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因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先蘇見反蘇前反今從初亦先也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合作法
(術語)對於離作法而言。示同喻之體,結合宗與因,以確立宗義之作法也。例如聲無常(宗),因緣生故(因),視諸因緣生(因同品),皆無常(宗同品),喻如瓦器等(喻依),之論式中,舉其同喻之體,結合因之因緣生與宗之無常,凡有因義之所,必有宗義附隨,宗義亦附隨因義,是也。此合作法以先因後宗為定則。即先舉因義,後舉宗義,結合兩者是也。蓋由既知之因,立論未知之宗,以為推斷之順序也。因明大疏三所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有處,宗必隨逐,此為合。」即其意也。
梵語 sodaśākārāh。又作十六行、十六行觀、十六行相觀、十六聖行、十六諦、四諦十六行相。行相,相狀之意。觀四諦時,各有四種差別,於其時所產生之行相共有十六種。據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苦聖諦有四相(苦諦四相):(一)非常(梵 anitya),待緣而成故。(二)苦(梵 duhkha),逼迫性故。(三)空(梵 śūnya),違我所見故。(四)非我(梵 anātman),違我見故。集聖諦亦有四相(集諦四相):(一)因(梵 hetu),其理如種子。(二)集(梵 samudaya),同於顯現之理。(三)生(梵 prabhava),能令續起。(四)緣(梵 pratyaya),能令成辦;譬如泥團、輪、繩與水等眾緣,和合而成一瓶。滅聖諦亦有四相(滅諦四相):(一)滅(梵 nirodha),諸蘊盡故。(二)靜(梵 śānta),三火息故。(三)妙(梵 pranīta),眾患無故。(四)離(梵 nihsarana),脫眾災故。道聖諦亦有四相(道諦四相):(一)道(梵 mārga),通行義故。(二)如(梵 nyāya),契正理故。(三)行(梵 pratipad),正趣向故。(四)出(梵 nairyānika),能永超故。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者,名實俱四;緣餘三諦者,名四實一。說十六行相之目的,為治常、樂、我所、我見等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等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等見,故修因、集、生、緣等行相;為治解脫是無之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之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之樂為妙之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數退墮而非永恆之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之見,故修道、如、行、出等行相。〔坐禪三昧經卷下、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九〕 p387
梵名 Hīnayāna Buddhism。原指部派佛教。西元前後,以救度眾生為宗旨之大乘佛教興起後,大乘佛教徒認為部派佛教僅係以個人修行為目的,乃貶之為低劣之教法,故稱之為小乘佛教。惟現代世界各佛教團體均改稱為上座部佛教(巴 Thera-vāda-buddhism)。
自佛陀教化至入滅之四十五年中,其間教徒所應遵行之基本教法與戒律制度,大體上已經確立。然佛陀入滅百餘年,小乘佛教先因律學,後因義學主張之不同而分裂成保守(上座)、革新(大眾)兩大部派,至佛陀入滅三百年頃,此二大部派復分裂為二十個部派,每一部派均是以煩瑣、形式、學問體系之阿毘達磨(梵 Abhidharma)論書為中心之比丘教團。
我國華嚴宗曾就教理之深淺,將二十個部派類分為下列六宗:(一)法我俱有宗(主張法、我皆為實在),如犢子部。(二)法有我無宗(否定人我,僅承認法為實在),如說一切有部、上座部。(三)法無去來宗(主張惟有現在之法為實在),如大眾部。(四)現通假實宗(主張在現在之法中,有實在之五蘊與假存之十二處、十八界),如說假部。(五)俗妄真實宗(主張在五蘊之中,只有出世間法為實在,世俗之法乃虛妄),如說出世部。(六)諸法但名宗(主張並無所謂之實在,一切皆為虛妄假名現象而已),如一說部。(參閱「小乘」925、「部派佛教」4814) p935
因明用語。為因明論式中,對宗異品、因異品二者於異喻體之關係位置。即異喻體之宗異品必須為前陳(主詞),因異品必須為後陳(賓詞),二者之位置不可顛倒。異喻體之目的非獨自立一原理,而係在於輔助同喻體,令其所立之原理益臻鞏固。因明家稱此異喻體之功用為返顯,意即從反面來顯示同喻體。例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其目的在從反面顯示「凡屬所作,皆是無常」。
異喻體之所以能返顯同喻體,乃因異喻體經過易位與變質後,即可轉成同喻體。例如「一切常皆非所作」,易位則成「一切所作皆非常」,變質則成「一切所作皆是無常」之同喻體。同喻體須先因後宗,方能成立宗體「聲是無常」,此稱順成。反之,異喻體則須先宗後因,說「一切常皆非所作」,方能返顯「一切所作皆為無常」。若先因後宗,說「一切所作皆非常」,則易位變質後,成「一切無常皆為所作」,其結果或使異喻體自身喪失返顯之功用,或使同喻體證成所不欲證而無法證其所欲證者,故異喻體必須符合先宗後因之規定。〔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先因後宗」2187) p2188
因明用語。為「離作法」之對稱。又作隨伴。略稱合。因明論式中,舉示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之體時,結合宗(命題)與因(理由),以確立宗義之作法。例如於「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因同品)皆無常(宗同品),猶如瓶等(同喻)」之論式中,於同喻,結合因之「所作性」與宗之「無常」,凡有因義之處,必有宗義附隨。此合作法以「先因後宗」為定則(異喻則是先宗後因),即以既知之因,立論未知之宗,以為推論之順序。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大四四‧一○九下):「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為合也。」〔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三〕(參閱「先因後宗」2187、「先宗後因」2188) p2266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因明用語。又作同喻五過、似同法喻五過。為因明三支作法喻(比喻)支中,所舉十種過失之前五種。即:(一)能立法不成,於因明論式中,因(理由)乃成立宗(命題)者,故為「能立」,同喻則是助成「因」者。不能助成「因」之喻,其能立之效果即不圓滿,此稱能立法不成。例如「人會死(宗),動物故(因),如草木(喻)」之論式中,草木之死雖與「宗」之人死同品,然草木非動物,故缺乏因同品(喻支必須具備宗同品與因同品),此即因為引喻欠妥而致能立不成之過誤。(二)所立法不成,與能立法不成相反,係具備因同品而缺乏宗同品者;此過不能助成因,以使其成為立宗之「所立」,故稱為所立法不成。例如「彼為南京人(宗),中國人故(因),如鄉下人(喻)」之論式中,中國人之因同品雖具備於喻中,然缺乏稱作南京人之宗同品,故不能成立宗之所立。(三)俱不成,綜上二過,稱為俱不成。分有俱不成、非有俱不成二種:(1)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宗),無質礙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瓶之存在性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雙方所共同承認者,然其無常性缺乏宗同品,非無質礙性缺乏因同品,喻支同時不能助成因與宗,是為「非有俱不成」。(2)另如聲論師對主張無空論之經部師立「聲常,無質礙故,如虛空」之論式,其中,敵者之經部師不同意虛空之實有,即不承認喻依,此同喻依同時皆無法合乎宗與因之標準,是為「有俱不成」。(四)無合,指不提出「合作法」之過失。如「聲無常(1),所作性故(2),諸所作性者無常也(3),如瓶等(4)」之論式中,若僅以第(4)段事喻而不能了解第(3)段之脈絡時,即造成省去合作法之過失,稱為無合。但若敵者無合作,亦能了解立者之意時,無第(3)段亦不算為過失。(五)倒合,顛倒合作法之意。合作法以「先因後宗」為原則,若先宗後因,即犯此過。如「甲是乙(人會死),丙故(動物故),諸乙者皆是丙(如AB等),凡會死者皆是動物(如狗等)」,以上應改為「凡動物皆會死(丙皆是乙)」;蓋若以未知之宗為先,即成顛倒之論式。以上似同喻五過,前三過為事喻,後二為理喻。〔因明入正理論〕(參閱「因明」2276) p2772
因明用語。又作異喻五過、似異法喻五過。為因明三支作法喻(比喻)支中,所舉十種過失之後五種。即:(一)所立法不遣,所立,宗(命題)之意;不遣,不遮遣之意。因明論式中,「異喻」須與宗之後陳(述詞)及因(理由)無關,異喻若不能遮遣,而與其所立之宗有關時,即失去所立遮遣之效力。例如「彼為中國人(宗),南京人故(因),如鄉下人(異喻)」之論式中,異喻與宗之後陳有關(當立一無關之否定性異喻),故犯此過。(二)能立法不遣,宗為所立,因為能立,異喻對因無遮遣效力者,稱為能立法不遣。例如「聲常(宗),無質礙故(因),如業(異喻)」之論式中,聲論師與勝論師均以「業」為無質礙,故成所立(宗)不遣之過。(三)俱不遣,指對宗之後陳及因均無遮遣效力者。例如「聲常(宗),無質礙故(因),如虛空(喻)」之論式中,「虛空常住」與「無質礙」均為立者(立論者)、敵者(問難者)所共同承認者,故無遮遣之效力。(四)不離,因明之規則為「同喻者合,異喻者離」。例如於「聲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中(同),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之論式中,如缺「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即犯不離之過。(五)倒離,指墮於「先因後宗」之過失。蓋離作法於異喻中,須以「先宗後因」為原則,若顛倒此一關係而成「先因後宗」,則犯此過。例如於「聲常(宗),無質礙故(因),凡無常者皆有質礙,如瓶等(異喻)」之論式中,異喻若改為「凡有質礙者皆無常」即成倒離之過。〔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末〕 p2775
