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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七慢

(名數)一慢,於劣而謂己勝,於等而謂己等者。是於境雖稱而以心高舉,故名為慢也。二過慢,於等而謂己勝,於勝而謂己等者。三慢過慢,於他勝中,而謂己更勝者。四我慢,執有我有我所而使心高舉者。五增上慢,未證得聖道而謂己證得者。六卑慢,於他多分勝中而謂己少分劣者。七邪慢,成就惡行,恃惡高舉者。見俱舍論十九。

(名數)見條。


三種清淨

(術語)身語意之三業,遠惡行離惑垢也。俱舍論十六曰:「諸身語意三種妙行,名身語意三種清淨,暫永遠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為清淨。」探玄記四曰:「三業無過云清淨。」

(名數)智度論所謂修般若之菩薩三種清淨也。一、心清淨。不生染心,瞋心,憍慢心,慳貪心,邪見心。二、身清淨。心清淨故,不再受後身,常得化生。三、相清淨。心身既皆清淨,則能具足相好莊嚴其身。


二持

(名數)戒之二方面也:一、止持,止者制止,制止身口意,不為諸惡行,故曰止。五戒八戒等是也。依止而保持戒體曰止持。二、作持,作者造作,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故曰作,如說戒安居布施禮拜等是也。依作而保持戒體曰體持。見行事鈔持犯方規篇。


二種寂靜

(名數)一身寂靜,捨家棄欲,息眾緣務,閑居靜處,遠離情鬧,身之惡行一切不作,是云身寂靜。二心寂靜,於貪瞋痴等悉皆遠離,修習禪定而不散亂,意之諸惡行一切不作,是云心寂靜。見釋氏要覽下。

(名數)一、身寂靜,捨離恩愛之家,避喧鬧之世,閑居靜處也。二、心寂靜,離貪瞋癡等諸煩惱,修禪定,不起惡心也。


二種戒

(名數)此非據戒之項目數,乃就戒之特質而區分之也。一作持戒,二止持戒,戒之所以成立,在於防止惡行,稱為止持戒者,即以戒本所列者為根本。止惡之理想在於作善,教以積極的行為者,亦名為戒,此為作持戒。如半月說戒,三月安居之規定是也。

又一出世間戒,沙彌之十戒,比丘之具足戒也。二世間戒,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八戒也。見毘尼母論一。

又一性戒,殺,盜,邪婬,妄語之四戒也,此四者自性是戒,不待佛制。人若持之,即得福,犯之即受罪。二遮戒,飲酒等戒是也,若飲酒,則能犯諸戒,是故佛特遮止而使不飲之,飲酒之性固非罪也。俱舍論十八曰:「離性及遮故,俱說為戒。」

又一道共戒,三乘之聖者,至見道修道之位,而發無漏道,故與無漏智共自發防非止惡之戒體,戒體亦無漏也。二定共戒,行人修持色界之四禪定故與彼定心共,身中自生防非止惡之戒體,此定有漏,故戒亦有漏也。見毘婆沙論十三。

又一性重戒。殺盜婬妄之四重也,此四者自性是極重之罪,故云性重。二息世譏嫌戒,飲酒以下之諸戒,佛以大慈為息世人之機嫌特向內眾而制者,即一切之遮戒是也。見涅槃經十一。

又一隨相戒。隨即隨順,相即形相。隨順如來之教而行染衣出家乞食自活之相,故名隨相戒。二離相戒。離即遠離,持戒之人,心無所著則一切之戒相猶如虛空,了無持戒之相,故名離相戒。見華嚴大疏五。

(名數)見條。


修善

(術語)斷惡行善也。又對於性善之稱,本有之善曰性善,修成之善曰修善。修善即性善,實大乘之通談也。見性惡條。


六大煩惱

(名數)一,貪煩惱,染著為性,生苦為業。二,瞋煩惱,憎恚為性,不安與惡行之所依為業。三,痴煩惱,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一切諸惑之所依為業。四,慢煩惱,恃己於他高舉為性,生苦為業。五,疑煩惱,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信心為業。六,惡見煩惱,顛倒推求之惡慧為性,能障善見而生苦為業。此惡見之中有五種:一身見,固執實我也。二邊見,偏執我之斷常也。三邪見,撥無因果之理也。四見取見,固執自己之惡見也。五戒禁見,固執非理之戒禁也。因而合之則為六煩惱,開之則為十煩惱。是為諸惑中之根本,餘惑以之為體為所依而生,故名之為本惑,亦名為根本煩惱。台家分之為利鈍之二使,前五煩惱為五鈍使,後五惡見為五利使。見唯識論六,百法問答鈔一。


別解四類

(術語)今於四類之別解中,示地獄界與人界及佛界三種之相。先言地獄界之十如是,相如是者惡人顯後墮地獄之前相,凡夫雖不知,而佛菩薩之目,則能見之也。性如是者,專習惡之人其習狀如生成,改變為難也。體如是者:「摧折麤惡色心以為體質。」即墮於地獄為獄卒所責之荒惡身心體是也。私記二本云:「問:體者即指受報身。與報何異?答:陰身為體。苦樂為報。」力如是者:「地獄有登刀上劍之用。」即於地獄有上劍山上刃林裂破身體之力用也。作如是者:「搆造經營。」謂於身口意之三業造惡也。私記云:「作是造業與因何別?答:搆造為作,約外約色,習因為因,約內約心。」因如是者:「惡習因也。」謂於過去習惡也。緣如是者作惡之緣助也。果如是者,謂過去所習之惡事,受地獄之身亦能起也。報如是者:「銅柱鐵床之苦。」謂於地獄攀登銅柱。坐熱鐵床也。本末究竟等者,相如是,報如是,皆為空諦故謂為等。又惡之果報在本之性相中,本之性相,在惡之果報中則為假諦等,又地獄之理體與佛果無異,則皆為中道法界,是中道之等也。次明人界之十如,則相如是者:「相表清昇。」謂對於四惡趣之沈淪,格別清淨,有上昇之相也。性如是者:「性覺白法。」謂清白之善法,成為其性也。體如是者:「體是安樂身心。」謂與三途等苦報相違,安穩快樂之身心也。力如是者:「堪任善器。」謂堪於勤善之器也。作如是者:「造止行二善。」謂作止惡行善之二善也。因如是者:「因是白業。」謂成就清白之善因也。緣如是者:「作善我我所。」謂我思能作善也,此為白善之緣。果如是者:「任運修善心生。」謂依前來習善之習用,而自然生善心也,報如是者:「自然愛樂。」謂自然受人果之快樂也。本末究竟如前地獄界。次明佛界之十如,則「佛界十法者。皆約中道分別也。」言佛界之十如其體皆為中道也。此雖為一中道,而因義理相違,故分為十如。相如是者為緣因佛性,是外修萬行也。性如是者為了因佛性,是內生真智也。體如是者為正因佛性,是真如法界也。力如是者,謂初發菩提心,超二乘上為力。是發菩提心也。作如是者四弘誓願也。因如是者智慧莊嚴也。緣如是者福德莊嚴也。果如是者一念相應大覺朗然之無上正覺也。報如是者大般涅槃三德秘藏也。本末究竟等者三諦法界之體等也。


十二因緣

(術語)Dvādaśāiga Pratityasamutpāda,新作十二緣起,舊作十二因緣,又單名因緣觀,支佛觀。是為辟支佛之觀門。說眾生涉三世而輪迴六道之次第緣起也。

一、無明Avidyā,過去世無始之煩惱也。

二、行Saskāra,依過去世煩惱而作之善惡行業也。

三、識Vijñāna,依過去世之業而受現世受胎之一念也。

四、名色Nāmarūpa,在胎中心身漸發育之位也。名者心法,心法不能以體示之,但以名詮之,故謂為名。色者即眼等之身。

五、六處Saāyatana,六處即六根,為六根具足將出胎之位也。此中有五位,見五意條。

六、觸Sparśa,二三歲間對於事物未識別苦樂,但欲觸物之位也。

七、受Vedanā,六七歲以後漸對事物識別苦樂而感受之之位也。

八、愛Tā,十四五歲以後,生種種強盛愛欲之位也。

九、取Upādāna,成人已後愛欲愈盛馳驅諸境取求所欲之位也。

十、有Bhava,依愛取之煩惱,作種種之業,定當來之果之位也。有者業也,業能有當來之果,故名為有,

十一、生Jāti,即依現在之業於未來受生之位也。

十二、老死Jarāmaraa,於來世老死之位也。

其中無明與行二者,即惑業之二,屬過去世之因,識名色六處觸受五者屬緣於過去惑業之因而受之現在果,是過現一重之因果也。又愛取二者為現在之惑,有則為現在之業也,緣於此惑業現在之因而感未來之生與老死之果,是現未一重之因果也。此為三世兩重之因果。依此兩重之因果,而知輪迴之無極。蓋既見現在之惑(愛取)、業(有),由現在之苦果(識乃至受)而生,則知過去之惑(無明)、業行亦從過去之苦果而生,既見現在之苦果(識乃至受)生現在之業(有),則亦知未來之苦果(生老死),生未來之業。上溯之,則過去之惑業,更從過去之苦果而來,下趁之則未來之苦果更生未來之惑業,過去無始,未來無終,此為無始無終之生死輪迴。辟支佛觀之,一以厭生死,一以知無常實之我體,遂斷惑業而證涅槃也。其中分別因與緣,則行與有之二支是因,無明與愛取之三支是緣。餘七支總是果,但果為還起惑業因緣之緣。故攝之於緣中,不別存果名,是曰因緣觀。


十二惡律儀

(名數)謂法所不應作,名曰惡律儀。有十二種:一、屠羊。屠者,殺也。謂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殺。或因取利販賣而常宰殺。二、養雞。謂因嗜其肉味,以充口體。常自畜養,意圖烹殺。三、養豬。謂或因自欲充於口腹,或因販賣求利以資其生,而畜養之。四、捕鳥。謂以殺心故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五、捕魚。謂以殺心故,而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六、獵師。謂以殺心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七、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八、魁膾。乃為官操刃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為操刃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九、守獄。謂為獄吏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陵虐罪囚,無慈善心。十、咒龍。謂習諸邪法咒術,咒於龍蛇,以為戲樂。十一、屠犬。謂殺犬以資利養。十二、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而自積罪業。


十心

(名數)有二種:(一)順流十心,一、無明昏暗。謂諸眾生從無始以來,暗識昏迷,無所明了,為煩惱所醉,於一切法妄計人我,起諸愛見,想計顛倒,起貪瞋痴,廣作諸業,由是流轉於生死也。

二、外加惡友。謂諸眾生內具煩惱,外值惡友扇動邪法,益加惑我,無由開悟而修善業,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三、善不隨從,謂諸眾生內外惡緣既具,即內滅善心外滅善事,又於他人所作之善事,不生隨喜之心,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四、三業造惡。謂諸眾生恣縱身口意三業,起殺盜婬妄貪瞋等過,無惡不作,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五、惡心布,謂諸眾生所造惡事雖不廣,而作惡之心,布一切處以所欲惱害人,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六、惡心相續。謂諸眾生唯起惡心,增長惡事,晝夜相續,無有間斷,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七、覆諱過失。謂諸眾生所作之惡行,忌諱人知,不自發露,無改悔之心,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八、不畏惡道。謂諸眾生心性陰很,不知戒律,於殺盜婬妄種種惡事,無不作之,於惡道怙然不畏,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九、無慚無愧。謂諸眾生為愚痴所覆造諸惡業,上不慚天,下不愧人,以是流轉於生死也。

十、捨無因果。謂諸眾生不具正信之心,但生邪惡之見,於一切善惡因緣果報悉皆捨而為無,以是流轉於生死也。出止觀四之一。

(二)逆流十心:一、深信因果。謂修行之人先信善惡果報,不生疑惑,以是翻破撥無因果之心也。

二、生重慚愧。謂修行之人,剋責往昔,我無羞無恥,棄捨淨行,習諸惡行,天見我之隱罪,是故慚於天,人知我之顯過,是故愧於人,以是翻破無慚無愧之心也。

三、生大怖畏。謂修行之人自念人命無常,一息不續,千載永往,幽途綿邈,無有資糧,苦海悠深,那得不怖,由是苦切懺悔不惜身命,以是翻破不畏惡道之心也。

四、發露懺悔。修行之人所有過失,不自隱覆,發露懺悔,以是翻破覆諱過失之心也。

五、斷相續心。謂修行之人所作惡行,既懺悔已,即更決定不作惡事,以是翻破惡念相續之心也。

六、發菩提心。謂修行之人往昔專起惡念惱人,今則廣起救濟之心,於虛空界,利益眾生,以是翻破布之惡心也。

七、斷惡修善。謂修行之人前恣身口意,造作諸惡,不計晝夜,今則策勵不休,斷諸惡行,修功補過,無善不為,以是翻破三業造惡之心也。

八、守護正法。謂修行之人昔自滅善,見他人行善,亦生嫉妒無隨喜之心,今則守護正法方便增廣益法,以是翻破善不隨喜之心也。

九、念十方佛。謂修行之人昔親狎惡友,信受其言,起諸邪見,今則念十方佛有大福德,能救援我,以是翻破隨順惡友之心也。

十、觀罪性空。謂修行之人,無始以來不知諸法本性空寂,廣作諸惡,今則了知貪瞋等一切惡行,起於妄念,妄念起於顛倒,顛倒起於人我之見,今既了達我心本空,則罪性無依處,以是觀破無明昏闇之心也。出止觀四之一。


四乘十地

(術語)大乘同性經下於四乘各說十地:(一)聲聞乘十地:一、受三歸地,初受三歸戒之位也。二、信地,信根成就之位也。三、信法地,信四諦理之位也。四、內凡夫地,修五停心觀等之位也。五、學信戒地,三學成就之位也。六、八人地,見道之位也。七、須陀洹地,預流果之位也。八、斯陀含地,一來果之位也。九、阿那含果,不還果也。十、阿羅漢地,無學果也。(二)緣覺乘十地:一、苦行具足地,修戒行之位也。二、自覺深甚十二因緣地,修十二因緣觀法之位也。三、覺了四聖諦地,修四諦觀之位也。四、甚深利智地,生甚深無相智之位也。五、九聖道地,修八聖道之位也。六、覺了法界虛空界眾生界地,覺了此三法界之位也。七、證寂滅地,見道之位也。八、六通地,得六神通之位也。九、徹和密地,證無學果之位也。十、習氣漸薄地,侵害習氣之位也。(三)菩薩乘十地,與以上大乘菩薩十地同。(四)佛乘十地:一、甚深難知廣明智慧地,除細習氣,於諸法得自在也。二、清淨自分成嚴不思議明德地,轉正法輪顯深義自在也。三、善明日幢實相海藏地,開說三乘差別之法自在也。四、精妙金光功諸神通智德地,說八萬法降四魔自在也。五、大輪威藏明德地,摧異邪法,伏惡行自在也。六、虛空內清淨無垢炎光開相地,現六神通,示無常事自在也。七、廣勝法界藏明界地,為諸菩薩顯菩提自在也。八、普覺智藏能淨無垢邊無礙智通地,為諸菩薩授記別自在也。九、無邊德莊嚴回向能照明地,為諸菩薩現方便自在也。十、毘盧舍那智海藏地,為諸菩薩能說法自在也。天台以此四地配於四教。問佛地有十地,豈非於果佛不平等乎?答:此經之意從佛德之別而論十地,非言初地為劣乃至第十地勝於前佛,是皆諸佛之境界,非諸菩薩二乘之所行,故經曰:佛有十地一切菩薩及聲聞辟支佛等所不能行云云。出探要記七。


壞見

(術語)如提婆雖犯五逆,然有天王如來之別記。是為壞行之人,非為壞見之人也。如善星比丘無惡行,然依撥無之邪見,墮獄無出期。是為壞見之人,非為壞行之人也。大集地藏十輪經五曰:「有戒壞見不壞,有見壞戒不壞,有戒見共壞。」


息慈

(雜名)梵語沙彌之舊譯。初入佛門息世情,行慈濟之義。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曰:「此翻為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情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


惡時

(術語)惡行盛之時。散善義曰:「五濁惡時。」


惡道

(術語)乘惡行而往之道途。地獄,畜生等是也。大乘義章八末曰:「地獄等報,為道所語,故名為道。故地持言,乘惡行往,名為惡道。」與惡趣同。


愚鈍物

(雜語)吐羅難陀比丘尼罵迦葉尊者為愚鈍物。毘奈耶雜事三十一曰:「吐羅難陀苾芻尼,從外而來,欲入住處,遇河水泛溢,見迦攝波在板橋上。吐羅難陀作是念:此愚鈍物,今可治之。速往橋邊,用力蹋板。時迦攝波,遂即落河,衣服並濕,沈水底,錫杖隨流。迦攝波曰:姊妹汝無過犯,乃是具壽阿難陀,作斯過失,強請世尊,度如斯類惡行之女。」


故二

(雜語)Pūrva-dvitiya,故者舊也,二者配也。謂比丘之舊妻也。玄應音義十四曰:「故二,梵本云褒羅那地耶,譯云舊第二。雜心論云眾具及第二是也。」四分律一曰:「近在屏處犯惡行,與故二行不淨。」


歡喜天

(天名)又云大聖歡喜天,大聖天,聖天。夫婦二身相抱象頭人身之形,為本尊。男天者大自在天之長子,為暴害世界之大荒神。女天者觀音化現,而與彼抱著,得其歡心,以鎮彼暴者。因稱歡喜天。梵名底Gaapati,就其形而謂之毘那夜迦Vināyaka,象鼻天。善無畏譯之大聖歡喜供養法曰:「大聖自在天,烏女為婦,所生有三千子,其左千五百,毘那夜迦王為第一,行諸惡事;右千五百,扇那夜迦持善天為第一,修一切善利。此扇那夜迦王,則觀音之化身也。為調和彼毘那夜迦惡行,同生一類成兄弟夫婦,示現相抱同體之形。其本因緣,具在大明咒賊經。」毘那夜迦舍光軌曰:「今說毘那夜迦有多種,或似人天,或似婆羅門,或現男女端正之貌。即分四部,攝眾多類。如是種種,作諸障礙。唯大聖天歡喜王,是權現之身,如上所說,為欲誘進諸作障者令入正見故,所以不似餘毘那夜迦,而現象頭。此是示喻故,謂如象王雖有瞋恚強力,能隨養育者及調御師也。底,亦復如是,雖現障身,能隨歸依人乃至歸佛者,是故此天現象頭也。毘那夜迦,亦名毘那怛迦,此云象鼻也。其形如人,俱鼻極長,即愛香塵故也。唯今大聖天,其頭眼耳鼻舌諸相,皆似象,能隨行者也。此天者,即底,此云歡喜。」使咒法經曰:「爾時毘那羅曩伽,將領九千八百諸大鬼王。(中略)向於世尊,俱發聲言:我以自在神通故,號毘那羅曩伽,亦名毘那夜迦,亦名毘微那曩伽,亦曰摩訶毘那夜迦。如是四天下,稱皆不同。」


毘奈耶

(術語)Vinaya,一作鼻那夜,毘那耶,又云毘尼,鞞尼迦。三藏之一,謂佛所說之戒律。譯曰滅,或律,新譯曰調伏。戒律滅諸過非,故云滅,如世間之律法,斷決輕重之罪者,故云律,調和身語意之作業,制伏諸要行,故云調伏。毘尼母論一曰:「毘尼,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毘尼。」大乘義章一曰:「言毘尼者是外國語,此翻為滅。」行事鈔中一曰:「毘尼,或云毘奈耶,或云毘那耶,此翻為律。或以滅翻從功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義林章二本曰:「毘奈耶者,此云調伏。」探玄記一曰:「毘奈耶,此云調伏。調者和御,伏者制滅,調和控御身語等業,制伏除滅諸惡行故。」玄應音義十四曰:「毘尼,或言鞞泥迦,或言毘那耶,或云鼻那夜,或云毘奈耶,皆由梵音輕重聲之訛轉也。此譯云離行,行並道也。謂此行能離惡道,因以名焉。」

又(書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之略名。


沙彌

(術語)梵音Śrāmaera,舊譯息慈、息惡、行慈等。息惡行慈之義也。新云室羅摩拏洛迦,室末那伊洛迦等。譯勤策男等。以其為大僧勤加策勵故也。又云室羅摩尼羅,譯曰求寂。以其欲求涅槃之圓寂故也。是男子出家受十戒者之通稱。行事鈔上一曰:「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息其世染,慈濟群生。」嘉祥法華義疏八曰:「沙彌,此云息惡行慈,謂息惡行慈。」俱舍光記十四曰:「室羅摩拏洛伽,唐言勤策,謂為苾芻勤加策勵,洛是男性,舊云沙彌,訛也。」俱舍頌疏業品二曰:「勤策律儀,勤為大僧之所策勵,舊云沙彌。」飾宗記四曰:「唐三藏云:室羅摩拏洛迦,翻為勤策男,勤謂苾芻,勤人所策故也。」寄歸傳三曰:「室羅末尼羅,譯為求寂,言欲求趣涅槃圓寂之處。舊云沙彌者,言略而音訛,翻為息慈,意准而無據也。」玄應音義二十三曰:「梵言室末拏伊洛迦,此云勞之小者也,亦言息慈。謂息惡行慈,義譯也。舊言沙彌者訛略也。」日本但剃髮有妻子之修行者謂之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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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勤筞男

初革反筞驅也勤勞也梵言室羅末拏伊落迦此云勞之小者也亦言息慈謂息惡行慈義譯也舊言沙彌者訛略也


[佛光阿含藏]
眾生煩惱,無因無緣

意為「煩惱非惡行之因果」之邪見。


沙彌

沙彌(sāmanera)(巴),譯為勤策、息慈。勤策者,以其為大僧勤加策勵,故名。息慈者,息惡行慈之義。沙彌為男子出家受十戒而未受具足戒之通稱,佛教僧團七眾之一。相應部(S. 19. 20. Sāmanera 沙彌)

巴利本作 samanuddesa(新學沙門)。

沙彌(sāmanera)(巴),譯為勤策、息惡,為出家受持十戒,尚未受具足戒之男子之稱。

沙彌(sāmanera)(巴),譯為勤策、息惡,為出家受持十戒,尚未受具足戒之男子之稱。


四結業

巴利本作 Cattāro kamma-kilesā(四垢業)。結業,又作結行。結,繫縛之義,為煩惱之異名。業,指身、口、意所作之善、惡行。結、業並稱,則謂與煩惱相應之惡業。


瞿曇不入胎

巴利本作 apagabbho bhavaj Gotamo 其意為:尊師瞿曇(是)離胎的(人)。除上述「無味」、「無恐怖」、「不入胎」外,巴利本另又列舉五項:非作業論者,即說不作身、口、意三惡行者。斷滅論者,即說斷滅貪、瞋、癡諸惡不善法者。厭嫌者,指厭惡身、口、意行種種惡不善法者。調伏者,即調伏貪、瞋、癡、種種惡不善法者。苦行者,即說燒盡身、口、意諸惡不善行者。參閱中阿含卷四師子經。  


十惡

十惡(dasa pāpakāni)(巴),又作十不善業道(dasākusala-kamma-pathā)(巴),由身口意所造作之十種惡行


二種行

謂善行、惡行


黑冥報

黑冥報(kanha-vipāka)(巴),以黑色來表示惡行、不善行的報應;反之,白色則用以表示善行之善報。


宿命智明

明白了知我及眾生一生乃至百千萬億生之相狀之智慧。天眼智明:了知眾生死時生時、善色惡色,或由邪法因緣成就惡行,命終生惡趣之中;或由正法因緣成就善行,命終生善趣中等等生死相狀之智慧。漏盡智明:了知如實證得四諦之理,解脫漏心,滅除一切煩惱等之智慧。


七財

七財(satta dhanāni)(巴),即七聖財(sattāriya-dhanāni)(巴),又作七德財、七法財,指出世間之人擁有之七種財寶。(一)信財(saddhā-dhana)(巴)。(二)戒財(sīla-dhana)(巴)。(三)慚財(hiri-dhana)(巴)。(四)愧財(ottappa-dhana)(巴)。(五)聞財(suta-dhana)(巴)。(六)施財(cāga-dhana)(巴)。(七)慧財(pañña-dhana)(巴)。

七財(satta dhanāni)(巴),又作七聖財、七德財、七法財,即信、戒、慚、愧、聞、施、慧。長阿含第二經遊行經(佛光一‧七二):「有七法,令法增長,無有損耗。何謂為七?一者有信,信於如來、至真、正覺……十號具足。二者知慚,恥於己闕。三者知愧,羞於惡行。四者多聞,其所受持,上中下善,義味深奧,清淨無穢,梵行具足。……七者修習智慧,知生滅法,趣賢聖要,盡諸苦本。」


[阿含辭典(莊春江)]
口四

十種惡行中有關言語(口)的四個,即「妄語(說謊)、粗語、兩舌(挑撥離間)、綺語(無意義的話)」。


行本

「行」解讀為「諸行」或「行為」,「本」解讀為「根本;起源」或「動機」或「本分」,如「行本淨」、「不與行本相應」(本句相當的南傳經文無)、「隨其行本皆悉知之」、「皆由惡行本」、「不見諸行本末」、「行本有所因」、「能自熾然不失行本」、「不識行本」、「皆由前世行本之所致也」、「行本由何緣?因何而有行?」「從守行本,阿難!便有刀杖」。


身三

十種惡行中有關行為(身)的三個,即「殺、盜、淫」。


意三

十種惡行中有意念(意)的三個,即「貪、瞋、癡」。


三惡行

由身(肢體)口(言語)意(念)三者所造的惡行


當護意惡行

應當捨除由心意所引發的惡行,即「捨除貪瞋癡」,「護」為「捨」的另譯。


[佛光大辭典]
七十五法

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於一切法概括為七十五種,攝為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 caksur-indriya),(2)耳根(梵 śrotrendriya),(3)鼻根(梵 ghrānendriya),(4)舌根(梵 jihvendriya),(5)根(梵 kāyendriya),(6)色境(梵 rūpa-visaya),(7)聲境(梵 śabda-visaya),(8)香境(梵 gandha-visaya),(9)味境(梵 rasa-visaya),(10)觸境(梵 sprastavya-visaya),(11)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為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係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為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 citta)。

(三)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 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善地法(梵 kuśala-mahā-bhūmikā-dharmāh)、大煩惱地法(梵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大不善地法(梵 akuśala-mahā-bhūmikau dharmāh)、小煩惱地法(梵 parītta-kleśa-bhūmikā dharmāh)、不定地法(梵 aniyata-bhūmikā dharmāh)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於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 vedanā,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想(梵 sajjñā,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 cetanā,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 sparśa,對境之作用)、欲(梵 chanda,希求之作用)、慧(梵 prajñā,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 smrti,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 manasikāra,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梵 adhimoksa,明了事理之作用)、三摩地(梵 samādhi,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 śraddhā,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 apramāda,止惡行善)、輕安(梵 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捨(梵 upeksā,令身心捨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為行蘊所攝之捨)、慚(梵 hrī,於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 apatrāpya,於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 alobha,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瞋(梵 advesa,於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 ahijsā,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 vīrya,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 avidyā,以愚癡為性)、放逸(梵 pramāda,於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 kausīdya,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 āśraddhya,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 styāna,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 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 āhrīkya,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 anapatrāpya,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 krodha,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 mraksa,隱藏己過之作用)、慳(梵 mātsarya,於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 īrsyā,妒忌之作用)、惱(梵 pradās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 vihijsā,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 upanāha,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諂(梵 māyā,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誑(梵 śāthya,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 mada,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為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為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 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 vicā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 middha,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 kaukrtya,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 rāga,貪愛順境之作用)、瞋(梵 pratigha,於逆境瞋恚之作用)、慢(梵 māna,使心高舉而凌他之作用)、疑(梵 vicikitsā,使於諦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三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 prāpti),令得諸法於身之實法。(2)非得(梵 aprāpti),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眾同分(梵 nikāya-sa-bhā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 āsajjñika),於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為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 āsajjñi-samāpatti),乃為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 nirodha-samā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 jīvitendriya),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 jāti),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 sthiti),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 anyathā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 vyaya),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 nāma-kāya),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 pada-kā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 vyañjana-kā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為身。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三種:(1)擇滅無為(梵 pratisajkhyā-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為(梵 apratisajkhyā-nirodha),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為(梵 ākāśa),以無礙為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稱無為法。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為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p88


七不可避

乃指眾生不能避免之七件事,即:生、老、病、死、罪報、福報(既有善業,則善道之樂果不可避)、因緣(如是因感如是果,即法爾之理不可避)七種。〔法句譬喻經卷二惡行品、經律異相卷七、法苑珠林卷六十九〕 p92


二種寂靜

即身寂靜與心寂靜。寂靜者,謂離煩惱,絕苦患,亦即涅槃之理。(一)捨家棄欲,息眾緣務,避喧鬧之世而閑居靜處,不作一切身之惡行者,稱為身寂靜。(二)離貪、瞋、癡等諸煩惱,修習禪定,不起惡心者,稱為心寂靜。〔釋氏要覽卷下〕 p233


八犍度

犍度,梵語 khandha,意為蘊、聚、分段,即迦旃延以諸法門各從其類,分為八聚,稱為八犍度論。八犍度指「八犍度論」中之八個篇章,又作八蘊、八聚。即:(一)雜犍度,如經為聲聞說四善根及四聖果有餘無餘涅槃等法不一,稱為雜犍度。(二)結使犍度,結即纏縛,使即驅役。謂三結、五蓋、上五分、下五分等惑,總不出百八煩惱。此煩惱惑業纏縛、驅役行人心神,流轉三界,故稱結使犍度。(三)智犍度,智即智慧,謂初果、二果、三果、四果之人,因修戒定慧道品,斷除惑障所發無漏之智慧。(四)行犍度,行即身口意三業所起善惡諸行。善行,即身不殺盜婬,口不妄言綺語兩舌惡口,意不貪瞋癡;惡行,即身行殺盜婬,口起妄言綺語兩舌惡口,意起貪瞋癡。(五)四大犍度,四大即地水火風。以其無處不有稱之為大,約過去未來現在三世,論四大所造善色惡色,故稱四大犍度。(六)根犍度,根即六根五根等法,約四果及三世而說。(七)定犍度,定即欲界天定、色界天定、無色界天定、及聲聞緣覺所修之定,有種種不同。(八)見犍度,見即凡夫外道之斷常二見,及六十二見等,亦有種種不同。 p299


八關齋戒

梵語 astāvga-samanvāgatopavāsa,巴利語 atthavga-samannāgata uposatha,或 atthavgika uposatha。乃佛陀為在家弟子所制定暫時出家之學處。受者須一日一夜離開家庭,赴僧團居住,以學習出家人之生活。又作長養律儀、近住律儀、八戒、八支齋戒、八分齋戒、八戒齋、八齋戒、八禁、八所應離。「八」指持八種戒,「關」即閉之意,「戒」有防非止惡之作用。能持八戒,可防止身口意三業之惡行,便可關閉惡道之門。八戒中前七支為戒,後一支不非時食為齋,合之稱為八關齋戒。此八法,佛陀制定于每月六齋日受持,即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如以中國農曆算,小月可改作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佛教雖有出家與在家弟子,但佛法以出世解脫為目的,更以出家為上,受持八關齋戒,令在家學佛者熏習長養出世善根,故稱長養律儀。又因受此八戒,一日一夜遠離家居,近于僧伽或阿羅漢而住,故又稱近住律儀。八關齋戒為八種齋戒法,即:(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婬。(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以華鬘裝飾自身,不歌舞觀聽。(七)不坐臥高廣華麗床座。(八)不非時食。又受八關齋戒者,因一日一夜持不婬戒,故得稱為淨行優婆塞或淨行優婆夷。〔別譯雜阿含經卷十五、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十三〕(參閱「齋戒」6546) p317


十一善

唯識所立六位心所之一。即:(一)信,謂於一切善法,忍可樂欲而不疑。有信實有(於諸法實事之理中,甚深信忍)、信有德(於三寶真淨之德中,甚深信樂)、信有能(於世間出世間一切善法,甚深信力)三種。(二)慚,慚即慚天。謂心常知慚,崇重賢善,恥往昔所作過惡,則能對治無慚,息諸惡行。(三)愧,愧即愧人。謂心常知愧,不為暴惡,悔往昔所作過非,則能對治無愧,息諸惡業。(四)無貪,謂於五欲順情等境,心生厭離而無所染著。(五)無瞋,謂於五欲違情等境,心常忍辱,不起忿怒。(六)無癡,謂於一切理事等法,明解決了,無所迷惑。(七)勤,謂於一切善法,精進修習,不生懈怠,圓滿善業。(八)安,安即輕安。謂遠離粗重惱亂,及除障定之法,調暢身心,而轉安適。(九)不放逸,謂精進身、口、意三業,於所斷之惑及所修之善,加功勇猛,速令成滿世間出世間之一切善法,而無放逸。(十)行捨,謂精進身、口、意三業,令心平等,寂靜而住,捨離一切掉舉、昏沈等障。(十一)不害,謂於一切有情眾生,無所損惱,不加瞋恚,常運慈悲之心,拔其危苦,與其安樂。〔成唯識論卷六〕 p326


十心

(一)菩薩所安住之十種心,即:(一)大地等心,扶持增長一切眾生之諸善根。(二)大海等心,一切諸佛之大智法水悉流入。(三)須彌山王等心,如須彌山王,能令一切眾生安住出世間最上善根處。(四)摩尼寶心,如摩尼寶王,樂欲清淨而無雜染。(五)金剛心,心如金剛之銳利,能悟入一切法。(六)堅固金剛圍山心,其心堅固,不為一切諸魔外道所壞動。(七)蓮花等心,不為一切世法所污染。(八)優曇鉢花等心,如優曇鉢花之希有,於一切劫中難值遇。(九)淨日等心,心之智光清淨如日,能除一切眾生之愚癡闇障。(十)虛空等心,其心廣大不可量知。〔舊華嚴經卷四十〕

(二)法界性起之心所具之十種德相,即:(一)平等無依心,(二)性無增減心,(三)益生無念心,(四)用興體密心,(五)滅惑成德心,(六)依住無礙心,(七)種性深廣心,(八)知法究盡心,(九)巧便留惑心,(十)性通平等心。〔新華嚴經卷五十一、華嚴經探玄記卷十六、五教章通路記卷二十七〕

(三)舊華嚴經所說之種種十心。如:(一)十住之菩薩所發之十心,(二)十回向中第一、六、九回向之菩薩各發之十心,(三)初歡喜地菩薩依所發十大願所得之十心,(四)各於第二、三、五、六、九地中所起之十心,(五)菩薩分別十種入法所安住之十種直心,(六)十種發普賢心,(七)十平等心,(八)十種發不動心,(九)十種不捨深心,(十)十種發無懈怠心,(十一)十種須彌山王正直之心,(十二)十種金剛心,(十三)十種發無量無邊廣心。〔舊華嚴經卷十四、卷十六、卷二十、卷二十三至卷二十六、卷三十三、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卷五十五、卷六十〕

(四)摩訶止觀卷四上之二種十心。(一)順流十心,謂眾生由此十心,隨順煩惱,流轉生死。即:(1)無明昏闇,謂諸眾生從無始來,闇識昏迷,無所明了,廣造諸業。(2)外加惡友,謂諸眾生內具煩惱,外值惡友,扇動邪法,迷惑我心,不修善業。(3)善不隨從,謂諸眾生既具內外惡緣,即內滅善心,外滅善事,復於他人所作善事無隨喜之心。(4)三業造惡,謂諸眾生恣縱身、口、意三業,無惡不為。(5)惡心遍布,謂諸眾生為惡之心遍布一切處所,欲惱害於人。(6)惡心相續,謂諸眾生起惡心,晝夜相續不斷。(7)覆諱過失,謂諸眾生不自發露所作惡行,無悔改心。(8)不畏惡道,謂諸眾生不知戒律,無惡不為,於惡道全無畏懼。(9)無慚無愧,謂諸眾生造諸惡業,不知慚愧。(10)捨無因果,謂諸眾生生邪見,撥無一切善惡因緣果報。(二)逆流十心,謂修行者由此十心,可翻除由順流十心所造之惡法。即:(1)深信因果,破撥無因果之心。(2)生慚愧心,破無慚無愧之心。(3)生大怖畏,破不畏惡道之心。(4)發露懺悔,破覆諱過失之心。(5)斷相續心,破惡念相續之心。(6)發菩提心,破遍布之惡心。(7)斷惡修善,破三業造罪之心。(8)守護正法,破善不隨喜之心。(9)念十方佛,破隨順惡友之心。(10)觀罪性空,破無明昏闇之心。若欲懺悔二世重障,行四種三昧者,當識順流十心而明知過失,運逆流十心以為對治。此二十心通為諸懺之本。

(五)念佛之十種心。據大寶積經卷九十二載,眾生發十種心,隨一一心,專念阿彌陀佛,於命終時即得往生極樂世界。十種心即:(一)無損害心,謂念佛之人於諸眾生常起大慈之心,不加損害,令得快樂。(二)無逼惱心,謂念佛之人身心安靜,於諸眾生常起大悲之心,深加愍傷,令得脫苦。(三)樂守護心,謂念佛之人於佛所說之正法,當須不惜身命,守護愛惜。(四)無執著心,謂念佛之人常以智慧觀察,於一切法不生執著。(五)起淨意心,謂念佛之人能離世間雜染之法,復於利養等事,常生知足之心。(六)無忘失心,謂念佛之人求生淨土,成佛種智,於一切時念念不捨。(七)無下劣心,謂念佛之人常行平等之心,於諸眾生尊重恭敬,不生輕慢。(八)生決定心,謂念佛之人不著於世間言論,於無上菩提,深生正信,畢竟不惑。(九)無雜染心,謂念佛之人修習功行,種諸善根,心常遠離一切煩惱雜染。(十)起隨念心,謂念佛之人雖觀如來相好,而不生愛著之心,於無念之中,常念彼佛。(六、 據大日經疏卷二所載,十心即:種子、牙種、疱種、葉種、敷華、成果、受用種子、 嬰童、殊勝、決定等心。皆得建立於人天二乘菩薩一一地中。(參閱「八心」277) p399


十行

(一)菩薩修行之五十二階位中,指第二十一至第三十位所修之十種利他行。又作十行心。即:(一)歡喜行,菩薩以無量如來之妙德,隨順十方。(二)饒益行,善能利益一切眾生。(三)無瞋恨行,修忍辱,離瞋怒,謙卑恭敬,不害自他,對怨能忍。(四)無盡行,又作無屈撓行。菩薩行大精進,發心度一切眾生,令至大涅槃而無鬆懈。(五)離癡亂行,常住正念不散亂,於一切法無癡亂。(六)善現行,知無有法,三業寂滅,無縛無著,而亦不捨教化眾生。(七)無著行,歷諸塵剎供佛求法,心無厭足,而亦以寂滅觀諸法,故於一切無所著。(八)尊重行,尊重善根、智慧等法,悉皆成就,由之更增修二利行。(九)善法行,得四無礙陀羅尼門等法,成就種種化他之善法,以守護正法,令佛種不絕。(十)真實行,成就第一義諦之語,如說能行,如行能說,語行相應,色心皆順。

