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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波羅夷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十重禁戒也。有顯密二種。見十重戒條。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十重禁戒。見十重戒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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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六夷

(名數)六波羅夷也。大乘之十波羅夷中,除小乘之四波羅夷者。四波羅夷,大小共說也。


十重戒

(術語)一作十波羅夷。有顯密兩種。


顯教十波羅夷

(名數)大乘對於小乘之四波羅夷,八波羅夷而說菩薩之十波羅夷:一殺戒,即人畜一切之殺生也。二盜戒,雖一針一草之微亦不與而取也。三婬戒,即人畜一切之婬事也。四妄語戒,即大小一切之妄語也。五酤酒戒,即販賣酒也。六說四眾過戒,舉四眾(在家菩薩與出家菩薩與比丘與比丘尼也)之罪過(七逆十重也)而說之也。七自讚毀他戒,稱自己之功德而譏他之過惡也。八慳惜加毀戒,他人求財請法,慳惜不與而加毀辱也。九瞋心不受悔戒,向他生瞋心加以罵辱打擊,猶不息,他求悔善言懺謝亦不容受也。十謗三寶戒,誹謗三寶也。見梵網經戒疏下。


[佛光大辭典]
十重禁戒

(一)乃大乘菩薩嚴厲禁止作犯之十種波羅夷罪。又稱十重波羅提木叉、十波羅夷、十不可悔戒、十重禁、十重戒、十無盡戒、十重。相對於四十八輕戒而言。即梵網經卷下載: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酤酒戒(賣酒)、說四眾過戒(談論出家、在家男女佛教徒之過失)、自讚毀他戒、慳惜加毀戒(慳惜財、法,毀謗布施財、法之事)、瞋心不受悔戒(起瞋心亦不接受對方之追悔)、謗三寶戒(謗佛法僧),不論自行,或教唆他人行事,皆為其所禁。菩薩瓔珞本業經亦舉有十戒,稱為十不可悔戒。小乘律係應有犯罪者一一制定(隨犯隨制);而十重禁及四十八輕戒則被視為釋尊成道之初一時之制戒,故犯此十重禁者構成破門罪,即為犯波羅夷罪,喪失佛教徒之資格。〔戒律學綱要第七篇(聖嚴)〕

(二)密教十波羅夷。或稱密教十重戒。有二種:(一)出自大日經疏卷十七。即:(1)不捨佛寶。(2)不捨法寶。(3)不捨僧寶。(4)不捨菩提心。(5)不謗一切三乘經法。(6)不慳悋一切法。(7)不起邪見。(8)不阻止他發大心,亦不得見其懈怠而不勸發。(9)不差機說法。(10)不施一切不饒益他物。(二)出自無畏三藏禪要。即:(1)不應退菩提心。(2)不應捨三寶,歸依外道。(3)不應譏謗三寶及三乘教典。(4)於大乘教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5)若眾生已發菩提心者,不應說令彼退菩提心趣向二乘之法。(6)未發菩提心者,亦不應說令彼發二乘心之法。(7)對小乘人及邪見人之前不應輒說深妙大乘。(8)不應發起諸邪見等法。(9)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令彼以瞋恨心求如是物,不能辦得,而退菩提心。(10)於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處,皆不應作及教人作,或見作隨喜;此與利他法及慈悲心相違背之故。〔三昧耶戒儀資秉記〕(參閱「十戒」439) p461


六夷

六波羅夷之略稱。大乘之十波羅夷中,除大小乘共說之四波羅夷者。指酤酒戒、說四眾過戒、自讚毀他戒、慳惜加毀戒、瞋心不受悔戒、謗三寶戒。 p1259



梵語 śīla,巴利語 sīla。音譯尸羅。意指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為三學之一,六波羅蜜之一,十波羅蜜之一。廣義而言,凡善惡習慣皆可稱之為戒,如好習慣稱善戒(又作善律儀),壞習慣稱惡戒(又作惡律儀),然一般限指淨戒(具有清淨意義之戒)、善戒,特指為出家及在家信徒制定之戒規,有防非止惡之功用。

據菩提資糧論卷一所載,尸羅共有習近、本性、清涼、安穩、安靜、寂滅、端嚴、淨潔、頭首、讚歎等十義。其中,自「清涼」以下為淨戒之再轉釋。戒為實踐佛道之基礎,故與定學、慧學共稱三學。又為五分法身之一,稱戒身、戒品、戒蘊(身、品、蘊三者係表示複數)。同時,大乘佛教舉之為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而稱為戒波羅蜜(又作持戒波羅蜜)。

戒,原係佛陀住世時,舉外道所作之非行來教誡佛教徒者。適用於出家、在家二眾,並非如律之隨犯隨制,故於犯戒時不伴以處罰之規定,而是由自發之努力為其特徵。據此,則戒與律本應有所區分,但後人往往將此二者混用。一般謂戒為三藏中之律藏所說者,以戒為律之一部分,而以律為詮說戒之典籍。

小乘佛教應在家、出家、男女之別,制定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略稱為五八十具)。凡此,大乘佛教指為聲聞戒(又作小乘戒),而另制菩薩戒(又作大乘戒),合稱為二戒。又於佛陀所制定之戒,其本質若為罪惡者(即性罪),稱為性戒;反之,若本質非罪惡,然易令世人誹謗,或誘發其他之性罪,而特別制定者,稱為遮戒。合之亦稱二戒。犯遮戒之罪惡,亦稱遮罪。

例如殺生戒、偷盜戒等,屬於性戒,飲酒戒多歸於遮戒。此二戒又有如下異名:(一)性戒,又稱舊戒、主戒、性重戒。(二)遮戒,又稱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

其中,性重戒為性戒中罪特別重者,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即所謂四重禁戒。息世譏嫌戒簡稱譏嫌戒,屬佛制之輕罪戒,旨在制止世間之誹謗,一般汎指四重禁戒以外之戒。

戒有四別。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載,四別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戒法為佛陀所制戒之法則,戒體為戒之體性,即有防非止惡作用之無表,戒行指持戒(實踐),戒相意謂持戒之相貌。

戒體係由受戒之儀式作法(即羯磨)所得之律儀,以其不可見,故稱無表。律儀,梵語為 sajvara,音譯三婆囉,意譯亦作等護、擁護、防護、護、禁戒,即所謂遮止惡戒,具有防止身、口、意三惡,保護六根之作用。以其律法儀則能產生防非止惡之作用,故意譯為律儀。是故,俱舍論卷十四載,律儀防止身、口、意之惡者,分別稱為身律儀、語律儀、意律儀(以上總稱遍律儀);保護六根者,稱根律儀。其中,前二者以無表為體,後二者以正念、正知為自性。但無表不限於律儀。

一切有部認為,一般表現於身、語上勢力強烈之善、惡行為(即身表業、語表業),或由定所產生防止造作善、惡之作用,由此形成一種後天之性格,此即無表。無表屬於色法(物質)之一種,故稱無表色。此無表有三種,其由立誓決意實行善、惡者,稱為律儀無表(善心之情形)或不律儀無表(惡心之情形);若隨緣應時而生起善惡心,稱為處中無表(又作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其中律儀無表即所謂戒體之無表。

成實論以無表屬非色非心之法,南山律宗即採此說。大乘唯識宗則主張戒體為思心所之種子熏習阿賴耶識所致;天台宗以其為假色,而對戒體(無表)賦與種種說明。此外,小乘佛教主張戒體無相續,但大乘佛教主張一度得戒即永久不失。

一切有部類別律儀無表(即戒體)為三種律儀、四種律儀。

(一)別解脫律儀,又作別解脫戒、別解律儀、波羅提木叉律儀、律儀戒、欲纏戒(意指繫屬欲界之戒)。乃得自受戒作法時。復分為八:(1)苾芻律儀,(2)苾芻尼律儀,(3)正學律儀,(4)勤策律儀,(5)勤策女律儀,(6)近事男律儀,(7)近事女律儀,(8)近住律儀。其中,前二項屬具足戒之體,第三項屬六法戒之體,第四、五項屬十戒之體,第六、七項屬五戒之體,第八項則為八齋戒之體。

(二)靜慮律儀,又作靜慮生律儀、定共戒、色纏戒(意指繫屬色界之戒)。乃得自入靜慮(禪)之時。蓋禪定之中,自然離過絕非,亦自然契入法爾律儀,故能防止欲界不善之過失。又靜慮律儀即所謂隨心轉戒,於入定時與心同起,於出定時與其無表同時俱滅,與有漏定共生共滅,故又稱定共戒。

(三)無漏律儀,又作道生律儀、道共戒。以上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為有漏戒,無漏律儀則屬斷盡煩惱之無漏戒,係見道以上之聖者所得者,亦即入於無漏定中所獲得之律儀;於此間自然遠離過惡,契於律儀。無漏律儀亦為隨心轉戒,與無漏道共生共滅,故又稱道共戒。反之,別解脫律儀不論心之狀態如何,僅須無捨戒等緣,戒即可永遠相續,故稱不隨心轉戒。以上為三種律儀。

(四)斷律儀,又作斷戒。即與未至定之九無間道俱生之靜慮律儀及無漏律儀,能永斷欲纏之惡戒與煩惱,故稱斷律儀。以上四者,合稱為四種律儀(又作四戒)。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列舉八種律儀:能起、攝受、防護、還引、下品、中品、上品、清淨。前七種指受戒(別解脫律儀)時內心決意之狀態,由其差異所分之層次;後一種則屬靜慮律儀、無漏律儀。

行十善之十善戒(又作十善法戒、十善性戒、十根本戒)中,除與心意有關之三種,前七種稱為七善律儀;同此,行十惡之前七種稱為七不善律儀。此外,不律儀(又作惡律儀、惡戒)又依職業之分類(如屠殺、狩獵、獄吏等)而有不同,在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有十六惡律儀;在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中則說十二惡律儀。

別解脫律儀之內容如下:

(一)五戒。此為優婆塞(在家之男信徒)、優婆夷(在家之女信徒)所守,故又稱優婆塞戒(即近事男律儀)、優婆夷戒(即近事女律儀)。五戒即:(1)不殺生戒,(2)不偷盜戒,(3)不邪淫戒,(4)不妄語戒,(5)不飲酒戒。印度其他宗教亦有類似之五戒,如摩奴法典舉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梵行(不淫)、不貪瞋五者,耆那教則說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離欲等五戒。

(二)八齋戒。為優婆塞、優婆夷於一日一夜中學習出家所守之戒。受持者稱鄔波婆沙(梵 upavāsa,意譯作近住、善宿)。八齋戒又作八支齋、八關齋戒、八戒齋、佛法齋、八分戒、八戒、齋戒、一日戒、近住戒、近住律儀。此為六齋日所持之戒,除五戒(其中不邪淫戒在此為不淫戒)外,尚有離眠坐高廣嚴麗床座(即不坐高座、不臥好床)、離塗飾香鬘(即身不塗香油或裝飾)離歌舞觀聽(即不觀戲聽歌)、離非時食戒(即過午不食)等三戒。六齋日沐浴斷食之習慣,自古即為印度其他宗教所行,佛教沿用之。此八戒以非時食戒為中心。

(三)十戒。此為沙彌(未滿二十歲之男出家眾)、沙彌尼(未滿二十歲之女出家眾)所守之戒,分別稱為沙彌戒(又作勤策律儀)、沙彌尼戒(又作勤策女律儀)。內容如下:(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塗飾香鬘,(7)不歌舞觀聽,(8)不坐臥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蓄金銀寶。 (四)六法戒,略稱六法。係沙彌尼於受具足戒之前二年間所守之戒,即所謂式叉摩那(意譯學法女、學戒女、正學女)所學之六法。據四分律卷二十七載,其內容為:(1)染心相觸戒,即不以愛欲之心觸男子之身。(2)盜人四錢戒,即不盜四錢以下。盜四錢以下為缺戒,可重新受戒,若盜五錢以上,則應默擯之。(3)斷畜生命戒,即不斷畜生之命。(4)小妄語戒。(5)非時食戒。(6)飲酒戒。

十誦律則列舉淫欲、偷奪、殺生、妄語、摩觸男子裸身、捉男子之手與衣而共語等六種。有部律則列舉不獨行等六法,與不取錢等六隨法;摩訶僧祇律則說十八事,然並未列舉上記六法。