因明用語。倒合,梵語 viparītānvaya。因明三十三過中,似同喻五過之第五。即於因明論證之「合作法」時,顛倒「先因後宗」之順序。蓋同法喻體之任務,在於順成,以能立法(能詮之言詞)助成所立法(所詮之義理),故必須先舉示因(理由)而後證實宗(命題),即「因同品」在前,「宗同品」在後,以示因同品之後必有宗同品之隨逐。若顛倒其法,先宗後因,其順成結果,則為以所立法助成能立法,成其所不欲成,不成其所欲成,故成過失。例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論式,此一比量之同法喻體,依先因後宗之規定,應作「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方能順成「聲是無常」之宗。今若倒合,先宗後因,作「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則其所順成將為「聲是所作」,而非「聲是無常」。聲音具有所作性,乃立者(立論者)與敵者(問難者)所共同認可,無待證明之必要。故倒合之結果,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末〕(參閱「先因後宗」2187、「先宗後因」2188、「合作法」2266) p4024
因明用語。倒離,梵語 viparīta-vyatireka。因明三十三過中,似異喻五過之第五。即於因明論證之「離作法」時,顛倒「先宗後因」之順序。因明論式於「異喻」使用離作法時,必以「先宗後因」為定則。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宗,命題),無質礙故(因,理由)」之論式,其離作法應為「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如是則符合先宗後因之定則,稱為「順離」。今若先因後宗,則成「諸質礙者,皆是無常」,自以「質礙」之因,助成「無常」之宗,不曾返顯「常」之宗,此即為倒離之過。「異法喻體」之任務,在於返顯「同法喻體」,先宗後因,始能返顯先因後宗之同法喻體。倒離之結果,其返顯所得,非該比量所具之同法喻體,返顯亦無意義可言。〔因明入正理論、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七、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先因後宗」2187、「先宗後因」2188、「離作法」6713) p4025
三論宗要典之一。一卷。相傳為龍樹(Nagarjuna)所著,鳩摩羅什於弘始十一年(409)譯出。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梵文原典及藏譯均已不傳。內容分十二門(章)解釋大乘空觀,為龍樹主要著作《中論》的綱要書。本書是由二十六首偈頌與釋文組成,但其中有二頌引用自《七十空性論》,十七頌引用自《中論》,其他的偈頌則近似於《中論》的偈頌。
關於本書是否為龍樹所作,嘉祥大師吉藏在《十二門論疏》中,謂偈頌為龍樹所撰,釋文則為青目所作。但是,此一判斷令人懷疑。因為︰(1)在中觀學派諸論師的《中論》釋中並沒有提到《十二門論》;(2)對於第八章〈觀性門〉前面的偈頌(相當於《中論》第十三章〈觀行品〉第三頌),諸論師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因而有人懷疑本書並非龍樹所作。本書與《中論》及龍樹弟子提婆的《百論》,合而成為所謂的「三論」,古來在中國及日本廣受講述研究。其中,嘉祥大師是三論宗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在後代亦傳入日本。
關於本書的註釋書,吉藏的《十二門論疏》六卷(或三卷)極為優秀。其他尚有賢首大師法藏的《十二門論宗致義記》二卷,近人太虛也有《十二門論綱要》之撰。日本方面,則有藏海的《十二門論聞思記》及尋慧的《十二門論疏抄》一卷等。本論的日文本為羽溪了諦所譯。
◎附︰太虛〈十二門論綱要〉第二節(摘錄)
本文可分為三分︰從「今當略解摩訶衍義」起至「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止為序分,第一門至第十二門為正宗分,最後歸結「是故當知一切法無生畢竟空寂故」為結分。而依正宗分所攝之義,又可分為三品︰
(1)性空品︰約通義言之,此十二門皆明空義,原無階位可別。若約別義而言,觀因緣至觀緣之三門,專明一切因緣法無實自體性,故空。以明性空為明空義之本要故。而此三門則正明本要之義,故從勝以立名,標之以性空品。
(2)無相品︰性空之理雖明,而幻有之相宛然。是此面見其空,而他面則見其有。有空皆相,故應次之以觀相。從觀相至觀因果等六門,皆觀相為無相,故可標之為無相品。
(3)無作品︰已觀無相矣,所觀之境了不可得。然能觀之智猶未與之俱寂,則仍有功用、有希望、有造作。故應明智用之空,而次之以觀作者。觀作者至觀生之三門,專明一者之無,故標之為無作品。
綜觀以上三品,性相用三,莫不空寂。於此可悟大分深義之旨。
分析以上三品,則為十二小節。良以佛法大宗因緣,就唯識言,即三性中之依他起性。亦即十二支之展轉惑業終受苦報,不能自脫。雖宛然有因,然畢竟無自體性。故首之以觀因緣門,而般若無得之正觀亦即從此起焉。總觀難澈,次應別觀。再於因法中觀其果之有無,故次之以觀有果無果門。第三觀就緣都假,亦無自性,統攝為空。第四推因緣既無所生,而觀諸相亦本來無有,故曰觀相門。第五推萬法通相總歸無相,相在「表現的」為有相而相,為無相而相,故曰觀有相無相門。第六通相是一,別相是異,萬象森列是異,諸法融通是一。推其究竟,一異俱無,故不一不異,即一即異,故曰觀一異門。第七推觀萬法,同處不有,異處亦無,以明畢竟無相,故曰觀有無門。第八觀性門,在表現而變異者為相,非表現而不變異者為性。古德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如是觀性亦不可得。第九觀因果門,總觀因果,審一切法性相因果,悉屬空寂,而無有少法可得,片辭可執。以上六門,統攝無相品。
第十觀作者門,衰季之世邪說流行,如上帝創造萬物,或虛空能造物及物質原子等,俱推為之作者。若溯作者之作者,將期期結舌而莫能解,且莫敢毀侮,如是則與向壁虛造何以異。若能深達實相無所始而始,無所終而終,誰為能作﹖誰為所作﹖故知作者亦空。第十一觀三時門,觀先因後果,因果同時,先果後因,性皆不可得。蓋以一切法無先後同時之可得,畢竟無生也。第十二終之以觀生門,以諸法畢竟不可得,故從生上觀出無生。慧解深進,生即無生,得妙觀法忍,忍可無生法性,了明諸法如幻,觀行純熟之所致焉。以上三門,統屬無作品。
若歷別言之,十二門教之次第,乃循次漸進修觀之次等。如先總觀因緣,次則別觀因,又次則別觀緣。如是漸進,遂有十二門觀之先後次第也。若融通而言,則明如是理,起如是觀。上智利根通達實相者,單舉首列觀因緣門,已具足方便六波羅蜜,隨之以起萬行,可直至成佛不退。由觀第一門即能頓入無生法忍故。
〔參考資料〕 李世傑《三論宗綱要》;安井廣濟《中觀思想の研究》。
部派佛教的修證理論。指觀四諦之境時所產生的十六種行相。又稱十六行、十六行觀、十六行相觀、十六聖行、十六諦、四諦十六行相。謂行者在觀四諦時,內心於四諦各具四種行相以解了之。
(1)苦諦四相︰{1}非常(anitya),觀一切法為因緣所生,念念有生滅,無恆存性,故非常。{2}苦(duḥkha),有逼迫性故苦。{3}空(śūnya),假存在故空。{4}非我(an-atmam),無唯一之本體,即無實體性故非我。
(2)集諦四相︰{1}因(hetu),觀一切惑業為生苦果之因故。{2}業(samudaya),招集苦果而令現故。{3}生(prabhava),使苦果相續不絕故。{4}緣(pratyaya),為苦果之助緣故。
(3)滅諦四相︰{1}滅(nirodha),觀滅諦為盡五蘊繫縛之真理故。{2}靜(śānta),無煩惱之擾亂故。{3}妙(praṇīta),超越三眾而無一切過患故。{4}離(niḥsaraṇa),脫離諸厄難故。
(4)道諦四相︰{1}道(mārga),觀道諦為入滅之道故。{2}如(nyāya),契於正理故。{3}行(pratipad),行趣涅槃故。{4}出(nair-yāṇika),永超生死故。
依《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對這十六行相的意義,古人曾有各種不同角度的解說。其文云(大正29‧137a)︰
「非究竟故非常,如荷重擔故苦,內離士夫故空,不自在故非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不續相續斷故滅,離三有為相故靜,勝義善故妙,極安穩故離。治邪道故道,治不如故如,趣入涅槃宮故行,棄捨一切有故出。」
關於十六行相之實體,《俱舍論》卷二十六云(大正29‧137a)︰「有餘師說︰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名實俱四,緣餘三諦,名四實一。如是說者實亦十六。」
依《俱舍論》卷二十六所載,這十六行相的修習,各具對治作用。其文云(大正29‧137b)︰
「為治常、樂、我所、我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為治解脫是無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樂是妙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退墮非永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見,故修道、如、行、出行相。」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成唯識論》卷九;《解脫道論》卷十一;《坐禪三昧經》卷下;《達磨多羅禪經》卷上、卷下;《正法念處經》卷三十四;《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大毗婆沙論》卷五~卷十一、卷七十九、卷一八八、卷一八九;《阿毗曇毗婆沙論》卷三;《阿毗曇心論》卷二、卷三;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第二編。
因明學用語。指合作法與離作法。茲分述如次︰
(1)合作法︰指因明論式中,用同喻的論式,結合宗、因,以確立宗義的作法。例如︰
聲是無常 (宗);
因緣生故 (因);
見諸因緣生皆無常(同喻體),喻如瓦器
等(同喻依)。
在這個論式中,同喻的喻體係由「因緣生」(因)、「無常」(宗)結合而成,顯示凡有因義之處必有宗義附隨,宗義亦常附隨因義,所以這是個合作法。
合作法以「先因後宗」為定則,亦即先舉因義,後舉宗義,以免犯倒合之過。
(2)離作法︰指因明論式中,舉異喻時,使宗異品、因異品遠離宗、因,不令屬著。以明無此宗之處必無此因的作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大正 44‧137a)︰「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常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質礙屬著無常,返顯無礙屬著常宗。」蓋離作法以「先宗後因」為定則,也就是先舉宗義,後舉因義,以免犯倒離之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四章(摘錄)
合作法、離作法
喻分同喻和異喻兩種,組成同、異二喻的方法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 如瓶
等。(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 如空
