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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因

(術語)俱舍論有六因,成實論因之立三因:一、生因,法生之時能為因者,如善惡業為苦樂報之因,即六因中之異熟因也。二、習因,如習貪欲而益長貪欲,即六因中之同類因也。三、依因如以六根六境為所依而生六識,即六因中俱用相應行之三因也。而六因中之能作因,即為四緣中之增上緣,故成實論不立之。說見釋籤十之一,補註十四。


九[彳*扁]知

(名數)見修無學之三道中,特於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建立九種之區別也。蓋知為於四諦之境周知之之意。雖以智為其性,然今非稱智為知。乃以因此知而斷煩惱之故,於果附以因之名,名斷為知。所謂斷知是也。

俱舍論光記二十一云:「斷知,謂諸斷擇滅為體。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知。而是名知者,此於果上假立因名。」即其意也。

九者,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立六,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三,是也。

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有六種者,於欲界繫苦集二部之所斷,立一知。又於滅道二部之所斷各立一知。故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知。

又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與欲界同,有見苦集與見滅及見道等之三知。

總之如是三界見諦所斷法之斷,有六種知。

其餘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有三種者,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五順下分結盡知也。於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色愛盡知也。於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一切結永盡知也。總之如是三界修道所斷法之斷,有三種知。見修合而成九知。

但修道所斷法之斷,於色無色二界,別各立一知。見道所斷合之各不別立,其故,以修所斷為對治不同也。

其中見斷法斷之六種知,為忍之果。修斷法斷之三種,為智之果。一一之斷,不別立知,唯於如是九位建立之者。總由於有四緣。所謂見斷六忍之果,由於具得無漏離繫得與缺有頂及滅雙因之三緣,故特立知之名。

得無漏之離繫得者,無漏道所斷,必有離繫得。是簡有漏斷。缺有頂者,言亦斷有頂地之惑。滅雙因者,言滅自部之同類因及他部之行因。由是異生之位,有滅雙因者,而無無漏斷之得,又以未缺有頂,故雖得斷,亦不名為知。若聖位中,入於見諦,而苦類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而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於苦類智集法忍之位,則雖缺有頂,而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所斷之諸適行因,至於後之法智類智位,以諸所得之斷,三緣具故,方得建立知。

又修斷三智之果,由於前三者外,別加越界緣,總具四緣,特立知之名。越界緣者,為越界之意,即斷欲界並色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時,具前三緣及越界緣之四緣,故各立一知。但於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也。

又此知,無異生定成之理。諸聖者住於見道中,自初至集法忍之時,亦未成就之。至於集法智集類忍之時,唯成就一。至於集類智滅法忍之時,成就二。至於滅法智滅類忍之時,成就三。至於滅類智道法忍之時,成就四。至於道法智道類忍之時,成就五。又住於修道之位,而未得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又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末起色盡之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知之一。又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又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至於未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之二。住於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之一。見大毘婆沙論百八十六,俱舍論二十一,順正論五十八,瑜伽師地論五十七等。


九遍知

(名數)見修無學之三道中,特於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建立九種之區別也。蓋知為於四諦之境周知之之意。雖以智為其性,然今非稱智為知。乃以因此知而斷煩惱之故,於果附以因之名,名斷為知。所謂斷知是也。

俱舍論光記二十一云:「斷知,謂諸斷擇滅為體。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知。而是名知者,此於果上假立因名。」即其意也。

九者,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立六,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三,是也。

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有六種者,於欲界繫苦集二部之所斷,立一知。又於滅道二部之所斷各立一知。故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知。

又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與欲界同,有見苦集與見滅及見道等之三知。

總之如是三界見諦所斷法之斷,有六種知。

其餘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有三種者,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五順下分結盡知也。於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色愛盡知也。於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一切結永盡知也。總之如是三界修道所斷法之斷,有三種知。見修合而成九知。

但修道所斷法之斷,於色無色二界,別各立一知。見道所斷合之各不別立,其故,以修所斷為對治不同也。

其中見斷法斷之六種知,為忍之果。修斷法斷之三種,為智之果。一一之斷,不別立知,唯於如是九位建立之者。總由於有四緣。所謂見斷六忍之果,由於具得無漏離繫得與缺有頂及滅雙因之三緣,故特立知之名。

得無漏之離繫得者,無漏道所斷,必有離繫得。是簡有漏斷。缺有頂者,言亦斷有頂地之惑。滅雙因者,言滅自部之同類因及他部之行因。由是異生之位,有滅雙因者,而無無漏斷之得,又以未缺有頂,故雖得斷,亦不名為知。若聖位中,入於見諦,而苦類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而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於苦類智集法忍之位,則雖缺有頂,而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所斷之諸適行因,至於後之法智類智位,以諸所得之斷,三緣具故,方得建立知。

又修斷三智之果,由於前三者外,別加越界緣,總具四緣,特立知之名。越界緣者,為越界之意,即斷欲界並色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時,具前三緣及越界緣之四緣,故各立一知。但於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也。

又此知,無異生定成之理。諸聖者住於見道中,自初至集法忍之時,亦未成就之。至於集法智集類忍之時,唯成就一。至於集類智滅法忍之時,成就二。至於滅法智滅類忍之時,成就三。至於滅類智道法忍之時,成就四。至於道法智道類忍之時,成就五。又住於修道之位,而未得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又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末起色盡之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知之一。又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又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至於未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之二。住於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之一。見大毘婆沙論百八十六,俱舍論二十一,順正論五十八,瑜伽師地論五十七等。


二因

(名數)一、生因,本具法性之理則能發生一切善法,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是也。二、了因,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如燈照物了了可見是也。見涅槃經二十八。

又一、能生因,第八識能生起眼等之諸識,又為一切善惡之因,如穀麥等種為發生萌芽之因是也。二、方便因,眼等之諸識能為方便,引發第八識善惡之種,如水土以發生穀麥等萌芽之方便是也。見宗鏡錄七十一。

又一、習因,如習貪欲,則貪欲愈增長,新譯曰同類因。二、報因,如行善惡之因,即得菩樂之報,新譯曰異熟因。見四教儀集註中。

又一、正因,眾生本具之理性,正為成佛之因者。二、緣因,一切之功德善根資助智慧之了因,開發正因之性者。見涅槃經二十八。又有近因遠因,見大論。牽引因生起因,見瑜伽論。


六因

(名數)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之因地六位也。大乘別教所立。

又凡有為法之生,必依因與緣之和合,論因體,有六種:一、能作因,謂凡為生法,與以力者,又不作障害者,故此因有與力不障二種。與力者,法之生時,與勝力者也。眼根之生眼識,如大地之生草木,是為有力能作因。此有力能作因之因體,只限於有為法,不通於無為法。以無為法,為無作用,不向彼之生法而與力也。不障者,謂不妨他之生法,使他自在而生者也。如虛空之于萬物,是為無力能作因,故此無力能作因,通於一切之無為法也。此因所得之果,名為增上果。二、俱有因,為俱有果之因,故名俱有因。謂是必二個已上之法相依而生,如束蘆之相依,地等之四大種,生住等之四相是也。蓋四大種之生,必互相依而生,缺一不可也。是為同時俱有之法,互為因互為果者,此謂之互為果俱有因。此因所得之果,名士用果。三、同類因,謂同類之法以同類之法為因也。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善之色蘊與善之識蘊相望,猶同類因等流果故也。蓋此因所得之果,乃等流果也。四、相應因,心與心所之法,必同時相應而生,故名相應法。就此一聚之心心所,以一望他,名為相應因,如彼之俱有因。蓋於俱有因中,特別開心心所之法而立此因也。故所得之果,以俱有因為例,稱為士用果。五、行因,是為由同類因,特開煩惱法而立者。蓋在見惑,苦諦下之五見及疑與無明,集諦下之邪見見取二見及疑與無明。生一切之惑,故名行因。是不過為同類因之一種,故所得之果,即等類果也。六、異熟因,是以惡與有漏善之二法為體,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但為無記性(惟一苦一樂),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一因惡果無記,一因善果無記),故因為異熟因,果為異熟果,俱舍論六曰:「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行因,六異熟因。」舊譯者,智度論三十二稱為相應因(相應因),共生因(俱有因),自種因(同類因),因(行因),報因(異熟因),無障因(能體因)。梵1 Kāraahetu,2 Sahabhūhetu,3 Vipākahetu,4 Saprayuktakahetu,5 Sarvatragahetu,6 Sabhāgahetu。


因緣

(術語)一物之生,親與強力者為因,疏添弱力者為緣。例如種子為因,雨露農夫等為緣。此因緣和合而生米。大乘入楞伽經二曰:「一切法因緣生。」楞嚴經二曰:「彼外道等,常說自然,我說因緣。」長水之楞嚴經疏一之上曰:「佛教因緣為宗,以佛聖教自淺至深,說一切法,不出因緣二字。」維摩經佛國品註:「什曰:力強為因,力弱為緣。肇曰:前後相生因也,現相助成緣也。諸法要因緣相假,然後成立。」止觀五下曰:「招果為因,緣名緣由。」輔行一之三曰:「親生為因,疏助為緣。」

又梵語尼陀那之譯意。十二部經之一。又云緣起。參照尼陀那條。

又四緣之一。因即緣之意。此非因與緣各別而論,親因即名為緣。俱舍論七,謂:「因緣者,五因之性。」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因雖總為因緣,而唯識論七唯名同類因為因緣。六因四緣十二因緣,各詳見本條。


因緣性

(術語)為諸法生起原因又為依託之性也。四緣性之一。大乘小乘,其解不同。(一)小乘於諸法之原因六因中,除能作因外,餘五因為因緣性。如此因緣性,義既通於六因中五因,故其意頗廣,且舉一例,如眼識之起,以有發識取境作用之眼根為因,所對之色境為緣而生。故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有為因緣之性云。(二)大乘於六因中,唯以同類因為因緣之性,餘五因總為增上緣之性。詳言之,則同類因通於因緣性與增上緣性。餘五因唯為增上緣之性。因類因為引生等流果之原因,又名自種因。即過去之善法,於現在之善法為因,現在之善法,於未來之善法為因。惡法無記法亦然。如此諸法之親因緣種子,為因緣性,又熏生此種子之現行法,為種子之因緣性,更生後自類種子之前念種子,為後起種子之因緣性,畢竟離為諸法原因之種子,不可立因緣性也。


異熟等五果

(名數)性相門分別因果之相,因分六種,果分五種:一、異熟果,以惡業招來世三惡之苦果,以善業招來世人天之樂果。苦樂之果性,皆為無記,與業因之善與惡之性異,故曰異熟果。自六因中之異熟因而來。二、等流果,依前之善心而轉生後之善心,依前之惡心而益生後之惡業,依前之無記而生後之無記,等於果性因性而流來者。自六因中之同類因行因而來。三、士用果,如農夫之於米麥,如行力之於道果,總依造作之力用而得者。自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而來。四、增上果,以一有為法,望其餘一切之有為法,為增上果,其餘一切法,或與之以力,或不與力,亦不障害之,以其與力及不障之增上力,生此果也。是雖似前之士用果,然彼局於對有力之因體,此則通於有力無力之一切法,而為所得之果。自六因中之能作因而來。五、離繫果,依涅槃之道力而證之者。涅槃離一切之繫縛,故云離繫。此法常住,非自六因而生者,唯以道力而證顯,故雖與以果之名而非對於六因之因體。見顯揚論十八,俱舍論六。


等流果

(術語)五果之一。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從無記因生無記果也。例如從前念之不善心生後念之不善心或不善業也。果性似因性而流出,故云等流果。又等流為等同流類之義,因果之性同類,故云等流。舊譯謂之習果。對於因,則六因中由同類因行因而生者曰等流果。唯識論二曰:「等流果,果似因故。」俱舍論六曰:「等流果,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行二因。」唯識述記二末曰:「等謂相似,流謂流類。」


習因習果

(術語)新譯之同類因,舊譯云習因。新譯之等流果,舊譯曰習果。智度論謂之習因習果。習者習續之義。習續前念之善而起後念之善,乃至習續前念之無記而起後念之無記,前為習因,後為習果。通於一切之色心,通於善惡無記之三性。止觀八曰:「何名習因習果?答:阿毘曇人云:習因是自分因,習果是依果。又習名習續。自分種子相生,後念心起,習續於前,前念為因,後念為果。此義通三性。」


自類因果

(術語)同類因等流果也。


[佛光大辭典]
二因

(一)生因、了因。(一)生因,乃本具法性之理,能生一切善法者,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二)了因,乃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以上二者,與正因、緣因名異而義同。〔北本涅槃經卷二十八〕(參閱「六因」1256)

(二)能生因、方便因。(一)能生因,謂第八識能生起眼等諸識,為一切善惡之因,如穀、麥等種能生萌芽。(二)方便因,謂眼等諸識能為方便,引發第八識善惡之種,如水土能引發穀、麥等萌芽之方便。〔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宗鏡錄卷七十一〕

(三)習因、報因。(一)習因,又作同類因,乃後起之果,習續前因而增長,如習於貪欲,則貪欲愈增。(二)報因,又作異熟因,乃後之果報引於宿行之業因,如行善惡之因,即得苦樂之報。〔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中、法華文句卷十八〕

(四)近因、遠因。(一)近因,謂能直接引發果者,如凡夫行布施行,於其身後得好果報。(二)遠因,謂間接引果者,如修世間之禪定,間接使遂生色界天之果報。〔大智度論卷九十六〕

(五)牽引因、生起因。(一)牽引因,謂未潤位之種子,間接牽引生死之苦果者。(二)生起因,謂已潤位之種子,直接生起生死之苦果者。如十二緣中之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等屬前者,愛、取、有等屬後者。〔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一〕 p193


三因

(一)指至誠心、深心、回向發願心。此三心乃往生淨土之正因,故稱三因。〔往生禮讚偈〕(參閱「三心」532) 

(二)佛性論卷二,依覺悟佛果之次第所立,三因即:(一)應得因,依真如空理而修因行,應得菩提之果,故稱應得因。(二)加行因,依菩提心加功用行,以此為因,即能證得法身之果。(三)圓滿因,由加行而因行圓滿,故稱圓滿因。此三因中,應得因以無為如理為體,後二因則以有為願行為體。又應得因中,具有住自性、引出性、至得性等三種佛性。住自性謂道前凡夫位;引出性指發心以上,窮有學聖位;至得性即無學聖位。 

(三)指菩薩修行過程中之三種因果。即:(一)異熟因,由善、惡業感樂、苦二果,因苦、樂二果非善非惡而為無記法,故稱善惡業為異熟因。(二)福因,以施、戒、忍三波羅蜜為因,能感福德之果報,故稱施、戒、忍三波羅蜜為福因。(三)智因,以慧波羅蜜為因,能感菩提智果,故稱慧波羅蜜為智因。精進、禪定二波羅蜜則通於福智二因。(參閱「三因三果」546) 

(四)成實論依俱舍論六因而立三因,即:(一)生因,指法生之時能為因者,即異熟因。(二)習因,如習貪欲而益長貪欲,即同類因。(三)依因,如以六根六境為所依而生六識,即俱用、相應、遍行三因。六因中之能作因為四緣中之增上緣,故成實論不立。 

(五)三因佛性之略稱。即正因佛性、了因佛性、緣因佛性。(參閱「三因佛性」546) p545


士用果

梵語 purusakāra-phala。又作士夫果、功用果。係五果之一。謂由士夫之作用所得之果。「士」謂「士夫」,指人,「用」謂「作用」,指造作,此謂人使用工具所造作之各類事情,實指「俱有因、同類因」所引起之果,因其力強,故稱為士用果。

又成唯識論卷八(大三一‧四二中):「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依此而謂其義有二,即:(一)就人而言,此力用乃依有情而生;如農夫之於米麥,商賈之於理財,皆依彼士夫之力而成諸事業。(二)就法而言,諸法之生乃因諸作具而有;如農夫因稼而成熟,商賈因貨而獲利,作者假諸作具而成就之事業,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

又俱舍論卷六所謂由「俱有因、相應因」之作用所得之果,亦相當於今所說之士用果。〔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一、順正理論卷十八、雜阿毘曇心論卷三、瑜伽師地論卷五〕 p748


五因

(一)以地、水、火、風等四大為能造之因,以諸色法為所造之果,其因與果之間具有五種關係:(一)生因(梵 jānana),由四大種能生起諸色法,譬如母之生子。(二)依因(梵 niśraya),所造之色法既生,則隨逐於大種之後,譬如弟子之依於師。(三)立因(梵 sthāna),任持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大地之任持萬物。(四)持因(梵 upastambha),以力持之故,使所造之色可相繼不斷絕,譬如食物之持續身命。(五)養因(梵 upabrjhana),增長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雨露之長養草木。此五因於六因之中,為有力之能作因所攝,而不攝於其他同類因等五因;於四緣之中,則為因緣所攝。〔瑜伽師地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二十、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雜阿毘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

(二)指有為法成立之五因:(一)生因,即惑業煩惱,眾生依惑業乃生此身,故稱之。(二)和合因,例如善與善心和合,不善與不善心和合,無記與無記心和合。(三)住因,一切眾生依於「我癡、我見、我慢、我愛」等四大煩惱而得住,譬如家屋之依柱而住。(四)增長因,眾生賴衣服飲食等而得長養其身,故稱之。(五)遠因,例如因咒力可脫鬼、妖之撓害,又如依憑於國王之武力,乃可免盜賊之難。〔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涅槃經疏私記卷六〕 p1074


五類

將一切法依其性質分為五種部類。又作五類門。即:(一)異熟生,異熟因所生之意,謂由過去之善惡業因而招感之果報。(二)所長養,謂於現在為飲食湯藥等所長養,由小變大,由短變長之物。其體乃由極微所成。(三)等流性,謂前後均等、流類相似之性,前因後果相似相續而生者。即同類因、遍行因之所生,而非異熟生、所長養所攝者。如有漏之善心、惡心,有善惡,即非異熟生,心王則非所長養,故稱等流性。(四)有實事,實者堅實之義,謂無生住異滅四相遷流者。即指無為法,十八界中之法界有此無為法,故稱有實事。(五)一剎那,指現在一剎那存在之法,即謂見道初無漏之法,係無始已來未發起,而於一剎那忽然生起者。〔俱舍論卷二、雜阿毘曇心論卷一、順正理論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卷六十四、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p1210


六因

梵語 sad-hetavah。(一)將一切法之因分為六種,即:(一)能作因(梵 kārana-hetu),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1)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2)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增上果。(二)俱有因(梵 sahabhū-hetu),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1)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2)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三)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等流果。(四)相應因(梵 samprayukta-hetu),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五)遍行因(梵 sarvatraga-hetu),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六)異熟因(梵 vipāka-hetu),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係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異熟果。〔俱舍論卷六、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入阿毘達磨論卷下、俱舍論釋頌疏義疏卷中本〕(參閱「」2269)

(二)將無始以來之妄想習因分為六種:(一)當有因,又作當因。妄想之識(因)招當有之果報。(二)相屬因,又作相續因。一念之妄心,內依八識,外緣六塵,作業招果,現行薰種子,種子起現行,三世相續而不絕。(三)相因,前念滅後念續生之善惡業相。(四)能作因,又稱作因。諸識轉變而生諸法。(五)顯了因,又稱了因、顯示因。由妄想之故,所作之事生,能作如燈,所作如色,顯現分明。(六)觀待因,又稱待因、相待因。妄想滅時,涅槃生起。待妄想斷盡而生,故稱為相待。〔大乘入楞伽經卷二、入楞伽經卷三、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二〕

(三)因明用語。因明三支作法中,第二之因(理由)分為二類六種。二類為生因、了因。能生諸法者,稱為生因,如穀麥之種子,能生根發芽;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資緣者,稱為了因,如燈之照物,了了可見。此生因、了因各有言、智、義三層,故合稱六因。即:(一)言生因,即立者(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敵者(問難者)依之而能生解。如立者言「所作性故」(因),敵者聞之,藉以了悟「聲是無常」(宗),故稱生因。(二)智生因,即指立者起言之智;蓋智為立言之本,故此智即是言生因之因,稱為智生因。立者舉「所作性故」(因)之前,必已知聲是無常,亦已知聲之所以無常,乃聲是所作之故。(三)義生因,有二義:(1)道理義,指言語中所涵之意義,亦即聲是所作之理。(2)境界義,乃言語所指之對象,亦即聲是所作之事實。言語所以能使人了悟,全靠其所涵之意義及所指之對象,故言語之義亦歸入生因。(四)智了因,指敵者之智慧與知識而言。敵者能解立者之言,了悟所說之宗與因,全知知識,故稱智了因。(五)言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如所作性故),敵者依此言了解所立(如聲是無常)。敵者若無智慧,誠然不會了悟,然若僅有智而無立者言語之啟發,依然無從了悟。敵者之智必待立者之言語刺激,而後始能發揮了悟之作用,言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六)義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所詮之義。如以「所作性故」例,即指其所涵之義理與其所指之對象。敵者所以能了悟聲之為無常,是靠「所作性故」所表示之意義。義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六因之分別依據,乃其功用;若以體別為依據,則僅有四種。智生因中之智,為立者之智;智了因中之智,為敵者之智,其體各異,不能歸併。言生因中之言與言了因中之言,同指立者所用之言語;義生因中之義與義了因中之義,同為立者言語所包含之意義。以故言生因與言了因原為一體,義生因與義了因亦是一體,故六因僅有四體。

六因之間,有層層之因果關係。就生因方面言,必須立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且用言語來表達,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乃智生因之果。言義二生因雖同為智生因之果,然二者亦存因果關係。立者知曉義理之後,始用言語表達,故義生因又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因之果。就了因方面言,立者之言語與其所涵之義理,引發敵者之智,令其了悟正理,故言了因與義了因同為智了因之因,智了因為言義二了因之果。敵者聽了立者所說之言語,方得體會其中所涵之義理,故言了因又為義了因之因,義了因為言了因之果。

六因之中,因明最重視言生因與智了因。立者雖有充分之理由證明自家之主張,然若默而不說,敵者無從知其理由如何,更無從信其宗體之確能成立。故欲使敵者領悟,須將自家理由明白說出。敵者聽聞立者表示理由之言語,始能發生正智。言生因乃令敵者了悟之根本所在,故因明稱之為正生,智義二生因處於輔助地位,故稱為兼生。就了因而言,敵者所以能了悟,在於自家之有智,否則言與義無從為之啟發,故智了因可說為正了,其餘二了因為兼了。〔因明入正理論卷上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p1256


四緣

梵語 catvārah pratyayāh。為佛教阿毘達磨(論)中所整理出之因緣論。即賅括一切有為法之生起所憑藉之四種緣。四緣常與「六因」同時論述,「四緣」係從「果」之產生而考察各種「因」之起源,「六因」則側重說明業報得以產生之條件。佛教各宗對因緣論之看法各異,以大小乘而言,小乘中較具代表性者為說一切有部(發智論、大毘婆沙論)及俱舍宗(俱舍論),大乘以唯識宗(成唯識論)之說為主。四緣,即因緣(梵 hetu-pratyaya)、等無間緣(梵 samanantara-pratyaya)、所緣緣(梵 ālambana-pratyaya)、增上緣(梵 adhipati-pratyaya),大小乘皆說之,惟說法互異;六因,為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主要是發智論、大毘婆沙論、俱舍論等小乘論書所說。小乘並把能作因包含四緣中之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而將因緣一項開演為其他之五因。若將四緣、六因、五果等三學說並舉,則可合為佛教因果論之完整思想。茲略述大小二乘之四緣說:

(一)小乘之說:(1)因緣,即產生自果之直接內在原因,例如由種子而生芽,種子即是芽之因緣。其「因緣」一詞,「因」亦作「緣」解。於佛教因緣論中,通常將引生結果之主要條件稱為「因」,次要條件稱為「緣」。於此,則強調「因」亦為眾多條件之一,故稱「因緣」,非尋常所謂「因與緣」之義。又此緣可適用於精神與物質等一切現象。(2)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即心、心所之相續中,由前一剎那讓路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之原因。亦即心、心所於「過去」之前一剎那滅謝,復給予「現在」之後一剎那生起之力用。所謂「等」,謂「前念」既滅,「後念」繼生,二念之體用同等,反之,若前一剎那為善心聚,後一剎那為惡心聚,則其前後剎那之相望則相異而非同等;所謂「無間」,謂前後二念之間,念念生滅,剎那不停,而無有間隔。此緣僅適用於精神現象,為認識活動得以發生之條件。(3)所緣緣,略稱緣緣,指心、心所所攀緣之一切對象,亦即一切外在事物對內心所產生之間接、直接之緣。例如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乃至意識必以過、現、未等一切法為所緣緣。(4)增上緣,指上述三緣以外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之原因條件。

佛教將一切萬法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其性非色非心,而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色法、無為法等五大類,稱為「五位」。若就五位之生起與四緣之關係而言,心法及心所有法(精神現象)之生起,須具備四緣全部;心不相應行法(小乘分之為十四種)中之「無想定」與「滅盡定」之生起,僅須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而無所緣緣,此因無想與滅盡二定既屬於無心定,已無心識作用可言,而所緣緣則須以心識為產生作用之相應條件,故此二定之生起不具所緣緣;心不相應行法其餘之十二法與色法(一切物質現象)之生起,皆僅須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其餘十二種心不相應行法既無心識作用,故無所緣緣,其生起之前後兩相亦非同等,且無固定之相續次序,故無等無間緣;無為法乃無有生滅變化之諸法真實體性,自然無生起之原因條件可言,故在四緣的範圍之外。

又若以時間、空間而言,等無間緣屬於時間之因素,所緣緣屬於空間之因素,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空二者。又小乘既於四緣之外另立六因之說,則四緣與六因之關係後世亦異說紛紜。如俱舍論寶疏(法寶撰)卷七力主六因與四緣互攝之說,即如上記所言能作因包含等無間、所緣、增上等三緣,俱有因等其餘五因通攝因緣。另如俱舍論光記(普光述)卷七則認為四緣賅攝之範圍較寬,六因較狹,故四緣能含攝六因,六因不能含攝四緣。即俱有因等五因與因緣固可互相通攝,然能作因唯通於增上緣,而未能含攝等無間、所緣二緣。

(二)大乘之說:(1)因緣,指一切有為法中能親生自果者,如麥種生麥,稻種生稻。此因緣之體性有二:1.種子,指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含藏的善、染、無記等一切法;此種子於異時能引生自類之種子(稱為種生種),於同時能生起自類之現行(稱為種生現)。2.現行,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等七轉識之現行能熏成本識(即第八識)中之自類種子(稱為現熏種)。(2)等無間緣,謂心、心所之生起係由前念引生後念,念念相續,無有間隔,此說與小乘大致相同,惟唯識宗主張八識之體各自有別,故各自產生前後無間之相續關係;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相形成等同無間之相續關係。(3)所緣緣,凡心、心所之對象成為原因,而令心、心所產生結果之時,心、心所之對象即稱為所緣緣。唯識宗特分為親所緣緣、疏所緣緣兩種。如成唯識論卷七所說(大三一‧四○下):「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此乃小乘未談及之深義。(4)增上緣,亦如小乘所說,指上記三緣以外的一切法生起之原因條件。惟此緣範圍甚為寬廣,如小乘所說之六因,悉得攝入此中。

若就諸法之生起與四緣之關係而言,大乘認為色法與諸種子之生起,僅須依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種子皆非緣慮之法,故無所緣緣;又以多類俱轉而無前後齊等之故,而無等無間緣。心法、心所法則與小乘看法相同,須具備全部四緣而後生起。〔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六、顯揚聖教論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十八、顯宗論卷十、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六本、大乘義章卷三〕(參閱「六因」1256、「」6123) p1832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果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

古代印度之外道,有關因果之論點可分為四類,佛教稱之為外道四執,或簡稱四執:(一)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生起之原因歸於大自在天之能力。(二)無因有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果,但以此果之因難以探究,故否定此果之起因。(三)有因無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因,但以此因之結果難以探究,故否定此因之結果。(四)無因無果,即否定因果二者。

上記之外,佛教以外的古代印度思想界,尚有二種因果論之說,即:(一)因中有果論,主張果所顯現之現象世界必內具於因中,此乃婆羅門教與數論學派之思想;亦即認為因中常具有果性,故以因與果之性質相等。(二)因中無果論,係與婆羅門教對立之一般思想界及勝論學派所提倡。即主張結合眾多獨立之根本要素,方能生起現象世界;亦即認為因中未必具有果性,而須藉眾多的因相互和合始能產生果,故認為因與果之性質並不相等。此論說亦可稱為果中有因論。

佛教之因果論大抵可分為大小乘二系統,小乘以俱舍宗為典型,提出四緣、六因、五果之說;大乘則以唯識宗為代表,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之主要內容,而於四緣、五果之闡釋,大小二乘之觀點亦相迥異。以唯識家而言,既認為宇宙萬有皆由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所變現,而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間,須經由「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的「三法兩重」之因果關係,展轉作用而變現為森羅萬象。其中,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之關係為因果同時。此外,於六因、五果之中,異熟因與異熟果之關係,以及同類因、遍行因與等流果之關係,皆為因果異時。至於俱有因、相應因與士用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又能作因與增上果之關係,通於因果異時與因果同時。又同類因與等流果之關係,係以自類之法為因,引生等同流類之果,故稱自類因果。

眾生之行為能引生異時之因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嚴格言之,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非善非惡之「無記性」;而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又若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則由修行之因能招感成佛之果,此稱為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此外,由善惡之業因而招感樂苦之果報,此種因果係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又由福德(世間的善業)而招感人天樂果,此為福因與福果之因果關係;又由修習智慧能招感覺悟之果報,此為智因與智果之因果關係。上述三種因果關係,稱為三因三果。又一般所謂的三世因果、因果報應等,多係指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而言。

蓋一切法皆由因果之理而生成壞滅,十界迷悟之顯現,即由此因果關係所成,而產生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等分別。若就四諦而言,其苦、集二諦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二諦則為出世間悟界之因果。要之,此因果之理實乃佛教重要之基本教理,於諸經典中即常對此理加以闡釋說明,並以善惡之因果報應如影隨形而相續不絕,來勸導人修行佛道,超脫有漏之境界,以達於無漏之寂靜地。〔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毘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參閱「十因」418、「五果」1112、「六因」1256、「四緣」1832、「因」2269、「種子」5863)2293


因緣

(一)梵語 hetu-pratyaya。為因與緣之並稱。因,指引生結果之直接內在原因;緣,指由外來相助之間接原因。依此,因緣又有內因外緣、親因疏緣之稱。廣義而言,因即意謂因與緣,包含內因與外緣。

一切萬有皆由因緣之聚散而生滅,稱為因緣生、緣生、緣成、緣起。因此,由因緣生滅之一切法,稱為因緣生滅法;而由因與緣和合所產生之結果,稱為因緣和合。一切萬有皆由因緣和合而假生,無有自性,此即「因緣即空」之理。若以煩惱為因,以業為緣,能招感迷界之果;以智為因,以定為緣,則能招感悟界之果。

