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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七十五法

(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也。

第一色法十一RūPāi,分之為三種:一五根,二五境,三無表色也。

五根者:一、眼根Cak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āa iudriya,四、舌根Jihvā indriya,五、身根Kā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境者:一、色境Rūpa viaya,二、聲境Sabda viaya,三、香境Gandha viaya,四、昧境Rasa viaya,五、觸境Sparśa viaya也。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者,故亦名為色。

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謂為心王。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prayuktasaskārā,又分六位:一、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八也。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大地法十Mahābhūmikā(dharmā)者:一、受Vep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ā,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ā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ādhi,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ābhūmikā者:一、信Śraddhā,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āda,於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捨Upeksā,使身心捨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簡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五、慚Hrī,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ā,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瞋Advea,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sā,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ābhūmikā者:一、無明Moha,愚痴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āda,反於上之不放逸,於惡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āddha,反於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ā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ūmikā者:一、無慚Ahrikatā,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ā,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ūmikā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慳Mātsarya,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四、嫉Īryā,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ā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sā,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八、諂Māyā,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誑Śā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義,故名小煩惱地法。

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ūmikā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麤性作用也。二、伺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āga,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於上之無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āna,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ā,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skārā者:一、得Prāpti,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ā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三、同分Sabhāgatā,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jñisamā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ā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ā,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ā,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為身。此十四法者,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為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為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

第五無為三Asasktadharmāh者:一、擇滅無為Pratisa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為Apratisakhyā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三、虛空無為Akāśa,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七覺分

(名數)又曰七菩提分,七覺支。俱舍論謂之七等覺支。七科道品中之第六也。覺有覺了覺察之義。此為使定慧均等之法,故名等覺。覺法分七種,故曰支,或曰分。

一,擇法覺支,以智慧簡擇法之真偽。

二,精進覺支,以勇猛之心離邪行行真法。

三,喜覺支,心得善法即生歡喜。

四,輕安覺支,止觀及法界次第名為除覺分,斷除身心麤重,使身心輕利安適。

五,念覺支,常明記定慧而不忘,使之均等。

六,定覺支,使心住於一境而不散亂。

七,行捨覺支,捨諸妄謬,捨一切法,平心坦懷,更不追憶,是行蘊所攝之捨之心所,故名行捨。

此七法,若行者之心浮動時,可用除捨定之三覺支攝之,若心沈沒時可用擇法精進喜之三覺支起之。念覺支常念定慧,不可廢退。是故除念覺外,他六覺隨行人之要而用之。以此七事得證無學果。止觀七曰:「心浮動時以除覺除身口之麤,以捨覺觀智,以定心入禪,若心沈時以精進擇喜起之,念通緣兩處。」同輔行曰:「定慧各三,隨用一得益便止,無假修,若全無益,方趣後品,念能通持定慧六分,是故念品通於兩處。」梵Saptabodhyaga。


五蘊

(術語)色受想行識之五法,皆積集為性者,故云五蘊。

(術語)梵語之塞犍陀Skandha,舊譯為陰,又譯為眾,新譯為蘊。陰者積集之義。眾者眾多和聚之義,亦蘊之義也。是顯數多積集之有為法自性。作有為法之用,無純一之法,或同類,或異類,必多數之小分相集而作其用故,則概謂之陰,或蘊(陰者蔭覆之義,舊譯之一義也。見條),大別之五法:一、色蘊,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二、受蘊,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三、想蘊,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四、行蘊,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五、識蘊,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以一有情徵之,則色蘊之一即身,他四蘊即心也。心之中,受想行之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為心所有法,即心王所有之法(略云心所),識之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為心王。蓋五蘊為身心之二法,如色界欲界有身之有情,從五蘊而成,如無色界無身之有情,自四蘊(除色蘊)而成也。毘婆尸佛經上曰:「五蘊幻身,四相遷變。」增一阿含經二十七曰:「色如聚沫,受如浮泡,想如野馬,行如芭蕉,識為幻法。」



(術語)Sa,又作沒,奢。悉曇五十字門之一。為一切法本性寂之義,信勤念定慧之聲也。由Śānta(寂)及Sraddhā(信)釋之。大日經曰:「捨字門一切法本性寂故。」文殊問經曰:「稱捨字時,是出信勤念定慧聲。」

又善心所之一。內心平等而無執著,名為捨。簡別於受蘊中之捨受,名為行捨,行蘊所攝故也。俱捨論四曰:「心平等性,無警覺性,說名為捨。」大乘義章二曰:「內心平等,名之為捨。」同十二曰:「亡懷稱捨,心無存著故曰亡懷。」


禿

(雜語)說文曰:「無髮也。」經中斥破戒無行之比丘,謂之禿人,又云禿居士。以彼雖剃髮而無出家沙門之行,但是禿頭之俗人禿頭之居士耳。涅槃經三曰:「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又曰:「為饑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北齊書文宣帝紀曰:「晉陽有沙門乍愚乍智,時人呼阿禿師。」北夢瑣言曰:「高駢謂開元寺十年後當有禿丁數千作亂。」五燈會元曰:「張無盡敘龍安末後句。雲菴罵曰:此吐血禿丁,脫空妄語,不得信。」太平廣記引河東記曰:「夜叉罵經行寺僧行蘊曰:賊禿奴何起妄想之心。」


行捨

(術語)與善心相應之心所,有稱為捨,使心住於平等離掉薄之過者。是於五蘊門屬於行蘊,故稱為行捨,以別於受蘊所攝之受捨。


行陰

(術語)新譯曰行蘊。舊譯曰行陰。見條。


隨煩惱

(術語)又曰隨惑。俱舍論有二義:一名一切之煩惱。以一切之煩惱,皆隨逐於心,為惱亂之事也。二對於六隨眠之根本煩惱,而名其餘之煩惱為隨煩惱,又對於根本而名為枝末惑。七十五法中除六大煩惱無明之一。五大煩惱及大不善之二,小煩惱之十,不定中之不善睡眠與惡作等十九法是也。俱舍論二十一曰:「此諸煩惱亦名隨煩惱,以皆隨心為惱亂事故。復有此餘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於大乘百法中,對於六大惑(同六隨眠)之根本煩惱而名其餘二十為隨煩惱。忿,恨,惱,覆,誑,諂,憍,害,嫉,慳之十,為小隨惑。無慚,無愧之二,為中隨惑。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之八,為大隨惑。此三種二十之煩惱,盡隨他之根本煩惱而起,故名隨煩惱。唯識論六曰:「唯是煩惱分別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佛光阿含藏]
行苦

行者,遷流之義,諸法遷流無常,以此逼惱身心之苦。苦苦:有漏行蘊中,諸非可意之苦受法,逼惱身心之苦。變易苦:即壞苦,諸可意之樂受之法,生時為樂,壞時逼惱身心之苦。


[阿含辭典(莊春江)]

1.造作;業;潛在形成力,如「身行、口行、意行」,「過去諸行」。2.意志力,如「行蘊」。3.有為;變化的;由條件支持而存在的,如「行苦」、「諸行無常」。4.動作行為,如「明行足」。5.修行方法,如「空行」。6.步行,如「行、住、坐、臥」。


作福行

「作」是「造作;為作;現行;安排」,「福」是「福德;功德」,「行」是「行蘊」的行,南傳作「造作福行」(puññaṃ ce saṅkhāraṃ abhisaṅkharoti),菩提比丘長了英譯為「產生有福的意志形成」(generates a meritorious volitional formation)。


非福不福行

即「非福、非不福行」,另作「無所有行」,指「無所有處之行」,此處之「行」為「行蘊」之「行」,參看「無所有處」、「行」,南傳作「不動行」,「不動」依《中部106經》註釋書的解說,指「第四禪」或無色界的「空無邊處」、「識無邊處」,參看「淨不動道」,此處之「不動行」菩提比丘長老註解中為泛指「四無色處」之善心,是屬於「無色界」之境界。


[佛光大辭典]
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二種有

實物有與施設有。據阿毘曇毘婆沙論卷六載:(一)實物有,指五蘊(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等法成身,即是實有之物,故稱實物有。(二)施設有,施設為安立、建立、發起之義。指世間之人,各各隨業受報,因假父母遺體,便即施設,而有男女之名,故稱施設有。 p224


三苦

梵語 tisro-duhkhatāh。(一)依苦之性質,分為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一)苦苦(梵 duhkha-duhkhatā),有漏行蘊中,諸非可意之苦受法,逼惱身心之苦。(二)壞苦(梵 viparināma-duhkhatā),諸可意之樂受法,生時為樂,壞時逼惱身心之苦。(三)行苦(梵 sajskāra-duhkhatā),除可意非可意以外所餘之捨受法,為眾緣所造,難免生滅遷流,故聖者觀見之,於身心皆感逼惱,故稱為行苦。一切有漏之行皆無常而生滅遷流,故皆為行苦所攝,則非可意之法有苦苦、行苦二種,可意之法則有壞苦、行苦二種。〔俱舍論卷二十二、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三〕

(二)苦諦四行相中之苦有所取苦、事相苦、和合苦等三類,係唯識宗所立。(一)所取苦,又作取苦。於遍計所執性上,執持實我、實法,遂於能取之心感苦。(二)事相苦,又作相苦。於依他起性上,見苦苦、壞苦、行苦等三相。(三)和合苦,於圓成實性上取苦之義,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之苦相和合,故稱苦,然其體實無。〔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本〕

(三)因食所生之界不平等所生病苦、欲希求苦、求不允苦。(一)界不平等所生病苦,係由「段食」所致,乃地、水、火、風四大不調而引起之病苦。(二)欲希求苦,係由「觸食」所致,為欲求渴望之苦。(三)求不允苦,係由「意思食」所致,為求不得之苦。〔瑜伽師地論卷九十四〕

(四)印度古代六派哲學中之數論學派所立,將世間諸苦分為如下三種:(一)依內苦(梵 ādhyātmika-duhkhatā),係由風熱痰之不平等,故生病苦,是即身苦;又怨會、愛離、所求不得而生之心苦,亦屬依內苦。(二)依外苦(梵 ādhibhautika-duhkhatā),係由世人、禽獸毒蛇、山崩岸坼等所生之苦。(三)依天苦(梵 ādhidaivika-duhkhatā),係由寒熱、風雨、雷霆等種種天之所為所生之苦。〔金七十論卷上〕 p590


大乘五蘊論

全一卷。又作粗釋體義論、五蘊論。印度世親造,唐代玄奘譯。今收於大正藏第三十一冊。小乘佛教以蘊、處、界等三科分類諸法,本書著重於闡明大乘五蘊法,並兼說大乘十二處、十八界等法,屬法相宗瑜伽十支論之一。小乘薩婆多部將諸法分為五位七十五法,而以五蘊總攝其中七十二有為法。對此,大乘則分為五位百法,其中之九十四有為法總攝於五蘊,即:色蘊有五根、五境、無表色;受蘊有受心所;想蘊有想心所;行蘊有除受、想心所外之一切心法及不相應行法等六十七法;識蘊攝阿賴耶等八識。大乘經典中,以本論對五蘊法之說明最為簡要。安慧有大乘廣五蘊論(日照譯),即廣此論而作。〔大唐內典錄卷五、開元釋教錄卷八、卷九、佛家名相通釋(熊十力)〕 p812


五分法身

又作無漏五蘊、無等等五蘊(梵 asamasama-pañca-skandha)。乃大小乘之無學位(最高之悟境),即佛及阿羅漢之自體所具備之五種功德。按小乘佛教之解釋,俱舍論光記卷一末所舉,即:(一)戒身(梵 śīla-skandha),又作戒蘊、戒眾、戒品。即無漏之身語業。(二)定身(梵 samādhi-skandha),又作定蘊、定眾、定品。即無學之空、無願、無相等三三昧。(三)慧身(梵 prajñā-skandha),又作慧蘊、慧眾、慧品。即無學之正見、正知。(四)解脫身(梵 vimukti-skandha),又作解脫蘊、解脫眾、解脫品。即與正見相應之勝解。(五)解脫知見身(梵 vimukti-jñāna-darśana-skandha),又作解脫所見身、解脫知見蘊、解脫知見眾、解脫知見品。即無學之盡智、無生智。其中,解脫身與解脫知見身,合稱為解知見。蓋小乘之無學位所證得之盡智、無生智為解脫知見,此於佛教教團中,本被視為抑制肉體與精神之慾望,以便能夠靜心、磨鍊智慧,而從一切束縛中解脫之法門;並且自己能意識到解脫後之清淨無染,而顯示出進入所謂之悟境。

次按大乘佛教之解釋,見於慧遠之大乘義章卷二十本,佛之自體所具備之五種功德,即:(一)戒身,指如來之身、口、意三業遠離一切過非之戒法身。(二)定身,謂如來之真心寂靜,自性不動,遠離一切妄念,稱為定法身。(三)慧身,謂如來之真心體明,自性無闇,觀達法性,稱為慧法身,即指根本智。(四)解脫身,謂如來之自體無累,解脫一切繫縛,稱為解脫法身。(五)解脫知見身,謂證知自體本來無染,已實解脫,稱為解脫知見法身。同書又舉出關於五分法身名義之解說:「分」為因,而上記之五種為成身之因,故稱為「分」;「法」為自體,而上記之五種為無學之自體,故稱為「法」;又「法」是軌則之義,上記之五種為成身之軌,故稱為「法」;「身」者是體,而上記之五種為諸佛之體,故稱為「身」;又以眾德聚積之義,故亦稱為「身」。

五分法身之次第歷然,由戒而生定,由定而生慧,由慧而得解脫,由解脫而有解脫知見。戒、定、慧三者就因而受名,解脫、解脫知見二者就果而付名,然此五者均為佛之功德。以此五法而成佛身,則稱為五分法身。此外,俱舍論卷一載,戒蘊為色蘊所攝,其餘四蘊為行蘊所攝。又智顗之請觀音經疏舉出,轉色、受、想、行、識之五陰,則順次可得戒身、定身等之五分法身。

又密教之五分法身中,戒指生佛不二、六大無礙之三昧耶戒;定指安住於生佛不二之大決定心;慧指自覺明了六大無礙之理之智慧;解脫指自悟已明六大無礙之理,而隔執之縛忽然解脫之位;解脫知見,指自明已無隔執之縛之知見。〔雜阿含經卷二十四、卷四十七、長阿含經卷九、增一阿含經卷二、卷十八、卷二十九、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觀普賢菩薩行法經、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佛地經論卷四〕 p1066


五妄想

謂五蘊。(一)堅固妄想,即色蘊。眾生之體、心、命等皆為妄想相之結合,諸想交固而成色身,故色身稱為堅固妄想。(二)虛明妄想,即受蘊。眾生由欲想,而好惡之二相損益現馳,此即受蘊無實體,本為虛妄,故受蘊稱為虛明妄想。(三)融通妄想,即想蘊。心為虛妄,而能使動實有之身體,此心形二者由想融通,故想蘊稱為融通妄想。(四)幽隱妄想,即行蘊。眾生一生之中,其身體之變化無片刻停息,而幽然無覺,故行蘊稱為幽隱妄想。(五)顛倒妄想,又作微細精想。指識蘊。眾生之識(心)為虛妄顛倒,如急流之水望似恬靜,其實流急微細而不可見,故識蘊稱為顛倒妄想。〔首楞嚴經卷十〕 p1075


五法

(一)指五種迷法、悟法之本質。又稱五事、相名五法。據入楞伽經卷七等所說,名、相、分別、正智、真如稱為五法。名指於現象界所立之假名;相指有為法各自因緣而生,呈各種現象之差別貌;分別乃由上述之名、相二法起分別心,產生虛妄之念;正智為契合真如之智慧;真如(如如)即是一切存在之本體,亦即如實平等之真理。前三者為迷法,後二者為悟法。

(二)佛地之五法。又作理智五法。據佛地經說,五法係指清淨法界與四智(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於此所悟之真如理(前一)與能悟之菩提智(後四),包含佛之三身(自性身、受用身、變化身)。(參閱「」5009)

(三)行之五法。摩訶止觀卷四下說二十五方便,其中欲、精進、念、巧慧、一心等即為行之五法。

(四)俱舍論稱五蘊為五法。即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

(五)五位七十五法之五位亦稱五法。即色法、心法、心所法、不相應法、無為法。(參閱「五法事理唯識」1115) p1114


五蘊

梵語 pañca-skandha,巴利語 pañca khandhā。又作五陰、五眾、五聚。三科之一。蘊,音譯作塞健陀,乃積聚、類別之意。即類聚一切有為法之五種類別。(一)色蘊(梵 rūpa-skandha),即一切色法之類聚。(二)受蘊(梵 vedanā-skandha),苦、樂、捨、眼觸等所生之諸受。(三)想蘊(梵 sajjñā-skandha),眼觸等所生之諸想。(四)行蘊(梵 sajskāra-skandha),除色、受、想、識外之一切有為法,亦即意志與心之作用。(五)識蘊(梵 vijñāna-skandha),即眼識等諸識之各類聚。

五蘊係總一切有為法之大別,在俱舍等所立七十五法中,總類聚有為之七十二法為五蘊,唯識家則立百法,合有為之九十四法攝為五蘊,皆不包括無為法。

五蘊通有漏、無漏及善、不善、無記三性,故諸論中亦以各種名稱說明其種別,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五等,在五蘊之中,特以屬於有漏者名為五取蘊。大乘義章卷八本更就有漏、無漏及三性,總立九種,即:(一)生得善陰,(二)方便善陰,(三)無漏善陰,(四)不善五陰,(五)穢汙五陰,(六)報生五陰,(七)威儀五陰,(八)工巧五陰,(九)變化五陰。其中前三者為善,第四為不善,後五者為無記;又第三屬無漏,其餘均屬有漏。又摩訶止觀卷五上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等,亦各出其說。

小乘多數派別由對五蘊之分析,得出「人無我」之結論,主張「人我」為五蘊之暫時和合,唯有假名,而無實體。大乘學說不僅否認五蘊和合體(人我)之真實性,亦否認五蘊本身之真實性,進而發展「法無我」之理論。〔北本涅槃經卷三十九、般若心經、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俱舍論卷一、卷二十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七十四、顯揚聖教論卷五、順正理論卷一、卷二〕 p1212


五蘊實相

據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一載,一切眾生皆由色、受、想、行、識五法積聚而成身,此五蘊即為真如實相之理,故稱五蘊實相。即:(一)色蘊實相,謂色是質礙幻色,實是般若真空;即幻色而明真空,故稱色蘊實相。(二)受蘊實相,謂受是六根幻受,實是般若真空;即幻受而明真空,故稱受蘊實相。(三)想蘊實相,謂想是緣思幻想,實是般若真空;即幻想而明真空,故稱想蘊實相。(四)行蘊實相,謂行是造作幻行,實是般若真空;即幻行而明真空,故稱行蘊實相。(五)識蘊實相,謂識是分別幻識,實是般若真空;即幻識而明真空,故稱識蘊實相。 p1213


心不相應行

梵語 citta-viprayukta-sajskāra,巴利語 citta-vippayutta-dhamma。乃俱舍家、唯識家等對於一切諸法所立五位分類中之第四位。又作心不相應行蘊、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非色不相應行蘊、心不相應法、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不相應。指不屬於色、心二法,與心不相應之有為法之聚集。依小乘說一切有部之義,在色、心及心所之外,另有與心不相應之實法,其體係有為法,又為五蘊中之行蘊所攝,故稱心不相應行。經部、唯識等則主張不相應行乃於色心之分位所假立者,並非實法。

心不相應行之數,大小乘均有異說。小乘俱舍家舉出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四種不相應行法。順正理論卷十二加上和合性,而立十五不相應行法之說。品類足論卷一則舉出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六法。此外,分別部及犢子部等,將隨眠亦計為不相應法。大乘唯識家中,瑜伽師地論卷三舉出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及不和合等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除去不和合而立二十三不相應行法之說。大乘五蘊論則舉出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等十四法。〔俱舍論卷四、卷十九、入阿毘達磨論卷上、顯揚聖教論卷二、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二、卷四十五、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四、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五位百法」1089) p1396



(一)梵語 pada。音譯作鉢陀、跛陀、鉢曇。為俱舍宗七十五法之一,唯識宗百法之一。指詮表事物之義理者。亦即能完全詮釋一義之章句。俱舍論卷五(大二九‧二九上):「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自印度佛教以來,句乃構成表達法門義理而為詩句形式之要素,如法句經(巴 Dhamma-pada)即為此類法義詩句之代表。於我國與日本之禪宗,以句法形成之詩偈、散文、警句等亦極為普遍。

蓋句有長短之不同,據大毘婆沙論卷十四載,一頌若以八字為一句,三十二字為一頌(一偈)者,乃為不長不短處中之頌。諸經論中之頌與書寫計數多依此法。又從六字乃至二十六字皆可稱為句,六字者,稱為初句;二十六字者,稱為後句;少於六字者,稱為短句;多於二十六字者,稱為長句。又二句合集,稱為句身,而三句、四句以上之合集,則稱多句身。

然經部及唯識宗認為,句乃聲上之音韻屈曲,而別無自體。薩婆多部主張句若僅為音聲而非詮表義理者,則句與音聲有異而別有實體,為不相應行蘊所攝。〔大乘入楞伽經卷三、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十四、卷七十六、大智度論卷四十四、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五、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參閱「句身」1625)

(二)於禪宗,舉凡言語、動作、境界等,亦皆可稱為句,故有「活句」、「死句」之詞,分別指含有意義或殊無意義之言語、動作、境界。類似之用法,另有「句到意不到」一語,指言詞無義,妄執諸緣,計量分別,而未能契合真理。〔五燈會元卷十一葉縣歸省章〕 p1625


四識住

梵語 catasro vijñāna-sthitayah,巴利語 catasso viññāna-tthitiyo。又作四識處。謂「識」攀緣於色、受、想、行等四蘊而依住之;分別稱為:色識住、受識住、想識住、行識住。亦即在五蘊之中,第五之識蘊依著於前四之色、受、想、行四蘊,攀緣愛著之,隨增喜貪,且以色、受、想、行等四蘊為其住處;如「色識住」即心識依色蘊生愛著而依住,乃至「行識住」為心識依行蘊生愛著而依住。此一「識住」之情形僅限於有漏之五蘊;若於無漏法中,則無「識住」之作用。又依大毘婆沙論之說,識住僅限於有情生命,而不通於非情之生命。〔雜阿含經卷二、長阿含經卷八、集異門足論卷八、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七、阿毘曇心論卷五、大乘義章卷八本〕 p1850


成實宗

即以成實論為所依之宗派。又作成論家、成實學派。為我國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宗祖為中印度之訶梨跋摩(梵 Harivarman),約生於佛陀入滅後七百年至九百年間,初於究摩羅陀處修學小乘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教義,繼而研習大小諸部,乃撰述成實論,批判有部理論,未久即震撼摩揭陀國,王譽稱為「像教大宗」。其後於印度之弘布情形不詳。

姚秦弘始十四年(412),鳩摩羅什漢譯此論,並與門人僧叡等講述之,曇影整理諸品,分立五聚,僧導製作成實論義疏,道亮則撰有成實論疏八卷。僧導涉跡南地,住於壽春東山寺(導公寺),大張講席,講述三論、成實。又至建康講述之,首開南方研習成實論之風。門人僧威、僧鍾、僧音等皆善此論。同時,又有道猛奉敕住於建康興皇寺講之,或謂其亦屬僧導系統,門人道慧、智欣先後敷演。

同時,慧隆(429~490)受劉宋明帝之請,在湘宮講成實。玄暢在江陵作訶梨跋摩傳一篇。智順精通涅槃、成實。南齊永明七年(489),竟陵文宣王請僧柔、慧次在普弘寺講成實,並撰「抄成實論九卷」。周顒撰三宗論,闡明三宗對二諦之解釋。

僧柔、慧次之門人智藏、僧旻、法雲等為梁代之三大法師。智藏撰有成實論大義記、成實論義疏,傳法於僧綽,僧綽傳法於警韶、慧、洪偃、慧勇等。警韶在楊都白馬寺、慧在徐州中寺講成實論數十遍,慧之門人智琳在丹陽仁孝道場亦講此論。僧旻撰有成實論義疏若干卷,門人有慧韶、寶淵、道超、僧喬等,與法雲之門人寶海皆善成實。梁武帝天監年間(502~511),袁曇允撰有成實論聚抄二十卷、慧琰撰有成實論玄義十七卷。洪偃於陳代天嘉五年(564)撰成實論疏數十卷。寶瓊住楊都大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撰有玄義二十卷、文疏十六卷,門人有慧布、道莊等。

僧嵩亦為羅什門人,在彭城弘揚成實論,形成北方系統。門人有僧淵、曇度、道登、慧球等,曇度在北魏都城大同開講席,徒眾有千餘人,並撰成實論大義疏八卷。慧嵩在徐州講成實。北齊之道紀於成實亦頗有心得。

至隋代,解法師為宣講此論之名師。慧隆(?~601)住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靈祐撰成實論抄五卷。智脫住長安日嚴寺,講論數十遍,並奉煬帝之命撰成實論疏四十卷。慧影撰成實義章二十卷。道宗住慧日道場講此論。另有神素、明彥、曇觀、慧休等皆善成實。

至唐代,有法泰、道慶、慧日、智琰等諸師。玄奘入竺之前,亦嘗就趙州道深修習本論。高麗之慧慈、慧觀,百濟之慧聰、觀勒等諸師,皆通成實、三論,百濟之道藏撰有成論疏十六卷。於日本,因成實宗與三論宗同時傳入,故此宗多附於三論宗而共習之,聖德太子嘗就學於慧慈、慧聰、觀勒等諸師,作三經疏,以成實論為法相之門。

毘曇宗列舉組成假相之各種要素,如色法、心法等皆是實體,故稱為說一切有部;俱舍宗以為諸法中,如無表色、不相應法、無為法三者,不為實體;成實宗則更進一步,以為色心二法結局亦空,將萬有分為五位八十四法,此等諸法皆空,若能將此一苦的世界徹悟為空,從生死二者完全解脫,則可謂已臻修道之極致,是為滅諦。成實論二○二品可歸納為發、苦、集、滅、道等五聚,其歸結即在於滅諦。此一滅諦,人人本具,故稱「本有涅槃」;修得證驗之時,則稱「始有涅槃」。本有、始有,其義雖異,然皆為一體。

在訶梨跋摩之世,有關五聚、四諦等之論說極為紛歧,故訶梨跋摩著成實論以評破各種異論。其所評破之異論,概括之,有:二世有無論、一切有無論、中陰有無論、四諦次第得一時得論、羅漢有退無退論、心心所相應不相應論、心性淨不淨論、過去業有無論、佛寶僧寶同別論、有我無我論等十種。而其中,雖亦使用四諦、三界、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十二因緣、二十二根、十善業道等之名數,乃至三十七助菩提法、四果、二十七賢聖等之法相分別,然並非以此等名相之性相解說為主,而係於其上另加正反之論證,其後乃下判斷。如解釋「四大」時,先舉四大之假名說,次舉四大之實有說,後證明實有說之謬誤,如是立、破相對之後乃下判斷。此一作法,與俱舍論等之組織大異其趣。

今就毘曇與成實立義之異處略作比較,以知此宗立義之大要:(一)毘曇主張三世實有;成實則主張過(去)未(來)無體,惟現在剎那之法有因緣生之體用。(二)毘曇主張法體實有;成實則主張法體中道,謂現在法係因緣所生,非有非空,不墮常邊、斷邊;離此二邊,稱為聖中道。(三)毘曇主張於「死有」與「生有」之間,有「中陰」;成實則說無中陰。(四)毘曇立退法阿羅漢與不退阿羅漢兩種;成實則主張聖道不退,阿羅漢道已永拔愛根,故為不退。(五)毘曇主張四大實有;成實則主張四大為假名,若離色等,即無四大。(六)毘曇主張諸根實有;成實則主張諸根為假名,若離四大,即無諸根。(七)毘曇主張諸根能照見諸境;成實則主張諸根無知。(八)毘曇主張「心所」有別體;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受、想、行等皆為心之異名。(九)毘曇主張心與心所有相應;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故心與心所無相應。(十)毘曇主張信勤唯有善性;成實則主張信勤通善、不善、無記等三性。(十一)毘曇主張無表色攝於色蘊;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色)攝於行蘊,而不攝於色蘊。(十二)毘曇主張無表業不通意業;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業)通身、口、意三業,即身、口、意三業皆能起無作。(十三)毘曇主張癡為無明之體;成實則主張我心為無明之體,謂諸法和合,假名人法,凡夫不能分別,故生我心。(十四)毘曇主張人空法有;成實則主張人法二空。(十五)毘曇細分五境,且各有一定之名數,又立四十六心所、六因、四緣、五果、染污無知、不染污無知等,五蘊之順序為色受想行識;成實則未定五境之名數,心所之數亦不定,立四緣、三因,分業障、煩惱障、報障,而五蘊之順序則為色識想受行。

綜合上說,則可窺知成實一宗之要旨,其異於俱舍等毘曇之說,最允為特色者,不外於「三心、二諦、二空」論,即揭出假名心(即執於五陰所成之人或色香味觸等所成之瓶等為實有之心)、法心(執於五陰為實有之心)、空心(指緣於無所有之心)等三心,並謂若滅除此三心則可脫離三界。二諦則指世諦(有我)、第一義諦(無我)。二空則為人空、法空,謂「人空」如瓶中無水,由五蘊和合形成之人乃為假「人我」;「法空」如瓶體無實,五蘊則僅有假名而無實體。

本宗所立五位八十四法之法相分別,異於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與唯識宗之五位百法。即:(一)色法,有十四法,包括五根、五塵、四大。(二)心法,即一心王。(三)心所法,有四十九法,如厭、欣、眠法等。(四)非色非心法,有十七法,如老、凡夫、無作法等。(五)無為法,有三法,與俱舍宗之三無為相同。又本宗將五趣至阿羅漢果位分成七十二種修行階位,稱為二十七賢聖,其次第如表所示:

