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品定有性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術語)因之三相之一。凡為宗因喻三支中之因者,必具宗同品喻體上定有之性,例如立無常之宗,以所作性為因,以瓶為同品之喻,決定於此同品之瓶上應有因之所作性之義。若無之,則斷因喻之關係,不能得因體同喻之助力。
梵語 sapakse sattvam。因明用語。因(理由)三相之一,用以表示因與宗(命題)後陳(述詞)之關係。例如「甲是乙(宗),丙故(因),諸丙皆是乙(喻,譬喻)」中,乙之同品一定須有丙之因存在,乙必須附隨於丙,然丙並不必遍通於乙,故稱定有;亦即「一定要有,不可全無」之意。故有因必有其後陳之宗依追隨,如「人必將死,動物故」,「死」中必有「動物」即可,而會死之物不一定僅限於動物(植物亦然),此即同品定有性。以因之義成立宗之義故,因之義不必與宗之義全部相同,即與宗義同類之宗同品有部分關係即可。〔因明入正理論、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卷三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三〕(參閱「三支作法」534、「同喻」2249、「因明」2276) p2247
因明學的因三相之一。所謂同品,就是同類;凡與宗依的後陳同類的,都稱為同品。因三相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係表明因與宗前陳之關係,而此「同品定有性」則在表明因與宗後陳之關係。
所謂「定有性」,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所以只說「定有」,而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大抵說來,此同品定有性所規定的是︰例如用「所作性」作因來證明「聲是無常」時,則作為宗之同品的各種無常物之中,必定要有若干事物具「所作性」。假如無常的東西之中,並無一種具「所作性」,我們就不能因聲有「所作性」而斷定它是無常的。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辨因〉(摘錄)
「同品定有性」是建立因相必不可少的規則。如果在建立因相時不能從宗的同品中找出因的同品,那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宗因間缺乏真正的因果性,如立「聲常,所作性故」,在「常」的同品中就找不出有「所作」因的性質的。由此說明,在此立量中宗因間不發生因果關係,如圖︰
這是比較多見的一種可能。另一種情況是宗因間或是有因果關係,或是沒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宗上的有法與法在外延上是同一關係,因此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意識故」為因,宗中有法「人」與法「能勞動」外延同一,因而無法在「人」之外找出「能勞動」的事物來作同品,但其宗因間的因果關係卻是確實的,如圖︰
又,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四肢故」為因,此因外延太大,超出了宗法的範圍,(因的外延只能小於宗法,而不能大於宗法)因而不能證成其宗;但從宗本身卻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因之正與不正,如圖。當然,像這一類(如上圖與此圖所展示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至此,我們可以將因的第二相作一簡明的概括︰「同品定有性」就是說,為了考察因法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具有因果性,即當因法出現時宗法是否也必然隨之出現,必須在宗的同品中再找一物(那怕只有一物)來驗證,而此物必須兼有因的性質。如果在宗的同品中找不出可以兼作因同品的事例來驗證,因相的建立就缺乏根據。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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