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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七眾

(名數)一、比丘Bhiku,二、比丘尼Bhikui,是男女之受具足戒者。三、式叉摩那Śikamāā,沙彌尼之學六法者。四、沙彌Śrāmaera,五、沙彌尼Śrāmaerikā,男女之受小戒者。六、優婆塞Upāsaka,七、優婆夷Upāsikā。男女之受五戒者。此中上五眾出家。下二眾在家。是諸經論通說之七眾也。天台於戒疏之中依十誦律建立九眾。第六為出家男。第七為出家女。是受齋戒之男女也。第八第九為優婆塞優婆夷。此中取式叉摩那已下名為下之七眾。參照九眾條。


三種淨肉

(名數)一我眼不見其殺者。二不聞為我殺者。三無為我而殺之疑者。此謂之三淨肉。小乘戒中不禁比丘之食。十誦律三十七曰:「我聽噉三種淨肉。何等三?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此中有屠兒,此人慈心不能奪畜生命。」然楞伽楞嚴梵網涅槃等諸大乘經一切禁之。涅槃經四曰:「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悲種。迦葉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


上人

(術語)上德之人也。佛家謂內有德智。外有勝行。在人之上。故名上人。晉時稱釋子多曰道人。至鮑明遠始有秋日示休上人詩。能改齋漫錄曰:「唐人多以僧為上人,如杜子美已上人茅屋是也。」摩訶般若經曰:「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亂,是名上人。」十誦律曰:「人有四種:一麤人,二濁人,三中間人,四上人。」釋氏要覽上曰:「增一經云:夫人處世,有過能自改者名上人,律缾沙王呼佛弟子為上人。」維摩經問疾品曰:「文殊師利白佛:世尊彼上人者難為酬對。」思益經二曰:「我等今來見佛並網明上人。」


上座十法

(名數)十誦律云:具十法者名上座:一、有住處,言住處者,婆娑論云:道及果空,三摩地,能引彼力殊勝,能使身心安住不動,故名上座之住處。二、無畏,三、無煩惱,四、多聞,五、辯言具足,六、義趣明了,七、聞者信受,八、善能安庠入他家,九、能為白衣說法令他捨惡從善,十、自具四諦法樂無有所乏。」


九條衣

(物名)三種袈裟之一。又名九條袈裟,或單名九條。即僧伽梨之一種,所謂九品大衣之下下品也。其製兩長一短,條數有九分,故名。十誦律五曰:「若比丘,初日得衣,用作僧伽梨最下九條,成分別若干長若干短,總說九條。作衣竟日,即應受持作是言,我是最下僧伽梨作持。」四分律四十曰:「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蓋九條衣,原唯僧伽梨之一種,以條數而立名,與五條七條同,本律非別有九條衣之名稱。故四分律行事鈔下,謂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之名,但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為七九條也。雖然,僧伽梨中,此最下九條衣之名,自古通行,今稱五條七條九條為三衣,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之名,反多不用矣。案五條為常著之衣。七條在寺內眾中禮誦齋講時著之。九條已上,外出時及其他嚴儀時著之。


九眾

(名數)尋常之七眾,加出家,出家尼之二眾也。出十誦律五十五。一、比丘,持具足戒之男眾。二、比丘尼,持具足戒之女眾。三、六法尼,持六法之女眾。四、沙彌,持十戒之男眾。五、沙彌尼,持十戒之女眾。六、出家,持八戒齋之男眾。七、出家尼,持八戒齋之女眾。八、優婆塞,持五戒之男眾。九、優婆夷,持五戒之女眾。天台之戒疏下引之。


五部律

(名數)佛滅後百年時,付法藏第五祖優婆多之下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生五部之派別:一、曇無德部Dharmagupta,又曰曇摩多,是部主之名,譯為法正、法護、法鏡、法密等,律本於此土曰四分律。二、薩婆多部Sarvāstivāda,或曰薩婆諦婆,譯言一切有。從宗計而取名,律本曰十誦律。三、彌沙塞部MahĪśāsaka,譯言不著有無觀。從行而名,律本曰五分律。四、迦葉遺部Kāśyapīya,此曰重空觀,以空亦空為觀,就行而名。但戒本傳譯曰解脫戒經,其戒相與五分律同。五、婆麤富羅部Vātsīputrīya,又曰婆蹉富羅,譯言犢子。從部主之名,又從宗計曰著有行。以執有實我故也。律本未傳,見大集經二十,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之二,戒疏一上,義林章三末。


代禮

(雜語)欲使代人禮他,則先使代人受自己之禮拜。即傳拜也。釋氏要覽中曰:「代禮若此方俗之傳拜也。十誦律云:弟子遊方,和尚知彼有靈蹤聖像名德人。和尚令傳禮於彼,其弟子得側身受和尚禮。」


俱睒彌

(地名)Kauśāmbi,又作拘剡彌。作佛形像經作「拘鹽惟國。」造立形像福報經作「拘羅瞿國。」優填王經作「拘深國。」十誦律三十作「俱舍彌國。」經律異相六作「拘翼國。」皆舊譯家之稱。新稱憍賞彌,憍閃彌。優填王之治國也。西域記五曰:「憍賞彌國,舊曰拘睒彌國,訛也。」慧琳音義二十六曰:「拘剡彌,此云不靜,亦云藏有也。」可洪音義三曰:「拘邏,國名也。或云鳩睒,或云憍尚彌。」大乘日子王所問經曰:「一時佛在憍閃彌瞿尸羅林。」


僧坊

(堂塔)又作僧房。僧尼所住之坊舍。僧坊之名,雖通於一般。然名戒律專門之道場為僧坊,其制度與他之寺院異。法華經曰:「起塔寺及造僧坊。」觀佛三昧經一曰:「來請僧坊,供養眾僧。」十誦律五十六曰:「僧坊法者:佛聽諸僧坊中溫室、講堂、樓閣、一重舍、尖頭舍、犍那舍,佛聽是諸坊舍眾僧畜,亦聽一人畜,名之僧坊法。」


八十誦律

(書名)根本之律藏也,如來滅後結集三藏之時,優婆離比丘於一夏九旬之間,八十番誦出之,故名八十誦律。至其後四分律五分律等諸律,由此分立,此根本律遂世無存者。戒疏上曰:「時接利機,各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故但通為八十誦律,大毘尼藏。」同行宗記一上曰:「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又「根本部波離一夏誦出,逐座為目。」


八種粥

(飲食)佛在迦尸國竹園,與諸比丘安居時,居士等作種種之粥施佛與僧。故有八種之名:一酥粥。以牛馬等之酥,和米粟煮為粥也。二油粥。以荏酥麻等之油,和米粟煮為粥也。三胡麻粥,取胡麻之子和米粟煮為粥也。四乳粥,以牛馬等之乳和米粟煮為粥也。五小豆粥,以綠豆赤豆等和米粟煮為粥也。六摩沙豆粥,摩沙豆疑即大豆,蓋梵語摩訶,華言大。今言摩沙者,乃梵音遠近不同。以此豆和米粟煮為粥也(摩沙Māa譯荳顆)。七麻子粥。以黃麻子和米粟煮為粥也。八薄粥,或用米或用粟煮為稀粥也。十誦律二十六。


六群比丘

(名數)佛在世時,有惡比丘六人,結黨多作非威儀之事,稱曰六群比丘,佛制戒多緣此六群而起。諸律出名不同。僧祇律九稱六群比丘曰:「一、難陀,二、迦留陀夷,三、三文達多,四、摩醯沙達多,五、馬師,六、滿宿。」毘奈耶律十一稱六眾苾芻曰:「一、闡陀,Nanda,二、鄔波難陀,Upananda,三、阿說迦,Aśvaka,四、補捺婆素迦,Punarvasu,五、闡陀,Chanda,六、鄔陀夷,Udāyin。」薩婆多論四曰:「一、難途,二、跋難陀,三、迦留因夷,Kālodayin,四、闡那,五、馬宿,六、滿宿。」戒因緣經三曰:「一、跋難陀,二、難陀,此二人生天上。三、迦留陀夷,四、闡怒,此二人得道涅槃。五、馬師,六、弗那跋,此二人生龍中」。以上因梵音之具略而譯語不同耳。一、闡陀,或曰闡那,闡怒。同一名也,又云車匿,或惡性比丘,暴惡也。佛滅後於阿難所得道(五分律三十)。二、迦留陀夷,又云鄔陀夷,多婬,後於佛所得道,宿債所追,為賊所殺,埋于糞中(十誦律十四)。三、三文達多,或云難陀,難途,一人也,四、摩醯沙難陀,或云跋難陀,一人也。此二人生於天(薩婆多論四戒因緣經三)。五、馬師,或云馬宿,阿說迦。惟梵漢不同。六、滿宿,或云補那婆素迦,弗那跋,惟梵漢相違。此二人憤我師目連為執杖外道所害,殺之,生於龍中(戒因緣經二)。


四律五論

(名數)見四字部四律五論條。

(名數)四律者:一、十誦律Sarvāstivāda-vinaya,六十一卷,後秦弗若多羅譯。是五部中之薩婆多部也。二、四分律Dharmagupta-vinaya,六十卷,姚秦佛陀耶舍譯,是五部中之曇無德部也。三、僧祇律Sāghika-vinaya,四十卷,東晉佛陀跋陀羅等譯。本名摩訶僧祇律Mahāsāgha,是根本窟內之上座部也。四、五部律Mahiśāsaka-vinaya,三十卷,宋佛陀什等譯,具名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Mahīśāsakanikāya-pañcavarga-vinaya,是五部中之彌沙塞部也。其他五部中之迦葉遺部,唯傳戒本(解脫戒經)廣律未傳,又五部中之婆蘇富多羅部,戒律廣本皆未傳,五論者:一、毘尼母論Vinaya-mātrikāśāstra八卷,失譯。本名毘尼母經。二、摩得勒伽論,十卷。宋僧伽跋摩譯。具名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Sarvāstivādanikāya-vinaya-mātrikā,此二論是依薩婆多者。三、善見論Samanta-pāsādikā,十八卷,蕭齊僧伽跋陀羅譯。本名善見律毘婆沙Sudarśana-vibhāā-vinaya,此解四分律者,四、薩婆多論。九卷,失譯。本名薩婆多毘尼毘婆沙Sarvāstivāda-vinaya-vibhāā,此釋十誦律者。五、明了論。一卷,陳真諦譯。本名律二十二明了論Vnaya-dvāvisati-prasannārtha-śāstra,此依十八部中之正量部者。


四種墨印

(名數)又曰四種廣說,四大教法。四分律四有「四種廣說。」第一廣說。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而受持不忘,此為法,此為毘尼,此為佛之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定文句而尋法律,若相違,則應語彼言,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可復誦,亦莫教餘人,今當棄舍,若與法相應,則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能誦習,教諸比丘等。第二廣說,彼謂於僧中上座之前聞之。第三廣說,彼謂於知法眾多之比丘所聞之。第四廣說,彼謂於知法一比丘之所聞之。餘皆與第一廣說同。十誦律名之為四種墨印。廣說者,就能說之人而名之,墨印者,就能證之教而名之。以能證之教印定之,有印之義也。十誦律曰:「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毀嘆,應向三藏聖教印定。」見行事鈔上一之二。

又契經,律,阿毘曇,戒之四法,名為四廣說,增一阿含經二十曰:「今四大廣說之義,云何為四?所謂契經、律、阿毘曇、戒,是謂為四。」長阿含經三曰:「佛告諸比丘,當與汝等說四大教法。」


大沙門百一羯磨法

(經名)一卷,失譯。十誦律即薩婆多部之百一羯磨也。


大眾部

(流派)有二:一、為根本結集時之大眾部。以窟內之結集,謂之上座部。故窟外之結集,謂之大眾部。是為小乘二十部之根本二部。佛滅後百年,大天比丘出。始確立大眾部之本義(以前未見宗義之相異),爾後自其部更出異部,本末合有五部。文殊師利問經下曰:「佛告文殊師利:初二者,一、摩訶僧祇Mahāsāghika(此言大眾,老少同會,共集律部也),二、體毘履Sthavira(此言老宿,淳老宿人同會,共出律部也),我入涅槃後一百歲,此二部當起。」宗輪論述記上曰:「界內既以迦葉為上座部,界外無別標首,但總言大眾,皆由未生怨生王為大檀越種種供養。恐界內人多難可和合,所以兩處弘宣。時雖兩處結集人無異諍法無異說,界內耆年至多,界外年少極多。乃至大天乖諍昔時界外少年之僧,門人苗裔共為一朋名大眾部,取昔為名,往苦界內耆舊之僧共為一徒名上座部。」二、四律五論中之摩訶僧祇律(譯言大眾)是也。此乃指窟內之上座部,名為大眾者,其故以窟內上座部之律藏,誦出八十度名為八十誦,百年之間,五師相傳,至優婆多。多之門人有五師,各立一見。於根本之八十誦律,建立一宗之律部,上座部之律藏,於此分五部。以是根本之八十誦律,稱為大眾部。是現存四律中之摩訶僧祇律也。大集經二十二曰:「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讀誦書寫,廣博覽五部經律,是故名為摩訶僧祇。」翻譯名義集四曰:「智首疏云:總別六部,僧祇是總。前五是別,此僧祇部眾行解虛通,不生偏執,順五見以通行故,故知是總。」行事鈔上一之二曰:「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為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成立己宗。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宗之典。」同資持記曰:「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五師相繼一百年來並無支派,後因淨計遂分五宗。(中略)言大眾者此瀝窟外部,高僧傳論云:上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眾乃是窟外,此云大眾定是窟內。即今摩訶僧祇,此翻大眾,以五百人亦大眾故(智論則云千人),是則大眾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外,學者須細辨之。」又行事鈔同卷曰:「僧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同資持記曰:「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從眾為名,即窟內部。」


婆羅娑提伽

(雜語)又曰波羅娑提伽。譯曰清淨經。十誦律二十四曰:「婆羅娑提伽,晉云清淨經。」飾宗記八本曰:「波羅娑提伽修妒路,晉言清淨經。」梵Prāsādika-sūtra。


[金*本]支

(物名)又曰枝,搘。支之臺也。四分律四十三曰:「若不正,應作支。」五分律二十六曰:「比丘以盛食,著地翻之。佛言:聽作支,用銅鐵牙角瓦石竹木,除漆樹。」十誦律六十一曰:「枝法。」僧祇律二十八曰:「。」傳燈錄道禪師章曰:「搘。」


小乘三藏

(術語)四部之阿含經等為經藏,四分五分十誦律等為律藏,六足發智論等為論藏。此三藏之根本皆佛說,於佛入滅時分部帙而結集者。佛所說之大乘,義理之分際遠異於小乘,故於別處結集之而單名摩訶衍藏Mahāyānapiaka,以對小乘之三藏。是智度論之意也。智度論百曰:「如摩訶迦葉於耆闍崛山中集三藏,佛滅度後文殊師利彌勒諸大菩薩,亦將阿難集是摩訶衍。(中略)三藏是聲聞法,摩訶衍是大乘法。」法華經安樂行品曰:「貪著小乘三藏學者。」天台據之,於四教之中呼小乘教為三藏教。然於小乘宗之中如經量部不許佛說之論藏。謂論藏者如來滅後弟子之所說。故世親於俱舍論之初敘有部宗之義曰:「離擇法定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由惑世間漂有海,因此傳,佛說對法。」此依經量部之意示論藏之佛說,非己所信,故置傳字者。因而眾賢於正理論之初痛駁之。今案結集小乘之三藏以三藏為小乘之別名,雖在佛滅後,而佛在世時,其教法中既有三藏分別之存在,其證文不一。智度論百曰:「佛在世時無有三藏名,但有持修多羅比丘,持毘尼比丘,持摩多羅迦Mātka比丘。」(摩多羅迦論藏之異名也)。毘奈耶雜事十四曰:「緣在室羅伐羅城,時有苾芻名毛血。(中略)見佛說法於三藏經說地獄苦。」同十八曰:「三藏經中有疑處除我更無能答者。」同三十四曰:「賊言:聖者仁是三藏。持經律論耶?苾芻亦同前答。(中略)佛言汝等苾芻善閑經律論。」此等皆佛在世之事也。因是可知佛在世已有三藏之名矣。


居士

(雜名)梵語曰迦羅越kulapati,居財之士,居家之士,在家志佛道者。輟耕錄曰:「今人多以居士自號。考之六經,惟禮記有居士錦帶。註,謂道藝處士也。」吳曾能改齋漫錄曰:「居士之號,起於商周之時。韓非子書曰:太公封於齊,東海上有居士狂矞華士昆弟二人立議曰:吾不臣天子,不友諸侯,耕而食之,掘而飲之云云。則居士之由來久矣。」魏志管寧傳曰:「胡居士賢者也。」南史曰:「阮孝緒屏居一室,家人莫得見其面。親友因呼為居士。到洽築室岩阿,幽居積歲,時人號曰居士。虞寄居閩中,知刺史陳寶應有異志。恐禍及,乃著居士服,居東山寺。」魏書曰:「盧景裕不仕,貞素自得,人號居士。」今為在家修禪者之稱。註維摩經一:「什曰:外國白衣多財富樂者,名為居士。肇曰:積財一億,入居士里。寶貨彌殖故,貪著彌深。」天台觀音義疏曰:「居士者,多積賄貨,居業豐盈,以此為名也。」慧遠維摩經疏一曰:「居士有二:一廣積資財,居財之士,名為居士。二在家修道,居家道士,名為居士。」嘉祥法華義疏十二曰:「居士有二種:一居舍之士,故名居士。二居財一億,故名居士。」法華玄贊十曰:「守道自恬,寡欲蘊德,名為居士。」十誦律六曰:「居士者,除王王臣及婆羅門種。餘在家白衣,是名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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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十種不淨

十誦律數一人二龍三師子四象五馬六牛七騾八猴九蛇十狗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羯利沙鉢那

上一居謁反或云迦利沙鉢拏或云𦋺利沙盤此云銅錢十六錢為一羯利沙鉢拏也又僧祇律云十九古錢為一𦋺利沙盤一𦋺利沙為四兮據律文筭即當此六十八文也十誦律云一大錢直十六小錢是也


薩婆帝婆

律部師宗名也亦云薩婆多亦云薩婆阿私底婆扡此云一切有即十誦律部也


蔡竭

上乘割反鼻奈耶作𡂠竭十誦律作娑伽毗𡰱母經作莎竭即此經作貨竭並是一个人名也此云善來又倉大反非也


達[(二/日)*戈]

又作膩同女利反比丘名十誦律作達𡰱迦毗柰耶作但𡰱迦並是也


揵鎡

上音𠃵下自咨反十誦律作𠃵瓷雜阿含作揵茨鼻柰耶云淺鋮鉢也雜阿含云亦名揵茨亦名鉢皆一器異名也又子慈反非也


啷啷

音郎趿屐行聲也十誦律作郎是也


若淺

七見反律文作箋亦非躰也正作茜芋二形茜草可以染絳赤色也按三千威儀經云薩和多部者[怙-口+(田/寸)]通敏智道利法化應着絳袈裟是也薩和多亦云薩婆多即十誦律宗名也又根本律云𠃵陁色者梵云加沙野此譯為赤色是也悞


[佛光阿含藏]
維那

僧團之職務名稱,又作悅眾,起源於佛制,管掌僧眾之雜事。維即綱維;那即羯磨陀那(karma-dāna)(梵)之略稱,譯為授事。十誦律卷第三十四(大二三‧二五○中):「佛在舍衛國,爾時祇陀林中僧坊中,無比丘知時,限唱時,無人打揵稚,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次第相續敷床榻,無人教淨果菜,無人看苦酒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散亂時,無人彈指,是事白佛,佛言應立維那。……作維那比丘,應知時限,知唱時,知打揵稚,知打掃塗治講堂食處,知次第相續敷床榻,知教淨果菜,知看苦酒中蟲,知飲食時行水,眾散亂語時彈指。」


優陀耶

優陀耶(Udaya)(巴),又作優陀耶跋陀、優耶婆陀(Udaya-bhadra)(巴),譯為帛賢,阿闍世王所摯愛之子。十誦律卷第三十六(大二三‧二六一下)作:「(優陀耶跋陀)於道頭與狗子共戲,……王(阿闍世)言:『喚來!我與共食。』……王子言:『王聽我與狗子食者,爾乃食耳!』王言:『隨意。』……王語母言:『我作難事,何以故?我澆頂剎利王以愛念兒故,與狗共食。』」


居士

居士(gahapati)(巴),與此一名辭相應之巴利語有下列四語:(一)gihin,意指有家室之人。(二)gahattha,謂成家立業之人。(三)agārika,謂有家庭之人。(四)gahapati,謂一家之主。其中,應以(二)最符合「居士」之原語,然一般皆以居士作為(四)之譯語。

居士(vessa)(巴),此處指吠舍、鞞舍,為印度四種姓中之農、工、商階級。

居士(gahapati)(巴),謂居家之修道者。

居士(gahapati)(巴),又作家主、長者、居士族、商主。居士有二,一為居財之士,二為居家之士。十誦律卷六(大二三‧四七中):「居士者,除王、王臣及婆羅門種,餘在家白衣,是名居士。)


坐具

又作尼師檀(nisīdana)(巴),譯為敷具、隨坐衣,坐臥時,展敷於地上或臥具上之布,比丘六物之一。十誦律卷第十八(大二三‧一三○上):「佛在維耶離國,爾時諸比丘精汙臥具,早起浣精舍門間曬,中前佛著衣持鉢,入城乞食,見是不淨汙臥具浣曬門間,佛食後以是事集比丘僧,……種種因緣呵已,語諸比丘:從今聽諸比丘畜尼師檀,護僧臥具,……若比丘作尼師檀,當應量作,量者: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坐」,宋、元、明三本均作「座」。


[阿含辭典(莊春江)]
見真諦

音譯為「薩耆陀舍」,《十誦律》註為「諦見」,《雜藏》內的一部經。


[佛光大辭典]
七滅諍

梵語 saptādhikarana-śamathāh。即為裁斷僧尼之諍論所設之七種法。又作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一)現前毘尼(梵 sajmukha-vinaya),又作面前止諍律。使起諍之雙方對決於現前,或於現前引證三藏之教法而決之,或於現前引證戒律之制條而決之。(二)憶念毘尼(梵 smrti-vinaya),又作憶止諍律。即諍議罪過之有無時,質犯人記憶之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僅限平生為善,以善知識為友者。(三)不癡毘尼(梵 amūdha-vinaya),又作不癡止諍律。犯戒之人若精神異常,待其冶癒,羯磨而令悔其罪。(四)自言毘尼(梵 pratijñā-kāraka),又作自發露止諍律。比丘犯罪時,令其自白,始治其罪。(五)覓罪相毘尼(梵 tat-svabhāvaisīya),又作本言治毘尼、居止諍律。犯人不吐實,陳述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六)多人覓罪相毘尼(梵 yad-bhūyasikīya),又作多覓毘尼、展轉止諍律。互相諍議而不易裁決時,集有德之僧,依多數而決是非。(七)如草覆地毘尼(梵 trna-prastāraka),又作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之伏地,共至心發露,相道歉而懺悔。〔中阿含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四十、十誦律卷五十三、五分律卷二十三〕(參閱「四諍」1834) p111


九孔

乃身體中之九處孔穴。又作九竅、九瘡、九入、九漏、九流。據四分律卷三第三僧殘法所載,九孔係指二眼、二耳、二鼻、口、大小便道。此九孔,破如瘡,常流膿血不淨,為瘡;由外物通,為入;由內物出,為流、漏;故有多名。關於孔穴之數,迄無定說,亦有作六竅者。〔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一、十誦律卷三、有部毘奈耶卷十一、治禪病祕要法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 p128


九條衣

又作九條袈裟。單稱九條。三種袈裟之一。僧伽梨之一種,所謂九品大衣之下下品。其制為二長一短,條數為九,與五條、七條合稱為三衣。其中,五條為常著之服,七條於寺內眾中禮誦齋講時穿著,九條以上之衣,凡入王宮、陞座說法、入里乞食、降伏外道等諸時,當穿著之。〔四分律卷四十、十誦律卷五、毘尼日用切要〕(參閱「僧伽」5723) p144


九眾

指形成佛教教團之出家弟子與在家信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學法尼)、優婆塞(男性在家信徒)、優婆夷(女性在家信徒)、近住男、近住女。另有說後二者係出家男、出家女。〔十誦律卷五十五〕 p144


二十犍度

戒律於作持門之分類。犍度,篇章、分類編集之義,梵語為 skandha。戒律於作持門區別為二十類,四分律集為二十篇,即:(一)受戒犍度,又作受具足戒法、大犍度,說受戒之法。(二)說戒犍度,又作布薩法、布薩犍度,說每月說戒懺悔之法。(三)安居犍度,說每年自五、六月安居結制之法。(四)自恣犍度,說夏安居竟日,使比丘隨意舉其所犯之罪而訓誨之法。(五)皮革犍度,說皮革能否使用之制戒。(六)衣犍度,說比丘三衣之法。(七)藥犍度,又作醫藥法,說四藥之法。(八)迦絺那衣犍度,說安居後五個月間,自信者受迦絺那衣(功德衣)之事。(九)拘睒彌犍度,又作俱舍彌法,說於拘睒彌國所起比丘互誹之事。(十)瞻波犍度,說於瞻波國所起之僧中爭事。(十一)訶責犍度,又作羯磨犍度,說治罰惡比丘之法。(十二)人犍度,又作僧殘悔法、別住法、別住犍度,說比丘犯罪而不覆藏時,對其訓誨之法。(十三)覆藏犍度,又作聚集犍度,說治犯罪而覆藏者之法。(十四)遮犍度,又作遮布薩法,說比丘說戒時,遮不如法之比丘不聽列之法。(十五)破僧犍度,又作調達事,說破法輪僧破羯磨僧之事。(十六)滅諍犍度,又作諍事法,說滅七種諍論之法。(十七)比丘尼犍度,說比丘尼特殊之法。(十八)法犍度,又作威儀法,就比丘之坐作語默,說如法之威儀。(十九)房舍犍度,又作臥具法,說比丘所住房舍或資具之法。(廿)雜犍度,說以上十九犍度外之種種雜法。〔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五十三、五分律卷十五至卷二十六、十誦律卷二十一至卷四十〕 p181


八十誦律

佛教之根本律藏。佛陀入滅後,弟子結集三藏,優婆離比丘於一夏之間,分八十回誦出律藏,故稱八十誦律。至其後四分律、五分律諸律,由此分立,此根本律遂不存於世。〔菩薩戒疏義卷上、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來漢地四部序錄〕 p269


八種更藥

謂八種漿藥。即:(一)招者漿(梵 coca),味酸如梅,狀似皂筴。(二)毛者漿(梵 moca),即熟芭蕉之果實。(三)孤落迦漿(梵 kurakā),其果狀似酸棗。(四)阿說他子漿(梵 aśvattha),即菩提樹之子。(五)烏曇跋羅漿(梵 udumbara),其果大如李子。(六)鉢嚕灑漿(梵 parūsa),其果狀如蘡薁子。(七)蔑栗墜漿(梵 mrdvikā),即蒲桃果。(八)渴樹羅漿(梵 kharjūra),狀如小棗。〔百一羯磨卷五、十誦律卷二十六〕 p307


八種粥

佛於迦尸國竹園中,與諸比丘一處安居時。時有諸居士作種種粥持詣竹園,供養佛及比丘僧,故有八種之名。即:(一)酥粥,以牛、馬等之酥和米粟煮為粥,酥有生、熟二種,乃由乳精製成。(二)油粥,以荏酥麻等之油和米粟煮為粥。(三)胡麻粥,以胡麻子和米粟煮為粥。(四)乳粥,以牛、馬等之乳和米粟煮為粥。(五)小豆粥,以綠豆、紅豆等和米粟煮為粥。(六)摩沙豆粥,摩沙豆疑即大豆,以之和米粟煮為粥。(七)麻子粥,以黃麻子和米粟煮為粥。(八)薄粥,以米或粟煮為稀粥。〔十誦律卷二十六〕 p310


八藏

(一)佛所說之聖教分為八種,即:(一)胎化藏,乃說佛在胎中化現之經。(二)中陰藏,乃說從逝世至次生間中有(中陰)之經。(三)摩訶衍方等藏,即大乘經。(四)戒律藏,即律典。(五)十住菩薩藏,乃說菩薩修因證果之大乘經。(六)雜藏,雜說三乘及人天修因證果等之大小乘經。(七)金剛藏,乃說等覺菩薩修因證果之經。(八)佛藏,乃說諸佛所說法、神通變現,以化度眾生之大乘經。〔菩薩處胎經卷七出經品〕

(二)大小乘各有經、律、論、雜等四藏,合稱為八藏。即:(一)經藏,即四阿含經。(二)律藏,即四分(比丘法、比丘尼法、受戒法、滅諍法)、十誦律等。(三)論藏,即阿毘曇等論。(四)咒藏,即除一切疾病陀羅尼、辟除諸惡陀羅尼等。(以上四者,是為小乘聲聞四藏)(五)經藏,即妙法蓮華經、大方廣佛華嚴經等。(六)律藏,即菩薩善戒經、梵網經等。(七)論藏,即大智度論、十地經論等。(八)咒藏,即楞嚴咒、大悲咒等。(以上四者,是為大乘菩薩四藏)〔大乘義章卷十三藏義〕 p315


十七群比丘

十誦律卷十三載,王舍城有少年僧團,共十七人,後皆為目連所度成為佛弟子。止持會集音義謂,羅閱城中有十七名童子,共為親友,時諸童子要共出家,即往僧伽藍中求為見度,諸比丘即令出家,與授具足戒,然多習嬉戲,少學禪誦,其中唯優婆離童子(此非持律優婆離尊者)先斷煩惱,證阿羅漢果。 p330