依據上述成實教義,自教理思想觀之,頗有凌駕毘曇之上而時涉大乘之域者,惟古來對此宗之判屬仍時有異論,初時,學者皆以成實論為大乘論,或視之為總括大小乘之綱要書,又如僧柔、慧次,以至梁之智藏、僧旻、法雲三大法師等,皆無判其屬小乘者,故三論學者多視此等成實學者為成論大乘師。其後,北地之法上首判本宗屬小乘,繼而吉藏於三論玄義中以十義證成實為小乘,智顗、慧遠亦以之為小乘,自此之後各家遂判定成實為小乘。

本宗之研究盛行於南北朝時代,尤以南朝梁代最盛,至唐代諸師判其為小乘後,研究者遂日益減少。又推測由於大乘佛教之趨勢,十地經論、攝大乘論等之流布,及三論學逐漸興起等原因,亦促使本宗之衰落。〔法華經玄義卷十上、三論遊意義、華嚴五教章卷一、梁高僧傳卷六至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一、續高僧傳卷一、卷五至卷十五、名僧傳抄、出三藏記集卷五、卷十一、開元釋教錄卷八〕(參閱「成實論」2936) p2932



(一)梵語 sajskāra,巴利語 savkhāra。音譯刪迦羅、僧娑迦羅。原為造作之意,後轉為遷流變化之意。(一)造作之義。義同於「業」。十二緣起中第二支「行」即屬此類。指能招感現世果報之過去世三業(身業、口業、意業)。亦即人的一切身心活動。(二)遷流變化,即「有為」之義。蓋有為乃由因緣所造,故係指無常之一切法。諸行無常中之「行」即屬此類。五蘊中之「行蘊」亦即此義。(參閱「十二因緣」337、「五蘊」1212、「行蘊」2567、「業」5494)

(二)梵語 caryā 或 carita,巴利語 cariyā 或 carita。(一)意謂動作、行為。(二)指為到達悟境所作之修行或行法。如行解相應、行說一致、教行證、教理行果之「行」,意即對於知解言說之實地踐行。日本淨土真宗謂稱名念佛為大行。

(三)梵語 gamana。指進行、步行。行住坐臥(四威儀)之行即是此義。(參閱「四威儀」1728) p2551


行捨

為心所之名。為俱舍宗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宗十一善心所之一。略稱捨。指遠離惛沈、掉舉之躁動,住於寂靜,而不浮不沈,保持平等正直之精神作用或狀態。又此捨於五蘊門中,乃行蘊所攝,故稱行捨,以別於受蘊所攝之受捨。依據成唯識論卷六記載,此心所具有平等、正直、無功用等三種作用。然此三作用實為一念中之三用,僅就其顯著而立其先後之別而已。(參閱「十一善」326、「」4590) p2560



梵語 cetanā,或 cint。心所之名。為造作之義。為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境審慮而引起心、心所造作之精神作用。近於現代語所謂之「思想」、「意志」等。思,在俱舍宗為十大地法之一,恆與一切之心相應。在唯識宗為五遍行之一,當心起時,必有思之作用。蓋思乃令心、心所造作之法,為身語意三業之原動力。

依俱舍論卷十三載,思有思惟思、作事思二種:(一)豫先思惟所應作之事,稱為思惟思。(二)欲作其事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共稱為思業;若已發動身、語二業,則稱思已業。於此,思業同於意業,以心所之思為其體;思已業同於身、語二業,以色聲為其體。然經部與大乘唯識宗則皆以思為三業之體。

據成唯識論卷一載,思有三種:(一)審慮思,先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之相,加以審察考慮。(二)決定思,審慮之後,決定其意。(三)動發勝思,決定其意後,發動身、語二業,令發生作用。三者同於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所說之加行思、決定思、等起思。前二者相當於俱舍論之思惟思,後一者相當於作事思。然俱舍等主張思惟、作事二思以心所之思為體,別於以色聲為體之身語二業,而大乘則主張三業皆以思為體,是為二者相異之處。又大乘依「思乃造作之義」,而以眼觸所生乃至意觸之六思身為行蘊;然於俱舍等則謂,行蘊並不限於思,而廣攝其他之心所及不相應法。〔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 p3807


無想天

無想,梵名 Asajjñisattvāh。又作無想有情天、無想眾生天、少廣天、福德天。色界天之一。即修無想定所感之異熟果報。生此天者,念想滅盡,僅存色身及不相應行蘊,故稱無想天。此天為外道婆羅門之最高涅槃處,亦為異生凡夫以「出離想」作意,修無想定,所感得的異熟之果報,稱為無想果,或無想異熟、無想事、無想報。此天之位置,有部與經部攝之於第四禪天之廣果天,不另立別處;上座部則於廣果天之上,別立無想天一處。此外,此天眾生之身長有五百由旬,壽命為五百大劫(立世阿毘曇論卷七謂一千大劫),壽終之時,再生念想,而墮欲界。〔起世經卷八、俱舍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四〕 p5123


無表色

梵語 avijñapti-rūpa。又作無表業、無作色、假色。或單稱無表、無作、無教。為「表色」、「表業」之對稱。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即於身中恆轉相續,具有防非止惡或與之相反的障妨善德之功能,而又為不可見,且無障礙性之色法。此為小乘說一切有部之宗義,即認為無表色係以身業與口業為緣,生於吾人身內的一種無形色法;以其具有防非或妨善之功能,故以之為受戒之體;然因不顯於外,故稱無表;又以其乃身內之地、水、火、風等四大所生,故謂之色;然雖屬色法,卻不如其他色法之具有可見性、物質性、障礙性等。入阿毘達磨論卷上(大二八‧九八一上):「無表色者,謂能自表諸心心所轉變差別,故名為表;與彼同類而不能表,故名無表。」

又說一切有部以無表色皆由四大種所造,故為實色,含攝於十一種色之中。俱舍宗之看法類似,認為無表色係由四大種所造,以色業為性,故名為色;然非由「極微」所成,無見無對,故與五根五境等之色法相異。成實家則以之為非色非心,攝於不相應行蘊。經量部及大乘唯識家不認其為實有,於強勝之思的心所所發善惡表業而薰成之種子上假立。又菩薩瓔珞本業經等以心法為戒體,故不別立無表色。其他古來異說甚多。

據俱舍論卷十三、卷十四載,無表色之類別有三:與善心等起之無表色,稱為律儀,能遮滅惡戒之相續;與不善心等起之無表色,稱為不律儀,能遮滅善戒之相續;又非此二者,稱為非律儀非不律儀。

(一)律儀又可分為三種:(1)別解脫律儀,為欲界之戒,即由作禮乞戒之身表業、語表業所得之無表業,共有比丘、比丘尼、正學、勤策、勤策女、近事、近事女、近住等八種律儀。各以盡形壽或一日一夜為要期,隨僧伽等受得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因受戒之初剎那,表色、無表色各別棄捨諸惡,故稱別解脫,又稱根本業道;第二念以後,唯有無表色相似相續,故特稱為別解脫律儀或後起。俱舍論卷十四(大二九‧七三上):「謂受戒時,初表、無表,別別棄捨種種惡,故依初別捨義,立別解脫名,即於爾時所作究竟,依業暢義,立業道名;(中略)從第二念乃至未捨,不名別解脫,名別解律儀;不名業道,名為後起。」(2)靜慮律儀,為色界之戒,乃由靜慮地之心所得之無表色。(3)無漏律儀,即所謂之無漏戒,亦即已得「無漏」之聖者所成就之無表色。上記三種律儀中,靜慮律儀與無漏律儀皆與心共生滅,故為隨心轉之戒。

(二)不律儀,又稱惡律儀,即生於不律儀之家,依其家法,行殺生等惡法時所生起之無表色;或生於餘家,為求活命,發殺生業等之誓心所生起之無表色。此種惡律儀具有妨善止善之作用。

(三)非律儀非不律儀,又稱處中,即非如律儀受「五、八、十、具」等戒,亦非如不律儀以活命為要期而生惡戒,但由用或重行等而得之無表色,其體不生善或不善者。〔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俱舍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二、成實論卷八「九業品」、品類足論卷一、大乘義章卷七〕 p5097


異生性

梵語 prthag-janatva。舊譯為凡夫性。凡夫者,乃指六道之中未得佛法之有情眾生。異生性,即眾生成為凡夫之依據或原因在於不得佛法。意指凡夫之愚異生性。異生,即凡夫;異,含有別異、變異二義。因凡夫輪迴五趣(或六道),受種種別異之果報;又凡夫由種種變異而生邪見、造諸惡,故稱異生。準此,異生性即指使眾生成為凡夫之本性,亦即通常所謂「見惑」之煩惱種子。

關於其體性,諸部之間有異說:(一)小乘犢子部,認為異生性係以欲界見苦所斷之煩惱(即十隨眠)為其體性;屬於欲界所繫縛,具有染污性,而為「見道位」時所斷除者,攝於「相應行蘊」中。(二)小乘說一切有部之正統主張,認為聖道之非得(亦即不能獲得聖道)之性為異生性之體性;屬於三界所繫縛,不具染污性,而為「修道位」時所斷除者,攝於「不相應行蘊」中,而別有自體。(三)小乘經部,不另立體性,而以聖法未生時相續之分位差別稱為異生性,此係一種「假立」之異生性,亦即不承認有異生性存在,而僅假立名相以說明之。(四)唯識大乘,亦屬假立之異生性,即於分別而起的煩惱、所知二障之種子上假立為異生性;而異生之凡夫若能至見道位時永斷此二障,方可稱為聖者。亦即以分別而起之二障為異生性,若不斷此性則不得為聖者,故初地所斷之惑,又稱為「異生性障」。〔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五、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三〕 p5151


異相

(一)四相之一,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異,衰變之義。即令一切有為諸法變易衰敗之法。此法非色非心,為不相應行蘊所攝。然俱舍論謂其為實法,唯識論等則以之為分位假立之法。(參閱「四相」1732)

(二)為「一相」之對稱。一切法其自性差別,非唯一元之義。一切法異為外道毘世師論師之說。中論「八不」中之「非異」,即破斥此說。〔外道小乘四宗論〕(參閱「一相」57、「八不中道」275)

(三)六相之一。為「同相」之對稱。異,差別、差異之義。指一切諸法各各相異之狀態。如瓦、石、柱、椽、樑等形狀各異,為異相;又瓦、石、柱、椽、樑等和合成屋舍,乃合力而不相背,故稱同相。(參閱「六相圓融」1280) p5154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切法

與佛典中常見的「萬法」、「一切諸法」同義。泛指一切事物、一切現象,及物質的、精神的一切存在。原意是指「由緣起而有的一切存在現象」,亦即有為法。其後,連無為法也被包含在一切法之內。

在佛典中,「一切法」的內容分類,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指原始佛教所說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1)五蘊︰指色、受、想、行、識蘊。蘊,舊譯為陰,那取內不揚之義,即積聚之意。色,指有形相、有質礙的物質。受,指苦樂等感受作用,由接觸客體而起的情緒反應。想,指對客體對象所呈形相的收攝。行,指在受、想之後所引發施動作的意念作用。識,指對對象的認識與判斷作用。

(2)十二處︰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內六處及色、聲、香、味、觸、法等外六處。處,舊譯為入,意為所入之地及所入之法。

(3)十八界︰指眼等六根、色等六境及眼等六識。

茲將上述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之一切法表列如次︰


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
色蘊──┐┌眼 處┐ ┌眼 界
└┼耳 處┤ ├耳 界
受蘊┐ ├鼻 處┼──┼鼻 界
│ ├舌 處┤ ├舌 界
想蘊├─┐└身 處┘ └身 界
│┌┼─意 處─┬──意 界
行蘊┘││┌色 處┐│ ┌色 界
││├聲 處┤│ ├聲 界
識蘊─┘│├香 處┼┼─┼香 界
│├味 處┤│ ├味 界
│└觸 處┘│ └觸 界
└─法 處─┼──法 界
│ ┌眼識界
│ ├耳識界
│ ├鼻識界
└─┼舌識界
├身識界
└意識界


(二)指部派佛教所說的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就此說一切有部說有五位七十五法,即︰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

(三)大乘唯識家則將一切法開為色法十一、心王八、心所法五十一、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無為法六,共計一百種,稱為「百法」。


三科

三科是指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這是佛教中對於宇宙萬有的廣略不同的三種分類,其中最略的是蘊,最廣的是界,酌中的是處。佛說一切法本來有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世間、出世間等分別,就一切法加以深入的分析和歸納便組織成了蘊處界三科。因此,三科可以說是能總攝一切法。

蘊界處的名稱,在唐以前的舊譯中也有作陰持入或陰界入的。唐代窺基曾對這些譯名加以抉擇。他認為把梵語的塞建陀譯成「陰」字(取蔭覆義)是不對的,因為「蔭」字梵語應作鉢羅娑陀。又有把它譯成「眾」字的,也不對,「眾」字梵語應作僧伽。「處」字舊譯作「入」也不對,「入」字梵語是鉢羅吠舍。至於舊譯也有把界譯作「持」字的也不妥當,那只是偏據原文的一義,不能盡其理致。三科的譯名經過這樣的抉擇取捨改用蘊、處、界以後,就為佛教的著述通用迄今,而舊譯名只三論、天台各家尚還沿用。

蘊的意義,《俱舍論》以「聚」義來解釋。該論說,一切有為法和合聚義就是蘊義,如契經上說,把所有的一切色法,包括過去、未來、現在,內、外,粗、細,劣、勝,遠、近等等,總為一聚叫作色蘊。該論文舉異釋說,能荷負重擔義是蘊義,因為梵語塞建陀也有肩的意義,肩能荷負為物所聚,所以也可以做蘊的引申義。又蘊也可以取分段義,如該論所說。大乘的《辯中邊論》也以三義釋蘊,即︰非一義、總略義和分段義。這裏,非一義和《俱舍論》的和合聚義相當,總略義和《俱舍論》的肩義(荷負重擔,為物所聚)相當,分段義和《俱舍論》所舉的第三義名義相同。

處義,《俱舍論》解釋為心心所法的生長門,以能生長心心所法所以叫作處。《辯中邊論》也以出生六識之門處來解釋處義。

界義,《俱舍論》以法種族義來解釋,這是說,一有情身或一相續共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叫做十八界。《辯中邊論》則以種子義為界義。《俱舍》以種族義釋界,大乘以種子義釋界,意義微有不同,但《俱舍》說種族是生本義,則也隱含大乘的種子義了。

蘊、處、界的名數,自從一開始建立就是相當固定的,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五蘊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二處是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十八界是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關於蘊處界的體性,五蘊因為以積聚為性,所以唯是有為,如《俱舍論》說︰「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在三性中,五蘊不是遍計所執而屬於依他起性,因為是談有法故;又因五蘊也通無漏故,所以也是圓成實。在五法中,五蘊屬於前四(即相、名、分別、正智),除如如。至於十二處十八界則通以有為無為為體,總攝五法。在三性中,屬於依他、圓成二性,除遍計所執性。

蘊處界的假實分別(五蘊中的色蘊包括四大種和四大種所造),依《俱舍》和《雜集》,色蘊的詳細內容如下表︰


┌地大
┌四大種 ┼水大
│ ├火大
色蘊┤ └風大
│ ┌五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 ├五境──色、聲、香、味、所觸一分
└大種所造┤ ┌極略色(極微色)
│ ├極迥色(離餘礙觸色)
└法處所攝色┼受所引色(無表色)
├遍計所引色(影像色)
└定自在所生色(解脫淨慮所行境色)


總的說來,色蘊通於假實。這裏面,大種唯實,造色通假。造色中,五根是實,五境(亦稱塵)通假。五境中,色又有青、黃、赤、白、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雲、煙、塵、霧之分別,其中青黃赤白四者是實,其餘是假。聲香味三者也通假實。如香也有好香、惡香、平等香、和合香、俱生香、變異香等,前三種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香一種是假,俱生香、變異香二種是實。味塵(境)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塵通於假實,其中能造觸是實,餘總是假。法處所攝色有五(見上表),其中前四唯假,定自在所生色是實。

其次,受蘊有六受身,包括眼觸所生受、耳觸所生受、鼻觸所生受、舌觸所生受、身觸所生受、意觸所生受。這六受身又各有樂、苦、不苦不樂等分別,總的說來,都屬實法。想蘊有六想身,包括眼觸所生想、耳觸所生想、鼻觸所生想、舌觸所生想、身觸所生想、意觸所生想。由有想的作用就能了解有相、無相、大、小、無量、無少所有無所有處。總的說來,想蘊也屬實法。

行蘊內容,依《雜集》可列表如下︰


┌六思身──眼,耳觸所觸所生思生思,鼻觸所生思,舌
│ 觸所生思,身觸所生思,意觸所生思
│ ┌遍行──觸,作意,思(見上)除想受
│ ├別境──欲,勝解,念,三摩地,慧
│ ├善───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
│ │ ,輕安,不放逸,捨,不害
行蘊┼心所法┼煩惱──貪,瞋,慢,無明,疑,薩伽耶見,
│ │ 邊執見,見取,戒禁取,邪見(百法
│ │ 合後五為惡見)
│ ├隨煩惱──忿,恨,覆,惱,嫉,慳,誑,諂
│ │ ,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
│ │ 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不
│ │ 正知,散亂
│ └不定──睡眠,惡作(悔),尋,伺
└心不相應行──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
,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
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
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
不和合


行蘊中各法通假或實,隨應分別,廣如《俱舍》及《雜集》所說。識蘊的內容,大小乘中各不相同。因為在小乘中沒有建立第八阿賴耶識,所以只以六識身為識蘊。大乘中則舉心意識的分別,以阿賴耶識為心,末那為意,六識身為識,合為識蘊。諸識都認為是實法。

十二處的內容名目如上所舉。其中前十處和色蘊裏的大種所造色的五根五境諸色法相同。識蘊即意處。除五根五境外其餘無表色、受蘊、想蘊、行蘊,另外加上無為法,總名法處。因為法處可攝無為法,這就是蘊唯有為而處通有無為的原因。這裏,五根處是實,五塵(境)通假,意處唯實,法處中二十四不相應行及尋伺是假,無為法是實,其餘隨應分別。

十八界中眼界、色界、耳界、聲界、鼻界、香界、舌界、味界、身界、觸界和色蘊中的五根五境(塵)相同,也就是十二處中的前十處。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和意界攝屬五蘊中的識蘊或十二處中的意處,法界的內容和十二處的法處相當。各界的假實分別同十二處說。

蘊界處的相攝,總的說來,色蘊攝十二處中的十處或十八界中的十界。色蘊中的一分和受想行三蘊以及五蘊所不攝的無為法,皆攝於十二處中的法處或十八界中的法界。識蘊攝十二處中的意處或十八界中的七界(六識界和意界)。蘊界處和百法相攝已散見上文,總結地說,五蘊中的色蘊攝十一種色法,受蘊攝遍行中受數,想蘊攝遍行中想數,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和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共七十三法,識蘊唯攝八種心法。因此,五蘊只攝百法中的九十四法,六無為法不在內。十二處中內五處和外五處攝十種色法,意處攝八識,法處攝四類法,(1)是色法中五種法處所攝色,(2)是五十一種相應心所法,(3)是二十四不相應行法,(4)是六種無為法,共八十六法。至於十八界,只不過是把十二處中的意處立為意界外,別開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界,所以和百法的相攝與十二處同。

三科的廢立,依大小乘論典所述,有好幾種原因。眾生迷執有一個實我,佛為破眾生的人我執所以分別說蘊處界;為破一性我執,說積聚性的五蘊法;為破受者我執,說以生長出生為義的十二處;為破作者我執,說以種族為義的十八界。《俱舍論》中關於三科分別對治的解釋,認為有的迷心總執為我,就以五蘊來對治,因為五蘊中一個蘊攝色法(色蘊),三個蘊攝心所(受想行三蘊),一個蘊攝心王(識蘊),心色平行,不能偏執。有的迷色執以為我,就以十二處來對治,十二處中有二處非色法,但包含廣大的內容。有的迷色心總執為我,就以十八界來對治,十八界中有十界屬色,七界屬心,一界包括色心兩法,這是因為有情愚於色心輕重不同,所以應機別說。另外有情根器也有利根、中根、鈍根的分別,有情意樂也有樂略、樂中和樂廣文的差異,根據根器和意樂的次第,世尊分別為說蘊處界的三科。

佛法以破我為宗,因此蘊處界三科的法義建立,分別就在小乘經論中居基本的地位,以至大乘的對法論典,三科的抉擇仍然是知法知義的基本的和中心的問題。這種情況,可以從法勝《阿毗曇心論》,法救的《雜心論》,有部的《發智論》、六足論和《大毗婆沙論》,世親的《俱舍論》,無著的《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和安慧糅釋的《雜集論》等的內容組織看出來。至於三科內所攝法數,大小乘中有好幾種說法,如《成實論》舉六十九法,《俱舍論》舉五位七十五法,南傳上座部舉八十三法,大乘《瑜伽師地論》和《雜集論》所舉也互有增減,最後世親菩薩概括為五位百法。

三科的法義,很早就由漢桓帝(147~167)初年來華的安世高傳譯過來。因為他是一個精於毗曇的學者,所以譯本有單行的《陰持入經》,這可算是介紹三科學說之始。他並譯有《阿毗曇五法行經》,就是世友《品類足論》的初品,也和三科說有關。從此以後,三科學說的介紹可說和毗曇的傳譯相終始。舉其要者,像西元411年鳩摩羅什譯出《成實論》,563年真諦譯出《俱舍論》,都曾衍為學系,在三科方面做過詳細的分析和研究。隋代慧遠撰《大乘義章》曾就蘊處界各立專章加以綜述。到唐代玄奘重翻《俱舍》、《發智》,創譯大乘毗曇,十餘年間翻譯大小對法論典四百七十餘卷,三科法義可以說是大備了。他的弟子們對於新翻的《俱舍》、《雜集》各有疏記。窺基且撰有《大乘法苑義林》,專章抉擇三科要義。但以後因為毗曇之學少有致意研究的人,所以三科之說也就不受重視了。(郭元興)

◎附︰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三章〈三科〉(摘錄)

三科是指︰(1)五蘊、(2)十二處、(3)十八界。用這三個術語闡述存在和一切法,因此名為三科,又簡稱為蘊處界三科。

(1)五蘊是構成一切法的身與心(個人方面的一切法),或物質與精神(內外的一切法)的五種要素。

(2)十二處是從感覺與知覺的認識上考察一切法,分為六內處(六根)──認識作用的主觀能力,與六外處(六境)──客觀的對象。

(3)十八界是在前述的十二處之上,加上感覺與知覺認識本身(或認識主觀)的六識,而形成十八種。

為何立這三科來概括一切法(存在的一切事物)呢﹖佛教摒除印度外教與西洋哲學經常談論的本體與實體,只承認存在於時間與空間中,憑感覺與知覺可以認識的現象界。按照佛教的說法,我們對於超越時空、無生滅變化的本體與實體,缺乏認識判斷的能力,因此不能論證它們是否存在。即使我們承認它的存在,而由於本體界與世間的現象界沒有關係,對修行與證悟又毫無助益,所以它根本不算是問題。因此,佛教僅由現象世界來考察存在。總之,只有存在於時空中,我們可以經驗到的現象,才是我們可以認識判斷的對象。

現象在佛教中稱為有為(saṁskrta,saṅkhata,被造作的事物)或行(saṁskara saṅkhara,諸行無常的行)。我們就是在這個現象界中過著生滅變化、苦惱喜樂與迷悟的生活。我們的世界只是現象界罷了。此一意義下的一切現象界,在佛教中就稱為一切或一切法。佛教所探討的就是這個現象界。(中略)

關於三科彼此之間的關係,可以用表來說明。這個表不只來自原始佛教的看法,而且也加上了部派佛教時代的思想方法。(中略)

部派佛教客觀詳細地考察一切法(不只是有為,也包括無為),這與原始佛教的態度不同。因此實際地說,原始佛教的三科分類,在部派佛教的一切法之客觀地考察之下,是不適當的。部派的阿毗達磨在初期時代,把原始經典所說的加以解說、整理組織,所以仍舊採用三科的分類。但是到了中期以後的阿毗達磨,對諸法的考察有客觀的進度,所以三科的分類對它沒有用。後期的阿毗達磨就採用五位的分類來代替三科的分類。

所謂五位,依《俱舍論》就是(1)色法,(十一),(2)心法(一),(3)心所法(四十六),(4)心不相應法(十四),(5)無為法(三)的五位七十五法。

又,依瑜伽行派的唯識論,則是(1)心法(八),(2)心所法(五十一),(3)色法(十一),(4)心不相應法(二十四),(5)無為法(六)的五位百法。五位的概念在原始佛教是完全沒有的。附帶一提的是,巴利佛教也沒有說心不相應法,只說(1)色法(二十八),(2)心法(八十九)或(一二一),(3)心所法(五十二),(4)無為法(一)的四位百七十法或二百二法。

以下是三科的關係表︰


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
┌( 1)眼處────( 1)眼界
├( 2)耳處────( 2)耳界
( 1)色蘊──────────┼( 3)鼻處────( 3)鼻界
├( 4)舌處────( 4)舌界
( 2)受蘊┐ └( 5)身處────( 5)身界
│ ( 6)意處────( 6)意界
( 3)想蘊┤ ┌( 7)色處────( 7)色界
│ ├( 8)聲處────( 8)聲界
( 4)行蘊┘ ├( 9)香處────( 9)香界
無表色──┐├(10)味處────(10)味界
( 5)識蘊 心所法──┤└(11)觸處────(11)觸界
心不相應法┼─(12)法處────(12)法界
無為法──┘ ┌(13)眼識界
│ 乃至
└(18)意識界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七;《法蘊足論》卷九;《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三;方立天《佛教哲學》。


上座部

印度部派佛教之兩大根本部派之一。又譯作聖上座部或長老說。音譯作阿離耶悉他陛攞尼迦耶,或作梯毗棃、他鞞羅、體毗履、他毗利與。

佛陀涅槃後百餘年間,教團統一,此稱為原始佛教。其後,教團內部對戒律及教義產生異論,首度分裂成上座部及大眾部二根本部派。大眾部是較進步革新的青年大眾。反之,上座部則忠實地遵守傳統,並以保守的長老們為代表,因此又稱為長老部。不久,大眾部再分裂成七~八部,上座部分裂成十一~十二部,至西曆紀元前後,兩部共計分裂成為十八部或二十部的部派佛教。

其中,從最初上座部分出的十一~十二部,是最廣義的上座部。這些上座部系可大別為說一切有部、正量部、上座部等三部。其中之上座部,主要是指傳播於印度西方及南方,以迄錫蘭的二~三個部派。這是廣義的上座部。今日一般所謂的上座部意義更狹隘,意指流行於錫蘭、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等南方地區的南方佛教。此系佛教傳習巴利語聖典,所以又稱巴利佛教;又由於是南方的上座部,所以也稱南方上座部。

此狹義的上座部,以錫蘭為根據地。相傳西元前三世紀中葉時,阿育王之子摩哂陀,從印度本土將佛教傳至錫蘭。摩哂陀所傳播的上座部佛教,甚受當時的錫蘭王所喜,而在首都建「大寺」(Mahāvihāra,大精舍),作為佛教的傳播中心。此後錫蘭的歷代諸王均崇信擁護佛教,至今佛教仍是該國全民性的宗教。

此錫蘭上座部也有若干消長,且曾經發生過分裂。西元前一世紀時,婆他伽馬尼王(Vaṭṭagāmaṇi)建「無畏山寺」(Abhaya-giri-vihāra),該寺常與大寺發生紛爭。在四世紀中葉,紛爭達到最高潮,大寺曾被暫時破壞。雖然不久之後,勢力重建,但已無往日舊觀。此後數百年間,無畏山寺常占優勢。在大寺勢力衰退之際,祇多林寺派(Jetavana-vihāra)於焉崛起,於是錫蘭上座部分裂為三派。十二世紀時,錫蘭英主波洛卡摩婆訶(Parakkamabāhu)大王致力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從事改革,在佛教方面,則廢棄不守戒律的無畏山寺與祇多林寺二派,僅保護獎勵大寺派。因此大寺派急速興隆,也逐漸傳播到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等國。

緬甸及泰國海岸地區,似乎自古即有傳自南印度方面的巴利系上座部佛教。在三世紀前半期譯出的漢譯《法句經》及《義足經》,其原本似是傳自泰國、柬埔寨地區的巴利聖典。十三世紀以後,純粹的大寺派上座部取代此古老巴利佛教,而傳播於該地,因此今日南方地區的佛教,皆屬大寺派上座部。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章第二節

上座部原在北方,後因說一切有部在北印和中印占有優勢,它的情況就逐漸模糊起來,一般都把化地、法藏一系作為上座的代表。南方上座部主要在斯里蘭卡,前後也有變遷,後來以大寺住一派為代表。玄奘、義淨去印時,印度本土猶有上座部流行。據義淨記載,說一切有部分出之後,上座還分三部,但未舉名,可能即指斯里蘭卡的無畏山住、祇多林住、大寺住。律天一家所傳的上座部,就完全是斯里蘭卡的三部。可見後來印度本土的上座已經絕迹,而以斯里蘭卡所傳為代表了。

上座系統除化地、法藏、斯里蘭卡三派之外,還說有個雪山部。說一切有部分裂出去後,摩揭陀一帶成了他們的勢力範圍。迫使上座部向雪山方向轉移,以後,根本上座即轉為雪山部了。從《善見律》(斯里蘭卡傳)看,阿育王派上座去雪山傳教,人數最多,由末示摩率領五人去的,傳的經典是佛說的第一部經《轉法輪經》,相當重要。可見當時是很重視雪山地區的。此事既有記載,考古資料方面,在北方也發現了末示摩的舍利,在山崎大塔(阿育王建八萬四千塔之一),還有雪山部的銘文,足證確有其事。最近日本‧金倉圓照還證明雪山部有自己的戒律,即漢譯的《毗尼母經》。不過,雪山部後來轉化已混同於多聞部,南傳材料即將其歸入大眾部的系統。《異部宗輪論》說它對大天五事之說有共鳴,也不承認它是上座部了。但是,我們講到上座部各派學說,仍把雪山部包括在內。