此外,俱舍論卷六、卷七等,舉出六因四緣之說,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四緣即: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其中,六因中之能作因為四緣中之增上緣,其餘五因則為四緣中之因緣。然唯識家則以六因中之同類因通於因緣與增上緣,以其餘五因為增上緣。同類因,為引生等流果之原因,故又稱自種因。亦即俱舍論等以異性之因引生異性之果為因緣之義;唯識家則以種現相望之因果,及種子之自類相續為因緣之義。〔雜阿含經卷一、大乘入楞伽經卷二、中論卷四觀四諦品、大毘婆沙論卷十六、大乘起信論、成唯識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三、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參閱「」2269、「」6123)

(二)因即緣之義。指四緣中之因緣。因係引生一切諸法之直接內在原因,與諸法有親密之關係,故稱親因緣。凡具有因緣之狀態者,稱為因緣性。(參閱「四緣」1832)

(三)梵語 nidāna 之意譯。又作緣起。為十二部經之第六。(參閱「尼陀那」1888) p2301


因緣性

指具有因緣之狀態者。屬四緣中之「因緣」。小乘認為六因除能作因外,其餘五因皆為因緣性。唯識家認為,種現相望之因果,及種子之自類相續為因緣性。玆舉例說明之,小乘認為眼識之生起,係以有發識取境作用之眼根為因,以所對之色境為緣,故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之有為因緣性。唯識家則認為,過去之善法於現在之善法為因,現在之善法於未來之善法為因;惡法、無記法亦復如是。依此,諸法之親因緣種子為因緣性,又薰生此種子之現行法,為種子之因緣性,而更生後自類種子之前念種子,為後起種子之因緣性;亦即六因中,唯同類因通於因緣性與增上緣性,其餘五因皆為增上緣性。〔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七、成唯識論卷二〕(參閱「六因」1256、「因緣」2301) p2303


取果與果

取果,梵語 phalaj pratigrhnāti;與果,梵語 phalaj dadāti。略稱取與。就現在世(此一剎那)而言,凡是能生成現在之萬法者,皆稱為因,而自此「因」中取其能產生相應法的力用之果,即稱為取果;反之,從給與力用之一方而視之,則萬法將生成時,給與產生結果之力用,稱為與果。小乘學者以之為一切法生起之因緣作用,並在六因、四緣等因果論中,就取果、與果之三世之位,有詳細論釋。依俱舍論卷六之說,六因中,除有為法之能作因外,其餘之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等五因,皆有取果、與果。由於取果能成為因而取後果,故其作用皆在現在,與果則隨因而其世不同。即俱有、相應二因皆是俱生輾轉而取士用果,故其與果亦在現在,即取與同時。同類、遍行二因取隔越之等流果時,與果在過去;若取無間之等流果時,與果在現在。但就同類因而總言之,若與果時,必亦取果,但亦有取果而非與果者,如阿羅漢最後之五蘊即是。又以異熟果不與因俱起,又非於無間生,故異熟因之與果唯在過去,不通於現在。另據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一載,有說能作因亦有取果、與果,即謂能作因在現在取果,在過去、現在與果,亦有說能作因在過去、現在取果,在過去、現在與果。

有關四緣之取與,有謂「因緣」等同於五因之取與,增上緣同於能作因,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則於過去、現在取與。蓋取與之說,各家之闡釋有異,未可一概而論。〔順正理論卷八、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三、俱舍論光記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參閱「六因」1256) p3092


彼同分

梵語 tat-sabhāga。又作非等分、餘有分。蓋根、境、識三者互相交涉,各作其自業,稱為同分(梵 sabhāga),又稱有分、等分;相對於此,根、境、識三者互相交涉而不作其自業,稱為彼同分。即雖己無作用,而與有作用之同分為種類分同,其能見、所見等之「相」無異,且為同處同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互為相屬,互相引起,故稱彼同分。在十八界中,惟法界為同分,其餘十七界則通於同分、彼同分二者。

俱舍論卷二(大二九‧一○中):「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順正理論卷六、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一、卷七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六〕(參閱「同分」2243) p3204


果報

梵語 vipāka。即由過去業因所招感之結果。又作異熟、果熟、報果、應報、異熟果。有二種:(一)總報,即由引業(總報業)而來之果報,如人之生存即由前生引業而來。(二)別報,即人人個別之果報,係由滿業(別報業)而來,又稱滿果,如同生而為人,則有男、女、貧、富之分,此即為別報。

就時間而言,則有三時業之三時報:(一)順現報,即今生造業,今生報應之果報。又作現報。(二)順生報,即今生造業,來生報應之果報。(三) 順後報,即今生造業,再來生報應之果報。六道中,人、天二道係由持五戒、行十善而得之果報,故稱為善果。然此善果仍有迷惘煩惱,故又稱為顛倒善果。

又嚴格言之,果與報之意義亦有差別,凡由同類因而生之等流果,稱為果;凡由異熟因而生之異熟果,稱為報。據法華經玄義卷二上載,習果為果,報果為報。又後生之煩惱稱為習果,苦痛則稱為報果;故貧富苦樂等皆為果報。〔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中二、俱舍釋論卷三、卷五、法苑珠林卷六十九、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註解、摩訶止觀卷八下〕 p3323


惡因惡果

惡因、惡果之併稱。指可招致惡果之根源及惡行所生之苦果。為「善因善果」之對稱。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佛母品載,善惡所受之果報截然不同,一切善感受佛果,無明則受有為生滅之果,故善果從善因而生,惡果從惡因而生。惡因惡果與善因善果二者,其因與果之關係為同類因、等流果。佛典中解說善因善果、惡因惡果者甚多,如大莊嚴論經卷十五揭示八十九種事緣,分別善惡報應經、法苑珠林卷六十九、卷七十之受報篇亦廣說善惡之業報。善行成因而生善果,惡行成因而生惡果,深信此種因果道理,為入於佛法之必要條件。(參閱「等流果」5172) p4946


無漏緣

謂證得滅諦與道諦所斷之六煩惱緣無漏法。為「有漏緣」之對稱。在九十八隨眠中,與滅、道二諦所斷之邪見、疑相應之無明及不共無明有六惑,此六煩惱親緣滅、道二諦之無漏法,故稱無漏緣。其中滅諦之三惑僅緣自地之擇滅,而不緣異地之擇滅,因擇滅異於苦集,脫離因果之範圍,故上下地之擇滅互不相緣。依此,欲界之三惑僅緣欲界之擇滅,乃至有頂天之三惑僅緣有頂天之擇滅。邪見等煩惱亦如是。又道諦之三惑中,欲界之三惑緣未至定、中間定、四根本靜慮等六地之法智品之無漏道;色界與無色界八地之三惑緣取九地類智品之無漏道。其所緣範圍異於滅諦時之僅緣自地之情形,係由於各地之法類智互為同類因,故六地、九地皆能通緣。〔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四十八、俱舍論光記卷十九〕 p5132


異熟因

梵語 vipāka-hetu。指善、惡二種能招感苦、樂二果報之業因。即異熟之因。又作報因。六因之一。即招感異熟無記果之善惡有漏法。依俱舍論卷六載,僅諸不善及善之有漏法為異熟因。而「無記」由於其力薄劣,如朽敗之種子,故不招感異熟;又無漏法由於無愛潤作用,故亦不招感異熟,如真實之種子,無水之潤沃,故不生。除此之外,其餘之法具有善與不善,故能招感異熟,如真實之種子,由水之潤沃而能生。

蓋小乘俱舍等不承認有無記因、無記果,故僅以不善及有漏善為「親因緣」而招感當來之果。於大乘唯識宗,認為異熟果含有無記之親因,即以善惡之業種子於未來世招感苦樂之果,唯識宗視此「因」為「同類因」而非異熟因。但由善惡之種子所生起善惡之現行為「疏因緣」,復以之令生起無記之種子,故對無記之現行而言,即是異熟因,而與「業種子」、「異熟習氣」、「有支習氣」等為同義之語。〔大毘婆沙論卷十九、卷二十、卷二十一、俱舍論卷二、成唯識論卷二、俱舍論光記卷二、卷六〕(參閱「六因」1256、「有支習氣」2429、「業種子」5503) p5158


等流

梵語 nisyanda,巴利語 nissanda。等,等同之義;流,流類之義。等流,即同一流類之義。俱舍論卷二十一(大二九‧一○九下):「無慚、慳、掉舉,是貪之等流。」即謂無慚等係由貪所流出,以無慚等皆為具有同於「貪」之法,故稱等流。

又若就時間之先後而論,對於前者而稱後者為等流果;反之,前者即稱為同類因或遍行因。又同類相續之法稱為「等流相續」。於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列舉出色蘊之相續流轉有等流流、異熟生流、長養流等三類,其中之等流流又分為四種,即:異熟等流、長養等流、變異等流、本性等流(又稱自性等流)等。

在密教,稱佛九界隨類之身為等流身;此即以其平等流演而九界等同之故。〔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p5171


等流果

梵語 nisyandaphala。又作依果、習果。為五果之一。即從等同之因所流出之果。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從無記因生無記果;例如從前念之不善心生後念之不善心或不善業。蓋等流一詞,即指等同流類之意;以因與果之性質同類,故稱等流。據俱舍論卷六載,等流果係自「六因」中之同類因、遍行因而來。〔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俱舍論卷十七、雜阿毘曇心論卷三、入阿毘達磨論卷下、成唯識論卷八、大乘義章卷三本〕(參閱「五果」1112) p5172


等流習氣

為「異熟習氣」之對稱。又作名言習氣、名言種子。即瑜伽行派與法相宗所說,由「七轉識」之善、惡、無記等三性為同類因,而薰成第八識中之名言種子。等流,謂流類相等或相似;習氣,為種子之異稱。由前六識所招感異熟果之習氣,稱為異熟習氣;由七轉識所引生等流果之習氣,稱為等流習氣。此習氣乃第八識所藏之生果功能,故謂之種子;此習氣與由其所生之果(即現行法)流類相似,例如由善因則生善果,由惡因則生惡果,由無記因則生無記果,故謂之等流。如是依善、惡、無記等各種性質而薰成與之流類相似之種子者,即是具有「能薰」作用之七轉識,故成唯識論卷八謂,等流習氣係由七識中之善、惡、無記三性所薰而生之種子。〔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參閱「名言種子」2258、「異熟習氣」5159) p5172


習因習果

指「同類因」與「等流果」。於佛教之因果論中,「六因」與「五果」皆為其中之主要理論,「六因」係解釋諸法生起之原因,其第三項為同類因(梵 sabhāga-hetu),舊譯為習因,係指能生起同類法之原因;又「五果」乃說明由各種因緣所生起之結果,其中之第二項為等流果(梵 nisyanda-phala),舊譯為習果,係指與原因之流類相等之結果。舊譯之「習」字,乃在強調因果關係的習續之義。即習續前念之善心,而起後念之善心為善業果,乃至習續前念之無記性,而起後念之無記性。前念稱為習因,即同類因;後念稱為習果,即等流果。據摩訶止觀卷八載,習因是自分因,習果是依果。習因習果通於一切色法、心法,及善、惡、無記等三性。(參閱「五果」1112、「六因」1256、「同類因」2250、「等流果」5172) p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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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如是

天台宗的世界觀。指相、性、體、力、作、因、緣、果、報、本末究竟等。如,為「不異」義;是,為「無非」義;即現實原本的情狀名為如是。此十如是義,原出《法華經》〈方便品〉,即(大正9‧5c)︰「佛所成就第一希有難解之法,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

(1)相︰是「相以據外,覽而可別」的,即現於外面,可以看得見的相貌,這指的十界苦樂的表相。

(2)性︰是「性以據內,自分不現」的,即存於內面的自性不改的本性,這指的十界的自性,法爾各別,如木有火,遇緣即發。

(3)體︰「主質名為體」,即物的本質,這指的具有十界之用的本質。

(4)力︰「功能為力」,即主體所具的力用功能,也就是潛在勢力。

(5)作︰「構造為作」,即力量顯現能起作業,也就是顯在勢力。

(6)因︰「習因為因」,即習熟之意,能生十界果的直接原因,所謂同類因是。

(7)緣︰「助因為緣」,即助因感果的間接原因,所謂增上緣是。

(8)果︰「習因為果」,即由習因所引生的結果,所謂等流果是。

(9)報︰「報果為報」,即由善惡業所感得的報果,所謂異熟果是。

本末究竟等︰「初相為本,後報為末,所歸趣處,為究竟等」,即是貫通前九法的原理。

按此十如是,乃梵本《法華經》所無(梵本只有五如是,古譯《正法華經》亦僅有五如是),鳩摩羅什於漢譯之際,增之為十如是,很有可能是受到《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的影響,該論云(大正25‧298c)︰
「一一法有九種︰一者有體,二者各各有法,(中略)三者諸法各有力,(中略)四者諸法各自有因,五者諸法各自有緣,六者諸法各自有果,七者諸法各自有性,八者諸法各有限礙,九者諸法各各有開通方便。」

又,對於十如是,天台智顗之師慧思另有異解,據其所述,此上所引《法華》經文應斷句為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而稱為十如,或稱十如實相、十如境。然而智顗則認為除此讀法之外,尚可讀為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亦即智顗認為此十如是實有三種讀法,即(1)歸結為「如」,此即慧思所見,意在於空;(2)歸結為「法」,此即經文原來所示,意在於假;(3)歸結為「是」,意在於中。在此觀念下,十如是所展示的十法為一一即空,即假即中。此外,智顗以為此十如是所舉十法,未能盡全法界之廣大內容,於是再配以六凡、四聖及三世間,而構成「一念三千」之理論。

◎附一︰呂澂《中國佛學思想概論》附錄〈天台宗〉(摘錄)

在經文的〈方便品〉裏,特別提出佛的知見,來做一切智慧的標準,以為佛的知見廣大深遠固不待說,又還成就無量未曾有法。為什麼呢﹖就為了它能夠窮盡諸法的實相。這實相又是怎樣的呢﹖分析它的內容,即如是相、性、體、力、作、因、緣、果、報、本末究竟等,一共十項。這些話雖然也曾散見在其他經論裏,但總沒有像《法華經》這樣會攏了而又扼要地提了出來。從前羅什門下通達《法華經》的,對於經文這一點似乎也被注意到,就如道生所作的《法華義疏》說,此處經文是用十一事緣解釋了佛說的一切善法。「相」說法的外貌,「性」說法的內容,合內外為「體」,這一切法中所含有的功能是「力」,有所作為便是「作」,能發生他法為「因」,加以扶助為「緣」,能遂所期的是「果」,窮盡它的歷數的是「報」,善法的開始為「本」,得著佛法的終極為「末」,最後曉了源極為「究竟」。道生這樣逐項解釋,雖然也夠詳細,但只一系列的平舖直敘而已,並看不出其間重要意義。

到了慧思,才注意這些上面的真實性,而予以恰當的評價。他以為,經文所說「相」「性」等等上面都安了「如是」字樣,並不是泛泛的,它表咄相性等一一實在,而計數只有十種,又見出圓滿完全的意義。因此,他在這裏便決定建立所謂「十如」實相的重要論點。這事,後來智顗的著述裏也有特別聲明說,今經用十法攝一切法,所謂如是相等,南嶽師讀此文皆云如,故呼為「十如」(參照《法華玄義》卷二上)。可見這是慧思的獨到見解。現在看來,這方面和當時地論師的思想多少有些關係,因為《地論》解釋《華嚴經》處處都用十法表示圓滿之意,而在《十地經論》卷三,更有「諸佛正法如是甚深,如是寂靜,如是寂滅,如是空,如是無相,如是無願,如是無染,如是無量,如是上,此諸佛法如是難得」很明白的十如文句,這自然會給予慧思的理解一種啟發,而被應用到《法華經》的解釋上來。

另一方面,慧思這樣說法也受了《大智度論》的影響。《大智度論》卷三十二說到諸法的實相即「如」,分作兩類,一類是各各相即別相,一類是共相即通相,像地的堅硬,水的潮濕,是各別的實相,進一步推求堅硬、潮濕等都「實不可得」,是它們的共相。由此,慧思說十如的各個方面可算是別相,十者都謂之如,則是共相。結合這兩類才盡實相的意義,就和《智論》的思想根本相通了。最後,慧思對十如的第十種「本末究竟等」又解作佛和凡夫同樣的具足十法,所以說成究竟平等。從這上面也很好地指出了實踐的根本依據。至於平等的法體是指什麼呢﹖它應該有種總相,這很自然地會聯繫到當時所說「真心」「如來藏」等概念上去。而這些概念意義都很含糊,還沒有得著很好的辨別,所以慧思這類見解多少和後來流行的《起信論》相近。現存的慧思著述裏有種《大乘止觀法門》,完全依照《起信論》的說法結構而成,從它的文義上看,當然是後人托名的偽作,但是會將慧思的議論和《起信》聯成一起,就思想脈絡說,也並不是沒有來由的。

◎附二︰田村芳朗〈天台法華之哲理〉(摘錄自《天台思想》第一部)

天台法華的真理觀,規定了各種的存在之應有形態,又形成全體性的世界像或世界觀。這裡首先要講的是存在的應有情形,把它用十個範疇來表示,即《法華經》〈方便品〉第二的十如是,即︰「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羅什譯)。在原典或其他譯本只提出五個,或將之反覆而已,其表現也很曖昧。所謂十如是,乃是組織事物的存在與生起而樹立的範疇,是由鳩摩羅什在翻譯時補整而成的。他對於原典的翻譯也許不甚忠實,但就思想上來說,與亞里斯多德的十種範疇或康德的四綱十二目的範疇表相比亦毫不遜色,可以說具有很深的內容。

所謂十如是,乃是指所有的事物都以相、性、體、力、作、因、緣、果、報、本末究竟等,這十個方式來存在和生起。相是外在的樣相,性是內在的性質,體是包含外相與內性的全體;力是潛在的能力,作是顯在的作用;因是生起的直接原因,緣是輔助因的間接原因(條件),果是依因緣所生的結果,報是結果變成事實而呈現於外,本末究竟等是與第一的相乃至第九的本末究竟等有關而為其一貫。

在這十個範疇之上都冠有「如是」的譯語,因此被稱為「十如是」,這十如是是作為本末一貫之法,具在於事物當中,而成為支持各種事物的規範。換言之,各種事物或支持各種事物的規範(諸法)之具體的情形,就是十如是;也就是諸法實相。

然此必須注意的是,西洋哲學的範疇多以實體論(存在論)為主,十如是則以相即論(關係論)為依據。換言之,十如是的範疇乃是以緣起性空為背景。依據此,天台智 03顗把十如是配以空假中三諦而加以轉讀,此即所謂三轉讀。《法華玄義》卷二上(大正33‧693b)︰
「依義讀文,凡有三轉︰(一)云︰是相如、是性如、乃至是報如。(二)云︰如是相、如是性、乃至如是報。(三)云︰相如是、性如是、乃至報如是。若皆稱如者,如名不異,即空義也。若作如是相、如是性者,轉空相性,名字施設,邐迤不同,即假義也。若作相如是者,如於中道實相之是,即中義也。(中略)約如明空,一空一切空;轉如明相,一假一切假;就是論中,一中一切中。非一二三而一二三,不縱不橫,名為實相。」

至於本末究竟等,則說(大正33‧694a)︰「若作如義,初後皆空為等;若作性相義,初後相在為等;若作中義,初後皆實相為等。」若基於「是相如」這種讀法的立場,則所謂「等」意味著本末都和不二、空有關係;基於「如是相」之讀法的立場,則所謂「等」意味著本末各作為而二、假而存在;基於「相如是」之讀法的立場,則所謂「等」是指本末皆無空假之別,而成為中道實相。又「等」加上「究竟」是指綜合上述最後的終結,即(大正33‧694a)︰「三法具足為究竟等。夫究竟者,中乃究竟,即是實相為等也。」就是說,空、假、中三法,是即空即假即中的圓融具足;提到空之時,就是一空一切空,是空之完整的發揮;假亦然;中亦如是。究極而言,應該達到此一境地;此中才有究極而真實之義,所謂究竟等就是這個道理。

無論如何,關於存在的形態,十如是的範疇可以說能將之窮盡。把十如是配置以空假中的天台之應用解釋,在思想上也可以稱得上是卓越的。

〔參考資料〕 《法華玄義》卷二;《法華文句》卷三;《摩訶止觀》卷五;霍韜晦《中國佛學的回顧》;金倉圓照編《法華經の教理──特に十如是の解釋の變遷について》。


五果

因緣所生與道力所證的五種有為無為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語出《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等。小乘俱舍家以為是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唯識家以為是十因四緣所得。四緣五果,其名全同,因則有異,至於其義旨,因、緣、果皆不同。

(1)異熟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六因中的異熟因所生,即有情所感的果報。異熟因是善不善業,異熟果為無覆無記,因果異類而成熟,故名異熟果。又,異熟因屬四緣中的因緣。

依《成唯識論》所述,異熟因在四緣中屬增上緣,感第八識及前六識之果報。是故有情的果報有異熟無記的種子,是為因緣。但善惡業種子資助此異熟無記的種子,令感異熟無記的果,故業種子是增上緣,而非因緣。異熟果中,第八識稱異熟或真異熟,前六識名異熟生,但異熟生一語通二者。唯獨第七識為無記性,故非異熟因,又是有覆性,故非異熟果;在十因中,是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引。

(2)等流果︰等流是等同流類之意,果與因相似,故稱等流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的同類、遍行二因所生,此二因皆與異時果相對。其中,同類因是就一切諸法而言;遍行因是就一切煩惱的起因(十一遍行煩惱)而言。此二因所生的結果與因相似。若就四緣說,是因緣所得。

依《成唯識論》卷八所載,等流果有二類,一是習業等所引的同類,一是似先業而後果隨轉。亦即善、不善、無記三性之名言種子所引的後念種子,及同時的現行是實等流果。又如前世造殺業,促短他命,今世因得短命報,自他第八識的長短分限相似,故名等流,然此乃假等流果,實非同性之果,故非等流果,雖是增上果所攝,因具相似之義,假名等流。此果就十因說,是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七因所生;就四緣說,是因緣、增上緣所引。

(3)離繫果︰離繫縛所得的果,稱擇滅無為。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擇滅無為雖是道力(慧)所證,但為不生不滅之法,故非其所生,更非六因所生。唯道力對離繫果之得,有能生之功,對滅有能證之功,故道雖非滅因,而可稱擇滅為道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離繫是斷無漏道之障,所證的是善無為法,與其他四果之為有為果不同,離惑之繫縛而證,故名離繫果。依《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之釋,《雜集論》說此果永滅隨眠,《瑜伽》、《顯揚》等認為以異生的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所攝。即依有漏的六行觀所得的滅,種子不斷,故攝於增上果,不名離繫。又就斷障舉二義︰{1}唯斷煩惱障而證,所知障非縛法,故雖斷,不名離繫。{2}亦通所知障,斷而得自在故。《成唯識論》所謂斷無漏道之障,是通煩惱、所知二障。離繫果是六無為中的不動、想受滅、擇滅與真如無為四者。虛空無為與非擇滅無為不是斷惑所得法,故不攝於離繫果。如此,離繫果是十因中的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五因所得,四緣中的增上緣所得。

(4)士用果︰《俱舍論》卷六說是六因中之俱有因與相應因所得的果。稱之為士用,是依喻立名。士用詳作士夫的作用,如由士夫的作用能成諸事業,是由俱有因與相應因的作用所得,故名士用果。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士用指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的事業。《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釋之,舉二說︰{1}約人,謂有情的作用名士用,即農夫由稼穡、商賈由理財等所得者,名士用果,亦即因唯假,非實法。{2}約法,謂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若依此說,士用唯從喻立名,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演祕》卷六(末)據《順正理論》之說,舉四種士用果,即︰{1}俱生,指同時互為因果的法,如造色與大種。{2}無間,謂引世第一法的苦法忍。③隔越,如春期下種,至秋獲穀。④不生,謂以有漏道伏,得惑之不生等。但《瑜伽》、《唯識》等大乘諸論中則散見人士夫與法士夫之說。若此,大乘的士用果當是以人士夫為主,兼法士夫之義。此果是十因中的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不相違因八因所引,四緣中除所緣緣外的其餘三緣所得。

(5)增上果︰依《俱舍論》卷六之意,是四緣中的增上緣,六因中的能作因所得,名為增上果,是由這些因的增上力所得,故名。其能作因有有力與無力兩種。資助他法生起者是有力的能作因。雖不資助,但不加障礙者,是無力的能作因,即此以無障礙為增上義。而增上果為有為法。

依《成唯識論》卷八之意,此果以十因與四緣為一切可得。此果廣通有為、無為一切法。《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云(大正43‧511b)︰「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增上果有雜與不雜二種。若依雜亂體,一切果皆名增上果。若依不雜亂,不攝於其他四果者為增上果。

此外,《大乘義章》卷三(本)依《菩薩地持經》卷三廣加記述,但採舊譯名稱,作報果、依果、解脫果、士夫果、增上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摘錄)

四緣與六因動作起來而且彼此相互影響的結果,宇宙生出。從因果的觀念立論,沒有一個存在的東西不可以說是五種果裏頭的某一種。而且每一件東西必不僅是五種果中的一種,因為每個現象不會只是一種因所生。五種果是︰(1)增上果(adhipati phala),或曰共果。(2)士用果(puruṣakāra phala),或曰同時果。(3)等流果(niṣyanda phala),或曰同分相續果。(4)異熟果(vipāka phala),或曰異性果。(5)離繫果(visaṃyoga phala),或曰解脫果。

(1)增上果︰指一個現象當作宇宙間一切法一般的生果勢力所造成的單獨效果。故此為能作因的果,而且在各種相當的情形之下,是所緣緣、等無間緣,和增上緣三緣的功效,因為這些皆為能作因的分部。一個這樣的眾法合成法,因為是很多因法活動的效果,時常被稱為共果。既然一切東西都被他們各家本身之外的一切東西影響,一切現象自然都可以算是增上果,但是事實上此名專指五因之中除去能作因就解釋不了的那些現象。然增上果不失為一重要類別,因我們身外的宇宙就被看為過去時的諸有情物共同業力所成的增上果。

(2)士用果︰字面上的意思解是「人的行動所生的效果」。但是佛家有時不照字面解而照用他來取喻的意思解,這意思就是「與果同時的因」,譬如一人打鐵造馬靴時,馬靴所具的形式與此人所費的氣力是同時的。作這樣解的士用果,是俱有因和相應因兩種生果因力的效果,但此等處實在不但因與果同時,而且諸單位的相互關係密切非常,因而個個單位可以說是另一個單位的因和果。

在以上那個特別指定的意義之外,士用果又作更與字面相合的一義解釋,就是有生物所生的果,或一物動作所直接生出的另一物。此果或另一物,或是立時生出的,或是不久即生出的,或竟是若干時之後始生出的,譬如今年的收穫是農人去年下種的士用果。某種精神活動的結果把高一級的心識引起之時,此種心識同樣可算是前時精神活動之士用果。作如此解的士用果,不但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的果,也是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諸因的效果,而且自然也是能作因活動的效果。

士用果與增上果應該用造因者與結果二者關係之直接與不直接去區別。物質世界之一般情形是增上果,但某甲這一個人的勞力所造成的任何物質的物件,對於甲為士用果,對於其餘的人則為增上果。

(3)等流果︰或譯相續果。指的是一個有生物生命的此一分時為以前諸分時之果;至少是指後來的諸分時與其前諸分時,性質相等。譬如異熟因或他種因動作的結果,是甲時的情形往往可以有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新群起來接續他。如果如此,則此新群不能說是甲的等流果。但是一切新群裏幾乎總有幾法是前時的同類的法所產生的,故這幾法即歸入等流果這類。

此種果包括同類因和遍行因活動的效果。這兩種因的分別,我們已經講明過,就是,遍行因限於能生自「地」一切不善心所法之染因,而同類因不過指各性各部各地之心所法能感生同類心所法的自然傾向。故心所諸法之法聚,有的是同類因的結果,有的是遍行因的結果,有的是這兩種因的果,有的既不是第一因又不是第二因的果。

(4)異熟果︰或曰異果,一望而知為異熟因動作之結果。果之與因既不同時,又非相隨,且性質不同者,皆稱異熟果。例如,在諸天或諸地獄中之一受生者,其「名色」(即十二支中之第四支)稱異熟果。可知異熟因與異熟果所代表的因果關係所包甚廣;然亦有以下的限制。異熟因必須或是確定善或是確定不善的,已如上說。反之,異熟果則必須是無覆無記類的。它既然不過純粹是結果,故不能說確定是善或確定不善。而且異熟果只應用於有情物。我們身外世界的全部狀況既為業力的結果,故不屬異熟果類。因為異熟果必須是個體行動的個體結果,而世界是一切有情物的行動之共同效果,故為增上果。

(5)離繫果︰與「涅槃」同義異名。照字面解釋,離繫是「遠離繫縛」,或「解脫生死輪迴」。它是某幾種精神的和道德的訓練所造之果或業,所以是異熟果的一特類,但是果性既甚超越,佛家不能不在他們所開的諸因表裏,給它一個獨立的地位。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入阿毗達磨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瑜伽師地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百法問答鈔》卷三;《略述法相義》卷上。


分別說部

部派佛學用語。又作分別論者,或分別論師。音譯為毗婆闍婆提、毗婆闍縛地。自語意上觀察,「分別說部」指主張分別說的部派,「分別論者」或「分別論師」是指主張分別說的人(或師)而言。

所謂「分別說」,是與「一說」相對的術語。印度部派佛教初期,上座部是主張「分別說」的,認為對於釋尊所說的教法應該分別加以解釋,應該作不同層次的分析論究。亦即應該區分為假名說或真實說,真諦或俗諦,了義或不了義。而大眾部是主張「一說」的,亦即認為對於釋尊的說法,後人應作全盤肯定的解釋,而不必用「分別說」的態度去作進一步的區分。

在部派佛教逐漸分化之後,「分別說部」一詞所指的內涵逐漸複雜,已非早期之上座部可以概括。在《大毗婆沙論》、《俱舍論》、《異部宗輪論》、《論事》、《善見律毗婆沙》等書中,皆有分別說部的資料,但是對於分別說部究竟屬於那一部派,則眾說紛紜,並無確定資料可供依循。可以明白理解的是,在《大毗婆沙論》中所說的「分別說部」,顯然是說一切有部所評斥的對象。亦即指在部派佛學之中,分別說部是持論與說一切有部大不相同的佛教學派或團體。但是到底這一學派是小乘二十部派中的那一派,則不得而知。