修十行之目的有四:(一)厭有為。(二)求菩提、滿佛德。(三)欲於現在、未來世中救度眾生。(四)求實際、證法如。以是故修諸行。有關菩薩於何階位修此十行,經論或以為三賢位之一,或六種性中之性種性,或五位中之資糧位。〔舊華嚴經卷十一之十行品、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八、大乘義章卷十四、華嚴五教章卷二〕

(二)菩薩之十種修行。即:(一)信,信仰佛、法。(二)悲,拔眾生苦。(三)慈,施樂與眾生,對諸眾生而起眾生緣,知眾生無實體、自性而起法緣,觀五蘊之空而起無緣。(四)捨,行內外二施,令眾生心安。(五)不疲倦,指行世間、出世間之行而不疲倦。(六)知經書,指知五明。(七)知世智,知曉世間實際之事、義。(八)慚愧,恥罪過而生慚愧。(九)堅固力,自守佛道而不退失,更能向上轉進。(十)供養,供養諸佛及如其教說修行。〔舊華嚴經卷二十三、菩薩地持經卷三、卷七、十地經論卷三〕

(三)十行攝善法。即:(一)慈悲行(不殺生),(二)少欲行(不偷盜),(三)淨梵行(不邪淫),(四)諦語行(不妄語),(五)明慧行(不飲酒),(六)護法行(不說人過),(七)息惡推善行(不自讚毀他),(八)財法俱施行(不慳法財),(九)忍辱行(不瞋恚),(十)讚三寶行。〔禪戒篇〕

(四)又指身、口、意所行之十種惡行為,稱為十惡。(參閱「十善十惡」468) p429


十重障

指十地菩薩所斷之十種重障,單稱十障。即:(一)異生性障,依煩惱、所知二障分別起之種子而立異生性,障無漏之聖性,入初地見道斷之。(二)邪行障,所知障中俱生之一分及其所起而誤犯之三惡行,乃障極淨之尸羅,入第二地斷之。(三)闇鈍障,所知障中俱生起之一分,令忘失聞思修之法,能障勝定、總持及其所發之三慧,入第三地斷之。(四)微細煩惱現行障,執著諸法實有,無始以來隨身現行,能障四地之菩提分法,入第四地斷之。(五)於下乘般涅槃障,厭生死,樂趣涅槃,障無差別之道,入第五地斷之。(六)粗相現行障,乃執有苦集之染及滅道之淨等粗相而現行之障,能障無染淨道,入第六地斷之。(七)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之細相而現行之障,乃障妙空無相之道,入第七地斷之。(八)無相中作加行障,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尚有加行之故,障無加行道,入第八地斷之。(九)利他中不欲行障,不欲勤行利樂有情之事,而樂修利己之事,障四無礙解,入第九地斷之。(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乃於諸法中不得自在,能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並所起之事業,入第十地斷之。於十地中修十勝行以斷此十重障,能證得十真如,故菩薩至第十地於法雖得自在,但尚有微細之所知障及任運煩惱障之種子,若斷此等餘障方能入如來地,加此一重障,合稱十一重障。〔解深密經卷四、成唯識論卷九、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八〕(參閱「十地斷障證真」426、「真如」4197) p462


十無盡藏

華嚴宗之教義。略稱十藏。藏,有含攝、蘊積、出生之義。華嚴宗將諸佛所說之教法分為十種藏,以之為菩薩修行之行法,此十藏一一含有無限之德,故稱十無盡藏。即:(一) 信藏,信者於實、德、能三者深忍樂欲,以心淨為性,對治不信,以樂善為業。由此含攝出生諸德,故稱為藏。(二)戒藏,防非名戒,三善業為性,止惡作善為業。(三)慚藏,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四)愧藏,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五)聞藏,法藏廣多,聞慧為性,聰敏為業。(六)施藏,捨己惠人,無貪思為性,破慳為業。(七)慧藏,慧者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八)念藏,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九)持藏,持者受持諸佛之教法,念慧為性,經久不忘為業。(十)辯藏,辯者巧說教法,以慧為性,應機為業。

十藏生起之次第,以信為入法之初,是故先辨。依信起行,離過為先,故次明戒。戒或有犯,深生慚愧,莊嚴戒行,令其光潔,故謂有二白法能救眾生過。既防離則增善品,要以博聞為首。為求所聞,要必捨自內外。既忘私為法,必正慧現前。正慧既現,必須正念增明。正念既明,必須憶持令久。持既不忘,要須辯說於他,令自他二利圓滿,方為究竟。又此十藏皆以一法界為性。另據華嚴經孔目章卷二載,華嚴別教一乘以此十藏為佛一代所說教法之分類。又於三階教中,此十無盡藏之說為其無盡藏法之根據。〔舊華嚴經卷十二、新華嚴經卷二十一、華嚴經探玄記卷六〕 p475


十善十惡

十善即十善業,梵語 daśakuśala-karmāni。乃身口意三業中所行之十種善行為。又作十善業道、十善道、十善根本業道、十白業道。反之,身口意所行之十種惡行為,稱為十惡,又作十不善業道(梵 daśākuśala-karma-pathāni)、十惡業道、十不善根本業道、十黑業道。即:(一)殺生。(二)偷盜。(三)邪淫。(四)妄語。(五)兩舌,即說離間語、破語。(六)惡口,即惡語、惡罵。(七)綺語,即雜穢語、非應語、散語、無義語。乃從染心所發者。(八)貪欲,即貪愛、貪取、慳貪。(九)瞋恚。(十)邪見,即愚癡。離以上十惡,則為十善。依此順序,屬身業者三,屬口業者四,屬意業者三,稱為「身三、口四、意三」。除意三外之七支,稱為七支業(口四亦稱語四)。造業之經過可分為加行、根本與後起三個階段,此十業道屬根本者,故立為根本業道。

十善十惡之說,見於大、小乘諸多經典,阿含經謂行十善將生人天世界,行十惡則墮地獄、餓鬼、畜生三惡道。說一切有部等部派對十善十惡之果報分為異熟果、等流果、增上果加以解釋,因行十惡而墮三惡道者,為異熟果;因殺生業而致多病短命者,為等流果;因殺生業而遇霜雹、塵穢等害者,為增上果。

此外,十惡係由貪、瞋、癡三不善根中任一者之加行(預備之行為)而起,當其顯現成為業道,即依三不善根中之特定者或任一而引起。十惡之中,以殺生及邪見為最重。據新華嚴經卷三十五稱,行十善十惡者,依善之弱強程度而得人、天、三乘、佛果;依惡之程度而墮三惡道,即惡性強則墮地獄,次則為畜生,再弱則為餓鬼;或生於人間,亦遭短命、多病及其他之不幸。十善具有止惡行善之意義,故亦稱十善戒,或十善法戒、十善性戒、十根本戒。又十善為順理之正法,故有十善正法之名。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載,修下品之十善,可為人中之王;中品十善為粟散王,即小國之王;上品十善為鐵輪王,即轉輪聖王之一。據此意義而言,其王位稱為十善位,帝王稱為十善君;於過去修十善戒,得此功德,故稱之為十善戒力。於天台宗,圓教十信位之菩薩名為十善菩薩。又據無量壽經卷下所載:(一)殺生。(二)偷盜。(三)邪淫。(四)兩舌、惡口、妄語、綺語。(五)飲酒等稱為五惡;反之,則稱五善。此五者同於五戒之德目,故守五戒稱五善,違反五戒則謂五惡。〔長阿含經卷十五、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卷四十四、正法念處經卷一、卷二〕(參閱「」5494、「業道」5502) p468


十種補特伽羅

補特伽羅,梵語 pudgala,意譯有情,又譯作人。有情之類罪業深重,輪迴生死,難得人身,故佛說十種差別。據地藏十輪經卷五載,十種補特伽羅即:(一)不種善根,指諸有情於宿世中及現在世,不種菩提善根,唯作惡行。(二)未修福業,指未曾修習布施、持戒等福德之業,多諸惡行。(三)雜染相續,指為貪、瞋、癡等雜亂染污,相續不絕。(四)隨惡友行,指隨順惡友,習不善之惡行。(五)不畏後世苦果,指但造惡業,不畏未來生死苦報。(六)猛利貪欲,指貪求諸欲而無厭足。(七)猛利瞋恚,指於逆境忿怒瞋恚,不知止息。(八)猛利愚癡,指於一切境迷惑不了,起諸邪見,蔑裂正法。(九)其心迷亂,指心無所主,迷惑狂亂,作不善業。(十)守惡邪見,指不信如來正教,堅持外道邪見。 p494


十種演說

遍行外道所修菩薩行之一。善財童子遍求法門,南遊參訪五十五善知識,第二十一位即遍行外道,為說其所修之菩薩行。即:(一)演說一切世間種種技藝,令得具足一切巧術陀羅尼智。(二)演說四攝方便,令得具足一切智道。(三)演說諸波羅蜜,令其迴向一切智位。(四)稱讚大菩提心,令其不失無上道意。(五)稱讚諸菩薩行,令其滿足淨佛國土度眾生願。(六)演說造諸惡行,須受地獄等種種苦報,令於惡業深生厭離。(七)演說供養諸佛,種諸善根,決定獲得一切智果,令其發起歡喜心。(八)讚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功德,令其樂佛身,求一切智。(九)讚說諸佛威德,令其願樂佛不壞身。(十)讚說佛自在身,令求如來無能映蔽大威德體。〔新華嚴經卷六十七〕 p495


十纏

十種纏縛眾生之煩惱。乃附隨貪等根本煩惱而起,與染污心相應而造種種惡行,因其纏縛有情令不得出離生死,故謂之纏。即:(一)無慚,於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崇,卻忌難之,而不自知恥。(二)無愧,於罪為他人所見而不知恥。(三)嫉,於他人諸興盛事心生不喜。(四)慳,吝於惠施世間資財或出世間法財。(五)悔,追悔於所作之過惡中而令心不安。(六)眠,令心昏懵而無力省察。(七)掉舉,令心不寂靜,無法成就諸禪觀。(八)惛沈,神識昏鈍,於善法身心無力堪住。(九)忿,於違己意之境,則發恚怒而忘失正念。(十)覆,即覆藏自己之罪過。品類足論卷一僅立八纏;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七至卷五十又加忿、覆二纏,明示十纏。〔俱舍論卷二十一、大智度論卷七〕 p504


三妙行

梵語 trīni sucaritāni,巴利語 tīni sucaritāni。又作三清淨。為「三惡行」之對稱。指三種智者所愛樂,能招可愛之果之行。(一)身妙行(梵 kāya-sucarita),指亙一切加行、根本、後起等一切善之身業。(二)語妙行(梵 vāksucarita),亦為亙一切加行、根本、後起等一切善之語業。(三)意妙行(梵 manah-sucarita),一切善思,亦即無貪、無瞋、正見等三種意業。 

三妙行與善業道有所別,即業道乃唯以粗品之根本為其性,不攝其餘之善;妙行則含攝一切之善。又說一切有部主張意業以思為體,謂思與無貪等各有別體,故立意業及非業之無貪、無瞋、正見等為意妙行。經量部則主張無貪等離思即無別體,故即是意業,在意業之外,不立無貪等為意妙行。此外,大毘婆沙論卷十七以諸身妙行即身清淨,諸語妙行即語清淨,諸意妙行即意清淨,而稱三妙行為三清淨。〔雜阿含經卷十一、集異門足論卷三、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二、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十一〕 p553


三明

梵語 tri-vidya,巴利語 ti-vijjā。(一)又作三達、三證法。達於無學位,除盡愚闇,而於三事通達無礙之智明。即:(1)宿命智證明(梵 pūrva-nivāsānusmrti-jñāna-sāksāt-kriya-vidyā),又作宿住隨念智作證明、宿住智證明、宿住智明、宿命明、宿命智。即明白了知我及眾生一生乃至百千萬億生之相狀之智慧。(2)生死智證明(梵 cyuty-upapatti-jñāna-sāksāt-kriya-vidyā),又作死生智證明、天眼明、天眼智。即了知眾生死時生時、善色惡色,或由邪法因緣成就惡行,命終生惡趣之中;或由正法因緣成就善行,命終生善趣中等等生死相狀之智慧。(3)漏盡智證明(梵 āsrava-ksaya-jñāna-sāksāt-kriya-vidyā),又作漏盡智明、漏盡明、漏盡智。即了知如實證得四諦之理,解脫漏心,滅除一切煩惱等之智慧。 

又依大毘婆沙論卷一○二載,宿命明見過去事而生厭離,天眼明見未來事而生厭離,漏盡明既已厭離,乃欣樂涅槃;此外,宿命明可斷除常見,天眼明可斷除斷見,漏盡明則遠離此二邊而安住於中道。若與六神通相配,則此三明依序以六通之第五、第二、第六為自性。〔雜阿含經卷三十一、大智度論卷二、集異門足論卷三、卷十五、雜阿毘曇心論卷六、俱舍論卷二十七〕(參閱「六神通」1290) 

(二)菩薩明、諸佛明、無明明。據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八載,菩薩明即般若波羅蜜,諸佛明即佛眼,無明明即畢竟空。〔涅槃經會疏卷十六、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五〕 p569


三法度論

梵名 Tri-dharmika-śāstra。凡三卷。東晉僧伽提婆譯。今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五冊。又作三法度經論。本書係依四阿含經,說德(施、戒、修三真度)、惡(惡行、愛、無明三真度)、依(陰、界、入三真度)等三法九真度,並闡釋解脫之道。真度,為梵語 khanda 之音譯,又作犍度。四阿鋡暮抄解二卷(亦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五冊)為本書之同本異譯。〔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三〕 p572


三毒

指貪欲、瞋恚、愚癡(又稱貪瞋癡、淫怒癡、欲瞋無明)三種煩惱。又作三火、三垢。一切煩惱本通稱為毒,然此三種煩惱通攝三界,係毒害眾生出世善心中之最甚者,能令有情長劫受苦而不得出離,故特稱三毒。此三毒又為身、口、意等三惡行之根源,故亦稱三不善根,為根本煩惱之首。

大智度論卷三十四分三毒為正三毒(貪欲、瞋恚、愚癡)與邪三毒(邪貪欲、邪瞋恚、邪見愚癡),以邪三毒者難度,正三毒者易度,故諸佛淨土有正三毒,而無邪三毒。摩訶止觀卷六上以思惑上之貪、瞋、癡為正三毒,見惑上之貪、瞋、癡為邪三毒。又依大藏法數卷十五,二乘及菩薩皆有三毒。二乘之人欣求涅槃為貪欲,厭離生死為瞋恚,迷於中道為愚癡。菩薩欲廣求佛法為貪欲,呵惡二乘為瞋恚,未了佛性為愚癡。〔雜阿含經卷二十三、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下、大乘義章卷五本、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上〕(參閱「三不善根」530) p570


三教平心論

凡二卷。元代劉謐撰。收於大正藏第五十二冊。作者以儒釋道三教之論爭,千百年來,是非紛然,故特著此論以明辨之。初言三教皆為止惡行善之法,而佛以治心,道以治身,儒以治世,不可偏廢;次言三教之極功(結果)有淺深之不同,故教有廣狹、久近之別,以儒道二教為世間法,佛教則始於世間法終於出世間法;後則力駁唐之傅奕、韓愈之說,又舉出宋之程明道、朱熹、張橫渠、程伊川等之主張而論破之。 p611


三惡行

梵語 trīni duścaritāni,巴利語 tīni duccaritāni。指一切不善之身、語、意三業,為「三妙行」之對稱。即:(一)身惡行,亙通加行、根本、後起及其餘一切不善之身業。(二)語惡行,亙通加行、根本、後起及其餘一切不善之語業。(三)意惡行,即一切不善之思,如貪、瞋、邪見等。〔長阿含經卷八、集異門足論卷三、順正理論卷四十、俱舍論卷十六〕 p625


三惡趣

指地獄、餓鬼、畜生三惡趣。又作三惡道、三塗、三途、三惡。乃眾生造作惡行所感得之世界。即:(一)地獄,在地之下、鐵圍山間,有八寒八熱等地獄,造上品十惡者墮入此趣。(二)餓鬼,造中品十惡者墮入此趣。其中罪重者,積劫不聞漿水之名;其次者,但伺求人間蕩滌膿血糞穢;又其次者,時或一飽。(三)畜生,造下品十惡墮入此趣。有披毛戴角、鱗甲羽毛、四足多足、有足無足、水陸空行等。此三惡趣之次第,增一阿含經卷十三、無量壽經卷上、佛地經等列序為地獄、餓鬼、畜生;法華經卷二、大阿彌陀經卷上、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等列序為地獄、畜生、餓鬼。一般於大乘佛教之理論中,畜生勝於餓鬼,此因餓鬼係帶火而行,受苦甚重,頸小腹大,恆患飢渴,若遇清流,猶如猛火;而畜生道中無此等之事,故勝於餓鬼。又瑜伽論略纂卷三載餓鬼有二種,福德之鬼為下品惡業所感,薄福之鬼則是中品惡業所感。〔增一阿含經卷五、正法念處經卷五至卷二十一、隨相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七、卷十三〕 p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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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不可避

指眾生不能避免的七種事。即生、老、病、死、罪、福、因緣等七種。又稱為七法不可避。語出《法句譬喻經》卷二〈惡行品〉、《經律異相》卷七〈琉璃王滅釋種〉等。根據經典所述,人若造了相當的業因,則不能避免生老病死等果報;有罪福之因,則不能避免相對的苦樂報,也就是說凡因緣所成的果報,是不能避免的。要言之,此係詮顯酬因感果之理,不能強自避免。

往昔,琉璃王欲殲滅釋種,目連不忍,故懇請釋尊設法。釋尊告以前世宿因不能避免,並以上述的七不可避為教誡。然而目連還是難抑惻隱之情,暗中以神通將一部份人民藏於鐵鉢內,並安置於虛空中;然而,當戰亂平息後,目連卻發現鉢中無一生存者。此一故事常被用來顯示罪福果報之無可避免的事例。

〔參考資料〕 《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九。


七善士趣

就聲聞四果之第三不還果所作的分類。即不還之聖者,有生般、中般、上流般三種;其中生般又分生般、有行般、無行般三種,中般又分速般、非速般、經久般三種,此六種與上流般合而稱為七善士趣。趣,行之義。以不還果人已斷盡欲界的煩惱,無善惡雜行,且位於上地而不還下地,故稱善士趣。《俱舍論》卷二十四之頌(大正29‧125b)︰「立七善士趣,由上流無別,善惡行不行,有往無還故。」又,於十八有學中,何獨依不還立善士趣﹖《俱舍論》卷二十四云(大正29‧125b)︰「趣是行義,所餘有學皆行善業無差別故,唯此七種皆行善業不行惡業,餘則不然。又唯七種行往上界不復還來,餘則不爾,故獨依此立善士趣。」


三學

佛教實踐論用語。是佛教徒為得聖果所應修習的三種學。又稱戒定慧三學,或三增上學。三學可以說是統攝所有佛教修行內容的總綱,任何修行法門都可以歸屬於三學之下。分述如下︰

(1)增上戒學(adhiśīla-śikṣā)︰又名增戒學、戒學。指止惡行善,不斷維護、提升身口意業的端正與清淨。

(2)增上心學(adhicitta-śikṣā)︰又名增上意學、增心學、增意學、定學。指克服精神的散亂、昏沈,而達到精神的凝定與專一。

(3)增上慧學(adhiprajñā-śikṣā)︰又名增慧學、慧學。就是了解諸法的真實相。

三學是相資而不可或缺的。戒是定的資糧,定又是慧的資糧;由戒生定,由定發慧,由慧得解脫,這是佛教的通說。

◎附︰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如以三學來論八正道,則正語、正業、正命就是戒學,正念、正定就是定學,正見、正思就是慧學,正精進則貫通三學。總之,三學是相互包攝,戒包含定慧,定亦在戒慧之中,慧亦由戒定之助而成就。所以說此三者不能強為劃分。當然,就是一般人多少有戒定慧的功夫,不過佛法乃是取法乎上,就特勝而言之。

現在我們以八正道及巴利《中部》三十九經所述十七修行次第來談三學的具體內容。首先談戒,戒告訴我們要善自攝身──身口意的淨化,亦即是嚴持十善業道──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不瞋、不癡。八正道的正語、正業恰好與之相同。如果心術不正,心存邪念則舉止不正,意志隨之紛擾不定,良心必受譴責,意志怎能安住不動呢﹖為惡不善以後,心靈的不安永無休止,內心悔恨交錯,並恐懼那份即將到來的非難與懲罰。所以為了心靈的寧靜,免於焦慮不安,行者必須遠離惡口、惡行等不正舉止,住於正語、正業等中道德行。

復次,規律的生活,衣食舉止皆是中和適節的生活即是活命清淨與正命。復次,守護根門就是守護五根的活動,不可耽湎於五根慾樂,慾海歡騰,時時注意外在世界的動靜。警寤精進則是不可整天迷迷糊糊的,昏頭轉向想睡覺,應該精進不懈。於食知量則是飲食有所節制,如此才能專心辦道。總之,以上各次第皆可歸屬於正命與活命清淨。因為原始佛典把這些劃分為不同的德目,十七次第乃個別予與詳細的解說。上面所談皆與戒有所關連,而戒行圓滿以後,行者的生理、心理狀況俱佳,乃進而修定。

其次,再談談三摩地。十七次第中的正念正知具足與八正道的正念,在內容上並無不同。而遠離獨住,五蓋遮斷則是直接道出入定前的準備功夫。間接影響身心的戒行圓滿之時,直接支配身心的遠離獨住,五蓋遮斷亦得成就。再加上適合修定的環境等條件,行者即可享受定境的喜樂。一個訓練有素的行者,任何情況之下,皆能進入意志集中的定境,就是沒有適合入定的環境,照樣入定不誤。但對初學而言,上述條件是不可或缺的。至於定境的種類,一般來說,有所謂的初禪到四禪等四種。不過這是早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傳統說法。此四種定境乃是由淺入深,依次昇進。在此四禪之前,尚有一初步的階段──欲界定。不過欲界定並不被認為是真正的禪定,幾乎日常生活所經驗到的胥屬欲界定。通常,初禪到四禪的色界定,或是更高的四無色界定並無法對日常生活發生作用。但是深入禪定的行者卻能在日常生活享受與欲界相同的喜樂,為什麼較深的禪定無法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表現出來呢﹖這可說由於平常人的心念或是欲界定有太多俗念,而這些作用在較高層次的定境完全沒有。

既然欲界定有太多的俗念,則色界定又是如何呢﹖在初禪時,據說仍有一些五根慾樂及俗念。但較之欲界定已是淨化不少。二禪雖然沒有俗念,仍是不純淨,尚有些許五根慾樂之思。到了三禪、四禪則不再受五根起動的影響,而沒有苦樂之受,但仍有純淨的冥思。第四禪被稱之為「止觀均衡」。「止」(śamatha)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的心靈境界。「觀」(vipaśyanā)則是定心的思考,直覺作用。所以入第四禪以後,行者可感受到寂靜與思考,直覺活動均衡的心靈。至於無色界定,則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且沒有思慮作用的定境。另外還有與初禪僅有思慮作用相同的境界。不過這些禪定不能算是甚深禪定,要到無色界的第四禪始調和各種對立的狀況,而達到真正的止觀均衡。一般人所說的神通便是在此第四禪證得。例如宿命通、天眼通等。據說釋尊亦是在此定境而般涅槃。

除了上述無色界定以外,尚有一種所謂的「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或云滅受想定)。在此種定境裏,沒有苦樂的感覺作用,也沒有概念化、抽象化的心理作用,心識俱滅。據說這是不還果以上的聖者才能入於此定。行者由此遠離幻化世間,享受純淨的福祉。

我們可能會認為這些心識俱謝的無色界定,對日常生活沒有絲毫的利益。可是如前所述,已經深入無色界定的聖者,就是在欲界定仍可住於心識俱謝的境界。而在忙碌繁雜的生活,吾人之心識須保持冷靜、光明,才不致使思考、記憶等心理作用發生不必要的偏差。據說釋尊在平時也能隨意入於心識俱謝的甚深禪定,所以說︰「佛身常在定」。事實上,這是由於釋尊熟嫻於禪定之故。(中略)

在中國,「禪宗」是特別側重修定學派之一,它可能並非直接由印度傳承而來,但它在修定可能間接受到印度傳統的影響。中國流行的禪宗被認為是以坐禪為主的宗派,但是佛教本身卻從不以坐禪為修行的目的,坐禪的根本目的在證得般若慧。在中國非常流行所謂的「開悟」、「開法眼」等術語,這才是禪定的根本旨趣。總之佛法所說的定,絕不是與外道者同其意義,而是證得般若慧的方便。

關於三學之末的慧學,在十七階段修行法裏有︰宿住隨念智、天眼智與漏盡智。在八正道則有正見與正思。行者如能奉行八正道不渝而證得阿羅漢果,即可得「十無學法」。十無學法就是在八正道之外另加「正智」與「正解脫」二項,而此二者亦是屬於慧學。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般泥洹經》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九;《大般涅槃經》卷十七、卷二十九;《佛藏經》卷下;《本事經》卷六;《十誦律》卷十;《善見律毗婆沙》卷七;《四分律》卷五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一;《俱舍論》卷二十四;《集異門足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六;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一;《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


三慧

指聞慧、思慧、修慧。為證入解脫境界所必須具備的三種宗教智慧。分別是由聽聞、思惟、修禪定所形成的。聞慧指對佛法正確的理解,思慧指對於佛法的正確思考,修慧指由禪定引發的無漏慧。此外,天生具有的智慧稱為生得慧,為其他三慧的根本,三慧加上生得慧則稱為四慧。

關於三慧,俱舍家與唯識家各有論說,分述如下︰

〔俱舍家所說〕 慧是心所中,十大地法之一,乃揀擇一切事理的作用,由聞、思、修所成,故稱聞思修三慧。《俱舍論》卷二十二云(大正29‧116c)︰「謂先攝受,順見諦聞,聞已勤求所聞法義,聞法義已無倒思惟,思已方能依定修習。」

如將三慧與其他修行理論相擬配,則五停心是聞慧,總別相念處是思慧,煖位以後是修慧,無漏慧也是修慧。若就地界作區別,則聞慧在欲、色二界,不在無色界,以無色界不用耳根聞法故。思慧只在欲界,以色、無色界是定地故。修慧在色、無色界,不在欲界,以欲界是散地故。因而以欲界身起修慧者,是修上界定。《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明其界地,謂聞慧有五地(欲、四靜慮)、六地(欲、四靜慮、中間定)、七地(欲、四靜慮、中間定、未至定)三說。思慧在欲界一地。修慧若是有漏,則在四靜慮、四近分、中間定、四無色、四近分的十七地內;若無漏,則在四靜慮、未至、中間、下三無色的九地。

〔唯識家所說〕 就三慧是「聞所成慧」的解釋而言,所說與俱舍家大致相同,但認為慧是心所中別境之一。《法苑義林章》卷六〈三慧義林〉釋其名云(大正45‧350c)︰
「聞謂能聽,即是耳識能聞於聲,成是生長圓滿之義,慧體如前,以聞為因,因聞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依士釋也。思謂思數,由思籌度勝慧方生,因相應思所成慧名思所成慧,隣近釋也。或因於思所成之慧,依主釋也。修者證義,明證境故,體即定數,因定相應所成慧,隣近釋也。或因於定所成之慧,亦依士釋,若但言聞慧、思慧、修慧,濫持業釋,無隣近等,言彼所成便無是失。」

關於三慧的相應識,聞慧是在第六意識,兼通前五識。思慧在第六意識。修慧若是因位,在第六意識;若是果位則通諸識。若將此三慧配列菩薩位地,則五位中,資糧位通聞、思、修,加行位的四善根以上是修慧,但四善根為欲界之身,若出觀,則起聞、思慧。以上為有漏的三慧。此外,十地中,七地以前定散心雜,皆可起三慧,但八地以上純無漏相續,皆無散心,故不起聞、思二慧,只起修慧。

◎附︰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七章〈出家眾的德行〉(摘錄)

佛法的修學,以正覺解脫為目標。到達這一目標,要先有聞、思、修慧。「正見」,最先是聞慧,即對因果、事理、四諦、三法印等,從聽聞正法而得正確深切的信解;理解佛法,以佛法為自己的見地。正見是分別邪正、真妄的,知邪是邪,知正是正,捨邪惡而信受純正的(參《中含》〈聖道經〉)。這是「於法選擇、分別、推求、覺知、黠慧、開覺、觀察」(《雜含》卷二十八‧七八五經)的抉擇正見。如正見善惡因果,生死的相續與解脫,還是世間的正見,能「轉向善道」而不能出世。如對於四諦真理的如實知見,「依遠離,依離欲,依於滅,向於捨」,那才是向解脫的出世正見。這樣的正見,並不是浮淺的印象,要精進的努力,正念的專一,才能成就。得了佛法的正見,即應引發「正志」──奘譯正思惟。這是化正見為自己的理想,而立意去實現的審慮、決定、發動思。從理智方面說,這是思慧──如理思惟,作深密的思考,達到更深的悟解。從情意方面說,這是經思考而立意去實現,所以正志是「分別、自決、意解、數計、立意」。思慧不僅是內心的思考,必有立志去實現的行為,使自己的三業合理,與正見相應。所以正志同時,即有見於身體力行的戒學,這即是「正業」、「正語」、「正命」。正語是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惡口,及一切的愛語、法語。正業是不殺、不盜、不淫,與一切合理的行動。正命是合理的經濟生活。佛法以智慧為本的修行,決不但是理觀。理解佛法而不能見於實際生活,這是不合佛法常道的。「正精進」是離惡向善,止惡行善的努力,遍通一切道支。如專從止惡行善說,即戒的總相。以正見為眼目,以正志所行的正戒為基礎,以正精進為努力,這才從自他和樂的止惡行善,深化到自淨其心的解脫。「正念」是對正見所確認,而正志立意求他實現的真理,念念不忘的憶持現前。念是定的方便,因念的繫念不忘而得一心,即「正定」。由於一心的湛寂,如實正智能依之現前。正念與正定,即修慧階段。由修慧──與定相應的正見而發無漏慧,才能完成正覺的解脫。八正道的修行,即戒、定、慧三學的次第增進,也是聞、思、修三慧的始終過程,為聖者解脫道的正軌。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卷一八八;《雜阿毗曇心論》卷五;《大乘義章》卷十〈三慧義章〉;《唯識論同學鈔》卷九之三;《優婆塞戒經》卷一;《集異門足論》卷五。


三法度論

三卷。東晉‧僧伽提婆譯。據《出三藏記集》卷十所載,本論作者為世賢(刊本誤作山賢)。本書又名《三法度經論》。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五冊。係以三種分類法闡述四阿含的要義。《四阿含暮抄解》二卷為本書的同本異譯,係婆素跋陀撰,前秦‧鳩摩羅佛提等人譯,亦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五冊。

本書全文計分德品、惡品、依品等三品,每品各分三真度。「真度」為梵語khaṇḍa(章段)的音譯,又作犍度。茲分釋如次︰

(1)德品︰說施、戒、修三真度。第一真度,初述三法(德、惡、依)之緣由,次說德有福、根與無惡三者。「無惡」中又立忍辱、多聞及不惡三者,「不惡」再分別為真知識、真御意及真由三者。「真由」更開具、方便與果三者,「具」亦分善損、伏根與近行禪三者。第二真度,將前述的「方便」開為戒、上止、智三者,並分別加以解說。第三真度,將前述的「果」分別為佛、辟支佛及聲聞三者,並加以詮解。

(2)惡品︰第一真度說身、口、心三惡行,第二真度明染、恚、慢三愛,第三真度闡明非智、邪智及惑智三無明。

(3)依品︰第一真度說色、行及知三陰,第二真度說欲、色及無色三界,第三真度說細滑、度與解脫三入。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摘錄)

《三法度論》應該是屬於犢子系賢胄部的著作。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刊定︰第一,作者。婆素跋陀,意譯為「世賢」(刻本誤作「山賢」),即是犢子系賢胄部的祖師。第二,從書的組織看。本論採用三分法,與後來真諦所譯《部執異論》介紹犢子部的主張相符。真諦譯本中犢子部主張,比《異部宗輪論》增加了幾條,其中有一條︰「如來說經(指四阿含)有三義︰(一)顯生死過失(相當《三法度論》的「惡」),(二)顯解脫功德(相當《三法度論》的「德」),三無所顯(相當《三法度論》的「依」)。」正與本論的說法相同。第三,從學說思想來看。犢子系有三點主張與《三法度論》所說的一致。一是犢子主張有「中有」(「生有」與「死有」之間的狀態),此論也有「中間涅槃」即在中有中入滅的說法。二是犢子主張「十三心見道」(即現觀),此論也有其說。三是犢子主張有「勝義我」,在十八部中,只有犢子部如此主張。他們認為有「我」與佛說無我並無衝突;因為他們主張的「勝義我」屬於不可說法一類。通常說我,皆從人我與五蘊的關係著眼,故有我與五蘊是一是異的問題︰是五蘊之外另有我呢,還是五蘊即我﹖但犢子認為不可作決定說,分別觀察五蘊都不是「我」,但「我」也離不開五蘊,彼此關係是不可定說的。《三法度論》也承認有人我,它把佛說加以總結,認為「不可說者(人我),受、過及滅施設。」就是說,在「受」、「過」、「滅」三種施設的情況下,必須承認有人我。

(一)受(取)施設︰五蘊組織成有情,它區別於木石的特點在於有「受」,即有知覺;既然有知覺,就不能光用五蘊來代表,必須假設有人我,才能夠有執受者,有「受」(取)的作用,此即有情的個體。例如,經上常說的「如是我聞」、「佛說法」等等,都以此假說「我」為前提。

(二)過去施設︰為了把假設的主體在時間先後即過去、現在、未來三世連續起來,也定要有「我」才行。如佛就說自己有過去種種「本生」。

(三)滅施設︰最後達到涅槃,也總得有一個個體來體現。

因此,《三法度論》認為,根據佛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的假設來分析,雖然所謂人我與五蘊的關係是不可說的,但是對於應該有個人我這一點,必須有正確的理解(智慧),否則,就是無知(對「不可說」的「無知」)。這就是犢子部對於有勝義我的主張。此外,在犢子系另一部派正量部的《三彌底部論》,也可用來旁證,它對人我有更詳細的解釋(《三彌底部論》為苻秦時失譯本)。

《三法度論》中勝義人我的主張傳譯過來之後,即對當時的學說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佛學初期傳入中國以來,對於人我問題本來說得不大清楚,正如僧叡說的︰「此土先出諸經,於識神性空,明言處少,存神之文,其處甚多。」因此有我論,占著優勢,使輪迴、報應等宗教思想,大為散播。甚至像接受了般若學性空之說的慧遠,而於大乘是否說我尚存疑問;及至《三法度論》譯出,他還把大乘也說成是講有人我的了。他在序文中說,此書為「應真大人」(阿羅漢)所撰,「後有大乘居士」為之「訓傳」云云,足為例證。

慧遠原來受過鳩摩羅什的影響,與羅什既有書信往還,又為羅什所譯《大智度論》寫過序文,對龍樹的中觀和畢竟空的思想還是有過研究的,他直到晚年,還是堅信有我的。當時有人反對輪迴之說,他即依據有我說著《明報應論》、《三報論》,大加提倡,因而更為宗教因果思想加強了作用。他的根據,就是《三法度論》。通過道安及慧遠的宣揚此書,其時記述佛教的有關撰述如《牟子理惑論》、《後漢書》,也都以為佛教主張有人我,可見此書影響之大了。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三;《緣山三大藏目錄》卷中。


人間

意指人所住的界域。梵文音譯為末奴沙、摩拏史也、摩奴闍、摩㝹沙、摩㝹賒、摩㝹奢,或末㖻闍。為五趣、六道、十界之一。又稱人間界、人界、人趣、人道,或單稱人。如《長阿含》卷六〈轉輪聖王修行經〉云(大正1‧39a)︰「一時,佛在摩羅醯搜人間遊行。」卷二十〈忉利天品〉云(大正1‧134a)︰「我昔於人間,身行善,口言善,意念善。」《中阿含》卷三十六〈聞德經〉云(大正1‧659a)︰「天上人間七往來已,則得苦邊。」

關於人的名稱,依《立世阿毗曇論》卷六所說,人道以摩㝹沙為名,係因具八義之故,即︰聰明、勝、意微細、正覺、智慧增上、能別虛實、聖道正器、聰慧業所生。此外,《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列舉諸說,一說因能用意思惟,觀察所作事,故名末奴沙;或說末奴沙是假名假想,未必實如其義;又說先造作增長低劣身語意妙行,往生人間而相續其生,故稱人趣;又說因多憍慢,故稱為人;或說能密靜意,故稱為人。《大般涅槃經》卷十八則說,能多思義、身口柔軟、憍慢、能破憍慢,故稱為人。

梵語末奴沙(manuṣya),意即「思考者」,係由表「思考」之意的動詞語根man衍生而得。《婆沙》第一說等,即依此義。或認為manuṣya係由名詞māna(慢)或manas(意)轉化所得,故有意或憍慢之義。《雜阿含經》卷十三、《大品般若經》卷二等說,「人」是「我」(ātman)的異名之一;《翻梵語》卷六將福伽羅(pudgala)、富樓沙(puruṣa)都譯為人。

佛典謂人的住處即須彌四洲,此指須彌南部的閻浮洲(或瞻部)、西部的瞿陀尼洲(即牛貨)、東部的弗婆提洲(即勝身)、北部的欝單越洲(或俱盧)。《長阿含》卷十八〈閻浮提洲品〉、《起世經》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俱舍論》卷一等,都認為四洲之人的面貌類似各洲地形,即閻浮洲人呈上廣下狹形,瞿陀尼洲人呈半月形,弗婆提洲人呈圓形,欝單越洲人呈方形。又,《婆沙論》等,另說附屬的八中洲住有短小之人。

四洲之人的壽量各各有別,依《俱舍論》卷十一等所說,欝單越人定壽千歲,瞿陀尼人壽五百歲,弗婆提人壽二五○歲,閻浮提人壽無定限,劫減最後極壽十歲,劫初時人壽無量歲。

關於人的起源,《長阿含》卷十四〈梵動經〉、卷二十二〈世本緣品〉及《起世經》卷九〈最勝品〉等,都認為劫初時由光音等下生而成,說世界成劫之初,有福盡行盡命盡的光音天人,身壞命終後下生空梵天而成大梵天王,其後諸天人逐漸下生,初時身光自照、壽命長久,其後食地味而身體變為粗澀,壽命也逐漸衰減。

閻浮提人的壽量有增減,如《俱舍論》卷十二云(大正29‧63a)︰「此洲人壽,經無量時至住劫初壽方漸減,從無量減至極十年,即名為初一住中劫。此後十八皆有增減,謂從十年增至八萬,復從八萬減至十年。爾乃名為第二中劫。次後十七例皆如是。於十八後,從十歲增極至八萬歲名第二十劫。」也就是住劫二十中劫的第一中劫是減劫,即由人壽無量歲遞減至十歲,第二中劫至第十九中劫都是亦增亦減劫,即由最初的十歲遞增至八萬歲,後再由八萬歲遞減至十歲,最末的第二十中劫則只是增劫,即由人壽十歲遞增至八萬歲。