研究各部派學說的依據,就是各部派的三藏。當然十八部不會都有自己的經律論,但重要的各部是會有的。玄奘回國時就帶有許多部派的三藏。關於上座系統的,據《慈恩傳》記載,曾帶回上座的三藏十四部,化地(彌沙塞)的三藏二十二部,法藏(法密)的三藏四十二部。這裏所指的上座三藏,可能也是錫蘭的,僅有十四部,也不完全(經或者差不多,論恐怕不全。據義淨《寄歸傳》講,上座三藏計十萬頌,約合中國四百卷)。

上座各派的律,化地部的,漢譯為《五分律》,法藏部的,漢譯為《四分律》。所謂五分、四分,是指律的分篇。律中都曾講到第一次結集,提到他們的三藏組織,是用五分法(雪山部《毗尼母經》的記載也差不多)。首先,經的五分法即五阿含︰長、中、增一、雜(相應)、雜藏。其中增一阿含,是由一增至十一為止,這是他們的特點(大眾也是十一法,有部則只增至十為止)。又對相應阿含的說法,他們認為是關於八眾的事(即關於弟子眷屬的。這可能指其中偈頌部分,因為講一般道理是以法分類,以人物分類則採用偈頌)。雜藏內容比較繁多,從佛本生開始,講到法句、義品、波羅延到最後的聖偈,共十二種。其次,律的五分法是︰(一)比丘戒本的解說;(二)比丘尼戒本的解說;(三)諸事(如受戒、安居等所做諸事。有譯為「犍度」或「蘊」的);(四)本母,即關於戒的一種通論;(五)增一毗尼,即對戒的補充解釋,排列依數遞增。再次,論的五分法是︰(一)問,對佛說從多種門類加以分析;(二)非問,即不加任何分析;(三)攝,不同諸法性質可互相包含的,歸為一類;(四)相應,諸法中雖互相聯繫但不相互包含的;(五)發趣,對佛說不僅相攝相應,而且相望為因果,它的緣起,即涉及到因果建立的問題。

上述上座部的三藏,漢譯保存的,經有安世高所譯《增一阿含》片斷,被稱為《雜經四十四篇》,附在《七處三觀經》之後。今判斷其為上座部經,是它與巴利文《增一阿含》,完全可以對照。此外,其他零碎經本中,還可能有上座的別的阿含部分,但未經勘對出來。律就是《四分律》和《五分律》以及《毗尼母經》(此經一向被認為是法藏部的律,經日人刊定為雪山部律)。論則有《舍利弗毗曇》。以上為北傳資料。南方巴利文資料,上座部三藏都完整。中國譯本中藏文有些南方經的零本,是從斯里蘭卡傳來的。律,藏文沒有,漢文則有《善見律毗婆沙》。南方律通稱「善見律」,他們的「毗婆沙」就是論,論包含律,律包含戒。

這裏涉及到一個問題,原來各部派使用的是什麼語言﹖現存各部,如說一切有部是使用梵文,南方上座部是使用巴利文,那麼上座部原在北方的化地、法藏使用的是什麼語言﹖有關記述分部的資料中,真諦所譯《部執異論》原在書後有一個〈記〉,今已不存,僅部分地見引於《三論玄義》、《異部宗輪論述記》裏。據真諦講,化地部所以分派,因為它的部主正地是婆羅門,曾為國師,出家後成了阿羅漢,正地用吠陀語的「好語」去「莊嚴佛經」,致使義異,因而分部。由此看來,上座部三藏原來使用的語言,可能與古梵語有些關係。而這種梵語,不一定純正,其中是會夾雜些吠陀語的。布頓《佛教史》中,傳說部派四大系統所用語言各不相同︰有部一系,使用梵語(現存有部資料均係梵文,證明其說不錯);大眾一系,使用俗語(即方言土語,有人認為是梵文中缺乏規則的);正量一系,使用西方訛略語(即最缺乏文法的梵文);上座一系,使用中間語(介乎梵語俗語之間的語言)。這個傳說,有些根據,因為巴利文就是這種性質的語言。這種中間語一傳到南方,就被本地人神聖化,作為一種聖經語固定下來,不像印度本土流行的語言,時移世異隨之而發生了變化。佛在世時,原不許用梵語宣傳佛教,而允許弟子們自由採用方言,這個規定被後人遵循信守。化地部突然改用吠陀語,已是一個大的變革,又牽涉到內容的差異,自然會引起分部。所以說分部與語言也有關係。不過,從現存資料看,還只有梵文、巴利文兩種,尚未發現其它不規則的語文。中國翻譯化地部典籍少,與它所使用的語言特殊,也許有些關係。

各部派的主張,即反映在各自的三藏中,特別是「論藏」,系統地反映出他們的學說觀點。所以要研究各部派學說,應對其論藏詳為分析。上座系的論,漢譯有一部完整的,也是唯一的《舍利弗毗曇》。此書是姚秦代譯出,共三十卷。舊譯《十八部論》、《部執異論》都認為此書是犢子部的,說犢子所以分為四部,即是由於對此書解釋不同導致的(真諦即持此說)。因此,後人一向信從,未加研究。事實上,此書與犢子部主張大都相反。如犢子的特點主張有補特伽羅,本書即未談到;又犢子講六道輪迴(多阿修羅一道),本書則只講五道。顯然是被前人弄錯了。

漢譯的《舍利弗毗曇》是從化地、法藏系統傳下來的,按理南傳也應該用毗曇才對,因為南傳上座實際就是法藏一系。為什麼南傳卻是用的七論呢﹖對此應進行分析。南傳七論是︰《法聚》、《分別》、《界說》、《人施設》、《論事》、《雙對》、《發趣》。其中除《論事》外,其餘六論與《舍利弗毗曇》基本一樣。傳說論書在第一次結集時就有了,《論事》則是阿育王三次結集時編纂的,因而是以後添進去的。其餘六論,在組織與內容上也各不相同。早年日本學者椎尾、木村兩家對七論曾作過研究,和其他毗曇對比的結果,斷定七論與《舍利弗毗曇》相近。他們所注意的是《分別》與《人施設》兩論的形式,如《分別》的法、門類,都與《舍利弗毗曇》相似。《人施設》是將各式各樣的人由實踐的觀點加以分類,《舍利弗毗曇》也有這一部分。現在日人研究尚未超出這一水平。我們的研究不是從形式出發,而是要從根本上尋找其原因。毗曇原是解釋佛說的,佛也對本人的說法做過解釋,所以也有佛說毗曇。佛弟子中有迦旃延、目犍連、舍利弗三大家的解說。三人中尤以目犍連、舍利弗最為佛所賞識,認為最能理解他的意思,曾叫人有問題可向他二人請教。《中阿含》裏面,還保存有舍利弗等代佛說法的材料。舍利弗的毗曇是採用五分法,五分是各自獨立的,每分都可以成為幾部。《舍利弗毗曇》傳到南方為什麼會發展成六論呢﹖這大概是受到一切有部以「六足」形式組織毗曇的影響。我們發現六論與《舍利弗毗曇》各方面都有關係,除日本學者指出的兩論外,我們看出《界說》與《舍利弗毗曇》的〈攝〉、〈相應〉兩分完全相似。《雙對》也是〈攝〉的一類。此外,《發趣》講二十四緣,《舍利弗毗曇》〈處所〉也講十緣,非但內容同,名稱也同(「處所」玄奘在《法住記》中即譯為「發趣」)。所以南方的六論,就是從《舍利弗毗曇》發展而成的。


┌──────────┬────────┐
│南 方 六 論 │《舍利弗毗曇》 │
├──────────┼────────┤
│《發趣》 │<處所> │
│《法聚》、《人施設》│<無問> │
│《分別》 │<問> │
│《界說》 │<攝>、<相應>│
│《雙對》 │<攝>的一類 │
└──────────┴────────┘


研究各派主張,除了各派的「論」而外,還可從各部記載分派的典籍中吸取資料,如《異部宗輪論》、《論事》等,都是站在不同的部派立場,提出了當時各派特殊學說的。

各派的主張多,不易掌握,但這裏有個方便,即利用《成實論》。《成實論》的作者是訶梨跋摩。他造論的目的是為了評議各部派的說法,因此,他歸結各家的根本主張為十論,作為批評的對象(見《成實論》卷二)。十論(十個主題)是︰(一)法,客觀存在是否實在﹖不僅講現象,還講時間,就是說,現在實在,過去、未來是否實在﹖這叫「二世有無」﹖(二)一切有無﹖即一切現象是否都有﹖(三)「中陰」有無﹖人死到再投生,中間的過渡狀態叫「中陰」,有沒有這個過渡﹖(四)漸、頓現觀問題。在實踐上領會四諦謂之現觀,這種現觀是漸得還是頓得﹖(五)羅漢有退還是不退﹖(六)隨眠(使人煩惱的習氣)與心相應還是不相應﹖(七)心性是否本淨﹖(八)未受報業是否還存在﹖(九)佛是否在僧數﹖(十)有無人我﹖

這十項包括了當時各派的重要主張,《論事》第一品也列舉了類似這樣的問題。以「十論」做標準,可以把上座系的思想確定下來。上座對十個問題的主張是︰(一)否定二世有實體;(二)認為並非一切法都實有;(三)否定有中陰;(四)現觀是頓得;(五)主張羅漢不退;(六)隨眠與心不相應(南方有時也講可相應);(七)主張心性本淨(南方認為心性不一定淨);(八)否定未受報業有體;(九)上座各派對佛是否在僧數看法不一致,化地特別主張佛在僧數,不能把佛孤立在僧外;(十)否定有人我。

佛家的理論一般是從「境、行、果」三個方面進行闡述的。境,就是他們對世界的認識;行與果是一種宗教的實踐活動,也就是他們對世界的改造。下面就上座系對這三方面的學說要點,進行分析研究。

「境」的理論,原始佛學階段是把重點放在人生現象上,是以人為中心。而人是五蘊合成的,所以又歸結到對五蘊的分析。到了部派佛學階段,境的範圍擴展到一般宇宙現象,分析就隨之而擴大為「三科」(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舍利弗毗曇》對於「三科」的看法,把「處」(舊譯為「入」)放在第一位(該書是五分法,初分是「問」,有十品,第一即「入」品)。十二處分內外兩類︰內六處即六根,外六處即六塵。這是根據人的認識來分的。感覺(五官)、思維(意根),是能認識的;色、聲、香、味、觸、法處,是所認識的對象(前五是五官對象,後一是思維對象)。上座系以「處」作重點來說明宇宙現象,其特殊所在即在於對「法處」的解釋上。據《舍利弗毗曇》記載,「法處」有五十二種。其中一類是對原始佛教五蘊(色、受、想、行、識)的「行蘊」加以分析。有一類行是與心相應的(同心俱起、同一境、同一緣),叫「相應行」,也即是心所。心所屬於心,不能獨立,與心一起才發生作用。還有一類是與心不相應的,叫「不相應行」,如生、老、死等分位概念,是一段一段構成的,也叫做行,與心一道,但與心不相應。上座系指出「相應行」有二十八種,「不相應行」有八種。此外還有「無表色」。表是表示,如語言、行動等能使別人感受到的,是以物質為基礎表示出來的色;所謂「無表色」,是一種心思活動,它也會留下形迹,也會有物質的,但看不到,摸不著,卻能通過比量(概念)感知它。再有一類是「無為」。有些事物不待作為而存在。如幾何學中的公理不是誰創作的,它自然存在。這一類東西,都屬於「法處」。總的說來,「法處」的內容相當多,共五十二種。上座系如此分析宇宙現象,就比較詳細了。

按照十二處來分析宇宙現象,似乎很複雜,但歸結起來,不出「色」、「心」兩類。這一點,在南方上座的論書中,表示得極明顯,如七論的第一部《法聚論》,即以〈心品〉、〈色品〉來概括一切法的。這樣,他們的二元論性質是非常清楚的。哲學上真正的二元論是沒有的,最後總有所偏重,上座部也如此,他們最終是主張唯心的。從他們的社會的、背景的根源看,也必然只能是唯心的。《毗尼母經》明確提出「二法不可違」︰一是佛法,二是王法。這就是他們學說的最後立腳點。(中略)再就他們的學說本身看,講色講心,似乎是二元的,可是他們講色的一邊,總離不開心的一邊,講「法處」都是就「所知」上說的,如色是所見的,聲是所聞的等等。所以儘管有「法處」,但決非獨立存在,而是必須與心相連,以心為前提存在的。另外,他們講「諸行無常」,把無常講到剎那滅的程度算是夠透徹的了,所以後人稱化地部為「剎那論」者。問題是,他們講剎那滅不是以時間為標準,也是聯繫心來講的,因為心是剎那滅,被心所知的對象──外界才是剎那滅的。這就必然會否認時間的客觀(物)性,只能走上唯心論一途了。上座系根據這一觀點推論現象中只有現在這一剎那是實在的,過去、未來,都不實在。以上即是上座系有關「境」的學說的特點。

實踐方面,也就是行、果方面,上座系將解脫的主體歸之於心,達到心解脫,就謂之解脫了。這樣,就會要討論到心的性質問題,因為它決定著能否解脫與怎樣解脫。對此,上座系也有其特殊理論,即「心性本淨,客塵所染」。他們認為心的自性原是清淨的。那末,為什麼還發生解脫、不解脫的問題呢﹖這由於心為外來的煩惱所染污了的緣故。關於心性問題,他們是分兩段講的,心自性清淨,這是第一段;為客塵所染,這是第二段(客塵即非主體,是外來的,而且來歷不明,突如其來);兩段連起來合成一個命題。這就回答了兩個問題︰(一)心可以解脫;(二)解脫的方法是去掉客塵。

在如何去掉客塵而引起與此有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是︰煩惱與心是一種什麼關係﹖它們是否相應﹖上座部認為,要做具體分析。煩惱有兩個方面,一是隨眠,指煩惱的習氣,如人處於睡眠狀態一樣,它是一種潛存的勢力,與心是不相應的。一是纏,指煩惱的現行,這是與心相應的。依上座系看,不論與心相應或不相應,煩惱的染污並不影響心的本質。心儘管與煩惱同時同起,仍然是離煩惱的。這也是他們不同於其他派系學說的一個特點。

上座系的實踐,就在去掉客塵,恢復本性。採用的方法與原始佛學是一致的,即先見(見道)而後修(修道)。見道是明白四諦的道理,所謂現觀四諦。修道即修行,主要是用禪定。佛家修道的方法是禪定,上座系特別重視這一方法。所以《舍利弗問經》在談到化地部特點時,用「禪思入微,究暢幽密」來形容,可見該派的禪定功夫很深入,對禪定的理論講得很細緻。《異部宗輪論》提到化地部主張時,也說「道支皆是念住所攝」。道支一般都講三十七菩提分,而化地卻以念住(定)為中心,各菩提分皆與念住有關,可以看出他們重視禪定的特色。又如《舍利弗毗曇》的〈道品〉中,從一支道(即一條路)到十一支道共組織為十一道,他的一支道就是身念處(身念住)。身念住是四念住中第一念住,他們視為唯一的道路來理解,即此亦可見他們對禪定所持的極端態度。

他們的禪定並不是簡單的不動心,而是從禪定中對心性加以認識、分析和研究。他們對心理過程的分析是非常細緻的。南方上座的《法聚論》,對心的性質好壞、地位、階段等詳加分析,得出八十九種範疇,由此再歸納為一般表現的心理作用為十二心,再概括十二心為九類,是為九心︰

(一)在平靜的狀態時,稱為有分心。

(二)動念時生起警覺,好像從睡眠醒來一般,名轉向心。

(三)由此隨著五根有五類感覺作用,稱為見心。

(四)有了見便對境界感受苦樂,名受持心。

(五)由此分別善惡,名分別心。

(六)又安立了境界的相狀,叫令起心。

(七)這樣決定發起作用,名速行心。

(八)假使境界強盛,便繼續引起反省或熏習的作用,名果報心。

(九)從這裏仍舊恢復到平靜狀態,復名有分心。

在唐人的著作中,如《唯識樞要》等,通稱以上所說為「九心輪」,形容其周而復始,輪轉不息。九心輪共有十二種作用,它可以體現在一件事情上,也可體現在人一生的過程上,人從有生命一開始,謂之「結生心」,以後按照九心輪發展下去,直到壽命完結,謂之「死心」。由「結生心」至「死心」之間,中間不知經過多少次的「有分心──有分心」輪轉,所以人的一生,九心循環往復,直到「死心」這一有分心時,才告結束。

上座系把結生後的有分心看成為最初的,把死亡前的有分心看成為最後的,這一理論使佛教的學說帶有「我」的傾向了。原始佛學本是否認有作為人生主體的「我」的,但不承認是一回事,在實際中卻又大講「業力」和「輪迴」;承認「業力」、「輪迴」,沒有「我」便講不通,這就使得後來的犢子部就公開主張補特伽羅,別的部派則採取了變相的說法。上座的「有分心」貫徹生死,成為生死之間的主體,也就是一種變相的「我」了。南方如此,在北方的化地部發展成為「窮生死蘊」。化地主張諸行(蘊)有兩種運行方式,一是「一念蘊」(即剎那滅行),一是「一生蘊」(即從生到死相續的)。所謂「一生蘊」,不僅承認一期生死,而且承認還要再生,直到最終解脫才能結束,所以名之為「窮生死蘊」。這種主張,與南方的有分心完全相似,更是一種變相的「我」了。上座系學說出現「我」的傾向,這實際上也是原始佛學未能解決的問題邏輯地發展必然要有的結果。

在解脫理論上,上座部對原始佛學也是有所發展的。原始佛學只講「人我空」,上座部講到三解脫門(即空、無相、無願──也是一種禪定方法)中的空解脫門時,就進而講到了「法無我」。這一理論,在南方上座的著作中有明白的解說,北方上座的著作中則不甚明了。一般認為小乘不講法空、法無我,並且還以此為大小乘區分的標準,這可能由於北方材料不全而引起的誤解。由「人空」到「法空」,應該看成是對原始佛學的新發展。

最後,談談上座部的方法論問題。上座是主張分別說的,他們自己也承認,如南方上座自稱是「分別說上座」。不過,北方對此種性質則甚模糊。所以,在化地、法藏外,又另立一個「分別論者」的名目,似乎另有一派似的。特別是有部的《婆沙》中,還拿它作為一個重要論敵。由於對部派學說了解不足,因此大家對「分別論者」不知其所指,也就出現了各種議論。近代學者,如早年日本的赤沼,用《婆沙》中引「分別論者」的主張四十條,與其他部派相比較,認為「分別論者」指的是化地部。後來木村泰賢反對其說,認為從《異部宗輪論》看,這些主張確是化地的,但是從南方《論事》看,既同於化地,也同於案達。因此,他以為案達是屬於大眾系的,「分別論者」是大眾部的,但不是大眾部全體而是屬於大眾系的游軍。赤沼是專門研究巴利文的,竟連南方佛教這樣重要的《論事》一書也忽視了。木村反對赤沼,卻又連這一點也給反對掉了。事實上,兩人都未能解決這個問題。《婆沙論》所談到的「分別論者」,只是泛說當時一般採用分別說的態度和方法,並沒有指定那一派,其中既有化地,也有南方上座,甚至於案達的大眾部,因為方法論是大家都可以通用的。不過上座系與「分別論者」的關係更為密切而已。

〔參考資料〕 《舍利弗問經》;《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分別部品〉;《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九;《大乘玄論》卷五;《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四分律疏》卷二;《部派佛教與阿毗達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5});宮本正尊《大乘と小乘》;龍山章真著‧櫻部建補注《インド佛教史》。


十二處

佛教對一切法(宇宙萬象)的一種分類。共分為十二類。原詞又可譯作十二入或十二入處。「處」,為梵文āyatana之譯。從語言學來分析,āyat,意即「進來」,ana就是「地方」或「物」的意思。所以「處」的梵文原意就是指「所進入的場所」及「進入的東西」。「所進入的場所」,即指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即六境所進入之場所。「進入的東西」,即指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進入六根之境。六根又稱為六內處,六境就是六外處。內外各六處,合為十二處,如下表所列︰


┌(1)眼處……(7)色處 ┐
├(2)耳處……(8)聲處 ┤
六根(六內處)┼(3)鼻處……(9)香處 ┼六境(六外處)
├(4)舌處……(10)味處┤
├(5)身處……(10)觸處┤
└(6)意處……(10)法處┘


六根的每一根,與六境是各各相對的。由於根與境而產生了感覺與知覺的認識。關於十二處,在認識關係下的諸要素全都是無常、苦、無我的,因此絕不能當做永遠不變的實體,這與十八界是同樣的。依原始經典所說,五蘊是無常、苦、無我的,六根與六境也一樣是無常、苦、無我的。十八界也一樣。

關於十二處,略述如下︰

(1)眼處(cakṣur-ayatana,cakkhu-ayatana)︰又稱為眼根(cakṣu-indriya,cakkhu-indriya)。所謂眼處,是外境的色法進來的門戶;所謂眼根,是指視覺能力或視覺器官(視神經)。根(indriya)是能力的意思。通常提到眼,指的都是從外面看到的眼球,但是眼的本質是看東西的能力,即使有眼球而沒有見物能力的視神經的話,是不能叫做眼根的。到部派佛教時代,這兩者開始有區別,視覺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勝義根;眼球則是扶塵根,只不過是指世俗的眼睛而已。也就是說,扶塵根是用眼睛可以看到的物質,而勝義根則是從外面看不到的微細物質。關於這點,耳根以至身根都可類推。

(2)耳處(śrotra-āyatana,sota-āyatana)︰又稱為耳根。是指聽覺能力或聽覺器官(聽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耳朵。

(3)鼻處(ghrāṇa-āyatana,ghāna-āyatana)︰又稱為鼻根。是指嗅覺能力或嗅覺器官(嗅覺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鼻子。

(4)舌處(jihvā-āyatana,jivhā-āyatana)︰又稱為舌根。指味覺能力或味覺器官(味覺神經),並不是指從外面可以看到的舌頭。

(5)身處(kāya-āyatana)︰又稱為身根。指感覺到冷暖、痛癢、澀滑的觸覺能力或觸覺器官,它分布在身體皮膚的表面。

(6)意處(mano-āyatana)︰又稱為意根。這是指知覺器官所有的知覺能力,與前五處的感覺能力或感覺器官相對。所謂意根,可以說就是掌管知覺作用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這個心與六識的關係異同是應該加以注意的。總之,意處指的就是意(manas),在原始經典與部派佛教裏,將意視為與心、識為同一物。

(7)色處(rūpa-āyatana)︰是指眼根的對象──色境,有顏色(顯色)與形狀(形色)兩種。廣義的色是指全體物質。在這裏則是指狹義的色,只限於眼睛所能看到的東西。

在色處中,顯色是指色澤,即青、黃、赤、白等色;形色是指形狀,即長、短、方、圓等形。

(8)聲處(śabda-āyatana,sadda-āyatana)︰指耳根的對象──聲境,也就是人與其他動物從聲帶出聲,以及物質之間相互接觸摩擦所生的聲音,聲音也區分為有意義與無意義兩種。

(9)香處(gandha-āyatana)︰鼻根的對象──香境,有好香、惡香、等香(有益的香)、不等香(有害的香)等。

(10)味處(rasa-āyatana)︰是舌根的對象──味境。味有鹹、酸、苦、甘、辛、淡等等。「辛」在今天來說,指的不是一種味道,而是刺激,「淡」是沒有特別味道的意思。

(11)觸處(spraṣṭavya-āyatana,phoṭṭhabba-āyatana)︰為身根對境的觸境,即「可被觸的事物」、「所觸」的意思。根據說一切有部,觸境可分為能造的觸及所造的觸。能造的觸是地、水、火、風四大種,所造的觸是四大種所造的觸,指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飢、渴。

地、水、火、風的四大種,在阿毗達磨之時,其意是指堅、濕、煖、動的性質,這不是可見的具體物質,而是存在於物質中的四種性質,因此可稱為身根的對境。在此意義之下,四大種被攝於觸境之中,四大種以外的色法,都是四大種所造色。由此可知,所造的觸和其他九處(眼等的五根、色等的四境)皆屬於所造色。根據說一切有部,無表色也是所造色。

(12)法處(dharma-āyatana,dhamma-āya-tana)︰是意根的對象──法境。

法是意識的對象,可以用心來思考。因此,存在與非存在,實法與假法,這一切都包含在法之內。但是,若一切的現象法皆攝入十二處之內,又不許重複的話,則在十二處裏,那些沒有包含在其他十一處的現象法,皆包含在法處之中。關於這一點,原始佛教沒有做詳細的考察,只是按照常識,將意識的對境稱為法處或法境。

可是在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研究之中,所有的概念規定都要明確化,就一切的存在作全面的考察。關於存在,原始佛教只以生滅變化的現象法當作一切法;部派佛教則不但將現象有為法視為存在,甚至連不生滅變化的常住不變無為法也都歸於存在之中。在此意義上,阿毗達磨的法處之中,就包含了有為法及無為法,此點與原始佛教的性質不同。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之中顯現的各種概念,如前文所說的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表色,也都與法處有關。原始佛教只探討「是什麼」、「應該如何﹖」的問題;部派佛教則探討存在論的問題──「有什麼﹖」。存在論近似釋尊所禁止討論的問題──本體論,此時幾可謂,佛教已走向歧路。大乘佛教的興起,是為了除去存在論(有)的歧路,恢復說無我(空)的正道。

根據說一切有部,法處的內容包括︰(1)法處所攝的無表色。(2)心相應法的一切心所法。 (3)行蘊中的心不相應行。(4)不包含於五蘊中的無為法。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十三;《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卷七十四;《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識身足論》卷三、卷十二;《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二;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十八不共法

指十八種不共通法。謂不通聲聞、緣覺,唯佛或菩薩所獨有的十八種特殊能力。分述如下︰

(一)佛的十八不共法︰具稱十八不共佛法。又依大乘教與小乘教所說,有不同的內容。

(1)大乘教所說︰據《大品般若經》卷五、《大智度論》卷二十六、《大乘義章》卷二十(末)、《法界次第》卷下等所述,是指{1}身無失︰謂佛自無量劫以來,常用戒定、智慧、慈悲等修其身,諸功德圓滿,一切煩惱皆盡。{2}口無失︰謂佛具無量智慧辯才,所說之法隨眾之機宜使皆得證悟。{3}念無失︰謂佛修諸甚深之禪定,心不散亂,於諸法之中心無所著,得第一義之安穩。{4}無異想︰謂佛於一切眾生平等普度,心無簡擇。{5}無不定心︰謂佛之行住坐臥常不離甚深之勝定。{6}無不知已捨︰謂佛於一切諸法皆悉照知而方捨,無有了知一法而不捨者。{7}欲無減︰謂佛雖具足一切功德,而於諸法志欲常不息,度脫眾生心無厭足。

{8}精進無減︰謂佛之身心精進滿足,常度一切眾生,無有休息。{9}念無減︰謂佛於三世諸佛之法,常念持而無所缺減。{10}慧無減︰謂佛具一切智慧,無量無際不可盡。{11}解脫無減︰謂佛遠離一切煩惱執著,具得有為、無為之解脫。{12}解脫知見無減︰謂佛於一切解脫中,知見明了,分別無礙。{13}一切身業隨智慧行、{14}一切口業隨智慧行、{15}一切意業隨智慧行,此三者謂佛造作身口意三業,均先觀察得失,伴隨智慧而行,故皆無過失而利益眾生。{16}智慧知過去世無礙、{17}智慧知未來世無礙、{18}智慧知現在世無礙,此三者謂佛之智慧知過去、未來、現在三世事,通達無礙。

關於此十八不共法,《大智度論》卷二十六謂其中身口無失、身口隨智慧行是色蘊之攝,無異想是想蘊之攝,無不定心是識蘊之攝,餘為行蘊之攝,皆在四禪中。

除了上述的十八種不共法,《賢劫經》卷五又另舉「定無失」,合為十九種。而《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九、《顯揚聖教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四、《翻譯名義大集》、梵文《法集名數經》等則就前述十八種名目稍作增刪。此外《大智度論》卷二十六又列舉另一系統的十八不共法(一切智、功德無量、大悲、智慧中自在等等),但龍樹菩薩認為它們並非三藏中之說,且不見於其它經典,推測是諸論師撰集經中讚佛功德而成的,故不予認同。

(2)小乘教所說︰依《大毗婆沙論》卷十七、《俱舍論》卷二十七等所述,是指佛的十力、四無畏、三念住及大悲。所謂佛的十力,是{1}處非處智力,{2}業異熟智力,{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 {6}種種界智力,{7}遍趣行智力,{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10}漏盡智力。

四無畏,又稱四無所畏,指{1}一切智無畏,{2}漏盡無畏,{3}說障道無畏,{4}說盡苦道無畏。三念住是{1}於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2}於不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3}於恭敬聽聞者與不恭敬聽聞者住平等心。

依《大智度論》卷二十六所言,十力、四無畏等原本散見於諸部阿含,至迦旃延尼子才總合為十八不共法。由此可知,此說主要是流傳於說一切有部。

(二)菩薩的十八不共法︰根據《寶雨經》卷四,是指(1)行施不隨他教,(2)持戒不隨他教,(3)修忍不隨他教,(4)精進不隨他教,(5)靜慮不隨他教,(6)般若不隨他教,(7)行於攝事能攝一切有情,(8)能解迴向,(9)方便善巧為主,自在令一切有情有所修行,復能示現最上乘令得出離,(10)不退大乘,(11)善能示現於生死涅槃而令得安樂,言音善巧能隨世俗文同義異,(12)智為前導,雖現前起種種受生,而無所作離諸過失,(13)具足十善身語意業,(14)為攝諸有情恒不捨離,常能忍受一切苦蘊,(15)能為示現一切世間之所愛樂,(16)雖於眾多苦惱愚夫及聲聞中住,而不忘失一切智心,如寶堅固清淨莊嚴,(17)若受一切法王位時,以繒及水繫灌其頂,(18)能不捨離諸佛正法示現悕求。

