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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四分律行事鈔

三卷。唐‧道宣(596~667)撰。具稱《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行事鈔》。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冊。作者為律學南山宗的創始人,本書鈔集比丘依律行事的教典根據,主要以《四分律》為基礎,以三藏文字、聖賢撰述、古師章疏為補充,分三十篇說明律藏所攝的自修攝僧的各種事相行法。此與作者所著的《四分律比丘戒本疏》和《四分律羯磨疏》同稱為南山三大部,為律宗的權威著作。

道宣十六歲從智顗出家,二十歲時從智首受具。二十一歲從智首習律,曾聽律至二十遍以上。他在從智首聽律的時候就打下了著本書的基礎。他原住長安崇義寺,以武德七年(624)入終南山,武德九年六月於終南山豐德寺撰成本書初稿。貞觀四年(630,一作貞觀八年)重加修定。

本書卷首有作者自序,序文先總明著本書的動機,作者認為古來釋律的著作,撰疏的只論廢立,作鈔的只逞問難,都不足以為新學實際行事的指導。因此「統教意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以「辟重疑,遣通累,括部執,詮行相」為宗旨,著重會通諸律,解決疑難,便利行事,故題名行事鈔。把律文內同類的加以歸納,內容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儘量求文字的簡約,提示綱領,以應需用。

次以十門提綱,說明撰述本書的義例︰

(1)序教興意︰說明佛制戒的意義,四分宗與他宗的優劣,並以遮性等五例分別顯教興意。

(2)制教輕重意︰以漸頓等七門說明制有輕重的理由。

(3)對事約教判處意︰以昔人臨事不據所受律文判斷,或依他部律來處理本宗(四分)的持犯,為了糾正這些錯誤,而建立劃一正確的標準。

(4)用諸部文意︰說明本書主要取《四分律》為依據,其間也引用他部律,主要是因為《四分律》文不明了,或事在廢前(如律許食魚肉,後在《涅槃經》中制止食肉),或有義無文,有事無文的,皆取他部之文來補充。所引的律文,必取與四分義勢相順。其與《四分律》文不同不相通的,只能用他部之文行他部事。至於兩律文義不同又都明了,不好取捨,就兩說併存,隨人採用。又列舉諸持律者有以下幾種︰(1)只用四分一部,全不參考他部。(2)遇有四分缺文就引他部來補充。(3)四分應有的意義而文字不明顯,引他文證明。(4)四分文義部明顯,雖是他部所廢,而仍然沿用。(5)兼取五藏文字會通律宗。(6)最後以大乘為歸趣。作者說本文所宗屬於(3)、(6)兩種,其餘的方法則參酌採用。

(5)文義決通意︰作者從《四分律》中發現了許多須抉擇會通的問題。其原因不外是律文年久殘缺,部主取捨不同,翻譯失實,抄寫錯漏,相承雜濫。解決辦法是︰(1)文義俱闕的事,以他事為例,或就理之所有來處理。(2)文具義闕的事以義定之。(3)義雖應有而《四分律》無明文的事,以他部文為證而成其事。

(6)教所詮意︰總以持犯二事為律教所詮。

(7)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分化行二教,化教泛明因果,識達邪正,通於道俗;行教(即制教)定取捨,顯持犯,局於內眾。

(8)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二部同戒同制的,尼戒以比丘戒為准。其餘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及尼與比丘不同的行法,另立尼眾別行法篇。

(9)下三眾隨行異同意︰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不同的行法,別列一篇。

(10)明鈔者引用真文去濫傳真科酌意︰作者列舉本書引用的書目,有諸部律藏及釋律諸論(《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當時尚未傳來,作者未及見故不列),和梁時所集《出要律儀》等(所引大乘三藏及小乘經論,則未列書目)。所引有關《四分律》古師註釋,有法聰、道復《疏》六卷,洪理《抄》二卷等十餘種,以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郡流傳的著作。最後作者說明作鈔意在撮略正文,包括諸意,只存可為根據的文字,其餘都刪略(諸家解釋不適合於新學行事的,另收入《拾毗尼義鈔》中)。目的是專供行事上披檢之用。

最後以三行統攝全書的內容。上卷十二篇屬於攝僧統眾的事,名為眾行;中卷四篇屬於自修持犯的事,名為自行;下卷十四篇通於僧眾及個人,名為共行。自行屬於止持,眾行、共行屬於作持。故本書所詮,總歸於依戒行十六事,成此三行,故名行事。

正文分三十篇(宋‧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將本書分攝為十六篇),其主要內容如下︰

(1)標宗顯德篇︰本書以依戒行持為宗,本篇標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並廣行諸教,讚持戒功德,為以下諸篇的發起(即總勸行事)。

(2)集僧通局篇︰明羯磨作法前作相(打犍椎等)集僧的方法,界(集僧處所)的差別和體相,及集僧的人數範圍。

(3)足數眾相篇︰明足僧數的人所具的條件,文中多說不足數的相,反顯能足數的相。後附別眾法。

(4)受欲是非篇︰明制與欲的制意,開遮,與欲因緣,與欲法,失欲,及成不成與欲。

(5)通辨羯磨篇︰明羯磨的條件、種類和成不成的分別。

(6)結界方法篇︰明攝僧界,內容包含自然界、作法界、結果作用的有無和失不失的差別(以上五篇為眾法緣成事)。

(7)僧網大綱篇︰主要明滅惡。以五門為綱,明住持攝眾的方法,包含七種治罪法(加惡馬、默擯為九種),僧食制度的如法與否,作法的條件和方法(此篇為匡眾住持事)。

(8)受戒緣集篇︰明受戒的事,附捨戒法和六念法。

(9)師資相攝篇︰怫子依止法和和尚阿闍黎攝受弟子法(以上二篇為接物提誘事)。

(10)說戒正儀篇︰明半月說戒的儀軌(謂據普照、道安二人舊定的儀軌,引律藏加以刪補而成。此篇與自恣篇為檢察清心事)。

(11)安居策修篇︰明安居處所、時間、分房舍法、四種安居、遇緣失不失安居、迦提五利、解界如不如法等,附受日法(此篇為靜緣策修事)。

(12)自恣宗要篇︰明自恣的時間、人、自恣作法等,附迦絺那衣法。

(13)篇聚名報篇︰先依六聚釋篇聚名相,次明犯戒所感果報。

(14)隨戒釋相篇︰釋比丘二百五十戒的戒相,初廣明戒法功能、戒體業性,並略示戒行攝修,後依戒本逐條解釋。除少數特殊條文外,僅列舉犯緣和略釋(廣解見《戒本疏》及《拾毗尼義鈔》中)。

(15)持犯方軌篇︰以名字、體狀、處所、通塞、漸頓、優劣、雜料簡等七門釋持犯差別(以上三篇為專精不犯事)。

(16)懺六聚法篇︰初依三宗明理懺,次依六聚明事懺(此篇為犯已能悔事)。

(17)二衣總別篇︰二衣謂制三衣六物及聽百一衣財。於制門中明衣的作法、受法、攝衣界坐具法、漉水囊法。於聽門中明百一諸長、糞掃衣、檀越施衣,及亡僧物的處理。

(18)四藥受淨篇︰明四藥的體,結淨地法,護淨法的差別,受的差別。19鉢器制聽篇︰初明鉢的制意、體、色、量、受法、失受相及受用行護法,次明其他養生眾具。附房舍眾具等法(以上三篇為內外資緣事)。

(20)對施興治篇︰明受施時作觀對治自心的方法。

(21)頭陀行儀篇︰明十二頭陀行(以上二篇為節身離染事)。

(22)僧像致敬篇︰明敬三寶法及僧眾大小相禮法,附造經像塔寺法(此篇為卑己謙恭事)。

(23)訃請設則篇︰包含受請、往訃、至請家、就座、觀食淨污、行香咒願、受食、食竟、噠嚫、出請家等法。

(24)導俗化方篇︰明說法儀軌,授三皈、五戒、八戒法,生起俗人敬信的方便,及白衣入寺法(以上兩篇為外化生善事)。

(25)主客相待篇︰明客比丘入寺、受房、相敬、問受利等法。

(26)瞻病送終篇︰初明簡看病人法、供養法、安置病人處所及為病人說法,次明出尸及埋葬的法則(以上兩篇為待遇同法事)。

(27)諸雜要行篇︰明佛法僧事乃至雜治病法等十門雜事(此篇為雜行要業事)。

(28)沙彌別行篇︰初明出家緣起、勸出家的功德、障出家的過失等,次明出家和授沙彌戒的儀軌與沙彌戒相等。

(29)尼眾別行篇︰初明比丘尼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與比丘不同的行法,次明式叉摩那法及沙彌尼法(以上二篇為訓導下眾事)。

(30)諸部別行篇︰明他部與四分不同的少數事相(此篇為旁通異宗事)。

本書標題冠以「刪繁補闕」四字,如自序中所說︰刪繁主要是刪過去諸註家繁廣的情見,補闕是補充諸註家,也補充《四分律》未解決的問題。所以本書對《四分律》,沒有增減聖言的過失。

本書於諸部律中特以四分為宗,其理由是中國受戒既依四分,隨行也必須依四分才合理。所以根據的文字,以及判斷問題都以《四分律》為標準。但道宣與其他宗四分的學者不同處,在於他敢於旁徵博引,用他部的文字來補充《四分律》,而又不害《四分律》的本意。《四分律》在三乘中的地位,作者在《羯磨疏》中稱為「過分小乘教」,在本書中則稱為「小菩薩」(見《沙彌別行》篇),而「義當大乘」(見《受戒緣集》篇)。本書對於戒體,雖說應依《成實論》許無作非色非心,而又說「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仍傾向以心法為無作戒體。本書引大乘三藏文字甚多,且多偏重大乘,如依《涅槃經》廢魚肉正食,即是其例。作者判四分律宗分通大乘,此書可說是以分通大乘的面貌出現的。

本書將《四分律》的二部戒和二十犍度的內容,以事類為提綱,歸納排列,與其他註《四分律》隨文解釋的體例完全不同。它僅以三卷的文字,該攝了六十卷《四分律》的事相行法,其餘三藏教典、東土著述有關的文義,也收羅得不少。不但全面,而且細密,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等,皆有精細的考訂。並補充了很多闕漏(如狂人前捨戒不成,有義無文,三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有事無文等,引十誦等證補),糾正了很多錯誤,發現並解決了很多前人未注意未解決的問題。唐‧澄觀稱其「文簡理詣,義圓事彰」。宋代元照說本書是「攝僧護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都不是過分的評語。它是在法礪以前諸律師研習成就的基礎上,捨短取長,而集其大成的。道宣以前諸家的鈔,現在多已失傳,蓋自本書出世後,他們就漸次被淘汰了。

本書成後就為當時律匠所共傳誦。法礪見此書,寫一本常閱,誤以為智首作。懷素也曾學此書。但因為它文簡義豐,後世學者不免仍感覺它很深。志鴻作《搜玄錄》時已嘆息「當時傳授,機利洞明;自爾學之,情昏莫曉」。元照也說它「理致淵奧,討論者鮮得其門」。後人為本書作註釋的極多,見於《行事鈔諸家記標目》的有六十二家,現存的有以下幾種︰(1)《四分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2)《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唐‧志鴻撰,澄觀序。引大慈、靈萼以下四十餘家的要義。今僅存集僧通局篇以上及安居、自恣二篇文,餘佚。(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二十卷,後唐‧景霄撰。(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二卷,宋‧元照撰。(5)《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元照撰。(6)《四分律行事鈔評集記》十四卷,澄淵撰。以上諸家註釋,以元照《資持記》最為精詳,為《四分律》學者所共推重。釋《資持記》的著作有《資持記序解並五例講義》一卷(宋‧則安撰),《資持記立移注題拾義》一卷(宋‧道標撰)。1686年日本僧慈光、瑞芳二人將《資持記》編於《行事鈔》文下,將元照《科》文繫於其上,題名《三籍合觀》。分為四十二卷。

道宣著成此書後,即親為弟子講授。他的弟子中,有人在聽講時記錄所聞,就成為本書的註釋。六十二家中的大慈、融濟、靈萼、玄儼,都是道宣的弟子。此外,除極少數異宗的人(如相部宗的曇一等),對本書有不同意見外,其餘多是南山宗學人,對本書皆盡力弘傳。慧則一生講此書至七十遍之多。本書初出即盛行於長安及其附近。道宣傳法弟子文綱和文綱弟子道岸到了南方,本書的傳播就自北而南。道岸又請中宗墨敕執行南山律宗,本書的流行遂遍於中國南北漢族佛教界,言行事者皆奉為司南。直到現在仍為《四分律》宗人所宗奉。(隆蓮)

〔參考資料〕 《東域傳燈目錄》;《律宗瓊鑑章》;《諸宗章疏錄》;《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二;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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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九條衣

(物名)三種袈裟之一。又名九條袈裟,或單名九條。即僧伽梨之一種,所謂九品大衣之下下品也。其製兩長一短,條數有九分,故名。十誦律五曰:「若比丘,初日得衣,用作僧伽梨最下九條,成分別若干長若干短,總說九條。作衣竟日,即應受持作是言,我是最下僧伽梨作持。」四分律四十曰:「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蓋九條衣,原唯僧伽梨之一種,以條數而立名,與五條七條同,本律非別有九條衣之名稱。故四分律行事鈔下,謂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之名,但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為七九條也。雖然,僧伽梨中,此最下九條衣之名,自古通行,今稱五條七條九條為三衣,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之名,反多不用矣。案五條為常著之衣。七條在寺內眾中禮誦齋講時著之。九條已上,外出時及其他嚴儀時著之。


事鈔

(書名)四分律行事鈔之略名。


互用罪

(術語)互相濫用三寶物之過罪也。此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像寶互用,一一互用之四種。即從寬至狹之次第也。三寶互用者,謂佛物用於法或僧,法物用於佛或僧,僧物用於佛或法也。當分互用者,例如濫用造釋迦像所施捨之金以造彌陀等像,濫用作無量壽經所施捨之金以作法華經等,回用施於甲寺僧之物以贈乙寺僧是也。像寶互用者,例如用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用供養滅諦涅槃理法之物供養黃卷赤軸之經典,用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供養剃髮染衣之僧,是也。一一互用者,謂於三寶物,堂宇等受用物,田園等係屬物,香燈等供養物,飲食等獻納物,一一互濫用之也。但法藏唯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之二種耳。出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之四等。