關於受生人間的業因,《雜阿含》卷三十七說,若行十不善業則生地獄,後若轉生人中則受諸難,又若行十善業則得生天上,後若轉生人中可免諸難。新譯《華嚴經》卷三十五的說法也大致相同。又,《佛為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說,於十善業缺漏不全則得人趣報。《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說,造作低劣的身語意妙行則得生人趣。但《辯正論》卷一引〈魔化比丘經〉說,持五戒當得人身,修行十善必獲天報,此說恐係中國所創。

◎附︰印順《佛法概論》第三章第二節 (摘錄)

五趣中,平常以為天上最好,地獄最苦,這是一般宗教的傳統見識。怕墮地獄,求生天國,是他們共同的要求。佛法獨到的見地,卻以為人間最好。這因為一切有情中,地獄有寒熱苦,幾乎有苦無樂;畜生有殘殺苦,餓鬼有饑渴苦,也是苦多於樂。天上的享受,雖比人類好,但只是庸俗的,自私的;那種物質欲樂,精神定樂的陶醉,結果是墮落。所以人間最好,經中常說「人身難得」的名言。《增含》〈等見品〉說︰某「天」五衰相現──將死時,有「天」勸他說︰你應求生善趣的人間。人間有什麼值得諸天崇仰呢﹖經上接著說︰「諸佛世尊皆出人間,終不在天上成佛也。」這即是說︰諸佛皆在人間成佛,所以人為天的善趣,值得天神的仰慕。

成佛,是體悟真理,實現自由。佛陀說法,即是宣揚此真理與自由之光。真理與自由,是天國所沒有的,有的只是物欲與定樂。諸天是享樂主義者,不能警覺世間的苦難,不能策發向上,所以惟有墮落,不能獲得真理與自由。釋尊曾說︰「我亦是人數」(《增含》〈四意斷品〉)這可見體現真理而解脫成佛,不是什麼神鬼或天使,是由人修行成就的。惟有生在人間,才能稟受佛法,體悟真理而得正覺的自在,這是《阿含經》的深義。我們如不但為了追求五欲,還有更高的理想,提高道德,發展智慧,完成自由,那就惟有在人間才有可能,所以說「人身難得」。

佛陀何以必須出在人間﹖人間有什麼特勝﹖這可以分為四點來說︰

(1)環境︰天上太樂,畜生、餓鬼、地獄──三途太苦。太樂容易墮落,太苦也無力追求真理與自由。人間也有近於這兩邊的形態︰如生活寬裕,遺產豐富的,由於物質的過分享受,窮奢極欲,每每汩沒自己,弄到墮落而後已。反之,太貧苦了,由於生活的逼迫,為衣食等所苦,或作殺盜等惡業,少有機會能從事學問,追求真理與自由。苦樂均調的人間,尚有此種現象,何況極樂的天堂,極苦的地獄!經上說︰帝釋天為了佛法,特來人間稟受,但他在享受五欲時,竟然完全忘記了。太樂太苦,均不易受行佛法,唯有苦樂參半的人間,知苦而能厭苦,有時間去考慮參究,才是體悟真理與實現自由的道場。

(2)慚愧︰《增含》〈慚愧品〉說︰「以世間有此二法,(中略)不與六畜共同。」這是人畜的差別處。人趣有慚愧心,慚愧是自顧不足,要求改善的向上心;依於尊重真理──法,尊重自己,尊重世間的法制公意,向「輕拒暴惡,崇重賢善」而前進。這是道德的向上心,能息除煩惱眾惡的動力,為人類所以為人的特色之一。

(3)智慧︰三惡趣是缺少智慧的,都依賴生得的本能而動作。人卻能從經驗的記憶中,啟發抉擇、量度等慧力,能設法解決問題。不但有世俗智,相對的改善環境、身心,而且有更高的智慧,探求人生的秘奧,到達徹底的解脫。人間的環境,苦樂兼半,可以從經驗中發揮出高尚的智慧。如不粗不細的石頭,能磨出鋒利的刀劍一樣。

(4)堅忍︰我們這個世界,叫娑婆世界,娑婆即堪忍的意思。這世間的人,能忍受極大的苦難,為了達到某一目的,犧牲在所不惜,非達到目的不可。這雖也可以應用於作惡,但如以佛法引導,使之趨向自利利他的善業,即可難行能行,難忍能忍,直達圓滿至善的境地。

這四者,環境是從人的環境說;後三者,是從人的特性說。《婆沙論》解說人為「止息意」、「忍」、「末奴沙」三義;《起世經》等說「勇猛」、「憶念」、「梵行」三事的勝於天上,與今所說的三者相同。
慚愧──止息意──梵行勝
智慧──末那沙──憶念勝
堅忍──忍──勇猛勝

這樣,諸佛皆出人間成佛,開演教化,使人類同得正覺。佛法不屬於三途,也不屬於諸天,惟有人類才是佛法的住持者、修學者。人生如此優勝,難得生在人間,又遇到佛法,應怎樣盡量發揮人的特長,依佛陀所開示的方法前進。在沒有完成正覺的解脫以前,必須保持此優良的人身。若不能保持,因惡行而墮入三途,或受神教定樂所矇惑,誤向天趣──長壽天是八難之一,那可以說是辜負了人身,如入寶山空手回!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二十三〈周那問見經、卷四十四〈鸚鵡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三五;《瑜伽師地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二;《俱舍論》卷二十九;《法苑珠林》卷五。


八正道

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根本實踐原理。又稱八支正道、八支聖道或八聖道。指達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槃)的八種方法和途徑。茲略述如次︰

(1)正見︰指正確的見解,即有關佛教正確世界觀與人生觀的緣起與四諦之智慧,但對未確立智慧者,則為正確的信仰。

(2)正思惟︰指在身、語行為以前的正確意志或決定。

(3)正語︰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正確言語。不說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要說真實而且與別人能融洽的有益語言。

(4)正業︰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行為。不做殺生、偷盜、邪淫的事。要從事愛護生命、布施與慈善、遵守性道德等善行。

(5)正命︰指正確的生活。即以正當的職業過正當的生活,以及每天過規律的生活。無論睡眠、飲食、工作、運動、休息等,都要有規律。

(6)正精進︰精進是努力趨向理想,也就是指努力除惡,俾使一切宗教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身體健康方面的善增加。

(7)正念︰具有正確的意識、想法,時刻不忘其理想與目的。

(8)正定︰即精神統一。在日常生活中,使心安靜。心如明鏡止水,一片冰心似的無念無想之狀態,就是正定之展現。

八正道是針對婆羅門教及耆那教的苦行主義,以及六師外道中主張享樂主義者所提出的。釋尊提倡不苦不樂之中道,因此,原始佛教也將八正道稱為中道,且以之為四諦中道諦的具體內容。

八正道雖然分成八個項目,但卻是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是個別而不相關聯的。只是為了說明上的方便,才將它分為八項。這八項與三學的關係,雖有異說,但大體如下表所列︰


┌正 見┬慧─────┐
├正思惟┘ │
├正 語┐ │
八正道┼正 業┼戒─────┼三學
├正 命┘ │
├正精進──三學共通 │
├正 念┬定─────┘
└正 定┘


一般而言,八正道的八支是同時存在的。其發生順序,並沒有先後之別。但也有人認為應按照八支列舉的順序,而有前後一定的排列。這與戒、定、慧三學的情形相同,依據三學發生的順序,首先是戒,其次定,最後慧,像這樣也是合理的。由此立場來看八正道,則其順序該是慧→戒→定,而不是戒→定→慧。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在八正道之後加上正智、正解脫二支,則成為十無學法,最後的正智與正解脫屬於慧,所以,從十無學法與三學之間的關係看來,正確的次序當是慧→戒→定→慧。最初的慧相當於入門者的信,因此可知全體順序應當是信、戒、定、慧。

對於八正道的詳細解釋,有安世高譯《佛說八正道經》、《增一阿含經》的〈四諦品〉及南傳《相應部》。

◎附一︰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八正道的意思是︰八種正道。為什麼以八正道此單一名詞來代表呢﹖因為這是達於涅槃不可分的方法,缺一不可。例如正見必須伴隨後七者才能成就,正思亦必須伴隨其他七者才能圓滿……正定亦然,因為要得到正定,必須有前七者的資糧。這是八正道的完整性。下面我們依次解釋八正道。(中略)

(一)正見︰意思是「正當的見解」、「觀察事物的正當方法」。它指佛教對人生世間的正見,換言之,即是澈見緣起法、四聖諦的智慧。既然正見被形容為「聖」,則必為證知佛法正見之聖者的智慧。但對那些僅持受世間德行的人而言,亦有相當的重要性,亦即這些人乃是由「正信」引生正見。他們只要信仰那些已得正見的聖者,並且相信正見的功德,則在生活上一樣是非常充實。進一步的說,如果知道或經歷何以那是正見,則其本身即已證得正見。所以,知道這是聖者親證的智慧為正見,持受世間德行的智慧為正信。

不管是在宗教,就是在日常生活,正見亦有其重要性;在策劃任何事物之時,吾人必須有正確的目標與具備一般的知識,否則即無完成之日,亦無完成的期待可能性。不管如何,具備相關的知識是第一要件。

(二)正思︰這是正當的思考方法與決策,亦即是熟慮自己的地位,考慮行動之時應以何種心態應對之。吾人須以正思時刻保持著靈敏覺性,來決定如何做與如何做才能有好的成果。正思的具體內容乃是由正見所引發之鎮定的思考。

關於正思,原始佛教聖典所說的是︰時刻保持警覺以避免忿怒、殺生或世俗謬見從心頭湧起,同時長時憶念出世正法,具足柔軟、慈悲、清淨、無恚心。如果是學生就必須像個學生,不可逾規越矩,不像個學生的樣子;如果是白領階級,就老實認清自己的地位,勞工階級亦然,資本家亦須按照自己的地位作為。這才是正當的決定。

(三)正語︰如果已具足正見與正思,則事物之根本觀念必能了然清楚。如果缺乏這些要件,懵懵懂懂,怎能有所作為呢﹖如果有詳切的擘劃,那麼剩下的只是去執行、實現而已。

正語的意思是︰正當的口業。如果有正見、正思,很自然的口業必為正。關於正語的具體內容,在佛典常看到的有︰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離間。但正語不僅在消極的不作為,更須積極的以真實語、柔軟語,就事實的需要以導化他人、教導眾生。由於沒有語言上的衝突,沒有惡語相加,則正語至少可減低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彼此和樂共存。其他如「愛語」、「和合」等亦可歸屬於此。許多冷漠、敵對、疏離與懷疑都是「口業」惹的禍。總之,在任何社會裏,我們迫切的需要善意的瞭解,而這種瞭解必須有正語的基礎。

(四)正業︰正業的意思是「正當的身心」。「意業」乃是借諸「口業」或「身業」而表現出來。所以意業經過正見與正思的過濾,必能引生正語與正業。談到正業,佛典告訴我們要不殺生、不偷盜與不邪淫。但這僅是消極的不為惡,正業的積極意義在於「護生」、「慈悲」、「布施」或者是「引人向善」。而那些常在新聞出現的非法行為,諸如搶劫、殺人、暴力、詐欺與吵架等等,任何非法的行為都是與正業相違逆,是和樂生活的絆腳石。所以說如果能遏止此等非法行為,所行皆能契合正業、正語,則必有和平、快樂的生活。

(五)正命︰不用說,吾人須遠離惡語與非法行為,而住於正業與正語。如此的生活便是正命的典範。這即是說︰不應從事非法職業或為道德所禁戒之事。例如學生從早上起床,到晚上上床睡覺,必有一定的生活規範。什麼時候起床,什麼時候吃早餐,不早退……等等。至於出家僧眾的生活規範則是如何靠信眾的供養而活,如何支配整天的時間。

(六)正勤︰要實踐上述五種正道,以至於後述的正念、正定,必須有相當的勇氣與正確的努力。沒有努力與勇氣,決不能成辦任何事。原始佛教聖典以四方面來談它︰(1)已得善令得增長,(2)未得善令得生起,(3)已得惡令得消滅,(4)未得惡令不生起。如果以此四種而精進,則善法日益滋長,惡法必不復生。如此則個人與社會必能邁向光明,進步不已。

(七)正念︰正念的意思是「每個人必須時刻顧念自己與周遭的事物」。「念」並不是「為我」,而是時時刻刻的顧念自己、關心別人,以便使正見乃至正定等各正道皆能付諸實踐。所以正念可稱之為「正意」、「正當的深思熟慮」,亦可視之為反觀自身與積極的負責。這正與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相反,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或是無法履行自己的業務,全是由於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

在佛法裏,正念常與正知相提並論,二者都是指相同的心理狀況。正念的意思是︰一個人必須時刻念茲在茲;一切事物皆是無常、苦、無我、不淨等等。這即是說不可離於佛法,顛沛必於是,造次必於是;正知則是時刻保持靈敏覺性,把握住佛法在日常生活中應有的作為與態度。

(八)正定︰這就是正確、正當的禪定。亦即是使自己的心能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境界。但是,這並不一定非要在打坐之中不可。亦不一定在日常生活中,非要全神貫注於禪定不可。在解釋正定時,傳統的說法皆以四禪為主,但是此類的禪定境界僅有靠打坐、冥思內省才能證得。雖然如此,最低的初禪對日常生活亦甚有裨益。由禪定,吾人可控制自己的心理,並由此使自己的心理變得更靈敏、更精細。在寂靜中沉思或回憶,則必可控制吾人的心理。這種靜如死水,無瑕鏡面的心靈,或吾人稱之為「無心無思」的平靜心靈唯有靠「正定」才能證得。沒有正定,絕無法有統一的心靈境界。當然,吾人勿須特別訓練自己常在定中,只要制心一處即可達於正定。

◎附二︰印順《成佛之道》〈三乘共法章(摘錄)

佛在說明道諦時,最常用的內容分類,還是八正道。八正道,應稱為「八聖道分」,或「八聖道支」。這是成聖的正道,有不可缺的八種成分。這就是︰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八正道就是三學,如正見、正思惟是慧學;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念、正定是定學;正精進是遍通三學的。此八支聖道,是三學,也就是一乘。佛為須跋陀羅說︰外道們沒有八正道,所以沒有聖果,沒有解脫。我(佛)法中有八正道,所以有聖果,有解脫。這可見八正道是能入於涅槃的唯一法門了。這在大乘的《楞伽經》中,也還是這樣說︰「唯有一大乘,清涼八支道」。(中略)

出世的解脫道,是以緣起及四諦法門為綱要的。所以說到正見,除知緣起的集滅外,還有四諦的正見,這是經中特別重視的。正見流轉還滅的緣起法,是依因而起,依因而滅的正見。但這不是空洞的因果觀、有空觀,而是無明緣行等的依緣而有,無明滅就行滅等的依緣而無。因果相依的必然性,從中道的立場,如幻假有緣起觀中,正確的體見他,深入到離惑證真的聖境。四諦,也是因果的︰苦由集而生,滅依道而證,這是世間與出世間兩重因果。觀察的對象,還是現實苦迫的人生。從苦而觀到集(如從老死而觀到愛取為緣,到無明為緣一樣),然後覺了到集滅則苦滅的滅諦(如知道無明滅則行滅……老死滅一樣)。但怎能斷集而證滅呢﹖這就是修道了。這是證滅的因,也是達成集苦滅的對治。這樣,知四諦與知緣起,並非是不相關的(十二緣起也可以作四諦觀,如無明,無明集,無明滅,滅無明之道,經中說為四十四智)。所以緣起正見,也即是知四諦慧。不過在說明上,緣起法門著重於竪的系列說明,四諦著重於橫的分類而已。

佛在鹿野苑,最初為五比丘大轉法輪,就是四諦法門,也就是稱為「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明白表示出對四諦的次第深入。當時,佛先指示了︰那些是苦,那些是集,什麼是滅,什麼是道。這應該是剴切分別,詳細指示。不但要知道那些是苦的,那些是苦的集因;苦必從集生,有集就有苦等事理。而且要知道︰這些苦是真實的苦,決無不苦的必然性。這是第一轉(四行),是開示而使其了解深信的。

接著,佛更說︰苦是應知──應該深切了知體認的;能深切信解世間是苦迫性,才會發生厭離世間,求向解脫。集是應該斷的,不斷便生苦果,不能出離生死了。滅是應該證得的,這才是解脫的實現。道是應該修習的,不修道就不能斷集而證得滅諦。這是第二轉(四行),是勸大家應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從知而行,從行而去實證的。

接著,佛再以自身的經驗來告訴弟子們︰苦,我已是徹底的深知了;集已經斷盡;滅已經證得;道已經修學完成。也就是說︰我已從四諦的知斷證修中,完成了解脫生死,體現涅槃的大事,你們為什麼不照著去實行,去完成呢﹖這是第三轉(四行),是以自身的經驗為證明,來加強弟子們信解修行的決心。

佛說四諦法門,不外乎這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在弟子的修學四諦法門時,首先要如實知四諦︰從四諦的事相,四諦間的因果相關性,四諦的確實性(苦真實是苦等);從「有因有緣世間(即是苦的)集,有因有緣(這就是道)世間滅」的緣起集滅觀中,知無常無我而流轉還滅,證入甚深的真實性。應這樣的如實知,也就能知集是應斷的,道是應修的,惑苦滅應證的。依正知見而起正行,最後才能達到︰已知,已斷,已滅,已修的無學位,由於苦集滅而得涅槃。

對於四諦的如實知見,引起了見諦(真實)得道的問題。在四諦中,體見什麼才算得證﹖由於學者的根性,修持方法的傳承不同,分為頓漸二派。觀四諦十六行相,以十六(或說五)心見道的,是漸見派──見四諦得道,是西北印學派的主張。而中南印度的學派,是主張頓見的──見滅諦得道。當然,這是千百年來的古老公案,優劣是難以直加判斷的。依現有的教說來參證,從佛法本源一味的見地來說︰見四諦,應該是漸入的;但這與悟入緣起空寂性──也就是見滅諦得道,是不一定矛盾的。經說︰沒有前三諦的現觀(直覺的體驗),是不能現觀道諦的;四諦是漸入,猶如梯級的,這都是漸入漸證的確證。但四諦現覺的深見深信──也稱為「證信」,不是證入四種真實理體;諦是審諦不倒的意思,所以是指確認那四類價值而說。如苦︰這些生死有為,是無常的,不安穩的,是無我而不自在的;這種生死事實的苦迫性,能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就是見苦諦。煩惱與引生的善惡業,是能起生死,使生死不斷生起的真正原因,也就是惑業的招感性,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便是見集。斷了煩惱,不起生死,那種寂靜、微妙、出離的超越性,更沒有任何繫縛與累著的自在性,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便是見滅。

八正道,有了就有出離,沒有就決不能出離;八正道的能向涅槃所必由的行迹性,能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名為見道(諦)。這種印定苦集滅道的確信無疑,是四類價值的深知深信,當然是先後生起而印定的。但這無礙於緣起空寂性──滅諦的體見。緣起空寂性,就是「甚深廣大無量無數永滅」;這是超越緣起相對性的「正法」;本來如此,必然如此,普遍如此,而稱為「法性,法住,法界」的。見滅諦,不是上面所說的價值確信,而是體見那超越相對性的寂滅性自身。這是平等不二的,沒有次第可說。學者在正觀緣起的集滅中,達到離愛無欲而體見寂滅性,就是得道;四諦也當然證得了。但在智見上,應有引起的次第意義。如一下子發見了寶藏,又一樣一樣的點收一樣──這是古德所說的一種解說。頓入,漸入,應該就是這樣的。見寂滅而證道,為古代無數學者所修證的,是不容懷疑的事實,稱此為滅諦的體見,是寂滅性自身的體見,與見四諦的見──四類價值的確認不同。

在中道的正見中,有著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佛為深摩說︰「不問汝知不知,要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這是怎樣的肯定、必然!什麼是法住智﹖什麼是涅槃智﹖依〈七十七智經〉說︰一切眾生的生死緣起,現在如此,過去未來也如此,都是有此因(如無明)而後有彼果(如行)的,決不離此因而能有彼果的,這是法住智。所以,法住智是對於因果緣起的決定智。這雖然是緣起如幻的俗數法(如不能了解緣起的世俗相對性,假名安立性,而只是信解善惡、業報、三世等,就是世間正見,不名為智),但卻是正見得道所必備的知見。經上說︰如依此而觀緣起法的從緣而生,依緣而滅,是盡相、壞相、離相、滅相,名涅槃智。這是從緣起的無常觀中,觀一切法如石火電光,纔生即滅;生無所來,滅無所至,而契入法性寂滅。這就是︰「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由生滅故,寂滅為樂。」由無常(入無我)而契入寂滅,是三乘共法中主要的解脫法門(還有從空及無相而契入的觀門)。所以,法住智知流轉,知因果的必然性,涅槃智知還滅,知因果的空寂性;法住智知生滅,涅槃智知不生滅;法住智知有為世俗,涅槃智知無為勝義。依俗諦的緣起因果,而後契入緣起寂滅的真實,這是解脫道中正觀法的必然歷程,一定如是而決無例外的。

說到這裏,覺得佛教中,每有一種錯誤的傾向,就是不求法住智,而但求涅槃智。特別是備有世間一般知識,年老而求佛法的。對於因果緣起的必然性,四諦的價值決定,常是並無希求;有的以為這早都已經知道,而不知夢都沒有夢想過。卻以為,需要的是開悟,是明心見性。不知道沒有修成法住智,涅槃智是不會現起的。由於偏向證悟,弄到一開口,一下手,似乎非說心說性,談修談證不可。於是乎失去了悟入的必要過程,空談些心性、空有、理事,弄得內外也不辨了。過去的大德們,就有錯認定盤星,以為孔顏樂處、大學明明德、孟子致良知,就是祖師西來大意。因此有的就高唱︰「東方聖人此心焉,西方聖人此心焉」,好像儒佛融通起來。其實,儒門大師,即使翻過語錄,用過存養功夫,那一位是確認三世因果的﹖那一位從緣起的流轉還滅中求正見的﹖那一位體見一切眾生平等的﹖根本都沒有三世因果決定的法住智,必然是漂流於佛法的門外。理學大師都不能贊同佛法,而要以拒楊墨的態度來排斥佛老,為什麼﹖就是於佛法沒有正見,不知佛法的涅槃智,是依緣起因果的法住智而進修得來。所以,如以為只要談心說性,或者說什麼絕對精神之類,以為就是最高的佛法,那真是誤入岐途,自甘沈淪了!

無漏的八正道支,是同時成就的。但在修習過程中,有次第引生的意義。從先後的引生來說︰正見以後,是正思惟,是對正見所見的,作更深入的正確思惟。正見可說是從聞(或從佛及佛弟子聞,或從經典聞)而來的慧學,正思惟是從慎思明辨而來的慧學。有正見的,一定成就正信;有信的一定有要求實現的意向。所以從正見而來的正思,是引發了向解脫的真實欲求。也就因此,古譯正思惟作「正志」或「正欲」。從無常的正見中,引發正思,就向於厭。眾生對於自我及世界是熱戀著的;正思的向於厭,就是看到一切是無常是苦,而對於名利、權勢、恩怨等放得下。這是從深信因果中來的,所以厭於世間,卻 勇於為善,勇於求真,而不像一般頹廢的灰色人生觀,什麼也懶得做。從無我的正思中,向於離欲。於五欲及性欲,能不致染著。如聽到美妙的歌聲,聽來未始不好聽,可是秋風過耳,不曾動情,歌聲終了,也不再憶戀。如手足在空中運動一樣,毫無礙著。從涅槃寂靜的正思中,向於滅。心向涅槃而行道,一切以此為目標。這三者,表示了內心的從世間而向解脫,也就是真正的出離心。出離心,貫徹了解脫道──八正道的始終。不過正見著重於知厭,知離欲,知滅而已。以下六支,都是向此而修習的。

正見與正思,是慧學。依於正思的要求實踐,必然的引發正語、正業及正命──三正道支。正語,是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合法的語言文字。正業,指不殺,不盜,不淫──合法的身業。正命,是合法的經濟生活。有正確的見地,進求解脫生死,一定會表現出合法的行為。這三者,都是以清淨的戒學為體性的。在家弟子的正命,是要有合法的職業,合理的取得錢財。在使用方面,不可過於浪費,也不可過於慳吝,應該遵行佛說的中道生活。出家弟子,一向是依施主的信施而生活,所以佛特別告誡。出家人的正命而非邪命,我想引《遺教經》的一節來說明。如說︰(出家弟子)「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占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曆數算計,皆所不應。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與世事,通致使命。咒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媟慢,皆不應作。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得包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得畜積。此則略說持戒之相。」

這是對於上來正道的合說。修學解脫道的,開始是先要正直其見解,這就是正見與正思。其次是要清淨其行為,這就是正語、正業與正命。正業、正語、正命,如雙足,足是能向前進的。不但要有兩隻腳,還是要無病的,能走的。正見與正思,如眼目,眼目能明見道路。不但有眼目,而且是要目無眚翳,見得正確。不論要到什麼地方,一定要認清目的地,認識道路,又要能一步步的向前進。有了這兩方面的相互助成,才能達到目的地。一般的行路都如此,何況向解脫道呢﹖這當然要足目相成,才能達於彼岸的涅槃。這說明了,出世的解脫法門(世間善道也如此),非先有正確的見解,清淨的行為不可。否則,不管你說修說證,決無實現的可能。如在火宅中,瞎子(有足)與跛子(有目)不肯合作,或只是瞎子或跛子一個人,那怎麼能脫離火宅的災患呢﹖

有了正確的見地,清淨的行為,自然身安心安,而可以進修趣證了。這要有正勤,是向厭,向離欲,向滅的精進,也稱為正精進。佛說正勤為「四正勤」︰(一)沒有生起的惡法,要使他不生。(二)已生的惡法,要斷除他。(三)沒有生的善法,要使他生起。(四)已生的善法,要使他增長廣大起來。正勤是通於三學,有普遍策發推動的力量,就是一切離惡行善的努力。如戒學,正勤是離毀犯而持淨戒的努力。定學呢,正勤是遠離定障,如五欲五蓋等,而修定善的努力。慧學呢,這是遠離邪僻的知見妄執,而得正見正思的努力。這一切,都要精進修習,才能成功。世間的善事,都還非努力不可,何況出世大事﹖所以佛在遊行休息時,聽到阿難說精進,就立刻起坐,表示對於精進的無限崇敬。

有了正知見與清淨戒,可以修定,但要由念的修習得來。念是專心繫念,為攝心不亂的主要修法。但這裏,還是以出離心為導向的。而所修的念,不是念別的,就是從正見、正思惟得來的正念。這是與慧相應的,向於涅槃的正念。正念修習成就,能得正定。約定境說,就是上面所說的七依定;佛又特別重視四禪(這是最容易發慧的定)。這不是一般的定,是與念慧相應的,向涅槃的勝定,所以叫正定。定慧齊修,末了,依正定而起現證緣起寂滅性的無漏慧,也就是涅槃智。出世的無漏慧成就,就斷煩惱,證真理,了生死而得解脫。到此,才完成修習出世解脫道的目標。解脫、涅槃,由修習八正道而成,所以佛說道諦,總是說八正道,譽為「八正道行入涅槃」。

在這三學,八正道的敘述中,似乎有不同的次第。三學是戒而定,定而慧;八正道是慧而戒,戒而定。其實,道次是一樣的。因為,慧學不但是首先的,也是究竟的,所以八正道的次第是︰正見是聞慧;正思惟是思慧;思惟發起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精進遍通一切,特別是依著精進而去修正念、正定,是定學。定與慧是相應的,就是修慧。等到從定而發無漏慧,是現證慧,真實的慧學,從此而得解脫。所以,佛說的解脫道,三學與八正道一樣︰不離聞思修及現證慧的次第,也就是依戒而定,依定而慧,依慧得解脫的次第。

三學與八正道的一致性,試列表如下︰


正見───────────聞慧位
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思慧位──戒增上學
┌───修慧位─┬定增上學
正勤、正念、正定─┤ └慧增上學
└───現證慧位──┤
得解脫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六〈羅摩經〉、卷七〈分別聖諦經〉;《四諦論》卷四;《成實論》卷二〈四諦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俱舍論》卷二十五;《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宇井伯壽《八聖道の原意及び變遷》、《佛教思想の基礎》;平川彰《佛教と心の問題》;中村元《原始佛教の生活倫理》;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0});W. F. Jayasuriya《The Psychologyand philosophy of Buddhism》。


十二惡律儀

指十二種為佛法所不容許的行為或職業。又稱十二不律儀。在大小乘諸經論中,其名稱、順序、法數均不同。據《大明三藏法數》載,此十二惡律儀出自《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其順序為︰

(1)屠羊︰謂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殺。

(2)養雞︰謂因嗜其肉味,常自畜養,意圖烹殺,以充口體。

(3)養豬︰謂或圖口腹之欲,或圖販賣之利而畜養者。

(4)捕鳥︰謂以殺心,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

(5)捕魚︰謂以殺心,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6)獵師︰謂以殺心,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

(7)作賊︰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於人。

(8)魁膾︰指為官操刀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操刀之業以害其生,實為惡行

(9)守獄︰指獄吏。謂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凌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為惡行

(10)咒龍︰謂習諸邪法咒術,咒於龍蛇,以為戲樂。

(11)屠犬︰謂殺犬以資生利養。

(12)伺獵︰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是自積罪業,為惡律儀。

其中,咒龍在《俱舍論》卷十五及《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七中,作縛龍。縛龍者,為活命故,習咒龍蛇。或言縛象。而伺獵一名,在《俱舍論》中作置弶。置是兔網,弶是以弓獵禽獸。《大毗婆沙論》作婆具履迦。婆具履迦者有三說︰一謂蟒類名婆具羅,恒於曠野間,吞食旅客,故名以捕婆具羅為業之人為婆具履迦。二謂置弶名婆具羅,以置弶捕鳥獸為業者稱婆具履迦。三謂獵主之名。

在大乘中,《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以屠兒、魁膾、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蟒、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差捕賊為十二惡律儀。而《瑜伽師地論》卷九則以屠羊、販雞、販豬、捕鳥、置兔、盜賊、魁膾、守獄、讒刺、斷獄、縛象、咒龍為十二惡律儀。

此外,尚有法數不同者,如《優婆塞戒經》卷七列畜羊、畜雞、畜豬、釣魚、網魚、殺牛、獄卒、獵狗、作長摾(異本作張弶)、作獵師、咒龍、殺人、作賊、兩舌、以苦鞭靻(異本作撻)枷鎖明顯額鐵釘燒炙加人等十五種。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將利益買賣、屠殺羊、豬、牛、雞分成八種,加上釣魚、獵師、劫奪、魁膾、網捕飛鳥、兩舌、獄卒、咒龍,共十六種,稱十六惡律儀。且謂若能為眾生永斷如是十六惡業,是名修戒。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三十九;《顯宗論》卷二十;《大乘義章》卷七;《孔目章》卷三;《菩薩地持論》卷八;《雜集論》卷八;《法苑義林章》卷三(末);《涅槃經疏》卷二十六;《瑜伽論略纂》卷三;《瑜伽論記》卷三(上);《雜集論述記》卷八。


十二緣起

印度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核心理論。又作十二有支、十二因緣。指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等十二支。茲依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一書所載,分別略釋如次︰

(1)無明(avidyā,avijjā)︰即無知,對四諦、緣起的道理無知;不了解佛教之根本思想的世界觀及人生觀。無明的反面,即八正道中的正見。

(2)行(saṁskara,saṅkharā)︰即身、語、意三行,亦稱三業。行乃因無知無明而產生錯誤的身、語、意三業。此行,不只是指錯誤的行為,也包含行為餘力的習慣力。不管我們的行為經驗是何種情形,均不會輕易地消失,一定會留下一些餘力被保存蓄積起來,而成為知能、性格等素質。

(3)識(vijñana,viññna)︰如前面說明五蘊、十八界的識,識即六識,是指「認識作用」或「認識主觀」而言。此處乃指認識主觀的六識。《阿含經》中,將「緣識有名色」的識,分為三種︰(a)入胎的識,(b)在胎的識,(c)出胎後的識。若僅將十二緣起中的識,解釋為(a)入胎的識(結生識),就會成為三世兩重因果說的胎生學見解。但是,就我們所知,原始佛教中的識乃指入胎、在胎、出胎後三者而言。

(4)名色(nāma-rūpa)︰乃指識之所緣的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緣起經中所言「內識身,外名色」的名色一詞。

(5)六處(ṣaḍ-āyatana,saḷāyatana,六入、六入處)︰指眼以至意的六根。意即感覺、知覺的能力。

(6)觸(sparśa,phassa)︰即根(六根)、境(六境)、識(六識)三者的和合,亦即由根、境、識而有感覺,與由知覺而成立認識條件的意思。

(7)受(cvedana)︰和五蘊中的受相同,意指苦樂等感受,即眼觸所生以至意觸所生的六受。而六受又各有苦、樂、不苦不樂等三受。這些都是認識(觸)後產生的苦樂感受,但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又有很大的差別。如貪欲者是樂的感受,在瞋恚者則是苦的感受。此乃由於認識主觀的識,不像白紙一樣,而含有緣於過去的無明、行,所生的貪欲、瞋恚等性格的緣故。

(8)愛(tṛṣṇā,taṅha)︰也譯為渴愛,意指如渴者求水般激烈的欲求。可分為色愛以至法愛的六愛,或欲愛、有愛、無有愛的三愛。緣認識而起的苦樂等感受一產生,對苦受就有憎避的強烈欲求;對樂受就有愛求的熱望。這些強烈的欲求或熱望,即是愛。也就是以愛來表示對苦樂受所產生的愛憎之念。

(9)取(upādāna)︰有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等四取。前面的愛,是指心中產生激烈的愛憎之念,而取是對愛念生捨取之實際行動。亦即指「愛則奪取,憎則捨棄、傷害」的實際行動。或者可說是,由於身語的取捨選擇行為。殺生、偷盜、邪淫,或妄語、惡口、兩舌、綺語等身語業,均可涵蓋於「取」之中。

(10)有(bhava)︰即存在。或註釋為欲有、色有、無色有三有。廣義的說,有是現象的存在,與行、有為一樣,意指一切的存在。因十二支皆是有,故亦稱十二有支。在此意識上,有可分為業有與報有,業有是指善惡業的存在;報有是指善惡業果報的存在。可是,如同前面行支所說的,業有包含了身、語、意三業,及它們殘留的餘力,而殘留的餘力會形成知能、性格等素質。這裏的有,是指來自取支(取捨選擇的實際行為)殘留的餘力,它不但是過去行為習慣的蓄積,也限定了未來行為的發展。故「有」之下為「生」。

取與有二支,可說相當於前面第二支的行。愛支則相當於第一支的無明。亦即自無明產生行,而行之中含有實際行為的餘力。似此,自愛產生的實際行為就是取,而自取產生餘力就是有。

(11)生(jāti)︰指有情生於某一有情的部類,或指日常生活有某種經驗產生。前者是指擔負有情過去全部經驗的餘力(即知能、性格、體質等)而生。故每個人均具有一定的素質。後者是指以人的素質(有)為基礎,而有新的經驗產生。總之,二者均是自「有」產生新的「生」。

(12)老死(jārā-maraṇa)︰在緣起經中,於老死之後加上了愁(soka)、悲(parideva)、苦(dukkha)、憂(domanassa)、惱(upāyāsa)。認為生以後會產生老死等苦,而以老死代表一切的苦惱。

總之,無明、行與愛、取、有等錯誤的思想與行為,一定會遭受到苦惱。而以十二緣起為首的種種緣起說,也就是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三界輪迴的一切苦惱,即由於無明、渴愛等煩惱及行、取、有等業因而產生的。

原始經典中,有很多部都在論述價值緣起。所謂價值緣起,乃是說明在有關的事項,具有流轉或還滅的關係。此有關的事項,有分為二支、三支、四支、五支,以至九支、十支、十二支,甚至更多。而四諦說也是由二支所形成的流轉、還滅緣起。有很多經典,也如四諦一般,不用「緣起」一詞,而講緣起關係。

原始經典所說的緣起關係系列,大致可區別為三種類型︰第一、十二緣起及將其簡略的支數;第二、從與根、境、識,及(三者和合而有的)觸,到受的連續認識關係上,來說緣起;第三、不在上面二種範疇內的雜多緣起系列。

緣起支有如上種種區別,但最具代表的,是傳到後代由十二支所組成的十二緣起。

在原始經典中,十二緣起的定型句,漢譯及巴利文幾乎相同。現依巴利文,介紹十二緣起如下︰
「比丘們啊!什麼是緣起呢﹖比丘啊!緣無明而有行,緣行而有識,緣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緣六處而有觸,緣觸而有受,緣受而有愛,緣愛而有取,緣取而有有,緣有而有生,緣生而有老死、愁悲苦憂惱生。如此,是為一切苦蘊之集起。
反之,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識滅故名色滅,……六處……觸……受……取……,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死、愁悲苦憂惱滅。如此,為一切苦蘊之滅。」

關於十二支彼此間有什麼關係,異說紛紜。在原始經典中,並沒有作具體的敘述。但到了部派佛教,就將十二支說成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中,最初的無明、行二支是過去世的二因,其次的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現在世的五果,並以這些來說過去與現在的一重因果;接著的愛、取、有三支是現在世的三因,最後的生、老死二支是未來世的二果,並以這些來說現在與未來的一重因果。綜言之,即是所謂的三世兩重因果,列表如下︰

傳統三世兩重因果十二支的說法︰(1)無明是指過去的無明諸煩惱。(2)行是過去所造的善惡諸業。(3)識是在母胎內最初一剎那的五蘊。(4)名色是胎內五位(羯刺藍─第一週、額部曇─第二週、閉戶─第三週、健南─第四週、鉢羅奢法─第五週以後至出生)中的前四位。(5)六處是指在胎內第五位,即在母胎中完成眼等諸根之位。(6)觸是出胎後生起單純的觸(認識)的作用。(7)受是五、六歲至十三、四歲間,起單純苦樂感受作用。(8)愛是十四、五歲以後,貪著財產、愛欲之位。(9)取是增長前支貪著之位。(10)有是愛欲、取相之善惡業,成為習慣力而引起未來果報。(11)生是生出未來果報之位。(12)老死是未來受生後,與名色、六處、觸、受一起發生之位。


┌無明─惑(緣)─┐
├行──業(因)─┴過去世二因─┐
├識─┐ ├一重因果─┐
├名色│ │ │
├六處├苦(果)──現在世五果─┘ │
十二緣起┼觸 │ ├三世兩重因果
├受─┘ │
├愛─┐ │
├取─┴惑(緣)─┬現去世三因─┐ │
├有──業(因)─┘ ├一重因果─┘
├生─┬苦(果)──未來世二果─┘
└老死┘


南方佛教與後世大乘佛教,均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這也是一般佛教傳統的說法。但是瑜伽行派的法相宗(護法系統),把十二緣起解釋為二世一重因果,即從無明至有等十支是現在世,生和老死二支是未來世。

說一切有部的通說,是將十二緣起解釋為三世兩重因果,但是此一部派對十二緣起的狀態,析為四種,而說四種緣起。即(1)剎那緣起、(2)連縛緣起、(3)分位緣起、(4)遠續緣起。其中(1)剎那緣起,是表示十二支作用於同一剎那之「同時的論理關係」。(2)連縛緣起,是說明做為肉體、精神現象的十二緣起,時時刻刻在進展變化,而我們日常經驗的身心活動即是依據此種緣起關係產生的。(3)分位緣起,是指將十二支分為過去、現在、未來等的三世兩重因果。(4)遠續緣起,謂十二支不僅表示三世,而是在說明久遠的過去至遙遠的未來,長時間的關係。