等。(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所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常住)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為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二者構成屬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屬概念「無常」之存在;而由屬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則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所以《理門論》云︰「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意思是,按照上面所說的那樣用合作法和離作法組織同、異二喻體,才符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的規定;而決不能顛倒過來說。因為按因明的規定,凡把合作法和離作法顛倒過來說的,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錯誤,使推論違反原來的論旨。故《理門論》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等合離。」
陳那的話說得極其簡略,但卻概括了豐富的內容。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卷中(本)。
因明學用語。指與宗後陳及因義同類均等的例喻;亦即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同喻是具足因同品、宗同品等兩種條件的既知例證。又稱同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卷一釋云(卍續86‧671上)︰「此謂隨有有法處,有與因法相似之法,復決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
這就是說,如果通過同喻依顯現出與因法以及宗法相似的法,就叫同法喻。故《因明入正理論》舉例云(大正32‧11b)︰「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瓶就是同喻依,瓶上既有因法所作的屬性,又有宗法無常的屬性,通過瓶這個同喻依便把因法與宗法的必然聯繫確定下來。由此可見,所謂同法,就是同於宗因二法的意思。故《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又云(卍續86‧671上)︰「此則同有因法、宗法名同法喻。」
同法必須因、宗雙同。如果只是同於宗法或只是同於因法,就不是同法而是同品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09b)︰「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在因、宗雙同中又有主次之分,其中以因同為正,宗同為兼。因為作為一個正因(如所作性),它的外延一般要小於宗法(如無常),因此如果一事物具有因法的性質,就必然也具有宗法的性質。
又,因、宗雙同是事物間因果關係的客觀反映,這一反映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就是喻體。喻體的確立是通過歸納得到的,用來歸納的事物就是喻依。新因明的喻就是由喻體和喻依這兩個部分組成的;而同喻,就是由同喻體和同喻依共同組成的。
在立同法喻的時候,要注意同喻體中的先後順序。同法喻的目的在於合因於宗的同品,顯現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以在作同喻體時,必須「先因後宗」。倘若顛倒次序,作成「先宗後因」,就會形成有過失的似喻。
此外,所立的同法喻,若是違反上述種種規定,則成為似同法喻。似同法喻有五種,稱之為似同喻五過,即︰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沈劍英)
〔參考資料〕 石村《因明述要》;《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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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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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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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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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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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中之似異喻五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異喻體顛倒先宗後因的順序而招致的過失。
按新因明的規定,異喻用離作法,即先宗異後因異,而以宗異為正、因異為助。倒離則是與此相反,先因異後宗異。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釋云(大正44‧137b)︰
「宗、因、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中略)返顯有因宗必隨逐。(中略)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以礙因成非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
這就是說,如果立「聲常」宗,以「無質礙故」為因,以「瓶」為異喻,異喻體應說成「諸無常者見彼質礙」,這樣就能顯出「宗無因定非有」的規律,從而也可反證「有因宗必隨逐」的規律。但是現在既然把宗異因也必異的關係倒過來說,說成「諸有礙者皆是無常」,這就是以因異為正、宗異為助,以「有質礙」(因異品)為因來成立「無常」(宗異品)之宗了,結果是異喻非但不能制止因的濫用,反倒可以用來成立宗法「常住」了。因為「諸有礙者皆是無常」這個命題可以成立的話,那麼「諸有礙者皆是常住」的命題也可以成立,如「極微」,它是有質礙的,但卻又是常住的,這樣,就有「不定」之失,因此異喻倒離,是一種失誤,為因明學所不許。
倒離的錯誤不只是一個詞序上的顛倒而已,還是一種因果關係的倒置,屬種關係的倒置。以「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為例,「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因此只能從否定「無常」(即「常」)到否定「所作」(即「非所作」),而不能倒過來推論。而且從概念間的關係來看,「非所作」的外延要比「常住」為大,「常住」只是「非所作」的種概念,由種概念「常住」的存在,可推知其屬概念「非所作」的存在,如果倒過來說的話,就必然會搞亂概念間的關係,使命題歸於荒謬。(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本);《因明大疏私抄》卷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七;《因明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
西藏佛教中的一派。以此派僧人皆戴紅帽,故俗稱「紅教」,或「紅帽派」。
藏語「寧瑪」意譯為「舊」。西藏前弘期所弘傳的佛教,對後弘期所傳的佛教而言,後者為新,前者為「舊」。但從佛教內容來說,前後兩期所弘傳的顯教並沒有分別,只是密教方面有所不同,所以「寧瑪派」就是指前弘期所弘傳的密教。
西藏佛教初興於唐朝初年藏王松贊岡布時代,到赤松德贊時代,先請靜命論師講說十善、十八界等教義,傳授八關齋戒;後又請蓮華生來藏,建桑耶寺;又請密宗的法稱、無垢友、佛密、靜藏等,來藏弘法。法稱依金剛界大曼荼羅傳授灌頂,弘傳瑜伽部密法;佛密傳授事部與行部的密法。這三部密法與後弘期所傳的沒有區別。只有無垢友弘傳的幻變密藏和心部等密法,蓮花生弘傳的金剛橛法、馬頭明王法、諸護神法,靜藏弘傳的文殊法,吽迦羅弘傳的真實類法,默那羅乞多弘傳的集經等法,這些無上瑜伽部密法,才是寧瑪派特有的密法。
寧瑪派的根本密典,有十八部怛特羅︰(1)《大圓滿菩提心遍作王》,(2)《金剛莊嚴續教密意集》,(3)《一切如來大密藏猛電輪續》,(4)《一切如來遍集明經瑜伽成就續》,(5)《勝密藏決定》,(6)《釋續幻網密續》,(7)《決定祕密真實性》,(8)《聖方便羂索蓮華鬘》,(9)《幻網天女續》,(10)《祕密藏續》,(11)《文殊輪祕密續》,(12)《後續》,(13)《勝馬遊戲續》,(14)《大悲遊戲續》,(15)《甘露》,(16)《空行母焰然續》,(17)《猛咒集金剛根本續》,(18)《世間供讚修行根本續》(這十八部現存藏文《大藏經》祕密部中)。但寧瑪派通常所奉行的只有八部,即(1)文殊身,(2)蓮花語,(3)真實意,(4)甘露功德,(5)橛事業(這五項叫做五部出世法),(6)差遣非人,(7)猛咒咒詛,(8)世間供讚(這三部屬於世間法)。其中文殊身就是毗盧部,蓮花語就是彌陀部,真實意就是不動部,甘露功德就是寶生部,橛事業就是不空成就部;差遣非人等世間三部,是蓮華生降伏鬼神,使其保護正法,所以有人說它是西藏法。
寧瑪派中,最重要的是大圓滿教授,分為三部︰(1)心部,(2)隴部,(3)教授部。心部有十八部經,其中有五部是遍照護所傳,十三部是無垢友所傳。隴部是遍照護所傳。教授部分二︰甚深寧提是無垢友所傳;空行寧提是蓮華生所傳。
寧瑪派的教授,有多種傳承,如︰諸佛密意傳承、持明表示傳承、常人耳聞傳承。又有受命者授記傳承、有緣者埋藏傳承、發願者印付傳承。現在根據一般的記載,談談寧瑪派的三種傳承︰(1)遠者經典傳承,(2)近者埋藏傳承,(3)甚深淨境傳承。
(1)經典傳承︰又分三種︰{1}幻變經,{2}集經{3}3.大圓滿教授。
1.幻變經的傳承︰幻變祕密藏類,由無垢友傳瑪寶勝譯師而譯成藏文。寶勝傳租如寶童和納芮勝護,寶童和勝護傳吉祥稱和勝德。勝德所傳的稱為欽樸派或教授派。吉祥稱先在前後藏弘傳,後又往西康弘法,所以他所傳的又分為西藏派和西康派。
日光師子所造的《密藏經》的注釋,是遍照護譯師在西康所譯,所以這部經也有遍照護傳授的解釋。
無垢友又傳娘智童譯師,智童傳梭薄吉祥智,吉祥智傳努佛智。佛智有四大弟子︰梭智自在、跋廓倫勤帕巴、民功德勝、主善燈,還有佛智自己的兒子功德海。他們是前弘期和滅法期間,住持寧瑪教授的主要人物。
功德海有兩個兒子︰智海和蓮華自在勝。智海的兒子拉結吽穹,曾將「誅法」傳給迦舉派祖師彌拉惹巴。
又由功德海父子傳仰慧勝。慧勝又曾從梭智自在受學,所以慧勝是智自在和功德海兩人的弟子。慧勝傳卻壠的仰智生,智生傳素薄旦釋迦生(亦說慧勝直傳釋迦生)。
釋迦生又曾從倫勤帕巴受學,為努佛智再傳弟子。他親近了許多人︰從卻隴仰智生受學幻變和心品教授,從傑釋迦勝受學甘露教授,從寧拏自在稱受學祕密灌頂和方便道,從陀迦曩喀得學經,從積綴穹瓦學本淨和任運的講說及大道次第,從桑耶欽樸地方的熱釋迦生學真實經等法,他是寧瑪派的中心人物。他將根本續與解釋續分開,把本文與釋文配合,續與修法結合,修法與儀軌結合,為諸弟子廣事講說。
