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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十三過

(名數)因明論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時,由種種配列次第生過誤。陳那數廿九過,天主(商羯羅主)更加四過,為所謂三十三過。即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也。

(甲)宗之九過:一、現量相違,謂於現證之事實立相違之宗也。例如言聲非所聞,雖不述因喻,然已明為誤謬也。二、比量相違,謂於萬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違之過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違,當欲述自己所屬之教派意見時,卻立與之相違之宗也。例如勝論派之人主張以聲為常住是也。四、世間相違,立與常識反對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類之行者,以人頂骨為其裝飾,有人難之,則立量曰:人之頂骨,可為清淨(宗),且為眾生之分(因),猶如螺貝(喻)。此雖似一見無過之立量,然立人間頂骨可為清淨之宗義,實反於常識,故定為過誤也。五、自語相違,謂於自己言語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為石女是也。以下四過為天主所附加,非理論門,惟於入正理論說之。六、能別不極成,謂宗之後陳用立敵不共許之語也。例如佛子對於數論師而立聲可壞滅是也。數論師信萬有之發展Parrmāa、還歸Pralaya,而不許壞滅,故宗之能別(即後陳),不極成,故為過失。七、所別不極成,宗之前陳不極成之過失也。例如數論師對於佛教徒立我Purua,可為有時,佛教不許我之存在,因而所別為不極成,宗體不成立。八、俱不極成,勝論師對於佛教徒立以我可為和合因緣時,我與和合因緣為佛教徒不通之語,因而前陳後陳共不極成,亦為過誤也。九、相符極成,宗體以不可極成為規則,反之而立萬人共通之事件時,則無其功,因而為過失,例如立聲為所聞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過,其因可大別為不成Asiddha、不定Aniścita,Anaikāntika、相違Viruddha三類。不成因者,因犯立敵共具備是宗法性條件之規定,名為不成之過失。不成因有四過:一、兩俱不成,於以聲為無常之宗,欲指眼為所見性(可見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敵兩者見地,不協於是宗法性之條件,何則以無論何人皆以聲為不可見者故也。故為兩俱不成之過失。二、隨一不成,此乃一方認為具備是宗法性條件,而他方不認之因也。三、猶豫不成,因果為有法之必然的屬性否,尚疑而未確定,乃如已確定者辦之也。例如遙見如雲霧,未確定為霧為煙,而卒然謂彼處有火(宗),以有煙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別不極成之過失時,其因無基礎,不具是宗法性之條件也。例如對於不認虛空之實有者而虛空可為實有(宗),以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時,一方已不認虛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認為德之所依。是名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違因者,關於三相中後二相之誤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異品有之情狀。以因關係於同異品之全部,故名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之情狀。以因與同喻異喻全無關係,故謂為不共。三、同品一分轉(亦云同分異全),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之情狀也。四、異品一分轉(亦云同品轉異分同全),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五、俱品一分轉(亦云俱分轉),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六、相違決定,立敵兩者由同一事件相異之處,觀察而立量,兩者各各具三相,難於決定,謂為相違決定。於問題一方不決定之點為過失也。其次相違因。九句因中四六為相違因。此因與立證之宗義矛盾者,適於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質異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觀之,相違因惟宜有一,然陳那於此下緻密之考察,抱懷意內,至表面不顯之誤謬,亦入計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違因,是為與宗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狀也。二、法差別相違因,謂與宗法裏面的意義矛盾之因。如服等必為他所用(宗),以係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此乃由後陳(即法),關系上而生者,雖非關係於有法者,而在譎詐的論法,則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對象於宗法,卻置有法於主要點者,於立物之存不存時尤然,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即此際之誤謬也。此謂與有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以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尚如同異性是也。四、有法差別相違因,陳那此例不出別立量,由前例說明之。

(丙)喻之十過。喻之誤謬有十,其中五者屬同喻,他五者,屬異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條件之過失也。例如聲可為常住,以無質礙之故(無對觸),尚如極微(同喻),立量時,極微之常住雖具宗同品之條件,然其性為有對觸故缺因同品之條件,以「無質之故」與因不一致。故名之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條件之喻也。於前之宗因,謂為如覺(智等),出喻之時,雖以覺為無質礙協於因同品之條件,然以其性無常缺宗同品,與所謂聲之常住不相應。故名之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兩條件之喻。於前之宗因謂為如瓶時,以瓶無常住及無質礙之性質,故全無喻之質格。四、無合,缺喻體之過失也。五、倒合,諸所作者反對謂彼為無常時,以諸無常者與所作性配合。即為倒合。自能進於所之過失也。其次似異喻之五者異喻之過失,全與同喻之過失併行相應,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異品條件之喻,例如聲為常住以無質礙故之異喻,諸無常者視彼為質礙,謂尚如極微,以極微為質礙性,具備同異品之條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異品之條件,故謂之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業時,以業無質礙,缺同異品之條件,故稱之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異品兩條件,此過失也。如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虛空,是其例也。何則以虛空無質礙且為常住故也。四、不離,不施離作法之過失也,觀同喻之無合其例可知。五、倒離,反對先宗後因配合之過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過中除宗之五相違,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頗具科學的分類之面目。


十因

(名數)一隨說因。於欲界色界無色界一切惑業繫縛之法,及不繫縛之法,隨其見聞覺知而起言說,是名隨說因。二觀待因。諸有情欲求三界有繫縛之樂,及出世間不系縛之樂,於彼之所緣或為求得,或為受用,觀彼而對此,是名觀待因。三牽引因。由淨不淨之熏習,三界善惡諸行,於可愛不可愛之趣中,牽引可愛不可愛之自體,是名牽引因。四生起因。三界可愛不可愛之一切惑業繫縛之法,各由自種生愛,能潤種種,為潤愛,由此而先所牽引之可愛不可愛自體生起,是名生起因。五攝受因。三界之惑業繫縛之法,及不系縛之法,悉為真實之見所攝受,是名攝受因。六引發因。欲界繫縛之善法能引欲界繫縛之諸勝善法,又能引色界無色界繫縛及不繫縛之善法,乃至無色界繫縛之善法,能引無色界之諸勝善法及不繫縛之善法,是名引發因。七定異因。三界繫縛諸法及不繫縛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是名定異因。八同事因。由自性功能之和合,生三界繫縛之法及不繫縛之法,亦成辦和合,是名同事因。九相違因。三界繫縛之法及不繫縛之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則不得生,是名相違因,十不相違因,三界繫縛之法及不繫縛法將生時,若無他障礙,現前則便得生,是名不相違因。見瑜伽論五。


有法差別相違因

(術語)四相違之第四。有法者,宗之前名辭,差別者,其前名辭裏面所含之別件,相違者,反對之意。凡狡黠之論法,於宗之前名辭,懷抱二種之意許,立者成立其一,希敵者不成立。今立者所陳之因,於宜關係之同品不關係,反關係於不應關係之異品,缺因之後二相,敵者因之卻為無過之因,是即有法差別相違因也。亦見因明入正理論等。


有法意許

(術語)宗之前名辭所用之語為立敵共許,然以狡黠之手段,秘有別種之意見者。四相違中,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敵者看破有法意許,即以立者自身之因喻破立者,立者之過誤也。


法差別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言語之表面云自相,言語裏所含之意許云差別(見法自相相違因條),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於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謂之法差別相違因。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服等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他」為立者之意許者,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雖於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許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轉於同品之臥具等,而臥具等為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違於欲立者成立之意許,於是生法之差別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法自相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云自相,其意許云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言陳

(術語)因明學之語。宗因喻之所陳於言者謂之言陳,意中有所許者,謂之意許。因明四相違中,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因者,立者於言陳之外,別有意許,故就其意許而付相違因之過失也。宋高僧傳(藥山傳)李翱評復性書曰:「其文則隱而不援釋教,其理則彰而乃顯自心,弗事言陳,唯萌意許。」


[佛光大辭典]
十五依處

又稱十五種因緣依處。即唯識宗之隨說因等十因所依之處。(一)語依處,指與法、名、想而起之語性,依此處而立隨說因。(二)領受依處,指所觀待之能所受性,其能受為受之心所,所受通一切法;依此處而立觀待因。(三)習氣依處,指漏無漏、內外種未熟之位,依此處而立牽引因。(四)有潤種子依處,漏無漏、內外種已熟之位,依此處而立生起因。(五)無間滅依處,指心、心所之等無間緣。(六)境界依處,指心、心所之所緣緣(託緣而生還,是自心之所緣慮)。(七)根依處,指心、心所所依之六根。(八)作用依處,於所作業上有作具之作用,指除種子外所餘之助現緣。(九)士用依處,指於所作業上有作者之作用,即除種子外所餘之作現緣。(十)真實見依處,無漏之見除薰生自種外,能助引證無漏之法。依以上之六處(由(五)至(十))而立攝受因。(十一)隨順依處,指漏無漏、三性之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及勝品之諸法,依此處而立引發因。(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有為法於各各自果能起證而有差別之勢力,依此處而立定異因。(十三)和合依處,指從領受依處至差別功能依處,生住成得之果中有和合之力,依此處立同事因。(十四)障礙依處,指能於生住成得之事中障礙之法,依此處而立相違因。(十五)不障礙依處,指生住成得之事中不障礙之法,依此處而立不相違因。〔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演祕卷六之末〕(參閱「十因」418) p376