近代,西洋、日本學者對十二支,有種種議論。或就傳統立場而言,或以為同時因果之論理關係才是佛的真說,或就折衷立場而言等。但是,釋尊在說法時,曾由於對象智慧、根機及理解力之不同,而對同一教理,或做第一義的解說,或以淺近的例子或譬喻,做極通俗的說法。故對十二緣起的說法,我們也不能做片面的決定。《阿含經》中,雖然沒有將十二緣起視為三世兩重因果的胎生學解釋,但仍可發現它的萌芽。以上所提,四種緣起中的第二連縛緣起,不僅是今日我們最易理解的,也是《阿含經》所論述的。

◎附一︰姚長壽〈十二有支

十二有支,也叫十二因緣、十二緣起。原出《阿含》經典,包括無明、行、識、名色、六處(六入)、觸、受、愛、取、有、生、老死十二支,稱為「十二有支」。

這種結構,在佛教原始經典中是為探求有情眾生生死苦惱的緣起而設立的。無明(對佛教真理不能自覺)為緣引起行(善惡行業),行為緣引起識(識別作用),識為緣引起名色(身心),名色為緣引起六處(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處為緣引起觸(反應),觸為緣引起受(感覺),受為緣引起愛(妄執),愛為緣引起取(追求執著),取為緣引起有(存在),有為緣引起生,生為緣引起老死。以此次序構成了「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的相依相對的因果關係,而說為「十二因緣」。

後來的小乘論書把十二因緣同輪迴相配,眾生由過去的業而受現世的果報,由現世的業而受未來的果報,就有說眾生涉三世輪迴的次第緣起。《俱舍論》把十二因緣分成四種︰(1)剎那緣起,於剎那間立十二支;(2)連縛緣起,十二有支因果無間,連續而起;(3)分位緣起,立三世兩重的因果關係,從胎生學的角度來解釋十二因緣;(4)遠續緣起,懸遠相續無始,而立十二支。其中分位緣起說為有部所採用。

依分位緣起說,過去世無始的煩惱,叫做無明。依過去世煩惱而作善惡行業,叫做行。無明和行,稱為過去二因。由這過去二因,心識開始活動,在受胎的一剎那成為有情的分位,這就是識。受胎開始的第二剎那以後,六根尚未完備的有情分位,叫做名色。在胎內六根具足,即將出胎,叫做六處。出胎以後至二、三歲,只有接觸感覺,尚未識別苦樂,叫做觸。四、五歲以後到十四、五歲,對事物漸能識別苦樂,是為受。以上從識到受,稱為現在五果。十六、七歲以後,愛欲漸盛,叫做愛。三十歲以後,貪欲旺盛,叫做取。依愛取的煩惱,造種種的業,定來世的果,這就叫做有。以上愛、取、有,稱為現在三因。依這現在世的三因而於未來出世的分位,叫做生。自生至死,叫做老死。生和老死,稱為未來二果。這樣,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的三世,加上兩重的因果,合稱為三世兩重因果。

唯識宗立二世一重因果,《成唯識論》卷八設從無明到有十支為因,生和老死二支為果。此十因二果,必不同世。如從過現二世來看,十因在過去世,則二果為現在世;如從現未二世來看,十因為現在世,二果即在未來世,終究不出二世一重,所以稱為二世一重因果。因為無明和行二支是引出識至受五支的因,所以這二支叫做能引支,五支叫做所引支,合這七支為牽引因。愛、取、有三支為因,緣起生和老死二支,所以稱愛、取、有三支為能生支,或生起因,稱生和老死二支為所生支,或所引生。

天台宗立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不思議不生不滅四種十二因緣,與化法四教(藏、通、別、圓)相配,說三因佛性。

十二因緣有各種觀,與四諦觀同為重要的觀法。《大乘阿毗達摩雜集論》卷四歸納為四種觀法︰(1)雜染順觀,即從無明緣行,行緣識等順次而觀迷惑之生起;(2)雜染逆觀,即把老死等安立諦說,從老死逆次第而觀迷惑之生起;(3)清淨順觀,即從無明滅則行滅等順次而觀成正覺之真理;(4)清淨逆觀,即從老死滅是由生滅故等逆次第而觀成正覺之真理。順觀亦稱流轉門,逆觀亦稱還滅門。順觀則為苦集二諦,逆觀則為滅道二諦。

◎附二︰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一章(摘錄)

〔緣起的內容〕 有情的生死流轉,即在這樣──十二支的發展過程中推移。這十二支,可以約為三節︰

(一)愛、取、有、生、老死五支,側重於「逐物流轉」的緣起觀。有情都要「老死」,老死是由生而來的,生起了即不能不死;所以生不足喜,死也不足憂。可見想長生不死或永生不滅,是永遠不可能的。有情為什麼會生起呢﹖即由於「有」。有指過去業力所規定的存在體,三有或者五有。既有業感存在體,即不能不生起,如種子得到水、土、溫度等緣力,即不能不萌芽一樣。何以會有﹖這原因是「取」──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取是攝持追求的,由內心執取自我,所以在家人執取五欲,出家者又執取種種錯誤的見解,與毫無意義的戒禁。人類的所以執取趨求,又由於「愛」。這即是有情的特性,染著自體與境界,染著過去與未來。因為愛染一切,所以執取趨求,所以引起業果,不得不生,不得不死了。從愛到老死的五支,說明了苦與集的主要意義。

(二)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支,是在逐物流轉的緣起觀中,進求他的因緣,達到「觸境繫心」的緣起。有情的染愛,不是無因的,由於苦、樂、憂、喜等情緒的領「受」,所以引發染愛。染愛不但是愛著喜樂的,凡是感情掀動而不得不愛,不得不瞋,戀著而難以放下的一切都是。論到情緒的領受,即知由於(六)根的取境、發識,因三者和合而起的識「觸」。沒有觸,反應對象而起的領受,也即不生。這十二支中的觸,專指與無明相應的觸。這樣,即是不能沒有「六處」的。六處即有情自體,這又從「名色」而有。名色是嬰胎初凝,還沒有完成眼等六根的階段。這名色要有「識」的執持,才能不壞而增長;此識也要依託名色,才能發生作用。所以不但識緣名色,名色也緣識,到達色心交感,相依互存的緣起。如《雜含》(卷一二‧二八八經)說︰「譬如三蘆,立於空地,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轉相依而得竪立。識緣名色,亦復如是,展轉相依而得生長」。

(三)從識到受,說明現實心身的活動過程,不是說明生死流轉的根源。所以進一步說︰無明緣行,行緣識。這一期生命中的情識──「有識之身」,即有識的有情的發展,即是生。所以識依於行的「行」,即是愛俱思所引發的身行、語行、意行,也等於愛取所起的有。「無明」也等於無明觸相應的愛等煩惱。由於無明的蒙昧,愛的染著,生死識身即不斷的相續,不斷的流轉於生死苦海。苦因、苦果,一切在沒奈何的苦迫中,成為「純大苦聚」,這即是有情的一切。

〔緣起的流轉〕 依緣起而成的生死相續,佛曾說了「緣起」與「緣生」。佛說緣起與緣生時,都即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謂無明緣行」等。這二者的差別,向來成為難題。緣起與緣生的內容相同,為什麼說為二名﹖這二者的意思,是多少不同的。緣起是動詞;緣生是被動詞的過去格,即被生而已生的。所以緣起可解說為「為緣能起」;緣生可解說為「緣所已生」。這二者顯有因果關係,但不單是事象的因果,佛說緣起時,加了「法性、法住、法界常住」的形容詞,所以緣起是因果的必然理則,緣生是因果中的具體事象。現實所知的一切,是緣生法;這緣生法中所有必然的因果理則,才是緣起法。緣起與緣生,即理與事。緣生說明了果從因生;對緣生而說緣起,說明緣生事相所以因果相生,秩然不亂的必然理則,緣生即依於緣起而成。

從緣起而緣生,約流轉門說,有兩個重要的意思,不可不知。

(一)無明緣行到生緣老死,好像有時間前後的,但這不是直線的前後,螺旋式的前後,是如環無端的前後。經中說此十二支,主要即說明惑、業、苦三︰惑是煩惱,業是身口意三業。由惑業而引生苦果,依苦果而又起煩惱,又造業,又要招感苦果,惑業苦三道是這樣的流轉無端,故說生死是無始的,有情一直在這惑、業、苦的軌道上走。人世間的相續流轉,有前後的因果相生,卻又找不到始終。像時鐘一樣,一點鐘,二點鐘,明屆蔔前後性,而從一到十二,十二又到一,也不知從何處開始。佛在這環形的因果相續中,悟到了因果間的迴環性,所以說生死無始。故因與果,是前後必然而又無始終的。如十二支作直線式的理解,那因更有因,果還有果,非尋出始終不可。佛說「生死無始」,掃盡了創造的神話,一元進化等謬說。

(二)依緣起而有的緣生,佛法是在彼此關涉的和合中,前後相續的演變中去體會的。這是組織的、流動的因果觀。這和合相續中的因果必然程序,與一般所說的──從豆生豆、從瓜生瓜的因果不同,佛沒有說無明緣生無明,而說無明為緣行。如人的構造是很複雜的︰生理方面,有眼、耳等的差別;心理方面,有貪、瞋、癡等。人是眾緣和合成的,在這和合的相續中,觀察前後因果的必然關係,所以說為十二支。如由父精母血的和合而起情識的活動;由識能執取名色;名色能漸漸生長,發展到六處完成;有了六處,就有六觸,不過在胎中的觸相還不大明顯,等到出生與外界的五塵相觸,這才有顯著的識觸。因此,古人傳說緣起因果,是「約位」說的,這就是在和合相續的一一階段上說。這等於現代的社會學者,把幾千年歷史的演變,劃成若干時代。然而工業時代,也還是有種莊稼的;同樣的,農業社會,也不能說沒有漁獵生活。緣起十二支也是這樣,名色階段也有識,六處中也有名色,每一階段都可以有(不一定有)其他的。不過從一一階段的重心、特色不同,分作多少階段。這不過依人生和合相續發展中──佛法本來是依人而立的去說明不同的階段吧了。知道了這一點,佛法的因果觀,才會契合於組織的、流動的,即無常、無我的;否則容易流為庸俗的自性因果。

〔緣起的還滅〕 探究諸法的原因,發見緣起的彼此依待性,前後程序的必然性。從推因知果,達到因有果有,因生果生的必然關係。但佛法求知人世間的苦痛原因,是為了設法消除它。所以流轉門說,乙的存在,由於甲的存在;現在還滅門中反轉來說,沒有甲也就沒有乙。這如經上說︰「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所謂無明滅即行滅,(中略)純大苦聚滅」。這還滅的原理,還是緣起的,即「無此故彼不起」。所以緣起論的相生邊,說明了生死流轉的現象;還滅邊,即開示了涅槃的真相。涅槃成立於生死苦迫的取消,是從因果現實而顯示出來。這與一般宗教的理想界,光靠信仰與想像,不能給以事理的說明,實大有天淵之別!

依緣起而現起緣生的事相,同時又依緣起顯示涅槃。涅槃,即諸法的真性,也即是法性。經中曾綜合這二者,說有為法與無為法。依《阿含》的定義說︰有為法是有生有滅的流轉法;此流轉法的寂滅,不生不住不滅,名無為法。所以無為是離愛欲,離雜染,達到寂然不動的境地,即佛弟子所趨向的涅槃。這不生不滅的涅槃,成立於緣起法上。如海水起波浪一樣,水本性是平靜的,它所以不斷的後浪推前浪,是由於風的鼓動;如風停息了,海水就會歸於平靜。這浪浪的相續不息,如流轉法;風息浪靜,如寂滅性的涅槃。因為緣起的有為生滅法,本是從眾多的關係而生起的。既從因緣關係的和合而生起,他決不會永久如此的。如除息眾多的因緣,如無明、愛等,不就能顯出一切寂滅性嗎!所以涅槃的安立,即依於緣起。這在大乘經中,稱為諸法畢竟空。諸法終歸於空,《阿含經》說為終歸於滅。歸空與歸滅,是沒有什麼不同的。如波浪的相續不滅,並非浪性的不滅,一一浪是本來會滅的。如動亂的因緣離去,波浪即平靜而恢復了水的本性。浪的趨於平靜,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所以佛依緣起說涅槃,也是理所當然的。涅槃為學佛者的目的,即雜染法徹底解脫的出離境界,為一般人所不易理解的。佛法的涅槃,不是什麼形而上的、神祕的,是依於經驗的;從經驗出發,經理性的思辨而可以直覺體驗的。這立論於緣起的涅槃觀,必須深刻而徹底的體會,切不可離開現實,專從想像中去摹擬他!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雜阿含經》卷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俱舍論》卷九;《雜集論》卷四;《基礎佛學論集》(《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葉均譯《清淨道論》;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和辻哲郎《原始佛教の實踐哲學》;《インド思想と佛教》第二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二篇第一章;《佛教思想史》第三卷(平樂寺書店);椎尾辨匡《佛教經典概說》第八章;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十業道

指十惡與十善之業道。道,為所行、能通之義。其中,十惡業道(daśākuśalakarma-mārga),即(1)斷生命(prāṇātipāta),(2)不與取(adattādāna),(3)欲邪行(kāma-mithyācāra),(4)虛誑語(mṛṣāvāda),(5)離間語(pāruṣya),(6)粗惡語(paiśunya),(7)雜穢語(saṃbhinna-pralāpa),(8)貪欲(abhidhya),(9)瞋恚(vyāpāda),(10)邪見(mithyā-dṛṣṭi)。離此十惡,即稱十善業道(daśakuśalakarmamārga)。

由於論業之體時,諸部頗有異說,因而解釋業道時亦有所不同。依《俱舍論》卷十七之意,十業道中,後貪等三者雖非其業體,但為與彼相應之思之所行處,故稱為業道。前面斷生命等七者,其體為身、語業,故即是業;又此業為能等起之身語業之「思」所遊行,故名之為業道。此即《阿毗達磨發智論》卷十一所云(大正26‧972b)︰「有業非業道,謂意業及業道所不攝身語業。有業道非業,謂後三業道。有業亦業道,謂前七業道。有非業非業道,謂除前相。」

若依經量部,身口意三業皆以「思」為體,以貪瞋等即是意業,故十業道皆是業,亦是業道。此中,動發身語的現行之「思」稱為業,此業為「思惟思」(即審慮、決定二思)之所遊行,故名為道。又,以此現行之「思」為因,而所引生之「思」的種子亦名業道。此乃於果之上假立因之名。另外,有關以貪瞋等為意業,故後三者稱為業道,別有他說。即謂由於貪瞋等而墮諸惡趣,貪等為能通惡趣之道,故稱業道。或謂因貪等而起其次之瞋,因瞋等而起其次之貪,前能生後,後即乘前而生;成為後之道,或互相乘故,亦稱業道。

唯識大乘之說同於經量部,故《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5a)︰「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亦云(大正43‧276b)︰「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附︰《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摘錄)

十業道者︰謂身三業道,語四業道,意三業道。問︰十善業道,十不善業道,豈不合說有二十耶﹖何故此中,但說有十﹖答︰不過十故。謂依惡行所依止處,發起十種不善業道。即依此處,由遠離故;即能發起十善業道。(中略)

何故名業道﹖業道有何義﹖答︰思名為業。思所遊履,究竟而轉;名為業道。(中略)

復有說者,由二因緣,建立業道。(一)世所訶毀,(二)世所稱歎。即是十種不善業道,及善業道。問︰若世所訶毀名業道者;是則惡心出佛身血,一切世間皆共訶毀;何故不說以為業道﹖答︰若世所訶毀,如來出世及不出世,一切時有者;立為業道。出佛身血,有佛世有,無佛世無;故不立業道。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三十七;《十不善業道經》;《成實論》卷八、卷九;舟橋一哉《業の研究》前編第二章。


十無盡藏

指菩薩所應具備的十種德目或才能。為《華嚴經》所說。由於這十藏含藏無盡功德,故稱十無盡藏,略稱十藏。語出新譯《華嚴經》卷二十一,舊譯《華嚴經》卷十二〈十無盡藏品〉。內容略如下列︰

(1)信藏︰謂菩薩信一切法空、無相、無願、無作、無分別、無所依、不可量、無有上、難超越、無生,聞諸佛法,乃至法界不可思議,心不怯弱,深信堅固,不被動亂破壞,因此究竟無上佛道,出生一切諸佛方便。

(2)戒藏︰謂菩薩善奉持饒益戒、不受戒、不住戒、無悔恨戒、無違諍戒、不損惱戒、無雜穢戒、無貪求戒、無過失戒,無毀犯戒等十種無盡淨戒,具足圓滿,無所毀犯,又因愍念眾生顛倒破戒,而為說真實法,令離顛倒,使得淨戒。

(3)慚藏︰謂菩薩憶念過去所作諸惡而生慚,心自念言︰我無始以來,與諸眾生悉互作父母兄弟姊妹男女,但因貪瞋癡,而相惱害,造作諸惡。一切眾生亦復如是。故菩薩應專心斷除一切無慚行,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廣為眾生,說真實法,是名慚藏。

(4)愧藏︰謂菩薩自愧昔來於五欲中所作諸罪業,又念眾生無智,起諸煩惱,具行惡法,不相恭敬,互為怨讎,造作諸作。今當修行於愧,速成菩提,廣為眾生說真實法,是名愧藏。

(5)聞藏︰謂菩薩知一切諸法之有無、起滅及世間、出世間、有為、無為、有記、無記等相。又念眾生於生死中,不能了知一切法,是無智慧所致,故為眾生說真實法,令持此聞藏。

(6)施藏︰謂菩薩秉性仁慈,善行十種施,謂今減施、竭盡施、內施、外施、內外施、一切施、過去施、未來施、現在施、究竟施。如是一切所作,悉為開導眾生,令於身心不生貪愛,成就清淨智身,此名施藏。

(7)慧藏︰謂菩薩如實了知一切法,具十種不可盡,謂多聞善巧不可盡、親近善知識不可盡、善分別句義不可盡、入深法界不可盡,以一味智莊嚴不可盡、集一切福德心無疲倦不可盡、入一切陀羅尼門不可盡、能分別一切眾生語言音聲不可盡、能斷一切眾生疑惑不可盡,為一切眾生現一切佛神力教化調伏令修行不斷不可盡。故稱慧無盡藏。菩薩能住此藏,開悟一切眾生,是名慧藏。

(8)念藏︰謂菩薩捨離癡惑,得具足念,能憶念過去,乃至無量無邊劫,念一佛名,乃至不可說不可說佛名,念一三昧種種性,乃至不可說不可說三昧種種性。其念有十種,謂寂靜念、清淨念、不濁念、明徹念、離塵念、離種種塵念、離垢念、光耀念、可愛樂念、無障礙念。菩薩住是念時,一切世間無能嬈亂,一切異論無能變動,諸根清淨無所染著,眾魔外道不能壞,於一切世界中,與眾生同住,無有過咎,能入一切諸佛,是名念藏。

(9)持藏︰謂菩薩能持諸佛所說修多羅,於文句義理,無有忘失,能一生持,乃至不可說不可說生持,能持一修多羅,乃至不可說不可說修多羅。此持藏無邊無滿,難至其底,無量無盡,具大威力,是佛境界,唯佛能了,是名持藏。

(10)辯藏︰謂菩薩有深智慧,如實了知,廣為眾生演說諸法,不違一切諸佛經典。其說法時,以廣長舌出妙音聲,充滿十方一切世界,隨眾生根性,悉令滿足,心生歡喜,滅除一切煩惱纏垢,又善一切音聲語言,文字辯才,令眾生佛種不斷,淨心相續,是名辯藏。

此十藏,據《華嚴經探玄記》卷六所述,信藏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因此含攝出生諸德,故名為藏。戒藏乃防非止惡,以三業善為性,止惡作善為業。慚藏乃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愧藏乃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聞藏乃於教法廣博多聞,以慧為性,聰敏為業。施藏者捨己惠人,無貪思為性,破慳為業。慧藏者於所觀境,以簡擇為性,斷疑為業。念藏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妄為性,定依為業。持藏者任持所記,念慧為性,經久不忘為業。辯藏者巧宣所持,以慧為性,應機為業。以上十者,信、慚、愧、念、慧五藏,以當體得名,餘五藏則依行用立名。

至於十藏的順序,第一是信藏,因其為入法之初,眾行之本,故先敘述。接著依信起行時,以離過為先,故次明戒藏。戒若有犯,則深生慚愧,莊嚴戒行,故次明慚藏、愧藏。既已離過,則當進善,進善之初,必備博聞,故次明聞藏。依聞而如說修行,施藏、慧藏互助,福慧雙修,令念增明,故次明念藏。正念既明,必可憶持,並藉以利益教化他人,故後明持藏、辯藏。至此,自他二利之行圓滿究竟。

依新譯《華嚴經》卷二十一所載,此十種無盡藏有十種無盡,能令諸菩薩究竟成就無上菩提。其文云(大正10‧114c)︰
「何等為十﹖饒益一切眾生故,以本願善迴向故,一切劫無斷絕故,盡虛空界悉開悟心無限故,迴向有為而不著故,一念境界一切法無盡故,大願心無變異故,善攝取諸陀羅尼故,一切諸佛所護念故,了一切法皆如幻故,是為十種無盡法。能令一切世間所作,悉得究竟無盡大藏。」

〔參考資料〕 《華嚴經大疏鈔》卷二十一;澄觀《華嚴經疏》卷二十四。


大悲

指佛菩薩的大悲愍心。小乘有部以之為佛之十八不共法之一,大乘法相宗謂其為佛之百四十不共法之一。或以之為四無量心之一,如《華嚴經》分十種大悲,《寶雨經》謂佛有三十二大悲。或與「大慈」聯用以顯觀音之慈悲。茲依大、小乘所說,略述如次︰

(一)小乘所說︰《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一云(大正27‧159b)︰
「拔濟有情增上苦難,故名大悲;謂從地獄、傍生、鬼趣大苦難中拔濟令出,安置人天喜、樂等處。復次拔眾生出增上淤泥,故名大悲;謂有情類沒在煩惱大淤泥中,授正法手拔之令出,安置聖道及道果中。復次授諸有情增上義利,故名大悲;謂教眾生斷三惡行,修三妙行,種植尊貴富樂種子,感得尊貴大富樂果,形色美妙,眾所樂見,膚體細軟,光和淨,或為輪王,或作帝釋,或為魔王,或作梵王,展轉乃至或生有頂,或復種植三乘種子,引得三乘菩提涅槃,如是皆由大悲威力。」

大悲之所以為「大」,共有下列五義︰(1)資糧大,以大福德智慧之資糧所成。(2)行相大,此力能於三苦境作拔苦之行相。(3)所緣大,總以三界有情為所緣。(4)平等大,離怨親等差別,普遍利樂諸有情。(5)上品大,此為最上品,更無餘者能齊於此。

此外,大悲與悲也有八種不同︰(1)自性異︰大悲以無癡(智慧)為體,悲以無瞋為體。(2)行相異︰大悲緣三苦之行相,悲緣苦苦之行相。(3)所緣異︰大悲通緣三界,悲唯緣欲界。(4)依地異︰大悲依第四禪,悲通依四靜慮。(5)依身異︰大悲依佛身,悲依二乘之身。(6)證得異︰大悲離有頂惑而證得,悲離欲界之惑而證得。(7)救濟異︰大悲能成就救濟之事,悲唯希望救濟。(8)哀愍異︰大悲是哀愍平等,悲唯拔欲界有情苦,故哀愍不平等。又,《成實論》卷十二〈四無量定品〉也分析「大悲」與「悲」的差別(大正32‧337c)︰
「問曰︰悲與大悲有何差別﹖答曰︰悲名但心憐愍。能成辦事故名大悲。所以者何﹖菩薩見眾生苦,為盡此苦,勤修精進。又於無量劫修習所成,故名大悲。又以智眼見眾生苦,決定發心要當除滅,故名大悲。又多所利益故名大悲。亦無障礙故名大悲。所以者何﹖悲心或念他惡,故生障礙,大悲於種種深惡,通達無礙。又悲心或有厚薄不等,一切平等故名大悲。又自捨己利,但求利他故名大悲。悲不如是,是名差別。如是慈等於佛皆名為大,但以悲能救苦,是故獨說。」

(二)大乘所說︰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述十種大悲,文云(大正10‧282a)︰
「佛子,菩薩摩訶薩以十種觀眾生而起大悲。何等為十﹖所謂觀察眾生無依無怙而起大悲,觀察眾生性不調順而起大悲,觀察眾生貧無善根而起大悲,觀察眾生長夜睡眠而起大悲,觀察眾生行不善法而起大悲,觀察眾生欲縛所縛而起大悲,觀察眾生沒生死海而起大悲,觀察眾生長嬰疾苦而起大悲,觀察眾生無善法欲而起大悲,觀察眾生失諸佛法而起大悲,是為十。菩薩恆以此心觀察眾生。」

《寶雨經》卷五也有闡述如來三十二大悲之文。謂佛為不信諸法無我的有情起大悲,乃至為令已起懈怠心而捨大乘希求下劣二乘者樂廣大慧、希求佛智而起大悲。總而言之,佛哀愍有情不達諸法實諦、寢於無明大夜,故起大悲垂示攝化。關於此三十二大悲,經中屢有所見,如《思益經》卷三、《大薩遮尼乾子經》卷六、《除蓋障菩薩經》卷八等,尤其《思益經》以說法、隨宜、方便、法門、大悲為如來所用的五力,非二乘所能及。

其次,《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以此為諸佛世尊百四十不共法之一,同書卷四十四亦云(大正30‧537a)︰
「由四緣故,悲名大悲。(一)緣甚深微細難了,諸有情苦為境生故。(二)於長時積習成故,謂諸菩薩經於無量百千大劫積習所成。(三)於所緣猛利作意而發起故,謂諸菩薩由是作意悲所執持,為息有情眾苦因緣,尚能棄捨百千身命,況一身命及以資財,於一切種治罰大苦為諸有情悉能堪忍。(四)極清淨故,謂諸菩薩已到究竟菩薩清淨,若諸如來已到佛地如來清淨。」

《大智度論》卷七十七謂四無量心中之大悲是大乘之本。《佛性論》卷二廣說大悲之體性與五大之義,所說大悲與悲之相異亦同於《俱舍論》。《瑜伽師地論》謂第十地菩薩及佛之慈悲名大悲,其餘未臻極清淨故但名悲,不稱大悲。綜合以上所述,可知有徹底大悲的是佛,十地菩薩以下至二乘則僅具部分大悲而已。

◎附一︰印順〈修學觀世音菩薩的大悲法門〉(摘錄自《佛法是救世之光》)

但大悲應如何修學呢﹖學習大悲的方法極為簡單。凡見人類的苦痛,不管他與我有什麼關係,都能平等的予以同情,願意他減輕現有的苦惱;如更能平等的同情一切眾生,時時想減輕他們的痛苦,這即是菩薩的悲心。悲心,本來每一個有情都是有的,但是眾生的心境狹隘,不能擴大同情成為菩薩的悲心。

從前我還未出家時,記得家姊在某一晚上得病,我聽到姊姊病苦的呻吟聲,心裏也感到非常的苦痛。因不放心姊姊的病,心急不安,不能入眠;可是越是心急,越覺夜長,乾急的等天亮了,好去請醫生。由我對姊姊痛苦的同情,推知他人的同情,如父母見自己的兒女得病,或兒女見父母得病,心裏總有深重的同情,而且著急得很。人人對自己的親人懷有深切同情心,但每不問別人的苦難,甚至親見親聞悲慘悽切的境界,還是若無其事,如此就離去菩薩的大悲義太遠了。

世人何以不能擴大同情,成為菩薩的悲心呢﹖這因我們無始來就被煩惱所迷惑,為自私的情見所包圍,所以不能現起平等的悲心來。根據佛法的緣起義說︰人與人間的關係很深;常人以為自己的親屬朋友才有關係,其實,農夫、軍警、商人等……那一界人不與你有深切的關係﹖你想︰若沒有農夫,你那來資養生命的食物﹖沒有軍警,誰來保障你的生存﹖沒有商人,誰給你轉運別處急需的一切物品﹖你這樣一想︰整個人類都與你有密切關係,當然全人類是你的同情對象。若再深一層觀察︰一切有情都是與你同樣的是具有心識的動物,我與他都是障深業重的苦惱眾生,無始以來都曾有過親密的關係。能作如是觀,自能擴大同情成為平等自救救他的悲心。

有人說︰我沒有權勢,或沒有財力,如何救人﹖其實這都不是不能悲惻援助的理由。真正悲心激發,即自己的力量多大,就獻出多大的力量。力量可以有大小,卻不會完全沒有。如見小孩跌落水坑,難道沒有扶起他的力量﹖再不然,難道沒有呼救的力量﹖我們如存悲惻拔苦的心腸,決不問有多大力量,只是腳踏實地的隨分隨力的做去。

觀音菩薩起初也與我們一樣,但他修學大悲法門,愈修愈深,悲心愈深,功德力愈大,如今觀世音已是將入佛境的大菩薩了,他也還是由凡夫漸漸修成的。若我們能發願生生世世的修大悲法門,當來不也可以成觀音菩薩嗎﹖大悲是趣向佛境的極要法門,有大悲行,才能積集自利利他的無邊功德,趣證佛果,否則即沒有成佛的可能。大乘佛法的實踐者,即在乎具有深重的悲心。悲心雖然人皆有之,但沒有菩薩的廣大,若能不斷地修學,悲心即能漸漸地發揮出來,成為無窮的深廣。

觀音菩薩開示善財修大悲行,他自己也如實的廣行大悲,他真是一位以身作則的大師。我們以觀音菩薩為模範,漸漸地修學,大悲行總有圓滿成就的一天。但在修學的過程中,不要以為菩薩的悲智如此深廣,不能一天學成,生起畏難的念頭;如怕難,即要失望而停頓了。要知道菩薩的深廣悲智,是他在無量劫中修成的。學菩薩不要心急,但確定目標,不斷的學去,必能漸入聖境。心急確為常人的第一病,但世間那有一蹴即成的易事﹖心急對於學習是無益的,反而有礙學習的進步。如能不畏艱苦,耐心的學習,自會越學越快。這如初讀書的童子,開始念一兩句都背不出來。但書讀多了,增長了理解力,就是數千字的長文,也容易熟背了。修學佛法,起初總覺不易,但能耐心修學,大悲力自一天天增長,等到悲力強大,救度眾生的艱巨工作,就容易負擔了。

真正大乘佛法的實踐者,對大悲的修學極為重視。因為大乘的發菩提心,廣度眾生,就是「菩提所緣,緣苦眾生」的悲心發動。若離去了悲心,即不成菩提心,想成佛是不可能的。沒有悲心的菩薩行──布施、持戒等,乃至廣修禮佛、誦經、供養,這都是人天的果報,或者是小乘功德。若具有悲心,他的一切修行,都是將來成佛的因緣。所以經中說到修學,總是說「大悲為上首」。一切成佛的清淨功德,都要以大悲為領導;無大悲領導所修的一切功德,至多也不過是人天或二乘小果吧了。

擴大同情而成為菩薩的平等悲心,在凡夫位上似乎不易做到。但我們若常觀察人與人間的關係,則不難發現到我與人類的關切。當徹底透視了人我間的相關性,則不管什麼人的苦難,都容易引起同情心。其次,我們要看他人的好處,別看他人的壞處。人總有多少好處,也不能完全沒有錯誤的。若過去某人罵過我,現在他遭遇了不幸,我就歡喜,這是幸災樂禍心,與悲心相障礙。若我們忘記他的錯失,見到他人的功德,從好處想,別人有難,我們自能生起深重的同情心,能透視人我間的相關性,能注重他人的好處,自會逐漸引發同情,這即是向觀音菩薩的悲心去學習。我們紀念菩薩,要發揚菩薩的大悲精神。我們要向菩薩看齊,相互策勵勸進,這無論對己對人,都有無量利益。最後,我希望諸位都從學修大悲行中,做成大悲救苦的觀音菩薩。

◎附二︰歐陽漸《大般若波羅蜜多經敘》卷四(摘錄)

悲者,龍樹有言,大悲是一切功德之本,般若之母,諸佛之祖母。若無大悲必無般若,欲崇般若須先重悲。悲之體相,悲之差量,悲之威力,悲之功德,起悲勸悲,見於他處,此姑不談而談必須。悲然後有眾生,悲然後有俗諦,悲然後有方便,悲然後求一切智智,悲然後能為無知眾生說法令知,悲然後有摩訶衍,悲然後能被大功德鎧,發趣大乘。乘是大乘,悲然後能入於三塗,無善不具,為大白象,為十二由旬大魚。悲然後能往生事佛,不住長壽,不墮味禪。悲然後能觀空不證箭箭拄楛。悲然後能施設三乘,容攝聲聞。是故述大乘相,無不皆言以一切智智相應作意,大悲為上首,無所得為方便。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八十三;《法華玄贊》卷九;歐陽漸《支那內學院院訓釋》。


大毗婆沙論

二百卷。北印度五百大阿羅漢等造,唐‧玄奘譯。或稱為《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或又簡稱為《婆沙》,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七冊。是小乘說一切有部所正依的論藏。此論廣明法義,備列眾說,為詳解迦多衍尼子的《阿毗達磨發智論》而造的釋論。

《阿毗達磨發智論》原是印度二十部派中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論典,和《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施設足論》、《識身足論》、《品類足論》、《界身足論》合稱為有部重要的七論。據《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8c)︰「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論)為足,發智為身。」即古來都以《發智論》為有部教義的代表作。在當時北印度思想界占主要地位的有部學人,對於此論曾競相鑽研,各宣勝義,廣事解說,而《大毗婆沙論》即為這些對《發智論》不同義解的廣大結集。其所以名為《大毗婆沙》,即是包含有廣說、勝說、異說三義。如《俱舍論記》卷一載︰(大正41‧11a)「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此三義,故存梵音。」顯示此論為有部的廣大教藏。

關於此論結集的事緣,如唐‧玄奘《大唐西域記》卷三所說,佛滅度後四百年間,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弘護佛教,鑒于當時的部執紛紜,人各異說,便請教於 脇尊者,在迦濕彌羅建立伽藍,召集了五百位有名的阿羅漢,並以世友尊者為上座,從事於結集三藏,先造《鄔波第鑠論》十萬頌以解釋經藏,次造《毗奈耶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律藏,後造《阿毗達磨毗婆沙論》十萬頌以解釋論藏,三藏結集完畢,用赤銅鍱鏤寫論文,藏於塔中,永傳後世。此中所說解釋論藏的《毗婆沙論》十萬頌,即是這《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而所解釋的論藏則是《阿毗達磨發智論》。又玄奘譯《大毗婆沙論》後跋語還說(大正27‧1004a)︰「佛涅槃後四百年,迦膩色迦王贍部,召集五百應真士,迦濕彌羅釋三藏,其中對法毗婆沙,具獲本文今譯訖。」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第十二章所述中國的藏地學者有關此事的傳說略同玄奘所說,並稱會眾中有五百羅漢,五百菩薩、五百班抵達相聚結集,而稱之為第三次結集云云。因而古來通稱此論是迦膩色迦王時世友等五百大阿羅漢在迦濕彌羅編纂之作。

但據現代學者考證,以為此論中有(大正27‧593a)「昔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時的故事(卷一一四),又有(大正27‧671b)「昔于此部有二論師︰一名時毗羅,二名瞿沙伐摩」的論說(卷一二九),以及脇、世友、法救、妙音、覺天等學說雖廣被引用或評述,似乎都未直接參與《婆沙》結集等情形,而認為此論的編纂,係在迦膩色迦王和世友尊者以後,即西元二世紀中以迦多衍尼子的徒眾為中心的有部學人的集體之作。這和《大智度論》卷二所說(大正25‧70a)︰「迦旃延婆羅門道人,(中略)作發智經八犍度,(中略)後諸弟子為後人不能盡解八犍度故,作鞞婆娑」之說也相符。又與舊譯《阿毗曇毗婆沙論》釋道挻序所說(大正28‧1a)︰「釋迦遷暉六百餘載,時北天竺有五百應真,(中略)造毗婆沙,抑止眾說」的記載也相共通。因而此論編纂的年代,似還有待於重加考訂。

但此論的造成,在印度的佛教界確曾起了巨大的推進作用,並提高了說一切有部在當時的地位,而其時的有部學者也因此而被稱為「毗婆沙師」,可以想見此論和有部關係的重大。由於對此論研究的熱潮,在當時遂出現了不少有關此論的著作和有名的學者,如東晉‧道安〈鞞婆沙序〉中,曾敘述有以往印度三位羅漢各抄《毗婆沙論》的記載說(大正55‧73b)︰「有三羅漢,一名尸陀槃尼,二名達悉,三名鞞羅尼,撰鞞婆沙,廣引聖證。(中略)達悉迷而近煩,鞞羅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出三藏記集》卷十)。此外,運用《婆沙》理論而製論的,有法勝的《阿毗曇心論》,法救的《雜阿毗曇心論》,又有受到此論學說影響而造的世親的《阿毗達磨俱舍論》,以及為發揮《婆沙》正義而作的眾賢的《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和《顯宗論》等,都是有關此論教義的現存的名著。

此論梵本十萬頌,係由唐‧玄奘全文漢譯。現今一般所指《大毗婆沙論》,即是指唐譯本論而言。但在唐以前,還有苻秦‧僧伽跋澄譯的節抄本和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的不完全本。

(1)苻秦譯本︰題名《鞞婆沙論》,十四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係苻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秘書郎趙正請罽賓(即迦濕彌羅)法師僧伽跋澄口誦該國羅漢尸陀槃尼節抄的《大毗婆沙論》加以翻譯,當時名德釋道安集眾參與譯事。跋澄口誦經本,外國沙門曇摩難提筆受寫成梵文,佛圖羅剎為之宣譯,苻秦沙門敏智筆受寫成漢文(《高僧傳》卷一〈僧伽跋澄傳〉),更由道安加以校對。據道安序說︰經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是釋阿毗曇十門之本,而分十五事為小品迴著前,以二十五事為大品而著後,此大小二品全無所損,其後二處是忘失之遺者,令第而次之。以上四十事連最後拾遺二處,合成全論內容的四十二處,僅相當於唐譯《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中第二編結蘊的一部分。即其中所謂小品十五事,約當於唐譯本論第四十六至五十卷,即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的前半章;又所謂大品二十五事,相當於同論第七十一至八十六卷,即結蘊第四〈十門納息〉的前半章。可見這一譯本只是全部《大毗婆沙論》一小部分。這次翻譯的不能詳善,也如《高僧傳》〈僧伽提婆傳〉中所說︰跋澄所出毗曇廣說,屬慕容之難,戎敵紛擾,兼譯人造次,未善詳悉,義旨句味,往往不盡;俄而安公棄世,未及改正。

