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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因

[佛光大辭典]

二因之一,五因之一。據大智度論卷九十六載,因有近因、遠因二種,直接引果之原因,稱為近因;間接引果之原因,稱為遠因。如人有我心,為後身當常樂,而修布施,是為近因;為離欲界衰惱不淨之身,而修禪定,是為遠因。又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就有為法之因,舉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因,其中,如依咒力而脫離傷害、依憑國王而免盜賊之難、依父母之精血而生其身等,即為遠因。(參閱「二因」193、「五因」1074) p5940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ㄩㄢˇ ㄧㄣ
存在久遠的原因,或間接的原因。相對於近因而言。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佛教法,本存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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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二因

(名數)一、生因,本具法性之理則能發生一切善法,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是也。二、了因,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如燈照物了了可見是也。見涅槃經二十八。

又一、能生因,第八識能生起眼等之諸識,又為一切善惡之因,如穀麥等種為發生萌芽之因是也。二、方便因,眼等之諸識能為方便,引發第八識善惡之種,如水土以發生穀麥等萌芽之方便是也。見宗鏡錄七十一。

又一、習因,如習貪欲,則貪欲愈增長,新譯曰同類因。二、報因,如行善惡之因,即得菩樂之報,新譯曰異熟因。見四教儀集註中。

又一、正因,眾生本具之理性,正為成佛之因者。二、緣因,一切之功德善根資助智慧之了因,開發正因之性者。見涅槃經二十八。又有近因遠因,見大論。牽引因生起因,見瑜伽論。


五因

(名數)以四大種為能造之因,以諸色法為所造之果,是有五因:一、生因,生四大種所生之色,名為生因。二、依因,造色生已,而隨逐於大種如弟子之依於師,故名依因。三、立因,任持四大種所造之色,如持壁畫,名為立因。四、持因,使所造之色,相續而不斷絕,名為持因。五、養因,增長四大種所造之色,名為養因。此五因於六因中,為能作因之攝,於四緣中為因緣之攝。見俱舍論七。

又一、生因,即惑業也。眾生依惑業而生此身,名為生因。二、和合因,與善法善心和合,與不善法不善心和合,與無記法無記心和合,故名和合因。三、住因,一切眾生依我痴我見我慢我愛之四大煩惱而得住,如家屋之依柱而得住,故名住因。四、增長因,眾生依衣服飲食等而長養其身,故名長養因。五、遠因,依父母之精血而生其身,如依憑國王而免盜賊之難,依咒力而脫傷害,是名遠因。見涅槃經二十一。


元因

(術語)佛本行論曰:「佛閔世人,慎勿造因。因緣生相,是為元因。遠因結遠果,近因結近果,善因結善果,惡因結惡果,無量因結無量果,歷劫消受。」按元因今作原因。


因等起

(術語)對於剎那等起而言。因等引起業之意。申言之,即表業及無表業,必於其前念,有善惡之心心所,因之而發。謂動機也。此有遠因等起,與近因等起之二種。遠因等起者,思惟之思,即思業,當於唯識所謂審慮思,決定思,謂豫思惟所作之事,間接為業之因也。近因等起者,作事之思,即思已業,當於唯識之動發勝思,謂隨思而為所作之事,動身發語也。所作業之三性別,由近因等起而判之。出於俱舍論及記第十三。


阿育

(人名)Aśoka,舊稱阿恕伽。新稱阿輸迦。譯曰無憂。西紀前三百二十一年頃,於印度創立孔雀王朝之旃陀掘多大王(Chandragupta)孫也。紀元前二百七十年頃,統一全印度,大保護佛教,使之宣布各地。

王之傳,南北各異其趣,北傳之阿育王經,阿育王傳,謂其母為瞻婆羅國之婆羅門女,名曰須跋羅祇(Subhadrāgi)王幼時甚狂暴,不為父王所愛。欲以兄修私摩(Śusmna)為嗣。偶值領內德叉尸羅(Takasilā)國叛亂生,命彼往討。據阿育王經言:「器杖資具悉不與之。」又阿育王傳言:「唯與四兵,不與刀杖。」父王之意蓋期其沒陣也。然彼豪邁善戰,平定叛亂,威權由此大張,遂於父王崩後,殺修私摩而登王位。

南傳之善見律一,島史六章,大史五章則與之異,當阿育王未為王時,出為烏闍衍那(Ujjayini)副王(Yuvarāja)在任地司收斂事,偶聞父之訃音,倉皇歸都,首襲修私摩殺之,自即王位,四年間除同母弟帝須,并殺異母兄弟九十九人,然後舉即位大禮。是乃佛入涅槃後二百八十年也。

兩說雖異,而於即位前後兄弟間有內訌,則同。登位之初,依然極狂暴,殺大臣戮婦女無數。又容栴陀耆利柯之言,造一大地獄,戮無辜之民無算,及後翻然歸於佛教,大發揮慈悲精神,努力於正法之興隆宣布。王之事蹟,有其語誥文可證。又佛典中亦有記載,得彼此綜合而知之。誥文或刻於巖面或刻於石柱,現今所發見者,有三十四章。經幾多學者之苦心研究而得之。據是等誥文觀之,則王有兄弟姊妹及兩后。國都為華氏城,王權所及之範圍,北由雪山地方,南及摩奈索,東由頻伽羅灣,西及亞剌比亞海。誥文內容雖有種種異說,而要在宣布正法(Dharma)天下和樂,獎勵國民懷抱慈悲精神之事。可知王不僅統御廣大之版圖,甚得其宜,併愛真理,富於博愛之精神,誠印度空前絕後之聖王也。即稱為有史以來世界之大王,亦無不可。

王歸佛之動機,自阿育王傳第一考之,乃因見海比丘之奇蹟,自善見律毘婆沙第一考之,乃出於尼瞿陀(Nigrodha)之感化,然有名之誥文第十三章有謂「天愛善見王灌頂第八年,征服迦[飢-几+夌]伽,捕虜十五萬人,戮十萬人,其僵者更不知為幾倍。迦[飢-几+夌]伽并吞以來,天愛熱心護持達摩,歸依達摩,又宣揚達摩教規。」則直接歸佛之動機,在於征服迦[飢-几+夌]伽,然其遠因當為即位初年所經驗之悲劇與一沙門之說法,於殘忍酷薄之王心,喚起宗教的信念之萌芽,後又目擊征服迦[飢-几+夌]伽之大慘事,一時勃發,遂直入佛門,歸於正法也。王一入佛門,熱烈之度非常,於領內各地建立八萬四千大寺與八萬四千寶塔,又將正法宣布之誥文刻於四方,親身拜佛而供養之,此其最著名之事蹟也。

又依善見律婆沙第二考之,王即位十七年,於華氏城為異論防止,企求第三次之結集,以目犍連子帝須為上座,一千之長老從事於此,以九月終其效,結集終了之後,派遣宣教師於四方,如派末闡提(Majjhantika)至罽賓(Kaśmir)犍陀羅(Gandhāra)國,派摩訶提娑(Mahādeva)至摩醯沙末陀羅(Mahisa-maala)國,派勒棄多(Rakkhita)至娑那娑私(Aanavāsi沙漠地方)國,派曇無德(Yonaka-dkamma-rakkhita)至阿波蘭多迦(Aparantaka五河西部)國,派摩訶曇無德(Mahadhamma-rakkhita)至摩訶勒叱(Mahā-raha)國,派摩訶勃棄多(Mahārakkhita)至叟那世界(Yonaloka希臘領地)派末示摩(Majjhima)至雪山邊國(Himavanta-pada尼波羅地方)派須那迦及鬱多羅(Sonaka,Uttara)至金地(Suvarna-bhūmi緬甸)國,派摩哂陀(Mahinda)至師子(Lakā錫蘭)國,令各從事教化。以上乃善見律之所傳也。又誥文第十三章記王與希臘之五王國交通。所謂五王國者希利阿(Syria)曷奇伯篤(Egypt)買賽頓(Macedon)曷畢落司(Epiros)及克雷納(Cyrene)是也。

王之出世年代,古來頗多異說,若於近時希臘,印度比較研究上由前記希臘五王國之出世年代換算之,便得確定其年時,雖從換算之方法,生三五年之差異,而其即位在西歷紀元前二百七十所前後,則甚明也。蓋王之記傳南傳與北傳之間,不無乖錯。其中顯著者,如北傳謂王乃佛滅百年出世,不言迦羅阿育出世。南傳謂王之出世,是佛滅二百八十年,佛滅百年,別有迦羅阿育之治世。佛教史家或融會此南北兩傳,謂北方傳之阿育為迦羅阿育,南方傳之阿育為達磨阿育,南北所傳之阿育實非一人,此恐出於附會,不可信也。從來以南方所傳者為正確,信之不疑。而誥文所記者,反助北方之所傳,亦一奇也。


[佛光大辭典]
二因

(一)生因、了因。(一)生因,乃本具法性之理,能生一切善法者,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二)了因,乃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以上二者,與正因、緣因名異而義同。〔北本涅槃經卷二十八〕(參閱「六因」1256)

(二)能生因、方便因。(一)能生因,謂第八識能生起眼等諸識,為一切善惡之因,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二)方便因,謂眼等諸識能為方便,引發第八識善惡之種,如水土能引發穀、麥等萌芽之方便。〔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宗鏡錄卷七十一〕

(三)習因、報因。(一)習因,又作同類因,乃後起之果,習續前因而增長,如習於貪欲,則貪欲愈增。(二)報因,又作異熟因,乃後之果報引於宿行之業因,如行善惡之因,即得苦樂之報。〔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法華文句卷十八〕

(四)近因、遠因。(一)近因,謂能直接引發果者,如凡夫行布施行,於其身後得好果報。(二)遠因,謂間接引果者,如修世間之禪定,間接使遂生色界天之果報。〔大智度論卷九十六〕

(五)牽引因、生起因。(一)牽引因,謂未潤位之種子,間接牽引生死之苦果者。(二)生起因,謂已潤位之種子,直接生起生死之苦果者。如十二緣中之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等屬前者,愛、取、有等屬後者。〔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一〕 p193


三思

指三種審慮對境之精神作用。即:(一)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之相,加以審察思慮,稱為審慮思,又作加行思。(二)審慮後,決定其意,稱為決定思。(三)其後,方才發動身、語二業,稱為動發勝思,又作等起思。又以其勢力強勝,故謂之勝。其中,前二思為意業。動發勝思又可分為動身思與發語思,動身思為身業,發語思為語業。配以因等起、剎那等起,則有二說:(一)審慮思與決定思之初念為遠因等起,決定思之最後念為近因等起,動發勝思為剎那等起。(二)前二思為遠因等起,動發勝思之初念為近因等起,第二念以後為剎那等起。〔大乘成業論、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參閱「」3807) p580


五因

(一)以地、水、火、風等四大為能造之因,以諸色法為所造之果,其因與果之間具有五種關係:(一)生因(梵 jānana),由四大種能生起諸色法,譬如母之生子。(二)依因(梵 niśraya),所造之色法既生,則隨逐於大種之後,譬如弟子之依於師。(三)立因(梵 sthāna),任持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大地之任持萬物。(四)持因(梵 upastambha),以力持之故,使所造之色可相繼不斷絕,譬如食物之持續身命。(五)養因(梵 upabrjhana),增長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雨露之長養草木。此五因於六因之中,為有力之能作因所攝,而不攝於其他同類因等五因;於四緣之中,則為因緣所攝。〔瑜伽師地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二十、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雜阿毘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

(二)指有為法成立之五因:(一)生因,即惑業煩惱,眾生依惑業乃生此身,故稱之。(二)和合因,例如善與善心和合,不善與不善心和合,無記與無記心和合。(三)住因,一切眾生依於「我癡、我見、我慢、我愛」等四大煩惱而得住,譬如家屋之依柱而住。(四)增長因,眾生賴衣服飲食等而得長養其身,故稱之。(五)遠因,例如因咒力可脫鬼、妖之撓害,又如依憑於國王之武力,乃可免盜賊之難。〔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涅槃經疏私記卷六〕 p1074


元因

又作原因。謂事物因之而生成者。自佛教之基本教理觀之,「因」與「緣」乃萬事萬物所藉以生成、存在、變化之一切條件。廣義言之,「緣」亦稱「因」,兩者並稱為「因緣」或以「因」統稱之,表示能引起作用、產生結果之原因,此即通常所謂遠因結遠果,近因結近果,善因結善果,惡因結惡果,無量因結無量果,歷劫而不爽之說法;此亦佛教因果論之一般觀點。 p1224


六字釋義

研究闡釋「南無阿彌陀佛」六字意義之論題。唐代善導大師於觀無量壽佛經疏玄義分中解釋「南無阿彌陀佛」六字之意義,詳明經中所說下下品劣機所以得即時往生之理由;蓋當時攝論家認為下下品之往生乃是以方便語而說即時往生而已,實則相當於攝大乘論四意中之別時意趣(亦即為往生之遠因);善導對此加以駁斥,而主張下下品之稱念彌陀名號,由於願行皆具足,故能即時往生。蓋善導由此闡發念佛往生之深義,故後世淨土教徒奉為最重要之釋義論題。觀無量壽佛經疏卷一(大三七‧二五○上):「今此觀經中,十聲稱佛即有十願十行具足。云何具足?言南無者即是歸命,亦是發願迴向之義;言阿彌陀佛者即是其行,以斯義故,必得往生。」(參閱「別時意會通」2798) p1262


本生注

巴利名 Jātakatthakathā。又作本生義釋(巴 Jātakattha-vannanā)、本生釋(巴 Jātaka-vannanā)。作者不詳。本書以巴利語寫成,內容係注釋巴利文經藏中「小部」之本生經(巴 Jātaka)而成,全書大別為因緣故事(巴 Nidāna-Kathā)與注釋本文兩類。因緣故事,通稱本生經佛傳,乃說明釋尊之因行及前半生事蹟,共分成遠因緣(巴 Dūre-nidāna)、不遠因緣(巴 Avidūre-nidāna)、近因緣(巴 Santike-nidāna)三章:(一)遠因緣,謂四阿僧祇十萬劫前,釋尊之前身為善慧婆羅門(巴 Sumedha-brahmana),從然燈佛(巴 Dīpajkara-buddha)受當來成佛之記別,發十波羅蜜行願。係次於憍陳如佛(巴 Kondañña-buddha)乃至迦葉佛(巴 Kassapa-buddha)等二十三佛之下,受成佛之記別,成滿八種菩提資糧及十波羅蜜行,受生兜率天等事。並附有佛種姓及注釋所行藏(巴 Cariyā-pitaka)中之出類拔萃者。(二)不遠因緣,先有世間莊嚴天(巴 Lokabyūhā)預告佛陀將出現,復因諸天之懇請,始有釋尊之托胎降生,乃至出家、成道等。(三)近因緣,記佛陀成道後七七日之自受法樂,因梵天勸請而初轉法輪,乃至諸大弟子歸佛、建立祇園精舍等,皆有詳細記載。此因緣故事在巴利文獻中,為最有組織之佛傳,與梵文及漢譯諸佛傳相較,此是修飾最少者。全篇以「長行」為主,其間插入二百九十八頌之偈。