又根據《自在王菩薩經》卷下(同本異譯的《奮迅王問經》卷下)及《大乘義章》卷十六所述,菩薩十八不共法的前九法是指六度及身口意業所作殊勝,其後的(10)為不因他故自然能知一切世間五明處等;(11)為以大悲心常為眾生廣治諸病,後授涅槃不為利養;(12)為不願世間釋梵諸王而常具受;(13)為於好國土放逸之處能教眾生修習亦念;(14)為種種惡人於菩薩所不能加害,若見菩薩心則清淨;(15)為有諸眾生不信三寶,若見菩薩則生信心;(16)為天龍鬼神人非人等,若見菩薩即生師相禮事供養;(17)為於一切處為尊為導,化諸眾生斷惡修善,生天解脫;(18)為隨所修習菩提分法,具足神通,魔不得便。

除上述所謂十八不共法外,《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四十不共法品〉、卷十一〈四十不共法中善知不定品〉又別舉了佛的四十不共法及四十四不共法,而《菩薩善戒經》卷九〈畢竟地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品〉,以及《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持究竟瑜伽處建立品〉更將三十二大丈夫相、八十隨好、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三不護、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妙智合稱為百四十不共佛法。至於菩薩方面,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離世間品〉則有所謂菩薩十不共法,但內容與《寶雨經》所言大同小異。

〔參考資料〕 (一)《雜阿毗曇心論》卷六;《順正理論》卷七十五;《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三十五;《法界次第初門》卷下之下;《華嚴孔目章》卷二、卷四;《放光般若經》卷四;《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卷六;《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下)。(二)舊譯《華嚴經》卷四十;《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五教章》卷一;《華嚴五教章指事》卷上(末)。


大乘五蘊論

一卷。世親菩薩造,唐‧玄奘譯,大乘光等筆受。又名《五蘊論》、《依名釋義論》、《粗釋體義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一冊。本書依大乘瑜伽行派的教說,簡要闡釋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三科。為法相宗的重要入門書之一。

本論首列五蘊名目︰(1)色蘊,(2)受蘊,(3)想蘊,(4)行蘊,(5)識蘊。其次由於小乘薩婆多部將五位七十五法中的有為七十二法分類成五蘊,因此本書也將大乘五位百法中的有為九十四法分類為五蘊。其中,色蘊指五根、五境、無表色,受蘊是受心所,想蘊是想心所,行蘊是除受想心所之外的一切心法及不相應行法等六十七法,識蘊是阿賴耶等八識。其次依十二處、十八界,以分類五位百法。

註釋有安慧《五蘊論分別疏》(Phuṅ-polṅaḥi rab-tu byed-pa bye-brag-tu bśad-pa),及唐‧地婆訶羅所譯的《大乘廣五蘊論》。此外,有德光《五蘊論註》及A. Sahi rtsa-lag《五蘊疏》等書。今僅存藏譯本。


五分法身

指大小乘無學位(佛與阿羅漢)所具備的五種功德。即戒(śīla)、定(samādhī)、慧(prajñā)、解脫(vimukti)、解脫知見(vimukti-jñāna-darśana)。又作無等等五蘊、無漏五蘊。

此中,據小乘佛教所述,戒蘊係以有防非止惡功能的道俱戒之無表為體;定蘊以於無學中之空、無相、無願之三摩地為體;慧蘊以無學之正見、正智為體;解脫蘊指無學位中與盡智、無生智及無學之正見相應的勝解心所;解脫知見者,以已斷苦乃至已修道之盡智,及知已斷不復更斷,乃至已修不復更修的無生智為體。前三通有學位,後二則非無學位不起,故謂無漏五蘊為無學位所具者。《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三云(大正27‧172a)︰
「無學相續中無漏身語業名無學戒蘊。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謂空、無願、無相。(中略)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中略)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此蘊所攝故,非無學解脫,謂一切法中,二法名解脫,一者擇滅,即無為解脫,二者勝解,即有為解脫,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離繫。云何無學解脫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問︰何故此二智名解脫智見蘊﹖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

其中,關於勝解,《俱舍論光記》卷四廣分別勝解有二種︰(一)於所緣定決定印可,(二)於所緣境心自在轉,不為境界所礙。今之解脫蘊,乃指後者之有為解脫。《俱舍光記》卷一(末),嘗就解脫知見之名義釋云(大正41‧32b)︰「言解脫知見者,即智名見,故名智見,緣解脫涅槃故名解脫知見。」

此五蘊於色、受、想、行、識之五蘊中,第一既是指無表色之色蘊,餘四則應攝於行蘊中。餘四中,慧蘊及解脫知見蘊,均以慧為體。

其次,大乘佛教之解釋,慧遠《大乘義章》卷二十〈五分法身義)云(大正44‧850c)︰
「此之五種,義通因果,經中多就無學說之,無學之中統通大小。今論佛德,所言戒者,據行方便防禁名戒,防禁諸過永令不起,就實以論,法身體淨,無過可起,故名為戒。所言定者,據行方便息亂住緣,目之為定,就實而辨,真心體寂,自性不動,故名為定。所言慧者,據行方便觀達名慧,就實以論,真心體明,自性無闇,目之為慧。言解脫者,據行方便免縛名脫,就實而辨,自體無累,故曰解脫。解脫知見者,據行方便知己出累,名解脫知見,就實以論,證窮自實知本無染,名解脫知見。」

而於解釋五分法身之名義時云(大正44‧850c)︰
「此之五種分別名分。又分是因,此之五種成身之因,故名為分。法名自體,此之五種無學自體,故名為法。又法是其軌則之義,此之五種成身之軌,故名為法。身者是體,此五佛體,故名為身。又德聚積亦名為身。」

又,智顗在《請觀音經疏》中謂,轉色等五蘊,則順次可得五分法身。

此外,以香譬喻五分法身,謂之五分香。《集諸經禮懺儀》卷上云(大正47‧464a)︰「戒香、定香、慧香、解脫香、解脫知見香,光底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滅。」《釋氏要覽》卷上云(大正54‧276a)︰「戒定慧解知見香,遍十方界常芬馥。」密教有修法之前以塗香塗五指,並觀想由之除去自身垢穢,發顯本有五分法身的說法。關於此義,《乳味鈔》卷一有詳細的說明。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卷二、卷十八;《長阿含》卷九;《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大智度論》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卷八十七;《成實論》卷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


五品弟子位

天台宗所立圓教八行位之第一位。又稱圓教五品位,或略稱五品位。即將十信以前的外凡位區分為隨喜、讀誦、說法、兼行六度、正行六度等五品。在六即位中相當於第三位的觀行即。語出《法華經》〈分別功德品〉。茲分述此五品之特質如次︰

(1)隨喜品︰聞圓妙之法而自喜,並使他人隨喜,內以三觀觀三諦之境,外用懺悔、勸請、隨喜、發願、迴向等五悔勤加精進,助成理解。

(2)讀誦品︰內以圓觀更加讀誦,善言妙義觀解之心與相冥會,恰如膏之助火,讀誦之膏能助內觀之火,心觀益明。

(3)說法品︰十乘之內觀轉強,讀誦之外資亦著,復加如實說法,導利現前所化之人,故十乘觀心倍明。

(4)兼行六度品︰於前三品,觀心雖熟,然未修六度,此品則正觀稍明,傍修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等六度。

(5)正行六度品︰修觀功熟,事理無妨礙,故在此須以實踐六度為主。

《法華玄義》卷五(上),以三藏教之五停心位比擬此五位,謂初品是慈停心,第二品為數息停心,第三品為因緣停心,第四品為不淨停心,第五品為念佛停心。《法華文句記》卷二十七以五品弟子位配三慧,謂前三人配聞慧位,兼行六度配思慧位,正行六度配修慧位。依《摩訶止觀》卷一所載,智顗臨終時,曾自謂位居此五品弟子位。

◎附一︰《法華玄義》卷五(上)(摘錄)

若人宿殖深厚,或值善知識,或從經卷,圓聞妙理,謂一法一切法,一切法一法,非一非一切,不可思議,如前所說;起圓信解,信一心中具十法界,如一微塵有大千經卷。欲開此心,而修圓行。圓行者,一行一切行。略言為十,謂識一念平等具足,不可思議(觀不思議境);傷己昏沈,慈及一切(起慈悲心);又知此心常寂常照(巧安止觀);用寂照心破一切法,即空即假即中(破法遍);又識一心諸心,若通若塞(識通塞);能於此心具足道品,向菩提路(修道品);又解此心正助之法(對治助開);又識己心及凡聖心(知次位);又安心不動不墮,不退不散(能安忍);雖識一心無量功德,不生染著(無法愛)︰十心成就。(案此即《摩訶止觀》中以十法門觀心,亦曰十法成乘。)

舉要言之,其心念念悉與諸波羅蜜相應,是名圓教初隨喜品位。

行者圓信始生,善須將養。若涉事紛動,令道芽破敗。唯得內修理觀,外則受持讀誦大乘經典。聞有助觀之力。內外相籍,圓信轉明,十心堅固。(中略)聞有巨益,意在於此。是名第二品位。

行者內觀轉強,外資又著,圓解在懷,弘誓熏動。更加說法,如實演布。(中略)說法開導是前人得道全因緣。化功歸己,十心則三倍轉明。是名第三品位。

上來前熟觀心,未遑涉事。今正觀稍明,即傍兼利物。能以少施與虛空法界等,使一切法趣檀,檀為法界。(中略)餘五亦如是。事相雖少,運懷甚大。此則理觀為正,事行為傍。故言「兼行布施」。事福資理,則十心彌盛。是名第四品位。

行人圓觀稍熟,事理欲融。涉事不妨理,在理不隔事。故具行六度。若布施時,無二邊取著;十法界依正,一捨一切捨;財身及命無畏等施。(財施、身施、命施、法施、無畏施,皆平等而施)。若持戒時,性重譏嫌等無差別,五部重輕無所觸犯。若行忍時,生法寂滅,荷負安耐。若行精進,身心俱靜,無間無退。若行禪時,遊入諸禪,靜散無妨。若修慧時,權實二智究了通達,乃至世智,治生產業,皆與實相不相違背,具足解釋佛之知見,而於正觀如火益薪。此是第五品位。

如此五品圓信功德,東西八方不可為喻。雖是初心,而勝聲聞無學功德。具如經說。(案經者《法華經》也)。

若欲比決取解,類如三藏家別總四念處位。義推如通教乾慧地位,亦如伏忍位。義推亦得是別教十信位。

私謂(章安自謂)五品位是圓家方便。初欲令易解,準小望大,如三藏之五停心。

初品圓信法界,上信諸佛,下信眾生,皆起隨喜,是圓家慈停心,遍對治法界上嫉妒。

第二品讀誦大乘文字。文字是法身氣命。讀誦明利,是圓家數息停心,遍治法界上覺觀。

說法品能自淨心,亦淨他心,是圓家因緣停心,遍治法界上自他癡。癡去,故諸行去,乃至老死去。

兼行六度品是圓家不淨停心。六蔽初名貪欲。若捨貪欲,欲因欲果皆捨。捨故,無復報身,非淨非不淨也。

正行六度品是圓家念佛停心。正行六度時,即事而理。理不妨道,事妨於道。即事而理,無障可論。

◎附二︰牟宗三《佛性與般若》第三部第一分第四章(摘錄)

圓教五品位雖是初階,若論功德,亦勝過聲聞無學功德。以圓為準,初階亦提升也。因此,此初階可類比三藏教之五停心。五停心者,(一)修數息觀,數息停心,對治初禪中有覺有觀,攀緣不住。(二)修不淨觀,不淨停心,對治貪欲。(三)修慈心觀,慈心停心,對治瞋恚。(四)修因緣觀,因緣停心,對治愚癡。(五)修界方便觀(亦曰修念佛觀),界方便停心(念佛停心),對治著我,破境界逼迫障(實破界類狹窄障,破我見也。)五停心同,套於圓教說與套於藏教說,其意旨不同。

圓教五品位又可類比藏教之別相四念處位、總相四念處位。別相四念處者,(一)觀身不淨(色蘊),(二)觀受是苦(受蘊),(三)觀心無常(識蘊), (四)觀法無我(想、行蘊)。總相四念處者,(一)觀身不淨,受、心、法、皆不淨;乃至(四)觀法無我,身、受、心皆無我。中間(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可例知。

五停心位,別相四念處位,總相四念處位,此三者,在藏教名曰「外凡」,是藏教之「外凡」,非圓教中所謂「外凡」也。圓教中之「外凡」是「理即」與「名字即」。而五品位當身乃屬「觀行即」,乃是內凡之外品。故圓教中內凡之外品即可類比藏教之所謂「外凡」。

圓教五品位又可以義推,如通教之乾慧地、伏忍位;亦得如別教之十信位。

〔參考資料〕 《天台四教儀》;《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下;《佛祖統紀》卷六。


五蘊

指構成一切有為法的五種要素,即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蘊」為梵語塞犍陀(skandha)之譯,意指積集,舊譯作陰、眾、聚,故五蘊又稱五陰、五眾、五聚。《俱舍論》卷一稱作五法。

《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云(大正26‧412a)︰「云何色蘊﹖答︰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受想行識亦復如是。簡言之,色蘊是指總括五根、五境等有形的物質,受蘊是指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的作用,想蘊是指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的作用,行蘊是指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心的作用,識蘊是指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的本體。

根據小乘俱舍家的說法,色蘊是指五根、五境、無表色的十一種色法,受蘊指領納境的受心所,想蘊指取境之像的想心所,行蘊指受想以外的四十四心所及十四心不相應法,識蘊指心王一法,即五蘊攝七十五法中之七十二有為法。唯識家則立百法,其中,初三蘊同於俱舍,而行蘊攝四十九種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識蘊攝八種心法,即合九十四有為法攝於五蘊。

關於五蘊成立的次第,《俱舍論》卷一謂有隨麁次第、隨染次第、隨器等次第及隨界別次第四種。《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則提出生死所作、對治所作、流轉所作、住所作、安立所作五種。另《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對唯立五蘊的原因,也有所說明。五蘊的施設動機,乃在破眾生的我執,而令達無我之理。

總而言之,五蘊是一切有為法的分類,通於有漏無漏及三性,故諸論中亦標示種種名稱以說明其種別,如《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等,特別將五蘊中屬於有漏者稱作五取蘊;《大乘義章》卷八(本)則就有漏、無漏、三性,總立九種之別──生得善陰、方便善陰、無漏善陰、不善五陰、穢污五陰、報生五陰、威儀五陰、工巧五陰、變化五陰。此外,《摩訶止觀》卷五(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也各立說九種及十種五蘊,內容均大同小異。

又,《摩訶止觀》卷五(上)另就十界論五陰等之不同,說三途是有漏的惡陰界入、三善是有漏的善陰界入、二乘是無漏的陰界入、菩薩是亦有漏亦無漏的陰界入、佛是非有漏非無漏的陰界入(以上稱為五陰世間)。

綜觀大、小乘之說,蓋小乘有部等以五蘊之法皆實有;大乘般若等說五蘊皆空。又小乘及大乘唯識等,認為五蘊雖是有為法,而不免生滅遷流,如《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九云(大正12‧590c)︰「色是無常,因滅是色,獲得解脫常住之色。受想行識亦是無常,因滅是識,獲得解脫常住之識。(中略)色即是空,因滅空色,獲得解脫非空之色。」《方廣大莊嚴經》卷十二則以五喻說五蘊無常、苦、空、無我之義。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卷三;《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六;《五陰譬喻經》;《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四;《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卷五十五、卷六十六;《顯揚聖教論》卷五;《雜阿毗曇心論》卷一;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舟橋一哉《原始佛教思想の研究》;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即具有緣慮作用的心王、心所等。又稱心法、心事。在佛典中,依派別或經論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指謂。略如下述︰

(一)心王及心所法的總稱︰相對於色、身而言。亦即不分心王、心所,廣指能緣慮知之法,於五蘊中總指受、想、行、識等四蘊。舊譯《華嚴經》卷十載(大正9‧465c)︰「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大乘起信論》(大正32‧575c)︰「所言法者,謂眾生心,是心則攝一切世間法、出世間法。」

(二)指心王︰相對於「心所法」而言。為精神作用的根本主體。指六識或八識,此係就有慮知之法中,特將六識或八識稱為心。若就五蘊分別之,心即識蘊,心所法攝受、想、行等三蘊,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三云(大正31‧705a)︰「心謂識蘊七識界及意處,心所有法謂受蘊、想蘊、相應行蘊及法界法處一分。」又,《辯中邊論》卷上(大正31‧465a)︰「異門相者,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為受等諸心所法。」

小乘說一切有部謂心王僅有一種,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識乃心王所攝,而不是六個獨立個體。此中,眼等前五識係指與五種感官相應之識,第六識──意識則對於一切事理都有思慮分別之作用。大乘瑜伽行派則謂心王有八,即於眼等六識上加末那、阿賴耶等二識。據瑜伽行派所述,末那識以第八阿賴耶識為所依,又以第八識為所攀緣之對境,不斷地進行思維度量,執為自內我相。第八識之阿賴耶識,意譯為藏識。瑜伽行派認為阿賴耶識能含藏一切現象之種子,並由種子顯現行起(現行)而變現出一切現象。

(三)第八阿賴耶識的別名︰相對於此,前六識稱為識,第七識名為意。《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三(大正30‧651b)︰「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賴耶識名心。」《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大正31‧701a)︰「心者,謂蘊界處習氣所熏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亦名異熟識,亦名阿陀那識,以能積集諸習氣故。」此乃以心為積集之義,阿賴耶識有積集種子之義,故特以心為其別名。

另外,慧沼《金光明最勝王經疏》卷二(末),謂心總有四種之別(大正39‧218b)︰
「凡言心者有四義︰(一)真實名心,如般若多心,即真如理亦名為心故,勝鬘經云自性清淨心,彼名乾栗心。(二)緣慮心,即通八識,彼名質多。(三)積集義名心,亦通八識,通能所積集故。(四)積聚最勝義名心,即唯第八。」

此中,第二、第三係以八識名為心,相當於以心王為心之義;第四唯將第八阿賴耶識名為心,即以心為阿賴耶識的別名。

第一之真實心,即指汗栗馱(hṛd)心。梵語hṛd,或譯作肉團心、堅實心,原語係具有心、精神、心臟等義之中性名詞。猶如樹木之心,為萬物所具有的本質,為中心之「心」。亦如萬法具有真如法性之真實心,即指如來藏心,非為緣慮心。另依《大日經疏》卷四所說,係指肉團心(心臟)而言。密教謂觀想凡夫之汗栗馱(即肉團心、心臟)為八葉蓮華,以開顯自己之佛身,故眾生之自性真實心稱為汗栗馱。

◎附一︰印順《如來藏之研究》第三章(摘錄)

「心」有種種統一的意義,所以在佛法的發展中,學者的解說,傾向於心的統一。

(1)如阿毗達磨論者的「心王」說︰人心有或善或惡,或受或想或思等無數的作用,在分別的論究中,受、想等被分離出來,稱為「從心而有」,「依心而起」的「心所有法」。「心所」以外的,稱為心(王)──六識。分離了「心所有法」的心,近於現代心理學上的統覺作用。從種種心所而論到所依的一心(六識中的一識),也會被誤解為心體與心用。好在阿毗達磨論者不這麼說,認為心與心所是同樣的,只是總相知(是心)與種種別相知(是心所)的差別。

(2)如一心論者︰引用「心遍行獨行」,而以為不同的六識,只是一心的差別。

(3)如心性本淨論者︰經上說︰「心極光淨,客塵所染」,依世俗的譬喻,而解說為「性淨而相染」。心是內在的一心,雜染或離染,而心體是清淨的。佛教界傾於內在的統一,是與世間心境相應的。一般人的見解,總是這樣的︰說到生死相續,就想到有一貫通前死後生者的存在,否則就不能說前後延續。說到從雜染到清淨,從繫縛到解脫,就設想為必有一貫通染與淨,貫通縛與脫的存在。這是世間的知見,為成立一心,或神我的意識根源。心染而有煩惱,煩惱除了而心還清淨,「心」就是貫通染淨的所依自體,正如洗衣的衣,磨鏡的鏡,鍊金的金一樣。以世俗譬喻而成立的「心性本淨」,確是適合於世間一般的見識,而富有啟發人心向善的作用。

◎附二︰〈五心〉(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所謂「五心」,是心識緣對境時,次第而起的五種作用。語出《瑜伽師地論》卷一、卷三等。即︰

(1)率爾心︰詳稱率爾墮心,即能緣的心初墮所緣境之意,指心識初緣對境那一剎那的心。此時,心還未有任何分別,只不過忽然現起能緣的作用而已。

(2)尋求心︰謂率爾心一轉,思尋推求,審細了知所緣境為何。

(3)決定心︰謂尋求心一轉,了知決定所緣境。

(4)染淨心︰謂決定心一轉,根據對境的差別,對有怨者起惡心,對親者生善心,對怨親共無者住捨心。

(5)等流心︰染淨心相續等流。

此五心,率爾心只是一剎那,其餘綿亙多念。五念具生是在因位新接一境的情況,若是舊境,則只有後三心、後二心或一心發生。又,尋求心必有率爾心。在前五識,有率爾心必有尋求心;第八識則不然。八地已上至佛果得任運決定,故無尋求心,只有四心。若就八識論五心的有無,前六識具五心,七、八二識僅有四心。但前六識中,第六識雖具有五心,前五識的因位無染淨心,因勢力劣弱無可分之故,至果位方有五心。

第七識中,未轉依位缺率爾、尋求二心;初轉依位有可稱為率爾心者,故具四心。第八識不與欲心所俱起,故無尋求心,只有四心。又有一說認為前五識只有率爾與尋求二心。以上是依《法苑義林章》之意。《宗鏡錄》主張前五識沒有尋求心,唯第六識具有五心,第七、第八二識缺率爾、尋求二心,僅有三心。

此外,《法苑義林章》在自他識上論亂不亂之義,立自他俱不亂、他亂自不亂、自亂心不亂、他亂自亦亂、自亂心亦亂五門。

◎附三︰〈心行〉(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心行」一詞,即梵語citta-carya的漢譯。有下列諸義︰

(一)精神作用︰如《大般若經》卷五五五云(大正7‧864b )︰「色蘊心無邊際,色蘊心行生故。受想行識蘊心無邊際,受蘊等心行生故。」《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建立品〉云(大正30‧574c)︰「如阿羅漢夢中心行到究竟地,菩薩心行當知亦爾;如阿羅漢覺時心行,如來心行當知亦爾。」

此外,《小品般若經》卷九〈隨知品〉云(大正8‧580a)︰「色心所行故無邊,受想行識心所行故無邊。」《法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云(大正9‧50a)︰「三千大千世界,六趣眾生,心之所行,心所動作,心所戲論,皆悉知之。」其中,「心所行」或「心之所行」皆同心行之意。

(二)心的行境︰即精神能力之範圍界限。如《中論》卷三〈觀法品〉第七偈云(大正30‧24a)︰「諸法實相者,心行言語斷,無生亦無滅,寂滅如涅槃。」《維摩詰所說經》〈文殊師利問疾品〉云(大正14 ‧544c)︰「又問︰諸佛解脫當於何求﹖答曰︰當於一切眾生心行中求。」

(三)心之所念︰即「希望」。《入楞伽經》卷一〈請佛品〉云(大正16‧517b)︰「爾時,聖者大慧菩薩摩訶薩,先受楞伽羅婆那王所啟 請已念楞伽王,知諸一切大菩薩眾心行之法。」新譯《華嚴經》卷六十二云(大正10‧335c)︰「時此如來,即伸右手,而摩我頂,為我演說普眼法門。(中略)能照一切眾生心行,能了一切眾生諸根,隨眾生心,悉令開悟。」此外,《法華經》卷一〈方便品〉云(大正9‧7c)︰「眾生心所念,種種所行道,若干諸欲性,先世善惡業,佛悉知是已,以諸緣譬喻,言辭方便力,令一切歡喜。」《大般若經》卷五五一云(大正7‧837a)︰「願垂照察我心所念及誠諦言。」其中,「心所念」即是心行。

(四)指意向、意氣等︰如《摩訶止觀》卷五(上)云(大正46‧59b)︰「眾生心行各各不同,或多人同一心行,或一人多種心行,如為一人眾多亦然,如為多人一人亦然,須廣施法網之目,捕心行之鳥耳。」又,《碧巖錄》第六十九則(大正48‧198c)︰「舉南泉、歸宗、麻谷同去禮拜忠國師。至中路,南泉於地上畫一圓相云︰道得即去。歸宗於圓相中坐,麻谷便作女人拜。泉云︰恁麼則不去也。歸宗云︰是什麼心行。」皆是此意。

(五)心與行之併稱︰如淨土教以安心與起行為他力之心行,發心與修行為自力之心行。

〔參考資料〕 《入楞伽經》卷九;《大乘莊嚴經論》卷二;《十八空論》;《瑜伽師地論》卷一、卷一百;《攝大乘論本》卷二;《顯揚聖教論》卷十七;《成唯識論》卷二;勝又俊教《佛教における心識說の研究》;水野弘元《バ─り佛教を中心とした佛教の心識論》;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九冊〈心〉;平川彰編《佛教と心の問題》。


心不相應行

指與心不相應的法。詳稱心不相應行蘊、非色不相應行蘊、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略稱不相應、不相應行。俱舍、唯識等宗將一切諸法分為五位,此為其中的第四位。即其性非色非心,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法蘊足論》卷十(大正26‧501b)︰「云何心不相應行蘊﹖謂得、無想定,廣說乃至文身,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不與心相應,是名心不相應行蘊。」

《俱舍論》卷四(大正29‧22a)︰「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論曰︰如是諸法心不相應,非色等性,行蘊所攝,是故名心不相應行。」即小乘說一切有部認為在色心及心所外,另有與心不相應的得、非得等實法,因其體為有為法,故攝之於行蘊,總名心不相應行。

關於不相應行法之數量,各家說法不同。茲略引如次︰

(1)俱舍宗立十四種。即得、非得、同心、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

(2)唯識宗立二十四種。即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性、不合性。

(3)《品類足論》卷一列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等十六法。

(4)《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上,除去上列《品類足論》之十六法中的命根,另加凡夫性,仍為十六法,又稱依得、事得、處得為種類方得、物得、入得。

(5)《雜阿毗曇心論》卷九,除去上列《阿毗曇甘露味論》中之十六法中的三得,加上凡夫性,而成十四法。

(6)《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也列舉十四法,但改凡夫性為非得(此與《俱舍論》所立相同)。

(7)《順正理論》卷十二,加和合性於上列十四法,成十五法。

(8)《成實論》卷七〈不相應行品〉,舉得、不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處、命根、生、滅、住、異、老、死、名眾、句眾、字眾、凡夫法等十六法;同書卷七〈無作品〉更以無作(無表)為不相應行蘊所攝。

(9)《瑜伽師地論》卷三載,不相應行總有二十四法,即︰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及不和合。

(10)《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除去《瑜伽師地論》中之不和合,作二十三法。

(11)《大乘五蘊論》列︰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等十四法,與《雜阿毗曇心論》卷九所說完全雷同。

大乘主張不相應行乃於色心之分位所假立,並非說一切有部所說之實法。《顯揚聖教論》卷十八(大正31‧570a)︰「問︰諸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云何應知﹖答︰由二種過失故。(一)因過失,(二)體過失。因過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說名為生,是即無別果生可得,此生為誰,能生因故說之為生。若言生是生體,是即從他生故,不應說為能生,如是餘心不相應行,如理應知。」又,《大乘五蘊論》云(大正31‧849c)︰「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決定異性及不異性。」

另依《異部宗輪論》、《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四十五等所載,分別說部及犢子部等均以隨眠為不相應法。《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云(大正43‧851c)︰「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附一︰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卷上唯識宗之〈不相應行法〉(摘錄)

《廣論》云︰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按《雜集述記》云︰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色心皆有實自體,此分位假法,非有體故)。又云︰今獨名心不相應者,心是主故,實則不相應言,亦簡色法(亦簡別色法,謂此與色法亦不相似)。行義,見前諸行條。此分位假法,亦隨色心而同名行故,又簡無為法故。謂此云云者。此分位假,與所依色心法,不可說定異,即是色心上之分位故。又不可說定不異,畢竟是色心上之分位,而不即是色心故。故云︰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此不相應行法,《瑜伽》、《顯揚》皆說有二十四。謂從得乃至不和合等。

一曰得。《廣論》云︰謂若獲,若成就(按得之為言,猶云獲,又猶云成就也)。此復三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起成就,如其所應。按種子成就者,謂若善種子,未為邪見所損;若不善種子,未為勝定所伏(定方勝故,能伏滅染污種子,未修定者,不能伏之也)。如是等種,決定有生現行法之用,皆名成就(現行法者,謂種子所生之法。如善種子為因,而生起善心法,此所生善心法,即名現行法)。自在成就者,若加行位所由善法熏成種子,由此為因,而得自在。故加行善等,名自在成就(加功而行,名曰加行。加行善,謂聞思修所得善法,由聞法已,而自思擇,思已,便如法修故)。現起成就者,謂若五蘊法方現起故,即名現起成就。自餘一切法,皆隨所應,可成不失,即皆名得(凡可成就者名得,不失亦名得)。故總說言,如其所應。

二無想定。《識論》云︰有諸外道,執無想天,以為涅槃。厭惡此想為癕瘡等,是生死因(想即知的作用)。以出離想作意為先(謂欲滅想,仍假於想即先作意,起出離之想故),修習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想故(謂於定心中,加功而行,厭患此想故)。令此心想,漸細漸微,由此熏成厭心等種(謂即厭患心,熏成種子故),損伏心想種故(厭心之種,足以摧伏想種,利用此厭,以伏彼想)。令不恒行心想不起(不恒行心想者,謂前六識有時間斷,名不恒行,此即伏滅前六識想令不起故),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無想定之名(是定以想滅為首,故名無想定)。

三滅盡定。《識論》云︰謂二乘者,見麁動心起,心勞慮,即厭患麁動心心所故。以止息想作意為先(欲止息想,必起一種作意,即以作意力而止息,此想也,用此等作意為先,方有如下所云),依有頂地(須詳三界九地等等名數,此姑從略),由觀無漏為加行(無漏者,清淨法,即以修淨觀為加行之功),入遮心心所(遮者遮止,由觀無漏而入於止息心心所法,欲令不起故),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漸微心時,熏成厭心種子,入本識中。此種(厭心種子)勢力,能損伏不恒行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令滅(恒行一分,謂染污意)。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滅盡定之名。

