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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八論

(名數)外道十八明處中有八論:一、肩亡婆論,簡釋諸法之是非者。二、那邪毘薩多論,明諸法之道理者。三、伊底呵婆論,明傳記宿世之事者。四、僧佉論,明二十五諦者。五、課伽論,明攝心之法者。六、陀菟論,釋用兵杖之法者。七、犍闥婆論,明音樂之法者。八、阿輸論,明醫方者。見百論疏上之下。

又無著之八支論也。一、二十唯識論,世親造,有慈恩述記二卷。二、三十唯識論,世親頌,十師長行,慈恩述記二十卷。三攝大乘論,無著論本,有世親無性各釋,真諦達磨笈多玄奘各譯之。四、對法論,無著論本,師之覺釋。安慧糅之。慈恩作疏。五、辨中邊論,彌勒頌,世親釋。六、緣起論,有藏中緣生論鬱迦道,達磨笈多譯,恐是。七、大莊嚴論,無著造,波羅頗迦羅密多羅譯。八、成業論,世親造。此中雖有餘人造者,然歸功於無著也。見寄歸傳四。

又陳那有八論:一、觀三世論,未譯。二、觀總相論,義淨譯。三、觀境論,似是玄奘譯之觀所依論。四、因明論,未譯。五、似因明論未譯。六、理門論,玄奘譯。七、取事施設論,未譯。八、集量論,未譯。見寄歸傳四,解纜鈔四。


同分異全不定過

(術語)似因十四過中,六不定過之一。具云同品一分轉異品轉不定過。謂三支中之因,關係喻中同品之一部分,關係異品之全部也。例如謂:「或人為女子」(宗),「不產子故」(因),此宗之同品總為女子,因之同品,限於其中一部不生子之石女,故可謂因關係同品之一部,但異品之男子,總無生子者,故其關係全部勿論矣。


慶懺

(術語)與慶讚同。禪苑清規看藏經曰:「於看經了日,設齋供慶懺。」象器箋十一曰:「碧巖錄云:長慶云:大似因齋慶讚,即作讚。恐作懺者訛,然諸錄多作懺。」


等流果

(術語)五果之一。從善因生善果,從惡因生惡果,從無記因生無記果也。例如從前念之不善心生後念之不善心或不善業也。果性似因性而流出,故云等流果。又等流為等同流類之義,因果之性同類,故云等流。舊譯謂之習果。對於因,則六因中由同類因與行因而生者曰等流果。唯識論二曰:「等流果,果似因故。」俱舍論六曰:「等流果,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行二因。」唯識述記二末曰:「等謂相似,流謂流類。」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六栽

作才反經中亦名觸案觸能長養心數法栽能長養枝葉花條其義相似因以名焉


[佛光大辭典]
九句因

因明用語。指所立法與能立法之關係上可能有之九種因。為因明中判別正因、似因之標準之一。其所以稱為九句因者,乃言從宗同品與宗異品望因,依因之有否而區分,各計有三種:(一)全部有因,(二)全部無因,(三)部分有因部分無因。三三相乘合得九種。九種中,僅二種為正因,餘七種皆為似因。九句因如下:

(一)同品有異品有,謂全部宗同品、宗異品皆有能立法中所言之義。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命題),以「所量性故」為因(理由)。例中,「常」為所立法,「所量」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皆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皆為宗異品。「所量」為思想之對象,凡具常性與無常性之事物,皆可為思想之對象。故宗同品、宗異品中全有此因。然此因太寬,不克證明聲之為常或無常,故為似因

(二)同品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全分(全部)關係,與宗異品全無關係。如佛弟子對聲生論者立「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無常」為所立法,「所作」為能立法。凡具有無常性者,如瓶,是宗同品;凡不具有無常性者,如虛空,是宗異品。如瓶等具有無常性之事物,無一不具有所作性,故同品有;如虛空等不具有無常性之事物,無一具有所作性,故異品非有。所作性之範圍與無常性之範圍相等,能證明例中聲確為無常,故為正因。

(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全分關係,而與宗異品僅部分關係。如勝論者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勤勇無間所發」為所立法,「無常」為能立法。故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瓶等,是宗同品;凡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電、虛空等,是宗異品。凡瓶等,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無一不具有無常性,故同品有。凡如虛空等,既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亦不具有無常性;凡如電等,雖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然具有無常性,故異品有非有。此因過於廣泛,無確切證宗之力量,故為似因

(四)同品非有異品有,謂因與宗同品全無關係,而與宗異品有全分關係。如聲生論者立「聲是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常」是所立法,「所作」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等,為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無一具有所作性,故同品非有。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無一不具有所作性,故異品有。宗同品全不具有所作性,則於所作性範圍內,無一事物是常住者,即所作性之範圍與常性之範圍,毫無關涉。宗異品全部有所作性,故無常之事物,無一不在此所作性範圍中,而所作性之範圍內又無任何常性事物,其所作性全係無常者。此因非但不能證明自宗,反而替敵(問難者)方作證,顛倒是非,故為似因

(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宗異品全無關係。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為因。「常」為所立法,「所聞」是能立法。故凡具常性者,如虛空等,皆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瓶等,皆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者,皆不具有所聞性,故同品非有。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者,亦皆不具所聞性,故異品亦非有。宗同品、宗異品中全無此因,如前例中,所聞事物中,既全無常住者,亦全無無常者,不能為所立宗作證,故為似因

(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全無關係,與宗異品有部分關係。如聲顯論者立「聲是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常」為所立法,「勤勇無間所發」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虛空,為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電、瓶,為宗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皆未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品非有。電不具有常性,亦不具勤勇無間所發性;瓶不具常性,但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品有非有。宗同品全無能立法,宗異品部分能立法,部分不能立法。如前例中「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非但不能證聲是無常,反而證出聲為常,此亦顛倒是非,故為似因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謂因與宗同品有一分(部分)關係,而與宗異品有全分關係。如聲生論對聲顯論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非勤勇無間所發」為所立法,「無常」是能立法。故凡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電、如空,為宗同品,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如瓶,為宗異品。於宗同品中,電等為具無常性者,虛空等為未具無常性者,故同品有非有。宗異品如瓶等,則無一不具有無常性,故異品有。宗同品中部分有能立法,部分無能立,宗異品則全有能立法。如例中因「無常性故」,不能證明「聲必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似因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謂因與宗同品有一分關係,而與宗異品全無關係。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無常」是所立法,「勤勇無間所發」是能立法,故凡具無常性者,如電、瓶,為宗同品,凡不具無常者,如虛空,為宗異品。宗同品中,瓶等是勤勇無間所發,電等則非勤勇無間所發,故同品有非有。宗異品則無一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品非有。宗同品部分有能立法,部分無能立法,宗異品則全無能立法。例如,勤勇無間所發性必居於無常性之範圍內,能證宗,故為正因。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謂因與宗同品、宗異品均有部分關係。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宗,以「無質礙故」為因。「常」為所立法,「無質礙」是能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者,如極微、虛空等,皆為宗同品,凡不具常住性者,如樂、瓶,皆為宗異品。宗同品中,如極微等是有質礙者,如虛空等是為無質礙者,故為宗同品有非有。宗異品中,如快樂等乃無質礙者,如瓶等乃有質礙者,故異品有非有。如例中,凡無質礙者,未必全然是常住,不能證宗,故為似因

九句因中,「有」指具全分關係者,「非有」指全分無關者,「有非有」指具一分關係者。其中(一)(三)(五)(七)(九)五句為不定過,(四)(六)為相違過,僅(二)(八)無過而成因。九句因為新因明之綱格、三相之基礎,或為陳那所創倡。〔Gtan-tshigs kyi hkor-logtan-la-dbab-pa(Hetu-cakra-damaru); Phyogs-chos-dguhi hkhor-lo(Paksa-nava-dharma-cakra)、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因明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大疏蠡測〕(參閱「因明」2276) p129


八論

(一)指外道十八大論中之八論,即:(一)肩亡婆論,(或謂係眉亡娑論)簡擇諸法之是非。(二)那邪毘薩多論(梵 Naya-vistara?),明諸法之道理。(三)伊底呵婆論(梵 Itihāsa),明傳記宿世之事。(四)僧佉論(梵 Sājkhya),明二十五諦。(五)課伽論(梵 Garga?),明攝心之法。(六)陀論(梵 Dhanur),釋用兵杖之法。(七)犍闥婆論(梵 Gandharva),明音樂之法。(八)阿輸論(梵 Āyur),釋醫方。〔百論疏卷上之下〕

(二)指讚述瑜伽師地論之義的八種論,為法相宗之八支論。即:(一)唯識二十論,世親造,慈恩作述記二卷。(二)唯識三十論,世親造本頌、十師長行,慈恩作述記二十卷。(三)攝大乘論,無著論本,有世親、無性作釋,有真諦、達摩笈多、玄奘等譯本。(四)對法論,無著作,師子覺釋,安慧糅之,慈恩作疏。(五)辯中邊論,彌勒造頌,世親釋之。(六)緣起論。(七)大莊嚴論,無著造,波羅頗伽羅密多羅譯。(八)成業論,世親造。此中八論,雖有餘人造者,然皆歸功於無著,故通稱為無著八支論。〔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

(三)陳那所造之因明八論,即:(一)觀三世論,未譯。(二)觀總相論,義淨譯。(三)觀境論,疑係玄奘譯之觀所依論。(四)因明論,未譯。(五)似因明論,未譯。(六)理門論,玄奘譯。(七)取事施設論,未譯。(八)集量論,義淨曾譯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 p312


十六諦

指印度正理學派所立之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方式。又作十六句義(梵 sodaśa padārthāh)。正理學派以考察十六諦乃到達解脫之要件。而龍樹則於其廣破經、廣破論、迴諍論中批判十六諦,並一一破之。十六諦者:(一)量(梵 pramāna),乃獲得真智之方法,有現量、比量、聲量、譬喻量四種。(二)所量(梵 prameya),乃指知識之對象,有: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十二種。(三)疑(梵 sajśaya),指對所見事物之特性未明確之知,此乃推理論證之基因。(四)用(梵 prayojana),指解疑之作用。(五)喻(梵 drstānta),指凡人、學者皆認可的推理論證之標準根據。(六)悉檀(梵 siddhānta),即宗義,乃立者之主張。(七)支分(梵 svayava),乃論證之形式,即指五支作法。(八)思擇(梵 tarka),指為了知事物真相,根據其原因,而行深思推理。(九)決(梵 nirnaya),指義理之決定。(十)論義(梵 vāda)。(十一)紛義(梵 jalpa),指為堅守自說,用難難等不正之法。(十二)壞義(梵 vitandā),指自無立論,而以不正之法難他人之立論。(十三)似因(梵 hetv-ābhāsa),指似是而非之因,即不正之因,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五種。(十四)難難(梵 chala),乃指故意將敵者之語曲解,而非難之。(十五)諍論(梵 jāti), 敵者顛倒同法、異法,以非難立者之正確論證,此與古因明之十四過類相當。(十六)墮負(梵 nigrahasthāna),指立者因誤解、不解而致敗北。〔百論疏卷上之中、印度六派哲學、印度哲學史、中觀佛教論考(山口益)〕 p393


不成因

因明用語。因明論式中,因(理由)須具備三相,方能成正因,缺乏任何一相皆成似因,其中因缺乏第一項而不能證明宗(命題)者,稱為不成因。共分四類:(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因」須遍是宗有法之法,方有證明宗之力量,若非宗法,或雖是宗法而不遍,便不能證宗。其遍是宗法,必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所共許(共同同意),且必須為立敵所決定共許(極成)。換言之,因於有法,須依轉極成,且其依轉極成決定而無疑。故凡不極成或極成猶有疑義,皆謂不成,故所謂「不成」,即遍是宗法之不極成。不成可從二方面說,一者不能成宗,二者自不成因。依第一釋,「成」字乃成立之義,著眼於因與宗之關係而立說;依第二釋,「成」乃成就之義,著眼於因之本身而立說。此二釋,相容且具有因果關係。因支原係用以證明宗體,使宗體成立,故凡無力使宗體成立者,即可稱為不成。就因本身言,既無證宗之力,又不克盡因所應盡之責任,自亦不成因。故自不成因,可謂不能成宗之果。又求其不能成宗之故,乃遍是宗法之未能極成。故遍是宗法之不極成,應是不成因之所以不成之根本意義,不能成宗與自不成因二義,皆由此所衍生。〔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因三相」2271、「因明」2276、「依轉極成」3059) p971


不定

(一)梵語 aniyata。又作不定法、二不定(梵 dvāv-aniyatau)。為比丘受持具足戒之部分。不定,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之義。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一)屏處不定戒,比丘於屏處(不能見聞之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與女子獨處共坐,或說非法語。(二)露處不定戒,比丘與女子於露現處共坐,說淫欲粗惡等語。此二不定戒在五篇及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等共攝於突吉羅。〔四分律含注戒本卷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行事鈔資持記(會本)卷十九〕

(二)不定地法之略稱。不定地法乃俱舍宗所立心所六類之一。即指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心所。(參閱「不定地法」973)

(三)因明用語。指因明似因十四過中之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相違決定不定等諸過。(參閱「六不定過」1253) p972


支過

因明用語。「闕過」之對稱。指因明理論上,宗(命題)、因(理由)、喻(譬喻)三支之過失。又作支失。即新因明家所謂之「三十三過」,即似宗之九過、似因之十四過、似喻之十過。〔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三十三過」513) p1419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至不至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又作至非至相似過類、至不至難。印度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八。係以「因」(理由)至不至「宗」(命題)妄為難破對方之過誤。即立者(立論者)藉因來成立宗時,敵者(問難者)強加論難,謂若宗至因,則宗與因無差別,若不至宗,則宗與因無關,故因至不至均不能證成宗;此種兩面非難以為方便所造成之過失,即稱至不至相似過類。例如敵者欲破斥立者,謂立者之「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其中,「勤勇」之因若至宗上,則宗與因無因果之差別,無差別則不成「能立」、「所立」,如池水入大海,二水相合無異;反之,若因不至宗,則亦不能成因,如火不至則不能燒,刀不至則不能斫,故如立「聲常,眼所見故」,此「眼所見故」之因與「聲常」之宗不合,不能至宗,而為似因所攝;如是,至與不至皆不能成立。此種不去論究「因三相」之欠缺與否,而專從至、不至兩方面來雙關徵責對方之因,敵者自身已招此至不至相似之過。〔如實論道理難品、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538



(一)梵語 pratibhāsa。顯現之義。〔中邊分別論卷上〕

(二)梵語 ābhāsa。因明用語。係誤謬之義,即指似是而非。為「真」之對稱。如似比量、似能破、似宗、似因等之「似」,皆為似是而非之意,指似是而非之比量、似是而非之難破、似是而非之命題、似是而非之理由。〔因明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 p2771


似宗

梵語 paksa-ābhāsā。因明用語。為因明三似(似宗、似因、似喻)之一。又稱似立宗。指錯誤之主張、命題(立宗)。凡所立宗有「現量相違」等九種之誤謬,稱為宗九過,此九過皆為似是而非之宗,故稱似宗。因明入正理論(大三二‧一一中):「雖樂成立,由與理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宗九過」3145) p2773


似喻

梵語 drstāntādhāsa。因明用語。為因明三似(似宗、似因、似喻)之一。指錯誤之譬喻。可大別為似同法喻、似異法喻二類。似同法喻又分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所謂「不成」,係指同品上無所成就,即無同品或非同品之意。其中(一)(二)(三)為同喻依之過失,(四)(五)為同喻體之過失。似異法喻亦分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所謂「不遣」係指未將同品遣去,即有同品或是同品之意。(一)(二)(三)為異喻依之過失,(四)(五)為異喻體之過失。〔因明正理門論〕(參閱「同喻」2249、「異喻」5156) p2775


非量

因明用語。又作似量。三量之一。指似現量與似比量。為錯誤的覺知與推論。似,似是而非之意;現量,即直覺知識;比量,即推論知識。似現量,略稱似現,即對於所緣之境生起分別惑亂之智,不能正確量知其真實自相。似比量,略稱似比,依不成、不定、相違、似喻等似因而生似是而非之智,不能正確比知量度所對之境。如見霧為煙而妄推有火。似現量、似比量二者,似真現量、真比量,而非真現量、真比量,故稱非量。〔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卷下、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卷八〕(參閱「三量」633、「因明」2276) p3712