(2)北涼‧浮陀跋摩、道泰譯本︰題名《阿毗曇毗婆沙論》,六十卷,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八冊。它的梵文原本十萬頌,係由沙門道泰從西域齎來涼地。這時天竺沙門浮陀跋摩也來到涼城,涼主便請他二人於乙丑年(425)四月中旬在涼城閑豫宮寺開始傳譯,並請沙門智嵩、道朗等三百餘人考文詳義參與其事,至丁卯年(427)七月上旬譯畢。成一百卷。嗣因涼城兵亂散佚,又經寫出六十卷,傳到宋地流布。以上據《阿毗曇毗婆沙論》道挻序。另據《出三藏記集》卷二,稱此論是丁丑歲(即437年)四月開始傳譯,至己卯歲(即439年)七月譯訖,後來各家經錄都沿用此說。這就是現今傳存的六十卷本。其內容僅存(1)雜犍度、(2)使犍度、(3)智犍度三篇,僅相當於唐譯本論第一至一百零一卷的雜、結、智三蘊部分。譯文似較簡明暢達,而正確性不如唐譯,文義次序也有前後出入之處,但大體是一致的。

《大毗婆沙論》全文二百卷,至唐‧玄奘始完全譯出,這是此論最詳盡正確的漢文譯本,它的梵本十萬頌係由玄奘親從印度齎歸。玄奘於永徽年中(650~655)翻譯了《婆沙》系統的《阿毗達磨顯宗論》、《順正理論》和與此有關的《俱舍論》後,即從顯慶元年(656)七月二十七日在長安大慈恩寺翻經院開始宣譯此論,沙門嘉尚、海藏、神昉、大乘光筆受,神察、辨通執筆,拪玄、靖邁、慧立、玄則綴文,明珠、惠貴、法祥、慧景、神泰、普賢、善樂證義,義褒、玄應正字,至顯慶四年七月三日於西明寺翻譯完畢,成二百卷,內分八蘊(舊譯犍度,即篇章之意),每蘊又有若干納息(舊譯跋渠,或譯云品)。這就是對於《發智》本論八篇四十三品的逐一廣釋,並備列眾說,顯示宗義,形成為說一切有部的教理淵海。而玄奘這一譯本也就是此論現存的唯一善本。

唐譯本論譯出後不久,此論的梵文原本在印度似即佚失,因而距離迦濕彌羅較近的中國藏族地區也未有譯本。西元1944年沙門法尊曾據唐‧玄奘譯本譯成藏文,於1948年全文翻畢。又日本‧木村泰賢、西義雄、坂本幸男三人也於1929年依據唐譯本共同加以日譯,現收於1929~1940年出版的日本《國譯一切經》中。以上藏、日兩譯所依的原本,只是漢文唐‧玄奘譯一本而已。至於以前秦、涼兩個片斷的譯本,只能供研究唐譯本論時之部分參考。

本論的內容篇章,依《發智論》大分八蘊,乃至若干納息,如本論序中所說(大正27‧1b)︰「造別納息,制總蘊名︰謂集種種異相論道,制為雜蘊;集結論道,制為結蘊;集智論道,制為智蘊;集業論道,制為業蘊;集大種論道,制為大種蘊;集根論道,制為根蘊;集定論道,制為定蘊;集見論道,制為見蘊。」就以上八蘊的論道,一一本著止他宗顯己義的原則,加以廣泛釋論。

在第一編雜蘊中,第一〈世第一法納息〉,即廣釋世第一法,乃至忍、頂、煖善根,以及順抉擇分、順解脫分、我見、其他諸見的性相關係。第二〈智納息〉,廣釋智和識,非我的行相、二心不俱起、心心所等無間緣、記憶和忘失、六根、六境、名句文身、六因、隨眠、斷惑等問題。第三〈補特伽羅納息〉,廣釋十二緣起的流轉和還滅等性相關係,出入息、持息念乃至斷、離、滅十六行相等問題。第四〈愛敬納息〉,廣釋愛和敬、供養恭敬、身力和身劣,佛的身力、十力、四無畏、大悲、三念住、七妙法、五聖智、三摩地等,擇滅、非擇滅,有餘涅槃、無餘涅槃,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無學五蘊,唯一究竟、離我語取,二遍知、三歸依處等問題。第五〈慚愧納息〉,廣釋無慚無愧和慚愧,以及增上善根和微俱行不善根、斷善根、續善根,心變壞,掉舉和惡作,惛沉和睡眠,夢中善惡和果報,五蓋和無明蓋等問題。第六〈相納息〉,廣釋生、住、老(異)、無常(滅)四相的性相關係以及有為、無為法等問題。第七〈無義納息〉,廣論苦行無義和趺坐的威儀,住對面念觀行,不淨觀,五現見等至,第六無相住(隨信行、隨法行)功德,化法調伏和法隨法行,多欲和不喜足,難滿和難養等問題。第八〈思納息〉,廣釋思和慮、聞思修三慧,尋和伺,掉舉和心亂,十大地法等諸心所分類,三摩地諸相,無相、不正知、妄語、憍和慢,增上慢所緣四諦情形,七種慢,三不善尋和三善尋,智和境及智和識、有漏行和無漏行、有為法和無為法等廣狹分別;行圓滿、護圓滿,異生性,邪見、邪思惟相應法等問題。

第二編結蘊中,第一〈不善納息〉,廣釋三結、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取、四身繫、五蓋、五結、五順下、上分結、五見、六愛身、七隨眠、九結、九十八隨眠和它們的性相分齊關係一一分別等問題。第二〈一行納息〉,廣釋九結五事中的繫事一行,三結乃至九十八隨眠的攝持關係以及它們三有相續的分限乃至消滅諸結等的定,又諸結的已繫、當繫、今繫和退道時的結繫等問題;九遍知有關的諸問題等。第三〈有情納息〉,廣釋三界見、修所斷結的離、繫和頓、漸、異生、聖者離染和退的諸問題;諸結斷盡沙門果攝以及四沙門果相、學、無學轉根等問題;三有問題;中有各種問題等。第四〈十門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為無為法、三世、三性、三界繫、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斷修斷無斷法、四諦、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以及八智、三三摩地等乃至四十二章的隨眠隨增、所緣法、相應法、能緣、所緣、緣識、緣緣識、成就、不成就、五位分類等問題。

第三編智蘊中,第一〈學支納息〉,廣釋八學支的成就、四種通行、無學支的成就,見、智、慧的性相關係等分別;八道支和七覺支、三十七菩提分法、世俗正見和正智、無漏正見和正智等問題。第二〈五種納息〉,廣釋邪見邪智、正見正智、諸種左慧、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見、智、慧、梵天惡見,大天五事惡見等問題。第三〈他心智納息〉,廣釋他心智、宿住隨念智、本性念生智,時愛心解脫、不動心解脫以及和盡、無生智相應法關係,學無學的明和智、六通和明、諦現觀時所得的證淨、預流者斷四顛倒、成三摩地(三解脫門)等,以及三世諸道的習得、修得等問題。第四〈修智納息〉,廣釋八智的性相和它們的相攝、相互成就關係,異生和聖者的修得、相修和相緣、斷結力能、結滅作證,乃至無常想、七處善、三義觀等問題。第五〈七聖納息〉,廣釋七聖者八智的成就關係和七聖者三三摩地的成就關係,七聖者無漏根、覺支、道支現前時所現起的智數,八智相應法和五德的相應關係,三三摩地、三無漏根相應法和四德、三德的相應關係,四十四智、七十七智、一一智和在一一世成就的八智和三世成就等問題。

第四編業蘊中,第一〈惡行納息〉,廣釋三惡行、三不善根、三妙行、三善根、十不善業道、十善業道、三業、四業、三時業、三受業、三世業、三性業、三學業、三斷業、身受心受業、三障業、最大破僧罪、最大果報等問題。第二〈邪語納息〉,廣釋邪語邪命邪業和正語正命正業、十不善道由貪瞋癡生、律儀和不律儀、三惡行和三曲、穢、濁、發身語業的二種等起,三妙行和三清淨、三寂默、三惡行和非理所引的三業,三妙行和如理所引的三業,業感異熟界的三性、三世、愛非愛別和不相應行所感異熟果,三世業、三受業、三界業、善惡業、見修所斷業同一剎那受異熟果等問題。第三〈害生納息〉,廣釋害生命四種、無間業加行感地獄異熟等有關殺生諸問題,中有中所受無間業異熟和造作增長二業,五無間業、二種防護、四種律儀、別解脫律儀受得的範圍、身和身業的成就關係、異生命終時忍法捨、不捨、四生、身和身語意業的成就關係,業和異熟果的離染同、異時關係,業有無異熟分別和五果、善、不善業的顛倒不顛倒、三界繫不繫的相互成就和生處等問題。第四〈表無表納息〉,廣釋表、無表業、身表無表業、三世身語表無表業等成就關係,欲色無色不繫業和欲色無色不繫法,有漏無漏業和有漏無漏法,三學業和三學果,身、戒、心慧的修和不修,過現未戒類成就關係,七眾別解脫律儀的建立,近事和五學處、三歸、近住律儀等問題。第五〈自業納息〉,廣釋自業、業成就當不當受異熟分別、預流者不墮惡趣和所得智、諸學的謀害、留多壽行和捨壽行、心狂亂、不善的纏相應法、佛教和世間種種工巧業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戒的成就關係等問題。

第五編大種蘊中,第一〈大種納息〉,廣釋大種所造色以及它的相和業,觸處實事十一種,大種所造處的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大種和所造色、和善等造色、善不善無記等相互關係,四大種以及尋、伺、有對觸等依何定滅,住於何果等問題;四食和它的粗細、界、趣、生等分別乃至施食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大種蘊、大種各自相緣關係,和所造色、心心所法、十二處、二十二根的相緣關係以及它的不相應、增減、不相離性等問題,三世大種和所造色、欲色界繫大種和所造色、地等地界等、十二處能牽所牽等,大小三災、世界成住壞空等問題。第三〈具見納息〉,廣釋已具見諦的聖者所成身語業色的界繫大種所造問題,上界下生者初得諸根的大種為因問題,化身和化事,中有七門分別,世、劫和心起、住、滅分齊,有為法的時、色、名三分齊,四緣乃至二緣生法,因相應不相應、緣有緣無緣法等分別,內無色想觀外色法,除色想、四識住、七識住、九有情居等問題。第四〈執受納息〉,廣釋有執受無執受和大種及所造色的相互相緣,因相應不相應、有所緣無所緣乃至有為無為等法的相緣、諸種欲有色有諸根、大種和彼心心所法相緣、有執受無執受、順求順取、順結非順結、見處非見處等義,法內外和內外處攝分別,二受、三受乃至百八受相互相攝、十八意近行、三十六師句、證預流、一來,不還果時、證六通時過現未修十五門分別,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四靜慮、四無色、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八智、三等持、四沙門果、五通等問題。

第六編根蘊中,第一〈根納息〉,廣釋二十二根和它的因緣、它的實體數、一一增上處等,建立勝義根的異說、女男二根、三無漏根、二十二根的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善不善無記、有無異熟、見修所斷、不斷乃至三界繫不繫、因相應等、緣有緣等分別和它們的意義;蘊、處、界所攝的根,根非根相緣相生、二十二根的相互因緣等問題。第二〈有納息〉,廣釋三界最初所生根數、三界繫法思惟和遍知關係,得四沙門果的根數、遍知根數、成就不成就、斷何界結、何果所攝,諸根無漏緣三界繫和法類智相應關係以及法類智的自性乃至所緣等分別,時心解脫和不動心解脫的學無學根分別,以無間道證四沙門果時相應等五門分別,證四沙門果時所永斷、滅、起的根數等問題。第三〈觸納息〉,廣釋十六觸的性相以及和根的相應關係,眼等五根和身根成就關係,天眼和天耳,地獄乃至俱解脫者成就的根數,眼等乃至慧根得遍知時,滅作證時的根數等問題。第四〈等心納息〉,廣釋心的等起等滅,壽的問題,無想定、滅盡定入出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等各項問題,生無想天時以及無想有情的想和食等問題。二十二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八智、三三摩地所攝的根數和相應的根數,三界死生時滅起的根數和滅起的心心所界繫分別、阿羅漢涅槃時最後滅的根數等問題。第五〈一心納息〉,廣釋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和心的相應關係,六根的修不修,不成就學根得學根。捨無漏根得無漏根,諸未知當知根能否現觀四諦,以及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等性、相、所緣、相應等問題。第六〈魚納息〉,廣釋二十二根隨一成就不成就等問題,善不善無讓諸根各以善不善無記根為因問題。第七〈因緣納息〉,廣釋根因緣和所緣緣的三世、三性乃至四諦斷、八智斷分別,以及根因緣和所緣緣的四諦斷、八智斷相互關係。

第七編定蘊中,第一〈得納息〉,廣釋得、非得的三世、三性、三界繫、三學、三斷分別等,見、修、無學道所起的得和四諦的得以及離繫得等問題,與三性心、三界心、三學心、三斷心俱起的三性、界繫、三學、三斷分別,染靜慮支、味相應靜慮入出等,入靜慮次第乃至不入彼靜慮而生其處、得下靜慮未得上靜慮生處、諸靜慮心捨、得和滅起等問題,四無量心和等無間緣的行相、無量、淨定、解脫、勝處、遍處、八智、三三摩地的斷結和受異熟果處等問題。第二〈緣納息〉,廣釋八等至和三等至、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三等至的成、不成、得、捨、退、淨初靜慮四順分、諸種修法,淨初靜慮乃至第四靜慮的修無漏問題,味相應、淨、無漏靜慮和無色的相緣,定的順次順超、逆次逆超以及超定的加行和成滿等問題。第三〈攝納息〉,廣釋十想和它的界地、所依、行相乃至有為無為、自性斷所緣斷、轉隨轉等諸門分別,十想和四靜慮、四無量乃至八智、三三摩地的相攝、相應,成就初二三四靜慮者對於四靜慮乃至三三摩地等的成就數限分別,味相應、淨、無漏和四靜慮四無色相互成就不成就,得、捨、退等分別,六十五等至的緣處和在三乘中的成就,等至隨以八等至為因緣和等無間緣、所緣緣的關係以及為等無間緣和所緣緣的關係,味相應、淨、無漏八等至的頓得頓捨和漸得漸捨,身語表、無表、三惡行、三妙行、三善不善根、四聖非聖語、四生、四入胎、四識住五蘊、五取蘊、五趣、五妙欲、五學處、六內處、七識住、八世法、九有情居、十業道、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他心智、世俗智等滅所依的定等問題。第四〈不還納息〉,廣釋五種不還、七善士趣、雜修靜慮、五淨居天、學無學和為得未得而學不學分別,順流、逆流和自住義,得極禁和得極迹者的關係,菩薩相異熟業,三十二相和百福莊嚴,菩薩修經三祇九十一劫,菩薩修四波羅蜜和補處菩薩生覩史多天下生,慈氏受記當來作佛以及苾芻於現法當辦聖旨的智與智用,願智、無諍,佛弟子第一中因儒童婆迦等差別,四聖種、法隨法行、法輪自性、轉法輪、正法和它的住、滅等問題。第五〈一行納息〉,廣釋三三摩地成就有關諸問題,三三摩地相修和斷結、作意入正性離生等,盡智、無生智的念住、無漏初靜慮的樂和輕安等覺支的樂、有頂聖者依無所有處定得羅漢果,入定者不應聞聲,性定和不定、邪正性定不定三聚,覺支和正漏法的成就、得、捨、退、未斷已斷和未遍知已遍知,生盲生聾引發天眼天耳,異生聖者的退不退,上界下生時所得法的曾未曾得分別,五通的能限,金剛喻定時六智和它的所緣等問題。

第八編見蘊中,第一〈念住納息〉,廣釋三種四念住、念住的種類、斷惑數等有關四念住諸問題,聞思修所成念住、念住的加行和生起次第、佛三念住、一趣道、四念住的習修、得修和相修以及它的自性、地、相應、行相、所緣等分別,如實知三受以及它的身心受、有無昧受、耽嗜依、出離依受、有貪心乃至解脫心、五蓋、六結、七覺支等等的智,貪瞋癡增減的等隨觀、死邊際受、阿羅漢的般涅槃以及佛的般涅槃,四有、三有和行等問題。第二〈三有納息〉,廣釋諸有和五種相續、三有捨而相續、滅而法現前等問題,三界死生的捨、得、滅、起諸蘊,隨眠不於他界法隨增,三界的建立,十想的習修、得修和思惟所緣,起三善惡尋伺的思惟,諸法因、緣無明等問題。第三〈想納息〉,廣釋十想生法和十想是否相應及同一所緣問題,由心引起的身語業分位差別,所通達、所遍知、所斷、所修、所作證法、四有為相和見疑相應、或不相應的受的隨眠隨增,因、道、緣起等的界、處、蘊、所攝分別等問題。第四〈智納息〉,廣釋能通達、能遍知以及能厭、能離、修厭等問題,法與法作四緣或時不作的問題,意觸和三事與合觸,慢和自執與不寂靜,業和不律儀與律儀,不淨觀乃至無學道等的已未得成不成就等關係,除苦諦等和法處法的三科所攝分別,三科和五位分類與一切法關係等問題。第五〈見納息〉,廣釋無施與、無愛樂等各種邪見、常見、斷見、戒禁取見、見取見等和它們的對治道,九慢和七慢,我作、他作二種外道見,外道諸見的五種分類,六十二見,斷常二見分別等問題。

以上對於說一切有部根本經典《發智論》全面地(除〈伽他納息〉不需要解釋外)逐次加以解說,不僅是語義的註釋而已,而是以《發智論》為中心廣涉有部教義包羅萬象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不只顯示了正統有部的理論,並還列舉各種不同的異說,而出以破他顯自的態度,這也就是本論編集的宗旨。例如論中每段多以──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正理,或有說……等語開場,然後展開論說;其中所謂止他宗的對象,即外道方面如數論、勝論乃至聲論(文法聲)、明論(吠陀)、順世論、離繫論(耆那)等。佛教內部的異見如法密部、化地部、飲光部、犢子部、大眾部、分別論者、經部(即譬喻師)等,均在本論評破之列。甚而至於同一有部內的異說如所謂西方師、犍馱羅論師乃至所謂舊阿毗達磨師、舊外國師、舊迦濕彌羅師等,也都一一加以批駁,而確立所謂阿毗達磨師或迦濕彌羅師等在迦濕彌羅新進的迦多衍尼子徒眾顯揚《發智論》純有部的宗義。這在對《發智論》的一一解說中,往往列舉多說而後以自義評決。其中各契理的意見多是客觀地加以介紹,不加批論;至於不契理的或不盡契理的便加以評判,而出現有「如是說者」、「如實義者」、「應作是說」或「評曰」、「評應作是說」的語論并示以自義。又評論的情形也不一樣,乃至有互相辯論的,以大眾所一致通過的為如實義。即如所謂婆沙四大論師中世友、法救、覺天、妙音等尊者的見解也免不了受到批駁(見卷十六、卷三十四、卷七十四、卷一二七等),乃至有被附以「為遮是等故作此論」(見卷一五四)的判決。因而舊時有稱這是「諸師實判」,即顯示此論是出於當時眾多的有部學者而用民主的方式來編纂的。

至於此論內容的取材,不僅廣泛參考了迦多衍尼子以後學者所作的《發智論》諸註釋,而更糅取了《品類》、《施設》二論乃至《界身》、《識身》、《法蘊》、《集異門》等四論的教義,以彌補《發智論》的不足,使所顯的義理更為圓滿;後世所稱為「六足一身」,殆即是《婆沙》編纂形成的喻語。同時此論網羅了有部全部的教理,乃至《發智論》中所未有的若干問題一一加以論究,它的豐富的內容,龐大的組織,精嚴的界說,浩瀚的資料,在質和量的任何方面,均可使後世學者驚嘆而公認為在部派佛教中佔首要地位的說一切有部的傑作。

此論的唐譯本譯出以後,中國乃至朝鮮、日本的佛教學者對此曾不斷加以研究,據高麗‧義天於十一世紀間所編的《諸宗教藏總錄》中記載當時所見到有關此論的鈔述,有玄則著的《大毗婆沙論鈔》九卷,極太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卷,本義著的《大毗婆沙論鈔》十一卷等。又日本學者關於此論的著述,現存有融道著的《大毗婆沙論條目》二卷(或一卷),連常著的《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通覽記》四卷等。(高觀如)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四講第一節(摘錄)

在部派佛學時期,有部分為東西兩派;以後東派得勢,曾總結其學說,編為《大毗婆沙論》,形成毗婆沙論師一派,頗得貴霜王朝的支持,遂取得代表整個有部的地位。

關於《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有種種傳說。現存諸說中較早的為「智度論說」,它以為《大毗婆沙論》是迦旃延的弟子們所編,用以解釋《發智論》的。此事本很平常。其後真諦譯的《婆藪槃豆傳》中也言及此事,說迦旃延子的《發智論》是同五百羅漢一起搜集當時各地關於阿毗達磨的材料綜合而成,後來又同這些人對《發智論》作解釋,請馬鳴執筆記錄,前後經過十二年才寫定為《大毗婆沙論》,最後把它刻石,不許外傳,這已經把事情誇大了。玄奘到印度時又聽到另外的傳說(見《大唐西域記》卷三,迦濕彌羅國),說《大毗婆沙論》是在迦濕彌羅國所寫,由國王召集,極為鄭重,除編寫此論外,還編了關於經律的解釋,都有十萬頌,編成後,就鑄在銅上。這裏把事情就誇大得更厲害了。

實際上,《大智度論》的說法是比較合理可信的。《大毗婆沙論》的編纂,不過是迦旃延的弟子輩為了宣傳其師學說而作。一方面對《發智論》作解釋,一方面對異說,特別是當時流行的譬喻師、分別論師,加以徹底的破斥。這一點,從中國的譯經史上也可以得到證明。《大毗婆沙論》的全文,是玄奘譯出的,在此之前,曾經有過幾次翻譯,都不全。其中有個譯本是十四卷的《鞞婆沙》,據道安的〈序〉(見《出三藏記集》卷十)說,當時撰《鞞婆沙》的有三家,或詳或略,只有尸陀槃尼註的這十四卷本很適中,在印土也很盛行。道安所說的十四卷本,基本上同於後來玄奘所譯二百卷的《大毗婆沙論》;可以說,十四卷本是後來二百卷本的一個母本。由上述的漢譯歷史看,《大毗婆沙論》的編纂,既不是迦旃延子本人,也不是什麼馬鳴。漢譯的好幾種本子,都有編著者人名的,如十四卷本的作者是尸陀槃尼,二百卷本的作者是五百阿羅漢等。

〔參考資料〕 梁啟超《說大毗婆沙》;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卷;河村孝照《阿毗達磨論書の資料的研究》;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


不善

三性之一。與「惡」同義。指其性不安穩,能違損此世及他世的黑惡之法。如《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云(大正27‧263a)︰「若法非巧便所持,能招不愛果,性不安隱,故名不善。此總顯苦集諦少分,即諸惡法。」同書卷九十四云(大正27‧487c)︰「不善者,謂一切煩惱障善法,故說為不善。是違善義。」《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b)︰「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

依《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及《俱舍論》卷十三所載,不善有四種,即︰

(1)自性不善︰謂無慚、無愧與貪、瞋、癡三不善根。有漏法中,此五法自體不善,猶如毒藥。

(2)相應不善︰謂與無慚愧及三不善根相應的心、心所法;此等因相應而不善。

(3)等起不善︰謂身語二業及不相應行法,乃由自性不善及相應不善所引起。

(4)勝義不善︰謂生死法。生死中之諸法雖有善有不善,然皆以苦為自性,極不安穩,猶如痼疾。

由上引二書所載可知,說一切有部認為就總相而言,生死有為之諸法為不善;就別相而言,有漏法中無慚無愧及三不善根為不善之體,諸心心所與其相應而引起不善的身語業,招得不可愛果。

依《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一所載,分別論者以癡為自性不善,以識為相應不善,以身語業為等起不善,以生死為勝義不善。脇尊者以非理作意為自性不善,以與其相應者為相應不善,以由非理作意等起、非理作意之等流果為等起不善。

此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更廣立十二不善,即︰自性、相屬、隨逐、發起、第一義、生得、方便、現前供養、損害、引攝、所治、障礙等。此中,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之煩惱外,其餘能發惡行的煩惱、隨煩惱為自性不善。此煩惱、隨煩惱之相應法為相屬不善。其習氣為隨逐不善。其所起的身語業為發起不善。一切流轉為第一義不善。由串習不善故感得如是異熟,由此自性即於不善任運樂住為生得不善。親近不善之人故聽不正法、不依理作意、行身語意之惡行為方便不善。宰殺牛羊等以祭祀天神,為現前供養不善。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為損害不善。既實行諸惡行,於惡趣善趣引攝不愛果異熟為引攝不善。諸對治所對治法為所治不善。能障礙諸善品法為障礙不善。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俱舍論》卷二、卷十五;《成實論》卷九〈過患品〉;《順正理論》卷三十六。


不飲酒戒

五戒、十戒之一。人若飲酒,則縱逸狂悖,昏亂無知,無有智慧,故佛陀制戒規定佛弟子不可飲酒。此戒在具足戒中,為九十單墮之一。

據《四分律》卷十六載,此戒制定的因緣,乃佛在支陀國時,有尊者娑伽陀(善來)以大神通力降伏惡龍後,飲酒大醉,臥倒於路旁。佛遂說彼酒有十過,並制此不飲酒戒。

關於飲酒之十過,即︰顏色惡、少力、眼視不明、現瞋恚相、壞田業資生法、增致疾病、益鬥訟、無名稱惡名流布、智慧減少、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此十過,在《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三中有詳細的解釋。《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說飲酒有三十五失,《大乘義章》卷七〈飲酒三十五失義〉、《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下及《分別善惡所起經》中也有相似的說法。

有關酒的種類,《俱舍論》卷十四載,有窣羅(surā)、迷麗耶(maireya)、末陀(mạdya)三種,復云(大正29‧77c)︰「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此外,《玄應音義》、《大智度論》及《法蘊足論》卷一亦有解釋。《四分律》中則分為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及大麥酒四種。

又,關於飲酒是性罪或遮罪,《俱舍論》卷十四有二種說法︰

(1)性罪說(大正29‧77b)︰「諸持律者言︰飲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鄔波離言︰我當如何供給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餘隨所應,皆可供給。然有染疾,釋種須酒,世尊不開彼飲酒故。又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霑酒量,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攝。」

(2)遮罪說(大正29‧77b)︰「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然為病者總開遮戒,復於異時遮飲酒者,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亂,量無定限,故遮乃至飲茅端所霑量。又一切聖皆不飲者,以諸聖者具慚羞故,飲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飲者,以如毒藥量無定故。又經說是身惡行者,酒是一切放逸處故。由是獨立放逸處名。」

〔參考資料〕 《法苑珠林》卷九十三〈酒肉篇〉。


六波羅蜜

又作六度。為大乘菩薩道的核心實踐法門。「波羅蜜」具稱「波羅蜜多」,譯為「到彼岸」或「度」。此外,在語意上,又有「絕對的」、「完全的」、「完成的」諸義。修此六種法門,則可度生死海,到達涅槃常樂的彼岸,故云六度。《六度集經》卷一(大正3‧1a)︰「眾祐知之,為說菩薩六度無極難逮高行,疾得為佛。何謂為六﹖一曰布施,二曰持戒,三曰忍辱,四曰精進,五曰禪定,六曰明度無極高行。」

六波羅蜜之說散見於諸經論之中。其中《六度集經》、《六波羅蜜經》等經,全經皆在廣演六度行;其他如《大般若經》卷五七九以下、《大智度論》卷十一以下,也都有詳細鋪述。是大乘佛教極其重要的法門。此六度之意義,略如下述︰

(1)布施波羅蜜(dāna-pāramitā)︰又稱檀那波羅蜜、陀那波羅蜜,或布施到彼岸、施波羅蜜、布施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完全的布施,或布施的完成。有財施、無畏施、法施三種。

(2)持戒波羅蜜(śīla-pāramitā)︰又稱尸羅波羅蜜或戒波羅蜜、戒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持戒,或持戒的完成。指持守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能對治惡業令身心清淨。

(3)忍(辱)波羅蜜(ksānti-pāramitā)︰又稱羼提波羅蜜或安忍波羅蜜、忍辱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安忍,或忍的完成。指修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能對治瞋恚,使心安住。

(4)精進波羅蜜(vīrāya-pāramitā)︰又稱惟逮波羅蜜或精進度無極。亦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精進,或精進的完成。有身精進、心精進二種。前者指於身勤修善法、行道、禮誦、講說、勸助、開化,或指勤修布施、持戒的善法;後者指於心勤行善道,心心相續,或指勤修忍辱、禪定、智慧。精進能對治懈怠,生長善法。

(5)禪定波羅蜜(dhyāna-pāramitā)︰又稱禪那波羅蜜或靜慮波羅蜜、禪度無極。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禪定,或禪定的完成。指修現法樂住靜慮、引發神通靜慮、饒益有情靜慮,能對治亂意,攝持內意。

(6)智慧波羅蜜(prajñā-pāramitā)︰又稱般若波羅蜜或明度無極。又可譯為絕對的、完全的智慧,或智慧的完成。謂得世俗慧、緣勝義慧、緣有情慧。能對治愚癡,了知諸法實相。

《大乘莊嚴經論》卷七舉前後、上下、粗細三由,解六波羅蜜的次第。所謂前後,即由不顧資財故持戒,持戒已能起忍辱,忍辱已能起精進,精進已能起禪定,禪定已能解真法。所謂上下,下是施、上為戒,乃至下是定、上為智。所謂粗細,粗是施、細為戒,乃至粗是定、細為智。

《解深密經》卷四也有立六波羅蜜的二由,其一為前三是饒益有情。即由布施故,攝受資具,饒益有情。由持戒故,不行損害逼迫惱亂,饒益有情。由忍辱故,能忍受他人所加的損害逼迫惱亂,饒益有情。其二為後三是對治諸煩惱,即由精進故,一切煩惱雖未調伏,但能勇猛修諸善品,不為煩惱所傾動。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

此六波羅蜜為戒定慧三學所攝。《解深密經》卷四載,施、戒、忍三波羅蜜為增上戒學所攝,禪波羅蜜為增上心學所攝,般若波羅蜜為增上慧學所攝,精進波羅蜜則為三學所攝。《菩薩地持經》卷十亦載,進波羅蜜為增上戒學所攝。《解深密經》卷四、《菩薩地持經》卷一載,施、戒、忍三波羅蜜通福德資糧,般若波羅蜜通智慧資糧,進、禪二波羅蜜通福、智兩資糧。《優婆塞戒經》卷二載,施、戒、進三波羅蜜為福莊嚴,忍、禪、慧三波羅蜜為智莊嚴。

六波羅蜜雖是菩薩修行的方規,為大乘諸經論所廣說,然於小乘說一切有部唯說施、戒、進及般若四波羅蜜。《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八(大正27‧892b)︰「外國師說有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忍、靜慮。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後二波羅蜜多即前四所攝,謂忍攝在戒中,靜慮攝在般若,戒、慧滿時即名彼滿故。復有別說,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聞及忍。」

關於六波羅蜜較詳細的內容及其意義,請參閱附錄二文。

◎附一︰《太虛大師選集》下〈菩薩學處講要〉(摘錄)

在《瑜伽師地論》中,論及觀察菩薩種性時,即觀察其人能否實踐菩薩道以斷定其菩薩善根之有無。菩薩道,即實踐六度行是。如有類人生來賦有悲心,今聞大乘佛法擴充之引發之以行六度,即成菩薩。亦有悲心薄弱,今聞大乘佛法,學習菩薩道修六度行,亦成菩薩。更有類人悲心本無,今聞大乘佛法,慕菩薩行願,開始雖覺勉強,但久久亦能安其所行,也成菩薩。生有悲心者為上根,以宿己習學,今更加功用行;悲心薄弱者為中根,以奮志堅毅,勤策自勵以赴;無有悲心者為下根,以勝緣現前起慚愧心,強以成之;其為菩薩行則一。故弘願如海,須有實行大山以填之,六度行山,填實願海,佛果菩提方能圓滿。否則,願便成虛,是假的菩薩,非真菩薩。菩薩之道,是在實行六度。

一曰布施度︰布施是有多方面的。有高度的布施,如施頭目腦髓身命的,曰內施;施田園家國財產的,曰外施;內外兼施的,曰一切施。更有說︰惠捨生活資財不使人缺乏的,曰財施;以世間學問樂育人群,乃至以佛教善法化導大眾的,曰法施;世上發生一種威脅人的生命或自由時,以種種方法使其消滅,保障一切令離怖畏的,曰無畏施。故布施方面極為廣汎,且有常人能力所不及所不易行的。要在已發菩提心的菩薩實踐行布施時,隨己力能行到如何為如何,初毌須期心高遠。磨練久久,自然即難成易。古今來多少賢哲捨身成仁,立法保民,亦經由長時煆煉中得來,非一朝一夕所能致。故布施不是僅指拿點金錢救濟人的,叫布施。其原則,凡能犧牲自己利益人群的,都是布施。

二曰持戒度︰大乘菩薩戒,不專是消極的禁止行惡,而是積極的努力行善。故「尸羅」的意義,是含有止息惡法實行善法的。舉例如說三聚淨戒︰曰攝律儀戒,偏說禁制惡行,是嚴制消極方面的行為;曰攝善法戒,廣說勵修善行,是擴充積極方面的行為;曰饒益有情戒,凡有利益人群無不興崇,更展開從事實際的工作,非口惠而重在實踐。總之,菩薩戒之原則在戒除惡行保持善行,以一顆向上的精神力,使群眾亦趨淨化,增長不退。其策勵惡止善行的精神,可見之於三十七道品中四正勤行。(中略)

三曰忍辱度︰菩薩修行,其於四弘誓願之基點,故抱定宗旨實行善事。但在這眾生界中,尤其是像我們這個五濁惡世的時期中,你要做一個善人行一種善事,便有許多違逆的環境來阻礙來破壞;唯菩薩以盡其在我之精神,以忍辱心修忍辱行以赴之。如菩薩於人中立志高潔實修淨化人間的德行,照理應受人讚譽,但邪見之徒必力加歪曲事實,毀謗侮辱。正見菩薩,碰到這種境緣時,悲憫其無知以容忍態度出之,決不於小事小行上計較,以牙還牙。真佛法中人,是以負擔一切眾生離苦得樂之誓願,不唯容忍侮辱,且以德報怨不捨離彼等而使受化。故忍辱決非是卑怯無力的含垢忍怨,而是以一種極大的力量來忍受一切。真能行忍,是出於智力的行為,大度的容忍,是根據緣生性空的智力,等運同體的悲力。

四曰精進度︰精進向被人視為勤勞的意思。但勤勞固是美德,倘用之不當,適成濟惡的飾詞。如勤勞專為自我打算或甚至專務害人,則勤勞變成惡行。菩薩的勤勞是在一個精字。精即精純無雜,輕之於舉手投足之勞,重之於負擔天下國家重任,不容許有個私心打算,都在精純無雜中排除懶惰放逸的惡法,勤勞實踐其五波羅蜜之行。故精進度,統指於其他五度行門上的不休息的精神。倘於一度鬆懈,即是荒廢了菩薩所應行之行。菩薩行之難行,能克服許多難關的,便是這個精進。沒有這種精進精神的人,縱使一時發心修大乘行,稍遇逆境的打擊便灰心下來。我們平常說一個人對於他的事業成功,是經過百折不撓奮鬥到底的精神的成果,這可寶貴的精神,擴大開來,即精進度。

五曰禪定度︰禪是印度語「禪那」的簡呼,義為「靜慮」,與「三摩地」的「定」義相通,故合稱「禪定」,在佛學的術語上叫做「梵華兼稱」。靜定的工夫,是健康精神的大補品。平常人精神不健全,處置事情容易顛倒,這是沒有靜定工夫之故。禪定的原義,是在學習菩薩道的人,應須將自己散漫紛亂被環境所擾亂所搖動,不能控制的心境,用禪定的方法使其專注一境;所謂「制心一處,無事不辦」者即是。故禪定用簡明的語義來表現,曰「心一境性」。制心一處,是將心力統一集中,不被私慾的境風所動搖,久久純熟,便能蒸發精神上一種潛蓄的光明力量,好像烈火觸物莫不焦爛,這便是最理智的智慧。故智慧是禪定的後果,有禪定工夫的人,他的注意力永遠是保持集中的力量,隨遇一境即凝集於一境,而得解脫。如火之不動搖,永遠能保持其焦物的實力。世人對於禪定的誤解,是枯其形灰其心如木石似的境涯,這祇是禪定的消極制止散漫亂心的一面,不是禪定的全面。禪定的全面,是於一切境界中保持其活力而能成辦一切事業。故禪定決不是僅指消極方面,且正是指能承辦一切事業活力之淵源。中國禪宗指那止於消極方面的禪,是「死水不藏龍」,也正這個意思。佛是力揚那種「繁興永處那伽定」的禪定,即是於定繁興大用,故禪定有辦事禪。

六曰智慧度︰淺言之,世間一切學問知識也是智慧。佛法中的智慧,雖似覺說得過於高深,但是基於能明真理認識事實,則與世間學問知識是一樣的。佛所說的智慧,是指認識真理,且指能把握住這認識真理之中貫通萬法,應用在萬法上所施設的事業行為沒有絲毫錯謬的,曰智慧。發生智慧的方法,是在求知聞法,聞而後能明辨慎思,思而後能篤行修持。通稱為聞、思、修三慧。此中思慧,即上面說過禪定致力的唯一工夫。故禪定不是求其無所思,是在制思契合於真理的境界。這在智慧方面曰根本智;到了篤行修持應物施設時,曰差別智。根本智慧,是認識眾生與萬法緣起性空的真理;換言之,即是明了宇宙萬有普遍共同不變的原則的事實真相。後得智慧,是從認識真理後發生的智慧,如於眾生知其有種種根性種種病根,應用如何的法藥適合他們的宿好,使其接受拔其病根;於宇宙人生事物界中的一切境緣現前,如何恰能給與適當的安排,於法法中都能發揮其差別的作用而不違反其共通的原理。故前者亦名如理智,而後者亦名如量智。

菩薩修六度行,初則勉求其契理之行,後則漸達其無行不適乎真理之境。適乎真理之行,是為智慧行;換言之,行菩薩之道在求真理,真理之能否現前,是在乎智慧是否獲得。故六度的重心在於智慧,智慧之道即菩提道。度是渡義。修六度行,便可渡過凡夫生死的煩惱大海,到達真理聖人的彼岸。菩薩除根本戒外,以習行六度為渡海浮囊之大戒,否則即犯戒,如破浮囊永沈於凡夫生死海中。

◎附二︰T. R. V. Murti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第十章(摘錄)

六波羅蜜是中觀所採行的修行法門。般若經系的經典花了極大的篇幅來闡述六波羅蜜的精義,特別是六波羅蜜中的般若波羅蜜,《般若經》譽之為菁華中的菁華,為「諸佛之母」。波羅蜜法門與舊有小乘佛教的修行法門有三個重大的不同點︰以菩薩為理想以代替舊有的阿羅漢;將舊有的戒定慧之學擴充增至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與般若;波羅蜜法門更詳細的分析我們心靈生活的層次為不同的「地」(bhūmis),而以佛地為最高。中觀所採行的這種革命性的修行法門與舊有的理想、方法及結果均不相同,這是佛教修行法常所未有的大結合,茲分述如下︰