四無想天。《廣論》云︰謂無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彼天即無想天),所有不恒行心心法滅(心心法者,猶言心心所法)故名。

五命根。《廣論》云︰謂於眾同分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假說命根。眾同分者,謂群生各各相似。此云於眾同分中,猶言在人類或他有情類之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者,如某甲壽命百年,則自其受生以至臨終,通計所歷百年之期,是其住時分限。而此住時分限,則由某甲過去世中善惡業力所引起,故說先業所引住時分限也。《識論》解釋命根,則依據其種子義而說眾生住時分限。由其本識中業種子所引,大意自與《廣論》同,不過《廣論》泛言先業,《識論》則謂先業熏成種子而已。但《識論》涉及異熟識等名詞,繳繞不堪,初學無從索解。法相家每無端翻弄名詞,令人目眩。即如不相應行法,若直云色心分位,令人入目便瞭,豈不精簡,而乃無端立一不相應之名,使人迷亂。憶吾初閱百法至此,受困殊深,及得明代僧徒疏本,仍是朦渾亂猜,後讀《雜集述記》,始獲的解。然既解之後,種種思維,竟不知其有何要義,而必立此不相應之名,此真可怪。若此中命根一名,《廣論》所釋尚稱精簡。而唐僧曇曠據《識論》作釋,必牽涉異熟識與異熟果,及趣生體、根依處種種名詞,直須將八個識種子現行、總報、別報、三界、六趣諸如是等,無量無邊一切貫穿,而後漫漫講到命根一詞上來,將使初學作何領會。此等名詞,在佛家哲學思想之全系統中,並無多大意義,而必如此繳繞,耗人腦力,玩弄名詞之弊,至此而極。雖然佛家解析之精,組織之密,立名造詞,富於包含性與偉異性,決不可以小疵而掩其大美,但學子心粗解劣者,要未許讀佛書(現見西人治梵文內籍者,只是語言文字之學,於佛學不相關)。

六曰眾同分。《廣論》云︰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名眾同分。《識論》云︰眾謂眾多,同謂相似,分者因也。依諸有情,自類相似,起同智言,名眾同分(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方令人起同法之智解與言說,是眾同法為智與言之因,故曰分者因義)。或復分者,即是類義,謂人天等,眾類同故。按分義,前解為正,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得為因令人起同法之智與言。知識所由成立,實以此等範疇為基礎。如無同分義,吾人不能於萬法起同智言,即知識為不可能。

七曰生。《廣論》謂於眾同分所有諸行,本無今有,假說名生(如某甲在人類眾同分中,其所有五蘊色心諸行,當某甲未生前,此諸行未曾現起,即是本無。而今某甲生,即諸行現起,是名今有,依此假名為生)。

八曰老。《廣論》謂彼諸行相續變壞,名老。《識論》云︰諸行變異,說名老故。

九曰住。《廣論》謂彼諸行相續隨轉,名住。按所言住者,非謂諸行恒時兀然堅凝而住,只是相續隨轉,假名為住。《識論》等云,諸法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唐僧曇曠《百法義記》云︰五蘊論云,住者即是諸行已住暫停。今查世親、安慧兩蘊論,並無此文,曠胡亂語。)

十曰無常。《廣論》云︰謂彼諸行相續謝滅,故名。按言無常者,略有二義︰(一)諸行剎那生滅,名無常。(二)依諸行相續之相,假說住時分限(如某甲壽百年)。一旦此相續相謝滅(如某甲身終),亦名無常。廣論只約第二義為釋。

十一曰名身。《廣論》謂於諸法自性增語,如說眼等。按此言諸法自性者,例如眼根淨色,是其自性。增語者,於此等自性之上而安立名言,即謂之曰眼,是為增語。增者增益,諸法自性,本離名言,今於其上,安立名言,故是增益。名者音聲,而能詮召諸法(詮者詮釋,如眼之名,即以詮釋眼根淨色法故。召者呼召,如眼之名,即以呼召眼根淨色法故)。由第六意識相應想數,於諸法境而取像故。其出諸口而為音聲,即成為名。身者自性義,名有自性故。如眼之名與耳之名不同,此二名自性異故。基師《百法解》謂二名以上,方名名身。然則此中云名身者,將不攝單名乎,甚誤。

十二曰句身。《廣論》謂於諸法差別增語,如說諸行無常等。按差別者不一之謂,如諸行無常四聲,合有二名。諸聲,表多數;行聲,表色心法。此二聲,合為一名,即通一切色心法各各自體而總名之。無聲,表非有。常聲,表恒常。此二聲合為一名,是故聚集多名身而成句身,為顯諸法自體之上,具有無常苦空等等差別義故。句身者,身義同前。如諸行無常句,與諸行無常即是苦句,此二句所詮之義不同,即二句各有其自性也。

十三曰文身。據《廣論》云︰文即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又云︰前二性者,謂詮自性及以差別。按自性者,謂諸法自體,如色心等法自體各別故,此名身之所詮也。差別者,諸法自體上具有種種之義,如色心等法自體上,皆具有無常苦空等義故,此句身之所詮也。詮諸法自體上差別義者,為句身之自性。詮諸法自體者,為名身之自性。此名身、句身二性,皆依於字方能表示顯了,故謂字是能表了前二性也。《廣論》復云︰文謂名句所依。顯了義故(名句皆依於字方得顯了法義)。又云︰謂無異轉故者,當謂字不隨異方異音而改轉。如漢人習梵字,必模倣梵音故。基師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異改移,只約象形字而言。

十四曰異生性。《廣論》云︰謂於聖法不得,故名(凡夫不得聖法,異聖者之生故,故名異生)。

十五曰流轉。《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此中因果,約前後為言。前法為因,後法為果,剎那剎那,相續不斷,故名流轉。

十六曰定異。《雜集》云︰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基云︰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如豆不生麻)。

十七曰相應。《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如下雨為因,泥濘為果。雨因泥果,雖復異類,而互相順故,假說相應。

十八曰勢速。《雜集》云︰謂於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曰次第。《雜集》云︰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基云︰一一不俱,稱為次第。

二十曰時。《雜集》云︰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由有因果相續轉故。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未生,立未來時;已生未滅,立現在時。

二十一曰方。《雜集》謂︰即於色法徧布處所,因果差別,假說上下東西等方。

二十二曰數。《雜集》云︰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

二十三曰和合。謂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曰不和合。普光《百法疏》云︰諸行緣乖,名不和合。

如上色心分位假法,共有二十四種,然亦略示其概,未能徧舉。故《顯揚》云︰復有諸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附二︰〈心相應心不相應〉(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此詞為「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的併稱。前者係說一切有部、巴利佛教(南方上座部)、《舍利弗阿毗曇論》(犢子部系)所倡。後者乃譬喻者、經部師、《成實論》等經部系以及南方大眾部之王山部、義成部等所立。

上座部系諸師係將心識分為主體與屬性兩部分,即稱心、意、識等為心法,或稱心王;受、想、思等部分性的作用、狀態、性質等為心所法或心相應法。因此,具體的心係一個心王必與受、想、思等數個心所同時俱起。而所謂相應,即謂心、心所之所依、所緣皆同且同時俱起。然而,在原始經典中,受、想、思等並非心之部分,而是各各獨立的心作用,除此心作用之外,並無心之存在,因而重視原始經典的部派既不承認心所法,也不承認相應思想。

關於心、心所之一異與相應,《大乘義章》卷二嘗引諸說云(大正44‧491c)︰
「言一異者,成實法中,心與數法一體義分,不說心外別有諸數(中略),毗曇法中,心與數別。六識是心,餘想受等,說為心數。大乘法中,據末是別,窮本是一,是義云何﹖大乘法中,說識有三︰一者真識,心與數一。二者妄識,是妄識中麁細六重,始從無抿至續識,此六重中,前之四重,心與數一,後之兩重,心與數別。以前四重心與數一故,起信論中說為不相應染,後二別故,論中說為心相應染。馬鳴釋言,心與念異,故曰相應。是義如後八識章中具廣分別。三者事識,一向同時,具有諸數,與毗曇同。」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五;《顯揚聖教論》卷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成唯識論》卷一、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上);《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


心所有法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百法

大乘唯識家對一切法的分類。共分一百種,故云百法。分類法是先將宇宙萬法分成五類,即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及無為法。此稱「五位」;再由五位開出百法(小乘俱舍家開為七十五法)。略如下表所列︰


┌心法(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
│ 、阿賴耶識
│ ┌遍行(五)──作意、觸、受、想、思
│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
│ │ 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心所有法┼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有為┤ ├隨煩惱(二十)──忿、恨、憍、覆、誑、諂、惱、
│ │ │ 害、嫉、慳、無慚、無愧、不信、懈
│ │ │ 怠、放逸、惛忱、掉舉、失念、不正
│ │ │ 知、散亂
│ │ └不定(四)──睡眠、悔、尋、伺
宇宙┤ ├色法(十一)──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
萬有│ │ 觸、法處所攝色
│ └不相應行法(二十四)──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
│ 、滅盡定、無想果、名身、文身、句身、生、
│ 住、老、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
│ 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
└無為──無為法(六)──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
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


茲略釋五位百法之內容如下︰

(1)色法︰分為五根、五境和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五根是︰眼、耳、鼻、舌、身五種,是指五種感覺能力或感覺神經。根,是「能力」的意思。根能緣取所對之境,有發生知覺精神作用的力量,故名為根。如眼根能見青、黃等色,引生眼識的知覺作用。五境為五根所緣取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為所遊履的意思。如色為眼識所遊履,故謂之色境。……法為意識所遊履,故謂之法境。法處所攝色,法處即意識的對境。亦即未顯示於外的法或潛在的色法。

(2)心法︰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故又名心王。有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等八識。

(3)心所有法︰為心王所有之法的意思,略云心所法。也就是心所有性。與心王兩者的差異,在於緣境方式的不同。心王只緣總相,心所則兼緣總相與別相。大乘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和不定六類,共五十一種。

{1}遍行︰其特性與小乘所說之大地法(伴隨一切精神作用而起的心理現象)相同。計有︰作意、觸、受、想、思五種。

{2}別境︰其性雖通於一切精神作用,但並非恒時皆起,是向特殊的對象分起的。計有︰欲、勝解、念、定、慧五種。

{3}善︰大抵與小乘的大善地法同,唯增加一項「無癡」,計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

{4}煩惱︰即根本煩惱,又名本惑。計有︰貪、瞋、癡、慢、疑、惡見六種。

{5}隨煩惱︰是伴隨根本煩惱而起的枝末煩惱,又名隨惑。此又可分為三類︰小惑,指分別起的染污的心理現象,有忿、恨、憍、覆、誑、諂、惱、害、嫉、慳等十種。中惑,謂祇伴隨一切不善心而起的心理現象,有無慚、無愧兩種。大惑,有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合計為二十種。

{6}不定︰計有悔、眠、尋、伺四種。

(4)不相應行法︰此法非質礙性,故不屬色法,無緣慮性,故又非心法。乃是一種非色非心法。小乘認為有各個別體,但大乘則認為是色心聯合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沒有實體。這種不與色、心、心所法相應的有為法,叫做不相應行法。共有二十四種,其中有十一種名稱與小乘所說者相同,但意義有別。依大乘教的解說有︰


{1}得──第八識種子的作用。
{2}命根──第八識住於一境界的作用。
{3}眾同分──第八識變現果報的作用。
{4}無想果──雖滅前六識,但七、八二識
仍未滅。
{5}無想定
{6}滅盡定──厭心種子的作用。
{7}名
{8}句
{9}文──聲音上的差別。
{10}生
{11}住
{12}老
{13}無常──有情生滅變化的四相。
{14}異生性──凡夫具有煩惱種子。
{15}流轉──因果相續而不斷。
{16}定異──因果有種種的差別。
{17}相應──因果關係一定而不相離。
{18}勢速──有為變易迅速。
{19}次第──生滅有一定順序。
{20}方──四方上下,即空間分位。
{21}時──三世相續,即時間分位。
{22}數──數量分位。
{23}和合性──眾緣和合,不相乖背。
{24}不和合性──諸法各有分際,不致混亂
,即分離性。


(5)無為法︰為不生不滅的永遠存在,為離因緣造作的法。在小乘立別體,大乘則從一真如所顯之理,附以六種名稱,即︰

①虛空無為──是離本來諸障礙之位所顯的真如。

②擇滅無為──是由智慧力斷煩惱之位所顯的真如。

③非擇滅無為──是不依擇力,緣缺不生之位所顯的真如。

④不動無為──是在第四禪天,滅除一切苦、樂受之位所顯的真如。

⑤想受滅無為──是在非想天,滅除想、受心所之位所顯的真如。

⑥真如無為──真如為真實如常的實性,是離我、法二執所顯的理體,故名真如無為。

以上,前五是從緣得名,為假立;第六是當體受稱,為實法。但是,真如的實體非言說所能及,稱為離言真如;而上說的六種無為,祇能名為依言真如。

總而言之,區分萬法有主觀的與客觀的二種,或大分為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此等分類,或由於聽法者的根機不同,或由於觀察的角度不同,故生蘊、處、界三科,以及五位七十五法,或五位百法的差別。但是,所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萬象。故約略約廣,祇是方法上的相異,而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茲以有為無為和五蘊、七十五法及百法相對照,表列如下︰


(五蘊)(小乘七十五法) (大乘百法)
色蘊──十一種色法─────十一種色法
受蘊──受心所───────受心所
有為 想蘊──想心所───────想心所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餘四十四種心所及
行蘊─┤ ─┤
└十四種不相應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法
識蘊──一種心法──────八種心王
無為─────三種無為法─────六種無為法


〔參考資料〕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大乘百法明門論疏》;《觀心覺夢鈔》卷上;《維摩經疏菴羅記》卷十八;《法相宗初心略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林傳芳《佛學概論》;黃懺華《佛教各宗大意》;宇井伯壽《佛教汎論》;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一)(梵saṃskāra,巴saṅkhara,藏ḥdu-byod)造作、遷流、潛在的形成力或形成作用等意,音譯刪迦羅。

(1)十二因緣之一︰義同「業」,指造成現在世果報的過去世身、口、意三業。《俱舍論》卷九云(大正29‧48b)︰「宿諸業名行。」《成唯識論》卷八云(大正31‧43b)︰「此中無明唯兒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2)五蘊之一︰狹義指思(意志),廣義指色、受、想、識以外的有為法。《俱舍論》卷一云(大正29‧4a)︰「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名為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3)諸行無常之「行」︰義同「有為」。指現象的一切,為行之最廣義。

(二)(梵caryā、carita、caritra,巴carita,藏spyod-pa)動作、行為、實踐之意。指為到達悟境而作的修行、行法。教行證之「行」、教理行果之「行」、明行足之「行」、菩薩行之「行」等皆屬此。日本真宗則謂南無阿彌陀佛的名號及稱名念佛為大行。

(三)(梵gamana,巴gamana,藏ḥgro-ba)步行、行進之義。四威儀之一,即指比丘步行的威儀。

〔參考資料〕 (一)《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四;《雜阿毗曇心論》卷一;《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二;《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二)《法華經玄義》卷三(下);《法華經文句》卷四(上);《法華經文句記》卷四(上);《法華玄義釋籤》卷八;《華嚴經行願品疏鈔》卷七。(三)《五分律》卷二十七;《菩薩善戒經》卷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教誡律儀》。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境審慮,使心心所活動、造業的精神作用。如《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19a)︰「思謂能令心有造作。」《順正理論》卷十云(大正29‧384b)︰「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1c)︰「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俱舍家等以此為十大地法之一,恆與一切心相應,唯識家則以之為五遍行之一,心起時必有。

《俱舍論》卷十三謂思有「思惟思」、「作事思」二種,云(大正29‧68c)︰「契經中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此二何異﹖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為思業。既思惟已起作事思,隨前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業。」此謂預先思惟所應作的事稱為「思惟思」,欲作其事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都稱為思業。若正發動身、語二業即稱思已業。此中,思業即意業,以思心所為其體;思已業即身、語二業,由前之思而等起,故以色聲為體。但經部及大乘唯識家認為三業皆以思為體。

經部及大乘唯識家又謂思可區別為「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三種,此謂之「三思」。《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4c)︰「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謂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相,而審察考慮之,稱為審慮思;審慮終了,意有所決則稱決定思,正動發身語之位則稱動發勝思。其中,審慮、決定二思相當於《俱舍論》所說的思惟思,動發勝思相當於作事思。

又,大乘以思是「造作」義,故唯名眼觸所生乃至意觸的六思身為行蘊,但俱舍等認為行蘊不僅限於思,也廣攝其餘心所及不相應法。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卷四十二、卷七十四、卷一一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三;《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五、卷九、卷十八;《順正理論》卷三十三、卷三十六。


密勒日巴

又譯米拉日巴、木訥等名。藏傳佛教噶舉派早期代表人物之一。生於貢塘(Guṅ-thaṅ,今西藏吉隆以北)。原屬瓊波家族,自其祖父定居貢塘後,稱密勒家族。本名推巴噶(Thos-pa-dgaḥ,意譯聞喜)。幼時喪父,家產被伯父霸佔,隨母貧困度日,飽受欺凌。成年後,為報仇雪恥,乃習苯教咒術,據傳曾咒殺伯父及其眷屬、親友數十人,並毀壞全村莊稼。後自懺罪孽,改宗佛教。投噶舉派始祖馬爾巴(Mar-pa)門下學法。前後經歷六年八個月,勤服勞役,極盡苦修,終得馬爾巴傾囊相授。四十歲返回家鄉時,母親已去世,乃隱居山岩中,唯著白棉布衣,採食蕁麻度日,潛心修行九年,終於即身證得最勝悉地。人稱之為密勒日巴(意即密勒家族中之著布衣者)。此後下山雲遊傳教。弟子甚多,而以熱穹巴(1083~1161)、岡波巴(1077~1152)最為著名。

師之教法近似神祕主義,重視實踐,不尚空談。其本人自離開馬爾巴之後,更是以苦行之修持終其一生。此外,師並常以歌唱教授門人。因此,師亦為西藏史上最著名的宗教詩人。其所吟唱之歌謠,後由其弟子整理成《密勒日巴道歌集》(又作《十萬歌集》、《米拉日巴道歌》)。該歌集在藏族中廣為流傳,對後世藏族詩歌發展有莫大影響,在文學史上亦佔有極重要的地位。


密勒日巴


◎附一︰張澄基《密勒日巴尊者傳》序(摘錄)

據我所知,除釋迦文佛外,西藏密勒日巴大師在古今中外佛教史中,恐算是第一人了。他的生平像一首動人心弦可歌可泣的史詩,他的詩歌是至精至要,千古不朽的教言。在修持上,他的造詣可謂獨步古今,比起其他許多佛教的聖哲來總覺有過之無不及。他說的法是人人能懂的,直接了當的。一般傳記中的佛教聖哲們不是某某佛的化身,就是某某菩薩的示現,密勒日巴卻痛快了當的說︰「我是一個博地凡夫,此生此世因克苦修行而得成就。」因此他所說的話和所做的事,總帶著極濃厚的「人情味」,使人感到親切生動。

密勒日巴尊者可說是西藏「實踐佛法」的代表。「實踐佛法」是對著那些講玄學的「哲理佛法」與「纏小足」式的「煩瑣佛法」而言的。佛教最初原是重實踐的,後來才漸漸的趨向理論化與形式化了。這種現象似乎是很普遍的,一切宗教史中都有這種演變;這也許是所謂「成、住、壞、空」的必然趨勢。因而在每一時代中都有新生命、新血液來做繼往開來的工作。此種新活力非憑空生成,卻是要復活原來教法中的生命和心髓,配合時代的需要綜合產生的。此宗教的心髓亦惟有從創教人的言行及初期的教法中去搜求,才能得到正確的答案。密勒日巴所修的宗派和法要是所謂「無上密宗」,但他的作風和精神處處顯示出原始佛教中的樸實、堅苦與實踐。他的言行和那些搖鈴打鼓眩人眼目的密宗行者全不相同。許多地方都有點像似個禪宗的行者。他的詩歌中處處說般若,談心性,讀來全似禪宗的口吻!

密勒日巴尊者與六祖慧能有甚多相似處,他們二人的傳承弟子中,得到殊勝成就的也遠駕其他宗派以上。他倆都少談理論,注重實修。說法平直,易為一般眾生所吸收與了解,所謂普被三根者是也。

密勒日巴尊者最令人欽佩的地方,便是終生不建廟宇,不集僧眾,做了一個灑脫自在的遊方行者。密勒的成就與教法,在某些方面似較慧能還要「週到」一些。慧能的禪宗只闡揚法身而鮮及「報」「化」。禪宗雖亦講大機大用,但總嫌不具體,不夠味兒。西藏密宗在報化的機用上,也許有更多的方便。但話得說回來,這也許是西藏密宗的「難處」。禪宗不談報化,直趨法身,也正是它獨特的超勝處!

密勒日巴尊者對佛法最偉大而不共的貢獻,是以自己的生平來說明大、小、密三乘的不可分離性。若無小乘的出離和大乘的「發心」為基礎,密宗的妙法無非是空中樓閣。他現身說法,以實例來說明如何同時實踐並成就三乘教法。這種貢獻,在佛教史上確是空前的,是獨特的!

◎附二︰陳健民《西藏密勒日巴祖師略傳》(摘錄)

敬禮無異勝樂金剛大成就大導師前
知罪求解脫,忍苦出離,成大業身教,究竟利他,亙古今、絕中邊、超勝哉,密祖一人耳!師幼喪父,遺產為仲父、姑母侵佔;遵母命,學惡咒報之,死三十餘人,放雹,令數百畝地不一粒穫,鄉人皆曰可殺。師知罪不可逭,而求所以解脫者,乃訪麻巴(即「馬爾巴」)大祖師,曰︰「我具罪人,願以三業供,請傳大法,並賜寢饋。」麻巴曰︰「二者不可得兼,子欲法耶﹖抑食耶﹖」師心口自商︰法以懺辠,長養慧命,他處未能得;食以養口體,無以消業,且所在多有;乃毅然曰︰「吾固罪人,吾寧捨食以就法。」因傭於近村,得值購一銅鍋以供。麻巴敲鍋之四耳,為傾酥油以燃燈曰︰「且為我建方屋於南。」既成,曰︰「再為我建圓屋於東。」將半,曰︰「前言戲之耳,盍為我建蓮花形屋於西。」又將半,麻巴喝曰︰「誰令為之,速拆石還原處,不可一亂置;別建三角形者於北。」言次[目*罕]裂噴沫,怒不可當。時師以積勞,背已腫潰可望胸;然知罪,欲得法,竟三忍之,惟自暗泣,深悔當日之暴行。師母及家屬皆陰為之助,運石砌牆,既及數仞,為麻巴見,詈令復原處;鄉以數人力運者,今以一殘廢人復之,苦更難當。師母泣曰︰「吾嘗見馬背腐,悲泣之,必為卸負;今吾乃見人如此,而毌能卸之者!噫!汝師本亦無事人,以無事而令建屋,建屋亦復無事,故又令拆之,意者其別有用心乎﹖子其耐受之。」師曰︰「吾固罪人,吾微苦無以自贖。」

時有某甲來求法,師欲附,麻巴問所供,瞠然而退。其後有乙來求,師母因以父所奩松耳寶石為麻巴所未知者與之,麻巴固有神通,箠撻之。師從窗躍出欲自殺,師母急阻之。乃竊麻巴留西竺所得那洛巴祖師瓔珞,並贗造麻巴書,令其大弟子多巴為傳法。甫至,多巴命放雹。師疑之,然不敢不從,死人畜無算,籠骸歸;多巴一彈指頃,令白骨各肉還去。師驚其神異,既得法,久修不應;多巴知必有故,然不敢疑及麻巴。適麻巴將為子完婚,召多巴,並囑攜師歸,以為可傳法矣。至則麻巴責其妻竊瓔珞罪,知將及己,遯、拔利刃自刎,多巴飛至,奪其刃,相抱痛哭。麻巴於是乃呼入,為傳「勝樂金剛」,彈指現廿四壇城。灌頂畢,麻巴始道其所以玉全之者,曰︰「吾於那洛祖師處受大苦廿四次,小苦無算。那洛巴受諦洛巴之暗示,欲彼墮岩去,應聲而墮,碎骨,諦洛飛救;乃傳『恆河大手印』焉。今汝亦云苦矣!」言次對泣,知法之不可輕易得。「盍如法修去。空鍋之供,將兆餓修;四耳,其名聞四方歟!此後宅汝食汝,但安心閉關。」師關中皆有現量證德。忽夢母死屋圮,庭除草蕪;麻巴命歸,賜以祕囊,懸記閉關及度生各事。既歸,一如所夢,抱母骸痛哭於心。師母骸法身四無差別上入大超度定,一七,託其總角交某君為建塔。如師所囑,獨往深山閉關;途次念無常,益思出離,乃作歌曰︰「吾母在時,子遠辭矣!今子歸時,母已逝矣!母子縱聚,亦何益矣!唯修勝法,庶幾契矣!」既詣深山,得南面岩,暖日可衣,野麻可餐,岩漿可飲,無須遷就人間世,因作〈無貪歌〉以自誓曰︰「無貪茅蓬,自春徂冬,載修載死,徹始徹終;樂無人異,苦無人同,以修以證,全始全終;其或死矣,亦合我衷,骨肉飼虎,筋脈飼蟲;無人視疾,無人送終,一息或存,志不困窮;智風悲雨,習瀝谷中。」由是不出洞者,亙十年。

某夜,小竊迷途入,欲有所獲。師笑曰︰「吾日間且不得一物,矧汝以夜耶﹖」賊亦竊笑而出。其後,獵人因逐野獸過洞,見師身綠如鬼,骨突睛陷,皮以外毿毿,長毛耳,欲以槍壯膽。師曰︰「我乃密勒也,食野麻近十年,故身綠,且入洞,為汝言世間苦。」獵人索食,師敲石火以罐煮野麻。問米歟﹖曰︰「亦米也。」問鹽,師以野麻碎者入,曰︰「亦鹽也。」問既無米,有麵否﹖師以野麻長者入,曰︰「亦麵也。」獵人笑曰︰「如師之食,若畫餅然,隨塗幾筆,便可充飢。」師固有妹及未婚妻,聞師在洞;遠處乞食至,見其露體,以為羞;為募𣯽𣰯,師寸裂之,以分套陽具、鼻端、指趾。曰︰「豈惟陽具則羞之,彼彼皆父母所生也,吾無所軒輊焉。」師視衣食如遊戲類如此。人多以此惜之。妹且勸為某喇嘛寺給侍,謂某喇嘛傘蓋頂虎茵緞裙,出入千乘從。師曰︰「吾遵師命,棄衣、棄食、棄語,惟修勝法,固不樂此也。」其未婚妻,為募牛乳美酒至,師飲之,諸脈痛且樂,覺身龐大包虛空。因啟麻巴祖師所賜祕囊,則曰︰此時當用妙食。師如法觀想而行,脈之粗細結皆開解,視輪迴、涅槃如昨夢,煩惱與智慧自合,力大莫之京,能飛行;乃欲出山度眾,繼而轉念曰︰「與混世貉於一丘,不若處岩為眾修;決出弟子自來求,我求童蒙殊不須。」其後,姑母亦來皈依;既度其仇,山神、非人、畜生、餓鬼、魔軍得度者,不可以數計。然師未嘗建立道場,以招群士。朅來無非深山岩洞中。計山有外六、內六、密六,洞有外內各八,皆詳藏文本傳。途次遇可度者,輒挽留,以蘭若、以黃金、以衣食,皆被峻拒。及其示寂,亦必往仁傑甫洞。時天人來供,分舍利。自釋迦後,人與天人相會,惟此次焉!師於荼毗火中,為首座弟子惹穹巴開示︰首在放下衣食。弟子等皆見光明中大壇城、大塔;得「亥母法」者,見塔中師為亥母;得「喜金剛法」者,見師為喜金剛。瑞相筆不能盡。當師見麻巴祖師時,有大傘夢為之兆,麻巴亦見大塔,具詳藏文傳。

◎附三︰白瑪旺杰〈「米拉日巴道歌」佛教哲學思想初探〉(摘錄自《藏族哲學思想史論集》)

道歌中的中觀思想
在理論上藏傳佛教大多承襲印度佛教大乘中觀思想。到了西元十世紀,以大乘空宗理論為中心的《般若波羅蜜多經》等佛典在西藏流行以來,藏族思想界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對於印度佛教般若空宗,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與發揮。

達布噶舉的宗見,屬於中觀應成見。米拉日巴的親教師瑪爾巴譯師說︰「悟法性無生,心把握空性,見離戲本元,現證三種身,從此斷戲論。」這就是說通達了心性,法性本來無有、無生。即認識到了由諦實空的心性,此心性又依空樂雙運教授而修行,才能現證三身。米拉日巴把所悟到的見地,請求瑪爾巴大師斧正。米拉日巴說︰「總之,生死涅槃等一切法皆是緣起,萬法的根本是這個心,它是不落方所的,若為邪見道所引的緣起,其果則是輪迴;為殊勝心道所引的緣起,其果則是涅槃。此二者的本質為空性光明,那是確定無疑的。」從這裏可以看出,此時,米拉日巴已悟到緣起性空之理。就是說萬法從緣而有,法無自性本空,學人要把「空」、「有」兩方面很好地結合起來成為圓融無礙。悟到了這個真理性的見解,便能得解脫成涅槃,若其思想被妄念邪見所迷亂,則是生死輪迴。米拉日巴所有道歌中所宣說的正見,大多與中觀應成派見相契合。例如在贈《長壽五仙女》的道歌中,米拉日巴唱道︰


「順應你等劣慧想,佛祖宣說一切有。
若於勝義諦來講,一切皆空佛亦無。
無觀修者無所修,無所行地亦無道。
無所證身亦無智,故此亦無涅槃言。
唯有名言假立已,三界有情與器世。
本無有故而非有,本無體故無俱生。
無業力亦無異熟,是故無有輪迴名,
究竟之義即如是。」