十因

梵語 daśa hetavah。又作十種因。(一)指四緣據所依處之十種分類。即用以說明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得以產生之十種原因。(一)唯識宗之說法:(1)隨說因,依語依處而立。隨見聞說諸義時,則能說之語為所說之因。(2)觀待因,依領受依處而立。觀待甲以生住成得乙之諸事,所待之甲為能待之因。例如以手為因,有執取之動作。(3)牽引因,依習氣依處而立。諸種子未熟潤之位,牽引遙遠之自果。(4)生起因,依有潤種子依處而立。種子已熟潤,生起較近之自果。(5)攝受因,依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實具等六依處而立。種子以外之諸緣相攝受而得以起果。(6)引發因,依隨順依處而立。善、染、無記之種現諸法能引起同類勝行及無為法之因。(7)定別因,又作定異因,依差別功能依處而立。一切有為法各引發證得自果,而無雜亂。(8)同事因,依和合依處而立。由以上七種因,與果和合為一。(9)相違因,依障礙依處而立。以違緣為性,於諸法之生、住、成、得等事有所障礙。(10)不相違因,依不障礙依處而立。於諸法之生等無障礙。此十因以穀物之由種子至成熟為譬喻,說明阿賴耶識種子於生起世界各種現象及支配人之種種活動中之決定性作用,以及業報輪迴之必然性。(二)諸經之說法:(1)菩薩地持經卷三所立之十因,即:隨說因、以有因、種植因、攝因、生因、長因、自種因、共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2)菩薩善戒經卷三所立之十因,即:流布因、從因、作因、攝因、增長因、轉因、不共因、共因、害因、不害因。〔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八〕(參閱「十五依處」376)

(二)菩薩成就十種行法,可得涅槃之境界,故此十種行法稱為涅槃十因。即:(一)信,(二)戒,(三)近善友,(四)寂靜,(五)精進,(六)正念具足,(七)濡語(軟語),(八)護法,(九)布施,(十)正意。此說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大乘義章卷十四明示其為十因。 p418


五果

梵語 pañca phalāni。五種果之意。(一)六因所生及道力所證有為無為之果,計有五種之別。即:(一)等流果(梵 nisyanda-phala),又稱依果、習果。(二)異熟果(梵 vipāka-phala),又稱報果。(三)離繫果(梵 visajyoga-phala),又稱解脫果。(四)士用果(梵 purusakāra-phala),又稱士夫果、功用果。(五)增上果(梵 adhipati-phala)。其中,離繫果屬無為果,餘四果均屬有為果。又於有為果中,等流果係自六因中之同類、遍行二因而來,異熟果則由異熟因而來,士用果由俱有、相應二因而來,增上果由能作因而來。離繫果屬由擇滅無為,即非生法,非自六因而生,唯以道力所證,故雖說為道果,然不同於其他四果由六因而來者。此係俱舍論等之說。成唯識論等則說十因、四緣而生五果。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十因之中,以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得異熟果;以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得等流果;以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得離繫果;以十因得增上果。得士用果有二義,一以觀待因、攝受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得之;一以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而得。〔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俱舍論卷六、雜阿毘曇心論卷三、顯揚聖教論卷十八、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五、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俱舍論光記卷六〕(參閱「五種果」1180)

(二)二乘所證之果有五種,即聲聞之四果與獨覺果。聲聞四果為: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華嚴五教章卷三〕(參閱「五果迴心」1114)

(三)又作五菓。據三藏法數卷二十四、翻譯名義集卷三載,受戒之比丘不食生物,謂如棗、杏等果必以火熟之方食,膚殼之果則須以刀去其皮再食。此五果指:(一)核果,指棗、杏、桃、李等果。(二)膚果,指瓜、梨、柰、椹等果。(三)殼果,指椰子、胡桃、石榴等果。(四)檜果,又作糩果,指松子、柏子、蘇荏等粗糠皮類之果實。(五)角果,指菱豆、大小豆類等。此外,小叢林略清規卷上、洞上行事軌範卷中,舉出瓜、茄、麵、饅、餅為五果。〔盂蘭盆經疏卷下、盂蘭盆經新疏〕(參閱「五種淨食」1185)

(四)指現在五果,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等五者。蓋以十二因緣配於三世因果,無明與行二者為過去之因;愛、取、有三者為現在之因;生、老死二者為未來之果;識、名色、六入、觸、受等五者為現在五陰之身,係由過去業因所招感之果,故稱現在五果。(參閱「現在五果」4724) p1112


史錫綽

(1876~1925)四川萬縣人。字裕如,或一如、靖如。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畢業,精通英日文,慧解過人,任教於京師各大學。民國七年(1918)冬,發心研究佛學,著佛教論理學,闡明因明學之旨趣,慨然以弘法利生為己任。後應聘為武昌佛學院教席,於授課之餘,從事海潮音之編輯及著述。重要譯著有小乘佛學概論、因明入正理論講義、中華佛教史、印度佛教史、印度六派哲學等書。更有大乘起信論講義、金剛般若經總綱、論有法差別相違因之分本作別作二法等著作。其子史玨編其遺著為慧圓居士集。 p1623


四相違

因明用語。又稱四違、四相違因、四相違過。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最後四項。即立論過程中,所立之因(理由)與所立宗(命題)之主詞與賓詞相互矛盾所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的宗之正確性,反而證成對方之宗。此類過誤計有四種:(一)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法」係指宗之後陳(賓詞)。此一過誤係由因與宗之賓詞所含之意義相互矛盾而產生。(二)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a-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立者(立論者)於立宗、因時,用「二等意許差別」(曖昧不明之言語)以欺瞞敵者(問難者),結果卻導致不能證明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自己所不欲認可之宗之過誤。(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有法」係指宗之前陳(主詞)。此係立者所立因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而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成自己提出之宗,反而被敵者用來成立足以反駁自己之宗。(四)有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i-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所立之因與宗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所產生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參閱「因明」2276) p1734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有法自相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稱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的四相違過之第三項。有法,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自相,指宗前陳所陳述之事件;相違,互相矛盾、違反之意。於因明對論中,立者(立論者)所設之因與自己所立的宗有法所陳述者相衝突,不能使前陳所陳述之因成立,反而成為打消其成立之理由,敵者(問難者)遂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此稱為有法自相相違過。亦即以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前陳時,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之過失。〔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2434


有法差別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稱有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i-viśesa-viruddha)。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的四相違過之第四項。乃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所形成之過失。有法,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差別,指宗前陳所含之意味;相違,相互矛盾、違反之意。於因明對論中,凡狡黠之論法,於宗之前陳隱含二種意許(存於內心而不表示於言語中之想法),立者(立論者)成立其一,而希望敵者(問難者)不成立;今立者所陳述之因(理由),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如是則缺乏因三相中之後二相,致令敵者所立之因為正確無過之因,而對立者自己反形成不利之局勢。〔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2434


有法意許

因明用語。於因明論式中,立者(立論者)於宗(命題)之主詞(有法)隱含別種意見,稱為有法意許。如四相違過中之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差別相違因,即係敵者(問難者)看破立者有法意許,而以立者自身之因(理由)、喻(譬喻)來反破立者之情況。(參閱「有法自相相違過」2434、「有法差別相違過」2434) p2435


言陳

因明用語。意即依言語而陳明己意。又作言顯、言彰。為「意許」之對稱。乃因明對論之中,立(立論)者為表明主張或敵(問難)者為斥破立者之見解,所提出之言詞。如宗(命題)之前陳(主詞)與後陳(賓詞),分別為「先言陳」與「後言陳」之意。其中,先言陳為自相,後言陳為差別。於因明四相違中,「法(宗之後陳)差別相違因」與「有法(宗之前陳)差別相違因」,即是立者於言陳之外另藏別意而生之過失。又宗支之言陳若闕如或不完整,則犯「言闕」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本、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卷下、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六、卷七〕(參閱「言闕」3007、「意許」5447) p3006


法自相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四相違過之第一。因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法」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過誤。法,指宗之後陳;自相,此處指宗之前陳(主詞),於因明中,其意義屬於「言陳」(透過語言表白出來)而非「意許」(意中所許);相違,相互矛盾之意。能立之因與宗義互相矛盾,卻成異品,故稱相違。敵者(問難者)取立者(立論者)之因,能成與立者相違之宗,此乃因立者自己提出相違自宗之因而成敵者藉以反擊自己之宗。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論式,「常」為所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同品,不具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異品。正確之因須具備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之條件。今「所作性」之因正與此條件相反,故不僅無法證明「聲常」之宗,反可證明與其相違之「聲是無常」之宗。此過相當於九句因之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五末〕(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3345