(1)小乘佛教的最高理想是證得阿羅漢果(arhat),到了中觀大乘則以菩薩代之。阿羅漢果是層次較低的理想,因為它完全是否定的、消極的,那是一種煩惱障之止息(kleśāvar-aṇa-nivṛttiḥ)。小乘行者眼中的涅槃可說幾乎是一種疏離的空虛狀態。菩薩則是在上求佛果、下化眾生,以最究竟的完美──佛果為目標,戮力以赴,並以其不忍人之大悲心,救濟群迷、拔苦與樂。一切眾生與佛陀本來是不異的,一切眾生均具如來智慧德相,這是開始修行之前必須瞭解的。復次,阿羅漢自滿於自己的解脫,他並不一定也不積極的去關心他人的福祉,阿羅漢的理想多少有自私自利的意味。他們甚至於強調「三界如火宅、眾生是冤家」,深恐停留於世間太久對他們是一種障礙,所以最好是一刻不要停留,這是一種厭離的解脫觀。菩薩則是盡一切之力以救濟眾生。菩薩雖然已有能力、已有資格證得涅槃,但他卻願意長久的為苦難的眾生流血流汗,所謂「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不斷煩惱、不修禪定」,一種民胞物與、同其情感的利他主義。但這絕不是說菩薩如不能讓所有的眾生都解脫,他本身即無法得到解脫,因為這樣落入循環論證(vicious circle)︰菩薩如不先解脫他人,他自己即無法解脫;菩薩自己尚未解脫,他又如何能解脫他人。依筆者之見,菩薩的解脫本身即是圓滿完整的,但是菩薩不因此而自矜自傲,志得意滿,他沒有忘記尚在煩惱圈裏打轉、沉淪生死輪迴的眾生,所以菩薩以大悲心、誓願讓眾生都能提昇到與他相同的水平上,這是菩薩大悲心的自由化現。如果不是此一非常宗教化的因素被介紹到佛教,則佛教仍然只是一個志行高潔的「道德自然主義」(moralnaturalism)。菩薩能捐棄一切,毫不保留的奉獻他所有的一切,包括他的生命,以利益他人。(中略)

(2)佛教修行法一直不離乎固有的三學──戒、定、慧,波羅蜜法門並不能算是真正的取代了它的地位,而僅能說是一種修正、增潤、擴充而成為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與般若。佛教修行法門經過此一轉變之後,很明顯的特別注重於準備階段的基礎工程、如強調慈善布施、安忍和穩等等道德,永不退轉的信心,以及念茲在茲、朝斯夕斯、努力不懈的心理。但是般若經系的經典都共認般若是六度中的主導因素、扮演著指揮者的角色。在此以前的諸種修行法門,雖然也承認般若是諸法門中的最高者,但總認為菩薩的修行歷程,幾乎都是以修定、修福功德為主。而在此處,則高推般若,以之為菩薩心路歷程的催生者;各種功德、福德以及修定的功夫無不必須迴向於直悟洞見「真實」,很明顯的,佛教修行觀的重點已從道德轉而以形上學為主幹。

波羅蜜法門改變了佛教對布施、持戒、忍辱、禪定等修行德目的看法,它們不算是各自分離,而是有其連貫性、一致性、整體性;它們並不是漫無目的的盲修瞎煉,亦不是因囿於傳統或社會壓力而修行。它們有一共同的目的──讓人類能沐浴於最高智慧之中。煩惱心(sakleśa citta)充滿者執著、激情,它絕無法認識真理;「不定心」(asamāhita citta)無法感受到真理,因為它缺乏穩定性、注意力不夠集中。除般若之外,其餘諸波羅蜜無非是在淨化吾人的心靈,使之能接納「絕對」之直觀,而以般若波羅蜜來完成此一偉大的工程,使其餘諸波羅蜜能成其為波羅蜜──完美。任何人想要捨棄一切,連一點眷戀顧自的意思都沒有,那他即必須先從心理放下一切;當我們受到重大的傷害之後,除非我們已在心靈中確信於「實在」中得失無常、仇敵冤家了不可得,要不然必處心積慮的思有所以報復。如果無法體悟真理,則任何道德的實踐都不能算是圓滿的,所以才說般若為主導。

心靈的文化就是自我的文化(self-culture)。菩薩的修行是一種內心自我的提昇,並沒有外在的壓力來壓迫菩薩,事實上,任何外在的權威在塑造一個人時,其影響力絕無法與菩薩法門相比擬。「自我文化」的要素即是在於我們自身生起一種變化,而不是在求取環境的改變。改變外在的世界以符合、滿足我們的欲望,那是世俗的方法。

〔參考資料〕 《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五~卷十;《優婆塞戒經》卷一、卷四~卷七;舊譯《華嚴經》卷五;《大法炬陀羅尼經》卷十;《大智度論》卷十一~卷十八;《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卷四十三;《大乘莊嚴經論》卷八;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梶山雄一著,吳汝鈞譯《空之哲學》;《平川彰著作集》第六冊。


六群比丘

佛陀在世時的六名惡行比丘。此六人常勾結朋黨,不守律儀,佛制戒多緣此六人而制。又稱六眾苾芻,或單稱六群。然此處之「六群」,並非謂有六個群體,實僅六人一群而已。其名屢見於諸部律文之廣本,然諸律所載不一,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載,六比丘即︰難途、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馬宿、滿宿;《鼻奈耶》卷三載︰跋難陀、難陀、迦留陀夷、闡怒、馬師、弗那跋;《摩訶僧祇律》卷七及卷十五,除難陀、跋難陀,加三文陀達多,摩醯沙達多;巴利律藏及《本生》等佛典則載︰Assaji(阿說迦)、Punabbasu(弗那跋)、Paṇḍuka、Lohitaka、Mettiya、Bhummaja。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又載(大正23‧526a)︰「云二人得漏盡入無餘涅槃︰(一)迦留陀夷,(二)闡那。二人生天上;又云二人犯重戒,又云不犯,若犯重者不得生天也︰(一)難途,(二)跋難陀。二人墮惡道生龍中︰(一)馬宿,(二)滿宿。

二人善解算數陰陽變運︰(一)難途,(二)跋難陀。二人深通射道︰(一)迦留陀夷, (二)闡那。二人善於音樂種種戲笑︰(一)馬宿,(二)滿宿。

二人善於說法論議︰(一)難途,(二)跋難陀。二人深解阿毗曇︰(一)迦留陀夷,. 二闡那。二人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議,亦解阿毗曇︰(一)馬宿,(二)滿宿。

又云此六人無往不通達三藏十二部經,內為法之樑棟,外為佛法大護。二人多欲︰. 一難途,(二)跋難陀。二人多瞋︰(一)馬宿,(二)滿宿。二人多癡︰(一)迦留陀夷, (二)闡那。

又云三人多欲︰(一)難途,(二)跋難陀,(三)迦留陀夷。二人多瞋︰(一)馬宿, (二)滿宿。一人多癡︰闡那是也。

五人是釋種子王種︰難途、跋難陀、馬宿、滿宿、闡那。一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六人俱是豪族,共相影響,相與為友,宣通佛教。」

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所載,馬師、滿宿是六群比丘的上首。《十誦律》卷十四、《摩訶僧祇律》卷十七皆載,難陀、跋難陀為兄弟。《鼻奈耶》卷二謂,馬師、弗那跋是目犍連的弟子,目犍連為執杖梵志所害,此二人亦殺梵志。《摩訶僧祇律》卷七謂,提婆達多破和合僧時,六群比丘皆為其伴黨。

《四分律》僧殘法第十一以下八戒、捨墮法第一以下三戒、單墮法第二以下四十戒、提舍尼法第二戒、眾學法第一以下九十八戒等總計一五0戒,皆因佛陀為六群比丘不合威儀的行為所制。此外,另有單墮法第二十二以下二戒是因難陀而制。捨墮法第六以下十五戒、單墮法第三十七以下六戒、眾學法第九以下十五戒是因跋難陀而制。僧殘法第一以下四戒、不定法二戒、捨墮法第五戒、單墮法第九以下八戒是因迦留陀夷而制。僧殘法第七以下二戒、單墮法第十二以下五戒是因闡陀而制。僧殘法第十二戒是因阿說迦及弗那跋而制。

此外,律典中也有所謂「六群比丘尼」者,即指與六群比丘結黨行惡之六位比丘尼而言。然此六人之名字,佛典之中皆未見記載。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二;《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五(本);《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六;《四分律名義標釋》卷八。


六道

佛教世界觀用語。指凡俗眾生因善惡業因而流轉輪迴的六種世界。又稱六趣。即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其中,地獄、畜生、餓鬼稱三惡道,或三塗。阿修羅、人、天稱三善道。六道中若不含阿修羅,則為五道,或五趣。

(1)地獄道︰即地獄受苦之處。有八寒、八熱、無間等名。眾生若造上品十惡及五逆罪,則墮地獄。

(2)餓鬼道︰即孤貧潦倒受苦之鬼。經常處於飢餓中,到處遊行,求食不得。相傳有歷千百年不聞漿水食物之聲音,而常受餓渴痛苦者,故名餓鬼。眾生若造中品十惡業,則墮餓鬼道。

(3)畜生道︰即牛、羊、猪、馬及一切蟲、魚、禽、獸等動物。眾生若造下品十惡業則墮畜生道。

(4)阿修羅︰屬於非天道的一種大力鬼神。具有神通和威力而無德,性多瞋恚,統率夜叉、羅剎等,以阿修羅為首,故稱阿修羅道。眾生作下品十善即可生阿修羅道。

(5)人道︰即人類。因人道苦樂參半,善於分辨事物的前因後果,易於知苦斷集,明理去惑,轉凡成聖,故《大智度論》卷四說,佛之三十二相要在人道中培植。眾生修五戒及中品十善即可生於人道。

(6)天道︰即天界。天道分布在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之中。欲界因有男女情欲,故名欲界。色界,沒有男女情欲,唯色相莊嚴,故名色界。無色界,無有形相,唯精神心識存在,故稱無色界。眾生行上品十善、修四禪定、四空定,即可生於天界。

此六道,若加聲聞、緣覺、菩薩、佛等四界,即天台宗所說之十界。十界之中,六道是迷界凡夫所住,故又稱六凡。聲聞等四界是聖者所住,故稱四聖。

◎附一︰〈五趣〉(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五趣,指迷界有情所趣之五處。即地獄(nirṛiti)、餓鬼(preta)、畜生(tilyagyoni)、人間(manusya)、天上(deva)。亦稱五道,或五惡趣、五惡道、五有。三界、六道、二十五有等是其相異的分類。三界含攝極廣,此處除去其中的善、染、外在器世間和中有,只限於有情數。

所謂地獄,是指在地獄受寒熱大苦,乃瞋恚者或行上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餓鬼,是指為飢渴所苦者,乃貪欲者或行中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畜生,是指禽、獸、蟲、魚之類,乃愚癡者或造下品五逆十惡者所趣。所謂人間,乃持五戒或行中品十善者所趣。所謂天上,是指六欲天、四禪天、四無色天的總稱,乃行上品十善及禪定者的果報。

此五者稱為趣的原因,根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的解釋,趣是「往」的意思,另有一說是「到」的意思,因為此五者是往到善惡業因所結的生處,故有此稱。《大乘義章》卷八(末)解釋五趣又名五道,是因(大正44‧625a)︰「所言趣者,蓋乃對因以名果也。因能向果,果為因趣,故名為趣。所言道者,從因名也。善惡兩業,通因至果,名之為道。」五趣之地獄、餓鬼、畜生為純惡之所趣,人、天為善惡雜業之所趣,皆屬有漏。與無漏之淨土相對。故總名為惡道、惡趣。又名五有,乃取「有」具因果不亡之義。

五趣再添阿修羅,稱六趣或六道。所謂阿修羅,是指不斷鬥爭並受此苦者;是懷有猜忌心、行下品十善者的果報。其中,地獄、餓鬼、畜生稱為三惡趣,阿修羅和人、天稱為三善趣。

關於設五趣,或設六趣這點,在大小乘中有不同的說法。《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云(大正27‧868b)︰「謂有餘部立阿素洛為第六趣。彼不應作是說。契經唯說有五趣故。」《俱舍》、《正理》、《顯宗》、《雜心》等諸論,都只設五趣,而大乘經中卻大多說六道。若根據五趣的說法,則阿修羅包括在五趣之中。《俱舍論頌疏記》(唐‧遁麟述)卷八謂(卍續86‧313下)︰「問︰阿素落何趣攝﹖(中略)瑜伽、佛地論說為天趣。雜心鬼趣攝。正法念經是鬼、畜趣。伽陀經鬼、畜、天三趣。(中略)慈恩師依瑜伽、佛地為正。婆沙評為鬼趣攝。雜心解亦同。」

此外,《首楞嚴經》卷八有開仙趣以為七趣之說。該經卷九另據阿修羅出生的不同(即胎、卵、濕、化四生),而將之含攝在鬼、畜、人、天四趣中。

◎附二︰《阿毗達摩集異門足論》卷十一(摘錄)

五趣者︰(一)地獄趣,(二)傍生趣,(三)鬼趣,(四)人趣,(五)天趣。

云何地獄趣﹖答︰與諸地獄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地獄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地獄趣。復次由上品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地獄,生地獄中,結地獄生。是名地獄趣。復次地獄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地獄趣。

云何傍生趣﹖答︰與諸傍生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傍生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傍生趣。復次由愚鈍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往於傍生,生傍生中,結傍生生。是名傍生趣。復次傍生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傍生趣。

云何鬼趣﹖答︰與諸鬼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鬼界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鬼趣。復次由慳吝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鬼界,生鬼界中,結鬼界生。是名鬼趣。復次鬼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鬼趣。

云何人趣﹖答︰於諸人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人中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人趣。復次由下品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人中,生於人中,結人中生。是名人趣。復次人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人趣。

云何天趣﹖答︰與諸天眾一性一類眾同分等依得、事得、處得,若諸所有生天上已,無覆無記色受想行識;是名天趣。復次由上品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往於上天,生於天上,結天上生。是名天趣。復次天趣者︰是名是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故名天趣。

〔參考資料〕 《法華經》卷一;《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八;《往生要集》卷上(本);《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一(上);《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大智度論》卷十、卷三十;《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木村泰賢《小乘佛教思想論》。


天眼通

五通之一或六通之一。為眼根所具有的特殊視覺能力。具稱天眼智證通,又稱為天眼智通或天眼通證。即以天眼照了欲色二界色處的神通力。如《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一云(大正27‧727c)︰「天眼智通緣欲、色界色處。」《大智度論》卷五云(大正25‧98a)︰「天眼通者,於眼得色界四大造清淨色,是名天眼。天眼所見,自地及下地六道中眾生諸物,若近若遠、若覆若細諸色,無不能照。」

此謂以四根本靜慮為依地,而證得的色界四大種所造的淨色眼根,名為天眼。以此眼能照了自地甚至下地的遠近粗細等各物,故名為天眼通。其體為與眼識相應之慧,其性屬無記,十智中攝屬於有漏世俗智。

天眼有報得與修得之別。報得是生而得之,修得是修習後得之。「五眼」中的天眼統括報得與修得,而「五通」中的天眼則只是修得而非報得。此外,天眼依菩薩、阿羅漢之果位差異,其所見之境也有不同。如《大智度論》卷五云(大正25‧98a)︰
「佛法身菩薩清淨天眼一切離欲,五通凡夫所不能得,聲聞辟支佛亦所不得。所以者何﹖小阿羅漢小用心見一千世界,大用心見二千世界;大阿羅漢小用心見二千世界,大用心見三千世界;辟支佛亦爾。是名天眼通。」

或說此天眼通名為死生智證通(cyuty-upapatti-jñanā-bhijña),略稱死生智通。此係天眼及死生智共知有情之此死彼生。但是,天眼通唯緣色處,以無記為性;死生智則廣緣有情類之三業,唯以善為性。兩者雖有本、略之別,但因天眼通能引起死生智,故合立死生智之名。此如《俱舍論》卷二十七所云(大正29‧143b)︰
「天眼緣色,天耳緣聲。若爾,何緣說死生智知有情類由現身中成身語意諸惡行等,非天眼通能知此事,有別勝智是通眷屬。依聖身起能如是知,是天眼通力所引,故與通合立死生智名。」

◎附一︰葉均譯《清淨道論》第十三〈說神通品〉(摘錄)

想這樣以天眼見的初學善男子,應作以遍為所緣及神通的基礎禪,並以一切行相引導適合(於天眼智),於火遍、白遍、光明遍的三遍之中,取其任何一遍而令接近(於天眼智);即令此遍為近行禪的所緣之境,增大它及放置它。然而這不是說在那裏生起安止禪的意思。如果生起安止禪,則此遍便成為基礎禪的依止,而不是為遍作(準備定)的依止了。於此等三遍之中,以光明遍為最勝,所以他應以光明遍或以其他二遍的任何一種為所緣;當依遍的解釋中所說的方法而生起,並在於近行地上而擴大它;此遍的擴大的方法,當知亦如在遍的解釋中所說。而且只應在那擴大的範圍之內而見色。當他見色時,則他的遍作的機會便過去了。自此他的光明也消失了,在光明消失之時,亦不能見色。此時他便再入基礎禪,出定之後,更遍滿光明,像這樣次第的練習,便得增強其光明。在他限定「此處有光明」的地方,光明便存在於此中,如果他終日地坐在那裏見色,即得終日而見色。這譬如有人用草的火炬來行夜路相似。

據說一人用草的火炬來行夜路,當他的草的火炬滅了,則不見道路的高低。他把草的火炬向地上輕輕地一敲而再燃起來。那再燃的火炬所放的光明比以前的光明更大。如是再滅而再燃,太陽便出來了。當太陽升起時,則不需火炬而棄了它,可終日而行。

此中遍作(準備)時的遍的光明,如火炬的光明,當他見色時而超過了遍作的機會及光明消失時而不能見色,如滅了火炬而不見道路的高低。再入定,如敲火炬。再遍作而遍滿更強的光明,如再燃的火炬的光明比以前的光明更大,在他限定之處所存在的強光,如太陽上升。棄了小光明而以強力的光明得以終日見色,如棄了火炬可終日而行。

在這裏,當那比丘的肉眼所不能見的在腹內的,在心臟的,在地面底下的,在壁山牆的那一邊的,在其他的輪圍界的物質(色),出現於智眼之前的時候,猶如肉眼所見的一樣,當知此時便是生起天眼了。這裏面只有天眼能見,而沒有前分諸心的。然而那天眼卻 是凡夫的危險。何以故﹖如果那凡夫決意「在某處某處有光明」,即能貫穿於那些地中、海中、山中而生起光明,他看見那裏的恐怖的夜叉羅剎等的形色而生起怖畏,則散亂了他的心及惑亂了他的禪那。是故他於見色之時,當起不放逸之心。

這裏是天眼的次第生起法︰即以前面所說的(肉眼所見的)色為所緣,生起了意門轉向心,又滅了之後,以彼同樣的色為所緣,起了四或五的速行等,一切當知已如前說。這裏亦以前分諸心有尋有伺的為欲界心,以最後的完成目的的心為第四禪的色界的心,和它同時生起的智,名為「諸有情的死生智」及「天眼智」。

◎附二︰〈心眼〉(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心眼是一種與天眼不同的特殊視覺能力。謂由定力而能透見障外之色。即不依肉眼,亦不依天眼,而以定力照見他方諸佛及其佛土之莊嚴境界。如《觀普賢菩薩行法經》云(大正9‧390c)︰「隨普賢教正心正意,漸以心眼見東方佛,身黃金色,端嚴微妙。見一佛已,復見一佛,如是漸漸遍見東方一切諸佛,心相利故,遍見十方一切諸佛。」又,《法華經玄義》卷四(上)云(大正33‧718c)︰「修實觀者,於定心中,以心眼諦觀此身,細微入出息相,如空中風,皮肉筋骨三十六物,如芭蕉不實,內外不淨,甚可厭惡。」故此覺身內不淨之「覺」,亦名心眼。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九〈增一經〉;《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七;新譯《華嚴經》卷四十四;《集異門足論》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一四0、卷一五0;《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七;《成實論》卷十六〈六通智品〉;《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三;《十地經論義記》卷八;《大乘義章》卷十。


心所有法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日蓮

日本日蓮宗創始者。有立正大師之稱。幼名藥王丸,安房國(千葉縣)小湊人。十二歲時師事清澄山道善,學真言宗學。十六歲出家,號是聖房蓮長。因對諸宗之中何者方為真實的佛法心存疑惑,故向虛空藏菩薩禱祝,祈願成為日本的第一智者。

後遊學鎌倉、比叡山、園城寺、奈良、高野山、四天王寺等,探究諸宗要旨後,確信《法華經》及天台智顗之教方為佛陀的真實之教。故於建長五年(1253)回清澄寺時,向大眾宣說其意,並批判淨、密、禪、律諸宗。首次提出四條格言︰「念佛是無間地獄之業,禪宗是天魔的作為,真言是亡國的惡行,律宗是國賊的妄說。」但其所說招致反感,故被斥逐出寺。日蓮逃往鎌倉,在松葉谷建庵持誦《法華經》。又時常到街頭弘法、高唱《法華經》之經題,並於此時改名日蓮。日蓮宗也於此年創立。

不久,日昭等來皈依門下,此對日蓮的弘法佈道極有助益。正嘉、正元年間(1257~1259)連年天災地變,日蓮遂在文應元年(1260)向北條時賴進呈《立正安國論》。文中竭力排斥淨土宗的念佛、要求禁止諸宗以及應專崇法華信仰。並預言若置之不理,將遭國內叛逆、外國侵逼之難。此舉引起念佛者不滿,乃聚眾燒燬松葉谷的草庵。日蓮逃至下總。此外,當局者也以誑言惑眾罪,於弘長元年(1261)將他流放至伊豆(靜岡縣)。日蓮在當地撰成《教機時國鈔》。弘長三年獲赦。

文永元年(1264)十一月,日蓮返鄉時在小松原遭東條景信一夥襲擊,乃再回鎌倉。文永五年蒙古國書送達,日蓮自以為《安國論》所言無誤,乃再度致書幕府和諸宗長老。其言頗傲慢不馴。八年幕府再度逮捕日蓮,將其流放至佐渡(新潟縣)。日蓮在此地著述《開目抄》、《觀心本尊抄》等書,說明三大祕法(本門的本尊、戒壇、題目),畫出十界互具的曼荼羅,確立法華信仰的教理之體系化。十一年獲赦,重返鎌倉。後隱退至甲斐國(山梨縣)身延山久遠寺,在山九年期間,日蓮致力教育弟子及著書立說。弘安五年(1282)下山,遷居武藏本門寺,定六老僧人選而囑以後事,同年十月示寂,年六十一。著作除上述諸書外,另有《守護國家論》、《撰時抄》、《報恩抄》等書。

◎附一︰田村芳朗著‧慧嶽譯《天台思想》第一部第一章(摘錄)

社會性的救濟──日蓮
日蓮(1222~1282),十二歲登上天台密教的寺院清澄山(千葉縣安房郡),十六歲出家,後遊學鎌倉,二十一歲至叡山研究佛教達十年之久。三十二歲時獲得初步的結論回歸故鄉,將自己所習得的思想發表後,再至鎌倉,以該處為根據地開始布教。

日蓮與其他祖師們不同的地方是,他的幼少時期父母都健在,對於人生的無常感,或不滿現實的因素都沒有。其他祖師們的出家動機,不離感悟人生無常或不滿現實。但日蓮卻是透過佛教而把學問作為自己的血肉,即以智性的探究為出家的動機。

日蓮從清澄山或叡山所學的是天台本覺思想,故其初期弘法就是以一元論的、肯定現實的世界觀作為自己的依據,而把攻擊之矢指向違反這種世界觀的法然之淨土念佛。

日蓮於鎌倉傳道的第五年,連續的發生天災地變與社會不安。這種狀態使日蓮陷入深刻的懷疑。他所懷疑的是︰佛教已經由種種角度而被信奉盛行,既然如此何故續出災害,增加人民悲慘﹖為此疑問,日蓮不得不重新研究佛教。結果,終於疑問冰釋,得到結論。依其研究的結果他述作了《守護國家論》(三十八歲),及《立正安國論》(三十九歲)。真正的日蓮的佛教,可以說是由此開始。

日蓮得到的結論,就是需要確立社會救濟的佛教。有關個體生命的救濟,用針對於個人必須的教義及方法就可以。然若要救濟整個社會,佛教必須團結成為一個強力體制,否則無法除去社會的不安,只能聽任世間的禍亂變動而已!

因此,日蓮為了促使佛教統一,而主張以《法華經》作為統一之柱。至於社會救濟方面,他認為必須端正為政者的行為,故將《立正安國論》進呈於當時有實權的北條時賴。

依日蓮的看法是,社會如不改革,則無法得到安寧;面對社會的改造,必須樹立正確的思想、理念;為達成這個目的,就要靠佛教的力用。佛教要發揮社會改造的力用,必須一致協力成為統一體制,才能得到統一性的行動。

因此,日蓮為了樹立統一佛教的意圖,而高揭作為統一之柱的《法華經》。但是在世界觀方面,他仍然維持不二圓融、開會本覺的思想。因此,他對基於此種世界觀的天台、真言、禪等未加批判,攻擊之矢仍然指向法然的淨土念佛。法然的淨土念佛,在世界觀方面是否定現實之色彩很濃厚的相對性二元論,在形態方面是廢諸行而立念佛一行,這也出於日蓮所意圖的統一佛教形態的範圍之外。於是它在這兩個方面成為日蓮非難的對象。

日蓮《立正安國論》的進言全未被採納,反而由於他在此書中的批評念佛之舉被指為不當而深受彈壓。他四十歲時,曾被流配至伊豆;五十歲時,又被流放至佐渡。其間,屢次受到迫害,充滿著不堪忍受的苦難。也正是由於這些苦難,促使日蓮的世界觀,啟開了一大轉變。

過去的絕對性一元論之下的肯定現實的世界觀,現在則成為對現實採取對決性、變革性的世界觀;就教判而言這就是樹立了歷史主義的、相對主義的範疇。此即在伊豆流罪期的《教機時國鈔》(四十一歲)、《顯謗法鈔》(同)中所見的教、機、時、國、序五綱(五義、五知)之判。就是說,時代、國情或人的根機有種種不同,相應於此而有種種教說出現;而現在假使要選取一個教義或思想來宣揚,則又必須瞭解在此之前流布著什麼思想與教義,然後才能決定。這個就叫做「序」(佛法流布之前後)。

同時他對於《法華經》的著眼點也有改變。〈法師品〉第十至〈囑累品〉第二十二,提出了與苦難戰鬥而邁向真理之具現的菩薩。他十分注意這個部分,經常加以引用;並自覺自己是像菩薩之類的人。他在這種自覺之下,樹立了自己獨特的教義。將此筆之於書的,即佐渡流罪期所作的《開目鈔》(五十一歲)、《觀心本尊鈔》(五十二歲)。

後期的日蓮,瞭解道元禪師同樣的以「絕對之上的相對」為立場。關於「絕對之上的相對」,雖然法然也是同一立場,但法然對現實採灶定、超越的傾向,道元與日蓮對現實則採取具現、改革的路線。又道元是以個體性,而日蓮是以社會性為焦點。即道元側重於個人的主體性實踐、實證,日蓮卻是重視形成歷史、改革現實,趨向未來理想社會的實現。無論如何,我們可以知道,他們在此成立了強有力的生成力動之觀念。

◎附二︰藍吉富〈日本日蓮系新(興)宗教應用傳統佛法的態度與方式〉(摘錄自《二十世紀的中日佛教》)

日蓮宗的主要教義及特質
日蓮(1222~1282)的生存年代,相當於我國宋寧宗嘉定十五年到元世祖至元十九年。在這期間,日本佛教界的重要宗派已有律宗、天台宗、真言宗、臨濟宗、淨土宗等盛行於世。在日蓮活躍於日本教界的同時,淨土真宗的親鸞、曹洞宗的道元、時宗的一遍,也都是當時日本佛教界的重要大師。因此,日蓮生存的時代,已有足夠的佛教傳統可以供他批判與承襲,也有相當多不同宗派的佛教同儕可以供他觀摩與切磋。

日蓮是日本千葉縣(當時的安房國)海濱的「賤民之子」。十二歲赴天台宗的清澄寺學佛,十六歲正式為僧。年青期間曾學過天台、真宗、淨土,與禪宗等派教義。後來,他歸心於天台,並從天台教義中提煉出獨特的日蓮式教義,並且一生積極地弘揚他獨特的法門。其一生的著述、書簡等,相傳有五百餘篇。最重要的著述,大體如下所列︰

(1)《立正安國論》(一卷)

(2)《開目抄》(二卷)

(3)《觀心本尊抄》(一卷)︰具云《如來滅後五五百歲始觀心本尊抄》,又稱《本尊抄》。

(4)《撰時抄》(一卷)

(5)《報恩抄》(二卷)

(6)《法華取要抄》(一卷)

(7)《太田禪門許御書》(二卷)

(8)《三大祕法抄》(一卷)︰又名《三大祕法稟承事》。

(9)《四信五品抄》(一卷)

(10)《如說修行抄》(一卷)

(11)《種種御振舞御書》(一卷)

(12)《御義口傳》(二卷)︰日興記。

(13)《御講聞書》(一卷)︰日向記。

上述這十三種都被收在《大正藏》第八十四冊。其中,有些著述之是否真是日蓮的思想,日本教界仍有爭論,如第八、第十一至十三這四種即有人懷疑。但是,被稱為「五大部」的前五種,其為日蓮的核心代表作,則係眾口一詞的說法。

在上列這些著作中,《立正安國論》、《本尊抄》、《法華取要抄》、《太田禪門許御書》、《四信五品抄》等五種是用中文寫的,其餘則都是夾有甚多漢字的日文著作。

綜觀日蓮一生的佛教思想及其實踐過程,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項特質︰

(一)法華至上主義
日蓮的佛教思想體系,是以《法華經》為核心所構成的。他的五大部代表作,都是環繞在「法華經至上」這一理念所作的論述。在《立正安國論》一書中,他建議當時執政者北條時賴要確立正法,以消除當時的天災人禍,進而安定國家。他所要確立的「正法」,就是指《法華經》。《開目抄》所謂的「開目」,就是要開啟眾生的盲目,使能真正見到《法華經》中的真實法。《觀心本尊抄》論述的是「觀心」與「本尊」二種法門。他所謂的「觀心」就是指口唱、心信「南無妙法蓮華經」的經題,所謂的「本尊」,就是指以「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為中心,並輔以十界別相所繪製而成的大曼荼羅。在此書中,日蓮以為「釋尊因行果德二法,『妙法蓮華經』五字具足。」《撰(選)時抄》講的是弘法、修行的時代問題。他強調在當時是末法時期,所應弘揚的是「南無妙法蓮華經的大白法」。《報恩抄》中所論述的佛教真實報恩之道,就是弘揚《法華經》的真實妙法。此外,收在縮刷藏中的重要著作︰《教機時國抄》,所論述的也是有關弘傳《法華經》的五個問題。

對《法華經》與其他經典的比較,日蓮也有他獨特的看法。他以為其他經典與《法華經》相比,信仰價值(功德)大有差異。《阿含經》如井、如小河,《阿彌陀經》、《大日經》、《華嚴經》等像大河,而《法華經》則是匯百川、容一切水的大海。其大小、功用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在日蓮的教義體系中,最重要的當推其「五綱」與「三祕」兩種思想。這兩種思想也是環繞著《法華經》所作的教義推演。所謂「五綱」是其所撰《教機時國抄》文中針對《法華經》所提出的五個理念︰

(1)「教」︰日蓮以為,大乘經典之中,以《法華經》的教法最為殊勝。依天台宗的教判,釋尊在《法華經》以前所說的教法是權教,唯有《法華經》才是真實之教。《法華經》全經分為迹門(前十四品)與本門(後十四品)兩部份。其中,本門中所說的教法才是正真之教。

(2)「機」︰在末法時代,最適合眾生根機的教法就是「妙法蓮華經」五字。

(3)「時」︰就時代的適合與否而言,《法華經》是末法時代最適合的「大白法」。

(4)「國」︰日本這一國家,最適合弘揚的佛法就是《法華經》這種大乘佛法。

(5)「教法流布的先後」︰在正法、像法與末法這三階段裡,各有相對應的佛法。正法時代適合小乘與權大乘,像法時代適合《法華經》的迹門(前十四品)教法。而末法時代,則應弘揚《法華經》的本門(後十四品)教法。

此外,所謂「三祕」具云「三大祕法」,也是與《法華經》有關的三個實踐法門︰

(1)本門之本尊︰指包含有「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並輔以十界別相的大曼荼羅。日蓮以之為代表久遠實成的本門釋迦牟尼佛,及三世十方諸佛的慈悲世界。

(2)本門之戒壇︰在「最勝之地」建立戒壇,以懺悔謗法之罪,並唱念「南無妙法蓮華經」經題,以得到法悅。

(3)本門之題目︰「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是《法華經》全經的核心。因此,唱念這七字經題,是最好的修行方法。日蓮以為,保持這種強力的唱題信仰,自可以證得佛果。

由上列諸項可以看出,對於《法華經》給予至高無上的評價,是日蓮思想最主要的特色。如果抽離了《法華經》,則日蓮的教義體系勢必支離破碎,內容必然所剩無幾。

(二)實踐性格大於理論性格
日蓮對於「法華」經義的抉擇,有他獨特的取捨標準。在迹門與本門二方面,他比較重視本門。他的思想主要都是從本門十四品所開展出來的。在「理」、「事」二門方面,相對於天台宗在「理」門上的大量發揮,日蓮則比較強調「事門」的開拓。就他的五綱三祕來看,他所構劃出來的是哲學意味甚淡,而宗教意味甚濃的教義體系。他的主要著眼點,是立足於「法華」義趣(教)推演出的弘法對象(機)、時代性(時)、區域性(國)、教法流布的適應性等問題,以及弘揚「法華」教義的方法(三祕)。並且積極地將我國天台宗師智顗的部份理論付諸實踐。因此,與其將日蓮視為宗教理論的構造者,不如視之為宗教運動的推動者。他固然有獨特的宗教見識,但是他並沒有依之建立一套如我國天台、華嚴二宗的宗教哲學體系。他只是依據其獨特的宗教見識,而窮其一生,不屈不撓地實踐。雖然在實踐的過程中,他也曾對佛教教義有過不少看法,但是這些看法比起台、賢二宗的教義體系,是相當簡要的。在《觀心本尊抄》中,日蓮曾指出︰「不識『一念三千』者,佛起大慈悲,妙法(蓮華經)五字袋內裹此珠,令懸末代幼稚頸。」這一段話可以顯現日蓮教法與天台教義體系的差異。其簡易的實踐法門與天台智者大師教觀雙美的佛學體系是相當不同的。

(三)實踐方法的簡易單純──法華易行道
日蓮雖然出身於天台宗的寺院,對天台教義也比對其他宗派更為心儀,但是,在實踐方法方面,他並沒有沿用天台宗的止觀法門。對於天台宗所最重視的四種三昧(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法華懺法等,他並沒有加以承襲。其所受天台的影響,主要是對《法華經》的推崇及詮釋,並依之創出一套簡易的修持法門。從前文所述的「三大祕法」,我們可以看出日蓮之實踐方法,可以歸約為「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個字。日蓮宗的本門本尊──大曼荼羅的中心,寫的是這七個字,在本門戒壇前的懺悔法是唱念這七個字,而信徒平素最主要的修行方法就是唱念這七字經題。從行儀上對這七字經題的虔敬是日蓮開宗之後自始至終所貫徹不二的法門。

日蓮開宗於1253年(建長五年)。這一年他三十二歲。四月二十八日早晨,他在清澄山上的「旭之森」地方,面向朝陽,以宏亮的聲音,朗誦「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前後十遍。這是日蓮宗內有名的「立宗大宣言」。日蓮宗就是在唱題聲中成立的。

日蓮一生的弘法活動,主要宣揚的也是這一「法華經題」。他曾說他自己的使命是︰「只為妙法蓮華經之五字、七字,勵行送入世間一切眾生口中而已。此即如母,努力將乳送入赤子口中之慈悲也。」

至於他本人的修行法門,主要也是唱題及讀誦《法華》,他曾說︰「日蓮之魂魄曰南無妙法蓮華經是也。」

當他被流放到伊豆地方時,他曾說︰「從去年五月十二日至今年正月十六日,二百四十餘日之間,晝夜十二時奉修《法華經》。為《法華經》故,雖為囚禁之身,於行住坐臥讀《法華經》而信行。受生於人間如此喜悅,又有何事能相比乎﹖」

一直到他臨終之時,他也是在眾弟子莊嚴唱唸「南無妙法蓮華經」聲中,安詳地入滅的。

可見日蓮所提倡的實踐法門,是與淨土宗的六字宏名一樣簡易的。雖然後世日蓮宗的實踐儀軌中,也有《法華》經文的唱誦與本尊供養等規定,但是「唱題」仍是一切修行之不變的核心。與淨土系以外的其他宗派相較,日蓮的實踐法其實也是一種易行道。

淨土宗主張仰仗彌陀願力以拯救信徒到西方淨土,這是「他力易行道」。而日蓮的易行道是藉著《法華經》中之本門本尊的佛力,加上《法華經》的法力,信徒個人的信仰與實踐所融合的力量,使自己離苦得樂,趨向解脫。這樣的方式與淨土系之純依阿彌陀佛不同,可以稱之為「法華易行道」。

(四)「法華救國」觀念的提倡──佛教徒對國事的關心與熱情參與
在日蓮一生的傳教活動中,另有一個顯著的特色,此即其人曾熱情地表現出對國家局勢的關心,並企圖以他的「法華崇拜思想」來救濟日本的內外災難。在他三十八歲時,即撰有《守護國家論》一文。文中除批斥淨土思想之外,並主張用《法華經》來救濟眾生,守護國家。其宗教報國的思想,從該文以「守護國家」為名,即清楚地顯現出來。此外,從他一生中對日本執政者的三次「國諫」,也可以看出其國家意識的濃烈。這三次「國諫」依次如下︰

(1)第一次︰西元1260年(龜山天皇文應元年),他撰《立正安國論》,呈給當時執政者北條時賴。建議政府採用《法華經》之正法,來消弭天災人禍,以安定國家。

(2)第二次︰1268年(龜山天皇文永五年),具有威脅意味的蒙古國書送到日本,對幕府政府造成相當大的衝擊。日蓮在這時又向北條家執事──平左衛門尉賴綱的父親──盛時,提出第二次勸諫文︰《安國論御勘由來》,並寫了十一封書信分送幕府要人,勸諫他們儘速捨離對他宗的信仰,而皈依「法華」教法,來消除國家的災難。

(3)第三次︰西元1274年(文永十一年),他晉見幕府要人──平左衛門尉,勸諫幕府要拋棄對真言、禪、念佛等宗的信仰,而一依《法華》,否則國家必有大災難。

雖然日蓮這三次國諫,都沒有被執政者接受,但是,他那種以法華信仰來救國的熱忱,則昭然若揭。在日蓮一生的傳教活動中,對日本社會、國家安危的關心,一直是他所不曾忽略的。他曾在其《開目鈔》中說︰「我將是日本的棟樑,我將是日本的眼目,我將是日本的渡船。」這就是日蓮的三大誓願。從上列三次國諫及這三大誓願中對「日本」的三次強調,不唯可以發現一個宗教徒對國事的關心傾向,也可以看出日蓮思想之具有國家主義的性格。