這就是說,世俗諦承認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客觀存在、實有的,但是在勝義諦中「生死涅槃」一切諸法,包括佛本身在內都由「名言」、「概念」所假立。在勝義中雖不可得,在世俗中卻都能成立。換句話說,這個假名便是一切存在事物之所依處,即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據。假名之下並沒有什麼實有之物體可以尋獲。例如,色蘊、想蘊、行蘊、識蘊和合假名為我。我造如是業,受如是果,即此唯我假名即可,不必另立所依。總之,所有一切諸法,在勝義中是沒有的,不存在的。《米拉日巴道歌》中說︰


「噫稀若無眾有情,三世佛祖何出焉﹖
無有因緣豈有果,是故依從世俗諦。
佛說輪迴與涅槃,一切皆有皆存在。」


這是說勝義中雖然無有,但在名言與概念當中,輪迴與涅槃、佛與眾生等等一切都是存在著的,實際上,在米拉日巴看來,一切現象、一切法只不過是眾多關係湊合在一起,爾後,安立了一個假名罷了。分析起來,事物除有抽象的名言概念而外,再沒有任何所得。米拉日巴又說︰


「存在顯現為實有,非有即是空自性。
二者無別味平等,本無自證與他證。
均為雙運廣圓滿,如是了悟諸智者,
不見根識見智慧,不見眾生見如來,
不見境相見法性。」


宗喀巴認為大乘中觀應成派是全無所得的徹底空性之見,是所破的最細分,此派不追求名下實義,圓滿地解決了緣起有和自性空(無)兩方面的矛盾。認為「有」和「無」不但不矛盾,而且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這樣也就排除了只強調「空」而忽視「有」論,及注重「有」而拋棄「無」的所謂「常」、「斷」二邊之過。我們以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來分析米拉日巴的中觀思想,其中雖然雜有很多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糟粕,也不乏有辯證思維之火花在閃爍。最有理論價值的就是米拉日巴在論述勝義諦與世俗諦、輪迴與涅槃、凡夫與佛陀等關係時,透露了「有」與「無」、「本質」與「現象」等的辯證關係。這些都是體現藏族人智慧的命題和範疇,包含著深刻的理論思維的經驗和教訓,是中華民族認識史的寶貴財富。

道歌中的唯識思想
(前略)唯識學說的核心,是離識無境,萬法唯心,心外無法。他們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現象都是由人們的識所變現出來的。事物的一切屬性──廣延性、體積、香味、觸等等都是人們主觀意識的產物,由此可見,這是一種徹底的主觀唯心主義學說。

米拉日巴作為一位佛教實修者,在他的修行實踐過程中特別注重對自心的認識。在米拉日巴贈言神鬼時說︰「世間的一切法無非就是心識的變化,心的自性從本以來是清淨而且遠離一切戲論」的。「現象即自心」,「究竟之義無鬼神」。在米拉日巴看來,世間的一切法,都隨自己的心識而改變。整個世界的一切現象,無非就是由自己心識的變化而產生。鬼神、好惡、美醜、黑暗光明等對立的事物亦都是由心識創造的。只有通達、證悟了這個創造世間一切現象的心識之後,才能成佛,才能達到「究竟之義無鬼神」而平等一味的境界。所以成佛必須依賴自心,了悟自性。

那麼,這個心究竟是什麼﹖它有何特點﹖在佛教的修行實踐中,藏傳佛教各派都探討過「心」的問題。寧瑪派「大圓滿法」認為︰人的心體、本質是純潔的,是遠離塵垢的。「此現有世界,生死涅槃,一切諸法,悉於此靈明空寂之內,圓滿無缺。」

噶舉派主張修密宗之法,亦復如是。「須先現見本心」主張首先找到這顆清淨的「心」。認為人心的本質是空的。例如米拉日巴贈言鬼神時說︰「以無生無死為本性的這個心識,即便被千百萬閻魔敵人包圍,用各種凶器雨點般地攻打,也不能使其毀滅、斷送;即便使三時十萬眾佛陀的千百萬光輝與功德的神力聚在一起,也不能使這個心變色事成,或趨於善。自性無有造作故。」「此心破滅不壞,驅逐不走,擒逮不就,按壓不息,放置不定,調遣不往,集聚不攝,觀視不見,察審不覺,散亂且無起源,思無有卻冒出,閃爍晃動,歡喜盈盈。」米拉日巴接著說︰「有情本來俱佛性,然被客塵所遮蔽,消除瑕疪乃復佛。了悟自心即智慧,故佛不需在他處尋找,證悟自原本是清淨、性空的此心識,就是佛。」

以上所述講得很明白,佛就是人心中固有的一種本性,人心就是佛性,心性相通,佛心不二。但現世人的心被世俗無明、客塵所遮蔽,人性中本來所具有的佛性被不淨的心給淹沒了。人性中的佛性不被證悟,你就淪為凡人。所謂成佛,就是除掉眾生迷妄執著,由染變淨喚醒赤露明空的本元心性,恢復清淨本性。用明空本淨的心來看這個世界,世界便存在於自身的心中,這就證明已得到解脫,進入了佛國樂土。

強調人心就是佛心,要成佛就要由自己去迷轉悟的思想在漢地佛教禪宗中亦尤為突出。禪宗「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二祖慧可曰︰

「是心是佛,是心是法,法佛無二,僧寶亦然。」六祖慧能一日謂眾曰︰「諸善知識,汝等各各淨心,聽吾說法,汝等諸人自心是佛,更莫狐疑外無一物而能建立,皆是本心生萬法故。」這就把實現成佛的途徑全部轉移到自性的覺悟上來了。這些和藏傳佛教各宗派的思想極為相似。

西元八世紀,大乘和尚摩訶衍那在西藏傳播禪宗思想,後與印度論師辯論,和尚詞窮理虧,被遣回漢地,但是他的禪宗思想卻影響著後期的藏傳佛教各宗派。一般認為,包括格魯派在內的藏傳佛教各宗派,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禪宗思想的熏染。

總之,寧瑪派的「大圓滿」、噶舉派的「大手印法」中的很多思想與漢地禪宗的說法非常接近,甚至如出一轍。在藏傳佛教其他宗派中亦可找到禪宗思想的蛛絲馬跡,這些思想究竟來自漢地禪宗呢﹖還是源於印度佛教的密宗(因為密宗中很多思想與禪宗思想相似)﹖這是一懸而未決的「公案」,有待於進一步深入探討。

總之,米拉日巴隱山修行,是為了認識自我本心。他把心外的、彼岸世界的高不可攀的佛變成了眾生心內皆有的佛,把佛變為舉目常見的凡人。或者說是把平常人提高到與佛相等的地位。這體現了人佛平等的思想,從而否定了佛的絕對權威。這就是《米拉日巴道歌》中唯識思想的旨趣所在。

道歌中的如來藏思想
「如來藏」,「『藏』是胎藏的意思,有如礦中的金,有其真實的原有含藏」。眾生具有無量功德,眾生本來具有清淨的如來法身,為如來藏。如來藏實際上就是佛性,即成佛的根據。《大乘起信論》對「如來藏」作了如下的描繪︰「從本以來,性自滿足一切功德,所謂自體,有大智慧光明義故、遍照法界義故、真實識智義故、自性清淨義故、常樂我淨義故、清涼不變自在義故。(中略)名為如來藏。」米拉日巴說︰「如來藏是本體性空,自性清淨,慈悲遍計,不被生死涅槃是非所染的心識。」這就是說,如來藏的特徵即不生不滅,脫離一切染污,沒有無明,沒有煩惱,自性清淨,真性不變。

佛學的根本問題是眾生如何成佛,這個問題的理論前提是眾生成佛的根據是什麼。印度大乘佛教的重要經典實際上都是圍繞著這個問題展開的。《般若經》根據佛教的「心性本淨客塵所染」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切現象自性空,即「法性本淨」的觀點,以闡底生如何由染轉淨,達到成佛的境界。

米拉日巴說︰「如來藏識遍眾生,一切有情皆為佛。」「我們眾生所具有的這個清淨、性空、不被生死涅槃是非所染的心識,叫藏識佛性,亦名如來藏。」

在這裏,米拉日巴把佛與如來藏同等對待,佛即如來藏,如來藏即佛。宣揚一切眾生都有佛性和佛身常在的思想。「一切有情皆為佛」指的是一切眾生不分貧富貴賤、善惡好壞,皆有成佛的根據或基因,因而都有可能成佛,在成佛的原則上眾生是絕對平等的。

實際上「如來藏」與「真如」同義。其義是不生不滅、常住不變的存在,是宇宙一切現象的本源、本體。同時,也是眾生得以成佛的主體、依據。米拉日巴又說︰「此心識不了悟自性之無明,叫客塵,叫煩惱,叫眾生,在輪迴流轉漂泊;此心識了悟自性之明見,叫般若,叫清淨,叫如來,乃往生涅槃。」

在這裏有「覺」和「不覺」兩種意義,覺悟了解自性自體的智慧,即所謂「明見」、「清淨」、「般若」。此能照見萬事萬物的真理,它被認為是宇宙萬物的本源、本體,即涅槃寂靜,不是一般意義的絕對精神,而是一切眾生普遍具有的精神性實體,是獨具特色的神祕實體。所謂「不覺」是迷妄,是不覺悟了解真如自體的無明,即所謂「客塵」、「煩惱」、「眾生」。它由細轉粗,現出一切妄染的境界。或謂「輪迴」,它生起一切染污現象,成為不變真如生起現象的直接緣由,即生起一切現象尤其是染污現象的根源。一切現象無非是無明、妄念的產物。

總之,在米拉日巴看來,一切眾生皆悉如來藏清淨佛性,能否解脫、涅槃或成佛,關鍵在於「迷」與「悟」上。這就是所謂的「迷凡悟聖」,即認識自心的清淨佛性這個本性,就是佛,就得到了解脫,於是亦進入涅槃的境界。假如對自心是佛這個佛教的真髓迷惑不解,就是愚夫,得受輪迴之苦,在這裏,他們宣揚迷凡悟佛的思想,一方面布以三界火宅,使迷者寒心。另一方面誘以佛國淨土,使悟者希望企盼。

噶舉派的大手印法
藏傳佛教所有理論與實踐的精華幾乎可以囊括在被譽為「西藏佛教三大」,即寧瑪巴的「大圓滿」、噶舉派的「大手印」與格魯派的「大中觀」之中。其中噶舉派的「大手印法」尤具特點,它是噶舉派的最高法門。主要是把修中觀而證得的空性見,和依密教的方便道而引生的大樂二者結合而修,即能現證三身的一種法門。大手印法門的特徵,即「究竟果位或殊勝成就,極無變異之樂,與第一剎那所得印證此樂之一切種色,無虧無盈,體性如初,乃至虛空未盡,常住常靜,斯之謂印;斷、證、心德三大具備,斯之謂大。」

首創「大手印」宗門的是印度法師俄達麥枝巴。他與那若巴齊名,藏傳佛教噶舉派的創建人瑪爾巴曾依其學密宗修行儀規。他在印度廣為弘揚大手印法,攝受甚多徒眾。

《米拉日巴道歌》中雖然亦有「大手印見」之語,但是,彼時所傳的僅僅是「大手印」之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的理論體系與實踐方法。之後,米拉日巴的最勝弟子達布拉結將其導師所傳的有關「大手印」教授和噶舉派的道次融合在一起,著成《道次第解脫莊論》,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由此,可以說,噶舉派的「大手印」法之首創者當數達布拉結,他以「俱生和合」的引道次第來教誨後學,使此法門在西藏廣為弘揚。

噶舉派的大手印法有顯密兩種分別。顯教只求悟心,沒有修報、化二身之法。《土觀宗派源流》說︰「就心體之上,專一而住,修無分別,令成住分。」尋找自己的本元心,即是說此心於身內,或在身外或在中間,從頭到腳尋遍全處,但心的體性如何,終不可得,這時你就決定此心無實,用這個無實,在已成特殊的心體之上,集心不散,專一而住。如此修習空性乃即噶舉派「大手印法」之顯教修法。《米拉日巴道歌傳》載︰尊者一日謂放牧者︰「今晚請你察視一下心的顏色是白或是紅,其形狀是錐形還是圓形,位於從頭至腳何處。」次日放牧者來到尊者前,尊者米拉日巴問︰「昨晚你找到心了嗎﹖」答︰「已尋著。」問︰「如何﹖」答︰「浮動、純淨、清淨,非能辨認,色形無有,與眼睛一同看,與耳朵一起聽,與鼻子一起嗅,與舌一同說話,與腳一併行走,上下浮動。我現在的整個身體都是它的奴僕。」

如此,觀察上從身體的頂門,下到腳心,細細尋覓,都不可尋得此心,甚至它的顏色和相狀為何體性,亦全無所得。但是此心又遍住全身,這「莫名其妙」的心,則被以為是法心,安住此法心,則可證得法身。所以米拉日巴贈崗布的歌中曰︰「若了心為空,勿雜入一異,有入斷空險,要住離戲中。」

佛有三身,即法身、報身、化身。成佛非得具備三身不可,顯教只求悟心,無有修報、化二身之法,況且人的心是離不開這個物質之身的,所以修心以後還得修這個有漏的五蘊之身如何成得了佛,故要淨化此身使其成為光明虹霓之身。  

密教「大手印」修身即指修風息。密教的觀點是心物互有論和心境互有論,他們認為人的意識活動是有物質基礎的,這基礎就是風息。《土觀宗派源流》載︰「修大印法時最初應現見此本元心,在此上引風息入,住,融於中脈,(中略)在依仗此力,臍祕密輪處拙火熾燃,由此引起熔樂,生起四喜,將本元心轉成大樂體性。此大樂性緣空性境,成無分別,即此樂空無別妙智上,專一而住。依次經歷四種瑜伽次第,則成最勝悉地。」

《米拉日巴傳》中提到米拉在修風脈時,由於克制身體,反而功夫不能大進,食美好食物便引生了樂空美妙的內證︰「我才明白要多少喝上一點白達送來的酒,吃點澤色送來的食物才行,然後,就對祕密紙卷中說的身要、風要和許多觀想進行刻苦修習。於是全身細脈結都開解了,繼而開臍下中脈的脈結,生出樂、明、無分別的境界,和以前所聽到的說法相同。」這裏講明了只是心悟大手印,而未修身體,亦不能證得樂空無別的俱生大手印,同時,也說明修身在密宗內的重要性。

心是離不開物的,心裏有活動,氣就隨之而行,所以瑜伽法就是控制自己的氣息,讓它在一定的循行軌道中活動,這軌道就是脈。噶舉派的「大手印法」,主要就是修風脈。人們要認識客觀事物的真相,必須排除在認識上的種種障礙,如主觀偏見、感情色彩,乃至最大的天生的實有之感等。用佛教術語來講,就是要排除煩惱障和所知障,此二障若不排除,則見不到法性,不見法性,也成不了佛。這所知障是最難斷除的。密法就是用來斷除所知障的。

概之,「那若六法」等大手印密宗的種種方便,就是解決心物對立或心境對立的矛盾的,所提出的「俱生和合」就是因為心與物、境與心這矛盾對立的雙方是同時生起的,各以對方為自己存在的前提,心離不開物,物離不開心,有心即有境,有境即有心,心是主觀精神,境是客觀存在,通過密乘方便把對立的兩方結合起來,即達到矛盾的統一,這統一的方法,就叫做「心風無別」或「平等一味」。

〔參考資料〕 張澄基譯《密勒日巴尊者傳》、《密勒日巴大師歌集》;唐景福編著《中國藏傳佛教名僧傳》;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


清淨道論

南傳佛教要典。覺音(Buddhaghosa)著。為綜述南傳上座部佛教思想的一部最詳細、最完整、最著名的作品,是研究南傳上座部教理的必讀之書。作者覺音引用了整個南傳三藏要點,並參考斯里蘭卡流傳的古代三藏義疏和史書而寫成此論。所以《大史》(Mahā-vaṃsa)稱它「為三藏和義疏的精要」;德國的唯里曼‧蓋格(Wilhelm Geiger)教授也說它「是一部佛教百科全書」,亞洲南方各國的佛教學者都要研究這部名著,其他的世界佛教學者也都很重視研究它。讀了此書,可以了解南傳佛教的主要教理;也可以看到一些當時當地的社會、經濟、歷史等問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列舉當時各國的上等布類中有中國的絲綢(Cīnapaṭṭa──支那絲綢),這在經論中是難得見到的資料。這部巴利三藏的代表作,在世界各國有多種文字的譯本。漢譯本為葉均譯。

覺音,西元五世紀中葉人,是南傳巴利語系佛教的一位傑出學者,他用巴利文寫了很多書,對上座部佛教有很大貢獻。因為在覺音時代,印度大部分的佛教學者都已採用梵文。巴利文佛教業已衰落,只有斯里蘭卡和菩提場的比丘依然忠於巴利文。由於覺音的努力,巴利文這一系的佛典古語學才又活躍起來。

覺音寫《清淨道論》,是嚴格地按照當時大寺派的思想體系來著述的。其組織的次第和內容,有許多地方與優波底沙(Upatissa)所著的《解脫道論》相似。優波底沙約早於覺音二百餘年。本論除了序論和結論外,全書分為二十三品,依照戒、定、慧三大主題次第敘述,即前二品說戒,中間十一品說定,後十品說慧。

前二品,主要是說明怎樣持戒,戒的種類,持戒有什麼好處,怎樣自願地受持十三頭陀支等。就是說如何嚴格地遵循比丘僧團的生活方式。作者在評論持戒的出發點時說︰「以愛為出發點,為求生命享受而持戒者為下,為求自己解脫而持戒者為中,為求一切眾生解脫而受持的波羅蜜戒為上。」可見作者也接受了當時發展中的某些大乘佛教的思想影響。

中間十一品,主要是敘述十遍、十不淨、十隨念、四梵住、四無色定、食厭想、四界差別等四十種定境的修習方法。這些對於怎樣去修每一種定,都說得很清楚,有心者可以按照這些方法去實行。

後十品說慧學,是本書最重要部分,集南傳佛教論藏的主要內容和七部論以後發展出來的教理。其主要論題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二十二根、四諦、十二緣起等。這裏解釋物質方面的色蘊,有二十四種所造色;解釋精神方面的識蘊,有八十九心、心識過程中的十四種作用和五十二心所法;解釋緣起的各種條件有二十四緣等。這些都是南傳上座部佛教的特色。(取材自葉均〈清淨道論漢譯前言〉)

◎附︰葉均〈清淨道論簡介〉(摘錄自《攝阿毗達磨義論》附錄)

造《清淨道論》的因緣、目的與部派的依據覺音造《清淨道論》的因緣,原是為了應付大寺僧眾的考驗。其實在覺音本人的願望,是要貢獻他平生的所學,為發揚佛教文化,為造福人群,而做了這第一步工作而已。

關於他造論的目的與部派依據,可從他自己在序論的偈裏來看︰


大仙示偈戒等種種義,
現在我要如實解釋︰
對於在勝者教中已得而難得的那些出家人
們,
如果不得如實認識到包攝戒等安穩正直的
清淨道,
雖然欲求清淨而精進,
可是不會到達清淨的瑜伽者。
我今依照大寺住者所示的理法,
為說能使他們喜悅極淨決擇的清淨道。


我們不難由此看出他造論的目的,並且知道他是根據大寺住者的思想體系來著述的。其次從他所標示的論題來看,那就更清楚了。依他自己的解釋,「清淨,是除了一切垢穢而究竟清淨的涅槃」;這就是說,他是為了指示人們一條到達解脫的道路而寫作的。

這裏所提的「大寺住者」,我們有進一步了解的必要。

因為大寺、覺音與整個南傳佛教的關係太密切了。說南傳佛教是上座部,倒不如說是「大寺住部」更了當。因為它完全是屬於這一派的。在覺音時代,錫蘭的上座部佛教分為兩大派系︰一是無畏山住部,一是大寺住部。大寺派比丘的思想是忠實於上座部的,無畏山的比丘則接受了一部分大乘的思想。

我國晉朝的法顯法師到錫蘭,住在無畏山而不住大寺恐怕也有原因。覺音要求給參考書寫作時,大寺的比丘要先考試他一下,這不但是為他的才能,恐怕也有看看他的思想的用意﹖本來無畏山派比大寺派強盛得多,但由於覺音的作品流傳,經過長期的鬥爭,無畏山派終於逐漸消失。(中略)

本論的組織和內容
本論的開宗明義,先引阿含經中的一個偈頌︰「住戒有慧人,修習心與慧,有勤智比丘,彼當解此結。」在這個頌裏面提到有戒有定(心)與慧,覺音根據此頌,以戒定慧三個大題目來發揮,便造成這部洋洋數十萬言的大論著。其組織的次第和內容,有很多地方和優波底沙所造的《解脫道論》相似。因之,有人認為《清淨道論》是仿《解脫道論》而造的。但南傳的佛教學者有些人不同意這種說法,因為論中往往提到不同意《解脫道論》的說法,優波底沙大概早於覺音二百年,覺音讀過他的作品是不成問題的。可能是《解脫道論》與當時的無畏山派有關,所以覺音以大寺的立場針對《解脫道論》而寫出這一部論。《清淨道論》除了序論與結論,全書分為二十三品,依照戒定慧的次第來敘述︰即前二品說戒,中間有十一品說定,後十品是說慧的。

第一〈說戒品〉的內容是︰什麼是戒,戒的語義,戒的相、用、現起、近因,戒的功德,戒的種類,戒的雜染和淨化。

第二〈說頭陀支品〉的主要內容是︰十三頭陀支的語義,頭陀支的相、用、現起、近因,頭陀支的受持、規定、區別、破壞與功德。

從第三至第十三的十一品說定,可分為如下的幾科段︰

第三〈說取業處品〉,第四〈說地遍品〉,第五〈說餘遍品〉,是連貫的。其內容是︰什麼是定,定的語義,定的相、用、現起、近因,定的種類,定的雜染與淨化,怎樣修習。這裏也詳細地討論了修定之前應該捨棄種種障礙和親近怎樣的善知識,如何依照自己的性格去選擇四十種定境,選擇適當的處所等。關於修習的方法,在這三品中主要的是談十種遍,即地遍、水遍、火遍、風遍、青遍、黃遍、赤遍、白遍、光明遍、限定虛空遍。還附帶地敘述了四禪與五種禪的情況。五種禪,是南傳佛教的一種特殊說法。

第六〈說不淨業處品〉,是說明膨脹相、青瘀相、膿爛相、斷壞相、食殘相、散亂相、斬斫離散相、血塗相、蟲聚相、骸骨相等的十種不淨以及詳細指示修習的方法。

第七〈說六隨念品〉與第八〈說隨念業處品〉,是解釋佛隨念、法隨念、僧隨念、戒隨念、捨隨念、天隨念、念死、身至念、安般念(數息觀)、寂止隨念等十種隨念以及指示十隨念的修習方法。

第九〈說梵住品〉,是說明修習慈悲喜捨四種梵住的方法和對象,以及其功德與目的。

第十〈說無色品〉,是說明四無色定的修法。

第十一〈說定品〉是說明食厭想與四界差別的修習方法以及修定的功德。論四十種定境,到這裏為止。

第十二〈說神變品〉與第十三〈說神通品〉。這兩品是從修定的功德所引伸出來的。主要的內容有︰神變論(談十種神變)、天耳界論、他心智論、宿住隨念智論、死生智論。

從第十四至第二十三品都是說慧學的。其實整個南傳佛教的論藏要義都已包攝在這一部分了。

第十四〈說蘊品〉,說明什麼是慧,慧的語義,慧的相、用、現起、近因,慧的種類,慧的修習等。其中心的內容是解釋五蘊。如色蘊的二十四所造色,識蘊的八十九心與八十九心的十四種作用,行蘊的五十心所,識蘊與行蘊相應的數字。這是南傳佛教最重要的名相,尤其對於心的十四種作用有詳細的解釋,使我們在研究上座部這個特殊思想上有很大的幫助。

第十五〈說處界品〉,是解釋十二處與十八界的。

第十六〈說根諦品〉,主要是解釋二十二根與四諦。

第十七〈說慧地品〉,也是研究本論最難一品,用緣起緣生的意義來發揮原始佛教的世界觀與生命論。以十二緣起支為中心,用二十四種緣來說明條件與條件之間的關係。

本品主要論點有︰緣起的語義,各緣起支的解釋,二十四緣的解釋,異熟識的轉起及結生的活動,三界諸趣的業與結生,結生識與諸色法的關係,名與色的區別,十二緣起的特質,有輪而不知其始,沒有作者和受者,十二種的性空,三世兩種因果,緣起的決定說,關於二十四緣,即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無間緣、等無間緣、俱生緣、相互緣、依止緣、親依止緣、前生緣、後生緣、數數修習緣、業緣、異熟緣、食緣、根緣、禪緣、道緣、相應緣、不相應緣、有緣、無有緣、離去緣、不離去緣。這種說法也是南傳佛教的特點之一。

從第十四品至第十七品是說慧之地,下面幾品是說慧之體。

第十八〈說見清淨品〉,主要是說對名色的觀察與現起非色法的方法。

第十九〈說度疑清淨品〉,是說明把握名色之緣,十二種業輪轉與法住智。

第二十〈說道非道智見清淨品〉的內容是︰關於聚的思想,以四十行相思惟五蘊,色與非色的思惟法,提起三相、十八觀、生滅隨觀智,十種觀的染污,確定三諦。

第二十一〈說行道智見清淨品〉,是解釋生滅隨觀智、壞隨觀智、怖畏現起智、過患隨觀智、厭離隨觀智、欲解脫智、審察隨觀智、行捨智及隨順智。

第二十二〈說智見清淨品〉,主要是說四種道智四種果以及智見清淨的德用,如圓滿三十七菩提分及斷證修習的作用。

第二十三〈說修慧的功德品〉,說修慧有斷煩惱、證聖果等功德。

〔參考資料〕 長井真琴〈解脫道論與清淨道論的比較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7});舟橋一哉〈清淨道論を中心とする南傳阿毗達磨の教義について〉;水野弘元〈解脫道論と清淨道論の比較研究〉;森祖道《パ一リ佛教註釋文獻の研究》;P. V. Bapat《Vimuttimagga and Visuddhimagga》。


無想定

外道禪定之一。執著無想天是真解脫,厭棄「想」而嚮往「無想」,依此修行而使心心所法盡滅的定,謂之無想定。《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4a)︰
「無想定云何﹖謂已離遍淨染,未離上染,出離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滅。」

《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4c)︰
「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無想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中略)此在何地,謂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餘。修無想定為何所求,謂求解脫,彼執無想是真解脫,為求證彼修無想定。」

此定之得名,係因離色界第三禪遍淨天之染的異生,執著「無想」是真解脫,且為求解脫而修此法。亦即以「出離想」作意,令心、心所法滅而不起的定,故稱為無想定。此定依於欲界身或色界身,以第四靜慮為依地而起,僅為外道異生所修,非聖者所樂。《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4c)︰
「又許此定唯異生得,非諸聖者,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入故。(中略)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為真解脫及真出離,故於此定必不修行。」

又,此定唯是善性,即能招無想天之異熟,唯是順受,非順現及順後受等。故修此定者順次生於無想天,未能必入見道。說一切有部認為此定有別體,但大乘唯識家認為是心心所法暫時滅除的境界而不立別體。

◎附一︰〈無想天〉(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無想天(梵Asaṃjñīsattvāḥ,藏Ḥdu-śes-med-paḥi sems-can-rnams),色界天之一。又名無想有情天、無想眾生天、少廣天或福德天。係修持無想定所感得的異熟果報。《立世阿毗曇論》卷六云(大正32‧198b)︰
「云何第四名無想天﹖是中諸天無有想故。何者為想﹖通別二想。各異生報,此中無故,唯有色陰及不相應行陰,故名無想天。」

可知生於此天者念想盡滅,而僅存色身及不相應行蘊,故名無想天。

外道婆羅門以此天為最高涅槃處,但佛教之聖者不生於此天。《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記載,阿羅邏仙人教導悉達太子能斷生死之法說,當得第四禪,求無想報。如《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4c)︰「彼執無想是真解脫,為求證彼,修無想定,(中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入故。」

亦即異生凡夫以出離想作意,修無想定所感的異熟果報稱為無想(asaṃjñika),或無想異熟、無想事、無想報。《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4a)︰「無想事云何﹖謂生無想,有情天中心心所滅。」《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4b)︰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異熟果,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此天之身量為五百踰繕那,壽量五百大劫(或說一千大劫),壽終將再生想而墮入欲界。如《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4b)︰
「彼為恆無想,為亦有想耶﹖生死位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有情中間長時想不起故。如契經說,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覺還起於想,從彼沒已,必生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

關於此天的位置及廢立,諸說紛紜。如《長阿含經》卷二十等說是色界二十二天之一,上座師(經部之本師室利羅多)等將色界總立為十八天,以此天為第四禪的第四天,《瑜伽師地論》卷四、《俱舍論》卷五等以為是廣果天中的高勝處,並非別有處所,即將之攝於廣果天。

◎附二︰《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三、卷五十三(摘錄)

若諸異生作如是念︰諸想如病、諸想如癰、諸想如箭,唯有無想寂靜微妙。攝受如是背想作意,於所生起一切想中,精勤修習不念作意。由此修習為因緣故,加行道中,是有心位;入定無間,心不復轉。如是出離想作意為先,已離遍淨貪,未離廣果貪,諸心心法滅,是名無想定。由是方便,證得此定。(以上卷三十三)

復次云何無想定﹖謂已離遍淨貪,未離上貪,由出離想作意為先故,諸心心所唯滅靜,唯不轉,是名無想定。此是假有,非實物有。當知差別,略有三種︰(一)下品修,(二)中品修,(三)上品修。若下品修者,於現法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得依身,不甚清淨威光赫奕,形色廣大,如餘天眾,定當中夭。若中品修者,雖現法退,然能速疾還引現前。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感依身,雖甚清淨威光赫奕,形色廣大,然不究竟最極清淨,雖有中夭而不決定。若上品修者,必無有退。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感依身,甚為清淨威光赫奕,形色廣大。又到究竟,最極清淨,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復次若由此因此緣所有生得心心所滅,是名無想。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一五一、卷一五二;《順正理論》卷十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二;《成唯識論》卷七。