在近代學者的研究中,分別說部的歸屬雖然較前明朗,但仍無法作最後定論。玆依論文發表之先後,列出中日佛教學者的研究結果如次︰

(1)日本‧赤沼智善以為,分別說部就是化地部(《宗教研究》二卷五號)。

(2)日本‧木村泰賢以為,分別說部是指南方上座部、飲光部,及大眾部末流之若干部派(《宗教研究》二卷六號)。

(3)呂澂在其《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章謂,《大毗婆沙論》所說的分別說部,只是泛說一般採用分別說的態度與方法者,並未確定是指那一派。其中,既有化地部,也有南方上座部,甚至於也有案達的大眾部。但是,上座系與分別說部的關係最為密切。此外,呂澂在〈阿毗達磨泛論〉文中,又謂分別說部是西北印度之大眾、上座二部末派之混合派。

(4)印順以為,分別說部是指銅鍱部、飲光部,或指泛稱分別說部的大陸學派──在罽賓地區流行的化地、法藏、飲光部。尤以化地部為主流。

◎附一︰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九章第一節(摘錄)

分別論者的部派問題
《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是印度本土,尤其是流行於北方罽賓(Kaśmīra)區的化地、法藏、飲光──三部。對勘《異部宗輪論》,與化地部思想一致的,就有︰(1)信等五根唯是無漏,(2)緣起是無為,(3)阿羅漢無退,(4)有齊頂阿羅漢,(5)隨眠心不相應,(6)無中有,(7)四諦一時現觀,(8)過去未來是無。

《大毗婆沙論》說︰「分別論者執世第一法相續現前。」涼譯《毗婆沙論》,就作「彌沙塞部」。《大毗婆沙論》說︰「化地部說︰慧能照法,故名阿毗達磨。」而晉譯《鞞婆沙論》,就作「毗婆闍婆提」。化地部與分別論者,在古代譯師的心目中,大概是看作同一的。又如《大毗婆沙論》卷十八說︰「或復有執︰五法是遍行,謂無明、愛、見、慢及心,如分別論者。故彼頌言︰有五遍行法,能廣生眾苦,謂無明愛見,慢心是為五。」

《異部宗輪論》說︰「此(化地)部末宗,因釋一頌,執義有異。如彼頌言︰五法定能縛,諸苦從之生,謂無明貪愛,五見及諸業。」

比對二頌,雖文句略有出入,但不能說不是同一的。這一頌,在真諦(Paramārtha)的《部執異論》譯為︰「無明心貪愛,五見及諸業。」更為相近。

分別說系的法藏部(法密部)與飲光部,由於《異部宗輪論》所說太簡,無法與《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相比對。據《雜心阿毗曇論》說︰「曇無得等說一無間等。」這是一時見諦的頓現觀說,與分別論者、化地部相同。依《大毗婆沙論》,法密部與分別論者說,有二則不同︰(一)分別論者立四相是無為;法密部說,三相有為,滅相無為。(二)分別論者以心的有力或無力,為身力、身劣;而法密以精進、懈怠,為身力與身劣。這二義雖所說不同,而思想還是非常接近的。《大毗婆沙論》的飲光部義,僅「異熟未生,彼因有體」,也見於《異部宗輪論》。《順正理論》稱之為分別論者,已如上所說。

《異部宗輪論》說︰法藏部「餘義多同大眾部執」;飲光部「餘義多同法藏部執」,也就是多同大眾部說。其實,化地部也還是多同大眾部執,如上所舉八則,除第四則不明外,都是與大眾部相同的。而《異部宗輪論》所說的化地部義,如︰預流有退,道支無為,五識有染有離染,這也是與大眾部說相同的。《大毗婆沙論》所引的分別論者,所說也多分與大眾部義相合,如︰(1)心性本淨,(2)世尊心常在定,(3)無色界有色,(4)道是無為,(5)預流得根本靜慮,(6)佛生身是無漏。

這麼說來,化地、法藏、飲光──分別論者,與大眾部的思想非常接近,這是值得重視的問題。分別說部──分別論者,是上座部所分出的大系(依《異部宗輪論》,從說一切有部分出),屬於上座系統的學派,怎麼立義反而與大眾部接近呢﹖這好像是很離奇的。於是素來系統不明的分別論者,或以為上座學派而受有大眾部的影響,或以為是大眾與上座末派的合流。這種解說,是根源於一項成見;從成見而來的推論,自然是不會正確的。在一般的習見中,大眾部是這樣的,上座部是那樣的,壁壘分明。而分別說系,從上座部分出,而立義多與大眾部相同,那當然要解說為︰受了大眾部的影響,或二部末派的合流了。我們相信︰思想的開展,是「由渾而劃」的;「作始也簡,終畢也鉅」的。那末,大眾與上座部的分立,到底為了什麼﹖當時的大眾部教義,就如《異部宗輪論》所說的嗎﹖從上座部而分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又為了什麼﹖當時的說一切有部,教義就與《發智論》、《大毗婆沙論》相同嗎﹖當時的分別說部,就如銅鍱部七論所說的嗎﹖當然都不是的。大眾與上座,說一切有與分別說的分立,起初為了某些根本論題,與學風的傾向不同(後來的支派,不一定為了這些)。基於這些根本的主要的不同,逐漸發展而完成非常不同的學派。在同一學系中,起初是含渾的,逐漸發展,而現出內部的對立思想。這些不同,可能反與另一學系一致。這不一定是背叛自宗,而是這些不同,有些是一向存在的老問題。如上一章所說,說一切有部,不限於阿毗達磨論師,譬喻師也還是說一切有部的。譬喻師的某些思想,不也是同於分別論者嗎﹖所以,分別論者的論義,近於大眾部,說明了在佛教學派思想的開展過程中,印度本土的學派,在同一區域,同一思想氣氛中,自然會有共同的傾向,同樣的理論。如以為《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為大眾與上座末派的合流;那末化地、法藏等學派,都是二部末派的合流嗎﹖學派間的相互影響,或多或少,都是不免的。能說分別論者──分別說部受大眾部的影響,而不是大眾受分別說部的影響嗎﹖《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實為分別說部中,大陸學派的一般思想。

分別論者的思想
分別論者的思想,與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義,距離極大。在說一切有部(與後起的瑜伽大乘)心目中,這是邪惡的分別,存有厭惡與鄙薄的心情。然在印度全體佛教的開展中,自有他的特殊貢獻。

(一)分別說部,是重僧伽的,重毗奈耶的;開展於印度本土的分別論者,始終保持了這一傳統。依《異部宗輪論》說,大眾系各部的教學,重心在發揚佛陀聖德的圓滿。有名的大天(mahādeva)五事,就是低抑阿羅漢,以阿羅漢為不究竟的宣言。對於這,分別論者也一樣的頌揚佛德(譬喻師也有同一傾向),如說︰「佛生身是無漏。」「讚說世尊心常在定。(中略)又讚說佛恆不睡眠。」

分別論者雖頌揚佛的聖德,但並不低抑阿羅漢與僧伽。所以,佛的生身無漏,法藏部說︰「阿羅漢身皆是無漏。」與佛並沒有差別。化地部說得最為徹底,如《異部宗輪論》說︰「僧中有佛。(中略)佛與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脫。」

法藏部雖推重佛的功德,但也還是「佛在僧中」。「佛在僧中」、「僧中有佛」,都是以現實人間的佛陀為宗依的。重(聲聞)僧伽,重阿羅漢,也當然會重毗奈耶(對大眾部說,上座部是重律的)。如《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說︰「分別論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

分別論者在一般的三十七菩提分法以外,重視有關衣食住的四聖種,立四十一菩提分法。可見在修持上,不但重於律行,更傾向於精嚴苦行的頭陀行了。

(二)分別論者與說一切有部的譬喻師,在某些問題上,有共同的傾向。

(1)讚頌佛德,如《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九說︰「諸讚佛頌,言多過實。如分別論者,讚說世尊心常在定。(中略)又讚說佛恆不睡眠。(中略)如彼讚佛,實不及言。」

分別論師的讚頌佛德,與譬喻者一樣,在阿毗達磨者看來,不免言過其實。對分別論者的批評,也與對法善現(馬鳴)(Dharma-subhūti)、達羅達多(Dharadatta)等「文頌者」,採取同樣的態度。

(2)分別論者雖沒有被稱為持經者,但從《大毗婆沙論》引述來說,大抵是直依經文而立義的。依經立義,所以契經所沒有說的,也就不會建立了。如《順正理論》卷四十六說︰「分別論師作如是說︰無九十八所立隨眠,經說隨眠唯有七故。」這一主張,在《大毗婆沙論》卷五十這樣說︰「謂有沙門,執著文字,離經所說,終不敢言。彼作是說︰誰有智慧過於佛者,佛唯說有七種隨眠,如何強增為九十八﹖」

這麼看來,被稱為「著文沙門」的分別論者,是上座系統中重經說的學派。《三論玄義》有這樣的傳說︰
「上座弟子但弘經,以經為正。律開遮不定;毗曇但釋經,或過本,或減本,故不正弘之,亦不棄捨二藏也。而薩婆多部,謂毗曇最勝,故偏弘之。(中略)上座弟子見其棄本弘末,四過宣令,遣其改宗,遂守宗不改,而上座弟子移往雪山避之。」

這項傳說,順於北方所傳的部派分流說。但至少可以說明︰上座部系,是有經律論──三藏的。說一切有部偏宏阿毗達磨,而上座弟子是重經的。說一切有與上座分別說的分立,決非因於重經或重論。但在這二系的發展中,(傳於海南的銅鍱部外),分別論者的阿毗達磨,停滯而不再開展,重於經說;而說一切有的主流,大大的發展了阿毗達磨,這也是事實。在這個意義上,覺得說一切有部的譬喻者,雖稱為「持誦修多羅者」,不免深受阿毗達磨論宗的影響。《大毗婆沙論》所引的譬喻師義,很少是引經立義的。

(3)以世俗現喻來說明,與譬喻師相同。《大毗婆沙論》所引的分別論者,舉銅器(頗胝迦)等喻;破瓶喻;折路迦緣草木喻;果從器出,轉入彼器喻。更明顯的,被指為︰「彼依假名契經,及依世俗言論。」如《大毗婆沙論》卷六十說︰「彼非素怛纜,非毗㮈耶,非阿毗達磨,但是世間麤淺現喻。世間法異,賢聖法異,不應引世間法難賢聖法!」

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者與分別論者,論理方法是不盡相同的。阿毗達磨論者,分別諸法,而達一一法自性。這一一法自性,是體用一如的。在前後同時的關係下,現起剎那(即生即滅的)作用。這是分析的,究理所成立的,或稱之為「道理極成真實」。而分別論者,依假名契經(佛的隨俗說法),世俗言論,世間比喻,以說明一切。所以,一法而可以體用不同︰「心性本清淨,客塵煩惱所染。」「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一法而可以在此在彼︰「要得生有,方捨死有。」「行行世時,如器中果。」近於常識的,通俗的論義,是分別論者的特色。這點,譬喻師一分相近,與大眾系更為切近。

(三)分別論者教義的特色,是心色相依的而傾向於唯心論,這如《大毗婆沙論》說︰「無色界有色,如分別論者。」「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彼說︰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有心。」

有情為心色的綜合體︰沒有物質的有情,沒有精神的有情,都是不會有的,也是難以想像的。這一根本的立場,或許就是佛教的早期思想。大眾部及說一切有部的一分譬喻師,曾取同一的見解。經說色受想行識不離,壽暖識不離,都證明了這一論題。在過未無體(大眾系,分別說系)的思想中,這是更重要的。如生於無色界,而現在沒有色法;得二無心定,生無想天,而現在沒有心︰那怎麼能引生未來的色與心呢﹖豈不成為無因而生嗎﹖心色相依不離的有情觀,不僅是現實而易於理解的,也是過未無體論者所應有的見地。

但在心色相依的原則下,心識(如六識)顯有間斷的情形,那當然要成立深潛的細心了。傳說上座部本計,「別有細意識」,銅鍱部立「有分識」,分別論者說「滅盡定細心不滅」。這是在一般的,間斷的,麤顯的現象下,發見深隱的,相續的,微細的心識。從心色不離的見地,化地部立三蘊︰剎那滅蘊,一期生蘊,窮生死蘊。又立二慧︰相應慧,不相應慧;大眾部及分別論者,說纏與心相應,隨眠與心不相應,都是同一思想的不同應用。從後代大乘佛學來看,這是本識論、種子論的先聲,為過未無體論者最合理的歸趣。

分別說者的細心相續說,傾向於一心論,一意識論。這一思想,與心性本淨說,有著內在的關聯性。說一切有部,及其有關的學派,對心性本淨說,是不能同意的,認為無經可證。但分別說部(及大眾部),是有經證的。現存銅鍱部所傳的《增支部》增一法中,就有心性本淨的經說。《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這樣說︰「彼說︰心本性清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中略)彼說︰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相應煩惱已斷,名不染污心。」

《大毗婆沙論》的「一心相續論者」,也與分別論者的思想相近。細心說與心性本淨說,分別說者與大眾部,取著共同的立場。對大乘佛法來說,有無比的重要性!

分別論者的傾向,與譬喻者一樣,由色心相依而重於心。例如說︰壽暖識三相依,而壽命是依識而住,隨心而轉的。身力與身劣,認為並無實體,由於內心的力與無力。法藏部就解說為精進與懈怠。身力的強弱,解說為內心所決定,這是傾向於唯心論的明証。

(四)分別論者的另一重要思想,是真常無為說的發達,這是與大眾部的思想,大體一致的。無為,佛約離煩惱而解脫的當體說,以不生不滅來表示他,因而引發了無為思想的開展。論究佛法的某些問題,如有永恆常爾的,寂然不動的,就稱之為無為,看作無關於變化的實體。說一切有部,成立三無為──擇滅、非擇滅、虛空,而大眾及分別論者,提出更多的無為說。如大眾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也立九無為︰分別說系的《舍利弗阿毗曇論》,也立九無為。雖九無為的內容,彼此也多少出入,但對真常無為思想的重視,可說完全一致。《大毗婆沙論》的分別論者,所說的無為,有︰(1)緣起是無為,(2)三種(擇滅、非擇滅、無常滅)滅是無為,(3)諸有為相是無為,(4)沙門果是無為,(5)世體是常,(6)道是無為。

其中,擇滅與非擇滅無為,為一般學派多數贊同的。有為相中,法藏部說滅相是無為,與無常滅是無為相合。緣起無為,沙門果無為,是分別論者所共的。道是無為,與大眾系的說假部同。世體是常,與譬喻師同。分別論者的無為說,重於緣起、道、果與滅。對於因果的必然理性,及修證所得的恆常不變性,稱為無為,可說是對佛說的生死流轉(緣起),及修證解脫,從形而上學的觀點,予以絕對的保證。

分別說者──分別論者,屬於上座部的學統,而在教義上,近於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義,距離較遠。大眾部與上座部的分立,在解經及思想方法上,起初應有師承與學風的不同,但決非壁壘森嚴的對立。在印度佛教的開展中,除分流於錫蘭的銅鍱部,罽賓山區的說一切有部,繼承上座部古說,而為阿毗達磨的更高開展外︰以恆河流域為中心而分化四方的──大眾系,分別說系,犢子系,都有一種不期然而然的共同傾向。與說一切有部有極深關係的犢子系,說一切有部中的譬喻師,還不免有共同的趣向,何況分別說者呢!所以,說分別論者為大眾部所同化,不如說︰這是分別說系,在印度本土開展的自然演化。

◎附二︰André Bareau著‧郭忠生譯〈分別說部之思想〉

在部派佛教一般問題研究中,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是最為困難的部分。它的問題在於︰究竟分別說部是否為單一部派,抑或指由多數略具異質性之部派所構成之部派集團。如係前者,即應明確的指出它是那一部派,其教理及傳承之特點何在;如果是後者,則必須確立各該不同部派共同之處,以及儘可能找出究竟是何等部派構成此一集團。

很早以前開始,現代學者即嘗試解決此一問題,但見解並不一致,莫衷一是。某些學者本身在經過一番深入研究文獻資料後,反而不願表達明確之見解,而這些學者一般都是對於相關資料之來龍去脈有相當認識之人。

我們必須承認,此問題之所以會盤根錯節,糾纏不清,有相當程度是因為後代之註解者,他們所提供之資料並不確定,而且不是他們個人單純假設而已。在此,我們首先應說明「Vibhajyavādin」乙詞之意義︰「主張『分別』(vibhajya)理論之人」或是「主張不同理論之人,所以是異論者。」此一語詞往往因為使用之人不同而賦予各別之意義。

(一)早期文獻

(1)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之《大毗婆沙論》大約在西元200年左右集出,它是現存關於分別說部之文獻中,時代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文獻。《大毗婆沙論》收錄了相當數量關於分別說部之理論,形成了相當廣泛的教理系統,這我們將在下文加以說明。分別說部通常就是指與應理論者(yuktavādin)持相反見解之人,所謂應理論者即是主張正確理論之人,在《大毗婆沙論》中,應理論者就是指說一切有部毗婆沙師。而在本文下面所引之《大毗婆沙論》論文中,分別論者即是異論者,「好持異論,立惡法,遮善法」。所以《大毗婆沙論》似乎就是以分別論者之名來稱呼一般的異論者,亦即不贊同《大毗婆沙論》思想之人,在此情況之下,其作者即不可能或沒有想到要明確的指出其論敵究係何人。所以《大毗婆沙論》使用分別論者乙詞就是泛指說一切有部毗婆] 師以外之人,而指我們多在前面嘗試加以說明的多數部派所構成之集團。

依《俱舍論》之記載,世親認為︰「……以說三世皆定實有故,許是說一切有宗,謂若有人說三世實有,方許彼是說一切有宗,若人唯說有現在世及『過去世未與果業』,說無未來及『過去世已與果業』,彼可許為分別說部。」此處可以確定飲光部(Kaśyapiya)就是持此一看法,所以它就是分別論者。但分別說部是否僅指飲光部﹖世親並沒有回答此一問題。

眾賢(Saṁghabhadra)很明確的區分所謂之「增益論者」(補特伽羅論者,cpudgala-vādin)、「剎那論者」、「都無論者」、「假有論者」(prajñaptivādin)以及「分別論者」,而最後一種的見解是︰「唯說有現(在)及『過去世未與果業』。」所以他的看法與世親相同。

婆藪跋摩(Vasuvarman)在其《四諦論》固也區別分別說部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假名部),而他認為分別說有一項主張︰「一切有為(saṃskṛta)皆苦,由無常(anitya)故。」不過這應是說假部之立場。

最後,(西藏所傳)清辯(Bhavya,跋毗耶)關於部派分裂之第一說,即西北印度之說法(按此一地區為說一切有部之化區),卻將分別說部列入說一切有部之中,這在形式上顯然與《大毗婆沙論》所傳相互矛盾。清辯之說法是︰「在其(說一切有部)本身,有的人認為︰『不感果之過去業是存在的。未來以及已感果之業則不存在。』因為這種分別(vibhajya),他們在說一切有部之中被稱為分別說部。」上開見解是飲光部之立場,所以這點也與世親及眾賢之傳述一致。

(2)錫蘭上座部之大寺派(Mahāvihāra)多次自稱為分別說部。

在華氏城(Pātaliputta)結集時,阿育王(Aśoka)問︰佛陀之教理究竟是什麼﹖該結集之主持人目犍連子帝須(Tissa Maggaliputta)則告訴阿育王說佛陀主張分別說(vibhajjavaādī)在此之後,目犍連子帝須接著說︰佛陀既不是常見論者(sassatavādī),也不是斷滅論者(ucchedavādī);既不是有想論者(snññīvādī),也不是無想論者(asaññī-vādī)等等……。而是在面對此等重大問題時,採取一種審慎的態度,分別(vibhajja)每一教理的正反立場。但是此一相當後出之解釋(西元五世紀時)並不能令人滿意,因為按此方式,則每一佛教者都是分別論者。實際上,在諸部派所共傳之《梵網經》,(Brahma-jālasūtra)中,已對此一態度有所說明,所以不能和上座部之大寺派一樣,以此一角度來成為區別佛教部派的標準。另一方面,在佛教結集大會上,這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為正統之標準,因為它是所有參與集會者所共同採取的。所以,在西元五世紀時,上座部(Theravā-din)很可能,特別是大寺派,仍然認為自己是分別論者,用以顯示他們承續著華氏城結集的正統地位,而此一結集是於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在位時舉行的,亦即已有七百年之久。但是在此角度之下,分別說部此一語詞的特殊含義因而無法彰顯。

(3)根據清辯(Bhavya)所引(第三說)正量部(Sammatīya)之傳說,分別說部是從說一切有部分裂而出,而分別說部又分出︰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銅鍱部(Tāmraśātīya)及飲光部(Kāśyapīya)。此處應注意者,飲光部也在此一集團之中,而世親、眾賢以及清辯所引第一說之作者所認之飲光部之基本主張,即是分別說部所持有者。再者,錫蘭上座部自稱分別論者同樣也應屬於此一集團,他們與化地部有密切之法統關係,殊無可疑。

(4)而清辯(Bhavya)所引(第二說)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之傳說,分別說部則與上座部(Sthavira)及大眾部併列為根本部派集團,鼎立而三。而分別說部又分出︰化地部、飲光部、法藏部及銅鍱部。此一傳說與上述正量部所傳雖各有獨立之來源,但內容完全一致,所以應可視之為事實,至極灼然。

綜合以上說明,上述四種傳說(說一切有部、上座部、正量部及大眾部)都是西元五世紀以前印度之資料,經過比對檢校之後,可知就下列數點而言,完全一致或是並無不符之處︰

a.分別說部並不是說一切有部。

b.飲光部是分別說部中之一派。

c.上座部(錫蘭),以及與之有密切法統關係之化地部都是分別說部的構成部派。

d.從化地部分裂出來的法藏部也是分別說部。

e.銅鍱部,雖然我們對它認識有限,應該也是屬於此一集團。

f.分別說部是指犢子部(Vātsīpatrīya)以外反對「一切有說」(sarvāstivāda)之上座部(Sthavira)。在阿育王所護持之華氏城結集之後,犢子部以外之上座部分裂成二大集團︰說一切有部,此派主張「一切有說」;以及反對「一切有說」之分別說部。而分別說部之領袖應是目犍連子帝須(Tissa Moggali-putta),他就是在說一切有部論書《識身足論》(Vijñānakāya)中,批評「一切有說」之「目連沙門」(Maudgalyāyana),這點前經La Vallée-Poussin指明,《識身足論》把「目連沙門」的名字列在著作之開端,他成為該著作之一部分。嗣後,分別說部又分出許多部派。首先,毫無疑問的,在西元前三世紀末葉,它分裂為二部派︰化地部及飲光部。前者全然反對「一切有說」;後者則採取較為調和之立場。其後,又因為不同之事緣而成立新的部派︰錫蘭上座部,印度北部及南部之化地部、法藏部及銅鍱部。

(二)後代文獻

(1)真諦(Paramārtha,六世紀前半葉)在其所譯世友(Vasumitra)之《部執異論》,將梵文之Prajñaptivādin(說假部)譯為「分別說部」,唯「分別說部」應係梵文Vibhajy-avādin之譯語,較為正確。而真諦在註解世友《部執異論》時,曾說此一分別說部之創立者為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且大迦旃延提出其見解用以分別(vibbajya)其所由分裂而來之多聞部(Bahuśrutīya)之思想,所以此一新成立之分別說部應該稱為多聞分別說部(Bahuśrutīya-Vibhajyavādin),較為精確。

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說︰「分別論者(Vibhajyavādin),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此一說法顯然採自真諦之作品,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說法難以理解,而且是一偏之見。我們絕不能據而認定分別說部就是說假部,特別是《大毗婆沙論》,世親及眾賢所指的分別說部以及上座部,尤屬顯然。

(2)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又說︰「……分別說部,諸邪分別,皆名毗婆闍婆提,即大眾(Mahāsāmghika)、一說(Ekavyāvahā-rika)、說出世(Lokottaravādin)、雞胤部(Kaukkutika)。」然而,此四部派與說假部截然有異,且說假部是這些部派中最慢成立的。惟此一說法並非全然不可信,因為此四部派全部均反對「一切有說」,而大眾部的部派並沒有參與阿育王時期的華氏城結集,且說一切有部及分別說部即是由此一結集而告分裂。這將可以說明為何說一切有部傳說大眾部是在阿育王時期分裂︰它們將二次分裂及二次在華氏城舉行的結集混在一起,而且二次都是大眾部佔得上風;但是在第二次的時候不再僅是大眾部,大部分之上座部亦一同訶斥「一切有說」(sarvāstivāda)。以上當然僅是一種假設的推想,但無論如何,在本質上,大眾部也如同大部分之上座部一樣,反對「一切有說」,因而《大毗婆沙論》之作者將大眾部之主張列入分別說部之見解中,即無足為奇。

(3)普光約伋與窺基同時,且同為玄奘之弟子,在其《俱舍論記》說︰「說非盡理,半是半非,更須分別,故名分別說部。」此一解釋顯然是本諸字源學而論,吾人還是無法理解。

(4)惠沼則較後出,而為玄奘及窺基之弟子,在其《成唯識論了義燈》說︰「分別論者或大乘異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一論,故《攝(大乘)論》中分別論者傳釋是化地部(Mahiśāsaka);《婆沙》中分別(論者)傳說是正量部。」La Vallée-Poussin的看法是︰「此點難以理解︰《攝大乘論》引用化地部之《阿含經》,而未提及分別說部;《大毗婆沙論》似乎沒有提及正量部。」不過,《大毗婆沙論》是西元二世紀末葉之作品,在當時,正量部尚未取得如它在西元七世紀時的重要地位,而《大毗婆沙論》確實是把正量部列於犢子部之中,此在西元七世紀時,形勢恰好相反,玄奘及義淨即把犢子部列於正量部之中,如果檢視《大毗婆沙論》所列屬於分別說部之主張,則可認定《大毗婆沙論》認為正量部是微不足道的部派。但最重要的是,從惠沼的註解看來,顯已證明惠沼認知不足,且深受此問題的困擾。首先,他在二種假設之間依違不定,而該二種假設都是不正確的。因為分別說部並不是大乘之部派。而且分別說部也不應該被解為是「小乘諸部皆名分別」,因為《大毗婆沙論》、世親、眾賢等等,均傳述說一切有部不是分別說部,此在本文前面已經加以證明,不容置疑。而惠沼最後固然列出化地部及正量部,但後一說法又是不正確的。從這明顯的錯誤相互混雜看來,使我們認為惠沼及普光(對此問題)應該是缺乏認知。這說明了他們的解釋及所呈現的矛盾,難以採信。

(5)西元七世紀時,調伏天(Vinītadeva)將分別說部列為說一切有部集團中之第七個,也就是該集團之最後一個部派。而他一方面把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及銅鍱部分別並列屬於同一集團;在另一方面,又將錫蘭上座部別列為一集團。調伏天列出五項或六項屬於分別說特有之主張,其具體內容請見本文最後,不過其內容在性質上頗具調和色彩,所以調伏天之說法殊值懷疑。實際上,我們在他所列的內容中同時可看到犢子部及化地部之基本主張,以及另一項與譬喻者(Darstāntika)相同之主張。另一項主張則因原典之記載相當艱澀(或是譯者之錯誤),以致無法加以解釋。不過,調伏天也清楚的區別分別說部及說假部(Pra-jñaptivādin),前者屬於說一切有部集團;後者則在大眾部集團之內。

(6)最後,顯然相當後出之《比丘婆樓沙具樓所問(經)》(Bhiksuvarsāgrapṛ-cchāśutra)則把分別說部與說假部並列同屬大眾部集團。而飲光部、化地部及法藏部則在說一切有部集團,至於銅鍱部又與多聞部並列在正量部集團。面對如此明顯的錯誤,我們即不可能希求根據此一作品的任何論據,而有所推斷。

以下是《大毗婆沙論》所述分別說部之主張︰

(1)(犢子部)分別論者欲令音聲(śabda)是異熟果(vipākaphala)。

由聖言故,如《施設論》說︰何緣菩薩感得梵音大士夫相︰菩薩昔餘生中,離粗惡語,此業究竟得梵音聲(brahmasvara),由此說故,彼便計聲是異熟果。

(2)分別論者(及大眾部師)執︰佛生身(janmakaya)是無漏法。

(3)分別論者執︰信(śraddhā)等五根(in-driya)唯是無漏(anāsrava)。

謂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平等圓滿多修習故,成就阿羅漢,諸漏永盡。從此減下成不還者,次復減下成一來者,次復減下成預流者。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由此經故,彼執五根唯是無漏。

(4)分別論者說︰壽(āyus)隨心轉(cittā-nuparivartin)。

如契經說︰「壽、煖、識(vijñāna)三和合非不和合。」

如是三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由此證知壽隨心轉。

(5)(譬喻者)分別論師執︰無想定(asamj-ñisamāptti)細(sūksma)心(citta)不滅(niruddha)。

彼作是說︰若無想定都無有心,命根(jīvitendriya)便斷,應名為死,不名在定。

(6)(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細(sūksma)心(citta)不滅。

彼說︰無有有情(sattva)而無色(rūpa)者,亦無有定(samāpatti)而無心(citta)者,若無定心,命根(jīvitendriya)應斷,便命為死,非謂在定。

(7)謂或有執︰三界(dhatu)受生,皆無中有(antarābbava),如分別論者。

問︰分別論者依何量故,執無中有﹖答︰依至教量,謂契經說︰「若有一類造作增長五無間業,無間必定生地獄中。」既言無間必生地獄,故知中有決定為無。又伽他(gāthā,原文作sūtra,有誤)說︰「再生汝今過盛位,至衰將近琰魔王(Yama),欲往前路無資糧,求住中間無所止。」既說中間無所止處,故知中有決定為無。又說過難證無中有,謂影光中無間隙,死有生有應知亦然。

(8)或復有執︰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是無為(asaṃskṛta)。

(9)有餘復執︰道(mārga)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彼作是說︰唯一無上正等正覺菩提(anuttarasamyakasambodhi)常住不滅,隨彼彼佛出現世間,能證者雖異,而所證無別……如契經說︰佛告苾芻,我證舊道,故知聖道定是無為。

(10)分別說部建立︰貪欲(abhidhyā)、瞋恚(vyāpāda)、邪見(mithyādṛṣṭi)是業(karman)自性(svabhāva)。

如契經說︰故思(cetanā)所造身三種業,已作已集,是惡(pāpa)不善(akuśala),能生眾苦(duḥkha),感苦異熟(vipāka)。故思所造語四種業、意三種業,已作已集,是惡不善,能生眾苦。」意三業者,謂貪、恚、邪見,由此經故說,貪等三是業自性。

(11)分別論者作如是言︰自性(svabhāva)善者謂智(jñāna),相應(samprayoga)善者彼相應識(vijñāna),等起(samutthāna)善者謂彼所起身語業,勝義(paramārthatas)善者謂涅槃(nirvāṅa)。由四緣說不善︰(一)自性故,(二)相應故,(三)等起故,(四)勝義故……勝義不善者謂生死不安穩。