次為注釋本文部分,內有五百四十七種本生,每一種本生分現在故事(巴 paccuppanna-vatthu)、過去故事(巴 atīta-vatthu)、本偈、偈釋(巴 veyyākarana)、連絡(巴 samodhāna)等五部分加以解說,但亦有極少數是例外。其中,現在故事屬序分,乃敘述釋尊之本生及其由來;過去故事載釋尊過去世為菩薩之因行,即其本生故事,並附有本生經偈;偈釋係解釋本偈之語義;連絡則連繫前生與現在。所釋之本頌五百四十七種,在順序與內容上,皆與小部中之本生經相同。

據聖典史(巴 Gandha-vajsa)載,此書係由佛音(巴 Buddhaghosa)譯自錫蘭土語流傳者而成,然此說仍未有定論。又英國佛教學者大衛斯(Rhys Davids, 1843~1922)認為此書成於第五世紀,編者佚名。

在現存之梵文、巴利文及漢譯等本生故事中,以本書之內容最為浩瀚卓絕,可謂集古代以來本生故事之大成。但在本書所收諸本生故事中,與梵文及漢譯內容相同者,不過一百六十種,其他則唯本書獨有。此外,收於梵文及漢譯本,而未收錄於本書之本生者亦為數不少。本書已有原文出版(The Jātaka together with its Commentary, 6 vols., London, 1877~1896),及英譯(The Jātaka,or Stories of the Buddha's Former Births, 7 vols.,Cambridge, 1895~1913)、日譯(收於日譯本南傳大藏經第二八至第三九卷)等。〔H.J. Francis and E.J. Thomas: Jātaka Tales, 1916;Rhys Davids: Buddhist Birth-stories(Jātaka Tales), 1880; Buddhist India;B.C.Sen: Studies in the Buddhist Jātakas,1930; B.C.Law:A History of Pāli Literature〕 p1951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等起

為「剎那等起」之對稱。即由思惟等之心的作用,以引發起業者,稱為因等起。與「動機」同義。亦即指引起表業及無表業之心、心所。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三等,以因等起有引發、能轉之義,故又稱為能轉心、轉心。有遠、近二種:(一)遠因等起,即預先思惟所要作之事,為間接之業因。相當於唯識之審慮思、決定思。(二)近因等起,即隨思而作所作之事,亦即動身發語之意。相當於唯識之動發勝思。然另有一說,則謂決定思之前念為遠因等起,決定思之後念為近因等起。〔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參閱「剎那等起」3732、「」3807)p2300


別時意會通

日本淨土真宗所立。隋唐時代,攝論宗學者以觀無量壽經所談之十念往生,相當於攝大乘論四意中之別時意,係方便之說。故雖言十念往生為即時往生,其實不然,此僅成為往生之遠因。對此,淨土宗諸家會通經論之意,主張十念往生乃即時往生。日本淨土宗源信等亦有其說,真宗稱此為別時意會通。

我國祖師大德中,道綽主張十念成就乃由過去之宿因,故非別時意。善導主張唯願無行,十念往生是別時意;願行具足,則非別時意,謂十念有十願十行具足之義。迦才之淨土論卷中、窺基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等,謂彌陀淨土通於報、化二土,就化土往生而言,願行具足,十念往生非別時意;若就報土而言,唯願無行或願行具足,十念往生皆是別時意。〔梁譯攝大乘論卷中、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六、觀經疏玄義分、彌勒上生經疏卷上、釋淨土群疑論卷二、安樂集卷上、遊心安樂道、無量壽經連義述文贊卷中、華嚴經探玄記卷三、往生要集卷上末、法苑珠林卷十五〕 p2798


法領

魏晉西行求法譯經僧。為慧遠之弟子。慧遠因感禪律猶闕,令弟子法領、法淨等求之。法領遂於東晉孝武帝太元十七年(392)西行,經十七年始歸。其西去早於法顯八年。法領所攜回之經,於長安、江南均有譯出。法領之弟子慧辯亦在長安助譯四分律。〔四分律序、梁高僧傳慧遠傳〕 p3421


兜率往生

往生彌勒菩薩之淨土兜率天。又作兜率上生。兜率天有內、外兩院,彌勒菩薩常在內院說法,外院為天眾欲樂處,不易聞法。在印度古代,兜率往生之信仰頗為盛行,故高僧大德發願往生彌勒淨土,並蒙彌勒菩薩化度之記載極多。據巴利文大史(Mahāvajsa, xxxii)所載,西元前二世紀頃統治錫蘭之木杈伽摩尼王(Dutthagāmanī),於臨命終時,自某長老聞說彌勒菩薩及其居處之事,未久,王即蒙彌勒自兜率天乘車來迎,生彼天中。另據出三藏記集卷十記載,婆須蜜、彌妒路刀利、僧伽羅剎皆昇於兜率天,其中婆須蜜繼彌勒之後作佛,號師子如來,彌妒路刀利號光炎如來,僧伽羅剎號柔仁佛。又據婆藪槃豆法師傳、大唐西域記卷五等所載,無著、世親、師子覺等亦獲往生或發願往生兜率淨土,其中無著且於彼天中,向彌勒諮稟大乘經之要義。此外,其他類似之記載不勝枚舉。

於我國,自東晉以來即盛行兜率往生之信仰。據梁高僧傳卷五、名僧傳抄道安傳、僧輔傳、曇戒傳、道汪傳、僧印傳、法盛傳等所載,道安及其弟子法遇等八人於生前立誓往生兜率,後果感得異僧與兜率天之伎樂現身來迎。其後,僧輔、曇戒、道汪、僧印、法盛等諸師,亦皆效法道安往生兜率之事,先後發願往生彼天。另據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法苑珠林卷十六讚歎部,及宋高僧傳卷四窺基傳、卷十四道宣傳等載,玄奘及弟子窺基、四分律宗之祖道宣等高僧,皆以往生兜率為臨終大願,玄奘且作「讚彌勒四禮文」,窺基撰彌勒上生經疏等,以倡導兜率往生之信仰。此外,續高僧傳卷八、卷十二、法苑珠林卷十六等亦皆詳舉有關僧俗發願往生兜率之記載。於近代,如太虛大師、虛雲和尚、慈航菩薩等一代高僧,皆發願往生彌勒淨土之內院。日本方面,最早有關彌勒信仰之記載為欽明天皇十三年(551),自百濟請得一尊彌勒石像,並營建佛殿以供奉禮拜,其後兜率信仰漸盛,發願往生者極多,如高僧空海(774~835)即其中著名之例。

於法相瑜伽派中,彌勒被敬奉為開祖,故法相諸師願求兜率往生者甚多,且自無著於所著「攝大乘論」中判示凡夫之往生極樂是為「別時意」以來,此一信仰尤為熾盛。所謂別時意,即重新闡釋觀無量壽經有關「念誦佛名能即時往生西方」之說,而謂念誦佛名僅為往生西方之遠因,實係為使眾生捨離怠惰之方便說法而已。此項說法影響印度與我國之彌陀信仰,一時往生西方之信仰漸呈現衰廢。因而吉藏、道綽、迦才等,遂比較兜率、極樂之優劣及往生難易,其中吉藏之觀無量壽經義疏立四義比較觀經、彌勒經之異同。道綽之安樂集卷上更以四義比較兜率、西方二處之優劣,謂:(一)彌勒為眾生轉不退法輪,聞法深信者雖可獲益,然耽著享樂而不信者亦甚多。又雖往生兜率,然此界屬三界之內,故仍有退轉之虞;反之,往生西方者,不僅不退轉,以其無漏、出離三界,故亦不退失。(二)往生兜率者之壽命僅有四千歲,命終不免退墮;而往生西方者,其壽命與彌陀相等齊,非算數所能量知。(三)兜率之水鳥樹林僅係諸天之樂所生的緣;西方之水鳥樹林則能演說妙法,令往生者得證無生之境。(四)就音樂而言,彌陀淨土之音樂勝於世間帝王及六天萬億倍,可知此非兜率所及。另外,懷感之釋淨土群疑論卷四、智儼之華嚴經孔目章卷四、迦才之淨土論卷下等,皆舉多義以詳論彌陀、彌勒兩淨土之優劣難易。

至於往生兜率天之因行階位,據彌勒上生經與窺基所撰之經疏記載,往生內院之行因有上、中、下三品,細分之,每品又各有上、中、下三品,共計九品。上品往生之修因有勤修功德、威儀不缺、掃塔塗地、香花供養、三昧正受、讀誦經典等六事,上品上生者修五事或六事之法,中生者修三事或四事之法,下生者修一事或二事之法;中品往生有歡喜心、恭敬語、禮拜身等三種行業,中品上生者具足三種行,中生者修二種行,下生者修一種行;下品往生有懺悔、聞名稱、造形像、香供、花供、衣服供、繒蓋供、幢供、幡供、身恆禮拜、心口繫念等十一種修因,懺悔為下品三生所共行,上生者悉行其餘十行,中生者行造像、供養、禮拜,下生者行造像、供養。又往生兜率外院之因行有五戒、八戒、具足戒、精進、十善法等五種。〔彌勒下生經、心地觀經卷三、遊心安樂道、淨土十疑論、阿彌陀經疏鈔卷四、往生要集卷上末〕(參閱「兜率天」4385、「彌勒菩薩」6424) p4387


唯願別時意

指唯有願而無行,是為別時意。為攝論家批評觀無量壽經所說下下品往生而提出之論點。又作唯願無行別時意。別時意,係佛設方便以鼓勵眾生,令不生懈怠,於說將來之果時,隱去修行過程中之行業,而說即可得果。即如觀無量壽經雖謂往生淨土者須願行具足,然亦說唯有願亦得往生。攝論家就此說而解之,謂唯願實為往生之遠因,故於未來之他時方得往生之果。對此,善導於觀經玄義分別時意會通章,主張觀無量壽經之念佛,即為願行具足,非為別時意。〔梁譯攝大乘論卷中〕(參閱「願行」6728) p4430


轉隨轉

轉與隨轉之並稱。轉,梵語 pravrtti,即轉起,謂法之生起;隨轉,梵語 anuvrtti,謂隨彼法而生起。將作業時,為因而能引發其業之心,稱轉心,亦稱能轉心。與彼業同時生起而不相離之心,稱隨轉心。轉心與隨轉心二者,皆緣於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而起業,故稱等起,舊譯緣起。其中,轉心乃在正作業前為因,能引發其業者,故稱因等起,即對後果而稱因,舊譯稱生因緣起。又依其後果之遠近,分為遠因等起、近因等起。隨轉心則係正作業時,同剎那之心心所,故稱剎那等起,舊譯為共剎那緣起。〔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 p662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量

(一)指現量、比量、非量︰即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對境的相狀差別。其中,現量、比量為正確之量知,非量乃謬誤之量知。唯識家多作此種分別,在因明的悟他、自悟八門中屬於自悟的方法。玆敘述此三量如下︰

(1)現量︰又稱真現量,以簡別於似現量。即指對所緣之境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所謂無分別,即遠離名言、種類等諸分別。如緣青色,而緣「青」之名言,以其名言通於一切青色,故並非直接逼附其物自體,而是在諸法之共相(即共通之相狀)上轉,因此不是現量。緣種類等亦然。於自性、隨念、計度等三分別中,此現量無隨念、計度之別,唯有自性分別,故為離名言、種類等之分別。既是不緣名言、種類等共相,則五識等各各逼附自己之境體,不貫通他境。因此,一一緣一一之境,故云現現別轉,而其心之緣慮常無迷亂。《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31‧772a)︰「現量者,謂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但如翳眼見空華,見第二月,雖離名言或種類等之分別,仍不得稱為現量。應屬現量者,《入正理論疏》謂有四類,即{1}五識、{2}五俱意識、{3}諸自證分、{4}定心。此等皆是逼附境之自體而照了者。

若於唯識家建立八識之上而論,屬於現量者,應指前五識與第八識的見分、五俱意識(一分通於似現量)、諸八識的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定心等四類。

又,有關此現量之體,古來異說甚多。《瑜伽師地論略纂》、《因明疏瑞源記》卷一舉內外十一說,即外道有二說︰數論說五知根為現量之體,勝論說德句之覺。小乘有五說︰世友主張五根,法救主張五識,妙音主張慧心所,正量部主張心、心所,經部主張根識和合。大乘有四說︰安慧認為是自證分,難陀認為是見分,陳那認為是見分、自證分,護法認為是見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2)比量︰又稱真比量,以簡別於似比量。指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正確瞭解未現前及未知之境。如見煙而知有火,由所作之性而知無常。《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意即煙係由現量而得知,所作性是由比量而了知,以此等為遠因。憶念有煙則有火、有所作性則是無常,以此為近因。遂產生應有火、應有無常之正智,稱之為比量。

若依因明而言,比量應指以具足三相的因而成宗,此作用存於獨散的第六意識之見分。若與現量相對而論其差別,則現量為直緣,比量為重緣;現量是證智,比量為比智;現量是體,比量是用;現量為無分別,比量是有分別。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舉出相、體、業、法、因果等五比量。此中,{1}相比量,謂見相而比知,如見煙而知有火。{2}體比量,謂見體而比知,如見現在之體而知過去、未來之體。{3}業比量,謂見作業而比知,如見草木動搖而知有風。{4}法比量,謂於相屬之法,由知一而比知其他,如見生而知死。{5}因果比量,謂見因而知果,如見果而知因。

(3)非量︰即與前面真正的現量、比量似是而非的「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5c)︰「似現似比,總入非量。」亦即似現、似比並非真正的現、比量,因此稱為非量;又為非、為量,故稱非量。

所謂似現量,指與現量相似但為謬誤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所謂有分別智,即附帶名言、種類等分別而起的智慧。亦即對境非直取其自體,而是以有分別心取瓶衣等,瓶衣等乃四塵之集合,無實體,然於其上作分別而以為有實體,故云異轉,即墮於謬誤。

又,似現量亦通於無分別心,即其心雖緣境而無分別,但因老、病等,心勢衰弱,不能明了見境相,如見非黃而以為黃,如見空華等,亦為似現量。《因明入正理論》唯說有分別智,係因有分別智乃決定為非量,故就其決定而言有分別智為似現量。