(五)具足戒,又稱具戒、進具戒、近圓戒、大戒。此乃比丘、比丘尼所守之戒,分別稱為比丘戒(即作苾芻律儀)、比丘尼戒(即作苾芻尼律儀),係守出家教團所定之一切戒條。戒條之數目、內容,男女各異。具足戒,梵語為 upasajpanna 或 upasajpadā。此語原意指親近世尊之足下(座下)或參加教團,但一般譯作具足、進具、近圓,而解釋為「近涅槃」。其後更演變為指受比丘戒、比丘尼戒,意為完全圓滿戒。此乃相對於五戒、十戒等不完全戒而言,至此,具足二字之意義已有明顯變化。

據四分律載,比丘之具足戒共二五○戒,比丘尼共三四八戒(除七滅諍戒,則共為三四一戒,但一般皆舉概數,稱五百戒),且有五篇、七聚之分。

歸依佛、法、僧三寶,係參加佛教教團之第一條件,故三歸依(又作三歸、三自歸)特稱為三歸戒。此戒為大、小乘所重視。惟大乘戒之特色在於「知罪不可得,名為持戒」(維摩經),係由空之立場理解戒之精神。戒可作二種解釋,即消極之防惡(止持戒)與積極之行善(作持戒)。舉例言之,過去七佛通戒偈中,所謂「諸惡莫作」即止持戒,「眾善奉行」即作持戒。依廣律所言,五篇、七聚均屬止持戒,犍度分則屬作持戒。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舉有三聚淨戒(又作三聚戒、三聚清淨戒),可作為大乘菩薩戒之代表。即:(一)攝律儀戒,又作律儀戒。指遵守佛制,防止過惡。(二)攝善法戒,指進而行善。(三)攝眾生戒,又作饒益有情戒。指教化眾生,使得利益。其中,攝律儀戒與五八十具等小乘聲聞戒是否相同,尚有異說。

同論卷四十二載菩薩守六種戒,即:回向戒、廣博戒、無罪歡喜處戒、恆常戒、堅固戒、尸羅莊嚴具相應戒。一般大乘佛教稱菩薩戒為持戒波羅蜜,即有勝於聲聞戒之意,如大智度論卷四十六中,說戒波羅蜜總攝一切戒法,而十善為總相戒,其他無量戒均為別相戒。

梵網經(大乘律典)列舉十重禁、四十八輕戒,共說五十八戒,此稱梵網大戒。十重禁又稱十重禁戒、十重戒、十無盡戒、十重、十重波羅提木叉、十波羅夷、十不可悔戒,乃大乘戒之最重罪,若大乘菩薩犯此,則構成破門罪、追放罪(即波羅夷罪)。十重即:(一)殺戒。(二)盜戒。(三)淫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即買賣酒。(六)說四眾過戒,指說在家、出家菩薩,以及比丘、比丘尼之罪過。(七)自讚毀他戒。(八)慳惜加毀戒,指吝惜施給財、法。(九)瞋心不受悔戒,指不原諒他人之懺悔。(十)謗三寶戒,指毀謗佛、法、僧三寶。此十重禁戒乃訓誡他行或自行者。

相對於十重戒,四十八輕戒乃屬輕垢罪(污垢清淨行之輕罪,相對於波羅夷罪)。內容包括不敬師友戒、飲酒戒、食肉戒等四十八種。

關於菩薩之波羅夷罪,眾說紛紜,如優婆塞戒經卷三舉出六波羅夷((一)至(六))、二十八輕戒;菩薩地持經卷五舉出四波羅夷((七)至(十))、四十二輕戒;菩薩善戒經舉出八波羅夷((一)至(四)、(七)至(十))、五十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則舉出十波羅夷((一)至(十)),並說八萬威儀戒。

依天台宗之說,戒可分權戒、實戒二種。法華玄義卷四下載,五八十具等小乘戒,及瑜伽師地論、菩薩善戒經等大乘戒,均為三乘共通之權戒(粗戒),至如梵網大戒,則為對界外菩薩所說之實戒(妙戒)。此妙戒仍係相對者,然法華圓教「開三會一」(開說三乘之權教而會歸一乘之實教)時,卻以一切戒律皆為絕待妙戒。

此外,摩訶止觀卷四上載,戒有事戒、理戒二種。具有具體之形式者,即為事戒(隨相戒);若能不住戒相而安住於空、假、中三觀者,則為理戒(離相戒)。前者能得天、人、阿修羅等三趣之果報,後者必配以三乘及四教之菩薩。

如是,我國天台宗說一切戒乃絕對圓頓之妙戒。於此,日本佛教則有進一步之解釋。日僧最澄據法華「開顯」之立場,以為梵網經之十重禁與四十八輕戒,係為盧舍那佛所說戒,以利他為根本,戒體乃一得永不失,戒境為無邊法界,不限於三千世界,戒相為三聚淨戒,其持戒與犯戒,並無一定之法則,並允許通別二授(或二受)。通授(以十戒為例,各戒不須分別而授,可作十戒全體之授受)不限出家與在家,一律以三聚淨戒之作法總授;依一白三羯磨或三歸法,個別而授之,即所謂別授(個別授戒)。此種戒特名圓頓戒,又作梵網菩薩戒、天台圓教菩薩戒、菩薩金剛寶戒、一乘戒、一乘圓戒、一心戒、一心金剛戒、大乘圓頓戒、圓頓菩薩戒、圓頓大戒、圓頓無作戒、圓戒、大戒。

法華玄義卷三以北本涅槃經卷十一中之根本業清淨戒、前後眷屬餘清淨戒、非諸惡覺覺清淨戒、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等五支戒,依次分別配以四重禁或十善戒、偷蘭遮等以外之四篇、定共戒、道共戒、大乘戒。又將同經卷十一所舉禁戒、清淨戒、善戒、不缺戒、不折戒、大乘戒、不退戒、隨順戒、畢竟戒、具足成就戒等十戒,配以四教,稱為菩薩護他十戒(又作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同時依據大智度論等立大論十戒(菩薩所念十戒):(一)不缺戒,(二)不破戒,(三)不穿戒,(四)不雜戒,(五)隨道戒,(六)無著戒,(七)智所讚戒,(八)自在戒,(九)隨定戒,(十)具足戒。

真言宗說三昧耶戒(又作三摩耶戒、三戒),意謂「平等戒」。即立於三三平等之理,說佛與眾生之身口意三密絕對平等。此一真言祕密戒係以眾生本具之清淨菩提心為戒體,而以法界無量之萬德為行相。

大日經說四重禁(又作四重戒),即:(一)不應捨正法戒,(二)不應捨離菩提心戒,(三)於一切法不應慳戒,(四)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又以不退菩提心、不捨三寶、不謗三寶、不生疑惑、不令退菩提心、不令發二乘心、不輒說深妙大乘、不發邪見、不說我具無上道戒、捨一切無利益事等為十重戒。

接受戒法,稱為受戒;戒師授予戒法,稱為授戒;持守戒法,稱為持戒。授戒有一定的儀式作法,稱為戒儀。授戒之際,以戒和尚(或廣至三師七證)或傳戒師(日本天台宗所傳圓頓戒,係以釋尊為戒和尚,現前授戒之師則稱傳戒師)為戒師。受戒有各種形式,如通受與別受、自誓受與從他受、一分受與全分受。其中,自誓受(又作自誓受戒、自誓得戒),無須三師七證等形式,唯自己於佛像前誓言受戒;從他受,則指由三師七證等形式從他而受戒者。

戒體有二,凡身語經過受戒之儀式行為(表業),初受戒時,稱為作戒或教戒。作戒、教戒並無永續性,但一旦由受戒者之身上發得戒體,則恒常相續,能保持戒之作用,此稱無作戒或無教戒。作、教均是「表」之異譯,意指身語之表業;反之,無作、無教意指無表業。若得戒體,稱為得戒(或發戒),但此時所得到之戒體並不僅限於別解脫律儀之無表,而係廣義包含所有之無表;若捨離戒體,稱為捨戒(或失戒)。

於無表之得捨,俱舍論卷十四、卷十五有明確之解說,謂別解脫律儀須以三師七證等緣始得戒,而因下列五緣捨戒:(一)意樂(有心犯戒),(二)死亡,(三)兼有男女兩性(二形),(四)斷善根,(五)踰一晝夜期限(適用於八關齋戒)。

此外,得具足戒之緣有十,稱十種得戒緣:(一)自然得,即覺至而得,如佛、獨覺。(二)見諦得,又作見道得。即入見道而得,如五比丘。(三)善來得,即與佛善而得,如耶舍。(四)自誓得,即信受佛為大師而得,如大迦葉尊者。(五)論議得,即與佛問答而得,如蘇陀夷。(六)受重得,又作敬重得。即受比丘尼八敬法而得,如摩訶波闍波提。(七)遣信得,又作遣使得。即佛為遣使授具足戒而得,如法授尼。(八)邊五得,又作五人得。即邊國僧眾不足定數,可立五人師而得。(九)羯磨得,又作十眾得。即在非邊國,依規定由三師七證之羯磨作法而得。(十)三歸得,即歸依佛、法、僧三寶而得,如十六人之賢聖。

復次,以受五戒、十重禁戒等之多寡,戒分為五種,此稱五分戒,如受持三歸及五戒中之任一戒,稱為一分戒;受三歸及受持二戒,稱為少分戒;若受持二戒而破一戒,則稱無分戒;受持三四戒稱為多分戒;受持五戒稱為滿分戒。受沙彌戒不久者,稱為新戒。若祈望生於諸天等善處而受戒,稱希望戒;恐懼自他之責罰而受戒,稱恐怖戒,又作怖畏戒;欲七覺支(七菩提分法)莊嚴其心而受戒,稱為順覺支戒;欲離煩惱垢而受戒,稱為無漏清淨戒。以上四戒稱為四種持戒。

一般認為持戒可生於天、人等善趣,實則持戒為六波羅蜜之一,乃凡夫趨往涅槃的修道資糧。又以光、香比喻戒德,稱為戒光、戒香(即持戒者之德名將如香熏遠方,而傳之久遠)。向受戒者解說戒律,稱為說戒;或亦指在半月一度之布薩行事中,由上座比丘誦戒之條文,僧眾有違犯者,則在眾人面前懺悔,由之而將布薩引申為說戒。

一度受戒者,若犯戒所制止之罪過,則稱破戒(或犯戒);反之則為持戒。據四分律卷四十六載,犯波羅夷、僧殘、偷蘭遮等重罪(戒分),稱為破戒;犯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輕罪(威儀分),則稱破威儀。受戒後常犯者,逐漸減弱其戒體之勢力,但未至完全捨戒,此一期間,稱為戒羸;反之,發得戒體而受持,則逐漸強大其勢力,稱為戒肥。

一般謂破戒者死後將墮三惡道。四分律卷五十九亦舉出破戒五過,即;(一)自害,(二)被智者叱,(三)惡名遍聞,(四)臨死生悔恨,(五)死後墮惡趣。若對戒律取邪見而執著,則稱戒禁取見(五見之一)。如牛狗外道之持牛戒、狗戒、雞狗戒等,盡屬戒禁取見。又雖未破戒,但起煩惱而染污戒,稱為污戒;若相對於淨戒而言,此染污之戒,亦稱污戒。〔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菩薩善戒經卷四、大寶積經卷十七、新華嚴經卷五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四、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八、大智度論卷十三、卷二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成實論卷九、大乘義章卷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卷中、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三〕 p2896


波羅夷

梵語 pārājika,巴利語同。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乃戒律中之根本極惡戒。又作波羅闍已迦、波羅市迦。意譯為他勝、極惡、重禁、墮、墮不如、斷頭、無餘、棄。戒律中之根本罪。又稱邊罪。五篇之一,六聚之一,七聚之一。修行人若犯此戒,則:(一)失其比丘、比丘尼資格,道果無分。(二)自教團中放逐,不得與僧同住。(三)死後必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故稱極惡。又此罪能破沙門戒體,令彼墮落,魔必得勝,故亦稱他勝;善法名自,惡法名他,以惡法勝善法,故犯者稱他勝罪。比丘之四波羅夷指殺、盜、淫、妄等四罪;比丘尼除此四罪外,尚加摩觸、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隨順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戒等四種,總為八波羅夷。比丘戒之四波羅夷罪與比丘尼戒之八波羅夷罪,合稱為四重八重。