(12)分別論者讚說︰世尊(Bhagavant)心常在定。

善安住念(smṛti)故。

(13)分別論者又讚說︰佛恆不睡眠,離諸蓋(āvarana)故。

(14)謂或有說︰契經所言無有愛(vibhavatṛ-ṣṇā)者,通見(darśana)修所斷(prahā-tavya),如分別論者。

彼說意言︰三界無常(anityatā),說名無有(vibhava),能緣(ālambana)彼貪(kāma),名無有愛。無常既通見、修(bhā-vanā)所斷,彼愛(tṛṣṇa)亦通二種。

(15)謂或有說︰有十二顛倒(viparyās)︰八唯見(darśana)所斷(prahātavya);四通修(bhāvanā)所斷,如分別論者。

謂契經說︰於無常起常想(saṃjñā)顛倒、心(citta)、見(drsti)顛倒;於苦(duḥ-kha)起樂(sukha);於無我(anātmaka)起我(ātman);於不淨(aśuddhi)起淨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由此故知一切顛倒有十二種。於中,八種唯見所斷︰謂常、我中各取三種,樂、淨中各唯取見顛倒。四種通修所斷︰謂樂、淨中各取想、心二顛倒。

(16)分別論者作如是說︰若有八苦相,是苦是苦諦;餘有漏法(sāsrava)是苦非苦諦。招後有愛,是集是集諦;餘愛及餘有漏因是集非集諦。招後有愛盡,是滅是滅諦;餘愛盡及餘有漏因盡是滅非滅諦。學八支聖道,是道是道諦;餘學法及一切無學法是道非道諦。

(17)或有說︰四聖諦一時現觀(abhisamaya),如分別論者。

彼依契經,如世尊說︰「若於苦諦無有疑惑,於集滅道諦亦無有疑惑。」既於四諦頓無疑惑,故知現觀定頓非漸。

(18)或有執︰(阿羅漢)定無退(parihāni)起諸煩惱(kleśa)義,如分別論者。

彼引世間現喻為證,謂作如是說︰如瓶破已,唯有餘瓦,不復作瓶,諸阿羅漢亦應如是。金剛喻定破煩惱已,不應復起諸煩惱退。

(19)分別論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bodhipāksi-ka),謂四聖種足三十七。

(20)或有說︰無色界(ārūpyadhātu)有色,如分別論者。

謂契經說︰「名色(nāmarūpa)緣識(vijñānapratyaya)、識緣名色。」無色界既有識,亦應有名色。餘經復說︰「壽(āyus)、煖(uṣma)、識(vijñāna)三恆和合不相離,不可施設離別殊異。」無色界中既有壽識,亦應有煖(uṣma)。餘經復說︰「離色受想行,不應說識有去來住,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有四識住。

(21)分別論者唯許初靜慮(dhyāna)建立支(anga)。

如契經說︰「毗舍佉鄔波索迦,往達磨陣那苾芻尼所問言︰聖者!初靜慮有幾支﹖答言︰具壽!有五支,謂尋(vitarka)、伺(vicāra)、喜(prīti)、樂(sukha)、心一境性(ekāgracittatā)。」彼鄔波索迦(up-aāsaka)既不問上靜慮支,彼苾芻尼又不說,故知上諸靜慮不建立支。

(22)分別論者說︰「有齊頂」(samaśīrsin)阿羅漢(故),彼說︰世尊弟子生非想非非想處,於命終時,煩惱(kleśa)、業(karman)、命(jīvita)三事俱盡,不由聖道(āryamārga)得阿羅漢果。

(23)或有執心性本淨,如分別論者。彼說︰心本性清淨,客塵煩惱(āgantukakleśa)所染污,故相不清淨。

有作是說︰貪(kāma)瞋(dveṣa)癡(moha)相應(samprayukta)心得解脫(vimukti)。問︰誰作是說﹖答︰分別論者。

彼說︰染污、不染污心,其體(dravya)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相應煩惱已斷,名不染心。如銅器等,未除垢時,名有垢器等。若除垢已,名無垢器等,心亦如是。

(24)復有執︰五法是遍行(sarvatraga),謂無明(avidyā)、愛(tṛṣṇā)、見(drsti)、慢(māna)及心(citta),如分別論者。

故彼頌言︰有五遍行法,能廣生眾苦,謂無明愛見,慢心是為五。

(25)或有執︰身力(kāyabala)身劣,無別自體,如分別論。

彼作是說︰心有力時(balavant),說為身力。心無力(abala)時,說為身劣。故身力劣,無別自體。

(26)謂或有執︰擇滅(pratisamkhyānirodha)、非擇滅(apratisamkhyānirodha)、非常滅(anityatānirodha)……此三種滅(nirodha)皆是無為(asaṃkṛta)。

(27)有作是說︰涅槃有學(śaiksa)、有無學(aśaisksa)、有非學非無學(nevaśaiksā-śaiksa)(等三種),如犢子部。(譯按︰此一說法應參照下述第(28))

(28)分別論者所說有二︰(一)說涅槃先是非學非無學,後轉成學;先是學,後轉成無學;先是無學,復轉成學。(二)說涅槃有三種,謂學者常是學、無學者常是無學、非學非無學者常是非學非無學。

(29)有執︰諸有為(csaṃskṛta)相(lakṣaṇa)皆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彼作是說︰若有為相,體(dravya)是有為,性(bhāva)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為相體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

(30)分別論者作如是言︰所問二結〔戒禁取結(śīlavrataparāmarśa)、疑結(vicikitsā)〕應分別記,非一向等,由此故言,二應分別。謂彼二結,欲界(kamadhātu)是不善(akuśala);色界(rūpadhātu)、無色界(ārūpydhātu)是無記(avyākrta)。

若法(dharma)是無慚(hrī)無愧(apatrāpya),自性與無慚無愧相應(sam-prayukta),是無慚無愧等起等流果(niṣyandaphala。譯按︰原文作srotāpan-naphala,有誤)是不善,色無色界煩惱不爾,故是無記。

(31)或有說︰諸法攝(samgṛhīta)他性(pa-rabhāva),非自性(svabhāva)攝,如分別論者。

餘經亦說︰「於五根(indriya)中,慧根(prajñendriya)最勝。」慧根能攝諸餘四根,然彼慧根與四根異而說能攝,故知諸法皆攝他性,非自性攝。(按︰以下又引多部契經證成此說)

(32)或有說︰四沙門果(śramaṇyaphala)唯是無為(asaṃskṛta),如分別論者。

(33)或有執︰世(kāla,時間)與行(saṃs-kāra)異,如譬喻者分別論師。彼作是說︰世(kāla,時間)體(dravya)是常,行體無常。「行」行世時,如器中果,從此器轉入彼器。

(34)分別論者執︰世第一法(laukikagradhar-ma)相續(samtati)現〔而非一念現前(ekacittaksanika)〕。

彼說相續總有三種︰{1}時相續(kālasam-tati),{2}生相續(utpādasamtati),{3}相似相續(samasamtati)。世第一法雖無前二,而有後一。

(35)復有執︰嫉(īrṣyā)、慳(matsara)二纏(samyojana);梵世(brahma-loka)亦有,如分別論者。

契經說︰「大梵天王(Devarājā Mahāb-rahma)告諸梵眾︰我等不須往詣沙門喬答摩(Gautama)所,禮敬聽法,即住此處,當令汝等度生老死,證永寂滅。」彼說梵王為嫉慳結纏繞心,故作如是語。

(36)或有執︰不染污(aklista)心(citta),亦令有相續(samtati),如分別論者。

契經說︰菩薩正知(samyagaviñaṇa)入母胎,正知住母胎,正知出母胎。既有正知入母胎者,正知即在不染污心故,不染污心亦令有相續。

(37)分別論者說︰預流、一來亦得根本靜慮(mūlasamāpatti)。

依契經故。如說︰「慧(prajñā)闕無靜慮(dhyana);靜慮闕無慧。是二具足者,去涅槃不遠。」預流、一來無不有慧故,彼亦有根本靜慮。

(38)分別論者又說︰隨眠(anuśaya)是纏(paryavasthana)種子(bīja)。

(39)隨眠自性(svabhāva)心不相應(citta-viprayukta)。

(40)諸纏(paryavasthāna)自性與心相應(cittasamprayukta)。

(41)上座部經分別論者,俱密說此名「有分識」(bhavangavijñana)。

就《大毗婆沙論》所列分別說部之主張加以研究,它與其他部派之主張相同或相異的情形如下︰


┌─────┬─┬─┬─────┬─┬─┐
│部 派│同│異│部 派│同│異│
├─────┼─┼─┼─────┼─┼─┤
│大眾部 │16│ 0│案達羅派 │ 8│ 3│
│化地部 │10│ 0│北山住部 │ 2│ 2│
│譬喻者 │ 6│ 0│犢子部 │ 3│ 3│
│舍利弗毗曇│11│ 5│正量部 │ 1│ 5│
│上座部 │ 5│15│說一切有部│ 0│40│
└─────┴─┴─┴─────┴─┴─┘


由於此處略去大多數部派的教理,所以上開圖表應可認為起碼其同異關係在這些數字本身即可看出來。它與大眾部及化地部之主張相同,這點最值注意。不過它與《舍利弗阿毗曇論》、譬喻者及案達羅派(Andhaka)有部分相同亦不可忽視。

首先,我們審酌世親、眾賢及調伏天之傳述而提出之假設︰分別說部是飲光部嗎﹖就本文上開資料所示,在教理上,分別說部一方面與大眾部,另一方面又與化地部及法藏部有密切的關係。然而,若綜合世友、清辯及《舍利弗阿毗曇論》所述之資料,卻可以證明與法藏部思想非常接近的飲光部,其教理也應該是與大眾部一樣,與分別說部關係綦切。由此可證實世親、眾賢及調伏天之傳述︰飲光部是分別說部。

但飲光部是否為唯一的分別說部﹖此點與上述三位大師之傳述相反(其中,世親及眾賢學識博洽,無待詳述),而《大毗婆沙論》所列屬於分別說部之主張中,沒有一項曾被其他學者列為是飲光部之立論。尤有進者,《大毗婆沙論》多次明白的列出飲光部在本體論方面的根本立場。從而,《大毗婆沙論》之作者顯然認為飲光部及分別說部還是有所區別,所以縱使在《大毗婆沙論》作者的心中,飲光部是分別說部,但飲光部顯然不是唯一的分別說部。

相同的,《大毗婆沙論》也區別分別說部與大眾部、化地部、法藏部、譬喻者及犢子部,而多次提及此等部派的名稱。尤有進者,《大毗婆沙論》有時候還把某些主張並列為分別說部與譬喻者(四次)、大眾部(一次)或犢子部(一次)的共同見解。這似乎可以證明在《大毗婆沙論》的作者心中,分別說部上述三部派並非同一。而《大毗婆沙論》兩次提及分別說部與法藏部見解不同(譯按︰參看《大毗婆沙論》,大正27‧154b~198a)。這似乎同樣也可以證明分別說部與法藏部有別,除非我們必須把此一情形瞭解為︰法藏部所主張的二種見解是與其他的分別說部不同。而這種假設實際上相當具說服力,因為在該二種分別屬於法藏部與分別說部的見解更足以證明二者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

依上面所述,我們是否可以推定《大毗婆沙論》所指以分別說部為名之異論者,是共指飲光部、化地部、法藏部以及相關部派之全體﹖事實上沒有什麼可以反對此一見解,但是有一點顧慮使我們有所保留。事實上,《大毗婆沙論》時常訶斥根本化地部、上座部、大眾部及經部(Sautrāntika)一項本體論之主張,不過卻沒有明指究竟是那一部派︰「過去(atīta)未來(anāgata)無實體性。」但是此一主張之後卻總是與下述之主張相接在一起,並形成顯然不可分割之整體︰「現在(praty-utpanna)是無為。」然而上開主張之第二部分,我們在其他地方均未見過。實際上,依據現存世友《異部宗輪論》之四種譯本,化地部本體論主張之第二部分是︰「現在及無為是有」,而(西藏所傳)清辯之說法是︰「現在之有為(samskṛta)是有。」從部帙龐大的《大毗婆沙論》二種(譯按︰應為三種,參見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p-204~208)漢譯本,以及世友與清辯部派論著之漢譯、西藏譯本中,我們找不出有任何跡象足以懷疑上述主張之譯文有所錯誤。況且相關之註釋書也從未懷疑上開二種見解之正確意義(縱使可能有所懷疑)。那麼,這是否僅為同一主張之二種表達方式﹖這點我們一無所知,縱使此二種見解沒有矛盾,並不必然就是一致。所以我們無法確知此二種見解是否為同一學者所主張。從另一方面而論,《大毗婆沙論》所說的「現在是無為」應該與上開分別說部第33項主張︰「時間是常,而與無常之有為不同。」具有密切的關係。事實上,無為通常被解釋為是常恆與絕對的。所以該來源不明之見解即可表示為「現在是常」,此即與分別說部第33項主張相同。此項見解認為時間或現在是常恆、絕對,而有為法在時間裏移動、變化,此正與「一切有說」相反,這在評破此項見解之《大毗婆沙論》,可以看得很清楚。從而,上述來源不明之見解與分別說部第33項見解,二者均來自同一對「時間」所持之概念︰時間是常恆不變。此與說一切有部之三世說及功能性的時間觀,截然有異。其次,如果恰如一般所信譬喻者就是經部,則譬喻者也應如經部所主張的︰過去未來法非實有(參看本書所列經部之第10項主張),而譬喻者也與分別說部一樣承認時間是常恆、絕對,而與諸蘊(法體)有別,從此方面而論,亦可旁證上述二項見解具有密切之關係。從而,上述來源不明之見解應即是分別說之主張,而與該項見解之第一部分,即化地部之本體論,緊密的結合無間。

但是這樣的結果,使飲光部明顯的與《大毗婆沙論》所述的分別說部,並不相符,而世親、眾賢及調伏天所說的分別說部,也是如此,因此分別說部與飲光部不應認為是同一部派。然而《大毗婆沙論》的作者、世親及眾賢這些學識淵博的大學者,殊不可能在他們的著作中,忽視其中之一,所以吾人應可確定他所稱之分別說部並不是指某一部派,而是部派之集團。另外,《大毗婆沙論》何以列出四十項分別說部之特有見解,這些見解幾乎均是他人所未提及,而僅指出批評大眾部六項、化地部十二項、法藏部四項、犢子部十一項見解,這些部派(在分別說部)的重要性即不容置疑。有人或許會質疑,《大毗婆沙論》另又有二項分別說部與譬喻者並列之見解,不過就譬喻者而言,它與說一切有部自宗有關,它很可能是從說一切有部直接分裂出來,而且是在後者成立後不久即行分裂。

有人或許會再質疑︰《大毗婆沙論》將三項顯然是說出世部之見解,列為與分別說部之共同主張(上開第(2)、(12)及(13)項)。在這三項中,又以上開第(2)項「佛生身是無漏法」,最足顯示說出世部之特色,如果《大毗婆沙論》未將之並列為大眾部與分別說部之共同見解,則本文之說明即有一難以超越之障礙。所以這一小小的結合具有重大意義,它一方面說明《大毗婆沙論》認為分別說部與大眾部有別,另一方面也證明後者對前者有重大之影響。既然分別說部與大眾部均主張︰「佛生身是無漏法」,則另二項相關之見解同屬此二者即不容置疑,其他十三項大眾部之見解同於分別說部,更是理所當然,且此同樣也是化地部與法藏部所主張。

說一切有部(《大毗婆沙論》作者、世親、眾賢),等同於(西藏所傳)清辯所述大眾部及正量部之傳說,再加上上座部等,均認為分別說部乙詞是指犢子部以外之上座部而反對「一切有說」之部派,亦即指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銅鍱部。不過,這並不即指這些部派全部均接受(經《大毗婆沙論》列為)分別說部的一切見解。這些作者與覺音(Bud-dhaghosa)不同,他們均未明白的指出所謂之若干分別論者或若干大眾部究何所指,殊為可惜,且因為這種未明指之說明方式頗為一致,我們認為要予明確的補正,應不可能。

以下是調伏天所列分別說部之見解,在此僅單純的引述其說法︰

(1)有勝義(paramārtha)補特伽羅(pud-gala)。這是犢子部集團特有之根本見解。

(2)非異熟果以外之過去(atīta)是沒有的;果(phala)以外之未來是沒有的。這是飲光部特有之根本見解。

(3)不同類(不相應之類)之現在是沒有的。此點意義不明。

(4)法(dharma)不能成為無間因(sama-nantarahetu)。

(5)色(rūpa)之同類因(sabhāgahetu)亦無。

這顯然是譬喻者之第一項主張。(譯按︰參看大正29‧31b︰「不許色為色同類因。」)

最後應予補充說怫,根據多羅那他(Taranatha)所傳,分別說部與飲光部在西元七世紀時消失。


四緣

一切有為法所藉以生起的四類條件。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與增上緣。在佛學體系中,為說明萬法的因果關係,曾立有六因、四緣、五果之說。此中,六因說與四緣說皆是就因而立論,然四緣說係自「果」之產生以考察各種「因」的起源。六因則著重說明業報輪迴產生的條件。大小乘雖均採用此四緣說,然因二乘之根本義並不相同,因此對四緣的解釋遂有差別。玆略述如下︰

(1)因緣︰指生起某一現象的主要條件。如竹器以竹為主要條件,竹就是竹器的因緣。佛教通常認為因與緣不同,就產生的結果而言,親生(即主要條件)是因,疏助(即次要條件)為緣。於此乃說因即是緣,故稱為因緣。小乘以之為直接產生果的因,包括六因中的俱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等五因。大乘則說是產生果之眾多因緣中,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親因緣,如法相宗以第八識種子為一切事物的親因緣。亦即真實的原因。

(2)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指前念為後念生起的原因。即認識活動形成的條件。由於前念已滅時,能為後念的生起開路,使後念得以產生。因此,前念為後念之緣。在心、心所之相續不斷狀態中,前後二念的所屬種類是相互關聯的。前行的思維大體規定後起思維的種類。前後之體等同,稱為「等」。而前念引導後念,其間相續無有障礙,故稱「無間」。又,前念心導引後念心產生,因此又稱「次第緣」。唯識大乘以為八識體別,故各自前後相續而起,成「等無間緣」;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為「等無間緣」。

(3)所緣緣︰舊譯為緣緣。指諸心、心所攀緣的境界。亦即認識的對象。能思慮的心必須依托外境才能產生思慮。亦即外界客觀事物既能使主觀心識生起緣慮作用,又能限制其緣慮的範圍。可見外境本身既是所緣,又是一種緣。亦即為所起的「心」作「緣」,故稱為所緣緣。

(4)增上緣︰指任何一個事物對於其他一切事物的影響與作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能促成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如陽光、空氣、雨水、肥料等,此稱與力增上緣。另一類是不障礙其他事物生起的條件。此稱為不障增上緣。亦即一切事物皆具有增上緣的功能,唯不能作為自身之增上緣。又,一切由因緣和合而成的有為法不能作為影響無為法的增上緣。因為無為法本是無生法,在四緣範圍之外,並非有為法所能影響。

一切法可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色法及無為法等五大類。其與四緣的關係,大致可分二種︰

(1)一切心法、心所法皆由四緣生,唯無想天之天人無知覺,外境無法具有所緣緣的作用。故無想天的心法及心所法不由四緣生。

(2)色法與心不相應行法由因緣、增上緣二緣。由於色法及心不相應行法非能緣者(即知覺者);又以色法的前後兩相,其中的關係既非一定相等,又非必相續,與心法的前衰後起者不同。而心不相應行法在宇宙出現,並沒有固定的相續次序,故二法俱無等無間緣。總而言之,心的現象之生起須具四緣,物的現象之生起只須因緣與增上緣。

此外,就時間、空間方面來看,等無間緣屬時間的因果,所緣緣屬空間的因果,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間與空間的因果。此外,此四緣的關係約可分為兩種,一是直接的、親的因生果關係,此即因緣;二是間接的、疏的因生果關係,此包括後三緣。

◎附︰景昌極〈能所雙忘空有並遣的唯識觀〉

緣有四種︰(1)因緣,(2)等無間緣,(3)所緣緣,(4)增上緣。世間既然一切唯識,而一切識皆是四緣所生,所以名為一切緣生。

第一重要的是因緣。諸識的因緣是「種子」,種子本身就是一件非空非有的東西。即如穀種能生穀芽,你說穀種裏有穀芽吧,何以剖開種子找不出穀芽來。而且穀芽既經有了,何必更待水土日光,然後發生。你說穀種裏無穀芽吧,那麼,穀種既無穀芽,麥種豆種也無穀芽,同是無穀芽,為何偏偏穀種能生穀芽,而麥種豆種不能(這便犯了論理學上的「充足理由律」,佛家叫做不平等因)。非有穀芽,非無穀芽,而有發生穀芽之功能,斯為穀芽之種子。非有諸識,非無諸識,而有發生諸識之功能,斯為諸識之種子。例如小兒,尚未能思想,但有能思想之功能,所以年長緣熟,即能思想。但是一塊石頭,縱然加以若干增上緣,也斷不會思想。我們當然可以講,小兒有思想的種子而石頭沒有。又如今天做了一件事,明天便能記起,今天識了一個字,明天便能認得。我們當然可以講,這好似今天播種,明天發芽。記憶認識(皆為六識和心所的作用),固然如此,一切心識,莫不皆然。心識的播種,叫做「現行熏種」。種子的發識,叫做「種生現行」。種生現行,有似「本無今有」。現行熏種,有似「暫有還無」。其實有非真有,無非真無,只是許多非空非有的幻識生滅隱顯罷了(按種子與「淨色根」「本質塵」同是八識相分,而根塵也自有其種子,所以八識又名「一切種子識」,立種子而立八識,是唯識家所特有。可以說明下意識的現象,而不就是下意識。可以矯正唯現象派的寢疑,而不陷於武斷)。

第二種緣叫等無間緣。一類相續,前為後緣,是為等無間緣。一類謂之等,六識只能做六識的等無間緣,不能做五識的等無間緣。相續謂之無間,第一念只能做第二念的等無間緣,不能做第三第四念的等無間緣。此種緣,在意識裏特別活動,休謨他們講的許多「聯想律」,全是這等無間緣的作用。至於前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為後一剎那的五識七識八識的等無間緣,雖是前者不滅,後者不生,也有「緣」義,然而因果關係,卻不像六識那麼顯著。復次,其他諸緣,總與所生的果(即識是)和合俱有,而此緣必緣滅而後果生,所以不和其他諸緣和合。

第三種緣叫所緣緣。第一「緣」字,是緣慮覺知的意思。第二「緣」字,是緣託依賴的意思。例如眼識的所緣或相分是色,色的本質塵(八識相分,也是一種功能),便是眼識的所緣緣。又如意識緣「他心」,起了一個「他心」的影像,這影像是所緣,「他心」便是所緣緣。(按,他心和色聲香味的本質塵,同是在個人經驗範圍外,而不容人不承認的東西。假如世界上有一個人,既不承認本質塵,也不承認他心,硬說世界上只有他一個人,更無父母朋友更無歷史文物,那麼他的學說,尚不失為局部的一貫。但是有誰肯這樣講呢﹖至於唯感覺派,一面不承認經驗範圍外的本質塵,一面又承認經驗範圍外的他心,便是佛家所謂不平等因。至必羅素輩,又說色聲等關係可離感覺而存在,而不知離去感覺而存在的,已經不是色聲等,而是另外一種功能。又色聲等雖顯,彼種功能仍自存在,色聲等是五識的相分,而彼種功能是八識的相分。色聲就是感覺,安得離感覺而存在。感覺離感覺而存在,豈非不通。夢境離夢而存在,誰能相信。所以醒境和夢境的分別,在醒境的「能緣」,每每有他心和別識(謂第八識)做所緣緣,而夢境沒有。至於「所緣」不離「能緣」,按之實際,且是一體,無有所謂「能」「所」,那夢醒是一樣的。而且醒境也不都是有所緣緣的,例如一個人白天裏沉思默念,想入非非,這些思念,都是所緣,和色聲香味一樣,不過不盡有所緣緣罷了。但是所緣緣,不是他心,便是自己的八識,也是緣生,也有覺性,也都無常。所以又和康德他們的物之自體迥不相侔。)復次,相分對於見分也可勉強稱所緣緣。那麼,凡「所緣」皆是「所緣緣」,意識緣龜毛兔角也有所緣緣。但是既然終歸和見分是一體,還是說他「所緣」非「緣」為佳(唯識或稱所緣為親所緣緣,稱真的所緣緣為「疏所緣緣」,此點於〈見相別種辨〉〈唯識今釋補義〉兩文中,皆有討論)。

第四種緣叫增上緣。除去以上三緣,其餘諸緣,都是增上緣。世間所謂因果,大半是增上緣的作用。例如先生教學生讀書,先生便是學生的增上緣。風起花落,火燒水沸,風起火燒,便是花落水沸的增上緣。這是就諸識相續講的(起落燒沸,都由眼識相續而成。有如活動影戲,那動是由許多片子相續而成。此理精微,讀者細味)。若就一識講,眼識有九緣。

(1)空(空指八識所變的空)。(2)明(指光之本質或功能)。(3)根。(4)境(通是八識所變的功能)。(5)作意(一種心所,當於注意。所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便是缺乏作意這個增上緣)。(6)八識。(7)七識。(8)六識(這兒單指見分而言)。(9)種子。這九緣中,等無間緣不在內,因為前一剎那的眼識先滅了,不能和其他諸緣和合俱有。其餘八緣中,種子是因緣,境是所緣緣,剩下的通是增上緣。各識的增上緣,有多有少。眼識最多,如上所說。耳識除去「明」。鼻識舌識身識又除去空。意識又除去自己,合根與七識為一(因為意識即以七識為根,而前意識於後意識為「等無間」,非「增上」)。七識、八識又除去自己和六識,算只有兩個增上緣了(七、八識互為增上緣,再加作意,故只有二)。五識待緣多,緣多難辦,所以常常間斷。六識待緣少,而且所待眾緣無時不具,所以除掉遇到「違緣」以外,無時不起(佛家說與意識相違的緣有五種︰(1)無想天,(2)無想定,(3)滅盡定,(4)極睡眠,(5)極悶絕)。至於七、八識,所待眾緣,既無時不具,並且連「違緣」也沒有,所以永遠現行。

四緣生識,有個特須注意的現象,這現象就是剎那生滅,或頓生頓滅。這是我們實際的經驗,然而我們往往不自覺。世界上的東西,恰如活動影戲一樣,不過活動影戲,是此去而彼來,而諸識的交替,是前滅而後生。你看好好一個少年人,會變老了。他這變老,不是忽然變老了的。可以說無日不變,可以說無時無刻不變。推之,剎那是時間的單位,我們當然可以說無一剎那不變。不過由少變老一剎那一刻一時一日之間,前後相似者多,相差者少,我們不覺得罷了。但是不能因為看去不動不變就說他靜止或常住。你又看鐘錶上的短針,看去不是靜止不動的樣子嗎﹖但是過了一點鐘去看,他便移動了。這移動不是一點鐘後陡然移動的,在一點鐘之中,可以說無一剎那而不移動,不過你看不出罷了。世間一切新陳代謝,莫不如此,簡直沒有一樣常住的東西。豈但沒有常住的東西,並且沒有暫住的東西。希臘哲學家說,有如插足長流,再入已非前水。可謂善譬(《大莊嚴論》卷十一,以十五因成立內外諸行剎那生滅,復有九因成內,十四因成外,可自參看),不過這裏有須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諸識相續,前滅後生。此中並無一個東西由此時變到彼時,由此處跑到彼處。即如由少變老,少年人斷不是老年人,並非有個同一的人,昔時為少,今轉成老。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卷一○七、卷一三一;《俱舍論》卷七;《瑜伽師地論》卷三、卷五、卷五十一、卷八十五;《大智度論》卷三十二;《順正理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方立天《佛教哲學》。


因果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因緣性

指屬於四緣中之因緣者之謂。為諸法生起之因,又為依託之性,故稱因緣性。大小二乘對此因緣性的解說略異。小乘認為,相應、俱有、同類、遍行、異熟、能作等六因中,除能作因之外,餘五因皆為因緣性。如眼識之生起,係以有發識取境作用的眼根為因,所對之色境為緣,因此而生眼識。故謂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的有為因緣性。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79a)︰
「問︰為因攝緣、緣攝因耶﹖答︰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

此中雖有二說,但以能作因之外的其餘五因為因緣性,則為相同的看法。《俱舍論》卷七云(大正29‧36b)︰「六因內,除能作因,所餘五因是因緣性。」《俱舍論光記》認為此與《婆沙》之後說相同,《俱舍論寶疏》則以前說為佳。

大乘唯識家,以種現相望之因果及種子之自類相續為因緣性。即於六因中,唯以同類因為因緣之性,餘五因總為增上緣性。《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10a)︰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此謂諸法之種子生能熏識,能熏識復熏成種子。如此三法展轉,為因又為果,是同時因果;種子之自類前後相生,是異時因果,此二因果皆為因緣性。


本生

音譯為闍多伽、闍陀,意譯為生、本起、本生,或《本生經》、《本生譚》。指佛陀前生的菩薩行事,或指此等故事的故事集。為九部經之一,或十二部經之一。

(一)指佛陀前生的菩薩行事︰可分為經師與律師所傳。經師所傳,以佛往昔生中的德行為主,但直說過去事(實為「本事」),僅結說「即是我也」,未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律師所傳,體裁為「本生」。由三部分構成︰(1)當時的因緣;(2)佛說過去早已如此,廣說過去;(3)結合當前的人事。其對象通於佛及弟子,不限於世尊。晚期共傳的菩薩大行之「本生」,即綜合經、律所傳而成的。

(二)指本生故事的故事集︰南傳巴利經藏之《小部》中,第十即為各種本生故事之彙集。全部共五四七種本生故事(其中以動物為故事主角的有一百五十多種)。多以散文、韻文寫成。且以篇幅長短或偈頌數之多寡,分為二十二集。長篇之偈,其性質為首尾一貫獨立的本生故事。短偈則為強調故事主旨的警世金言或類似歌謠者。欲理解這些短偈的意義,須仰賴《本生註》(Jātakaṭṭhakathā)。

巴利文《本生經》約成書於西元前三世紀,作者不詳。或係時人以當時流傳之故事為底本,再融入佛教色彩而成。其現行本乃丹麥學者華斯勃爾(Fausböll,Micheal Viggo)耗二十年(1877~1897)之力,詳校取自緬甸、錫蘭之原本而出版的《本生談及其註釋》(The Jātaka Together With Its Commentary)。共為七卷。第一卷至第六卷包含因緣談、本生故事五四七篇及註釋。第七卷有編者的序說及索引。本書之全譯本為德譯本及日譯本。日譯本收在《南傳大藏經》中。緬甸、泰國、錫蘭等南傳佛教國家所傳,僅為巴利原文本,未加註釋。