釋迦生又是卓彌譯師的弟子,以身語承事,得到卓彌譯師歡喜攝受,盡得卓彌的甚深教授。他建鄔巴壠寺,上首弟子五人,稱四頂和極頂,又有百八大修行者。四頂是︰知見之頂素穹慧稱、講說幻變經之頂彌娘生稱、智解之頂相廓穹瓦、修行之頂桑貢慧王,極頂為𱒤喇嘛。其中以素穹慧稱(1014~1074)能廣弘師業。慧稱是素薄旦釋迦生給起的名字。素穹意即小素,因為釋迦生也姓素,稱為大素。素穹慧稱先因缺乏機緣,無力受灌頂等大法,曾遵師命在一個富有的女人家裏入贅,利用她的財力學法和置備經籍。後又依師命,捨家專修。
素穹的兒子卓朴巴釋迦師子,於其卒年出生。卓朴巴從素穹的諸大弟子,完全學得素穹的一切教授,在西藏北部廣弘密法。他有四梅、四拏、四敦等十二大弟子,以四拏中的拉結傑敦賈拏地位為最高。
拉結傑敦賈拏二十一歲起,先學顯教。從瓊波扎賽學般若(《現觀莊嚴論》),從本一切智學對法,從達巴喀伽學《中觀》、《因明》。三十一歲以後,住卓朴寺學密法十一年。最初三年從覺賽仰朵巴聞法。又從仰朵的賈則廓瓦等學習甘露、摧伏、大圓滿等密法,所以成為法相、密咒、經續、修法、教典等的通家。
賈拏的弟子很多,以他的侄子傑敦覺松(1126~1195)為上首,稱大喇嘛功德總持。他十一歲開始求學,在賈拏生前即完全學懂了寧瑪派的經典教授。賈拏去世後又從賈拏的一些弟子領受法要,專修十八年,廣弘教法。
功德總持弟子以希波甘露(1149~1199)為上首。他的舅父覺巴賽扎巴,先是卓朴巴的弟子,後依止傑敦賈拏學法。甘露十三歲起,就從舅父學大圓滿法。十六歲時,舅父死後,即往吉喀拉康,親近功德總持,學習心品各種教授,依止十四年。此後廣弘教法,聲名遠播。
希波甘露的弟子以達敦覺耶(1163~1230)為上首。他從十二歲起即親近各位善知識學法,二十五歲以後從希波甘露完全得到甘露的教授。
以上略述幻變經的傳承,卓朴巴所傳下的還有幾支,不能一一細述。
2.集經的傳承︰這一派的根本續為《遍集明經》,釋續為《集密意經》。由馱那羅乞多傳尼泊爾的達摩菩提和跋蘇答惹,再翻譯為藏文。又由他們師徒三人傳努佛智,以後由佛智的兒子功德海等輾轉傳到拉結響巴和沱迦曩喀拉,這兩位都傳授鄔巴壠巴,即素薄旦釋迦生。鄔巴壠巴以下,與幻變經傳承相合。
3.大圓滿的傳承︰大圓滿中,分為心部、隴部、教授部三部,分述如下︰
(A)心品(即心部)的傳承︰心品的經典,有先後兩譯,共有十八種教授。先譯是遍照護譯師所傳,有五種教授;後譯是無垢友所傳,有十三種教授。
大圓滿的心品教授,初由印度妙吉祥友傳吉祥師子和佛智足。吉祥師子傳遍照護;佛智足傳佛密,佛密傳無垢友。舊派諸師所說的密法,都是佛密和無垢友所傳。
遍照護的教授,初傳藏王松贊岡布,以後三度赴西康弘法,初次傳玉札寧薄,第二次傳桑敦智師,末次傳榜佛怙。以後返西藏,傳比丘尼慧燈。後有娘若那譯師,從遍照護和玉札寧薄受得先譯,又從無垢友受得後譯,總集四類教授,即講解經典的注釋,耳傳教授的要訣,加指灌頂的指示,行持事業的護法猛咒等。他傳授了十大弟子。梭薄佛智從十師受學,此即心品傳承中的一派。
另一派由遍照護的弟子榜佛怙傳跋羅乞多,跋羅乞多傳亞西盛慧,再傳安樂住比丘尼,安樂住傳瑪巴慧光,再傳響地的盛福,盛福傳卓朴巴,卓傳釋迦金剛(有的記載說,由無垢友傳覺摩枳摩,再傳瑪巴慧光,慧光以下相同)。
(B)隴部的傳承︰隴部的經,即是《等虛空續》廣本,分九段義兩萬卷。藏譯止有略本,也分九義,即見隴、行隴、曼荼羅隴、灌頂隴、三昧耶隴、修隴、事業隴、地道隴、果隴。
此部有依據智密等續的金剛橋教授,由遍照護傳榜無勝怙,榜傳恩朗菩提幢,幢傳薩昂寶世,世傳雅隴枯舉薩卻,這三位都在西康瓦獅子崖上修行,以至入滅。薩卻的弟子仰菩提稱受得教授後,回西藏住桑耶欽樸靜修,傳仰慧生,生傳拔貢智菩提,菩提傳臻達摩菩提(1052~1168)。在這個期間,金剛橋教授,弘揚很盛。達摩菩提的弟子有臻覺賽、仰法師子、普賢、金谷、金剛嚴、智王、月光、俄結等多人。
俄結傳垛巴極喜金剛。臻覺賽傳普賢,普賢傳給兒子光然師子,師子傳覺滾,覺滾傳戒寶等。仰法師子傳金剛手,再傳師天。金谷、金剛嚴、智王、月光等也都各有傳承,難以備述。
(C)教授部的傳承︰分二派︰
(a)甚深大圓滿寧提傳承︰吉祥師子以上,與心品相同。吉祥師子傳智經,經傳無垢友,友傳藏王和仰三摩地賢。賢建鄔如霞寺,把寧提教授埋藏在寺院中,單傳種寶然,然傳跋慧自在。
後來當瑪倫賈開藏取出教授,先傳結尊師子自在,後傳喀惹貢穹。結尊傳仰迦黨巴,以後將教授分別埋藏三處。過三十年後,結貢拏薄取出一部份(傳說1067年取藏),自修教他。又有響巴惹巴和相吉祥金剛(1097~1167),也各自取出來弘傳。
相吉祥金剛傳給他的兒子泥綳(1158~1213),綳傳給他的兒子覺碑(1196~1231),依次由師子背(1223~1303)、鏡金剛(1243~1303)、持明鳩摩羅闍( 1266~1343),輾轉傳到隴勤饒絳巴(即無垢友)。
饒絳巴(1308~1363),遍學新舊一切密法,也善慈氏諸論,因明七論等顯教法相。後來往桑耶寺,完全得到持明大師的教授。又從童義成學經、幻、心品等教授。依照寧提教授解釋《密藏經》義,又造《寧提》法類三十五種,總名喇嘛漾提。又造《勝乘藏》、《實相藏》、《要門藏》、《宗派藏》、《如意藏》、《句義藏》、《法界藏》等七大藏論,分別闡揚大圓滿的教義,是寧提中最重要的論典。他晚年屢次講說空行寧提。這一派傳承弟子很盛。
(b)空行寧提教授傳承︰蓮華生傳耶希措賈,措賈將教授埋藏在地下,後蓮花業力取出,傳佛子善幢、遍智自然金剛、庸敦金剛祥 (1287~1368)等,輾轉弘揚。
(2)埋藏傳承︰傳說蓮華生等,因見時機未熟,把修共不共悉地的教授,埋藏在崖石中或其他地方,並發願使它和有緣的人值遇,這叫做藏法。這種藏法,不獨舊派為然,印度和藏地佛教其他宗派中也有。開藏的主要人物,以仰日光和姑茹法自在(1212~1256),最為有名。
又扎巴神通然,建扎塘等一0八寺,所取的藏法很多。尤其以四部藥續等醫方明的經典,利益最廣。
(3)甚深淨境傳承︰這是有些修行者得到相當證德時,在定中、夢中,或者就在醒覺時,感得諸佛菩薩或師長等現身說法。這種教授,多是與行者修證相適應的法門,但其中也有些沒有得到那樣地位的人,或者有與法不相宜的地方。這種例外也是各宗所共有,不獨寧瑪派為然。
又有扎巴神通然的後裔名叫得達陵巴不變金剛建鄔僅民卓陵寺,與持明蓮花業主持的金剛崖寺,都是舊派最著名的寺院。不變金剛的弟弟法吉祥譯師,遍學新舊各種顯密教法,善巧五明,著書很多。這時是舊派教法最盛的時期。但為時不久,即有準噶爾王率兵進藏(1718),金剛崖寺主蓮花業、鄔僅民卓陵寺法吉祥譯師、尊勝洲(寺名)寶法稱,還有不變金剛的兒子蓮花不變海等都被害。色拉、哲蚌等黃教寺院中,凡念誦舊派儀軌,或保存舊派文字的人,也都被驅逐。後來不久,恢復金剛崖和民卓陵兩個寺院,尊勝洲則改為黃教寺院。現在西藏地區舊派大寺就是上述兩處,其他小寺院很多。西康地區有佐勤寺、迦沱寺、色勤寺等,弘傳這一派的教法。
寧瑪派把一代佛法,判為九乘︰(1)聲聞乘,(2)獨覺乘,(3)菩薩乘,(4)事部,(5)行部,(6)瑜伽部,(7)生起大瑜伽,(8)教阿耨瑜伽,(9)大圓滿阿底瑜伽。說(1)、(2)、(3)屬於顯教,是化身佛釋迦牟尼所說,稱為共三乘;(4)、(5)、(6)屬於密教,是報身佛金剛薩埵所說,稱為密咒外三乘;(7)、(8)、(9)是法身佛普賢所說,稱為無上內三乘。又分密教為外續部和內續部兩類,說外續部(即事、行、瑜伽三部)的事部是釋迦牟尼佛說,行部和瑜伽部是毗盧遮那佛說,內無上續是金剛持說。又說無上乘法是法身普賢如來現起圓滿報身為地上菩薩永不間斷地自然說出,所以這個法門沒有限量也沒有數量,傳播於人間的,只是由極喜金剛等得大成就者所弘傳的一小部份而已。
舊派《黑菇迦格薄經》等所說的修行過程,與新傳密法的六加行(時輪法)、五次第(集密法)、道果(喜金剛法)等教授,極相符合。舊派的《幻網經》之六次第、三次第等解脫道,密點等方便道的教授,《集經》的任運修、八部經的五次第等法門中,也有很多與新譯密法相同的解說。但晚近舊派諸經,對此等解說修行多不重視,他們最重視的是大圓滿的見修。
「大圓滿」是指眾生身中現前離垢的「空明覺了」(即是內心的清淨分。此派說眾生的心本有染淨二分,染分的叫作「心」,淨分的叫做「了」),他們說「空明覺了」中,本來具足生死涅槃一切法,所以名為「圓滿」。又說了知這「空明覺了」就是解脫生死的最上方便,再沒有別的方便解脫生死能超過這「空明覺了」,因此名為「大」。這就是說,眾生身中無始本有的清淨心性為大圓滿。眾生因迷此而流轉生死,若能悟此就證得涅槃。
大圓滿中又分三部︰心部、隴部、教授部。三部雖然都說「明空」(也就是深廣義),但心部偏重於深「空」,教授部偏重於廣「明」,隴部則兩部份平均。
心部說,「無論見到任何外境都是自心,自心現為自然智,所以說離自然智更無其他法。」這個派的修法,多與大印相同。他們說大印派是以心印境,心部是直觀心性本空,故有所不同。
隴部說,一切法都不離法性普賢隴,破斥離法性隴更有其他法。這部最重視光明,與新譯密法的五次第相似,然講說意義卻有區別。五次第是中五風的作用,現起幻身空色影像,再用「整持」和「隨滅」方便令入光明,所以是有功用道。隴部是由安住於永離所緣甚深無功用中,用深明雙運智修成虹身的金剛身,所以這個方便是很深的。
教授部說,以永離取捨雙運無二智,把生死涅槃一切法,都滙歸於離空執的法性中,所以不分別生死涅槃,以「明了性」現證「法性境」,而成就自證金剛鎖身。這個法門是專注要點,如針灸治療,從一處施治,而能癒各部的病。又最重超越境界,與新譯的六加行相同。但他們說,六加行是將五種風縛於中脈,由此現起空色境界,是漸次進修有功用的大樂道;而這個法門是斷絕一切思慮,自然現證諸法實性,所以和六加行不同。又說這個道修智身虹身與隴部也不相同,它不是先化粗分三業為微細淨身,是由究竟「盡法性光明」,將粗細三業完全銷化於身智中。
此派又有「體性本淨」、「自性任運」、「大悲周遍」三種術語(即體、相、用)。說無始真理本來無生的空為「體性本淨」,空性的色相不滅為「自性任運」,具有功力能現起淨不淨境為「大悲周遍」。「體性本淨」又稱為「了空無別」;「自性任運」又稱為「明空無別」;「大悲周遍」又稱為「現空無別」。
又說,「心」與「了」不同,隨無明力而起種種雜念分別的是「心」,不被無明所染,遠離二取戲論,認識明空無取的空理的是「了」。
又說,心的行相(現分)為生死,心的體性(空分)為涅槃。生死涅槃在自心性體空中,本來無有分別,因此說「生死涅槃無別」。
在修行方面說︰若由知境為心,知心為空,知空為無二雙運,而通達一切法都是「了空」的,是漸悟者認識「了」的界限。若現在沒有能夠現證「明空」的道理,但由修行的功力,在中有位現起那種真實智德的,是超越(頓悟)者認識「了」的界限。
若將現前明空無取的無垢自心「了」性,不加拘束(不執著),任其散緩,任它起什麼分別境相,都不去辨別好惡破立,直修「了空」,即是大圓滿的心要。
總之,無始真理,沒有被生死涅槃心念所接觸過,沒有被錯亂垢穢所染污過,真理獨露,不曾迷惑,不曾通達,都無所有,一切能生,即是因境。把這現前的「了」性舒緩安住時,泯滅善、惡、無記三種分別,心如清淨虛空,即是道行。由已現證一切修道功德,無明錯覺都自消滅,現證法界,即是果德。(法尊)
◎附︰彭英全編《西藏宗教概說》第四章(摘錄)
寧瑪派(紅教)
寧瑪派即舊教派,它的名稱含有「古」、「舊」兩義。就古義而言,這一派自詡他們的教法是從八世紀來到西藏的蓮華生傳下來的,比西藏其他各教派早三百年左右,所以是古老的一派。就舊義而言,這一派自稱以傳承吐蕃時期所譯的密教典籍為主,不同於佛教後弘期的仁欽桑波等人所譯的新派密教經典。它是最早傳入西藏的密教並吸收西藏苯教的一些內容而形成的一個教派。因該派僧人均戴紅帽,故又被俗稱為「紅帽派」或「紅教」。