集量論

梵名 Pramāna-samuccaya,西藏名 Tshad-ma Kun-las btus-pa。古印度陳那(梵 Dignāga)著。唐代義淨曾於景雲二年(711)譯,凡四卷,不久即亡佚。本書係自陳那所著正理門論等諸書中,有關「量」之部分全數收集,彙編組織而成之因明書。為陳那自身量說集大成之著。內容分六章: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離品、觀過類品。書中亦包含對世親之論軌(梵 Vādavidhi,藏 Rtsod-pa sgrub-pa)、正理學派、勝論學派、彌曼蹉學派、數論學派等知識論之批判。本書分兩部分:一為本偈,另一為作者自身之注釋。陳那以批判之態度研究佛教與外道之各種量論,將量歸結為現量與比量二種,闡明二者之性質,提出三分說,將「識」分為相分、見分、自證分三部分,現量論與三分說發展了唯識學派之認識論;又以「三支作法」為中心,說明因三相、九句因、同喻之合與異喻之離,剖析多種似因、似喻與似能破之推理錯誤,為因明重要著作之一。本書之梵文原本已散佚,僅存兩種藏譯本(分別由 Kanakavarman, Dad-pa śes-rad 及 Vasudhararaksita, Sha-masev-rgyal 所譯),藏語系中所傳,稱之為量經,即量理學中經典之作。其注釋書除作者自注之外,於西藏大藏經中另收錄法稱(梵 Dharmakīrti)之釋量論(梵 Pramāna-vārttika,藏 Tshad-ma rnam-hgrel)、吉年陀羅菩提(梵 Jinendrabuddhi)之集量論注廣大無垢(梵 Viśālāmalavatī nāma Pramānasamuccaya-tīkā,藏 Yavs-pa dav dri-ma med-pa-dav ldan-pa shes-bya-ba Tshad-ma Kun-las btus-pahi hgrel-bśad),此外尚有藏外宗喀巴之門人嘎爾甲普塔瑪林傑(藏 Rgyal-tshab dar-ma rin-chen)之量經釋(藏 Tshad-ma mdohi rnam-bśad)。〔集量論略抄(呂澂,內學四)、S.C. Vidyabhūsana: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5326



梵語 satya,巴利語 sacca。審實不虛之義。指真實無誤、永遠不變之事實,即真理。增一阿含經卷十七載,如來所說之理法,真實不虛,稱為諦。

諸經論關於諦之種別,有諸多異說,如唯一之真理,稱為一諦;此外又有真俗二諦、空假中三諦、苦集滅道四諦,及七諦、十諦、十六諦、二十五諦等。

據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六,開展四諦而為七諦、十諦,依此闡明迷悟、因果之理。其中,七諦與四諦之關係如下:愛味諦(集)、過患諦(苦)、出離諦(道)、法性諦(滅)、勝解諦(道)、聖諦(滅)、非聖諦(苦集)。十諦與四諦之關係如下:起初之逼切苦諦等五者,係顯示八苦,表苦諦;其次,業諦與煩惱諦係表集諦;聽聞正法如理作意諦與正見諦係表道諦;最後,正見果諦則相當於滅諦。

據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五載,第五地之菩薩教化眾生,為令其明了真理,故說十諦,即:世諦、第一義諦、相諦、差別諦、說成諦、事諦、生諦、盡無生智諦、令入道智諦、一切菩薩次第成就諸地起如來智諦等。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則將此開立為十六諦。

古代印度六派哲學中之正理學派所立十六諦,係將認識及推理論證之方式分為十六種,亦稱作十六句義。即:量(得真智之方法)、所量(知識之對象)、疑、用(指動機、解疑之作用)、喻(實例、例證)、悉壇(立論者之主張)、支分(論證之形式,即五支作法)、思擇(熟慮推理)、決(斷定)、論議、紛議、壞議、似因(立論之根據含有誤謬之性質)、難難(故意曲解對方之非難攻擊而作之非難)、諍論(相當於十四過類)、墮負(論諍敗北)等。〔中阿含卷八眾集經、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七、成實論卷十一、二諦義卷上、摩訶止觀卷三上、法華經玄義卷二下、中觀論疏卷十本、金七十論〕 p6294


寬因

因明用語。因明「似因」之一。即能立法寬於所立法之因(理由)。於因明三支之中,宗(命題)為「所立法」,因與喻(譬喻)為能立法。因明三支作法規定,凡是「正因」(正確無誤之因),其能立法之範圍與所立法之範圍,二者之間有一定之關係,即能立法之範圍必須等於或窄於所立法之範圍。反之,若能立法寬於所立法,則「因同品」之範圍內不僅有「宗同品」,且亦有「宗異品」,致使能立法依轉於宗異品,而破壞因之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如是,則所提出之「因」即屬似是而非之「似因」,而不足以作為「宗」之論證。〔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 p597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支作法

因明學用語。指由「宗」、「因」、「喻」等三部分組成的因明論式。印度新因明家陳那據五分作法所改造而成。

此中,所謂「宗」,指立論者所提出的論題,亦即立論者的主張。又稱所立。《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為性,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宗由前陳、後陳組成;前陳與後陳(即宗依)以立敵共許為要,但由此二者所成的宗體則必須是立者認許,敵者不許。

所謂「因」,指立論的根據,亦即用以開顯自宗的道理。又稱能立。凡正因須具備三相,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若闕此三者中的任一相,則成似因,是為因過。

所謂「喻」,即比喻。指立論者用彼此共同承認的比喻,以證成自己的立論。因此,「喻」的內容必然是立敵雙方所共許的。《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同法即同喻之謂,乃以適例論定宗因者。異法即異喻之謂,指以相反的事例簡別不其然者。又,不論同喻、異喻,概由喻體、喻依所成。喻體指一般的真理,喻依為其實例。

◎附︰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第二章(摘錄)

從形式上看,因明比量推理的論式有三支。曰︰宗、因、喻;亦名三支作法。其中宗是主張(或曰結論),因與喻都是支持宗體使其得以建立的根據。喻中又有兩支,曰︰同喻、異喻。同喻、異喻之中,又各有喻體和喻依,作用是在於舉出同類事物以顯示因宗之間的不相離性,由此而證成宗義。由於宗亦即證成的目標,所以亦名所立;因、喻均用以證成宗體,所以亦名能立。茲舉因明中所常用的例子,說明如下︰


宗體
┌──┐
宗:聲是無常……………………………………………所立
因:所作性故…………………………………………┐
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能立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異喻)……┘
└───────┘ └──┘
喻體 喻依


此式若以符號表示,則為


  宗︰凡S是P
  因︰凡S是M
如M,則P。如X21、X22……
  喻 
    如非P,則非M。如X21、X22……

這樣的三支作法的形式,首先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它的排列︰先標宗,後出因。若與西方傳統邏輯的三段論法(Syllogism)相較,則在次序上似乎恰恰相反。蓋三段論法的符式是︰
大前提︰凡M是P
小前提︰凡S是M
結 論︰凡S是P

從表面看︰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可相當於因明的同喻(因明同喻的符式如M,則P,若寫成定然式則作凡M是P),小前提即因支,結論就是宗支。正因為因明論式和三段論法在形式上有這幾點相似,所以近代學者研究佛家邏輯,頗有人即以三段論法比附因明。其實,三段論法與因明之間,雖說是有幾點相似,但如果我們即由這幾點相似去了解因明,卻是一點也把握不著因明的特殊形態的。換句話說,因明與三段論法的同異,並不在於三支排列的先後,而是在於他們兩者各有不同的形態︰蓋一般西方邏輯的推理式(如三段論法),我們可以說,其目的都是在於成就一向前的推理,或由因以成果;但因明論式卻是就一已設的結論,再回溯其所以然,目的在證明此結論的成立。即就這種回溯與證明的歷程上說,我們可名之為由果溯因的形態,或稱之為歸證推理。因明論式三支的排列及其邏輯構造(見下),就是受這樣的形態所影響的。

至於說,因明論式何以會採取一種這樣的形態﹖此則恐怕是與因明當時的應用有關。原來印度古代,自吠陀(Veda)的時候起,諸家學派即競為正理上的辯論。各國人君,常親自主持論議,集全國學者,公開對辯,勝者受上賞,敗者則割舌自殺,風氣所及,對辯論術的研尋自成必要,因明學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下產生及發展起來的。為了適應辯論上的程序,所以因明論式以宗支置於第一,蓋此即為立敵雙方的諍論所在,而論據(因)則可伺對方的弱點而後立故。所以從這一方面看,則因明實在也就是一門辯論學,而論式的這種由果溯因的形態也可以說是為適應辯論而設計的一種形態。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三量

(一)指現量、比量、非量︰即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對境的相狀差別。其中,現量、比量為正確之量知,非量乃謬誤之量知。唯識家多作此種分別,在因明的悟他、自悟八門中屬於自悟的方法。玆敘述此三量如下︰

(1)現量︰又稱真現量,以簡別於似現量。即指對所緣之境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所謂無分別,即遠離名言、種類等諸分別。如緣青色,而緣「青」之名言,以其名言通於一切青色,故並非直接逼附其物自體,而是在諸法之共相(即共通之相狀)上轉,因此不是現量。緣種類等亦然。於自性、隨念、計度等三分別中,此現量無隨念、計度之別,唯有自性分別,故為離名言、種類等之分別。既是不緣名言、種類等共相,則五識等各各逼附自己之境體,不貫通他境。因此,一一緣一一之境,故云現現別轉,而其心之緣慮常無迷亂。《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31‧772a)︰「現量者,謂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但如翳眼見空華,見第二月,雖離名言或種類等之分別,仍不得稱為現量。應屬現量者,《入正理論疏》謂有四類,即{1}五識、{2}五俱意識、{3}諸自證分、{4}定心。此等皆是逼附境之自體而照了者。

若於唯識家建立八識之上而論,屬於現量者,應指前五識與第八識的見分、五俱意識(一分通於似現量)、諸八識的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定心等四類。

又,有關此現量之體,古來異說甚多。《瑜伽師地論略纂》、《因明疏瑞源記》卷一舉內外十一說,即外道有二說︰數論說五知根為現量之體,勝論說德句之覺。小乘有五說︰世友主張五根,法救主張五識,妙音主張慧心所,正量部主張心、心所,經部主張根識和合。大乘有四說︰安慧認為是自證分,難陀認為是見分,陳那認為是見分、自證分,護法認為是見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2)比量︰又稱真比量,以簡別於似比量。指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正確瞭解未現前及未知之境。如見煙而知有火,由所作之性而知無常。《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中略)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意即煙係由現量而得知,所作性是由比量而了知,以此等為遠因。憶念有煙則有火、有所作性則是無常,以此為近因。遂產生應有火、應有無常之正智,稱之為比量。

若依因明而言,比量應指以具足三相的因而成宗,此作用存於獨散的第六意識之見分。若與現量相對而論其差別,則現量為直緣,比量為重緣;現量是證智,比量為比智;現量是體,比量是用;現量為無分別,比量是有分別。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舉出相、體、業、法、因果等五比量。此中,{1}相比量,謂見相而比知,如見煙而知有火。{2}體比量,謂見體而比知,如見現在之體而知過去、未來之體。{3}業比量,謂見作業而比知,如見草木動搖而知有風。{4}法比量,謂於相屬之法,由知一而比知其他,如見生而知死。{5}因果比量,謂見因而知果,如見果而知因。

(3)非量︰即與前面真正的現量、比量似是而非的「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5c)︰「似現似比,總入非量。」亦即似現、似比並非真正的現、比量,因此稱為非量;又為非、為量,故稱非量。

所謂似現量,指與現量相似但為謬誤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所謂有分別智,即附帶名言、種類等分別而起的智慧。亦即對境非直取其自體,而是以有分別心取瓶衣等,瓶衣等乃四塵之集合,無實體,然於其上作分別而以為有實體,故云異轉,即墮於謬誤。

又,似現量亦通於無分別心,即其心雖緣境而無分別,但因老、病等,心勢衰弱,不能明了見境相,如見非黃而以為黃,如見空華等,亦為似現量。《因明入正理論》唯說有分別智,係因有分別智乃決定為非量,故就其決定而言有分別智為似現量。

另依《因明正理門論》,似現量有五種智,即︰{1}散意識緣過去者,{2}獨頭意識緣現在者,{3}散意識緣未來者,{4}三世中之諸不決智,{5}現世中諸惑亂之智,即見杌以為人等。要言之,即五俱意識的一分與獨頭意識。又,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而起我執者亦屬之。《入正理論疏》謂此等皆稱為似現量有二解︰{1}眼識等並非得現量者,卻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2}所有分別之心自以為得現量,故稱似現量。古來認為前說義未盡,而後說盡理。

所謂似比量,指類似比量而實為謬誤者。例如,將霧誤認為煙,而以為應有火。《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中略)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亦是存於獨散意識的見分。此是真比量之流類,但非真,故有似比量之稱。

除上述三量之外,古來內外道立量者甚多。據《入正理論疏》所載,或有立現量、比量、聖教量等三量者。現量、比量同於上述,聖教量又稱至教量、正教量、教量。《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解釋此聖教量,文云(大正30‧358c)︰「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中略)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又,《大乘義章》卷十亦廣分別此三量之義。

此外,亦有加譬喻量而立四量者;譬喻量,如對不識野牛者說野牛似於家牛。或更加義準量而立五量;義準量,如準於法之無我而知無常,以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更加無體量而立六量;無體量,如入此室中,雖主人不在,但知為其住處。如此,自古即有多說,及至陳那,謂聖教量通於現、比二量,其他皆攝於比量。慧沼《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云(大正44‧160a)︰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

(二)指證量、比量、聖言︰此係數論外道所立者,即量知物之相狀的差別。相當於佛教所謂的現量、比量、聖教量。所謂證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證量者,是智從根塵生,不可顯現,非不定無二,是名證量。」此中,是智從根塵生,係指五智根緣五塵;不可顯現,指非隨從智之分別而顯現;非不定,指是煙或是霧不能決定;無二,指所知之境有二,非校對可知之。此相當於現量。

所謂比量,《金七十論》卷上云(大正54‧1246a)︰「比量有三,一者有前,二者有餘,三者平等。」此中,有前謂知未來,有餘謂知過去,平等謂知現在。關於聖言,該論又云︰
「聖言者,若捉證量、比量不通,此義由聖言故是乃得通。譬如天上、北欝單越非證、比所知,信聖語故乃可得知。聖言者,如偈說。阿含是聖言,聖者滅諸惑,無惑不妄語,因緣不生故。(中略)聖教名聖言者,如梵天及摩㝹王所說四皮陀及正論。」

此外,該論又論三量之關係,謂耳於聲生解,乃至鼻於香生解,唯解自相,不能知差別,稱為證量;依此證量故,比量能了別三世之境,譬如人見黑雲當知必雨,如見江中充滿新濁水當知上源必有雨;非以上證、比所知者,則依聖教所說而信之。

(三)指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謂被量度者。能量,謂量度者。量果,謂知其結果。譬如量織物時,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知道有多少尺寸是量果。將心識的作用四分作分別,相分即所量,見分即能量,自證分即量果。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二章第四節(摘錄)

(一)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住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蒭,知所住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中略)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中略)

(二)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有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中略)

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三)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中略)

(四)「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五;《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卷六(本)、卷六(末);《百法問答抄》卷二;《成唯識論》卷二;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


十六諦

印度尼夜耶(正理)派所立之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的方式。即量、所量、疑、用、喻、悉檀、支分、思擇、決、論議、紛議、壞義、似因、難難、諍論、墮負。又稱十六句義。以下分述各諦之意︰

(1)量︰指得真智的方法或手段,又分現量、比量、聲量及譬喻量四種。現量謂由根與境直接接觸,不添加比較、抽象等認識作用,如眼見色、耳聞聲。比量謂以前面現量智做基礎,比較或類推沒有實際見聞者,如見煙而知有火。聲量又名聖教量或不能知,謂由傳承而來的認識作用,即信賴聖人的教示。譬喻量謂由類似既知的事象,推論未知的事物。此四量被認為概攝了知識的根源。

(2)所量︰指應被量知之物,即所謂知識的對象。有十二種類︰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此中,前六種是關於身體活動的要素,後六種是關於前者的造業。正理派亦以離苦得解脫為目的,故將現世之苦至解脫之徑作為真智的對象。

(3)疑︰是起疑惑,為推理論證的基因。

(4)用︰指動機,為解決疑惑之作用。

(5)喻︰指實例或標準,為推理論證之標準根據。

(6)悉檀︰指宗義,有遍所許宗、傍準義宗、先承稟宗、不顧論宗四種。

(7)支分︰指論證的形式,即所謂五支作法。

(8)思擇︰指為了知事物的真相,以其原因根據進行熟慮、推理。

(9)決︰指義理的決定。

(10)論議︰指立者敵者雙方用正當的手段,相互以正式的論式議論。

(11)紛議︰指為固守自己的立論,而用不正當的手段,如以曲解、倒難、墮負等做證明。

(12)壞義(即強辯)︰指自己不立論,而單以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對方的議論。

(13)似因︰指似是而非的根據。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或不定、相違、相生疑、未成及即時)五種。

(14)難難︰指故意曲解敵者之語,而加以非難。

(15)諍論︰指對立者正確的論證,敵者顛倒其同法與異法,運用種種詭辯,加以非難破壞。此相當古因明之十四過類;有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等二十四種。

(16)墮負︰指於論諍中敗退的因素,如因誤解別人的論旨或放棄自己的主張等,而敗退論場。此與《如實論》〈反質難品中墮負處品〉所說一致,有壞自立義等二十二種。

上述十六諦的內容,與《百論疏》所說稍有不同,如第七支分,《百論疏》名為語言分別,解作分別自他義;第十一紛議,稱為修諸義,指以語言顯示真實道理(即立真實義);又其第一量諦中的譬喻知,與第五譬喻之說屆輪有混同。