此外,漢譯的本生經典籍,現存的有︰《六度集經》(八卷,吳‧康僧會譯,為現存漢譯中最古而最重要者)、《菩薩本緣經》(三卷,吳‧支謙譯)、《生經》(五卷,西晉‧竺法護譯)、《菩薩本行經》(三卷,失譯)、《大方便佛報恩經》(七卷,失譯)、《菩薩本生鬘論》(十六卷,宋‧紹德、慧詢等譯),此上均屬綜述多種本生,且以本生故事為主要內容的經典。另有以一部經專說一個本生故事的,如《長壽王經》、《金色王經》、《月光菩薩經》等。也有在經中兼述本生故事的,如《賢愚經》中有修樓婆王本生、尸毗王本生等三十三個本生故事。《雜寶藏經》中也有王子本生、睒仙人本生等三十三個本生故事。其他各大小乘經中,散說一種乃至數種本生故事的也不在少數。

本生故事也散見於梵語文學故事集中,如《五卷書》(Pañcatantra)、《故事總匯》(Kathasāritsāgara)及《本生鬘》(Jātaka-mālā)等。

◎附一︰金克木《梵語文學史》第二篇(摘錄)

在巴利語文獻中,經裡的《小部》所包括的一部叫做《本生經》(唐朝義淨譯作社得迦)的寓言故事集就是這一類的作品。巴利語的《本生經》是編在一起成為一部的,共有五四七個故事(內有重複)。漢譯的佛經中有十幾部這類著作,每部包括的故事數目從幾個、幾十個直到一二一個;此外還有一些是單獨譯出的以及在經律中夾雜的。巴利語的經註裡面也還有很多故事。這一些寓言故事,無論是不是採取《本生經》的格式,都明顯帶有民間文學的印記,而且有的已是經過加工到了小說的程度。它們反映了佛教徒當時所聯繫的社會階層的生活和思想,揭露這些階層的苦難和鬥爭,而加上佛教教義為指引。這一類故事和另外一種完全是誇張想像以至堆砌詞藻的經和故事顯然是兩種風格,有兩種來源,起兩種作用。這些文獻是經過長期發展而積累的。現在舉例說明一下和史詩反映類似的社會矛盾並大體屬於同一時代的故事。

所謂《本生經》是把寓言或故事加上頭尾,指出其中的善人就是佛陀的前身,是個菩薩,而惡人就是佛的敵人,其他重要人物就是佛的弟子、信徒、妻子、兒子等等。這些故事是經過加工的,不僅思想上按照佛教要求改造過,而且藝術上也往往顯出加工的痕迹,有的在當時水平說來可以算是很精緻的藝術品。文體主要是散文,裡面夾雜一些詩句。從漢譯的同類書的紛繁可以推測當時有很多種集子流傳。唐朝(七世紀)的和尚義淨記述他在印度和南海見聞時,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裡說,當時印度的戒日王要求臣下獻出文學作品,一次得到五百冊之多,幾乎都是「社得迦」,就是用佛本生故事做題材的作品。在印度的佛教壁畫和雕刻中也有很多以本生故事為內容。晉朝法顯和唐朝玄奘的記載印度情況的書中都對各地有關佛的本生故事的傳說津津樂道。法顯還說在師子國斯里蘭卡奉佛在城中巡行時有著名本生故事的表演。我國佛教壁畫中也有這類故事。可見佛教徒編訂的這類作品流傳的長久和廣遠。

《本生經》裡的主要人物,除四分之一以上的故事中以動物形象出現以外,多數是些貴族,還有修道人、商人、手工業者、婦女。以貴族為主角的一些長篇故事更顯露出時代的特點。下面舉幾篇為例。

巴利語《本生經》的第五三一篇是一個傳奇式的作品。這相當於三國時譯出的《六度集經》卷八的《遮羅國王經》(全書的第八十四個故事)。宋朝譯出的另一部本生故事書《菩薩本生鬘論》卷二裡也有這個故事的輪廓,但是文學性、人民性和鬥爭性都失去了,還加上了很多佛教的教理。這個故事說一個王子生得很醜,可是有極高智慧,擅長各種技藝。他按照自己塑造的理想形象娶了一個極美麗的貴族公主。他因為自己醜,白天不敢相見。最後公主仍然發現了他的醜陋,回了本國。這王子又趕去用種種方法表現自己的手藝,要實現他自己所說的,「讓她回去好了,我要用自己的能力使她回來。」他彈琴奏樂,當各行學徒,做精緻的陶器,畫扇子,編花環,最後當了國王的廚子(奴隸),才見到公主,但仍受了她的罵。後來公主的女奴幫助他,也和公主起了衝突。最後七王來爭公主,圍了城;公主的父親要把她砍成七塊分給七王;她才折了驕氣,去求王子打敗敵人。在《本生經》裡,這個故事有詩,有文,有曲折細緻的描寫,比漢譯的傳本加工更多些。這故事表現了有智慧有技藝的奴隸如何勝過貴族,平民的智慧和勇敢如何勝過貴族的姿容和驕傲。這是民間文學中常見的主題。它歌頌的不是貴族,而是奴隸,不是身份,而是技藝。

《本生經》第五四七篇也是一個王子的故事。這故事在漢譯佛經中出現了不下七次之多。法顯說錫蘭的迎神賽會表演時提到它,義淨也說它被寫成詩歌傳遍印度。漢譯除《六度集經》卷二的一篇以外,獨立的經就有兩部。在義淨譯的律中也有這個故事。漢譯稱這個故事的主角為須大拿太子(巴利語本的名字不同,義淨曾說明二名實指一人)。他完全被寫成一個佛教的理想人物,布施一切,連自己的兒子也送給人去當奴隸。這個故事還有著使我們聯想到《羅摩衍那》的情節。這位王子把保衛國家的大象送給了敵人。他父親把他放逐到森林去。他的妻子願跟他去受苦。關於他的放逐的描寫以及他和妻子的對話正是《羅摩衍那》式的文章。從漢譯也可以看得出原來的創作者所著重描寫的是社會情況和勞累受苦的人(例如他的妻子)的感情。儘管它經過了佛教徒的全面加工,現在我們還可以看出它所孕藏的民間傳說的面貌。它所描寫的當時社會的苦難(例如兩個孩子被強迫帶去做奴隸時的情景),以及所表現的作者的同情,是我們可以讚許的。就這一點可以說它是暴露奴隸社會的慘酷現實的,血迹斑斑的畫面。

《本生經》也有明顯地譴責貴族並且直接寫到階級鬥爭的故事。例如第七十三篇就是說一個忘恩負義的國王還不如蛇、鼠和鸚鵡。他的奴隸把他扔在河裡要淹死他。他和那三個動物都被一個修道人救了。後來他要鞭死恩人的時候,人民知道了,大家合起來把這個暴君打死了。又如第五三七篇是佛經中常提到的一個殺人者的故事,其中說到一個國王吃人肉,派人暗地殺人,後來被發現了,臣民群力把他趕跑了。這個故事相當於漢譯《六度集經》卷四〈普明王經〉和《賢愚經》卷十一〈無惱指鬘品〉;前者加了一些大臣勸諫國王不應殘暴的話,後者比較詳細地寫了群眾包圍國王要殺他的情景。

從這些本生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出當時佛教徒和社會上的一般人民是有聯繫的,因而沒有脫離文藝的源泉,能夠吸收民間文學。巴利語文獻的《小部》中有些佛教徒作的詩也略微反映出佛教的社會背景。這是巴利語文獻所獨有的,長老、長老尼的詩集。一部名為《上座僧伽他》,一部名為《上座尼伽他》。「伽他」就是佛教徒的這種詩體的名字。

◎附二︰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四章(摘錄)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十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十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rivāḥ)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

(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ātsīputrīyāḥ),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說(大正23‧509b)︰「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毗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spī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毗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毗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稀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某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īśāsakāḥ)、法藏部(Dharmagupta-kāḥ)、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參考資料〕 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宮本正尊編《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干潟龍祥《本生經類の思想史的研究》;M. Winternitz著‧中野義照譯《印度文獻史》;Rhys Davids《Bud-dhist Birth-Stories》;E. Senart《Essai sur lalégendedu Buddha》。


果報

指酬報因業所得的果。又稱為報果。與「異熟果」同義。《中阿含》卷四十七〈瞿曇彌經〉云(大正1‧723a)︰「信業信果報,此施善人稱。」《法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云(大正9‧47c)︰「亦見其中一切眾生,及業因緣果報生處。」《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亦云(大正8‧828a)︰「三賢十聖住果報,唯佛一人居淨土。」即其例也。

舊譯多稱異熟果為果報,如真諦譯《俱舍釋論》卷二云(大正29‧169a)︰「是業至果報熟時,說名果報。」或認為「果」與「報」並非同義,而稱由同類因所生的等流果為「果」,由異熟因所生的異熟果為「報」。如《法華經玄義》卷二(上)云(大正33‧694a)︰「習果為果,報果為報。」《摩訶止觀》卷八(下)云(大正46‧112b)︰「後生起煩惱名習果,苦痛名報果。」即為此意。

〔參考資料〕 《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中(二);《法苑珠林》卷六十九;《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註解》。


室利邏多

又作室利羅多。意譯勝受。西印度人,為鳩摩羅邏多的弟子,與東天竺馬鳴、南天竺提婆、北天竺鳩摩羅邏多、中天竺龍樹並稱為五大論師。其生卒年不詳,據《順正理論》稱其為「上座」(Sthavira,指法臘高而居上位的僧侶)及《俱舍論》引述其說看來,應為西元四世紀人。師為經部譬喻師的大師。德望頗高,深受當時各派學僧的尊崇,嘗於阿踰陀國作《經部毗婆沙論》,然今已不傳。

◎附︰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一章第四節(摘錄)
室利邏多(Śrīrāta),《順正理論》稱之為「上座」(Sthavira),譯義為「勝受」,或「執勝」,這是經部的一代大師。室利邏多從北方到東方來,在阿瑜陀國(Ayodhyā)造《經部毗婆沙》,為大成經部的名學者。室利邏多與世親(Vasubandhu)、眾賢(Saṃ-ghabhadra)同時,而是他們的前輩。眾賢作《順正理論》時,室利邏多是耆年的老上座,如《順正理論》說︰「但是上座,其年衰朽。」「彼恆尋思粗淺異論,尚年已過,居衰耄時。」

《順正理論》,是眾賢不滿世親的《俱舍論》,經十二年的功夫造成的。當世親造《俱舍論》時,上座的《經部毗婆沙》,已經流行,《俱舍論》已引述上座的教說。在眾賢看來,世親是明宗阿毗達磨,而實有隨順上座經部宗的傾向。所以說︰「經主於中,朋附上座所立宗趣。」依此推斷,上座應為西元四世紀的大師。造《經部毗婆沙》,約為西元350年頃。室利邏多的其他事蹟,都沒有傳述;《經部毗婆沙》也沒有傳譯過來。但《順正理論》所引的上座說,在一百則以上,所以上座的教說,還能大概的明瞭。

上座為卓越的經部大師,在當時的佛教界,有崇高的聲望,徒眾與同學極多。《順正理論》每說︰「又彼師徒」;「上座親教門人」;「上座徒黨」︰可想見當時經部學團的隆盛。在上座的門人中,有「大德邏摩」(Rama),《顯宗論》義譯為「大德善慧」。《俱舍論記》說︰「邏摩,此云戲樂。」Ra-ma確有戲樂的意思。此外,《順正理論》說有「上座徒黨」,解說緣起法的「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二句,為破無因與常因。《俱舍論記》解說為「經部異師尊者世曹」。「世曹」一名,極為可疑。依奘門的譯例來說,世曹可能為世胄的誤寫。如真是這樣,那就是《四諦論》主婆藪跋摩(Vasuvarman)了。

在《大毗婆沙論》中,對說一切有部譬喻師法救(Dharmatrata),直稱之為大德(Bhadanta)。經部譬喻師室利邏多,在《順正理論》中,被稱為上座。受到不同學派的尊稱,可說是無獨有偶了!由於室利邏多徒眾多,年齡高,一般人尊稱他為上座。眾賢雖評責他,諷刺他,也還是隨俗而稱之為上座;就憑這一稱呼,可想見室利邏多在當時的德望。

上座遠承法救(Dharmatrāta)的學統,在現在有的基石上,成為經部譬喻師的大宗。《順正理論》引述的上座說,不一定是上座的創見,但是他繼承古說,而給予系統的完成。(眾賢)為了評破《俱舍論》而造《順正理論》,但對上座說,作了最嚴密與無情的抨擊。上座的經部學,在說一切有部論師,是感到威脅而憤怒了!

(1)阿毗達磨論者,一向以為︰論(多分)是了義說,而經多分是隨機的方便說,有餘說;所以「正理為量」,稱應理論者。經部譬喻師,是「以經為量」的。尊重經說,以為佛說是了義的,盡量保持經說,而不加修正與補充。上座也曾這樣說︰「世尊無緣說於密語」;「諸薄伽梵終無謬言」;「佛所說經,皆是了義」。然譬喻師,久受阿毗達磨精密思考的學風所熏陶;經部譬喻師,也有嚴密論究的風尚。在理論的思考辨詰下,雖不承認阿毗達磨是佛說,而不能不部分同意阿毗達磨論者的看法──佛說是有不了義的。(中略)

(2)上座時代的經部師,對於古傳的譬喻師說,有多少不同。從三世有而改說現在有,那是最主要的一著。又譬喻師本與西方師一樣,認為色法是沒有同類因的。而上座卻同於迦溼彌羅(Kaśmīra)論師,如《順正理論》卷十九說(大正29‧445a)︰「如色非色,雖有差別,而等不遮同類因等。如是彼法,亦應等作等無間緣。」

譬喻者──思心差別論者,本與相似沙門一樣,心心所都是自類為等無間緣的。所以如色法有同類因,也就可立等無間緣了。

(3)上座所宗的經部,肯定剎那相續的前後因果性,而否認同時的因果性。所以說︰「諸行決定無俱生因。」(中略)上座的「因緣」說,大體與瑜伽論師相同,如說︰「因緣性者,謂舊隨界,即諸有情相續展轉能為因性」,「一心具有種種界熏習」。如約煩惱說,「煩惱隨界,說名隨眠。」

(4)譬喻師宗,非實有法是可以為所緣境而生識的。這在《大毗婆沙論》中,譬喻師早就這樣說︰「有緣無智。」上座繼承這一思想,也說︰「智緣非有,亦二決定。」上座說︰過去未來無;法處色及觸處的所造色、不相應行、無為、夢影等都是非實有的。繼承古代譬喻師的「境無實體」說,更發展為︰根與境都是非實有的。(中略)

(5)從《順正理論》來看,上座是特別重視緣起的。上座說︰「緣起有(內、外)二」,與龍樹(Nāgārjuna)的《十二門論》一致。以為「所說緣起,皆據生因。」由於肯定前後的因果性,著重切要的因果性,所以彈斥說一切有部的剎那緣起說、分位緣起說。以《緣起經》為了義的,而加以詳細的論說。(中略)

(6)關於色法,上座與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者不同。上座不許身表與語表是實色(所以說大種與造色,都是無記性);不許法處所攝色,不許觸處有所造色。所以,色法只是五根、色聲香味及觸──四大。上座成立色法是「同處不相離」的,因為︰「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一般的說︰「極少許五極微(四大及所造色的一類)同住一處,不相妨礙」;然「亦有少分得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香等」。說一切有部阿毗達磨論師,以為極微與極微是相礙的,彼此不相觸,而上座以為是不相礙的,因此也認為︰「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中略)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

(7)最有意義的,是上座「別立現觀次第」。上座與《成實論》主一樣,對於證真斷惑的修證次第,都有獨到的安立。這一時代的經部學者,思想自由到令人驚訝。(中略)

上座所立的現觀次第,條列如下︰


┌世智(如理觀察)
凡位┤忍(觀四諦理如隔輕紗)
└正性決定(世第一法)
┌諦順忍──聖定忍──見諦
│ ┌(一)苦法智……頓斷三結
聖位┤ │(二)苦類智
│ │(三)集法智
│ │(四)集類智
└聖道(現觀)┤(五)滅法智
│(六)滅類智
│(七)道法智
└(八)道類智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本);《俱舍論光記》卷九;《俱舍論要解》卷二;《大唐西域記》卷五。


異熟

指依善惡業因而得的果報。梵語vipāka(毗播迦),係從vi-pac轉化而來,原義為食物的調理,後用於指煮熟、消化或果物生熟成長等狀態的轉化,或指異常的結果。舊譯果報,新譯異熟。由於因有善有惡,果則具非善非惡之無記性,係與因異類而成熟者,故稱異熟。《俱舍論》卷二云(大正29‧9a)︰「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謂異熟有三義,即(1)變異熟︰謂果係因之變異而熟者;(2)異時熟︰謂果與因異時而熟;(3)異類熟︰謂果與因為異類,而由因所成熟。此中,唯識家不取前二義。又,唯識家認為有真異熟與異熟生之別,真異熟為異熟之全名,唯指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從真異熟而產生者稱為異熟生。

◎附一︰〈異熟因〉(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因(梵vipāka-hetu,藏rnam-par-smin-paḥi rgyu),能招感異熟之因,即指善惡有漏法。為六因之一。據《俱舍論》卷六所載,唯諸不善及善之有漏是異熟因;而無記力劣,故不招感異熟;無漏無愛潤之作用,亦不招異熟;其餘之法具善與不善,故能招感異熟。蓋小乘俱舍等不許無記因、無記果,故唯以不善及有漏善為親因緣而招感當來之果。然而唯識大乘認為異熟果中有無記之親因,即善惡之業種子於當來生苦樂之果,此是同類因而非異熟因,而由其善惡之業種子開發善惡之現行,復令生起無記之種子,故就無記之現行而言是為異熟因。此異熟因與業種子、異熟習氣、有分熏種子、有支習氣等同義。

◎附二︰〈異熟果〉(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果(梵vipāka-phala,藏rnam-par-smin-paḥi ḥbras-bu),由異熟因所招感之果報。五果之一。俱舍宗以五根七心界等之無覆無記性為異熟果。《俱舍論》卷六云(大正29‧35b)︰
「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中略)唯局有情,(中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

在唯識大乘,則合第八總報之果體真異熟及由其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異熟生,總稱為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第七識非異熟種所生,以因位唯染,果為無漏,故不稱為異熟果。

◎附三︰〈異熟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異熟生,指異熟果。《俱舍論》卷二以四義釋其名︰(1)由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如牛駕的車,稱為牛車。(2)所造之業至得果時,轉變而能成熟,稱為異熟;果從異熟而生,故稱異熟生。(3)所得之果係與因別類,且由因所熟,稱為異熟;此異熟即是生,故稱異熟生。(4)於「因」之上假立果之名;謂「因」雖非異熟,但於「因」之上立果之名而稱「因」為異熟,而果由此異熟因所生,故稱異熟生。

法相宗所說與《俱舍》有異,謂第八識總報之果體為異熟或真異熟,由此異熟所生之前六識別報之果(富貴、苦樂、賢愚、美醜等),稱為異熟生。又依《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廣義之解釋,第八識總報之果體,及一切有漏法、有為法,亦可稱異熟生。

◎附四︰〈異熟識〉(編譯組)

異熟識(梵vipāka-vijñāna,藏rnam-par-smin-paḥi rnam-par śes-pa),指以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感得的異熟果,即阿賴耶識的別名。梵名音譯為毗播迦毗若南。唯識家認為,前六識亦是異熟果,但彼為別報,且有間斷,故不稱真異熟;而第八識係以善惡業所熏習之業種子為增上緣而招感的果報識,為真異熟,故稱異熟識。《攝大乘論本》卷上云(大正31‧136a)︰「此和合識非是意識,但是異熟識,是一切種子識。復次,結生相續已,若離異熟識,執受色根亦不可得。其餘諸識各別依故、不堅住故,是諸色根不應離識。」

但此異熟識之名,僅在究竟佛果之前念為止相續存在,即存於善惡業果位;至得佛果時,因異熟之因、果全不存,故捨異熟識之稱。《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3c)︰「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98a )︰「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毗播迦,此云異熟識。毗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附五︰〈異熟障〉(編譯組)

異熟障(梵vipākāvarṇa,藏rnam-par-smin-paḥi sgrib),指由過去惑業所招感生於地獄、餓鬼、畜生等諸趣的果報。此等果報皆障礙聖道及其加行之善根,故稱異熟障。又稱報障、果報障。為三障之一,四障之一。如《俱舍論》卷十七云(大正29‧92c)︰「全三惡趣、人趣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此障何法﹖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

◎附六︰〈異熟習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異熟習氣,指能招感異熟的習氣。習氣,謂由現行所熏生的種子。即前六識的有漏善業熏習第八識而生之業種子,稱為異熟習氣。為「等流習氣」之對稱。同於《俱舍》所謂的異熟因。《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此種子係招感有情總報之果體第八異熟識之增上緣,與等流習氣乃一體之二用,並非離等流習氣而另有別體。即等流習氣有三性,其中為異熟之親因之無記習氣,其勢力羸弱,不能自感果。善惡異熟習氣即資助其無記等流習氣,成為令其開發之增上緣。因此乃立異熟習氣之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卷二十五;《俱舍論》卷六;《俱舍論光記》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


等流習氣

指親因緣種子。又稱名言習氣、名言種子。為「異熟習氣」之對稱。「等」是相似之義,「流」是流類之義,「習氣」為種子的異稱;與所生之果(即現行法)流類相似的能生之因(即種子),即稱等流習氣。也就是指善、惡、無記等三性諸法中,能由善因引生善果,由惡因引生惡果、由無記因引生無記果的能生種子。熏成如是種子的能熏識為七轉識。

《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
「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中略)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此謂「異熟習氣」係指前六識中熏習第八識的有漏善惡種子,即引生異熟果的增上緣種;而「等流習氣」則指七轉識中善、惡、無記等三性為同類因而熏成第八識的因緣種,令生八識三性之體相。就中,異熟習氣唯通有漏,等流習氣則通有漏、無漏。

又,等流、異熟二種習氣,其體無別,唯依義邊不同而分。《成唯識論演祕》卷二(末)云(大正43‧857b)︰
「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附︰〈等流〉(編譯組)

等流(梵niṣyanda,巴nissanda,藏rgyu-ḥthun-pa),等同流出之意。即指與因同類相似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解釋等流習氣時,云(大正43‧298c)︰「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俱舍論》卷二十一謂無慚、慳、掉舉是貪之等流,《成唯識論》卷二謂聞熏習係聞淨法界等流之正法而熏起。即無慚等係由貪所流出,正法是由淨法界所衍生。無慚、正法等乃具有與各自之因(貪、淨法界)等同之法,故稱等流。又如稱一類相續為等流相續,稱染心、淨心其性不變相續為等流心,依同類因、遍行因而得之果稱為等流果。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將色蘊之相續流轉,分別為等流流、異熟生流、長養流等三種,其中,等流流有異熟、長養、變異、本性等四種等流色。密教則將佛九界隨類之身稱為等流身,以其平等流演而九界等同,故立其名。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八;《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


遍知

又作遍知。原指周遍了知四諦之理的無漏智(智遍知)。由於以此智為因而斷一切煩惱、證得擇滅則是其結果,故在「果」上附與「因」之名,而稱「斷」為遍知。因此,在佛典中,遍知有二種,即「智遍知」與「斷遍知」。印度之部派佛學,對於斷遍知有綿密而繁瑣的分析。茲略述如次︰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云(大正41‧327c)︰
「斷遍知者,謂諸斷擇滅為體。遍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遍知。而言遍知,此於果上假立因名。」

斷遍知有九種,稱為九遍知。即於見、修、無學三道中,特將見、修二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分為九種。《俱舍論》卷二十一云(大正29‧112a)︰
「諸斷總立九種遍知,謂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斷立六遍知,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斷立三遍知。」

就中,所謂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斷」有六種,係於欲界繫的苦、集二部所斷,立一遍知;又於滅、道二部所斷,各立一遍知。如此,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遍知。另外,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同於欲界,有見苦集、見滅、見道等三遍知。因此,三界見諦所斷之法的「斷」總有六種遍知。

又,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斷」有三種,係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五順下分結盡遍知。色界所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色愛盡遍知。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一切結永盡遍知。如此,三界修道所斷之法的「斷」總有三種遍知。因此,見修合成九遍知。茲將九種遍知列表如下︰


見苦集所斷───欲見苦集斷結盡遍知
┌欲 界 見苦集所斷───上二界見苦集斷結盡遍知
│ 見滅所斷────欲界見滅斷結盡遍知
┌見斷┤ 見滅所斷────上二界見滅斷結盡遍知
│ └上二界 見道所斷────欲界見道斷結盡遍知
遍知┤ 見道所斷────上二界見道斷結盡遍知
│ ┌─欲界修道所斷──五順下分結盡遍知
└修斷─────┼─色界修道所斷──色愛結盡遍知
└─無色界修道所斷─一切結永盡遍知


上述修道所斷之法的「斷」係於色、無色二界各別立一遍知,而見道所斷則合而不別立,其原因在於修所斷上二界的對治道不同,而見道所斷則係對治道相同。

又,見斷法斷的六種遍知係忍之果,修斷法斷的三種為智之果。而於見修惑八十九品的斷唯九位立遍知之名,乃因見道斷的六位係具三緣之位、修道斷的三位為具四緣之位,故立遍知之名。

所謂三緣,即(1)得無漏離繫得,(2)缺有頂五部之惑,(3)滅自部同類因與他部遍行因之雙因。依此,異生之位雖有斷欲界九品之惑,即滅雙因,但無無漏的離繫得,又未缺有頂,故雖得斷而不名遍知。若聖位中,入見道而苦法智忍、苦法智、苦類智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但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苦類智、集法忍之位,雖更缺有頂,但未滅雙因;後至法智、類智之位,諸所得斷具三緣,故方得建立遍知。

另外,修道斷所具四緣,係於前三緣之外更加越界緣。越界,指分離欲,或色,或無色諸界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法。即由於完全分離欲界九品之惑而越欲界,由於完全分離第四靜慮九品之惑而越色界,由於完全分離有頂九品之惑而越無色界。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

此外,關於成就此遍知,異生無定成之理。諸聖者住見道之中,從初至集法忍時亦未成就,至集法智、集類忍時唯成就一遍知,至集類智、滅法忍時成就二,至滅法智、滅類忍時成就三,至滅類智、道法忍時成就四,至道法智、道類忍時成就五,住修道位而未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其次,完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遍知;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到未完全離無色愛以前,以及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到未完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二遍知;住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遍知。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六;《阿毗達磨發智論》卷四;《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卷一八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五十八;《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五;《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一。


熏習

部派佛教及大乘唯識學派之佛教哲學用語。指將一法之勢力熏附於他法之上。猶如以香氣熏附於物。又作薰習。略稱熏。關於其語義,《大乘起信論》云(大正32‧578a)︰「熏習義者,如世間衣服實無於香,若人以香而熏習故,則有香氣。」意謂如以香熏物,物則有香氣,諸法由於熏陶串習之力,遂成其性。又,《成唯識論》卷二謂令種子生長,故名熏習。《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云(大正43‧312c)︰「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意指由熏習而新生種子,且令種子增長。

有關熏習之說,小乘大眾部及上座部中之化地部、經量部等始作此說,其後,大乘唯識家亦盛唱此論,及至《大乘起信論》揭示染淨互熏說,乃使熏習之義達於究竟。

小乘之中,如經部提出種子說,倡色心可熏之義,謂色、心二法互為能熏所熏,又說前後互熏、六識展轉熏習、識類受熏等義。此說後成為唯識大乘熏習論之基礎,但其說似有未盡之處。依陳譯《攝大乘論》卷上所述,種子有內外之別,外種子非由熏習而成,唯內種子必有熏。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二釋之,謂(大正31‧166c)︰「外種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由熏習故成。內種子則不爾,必由熏習故成。」依此可知,熏習係就令內種子生長之義而說。

唯識法相宗建立八識,以第八阿賴耶識為所熏之識,七轉識之現行為能熏,而論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現行之因果相續。《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9c)︰「依何等義,立名熏習﹖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此中,所熏四義即︰(1)堅住性︰指所熏之法必是無始以來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2)無記性︰指所熏之法必無記平等,無所違逆,能容善惡習氣。(3)可熏性︰指所熏之法自在,其性不堅密,適能保留習氣。(4)能所和合︰指所熏之法與能熏之識,於同時同處和合。此上四義,唯有第八異熟識具有;心所及其他七轉識或有間斷,或不自在,又唯是染污,故不具此等四義。

能熏四義者,謂︰(1)有生滅︰凡能熏之法必是非常,能有作用,令習氣生長。(2)有勝用︰能熏之法有能緣之勢用及強盛之勝用,能引習氣。(3)有增減︰能熏之法可增可減,可攝植習氣。(4)能所和合︰義同於所熏之第四義。此四義為七轉識及心所具,故稱為能熏。

要言之,此義即謂能熏之七轉識及心所,熏第八異熟識(所熏),令所熏中之種子生長。又,此中隨名言而熏成之種,稱為名言習氣;隨我執而熏成之種,稱為我執習氣;隨有支而熏成之種,稱為有支習氣;從淨法界聞等流正法而熏起本有之無漏種,稱為聞熏習。此等即唯識家所主張的熏習說。

然而《勝鬘》、《楞伽》諸經及《起信論》等,於熏習不立上述諸義,而說真如亦與無明互為能所熏,與唯識之說有異。《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四云(大正16‧510b)︰「如來之藏是善不善因,能遍興造一切趣生,譬如伎兒變現諸趣,離我、我所。不覺彼故,三緣和合方便而生。外道不覺,計著作者,為無始虛偽惡習所薰,名為識藏生。」此即謂如來藏自性清淨心,受無明煩惱之熏,遂顯現不淨。

另外,《大乘起信論》立真如無明互熏說,謂真如淨法實無染,但以無明熏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實無淨業,但以真如熏習故則有淨用,廣說染法熏習、淨法熏習二種。

按,唯識家謂「能熏」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將之限於有為法中之某法;《起信論》則說是無為法,為無生無滅之真如,但亦有能熏之用;又,唯識家謂所熏必有可熏性,而將之限於虛疎之法;《起信論》則認為堅密之無為法亦得為所熏;又,唯識謂所熏必是無記性,《起信論》則說至善之真如與染污之無明皆共受熏。即《起信論》以廣義解釋熏習,認為迷悟之二大原理真如、無明,其消長皆歸於熏習之強弱,故其所論,與唯識家大異其趣。

◎附一︰印順〈經量部的種習〉(摘錄自《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四節)

〔新熏與本有〕 種子從何而來﹖經部的本義,是熏習而成的;上座與《俱舍論》主都這樣說。在這個見解上,習氣與種子沒有多大分別,不過種子是說它的生果功能性,習氣(熏習)是說從它引發而來。但一類經量的見解,就不同,像《成業論》說︰
「即前所說異熟果識,攝藏種種諸法種子。餘識及俱有法善不善性數熏發時,隨其所應種力增盛,由此相續轉變差別;隨種力熟,隨遇助緣,便感當來愛非愛果。依如是義,有說頌言︰心與無邊種,俱相續恒流,遇各別熏緣,心種便增盛。種力漸次熟,緣合時與果,如染枸櫞花,果時瓤色赤。」

熏,並不是熏成種子,是熏發種子使它的力量強化。心中攝藏的種子,經過六識及俱有法或善或惡的熏發,它就力量增盛起來。強盛到快要成熟時,再加以現緣的助力,就會感果,這是很明白的種子本有論。依它,種子等於唯識學上的等流因,熏發是異熟因。可以說一切種子是本有的,業力熏發是始有的。瑜伽本地分的思想,正是這樣。

一類經量的種子本有論,就是經部的毗曇化。依有部的見解,一切法,未來世中早已存在,因緣,只是引發它來現在。這種子本有論者,也想像一切法的種子早已存在,在相續中潛流。不過有部的未來法,從現在流入過去以後,再不能轉到現在。這種子本有論,種子生果以後,還是存在;(在現在)遇到熏發,它還可以生果,這只是三世有與二世無的不同罷了。在此經部、有部融合的基礎上,接受大乘思想,從小有到大有,漸漸的發展起來,在西元五、六世紀,幾乎成為大乘佛教的領導者,這不能不使人驚嘆它的偉大了!