法差別相違過

因明用語。又作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a-viśesa-viruddha-hetu)。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四相違之第二。法,指宗(命題)之後陳(賓詞);差別,指宗之賓詞,係相對於宗之前陳(主詞)「自性」,而特稱後陳為「差別」,於因明中,其意義屬於「意許」(意中所許)而非「言陳」(透過語言表白出來)。此過係立者(立論者)使用曖昧之言語欲欺敵者(問難者),而導致自己所犯之過誤。蓋曖昧之言語含有二重以上之意,而終究不能判知其真意所在,故所提出之論式表面上雖能假為正當,似是而非,然其內裡卻失去自相之差別。立者採用曖昧之言詞,或寓含真意於其中,或為立者所欲否定者,此二種意許上之差別,稱為「二等意許差別」。此時,論式上雖似無缺乏因之三相,然若由於意許上之曖昧不明,導致不能證成立者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其所欲反對之看法,此即稱法差別相違過。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提出「眼等必為他用(宗),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喻)」之論式;蓋數論學派之宗義為「二十五諦」之說,即概分宇宙間一切諸法為二十五類諦理,其第一類為「自性諦」,最後一類為「神我諦」,中間之二十三諦皆由自性諦所發展出者,皆屬積聚性之「假我」,而第二十五諦「神我」則為該派所認可之最高主宰,為一切之精神主體,認為吾人一切感官經驗,乃至諸根之存在皆由於神我之存在才有意義,此種「神我說」乃佛教所反對者。於上記之論式,數論師實欲論證神我之實存性,然卻不明言陳述,而以「眼等必為他用」之「他」閃爍其詞,既不指明「他」究竟為提出論點之當事人的「我」,或是其餘何義(神我或假我),故意設此曖昧之詞而欲充當符合完整之「因三相」,實則由於宗之賓詞語意曖昧而致不符合因後二相之條件(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此稱法差別相違過。〔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六、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四相違」1734、「因明」2276) p3377


相違

因明用語。指兩相對立而相互違反之意。如苦與樂、明與暗、冷與熱、大與小等。因明論式常用此一用語表示兩項意義相互違反衝突之情形,如相違因、相違決定不定過等。此外,如梵語六種複合用詞中之「相違釋」,即採用兩項原本對立違反之用語合為一字之語詞構成方式,例如 jayaparājaye(勝敗)、śubhāśubham(善惡)等字即屬之。〔因明正理門論〕 p3910


意許

因明用語。指內心已決定某種主張,但尚未表露出來之狀態。即雖不以言語表示,而於意中密藏某一種主張;亦即意中所置許之想法。與「言陳」(言語所陳)相對稱。而意中所置許之想法未必與口中所發表之言詞相合。蓋因明立論之法則,所立之宗(命題),非立者(立論者)與敵者(問難者)共許(共同認可)不可;然於狡黠手段之論法,立者若將意中之觀點公然發表,則缺乏因(理由)之後二相,必招致種種過失,故常使用曖昧之言詞,以為方便矯立。此時敵者若識破立者於其立宗所懷意中觀點之作法,即立一能與之相違之論式,用立者先前所用之因、喻(譬喻),令其自然成為不能成立之因、喻。「四相違因」乃是破此之法規,即於宗之前陳(主詞,即有法),與後陳(述詞,即法),各有意許上之相違與言陳上之相違之別,故成為四相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本、卷下本、因明入正理論直解、因明抄〕 p544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九句因

因明學用語。九句因的說法,古來相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創。然近人呂澂在其《因明綱要》書中,則以為當係創始自陳那。

九句因是為了驗證「因」的正與不正而建立的理論。由於概括了「因」對於同品、異品的九種可能的關係,因此稱為九句因。玆列表說明如次︰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因對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境如上表。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兩種情境是正,其餘都是不正。今略加解釋於下︰

第一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因於同品異品兩面都可貫通,即有此因也不能斷定宗能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存在物故。

「存在物」這因貫通於有死的(同品)和不死的(異品)兩面,以此為因,仍不能斷定人究竟是屬於死的一面,還是屬於不死的一面。因此只是一種不定的因,畫起來便是這樣︰


第二情境是同品有異品非有──因於同品全貫通,於異品全不貫通。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生物故。

有生物的因於有死者全貫通,因為有生物都是有死者;而於不死者全不貫通,因為不死者都不是有生物。有生物既然都是有死者,則人既然為有生物就不能逃出例外。所以這因,可以使人下斷,即可以助宗成立──實是正因。圖式如下︰


第三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因貫通了同品的全部,同時也貫通了異品的一部。這種因也與第一情境相似,不能由它斷定宗是否可以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形體故。

以有形體的因來證明人是有死,雖然同品有死者,都是有形體;而異品不死者中,也有金石等有形體物,也有虛空等無形體物。故有形體的因,在同品貫通了全部,而在異品也貫通了一部。如圖︰


具有這樣的因時,那物對於同品的關係自然比之對於異品略強;然異品中既然也有若干具有這樣因的事物在裏面,則現在具有這樣因的一物,自然也不能斷定它必不能歸入在這異品的中間。故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四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於同品全然不存在,而於異品反而全然存在。這樣,所用的因就全然與所主張的論旨相違背。故是一種相違因。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作性故。

因就於異品(無常者)中普遍存在,而於同品(常住)全不存在。因為人為(或更一般地說,因緣湊合所生)的總是無常,而常住者應該不待因緣湊合而生也。故用所作性作因,全與論旨相反。如圖︰


第五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因於同異兩品都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聞性故。

世界雖大,除聲以外都沒有所聞性。用了所聞性作因,就於同品(常住物)於異品(無常物)都找不到一個什麼實例。而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也就無從斷定。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如圖︰


第六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全不貫通,如前例一樣;而於異品則不像前例全不貫通,不過有一部分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勤勇無間所發性,就是說他是靠意志的作用而發現的。用這作因,則將於同品常住者全不貫通,因為由於意志作用而生者,都是其來有始,其存有終,不是常住的;而於異品無常者則有一部分貫通,如我們人的行為就是意志所成而無常的,也有一部分不貫通,如雲消霧散,雖是無常,卻非意志所成。用這作因,宗就決計不會屬於同品,可是難保不是屬於異品。所以也是一種相違因。如下圖︰


第七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因義貫通同異兩品,與前舉第一第三情境有些相似,故結果也像第一第三情境模樣,不能斷定宗究屬於同品還是屬於異品。就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無煙,
因 有火故。

有煙的地方(異品)總有火氣;有火氣的地方倒末必有煙。所以無煙的地方(同品)可以有火氣,也竟可以無火氣。如下圖︰


第八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於異品全不貫通,於同品卻貫通了一部分。例如說︰
宗 某處有過人類,
因 土器存在故。

有人類處(同品)雖然未必有土器,但無人類處(異品)決不會有土器。所以某處有土器就可以斷定它曾經有過人類──實是一個正因。圖如下︰


第九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也是或有或無;因於異品也是或有或無。我們無法斷定宗應屬於那一品。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有洪水,
因 連日大雨故。

事實上,有連日大雨而沒有洪水的,也有有洪水而並非由於連日大雨的──倒是由於別的原因。例如海嘯之類的。故實際如下圖,而這種因也要算是一種不定的因︰


總看上列九種情境,其中有兩種是無過,有兩種是相違過,有五種是不定過。

而所謂無過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我們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無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同品中必須有物具有該因的性質(所謂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體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2)異品中必須絕無一物具有該因的性質。

這是古因明對於檢別因的正不正上所貢獻的總成績。但它卻繁瑣地將正因不正因的種類同時列舉了出來,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捷了當地告訴我們。陳那以後的新因明就比它簡括的多了。新因明說,凡正因都須具備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異品遍無性。這中間的第二相規定因對於同品的關係,第三相規定因對於異品的關係,都是綜合了九句因所已經說到的,不過比九句因為簡括。至於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講到因對於宗的關係,則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從此不但簡明得多,並且也周到得多。(陳望道)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綱要》;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五明

具稱五明處,是印度古代的五類學術,即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和內明。其內容如《西域記》卷二說︰聲明,釋訓詁字,詮目疏別。工巧明,伎術機關,陰陽曆數。醫方明,禁咒閑邪,藥石針艾。因明,考定正邪,研核真偽。內明,究暢五乘,因果妙理。《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解釋菩薩的求法說,菩薩應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處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此中,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屬於內明,一切處論指聲明、因明、醫方明,一切世間工業處論即工巧明。因此,五明也包括了大乘菩薩所學的全部學術。

聲明的內容,據《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的解釋具有六相︰ (1)法施設建立,(2)義施設建立,(3)補特伽羅施設建立,(4)時施設建立,(5)數施設建立,(6)處所根栽施設建立。