十三難十遮

小乘之律法,授具足戒時,教授師為簡別受戒者之器或非器,而設有十三難與十遮,以詢問受戒者。略作遮難。又作遮道法、十三遮難。遮者非自性之惡,但以不適受具戒,故遮止不使受;難者為自性惡,畢竟非受具之器,亦不得受具戒。故比丘於受戒前,先有教授師依罪之輕重,次第向受者問此遮難之有無。細別遮罪,雖有十六種,然正向受者質問時,則合衣、鉢為一,合父、母為一,合五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為一,而成十遮。即:(一)受戒人名字,(二)和尚名字,(三)年滿二十,(四)衣鉢具不,(五)父母聽不,(六)負債人,(七)奴,(八)官人,(九)丈夫,(十)五種病。十三難則為:(一)邊罪難,先受具足戒,後犯四重禁戒而捨戒,其後再來受者。(二)犯比丘尼,於白衣時犯淨戒之比丘尼者。(三)賊心入道,為利養活命,或為盜法而出家。(四)破內外道,原為外道,來投佛法,受具竟,還復外道,再捨外道欲入內道者。(五)黃門,五種之不男。(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九)破僧,破法輪身。然若為破羯磨僧,則非難。(十)出佛身血。以上五種(由(六)至(十))為五逆罪人。(十一)非人難,八部之鬼神變化人形者。(十二)畜牲難,畜牲變為人者。(十三)二形難,兼具男女二根者。

比丘尼之遮難略異於比丘者,諸律所傳亦不盡相同,據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所述,十三難中,第(二)犯淨行比丘;十遮中,第(五)父母夫主,第(七)婢,缺第(八)官人,第(九)丈夫作第(八)女人,第(十)之五種病作第(九)癩等,別加第(十)學戒清淨。〔十誦律卷五十四、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三、僧羯磨卷上、尼羯磨卷上〕 p368


十句義

(一)為佛教僧團建立之十種基本精神。據四分律卷一、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五分律卷一、十誦律卷一等載,十句義即:(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信,(五)已信增長,(六)難調者調,(七)慚愧者安,(八)斷現有漏,(九)斷當來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參閱「佛教教制」2683)(二)梵語 daśa padārthāh。句義,即指依語言所詮表之內容、意義及其對象。乃印度勝論學派(梵 Vaiśesika)之主張,由慧月(梵 Maticandra)所倡導,謂一切諸法之實體、屬性及其生成、壞滅之原理,可用十個範疇加以顯示,即分為:實、德、業、同、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等十要素,而一切萬有之生成、壞滅,即依此等要素之集合、離散而成。按勝論學派之祖優樓佉(梵 Ulūka)立實乃至和合之六句義(六諦)說,即一般所採用之六句義說,後加無說句義,為七句義說,最後復由慧月成立十句義說。即:

(一)實(梵 dravya)句義,為法之實體,亦為以下九者所依之體,計有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種。即形成萬有之要素分為九類,前五者為物質之要素,時、方為成立時間、空間之要素,我、意二者指心理之要素。有色、味、香、觸者為地;有色、觸、味及液潤者為水;有色、觸者為火;唯有觸者為風;唯有聲者為空;令起彼此、俱不俱、遲速等語及概念之因,即為時;令起東、西、南、北等語及概念之因,即為方;覺、樂、苦等和合之因緣,而亦能起智之相,即為我;覺、樂、苦等不和合之因緣,而亦能起智之相,即為意。

(二)德(梵 guna)句義,指實句義之屬性功能。即事物之性質、狀態、數量等義,計有二十四種。即色、味、香、觸、數、量、別體、合、離、彼體、此體、覺、樂、苦、欲、瞋、勤勇、重體、液體、潤、行、法、非法與聲等(古說無重體以下之七性)。

(三)業(梵 karma)句義,指實體之動作,計有取業、捨業、屈業、伸業與行業五種,以此五種包括一切運動。

(四)同(梵 sāmānya)句義,即有性,故又作有句義。為事物相互類同原因之原理。係知實、德、業三者同為有,為詮智之因。

(五)異(梵 viśesa)句義,賦與萬有一切特殊性、個別性,使其產生差異原因之原理,故產生九種實句義相互間之差異。於六句義說,此一異句義尚包含有能、無能與俱分三句義。

(六)和合(梵 samavāya)句義,結合以上五個獨立原理,即指繫屬使有共同關係之原理。

(七)有能(梵 śakti)句義,與實、德、業三句義和合,決定共同或個別造自果的必須之因。

(八)無能(梵 aśakti)句義,與實、德、業三句義和合,決定三者不造自果以外之其他餘果必須之因。

(九)俱分(梵 sādrśya)句義,一法體具亦同亦異兩用之因,即諸法同異之關係,除同、異句義之極端外,其他一切關係均包攝於此句義。

(十)無說(梵 abhāva)句義,對以上九種存在之原理,指成為非存在之原理。以實、德、業等為例,若因緣未和合,則有未生之「未生無」;因緣力盡則滅之「已滅無」;有一方則無他方之「更互無」;有性與實、德、業不和合故無之「不會無」;以無因故,過、現、未不生之「畢竟無」等五種無。

前九句有關有性,第十句就非有立句義,以總括萬有之生存壞滅。又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廣以諸門分別十句義。〔勝宗十句義論〕(參閱「五種無」1186) p409


十利

(一)指散見於諸經中之種種十利。例如乞食十利、禪定十利、粥有十利、精進十利、般若十利、多聞十利、布施十利、持戒十利、慈忍十利等。〔月燈三昧經卷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九〕(參閱「乞食十利」725、「多聞」2330、「持戒」3816、「般若十利」4302、「粥有十利」5179、「慈忍」5800、「精進十種利益」5884、「禪定十種利益」6463)

(二)佛陀制戒之十個理由。即:(一)攝僧,(二)極好攝,(三)僧安樂住,(四)折伏高心人,(五)有慚愧者得安樂,(六)不信者得淨信,(七)已信者增長信,(八)遮今世惱漏,(九)斷後世惡,(十)梵行久住。〔十誦律卷一〕

(三)十一面神咒經所載,即受持十一面觀世音神咒經之十種利益。即:(一)身常無病。(二)恆為十方諸佛憶念。(三)一切財物、衣服、飲食自然充足,恆無缺乏。(四)能破一切怨敵。(五)能使一切眾生皆生慈心。(六)一切蠱毒、熱病無能侵害。(七)一切刀杖不能為害。(八)一切水難不能漂溺。(九)一切火難不能焚燒。(十)不受一切橫死。 p435


十種得戒緣

於小乘有部,得具足戒之緣有十種。即:(一)自然得,自然發得具足戒之意。指佛與緣覺發盡智時,無師自然得具足戒,不通於餘人。(二)見諦得,又作見道得。入見道觀四諦理時所得。即世尊成道之初,度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時,彼等聞四諦之理而自得戒。(三)善來得,佛見耶舍之機已熟,稱之善來比丘,彼乃即座得戒;是唯佛獨善之。(四)自誓得,自堅誓而得戒。如大迦葉信受佛為大師,自誓言而得戒;唯大迦葉能,不通於餘人。(五)論議得,與佛陀問答論議而得受戒,如蘇陀夷。(六)受重得,又作敬重得、八敬得。指受持八尊重法(八敬)而得戒,如佛陀之姨母大愛道比丘尼。(七)遣信得,又作遣使得。由佛遣音信而得戒。如法授尼。(八)邊五得,又作五人得。由五人授之作法得戒。邊地僧侶少,不能從正式儀規行三師七證之十人受時,以四僧眾與一羯磨師作法授戒。(九)羯磨得,又作十眾得。即在國境內立三師七證,依規定行羯磨作法授戒。(十)三歸得,聞歸依佛法僧三寶即得戒,如六十賢聖三度聽聞歸依三寶而受得具足戒。上述出自十誦律卷五十六、雜心論卷三、俱舍論卷十四,但得戒之緣依諸律、論所載互有異同。〔順正理論卷三十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 p492


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

全一卷。劉宋法穎集。又作十誦比丘尼大戒、比丘尼大戒、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十誦律比丘尼戒本。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三冊。係自廣律集出者,計有三百五十四學處。敦煌出土之六朝時代古寫戒本一卷,缺首部及尾題,記載三百五十八學處,其內容與用語類似鳩摩羅什之戒本。又有自庫車發現比丘尼戒本之梵本斷片。大正藏載此戒本為「劉宋法顯集出」,實係法穎之誤。〔燉煌出土十誦比丘尼戒本解說〕 p495


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

全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又作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十誦波羅提木叉戒本、十誦比丘戒本。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三冊。為薩婆多部所傳之比丘戒本。內容係隨布薩說戒之儀例,列有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九十波夜提法、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百十三眾學法與七滅諍法,共二百六十三戒,卷末並載有過去七佛之略戒、流通偈。與廣律之十誦律相比,其數目及順序稍異。

敦煌出土之藏卷中,有此戒本之古寫本一卷,係西涼建初元年(405)所書寫者,今藏於大英博物館。法國學者伯希和(Paul, Pelliot)另於庫車發現此戒本之梵文本,其後遂有梵本與羅什譯本之比較翻譯校訂本之出版。〔梁高僧傳卷十一、出三藏記集卷二、開元釋教錄卷三、卷四、燉煌出土十誦比丘尼戒本解說〕 p496


三不淨肉

十誦律卷二十六所載三種不許食用之肉,即:(一)見殺,見是生物為我而殺。(二)聞殺,於可信之人,聞此生物為我而殺。(三)疑殺,此處無有屠家,亦無自死之物,有為我而殺之嫌疑者。(參閱「三種淨肉」657) p530


三淨肉

十誦律卷三十七載,有三種肉,病者可食,稱為淨肉。(一)眼不見殺,自眼不見是生物為我而殺。(二)耳不聞殺,於可信之人,不聞是生物為我而殺。(三)不疑殺,知此處有屠家,或有自死之生物,故無為我而殺之嫌。(參閱「三不淨肉」530) p616


三種淨肉

指許可比丘食用而不犯戒之三種淨肉,即:(一)不為我殺,且不見其殺者。(二)不為我殺,且不聞被殺之聲者。(三)無為我而殺之嫌者。然於大乘經典中,食肉乃違反大慈悲之精神,開三種淨肉之食,不過聲聞權宜之制,故大乘經典設有禁斷食肉之規。〔四分律卷四十二、十誦律卷三十七、首楞嚴義疏注經卷九、梵網經要解卷五〕(參閱「淨肉」4697) p657


下

(一)依照鉢盂容量之大小,有上鉢(巴 ukkattha-patta)、中鉢(巴 majjhima-patta)、下鉢(巴 omaka-patta)之別,然諸說互異,如四分律卷九載,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十誦律卷四十三則載,上鉢可容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下鉢容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中鉢則居間。(參閱「」5687)

(二)四為禪家之食法。僧眾聽到用食之訊號(打板),各人同時自架上取下鉢盂。下鉢之法,有合掌低頭、問訊、提鉢等規定。禪苑清規卷一赴粥飯(卍續一一一‧四四○下):「先於食位就坐,候長版鳴,及打三下,即起身下。」 p713


三歸依

梵語 tri-śarana-gamana,巴利語 ti-saranagamana。又作三皈依、三歸、三自歸、三歸戒、趣三歸依。歸依一詞,含有救護、趣向之義。三歸依即歸投、依靠三寶,並請求救護,以永解脫一切苦。即指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係成為佛教徒所必經之儀式。釋迦牟尼成道後,尚未有僧寶之時,則僅授佛、法二歸戒。據五分律卷十五載,最早受三歸戒者為耶舍比丘之父。

三歸依可分二種:(一)翻邪三歸,翻邪道而入正道時,所受之三歸。(二)受戒三歸,有五戒三歸(在家信徒受五戒前,必先受三歸)、八戒三歸(受八齋戒前,必先受三歸)、十戒三歸(受十戒成為沙彌、沙彌尼前,必先受三歸)、具足戒三歸(受具足戒成為比丘、比丘尼前,必先受三歸)等四種。若謂五種三歸時,則是此四種三歸加上翻邪三歸。

關於歸依三寶之旨趣,俱舍論卷十四謂,歸依三寶能永遠解脫一切之苦。大乘義章卷十舉出三義:(一)為遠離生死之惡不善,(二)為求出世涅槃,(三)為利益眾生。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謂,三歸之用,正破三邪、濟三塗、接三乘、出三有;而佛法以此三歸為本,通一切戒品及諸出世之善法。

於大智度論卷一、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一、大乘起信論、佛地經論卷一、阿毘曇心論等之文前皆列舉出三寶歸敬之文,用表對三寶之敬禮稽首。此外,受三歸儀式時,須隨戒師之教,唱唸「三歸三竟」之文。毘尼討要卷五(卍續七○‧一七六下):「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三說);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三說)。」湛然之授菩薩戒儀(卍續一○五‧五下):「弟子某甲願從今身,盡未來際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三說);弟子某甲願從今身,盡未來際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三說)。」日僧源信於其選擇本願念佛集謂,三歸依可分為大小二乘之別,「盡形壽」者為小乘之三歸,「盡未來際」者為大乘之歸依。

另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本載,「歸依」與「敬禮」有七種之別:(一)歸依唯局於身語二業,敬禮賅通身語意三業。(二)歸依具歸三寶,其境較廣;敬禮唯敬一尊,其境未廣。(三)歸依有其限齊,故必云「盡未來際」;敬禮但舉心虔仰即可,故或久或暫,不為所限。(四)歸依情懇,必有表業與無表業;敬禮但有善表業即成。(五)歸依必合身語二業,其義較重;敬禮僅具一者即成。(六)歸依帶相,故唯在欲、色二界;敬禮可通欲、色、無色等三界。(七)歸依觀真理而成,其義較勝;敬禮重賢善即成,其義較次。〔長阿含經卷十一、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五、勝鬘經、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二、十誦律卷五十六、有部毘奈耶卷四十四、大智度論卷十三、大毘婆沙論卷三十四、卷一二四、十住毘婆沙論卷七〕(參閱「三寶」700) p688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佛通戒偈

相傳過去七佛同以「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作為戒行之原則,故此偈被稱為「七佛通戒偈」。此一說法出自天台宗《法華經玄義》卷二(上)等處。依梵文本有部律戒本所載,此偈之梵文為「梵sar-vapāpasyākaraṇaṃ, kuśalasyopasaṃpadaḥsucittaparyavadānam, etad buddhasya śāsa-naṃ」。

然依據《四分律》、《十誦律》、《僧祇律》、《五分律》及《增一阿含經》卷四十四所載,過去七佛之戒偈彼此不同,並以此偈為迦葉佛所說。然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則以此偈為釋迦牟尼佛之戒偈。

依《出曜經》卷二十五所載,此偈之義涵如下(大正4‧741b)︰
「諸惡莫作者,諸佛世尊教誡後人三乘道者,不以脩惡而得至道,皆習於善自致道跡,是故說曰︰諸惡莫作也。
諸善奉行者,彼修行人普脩眾善,唯自瓔珞具足眾德,見惡則避,恒脩其善。所謂善者,止觀妙藥燒滅亂想,是故說曰︰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者,心為行本,招致罪根,百八重根難解之結纏裹其心,欲怒癡盛憍慢慳嫉種諸塵垢,有此病者,則心不淨,行人執志自練心意,使不亂想,如是不息,便成道根,是故說曰︰自淨其意也。
是諸佛教者,如來演教禁戒不同,戒以檢形,義以攝心,佛出世間甚不可遇,猶如優曇鉢花億千萬劫時時乃有,是故如來遺戒教化,賢聖相承以至今日。禁戒不可不脩,惠施不可不行,吾所成佛王三千者,皆由禁戒惠施所致也,是故說曰︰是諸佛教。」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 (摘錄)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毗婆尸佛(Vipaśyin)事,及毗婆尸說波羅提木叉三偈。漢譯的《長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與「七佛偈」中毗婆尸佛所說的相合。而《長部》〈大本經〉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的毗婆尸佛、迦葉佛(Kāśyapa)、毗舍浮佛(Viśvabhū)所說偈相合。

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毗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的。詳說毗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毗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毗婆尸佛說偈,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沒有說波羅提木叉偈﹖這答案是不會否定的。

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毗婆尸佛說;或如「七佛偈」中,作為三佛所說。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毗婆尸佛說;《根有戒經》作釋迦牟尼佛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佛說的呢﹖由於文義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諸佛世尊,教誡後人。(中略)賢聖相傳,以至今日。」這是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

依佛法的意趣來說,這些偈頌──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的(佛佛道同)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沒有必要(如上所說,傳為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配屬七佛,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一阿含經》,及《摩訶僧祇律》,這本是持法者(經師)所結集的。(中略)七佛所說教誡偈,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參考資料〕 《法句經》卷下〈述佛品〉;《央掘魔羅經》卷二;《法集要頌經》卷三〈罪障品〉;《大般涅槃經》卷十四;《四分律》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卷一;《阿毗曇八犍度論》卷一。


七滅諍

七種止滅僧尼諍議的方法。又稱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諍有四種,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所謂七滅諍,即︰

(1)現前毗尼(saṃmukha-vinaya)︰又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有五種別︰{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smṛti-v.)︰又稱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癡毗尼(amūḍha-v.)︰又稱不癡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俟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之資格。

(4)自言毗尼(pratijñā-kāraka-v.)︰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tat-svabhavaiṣīya-v.)︰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yad-bhūyasikīya-v.)︰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tṛṇa-prastāraka-v.)︰又稱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七滅諍為僧尼之通戒,比丘尼戒本中亦有。如道宣《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所言(卍續64‧115下)︰「第五篇有一百及七滅諍,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卷四云(卍續64‧143下)︰「七滅諍亦僧尼同有。」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略述如下︰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著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係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言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鬥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至於七滅諍與四諍之關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云(大正40‧258b)︰
「四諍是病,七滅是藥。(中略)(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五〈雨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五分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十七。


七財

指佛教徒的七種行為規範。即信、戒、慚、愧、聞、捨、慧。這七種行為規範可以助成聖果,使行者早成佛道。故以財為喻,謂之七財,或七聖財、七德財。茲略釋如下︰

(1)信財︰指信心。於如來正法生淨信,以為成佛之資。

(2)戒財︰指如來之禁戒。能防止三業之非,保持善根,以為解脫之資糧。

(3)慚財︰指羞恥心。謂羞於己非,與「愧」相對;或謂慚天愧人,或謂慚己愧他。既有十足慚愧心,則不敢造作諸惡業。

(4)愧財︰即羞愧心。

(5)聞財︰聽聞正法,引發妙解,如說修行。

(6)捨財︰心持平等,無憎愛吝惜之念,隨所求而施。

(7)慧財︰指智慧。以智慧照了諸法,破諸邪見,成就正見,以為佛道之資。

《中阿含經》卷二十一〈說處經〉載佛敕阿難云(大正1‧565b)︰「此七財,汝當為諸年少比丘說以教彼,若為諸年少比丘說教此七財者,彼便得安隱、得力、得樂、身心不煩熱,終身行梵行。」

又,《華嚴孔目章》卷二〈七財章〉以為上述七財,乃三乘教之義。若依一乘別教,則財義無盡。如《華嚴經》所載,有道場神示其寶藏,乃使善財童子取用不盡。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九;《法句譬喻經》卷一;《十誦律》卷五十;《集異門足論》卷十六;《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因果品〉;《大寶積經》卷四十二;《俱舍論光記》卷十八;《大乘義章》卷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十四。


三學

佛教實踐論用語。是佛教徒為得聖果所應修習的三種學。又稱戒定慧三學,或三增上學。三學可以說是統攝所有佛教修行內容的總綱,任何修行法門都可以歸屬於三學之下。分述如下︰

(1)增上戒學(adhiśīla-śikṣā)︰又名增戒學、戒學。指止惡行善,不斷維護、提升身口意業的端正與清淨。

(2)增上心學(adhicitta-śikṣā)︰又名增上意學、增心學、增意學、定學。指克服精神的散亂、昏沈,而達到精神的凝定與專一。

(3)增上慧學(adhiprajñā-śikṣā)︰又名增慧學、慧學。就是了解諸法的真實相。

三學是相資而不可或缺的。戒是定的資糧,定又是慧的資糧;由戒生定,由定發慧,由慧得解脫,這是佛教的通說。

◎附︰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如以三學來論八正道,則正語、正業、正命就是戒學,正念、正定就是定學,正見、正思就是慧學,正精進則貫通三學。總之,三學是相互包攝,戒包含定慧,定亦在戒慧之中,慧亦由戒定之助而成就。所以說此三者不能強為劃分。當然,就是一般人多少有戒定慧的功夫,不過佛法乃是取法乎上,就特勝而言之。

現在我們以八正道及巴利《中部》三十九經所述十七修行次第來談三學的具體內容。首先談戒,戒告訴我們要善自攝身──身口意的淨化,亦即是嚴持十善業道──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不瞋、不癡。八正道的正語、正業恰好與之相同。如果心術不正,心存邪念則舉止不正,意志隨之紛擾不定,良心必受譴責,意志怎能安住不動呢﹖為惡不善以後,心靈的不安永無休止,內心悔恨交錯,並恐懼那份即將到來的非難與懲罰。所以為了心靈的寧靜,免於焦慮不安,行者必須遠離惡口、惡行等不正舉止,住於正語、正業等中道德行。

復次,規律的生活,衣食舉止皆是中和適節的生活即是活命清淨與正命。復次,守護根門就是守護五根的活動,不可耽湎於五根慾樂,慾海歡騰,時時注意外在世界的動靜。警寤精進則是不可整天迷迷糊糊的,昏頭轉向想睡覺,應該精進不懈。於食知量則是飲食有所節制,如此才能專心辦道。總之,以上各次第皆可歸屬於正命與活命清淨。因為原始佛典把這些劃分為不同的德目,十七次第乃個別予與詳細的解說。上面所談皆與戒有所關連,而戒行圓滿以後,行者的生理、心理狀況俱佳,乃進而修定。

其次,再談談三摩地。十七次第中的正念正知具足與八正道的正念,在內容上並無不同。而遠離獨住,五蓋遮斷則是直接道出入定前的準備功夫。間接影響身心的戒行圓滿之時,直接支配身心的遠離獨住,五蓋遮斷亦得成就。再加上適合修定的環境等條件,行者即可享受定境的喜樂。一個訓練有素的行者,任何情況之下,皆能進入意志集中的定境,就是沒有適合入定的環境,照樣入定不誤。但對初學而言,上述條件是不可或缺的。至於定境的種類,一般來說,有所謂的初禪到四禪等四種。不過這是早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傳統說法。此四種定境乃是由淺入深,依次昇進。在此四禪之前,尚有一初步的階段──欲界定。不過欲界定並不被認為是真正的禪定,幾乎日常生活所經驗到的胥屬欲界定。通常,初禪到四禪的色界定,或是更高的四無色界定並無法對日常生活發生作用。但是深入禪定的行者卻能在日常生活享受與欲界相同的喜樂,為什麼較深的禪定無法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表現出來呢﹖這可說由於平常人的心念或是欲界定有太多俗念,而這些作用在較高層次的定境完全沒有。

既然欲界定有太多的俗念,則色界定又是如何呢﹖在初禪時,據說仍有一些五根慾樂及俗念。但較之欲界定已是淨化不少。二禪雖然沒有俗念,仍是不純淨,尚有些許五根慾樂之思。到了三禪、四禪則不再受五根起動的影響,而沒有苦樂之受,但仍有純淨的冥思。第四禪被稱之為「止觀均衡」。「止」(śamatha)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的心靈境界。「觀」(vipaśyanā)則是定心的思考,直覺作用。所以入第四禪以後,行者可感受到寂靜與思考,直覺活動均衡的心靈。至於無色界定,則是一種無思無慮,寂然靜然且沒有思慮作用的定境。另外還有與初禪僅有思慮作用相同的境界。不過這些禪定不能算是甚深禪定,要到無色界的第四禪始調和各種對立的狀況,而達到真正的止觀均衡。一般人所說的神通便是在此第四禪證得。例如宿命通、天眼通等。據說釋尊亦是在此定境而般涅槃。

除了上述無色界定以外,尚有一種所謂的「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或云滅受想定)。在此種定境裏,沒有苦樂的感覺作用,也沒有概念化、抽象化的心理作用,心識俱滅。據說這是不還果以上的聖者才能入於此定。行者由此遠離幻化世間,享受純淨的福祉。

我們可能會認為這些心識俱謝的無色界定,對日常生活沒有絲毫的利益。可是如前所述,已經深入無色界定的聖者,就是在欲界定仍可住於心識俱謝的境界。而在忙碌繁雜的生活,吾人之心識須保持冷靜、光明,才不致使思考、記憶等心理作用發生不必要的偏差。據說釋尊在平時也能隨意入於心識俱謝的甚深禪定,所以說︰「佛身常在定」。事實上,這是由於釋尊熟嫻於禪定之故。(中略)

在中國,「禪宗」是特別側重修定學派之一,它可能並非直接由印度傳承而來,但它在修定可能間接受到印度傳統的影響。中國流行的禪宗被認為是以坐禪為主的宗派,但是佛教本身卻從不以坐禪為修行的目的,坐禪的根本目的在證得般若慧。在中國非常流行所謂的「開悟」、「開法眼」等術語,這才是禪定的根本旨趣。總之佛法所說的定,絕不是與外道者同其意義,而是證得般若慧的方便。

關於三學之末的慧學,在十七階段修行法裏有︰宿住隨念智、天眼智與漏盡智。在八正道則有正見與正思。行者如能奉行八正道不渝而證得阿羅漢果,即可得「十無學法」。十無學法就是在八正道之外另加「正智」與「正解脫」二項,而此二者亦是屬於慧學。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般泥洹經》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九;《大般涅槃經》卷十七、卷二十九;《佛藏經》卷下;《本事經》卷六;《十誦律》卷十;《善見律毗婆沙》卷七;《四分律》卷五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毗婆沙論》卷一;《俱舍論》卷二十四;《集異門足論》卷五;《顯揚聖教論》卷六;陳譯《攝大乘論釋》卷一;《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


三歸依

又稱三歸、三自歸、三歸戒、趣三歸依。「歸依」又寫作「皈依」。「三歸依」指歸依佛、法、僧三寶。歸依三寶,是成為佛教徒的基本條件。此三寶有多種尊稱,如云︰「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或「歸依佛陀兩足中尊、歸依達磨離欲中尊、歸依僧伽諸眾中尊」。

關於三歸依的起源,《五分律》卷十五載,世尊成道後七日遊化人間,受五百商客中的離謂與波利二人供養,並為彼等授二自歸。不久,度五比丘,三寶具足。時,長者子耶舍為比丘,其父先受三自歸,次受五戒成優婆塞。由此可知,佛成道之初三寶未具足時,僅授佛、法二歸戒;耶舍比丘之父是第一位獲授三歸五戒的佛教徒。

歸依,有救護、趣向之義。三歸依有二種,即(1)受戒三歸︰為受五戒等而先受三歸;(2)翻邪三歸︰非為受戒,僅受三歸者。《毗尼母經》卷一(大正24‧802b)︰
「三歸有二種︰一者為受五戒、十戒、八齋故受三歸,乃至為受二百五十戒故受三歸。二者直受三歸。所以爾者,當爾之時,佛未制二百五十戒乃至八齋,以是義故,直說三歸得受具也。」

受三歸依時,隨戒師三唱「三歸三竟文」,或誦《毗尼討要》卷五之(卍續70‧352下)︰「我某甲(歸依者的姓名)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或誦湛然《授菩薩戒儀》之(卍續105‧10下)︰「弟子某甲願從今身盡未來際,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弟子某甲等從今身盡未來際,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歸依三寶之旨趣,據《俱舍論》卷十四載,以救濟為義,歸依三寶能永遠解脫一切苦。另據《大乘義章》所載,有三義︰(1)為遠離生死之惡不善;(2)為求出世涅槃;(3)為利益眾生。又《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下)謂(大正46‧670b)︰「三歸之用正破三邪,濟三塗,接三乘,出三有。佛法以此三歸為本,通發一切戒品及諸出世善法。」此外,如《大智度論》卷一、《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一、《大乘起信論》、《佛地經論》卷一、《阿毗曇心論》卷一等佛典之卷首,往往先列歸敬三寶之文,以表示對三寶之禮敬。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本)載,歸依與敬禮之別有七種,即(大正45‧316c)︰
「(一)歸依據重,但唯身語;敬禮通輕,該心及色,通三業故。(二)歸依境廣,必具歸而成業;敬禮或寬,縱偏依而辯事。具歸三寶方是歸依,但敬一尊即是敬禮。(三)歸依有其限齊,發言必終未來;敬禮但約投誠措想。由其永暫,故歸依言,願從今身盡未來際;諸敬禮者,舉心虔仰即是敬禮。(四)歸依情懇,帶無表以為歸依;敬禮心通,或唯表而為體。歸依必有表與無表;但有善表即成敬禮故。(五)歸依義重,必合身語;敬禮通輕,唯一即是。(六)歸依帶相,唯在欲色;敬禮義通,亦遍無色。(七)歸依義勝,觀真理而亦成;敬禮通微重賢善而兼是。」

日僧源信在其《選擇本願念佛集》曾謂三歸依,有大乘、小乘之別。上列《授菩薩戒儀》之「三歸三竟文」所述,即大乘之三歸依,《毗尼討要》之「三歸三竟文」則為小乘之三歸依。

◎附︰印順《佛法概論》第十五章(摘錄)
佛法的中道行,不論淺深,必以歸戒為根基。皈依、受戒,這才成為佛法的信徒──佛弟子。從此投身於佛法,直接間接的開始一種迴邪向正、迴迷向悟的,革新向上的行程。