五八十具

(名數)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略稱。即小乘諸律所說戒之總標也。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三之三曰:「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此其例也。其中五八兩種,為在家之戒,十具兩種,為出家之戒。


傀儡子

(物名)即木偶人,略云傀儡。四分律行事鈔中曰:「諸師不曾見此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同資持記中曰:「傀儡子云者,木戲人也。」又臨濟語錄曰:「如何是第三句?師云看取棚頭弄傀儡。」


六卷鈔

(書名)南山大師所著四分律行事鈔三卷,各分上下而為六卷,故曰六卷鈔。見諸宗章疏錄上。


四分律

(經名)四律之一,六十卷。五部中曇無德部之律藏也。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共譯。佛滅後百年,法正尊者(又曰法護尊者,梵名曇無德)於上座部之律藏中契同己見者,采集成文,隨說所止,而為一分,四度完結,故稱為四分律。蓋四分之名,非依義而判段章之名,乃四度結集之,分之為四夾,故名四分也。初分二十卷,二分十五卷,三分十四卷,四分十一卷。戒本疏一上曰:「佛滅百年,興斯名教。相傳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傅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此據說所至,非義判也。故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義開耶?」資持記上一之一曰:「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所止,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成,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文。」寄歸傳一曰:「云十誦四分者,多是取其經夾以為題目。」本書之註釋及關於本書之著述列如下:四分律疏六卷,道覆撰。四分律疏四卷,慧光撰。四分律疏二十卷,唐法礪撰。四分律疏飾宗義記二十六卷,唐定賓作,釋法礪疏。四分律疏二十卷,現存卷九,唐智首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唐道宣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六卷,唐道宣撰。宋元照述。四分律行事鈔搜玄錄二十卷,大鴻撰。四分律行事鈔批十四卷,唐大覺撰。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景霄纂。釋四分律行事鈔科十二卷,宋元照錄。諸家記標目一卷,慧顯撰。以上六種釋行事鈔者。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八卷,唐道宣撰。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宋允堪述。四分律羯磨疏科四卷,宋元照錄。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排科二十二卷,唐道宣撰。宋元照述。四分律羯磨序解一卷,宋則安述。毘尼作持續釋十五卷,唐道宣撰,讀體釋。四分律羯磨疏顯緣鈔二十卷,照遠撰。以上六種釋道宣羯磨疏者。四分律拾毘尼義鈔六卷,佚下二卷,唐道宣撰。四分律拾毘尼義鈔輔要記六卷,允堪撰。四分律拾毘尼義鈔科一卷,宋元照錄。以上二種釋道宣義鈔者。四分比丘尼鈔六卷,唐道宣述。釋四分比丘尼鈔科文一卷,宋允堪述,釋道宣比丘尼鈔者。四分律疏九卷,道雲撰。四分律疏七卷,道暉撰。四分律疏四卷,道樂撰。四分律疏二卷,洪理撰。四分律疏十卷,法願撰。四分律疏二十卷,慧滿撰。四分律開宗記二十卷,唐懷素撰。四分律名義標釋四十卷,明弘贊輯。四分僧戒本一卷,後秦佛陀耶舍譯。新刪定四分僧戒本一卷,唐道宣刪定。四分刪定比丘尼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讀體依藏重刻,但存目錄。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一卷,明智旭釋。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釋一卷,明智旭釋,未刊。


結界石

(物名)標結界相之石也。有二種:一為攝僧界中結大界標其外相之石牓。四分律行事鈔所謂「最外一重,大界外相標」,又「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後來者,主客俱委,無有濫疑」是也。二為禁葷酒等入門內之石牓,亦稱禁牌石,又曰葷酒牌。是禁葷酒等入結界內,令僧眾道業精進也。


行儀

(術語)行事之儀則也。言出家僧侶行為之作法。四分律行事鈔上曰:「揚顯行儀,匡攝像教。」資持記上一之一釋之所謂:「行儀者,謂行事之軌式。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是也。


[佛光大辭典]
九孔

乃身體中之九處孔穴。又作九竅、九瘡、九入、九漏、九流。據四分律卷三第三僧殘法所載,九孔係指二眼、二耳、二鼻、口、大小便道。此九孔,破如瘡,常流膿血不淨,為瘡;由外物通,為入;由內物出,為流、漏;故有多名。關於孔穴之數,迄無定說,亦有作六竅者。〔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十誦律卷三、有部毘奈耶卷十一、治禪病祕要法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 p128


二犯

止犯與作犯二種犯戒。或稱止作二犯,為「二持」之對稱。(一)乃厭諸勝業而不修學,依止而犯戒體,以不修善法為宗。(二)乃違本所受作,依於作而犯戒體,以作惡法為宗。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四解此,謂作犯者,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作,作而有違污本所受名犯,犯由作生,故稱作犯。止犯者,癡心怠慢而違其行本受,厭諸勝業不修習,此名為止;止而違本所受,故稱犯。〔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p192


二持

止持與作持。為戒律之兩大類。又稱止作二持、止作。(一)止持,止者制止,即制止身、口,不作諸惡。依止而保持戒體,稱為止持。止持戒教人諸惡莫作,指廣律中比丘、比丘尼二部戒之條目,或指四分律中比丘之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二)作持,作者造作,即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依作而保持戒體,稱為作持。作持戒教人眾善奉行,指本律後所列之犍度分,或指四分律中受戒、說戒等二十犍度。〔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四持犯方軌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之上、四分律疏卷一、卷二本〕(參閱「止惡修善」1476) p204


二種法身

於佛、菩薩之法身所立之理法身、智法身二種;在諸經論中,其種類及名稱有下列數種:

(一)據華嚴經疏卷十、金光明經所舉之二種:(一)理法身,理即性德;謂本覺之理性,性淨明體,本來離念,等同虛空界,無所不徧,諸佛與眾生皆同一相,但在眾生為無明所隱沒、在諸佛為始覺之智所顯現者,稱為理法身。(二)智法身,智即修德;謂究竟始覺之智,契合清淨本覺之理,理智互融,色心不二,智所現故,稱智法身。

(二)據金剛般若論卷上載,即:(一)言說法身,法身無相,本離言說,雖離言說,非言莫顯,故稱言說法身。(二)證得法身,法身體徧,物物皆具,但以迷故,不能究顯,故以始覺之心契於本覺之理,始本不二,即究竟覺,故稱證得法身。

(三)前之證得法身又分二種,即:(一)智相法身,指具足智慧,善能演說諸法,為智慧之相:由此智慧之相得至法身住處,故稱智相法身。(二)福相法身,指受持演說教法之福相勝於七寶布施,由此福相得至法身住處,故稱福相法身。〔金剛般若論卷上(無著)〕

(四)曇鸞所立之二種,即:(一)法性法身,謂證得法性理體之佛之真身,攝於三身中之法身、報身中。(二)方便法身,由法性法身示現眾生化益方便之佛之應化身。〔往生論註卷下〕

(五)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之說,即:(一)法性身,指法性所流之實智。(二)應化法身,由法性身所應現之一切身。

(六)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之說,即:(一)果極法身,即法性法身。(二)應化法身,即方便法身。應化法身如影隨形,以果身常故,應身亦常。

(七)寶性論卷四之說,即:寂靜法身及得寂靜法身之因身。

(八)元照所立之二種,即:(一)理法身,如來所證之真理。(二)事法身,戒定慧等五分之功德法。此為大小二乘相對之二種法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三〕 p228


三長物

指比丘不該持有之三物。即:(一)衣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三衣,三衣之外若更再有,稱為衣長物。(二)鉢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一鉢,一鉢之外若更再有,稱為鉢長物。(三)藥長物,出家人若染疾病,依佛制只許預存七日之藥,若更再有,稱為藥長物。

佛之所以制定此一戒律,乃因六群比丘多蓄衣物,以莊嚴其身,與少欲知足之禮儀有違,以致引起世人非議。故佛限定十日之內,將三衣以外多餘之長物施與他人。故凡不屬於自己所有者,稱為說淨;布施之長物,稱為清淨物。〔摩訶僧祇律卷八、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疏行宗記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之二〕 p575


三長齋月

又作三長月、三齋月、善月、神足月、神通月、神變月。指正月、五月、九月等三個月長期間持齋。過午不食,稱為齋。外道有以終日不食為戒,世間之人又有飲食無度,放逸自恣者,皆不得中道。佛令比丘日中一食,清淨自活,端肅身心,安禪入道,以為修行之常法。

此等持齋之法,本無月日之數,據釋氏要覽卷下、四天王經等所載,言正、五、九為齋月,因天帝釋及四天王等,於此月察人善惡,人當食素持齋以修善福,此亦如來之隨機攝化善巧方便。(一)正月,天帝釋以大寶鏡,正月照南贍部洲,察人善惡。又北方毘沙門天王巡察四洲,正月在南洲,亦如鏡之所照,故南洲人宜於此月食素持齋修善。(二)五月,天帝釋以大寶鏡,從正月照南贍部洲,二月照西瞿耶尼,三月照北鬱單越,四月照東弗于逮,至五月復照此洲(南贍部洲)。北方毘沙門天王,五月亦復至南洲。(三)九月,天帝釋從五月照南贍部洲,六月、七月、八月次第輪照,察餘之三洲,九月又復照此洲,北方毘沙門天王亦然。據釋門正統卷四載,唐代之時,三長齋之法極為盛行,在此三月,國不行刑,不殺畜類,稱為斷屠月、斷月。〔梵網經卷下、敕修百丈清規卷上祝釐章善月條、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之三〕 p575


三品沙彌

指三類沙彌,即:(一)下品沙彌,自七歲至十三歲,稱為驅烏沙彌。小兒出家,阿難不敢度,佛說若能驅逐烏鳥不使奪食,便聽任其度。(二)中品沙彌,自十四歲至十九歲,稱為應法沙彌,正合沙彌之位,依師調練純熟,足堪受比丘之具足戒。(三)上品沙彌,二十歲以上者,稱為名字沙彌,本為僧之位,以緣未及,故稱之。〔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參閱「沙彌」2976) p579


三教

將佛一代之聖教判別為三類。此種判教盛行於南北朝以後。(一)南北通用之頓教、漸教、不定教等化儀三教。(一)頓教,指不循順序次第,起始即說幽深教法之教,如華嚴經。(二)漸教,指由淺入深,由小至大,循序漸進之教法,如阿含經、般若經、涅槃經等。(三)不定教,又作偏方不定教、無方教。攝頓、漸,隨機隨時應變之教法,如勝鬘經、金光明經。

以上之漸教復有其教法層次,故產生三時教、四時教、五時教之說。虎丘山笈法師即分之為三教,謂自佛成道至十二年之中,講說諸法實有之道,稱為有相教,如阿含經;十二年後至法華時之中,講說諸法皆空之旨,稱為無相教;最後於雙樹林之時,有無雙照,而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闡提亦可作佛,稱為常住教。宗愛法師復於無相、常住之間加上同歸教,而成四教;莊嚴寺之僧旻亦同此主張。道場寺慧觀、定林寺僧柔、謝寺慧次等更於無相、同歸之間加上褒貶抑揚教(如淨名、思益等經),而成五教。至於不定教,則智顗分之為顯露不定、祕密不定二種,而各簡稱為不定教、祕密教、加上頓、漸二教,雖成化儀四教,實則仍不出頓漸不定三教。又法華玄義卷十雖載稱此三教南北通用,恐係江南諸師所立,故又有「南中三教」之稱。其中,頓漸二教乃慧觀首立,唯其說法起源甚早。至於不定教,則係後人添加,首倡者不詳。〔大品經遊意(吉藏)、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一、法華玄義釋籤講義卷十(慧澄)、大乘義章卷一、三論玄義〕

(二)北魏慧光(世稱光統律師)所立之漸教、頓教、圓教。又稱光統三教。(一)漸教,為根機未熟者按淺深順序說教,如先說無常,後說常,先說空,後說不空。(二)頓教,為利根者於一法門具說常無常、空不空。(三)圓教,為上臻佛境者說如來之無礙解脫、究竟果海、圓極祕密等自在法門,如華嚴經即是。立華嚴經為圓教即以慧光為嚆矢。〔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華嚴經疏鈔玄談卷四、華嚴經搜玄記卷一本、華嚴五教章卷一〕

(三)地論宗所立之立相教、捨相教、顯真實教。(一)立相教,為二乘之人所說有相之教。(二)捨相教,大品等經廣明無相之理,故稱捨相。(三)顯真實教,華嚴等經顯示真實,故稱顯真實教。此說創於慧光之後。〔大乘玄論卷五〕

(四)南山道宣所立之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一)性空教,諸法性空無我,以此理照心,是為小乘。(二)相空教,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以此理照用,為小菩薩,屬大乘淺教,如般若經等。(三)唯識圓教,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悉攝一切大乘深義,如華嚴、法華、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均屬之。以上,前二者為權教,後者是實教。又依此三教而立之三觀稱性空觀、相空觀、唯識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懺六聚法篇、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之三、八宗綱要卷上〕

(五)宋代贊寧所立之顯教、密教、心教。(一)顯教,指諸乘之經律論等,以迦葉摩騰為始祖。(二)密教,指瑜伽、灌頂、五部、護摩、三密、曼拏、輪法等,以金剛智為始祖。(三)心教,指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之禪法,以菩提達磨為始祖。〔宋高僧傳卷三〕

(六)真諦三藏依金光明經(合部金光明經卷二業障品)等所立之轉法輪、照法輪、持法輪。佛成道後七年中於鹿野苑講說四諦之理,稱為轉法輪。七年後在舍衛國說般若等,以空照有,此時具有轉、照二輪。三十年後入涅槃前,在毘舍離國為真常之菩薩說解節經等,空有雙照,此時具有轉、照、持三輪。此為真諦解節經疏之說,出於圓測之解深密經疏卷五、華嚴經疏卷一。又解深密經疏卷五載,真諦之部宗異論記立小乘法輪、大乘法輪、一乘法輪等三教。初法輪即三藏教,僅指小乘,即阿含經;第二法輪通於大小二乘,即涅槃經;第三法輪僅指大乘,即華嚴、般若等經。此為轉、照、持三法輪之別說。