按此十六諦中,量至決等九諦是說示論證的基礎及其過程;論議以下七諦則是舉示論證的實際方式,以及誤謬的因素。

〔參考資料〕 《成實論》卷二〈一切有無品〉;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印度六派哲學》;《印度哲學研究》卷一。


十四過類

因明學用語。詳稱十四相似過類。古因明家將似能破的過失類聚成十四種,以其似真能破而非能破,故稱相似。類聚相似之過而成,故名相似過類。

十四過類,即︰

(1)同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不同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同法。例如說虛空無礙故云常住,從而認為聲是無礙,故亦應屬常住。

(2)異法相似過類︰是指實際上為同一性質的法,卻誤以之為異法。例如明明瓶與聲同為無常法,卻誤以瓶有質礙故屬無常,而聲為無質礙,故為常住。

(3)分別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加分別,例如瓶與聲性皆無常,卻說瓶為可燒之法,故為無常,聲為不可燒之法,故為常住。

(4)無異相似過類︰是指於同類法誤舉其異點,並謂若真為同類,必無些許差異。例如說聲與瓶若同屬所作性、為無常,何以有可燒不可燒之別。

(5)可得相似過類︰是指對無過正因,誤謂其因有過,更以餘因亦可得,故其因非正因。例如對於「以所作性之因證諸法無常」,卻誤謂「如電光可依現見之因證其無常,因此所作性必非正因。」

(6)猶豫相似過類︰是指對於正因誤附以猶豫不定之過,而欲成立別義。例如對於「以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因,成立聲無常之宗」中的因,誤謂「若本有之聲依人之意志而發,則成聲顯論。若聲為本無,今令發之,則成聲生論」。

(7)義准相似過類︰是指妄准立者之義而欲加以難破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立「聲以依人之意志而發,故為無常」者,妄准例其義而說「不依人之意志而發的電光等為常住。」

(8)至不至相似過類︰是指以因之至不至宗而妄加難破對方所招致的過失。也就是對於以因來成立宗者,妄加難破云︰「若因至宗,則宗因無別,故無能立之因。又若因不至宗,則宗與因不相關。」

(9)無因相似過類︰是指為破對方的能立,故意非難其因是在宗之前、或宗之後、或宗因俱時﹖亦即欲令對方之因陷於無意義所招致的過失。

(10)無說相似過類︰是指認為對方未說能立的因之前,由於無因,故以為彼所立宗義亦不能成就。例如對於「聲無常」的宗,認為在未說所作性的因之前,彼無常的宗未成,意欲藉以成立常住之義。

(11)無生相似過類︰是指對於立者以因成宗,例如對於「聲以依人之意志所發,故云無常」的立量,強說若「於聲未發之前,以無因故,所以聲應常住。」

(12)所作相似過類︰指對於立者以所作性的「總相」來成立宗義時,卻強以所作性之「別相」論破其宗。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另立別義,而說「瓶依泥土而生,故云所作,然聲非依泥土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能成聲無常之宗。」

(13)生過相似過類︰指於無過之喻,強求別因,妄附過失所招致的過誤。例如對於「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的立量,聲論師故意以其同喻的瓶為有因或無因,亦即欲使立者所立之宗不能成立。

(14)常住相似過類︰是指聲論師相對於佛教徒立「聲是無常」的宗,而主張「聲是常,以其常不捨自性故。」也就是指聲論師認為「諸法常不捨自性,而聲也常與無常之性合致,故應是常住」所犯的過誤。

上列十四過類中,前十一種是有關於因的偽難,第十二種與因喻有關,第十三種與喻有關,第十四種與宗有關。如以之對照新因明似能立的過類(即三十三過法),前四種大體與共不定、相違決定過相似,是對真量附加此等過失而起的過類。第五、第六與因不定、不成過相似。第七與顛倒不定過相似。第八、第九、第十相當於似因缺或似不成。第十一相當於似不成、似不定。第十二與不成、相違、不共不定、能立不成等相似。第十三與喻中的所立不成過相似。第十四與宗中的自語相違過相似。

在天親的《如實論》〈道理難品〉中,曾列舉三類十六種有關難的過失,茲對照此十四過類如次︰


《如實論》的三類十六種 《正理門論》的十四過類
┌(一)同 相 難─(一)同法相似過類
│(二)異 相 難─(二)異法相似過類
│(三)長 相 難─(三)分別相似過類
│(四)無 異 難─(四)無異相似過類
(一)顛倒難┤(五)至不至難─(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六)無 因 難─(九)無因相似過類
│(七)顯別因難─(五)可得相似過類
│(八)疑 難─(六)猶豫相似過類
│(九)未 說 難─(十)無說相似過類
└(十)事 異 難─(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一)顯不許義難─(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二)不實難┤(二)顯義至難
└(三)顯對譬義難
┌(一)未 生 難─(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三)相違難┤(二)常 難─(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三)自義相違難


依表可知十四過類的第七,《如實論》闕之,《如實論》的顯義至難、顯對譬義難、自義相違難三難,《正理門論》闕之,其他完全相合。

〔參考資料〕 《佛教邏輯與辯證法》;《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印度哲學研究》卷五。


不定

此詞在戒律上與因明學上各有不同用法。茲分述如次︰

(一)戒律上的用語︰指實際上為犯戒或不犯戒,及其所犯何戒猶未明確之義。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一部份,分為屏處不定戒及露處不定戒二戒,故又稱二不定、不定法。

(1)屏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單獨與女人共坐於屏處、覆處、障處等可作淫事之處說非法語。其中,屏處指不被見聞之處,如塵霧黑闇中,或聽不到常語聲之處。此戒係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與在家朋友之妻齊優婆私互有繫意,坐於屏覆處,說非法語;時,毗舍佉母憂心二人將發生過失,乃告之於佛,佛遂制定此戒。

(2)露處不定戒︰指比丘不得與女人在露現處說粗惡語。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所載,制定此戒的緣由有四︰{1}止誹謗,{2}除鬥諍,{3}增尚佛法,{4}斷障逆惡業的次第法。

此二不定於五篇、六聚中,與百眾學、七滅諍皆攝於突吉羅。

(二)因明學用語︰指因明學之似因十四過中的六不定過,即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不定、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不定、俱品一分轉不定及相違決定不定。(參閱「六不定」條)

〔參考資料〕 (一)《四分律》卷五;《四分律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九;《五分律》卷四;《摩訶僧祇律》卷七;《解脫戒經》;《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二)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五明

具稱五明處,是印度古代的五類學術,即聲明、因明、醫方明、工巧明和內明。其內容如《西域記》卷二說︰聲明,釋訓詁字,詮目疏別。工巧明,伎術機關,陰陽曆數。醫方明,禁咒閑邪,藥石針艾。因明,考定正邪,研核真偽。內明,究暢五乘,因果妙理。《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解釋菩薩的求法說,菩薩應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處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此中,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屬於內明,一切處論指聲明、因明、醫方明,一切世間工業處論即工巧明。因此,五明也包括了大乘菩薩所學的全部學術。

聲明的內容,據《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的解釋具有六相︰ (1)法施設建立,(2)義施設建立,(3)補特伽羅施設建立,(4)時施設建立,(5)數施設建立,(6)處所根栽施設建立。

法施設建立,指名身、句身、文身等的構成。名為人對於事物或現象在認識上形成的概念(想,或名稱)。名的構成,是用按照構詞方法所成立的字。梵文中構詞的基本單位是字界,字界附加字緣即構成一個字的支分(語基),支分再加上轉聲(語尾)才構成一個完全的詞。用詞敘述事物,意義完全,稱為一句,也稱為章。文指記錄語言的字母。梵文字母中有元音十四個,輔音三十三個,共有字母四十七個。元音可以單獨成為一個音節,輔音須附加元音才能構成一個音節。在法施設建立中名、句、文各自多數總合而言,說為名身、句身、文身。

義施設建立,指字義的一種分類,和中國古代字書《爾雅》相似。《瑜伽師地論》中舉出十種義,到西元九世紀時一些印度和西藏的佛教學者編纂的梵藏《名義大集》已分為二百餘門了。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男聲相、女聲相和非男非女聲相,以及動詞有初士(第三人稱)、中士(第二人稱)和上士(第一人稱)的區別。

時施設建立,指動詞的時態等變化。梵語文法中有十羅聲,其中六羅聲為時態。《瑜伽師地論》中舉過去、過去殊勝(即差別),未來、未來殊勝,現在、現在殊勝,這些相當於表時態的六個羅聲。

數施設建立,指名詞等有一言、二言和多言的分別。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指印度關於梵語文法等的各種論著。處所是根本論的意思,根栽是支分論的意思。

據窺基、道倫和義淨等人的記述,聲明根本論(處所)有四︰(1)劫初梵王造一百萬頌聲明論,(2)其後帝釋略為十萬頌,(3)其後迦多設羅(或迦單設羅)又略為一萬二千頌,(4)最後波你尼又略為八千頌。在玄奘時代,前二種論已失傳,只後二論尚流行。這種根本論內容包括五分︰(1)相續,是字的結合方法。(2)名號,包括名詞、代名詞的囀聲方法。(3)總略,是複合字的構成方法。(4)彼益,現在文法書中也名為第二性語尾,是指加到名詞性語基之後可以形成新字的一些語尾。(5)宣說,指關於動詞的變用法以及第一性語尾的附加方法等。

聲明的支分論綜合玄奘和義淨的記述有下列五種︰(1)字體根栽聲明論三百頌(義淨傳為創學《悉曇章》有一萬餘字,三百餘頌),波你尼造。(2)聲明《略詮》本頌一千頌,波你尼造。(3)《八界論》八百頌(義淨傳一千頌)。(4)《聞擇迦論》一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5)《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義淨傳一千頌)。以上五論據義淨所說是印度學習聲明開始必修的論典。修學的年限,《悉曇章》約六月,聲明《略詮》約八月,後三種約三年。據義淨說,繼此之後要學闍耶昳底所作的《苾栗底蘇呾羅》,有一萬八千頌,約學五年。其次為鉢顛社羅所造的《波你尼經釋》,有二萬四千頌,要學三年。最後為護法菩薩的《雜寶聲明論》,據玄奘傳說有二萬五千頌,義淨傳為一萬四千頌,但以本頌為伐㮹呵利所造。玄奘和義淨兩家關於這一部書的傳說似乎有互相牴觸的地方,但是我們知道護法大約卒於西元555年前後,而伐㮹呵利據義淨所傳,他卒於650年左右,時代顯然比護法為晚,所以護法之作應當先出,而後伐㮹訶利乃加以編訂或攝略。關於聲明論的著作大概以護法這一部論為登峰造極之作了。

關於聲明的著作,漢文傳譯的比較少,唐代有智廣的《悉曇字記》,宋代有惟淨等編的《天竺字源》,都屬於《悉曇章》一類。西藏方面關於聲明論的翻譯比較完備,重要的著作如波你尼、月官、辯才天女,和迦羅波的各種記論和經,都有譯本。此外如金師子的《黃金藏》、檀真的《詩鏡》等也有譯本。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聲明的著述也很豐富。

佛教中關於因明的系統敘述,也以《瑜伽師地論》中〈聞所成地〉一段討論因明的文字為最早出。在《瑜伽師地論》中所說的因明,事實上是一種辯論的方術,所以書中以和辯論有關的七事來解因明。七事為論體、論所依、論處所、論莊嚴、論墮負、論出離和論多所作法。現存漢譯本有傳說為龍樹作的《方便心論》和《迴諍論》,從書的內容看來,不會比《瑜伽師地論》出世更早。在無著所著《顯揚聖教論》中關於因明的部分全引《瑜伽師地論》原文而沒有什麼改動。但在《集論》中略有發展。到世親時,據說他有《論軌》的著作,而真諦所譯《如實論反質難品》也題為世親所著(《如實論》原本據達摩笈多傳說有二千頌)。

以上是西元500年以前的佛教因明著述。到了六世紀初,佛教因明學者陳那出世改訂作法,約五分為三支,所制因明論典共有八部︰(1)《觀三世論》(有西藏譯本),(2)《觀總相論》(義淨譯),(3)《觀境論》(即《觀所緣緣論》),(4)《因門論》(西藏譯本作《因輪》),(5)《似因門論》,(6)《理門論》(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7)《取事施設論》(義淨譯,《取因假設論》),(8)《集量論》(義淨譯四卷佚;西藏有二譯本,現存;1980年,法尊據持財護論師與雅瑪參賈藏文譯本,參考金鎧論師與信慧藏文譯本,譯編成漢文《集量論略解》六卷出版)。陳那的著作由548年來華的真諦首先譯出一部,即《無相思塵論》(《觀所緣緣論》)。綜合漢土和西藏的記載,陳那為世親的弟子,而他的弟子有護法、商羯羅主和自在軍。商羯羅主有《因明入正理論》之作,梵本和藏文譯本均存,但藏譯誤題為陳那作。漢譯本為玄奘譯,玄奘的及門弟子神泰、靖邁、明覺、文備、文軌、璧公、窺基諸人均有疏釋,其中只窺基的《疏》八卷現存,為後代研習因明的根本典籍。文軌的《疏》,支那內學院也有輯本印行。據玄奘傳,護法也有關於因明的著作,現在已不可考。護法和自在軍的弟子為法稱,是陳那以後佛教中最著名的因明大師。他出世的年代歷來都以為在第七世紀,事實上要早得多,因為護法的《觀所緣論釋》(義淨譯)已提到法稱的見解,而在跋拿以前出世的妙親的著作中也提到法稱的名字,所以法稱也應當是西元六世紀的人。法稱關於因明的著作有七部量論,重要的為《釋量論》、《正理滴論》、《因滴論》等。

法稱以後有調伏天出,廣釋世親、陳那、法稱有關因明唯識的著作,西藏均有譯本。據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調伏天約和無性同時,則也應當在玄奘入印之前出世。但調伏天對於護法學說不盡滿意,在著作中時有流露,這或者是祖述護法之學的玄奘在傳述中不加稱引的原因。佛教因明的發展到法稱已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以後就沒有什麼特殊的創見了。法稱的因明之學古代沒有傳入中國漢土,但是在藏地傳習很盛,西藏歷代佛教大師關於法稱的因招述也很多。

醫方明的內容完全和現代的醫藥科學相同,佛教的學者對於這一方面也曾作過出色的貢獻。釋迦牟尼在世時代的耆婆有醫王之稱,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傳說為迦膩色迦王的御醫的遮羅迦在《婆伽伐多史傳》曾說他為有餘龍王的化身,這有餘龍王即佛教經典中常常提到的阿難陀龍王。遮羅迦遺有《醫方集》。其後有妙聞的著作出世,為龍樹所傳習。西藏《丹珠爾》中現存有龍樹的醫方著作數種。更晚有父使出世,著有《八支心要集》等,西藏也有譯本。父使也是一個佛教徒。

印度的醫藥理論和方法隨著佛教的傳入中國也跟著傳來。早期經典中的四百四病說,中國古代醫籍常常稱引。印度醫方明中所謂八支的分類也很早就傳入中國。曇無讖在414~421年譯出的《大涅槃經》提到八種藥,釋雲公撰的《音義》解八種藥為︰(1)治身,(2)治眼,(3)治瘡,(4)治小兒,(5)治邪鬼,(6)治毒,(7)治胎病,(8)占星。673~685年在印的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傳》卷三中曾提到八醫︰(1)論所有諸瘡,(2)論針刺首疾,(3)論身患,(4)論鬼障,(5)論惡揭陀藥,(6)論童子病,(7)論長年方,(8)論足身力。又在義淨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也講到四種病(風、熱、痰癊、總集)的治療方法和八術的名稱,為針刺、傷破、身疾、鬼神、惡毒、孩童、延年、增氣力(西元五世紀初曇無讖所譯的《金光明經》〈除病品〉中沒有提到這八術的名稱)。印度的醫書雖然現在沒有完全的漢文譯本流傳下來,但是在唐代孫思邈的《千金方》中已有許多丹方和治病方法是出於印度,宋代所編纂的《證類1本草》和明‧李時珍所編的《本草綱目》中也收有不少的印度出產的藥物和梵文原名,足見在醫藥治療的實踐上,中國醫學仍然受到印度醫學的影響。

工巧明的範圍比較廣泛,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工業明處有十二種︰營農工業,商估工業,事王工業,書、算、計度、數、印工業,占相工業,咒術工業,營造工業,生成工業(據《倫記》為養六畜等),防那工業(織工),和合工業(據《倫記》為調解諍訟的事條),成熟工業(飲食業),音樂工業。從這些內容看來,佛教中的工業明處偏重於和人民物質生活有關的工藝、農、牧、紡織、建築等應用技術,和印度古代相傳的治病、戰鬥、星宿、祠天、歌舞等六十四能,大為不同。

