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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因明

[佛光大辭典]

指因明之集大成者陳那以前之因明。因明在印度發源甚早,據傳為六派哲學中尼夜耶學派(梵 Nyāya)之祖足目(梵 Aksapāda)所創,乃研究因(理由)等之正(真確無誤)似(似是而非)之學問,為破斥敵者(問難者),建立自家學說之方法。其興起後,為各派所重視、運用。因明初創時成立五分作法,即:宗(命題)、因、喻(譬喻)、合(相反理由)、結(相反命題),又設立九句因、十四過類等規定,體系繁雜,而內容並不完備,至西元五世紀左右,佛教學者陳那改革當時之因明,確立因三相說,並改五支作法為宗、因、喻三支作法,簡化體系,整備內容,使因明理論嚴謹周全,因明至此成為一完整之理則學。因明學家稱陳那以前之因明為古因明,稱陳那改革以後之因明為新因明。〔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參閱「因明」2276) p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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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五支作法

(術語)又稱五分作法。謂因明以五支作法之論式也。彌勒,無著,世親等古因明師所立,各家之論式,亦無一定。瑜伽師地論第十五,明五明處,其中於因明處之下曰:「能成立法,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辯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顯揚聖教論亦全與之同。此八能立中前五者,即所謂五支作法也。瑜伽師地論解辯因曰:「辯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與正教,建立順益道理言論。」又釋引喻曰:「引喻者,亦為成就所立宗義,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法,比況言論。」又隨所有法望所餘法,相狀自體業用法門因果五種,展轉少分相似,名為同類。其五種少不相似,名為異類。聲無常(立宗),以所作性故(辯因),如瓶空等(引喻),所作如瓶等(同類),非所作如虛空(異類),即其例也。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十六亦舉八能立,前五支中,第四名為合,第五名為結,不立同類異類之別。是一種之新說也。彼論曰:「合者,為引所餘此種類義,令就此法正說理趣。謂由三分(即前三支),成立如前所成義,已復為成立餘此種類所成義故,遂引彼義令就此法,正說道理。是名合。結者,謂到究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依是可知第四合支,於直接所立之宗無關係。乃由前三支所成之義已成立,更為成立餘此類似所成之義,引彼義使之合者,第五結支為總結,由前三支所成立之義及第四合支所引合之義者。彼論舉一例,謂諸法無我(立宗),若於蘊施設四過可得故(玄因),如於現在施設過去(立喻),如是遮破我顛倒已,即由此道理,常等亦無(合),由此道理,是故五蘊皆是無常乃至無我(結),即其義也。又世親如實論所出之五分作法,亦少與前二者有殊。彼論曰:「五分義中,一分不具,是名不具足分。五分者:一立義言,二因言,三譬如言,四合譬言,五決定言。譬如有人言聲無常,是第一分。何以故?依因生故,是第二分。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因生,故無常,是第三分。聲亦如是,是第四分。是故聲無常,是第五分。是五分若不具一分,是名不具足墮負處。」外道尼耶夜學派所立,亦如用五支作法,與如實論所說略同。


能立

(術語)因明之法,具正因正喻,而成立宗法,名為能立。因明大疏上曰:「因喻具正,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立。」古因明,宗因喻三支,共為能立,陳那之新因明,宗為所立,因喻之二為能立。


[佛光大辭典]
七因明

因明用語。印度古因明論師彌勒所立,為有關論議要件之七種規定。即論體性、論處所、論所依、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等七種。(一)論體性(梵 vāda):議論之題目有六種性質:(1)言論,(2)尚論,(3)諍論,(4)毀謗論,(5)順正論,(6)教導論。(二)論處所(梵 vādādhisthāna):議論之場所。有六:(1)國王之前,(2)執理者之前,(3)大眾之中,(4)賢哲之前,(5)善解法義之沙門、婆羅門前,(6)樂法義者之前。(三)論依所(梵 vādādhikarana):立論之依據,有所成立之義及能成立之法,略稱所立能立。前者有二:(1)自性,(2)差別。後者有八:(1)立宗(命題)(2)辯因(理由),(3)引喻(比喻),(4)同類,(5)異類,(6)現量,(7)比量,(8)正教量。(四)論莊嚴(梵 vādālajkāra):議論之態度及言詞之修飾。有五:(1)善自他宗,(2)言具圓滿,(3)無畏,(4)敦肅,(5)應供。(五)論墮負(梵 vādanigraha):議論敗北的原因。有三:(1)捨言者,捨一己之立論。(2)言屈者,屈伏於他論。(3)言過者,言論訛誤或義理欠通。(六)論出離(梵 vādanihsarana):預先觀察立論能否成立,務期出離於不成功。有三:(1)觀察得失,(2)觀察時眾,(3)察善巧與否。(七)論多所作法(梵 vādebahukarā dharmā):於所議論時所具有之信心。有三:(1)善自他宗,即於一切法能起議論。(2)勇猛無畏,即處一切眾能起議論。(3)辯才不竭,即隨所問難,自在酬答。〔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雜集論卷十六〕(參閱「因明」2276) p94


八能立

因明用語。古因明立論之八種要素,又作八成立因。有二說,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及顯揚聖教論卷十一中謂之宗、因、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聖教量等八種;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則以合與結代換同類與異類。宗者,乃立論之斷案,即今之命題;因為其理由;喻是譬喻;如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如此宗所示之無常及所作性乃同類之同喻,亦稱為同類;反之,則為異類。現量者,現前之直覺;比量者,比較推理;聖教量者,聖典之根據。此三量於立論之知識上提供基礎。合者,乃宗因喻所合成,如:「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結者,前段之結論,如:「是故得知聲是無常。」此謂之宗、因、喻、合、結之五支作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印度哲學研究卷一、卷五〕(參閱「五支作法」1069) p294


十六諦

指印度正理學派所立之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方式。又作十六句義(梵 sodaśa padārthāh)。正理學派以考察十六諦乃到達解脫之要件。而龍樹則於其廣破經、廣破論、迴諍論中批判十六諦,並一一破之。十六諦者:(一)量(梵 pramāna),乃獲得真智之方法,有現量、比量、聲量、譬喻量四種。(二)所量(梵 prameya),乃指知識之對象,有: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十二種。(三)疑(梵 sajśaya),指對所見事物之特性未明確之知,此乃推理論證之基因。(四)用(梵 prayojana),指解疑之作用。(五)喻(梵 drstānta),指凡人、學者皆認可的推理論證之標準根據。(六)悉檀(梵 siddhānta),即宗義,乃立者之主張。(七)支分(梵 svayava),乃論證之形式,即指五支作法。(八)思擇(梵 tarka),指為了知事物真相,根據其原因,而行深思推理。(九)決(梵 nirnaya),指義理之決定。(十)論義(梵 vāda)。(十一)紛義(梵 jalpa),指為堅守自說,用難難等不正之法。(十二)壞義(梵 vitandā),指自無立論,而以不正之法難他人之立論。(十三)似因(梵 hetv-ābhāsa),指似是而非之因,即不正之因,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五種。(十四)難難(梵 chala),乃指故意將敵者之語曲解,而非難之。(十五)諍論(梵 jāti), 敵者顛倒同法、異法,以非難立者之正確論證,此與古因明之十四過類相當。(十六)墮負(梵 nigrahasthāna),指立者因誤解、不解而致敗北。〔百論疏卷上之中、印度六派哲學、印度哲學史、中觀佛教論考(山口益)〕 p393


十四過類

因明用語。係古因明之鼻祖足目仙人所類聚十四種似能破之過失。又稱十四種相似過類。以其皆似真能破而實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此相似之過,稱為相似過類。十四過類,即:(一) 同法相似過類,以異喻為同喻,妄破真量之過誤。喻,即譬喻;量,即論式。(二)異法相似過類,以同喻強為異喻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不可分別而強分別之,以破真量之過失。(四)無異相似過類,於同類之法強舉異點之過誤。(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無過之正因強說有過,又以餘因可得而非難正因之過誤。(六)猶豫相似過類,對正當之因強附猶豫不定之過,以成立別異之義。(七)義准相似過類,妄準立者(立論者)之義,倒離本量,而難破之。(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論宗(命題)、因(理由)之至、不至,耍弄詭辯。(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真量之宗分析因之宗前、宗後、宗俱三時,令陷於無因之難的詭辯。(十)無說相似過類,「無說」係謂尚未說出「因」,其時立證未能成立,若反而立一相反之宗以對立本量,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宗之前陳(主詞)生起以前應無因,然卻成立與立者所立相反之義的過誤。(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分別因、喻,強立偽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為求同喻之因,於無過而附有過。(十四)常住相似過類,以諸法常不捨自性故為常住,聲恒不捨無常之性,故亦為常住之法。此外,天親之如實論道理難品中亦舉三類十六種難之過失,依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之意以表對照十四過類,如上頁所示。〔因明正理門論、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因明」2276) p415


三十三過

因明用語。指新因明所立之三十三種過誤。即就因明論式中,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不完全而計之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等三十三過。古因明本立二十三過,陳那之新因明加以汰舊增新,具立二十九過,其後商羯羅主集大成而為三十三過。三十三過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實具科學分類之本質。三十三過名稱如下:(一)宗九過,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二)因十四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以上四不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相違決定不定(以上六不定)、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以上四相違)。(三)喻十過,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以上同喻五過)、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以上異喻五過)。〔因明入正理論疏抄卷四十一、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因十四過」2271、「因明」2276、「宗九過」3145、「喻」4916) p513


三支作法

因明用語。依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等三支成立之因明論式。又作三分作法。略稱三支、三分。乃陳那及其弟子商羯羅主等新因明論師所立,唯設宗、因、喻三段之推論式。(一)宗,又稱所立(梵 sādhya),為議論之主題,乃即將被論證之命題。如言「聲是無常」是。宗由主詞與賓詞組成,主詞又稱有法(梵 dharmin)、所別(梵 viśesya)、前陳;賓詞又稱法(梵 dharma)、能別(梵 viśesana)、有相(梵 livgin)、後陳。凡因明之規則,主詞與賓詞須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共同認可。聯結此兩語以立一論式時,始生兩者間之議論,借因、喻之力以圖成立其主義。

(二)因,即能立(梵 sādhana),為論證之根據。如云「所作性故」是。因具有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三相,此為因必備之條件,新因明之根柢。(1)遍是宗法性(梵 paksa-dharmatva),規定宗之主詞與因之關係,即後者之範圍必包攝(大於)或等於前者。(2)同品定有性(梵 sapakse vidyamānatā),規定宗之賓詞與因之關係,後者包攝前者,或與其「外延」全體相等。外延,此處指適用於某一概念相同屬性之全部範圍。故知「因」須包含宗之賓詞,或與賓詞相同屬性之全部範圍相等,始構成因之條件。(3)異品遍無性(梵 vipakse nāstitā),係與同品定有性相反之規定,即與宗之主詞及賓詞相違之異品應全無關係。故知同品係從正面推斷以證成所立之宗,而異品則從反面證成所立之宗。

(三)喻,為議論根柢之一般原理,表示立、敵共認之真理,相當於論理學之大前提,由喻體及喻依組成。喻體為一般之真理,喻依為其實例。喻又分同喻、異喻。同喻為宗論證之積極基礎,異喻為其消極基礎。

今舉具備三支作法之論式如下:聲是無常(宗,第一支),所作性故(因,第二支),見諸所作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諸常住皆非所作,譬如虛空(異喻,以上第三支)。

古因明五支作法與三支作法之關係,三支作法係五支作法之前三支作法,五支為宗、因、喻、合、結,三支作法即將「合」支歸攝於喻體,將「結」支歸攝於宗支。如是將五支作法之歸納性質導向於三支作法之演繹性質,近似西洋論理學之三段論法,表示論理學之意義更進一步。今試將三支作法與三段論法作一比較,論式分三段彼此相同,又三段論法結論賓位之概念,即有大概念之前提,稱大前提,此同於同喻合作法之喻體;其結論主位之概念,即有小概念之前提,稱小前提,與因同;其結論,與宗之性質相同。然三支作法為立敵互相往復問答,以悟他論證為目的,故用宗、因、喻之次第;三段論法以考究自己思想之運用法則為目的,以推理為主,故用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之次第。此外,於因明可用異喻之方法檢查同喻之正否,三段論法全闕,又未見喻依。〔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參閱「五支作法」1069、「因明」2276) p534


五支作法

梵語 pañca-avayava-vākya。乃古因明之用語。又作五分作法。即由宗(梵 pratijñā)、因( 梵 hetu)、喻(梵 udāharana)、合(梵 upanaya)、結(梵 nigamana)五支組成之推理論式。彌勒、無著、世親等古因明師所立各家論式並無一定,彌勒之瑜伽師地論與無著之顯揚聖教論皆謂,議論時,能成立之法有八,即:立宗、辯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等八種,其中前五項即一般所謂五支作法之論式,亦即其後之世親於如實論中所論之五分,其論證方法玆舉例如下:(一)立宗(相當於今之命題),如謂此山正燃著火。(二)辯因(立此命題之理由),由於它有煙。(三)引喻(說明之例證),分成同喻、異喻兩種:同喻,凡有煙必有火,如廚房;異喻,凡無火必無煙,如湖。(四)合(命題肯定後之應用),此山也是如此。(五)結(結論之陳述,即宗之重述),故謂此山正燃著火。

以上之五支作法,除佛教各大論師以外,印度六派哲學中之尼耶也(梵 Nyāya)學派之喬達摩(梵 Gotama)亦曾立同一之論式。又五支作法由二對象在某方面之屬性相同,而得彼等於其他方面之屬性亦相同之結論,是屬類比法,其結論乃為或然者。筏蹉衍那所作「正理經注」對五支作法有重要發展,在同喻與異喻中各加一全稱命題,使喻支近似於三段論法之大前題。經其改造之五支作法,由類比法升為演繹推理,其結論具有邏輯必然性。「正理經注」中之五支作法原例如下:(一)宗,聲音是無常的。(二)因,因為是造出來的。(三)同喻,凡是所造出來者,皆是無常的,如盆、碟等。異喻,凡不是所造出來者,皆是常住的,如神我等。(四)合,聲言也是如此,是造出來的(同喻之合);聲音不像神我,不屬於不是造出來的(異喻之合)。(五)結,故聲音是無常的。

筏蹉衍那之五支作法僅有三個名詞(例證除外),若去除合、結,則宗、因、喻三支約與三段論法之結論、小前提、大前提相當;若去除宗、因,則喻、合、結三支與三段論法約略相同。然其於異喻中使用之全稱判斷,邏輯上未稱嚴密。及至六世紀之因明大論師陳那(梵 Dignāga)於集量論中提出「立宗、辯因、引喻」等三支作法,遂與此五支作法之論證有新、舊因明之分。〔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如實論墮負處品第三、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瑜伽師地論略纂卷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文軌)、S.C. Vidvabhūs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 Calcutta, 1921; H.N. Randle:Indian Logicin the Early Schools, Oxford, 1930、印度哲學研究第五、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參閱「三支作法」534、「因明」2276) p1069


分別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三。即於因明對論之中,敵者(問難者)為破立者(立論者)所立之量(論式),於立論者之同喻(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強以物性之種種差別為攻擊非難之詞所犯之過失。如勝論師立「聲為無常(宗,命題),以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理由)」之論式,以「瓶」等為同喻,以「虛空」等為異喻(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聲論師則相對立一「聲為常(宗),以聲不可燒、不可見故(因)」之論式,以「虛空」等為同喻,以「瓶」等為異喻,並在立者之同喻「瓶」等,作種種物性之差別分析,即以瓶之可燒性、可見性及聲之不可燒性、不可見性等之差別義,而謂「若可燒、可見為無常,則不可燒、不可見為常」,並以不可燒、不可見之義通於無常之心、心所與常住之虛空,強說對方違犯「不定」之過,然實為敵者自己違犯此分別相似之過。此過相當於如實論道難品所說顛倒難中第三之「長相難」。

因明正理門論本(大三二‧四上):「分別差別名分別者,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為同法,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論理概論(法峰)〕(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1316


可得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為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五。於因明論式中,敵者(問難者)對於立者(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理由),強加非難其為過失之過誤。如對佛弟子所立「聲是無常(宗,命題),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猶如瓶等(喻,譬喻)」之量(論式),敵者欲破之,遂強言「電光是無常,不以勤勇所發為因,以可見故無常,聲亦不以勤勇無間所發為因」。

於上述對論中,佛弟子以「勤勇無間所發」之理由證明聲是無常,蓋「勤勇所發」者必是無常,未見勤勇所發而為常住者;然無常並非皆以勤勇所發為因,無常包含甚廣,勤勇無間所發僅為其因之一部分,如電光非勤勇所發亦不妨為無常。敵者不鑑此理而妄加非難,以「相似」之理由辯駁之,如此即犯可得相似之過誤。又「相似」一詞,指似真而非真之道理,即一般所謂之「似是而非」。〔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1605