(七)嘉祥寺吉藏所立之根本法輪、枝末法輪、攝末歸本法輪。(一)根本法輪,指華嚴經。此經乃佛成道最初所說。(二)枝末法輪,即為小乘等後所說之經。(三)攝末歸本法輪,指法華經。此經乃佛成道四十年後,說會三歸一之理。(參閱「三轉法輪」694)

(八)唐代玄奘所立之有教、空教、中道教。為法相宗之教判。(一)有教,初時於鹿苑等處轉小乘四諦之法輪,說「我空法有」之旨。(二)空教,第二時於靈鷲山等說諸部般若,述「諸法皆空」之旨。(三)中道教,第三時說深密等經,破有、空二執,而明中道之旨。華嚴五教章中則以此三時分別為轉、照、持等三法輪。又依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載,印度戒賢論師立第一時「人空法有」(有教),第二時「諸法皆空」(空教),第三時「非有非空」(中道教),與玄奘所立三教之內容相同。〔起信論義記序〕(參閱「三法輪」573、「三時教」596)

(九)印度智光論師依般若經、中觀論等立三時教,以第三之無相大乘為了義教。謂佛初時於鹿野苑為諸小根說四諦等小乘之法,明「心境俱有」之旨。第二時中為中根者說法相大乘,明「境空心有唯識」之理。第三時為上根說無相大乘,明「心境俱空、平等一味」之義,即般若等之義。〔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起信論義記序〕

除以上九種就佛法內容而判教外,我國亦常以佛、儒、道並稱三教,日本則是佛教、神道教、儒教並稱三教。此三教在中日歷史上曾有混同之現象,然同時亦有彼此排斥之事例。(參閱「三教論衡」612) p609


三齋

(一)指牧牛齋等三齋,即:(一)牧牛齋(梵 gopālaka-uposatha),譬如牧牛人求善水草,供其牛飲,至暮思歸,還村時猶殷殷思及明日當往富饒之野畜牧種種之念;若人已受持齋戒,居家則以貪利養身,終日樂著欲過,其念一如牧牛人之意,如是持齋,將不獲大利,亦不得善果。(二)尼犍齋(梵 nigantha-uposatha),每月十五日伏地受齋戒,禮拜十由旬內之諸神曰(大一‧九一一上):「我今日齋,不敢為惡(中略)妻子、奴婢非是我有。」舉諸虛妄之言,當不得大果之報。(三)聖八支齋(梵 ariya-uposatha),或稱佛法齋,即內道弟子於六齋日受持八戒。〔齋經〕

(二)指三齋日,即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所持之清淨戒。

(三)指三長齋月。又稱三善月、三長月、三齋月。即於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等三月之間受持之八齋戒。當此三月之時,冥界之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此三月乃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常修三長齋者,晝夜精勤,一心苦行,可往生西方阿彌陀佛國。〔中阿含經卷五十五、灌頂經卷十二、梵網經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之三〕(參閱「三長齋月」575) p687


三寶物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之物。即:(一)佛物,如佛像、殿堂、香華、佛衣、幡蓋之類,凡屬佛之信施物,皆不得移作他用,移用者犯盜罪。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舉出四種佛物:(1)佛受用物,供給佛所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帳等。(2)施屬佛物,施予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3)供養佛物,供養佛之香燈、華幡、供具等。(4)獻佛物,供獻予佛之醫藥、飲食等。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則舉出六種佛物,前四種與上記之四種相同,其餘兩種為:(1)佛寶物,專門供養佛之物。佛在世時,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滅後,為佛之法身所用。(2)局佛物,即唯限於一佛之物,如供養釋迦像者不得移作供養彌陀,或本欲造佛像之材不得用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

(二)法物,如經卷、紙筆、箱函、簏巾之類,凡此經物,不可回改別用。四分律行事鈔同卷又舉出四種法物:(1)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2)施屬法物,施予法之田園等。可分為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3)供養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香花等。(4)獻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飲食等。菩薩戒本疏於上記之外,另舉出兩種,即:(1)法寶物,即置於塔中,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2)局法物,如欲書寫大品經之材不得移作書寫涅槃經。

(三)僧物,指僧房、田園、衣鉢、穀菜之類。僧物有二種,其一為常住物,如寺舍、樹林、廚庫等。其二為已定其處者,即不得移往他處之物。行事鈔同卷舉出四種僧物:(1)常住常住物,固定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廚庫、寺舍、眾具、花果、樹林、田園、僕畜。(2)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為十方眾僧所共用之物。(3)現前現前物,無論衣藥房具等,凡為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而由該僧受用之物。(4)十方現前物,如施主臨時所施而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菩薩戒本疏則舉出五種:(1)僧寶物,施主置於塔中以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2)常住僧物,即行事鈔所說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此二項合之,即行事鈔所說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由是可知,於三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則依其輕重而治其罪。〔顯揚大戒論卷三、釋氏要覽卷中、摩訶止觀卷八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八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參閱「佛物」2637、「法物」3362、「僧物」5736) p703


乞食

梵語 paindapātika,巴利語 pindapāta。乃印度僧人為資養色身而乞食於人之一種行儀。又作團墮(即取置食物於中之義)、分衛、托鉢、行乞等。係十二頭陀行之一。其原始意義有二,即:(一)自利,為杜絕俗事,方便修道。(二)利他,為福利世人,予眾生種福機會。故乞食屬僧人清淨之正命;若自作種種生計以養其身,則為邪命。

行乞之方法與威儀,據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及毘尼討要卷六載,入城行乞時,道側而行,左手持鉢,次第乞食;以維持生命為限,心不貪著,故得食時不喜,不得亦不憂,唯以除舊疾,養氣力為要。另據法集經卷一載,如來乞食有三意,即:(一)不貪珍味,美惡均等。(二)為破我慢,於富貴貧賤等家皆無揀擇。(三)慈悲平等,大作利益。又佛制以「過午不食」為律,此乃源於面貌極黑之迦留陀夷比丘,曾於日暮雷雨交加之時,入城乞食,一孕婦見而驚怖,誤以為鬼,以致胎墮;由此,佛遂立過午不食之制。

此外,寶雨經卷八載,菩薩以成就十種法而行乞食,稱為乞食十為。即:(一)為攝授諸有情故,菩薩見一切有情受諸苦惱,雖能成就微少善根,但為時不久,為欲攝益諸有情而行乞食。(二)為次第故,即入城邑聚落時,住於正念,具足威儀,諸根寂然,依次乞食,不捨貧窮家而入富貴家(唯除惡種類家、諸外道處)。(三)為不疲厭故,菩薩次第乞食時,不生厭離,亦不疲倦,於諸有情無所憎愛。(四)為知足故,以其不疲厭,遂能知足。(五)為分布故,若得食後,好壞食物皆當隨應受取,返己住處,先於如來像,或舍利塔前供養讚歎;復以所得食物分為四分,三分施與同梵行者、貧窮之人、惡道有情,所餘一分自食。(六)為不躭嗜故,謂菩薩雖食,而於食事無貪、無染,亦無愛著。(七)為知量故,受食唯為活命,不使身體羸弱,亦不令其過量;若極虛弱則影響修持,若極重則增長睡眠。(八)為善品現前故,菩薩如法行食,能令善品增長現前。(九)為善根圓滿故,以其勤修而無怠惰,故得圓滿菩提資糧。(十)為離我執故,由彼一切之善,能成熟菩提分法,遠離我執,遂能捨身肉,施與有情。我國自古則稱乞食為托鉢,托鉢時當心念威儀,專注於道,若無道心而僅存形式,則與一般乞者無異。

又據顯揚聖教論,比丘乞食,有五處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歡娛,能亂禪定。(二)婬女家,其處行止不潔,聲名不正,色欲因緣為障道根本。(三)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緣,能生過失。(四)王宮,乃貴戚之處,嚴禁之所,非可干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羅,即屠者之家,此處殺心盛大,惱害眾生,見者傷慈,壞善根本,故不可往。〔中阿含經卷四十八牛角娑羅林經、五分律卷二十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三之二、卷下三之四、釋氏要覽卷上〕 p724


山水衲

為宋代禪僧之服。乃以名貴絲織品(繒)裁剪而成,且有花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大四○‧三九一中):「今時禪眾,多作納衫,而非法服,裁剪繪綵,刺綴花紋,號山水納,價直數千。」 p946


中國佛教

(一)北傳佛教中心。東漢明帝永平年間(58~75),印度佛教東傳我國,惟流行不廣,傳化事蹟闇昧難詳。梵僧東來弘化之有顯著事蹟者,始於桓帝初年之安世高,遊化江淮,譯經三十餘部,另有支婁迦讖於靈帝時譯道行般若、般舟三昧等大乘佛典。即東漢桓、靈、獻三帝七十年,佛教之譯弘可分安世高之小乘禪定及毘曇學與支婁迦讖之大乘方等般若等兩大系。三國時,曇柯迦羅、曇無諦傳戒律,康僧鎧譯無量壽經,輸入新規制、新信仰,佛學較盛者為東吳,支謙譯孛經抄等三十餘部,弘闡方等般若,康僧會注釋安世高所譯之安般守意經。至此,佛教漸與我國傳統之倫理思想與宗教觀念消融,發展為我國獨特之宗教。

兩晉一百五十餘年之佛教,上承草創期大小兼弘之學,下啟空有真妄之分。竺法護譯經百餘部,多為我國初期佛教要典,如漸備一切智德經為華嚴十地品初譯,光讚般若經為大品初譯,概皆初期性空大乘之經。東晉時,注解經文以道安(314~385)用力最勤,往復辯論有于法開、支道林論即色義,慧遠、道恆爭心無義,郗超、法汰辨本無義,研習既盛,義解或異,遂有本無(二宗)、即色、識含、幻化、心無、緣會等六家七宗之分。迨鳩摩羅什入關(401),大事譯弘,性空般若之學始文備義明。什公斥以中國思想解佛教格義之非,並正六家之偏,宗龍樹提婆論以闡性空中道,大乘真義至此始聞於我國,不復為老莊玄學所蒙混。東晉百年法運,佛法隨中原士族南遷而行於江南,北方則有佛圖澄(232~348)以智術干政,弟子以道安為首。安公定僧尼軌範,創編經錄,弟子慧遠(334~416)更於廬山創蓮社,推展佛教實踐運動,我國佛教德學並重、解行相資之特質,於玆大體形成。

承道安、慧遠之學而奠定南朝佛教之正統者為慧觀,以華嚴為頓教,以阿含、般若、方等、法華、涅槃為漸教。復有道生(355~434)倡頓悟成佛。大抵,晉宋之間,涅槃繼般若而興,齊梁時,成實論合涅槃盛行,陳代三論特盛,陳隋之際,天台之學成為南朝佛教之主流。尤須注意者,南朝末年佛教學者對經典之精究已開隋唐宗派林立之先河。北朝佛教異於南朝,北人質樸而重實行,特色有四,即:(一)曇靖之「提謂教」,闡明五戒十善、人天因果。(二)曇鸞之淨土,主張凡愚專持名號即得帶業往生。(三)信行之普法,效法華經常不輕菩薩之行。(四)達磨之禪,兼具「真常」、「唯心」二義。北朝各代雖曾發生北魏太武帝和北周武帝滅佛之舉,但總括而言,在資助譯經、修建寺院、開鑿石窟等方面,仍極為突出。綜觀南北朝佛教之特質,在從空入中(妙有)。南方承性空之緒,以真常為歸;北方多弘真常而說唯心。

隋唐三百餘年為佛教史上之黃金時代,彼時佛學已非中國文化之附庸。譯經方面有玄奘、義淨、實叉難陀、菩提流志、善無畏、金剛智、不空三藏、般若三藏等傳譯家。其中,玄奘多譯法相宗根本所依之經論,如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攝大乘論等,其門下以窺基最著,作唯識述記六十卷,弘闡唯識之學,又有普光作俱舍論記三十卷;義淨譯經論六十一卷,傳有部律;菩提流志以大寶積經一二○卷為鉅構;善無畏、金剛智、不空則純為傳譯密教經典,創立密宗。計流行於隋唐時代者有法相、華嚴、律、念佛、禪、密等諸宗派:(一)法相宗,玄奘以世親之唯識論為主體而立,經窺基而極盛。(二)華嚴宗,賢首(643~712)集大成,以佛陀跋陀羅(359~429)之六十華嚴經為本,傳者有慧觀、法安、求那跋陀羅、劉亂等。初祖為杜順(557~640),二祖智儼(602~668),賢首為三祖。(三)律宗,以四分律為本,有法礪(569~635)之相部宗、懷素(609~682)之東塔宗與道宣(596~667)之南山宗。其中,道宣並學唯識、華嚴、天台,貫徹大小律學精義,實為中國律學統一運動者。(四)念佛宗,隋代道綽(562~645)仰曇鸞高風,專修念佛淨業;善導(613~681)著觀無量壽經疏,專明念佛真義;慧日(680~748)著往生淨土集,主張禪淨合一。唐以後,念佛不復為一宗獨有,即律、禪等亦兼念佛。(五)禪宗,至六祖慧能(638~713)始有宗風可言,其前有菩提達磨、慧可、僧璨、道信、弘忍等五人。六祖慧能開頓悟南宗,其下有懷讓、行思、神會;神秀另創漸悟北宗,唐中宗後漸衰。唐中葉以後,諸宗衰微,獨禪宗得勢,派別有五:臨濟、曹洞、溈仰、雲門、法眼。(六)密教,傳入我國最晚。正統傳承有善無畏、金剛智、不空三人。不空門下受密法灌頂者甚多,影響後世最鉅者為青龍寺惠果,日本空海即嗣其法。(七)天台宗,禪宗盛時受其影響,至荊溪湛然(711~782)出,方斥禪宗,抗唯識、華嚴,慨然發揮天台一念三千圓融之玄理,著有法華玄義釋籤、法華文句記、止觀輔行傳弘決等。唐代之佛教,除盛行於本土外,並弘傳至日、韓等國,先後有道照、智通、玄昉、空海、最澄等入唐求法,返國開創法相、律、密、天台各宗。晚唐衰亂,復以武宗毀佛(845),佛教連遭困厄,已非中唐之比,逮宋代承五代後周之禪風,佛教始又復興。