所謂內明,即指佛教中的菩薩藏法和聲聞藏法,也就是諸佛的一切言教。《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舉出四相來說明內明處︰(1)由事施設建立相,(2)由想施設建立相,(3)由攝聖教義相,(4)由佛教所應知處相。事施設建立指由三種事總攝一切諸佛的言教︰{1}素怛纜事,{2}毗奈耶事,③摩怛履迦事。想施設建立的想,指名相,即佛教中一切專有名相的建立。攝聖教義的義指佛教所說明解釋的義理。佛教所應知處則指佛教所應當知道的法數,在《瑜伽師地論》〈聞所成地〉中曾舉二數以至十數的法相若干種,中國的《大乘義章》等書可以算是同類的著作。據《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力種姓品〉內明論有兩個特徵(相),顯示正因果相及顯示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佛教中分別因果有十因、五果。十因即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別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這十因又可攝為二因︰(1)能生因,包括牽引、生起二因。(2)方便因,包括其餘諸因。這二因或十因與四緣也可互攝。能生因即因緣,方便因即增上緣,等無間緣和所緣緣攝屬十因中的攝受因。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

佛教中大乘教義的創立和發展,本來含有積極的入世精神,自《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提出五明為菩薩所求正法的內容,更使大乘救世的思想能夠在實踐上得到體現。〈力種姓品〉說,菩薩求學五明,是為了使無上正等菩提大智資糧很快地圓滿,並不是不逐步學習五明的人能夠得到無障的一切智智。大乘瑜伽系開祖的這個思想之提出,是使菩薩行和人生現實能夠正確結合起來的一個特殊貢獻。後來瑜伽系的學者如陳那、護法、法稱、月官等人對於印度的聲明、因明都作有創造性的發展,未始不是由於這一思想的鼓舞。關於醫方明的著者父使的學系雖然不明,但是西藏現在通行的《八支甘露心要》則出於蓮華生這一系的傳承,而蓮華生則是屬於瑜伽系的師子賢門下佛智足的弟子,在顯教思想上,這種相承之迹仍是很顯然的。(郭元興)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觀佛三昧經》;《菩薩地持經》卷三;《菩薩善戒經》卷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翻譯名義集》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四;宇井伯壽《瑜伽論研究》;武田豐四郎《印度古代文化》;R. C. Majumdar & A. D. Pusalker《The Age of Imperial Unity》、《The Classical Age》。


六不定過

因明學用語。因十四過中的六種過失。指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或是其因各部都具備三相,卻不能判別誰是誰非,導致所立宗義不能確定的六種似因。這六種不定過如下所列︰(1)共不定過,(2)不共不定過,(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6)相違決定過。

這六種不定過可以概括為三類︰

(1)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等四過,係缺因的第三相。即本來應該是異品遍無的,但這四種不定過卻是異品遍有或有非有,使因通於同異二品。

(2)不共不定係缺第二相。即本來應該是同品定有的,但在不共不定因中卻是同品遍無,致使此因無所攝屬。

(3)相違決定。此過雖不缺因相,卻因立敵雙方所決定的是彼此相違的宗,因而不能判別孰是孰非,以致所立宗義陷於不定的狀況。

茲分釋此六不定過如次︰

(1)共不定過(sadhāraṇa anaikāntika)︰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範圍過大,將同品與異品全都包括進去的過失;與九句因中的第一句相當。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是以聲論師對佛家立「聲常,所量性故」為例,來說明此因於同異二品遍有,因而是共不定因。「量」就是人的意識對客觀外界的量度,「所量性」就是反映到人腦中來的客觀事物。這個因的範圍相當大,幾乎可以囊括一切同品、異品。這種由於同、異品共存於因所造成不定過,就稱為共不定。

(2)不共不定過(asādhāraṇa anaikāntika)︰在因明的論式中,這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也不能容納異品)的過失。此過與共不定正好相反,共不定是同異全有,不共不定則是同異雙無。與「九句因」中的第五句相當,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這是以聲論師對除勝論派以外的各派立量為例,聲論師立「聲常」宗,以「所聞性」為因。所聞即聽覺的對象,即聲,因為唯有聲才具有可聞性。此量有法與因的外延正好是同一關係,因此「所聞性」因除有法「聲」外,再不能容納「常」的同品或異名「無常」了。因法不容異品固然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的要求,但因法不容同品卻是違反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而缺第二相的過就稱為不共不定。即同品異品共不存於因法所造成的不定。

(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sapakṣa-eka-deśa-vṛtti vipakṣa-vyāpin anaikāntika)︰又稱同分異全不定過。所謂同品一分轉,就是因法具分宗同品的意思。所謂異品遍轉,就是因法具有全部宗異品的意思。這「轉」字約相當於「有」的意思。

「同分異全不定」缺因三相的第三相。因明學規定︰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同分」雖然符合第二相的要求,但「異全」卻與第三相完全相背,此因遂成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這是說,如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犯同分異全過。「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有電和空等,「無常性」因能包含電等,但不能包含空等,這就是同品一分轉(同分)。「同品一分轉」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異品是瓶等,按第三相的規定因法應該於異品遍無,但「無常性」因卻把瓶等異品全部包括進來,這就是「異品遍轉」(異全)。「異品遍轉」與第三相異品遍無恰好相反。因法「無常」既然把部分宗同品(電等)和全部宗異品(瓶等)列為自己的同品,在下述兩方面就陷入了不定。即究竟是像瓶那樣由於有無常性而可證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的,還是像電那樣由於也有無常性,從而又可證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的﹖由於「無常性」因可以通向同異二品,所以無法作出明確的斷定。

不妨再舉一個淺近的例子︰


鯨魚非魚,(宗)
水生動物故。(因)


宗的同品有海豹和金錢豹等,海豹是生活在水中的,金錢豹則生活在陸地,因此「水生動物」因於海豹上有,於金錢豹等卻無。宗的異品如各種魚類則全部概括在「水生動物」因內,如圖︰

又,據《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三種,茲列表如下︰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同分│如小乘對大乘立│此「非異熟識」宗,以除異熟│
│異全 │他比量云:汝之│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 │藏識非異熟識,│執識性」因,於第七等有,於│
│ │執識性故,如彼│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
│ │第七等。 │品;「執識性」因,於彼遍有│
│ │ │,故是他同分異全。 │
├───┼───────┼─────────────┤
│自同分│如薩婆多對大乘│此「實有」宗以餘五蘊無為等│
│異全 │立自比量云:我│為同品;「無緣慮」因,於色│
│ │之命根定是實有│等有,於識等無。以瓶、盆等│
│ │,許無緣慮故,│而為異品;無緣慮因,於彼遍│
│ │如許色、聲等。│有,故是自同分異全。 │
├───┼───────┼─────────────┤
│共同分│如《因明入正理│ │
│異全 │論》所陳:聲非│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vipak-ṣaikadeśa-vṛtti sapakṣa-vyāpaka anaikānti-ka)︰略稱異分同全不定過。是因三相中闕第三相的過失。亦為「九句因」中的第三句,簡稱為異分同全過。從名稱上就可以看出,異分同全過與同分異央微在表現形式上恰好相反,它是因法涉及異品的一部分並概括了全部同品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這是說,如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有同全異分之過。「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如瓶等全部為因法「無常性」所包含,這就是同品遍轉(同全);另一方面,宗的異品如電等亦在因法的範圍之中,宗的其它一些異品如空等則與因法無所關涉,這就是異品一分轉(異分)。從《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由於因法的外延大於宗法,所以因法不僅包含了全部宗同品,而且也包含了部分宗異品。因法於同品遍有並不與第二相抵牾,但因法與宗異品有一部分關涉則不合異品遍無的規定,因此也是缺第三相的過。

這裡仍以鯨魚為例進一步來說明︰


鯨魚是魚,(宗)
水生動物故。(因)


這「水生動物」因的外延太寬了,因為它不僅可以包攝宗的全部同品即各種魚類,而且還涉及宗的部分異品如海豹等,如圖︰


由上圖所示可知,因法如果大於宗法而涉及宗異品的一部,就是同分異全之過(因法如果再寬,把不相關涉的那一部分宗異品也包括進來,就是共不定過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對同全異分過所作的舉例性劃分如下表︰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異分│如小乘師對薩婆│「非實有」宗,以瓶等為同品│
│同全 │多立他比量云:│,「無緣慮」因於彼遍有;以│
│ │汝執命根定非實│餘五蘊無為為異品,「無緣慮│
│ │有,許無緣慮故│」因於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
│ │,如所許瓶等。│所無,故是他異分同全。 │
├───┼───────┼─────────────┤
│自異分│如勝軍論師立:│此中佛語宗,以增一等而為同│
│同全 │大乘真是佛語,│品,……因於此遍有;以「發│
│ │兩俱極成非佛語│智」「六足」等而為異品,…│
│ │所不攝故,如增│…因於「發智」有,於「六足│
│ │一等。 │」無。以發智論等小乘自許亦│
│ │ │是佛語,大乘不許,亦汝大乘│
│ │ │及餘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
│ │ │攝故因,既於彼有,亦此因過│
│ │ │攝。 │
├───┼───────┼─────────────┤
│共異分│如《因明入正理│ │
│同全 │論》所陳:聲是│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sapakṣa-vipakṣal-kadeśa-vṛtti anaikāntika)︰略稱俱分不定過。又名同異俱分。就是因法與同品的一部分和異品的一部分都有關涉而產生的不定過,即「九句因」中第九句所說的情況。《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等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這是說,如立「聲常」宗,以「無質礙」為因,就有俱品一分轉之失。因為「常」宗的同品有虛空和極微等,其中虛空是「無質礙」因的同品,但極微則是因的異品;宗的異品有瓶和樂等,其中瓶是有質礙之物,因此是因的異品,樂無質礙,因此是因的異品。由於「無質礙」因可以把宗的一部分同品如空和一部分異品如樂作為自己的同品,所以是不定之因,如圖所示︰


那麼為什麼因法包含部分宗同品和部分宗異品就會陷於不定呢﹖這裡的關鍵問題就在因「於一分異品上轉」。故神泰《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8c)︰「望異品一分無邊即成決定,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是猶豫。」這就是說,如果因法不在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正因;如果因法於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不定之因。具體地說,因法如於一分異品上轉,就可以同一個因推出截然相反的結論來,如下述兩則推論就是︰


聲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皆悉是常,猶如虛空;(同喻)
若是無常即有質礙,猶如瓶等。(異喻)
聲是無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法悉無常,如樂;(同喻)
若是其常即有質礙,猶如極微。(異喻)


由此可見,因於宗同品、宗異品都處於交叉關係,雖然不違反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卻 不合異品遍無的法則,由缺第三相而致不定。

又,依《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為三種,即︰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俱品│如大乘師對薩婆│此「非異熟」宗,以非業果五│
│一分轉│多立他比量云:│蘊無為而為同品,許非識因,│
│ │汝之命根定非是│於電等有,於心等無;以業果│
│ │異熟,以許非識│五蘊而為異品,許非識因,於│
│ │故,如許電等。│心等無,於眼等有,故是他俱│
│ │ │品一分轉。 │
├───┼───────┼─────────────┤
│自俱品│如小乘對大乘立│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分轉。│
│一分轉│:我許之命根是│ │
│ │異熟,以許非識│ │
│ │故。 │ │
├───┼───────┼─────────────┤
│共俱品│如《因明入正理│ │
│一分轉│論》所陳:聲常│ │
│ │無質礙故。 │ │
└───┴───────┴─────────────┘


(6)相違決定過(viruddhāvyabhicārin anai-kāntika)︰相違決定就是立者立一比量,說S是P,敵者也立一比量,說S非P,兩個比量針鋒相對,不相上下,而所用的因又各具三相,無懈可擊,以至令人不能決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因明入正理論》所引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本來是「九句因」第二、第八句中所說的正因;「聲常,所聞性故」則本是「九句因」第五句所說的不共不定因,因為此因與有法的外延同一,無法找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這裡作為勝論派和聲生派對諍時所立的兩個比量來看,這正與不正的二因卻都成了猶豫因,「故俱名不定」。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聲生派認為在聲以外別有聲性,所以聲生派以聲性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是,除勝論派以外的各哲學派別都不講聲性,所以聲論以「所聞性」為因就缺同喻,有不共不定之過。然而當聲論與勝論對諍時情況就不同了;因為聲、勝二論都講有聲性,所以聲生派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就成了三相具足的無過比量,而可以用來與勝論派所立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相抗衡了。既然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以致「令他不定」,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確切地說應該是「決定相違」,「決定」即因,「相違」乃宗,就是由各自所持的因決定著相違的宗的意思。

相違決定過在正理派稱為「實有違宗」,近代印度正理論則名之為「平衡推理」。但相違決定與平衡推理又略有不同之點,相違決定指的是「此二(即「所作性」和「所聞性」)皆是猶豫因」,而平衡推理則是指先立者的因如果被後立者的因「中和」時,則先立之比量為平衡推理,大有以先立者為負方的味道。這一點與古師的做法倒是相似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6c)︰「古有斷云︰如殺遲碁,後下為勝。」神泰《理門論述記》亦云(大正44‧89a)︰「此所立宗常與無常雖不可定,若論勝負,前負後勝,如殺遲碁。」

這就是說,在處理相違決定比量的勝負時,古來的慣例是像下棋走殺著一樣,以後下者為勝。近代印度正理論以被中和了的先立的比量為平衡推理,恐怕也就是「後下為勝」的意思。

但是這一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即以聲論和勝論所立的比量為例,究以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按陳那《理門論述記》所說,是聲論先立,勝論後立;但按天主《因明入正理論》所列,乃勝論先於聲論。而且以「先負後勝」為原則也不合理,因為據此並不能真正判別孰是孰非。加之在相違決定中如果能判別出孰是孰非的話,也就不是「不定」了。

陳那在闡述相違決定過時似乎存在著思想上的矛盾。他一方面指出相違決定之因是猶豫不定之因,另一方面卻又認為在相違決定中仍然可以判別孰是孰非。陳那似乎不贊成「如殺遲棋,後下為勝」的辦法,因此他提出另外的判別標準。《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9a)︰「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在這裡陳那提出了兩條標準,一是「現」,即現量;二是「教」,即聖教量。憑借現量人們共知聲有間斷,因此是無常的;借重一切世間所有言教合其理者的聖教量可知勝論的立量是「合其理」的。由此,「現、教」是最有說服力的,於是陳那認為應該「依此思求決定」。

但是反對者卻提出了問難,他們說︰

若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這話問得很有道理,因為既然能夠決定是非真假,那就不能作為「不定」過來看待。所以到天主闡釋相違決定時,就改變了說法,認為「此二俱不定攝,故不應分別前後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

相違決定因各具三相,因此與前面所說的五種不定過或缺第二相,或缺第三相者不同,並非缺相過,與「九句因」不相關涉。

按照《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決定有兩種劃分方法,一是按三種比量來分,二是按有法與法的自相和差別來分。按自、他、共三種比量來分,可以復成九過,《因明入正理論疏》以其中三過為例,列表如次︰(見下頁)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相違│如大乘破薩婆多│此他比量相違決定。初是他比│
│決定 │云:汝無表色定│,後必自比。 │
│ │非實色,許無對│ │
│ │故,如心心所。│ │
│ │薩婆多立量云:│ │
│ │我無對色定是實│ │
│ │色,許色性故,│ │
│ │如許色、聲等。│ │
├───┼───────┼─────────────┤
│自相違│如薩婆多先立自│若立自比,對必他比,名自比│
│決定 │義:我無對色定│量相違決定。 │
│ │是實色,許色性│ │
│ │故,如許色、聲│ │
│ │等。 │ │
│ │大乘破云:汝無│ │
│ │表色定非實色,│ │
│ │許無對故,如心│ │
│ │心所。 │ │
├───┼───────┼─────────────┤
│共相違│如《因明入正理│ │
│決定 │論》所舉例。 │ │
└───┴───────┴─────────────┘
(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四(末);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概論》(《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二冊);李世傑《因明學概論》。


方便心論

一卷。後魏‧吉迦夜、曇曜共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主要述說因明論理之綱要,以為分別正邪之方便。內容共分四品︰

(1)明造論品︰先示造論之趣旨,次說論法有譬喻、隨所執、語善、言失、知因、應時語、似因非因、隨語難八種,並舉例詳論。

(2)明負處品︰先說明語法及負處之意義,次論負處有語顛倒、立因不正、引喻不同、違本宗等十七種。

(3)辯正論品︰分別如法論與正法論。

(4)相應品︰論述增多、增減、聞同、聞異、不生等二十種相應。最後又說學習此論,可得正智,分別善惡正邪。

有關本論之作者,宋、元、明三本均謂龍樹所造,然高麗本及諸經錄則未載作者之名。若將本書與據稱是龍樹所撰之《迴諍論》相比照,兩者所說多不相合,而且如同本書〈辯正論品〉以阿羅漢果及無餘涅槃為最高義等,與龍樹之主張相反,故知本書應非龍樹所造。又,本論的敘說,與相傳為迦膩色迦王時代所作之《恰拉卡本集》(Caraka-saṃhitā)相通處頗多。由此來看,本論或依准其說,而記述當時所通行的因明法則。此外,書中八種論法之一「隨所執」之下,列有事火外道、醫法、衛世師、僧伽、瑜伽外道、尼乾陀法、計一外道、計異外道等所立的要目。