法施設建立,指名身、句身、文身等的構成。名為人對於事物或現象在認識上形成的概念(想,或名稱)。名的構成,是用按照構詞方法所成立的字。梵文中構詞的基本單位是字界,字界附加字緣即構成一個字的支分(語基),支分再加上轉聲(語尾)才構成一個完全的詞。用詞敘述事物,意義完全,稱為一句,也稱為章。文指記錄語言的字母。梵文字母中有元音十四個,輔音三十三個,共有字母四十七個。元音可以單獨成為一個音節,輔音須附加元音才能構成一個音節。在法施設建立中名、句、文各自多數總合而言,說為名身、句身、文身。

義施設建立,指字義的一種分類,和中國古代字書《爾雅》相似。《瑜伽師地論》中舉出十種義,到西元九世紀時一些印度和西藏的佛教學者編纂的梵藏《名義大集》已分為二百餘門了。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男聲相、女聲相和非男非女聲相,以及動詞有初士(第三人稱)、中士(第二人稱)和上士(第一人稱)的區別。

時施設建立,指動詞的時態等變化。梵語文法中有十羅聲,其中六羅聲為時態。《瑜伽師地論》中舉過去、過去殊勝(即差別),未來、未來殊勝,現在、現在殊勝,這些相當於表時態的六個羅聲。

數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一言、二言和多言的分別。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指印度關於梵語文法等的各種論著。處所是根本論的意思,根栽是支分論的意思。

據窺基、道倫和義淨等人的記述,聲明根本論(處所)有四︰(1)劫初梵王造一百萬頌聲明論,(2)其後帝釋略為十萬頌,(3)其後迦多設羅(或迦單設羅)又略為一萬二千頌,(4)最後波你尼又略為八千頌。在玄奘時代,前二種論已失傳,只後二論尚流行。這種根本論內容包括五分︰(1)相續,是字的結合方法。(2)名號,包括名詞、代名詞的囀聲方法。(3)總略,是複合字的構成方法。(4)彼益,現在文法書中也名為第二性語尾,是指加到名詞性語基之後可以形成新字的一些語尾。(5)宣說,指關於動詞的變用法以及第一性語尾的附加方法等。

聲明的支分論綜合玄奘和義淨的記述有下列五種︰(1)字體根栽聲明論三百頌(義淨傳為創學《悉曇章》有一萬餘字,三百餘頌),波你尼造。(2)聲明《略詮》本頌一千頌,波你尼造。(3)《八界論》八百頌(義淨傳一千頌)。(4)《聞擇迦論》一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5)《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以上五論據義淨所說是印度學習聲明開始必修的論典。修學的年限,《悉曇章》約六月,聲明《略詮》約八月,後三種約三年。據義淨說,繼此之後要學闍耶昳底所作的《苾栗底蘇呾羅》,有一萬八千頌,約學五年。其次為鉢顛社羅所造的《波你尼經釋》,有二萬四千頌,要學三年。最後為護法菩薩的《雜寶聲明論》,據玄奘傳說有二萬五千頌,義淨傳為一萬四千頌,但以本頌為伐㮹呵利所造。玄奘和義淨兩家關於這一部書的傳說似乎有互相牴觸的地方,但是我們知道護法大約卒於西元555年前後,而伐㮹呵利據義淨所傳,他卒於650年左右,時代顯然比護法為晚,所以護法之作應當先出,而後伐㮹訶利乃加以編訂或攝略。關於聲明論的著作大概以護法這一部論為登峰造極之作了。

關於聲明的著作,漢文傳譯的比較少,唐代有智廣的《悉曇字記》,宋代有惟淨等編的《天竺字源》,都屬於《悉曇章》一類。西藏方面關於聲明論的翻譯比較完備,重要的著作如波你尼、月官、辯才天女,和迦羅波的各種記論和經,都有譯本。此外如金師子的《黃金藏》、檀真的《詩鏡》等也有譯本。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聲明的著述也很豐富。

佛教中關於因明的系統敘述,也以《瑜伽師地論》中〈聞所成地〉一段討論因明的文字為最早出。在《瑜伽師地論》中所說的因明,事實上是一種辯論的方術,所以書中以和辯論有關的七事來解因明。七事為論體、論所依、論處所、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和論多所作法。現存漢譯本有傳說為龍樹作的《方便心論》和《迴諍論》,從書的內容看來,不會比《瑜伽師地論》出世更早。在無著所著《顯揚聖教論》中關於因明的部分全引《瑜伽師地論》原文而沒有什麼改動。但在《集論》中略有發展。到世親時,據說他有《論軌》的著作,而真諦所譯《如實論反質難品》也題為世親所著(《如實論》原本據達摩笈多傳說有二千頌)。

以上是西元500年以前的佛教因明著述。到了六世紀初,佛教因明學者陳那出世改訂作法,約五分為三支,所制因明論典共有八部︰(1)《觀三世論》(有西藏譯本),(2)《觀總相論》(義淨譯),(3)《觀境論》(即《觀所緣緣論》),(4)《因門論》(西藏譯本作《因輪》),(5)《似因門論》,(6)《理門論》(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7)《取事施設論》(義淨譯,《取因假設論》),(8)《集量論》(義淨譯四卷佚;西藏有二譯本,現存;1980年,法尊據持財護論師與雅瑪參賈藏文譯本,參考金鎧論師與信慧藏文譯本,譯編成漢文《集量論略解》六卷出版)。陳那的著作由548年來華的真諦首先譯出一部,即《無相思塵論》(《觀所緣緣論》)。綜合漢土和西藏的記載,陳那為世親的弟子,而他的弟子有護法、商羯羅主和自在軍。商羯羅主有《因明入正理論》之作,梵本和藏文譯本均存,但藏譯誤題為陳那作。漢譯本為玄奘譯,玄奘的及門弟子神泰、靖邁、明覺、文備、文軌、璧公、窺基諸人均有疏釋,其中只窺基的《疏》八卷現存,為後代研習因明的根本典籍。文軌的《疏》,支那內學院也有輯本印行。據玄奘傳,護法也有關於因明的著作,現在已不可考。護法和自在軍的弟子為法稱,是陳那以後佛教中最著名的因明大師。他出世的年代歷來都以為在第七世紀,事實上要早得多,因為護法的《觀所緣論釋》(義淨譯)已提到法稱的見解,而在跋拿以前出世的妙親的著作中也提到法稱的名字,所以法稱也應當是西元六世紀的人。法稱關於因明的著作有七部量論,重要的為《釋量論》、《正理滴論》、《因滴論》等。

法稱以後有調伏天出,廣釋世親、陳那、法稱有關因明唯識的著作,西藏均有譯本。據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調伏天約和無性同時,則也應當在玄奘入印之前出世。但調伏天對於護法學說不盡滿意,在著作中時有流露,這或者是祖述護法之學的玄奘在傳述中不加稱引的原因。佛教因明的發展到法稱已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以後就沒有什麼特殊的創見了。法稱的因明之學古代沒有傳入中國漢土,但是在藏地傳習很盛,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法稱的因招述也很多。

醫方明的內容完全和現代的醫藥科學相同,佛教的學者對於這一方面也曾作過出色的貢獻。釋迦牟尼在世時代的耆婆有醫王之稱,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傳說為迦膩色迦王的御醫的遮羅迦在《婆伽伐多史傳》曾說他為有餘龍王的化身,這有餘龍王即佛教經典中常常提到的阿難陀龍王。遮羅迦遺有《醫方集》。其後有妙聞的著作出世,為龍樹所傳習。西藏《丹珠爾》中現存有龍樹的醫方著作數種。更晚有父使出世,著有《八支心要集》等,西藏也有譯本。父使也是一個佛教徒。

印度的醫藥理論和方法隨著佛教的傳入中國也跟著傳來。早期經典中的四百四病說,中國古代醫籍常常稱引。印度醫方明中所謂八支的分類也很早就傳入中國。曇無讖在414~421年譯出的《大涅槃經》提到八種藥,釋雲公撰的《音義》解八種藥為︰(1)治身,(2)治眼,(3)治瘡,(4)治小兒,(5)治邪鬼,(6)治毒,(7)治胎病,(8)占星。673~685年在印的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傳》卷三中曾提到八醫︰(1)論所有諸瘡,(2)論針刺首疾,(3)論身患,(4)論鬼障,(5)論惡揭陀藥,(6)論童子病,(7)論長年方,(8)論足身力。又在義淨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也講到四種病(風、熱、痰癊、總集)的治療方法和八術的名稱,為針刺、傷破、身疾、鬼神、惡毒、孩童、延年、增氣力(西元五世紀初曇無讖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沒有提到這八術的名稱)。印度的醫書雖然現在沒有完全的漢文譯本流傳下來,但是在唐代孫思邈的《千金方》中已有許多丹方和治病方法是出於印度,宋代所編纂的《證類1本草》和明‧李時珍所編的《本草綱目》中也收有不少的印度出產的藥物和梵文原名,足見在醫藥治療的實踐上,中國醫學仍然受到印度醫學的影響。