四不成過

因明用語。謂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又稱四不證過。在因明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作法中,為「因」十四過中之前四者。與六不定、四相違相對。即:兩俱不成(梵 ubhayāsiddha)、隨一不成(梵 anyatrāsiddha)、猶豫不成(梵 sandigdhāsiddha)、所依不成(梵 āśrayāsiddha )。於因明論式中,立者(立論者)所立之「宗」是否能成立,其「因」必須具足三項條件,即:(一)遍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三)異品遍無性。然上記四項過誤僅具有後二條件,而缺乏「遍是宗法性」,故構成「不成」之過失。又於古因明中,若論及「不成之過」僅立兩俱不成與隨一不成,自陳那以後之新因明,始有四不成過之說。〔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文軌)〕(參閱「三十三過」513、「因明」2276) p1661


生過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十三。即於因明對論中,敵者(問難者)對立者(立論者)所舉之正確同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同類例喻),加以非難而要求對方再予立證時,其自身所招致之過誤。例如佛弟子立「聲是無常(宗,命題),所作性故(因,理由),譬如瓶等(喻,譬喻)」之論式,聲論師欲破斥之,詢以「瓶之無常有因否」,若佛弟子答有,聲論師則非難之:「聲上之無常不極成故,應以所作之因成立之。然瓶之無常既為雙方共許(共同認可),重以所作之因成之,是即有相符之過。」若佛弟子以「無因」答之,則聲論師即非難言:「聲之上若無所作性,不能顯無常之宗;若不於瓶之上立因,亦不能成彼無常之義,即喻中有所立不成之過。」此種論難,乃對極成共許之喻更求立證,非理附過,稱為生過相似之過失。又此一過誤相當於世親如實論道理難品中之「顯不許義難」。〔因明正理門論、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071


同法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一。立者(立論者)於對論中雖舉出異喻,而對方竟強指其為同喻以攻擊非難之過失,即妄破正確論式之過誤,相當於世親如實論中十種顛倒難之第一種「同相難」。例如勝論師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宗,命題),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理由),譬如瓶等(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諸常住皆非勤勇無間所發性,譬如虛空(異喻,由反面說明之例證)」之正確論式。聲論師欲駁斥對方之主張,乃立「聲是常住(宗),無質礙故(因),如虛空(同喻);諸無常皆有質礙,譬如瓶等(異喻)」之論式。其中所說「瓶等」應為同法,然聲論師以「虛空」為同法,即自招此過失。蓋建立正確論式時,應以同喻為同喻,聲論師以同喻為異喻,即以「無質礙」為因,則此因既通於「如虛空」之常住法,又通於心與心所之無常法,如是即非具有決定性之因,故犯「相違決定」及「共不定」等過失。〔因明正理門論本、如實論道理難品、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245



(一)梵語 upanaya。因明用語。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第四支。即藉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與異喻(由反面說明之例證),將宗(命題)與因(理由)從正面和反面聯繫起來之作法。即命題肯定後之應用。以其僅具類比推理之功用,證明力極薄弱,故陳那於新因明三支作法中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譬喻)支中,令其發揮演繹推理之功用,以增強喻支之證明力。〔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五支作法」1069)

(二)梵語 anvaya。因明用語。合作法之略稱。為組成同喻體之方法;即先說與因(理由)相同之屬性,後說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相同之屬性,以表示同品中宗之後陳必隨逐因(說因宗所隨)。此因宗之述詞(大詞),其外延必大於或等於因(中詞)之外延。合作法乃存在於宗與因間邏輯必然性之表現形式,一旦顛倒運用,必發生邏輯錯誤而產生喻支之過。〔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合作法」2266) p2265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因明正理門論

全一卷。印度陳那撰,唐代義淨譯。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於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乃因明之根本理論書。本書與玄奘所譯之「因明正理門論本」一卷為同本異譯。蓋陳那當時之外道鼎盛,佛教正道不顯,為排斥外道,以振興佛教,則必須依完整之理論,遂繼承古因明學說,更創立能立、能破之新說,以顯諸法本真之體義,為印度論理學開一新紀元。

本書於唐景雲二年(711),在洛陽大薦福寺譯經院由義淨譯出,弟子玄傘、知積等筆受。本書內容與玄奘之譯本大致相同。〔開元釋教錄卷八、卷九、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九〕 p2292


因明正理門論本

梵名 Nyāya-dvāra-tarka-śāstra。全一卷。印度陳那撰,唐代玄奘譯。又稱正理門論本。收於大正藏第三十二冊。內容係詮釋因明論理之規則,一一論述能立、似能立、現量、似現量、比量、能破、似能破、負處等義旨。本書係陳那為破外道迷執,彰顯佛法正理,而依彌勒所著「瑜伽師地論」,及世親之古因明等說,設立真實無過之能立、能破之新說,以詮解諸法本真之體義,係漢譯現存新因明最古之著作。

本書係唐貞觀二十三年(649)十二月,於大慈恩寺由玄奘譯出,弟子知仁筆受。本書之同本異譯,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唐景雲二年(711)由義淨譯出,該譯本在第一頌之後,比本書多出三百三十餘字釋文,其餘部分則幾乎與本書一致。〔開元釋教錄卷八、卷九、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九〕 p2292


至不至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又作至非至相似過類、至不至難。印度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八。係以「因」(理由)至不至「宗」(命題)妄為難破對方之過誤。即立者(立論者)藉因來成立宗時,敵者(問難者)強加論難,謂若宗至因,則宗與因無差別,若不至宗,則宗與因無關,故因至不至均不能證成宗;此種兩面非難以為方便所造成之過失,即稱至不至相似過類。例如敵者欲破斥立者,謂立者之「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其中,「勤勇」之因若至宗上,則宗與因無因果之差別,無差別則不成「能立」、「所立」,如池水入大海,二水相合無異;反之,若因不至宗,則亦不能成因,如火不至則不能燒,刀不至則不能斫,故如立「聲常,眼所見故」,此「眼所見故」之因與「聲常」之宗不合,不能至宗,而為似因所攝;如是,至與不至皆不能成立。此種不去論究「因三相」之欠缺與否,而專從至、不至兩方面來雙關徵責對方之因,敵者自身已招此至不至相似之過。〔如實論道理難品、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538


似能立

梵語 sādhanābhāsa。因明用語。「真能立」之對稱。為因明八門之第三門。因明之論式正當而無錯誤時,稱為真能立;反之,似能立則指類似真能立而實非能立,即似是而非或不完全之立論。乃於宗(命題)、因(理由)、喻(比喻)三支中有所缺漏或過失之情形,前者稱闕過,後者稱支過。支過有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總計三十三過。闕過則古因明與新因明所說不同。古因明中,若三支缺任何一支,即稱闕過。新因明中,三支若不具備,則尚無談論過誤之資格;唯有在三支具備之情形中,缺欠因三相,或對因之宗,喻之宗,對因缺乏正當之關係,始稱闕過,故異於古因明之闕過。古因明所缺者稱無體闕,新因明所缺者稱有體闕。又有體闕中,缺因三相者,稱少相闕,其他稱義少闕。〔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p2774


似能破

梵語 dūsanābhāsa。因明用語。「真能破」之對稱。略稱似破。為因明八門之第四門。因明對論之中,若能以正當而無錯誤之方式來斥破對方之論點,稱為真能破;反之,似能破則指似是而非或不完全之「能破」。可分為誤謬顯過破、誤謬立量破二種。於因明對論法中,為斥破敵者(問難者)之立義,而立三支之論式,其論式若屬「似能立」中之「闕過」或「支過」,皆稱為誤謬立量破;誤謬顯過破,即古因明鼻祖足目所立之十四過類等。〔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參閱「因明」2276、「似能立」2774、「能破」4297) p2774



(一)梵語 siddhānta。音譯悉彈多。所崇所主之意。通常指各教所尊崇之主旨、義趣,或各經論中,成為全部教說之樞要、歸趣,而與宗要、宗旨等用語同義。對每一經論而言,判定其宗要之作法,稱為明宗,此乃歷來佛教各宗派之重要課題。例如,維摩經以「不可思議解脫」為宗,大品經以「空慧」為宗,勝鬘經以「一乘」為宗。又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謂,古代印度之外道,計有「因中有果」等十六宗;法華經玄贊卷一則將小乘二十部派總歸納為「我法俱有、有法無我、法無去來、現通假實、俗妄真實、諸法但名」等六宗,而將大乘總別為「勝義皆空、應理圓實」等二宗;華嚴五教章卷一亦區別大乘為「一切皆空、真德不空、相想俱絕、圓明具德」等四宗,加上法華經玄贊卷一所舉之小乘六宗,共計十宗。凡此,皆係針對各經論之義趣而判立宗名。

又通常將尊信同一教義之團體,稱為宗。宗團再分衍出支流,則稱派。一宗團與其他宗團之區別,則稱宗門、宗派。此外,一派所說之教義,稱為趣旨、宗旨。宗派之名稱為宗名。宗名立名之由來有多種,有依經而立者,如華嚴宗、涅槃宗;有依論而立者,如地論宗、俱舍宗、毘曇宗、三論宗、成實宗;有依教義而立者,如禪宗、淨土宗、法相宗、真言宗;有依開祖之名或其所居之地而立者,如中國之天台宗、臨濟宗、曹洞宗、日本之日蓮宗。又宗派所說之教義,稱為宗義、宗乘。宗義之學,稱宗學;一宗之風氣,稱宗風;一宗之旨趣,稱宗意;一宗之祖師,稱宗祖;一宗之門弟,稱宗徒;有關宗派之優劣真偽之議論,稱宗論;而宗派之教團事務,總稱為宗務;司掌宗務之所,稱宗務所,其主持者則稱為宗務長、宗長。

我國自唐代,祖師以其研學、修行之專門者,創立宗派,如禪宗、淨土宗、律宗、華嚴宗、三論宗、法相宗、密宗、天台宗,稱為大乘八宗。若加毘曇宗、成實宗、涅槃宗、攝論宗、地論宗等,則成十二宗。日本平安時代有律、俱舍、成實、法相、三論、華嚴、天台、真言等八宗盛行;故博通佛教諸宗派之學,通常稱為八宗兼學;八宗若加上禪宗,則為九宗,一般即俗稱為八家九宗,以此總括一切宗派。此外另有六宗、十二宗、十三宗等說。〔法華玄義卷一上、卷九下、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觀經玄義分卷一〕(參閱「十三宗」365)

(二)梵語 paksa。因明用語。即自己提出某種主張之論題、命題、判斷。五支作法之一,三支作法之一,八能立之一。由主詞(前陳)與賓詞(後陳)組成。主詞與賓詞各稱宗依,二者合成一命題,稱為宗體。例如佛教徒對聲論師提出「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其中之「聲」與「無常」皆是宗依,合之成「聲為無常」即是宗體,其下之「所作性故」則為因(理由)。於因明對論中,規定宗依均須立(立論者)敵(問難者)雙方共同認許(立敵共許);宗體則必須「立敵不共許」,即為立論者所主張而為問難者所反對。又宗分為真宗與似宗二種,真宗即正確之論題,似宗即似是而非之錯誤論題。似宗又分相違、不成、極成三類。

又陳那以前之古因明家認為宗屬於「能立」,意指能確立自己主張之作法;然陳那、商羯羅主等新因明家則謂因、喻(理由)始堪稱「能立」,此乃因「因、喻」二者可成立宗,而宗本身由於未被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猶有待議論始可確立,故僅屬「所立」而非能立。此乃新古因明看法之一大差異。〔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因明學(虞愚)〕(參閱「宗依」3148、「宗體」3170) p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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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十三過

因明學用語。新因明家商羯羅主所立。語出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指因明論式中,由於宗、因、喻三支作法不正確所導致的三十三種過失。


三十三過:
┌現量
├比量 ┌兩具
┌相違五─┼自教 ┌不成四┼隨一 ┌不成──能立
│ ├世間 │ ├猶豫 ┌同喻五┼無合
│ └世語 │ └所依 │ └倒合 所立
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
│ ┌能別 │ ┌共 │ ┌倒離
└不極成四┼所別 │ ├不 共 └異喻五┼不離 俱
├俱 ├不定六┼同分異全 └不遣
└相符極成 │ ├異分同全
│ ├俱 分
│ └相違決定
└相違四┬法──自相
└有法─差別


這三十三過是研究三支因明所當理解的謬誤。在因明學上,犯了這種謬誤的論式,稱為「似能立」。意謂此種論式是似乎能立,而其實不能立的假能立。三十三過就是似能立之中所包含的各種謬誤。

這些謬誤,可大別為闕過、支過兩類。如建宗而不陳因,或陳因而不引喻等,宗因喻或宗因喻合結等論式上有一部分闕欠的便是一種闕過。這在古因明,也算是一種謬誤,但陳那以後的新因明,以為此等言語形式不完備的,根本就不成其為論式。把闕過分為無體闕和有體闕兩種︰把上述論式上有一部分闕少的,稱為無體闕;把宗因喻三支完備而內容上有過失的,稱為有體闕。單把有體闕認為論式的謬誤。所以新因明的謬誤,都是指行為言語方面而言。

而窺基更把有體闕分為少相闕和義少闕兩目。《大疏》卷上云(大正44‧106c)︰「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少相名闕。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雖陳其體,義少名闕。」

就是把能立(因喻二支)上的闕過,作「言三支」和「義三相」的區分。把因三相中闕一相或二相三相者,稱為少相闕;把「言三支」中一因二喻上有闕過者,稱為義少闕。換句話說,就是在宗因喻的形式中,因三相不完備者稱為少相闕;其他因喻二支不完備者,稱為義少闕。

所謂義少闕,其實就是支過的一部分。加上宗過,就是支過的全體。而支過加上少相闕,又就是三十三過的全體。其關係如下表︰


┌無體闕
┌闕過┤
│ └有體闕─┬少相闕─┐
謬誤┤ ┌────┴義少闕─┼三十三過
└支過┴─────宗 過─┘


此三十三過之中,古因明家僅立二十三過,亦即缺三十三過中的四不極成過,以及四不成中的猶豫、所依、六不定中的不共不定、四相違中的後三過。其後陳那增補六過,而成二十九過(缺三十三過中之四不極成)。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三量

(一)指現量、比量、非量︰即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對境的相狀差別。其中,現量、比量為正確之量知,非量乃謬誤之量知。唯識家多作此種分別,在因明的悟他、自悟八門中屬於自悟的方法。玆敘述此三量如下︰

(1)現量︰又稱真現量,以簡別於似現量。即指對所緣之境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所謂無分別,即遠離名言、種類等諸分別。如緣青色,而緣「青」之名言,以其名言通於一切青色,故並非直接逼附其物自體,而是在諸法之共相(即共通之相狀)上轉,因此不是現量。緣種類等亦然。於自性、隨念、計度等三分別中,此現量無隨念、計度之別,唯有自性分別,故為離名言、種類等之分別。既是不緣名言、種類等共相,則五識等各各逼附自己之境體,不貫通他境。因此,一一緣一一之境,故云現現別轉,而其心之緣慮常無迷亂。《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31‧772a)︰「現量者,謂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但如翳眼見空華,見第二月,雖離名言或種類等之分別,仍不得稱為現量。應屬現量者,《入正理論疏》謂有四類,即{1}五識、{2}五俱意識、{3}諸自證分、{4}定心。此等皆是逼附境之自體而照了者。

若於唯識家建立八識之上而論,屬於現量者,應指前五識與第八識的見分、五俱意識(一分通於似現量)、諸八識的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定心等四類。

又,有關此現量之體,古來異說甚多。《瑜伽師地論略纂》、《因明疏瑞源記》卷一舉內外十一說,即外道有二說︰數論說五知根為現量之體,勝論說德句之覺。小乘有五說︰世友主張五根,法救主張五識,妙音主張慧心所,正量部主張心、心所,經部主張根識和合。大乘有四說︰安慧認為是自證分,難陀認為是見分,陳那認為是見分、自證分,護法認為是見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2)比量︰又稱真比量,以簡別於似比量。指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正確瞭解未現前及未知之境。如見煙而知有火,由所作之性而知無常。《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意即煙係由現量而得知,所作性是由比量而了知,以此等為遠因。憶念有煙則有火、有所作性則是無常,以此為近因。遂產生應有火、應有無常之正智,稱之為比量。

若依因明而言,比量應指以具足三相的因而成宗,此作用存於獨散的第六意識之見分。若與現量相對而論其差別,則現量為直緣,比量為重緣;現量是證智,比量為比智;現量是體,比量是用;現量為無分別,比量是有分別。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舉出相、體、業、法、因果等五比量。此中,{1}相比量,謂見相而比知,如見煙而知有火。{2}體比量,謂見體而比知,如見現在之體而知過去、未來之體。{3}業比量,謂見作業而比知,如見草木動搖而知有風。{4}法比量,謂於相屬之法,由知一而比知其他,如見生而知死。{5}因果比量,謂見因而知果,如見果而知因。

(3)非量︰即與前面真正的現量、比量似是而非的「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5c)︰「似現似比,總入非量。」亦即似現、似比並非真正的現、比量,因此稱為非量;又為非、為量,故稱非量。

所謂似現量,指與現量相似但為謬誤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所謂有分別智,即附帶名言、種類等分別而起的智慧。亦即對境非直取其自體,而是以有分別心取瓶衣等,瓶衣等乃四塵之集合,無實體,然於其上作分別而以為有實體,故云異轉,即墮於謬誤。