〔參考資料〕 許地山《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冊。



(一)(梵hetu,藏rgyu)指能招致結果或促成結果的原因。對其種別,諸經論之說莫衷一是,有分為二者,如《成唯識論》卷二等說生、引二因。有分為五者,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說生、依、立、持、養五因。《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亦說生、和合、住、增長、遠五因。有分為六者,如《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等說能作、俱有、相應、同類、遍行、異熟六因。有分為十者,如《瑜伽師地論》卷五及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八等說隨說、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相違、不相違十因。

又就修行而言,相對於佛果,則菩薩地可稱為因位或因地。相對於果德而稱其修行為因行。又就眾生可得佛果的因而言,《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說生、了二因及正、緣二因;同經卷二十九說正、了二因;《佛性論》卷二說應得、加行、圓滿三因佛性;天台的《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及《四教義》卷六舉正、了、緣三因佛性說。

《優婆塞戒經》卷一總括因的種別,云(大正24‧1035c)︰
「我為眾生或說一因,或說二因,或說三因,或說四因,或說五因,或說六、七至十二因。言一因者,即生因也。言二因者,生因、了因。言三因者,煩惱、業、器。言四因者,所謂四大。言五因者,未來五支。言六因者,如契經中所說六因。言七因者,如法華說。言八因者,現在八支。言九因者,如大城經說。言十因者,如為摩男優婆塞說。十一因者,如智印說。十二因者,如十二因緣。」

(二)(梵hetu,藏gtan-tshigs)因明學用語。有廣狹二義。

(1)狹義的因︰五支或三支作法之一。在因明論式中,擔負證成宗的主要職能。例如在「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的立量中,作為因的「所作性故」是「正能立」,而作為喻的「如瓶等」,只是助能立,是輔助「因」證成「宗」的。判別因的正不正,在古因明中有九句因,在新因明,則為因三相。

(2)廣義的因︰凡能助使敵者了悟的,都可稱為因。亦即在論辯中,立者的言論能使敵者了悟,此稱為生因;而敵者具有瞭解立者所說言論的智力,則稱為了因。生因、了因皆可再細分為言、義、智等三因,而成所謂的「六因」。(參閱附錄)

◎附︰石村《因明述要》第三章(摘錄)

因,是三支作法中的第二支,但它在整個論式中,處於樞紐的地位,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作用。古印度把關於論辯中推理、論證的學說稱為因明,正是與因在整個論式中的獨特作用聯繫著的。

論辯總是在立論者和敵論者二方之間進行的。立論者僅僅說出宗並不能使敵論者了悟。促使敵論者了悟並接受立者所立的宗,有賴於因和喻。所以,新因明在三支功能的分界上,稱宗為「所立」,稱因、喻為「能立」。但是,因和喻雖然同屬能立,它們的作用還不是等同的。喻的作用不過是助因成宗,嚴格說來,只是「助能立」;只有因才是論證宗所以能夠成立的根據,應是「正能立」。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宗能夠不能夠成立,或說一個論式是真能立還是似能立,都有賴於因的陳述。

因明家認為立者對於因的陳述,所以能使敵論者了悟,是由於立者具有生因、敵者具有了因的緣故。何謂生因﹖這是指立者陳述因的言語能夠啟發敵論者了悟的效力。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1c)︰「如種生芽,能別起用,故名為生因。」何謂「了因」﹖這是指敵論者能從因的陳述中了悟立者所要表達的義理的智力。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1c)︰「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為了因。」

再從立者方面說,立者要使自己的言論能夠啟迪敵者的智力,那言論就必須合乎正確的事實以及由此得出的義理;而要發表包含抽象的義理的言論,那又不能不有洞察義理的智力。所以,立者在發議論的時候,直接啟發敵者智力的雖然是言語,但立者的智力以及由智力所透達的義理,也未嘗不在間接地啟發敵者了悟的智力。由此看來,生因就可分別為言生因(言語)、義生因(義理)、智生因(立者的智力)。但這三者中,言生因是最重要的,所以一般說到生因的時候,都指「言生因」。

更從敵論者方面說,了悟固然必須有智力,但智力以外,也不可沒有所了悟的義理;而要了解義理,又須先聽到用以傳達義理的言語。所以,當敵論者有所了悟時,其次序總是先聽到言語,然後以其智力理解那言語所宣表的義理。由此看來,了因也可分為言了因、智了因、義了因。但這三者中,智了因是最根本的,所以一般說到因的時候,都指「智了因」。

現在把上面說的生因和了因的種類、關係和作用,表示如下︰

從以上幾層討論中可以看出︰因,不僅在論式中是三支的樞紐,它貫通於宗和同喻、異喻,而且還是立敵雙方所以能夠交流思想、彼此通解的橋樑。因而,它的重要作用是無與匹敵的。


┌言生因
┌生因(立者)┼智生因──重言生因┐
│ └義生因 │表現為三支中「
二因┤ │因」的陳述,使
│ ┌義了因 │立敵通解
└了因(敵者)┼智了因──重智了因┘
└言了因


然而,對於立者所立的宗來說,有了因的陳述並不就表明這個宗能夠成立了。有如宗有正宗和似宗的區別,因也同樣有正因和似因的分界。至於用以判別一個因是正或不正的,在古因明中是用「九句因」,在新因明中用「因三相」。


因三相

因明學用語。指因明三支作法(宗、因、喻)中,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又稱三向。第一項為遍是宗法性,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第二為同品定有性,是有關因與同喻的關係的規則。第三為異品遍無性,是有關因與異喻的關係的規則。

因三相的理論,在新因明中具有極重要的地位。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云︰因三相是新因明的核心問題,它是新因明從古因明脫穎而出的標誌。因三相縝密周到地研究了原因和結論之間的必然聯繫,揭示了宗因之間客觀存在的「回轉」關係。在因三相中,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最為重要,是正因相,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助因相。故《莊嚴疏》卷一云︰「初相為主,正為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有主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異品無相。主、伴、止濫,其義既同,足能顯宗。」這段話概括而確切地指明了因三相中各相的地位和作用,是對因三相的一個很好小結。

◎附一︰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能立〉(摘錄)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相」雖然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

「遍是宗法性」︰這是「因」的第一相。這裏的「宗」指的是宗裏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質或屬性。有法有多種屬性,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論主要建立無常這一屬性,但這是敵論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無常以外的屬性為理由(此屬性必須為敵論所同意)。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如以所作性為理由︰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遍是宗法性」是說,所有的聲都必須具有「所作」這一屬性。換言之,如果有的聲不是因所作而產生的,以所作為理由,就違背「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因的範圍等於或超過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圖(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


「同品」︰《論》文對同品是這樣定義的︰「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對能立法說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論者所要成立的,如立「聲是無常」,此無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譯「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句話時給簡化了,看上去有些費解。如按梵文原文應這樣︰「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謂「由共通性而相似」並不是兩者全同,而是相等。如聲是無常,瓶等也是無常,瓶可以作為同品。但聲的無常是生滅無常,瓶等的無常則是成壞無常。聲、瓶只在無常這一點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這是說,在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於多少同品有倒無關係,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個同品有也可以。這叫「定有」。如立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人的活動)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則無因。這無妨,因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並不要求遍有。如圖︰


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因;電、雨、霧也是同品,但非勤勇無間所發,沒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異品」︰《論》文是這樣解釋的︰「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是說,在某一個地方的法,沒有所立法的性質的,就是異品,如虛空。印度人以為虛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絕無變化。所以虛空是常。虛空沒有無常的性質,所以是異品。

「異品遍無性」︰這是因的第三相,是說在異品中完全沒有因,哪怕有一個異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這句話是結語。就是說,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具備了做「因」的三個條件,可以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因。「等」指除了立無常外,還可以立別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比「所作性」的範圍狹。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電,而勤勇無間所發則不能包括電,因為電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據《大疏》說,這裏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是有針對的。所作性是針對聲生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性是針對聲顯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聲常住。

◎附二︰北川秀則著‧吳汝鈞譯〈陳那之邏輯〉第三節(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1})

「因的三相」中的「因」的相應梵語是liṇga和hetu兩種。hetu就其原語來說,亦不是作為三支作法的第二支的因的意思,liṅga就其原語來說,同樣是記號的意思。因此,所謂因的三相說,是對於具備正確記號的三個條件的規定之意。例如,當見到煙由遠方的山升起,而推理出在那山中有火存在時,作為記號的,是煙,為了使這煙作為正確的「因」(liṅga),必須具足三個條件,對於這三個條件的規定,即是因的三相說。

這因的三相是那三相呢﹖這即是遍是宗法性(pakṣa-dharmatvaṃ)、同品定有性(sapakse sattva)和異品遍無性(vipakṣeasattvaṃ)三者,其各各的意思可如下說。

首先,第一相的遍是宗法性,是這樣的規定︰正確的「因」必須是「宗」的法。依煙而推理出在遠方的山中有火存在,就這個場合而言,遠方的山是「宗」,煙是「因」;為了使煙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這煙必須是作為「宗」的遠方的山的法。換言之,這規定是,這煙必須是由現今正指涉著的遠方的山升起的煙,不能是由其他的山或灶升起的煙。又,倘若就依所作性而推理出聲的無常的場合而言,聲是「宗」,所作性是「因」;為了使所作性成為這個場合的正確的「因」,便要有這樣的規定︰所作性必須是作為「宗」的聲的法。換言之,在聲中必須有所作性這樣的屬性存在。對於具有這樣的意思的遍是宗法性,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我想可以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小詞的外延為中詞的外延所包攝的關係來說明吧。即是,「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倘若改寫成三段論法,則為︰


(大前提)凡是有煙的東西都是有火的東
西。
(小前提)此山是有煙的東西。
(結 論)故此山是有火的東西。
「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
三支作法則可寫成︰
(大前提)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
(結 論)故聲是無常。


順此,要求煙或所作性存在於山或聲中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對於「此山是有煙的東西」或「聲是所作」這樣的小前提成立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即是,它對於作為小詞的「此山」或「聲」的外延作為中詞的「有煙的東西」或「所作的東西」的外延所包攝的要求,是可以說明的。但這只是以形式邏輯來說明,遍是宗法性是如此,而不是如其所如地對陳那的邏輯的把握與說明。如前節所述,三支作法的基本構想,並不在於對名詞的外延間的包攝關係的利用方面,而在於通過指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乙這樣記號的存在,而使對方承認在相同的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方面。因此,要求正確,「因」必須是「宗」的法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就陳那的邏輯來說,當以法乙為「因」而推理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時,這法乙必須是有法甲的法。

以上說明了因的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以下說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首先更必須說明一下陳那的邏輯的一些術語。

同品(sapakṣa)的意思是,在具有所立法(sādhya-dharma)這一點上,與「宗」相似的東西。例如,就「此山中有火。有煙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能夠成立的場合來說,山是「宗」,火是所立法(sādhya-dharma),在這個場合,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例如灶一類,即是同品。又就「聲是無常,所作性之故。云云」這樣的三支作法而言,聲是「宗」無常性,是「所立法」,而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例如瓶一類,即是同品。

異品(vipaksa)的意思是,在不具有「所立法」這一點上,與「宗」不相似的東西。就上面的例子來說,以不具有火一點而與山不相似的湖水,以不具有無常性而與聲不相似的虛空,都是異品。

由是,因的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規定「因」必須存在於同品中,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規定「因」不存在於異品中。就上面的例子而言,煙必須存在於灶中,而不存在於湖水中,又所作性必須存在於瓶中,而不存在於虛空中。不過,此中要注意的是,就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來說,「因」是橫亘於異品的全體都不存在的,但就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來說,並不要求「因」橫亘地存在於同品的全體中。就以所作性為「因」而推理出聲是無常的場合來說,由於凡是所作的東西都是無常,凡是無常的東西都是所作,因而在以具有無常性一點而與聲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中,凡是所作性都存在於其中。但就以煙為「因」而推理出在山中有火存在的場合而言,由於煙並不是從有火的東西的全體中升起,因而並不是在以具有火一點而與山相似的東西,即在同品的全體中,都有煙存在。

具有這樣意思的因三相的第二、第三相,倘若合起來說,可以說是要求「因」存在於同品的全體或其中的一部份中。而在異品中,則橫亘具全體都不存在。倘若以形式邏輯來說,或許可以說是要求在barbara式的三段論法中中詞的外延包攝於大詞的外延中吧。不過,如最初所述那樣,我們的目的並不是把印度邏輯弄成形式邏輯的應用問題來說,而是要如其所如地再現陳那的邏輯。因此,我們在這裏一方面要就其文字來了解因的三相的第二、第三相的意思,還要把陳那的邏輯作為與形式邏輯相對立的另外的學問體系而重新組織起來。

由以上的說明,我們知道因的三相是甚麼東西。所謂正確的「因」必須具備這三個條件,其意思是,倘若「因」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或二相,則表面上是「因」,實際上卻 不是正確的「因」。此中,陳那把只具備這三相中的一相的「因」,與只具有二相的「因」,視為似因(ling-ābhāsa或hetv-ābhāsa,似「因」而實非「因」的東西)。他將之分為六種。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入正理論

一卷。印度‧商羯羅主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一年(647)在長安弘福寺譯出,知仁筆受。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作者商羯羅主的歷史已難詳考,據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說他出於陳那門下。今從他的著作對於陳那晚年成熟的量論學說很少涉及,他可能是陳那早年的弟子。又陳那久在南印度案達羅一帶講學,而天主此論的主要內容後來也被吸收在南印泰米爾語文學作品之內,由這些事實的旁證,作者可能是南印度的人。

本論之名「入正理」,有兩層意義︰其一,陳那早年關於因明的重要著作是《正理門論》,文字簡奧,不易理解,本論之作即為其入門階梯,所以稱為入正理。其二,正理是因明論法的通名,本論為通述論法的門徑,所以稱為入正理。窺基曾說此論「作因明之階漸,為正理之源由」,這是很恰當的論斷。

本論的全部內容,在開頭有總括一頌說︰「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這就是後人通說的「八門(能立、似能立等)二益(悟他、自悟)」實際包涵了諸因明論所說的要義。

這八門二益雖然不出陳那諸論的範圍,但本論是做了一番整理補充的功夫的。特別是在似能立一門裡,依照宗、因、喻三支整理出三十三過,以便實用,可說是一大進展。這三十三過是似宗九過,其中相違五種,不極成或極成四種;似因十四過,其中不成四種,不定六種,相違四種;似喻十過,其中由於同法的五種,由於異法的五種。本論對於這些過失,都作了簡要的說明,並舉了適當的例證。

本論辨別三支過失那樣的精細,完全是以構成論式的主要因素「因的三相」為依據。這三相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三相的理論雖然從世親以來就已組成,又經過陳那用九句因刊定而漸臻完備,但到了商羯羅主才辨析得極其精微,像他對於因的初相分析,連帶推論到宗的一支,需要將宗依即有法(論題中的主辭)和能別(論題中的賓辭),從宗體(整個論題)區別開來,而主張宗依的兩部分須各別得到立論者和論敵的共同承認而達於極成。因此在似宗的九過裡也就有了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種,這些都是陳那著作中所未明白提出的。另外,他對因的第二、三相的分析,連帶將陳那所立因果裡的相違決定和四種相違一一明確起來,不能不說是一種學術上的發展。

本論是一部極其精簡的著作,詞約而義豐,但仍包括不盡,所以在論末更總結了一頌說︰「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這是要學者更參照陳那所著的理門集論而求深入的。

本論的內容和特點,大概如上。

本論的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到處參聞。他回國三年之後就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玄奘又口授講義,都是創聞新說,所以他門下弟子,奉為祕寶,競作註疏。其中大莊嚴寺文軌和慈恩寺窺基所作尤為流行。軌《疏》三卷,製作較早,後稱「舊疏」。基《疏》三卷,解釋繁廣,後稱「大疏」。奘門最後惟窺基一系獨盛,他門下慧沼相繼撰《義斷》一卷,《纂要》一卷,《續疏》(這是補足基《疏》末卷的)一卷;再傳智周,又撰《前記》三卷,《後記》三卷,都簡別他家異義而宣揚窺基之說。此外還有道邑的《義範》三卷,道巘的《義心》一卷,如理的《纂要記》一卷,也是發揮窺基學說的,可惜已佚失不傳。

本論在玄奘門下,不但傳習很盛,並且立破方法還被運用到各家著述之中,因而成為研究慈恩一宗必需通達的要籍。只是歷史不久,即跟著此宗勢力的衰微,而逐漸無人過問。此論流傳於日本,反而得著很大的發揚,傳承不絕,著述解說也極多。直到清代光緒二十一年(1895),楊仁山居士才從日本將窺基的《大疏》刻本取回中國,核對流通,這才重新引起學人對於本論的研究。