工巧明的範圍比較廣泛,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工業明處有十二種︰營農工業,商估工業,事王工業,書、算、計度、數、印工業,占相工業,咒術工業,營造工業,生成工業(據《倫記》為養六畜等),防那工業(織工),和合工業(據《倫記》為調解諍訟的事條),成熟工業(飲食業),音樂工業。從這些內容看來,佛教中的工業明處偏重於和人民物質生活有關的工藝、農、牧、紡織、建築等應用技術,和印度古代相傳的治病、戰鬥、星宿、祠天、歌舞等六十四能,大為不同。

所謂內明,即指佛教中的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也就是諸佛的一切言教。《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舉出四相來說明內明處︰(1)由事施設建立相,(2)由想施設建立相,(3)由攝聖教義相,(4)由佛教所應知處相。事施設建立指由三種事總攝一切諸佛的言教︰{1}素怛纜事,{2}毗奈耶事,③摩怛履迦事。想施設建立的想,指名相,即佛教中一切專有名相的建立。攝聖教義的義指佛教所說明解釋的義理。佛教所應知處則指佛教所應當知道的法數,在《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中曾舉二數以至十數的法相若干種,中國的《大乘義章》等書可以算是同類的著作。據《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內明論有兩個特徵(相),顯示正因果相及顯示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佛教中分別因果有十因、五果。十因即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這十因又可攝為二因︰(1)能生因,包括牽引、生起二因。(2)方便因,包括其餘諸因。這二因或十因與四緣也可互攝。能生因即因緣,方便因即增上緣,等無間緣和所緣緣攝屬十因中的攝受因。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

佛教中大乘教義的創立和發展,本來含有積極的入世精神,自《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提出五明為菩薩所求正法的內容,更使大乘救世的思想能夠在實踐上得到體現。〈力種姓品〉說,菩薩求學五明,是為了使無上正等菩提大智資糧很快地圓滿,並不是不逐步學習五明的人能夠得到無障的一切智智。大乘瑜伽系開祖的這個思想之提出,是使菩薩行和人生現實能夠正確結合起來的一個特殊貢獻。後來瑜伽系的學者如陳那、護法、法稱、月官等人對於印度的聲明、因明都作有創造性的發展,未始不是由於這一思想的鼓舞。關於醫方明的著者父使的學系雖然不明,但是西藏現在通行的《八支甘露心要》則出於蓮華生這一系的傳承,而蓮華生則是屬於瑜伽系的師子賢門下佛智足的弟子,在顯教思想上,這種相承之迹仍是很顯然的。(郭元興)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觀佛三昧經》;《菩薩地持經》卷三;《菩薩善戒經》卷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翻譯名義集》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四;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武田豐四郎《印度古代文化》;R. C. Majumdar & A. D. Pusalker《The Age of Imperial Unity》、《The Classical Age》。


五果

因緣所生與道力所證的五種有為無為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語出《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等。小乘俱舍家以為是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唯識家以為是十因四緣所得。四緣五果,其名全同,因則有異,至於其義旨,因、緣、果皆不同。

(1)異熟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所生,即有情所感的果報。異熟因是善不善業,異熟果為無覆無記,因果異類而成熟,故名異熟果。又,異熟因屬四緣中的因緣。

依《成唯識論》所述,異熟因在四緣中屬增上緣,感第八識及前六識之果報。是故有情的果報有異熟無記的種子,是為因緣。但善惡業種子資助此異熟無記的種子,令感異熟無記的果,故業種子是增上緣,而非因緣。異熟果中,第八識稱異熟或真異熟,前六識名異熟生,但異熟生一語通二者。唯獨第七識為無記性,故非異熟因,又是有覆性,故非異熟果;在十因中,是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引。

(2)等流果︰等流是等同流類之意,果與因相似,故稱等流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的同類、遍行二因所生,此二因皆與異時果相對。其中,同類因是就一切諸法而言;遍行因是就一切煩惱的起因(十一遍行煩惱)而言。此二因所生的結果與因相似。若就四緣說,是因緣所得。

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等流果有二類,一是習業等所引的同類,一是似先業而後果隨轉。亦即善、不善、無記三性之名言種子所引的後念種子,及同時的現行是實等流果。又如前世造殺業,促短他命,今世因得短命報,自他第八識的長短分限相似,故名等流,然此乃假等流果,實非同性之果,故非等流果,雖是增上果所攝,因具相似之義,假名等流。此果就十因說,是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七因所生;就四緣說,是因緣、增上緣所引。

(3)離繫果︰離繫縛所得的果,稱擇滅無為。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擇滅無為雖是道力(慧)所證,但為不生不滅之法,故非其所生,更非六因所生。唯道力對離繫果之得,有能生之功,對滅有能證之功,故道雖非滅因,而可稱擇滅為道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離繫是斷無漏道之障,所證的是善無為法,與其他四果之為有為果不同,離惑之繫縛而證,故名離繫果。依《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之釋,《雜集論》說此果永滅隨眠,《瑜伽》、《顯揚》等認為以異生的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所攝。即依有漏的六行觀所得的滅,種子不斷,故攝於增上果,不名離繫。又就斷障舉二義︰{1}唯斷煩惱障而證,所知障非縛法,故雖斷,不名離繫。{2}亦通所知障,斷而得自在故。《成唯識論》所謂斷無漏道之障,是通煩惱、所知二障。離繫果是六無為中的不動、想受滅、擇滅與真如無為四者。虛空無為與非擇滅無為不是斷惑所得法,故不攝於離繫果。如此,離繫果是十因中的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得,四緣中的增上緣所得。

(4)士用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所得的果。稱之為士用,是依喻立名。士用詳作士夫的作用,如由士夫的作用能成諸事業,是由俱有因與相應因的作用所得,故名士用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士用指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的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釋之,舉二說︰{1}約人,謂有情的作用名士用,即農夫由稼穡、商賈由理財等所得者,名士用果,亦即因唯假,非實法。{2}約法,謂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若依此說,士用唯從喻立名,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演祕》卷六(末)據《順正理論》之說,舉四種士用果,即︰{1}俱生,指同時互為因果的法,如造色與大種。{2}無間,謂引世第一法的苦法忍。③隔越,如春期下種,至秋獲穀。④不生,謂以有漏道伏,得惑之不生等。但《瑜伽》、《唯識》等大乘諸論中則散見人士夫與法士夫之說。若此,大乘的士用果當是以人士夫為主,兼法士夫之義。此果是十因中的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八因所引,四緣中除所緣緣外的其餘三緣所得。

(5)增上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四緣中的增上緣,六因中的能作因所得,名為增上果,是由這些因的增上力所得,故名。其能作因有有力與無力兩種。資助他法生起者是有力的能作因。雖不資助,但不加障礙者,是無力的能作因,即此以無障礙為增上義。而增上果為有為法。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此果以十因與四緣為一切可得。此果廣通有為、無為一切法。《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云(大正43‧511b)︰「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增上果有雜與不雜二種。若依雜亂體,一切果皆名增上果。若依不雜亂,不攝於其他四果者為增上果。

此外,《大乘義章》卷三(本)依《菩薩地持經》卷三廣加記述,但採舊譯名稱,作報果、依果、解脫果、士夫果、增上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摘錄)

四緣與六因動作起來而且彼此相互影響的結果,宇宙生出。從因果的觀念立論,沒有一個存在的東西不可以說是五種果裏頭的某一種。而且每一件東西必不僅是五種果中的一種,因為每個現象不會只是一種因所生。五種果是︰(1)增上果(adhipati phala),或曰共果。(2)士用果(puruṣakāra phala),或曰同時果。(3)等流果(niṣyanda phala),或曰同分相續果。(4)異熟果(vipāka phala),或曰異性果。(5)離繫果(visaṃyoga phala),或曰解脫果。

(1)增上果︰指一個現象當作宇宙間一切法一般的生果勢力所造成的單獨效果。故此為能作因的果,而且在各種相當的情形之下,是所緣緣、等無間緣,和增上緣三緣的功效,因為這些皆為能作因的分部。一個這樣的眾法合成法,因為是很多因法活動的效果,時常被稱為共果。既然一切東西都被他們各家本身之外的一切東西影響,一切現象自然都可以算是增上果,但是事實上此名專指五因之中除去能作因就解釋不了的那些現象。然增上果不失為一重要類別,因我們身外的宇宙就被看為過去時的諸有情物共同業力所成的增上果。

(2)士用果︰字面上的意思解是「人的行動所生的效果」。但是佛家有時不照字面解而照用他來取喻的意思解,這意思就是「與果同時的因」,譬如一人打鐵造馬靴時,馬靴所具的形式與此人所費的氣力是同時的。作這樣解的士用果,是俱有因和相應因兩種生果因力的效果,但此等處實在不但因與果同時,而且諸單位的相互關係密切非常,因而個個單位可以說是另一個單位的因和果。

在以上那個特別指定的意義之外,士用果又作更與字面相合的一義解釋,就是有生物所生的果,或一物動作所直接生出的另一物。此果或另一物,或是立時生出的,或是不久即生出的,或竟是若干時之後始生出的,譬如今年的收穫是農人去年下種的士用果。某種精神活動的結果把高一級的心識引起之時,此種心識同樣可算是前時精神活動之士用果。作如此解的士用果,不但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的果,也是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諸因的效果,而且自然也是能作因活動的效果。