無為法

「有為法」之對稱。指離生滅為作的無因無果之法。《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大正27‧392c)︰「若法無生無滅,無因無果,得無為相,是無為義。」《俱舍論》卷六(大正29‧35a)︰「無事法云何﹖謂諸無為法。言無事者謂無體性。毗婆沙師不許此釋。若爾彼釋事義云何﹖(中略)說因名事,顯無為法都無有因。是故無為雖實有物,常無用,故無因無果。」

小乘說一切有部認為無為法有三類,是為「三無為」(梵trīṇy asaṃ skṛtāni)。此三者即︰

(1)虛空無為︰謂虛空容受萬物,無障無所障。《俱舍論》卷一(大正29‧1c)︰「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其意即謂虛空但以無礙為其體性,不問事物存在與否,皆遍滿一切處,不障他物,亦不為他物所障,是其體常住不動的無為法,令一切色法得於其中存在、活動。

(2)擇滅無為︰又作「擇力所得滅」、「擇滅」,指依智慧簡擇力斷煩惱,所顯的一種寂滅真理,如涅槃、解脫即是。依《俱舍論》卷一所載,「擇」即揀擇之意,一一揀擇四聖諦而證得的寂滅真理,稱為擇滅;又說擇滅以離繫為性,諸有漏法遠離繫縛時,證得解脫,名作擇滅。又,「離繫」指脫離煩惱的繫縛,脫離無明的繫縛。諸相寂滅的真理顯現,即為擇滅無為。

(3)非擇滅無為︰指「諸法由於緣缺而滅」所顯的一種滅體,此滅並非依據智慧簡擇力,故名非擇滅。《俱舍論》卷一(大正29‧1c)︰「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凡物生來必是由未來而現在,由現在而過去的次第;然若缺可生之因緣,則得非擇滅無為法,未來永遠停止,畢竟不生。例如眼識與意識傾其全力共專注於色境時,同一時間內的其餘聲香味觸諸境一時俱滅,其時雖有耳而不能聞聲,乃至雖有身而不能觸境,因為眼及意識注色境時,身等諸識住在未來世,沒有生起的可能,而且是永遠的不生,即使眼識滅後耳識於第二剎那復生,但已不是前一剎那的耳識了。此滅並非依智慧揀擇力所得,故稱為非擇滅無為。

此外,大乘唯識宗又有「六無為」之說。如《成唯識論》卷二,即將無為法假立六名加以說明。此六者即︰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合稱為「六無為」(ṣadasaṃskṛta)。

(1)虛空無為︰指離煩惱、所知障而顯現的真如,此真如無有障礙,猶如虛空,故稱虛空無為。

(2)擇滅無為︰此乃就斷障而立名。擇滅乃離繫之意,指離一切有漏之繫縛而彰顯之真理,故稱擇滅無為。《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91b)︰「由無漏慧簡擇力故,滅諸雜染。(中略)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慧力方證會故。」

(3)非擇滅無為︰指真如之自性本來清淨,離諸雜染,非由無漏智之簡擇力,故稱非擇滅無為。此乃大乘之解釋。又,有為法之緣缺而不生,此不生之滅所顯現之真如,名非擇滅無為,亦非無漏智之簡擇力故。此為小乘之解釋。《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6c)︰「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4)不動無為︰指第四靜慮所顯現的無為。因第四禪只有捨受,離苦樂二受,故名不動;而於苦樂受之滅處所顯現之真理,名不動無為。

(5)想受滅無為︰指滅盡定所顯現的無為。「想」乃想之心所,「受」指捨受,滅盡定時滅盡許多心所,於加行時,作意滅想受,故名想受滅無為。

(6)真如無為︰《成唯識論》卷九云(大正31‧48a)︰「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即約真實如常之義,而名真如。

又,此六無為亦出於《百法明門論》。《五蘊論》則將「不動無為」及「想受滅無為」攝於「擇滅無為」之內,而說「四無為」。《瑜伽論》、《雜集論》、《顯揚論》等,則於「真如無為」之中開出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真如三者,而說「八無為」。實則真如之體平等無別,說四、說六、說八皆只是依所顯之義別而假立,無有不同。

◎附︰印順《性空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無為法,大眾分別說系說得很多;說一切有系也講有三種。茲約安立意義的不同,分幾類說明。

有部建立擇滅、非擇滅、虛空三種無為。在阿含經中,只說愛盡離欲離繫所得的諸法不生的擇滅無為。其他的無為,在根本聖教中是找不到根據的。不過,阿含說無為的定義是「不生不滅」;那麼,其他含有這種定義的法,就都可說是無為。因此,無為法就多起來了。有部的三種無為,比較是初期的;擇滅與非擇滅,為各學派所共許的(大眾系及分別說系化地部的兩家九種無為中都有這三種。《舍利弗毗曇》及案達羅學派的九種無為,只有擇非擇滅)。(中略)現在只說虛空與非擇滅兩種無為。

《俱舍論》卷一說︰「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中略)永礙當生得非擇滅,(中略)緣不俱故,得非擇滅。」依有部的思想,虛空無為,近乎現在所說的「真空」;不是身眼所感觸到的虛空,而是物質生滅中的能含容性,是本來如此的真常性。它不是物質,而與物質不相礙;而且,沒有這虛空,物質就無法活動。不過,根本聖教中所說的虛空並不如是,如六界中的空界、空無邊處的空,都是指有情組織中的空隙,並沒有說到無為的虛空。有部學者似乎有見於此,所以他們分虛空為兩種︰一是可見的,如六界中的空界,是有為色法。二不可見的無障礙性,才是虛空無為。印度外道所說的五大中,就有空大;佛教中的虛空無為說,或者和他們有所關涉影響。《中阿含》所說的虛空,就可使人生起分歧的見解。如卷五十說︰「此虛空,非色,不可見,無對。」而第四十卷卻說︰「空無所依,但因日月故有。」一說虛空是無障礙不可見,可引發無為性的見解;一說因光明故,得知有虛空,很可引發空是色法的見解。

大眾系的案達羅四部執云︰空是行蘊所攝(《論事》十九品二章)。他們否認空大的無為性,而說虛空是有為的行蘊所攝;空是由色法之否定而顯現,是可見可觸;虛空既可為眼識所見、身識所觸,可見是有為行蘊所攝的。《成實論》卷十三也引到他宗所說虛空以色處(十二處中的色處)為性的主張。如說︰「經中不說無為虛空相,但說有為虛空相;所謂無色處名虛空。」執著虛空是無為的質難說︰假使如你所說的虛空是有為色法,色的定義是「變礙」;那末,第一,色法的虛空也有質礙性,應該要障礙其他色法的生起,不能含容其他的色法了。第二,虛空也要像一般色法一樣的要變壞毀滅才對;事實上卻不曾聽說虛空毀壞過。可見虛空是無為法。主張虛空是有為色法者的答覆說︰虛空是因色的否定而了知的,是眼識身識的所緣境,所以可說是色法。同樣的,虛空也如其他色法是有起滅的。《順正理論》卷十七說︰「或應許此(虛空)是有為攝,如筏蹉子。」筏蹉子就是犢子的梵名;那麼這虛空是有為色法所攝的見解,也就是犢子的主張,本來犢子系與《舍利弗毗曇》確是有關係的,照《大智度論》說,這還稱為犢子毗曇呢!而《舍利弗毗曇》是明白揭示著虛空是有為的主張。

經部師及成實論師,承認虛空是無為,但不像有部的主張實有無為性。《成實論》卷十三標明論主自己的主張說︰「虛空名無法,但無色處名為虛空。」

《順正理論》卷三說︰「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實。」他們的意思說︰虛空是色法的否定,顯出它的本來沒有。沒有的,不能說是有為,故歸於無為;這無為是否定性的,不是真實性的無為。

這三家對虛空的異解,互相諍論著;但在理論上,各家都有著困難。這,要到大乘空宗,才能圓滿建立。

非擇滅無為,是一切學派共許的,《婆沙》說︰因緣錯過了,不能再生起,叫做非擇滅無為。法的所以不生,不是像擇滅之由智慧離欲的力量使它不生,只是緣闕所以不生。非擇滅的意義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但後期薩婆多學者在「一切實有」的前提下,把它強調立為實有了。如《順正理論》卷十七說︰「有法能礙」;說是由於一種真實的非擇滅法,能障礙他法的生起。其實,正理論主的強調實有,是違反《婆沙》的本意了。

此外,分別論者另說有三種滅,如《婆沙》卷三十一說︰「擇滅、非擇滅、無常滅(中略)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這三種滅,擇非擇滅,是大家共許的,上面已經說過。至於無常滅的主張,有部他們是反對的。有部說生住無常都是有為法;滅相(無常相)是有為三相(或四相)之一;從毀滅過程到毀滅完了,只是緣起法的變易;完了,並不就是沒有,只是有為存在的否定,所以還是有為法。同時分別論者的無常滅無為,與經中有為緣起支中老病死支的意義有些相違。不過,根本佛教中所說的擇滅與無常滅,確有許多同義;有些地方就拿無常滅來成立擇滅涅槃。「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以生滅故,寂滅為樂」,這個很常見的偈頌,就是一個例子。我們可以拿燃燈草為譬喻︰第一根燈草燒完了,第一根燈草的火也就隨著滅了;趕快接上第二根燈草燃起,等到第二根燃完了,第二根的火也就隨之滅了;如果我們第三根第四根燈草繼續不斷的接上去,維持它的燃燒。表面上火是相續不斷的燃燒著,但第一根草的火不就是第二根草的火,火是隨著燈草一段段的滅過的,只是燃料繼續加上,重新把它引發起來而已;只要再不加上燈草引發,當下就可以歸於永遠的息滅。我們的生命長炎也是這樣;燃燒在一期一期的五取蘊上,雖然是無始相續不斷的,但這一期的生命不是前一期,它還是隨著一期一期的五取蘊的破壞而宣告「無常滅」;只是有不斷的煩惱取蘊引發它,所以又繼續流轉下去;只要在無常滅之下,抽去了引發相續的煩惱,這無常滅的當體就是擇滅涅槃。所以,在滅的境地上說,無常滅與擇滅是有著共同性的,不能說一是有為一是無為。滅是一切法必然的歸宿,只是有的滅了再起,有的滅了不起;分別論者就約這諸法必然盡然而又常然的無常滅,理性化了,說它是無為法。有部他們側重在從存在到滅的變易過程上,所以說無常滅是有為法。分別論者注重在滅本身的必然性普遍性,所以說無常滅也是無為理性。

這擇滅、非擇滅、無常滅、虛空四種無為,都是含有滅無的意思,都從否定邊以說明它的不存在,對於空性都特別有啟發的關係,尤其是擇滅無為。

〔參考資料〕 《發智論》卷二;《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卷三十九;《顯揚聖教論》卷一;《俱舍論》卷一;《成唯識論》卷二;《五蘊論》;《廣五蘊論》。


無表色

指於眾生身中相續恒轉,有防惡發善或障善發惡功能的無見無對之色法。又譯無作色或不更色,略稱無表、無作,或稱無教。《入阿毗達磨論》卷上(大正28‧981a)︰
「無表色者,謂能自表諸心心所轉變差別,故名為表,與彼同類而不能表,故名無表。此於相似立遮止言,如於剎帝利等說非婆羅門等。無表相者,謂由表心大種差別,於睡眠、覺、亂、不亂心及無心位,有善不善色相續轉,不可積集。是能建立苾芻等因。」

大體說來,無表是四大種所造,以色業為性,這點同於身語之有表業,但因不能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又此無表有淨、不淨之別,有心、無心,睡眠及覺時,以及其善不善與同性不亂心、不同性亂心之位,也常相似相續而轉,也就是善戒惡戒之體,有防惡或防善之功能。

此中,所謂無表中有淨不淨,是以善心等起之無表為淨,以不善心等起之無表為不淨。而無記則沒有無表。《俱舍論》卷十三云(大正29‧70c)︰
「無表唯通善不善性,無有無記。所以者何﹖以無記心勢力微劣,不能引發強業令生,可因滅時果仍續起。」

此中,善心等起之無表,名為律儀,此能遮能滅惡戒之相續;不善心等起之無表,名為非律儀,此能遮能滅善戒之相續。非此二者,名非律儀非不律儀。律儀中,有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等三者。別解脫律儀是所謂欲界之戒,即指由作禮乞戒之身語表業而得之無表。此分苾芻、苾芻尼、正學、勤策、勤策女、近事、近事女、近住等八類。各以盡形壽或一日一夜為要期,隨僧伽等受得五、八、十、具戒。

受戒時,初剎那之表無表,別別棄捨諸惡,故名別解脫或根本業道,第二念以後,唯無表相似相續,故但名律儀或後起。

靜慮律儀是色界之戒,指因得靜慮地之心而得之無表。無漏律儀是無漏戒,指得無漏之聖者所成就之無表。此二者是隨心轉之戒,唯與靜慮及無漏心俱生。

不律儀就是惡戒,又名惡律儀。也就是生在不律儀之家,或雖生在餘家,但為活命而行殺生等事時,得此不律儀。非律非不律儀,又名處中。也就是非如律儀受五、八、十、具戒,又非如不律儀,以活命為要期而得惡戒。唯依用或重行所得的無表。其體亦不出善不善。

說一切有部以無表皆四大種所造,是實色。攝屬於十一種色之中。此中,欲界之戒,初念之無表以現在之大種為親所依而生,故此能造之大種,具有生、依、立、持、養等五因之義。第二念以後之無表,以過去初念之大種為親轉因,以各現身之大種為疏依而隨轉。譬如︰輪於地上轉時,手為親轉因,地為隨轉依。但色界之戒,隨心轉故,必同時為大種所造。無色界無大種故,亦無無表。

說一切有部唯以色法為戒體,《大毗婆沙論》卷一四0云(大正27‧723c)︰
「何故戒體唯色﹖答︰遮惡色起故。又是身語業性故,身語二業色為體故。問︰何故意業非戒﹖答︰不能親遮惡戒故。問︰何故惡戒非意業﹖答︰未離欲者皆成就不善意業,彼豈悉名犯戒或不律儀耶﹖是故惡戒非意業。又,善意業若是善戒,則應一切不斷善者悉名住律儀。」

此外,成實家以戒體為非色非心,攝於心不相應行蘊。《菩薩瓔珞本業經》以心法為戒體,而不另立無表色。此外,異說仍多,茲不枚舉。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二分〈宇宙分析論〉(摘錄)

「無表」這個名詞的意義,頗費佛家之爭辯,甚至於他應歸入那一個總類,都有很不同的說法。「無表」的意思是「未顯現」,或曰「潛在」。佛家信凡是我們的行和言和想,件件有相當的結果。在大多處,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譬如一件行為有時能把質點的性質和位置,改變到使人可以看得出。但是有時竟沒有如此明顯(vijnapti,「表」)的結果,供我們觀察。而佛家的道德學說,又絕不許我們猜想,一個行動即使沒有可見的結果,就是沒結果。佛家因為要成立「不可見的結果不是沒有」的主張,就創造出「無表」這個觀念。我們可以說「無表」恰合西洋人所謂「人的一般性格」的觀念,因為人的一般性格即使似乎是不生結果,卻是過去時的行為造成的。

造成這個「無表」或曰「一般性格」的,不但是確定的自覺的行動,而且也是不自覺時或忙亂中的行動。反之,能生「顯果」的行動,必須是確定善或確定惡的。而且此一般性格是最一般的,他時常改變,然人的一生總逃不開他的支配。

至此為止,北方佛教裏各宗派關於「無表」的意見是一致的。但是一要替他指定確定的地位,爭端便起了。訶梨跋摩(Harivarman)著的《成實論》堅持諸表色應劃歸諸「心不相應」法,就是那些與心和物都無交涉的雜法。支那的天台和華嚴兩宗,說言與行的無表是色法,意的無表不是。但瑜伽宗以為照世諦說(就是從相對觀點說),言、行、意三者的無表,未嘗不都可以說是「色」的(物質的)。說一切有部人則以為這一切都是物質的,都是依於四「大種」的,因此他們把無表法算作他們的第十一色法。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九、卷一二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三;《俱舍論》卷一、卷十三、卷十五;《順正理論》卷三十五、卷三十六;《成實論》卷七、卷八;《大乘成業論》;《成唯識論》卷一;《菩薩戒義疏》卷上;《俱舍論光記》卷十三;《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


異生性

使眾生成為異生(凡夫)之特性。梵語又作bala-pṛthag-janatva(婆羅必栗託仡那埵,愚異生性之義)。舊譯凡夫性,新譯異生性。《成唯識論述記》卷三謂異有別異、變異二義。「別異」指凡夫受五趣別異之生,「變異」指凡夫由種種轉變而起邪見等,故異生可說是異於聖者之生類。如此,於「趣」與「見」令異於聖者之性,故稱為異生性。《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五云(大正27‧231c)︰「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名異生性。」

關於其體性,諸部之間有異說。小乘犢子部,謂異生性係以欲界見苦所斷之十隨眠為體,即此異生性是欲界繫,是染污性,是見所斷,為相應行蘊所攝。小乘說一切有部之正義以聖道非得為異生性,謂異生性是三界繫、不染污、修所斷,為不相應行蘊所攝,別有自體。小乘經量部則以聖法未生時相續的分位差別為異生性,即以異生性為假立,不另立體性。在唯識大乘,係於分別起之煩惱、所知二障之種子上假立異生性,以之為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即分別起之二障是凡夫性,若不斷除,則不能成為聖者。《成唯識論》卷九云(大正31‧52b)︰「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中略)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附一︰〈異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異生(梵pṛthag-jana,藏so-soḥi-skye-bo),指愚於四諦之理的凡夫。梵語音譯必栗託仡那,又作婆羅必栗託仡那(balapṛthagjana),音譯愚異生。舊譯為凡夫,新譯異生。凡夫乃有異於聖者之生類,故名異生;又因受五趣別異之生,起變異而生邪見等,故稱異生。《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謂「異」有二義,其文云(大正43‧279c)︰「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大日經疏》卷一云(大正39‧592c)︰「凡夫者,正譯應云異生。謂由無明故,隨業受報,不得自在,墮於種種趣中,色心像類各各差別,故曰異生也。」

◎附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五(摘錄)

問︰何故名異生性﹖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名異生性。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復次能令有情信異師故,作異相故,受異法故,行異行故,求異果故,名異生性。大德說曰︰能令有情依止異類界趣生有,發起種種顛倒煩惱,造作增長感後有業,輪轉生死,無分限故,名異生性。阿毗達磨諸論師言︰異生分故,異生體故,名異生性。尊者妙音作如是說︰異生類故,名異生性。脇尊者曰︰異生依故,障聖性故,名異生性。(中略)云何異生性﹖答︰若於聖法、聖暖、聖見、聖忍、聖欲、聖慧諸非得,已非得,當非得,是謂異生性。

問︰為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性﹖為不得一切聖法,是異生性耶﹖設爾,何失。若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性者;道類智已生,捨苦法智忍,爾時苦法智忍非得,應是異生性。是則住修道無學道者亦應名異生。若不得一切聖法是異生性者,則應一切有情皆名異生。無聖者成就一切聖法故。謂乃至佛亦不成就二乘聖法,及自乘學法,亦應名異生。有作是說︰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性。問︰若爾,道類智已生,捨苦法智忍,爾時苦法智忍非得,應是異生性。是則住修道無學道者,亦應名異生﹖答︰苦法智忍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故住修道無學道者,於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眼根滅已,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故無前過。復次道類智已生,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異生。

復有說者︰不得一切聖法是異生性﹖問︰若爾,則應一切有情皆名異生。無聖者成就一切聖法故。答︰雖無聖者具足成就一切聖法,而非異生。以彼非得,雜聖得故。謂若身中聖法非得,不雜得者,是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雜聖得故;非異生性。彼得、非得,恆俱生故。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異生性。共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一向是共,故無前失。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未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異生性。已被害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皆已被害,故無前失。復次一切聖法非得有二︰(一)依異生相續現起,(二)依聖者相續現起。前是異生性,後非異生性。故無聖者名異生失。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華嚴經探玄記》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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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辭典(朱芾煌)]
一時

佛地經論一卷三頁云:言一時者謂說聽時。此就剎那相續無斷,說聽究竟,總名一時。若不爾者;字名句等,說聽異時,云何言一。或能說者,得陀羅尼,於一字中,一剎那頃,能持能說一切法門。或能聽者,得淨耳根,一剎那頃,聞一字時,於餘一切,皆無障礙,悉能領受;故名一時。或相會遇,時分無別,故名一時。即是說聽共相會遇,同一時義。時者:色心等總假立故,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何不別顯,如下處等;但說一時?晝夜時分,諸方不定;不可別說。又義不定。或一剎那,或復相續;不可定說。是故總相但說一時。


二種行蘊

行蘊中說。


八解脫

瑜伽十一卷一頁云:解脫者:謂八解脫。一、有色觀諸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解脫。四、空無邊處解脫。五、識無邊處解脫。六、無所有處解脫。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八、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又十二卷五頁云:前七解脫,於已解脫,生勝解故;名為解脫。第八解脫,棄背想受,故名解脫。云何有色觀諸色?謂生欲界已,離欲界欲,未離色界欲。彼於如是所解脫中,已得解脫。即於欲界諸色,以有光明相,作意思惟,而生勝解。由二因緣,名為有色。謂生欲界故。得色界定故。又於有光明而作勝解故。問:觀諸色者,觀何等色?復以何行?答:欲界諸色。於諸勝處所制少色,若好若惡,若劣若勝。如是於多。乃至廣說。何故修習如是觀行?為淨修治能引最勝功德方便。何等名為最勝功德?謂勝處、遍處、諸聖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雖先於彼欲界諸色,已得離欲;然於彼色,未能證得勝解自在。為證得故;數數於彼思惟勝解。云何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謂生欲界已,離色界欲,無色界定,不現在前;又不思惟彼想明相。但於外色而作勝解。若於是色,已得離欲;說彼為外。由二因緣,名內無色想。謂已證得無色等至,亦自了知得此定故。不思惟內光明相故。餘如前說。云何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謂如有一,已得捨念圓滿清白。以此為依,修習清淨聖行圓滿,名淨解脫。何以故?三因緣故。謂已超過諸苦樂故。一切動亂已寂靜故。善磨瑩故。身作證者:於此住中,一切賢聖,多所住故。云何空無邊處解脫?謂如有一,於彼空處,已得離欲;即於虛空,思惟勝解。如是識無邊處解脫,於彼識處,已得離欲;即於是識,思惟勝解。無所有處解脫者:謂已得無所有處;於識無邊處,思惟勝解。有頂解脫,更不於餘而作勝解。乃至遍於想可生處,即於是處,應作勝解。

二解 瑜伽十五卷三頁云:又八勝解,能引不還,或阿羅漢,諸聖神通,及最勝住。謂未伏內色想,外無染污色勝解,是名第一。已伏內色想,是名第二。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此三解脫,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謂諸神通,不與一切異生共有。空無邊勝解、識無邊勝解、無所有勝解、非想非非想勝解、微微任運心勝解,此五勝解,次第善修治故;能引想受滅等至,最勝住。又若觀諸色,若如所觀,於初三解脫中,而修習者;謂三解脫方便道所攝三勝處也。此中觀外諸色若小若大若好若惡若劣若勝者: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由緣三摩地所行作意,不種種現前,故名為勝。於三摩地所行中,奢摩他行,名知;毘缽舍那行,名見。如於三摩地所行若知若見,如於彼色已尋思已了別,如是於外所想非三摩地所行中,觀諸色,亦爾。

三解 顯揚四卷二頁云:諸解脫者:謂八解脫。廣說如經。一、有色諸色觀解脫。有色者:依有色定,意解思惟故。諸色者:若色、如勝處中,廣自分別。觀者:於諸色中,為變化自在故;意解思惟,顯示彼相故。二、內無色想,外諸色觀解脫。內無色想者:依無色定,意解思惟故。外者:除眼等根,意解思惟餘色故。諸色觀者:如前說。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解脫。淨者: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色。為得增上安樂住故。解脫者:解脫淨不淨色功用障礙心故。身者:意身故。作證者:由智斷得作證故。具足住者:如前說。無色諸解脫,如前分別。此中差別者,為欲證得一切種身業自在故,及為解脫彼障故;復除先色,作無邊虛空意解思惟。故名第四無邊虛空處解脫。為欲發起聖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辯等,諸功德故;又為證得能助發起彼諸功德,心自在故;又為解脫彼障故;復作無邊識意解思惟。故名第五無邊識處解脫。行者作如是發起功德方便已;令第四靜慮,起現在前,發諸功德。為欲證得最勝無漏住自在故,又為解脫彼障故;復作無所有意解思惟。故名第六無所有處解脫。為欲證得最第一有住自在故,又為解脫彼障故;復作非想非非想意解思惟。故名第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為欲證得最勝寂靜住自在故,又為解脫彼障故;復從非想非非想處,心進止出;入息滅攀緣。故名第八想受滅解脫。

四解 集論八卷三頁云:解脫者:謂八解脫。云何有色觀諸色?謂依止靜慮,於內未伏見者色想,或現安立見者色想,觀所見色住具足中若定若慧,及彼相應諸心心所。乃至為解脫變化障。云何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謂依止靜慮,於已伏見者色想,或現安立見者無色想,觀所見色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云何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謂依止靜慮,於內淨不淨諸色,已得展轉相待想,展轉相入想,展轉一味想故;於彼已得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乃至為解脫淨不淨變化煩惱生起障。云何無邊空處解脫?謂於隨順解脫無邊空處住具足中若定若慧。餘如前說。如無邊空處解脫,無邊識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解脫,亦爾。乃至為解脫寂靜解脫無滯礙障。云何想受滅解脫?謂依止非想非非想處解脫,超過諸餘寂靜解脫,住於似真解脫住具足中,心心所滅。為解脫想受滅障,又雜集論十四卷十二頁云:解脫作何業?謂引發變化事,於淨不淨變化,無有艱難;於寂靜解脫,無有滯礙;能住第一寂靜聖住。由勝解思惟故。此中顯初二解脫,能引發變化事。由第三解脫,於淨不淨變化,無有艱難。由四無色解脫,於寂靜解脫無有滯礙。由最後解脫,能住第一寂靜聖住。由勝解思惟故者:顯如是如是勝解義,是解脫義。

五解 俱舍論二十九卷四頁云:論曰:解脫有八。一、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無色定,為次四解脫。滅受想定,為第八解脫。八中前三,無貪為性。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想觀者:想觀增故。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脫,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三并助伴,皆五蘊性。初二解脫,一一通依初二靜慮。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餘地亦有相似解脫,而不建立;非增上故。次四解脫,如其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為性。非無記染。非解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散善者,如命終心。有說:餘時亦有散善。近分解脫道,亦得解脫名。無間不然。以緣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解脫故。然於餘處,多分唯說彼根本地,名解脫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故。第八解脫,即滅盡定。彼自性等,如先已說。厭背受想而起此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此滅盡定,得解脫名。有說:由此解脫定障,微微心後,此定現前。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細,故曰微微。次如是心,入滅盡定。從滅定出;或起有頂淨定心,或即能起無所有處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心出。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處為境。有差別者,二境可憎,一境可愛。次四解脫,各以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非擇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第三靜慮,寧無解脫?第三定中,無色貪故。自地妙樂所動亂故。行者何緣修淨解脫?為欲令心暫欣悅故。前不淨觀,令心沈慼。今修淨觀,策發令欣。或為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脫,為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故。由二緣故,諸瑜伽師,修解脫等。一為諸惑已斷更遠。二為於定得勝自在故;能引起無諍等德,及聖神通。由此便能轉變諸事,起留捨等種種作用。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說身作證;非餘六耶?以於八中,此二勝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

六解 品類足論五卷十六頁云:有八解脫。謂有色觀諸色,是初解脫。內無色想,觀外色,是第二解脫。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是第三解脫。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是第四解脫。超一切空無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是第五解脫。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是第六解脫。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具足住;是第七解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是第八解脫。

七解 集異門論十八卷九頁云:八解脫者:云何為八?答:若有色觀諸色。是第一解脫。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是第二解脫。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是第三解脫。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是第四解脫。超一切空無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是第五解脫。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是第六解脫。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具足住。是第七解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是第八解脫。如彼卷九頁至十七頁廣釋。

八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十一頁云:八解脫者:一、內有色觀諸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解脫;乃至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八、滅受想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此中前三,無貪善根為性。若并助伴;即五蘊性。次四即以彼根本地加行善四蘊為性。有說:亦以彼近分地前八解脫道為性。最後解脫,以滅盡等至為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故名解脫?答:解脫所有彼能障故。餘義如餘處廣說。

九解 大毗婆沙論八十四卷八頁云:八解脫者:一、有色觀諸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解脫。五、超一切空無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解脫。六、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解脫。七、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具足住解脫。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問:此八解脫,自性是何?答:初三解脫,以無貪善根為自性。皆對治貪故。若兼取相應隨轉;則欲界者,以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以五蘊為自性。四無色處解脫,皆以四蘊為自性。想受滅解脫,以不相應行蘊為自性。如是名為解脫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解脫?解脫,是何義?答:棄背義、是解脫義。問:若棄背故名解脫者;何等解脫,棄背何心?答:初二解脫,棄背色貪心。第三解脫,棄背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脫,各自棄背次下地心。想受滅解脫,棄背一切有所緣心。故棄背義是解脫義。尊者世友,作如是說:心於煩惱,解脫清淨;故名解脫。大德說曰:由勝解力而得解脫,故名解脫。脅尊者言:有所背捨,故名解脫。如彼卷八頁至十九頁廣說。