宋初至元末之四百餘年間,佛教由繁入簡,從紛歧趨向融會,從純佛教轉為融攝儒道。仁宗時代盛行梵語研究,來華梵僧八十餘人,梵本經數一四二八卷,譯出五六四卷。諸宗以天台最盛,淨土、華嚴、律宗等亦相繼興起,各宗高僧輩出,而以禪宗人材最多。天台宗分山家山外二派,四明(960~1028)宣揚天台正統教義,是為山家派;孤山智圓(976~1022)以華嚴思想成就天台學,是為山外派。淨土宗以永明延壽(904~975)為主,作宗鏡錄百卷,提倡廬山念佛、禪淨兼修。華嚴宗自唐武宗毀佛後殆已不傳,宋末雖有希迪、道亭等人弘傳,然均限於教義章。律宗以元照(1048~1116)為中興人物,著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戒疏行宗記。禪宗以雲門、臨濟二派特盛,前有雪竇重顯(980~1052)、佛日契嵩(1011~1076),後有黃龍惠南(1002~1069)、楊岐方會(996~1049)。宋代知識分子援佛入儒,使中國佛教與印度佛教懸隔愈大,且有利地向世俗推進,然佛教雖深入社會,同時教團內部之腐化亦招致北宋末年之毀佛崇道(1116~1119)。綜觀兩宋佛教,禪宗冠蓋諸宗。逮蒙古入主,佛教更受尊護,然已漸趨衰微,特以西藏佛教(喇嘛教)被奉為國教後,王室佛事之貲佔政費泰半,雖有發思巴作蒙古新字以譯大藏經,而佛教已無原始面貌。

明清兩代更是佛教式微時期,然法運雖衰,名僧不缺,如蓮池(1532~1612)、真可(1544~1604)、蕅益(1593~1649)、憨山(1546~1623)等,更有隱元(1592~1654)東渡日本開創黃檗宗。大抵明代乃儒佛同維餘緒而不墜,明末王學盛時,與其相近之禪宗亦興。清初則以諸帝弘護,故佛教亦有起色,可稱述者有道霈(1615~1684),著心經請益錄,融禪教於一爐。惟清代二百多年,以清室崇信喇嘛教,乾隆廢度牒,出家容易,參學方便,致僧伽日墮,佛教益頹。

民國締造,佛教再遭繼三武一宗之禍以後之法難,幸有楊仁山(1836~1911)挺身護法,月霞創我國第一所佛教大學(上海華嚴大學),太虛大師(1890~1947)倡教理革命、教制革命、教產革命,為新佛教運動開其先導。三十年代我國佛教之現象,禪宗日漸衰頹,淨土一枝獨秀,密宗方興未艾,唯識學派專門研究,如南京支那內學院、北平三時學會、武昌佛學院等均採科學方法,將唯識應用於現代思潮上,復將現代思潮攝歸佛法。此外,佛教刊物亦不勝枚舉,如內學、上海佛教居士林林刊、佛學半月刊等數十種。自北宋開始,歷代均刻印官版或私版大藏經,除多種漢文版外,尚有藏、蒙、滿等文版本。宋藏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完成影印,清藏亦於同年刊行。中國佛教之傳統,於民國三十八年為共產政權摧毀,順此系統而生者即臺灣佛教。

總結言之,佛教傳來之初,係將佛陀與黃帝、老子並祀,視佛教之咒術與神仙道之神祕力量同。自四世紀左右,始有欲理解佛教之格義佛教產生,即以中國思想表現佛教,以老莊之「無」解釋「空」。其時,佛教猶被視為異邦思想,同時就固有之倫理道德而言,曾對於佛教之捨棄家庭、否定現世等出世思想,給予種種批判,遂產生提倡孝道之佛教經典。直至十世紀左右為止,皆呈現活躍氣象。

又佛教傳來之時,在帝王庇護之下而日漸普及,歷代皆任有教界統制官之僧,並逐次增建官寺,佛教遂與國家結合而日漸強大,甚至僧侶於國家權力之外,尚可拒絕否定王權;然以三武一宗為代表之法難,卻出於皇帝之手。如此,佛教和傳統思想、歷史社會不斷地對立、抗爭、調和、融合之後,漸有佛教與中國思想兩者調和之說產生,即儒道佛三教合一說。大致說來,宋代以後,佛教已與中國社會融為中國思想之核心部分。

又就中國佛教自身內部之發展而言,西元四百年,為佛教經典翻譯,與以中國思想理解佛教之時代劃分之年。鳩摩羅什之譯經時期,為研究本來佛教之時期,同時,亦為學派發生之時代。從佛教的歷史發展上觀之,印度佛典係無系統、間歇的傳來,故有整理佛典體系之教判時期產生,此為隋唐佛教之準備期。此期所成立之學派至隋代,多趨於折衷。一般而言,此期對佛教理解與實踐,皆欲實現佛教之本來性,可視為中國佛教之形成時代,亦即佛教之三論、天台、華嚴、法相、真言、律、禪、淨土等宗派或法系之確立時期。

自唐末至今則為祖述與持續佛教之時代。佛教已融入中國思想中,而在學問上頗能深入,亦浸入民眾生活中。此時為大藏經之開板印刷等佛教文化盛行之時。其後,形成教、禪二大主流,且有教禪一致之說。此外,較無派系分別之意識,不類日本佛教之別宗分派。〔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6)(7)(13)(14)(15)(31)(39)〕(參閱「臺灣佛教」5902)

(二)刊物名。創刊於民國四十五年(1956),發行人白聖法師,採月刊形態,內容著重於佛教經論之疏證與宗教活動之報導。民國六十七年四月發行革新一號(二十二卷七期),除佛教、佛學外並刊載有關文學、哲學、藝術等方面之文章。 p1024


互用罪

指濫用佛、法、僧三寶之物。罪分四種,即:(一)三寶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二)當分互用,例如檀越(施主)捐金欲造釋迦像,卻將之用於造彌陀像;又如某物本決定贈予甲寺之僧,卻將之贈予其餘他寺之僧。(三)像寶互用,例如用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又如用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供養剃髮染衣之僧。(四)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園等各係屬物、香燈等各供養物、飲食等各獻納物,一一相互濫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 p1042


五八十具

乃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略稱。為諸部律所說戒之總標。即優婆塞(近事)所受之五戒、優波婆沙(近住)所受之八戒、沙彌(勤策)所受之十戒、比丘(苾芻)所受之具足戒。其中五戒與八戒為在家戒,十戒與具足戒則屬出家戒。〔俱舍論卷十四、順正理論卷三十六、俱舍論光記卷十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三之三〕 p1043


五百戒

比丘尼具足戒之大數。各律典所載戒條數目不一,如四分律中列有三四八戒、十誦比丘尼戒本凡三五○戒,其他律典亦無超過五百戒者。較諸比丘具足戒多之意,以二倍計,故稱五百戒。〔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毘尼母經卷八、四分律卷二十一、四分比丘尼鈔卷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 p1080


五色

梵語 pañca varna,巴利語 pañca vannā。又作五正色、五大色。即青(梵 nīla)、黃(梵 pīta)、赤(梵 lohita)、白(梵 avadāta)、黑(梵 krsna)等五種基本色。在印度,教團中不得以五色為法衣之色,認為此五色為華美之色。莊嚴極樂淨土之顏色,及千手觀音手持物中之五色雲,皆為此五色。在密教以五色配合五智、五佛、五字、五大、五根、五方、五轉、五形等教義或方向,如下表所示:且於密教中,五色之列次,依各經軌而有不同之次第,主要有:白赤黃青黑、白青黃赤黑、白黃赤青黑、青黃赤白黑、白黃青赤黑、黃赤白青黑、黃白赤青黑等七種。又五色之中間色為緋、紅、紫、綠、琉黃,稱為五間色。〔長阿含卷七弊宿經、大日經卷一入漫荼羅具緣真言品、大日經疏卷四、卷五、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之一、大藏法數卷三十一〕(參閱「色彩」2547) p1082


五法人

佛世時,提婆達多立五種邪法,與佛陀所說教法對立,以分離聽聞佛陀說法之僧眾;受提婆達多所離間破壞之人,稱為五法人。提婆達多所立之五種邪法為:(一)盡形乞食,(二)納衣,(三)樹下,(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三之一〕 p1114


五條袈裟

又作五帖袈裟、五條衣、五條。為三衣之一。縫綴數條布帛作成長方之幅,其橫五條,故稱五條袈裟。依四分律,其長約四肘(七尺二寸),廣約二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之一〕 p1149


五眾

(一)五蘊之舊譯。眾,含有和集之義。與五陰同。(參閱「五蘊」1212)

(二)又作出家五眾。即:(一)比丘(梵 bhiksu,巴 bhikkhu),(二)比丘尼(梵 bhiksunī,巴 bhikkhunī),(三)式叉摩那(梵 śiksamānā,巴 sikkhamānā),(四)沙彌(梵 śrāmanera,巴 sāmanera),(五)沙彌尼(梵 śrāmanerikā,巴 sāmanerī)。其中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沙彌、沙彌尼受十戒。〔大智度論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參閱「七眾」105)

(三)隋代佛教之教化機構。隋文帝敕選高僧,各以其所專精之學,司掌教化之職,稱為五眾,並各設眾主一名。五眾即:(一)涅槃眾,眾主有法聰、童真、善冑等。(二)地論眾,主要依華嚴經典,眾主有慧遷、靈璨等。(三)大論眾,大論係指大智度論;主要依大品般若經,眾主有法彥、寶襲、智隱等。(四)講律眾,眾主有洪遵等。(五)禪門眾,眾主有法應等。 p1152


五部律

佛陀入滅後百年頃,付法藏第五祖優婆毱多之下有曇無德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衍出五部之派別,統稱五部律。彼等所傳持之律典均屬小乘律。即:(一)曇無德部(梵 Dharma-guptaka):曇無德,又作曇摩毱多。意譯為法正、法護、法鏡、法密等,乃部主之名。所傳廣律為四分律六十卷,戒本為四分僧戒本一卷、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上記四書均為姚秦佛陀耶舍譯。

(二)薩婆多部(梵 Sarvāsti-vāda):薩婆多,又作薩婆諦婆。意譯為一切有。所傳廣律為十誦律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羅、曇摩流支譯),戒本為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劉宋法顯集出)、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一卷(唐代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一卷(唐代義淨譯)。

(三)彌沙塞部(梵 Mahīśāsaka):彌沙塞,意譯為不著有無觀。所傳廣律為五分律三十卷(劉宋佛陀什等譯),戒本為彌沙塞五分戒本一卷(劉宋佛陀什等譯)、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梁朝明徽集)。

(四)迦葉遺部(梵 Kāśyapīya):迦葉遺,意譯重空觀,即以空亦空為觀。所傳廣律為解脫律,戒本為解脫戒經一卷(元魏般若流支譯)。

(五)摩訶僧祇部(梵 Mahā-savghika):此部所傳廣律為摩訶僧祇律四十卷(東晉法顯、佛陀跋陀羅譯),戒本為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一卷(東晉佛陀跋陀羅譯)、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一卷(東晉法顯、覺賢譯)。關於此部之名義有多種異說,列舉如下:(1)據舍利弗問經載,以多數者奉持摩訶僧祇律,故稱為大眾律。(2)據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二舉出上述之五部外,另舉婆嗟富羅部,共為六部律,而以摩訶僧祇廣博遍覽其餘五部之經書,故特稱為摩訶僧祇律。然據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分為五部記錄載,婆嗟富羅部即為摩訶僧祇部。(3)另據三論玄義舉出犢子部,此部乃為婆嗟富羅之譯名;翻譯名義集卷四將婆嗟譯作犢,富羅譯作子。

此外,關於五部分裂之說有二,即:(一)據出三藏記集卷三載,佛在世之時,有一長者夢見一張白氈,忽然自分為五段,長者遂驚詣佛陀處請問其故,佛為其解說,此乃表示佛滅度後,律藏當分為五部。(二)另據翻譯名義集卷四載,世尊成道三十八年,赴王舍城國王之齋食,食訖,令羅睺羅洗鉢,因失手而破為五片。是日有多比丘因此事而請問佛,佛為其解說,此表示佛入滅後初五百年,諸惡比丘分毘尼藏為五部。後優婆毱多果然有五弟子各執一見,遂分如來一大律藏為五部。

又據舍利弗問經載,五部之衣色各異,即:摩訶僧祇部著黃色衣,曇無德部著赤色衣,薩婆多部著皂色衣,迦葉遺部著木蘭色衣,彌沙塞部著青色衣;以此五色之衣,而彰顯五部之相。然據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載,薩婆多部著絳色衣,曇無德部著皂色衣,其餘三部則同上記。〔佛本行集經卷六十、佛藏經卷中、摩訶僧祇律後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二、四分律疏卷二、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一、大乘玄論卷五、大唐西域記卷三、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上〕 p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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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條衣

僧裝之一種。因其福田相有七條,故名七條衣。又稱七條、七條袈裟或七條衲衣。音譯作鬱多羅僧、優多羅僧、優哆羅僧、郁多羅僧伽等等。又為三衣之一。意譯作上衣、上著衣,為常服中最上者。因覆於左肩,又稱覆左肩衣。行齋、講、禮、誦等諸羯磨事時,必穿著此衣,故又稱入眾衣。其價值在其他二衣之間,因而又有中價衣之稱。

七條衣的製法如下︰先裁剪二長一短二十隔的布塊,並以倒針反縫的方式縫製;若財少難辦,則允許用「揲葉」法(即以外葉揲於不割截、無田相之縵衣上)縫成。肘量一般是以長五肘廣三肘為準,但因各人身量長短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論。

若依戒律,近代以綾羅錦繡製成的七條衣是違法的。依據佛制,衣服的質料雖允許採用絹、布二種,但那是指世俗所用過的舊布,若用新的絲絹,則為戒律所不許。《四分律羯磨疏》云,今世採用絹紬者極多,以害命傷慈,故予以制約。今五天竺及諸胡,皆不用絹所作之袈裟。使用錦衣,乃源自宮中帝后之賞賜,而後遂產生使用華麗袈裟的習慣。據《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七所載,太宗賜予玄奘的衲袈裟,乃往昔梁武帝賜予當時高僧大德之物。文中謂此衲袈裟「還用綵成文,朱青自掩映」,可見其華麗之至。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七;《大乘比丘十八物圖》〈鬱多羅僧〉條;《山門僧服考》;《顯密威儀便覽》卷上。