士用果與增上果應該用造因者與結果二者關係之直接與不直接去區別。物質世界之一般情形是增上果,但某甲這一個人的勞力所造成的任何物質的物件,對於甲為士用果,對於其餘的人則為增上果。

(3)等流果︰或譯相續果。指的是一個有生物生命的此一分時為以前諸分時之果;至少是指後來的諸分時與其前諸分時,性質相等。譬如異熟因或他種因動作的結果,是甲時的情形往往可以有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新群起來接續他。如果如此,則此新群不能說是甲的等流果。但是一切新群裏幾乎總有幾法是前時的同類的法所產生的,故這幾法即歸入等流果這類。

此種果包括同類因和遍行因活動的效果。這兩種因的分別,我們已經講明過,就是,遍行因限於能生自「地」一切不善心所法之染因,而同類因不過指各性各部各地之心所法能感生同類心所法的自然傾向。故心所諸法之法聚,有的是同類因的結果,有的是遍行因的結果,有的是這兩種因的果,有的既不是第一因又不是第二因的果。

(4)異熟果︰或曰異果,一望而知為異熟因動作之結果。果之與因既不同時,又非相隨,且性質不同者,皆稱異熟果。例如,在諸天或諸地獄中之一受生者,其「名色」(即十二支中之第四支)稱異熟果。可知異熟因與異熟果所代表的因果關係所包甚廣;然亦有以下的限制。異熟因必須或是確定善或是確定不善的,已如上說。反之,異熟果則必須是無覆無記類的。它既然不過純粹是結果,故不能說確定是善或確定不善。而且異熟果只應用於有情物。我們身外世界的全部狀況既為業力的結果,故不屬異熟果類。因為異熟果必須是個體行動的個體結果,而世界是一切有情物的行動之共同效果,故為增上果。

(5)離繫果︰與「涅槃」同義異名。照字面解釋,離繫是「遠離繫縛」,或「解脫生死輪迴」。它是某幾種精神的和道德的訓練所造之果或業,所以是異熟果的一特類,但是果性既甚超越,佛家不能不在他們所開的諸因表裏,給它一個獨立的地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入阿毗達磨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百法問答鈔》卷三;《略述法相義》卷上。


四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指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這四種過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對的宗。此謂之四相違因。其陷於謬誤的緣故,不是因為它闕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於第二、第三兩相並闕,結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異品。故反足以證成與所欲立相反的宗。像這樣的過因,共有四種︰(1)法自相相違過;(2)法差別相違過;(3)有法自相相違過;(4)有法差別相違過。

此中,所謂自相,是指現於言語文字的表面意義;所謂差別,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義。前為言上所陳;後為意中所許。將這前後二項與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項,即所謂四相違。略如下表︰



(1)
┌法 (後陳)────(言陳)自相
│ (2)
四相違─┤
│ (3)
└有法(前陳)────(意許)差別
(4)
(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立論者所舉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異無或同俱異無,就成為相違因。所謂相違因,就是所舉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張,如立聲常,相違因恰好證明聲無常。

相違本來很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但那時卻列出四種來,這是因為在辯論中除言陳(公開說出來的)之外,還有意許。如佛家立聲無常,其實他們除想立聲無常之外,還想立無我,但無我並不公開說出來。這樣,在辯論中除公開的之外也還包含意許的爭論,相違也就隨著複雜起來。

「宗」有兩部分︰有法與法。有法與法各有言陳與意許,從而構成四種相違。法的言陳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如下表︰


 ┌自相──言陳      ┌自相──言陳
法┤ 有法┤
└差別──意許      └差別──意許


所舉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違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有法也是這樣的。

從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認為,四相違是三十三過中最難懂的。專講四相違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餘種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違的。但他們還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壽也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後三種相違牽涉到勝論和數論的學說,宇井在這方面有研究,幫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說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現在,對於後三種相違,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有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含意(差別)相違,致使所立的宗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今據宇井伯壽所說略解如下︰所謂「此因」,係指其前所舉有法自相相違的立量原文。「作有緣性」的「緣」,可作「觀念」或「思惟」解。所謂「作有緣性」,即謂使我們發生某物存在之觀念者。依立者勝論派說,其所立之因,可以證明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使人確認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於實德業使人發生它們存在的觀念,雖與實德業和合存在,實際當為與實德業別異而獨立者。「作非有緣性」是與作有緣性相反,即使人起「非有」即「無」之思惟者。勝論派所以要證明有性並非實德業,乃為使它成為「作有緣性」。然而有性的非實德業,即使能被證明,也得確證有性的存在,才可確立「作有緣性」。然其所立之因雖能證有性的非實德業,但有性的存在卻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自然成為證成「作非有緣性」之因,而與勝論派的意許相矛盾。(陳望道)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有法差別相違就是立因與意許的有法相違的過失。此過也不易索解,原因還是在例句的費解。如《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這就是仍以勝論三比量為例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陳那認為「有一實」等三因與宗上有法「有性」的差別義「有緣性」是相違的。什麼是「有緣性」呢﹖「有緣即境」,「境」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客觀對象,就是各種實物以及它們的屬性和運動形式等,也即勝論所說的實、德、業。而實、德、業既然為大有所概括,所以大有也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境」,也就是說,大有是可以「作有緣性」的。

但是佛家本不承認有什麼大有,當然也不會認為大有可「作有緣性」,所以陳那出差別相違量云︰


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把有性說為「作非有緣性」。換言之,即認為大有不是能引起人們思維活動的客觀對象。從陳那的差別相違量可以看到佛家對勝論派的唯物主義觀點是竭力否定的,然也因此而「墮負」(墮入負相)。因明家總是以陳那所引的勝論三比量和陳那所出的相違量來說明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違因,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實陳那、天主關於後二相違的用例及闡述是充滿哲學偏見的,因而是不足為訓的。

由此,我們須用另外的例子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此量犯諸多過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別相違,這裡僅就這一點作一些說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質的事物,而「色」的差別義按大乘的說法有「本質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極成」的簡別語,就是表示這裡所說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認可的本質色(儘管玄奘主觀意許的是相分色)。但本質色並非不離於眼識的色,因此「初三攝,眼所不攝」因與宗上有法的差別義存在相違,是有法差別相違因。玄奘以此因來成立相分色不離於眼識,敵論者就可以抓住這個有法差別相違因進行破斥出相違量云︰


所說極成之色,應非極成之色;(宗)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大小乘共許極成的色應是本質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認為本質色是離於眼識的,現在玄奘立因說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的(即眼識所攝),如此宗因豈不相違﹖因此敵論者可據以問難︰你說的極成色(本質色)並非極成色,因為你認為這個色是眼識所攝的。這一問是問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識量」的有法差別相違因給揭示出來了;在這樣的相違量前面,立者是無法狡辯的。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五;《因明入正理論因明鈔》卷四;《因明入正理論瑞源記》卷四、卷七;《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有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的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表面意思(自相)相違,所擬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次(大正32‧12a)︰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異解甚多。《大疏》甚至編有故事,謂此例如何而有。但不見得可靠。此文所以難解,大半由於這例是勝論派所說的,與勝論派哲學關涉頗多的緣故。今據木村泰賢所著《印度六派哲學》第五篇〈論勝論派〉,及宇井伯壽所著《印度哲學研究》第六篇〈因明四相之論理學〉的解釋,摘要說述如次︰

勝論派(即伏世師迦派)是在印度自然哲學中最偉大的一個學派──將一切的現象分類作六個範疇,在各個範疇之下攝收了幾多事項,以明萬有成立的要素。所謂六個範疇,就是他們所說的那「六句義」︰(1)實,(2)德,(3)業,(4)同,(5)異,(6)和合。他們觀察了萬有,先到達了實體概念,應之而立「實句義」的範疇;實體概念,從心理上看,雖不過是從具體物抽去了性質、狀態、運動等所餘的純粹概念,而勝論卻以它為一原理。其次,又抽象了附屬於那實體的性質狀態,而得屬性概念,因之誘導而為「德句義」。並抽象了那運動現象,誘導而為「業句義」。據勝論的意思,這三句義是各各獨立的靜的原理,並沒有產生三者協同的具體的現象的力。要成為具體的現象,不能不在其間更有關係的作用。勝論將關係分三方面,因之立了三句義。第一是萬有之間的同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種概念或類概念的萬有間的共通關係,在原理上此為「同句義」。第二是其反對的異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所謂單獨概念的萬有間的差別關係,在原理上這是「異句義」。再第三,看了實體、屬性、運動、同相、異相等,在同一對象上成了不可分離的情狀,也覺得不能沒有所以使之然的共同關係的原理,這就立了「和合句義」的範疇。於是勝論就得了實(dravya)、德(guna)、業(karma)、同(samanya)、異(visesa)、和合(samavaya)等根本六句義。六句義說成立之論理的經過,簡單地說,就是先將一個具體的對象,分為體、相、用,得了實、德、業三句義,次在它和他物的比較上,觀察其共同點及差異點,得了同句義、異句義,更在以上述五句義為具體物,須有協同的必要上,立了和合句義。