又,似現量亦通於無分別心,即其心雖緣境而無分別,但因老、病等,心勢衰弱,不能明了見境相,如見非黃而以為黃,如見空華等,亦為似現量。《因明入正理論》唯說有分別智,係因有分別智乃決定為非量,故就其決定而言有分別智為似現量。

另依《因明正理門論》,似現量有五種智,即︰{1}散意識緣過去者,{2}獨頭意識緣現在者,{3}散意識緣未來者,{4}三世中之諸不決智,{5}現世中諸惑亂之智,即見杌以為人等。要言之,即五俱意識的一分與獨頭意識。又,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而起我執者亦屬之。《入正理論疏》謂此等皆稱為似現量有二解︰{1}眼識等並非得現量者,卻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2}所有分別之心自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古來認為前說義未盡,而後說盡理。

所謂似比量,指類似比量而實為謬誤者。例如,將霧誤認為煙,而以為應有火。《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中略)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亦是存於獨散意識的見分。此是真比量之流類,但非真,故有似比量之稱。

除上述三量之外,古來內外道立量者甚多。據《入正理論疏》所載,或有立現量、比量、聖教量等三量者。現量、比量同於上述,聖教量又稱至教量、正教量、教量。《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解釋此聖教量,文云(大正30‧358c)︰「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中略)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又,《大乘義章》卷十亦廣分別此三量之義。

此外,亦有加譬喻量而立四量者;譬喻量,如對不識野牛者說野牛似於家牛。或更加義準量而立五量;義準量,如準於法之無我而知無常,以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更加無體量而立六量;無體量,如入此室中,雖主人不在,但知為其住處。如此,自古即有多說,及至陳那,謂聖教量通於現、比二量,其他皆攝於比量。慧沼《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云(大正44‧160a)︰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

(二)指證量、比量、聖言︰此係數論外道所立者,即量知物之相狀的差別。相當於佛教所謂的現量、比量、聖教量。所謂證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證量者,是智從根塵生,不可顯現,非不定無二,是名證量。」此中,是智從根塵生,係指五智根緣五塵;不可顯現,指非隨從智之分別而顯現;非不定,指是煙或是霧不能決定;無二,指所知之境有二,非校對可知之。此相當於現量。

所謂比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比量有三,一者有前,二者有餘,三者平等。」此中,有前謂知未來,有餘謂知過去,平等謂知現在。關於聖言,該論又云︰
「聖言者,若捉證量、比量不通,此義由聖言故是乃得通。譬如天上、北欝單越非證、比所知,信聖語故乃可得知。聖言者,如偈說。阿含是聖言,聖者滅諸惑,無惑不妄語,因緣不生故。(中略)聖教名聖言者,如梵天及摩㝹王所說四皮陀及正論。」

此外,該論又論三量之關係,謂耳於聲生解,乃至鼻於香生解,唯解自相,不能知差別,稱為證量;依此證量故,比量能了別三世之境,譬如人見黑雲當知必雨,如見江中充滿新濁水當知上源必有雨;非以上證、比所知者,則依聖教所說而信之。

(三)指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謂被量度者。能量,謂量度者。量果,謂知其結果。譬如量織物時,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知道有多少尺寸是量果。將心識的作用四分作分別,相分即所量,見分即能量,自證分即量果。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二章第四節(摘錄)

(一)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住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住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中略)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中略)

(二)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有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中略)

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三)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中略)

(四)「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本)、卷六(末);《百法問答抄》卷二;《成唯識論》卷二;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九句因

因明學用語。九句因的說法,古來相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創。然近人呂澂在其《因明綱要》書中,則以為當係創始自陳那。

九句因是為了驗證「因」的正與不正而建立的理論。由於概括了「因」對於同品、異品的九種可能的關係,因此稱為九句因。玆列表說明如次︰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因對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境如上表。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兩種情境是正,其餘都是不正。今略加解釋於下︰

第一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因於同品異品兩面都可貫通,即有此因也不能斷定宗能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存在物故。

「存在物」這因貫通於有死的(同品)和不死的(異品)兩面,以此為因,仍不能斷定人究竟是屬於死的一面,還是屬於不死的一面。因此只是一種不定的因,畫起來便是這樣︰


第二情境是同品有異品非有──因於同品全貫通,於異品全不貫通。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生物故。

有生物的因於有死者全貫通,因為有生物都是有死者;而於不死者全不貫通,因為不死者都不是有生物。有生物既然都是有死者,則人既然為有生物就不能逃出例外。所以這因,可以使人下斷,即可以助宗成立──實是正因。圖式如下︰


第三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因貫通了同品的全部,同時也貫通了異品的一部。這種因也與第一情境相似,不能由它斷定宗是否可以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形體故。

以有形體的因來證明人是有死,雖然同品有死者,都是有形體;而異品不死者中,也有金石等有形體物,也有虛空等無形體物。故有形體的因,在同品貫通了全部,而在異品也貫通了一部。如圖︰


具有這樣的因時,那物對於同品的關係自然比之對於異品略強;然異品中既然也有若干具有這樣因的事物在裏面,則現在具有這樣因的一物,自然也不能斷定它必不能歸入在這異品的中間。故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四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於同品全然不存在,而於異品反而全然存在。這樣,所用的因就全然與所主張的論旨相違背。故是一種相違因。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作性故。

因就於異品(無常者)中普遍存在,而於同品(常住)全不存在。因為人為(或更一般地說,因緣湊合所生)的總是無常,而常住者應該不待因緣湊合而生也。故用所作性作因,全與論旨相反。如圖︰


第五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因於同異兩品都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聞性故。

世界雖大,除聲以外都沒有所聞性。用了所聞性作因,就於同品(常住物)於異品(無常物)都找不到一個什麼實例。而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也就無從斷定。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如圖︰


第六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全不貫通,如前例一樣;而於異品則不像前例全不貫通,不過有一部分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勤勇無間所發性,就是說他是靠意志的作用而發現的。用這作因,則將於同品常住者全不貫通,因為由於意志作用而生者,都是其來有始,其存有終,不是常住的;而於異品無常者則有一部分貫通,如我們人的行為就是意志所成而無常的,也有一部分不貫通,如雲消霧散,雖是無常,卻非意志所成。用這作因,宗就決計不會屬於同品,可是難保不是屬於異品。所以也是一種相違因。如下圖︰


第七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因義貫通同異兩品,與前舉第一第三情境有些相似,故結果也像第一第三情境模樣,不能斷定宗究屬於同品還是屬於異品。就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無煙,
因 有火故。

有煙的地方(異品)總有火氣;有火氣的地方倒末必有煙。所以無煙的地方(同品)可以有火氣,也竟可以無火氣。如下圖︰


第八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於異品全不貫通,於同品卻貫通了一部分。例如說︰
宗 某處有過人類,
因 土器存在故。

有人類處(同品)雖然未必有土器,但無人類處(異品)決不會有土器。所以某處有土器就可以斷定它曾經有過人類──實是一個正因。圖如下︰


第九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也是或有或無;因於異品也是或有或無。我們無法斷定宗應屬於那一品。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有洪水,
因 連日大雨故。

事實上,有連日大雨而沒有洪水的,也有有洪水而並非由於連日大雨的──倒是由於別的原因。例如海嘯之類的。故實際如下圖,而這種因也要算是一種不定的因︰


總看上列九種情境,其中有兩種是無過,有兩種是相違過,有五種是不定過。

而所謂無過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我們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無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同品中必須有物具有該因的性質(所謂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體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2)異品中必須絕無一物具有該因的性質。

這是古因明對於檢別因的正不正上所貢獻的總成績。但它卻繁瑣地將正因不正因的種類同時列舉了出來,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捷了當地告訴我們。陳那以後的新因明就比它簡括的多了。新因明說,凡正因都須具備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異品遍無性。這中間的第二相規定因對於同品的關係,第三相規定因對於異品的關係,都是綜合了九句因所已經說到的,不過比九句因為簡括。至於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講到因對於宗的關係,則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從此不但簡明得多,並且也周到得多。(陳望道)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綱要》;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十六諦

印度尼夜耶(正理)派所立之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的方式。即量、所量、疑、用、喻、悉檀、支分、思擇、決、論議、紛議、壞義、似因、難難、諍論、墮負。又稱十六句義。以下分述各諦之意︰

(1)量︰指得真智的方法或手段,又分現量、比量、聲量及譬喻量四種。現量謂由根與境直接接觸,不添加比較、抽象等認識作用,如眼見色、耳聞聲。比量謂以前面現量智做基礎,比較或類推沒有實際見聞者,如見煙而知有火。聲量又名聖教量或不能知,謂由傳承而來的認識作用,即信賴聖人的教示。譬喻量謂由類似既知的事象,推論未知的事物。此四量被認為概攝了知識的根源。

(2)所量︰指應被量知之物,即所謂知識的對象。有十二種類︰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此中,前六種是關於身體活動的要素,後六種是關於前者的造業。正理派亦以離苦得解脫為目的,故將現世之苦至解脫之徑作為真智的對象。

(3)疑︰是起疑惑,為推理論證的基因。

(4)用︰指動機,為解決疑惑之作用。

(5)喻︰指實例或標準,為推理論證之標準根據。

(6)悉檀︰指宗義,有遍所許宗、傍準義宗、先承稟宗、不顧論宗四種。

(7)支分︰指論證的形式,即所謂五支作法。

(8)思擇︰指為了知事物的真相,以其原因根據進行熟慮、推理。

(9)決︰指義理的決定。

(10)論議︰指立者敵者雙方用正當的手段,相互以正式的論式議論。

(11)紛議︰指為固守自己的立論,而用不正當的手段,如以曲解、倒難、墮負等做證明。

(12)壞義(即強辯)︰指自己不立論,而單以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對方的議論。

(13)似因︰指似是而非的根據。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或不定、相違、相生疑、未成及即時)五種。

(14)難難︰指故意曲解敵者之語,而加以非難。

(15)諍論︰指對立者正確的論證,敵者顛倒其同法與異法,運用種種詭辯,加以非難破壞。此相當古因明之十四過類;有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等二十四種。

(16)墮負︰指於論諍中敗退的因素,如因誤解別人的論旨或放棄自己的主張等,而敗退論場。此與《如實論》〈反質難品中墮負處品〉所說一致,有壞自立義等二十二種。

上述十六諦的內容,與《百論疏》所說稍有不同,如第七支分,《百論疏》名為語言分別,解作分別自他義;第十一紛議,稱為修諸義,指以語言顯示真實道理(即立真實義);又其第一量諦中的譬喻知,與第五譬喻之說屆輪有混同。

按此十六諦中,量至決等九諦是說示論證的基礎及其過程;論議以下七諦則是舉示論證的實際方式,以及誤謬的因素。

〔參考資料〕 《成實論》卷二〈一切有無品〉;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印度六派哲學》;《印度哲學研究》卷一。


十四過類

因明學用語。詳稱十四相似過類。古因明家將似能破的過失類聚成十四種,以其似真能破而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相似之過而成,故名相似過類。

十四過類,即︰

(1)同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不同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同法。例如說虛空無礙故云常住,從而認為聲是無礙,故亦應屬常住。

(2)異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同一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異法。例如明明瓶與聲同為無常法,卻誤以瓶有質礙故屬無常,而聲為無質礙,故為常住。

(3)分別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加分別,例如瓶與聲性皆無常,卻說瓶為可燒之法,故為無常,聲為不可燒之法,故為常住。

(4)無異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舉其異點,並謂若真為同類,必無些許差異。例如說聲與瓶若同屬所作性、為無常,何以有可燒不可燒之別。

(5)可得相似過類︰是指對無過正因,誤謂其因有過,更以餘因亦可得,故其因非正因。例如對於「以所作性之因證諸法無常」,卻誤謂「如電光可依現見之因證其無常,因此所作性必非正因。」

(6)猶豫相似過類︰是指對於正因誤附以猶豫不定之過,而欲成立別義。例如對於「以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因,成立聲無常之宗」中的因,誤謂「若本有之聲依人之意志而發,則成聲顯論。若聲為本無,今令發之,則成聲生論」。

(7)義准相似過類︰是指妄准立者之義而欲加以難破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立「聲以依人之意志而發,故為無常」者,妄准例其義而說「不依人之意志而發的電光等為常住。」

(8)至不至相似過類︰是指以因之至不至宗而妄加難破對方所招致的過失。也就是對於以因來成立宗者,妄加難破云︰「若因至宗,則宗因無別,故無能立之因。又若因不至宗,則宗與因不相關。」

(9)無因相似過類︰是指為破對方的能立,故意非難其因是在宗之前、或宗之後、或宗因俱時﹖亦即欲令對方之因陷於無意義所招致的過失。

(10)無說相似過類︰是指認為對方未說能立的因之前,由於無因,故以為彼所立宗義亦不能成就。例如對於「聲無常」的宗,認為在未說所作性的因之前,彼無常的宗未成,意欲藉以成立常住之義。

(11)無生相似過類︰是指對於立者以因成宗,例如對於「聲以依人之意志所發,故云無常」的立量,強說若「於聲未發之前,以無因故,所以聲應常住。」

(12)所作相似過類︰指對於立者以所作性的「總相」來成立宗義時,卻強以所作性之「別相」論破其宗。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另立別義,而說「瓶依泥土而生,故云所作,然聲非依泥土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能成聲無常之宗。」

(13)生過相似過類︰指於無過之喻,強求別因,妄附過失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故意以其同喻的瓶為有因或無因,亦即欲使立者所立之宗不能成立。

(14)常住相似過類︰是指聲論師相對於佛教徒立「聲是無常」的宗,而主張「聲是常,以其常不捨自性故。」也就是指聲論師認為「諸法常不捨自性,而聲也常與無常之性合致,故應是常住」所犯的過誤。

上列十四過類中,前十一種是有關於因的偽難,第十二種與因喻有關,第十三種與喻有關,第十四種與宗有關。如以之對照新因明似能立的過類(即三十三過法),前四種大體與共不定、相違決定過相似,是對真量附加此等過失而起的過類。第五、第六與因不定、不成過相似。第七與顛倒不定過相似。第八、第九、第十相當於似因缺或似不成。第十一相當於似不成、似不定。第十二與不成、相違、不共不定、能立不成等相似。第十三與喻中的所立不成過相似。第十四與宗中的自語相違過相似。

在天親的《如實論》〈道理難品〉中,曾列舉三類十六種有關難的過失,茲對照此十四過類如次︰


《如實論》的三類十六種 《正理門論》的十四過類
┌(一)同 相 難─(一)同法相似過類
│(二)異 相 難─(二)異法相似過類
│(三)長 相 難─(三)分別相似過類
│(四)無 異 難─(四)無異相似過類
(一)顛倒難┤(五)至不至難─(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六)無 因 難─(九)無因相似過類
│(七)顯別因難─(五)可得相似過類
│(八)疑 難─(六)猶豫相似過類
│(九)未 說 難─(十)無說相似過類
└(十)事 異 難─(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一)顯不許義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二)不實難┤(二)顯義至難
└(三)顯對譬義難
┌(一)未 生 難─(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三)相違難┤(二)常 難─(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三)自義相違難


依表可知十四過類的第七,《如實論》闕之,《如實論》的顯義至難、顯對譬義難、自義相違難三難,《正理門論》闕之,其他完全相合。

〔參考資料〕 《佛教邏輯與辯證法》;《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印度哲學研究》卷五。


不離過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的似異喻五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異喻體不能從反面將事物的因果關係表示出來而招致的過失。

新因明規定,異喻必須從反面將事物的因果關係表示出來,這就需要建立異喻體來擔當這個任務。但是在古因明,卻沒有喻體,它的異喻加上合、結兩支只是從某一具體事物不具備某種性質去反證另一具體事物具備某種性質。如古因明云︰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
喻)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合)
故聲無常。(結)


它沒有能概括出「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的普遍命題來。這是古因明的不足之處,新因明把這種不足看作是失誤,把這種失誤稱作「不離」。

陳那曾深刻指出古因明在異喻上的無能。如《因明正理門論》云(大正32‧8b)︰「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非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這就是說,當時流行的古因明只是以某一事物可為宗因二法的異品而為異法喻,而不是要提供「宗無因不有」的普遍性命題來作為前提,因而它的作用是微弱無能的。對此,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中也舉例云(大正32‧12b)︰「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釋云(大正44‧137a)︰「今既但云見彼無常性,有質礙性,不以無常屬有礙性,即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這就是說,如果聲論立「聲常」宗,以「無質礙」為因,異喻說「如瓶」,於瓶見彼無常性與有質礙性,就犯不離之過,因為它「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也就是未能把結果消失其原因也必然消失的一定不離之關係給揭示出來。

由此可見,異喻必須從反面說明宗因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而犯有不離過的喻卻是未能反映這種關係,因此無能。(沈劍英)


五支作法

因明學用語。古因明家所用的推理論式,每一論式都由五個部分作成,故謂五支作法。又稱五分作法。亦即由宗、因、喻、合、結之五支以組成推理論式之謂。例如《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載因明家之慣用例云︰


第一分︰聲是無常(宗)。
第二分︰所作性故(因)。
第三分︰譬如瓶等(喻)。
第四分︰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
作性,聲是無常(合)。
第五分︰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結)。