在大乘戒中,菩薩之波羅夷罪不同於小乘,且諸經論之說法亦有不同,如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以殺、盜、淫、妄、酤酒、說四眾過、自讚毀他、慳惜加毀、瞋不受悔、謗亂三寶等十罪立十波羅夷。大日經卷六受方便學處品以謗諸法、捨離菩提心、慳悋、惱害眾生四法為根本罪;大日經疏卷十七則除此四法外,加不謗一切三乘經法、不應於一切法生於慳悋、不得邪見、於發大心人前勸發其心不令退息、於小乘人前不觀彼根而為說大法及行施等六戒,總為菩薩之十重戒。〔十誦律卷一、摩訶僧祇律卷二、有部毘奈耶卷一、五分律卷十七、卷二十三、善見律毘婆沙卷七〕(參閱「十戒」439、「四重八重」1737、「制裁」3088、「律」3789) p3442


殺生戒

殺生,梵語 prānātipāta 或 prānātighāta。又稱斷人命學處、殺人戒、殺戒。即針對殺害人命一事,所制定之戒。為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凡親自下手殺害人命,或持刀予人而勸人自殺,皆屬犯波羅夷(極重罪)。關於此戒之制定,據四分律卷二載,佛陀曾於毘舍離宣說不淨觀,諸比丘因而厭患身命,遂請名為勿力伽難提之人,斷絕此身命。佛陀於事後呵責此過失,遂制定犯斷人命者,即為波羅夷。然關於佛陀制戒,各律論所載之時間有異。

又殺戒於諸戒中之次第,說法不同,有置於四波羅夷中之第三位,亦有置於第一位者。據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闡釋,菩薩以大悲為本,故大乘以殺戒為第一;聲聞戒不以殺戒為先,而以淫戒為第一,亦即出家人犯殺戒者甚少,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之戒,而淫欲易起,故諸律中以其次第為淫、盜、殺、妄。在家人多求福德,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且殺為體性罪,故於五戒或十波羅夷中列為首位。

殺戒之犯相,各經論所說略異,然約可分為五相,即:起殺心、有眾生、作眾生想、用方便加行、斷其命。有關殺生之情況,四分律卷二總舉自殺、教人殺、遣使殺等,共計二十種;其他律典中亦有分十五種、二十一種、三十一種等之記載。又依所殺眾生之不同,而分:殺人者為波羅夷罪,殺畜生者為波逸提罪;或大別為三品:殺害諸佛、聖人、父母等上品眾生為五逆罪,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為波羅夷罪,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為輕垢罪。殺生之果報,舊華嚴經卷二十四謂,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於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為短命,二為多病。大智度論卷十三說十罪及其果報。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載有三果,即墮地獄為異熟果,生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所感外物皆不堅住為增上果。〔摩訶僧祇律卷四、五分律卷二、十誦律卷二、成實論卷八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菩薩戒經義疏卷下〕 p4656


菩薩瓔珞本業經

凡二卷。竺佛念譯於姚秦建元十二至十四年(376~378)。又稱菩薩瓔珞經、瓔珞本業經。或單稱瓔珞經、本業經。乃敘說菩薩階位及其三聚淨戒等之因行。收於大正藏第二十四冊。「瓔珞本業」乃華嚴系統之用語,故本經與華嚴之教相相合之處甚多。尤以立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無垢地、妙覺等五十二位菩薩行位而有名。

全經分八品:集眾品、賢聖名字品、賢聖學觀品、釋義品、佛母品、因果品、大眾受學品、集散品,以闡述菩薩之階位及修行。在大眾受學品敘說「三聚淨戒」,以八萬四千法門作攝善法戒;以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作攝眾生戒;以十波羅夷作攝律儀戒(此十波羅夷與梵網經之十重戒相同)。本經受梵網經之影響甚深,其三聚淨戒之內容,均屬大乘戒。特點在於菩薩戒有受法而無捨法,一得永不失;即使犯波羅夷戒,亦不失戒體。並主張戒以心為體。

考據本經於印度並無史實之根據,於我國,自「法經錄」以來之一般經錄,皆載為姚秦之譯經家竺佛念所譯,然「出三藏記集」之譯經部分則無本經之名,而將之列於失譯雜經錄之中;「歷代三寶紀」載本經除竺佛念譯之外,尚有宋代智嚴所譯。而近代有學者根據譯者之不確定,並經由內容之檢討,主張本經乃我國所撰述。〔菩薩戒經義疏卷上、梵網菩薩戒本疏卷一、古今譯經圖紀卷三、大唐內典錄卷三、開元釋教錄卷四、卷五、卷十二〕 p5227


誹謗正法

梵語 saddharma-pratiksepa。略稱謗法、破法、斷法。謂破壞佛說之正法,主要係指誹謗大乘經典非為佛所說。謂不信般若、法華、無量壽等大乘經典,且加以毀呰誹謗者,斷盡一切善根,墮入大地獄。據無量壽經卷上載,阿彌陀佛發願救度念佛眾生,唯除犯五逆罪與誹謗正法者。又菩薩善戒經以誹謗正法為菩薩八波羅夷(八重戒)之一;梵網經卷下以誹謗三寶為菩薩十波羅夷之一。蓋誹謗正法,汎論之有兩種:(一)不信大、小二乘之法,遂疑惑誹謗。(二)不信大乘經典為佛所說而誹謗之;或見人讀誦、書寫、受持大乘經典而懷輕賤、憎嫉之心。

據智顗之菩薩戒經義疏卷下載,誹謗三寶係由四種邪見所致,即:(一)上邪見,對於一切均撥無因果。(二)中邪見,不說一切無因果,僅說三寶不及外道。(三)下邪見,不說三寶不及外道,僅心中計執二乘之法殊勝,即捨棄大乘而取小乘。(四)雜邪見,於諸種邪見中,有偏執、雜信、暫念小乘、思義僻謬等四種。

據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載,謗三寶戒之制意,略有十義,即:(一)業道尤重,無過此故。(二)燒滅善根,悉無餘故。(三)背恩德,惡中極故。(四)破壞信心,滅法眼故。(五)於善行中,若小若大悉不成故。(六)入於外道邪見網故。(七)為大邪見,斷善根故。(八)作諸眾生惡知識故。(九)斷三寶種,由此見故。(十)令自他成阿鼻業故。然誹謗正法之說於阿含等經中極為罕見,惟多散見於大乘經典中,主要係因教誡小乘聲聞之徒誹謗大乘之故。〔法華經卷二譬喻品、道行般若經卷三泥梨品、卷六阿惟越致品、大品般若經卷十一信毀品、卷十六不退品、般舟三昧經譬喻品、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七、卷十六、大寶廣博樓閣善住祕密陀羅尼經卷中、菩薩地持經卷五、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瑜伽師地論卷四十、釋淨土群疑論卷六、法苑珠林卷五十八〕 p616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昧耶戒

密教的戒律。又稱三摩耶戒、祕密三昧耶戒、佛性三昧耶戒、三昧耶佛戒,略稱為三戒。乃立於三三平等一致之理,以眾生本有之清淨菩提心為戒體,法界無量之萬德為行相的祕密真言戒。為真言行者為止惡修善所修,戒法通顯密諸戒,即含攝五戒、八戒、具足戒等,而歸於「眾生諸佛平等一如」之一戒。

《大日經》卷二〈具緣品〉以此戒為三世無礙智戒,並說其戒相為四重禁︰「常不應捨法、捨離菩提心、慳吝一切法、不利眾生行。」《大日經疏》卷九釋云(大正39‧671a)︰「今此四戒如受具竟,已略示戒相,當知即是祕密藏中四波羅夷也。」而《無畏三藏禪要》稱此戒為諸佛內證無漏清淨法戒,或稱真法戒,且以十重戒為其戒相,即(1)不退菩提心,(2)不捨三寶,(3)不謗三寶,(4)不生疑惑,(5)不令退菩提心,(6)不令發二乘心,(7)不輒說深妙大乘,(8)不發邪見,(9)不說我具無上道戒,(10)捨一切無利益事。此十重戒亦是波羅夷罪。

三昧耶有平等、本誓、除障、驚覺四義,故此三昧耶戒亦具此等諸義。即︰

(1)行者初發心時,知三三平等之理,安住佛地三昧道,照見心、佛及眾生三無差別。此即平等義,為三昧耶戒的根本義,故或稱此戒為生佛不二戒。

(2)既以三平等之理為緣,乃起大誓願,修大悲,行四無量、四攝等,能利益眾生,即本誓義。

(3)由本誓發得三三平等之戒體時,能除滅過去、現在、未來的惡業罪障,即是除障義。

(4)自驚察身心,制止放逸懈怠,即是驚覺義。

授傳法灌頂時,須另設道場先授此三昧耶戒,其道場稱為三昧耶戒場、三昧耶戒壇。授戒的作法稱為三昧耶戒儀,或稱三昧耶戒作法。戒儀的順序如下︰先禮三寶,其次運心供養、懺悔罪障、請師、羯磨(四重戒、十無盡戒等)、授真言等。

在受三昧耶戒之後,退失本誓而不修行,稱為退三昧耶;或已受密法,卻對密藏產生疑謗之念,稱為破三昧耶;或未得阿闍梨允許,恣意見聞聖教口訣,稱為越三昧耶。此三類行,為真言宗之三大重罪,謂為三種重罪。此中,關於越三昧耶罪之義,《大日經疏》卷九嘗作如下之廣說,而謂(大正39‧675a)︰
「若菩薩於眾生諸法中,作種種不平等見,則越三昧耶法。若於此平等誓中,作種種限量之心,亦越三昧耶法。諸有所作隨順世間名利,不為大事因緣,亦越三昧耶法。放逸懈怠,不能警悟其心,亦越三昧耶法。以越三昧耶故,有種種障生,自損損他,無有義利,是故,諸菩薩等奉持此三昧耶如護身命,不敢違越也。」

◎附︰吳明〈佛法戒律論〉(摘錄)

梵語三昧耶,義有多種︰(1)時(一時佛在)會(大會經)宗(顯示論)平等。(2)誓願。(3)警覺。(4)除垢障。三昧耶戒,即平等本誓戒,意謂與佛平等誓願。密宗修行,在傳法灌頂前,須先受三昧耶戒。由傳法之師男水自頭頂灌下,稱「傳法灌頂」,以示永不違越。三昧耶戒,就是以三種菩提心為戒。《金剛頂宗發菩提心論》云︰
「若有上根上智之人,不樂外道二乘法,有大度量,勇銳無惑,宜修佛乘。當發如是心︰我今志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求餘果。誓心決定故,魔宮震動,十方諸佛,皆悉證知。常在人天,受勝快樂。所生之處,憶持不忘。若願成瑜伽中諸菩薩身者,亦名發菩提心。何者﹖為次諸尊,皆同大毗盧遮那佛身。(中略)凡人願為善之與惡,皆先標其心而後成其志。所以求菩提者,發菩提心,修菩提行。既發如是心已,須知菩提心之行相。其行相者,三門分別。諸佛菩薩,昔在因地,發是心已,勝義行願三摩地為戒。乃至成佛無時暫忘。惟真言法中,是說三摩地法,於諸教中,缺而不書。一者行願,二者勝義,三者三摩地。」

所以三種菩提心,就是行願菩提心、勝義菩提心、三摩地菩提心,以三種菩提心為戒,即三昧耶戒。此諸佛菩薩共同發心平等本誓之戒也。所謂行願者,如論云︰「我當利益安樂無餘有情界,觀十方含識,猶如己身。」所謂勝義者,如論云︰「觀一切法無自性。」所謂三摩地者,如論云︰「當知法爾應住普賢大菩提心,(中略)照見本心,湛然清淨。」三種菩提心可分為大悲(行願)、大智(勝義)、大定(三摩地)三德。東密胎藏界則分為佛部(大定)、蓮花部(行願)、金剛部(勝義)三部。亦有分為觀音(行願)、文殊(勝義)、普賢(三摩地)三尊,或分為表德(行願)、遮情(勝義)與不二(三摩地)。