本論的梵文原本因為一向受印度耆那教徒的重視而保存。在第十二世紀時,耆那教徒師子賢曾為之作註,相繼有脅天的複註和吉祥月的複註,現都存在。1930年,德魯瓦校刊了本論梵本和師子賢註、脅天複註原本,合冊出版。次年,米洛諾夫又從註書裡輯出論本刊登於《通報》之上。1933年宇井伯壽又對校各梵本勘成本論的定本,附載在所著《佛教論理學》之末(並還作了新的日文譯本),這樣本論的原來面目就大白於世了。

在西藏,本論曾有過兩種譯本。初譯的一種是從漢譯本重翻,這是漢人勝藏主和度語教童所譯,並經漢人法寶校訂,但誤題本論作者之名為方象(即是域龍的同意語,乃陳那一名的翻譯)。後譯的一種是從梵本直接譯出,這是迦濕彌羅一切智護和度語名稱幢祥賢所譯,時間較晚,故在《布頓目錄》等舊錄上未載。這一譯本,大概是受了舊譯本誤題作者名字的影響,也將著論者題作陳那,並還錯認本論即是陳那所作的《理門》,而在譯題之末加上一個「門」字。以上兩種譯本都收入《西藏大藏經》〈丹珠爾〉中,〈經釋部〉第九十五函,但德格版、卓尼版均缺第二種譯本。又第二種譯本1927年拔查恰爾雅校刊出版,收在他所校刊的梵文本《入正理論》的第二部分。

就因為西藏譯本上一再存在著錯誤,近人費德雅布沙那在所著《印度邏輯史》中依據藏譯詳細介紹了本論,也看成它是《理門》同本而出於陳那手筆,由此在學者間對於本論與《理門》是一是二,以及作者是陳那還是天主,引起很長久的爭論。其實,如要相信最早傳習此論的玄奘是學有師承的,那末,他說本論作者是天主,也一定確實不容置疑的。至於本論和《理門》完全為兩事,則玄奘另有《理門》的譯本存在,更不待分辨而明了。(虞愚)

◎附一︰霍韜晦〈陳那以後佛家邏輯的發展〉(摘錄自《佛家邏輯研究》)

《因明入正理論》,玄奘譯。

本書乃陳那弟子商羯羅主所著,以二悟八義組織整個因明系統,簡潔而有條理,是一本極好的入門書,普受後人重視。自窺基之《大疏》出,遂成斯學權威。實際上窺基之前,已先有文軌之《莊嚴疏》,其後又有慧沼之《續疏》、《義斷》,與智因之《前記》、《後記》;傳至日本後亦續有疏釋多種,結果由鳳潭集為《瑞源記》一書。由於本論之梵文及藏文本均存,故近代學者之研究亦夥,如金倉圓照〈因明入正理論梵漢兩語對照〉(「文化」四卷六期)、武邑尚邦〈論因明入正理論之原典〉(「印佛研究」卷十一之一)、宇井伯壽則將此梵本校訂,附在其《佛教論理學》之末出版。(中略)此外,中國方面之近人疏解亦有︰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韓清淨《因明入正理論釋》、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等。

◎附二︰呂澂〈因明入正理論的三個本子和注疏〉(摘錄自《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這本書是玄奘於貞觀二十一年(647)譯出的。此時是玄奘回國譯經後的第三年,可見玄奘對它還是很重視的。此書也簡稱《入論》。它比《因明正理門論》份量小些,所以一般也稱它為《小論》。

譯本題名作者為商羯羅主(陳那的弟子)。大約在宋代,此書也譯成藏文。西藏學者知道陳那著有《理門論》想找到它,但未找到,卻發現此書,就認為是《理門論》,於是將此書的作者歸之於陳那,並在譯本後面附言︰此乃藏人一向稱為《理門論》者。到了元代初年,西藏學者又找到《入論》的另一個梵本,並重新翻譯。這個新發現的本子上仍無作者名字,於是繼續誤認為是陳那的作品。

此論的梵本一向被認為是散失了。1921年,一般還認為梵本已佚。其實,《入論》的梵本一直保存在耆那教徒手裏。西元十一世紀時,耆那教徒師子賢給《入論》作了註,內容很詳細。接著,於十二世紀,脅天、吉祥月又各作了複註(鈔)。這些寫本早就被蒐集梵本的得到。因為這些本子裏有複牒(《入論》的原文),所以完全可以根據這些本子將《入論》原文整理出來,但此事並未被人們注意。大約在西元1909至1910年,俄國人米洛諾夫發現了它,寫了介紹文章,登在印度的雜誌上。米洛諾夫還說,他將進行校勘,在《佛教文庫》裏出版。後來歐戰爆發,他離開俄國,梵本未能發表。到1920年,印度對梵本進行整理,計劃在印度巴羅達東方研究所的《蓋克瓦特東方叢書》(Gos)中出版。但工作進行得很慢,直到1927年才出一本西藏的譯本(《叢書》的第三十九種)。又過了三年,即1930年,才把梵本(包括師子覺和脅天的註)出版。這期間米洛諾夫在法國,他知道印度的計劃,但總未見其實現,於是便自己進行整理。於1931年,他整理的梵本在法國《通報》第二十八卷裏也登了出來。

這兩個梵本跟中國譯本(漢、藏)是有出入的。究竟哪個本子是定本,至今也沒有統一的看法。日本學者宇井伯壽曾把梵本集攏起來,並用漢文做了校訂。宇井還把它譯成日文,這些都附在他的著作《佛教論理學》的後面。

《藏要》本《因明入正理論》也應用了這些刊本,把重要的出入之點都註了出來。

中國譯出《入論》後,在當時看來,還是一門新學問,所以,譯場裏有很多家根據玄奘的譯講(邊譯邊講)作了註疏。最初有神泰、靖邁、明覺等前輩的註疏;跟著又有文備、文軌、璧公等人的註疏。其中文軌的比較受人重視。因他住在莊嚴寺,所以也稱他的註疏為《莊嚴疏》。比較晚出是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此疏非常詳細,分量較大,所以也簡稱為《因明大疏》。窺基的門下還給《因明大疏》作了《疏記》。總之,當時各家的註疏不下幾十種,可惜現在大半都散失了。日人鳳潭於約當我國清初時,作《因明論疏瑞源記》(商務印書館1928年排印了此書),其中提到舊疏,說從唐到宋、明,給《入論》作疏的共有五十家。鳳潭在《瑞源記》裏約引用了三十家。所以,舊疏雖然大部分不存了,但從《瑞源記》裏還可以看到片斷。

《入論》的註疏雖很多,可是,後世研究《入論》的人大都用窺基的《因明大疏》。事實上,這部疏比其他的是要好一些。《因明大疏》原本不全,在「似喻能立不成」原文以下就沒有了,缺六分之一,可能窺基在寫作時就未完成。後來慧沼把它續成。慧沼的文字也相當繁,後人把他的疏加以刪節,遂成廣略兩個本子。後來,有人誤以為略本是窺基寫的,而廣本才是慧沼續的。金陵刻經處本即以略本為窺基所作。我們把慧沼的《續疏》全刻了出來,搞清了廣略兩個本子都是慧沼續補而成的。

文軌《莊嚴疏》的佚文,我們也從各方面輯起來,特別是利用了《金藏》裏的《十四類過疏》。此是文軌作,《金藏》誤認為窺基作。由於利用了《金藏》,輯佚也還比較像樣。有了《莊嚴疏》,就能幫助我們了解窺基在因明的哪些地方有自己的發揮,哪些地方是採用前人之說。

《因明大疏》於唐武宗會昌廢佛時國內便散失了。窺基關於因明的論述,僅在延壽的《宗鏡錄》裏保存了一小部分。宋明時期也有人研究因明,明代人對《入論》還有註釋。他們的參考資料大多取之於《宗鏡錄》,自然很不完全。後來從日本取回《因明大疏》的原本,金陵刻經處刻版印行。從那以後,研究因明,特別是《因明大疏》,才有了較為豐富的資料。近人如熊十力、梅光羲等對《因明大疏》作了刪節、註釋。

現在《入論》有梵、藏、漢三種本子,又有《因明大疏》作參考,研究它的資料還是相當豐富的。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如實論

一卷。梁‧真諦譯。具稱《如實論反質難品》。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內容所載,係以因明論式反駁外道論師的質難,並論證自家所說的如實。

全書共分三品,即︰

(1)〈無道理難品〉︰由於外道論師非難佛家言說為無道理,故本書列舉出三十條非理,詳論言說的道理無道理之義。

(2)〈道理難品〉︰針對外道論師強炕微失於佛家所立的道理,而指摘彼等自陷於顛倒難、不實義難、相違難等三類過誤之中。

(3)〈墮負處品〉︰論述壞自立義、取異義、因與立義相違、不至時、不具足分、長分、重說、似因等二十二種於論諍中失敗的要素。

關於本論的作者,高麗本未署撰者名,諸經錄亦皆缺撰者名。然宋、元、明三本則題為世親所造。

◎附一︰霍韜晦〈佛教邏輯主要之研究用書與參考文獻〉(摘錄自《佛家邏輯研究》附錄二)

《如實論》,陳‧真諦譯。本書據傳為世親著,原本有二千頌,今譯僅三百餘頌,故別本題此書為《如實論反質難品》。此中最重要者為出難過,共三類十六種。三類︰顛倒難、不實義難、相違難;其中各攝若干種,合為十六。又言及因之三相︰因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此與陳那三相當有密切關係;前人文軌之《因明入論疏》中亦已提及。

◎附二︰許地山〈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摘錄)

《如實論》是世親所造,本來沒有什麼問題,但因古經錄沒載是世親底作品,致使少數學者起了疑問。文軌說《如實論》為世親所造,梁朝真諦所譯,在《高麗藏》裏也明記為世親底著作。大概在唐以前這論有為世親所造底說法,在唐以後也有不說作者底。古經錄每有不載著者底事,故不能因此而加以否定。真諦還著了一部《如實論疏》,現佚。

從論中所說因果、相待、成就、如如(hetuphala,sapeksa,sadhana,tathata,梵字依杜耆譯本)四種道理看來,可知《如實論》底作者是師承瑜伽論底人,在〈墮負處品〉(第三)裏,舉出二十二種負處,乃陳那所不取底範疇,如此論作於陳那之後,必不致於這樣未得新解而主張陳說。由這幾點看來,《如實論》定是陳那以前底著作,而在陳那以前底諸作者中,世親為最可能的著者。從現在所知世親底因明說看來,世親像是只奉宗因喻三支而不取五分作法底人,但也不能斷定。在正理派底書裏所說底三支論者多半是指陳那而言,因為陳那底《正理門論》是不取合結底,恐怕表陳那以前三支論不大流行吧。《佛性論》底論法是五分作法,文軌也說世親舊習五支,以《如實論》為世親所造,故不以世親為只用三支論底人。或者世親原是宗奉瑜伽論以來底傾向,後來在他自身底思想中有了變動,故初時採取五分作法,後來採用三支作法也不一定。所以根據《如實論》底五分作法,說是世親底著作也不致於大謬。又,陳那底《正理門論》底十四過類顯然是基於《如實論》底〈道理難品〉,不過文辭比較簡潔而已。《如實論》定是陳那以前底著作,除掉世親以外,沒有別人能做得出來底原故,在造成新因明底骨骼底因三相說是世親始初採取到佛教論理學裏頭來底,陳那繼承這思想,於九句因成立它為確實的根據;其十四過類底似能破也是繼承〈道理難品〉底三類十六種難底說法而加以修正底。從這些消極的證據看來,斷定《如實論》為世親所造亦無不可。

依《至元錄》所載,《如實論》與《無相思塵論》、《觀所緣緣論》、《觀所緣論釋》底翻本相同,現在西藏藏經裏只有《無相思塵論》,即《觀所緣緣論》。《如實論》底梵名相傳為《怛羅迦沙悉特羅》(Tarka sastra),《至元錄》譯這名字為《因明論》,所以這是不是原名還待解決。《如實論》自古便很流行,從達摩笈多曾於沙勒國講出二千偈,至龜茲國復講此論底事實看來可以知道(參看《續高僧傳》卷二︰〈達摩笈多傳〉)。現存底《如實論》是全論底最後部,前頭一大部分已經失傳了。論中三品皆標明〈反質難品〉,《翻譯名義大集》譯作《婆羅提阿努約多》(Pratyanuyukta),但宇井博士以為當與「誤難」(jati)底原語相同。三品者,〈無道理難品〉、〈道理難品〉、〈墮負處品〉是。


尼夜耶學派

印度六派哲學之一。又稱那耶修摩派(Ñāya-suma,或Nyāya-saumya)、若耶須摩派,譯為正理學派或正理派。「尼夜耶」除譯為正理之外,也譯為因論、因明、因明處。以《正理經》(Nyāya-sūtra,尼夜耶經)為根本聖典。相傳該書作者足目(Akṣa-pāda,即Gautama)乃本派開祖。

佛陀在世時,因明之法未行於世,至《摩訶婆羅多》(Mahābhārata)始稱論理學性的研究為「尼夜耶」或「因之學」,稱研究論理學者為「論理家」(haituka)。《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所出之因論(五論之一),即指此學派而言。西元一、二世紀頃,論理家提倡五支作法之論證。未幾,數論、勝論及佛教亦均採用其說。後來此等論理家受到佛教、勝論的影響,形成一個唱導十六諦說的學派。此即正理派的起源。

十六諦乃《正理經》所詳說者。由於後世的《廣破經》(Vaidalya-sūtra)及其註釋《廣破論》(Vaidalya-prakaraṇa)曾評破十六諦說。此外,《迴諍論》及提婆的《百論》中也曾論及十六諦。可知十六諦說在龍樹以前早已成立。所謂十六諦為︰量、所量、疑、用、喻、悉檀、支分、思擇、決、論義、紛議、壞義、似因、難難、諍論、墮負。相傳依此十六諦之真知可斷無明,而次第解脫煩惱、業、生、苦等。並可得最上界云云。

依《成實論》卷二〈一切有無品〉云(大正32‧256a)︰「如陀羅驃等六事是優樓伽有,二十五諦是僧伽有,十六種義是那耶修摩有。」《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云(大正30‧500c)︰「一切外論略有三種︰一者因論,二者聲論,三者醫方論。」由此可見西元四、五世紀時,一般佛徒皆以正理學派及數論、勝論等為外道的代表。此外,佛教也曾採用此派論理學的形式。彌勒及無著各於其所著書中曾詳述因明論式。世親且曾著《如實論》以解釋《正理經》,並唱因之三相說以駁斥此派所論。此外,陳那更確立因之三相說,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其後《正理經》之論理說遂被稱為古因明。

西元四、五世紀左右,本學派出筏磋衍那(Vātsyāyana)註解《正理經》。至六、七世紀時,鄔闍多伽羅(Uddyotakara)出世,為筏磋衍那之註再加評釋,並破斥世親及陳那之說,且亦應用因之三相說,大力發揚教勢。及至第十二世紀剛格沙(Gaṅgeśa)撰書解釋《正理經》的四量。此被稱為新正理(Navya-nyāya)派。

關於此派之所依經典《正理經》,已有中文譯本。為沈劍英所譯。收在沈氏《因明學研究》一書之附錄中。

◎附︰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第四章第三節(摘錄)

尼夜耶哲學底終局目的,是由獲得真智去離苦、得解脫。換句話說,就是從十六諦(就是十六句義)底真智,得解脫。

現世充滿苦惱,這是因為有生底緣故。生底原因,由於業。作業,拿煩惱做基礎。煩惱,拿無知做根柢。所以假如想離苦,就不可不滅無知。那個時候,因果底系列滅去,於是得無上境。所謂無上境,是說脫離一切世間底欲樂,沒有世間出世間底執著,廓然大悟底狀態。就是把無明煩惱業生苦底系列,看做人生進展底事實。要想離這個苦界,得最上解脫,不可不滅無明。那麼,用甚麼樣的方法,能夠脫離無明呢﹖正理派以為這個在獲得真智。為獲得真智,師友相會而論議。這裏就是本派成功論理派底契機所在。本派因此把論究底題目,總括做十六句義,就是十六範疇。

〔參考資料〕 《順中論》卷上;《攝大乘論釋》卷二;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外道哲學》;梁漱溟《印度哲學概論》;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宇井伯壽《印度哲學史》、《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冊;金倉圓照《インド哲學史》、《インド哲學の自我思想》;Edited by Sarvepalli Radhakrishnan and Charles A.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


正理經

印度正理學派的根本經典。又譯作《尼夜耶經》。成書年代大約在西元250年至350年之間。該書作者相傳是正理學派的開祖喬答摩(Gautama),但事實上該書可能是後人編纂其人之學說而成。

本書內容,以自然哲學、古因明論理學、以及承繼勝論學派學說之形而上學為主。此外,也包含與佛教中觀派論爭的資料。這種論爭,促使正理學派論證學的技術更為發展。卷首係將此派的全部學說整理為十六種原理(十六諦),其次則就各諦加以論述。透過本書,自能獲知正理學派論理學說之大略。