八世紀,密教雖已傳入西藏,但由於密教傳教是通過師徒祕密單傳的,所以在翻譯經典、傳承教法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信徒不多。朗達瑪滅佛時,主要是摧毀佛教寺廟組織,消滅它在吐蕃統治階層中的政治勢力和它在社會上的影響。故密教並未遭到像顯教所遭到的那種毀滅性的打擊。這以後,密教仍能在教徒個人家中父子、兄弟、叔侄相傳而承繼下來。在九世紀後半期到十世紀初期,這些由家族關係傳承下來的密法,由於社會上的影響,摻雜了不少苯教的東西,這也和十一世紀新傳的密法有所區別。寧瑪派不像後來興起的其他教派那樣,有固定的寺院、龐大的僧侶組織、成系統的教義等。直到十一世紀中期,才有所謂「三素爾」出來,整理經典,建立寺院,開展比較有規模的活動。可以說,從這時候開始,才真正形成了寧瑪派。
由於這一教派發展的歷史情況,以及它的組織渙散、教法零亂、教徒分散、單線傳承等特點,所以很難作統一的敘述。但大體情況,可以粗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專靠法術咒語等在社會上活動的教徒,這類人不讀經典、不甚懂佛教理論,被稱為「阿巴」,意即念咒的人。這類人為數也不少,西藏社會上一直稱他們為真正的寧瑪派人。第二類像其他教派一樣,有佛教典籍,師徒或父子相授受,傳承的系統比較穩定。他們的經典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八、九世紀翻譯成藏文後一直祕密傳承下來的東西;另一種是所謂掘藏所得的「伏藏」。他們認為蓮華生等人為了保存密法,傳於後人,曾把寫好的重要經籍藏於名山岩洞中,或埋在地下,經過幾百年,才又被人陸續發掘出來。但很長一段時間,伏藏被認為是寧瑪派僧徒偽造的。直到後來在一些古寺中發現了一些古老的梵文寫本經書,其中有寧瑪派的幾部譯本經典的原文,由此抬高了寧瑪派的身價,才被社會上肯定為一個古老的教派。
所謂三素爾,是三個同屬於素爾封建主家族的人。第一個是素爾波且(意為大素爾),本名釋迦君乃(1002~1062)。他整理了當時流傳的密法,確定了一些根本的「怛特羅」(密法),創建了鄔巴隴寺,從此寧瑪派才有了自己的寺院。第二個是素爾窮喜饒扎巴(即小素爾,1014~1074),他是素爾波且的養子,繼任鄔巴隴寺寺主。(中略)據說他修成了最高的密法,得到了「大圓滿」的境界,所以很有威望。第三個素爾是濯浦巴,本名釋迦僧格(1074~1134),是小素爾的最小的兒子。他繼承他父親的巨大財產和密法,廣收弟子約千餘人,並建立了濯恣綞,對推動寧瑪派的發展起了重大的作用。他和他的父親,都有「拉吉欽波」(大醫師)的名銜。(中略)
和素爾波且同時,另有一位叫絨卻吉桑波的人,以學識優異著名,也翻譯和注疏了若干密教經典。由他傳承下來的「大圓滿法」後來成為寧瑪派所特有的基本教法。到十四世紀時,寧瑪派出了一位有名的人物,叫隆欽然絳巴(1308~1364),他修訂和解釋過寧瑪派的密法經典,是一位兼通顯密教法的人物,他曾到不丹建立它爾巴林寺,後又到過尼泊爾,對不丹、尼泊爾的佛教有一定影響,寧瑪派在康區也建立過一些寺廟,最早的是十二世紀建的甘孜噶陀寺,後來十七世紀又建德格的磋慶寺和白玉的白玉寺,和歷代的德格土司有過政教上的密切聯繫。
寧瑪派最重視所謂「伏藏」,從十二世紀中葉起,就陸續出了不少的掘藏人,著名的有娘尼瑪維色,他掘出的伏藏稱「上部伏藏」。又有古如卻吉旺秋,他掘出的稱「下部伏藏」。到十五、十六世紀,這些「伏藏」由熱特那林巴滙刻,稱為「南藏」。十六世紀初,另一位掘藏者叫仁增郭吉登曲堅,也曾發掘和滙刻了另一些伏藏,稱「北藏」。這些伏藏,有真有假,真少假多,就真伏藏中也不都是密法經典,還保存一些比較古老的關於吐蕃時代的傳說或紀事,如《五部遺教》等,此外,也還有一些醫學典籍之類的東西,十六世紀晚期,寧瑪派在雅魯藏布江北岸建多吉扎寺弘傳「北藏」。十七世紀中葉又在前藏雅魯藏布江以南建敏珠林寺,弘傳「南藏」。形成衞藏地區寧瑪派的兩個支派。1718年準噶爾侵入西藏時,兩寺均被搶劫破壞,後由頗羅鼐資助重建。
寧瑪派曾在十三世紀與元朝發生過一定關係。如三素爾一派的一個繼承人釋迦維,曾把掘出的一部伏藏獻給元世祖忽必烈,被封為「拔希」(即漢語「法師」的音譯)。但由於寧瑪派組織渙散,單線承傳,故始終未形成為一個穩定的寺廟集團勢力。十七世紀在黃教五世達賴阿旺洛桑嘉措的積極支持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這不僅是由於五世達賴本人兼修密法,更主要的是這時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已經逐步完善,黃教統一掌握了西藏的政教大權,需要從各方面來加強它的統治地位。(中略)因此,自五世達賴以來,歷屆西藏地方政府,每逢戰爭、災荒、瘟疫等,都要請寧瑪派僧人作法禳解。(中略)
寧瑪派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它吸收了許多苯教的神祇和宗教儀式。寧瑪寺廟裏的神像,千奇百怪數目繁多,其中主要的帶共同性的有八種,按寧瑪派的叫法是︰(1)文殊(身),(2)蓮花(語),(3)真實(意),(4)甘露(功德),(5)金剛橛(事業)。以上五種稱為「出世五部」,也是教徒修行時所供的本尊像。另外還有「世間三部」,即︰(6)差遣非人,(7)猛咒咒詛,(8)世間供讚。這些都是從苯教中移植過去的神祇。例如差遣非人的「非人」,原文是「瑪摩」,就是苯教中的一尊凶神。
〔參考資料〕 王森《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班班多杰《藏傳佛教思想史綱》;種智院大學密教學會編《西藏密教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75});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實地研究》;王輔仁《西藏佛教史略》;G. Tucci著‧耿昇譯《西藏的宗教》(《西藏和蒙古的宗教》第一部份);土觀羅桑卻季尼瑪著‧劉立千譯注《土觀宗派源流》;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
瑜伽四十二卷十八頁云:云何菩薩一切種精進?謂此精進,六種、七種,總十三種。云何菩薩六種精進?一、無間精進。謂一切時,修加行故。二、殷重精進。謂能周備修加行故。三、等流精進。謂先因力所任持故。四、加行精進。數數思擇種種善品正加行故。五、無動精進。一切苦觸不能動故;亦不轉成餘性分故。六、無喜足精進。少分下劣差別證中,不喜足故。菩薩成就如是六種一切種精進發勤精進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有勇,堅猛,於諸善法,不捨其軛。云何菩薩七種精進?一、與欲俱行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數於無上正等菩提,猛利欲願隨長養故。二、平等相應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令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不染汙心,亦不纏心。由此精進,能令菩薩於諸善法,等習而住。三、勝進精進。謂諸菩薩,若為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染心纏心;為斷如是諸煩惱故;精進勇猛,如滅頭然。四、勤求精進。謂諸菩薩,勇猛勤求一切明處,無厭倦故;五、修學精進。謂諸菩薩,於所學法,如應如宜,普於一切法隨法行,能成辦故。六、利他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於如前說十一種相,應知其相。七、善護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起正加行,善自防守。若有所犯;如法悔除。如是菩薩十三種精進,名一切種精進。
無性釋九卷三十一頁頌云:由三身至得具相大菩提,一切處他疑,最勝者;歸禮。此頌顯示一切相妙智性。一切行相,皆正了知;名一切相妙智。此妙智體,名一切相妙智性。即是一切所知境界一切行相殊勝智體。言三身者,謂自性等。由此三身,至得具相無垢無礙妙智自性大菩提果。言具相者,具一切相。有說:無常等十六種行相,名一切相。菩提用彼為先因故。有餘復說:即此及餘一切諸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無所得相,名一切相。有餘復說:非於此中說治所治諸品類相。然說一切義利圓滿;如如意珠,具一切相。我今觀此一切相者,即是一切障斷品類。所以者何?永斷一切障品類故。謂斷一切所知障品,及斷一切習氣品故。又此具相大菩提者:即是正知一切境相。是故能斷一切他疑。一切處者:一切世間。他疑,即是所有人天一切疑惑。於此他疑,皆悉能斷。由此能斷一切人天疑惑作用,顯一切相妙智殊勝。
瑜伽八十七卷一頁云:一切行因略有二種。一、共,二、不共。共因者:謂喜為先因。由此喜故;於彼彼生處,障於厭離,滋潤自體。為欲將生所生之處,雖有一切煩惱為因;而於生處生喜者、生。非於彼起厭逆想者。又即此喜唯依色說。宿因生已;不待餘因,究竟轉故。不共因者:謂順苦樂非苦樂觸,望於受等所有心法,無間滅意,及俱生名;十種色等,望六種識。由彼雖從先因所生;剎那剎那,別待餘因,方得生起。
大毗婆沙論七十九卷九頁云:有十六行相,緣四聖諦起。謂緣苦諦,有四行相。一、苦,二、非常,三、空,四、非我。緣集諦有四行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緣滅諦有四行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緣道諦有四行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問:十六行相,名有十六;實體有幾?有作是說:名有十六,實體有七。謂緣苦諦四種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各四行相,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答:緣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評曰:應作是說:十六行相,名與實體,俱有十六。如名、與體;名施設、體施設,名異相、體異相,名異性、體異性,名差別、體差別,名建立、體建立,名覺了、體覺了,應知亦爾。