七滅諍

七種止滅僧尼諍議的方法。又稱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諍有四種,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所謂七滅諍,即︰

(1)現前毗尼(saṃmukha-vinaya)︰又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有五種別︰{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smṛti-v.)︰又稱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癡毗尼(amūḍha-v.)︰又稱不癡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俟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之資格。

(4)自言毗尼(pratijñā-kāraka-v.)︰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tat-svabhavaiṣīya-v.)︰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yad-bhūyasikīya-v.)︰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tṛṇa-prastāraka-v.)︰又稱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七滅諍為僧尼之通戒,比丘尼戒本中亦有。如道宣《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所言(卍續64‧115下)︰「第五篇有一百及七滅諍,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卷四云(卍續64‧143下)︰「七滅諍亦僧尼同有。」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略述如下︰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著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係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言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鬥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至於七滅諍與四諍之關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云(大正40‧258b)︰
「四諍是病,七滅是藥。(中略)(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五〈雨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五分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十七。


七眾

指七種佛教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優婆塞、優婆夷等七類。為大小乘通用之名稱。

此中,前五眾為出家眾,其餘為在家眾。因此有時也稱前五者為「出家五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是比丘、比丘尼的預備階段,所以可以合七眾為四眾,或者加上近住眾而稱為八眾。

這種區別,大抵以受戒多少來區分。其中,比丘、比丘尼是受了二五○、五百等具足戒的男女。沙彌、沙彌尼是想成為比丘、比丘尼而受持十戒的男女。而式叉摩那是指從沙彌尼到成為比丘尼之間的學法女子;在此期間(通常是兩年),須修學六法。優婆塞、優婆夷指在家受五戒的男女。「近住」也是指在家信眾,由於一日一夜受八齋戒,故名近住。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舉四種理由,說明為何區分七眾必須依別解脫律儀,而不依靜慮、無漏二律儀。此四說略如下列︰

第一說,以別解脫律儀漸次而得,故依之安立眾。若能離四性罪(殺、盜、淫、妄)與一遮罪(飲酒)者為優婆塞;若能離四性罪與多遮罪(過中食、蓄金銀等)者為沙彌;若能離一切性罪、遮罪等為比丘、比丘尼。餘皆準此。然靜慮、無漏等律儀為頓起、頓得、頓安立,若依之,則七眾之差別乃頓非漸,故不依靜慮律儀等安立七眾。

第二說,別解脫律儀乃不隨心轉戒,從初表業發得以後,於一切時一切位現在成就,故別為七眾;餘乃隨心轉戒,時、位不定,故不依。

第三說,七眾之建立唯在欲界,餘則通上二界,故不依。

第四說,七眾之差別唯在人趣,若依其餘則亦通天趣,故不依。又有餘師說別解脫七眾差別,由佛出世得以安立,其餘則不然,亦通於佛不出世。或者說別解脫唯限於內道,而靜慮等則通於外道,故唯依別解脫立七眾。

然如四律五論所詳說,小乘戒之成立,乃隨犯隨制,並非佛初成道時,各種戒律即已完具。亦即最初有提謂、波利二商人歸依而成優婆塞,但他們只受皈依佛、歸依法的二歸戒。此外,佛在鹿苑度五比丘時,也是各別授戒,以今例衡之,戒相亦不具足。後來由於教團逐漸龐大,戒相也逐漸完備,乃有五人授、十人授等授戒儀式。然特殊事例也不少,如善來比丘、大迦葉等之得戒,皆與通例不同。因此,得戒之緣並非僅有一種。因此,有部亦立有十種得戒之緣,或自誓得,或遣信得等,可知不能一概而論。

又,戒相既然隨犯隨制,則二五○戒、五百戒也不能攝盡一切律儀,故《四分律》有所謂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甚至有無量無邊之說。若以七眾分別,戒律則有四種,離苾芻律儀,沒有苾芻尼律儀;離勤策律儀,沒有正學(式叉摩那)和勤策女律儀;離近事(優婆塞)律儀,沒有近事女律儀。

若依大乘梵網大戒,則佛在初轉法輪時,就已制定七眾通受戒,有大心眾生或蜎飛蠕動之類皆得受戒。七眾差別只是假名,其實皆是平等的大菩薩。然宗尚《瑜伽師地論》的法相大乘,多半偏黨小乘戒法。中國天台宗多以小戒開會為宗。日本天台則主張唯一梵網大戒。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一;《釋氏要覽》卷上;《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三。


七聚

戒律用語。將戒條依犯戒輕重分為七類,謂之為七聚。又名七犯聚、七罪聚、七篇。此七聚即︰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七類。《四分律》卷六十(大正22‧1009a)︰「有七犯聚,波羅夷乃至惡說。是為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云(大正40‧48c)︰「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此七聚略如下列︰

(1)波羅夷(pārājika)︰指淫盜殺妄四種重罪。犯此罪者,被驅逐出教團,並喪失僧尼的資格。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2)僧殘(sanghāvaśeṣa,音譯僧伽婆尸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其僧尼之權利,違反者須行滅罪法。此聚之中,比丘應守十三戒,比丘尼應守十七戒。

(3)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罪)︰是波羅夷、僧殘的未遂罪與預備罪。指不包含在五篇重罪之中,亦不屬突吉羅之類的輕罪。

(4)波逸提(prāyascittika)︰是可能墮地獄的輕罪。分為有關財物的捨墮罪與妄語、殺生的單墮罪。犯此罪者,於布薩時懺悔即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九十戒,比丘尼應守一七八戒。

(5)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是有關飲食的輕罪。犯此罪者只要向一人告白懺悔便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6)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即行為上的輕微過失。

(7)惡說︰是有關言語方面的輕罪。

關於這七聚的內容,另有異說。《毗尼母經》卷三謂犯戒有七︰(1)波羅夷,(2)僧伽婆尸沙,(3)尼薩耆波逸提,(4)波逸提,(5)偷蘭遮,(6)波羅提提舍尼,(7)突吉羅。《律二十二明了論》則云(大正24‧666c)︰
「律中說罪聚有七︰(一)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謂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偷蘭遮耶聚,謂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四)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五)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三(末);《翻譯名義集》卷七;《大明三藏法數》卷三十;《八宗綱要》卷上。


三寶

所謂三寶就是指佛、法、僧三者而言。如果問起佛教是什麼,可以說佛教就是佛、法、僧三寶。有佛教的地方就有三寶。對一個佛教徒而言,歸依三寶是最初,也是最終的一件事情。要成為佛教徒就必須歸依三寶,所以歸依三寶是佛教徒不可欠缺的條件。不論任何時代、地域,也不論大乘、小乘,歸依三寶都是最受重視的。

自古以來,三寶分為(1)現前三寶,(2)住持三寶,(3)一體三寶等三種,分述如下︰

(1)現前三寶︰就是指釋尊在世時的三寶而言。釋尊在世時代的三寶︰釋尊本身就是佛寶,佛所說的教理就是法寶,釋尊弟子如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就是僧寶。

(2)住持三寶︰佛滅後各時代佛教中的三寶就是住持三寶。佛滅以後,被當成佛寶來崇拜的有︰由金屬、木石等所塑造的佛像,或畫在紙上的佛像,這些都成為信徒們歸依禮拜的對象。被當成法寶的則是寫在樹葉、樹皮、布帛、紙等物上的經典,或印刷成經卷書冊的佛教聖典,這也就是所謂的黃卷赤軸。被當成僧寶的是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也就是現方袍圓領之僧相的出家人。

在佛滅之後,未有佛像之時,象徵佛以受人崇拜的,是四個紀念釋尊的地方。這分別是︰佛誕生地嵐毗尼園、成道地摩揭陀、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波羅奈)、入滅地拘尸羅;另外如佛曾去過的地方,及菩提樹、法輪、佛塔等也都被人當成佛的象徵來禮拜。而佛滅後佛的舍利(śarīra,sarīra)則被當作佛寶來崇拜,各地紛紛建立佛舍利塔,於是佛塔崇拜就廣為流行了。佛遺留下來的牙齒和頭髮,還有佛用過的佛鉢等物也被人禮拜。含有舍利的佛遺骸叫做dhatu(馱都),緬甸的塔(pagoda)是從錫蘭的馱都(dhātu-gabbha)演化而來的。以上的舍利與遺骸、遺物,及種種佛的象徵(如佛塔)等都被視為佛寶的一種。

(3)一體三寶︰也稱為同體三寶。從哲學理論上來看佛法僧三寶,這三者應該當作一體來解釋而不是個別的。

佛發現了法,並且說法,因此而有佛的教理,如果沒有佛陀悟法說法,便沒有佛教教理,所以法是依存於佛的。佛是由於藉著發現法、悟法、體得法而成佛的,因此,離開法,佛也就不存在。總之,佛是以法為本質的。又,僧是佛的代表(象徵),是代替佛向民眾說法的人,因此,離開佛與法,僧是不可能獨存的。

反過來說,佛與法也必須依賴僧寶的傳佈弘揚才更能顯示出其價值和意義。也只有僧寶才能將佛和法的機能顯現出來。佛、法、僧三者之密不可分的關係,由此可知。所以佛、法、僧三者具有一體而不可分的關係,故稱為一體三寶。

就以上三種三寶加以考察,通常我們所說的「三寶」,是指歷史上的現前三寶而言。現在便根據這種觀念來加以研究。從這個立場來給三寶下定義的話,是這樣的︰

佛(buddha),就是佛教的開祖,是佛教教主釋尊。但是如後面所將說到的,佛教在說佛的時候,不只是歷史上的釋尊而已,就如《法華經》〈如來壽量品〉中所說,常在靈鷲山的法身──釋迦牟尼佛也有被當成佛寶的。又如在淨土宗也有將阿彌陀(cAmitāyus,無量壽、Amitābha,無量光)佛當做本尊的佛寶來禮拜的。此外,如密教系統的佛教也有以大日(Mahāvairocana,大毗盧遮那)如來教主為佛寶的。總而言之,凡是成為說教的法主、救渡眾生者,以及信徒所皈依崇拜的對象,就是佛寶。

法(dharma,dhamma),就是佛所說的教法。那是使人人脫離現實的不安與苦惱,邁向無苦安穩之理想境界的教法,也是引導社會全體步入和平幸福之世界的教法。總之,法就是佛教的世界觀與人生觀,社會人生到底應該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態呢﹖佛教的信仰與實踐就從這個問題開展出來。這樣的教法總稱為法寶。法寶可分為下列兩大類︰

(1)能詮的言教︰用語言文字表現,書寫印刷出來的經典之類。

(2)所詮的教理︰經典中所包含的思想、學說等的教理內容。

前者是形式上的教法,後者則是教法的內容。

僧(saṃgha),就是指代替佛向民眾傳佈佛教理論與實踐,指導教化民眾的出家僧伽。

僧伽的意義與機能,有以下三種︰(1)僧伽是佛教的專家。(2)僧伽是信仰的指導者。(3)僧伽是正法的承續者。

這三點的意義,略如下述︰

(1)佛教的專家︰僧伽必須具備正確的佛教信仰,能正確的理解佛教的世界觀、人生觀等教理學說,由正確的實踐修行,而得到深切的、體驗的開悟。在原始經典中,認為僧伽是具備妙行、質直行、如理行、正行等四雙八蝶聖者,這裏所指的就是佛教的專家。

(2)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僧伽必須是上述所說的佛教專家,同時也是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必須具有救渡苦難的教化能力與手段方法,且具有教化意願,而專心致力於救渡眾生。在前項定義中之所以說僧伽應該接受世間的供養、恭敬、合掌禮拜,是無上福田,就是這個緣故。另外像阿羅漢具有三明六通等神通奇蹟的靈異能力,這些都可作為教化的手段,因此阿羅漢也應該算是符合這一個項目。

(3)正法的承續者︰使「正法久住」是僧伽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是說,要正確的傳持正法,勿使斷絕。直到後世永遠傳承持續下去。因此所謂「僧伽」這樣的團體,就是正法的承續者。(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太虛《佛法僧義廣論》(摘錄)

(一)佛觀

(1)依釋迦牟尼佛建立佛之根本觀。

(2)信釋迦牟尼佛確得無上正徧覺,最高無上。

(3)毗盧遮那或大日或盧舍或金剛持,皆為釋迦牟尼大功德聚之別名,不得視為牟尼以外之他佛。

(4)他世界之阿彌陀佛、藥師佛,或往劫之燃燈佛等,皆由信釋迦牟尼佛之說而知之者,皆與釋尊平等。

(5)佛為積無數劫大行所圓之極果,不得與流俗所稱為活佛等混同。

(6)佛為出世三乘聖眾中之大聖,人天猶為凡世,不得與凡世人倫聖哲混同。

(7)佛為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徧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 徧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於人等迷信之神混同。

(二)法觀

(1)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歷次結集而成者。

(2)佛徒結集佛說,初亦口誦相傳;用文字寫成書本則時先後不一,以佛徒時代不同,故小乘與大乘之經律亦寫成先後有殊。

(3)信超人天之聖人必有非常之勝事,故經律所言不思議事皆應確信為實事,不得以凡識疑議之。

(4)諸論及撰述語錄皆賢聖佛徒修證有得、宗依佛說而闡揚詮釋者,故今亦可憑佛說親證而研究抉擇之。

(5)大乘諸宗之各標其勝,在集中其理解於一念而起觀行;建宗趣行或殊,真本覺果無二。

(6)菩薩藏法與聲聞藏法,境行果皆別,然聲聞境行果亦為菩薩所含攝。

(7)佛之教法,發源於佛及聖眾之無漏智果,故不得視同其餘出於有漏凡識之教學,但於餘教學皆可或被或攝以助顯無上義。

(三)僧觀

(1)勝義僧寶雖在三乘聖眾或賢聖眾,但此土之住持僧寶必在出家五眾,尤在苾芻眾。

(2)他方淨土雖或純一菩薩僧無有在家出家之別,但此濁土則須出家菩薩乃入僧寶。

(3)住世持教之佛徒團,應依七眾律儀而建立。在家二眾佛徒,雖非全僧亦非全俗,此為已進三寶之門者,異於隔離三寶之凡俗,故曰近事,為介於僧與俗之間,可稱為「居俗近僧眾」。受三歸以上及日本之真宗僧、西藏之紅教喇嘛等,攝屬於此。由此中修轉輪王十善行者,攝化民眾建設新社會,利樂人世。