(五)強烈的排他性與戰鬥意識
由於日蓮認為「法華」教法是末法時代救世的唯一真理,因此,對於與「法華」異趣的其他宗派的佛法,他是強烈地加以排斥的。在所有宗派之中,由於天台宗是日蓮思想的源頭之一,也崇拜「法華」教義,因此,他對天台宗及智顗、最澄這兩位中、日天台大德,還懷有好感。至於對當時流行於日本而與「法華」思想不同步調的宗派,他始終大張撻伐。尤其對淨土、禪、真言、律等四宗,他更視之如邪魔外道,必欲去之而後快。

日蓮對淨土等四宗的破斥態度,激烈地表現在他那著名的「四箇格言」之中。這「四箇格言」的內容是︰「念佛無間、禪天魔、真言亡國、律國賊。」

類似這樣破斥他宗的語句,在日蓮著述中經常出現。其具體意義就像他在1268年(文永五年)給建長寺蘭溪道隆禪師的書狀中所說的︰「念佛者無間地獄之業,禪宗係天魔之所為,真言係亡國之惡法,律宗為國賊之妄說。」

日蓮所破斥的這四個宗派,正是當時勢力較大,而且在教義、實踐方面都與日蓮思想不同的主要宗派。日蓮對佛教界這四大宗派所作的公開的排斥,其激烈、大膽的程度,不祇在中國佛教界所罕見,即使在法諍頻繁的日本佛教史上,也不是其他宗派所能比擬的。

此外,在弘法態度上具有明顯的戰鬥意識,也是日蓮的顯著特徵。以前述「四箇格言」為例,日蓮以「無間地獄之業」、「天魔」、「亡國之惡法」、「國賊之妄說」來批評當時所盛行的四個宗派,其挑戰意味的濃厚,是不言可喻的。由於這種激烈破斥言論的公然宣揚,乃引起淨土等宗對日蓮的不滿。於是,彼此在言論上、行動上的相互攻伐,乃成為後來的日蓮在傳教生活上不斷興起的波浪。

在日蓮的心目中,上述四宗就像日蓮弘法戰場上的敵人一般,必須加以徹底消滅,佛教的發展與日本的國勢才能步入坦途。因此日蓮一生中的言論,乃充滿「除惡破邪」的戰鬥意識。這種戰鬥意識,淵源於他早期對弘法之須具時代性的看法。他認為在末法時代,只有《法華經》才是契理契機之教。其他(正法與像法)時代的法門都無法適應眾生。為了使眾生真正得益,為了不使劣幣驅逐良幣,所有弘揚「法華」教法的人,應該視那些宣揚權教法門的人為「敵」。他說︰
「凡修行佛法者應知攝(受)折(伏)二門,一切經論不出此二也。(中略)小乘流布有得益之時,權大乘流布亦有得益之時,實教流布亦應有得佛果之時也。(中略)末法始五百歲,唯廣宣流布純圓一實之《法華經》之時也。定此時為鬥爭堅固、白法隱沒之時,而權實雜亂之時節也。有敵時可持刀杖弓箭,無敵時弓箭兵杖何用哉。今之時,權教即實教之敵也。於一乘流布之時,有權教成敵而亂真者,實教應責之。是於攝、折二門之中,謂法華折伏也。」

對於弘法時所用的「攝受」與「折伏」二種方式,日蓮以為在末法之世,應用「折伏」門。在攝、折二門之中,「攝受」方式較溫和,「折伏」方式則甚激烈。日蓮在《開目鈔》裏,曾引經據典說明應該用折伏方式的理由,他以為在正法或像法之有利於佛法弘傳的時代,固然應該「持戒」去弘法;但是一到末法時代,則弘法時就應「持杖」。為了折伏「破法之人」,甚至可以「執持刀杖」以斷其首。他引《涅槃經疏》說,這是「棄事存理,匡弘大教。故言護持正法,不拘小節;故言不修威儀。」

後世日蓮系宗派之頗多激烈的「折伏」行動,其理論基礎大抵淵源於這種看法。

日蓮本人這種「縱橫沙場」、不惜「馬革裹屍」的性格與傳教態度,雖然不像是一個修證有得的宗教家的氣度,但是這種類似意氣用事的戰鬥風格,確實也有一股懾人的氣勢,也產生出一股相當暴烈的力量。這種氣勢與力量,在現代的「創價學會」教團發展過程中,明顯地表露無遺。

〔參考資料〕 《日本佛教史綱》;北川前肇《日蓮教學研究》;茂田井敬亨《日蓮教學の根本問題》;戶頃重基《日蓮教學の思想史的研究》;田村芳朗(等)編《日蓮と法華經》、《日蓮の生涯と思想》、《日蓮信仰の歷史》;大野達之助《日本佛教思想史》;坂本幸男編《法華經の思想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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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咒願法式

子題:亡人施福咒願、生子設福咒願、凡豎、鼎食、亡人偈、生子偈、新舍咒願、估客咒願、取婦咒願、娶婦咒願、出家人布施咒願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比世流布,競飾華辭,言過其實。凡豎[褎-禾+呆]揚貴族,貧賤讚逾鼎食。發言必成虛妄,舉事唯增訛諂。故成實云,雖是經法,說不應十,名為綺語;況於浮雜,焉可言哉?今立正條,永可準用。僧祇,若為亡人施福,應作是咒願:『一切眾生類,有命皆歸死;隨彼善惡行,自受其果報,行惡入地獄,為善者生天,若能修行道,漏盡得泥洹。』若生子設福者,應云:『童子歸依佛,七世大聖尊;譬如人父母,慈念於其子,舉世之樂具,皆悉欲令得;室家諸眷屬,受樂亦無極。』若新舍成就,估客欲行,及以取(娶)婦,若復出家,各有咒願,文如彼說。僧上座不知得罪。廣如三十四卷中。」資持記釋云:「初斥世訛。豎,謂未冠之童稚;今但通目泛常小人,以為凡豎。貴族,謂豪富長者之人。鼎食,鼎即盛食之器,卿大夫已上,皆列鼎而食。令他傳誤謂之訛,強言妄悅謂之諂。今時讀疏,現事昭然。故下,引況。經法猶爾,餘何足言?次科,亡人中,上二句歎無常;餘並示來報,天獄世報,泥洹出世報,以今修善,必獲善報故也。次生子偈,上二句代歸依,七世,即七佛;次四句舉喻,謂歸佛得護,如親愛子;後二句旁資親屬。新舍者,彼云,若入新舍設供者云:『屋舍覆廕施謂造屋行施也,所欲隨意得,吉祥賢善眾,處中而受用,世有黠慧人,乃知於此處,清持戒梵行,修福設飯食,僧口咒願故,宅神常歡喜,善心生守護,長夜於中住,若入聚落中,及以曠野處,若晝若於夜,天神常隨護。』估客者,彼云:『諸方皆安隱,諸天吉祥應,聞已心歡喜,所欲皆悉得,兩足者安隱,四足者安隱,去時得安隱,來時亦安隱,晝安夜亦安謂人畜來去,日夜皆平安,諸天常護助,諸伴常賢善,一切悉安隱,康健賢善好,手足皆無病,舉體諸身分,無有疾苦處,若有所欲者,去得心所願。』取(娶)婦者應云:『女人信持戒,夫主亦復然,由是信心故,能行修布施,二人俱持戒,修習正見行,歡樂共作福,諸天常隨喜,此業之果報,如行不齎糧。』出家者,彼云,若出家人布施,應咒願云:『持缽家家乞,值瞋或遇喜,將適護其意,出家布施難。』」(事鈔記卷三八‧一五‧六)


律海

子題:海有八奇特法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資持記釋云:「律字是法,海下並喻。今先出喻,然後合法。初三字明豎深;次句明橫廣;雖下二句,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喻其高,雲喻其動,喻中喻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中,初、合豎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至於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亦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橫廣,三義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為舉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由生,眾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三、)合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眾,趣該非、畜本宗通受五八,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禁,教所不容;五眾則坌汙清流,必加擯罰,其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四、)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緣興制,詮相浩博,喻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緣具闕,定犯不犯,纖毫不差;眾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喻彌彰。律云海有八奇特: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河及天雨歸於海,無有增減;五﹑海水盡鹹,同為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所居。」(事鈔記卷三‧三‧五)


律藏輕重開遮楷模永定異餘二藏

子題:五百身因無非正說

行宗記釋云:「答中,初文,上句通示。餘下,別釋,先明餘藏。言明理者,指教宗也;言虛通者,示理體也;隨下,明教門融也;意下,示不滯筌[罩-卓+弟]也。且理體湛寂,事相森羅;冥心湛寂者,則一以貫之;駐意森羅者,則纖毫不混。經開心地,得意忘言;律示行途,依持在教。三藏設致,大略可知。道觀古作貫字。論語云,吾道一以貫之。宜從古本。五百身因者,涅槃中五百比丘各說身因,有比丘言無明即是身因,或云無明行識乃至五欲是身因,時諸比丘共往白佛,誰是正說?佛言:善哉!一一比丘無非正說。律下,示今律藏。對翻經論,亦有四別。初云律不爾者,唯明事也;言輕重者,非虛通也;楷模定者,教相不濫也;據科治者,案能詮也。亂常謂矯異惑眾禮記注云革服改制度之類;敗績謂費事無功春秋云王師敗績是也。此二,俗中犯者必加之以罪;今此借用,可配止作;惡行止為亂常,善事乖作名敗績;或可上約毀犯,隨篇結罪;下據處斷,違教有過。」(戒疏記卷一‧四二‧一○)


性遮二戒約違理一義定二名

子題: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佛法罪、世界罪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何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為遮。以性惡者,亦教遮故。』答:『(一、約過分別)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二、引文以證)如三千威儀,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三﹑俱是者,制廣教後,犯婬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廣前,殺草木等。(三﹑約義以推)以此義推,未制廣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性惡,但犯業行。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等。此豈唯俗不攝道耶?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輕。由有無作戒可違故,又違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違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行宗記釋云:「問中,初牒二戒過齊。二能,即前釋遮中二義。云下,難得名不等。此躡後義為難。答中,二過雖齊;然今但約違理一義,以定二名。引證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違理業道也。一、三明業制單複;二、四論業道有無。此中正用一、三兩句,證前遮性,違理有無,對文可見。義推中,即準第二一句,以明業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淨名,證通兩眾。而下,次簡重輕不同。此中乃據未制廣前;若制廣後,自可知故。僧有受體,略教可違,故重於俗。是下,引證,初引律本,證上違略。後引經文,證上違體。」(戒疏記卷五‧五九‧七)


戒皆初篇種

子題:婬種類、盜種類、殺種類、妄種類、四戒為種下篇為類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戒皆初篇種者:(一、總舉)如多論云,如初四戒,各有種類。(二、別配)(一﹑婬種)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與女人說法、同宿、安坐、強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過法中第四戒;於眾學中,高眄視等,屬婬種類。(二﹑盜種)二房,畜寶、貿寶、販賣、乞縷、奪衣、迴僧,藏衣、用淨、賊期,四悔、學家,覆食、汙草水等,為盜種類。(三﹑殺種)汙家,憍奢,用蟲、飲蟲、殺畜、打、搏,尼食,大搏、便於草水,並殺種類。(四﹑妄種)二謗、兩破、戾語,一二居士、王臣,妄語次十,指授食、說法戒等,並妄種類。」

行宗記釋云:「多論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別。即四戒為種,下篇為類。初婬中:十三有五漏、觸、麤、歎、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則有十四,準論後列與女議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闕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餘三對俗女;教尼下十一﹑輒教,二﹑日沒譏,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與衣,七﹑作衣,八﹑屏坐,九﹑與女露坐,十﹑尼贊食。第九對俗女,餘並對尼。悔過第四即蘭,若受女人食。眾學高眄視,彼因佛入舍衛,人民於屋樓閣,看佛及僧,六群仰視男女好醜,因制不得眄視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顧視。已上二十六戒。盜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準論有七,文闕勸織。藏下,即九十,有三用淨,即真實淨輒著戒。四悔中學家盜攝者,以僧法制斷,往受同盜故。覆下,眾學中三覆食,即以飯覆羹。草水,即生草淨水二戒。十誦,因六群從守園人索菜令浣衣,彼不與菜,及不浣衣,乃於菜淨水中大小便,由壞他物,故落盜中。已上十六戒。殺中:汙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擯謗,合在妄中,今取汙家,令他不得供給,故在殺中。或取惡行種華溉灌,於義似疏。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蠶綿臥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飢困故。大搏下,眾學中三,大搏在殺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云容有食噎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盜中二戒,望損物命,又在殺中,義通兩用,故列前後。已上十二戒。中:初十三中五,戾語,即惡性不受語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語,二﹑毀呰,三﹑兩舌,四﹑僧斷事發起,五﹑為女說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說過人法,八﹑說麤罪,九﹑與欲後悔,十﹑毀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攝。說法等者,即眾學諸戒,十誦二十一條一﹑騎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臥,七﹑覆頭,八﹑裹頭,九﹑叉腰,十﹑現胸(胸),十一﹑現脅,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著屐,十六﹑著革屐,十七﹑捉杖,十八﹑捉蓋,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總四十戒。(戒疏記卷八‧七‧一一)


持犯成就處所

子題:對心明止持、止持對心以明、就治行明止持、止持就治行以明、就業明持犯相、身止持、身作持、口止持、口作持、身作犯、身止犯、口作犯、口止犯

戒本疏‧持犯方軌:「持犯成就處所。心行對業,三門分別。(一對心明止持)前將止持,對心以明。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持也。(二,就行明四位)(一、始終心)(一﹑明二持)二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二﹑明兩犯)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善無記無。(二、前後心)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持別犯,則可知矣。(三,就業明四行)三就業明持犯相者。(一、明身口業)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二、明意業)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單意者,不名犯也。」

  行宗記釋云:「成就門,標中。前雖明體,未識四行成在何時。故以三門辨明分齊。初約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過,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戒疏記卷四‧四九‧一八)


擯出羯磨

亦名:驅擯羯磨、治擯出法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說四事,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汙家惡行。倒亂佛法,汙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為是。故須遣出本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及以解辭,略同上〔訶責〕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此住處為異。律本委具。」資持記釋云:「擯出者,佛在羈離那國,因阿溼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汙家惡行為緣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出過中,初指所出。上句簡濫。指四事者,亦即遮法,如前不異;須知倒說四事,通於七九;但約對道對俗,有信無信,以分異耳。次指隨戒,即本緣起;律文廣列,此不繁引,故指如後。倒下,顯過。故下,明治。使下,彰益。此下,勸依。治法中,前總指四種。治法字中,義兼奪行。然奪行隨順,諸治並同;初治及解,隨過乃異。然下,略示初法。下指律本,今略引之。律云:『大德僧聽。此阿溼卑、富那婆娑比丘,於羈離那國汙他家,行惡行,俱有見聞。若僧時到,僧忍聽。為阿溼卑、富那婆娑作擯,汝汙他家,行惡行,俱有見聞,汝可離此住處去,不須此處住。白如是。羯磨準知,以此為法,隨過牒稱。』解中亦先三乞;其乞辭及解法一同前〔訶責〕文,但改諸訶責字為擯字耳,後諸治罰亦然,此處知之,下更不點也。」(事鈔記卷七‧二一‧三)(請參閱『訶責羯磨』九三二上)


比丘之治罰化教通道俗

亦名:治罰比丘化教通道俗

子題:攝鈍根法、治破戒法、不許俗治比丘、不對俗治比丘、十種勝想、涅槃窮累教本決了正義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且明化教,教通道俗。(一、大集經)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王等不治。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法品說。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久住不滅。(二、十輪經)(一﹑攝鈍根法)十輪經云,若有鈍根眾生,為欲發起善根因緣。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衣服、飲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此眾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梨。是為安置營事褔處。(二﹑治破戒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敬,不堅持戒,為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出不得共住。我知眾生心所趣向,為利彼故,廣說諸經地獄等苦,為欲調伏破戒眾生。(三﹑不許俗治)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軟語,乃至禮足。後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護,不聽謫罰。四方僧眾布薩自恣,三世僧物飲食敷具,皆不預分。(四﹑對俗治)優婆離白佛,若非法器,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前、〔婆羅門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嗔恚心訶〕。如是等,假使舉得少罪,亦不應受。……(三、涅槃經)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是施惡眾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驅遣舉處治罰,是我弟子真聲聞也。」資持記釋云:「化教,標中。通道俗者,略示化義;顯下制教唯局道也。下引三經,初引大集,通道俗治;次十輪中,唯聽道治,不許俗治;後引涅槃,且明道治。下更引文亦通二眾;決通同異,並在下明。……十種勝想者: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三﹑當起施心;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亂;六﹑喜樂正法;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事鈔記卷七‧三‧一三)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兩存亦得;廢前又是。』」資持記釋云:「問中,二經相違,故須和會。答中,初兩存釋。又下,廢前釋。窮即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了,故是正義。兩下,雙結。」(事鈔記卷七‧三○‧一七)


汙家惡行

亦名:汙他家行惡行、污家惡行

子題:汙家四種、四種汙家、依家汙家、依利養汙家、依親友汙家、依僧伽藍汙家、非法行、汙家、惡行真出家兒、倡伎、俳說

含註戒本‧十三僧殘法:「汙他家。家者,有男有女。汙家者有四:一者依家汙家。一家得物,又與一家。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即作是言,有與我者,我當報之;若不與我,我何故與?二者依利養汙家。如法得利,及缽中餘,或與一居士。得者生念當報其恩;若不與我,我何故與?三者依親友汙家。若比丘依王大臣,或為一居士,或不為一居士。便生念言,其為我者,我當供養;不為我者,我不供養。四者依僧伽藍汙家。若比丘取僧華果,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有得者,思當供養;若不與者,我不供養也。行惡行。彼比丘作如是等非法行也:自種華樹、自溉灌、自摘華、自作華鬘以線貫繫,自持與人,若復教人作如上事;村有婦女,同床坐、同器飲食,言語戲笑;或自歌舞倡伎,或他作己唱和,或作俳說,或彈鼓簧吹貝,作眾鳥鳴,或走,或揚(佯)跛行,或嘯,或自作弄身,或受雇戲笑,是也。」(含註戒本卷上‧一六‧一○)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多論云,若作惡業,破他信心,名為汙家;作不清淨,穢汙垢濁,得惡果故,名惡行也。僧祇云,若依聚落,得四事利,或免諸難,皆名依義。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汙家;若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令彼退減,是名汙家。」(戒疏記卷一○‧四‧九)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四分,四種汙家一﹑依家汙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汙。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缽中之餘,或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我何為供養。三﹑依親友汙家。若比丘依王若大臣勢力,或為一居士,不為一居士。所為者思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汙家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及以溉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笑;歌舞倡伎,俳說,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笑。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汙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令彼退減,是名汙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破他信敬善心,名汙家也。作不清淨穢汙垢濁,又得惡果,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汙家。何以故?凡出家人,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為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資持記釋云:「釋(汙家擯謗違諫戒)初緣,四分中,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汙不殊。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涉私曲,不必與物。四皆名汙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構召門徒;送惠無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俱墮,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真出家兒,慎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華等者,掘壞業;若下,習近婬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溉音蓋,澆也。倡伎,即作樂人。俳說,謂同俳優浮俗之語。」(事鈔記卷一九‧三五‧一七)


汙家擯謗違諫戒犯緣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具緣有六:一﹑作汙家惡行,二﹑心無改悔,三﹑作法治擯,四﹑非理謗僧,五﹑如法設諫,六﹑三法竟罪至。」行宗記釋云:「汙家惡行,乃是本緣。第四謗僧,正當所諫。」(戒疏記卷一○‧二‧一二)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具六緣犯:一﹑作汙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竟。犯。汙家非戒本緣,謗僧是也。」資持記釋云:「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汙家下,簡示兩緣,顯戒正制。」(事鈔記卷一九‧三五‧一一)


汙家擯謗違諫戒開緣

含註戒本‧十三僧殘法:「不犯者,初語時捨;非法訶諫;若得衣食,與父母,與病人,與小兒,與妊身人,與牢獄繫人,與寺中客作者;若種華果,自取華乃至教人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不犯。若人欲打,被賊虎狼恐怖難處;若擔刺來,於中走避者,不犯。若渡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同伴在後,還顧不見而嘯喚者,不犯。若為父母,若為病人,若繫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往,若為塔僧病比丘事,持書往反,如是不犯。」(含註戒本卷上‧一八‧二)

行宗記‧釋十三僧殘法:「不犯中三。初開殘罪;若得衣食下,次開汙家吉;若種華果下,後開惡行吉。」(戒疏記卷一○‧七‧九)

資持記釋云:「初汙家不犯,得與七人。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教人,皆為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開走。若度下,開佯跛行。即跳行也。此二前惡行中不出。若伴下,開呼嘯。若為下,開作使。律云若不看書持往,及為白衣作使,皆突吉羅。前亦闕引。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蕩逸之端,故可知矣。」事鈔記卷一九‧三八‧一七)


沙彌

亦名:息慈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言沙彌者,西梵天音,東夏人翻為息慈也。有人言,息惡行慈,為行之始也。有人言,初拔世表,多緣慈戀;故息小慈,用懷大哀,救拔一切也。」(業疏記卷一一‧二六‧一一)


治法七種

亦名:七種治法

子題: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見罪、不懺罪、說欲不障道、三舉、降伏羯磨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言七法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四﹑者遮不至白衣家,五﹑者不見,六﹑者不懺罪,七﹑者說欲不障道。……更總明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舉。後三羯磨,名為三舉,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過狀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產入同舉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為謗法者作是降伏羯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未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說無罪無懺,婬欲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為非。並合此治。……此七治法,實為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羯磨乃至惡心不捨舉,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命;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事鈔記卷七‧一○‧一三)(請參閱『訶責羯磨』九三二上、『擯出羯磨』一一六五中、『依止羯磨』五七七上、『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一三三中、『不見舉羯磨』一五八下、『不懺舉羯磨』一八五上、『惡見不捨舉羯磨』八八七中)


波羅夷

子題:退沒、不共住、墮落、墮不如處、斷人頭、無餘、報有三種、生報、後報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言波羅夷者。(一、僧祇)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故。(二、十誦)十誦云,墮不如意(多意字)。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鬥@斲],以犯此戒,便墮負處。(三、本律)四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事鈔記卷一四‧九‧一)

戒本疏‧正果五篇:「(一、明此方無譯)波羅夷者,此無可譯。如世五刑,今古乃異;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爾,東土本無;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義相譯。(二、引教示名)(一﹑本律)故本律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世之極法,勿過此刑;由犯斯罪,於彼聖果永不可克。又名無餘者,從眾法絕分為名;故文云惡行死屍,眾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二﹑他部)僧祇解云,此罪名墮,非唯失道不入二種僧中,捨身便墮阿鼻地獄;生報不久,何得不畏?」行宗記釋云:「說戒羯磨二種眾法,皆不預數,故云絕分。……報有三種:一﹑現報;二﹑生報,謂後生即受;三﹑後報,謂生報已後,通及未來。」(戒疏記卷三‧四九‧七)


罪不罪不可得

子題:尸羅波羅蜜、罪不可得、不罪不可得、持戒清淨

資持記釋云:「問中,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獲。彼又云,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持戒清淨爾,止是世福。學者聞此,豈不疑之?事鈔記卷三‧三七‧七)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

亦名:沙彌別行篇、沙彌篇

子題:信為道原功德母、智是出世解脫因、室羅末尼羅、求寂、皓首、面牆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此翻為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一,敘來意)(一、敘本示濫)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跡相濟,世涉多有。(二、明信智二門)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夫出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至於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二,開章釋)故先明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一、明出家本意)初中七門:一﹑明出家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同異。……(二、依位隨解)就後段中,更分為五:一﹑明出家具緣,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隨戒相,五﹑雜行教示。」資持記釋云:「釋沙彌篇。沙彌,如注兩釋。分字解義,無非自他二利,止作兩行。但初通約出家本志;後據創反俗情,以在俗作惡無慈故也。寄歸傳云,受十戒已,名室羅末尼羅,譯求寂。求,即無漏智;寂,即無生理。準知沙彌,梵音訛略。別行者,行字通平去二音。若作平呼,謂此三篇,在前由途相攝之外;若作去呼,即此三篇,與前大僧本部不同。別行(平呼)別行(去呼),兩釋並通。……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脫,故云必先此二也。如下,敘不明之失,初明形心混俗。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頭也。面牆,無所見也論語云,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二南統目於詩。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事鈔記卷四一‧一‧三)


諫擯謗法

濟緣記釋云:「即阿濕婆等在羈連聚落,汙家惡行;佛令舍利弗往擯;二人來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擯起謗。」(業疏記卷三‧二三‧一三)


諫習近住法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諫習近住者,尼須善朋,方能勝進。同伴濫惡,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諫令別也。」濟緣記釋云:「律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故制此戒。」(業疏記卷三‧二四‧一七)


雙持雙犯單持隻犯

子題:單持隻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作持必兼止持、止持未必有作持

資持記‧釋持犯篇:「疏明雙持雙犯,則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可持奉用心,非正簡判。二﹑據教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說;自餘婬盜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判諸戒,正用此義。如上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缽等事,前後俱明,約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事鈔記卷二六‧一○‧一六)

戒本疏‧持犯方軌:「雙持隻犯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一﹑約心用)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是耶?且如婬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作犯。(二﹑據教行)若據教行,必託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耶?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策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盜,有教開作,名作持耶?」行宗記釋云:「次雙持犯,標中,語略。合云雙持雙犯、單持隻犯。心用中,通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文約婬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次教行者,此門須約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殘二戒二房有處分 故。三十中九戒長衣、月望、長缽、長藥、急施,此五佛令淨施故;二離、減六年,此三有羯磨開;畜寶說付俗人。九十中十二說麤罪、輒教尼,有羯磨開;背請、別眾,功德衣開;食前後、並非時入聚,有囑法;足食、勸足,餘食法開;殘宿、不受、七日、盡形,開口法故;淨施問主;僧事與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蘭若受食,令語使。眾學中一戒杖囊有法開。此約戒本具雙持者,餘皆單持。是則一切作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自餘羯磨衣缽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衣,其相甚顯。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對單持辨異。以殺盜等無教開作,則無雙義。」戒疏記卷四‧四四‧一二)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法能越眾苦

瑜伽十三卷二十四頁云:又有二法,能越眾苦。謂能超越諸惡趣苦,及能超越生死大苦。一者、深見現法當來諸過患故;遠離惡行。二者、心常安定,精勤修習菩提分法。


二失壞因有二種失壞

瑜伽十八卷十八頁云:謂略顯示依二失壞因,有二種失壞。何等名為二失壞因?謂不正思惟力,及因力。云何名為二種失壞?謂方求失壞,及受用失壞。云何不正思惟力?謂隨念先所受用境界因緣所生不正思惟。或邪分別現前境界因緣所生不正思惟。或邪取相不正思惟。或即於彼若住若行不正思惟。云何因力?謂於可愛境界,宿習欲貪,云何方求失壞?謂如有一,成就二種失壞因故;以非正法,或以凶暴,追求積集所有邪財。云何受用失壞?謂如有一,於先所得順樂順苦順非苦樂諸境界中,或有於一生染生著;廣說乃至不知出離而受用之。或有於一發生憎恚,憎恚所蔽。或有於一發生愚癡,愚癡所蔽。彼由如是貪染所蔽,乃至愚癡之所蔽故;行身語意種種惡行;為貪瞋癡三堅固縛之所纏縛;亦為那落迦傍生鬼等諸縛所縛。


七種雜染

瑜伽十八卷十九頁云:謂愛結所繫補特伽羅,略有七種雜染,當知皆是貪愛所作。謂隨念雜染、不自在雜染、境界雜染、熱惱雜染、善趣相應雜染、惡趣相應雜染、諸見雜染。云何隨念雜染?謂如有一不正隨念先所受用可愛境界,悕望追求,令心散壞。云何不自在雜染?謂如有一,宿世串習貪欲法故;今世貪欲,為性猛利。雖復如理於可愛境隨念作意;而有悕望追求貪欲,散壞其心。彼由貪欲極猛利故;心不自在。云何境界雜染?謂如有一,遊城邑等,現前會遇容色端嚴可愛境界。由彼境界極端嚴故;隨美妙相,心識纏綿;因此發生悕望追求種種貪愛。云何熱惱雜染?謂如有一,由是三種能長貪愛諸雜染故;令已貪愛,展轉增盛;追戀過去已受用境。悕求未來當受用境,耽著現在正受用境。乃令身心,周遍熱惱。云何善趣相應雜染?謂即由彼貪愛集諦增上力故;行身語意種種妙行。得生善趣,或天或人。彼於樂受,耽著不捨;醉悶而住,專行放逸。云何惡趣相應雜染?謂即由彼貪愛集諦增上力故;行身語意種種惡行。身壞命終,墮諸惡趣;生那落迦等。於彼生已;便為種種極重憂苦惡心憤心之所擾惱。云何諸見雜染?謂即由彼貪愛集諦增上力故;會遇惡友,說顛倒法,為令雜染得解脫故。彼雖悕求雜染解脫;由遇如是倒說法故;不證解脫。於六十二諸見趣中,隨令一種邪見增長。於諸緣起法愚癡增上故。彼由如是見結所繫,於五趣等生死大海,不得解脫。


七善士趣

俱舍論二十四卷六頁云:何故諸契經中,佛唯說有七善士趣?頌曰:立七善士趣,由上流無別。善惡行不行,有往無還故。論曰:中、生各三;上流為一。經依此立七善士趣。有上流法,故名上流。由此義同,且立為一。何獨依此立善士趣,不依所餘有學聖者?趣是行義。所餘有學,皆行善業。無差別故。唯此七種,皆行善業,不行惡業。餘則不然。又唯七種行往上界,不復還來。餘則不爾。故獨依此立善士趣。若爾;何故契經中言:云何善士?謂若成就有學正見,乃至廣說諸餘有學。若然;異門亦可說為有善士性。以諸有學,於五種惡,皆獲得畢竟不作律儀故;不善煩惱,多已斷故。立善士趣,不就異門。約唯行善不行惡故。唯託勝因往上界故。

二解:大毗婆沙論一百七十五卷一頁云:如契經說:佛告苾芻;有七善士趣,能進斷餘結,得般涅槃。問:云何建立七善士趣?為以界沙門果故,為以地處所故,為以根煩惱故,而建立耶?設爾;何過?若以界沙門果故而建立者;應但說一。謂行色界不還。若以地處所故而建立者;但應說四,或說十六。若以根煩惱故而建立者;應說有九。以彼各有九品故。答:皆不以此三緣建立。但以生不生品上行故,建立七種。若由此故,立初生品;則由此故,立初不生品。若由此故,立第二生品。則由此故,立第二不生品。若由此故,立第三生品。則由此故,立第三不生品。復以上行義勝,立上流為一。由此建立七善士趣。謂生者,或有勤修道,有速進道。或有勤修道,無速進道。或無勤修道,無速進道。初、為第一次、為第二;後為第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復以上行義勝,立上流為一。由此建立七善士趣。復次生者,有上根,有中根,有軟根。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煩惱差別,與此相違,說亦爾。復次生者,有上品道,有中品道,有下品道。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復次生者,有上品業,有中品業,有下品業。如次為三。此依無漏業說。若依有漏業說;則後為第一,次為第二,初為第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有說:生者,有精進增上,亦得勝慧;有精進增上,不得勝慧;有得勝慧,非精進增上。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有說:生者,有常加行,亦頓加行;有常加行,不頓加行;有頓加行;不常加行。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有說:生者。有於生死,見上品過患;有於生死,見中品過患;有於生死,見下品過患。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於涅槃作功德勝解差別,說亦爾。有說:生者,或有上品奢摩他毘缽舍那;或有中品;或有下品;如次為三。如生有三,,不生亦爾。餘如前說。餘善根差別,說亦如是。如彼廣說。


七種魔惑品力

瑜伽十四卷二十二頁云:又有七種魔惑品力。一、憎嫉聖教;二、現行能往惡趣惡行;三、樂習不顧自妙好障法;四、樂習不顧他誹毀障法;五、於善不善,有罪無罪,若劣若勝,若黑若白,及廣分別緣起法中,不能解了;六、慳垢弊心,積集眾具;七、智慧陜劣,愚癡增廣。若能降伏如是七種魔惑品力;當知即是聖法律中信等七力。


八種過患

瑜伽九十七卷十頁云:又此諸學,及諸學果,能證資糧,當知對治八種過患,修習九想。云何名為八種過患?所謂耽著利養恭敬;愛藏一切後有諸行;懈怠懶惰;薩迦耶見;貪著美味;於諸世間種種妙事,欣欲貪愛;依止放逸惡行方便;依止邪願,修習梵行。


八支聖道

瑜伽二十九卷十一頁云:彼於爾時,最初獲得七覺支故;名初有學見聖諦跡。已永斷滅見道所斷一切煩惱。唯餘修道所斷煩惱。為斷彼故;修習三蘊所攝八支聖道。此中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慧蘊所攝。正語、正業、正命、戒蘊所攝。正念、正定、定蘊所攝。問:何因緣故,名八支聖道?答:諸聖有學已見跡者,由八支攝行跡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當知此中,若覺支時所得真覺,若得彼已以慧安立如證而覺,總略此二,合名正見。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若心趣入諸所言論;即由正見增上力故,起善思惟;發起種種如法言論。是名正語。若如法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供身什物;於追求時,若往若還,正知而住;若睹若瞻,若屈若伸,若持衣缽及僧伽胝,若食若飲,若噉若嚐,正知而住;或於住時,於已追求衣服等事,若行若住,若坐若臥,廣說乃至若解勞睡,正知而住;是名正業。如法追求衣服飲食,乃至什物;遠離一切起邪命法;是名正命。若遠離攝正語業命,彼於證得無漏作意諸覺支時,先已獲得。問:何故此名聖所愛戒?答:以諸聖者賢善正至,長時愛樂,欣慕悅意,我於何時,當正獲得諸語惡行,諸身惡行,諸邪命事,不作律儀。由彼長夜,於此尸羅,深心愛樂,欣慕悅意;故獲得時,名聖所愛。獲得如是聖愛戒已;終不正知而說妄語。終不故思害眾生命。終不故思不與而取。終不故思行欲邪行。終不非法求衣服等。即由如是聖所愛戒增上力故;於修道時,乃至所有語業身業養命事轉,亦得名為正語業命。依止正見及正思惟正語業命勤修行者,所有一切欲勤精進出離勇猛勢力發起策勵其心,相續無間,名正精進。成就如是正精進者,由四念住增上力故;得無顛倒九種行相所攝正念,能攝九種行相心住;是名正念,及與正定。

二解 顯揚二卷十四頁云:八聖道支者:廣說如經。一、正見。謂於見道中得遍覺支時,見清淨,及於修道中安立後得遍覺支,見清淨,總合此二,名為正見。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現前尋求覺了計算觀察思惟思惟性。三、正語。謂於修道中,依正思惟,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四種語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澄淨防護,不作離作,不行不毀不犯,橋梁船筏,遠離,不違越,不種種違越性。四、正業。謂於修道中,由相續無漏作意,思惟諸諦故;得三種身業,聖愛戒所攝。不樂離樂,除滅種種離,廣說如前。五、正命。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遠離所作邪命惡法,聖愛戒所攝。廣說如前。六、正策勵。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於所修習念住正斷神足根力之中,欲樂正勤策勵勇猛堪任難制,心正奮發相續精進性。七、正念。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或依奢摩他道,或依毘缽舍那道,或依雙道,於所修習擇法正勤喜安等持捨遍覺支中,念、及正念、隨念、諸念、不忘念、心明了性,及不忘失,極不忘失,極不忘失諸法性。八、正等持。謂於修道中,乃至思惟諸諦故;又依三道,於所修中,正念攝故;心住、安住、近住、等住、不亂不散,正攝持奢摩他,心住一境性。此諸道支,後依於前,相應俱起,應知。

三解 辯中邊論中卷十五頁云:說修覺支已;當說修道支。所修道支,云何安立?頌曰:分別,及誨示,令他,信有三。對治障亦三。故道支成八。論曰:於修道位,建立道支。故此道支,廣八略四。一、分別支。謂正見。此雖是世間,而出世後得。由能分別見道位中自所證故。二、誨示他支。謂正思惟。正語一分,等起發言,誨示他故。三、令他信支。此有三種。謂正語、正業、正命。四、對治障支。亦有三種。謂正精進、正念、正定。由此道支,略四廣八。何緣後二各分為三?頌曰:表見戒遠離,令他深信受。對治本隨惑,及自在障故。論曰:正語等三,如次表已。見戒遠離,令他信受。謂由正語論議決擇,令他信知已有勝慧。由正業故;不作邪業。令他信知已有淨戒。由正命故;應量應時,如法乞求衣缽等物。令他信已有勝遠離。正精進等三,如次對治本隨二煩惱,及自在障。此所對治,略有三種。一、根本煩惱。謂修所斷。二、隨煩惱。謂惛沈掉舉。三、自在障,謂障所引勝品功德。此中正精進,別能對治初。為對治彼,勤修道故。正念,別能對治第二。繫念安住止等相中,遠離惛沈及掉舉故。正定,別能對治第三。依勝靜慮,速能引發諸神通等勝功德故。

四解 雜集論十卷八頁云:八聖道支所緣境者:謂即此後時四聖諦如實性。由見道後所緣境界,即先所見諸諦如實性為體故。道支自體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如是八法,名道支自體。正見者:是分別支。如先所證,真實簡擇故。正思惟者:是誨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正語正業正命者:是令他信支。如其次第,令他於證理者,決定信有見戒正命清淨性故。所以者何?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此了知有見清淨。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由此了知有戒清淨。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缽資具。由此了知有命清淨。正精進者:是淨煩惱障支。由此永斷一切結故。正念者:是淨隨煩惱障支。由此不忘失正止舉相等,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煩惱故。正定者:是能淨最勝功德障支。由此引發神通等無量勝功德故。道支助伴者:謂彼相應心心所等。道支修習者:如覺支說。謂依止遠離,依止無欲,依止寂滅,迴向棄捨,修習正見,乃至廣說。如是諸句義,如前所說道理,應隨順知。道支修果者:謂分別、誨示他、令他信、煩惱障淨、隨煩惱障淨、最勝功德障淨故。

五解 如趣苦滅道聖諦中說。

六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一卷十頁云:八道支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見,即慧。正思惟,即尋。正語業命,即隨心轉三根所發身語無表。餘三,如名,即心所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故此八,名為道支?答:所履通達,故名為道。八是彼分,故說名支。正見,亦道,亦支。餘七,是支,非道。此亦如餘處廣說。


八種差別增益

瑜伽八十卷二頁云:何等名為差別增益?謂由後後展轉八相。一者、即於彼事執常增益。二者、執無常增益。三者、執常增益為所依止,執我增益。四者、執無常增益為所依止,執無我增益。五者、執無我增益為所依止,執真實心增益。六者、執我增益為所依止,執不真實心增益。此復二種。一者、決定。二者、尋求。尋求者:謂遍計所依,及遍計相應,於所對治雜染法中,由五過失。謂顛倒過失、戲論過失、發起惡行過失、麤重過失、無常性過失。及於彼能對治清淨法中。七者、執真實心增益為所依止,執善等增益;乃至執清淨增益。八者、執不真實心增益為所依止,執不善等增益;乃至執雜染增益。是名八種差別增益。此中菩薩、於彼增益,都不執著;不勸他執,亦不讚美。