〔種子的起滅〕 起滅,不是說剎那生滅,是說功能的發生與消失。譬喻者的種子說,本出發於業力熏習說;處處說善不善性的熏發,引起後後的異熟果。這善惡的種子,由善惡熏習而來,像《順正理論》卷十二說︰「此中意說不善心中,由善所引功能以為種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善心中不善所引功能以為種子,從此無間不善法得生。」

善不善種是由善不善所引起的,它能引生善不善果。無記種是否是無記所引的功能呢﹖依經部師善惡業感異熟果的見解,主張善不善為因緣而生無記。這善不善所引的功能,既能引生自果,又能生無記;這都是因緣,也是異熟因果。眾賢曾這樣的詰問它︰「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定得為因緣,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為因緣生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為因可生無記,相續異故。」

《順正理論》雖說「若謂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為無記因」,但這是否上座的意見,還是眾賢的假敘,也不能判明。就是善不善思所引起的功能,可為生起無記的因緣,但無記色法又從何種功能生起呢﹖這是相當困難的。這只有兩條路可走︰(1)改造有部的思想,承認三性諸法種子的本有,與業力熏發而感異熟果。(2)擴大熏習的界限,不單是善惡思心所能熏。後代的唯識學者,都曾走過這兩條路,或者還折衷過;但到極盡思辨的護法唯識,還不免有困難存在。

論到它的消失,《俱舍論》卷三十有這樣的話︰「於此義中有差別者,異熟因所引與異熟果功能,與異熟果已,即便謝滅。同類因所引與等流果功能,若染汙者,對治起時即便謝滅。不染汙者,般涅槃時方永謝滅。」

這已許可一切諸法的種子,都由熏習而來。它的異熟因感果就消失,等流因要到對治或涅槃;這和攝論的有受盡相、無受盡相相同,它是擴大熏習的範圍了。

◎附二︰印順〈熏習〉(摘錄自《攝大乘論講記》第二章第二節)

《攝大乘論》︰「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習能詮何謂所詮﹖謂與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詮。如苣蕂中有華熏習,苣蕂與華俱生俱滅,是諸苣蕂帶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依彼貪等俱生俱滅,此心帶彼生因而生。或多聞者,多聞熏習,依聞作意俱生俱滅,此心帶彼記因而生,由此熏習能攝持故,名持法者。阿賴耶識熏習道理,當知亦爾。」

《講記》︰賴耶的三相是以種子熏習為樞紐的,這在安立三相中說得非常明白。但熏習的名稱是什麼意義﹖熏習一名所詮的法體又是什麼﹖這還沒有說明,所以論中復問︰「何等名為熏習﹖熏習能詮何謂所詮﹖」初句問熏習得名的理由,次句問熏習所詮的法體。雖分為二問,但下面只就所詮的熏習法加以解說,所詮的法體既然明白,能詮的名義也就可以明白了。賴耶「與彼」一切雜染品類諸「法」,「俱生俱滅」。從俱生俱滅中可以知道兩個定義︰(1)同時俱有的,(2)無常生滅的。與它俱時生滅,所以剎那生起的本識「中」,具「有能生彼」一切雜染品法的「因性」,這因性就是熏習的「所詮」了。這樣看來,熏習可以有兩個意義︰(1)雜染諸法能熏染賴耶的作用,可以稱為熏習。(2)因熏習引起賴耶中能為雜染諸法的因性,也叫做熏習(種子)。一在能熏方面講,一在熏成方面講;二者雖同名熏習,但這裏指種子而說。

「如苣蕂中有華熏習」以下,舉世間及小乘共許的幾個譬喻,來說明熏習。苣蕂就是胡麻。印度的風俗,歡喜用香油塗身。香油的製法,先將香花和苣蕂埋入土中,使它壞爛,然後取苣蕂壓油;胡麻的本身原雖沒有華香,但經香華的熏習,壓出的油,就有花的香馥了。這譬喻中,華是能熏,苣蕂是所熏,「苣蕂與花俱生俱滅」,久之,所熏苣蕂,就「帶能生彼香」的「因」性「而生」了。苣蕂本身沒有香氣,因花熏習方有,所以名為帶彼。

經上說的「貪等行者」,指貪等煩惱很強的人;等是等於瞋、癡等分。但並不在他生起貪心時才稱為貪行者,是因他有「貪等熏習」。這熏習,是由他的心與「貪等俱生俱滅」,久之這「心」就「帶彼」貪心的「生因而生」。因這貪等熏習,貪等煩惱才堅固強盛起來,被稱為貪等行者了。

「多聞者」就是「多聞熏習」的人。一個多聞廣博的學者,他修學過什麼以後,都能牢記在心;他被稱為多聞者,這是由於多聞熏習的關係。聞不但指耳聽目見,從聞而起思惟(作意),聞所引起的聞慧,也都叫做聞。心與「聞」法的「作意俱生俱滅」,到了第二念,「此心」生起時,就「帶」有前念所聞所思的「記因而生」。記因,就是記憶的可能性。「由此」多多聞法的「熏習」,能夠「攝持」於心,不失不忘,所以「名持法者」。不忘,也不是剎那剎那的都明記在心,不過他要記憶時,隨時能夠知道吧了。

不但多聞多貪華熏苣蕂的熏習是如此,「阿賴耶識熏習」的「道理」,也是這樣的。熏習的思想,原是經部他們所共有的,不同的在熏習的所依,並不是諍論熏習的有無。大乘者說熏習的所依只有阿賴耶,除此,沒有一法可為熏習的所依;經部他們則不承認阿賴耶為熏習的所依,離阿賴耶外還是可以成立熏習,因之展開了大小乘對這問題的論戰。

〔參考資料〕 《異部宗輪論》;《異部宗輪論述記》;《俱舍論》卷五;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五;唐譯《攝大乘論釋》卷二;《成唯識論》卷三、卷八;《顯識論》;《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末);《華嚴孔目章》卷一;《唯識思想論集》一(《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宇井伯壽《佛教汎論》。


說一切有部

小乘二十部之一。梵名音譯薩婆阿私底婆地、薩婆阿私底婆拖,略稱薩婆帝婆、薩婆多、薩衛,意譯一切有、一切語言。全稱阿離耶暮攞薩婆悉底婆拖(Ārya-mūla-sarvāsti-vāda),意譯聖根本說一切有部,略稱有部、有部宗、有宗。

此派係上座部之一派,由於主張三世之一切法皆為實有,故稱說一切有部;又因此派確定因的實在,對因有所分析,故又稱說因部;後來從此部分出犢子、法上、密林山等部,故亦稱根本說一切有部。此部以西北印度的迦濕彌羅及犍陀羅兩地方為中心,曾盛極一時。其勢力東達東印度、緬甸、馬來西亞、蘇門答臘,北至波斯、中亞。其聖典亦翻傳至中國。漢譯小乘佛典大半屬於此派。

此派成立的年代並不明確,《異部宗輪論》謂佛滅後三百年之初,上座部內發生乖諍,遂分兩部,一為說一切有部,亦名說因部,二即本上座部,轉名雪山部。另據《三論玄義》所述,上座弟子部於佛滅度後,由迦葉、阿難、末田地、舍那婆斯、優婆掘多、富樓那、寢者柯、迦旃延尼子之次第而付法,二百年以來並無異部,唯弘經教,但從富樓那起兼弘毗曇,至迦旃延則專弘毗曇,遂與上座弟子對立,致成分裂。由此可知,佛滅三百年之初,此派從上座部分出。不過,《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分部品〉及西藏所傳,對於此派分出的年代與異名等仍有異說。

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為此派之祖,造《阿毗達磨發智論》,立八犍度,判諸法之性相,大興阿毗曇。此《發智論》與《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施設足論》、《識身足論》、《界身足論》、《品類足論》,為有部之基本理論典籍。其中,《發智論》稱為「身論」,後六論稱為「六足論」。此外,五百阿羅漢所結集的《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係解釋《阿毗達磨發智論》之文義,為迦濕彌羅正統有部諸說之集大成;世親《俱舍論》,係由批判有部教義而完成者。此二論與《阿毗曇心論》、《順正理論》、《雜阿毗曇心論》等書,亦為有部之根本論書。

除上述論藏之外,此部現存經藏有《雜阿含經》與《中阿含經》,律藏有《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等二十八種,二百八十餘卷。

此部所立宗義,主要在主張「法體恆有」、「三世實有」。即將一切法分為「五位七十五法」。「五位」指色、心、心所、不相應行、無為等五法。七十五法即此五位諸法之細分。在五位中,前四位皆是藉因緣和合而生起者,稱為有為法,即現象之事法;相對的,第五位無為法乃現象(事法)之外的實在理法。有為法雖然有生、住、異、滅四相,剎那生滅,變化無常,但有其不變不改之自性,而且過去、未來與現象皆有其實體,此即「法體恆有、三世實有」。

此外,此派認為分析色法,可知有「極微」存在,並主張「人無有」而不承認「法無我」。在因緣論方面,此派也提出獨特的「六因說」,並以之為其「三世實有論」的立論根據。其他,對於涅槃、佛身等,此派亦有特殊見解。

此派不僅是印度小乘二十部中極具勢力之一派,而且在我國南北朝時代,亦曾風行一時。當時之毗曇宗即為此派學說之弘揚者。而在小乘部派諸論中,譯成中文者亦以此派作品為最多,《大正藏》中之「毗曇部」,所收即以此派論典為主。

◎附一︰呂澂〈說一切有部系學說的要點〉(摘錄自《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講第三節)

所謂說一切有,是因為他們認為一切法皆有其自性,是一種實在的有,不是由一些其他材料混合起來的假有。這種思想怎樣產生的﹖我們可以從其形成部派後,在《識身足論》中對自己主張的解釋,看出他們思想的淵源來。這種思想,基本上是由於他們對人我(補特伽羅)的否定而來。因為沒有人我那就只能有五蘊了。佛家通常講的人我,即由五蘊組合而成。每一種蘊都是集合體(蘊即聚意),這裏就包含著過去有、現在有、未來有的意思。如以色蘊說,就包含過去色、現在色、未來色。所以從而可以看出五蘊的成分是實在有。不過說現在有,這是常識所承認的,至於過去、未來也是有,則不是一切派別都承認的。而說一切有部卻從否認人我出發,承認五蘊,因五蘊包含三世有。最後必然走到承認一切法有的地步。一切有思想的構成過程,就是如此。《異部宗輪論》在談到一切有主張時,一上來就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者(中略)過去未來,體亦實有。」可見這是此派學說的重要特點。

這種主張,佛說的經、律中並無明文可尋,而是從阿毗達磨的解釋推論出來的。其初,有特別提倡阿毗達磨的阿毗達磨師,其後漸漸擴大構成為一個派別,這就是一切有部。此派的構成還是在反對化地不承認過去、未來法有的爭辯中形成的。成立的時間,難以確定,不過可以斷定這種思想出現得比較早。在阿育王時代,目連子帝須結集時,這一派的思想就有了醞釀;後來派遣上座到各地宣教,派遣到西北印度去的幾家,大概具有這類思想的人較多,後來終於在那一帶形成了說一切有派。時間大約從阿育王到孔雀王朝覆滅(公元前250~185年)不到一百年的當中。

這一部成立之後便有了自己的三藏,當然三藏的組成也是經過一個時期的。據後來該部律文──《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九的記載,佛滅後第一次結集(五百結集)時,形成了自己的三藏。經也是四阿含,但次第與別部有異,是將「相應」視為根本經典,置於首位。《相應阿含》的結構是四分十誦(誦,因結集是會誦形式,一回誦出的為一誦。相應是十回誦出的,所以有十誦)。其他三種阿含,也是這些內容,不過再按各篇長短和法數關係另外編排一番而已。律,體裁也是十誦,名《十誦律》。可詳分為八十個小段落(八十部)。論,是講種種法的,名為「法蘊」。是一些佛說阿毗達磨性質的經,共計二十種,構成一部法蘊。

關於此派三藏的漢文譯本情況是︰漢譯的《雜阿含》就相當於《相應阿含經》。這一點前人是不清楚的,經過我們的研究才弄明白。《瑜伽師地論》後面十四卷(即八十五至九十八卷)就保存了《雜阿含》的本母(本母是說可以依據發揮的要旨)。我們即根據它對《雜阿含》進行了整理,斷定漢譯《雜阿含》就是根本說一切有部的《相應阿含》。他們的《長》和《增一》阿含,沒有漢譯。《中阿含》,我國有翻譯,這是近來由日本學者從西藏寂住天的《俱舍論註》中發現的。寂住天註有一個特點,他把《俱舍論》中所引的經典出處都指了出來,特別對於引用《中阿含》處,指示尤為詳細。《中阿含》全部組織一般是每十經為一攝頌的體裁(即每十經有一個頌,把它歸為一類),寂住天的註,把引文在第幾攝頌,第幾篇都指出來了,這樣,找起來就容易多了。經過查對可以看出《俱舍論》所引用的就是漢譯的《中阿含》。《俱舍論》既然是屬於一切有部的,這就證明漢譯《中阿含》也是屬於一切有部的了。律的部份,我國也有譯本。姚秦譯的《十誦律》,是個略本。說一切有部律有兩種流行本,一是在罽賓流傳的略本,一是在摩偷羅流傳的廣本。(中略)

最後略談有部學對於後來的影響。有部的保守思想很濃,堅持一往之談,一邊倒,非常頑固。上座系各派還有通融靈活之處,如《異部宗輪論》所記,上座說法常與大眾相同,有的竟融而為一了。其他派系,主張也不是始終一致的。唯獨有部,保守到底。所謂一切有,實質與上座學說一樣,都可歸結為唯心的二元論。同時,他們所說的一切有不是指人類宇宙的一切事物,只是如後來他們在《品類足論》中所肯定的五事六十七法的範圍。他們根據甚麼來肯定這些法呢﹖就是從他們的實踐出發的。在實踐上,他們感到應該建立的,就說成實在的,應該肯定的。在這種基礎上建立的理論,發展到最後,一方面,變成了經院哲學,只對佛說作種種證明,證明其實在;另方面,又把這些法的實在性僅僅看成是概念的東西,真實的實在倒無足輕重,概念的實在才是唯一的實在。這就很像西方經院哲學中的唯實論了。有部後來構成了印度佛家四大宗之一的婆沙宗,具有很大的勢力,同時並促成了它的反對者中觀宗的建立。中觀宗就是反對婆沙這種對概念實在的極端論而形成的。中觀後來得到極大的發展,可說與婆沙的議論走向極端有關。所以說,有部學說,無論正面或反面的影響都是大的。

◎附二︰呂澂〈略述有部學〉(摘錄自《印度佛學源流略講》)

印度部派佛學裏說一切有部(簡稱有部)思想的起源,是和佛滅度後一些論議師的提倡阿毗曇(對法)有著密切的關係。這一部後來信奉的古典毗曇凡有六種,通稱「六分毗曇」(見《大智度論》卷二),也稱為「六足論」(見普光《俱舍論記》卷一,依靖邁〈法蘊足論後序〉所說,「與對法為依故目之為足」)。其中可做建立有部學說典據的,要推《識身足論》。相傳此論是提婆設摩(天護)所造。關於六足論的作者,本有種種說法,只這一部論,漢譯和梵藏所傳資料卻無異辭(參照荻原雲來和譯稱友《俱舍論疏》卷一)。提婆設摩的生平無考。《西域記》卷五說他造論的地點在鞞索迦城南大寺,或者他就是中印度一帶的人。又從論文開始一部分駁斥沙門月連的「過去未來無,現在無為有」說法來看,它正對南傳目連子帝須所集《論事》一書的重要主張而發(參照《論事》〈大品〉第六章破一切有論、第七章破過去蘊論,佐藤密雄等日譯本)。《論事》到第三次結集以後才出現,那麼,發表駁論的提婆設摩至早也生存於佛滅後第四百年中了。就由這些材料見得有部的思想是在第三次結集前後逐漸成型,而它流傳到印度西北地方以至構成獨立的派別,大概即以結集終了遣散各家的一事做它的契機。到了佛滅後第五百年(公元第一世紀)迦旃延尼子在至那僕底著《發智論》(參照《婆藪盤豆傳》,又《西域記》卷四),將有部各種學說作了嚴密詳明的組織,一派的規模才算畢具。此後因流傳區域的擴大,更有了迦濕彌羅和各地方的小派別。在迦濕彌羅的論師稱迦濕彌羅師,餘地的稱外國師、健陀羅師、西方師。這些論師除了《發智論》外,還兼用其他論書,像法勝的《阿毗曇心論》、世友的《問論》、妙音的《甘露味論》等等,意見分歧,莫衷一是。在學風上,外國師等也和迦濕彌羅師的一味保守的異趨,走上了自由批判以理為宗的途徑。及至迦膩色迦王以後(公元第二世紀末),迦濕彌羅師得著統治階級有力的支持,為了更好地排斥異己,便發起《大毗婆沙論》的結集,將解釋《發智論》不同的說法逐一刊定,歸於一尊,於是有了毗婆沙師的稱號。有部學說發展至此,可謂告一段落。跟著來的便是新興大乘學系龍樹、提婆諸大家和《成實論》作者訶梨跋摩等的反對,在他們的著作裏都對《毗婆沙論》所說徹底加以批判。這自然也影響到毗婆沙師,多少會使他們改變一些主張,不過現在除了我國梁唐兩代的譯本上發現少數異文而外,還沒有詳細資料可舉。再後到佛滅九百餘年(公元第五世紀),世親論師在阿逾陀學通了當地流傳的婆沙論義(見《婆藪槃豆傳》),受到自由學風的熏陶,終於寫成《俱舍論》,採用經部主張,糾正毗婆沙師種種偏頗見解。這激起了眾賢論師的憤概,連續著作《順正理論》(原名《俱舍雹論》,意欲給《俱舍》以致命打擊)、《顯宗論》,竭力為婆沙辯護,可是暗中也偷換了一部分說法,所以後來稱呼他的學徒為正理師或新有部。其說可以看成有部進一步的發展,卻也就算有部最後的一個段落,再沒有繼起的大家。就像悟入論師,所著《入阿毗達磨論》,也是步趨正理,別無新義的。

現在來談有部的重要學說,即以《大毗婆沙論》為中心,在它以前的稱舊說,以後的稱新說。至於婆沙本論雖然不能概括有部學說的全貌,可是當時有部中心在迦濕彌羅,大部份有部師也都以婆沙思想自限,因此不妨將婆沙說作為有部本宗之說。我們從婆沙極其繁複的論題裏可以提出一個最基本的論點,即是「有因」。有部主張一切法實有最後的根據在此,所以也稱有部為「說因部」(見《異部宗輪論》)。據清辨的解釋,說過現未所生的一切是有故名說一切有,即說此已生正生將生的一切莫不有因故名說因(見《中觀心論釋》第四品,窺基《宗輪論述記》卷上用「所以」來解釋「因」字,未免空泛)。本來佛家學說和別宗最有區別之處為說因善巧,能離開無因論、不平等因論,而以獨到的「緣起說」為中心,有部對這一層特有發揮,所以偏得「說因」的稱號。另外,說一切有這一命題包含著一切法有和三世有兩個部份。對有部以外的各部說,三世中現在實有還沒有什麼問題,只是過去未來的有不能得到共許,因而這一部份的實際不外說過未二世實有。依著「世無別體,依法而立」的道理(見《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過未有的建立也必歸根到有因的上面,這更是有部獨得說因部名的一種緣由。

有部本宗怎樣解釋三世一切法的因呢﹖它把因周密地區分為六種(詳見《大毗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先從人們的認識方面說起,第一種是相應因。每一種認識都依賴心和心所的合作,它們是同時生起,同一所依(就根說),同一所緣(就境說),同一行相(就分別說),這樣更互相望,四事同等,便有相應而存在的意義。其次,推廣些說有第二種俱有因。凡是同時而起的種種法對於生果有著同一作用的,像心和心所,心和隨心而轉的身業、語業或不相應行,還有並起的四大種,彼此相望,都屬於這一類。第三種關涉異時因果,名同類因。此即過去的善性法對於未來或現在同一界繫的善性法,現在善性法對於未來的善性法,同樣地三世不善法相對(這沒有界繫的限制),無記性法相對,都是此因。這還可遠推到過去之望過去,未來之望未來,凡前生的善等法望後生的善等法也有同類因義。第四種遍行因,這從不善法的同類因中區別出來,所指的是一些煩惱法帶有普遍生起後來染法的因性的。第五種異熟因,這從得果的性質作區別,和以上兩種又都不同。所指的是善不善性有漏心心所法,並包括隨心轉的色和不相應行(這些實際即是和意業相關的一切),對於所感召後世無記性的色、心、不相應行(命根、眾同分等)種種果法說。另外,身語業法、無想定滅盡定等不相應行法能生異熟果的,也屬於此。以上五種概括了親能生果的一切因緣。最後第六種能作因,只有幫助的功能,或者消極的不相障礙而有利於果法的生起,所以是等無間、所緣、增上這三類疏緣。它的範圍最廣泛,除了法體的本身而外,所餘的都有成為此因的資格。有部這樣用六因的解釋將三世一切法存在於各種因果關係中的意義徹底顯示出來;只要因果不虛,三世一切法自必實在。有部的說一切有,實際如是。

其次,有部解釋諸法的因果關係,還和剎那生滅的理論相聯繫(有部被稱為剎那論者,見於窺基《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三),所以其說不同於常見或斷見。並且有部學說具備著很濃厚的實踐意味,它建立一切法的實有同時即為了否定「人我」。所謂人空而法有,正是有部實踐觀法的具體內容。以上所說即有部本宗學說的要點。

下面再說一下有部新說的要點所在。這可用眾賢的《順正理論》和《顯宗論》為依據,兩論原是為發明有部正義的(見《婆藪槃豆傳》)。在《顯宗論》〈序品〉中,列舉了佛於《集法經》中懸記的重要異執四十四條,和這些相反的才是佛家正宗,也就是有部自許的宗義。那裏面最後一條異執是「或說心心所法亦緣無境」,相反的說法自然是「識境實有」了。此義可說是一切異執歸宿的論點,同時也可說是有部新說的基本論點。我們以為,正理師的重要理論都是環繞著它而開展的。揀些例子來說,像辯論過去未來法是有的一論題,《俱舍論》卷二十在《婆沙》卷七十六原有的異熟果不虛的一種理由而外,更舉了緣過未心必有實境的理由,《順正理論》卷五十一、《顯宗論》卷二十六都很重視它,特別引來教證說,如世尊言各各了別彼彼境相名識取蘊,所了謂色至法,非彼經說有識無境;這樣來加強理由的說服力。又如《俱舍論》卷六,辨無為法是實,以為滅若非有,不能成為第三聖諦(滅諦),論文沒有詳解,《順正理論》卷十七便加以有力的補充說,「以若無境,慧必不生,如何見無為第三諦﹖」這也是從心必有境的論點出發。由此推論建立一切法有的依據,便集中在法為識境的一義。因為一切法,特別指的實法(假依實立,應歸結到實法),都是所緣緣,很合理的一切實法就應有它的自性,而成立一切有宗。

有部新說在色法方面還發展了極微的理論。這也是從構成所緣的條件來立說的。人們感覺雖不能直接緣到個別的極微,但按實境界的當體並非極微和合的假相,而是和集了的極微。和合與和集的意義不同,清辨解釋得最清楚。他以和合為異類法的成聚,和集則是同類法的(見《中觀心論釋》第五品)。依著《順正理論》卷四的說意,沒有極微不在和集狀態中存在著的,所以感覺所得常為和集安排好了的極微。唐人本著此意,便說極微相資各各有一種和集相,其相實有,可作所緣(見《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三)。這著重在相上說,就和正理師的原意不盡相符了。

有部新說從所緣實有一義開展,有幾點理論很突出,而與舊說不同。第一點是關於二諦的解釋。依《順正理論》卷五十、卷五十八,《顯宗論》卷二十六、卷二十八的說法,無所待也就是當體直接能生起心法分別的都是實有,實有法即勝義諦。另外,能夠顯示實義的「名」(不相應行法),它的法體也是實有,所以得成世俗諦。以名義區分真俗原為世友的主張,但正理從名為實法的一點去推闡,歸結到世俗諦只是勝義諦的另一方面(隨概念所得理解的一面),它由法體的實在而成其為諦,和勝義理無別致,如此也不妨說二諦為一。另一點是所緣緣性安立不變。《順正理論》卷十九說,假使此法為彼法的所緣,那麼,即在未被緣時也成為所緣性,這就通到一切法以為所緣而實有的論斷上去了。最後一點,因為強調了所緣的實有,在和它相應的實踐方面,正理師便很自然地偏重知解,理境也趨向概念化,以至勝義諦裏也包括了所謂別相的「類」(見《順正理論》卷五十八),而一切法又歸納為「句義」的形式(如《入阿毗達磨論》說善逝宗有八句義)。這使有部原以極微說多少接近勝論宗的,到此在理論上更加靠攏了勝論。

我們已依著佛家學說一般區分境行果的方式,從境的方面解說了有部學說要點,行果之說,姑且從略。

◎附三︰印順〈「一切有」的定義〉(摘錄自《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三章第一節)

說一切有部,是從上座部中流出的大部派,對印度佛教及中國佛教,關係最為重大。說一切有部,是從說「一切有」(sarvāsti)得名的。「說一切有」,特別以所說的一切有為部名,到底「一切有」是什麼意義﹖依世親(Vasubandhu)的解說,應依佛說而立論,如《俱舍論》卷二十說(大正29‧106a)︰「梵志當知︰一切有者,唯十二處。」

所引的契經,是出於《雜阿含經》的。《雜阿含經》卷八,廣說一切──「一切無常」,例說「一切苦」……「一切熾然」等。經中所說的一切,就是眼、色、眼識、眼觸因緣所生受,(耳、鼻、舌、身)……意、法、意識、意觸、意觸因緣所生受。這是以有情自體──六根為六內處,所取的色等六境為六外處(綜合就是十二處)。由此根境相關而起六識、六觸、六受。由此執著而流轉生死,或於此不取著而得解脫。這是一切,現實的一切。佛法的知、斷、修、證,都不外乎此。又《雜阿含經》中,佛為生聞(Jātisroṇa)婆羅門,說「一切」、「一切有」、「一切法」──三經,與《俱舍論》所引相近,如《雜阿含經》卷十三說(大正2‧91a)︰
「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之),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己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

「一切有」、「一切法」的經說,文句全同。所以,佛說「一切」、「一切有」、「一切法」,只是現實的一切。十二處是一切、一切有的;離了十二處,就沒有什麼可知可說、可修可證的。那些離十二處而有所施設的──超經驗的、形而上的,在佛看來,那是戲論,是無關於實存的幻想,佛總是以「無記」去否定他。

然而,這樣的「一切」、「一切有」,是佛法的根本立場,也是一切部派所共同的。並不能依此經文,顯出「一切有」的特色。真能表示「一切有」說的,如《順正理論》卷五十一引經說(大正29‧625c)︰
「過去未來色尚無常,何況現在﹖若能如是觀色無常,則諸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於未來色勤斷欣求,現在色中勤厭離滅。」
「若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

《順正理論》所引的經文,出於《雜阿含經》。《相應部》〈蘊相應〉,也有同樣的經文,但沒有第二段──反證非有不可的文句。這就涉及了部派所傳文句不同的問題;漢譯《雜阿含經》,是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相合的。從契經來說,這是由於聖弟子的精勤修習──厭捨過去色,不求未來色,而確信過去未來是有的,為佛說的真義。

在《雜阿含經》裏,佛說的契經,確乎流露「三世有」的意趣,如《經》卷二說(大正2‧13b)︰「若所有諸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異譯作勝與劣);若遠,若近︰彼一切總說色陰。」

經中對於色、受、想、行、識,都以過去、未來、現在等,總攝為蘊。過去、未來、現在為一類,與內、外、麤、細、好、醜、遠、近,共為五大類。在這一敘列中,過去、未來與現在,平列而沒有任何區別的意味。這也是啟發「三世有」說的有力教證。這五類,實在是最古典的論門(論母),從不同分類去理解一切。《法集論》的論母,有內外、劣(中)勝、過去未來現在──三門。《舍利弗阿毗曇論》非問分〈界品〉,有內外、劣(中)勝、麤細(微)、過去未來現在──四門。《品類足論》〈辯攝等品〉,也有遠近、劣(中)妙、過去未來現在──三門。阿毗達磨的主要論法,都可以上溯到佛陀的時代,這是一明顯的例子。

我以為,重於「三世有」的一切有說,根源於佛法的實踐性。佛告弟子︰已觀,今觀,當觀;已斷,今斷,當斷──這類三世分別的文句,《阿含經》中是常見的。又如說︰對於不善的、未生(未來)的要使他不起,已起(過去)的要使他斷除;善的、未生的要使他生起,已生的要使他增長廣大,這就是「四正勤」,離惡修善的精進。佛陀開示的修持法,無論是厭、是斷、是修、是觀,不如後代人師的直提「當下」,而是綿歷於三世的。對不善法來說,要三世盡斷,才不會再受過去不善的影響,引起未來的再生。從經文而來的一切有、三世有;三世是同樣的有(到底是怎樣的有,要等論師們來解說),與過去業不失的經說相合,加深了三世有的信仰。在佛教中,出現了「過未無而現在有」的思想,這才自稱「說一切有」,以表示自部的正義。以「三世有」為說一切有,這應該是初期的思想。在說一切有部初成立時,未必就論到無為法的有無。所以,有關部派間的論辯,阿毗達磨論師的解說,多是著重於三世有,作為說一切有部的特色。世親(Vasubandhu)的《俱舍論》卷二十說(大正29‧104b)︰「以說三世皆定實有,故許是說一切有宗。」