另依《因明正理門論》,似現量有五種智,即︰{1}散意識緣過去者,{2}獨頭意識緣現在者,{3}散意識緣未來者,{4}三世中之諸不決智,{5}現世中諸惑亂之智,即見杌以為人等。要言之,即五俱意識的一分與獨頭意識。又,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而起我執者亦屬之。《入正理論疏》謂此等皆稱為似現量有二解︰{1}眼識等並非得現量者,卻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2}所有分別之心自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古來認為前說義未盡,而後說盡理。

所謂似比量,指類似比量而實為謬誤者。例如,將霧誤認為煙,而以為應有火。《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中略)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亦是存於獨散意識的見分。此是真比量之流類,但非真,故有似比量之稱。

除上述三量之外,古來內外道立量者甚多。據《入正理論疏》所載,或有立現量、比量、聖教量等三量者。現量、比量同於上述,聖教量又稱至教量、正教量、教量。《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解釋此聖教量,文云(大正30‧358c)︰「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中略)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又,《大乘義章》卷十亦廣分別此三量之義。

此外,亦有加譬喻量而立四量者;譬喻量,如對不識野牛者說野牛似於家牛。或更加義準量而立五量;義準量,如準於法之無我而知無常,以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更加無體量而立六量;無體量,如入此室中,雖主人不在,但知為其住處。如此,自古即有多說,及至陳那,謂聖教量通於現、比二量,其他皆攝於比量。慧沼《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云(大正44‧160a)︰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

(二)指證量、比量、聖言︰此係數論外道所立者,即量知物之相狀的差別。相當於佛教所謂的現量、比量、聖教量。所謂證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證量者,是智從根塵生,不可顯現,非不定無二,是名證量。」此中,是智從根塵生,係指五智根緣五塵;不可顯現,指非隨從智之分別而顯現;非不定,指是煙或是霧不能決定;無二,指所知之境有二,非校對可知之。此相當於現量。

所謂比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比量有三,一者有前,二者有餘,三者平等。」此中,有前謂知未來,有餘謂知過去,平等謂知現在。關於聖言,該論又云︰
「聖言者,若捉證量、比量不通,此義由聖言故是乃得通。譬如天上、北欝單越非證、比所知,信聖語故乃可得知。聖言者,如偈說。阿含是聖言,聖者滅諸惑,無惑不妄語,因緣不生故。(中略)聖教名聖言者,如梵天及摩㝹王所說四皮陀及正論。」

此外,該論又論三量之關係,謂耳於聲生解,乃至鼻於香生解,唯解自相,不能知差別,稱為證量;依此證量故,比量能了別三世之境,譬如人見黑雲當知必雨,如見江中充滿新濁水當知上源必有雨;非以上證、比所知者,則依聖教所說而信之。

(三)指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謂被量度者。能量,謂量度者。量果,謂知其結果。譬如量織物時,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知道有多少尺寸是量果。將心識的作用四分作分別,相分即所量,見分即能量,自證分即量果。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二章第四節(摘錄)

(一)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住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住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中略)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中略)

(二)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有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中略)

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三)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中略)

(四)「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本)、卷六(末);《百法問答抄》卷二;《成唯識論》卷二;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二因

佛典中對於原因的分類。有多種不同的說法。茲舉五種略說如次︰

(一)生因與了因︰生因指發生的因種,了因指協助生成的緣。北本《涅槃經》卷二十八云(大正12‧530a)︰「因有二種,一者生因,二者了因;(中略)煩惱諸結是名生因,眾生父母是名了因。如穀子等是名生因,地水糞等是名了因。」該經另文又說正因、了因二因,以及正因、緣因二因等皆與此二因意義相同(大正12‧532b)︰「有二種因,一者正因,二者了因;尼拘陀子以地水糞作了因。」其次又云(大正12‧530b)︰
「因有二種,一者正因,二者緣因;正因者如乳生酪,緣因者如醪煖等。(中略)正因者謂諸眾生,緣因者謂六波羅蜜。(中略)以有性故,故須緣因。何以故﹖欲明見故,緣因者即是了因。世尊,譬如闇中先有諸物,為欲見故,以燈照了。(中略)如尼拘陀子,須地水糞而作了因,乳中醪煖亦復如是。」

又,天台家立三因佛性之際,並沒有明顯區別了因和緣因二者。但「了因」的「了」是照了之義,乃約智慧立名,故經中嘗以燈明喻之,而「緣因」的「緣」是資助之義;二者在廣義上仍然有所不同,因此,在談論佛性時,正因用以指理性,而了因用以表智慧,緣因則表示萬行。

(二)牽引因與生起因︰牽引因指遠牽生死苦果之未潤位種子;生起因則指近引生起生死苦果之已潤位種子。例如十二因緣中,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為牽引因,愛、取、有為生起因。而此二因所引生的果是生、老、死。《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一闡明此二因(大正30‧454b)︰
「二種因者,(一)牽引因,(二)生起因。(中略)愚癡為先生福、非福及不動行,行能攝受後有之識,令生有芽。謂能攝受識種子故,令其展轉攝受後有名色種子、六處種子、觸受種子,為令當來生支想所攝識、名色、六處、觸、受次第生故;今先攝受彼法種子,如是一切名牽引因。生起因者,謂若領受諸無明,觸所生受時,由境界愛生後有愛及能攝受愛品、癡品所有諸取,由此勢力,由此功能潤業種子,令其能與諸異熟果,如是一切名生起因。」

又,智儼《華嚴孔目章》卷一稱生因和引因為生引二因,謂(大正45‧545a)︰「猶如人射,放箭為生因,彎弓為引因,乃至能生果報及以命終,是其生因。枯喪相續,是其引因。」智儼所說的生、引二因,其實就是牽引因與生起因二者。

(三)近因與遠因︰直接引果的原因是近因,間接引果的原因是遠因。依《大智度論》卷九十六所述,凡夫為其後身行布施,而於後身得到相當的好結果,這是近因。又,為離欲界衰惱不淨之身而修禪定,則此禪定只是間接達成其目的的原因,所以是遠因

(四)習因與報因︰出自智顗《法華文句》卷十八等。天台家常用的術語。習因係相對於習果而言,報因則相對於報果而言。習因的「習」,是習續之義,指令後起的果習續於前因,相續增長。報因的「報」,是果報之義,報因是引苦樂果報的原因,指善惡業。此習因、報因相當於《成實論》卷二所說三因中的習因與生因,其文云(大正32 ‧252c)︰「生因者,若法生時,能與作因,如業為報因;習因者,如習貪欲,貪欲增長。」慧遠《大乘義章》卷三闡明論意云(大正44‧516c)︰「一切善惡等業能生一切苦樂等報,故名生因。(中略)如人習善增長善法,習惡增長惡法,如是一切後起增前故名為習,用習作因名為習因。」

(五)能生因與方便因︰能生因猶如穀麥的種子,係使穀麥發生的原因;方便因猶如水土等為穀麥生長的方便。《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大正30‧501b)︰「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中略)若方便因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本生註

又稱為Jātakaṭṭha-vaṇṇanā(本生義釋)或Jātaka-vaṇṇanā(本生釋)。作者不詳。本書以巴利語寫成,係巴利經藏中《小部》之〈本生經〉(Jātaka)之註釋。

全書大致分為因緣故事(idāna-kathā)與註釋本文。因緣故事通稱為本生經佛傳,乃述說釋尊的因行及前半生事蹟,分成遠因緣(Dūre-nidāna)、不遠因緣(Avidūre-nidāna)及近因緣(Santike-nidāna)三章。

第一遠因緣章。敘述四阿僧祇十萬劫前,釋尊的前身善慧(Sumedha)婆羅門,從燃燈佛受當來成佛之記莂,發十波羅蜜行願。其次於憍陳如(Koṇḍañña)佛乃至迦葉(Kassa-pa)佛等二十三佛之下,受成佛的記莂,成滿八種菩提、資糧及十波羅蜜行,受生兜率天。

第二不遠因緣章。敘述世間莊嚴(Loka-byūhā)天預告佛陀將出現,諸天懇請成佛。釋尊托胎、降生、出家乃至菩提樹下成道等事蹟。

第三近因緣章。記佛陀成道後七七日的自受法樂。梵天勸請,初轉法輪,諸大弟子等歸佛。歸省迦毗羅城,祇園精舍的成立等事蹟。

此因緣故事在巴利文獻中,為最系統化的佛傳,與梵文及漢譯諸佛傳相較,此較缺乏修飾,可謂最樸拙的古傳。全篇以長行為主,其間安插二九八頌之偈。

其次,註釋本文係就五四七種本生,一一開為現在故事(paccuppanna-vatthu)、過去故事(atīta-vatthu)、本偈、偈釋(veyyā-karaṇa)、連絡(samodhāna)等五分,並加以解說。「現在故事」,敘述釋尊說其本生的由來,屬於序分。「過去故事」,述說釋尊過去世為菩薩的因行,即其本生故事。本生經之偈(「本偈」)即附入於此部份,而與「過去故事」共為主分。「偈釋」,即解釋本偈的語義。「連絡」則連繫前生與今生,即指出過去故事中的某某為釋尊,某某為現在的某某等,屬於結分。

所釋的五四七種本頌,在順序內容上,均與小部經中的《本生經》相同,但其中有十六本生僅揭舉題名與本文,略去本頌。又,其前出的本生偈包含於後出的本生中,例如第一一0本生偈包含於五四六本生偈中。

依本書序偈所述,本書係法藏結集者總括佛說的故事而成。另據《聖典史》(Gandha-vaṃsa)所載,此書係由佛音將錫蘭土語還譯為巴利語而成。然此說仍未有定論。英國學者賴斯‧戴維斯(Rhys Davids)認為本書成於第五世紀,編者佚名。在現存梵文、巴利文及漢譯等本生故事中,以本書之內容最為浩瀚,可謂集古代以來本生故事之大成。在本書所收諸故事中,與梵文及漢譯內容相同者,有一六0種,其他為本書所獨有。不過收於梵文及漢譯而未收錄於本書者,也為數不少。

本書巴利原典之出版有︰《The Jataka together with its Commentary》 6 Vols,London,1877~96。此外有英譯本︰《The Jataka,or Stories of the Buddha's FormerBirths》 7 Vols,Cambridge ,1895~1913;德譯本︰《Jatakam,Das Buch der Erzd-hlungen aus früheren Existenzen Buddhas》Leipzig,1908~1921;日譯本︰《南傳大藏經》第二十八冊~第三十九冊。

〔參考資料〕 Leon Feer《Étude sur les Jātakas》;S. D'Oldenberg《On the Buddhist Jatakas》;M.Winternitz《Die Jatakas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ieGeschi chte der indischen und ausserindischen Literatur und Kunst》;H. J. Francis and F. J. Thomas《Jataka Tales》;Rhys Davids《Buddhist Birth-stories》;B. C. Sen《Studies in the Buddhist Jatakas》;B. C. Law《A History of Pali Literature》;W.Geiger《Pali Literatur und Sprache》。


東林十八高賢傳

一卷。作者不詳。又作《蓮社高賢傳》。內容輯錄晉宋時以慧遠為首的僧人、居士十八人的事蹟。收在《卍續藏》第一三五冊。卷首有李伯時作於元豐三年(1080)的「蓮社十八賢圖」及黃汝亨〈序〉,書末附〈百二十三人傳〉、〈不入社諸賢傳〉及兩篇跋文等。

◎附︰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十一章(摘錄)

今日世俗相傳,謂遠公與十八高賢立白蓮社,入社者百二十三人,外有不入社者三人。此類傳說,各書所載,互有不同,且亦不知始於何時。然要在中唐以後。通常所據之書相傳為《十八高賢傳》,陳舜俞《廬山記》載其文。據陳氏曰︰「東林寺舊有十八賢傳,不知何人所作。文字淺近,以事驗諸前史,往往乖謬,讀者陋之。……予既作山記,乃因舊本,參質晉宋史及高僧傳,粗加刊正。」宋‧志磐《佛祖統紀》卷二十六亦載《十八賢傳》。且於末附註曰︰「十八賢傳始不著作者名,疑自昔出於廬山耳。熙寧間嘉禾賢良陳令舉舜俞粗加刊正。大觀初沙門懷悟以事迹疏略,復為詳補。今歷考廬山集高僧傳及晉宋史,依悟本再為補治,一事不遺,自茲可為定本矣。」

據《十八高賢傳》,乃妄人雜取舊史採摭無稽傳說而成(按廬山怪異不經之傳說甚多。《廬山蓮宗寶鑑》卷四,謂有偽撰之《廬山成道記》,所言極不經。其中言遠公上生兜率。據四部叢刊本《禪月集》再遊東林寺詩小註曰,傳記盡云,安、遠、持、奘、三車盡生兜率云云。則遠升兜率之說,唐時已流行。三車當係指基法師)。至陳舜俞、志磐為之修正,採用舊史。《十八高僧傳》中,當已加入可靠之材料(《佛祖統記》載謝靈運遠師碑,應係謝作銘,張野作序。但其文與《世說》註所引張野遠法師銘頗有差異。又陳氏《廬山記》謂此碑無年月,而《統紀》之碑末云元熙二年春二月朔,據此《統紀》所錄材料,亦有可疑)。然志磐師懷悟之意為之詳補,為不入社三人立傳,又強集無關之人入百二十三人名錄中,則亦不可信也。茲避繁瑣,僅敘蓮社故事妄偽顯著者如下。

(1)查劉程之立誓文中有曰「藉芙蓉於中流,蔭瓊柯以詠言。」按芙蓉者荷也。文中言及荷,或為後世蓮社說之所本。但二句僅文人之辭藻,抑指有實事,則不可考。(立誓在七月,時雖有蓮花。但《廣弘明集》〈遠公念佛詩序〉及〈王齊之詠三昧詩〉均未言及蓮花)。此外最早記載並未涉及遠公立蓮社事。僅隋時智者大師在匡山致晉王書(《國清百錄》卷二),有謝靈運穿鑿流池三所之語。既不言為蓮池,亦未言及立社(僅謂其修西方觀)。中唐以後,乃間見蓮社之名(貫休〈題東林寺詩〉云,今欲更從蓮社去)。但至宋代,蓮社之名,解釋仍紛歧。如宋‧戒珠〈淨土往生傳序〉云,生無量壽國者,寶幢為之前導,金蓮為之受質,故名蓮社云。宋‧道誠《釋氏要覽》卷一載,蓮社之義,四說不同。或以為因東林院中多植白蓮。或以為因彌陀佛國以蓮花九品次第接人。有云嘉此社人不為名利所污,故名。又有言遠公弟子法要以木刻蓮花十二葉(參看《僧傳》〈慧要傳〉),植水中,用機關,凡折一蓮是一時,與刻漏無異,俾禮念不失時,故有此名。