此即古因明中五分作法的一個實例。──此例乃尼夜耶派用以駁聲論派中的聲生說的。關於聲,當時是有極不相容的兩方面︰一面有彌曼薩派、吠檀多派等主張聲常住論;同時又有勝論派、正理派,及數論派等主張聲無常論,與他們對抗。印度所以有此爭辯,全由《梵書》時代異常重視祈禱的緣故。既認為祈禱有左右神征大力,則於構成祈禱的語言,照理也就不能不認為它有無限常住的神祕力。因此就發生了主張聲常住的哲學,就是因明家所常說到的聲論派。關於聲論派最須知道的有二說︰

(1)為聲顯論,主張發音以前聲已存在,聲是隨著發音等緣而顯,並非隨著發音等緣而生,如彌曼薩派即主此本有無始無終的常住說。

(2)是聲生論,乃是有始無終的常住說,以為聲本無有,但經藉著發音等緣發生以後,卻就常住;此說現在還不知道它是那一學派所主張。尼夜耶派對這兩說都加駁斥,而駁論的方式,卻有區別︰對聲顯論時,常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即云意志所生)的因,對聲生論,常用所作性故(即云人為)的因。此例乃是尼夜耶派所以駁聲生論的。

在此一例中最初的一分叫做宗;以下的順次叫做因、喻、合、結。宗是立論者所主張,而為敵論者所不贊同的主題,在因明上為立敵兩者之間議論的標的。既為敵者所不贊同,立者自當揭示理由來說服他。故又有第二分因,揭示所以主張該宗的理由。這個因,相當演繹論理的小前提。譬如此例,就是舉了聲的屬性而又與所謂無常不相牾逆的所作性作因,以為所以主張聲無常的理由的。既經揭了所作性,以為無常的理由,於是第三分就可舉了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以使敵者共喻;這實例在因明上叫做喻。如所謂「譬如瓶等」,就在揭示事實上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實例的。既在第二分因中舉了理由,又在第三分喻中揭了有所作性而是無常的瓶等實例,使敵論者憑著現見的──瓶等有所作性而是無常──事實,悟到聲也一樣地有所作性而是無常,則第四分自可引合瓶等和聲,說明聲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實和瓶等和所作性與無常的關係恰正相等。所以第四分就有「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的合。有了這個合以後,議論已定,可以作結;所以第五分就是「是故得知,聲是無常」的結。

現在試以金剛石為可燃物的論旨,仿照這古因明的論式五分作法,列一論式於下︰


宗︰金剛石可燃。
因︰炭素物故。
喻︰譬如薪油等。
合︰薪油是炭素物,薪油可燃;金剛石是
炭素物,金剛石亦可燃。
結︰是故得知,金剛石可燃。

從這種論式看來,宗、因、喻、合、結五段之中最緊要的是宗因喻三段。合和結,不過將前三段已經說過的關係,再加詳說明說一遍罷了,並非什麼必不可缺的要項。所以因怪到陳那手裏,就把這非不可缺的兩段省去,而為因明特開了一個生面。陳那以後所用的論式,就都只有宗、因、喻三段──名為三支作法。今試舉所謂三支作法一個慣見的成例,如下︰


第一支︰聲是無常(宗)。
第二支︰所作性故(因)。
第三支︰諸所作性者,見彼皆無常,譬如
瓶等(喻)。


看了這個成例,就可知道陳那以後的新因明改正了古因明五分作法而為三支作法的實況︰除了將論式的五段減去合結兩段賸下宗因喻三段之外,也曾將賸下的喻這一段加過重大的改正。古因明中的喻,如前例所示,不過揭了若干作證的實例,此外更無什麼作用;而新因明中的喻,則在「所作性」上載有「諸」字,表明諸有所作性者都是無常,藉此逼出聲既有所作性,也就不能不是無常的宗義來。因此三支作法的論式,雖然比五分作法較為簡略,而三支作法的論旨,倒反比五分作法更為明確。這是新因明一個重大的特色,也就是新古因明彼此不同的一個重大的項目。(陳望道)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五;《瑜伽師地論略纂》卷五;《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因明大疏私抄》卷二;《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宇井伯壽《佛教論理學》;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宮坂宥勝《二ヤ一ヤ‧バ一シュヤの論理學》;S. C. Vidvabhūsana《History ofIndian Logic》; H. N. Randle《Indian Logic in theEarly Schools》。



(一)(梵hetu,藏rgyu)指能招致結果或促成結果的原因。對其種別,諸經論之說莫衷一是,有分為二者,如《成唯識論》卷二等說生、引二因。有分為五者,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說生、依、立、持、養五因。《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亦說生、和合、住、增長、遠五因。有分為六者,如《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等說能作、俱有、相應、同類、遍行、異熟六因。有分為十者,如《瑜伽師地論》卷五及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八等說隨說、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相違、不相違十因。

又就修行而言,相對於佛果,則菩薩地可稱為因位或因地。相對於果德而稱其修行為因行。又就眾生可得佛果的因而言,《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說生、了二因及正、緣二因;同經卷二十九說正、了二因;《佛性論》卷二說應得、加行、圓滿三因佛性;天台的《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及《四教義》卷六舉正、了、緣三因佛性說。

《優婆塞戒經》卷一總括因的種別,云(大正24‧1035c)︰
「我為眾生或說一因,或說二因,或說三因,或說四因,或說五因,或說六、七至十二因。言一因者,即生因也。言二因者,生因、了因。言三因者,煩惱、業、器。言四因者,所謂四大。言五因者,未來五支。言六因者,如契經中所說六因。言七因者,如法華說。言八因者,現在八支。言九因者,如大城經說。言十因者,如為摩男優婆塞說。十一因者,如智印說。十二因者,如十二因緣。」

(二)(梵hetu,藏gtan-tshigs)因明學用語。有廣狹二義。

(1)狹義的因︰五支或三支作法之一。在因明論式中,擔負證成宗的主要職能。例如在「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的立量中,作為因的「所作性故」是「正能立」,而作為喻的「如瓶等」,只是助能立,是輔助「因」證成「宗」的。判別因的正不正,在古因明中有九句因,在新因明,則為因三相。

(2)廣義的因︰凡能助使敵者了悟的,都可稱為因。亦即在論辯中,立者的言論能使敵者了悟,此稱為生因;而敵者具有瞭解立者所說言論的智力,則稱為了因。生因、了因皆可再細分為言、義、智等三因,而成所謂的「六因」。(參閱附錄)

◎附︰石村《因明述要》第三章(摘錄)

因,是三支作法中的第二支,但它在整個論式中,處於樞紐的地位,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作用。古印度把關於論辯中推理、論證的學說稱為因明,正是與因在整個論式中的獨特作用聯繫著的。

論辯總是在立論者和敵論者二方之間進行的。立論者僅僅說出宗並不能使敵論者了悟。促使敵論者了悟並接受立者所立的宗,有賴於因和喻。所以,新因明在三支功能的分界上,稱宗為「所立」,稱因、喻為「能立」。但是,因和喻雖然同屬能立,它們的作用還不是等同的。喻的作用不過是助因成宗,嚴格說來,只是「助能立」;只有因才是論證宗所以能夠成立的根據,應是「正能立」。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宗能夠不能夠成立,或說一個論式是真能立還是似能立,都有賴於因的陳述。

因明家認為立者對於因的陳述,所以能使敵論者了悟,是由於立者具有生因、敵者具有了因的緣故。何謂生因﹖這是指立者陳述因的言語能夠啟發敵論者了悟的效力。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1c)︰「如種生芽,能別起用,故名為生因。」何謂「了因」﹖這是指敵論者能從因的陳述中了悟立者所要表達的義理的智力。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1c)︰「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為了因。」

再從立者方面說,立者要使自己的言論能夠啟迪敵者的智力,那言論就必須合乎正確的事實以及由此得出的義理;而要發表包含抽象的義理的言論,那又不能不有洞察義理的智力。所以,立者在發議論的時候,直接啟發敵者智力的雖然是言語,但立者的智力以及由智力所透達的義理,也未嘗不在間接地啟發敵者了悟的智力。由此看來,生因就可分別為言生因(言語)、義生因(義理)、智生因(立者的智力)。但這三者中,言生因是最重要的,所以一般說到生因的時候,都指「言生因」。

更從敵論者方面說,了悟固然必須有智力,但智力以外,也不可沒有所了悟的義理;而要了解義理,又須先聽到用以傳達義理的言語。所以,當敵論者有所了悟時,其次序總是先聽到言語,然後以其智力理解那言語所宣表的義理。由此看來,了因也可分為言了因、智了因、義了因。但這三者中,智了因是最根本的,所以一般說到因的時候,都指「智了因」。

現在把上面說的生因和了因的種類、關係和作用,表示如下︰

從以上幾層討論中可以看出︰因,不僅在論式中是三支的樞紐,它貫通於宗和同喻、異喻,而且還是立敵雙方所以能夠交流思想、彼此通解的橋樑。因而,它的重要作用是無與匹敵的。


┌言生因
┌生因(立者)┼智生因──重言生因┐
│ └義生因 │表現為三支中「
二因┤ │因」的陳述,使
│ ┌義了因 │立敵通解
└了因(敵者)┼智了因──重智了因┘
└言了因


然而,對於立者所立的宗來說,有了因的陳述並不就表明這個宗能夠成立了。有如宗有正宗和似宗的區別,因也同樣有正因和似因的分界。至於用以判別一個因是正或不正的,在古因明中是用「九句因」,在新因明中用「因三相」。


因三相

因明學用語。指因明三支作法(宗、因、喻)中,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又稱三向。第一項為遍是宗法性,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第二為同品定有性,是有關因與同喻的關係的規則。第三為異品遍無性,是有關因與異喻的關係的規則。

因三相的理論,在新因明中具有極重要的地位。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云︰因三相是新因明的核心問題,它是新因明從古因明脫穎而出的標誌。因三相縝密周到地研究了原因和結論之間的必然聯繫,揭示了宗因之間客觀存在的「回轉」關係。在因三相中,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最為重要,是正因相,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助因相。故《莊嚴疏》卷一云︰「初相為主,正為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有主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異品無相。主、伴、止濫,其義既同,足能顯宗。」這段話概括而確切地指明了因三相中各相的地位和作用,是對因三相的一個很好小結。

◎附一︰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能立〉(摘錄)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相」雖然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

「遍是宗法性」︰這是「因」的第一相。這裏的「宗」指的是宗裏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質或屬性。有法有多種屬性,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論主要建立無常這一屬性,但這是敵論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無常以外的屬性為理由(此屬性必須為敵論所同意)。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如以所作性為理由︰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遍是宗法性」是說,所有的聲都必須具有「所作」這一屬性。換言之,如果有的聲不是因所作而產生的,以所作為理由,就違背「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因的範圍等於或超過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圖(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


「同品」︰《論》文對同品是這樣定義的︰「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對能立法說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論者所要成立的,如立「聲是無常」,此無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譯「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句話時給簡化了,看上去有些費解。如按梵文原文應這樣︰「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謂「由共通性而相似」並不是兩者全同,而是相等。如聲是無常,瓶等也是無常,瓶可以作為同品。但聲的無常是生滅無常,瓶等的無常則是成壞無常。聲、瓶只在無常這一點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這是說,在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於多少同品有倒無關係,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個同品有也可以。這叫「定有」。如立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人的活動)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則無因。這無妨,因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並不要求遍有。如圖︰


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因;電、雨、霧也是同品,但非勤勇無間所發,沒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異品」︰《論》文是這樣解釋的︰「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是說,在某一個地方的法,沒有所立法的性質的,就是異品,如虛空。印度人以為虛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絕無變化。所以虛空是常。虛空沒有無常的性質,所以是異品。

「異品遍無性」︰這是因的第三相,是說在異品中完全沒有因,哪怕有一個異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這句話是結語。就是說,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具備了做「因」的三個條件,可以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因。「等」指除了立無常外,還可以立別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比「所作性」的範圍狹。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電,而勤勇無間所發則不能包括電,因為電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據《大疏》說,這裏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是有針對的。所作性是針對聲生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性是針對聲顯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聲常住。

◎附二︰北川秀則著‧吳汝鈞譯〈陳那之邏輯〉第三節(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1})

「因的三相」中的「因」的相應梵語是liṇga和hetu兩種。hetu就其原語來說,亦不是作為三支作法的第二支的因的意思,liṅga就其原語來說,同樣是記號的意思。因此,所謂因的三相說,是對於具備正確記號的三個條件的規定之意。例如,當見到煙由遠方的山升起,而推理出在那山中有火存在時,作為記號的,是煙,為了使這煙作為正確的「因」(liṅga),必須具足三個條件,對於這三個條件的規定,即是因的三相說。

這因的三相是那三相呢﹖這即是遍是宗法性(pakṣa-dharmatvaṃ)、同品定有性(sapakse sattva)和異品遍無性(vipakṣeasattvaṃ)三者,其各各的意思可如下說。

首先,第一相的遍是宗法性,是這樣的規定︰正確的「因」必須是「宗」的法。依煙而推理出在遠方的山中有火存在,就這個場合而言,遠方的山是「宗」,煙是「因」;為了使煙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這煙必須是作為「宗」的遠方的山的法。換言之,這規定是,這煙必須是由現今正指涉著的遠方的山升起的煙,不能是由其他的山或灶升起的煙。又,倘若就依所作性而推理出聲的無常的場合而言,聲是「宗」,所作性是「因」;為了使所作性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所作性必須是作為「宗」的聲的法。換言之,在聲中必須有所作性這樣的屬性存在。對於具有這樣的意思的遍是宗法性,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我想可以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小詞的外延為中詞的外延所包攝的關係來說明吧。即是,「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倘若改寫成三段論法,則為︰


(大前提)凡是有煙的東西都是有火的東
西。
(小前提)此山是有煙的東西。
(結 論)故此山是有火的東西。
「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
三支作法則可寫成︰
(大前提)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
(結 論)故聲是無常。


順此,要求煙或所作性存在於山或聲中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對於「此山是有煙的東西」或「聲是所作」這樣的小前提成立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即是,它對於作為小詞的「此山」或「聲」的外延作為中詞的「有煙的東西」或「所作的東西」的外延所包攝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但這只是以形式邏輯來說明,遍是宗法性是如此,而不是如其所如地對陳那的邏輯的把握與說明。如前節所述,三支作法的基本構想,並不在於對名詞的外延間的包攝關係的利用方面,而在於通過指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乙這樣記號的存在,而使對方承認在相同的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方面。因此,要求正確,「因」必須是「宗」的法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就陳那的邏輯來說,當以法乙為「因」而推理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時,這法乙必須是有法甲的法。

以上說明了因的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以下說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首先更必須說明一下陳那的邏輯的一些術語。

同品(sapakṣa)的意思是,在具有所立法(sādhya-dharma)這一點上,與「宗」相似的東西。例如,就「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能夠成立的場合來說,山是「宗」,火是所立法(sādhya-dharma),在這個場合,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例如灶一類,即是同品。又就「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而言,聲是「宗」無常性,是「所立法」,而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例如瓶一類,即是同品。

異品(vipaksa)的意思是,在不具有「所立法」這一點上,與「宗」不相似的東西。就上面的例子來說,以不具有火一點而與山不相似的湖水,以不具有無常性而與聲不相似的虛空,都是異品。

由是,因的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規定「因」必須存在於同品中,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規定「因」不存在於異品中。就上面的例子而言,煙必須存在於灶中,而不存在於湖水中,又所作性必須存在於瓶中,而不存在於虛空中。不過,此中要注意的是,就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來說,「因」是橫亘於異品的全體都不存在的,但就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來說,並不要求「因」橫亘地存在於同品的全體中。就以所作性為「因」而推理出聲是無常的場合來說,由於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凡是無常的東西都是所作,因而在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中,凡是所作性都存在於其中。但就以煙為「因」而推理出在山中有火存在的場合而言,由於煙並不是從有火的東西的全體中升起,因而並不是在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的全體中,都有煙存在。

具有這樣意思的因三相的第二、第三相,倘若合起來說,可以說是要求「因」存在於同品的全體或其中的一部份中。而在異品中,則橫亘具全體都不存在。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或許可以說是要求在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中詞的外延包攝於大詞的外延中吧。不過,如最初所述那樣,我們的目的並不是把印度邏輯弄成形式邏輯的應用問題來說,而是要如其所如地再現陳那的邏輯。因此,我們在這裏一方面要就其文字來了解因的三相的第二、第三相的意思,還要把陳那的邏輯作為與形式邏輯相對立的另外的學問體系而重新組織起來。

由以上的說明,我們知道因的三相是甚麼東西。所謂正確的「因」必須具備這三個條件,其意思是,倘若「因」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或二相,則表面上是「因」,實際上卻 不是正確的「因」。此中,陳那把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的「因」,與只具有二相的「因」,視為似因(ling-ābhāsa或hetv-ābhāsa,似「因」而實非「因」的東西)。他將之分為六種。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尼夜耶學派

印度六派哲學之一。又稱那耶修摩派(Ñāya-suma,或Nyāya-saumya)、若耶須摩派,譯為正理學派或正理派。「尼夜耶」除譯為正理之外,也譯為因論、因明、因明處。以《正理經》(Nyāya-sūtra,尼夜耶經)為根本聖典。相傳該書作者足目(Akṣa-pāda,即Gautama)乃本派開祖。