釋尊開始教化時,即教人皈依三寶。皈依,有依託救濟的意思。如人落在水中,發現救生艇,即投託該船而得到救濟。歸依三寶,即在生死大海中的有情,信受佛法僧三寶,依止三寶而得到度脫。歸依的心情是內在的,但要有形式的歸依,所以學者必自誓說︰「從今日,我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雜含》卷一第三十經)佛是佛法的創覺者,即創立佛教的領導者;法是所行證的常道;僧是如實奉行佛法的大眾。如通俗的說,佛即是領袖,法即是主義,僧即是集團。歸依於三寶,即立願參加這覺濟人類的宗教運動,或作一般的在家眾,或作特殊的出家眾,以堅定的信仰來接受、來服從、來擁護,從事佛法的實行與教化。經上說︰佛如醫師,法如藥方,僧伽如看病者──看護。為了解脫世間的老病死病,貪瞋癡病,非歸依三寶不可。歸依三寶,即確定我們的信仰對象,從世間的一般宗教中,特別專宗佛法,否定一切神教,認為唯有佛法才能解脫自己,才能救拔有情。所以歸依文說︰「歸依佛,永不歸依天魔外道」等。歸依是純一的,不能與一般混雜的。迴邪向正、迴迷向悟的歸依,決非無可無不可的,像梵佛同化,或三教同源論者所說的那樣。

皈依三寶,不能離卻住持三寶,但從皈依的心情說,應把握皈依三寶的深義。皈依本是一般宗教所共同的,佛法卻自有獨到處。三寶的根本是法,佛與僧是法的創覺者與奉行者,對於佛弟子是模範,是師友,是佛弟子景仰的對象。修學佛法,即為了要實現這樣的正覺解脫。所以皈依佛與僧,是希賢希聖的憧憬,與皈依上帝、梵天不同,也與皈依神的使者不同。因為皈依佛與僧,不是想「因信得救」,只是想從善知識的教導中,增進自己的福德智慧,使自己依人生正道而向上,向解脫。論到法,法是宇宙人生的真理,道德的規律,是佛弟子的理想界,也是能切實體現的境地,為佛弟子究竟的歸宿。初學者皈依三寶,雖依賴外在的三寶,引導自己,安慰自己,但如到達真──法的體悟,做到了佛與僧那樣的正覺,就會明白︰法是遍一切而徹內徹外的緣起性,本無內外差別而無所不在的。皈依法,即是傾向於自己當下的本來如此。佛與僧,雖說是外在的,實在是自己理想的模範。所以歸依佛與僧,也即是傾向於自己理想的客觀化。從皈依的對象說,法是真理,佛與僧是真理的體現者。但從歸依的心情說,只是敬慕於理想的自己,即悲智和諧而實現真理的自在者。所以學者能自覺自證,三實即從自己身心中實現,自己又成為後學者的歸依處了。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十一;《大般涅槃經》卷五;《勝鬘經》;《悲華經》卷二;《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二、卷四十五;《四分律》卷三十二;《十誦律》卷五十六;《有部毗奈耶》卷四十四、卷四十五;《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卷十;《大智度論》卷十三。


三藏

佛教聖典的分類。指經、律、論三種聖典。可分為小乘三藏與大乘三藏兩大類。茲分釋如下︰

〔小乘三藏〕 指部派佛教的三藏。包含釋尊時代的法(經)與律,以及部派時代的論。三者之結合,即成為小乘三藏。其形成過程略如下述︰

(1)法與律︰若將教法做具體性的分類,通常都分為經律論三藏。在釋尊時代,實際上存在的教法是「法與律」(dhamma-vinaya)。「法與律」也就象徵著佛教這個宗教。進入「法與律」的話,也就等於是進入了佛教。

此處之「法」(dhamma)是指「佛所說的教法」。這些教法後來就結集為經藏。但在這些容納法的經典中,並不只包含佛的直接說法,同時還包含一些出家與在家的佛弟子、梵天與帝釋等神祇、夜叉、鬼神等等所說的法。而這些佛陀之外天人等眾生所說的法,也都經過佛的印可證明,是正確的法,因此也可以視之為佛說。

所謂律(vinaya),是佛教出家教團日常生活規則的總集,由於這些規則都是佛所制定的,所以可包含於廣義的佛說之中。總之,從釋尊在世時開始的原始佛教時代,「法與律」是佛教法財的全部。

早期的經、律,是只用口傳而未形諸文字的。佛教經典的書寫筆錄,根據巴利系統所說,在西元前一世紀錫蘭王婆他伽瑪尼(Vaṭṭa-gāmaṇi)時代,巴利聖典開始變成錫蘭文字。在北方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依據第二世紀所編集刻在銅板上的《大毗婆沙論》,我們推測大概這個時候已有書寫經典的風氣了。總之,佛教是最先開始將經典書寫筆錄下來的非官方或商業團體,打破了印度口耳相傳的古習。

(2)《阿含經》的成立︰在第一次結集中,結集了「法與律」,法就是經典的內容,經典就逐漸地被整理完成。最初這些教法並沒有五部與四阿含的分類組織,而是在傳承期間才被分類整理的,這就是《阿含經》(āgama)四種或五種的分類。但直到現在,我們仍不十分清楚這個分類是何時確定的,大概在佛教分裂為部派以前,也就是在原始佛教時大體上就已經有分類了吧。因為在部派佛教時代,《阿含經》分為五種或四種的說法,已經在各部派中流傳了。

現存的《阿含經》有屬於巴利佛教的五部(《長部》、《中部》、《相應部》、《增支部》、《小部》)與中文本的四阿含(《長阿含》、《中阿含》、《雜阿含》、《增一阿含》),以及它們的一些異譯。而且漢譯的四阿含並不屬於同一個部派,他們原本分別屬於各部派,並未經過整體安排即翻成中文而成為四阿含。本來在十八部或二十部的各部派裏,他們所流傳的經藏都有四種或五種的《阿含》(部)。在巴利文中雖然稱「阿含」為「部」(nikaya,尼柯耶),但在巴利佛教中也有阿含這個名稱。「阿含」(āgama)一詞是「傳承」的意思,指的是從釋尊時代所傳承下來的經典。所謂「部」,是指將經典依照部類來分類的意思。

(3)律藏的成立︰在第一結集中所結集出來的「律」,到後來逐漸的被整理組織,而成為今天所傳的各部派的律藏。律藏的組織大體可分為止持戒(禁止事項)與作持戒(遵守事項)兩種。止持戒指的是比丘的二五○戒和比丘尼的三四八戒。這些戒條的數目依部派的不同而有差異,將這些戒條分類整理出來的大綱,於各部派都是共通的。在律藏中對戒條也有加以分別解說註釋的文字,這個就是經分別(Sut-tavibhaṅga)。

作持戒包含的是出家教團的生活規定,如出家受戒、布薩、雨季安居、自恣,及其他關於衣食住等問題的規定。並且包含有對這些規定的註釋說明,這叫做犍度部(Khandhaka)。除了上述這兩部份以外,後世加上的附錄稱為附隨(Parivāra)。

如上所述,巴利律藏是︰{1}經分別,大分別與比丘尼分別;{2}犍度部,大品與小品,計二十二犍度;{3}附隨。律藏就是由這三部分所組成,其他部派的律藏也大體相同。現存各部派的律藏有巴利律、漢譯五種、西藏律一種,共計有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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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利律 │南方上座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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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分律 │化地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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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分律 │法藏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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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摩訶僧祇律│大眾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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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誦律 │說一切有部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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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部新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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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西藏譯律藏│根本說一切有部所屬│
└────────┴─────────┘


上列表中第(六)與第(七)是同一個,但第(六)項「有部新律」是不完全的譯本。第(七)項「西藏譯律藏」則是完全的,其梵本的一部份在基爾基特(喀什米爾北部)出土,且已被刊行。

(4)論藏的成立︰第一次結集以後,對經和律都做了分類整理,並將難解的語句下定義加以說明。對教理和修行法也加以體系化,對律的戒條與作法規定也有所說明,並加以體系組織化。像這樣對經(法)與律的種種研究稱為對法(abhidharma,abhidhamma,阿毗達磨)和對律(abhivinaya,阿毗毗奈耶)。對於律的研究是加在律藏的最後做為附錄,但在經的研究方面,由於阿毗達磨的敘述與表現方式和經典不同,所以不能加在阿含經中。但是它的初期階段的註釋與綜合,在阿含經裏還是可以看到。

可是,在阿毗達磨的研究逐漸發達以後,不久就產生了無法納入經典的不同的文學形式,這種獨立的文獻就被稱為「阿毗達磨」(Abhidharma,Abhidhamma,論書)。將這個集錄起來就稱為論藏(Abhidharma-piṭaka,Abhidhamma-p.),這就是論藏的成立。論藏的成立,被認為是原始佛教時代已經過去,而開始進入部派佛教的時代。在這時經藏與律藏已經成立了,於是各部派做為原則的經律論三藏都保持傳承了下來。

三藏中,經藏與律藏方面,部派間共通和類似的部份很多,論藏方面雖然多少有類似之處,但不同的地方則相當多。在三藏中經藏與律藏的源泉是釋尊的說法與施設,經過第一結集在原始佛教時代流傳,這是當時所有佛教所共通的。而論藏的研究則是從原始佛教時代才開始,其成立與結集,是部派時代各部派的個別情事。實際上,部派的特徵可以說就是論藏。

現存諸部派的論藏有巴利七論、說一切有部七論,及被認為是屬於法藏部的《舍利弗阿毗曇論》。《舍利弗阿毗曇論》是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全體的綜合。巴利七論與說一切有部七論之間雖然沒有相對應的內容,但卻包含了兩者初期、中期及後期所成立的經文。表列如下︰


┌───────┬───────┐
│巴 利 七 論│說一切有部七論│
├───────┼───────┤
│法 集 論┐ │集異門論┐ │
│分 別 論┤初期│法 蘊 論┤初期│
│人施設論┘ │施 設 論┘ │
│論 事┐中期│識 身 事┐中期│
│界 說 論┘ │界 身 論┘ │
│雙 論┐後期│品 類 論┐後期│
│發 趣 論┘ │發 智 論┘ │
└───────┴───────┘


這七論應該是在西元前二、三百年間發展形成的。後來,這七論的註釋書與教理綱要書也相繼作出來,這屬於三藏聖典以後的藏外文獻。

〔大乘三藏〕 以上所述是部派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的概說。《法華經》〈安樂行品〉中曾有「貪著小乘三藏學者」的語句,同樣的,中國佛教所稱的三藏教也是指小乘教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論是說「三藏教」或「三藏學者」,這時候的「三藏」通常都是指小乘部派佛教的經律論而言。

另外,像玄奘三藏或義淨三藏,他們也被稱為三藏法師,這是通曉三藏聖典或一切聖典的意思。這種頭銜是學僧的最高榮譽。

可是中國人在編列一切經的目錄時,也將大乘教分為經律論三藏,但在印度的大乘佛教中並沒有「三藏」這個稱呼。前面也提過,在印度的經與論方面也有大乘佛教,但因為大乘沒有出家教團,所以就沒有必要制定教團規律的律藏。可是到了後世的大乘,如大乘佛教的根據地──那爛陀寺,有數千位僧侶生活在一起,因此生活規定就是必要的了。於是大概就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律藏,來做為生活上的規範。也就是說,雖然是大乘佛教,但是卻沿用小乘佛教的戒律,並未另製作律藏。

中國的大乘佛教把《梵網經》(梵網戒)與《善戒經》(瑜伽戒)當成大乘戒,但《梵網經》在印度大概已經沒有了。而雖然瑜伽戒是印度瑜伽行派所說,但不論梵網戒或瑜伽戒,與小乘部派的戒律與律藏都不相同,也不是教團日常生活的規定。因此我們不能視之為印度大乘教團實際應用的戒律。

關於大乘佛教的經典與論書,依照其成立年代可分為初期、中期、後期三個階段。另外,即使是同一時期的作品,其成立的地點與所崇奉的學派也並不相同。不過並不像小乘有那麼多的派別。

譬如說,從初期大乘經典中可發現︰在同樣的般若諸經裏,在六百卷中的《大品般若》、《小品般若》與《金剛般若》,他們應用不同的用語,也有不同的傾向。另外《法華經》、《華嚴經》、《無量壽經》等也各含有不同的思想與語言,相互之間也缺乏連繫。這大概是由於成立的時代、地域與經典作者思想傾向不同的緣故吧。

到了中期大乘,有如來藏、佛性系統、瑜伽行派系統與中觀派產生。這些系統與學派內異說紛起,絕不屬於某一部派或某一學派,其思想也不是統一的。因此印度並不曾像中國那樣,曾將大乘佛教文獻做完全的綜合或分類整理。(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谷響〈什麼叫做三藏〉(摘錄)

三藏是佛教聖典的分類總聚,即一切佛教聖典可分攝為三類︰(1)素怛纜,舊稱修多羅,意譯為經,新譯為契經。(2)毗奈耶,舊稱毗尼,意譯為律,新譯為調伏。(3)阿毗達磨,舊稱阿毗曇,意譯為論,新譯為對法。又阿毗達磨或稱為摩得勒伽,或又名為鄔波題鑠。這三種聖典的彙集,都稱為藏。

三藏的名義,如唐‧宗密《盂蘭盆經疏》卷上說︰
「三藏者︰(一)修多羅,此云契經。契者,契理、契機。經者,佛地經云︰貫攝為義。謂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生故。此教於三學中詮於定學。(二)毗奈耶,此云調伏。調謂調練三業,伏謂制伏過非。此教詮於戒學。(三)阿毗達磨,此云對法。法謂涅槃、四諦;對謂對向、對觀。其能對者,即是妙慧。此教詮於慧學。」

三藏的作用是顯示戒定慧學︰其中素怛纜藏所顯示的,是趣向解脫的教法,這就是定學。毗奈耶藏所顯示的,是實際行為的訓誡,這就是戒學。阿毗達磨藏所顯示的,是闡揚抉擇佛教法義,這就是慧學。又這三藏雖是各詮一學,但也往往交互顯示三學︰即素怛纜藏顯示定學,但有時也顯示戒學和慧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學,但有時也顯示定學和慧學。阿毗達磨藏顯示慧學,但也有時顯示戒學和定學。如《大毗婆沙論》卷一說︰
「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中略)有作是說︰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毗奈耶中,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阿毗達磨中,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依增上心論道即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

又三藏所顯示三學的廣狹也有差別︰即素怛纜藏能顯示戒、定、慧三學,毗奈耶藏顯示戒、定二學,阿毗達磨藏只顯示慧學。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一說︰
「為欲開示三種學故,建立素怛纜藏。所以者何﹖要依此藏所化有情解了三學,由此藏中廣開三種所修學故。為欲成立增上戒學增上心學故,建立毗奈耶藏,要依此藏二增上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廣釋別解脫律儀學道聖教為所依止,方能修治淨尸羅故;依淨尸羅生無悔等,漸次修學心得定故。為欲成立增上慧學故,建立阿毗達磨藏,要依此藏增上慧學方得成立。所以者何﹖由此藏中能廣開示簡擇諸法巧方便故。」

《大乘莊嚴經論》卷一、《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也同此說。

三藏的建立,據《攝大乘論世親釋》卷一說有九種因緣,即建立素怛纜藏是為了︰(1)對治疑惑,(2)顯示三學,(3)能說法義。建立毗奈耶藏是為了︰(1)對治苦樂二邊受用,(2)成立戒定二學,(3)成滿法義。建立阿毗達磨藏是為了︰(1)對治自見取執,(2)成立慧學,(3)能於法義抉擇善巧。這是說三藏的建立各有三種意義。《大乘莊嚴經論》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六也同此說。又唐‧窺基列舉建立三藏不增不減有十義,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諸藏章〉所說。

〔參考資料〕 龍山章真《インド佛教史》。


三衣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三鉢羅佉多

維那於僧眾食前唱說之語。又作三鉢囉佉哆,或僧跋;意譯作善至、正至、時至。乃施主對眾僧表白平等施意之語,或指眾僧所食悉皆平等之意。《梵摩難國王經》謂(大正14‧794b)︰「夫欲施者,皆當平心不問大小,佛於是令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悉平等。」又,《有部目得迦》卷八謂(大正24‧445b)︰「凡於眾首為上座者,所有供食置在眾前,先令一人執持飲食,或先行鹽,在上座前曲身恭敬,唱三鉢囉佉哆,未唱已來不得受食。當知此言有大威力,輒違受食得惡作罪。」

另外,義淨新律以此為消解有毒食物之密語。《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受齋軌則〉云(大正54‧209c)︰「佛與大眾受他毒食,佛教令唱三鉢囉佉多,然後方食,所有毒藥皆變成美味,以此言之,乃是祕密言詞。」

◎附︰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八章(摘錄)

三鉢囉佉多,古譯作僧跋。唱三鉢囉佉多,而飲食中的毒性都消除了,這是傳說尸利仇多(Śrīgupta)的故事。尸利仇多(或譯申日、德護)在飲食中放了毒藥,然後請佛與僧眾去應供。《目得迦》以為唱了「三鉢囉佉多」,毒就沒有了,所以義淨註為︰「或是密語神咒,能解毒故。」然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āḥ)的《十誦律》卷六十一,卻這樣說(大正23‧464c)︰「佛如是咒願︰淫欲、瞋恚、愚癡,是世界中毒。佛有實法,除一切毒︰解除捨已,一切諸佛無毒。以是實語故,毒皆得除。(中略)未唱等供,不得食。」

依《十誦律》,消除飯食中毒質,是由於實語,與唱三鉢囉佉多無關。《十誦律》的意見,與《增壹阿含經》、《月光童子經》、《申日兒本經》、《德護長者經》所說相合。《十誦律》所說的「等供」,是三鉢囉佉多的義譯。《梵摩難國王經》說(大正14‧794b)︰「夫欲施者,皆當平心,不問大小。佛於是令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悉平等。」

「僧跋」是眾僧飯皆悉平等,正與「等供」的意義相合。佛教的制度,多數比丘在一處受供,是不問年老年少,有沒有學德,相識或不相識,應該平等心布施供養,比丘們也應該平等心受供養。所以在開始飯食時,唱「三鉢囉佉多」,喚起大家的平等用心。這句話,同時也就成了一種號令。多數比丘在一處受供,坐定了以後,鉢中放好了飯食。為了保持秩序,不致參差雜亂,所以要有一指令,才一致的開始取食。於是「三鉢囉佉多」,在喚起供養者與受供者的等心而外,又附有開始取食的意義。一聽到唱「三鉢囉佉多」,就開始取食;時間流傳得久了,似乎這就是開始取食的指令。於是乎或解說為「時至」、「正至」、「善至」。為什麼要唱「三鉢囉佉多」的原意,一般是模糊了,而只是習慣了的流傳下來。有的與消毒的故事相結合,而解說為「由是力故,諸毒皆除」,「三鉢囉佉多」也就被誤解為祕密神咒了。咒願,說達䞋,唱僧跋,主要為受供前後的頌讚。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解纜鈔》卷一之二;《枳橘易土集》卷十。


上座

又稱長老、上臘、尚座、首座、上首。此詞指僧眾中之出家年數(法臘)較多者,或指年歲高者,有時亦為對僧人之尊稱。經論於此有多種說法,茲條列如次︰

(一)指法臘滿二十至四十九歲之間者︰《毗尼母經》卷六云(大正24‧835a)︰「從無臘乃至九臘,是名下座。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座。從二十臘至四十九臘,是名上座。過五十臘以上,國王長者出家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二)指法臘滿十歲以上者︰《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54‧220a)︰「滿十夏名悉他薛攞,得離依止而住,又得為鄔波馱耶。」

(三)對法臘甚高之僧人的尊稱︰《五分律》卷三十(大正22‧194b)︰「第一上座名一切去,百三十六臘。第二上座名離婆多,百二十臘。第三上座名三浮陀,第四上座名耶舍,皆百一十臘。」

(四)法臘高或能力殊勝者︰《集異門足論》卷四(大正26‧380b)︰「三上座者,謂生年上座、世俗上座、法性上座。」此中,年齡多者稱生年上j ,有世俗財產、地位、權力者稱世俗上座,得智慧解脫的阿羅漢稱法性上座。

(五)三綱之一︰指年長德高,統督寺內僧眾,辦理寺務者。在我國,律家立(1)僧房上座(律三綱之上座),(2)別房上座(禪居諸寮之首座),(3)住家上座(諸席之上座)。

(六)我國禪林僧眾中之居首座者︰其後也用為對禪師的稱呼。

(七)對比丘之敬稱︰《禪苑清規》卷一〈掛撘〉云(卍續111‧879上)︰「維那云︰請某上座於某寮抽解。」

〔參考資料〕 《釋氏要覽》卷上;《翻譯名義集》卷四;《禪林象器箋》〈稱呼門〉;《十誦律》卷三十九、卷五十;《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大宋僧史略》卷中;《佛祖統紀》卷三十八。


二十億耳

佛弟子之一。以「精進第一」著稱。中印度伊爛拏鉢伐多國長者之子,屬吠舍種。梵名譯作「室縷拏俱胝頻設」,或梵漢兼舉為「首樓那二十億」,或稱二十億耳、億耳、聞二百億、二百億、聽聰、明聰。此人於過去世鞞婆尸佛之時,由於作一房舍、敷一羊皮供養眾僧的因緣,乃得於九十一劫中生天上人中,受果樂,足不踏地。在今生,全身金黃且柔軟,足下生毛,其父歡喜,乃予金二十億,故有二十億耳之名。

後來,頻婆娑羅王欲見其足,曾召其入王室。佛遊化王舍城時,此人奉王命往見佛陀,乃受佛教化而出家。不久獨住舍衛國(一說占波國),精勤修道,日夜不寢,由於過分精進仍未能開悟,於是有意還俗回家行布施,修福業。佛知此事,乃以譬喻加以啟迪。佛謂琴絃如太緊或太鬆,琴聲皆不能佳妙,唯有琴絃調適得中,不急不緩,始得美妙音聲;告以過分精進則如琴絃之過緊,反易致心亂,如不夠精進則如琴絃之過鬆,能令心懈怠,因此,當莫著、莫放逸、莫取相,方能得道。

億耳受教後,精勤修行,心無放逸,終於證得阿羅漢果,而得「精進第一」之美譽。後遊化南印度,寂於恭建那補羅國。遺有《長老偈經》第六三二~六四四偈。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九、卷十六;《中阿含經》卷十九〈沙門二十億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卷十三;《阿羅漢具德經》;《賢愚經》卷六〈富那奇緣品〉;《生經》卷三;《諸德福田經》;《毗尼母經》卷五;《十誦律》卷二十五。


二形

指兼有男女二種生殖器者。又譯作二相者、二根者。即世上所謂的陰陽人。這種生理異常者不適合出家修行。在受具足戒時,這一點被列為審查的條件之一。根據巴利《律藏》〈大品第一‧大犍度〉所載,佛世時,有一具二根者,從比丘出家,亦度他人出家。有人將此事稟告世尊。世尊遂向大眾宣示︰凡具二根者,若未受具足戒,則不應授與;若已受者,則應滅擯。

《四分律》卷三十五〈受戒犍度〉云(大正22‧813b)︰「爾時,有一比丘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此乃是就戒的持續而說,而巴利律則認為無論已受戒或新受戒者都應遮止。總之,這種生理機能異常者不得成為僧團的成員。因此,《四分律》和《五分律》的比丘尼戒制有禁度二形人戒。

《善見律》卷十七謂二形有三種,即(大正24‧792c)︰「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受胎,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此三種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

此外,《俱舍論》卷十五敘述律儀與不律儀兩種情況的捨緣,以為惡律儀之捨是因為所依改變,更說明二形(包括黃門──男性生殖器損傷,或有缺陷者)不得為律儀所依的理由。此論以《雜阿含》卷三十二所說在家成就男根者,歸依三寶,得為鄔波索迦,及《十誦律》卷二十一誡不可授不能男具足戒為教證,而以「二形者煩惱增上,欠缺正思擇力,無極重的慚愧心」這點為理證。這種解釋最初僅係就律儀的受捨所作的論述,其後逐漸演成佛道修行的資格問題。關於這點,《彌蘭陀王問經》謂畜生縱使善能行道,也無法現觀。生於餓鬼道者、邪見者、詭詐者、殺母者、殺父者、殺阿羅漢者、破和合僧者、出佛身血者、與賊共住者、偏向外學者、污比丘尼者、犯十三重罪之任何一種而未被赦免者,以及黃門、二根者,此等人縱使善能行道,也無法現觀。又,《阿毗曇毗婆沙論》卷三云(大正28‧24c)︰「黃門、般吒、無形、二形,不能生煖等四善方便法。」此謂生殖器官異常而易引起性別錯亂者,在修行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困難。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五十三;《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翻譯名義大集》卷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十三遮難

受具足戒前應有的一種儀式。依小乘之律法,受具足戒時,教授師為簡別受戒者有無受戒資格,而設此十三遮難以詢問戒子。詢問的內容包括二類,其一,「難」有十三條;其二,「遮」有十條,總稱十三遮難,或略稱遮難,又稱遮道法。茲略述如下︰

(1)十三難︰「難」者,指自性惡。即不宜受具戒而被拒絕制止者。即︰{1}犯邊罪︰指受具足戒後,犯四重禁戒而捨戒,之後再來受者。犯四重禁戒者乃佛法邊外之人,故稱邊罪。{2}犯比丘尼︰於白衣時汙辱淨戒之比丘尼,使其毀梵行者。此乃就比丘的受戒而言。{3}賊心入道︰指為得利養,或為盜法而入僧團者。{4}壞二道︰又稱破內外道。即指本為外道,後入佛道,未幾又捨戒還復外道,再捨外道而欲入內道者。{5}黃門︰謂不能男者。{6}殺父,{7}殺母,{8}殺阿羅漢,{9}破僧,{10}出佛身血,此五種即犯五逆罪的人。{11}非人,指八部之鬼神變化成人形者。{12}畜生,指畜牲現為人身者。{13}二形,指兼具男女二根的人,即同時具有男女生殖器者。

(2)十遮︰遮者,指原非自性之惡,然為防譏嫌,故遮止不令受。細分遮罪,雖有十六種,但正向受戒者詢問時,於十六遮中,合衣、鉢為一,合父、母為一,合五病為一,而成十遮。即︰{1}受戒人名字。{2}和尚名字(指剃度和尚法名)。{3}年滿二十否。{4}衣鉢具否。因恐有賊住者借他人之衣鉢,故有此問。{5}父母聽否,恐未得父母應許而招致彼之悲惱、譏嫌,故有此問。{6}負債人,即詢問有無負債。{7}奴,指若受雇於人,雇主應允否。{8}官人,指任公職者,統治者是否允許。{9}丈夫,即問是否為真正男子。{10}五種病,問有無癩、癰疽、白癩、乾痟及癲狂等五種病患。

以上乃就男子而言,主要依《四分律》,其他律本所載則有若干相異。

比丘尼的遮難與比丘稍有不同,而且諸律所傳也並不一致。依《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所載,十三難中,第二犯比丘尼改為犯淨行比丘。十遮中,第五父母聽否的父母改為父母夫主,第七奴改為婢,缺第八官人,第九丈夫改為第八女人,第十的五種病改為第九癩(或癰疽)、白癩、癲、乾痟、狂、二根、二道合道、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另加第十學戒清淨。

〔參考資料〕 《曇無德羯磨》;《彌沙塞羯磨本》;《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一;《毗尼母經》卷一;《曇無德部雜羯磨》;《十誦羯磨比丘要用》;《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


十種衣

指比丘可穿用的十種衣服。按比丘之衣著,以形狀區分,稱為三衣或五衣;以質料區分,則稱十種衣。茲略述如次︰

(1)拘舍衣(kauśa)︰又稱高世耶衣、憍賒耶衣;指蠶絲(絹布)。

(2)劫貝衣(karpāsa)︰又稱吉貝衣、劫波育衣;指綿布。

(3)欽婆羅衣(kambara)︰指羊毛布衣;或稱繫奢(keśa,毛髮)欽婆羅衣。

(4)芻摩衣(ksumā)︰為麻的一種。

(5)叉摩衣(kṣama)︰或稱纖摩衣;亦為麻的一種。

(6)舍㝹衣(śaṇa)︰又稱奢那衣、扇那衣;指樹皮,類似麻。

(7)麻衣。

(8)翅夷羅衣(cīra)︰指木皮布衣。

(9)拘攝羅衣︰又稱拘遮羅衣、鳩夷羅衣;相傳係以拘翅羅鳥(kokila)或鳩那羅鳥(kunāla)的羽毛作成。

(10)嚫羅鉢尼衣(śaraparṇī)︰又稱讖羅羊尼衣、差羅波尼衣、廁羅婆尼衣。為草的一種;或說係以野蠶為緯、麻苧為經而製成。

十誦律》卷五十六謂佛聽十種衣,文云(大正23‧414c)︰「何等為十﹖白麻衣、赤麻衣、芻摩衣、憍施耶衣、翅夷羅衣、欽跋羅衣、劫貝衣、鉢兜路衣、頭頭羅衣、俱遮羅衣,是名衣淨法。」然而,《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僅列舉欽婆羅、劫貝、芻摩、俱舍、舍那、麻、軀牟提等七種衣;《有部毗奈耶》卷十八亦列出毛、芻摩迦、奢搦迦、羯播死迦、獨孤洛迦、高詁薄迦、阿般闍得迦等七種衣;《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則揭載驅摩、古貝、句賒、欽婆羅、婆那、婆與伽等六種衣。至於野麻衣、駝毛緂樹葉衣、豹衣、鹿衣及小洛衣,乃外道的衣服,不可穿用。


大智度論

一百卷。印度‧龍樹造,後秦‧鳩摩羅什譯。詳稱《摩訶般若波羅蜜經釋論》,又稱《摩訶般若釋論》、《大慧度經集要》、《大智度經論》,簡稱《智度論》、《大論》、《智論》、《釋論》。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五冊。係《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大品般若經》)的註釋書,與《百論》、《中論》、《十二門論》等三論合稱四論。

譯者鳩摩羅什(344~413,一說350~409)是龍樹系佛教的宣揚者,弘始三年(401)被後秦‧姚興迎入長安後,應姚興之請,致力於經論的翻譯。弘始六年(404)譯出《摩訶般若波羅蜜經》,翌年譯出該經最具權威的註釋書(即本書)。