(4)尊敬三乘聖賢僧,彌勒菩薩等雖現天相亦同大乘聖僧尊敬。

(5)敬崇出家住持僧眾,但最低限度須明佛法大義、信心充足,能持比丘四根本戒者,乃認為出家住持僧眾。

(6)不知佛法亦無信心且不持戒者,應驅出於僧眾之外,不認其為出家僧眾。

(7)由僧相僧德之僧眾,建設佛教清淨幢相之新僧寶、師表人天。

(四)總結

佛是我們的教主;法是從佛金口所宣出來的;出家和在家弟子的七眾,是宣揚佛法的集團──攝化人民入正軌,將整個的佛法播傳社會,使一切人民皆得無上利益,將佛的大悲水普徧輸入人民的腦海中,使轉惡成善造成清淨的國土。我們對三寶認清後,信仰才有一定的標準和對象,方不致盲從瞎信,走入歧途。

信佛教的初步,就是歸依佛法僧三寶確定信心。永不歸依邪魔外道,以佛為唯一的大師,非是人天所能及到;對法尤須明白了解清楚,真正能生信仰;依僧之具足德相嚴淨律儀,為指導修學佛法的模範師;這樣是正信三寶。能承受佛法僧的教義,方不是迷信盲從。世人對某一件事能認清,才能決定方針和主意去做,而信佛法亦是這樣。對佛法能真正認清楚,任他是何種美妙的誘惑,決不迴意退心。倘對佛法的真理不弄清,那就決定不生信心,這是不言可知的。我們假使以佛法當學問拿來研究,單對於法生信心,而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的佛證到親口宣說出來,故對佛不生信仰,則雖云信法而非真信,以他對於法的本義仍未明白。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究竟證到的諸法實相,說出來的真正微妙諦理,倘不信由佛所證,即對於法亦不能徹底瞭解。如能信佛,那是已經進一步認清了能證明諸法實相是由佛親證說出來的。或者對佛對法皆能認清,而對於僧尚不生敬仰心,這就是信佛法而未信僧,那麼佛法便遠離人間,而不能切近人間實際。應知僧是上至等覺菩薩,次至十地、十向、十行、十住的菩薩,以及二乘賢聖,及發心出家受戒的凡夫僧,統名曰僧。若能具足信佛法僧,則能依出家僧以至二乘賢聖僧、大乘菩薩僧,而為由人修到佛果的階梯;先由信僧,進至信法,再進至信佛。信仰佛法僧三寶是不能離開的,能具足信佛法僧,便是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的真正佛子。

〔參考資料〕 《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成實論》卷一〈具足品〉;《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雜阿毗曇心論》卷十;《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俱舍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五十七;《大乘義章》卷十;《華嚴經孔目章》卷二;《菩薩戒經疏刪補》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釋門歸敬儀》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中村元、三枝充悳《佛教》第一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三篇第二章。


三寶物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的器物。《梵網經》卷下謂(大正24‧1006c)︰「應生慈心,善和鬥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大寶積經》卷一一三〈營事比丘品〉謂(大正11‧643c)︰「又於自利養心常知足,三寶物中不生我所有想。」

茲略述三寶物如次︰

(1)佛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佛受用物,指佛曾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2}施屬佛物,指施予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3}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4}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二則謂佛物有六種,即前四種外,加{1}佛寶物,指佛之色身不得受用,應懸掛於爪髮塔中供養佛之法身的物品;{2}局佛物,指限於一佛專用者。如本欲供養釋迦像之物,不得轉作供養彌陀等;本欲造佛像之物不得改造菩薩天神像等。

(2)法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2}施屬法物,指施予法的田園等。可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3}供養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香華等。{4}獻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卷二又另舉出兩種,即{1}法寶物,指應置於塔中,供養法寶之物,不得用以作經或給與說戒人等。{2}局法物,如本欲作《大品經》之物不得改以書寫《涅槃經》等。

(3)僧物︰依《四分律行事鈔》所述,可分為 

{1}常住常住物,指眾僧的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即一寺一所固定分用之物,其雖體通十方,但不可十方分用,且僅限本處,故名。{2}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眾皆可受用,但因侷限於本處,故名。但醬豉等不問生熟,取為日用,即屬十方常住;未限當日供僧者,則屬常住常住物。{3}現前現前物,如衣、藥、房具等非常住固定物,凡有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現前之僧得受用之。{4}十方現前物,指亡五眾之輕物,或檀越時非時施之施捨物。因非常住固定,廣屬十方僧眾,故名。

《菩薩戒本疏》卷二則將僧物分為{1}僧寶物,指供養僧寶之物。若有施主應還付施主,無施主則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聖僧、凡僧皆不得取分。{2}常住僧物,即前述的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即前述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指侷限於己界之僧物,如施予此寺現前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

總此,凡偷盜、轉用三寶物,乃至借貸不還者,均可依其輕重治罪。

〔參考資料〕 《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摩訶止觀》卷八(下);《受菩提心戒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亡財僧現〉條;《梵網經古迹記》卷三;《釋氏要覽》卷中。


三師七證

出家眾受具足戒時,戒場中應具足的戒師人數。「三師」指戒和尚、羯磨師、教授師;「七證」指七位蒞臨證明的戒師;合稱為十師或十僧。依教制,若不具備十師,不得傳授戒法,因此戒子於受戒前,必先迎請十師,此稱為請師法。《傳戒正範》卷二〈二壇法儀〉云(卍續107‧45上)︰「和尚、二阿闍黎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若無和尚,若十僧不滿,皆不成就。」又云(卍續107‧47上)︰「欲授具足大戒,必須三師水乳,一界六和。」可見除了人數須具足十人之外,戒師必須「如法」與「清淨明曉」,諸師之間必須相互和諧,如同水乳。這樣才算是戒場中師資條件的圓滿。

三師中的「和尚」,俗稱得戒和尚,也稱戒和尚。這是傳戒儀式的核心人物,也是戒子所受戒法的傳授者;此師須具戒臘十夏以上、本身嚴守戒法、智慧具足,堪能教授弟子。「羯磨師」又稱羯磨阿闍梨,指受戒時行羯磨作法的戒師。「教授師」又稱教授阿闍梨,指受戒時講說戒德、教示威儀的戒師。羯磨、教授二者都必須戒臘五夏以上。「七證」是蒞會證明羯磨(傳戒作法)之確實無謬的戒師。《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三〈請師法〉條下云(大正40‧25a)︰「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解「羯磨師」云(大正40‧25b)︰「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解「教授師」云(大正40‧25b)︰「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解「七證」師云(大正40‧25b)︰「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中略)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

此三師七證之制,乃就佛教盛行,人口稠密之地區所立;若在邊地僧眾不多之處,則僅須三師二證。據《毗尼母經》卷四所載,迦旃延於阿畔提國為比丘授戒時,由於堪為戒師的僧眾不足,費時十二年始得受具,故佛陀許以邊地五師具足即可。

此外,受五戒時僅須和尚一人,受十戒時只須和尚與羯磨阿闍梨二人即可。至於大乘菩薩戒法在原則上以釋迦為和尚,文殊為羯磨師,彌勒為教授師,一切如來為尊證師。而實際行事則是僅由一名傳授師任教授阿闍梨即可。此見湛然《授菩薩戒儀》等書。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三十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毗尼母經》卷一;《一心金剛戒體祕決》卷下;《傳述一心戒文》卷上;《五分律》卷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四;《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三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二之五;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四章。


三毒

指毒害出世善心的三種煩惱──貪、瞋、癡。又作三火、三垢、三縛。. 1貪毒︰謂貪取一切順情之境。(2)瞋毒︰謂瞋怒一切違情之境。(3)癡毒︰謂迷困一切事理之法。此三種煩惱,一切煩惱中最為猛利,為一切煩惱之根本,能長劫毒害眾生身心,故名為毒。

據《大智度論》卷二十一所述,眾生由三毒因緣故,今生後世受身心苦痛。《有部毗奈耶》卷三十四中的五趣生死輪迴圖,以鴿形表多貪,蛇形表多瞋,豬形表多癡,說明五趣生死之開展乃由此三毒。又《祖庭事苑》卷五、卷七謂三毒能招三塗惡果,即瞋墮火塗(地獄)、貪墮刀塗(餓鬼)、癡墮血塗(畜生)。

《大智度論》卷三十四說此三毒有正三毒與邪三毒之別。正三毒易度,邪三毒難化;諸佛淨土有正三毒,無邪三毒。據《摩訶止觀》卷六(上)所述,正三毒是思惑上的貪瞋癡,邪三毒是見惑上的貪瞋癡。

以上所說乃凡夫的三毒,此外另有二乘及菩薩的三毒。二乘之三毒,謂二乘人欣涅槃(貪)、厭生死(瞋)、迷中道(癡)。菩薩之三毒,即謂菩薩廣求佛法(貪)、呵惡二乘(瞋)、未了佛性(癡)。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下;《別譯雜阿含經》卷十一;《法華經》卷二〈譬喻品〉;《大乘義章》卷五(本);《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上;《維摩經文疏》卷二十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三;《教乘法數》卷八;《大明三藏法數》卷十二。


三衣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三衣一鉢

印度佛教出家人的基本衣食用具。比丘隨身所用的衣物是三衣︰安陀會(antarvāsa)、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僧伽梨(saṃ-ghaṭi)。三衣加上鉢,即謂「三衣一鉢」。

依佛制,初期的出家者須過質樸的僧團生活,因此在個人物品方面,僅獲准持有三衣一鉢、座具及漉水囊,其中,尤以三衣一鉢為出家者最重要的持物。《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卷下云(大正1‧211b)︰「謂一類人起正信心,修出家法。(中略)但持三衣一鉢,餘無所有。」並且對其形式、大小、顏色、縫製法、穿法等皆有所規定。

關於比丘常應隨身攜帶三衣一鉢之事,《摩訶僧祇律》卷八云(大正22‧293c)︰「出家離第一樂,而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鉢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恒與身俱。」《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亦說三衣是賢聖沙門的標幟,鉢為出家者的用具,非俗人可用,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少欲少事。或略稱衣鉢。至後世,比丘臨入滅時,常將此衣鉢傳與門人,作為傳法的信物。也因此,才有稱呼主要弟子為「衣鉢傳人」的稱謂。

在三衣一鉢及生病時之藥物以外,不合律制而擅自蓄積的物品,謂之「長物」。在印度佛制中,有所謂「三長物」者,指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三者。略稱長衣、長鉢、長藥。依佛制,僧尼所蓄衣鉢,以三衣一鉢為限;所蓄藥物,不得超過七日。若越此限,則所私自貯存者,分別稱為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私蓄三長物,是犯戒的。比丘戒三十捨墮中的第一蓄長衣過限戒,第二十一蓄長鉢過限戒,第二十六蓄七日藥過限戒,即指私蓄三長物而言。

依經律所載,六群比丘等,蓄有多種衣物,以莊嚴自身,此不契少欲知足之制,故佛乃立制,規定十日內須將多餘長物施與他人,不許持為己有。如欲保有此長物,可於僧前行說淨;行說淨已,其長物則成清淨物,蓄之無犯。

◎附︰渡邊楳雄〈釋尊及其教團〉(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

以受在家者布施為原則的出家佛教徒的衣食住中,首先,關於衣物(cīvara),根據傳說,規定只能持有三件,這是出自釋尊自身的經驗,以為這樣大體上對印度的氣候就能適應。這就是所謂的三衣(te或ti-cīvarāni)制度。三衣是︰

(1)下衣(antaravāsaka,安陀衣)︰規定用五塊布縫成,掩蓋腰部以下。如人所知,由於它的作法,下衣也稱為五條,這種詞語傳到今日的日本佛教間。

(2)上衣(uttarāsaṅga,鬱多羅僧衣)︰與前述的下衣相反,是專為掩蓋上半身而做的,規定可用七塊布縫成,因此準於上述,也稱為七條,這種詞語也傳到現在的日本佛教各宗派之間。

(3)大衣(saṃghāṭi,僧伽梨衣)︰據說有一次,釋尊覺得很冷,因此有大衣的制定。如人所知,大衣是由九塊布縫成的,因此準於以上二衣,也稱為九條,這種詞語也一樣傳於日本佛教徒之間。

可是,藉以上那種五條以及九條的詞語,大致可以想像它的情形,本來三衣在佛教都稱為袈裟。即︰袈裟(kasāya)本來的意思是指壞色衣。教主釋尊本來穿白色衣服,但釋尊長年累月風塵僕僕,忙於修行,久而久之,他本來的衣服變成袈裟,即「壞色衣」。因此,漸漸地穿壞色衣,反而變成佛教的制度,不但規定如上述的三衣,而且越發提倡穿這種衣服的精神,專從垃圾堆撿破布回來做成三衣,取名為糞掃衣(paṁsukūla-cīvara),平常穿用。

出家佛教徒的食物,原則上,都是在家人布施的;自然可想像那些食物同於在家人的食物。在這種意義下,後說的戒律之間只規定,允許自由選擇時,應避免口中覺得美味的魚肉,或其他類似的東西。

還有二個與飲食有關的問題,即︰飲食的「時間」及用具。為什麼﹖因為,先就第一個飲食的「時間」而言,出家佛教徒按規定只能午前吃一次固體的食物,午後只能喝飲料,其他應全部避免。這種午前一次正當的用餐,稱為正食,此詞語迄今尚為日本佛教所使用。其次談另一個有關食具的問題。食具譯為應量器,梵語為patra(鉢多羅),看漢語字典可知︰現在日本一般社會還使用的「鉢」字,是中國六朝時候才開始製作的文字。這種鉢似乎有陶製、木製等種。出家佛教徒以這種鉢,早上進入城裡或村內乞食,然後帶回精舍,在同道之間互相分配食用。有時,釋尊及其弟子們也常受到信徒的招待,到他家去接受施食;這種事實也見於佛典。