二解 俱舍論二十六卷九頁云:十六行相,實事有幾?何謂行相?能行所行。頌曰:行相實十六。此體唯是慧。能行、有所緣。所行、諸有法。論曰:有餘師說: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謂緣苦諦,名實俱四。緣餘三諦,名四實一。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謂苦聖諦有四相。一、非常,二、苦,三、空,四、非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滅聖諦有四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無眾患故妙。脫眾災故離。道聖諦有四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通行義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又非究竟故非常。如荷重擔故苦。內離士夫故空。不自在故非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不續相續斷故滅。離三有為相故靜。勝義善故妙。極安隱故離。治邪道故道。治不如故如。趣入涅槃宮故行。棄捨一切有故出。如是由釋既非一門;故隨所樂,更為別釋。生滅故非常。違聖心故苦。於此無我故空。自非我故非我。因集生緣,如經所釋。謂五取蘊,以欲為根,以欲為集,以欲為類,以欲為生。唯此生聲,應在後說。與論為異。此四體相,差別云何?由隨位別,四欲有異。一、執現總我起總自體欲。二、執當總我起總後有欲。三、執當別我起別後有欲。四、執續生我起續生時欲。或執造業我起造業時欲。第一、於苦是初因故,說名為因。如種子於果。第二、於苦等招集故,說名為集。如芽等於果。第三、於苦為別緣故,說名為緣。如田等於果。謂由田水糞等力故,令果味勢熟德別生。第四、於苦能近生故,說名為生。如華蕊於果。或如契經說:有二五二四愛行為四種欲。執現總我有五種異。一、執我現決定有。二、執我現如是有。三、執我現變異有。四、執我現有。五、執我現無。執當總我,亦有五異。一、執我當決定有。二、執我當如是有。三、執我當變異有。四、執我當有。五、執我當無。執當別我有四種異。一、執我當別有。二、執我當決定別有。三、執我當如是別有。四、執我當變異別有。執續生我等亦有四種異。一、執我亦當有。二、執我亦當決定有。三、執我亦當如是有。四、執我亦當變異有。流轉斷故滅。眾苦息故靜。如說:苾芻!諸行皆苦。唯有涅槃,最為寂靜。更無上故妙。不退轉故離。如正道故道。如實轉故如。定能趣故行。如說此道能至清淨。餘見必無至清淨理。永離有故出。又為治常樂我所我見故,修非常苦空非我行相,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為治解脫是無見故;修滅行相。為治解脫是苦見故;修靜行相。為治靜慮及等至樂是妙見故;修妙行相。為治解脫是數退墮非永見故;修離行相。為治無道邪道餘道退道見故;修道如行出行相。如是行相,以慧為體。
對治十種違逆學法,是名十種隨順學法。瑜伽二十八卷四頁云:云何對治如是十種違逆學法,隨順學法?謂有十種。一、不淨想,二、無常想,三、無常苦想,四、苦無我想,五、厭逆食想,六、一切世間不可樂想,七、光明想,八、離欲想,九、滅想,十、死想。如是十想,善修善習善多修習,能斷十種障礙學法,違逆學法。當知此中有四光明。一、法光明,二、義光明,三、奢摩他光明,四、毘缽舍那光明。依此四種光明增上,立光明想。今此義中意取能斷思惟諸法瑜伽作意障礙法者。當知此中,復有十種隨順學法。何等為十?一者、宿因,二者、隨順教,三者、如理加行,四者、無間殷重所作,五者、猛利樂欲,六者、持瑜伽力,七者、止息身心麤重,八者、數數觀察,九者、無有怯弱,十者、離增上慢。如彼廣說。
二解 顯揚七卷六頁云:順法分別者:謂十種隨順學法。一、先因,二、順教,三、如理方便,四、無間殷重修,五、猛利樂欲,六、修持力,七、身心麤重安息,八、數數觀察,九、無怯怖,十、無增上慢。先因者:謂先世根熟,及根成滿。順教者:謂無倒次第之教。如理方便者:謂如教修行。如是修時,能生正見。無間殷重修者:謂如是方便,時無空過,修習善品,及至誠速疾引發善品。猛利樂欲者:謂於增上解脫,起證樂欲:念我何時證於眾聖具足住處。修持力者:謂二因緣,得修持力。一、性利根故,二、長時純熟修故。身心麤重安息者:若由身疲倦,起身心麤重;則易奪威儀,令得安息。若由極尋伺,起身心麤重;則內修寂靜,令得安息。若由勵意,極攝斂心,及沈下心惛沈睡眠纏,起身心麤重;則修慧觀,及淨勝作意,令得安息。若由自性未斷煩惱,順煩惱品身心麤重;隨逐不離;則正修聖道,令得安息。數數觀察者:謂依尸羅,數數觀察惡作善作。如實了知若於惡作不為;不應捨離。若於善作不為;則應捨離。若於惡作為之;則應捨離。若於善作為之;不應捨離。如是觀察作意增上力故;數數觀察一切煩惱,已斷未斷。若知已斷;應深慶悅。若知未斷;數數應修此對治道。無怯怖者謂於時時中,應知應觀於法。由不知不觀不證入故;生於怯怖,心有萎悴,心有虛乏。如是數數生時,心不執著,除斷棄捨。無增上慢者:謂於所得所悟所證中,離增上慢。不顛倒執。於已得中,起已得想;於已悟中,起已悟想。於已證中,起已證想。如是十法樂正修行諸學處者,由初中後隨順學處,是故名為隨順學法。此十法中,先因一種,隨順增上戒學最勝。餘之九種,隨順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最勝。
瑜伽九十三卷一頁云:略由三相,應知建立緣起差別。一、從前際,中際得生。二、從中際,後際得生。三、於中際生已,隨轉;及趣清淨。此中云何從其前際中際得生,及於中際生已隨轉?謂如有一,宿非聰慧,無明為緣,造作增長罪福不動身語意業。由此為緣,隨業行識,乃至命終,隨轉不絕;能為後世續生識因。如是展轉,有內外愛,識生果時,能為助伴,現前而起。既命終已;由前際因,於現在世,自體得生。生已;漸次於母腹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邏藍等,名色分位,後後殊勝;始從胎藏,乃至衰老。又即此識,當續生時,能感生業,與異熟果。異熟生識,復依名色,相續而轉。謂依眼等六依轉故。由是說言:名色緣識。俱生五根,說名為色。無間滅等,說名為名。隨其所應,能與六識,作所依止。識依彼故;乃至命終,數數隨轉。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諸餘名,由彼執持,所有根等,墮在相續,流轉不絕。此二總名隨轉依止。由是故言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於現在世,猶如束蘆,相依而轉;乃至壽住。如是名為從其前際中際緣起諸行得生,於其中際生已隨轉。當知此中依胎生者,說轉次第。卵生,濕生,除在母腹,有餘差別。有色有情,在欲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在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如是名為此中差別。由福業故;生於欲界人天兩趣。由罪業故;生惡趣中。由不動業,生色無色。云何名為從其中際後際緣起諸行得生?云何不生,由不生故,證得清淨?謂彼如是於中際生補特伽羅,領受先業所得二果。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彼由聽聞不正法故,或由先世串習力故;於二種果,發起愚癡。彼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有生苦。由此前際後際無明增上力故;如前造作增長諸行。由此新業,熏變識故;於現法中,隨業而行。如是無明以為緣故;諸行得生。行為緣故,令識轉變。當知此識,於現法中,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種子之所隨逐;名色種子,復為當來後有六處種子隨逐;六處種子,復為當來後有諸觸種子隨逐;此觸種子,復為當來後有諸受種子隨逐。當知是名於其中際後有引因。由識為先,受為最後,遍能牽引諸自體故。如是由先異熟果愚,引後有已;復由第二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生貪愛。由此愛故;或求諸欲,或求諸有。又取欲取,或取見戒禁我語取。取諸取已;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無間,既命終已;如其引因所引諸行,識為最初,受為最後,或漸次生,或復頓生。如是應知於現法中,初用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愛;愛為緣故,次生於取。取為緣故,轉成其有。有為緣故,當生得生。生為緣故;老病死等,眾苦差別,次第現前。當知此中,或有處所,生處現前;或有處所,種子隨逐。如是中際無明緣行,受緣愛等,能生後際緣起諸行。若現法中,從他聞法;或於先世,已集資糧;由彼為因,能於二種果性諸行,如理思惟;若於彼因,若於彼滅,若趣滅行。如理作意思惟彼故;發生正見。又於諸諦,漸次獲得有學無學清淨智見。彼由如是智見力故;能無餘斷無明及愛。由彼斷故;即彼所緣不如實知諸無明觸所生諸受,亦復隨斷。由此斷故;於現法中,由離無明,證慧解脫。又無明觸所生諸受相應心中所有相應貪愛煩惱,彼於其心,亦得離繫。由離貪故;證心解脫。又即由彼無明滅故;諸有無明猶未斷時,依於後際應生行識乃至諸受,皆不得生,成不生法。是故說言:無明滅故,諸行隨滅;次第乃至異熟所生諸觸滅故,異熟所生諸受隨滅。又現法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由無明觸,永得滅故;從無明觸所生受滅。由無明觸所生諸受,永得滅故;愛亦隨滅。由愛滅故;如前說名所有取等,乃至損惱以為後邊,諸行皆滅,成不生法。於現法中,如是諸行,皆不流轉。不流轉故;於現法中,住有餘依般涅槃界;名為證得現法涅槃。彼於爾時,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有餘未滅;而得說名清淨鮮白。乃至有識身住未滅,彼恒領受離繫諸受,無有繫縛。彼有識身,乃至先業所引壽量,恒相續住。壽量若盡;能執持識,捨所執身;命根亦捨。從此已後,所有命根,無餘永滅,都無所有。又彼諸識,與一切受,於此位中,任運而滅。先因滅故;餘因不續;亦無餘滅。由此道理,名無餘依般涅槃界;究竟寂靜,常住妙跡。為此義故;常隨涅槃,常以涅槃為其究竟;於世尊所,熟修梵行。是名廣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際、中際、流轉,從其中際、後際、流轉;復於中際、流轉清淨。
大毗婆沙論七十八卷十二頁云:問:何故世尊先說苦諦,乃至最後說道諦耶?答:隨順文辭,故作是說。謂作是說、文辭隨順。復次若作是說:隨順說者受者持者;非餘次第。復次依現觀時,故作是說。謂次第法、略有三種。一、生起次第。二、易說次第。三、現觀次第。生起次第者:謂四念住、四靜慮、四無色等。諸瑜伽師,先起身念住,是故先說。乃至後起法念住,是故後說。靜慮、無色、廣說亦爾。易說次第者:謂四正勝、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道支等。雖四正勝、俱時而有;而易說故,先說斷惡,後說修善。於斷惡中,先說斷已生惡,後說遮未生惡。於修善中,先說起未生善,後說增已生善。若作是說;言辭輕便。四神足等、廣說亦爾。現觀次第者:謂四聖諦。諸瑜伽師、於現觀位。先現觀苦,故佛先說。次現觀集,故佛次說。次現觀滅,故佛次說。後現觀道,故佛後說。問:因論生論,何故行者、入現觀時,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耶?答:依麤細故。謂四諦中,苦諦最麤;故先現觀。漸次乃至道諦最細;故後現觀。如學射時,先射麤物;漸次乃至能射毛端。復次以迷苦愚,能持迷集愚;乃至迷滅愚、能持迷道愚。若未除迷苦愚;終不能除迷集愚。乃至若未除迷滅愚;終不能除迷道愚。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迷苦愚,能引迷集愚;乃至迷滅愚、能引迷道愚。若未遮迷苦愚;必不能遮迷集愚。乃至若未遮迷滅愚;必不能遮迷道愚。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苦諦觀,能引集諦觀;乃至滅諦觀、能引道諦觀。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以苦諦觀,是集諦觀因本道路由緒,能作生緣集起。乃至滅諦觀,是道諦觀因本道路由緒,能作生緣集起。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苦諦觀,是集諦觀加行所依門安足處;乃至滅諦觀,是道諦觀加行所依門安足處。若未起苦諦觀;必不能起集諦觀。乃至若未起滅諦觀;必不能起道諦觀。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脅尊者言:修觀行者、知五取蘊如病如癰如箭等已;次求其因,知是集諦。次求無處,知是滅諦。後求對治,知是道諦。如軟弱人、身遭病等,為苦所逼;便起念言:我此病等、因何而生?知因風熱痰等起。復作是念:何當得愈?知除滅時。復作是念:由何當愈?知服藥等。由此因緣,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復次修觀行者,知五取蘊,多諸過患;次求其因,次求其滅,後求對治。如人有子,專行劫盜;作如是念:我子因誰而作此惡?知因惡友。復作是念:子所行惡、何時當止?知調善時。復作是念:誰令調善?知由善友。由此因緣,故先現觀苦;乃至最後現觀道。問:先因後果,隨順次第;何故行者先現觀苦,後現觀集?答:知苦斷集,次第順故。問:知苦斷集、順何次第?如彼廣說。