但在說一切有部的發達中,成立三無為法是實有。針對無為非實有的經部譬喻師說,那就應如《順正理論》卷五十一說(大正29‧630c)︰「信有如前所辯三世,及有真實三種無為,方可自稱說一切有。」

〔參考資料〕 李世傑《印度部派佛教哲學史》第十二章;E. Fruwallner撰‧郭忠生譯《說一切有部與根本說一切有部》、《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木村泰賢全集》{4};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靜谷正雄《小乘佛教史の研究》。


緣起

〔緣起的語義〕 緣起即「依緣而起」。「依緣」是指「藉著條件」;「起」是指「發生」的意思。因此,緣起就是「藉著種種條件而產生現象的原理」。緣起就是「緣起的道理」,亦稱「此緣性」(idappaccayatā,「緣於此」、「相依性」),是指現象相互依存的關係。

現象是無常的,常常生滅變化,但它的變化卻不是沒有規律的,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做一定的變化。這變化的法則就是緣起。它和如來的出世與否都沒有關係,它就是法,就是「此緣性」。

緣起說中最基本的,就是以下這句話︰「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

而當作法眼(悟的智慧)內容的句子︰「一切集(原因)法為一切滅法。」也道出了緣起說的意義。這一句,意指「因條件而生的現象,也會因條件消失而滅」。

緣起說是由法印說而產生的。法印說是佛教的根本特徵。因此,緣起說即佛教的根本說,而緣起亦可視為法(佛法)。此在原始經典中亦曾見及。如「見緣起即見法,見法即見緣起」及「見緣起即見法,見法即見佛」。

〔佛法的中心就是緣起〕 從原始佛教到大乘佛教,從印度佛教到中國、日本的佛教。幾乎全部的佛教,都是以緣起說為中心思想。故如能充分了解緣起說,即可了解佛教。可以說,緣起說不僅為佛教的中心思想,也是佛教與其他宗教、哲學不同的地方,它是佛教獨有的特徵。

傳統中國和日本的佛教思想,都是由緣起論和實相論兩大系統所組成的。二者的區別是︰緣起論談的是現象的時間關係,實相論則論及現象的空間關係。而實際上,緣起論所談的是現象的時間、空間的一切關係。並及於由現象之時空所產生事實的關係,與現象間理論的邏輯關係。在此意義上,一切佛學均可涵蓋於緣起說之中。

古來,緣起論計有︰說一切有部(俱舍宗等)的業感緣起論,瑜伽行派(唯識法相宗)的阿賴耶識緣起論,法性宗(大乘起信論)的如來藏緣起論(或真如緣起論),華嚴宗的法界緣起論(重重無盡緣起論),真言宗的六大緣起論等。實相論則有天台宗和三論宗的諸法實相論。禪宗、念佛宗等也屬於以上的系統。中國、日本的佛教諸宗均可視為此二系統的宗派。

但是,在華嚴的無盡緣起與真言的六大緣起論之中,緣起論不僅說諸法的時間關係,也說空間及邏輯的關係。又,實相論所說的,不只是諸法的空間、邏輯關係,因、緣、果、報等時間關係也包含於諸法實相的十如是中。因此,根據這點,對緣起論及實相論嚴加區別,是不合理的。應該將它們都視為緣起說。

〔二種緣起說──一般緣起與價值緣起〕 緣起說,是將宇宙、人生現象的活動,當做時間、空間、邏輯等關係,而正確地加以考察。佛教不像哲學或科學之為一種單純、客觀的學科,它是著重在具體解決人生問題的。因此,佛教不只是研究宇宙、人生之單純、客觀的活動而已,它是為了解決人生苦惱,而將一定範圍內的社會、人生活動視為緣起,而加以考察的宗教。

在這個意義上,緣起有一般緣起(外緣起)和價值緣起(內緣起)二種。雖然佛教著重的是價值緣起,但一般緣起也是佛教的基礎,而且是用譬喻方式來說征。因此在佛教中,一般緣起(緣起一般)也會被提到。前面所提及之緣起說的基本句子「此有故彼有」云云,即是所謂的一般緣起。

總之,社會、人生的一切活動,都要按照緣起的法則而生滅變化。現代學問是研究現象的邏輯、心理、生理、物理、化學、政治、經濟、社會、宗教、倫理等各方面之因果關係的活動法則。但佛教的緣起說,並不是在說明這些事實世界的現象關係;而是為了正確了解苦樂迷悟,而去探討與人類命運有關的社會或人生之宗教、倫理等現象活動。

就一個人的存在而言,他的現在即是他個人已往一切經驗的總合。也就是說自他出世後,即在種種環境下成長。接受家庭、學校、社會等教育,並和各類型的人接觸。這一切經驗絕對不會消失,它們會藉著某種形式保存下來。一個人隨著他所經驗的善惡,其行為就會朝著善或惡發展,而形成他的人格。所謂人格,乃指智能、性格、體質等而言。它也就是我們出生後,時時刻刻經驗到的事物的總合。

以上的例子,是在說明一個人的緣起關係──個人是存在於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之中。個人常常受外界善惡的影響,同時也不斷地影響周圍。例如學生,是受同學、長輩、老師等人的影響,而形成他的人格。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管是家庭、學校、公司,乃至地方團體、國家,我們時時刻刻都置身其中,受它們的感化、影響。這種與周圍環境的相互關係,也就是相依相成的緣起關係、有機的連帶關係。這不只是在倫理人格關係上如此,即使是在衣食住等經濟關係上,也是如此。

就衣食住等方面來說,我們都必須麻煩世界上很多人,才可順利取得。若是去追究我們取得一個麵包、一條手帕的來源及過程,就可知道,它們是要經過很多人的生產、運輸、加工、販賣等曲折複雜的程序。徹底地說,如果沒有世界上的人的協助,我們的經濟生活就一天也過不下去。反過來說,因為我們要生存就必須消費,世界上的生產、運輸、加工、販賣等才可順利經營,而金融機構、交通通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設施等,彼此間也才可直接、間接地發生關係。佛教中有所謂「眾生恩」,意思就是說,唯有靠周圍社會的庇蔭,我們的生活才可繼續下去。這也是緣起原理的一種反映。

文化方面的精神生活也一樣。現代社會的文化財,如語言、思想、科學、文學、藝術及技術等,都是我們繼承過去人類,並由現代人繼續努力發展,再透過報導及教育機構的幫助,我們才得以享受到。如果沒有新聞、雜誌、收音機、電視等報導機關,不僅思想傳達的語言、文字不能順利進行,今日的文明生活也都無法發展、經營下去。依此類推,我們與世界所有的文化均有關係,與過去人類的全部歷史,也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

由此觀之,可知我們在人格道德上、政治經濟上及文化藝術上的發展,不僅僅是自身過去經驗的總合,而且與周圍的全世界,在時間上、空間上,均有密切的關係。換言之,如果沒有過去,與周圍環境及其過去的全部歷史,我們的現在也就不存在。

因此,可以說我們自己及周圍一切的過去,都包含在現在的一瞬間之中。也可以說,我們當前的存在,是限定我們自身未來的要素,對我們周圍的環境及歷史的形成,也會有重大的影響。這也就是佛教所謂的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不僅我們個人與一切世界相通,一切世界也與我們個人有密切關係。亦即宇宙、人生的一切現象,不管從縱的、橫的、積極的、消極的或任何意義上來看,彼此間都有密切的關聯,此即華嚴哲學所說的「重重無盡緣起」。

前面已經提到,緣起可分為︰含有宗教倫理價值的緣起,以及與價值無關的一般緣起。四法印與這兩種均有關係,而十二緣起及四諦說,則只談價值緣起。所謂價值,有「生死輪迴之迷的狀態」的負面價值,及「不死涅槃之悟的狀態」的正面價值二種。負面價值的緣起稱為流轉緣起;正面價值的緣起稱為還滅緣起。茲列表如下︰


┌─────┬────────────────┬────┐
│緣起說 │緣起略說 │四法印 │
├─────┼────────────────┼────┤
│ │此生故彼生┐ │諸行無常│
│一般的緣起│此滅故彼滅┘(時間的前後) │ │
│(緣起一般├────────────────┼────┤
│) │此有故彼有┐ │諸法無我│
│ │此無故彼無┘(空間的、論理的) │ │
├─────┼────────────────┼────┤
│ │緣無明有行──┐ ┌苦(果)┐│ │
│ │緣行有識…… ├流轉┤ ││一切行苦│
│ │緣生故老死等一│ └集(因)┘│ │
│價值的緣起│切苦蘊生───┘ │ │
│(十二緣起├────────────────┼────┤
│、四諦) │無明滅故行滅─┐ ┌滅(果)┐│ │
│ │行滅故識滅……├還滅┤ ││涅槃寂靜│
│ │生滅故老死等一│ └道(因)┘│ │
│ │切苦蘊滅───┘ │ │
└─────┴────────────────┴────┘


由上表中最後面的四法印來看,「諸行無常」是就時間的先後關係論述無常;「諸法無我」則包含了時間關係、空間的同時關係(不含無常),或理論的邏輯關係。若以此配置緣起略說,則可見「此生故彼生,此滅故彼滅」表示時間的先後關係;「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表示空間或邏輯關係。

其次,「一切行苦」表示迷的輪迴狀態,因此是負面價值。而「涅槃寂靜」是表示悟的涅槃狀態,因此是正面價值。十二緣起之中,「緣無明有行,緣行有識……,緣生故老死等一切苦蘊生」,是表示迷界的流轉緣起;「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生滅故老死等一切苦蘊滅」則表示悟界的還滅解脫緣起。同樣的,四諦中的苦、集二諦是流轉迷界的因果關係;滅、道二諦是悟界還滅的因果關係。因此,四諦也可說是流轉緣起及還滅緣起。由此可知,這些迷悟的價值緣起,與四法印中的一切行苦及涅槃寂靜二者,是有關聯的。

瑜伽行派的唯識說主張有︰遍計所執性(分別性)、依他起性(依他性)、圓成實性(真實性)等三性。它們雖有種種的說法,但本來的意思,卻是如《華嚴經》所說的「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如果我們將心看做是染淨的依他起性;將佛看做是表示悟界正面價值的圓成實性;將眾生看做是表示迷界負面價值的遍計所執性,則可知依他起性與一般緣起有關,遍計所執性與流轉緣起有關,圓成實性與還滅緣起有關。(取材自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一︰印順〈緣起的定義〉(摘錄自《佛法概論》第十一章第一節)

因緣有雜染的、清淨的,雜染的因緣,即緣起法。緣起法的定義,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說明依待而存在的法則。他的內容,是「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病死」。總結的說,即「純大苦聚集」,這是經中處處說到的。在中觀、瑜伽學中,緣起法──或依他起法,通於染淨,成為佛法中異常重要的理論,所以這值得特別留心!

緣起的定義,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簡單的,可解說為「緣此故彼起」。任何事物的存在──有與生起,必有原因。「此」與「彼」,泛指因果二法。表明因果間的關係,用一「故」字。彼的所以如彼,就因為此,彼此間有著必然的「此故彼」的關係,即成為因果系。此為因緣,有彼果生,故緣起的簡單定義,即是緣此故彼起。在這「此故彼」的定義中,沒有一些絕對的東西,一切要在相對的關係下才能存在,這是佛陀觀察宇宙人生所得的結論。也就因此,悟得這一切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神造的。佛陀的緣起觀,非常深廣,所以佛說︰「此甚深處,所謂緣起。」(《雜含》卷十二‧二九三經)如上面所揭出的三句︰果從因生,事待理成,有依空立,都依緣起而說的。佛陀先觀察宇宙人生的事實,進一步,再作理性的思辨與直觀的體悟,徹底的通達此緣起法。緣起法不僅是因果事象,主要在發見因果中間的必然性,也就是悟得因果的必然秩序。這緣起法,佛說他是「非佛自作,亦非餘人作」,這是本來如此的真相。愚癡的凡夫,對於世間的一切,覺得紛雜而沒有頭緒,佛陀卻能在這複雜紛繁中,悟到一遍通而必然的法則。觀察到有情在無限生死延續中的必然過程,知道一切有情莫不如此,於是就在不離這一切現象中,得到必然的理則,這即是緣起法。能徹了這緣起法,即對因果間的必然性,確實印定,無論什麼邪說,也不能動搖了。

◎附二︰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緣起論〉(摘錄自《原始佛教》第四章)

緣起論的根本架構是依「三法印」(或四法印)而建立的,所以吾人亦可視之為佛教的根本教理。據說釋尊便是在菩提樹下悟入世間的緣起而得無上正等正覺。從這個觀點看來,吾人更可說︰佛教根源於緣起論的思想。這是人生世間的真理,亦是佛教的世界觀。「緣起法」被認為是絕對、常住、永恒的,不管諸佛出世與否,不管佛教存在與否,它是客觀的、宇宙的、理性的真理。緣起如以「法」之一字來表示則為︰「見緣起則見法,見法則見緣起。」更進一步的說︰「見緣起則見法,見法則見佛。」如果能正確的體悟緣起論,則佛教已在指掌中矣!

那麼「緣起」是什麼意思呢﹖在日本,有人常說︰「緣起就是善」、「緣起就是惡」與「人們非常關心緣起」,這些都與緣起的原意不合。因為他們所謂的緣起是「一件事物發生的標誌」、「徵候」或是「預兆」等等。或者是「某座寺廟的緣起」與「某座神社的緣起」等情況,此處意謂著「某事物如何產生的」或是「由來」,同樣的也失去緣起的真意。

緣起的意義是由三法印或四法印衍生而來的。首先,「諸行無常」告訴我們世間是無常的,現象界不斷的改變,流轉生死。其次「諸法無我」告訴我們︰所有的存在絕非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在時空裏相互依存,彼此關涉。再透過「諸受是苦」的教說,吾人可知生命的本質乃是焦慮不安,無常苦空。苦、焦慮絕非無因自生;而且這些苦、焦慮不安並無固定性,吾人可加以改變或解脫它的束縛。所有的現象都是無常、無我;而事物流變與彼此關涉所由之道並非漫無規則,必定有某種法則支配彼此的關涉與生滅變化,而所有的事物亦必依此原則而興衰消長。在這範疇之下,此種法則就是「緣起法」。

緣起(paticcasamuppāda)意思是︰「由彼此關涉而生起」,或是「現象界的生命與世間彼此關涉所由之道」。生命與世間諸現象是在事物所必由的條件與因緣之下產生,遵循著緣起的法則。這不像其他學派所主張的由控制事物生滅的最高神祇而生,或所有現象界的存在已經命定或由業報所固定,或無因自生,漫無規則,或突然而生。依據緣起法的解釋︰吾人如對現象事物的流變與在何種條件之下事物之存沒生滅有正確認識的話,吾人可由自己的努力,除去吾人所不願意的與實現吾人的意願。這即是說︰由緣起法,吾人可輕易的離苦得樂;止息生死輪迴之苦,享受解脫涅槃之樂。釋尊所發現的真理就是緣起法,且由此而成佛。

在原始聖典中,曾以不同的方式表示緣起法;其中最根本的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或則是︰「諸法因緣生,諸法因緣滅。」亦可看出緣起法的含意。後者通常指對佛教人生觀得到理論上的了悟,並且已得最低的果位──無染的法眼(法眼淨)。這即是說︰吾人如欲對佛法的原理有所理解,必須了悟緣起法;了悟緣起法的智慧即是法眼。此處「法眼」的「法」是指「真理的法則」,除了緣起法以外別無他物。總之,「法眼」是緣起法之智慧眼目。

緣起法的根本原則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由此開展出緣起的根本二支數,四聖諦的苦集滅道正可分成二部份而構成此二支,即「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二支。(詳見後文)。在經典中曾提到不同支數的緣起;除了二支以外,尚有三、四,甚至到九、十、十一、十二或者是更多的支數,但最具代表性的則是「十二緣起」(dvādāśaṅga-pratītya-samutpāda)。

緣起的支數可把它看作表示人生世間生滅流變的關係,但這種分類的原意不只是為了說明一般事物的發生,而是顯示人類命運之苦樂,與在何種條件、因緣之下,痛苦會因而消失。所以就緣起法的立場,現象界的產生並非自然映現,而是有關於倫理與宗教的價值,如苦樂之果報由善惡之業而生等。而且就墮落懈怠而言,即是向著輪迴的「流轉緣起」;反之向涅槃精進則是「還滅緣起」。流轉是說︰由重複生死而招聚業惑;還滅則是解脫業惑的生死輪迴而向理想的涅槃前進。如果以此意義來解釋四聖諦──緣起的苦集滅道,則苦集二聖諦可歸為「流轉緣起」;滅道二聖諦則為「還滅緣起」。甚至在十二緣起中,向著生死苦聚一面的為「流轉緣起」;而苦之止息則為「還滅緣起」。準此,緣起的理論從宗教與倫理的立場,吾人可發現生死的鏈鎖與世間現象的流變。這與研究現象界一般原因與效能的科學是有所不同的。

雖然如此,緣起亦可從自然界之因果關係予以說明。亦即有關宗教倫理價值的緣起法,可包括那與價值判斷無關的自然現象。有時候,關於一般現象界的緣起稱之為「外緣起」,而與價值判斷有關的為「內緣起」。對根機較鈍的信眾而言,外緣起通常以譬喻的方式來說明,以便瞭解複雜的內緣起。

無論如何,緣起的因緣關係亦關涉過去現在未來的業力思想有關。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包含著無法以科學立場來解說的一種期待可能性。儘管如此,緣起論本來的立場還是非常的合理,其觀察方法亦不會與今日的科學脫節。

到今日為止,吾人尚未發現在原始佛典中,對現象界的彼此關涉有詳細的詮釋;但是在較後代的佛教卻以不同的角度來談此一問題。廣泛的說,這乃是任何時代的佛教,無不以緣起論為其一貫的立場。但是,後代佛教卻將緣起侷促於較狹隘的意義,而且僅論及時間前後相續的範圍,而與時間無關之邏輯的緣起關係卻被稱為「實相」(real-state),而非「緣起」。所以後代佛教,緣起論與實相論的立論相反,且為不同系統的教理。也就是因為如此,印度與中國的佛教教義才被分為「緣起」與「實相」兩大源流。但就廣義而言,實相論仍是緣起的一支而已。總之,緣起可分為兩端︰

(1)以直線式,時間前後相續的觀念來考察事物。

(2)就時間的某一點來考察事物存在的彼此關涉。

前者是具體而實在的緣起論,後者則是從邏輯或形式的立場來考察事物。

例如由種子而發芽、而枝葉茂盛、而開花結果,再回復到種子。這便是具體而實在的緣起(相互關係)。但是如代數程式︰2+3=5,這即是前數對後數,全體對部分,全稱對個例,相對對絕對,而與時間前後因果無關的邏輯關係;這即是「非時間」或「邏輯」的緣起關係。

阿毗達磨佛教(部派佛教)以後,緣起論僅就時間有關的部份而談,與時間無關的「邏輯的緣起」則被拒之於外。但「實相論」的原則是立足於「邏輯的緣起」,緣起的本意亦是在探究實相本身。所以龍樹菩薩在他的《中觀論》(Madhyamaka-kārikā)一書便提出「空」的概念,以解釋諸元素的邏輯關係;這無非是要使緣起的意義能更清楚、更明白。

阿毗達摩佛教以後,談緣起總是就二個觀點而言︰與時間有關的緣起論,與時間無關的實相論。但僅就時間有關的偏狹立場來談緣起,卻漸成為一種風尚;這在原始佛教,我們是無法發現緣起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界限。原始佛教論及緣起,並不區別時間與非時間的緣起,以便能如實了知事物的存在。更進一步的說︰原始佛教有時為初學者,而設許多方便譬喻,這正如吾人在談緣起二根本原則時所提及的;緣起有各種不同的種類。而在阿毗達摩佛教(部派佛教)則分為四種緣起︰

(1)剎那緣起(kṣanika-pratītyasamutpāda )。

(2)連縛緣起(sāmbandhika-pratītyasamut-pāda)。

(3)分位緣起(āvasthika-pratītyasamutpāda)。

(4)遠續緣起(prākarṣika-pratītyasamutpā-da)。

於此,吾人亦可看出緣起的不同意義。其中,剎那緣起是說︰事物現象在一剎那之間的因果關係,這是以邏輯的立場來談緣起。其他三種緣起則是在時間的過程中談緣起。連縛緣起是說︰因果關係沒有間斷,接續而來。分位緣起是說︰在今生與過去世之間,來世與今生之間,構成吾人身心的五蘊,各於其時表現的因果關係。遠續緣起則是隔越多生多劫,從無始遠續而來的因果關係。

如是可見,現象的緣起有許多不同的元素,用現代的術語來說,即是有關於邏輯、心理、生理、物理、政治、社會、經濟、倫理、宗教等等的因果關係,而大部份的現代科學亦是致力於研究此類的因果關係。在一般情況之下,事物的因果關係總是非常複雜的,絕非一條鞭式的單一因果關係,而是多重的、繁複的,同時具有多種不同的因果關係。但佛教所說的緣起因果關係卻還要超越乎此,包含許多以形而上學或是宗教為基礎的因果關係,例如由過去世到現在世,由現在世到未來世的三世因果關係,及善因樂果、惡因苦果的「異熟因果」等。

如上所述,吾人可發現有許多不同的緣起因果關係,但佛教談緣起的目的並不在說明事實世界的現象關係,而是在指出不安苦惱的來源與如何離去苦難而證得常樂之理想境界。亦即是正知人生真象,於中道的德行中,精進、修行、證果。緣起論所談的乃是人類有情的生命;至於自然界的因果關係,雖然有時被利用為方便的譬喻,卻 不是目標所在。

總之,緣起論在一般意義之下,固然能將宇宙世界的現象關係解釋得條理分明。但是,就佛教的觀點而言,毌寧是就宗教、倫理的立場,而詳於正見社會人生命運的關係。然而社會人生的現象極其複雜,不能輕易理解。

例如把一個人視之為一個體的存在,此人現前的種種不過是先前一切經歷的總和。生下來以後,在不同的環境中成長,在家庭、學校、社會接受教育,與形形色色的人與事物接觸,在每個各別時間所得到的閱歷並未消失,而是積蘊在其生命自身。善惡的經歷將會導致善惡不同的趨向;每個各別時間的經驗或許極其微細,甚至不為人所注意,但重複發生的結果,卻因而擴大其影響力。如果一個人習於為惡,則其談吐、舉止、輕浮的言行與眼神,很自然的看起來就像個為惡之人;反乎此,為善之人看起來必然是那麼的純淨、聖潔。沒有人在初生之時即有現在的容貌或態度,而是往後的善惡之行在他身上所刻劃的痕跡。吾人的智能、性格、體質都是吾人出生以後,在各個時刻所為之善惡行為的總和。毫無疑問的,吾人在初生之時,已具有現前之智能、性格、體質的一部份,而這些乃是吾人前世經歷的結果。所以現前的存在必須歸諸於前世與今生的所作所為。職是之故,目前的自我、人格與過去的經驗有密切的緣起因果關係。相同的,未來的一切視現在的作為而定。佛教有所謂的「宿命通」──由現在的一切,推知過去的命運;「天眼通」──預測未來;這些能力都必須通達緣起論,始能證得。

前面我們已談過貫通過去、未來、現在三世的緣起因果關係。但是,如果以個人現前的存在來談他周遭的一切,則可發現他不斷的接納外界給他的刺激與影響;相同的,他也在刺激、影響他人。這是說不僅要觀察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中,吾人所受的影響,而且必須立足於周圍環境、社會不可分的緣起關係。例如一個學生,在朋友、學長、師長的影響之下,建立他自己的人格。如果有良師益友,則他會力爭上游;反之則會曠廢墮落。在家庭、學校、公司、村落、城巿、國家之中,吾人受環境的影響,也在影響別人。這種環境相互影響的關係,便是彼此關涉、相互依存的緣起因果關係。這不僅是在善惡的倫理範疇,亦在衣食住行的經濟生活等種種關係中發現。

吾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資料從世界各地,由生產者、運輸者、販賣者而進入我們的手中,一粒米、一條小手帕皆必須經過許多媒介。嚴格的說,我們的生活沒有一天不是與世間和衷共濟的,而且只要我們消費商品,即必須與他人有生產、運輸、販賣的關係。更進一步的說,各種金融機關、運輸組織與其他的社會設施無不間接或直接的彼此關涉。佛教說吾人須「念眾生恩」,便是告訴我們︰人是生活在環境之中。

這在文化生活亦復如是,所有的文化財產如語言、思想、科學、文學、藝術與技術成就皆是由前人繼承而來,再加以改進而臻於現在的階段。我們經由大眾傳播與教育而享受這些成就。如果沒有報紙、雜誌、收音機、電視、語言、文學將這些成就傳遞給我們,則文化生活亦不過是海巿蜃樓般的空想而已。所以在文化財產的範圍裏,我們在空間上與世界諸文化系統息息相關,在時間上亦無法與人獺微去的歷史脫節。

總之,吾人目前的存在,不僅與自己過去的人格道德的經驗、政治經濟的經驗、文化藝術的經驗有關,與全世界在時間上、空間上亦是息息相關。相同的,吾人目前的一切,亦是決定未來自己、歷史與世界命運的要件之一。所以我們甚至可以說︰現在的每一時刻肩負著決定未來命運的使命。

佛教說「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其意即在於此。個人即是全世界,全世界與個人有密切的關聯。世界所有的現象或多或少、或縱或橫、或積極的或消極的彼此關涉,所以後代華嚴哲學稱之為「重重無盡緣起」。如前所述,吾人任何微細的舉止將是決定未來一切的要件之一,它將或善或惡的影響環繞在周圍的一切。吾人的思想與言語將對世界負責,所以不可隨意妄作。因為我自己的善行,家庭、學校、社會……將因而受益,反之則不幸將遍及世界。所以吾人自己精神或物質的享樂,並不只是自己個人獨享而已,而是世界與我共享;吾人之坎坷多乖亦復如是。當戰爭進行激烈之時,交通因而中斷,無法自海外進口各種物質,自己豈能獨自享樂。唯有在安和樂利的社會之中,才有真正的幸福可言,畢竟這個世界需要其成員相互協力,提攜共進,所以唯有「眾樂樂」才會有「獨樂樂」。這種人皆盡知的常識恰與佛法的緣起論不謀而合。或者是緣起論能更清楚的說明這種常識,這乃是佛教的緣起論正是說明人生世間存在的實相。

二次大戰以後,民主政治常常為人所樂道。它正是說明吾人必須提攜共進,個人對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與對社會的責任亦須有所自覺,以開放彼的心情而生活。以佛教緣起論來說,這種民主政治的基礎理論要比基督教所說的︰人與神或上帝與子民的從屬關係,似乎來得合理與正確。

有些學者輕率的認為佛教緣起論與西方哲學的辯證法相類同,但不幸的是︰這是極大的謬誤。黑格爾(Hegel)的唯心辯證法與馬克思(Marx)的唯物辯證法都說社會人生的進步與發展,乃是立足於正、反、合三命題的昇進與退轉。但是進步不過是由預設其存在的命題所發展而來,這可能是一種宿命論。就此點而言,辯證法與緣起論是截然不同、各異其趣的。復次,辯證法主張正與反是兩種互為排斥的元素,而兩者之昇進構成「合」。但是,世間現象之生起,不管是精神或是物質卻非如此的單純;例如一件事物之生起,各種不同性質的條件與因果都間接或直接的有所關涉。這點可從前述之「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來瞭解。簡言之,某現象之顯現,其他一切事物必有所參與、協力。就是部派佛教所提出之極為形式化的解說,亦可發現部派佛教主張︰事物之生起,必由多種不同的條件與因緣。例如「六因」、「四緣」、「十緣」、「二十四緣」等。吾人無法對這些直接或間接的條件與因緣予以詳細計數,但這些條件因緣與事物之所生必有或縱或橫的關係。緣起論所揭櫫的真理較辯證法還是來的合理!