勝論於這六範疇,曾再作細分。如將實分為「九實」,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種;將德分為色、味、香、觸、數、量、等二十四種;將業分為「五業」,即取業、捨業、屈業、伸業、行業等五種。至如所謂同,所謂異,則因為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更不可以數計。論理上常依從屬關係分概念為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前者為類,後者為種。如云動物與馬,動物就是類,馬就是種。前者包攝後者,後者從屬前者。就這關係的上下而言,上位的極端是存在,即所謂「有」,而下位的極端是個體或「極微」(即分子)。這是一個定是類,一個定是種的,故有性即存在性,可以為同句義的代表,而極微可以為異句義的定例。除了這兩個極端的之外,一切中間的,都可以為類而也可以為種。既視類為實在物而名之為同,視種為實在物而名之為異,則此為同為異的,正可以名為同異性。所以有性與同異性是同種類的,不過同異性範圍較小於有性,為居有性下位的。

勝論派以為有性是實德業以外的原理。這立量就是要確證有性是在實德業以外獨立存在的一句義。但既說「有一實」,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實」;既說「有德業」,可以知「有性非德非業」。就是可以證實有性不是實德業,卻同時也不能證實有性的存在。所以這因,是一種足以證明與所謂有性這有法的自相相違的因。

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備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實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這是可以從有性否定排退了實德業,同時也一併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謂「俱決定故」,上述兩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確立的緣故。(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三)〈似能立 〉(摘錄)

有法的自相相違因和差別相違因的例子,都是有關勝論的。勝論的根本經典是《勝論經》。這部經講到六句義。其中關於有性的解釋很多,這裏僅引與自相相違、差別相違有關的四條。

(1)一‧二‧七(《勝論經》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經)說︰「對實、德、業使生存在之觀念之原因者為『有性』。」人們怎麼知道實、德、業為有呢﹖由於有「有性」的緣故。

(2)一‧二‧八又接著說︰「有性異於實、德、業。」這是說,「有性」是實、德、業之外的獨立的一句。

(3)二‧二‧二三說︰「有一實故,非實。」這是說,「有性」非實(德、業亦然),因為「有性」有一實。既然有實,其本身就不是實。為什麼要說「有一實」﹖因為實有九種,皆一一為有之所依。不能說「有實故,非實」。這樣說,很可能被人認為以多實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實為所依。德有二十四種,並非每德皆以一實為所依,如合、離,便以幾個實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實與德業結合起來),就更不是以一實為所依。

(4)一‧二‧九說︰「有德業故,非德業。」這與「有一實,非實」一樣。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業亦然)。

這四條的意思是︰(1)「有性」是使人產生存在(有)觀念的原因,(2)由於「有」有一一實(包括德、業),所以「有」本身不是實(包括德、業),而是離實、德、業別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徵,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異句,實際上是異句。同異分等級,是相對的。如張三、李四都是人,這是「同」,但張三又不是李四,這是「異」。勝論立同異句在於指出,九種實(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雖同為實,但又互不相同,並且都不同於德、業。同異性與有性不同。有性使人產生「有」的了解,而同異性則使人產生「異」的了解。但同異性與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同異性也這樣,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於是,勝論便以同異性為同喻,作成邏輯論式,以證明有性非實等,即證明有性離實等別存。

從因明角度看,勝論的比量是有過失的。不過這裏的過失與前面講的「法差別相違」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數論對佛家立的。數論的同喻(如臥具),為立敵雙方共許,可以跟佛家講。這裏的比量則不同,同喻的同異性對佛家來說不極成,佛家根本不承認同異性。這個比量乃是勝論對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過是站在旁觀的立場出過。《因明入正理論》譯出後,唐人還敘述了一個與這個過失有直接關係的故事。是否勝論宗裏原來有此說,就不清楚了。不過這個故事是玄奘傳來的,也可能實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這樣的︰勝論祖師鵂鶹作成六句義後,自己很滿意,想找人傳下去。後來找到五頂。此人很不好講話,直到九千歲才回心轉意,從鵂鶹學習。鵂鶹給他講六句義。講實、德、業時,五頂都接受,但講到大有(有性)時,五頂提出疑問,以為大有在實、德、業之外別有,不合理。實、德、業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鵂鶹看他不接受,便先放棄大有,接著講同異句、和合句。五頂對同異句、和合句也能接受。於是,鵂鶹便以同異句為同喻,做論證式,論證有性別有。這樣,五頂便接受了。鵂鶹的論證式是這樣的︰


(1)宗︰有性非實
因︰有一實故
喻︰如同異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異性
(3)宗︰有性非業
因︰有一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以為這三個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沒有過失。其實,如加以分析,過錯就看出來了。勝論在這裏所立的宗,目的不在於成立非實非德非業,而是想通過成立所立法(非實非德非業)而成立「有性」。可是他們所舉的因卻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過失。這種因叫「有法自相相違因」。因為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實等之外,還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所說︰「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實等」即非實非德非業。「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過的論證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本想用「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來論證「有性」非實等。他們還運用了同異性為同喻,以為同異性有一實等而別存,有性也有一實等也應別存。其實他們不知道,此因既可論證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也可以論證有性非有性,這是因為,同異性有一實非實等,卻 非「有性」;同樣,有性也可以有一實非實等,而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七說︰「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石村《因明述要》。


似能破

因明學用語。因明八門之一。指因明論式中,對敵論無過而妄加破斥,或敵論有過而破斥不當,也就是敵對的論式圓滿無闕,卻以它為錯,而妄加駁斥;或敵者論式雖然有過,但破者不知其過失之所在,而於無過之處,妄加指責。前者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3b)︰「敵者量圓,妄生彈詰,所申過起,故名似破。」後者如《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卷四所說︰「亦有於他有過量中不知其過,而更妄作餘過類難,亦是似破。」

關於似能破的種類,印度之各派思想家所列數量頗不相同。茲表列如下︰

(1)尼夜耶派《正理經》︰列舉二十四種。

(2)龍樹《方便心論》︰二十種。

(3)世親《如實論》︰二十二種。

(4)陳那《因明正理門論》︰十四種。

然而,天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則將之括為下列六種︰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言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

又,一方為真能破,他方即為似能立。但一方為似能破,他方則未必為真能立。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的後二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含意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 ‧12a)︰「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

在印度哲學諸派中,數論派承認「我」為實在,而佛教卻不主張有實在的「我」,因此數論師若對佛教徒提出實在的法,並且明確地說出「實在的我」一語時,將會犯了因明上的所別不極成或能別不極成的過失。於是論者在宗後陳上使用含蓄的文字(亦即用「為他」作表面的語言),實際上其語之含意實為實在的我。論者的目的就在成立所謂實在的我。但是,以這樣的論式立論,也不能使所欲成立的「實在的我」成立。因為積聚性的臥具等,並不能為實在的神我所用,而只能為假我所用。以此類推,積聚性的眼等,亦只能為假我所用,如此便與立者所欲成立的宗相違,所以成為過失。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似能立〉(摘錄)
《因明入正理論》︰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梵本此段文云,如說眼等是為他者,積聚性故,如臥褥坐具等分,猶如此因能成眼等是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謂他者〔梵本補註云神我〕是積集性,兩俱決定故。藏本此段譯文訛略。)

《講解》︰這一段說的是「法差別相違」。

後三種變格相違因是佛家立的。他們立這三種相違,有其實踐目的。他們想用因明駁倒別家學說。立「法差別相違因」就是為了駁倒數論最主要的主張──神我。數論的哲學體系是二元論,其最高哲學範疇有二︰神我和自性。數論以五種理由成立神我。頭一種就是「積聚為他故」。(見陳‧真諦譯《金七十論》。七十論即七十頌。為了表示此論珍貴,冠以「金」字。其中第十七頌即是說成立神我的理由)如果這個命題能成立,神我便能隨之成立,所以數論必須論證「積聚為他」的命題。人們從經驗中得知,一切積聚而成之物都供他受用(積聚為他),如床蓆皆積聚而成,皆為他用。既然如此,眼、耳、鼻、舌、皮都是積聚而成,也應該為他使用。其論證式為︰


宗︰眼等必為他用
因︰積聚性故
同喻︰如臥具等


仔細看來,這個論證式的意義是含糊的。這裏的「他」指的是什麼﹖數論所說的「他」就是「神我」;眼等必為「他」用,就是為「神我」所用。但「神我」不極成,不能明確地說出來,只好立「他」。其實,這個「他」的含義有區別,可以是積聚性的他,也可以是非積聚性的他。數論的本意是想立非積聚性的「他」。非積聚性的「他」就是「神我」,所以非積聚性的「他」如能成立,「神我」也隨著成立。但非積聚性的「他」也不極成,不能明確說出來,於是便用了一個含糊的概念──「他」。數論用這類不明確的概念,為的是想造成這樣的推理;既然積聚性的東西必為他用,那麼,如果這裏的「他」是積聚性的,他就必為另外的他所用,但此地的「他」是能用,不是被用,因而他應該是非積聚性的。數論的意許是立「神我」,卻兜了這麼一個圈子。