三昧耶戒,不同於一般戒律,乃祕密戒律,其中常有大阿闍黎或密宗傳人之心得,成為入密宣誓之必備儀式。按東密教法,如未受傳法灌頂,擅入密宗事相領域,將會構成「越三昧耶罪」。因行人尚未發菩提心,未能與佛平等誓願也。

「三昧耶戒」語出《大日經》〈具緣真言品〉所列舉之四重戒,即︰

(1)不應遠離菩提心︰因學密行人尚在因位,具有菩提心而未圓滿,時有遠離之虞。且菩提心為三昧耶戒之根本,菩提心存則三昧耶戒在;菩提心失,則三昧耶戒失,故首要告誡不應遠離。

(2)不離正法不(或起)邪行︰此條對出家在家行人有同有別。出家在家均不能離開正法,即不離佛法般若,此乃共同之點。但出家人為佛法常住,清淨梵行,故不能邪行,如淫事。在家人行菩薩道,需入世俗行事,有時難免邪行,如夫婦性生活。三昧耶戒於此開許,但前提是不能離開正法,即不能脫離般若,脫離菩提心而邪行,此乃差別之處。故出家人為不離正法不邪行,在家人為不離正法起邪行。

(3)於一切法不慳吝︰佛法為公,不得私有。菩薩行願,弘法利生。慳吝法施,是乃滅法。故於一切法,自人天乘以至佛乘諸法,皆應法施,不得慳吝。慳吝即失菩提心,違反平等本誓。然於此知,法施是為利人,說法施皆應當機。故對大乘根機,不應說小法令退墮;對小乘根基,不應說大法令疑謗;不應向外道輒說自具妙戒,自有大法,令其嫉恨退失。

(4)不得不饒益眾生︰此乃菩提心根本所決定,法爾如此;有「眾生有一不成佛者,我不成佛」之大定;有「觀一切法自性,法爾如是,我為法王,如法自在」之大智。有一不饒益眾生,即遠離菩提心,違犯平等本誓。

以上四重戒,即佛所說三昧耶戒。亦即諸佛之平等本誓。以後四重禁戒,具體發展成為十重戒,亦稱十波羅夷。此十重戒在顯密二教中又各不相同。

顯教十重戒即《梵網經》所說十無盡藏戒,犯此戒律,則得波羅夷罪。即戒律中之嚴重罪。顯教十重戒是︰殺、盜、淫、妄語、酤酒、四眾過、自讚毀他、慳惜加毀、瞋心不受悔、謗三寶。

密教十重戒有三種,其中二種是《大日經疏》所說,另一為善無畏三藏所說。《大日經疏》第一種十重戒為︰(1)不應捨正法。(2)不應捨離菩提心。(3)於一切法不應慳吝。(4)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5)不謗一切三乘教法。(6)不應於一切法生慳吝。(7)不得邪見,撥無因果。(8)於發大心人勸其深心,不令退息。(9)於小乘人前,不觀彼根而說大法。(10)菩薩常當行施,不得施他人以害物之具。

《大日經疏》第二種十重戒為︰(1)不捨佛寶,(2)不捨法寶,(3)不捨僧寶,(4)不捨菩提心,(5)不謗一切三乘教法,(6)不慳吝一切法,(7)不起邪見,(8)不阻止他發大心,亦不得見其懈退而不勸發,(9)不差機說法,(10)不施一切不饒益他物。

善無畏《無畏三藏禪要》之十重戒為︰(1)不應退菩提心,妨成佛故。(2)不應捨三寶皈依外道,是邪法故。(3)不應毀謗三寶及三乘教典,背佛性故。(4)於甚深大乘經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非凡夫境故。(5)若有眾生已發菩提心者,不應說如是法令退墮,趣向二乘,斷三寶種故。(6)未發菩提心者,亦不應說如是法,令彼於二乘之心,違本願故。(7)對小乘人及邪見人前,不應輒說深妙大乘,恐彼生謗獲大殃故。(8)不應發起諸邪見等法,令斷善根故。(9)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令彼以瞋恨心求如是物不能辦得,令退菩提心,二俱有損故。(10)但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及教人作、見作隨喜,於利他法及慈悲心相違背故。

總攝上說,三昧耶之十戒條文歸納如下︰

(1)不退菩提,不離菩提心。

(2)不捨離三寶,不皈依外道。

(3)不毀謗三寶,不謗三乘法。

(4)不應捨正法,不疑大乘法。

(5)不應起邪見,不撥無因果。

(6)於法不慳吝,不差機說法。

(7)不應向大心,說法令退墮。

(8)不應向小根,輒說微妙法。

(9)不應向外道,自說具妙戒。

(10)必饒益有情,不作損害行。

藏密修學,亦首依持三昧耶戒,但其所出經典與唐密、東密略有不同。藏密三昧耶戒取自德光《律經》、慧賢《律經注》與宗喀巴《祕密戒頌》。藏密以原始乘所守為別解脫律儀,大乘所守為菩薩律儀,金剛乘所守則為密咒律儀。藏密戒中亦按修學次第等級不同而有不同之戒。未受何級灌頂修持何級密法者,即不得與聞其三昧耶戒。但菩薩戒亦為密宗戒之基礎,故學密在受「十四根本墮」三昧耶戒前,必須先受菩提戒。此為東密、台密、藏密所同,蓋非大乘菩薩行人,不得入密也。

〔參考資料〕 《不空羂索神變真言經》卷十五;《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施諸餓鬼飯食及水法》;《大日經疏》卷五、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菩提心論》;空海《三昧耶戒序》;《栂尾祥雲全集》第二卷;高井觀海《密教事相大系》第三編;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歷史》。


三聚淨戒

三聚淨戒是總括大乘菩薩一切戒律的三個分類,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三聚淨戒這個名稱最初見於陳、隋之際天台家等有關著述,但其內容早已見諸譯籍。

菩薩戒本沒有特殊的戒相,《法華經》〈安樂行品〉所舉的不親近國王、王子、外道、梵志、凶戲、相撲等十項「不親近處」,可說是大乘菩薩的最初戒相,但尚沒有菩薩戒的名稱。《涅槃經》〈師子吼品〉開始把戒律分為聲聞戒和菩薩戒。它說︰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的名為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的名為聲聞戒。這只是從志願和行果的淺深而區別聲聞戒和菩薩戒而已。又《涅槃經》〈聖行品〉列舉「息世譏嫌戒」,如不作販賣輕秤小斗欺誑於人,因他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燃明而臥。常受一食,未曾再食,不食肉不飲酒。進止常與三衣鉢具,其止息床不置二枕。不故往觀視軍陣,不諂謏邪命自活等達四十四項。關於出家菩薩的制戒比之於《法華經》所說的「不親近處」是更詳細了。這些戒相雖有「害心繫縛」,「破壞成功」等危害他人的重罪,但大概是輕罪的多,所以名為「息世譏嫌戒」。

漢譯佛經中,最初提到三聚淨戒的類別,並說明其內容的是姚秦‧竺佛念譯的《瓔珞經》(具稱為《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瓔珞經》〈大眾受學品第七〉說,一切戒的根本是三受門,即攝善法戒,所謂八萬四千法門。攝眾生戒,所謂慈悲喜捨化及一切眾生皆得安樂。攝律儀戒,所謂十波羅夷。《瓔珞經》把攝律儀戒置於三聚的最後,這和《菩薩戒羯磨文》的三聚次第恰恰相反。一般小乘的經律都以二百五十戒或五百戒作為律儀戒,但《瓔珞經》並不採取小乘的律儀,而以十波羅夷為大乘的律儀,這是它的特色。

其次說三聚淨戒的是北涼‧曇無讖譯的《地持經》(具稱為《菩薩地持經》,十卷),這是《瑜伽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的異譯,是瑜伽系統的戒法最初傳譯的作品。《地持經》很具體地說,一切戒有三種︰(1)律儀戒,(2)攝善法戒,(3)攝眾生戒。律儀戒是七眾所受的戒,七眾就是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攝善法戒是菩薩所受的律儀戒,即上修菩提的一切身口意的善法。攝眾生戒,略說有十一種,即為眾生作饒益事、看病、說法、報恩、救護、勸慰、施與等。《瑜伽師地論》所說的瑜伽戒品和《地持經》大致相同。又被認為《地持經》異譯的《善戒經》(具稱為《菩薩善戒經》,劉宋‧求那跋摩譯,十卷)也提到了三聚的戒法。《善戒經》說,在家出家所受持的戒名為一切戒。一切戒有三種︰一者戒,二者受善法戒,三者為利眾生故行戒。第一的戒是七眾所受的戒,即攝律儀戒。一切戒即三聚淨戒的異名。

《瓔珞經》、《地持經》之外,漢譯《攝大乘論》的三種譯本關於「三聚淨戒」的名稱也有個別的不同。北魏‧佛陀扇多的譯本稱為「止戒、攝善法戒、作眾生益戒」。陳‧真諦的譯本稱為「攝正護戒、攝善法戒、攝眾生利益戒」。唐‧玄奘的譯本則稱為「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眾生戒」。

羅什所譯的《梵網經》和《瓔珞經》、《地持經》並稱為大乘戒的三大聖典。它對後世的影響最大。《梵網經》雖沒有明確提到三聚,但它說的十重四十八條輕禁的戒法是仿小乘比丘戒條的形式而制定的。這些「十重四十八輕戒」是大乘菩薩戒最具體的戒相。

中國菩薩戒的弘傳和闡述,至隋煬帝從智顗受菩薩戒時已經非常盛行。隋‧靈裕有《受菩薩戒法》的註疏,他在鄴都時,就有許多人從他受了三聚戒,同時徐州攝論學者靖嵩並著有《三聚戒玄義》流行於當時。其他許多佛教學者對三聚淨戒又有許多解釋。隋‧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雖說到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但他把這三聚淨戒概稱為菩薩戒,說它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當學的戒法。隋‧慧遠撰《大乘義章》立了七門分別三聚戒。其中就「止作」二門分別說︰三聚別論,律儀是「止」,止諸惡故。其餘二聚是「作」,作諸善故。三聚通論,一一之中皆有「止作」。最後結論說「三聚皆止惡故」。這就是說,三聚淨戒第一的攝律儀戒,是以防止自己作惡為主的戒法,所以稱它為「止」,是一種自利的行為。第二攝善法戒和第三攝眾生戒是大乘菩薩在修行中實踐一切善的行為和發願長期為人類利益服務的戒條,所以稱它為「作」,是一種自利利他的行為。

道宣認為三聚戒是三身之本。他說︰(1)律儀戒在斷諸惡,即法身之因;(2)攝善法戒在修諸善,即報身之因;(3)攝眾生戒在慈濟有情,即化身之因。唐‧天台學者明曠更進一步發揮他的見解。他把三聚和四宏誓願以及三身配合起來,認為一切戒大體上不出四弘三聚。攝律儀戒在斷煩惱,配於「煩惱無盡誓願斷」;攝善法戒在成就佛道和修學法門,配於「佛道無上誓願成」和「法門無量誓願學」;攝眾生戒在度眾生,配於「眾生無邊誓願度」。又攝律儀戒,如持不殺,止惡不生,離諸染污,是為法身之因;攝善法戒在行諸善,深究法門而證佛道,是為報身之因;攝眾生戒在以慈悲利益眾生,是為應身之因。因此,明曠的主張是站在四弘誓願的基礎上通過三聚淨戒的實踐而成立三身的。最後他又把三聚和天台的空假中三觀結合起來,並試作了結論說︰「故知戒戒三聚互融;三觀三身相即。三聚三身既無優劣,四十八輕十重等持心性,寧有淺深。」