本書卷首有僧叡的序,序云(大正25‧57b)︰「經本既定,乃出此釋論,論之略本有十萬偈,偈有三十二字,并三百二十萬言,楚夏既乖,又有煩簡之異,三分除二,得此百卷,於大智三十萬言,玄章婉旨,朗然可見。」卷末的附記亦云︰「論初三十四卷,解釋一品,是全論具本。二品以下法師略之,取其要足以開釋文意而已,不復備其廣釋,得此百卷,若盡出之,將十倍於此。」即謂本書僅全譯龍樹原作之前三十四卷(相當於《大品般若經》之初品),三十四卷以下,因國人好簡之故,羅什將它作適當的節譯,而成為現行的一百卷本。若將原論全部譯出,則篇幅將達現行本的十倍。

翻譯本論之際,佛教界正盛行《般若經》的研究,且諸說紛紜,待本論一出,諸說頓息。自南北朝至隋、初唐,華北地區特別盛行本論的研究,甚且形成學派。本論的內容涵蓋甚廣,無論哲理、歷史、地理,乃至僧團的實踐法規,皆有詳述。其所引用之經論遍及大小乘,如原始佛教聖典、部派佛教諸論書,及早期大乘佛教之《法華經》、《華嚴經》等,故本書亦成為研究印度大乘佛教興起時代的重要資料,甚至可視為大乘佛教的百科全書,對中國、日本的佛教學者有很大的影響。

目前本書的梵文本尚未被發現,但歐美、印度的學術界已陸續有人將漢譯本(部分)譯成法文、英文與德文。並視之為大乘佛教的淵藪,而加以研究。其中,比利時神父拉莫特(E. Lamotte)對此書的研究與法文翻譯(前三十四卷),尤為國際學術界所推重。此外,自敦煌及新疆所挖掘出的古寫本,題有「摩訶般若波羅蜜優婆提舍」等字,以此古本與現行本相較,則知現行本中有不少脫誤之處。

註釋書有慧影《大智度論疏》二十四卷、僧侃《大智度論疏》十四卷、曇影《大智度論疏》十五卷、慧遠《大智度論抄》二十卷、僧肇《大智度論抄》八卷等。

自1975年以後,台灣佛學界研究本論者,漸有其人。游祥洲多次開設《大智度論》研習班,作育不少學子。中文標點本在印順標點之後,也曾風行一時。此外,郭忠生在《諦觀》雜誌上所連載的有關拉莫特法文相關作品的中譯,對台灣學術界也有若干啟發與激盪。1992年印順口述、昭慧記錄的《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出版,此書可視為印順對近代學者之「大智度論研究」的總評。該文提要請參閱附二。

◎附一︰李安〈大智度論〉(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三冊)

一百卷。龍樹造,姚秦‧弘始四年(402)夏,鳩摩羅什於長安逍遙園中西明閣上創譯,至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乃訖(見《大智度論記》和《開元釋教錄》)。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五冊。此論是解釋《摩訶般若波羅蜜經》(也稱《大品般若》,即一再翻譯過的《放光般若》、《光讚般若》和後來唐‧玄奘譯的《大般若經》第二分)的論著。首緣起第一,略述佛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的因緣。繼釋經初品中如是我聞一時第二,乃至釋初品中信持無三毒第五十二,是為釋〈序品〉第一。順次以下釋〈報應品〉(即〈奉鉢品〉)第二,乃至釋〈囑累品〉第九十,是為釋摩訶衍(大乘)論。般若波羅蜜,摩訶衍一義,但名字異(論卷四十六)。摩訶衍空般若波羅蜜亦空,空又一故(卷五十二)所以《大智度論》釋般若也就是釋摩訶衍論。《龍樹論》說他著有《優婆提舍》(論議)十萬頌,這種體裁是解釋經文並加以發揮的,可能就是指的《大智度論》。

羅什譯《大智度論》不久,又兼譯《大品般若》,首先對舊譯用原文作了訂正,以後又據《大智度論》再次改動經文,並從經本楷定論義。如於《大品般若》品目名稱的確定,就是以釋論精神作依據,對《卮》、《放光》的品目有所整理改定,把〈序品〉之外的各品都改動了,一方面對舊本略有開合,另一方面改定了一些品名。在改定中還可以看出貫徹龍樹釋論的精神之處。最明顯的要算第七品。羅什名這品為〈三假名〉(法假、受假、名假),而《放光》名為〈行品〉,《光讚》名為〈分別空品〉,玄奘譯的《大般若經‧二分》又標〈善現(須菩提)品〉,都不能像羅什用「三假」一名那樣能表現出這一品的主要內容。三假不僅是這一品的中心,也是全經的中心,在龍樹看來,般若的整個精神就在以假成空,以假顯空。主要以三假貫徹於般若的全體,從而構成空觀。《大智度論》對般若學的重要於此可見。

此論的譯本一百卷,尚非全譯。僧叡在〈大智釋論序〉中說︰「論之略本有十萬偈,偈有三十二字,並三百二十萬言。胡夏既乖,又有繁簡之異,三分除二,得此百卷,於大智三十萬言,玄章婉旨朗然可見。」只有論的初品三十四卷解釋經文初品的一品,是全譯出的。二品以下,羅什認為華人喜簡,不習慣於繁瑣議論,只略取其要,以釋經文大意,不再備譯廣釋,仍有一百卷。因為經文初品主要闡述名相事數,恰是二百多年來中國佛學家一直搞不清楚的問題,詳譯出來,原原本本地加以解釋,就可適應學者研究的要求;至於其餘闡明義理部分,簡化一些也無妨,因此刪節不少,三分除二。

此論的體裁,〈大智釋論序〉中說︰「其為論也,初辭擬之,必標眾異以盡美;卒成之終,則舉無執以盡善。」就是說光舉出對法相的各種不同解釋,以此為盡美;最後歸結為無相,實相,以此為盡善。這種方法在論的初分尤為明顯。

龍樹所著的《大智度論》等書中,大小乘的最初交涉,歷歷可見。

(1)龍樹所講的空,是般若波羅蜜的中道實相,以二諦相即來解釋實相,從真諦來看是空,從俗諦來看是有,既看到空,也看到非空,同時又不著兩邊,於是便成為非有(空)非非有(非空)的中道,即般若波羅蜜。所以論第十八卷中說︰「若人入此三門,則知佛法義不相違背,能知是事即是波羅蜜力,於一切法無所罣礙。若不得般若波羅蜜法,入阿毗曇門則墮有中,若入空門則墮無中,若入蜫勒門則墮有無中。」可見龍樹所主張的是中道實相。

(2)此論性質本非毗曇,當時大乘無獨立毗曇,其分別法相所資自必取諸小乘。不同小乘的意義而同小乘的體例。《智論》於小乘毗曇引文不下三十餘處。

(3)大乘小乘對舉,境行果三法法皆對。大小乘有以境為對的︰聲聞乘多說眾生空,佛乘說眾生空法空(卷四)。聲聞中無犍闥婆城喻,有種種無常喻;色如眾沫,受如泡,想如野馬,行如芭蕉,識如幻等(卷六)。大小乘有以行為對的︰阿毗曇義中,是空解脫門緣苦諦攝五眾,無相解脫門緣一法所謂數緣盡,無作解脫門緣三諦攝五眾。摩訶衍義中是三解脫門緣諸法實相,以是三解脫門觀世間即是涅槃(卷二十)。大小乘有以果為對的︰聲聞極大思維所斷結生分住分滅分三時斷;佛則不爾,一生分時盡斷。聲聞人見諦所斷結使生時斷、思惟所斷三時滅;佛則見諦所斷思惟所斷無異。聲聞人初入聖道時,入時與達時異;佛則一心中亦入亦達。聲聞人有二種解脫︰煩惱解脫、少障解脫;佛有一切煩惱解脫,亦有一切法障解脫。佛自然得智慧,諸聲聞人隨教道行得(卷二十四)。

(4)小乘也說大乘慈,以樂與眾生故。《增一阿含》中說有五功德;慈心於「摩訶衍經」處處說其功德,如《明網菩薩經》中說菩薩處眾生中行三十二種惡,漸漸增廣轉成大悲(卷二十)。

(5)大乘不離小乘。三十七品,三三昧等皆聲聞法,菩薩用三十七品到涅槃城,用三三昧入城三門,而以四禪、四空、四無量、八背捨、八勝處、九次第定、十一切處試心知得柔軟自在,隨後能入。

(6)般若必以空為用。佛法中不可得空,於諸法無所礙;因是不可得空,說一切佛法十二部經,譬如虛空,本無所有,而一切物皆依其長成(卷二十五)。

(7)同一事而有二種意義。般若有二種︰(一)與諸天聲聞菩薩共說,(二)與十住具足菩薩說(卷三十四)。無所得有二種︰(一)所求不如意名無所得,(二)實相無決定名無所得(卷十八)。

(8)備舉兩端。諸佛二種說法︰先分別諸法,後說畢竟空(卷二十六)。法亦有二種︰一者三藏十二部法聚,二者三學聖道解脫涅槃法義(卷二十二)。觀相有二種︰一者觀一切法有相,地重水濕風動火揚。二者觀一切法無相,和合因緣生無自性(卷十八)。菩薩行有二種︰一者觀一切法自性本空,二者從不捨離一切眾生(參照歐陽漸的〈大智度論初品序〉)。

《大智度論》於釋義中,繁徵博引,保存了許多已散佚而有價值的論議。如羅睺羅的《讚般若偈》二十一頌,對般若性德的各方面描寫得很徹底,特別第四頌把佛、般若、涅槃統一起來,認為是「三則一相,其實無有異」。又第十六頌︰「言說為世俗,憐憫一切故,假名說諸法,雖說而不說。」提出說而不說,把俗諦和真諦統一了起來。

《蜫勒論》失傳難考,《智論》卷十八謂其中有隨相門、對治門等種種諸門。隨相謂︰「但說自淨其意,則知諸心數法已說;但說四念處,當知已說四正勤等餘門。何以故﹖同相同緣故。對治門如但說四顛倒,當知已有四念處義,譬如說藥已知其病,說病已知其藥。」由此可推知《蜫勒論》門的一般體例。

龍樹的《大智度論》、《中論》、《十二門論》和提婆的《百論》這四部論,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各論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繫。如僧叡在〈中論序〉中說︰「百論治外以閑邪,斯文袪內以流滯,大智釋論之淵博,十二門觀之精詣,尋斯四者,真若日月入懷,無不朗然鑒徹矣!」在〈大智釋論序〉裏,僧叡更詳細地說到這一組織的內在關係︰「釋所不盡,則立論以明之;論其未辨,則寄折中以定之。使靈篇無難喻之章,千載悟作者之旨,信若人之功矣。」就是說《智論》是依經作釋,解釋不能完全窮盡義理,因而立論以明之。「論」指《中論》、《十二門論》,《智論》所沒有完全講清楚的,《中論》等則以「折中」(即中道)的思想予以決定。換句話說,三論全部歸宿於中道。

後來隋‧吉藏創立三論宗,弘揚關河三論,不把《大智度論》列入,也是因為「秦人好簡」,就把百卷大部的《智論》除外,而四論的整個學說體系不算完備,實為可惜。

東晉‧慧遠曾把《智論》節抄成二十卷的略本,在〈大智論抄序〉中說︰「輙依經立本,繫以問論,正其位分使類各有屬。謹與同止諸僧共別撰以為集要,凡二十卷,雖不足增暉聖典,庶無大謬。」這也是為的適應華人好簡的習慣,可惜僅存載在《出三藏記集》中的序文而已。註《智論》的書有南北朝時蜀地潼州遷善寺沙門釋慧影抄撰的《大智度論疏》,但已殘佚,僅存第一、第六、第十五、第十七與第二十四卷,也不完全。

◎附二︰印順述‧昭慧記《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提要

本文之作,算是對近世學界質疑《大智度論》作者問題的一個總回應。

《大智度論》(以下簡稱《智論》),是《摩訶般若波羅蜜經》的釋論,目前梵本無存,僅有漢文譯本,為鳩摩羅什(Kumarajīva)所譯。

《智論》作者,向來傳是龍樹(Nagar-juna)。但是近代學者如比利時的Lamotte,日本的干潟龍祥、平川彰和加藤純章,對此定論或則否定,或則修正。否定者如Lamotte,認為《智論》並非龍樹所作,而係某一西北印度說一切有部而轉學大乘之學者所造。修正者如干潟龍祥,雖仍肯定《智論》為龍樹所作,但是以為鳩摩羅什在漢譯過程中已有所增修。加藤純章甚至認為︰作者不但不是龍樹,而且很可能來過西域,在此完成;羅什也參與此一著作。這些觀點,詳見於下列論文︰

(1)Lamotte著‧郭忠生譯《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諦觀》第六十二期,1990年七月,97~179頁)。

(2)干潟龍祥著《大智度論の作者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昭和三十三年十二月,1~12頁)。

(3)平川彰著《十住毗婆沙論の著者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五卷第二號,昭和三十二年三月,176~181頁)。

(4)加藤純章著‧宏音譯《大智度論的世界》(《諦觀》第五十二期,1988年元月,1~47頁)。

對於龍樹造論的古說,學者們不同程度的否定性結論,我覺得值得商榷。審視其論議,往往未能把握論典的特色,未曾考量翻譯的過程,所以錯誤層出不窮。但八六老僧,已是衰病餘生,不能完成寫作的心願了!虧得昭慧法師願意發心,所以特為他提供些資料,敘說些我的意見,由他整理,寫出,發表,以盡中國佛弟子應盡的一分責任!

本文從論典的著作與翻譯兩條線索,將這些錯誤指陳出來,而達成與諸學者不同的結論︰贊成龍樹造論的古說,否認羅什增修甚或參與造論的說法。

第一章分四節,談《智論》翻譯的相關問題。第一節先從古代佛典漢譯的程序談起。古代的譯經,是集體事業;口譯、筆受,各有其人。是故若因《智論》內文有些疑似非龍樹原文,就想像為羅什之所「加筆改變」,那是對譯經程序太過隔閡了。《智論》之筆受者為僧叡等,譯本縱有增修,也斷非出自羅什手筆,這是可以肯定的。

第二節針對《智論》廣本「千卷」的傳說,及學者進一步的重重誤解,提出辨正。我以為︰一切誤解,源於對「經論會編而成百卷,論文實有七十卷」以及「一般釋論,皆先廣而後略」此二事實之忽略。《智論》二品以下,確是「三分除二」的略譯;廣本則約有一三六卷,絕無「千有餘卷」之可能。

第三節針對干潟龍祥的「羅什加筆」之說,提出不同看法。《智論》中許多「秦言」、「天竺語法」之類按語,固非本論之原文,卻也絕非羅什個人獨出心裁的增益,而是古代譯經者為便於國人閱讀而夾註名相的慣例。而且這些夾註,也不是羅什「加筆」,而是僧叡等所附加上去的。

第四節述介《智論》的口譯者鳩摩羅什與筆受者僧叡。羅什向莎車王子學習大乘,這有罽賓大乘佛法的學統;明乎此,則對羅什大乘學之傳承與其漢譯《智論》之事,當不會感覺離奇。僧叡有文學素養,玄理之悟性亦高,但他對事相的分辨,往往失之粗糙,所以會有《智論》「千有餘卷」的誤傳。此外,他在《智論》譯文方面,名相用語也往往前後不一,這種情形,出在同一論本上,是不太理想的。

第二章分八節以證明古說──《智論》確為龍樹所造。第一節先宏觀《智論》對佛法的根本立場︰諸佛以無量方便力,為種種眾生說種種法門。無智則由此開展種種異說而互不相容;有智則於一切法門,莫不能知諸法實相。論主本此立場以出入諸家,包容異說而抉擇深義,其中所涉,涵括當時全印各學派的一切法門,絕不止於說一切有部義。

此下兩節,分析《智論》對當時部派論義的看法。第二節「《大智度論》與毗曇門」,分成二項,論其與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的關聯。在說一切有部方面,《智論》名相大抵採取《品類足論》的說法;對主流學派的《發智》、《大毗婆沙》論義,常是採取嚴厲批判的態度,反而傾向非主流的西方師或外國師。由此肯定作者決非由正統有部之迦濕彌羅師而轉入大乘。在犢子部方面,《智論》取其以五法藏攝一切法之說;而「不可說」或「受假施設」亦源於犢子部義,只是後者單約「我」而說,《智論》則通約「我、法」而論。故平川彰以為《十住毗婆沙論》採五法藏說,而《智論》卻採批判立場,兩論立場相違,由此而對兩論作者同為龍樹之說審慎存疑,這可說是一種誤解。

第三節分述《智論》取空門之「法空」義,而揀別方廣道人的惡取空,取蜫勒門論(優波提舍)之釋經方法。此二門皆與大眾部思想有關,且論主又採大眾部之佛陀觀等思想。由此可知︰Lamotte認為論主「對大眾部表現出無言之輕蔑,而在其著作中未置一詞」,由此推定他可能為西北印說一切有部之比丘,殊屬不當。

第四節論「三藏與四藏」,說一切有部不立雜藏,而對偈頌與傳說,採保留態度。由此看出《智論》充分引用偈頌傳說以為佛法定量之風格,與有部截然不同;亦知 Lamotte將《智論》所引當作是「說一切有部之雜藏」,為一大錯誤。《智論》所引結集律藏內容,採自有部之《十誦律》,故論主應是從有部《十誦律》系而非從採取《根有律》之迦濕彌羅系出家。

第五節將佛教的「中國」與「邊地」定義作一述介。釋尊所不曾遊化之地區,即為「邊地」或「弊生處」。干潟龍祥以為︰《智論》將南印文化大國安陀羅(Andhra)作為「弊生處」,顯係羅什面對中華文化國之豪奢生活而作此稱。這其實是不知「邊地」定義而引起的誤解。以此證往什「加筆」是不成的。

第六節「南天竺與北天竺」。Lamotte以為《智論》偏好採用北天竺的傳說故事,以此推論作者為西北印學者。其實此類傳說,往往為一切部派之所共有,人名、地名則依部派流傳而容或不同。而《智論》所引本生、譬喻,普及全印,雖於北印地區極為熟悉,卻絕不限於述北天竺事,反而與南印度有密切關係-從其對南印四十二字母之解說可知。是故對於《智論》作者是「案達羅王朝時南印度人龍樹」之古說,應予以信賴。

第七節「《大智度論》與大乘經論」,先針對平川彰所提《十住毗婆沙論》與《智論》之「五種異議」加以分析,以證明二論作者同為一人,毌須「存疑」。其次,由於龍樹高壽,故《智論》引述弟子提婆(Āryadeva)及再傳弟子羅睺羅(Rāhulabhadra)之作品,亦非絕無可能。末後對Lamotte列舉《智論》所引大乘經之資料稍事更正,並附帶一提早期大乘經中之「如來藏」思想,其集出年代,並不晚於龍樹。

最後在第八節,述介龍樹其人其事。其前期著作,如《中論》等,重在遮破異執,並開顯三乘不二之深觀;後期著作如《智論》等,則依不二深觀廣明菩薩大行。二者風格不同,並不能據此以斷定《智論》作者絕非《中論》作者;Lamotte卻有如此結論,未免過於輕率。

至於《智論》不為印、藏後期中觀學派諸師所知,這是由於龍樹學一度中衰的緣故,不能以此證明《智論》非龍樹所造。

而經論原文,在流傳中每不免有所增刪,但《智論》無其他版本可資比較,也就無從決定;但這決非等於鳩摩羅什之所加筆。

《大智度論》對千餘年來的中國佛學,影響極其深遠。早年研讀斯論,曾將相關論義,分別類集,對本論用心不少。也曾有意依此寫就專篇,說明龍樹對佛法的完整看法,但因時間不充分,這一心願未能完成。

外國學者對《智論》作者的看法,我近來才透過期刊譯文而得悉其詳。他們能突破語文障礙,而研究這部僅存漢譯的大乘重要論典,其資料蒐羅之豐,其用力之勤,皆殊為難得。我雖完全不同意他們的論點,卻因此一增上緣而促成本文的撰述,少分達成早年的心願。這只能說是「因緣不可思議」吧!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二、卷八、卷十;《法經錄》卷五;《大唐內典錄》卷三、卷五;《續高僧傳》卷十二。


中國佛教

指中國地區的佛教而言。玆依歷史發展,分別敘述如次︰

〔佛教傳入中國〕 有關佛教初傳中國的種種傳說中,最為有名的,是後漢明帝(57~75年在位)的夢感求法說。相傳所夜夢金人,知西方有佛,故派使者赴大月氏國,齎回經像,並為東來的西域僧建寺云云。當時所建的佛寺,據說即是洛陽白馬寺。

然而此佛教初傳的傳說並非事實。又,或說西元前二年,博士弟子景盧從大月氏國使者伊存受佛經,然此說是否屬實,仍待商榷。在中國,最早的佛教徒,是後漢明帝的異母兄弟楚王英。楚王英祀佛如神,祈求現世利益。中國歷代皇帝中,最早信奉佛教的,是後漢桓帝。桓帝曾將佛與黃老合祀。此外,後漢末年,笮融建佛寺,造佛像,行浴佛會。

後漢的譯經者有安世高等人。安世高大約在西元148年抵達洛陽,譯出《安般守意經》、《阿毗曇五法經》等經典。與安世高同時的,另有支婁迦讖。支婁迦讖曾譯有《道行般若經》、《般舟三昧經》等大乘經典。以洛陽為中心的佛教,後來傳播於江淮一帶,進而傳入江南。

〔三國佛教〕 三國時代,魏與西域交通頻繁,相繼有曇柯迦羅、康僧鎧等譯經僧東來。曇柯迦羅並初傳戒律於漢地。此時期除了異國僧侶東來之外,另有漢僧朱士行的西行求法。朱士行在于闐獲得《放光般若經》原本,遂命弟子弗如檀齎回洛陽。此《放光般若經》對西晉時代的般若學大有貢獻。中國佛教梵唄之創始者,為魏武帝第三子陳思王曹植。其後,吳‧支謙及康僧會承之,撰有種種作品。

由於從華北往南傳下的北地佛教,以及由交州、廣州往北傳的南方佛教的影響,吳都建業的佛教文化因而大放異彩。活躍於吳地的譯經僧,有支謙與康僧會。支謙譯有《維摩詰經》、《瑞應本起經》等經典,交趾出身的康僧會,則譯有敘述釋迦前生故事的《六度集經》。

西晉佛教界中,最為活躍的是竺法護。後漢‧安世高、支婁迦讖與吳‧支謙的譯經部數都不算少,然而竺法護更凌駕其上,總計譯有《光讚般若經》、《正法華經》、《維摩詰經》等約一五○部三百卷。有印度人血統的竺法蘭,也譯有《放光般若經》與《首楞嚴經》。這些經典在老莊思想盛行,重視清談的西晉思想界據有其一席之地。

〔五胡十六國佛教〕 西晉滅亡(316年)後,華北地區成為胡人的天下。在此時期,受後趙王石勒與石虎尊崇,而成為後趙佛教的中心人物的,是佛圖澄。佛圖澄是在西元310年,從敦煌至洛陽。相傳當時的他,已七十九高齡。由於擅長神通及擁有預知未來的能力,歸依其門下者據說高達一萬。他建有八九三所佛寺。弟子中,較傑出者有道安、竺法雅、僧朗、安令首尼。僧朗曾住泰山教化弟子,頗受前秦‧苻堅、後秦‧姚興、東晉孝武帝等帝王之尊崇。

此外,道安曾從事佛典之校訂、註釋,經錄之編纂,義軌之制定,奠立了中國佛教之基礎。中國佛教最早的經典目錄《綜理眾經目錄》,即成於其手。道安也是個虔誠的彌勒信仰者,其弟子有慧遠等數百人。與道安同門的竺法雅,所倡導的是格義佛教。由於自魏晉時代起,代儒家思想而起的老莊的「無」的哲學,流行於思想界,因而有憑藉老莊思想以理解漢譯佛典的傾向,也因而產生混融老莊思想說明佛經的風潮。此即格義佛教。

在中國譯經史上,開啟嶄新的一頁,並且使中國佛教從移植時代轉向成長發展時代的人,即是鳩摩羅什。鳩摩羅什被後秦‧姚興迎入長安後,即在西明閣及逍遙園從事譯經。由他譯出的經典,有《大品般若經》、《妙法蓮華經》等大乘經典;論典方面,有《中論》、《十二門論》等書。此外,也有律典的翻譯。這些佛典的迻譯,對中國佛教大有影響。羅什的弟子僧肇,著有《肇論》一書。又,同時代的僧伽跋澄、僧伽提婆譯有《阿毗曇心論》等小乘論書。竺佛念譯出《阿含經》,進而《十誦律》等律典也陸續譯出,至此,經、律、論三藏乃告粗具雛型。

〔江南東晉佛教〕 魏‧陳思王曹植始創的中國梵唄,與貴族佛教同步發展。而對東晉玄學佛教大有貢獻的,是竺道潛與支遁。支遁曾與江南名士交遊,向貴族傳佈佛教。

道安門人慧遠,長居廬山,成為東晉佛教界的指導者。慧遠曾致書羅什請教佛法,羅什就其所問,一一作答,而成《大乘大義章》一書。又,慧遠創有「白蓮社」,撰有《沙門不敬王者論》,主張沙門無須向王者敬禮。江南佛教能在思想史上佔一席之位,道生當居首功。道生提倡眾生悉有佛性說與頓悟成佛說。其後,遂生頓悟與漸悟之諍論。此時期的譯經僧中,較為活躍的,有曇無讖與佛馱跋陀羅。曇無讖譯有《涅槃經》,佛馱跋陀羅譯有《華嚴經》。此外,在漢人西行求法僧中,有法顯、智嚴、寶雲、智猛、法勇等人,對佛典的翻譯頗有貢獻。此中,法顯撰有《佛國記》,該書與玄奘的《大唐西域記》,皆含有中亞及印度古代史地的重要資料。

〔南北朝佛教〕 南北朝時,開始正式的研究漢譯佛典,因而成立各種學派。研究《涅槃經》之涅槃學派的學僧,有道生、慧嚴、慧觀、曇延等人。研究《成實論》之成實學派的學僧,有僧導、僧嵩等人。研究《十地經論》之地論學派的學僧,有道寵、慧光、法上、淨影寺慧遠等人(地論學派又二分為南道派與北道派)。研究《攝大乘論》之攝論學派的曇遷,則在北地傳揚攝論宗。

中國的禪法,始傳自後漢‧安世高。其後,道安、慧遠皆修禪觀。北魏‧佛陀禪師及僧稠也修小乘禪觀,而始傳大乘禪法的,是菩提達磨。另一方面,對淨土宗的成立大有貢獻的,是開創玄中寺的曇鸞。

活躍於南朝的譯經僧,有求那跋陀羅與真諦三藏。真諦曾譯出《攝大乘論》,此論對佛教界大有影響。此外,梁代的僧祐、慧皎也分別撰有譯經史及高僧傳之類的著作。

北魏太武帝曾彈壓佛教,但文成帝即位後,佛教又再興盛。曇曜曾奉帝命鳩工開鑿雲岡石窟。又,孝文帝從平城移都洛陽,並開鑿龍門石窟。龍門石窟的奉先寺大佛,對日本奈良大佛的建造,頗有影響。北周武帝採富國強兵政策,欲整頓國家財政,因而又有廢佛之舉。此即北周武帝的廢佛事件,也是三武一宗法難之一。

南北朝時代,出現中國本地撰述的疑偽經典。這些疑偽經典是︰《提謂波利經》、《寶車經》、《淨度三昧經》、《占察善惡業報經》等書。又,由於《高王觀世音經》等經典的傳佈,觀音信仰因而大為流行。此外,佛教藝術也頗為發達,雲岡、龍門石窟除外,陸續有敦煌石窟、麥積山石窟,以及天龍山、響堂山、雲門山、駝山等石窟寺院的雕鑿。此外,像房山石經、北響堂山石經等處的石經事業,也是這時期所開始的石刻大藏經偉業。

〔隋朝佛教〕 北周武帝廢佛後,隋文帝重新復興佛教。文帝在首都長安建大興善寺,在全國建立舍利塔。煬帝建有慧日道場等四個道場,且大為尊崇天台宗開祖智顗。隋代的宗派,有三論宗、天台宗、三階教等。根據《中論》、《十二門論》、《百論》等三論而成立的三論宗,係由吉藏所大成,後傳入高句麗及日本。天台宗則是慧文、慧思前後相承,而由智顗所完成的義學體系。此外,在末法思想流行之下所形成的,是以信行為開祖的三階教。

〔唐朝佛教〕 在中國佛教史上,最為隆盛的唐朝佛教,曾傳播於東亞,形成涵括渤海、朝鮮、日本、越南在內的東亞佛教圈。從唐代的則天武后到玄宗時代,曾在全國設立大雲寺、龍興寺、開元寺等官寺,此制度傳入日本後,遂有「國分寺」之設立。唐代佛教與宮廷關係頗深,不空三藏權傾一時。宮廷內置有舉辦佛事的內道場。另一方面,西元842~845年唐武宗又有廢佛之舉。至於形成於南北朝時代的齋會、義邑與法社,在此時期也更為流行。而用以教化民眾的俗講與變文也頗為興盛。此外,《圓覺經》、《釋摩訶衍論》、《父母恩重經》等疑偽經典也相繼出現。

唐代譯經僧中,最有名的是玄奘。玄奘總計譯有七十六部一三四七卷佛典。此中,《成唯識論》的譯出,促成法相宗的成立。玄奘弟子(窺)基,是此宗之開祖。此派的學僧另有慧沼、智周、圓測、道證等人。依據《華嚴經》而成立的是華嚴宗。杜順為其開祖,智儼奠下該宗的義學基礎,集大成者是三祖法藏。但華嚴宗到四祖澄觀、五祖宗密之時,即告衰微不振。四分律宗(南山宗)係道宣所創,道宣且撰有《續高僧傳》。承繼四分律宗的鑑真,曾將律宗傳入日本。密教方面,善無畏譯有《大日經》,金剛智譯《金剛頂經》,進而由不空三藏集其大成。其後,惠果的弟子空海,將密教傳入日本。