(2)十八高賢之說亦不見最早記載中。中唐以後,乃見此名(如《白香山集》代書云,廬山陶謝洎十八賢已還,儒風緜緜,相續不絕云云。然既曰儒風,則其中似不應有西域僧人。唐‧飛錫《念佛三昧寶王論》中云,遠受念佛三昧於覺賢,與慧持、慧永、宗炳、張野、劉遺民、雷次宗、周續之、謝靈運、闕公則百二十三人立誓云云,不言及蓮社高賢事)。按唐‧法琳《辯正論》卷三,列劉遺民、雷次宗、周續之、畢穎之、宗炳稱為五賢(同書卷七引《宣驗記》載劉遺民行禪事,毫未言及淨社)。法琳所引六朝逸史極多,見聞廣博,可知唐初固無十八高賢之說,又隋‧費長房《歷代三寶紀》,不但未記十八高賢結蓮社事。且於〈慧遠傳〉中刪去其立誓往生事,此亦可見六朝時目錄及長房所見諸書,無言及白蓮社事。《十八高賢傳》謂十八人中有曇詵註《維摩經》,著《窮通論》、《蓮社錄》。《高僧傳》僅言其註《維摩經》(《房錄》謂有五卷),著《窮通錄》,而獨不言其撰《蓮社錄》。此書亦向未見徵引,則其事出杜撰可知。

(3)十八賢中之釋慧持於隆安三年(399)辭遠入蜀不返。佛陀跋多羅於義熙六、七年頃(410或411)始至廬山,均無於元興元年(402)共立蓮社之理。《僧傳》記覺賢禪定中至兜率,係奉彌勒佛者。竺道生、釋慧永、慧叡(《高僧傳》有傳)。曇詵、曇順(《道祖傳》附見)。曇恆(或即《道祖傳》之道恆)。道敬(《廣弘明集》載宋‧張暢若耶山敬法師誄)。道昺(或即謝靈運〈佛影銘序〉中所言之道秉)。六朝時均未聞以事無量壽佛著稱。至若佛陀耶舍,《僧傳》未言其曾至南方。南北朝記載未言及匡山有耶舍其人。隋‧智顗〈與晉王書〉,始謂遠公與耶舍禪師行頭陀法,但並不言為佛陀耶舍。且佛陀耶舍乃律師,而非禪師也(後世記耶舍舉鐵如意示遠公事,顯然為中國禪宗傳說)。又《宋書》云,宗炳年六十三卒於元嘉二十五年。在元興元年僅十六歲,或可參與百二十三人之末,而決無高列於十八賢中之理。(按雷次宗、張萊民、張季碩三人本不見於《祐錄》,《慧遠傳》,《高僧傳》始加入之。)據此則所謂十八高賢者,羌無故實也。

(4)《統紀》於蓮社百二十三人集錄其可見者三十七人。摭拾《高僧傳》、《廬山集》及他書湊合而成。此中僅畢穎之、王喬之二人係在眾中。釋僧濟得覩無量壽佛(《高僧傳》),或曾與會。餘人則殊少依據。如闕公則據《珠林》引《冥祥記》,死於晉武帝時,即已生西方安樂土。據《祐錄》,其弟子衛士度,亦在惠帝時。則闕公則無入蓮社之理。又其中有毛修之、孟懷玉。據《宋書》曰,修之不信鬼神,所至必焚除房廟,且事寇天師。孟懷玉於義熙八年刺江州,遠公立誓在其前十一年。按《統紀》載入懷玉、修之,乃因其名見於《廬山集》。集中遠公詩文,載二人之名,志磐因強為撮合,而毫不悉其事實也。

(5)《統紀》百二十三人錄中,有道士陸修靜。不入社三人中,有陶淵明。據梁‧沈璇〈簡寂觀碑〉,陸以宋‧大明五年置館於廬山。唐‧李渤〈陸先生傳〉,謂太初難作,(元嘉末年)陸乃遊匡阜。均在遠公逝世之後。而據《高僧傳》〈道盛傳〉,丹陽尹沈季文,令陸與道盛辯論。按沈係於昇明二年為丹陽尹。則陸於宋末尚在。又據唐‧吳筠〈簡寂先生陸君碑〉言元徽五年(即昇明元年),修靜羽化,年七十二。(見《全唐文》)則陸係生於晉‧義熙三年,在慧遠死時,年不過十二三歲。據此修靜不但未入蓮社,抑且未能見慧遠也。陶靖節與慧遠先後同時。(按在遠公立誓時,陶年三十九,遠年六十九)但靖節詩有贈劉遺民、周續之篇什,而毫不及遠公。即匡山諸寺及僧人,亦不齒及。則其與遠公過從,送出虎溪之故事殊難信也(按世稱之三笑圖,蘇東坡作贊,似不知三人為誰。黃山谷乃指為遠與陶陸三人。)

(6)《統紀》云,遠公邀范甯入社,甯不能往。按甯刺豫章(據吳榮光《歷代名人年譜》在太元十四年),曾請慧持往講《法華》、《毗曇》(《高僧傳》)。後為江州太守,王凝之彈劾,免官歸京,卒於隆安五年。恰在東林立誓之前。至若謝靈運約於義熙七八年頃,始到匡山見慧遠。則又在立誓後十一年矣。而燉煌本唐‧法照撰《淨土五會觀行儀》卷下云,遠大師與諸碩德及謝靈運、劉遺民一百二十三人結誓修念佛三昧,皆見西方極樂世界,可見康樂原亦曾列入結誓者之數(唐‧飛錫《念佛三昧寶王論》,迦才〈淨土論序〉,文諗、少康,《淨土瑞應傳》,均列謝氏於百二十三人之中)。世傳遠因其心雜,不許入社,亦妄也。


清世祖

清太宗之子,名福臨,即順治帝。六歲時承繼大統,初由其叔多爾袞攝政。順治元年(1644)多爾袞率師入關,擊破李自成之部眾,迎帝定鼎燕京。其後,平定明裔福、魯、唐、桂諸王,統一天下,奠立清代基業。順治十八年崩,年二十四,廟號世祖。

依《宗統編年》卷三十二載,順治十四年至十七年間,世祖曾先後詔請憨璞性聰、木陳道忞、玉林通琇等人,於萬善殿內結制、說法、問道。順治十七年亦曾特設皇壇,以通琇為戒師,選僧一千五百受菩薩戒。此外,民間相傳,帝曾出家。據史學家陳垣之考證,帝曾有意出家,且曾剃髮,然以其母后之阻,乃未能如願云云。(參閱附錄)

◎附︰陳援庵〈順治皇帝出家〉(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53})

順治出家問題,係出於一種傳說,早為大家所知道的。不過這種傳說的由來,實與董妃有關,與帝后火葬問題亦有關。關於這些問題,我曾有兩篇文章發表於《輔仁學誌》,現在只想作個簡單的敘述。

吳梅村〈清涼山讚佛〉詩中有︰「王母攜雙成,綠蓋雲中來。」又有︰「可憐千里草,萎落無顏色。」

「千里草」為董,「雙成」係用《漢武內傳》王母侍女董雙成故事。加以順治孝陵所葬,原係空壜,並無棺槨,為盡人所知。後人不察,把這兩種原因合攏起來,遂有順治因董妃的緣故而消極出家之傳說。後康熙帝又頻奉母后遊五台,遂更有順治出家五台之說。

順治的好佛,確是事實,其遠因實由於皇太后之接近宗教。湯若望《回憶錄》說,太后曾拜若望為義父,故順治稱若望為「瑪法」,「瑪法」猶漢語之爺爺也。至順治十三年,帝年十九歲,漸漸由接近基督教轉而信佛。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皇四子(董妃所生之唯一皇子)卒,帝最消極,遂廣購佛像並由南方召來許多僧徒,其中最著名的為玉林通琇與木陳道忞諸人。(「通」字和「道」字,是行輩,普通只稱名號,號在前,名在後,如玉林琇、木陳忞)木陳忞著有《北遊集》,記入京後與順治往來事蹟頗詳,中述順治有自願出家之意,經木陳勸慰,帝意稍為抑止。

《續指月錄》〈玉林琇傳〉說︰玉林二次到京(時為順治十七年,第一次到京為十五年),聞其徒䒢溪森為上剃髮,即命眾聚薪燒森。上聞,遂許蓄髮,乃止。

《續指月錄》著於康熙十九年,時玉林卒未久(玉林卒於康熙十四年),著者又與玉林極熟稔,其說本可信,不過《玉林語錄》未提此事,《䒢溪語錄》也不見記載,殊屬可疑,故吾初認《續指月錄》所說,究係孤證。後來《玉林年譜》所載︰「十月十五日到皇城內西苑萬善殿,世祖就見丈室,相視而笑。」帝並再申明仍願意出家之意,經玉林力勸,帝意乃決,此即《續指月錄》帝許蓄髮之說,所謂相視而笑,自然是一個光頭皇帝與一個光頭和尚的緣故,因為順治雖允蓄髮,此時尚未長起,便覺可笑。

迄前年本校楊丙辰先生以所譯《湯若望回憶錄》示余,裏邊有記順治此時情形云︰「此後皇帝便把自己委託於僧徒之手,他親手把他的頭髮削去,如果沒有他的理性深厚的母后和若望加以阻止時,他一定會充當了僧徒的。」以《湯若望回憶錄》與《續指月錄》一對照,則順治削髮之事,完全證實。因為兩家史源,皆各有根據,不是彼此抄襲的,這些證據在身份上是「兄弟證」而不是「父子證」,其事實自是可靠。此後,順治不久即死,一般傳說之順治出家問題,如認其果有其事,固屬不可,若謂其絕無根據,似亦不妥。故吾人可說︰「順治實曾有意出家,只是出家未遂耳。」至於順治決意出家的時間,總是在十七年八月董妃死後與玉林二次到京之前。

後來我又細閱康熙間杭州圓照寺刻本《䒢溪語錄》,在卷三羅人琮所撰塔銘中發現䒢溪森有臨終偈一首說︰「慈翁老,六十四年,倔強遭瘟,七顛八倒。開口便罵人,無事尋煩惱,今朝收拾去了,妙妙。人人道你大清國裏度天子,金鑾殿上說禪道,呵呵!總是一場好笑。」

我從前所看的龍藏本《䒢溪語錄》雖亦附此銘,惟「度」天子改成「見」天子,「金鑾」殿改成「萬善」殿,金鑾與萬善姑不具論,但一個「度」字的差別,卻關係非輕,度字顯與剃度有關,實是出家問題之一大證據。若是「見」字,那麼天子人人可「見」,就無關緊要。這個「度」字是我對讀好多遍才發現的。足見讀書不可不細心,雖一字亦不可馬虎。版本問題,亦須注意。

由以上《續指月錄》、《玉林年譜》、《湯若望回憶錄》及《䒢溪語錄》幾個證據,則順治出家問題,可暫告結束。以下再說因出家而涉牽的兩個重要問題︰

(一)董妃的來歷問題
出家問題既涉牽到董妃,董妃究為何如人,實亦重要問題。相傳董妃為秦淮名妓董小宛,關於此說之誤,已有人辯過。董小宛後嫁冒辟疆,死時為順治八年,年已二十八歲,當時名人贈弔輓詩者甚多,具見冒辟疆所輯《同人集》中,是年順治才十四歲,所以董小宛與董妃絕不相干的。

至董妃與董小宛何以誤傳為一人,其原因就本為了一個「董」字。實在董妃乃滿州產,「董」係譯自滿州音,或作「棟鄂」,或作「董鄂」,譯音本無定字,不足為怪。因為吳梅村詩文中用「千里草」、「董雙成」來影射,又加順治自製〈董妃行狀〉亦作董氏,難怪人誤傳為董小宛了。

關於董妃的來歷,《湯若望回憶錄》說︰順治皇帝對於一位滿籍軍人的夫人,起了一種火熱的愛戀,當這位軍人因此申斥他夫人時,竟被順治聞知,打了他一個耳摑,這位軍人於是因憤致死,或許竟是自殺而死。皇帝就將這位軍人底未亡人收入宮中,封為貴妃。這位貴妃於1660年產生一子,是皇帝預備立他為將來的皇太子的。但是數星期之後,這位皇子竟而死去,不久其母亦薨逝。御製〈董妃行狀〉也說后於丁酉冬生榮親王,未幾王薨。則此軍人之妻,必為董妃無疑。

不過,這位軍人究竟為誰﹖而他的夫人竟能公然的自由出入宮禁,實是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據一般推測,以其夫人親炙皇帝的情形看,決非疏遠之臣可知。於是有人懷疑此軍人或者即是順治之弟博穆博果爾,即所謂襄親王者。順治乃太宗第九子,博則居第十一,卒於順治十三年七月初三日,享年十六歲。同年八月間董妃即被冊為賢妃,案妃年僅十八。以時間算,正二十七天的服制剛滿。

但《湯若望回憶錄》所謂1660年生子之說,實在是錯誤,因順治皇四子(即董妃所生之榮親王。康熙乃順治之第三子)之生,係在順治十四年丁酉,這年應是西曆1657年。《湯錄》諒係連其母(董妃)之死含混而說,故統作1660年也。董妃實係卒於順治十七年,即1660年,八月十八日,年二十二歲。

有人謂兄納弟婦,即常人亦不屑為,何況順治係一代人主,何能有此醜行﹖殊不知「治棲」之風,滿俗初不以為怪。(「治棲」二字,見於《孟子》︰象曰︰「二嫂使治朕棲」)當順治長兄豪格於順治五年逝世的時候,攝政王多爾袞與其兄阿濟格曾各娶其「福晉」一人。此皆標之國史,正所謂「治棲」之俗也。

又據初修《太宗實錄》,天聰時曾有令禁娶繼母、伯母、嬸母以及嫂子、弟婦、姪婦,諭曰︰「禮義之國,同族從不婚娶。」今《太宗實錄》已將此條刪去。大概過去凡屬禁止之事,多係當時必有此事可以反證。到了十七年六月竟有內大臣伯索尼曾上書謂︰「凡外藩法令,應稍寬弘。過去不准再與同族婚配之禁,因彼此不能遵行,如強令遵行,恐男女間反滋悖亂,請仍照舊例,以示寬容。」

這顯然是對天聰時那個「同族人不准婚配」的禁令而發。由此可知,清初對此等風俗,原不甚重視,後雖有禁令,仍不能實行。是以順治之納娶弟婦,身代弟職,殊不足怪。又吳梅村〈七夕即事〉詩︰「花萼高樓迴,岐王共輦游。傷心長枕被;無意候牽牛。」又︰「羽扇西王母,雲軿薛夜來。祇今漢武帝,新起集靈臺。」這些句子,似乎皆隱約指說此事。根據這許多材料,則董妃的來歷已明。這裏也可暫告結束。