佛陀在世時,因明之法未行於世,至《摩訶婆羅多》(Mahābhārata)始稱論理學性的研究為「尼夜耶」或「因之學」,稱研究論理學者為「論理家」(haituka)。《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所出之因論(五論之一),即指此學派而言。西元一、二世紀頃,論理家提倡五支作法之論證。未幾,數論、勝論及佛教亦均採用其說。後來此等論理家受到佛教、勝論的影響,形成一個唱導十六諦說的學派。此即正理派的起源。

十六諦乃《正理經》所詳說者。由於後世的《廣破經》(Vaidalya-sūtra)及其註釋《廣破論》(Vaidalya-prakaraṇa)曾評破十六諦說。此外,《迴諍論》及提婆的《百論》中也曾論及十六諦。可知十六諦說在龍樹以前早已成立。所謂十六諦為︰量、所量、疑、用、喻、悉檀、支分、思擇、決、論義、紛議、壞義、似因、難難、諍論、墮負。相傳依此十六諦之真知可斷無明,而次第解脫煩惱、業、生、苦等。並可得最上界云云。

依《成實論》卷二〈一切有無品〉云(大正32‧256a)︰「如陀羅驃等六事是優樓伽有,二十五諦是僧伽有,十六種義是那耶修摩有。」《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云(大正30‧500c)︰「一切外論略有三種︰一者因論,二者聲論,三者醫方論。」由此可見西元四、五世紀時,一般佛徒皆以正理學派及數論、勝論等為外道的代表。此外,佛教也曾採用此派論理學的形式。彌勒及無著各於其所著書中曾詳述因明論式。世親且曾著《如實論》以解釋《正理經》,並唱因之三相說以駁斥此派所論。此外,陳那更確立因之三相說,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其後《正理經》之論理說遂被稱為古因明

西元四、五世紀左右,本學派出筏磋衍那(Vātsyāyana)註解《正理經》。至六、七世紀時,鄔闍多伽羅(Uddyotakara)出世,為筏磋衍那之註再加評釋,並破斥世親及陳那之說,且亦應用因之三相說,大力發揚教勢。及至第十二世紀剛格沙(Gaṅgeśa)撰書解釋《正理經》的四量。此被稱為新正理(Navya-nyāya)派。

關於此派之所依經典《正理經》,已有中文譯本。為沈劍英所譯。收在沈氏《因明學研究》一書之附錄中。

◎附︰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第四章第三節(摘錄)

尼夜耶哲學底終局目的,是由獲得真智去離苦、得解脫。換句話說,就是從十六諦(就是十六句義)底真智,得解脫。

現世充滿苦惱,這是因為有生底緣故。生底原因,由於業。作業,拿煩惱做基礎。煩惱,拿無知做根柢。所以假如想離苦,就不可不滅無知。那個時候,因果底系列滅去,於是得無上境。所謂無上境,是說脫離一切世間底欲樂,沒有世間出世間底執著,廓然大悟底狀態。就是把無明煩惱業生苦底系列,看做人生進展底事實。要想離這個苦界,得最上解脫,不可不滅無明。那麼,用甚麼樣的方法,能夠脫離無明呢﹖正理派以為這個在獲得真智。為獲得真智,師友相會而論議。這裏就是本派成功論理派底契機所在。本派因此把論究底題目,總括做十六句義,就是十六範疇。

〔參考資料〕 《順中論》卷上;《攝大乘論釋》卷二;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外道哲學》;梁漱溟《印度哲學概論》;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宇井伯壽《印度哲學史》、《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冊;金倉圓照《インド哲學史》、《インド哲學の自我思想》;Edited by Sarvepalli Radhakrishnan and Charles A.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


正理經

印度正理學派的根本經典。又譯作《尼夜耶經》。成書年代大約在西元250年至350年之間。該書作者相傳是正理學派的開祖喬答摩(Gautama),但事實上該書可能是後人編纂其人之學說而成。

本書內容,以自然哲學、古因明論理學、以及承繼勝論學派學說之形而上學為主。此外,也包含與佛教中觀派論爭的資料。這種論爭,促使正理學派論證學的技術更為發展。卷首係將此派的全部學說整理為十六種原理(十六諦),其次則就各諦加以論述。透過本書,自能獲知正理學派論理學說之大略。

西元四世紀左右,印度人筏磋衍那(Vat-syāyana)為本書作註,闡其旨意,其後,更有重重的複註。正理學派的論理學說遂因此而有可觀的發展。

《正理經》有宮參宥勝的日譯本,國人沈劍英又依日譯本譯為中文。收在其《因明學研究》書中。

◎附一︰黃心川《印度哲學史》第十二章(摘錄)

《正理經》共分五卷,五二八條簡短的經文,其內容列舉如下︰

卷一︰十六範疇(即十六諦︰量、所量、疑惑、動機、標準、定說、支分、思擇、決定、論議、論諍、論結、似因、詭辯、誤難、負處。)

卷二︰疑惑、四種認識方法。

卷三︰靈魂、身體、知覺及其對象、知性、心。

卷四︰意志、輪迴、業報、苦及解脫、謬誤、全體及部分。

卷五︰錯誤的非難、失敗的原因。

《正理經》成立的年代在目前學者中有著不同的意見。一般以為此經決非一人一時所作,大概在西元250~350年編纂起來的。

《正理經》最早的釋本是西元450年前後筏磋衍那所寫的《正理經注》。筏磋衍那對喬答摩的十六個範疇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正理經注》是後來一切註疏的基礎。西元六世紀頃有鄔闍多伽羅(光顯,Uddyotakara)作《正理釋論》,九世紀上葉有筏遮塞波底‧彌室羅(語主)作《正理釋論真義疏》,十世紀末復有鄔陀衍那(顯現,Udayana)作《正理釋論真義疏詳解》及《正理花束》。以上著作大都是《正理經》的註疏、複註或後記,但在這些著作中已經看到明顯的有神論傾向。正理論開始承認最高神的存在,從此,它成為印度教神學論證的工具。以上各家在印度稱為古正理論。

正理論的後期學派開始於十三世紀的甘格霞(恒河自在,Gaṅgeśa)。甘格霞著有《真理如意珠》書。對《真理如意珠》作註釋、複註的有瓦蘇提婆‧沙伐寶摩(Vāsudeva Sār-va-bhauma,十五世紀末)、羅怙主(Raghunāth,1475~1550)和摩吒羅主(Mathuranāth,1600~1675)等。後期學派一般注重於認識工具問題的探討,很少涉及到認識對象等等的問題,他們把正理派認識論的理論發展成為一種純然探討概念、詞、命題等等關係的形式邏輯。後期學派開始流行於密提拉(Mithila),後在孟加拉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後期的正理派也稱為奴地阿派(Nuddea)或孟加拉派。

在後期學派成立過程中,有一部分正理派和勝論混合,形成了正理──勝論派,其重要的理論家有瓦羅陀羅闍(Varadarāja,十二世紀)、翅舍伐‧彌室羅(Keśva-miśra,十三世紀)、阿難跋陀(Annambhāṭṭa,約十五世紀至十六世紀人)、吠室伐主(Viśvanātha,約十八世紀人)等等。瓦羅陀羅闍著有《思擇守則》,翅舍伐‧彌室羅著有《思擇敘述》,阿難跋陀著有《思擇綱要》一書,他力圖把正理論和勝論的學說扭成一個體系。

在十九世紀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正理論也被提了出來,其中主要的理論家是鮑達斯(M. R. Bodas),他評註了阿難跋陀的《思擇綱要》,綜合了印度和西歐的邏輯學說,宣稱正理論的五支推理式和亞里斯多德的三段論式在實質上是一致的。

在印度邏輯發展史中,正理論和佛教曾進行過針鋒相對的、繁瑣的爭論。因此,隨著佛教的傳入我國,正理論的邏輯學說在我國佛教知識分子中也有影響。正理論的邏輯學說在我國漢、藏譯佛教著作中也有分散的記述。正理論與佛教的關係十分複雜,需要專門的研究。

◎附二︰宮參宥勝日譯‧沈劍英中譯‧陳家麟校《正理經》第一卷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
第一節 序論
(1)由認識{1}量{2}所量{3}疑惑{4}動機{5}實例{6}宗義{7}論式{8}思擇{9}決定{10}論議{11}論諍{12}論詰{13}似因{14}曲解{15}倒難{16}負處等真理,可以證得至高的幸福。

(2)苦、生、行為、過失、虛妄的認識,如果從下往上依次斷滅的話,由這樣的一一斷滅,就可以得到解脫。

第二節 量
(3)量分為現量、比量、譬喻量和聲量。

(4)現量是感官與對象接觸而產生的認識,它是不可言說的,沒有謬誤的,且是以實在性為其本質的。

(5)所謂比量是基於現量而來的,比量分三種︰{1}有前比量;{2}有餘比量;{3}平等比量。

(6)所謂譬喻量,就是以共許極成的同喻去論證所立宗。

(7)所謂聲量,就是令人信賴的人的教言。

(8)聲量有兩種︰可見對象的聲量和不可見對象的聲量。

第三節 所量
(9)所量就是靈魂、身體、感覺器官、感覺對象、覺、意、行為、過失、再生、果報、苦、解脫。

(10)靈魂存在的特徵是欲望、厭惡、勤勇、樂、苦以及知覺作用等。

(11)身體就是行動、感覺器官以及知覺對象之所依。

(12)感覺器官是嗅覺器官(鼻)、味覺器官(舌)、視覺器官(眼)、觸覺器官(皮)以及聽覺器官(耳),諸種感官(根)是由元素組成的。

(13)元素即地、水、火、風、空。

(14)地、水、火、風、空等元素相應的屬性香、味、色、觸、聲就是感覺〔器官〕的對象。

(15)覺、悟得、認識,是同義詞。

(16)意的表徵說明,它是不能同時產生許多認識的。

(17)行為就是語(口)、覺、身體的活動。

(18)各種過失是以它的活動為特徵的。

(19)再生就是輪迴。

(20)果報就是由行為及過失產生的。

(21)苦是以纏縛為其特徵的。

(22)解脫就是從不快中完全脫離。

第四節 疑惑

(23)疑惑是忽略了事物性質上的差別而產生的思慮。疑惑的產生或者是由於對許多對象共有屬性的認識,或者是由於對某一對象用以區別於其他對象的性質的認識,或者是由於矛盾的見解,或者是由於知覺的不確定或不知覺。

第五節 動機

(24)動機就是人對於某一對象的精神活動。

第六節 實例

(25)實例是一般人和專家具有相同認識的事物。

第七節 宗義

(26)宗義就是根據學說、事項、假設而確立的。

(27)由於有不同的意義,宗義可分為︰{1}一切學派都承認的學說;{2}只為某一學派承認的學說;{3}事項的確立;{4}假說的確立。

(28)所謂一切學派的宗義就是與一切學派的學說沒有矛盾的學說,並且是在某一學派中確立下來的。

(29)所謂特殊學派的宗義,就是為同一學派所承認,而為其他學派所不承認的學說。

(30)所謂包含其他事項的宗義,就是某一事物成立的話,那麼其他事項也會成立。

(31)假說的宗義就是在還沒有對對象進行研討的情況下就假定它存在,從而去研究它具有什麼性質。

第八節 論式

(32)論式分宗、因、喻、合、結五部分。

(33)宗就是提出來加以論證的命題(即所立)。

(34)因就是基於與譬喻具有共同的性質來論證所立的。

(35)即使從異喻上來看也是同樣的。

(36)喻是根據與所立相同的同喻,是具有賓辭的實例。

(37)或者是根據其相反的一面而具有相反的事例。

(38)合就是根據譬喻說它是這樣的或者不是這樣的,再次成立宗。

(39)結就是根據所敘述的理由將宗重述一遍。

第九節 思擇

(40)思擇是在未知對象真實性時,根據一個假設的理由而認識真理的深思熟慮。

第十節 決定

(41)決定就是根據主張和反對主張進行考慮後來確立對象。

第二章
第一節 論議

(1)論議就是根據辯論雙方的立量和辯駁來論證和論破,它須與宗義沒有矛盾,並且在提出主張以及反對主張的論式方面,必須具備五支的形式。

第二節 論諍

(2)論諍就是具備上述論議的形式,而從詭辯、倒難以及負處上來論證和論破。

第三節 論詰

(3)論詰就是在提出反對主張時不建立論式。

第四節 似因

(4)似因就是︰{1}不確實,{2}相違,{3}原因相似,{4}所立相似,{5}過時。

(5)不確實就是兩端不確定。

(6)相違就是違反所提出的宗義。

(7)問題相似就是由於要作出決定而提示出來的問題,它實際上並未成其決定。

(8)所立相似就是同所要論證的東西(所立)不能區別,原因在於所立性〔的理由〕。

(9)過時〔的理由〕就是時間過去以後再提出來。

第五節 曲解

(10)是在本來確定的意思裏故意進行歪曲,使之與原命題相反。

(11)它有三種︰{1}言辭的曲解,{2}概括的曲解,{3}譬喻的曲解。

(12)所謂言辭的曲解,就是在不能作別的意思講的時候,故意違背說話人的原意而解釋為別的意思。

(13)所謂概括的曲解,就是過於廣泛地應用一個詞的意義,把不可能有的意思解說為有。

(14)所謂譬喻的曲解,就是在判斷並提出某一性質的時候,又根據言辭本來的意思來否定那個意思的存在。

(15)反對者責難說︰譬喻的曲解,不外乎是言辭的曲解,因為二者沒什麼差別。

(16)答︰不是的,因為譬喻的曲解與言辭的曲解不是一回事。

(17)或者,基於某一相同的性質二者沒有差別的時候,就只有看作是同一種曲解了。

第六節 誤難

(18)誤難是根據同法和異法來反對。

第七節 負處

(19)負處就是誤解和不解。

(20)誤難和負處是不同的。誤難和負處又各有許多種。

〔參考資料〕 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宮坂宥勝《ニヤ一ヤ‧パ─シュヤの論理學》。


似宗九過

因明學用語。又稱宗九過。似宗,即「不正的宗」。若是立論者所建立的宗,有宗依不極成之情況(即並非立敵雙方所共許的),或所立之宗不能收到悟他的效果,或本身具有自相矛盾等謬誤,這樣的宗就是似宗。因明家認為似宗的過失仔細分辨起來有九種不同的情況,即︰(1)現量相違過,(2)比量相違過,(3)自教相違過,(4)世間相違過,(5)自語相違過,(6)能別不極成過,(7)所別不極成過,(8)俱不極成過,(9)相符極成過。

此中,前五過係與現量、比量相違,故云五相違過;後四過係與所別、能別之極成、不極成有關之過失,故總稱為四不極成過。五相違過為古因明家所定。四不極成過乃商羯羅主所新設。又,新因明家合此似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而成因明三十三過。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一)(梵siddhānta,藏grub-paḥi mthaḥ)意為所尊所主。指各教所尊崇主張的義理、旨趣。《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云(大正45‧249c)︰「夫論宗者,崇、尊、主義,聖教所崇、所尊、所主名為宗故。且如外道、內道、小乘、大乘,崇、尊、主法各各有異,說為宗別。」也有指各經論所說之核心旨趣為宗,而與宗要、宗旨等用語同義。如《華嚴》、《法華》、《無量義》等以三昧為宗,《大品般若經》以空慧為宗,《維摩經》以不思議解脫為宗。

此外,有就諸家所取經論之義趣而立宗名者,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認為,外道中有「因中有果」等十六宗,《華嚴五教章》卷一將大乘分為一切皆空、真德不空、相想俱絕、圓明具德等四宗。《法華經玄贊》卷一則將小乘二十部歸納為我法俱有、有法無我、法無去來、現通假實、俗妄真實、諸法但名等六宗,這是就其主張所作的分類。

在宗派名稱方面,也常見有直取經論名為宗名者,如以《阿毗曇論》為所依而稱毗曇宗,以三論為所依故稱三論宗,以《十地經論》為所依而號地論宗等。因此,宗又指尊信同一教義的團體,而為區別各團體,又有宗門或宗派等稱。除上述依經名而立者外,尚有依所倡導之主旨立宗名者,如法相宗、淨土宗等。又有就開祖之名或所住地名而立其宗名者,如天台宗、臨濟宗、日本之日蓮宗等。

(二)(梵pakṣa,藏phyogs)因明學用語。指自己所主張的義旨。「宗」是所尊、所崇、所主、所立的意思,在因明上為立敵兩方諍論的標的。其構造與邏輯上的所謂命題相同,概由前後兩端及綴合前後兩端的連繫辭而成。其兩端中,有一端是指稱事物的語詞,另一端是對於所指稱的事物而有所說述的語詞。例如說「聲是無常」,「聲」之一詞,就是指事物的語詞,「無常」就是對於這事物「聲」而有所說述的語詞。指事物的一端名叫前陳,另外一端名叫後陳,而連繫前後兩端的「是」、「不是」等連繫辭,在邏輯上稱為「綴繫」(copula),在因明上並無專名。前陳和後陳,是用以組成宗的材料憑依,故當它們各各分離、不相結合時,各可稱為宗依,又名別宗。然而若用「是」、「不是」等極成語,將前陳和後陳兩相綴合而成為宗,就成為立者所尊崇而同時又是敵者所破毀的對象,所以就可稱為宗體,亦稱總宗。