以達磨為開祖的中國禪宗,因六祖慧能的發揚而成為一個宗派。其後,並有南宗、北宗、牛頭宗、淨眾宗、荷澤宗、洪州宗的分派,成為中國佛教的主流。由曇鸞開創的中國淨土宗,係因道綽、善導的發揚才成為宗派之一。大成中國淨土宗的善導,對日本淨土宗大有影響。

〔宋元以後的佛教〕 宋代的佛教是轉型期的佛教。此一時期,經典從印度傳入或迻譯之事漸少,而禪宗則大為流行。五代後周世宗採廢佛政策,但由於吳越諸王的護持,佛教再度興盛。五代最有名的僧侶是永明延壽。宋代佛教最值得一提的是,大藏經之雕印。宋代雕印的大藏經,有《蜀版大藏經》(《開寶藏》)、《磧砂版大藏經》等等。另有宋‧贊寧的《宋高僧傳》、志磐的《佛祖統紀》等佛教史傳的撰述。禪宗方面,也有《景德傳燈錄》等史書出現。宋代佛教最為隆盛的宗派是禪宗。計有溈仰、臨濟、曹洞、雲門、法眼等五家及黃龍派、楊岐派等二宗的相續成立。此即所謂的「五家七宗」的全盛時代。天台宗則有知禮、智圓諸師出世,中興該宗。

在異族統治的遼、金時代,盛行密教及華嚴宗。另有《金刻大藏經》的刊行。元代時,佛、道二教屢有諍論,而西藏佛教亦於此時傳入內地。又,屬於民間的宗教結社──白蓮教、白雲宗亦頗為興盛。

明代佛教的特色是佛教深入民間,此時佛教已非外來宗教,而是中國人的宗教。它與道教融合,且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連。佛教法會特為盛行。明末的高僧,有真可、智旭、袾宏、憨山等人。

清代朝廷護持藏傳佛教,建立頗多藏傳佛教寺院。雍正、乾隆二朝曾刊行名為《龍藏》的大藏經,並完成西藏語譯大藏經。到了清末,居士佛教抬頭,有楊仁山等人弘揚佛教。

民國成立,佛教界大行改革,成立佛教團體,佛學研究風氣頗盛。又有佛書的出版,以及「海潮音」等佛教雜誌的發行。梁皇懺、瑜伽燄口等法事也頗為興盛。佛教團體中,太虛的改革派僧侶集團、歐陽漸的居士佛教集團,以及圓瑛的傳統派僧侶集團,是民國時代大約四十年間的主要代表性勢力。

中共政權成立後,佛教被限定為個人的信仰自由,而佛教寺院及佛教遺蹟的修復,則由國家援助而進行。佛教界由「中國佛教協會」管理,有佛教雜誌的刊行,並復興佛學院,培養僧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佛教與其他傳統文化一樣,都遭受到極為強烈的破壞。文革過後迄今(1992),佛教似乎有逐漸復甦的跡象。

〔中國佛教的意義〕 中國佛教在東亞所扮演的角色,是形成了以中國佛教為核心的中國佛教文化圈。中國佛教圈形成於隋唐時代,但隨著時代的演變,台灣、香港、沖繩等地也被納入中國佛教圈內。至今,在東南亞的華僑社會中,皆可見到中國佛教的寺院。

另一方面,中國本有的儒家、道教等固有思想,係以士大夫為中心,而逐漸深植於中國人之心中。佛教由印度傳入時,一方面它需要與儒家、道教對抗,但另一方面也與之融合,因而形成了中國佛教。儒家是中國人倫理道德的基礎,佛教為了在中國社會生根,勢必要與儒家倫理妥協。佛教界有人主張儒家的「五常」與佛教的「五戒」相等,就是在這種情勢下的產物。在經由與儒教、道教的對立及融合後,終成為廣泛民眾所信仰的中國人的佛教。

〔中國佛教的區域性特質〕 由於中國的版圖大小往往隨著朝代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中國佛教」的內容也隨之而有不同。譬如︰現代的新疆地區在漢代並不屬於中國,此外,西藏、雲南大理等地,成為中國版圖的時間,也並不一致。換句話說,這些地區在歷史上都曾經是不屬於中國管轄的獨立國。因此,它們的佛教,都曾被視為外國佛教,而非中國佛教。由此可見,所謂「中國佛教」的內容,是有時代性的。因此,如果將這些地區的佛教,都納入「中國佛教」的範圍,則中國佛教的發展,並不是單一系列的佛教文化演進史,而是多元性,而互有分合的。

本文自篇首之「佛教傳入中國」,以迄「中國佛教的意義」一節為止,所敘述的中國佛教演進史,其實只是各時代之中國佛教的主流發展而已,並未包含現代中國行政區域下的所有佛教文化圈。因此,新疆佛教、西藏佛教、雲南大理的白族佛教、西雙版納的傣族小乘佛教都沒有敘述在內。自種族上說,上列文字所敘述的中國佛教,其實是中國的漢族佛教史而已。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大理、西雙版納等地,是在元代以後,才陸續地成為中國版圖,新疆也是在清代才成為中國的幅員,而西藏之納入中國行政區內,則尤為近世之事。因此,治中國佛教史者,對於這些地區的佛教,在中國佛教史的地位,往往不易給予適度的安排。這種偏頗的現象,仍有待今後的中國佛教史學界研究改進。

◎附一︰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序論(摘錄)

中國佛學是隨著由印度傳來的佛教而產生的一種宗教哲學。佛教傳入中國後和中國原有的思想相接觸,不斷變化,不斷發展,最後形成了自己的特殊的新學說。在其發展變化過程中,一方面,印度發展著的佛教思想仍在不斷傳來,給予了它持續的影響;另方面,已經形成的中國佛學思想也逐步成熟,構成了如天台、賢首、禪宗等各種體系。因此,所謂中國佛學,既不同於中國的傳統思想,也不同於印度的思想,而是吸取了印度學說所構成的一種新說。我們所要講的中國佛學,就以此為主。

中國佛學有它自己的特點。要瞭解它,須從它如何發生、成長以及如何形成自己的結構等許多方面去考察。中國佛學的發生和發展,有它內外的主客觀條件,與中國的傳統思想和印度思想都有區別。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屬於傳譯和講習方面。中國佛學學說的來源,基本上是依靠傳譯和講習為媒介。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條件。印度佛學產生於西元前五世紀,其宗教部分傳來我國的時間要比學說早一些,約在西元前後。佛教哲學,因其內容複雜,需要一個相當時期的醞釀才能得到傳播,所以要遲一些,據現有史料看,約在西元二世紀左右。這樣,佛學從產生到傳入中國,前後相去有七百年。在七百年的過程中,它本身曾有很大的變化;大乘的產生,相對小乘而言,當然是個重大變化;單就小乘說,變化也不小,其中部派繁多,有分有合,後來說一切有部將小乘佛學發展到登峰造極。非但學派不同,引起內容差異,即同一學派,由於傳播地區不同,也帶有嚴重的地方色彩。如同是說一切有部,流行於東方迦濕彌羅和流行於西方健陀羅的就很不一樣。自然,傳入中國,決不會按照它學說發展次第來介紹,而是混雜一起傳播的。又由於譯人的水平和傳承關係,對於這些複雜情況也不可能全部瞭解,因而也不可能就學說發展的次第作介紹,只能是就各自所尊所懂的來傳譯。因此,在翻譯上就看不出佛學思想的發展順序了。

翻譯的經籍本來就難理解,加上當時又不可能明瞭它的發展線索,更增加了理解上的困難。所以在翻譯之外還必須輔之以講習。講的人當然又是按照自己所學所知的來講,聽的人就不能不借助於自己原有的中國思想底子去理解和接受。換句話說,是將自己本土的學說與印度學說作比較,即所謂「格量」(以中國學說尺度來衡量)的方法。這是規定中國佛學特點的一個基本條件。

第二,與上一條件有密切聯繫的是屬於研究和融通的方面。隨著資料增多,所傳的義理也逐漸明確了,就有可能進行研究,加以融會貫通。但如上所述,由於受了傳譯和講習的限制,翻譯與理解都不可能如實反映印度佛學的全貌,因而這一步工作,也只不過把以前傳習的範圍比較擴大一些而已。

佛典的翻譯有許多模糊和不正確的地方。這首先是由翻譯本身的困難造成的。例如,把梵文譯成漢文,要找到與原文概念範疇相同的語言來表達,有時就很困難,因此不得不借用某些大體相當的語言,這就有可能走樣了。其次,文字的表達還往往受到思想方法的影響。印度人的思想方法與中國人的不完全相同,例如,印度邏輯同我國古代墨辯、名家的邏輯就不一樣。思想方法不同,會影響文字的表達;文字的表達也會影響思想方法的接受。這樣,學說的傳播就形成了種種的變化。再次,時代和社會條件也能影響傳譯與研習的風尚。中國和印度的佛學思想,各有自己的歷史的社會的基礎。就社會條件看,印度和中國都處在封建社會時期,具體情況則不同,中國是處在封建社會較發達的階段,而印度則處在封建社會形成時期。因此,要把印度思想原封不動地搬到中國來,就不完全適用。

由此看來,佛教在中國的傳譯和講習,必然會有不正確之處,這是可以理解的。例如,關於「如性」這一概念,當初譯為「本無」。現在考究起來,這是經過一番斟酌的。「如性」這個概念來自《奧義書》,並非佛家所獨創,表示「就是那樣」,只能用直觀來體認。印度人已習慣地使用了這一概念,可是從中國的詞彙中根本找不到與此相應的詞。因為我國古代的思想家比較看重實在,要求概念都含有具體的內容,所以沒有這類抽象含義的詞。所謂「如性」即「如實在那樣」,而現實的事物常是以「不如實在那樣」地被理解,因而這一概念就有否定的意思︰否定不如實在的那一部分。所以「如性」也就是「空性」,空掉不如實在的那一部分。印度人的思想方法要求,並不必否定了不實在的那部分以表示否定,只要概念具有否定的可能性時就表示出來了。所以佛家進一步把這一概念叫作「自性空」,「當體空」。從這個意義上說,譯成「本無」原不算錯。而且「無」字也是中國道家現成的用語。要是瞭解「本無」的來歷,本來不會產生誤解。但這種用意只有譯者本人瞭解,譯出以後,讀者望文生義,就產生了很大的錯誤。最初把這一概念同老子說的「無」混為一談,以後聯繫到宇宙發生論,把「本」字理解為「本末」的「本」,認為萬物是從無而產生。這一誤解並未因它的譯名重新訂正而有所改變。例如,以後「本無」改譯成「如如」、「真如」等,反而錯上加錯,以至於認為是真如生一切。這種不正確的看法,代代相傳,直到現在。總之,我們把中國佛學看成是印度佛學的單純「移植」,恰當地說,乃是「嫁接」。兩者是有一定距離的。這就是說,中國佛學的根子在中國而不在印度。試以玄奘的傳譯為例來說吧,他是繼羅什以後在中國傳佈正統印度佛學的第一人,理應與印度本土的佛學思想相接近的了,事實不然。不但他的傳譯帶有中國風味,而且還把中國風味帶到了印度。例如,他在那爛陀寺同師子乎論,寫了《會宗論》,會通中觀學派與瑜伽行學派的觀點,這種會通的辦法在印度當時是少見的。再如,他回國以後,本人無暇顧及成立自宗的體系,全靠他的門人窺基創設規模。窺基在中國思想史上是有影響的人物,經他整理的得意之作《成唯識論》在談到四重勝義時,對最後一重「勝義勝義諦」,就用了「一真法界」這個具有中國風味的概念來表達,這也不是印度的說法。所以儘管玄奘把中國以前的佛學作了清算,又親身到印度留學,學習得很有成績,但也並沒有縮小中國佛學與印度佛學的距離。

◎附二︰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四章第十節(摘錄)

中國佛教史料中,有所謂「十宗」、「十三宗」之說,本出於傳聞,而非真相。蓋與中國佛教宗派有關,於漢文資料中所稱為「宗」者,有二含義︰一指宗旨之宗,即指學說或學派。如中國僧人對印度般若佛學之各種不同解釋,遂有所謂「六家七宗」,此所謂「宗」者,即家也,如「儒家」、「道家」之「家」。「本無宗」者,即「本無家」;「心無宗」者,即「心無家」。又如講說各種經論之經師、論師之學說,遂有「成宗論宗」之名,此論宗者,蓋以所崇所尊所主名為宗。上此均是學說派別之義也。一指教派,即指有創始人、有傳授者、有信徒、有教義、有教規之宗教團體,如隋唐時之天台宗、禪宗、三階教等,此皆宗教之派別,蓋所謂「宗」者指此。隋唐以前中國佛教主要表現為學派之分歧,隋唐以後,各派爭道統之風漸盛,乃有各種之派教競起。茲就此問題論述於下。(中略)

據上文所言,印度佛教來華後,經典譯出漸多,中國信徒於此(主要為般若)了解不同,提出各種主張,名之曰「宗」,如「六家七宗」。其後經論研討日盛,因有「涅槃經師」、「成實論師」,以及其他經師、論師,此經論之理論,時或亦稱為「宗」。及至陳隋,經論講習既久,遂生變化。非但有新創造之理論,且形成新起之宗教集團,而有佛教之各種教派,此亦名「宗」。故問中國佛教之歷史中有幾宗,則須先明確所說為何種意義上之「宗」。以下據有關漢文史料,討論中國佛教史上究竟有多少教派意義上之「宗」。

中國近七十年來有關佛教宗派問題之記載多係抄襲日本,因先述日本有關此問題之記載。日本僧人關於諸宗記載甚多,於此未能詳研,姑先述其重要之點供參考。

中國佛教傳至日本,於七世紀初,聖德太子所撰《三經義疏》嘗引光宅法雲、謝寺次法師之說及僧肇之《維摩經注》,可見中國經師論師之學已傳入日本。而此書未提及《成實論》、三論,而言及五時教。日本古書記太子知經部、薩婆多兩家,或者係因其讀過《成實》、《俱舍》二論也。七世紀末乃有古京(南都)六宗,至九世紀有八宗,據圓珍(814~891)撰《諸家教相同異集》曰︰「常途所云,我大日本國總有八宗,其八宗者何﹖答︰南京有六宗,上都有二宗,是為八宗也。南京六宗者︰(一)華嚴宗,(二)律宗,(三)法相宗,(四)三論宗,(五)成實宗,(六)俱舍宗也。上都二宗者︰(一)天台宗,(二)真言宗。」(《大正藏》第七十四冊)

空海、最澄約於805年來華,空海(774~835)為日本密宗之開宗者,最澄(767~822)乃日本天台宗之創始人。上文「上都二宗」之建立蓋為二大師歸國後之事。至九世紀,安然(841年生)作《教時諍》(《大正藏》第七十五冊),則加禪宗合為九宗矣。

中國佛教教派初傳日本,其國僧人常對新來宗派發生疑問。天台宗傳日本甚早,但據《元亨釋書》卷一載,807年最澄上奏加天台宗,並當時大乘四家華嚴、法相、三論、律為五宗,此為日本天台宗成立之始。密宗傳入日本後,據圓珍《大日經指歸》(《大正藏》第五十八冊)載叡山學徒曾致書中國天台山廣修、維蠲疑《大日經》之地位。(其問答見《卍續藏》天台著述部中,問者係圓澄。)至於禪宗、淨土於其傳入時,日本亦曾討論其是否為宗。

佛教傳入日本,係於由梁至唐之世,時中華恰值佛教由經論講習甚盛至教派興起之時,最初傳入日本之學說當為三論、成實、俱舍,仍是經論之講習,師說之傳授。其後,唐初教派大起,天台、華嚴、法相、律、真言等新教,相繼東去,並為日本統治者所承認,而將先後所傳入之宗派等量齊觀,並稱為八宗。此八宗中,成實、俱舍實極微弱,而分別附於三論、法相,稱為「寓宗」,其他三論、天台、華嚴、法相、律、真言六宗為本宗。相傳天長七年(830)敕諸宗各撰述其宗要,遂有所謂第六本宗書」。(名目見《大正藏》第七十四冊《戒律傳來記》)而成實、俱舍並未撰有書,可證其原不盛行也。又據《元亨釋書》卷一載,最澄於延曆二十五年奏准,「每年覃渥外加度者十二人,五宗各二,俱舍、成實各一」,可證小乘二宗人本有限也。八宗流行後,至宋日僧來華又多,導致淨土宗、臨濟宗在日本之成立。

佛教歷史之日本主要著述家為凝然(1240~1321),原係華嚴宗人,號稱通諸宗之學,著書有一千一百卷之多。其據日本當時流行之宗派情形,綜合兩國之書籍著作,大談印度、中國、日本佛教宗派之歷史,撰有《八宗綱要》(二卷)、《三國佛法傳通緣起》(三卷)等。

《八宗綱要》係撰於文永五年(1268),書中主要敘述日本自中國傳入之八宗,如前所云。但是書末附有禪宗、淨土宗一節,並謂「日本近代,若加此二宗,即成十宗」。

《三國佛法傳通緣起》撰於慶長元年(1311),書中敘述印度、中國、日本三國佛教傳通事蹟。於日本佛教仍只載八宗,於中國則依弘傳次第舉十三宗︰「(一)毗曇宗,(二)成實宗,(三)律宗,(四)三論宗,(五)涅槃宗,(六)地論宗,(七)淨土宗,(八)禪宗,(九)攝論宗,(十)天台宗,(十一)華嚴宗,(十二)法相宗,(十三)真言宗。」此中毗曇包括俱舍。

以上所述雖有有關日本佛教之歷史,然可供研究中國佛教宗派史參證,故並論及。

中國佛教宗派之史料,中唐至北宋缺乏明確綜合之記載。然於此問題可先略述「判教」之事實。其時判教者極多,各宗各據主見,於印度之經論,評其大小權實。雖列許多宗名,然不反映中國情況,故可不加重視,茲舉其一種,以供參考。1958年日本出版《敦煌佛教資料》二二○頁載有無題失名殘卷二十二行,文首略曰︰「世間宗見有三種︰一者外道宗,二者小乘宗,三者大乘宗」,次略述外道、小乘宗及大乘三宗義。按其所說外道即「十六異論」。小乘原有二十部,但「畢竟皆同一見,執一切法有實體性」,此顯主要指毗曇有宗。大乘三宗者,按其文「一勝義皆空宗」,似指三論或天台;「二應理圓實宗」,指法相唯識;「三法性圓融宗」,當指華嚴也。據本書作者之考證,此文與八世紀法成、曇曠所言略同,或為九世紀初之作品。此雖亦一種判教,然於開首既說「世間宗見」,則可說於八世紀以前中國有上述各宗義,而可注意者則無成實、俱舍、涅槃等義也。

南宋僧人始撰中國佛教通史,宗鑒著《釋門正統》八卷,志磐繼之作《佛祖統紀》五十四卷,二人均以天台宗為正宗,並述及餘宗。其概略如下︰

宗鑒之書係紀傳體,列有本紀、世家,載佛教教主及印度、中國之天台祖師事蹟。立有八志,有順俗志敘民間淨土之崇拜;於弟子志中,除天台「正統」以外,並及其他五宗。另依《晉書》為「僭偽」(即他五宗)立載記,所謂「禪宗相涉載記」,「賢首相涉載記」,「慈恩相涉載記」,「律宗相關載記」,「密宗思復載記」。

志磐之書自謂撰寫十年,五謄成稿,亦係紀傳體,中有《法遠通塞志》十五卷,為中國佛教之編年通史。另有《淨土立教志》三卷、《諸宗立教志》一卷,此二志則係述淨土教及達磨(禪宗)、賢首(華嚴)、慈恩(法相)、灌頂(真言)、南山(律)等五宗之史實。

宗鑒之書自序作於嘉熙元年(1237),志磐之書自序成於咸淳五年(1269),二書均較上述凝然所著為早。及至明‧天啟元年(1621)釋廣真(吹萬老人)《釋教三字經》只述七宗,實沿志磐所說,即天台、淨土二教及達磨等五宗也。

及至清末,海禁大開,國人往東洋者甚多,得見日本存有大量中國已佚之佛書,佛教學者一時視為奇珍。日人關於中國宗派之記載,亦從此流傳。戉戌後,石埭楊文會(仁山)因凝然所著《八宗綱要》重作《十宗略說》,從此凝然所說大為流行。

觀上所述,日本與中國之記載差別甚大。主要問題為日本記載謂中國有三論宗、成實宗、俱舍宗、涅槃宗、地論宗、攝論宗等。但於中國記載中,此等名稱甚為罕見,而常見者則為成實師、攝論師等。即偶有之,亦僅指經論之宗義,或指研習某一經論之經師、論師。其中唯三論或可曰已形成教派。如以經論或經論師為「宗」,則中國流行之經論亦不只此數,如上引南齊‧周顒〈抄成實論序〉記當時經論流通之情形,有曰︰「涅槃法華,雖或時講;維摩勝鬘,頗參餘席。」中唐‧梁肅《智者大師傳論》敘佛去世後事有曰︰「故攝論、地持、成實、唯識之類,分路並作。」如以流行甚廣為宗,則查《續僧傳》,隋唐講地持者極多,而吉藏《百論疏》〈破空品〉有曰︰「大業四年為對長安三種論師,謂攝論、十地、地持三種師,明二無我理」云云。夫凝然既謂有地論、攝論二宗,何以獨無地持宗耶﹖如以學說特殊為宗,勝鬘特主如來藏,則亦有勝鬘宗矣。且俱舍、成實自智愷作〈俱舍論序〉以來,許多撰述均言成實、俱舍同屬經部,理論雖有差別,但在印度固出於一源也。然在中國「十宗」中成、俱分為二宗,在「十三宗」毗曇卻包含俱舍為一宗,此類可疑之點,均待研尋。

由此可見,如成實論師、涅槃經師諸學派與天台、華嚴諸教派相提並論,則中國佛教必不只十宗或十三宗也。按凝然《三國佛法傳通緣起》於述震旦十三宗後論曰︰
「古來諸師隨所樂經,各事講學,互立門輩弘所習學。若以此為宗,宗承甚多焉。或從天竺傳來弘之,或於漢地立宗傳之,建立雖多,取廣玩習不過十三。如上已列雖十三宗,後代澆漓,漸次廢怠,所學不多。」

據此凝然自言以經論之講習為宗,而數目亦不定為十三,但其竟列為十三者,亦無具體說明,不過「取廣玩習」耳。故於此或可得以下兩點之認識︰

第一、凝然學說之來歷,實為有關日本佛教史之問題,尚待研究。然據所知,在中國齊梁之世經論講習至為風行,成實論師,南北均多。真諦來華,譯經於廣州,俱舍亦流行於南北。兩者傳入日本後,日本僧俗掌權者俱認為宗,而成實、俱舍之為寓宗及每年度人規定名額,均係由朝廷下詔。日本佛史學,遂將此二宗與華嚴宗等並列,視為中國傳入之宗派。而凝然故而以為既成實與俱舍論師有宗,則涅槃、毗曇等等亦應為宗矣,遂有十三宗之說。然須知凝然之師宗性,嘗抄錄中國《名僧傳》,撰日本高僧傳,實未言及十三宗。宗性嘗著《俱舍論本義抄》,有四十八卷之多,並未提及所謂「俱舍宗」及其史實。且與凝然同時之著作《元亨釋書》只述及日本有三論等七宗,而稱成實、俱舍、淨土為寓宗,並未言及中國有攝論等宗,亦無十三宗之說。此均不能不令人懷疑,凝然之說出於自造也。

第二、關於中國佛教之宗派,蓋應根據宗鑒、志磐之說,除天台宗外,有禪宗、華嚴、法相、真言、律宗等五宗,至於三論宗,雖已形成教派,但傳世甚短。三階教隋唐盛行於民間,應可認為教派。至於淨土,則只有志磐謂其「立教」,但中國各宗均有淨土之說,且彌陀彌勒崇拜實有不同,亦無統一之理論。又慧遠結白蓮社,只是唐以後之誤傳,日本僧人且有認淨土初祖為曇鸞,並非慧遠,而所謂淨土七祖歷史乃南宋四明石芝宗曉所撰,並無根據。(見《佛祖統紀》卷二十六)故淨土是否為一教派實有問題(本書為方便見,暫於本章中列入),可見中國各種教派之情形亦互異也。

◎附三︰橫超慧日講‧隆藏記〈日本的中國佛教研究〉(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7})

(一)研究中國佛教的意義
研究中國佛教的意義在於︰第一、它有卷帙浩瀚的經典。漢譯經、律、論三藏和中國歷代高僧的著作,經編纂整理,成立了漢文大藏經。從數量來講,其它語系的佛典,是無與倫比的。第二,它有悠久的歷史。佛教自東漢末年傳入中國,至今近兩千年。它的流傳和發展,在思想史、社會史和文化史上給人類留下了光輝燦爛的遺產。第三,中國佛教是在中國固有文化思想的背景下形成的,又給漢唐以後的中國文化以積極影響。第四,中國佛教是日本佛教的「母胎」。日本佛教基本上是從中國移入的,不少宗派直接發源於中國。特別是明治維新以前,日本佛教徒完全是依據中國漢譯經典去理解佛教的。因此,今天我們研究中國佛教,不僅對進一步理解日本佛教和廣泛地探討中國思想、文化有其價值,而且加深兩國佛教交流和相互理解,也有其現實意義。

(二)中國佛教通史和斷代史的研究
日本關於中國佛教史的研究,可分通史和斷代史兩方面。戰前比較有名的中國佛教通史有境野黃洋(境野哲)氏的《支那佛教史講話》和《支那佛教史綱》。我在學生時代就是以這兩書為課本去了解中國佛教史的,其後,岩波書店出版了宇井伯壽氏著的《支那佛教史》。該書純屬概說性質的歷史讀本,以人物和文獻為中心,涉及的內容較少。我受影響最大的是常盤大定氏著的《支那的佛教》。它分中國佛教思想史和中國佛教史兩大部份,前部份對傳譯、立宗、教判、心識、法界、中道、佛性、修道、成道等佛教思想進行了綜合論述。後部份將中國佛教史分為準備時期(漢、三國)、研究時期(南北朝)、建設時期(隋、唐中葉)、實行時期(唐末、五代)和繼紹時期(宋以後)。這種分法在學術界一直影響較大。作者在考察中國佛教史的過程中,大量引用考古資料,並參考儒、道二教文獻加以論證,一改過去以佛教文獻資料為中心的作法,是一部劃時代的著作,對後世影響頗深。

戰後最有代表性的通史是道端良秀氏著的《中國佛教史》(一卷)。該書注重中國佛教與社會的關係,從佛教文化史的角度考察了佛教傳入中國後如何同中國社會相融合、人民大眾對佛教的信仰等問題,是一部很有特點的通史,經四次再版,目前被日本一般佛教大學作教材使用。此外,還有牧田諦亮氏編的《中國佛教史概說》(一卷)。此書由五位學者執筆,從佛教傳入中國一直寫到1940年代,提綱挈領,文筆簡潔。特別是書後附有詳細年表和戰後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論文目錄及主要參考文獻,為學者們提供了方便。但是,此書對佛教各宗教義涉及較少。

1968年出版的塚本善隆氏著的《中國佛教通史》第一卷是一部比較詳細的通史。作者受松本文三郎和望月信亨二氏的影響較大,對古典解讀和史料批判有獨特見解,著重從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考察佛教在各個時代的不同社會歷史背景下所形成的特點。他認為在中國佛教發展史上為建立中國佛教奠定基礎的僧侶是佛圖澄、鳩摩羅什和道安、慧遠。可惜此書只寫到東晉作者就去世了,未成全璧,這不能不說是學術界的一大憾事。

最近出版的有鎌田茂雄氏著的《中國佛教史》(一卷)和《中國佛教史》一~三卷。前者是概說性的通史。後者預定出版八卷,寫到明清以後。該書廣泛地吸收了國內外關於中國佛教史的研究成果,比較注重考察佛教在中國歷史上如何吸收、發展和最後成為「中國人的宗教」等問題。作者在敘述南北朝以前的佛教時,受中國近代著名佛教史學家湯用彤教授的影響較大。另外,近年陸續出版了中村元氏主編的《亞洲佛教史》十二卷,其中「中國篇」有五卷,對西域地區的佛教、漢民族地區的佛教和中國民間宗教等進行了大量研究。

戰後,日本關於研究中國佛教斷代史方面的著作較多,這裡僅介紹幾部有代表性的著作。塚本善隆氏撰的《支那佛教史研究‧北魏篇》(一卷)共收論文十篇,對北魏時代的政教關係和僧團制度等問題作了專門考察。宮川尚志氏的《六朝宗教史》,從文化史的立場論述了六朝時代佛、道二教發展情況。滋野井恬氏的《唐代佛教史論》,是作者數年來撰寫的論文集。該書引用資料豐富,對唐代的宗教政策、宗教管理制度、佛教教團活動情況和寺院經濟等問題作了系統研究。山崎宏氏著有《支那中世佛教的展開》(一卷)和《隋唐佛教的研究》(一卷),前者主要考察了佛教在隋唐以前的發展情況和唐代的僧官制度、唐代僧侶在大眾教化中的各種社會活動等問題;後者對道安、神秀、神會、圭峰、不空等高僧在社會上所佔的地位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並且還考察了隋唐時代日本留學僧在中國求法的情況。此外,我自己也寫了一本《北魏佛教的研究》。我試從思想史的立場,對曇鸞的淨土信仰、達磨禪宗的興起、北地涅槃學和佛、道二教關係等問題作了初步考察。其中,我特別強調對《出三藏記集》的研究。因為我認為此書中所列舉的幾部「偽經」是適應中國倫理綱常和習俗而寫的,是中國佛教在形成過程中的一個獨特現象,對研究中國思想史也有參考價值。道端良秀氏運用社會經濟史的觀點,探討了唐代的佛教政策、度牒和寺院經濟等問題,著有《唐代佛教史研究》和《中國佛教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兩冊,也比較有名。