〔參考資料〕 《緇門警訓》卷三〈示敬護三衣鉢具法〉、卷七〈大智照律師送衣鉢與圓照本禪師書〉;《四分律》卷六;《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


三鉢羅佉多

維那於僧眾食前唱說之語。又作三鉢囉佉哆,或僧跋;意譯作善至、正至、時至。乃施主對眾僧表白平等施意之語,或指眾僧所食悉皆平等之意。《梵摩難國王經》謂(大正14‧794b)︰「夫欲施者,皆當平心不問大小,佛於是令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悉平等。」又,《有部目得迦》卷八謂(大正24‧445b)︰「凡於眾首為上座者,所有供食置在眾前,先令一人執持飲食,或先行鹽,在上座前曲身恭敬,唱三鉢囉佉哆,未唱已來不得受食。當知此言有大威力,輒違受食得惡作罪。」

另外,義淨新律以此為消解有毒食物之密語。《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受齋軌則〉云(大正54‧209c)︰「佛與大眾受他毒食,佛教令唱三鉢囉佉多,然後方食,所有毒藥皆變成美味,以此言之,乃是祕密言詞。」

◎附︰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八章(摘錄)

三鉢囉佉多,古譯作僧跋。唱三鉢囉佉多,而飲食中的毒性都消除了,這是傳說尸利仇多(Śrīgupta)的故事。尸利仇多(或譯申日、德護)在飲食中放了毒藥,然後請佛與僧眾去應供。《目得迦》以為唱了「三鉢囉佉多」,毒就沒有了,所以義淨註為︰「或是密語神咒,能解毒故。」然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āḥ)的《十誦律》卷六十一,卻這樣說(大正23‧464c)︰「佛如是咒願︰淫欲、瞋恚、愚癡,是世界中毒。佛有實法,除一切毒︰解除捨已,一切諸佛無毒。以是實語故,毒皆得除。(中略)未唱等供,不得食。」

依《十誦律》,消除飯食中毒質,是由於實語,與唱三鉢囉佉多無關。《十誦律》的意見,與《增壹阿含經》、《月光童子經》、《申日兒本經》、《德護長者經》所說相合。《十誦律》所說的「等供」,是三鉢囉佉多的義譯。《梵摩難國王經》說(大正14‧794b)︰「夫欲施者,皆當平心,不問大小。佛於是令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悉平等。」

「僧跋」是眾僧飯皆悉平等,正與「等供」的意義相合。佛教的制度,多數比丘在一處受供,是不問年老年少,有沒有學德,相識或不相識,應該平等心布施供養,比丘們也應該平等心受供養。所以在開始飯食時,唱「三鉢囉佉多」,喚起大家的平等用心。這句話,同時也就成了一種號令。多數比丘在一處受供,坐定了以後,鉢中放好了飯食。為了保持秩序,不致參差雜亂,所以要有一指令,才一致的開始取食。於是「三鉢囉佉多」,在喚起供養者與受供者的等心而外,又附有開始取食的意義。一聽到唱「三鉢囉佉多」,就開始取食;時間流傳得久了,似乎這就是開始取食的指令。於是乎或解說為「時至」、「正至」、「善至」。為什麼要唱「三鉢囉佉多」的原意,一般是模糊了,而只是習慣了的流傳下來。有的與消毒的故事相結合,而解說為「由是力故,諸毒皆除」,「三鉢囉佉多」也就被誤解為祕密神咒了。咒願,說達䞋,唱僧跋,主要為受供前後的頌讚。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解纜鈔》卷一之二;《枳橘易土集》卷十。


三齋

(一)指三長齋︰又稱三齋月、三長月、三善月,或三長齋月、神通月、長齋。指於每年的正月、五月、九月等三月間,受持八齋戒。相傳天帝釋、四天王等於此三月,以寶鏡照南贍部洲,鑒察人之善惡,故諸經典勸誡人們當於此三月,慎行、守戒以修善根。如《不空羂索經》卷二云(大正20‧235a)︰「當於十方一切諸佛神通月修,所謂正月、五月、九月。白月一日至十五日,如法清淨讀誦受持,即得成就。」《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姥陀羅尼身經》云(大正20‧98a)︰「若欲受持此陀羅尼者,每以正月五月九月,一日至十五日受持齋戒,著白淨衣,食三白食。」

我國隋、唐、宋年間,曾有持三長齋月的風氣。在這三月間,禁屠殺、人民持齋吃素、誦經。開皇年間(581~600),隋文帝即曾下敕倡行。如《歷代三寶紀》卷十二〈大隋錄〉載開皇三年(583)敕云(大正49‧108a)︰
「好生惡殺王政之本,佛道垂教善業可憑,稟氣含靈唯命為重,宜勸勵天下同心救護。其京城及諸州官立寺之所,每年正月、五月、九月,恆起八日至十五日,當寺行道。其行道之日遠近民庶,凡是有生之類,悉不得殺。」

另據《敕修清規》卷一〈善月〉條載,禪宗特定正、五、九為善月,並於前一日,維那令堂司行者覆住持報庫司,掛善月牌於殿門前,具經單輪差僧簿,每日鳴大鐘登殿,看經祝贊,終月而畢。

(二)指牧牛齋、尼犍齋、佛法齋(或稱聖八支齋)︰牧牛齋是雖然持齋,但內心仍為個人飲食、產業等欲望著想。尼犍齋是持齋之日以虛偽之心,詐欺神靈,冀求福佑。依佛法言,這兩種持齋法,皆非正途。佛教徒之所持,應是佛法齋。此佛法齋,亦即後世流行的八關齋戒。依《佛說齋經》載(大正1‧911a)︰
「牧牛齋者,如牧牛人,求善水草,飲飼其牛,暮歸思念何野有豐饒,須天明當復往。若族姓男女已受齋戒,意在家居利欲產業,及念美飲食育養身者,是為如彼牧牛人意,不得大福非大明。尼犍齋者,當月十五日齋之時,伏地受齋戒,為十由延內諸神拜言︰我今日齋不敢為惡,不名有家,彼我無親,妻子奴婢非是我有,我非其主。然其學貴文賤質,無有正心,至到明日,相名有如故事。齋如彼者,不得大福非大明。佛法齋者,道弟子月六齋之日受八戒。」

(三)指三齋日︰即於每月之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受持齋戒。

〔參考資料〕 (一)《灌頂經》卷一、卷十二;《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之三;《釋門正統》卷四;《法苑珠林》卷八十八;《釋氏要覽》卷下;《佛祖統紀》卷三十三;《禪林象器箋》〈職位門〉。


上座

又稱長老、上臘、尚座、首座、上首。此詞指僧眾中之出家年數(法臘)較多者,或指年歲高者,有時亦為對僧人之尊稱。經論於此有多種說法,茲條列如次︰

(一)指法臘滿二十至四十九歲之間者︰《毗尼母經》卷六云(大正24‧835a)︰「從無臘乃至九臘,是名下座。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座。從二十臘至四十九臘,是名上座。過五十臘以上,國王長者出家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二)指法臘滿十歲以上者︰《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54‧220a)︰「滿十夏名悉他薛攞,得離依止而住,又得為鄔波馱耶。」

(三)對法臘甚高之僧人的尊稱︰《五分律》卷三十(大正22‧194b)︰「第一上座名一切去,百三十六臘。第二上座名離婆多,百二十臘。第三上座名三浮陀,第四上座名耶舍,皆百一十臘。」

(四)法臘高或能力殊勝者︰《集異門足論》卷四(大正26‧380b)︰「三上座者,謂生年上座、世俗上座、法性上座。」此中,年齡多者稱生年上j ,有世俗財產、地位、權力者稱世俗上座,得智慧解脫的阿羅漢稱法性上座。

(五)三綱之一︰指年長德高,統督寺內僧眾,辦理寺務者。在我國,律家立(1)僧房上座(律三綱之上座),(2)別房上座(禪居諸寮之首座),(3)住家上座(諸席之上座)。

(六)我國禪林僧眾中之居首座者︰其後也用為對禪師的稱呼。

(七)對比丘之敬稱︰《禪苑清規》卷一〈掛撘〉云(卍續111‧879上)︰「維那云︰請某上座於某寮抽解。」

〔參考資料〕 《釋氏要覽》卷上;《翻譯名義集》卷四;《禪林象器箋》〈稱呼門〉;《十誦律》卷三十九、卷五十;《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大宋僧史略》卷中;《佛祖統紀》卷三十八。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八關齋戒

又稱八關戒齋、八支齋戒、八分齋戒、八關齋、八戒齋、八戒、八禁、八所應離。指在家二眾於六齋日受持一日一夜的出家戒律。六齋日,即陰曆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以及月底二日。由於學佛目的在於出離生死,故在家二眾於此六齋日中的任何一日,至僧團中與出家人一齊過出家生活,受持遠離殺生、不與取、非梵行、虛誑語、飲諸酒、眠坐高廣嚴麗床座、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非時食等八戒,以長養出世善根。

關於八戒,諸說不同。上列八戒為《增一阿含經》卷十六、《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等所出,即前五戒相當於沙彌十戒的前五戒,第六戒相當於沙彌十戒的第八戒,第七戒相當於沙彌十戒的第六、第七戒,第八戒相當於沙彌十戒的第九戒。換言之,此八戒與沙彌十戒的前九戒相同。《雜阿毗曇心論》卷十也以沙彌十戒的前九戒對應此八戒,但不同的是,合十戒的第六、第八二戒為一戒。《大智度論》卷十三及《俱舍論》卷十四有餘師之說,係以沙彌十戒的前八戒為八齋戒,另加「離非時食」,以為齋體,總有九戒。

八齋戒原以離非時食為齋體,原意乃在使在家佛徒於六齋日(布薩日)離非時食,並謹慎言行以培養佛教徒之信仰情操與清淨律儀。《大智度論》卷十三,曾載有六齋日受八戒修福德的由來,其文云(大正25‧160a)︰
「問曰︰何以故六齋日受八戒修福德﹖答曰︰是日惡鬼逐人,欲奪人命,疾病凶衰令人不吉,是故,劫初聖人教人持齋修善,作福以避凶衰,是時齋法,不受八戒,直以一日不食為齋。後佛出世教語之言︰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過中不食,是功德將人至涅槃。」

依此可知,印度自古即以六齋日為鬼神惱害人的惡日,並有於當日沐浴斷食的風習,後來佛教也加以沿用,於是在家信徒也於是日持受八戒。

◎附︰印順《成佛之道》〈五乘共法章(摘錄)

淨戒的第二類,是八支齋戒,也叫近住戒。八支戒是︰. 一不殺生;(二)不盜;(三)不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此五支,與五戒相同;但不淫戒,在受戒的期限內,就是夫婦的正淫,也絕對禁止,與出家人相同,所以但說不淫。(六)不香華鬘嚴身,歌舞觀聽(或分為二支),是不得塗脂抹粉插花,及嚴麗貴重的首飾;歌舞是不能看不能聽的,當然自己也不可作。(七)不得坐臥高廣嚴麗的床 座。(八)不得非時食,就是過午不食。後三戒,與出家人相同。八戒中的不非時食,名為齋。在家佛弟子,不能出家修行,而對於出家生活,卻非常欽慕。所以佛制八戒,為在家弟子的加行,一日一夜持戒。這是隨順出離行者──阿羅漢等,學習謹嚴淡泊的出家生活。受此戒的,近於僧伽或阿羅漢而住,所以叫近住戒。五戒是終身持的,但到底是在家的德行,所以短期來學習出家行,受此八戒。如再加受不捉持金銀戒,就是正式出家的沙彌戒了。

八支齋戒,佛制一日一夜受持,一般都在六齋日──每月(舊曆)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是印度習俗布施修善的日子。這一天早上,大抵到寺院裏來,請阿闍黎傳授這日夜戒。當天持戒,不得毀犯,到了明日天光,東方發白,就宣告完畢。下次要持戒,再來請師長傳授。在家人,不可能長期過著出家生活,所以佛制一日一夜受持。但有的以為︰不必限定一日一夜,隨受戒人的發心,三日、五日、一月,都沒有不可以的。

比起五戒來,八支齋戒要精嚴得多。但五戒終身受持,也自有勝過八支齋戒的地方。所以五戒與八戒的功德,隨持戒的受持情況而定,很難說誰優誰劣。還有,五戒為在家弟子的正常戒行;進一步的學習出家生活,才偶爾受持八支齋戒。但也有不能終身受持五戒,卻發心短期修此八支齋戒。雖屬例外,但佛法以導人向善為主,所以也認為可以。

〔參考資料〕 《別譯雜阿含經》卷十五;《賢愚經》卷一〈二梵志受齋品〉、卷三〈差摩現報品〉;《五分律》卷十八;《菩薩受齋經》;《立世阿毗曇論》卷二〈天住處品〉;《十住毗婆沙論》卷八〈入寺品〉;《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弘贊《八關齋法》;中村元《原始佛教の生活倫理》;道端良秀《大乘菩薩戒の展開》第一章。


不定

此詞在戒律上與因明學上各有不同用法。茲分述如次︰

(一)戒律上的用語︰指實際上為犯戒或不犯戒,及其所犯何戒猶未明確之義。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一部份,分為屏處不定戒及露處不定戒二戒,故又稱二不定、不定法。

(1)屏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單獨與女人共坐於屏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說非法語。其中,屏處指不被見聞之處,如塵霧黑闇中,或聽不到常語聲之處。此戒係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與在家朋友之妻齊優婆私互有繫意,坐於屏覆處,說非法語;時,毗舍佉母憂心二人將發生過失,乃告之於佛,佛遂制定此戒。

(2)露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與女人在露現處說粗惡語。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所載,制定此戒的緣由有四︰{1}止誹謗,{2}除鬥諍,{3}增尚佛法,{4}斷障逆惡業的次第法。

此二不定於五篇、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皆攝於突吉羅。

(二)因明學用語︰指因明學之似因十四過中的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及相違決定不定。(參閱「六不定」條)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卷五;《四分律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九;《五分律》卷四;《摩訶僧祇律》卷七;《解脫戒經》;《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二)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互用罪