十解 品類足論七卷十二頁云:初解脫云何?謂有色觀諸色,是初解脫。此中初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最在初。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最在初。如是定中所有善色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二解脫云何?謂內無色想,觀外色;是第二解脫。此中第二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二。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二。如是定中所有善色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三解脫云何?謂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是第三解脫。此中第三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三。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三。如是定中所有善色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四解脫云何?謂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是第四解脫。此中第四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四。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四。如是定中所有善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五解脫云何?謂超一切空無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是第五解脫。此中第五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五。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五。如是定中所有善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六解脫云何?謂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是第六解脫。此中第六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六。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六。如是定中所有善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七解脫云何?謂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具足住;是第七解脫。此中第七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七。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七。如是定中所有善受想行識,是名解脫。第八解脫云何?謂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是第八解脫。此中第八者:謂隨算數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八。又隨入定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此居第八。如是定中諸解脫、勝解脫、異極解脫。復次若法,想微細為因,想微細為等無間,是與想不俱義,非不成就義;是名解脫。


十一種攝

如異攝論善巧有二種中說。

二解 集論三卷八頁云:云何攝?略說攝有十一種。謂相攝,界攝,種類攝,分位攝,伴攝,方攝,時攝,一分攝,具分攝,更互攝,勝義攝。何等相攝?謂蘊界處一一自相;即體自攝。何等界攝?謂蘊界處所有種子阿賴耶識,能攝彼界。何等種類攝?謂蘊界處,其相雖異。蘊義界義處義等故;展轉相攝。何等分位攝?謂樂位蘊界處,即自相攝。苦位,不苦不樂位,亦爾。分位等故。何等伴攝?謂色蘊與餘蘊互為伴故;即攝助伴。餘蘊界處亦爾。何等方攝?謂依東方諸蘊界處,還自相攝。餘方蘊界處亦爾。何等時攝?謂過去世諸蘊界處,還自相攝。未來現在諸蘊界處,亦爾。何等一分攝?謂所有法,蘊界處所攝,但攝一分;非餘。應知一分攝。何等具分攝?謂所有法,蘊界處所攝,能攝全分,應知具分攝。何等更互攝?謂色蘊攝幾界幾處?十全,一少分。受蘊攝幾界幾處?一少分。如受蘊,想行蘊亦爾。識蘊攝幾界幾處?七界,一處。眼界攝幾蘊幾處?色蘊少分,一處全。如眼界,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界,亦爾。意界攝幾蘊幾處?一蘊一處。法界攝幾蘊幾處?三蘊全,色蘊少分,一處全。眼識界攝幾蘊幾處?識蘊,意處少分。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界,亦爾。眼處攝幾蘊幾界?色蘊少分,一界全。如眼處,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處,亦爾。意處攝幾蘊幾界?一蘊七界。法處攝幾蘊幾界?三蘊全,一少分,一界全。如是諸餘法,以蘊界處名說。及餘非蘊界處名說。如實有、假有、世俗有、勝義有、所知、所識、所達、有色、無色、有見、無見、如是等,如前所顯,隨其所應,與蘊界處,更互相攝,盡當知。何等勝義攝?謂蘊界處真如所攝。於攝善巧,得何勝利?得於所緣略集勝利。隨彼彼境,略聚其心;如是如是,善根增勝。  


十種煩惱五根相應

瑜伽五十九卷四頁云: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與捨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於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樂受不會遇、非會遇,若乖離、非和合。或於苦受,起不會愛,若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非乖離。由是因緣,貪於一時,憂苦相應;與此相違,喜樂相應。若於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捨根相應。恚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為苦逼切身心,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或於非愛諸行有情,及諸法所,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由是故恚,憂苦相應。問:恚與喜樂相應,如何等?答:如有一,於怨家等非愛有情,起恚惱心,作意思惟:願彼沒苦,沒已不濟;或不得樂,得已還失。若遂所願;便生喜樂。由是故恚,喜樂相應。薩迦耶見,及邊執見,若於樂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喜根相應。若於苦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憂根相應。若於捨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捨根相應。斷見攝邊執見,當知一切與彼相違見取,戒禁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慢於一時,喜根相應;或於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答: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又高舉慢,有三高舉。何等為三?謂稱量高舉,解了高舉,利養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疑、若於利養恭敬稱譽樂善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憂根相應。於無利養不敬譏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無明、通與五根相應。所餘相應,引事指斥,文不復現。先辯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麤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五蘊

瑜伽二十七卷十四頁云:謂蘊有五。則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云何色蘊?謂諸所有色,一切皆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此復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總名色蘊。云何受蘊?謂或順樂觸為緣諸受,或順苦觸為緣諸受,或順不苦不樂觸為緣諸受。復有六受身。則眼觸所生受,耳鼻舌身意觸所生受。總名受蘊。云何想蘊?謂有相想,無相想,狹小想,廣大想,無量想,無諸所有無所有處想。復有六想身。則眼觸所生想,耳鼻舌身意觸所生想。總名想蘊。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則眼觸所生思,耳鼻舌身意觸所生思。復有所餘除受及想諸心法等,總名行蘊。云何識蘊?謂心意識。復有六識身。則眼識、耳鼻舌身意識。總名識蘊。

二解 集論一卷一頁云:何因蘊唯有五?為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雜集論一卷三頁云:於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第五即我相事。言身具者,謂內外色蘊所攝。受等諸蘊受用等義,相中當說。彼所依止我自體事者:謂識蘊,是身具等所依我相事義。所以者何?世間有情,多於識蘊計執為我;於餘蘊計執我所。

三解 集異門論十一卷一頁云:五蘊者:一、色蘊,二、受蘊,三、想蘊,四、行蘊,五、識蘊。云何色蘊?答: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云何受蘊?答:諸所有受,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受蘊。云何想蘊?答:諸所有想,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想蘊。云何行蘊?答:諸所有行,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行蘊。云何識蘊?答:諸所有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識蘊。如彼卷一頁至十二頁廣釋。

四解 法蘊足論九卷九頁云: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苾芻眾:有五種蘊。何等為五?謂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是名五蘊。云何色蘊?謂諸所有色,一切皆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是名色蘊。云何受蘊?謂諸受、等受、別受、受性、受所攝,是名受蘊。復有二受,說名受蘊。謂身受,心受。云何身受?謂五識身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身受。云何心受?謂意識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心受。復有二受,說名受蘊。謂有味受,無味受。云何有味受?謂有漏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有味受。云何無味受?謂無漏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無味受。有作是說:欲界作意相應受,名有味受。色無色界作意相應受,名無味受。今此義中,有漏作意相應受,名有味受。無漏作意相應受,名無味受。如有味受,無味受,如是墮受,不墮受,耽嗜依受,出離依受,順結受,不順結受,順取受,不順取受,順纏受,不順纏受,世間受,出世間受,亦爾。復有三受,說名受蘊。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云何樂受?謂順樂觸所生身樂心樂,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樂受。復次脩初第二第三靜慮順樂受觸所起心樂,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樂受。云何苦受?謂順苦觸所生身苦心苦,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苦受。云何不苦不樂受?謂順不苦不樂觸所生身捨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不苦不樂受。復次脩未至定,靜慮中間,第四靜慮及無色定,順不苦不樂觸所生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不苦不樂受。復有四受,說名受蘊。謂欲界受,色界受,無色界受,不繫受。云何欲界受?謂欲界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欲界受。云何色界受?謂色界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色界受。云何無色界受?謂無色界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無色界受。云何不繫受?謂無漏作意相應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不繫受。復有五受,說為受蘊。謂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如是五受,廣說如根品。復有六受,說為受蘊。謂眼觸所生受,耳鼻舌身意觸所生受。云何眼觸所生受?謂眼及色為緣,生眼識。三和合故;生觸。觸為緣故,生受。此中眼為增上,色為所緣,眼觸為因,眼觸為等起,是眼觸種類,是眼觸所生,與眼觸所生作意相應,於眼識所了別色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眼觸所生受。如是耳鼻舌身意觸所生受,廣說亦爾。是名受蘊。如受蘊,如是想蘊,識蘊,如其所應,廣說亦爾。云何行蘊?謂行蘊有二種。一、心相應行蘊。二、心不相應行蘊。云何心相應行蘊?謂思,觸,作意,廣說乃至諸所有智,見,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是名心相應行蘊。云何心不相應行蘊?謂得,無想定,廣說乃至文身。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不與心相應,是名心不相應行蘊。如是心相應行蘊,心不相應行蘊,總名行蘊


五蘊次第

瑜伽五十四卷五頁云:復次云何諸蘊次第?謂說差別。此復五種應知。一、生起所作。二、對治所作。三、流轉所作。四、住所作。五、安立所作。生起所作者:謂眼色為緣,能生眼識。乃至意法為緣,能生意識。此中先說色蘊;次說識蘊;此則是諸心所所依。由依彼故,受等心所生。故次經言:三和故觸;觸緣受等。是名諸蘊生起所作宣說次第。對治所作者:為欲對治四顛倒故;說四念住。謂於不淨計淨顛倒,於苦計樂顛倒,於無我計我顛倒,於無常計常顛倒。此中先說色蘊;次說受蘊;次說識蘊;後說想行二蘊。是名對治所作宣說次第。流轉所作者:根及境界為依止故;於現法中,由二種蘊,受用境界,起諸雜染。謂領納境界及彩畫境界。由一種蘊,造作一切善不善業。於後法中,起生老等一切雜染。一是所染;故最後說。住所作者:由四識住及識,次第而說。是名住所作。安立所作者:謂諸世間、互相見已;先了其色。是故先立色蘊。次由受蘊,知彼進退,或苦或樂。是故次立受蘊。次由想蘊,知彼如是名,如是類,如是性等。是故次立想蘊。次由行蘊,知彼如是愚癡,如是聰叡。是故次立行蘊。後由識蘊,安立內我。謂於諸蘊中,安立所了有苦有樂,隨起言說及愚智等。是名諸蘊安立所作宣說次第。又復依止我眾具事及我事故;應知諸蘊宣說次第。謂我依身;於諸境界,受用苦樂,於己於他,隨起言說,謂如是名,如是種類,如是性等。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如是應知我眾具事。當知最後蘊是我事。

二解 顯揚五卷十四頁云:復由餘五因緣,建立次第。一、由生起故。二、由對治故。三、由流轉故。四、由識住故。五、由顯了故。由生起故者:如經說:緣眼及色,眼識得生。乃至緣意及法,意識得生。此中初說色蘊,次說識蘊。此二種蘊,是諸心法之所依止;依此故起受等心法。故次經說:三事合故觸。觸為緣故,受等法生。由此生起因緣,說諸蘊次第。由對治故者:為對治四顛倒故,說四念住。四顛倒者:一、於不淨計淨顛倒。二、於苦計樂顛倒。三、於無常計常顛倒。四、於無我計我顛倒。此中先說色蘊,次後受蘊,次後識蘊,最後想行二蘊。如是由對治故說諸蘊次第。由流轉故者:諸根境界為所依故;能起二蘊,謂領納境界及彩畫境界。由此因緣,能起受用現法境界諸惱亂法,及能造作善不善業。由此因故,能感後世生等苦惱。識蘊一種,是所惱亂;故最後說。由識住故者:謂四識住。由彼次第,起能住識。由顯了故者:謂見補特伽羅已;先記識其色。是故先說色蘊。次由受蘊,顯彼貴賤苦樂。次由想蘊,顯彼如是名,如是姓,如是種類。次由行蘊,顯彼如是愚癡,如是聰慧。後由識蘊,顯彼內我差別。謂於前諸蘊中所記識者,有苦樂者,所言說者,愚癡聰慧者。是名由顯了故說諸蘊次第。

三解 俱舍論一卷十七頁云: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隨麤染器等,界別次第立。論曰:色、有對故;諸蘊中麤。無色中麤,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待二想麤。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麤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隨麤,立蘊次第。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五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麤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


五蘊總攝一切流轉事

顯揚五卷十四頁云:數者:由五種事,總攝一切流轉事故。何等五事?一、所受用事。二、能受用事。三、受用執取事。四、受用雜染事。五、彼所依遍行法事。所受用者:謂色蘊。五種色根,依執門故;為所受用。諸色境界,所緣門故;為所受用。能受用者:謂受蘊。受用執取者:謂想蘊。受用雜染者:謂行蘊。彼所依遍行法者:謂識蘊。由計此識是受用者,乃至是所雜染者故。即由是義,次第得成。


六思身

集論一卷五頁云: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眼觸所生思,耳觸所生思,鼻觸所生思,舌觸所生思,身觸所生思,意觸所生思。

二解 集異門論十五卷三頁云:六思身者:云何為六?答:一、眼觸所生思身。二、耳觸所生思身。三、鼻觸所生思身。四、舌觸所生思身。五、身觸所生思身。六、意觸所生思身。云何眼觸所生思身?答:眼及諸色為緣,生眼識。三和合故觸。觸為緣故思。此中眼為增上,色為所緣,眼觸為因,眼觸等起,眼觸種類,眼觸所生,眼觸所起,作意相應;於眼所識色,諸思等思現前等思已思當思,作心意業。是名眼觸所生思身。耳鼻舌身意觸所生思身,隨所應,當廣說。

三解 界身足論上二頁云:六思身云何?一、眼觸所生思。二、耳觸所生思。三、鼻觸所生思。四、舌觸所生思。五、身觸所生思。六、意觸所生思。


心所法

品類足論一卷一頁云: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二解 品類足論六卷四頁云:心所法云何?謂若法、與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蘊、想蘊、相應行蘊

三解 五事毗婆沙論下十九頁云:何謂心所法?如何知別有?答:所有受等、名心所法。經為量故;知別有體。如世尊說:眼色二緣,生於眼識。三和合故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乃至廣說。薩他筏底契經中言:復有思惟諸心所法,依心而起,繫屬於心。又舍利子問俱胝羅,何故想思說名意行?俱胝羅言:此二心所法、依心起屬心。乃至廣說。由如是等無量契經,知心所法,定別有體。又心所法,若無別體;則奢摩他、毘缽舍那、善根、識住、諸食、念住、諸蘊、六六覺支道支、諸結、學法、及有支等,契經應減。又不應立大地法等。然經所說法門無減;大地法等、實可建立。故知別有諸心所法。


心相應法

品類足論六卷四頁云:心相應法云何?謂心所法。此復云何?謂受蘊、想蘊、相應行蘊


心相應行蘊

行蘊中說。

二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四頁云:心相應行蘊云何?謂心相應法。此復云何?謂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此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相應行蘊


心不相應行

瑜伽五十三卷十四頁云:問:何因緣故名心不相應耶?答:此是假想;於諸事中,為起言說,於有色等,二種俱非;於有見等,二種俱非。

二解 集論一卷十頁云:何等名為心不相應行?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等。

三解 五蘊論五頁云: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決定異性。彼復云何?謂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如是等類。

四解 廣五蘊論十三頁云: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此復云何?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如是等。

五解 俱舍論四卷十三頁云:心不相應行,何者是耶?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二定、命、相名心等類。論曰:如是諸法,心不相應;非色等性;行蘊所攝。是故名心不相應行。

六解 品類足論一卷一頁云:心不相應行云何?謂若法、心不相應。此復云何?謂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總名心不相應行。


心不相應行蘊

行蘊中說。

二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五頁云:心不相應行蘊云何?謂心不相應法。此復云何?謂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復有此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總名心不相應行蘊


四念住

如瑜伽二十八卷十六頁至二十四頁廣釋,繁不備錄。

二解 顯揚二卷十頁云:四念住者,一、身念住,謂或緣於身,或復緣身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由聞思修之所生慧,或唯影像,或事成就,於身境處善安住念,為令於身得離系故。如於身念住,如是於受心法念住應知亦爾。此中差別者,謂各於自境如其所應,乃至為令於法得離系故。又一切處應說,與念相應心及心法。如是發起觀察心時,所緣之境有四種事:一、心所執事,二、心領納事,三、心了別事,四、心染淨事。

三解 辯中邊論中卷十一頁云:此中先應說修念住。頌曰:以粗重愛因,我事無迷故,為入四聖諦,修念住應知。論曰:粗重由身而得顯了,故觀察此,入苦聖諦。身以有粗重諸行為相故,以諸粗重,即行苦性,由此聖觀,有漏皆苦,諸有漏受,說為愛因,故觀察此,入集聖諦。心是我執所依緣事,故觀察此,入滅聖諦。怖我斷滅,由斯離故,觀察法故,於染淨法遠離愚迷,入道聖諦。是故為入四聖諦理,最初說修四念住觀。

四解 集論六卷七頁云:四念住所緣者,謂身受心法。復有四事,謂我所依事、我受用事、我自體事、我染淨事。自體者,謂慧及念。助伴者,謂彼相應心心所等。修習者,謂於內身等修,循身等觀。如於內、於外、於內外亦爾。內身者,謂於此身中所有內色處。外身者,謂外所有外色處。內外身者,謂內處相應所有、外處根所依止,又他身中所有內色處。云何於身修循身觀?謂以分別影像身與本質身,平等循觀。內受者,謂因內身所生受。外受者,謂因外身所生受。內外受者,謂因內外身所生受。如受、心法亦爾。如於身修循身觀,如是於受等修循受等觀,如其所應。又修習者,謂欲、勤、策、勵、勇猛、不息、正念、正知及不放逸修習差別故。欲修習者,謂為對治不作意隨煩惱。勤修習者,謂為對治懈怠隨煩惱。策修習者,謂為對治惛沈、掉舉隨煩惱。勵修習者,謂為對治心下劣性隨煩惱。勇猛修習者,謂為對治疏漏、疲倦隨煩惱。不息修習者,謂為對治得少善法生知足喜隨煩惱。正念修習者,謂為對治忘失尊教隨煩惱。正知修習者,謂為對治毀犯、追悔隨煩惱。不放逸修習者,謂為對治捨諸善軛隨煩惱。修果者,謂斷四顛倒,趣入四諦,身等離系。

五解 俱舍論二十三卷一頁云:依已修成滿勝奢摩他,為毗缽舍那修四念住。如何修習四念住耶?謂以自共相觀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別自性,名為自相。一切有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為共相。身自性者,大種造色。受、心自性,如自名顯。法自性者:除三餘法。傳說:在定以極微剎那,各別觀身,名身念住滿。餘三滿相,如應當知。何等名為四念住體?此四念住體各有三,自性、相雜、所緣別故。自性念住,以慧為體;此慧有三種,謂聞等所成,即此亦名三種念住。相雜念住,以慧所餘俱有為體。所緣念住,以慧所緣諸法為體,寧知自性是慧非餘。經說:於身住循身觀,名身念住;餘三亦然。諸循觀名,唯自慧體;非慧無有循觀用故。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毗婆沙師說:此品念增故,是念力持慧得轉義。如斧破木,由楔力持。理實應言慧令念住,是故於慧立念住名。隨慧所觀,能明記故,由此無滅,作如是言:若有能於身住循身觀,緣身念得住,乃至廣說。世尊亦說:若有於身住循身觀者,念便住不謬。然有經言:此四念住由何故集?由何故滅?食觸名色作意集故,如次令身、受、心、法集。食觸、名色作意滅故,如次令身受心法滅。應知彼說所緣念住,以念於彼得安住故。又念住別名隨所緣,緣自他俱相續異故。一一念住,各有三種。此四念住,說次隨生。生復何緣,次第如是?隨境粗者,應先觀故。或諸欲貪,於身處轉。故四念住,觀身在初。然貪於身,由欣樂受。欣樂於受,由心不調。心之不調,由惑未斷。故觀受等如是次第。此四念住,如次治彼淨樂常我四種顛倒。故唯有四,不增不減。四中三種,唯不雜緣。第四所緣,通雜不雜。若唯觀法,名不雜緣。若於身等,二三或四。總而觀察,名為雜緣。

六解 法蘊足論四卷八頁云:爾時世尊告苾芻眾:吾當為汝略說修習四念住法。謂有苾芻,於此內身,住循身觀;若具正勤、正知、正念,除世貪懮。於彼外身,住循身觀;若具正勤、正知、正念,除世貪懮。於內外身,住循身觀,若具正勤、正知、正念,除世貪懮。於內外俱受、心、法三,廣說亦爾。是現修習四念住法。過去、未來苾芻修習四念住法,應知亦爾。如彼四卷八頁至五卷四頁廣釋。

七解 集異門論六卷十頁云:四念住者,一身念住,二受念住,三心念住,四法念住。身念住云何?答:十有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身念住。受念住云何?答:六受身,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是名受念住。心念住云何?答:六識身,謂眼識乃至意識,是名心念住。法念住云何?答:受蘊所不攝無色法處,是名法念住。復次,身增上所生諸善有漏及無漏道,是名身念住。受增上所生諸善有漏及無漏道,是名受念住。心增上所生諸善有漏及無漏道,是名心念住。法增上所生諸善有漏及無漏道,是名法念住。復次,緣身慧名身念住,緣受慧名受念住,緣心慧名心念住,緣法慧名法念住

八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一頁云:四念住者,一身念住,二受念住,三心念住,四法念住。然此念住,總說唯一。謂心所中一慧自性,根中慧根,力中慧力,覺支中擇法覺支,道支中正見。或分為二,謂有漏、無漏。或分為三,謂下、中、上。或分為四,謂三界系及不系。或分為五,謂三界系及學、無學。乃至若以相續剎那差別分別,則有無量。問:世尊何故於此義中開少合多,唯說四種?答:佛依正慧行相所緣粗細不同,建立四種。問:若爾,何故契經中說觀內外俱十二種別?答:不過四故,但說四種。如七葉樹,七生預流。彼亦如是。問:此體是慧,何故世尊說為念住?答:慧由念力得住所緣,故名念住。或此慧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此二於境展轉相資,勝於餘法,故說念住。廣辯念住,如餘處說。

九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七卷六頁云:問:若爾者,世尊何故於一等,廣說四念住?於無量,略說四念住耶?答:為對治四顛倒故:謂對治於不淨,淨想顛倒,故說身念住;對治於苦,樂想顛倒,故說受念住;對治於無常,常想顛倒,故說心念住;對治於無我,我想顛倒,故說法念住。有說為對治四食故:謂對治段食,故說身念住;對治觸食,故說受念住;對治識食,故說心念住;對治意思食,故說法念住。有說為對治四識住故:謂對治色近行識住,故說身念住;對治受近行識住,故說受念住;對治住彼識,故說心念住;對治想近行、行近行識住,故說法念住。有說為對治五蘊故:謂對治色蘊,故說身念住;對治受蘊,故說受念住;對治識蘊,故說心念住;對治想蘊、行蘊,故說法念住。有說為對治四種不修故:謂對治不修身,故說身念住;對治不修戒,故說受念住;對治不修心,故說心念住;對治不修慧,故說法念住。有說與四修同法故說四念住:謂與修身同法故,說身念住;與修戒同法故,說受念住;與修心同法故,說心念住;與修慧同法故,說法念住。問:念住以何為自性?為以念、為以慧耶?若以念者,此說云何通?如說於身循身觀,乃至廣說。若以慧者,何故名念住?又契經說,當云何通?如說於何處應觀念根謂於四念住?答:應說慧為自性。問:若爾,何故名念住耶?答:念於此住,等住各住,故名念住。如像馬等所住處名象馬等住,此亦如是。有說此由念力能於所緣起差別廣博作用,而不失壞,故名念住。有說由念力故,此瑜伽師審記所緣,於所緣境忘已還憶,故名念住。有說此修行者於所緣中先以念安住,然後觀察;復於所緣先通達,已後以念安住,為守護故,如守門者,故名念住。有說此修行者於所緣境先以念攝持,後以慧觀察而斷煩惱,譬如田夫先以左手攬取草等,後以右手執鐮刈之,此亦如是,故名念住。有說此瑜伽師被念鎧甲,於心相續上,執慧刀杖,在生死陣中不為煩惱怨所降伏,而能降伏於彼,故名念住。有說為遮取自性過,故說名念住。若名慧住者,便有取自性過失。有說為顯非唯自性能有所作,故名念住。由是等緣,但名念住,不名慧住。問:契經所說,復云何通?如說於何處應觀念根?謂於四念住。答:以念根於念住位作用增上,故作是說;如信根於四證淨位作用增上故。佛復說於何處應觀信根?謂於四證淨。如是精進根於四正斷,定根於四靜慮,慧根於四聖諦亦爾。故世尊乃至復說於何處應觀慧根?於四聖諦。此亦如是,是謂念住自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何故名念住?念住是何義?答:念於此住,等住各住,廣說如前。如彼前後廣說。


四蘊名名

大毗婆沙論十五卷六頁云:問:名句文身,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何故佛說四蘊名名?答:佛於有為、總立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說為名。有說:色法粗顯,即說為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然實名等,唯不相應行蘊所攝。


四念住次第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七卷十頁云:何故世尊先說身念住,乃至後說法念住耶?答:顯示隨順故。謂若如是次第顯示,則於文字言說,隨順。有說:說受隨順故。謂若作如是次第;則於師說及弟子受,皆得隨順。有說:此依生起次第故。次第有三種。一、生起次第。二、顯示次第。三、現觀次第。生起次第者:如此念住,及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等。顯示次第者:謂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現觀次第者:謂四聖諦。以瑜伽師,先起身念住,故佛前說。乃至後起法念住,故佛後說。問:因論生論,何故諸瑜伽師,先起身念住,乃至後起法念住耶?答:依麤細次第故。謂五蘊中,色蘊最麤;故先觀察,起身念住。四無色蘊中,受蘊最麤;故次觀察,起受念住。問:受等無方所,如何可施設麤細耶?答:雖無方所麤細;而有行相麤細。亦可施設。此中受行相麤,如說我手足等痛。又說:我受如是如是苦。故受等蘊,雖非色;而如色施設麤細。四無色蘊中,識蘊最細;而先想行蘊觀察,起心念住者;以想行蘊,與涅槃最微細法,合施設故;彼最後觀察,起法念住。有說:從不可知本際以來,男為女色,女為男色,是生染處。故先觀色,起身念住。染著此色,由貪樂受;故次觀受,起受念住。貪樂由於心不調伏;故次觀心。起心念住。心不調伏,由煩惱未斷;故最後觀法,起法念住。有說:以色可施設,有增減,有取捨,相似相續;故先觀色,起身念住。於觀色時,起身輕安,及心輕安;由此為先,引起樂受;故次觀受,起受念住。於觀受時,引起勝義境界了別;故次觀識,起心念住。彼作是念:若處起心,亦起心所,故最後觀法,起法念住。有說:身愚能持受愚,乃至心愚能持法愚。非身愚不轉,能轉受愚,乃至非心愚不轉,能轉法愚。故四念住,如是次第起。有說:身不愚,能引受不愚;乃至心不愚,能引法不愚。非身不愚不起,能起受不愚;乃至非心不愚不起,能起法不愚。故四念住,如是次第起。如彼廣說。


正見正智雜不雜相

大毗婆沙論九十八卷十八頁云:已說正見正智自性;雜不雜相,今當說。諸正見、是正智耶?答:應作四句。有正見,非正智。謂無漏忍。此有見相,無智相故。有正智,非正見。謂五識相應善慧及盡無生智。此有智相,無見相故。有正見,亦正智。謂無漏忍,盡無生智所不攝意識相應善慧。此有二種。一、有漏。即世俗正見。二、無漏。即學八智,無學正見。此二皆具見智相故。有非正見,亦非正智。謂除前相。相即所名,廣如前說。謂行蘊中,除諸善慧,諸餘行蘊及四蘊全,并無為法,作第四句。



瑜伽五十六卷六頁云:問:何緣四無色蘊總說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

二解 瑜伽七十二卷五頁云:何等為名?謂即於相所有增語。

三解 瑜伽七十七卷七頁云:云何為名?謂於一切染淨法中所立自性,想假施設。

四解 瑜伽八十一卷二頁云:問:名、是何義?答:能令種種共所了知,故名為名。又能令意作種種相,故名為名。又由語言之所召呼,故名為名。攝受諸名究竟顯了不現見義,故名為句。隨顯名句,故名為文。

五解 顯揚六卷一頁云:名者:謂於諸相中依增語。

六解 大毗婆沙論十四卷十五頁云:問:名體是何?答: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文、句、亦爾。問:何故名名?答:名者、名為隨,名為名,名為合。隨者:如其所作,即往相應。名者:為此義立,如求便應。合者:隨造頌轉,令與義會。此中名具三義,故名為名。心心所法,有隨有名,而無合義;故不名名。餘不相應,色,無為法,有隨,有合,而無名義;故亦非名。


名色

瑜伽九卷十三頁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又云: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若根處所,若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

二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三頁云:云何名色?謂結生已,未起眼等四種色根,六處未滿,中間五位。謂羯刺藍、頞部曇、閉尸、鍵南、缽羅奢佉,是名色位。

三解 集異門論一卷十頁云:名云何?答: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及虛空、擇滅、非擇滅,是謂名。色云何?答:四大種及所造色,是謂色。


名色差別

瑜伽九卷十九頁云:受蘊云何?謂一切領納種類。想蘊云何?謂一切了像種類。行蘊云何?謂一切心所造作意業種類。識蘊云何?謂一切了別種類。如是諸蘊,皆通三界。四大種云何?謂地水火風界。此皆通二界。四大種所造色云何?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色界有八;及法處所攝色。然非一切,此亦二種。謂識種子所攝受種子名色,及於彼所生果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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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五蘊

蘊是積集的意思,五蘊就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色就是一般所說的物質,變礙為義,是地、水、火、風四大種所造;受就是感受,領納為義,其中包括苦、樂、捨三受;想就是想像,於善惡憎愛等境界中,取種種相,作種種想;行就是行為或造作,由意念而行動去造作種種的善惡業;識就是了別的意思,由識去辨別所緣所對的境界。在此五蘊中,前一種屬於物質,後四種屬於精神,乃是構成人身的五種要素。


行陰

五蘊中之行蘊


[國語辭典(教育部)]
五蘊

ㄨˇ ㄩㄣˋ
佛教用語。蘊為堆、積聚的意思。佛教稱構成人或其他眾生的五堆成分為「五蘊」。分別為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其中除色蘊之外,其餘皆屬精神層面。色指組成身體的物質,受指感覺,想指意象、概念,行指意志,識指認識分別作用。由於每一種蘊,都是由許多分子積聚而成,故稱為「蘊」。《般若波羅蜜多心經》:「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也稱為「五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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