(二)帝后火葬問題
關於帝與后的火葬問題,此事過去尚無人道及,可以說是我發現的。有人謂滿州根本無火葬風俗。這實是日久湮忽,數典忘祖。《順治實錄》載「順治元年八月,以國禮焚化大行皇帝梓宮」一條,則清太宗亦曾火化,今本《實錄》已經刪去此條。又《湯若望回憶錄》亦說多爾袞曾被火化。彭孫貽《客舍偶聞》則言多爾袞焚屍揚灰。《振綺堂叢書》本李文田注雖不信有此事,但證以近年盜發多爾袞墓,結果僅得一空壜,是係火化無疑。又最近順承王府遷墳,發掘後亦只得空壜,其後人因此曾輾轉託人來問當時是否確有火葬風俗,這些都可證明火葬確是塞外舊俗無疑。

《湯若望回憶錄》中對於董妃薨後的記載曾說︰「按照滿州習俗,皇后皇妃底屍體,連同棺槨,並那兩座宮殿,連同其中珍貴陳設,俱都被焚燒。」董妃住東六宮之承乾宮,如此,非但董屍被火化,即承乾宮亦同時被燒。此事不但《湯若望回憶錄》中如此說法,《䒢溪語錄》言之更詳。至其被火化的地點,是在景山,時間是在「三七」。此外䒢溪和尚當時為董妃秉炬曾有一偈︰「出門須審細,不比在家時,火裏翻身轉,諸佛不能知。」如此則董妃火化是不成問題了。

《玉林年譜》載︰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二日,佟大人奉旨往杭州。請䒢溪為上保母秉炬。據此則皇帝保母死後,亦係火葬。足見火葬為當時普通風俗。

至順治帝火化事,吾初見於《五燈全書》〈䒢溪傳〉,惟當時未見第二證據。嗣求之於《康熙實錄》,發現順治崩後百日,即順治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載︰「上(按即康熙)詣世祖章皇帝(即順治)梓宮前,行百日致祭禮。」至期年(康熙元年)正月初七日條下則稱︰「上詣世祖章皇帝寶宮前,行期年致祭禮。」又另條載︰「康熙二年四月辛酉,奉移世祖章皇帝寶宮往孝陵。」

在此看出順治十八年四月康熙所祭者尚為「梓宮」!而時隔不逾一年的正月,則所祭者已成「寶宮」。梓宮與寶宮自然大有分別,是知寶宮所藏者必非梓宮原來之屍體,而是屍體焚化後的骨灰。所謂寶宮,其實就是一個灰罐,在帝王家稱之為寶宮而已。

至於火化的日期,《五燈全書》引《䒢溪語錄》有「世祖遺詔召師至景山壽皇殿秉炬」之語,但沒有提到火化確實的日期。當初我推定舉火必在「百日」後。後得圓照寺本《䒢溪語錄》,證明䒢溪是四月十六日到京,順治是正月初七日崩,到四月十六日正是百日。䒢溪與順治以輩論,為師兄弟,他此次之來,原是應召為皇帝保母秉炬,不想到京時正趕上為大行皇帝舉火,殊出其意料之外,《䒢溪語錄》有他當時為順治秉炬的一偈是︰「釋迦涅槃,人天齊悟,先帝火化,更進一步,大眾會麼﹖壽皇殿前,官馬大路。」

最近我得讀《旅庵月奏對錄》則亦說到皇帝是四月十七日舉行火浴。旅庵且有詩以記其事,內有「梓宮熣燦火空騰」之句,由此可斷定順治確實火化毫無疑義。所以現在孝陵所埋者是一個空壜。


叢林

通常指禪宗寺院而言,故亦稱禪林,但後世教、律等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禪林制度而稱叢林的。中國禪宗從曹溪慧能後,四傳至於懷海,百餘年間禪徒只以道相授受,多岩居穴處,或寄住律宗寺院。到了唐‧貞元、元和間(785~806),禪宗日盛,宗匠常聚徒多人於一處,修禪辦道。江西奉新百丈山懷海以禪眾聚處,尊卑不分,於說法住持,未合規制,於是折衷大小乘經律,創意別立禪居,此即叢林之始。叢林的意義,舊說是取喻草木之不亂生亂長,表示其中有規矩法度云(《禪林寶訓音義》)。

叢林規模開始不大,到唐末五代之間,南方頗有發展。如洪諲住浙江徑山,道膺住江西雲居山,僧眾多至千數;義存住福州雪峰,冬夏禪徒更不減一千五百人(《宋高僧傳》卷十二)。入宋,叢林建置益臻完備,禪眾亦以集中居住為常,凡名德住持的叢林,都有千人以上。如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延壽自杭州靈隱移住同地永明寺(今淨慈寺),學侶多至二千(《景德傳燈錄》卷二十六)。

北方叢林,亦始盛於宋代。仁宗皇祐元年(1049),內侍李允寧施住宅創興禪席,仁宗給與寺額為十方淨因禪院。廬山圓通寺懷璉應命為住持,禪道大弘於汴京。神宗元豐五年(1082),又命京師(今開封)大相國寺,創立慧林、智海二大禪院,後都成為京師有名的禪林。至徽宗崇寧二年(1103),宗賾集《禪苑清規》時,叢林制度已燦然大備。

宋室南渡以後,禪宗名僧輩出,所居叢林,皆極一時之盛。如克勤所住江西雲居山、宗杲所住浙江徑山、正覺所住泗州普照寺及明州天童寺、清了所住真州長蘆崇福寺等,其住眾常至千人以上。史彌遠因而請定江南禪寺為五山十剎︰餘杭徑山、杭州靈隱、淨慈、寧波天童、育王等寺為禪院五山;杭州中天竺、湖州道場、溫州江心、金華雙林、寧波雪竇、台州國清、福州雪峰、建康靈谷、蘇州萬壽、虎丘等寺為禪院十剎(見《七修類稿》),俾拾級而登,於是叢林制度遂遍行於江南,迄後世不衰。

叢林制度,最初只有方丈、法堂、僧堂和寮舍。以住持為一眾之主,非高其位則其道不嚴,故尊為長老,居於方丈。不立佛殿,唯建法堂(後世乃立佛殿)。所集禪眾無論多少,盡入僧堂,依受戒先後臘次安排。行普請法(集體勞動),無論上下,均令參加生產勞動以自給。又置十務(十職),謂之寮舍;每舍任用首領一人,管理多人事務,令各司其局(《景德傳燈錄》卷六〈禪門規式〉)。

在這以前寺院的首腦為三綱︰即上座、寺主、維那(或稱都維那),都是領導大眾維持綱紀的職僧。上座以年德俱高,都是朝廷任命。如姚秦、元魏,常有命令補上座。唐‧道宣亦曾被命為西明寺上座,其位居寺主、維那之上。寺主知一寺之事。如後周陟岵寺、隋大興善寺等,皆有寺主。維那意為次第,謂知僧事之次第,或稱為悅眾;但後世常以悅眾為維那之副,其職有數人,以大、二、三、四等別之(《百丈清規證義記》卷六)。

至於叢林古規的職事,則有首座、殿主、藏主、莊主、典座、維那、監院、侍者等名目。如黃檗希運在池州南泉寺為首座、遵布衲為湖南藥山殿主、雪竇重顯為南嶽福嚴寺藏主、南泉普願於莊上為莊主、溈山靈祐在江西百丈山為典座、克賓於河北魏府(今大名縣)興化寺為維那、玄則在法眼會下為監院(見元‧道泰《禪林類聚》第九)、興化存獎為臨濟義玄侍者等。

後世叢林組織日漸龐大,各寺家風不同,為住持者多因時制宜,自立職事,名目層出不窮。宋‧宗賾《禪苑清規》的序文(卍續111‧875上)︰「莊嚴保社,建立法幢,佛事門中,闕一不可。(中略)豈立法之貴繁,蓋隨機而設教。」在《禪苑清規》所載叢林職事名目即有二十三種。宗賾還撰了一篇〈龜鏡文〉(弋咸《禪林備用清規》卷七稱之為〈百丈龜鏡文〉),概括地說明設立各種職事的必要。文云(卍續111‧917下)︰
「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表儀眾僧故有首座,荷負眾僧故有監院,調和眾僧故有維那,供養眾僧故有典座,為眾僧作務故有直歲,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為眾僧守護聖教故有藏主,為眾僧迎待檀越故有知客,為眾僧召請故有侍者,為眾僧看守衣鉢故有寮主,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水頭,為眾僧禦寒故有炭頭、爐頭,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為眾僧執勞故有園頭、磨頭、莊主,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禪苑清規》卷八)

以上制度,自宋以來通行甚久,少有更改。至於今日所行的,則根據元代《敕修百丈清規》更有增益,且分成東西兩序。東序序職(資格)有都監、監院等二十一員,列職(實職)有化主、庫頭等二十六員;西序序職有首座、西堂等十二員,列職有殿主、寮元等二十一員。細分職別可達八十種,可謂繁雜(見清‧儀潤《百丈清規證義記》)。

叢林職事人員之多寡,各依其規模建制大小而定。方丈為禪林正寢,住持所居之處,故稱寺主為方丈,他為全寺諸堂之頭,故又稱堂頭和尚。至西序的重要職員,則為首座(即古之上座)、西堂、後堂、堂主、書記、知藏、藏主、知客、寮元(雲水堂首領)等。東序為監院(即古之寺主,俗稱當家)、副寺(即知庫)、維那、悅眾、侍者、莊主等,是一般叢林所常設的。此外,列職各專一務者,還有飯頭、菜頭、火頭、水頭、碗頭(通稱行堂)、鐘頭、鼓頭、門頭、園頭、浴頭(亦稱知浴)、圊頭(即淨頭)、塔頭(亦稱塔主)、樹頭(巡視山林、栽補樹木)、柴頭、磨頭、茶頭、炭頭、爐頭、鍋頭、桶頭、燈頭、巡山、夜巡、香燈、司水(禪堂專任)、照客、聽用等。以上各種職事名稱,以等級分,可統稱為知事人員(一級)、主事人員(二級)和頭事人員(三級)。規模較小的叢林,即以主事兼知事。規模較大的叢林,則有很完備的組織。方丈之下有庫房、客堂、維那寮、衣鉢寮四個機構(通稱四堂口),是為叢林的基本組織,重要寺務由住持會同首座等班首與四堂口首領共議進行。此外有首座寮以處上座名宿,有侍者寮以處初學新參,有行者寮以處雜務行者和童行,有眾寮(雲水堂)以臨時接待過往禪衲。又有蒙堂以處知事職僧以上退職人員,有單寮以處副寺以下退職人員,有延壽堂以處老病僧人,有莊田以供禪眾以事生產。各堂又各立規約以資遵守。

現今叢林,以其住持傳承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子孫的與十方的兩類。本來從宋代起,叢林即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敕差住持院三種之分。甲乙徒弟院,是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輪流住持甲乙而傳者,略稱為甲乙院。十方住持院係公請諸方名宿住持,略稱為十方院。敕差住持院,是由朝廷給牒任命住持者,略稱為給牒院。甲乙院住持是一種師資相承的世襲制,故又稱為制度叢林或子孫叢林。十方住持院由官吏監督的選舉,故稱為十方叢林。後世即大體沿用其制度,無大變動(現無其第三種)。

另外,十方叢林中依住持繼承制度的不同,還有選賢叢林與傳法叢林之分。有如鎮江金山寺名剎的住持,即是依法系相傳的,稱為傳法叢林;寧波天童寺自清末寄禪(敬安)重興後,改為十方選賢制度,稱為選賢叢林。1924年廈門南普陀寺改子孫叢林為十方選賢叢林,即依天童寺選賢方法,訂立「十方常住規約」二十條。並規定選舉法、住持任期及進院退院等手續(《廈門南普陀寺誌》)。這種選賢制度是叢林住持史上的一個進步。(林子青)

◎附一︰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一章(摘錄)

中國佛教之最重要者,乃為寺院生活之制度,可作為其教理之體用的一個示例。我們所注意者,即是其制度。其原意乃欲創造一個模範的社會,使整個世界可以模倣。這樣,即有一切「理想國」(Utopias)之感應。其理想真是引人,其實現亦甚驚人,而其失敗之處,則需同情的了解。(中略)

我曾搜集約有一百個十方叢林之或多或少的詳細情形,平均每一寺院,約有一百三十個住眾。有兩百個十方叢林,則是我所未能得其情形之報告者。其平均住僧,如以五十至七十五計,所估若確,則中國在民國時代約有三百個十方叢林,其住僧為兩萬至兩萬五千人,約當僧伽總數百分之五弱。百分之九十五的出家人都是住在「子孫廟」裡的所謂卑下之輩。不必說,這樣將他們區分為優秀份子與所謂卑下之輩,實在太簡單化了。較真實的景象,當於以下詳說時,綜觀其成。

在一個寺院規約中有謂︰「規矩越緊,住人越多,規矩越鬆,越無人住。」一部份是因為「嚴格化」可以吸引在家信徒們的布施,而一部份則因有數百人同住,倘無秩序,即不切實際。因此,這極少數的極大寺院,即可當作佛教寺院之示例。我們先講這些,在使讀者見到其制度之最善與最複雜的方面;且更易描敘其較小與較次的不同點。

在中國佛教寺院中,有兩家最可作為示例者,乃是通稱為金山之江天寺,在鎮江,瀕揚子江邊,介於南京與上海之間;及高旻寺,在過江不遠之揚州。「金山與高旻」乃是經常聽到的名詞,從中國任何處所來的僧侶們,講到事務應如何處理時,都會提及。金山是我能夠搜集最多資料的寺院,而《高旻寺規約》則述及該寺於民國時代中,其寺院生活之每一情狀者。民國四十九年又在臺灣再版刊印。每一寺院,無論如何都有其特性,所以下述之體制將是一個集成,有金山、高旻寺、及其他在華中之大寺院,特別是鄰近南京之寶華山與棲霞山,鎮江之焦山,常州之天寧寺,與寧波之天童寺,其情形大多是相同的。

第一節 四大堂口及其執事
這樣一個寺院的中心,通常是在其禪堂,即是花朵。而其他部分,則是莖枝、葉與根。

在禪堂中是為了求得開悟,其他三個堂口之工作則甚枯燥。第一,客堂是管接待客人及內務的。第二,庫房乃是管收租,購置應用品等,使寺務能進行。第三,衣鉢寮,乃方丈自己的事務所,因此常為掌管財政者。在一個有數百住眾的大寺院內,四大堂口有不同的執事,計數十人。人事結構之高度聯繫,幾乎像中國中央機關之政治。實在講,官廳式的用法也有在寺院執事的名稱方面應用著。政府有「知府」、「知州」與「知縣」,所謂「知」,就是說掌管各行政部份「府」、「州」、及「縣」。類似的,寺院亦有「知客」管接待客人;「知山」管山上周圍的土地;「知藏」,則依理論說,為助理保管藏典者。(中略)