瑜伽八十七卷十頁云:又由四相,於所緣事,邪僻執著增上力故;能令我見,作諸雜染。一、因緣故。二、自性故。三、由果故。四、等流故。因緣故者:謂二愚癡。一、事愚癡。二、見愚癡。事愚癡者:由愚事故;先聞邪法,後起我見。見愚癡者:謂愚見故;於見相應諸無明觸所生起受,妄計為我。由此為緣,恒為我愛之所隨逐。復由此故;常於我見,不能捨離。自性故者:謂二因緣之所攝受,等隨觀察,於彼隨眠,不得遠離。由果故者:謂即以彼薩迦耶見為依止故;不能遠離我慢隨眠。是二隨眠增上力故;能引當來諸根,令起。由彼領納苦樂二受,因更發起計我我所,不如正理思惟相應意念分別。謂我我所,有其領受。等流故者:謂由先因力所持故;即見種子所隨逐意。後有意界,由前因緣所熏修力,而得成滿。即於如是後有意中,有無明種,及無明界,是二種子所隨逐意,所緣法界。彼由宿世依惡說法及毘奈耶所生分別薩迦耶見以為依止,集成今界。即由此界增上力故;發起俱生薩迦耶見。於善說法毘奈耶中,亦復現行,能為障礙。
俱舍論二十六卷十頁云: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又云: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緣。又云:因集生緣,如經所釋。謂五取蘊,以欲為根,以欲為集,以欲為類,以欲為生。唯此生聲,應在後說:與論為異。此四體相,差別云何?由隨位別,四欲有異。一、執現總我,起總自體欲。二、執當總我,起總後有欲。三、執當別我,起別後有欲。四、執續生我,起續生時欲。或執造業我,起造業時欲。第一於苦是初因故;說名為因。如種子於果。第二於苦,等招集故;說名為集。如芽等於果。第三於苦為別緣故;說名為緣。如田等於果。謂由田水糞等力故;令果味勢,熟德別生。第四於苦,能近生故;說名為生。如華蕊於果。又云:為治無因、一因、變因、知先因見,故修因集生緣行相。
俱舍論六卷五頁云: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曰:同類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轉九地,唯等勝為果。加行生亦然。聞思所成等。論曰: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汙、與染汙,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有餘師說:淨無記蘊,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有餘師說: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有餘師說:色與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為因。又一身中,羯刺藍位,能於十位為同類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若對餘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為因。由此方隅,外麥稻等,自類自類,應廣思擇。若不許色為色同類因;彼執便違本論文所說。故本論說: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為諸相似。於相似法,皆可得說為同類因。不爾;云何自部自地、唯與自部自地為因。是故說言:自部自地。部、謂五部。即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地、謂九地。即欲界為一,靜慮無色八。此中見苦所斷法,還與見苦所斷,為同類因,非餘。如是乃至修所斷,還與修所斷法,為同類因,非餘。於中一一,若欲界地。還與欲界為同類因,初靜慮地,與初靜慮,為同類因,乃至有頂,與有頂地,為同類因,異地相望,皆無因義。又此非一切。何者?謂前生。唯諸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為同類因。云何知然?本論說故。如發智論說:云何同類因?謂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彼相應法,為同類因。如是過去與餘二世,過去現在與未來等,皆應廣說。然即彼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此法、與彼非因耶?彼即答言:無時非因者。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密說;故無有過。又謂未來正生位法,定能與彼為同類因。是故彼文,依最後位,密作是答:無時非因。彼於所難,非為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又若爾者;彼復問言:若法、與彼法為等無間:或時此法與彼,非等無間耶?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若如彼釋;應作答言:無時非緣。如何乃答若時此法未至已生?然彼復釋:為現二門,如彼處說。此亦應爾。如此處說,彼亦應爾。如是作文,獲何功德?唯顯論主非善於文。是故應知前釋為善。若爾;何故品類足說、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苦諦,諸餘染汙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即所除法。彼文應說: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設有如彼說,由義應知非。復云何通施設足論。彼說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果、所依、所緣。應知彼文因者:謂能作俱有相應異熟因。果者:謂增上士用異熟果。所依者:謂眼等六根。所緣者:謂色等六境。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許故無過。約位非體。由和合作用位,果非體果。若同類因,未來世有,如異熟因;當有何過?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本論唯說能取與果諸同類因。故無有失,無如是義。以同類因,引等流果,此未來有,理必不然,無前後故。不應已生法為未生等流;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若爾;異熟因應未來非有。不應異熟果因前及俱故。未來世法,無前後故。無如是失。不相似故。謂同類因、與果相似;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非異熟因,與果相似。雖離前後,而無上過。故同類因、就位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相建立,未來非無。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說?定依有漏、若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地為因。謂未至定,靜慮中間,四本靜慮,三本無色,九地道諦,皆互為因。所以者何?此於諸地、皆如客住,不墮界攝。非諸地愛、執為已有。是故九地道、雖地不同。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然唯得與等勝為因;非為劣因,加行生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智忍,為同類因。是名為等。又即此忍、復能與後從苦法智、至無生智,為同類因。是名為勝。如是廣說,乃至已生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為同類因。更無勝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又於此中、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為同類因。若利根道,唯利根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為同類因。若隨法行及見至,非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諸上地道、為下地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由因增長及由根故。謂見道等、下下品等,後後位中因轉增長。雖一相續中、無容可得隨信隨法行二道現起;而已生者,為未來因。為唯聖道但與等勝為同類因?不爾。云何?餘世間法加行生者,亦與等勝為因;非劣。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謂聞所成、思所成等。等者、等取修所成等。因聞思修所生功德,名彼所成。加行生故;唯與等勝為因;非劣。如欲界繫聞所成法,能與自界聞思所成,為同類因。非修所成因。欲界無故。思所成法,與思所成為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繫聞所成法,能與自界聞修所成,為同類因。非思所成因。色界無故。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為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無色界繫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為同類因。非聞思所成因。以無故、劣故。如是諸法,復有九品。若下下品,為九品因下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劣故。生得善法,九品相望,展轉為因。染汙、亦爾。無覆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化心俱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為因。又欲界化心,有四靜慮果。非上靜慮果、下靜慮果因。非加行因、得下劣果;如勤功力種稻麥等。勿設劬勞而無所獲。因如是義,故有問言:頗有已生諸無漏法,非未生位無漏法因?有。謂已生苦法智品,於未生位苦法忍品。又一切勝,於一切劣。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所定得,非後生因?有。謂未來苦法忍品,於後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因,未來無故。頗有前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無漏法因?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無漏法。如退上果,下果現前。又前已生苦法智得,於後已生苦法忍得,非同類因。以彼劣故。