古因明家以前陳、後陳係依總宗而成立,總別相對,因而以宗為能立。新因明家則主張宗係依共許之因喻而成,宗中的自性與差別僅是宗所具,宗因相對,因而以宗為所立。 (陳望道)

◎附一︰藤堂恭俊、鹽入良道合著《中國佛教史》第七章第二節(摘錄)

「宗」的觀念之成立
宗的意義︰若站在佛教史的角度來看隋、唐時期的佛教,相承說與初祖的成立,實乃當時的佛教特色;若以教理言之,則「宗」的觀念才是中國佛教形成期的共通意識。在印度,佛教教團則以saṁgha「僧」與gaṇa「聚」的名稱來代表。其佛教分派的最初形態如nikāya(同分),與有宗的意味之samaya(三昧)或有關大乘佛教成立之yāna(野那)等的用語,已成為探究其教團宗派含意的一種根據。但是在中國佛教界來說,這類語詞所蘊涵的意義,只能暫時將之列為研究的對象之一。因為,在中國佛教史上,早期佛教的傳入,可以說是毫無秩序可言的,翻譯而來的經典也不曾留意到印度佛教的發展與分派問題。簡言之,在探討中國佛教宗派成立的問題時,實在沒有研究「宗字是何種梵語的漢譯」之必要,即使耗時研究,也沒有多大的意義。不過我們也不可全盤忽視印度佛教的宗的意義。代表印度大乘諸師思想的「宗」(siddhānta),其意義本來是用──vāda的名稱表示,後來siddhānta的主體意識漸漸超越了前者,乃成為所謂的「宗」。龍樹大師在《大智度論》中揭示了「世界」、「為人」、「對治」、「第一義」的四悉檀說,認為佛教中所存在的各種分歧學說,是因為佛教教化立場互異之故,其本質還是互不矛盾的。龍樹並從此一觀點推論︰佛是為了讓眾生歸入正道,而設了前三悉檀說,究結其最後的真義,還是第一義悉檀。天台智顗將此一思想與三觀、四教看得同樣重要,並以此組織其教義。雖然「宗」是翻譯的,但我們卻不能忽視由此明瞭「宗」的意義之功用。

佛教諸思想之傳來中國,實隱含著歷史的必然性,且在同等地位的立場下傳來的,因此也產生了教判問題。而中國佛教中所謂「何謂佛教本來思想」的疑問,也被歸結到「宗」的意識上,成為中國佛教的特色。此後,羅什門下的道生乃意圖以宗極與理宗的用語,做為探討經典根本思想的線索。光宅寺的法雲法師則將因、果、因果分別解釋為勝鬘、涅槃、法華等三宗。隋代淨影寺慧遠還承繼了此一思想;認為《溫室經》以「施」為宗,《無量義經》以「三昧」為宗,《般若經》以「慧」為宗、《維摩經》以「解脫」為宗、《金光明經》以「法身」為宗、《勝鬘經》以「一乘」為宗、《涅槃經》以「佛圓寂妙果」為宗,使各教典皆能發揮其宗教旨趣及特色。

然而,上述之「宗」的觀念,並不能完全解決代表自己所信奉的佛教教義問題。第一個把「宗」套在自己所信奉的經典與教義上的中國佛教家,是天台智顗。他解釋經典最著名的理論是︰釋名、顯體、明宗、論用、教判的五重玄義說。「宗」字可以說是表現經之體在實踐上之必然樞要。舉個譬喻來說,一座房子,體是指包圍整座屋宇的空間,如果一棟房子沒有空間存在,則不能被人居住,也沒有辦法擺設傢俱,然而構成此屋宇的空間者,卻是樑、柱等實體的存在,而這些樑柱就是前述之「宗」。由此可知,智顗所謂的五重玄義說,即是構成其「宗」的主要組織與架構,而此「宗」的第一正依觀念,則可上推至智所推崇的《法華經》。故從宗教意識言之,天台派的「宗」的意義就是五重玄義說。

宗的定義化︰「宗」的觀念到了唐代以後,越來越趨於精密嚴謹,終於走向定義化之途。慧遠大師即視「宗」為宗趣;吉藏則稱之為宗旨;華嚴宗第二祖智儼又進一步在經所表現的宗中稱之為趣,他認為「宗之所歸者趣也」;信奉唯識學之慈恩窺基,亦視「宗」為宗旨與宗趣,以宗為崇、尊、主之義。由他們的論點,我們可以發現,「宗」所代表的意義,乃其所屬教派的獨一無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派別皆應歸入本宗教學,本宗教學亦可含攝一切宗派。小乘諸派也是根據其教義的內容特徵,定出我法空有宗、有法無我宗、無法去來宗等名稱,最後以華嚴、法華、唯識中道為應理圓實宗,並依價值層次將之排列為八宗。由小乘諸派亦可窺見「宗」的意義於一斑。此外,此八宗判教的理論,還被華嚴教學之集大成者法藏大師所繼承,成為華嚴宗的「五教十判」說。(中略)簡單地說,「宗」的意義,就是在由淺入深、由低到高的階段統攝組織中,把自己的教學提昇到最優越的地位,唐代佛教就是以崇、尊、主的觀念互相標示,而成其表裏的。除了上述的宗之意義外,我們還要注意一點,此即當時尚有許多信奉同一教義之教團組織存在,故有「宗」的觀念的問題,這點亦不能隨便予以忽視。

在佛教史上,並非全部的教派都有意圖結攝其他教派的觀念,新傳入的密教,即與已傳來的教派完全相反,這也是密教最大的特色。一行法師曾說「祕密就是如來奧祕,非同於顯露常行」,視一切舊有的佛教為顯露常教,而以己之密教為與他教性質迥異之祕密乘。日本雖然出現過空海所傳之「十住心教判」,但顯密二教判卻儼然存在。

這點在淨土教上更為鮮明。曇鸞即根據《十住毗婆沙論》的難行、易行二道,而立其學說,到了道綽時,又開了聖道、淨土二門,認為在末法的五濁惡世中,唯淨土一門,才可直悟佛法之道,其對教法的看法,也由佛轉移到末世的凡夫。這一教派實為中國佛教史上極特異的宗教,並與三階教有相同的立場。淨土派雖然承認第一與第二階佛教有較優越的法,但末法既已降臨,現時的根機已完全頹落,教法的實效也完全喪失,淨土教在教法上雖處較低的地位,在第三階佛法的教法上,其效果反而更為優越。

這種意識尚可見於根據《楞伽經》中的「說通、心通」與「教通、宗通」的分類,而使教禪二門意識明確之禪家。在《六祖壇經》中說過「唯見性之法傳出世破邪宗」,並以宗乘、宗門的稱呼,自負的貫穿自家佛教的中核與本質。又藉《楞伽經》的「佛語心為宗,無門為法門」之文,主張佛心宗。因此,教門諸派別中,禪門並非靠其本身的發展,而是站在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上,成其為後世所期望的「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之獨異於眾的教團。

隋唐佛教在宗的觀念上顯示著互相對立的兩種傾向(譯者註︰一為統攝性,一為與眾不同性),且兩者皆顯示出佛教史上所未有的特色,因此,具有同一信仰、同一教義的僧眾們,乃在同一道場修道,使佛教界出現了另一種新的形態。

◎附二︰湯用彤〈論中國佛教無十宗〉(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1})

中國佛教史料中,有所謂「十宗」、「十三宗」,本出於傳聞,並非真相。本文主旨在指出其虛妄,討論其由致。(中略)

(一)略述佛教「宗」之形成
本文所說的「宗」,僅與中國及日本佛教宗派有關。「宗」字之意義甚多,基本上有尊崇的意思,所謂信仰之主義,所主張之學說,可謂之宗(故在因明中,推理之結論亦稱為「宗」)。印度佛教在西漢末傳入中國,而在東漢末至晉,般若空宗的經典陸續譯出,因此大乘佛學與玄學相合而大為流行。但是印度佛教所談的「空」,中國知識分子則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各種不同的學說(主義),遂有所謂「六家七宗」。所說的「家」就是「宗」,像「儒家」、「道家」之「家」。因此所謂的「本無宗」就是「本無家」,「心無宗」就是「心無家」。在當時清談的時代,這些理論都是通過談論表達出來的,有時也用筆寫,因此「本無宗」可稱為「本無之談」或「論」,「心無宗」可稱為「心無之義」,因為這些意見是各自所主張的,所以名為「宗」。從佛教的眼光說,這些意見應該是不違背般若經典。東晉‧僧叡在〈喻疑論〉中讚美他的老師道安曰︰「附文求旨,義不遠宗,言不乖實,起之於亡師。」此處所說的「文」,是般若之文,「宗」就是「空宗」(或「虛宗」),就是玄學家所尊崇的根本的學說。六家七宗是在清談中產生,有時也發生較激烈的爭論,如東晉時本無家竺法汰駁斥道恆之心無義是也。但究竟乃個人間之爭辯,非宗派間之攻擊也。

中國佛教之宗派,應說是大起於隋唐,是經過南北朝經論講習之風而後形成的。(中略)

綜上所說,「宗」本謂宗旨、宗義,因此,一人所主張的學說,一部經論的理論系統,均可稱曰「宗」。從晉代之所謂「六家七宗」至齊梁‧周顒之「三宗」,都是講的宗教學說上的派別,這是「宗」的第一意義。

「宗」的第二個意義就是教派,它是有創始,有傳授,有信徒,有教義,有教規的一個宗教集團。

兩晉以來盛行的學派的「宗」和到隋唐時教派競起的「宗」,兩者的區分,尚待研究。它們有相同之點,也有相異之點,主要的分別,似可說學派之「宗」是就義理而言,教派之「宗」是就人眾而言,它們是一個歷史的發展。在南北朝初期佛教勢力已經擴大,佛經講習盛行,陳至唐初,教派乃漸漸萌芽。(中略)

如上所言,經論研求既久,諸師意見可生分歧,理論可有發展。隋唐諸宗的學說不僅非確守經說,且有創新,如天台宗之十如是,華嚴宗之十玄門,並非印度的原說。

齊梁佛學固亦重師承,隋唐教派則更重道統,自謂得正法,受真傳,而著重傳授之歷史。禪宗本來起於東山法門或大鑒慧能,而必追述至達摩、迦葉;天台教義智顗所創,而必上溯至慧文、慧思,遂大搞「定祖」爭道統之事。禪宗的西方二十八祖、中土六祖,爭執甚烈;天台九祖,至宋初還須由帝王確認。而在祖傳以後,仍分支派,所謂「衣 鉢」、「血脈」、「傳燈」、「法嗣」,皆因重道統觀念也。因各宗特重道統,故一則各宗互相攻擊,如窺基的《法華玄贊》竟否定天台的十如是。天台之《法華五百問》,評法相之《法華玄贊》,而法相又作《慧日論》申自宗(種姓義)。二則在一宗內也有衣鉢真傳之爭,如禪宗之北宗南宗,天台之山家山外,法相亦有基測二家之不同。

隋唐以後,宗派勢力既盛,僧人係屬於各宗,有時壁壘森嚴,澄觀曾受學於天台湛然,後華嚴人推為四祖,天台人憤激,至詈之為「叛出」(見《釋門正統》),寺廟財產亦有所屬。隋唐的時候,有所謂三階院以及中儲財物之「無盡藏」,皆屬於三階教,江浙一帶的寺院多屬於天台宗,而且因智顗的關係,天台山是屬於天台宗派,因澄觀的關係,五台山是為華嚴宗之聖地。抗戰時期,我在雲南看見佛寺內很多和尚的神主上題「臨濟宗第幾十幾代某某之神位」云云,可見該寺久已自稱屬於禪宗矣。(中略)

隋唐之際,宗派蔚起,佛教已從印度經論講說之風行,進入中國教派之建立,此時之「宗」與過去所謂「宗」是兩樣不同的事。

(二)有那些宗──史料中之疑問

印度佛教來華以後,經典譯出漸多,中國信徒對這些經論(主要的是般若)有不同的了解,提出各種主張,這就叫「宗」。其後經論的研究日趨發達,因此有「涅槃經師」、「成實論師」以及其他經師、論師。這些經論的理論,有時也稱為「宗」。及至陳隋,經論講習既久,遂生變化,不但有新創的理論,且有新起的團體,於是以後的佛教就有各種教派,也稱為「宗」。

現在我們討論中國佛教的歷史中那些是宗﹖有幾宗﹖首先必須指出,既然說有學派的「宗」,有教派的「宗」,但前者屬佛學史,後者屬於佛教史,兩方互有關聯,而且隨時代變遷。因此如不區別其性質,劃分其時代,而問「中國佛教有幾宗」,實是一個不能草率答覆的問題。此段僅陳述主要有關漢文的史料,指出其中的疑問討論一下。(中略)

中唐至北宋,中國佛教宗派缺乏明確綜合的記載。但首先可提一下判教,當時判教者極多,各宗各據主見,對印度的經論,評其大小權實。雖列許多宗名,但不反映中國情況,因可不重視,但現在述其一種,以供參考。1958年日本出版《敦煌佛教資料》二二○頁載有無題失名殘卷二十二行,文首略曰︰「世間宗見有三種︰一者外道宗,二者小乘宗,三者大乘宗」,次略述外道、小乘宗及大乘三宗義。按其所說外道即「十六異論」。小乘原有二十部,但「畢竟皆同一見,執一切法有實體性」,此顯主要指毗曇有宗。大乘三宗者,按其文「一勝義皆空宗」,似指三論或天台,「二應理圓實宗」是法相唯識,「三法性圓融宗」當指華嚴也。據本書作者的考證,此文與八世紀之法成、曇曠所言有些相同,可能是九世紀初作品,此雖亦是一種判教,但開首既說「世間宗見」,則可說是八世紀以前中國有上述各宗義,而可注意者則是無成實、俱舍、涅槃等義也。

南宋僧人始撰中國佛教通史,宗鑒著《釋門正統》八卷,志磐繼之,作《佛祖統紀》五十四卷。二人均以天台宗為正統,並述及餘宗。其概略如下︰

宗鑒之書係紀傳體,列有本紀世家,載佛教教主及印度、中國的天台祖師的事蹟。立有八志,有順俗志敘民間淨土的崇拜,在弟子志中,除天台「正統」以外,並及其他五宗。另仿《晉書》為「僭偽」(即其他五宗)立載記,所謂禪宗相涉載記、賢首相涉載記、慈恩相涉載記、律宗相關載記、密教思復載記。

志磐之書自謂撰寫十年,五謄成稿,亦係紀傳體,其中有〈法運通塞志〉十五卷,是中國佛教的編年通史。另有〈淨土立教志〉三卷、〈諸宗立教志〉一卷,此二志則係述淨土教及達磨(禪宗)、賢首(華嚴)、慈恩(法相)、灌頂(真言)、南山(律)五宗的史實。

宗鑒之書自序作於嘉熙元年(1237)、志磐之書自序成於咸淳五年(1269),二者均比上述凝然所著為早。及至明朝天啟元年(1621)釋廣真(吹萬老人)《釋教三字經》只述七宗,實沿志磐所說,即天台、淨土二教及達磨等五宗也(吾未見此書,但此係據黎錦熙先生編《十宗概要》)。

及至清朝末葉,海禁大開,國人往東洋者甚多,發現日本存有大量中國已佚的佛書,佛教學者一時視為奇珍。日人關於中國宗派的記載,亦從此流傳。戉戌以後,梁啟超在日本刊行《新民叢報》,憶其中有文列中國佛教十三宗。約在同時,石埭楊文會(仁山)因凝然所著《八宗綱要》重作《十宗略說》,從此凝然所說大為流行。《辭源》〈十宗〉條載有十宗,《辭海》〈佛教〉條有十三宗。最近岑仲勉《隋唐史》亦稱有十宗,但是「成實」在唐初已極衰微,而舊說本非言隋唐有十宗也。

觀上所述,日本、中國的記載差別很大。主要的問題,是日本記載說中國佛教有三論宗、成實宗、毗曇宗、俱舍宗、涅槃宗、地論宗、攝論宗等,但是在中國記載中,這些名稱甚為罕見(而常見者則為成論師、攝論師等)。即偶有之,亦僅指經論的宗義,或研究這些經論的經師、論師。其中只有三論可說已形成教派,而且假使我們稱經論或經論師為宗的話,則中國流行之經論亦不只此數。(中略)

關於中國佛教之宗派,我們認為,主要應根據宗鑒、志磐之說,除天台宗外有禪宗、華嚴、法相、真言、律宗等五宗。至於三論宗,雖已形成教派,但傳世甚短。三階教隋唐盛行於民間,應可認為教派。至於淨土,則只有志磐謂其「立教」,但中國各宗均有淨土之說,而且彌陀彌勒崇拜實有不同,亦無統一之理論。又慧遠結白蓮社,只是唐以後之誤傳,日本僧人且有認淨土初祖是曇鸞,並非慧遠,而所謂淨土七祖歷史乃南宋四明石芝宗曉所撰,並無根據(見《佛祖統紀》卷二十六)。因此,淨土是否為一教派實有問題,可見中國各種教派情形互異。我們欲窺其全豹,必須廣搜史料,從各代筆記小說、寺院碑文、僧人墓志、地方志書等,就各宗的經濟情況、社會基礎與政權之關係、在政治上的作用、規章制度、教理歷史等加以切實研究。