第二節 客堂
人們第一次參訪一個寺院,先由客堂的執事接待。因此我們先要說及。現在讓我們自己先從一個「知客」(guestprefect)的工作方面來觀察。

在一個像金山一般的大寺院,可能有六個或八個同等名稱的執事,輪替著做日常工作。若有更多的事務而致當值者來不及應付,他可以依次請求將要輪到的二三人幫同接待,俾使每一幫重要的客人,都有一個知客照應。「大知客」有照看一切的責任。他的助手們稱為「二知客」,「三知客」等,都是聽從他的指揮的。(中略)客堂要管理家務方面的多數乏味的工作!客堂要監督齋堂、大寮(廚房)、菜園、山地、各殿堂、磨房、浴堂、廁所、及每一其他單位之不屬於庫房與衣鉢寮所直接管轄之範圍者。有些單位都各有其頭領,多少都可以自治,但亦都歸入客堂之法治範圍,因此,客堂為全寺日常工作之一種管理中心。紅色的木牌上,由「書記」用可以擦去的墨跡寫好了掛在客堂的廊下,宣佈做超度佛事的日程及應參加經懺的人員、演講開示、出坡、沐浴、節日、人事更動、以及一切有關僧眾生活行動之消息。而照看各事之是否依照程序,以及所需之人員是否出席,那便是「僧值」之責任。

僧值是最重要的執事之一,不僅在客堂,而是在全部執事之中。除了在禪堂之外,在全寺內,他有權執行寺規。他要查察各種訊號之是否準時。進餐時他要在齋堂察看每一空碗是否盛滿了,且不准破壞肅靜。早晚課他要巡視大殿,並及每一位僧侶行列之來往。若見有人不依行列,他便喝止。若見有人在課誦時偷懶,他便跑過去打他臉上一下。在另一方面,若遇更嚴重的犯規(例如吵架),他便拉他到知客那裡,讓他決定應罰多少錢,或者任其選擇,應挨幾下香板。這木製劍形的香板,代表著刑罰的權衡,係由知客親自執掌。

僧值也監管沐浴與洗衣,在冬季每月四次,但從陰曆六月初一到七月十五日則是每天的,若是天熱而有需要的話,則更是由他決定其他的任何日子。凡「出坡」之時,如何組織,都是他的責任。依參加僧眾之多少而分為四種。他組織「出普坡」,由方丈親自督率,例如從山田將租穀搬回寺院,或是從寺院船上卸下來。如若全體嫌多,則除了禪堂人眾以外,他可以召集所有單位的人員。如在山坡山上伐取柴枝,耕種菓園,或幫助廚房準備齋宴等。如仍嫌人多,則可專召集「行單」(任役職者)及雲水僧,做些最不重要的事。

僧值還有其他的責任,他要處理亡僧善後,及其遺物等事,他要在深夜眾人睡後、以及天亮之後,(因為上午三點,整天的工作又開始時,燈又亮了)查看全寺燈火是否熄滅,他要到處察看,什麼都要注意。有一位僧侶曾說民國二十六年他初到金山時,被留單在雲水堂,第一餐要到齋堂之際,後面跟著一位僧值,走到他面前來說,他的綢製海青和皮底鞋子都不合規約(因為綢和皮革都由殺生而來)。「你必須換穿布的,否則便離寺。」

在客堂的法治之下,最大的單位乃是「大寮」(廚房)。常由一位「典座」主持,在他下面有管食、管水、和管火的執事僧。例如,「飯頭」由俗家工人為助手,在大鍋裡煮飯和各種粥。因為他可以決定誰應分得鍋內鏟下來的鍋巴,他便是一個得人心的人。他還有其他職責︰餐前十五分鐘,他必須敲著兩片短竹板,到各處去「叫香」;約在餐前五分鐘,他必須去敲那掛在齋堂外的大木魚,即所謂「開梆」;正於餐前,他,或是「菜頭」,又要去敲那掛在大木魚近邊的「火錪」,那是一個心形的厚銅片,大家都不可在進餐時遲到。

「菜頭」的工作是分派每餐簡單的配菜,以及在陰曆初一與十五,或是由虔信施齋時的較精緻的菜。「水頭」為大寮準備所要用的冷水。而「茶頭」則常要留意於準備足夠的開水來泡必需的茶,並幫助「飯頭」注意大鍋的水是否乾了。「大火」是管生火的,準備大量木柴,並注意爐內的火勢。火災是須經常留意的,他的責任很重大。

在齋堂內有幾個「行堂」侍候,其人數視僧眾之多少而定。沿著長條的狹桌子,在每人座位前,他們各放上筷子和兩隻碗──一隻是盛粥或飯的,一隻是盛菜的。敲了木魚和火錪以後,他們提來了食物,將碗都盛滿了,在那時僧眾也都背過了偈句。在僧值的監視下,他們在齋堂內巡行,在餐時侍候著第二次再將碗盛滿。餐後,他們要幫著做清洗等事。

與廚房緊密相接的是磨房,在那裡有「碾頭」,賴俗家工人之助,碾去稻穀的殼,有時且要磨粉做饅頭。在不遠之處,即有菜園,由「園頭」經管著,通常是由俗家工人做大部份勞役之事。或在典座之下,或則由客堂直接管轄的有一位「圊頭」,經管廁所與沐浴等設備。要把廁所清掃,而燒水準備每星期的沐浴,且在僧眾們沐浴過後,保持其整潔。

大門有一個「門頭」。而外面的林地,則由一個「知山」和另一個或幾個「巡山」看管,其職責是不讓過路人亂將植物採伐。在他們指揮之下,俗家工人搬運所需用的柴木到廚房。若是山地廣大,這一類執事便增多;寺院若在城巿,那就沒有。在寺院建築範圍內,設有一個「夜巡」,用兩種訊號敲起來,依其職責,走遍全寺,晚上令全寺安睡,早上也便催醒了一切人等。他不是「看更」或「打更」的,在深夜做實際巡行全寺各處而打更的,則另有其人。

客堂最後一類人員乃是各殿堂的執事。任何寺院,不論大小,都有一個「大殿」,早晚課以及大多數儀式都在大殿舉行。有一個「祖堂」,安置著以前諸位方丈的牌位,每逢陰曆初一、十五都要上供,而且另外也有亡僧及已故施主的牌位供著。也許有專供一位或數位菩薩的殿堂,例如「地藏殿」,則適宜於做超度亡靈的法事,因為地藏王菩薩是獻身濟度他們的。也許有塔與亭閣,每一處都有佛壇,在「藏經樓」與「念佛堂」也都有佛壇。(中略)

第三節 庫房
管庫房的頭領乃是「監院」。其在日常事務上的權柄,僅次於方丈。在他下面工作的有幾位「副寺」,依次在「副寺」之下,又有幾個「庫頭」。其中有的也許更有特別的職銜,如「管庫」與「管工」等。在寺院有廣大農地的許多村莊裡面,也許有一個「莊主」。在一切寺院中,這一連串,在司令上是相同的,但在職務的功用上不同。譬如「庫頭」總是由「副寺」管,但「副寺」在有的寺院是也管銀錢,而在其他寺院卻為衣鉢寮所控制。

「莊主」之設,是因為住在離寺較遠的村莊,需要監督在那裡的佃戶。雖然根據租約,佃戶們應繳付固定數量的租穀,然不按其所收穫之比例成數,常想佔地主的便宜,不是在租穀中攙雜,便推說因蟲害或水旱等災,無能如數繳納。因此最好是派一人在場,寺院便能知道真實的收穫情形。是由他通知佃戶們在什麼時候繳租。若是由寺院供給他們農具,他必須記著歸還時是否完好不壞,或確定是由用戶修好。若是寺院在村莊內有房屋,其保養也由他監管。雖然他序次不高,通常他在那兒長住,有相當的權能。若是佃戶不斷地惹是生非,「莊主」可以請求庫房上司撤去其租約而另換他人。

收穫期繳租穀之時到來,寺院中便派副寺和庫頭,帶了算盤和帳簿到莊主那裡。租穀都須經查驗是否潮濕或攙雜,若發現有此種情形,則必須曬乾而重將糠雜搧掉,在稱過以後而登帳。穀袋都放在屬於莊主所住「莊房」之一個臨時的倉房運回本寺。若是村莊很近而庫房可以直接管得到,或則雖在較遠村莊,而佃戶忠實可靠,寺院可能會覺得不必在那裡置一莊主,那麼這工作也可能信賴一個俗家人,通常被稱為「莊頭」。

有些佃戶則決非忠實可靠。即或能繳租,他們也拒不繳納。在那種情形下,副寺們會向做了租約上之保證人的鄰居們(所有的租約都有保證人)去和佃戶們講理。若是失敗了,這種事常祇能訴諸法庭。或則,因打官司有礙視聽,副寺們可能用非正式的方法。例如高旻寺命他們到稍遠的街上,雇用青皮腳子二三人,擁往那拖欠的佃戶家去坐索,除非他繳了租決不走。強調地主之不高興,他們會拿出一張單子來,立刻要小量的精米(作為拖欠之懲罰),若這種懲罰亦不付,青皮們便拆掉佃戶的大門,而將大門與桌子等傢俱盡行搬走。但根據規約上則要副寺們注意,「此法對無賴無辦法者之辦法也。何以正租無力完清,大門被青皮下了去,執事之德行,佃戶之面子,兩方之感情,大有損傷。」

除了往村莊去收租,在空閒期中,副寺和庫頭在寺中也很忙碌。在大寺院內,不僅有幾百僧眾要食糧,而且那許多房屋,每一所有佛壇,香燭,漏瓦剝牆,在保養上都需注意的。這些物品都需要有一份繁複的清單,那便是庫頭們的工作。在建設和修理方面若有俗家工人,則有一個庫頭監督他們,調派並計算其工時。他或有專門的職銜,稱為「管工」,或「坡頭」。所監督的若是在近處稻田的農工(因為近處常是由寺院自己耕種,而不租給人),那他的職銜即為「田頭」。

當外面有人到庫房來時──如莊頭或要買穀的──庫頭會接待他們,由小廚房供給他們膳食,或在寺內過夜。若是更重要的訪客,則親自伺候他們茶和熱毛巾。因為通常在庫房是沒有香燈的,所以屋內的清掃,佛壇前燈火之點燃,都是庫頭們的事。

副寺則序次較高。藉一二「書記」之助,保管現金帳冊,並且照料庫頭們的工作。他們的責任是,勿使寺院缺了這「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以及香、燭、和其他一切應用品。因出售米穀而收進的錢,以及有購物發票字條等付出的錢,經手往來,都由他們登入帳冊。在某些寺院(如高旻寺),帳房乃是在庫房中的一個獨特單位,至少另需安置二人,可以互相督察,以免有侵吞公款情事。

讓我們看金山及高旻寺,凡需要物品時之情況。若是少數的現金可以買到的,副寺當先付此錢,而送一張字條到衣鉢寮去請求發還,因這兩個寺院之銀錢進出都由衣鉢寮監管。另一方面,若是一筆大錢,則由監院自己決定,而得到衣鉢寮口頭的允許。於是他寫一張請購的字條,由衣鉢寮如數付款。這經過當由一個副寺在庫房的帳冊上列有記載。那實際上拿了錢去買物回來的,可能是一個庫頭。他將之持交「管庫」,由他在貯藏前,先登入物品清冊。在金山,這是稱為「油米帳」的。當需用此物時,則由一副寺送一字條給管庫,又再登冊後付與該物。這制度是既簡單而又事業化,顯然是用以減少侵吞之誘惑,或則是為了避免分配物品之存有私心。

庫房的主管是監院。以上所說之一切行動,都在他直接管理之下。若有錯誤,應由他注意及之,並加以糾正。實際上,他的責任更廣。效能上,則全寺在他的督導與監察之下。一位前任的監院曾說,他必須「時常機警,觀察每一事物,查看每一處所。」不僅在庫房的屬下,除了位序較高的長老們以外,全寺每一執事,若有難題,都要向他請教。而監院自己,則又轉向「都監」請教,若或是更重要的事,則可請教方丈。

「都監」亦是庫房的一個執事。雖然他的地位,依序是最高的,在日常工作方面卻甚少管事。通常他是一位長老,自己亦曾有做過監院的多年經驗。他與現任監院之關係,乃與退職方丈和現任方丈間之關係相似。都監毌需等人來請教,他可以主動地查察與糾正。特別是他可以做方丈指派執事時的顧問,而若任何執事有辦事不太滿意之時,都監能出主意換掉他,倘有嚴重越規情事,則可以「遷單」(即開除)。監院也有勸請方丈這樣做的權利,但方丈有最後決定之威信。

第四節 衣鉢寮
衣鉢寮是方丈自己的事務所。既不是一個大的單位,其執事輩之序次也不高,而他們卻是住持方丈的親信。主要是「衣鉢」們,他們是方丈的機要祕書和直接助手。他們又都是年輕僧侶,擇其靈敏而有應付人之能力者任之。若有方丈所不願接待的訪客來到,即由「衣鉢」去給與令人滿意的說詞,而代表方丈接洽任何事務。若是方丈忙得沒有空閒,也由一個「衣鉢」來點燃在寺內死去僧人行火葬時的柴火。「衣鉢」們須留心火患與盜賊,負收發信件之責,亦須盡各種儀式上之職務。當一位施主施齋並附禮金時,他們便可能要負責將之分給所有的僧眾。

◎附二︰Holmes Welch著‧阿含譯〈四十八執事〉(摘錄自《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附錄二)
傳統上總先將四十八執事(編按︰又名「叢林四十八單」)分成二十四序職與二十四列職,然後再加以說明,此法也見於《金山規約》。手抄本《金山規約》有微卷收藏於香港大學圖書館。同製為微卷的《焦山規約》採相同的列法;以《百丈清規》為依準的《華北宗教年鑑》第一號上的資料亦然。不過《百丈清規》卷六還提到不見於他書的二十四雜執事。

以下依照《金山規約》,列出四十八執事︰


┌─┬───────────────────────┐
│ │典 貼 飯 菜 水 火 茶 行 門 圊 圓 照│
│列│座 案 頭 頭 頭 頭 頭 堂 頭 頭 頭 客│
│ ├───────────────────────┤
│職│都 監 副 庫 監 園 碾 寮 殿 鐘 鼓 夜│
│ │監 院 寺 司 收 主 頭 元 主 頭 頭 巡│
├─┼───────────────────────┤
│ │座 首 西 後 堂 書 藏 僧 知 知 參 司│
│序│元 座 堂 堂 主 記 主 值 藏 客 頭 水│
│ ├───────────────────────┤
│職│維 悅 祖 燒 記 衣 湯 侍 清 請 行 香│
│ │那 眾 師 香 錄 缽 藥 者 眾 客 者 燈│
└─┴───────────────────────┘