牧田諦亮氏是日本當代研究宋以後佛教的權威學者,他的《五代宗教史》和《中國近世佛教史研究》二書,在學術界評價很高。他認為宋以後的佛教是「民眾佛教」。因此對民眾佛教的成立和「居士佛教」的出現等問題作了大量論證。此外,野上俊靜氏著有《遼金的佛教》(一卷),可以說是日本戰後研究這一時期的佛教的劃時代著作。該書作者是東洋史專家,他運用歷史學的觀點,考察了遼金時代佛教同政治的關係等問題。另外,高雄義堅氏的《宋代佛教史的研究》和最近出版的牧田諦亮氏的《中國佛教史的研究》第一、二(論文集)等也是比較有名的學術專著。

(三)中國佛教思想史的研究
中國佛教思想史所包括的範圍較廣,佛教各宗教義史和儒、佛、道三教交涉史均屬其研究對象。戰後日本對這方面的研究比較盛行,學者如林,出版的著作也不勝枚舉。這裡僅概略地談談運用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研究成果。

在這方面,早期的著作有松本文三郎氏的《佛教史的研究》(一卷)。他注重利用思想史的觀點考察中國大乘佛教思想。如〈關於「起信論」支那撰述說〉、〈禪宗的起源〉等論文都是很有說服力的。他還著有《佛教史論》和《佛教史雜考》兩冊。他認為達磨是歷史上的人物,不是捏造的神人。還對牟子《理惑論》撰述年代和《六祖壇經》真偽等問題進行了大量考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常盤大定氏的《支那的佛教、儒教和道教》是一部專論三教關係史的鉅著,分前後兩篇,前篇為〈儒佛二教交涉史〉,後篇為〈道佛二教交涉史〉。在考察三教關係的過程中,強調了佛教給儒、道二教的影響。我在學生時代受常盤大定氏的影響較深,注重探討佛教思想史。近年我寫了《中國佛教的研究》三卷,對道安在中國佛教思想史上的地位進行了論證,我認為所謂「中國佛教」實際上是從苻姚二秦才開其端緒的,其代表人物就是道安。這一看法,不一定很對,有待繼續研究。最近荒木見悟氏著有《佛教與儒教》一卷,他認為宋明理學是融合佛教的本性論和儒教的現實論而形成的產物。另外,塚本善隆氏就「孝」的問題,考察了儒、佛二教的異同,著有《佛教和儒教倫理》一卷,也比較有名。

(四)中國佛教文獻的研究
日本對佛教文獻的研究一直比較重視,在佛學研究中成立了「文獻學」。它除了主要研究梵、巴、藏等文字的原始佛典文獻外,對漢文佛典文獻也進行了研究。

在漢文佛典文獻研究中,比較有名的是塚本善隆氏主編的《肇論研究》。該書是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主持的事業,我當時也應邀參加了這項研究工作。全書共分三篇︰第一篇是〈注釋篇〉,以校訂、翻譯和註解為主。第二篇是〈研究篇〉,共收了七篇論文,對僧肇的佛學思想、《肇論》在佛教史上的意義和流傳情況等進行了論述。其中我也有一篇論文,從思想史的角度初步考察了〈「涅槃無名論」及其思想背景〉。第三篇是〈夢庵和尚節釋「肇論」〉的照相版。另外還有木村英一氏主編的《慧遠研究》,分〈遺文篇〉和〈研究篇〉,共兩卷。此書除了著重對《大乘大義章》和《慧遠文集》作了詳細校訂、註釋外,同時還對慧遠的淨土思想進行了研究,強調慧遠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塚本善隆氏著的《「魏書‧釋老志」的研究》,分〈解說篇〉和〈譯注篇〉兩部份。在〈譯注篇〉中出現了不少錯誤,對此我曾寫過書評,就該書中的一些訛誤作了修正。牧田諦亮氏主編的《中國梁、唐、宋「高僧傳」索引》和《「弘明集」研究》,在學術界評價較高,可以說,該書是近年日本在漢文佛教文獻研究中最理想的成果。近年還陸續出版了《講座敦煌》十卷,對敦煌發現的變文和禪宗文獻作了詳細研究,成績十分可觀。我本人最近想研究《出三藏記集》,但是歲數到了,力不從心,只好讓年輕的研究生們去「共同研究」。

(五)共同研究(各種論文集)
「共同研究」是戰後日本學術界的一種新型的研究方法,其特點是數人同時對某一論題或典籍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研究,然後將研究成果用論文集的形式整理出版。

在這方面,早期比較有名的成果是宮本正尊氏主編的《佛教的根本真理》。該書共四篇,其中第三篇是〈中國佛教的形成與真理觀〉,收有九篇論文,由塚本善隆氏、道端良秀氏、小笠原宣秀氏和我執筆,從中國政治、社會、思想和宗教史的角度考察了佛教真理在中國的發展情況。此外,上面提到的《肇論研究》、《慧遠研究》、《弘明集研究》、《中國梁、唐、宋高僧傳索引》和最近由中村元氏主編出版的《佛教語大辭典》等,都是「共同研究」的成果。

此外,專門研究中國佛教史的論文集有《常盤博士還曆紀念‧佛教論叢》、《塚本博士頌壽紀念‧佛教史學論集》、《福井博士頌壽紀念‧東洋思想論集》、《結城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等。其中《塚本論集》收集了日本第一流學者撰寫的中國佛教研究論文,是戰後日本研究這方面問題的重要成果。

(六)主要學會和學術刊物
日本最早成立的全國性佛教研究機構是「日本佛教學會」和「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前者成立於1927年,由佛教各宗立大學聯盟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學術大會,出版《日本佛教學會年報》。後者成立於1951年,由日本政府和佛教各宗派聯合成立。每年舉行一次學術大會,出版大型刊物《印度學佛教學研究》。這兩個刊物每期均發表有關中國佛教研究的論文。

戰前日本帝國為了侵略中國,曾大力提倡「支那學」的研究,發行過《支那佛教史學》雜誌。該刊成立於1937年,發起人有塚本善隆、高雄義堅、野上俊靜、道端良秀、牧田諦亮(以上京都學派)、福井康順、結城令聞、山崎宏和我(以上東京學派)等。該雜誌每期專門發表研究中國佛教(史)的學術論文。1944年停刊,戰後更名為《佛教史學》。

此外,《佛教史學》、《宗教研究》、《佛教研究》和佛教各宗立大學學報等刊物也發表中國佛教研究成果。

(七)結語
以上,就我所瞭解的範圍簡單地介紹了日本學者對中國佛教研究的情況。日本關於中國西藏佛教、中國佛教藝術和佛教各宗教義等方面的研究也發表了不少著作和論文。由於我本人瞭解有限,在此從略。總之,從以上可以看出,日本無論是戰前還是戰後,對中國佛教的研究一向比較重視,分工也細,發表的論文和出版的著作也非常多,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尚未開拓的課題還不少,特別是對中國佛教思想的研究,有待今後繼續努力。

〔參考資料〕 蔣維喬《中國佛教史》;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中國佛教史》(《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4}、{45});鎌田茂雄《中國佛教史》(全書共計八卷);道端良秀《中國佛教史全集》;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橫超慧日《中國佛教の研究》;《支那佛教史學》七卷;E. Zürcher《Buddhist Conquest in China》。


中阿含經

六十卷。東晉‧隆安二年(398)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共僧伽羅叉譯。收在《大正藏》第一冊。此經是北方佛教所傳四阿含經中之一。因為它所徧集各經,不長不短,事處適中,所以叫《中阿含經》(見《彌沙塞五分律》卷三十、《分別功德論》卷上)。漢譯本最初是由曇摩難提於苻秦‧建元二十年(384)譯出,共五十九卷(現已佚,只存一些零本)。因譯文未能盡符原意,所以後十餘年,僧伽提婆等加以改譯。

此經譯本內容,凡五誦十八品,內收有二二二經,約五一四八二五字(見《出三藏記集》卷九道慈序)。各品主題如次︰

初一日誦,有五品半,合有六十四經。

〈七法品第一〉︰說七種法數及與有關問題,收有十經。(1)《善法經》,說知法知義等七善法。(2)《晝度樹經》,以三十三天晝度樹葉萎黃、還生、開花等七法,譬喻比丘從出家到證四果。(3)《城喻經》,以王邊城四食豐饒等七事具足,譬喻聖弟子得七善法,四禪成就。(4)《水喻經》,以常臥水中以至住岸七種人,譬喻常作惡事到成四果。(5)《木積喻經》,說寧抱火燒木受苦乃至殞身,亦不願作破戒親女人等事。(6)《善人往經》,說七種阿那含為「七種善人所往到處及無餘涅槃」。(7)《世間福經》,說施房等七種世間福,以及聞佛名歡喜踴躍等七種出世間福。(8)《七日經》,說由一日出世到七日並出世,以明諸行無常,勸眾離捨。(9)《七車經》,以波斯匿王從舍衞國遞乘七車,速達婆雞帝,譬喻由戒淨等七淨法,相續成就得到涅槃。(10)《漏盡經》,說見斷等七種有漏。

〈業相應品第二〉︰說有關十善業與十不善業等法,收有十經。(1)《鹽喻經》,說修身、戒、心慧等智者,雖作不善業,亦僅受現法輕報,如少鹽投恒河不覺其鹹等。(2)《惒破經》,為尼乾弟子釋惒破說無明盡則不受後有,及見色不喜不憂等六善住處。(3)《度經》,破外道宿命等三論,因說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處法,與地、水、火、風、空、識等六界法。(4)《羅云經》,教誡羅睺羅莫妄語。(5)《思經》,說故作十善業與不故作十善業受報不同。(6)《伽藍經》,誡十不善業,勤修四無量,得四安穩住處。(7)《伽彌尼經》,說十惡十善果報,如石如油,沉浮不同。(8)《師子經》,說宗本可作不可作法。(9)《尼乾經》,說破尼乾子五可憎惡,說如來得五稱譽。(10)《波羅牢經》,說我知彼幻是幻,而自非幻,並說四無量及遠離法定能斷疑惑。

〈舍梨子相應品第三〉︰主要為舍梨子所說,或與其有關之事,收十一經。(1)《等心經》,說等心天向佛述舍梨子說有內結人阿那含不還此間,有外結人阿那含還來此間。(2)《成就戒經》,舍梨子說成就戒定慧者生餘意生天中,能知滅定。(3)《智經》,舍梨子向佛說得智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等義。(4)《師子吼經》,說有身身念(四念處中身念)者,則不輕慢梵行;若無身身念者,便輕慢梵行。(5)《水喻經》,說五種不淨行除惱法。(6)《瞿尼師經》,舍梨子因瞿尼師告諸比丘,當學敬重隨順觀等法。 (7)《梵志陀然經》,舍梨子教化梵志陀然生梵天修四梵室法,即四無量心。 (8)《教化病經》,說有上信等十種得須陀洹法,此可治病。(9)《大拘絺羅經》,舍梨子問尊者大拘絺羅,因知不善、知不善根等得正見入正法事。(10)《象迹喻經》,說四諦法攝諸善法,於一切法中最勝。(11)《分別聖諦經》,說過現未諸佛廣顯四聖諦法。

〈未曾有法品第四〉︰收十經。(1)《未曾有法經》,說佛於過去迦葉佛時,開始願行佛道行、梵行等未曾有法。(2)《侍者經》,說阿難為佛侍者立三願等未曾有法。(3)《薄拘羅經》,說尊者薄拘羅未曾有法知足行。(4)《阿修羅經》,以大海中喻佛正法律中八未曾有法。(5)《地動經》,說地動三因緣及如來成就功德得未曾有法。(6)《瞻波經》,亦以大海喻正法律中未曾有法。(7)、(8)《郁伽長者經》,說郁伽長者有八未曾有法。(9)、(10)《手長者經》,說手長者有八未曾有法。

〈習相應品第五〉︰收十六經。(1)《何義經》,說持戒為令人不悔,展轉得解脫貪、瞋、癡法。(2)《不思議經》,說法有自然而得者不須思量。(3)至(9)《念經》、《慚愧經》、《戒經》、《恭敬經》,說有正念、正智、慚愧、持戒、行恭敬,便能護根護戒,乃至解脫而得涅槃。(10)《本際經》,說惡人因近惡知識,展轉乃至無明生愛;善人因近善知識,展轉乃至七覺支生明解脫。(11)、(12)《食經》,說惡人為惡知識等食,與上經說相同,並取大海為喻。13《盡智經》,說奉事善知識為往聞善法之因,展轉乃至解脫得漏盡智。14《涅槃經》,無明為苦因,展轉乃至解脫為涅槃因,故遍觀無明等十二因緣而得涅槃。(15)、(16)《彌醯經》,即為比丘說經,說與善知識俱等五因,及修不淨觀等四法能令心解脫成熟。

〈王相應品第六〉︰收十四經(品上七經)。(1)《七寶經》,說轉輪王出世便有七寶出世,如來則有七覺支寶。(2)《三十二相經》,說輪王具足三十二大人相。(3)《四洲經》,說佛本生為頂生王統御四洲而不知足。(4)《牛糞喻經》,說頂生王布施等三種業報,但五蘊無常等。(5) 《頻鞞娑羅王迎佛經》,佛為頻鞞娑羅王說五蘊無常等法,王證果皈依。(6)《鞞婆陵耆經》,迦葉佛為頻鞞王說難提波羅陶師事。(7)《天使經》,說閻王以生老病死惡業治罪,為五天使詰責罪人。

第二一日誦有四品半,合有五十二經。

《王相應品第六〉︰(品下七經)。(8)《烏鳥喻經》,教誡比丘莫依非法活命如獺等。(9)《說本經》,說阿那律陀本事,施辟支佛食得七返人天為王,又說未來螺轉輪王及彌勒佛等事。(10)《大天捺林經》,說大天輪王子孫族屬歷世出家等事。(11)《大善見王經》,說大善見王往古修四無量,六返捨身等事。(12)《三十喻經》,佛為舍梨子以王臣嚴飾等譬喻比丘比丘尼以戒德為嚴飾具等事。(13)《轉輪王經》,說堅念轉輪王成就七寶得四種如意之德,乃至比丘應如螺轉輪王以念處為境界等事。(14)《蜱肆經》,說鳩摩羅迦葉斷蜱肆王的無後世見。

〈長壽王品第七〉︰收十五經。(1)《長壽王本起經》,說長壽王及長生太子行慈不令殺人等事。(2)《天經》,說修八行得光明生天。(3)《八念經》,阿那律陀說得八大人念。(4)至(7)《淨不動道經》、《郁伽支羅經》、《娑雞帝三族姓子經》、《梵天請佛經》,佛為阿那律陀等說離欲法等。 (8)《有勝天經》,阿那律陀說大心無量心義以及光天淨光遍淨光天因果。 (9)至(15)《迦絺那經》、《念身經》、《支離彌梨經》、《長老上尊睡眠經》、《無刺經》、《真人經》、《說處經》,阿那律陀說迦絺那法等。

〈穢品第八〉︰收有十經。(1)《穢品經》,舍梨子說世人有穢無穢等法。(2)《求法經》,說三可毀三可稱法,又說中道斷欲貪等能得心住乃至涅槃。(3)《比丘請經》,目犍連說成就戾語法者與成就善語法者得失不同。(4)、(5)《知法經》、《周那問見經》,周那說知法與不知法者譬喻等。(6)《青白蓮花喻經》,說身口滅法乃至慧見滅法。(7)《水淨梵志經》,說二十一種穢污於心之法。(8)至(10)《黑比丘經》、《住法經》、《無經》,說善不善法乃至淨法盛衰等。

〈因品第九〉︰收有十經。(1)《大因經》,廣明緣起甚深乃至八解脫法。(2)《念處經》,說四念處。(3)、(4)《苦陰經》,分別欲味欲過患等法。(5)《增上心經》,說常念五相得增上心。(6) 《念經》,說欲恚害念及無欲恚害念。(7)《師子吼經》,說無明為諸受本,無明盡則一切受斷。(8)《優曇婆羅經》,說苦行不可說為正解脫法。 (9)《願經》,廣說比丘所應願事。(10)《想經》,說計地等四大,便不知地等四大;不計地等四大,便知地等四大。

〈林品第十〉︰收有十經。(1)、(2)《林經》,第一經以比丘住林能不能得正念、定心、解脫、漏盡,涅槃配合求取衣食等來源易難而組成四料簡,取能得正念乃至涅槃、乞取衣食等便易作終身住修場所。第二經也用與第一經同樣的四料簡,意取得沙門義易求生活資料的林處作終身依住。(3)、(4)《自觀心經》,說得止觀應求漏盡。(5)《達梵行經》,說知漏等因乃能盡一切苦。(6)《阿奴波經》,說提惒達哆以放逸故必墮地獄等事。(7)《諸法本經》,說諸法以欲為本等。(8)、(9)《優陀羅經》、《蜜丸喻經》,說三愛為癰本,六觸處為一切漏。(10)《瞿曇彌經》,佛許大愛道出家,因制八尊師法等。

第三一日誦,有一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大品第十一〉︰收有二十五經。(1)《柔軟經》,說佛為老病死而出家。(2)《龍象經》,說佛為龍象。(3)《說處經》,說過現未三說處等。(4)《無常經》,說觀五陰無常能得證果。(5)《請請經》,說我今受身是最後邊身等。(6)《瞻波經》,訶責犯戒之罪。(7)《沙門二十億經》,以彈琴喻精進證果。(8)《八難經》,說學道八難八非時。(9)《貧窮經》,以無善法財喻貧窮等。(10)《行欲經》,說十種行欲人。(11)《福田經》,說學無學二種福田人。(12)《優婆塞經》,說優婆塞持五戒、念三寶,必能證果。(13)《怨家經》,說瞋恚是怨家、妨害好色等事。(14)、(15)《教曇彌經》、《降魔經》,說信如來所說四事故出家等。(16)《賴吒惒羅經》說意業最重等。(17)《優婆離經》,說優婆離捨尼乾子歸佛事。(18)《釋問經》,說八正道護六根等。(19)《善生經》,佛教善生禮拜六方法。(20)《商人求財經》,說計根塵陰界是我者皆被見所害。(21)《世間經》,說佛從成道到涅槃所說皆實。(22)《福經》,說佛往者七年行慈福報。(23)《息止道經》,說初學比丘應常念不淨,除欲恚病。(24)《至邊經》,說欲盡苦應修沙門法。(25)《喻經》,說無量善法以不放逸為本,喻如地等。

〈梵志品第十二〉︰收二十經(品上十經)。(1)《雨勢經》,說比丘七不衰法與六慰勞法。(2)《傷歌羅經》,佛為傷歌羅摩納梵志說如意足、占念、教訓等三輪示現令其皈依。(3)《算數目犍連經》,佛為算數目犍連梵志說佛法中次第。(4)《瞿默目犍連經》,阿難為梵志瞿默目犍連說無一比丘能與世尊等。(5)《象迹喻經》,佛為生聞梵志說從出家護根到證無漏,方為極大象迹。(6)《聞德經》,又為生聞梵志說聞誦差別功德,從捨家到證滅。(7)、(8)《何苦經》、《何欲經》,佛答生聞梵志所問在家苦樂事等。(9)、(10)《郁瘦歌羅經》、《阿攝惒經》,說四姓平等。

第四一日誦,有三品,合有三十六經。

〈梵志品第十二〉︰(品下十經)。(11)《鸚鵡經》,為鸚鵡梵志,分別在家出家事,又說五蓋及法從心起。(12)《鬚閑提經》,為鬚閑提異學說離欲法喻。(13)《婆羅婆堂經》,佛為婆私吒及婆羅婆二梵志說四姓來歷及業報平等。(14)《須達哆經》,為須達哆居士說施心差別。(15)《梵波羅延經》,說今梵志已越梵志法。(16)《黃蘆圓經》,說於五欲無味無怖,證四禪三明乃不入胎。(17)《頭那經》,佛為頭那梵志說如梵等五梵志法。(18) 《阿伽羅訶那經》,佛答阿伽羅訶梵志問說梵志經典依於人住,展轉乃至依於涅槃。(19)《阿蘭那經》,說佛因阿蘭那梵志出家說無常法利益無量。(20)《梵摩經》,說梵摩梵志,優多羅摩納觀佛相好出家。

〈根本分別品第十三〉︰收有十經。(1)、(2)《分別六界經》、《分別六處經》,分別六界聚、六觸處、十八意行等法。(3) 《分別觀法經》,分別觀法心散不散等。大迦旃延更為廣演。(4)、(5)《溫泉林天經》、《釋中禪室尊經》,說佛莫念過去未來,常說跋地羅帝偈,迦旃延約根塵加以廣釋。(6)《阿難說經》,阿難說跋地羅帝偈及其意義,得佛印可。(7)《意行經》,說八定、八天處等以滅定為最勝。(8)《拘樓瘦無諍經》,分別諍無諍法。(9)《鸚鵡經》,分別業報差別法。(10)《分別大業經》,分別三報受時差別。

〈心品第十四〉︰收有十經。(1)《心經》,說心將世間去、心染著、心起自在等。(2)《浮彌經》,說邪正梵行得果與否。(3) 、(4)《受法經》,約現樂後苦等現未苦樂四種料簡。(5)《行禪經》,分別盛衰等四種行禪。(6)《說經》,說八定中退住及漏盡義。(7)《獵師經》,修四禪等能脫魔境。(8)《五支物主經》,說第一義沙門當知善戒不善戒等具八正道。(9)《瞿曇彌經》,說施受淨不淨。(10)《多界經》,說知界處緣起為智慧,又說眼等十八界與六十二類界。

〈雙品第十五〉︰此品分屬兩誦,成為兩品,故名〈雙品〉。收有十經(品上六經)。

(1)、(2)《馬邑經》,說沙門法須三業清淨成就禪定,乃至漏盡。(3)《牛角娑羅林經》上,樂如意道者大目犍連、樂頭陀行者大迦葉、論議者迦旃延、成就天眼者阿那律陀、習禪者離欲哆、多聞者阿難等隨用心自在與舍梨子問答各說修行所得。(4)《牛角娑羅林經》下,阿那律陀等說修四禪四無量等為人上法。(5)《求解經》,說由見色聞聲求解如來,正知如來法。(6)《說智經》,說與梵行已立比丘問答知見五陰、四食、四說等事。

第五一日誦,有三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雙品第十五〉︰(品下四經)。(7)《阿夷那經》,說法非法眾等見。(8)《聖道經》,說正八聖道及正解脫、正智十支,約邪正修斷為四十善不善法品。(9)《小空經》,說行真實空不顛倒,應不念人想、村想、無事想,乃至不住無想定。(10)《大空經》,說欲多行空者,當修內空、外空、內外空法、不移動法等。

〈後大品第十六〉︰收有十經。(1)《迦樓烏陀夷經》,贊斷過中食。(2)《牟梨破群那經》,說出家應修無欲,習慈悲喜捨等。 (3)《跋陀和利經》,贊一坐食法。(4)《阿濕貝經》,責過中食。(5)至(7)《周那經》、《優婆離經》、《調御地經》,說修行不放逸、六諍本、七滅法等、七滅諍等如法不如法等。(8)《癡慧地經》,說癡與慧種種相苦樂報。(9)《阿梨吒經》,說欲法障道。(10)《𠻬帝經》,十不往生,詳說十二緣起。

〈晡利多品第十七〉︰收有十經。(1)《持齋經》,說應持八支齋,並修念佛等五念。(2)《晡利多經》,佛為晡利多居士說離殺等八支、斷俗事。(3)《羅摩經》,說求無病安隱涅槃法為聖求,求病法等為非聖求。(4)《五下分結經》,說依道依迹斷五下分結。(5)《心穢經》,說拔疑佛等五種心中穢,解身縛等五種心中縛,是為比丘比丘尼清淨法。(6)《箭毛經》,佛為異學箭毛等說佛以無上戒等五法令弟子恭敬不離。(7)《箭毛經》,佛為異學等說天眼宿命通。(8)《鞞摩那修經》,說無諂誑、隨佛教化必得正法。(9)《法樂比丘尼經》,法樂比丘尼答毗舍佉問法。(10)《大拘絺羅經》,大拘絺羅答舍利弗問法。

〈例品第十八〉︰收十一經。(1)《一切智經》,佛為波斯匿王說四姓成就五斷支事,於後世有差別。(2)《法莊嚴經》,波斯匿王贊佛種種法靖。(3)《鞞訶提經》,說佛說法善,眾弟子趣向善,又佛行善身行不為沙門梵志聰明智慧及餘世間之所憎惡。(4)《第一得經》,說弟子不欲變異法,惟應廣布八正道。(5)《愛生經》,說生愛時便生愁苦。(6)《八城經》,阿難為八城居士說十二禪。(7)《阿那律陀經》,阿那律陀說得四禪及漏盡為比丘賢死。(8)《阿那律陀經》,說見質直、修念處、四無量等為不煩熱死。(9)、(10)《見經》、《箭喻經》,說佛一向說有常無常,又不一向說世有常等。(11)《例經》,說欲斷無明乃至老死以及別知無明乃至老死者應修三十七菩提分、十一切處、十無學法。

聲聞乘各部派中所傳的《阿含》各各不同,秦譯《中阿含》究屬於何部所傳從來也沒有一致的意見。但此經初次譯本與《增一阿含》同出於有部譯師曇摩難提,今本翻譯時,由僧伽羅叉講梵本,僧伽提婆轉梵為晉,二人皆有部的根據地罽賓人,而提婆別譯之《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羅叉續成羅什所譯的《十誦律》,並為有部重要典籍。又此經的結構和西藏譯本止天所著《俱舍論疏要用論》所引用的有部《中阿含》極其相似。從這幾方面來看,此經可能是有部的傳本。

此經全部梵本似已散佚,早年在新疆地方發現的梵本斷簡中,僅有三經與本經中零本相同。即(1)同於本經之第一二一《請請經》。(2)同於本經之一三三《優婆離經》。(3)同於本經之一七○《鸚鵡經》。

在本經全部譯出的前後,零本翻譯很多,現存的計有七十三種。西藏大部經中,僅有相當於本經的零本五種。本經與南傳巴利文本《中部》對勘,二二二經中僅有九十六經相同。蓋本經所收者,篇幅或長或短,不全是適中的。所以在南傳巴利文本,也有九十餘經編入他部中(據赤沼氏《對照目錄》),本經中各經見於巴利文《長部》者凡九經,見於《增一部》者凡七十六經,見於《相應部》者凡七十六經。(田光烈)

◎附一︰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十章

第二節(摘錄)
「相應教」類集成立,而傳為佛說與弟子說的經文,仍不斷的傳出、流行,又次第結集出來。次後集成的部分,在原有的契經上,分別、抉擇、評破、融攝、組合,會入了更多的事緣、傳說,成為《中阿含》與《長阿含》。或為了便於教化,依當時所傳的經法,以增一法編集,成為《增一阿含》。三部集成的時代相近,但《增一阿含》要遲一點。

漢譯《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ḥ)的誦本。分六十卷,十八品,二二二經(傳說分為五誦)。南傳的《中部》,與《中阿含經》相當,是銅鍱部(Tamra-śatīyāḥ)的誦本。全部分十五品,一五二經;分為「根本五十」、「中五十」、「後五十」三部分,這應該就是漢譯所傳的「分」或「誦」了。這不同的兩種誦本,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品名相同的,不過四品。(中略)

《中阿含經》與《增支部》相合的,占三分之一以上。說一切有部的《增一阿含》沒有傳譯,所以不能知道有多少與《增一阿含》相同,而是重出。但大體說,這些,銅鍱部編入《增支部》,而在說一切有部,是編入《中阿含經》的。這部分,多數集中在一至十二品中。而〈七法品〉、〈業相應品〉、〈未曾有法品〉、〈林品〉;尤其是〈習相應品〉、〈大品〉,占有很大的比數。(中略)

總之,《中部》與《中阿含經》,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二部誦本所以如此的差異,是由於四阿含編集的組合不同。為銅鍱部編入《長部》、《增支部》的,而說一切有部編入《中阿含經》的達一百經左右。說一切有部編入《雜阿含經》的,卻有二十餘經,銅鍱部編入《中部》。更由於各有自宗所誦的契經,如銅鍱部的《中部》,就有二十八經。除去這些差異,二部共誦的《中阿含》原形,約為十品,一百經。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五章第二節(摘錄)

佛法的原始結集,與《雜阿含經》──《相應部》的一部分內容相當。由於「如來記說」、「弟子記說」、「諸天記說」的應機不同,編入《雜阿含經》,《雜阿含經》已有了不同的適應性。依《雜阿含經》為本,順著三類「記說」的傾向,更廣的集成《中》、《長》、《增一》──三部,雖主體相同,而更明確的表現出各部的獨到適應。這是約各部的著重點而說的。