三聚淨戒的精神比之於小乘戒是積極的,它和小乘戒雖採取相樣形式的律儀戒,但其說明卻具有積極的大乘精神。小乘戒只列舉那些不可為的事情,而大乘戒則多舉那些不可不為的事情。關於禁止的戒,大小乘的精神也有不同。例如十重禁戒第一的殺戒,據唐‧法藏引瑜伽戒品解釋說,如果菩薩看見盜賊為了搶劫財物將殺害許多人命或殺害大德聖者,想到那人若是這樣地做必將墮於地獄受極大苦,菩薩因不忍看他墮入地獄受苦,決心讓自己代他入於地獄而殺了他,所謂「以憐愍之心,而斷彼命」。這在菩薩戒不但不為犯罪,反而是有很大功德的。(林子青)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四;《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金剛頂瑜伽略述三十七尊心要》;《金剛頂瑜伽千手千眼觀自在菩薩修行儀軌經》;《無畏三藏禪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攝大乘論本》卷下;惠谷隆戒《天台教學概論》第三篇;平川彰《初期佛教の研究》第五章;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十二章。


十重禁戒

大乘律所定的十種重大禁戒。即大乘菩薩嚴禁作犯的十種波羅夷罪。相對於四十八輕戒,又名十重波羅提木叉、十波羅夷、十不可悔戒、十重戒、十重禁、十無盡戒,或十重。《梵網經》卷下謂(大正24‧1004b)︰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中略)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中略)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所謂十重禁戒,即(1)殺戒(不斷一切生命),(2)盜戒(不竊他人財物),(3)淫戒(守禮自慎,不行淫欲之事),(4)妄語戒(言常誠實,不以虛妄誑他),(5)酤酒戒(酒能昏神亂性,故不酤),(6)說四眾過戒(不說在家出家菩薩、比丘比丘尼之罪過),(7)自讚毀他戒(不自矜謗他),(8)慳惜加毀戒(不慳惜財、不毀謗法,悉捨所有),(9)瞋心不受悔戒(不起瞋心,接受他人追悔),(10)謗三寶戒(恭敬尊重佛法僧三寶而不敢毀謗)。凡此十戒,不論自行或教唆他人行事,皆嚴加禁止。智顗的《菩薩戒義疏》、元曉的《菩薩戒本私記》及法藏、義寂、太賢等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對此均有詳細的解說。

《菩薩瓔珞本業經》將十重戒分共與不共,以前四戒通於大小乘,稱共戒;後六戒只限於大乘,不通於小乘,稱不共戒。義寂則在《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依道俗論犯戒的輕重,認為對出家眾而言,前四與後四的八重禁戒重,第五、第六二戒輕。對在家眾而言,前六重禁戒重,後四重禁戒輕。蓋前四重禁戒,小乘也視為性罪,而加以制止,故不問道俗,凡違犯此四重禁戒者,都會招墮地獄之報。至於小乘聲聞將淫戒置於四大根戒之首,大乘菩薩卻以殺戒為第一重戒的差別,智顗在《菩薩戒義疏》中提出了他的看法,謂小乘以淫欲染著強,極易犯過,故先制之。殺生雖是重罪,但容易防斷,故後制。而大乘以慈悲為本,故先制殺戒重罪。即大乘強制其殺心,小乘著重其作為。

關於重戒的內容,除了《瓔珞經》與《梵網經》列舉此十重禁戒外,大乘菩薩戒其它戒本的重戒戒目均各有差異,茲列表如下︰


┌────────┬────────┬────────┬────────┬────────┬─────────┐
│瓔 珞 經 戒 本 │梵 網 經 戒 本 │瑜伽菩薩戒本 │菩薩地持經戒本 │菩薩善戒經戒本 │菩薩優婆塞戒經戒本│
├──┬─────┼──┬─────┼──┬─────┼──┬─────┼──┬─────┼──┬──────┤
│條數│ 戒 目 │條數│ 戒 目 │條數│ 戒 目 │條數│ 戒 目 │條數│ 戒 目 │條數│ 戒 目 │
├──┼─────┼──┼─────┼──┼─────┼──┼─────┼──┼─────┼──┼──────┤
│ 一 │殺戒 │ 一 │殺戒 │ │ │ │ │ 一 │殺戒 │ 一 │殺戒 │
├──┼─────┼──┼─────┼──┼─────┼──┼─────┼──┼─────┼──┼──────┤
│ 二 │故妄語戒 │ 二 │盜戒 │ │ │ │ │ 二 │盜戒 │ 二 │盜戒 │
├──┼─────┼──┼─────┼──┼─────┼──┼─────┼──┼─────┼──┼──────┤
│ 三 │故淫戒 │ 三 │淫戒 │ │ │ │ │ 三 │淫戒 │ 三 │大妄語戒 │
├──┼─────┼──┼─────┼──┼─────┼──┼─────┼──┼─────┼──┼──────┤
│ 四 │故盜戒 │ 四 │妄語戒 │ │ │ │ │ 四 │妄語戒 │ 四 │邪淫戒 │
├──┼─────┼──┼─────┼──┼─────┼──┼─────┼──┼─────┼──┼──────┤
│ 五 │酤酒戒 │ 五 │酤酒戒 │ │ │ │ │ │ │ 五 │酤酒戒 │
├──┼─────┼──┼─────┼──┼─────┼──┼─────┼──┼─────┼──┼──────┤
│ 六 │說四眾過戒│ 六 │說四眾過戒│ │ │ │ │ │ │ 六 │說四眾過戒 │
├──┼─────┼──┼─────┼──┼─────┼──┼─────┼──┼─────┼──┼──────┤
│ 七 │故慳戒 │ 七 │自讚毀他戒│ 一 │自讚毀他戒│ 一 │自讚毀他戒│ 五 │自讚毀他戒│ │ │
├──┼─────┼──┼─────┼──┼─────┼──┼─────┼──┼─────┼──┼──────┤
│ 八 │故瞋戒 │ 八 │故慳戒 │ 二 │故慳戒 │ 二 │慳惜戒 │ 六 │貪惜不施戒│ │ │
├──┼─────┼──┼─────┼──┼─────┼──┼─────┼──┼─────┼──┼──────┤
│ 九 │自讚毀他戒│ 九 │故瞋戒 │ 三 │故瞋戒 │ 三 │瞋恚戒 │ 七 │瞋恨不息戒│ │ │
├──┼─────┼──┼─────┼──┼─────┼──┼─────┼──┼─────┼──┼──────┤
│ 十 │謗三寶戒 │ 十 │謗三寶戒 │ 四 │謗菩薩藏戒│ 四 │謗菩薩藏戒│ 八 │謗菩薩藏戒│ │ │
└──┴─────┴──┴─────┴──┴─────┴──┴─────┴──┴─────┴──┴──────┘


〔參考資料〕 《梵網經菩薩戒本述記》卷上(末);《梵網經合註》卷三;《梵網經略疏》卷三;《梵網經略抄》卷下;《顯戒論》卷中;《授菩薩戒儀則》;《略述大乘戒儀》卷下。


不害

(一)又譯作不殺生、無傷害︰指對一切有情不加傷害,乃印度古奧義書時代各宗教所共有的特色。「不害」一詞始見於《廣森林奧義》,為再生族(婆羅門、剎帝利、吠舍種姓)的五種解脫方法之一。

佛教中,用以表示不殺生之義,除了ahiṃsa之語外,另用pāṇātipāta-veramani、pāṇātipāta-paṭivirata之語。原始佛教之根本教義八正道中的「正業」隱含有「不殺生」之意趣,而五戒中的第一戒即為不殺生戒。在八齋戒、沙彌及沙彌尼的十戒、比丘及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內皆有嚴格的「不殺生」規定。阿育王法敕(摩崖第一、二、四、十一、十三,石柱第二、五、七)中也曾揭示不殺生之義。在大乘經典中,如《梵網經》中的十波羅夷、《大智度論》中的十善業道等所載之「不殺生」文句,也不勝枚舉。《梵網經》卷下云(大正24‧1004b)︰
「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此外,倡言「萬物皆有靈魂」的耆那教,也極端堅守不殺生戒。大誓戒(mahāvrata)中第一戒即禁止殺生。印度教也有輪迴轉生、靈魂不滅的教理,因此提倡萬物生命皆為一體,並揭櫫不傷害一切生物的理想。聖雄甘地也繼承此種不害的思想,而構成其非暴力主義的哲學原則。中國及日本佛教也深受此影響,諸如放生會等儀式即此等思想之表現。

(二)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為不損惱有情的精神作用。《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大正28‧982b)︰「違害惛沉,隨順善法,心堅善性,說名不害。由此勢力,不損惱他。」《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0b)︰「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關於無瞋與不害之差別,《成唯識論》卷六又謂無瞋與樂,屬「慈」性;不害拔苦,屬「悲」性。又不害恆與諸善心相應,故說一切有部攝之為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家將之歸屬於十一種善心所之一。

〔參考資料〕 (二)《品類足論》卷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雜集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本)。


女犯

日本佛教用語。指出家人對女子犯不淫戒。比丘的二五○戒中第一戒(即波羅夷法第一條)即淫戒,其中不僅禁止比丘與女人性交,並且禁止與陰性畜生性交。若犯此戒,則被逐出僧團。守禁欲稱為「梵行」(brahmacariya),破禁欲則稱為「非梵行」(abrahmacariya)。沙彌守十戒,其第三戒即為「不作非梵行」的規定,對於違犯此戒的沙彌,亦須逐出僧團。在大乘戒方面,《梵網經》所載的十波羅夷中,第三是禁止與女人行淫;四十八輕垢罪中,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依古代佛教資料所載,印度、中國皆曾有此一問題發生。如《摩訶摩耶經》卷下云(大正12‧1013c)︰「千二百歲已,是諸比丘及比丘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高僧傳》卷二亦述及鳩摩羅什被迫娶妻之事。日本在明治五年(1872),政府曾公告「自今僧侶可隨意肉食、妻帶、畜髮等。」此後,日僧娶妻者漸增,女犯的罪責意識亦漸在日本佛教界中消失。



即歸依佛教者所應遵守的規範。音譯尸羅。乃三學、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梵語śīla是從動詞語根śīl(「屢行」之義)衍生出來的名詞,除屢行外,又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3b)︰「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3a)︰「能平險業故,名尸羅。」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四說尸羅有清涼、安眠、數習、得定、嚴具、明鏡、增上及頭首等十義。《菩提資糧論》卷一亦提出十義,內容如下(大正32‧520a)︰
「言尸羅者謂習近也,此是體相。又本性義,如世間有樂戒苦戒等。又清涼義,為不悔因離心熱憂惱故。又安隱義,能為他世樂因故。又安靜義,能建立止觀故。又寂滅義,得涅槃樂因故。又端嚴義,以能莊飾故。又淨潔義,能洗惡戒垢故。又頭首義,能為入眾無怯弱因故。又讚歎義,能生名稱故。」

此中,「習近」相當於《婆沙論》的數習,即屢行之義,十分符合原語之意;又「本性」與《大智度論》所謂性善同義,即由數習而養成的性格;「清涼」之義,可能是由類似尸羅字音的śīta或śīt la轉化而來的解釋;此語有清涼之義,所以可離熱惱使安適,故亦附有「安穩」或「安靜」之意。又,「頭首」,可能是類似尸羅字音的śiras或śīrṣa(頭之義)轉化而來的解釋。此等諸義,多嘗試就戒的功用等義加以解釋,因此做為尸羅之本義並不適切。

根據《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的說法,戒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別。

此中,戒法指佛所制定的不可殺、盜等一切不善法,為修行者的規範與禁戒,有大乘戒與小乘戒之別。戒體,指行者領受戒法後,於自己身心所產生之防非止惡之作用。戒行,指發得戒體後,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戒相,指持戒的相狀,亦即指持戒或犯戒的情形。《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一云(大正40‧4b)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中略)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中略)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中略)四抹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四種之中,「戒相」雖為四種之一,同時也是四者之總名,故說戒相多途,四種為標。又註疏中解釋此四者的篇章,通常稱為隨戒釋相篇。因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釋戒相篇〉云(大正40‧274c)︰「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