二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三頁云:自地自部前生諸法,如種子法,與後相似,為同類因。
三解 如增益中說。
四解 發智論一卷十一頁云: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如善根,不善無記根、亦爾。差別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謂同類因。
五解 大毗婆沙論十七卷十一頁云: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又十八卷九頁云:問:同類因、以何為自性?答:現在過去一切有為法。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同類因?同類是何義?答:種類等義,是同類義。界地等義,是同類義。部類等義,是同類義。此同類因,唯通過去現在二世,有等流果。如彼論十七卷十頁至十八卷九頁廣說。
瑜伽十五卷十七頁云:言屈者:如立論者,為對論者之所屈伏,或託餘事、方便而退;或引外言;或現憤發;或現瞋恚;或現憍慢;或現所覆;或現惱害;或現不忍;或現不信;或復默然;或復憂慼;或竦肩伏面;或沈思詞窮。假託餘事方便而退者:謂捨前所立,更託餘宗;捨先因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正教量,更託餘因,乃至正教。引外言者:謂捨所論事,論說飲食王臣盜賊衢路倡穢等事。假託外緣,捨本所立,以遣他難。現憤發者:謂以麤獷不遜等言、擯對論者。現瞋恚者:謂以怨報之言、責對論者。現憍慢者:謂以卑賤種族等言、毀對論者。現所覆者:謂以發他所覆惡行之言、舉對論者。現惱害者:謂以害酷怨言、罵對論者。現不忍者:謂發怨言、怖對論者。現不信者:謂以毀壞行言、謗對論者。或默然者:謂語業頓盡,或憂慼者:謂意業焦惱。竦肩伏面者:謂身業威嚴而頓萎悴。沈思詞窮者:謂才辯俱竭。由如是等十三種事,當知言屈。前二、妄行矯亂;中七、發起邪行;後四、計行窮盡。是名言屈,墮在負處。
俱舍論十卷五頁云:受何為義?頌曰:從此生六受,五屬身餘心。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意觸所生受。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說為心受。但依心故。受生與觸,為後?為俱?毗婆沙師,說俱起時。觸受展轉,俱有因故。云何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可成立?如何不立。無功能故。於已生法,餘法無能。此與立宗義意無別。如言二法俱時而生,能生所生,義不成立。於已生法,餘法無能。義意同前,重說何用?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許故非失。我宗許二為俱有因,亦互為果。仁雖許爾;而契經中不許此二互為因果。契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又此義非理。越能生法故。若法,極成能生彼法;此法與彼,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酪,先擊後聲,先意後識等。先因後果,非不極成。亦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俱;四大種俱,有所造色。此中亦許前根境緣,能發後識;前大造聚,生後造色。何理能遮。如影與身,豈非俱有。有說:觸後方有受生。根境為先,次有識起。此三合故,即名為觸。第三剎那,緣觸生受。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諸識亦應非皆是觸?無如是失。因前位觸,故後觸位受生。故諸觸時,皆悉有受。所有識體,無非是觸。此不應理。何理相違?謂或有時,二觸境別。因前受位觸,生後觸位受。如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既爾;若許有成觸識;是觸、無受。於此位前,有識有受,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爾;便壞十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恆俱。彼定恆俱,依何教立?依本論立。我等但以契經為量;本論非量;壞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於前諸地皆有;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如是等法,各隨所應,更代而生。非皆并起。餘說如是大不善地法,因誦引來;是今所增益,非本所誦。若於觸後,方有受生;經云何釋?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但言俱起,不說觸俱。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又於無間,亦有俱聲。如契經說:與慈俱行,修念覺支。故彼非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是受、是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故無有識,離於受等。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說諸所受、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於此,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於壽與煖俱時起中,亦有如斯相雜言故。例知此說,定約剎那。又契經言:三和合觸。如何有識而非三和,或是三和而不名觸。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諸所有觸,無不皆與受等俱生。
瑜伽四十五卷四頁云:又諸菩薩、觀一切行、先因永斷,後無餘滅;其餘畢竟不起不生。說名涅槃。
二解 瑜伽八十一卷七頁云:涅槃者:謂有餘依、及無餘依。
三解 瑜伽八十三卷二十二頁云:言涅槃者:謂無餘依故。
四解 瑜伽八十三卷二十二頁云:涅槃者:謂一切依、皆寂滅故。
五解 無性釋一卷十二頁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
六解 雜集論八卷十六頁云:何故此滅復名涅槃?無相寂滅、大安樂住所依處故。永離一切色等諸想、究竟寂滅大安樂住所緣境故;故名涅槃。
七解 佛地經論五卷三頁云:涅槃即是真如體上障永滅義。由無漏慧、簡擇諦理,斷諸雜染,而證得故;亦名擇滅。如是擇滅,於真如上,假施設有;無別實物。至究竟位,說名涅槃。無所趣故,無臭穢故,離編織故,離稠林故;名為涅槃。
八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二卷一頁云:何故擇滅、亦名涅槃?答:槃、名為趣。涅、名為出。永出諸趣,故名涅槃。復次槃、名為臭。涅、名為無。永無臭穢諸煩惱業,故名涅槃。復次槃、名稠林。涅、名永離。永離一切三災三相諸蘊稠林,故名涅槃。復次槃、名為織。涅、名為不。此中永無煩惱業縷,不織生死異熟果絹;故名涅槃。餘如前說。
瑜伽四十六卷四頁云:又諸菩薩、觀一切行、先因永斷,後無餘滅;其餘畢竟不起不生;說名涅槃。當知涅槃、其體寂靜。一切眾苦、畢竟息故。一切煩惱、究竟滅故。如彼卷四頁至六頁廣作喻釋。
顯揚三卷十五頁云:十、欲界獨覺。謂住獨覺法性;於前生中,或未見諦,或已見諦;今生欲界,不由師教,依先因力,修覺分法,證得一切諸結永盡。此復二種。一如劫伽。獨一而行。二、獨勝。部眾而行。
二解 集論七卷十四頁云:何等欲界獨覺補特伽羅?謂無佛出世時,生於欲界,自然證得獨覺菩提。
世親釋八卷二十一頁云:次當顯此無分別智所有甚深。此智、為緣依他起性分別事轉?為緣餘境?若爾;何失。若緣分別;無分別性、應不得成。若緣餘境;餘境定無;云何得緣?非於此非餘;非智而是智。與境無有異;智成無分別。非於此非餘者:此智不緣分別為境。無分別故。不緣餘境。即緣依他諸分別法真如法性、為境界故。法與法性、若一若異、不可說故。此說根本無分別智、不緣分別,亦不緣故。又此根本無分別智、為智為非?若爾;何失。若是智者;云何是智而是無分別?若非智者;云何說為無分別智?答此問言:非智而是智。此顯根本無分別智、非定是智。似於加行分別智中,此不生故。亦非非智。以從加行分別智因而得生故。復有別義。非於此非餘非智而是智者:以非於此分別轉故;說名非智。以非於餘,即於分別法性轉故;而亦是智。前後二句,互相解釋。與境無有異智成無分別者:非如加行無分別智、有其所取能取性轉,名無分別。與所取境、無差別轉,平等平等;名無分別。此智不住所取能取二種姓中。
無性釋八卷十八頁云:次當顯示無分別智所有甚深。無分別智境界云何?為緣分別依他起性?為緣餘境?自體亦爾。為智非智?若爾;何失。若緣分別依他起性;云何得成無分別智。若緣餘境;餘境定無。當何所緣?若是其智;應有所知。若是非智;云何得名無分別智?為離如是一切過失,故說頌言:非於此非餘,非智而是智。與境無有異,智成無分別。無分別智、不緣分別依他起性。無分別故。非緣分別成無分別,亦不緣餘以為境界。以即緣此分別法性為境界故。法與法性、若一若異、俱不可說;是故此智、不可定說。緣分別境、非分別境。自體亦爾。不可說言決定是智,如加行智及後得智。分別無故。亦不可說決定非智。以加行智為先因故。與境無有異智成無分別者:不可分別此是能知,此是所知。能取、所取、分別無故。此智與境無差別相,譬如虛空、與虛空中所有光明。是故此智、成無分別。
俱舍論十三卷十六頁雲:論曰:表無表業,等起有二。謂因等起,剎那等起。在先為因故。彼剎那有故;如次、初名轉,第二名隨轉。謂因等起,將作業時,能引發故;說名為轉。剎那等起,正作業時。不相離故;名為隨轉。隨轉於業,有何功能?雖有先因;為能引發。若無隨轉者;如死業應無。若爾;無心如何發戒?諸有心者;業起分明。故隨轉心,於業有用。見所斷識,於發表中,唯能為轉。於能起表尋伺生中,為資糧故。不為隨轉。於外門心正起業時;此無有故。又見所斷,若發表色,此色則應是見所斷。若許見斷;斯有何失。是則違越阿毘達磨。又明無明,不相違故;有漏業色,非見所斷。如是道理,應更成立。若爾;大種亦應見斷。俱見斷心力所起故。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善。或復許爾;理亦無違。不應許然。以諸大種,定非見斷及非所斷。以一切種不染污法,與明無明不相違故。彼經但據前因等起而作是說,故不相違。若五識身,唯作隨轉。無分別故。外門起故。修斷意識,通為二種。有分別故。外門起故。一切無漏異熟生心,非轉隨轉。唯在定故。不由加行,任運轉故。如是即成四句差別。有轉,非隨轉。謂見所斷心。有隨轉,非轉。謂眼等五識。有轉,亦隨轉。謂修所斷三性意識。有非轉,隨轉。謂諸無漏異熟生心。轉隨轉心,定同性不?此不決定。其事云何?謂前轉心,若是善性;後隨轉識,通善等三。不善,無記,隨轉亦爾。唯牟尼尊轉隨轉識,多分同性,少有不同。謂轉若善心;隨轉亦善。轉心若無記;隨轉亦然。而或有時善隨無記轉。曾無無記為善隨轉時。以佛世尊,於說法等,心或增長,無萎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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