《中阿含經》繼承「弟子所說」的特性,重視出家眾──僧伽,每說到有關毗奈耶的部分。如《瞿默目犍連經》說︰佛涅槃後,佛沒有預先指定繼承人,比丘們也沒有公推誰繼承佛的地位。佛法是「依法不依人」,比丘們只是依法而住──受持學處,按時舉行布薩,互相教誡策勵,依法懺悔出罪,就能達成僧伽的清淨和合。如比丘有︰多聞、善知識、樂住遠離、樂燕坐、知足、正念、精進、智慧、漏盡──佛說的十可尊敬法,「則共愛敬、尊重、供養、宗奉、禮事於彼比丘」,佛法就這樣的延續下來。如僧伽有了諍論,要合法的除滅,佛法才不致於衰落,如《周那經》所說的「六諍根」、「四諍事」、「七滅諍法」與「六慰勞(六和敬)法」。這兩部經,表達了當時僧伽佛教的特色。此外,如長老比丘應該教導初學的;應該教誡比丘尼;教誨阿練若比丘。在布施中,施僧的功德最大;三淨肉的意義。對於僧尼習近的,不受一坐食的;過中食的;非時乞食的;犯戾語(不受教誡)的;不捨惡見,如說淫欲不障道的,心識常住的;尤其是犯戒不悔,嬈亂僧眾的,要予以嚴厲的制裁。至於敘事而文段與律部相當的,如釋尊少年受欲的《柔輭經》;從二仙修學、成佛、度五比丘的《羅摩經》;初化王舍城(Rājagṛha)的《頻毗婆邏王迎佛經》;種種希有的《未曾有法經》;因拘舍彌(Kauśāmbī)比丘諍論而說的《長壽王經》;女眾最初出家的《瞿曇彌經》;因比丘不清淨,釋尊不再說戒的《瞻波經》等。《中阿含經》與律治的、僧伽的佛教精神相呼應,表示了「中」部的重要傾向。

「法義分別」,是「中含」的又一重點所在。現存漢譯的《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所傳的;南傳的《中部》,屬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在《中阿含經》的二二二經,《中部》的一五二經中,相同的僅有九十八經。

〔參考資料〕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印度哲學研究》卷二;《東洋學術研究》第二十三冊〈阿含經典の成立〉。


五寶

代表一切寶的五種寶物。密教造壇修法時,將五寶與五藥、五香、五穀共埋於壇下的中央及四方,作為五部塔婆,代表地神的寶藏;或灌頂時,將其貯於大壇的五瓶中,表示開淨菩提心而開發五智之德。《大日經疏》卷四云(大正39‧621a)︰「即穿漫荼羅中心深一肘許,用成辦諸事真言,加持五寶、五穀、五藥安置其中。(中略)應取欲灌頂瓶,貯以淨水勿令大滿,插諸花果,中置五寶穀藥,於埋寶處置之。」

關於五寶的種類,各經說法不同。《成就妙法蓮華經王瑜伽觀智儀軌》及《建立曼荼羅護摩儀軌》等說是金、銀、真珠、瑟瑟、頗梨五種;《蕤呬耶經》卷中說是瑚、頗、金、銀、商佉;《蘇悉地羯囉經》卷下〈護摩法則品〉說是金、銀、真珠、螺貝、赤珠;《陀羅尼集經》卷四說是金、銀、真珠、珊瑚、琥珀。

〔參考資料〕 《慧琳音義》卷三十六;《十誦律》卷六十一;《建立曼荼羅揀地法》;《乳味鈔》卷十四、卷二十五。


五怖畏

指五種怖畏;怖畏是梵語vibhīṣaṇa之譯。有三種說法︰

(一)見道以前所起的五種怖畏︰又稱五恐怖、五怖或五畏。即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道畏、大眾威德畏。《雜阿含經》卷二十六云(大正2‧185b)︰「成就此四力者,得離五恐怖。何等五﹖謂不活恐怖、惡名恐怖、眾中恐怖、死恐怖、惡趣恐怖,是名五恐怖。」又,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云(大正10‧181b)︰「此菩薩得歡喜地已,所有怖畏悉得遠離。所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道畏、大眾威德畏,如是怖畏皆得永離。」

(1)不活畏︰又名不活恐怖;謂初學者雖行布施,卻恐不活而常積資財,不能盡己所有。

(2)惡名畏︰又名惡名恐怖;謂初學者為化眾生而同入酒肆,卻無法安行自若,恆懼他人譏謗。

(3)死畏︰又名死恐怖或命終畏;謂起廣大心而施與財物等,卻畏死而未能捨身命。

(4)惡道畏︰又名惡趣恐怖、惡趣畏,或墮惡道畏;謂畏造不善業而墮惡道。

(5)大眾威德畏︰又名眾中恐怖、大眾畏、怯眾畏、處眾怯畏;謂於王廷執理處,或善解法義之威德大眾前,畏怯自己言行有失。故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復云(大正10‧181b)︰
「此菩薩離我想故,尚不愛自身,何況資財,是故無有不活畏。不於他所希求供養,唯專給施一切眾生,是故無有惡名畏。遠離我見,無有我想,是故無有死畏。自知死已,決定不離諸佛菩薩,是故無有惡道畏。我所志樂,一切世間,無與等者,何況有勝,是故無有大眾威德畏。」

(二)當來可能產生的五種怖畏︰又稱五恐怖。《十誦律》卷四十九云(大正23‧358c)︰「佛告優波離,當來有五怖畏,今者未有,應知是事,求方便滅。」即(1)自不修身戒、心慧,復度他人又不能令修身戒、心慧;(2)復蓄沙彌而不能令修身戒、心慧;(3)復為他人所依止,而不能令修身戒、心慧;(4)與淨人沙彌共住而不知三相,掘地斷草用水灌溉;(5)雖誦三藏而前後雜亂。

(三)得一切智菩提心時,可遠離的五種怖畏︰《大方廣佛華嚴經》卷三十六〈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云(大正10‧826b)︰「譬如有人得無畏藥,離五恐怖。何等為五﹖所謂火不能燒、毒不能中、刀不能傷、水不能漂、煙不能熏。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得一切智菩提心藥,離五怖畏。何等為五﹖不為一切三毒火燒、五欲毒不中、惑刀不傷、有流不漂、諸覺觀煙不能熏害。」

〔參考資料〕 (一)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三;《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卷九;《十誦律》卷五十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大智度論》卷二;《菩薩地持經》卷九;《十地經論》卷二;《佛地經論》卷二;《法華經玄義》卷四(上);《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末);《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二)《五恐怖世經》;《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一;《四分律資持記》卷上一之三。


五會念佛

五會念佛是淨土宗念佛的一種方法。其法主要在於念佛音聲的緩急,以此表達念佛的心情安靜和急切的意義。第一會是「平聲緩念」,即平聲靜意地念「南無阿彌陀佛」六字佛號。第二會是「平上聲緩念」,就是念佛號時聲音略高一些。第三會是「非緩非急念」,前兩會都是緩念,此言非緩,就是不再太慢,稍快一些,故言非緩;但也不要太快,這叫「非緩非急念」。第四會「漸急念」就是逐漸快念,並帶有急切之感。第五會「四字轉急念」,前四會都是念「南無阿彌陀佛」六字,此第五會只念「阿彌陀佛」四字,並且要更快、更急的念。這叫「四字轉急念」。這種「轉急念」是要表達出急切求佛救脫,急切求佛接引的心情,從而達到意志純誠,一心不亂的念佛境地。五會念佛的方法,是唐代淨土宗法照根據《無量壽經》而建立的。該經說(大正12‧271a)︰「清風時發出五音聲,微妙宮商,自然相和。」這就是五會念佛的出處。法照並有偈贊云︰第一會時除亂意,第二高聲遍有緣,第三響揚能哀雅,第四和鳴真可憐,第五震動天魔散,能令念者入深禪。(劉峰)

◎附︰觀本《香光閣隨筆》第四集(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

五會念佛聲律考源
考照祖《略法事儀》中第五法事軌則,題曰五會念佛。文曰︰五會念佛,出自何文﹖答曰︰《大無量壽經》云︰或有寶樹,車渠為本,紫金為莖,白銀為枝,琉璃為條,水精為葉,珊瑚為華,瑪瑙為寶,行行相值,莖莖相望,枝枝相準,葉葉相向,華華相順,實實相當,榮色光耀,不可勝視,清風時發,出五會音聲,微妙宮商,自然相和,皆悉念佛、念法、念僧,其聞音者,得深法忍,住不退轉,至成佛道。又《觀經》曰︰若念佛者,當知此人芬陀利華,名為希有,觀世音、大勢至為其勝友,當坐道場,生諸佛家。是以如來,常於三昧海中,舉網綿手,謂父王曰︰王今坐禪,但當念佛,豈同離念求乎無念,離生求於無生,離相好求乎法身,離文字求乎解脫,夫如是者,則住於斷滅見,謗佛毀經,成揠法業,墬無間矣。凡在修道,可不慎歟!可不敬歟!

又《觀佛三昧海經》云︰此觀佛三昧,是破戒者護,失道者依,煩惱賊中,大勇猛將,首楞嚴王百千三昧,所出生處,亦名諸三昧母,亦名諸三昧王,亦名諸佛共所印可定,亦名如來禪,非二乘外道等禪,信可知矣。

此五會念佛聲勢,點大盡長者,即是緩念,點小漸短者,即是漸急念,須會此意。

第一會,平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二會,平上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三會,非緩非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四會,漸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五會,四字轉急念,阿彌陀佛。

按照祖之五會念佛,其微妙宮商,乃緣於《無量壽經》,蓋深領無情說法之旨也。何謂無情說法﹖昔僧問南陽慧忠國師,如何是古佛心﹖國師曰︰牆壁瓦礫是。僧曰︰牆壁瓦礫,豈不是無情﹖國師曰︰是。僧曰︰還解說法否﹖國師曰︰常說,熾然說,無間歇。僧曰︰某甲為甚麼不聞﹖國師曰︰汝自不聞,不可妨他聞者也。僧曰︰未審甚麼人得聞﹖國師曰︰諸聖得聞。僧曰︰和尚還聞否﹖國師曰︰我不聞。僧曰︰和尚既不聞,爭知無情解說法﹖國師曰︰賴我不聞,我若聞,即齊於諸聖,汝即不聞我說法也。僧曰︰恁麼則眾生無分去也。國師曰︰我為眾生說,不為諸聖說。僧曰︰眾生聞後如何﹖國師曰︰即非眾生。僧曰︰無情說法,據何教典﹖國師曰︰灼然言不該典,非君子之所談,汝豈不見《華嚴經》云︰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昔洞山舉此以問溈山,溈曰︰我這裏亦有,祇是罕遇其人。洞山曰︰乞師指示,溈豎起拂子,曰︰會麼﹖洞山曰︰不會,請和尚說。溈曰︰父母所生口,終不為子說。洞山曰︰還有與師同時慕道者否﹖溈曰︰此去澧陵、攸縣、石室相連,有雲巖道人,若能撥草瞻風,必為子之所重。遂辭溈山,徑造雲巖,舉前因緣了,便問無情說法,甚麼人得聞﹖巖曰︰無情得聞。師曰︰和尚聞否﹖巖曰︰我若聞,汝即不聞吾說法也。師曰︰某甲為甚麼不聞﹖巖豎起拂子曰︰還聞麼﹖師曰︰不聞。巖曰︰我說法,汝尚不聞,豈況無情說法乎!師曰︰無情說法,該何教典﹖巖曰︰豈不見《彌陀經》云︰水鳥樹林,悉皆念佛念法。師於此有省,乃述偈曰︰也大奇,也大奇,無情說法不思議,若將耳聽終難會,眼處聞聲方得知。

又蘇東坡居士,因宿東林,與照覺論無情說法話,有所悟,黎明呈偈曰︰溪聲便是廣長舌,山色無非清淨身,夜來八萬四千偈,他日如何舉似人。可知宇宙間,天籟、地籟、人籟,無非妙音,極樂娑婆,同一性海,會得此旨,則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觸著磕著,都迎刃而解矣。

照祖又舉《觀佛三昧海經》,此經釋尊為父王說,而付囑阿難,乃至彌勒,及釋提桓因,持是妙法,流通於世,以益未來眾生;先從三十二相,八十種好,順逆觀如來身分,由佛相而入佛四無量心;由四無量心,而觀見十方三世,苦海一切眾生,皆過去未來,吾人之父母子女眷屬,而迷於俗情利養聲色,廣種三途業因,不解回頭。因是而知淨土三經,彌陀願海,七重行樹,七重羅網,道場寶樹,演妙法音,乃至世間天上,百千種樂,展轉比較,而曰第六天上,萬種音樂,不如無量壽國,諸七寶樹,一種音樂,千億倍也。

竊維唐虞三代,禮樂為治之大本,而樂尤居其先,是故孔子著《孝經》,首曰︰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繼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此義先儒嘗致疑焉。不知樂主敬,其道尊;樂主和,其用普。夫雅樂感人,能變少年為老成,能轉虛浮為篤實,試舉一事而證之。《說苑》曰︰孔子適齊,至於郭門,遇一嬰兒,擊一壺,相與俱行,其視精,其心端,孔子謂御者曰︰趣駈之,韶樂方作,觀此嬰兒,儀容詳序,視聽端疑,身心靜穆,試問俗樂,與此相去幾何!昔隋高祖謂群臣曰︰聞公等皆好新聲奇變,所奏無復正聲,此不祥之大者,聲不正,何可使兒女聞也。善哉此諭,何可使兒女聞一語,誰歟驚心動魄,而為此潮流一顧耶。

考歷朝法曲,至盛莫如唐代,據《唐書》〈禮樂志〉,玄宗既知音律,酷愛法曲,其時去梁隋未遠,武帝所製法曲,如善哉、大樂、大勸、天道、仙道、神王、龍王、滅過惡、除愛水、斷苦輪等,梵唄樂歌,及隋之鐃、鈸、鐘、磬、幢、簫、秦漢子等法樂,猶有存者。據《陳氏樂書》,李唐樂府曲調,有普光佛曲、彌勒佛曲、日光明佛曲、大感德佛曲、如來藏佛曲、藥師琉璃光佛曲、無威感德佛曲、龜茲佛曲,並入婆陀力調也。釋迦牟尼佛曲、寶華遊步佛曲、觀法會佛曲、帝釋幢佛曲、妙華佛曲、無光意佛曲、阿彌陀佛曲、燒香佛曲、十地佛曲,並入大乞食調也。大妙至極曲、解曲,並入越調。摩尼佛曲,入雙調也。蘇密七俱陀佛曲、日光騰佛曲,入商調也。邪勒佛曲,入婆臘調也。觀音佛曲、永寧佛曲、文德佛曲、娑羅樹佛曲、遷星佛曲,並入般涉調也。提梵,入移風調也。

如上所列,足見當時法樂之盛,而今俱不可得見矣。惟照祖五會念佛一法,千載而下,猶得《法事儀》、《觀行儀》兩書,復出於世,今得循而考之,以覘其梗概,是亦佛祖龍天,界余之責也,敢不敬其事,蠡測而貢於世。

釋文一
上文照祖五會念佛格式,先敘聲勢。曰︰點大盡長者,即是緩念,點小漸短者,即是漸急念,須會此意。

釋曰︰聲勢者,即念佛聲均高低疾徐之音節也;點,即拍子之音符,舊式名為點板;點大盡長者,點與點距離疏遠也。假如一句六字洪名,照例分四拍子,其實內含實板四拍子,虛板四拍子,共八拍子,方合均勻句法;以六字洪名,每字一拍,祇得六拍,那有八拍子,因其中陀佛二字,應加有聲無詞兩虛拍,方合板路,今將其點板如下︰


。       。
、 、 、 、 、、、、
南 無 阿 彌 陀 佛 


觀此六字洪名,原句祇有六個拍子,不能成調,陀字下不加虛點,卻欠半拍,不能落佛字;又佛字下不加虛點,亦欠半拍,不能起南字;故須共成八拍,方合句調,但八拍太繁,便成獃板,故省卻虛點四拍,祇用實板四拍,其式如下︰


。       。
、   、   、 、
南 無 阿 彌 陀 佛


觀此六字洪名,點板距離疏落,若緩念盡長,則成慢板,非緩非急,則成中板,此釋點大盡長之臆見也。

點小漸短者,催板而後,拍子漸速,雖含八拍,不能以八拍計點,轉入四字佛號,則一點一字,祇成四拍,無復虛點,故曰︰點小漸短,其式如下︰


。   。
、 、 、 、
阿 彌 陀 佛


此是漸急轉急之點板不同處,節拍雖無添減,而陀字下之虛點、佛字下之虛點,俱省 卻不用,直截祇是一字一板、點板距離切密,此從快板轉入急板,六字轉成四字,法爾如是,此釋點小漸短之臆見也。

須會此意云者,謂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念佛譜與其他歌譜不同,雖有五會,無一定之段落章節可言,蓋念佛時間,準香炷為分配,香炷有長短,句數多少不定,欲得數多者,宜急念;欲感人深者,宜緩念。在掌板者斟酌盡善,斯為得之,可以意會,不可以言傳也。

釋文二


上文照祖排列五會念佛聲勢曰︰
第一會,平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二會,平上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三會,非緩非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四會,漸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五會,四字轉急念,阿彌陀佛。


會者聚也,集多數人而為之,亦古人以友輔仁之意。古今念佛,不出兩種,一隨自意念佛,此齋公齋婆之念法;一結社念佛,此自利利他之念法;兩者不能驟然而相合也。何以故﹖如獨唱曲,其情趣可使歌者自由發揮其個性,而脫離一切的束縛;至如合唱曲,則各部集合須成一個完全的和聲,其中有男女混聲的組合,老幼混聲的組合;或二部合唱,或三部四部合唱;若無主調,則旋律無所遵循,若無轉調,則樂風不知變化,若無慢板,無以見依永之端嚴,若無急板,無以見依韋之諧協,是知照祖所列之五會聲勢,其主調,轉調,高低疾徐,種種節拍,舉無不具備也已。

所云平聲緩念者,起板佛號,初用平調也。平上聲緩念者,轉板佛號,轉入商調也。按四聲口訣曰︰平聲平道莫低昂,上聲高呼猛烈強,去聲分明哀道,入聲短促急收藏。徐大椿《樂府傳聲》云︰四聲之中,平聲最長,唱平聲之訣,在出聲之際,得舒緩周正和靜之法,乃與上下迴別,為平聲之正音;上聲,則在出字之時分別,方開口時,須略似平聲,字頭半吐,即向上挑,方是上聲正位。(下略)

又清《律呂正義》續編云︰凡作樂,必有高音、低音、平音之三等,分作三品以明調。其一曰︰上品,乃自下而上,遞高之調,惟有上起而無下落焉。一曰中品︰乃上下適中,最平之調,此調之聲字,可上可下也。一曰︰下品,乃自上而下,遞落之調。

準是而知,中聲乃最平之調也。《國語》云︰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左傳》云︰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云︰十二律,皆中聲也,歌出自然,雖高而不至於揭不起,雖低而不至於咽不出,此所謂中聲也。按此五降不容彈者,乃以上為中聲,上一四合凡,以下低不成聲也。

又《夢溪筆談》,唐‧天寶時,始以法曲與番部樂合奏,名為燕樂。前後新聲為清樂,照祖恰當其時,然則第一會,或即套用清平調;第二會,或即套用清商調;以一句阿彌陀佛,能生若許曲調者,或如西樂之一句譜,Ein-stzige torm,能生種種之變化譜,Varintio-nen Form是或相類,未可知也。

關於五會念佛的讚本
照祖所著《法事儀》、《觀行儀》兩書,總列讚文八十八首,其中除兩書重見之讚文二十一首,引用古德讚文十七首,頌讚五會念佛者五首,今專就五會讚文,舉而錄之。

五會讚


第一會時平聲入,第二極妙演清音,
第三盤旋如奏樂,第四要期用力吟,
第五高聲唯速念,聞此五會悟無生,
一到西方受快樂,永不輪迴入苦坑。
發心念佛事須堅,臨終決定上金船,
迴願眾生皆得往,直向西方坐寶蓮。
西方世界至為精,彼土眾生不可輕,
衣裓持華供養佛,還來本國飯經行,
發心念佛度群生,願此五會廣流行,
六道三途皆攝取,蓮華會裏著真名。


此章表示五會的調子與拍子,調子則一會清平調,二會清商調,拍子則三會轉中慢板,四會轉中快板,五會轉急板,六字洪名至此轉成四字,緜緜密密,纍纍如貫珠,一切妄想情慮,被清淨聞塵,滾入無何有之鄉矣。送心極樂,莫善於此,願毌忽諸。

歎西方淨土五會妙音讚


第一會時除亂意,第二高聲遍有緣,
第三響颺能哀雅,第四和鳴真可憐,
第五震動天魔散,能令念者入深禪,
五會聲中十種利,為令學者用心堅。
妙音五會摩尼寶,能雨無邊聖法財。
智者必須依此學,臨終一念坐華臺。
寄語現前諸大眾,五會念佛利無窮,
今日道場同行者,相將定取坐華宮。
五會聖教是真宗,定捨娑婆出苦籠,
眾等發心迴願往,西方世界獲神通。
寶樹森森是翠林,微風五會演清音,
華雨六時隨處下,見聞之者發真心;
眾等今時發信心,聽說彌陀五會音,
專求不妄稱名字,迎將極樂坐華林。
五會交響讚池城,樓臺鬱鬱暎雲青,
琉璃七寶金繩界,處處唯聞念佛聲。
彌陀五會是舟船,永劫常於苦海傳,
但使聞聲皆解脫,定超生死離人天。


此章表示此方教體,五會念佛,能深入人心;善會者,能深入禪定;十種利者,言修菩薩之行者,善能修習禪定,則萬緣俱息,定性現前,則獲十種利益︰(一)安住儀式,(整肅威儀,一遵法式,行之既久,正定現前,自然安住而無所勉強。)(二)行慈境界,(習諸禪定,恒存慈愛,無傷害意,於諸眾生,悉使安穩。)(三)無煩惱,(諸根寂靜,貪瞋癡等,一切煩惱,自然不生。)(四)守護諸根,(常自防衛,眼等諸根,不為色等諸塵所動。)(五)無食喜樂,(禪悅為食,以資道體,雖無飲食之奉,自然欣豫。)(六)遠離愛欲,(寂默一心,不使散亂,則愛欲之境,悉無染著。)(七)修禪不空,(雖獲諸神功德,證真空理,然不墮於斷滅之空。)(八)解脫魔羂,(遠離生死,一切魔羂,不能纏縛。)(九)安住佛境,(開發無量之智慧,通達甚深之法義,於佛知見,自然明了,故心心寂滅,住持不動。)(十)解脫成熟,(既入深禪,一切惑業,不能撓亂,行之既久,則無礙解脫,自然圓熟。)此十種利,見《月燈三昧經》,本為習禪得定之境界,而五會念佛,若依此學,心得堅定,亦可到此境界,不止超出人天,定能入佛智海,登大願船,永離三界生死。

極樂五會讚


觀經妙讚定中成,寶偈分明化有情,
五會閻浮流布廣,相期極樂悟無生。
彌陀寶讚實堪傳,恒為眾生作法船,
五會佛聲聞解脫,一時盡得坐金蓮。
西方五會遍娑婆,意在眾生念佛多,
寶國華開千萬億,聞名去者幾恒沙。
千般伎樂遶金臺,百寶蓮華出水開,
五會聲聲須急念,臨終一一盡迎來。
無邊化佛紫金身,守護流傳五會人,
念念彌陀心不退,翩翩寶坐自相親。


此章勸娑婆眾生,提唱五會念佛,廣度有情,言千般伎樂遶金臺者,百寶蓮華出水開者,正是表示五會念佛,乃合於《華嚴經》之旨。華嚴十大莊嚴世界種,皆以音聲為體,今略舉其一,賢首菩薩偈云︰又放光明名妙音,此光開悟諸菩薩,能令三界所有聲,聞者皆是如來音,以大音聲稱讚佛,及施鈴鐸諸音樂,普使世間聞佛者,是故得成此光明。又合於《法華經》之旨。《法華》〈方便品〉云︰若使人作樂,聲鼓吹角唄,簫笛琴箜篌,琵琶鐃銅鈸,如是眾妙音,盡持以供養,或以歡喜心,歌唄頌佛德,乃至一小音,皆已成佛道。至如淨土三經,極讚音樂,聞者皆悉念佛念法念僧。《安樂集》云︰從世帝王至六天,音樂轉妙有八重,展轉勝前億萬倍,寶樹音麗倍亦然,復有自然妙伎樂,法音清和悅心神,哀婉雅亮超十方,是故稽首清淨樂。或疑沙彌十戒,歌舞倡伎,故往觀聽,律制所禁;釋之曰︰《摩訶僧祇律》第三十三,及三十九,言之最詳。佛為六群比丘,及六群比丘尼,往觀伎樂,輕狂語笑,受世譏嫌。聞者具白世尊,世尊呵責!從今已後,不聽觀伎樂,若方便往觀,比丘犯越毗尼罪,尼犯波逸提罪。若佛生日大會處,菩提大會處,轉法輪大會,五年大會,作種種伎樂供養佛,若檀越語比丘言︰諸尊者,與我和合翼從世尊,爾時得與和合在坐,若檀越語比丘尼言︰阿梨耶,佐我安施供養具,爾時得助作,若坐中有種種伎樂,生染著心者,或於彼間聞樂,有欲著心者,即應起去,是名伎樂。又《四分律》第五十二,雜犍度之二,時諸比丘自作伎,若吹唄供養。佛言︰不應爾,彼畏慎不敢令白衣作伎供養,佛言聽。又《十誦律》云︰為諸天聞唄心喜或音樂舞伎,螺鈸簫韶,發歡喜心,當行供養,可知世樂轉為佛樂,正是人間好現象也。

歎五會妙音讚


彌陀五會響雄雄,智者傳來五濁中,
五苦聞聲皆得樂,乘斯五會入蓮宮。
智者慈悲傳五會,意在將傳滅五燒,
五燒即因五會滅,皆乘五會出塵勞。
雄雄五會響高深,隱隱雷聲寫妙音,
聖眾相將同讚歎,但是人聞皆發心。
微妙西方五會聲,將來五濁救眾生,
五趣聞名皆解脫,五會引到寶蓮城。
零零五會出衡山,隱隱如今遍五天,
五眾咸言皆利樂,末法仍留五百年。
彌陀五會貫人心,哀婉慈聲屈曲深,
無量壽經如此說,寶水長流演妙音。
五會響颺出雲霞,清音嘹亮遍恒沙,
朝朝暮暮常能念,世世生生在佛家。
香風颯起觸人身,唯將五會斷貪瞋,
五音兼能淨五蘊,聞名永劫離囂塵。
西方鼓樂及絃歌,琵琶簫笛雜相和,
一一唯宣五會法,聲聲皆說六波羅。


按此讚,前半偈從「彌陀五會響雄雄,智者傳來五濁中,至五趣聞名皆解脫,五會引到寶蓮城」,此八行十六句,乃讚歎文殊師利菩薩也。所云智者,乃五台山大智文殊,非天台智者大師也。

考《大日經》,稱妙吉祥,文殊者,妙之義,師利者吉祥之義。此菩薩,與普賢為對,常侍釋迦如來。普賢表大行,司諸佛之定慧;文殊表大智,司諸佛之智德,故曰智者。

昔吳郡沙門道衍,所撰《諸上善人詠》一卷,其詠法照大師云︰五會緣興感五雲,佛聲遙使帝宮聞,當年不受文殊教,歷劫何由獲妙薰。其事蹟已在前編法照四祖傳中詳錄,今不再贅。

又按此讚後半偈,自「零零五會出衡山,隱隱如今遍五天,至五音兼能淨五蘊,聞名永劫離囂塵」,此八行十六句,乃讚歎南嶽般舟承遠三祖。三祖事蹟,已見前編所錄永州司馬柳宗元所撰「南嶽彌陀和尚碑」,及衡州刺史呂溫所撰「承遠和尚碑」,今不重舉。

淨土五會讚


五會倍須欽,稱名觀紫金,心中辨邪正,
魔境不來侵。極樂寶林清,微風五會聲,
聲中論妙法,聽者悟無生。淨剎寶林明,
彌陀五會聲,聽者皆生樂,不聞諸苦名。
白玉池邊過,蓮華葉裏香,空中開梵響,
五會入真常。暫至寶城樓,逍遙何所憂,
唯聞念五會,長劫更何憂。寶剎多真土,
威宣五會音,常聞嚴淨響,從此漸幽深。
極樂黃金樹,花開五會聲,意欲令諸子,
聞者盡修行,持蓮含九品,花接往生人,
五會連聲別,從茲洗客塵。極樂誰家子,
蓮花葉裏生,為由聞五會,從此息塵情。
淨國摩尼水,渠渠處處流,水聲含五會,
聞者永無憂。


此章為五言讚本,共二十韻,乃依《觀經疏》〈散善義〉,以明九品正行,勸修五會念佛法,保任決定往生。前十韻二十句,乃述上品、中品、往生之樂相。後十韻二十句,勸進行者,勤修五會念佛,不論善惡罪福,老幼男女,僧俗,九品括盡,決得往生;惟須注意!培植蓮華胎藏,須知此身,在娑婆五濁惡世念佛,此心已送往極樂世界,七寶池中,受摩尼水洗濯,一念淨息塵情,則蓓蕾蓮苞,自然出水,常精進者,華日向榮,漸怠廢者,華日憔悴,觀前編越國夫人王氏傳中之楊傑、馬玗的故事可證也。

除此五會讚五章之外,其他一二零篇斷句,關於五會讚頌者。如《法事讚》中第六離六根讚,有句云︰彌陀五會救娑婆,聞者皆能發道芽。又第八西方樂讚,有句云︰香風吹動諸行樹,宮商五會演希奇。其《觀行儀》中第十一出家樂讚,有句云︰水鳥樹林念五會,哀婉慈聲讚法王,又第十二淨土樂讚,有句云︰菩薩化生奏玉調,微風五會演真如。其他各讚全文,限於篇幅,今且從略。

〔參考資料〕 《樂邦文類》卷三〈法照傳〉;《淨土五會念佛誦經觀經儀》;《五會法事讚講義》卷一。


五精舍十塔

五精舍與十塔的併稱。指在印度有關如來聖蹟的五所精舍及十座塔。茲略述如下︰

(1)五精舍︰關於五精舍的名稱,眾說紛紜。麗本《大智度論》卷三云(大正25‧77c)︰「二城中多住王舍城。復次以坐禪精舍多故,餘處無有,如竹園、鞞婆羅跋恕、薩多般那求呵、因陀世羅求呵、薩簸恕魂直迦鉢婆羅。王舍城有五精舍,竹園在平地。」依此,竹園乃至薩簸恕魂直迦鉢婆羅似是所謂王舍城五精舍的名稱。但若依宋元明三本,「王舍城」三字作「耆闍崛五山中」六字,則鞞婆羅跋恕、薩多般那求呵、因陀世羅求呵、薩簸恕魂直迦鉢婆羅及耆闍崛五山即可稱為五精舍。《法華經文句》卷一(上)及《法華疏私記》卷一所說均與後者相同。