戒原是佛陀針對歸依佛教者,隨時制定的規範。起初只是宣示諸惡莫作,但後來由於僧眾間漸次產生不法的行為,戒的種類乃陸續增多,所犯戒相,亦日漸複雜。按,佛教的教團中,有出家在家之別。出家而未滿二十歲的男女,需持不殺生乃至不蓄金銀財寶的十戒;其中的女子,特別是在受具足戒的前二年,即十八歲時,需另持六法戒。如是,男女眾皆滿二十歲時,男眾需持二五0戒,女眾需持三四八戒。以上五者稱為出家五眾。而在家之男女皆持不殺生乃至不飲酒的五戒,又有持一日一夜出家戒的八齋戒。總而言之,道俗七眾所受之戒雖各有不同,但總不出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四種(略稱為五八十具)。

《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2b)︰
「別解脫律儀相差別有八︰(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律儀相差別,總名第一別解脫律儀。雖有八名,實體唯四︰(一)苾芻律儀、(二)勤策律儀、(三)近事律儀、(四)近住律儀。唯此四種別解脫律儀皆有體實,相各別故。

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大智度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四等,則認為律儀有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三種。別解脫律儀是所謂欲廛戒,即如前所述的五、八、十、具戒。靜慮律儀是由靜慮所生的律儀,其稱為色廛戒或定共戒。即得色界定者所成就,得定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無漏律儀,是由無漏道所生的律儀,稱為無漏戒或道共戒。即學無學之聖者所成就,得無漏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別解脫的八種律儀,則是未得定者或未得無漏者,依羯磨作法別別受得的戒。相反的,定共、道共二戒是不依作法(即指得靜慮或無漏時,同時起的無表),七支頓得故名為隨心轉戒。

如上所述,或以律儀有三種之別,或以別解脫律儀有八種差別相。但其中,根本重罪皆是殺盜淫妄四者,犯之則將被逐出教團,故稱之為四波羅夷。至大乘勃興,以六波羅蜜作為菩薩的行法。其中又認為菩薩應修的戒波羅蜜不同於聲聞戒,於是就菩薩大乘戒提出種種說法,如《大寶積經》卷十七〈寶髻菩薩會〉認為菩薩之行的戒度無極有一事戒乃至十事戒;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說菩薩戒有不捨菩提心等十種戒;《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尸羅波羅蜜總括一切戒法,譬如大海之總攝眾流,而以十善為總相戒,以餘無量戒為別相戒。這些都是認為五、八、十、具之外另有菩薩應持的戒波羅蜜。

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認為菩薩戒有世教戒與正法戒二種,以及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二種;說性重戒是殺盜淫妄的四波羅夷,息世譏嫌戒是輕秤販賣等遮制戒。亦即此戒可區分為性戒、遮戒,或重戒、輕戒二種。《優婆塞戒經》卷三〈受戒品〉說優婆塞所持的戒有殺盜淫妄及說四眾過、酤酒的六波羅夷,以及二十八輕戒;《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則說二十二戒(此經現已不存,但依題名可知);《灌頂經》卷十二、《藥師經》有善信菩薩二十四戒之語;《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列自讚毀他、慳惜財法、瞋不受悔、謗亂正法四波羅夷,以及三十八輕戒;《菩薩內戒經》認為輕重兩戒共有四十七項。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四〈方便處戒品〉說菩薩的尸波羅蜜有自性戒、一切戒、難戒、一切門戒、善人戒、一切行戒、除惱戒、此世他樂戒及清淨戒九種;就中,一切戒有律儀戒、攝善戒、攝眾生戒三種,律儀戒又有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四波羅夷即自讚毀他等,與前述《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所述相同。《菩薩善戒經》與《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及《菩薩地持經》是同本異譯,均列舉三聚淨戒,但律儀戒之數稍有不同。即《瑜伽論》卷四十及卷四十一列四波羅夷及四十二輕戒;《善戒經》列八波羅夷及五十輕戒。八波羅夷是前述自讚毀他等四者加殺盜淫妄四重禁。又,《梵網經》不列三聚戒之別,但說十波羅夷、四十八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大眾受學品〉所說三聚戒中,攝律儀戒有十波羅夷及八萬威儀戒。十波羅夷,是《善戒經》的八波羅夷加上《優婆塞戒經》所說說四眾過及酤酒二者,即綜合前述有關重戒諸說而成。

至於輕戒的廢立,雖如前述諸說紛紜,但其間仍有脈絡可尋,依之可略知大乘戒發展的情形。蓋於中國謂律儀一戒不異聲聞,仍依五、八、十、具的聲聞戒建立七眾,大小乘戒之間乃不生乖諍。日本的最澄,則認為圓頓菩薩所持的戒是《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乃主張與聲聞戒有完全不同的相承。

◎附一︰印順《佛法概論》第十八章第一節

〔懺悔與持戒〕 八正道的內容,即戒、定、慧三增上學,今再分別的略為論說。厭倦一般生活,感到私欲佔有的家庭罪惡,痛切有情的自相殘殺,一切是無常與苦迫。發心出家的,必對於這樣的人生有所警覺,對於過去的自己有所不滿。對於生死有厭離心,即對於自己有懺悔心,這才能生活於出家的僧團而得佛化的新生。在家的信眾,也要有「住非家想」的見地,才能成解脫分善根,或者現身證覺。所以在受戒時,舉行真誠的懺悔,是非常重要的。釋尊初期的弟子,都有過人生的深切警覺與痛悔。動機的純正與真切,沒有什麼戒條,也能自然的合律。等到佛法風行,動機不純的出家者多起來,佛這才因事制戒。但在外人看起來,似乎制戒一多,僧品反而卑雜了。《中含》〈傷歌羅經〉即這樣說︰「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者﹖」依釋尊以法攝僧的意義說,需要激發為法的真誠;依僧團律制的陶冶,也能使學者逐漸的入律。所以說︰「我正法律,漸作漸學,漸盡漸教。(中略)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施設禁戒。」(《中含》〈瞻波經〉)。就是發心純正的出家者,有時也會煩惱衝動起來,不能節制自己而犯了戒。這對於佛法的修習,是極大的障礙,這需要給以戒律的限制;已經犯戒的,即責令懺悔,使他回復清淨。經中常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即清淨。」因為一度的煩惱衝動,鑄成大錯,即印下深刻的創痕,成為進修德行的大障礙,不能得定,不能發慧。如引發定慧,必是邪定,惡慧。佛法的懺悔制,於大眾前坦白的披露自己的過失,接受僧團規定的處罰。經過一番真誠的痛切懺悔,即回復清淨。如瓶中有毒,先要倒去毒物,洗滌乾淨,才可以安放珍味。如布帛不淨,先要以灰皂等洗淨,然後可以染色。所以惟有如法的懺悔,才能持律清淨,才能使動機不純的逐漸合律。懺悔與持戒,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戒律的軌則,不在乎個人,在乎大眾;不在乎不犯──事實上每不能不犯,在乎犯者能懺悔清淨。學者應追蹤古聖的精神,坦白的發露罪惡,不敢覆藏,不敢再作,使自己的身心清淨,承受無上的法味。

〔持戒與慈悲〕 戒律的廣義,包含一切正行。但依狹義說,重在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善。出家眾的四根本戒,比在家五戒更嚴格。淫戒,連夫婦的正淫也禁止;妄語,重在未證謂證等大妄語,這都與定學有關。不殺、盜、淫、妄為根本的戒善,出家眾多從消極的禁止惡行說。但在家眾持戒,即富有積極的同情感。要知戒善是合法則的,也是由於同情──慈悲喜捨的流露而表現於行為的。如《雜含》(卷三十七‧一0四四經)佛為鞞紐多羅聚落長者說︰「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淫盜等同。釋尊稱這是「自通之法」,即以己心而通他人之心的同情,近於儒家的恕道。所以身語根本戒的受持不犯,不但是他律的不可作,也是自律的覺得不應該作。這例如不殺,不使一切有情受殺生苦,也是給一切有情以安全感。進一步,更要愛護有情的生命,戒不即是慈悲的實踐嗎﹖《雜含》(卷三十二‧九一六經)佛為刀師氏聚落主說︰「若於有心殺生,當自悔責不是不類。若不有心殺生,無怨無憎,心生隨喜。(中略)心與慈俱。(中略)如是偷盜對以悲心,邪淫對以喜心,妄語對以捨心。」這以四無量心別對四戒,不過約他的偏重說,其實是相通的。如《中含》〈波羅牢經〉佛為波羅牢伽彌尼說︰「自見斷十惡道,念十善道已,便生歡悅;生歡悅已,便生於喜;生於喜已,便止息身;止息身已,便自覺樂;身覺樂已,便得一心。多聞聖弟子得一心已,則心與慈俱,(中略)無結、無怨、無恚、無諍」──悲喜捨同。依五戒、八戒、十善業而說到四無量心,這是經中常見的教說。尤其是《增一含》〈三寶品〉,以施為「施福業」,五戒四無量為「平等福業」,七覺支為「思維福業」,這即是施、戒、定三福業,而佛稱戒與四無量為平等福業,屬於戒善,這是極有意義的。平等即彼此的同一,大乘所說的平等慈,同體悲,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慈悲喜捨與定心相應而擴充他,即稱為四無量。這本是戒的根源;由於戒業清淨,同情眾生的苦迫,即引發慈悲喜捨的「無上人上」法。戒與四無量的相關性,可證明佛法──止惡、行善、淨心的一切德行,本出於對人類──有情的同情,而求合於和樂善生的準則。戒與慈悲,是側重於「無瞋」善根的。但這在限於時機的聲聞法中,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附二︰〈二戒〉(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二戒,指佛典中,對於戒律所作的分類。共有十一種,略如下列︰

(一)性戒與遮戒︰前者戒性罪,後者戒遮罪。有種種異名,性戒︰舊戒、主戒、性重戒;遮戒︰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所謂新舊、主客係依佛所訂及不違背世間的道德而分;出自《摩訶止觀》卷四等書。性重乃因犯此戒則構成重罪而命名;息世譏嫌則因假令犯此戒,雖然只構成輕垢罪,但會受到世人的譏嫌,故仍須檢點;此二名出自南本《涅槃經》卷十一。

(二)止持戒與作持戒︰係戒律中廢惡與修善二類。又稱止持門與作持門。略稱止門與作門。止門乃消極的禁止戒。在小乘,指比丘的二五0戒及比丘尼的三四八戒;在大乘,則指攝律儀戒。作門乃積極的作善戒,在小乘,指二十犍度;在大乘,指攝善法戒與攝眾生戒。具體而言,六度是攝善法戒,四攝法是攝眾生戒,皆屬作門。

(三)定共戒與道共戒︰定共戒新譯「靜慮律儀事」,指三乘聖者若發色界定,則自然得到防非止惡的戒律功能。道共戒新譯「道生律儀」或「無漏律儀」,即指三乘聖者若發得無漏道,則自然契合廢惡修善的律儀原理。就此,小乘有部的見解和大乘唯識家之說有所不同。有部以為定共戒與有漏定共,而大乘則以為通於無漏,並通於無色界。大小乘皆認為道共戒依於無漏道,並說此二戒隨心轉。此外,另有將此二戒加上別解脫戒而成三律儀的說法。

(四)善戒與惡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善戒指隨順世法與佛制,在身、口、意三業方面防非止惡;惡戒則指如牛戒、狗戒等邪見的戒法。《華嚴玄談》卷四稱此二戒為正戒、邪戒。

(五)世間戒與出世間戒︰出自《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或稱為在家戒、出家戒,《四教儀集註》卷下(末)解釋說,在家戒為五戒、八戒等,出家戒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所應受持的十戒、六法、具足戒等。又,《文殊師利問經》卷上以十戒為世間戒,以具足戒為出世間戒,更立上出世間戒,以不著於一切相為究竟。或以五戒、八戒為在家二戒,以十戒、具足戒為出家二戒。

(六)聲聞戒與菩薩戒︰又稱小乘戒、大乘戒或小戒、大戒。出於南本《涅槃經》卷二十六。聲聞戒係小乘聖者所受持的戒律,指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係大乘菩薩所受持的戒律,指《梵網經》所說的十無盡戒、四十八輕戒等。《涅槃經》卷二十六云(大正12‧774a)︰
「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