佛家反對有「神我」,用相違決定來出過,其論證式為︰


宗︰眼等必為積聚性他用
因︰積聚性故
同喻︰如臥具


數論的比量所犯的過失是「法差別相違」。所謂「法差別相違」,就是立論者所舉的「因」不但未能證成其意許的法,反而證成了與意許相反的法。數論想用積聚性因證成非積聚性的「他」,但佛家卻用此因證成了積聚性的「他」。用形式邏輯的規則來看,數論的論證式犯了四名詞的錯誤(大詞非同一概念)。在宗裏要成立的是非積聚性他,而在喻裏卻用了積聚性他。把喻體、喻依說全,是這樣的︰「若積聚性故,見為積聚他用,如臥具。」臥具是為人所用的,人是積聚體,這是數論也同意的。所以,積聚性因恰好證明為積聚性他所用。


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表面意義(自相)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設若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或者聲顯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等。」時,由於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兩者皆是聲無常的正因,今以之為聲常的因,結果是同品全無,異品全有,如此不僅不能成立聲常的宗,反而可以使聲無常的宗成立,所以成為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這裡用了兩個例子來說明法自相相違,為了便於說明,還是把它們分別在下面︰


聲生論云︰
聲常,(宗)
所作性故。(因)
聲顯論云︰
聲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這兩個例子中的因,都與宗法的自相相違。「所作」因和「勤勇」因原是「聲無常」宗的正因,現在用來成立「聲常」,當然是同品無而異品有,與宗法相違。

法自相相違是「四相違」中最有代表性的過失,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8b)︰「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這就是說,相違過主要在於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因為立敵所爭論的正是這宗上的法是否為有法所具有。所以從正理派到法稱都把法自相相違作為唯一的相違過來看待。

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宗過之二)是很近似的,初學者往往不易分辨其細微之差別︰試看《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大正32‧11b)︰「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中略)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前者以瓶常為例,後者以聲常為例,瓶常、聲常,何其相若﹖為什麼說瓶常就是比量相違,而說聲常則是法自相相違呢﹖《義心》云︰「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法自相相違)立聲常,不乖眾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

這段話較好地把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區別了開來。《義心》意為︰比量相違是立宗己見與因相違,所以瓶常宗無因可成;而法自相相違則是立宗尚未有失,因為立聲常宗還可以用「聲性」因(廣義的因,即喻)來成立它。直到立者舉出「無常」因來,方始產生法自相相違的問題。《義心》所述是歸納了《莊嚴疏》、《因明入正理論疏》等意見而來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提到比量相違時云(大正44‧95b)︰「比量相違,彼但舉宗,已違因訖。」《莊嚴疏》卷三說相違因云︰「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從這些片斷的論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的主要差別在於瓶常宗的錯誤比較明顯,聲常宗的錯誤則不明顯,須立因後才返顯出它的錯誤來。由此我們可以更明確地說,比量相違的錯誤在於宗,而相違因的過失主要在於因,從宗的本身來看,不一定是荒謬的。印度正理論家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

  水是冷的,(宗)

  因其放在火上故。(因)

此宗並非不能成立,問題是出在因法與宗法相違上面,因此此因於宗的同品遍無,卻於宗的異品遍有,是犯了法自相相違過。

相違過與相違決定也容易混淆,也有加以區別的必要。其不同主要表現為下列三方面︰

第一︰相違過是「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即以同一之因,以成相違之宗,使其自證矛盾;相違決定則是立敵各執一因,各成一宗,在對立者所立比量的牽制與抵消中令因不定。如勝論派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則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來抗衡。由於這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第二,相違過是因違於宗,因此缺第二、三相;相違決定則是二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因此從立敵各自所立的比量來看,倒是「三相具足」的。

第三,相違過屬「九句因」第四、第六兩句,相違決定則不在「九句因」之中。

由以上三方面的不同,使相違過與相違決定過明顯地區別了開來。

明確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相違因的本質。

如上所述,法自相相違是立者的因與宗法相違,因此敵者可以不改其因,出相違量對立者的比量進行破斥。茲將立敵所出的前後二量對照如下︰


(聲生論立前量云︰) (勝論立後量云︰)
聲常,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所作性故,
同喻如空,      同喻如瓶,
異喻如瓶,      異喻如空。


由以上二量可以看到,敵者所出的相違量確是不改其因,但卻「返成無常」;在喻上,則是將立者的同異二喻倒換過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c)︰「(破)此一似因(指法自相相違因),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即改前量之喻)。」

法自相相違以及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均不能再作細微的劃分。但是一個相違因卻可以同時犯各種相違過,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b)︰「所乖返宗不過此四,(中略)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

把《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因交叉犯過的十五類情況分別開列,應如下述︰(按四種相違過的排列次序,簡稱為1、2、3、4)


違一有四︰違1,違2,違3,違4;
違二有六︰違1、2,違1、3,違1、4,違
2、3,違2、4,違3、4;
違三有四︰違1、2、3,違1、2、4,違1
、3、4,違2、3、4;
違四有一︰違1、2、3、4。



[法相辭典(朱芾煌)]
十因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云何十因?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攝受因,五、生起因,六、引發因,七、定別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名彼諸法隨說因。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申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十因四緣得五果別

成唯識論八卷五頁云: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十五依處及十種因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能說,為所說因。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餘作現緣。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相違因

瑜伽五卷十二頁云:依無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無障礙現前,爾時便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依處,施設不相違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無記中云: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雜染中云: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清淨中云: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障礙依處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有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如疏七卷八頁釋。


有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如疏七卷十四頁釋。


因等差別

瑜伽五卷九頁云:因等差別者:謂十因、四緣、五果。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四緣者: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似能破

因明入正理論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決定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如疏八卷二十九頁釋。


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入正理論云: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疏七卷三頁釋。


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入正理論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如疏七卷五頁釋。


相違有四

因明入正理論云: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與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如疏七卷一頁釋。


能破

因明入正理論云: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詔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如疏八卷二十七頁釋。


清淨十因

瑜伽三十八卷十二頁云: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如言念住、正斷、乃至八聖道支;無明滅故行滅、廣說乃至生滅故老死滅。如是等類、種種隨說。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餘依、及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熟,名攝受因。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即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若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名引發因。聲聞種姓、以聲聞乘、能般涅槃;獨覺種姓、以獨覺乘、能般涅槃;大乘種姓、以無上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彼望清淨,為同事因。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


無記十因

瑜伽三十八卷十頁云: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大麥小麥稻穀胡麻大小豆等。即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如言大麥,持去持來,若磨若置。如是等類,種種隨說。如說大麥。餘小麥等,當知亦爾。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說彼法為觀待因。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地雨等緣,能生於芽;名攝受因。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為引發因。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即說彼為此定別因。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如是十因,於餘世間種種事物,隨其所應,當知廣如攝穀論說。


意有三種壞

大毗婆沙論十二卷十一頁云:如像跡喻契經中說:舍利子言:若內意處不壞,外法處現前,及能生作意正起;爾時意識生。問:意云何壞?答:有三種壞。一、暫時壞,二、盡眾同分壞,三、究竟壞。暫時壞者:謂善心無間,不善無記心現前。爾時名為善心暫壞。乃至無記心無間,善不善心現前;爾時名為無記心暫壞。如是欲界心無間,色界不繫心現前;爾時名為欲界心暫壞。乃至不繫心無間,三界心現前;爾時名為不繫心暫壞。若入無想滅盡等至;爾時名為一切心暫壞。盡眾同分壞者:謂斷善根者善心、有盡眾同分壞。離欲染異生不善心、有盡眾同分壞。如是等。究竟壞者: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三界見苦所斷心究竟壞。乃至滅智已生,道智未生。三界見苦集滅所斷心究竟壞。預流者、三界見所斷心究竟壞。不退法一來者、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六品心究竟壞。不退法不還者、三界見所斷及欲界修所斷染污心究竟壞。不退法異生離欲染者、欲界染污心究竟壞。乃至離無所有處染者、八地染污心究竟壞。尊者世友說曰:意若遇和合緣;不名為壞。若不遇和合緣;則名為壞。復作是說:意若不為相違因所障;不名為壞。若為相違因所障;則名為壞。


障礙依處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雜染十因

瑜伽三十八卷十一頁云: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無明行、識、名色、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如言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如是等類、種種隨說。觀待境界所有愛味,於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名攝受因。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從無明支,乃至有支,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引發因。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洛迦;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傍生、餓鬼、天、人,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如是十因。應知能起一切有情一切雜染。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十因

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困、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全文檢索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