復次,從緣起的立場,吾人可明白的說明,何以必須諸惡莫作,何以必須眾善奉行,何以必須為世界戮力工作,而不可給別人帶來災禍不幸。且以不殺生為例︰輪迴的業力論告誡吾人不可殺生,為惡會給自己遺禍無窮,所以為了避免悲慘的命運故不可為惡。而且眾生無始以來的輪迴受生之間,他們可能曾是我們的父母兄長,妻女親戚,我們怎能忍心戕害他們呢﹖或許有人可以言之成理的說︰因為國家、父母兄長的告誡或是神的命令。復次,有人認為沒有人希望被殺,將心比心,我們也就沒有理由去殺生了。這種倫理或道德的禁令不過是為了達到不殺生的權巧方便而已,絕非理性的自我制衡。相反的,佛教的緣起論為這些倫理道德提供了最合理、最澈底的理性的基礎。這就是何以緣起論可稱之為「實相論」,亦即是「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住、法界、法爾如是」的真理。

◎附三︰霍韜晦〈緣起觀念的開展〉(摘錄自《佛教的現代智慧》)

緣起是佛教解釋事物存在的創發性的概念。它不但代表了佛教初起時與其他印度各派思想的不同,同時它的用法次第深化、次第發展的結果,亦使佛教內部出現了不同的教派。

最初,原始佛教的用法,是解釋生命的因果關係。原始佛教以前,印度對生命來源的交代,流行三種講法︰(1)宿命說(pubbeka-tavāda),認為現世的苦、樂,完全由前生決定;(2)神意說(lssaranimmānavāda,尊祐說),即以大自在天或梵天的意旨為現世存在的根源;(3)無因無緣說(ahetuvāda),根本反對人生有因果關係,苦、樂的遭遇全出偶然,不可問其理由。佛教的態度是認為人生的努力與存在境況有因果關係,此中人雖亦受前生的業的約制,但並非不可轉化。業的存在,依佛教觀點看,祇是一種潛在轉化形式,當其已實現或未實現都可以與新業結合而改變其生命的方向,在這一點佛陀便與一般純從宿命觀點看人的業論者(kamma vādin)不同,他同時還是一個精進論者(viriyavādin)。精進,即肯定了現實人生的努力與自由。基於這一個觀點,佛陀提出緣起觀念。緣起(paṭicca-sa-muppāda,Skt. pratītya-samutpāda),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此中以「彼」、「此」來表示因果相應,具體解釋便是以無明為緣而有行,以行為緣而有識,以識為緣而有名色,以生為緣而有老死、憂、悲、苦、惱。這一個系列,經整理的結果,就是十二因緣。其實,它的真正意義在肯定人生的存在是有因果關係可講的(即以前業為因,後來的生命存在為果,故又名為業感緣起)。這是一個理法,它的形式就是以「P」為緣而有「Q」,即以「P」為成「Q」的充足條件。佛陀在菩提樹下覺悟成道,所證覺的內容就是這個理法。

由此,原始佛教區別出兩個概念︰(1)緣起,(2)緣生法(paṭiccasamuppannadharma,亦譯緣已生法)。前者是從理法的意義上講,成為一個因果原則;後者是從現象的意義上講,發現每一個現象都是因果關係下的存在,所以說一切法因緣生。這也就是前者的應用。

緣起是理法。作為理法,它是有客觀性的、普遍性的,所以佛教認為︰「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雜阿含經》二九六)佛陀的偉大,不過在發現它、證實它,並將它開示顯發給眾生。佛陀教人觀「法」,其實即是觀緣起,以見一切都是緣起狀態的存在,所以屢言「見緣起即見法」,而見法亦即見真實,原始佛教所說的如實觀亦應該從此處了解,佛亦由此而成。所以後來部派佛教把緣起理法列為無為法(asaṁskṛta-dharma),以與現象界的有為法(saṁskṛta-dharma)相對,是有道理的。

另一方面,由於緣起的初意在解決因果問題,法由緣生亦即是由因生,於是導致因果分析;所分析的對象亦不限於生命現象,而是擴大到客觀上的法,結果產生部派的因果論。例如說一切有部對因的分解,有六種;對緣的分解,有四種;對果的分解,有五種。南傳上座部則枚舉一切因果關係,解析成二十四緣之多。現先舉有部說法如下︰

(1)六因︰能作因(kāraṇahetu,凡對一法之生起有助力者)、俱有因(sahabhūhetu,兩法相互為因,亦即相互為果)、同類因(sabhāgahetu,善因生善果,惡因生惡果,因果性質相同)、異熟因(vipākahetu,能變異成熟使果法實現的因,如善因招樂果,惡因招苦果,此樂、苦是善、惡因的果報,經變異後成熟,自身卻非善、惡性,因此異熟果在性質上是無記的,和因不同,這也是一種變異)、相應因(saṁprayuktakahetu,心、心所相應而起,其實是俱有因的一種)、遍行因(sar-vatragahetu,亦同類因中之一種,特指一些強力煩惱,遍染一切將起之心、心所法)。

(2)四緣︰因緣(hetupratyaya,指親因,果法生起的直接根據)、等無間緣(samanan-tarapratyaya,又名次第緣,在心理活動中,前一心、心所滅以讓後一心、心所生,即對後一心、心所起開導、牽引的作用)、所緣緣(ālambanapratyaya,指認識對象。有部採實在論看法,對象的存在是心、心所生起的條件)、增上緣(adhipatipratyaya,泛指一切有助於果法生起的條件。若進一步劃分,則分有力、無力兩種︰前者是積極的資助,後者是消極性的不妨礙)。

(3)五果︰士用果(puruṣākaraphala,廣義而言,指一切通過人的活動所成的果;狹義而言,特指俱有因與相應因所成的果)、等流果(niṣyandaphala,同類因所成的果,「等」是同類的意思)、異熟果(vipākaphala,經變異而成熟的果)、增上果(adhipatiphala,對增上緣而立的果)、離繫果(visaṃyoga-pha-la,由修行力而斷滅煩惱繫縛的境界,亦即涅槃)。

六因、四緣、五果的關係如下表︰


〔六緣〕 〔六因〕 〔五果〕
┌俱有因┐───士用果
├相應因┘
因 緣───┼同類因┐───等流果
├遍行因┘
等無間緣─┐└異熟因────異熟果
所 緣 緣─┼─能作因────增上果
增 上 緣─┘ 離繫果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無心定由三緣生

俱舍論七卷六頁云:滅盡無想二定、由三。除所緣緣。非能緣故。由因緣者:謂由二因。一、俱有因。謂生等相。二、同類因。謂前已生同地善法。等無間緣謂入定心及相應法。增上緣者:謂如前說。如是二定,心等引生,礙心等起;故與心等。但為等無間;非等無間緣。


二種決定轉諸佛無自在

世親釋十卷九頁云:若諸如來,於一切法自在而轉;何故一切有情之類,不得涅槃?故今一頌,顯由此因,諸有情類,不能證得究竟涅槃。有情界周遍具障而闕因者:謂諸有情,有業等障,名為具障。由具障故;雖無量佛,出現於世;不能令彼得般涅槃。諸佛於彼,無有自在。若諸有情,無涅槃法;名為闕因。此意說彼無涅槃因。無種姓故:諸佛於彼,無有自在。二種決定轉者:決定,有二種。一、作業決定,二、受異熟決定。當知此中說名決定。諸佛於此二決定中,無有自在。頑愚等身,名異熟障。決定當墮那落迦等,名受異熟決定。應知此中二種差別。無性釋十卷八頁云:二種決定轉者:謂作重業決定,受異熟決定。作重業決定者:謂數串習,令同類因,與等流果,決定相續。如未生怨,害父王等。受異熟決定者:謂作決定感異熟業;決定當受諸異熟果。如諸釋種,決定應為毘盧宅迦王所殺害。諸佛於上所說有情,皆無自在,令得涅槃。是故前雖總說如來於一切法得自在轉;今須別說不得自在。


三世法

大毗婆沙論七十六卷十頁云:問:過去法云何?答: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各一分。問:未來法云何?答: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各一分。問:現在法云何?答: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各一分。問:如是三世,以何為自性?答:以一切有為法為自性。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世?世是何義?答:行義、是世義。問:諸行無來無去;云何行義是世義?所以者何?諸行若來;不應有去。來相合故。諸行若去;不應有來。去相合故。復次諸行若來,則來處應空缺。諸行若去;則去處應盈礙。是故尊者世友說言:諸行無來,亦無有去。剎那性故;住義亦無。諸行既無來去等相;如何立有三世差別?答:以作用故,立三世別。即依此理,說有行義。謂有為法,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滅,名過去。復次色未變礙,名未來。正有變礙,名現在。變礙已滅,名過去。受未領納,名未來。正能領納,名現在。領納已滅,名過去。想未取相,名未來。正能取相,名現在。取相已滅,名過去。行未造作,名未來。正有造作,名現在。造作已滅,名過去。識未了別,名未來。正能了別,名現在。了別已滅,名過去。復次眼未見色,名未來。正能見色,名現在。見色已滅,名過去。廣說乃至意未了法,名未來。正能了法,名現在。了法已滅,名過去。問:現在眼等,若彼同分;無見等用,應非現在?答:彼雖無有見等作用,而決定有取果作用。是未來法。同類因故。諸有為法,在現在時,皆能為因,取等流果。此取果用,遍現在法,無雜亂故;依之建立過去未來現在差別。復次諸有為法三有為相,未已作用,名未來。一已作用,二正作用,名現在。三已作用,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有四緣作用,名未來。正有四緣作用,名現在。四緣作用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有六因作用,名未來。正有六因作用,名現在。六因作用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取未與士用果,名未來。正取正與士用果,名現在。取與士用果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取未與等流果,名未來。正取或與等流果,名現在。取或與等流果已滅,名過去。復次不善善有漏法,未取未與異熟果,名未來。正取未與異熟果,名現在。取異熟果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酬相應俱有因,名未來。正酬相應俱有因,名現在。酬相應俱有因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已酬同類遍行因,名未來。已酬未滅,名現在。已酬已滅,名過去。復次異熟無記法,未已酬異熟因,名未來。已酬未滅,名現在。已酬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已起滅,名未來。已起未已滅,名現在。已起已滅,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已起壞,名未來。已起未已壞,名現在。已起已壞,名過去。復次諸有為法,未已起離,名未來。已起未已離,名現在。已起已離,名過去。如起對滅壞離,生對滅壞離,亦爾。如彼卷八頁至七十七卷二頁廣說。


三世異有四種說

俱舍論二十卷三頁云:今此部中差別有幾?誰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體無異。又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是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至現在,從現在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尊者妙音作如是說:由相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如人正染一妻室時,於餘姬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作如是說: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說。由位有別,非體有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尊者覺天,作如是說:由待有別,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此四種說一切有中,第一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第二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人於妻室貪現行時,於餘境貪,唯有成就。現無貪起,何義為同。第四所立,前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為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位有差別。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彼謂諸法作用未有,名為未來。有作用時,名為現在。作用已滅,名為過去。非體有殊。此已具知。彼應復說。若去來世,體亦實有;應名現在。何謂去來?豈不前言約作用立。若爾;現在有眼等根,彼同分攝,有何作用?彼豈不能取果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


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

俱舍論七卷八頁云:前言餘法由二緣生;於中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頌曰: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論曰:初言大為大二因者:是諸大種,更互相望,但為俱有同類因義。大於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故。如是五因,但是能作因之差別。從彼起故;說為生因。生已隨逐大種轉故;如依師等,說為依因。能任持故;如壁持畫,說為立因。不斷因故;說為持因。增長因故;說為養因。如是則顯大與所造,為起變持住長因性。諸所造色,自互相望,容有三因。所謂俱有同類異熟。其能作因,無差別轉,故不恒數。俱有因者:謂隨心轉身語二業;非餘造色。同類因者:一切前生,於後同類。異熟因者:謂身語業,能招異熟。眼根等果,所造於大,但為一因。謂異熟因。身語二業,能招異熟大種果故。


六因

謂相應因乃至能作因。如大毗婆沙論十六卷八頁至二十卷十九頁廣說。

二解 發智論一卷十一頁云:有六因:謂相應因、乃至能作因。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云何俱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身業語業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不相應行為俱有因。隨心轉不相應行與心為俱有因。復次俱生四大種展轉為俱有因。是謂俱有因。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如善根,不善無記根,亦爾。差別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謂同類因。云何遍行因?答: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後生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過去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現在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現在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如見苦所斷,見集所斷,亦爾。是謂遍行因。云何異熟因?答:諸心心所法,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心所法,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身語業,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身語業,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心不相應行,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不相應行與彼異熟,為異熟因。是謂異熟因。云何能作因?答: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眼識以彼眼色,彼相應法,彼俱有法,及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舌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為能作因。除其自性。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是謂能作因。

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三頁云:因有六種。一、相應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遍行因。五、異熟因。六、能作因。心心所法,展轉相應,同取一境;名相應因。如心與受等,受等與受等,受等復與心,各除其自性。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如諸大種,所相能相,心心隨轉,更互相望。二因別者;如諸商人,更相助力,能過嶮路,是俱有因。諸所飲食,展轉同義,是相應因。心隨轉者:謂諸心所及諸靜慮無漏律儀諸有為相,以彼與心,俱墮一世一起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因善因不善因無記;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自地自部前生諸法,如種子法,與後相似,為同類因。自地前生諸遍行法與後染法,為遍行因。一切不善有漏善法,與自異熟,為異熟因。諸法生時,除其自性,以一切法為能作因。或唯無障,或能生故。如是六因,總以一切有為為果。是所生故。


六種因

俱舍論六卷一頁云:且因六種,何等為六?頌曰: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為六種。論曰: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如彼卷一頁至十三頁廣釋。


六因相雜不相雜義

大毗婆沙論二十一卷十頁云:如是已顯六因自性,今當復顯六因相雜不相雜義。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俱有因耶?答: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相應因。謂有為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同類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同類因。謂未來相應法。有法、是同類因;非相應因。謂過去現在不相應法。有法、是相應因;亦同類因。謂過去現在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同類因。謂未來不相應法、及無為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諸餘相應法。有法、是遍行因;非相應因。謂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住老無常。有法、是相應因;亦遍行因。謂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異熟因。謂無記無漏相應法。有法、是異熟因;非相應因。謂不善善有漏不相應法。有法、是相應因;亦異熟因。謂不善善有漏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異熟因。謂無記無漏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作相應因。謂不相應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同類因耶?答: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有為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異熟因。謂無記無漏有為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俱有因。謂無為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同類因。有法、是同類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過去現在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同類因;非異熟因。謂過去現在無記無漏法。有法、是異熟因;非同類因。謂未來不善善有漏法。有法、是同類因;亦異熟因。謂過去現在不善善有漏法。有法、非同類因;非異熟因。謂未來無記無漏法及無為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為法。問: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遍行因,非異熟因。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有法、是異熟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不善善有漏法。有法、是遍行因;亦異熟因。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有法、非遍行因;非異熟因。謂除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無記及無漏法。問: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一切法。問: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異熟因。謂無記及無漏法。


不同類

大毗婆沙論三十一卷十六頁云:有餘師說:諸有情類,證擇滅時,各各別證。問:若爾;云何涅槃名不同類?答:遮同類因,故作是說。謂諸擇滅,無同類因,名不同類。非諸有情無別擇滅,展轉相似。問:苦法智忍,無同類因,亦應名為不同類法;何故有為,皆名同類;但說涅槃,名不同類?答:苦法智忍,雖無同類因,而能與他作同類因;故亦名同類。涅槃不爾。復次諸有為法,同蘊色處三門所攝,同墮三世,同有生滅,同下中上,同有先後,同從因生,同能生果,故名同類。涅槃不爾。名不同類。復次一切法中,唯有涅槃,是善是常。餘不爾故。名不同類。謂所餘法,有善非常,有常非善,有二俱非。涅槃獨具善常二義。是故獨名不同類法。又云:問:何故擇滅亦名不同類?答:無同類因故。亦非同類因故。餘如前說。


世第一法

瑜伽三十四卷二十頁云:彼既如是斷能障礙麤品我慢;及於涅槃,攝受增上意樂適悅;便能捨離後後觀心所有加行,住無加行無分別心。彼於爾時,其心似滅,而非實滅;似無所緣,而非無緣。又於爾時,其心寂靜;雖似遠離,而非遠離。又於爾時,非美睡眠之所覆蓋;唯有分明無高無下奢摩他行。復有一類,闇昧愚癡,於美睡眠之所覆蓋,其心似滅非實滅中,起增上慢。謂為現觀。此不如是。既得如是趣現觀心;不久當入正性離生。即於如是寂靜心位,最後一念無分別心,從此無間,於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此即名為世第一法。從此已後,出世心生;非世間心。此是世間諸行最後界畔邊際;是故名為世第一法。

二解 如四善根中說。

三解 成唯識論九卷六頁云: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印二取空,立世第一法。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四解 雜集論八卷十八頁云:世第一法者:謂各別內證於諸諦中無間心三摩地缽羅若,及彼相應等法。從此無間,必起最初出世道故。

五解 俱舍論二十三卷四頁云:上品忍無間。生世第一法。如上品忍緣欲苦諦,修一行相,生唯一剎那。此有漏故,名為世間。是最勝故,名為第一。此有漏法,世間中勝;是故名為世第一法。有士用力,離同類因,引聖道生;故名最勝。

六解 大毗婆沙論二卷八頁云: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法,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如彼卷一頁至五卷十二頁廣說。

七解 發智論一卷一頁云: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法,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有作是說:若五根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於此義中,若心心所法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何故名世第一法?答:如是心心所法,於餘世間法,為最為勝為長為尊為上為妙;故名世第一法。復次如是心心所法,為等無間,捨異生性,得聖性;捨邪性,得正性;能入正性離生;故名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當言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耶?答:應言色界繫。何故此法不應言欲界繫耶?答:非以欲界道,能斷蓋制纏,令欲界纏,不復現起;乃以色界道,能斷蓋制纏,令欲界纏,不復現起。若以欲界道能斷蓋制纏令欲界纏不復現起;如是世第一法,應言欲界繫。然非以欲界道能斷蓋制纏令欲界纏不復現起;乃以色界道能斷蓋制纏令欲界纏不復現起;是故世第一法,不應言欲界繫。何故此法不應言無色界繫耶?答:入正性離生,先現觀欲界苦為苦,後合現觀色無色界苦為苦。聖道起,先辯欲界事,後合辯色無色界事。若入正性離生,先現觀無色界苦為苦,後合現觀欲色界苦為苦;聖道起、先辯無色界事,後合辯欲色界事;如是世第一法,應言無色界繫。然入正性離生,先現觀欲界苦為苦,後合現觀色無色界苦為苦;聖道起、先辯欲界事,後合辯色無色界事;是故世第一法,不應言無色界繫。復次入無色定,除去色想。非除色想,能知欲界。若緣此法,起苦法智忍;即緣此法,起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當言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耶?答:應言或有尋有伺,或無尋唯伺,或無尋無伺。云何有尋有伺?答:若依有尋有伺三摩地,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云何無尋唯伺?答:若依無尋唯伺三摩地,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云何無尋無伺?答:若依無尋無伺三摩地,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當言樂根相應,喜根相應,捨根相應耶?答:應言或樂根相應,或喜根相應,或捨根相應。云何樂根相應?答:若依第三靜慮,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云何喜根相應?答:若依初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云何捨根相應?答:若依未至第四靜慮,入正性離生;彼所得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當言一心,多心耶?答:應言一心。何故此法非多心耶?答:從此心心所法無間,不起餘世間心,唯起出世心。若當起餘世間心者;為劣為等為勝?若當劣者;應不能入正性離生。何以故?非以退道,能入正性離生故。若當等者;亦不能入正性離生。何以故?先以此類道,不能入正性離生故。若當勝者;先應非世第一法,後方是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當言退不退耶?答:應言不退。何故此法,定不退耶?答:世第一法,隨順諦,趣向諦,臨入諦。此彼中間,無容得起不相似心,令不得入聖諦現觀。譬如壯士渡河渡谷渡山渡崖,中間無能迴轉彼身,還至本處;或往餘處。先所發起增上身行,未至所趣,必不止息。世第一法,亦復如是。隨順諦,趣向諦,臨入諦;此彼中間,無容得起不相似心,令不得入聖諦現觀。如贍部洲有五大河。一名殑伽,二名閻母那,三名薩洛踰,四名阿氏羅筏底,五名莫醯。如是五河,隨順大海,趣向大海,臨入大海;中間無能迴轉彼流,還至本處;或往餘處。彼決定能流入大海。世第一法,亦復如是。隨順諦,趣向諦,臨入諦;彼此中間,無容得起不相似心,令不得入聖諦現觀。復次世第一法,與苦法智忍作等無間緣,無有一法,速疾迴轉過於心者,可於爾時能作障礙,令不得入聖諦現觀。是故此法決定不退。


因緣

瑜伽五十一卷十七頁云: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是名因緣。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又云:復次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又彼諸法,若未永斷,若非所斷;隨其所應,所有種子隨逐應知。

二解 如四緣中說。

三解 如十二分教中說。

四解 瑜伽八十五卷十二頁云:因緣者:謂諸行種子。

五解 顯揚六卷八頁云:因緣者:謂諸經中列請者姓名已,而為宣說;及諸所有毗奈耶攝有緣起教別解脫戒經等;是為因緣。

六解 成唯識論二卷十六頁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七解 成唯識論七卷十七頁云: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第八心品,無所熏故;非簡所依,獨能熏故;極微圓故;不熏成種。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自種生故。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八解 集論三卷三頁云:何等因緣?謂阿賴耶識、及善習氣。又自性故,差別故,助伴故,等行故,增益故,障礙故,攝受故;是因緣義。自性者:謂能作因自性。差別者:謂能作因差別。略有二十種。一、生能作。謂識和合望識。二、住能作。謂食望已生及求生有情。三、持能作。謂大地望有情。四、照能作。謂鐙等望諸色。五、變壞能作。謂火望薪。六、分離能作。謂鎌等望所斷。七、轉變能作。謂工巧智,等望金銀等物。八、信解能作。謂煙望火。九、顯了能作。謂宗因喻,望所成義。十、等至能作。謂聖道望涅槃。十一、隨說能作。謂名想見。十二、觀待能作。謂觀待此故,於彼求欲生。如待飢渴,追求飲食。十三、牽引能作。謂懸遠緣。如無明望老死。十四、生起能作。謂鄰近緣。如無明望行。十五、攝受能作。謂所餘緣。如田水糞等,望穀生等。十六、引發能作。謂隨順緣。如正事王,令王悅豫。十七、定別能作。謂差別緣。如五趣緣,望五趣果。十八、同事能作。謂和合緣。如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望所生識。十九、相違能作。謂障礙緣。如雹望穀。二十、不相違能作。謂無障礙緣。如穀無障。助伴者:謂諸法共有而生;必無缺減。如四大種及所造色,隨其所應。等行者:謂諸法共有等行所緣,必無缺減。如心心所。增益者:謂前際修善不善無記法故;能令後際善等諸法,展轉增勝,後後生起。障礙者:謂隨所數習諸煩惱故;隨所有惑,皆得相續增長堅固;乃令相續遠避涅槃。攝受者:謂不善、及善有漏法。能攝受自體故。

九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十五頁云:因緣云何?謂諸經中,遇諸因緣而有所說。如義品等種種因緣。如毗奈耶作如是說:由善財子等最初犯罪;是故世尊集苾芻僧,製立學處。


因相應法等四句

大毗婆沙論一百三十六卷九頁云:云何因相應法?答:一切心心所法。此是相應因自體法,與相應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云何因不相應法?答: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問:色等既非相應因自體;如何乃說因不相應?答:色等雖非相應因自體;而與相應因自體不相應,故說為因不相應。斯有何失。云何因相應因不相應法?答:即心心所法,少分因相應,少分因不相應。少分因相應者:謂自於他。少分因不相應者:謂自於自。云何非因相應非因不相應法?答:即心心所法,少分非因相應,少分非因不相應。少分非因相應者:謂自於自。少分非因不相應者:謂自於他。有說:此中依二因作論。謂相應因,俱有因。由此二因,恆與彼法不相離故。有說:此中依三因作論。謂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由此三因,通三性故。有說:此中依四因作論。除同類因,遍行因。由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說:此中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以通無為,非親勝故。有說:此中依六因作論。由此所說因言總故。然相應法,或有具作六因自體,或有但作五因自體,或有但作四因自體。何等具作六因自體?謂不善遍行心心所法。何等但作五因自體?謂不善非遍行心心所法,若有覆無記遍行心心所法,若善有漏心心所法。何等但作四因自體?謂有覆無記非遍行心心所法,若無覆無記心心所法,若無漏心心所法。依彼意趣釋此文者;云何因相應法?答:一切心心所法。謂六因自體法,與六因自體法相應。五因自體法,與五因自體法相應。四因自體法,與四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後三問答,準前應知。


作重業決定

無性釋十卷八頁云:作重業決定者:謂數串習,令同類因與等流果,決定相續。如未生怨、害父王等。


法有四種各何因生

俱舍論六卷二十二頁云: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法略有四。謂染汙法、異熟生法、初無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染汙異熟生,餘初聖如次。除異熟遍二、及同類餘生。此謂心心所,餘及除相應。論曰:諸染汙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初無漏法,雙除前二及同類因,餘三因生。如是四法,為說何等?謂心心所、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生?如心心所、所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從四三二餘因所生。此中染汙異熟生法,餘四因生。三所餘法、餘三因生。初無漏法、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表無表差別

俱舍論十三卷十二頁云: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復是何類大種所造?論曰:今此頌中,先辯無表是無執受。無變礙故。亦等流性。亦言、顯此有是剎那。謂初無漏,餘皆等流性。謂同類因生。此唯有情。依內起故。於中欲界所有無表等流,有受別異大生。異大生言,顯身語七,一一是別大種所造。定生無表。差別有二。謂諸靜慮無漏律儀。此二俱依定所長養,無受無異大種所生。無異大言,顯此無表,七支同一具四大種所生。所以者何?所依大種,如心唯一,無差別故。應知有表,唯是等流。此若屬身;是有執受。餘義皆與散無表同。表業生時,為要破壞本身形量?為不爾耶?若爾;何失。若破壞者;異熟色斷,應可更續。是則違越毗婆沙宗。若不破壞;如何得有一身處所,二形量成?有別新生等流大種,造有表業,不破本身。若爾;隨依何身分處,起有表業;應大於本新生大種。遍增益故?若不遍增益;如何遍生表?身有孔隙,故得相容。


相應因

如等行中說。

二解 俱舍論六卷十頁云:如是已說同類因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若爾;所緣行相別者,應更互為相應因?不爾。所緣行相同者,乃可得說為相應故。若爾;異時所緣行相同者,應說為相應因?不爾。要須所緣行相,及時同者,乃相應故。若爾;異身所緣行相,及時同者,應說相應?如眾同觀初月等事,為以一言總遮如是眾多妨難。故說同依。謂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為相應因。此中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旅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旅,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三解 大毗婆沙論十六卷十一頁云: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問:此中何故不說心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說。或有說者,亦應說心,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說六因義,皆不盡故。若作盡理無餘說者;應作是說:云何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問:何故心心所法,展轉為相應因?答:展轉為因故,展轉力生故,展轉相引故,展轉相養故,展轉相增故,展轉相依故。如二蘆束,相依而住;多繩相合,能牽大木;多人連手,能渡大河。有為諸法,性羸劣故;展轉相依,方辦事業。義問受言:汝若離想,能納境耶?答:言:不能。餘心心所,為問亦爾。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三頁云:心心所法,展轉相應,同取一境;名相應因。如心與受等,受等與受等,受等復與心,各除其自性。

五解 發智論一卷十一頁云: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


界義

瑜伽三十一卷三頁云:謂依界差別增上正法,聽聞受持增上力故;能正解了一切界義。謂種姓義、及種子義、因義、性義、是其界義。如是名為尋思界義。

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十頁云:問:何等是界義?答:因義、種子義、本性義、種性義、微細義、任持義、是界義。

三解 瑜伽五十七卷二十七頁云:發起諸法,發起諸法,是故名界。是牽引義。

四解 辯中邊論中卷七頁云:已說蘊義;界義云何?頌曰: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論曰:能取種子義,謂眼等六內界。所取種子義,謂色等六外界。彼取種子義,謂眼識等六識界。

五解 雜集論二卷十七頁云:問:界義云何?答:一切法種子義。謂依阿賴耶識中諸法種子,說名為界。界是因義故。又能持自相義是界義。又能持因果性義是界義。能持因果性者:謂於十八界中根境諸界,及六識界。如其次第。又攝持一切法差別義是界義。攝持一切法差別者:謂諸經說地等諸界及所餘界。隨其所應,皆十八界攝。

六解 五蘊論八頁云:問:以何義故說名為界?答:以能任持、無作用性、自相義故;說名為界。

七解 俱舍論一卷十五頁云: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若爾;無為應不名界?心心所法,生之本故。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


俱有因

瑜伽五卷十二頁云:俱有因者: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如是耳等、於所餘識。

二解 如助伴中說。

三解 俱舍論六卷二頁云:如是已說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頌曰:俱有互為果,如大相所相,心於心隨轉。論曰: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如是諸相、與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此中應辯何等名為心隨轉法?頌曰:心所二律儀,彼及心諸相,是心隨轉法。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轉?頌曰:由時果善等。論曰:略說由時果等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應知此中前一後一,顯俱顯共,其義不同。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有說:為心因唯十四法。謂十大地法、并心本相。此說非善。所以者何?違品類足論所說故。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汙、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即所除法。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彼文必應作如是誦。或應準義知說有餘。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謂諸隨相、各於本法。此諸隨相、各互相對。隨心轉法、隨相於心。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少分俱生無對造色,展轉相對,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如是等諸法、雖名俱有;而非由俱生因故成因。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得與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如是一切、理且可然。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豈不現見燈燄燈明,互影同時,亦為因果?此應詳辯。為即燈燄與明為因?為由前生因緣和合,燄明俱起,餘物障光明、而有影現?如何說此影用互為因,理不應然。隨有無故。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言:若此有無,彼隨有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理成因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即由前說,此亦無違。若爾;如前所說造色互不相離,應互為因。如是造色與諸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如是俱有法、因果義成;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於彼中、亦有別物;繩鉤地等、連持令住。此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

四解 大毗婆沙論十六卷十六頁云:云何俱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問:何故前相應因中,不說心;今俱有因中,即說心耶?答:平等義,是相應因義。心王是勝,與心所法、等義不顯;故不說心。辦一事義、是俱有因義。心心所法、辦事義同;故今說心。此中心者,即一切心。心所法者,亦一切心所法。如其所應,展轉為俱有因。如彼廣說。又十七卷十一頁云:問:俱有因、以何為自性?答:一切有為法。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俱有因?俱有、是何義?答:不相離義、是俱有義,同一果義,是俱有義。相隨順義,是俱有義。此俱有因,定通三世;有士用果。

五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三頁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如諸大種,所相能相,心心隨轉,更互相望。二因別者;如諸商人,更相助力,能過險路,是俱有因。諸所飲食,展轉同義,是相應因。心隨轉者:謂諸心所、及諸靜慮無漏律儀諸有為相,以彼與心、俱墮一世一起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因善因不善因無記;由此十因,名心隨轉。

六解 發智論一卷十一頁云:云何俱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身業語業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不相應行為俱有因。隨心轉不相應行與心為俱有因。復次俱生四大種展轉為俱有因。是謂俱有因。


息相差別

俱舍論二十二卷十七頁云:息相差別、云何應知?頌曰:入出息隨身、依二差別轉。情數非執受,等流非下緣。論曰:隨身生地,息、彼地攝。以息是身一分攝故。此入出息轉、依身心差別。以生無色界、及羯剌藍等、并入無心定、及第四定等、此息於彼、皆不轉故。謂要身中有諸孔隙,入出息地心正現前;息於爾時,方得轉故。出第四定等、及初生時,息最先入。入第四定等、及後死時,息最後出。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非有執受。與根相離故。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身增長時,彼損減故。非異熟生。斷已後時更相續故。餘異熟色、無如是故。唯自上地心之所緣。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


無明為取因愛為取緣

大毗婆沙論四十八卷六頁云:如契經說:如是四取、無明為因,無明為集,是無明類,從無明生。問:餘經皆說愛為取緣;此經何故作如是說?答:依近因故,說愛為取緣。依遠因故,說無明為取因等。如近因、遠因,在此、在彼,現前、不現前,此眾同分、餘眾同分,應知亦爾。復次依同類因故,說愛為取緣。依同類遍行因故,說無明為取因等。復次為破外道虛妄僻執故,說無明為取因等。謂諸外道、雖捨居家、無取無積、勤修苦行;而由無智、著諸見趣,墮險惡道、無有出期。故說無明為取因等。


等流果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等流果者:謂若從彼出,來生此間人同分中;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增猛利貪,增猛利瞋,增猛利癡;是名與等流果。

二解 如五果中說。

三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為當來世猛利貪等生成之因,而和合故;名等流事。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同類遍行因、得等流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五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六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七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類因?此果但由地等染故,與因相似;不由種類。若由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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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六因

1.指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等之因地六位。2.凡有為法的生起,必依因與緣的和合,論因體,有六種,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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