西元四世紀左右,印度人筏磋衍那(Vat-syāyana)為本書作註,闡其旨意,其後,更有重重的複註。正理學派的論理學說遂因此而有可觀的發展。

《正理經》有宮參宥勝的日譯本,國人沈劍英又依日譯本譯為中文。收在其《因明學研究》書中。

◎附一︰黃心川《印度哲學史》第十二章(摘錄)

《正理經》共分五卷,五二八條簡短的經文,其內容列舉如下︰

卷一︰十六範疇(即十六諦︰量、所量、疑惑、動機、標準、定說、支分、思擇、決定、論議、論諍、論結、似因、詭辯、誤難、負處。)

卷二︰疑惑、四種認識方法。

卷三︰靈魂、身體、知覺及其對象、知性、心。

卷四︰意志、輪迴、業報、苦及解脫、謬誤、全體及部分。

卷五︰錯誤的非難、失敗的原因。

《正理經》成立的年代在目前學者中有著不同的意見。一般以為此經決非一人一時所作,大概在西元250~350年編纂起來的。

《正理經》最早的釋本是西元450年前後筏磋衍那所寫的《正理經注》。筏磋衍那對喬答摩的十六個範疇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正理經注》是後來一切註疏的基礎。西元六世紀頃有鄔闍多伽羅(光顯,Uddyotakara)作《正理釋論》,九世紀上葉有筏遮塞波底‧彌室羅(語主)作《正理釋論真義疏》,十世紀末復有鄔陀衍那(顯現,Udayana)作《正理釋論真義疏詳解》及《正理花束》。以上著作大都是《正理經》的註疏、複註或後記,但在這些著作中已經看到明顯的有神論傾向。正理論開始承認最高神的存在,從此,它成為印度教神學論證的工具。以上各家在印度稱為古正理論。

正理論的後期學派開始於十三世紀的甘格霞(恒河自在,Gaṅgeśa)。甘格霞著有《真理如意珠》書。對《真理如意珠》作註釋、複註的有瓦蘇提婆‧沙伐寶摩(Vāsudeva Sār-va-bhauma,十五世紀末)、羅怙主(Raghunāth,1475~1550)和摩吒羅主(Mathuranāth,1600~1675)等。後期學派一般注重於認識工具問題的探討,很少涉及到認識對象等等的問題,他們把正理派認識論的理論發展成為一種純然探討概念、詞、命題等等關係的形式邏輯。後期學派開始流行於密提拉(Mithila),後在孟加拉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後期的正理派也稱為奴地阿派(Nuddea)或孟加拉派。

在後期學派成立過程中,有一部分正理派和勝論混合,形成了正理──勝論派,其重要的理論家有瓦羅陀羅闍(Varadarāja,十二世紀)、翅舍伐‧彌室羅(Keśva-miśra,十三世紀)、阿難跋陀(Annambhāṭṭa,約十五世紀至十六世紀人)、吠室伐主(Viśvanātha,約十八世紀人)等等。瓦羅陀羅闍著有《思擇守則》,翅舍伐‧彌室羅著有《思擇敘述》,阿難跋陀著有《思擇綱要》一書,他力圖把正理論和勝論的學說扭成一個體系。

在十九世紀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正理論也被提了出來,其中主要的理論家是鮑達斯(M. R. Bodas),他評註了阿難跋陀的《思擇綱要》,綜合了印度和西歐的邏輯學說,宣稱正理論的五支推理式和亞里斯多德的三段論式在實質上是一致的。

在印度邏輯發展史中,正理論和佛教曾進行過針鋒相對的、繁瑣的爭論。因此,隨著佛教的傳入我國,正理論的邏輯學說在我國佛教知識分子中也有影響。正理論的邏輯學說在我國漢、藏譯佛教著作中也有分散的記述。正理論與佛教的關係十分複雜,需要專門的研究。

◎附二︰宮參宥勝日譯‧沈劍英中譯‧陳家麟校《正理經》第一卷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
第一節 序論
(1)由認識{1}量{2}所量{3}疑惑{4}動機{5}實例{6}宗義{7}論式{8}思擇{9}決定{10}論議{11}論諍{12}論詰{13}似因{14}曲解{15}倒難{16}負處等真理,可以證得至高的幸福。

(2)苦、生、行為、過失、虛妄的認識,如果從下往上依次斷滅的話,由這樣的一一斷滅,就可以得到解脫。

第二節 量
(3)量分為現量、比量、譬喻量和聲量。

(4)現量是感官與對象接觸而產生的認識,它是不可言說的,沒有謬誤的,且是以實在性為其本質的。

(5)所謂比量是基於現量而來的,比量分三種︰{1}有前比量;{2}有餘比量;{3}平等比量。

(6)所謂譬喻量,就是以共許極成的同喻去論證所立宗。

(7)所謂聲量,就是令人信賴的人的教言。

(8)聲量有兩種︰可見對象的聲量和不可見對象的聲量。

第三節 所量
(9)所量就是靈魂、身體、感覺器官、感覺對象、覺、意、行為、過失、再生、果報、苦、解脫。

(10)靈魂存在的特徵是欲望、厭惡、勤勇、樂、苦以及知覺作用等。

(11)身體就是行動、感覺器官以及知覺對象之所依。

(12)感覺器官是嗅覺器官(鼻)、味覺器官(舌)、視覺器官(眼)、觸覺器官(皮)以及聽覺器官(耳),諸種感官(根)是由元素組成的。

(13)元素即地、水、火、風、空。

(14)地、水、火、風、空等元素相應的屬性香、味、色、觸、聲就是感覺〔器官〕的對象。

(15)覺、悟得、認識,是同義詞。

(16)意的表徵說明,它是不能同時產生許多認識的。

(17)行為就是語(口)、覺、身體的活動。

(18)各種過失是以它的活動為特徵的。

(19)再生就是輪迴。

(20)果報就是由行為及過失產生的。

(21)苦是以纏縛為其特徵的。

(22)解脫就是從不快中完全脫離。

第四節 疑惑

(23)疑惑是忽略了事物性質上的差別而產生的思慮。疑惑的產生或者是由於對許多對象共有屬性的認識,或者是由於對某一對象用以區別於其他對象的性質的認識,或者是由於矛盾的見解,或者是由於知覺的不確定或不知覺。

第五節 動機

(24)動機就是人對於某一對象的精神活動。

第六節 實例

(25)實例是一般人和專家具有相同認識的事物。

第七節 宗義

(26)宗義就是根據學說、事項、假設而確立的。

(27)由於有不同的意義,宗義可分為︰{1}一切學派都承認的學說;{2}只為某一學派承認的學說;{3}事項的確立;{4}假說的確立。

(28)所謂一切學派的宗義就是與一切學派的學說沒有矛盾的學說,並且是在某一學派中確立下來的。

(29)所謂特殊學派的宗義,就是為同一學派所承認,而為其他學派所不承認的學說。

(30)所謂包含其他事項的宗義,就是某一事物成立的話,那麼其他事項也會成立。

(31)假說的宗義就是在還沒有對對象進行研討的情況下就假定它存在,從而去研究它具有什麼性質。

第八節 論式

(32)論式分宗、因、喻、合、結五部分。

(33)宗就是提出來加以論證的命題(即所立)。

(34)因就是基於與譬喻具有共同的性質來論證所立的。

(35)即使從異喻上來看也是同樣的。

(36)喻是根據與所立相同的同喻,是具有賓辭的實例。

(37)或者是根據其相反的一面而具有相反的事例。

(38)合就是根據譬喻說它是這樣的或者不是這樣的,再次成立宗。

(39)結就是根據所敘述的理由將宗重述一遍。

第九節 思擇

(40)思擇是在未知對象真實性時,根據一個假設的理由而認識真理的深思熟慮。

第十節 決定

(41)決定就是根據主張和反對主張進行考慮後來確立對象。

第二章
第一節 論議

(1)論議就是根據辯論雙方的立量和辯駁來論證和論破,它須與宗義沒有矛盾,並且在提出主張以及反對主張的論式方面,必須具備五支的形式。

第二節 論諍

(2)論諍就是具備上述論議的形式,而從詭辯、倒難以及負處上來論證和論破。

第三節 論詰

(3)論詰就是在提出反對主張時不建立論式。

第四節 似因

(4)似因就是︰{1}不確實,{2}相違,{3}原因相似,{4}所立相似,{5}過時。

(5)不確實就是兩端不確定。

(6)相違就是違反所提出的宗義。

(7)問題相似就是由於要作出決定而提示出來的問題,它實際上並未成其決定。

(8)所立相似就是同所要論證的東西(所立)不能區別,原因在於所立性〔的理由〕。

(9)過時〔的理由〕就是時間過去以後再提出來。

第五節 曲解

(10)是在本來確定的意思裏故意進行歪曲,使之與原命題相反。

(11)它有三種︰{1}言辭的曲解,{2}概括的曲解,{3}譬喻的曲解。

(12)所謂言辭的曲解,就是在不能作別的意思講的時候,故意違背說話人的原意而解釋為別的意思。

(13)所謂概括的曲解,就是過於廣泛地應用一個詞的意義,把不可能有的意思解說為有。

(14)所謂譬喻的曲解,就是在判斷並提出某一性質的時候,又根據言辭本來的意思來否定那個意思的存在。

(15)反對者責難說︰譬喻的曲解,不外乎是言辭的曲解,因為二者沒什麼差別。

(16)答︰不是的,因為譬喻的曲解與言辭的曲解不是一回事。

(17)或者,基於某一相同的性質二者沒有差別的時候,就只有看作是同一種曲解了。

第六節 誤難

(18)誤難是根據同法和異法來反對。

第七節 負處

(19)負處就是誤解和不解。

(20)誤難和負處是不同的。誤難和負處又各有許多種。

〔參考資料〕 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宮坂宥勝《ニヤ一ヤ‧パ─シュヤの論理學》。


似比量

因明學用語。因明八門之一。略稱似比。指錯誤的推論。即依不成、不定、相違等似因智生似義智,因而無法正確比知量度對境。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c)︰「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又云(大正32‧12c)︰「似因多種,(中略)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沈劍英)

〔參考資料〕 石村《因明述要》。



又譯痛、覺。

(一)心所名︰五蘊之一,十大地法之一,五遍行之一。即領納違、順、俱非等之觸及外境而感覺苦樂等的精神作用。關於受,諸家所說不一,茲略述如次︰

(1)小乘所說︰謂受即領納自所隨之觸。《俱舍論》卷一云(大正29‧3c)︰「受,領納隨觸。」《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大正28‧981c)︰「受句義者,謂三種領納。(一)樂,(二)苦,(三)不苦不樂。即是領納三隨觸義,從愛、非愛、非二觸生,身心分位差別所起。於境歡、慼、非二為相,能為愛因,故說名受。」

另外,《順正理論》卷二謂受有二種︰{1}執取受,謂能領納自所緣境。{2}自性受,謂能領納自所隨觸。其中觸為近緣,故就領納隨觸為自性受而非領納所緣。意即就領納所緣之義而言,一切心、心所皆可稱為受,因此特以領納隨觸為受之義。

(2)大乘所說︰以領納所緣之境為受之義。《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1c)︰「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意謂受不能緣俱生觸,因此應以領納順違等境界相為其本義。《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亦云(大正43‧331a)︰「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關於受的分類,有若干種。依《雜阿含經》卷十七所述,有︰

(1)一受︰意指所有的受皆悉是苦,故說一受。蓋受之自相雖有苦、樂、捨三種,然而樂受屬於壞苦,苦受屬於苦苦,捨受是行苦,一切皆苦,因此總說為一受。

(2)二受︰指身受、心受二種。前五識的感受在身,稱為身受;第六意識的感受在精神,故稱心受。《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五解釋身受與心受之別時,舉有多說。即{1}受在五識身者稱為身受,在意地者稱為心受;{2}無分別為身受,有分別為心受;{3}緣自相之境為身受,緣自相、共相之境為心受;{4}緣現在之境為身受,緣三世及無為之境為心受;{5}緣實有之境為身受,緣實有與假有之境為心受;{6}於境一往取為身受,於境數數取為心受;{7}於境暫緣即了為身受,於境推尋乃了為心受;(8)依色而緣色為身受,依非色而緣色非色為心受;{9}尊者世友認為一切受皆是心受,無有身受,但依五根而轉者,恆以身為增上緣,故稱之為身受,依意根而轉者恆以心為增上緣,故稱之為心受;{10}謂有心受而無身受,但若依三根而轉,取和合之境,則稱身受,取不和合之境則為心受;{11}身受與心受有寬狹之別,即是身受者亦皆是心受,但有是心受而非身受者,如緣補特伽羅,及緣法處所攝色、心不相應行、無為法等,但依內事執取其相而起分別,是為心受而非身受。

(3)三受︰指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係約受之自相而分別者,亦即領納愛、非愛及非二之觸而產生的苦樂捨三種感覺。《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二舉尊者法救之說,云(大正27‧730b)︰「樂受、苦受,有上有下,有利有鈍,有躁有靜,諸上利躁者名樂受苦受,諸下鈍靜者名不苦不樂受。」

(4)四受︰指欲界繫受、色界繫受、無色界繫受,不繫受,係從界繫之不同而作分別者。其中,欲界繫受又稱有味著受,係與自體愛相應之受;餘三者又稱無味著受,屬於不相應之受。

(5)五受︰指樂受、喜受、苦受、憂受、捨受。五識相應的身悅及第三靜慮之意識相應的心悅,稱為樂受(即樂根);初二靜慮及欲界之意識相應的心悅,稱為喜受(喜根);五識相應的身不悅,稱為苦受(苦根);意識相應的心不悅,稱為憂受(憂根);身心的非悅非不悅,稱為捨受(捨根)。此係約身心而細別受之自相。

(6)六受︰謂眼觸生受、耳觸生受、鼻觸生受、舌觸生受、身觸生受、意觸生受。即由眼觸乃至意觸所生的受,係約眼等六根門所作的分別。

(7)十八受︰又稱十八意近行受,即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亦即喜、憂、捨三受以意識為近緣,各行於色、聲等六境,故總成十八受。

(8)三十六受︰係就十八意近行更分別染、善二品而成,又稱三十六師句。即六喜意近行,有順染受的躭嗜依與順善受的出離依之別,六憂意近行及六捨意近行亦各有順染受與順善受之別,故總成三十六受。

(9)百八受︰指前項三十六受各有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之別,合計有一0八受。

(10)無量受︰如上述各家說此受、彼受等,可知受相更有無量之別。

(二)指十二因緣之一的受支︰謂於幼年少年時期了知苦樂等相。說一切有部依據所謂分位緣起之說,將幼少年時期既能了知苦樂等相而未起淫愛之位,稱為受。此係以五蘊為體,而非以受為體。如《俱舍論》卷九云(大正29‧48b)︰「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淫貪,此位名受。」《大乘義章》卷四亦云(大正44‧549c)︰「匍匐以後,未有色愛,但有食愛,名習一愛,自斯已來,判為受支。」

然而,唯識大乘以無明及行為能引支,識乃至受等五支為所引,又以無明及行為能熏,識等五支為所熏的種子。亦即識、名色、六處、觸等,由於無明、行而影響阿賴耶識之種子,稱為受。《成唯識論》卷八云(大正31‧43c)︰「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瑜伽師地論》卷九云(大正30‧321c)︰「此種子是後有受種子之所隨逐。」

◎附一︰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三章(摘錄)

所謂原始佛教內心作用代表的分類,仍為前之五蘊說中之後四蘊,即以心之要素,認為受、想、行、識之四要素,若自心心所之分類觀之,則最後之識,謂為心王,其他三者,是為心所。茲以基於此種分類為主,略說明其特質焉。

第一受(vedanā)云者,若自現今心理學言之,則為併合感覺與感情之用法。綜之,當為近於感情者,抑或可直視為表示一般感情之名稱耳。蓋受之原語為vedanā,雖由於vid(即知)之一語而來,但與其謂為智識之知,毌寧謂為「感」而知之。惟「感」則含有快與不快之情,此其所以名之為受也。又如佛說,受有三態,即苦、樂與不苦不樂。自現今心理學言之,為快、不快與中庸之三感情。據吾人所知,印度思想史中,分感情為如斯三態者,實自佛陀始也。顧如佛說,此三感情,雖為心理的事實,然晷刻之間,亦莫克維持其當體,嘗相互移轉,由苦而樂,由樂而苦,由不苦不樂而苦樂。似此轉變不休,故感情之不足依賴,亦即以此。佛陀以受為苦之總觀,專力於感情之抑制,實亦基於此種理由也。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五蘊中的「受」(vedanā)也被譯為覺。近代,通常譯為「感情」、「感覺」。從它含有「感情」、「感覺」兩種意思來看,它與近代的心理學關係非常淺。到了阿毗達磨論書時代,它被明確地定義為「領納性」。從這個定義再來看「受」這個譯語,其所強調的包含性,正是它的本質。亦即受是受納性。色是感覺性的、直觀性的,而收納色的,即是受。這種受若沒有感動,則不會生起。作為色的花,所以被收納,是因為花在被感覺時,也同時被感動。

