大學、獨立學院及研究所應屆畢業生表現學習成果的作業。通常是在所修的專業領域中選定論文題目,其中研究所的論文必須經過口試評分,成績必須及格才可畢業。


破壞射擊

ㄆㄛˋ ㄏㄨㄞˋ ㄕㄜˋ ㄐㄧˊ
一種從容而精確、以摧毀選定目標為目的之射擊。通常此種目標為實質目標,此種射擊需用彈著觀測人員。除近距離射擊外,需要較長時間及大量之彈藥。


"佛朗哥(Franco

Francisco)"
f? l?ng g?,人名。(西元1892~1975)西班牙軍人政治家。西元一九一○年在摩洛哥從事殖民地的鎮壓叛亂工作。黎維拉獨裁時代,參加政變計畫,內亂時指揮軍隊登陸本土,出任總司令職,在德、義等國的援助下革命成功。一九三九年成為西班牙的統治者,一九四七年成為終身國家元首,並獲得選定繼承人的權力。


圖書分類

ㄊㄨˊ ㄕㄨ ㄈㄣ ㄌㄟˋ
選定一個分類系統,將各種書籍依類分入其類。


內定

ㄋㄟˋ ㄉㄧㄥˋ
在暗地裡先選定。大多指人事調配。如:「這個職位早已內定,你別夢想了。」


遴定

ㄌㄧㄣˊ ㄉㄧㄥˋ
謹慎選定。如:「他被遴定為這次壁報比賽的評審老師。」


良辰吉日

ㄌㄧㄤˊ ㄔㄣˊ ㄐㄧˊ ㄖˋ
卜筮所擇的好日子。《五代史平話.漢史.卷上》:「無過是著定了下個追陪財禮,選取良辰吉日,慕容三郎取那阿蘇歸家。」《精忠岳傳.第一五回》:「選定良辰吉日,發兵五十萬,祭了珍珠寶雲旗,辭別父王,進兵中原。」


購買力等值

ㄍㄡˋ ㄇㄞˇ ㄌㄧˋ ㄉㄥˇ ㄓˊ
一個國家選定某一年為基期,在此一基期之後,各種商品當然會隨時間而出現不同的價格變化,若把這些商品的當時價格與基期時這些商品的價格比較,兩者的比為百分之百,即為「等值」。購買力等值即指與基期有同等的購買力。我國目前尚未計算購買力等值。但從購買力等值來看一個國家的生活水準,比從國民平均所得來看,更接近真實情況。


國際仲裁

ㄍㄨㄛˊ ㄐㄧˋ ㄓㄨㄥˋ ㄘㄞˊ
兩個以上的國家發生爭端時,當事國可選定某一法院或組織,對爭端處以法律裁決。


國慶紀念日

ㄍㄨㄛˊ ㄑㄧㄥˋ ㄐㄧˋ ㄋㄧㄢˋ ㄖˋ
國家慶典的日子。其選定具有多種標準,或為獨立紀念日(如美國的七月四日);或為革命紀念日(如我國的十月十日);或為國王所隨意欽定的任何日子(如汶萊的一月二十三日)。


過禮

ㄍㄨㄛˋ ㄌㄧˇ, 1.超越禮數。《後漢書.卷三二.樊宏傳》:「事後母至孝,及母卒,哀思過禮,毀病不自支。」

2.訂婚後,在結婚前夕,男方送到女方家的禮物。並有通知即將舉行婚禮的意思。

3.成親、結婚。《劉知遠諸宮調.第一》:「選定吉日良辰,諸親友相見。磨麥造酒,排喜慶筵席。至天晚,二人過禮。」


看中

ㄎㄢˋ ㄓㄨㄥˋ
中意。因滿意而選定。如:「她看中這件別緻的上衣,馬上要店員包裝起來。」、「這家公司一年前就看中他,希望他能跳槽過來。」


海上滲透

ㄏㄞˇ ㄕㄤˋ ㄕㄣˋ ㄊㄡˋ
使用水上或水下船艇,運輸部隊與裝備到敵人所控制的灘岸,在選定的地點祕密登陸,向敵後滲透,以遂行其作戰任務。


花燭之期

ㄏㄨㄚ ㄓㄨˊ ㄓ ㄑㄧˊ
婚期。《儒林外史.第一○回》:「兩公子就託陳和甫選定花燭之期。陳和甫選在十二月初八不將大吉,送過吉期去。」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
hu? sh?ng d?n g? l?n b? y? t? q?,城市名。位於波多馬克河東北岸,維琴尼亞州與馬里蘭州的州界上。為美國首都,由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所選定。用以紀念美國國父華盛頓及發現新大陸的哥倫布,故稱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城內政府機構、紀念建築林立,每到春天,櫻花處處。白色的國會大廈和白宮是著名建築。簡稱為「華府」、「華盛頓」。


集體訴訟

ㄐㄧˊ ㄊㄧˇ ㄙㄨˋ ㄙㄨㄥˋ
因同一被害事實而受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欽點

ㄑㄧㄣ ㄉㄧㄢˇ
皇帝親自選定。《儒林外史.第三回》:「荏苒三年,陞了御史,欽點廣東學道。」《文明小史.第四一回》:「十七歲上就中了進士,欽點主事,二十歲上留部,第二年考御史,就得了御史。」


選修

ㄒㄩㄢˇ ㄒㄧㄡ
學生在可自由選擇的科目中,選定所要學習的科目。如大學中的選修課程,相對於必修而言。


戰地政務

ㄓㄢˋ ㄉㄧˋ ㄓㄥˋ ㄨˋ
在軍事占領區實施軍管,作為訓政的過渡政策。最早施行於北伐時期,大陸撤退後,為規劃軍事反攻事宜,選定金門、馬祖兩地實驗戰地政務,縣長由國防部派任,行宵禁、燈火、通訊、民生物資、出入境等十種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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