〔參考資料〕 (一)《法華經玄義》卷一(上)、卷九(下);《三論玄義》卷上;《法華玄論》卷二;《維摩經疏》卷一。


足目

印度正理派(六派哲學之一)之祖。梵語音譯惡叉波拖。又作足目仙人、足目仙。出生年代、事蹟均不詳。依《因明大疏抄》卷一所載(大正68‧438b)︰「劫初雖有因明,真似紛亂未有刊定。時大梵王化仙人,名為足目,創定真似。」關於其名稱之由來,諸說不同。《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云(卍續86‧895上)︰「足目者相傳兩釋。一云足者多也,目者慧也,以多智慧名為足目。二云足者腳也,足下有目名為足目。如聞俱胝比丘足下而有毛等。」

其所持論理法,係以論因之正否而立九句因以判定之。後來無著、世親等祖述其說,至陳那出,因明學面目一新,故世稱陳那之前之因明為古因明,陳那之後者為新因明。此外,《因明正理門論本》以為十四過類乃足目所說;而現存之《尼夜耶經》(Nyāya-sūtra),相傳亦為足目所作。

〔參考資料〕 《因明正理門論》;《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


能立‧所立

因明學用語。因明是講推理論證的。推理論證的主要目的是成立命題,這所要成立的命題,在因明術語上稱為「所立」。而命題要得到確立,就必須憑藉一定的理由,這能夠幫助命題成立的理由,在因明術語上稱為「能立」。如「聲是無常(宗)」是所要成立的命題,故係所立;「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虛空(異喻)」,是能夠幫助命題成立的理由,故係能立。這裏關於能立、所立的劃分,是明確的和合理的,這是陳那以後的新因明所主張的。

古因明,這能立、所立的劃分卻並非如此,而是把宗也歸在能立之中,另以「自性」、「差別」二者為所立。什麼是「自性」、「差別」呢﹖所謂「自性」,就是命題的主詞;所謂「差別」,就是命題的謂詞。如「聲是無常」這一命題,主詞「聲」就是「自性」,謂詞「無常」就是「差別」。古因明家認為,「聲」和「無常」這兩個概念正是推論所要成立的對象,是所立。那麼能立是由哪些成分組成的呢﹖這在古因明家有好幾種說法︰據無著《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和《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能立有八種之多,即︰(1)立宗,(2)辨因,(3)引喻,(4)同類,(5)異類,(6)現量,(7)比量,(8)聖教量。安慧《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所引的八能立略有不同,即︰(1)立宗,(2)立因,(3)立喻,(4)合,(5)結,(6)現量,(7)比量,(8)聖教量。這八能立,反映了古因拖創階段的面貌,它還沒有形成嚴密的體系。

八能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宗、因、喻、合、結,這是屬於「悟他」的五支;一是現量、比量、聖教量,這是屬於「自悟」的思維活動。古因明地用文字言說表達出來的五支論式和不形諸文字言說的思維活動糅合在一起列為能立,說明它在體系上還是比較雜亂繁複的。因明的目的重在悟他,論式必須用文字言說表述出來才能曉諭他人,而現量、比量、聖教量不是論式的組成部分,故不應該包括於能立之中。於是印度古因明家又有四能立的說法,即︰(1)宗,(2)因,(3)同喻,(4)異喻。這四能立較之八能立無疑是一個進步。這裏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從能立中排除了屬於「自悟」的現、比等量;第二,刪去了《瑜伽》、《顯揚》八能立中的「喻」這一項,這就免去了重複。但是四能立說還是不夠簡潔,如喻和同、異喻本來就是一回事,現在把同、異喻分列二支是沒有必要的;如果能合起來由喻總攝,就顯得簡潔了。所以到世親的《論軌》,就又進了一步,變成了三能立,即︰(1)宗,(2)因,(3)喻。這喻,就包含了同、異喻兩方面。

但是,世親及其以前的古因明家儘管在能立的說法上逐漸趨向簡潔,但他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仍然把宗視為能立,這反映了古因明家關於能立的說法還是不成熟的。逮及陳那,關於能立的說法才臻於完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6c)︰「世親以前,宗為能立,陳那但以因之三相,因、同、異喻而為能立。」這段話概括了陳那新因明的特點。陳那認為,宗是立者和敵者所要討論的命題,如「聲是無常」這個宗,是為立者所主而為敵者所不許的,這樣就有了爭論。有爭論才有拿出理由來成立它的必要,因此只有宗才是所立。而自性、差別不過是構成命題的兩大成分罷了,它還不能引起爭論,因此是不能視作所立的。為什麼這樣說呢﹖拿「聲是無常」這一命題來說,我們如果單說「聲」,或單說「無常」這樣一個個孤立的概念,並不能引起聽者的異議,因為立、敵雙方都同意有「聲」和「無常」這樣的概念。但是如果在「聲」和「無常」中加進聯繫詞「是」,使之形成「聲是無常」這一命題,論敵就會表示異議,雙方就會產生爭論。因此《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6c)︰「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諍義故。」

立敵雙方有一許一不許,產生爭論,才是所要成立的;宗正是這樣被新因明家確認為所立的。

茲將新、古因明關於能立、所立的不同劃分,列表比較如下︰


┌──────────────┬───────┬───────────────┐
│ │所 立│能 立│
├──────────────┼───────┼───────────────┤
│無著《瑜伽師地論》卷十五 │(一)自性 │(1)立宗(2)辨因(3)引喻(4)同類 │
│ │(二)差別 │(5)異類(6)現量(7)比量(8)聖教量│
├──────────────┼───────┼───────────────┤
│無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一 │(一)自性 │(1)立宗(2)辨因(3)引喻(4)合 │
│安慧《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二)差別 │(5)結(6)現量(7)比量(8)聖教量 │
├──────────────┼───────┼───────────────┤
│印度古論師 │ │(1)宗(2)因(3)同喻(4)異喻 │
├──────────────┼───────┼───────────────┤
│世親《論軌》 │ │(1)宗(2)因(3)喻 │
├──────────────┼───────┼───────────────┤
│陳那 │ 自性 │(1)因(2)喻 │
│ │宗( 宗依)│ │
│ │ 差別 │ │
└──────────────┴───────┴───────────────┘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學用語。指因明論式中,為使所立宗義清晰明白而使用的譬喻例證。《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中略),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喻名。」

在因明論式中,先舉「宗」以述立者所見,其次揭「因」以示其理由,進而為證明其因堪能確立宗義,乃示以既知之譬喻以明其宗義。此中,既知之譬喻即謂為「喻」。喻有同喻、異喻。同喻謂其喻義與所立宗義、因義同類均等,反之則謂異喻。

又,同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同類的,稱為「宗同品」;與因義同類的,稱為「因同品」;異喻應具足的條件中,與所立宗義異類的,稱為「宗異品」,與因義異類的,稱為「因異品」。助因立宗的主體,稱為「喻體」,喻體的依處(例如瓶或虛空等,譬況物件)名為「喻依」。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不正的喻,稱為「似喻」。此中,不正的同喻,稱為「似同喻」;不正的異喻,稱為「似異喻」。似同喻有︰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等五種似喻;似異喻有︰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等五種似喻。

◎附一︰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四章 (摘錄)

(一)喻的意義和組成
喻也是推理論證的依據。據《因明入正理論疏》說,「喻」梵語又稱「達利瑟致案多」,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無著《阿毗達磨集論》卷七云(大正31‧693c)︰「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而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而必定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09a)︰「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為喻。」譬況就是比喻;曉,則是使人了解的意思。喻就是通過譬況來使人了解所立之宗的。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上的比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瓶子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為「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只是古因明中喻的涵義,用以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本質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而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因此,新因明中的喻,實是喻、合二支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這樣,它就與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性質上大體相當了。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明則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即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茲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 │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 │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體)│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陳那的一大貢獻,標誌著由他開創的新因明是以宗因二法的「不相離性」(大詞包攝中詞,如「無常」包攝「所作」)為推理基礎的。勝論派的重要理論家贊足受到陳那邏輯理論的影響,也主張以「不相離性」為推理的基礎(然而他仍堅持五支論式)。這「不相離性」與「遍充」(即(回轉」)是同義詞,意指「包含」,即全體包含部分,類似於傳統邏輯所謂的「遍有遍無公理」(曲全公理)。

(二)喻的地位與功能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是喻的地位卻不及大前提重要。在演繹推理中,大、小前提的地位是不分上下的,但在因明中,喻卻只是助能立,是助因,是因的輔助成分。故《莊嚴疏》卷一云︰「以因顯宗未極,立喻令義而邊。」「顯」是顯示,「極」就是邊際。這就是說,喻是在因未能充分證明宗得以成立時用來協助因達到成立宗的目的的。因而按因明的慣例,如果立論者說了宗與因,對方即已解悟,這喻就可省略不說。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13a)︰「若敵、證等聞此宗因,如其聲上兩義同許,即解因上二喻之義,同異二喻俱不須說。」當然,演繹推理也常有省略的情況,但它的省略比較自由,或省略大前提,或省略小前提,或省略結論不定,可視需要進行。因明三支的省略卻只限於同異二喻,由此也可見這喻在三支中的地位是並不十分重要的,不及演繹推理中的大前提。

不過,從喻的功能上來看,又略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著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則並未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而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這一點可以拿三段論和三支作法的例子加以分析說明,例如︰


凡金屬均係固體,
銅是金屬,
故銅是固體。


這個三段論從結構上來看完全符合推理規則,但是它的大前提卻是虛假的,而且很容易為人所忽略,因為在人們的頭腦裏,金屬的一般特點是堅硬的固體。而在三支作法中,理由與推斷之間如果缺乏必然的聯繫,往往可以通過喻支的正反歸納得到檢驗。例如︰


銅是固體,(宗)
以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譬如鐵,(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譬如水,……水銀
(﹖)。(異喻)

在這個例子中,「金屬故」因周遍有法「銅」,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的規定;同喻「如鐵」也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到了異喻,歸納中卻發現了問題,因為水固然不是固體而且也不是金屬,但水銀雖非固體卻是金屬,有了這例外,就違反「異品遍無」的原則,足以把「凡金屬均係固體」的普遍原則給推翻了。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表明因於注重於知識的真理性,而不只是推導形式的正確性。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很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命題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命題(同喻體、異喻體)和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這是喻在組成形式上不同於大前提的地方。倒是在「墨辯」中,常見有與喻支相類似的、以歸納來推證普遍命題的作法。例如︰


負而不撓;(類於宗)
說在勝;(類於因)
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類
於同喻)
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
類於異喻)


當然,像這樣的論式是《經》與《經說》的結合體,其中「負而不撓,說在勝」屬於《經下》,「衡木,加重焉而不撓,極勝其重也;右校交繩,無加焉而撓,極不勝重也。」,屬於《經說下》。在「墨辯」中,把《經》與《經說》結合起來看,有不少這樣的論式,一般是《經》說了相當於宗、因的部分,《經說》則補充相當於喻的部分。與喻相當的這一部分,「墨辯」稱之為「類」;其中相當於喻體的部分,「墨辯」稱為「推」;相當於喻依的部分,「墨辯」稱作「譬」。可見,在論式的組成上,「墨辯」與因明有不少類似之處。

喻的作用在於考察事物間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關係。關於因果聯繫的探求雖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歸納是在清楚認識到的特殊中表示出其蘊藏著的一般」(《辯論常識篇》),因而他主張用歸納法來探求事物的因果聯繫,但對探求因果聯繫的邏輯方法的系統研究,卻始於培根(1561~1626)。而因明卻很早就把探求因果聯繫的歸納方法融入推理式了︰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喻、合、結三支就是歸納法的具體運用;新因明雖然取消了合、結兩支,但並未放棄歸納法的運用,而是把合支歸攝於喻支之中,使演繹和歸納結合得自然而緊密,因而因明在歸納法的運用上是有悠久歷史的。(中略)

在形式邏輯判明因果關係的五種歸納方法中,以差異法為最重要,它常用來驗證契合法所得的結論,使之獲得最大的可靠性;穆勒自己也最推崇差異法,認為它是最「完全的」。從我國的「墨辯」來看,似乎也是以差異法為主的,如在《經》與《經說》中,就獨以「它者異」(異喻)為多,而「它者同」(同喻)則反為少見。但是因明卻以同喻為主,以異喻為助,因為因明學認為同喻實際上已包攝異喻(同喻以表詮為主,凡表詮總是亦遮亦表的),異喻只是從反面防止因的濫用罷了。因此在因明立量中,省略同喻的很少,而異喻則常常被省略。

綜上所述,所謂喻,就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同異二喻就是推論的依據,與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大體相當;其地位雖不及大前提,但其功能卻兼及歸納,因此在組成形式上較大前提為複雜。

◎附二︰陳望道《因明學》第三篇(摘錄)
喻的謬誤共有十種,名為似喻十過。喻的十過,可以折半分為兩群;前五過是關於同喻的,後五過是關於異喻的。但這喻的十過全體都頗和前述因的十四過性質不同。前述因過都屬三相門︰闕第一相者成四不成,任闕第二、第三一相者成六不定,並闕第二、第三兩相者成四相違,於窺基關於過失的所謂「義少闕」、「少相闕」的分類之中,因的過失都是屬於少相闕這一邊。然而喻的十過,卻全在檢點三支門,在窺基上述過失的分類中屬於義少闕。無非為了既由三相門,檢點了因底完否,見沒有少相的過失了,再就三支門,檢點言語上有無過失而設。

原本在少相闕中,闕後二相者,在喻也必不免有過失。所以凡是有少相闕的,可以說是必定也有義少闕的。從這一點說,既經檢點了少相闕,似乎更無檢點義少闕的必要。但有義少闕的,卻不一定都有少相闕。因為也許義理本全,而言語上卻有缺點的。如無合、倒合便是。又或喻所當引用的不引用,而喻所不當引用的倒引用了,以致在三相門上雖然滿足,而在三支門上則不免有過失。所以在三相門檢點了一道因的過,還得在三支門上再檢點了一道喻的過。這是喻過和因過的性質不同處。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無合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的同喻五過之一。在因明同喻五過中,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與俱不成過等三過,都是關於喻依的過失,而無合與倒合是關於喻體的過失。

按新因明的規定,喻體須將事物間的因果關係表述出來,即將因法與宗法結合起來,組成具有普遍性質的命題,從而證知個別性的事物都具有一類事物的共同性質。新因明的這一規定是總結了古因明的失誤而來的。因為古因明五支作法的喻、合、結三支只是由一具體事物(如瓶),所具有的某種性質去推知另一具體事物(如聲)也具有某種性質。如古因明云︰


聲是無常  (宗)
所作性故  (因)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喻)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合)
故聲無常  (結)


古因明的這種論式無法概括出「諸所作者定是無常」的因果性來,故新因明將這種失誤稱為無合。《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陳那對無合的批評更為具體,其《集量論》云︰「若直以瓶為同法喻,以瓶體是無常故類聲亦是無常者,亦應瓶是四塵可見燒,聲亦四塵可燒見。若如我釋,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以為喻體,瓶等非喻,但是所依,即無此過。」

總之,無合是古因明五支作法的一種失誤,因為它僅只指出個別事物的相類,而沒有概括出事物間的因果聯繫,因此為新因明所不許。(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大疏》;石村《因明述要》。


量論

指與「量」有關的研究。量論的「量」,梵語作pramāṇa,可解作「正知」(pramā)與「作具」(ana),意為藉以獲得正確知識的方法,或依此方法而得的知識。

關於量論,可分為兩個部門。一是知識論,涉及知識的起源、種類、性質與相互關係;一是論理學,研究論證的形式與過程。

古代印度哲學諸派中,以「量」為其研究主題的,有正理學派。其學派名稱「正理」(nyaya)一詞,即有「依量而探究對象」之義。但對於量的研究,並不僅限於正理學派,印度其他學派的學說體系中亦不乏此類主題的探究。例如佛教界的因明學即是。

所謂因明,是指與「因」有關的學問;但它並非僅係論理學方面的討論,連知識論也在其論究之中。在古因明中,量論只不過是佛教體系中的一部份,不過從新因明的創始者陳那在《集量論》的歸敬偈中,稱如來為「量之體見者」(pramāṇa-bhūta)看來,陳那係以量論為佛教之本義。陳那之後,有法稱、法上等人承其學統,傳繼所謂佛教論理學派。

在研究「量」時,須從三方面來探究,即︰(1)使用「量」來瞭解對象的人(量者);(2)憑藉「量」而獲知的對象(所量);(3)被量知的知識(量果)。勝論、正理兩大學派主張「量者」是我;「所量」是對象,「量果」是知;且說「量」是指「我的認識活動確定量果之前的作用過程」。陳那不承認作為量者的我,而將量、所量、量果解釋成識的見分、相分、自證分,並認為三者無別,皆是識上所設定的。