此外,《枳橘易土集》卷二十一合鞞婆羅跋恕與薩多般那求呵為一語,並引《翻梵語》卷九云(大正54‧1042c)︰「革卑婆羅應云毗婆羅,譯曰少力。跋恕應云㕹蹉,譯曰犢,又云姓。薩多般那應云薩多般羅那,譯曰七葉。求呵譯曰穴也。」據此,則應名竹園、革卑婆羅跋恕薩多般那求呵、因陀世羅求呵、薩簸恕魂直迦鉢婆羅及耆闍崛為五精舍。

除此之外,《教乘法數》卷十七、《大藏法數》卷三十二等,稱給孤獨園、靈鷲山、獼猴江、菴羅樹、竹林園為五精舍。

(2)十塔︰指供奉佛舍利及舍利瓶,或炭灰的十座塔。亦即佛入涅槃時,拘尸、波波、遮羅、羅摩伽、毗留提、迦維羅、毗舍離、摩伽陀國等八國人分佛舍利建塔供養,此為八塔。此外,再加上香姓婆羅門所建塔(供奉八分舍利時所用的舍利瓶),以及灰塔(荼毗佛遺體後,所剩遺的炭灰)等二塔,故成十塔。法顯譯《大般涅槃經》卷下云(大正1‧207c)︰「于時八王,既得舍利,踴躍頂戴,還於本國各起兜婆。彼婆羅門從諸力士,乞分舍利瓶自起兜婆。諸力士等取其一分,於闍維處合餘灰炭而起兜婆。如是凡起十處兜婆。」《阿育王經》卷六云(大正50‧150b)︰「佛入涅槃起八舍利塔。第九甖塔、第十炭塔。」

另有於此十塔上,再增一髮塔,而成十一塔者。或說頂塔、牙塔、齒塔、髮塔、爪塔、衣塔、鉢塔、錫塔、瓶塔、輿塔等塔為十塔,然未詳其出處。至於後世我國及日本所謂的五山十剎,有人認為是源於此五精舍十塔而來的。

〔參考資料〕 《高僧法顯傳》;《法華文句復真鈔》卷一;《類聚名物考》卷三三四;《法苑珠林》卷三十九;《十誦律》卷六十;《般泥洹經》卷下;《長阿含經》卷五;《撰集三藏及雜藏傳》;《釋迦譜》卷四;《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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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不得滿數不得訶

亦名:不足數諸部通會

子題:不足數四律一論共有六十許人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不得滿數不得訶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若戒場上、若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律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數。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啞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摩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義加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隨機羯磨卷上‧四‧一一)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就此一位,乖相極多。略知大數,後依隨解。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十五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諸部通會,共成一宗,則六十許不合足數。今見講師,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云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數也。今解,律通列相,令準例知。本無結數,擬含多相。二十八者,疏家束之。勘檢律文,隱顯不定。如何冰執,不通他部?若有癡、狂、睡、定之徒得入數者,至如捨戒為惡,隨對應開,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捨。以非足數,非對首人,雖是比丘,無住秉法。故須大觀眾部,通照是非,義類顯然,不得不用。」濟緣記釋云:「四律一論共有六十〔不足數人〕;而言許者,示不盡故。」(業疏記卷四‧二六‧五)(請參閱『別眾不足數四句』☆四九七上)


五部見解有異

亦名:五師與根本部

子題:曇摩鞠多、法正、四分律、薩婆諦婆、十誦律、迦葉毗、解脫戒本、彌沙塞、五分律、婆麤富羅部、根本部、摩訶僧祇律、大眾部

戒本疏‧解今題目:「(一、引示)(一﹑第一師)大集云,夢[疊*毛] 一段,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鞠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常途,因先義也。(二﹑第二師)二、彼經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此云有也,法名十誦。然異道所計,誅惡人畜,道路女人陵皆無罪。此部難言但殺得罪,何簡善惡?戒出離因,要身器淨,非一切性悉得受故。(三﹑第三師)三、者,經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名迦葉毗,此云重空觀,法名解脫,此有戒本,相同五分。(四﹑第四師)四、者,經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虛空、識相。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法名五分。(五﹑第五師)五、者,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名婆麤富羅,此云著有行,不傳其法。(六﹑根本部)又云,廣博遍覽五部經典。是故名曰摩訶僧祇,此云大眾,此有其律。(二、問答)(一﹑問古師傳濫)問:『古師多謂僧祇本律,即婆麤富羅所執,今如何分?』答:『非敢茍分,大集明異。若合婆麤,文不應云遍覽五部。』(二﹑問經讚有無)問:『二部五部同是後分,如何經讚唯在五部?』答:『二部是本,義通五見,不慮後疑。五部支生,各懷異相,多起諍競,恐不傳持,故偏牒五,不妨法界。』(三﹑問本末次第)問:『如上所列五部在初,僧祇應後,以遍覽故。』『今解云,僧祇實先,滅後便有,以廣博故,通含五意,故是總也,如上經說。』」

行宗記釋云:「初師中,初通敘諸計。顛倒下,正示初師,初總敘見解人法名號。倒解約自見,倒說約化他。凡下,別釋見解,初二句標示。且舉果因,餘皆類此。有本作先因後果誤。此下,正釋。謂是此師化物儀式,先示果相,後推其因;苦集世間果因,滅道出世果因;若從次第,合云集苦道滅;欲使知苦斷集,為滅修道,先解後修,教行易識。若據四諦,本是佛說,而言曇摩者,佛作倒說,本為隨宜,曇摩計此,用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隱。次師中,先明見等,亦同上科。受即執計。三世約豎論。內外就橫說,通收三界繫法,該上三世,五塵四大,並有內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實。然下,別釋見解。引破外計,釋上善能論議等。初破婬殺揀境。外云,人畜善者,殺則有罪,居家婦女,陵方有過。此下,難破。但破殺義,婬戒類準。戒下,次破受戒不簡。彼計有情皆可受戒,雜報淨穢,俱無所擇;前文已出外計,故此直破。第三﹑中,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轉諸煩惱者,顯觀功深,斷證易故;三界見思,故云諸也。是可厭棄,故如死屍。法名解脫,良由於此。下示戒本,廣律未傳。第四﹑中,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內外色法,識即心法,虛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下翻人名,正從此義。第五﹑中,彼計有我,遍該五蘊等法,故云皆說。智非深遠,故喻小兒。問:『此與外道何別?』答:『外道妄謂蘊中別有神我;此約觀行,推析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虛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問:『此與第二師所見何異?』答:『引前比校,其異可見。』已上五師,得名有三:初從解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從計得名;後三從觀行為名。又小乘宗計不出四門:初是空門;二、五即有門;第三雙亦;四即雙非。或可總歸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並有宗。六﹑僧祇中,不偏一見,攝機斯足,故云廣博;懸觀五計,集法無遺,故云遍覽。初問中,古師謂者,如前已示。答中,初示所據;若下,顯古違文。次問,經中但云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問。據經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顯本部亦分,經中合讚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須意;下示五部須意。第三問,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經云遍覽,則顯居後;故須通之。答中,古師執前三藏所傳,以僧祇為五部,恐據遍覽之語謂是後分,故須問決;此中不敘,故直標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廣博,顯是根。通含總攝,故是遍覽。」(戒疏記卷一‧五九‧三)(請參閱附錄二『律學之派別略述』八七頁)


亡物輕重廣分七種

亦名:亡人物輕重廣分七種、亡僧物輕重廣分七種、亡五眾物輕重廣分七種

子題:氍氀、氍毹、皮物、養生之具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但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後必有事,依門自判。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重。並謂表裏有綿帛裝治者。氍氀氍毹)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氍氀,相同袈裟,條葉具足,毛內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臥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為量。被及被單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大者入重。根本為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緣改賣不定者,如上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別屬也。第三﹑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為己造房,若已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為佛法有別主故,還隨亡者處分。……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盛油囊,受半斗以下。繫革屣韋、靴韋、簏韋、熟韋、裹腳指韋,應分;以外入重。……毗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道法故。……五﹑畜生者。毗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內無主物,入常住。入親者,準滅擯比丘,若死,衣物入親;若僧供給,則不同之。……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醬、湯丸膏煎,並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淨也。……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  資持記釋云:「具下,指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事鈔記卷三二‧一六‧三)


坐具增量

亦名:尼師壇增量

子題:益縷際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僧祇云,更增者,二重三重,對頭卻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增者,於緣外增之。……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緣。若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頭一邊接裨之。此是定教正文。不依此法,一生無如法處坐。薩婆多,佛在時,比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頭更益一[打-丁+桀]手,令比丘臥僧臥具。今時有戒本一[打-丁+桀]者,此是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小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四分明坐具法異。不須用之,但用增法。必欲準用,亦須畜之。不成受持,且將說淨。」資持記釋云:「僧祇明增量,初示增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對頭謂兩緣相[鬥@斲]。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俱過可知,俱減無過。諸下,通指餘部增法皆同。……準初量者,即齊長四廣三之內餘衣過量猶通,坐具尺數,最須審悉。微過犯戒,作可減小。截斷者,遮通量之非。施緣,謂刺合邊緣一切成已。緣謂邊際,非謂四圍揲者,作時不須截揲。若下,次教增法。先令坐試,意彰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增矣。依上增量,即長五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增一尺,應須二緣[鬥@斲]頭連刺。感通傳,天人令破開一尺,四周增之,今為定式。且迦留減佛四指,身軀極大,尚止於增量而已。今時報劣,尟過六尺;堅執增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又準三十,當須揲故,縱廣二尺,壞其新好。此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增一[打-丁+桀],廣則不增;論家欲顯增長之意,故云令臥等。則與四分開緣全異。有執須增者,乃引此文為據,不見下文故。即是增,謂邊際。註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增半[打-丁+桀],二者長廣各增。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彼;故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故云但用增法。註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事鈔記卷三一‧三‧四)


安居受日對首法

亦名:受日對首法、受七日對首法、對首受日法

子題:心念受日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對首受法,應具儀對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事鈔記卷一二‧四七‧一三)

隨機羯磨‧諸眾安居篇:「對首受日法。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用羯磨白中,義亦無失。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準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隨機羯磨卷下‧一四‧四)


安居法

子題:尼不安居波逸提、僧不安居突吉羅、安居有四種、對首安居乃本制、心念安居開無人、忘成安居開非心、及界安居開奔赴

隨機羯磨‧諸眾安居篇:「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出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可依人要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四﹑及界。」隨機羯磨卷下‧一一‧九)

資持記‧釋安居篇:「標云四種對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事鈔記卷一二‧一九‧六


對首羯磨三十三法

亦名:對首三十三法

子題:但對首法二十九、內外資緣法有十二但對首、悔犯法有六但對首、白告法有六但對首、制法有二但對首、眾法對首四法、善作羯磨、但對首法二十八、眾法對首有五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初(但對首法)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眾,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捨、受缽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說淨、缽說淨、藥說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提、懺輕偷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眾法對首。同前眾法心念中。」

資持記釋云:「但對首中,初示名義。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三淨並受藥;悔犯法六從波逸提下,四懺及二露;白告法,從僧殘下四白,及尼二白;法有二,依止、安居;雜開有五 請、捨戒、七日、與欲、餘食。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藏有多種白法,總以白行收之,尋懺篇可見。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法對首。眾法對〔首〕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即說戒、自恣、受僧得施、亡人衣)。隨機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事鈔記卷五‧三二‧一三)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對首羯磨略有三十三。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但對首法二十:受三衣法并捨、受缽法并捨、受尼師壇法并捨、受百一衣物法并捨、捨請法、捨戒法、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缽說淨法、藥說淨法、受三藥法、受七日法、安居法、與欲法、懺波逸提法、懺提舍尼法、懺偷蘭遮法、懺重突吉羅法、自露六聚法、露他重罪法、捨僧殘行法、白行行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法、尼白入僧寺法、尼請教授法、作餘食法。眾法對首有五:捨墮法、說戒法、自恣法、受僧得施法、受亡五眾物法。」(隨機羯磨卷上‧二‧一三)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一、釋名)(一﹑正釋名義)初中言對首者,此提綱也。既對一人已上,乃至三四,無別可彰。但舉當時相當為目,故云對首。皆是三語告情引證。(二﹑舉例總分)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別。或止對一人,持衣說淨之類。或通界同法,如說恣捨懺。或但對三人,如中品蘭也。及論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陳述,前對默證,如持說等;或雖自言白,前須示誡,如安居諸懺,入聚諸白;或彼此互作,交誦一文,如說恣清淨。並隨機隱顯,莫非對首。諸賢斟之。(二、顯數)位置三十三者,謂大數也。通諸部為言。若對四分,但有安居悔墮二三而已。至於持說衣藥,並缺其文。故引諸部共成,各如篇顯。」濟緣記釋云:「釋名中,初科。皆是三語,大約為言;然說欲白告等,但一說耳。次科,前三別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說也。後三例者,即法事隱顯也。前二但對,後一眾法。並下,結示同異。最末一句,囑後自裁。顯數中,言大數者,非止此故。上列眾法,唯據當宗;此明別法,多出他部。下皆標簡,故云各如篇顯。」(業疏記卷三‧三○‧一三)


小乘律論

子題:僧祇律、曇無德部、薩婆多部、彌沙塞部、迦葉遺部、婆麤富羅部、明了論、摩訶僧祇、曇摩鞠多、薩婆諦婆、迦葉毗、婆蹉富羅、律論、戒論、了論、正量部、五百問法、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

行事鈔‧序:「僧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曇無德部四分律也,鈔者所宗薩婆多部十誦律彌沙塞部五分律也迦葉遺部解脫律,此有戒本婆麤富羅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分別。毗尼母論,善見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毗奈耶律,明了論釋正量部,并真諦三藏疏,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律集。自餘眾部,文廣不列。」

資持記釋云:「小乘律論中又三,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從眾為名,即窟內部。曇無德亦云曇摩,此翻法正,亦云法護、法鏡、法密。從人為目。薩婆多,或薩婆諦婆,此云有。亦云一切有,從計為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亦云迦葉毗,此云重空觀。二從行為名。婆麤富羅亦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亦從計名。上列六部,前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毗尼下,次,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為律論,亦戒論,婆沙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濫久矣。多論下註并傳者,即師資傳。註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不到此方,即了論所宗也。真諦即陳朝翻經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毗跋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云二部,十八、二十部,或云遺教愛道經等,皆非。(事鈔記卷二‧三九‧一四)


廣律四部譯傳次第

子題:十誦律、四分律、僧祇律、五分律、弗若多羅、多羅、鳩摩羅什、羅什、曇摩流支、流支、卑摩羅叉、佛陀耶舍、耶舍、赤髭毗婆沙、竺佛念、道含、筆受、法顯、佛陀跋陀羅、跋陀

戒本疏‧解今題目:「十誦律,有天竺僧弗若多羅,秦言功德華,以秦弘始六年,誦出本文,什公為譯,三分獲二,遇患而卒。晉廬山沙門釋慧遠致書羅什,令續其翻。時有西域僧曇摩流支,秦言法樂,什與通譯,方訖其部,俄屬什化,未獲刪定。至弘始八年,西域僧卑摩羅叉,晉言無垢眼,遊至壽春石澗澗寺,又續出受法,名為善誦,部文都訖。但其文繁重,頗懷疏質,故什公臨終,恨言遺世。四分律者,罽賓沙門佛陀耶舍,秦言覺明,以弘始十二年誦出本文,涼州沙門竺佛念譯,釋道含筆受,與長含同翻。其人樂廣,故文辭頗富。僧祇律者,有平陽沙門釋法顯,遠遊大夏,具寫本文,齎還晉地,以安帝義熙十四年,就迦維那國僧佛陀跋陀羅,晉言覺賢,於揚都道場寺,與華嚴同譯。故要約精美,不負傳通。五分律者,梵本,法顯持來,有罽賓僧佛陀什,宋云覺壽,以景平元年,於揚州龍光寺譯,沙門釋道生、慧嚴等筆受。故四部之文,無越斯律,名不虛稱,見重於今,但弘通蓋寡,可用長歎。」行宗記釋云:「十誦,凡經三譯,一部方全。先明初譯。多羅,罽賓國人,姚秦時至此土,弘始六年十月七日,秦主請誦出梵本,什公譯之;未終,多羅奄逝,故言遇患卒也。晉下,次明續翻。遠師棲止廬岳三十餘年,傳中多有同名,故以處簡之;遠聞多羅入滅,常慨未備;及流支入秦,乃遣弟子曇邕致書請什公更出餘分。羅什具云鳩摩羅什,此云童壽,天竺人,弘始三年至長安,秦主禮為國師,廣有翻譯,盛行于世。流支,西域人,以律學馳名,弘始七年至此土,遠亦遺書辟請,遂與什共譯,部文已畢,成五十七卷。至下,三明後翻。卑摩,罽賓國人,先在龜茲音丘,茲音茲。弘闡律藏,後至長安,與什相遇,乃講十誦,又出善誦四卷,共上成六十一卷。壽春,長安坊名。石澗乃坊中寺號,但下,示翻傳文體。什公恨言者,臨終告眾曰,自以昧闇,謬充傳譯,凡所出經論三百餘卷,唯十誦一部,未及芟夷,在其本旨,必無差也。芟夷謂刪治,芟音衫。四分中,耶舍,罽賓人,後遊化至姑臧,什師勸秦主迎之,及至長安,別立新省於逍遙園,四事豐待,並皆不受,時至分衛一食而已。為人髭赤,善解婆沙,時人號為赤髭毗婆沙。十二年共竺佛念譯四分律、長阿含經,十五年解座,尋返西國。竺佛念,涼朝人,內外該博,當時譯場咸所推許。道含,傳云亦學解有功,生年姓氏,莫得而知。譯謂以華翻梵,筆受即錄語成文。其人者,雖三人共翻,而文推筆受;本四十五卷,今為六十卷。僧祇,法顯,平陽人,東晉隆安中,往西國求經律,至中天竺,得僧祇律、泥洹等經,凡三年學胡書胡語,躬寫還晉地。安帝即東晉第十主。迦維那,即中印國名跋陀以禪律馳名,附舶泛海,至長安,抵揚都即今昇州,與法業、慧嚴譯華嚴經,顯獲梵本,就請同譯,成四十卷。五分,亦法顯持還,未譯而亡;京邑諸僧聞陀什善通此律,故請出之;陀什宋景平元年至揚州,即此年與于闐僧智勝共譯。生嚴二師,並羅什弟子。故下,示文,上四句推勝,下二句傷歎。此方四律,獨五分罕傳,故云弘通寡也。」(戒疏記卷一‧六八‧八)(請參閱附錄二『律學流傳此土之次第』九○頁)


律藏教本無分

子題:八十誦律

行宗記釋云:「所引諸經明說,並佛在時說有五部;今言本無異見;顯然相違,故須引決。初通二經。涅槃中,佛說比丘盜佛物犯偷蘭;於五部僧不體佛意,互執輕重。今通言四重,或可盜是四重之一。方等中,語似問辭,撿文未獲。斯下,正通。謂上二文但通言有五部,而不指斥人名及所分教;次大集經,委出六部人法執見,故曰方云,如後具引。懸記謂如來在日,記言後分;非教本異。舉喻可解。證成中,初句徵起,次列三義。上二約主,後一就機。五師雖異,皆是躡跡相承,此亦主一義也。體權實者,知佛權方引入實道。既知所歸,則於方便無所乖諍,故云雖聞等;義鈔云,彼各自念,良由我等根器不同,致令聖制輕重異耳。故但下,結成。非唯佛世;滅後百年,尚無乖異。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戒疏記卷一‧四八‧一七)


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毗尼相

亦名:三事知毗尼相、知毗尼相

子題:比丘能知五相名解毗尼、解毗尼、毗尼五相、不看他面

行事鈔‧序:「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部戒律并及義解、毗尼、增一。開遮輕重,如五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毗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說。」資持記釋云:「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緣起,二﹑即戒本,三﹑即重結。如初戒乃至共畜等。(二、)應下,勸籌量,又為三。(一﹑)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為三節。二部戒律,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云及也。毗尼總中間諸犍度。增一即律後法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一部;且舉衣色略示相狀。青黃赤白黑,五方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了別五相:一﹑緣起處即國土也二﹑緣起人即初犯人,三﹑立戒即戒本,四﹑分別所立戒若犯此罪,不得共住,五﹑決判是非於三處犯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事鈔記卷二‧二五‧一七)


現神通顯德二緣

亦名:神通顯德二緣

行事鈔‧諸雜要行篇:「多云,凡顯德有二:一﹑為名利;二﹑為佛法眾生,隨時自在無所障礙。十誦律云,除疑故得現通聖也。」資持記釋云:「謂現通表異,顯己行業,恐成大妄,佛制不為;律論正文,有緣時許。多論,彼問沓婆羅漢為僧知事,何故常放光明,自顯功德?鈔引答文二意:初是不善,非教所開,如提婆現通,惑於闍王之類;二﹑是開緣,即沓婆之事。為佛法者,顯其尊勝,使流通故;為眾生者,息彼嫌疑,令欣慕故。」(事鈔記卷四○‧四○‧二)


羯磨十緣第六簡眾是非

亦名:簡眾是非、未受具戒者出

子題:得滿數不應訶、不得滿數應訶、不得滿數不得訶、得滿數亦得訶、滿數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六簡眾。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說。」資持記釋云:「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今人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彌,白衣無妨。律崩法壞,於茲甚矣。下,簡大僧。指前可知。」(事鈔記卷五‧二七‧一五)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訶,若為作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二者有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若戒場上、若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律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數。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啞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摩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義加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訶,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隨機羯磨卷上‧四‧九)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簡眾不足僧相,即前僧義第四門也。(一﹑敘略示廣)律雖出一不同之人,謂未受者。然非數相,其類極煩。若不廣明,成非莫顯。徒霑僧內,終乖法式。是以律中顯於四滿,明是非相。(二﹑明廣所以)所以有者,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廣顯四種滿不滿義。滿〔數〕猶足數。(三﹑顯餘不滿)而此四中成滿唯二;餘不滿者,用列何為?莫不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簡人方知不滿。亦可從初得名,交絡互顯,方離不滿。」濟緣記釋云:「顯意中,初文,初敘略。以作法問和,止問未具。然下,示廣。律明四滿,見瞻波犍度。次科,初句徵律何意而有四滿。見下,即釋。前立僧者,即初標四位也。滿猶足數,不滿反之三中,初敘疑。文中,四種,初後成滿,中二不滿。莫下,決通有二,上約未簡釋,下據句數釋。亦以此義通名四滿。」(業疏記卷四‧二四‧一七)(請參閱『得滿數不得訶』八四四上、『不得滿數得訶』一七三下、『不得滿數不得訶』一七三上、『得滿數得訶』八四四中)


羯磨十緣第四僧集約界

亦名:僧集約界、僧集差別、界有二種、二種界

子題:作法界三種、三種作法界、自然界四別、四種自然界、聚落有二種、二種聚落、不可分別聚落、可分別聚落、蘭若有二種、二種蘭若、無難蘭若、有難蘭若、難事蘭若、道行界、水界、自然界六相、六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資持記釋云:「四中,差別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集僧通局〕篇。」事鈔記卷五‧二七‧五)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唯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盡唱制限集之。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準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若可分別聚落者,準十誦律盡聚落集之。二﹑言蘭若有二種:若無難,諸部多云一拘盧舍,按雜寶藏云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三﹑道行界,準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此之六相(即不可分別聚落、可分別聚落、無難蘭若、有難蘭若、道行界、水界),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限齊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隨機羯磨卷上‧四‧二)


自恣五人以上僧法

亦名:五人以上僧自恣法

子題:僧自恣法白告、差受自恣人法、自恣五德、舉罪五德、白僧自恣法、正自恣

隨機羯磨‧諸眾自恣篇:「僧自恣法〔白告〕。佛言,應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餘辦眾具,如說戒中。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應唱令白云:『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準此,眾僧集某處自恣。』差受自恣人(差五德)。佛言,聽作時若打揵搥,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已,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軟、慈心也。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此法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跍*月]跪和白。白僧自恣法(單白和)。佛言,自恣時應知比座有來不來者,聽先白已,然後自恣。作是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佛言,若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無緣者,三日俱得自恣。正自恣法(正作相)。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跍*月]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竟復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也。『大德〔一心念〕。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授之。其二五德,準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隨機羯磨卷下‧一四‧一五)


行事鈔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

亦名: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

子題:隨經律、世中偽經、鈔興本意

行事鈔‧序:「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初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偽說,後明鈔興本意。(一,引用正經)(一、明三藏正教)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曇無德部四分律也,鈔者所宗,薩婆多部十誦律,彌沙塞部五分律也,迦葉遺部解脫律,此有戒本,婆麤富羅部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分別。尼母論、善見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并傳,毗奈耶律、明了論釋正量部,并真諦三藏疏,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律集。自餘眾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大小乘〕二論,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錄,如費長房開皇三寶錄十五卷中。(二、示諸師異執)次明諸師異執。法聰律師、覆律師疏六卷、光律師兩度出疏、理隱樂三師各出鈔、遵統師疏八卷、淵律師有疏雲暉願三師各自出鈔疏、洪勝二師、首律師有疏二十卷、礪律師有疏十、基律師有疏。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披括,一如義鈔。(二,世中偽經)次世中偽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疑經、毗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三,鈔興本意)後鈔興本意。(一、標示名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也。(二、謙己伸懷)余智同螢曜,量實疏庸,何敢輕侮猷言,動成戲論?(三、正示本意)(一﹑敘刪簡)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二﹑指餘義)及教通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義鈔所顯。(三﹑明不具)而鈔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說文句,佛言聽之。毗尼母論云,佛令引要言妙辭,直顯其義。(四﹑示所為)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五﹑遮妄增)猶恐後代加諸不急之務,增益其中。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鳥鼠之喻,復存於茲日矣。」(事鈔記卷二‧三九‧七)


非時入聚落囑授法

亦名:白非時入聚落法、非時入聚落白法

子題:白法

隨機羯磨‧雜法住持篇:「白非時入聚落法。佛言,若入聚落,當囑同住比丘,而不出囑法。……僧祇云,食雖早竟,若入即名非時。既無正文,應義設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十誦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言:『可爾。』」(隨機羯磨卷下‧三四‧七

資持記釋云:「總白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隨至多家皆得。別相如上。」(事鈔記卷二五‧二四‧一一)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明了論疏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云:『聽』者,是白法。有二義故:一﹑為不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須其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若五三人相逐入村,村側復白。十夏白九夏,若小白大犯吉,欲示不自在故。大尚囑小,豈小自在?本界之中,大小互白。」行宗記釋云:「了論,初示白法。有下,示須白意。一﹑ 障僧事。常途作法,但不同界,或有法事,須彼同作,容有稽留,白知所在,可令往喚故。二﹑令不自在者,檢自行故。下出白相,初,明村中制大白小。言復白者,本寺白已,至村重白。若小白大,違制故吉。從上白下,極下無對,應開白上。本下,次,明在界則聽互白。彼部如此;今宗但令須白,不分村中本界之異,亦無至村復白之制。今若行事,但依本宗。」(戒疏記卷一五‧七八‧一九)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二教

1.顯教和密教。顯教是顯明易懂之教,如應身佛釋迦牟尼如來所說的一切大小乘教法是;密教是秘密難曉之教,如法身佛大日如來所宣示的一切內證真言教法是。2.漸教和頓教。漸教是由淺入深,逐漸使人覺悟的教法;頓教是直說究竟妙理,立刻就能使人覺悟的教法。3.律宗判如來一代時教,為化教與制教二類:化是化導眾生,凡諸經論中所示禪定智慧的法門,使人斷惑證真者,都是屬於化教類;制是制定戒律,如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等,為佛所制的律儀,所以統眾防非者,都是屬於制教類。


八十誦律

書名,是根本的律藏,在如來滅後結集三藏的時候,優波離尊者在一夏九旬之中八十番誦出,故名八十誦律


小乘三藏

小乘的經律論三藏,四部之阿含經等為經藏,四分五分十誦律等為律藏,六足發智論等為論藏。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ㄐㄧˋ, [名]

一種形似黍,但性不黏的糧食作物。唐.釋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五.十誦律》穄米引《說文解字》:「穄,糜也。似黍而不黏者。」《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南朝宋.鮑照〈園葵賦〉:「拂此葦席,炊彼穄粱。」


法顯

ㄈㄚˇ ㄒㄧㄢˇ
人名。(西元399~416)東晉高僧。平陽郡武陽(今山西省襄丘縣)人。俗姓龔,三歲為沙彌,二十歲受比丘戒。因感於當時律典的缺乏。乃於晉安帝隆安三年前往印度求法。至義熙八年才返國,前後共歷十五年,攜回了《摩訶僧祗眾律》、《十誦律》、《雜阿毗曇心》、《大般泥洹經》、《彌沙塞律》、《長阿含經》、《雜阿含經》等,都是當時中土所無的大小乘的基本要籍。並和佛馱跋陀羅共譯出《摩訶僧祗律》、《僧祗比丘戒本》、《大般泥洹經》等,此外法顯還將他西行求法的經歷寫成《歷遊天竺記傳》,保存許多寶貴的西域古代史地資料,極為各國歷史學者和考古學者所重視。


四眾

ㄙˋ ㄓㄨㄥˋ
佛教用語:(1) 四種佛弟子。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妙法蓮華經.卷一》:「文殊當知,四眾、龍神,瞻察仁者,為說何等。」(2) 四種出家人。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十誦律.卷一一》:「我教化四眾疲極,令諸比丘當教誡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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