文件資料之間固然相互一致,現存的活資料卻同樣一致的予以反駁。在金山等寺,維那、悅眾、知客、僧值與衣鉢是列職,而非如表上所列的序職。清眾也非列職,而是泛指禪堂東西各序職和尚的總稱。

我拿上表請示金山等寺的方丈與高序職執事,他們皆無法解釋理論與實際之間的差異。方丈說金山自首任方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另一方面,他在任期間並無新規條加入。我沒有機會親自調查規約的歷史,或許它代表的是早期的人事系統,與近數十年來所採用者迥異。或許它試圖提出寺院人事的理想狀況,與實際運作之間的關係一如《周禮》與周朝的實際行政運作。也就是,討論寺院生活的作者,最後認為四十八是最好的職位數,因而刪除了《百丈清規》上的二十四。在他所刪除的職位中,有些的確已經廢止不用(如擔運與化飯),但有些是常被設置的,如庫頭、巡山。同時,他增設了《百丈清規》所沒有的職位,像是座元、鐘頭。也許因序職比列職少,他又將一些列職劃歸為序職,如此,兩邊就互相對稱了。

這是我對差異之原由所作的推測,但不論原由為何,它們說明了只依據文件資料撰寫近代中國佛教實際狀況的危險。將上列《金山規約》所載的執事表,與金山實際設置的執事作一比較,更可明瞭危險的程度。有關金山實設的執事,由太滄提供消息,他1917至1949年於金山服務,最後四年任方丈。以下所列大多經過證實,而且無一與得自其他金山和尚的資料矛盾。


┌────┬────┬─────────┐
│部 門│人 數│序 職│
├────┼────┼─────────┤
│住持 │ │ │
│ 方丈 │ 1│首座 │
├────┼────┼─────────┤
│衣缽寮 │ │ │
│ 衣缽 │ 2~3│祖師、燒香 │
│ 湯藥 │ 2~3│記錄 │
│ 侍者 │ 1│侍者 │
├────┼────┼─────────┤
│禪堂 │ │ │
│ 首座 │ 1│首座 │
│ 西堂 │ 1~2│西堂 │
│ 後堂 │ 1~2│後堂 │
│ 堂主 │ 3│堂主 │
│ 維那 │ 1│書記 │
│ 悅眾 │ 6~9│祖師、燒香、記錄 │
│ 香燈 │ 1│香燈 │
│ 司水 │ 1│司水 │
│ 清眾 │100~150│各種 │
├────┼────┼─────────┤
│庫房 │ │ │
│ 都監 │ 1│堂主或更高 │
│ 監院 │ 1│堂主或更高 │
│ 副寺 │ 2│書記 │
│ 書記 │ 2~3│書記 │
│ 知事 │ 1│書記或祖師 │
│ 管庫 │ 1│祖師或燒香 │
│ 庫頭 │ 3~5│書記以下 │
│ 莊主 │ 2│書記或藏主 │
├────┼────┼─────────┤
│客堂 │ │ │
│ 知客 │ 4~10│書記 │
│ 僧值 │ 1│書記 │
│ 書記 │ 1│書記 │
├────┼────┼─────────┤
│大寮 │ │ │
│ 飯頭 │ 1│藏主、知藏、參頭及│
│ 菜頭 │ 1│少數燒香(序職依年│
│ 水頭 │ 1│齡及在禪堂的年資而│
│ 大火 │ 1│定;藏主是高層行單│
│ 圊頭 │ 1│最普遍的序職) │
│ 行單 │ 4~10│ │
├────┼────┼─────────┤
│雲水堂 │ │ │
│ 寮元 │ 1│藏主 │
│ 香燈 │ 1│香燈 │
│ 雲水僧│ 50~100│無 │
├────┼────┼─────────┤
│大殿 │ │ │
│ 殿主 │ 1│藏主或知藏 │
│ 香燈 │ 1│香燈 │
├────┼────┼─────────┤
│念佛堂 │ │ │
│ 管堂 │ 1│藏主 │
│ 香燈 │ 1│香燈 │
│ 清眾 │ 12│ │
├────┼────┼─────────┤
│戒臺樓 │ │ │
│ 香燈 │ 1│香燈 │
├────┼────┼─────────┤
│藏經樓 │ │ │
│ 藏主 │ 1│藏主 │
│ 香燈 │ 1│香燈 │
├────┼────┼─────────┤
│寶塔 │ │ │
│ 香燈 │ 1│香燈 │
│ 香燈 │ 1│香燈 │
├────┼────┼─────────┤
│祖堂 │ │ │
│ 香燈 │ 1│香燈 │
├────┼────┤ │
│菜園 │ │ │
│ 菜頭 │ 1│ │
├────┼────┤ │
│碾房 │ │ │
│ 碾頭 │ 1│藏主、知藏與參頭 │
├────┼────┤ │
│門 │ │ │
│ 門頭 │ 1│ │
├────┼────┤ │
│ 夜巡 │ 1│ │
├────┼────┼─────────┤
│ 閒班首│ │ │
│ 與閒書│ │ │
│ 記 │ 20~30│ │
├────┼────┼─────────┤
│ 工人 │ 60~70│無 │
├────┴────┴─────────┤
│ 總計(用平均數)375(73位執事) │
└───────────────────┘


上表不僅顯示了在序職與列職的關係之間,理論與實際的出入,也顯示《金山規約》上所列的一些職銜,近數十年來已不存於金山;而金山現設的職銜也有不見載於《金山規約》者。現已不存者︰典座、貼案、庫司、監收、鐘頭、鼓頭、請客。未見載於規約者︰知事、庫頭、管庫、管堂。我也曾向金山方丈指出這些差異,但他無法解釋。

在天寧寺,較低職位總稱為列職。序職在書記以上者(包括書記),稱為權職,即「有權之職」。如知客職是權職,香燈為列職。據我所知,僅天寧寺有此區分。

◎附三︰印順〈叢林與小廟〉(摘錄自《華雨集》第四冊〈中國佛教瑣談〉)

「十方叢林」,意思是住眾多的大寺,是佛教僧伽所共有的。也有古寺衰落了,寺不太大,住眾也不多,不如大寺的組織完善,但住持還是要接過法的,這也可說是叢林的一類。「小廟」,是師父傳徒弟,徒子徒孫繼承的。一般是小型的,其實只要是子孫繼承制的,不管他寺大寺小,都應歸入小廟類。這二類,宋初就有了,稱為「十方住持院」、「甲乙徒弟院」。

叢林與小廟的分類,是十方公有制、子孫私有制的分類。依釋迦律制︰出家的比丘、比丘尼,是真正無產的國際主義者。屬於比丘個人所有的,是穿著保暖的三衣(比丘尼是五衣);吃飯用的鉢,這是乞食所必須的;臥在床上,坐在地上,不能把自己的衣服、常住的床與床褥弄髒了,所以要有尼師壇──舖在地上床上的坐臥具(現在變成禮拜用的具)。這是個人所必備的,還有些日用品,是屬於個人私有的。為了適應眾生,准許保有「淨施」的超標準的衣物,但這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古代經濟貧乏,出家人以佛法自利、利人,依賴信施而生活,當然生活要簡樸。即使時代進步,經濟繁榮,出家人也不應該豪華奢侈的。佛與出家弟子,起初是住在山野的、山洞、樹下,也有在露地住的。王舍城的頻婆娑羅王,將「竹林」布施給僧眾(佛也在僧中),這是佛教僧眾最先擁有的林園。後來,舍衛城的給孤獨長者與祇陀太子,奉獻了「祇樹給孤獨園」,這是有建築物的。佛法越來越發展,出家(僧)眾也越多,信眾布施的土地與寺院(印度舊稱「僧伽藍」、「毗訶盧」)也越多。凡是布施來的土地與寺院,是屬於僧伽共有的。僧,有現前僧與四方僧。如有人今天來這裏布施(衣物),是住在這裏的僧眾──現前僧所應得的,每人一分。僧伽所有的土地與寺院,現在的住眾,在規定內,有些是可以使用的。但現前僧沒有處分──出賣或贈與別人的權利,因為這是全體僧伽所共有的。土地與寺院的所有權,屬於四方僧(現在及未來)。只要是合法的比丘(比丘尼別有比丘尼寺),從四方(八面)來,誰也可以在寺院中住;住下來,就是現前僧的一分子。中國是大乘佛教,歡喜說「十方」,其實四方是現實的,誰見比丘從上方或下方來,住在僧寺裏呢!後來,僧眾分為二類︰有(定期)常住的、有暫來的客僧,待遇上略有差別。這與我國叢林的住眾,與臨時來住「上客堂」的一樣。總之,原則的說,寺院、寺院所有的土地、寺院內的物品,都是屬於僧伽全體的(中國稱為「常住」的)。也有例外的,那是施主為某比丘造的,或比丘自己築的房屋。但限制嚴格︰要經僧伽的同意;要察看地方的是否適合;還限定大小──長不過一丈二尺,寬不過七尺。這是個人住的小屋,不准再擴大的。上面所說的四方僧制,是歷史的事實。如我國的求法僧,經西域(今新疆及中亞西亞),或從海道經錫蘭而到印度;印度及西域的比丘們,來中國弘法,也有來巡禮的;日、韓比丘,來我國求法的,可說是到處無礙,到處可住──小住或久住,佛教是超越民族、國家的世界性宗教。唐代(禪宗)興起的十方叢林,多少改變律制,以適應中國社會,但還是十方(四方)僧所共有的,各處出家人,都可以來住來學的。宋初已有「徒弟院」,近代的「小廟」,在數量上,叢林是不及十分(或百分)之一。「小廟」是家庭一般的子孫繼承,子孫當然有權處分。我以為,子孫制的出現,是受了儒家家庭本位文化的影響。徒弟繼承師父,也許俗人以為是很合理的,習以為常,而其實是違反佛法的。子孫制與經懺法事的氾濫,為中國佛教沒落變質的主要原因!

我國佛教流傳到清末,已衰落了七、八百年,與各地佛教,也隔膜了這麼久,等到再與各地佛教接觸時,發現與從前不大相同了。佛教受到國家政治的限制,而自身也失去了四方僧的特性。由於部派及衣食等瑣事的差異,在南傳佛教界看來,似乎我國的出家人,已不再具備僧格。日本寺院的住眾,多數的西藏喇嘛,帶妻食肉,在我國僧界看來,也是怪怪的!思想上、形象上,隨方異俗的演化,不再是過去那樣,出家眾往來修學弘法,可以到處無礙,到處可住了!就我國來說,現在的大陸,小廟等於全部消滅;叢林已成為觀光地區,不再是過去的叢林了。在台灣,也有標名「十方」的,而事實卻只是師徒繼承的「子孫院」。佛制寺院,是「四方僧」共有的;僧團中,是和合(組織)的、平等的、法治的。我覺得,佛教僧制的原則,與現代文化的傾向相近,使我更深信佛陀的偉大!但事與願違,現在台灣佛教而發展得有相當規模的,都是子孫制,大家為我們自己的道場而同心努力。對衰落的佛教來說,這總是好事,何必批評呢!現代的台灣佛教界,有的是事業心,缺少古代求法(不是求學)的精神、真參實學的精神。不要說以佛法為中心,以宗派為中心的也沒有了,付法接法,只是形式一番。專精念佛的,多數是在家善友,四方僧制,原不是他們所能知道的。律師,本來難得,有的也只著重過午不食,上廁所換鞋子,提倡每天披一次三衣等,律制的根本大義,似乎很少聽說。缺少了佛法的實質,為佛教而努力,當然只是子孫制,大家為個人的前途而努力了。習以成風,如寺院而是僧所共有的,怕反而要難以為繼了。

〔參考資料〕 《禪林寶訓合註》卷二、卷三;《叢林校定清規總要》;《叢林盛事》;《禪苑清規》卷一;《入眾須知》;《禪林象器箋》〈區界門〉;《叢林兩序須知》;《佛教與中國思想及社會》(《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0})。