關於量的種類,依學派不同而說法有別。綜合各家所說,大抵可歸納為現量、比量、聖教量、譬喻量、義準量、無體量、世傳量、想定量、內包量、姿態量等十量。此中,順世外道僅承認現量,數論及瑜伽學派主張現、比、聖教三量,正理學派係於此三量上加一譬喻量,成四量說。彌曼差學派以吠陀為唯一權證,故原僅承認聖教量,但於其經典中說現、比、聖教等三量,其後此學派分成二大支派,其中的帕達(Bhāṭṭa)派說現、比、聖教、譬喻、義準、無體等六量,古魯(Guru)派則承認無體量除外的其他五量。此外,高達帕達(Gauḍapāda)在《數論頌》的註釋中所提出的義準、想定、無體、內包、世傳、譬喻等六量,據說也為彌曼差派所承認。吠檀多學派的經典僅說現、比二量,但其後於此二量之上更加聖教、譬喻、義準、無體等四量,而主張六量說。此外,怛特羅行者更主張所謂的姿態量。至於佛教中,古因明係主張現、比、聖教等三量,而新因明家則立現、比二量。

關於量的相互關係,以正理學派與佛教論理學派所說,較具代表性。正理學派主張量的混合說,認為同一所量可以依現量、比量、聖教量中的任何一量而被量知,佛教論理學派則說現量為自相,比量為共相,二量截然有別。其次,關於量的妥當性方面,可分為量的「自立妥當性說」與量的「他立妥當性說」兩種。前者主張在量的本身中有量之妥當性的根據,彌曼差學派與後期吠檀多學派為此說之代表;後者認為在量之外(即量知的效用性)上,有量之妥當性的根據,正理學派乃此說之代表。量論的論理學部門所探究的,就是用宗等支分來論證依比量而得的知之妥當性。對於此問題的探究,可分為五支作法與三支作法兩種。前者係依據喻的比論來論證宗的妥當性,帶有比論法的性質;正理學派的論證法可為其代表。後者為演繹法,以因三相說為基礎;佛教新因明的論證法即屬此類。

又,量論所研究的,除了有關論證的形式與過程之外,還包括了論證時所犯誤謬的探究。

◎附︰沈劍英〈現量、比量、聖教量〉(摘錄自《佛家邏輯》上)

知識論是研究知識的種類及獲得知識的方法之學問,在因明中稱之為「量」(pramāṇa)。「量」有幾種﹖在古代印度眾說紛紜,歸結起來有十種︰現量(pratyakṣa,又譯感覺量)、比量(anumāna,又譯推理量)、比喻量(upamāna,又譯義準量)、聖教量(sad-ba,又譯聲量)、假定量(arthapatti)、無體量(abhāva)、世傳量(aitihya)、姿態量(chesta)、外除量(parisesa)、內包量(sambhāva)。

佛家十分強調修行中的「智」、「覺」、「悟」,故亦非常注重知識論。然而無著只承認三種量,即現量、比量和聖教量。《阿毗達磨集論》和《瑜伽師地論》中所提出的能立八義,後三義即是這三種量。可以把這三種量歸為二類,一是經驗根據的知識,即現量和比量,二是權威根據的知識,即聖教量。按照佛陀的觀點,這二者是一致的,佛陀更強調親身的證知。而實際上,在佛教的進一步發展中對教義出現了不同的解釋,經驗與經典權威常常發生矛盾,迫使人們去進行選擇,理智的選擇自然傾斜於經驗。

世親首先主張知識只有兩種︰現量與比量,不再列出聖教量。在世親的著作中,這一部份內容基本都已亡佚,《如實論》也只有前小半部,現在只能從陳那《集量論》所引的世親《論軌》來了解。世親認為︰「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五識所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觀不相離境義所知是為比量」。這是對於現量、比量的概括界說。

陳那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作了詳細的闡發,形成了更為系統的佛家知識論。《正理門論》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這是說,用以自悟的知識只有二種,即現量與比量,這二者即已構成「立具」,現、比二量是真能立之所須具者,而聲量(聖教量)和譬喻量都已包括在其中了;因為通過現量、比量可緣知自相和共相,除了這二相之外不存在其他所量,故亦不必再有其他的認識手段(量)。《集量論》〈現量品〉也明確指出︰「量唯兩種,謂現、比二量。聖教量與譬喻等皆假名量,非真實量。」這是因為「所量唯有二相,謂自相與共相。緣自相之有境心即現量……緣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除自相、共相外,更無餘相為所量故」。

唯識宗認為,由「識」變現為境、色(認識的對象)等相分,亦由識生起「見分」(認識的主體)。再以見分去緣相分而達到「自證」,這就是認識的過程和本質。相分只有自相和共相二種,已分別為現量和比量所緣。故除此以外別無他量。

《集量論》〈觀遣他品〉中進一步指出︰「教(聖教量)與比量等,成不異故。」為此,有人質疑道︰「若天趣等聲(超根境之事物)不能詮唯義者,如何成為比量耶﹖」陳那回答道︰「『信語不欺誑,同故,即比量』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誑相同故,即說為比量。」

這是說對於超越根境之事,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誑。故說彼聖教量亦是比量。


陳那

印度瑜伽行派論師。又稱域龍、大域龍。西元五、六世紀人。一說其生存年代為400至480年,但依西藏資料,陳那為世親(320~400)晚年的弟子,則其年代應為380至460年左右。

據《大唐西域記》卷十、卷十一等所載,陳那為南印度案達羅國人,住在都城瓶耆羅西南二十餘里的孤山。深受當地國王的尊崇。王曾請陳那證阿羅漢,師悅而欲從之。後因文殊師利菩薩示現啟示,乃起廣利之志。並作《因明論》,宣揚《瑜伽師地論》。

然依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所傳,則與上述事蹟不同。該書謂陳那生於建志(Kañci)附近的辛哈瓦庫吐拉(Siṃha-vaktra)的婆羅門家。初習外道教旨,後入小乘犢子部,精通聲聞三藏。未幾,從世親學大小乘。又就一阿闍梨學習明咒、祕法,嘗親見文殊菩薩之聖容。其後,住於烏荼(Odiviśa)國林中一洞窟,修習禪定數年。嘗於那爛陀寺折伏外道論師,為眾講諸經,造諸論。後再歸烏荼國,得文殊菩薩之勸誡,撰《集量論》。尋遊歷印度各地,伏外道諸論師,復興荒廢之佛教道場。既而回烏荼國教化。所化弟子甚多,然無常侍沙彌,且常行十二頭陀法。後寂於烏荼國森林中之洞窟。

陳那是新因明的創始人,在因明學上留有不朽的功績,後人稱為「中世紀印度正理學之父」。他在因明學上確立因之三相,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將古因明的歸納推理改造成演繹推理。他在因明學上的貢獻,是印度邏輯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對於其後的佛教及諸學派之論理說有極大的影響。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讚之云(卍續86‧659上)︰
「大聖散說因明,門人纂成別部,或以如實存號,或以正理標名。故世親習舊五支,鞭骨彰德。陳那創勒三分,吼石表能,其於大業追蹤遺芳難紀。」

此外,在唯識學上,陳那曾受小乘經量部的影響,而主張「有相唯識」說。又從「量」(認識)的方面考察,於心、心所立見分、相分、自證分三分。《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10b)︰
「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此三分說,古來與安慧的一分、難陀的二分、護法的四分說並稱。又,陳那亦擅長文學創作。依《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讚詠之禮〉條載,陳那嘗為摩咥哩制吒(Mātṛccta)的《百五十讚》作唱和,於各頌之初又加一頌,而成三百頌,名之為《雜讚》。又,近世出版的戲曲《昆達瑪拉》(《Kundamāla》),據稱亦為陳那所作。

陳那著作甚多,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謂有四十餘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長髮有無〉條列有《觀三世論》、《觀總相論》等八論。多羅那他《佛教史》說他曾解釋《俱舍論》,造唯識、因明諸論,及《集量論》、《攝律儀論》一百卷。《因明入正理門論述記》謂他有破斥《僧佉論》的《破數論》六千偈。此中,現存於漢譯藏經中者,有真諦譯《無相思塵論》(與玄奘譯《觀所緣緣論》同本)、真諦譯《解捲論》(與義淨譯《掌中論》同本)、玄奘譯《因明正理論本》(與義淨譯《因明正理門論》同本)、義淨譯《取因假設論》、義淨譯《觀總相論頌》、施護等譯《佛母般若波羅蜜多圓集要義論》各一卷,總有九部九卷。

此外,西藏譯藏經中,收有《集量論頌》(Tshad-ma kun-las btus-pa)、《集量論頌註》及其異譯、《觀所緣緣論》(Dmigs-pabrtag-pa)及其註、《觀三世論》(Dus gsumbrtag-pa)、《因明入正理論》(Tshad-marigs-par ḥjug-paḥi-sgo shes-bya-baḥi rab-tubyed-pa)、《因明入正理論》(漢譯重翻)、《Gtan-tshigs-kyi ḥkhor-lo gtan-la dbaṅ-pa》、《Rnal-ḥbyor-la ḥjug-pa》、《Kun-tu-bzaṅ-poḥispyod-paḥi smon-lam-gyi don kun-bsdus-pa》等十一部。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四節(摘錄)

瑜伽行學派的另外一系,態度比較自由、進取,在不喪失無著、世親學說基本精神的範圍內,對其學說,大加發揮,甚至對他們的著作,在文字上也作了一些改動。這比之難陀、安慧等古派來說,是一個新派,所以可稱之為唯識今學。

這一系的代表人物首推陳那。依西藏佛教史家所傳,他是世親的門下。但玄奘《大唐西域記》說他是南印人,先就有專門弘揚因明學的志願,後經文殊的啟示,方決定弘揚《瑜伽師地論》,同時兼弘因明,記中並未提到他與世親有師弟關係。從他的著作看,《圓集要義論》(解釋《八千頌小品般若》的)關於三性的講法等等,都還是依照無著《攝大乘論》的規模。唐人還傳說他對世親的《二十唯識論》也有註,但已不存。從這些可以看出他與世親有些關係,但是否師弟就不明確了。除上述著作外,陳那有關因明方面的著作很多,後世將其編成一組,稱為陳那八論,甚為當時學者所重視,義淨在《南海寄歸傳》中曾說︰「因明著功,鏡徹陳那之八論。」並列舉了八論的名字︰(1)《觀三世論》、(2)《觀總相論》、(3)《觀境論》、(4)《因門論》、(5)《似因門論》、(6)《理門論》、(7)《取事設施論》、(8)《集量論》。這些著作大致都有譯本存在。

有漢譯本存在的︰《觀總相論》、《理門論》、《取事施設論》。

有藏譯本存在的︰《觀三世論》、《集量論》(此論義淨曾譯成漢文,後佚)。

漢藏文譯本都存在的︰《觀境論》(即《觀所緣論》)。《因門論》、《似因門論》沒有譯本存在,但藏譯中有《因輪論》一書,不知是否即《因門論》。

在上述著作中有許多講到唯識的地方,特別是《觀所緣論》就是成立唯識無境的著作。陳那說的「所緣」就是「境」,此境不是在心外。陳那認為,能夠稱得上「所緣」的應具備兩個條件︰(1)「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就是說,所緣(境)必須是實體性的事物,還必須能夠引起能緣(心)攀緣而生。(2)「能緣識,帶彼相起。」就是說,在能緣識生起以後的分別中,要有它的行相。這個行相雖然似境,但卻是從心中生出來的,如鏡顯影,但產生影的功能卻在於鏡子本身。考究這兩個條件,境不會是在心外的實物,而在心內,是心的一部分(心的相分)。由此看來,陳那也是主張唯識說的。不過,他的說法有其特點︰相分引起見分,見分所得的行相與相分一模一樣,因此這個相分(所緣)也就是內境。這樣,第一、相分是有實體的,實在的;第二、見分也有其行相;這種唯識說一般稱之為「有相唯識說」。

陳那見分帶行相的說法,可以在經部找到淵源,相分是實在的主張,也與經部之說相關。另外,在《觀所緣論》中,也講到識上的種子與相分相互為因的關係,認為這個法的種子可以存在於那個法上邊,那個法的種子也可以存在於這個法上邊。再者,它對於八識也是混合起來說的,統攝之為「能緣識」而無明白的區分。這都是同於經部、隨順經部的說法。因此,後世也說他的唯識說是隨「理」的,而不是隨「教」的。

另外,在《集量論》裏,他對見相的關係還有所發展。他從量(人的認識,如同以尺量布,所以喻之為「量」)的角度來看,能緣(見)是「能量」,所緣(相)是「所量」,在兩者發生交涉後還應該有個結果,這叫「量果」,如以尺量布應有一個知道它長短的結果。關於「量果」的概念,並非陳那的獨創,別的學派講到量時也推論到有一個量果。不過,他們把量果都推到心以外去,而陳那說的量果仍在心內。他認為量的性質是自己瞭解自己,這也叫「自證」。這樣,從心分來講,在見分相分之外,陳那又加上量果一分也叫「自證分」,而組成三分說。難陀主張二分說,安慧雖說三分,祇承認自證分是實在的,實際等於一分說,而陳那則認為三分都是實在的,所以他的唯識說是三分說。(中略)

陳那的學說,在唯識方面除了提出有相唯識說之外,他還從因明的角度來組織學說。由於他對因明作了獨立的發揮,從而使這門學問另闢了一條途徑。本來,瑜伽行學派是把因明的重點放在論議一方面的,論議,實際上對自說加以證明,這叫「立」,對於異說加以反駁,這叫「破」,談因明祗是為了立破,因而是有局限性的。陳那對因明的發展,即打破了這一局限,把它貫串到佛學的全體,成功了一種佛家的認識論,即「量論」。它不僅用於論議,而且還用於如何認識真理、實證真理,這就包括了他們所謂「道」(行為)、「果」(究竟)的全體。大乘佛學中的菩提行也就是「道」,陳那的量論把這些都包括進來加以貫串。這是達到佛果的準備,等到一切功德都圓滿了,便可以證得佛果,那時候便體現了所謂真正的量,可以稱得起「為量者」,成為真理性的標準了。這種說法,在瑜伽行派中是另闢蹊徑的,晚期大乘佛學竟把它推進成了一條滾滾的巨流。

陳那關於量的學說,散見於他的八部代表作中,而最能表示其體系的是最後一部《集量論》。「集」就是總結、合而為一的意思,此論即總結其有關「量」的著作,所以題名「集量論」。論的原文不存,有藏譯本。計二五0頌,有陳那自己的註及另一家的註;所以全書的結構,在藏譯本中可以具見。論分六品,每品都先明本宗,然後破斥異說。為什麼採取這樣的結構呢﹖因為當時佛家以外各學派也相當繁榮,所以在論議中一般都要牽涉到各種異說。加上陳那的量論,對其他學派的講法又有很多簡別的地方,所以書中破外的份量佔的比重就很大。明宗部份,大體上是依照他的《理門論》的基礎而另加一些補充的。

陳那量論的要點大致有下述的幾方面︰

(一)對於量的種類,他有一個決定的說法。量,從認識方面說,乃是怎樣得到正確知識的準繩,如想知道物的輕重,必須加以衡量一樣。

當時印度各派對量的種類,說法極多,約可分為六種︰現、比、聲、喻、義準、隨生。「現量」是感性的,「比量」是推理所得,這是一般獲得知識的方法。「聲量」是諸派各自信仰的聖教,如婆羅門一系視為正統的六派,都相信《吠陀》可以為量,對它就不必再親自推理了。它亦名「聖教量」或「聖言量」、因為是通過語言而來,故名「聲量」。「喻量」就是類推,如我國孟軻好辯,他常用的方法就是類推。「義準」,即舉一個而準知另一個。「隨生」,即一個跟隨一個出現,如進房無人,即隨知主人不在家。後面三類,都屬於直接推理的。陳那組織量的工作,第一步就是把量的種類確定下來。他認為,六類中只有現量、比量才是有意義的,其餘各類,不能獨立,只可隸屬於比量,而比量又出現於現量。因此,他簡別的結果,肯定了現比二量。

(二)他對現比量的定義,還有獨到的看法,認為離開概念的為現量,運用概念的為比量。同時,他對概念的構成也有特殊的說法,認為概念都不是從正面表示意義,而是通過否定一方承認另一方的方法,所謂「遮詮」構成的。例如,青色的「青」這一概念怎樣構成的呢﹖就是表示「青」為非「非青」。由否定一方(遮)來表示另一方(詮)。這種遮詮說,也是陳那量論的一個特點。

(三)他對「過類」作了特別的簡別。以前的正理學派和佛學中的古因明師,都曾經講到「過類」(辯論中出他人過失時,有時所指並非是真的過失,但它是過失的一類,所以叫「過類」),而且構成為因明中的一大類,《集量論》對此特別作了研究,對以前的說法作了簡別,專門成立一品,名〈觀過類品〉。

以上幾點,都影響到以後的量論,而且後人對他的說法還有很大的發展。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三(本);《大唐西域記》卷十;《印度邏輯學論集》(《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1});《唯識學的發展與傳承》(《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4});宇井伯壽《陳那著作の研究》;H. N. Randle《Fragments from Dignaga》;G. Tucci《On the Fragments from Diṇn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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