指戒律上濫用三寶物之罪。依範圍的寬狹,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像寶互用、一一互用四種。「三寶互用」,是說將佛物用於法或僧,將法物用於佛或僧,將僧物用於佛或法。「當分互用」者,例如將造釋迦像的功德金轉用於造彌陀等像;將印行《無量壽經》的功德金轉用於印行《法華經》;將施於甲寺僧侶的供養物轉贈給乙寺僧侶。「像寶互用」,例如將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將供養滅諦涅槃理法之物供養黃卷赤軸的經典;將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供養剃髮染衣之僧。「一一互用」者,謂以三寶、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園等各係屬物、香燈等各供養物、飲食等各獻納物,一一相互濫用。關於此互用罪,法藏僅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二種。

〔參考資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四分律鈔簡正記》卷十。


互跪

印度與西域禮儀之一。即左右兩膝交互跪地致敬。經典中雖屢見右膝著地致敬之語,但若疲倦時,亦允許左右兩膝交互著地。故《釋門歸敬儀》卷下云(大正45‧863c)︰
「明右膝著地者,經中多明胡跪、互跪、長跪,斯並天竺敬儀屈膝拄地之相也。如經中明,俗多左道所行皆左故,佛右手按地以降天魔,令諸弟子右膝著地。言互跪者左右兩膝交互跪地,此謂有所啟請、悔過授受之儀也。佛法順右,即以右膝拄地,右骨委在空右指拄地,又左膝上戴左指拄地,使三處翹翹曲身前就。故得心有專志,請悔方極。(中略)故律中請悔或蹲或跪。文自解云︰跪著謂尻不至地,斯正量也。僧是丈夫,剛幹事立,故制互跪。尼是女弱翹苦易勞,故令長跪。兩膝據地,兩脛翹空,兩足指指地,挺身而立者是也。經中以行事經久,苦弊集身,左右兩膝交互而跪。」

由此可知,乞戒等時,僧採互跪,尼採長跪。今人所為之互跪,則右膝著地,右蹠承尻,竪左膝,左蹠踏地,全身安定而毫無危懼狀。此恐有違本儀。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三十三、卷四十八、卷五十四;《鼻奈耶》卷三;《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卷七、卷十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二;《釋氏要覽》卷中;《禪林象器箋》〈禮則門〉。


五乘

指運載眾生到善處的五種法門。「乘」乃梵語yāna之譯,有道、船、車,或運載之義。此處喻諸佛教法猶如舟、車,可運載眾生至所期之果地。又yāna音譯作「衍」,故五乘又名五衍。計有下列數說︰

(一)一般所說的五乘︰即指人乘(manuṣya-yāna)、天乘(deva-yāna)、聲聞乘(śrā-vaka-yāna)、緣覺乘(pratyeka-buddha-yāna)、菩薩乘(bodhisattva-yāna)。《盂蘭盆經疏》卷上云(大正39‧506b)︰
「五乘者,乘以運載為名,五謂人、天、聲聞、緣覺、菩薩。此五力有大小,載有遠近。(一)人乘,謂三歸五戒,運載眾生越於三塗,生於人道,其猶小艇,才過谿澗。(二) 天乘,謂上品十善,及四禪八定,運載眾生越於四洲,達於上界,猶如小船,越小江河。 (三)聲聞乘,謂四諦法門。(四)緣覺乘,謂十二因緣法門,皆能運載眾生越於三界,到有餘無餘涅槃,成阿羅漢及辟支佛,皆如大船,越大江河。(五)菩薩乘,謂悲智六度法門,運載眾生總超三界三乘之境,至無上菩提大般涅槃之彼岸,如乘舶過海。」

(二)《楞伽經》卷二所舉的五乘︰即天乘、梵乘(brahma-yāna)、聲聞乘、緣覺乘、諸佛如來乘(buddha-yāna)。《楞伽經義疏》卷五云(卍續26‧231下)︰
「天乘者,十善法也。梵乘者,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也。聲聞乘者,生滅四諦法也。緣覺乘者,生滅無生十二因緣法也。諸佛乘者,事六度、理六度,乃至次第三觀等諸法。」

(三)《華嚴五教章》卷一所說的五乘︰即一乘(eka-yāna)、三乘(聲聞乘、緣覺乘、菩薩乘)、小乘(hīna-yāna)。《大藏法數》卷二十八謂,以一乘實相之法為乘,到達涅槃彼岸,此謂一乘;以六度萬行為乘,出離三界,此謂菩薩乘;以十二因緣為乘,超出三界,此謂緣覺乘;以四諦為乘,超越三界,此謂聲聞乘;以五戒、十善為乘,出離四趣,此謂小乘(即人天乘)。

(四)指聲聞乘、獨覺乘、無上乘(an-uttra-yāna)、種種乘(nānā-yāna)、人天乘(deva-manuṣya-yāna)︰《稱讚大乘功德經》云(大正17‧911b)︰
「諸佛世尊無別作意,為有情類說五乘法,由本願力依法界身,於一切時,從諸毛孔任運流出無量法光,以一妙音等澍法雨於一眾會無量有情,昔來信樂聲聞乘者,聞佛為說聲聞乘法。昔來信樂獨覺乘者,聞佛為說獨覺乘法。昔來信樂無上乘者,聞佛為說無上乘法。昔來信樂種種乘者,聞佛為說種種乘法。昔來信樂人天乘者,聞佛為說人天乘法。」

〔參考資料〕 (一)《法華玄論》卷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末);《華嚴五教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大藏法數》卷二十八;《觀經疏玄義分傳通記》卷二。(二)《入楞伽經》卷四;《大乘入楞伽經》卷三;《華嚴五教章》卷一;《楞伽經通義》卷三;《觀楞伽經記》卷四;《楞伽經宗通》卷四;《大藏法數》卷二十八。(三)《華嚴五教章義苑疏》卷一;《華嚴五教章匡真鈔》卷二。


五怖畏

指五種怖畏;怖畏是梵語vibhīṣaṇa之譯。有三種說法︰

(一)見道以前所起的五種怖畏︰又稱五恐怖、五怖或五畏。即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道畏、大眾威德畏。《雜阿含經》卷二十六云(大正2‧185b)︰「成就此四力者,得離五恐怖。何等五﹖謂不活恐怖、惡名恐怖、眾中恐怖、死恐怖、惡趣恐怖,是名五恐怖。」又,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云(大正10‧181b)︰「此菩薩得歡喜地已,所有怖畏悉得遠離。所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道畏、大眾威德畏,如是怖畏皆得永離。」

(1)不活畏︰又名不活恐怖;謂初學者雖行布施,卻恐不活而常積資財,不能盡己所有。

(2)惡名畏︰又名惡名恐怖;謂初學者為化眾生而同入酒肆,卻無法安行自若,恆懼他人譏謗。

(3)死畏︰又名死恐怖或命終畏;謂起廣大心而施與財物等,卻畏死而未能捨身命。

(4)惡道畏︰又名惡趣恐怖、惡趣畏,或墮惡道畏;謂畏造不善業而墮惡道。

(5)大眾威德畏︰又名眾中恐怖、大眾畏、怯眾畏、處眾怯畏;謂於王廷執理處,或善解法義之威德大眾前,畏怯自己言行有失。故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復云(大正10‧181b)︰
「此菩薩離我想故,尚不愛自身,何況資財,是故無有不活畏。不於他所希求供養,唯專給施一切眾生,是故無有惡名畏。遠離我見,無有我想,是故無有死畏。自知死已,決定不離諸佛菩薩,是故無有惡道畏。我所志樂,一切世間,無與等者,何況有勝,是故無有大眾威德畏。」

(二)當來可能產生的五種怖畏︰又稱五恐怖。《十誦律》卷四十九云(大正23‧358c)︰「佛告優波離,當來有五怖畏,今者未有,應知是事,求方便滅。」即(1)自不修身戒、心慧,復度他人又不能令修身戒、心慧;(2)復蓄沙彌而不能令修身戒、心慧;(3)復為他人所依止,而不能令修身戒、心慧;(4)與淨人沙彌共住而不知三相,掘地斷草用水灌溉;(5)雖誦三藏而前後雜亂。

(三)得一切智菩提心時,可遠離的五種怖畏︰《大方廣佛華嚴經》卷三十六〈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云(大正10‧826b)︰「譬如有人得無畏藥,離五恐怖。何等為五﹖所謂火不能燒、毒不能中、刀不能傷、水不能漂、煙不能熏。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得一切智菩提心藥,離五怖畏。何等為五﹖不為一切三毒火燒、五欲毒不中、惑刀不傷、有流不漂、諸覺觀煙不能熏害。」

〔參考資料〕 (一)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三;《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卷九;《十誦律》卷五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大智度論》卷二;《菩薩地持經》卷九;《十地經論》卷二;《佛地經論》卷二;《法華經玄義》卷四(上);《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末);《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二)《五恐怖世經》;《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一;《四分律資持記》卷上一之三。


五濁

末法時代之五種惡劣的生存狀態。在佛教的宇宙觀裡,是指減劫時所起的五種滓濁(污濁)。又名五滓。即劫濁(kalpa-kaśāya)、見濁(dṛsṭḥi-k.)、煩惱濁(kleśa-k.)、眾生濁(sattva-k.,又名有情濁)、命濁(ayuḥ-k.,或名壽濁)。具有這五種惡劣生存狀態的時代,謂之為「五濁惡世」。

所謂劫濁,指時節污濁而災害起,衣食等資具皆衰損。煩惱濁指眾生起貪瞋等煩惱。眾生濁指眾生受小身、劣弱之果。命濁指眾生短命。《法華經》〈方便品〉云(大正9‧7b)︰「舍利弗!諸佛出於五濁惡世,所謂劫濁、煩惱濁、眾生濁、見濁、命濁。如是舍利弗!劫濁亂時,眾生垢重,慳貪嫉妒,成就諸不善根故,諸佛以方便力,於一佛乘分別說三。」

五濁之說也散見於大小乘諸經論中,其順序亦各各不同,而五濁之說明也並不一致。茲略述各說如次︰

(1)《俱舍論》卷十二云(大正29‧64a)︰
「言五濁者,(一)壽濁、(二)劫濁、(三)煩惱濁、(四)見濁、(五)有情濁。劫減將末,壽等鄙下如滓穢故,說名為濁。由前二濁,如其次第,壽命資具極被衰損。由次二濁,善品衰損,以耽欲樂,自苦行故,或損在家出家善故。由後一濁,衰損自身,謂壞自身身量、色力、念智、勤勇,及無病故。」

依《俱舍論光記》卷十二之解釋,壽濁即壽命。劫濁即時;時無別體,約法以明,即以五蘊為體。煩惱濁以五鈍惑(貪、瞋、癡、慢、疑)為體。見濁以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為體。有情濁亦無別體,以五蘊為體。如此五濁,即壽濁起時壽命極短促,乃至唯有十歲。劫濁起時衣食等資具衰損。煩惱濁、見濁起則善品衰損。有情濁起則衰損自身,即身量變短小,色白者成黑,力強者變弱,正念正知者亦成邪念邪知,勤勇者成懈怠,無病者變成有病。以此五皆衰損故,鄙之如滓穢,故名為濁。

(2)依窺基《法華玄贊》卷四等所述,命濁者以本識名言種子由業所引的命根為體,善業力弱則命根漸短,此為殺生業之所招感。有情濁,以第八識及五蘊為性,雖多名第八識為有情,然今以五蘊假者作惡無善,名有情濁,故合第八識及五蘊為體。煩惱濁者,以五見外一切煩惱、隨煩惱為體。見濁者,以五見為體。劫濁者,以色蘊四塵為體,或統以五蘊為體。蓋煩惱增多,惡業尤重便招惡果,遂生三災。又謂以上五者之所以名濁者,乃劫增時,三災漸輕,煩惱轉薄,眾生向好,惡見漸微,命根轉長,漸漸向勝,以上好可欣故名為清。然劫減時,小災漸起,煩惱轉厚,眾生向惡,染見漸盛,命根轉短,漸漸向劣,以下惡可厭故名為濁。

(3)依智顗《法華文句》卷四(下)載,劫濁無有別體,劫是長時,剎那是短時,但約四濁立此假名,文云劫濁亂時即是此義也。眾生濁亦無別體,攬見慢之果報上立此假名,文云眾生垢重即是此義。煩惱濁以五鈍使為體,見濁以五利使為體,命濁指連持之色心為體。而五濁之次第,以煩惱及見為根本,由此二濁而成眾生,由眾生而有連持之命,此四經時名為劫濁。此乃承襲吉藏之說。

(4)吉藏《法華玄論》卷五載,五濁中煩惱及見,正名為濁,此二所成之眾生名眾生濁,即此眾生連持之命,名為命濁,此四種之時名為劫濁,若無前二,則後三不名為濁。此五,若以因果分別,則煩惱及見為因,餘三為果。若以人法分,則眾生為人濁,餘四為法濁。若依時法分,則劫為時濁,餘四為法濁,若統而言之,凡眾生有此五,皆名為濁。此謂有眾生即有眾生濁;有時即成劫濁;有生死涅槃凡聖等見皆為見濁;有所得之心念生,即勞役觀心,皆為煩惱濁;未得法身慧命即是命濁;因有此五,故不得一乘淨觀,障翳正道,豈得不名為濁。

關於五濁,諸家見解大抵如是。又,《十地論》卷一有不欲濁、威儀濁、蓋濁、異想濁、不足功德濁、癡濁等六濁說。而《毗尼母經》卷一之五濁,立業濁而缺見濁。《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二說有十二濁,即示現劫濁、示現時濁、示現眾生濁、示現煩惱濁、示現命濁、示現三乘差別濁、示現不淨國土濁、示現難化眾生濁、示現說種種煩惱濁、示現外道亂濁、示現魔濁、示現魔業濁。《法苑珠林》卷九十八亦廣列諸經論之異說。此五濁於人壽八萬歲之世,全然不存;人壽漸減至二萬歲時,始發其端而名五濁。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三十二;《菩薩地持經》卷七;《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一;《悲華經》卷五;《阿彌陀經》;《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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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教育部)]
戒體

ㄐㄧㄝˋ ㄊㄧˇ
佛教用語。指受戒者接受戒法之後,產生一種防非止惡的功能。《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下》:「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唐.白居易〈題道宗上人十韻〉:「精潔霑戒體,閒淡藏禪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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