(七)作戒與無作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作、無作相當於新譯的表、無表。作戒指依據諸種表業受戒;備齊三師、七證的儀式,依據教示受戒,故又稱作教戒。無作戒指受戒後,身得戒體;又稱無教戒。《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說(大正40‧52a)︰
「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八)權、實二戒︰係天台家所說。權戒是權教所說的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小乘戒。此與《瑜伽》、《善戒》等大乘戒,都是三乘共門所持,藏通二教界內卑淺的粗戒。實戒是實教所說的戒律,如《梵網經》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獨為別圓二教、界外菩薩所受持。因此,權戒又稱粗戒,實戒又稱妙戒。然而,此妙係與粗相待而得為妙,故尚未入絕待妙之域,即待粗之妙。絕待妙戒是開會粗戒,令其進入粗即妙的法華圓教的教理。所謂毗尼即大乘,三歸五戒皆是摩訶衍的境地。

中國的天台宗雖依據《梵網》大戒,但於開權顯實之際,不見權戒之相,以為《四分》、《瑜伽》的戒法即是絕待圓頓的妙戒。然而,日本天台宗中,最澄專依《梵網》大戒,與稟承瑜伽的南都諸宗相對抗,認為南山律是權教之說,非純圓獨妙之士所依,遂在北嶺別立戒壇。

(九)事戒與理戒︰又稱隨相戒、離相戒。事戒係在三業、四威儀等事相上受持的戒法,《四分》、《瑜伽》、《梵網》等大小乘戒,皆屬於這一類。理戒是於戒不見戒相,以安住空、假、中三觀為戒律,圓頓大戒也屬於這一類,有時也稱為理觀戒。

若就乘、戒而分別,則事戒是戒,而理戒相當於乘。天台家說乘戒緩急之四句分別,就是指此而言。又,事戒、理戒有三品之別。事戒的上品得天報,中品得人報,下品得修羅報。而在理戒空觀的三品中,下品配聲聞,中品配緣覺,上品配通教的菩薩;假觀的三品中,下品配三藏的菩薩,中品配通教出假的菩薩,上品配別教的菩薩;中觀的三品中,下品配別教的菩薩,中品配圓教的菩薩,上品配佛。

(十)威儀戒與從戒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威儀戒指為得名利、受人恭敬,雖受戒但只外現威儀;從戒戒是順從佛制、清淨之業,內外相稱,如實受持戒行。

(十一)求戒與捨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求戒指求三有果報而受持戒;捨戒指捨三有果報而真實受持戒法。

◎附三︰續明《戒學述要》上篇〈戒學之性質與類別〉(摘錄)

戒是出生一切功德善法的根本。從淺處說,佛教的戒學,是人生倫理道德的規律,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往深處講,戒是塑造人格乃至圓滿究竟──成佛的由路。修學佛法的人,從進入佛門信敬三寶起,一直到完成無上佛果,都是有其戒相可說的。律,為三藏教法之一,其行門之廣,蘊意之深,類別之眾,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的。戒學的種類,三藏教典中隨機散說,各約一義,說有無量差別,這裡不暇一一備舉。且就幾種基本而主要的略述如次,舉一反三,其它即可循此通釋了。

戒行為五乘教法──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之所共遵,世間三福行(布施、持戒、修定)中,戒福行最為主要,無戒尚不得人天之身,何能享受人天福樂﹖三增上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中,戒增上學位列於首,無戒則無定慧,解脫之樂無由成就。六波羅蜜多中有尸羅波羅蜜,菩薩無戒,不足以完成上求下化之悲願。此外,如見道證真時,獲戒證淨(四證淨──佛、法、僧、戒──之一);三乘極果所具五分法身(戒蘊、定蘊、慧蘊、解脫蘊、解脫知見蘊)中,有戒分法身。其它,如六念、八正道等諸行門中,皆莫不有戒。可以說︰任何佛法的行門與果證,無不以戒為主要條件之一。雖因根器的淺深,持戒之廣狹粗細各有不同,然泛言「戒學」,實是徹上徹下而不可或缺的,不過根機愈鈍、功行愈淺,就愈見其重要吧了。《涅槃經》中將戒喻如渡海浮囊,從準備渡海時起,一直到達彼岸,是不可須臾捨離的。他人乞索甚麼東西,都可以布施給他,唯獨乞此浮囊乃至如針孔般大也不能允許,因為針孔雖小,但是在浮囊的作用上說卻是非常重大的。學佛而欲斷煩惱、了生死、成佛,全憑戒行之清淨,戒行毀缺,就如浮囊在大海中走了氣,頓時失掉憑藉。不但彼岸無法達到,且有喪失生命的危險!故「具足淨戒」,為佛教諸乘學人必須具有的行道項目,不如此即不能達到諸乘所預期的目的。故泛言一戒,實可貫通一切;若就位科人,則戒法之別目,就有無量差別了。

從釋尊言教中,知戒為諸乘所共遵。若更就戒學所詮的實質去觀察,則諸乘所標之戒相,雖多少、廣狹、粗細、大小,相差懸殊,然戒之所以為戒的實質,並沒有甚麼增減,故戒法也是一味的。吾人從「戒法一味」的觀點,進而推求釋尊處處說戒的本意,乃至諸乘施設戒法的差別,纔可以獲得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從戒法的差別去看︰有在家戒,有出家戒。出家戒中,又有止戒,有作戒;有性戒,有遮戒;有世間戒,有出世間戒等的無量差別。然無量戒法的根本實質,要而言之,就是「十善戒」。以十善戒統攝一切戒法,恰像大海之總攝眾流、諸星拱月一樣。聲聞乘的五戒、八戒(在家戒)、十戒、具戒(出家戒),固不離此,菩薩乘的三聚淨戒,也還是它。《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十善為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眾生等,入不瞋中,餘則隨義相從。戒名身業、語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繫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於初;死後剝皮、食噉、割截、歡喜,皆名為後;奪命是本體;此三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犯一條殺戒,即有無量惡行為其眷屬,盜、淫、妄語等,亦莫不皆然,要想不犯重戒,首須防護輕戒;要想不起身語惡行,首須制止三毒惡念。凡一切過錯,無不從微至著,由隱至顯;故欲得清淨道,必須防微杜漸,嚴護於起心動念之間。比丘戒行雖多,結其所歸,不過為護︰淫、殺、盜、妄。菩薩戒行深重,乃至起心動念不於眾生有殺害等想。必如是持戒清淨,始可與道法相應,進而戡除自心之煩惱。由此觀之,佛教戒法,分位愈高,則其持守就愈加嚴密,然要其所歸,實不外此十善業道。所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吾人以十善戒法為根本,可以觀知諸乘戒法的粗細淺深;更從粗細淺深的諸乘戒法,可以窺知佛教戒法之一貫。故求解則應從本而達末,奉行亦須由粗而至細,從淺而入深。如是觀察戒法,奉行戒法,則知戒法皆為對症而制,各有聖意。吾人一時雖不能盡持,然應深生慚愧,則輕忽戒法之心,自然就可以逐漸減少了。

◎附四︰〈五篇〉(編譯組)

五篇為僧尼戒條之分科。即將比丘之二五0戒及比丘尼之三四八戒分類為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等五科。《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罪者,總五篇罪,名一切是罪,五篇戒外亦有種種罪,今佛結戒示罪輕重,故云此是波羅夷罪,此是僧殘,此是波逸提,此是波羅提提舍尼,此是突吉羅。」又名五犯、五犯聚、五眾罪,或五種制。茲分述如次︰

(1)波羅夷(pārājika)︰又譯斷頭。乃最重之罪,若犯此戒,則如人斷頭,永被擯斥,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比丘戒中的四波羅夷及比丘尼戒的八波羅夷罪即攝於此。

(2)僧殘(saṃghāvaśeṣa)︰詳稱僧伽婆尸沙,為次於前者之重罪。若犯此罪,如人生命垂危,僅餘殘命。若不及時向僧眾懺悔,無由得生,故名僧殘。比丘戒的十三僧殘及比丘尼戒的十七僧殘即攝於此。

(3)波逸提(pāyattika)︰又譯「墮」。佛典記載,犯此罪者將墮於寒熱地獄,故云。比丘戒中的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及比丘尼戒的三十捨墮、一七八單墮即攝於此。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又譯向彼悔。謂犯者須向其他比丘懺悔。比丘戒中的四提舍尼及比丘尼戒的八提舍尼即攝於此。

(5)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為身口二業所犯之過;此戒易犯,當常慎防。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的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即攝於此。

以上五篇,居首的波羅夷罪最重,以下逐次遞減。古來順其次第,以死、流、徙、杖、笞等五刑喻之。而犯此五罪者,可依滅擯、僧法懺、對首三說、對首一說、責心悔等五法治之。但犯波羅夷的「滅擯」,則係指被擯棄於僧團之外,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

此五篇加上偷蘭遮,即成六聚。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障善道,即犯將構成波羅夷及僧殘而未遂之罪。此罪的力用能障至善道。另從突吉羅中開出惡說,而成七聚。身作的罪稱為突吉羅,即惡作。口說的罪稱惡說。通常稱戒品為五篇七聚,即從此五篇及七聚取名。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菩薩善戒經》卷四;《大方等陀羅尼經》卷一;《受十善戒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二;《雜阿毗曇心論》卷八;《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六。


梵網經

(一)二卷。全稱《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又稱《梵網菩薩戒經》、《梵網菩薩戒本》。後秦‧鳩摩羅什譯,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上卷主要在說明盧舍那佛、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及十地等;下卷則敘述應說十無盡藏戒品,以及說十重、四十八輕戒。因全部與《華嚴經》的說相有相通之處,自古被判定為華嚴的結經。

此經最受重視的部分,是下卷所說的大乘戒。《梵網經》所說的戒,稱為梵網戒。其特性是,並無在家與出家的區別,而以開發自己的佛性為目的。因此,此種戒亦可謂為「佛性戒」。即以勸人孝順父母、師僧、三寶等及重慈悲,說「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以及立於佛子的自覺而行菩薩道等為主。

又,本經除了提到十重、四十八輕戒的大乘戒戒相之外,也論及受戒的作法、大乘布薩的集會作法等,為一完整的戒經。十重(十波羅夷)就是十波羅夷罪。即︰殺生、劫盜、無慈行欲、妄語、酤酒、談他過失、自讚毀他、慳生毀辱、瞋不受謝、毀謗三寶等十條。據說是採自《菩薩善戒經》的八重戒及《優婆塞戒經》的六重戒混融而成。四十八輕戒是不敬師長、飲酒、食肉、食五辛、不舉教懺、住不請等。

此經另有禁止食肉、食五辛、名利私欲,以及勸放生、追善供養等日常行儀的規定,對後世的影響很大。《地持經》(《菩薩地》)的瑜伽戒是含有小乘戒律的大乘戒(通三戒),而《梵網經》則是大乘獨有的戒,因此頗受中國、日本佛教重視。講說頻繁,註疏亦多。

關於本經的註釋本,天台大師認為《梵網經》乃鳩摩羅什所譯,並為該經作二卷《菩薩戒義疏》,而納入自己的教義體系之中。此外,還有賢首法藏所撰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六卷;新羅‧太賢的《梵網經古迹記》。此三部註釋對後世的影響甚大。又有義寂、元曉、玄奘、智周、袾宏、智旭等著名佛教學者所作的註釋。在日本,最澄依據此經在比叡山建立大乘戒壇,並著有《顯戒論》。其他另有善珠、空海、叡尊、凝然、鳳潭等佛教學者亦著有註釋。二十世紀以來,望月信亨主張《梵網經》為中國人所撰。此說已大致獲得學術界的承認。(參閱附錄)

(二)南傳巴利聖典,《長部》第一經,巴利語謂之為《Brahmajālasutta》。相當於漢譯《長阿含》第十四經〈梵動經〉與《梵網六十二見經》。「梵網」,又名「見網之法門」,意謂本經猶如漁夫之網,能網羅世間所有的見解。因此,漢譯的「梵動」,並不恰當。

全經內容共分二部分。第一部分敘述世人對如來或讚或譭,只是依據當時沙門、婆羅門所守持之戒律作為依準。其次,經文又對「戒」,分大、中、小三種而詳加敘述。

第二部分指出,能瞭解如來得正覺,有甚深微妙之諸法者,才是真正地讚歎如來。其次又列出當時正統婆羅門及一般思想界的各種見解,並說「如來知道彼等所執取之諸見,將導引彼等趨向地獄、餓鬼、畜生等趣。如來所知猶甚於此,然如來不執取,以不取相故,內心能得寂滅。如來如實知諸受之原因、滅、味、患、出離,不執取,解脫。」