十業道

俱舍論十六卷四頁云:又經中言:有十業道,或善或惡。其相云何?頌曰: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麤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論曰:於前所說惡妙行中,若麤顯易知;攝為十業道。如應、若善,攝前妙行。不善業道,攝前惡行。不攝何等惡妙行耶?且不善中身惡業道,於身惡行,不攝一分。謂加行後起。餘不善身業。即飲諸酒,執打縛等。以加行等,非麤顯故。若身惡行,令他有情失命失財失妻妾等,說為業道。令遠離故。語惡業道,於語惡行,不攝加行後起;及輕意惡業道,於意惡行,不攝惡思,及輕貪等。善業道中,身善業道,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飲酒施供養等。語善業道,於語妙行,不攝一分。謂愛語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不攝一分。謂諸善思。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三卷十六頁云:十業道者:謂身三業道,語四業道,意三業道。問:十善業道,十不善業道,豈不合說有二十耶?何故此中但說有十?答:不過十故。謂依惡行所依止處,發起十種不善業道。即依此處由遠離故;即能發起十善業道。復有說者,略說十種。廣說二十。如略廣,如是無差別、差別,總、別,遍、不遍,無異、有異,俱時、次第、應知亦爾。復有說者,隨利根者,故說有十。隨鈍根者,故說二十。如利根、鈍根。如是因力、緣力、內力、外力,內如理作意所任持力、外他言音多修習力,略開智力,廣辯智力,應知亦爾。是名十業道自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業道?業道有何義?答:思名為業。思所遊履,究竟而轉;名為業道。問:若思名業。思所遊履究竟而轉名業道者;餘善、不善、一切無記,無不皆為思所遊履究竟而轉;一切皆應說名業道。有何殊勝不共因緣,唯說此十,以為業道?答:此是世尊有餘之說。大師觀彼所化有情心行願樂簡略而說。脅尊者曰:唯佛世尊,究竟了達諸法性相,亦知勢用;非餘所知。若法,有業道相者:即便立之。無者不立。尊者妙音,亦作是說。大師知此十種業道,有如是勢用,如是強盛,如是親近,能與業思作所行路,令究竟轉。除此業道,餘一切法,無如是事。復有說者,由二因緣,建立業道。一、世所訶毀,二、世所稱歎。即是十種不善業道,及善業道。問:若世所訶毀,名業道者。是則惡心出佛身血,一切世間皆共訶毀;何故不說以為業道?答:若世所訶毀,如來出世及不出世,一切時有者;立為業道。出佛身血,有佛世有,無佛世無;故不立業道。於稱歎中,遠離出血所有問答,應知亦爾。復有說者,由三因緣,建立業道。一、由依處,二、由施設,三、由分別愛非愛果。復有說者,若由此故,令內外物,有時衰損,有時增盛,建立業道。如彼廣說。


十無學法

顯揚三卷十九頁云:謂十無學法,廣說如經。一、無學正見。謂阿羅漢,於苦,思惟苦,乃至於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擇法,極簡擇等。如前廣說。如無學正見,如是乃至第八正三摩地,如前應知。九、無學正解脫。謂離一切煩惱麤重無學心上離煩惱障,調堪任法。十無學正智:謂阿羅漢盡智,及無生智。

二解 集論六卷十二頁云:十無學法者:何等為十?謂無學正見,乃至無學正定。無學正解脫,無學正智。

三解 品類足論六卷二頁云:十無學法,謂無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勝解、正智。又八卷四頁云:無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如八支聖道說。無學正勝解云何?謂聖弟子等,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已正當勝解;是名無學正勝解。無學正智云何?謂盡智無生智。是名無學正智。

四解 集異門論二十卷十二頁云:十無學法者:云何為十?答:一、無學正見,二、無學正思惟,三、無學正語,四、無學正業,五、無學正命,六、無學正勤,七、無學正念,八、無學正定,九、無學正解脫,十、無學正智。云何無學正見?答:盡智無生智盡所不攝無學慧,是名無學正見。云何無學正思惟?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思惟、等思惟、近思惟、尋求、等尋求、近尋求、推覓、等推覓、近推覓、令心於法麤動而轉;是名無學正思惟。云何無學正語?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除趣邪命語四惡行。於餘語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樑、堤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語業。是名無學正語。云何無學正業?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除趣邪命身三惡行。於餘身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梁、隄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身業,是名無學正業。云何無學正命?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簡擇力故;於趣邪命身語惡行所得無學遠離,勝遠離、近遠離、極遠離、寂靜律儀、無作、無造、棄捨、防護、不行、不犯、船筏、橋梁、隄塘、牆塹。於所制約,不踰、不踰性,不越、不越性,無表身語業。是名無學正命。云何無學正勤?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勤精進勇健勢猛熾盛難制勵意不息,是名無學正勤。云何無學正念?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無學正念。云何無學正定?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心住等住近住安住不散不亂攝止等持心一境性。是名無學正定。云何無學正解脫?答:諸聖弟子,於苦思惟苦,於集思惟集,於滅思惟滅,於道思惟道,無學作意相應所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是名無學正解脫。云何無學正智?答:盡智無生智,是名無學正智。


十一種愛

雜集論二卷十六頁云:依止十一種愛所依處故,於色等法,建立過去等差別。十一種愛者:謂顧戀愛、希望愛、執著愛、內我愛、境界愛、欲愛定愛、惡行苦愛、妙行樂愛、遠愛、近愛、由如是愛所緣境故;如其次第,立過去等種種差別。


十煩惱何性相攝

成唯識論六卷十二頁云: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十處調伏所化有情

瑜伽四十六卷十一頁云:又諸菩薩,略於十處,無倒調伏所化有情。何等十處?一者、遠離惡行處。二者、遠離諸欲處。三者、專精無犯犯已能出處。四者、密護一切諸根門處。五者、正知住處。六者、離憒鬧處。七者、於遠離處遠離一切惡尋思處。八者、遠離障處。九者、遠離一切煩惱纏處。十者、遠離一切諸煩惱品諸麤重處。


十種煩惱五根相應

瑜伽五十九卷四頁云: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與捨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於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樂受不會遇、非會遇,若乖離、非和合。或於苦受,起不會愛,若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非乖離。由是因緣,貪於一時,憂苦相應;與此相違,喜樂相應。若於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捨根相應。恚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為苦逼切身心,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或於非愛諸行有情,及諸法所,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由是故恚,憂苦相應。問:恚與喜樂相應,如何等?答:如有一,於怨家等非愛有情,起恚惱心,作意思惟:願彼沒苦,沒已不濟;或不得樂,得已還失。若遂所願;便生喜樂。由是故恚,喜樂相應。薩迦耶見,及邊執見,若於樂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喜根相應。若於苦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憂根相應。若於捨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捨根相應。斷見攝邊執見,當知一切與彼相違見取,戒禁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慢於一時,喜根相應;或於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答: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又高舉慢,有三高舉。何等為三?謂稱量高舉,解了高舉,利養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疑、若於利養恭敬稱譽樂善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憂根相應。於無利養不敬譏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無明、通與五根相應。所餘相應,引事指斥,文不復現。先辯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麤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十處無倒調伏所化有情

顯揚八卷八頁云:善調伏有情者:謂諸菩薩,略於十處,無倒調伏所化有情。一、於離惡行處,二、於離愛欲處,三、於無違犯犯已出處。四、於守護一切諸根門處,五、於正知住處,六、於離憒處,七、於遠離一切惡尋思處,八、於離障處,九、於離煩惱纏處,十、於離煩惱品麤重處。


十五種聖非聖財所生樂差別

瑜伽五卷二頁云:復次由十五種相,聖非聖財所生樂差別。何等十五?謂非聖財所生樂,能起惡行;聖財所生樂,能起妙行。又非聖財所生樂,有罪喜樂相應;聖財所生樂,無罪喜樂相應。又非聖財所生樂,微小,不遍所依;聖財所生樂,廣大,遍滿所依。又非聖財所生樂,非一切時有。以依外緣故。聖財所生樂,一切時有。以依內緣故。又非聖財所生樂,非一切地有。唯欲界故。聖財所生樂,一切地有。通三界繫及不繫故。又非聖財所生樂,不能引發後世聖非聖財;聖財所生樂,能引發後世聖非聖財。又非聖財所生樂,若受用時,有盡有邊。聖財所生樂,若受用時,轉更充盛增長廣大。又非聖財所生樂,為他劫奪,若王若賊怨及水火。聖財所生樂,無能侵奪。又非聖財所生樂,不可從今世持往後世。聖財所生樂,可從今世持往後世。又非聖財所生樂,受用之時,不可充足。聖財所生樂,受用之時,究竟充滿。又非聖財所生樂,有怖畏,有怨對,有災橫,有燒惱,不能斷後世大苦。有怖畏者:謂懼當生苦所依處故。有怨對者:謂鬥訟違諍所依處故。有災橫者:謂老病死所依處故。有燒惱者:謂由此樂,性不真實,如疥癩病,虛妄顛倒所依處故。愁歎憂苦,種種熱惱,所依處故。不能斷後世大苦者:謂貪瞋等本隨二惑所依處故。聖財所生樂,無怖畏,無怨對,無災橫,無燒惱,能斷後世大苦。隨其所應,與上相違,廣說應知。


了相作意

瑜伽三十三卷二頁云:云何名為了相作意?謂若作意,能正覺了欲界麤相,初靜慮靜相。如彼卷二頁至八頁廣釋。

二解 此出世間道了相作意也。瑜伽三十四卷一頁云:修瑜伽師,於四聖諦略摽廣辯增上教法,聽聞受持;或於作意,已善修習;或得根本靜慮無色,由四種行,了苦諦相。謂無常行、苦行、空行、無我行。由四種行,了集諦相。謂因行、集行、起行、緣行。由四種行,了滅諦相。謂滅行、靜行、妙行、離行。由四種行,了道諦相。謂道行、如行、行行、出行。如是名為了相作意。如彼卷一頁至二十六頁廣釋。

三解 顯揚七卷九頁云:了相作意者:由作意故,了達欲界麤相,及初靜慮靜相。云何了達欲界麤相?謂六種尋思諸欲過失。一、義。二、事。三、相。四、品類。五、時。六、道理。尋思義者:謂尋思諸欲,多諸過患,多諸累惱,多諸疫癘,多諸災橫。如是諸欲,多諸過患,乃至多諸災橫,是為麤義。尋思事者:謂或於內諸欲,起於貪欲;或於外諸欲,起於貪欲。尋思相者:謂尋思自相、及共相。尋思自相者:謂此是煩惱欲,此是事欲。如是諸欲,或隨順樂,或隨順苦,或復隨順不苦不樂。隨順樂者:是貪欲依處,及想心顛倒依處。隨順苦者:是瞋恚依處,及忿恨依處。隨順不苦不樂者:是覆惱誑諂無慚無愧依處,及見倒依處。如是諸欲,或暴惡受之所隨行,或不暴惡受之所隨行。如是名為尋思諸欲自相。尋思共相者:謂尋思諸欲,生苦,乃至求不得苦,平等平等,隨逐隨縛。受用欲者,雖復諸欲廣備;亦應解了是生苦等法。此廣備欲,須臾變壞。如是名為尋思諸欲共相。尋思品類者:謂尋思諸欲,墮黑品類。如連鎖枯骨,如穢段肉,如草炬火,如一分炭火,如蟒毒蛇,如夢所見,猶如假借莊嚴之具,如樹抄果。又復尋思一切有情,受追求所作苦,受親愛離壞所作苦,受無厭足所作苦,受不自在所作苦,受惡行所作苦。又薄伽梵言:我說習近諸欲,有五過患。一、諸欲少味。二、習近欲者,多諸苦惱,多諸過患。三、習近欲者,無厭無足,無休無息。四、習近欲者,諸結增長。五、習近欲者,無惡不造。又復聰慧正至善人,以無量門,訶責諸欲。謂此諸欲,增染無厭,眾所共有,非法顛倒諸惡行因,增長欲愛,智者捨遠,速疾散壞,依於諸緣,放逸之地。其性無常,為空為虛,誑失之法。如幻如化,誘誑愚夫。若現法欲,若後法欲,若天上欲,若人間欲,一切皆是魔之所行,魔所住處。又依彼欲,能令心生無量種種惡不善法。謂貪瞋恨等諸障礙法,諸聖弟子學學處時,能為障礙。由如是等差別過失,多分尋思諸欲墮黑品類。如是名為尋思品類。尋思時者:謂於去來今世,常恒相續。尋思諸欲,多諸累惱,多諸災橫,多諸過患。如是名為尋思於時。尋思道理者:謂此諸欲,由大資具,由大追求,由大勞倦,復由種種雜功業處,方得圓備成立增長。雖復如是外資生物增長成滿;然其法爾速疾散滅。又復父母妻子奴婢諸作業者朋友官僚兄弟親族等,雖暫集會;不久散壞。又復內身麤色,四大所生,糜飯所長,常棄穢惡。澡浴按摩等,雖復暫治所生苦惱;終是離散壞滅之法。為治飢渴苦故;受諸飯食。為治寒熱苦惱,及為覆障可羞慚處;受畜衣服。為治惛睡逼苦,及為對治行住疲苦;受諸臥具。為治諸疾病苦;受諸醫藥。如是諸欲,皆為治苦,不應貪著。唯除應如重病所執治病之藥。或依聖教,尋思如是如是諸欲麤相。或復內自智見發起。或復尋思隨順道理。或復尋思諸欲自性,無始時來,法爾成就不思議法;不應思議,不應分別。如是名為尋思道理。如是六種了知諸欲麤相已;又復了知初靜慮靜相。謂於初靜慮中,無如欲界極麤重相。由離如是欲麤相故;名初靜慮靜相。如是名為了知初靜慮靜相。由定地作意故;了知欲界麤相,及初靜慮靜相。是名了相作意。此中猶有聞思間雜,應知。


三漏

大毗婆沙論四十七卷九頁云: 有三漏。謂欲漏、有漏、無明漏。問:此三漏,以何為自性?答:以百八事為自性。謂欲漏,以欲、界四十一事為自性。則貪五、瞋五、慢五、見十二、疑四、纏十。有漏、以色無色界五十二事為自性。即貪十、慢十、見二十四、疑八。無明漏,以三界十五事為自性。即欲色無色界各五部無明。由此三漏,以百八事為自性。品類足說:云何欲漏?謂欲界、除無明,諸餘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名欲漏。云何有漏?謂色無色界,除無明,諸餘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名有漏。云何無明漏?謂三界無知。是名無明漏。彼言應理。若作是說,緣三界無知,是名無明漏;則應不攝無漏緣無明。又云: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漏?漏、是何義?答:留住義、淹貯義、流派義、禁持義、魅惑義、醉亂義、是漏義。留住義是漏義者:誰令有情留住欲界色無色界?所謂諸漏。淹貯義是漏義者:如濕器中,淹貯種子;便能生芽。如是有情,煩惱器中,淹貯業種;能生後有。流派義是漏義者:如泉出水,乳房出乳;如是有情,從六處門,諸漏流派。禁持義是漏義者:如人為他所禁持故,不能隨意遊適四方;如是有情,為諸煩惱所禁持故,循環諸界諸趣諸生,不得自在趣涅槃界。[魅-未+勿]惑義是漏義者:如人為鬼之所[魅-未+勿]惑,不應說而說;不應作而作;不應思而思。如是有情,為諸煩惱所[魅-未+勿]惑故;起身語意三種惡行。醉亂義是漏義者:如人多飲根莖枝葉花果等酒,即便醉亂;不了應作不應作事,無慚無愧,顛倒放逸。如是有情,飲煩惱酒;不了應作不應作事,無慚無愧,顛倒放逸。聲論者說:阿薩臘縛者。薩臘縛、是流義。阿、是分齊義。如言天雨,阿波吒梨,或施財食,阿旃荼羅。阿言、顯此乃至彼義。如是煩惱,流轉有情,乃至有頂,故名為漏。如彼卷九頁至二十頁廣說。

二解 集異門論四卷十三頁云:三漏者:一、欲漏,二、有漏,三、無明漏。欲漏云何?答:除欲界繫無明,諸餘欲界繫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謂欲漏。有漏云何?答:除色無色界繫無明,諸餘色無色界繫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謂有漏。無明漏云何?答:三界無智,是謂無明漏。


三明

瑜伽十四卷七頁云:又有三明,當知為顯於前後中際斷常二邊邪執現法涅槃愚癡沙門婆羅門無明性故;建立三明。

二解 瑜伽九十二卷六頁云:行於三世無忘失住最勝義故;三種所緣境差別故;說名三明。

三解 俱舍論二十七卷十二頁云:如契經說:無學三明,彼於六通,以何為性?頌曰:第五二六明,治三際愚故。後真二假說,學有闇非明。論曰:言三明者,一、宿住智證明。二、死生智證明。三、漏盡智證明。如其次第,以無學位,攝第五二六通,為其自性。六中三種獨名明者,如次對治三際愚故。謂宿住智,通治前際愚;死生智,通治後際愚;漏盡智,通治中際愚。此三皆名無學明者,俱在無學身中起故。於中最後,容有是真。通無漏故。餘二、假說。體唯非學非無學故。有學身中,有愚闇故;雖有前二;不立為明。雖有暫時伏滅愚闇;後還被蔽,故不名明。

四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卷十五頁云:問;何故六通中,三、立為明,三、不立為明耶?答:神境智證通,如工巧處轉;天耳智證通,唯能取聲;他心智證通,唯取自相。無勝用故,不立為明。後之三通,皆有勝用;故立為明。勝用者,謂皆能隨順厭捨生死,皆能引發殊勝功德,皆能趣向畢竟涅槃。問:云何後三通皆有此勝用?答:第四宿住隨念智證通,見前際事,深生厭離。第五死生智證通,見後際事,深生厭離。第六漏盡智證通,既厭離已;欣樂涅槃。由此皆能隨順厭捨生死;乃至皆能趣向畢竟涅槃。復次第四通,見前際自衰損事,深生厭離。第五通、見後際他衰損事,深生厭離。第六通、既厭離已;欣樂涅槃。由此皆有前三勝用。復次第四通、見前際種種相續諸蘊界處,深生厭離。第五通、見後際種種散壞諸蘊界處,深生厭離。第六通、既厭離已;欣樂涅槃。由此皆有前三勝用。復次第四通、能除常見。第五通、能除斷見。第六通、既離二邊,安住中道。由此皆有前三勝用。復次第四通、能引空解脫門。第五通、能引無願解脫門。第六通、能引無相解脫門。由此皆有前三勝用。由如是等種種因緣,後之三通,皆有勝用。故六通內,偏立為明。集異門論,作如是說:有三種無學明。一、無學宿住隨念智證明。謂知諸有情,行有相續無學智。二、無學死生智證明。謂知諸有情,自業勝劣無學智。三、無學漏盡智證明。謂知漏盡無學智。

五解 集異門論三卷三頁云:明云何?答:無學三明。何等為三?一者、無學宿住隨念智作證明。二者、無學死生智作證明。三者、無學漏盡智作證明。是謂明。

六解 集異門論六卷八頁云:三明者:謂無學三明。一、無學宿住隨念智作證明。二、無學死生智作證明。三、無學漏盡智作證明。云何無學宿住隨念智作證明?答:如實憶知諸宿住事。謂如實憶知過去世、或一生、或十生、或百生、或千生、或百千生、或多百生、或多千生、或多百千生,或壞劫,或成劫,或壞成劫,或多壞劫。或多成劫,或多壞成劫,我於如是有情聚中,曾作如是名,如是種,如是姓,曾食如是食,曾受如是苦,如是樂,曾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壽量邊際,我曾從彼處死,生於此處,復從此處死,生於彼處。於如是等,若形相,若因緣,若言說,無量種宿住事,皆能隨念,如實憶知。是名無學宿住隨念智作證明。問:此中何者是明?答:知前生相續智是名明。云何無學死生智作證明?答:以淨天眼,超過於人,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若好色,若惡色,若劣,若勝,若往善趣,若往惡趣。如是有情,成就身惡行,成就語惡行,成就意惡行,發起邪見,毀謗賢聖,成就邪見業法受因;由此因緣,身壞命終,墮諸惡趣,生地獄中。如是有情,成就身妙行,成就語妙行,成就意妙行,發起正見,讚歎賢聖,成就正見業法受因;由此因緣,身壞命終,昇諸善趣,生於天中。於如是等諸有情類業果差別,皆如實知。是名無學死生智作證明。問:此中何者是明?答:知自業智是名明。云何無學漏盡智作證明?答:如實知此苦聖諦,此苦集聖諦,此苦滅聖諦,此趣苦滅道聖諦。彼如是知如是見,心解脫,欲漏心解脫,有漏心解脫,無明漏心解脫已;如實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是名無學漏盡智作證明。問:此中何者是明?答:知漏盡智是名明。


三惡行

集異門論三卷十二頁云:三惡行者:謂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身惡行云何?答: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復次斷生命,不與取,非梵行。復次諸所有不善身業,諸所有非理所引身業,諸所有身業能障礙定,總名身惡行。語惡行云何?答: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復次諸所有不善語業,諸所有非理所引語業,諸所有語業能障礙定,總名語惡行。意惡行云何?答:貪欲、瞋恚、邪見。復次諸所有不善意業,諸所有非理所引意業,諸所有意業能障礙定,總名意惡行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二卷一頁云:三惡行者:謂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云何身等惡行?如世尊說:何者身惡行?謂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何者語惡行?謂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何者意惡行?謂貪欲、瞋恚、邪見。應知此中世尊唯說根本業道所攝惡行;不說業道加行後起所攝惡行。此發智論,通說所有不善身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身惡行。通說所有不善語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語惡行。通說所有不善意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意惡行。如此論中,攝諸惡行。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故彼論言:何者身惡行?謂斷生命,不與取,欲邪行。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復次斷生命,不與取,非梵行。如是復攝前所不攝於自妻室所起欲行。又言:有餘不善身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身業。問:何者非理所引身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能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身業。一切有覆無記身業者:謂初靜慮地諂愛等所起。一分無覆無記身業者:謂應如是去來,如是行住,如是坐臥,如是裁割,如是縫綴,而不如是去來行住乃至縫綴。此等身業,作不應作,不應理故;攝在非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身惡行。若作是說;身惡行,則通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語惡行?謂虛誑語,離間語,麤惡語,雜穢語。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不善語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語業。問:何者非理所引語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語業。一切有覆無記語業者:謂初靜慮地諂愛等所起。一分無覆無記語業者:謂應說一言、二言、多言、男言、女言、非男女言,去來今言,而不如是說一乃至去來今言。此等語業,說不應說,不應理故;攝在非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語惡行。若作是說;語惡行,則通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意惡行?謂貪欲、瞋恚、邪見。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不善意業。如是復攝諸不善思。又言:有餘諸有非理所引意業。問:何者非理所引意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非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切有覆無記,及一分無覆無記意業;名非理所引意業。一切有覆無記非理所引意業者:謂欲界薩迦耶見邊執見相應意業,及色無色界一切煩惱相應意業。一分無覆無記非理所引意業者:謂諸意業起,如前說無覆無記非理所引身業語業。若作是說,意惡行,則通不善,及以無記。又通三界。然惡行,唯不善,唯欲界。是故前說者好。如發智論,集異門論,攝身惡行,及語惡行;施設論中,所說亦爾。唯除意惡行,別有所攝。故彼論言:問: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為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等,捶擊有情;及非邪行,於所應行,作不淨行;起飲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諸飲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為真避。故有說言: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為語四惡行,攝一切語惡行?為一切語惡行,攝語四惡行耶?答:一切攝四;非四攝一切。不攝者何?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說: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為一切意惡行,攝意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貪欲瞋恚邪見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為諸惡行。問:此發智論,集異門論,與佛契經及施設論,攝諸惡行,何故不同?答:依二種門,說諸惡行。一、依世俗。二、依勝義。謂佛契經及施設論,依世俗門,說諸惡行。此發智論,集異門論,依勝義門,說諸惡行。如依世俗勝義分別,如是依不了義、了義,有別意趣,無別意趣,有別因緣,無別因緣,世俗諦現觀,勝義諦現觀等,應知亦爾。復有說者,由三緣故,所攝不同。謂自性故,相雜故,世譏嫌故。此發智論集異門論,說其自性。施設論中,說其相雜。若法、雖非惡行自性;而與惡行相和雜故;亦得其名。於契經中,說世譏嫌。以諸世間,於根本業道,多生譏嫌;非於業道加行後起。由此緣故;攝諸惡行,經論不同。如是名為惡行自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毀故名惡者:如有說言:惡妻子、惡衣食、惡人、惡處、惡往來等。遊履依處故名惡行者:謂斷生命,麤惡語、及瞋恚,行有情處。不與取、欲邪行,及貪欲,行資具處。虛誑語,離間語,雜穢語,行於名處。邪見、行名色處。復有說者,感苦受果故名惡。動轉捷利故名行。問:沈溺諸惡,云何捷利?答:彼惡行者,有如是巧便;雖行惡行;而令世間不知其惡。故名捷利。復有說者,習近惡人故,能招惡趣故,名惡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惡行。謂惡思所思故,惡說所說故,惡作所作故。惡思所思,謂意惡行。惡說所說,謂語惡行。惡作所作,謂身惡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惡行。謂惡作義故,可厭毀故,決定能感非愛果故。惡作義者:行身語意諸惡行故,名為惡行。可厭毀者:謂行惡行,毀犯尸羅,常為諸天、大師、有智、同梵行者,共所厭毀。決定能感非愛果者:謂諸所有身語意惡行,無處無容能感可愛果;有處有容感非愛果。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有何因緣,名為惡行?謂彼能感非愛樂,非適悅,不可意果。此顯等流果。復言能感非愛樂,非適悅,不可意異熟。此顯異熟果。


三妙行

大毗婆沙論一百十二卷十一頁云:三妙行者:謂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云何身等妙行?如世尊說:何者身妙行?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何者語妙行?謂離虛誑語,離離間語,離麤惡語,離雜穢語。何者意妙行?謂無貪、無瞋、正見。應知此中世尊唯說根本業道所攝妙行;不說業道加行後起所攝妙行。此發智論,通說所有善身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身妙行。通說所有善語業,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語妙行。通說所有善意業等,若是業道所攝,若非業道所攝;如是一切,名意妙行。如此論中攝諸妙行,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故彼論言:何者身妙行?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復次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非梵行。如是復攝前所不攝於自妻室離起欲行。又言:有餘善身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如理所引身業。問:何者如理所引身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如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分無覆無記身業。謂應如是去來,如是行住,如是坐臥,如是裁割,如是縫綴;而皆如是如應去來,乃至縫綴。此等身業,作所應作,應正理故;攝在如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身妙行。若作是說:身妙行,則通善及無記。然妙行唯善。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語妙行?謂離虛誑語,離離間語,離麤惡語,離雜穢語。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善語業。如是復攝所有業道加行後起。又言:有餘諸有如理所引語業。問:何等如理所引語業,前所未攝,今更攝耶?答:前說自性;今說等起。此誰所等起?謂如理作意。復有說者,此是一分無覆無記語業。謂應說一言二言多言,男言女言非男女言,去來今言;而皆如是說一乃至去來今言。此等語業,說所應說,應正理故;攝在如理所引品中。由此名語妙行。若作是說:語妙行,則通善及無記。然妙行唯善。是故前說者好。又彼論言:何者意妙行?謂無貪、無瞋、正見。如是所說,隨順契經。又言:有餘善意業。如是復攝所有善思。又言:有餘諸有如理所引意業。如前廣說。又云:問:何故名妙行?妙行有何義?答:可欣讚故名妙。遊履所依處故名行。可欣讚故名妙者:如有說言:妙妻子、妙衣食、妙人、妙處、妙往來等。遊履所依處故名行者:謂即於前三種惡行所依之處,與彼相違,起三妙行。復有說者,感樂受果,故名為妙。動轉捷利,故名為行。問:於妙行中,云何捷利?答:行妙行者,有如是巧便。雖不希求世間名譽;而為勸他修妙行故;所修妙行,皆令他知。故名捷利。復有說者,習近善人,能招善趣;故名妙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妙行。謂善思所思故,善說所說故,善作所作故。善思所思,謂意妙行。善說所說,謂語妙行。善作所作,謂身妙行。復有說者,有三因緣,故名妙行。謂善作義故,可欣讚故,決定能感可愛果故。善作義者:行身語意諸善行故;名為妙行。可欣讚者:謂行善行,守護尸羅;常為諸天大師有智同梵行者共所欣讚。決定能感可愛果者:謂所有身語意妙行,無處無容能感非愛諸果異熟。有處有容能感可愛諸果異熟。集異門論,亦作是說:有何因緣,名為妙行?謂彼能感可愛可樂適意悅意甚可喜果。此顯等流果。復言能感可愛可樂適意悅意可喜異熟。此顯異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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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三聚圓戒

謂在三聚淨戒中,每一戒都互具互融,就以殺生戒來說,遠離殺生的惡行,就是攝律儀,為增長慈悲心,就是攝善法,為保護眾生,就是攝眾生。


三道

又名輪迴三道,或三輪,即煩惱道、業道、苦道。煩惱道又名惑道,即無明貪欲瞋恚等之煩惱妄惑;業道是依著煩惱而產生的種種善惡行為;苦道是因善惡行為而召感未來的生死苦果。道是能通的意思,上述三者能互相通連,由煩惱而通向於業,由業而通向於苦,再由苦而回轉到煩惱,因此叫做三道,因其輪轉去來,所以又名三輪。


二種寂靜

身寂靜和心寂靜。身寂靜是捨家棄欲和離開喧鬧的都巿到一個寂靜的地方去閑居,身方面的惡行,一切不作;心寂靜是杜絕貪瞋痴等諸煩惱,修習禪定以使心不散亂,意方面的惡行,一切不作。


修善

1.斷惡行善。2.本有之善叫做性善,由修而成之善叫做修善。


惡道

順著惡行而趣向的道途,如地獄、餓鬼、畜生等三惡道是。



防非止惡的意思,不但惡事不可做,就是惡的念頭也不許有。又名清涼,因人能止惡行善,則必心安理得,俯仰無愧,故心無熱惱而得清涼。


戒定慧

又名三學,或三無漏學。戒是戒止惡行,定是定心一處,慧是破妄證真。持戒清淨心則安,心安則可得定,得定則可觀照分明而生智慧。持此戒定慧三法,能對治三毒,成就佛果,所以又叫做三無漏學。


止持戒

制止罪惡行為的戒法,如五戒八戒等是。


清淨

1.離惡行的過失,斷煩惱的垢染,叫做清淨,這是障盡解脫的離垢清淨。2.指超諸善惡無對待的清淨,這是性淨解脫的自性清淨。


行業

1.身口意所造作的業。2.可以召感苦果的善惡行為。


[國語辭典(教育部)]

(一)ㄈㄟ, [形]

1.不對的、不善的。如:「非分之想」。《書經.康誥》:「封敬哉,無作怨,勿用非謀非彝。」《莊子.盜跖》:「鮑焦飾行非世,抱木而死。」

2.不同的。《左傳.僖公十年》:「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文選.曹丕.與朝歌令吳質書》:「節同時異,物是人非。」

[動]

1.以為不好、不對。《墨子.非攻上》:「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

2.反對、詆毀。如:「以古非今」。《荀子.修身》:「故非我而當者,吾師也;是我而當者,吾友也。」《孝經.五刑章》:「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

3.不是。《莊子.秋水》:「非梧桐不止,非練實不食,非醴泉不飲。」《文選.司馬相如.喻巴蜀檄》:「當行者或亡逃自賊殺,亦非人臣之節也。」

[副]

不。如:「非同小可」、「非去不可」。《荀子.宥坐》:「夫芷蘭生於深林,非以無人而不芳。」

[名]

1.過失、惡行。如:「為非作歹」、「明辨是非」。《莊子.盜跖》:「強足以距敵,辯足以飾非。」《文選.任昉.王文憲集序》:「約己不以廉物,弘量不以容非。」

2.阿非利加洲的簡稱。如:「亞非地帶」、「中非技術合作」。

3.二一四部首之一。


白業

ㄅㄞˊ ㄧㄝˋ
佛教徒稱善行為「白業」。相對於惡行的黑業而言。《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八》:「大王當知:白業白報,黑業黑報。」


敗行

ㄅㄞˋ ㄒㄧㄥˋ
傷風敗俗的惡行。《鶡冠子.卷上.天則》:「九文循理,以省宮眾,小大畢舉,先無怨讎之患,後無毀名敗行之咎。」


票匪

ㄆㄧㄠˋ ㄈㄟˇ
從事綁票的匪徒。如:「票匪的惡行,令人髮指。」


滿人

ㄇㄢˇ ㄖㄣˊ, 1.滿洲人。

2.稱行善的人。《南本大般涅槃經.卷八》:「譬如世間為惡行者,名為半人;修善行者,名為滿人。」


大白

ㄉㄚˋ ㄅㄞˊ, 1.較土粉子為白的土塊。可以用來粉刷牆壁。

2.完全清楚。如:「你應該把他的惡行公諸於天下,使真相得以大白。」

3.酒杯。漢.劉向《說苑.卷一一.善說》:「魏文侯與大夫飲酒,使公乘不任為觴政,曰:『飲不釂者,浮以大白。』」宋.張元幹〈賀新郎.夢繞神州路〉詞:「舉大白,聽金縷。」


倒行逆施

ㄉㄠˋ ㄒㄧㄥˊ ㄋㄧˋ ㄕ
不遵常理行事。後比喻違背社會俗尚,胡作非為的罪惡行徑。《史記.卷六六.伍子胥列傳》:「吾日暮途遠,吾故倒行而逆施之。」《漢書.卷六四上.主父偃傳》:「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則五鼎烹耳;吾日暮,故倒行逆施之。」也作「逆行倒施」。


踏狗尾

ㄊㄚˋ ㄍㄡˇ ㄨㄟˇ
撩撥是非爭端、敲詐等惡行。元.鄭廷玉《後庭花.第一折》:「若有那拿粗挾細踏狗尾的但風聞,這東西一半兒停將一半兒分。」明.朱有燉《復落娼》:「子弟每土坑頭踏了些狗尾,女娘每臥房中拖了些狗皮,似這般覓衣?呵狗十年得發跡。」也作「啜狗尾」。


逆行倒施

ㄋㄧˋ ㄒㄧㄥˊ ㄉㄠˋ ㄕ
不遵常理行事。比喻違背社會俗尚的罪惡行徑。南朝宋.無名氏〈移答魏安南平南府〉:「強者為雄,斯則棄德任力,逆行倒施,有一於此。」也作「倒行逆施」。


孽障

ㄋㄧㄝˋ ㄓㄤˋ, 1.佛教用語。由於過去產生的惡行所造成今生的障礙。也作「業障」。

2.罵人的話。意指可惡的傢伙、該死的人。《紅樓夢.第三回》:「孽障,你生氣,要打罵人容易,何苦摔那命根子。」也作「業障」。


令人髮指

ㄌㄧㄥˋ ㄖㄣˊ ㄈㄚˇ ㄓˇ
語本《莊子.盜跖》:「謁者入通,盜跖聞之大怒,目如明星,髮上指冠。」形容使人憤慨到了極點,頭髮都豎了起來。如:「納粹的殘酷惡行令人髮指。」


令人扼腕

ㄌㄧㄥˋ ㄖㄣˊ ㄜˋ ㄨㄢˋ, 1.讓人感到惋惜。如:「他英年早逝,真令人扼腕。」

2.讓人感到憤怒。如:「歹徒殺人不眨眼的惡行真是令人扼腕。」


改惡向善

ㄍㄞˇ ㄜˋ ㄒㄧㄤˋ ㄕㄢˋ
改正惡行,走上善途。明.無名氏《齊天大聖.第四折》:「尊上帝好生之德,再休題妄想貪嗔,從今後改惡向善,朝上帝禮拜三清。」也作「改惡從善」。


改惡行善

ㄍㄞˇ ㄜˋ ㄒㄧㄥˊ ㄕㄢˋ
改掉邪惡、錯誤的行為而做良善、正確的事。宋.張君房《雲笈七籤.卷九一.七報》:「夫欲修學,熟尋此文,改惡行善,速登神仙。」


感愧交集

ㄍㄢˇ ㄎㄨㄟˋ ㄐㄧㄠ ㄐㄧˊ
既感激又羞愧。如:「在惡行被揭露後,依然有人願意拉他一把,令他內心感愧交集。」


河伯娶婦

ㄏㄜˊ ㄅㄛˊ ㄑㄩˇ ㄈㄨˋ
戰國魏文侯時,鄴地三老、廷掾,與巫祝勾結,假托河伯欲娶妻,每年強選少女,投入河中,愚弄人民並榨取錢財。後西門豹為鄴令,在河伯娶婦時,托言所選女子不美,要巫祝、三老去與河伯商量,另行選送,便將其投入河中,因而制止了利用迷信虐害人民的惡行。見《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傳.褚少孫補西門豹傳》。


奸胥猾吏

ㄐㄧㄢ ㄒㄩ ㄏㄨㄚˊ ㄌㄧˋ
奸惡狡猾的官吏。如:「古書記載了一些奸胥猾吏的惡行,讀來令人髮指。」


棄邪歸正

ㄑㄧˋ ㄒㄧㄝˊ ㄍㄨㄟ ㄓㄥˋ
捨棄惡行,回歸正道。《水滸傳.第一○七回》:「盧俊義慰撫勸勞,就令武順鎮守城池,因此賊將皆感泣,傾心露膽,棄邪歸正。」也作「棄邪從正」、「去邪歸正」、「去邪從正」。


棄邪從正

ㄑㄧˋ ㄒㄧㄝˊ ㄘㄨㄥˊ ㄓㄥˋ
捨棄惡行,回歸正道。《三國志.卷三三.蜀書.後主禪傳》裴松之注引《諸葛亮集》:「有能棄邪從正,簞食壺漿以迎王師者,國有常典,封寵大小,各有品限。」也作「棄邪歸正」。


清淨

ㄑㄧㄥ ㄐㄧㄥˋ, 1.清靜不紛擾。《戰國策.齊策四》:「晚食以當肉,安步以當車,無罪以當貴,清淨貞正以自虞。」《紅樓夢.第十回》:「我是清淨慣了的,我不願往你們那是非場中鬧去。」

2.清純乾淨。《大宋宣和遺事.貞集》:「古來有生人投于中,不可作油,此水頓清淨。」《文明小史.第三十五回》:「況且清淨地方,如何容得俗人前來蹧蹋?」

3.佛教用語。指離惡行過失、煩惱垢染。南朝梁.王僧孺〈禮佛唱導發願文〉:「願現前 眾等,身口清淨。」唐.張謂〈送僧〉詩:「一身求清淨,百毳納袈裟。」


去邪歸正

ㄑㄩˋ ㄒㄧㄝˊ ㄍㄨㄟ ㄓㄥˋ
捨棄惡行,回歸正道。元.劉唐卿《降桑椹.第三折》:「哥哥你說的是壯士言,到京師見帝王,則要你去邪歸正為良將,治國安邦萬人講。」《三國演義.第二十八回》:「關公曰:『綠林中非豪傑托足之處。公等今後可各去邪歸正,勿自陷其身。』」也作「棄邪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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