[南山律學辭典]
沙彌十數

亦名:十數

子題:自餓外道、自然外道、梵天為因外道、無因果外道、神我外道、一識外道、不修外道、邪因外道、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色空外道、一切眾生皆依仰食、眾生依食、名色、痛痒想、四諦、五陰、六入、七覺意、八正道、九眾生居、十一切入、外道六師、段食、麤段食、摶食、觸食、思食、識食、哥羅邏時、羯邏藍、苦樂捨、本陰、七覺支、八邪道、十一切處定、青一切處、地一切處、空一切處、識一切處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僧祇云,應為說十數:一﹑一切眾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諦;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準此,為破十種外道者。初破自餓外道,彼以洮糠飲汁,餐風服氣等。二﹑為破自然外道,如犢子飲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並無有因,自然而生。三﹑為破梵天為因外道,自在梵王,眾生父母,眾生瞋喜,由於彼天。四﹑者破無因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神我外道,執於身中別有神我,以為宰主。六﹑破一識外道,如一室六扃,獼猴遍歷,根亦如是,一識通遊。七﹑為破不修外道,以卻順觀見八萬劫外,更不見境,號為冥諦涅槃,如轉縷丸高山,縷盡丸止,何須修道等。八﹑者,為破邪因外道,或持烏雞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禪,或修邪慧邪進,以為真道,背於八正。九﹑破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以二界有無想定,非想定,心沈沒處,謂是窮理,此乃眾生所居。十、者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有,謂空至極。今立十處,但是自心運用多少。實唯一識,本無前境,妄立是非,我見不除,還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界海,無色如大海,深廣不能度,由不破我心故。此上具出破相。擬輒賊住,來者問之。善見云,若欲試知是比丘眾,當問何法持三衣等。」(事鈔記卷四一‧三一‧一九)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依如僧祇律,應為說十數:一﹑者一切眾生皆依飲食,二﹑者名色,三﹑者痛痒想,四﹑者四諦,五﹑者五陰,六﹑者六入,七﹑者七覺意,八﹑者八正道,九﹑者九眾生居,十﹑者十一切入。其列數釋相對治顯正,並廣如行事鈔中說。」(隨機羯磨卷上‧二○‧一三)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一﹑依食住)一﹑者眾生依食者,為破自餓為道者。或餐風服氣,餌藥存生,是邪道也。佛法不爾,身假食資。欲有段食,根塵觸食,卵生多思食,上界識食。或有兼者,如別所陳。食取濟形,道取濟神,故假形食,緣修道行。至論道也,要修離著為本,不識道元,乃以斷食為道。彼賊住者,本非正師,偷形入法。謂無願為,故以識之。餘九例爾。(二﹑名色)二、名色者,為破自然為道。彼計如犢生已自然飲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皆無其因。佛法不然,內報外報,皆有本因,諸眾生有,皆因名色。心不可見,止可名談,初始識支,故轉為名;假染持識,即染為色。故哥羅邏時,凝滑不淨,中含心故,展轉增長,三十八轉,九月便生,託彼胎藏,何得自然也?(三﹑痛痒想)三﹑痛痒想,即受異名。古人翻經,未通字義,假事為目。痛者苦受,痒者樂受,想者捨受。此破為計梵天因者,以劫初成,梵天創下,因有人物;諸眾生等便計彼天以為父母,此生瞋喜,還因彼天。佛法不爾。生憎愛者,實由本陰,何干天也。以初一念緣色心,名之為識;了達染淨,名之為想;領納違順,名之為受。由三想故,便生三受;由三受故,便有三行;故長淪歷,無有解脫也。(四﹑四諦)四﹑者約諦,為破無因外道也。如外草木自生死耳,人亦同之。佛法不爾。苦集二法,世俗因果;滅道二諦,出世因果。諸眾生等知苦無諦,不思惟故,終不厭離;諸出聖人解苦有諦,廣如涅槃盛開釋也。(五﹑五陰)五 ﹑約陰論,為破執神我外道。如彼計身中有神我諦,身中宰主如麻米等,統御心識。佛法廣破。我在何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身中但有五陰,隨陰計我,則有五種。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我無從。便悟妄執,得無我理,分成無漏相似聖人。(六﹑六入)六﹑約識論,為破一識之道。如有一室而具六窗,獼猴遍出,無識之人,謂有六猴,其實一也。人亦如是,根本乃六,一識通行。佛法不爾。識隨根起。若是一識,豈眼根中而聞聲耶?故知非也。(七﹑七覺意)七﹑約覺意,為破不修外道。以得五通,逆順觀中,八萬劫外,冥然不委,即謂冥寞,以為冥諦涅槃之所。任運至窮,終歸果剋,何須修也?如轉縷丸於高山,縷盡丸止。佛法不爾。要須方便增修乃剋。如七覺支擇簡正理,方能至詣,何有不修?(八﹑八正)八﹑約正道,為破邪因者。彼得通者,見雞狗牛鹿,今報已盡,遠業將起,生彼色天;不思遠因,謂即報是,便效彼畜噉草為戒;乃至修世八禪,用為涅槃;邪進邪慧,例皆爾也。佛法不爾。乞食等四,為聖道緣,並濟形也;正語等八,為正道因,並濟心神。觀用籌度,深見倒想,便得出也。(九﹑九眾生)九﹑約居止者,為破妄計涅槃為道者。彼以非想及以有頂,並心沈沒;麤心不覺,謂會大理,大識妄也。夫涅槃者,寂寥虛曠,非復色心。此乃眾生所居,何名絕有之法也?(十﹑十一切入)約諸入者,破色空為道也。彼增修定,緣色住心,以色滅欲有,以空滅色有,謂空至極,更不重修。佛法不爾。須尋本際,但是自心運用多少,實唯一識,本無前境。但是妄倒自立是非,我見不除,還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界海,無色界海深廣,難可得度,由不破我心故。」濟緣記釋云:「十數中,對破外計以別邪正。西竺,總有六師:一﹑富蘭那迦葉說諸法不生不滅;二﹑末伽梨拘賒梨子說諸法自然,無有因緣;三﹑刪闍夜毗羅胝子說眾生過八萬劫任運得道,不假修行;四﹑阿耆多翅舍欽婆羅說眾生有苦,應修拔髮熏鼻等苦行,自然解脫;五﹑迦羅鳩馱迦旋延說諸法亦生亦滅;六﹑犍陀若提子說一切業定,如人死還為人。一師下各有十五弟子,各執所見。今此略引十種,以配十數耳。依食中,初科,初標示。或下,出外計。餌,仍吏反,食也。佛下,示正法,初示三界皆依食住。段食謂四塵所成,有形段故。起世經云,閻浮提人以飯糗豆肉等名麤段食;亦名摶食,即取摶聚,亦段義也。觸食謂根塵相觸,資益諸根。如戒本中食家有寶,即觸食家是也。卵生多思食者,起世經云,若有眾生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如魚鱉蝦蟆等。上界識食,謂無色天資益延久,唯識持報。起世成論,並云無色眾生皆識所持。或有兼者,謂欲有諸趣,亦有識食起世成論,並云中陰地獄入滅盡定,皆名識食。又瑜伽論謂第八識因餘三食勢力所資,便能任持諸根大即四大也,令不滅壞,有長益義,即以第八梨耶為體。彼是大乘論故。經部中,取前五識獨頭意識為體。謂成實小論,以六識為體。準此以論,則識食一種,通該三界六道,不唯上界也。又思食卵生,且取一相。須知欲色兩界,通有四食,唯無色界,局有識食耳。不可廣示,故指如別。食下,次明須食所以。離著即道元也。次科,本非正師,即邪徒也。謂無願為,言偷形者,但為飲食;而於正法無心願樂。以法推求,可驗邪正。律令為說,其意若此,識猶別也。二﹑中,初標示。彼下,出外計。且列數端,例餘皆爾。佛下,正破。彼計無因,故以十二因緣破之,亦名十二支。無明行,過去因也;識名色六入觸受,現在果也。愛取有,未來因也;生與老死,未來果也。內外即是依正。初通示。心下委釋。識支投染,遂為名色支。染即男女赤白不淨。哥羅邏時,謂初受胎時,亦名羯邏藍此云雜穢。七日一轉,三十八箇七日,成二百六十六日,五大四小,故成九月。已前與母同氣,已後四日,與母別氣。故至十月,然後趣生。三﹑中,初標示。古譯名為痛痒,今翻謂之苦樂捨。此下,出計。彼土多事梵天,蓋尊其始以為父母。佛下,正破。本陰即五陰中受陰。受有三別,故名三受。前由識想,後起三行;即善惡無記業因,感苦樂[怡-台+登]懵果報。因果相續,故云長淪等。四﹑中,初標示。如下,出計。外草木者,即用無情類顯有情。佛下,對破。世出世間,皆由因果。諦是審諦,如實觀察。凡愚無諦,故受輪轉;聖人有諦,故能出離。指涅槃者,彼云,善男子,所言苦者,不名聖諦,何以故?若言苦是聖諦者,一切牛羊驢馬及地獄眾生,應有聖諦。此明眾生無諦之義,廣如第七卷中。問:『無因與前自然何異?』答:『前計現法,皆無因由;此即撥無三世因果。故不同也。』五﹑中,初標示。如下,出計。或有計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或計色大我小,我在色中。即如文中如麻米等。受想行識,並有二計,歷之可見。佛下,對破。為在等者,且舉二陰,略受想行,此即離求。應云為總在五陰中,此名合求。得無我理,即是我空,亦名人空,生空真如也。分成相似,即是內凡世第一人。六﹑中,初標。如下,出計。彼謂識神居于身中,窗猴為喻,似多而一。佛下,正破。佛法明識,根境相對妄起,六識,互不相通,豈得一體?『若爾,佛法亦談一識,與外見何殊?』答:『彼認隨塵生滅事識。佛教梨耶,尚非二乘境界,況外道乎?』七﹑中,初標。五通者,如意、天眼、天耳、他心、宿命。逆觀過去八萬劫前,順觀未來八萬劫後;冥不知處,以為臻極。意謂凡人八萬劫盡,自至涅槃,不假修證。縷丸為喻,其意可見。佛下,正破。七覺支:一﹑擇法覺支智慧善能簡別真偽故;二﹑精進覺精進修道,善能覺了,不謬行無益苦行故;三﹑喜覺支心得法喜,覺了此喜不依顛倒而生;四﹑除覺支斷除諸見煩惱時,覺了除諸虛偽故;五﹑捨覺支若捨所見念著之境,覺了所捨虛偽不實故;六﹑定覺支發諸禪時,覺了諸禪虛假,不生見愛妄想故;七﹑念覺支修出世道時,覺了定慧均平,若心沈沒,當念用前三支察之,若心浮動,當念用後三支攝之。此七覺,通是運智,擇法進修。八﹑中,初標。彼下,出計。此由不達三世因果,故生此見。由雞狗等宿有天業,強牽為畜,畜報既盡,即生天上;彼謂諸畜噉草不淨,遂得生天,便即效彼以立為戒。修四禪定,以無想天為涅槃;修四空定,以非想為涅槃。投嵒赴火等為邪進,橫生計校為邪慧,此即八邪道。佛下,顯正。乞食等者,即行四依,資形為緣;正語等八,如前已示,濟心為因。便得出者,出三有也。九﹑中,初標。彼下,出計。非想即色界無想天,有頂即無色界非有無想天。大識妄者,自謂識妄;不知是妄。夫下,顯正。寂寥故非心,虛曠故非色。色天有色,無色有心,並非涅槃故。十﹑中,初標。彼下,出計。增修定者,初則緣色住心,即以定業以滅欲有亂業;此定既成,次又觀空,即用無色定業,以滅色有定業。至此為極,謂為涅槃。佛下,顯正。彼既緣色緣空以為至極,此即用十一切處定以破之。此之十境,亦緣色空;但是發定之處,非至極也。一﹑青一切處取少青色,觀緣使遍一切處皆青;二﹑黃一切處;三﹑赤一切處;四﹑白一切處例上釋之,但改色為異;五﹑地一切處取少地色觀之,使一切處皆地色;六﹑水一切處;七﹑火一切處;八﹑風一切處此三例上,並取水、火、風色遍也;九﹑空一切處觀虛空,使一切處皆空;十﹑識一切處謂觀識處,使一切處皆有識也。十皆言一切處者,即從所觀境遍滿為名;今名入者,謂從此以發定也。尋本際者,推於心也。多少謂初觀少色,後使多遍。實唯一識,攝境歸心也。但是等者,彰外計之過。引證,可知。」(業疏記卷一一‧三六‧一五)


破僧違諫戒制意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僧殘)第十破僧違諫戒。意亦有四。言制有三:(一﹑不聽破意)所以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合,義無乖異;理應詳遵,如水乳合。今反倚傍理教;說相似語,惑亂群心;壞僧斷法;墜陷無辜;為惡滋甚。故須聖制,意在於斯。二﹑須諫意。然彼邪人倚傍佛教;乞食等四,生聖之緣,趣道遠因,說緣為種;正語等八,生聖之因,趣道近法,正為聖體;稱法而談,名為正見。邪人反說,顛倒教理,是非兩濫,言同意異,真偽難分;迷情墜惡,實可憐愍。須僧設諫,開示是非;冀彼改迷從正,棄惡就善。是以須諫,意在於此。三﹑結罪意。然彼眾僧,詳心設諫,明顯是非,開示令捨。而專執己見,不肯從勸,違僧命重,情過得殘。」(戒疏記卷九‧四八‧六)


諸篇古德四方便

亦名:四方便、方便罪相

子題:遠方便、夷遠、殘遠、提遠、近方便、進趣方便、闕緣方便、闕緣有三、境強方便、緣差方便、境差方便、想差方便、疑心方便、善心息方便、闕緣七方便出在律文境想五句

戒本疏‧諸篇方便:「古德相傳立四方便:一,遠;二,近;三,進趣;四,闕緣。此之四位,通於篇聚。(一,遠方便)所言遠〔方便〕者。遠資前境,借勢成犯;事絕情殊,名體全隔,故名為遠。及論成果,非不別因;即以此罪,名為方便。今於此過位分有五。(一、夷)言夷遠者,自言感聖,聲了成犯;後受名利,與盜作緣。(二、殘)言殘遠者,染心觸語,與婬作緣。同是殘中,支類可比。(三、提)言提遠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並與初二,而作犯緣。(四、提舍、吉羅)乃至四五,種類相收。緣成果剋,便成後犯。如自覆露,教他行非,過狀自成,體不相及;非不積習,生於後犯。犯由緣成,故號方便。此方便者,但有異義;至結罪時,兩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觀犯興厭,或因染習,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語戒,乃訶大賊;明知盜受遠因妄語,文證可知。(二,近方便)二者方便。攬體成果。情事相狀,如上明了三方便說。(三,進趣方便三者進趣方便。(一、初師約違理明無)心規前境,運用不息,或自造業,或設殺具;心雖剋漫,事無暫止,即號此緣名進趣也。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愆。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二、次師或有或無)有人言,進趣方便,或有或無。若藉一世因成,中無隔絕;既因不定,如何結罪?或藉異世因成,如諸諫戒,中有法隔,乃至殺盜微涉遲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捨者三蘭。(三、後師約制明有)(一﹑立義)((一)對初師立)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二)對次師立)據如此理,亦無同異兩世。念念趣境,皆有違教之心。是以律云,發心作,心念作,即其證也。(二﹑釋難)((一)約進趣難方便何異)問:『此之進趣,與近方便,復何殊耶?』答:『言進趣者,心事不絕為名;言近方便者,從因至果,時分延促為義。何以分之?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二)約同進趣以難不別)問:『延促雖異,趣果不殊,即是進趣,何必有別?』答:『息不息別。』((三)約歸二位以難不須)問:『不息名為進趣,有息必在闕緣;何須繁紙,橫立斯位?』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暫息。不妨意遠,非是闕緣。』(四,闕緣方便)四者闕緣方便。義分二門:初、列名顯相,二、校量同異。(一、列名顯相)初列名者,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有人製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蘭。今解亦得,何須較執?即律文云,方便求盜不得偷蘭;斯則明證。今言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此列名也。言顯相者。(一﹑闕緣)初明闕緣。泛有三。(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凡是犯戒,體是比丘。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癡。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二﹑境強)二﹑境強〔方便〕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強非偷蘭,偷蘭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三﹑緣差)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四﹑境差)四﹑境差〔方便〕者,隨戒並有。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一)明人異境)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二)明餘異境)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偷蘭;若望異境,無心無罪。……(五﹑想差)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一)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心境俱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或互轉者,如彼婬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六﹑疑心)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耶?自他俱疑成方便,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七﹑善心息)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捨者偷蘭;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二、校量同異)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一﹑明多少寬狹)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乃至想疑,剋漫可解。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比丘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或闕惡心,如好心息;或闕有心,如狂心息。三﹑宗致分別。問:『此〔闕緣〕七方便依何而述?』答:『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云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戒疏記卷四‧一五‧一○)(請參閱附錄二『剋漫別配四戒文義表』一一九頁)


[法相辭典(朱芾煌)]
無明為取因愛為取緣

大毗婆沙論四十八卷六頁云:如契經說:如是四取、無明為因,無明為集,是無明類,從無明生。問:餘經皆說愛為取緣;此經何故作如是說?答:依近因故,說愛為取緣。依遠因故,說無明為取因等。如近因、遠因,在此、在彼,現前、不現前,此眾同分、餘眾同分,應知亦爾。復次依同類因故,說愛為取緣。依同類遍行因故,說無明為取因等。復次為破外道虛妄僻執故,說無明為取因等。謂諸外道、雖捨居家、無取無積、勤修苦行;而由無智、著諸見趣,墮險惡道、無有出期。故說無明為取因等。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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