所謂六十二見,幾乎網羅當時所有思想家的學說。內容大體可分為如下二類︰

(1)與過去有關的︰(A)常住論四見。(B)一分常住論四見。(C)邊無邊論四見。(D)詭辯論四見。(E)無因論二見。

(2)與未來有關的︰(A)關於死後的,包含有想論十六見;無想論八見;非有想非無想論八見。(B)斷滅論七見。(C)現在涅槃論五見。

◎附︰游俠〈梵網經〉(摘錄)

此經在唐代《開元錄》以後寫本題「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品第十」(參照唐‧玄逸《開元釋教廣品歷章》卷十五),北宋初刻本和高麗複刻本藏經都依著它,並在「品」字上加一「戒」字,漢文大藏經把它編入大乘律部。通常誦習,用下卷說菩薩戒相部分,稱為《梵網菩薩戒本》或《梵網菩薩戒經》。

本經題後秦‧鳩摩羅什譯。據梁‧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載〈菩薩波羅提木叉後記〉(無作者名字),只說鳩摩羅什在姚秦一代譯經時,最後從《梵網經》中誦出菩薩十重四十八輕部分(羅什譯目內不載此種)。至隋《法經錄》才著錄《梵網經》二卷,編於眾律疑惑類,並註云︰諸家舊錄多入疑品。同時費長房《歷代三寶紀》卷八,依經前舊序列此經入羅什翻譯目錄內,其後寫刻本就相沿題為羅什所譯(經前的序是依〈菩薩波羅提木叉後記〉改作,並說到全經有一一二卷、六十一品。此序後來並加了作者僧肇名字)。

本經內容,上下兩卷分說菩薩修道階位和菩薩重輕戒相。上卷說釋迦牟尼佛問盧舍那佛,一切眾生以何因緣得成菩薩十地之道及所得果是何等相。盧舍那佛為說菩薩修道階位四十法門。初說堅信忍中捨心、戒心、忍心、進心、定心、慧心、願心、護心、喜心、頂心等十種發趣心向果;次說堅法忍中慈心、悲心、喜心、捨心、施心、好語心、益心、同心、定心、慧心等十種長養心向果;次說堅修忍中信心、念心、迴向心、達心、直心、不退心、大乘心、無相心、慧心、不壞心等十種金剛心向果;最後說堅聖忍中體性平等地、善慧地、光明地、爾焰地、慧照地、華光地、滿足地、佛吼地、華嚴地、入佛界地等十種地向果。下卷敘釋迦牟尼佛受教已,示現降生、出家、成道,十處說法,並說無量世界猶如網孔,一一世界各各不同,佛教門亦復如是,以此說明經題取喻梵網之義。

次於菩提樹下,複述盧舍那佛初發心時常所誦的一切佛大乘戒──菩薩十波羅提木叉及四十八輕戒相。十波羅提木叉即菩薩十重戒,順次為︰(1)殺戒,(2)盜戒,(3)淫戒,(4)妄語戒,(5)酤酒戒,(6)說四眾過戒,(7)自讚毀他戒,(8)慳惜財法戒,(9)瞋不受悔戒,(10)毀謗三寶戒。四十八輕戒依經文逐段結釋,分為五聚。(中略)

本經的傳播,向來都重視下卷說菩薩戒相部分。相傳梁‧慧皎曾撰《梵網戒義疏》,似乎本經在梁代即已流行。到了隋代,智顗為了令學人易於了解受持,特提出講說弘揚,有《菩薩戒義疏》傳世,於是本經在大乘律裏開始受到重視,影響於後世,使它成了中國漢地傳授大乘戒主要的典據,且為諸宗同所通用。唐代且由漢文譯成藏文(略稱《法大母經》),現存藏文大藏經《甘珠爾》內。

關於本經的菩薩戒法,在中國漢地較之瑜伽菩薩戒更為流行。這是由於本經所說的內容和其他經律有很多相契之處︰如關於菩薩重戒條目,北涼譯《菩薩戒本》和《菩薩地持經》都說菩薩不共重戒只毀、慳、忿、謗四項,劉宋譯《菩薩善戒經》加和聲聞戒相共的殺、盜、淫、妄為八重,本經即在此八戒外再增《優婆塞戒經》六重中的後二重不酤酒、不說四眾過失而為十重。又關於菩薩輕戒條目,《菩薩戒本》舉四十二,《菩薩善戒經》舉五十,所說大體相類。本經輕戒四十八條和上二本條目有些出入,如(3)食肉戒,(4)食五辛戒,受別請戒,(32)畜作非法戒,(33)觀聽作惡戒,(34)暫念小外戒,及(36)不發誓自要戒所舉的十二願等,都是上二本所沒有的而和《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所說相契。又如(28)故別請僧戒,43毀戒受施戒,據唐‧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說和《比丘應供法行經》(今佚)有關。又如(46)說法乖儀戒、(47)非法立制戒、(48)自壞內法戒,都與《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囑累品〉所說相契。至於經末「明人忍慧強」偈頌,說持如是法獲五種利,與《菩薩地持經》〈戒品〉末後所說依戒得五種福利相契。特別是本經強調「孝名為戒」,宣揚「孝順父母三寶師僧、孝順至道之法」,很適合於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思想,而有利於本經在當時社會的傳播。因之此經在中國佛教界流傳甚盛,宋、元以後漢族各宗出家比丘受菩薩戒多依此經的菩薩戒本。

〔參考資料〕 (一)《開元釋教錄》卷四;龍慧〈梵網與瑜伽〉(《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9});望月信亨《淨土教の起原及發達》、《佛教經典成立史論》;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二)宇井伯壽〈六十二見論〉。


殺生戒

佛教徒的根本戒之一。又稱斷人命學處、殺人戒、殺戒。係禁止殺害人命的戒條。在佛教的戒律系統中,是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一。

《梵網經》卷下(大正24‧1004b)︰「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四分律》卷二載,佛曾在毗舍離說不淨觀,諸比丘聞罷,厭惡其身命,於婆裘河邊之園中,請求勿力伽難提了斷其命,佛見之乃訶責其過。於是制戒規定,凡殺害人命者,犯波羅夷罪。《摩訶僧祇律》卷四認為此事發生於佛成道第六年之冬季。但《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智度論》卷四十等傳述佛成道十二年中,諸弟子未犯過失,《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說,二十年中佛未曾為弟子結戒。因此,《僧祇律》的成道六年結戒說,是一種異傳。

《雜阿含經》卷三十三、《優婆塞五戒相經》等所說的五戒,《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所謂的八齋戒,《受十善戒經》、《菩提資糧論》卷一等所說的十善戒,《梵網經》所說的十波羅提木叉等中,皆列於第一位。關於此點,《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5b)︰「佛說十不善道中,殺罪最在初。五戒中亦最在初。若人種種修諸福德,而無不殺生戒則無所益。(中略)諸餘罪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世間中惜命為第一。」殺罪為最重罪,故置於十不善業道中的最初。同論卷四十六亦云(大正25‧395c)︰「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為初。白衣不殺戒在前,為求福德故。」依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所說,出家眾犯殺生戒者稀少,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戒,故諸律之次第是淫盜殺妄;而在家眾為求福德,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且殺戒之戒體是性罪,故在五戒或十波羅夷之中,屬於第一位。

關於此戒的犯相,《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22‧257c)︰「有五事具足殺人,犯波羅夷。何等五﹖一者人,二者人想,三者興方便,四者殺心,五者斷命。是名五事。」

此謂先起殺心,將對象作為眾生或眾生想,用方便加行了斷其命,即成殺罪。另外《大智度論》卷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等亦有相同記載。但《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開此中之殺心為欲樂與煩惱二種,合方便與斷命成一方便究竟。《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缺其中之眾生想,亦將殺心開為意樂及煩惱二種,共分別成五相。雖然開合有異,不過其義皆同。

至於殺生之方式,《四分律》卷二列舉二十種,即自殺、教殺、遣使殺、往來使殺、重使殺、展轉遣使殺、求男子殺、教人求男子殺、求持刀人殺、教求持刀人殺、身現相、口說、身口俱現相、遣使、遣書、教遣使書、坑陷、倚發、與藥、安殺具。

《五分律》卷二亦舉自殺、優波害等三十一種。《十誦律》卷二條列自殺等十五種。《摩訶僧祇律》卷四舉歎譽殺乃至外道殺等二十一種。《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則出自、教、擲、安、咒及神力六種方便。

殺生之罪分為︰斷人命者波羅夷罪,殺畜生命者波逸提罪。如《四分律》卷十六云(大正22‧677a)︰「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又,《菩薩戒經義疏》卷下將眾生分立三品,以決定殺罪的輕重,如殺害諸佛、聖人、父母等上品眾生者,五逆罪。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者,波羅夷罪。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者,輕垢罪。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有利益殺生之說(大正30‧517b)︰
「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此為菩薩戒中特殊的開制,古來稱為一殺多生說。

有關殺生的果報,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謂,殺生之罪能令犯者生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於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謂,殺生罪有三果,墮地獄等為異熟果,生於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無外物堅住為增上果。《大智度論》卷十三敘述殺生有十罪︰(1)心常懷毒,世世不絕。(2)眾生憎惡,眼不喜見。(3)常懷惡念,思惟惡事。(4)眾生畏之,如見蛇虎。(5)睡時心怖,覺亦不安。(6)常有惡夢。(7)命終之時,狂怖惡死。(8)種短命業因緣。(9)身壞命終,墮泥梨中。(10)若生為人,常當短命。犯此十罪,不論現在或未來,皆應受苦報。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中阿含》卷三〈伽藍經〉;《正法念處經》卷一;《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優婆塞戒經》卷五;《五分律》卷八;《有部毗奈耶》卷六~卷八、卷四十。


菩薩瓔珞本業經

二卷。姚秦‧竺佛念譯。又稱《菩薩瓔珞經》、《瓔珞本業經》、《瓔珞經》。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全書分八品,敘述菩薩之階位及三聚淨戒等之因行。內容闡述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無垢地及妙覺地等四十二賢聖,並將四十二賢聖加上十信而成五十二位。此外,亦解釋二諦之要義,以十波羅蜜為佛所行之因,又說三聚淨戒,以八萬四千法門為攝善法戒、慈悲喜捨為攝眾生戒、十波羅夷為攝律儀戒等。

《法經錄》以下諸目錄以本經為竺佛念所譯,然而《出三藏記集》卷四將之編入失譯雜經錄,且與竺佛念所譯他經比對時,譯語亦不相合。又,經中賢聖、七會之所說,及十首菩薩等之說,皆承襲《華嚴經》,其他則更從《仁王般若經》、《梵網經》、《菩薩本業經》、《菩薩地持經》、《勝鬘經》、《大智度論》等諸經論抄略其要義,以集成此經。因此,有學者主張本經乃梁代以前於中國所撰述。

本經於六朝時代未見流傳。隋‧天台智顗首先注意本經,且引用經文以莊嚴自家之說。如於《法華玄義》卷三(下)引用本經空假中三觀說,於《法華玄義》卷四(下)及《四教義》卷九引五十二位說,於《摩訶止觀》卷四(上)及《菩薩戒義疏》卷上引用心無盡說,又於《菩薩戒義疏》載錄三聚淨戒等;此等並成為天台教義的重要思想,為天台等諸家所依用。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四;《維摩經玄疏》卷二;《歷代三寶紀》卷十;《開元釋教錄》卷四、卷五、卷十二;《菩薩思想的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6});望月信亨《淨土教の起原及發達》、《佛教經典成立史論》;大野法道《大乘戒經の研究》。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十重戒

又名十波羅夷,即梵網經中所說的十無盡藏戒,因此種戒的戒相雖只有十種,但是已經包含了法界一切之戒,故名無盡藏戒。又因別於四十八之輕戒,故稱為重,誰要是犯了,即得波羅夷罪。十重戒是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酤酒戒、說四眾過戒、自讚毀他戒、慳惜加毀戒、瞋心不受悔戒、謗三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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