沒有不與感情結合的感覺,也沒有不與感覺結合的感情。但將感情視為如此,是基於它的收納性的特徵而說的,如果忽視這點,而將受解為感情,則不能說是正確的。

古經註中,將受分為苦、樂、不苦不樂等三類,但在將它解為心理學性的快、不快、中庸的感情之前,我們必須探討它是否為主觀狀態(或態度)的感情。在無我的立場上,不允許有感覺的主體或主觀。「感受」是法,我們有經驗性的感受,但「感受」本身不應說是我們的。我們看到花感覺到喜悅,這種常識性的經驗,要由於被喜悅感受的花與喜悅地去感受花才能成立。

「被喜悅感受的花」,是一種特殊的形色,存在於樂受之中。被除去這種感受的形色,應是抽象的。只要是存在的花,必定存在於受之上。因此「喜悅地去感受花」,並不是對與感受無關的形色以喜悅的主觀態度對待,而是指在樂受上對某朵花的樂受。就花而言,「花是美麗的」;就受而言,「花被感覺為美麗的」。像這樣雖分別為客觀或主觀的,但實際上指的是同一件事物。在此一相同的事物上,感覺性的,稱為色;被感受的,稱為受。

另一方面,同樣的花若被感覺是悲傷時,相同的花無論在樂受、苦受上都存在。在這種意義上,相同的花,雖然有不同的感覺,卻不成為問題。如果不是在其中的一種受之中,則花不會存在,受如果不同,它們就不是同一的花。如果這種客觀界及主觀狀態都被排除,則將受解為心理學性的感情,是極為不當的。

心理性的感情雖被視為是將客觀存在的花感受為美的體驗,但那朵花並不是沒有美醜的花,而是美麗的花。不可能將不美的花感覺為美的。具體上,美麗的花以及感受花美麗的體驗,是同一的。抽象的分之為主觀的與客觀的之時,才是心理性的感情。因此,受是比感情還要根本性的,是一切存在的「法」。若立於無我的立場而探討受容性,就必須如此解釋。

在五蘊的註釋經中,是以六入處註釋受。亦即受是指由眼觸乃至耳鼻舌身意觸而生的六受。與此相似的說法在述說六根六境無常的經典中也有,其後發展為以根境為緣生識,三事和合生觸,由觸生受,在見(眼)與被見者(色)之間有被見的關係(觸),而以此關係為受的條件,受必然與被見者(乃至被觸覺者)結合,因此它不是與境分離的主觀狀態。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十三;《增一阿含經》卷十二〈三寶品〉、卷四十六〈放牛品〉;《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五事毗婆沙論》卷下;《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大智度論》卷三十六。(二)《中阿含》卷二十四《大因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十地經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二十六;《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


法相宗

一稱慈恩宗或唯識宗,是中國佛教中的一個大乘宗派。因為創宗者玄奘、窺基師弟長期住過長安的大慈恩寺,故通稱為慈恩宗。此宗崇奉印度大乘佛教中從彌勒、無著、世親相承而下,直到護法、戒賢的瑜伽一系的學說,即以《瑜伽師地論》為本,及以《百法明門論》、《五蘊論》、《顯揚聖教論》、《攝大乘論》、《雜集論》、《辯中邊論》、《二十唯識論》、《三十唯識論》、《大乘莊嚴經論》、《分別瑜伽論》為支的所謂「一本十支」為典據,闡揚法相、唯識的義理,故又稱法相宗或唯識宗。

法相宗的開創人玄奘(600~664),河南洛州緱氏縣(今河南偃師縣南境)人,幼年出家,便投入佛學義海從事研討,遊學於洛陽、四川當時名德之門,執經問難,便露頭角。於《涅槃》、《攝論》、《毗曇》、《雜心》諸學,特有心得,曾講學於荊湘間,聲譽雀起。行腳河渭,入長安,遍謁眾師,備餐異說,詳考其理,各擅宗途,驗之聖典,亦隱現有異,莫知適從。乃誓遊西方,以問所惑,並取《十七地論》以釋眾疑,即今之《瑜伽師地論》也。他曾說(大正50‧222c)︰「昔法顯、智嚴亦一時之士,皆能求法導利群生,豈使高迹無追,清風絕後,大丈夫會當繼之。」(見《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一。)這時(626)恰逢印度佛教學者波頗蜜多羅來華,介紹了當時那爛陀寺宏大的講學規模,以及一代宗師戒賢所授的《瑜伽師地論》,肯定這才是總賅三乘學說的大乘佛教體系。玄奘就更立下西遊求法的壯志。貞觀二年(628),他從長安出發,以驚人的毅力,百折不回地克服了各種困難,終於到達印度,入那爛陀寺戒賢之門而滿足了他的志願。他遊學印度十七年,除了在那爛陀寺學習五年而外,還費二年時間,跟兵山勝軍學習《唯識抉擇》。又去印度各地參學,當時所有大小各種學說,他幾乎都學遍了,而且能融會貫通,因而有甚深造詣,在印度得著「大乘天」的極高聲譽,於貞觀十九年,攜帶梵本六五七部回到長安,備受朝廷的禮遇。他深得唐太宗、高宗父子的支持,組織了完備的譯場,連續進行了十九年有計劃的譯經事業,先後譯出了瑜伽學系的「一本十支」各論;以《發智論》為身,以《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施設足論》、《識身足論》、《品類足論》、《界身足論》為足的所謂「一身六足」的論典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等,共七十五部,一三三五卷。他把全副精力投入翻譯,無暇撰述,只在翻譯間隨時對門人口說,大體上見之於窺基的著作中;此外,玄奘門下其他各家和圓測一系新羅學人著述裡,也留下部分重要的思想。通稱為玄奘自作的有〈三類境〉一頌,載在《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三中,又有〈讚彌勒四禮文〉,載在《法苑珠林》卷十中,另傳玄奘論五種不翻,為周敦義〈翻譯名義集序〉所稱引。由於玄奘翻譯及有關其思想學說十分豐富,就奠定了慈恩一宗理論的基礎。

玄奘門下人才濟濟,其以筆受著名者有三十二人以上,但通常以神昉、嘉尚、普光、窺基四哲為高足。

神昉,又稱大乘昉,似為新羅國人,他是最初證義之一人,有《十輪經錄》、《成唯識論要集》、《種姓差別章》等著述。嘉尚則稽《瑜伽論》、《佛地論》的要旨,得《成唯識論》的深趣,又於《大般若經》翻譯時證義綴文,侍玄奘到臨終的時候。

普光,也稱大乘光,他做玄奘筆受工作,比任何人都要多些,也侍玄奘到臨終。他著有《俱舍論記》,與法寶、神泰的《俱舍論疏》,都是玄奘門下研究俱舍的要籍。

玄奘門下直紹其傳又能發揚光大者應推窺基(632~682)。基為元魏尉遲部的後裔,玄奘歸國後第四年,他十七歲依玄奘出家,二十八歲(659),即參譯《成唯識論》。《成唯識論》一名《淨唯識論》,是一部解釋《唯識三十論(頌)》而屬於集註性質的書。《三十論(頌)》為世親晚年精心結構的著作,他未曾親自註解便去世了。很多印度瑜伽系的學者為《三十論》作註,最著名的有十家︰(1)親勝、(2)火辯,都和世親同時,分別做了簡單的註解;親勝的註尤能指出世親作論的本意。(3)難陀,依唯識「見」「相」二分說(如一張目而陡然了別案上筆硯等影像,筆硯等影像為「相分」,了別筆硯等影像的功能則為「見分」。見是能別,相是所別)、種子新薰說等作註解,成為註家中重要的一派。(4)德慧、(5)安慧,他們是師弟。安慧用唯識「自證分」說法發展了世親的學說。(6)淨月,和安慧同時,他的註解特別主張第八識的現行和種子互有「俱有依」的意義。(7)護法、(8)勝友(護法弟子)、(9)勝子、(10)智月,他們在陳那三分說(見分、相分、證分)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主張唯識四分說(證自證分)以及種子本有新薰合成說,使世親學說又推進了一步。這十家註書共有四千五百頌,玄奘在印度都搜集到了,特別是護法的註書更為難得。據說護法著作原來在印度只付託一位玄鑒居士珍藏,玄奘獨獲其傳本以歸。玄奘本擬將十家的註解全部翻譯出來,總結瑜伽學系學說,並已決定由神昉潤色、嘉尚執筆、普光檢文、窺基纂義,但後來採納窺基的建議,改用編纂辦法,糅十家之說於一書,並只留窺基一人獨任筆受,這樣譯成了《成唯識論》。後來窺基為《成唯識論》作《述記》和《樞要》以發揮精義。此外,他又任筆受《辯中邊論》、《唯識二十論》、《異部宗輪論》等;而著有《瑜伽論略纂》、《雜集論疏》、《百法論疏》、《因明大疏》、《大乘法苑義林章》。另外,他還著有《金剛經論會釋》、《法華玄贊》、《彌勒上生經疏》、《說無垢經疏》等,當時有「百本疏主」之稱。慈恩一宗內容從此充實,而盛極一時。自後慧沼、智周傳承兩代,各有闡揚。

玄奘門人,還有新羅國學人,如圓測、道證、勝莊、太賢等,也各有成就,由於宗述玄奘思想與窺基所述作的有所出入,通常不列在慈恩宗嫡傳之內。

圓測(613~696),名文雅,原新羅國王孫,比玄奘少十三歲比窺基則大十九歲。唐初來中國,十五歲受學於法常(567~645)和僧辯(568~642),也算是玄奘同門。西元 645年玄奘西行回到長安,他就開始從玄奘學習。顯慶三年(658)玄奘居西明寺,同時敕選五十名大德同住,圓測也居其一。玄奘去世以後,他就在西明寺承玄奘學,與慈恩寺的窺基競傳唯識之學而爭蘭菊之美。推究他們分歧的原因,可能是圓測沒有全部接受三乘五姓學說。圓測並重視真諦學說,而真諦見解接近清辯,與護法思想原是針鋒相對。圓測不能全部接收護法五姓之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即因此圓測為窺基的弟子所不滿。圓測來受則天武后的歸依,新羅王請使歸國,而武后不許。在日照三藏與提雲般若(689~691)的譯場,他曾擔任過證義。著有《解深密經疏》十卷(原作十卷,佚第十卷,但藏文《丹珠爾》中有節譯本,近由觀空譯成漢文)、《仁王經疏》三卷、《般若心經疏》一卷,他有關唯識和因明的著作都已佚失,與窺基一系見解不同之處,只有從慧沼、智周等著作中可窺見一部分。特別是慧沼的《成唯識論了義燈》和《因明入正理論義斷》二書可以見到西明與慈恩不同的見解。圓測弟子有道證、勝莊等。道證,新羅國人,嗣聖元年(684)歸國,著有《成唯識論要集》十四卷、《辯中邊論疏》三卷、《因明正理門論疏》二卷、《因明入正理論疏》二卷,均佚失。他對於唯識,繼承了圓測之說並為他辯護,因而也被斥於慧沼。勝莊,亦新羅國人,事蹟不詳,有《成唯識論決》、《雜集論疏》、《梵網戒本述記》等著述,又為菩提流志(693~713)、義淨(634~713)譯場的證義,他並不像道證那樣地固執圓測之說。道證的弟子有太賢,自號青丘沙門,也是新羅國人,著書約四十部。現存的有《成唯識論學記》八卷、《起信論內義略探記》一卷、《菩薩戒本宗要》一卷、《梵網經古迹記》二卷,其餘的著述均佚失。《成唯識論學記》一書,解釋平允,並不拘泥於圓測與道證之說。

慧沼(650~714),曾親炙過玄奘,後乃就學於窺基。因為他住在淄川大雲寺,遂稱淄川大師。著有《成唯識論了義燈》、《因明要》與《義斷》、《能顯中邊慧日論》、《勸發菩提心集》、《金剛般若經疏》、《金光明最勝王經疏》等書。他在《了義燈》中縱破圓測、道證異義,正如歐陽竟無所說︰「若復折沖禦侮,披拓見真,大將詞鋒一門強幹,自非淄川慧沼,亦復誰能任此!」(見《藏要》一輯敘)又於《中邊慧日論》中廣成五種姓之義,於是慈恩正宗乃大顯於世。

智周(668~723),俗姓徐,濮陽人。初學天台,後師事慧沼。著有《成唯識論演祕》、《因明疏前記》及《後記》、《大乘入道次第章》等十種;有目無書者有《因明入正理論集要記》、《因明入正理論斷記》、《瑜伽論疏》三種。《成唯識論演祕》與窺基《樞要》、慧沼《了義燈》稱為唯識三疏,乃研究《述記》必不可缺之書。其弟子如理又作《成唯識論義演》與《演祕釋》,則趨於瑣細。新羅國學人智鳳、智鸞、智雄奉命從智周學習,弘慈恩宗於日本。玄宗開元四年(716),日本‧玄昉入唐,也從智周學習。玄昉留學時間最久(從716~735,共二十年),歸國後弘法於興福寺,因為與元興寺沙門道昭入唐從玄奘學習的南寺傳有所不同,故又稱為北寺傳。慈恩宗傳入日本一派從未中絕。

慈恩宗在判教方面,乃依據《解深密》等經、《瑜伽師地》等論,判釋迦一代的教法為有、空、中道三時︰第一時有教,釋迦初成道已,為了破除異生實我之執,於鹿野苑說《阿含》等經,昭示四諦、十二因緣、五蘊等法,是為初時我空之說。第二時空教,因聲聞、緣覺等小根,初聞四諦等法,雖斷我執,但又迷執諸法實有。釋迦為破除他們諸法實有之執,又在靈鷲山等說《摩訶般若經》等,開示諸法皆空之理,令中根品,悟彼法空,捨小趣大,是為第二時法空之說。第三時中道教,因中根品聽到釋迦說無破有,復起空執,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道理。釋迦為破除他們執著有空,所以第三時於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即心外法無,破初有執;內識非無,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是為第三時識外境空之說。

此三時教的說法,有依釋迦說法年月先後來區分的,叫做年月次第;有依了義與不了義來區分的,叫做義類次第;此外還有兼年月次第與義類次第來區分的。慧沼在《唯識了義燈》有詳細的說明。他自己則是以義理類別作先後的。此三時的次第,雖出《解深密經》文,但也很符合印度佛教思想史的實況。因為印度佛教史的第一時期的學說概括為四諦、十二因緣等,主要是闡明「我空」的道理。第二時期龍樹與提婆及清辯所創立的中觀學派,主要闡明「法空」的道理。第三時期無著與世親、陳那與法稱所創立的瑜伽行學派,主要是闡明「外境空」的道理。所以三時的判教,也不妨看做是印度佛教思想發展過程的反映。

法相宗中心思想之一,是三性說。原來在印度大乘佛學初期,龍樹等以緣起無自性為諸法實相(宇宙萬有都是在相依相待的條件下而存在,叫做「緣起」;其中沒有一個不從緣生而獨立永恒的實體,叫做「無自性」)。次期無著、世親等瑜伽行學派則認為緣起無自性為密意說而不了義,認為諸法實相應有兩方面,既不是有自性,如名言詮表所說,也不是一切都無所有。所以《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六說(大正30‧488c)︰「由彼故空,彼實是無,於此而空,此實是有。由此道理可說為空。若說一切都無所有,何處何者何故名空﹖」這樣遠離有無二執以為中道,即有虛妄分別與空性兩面︰依分別的自性說為「依他起性」(相對真實);依分別的境說為「遍計所執性」(幻想);又依空性說為「圓成實性」(絕對真實)。此即成為三性之說。慈恩宗繼承此三性之說,且結合唯識說,以為三性也不離識,此用護法的正義,說諸識生起之時,現似見分與相分兩分是依他,意識從而周遍計度,執為「能」「所」二取,則是遍計所執。

其次,慈恩宗用唯識所現來解釋世界。這是說世界現象都由人們的第八種識即「阿賴耶識」所變現,而前六種識再據以變現外境影像,而緣慮執取,以為實在。又指在阿賴耶識中是有蘊藏著變現世界的潛在功能,即所謂種子。其性質有染有淨,即有漏無漏二類。有漏種子為世間諸法之因;無漏種子為出世間諸法之因。從而說明本來出世者種姓有三乘之別(聲聞、獨覺與菩薩);又有不定為何乘之「不定種姓」,再加以「無種姓」,並三乘也不得入的。如是建立五種姓之說,遂與向來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者有了出入,而成為本宗中心思想之一。

慈恩宗的觀法,即與其唯識學說相適應,而主張用唯識觀。窺基在《大乘法苑義林章》的〈唯識章〉中特別提出從寬至狹、從淺至深、從粗至細的五重唯識觀為具體的說明。五重觀是︰

(1)遣虛存實識︰此觀有情的遍計所執性法,純屬妄情臆造,毫無事實體用,故應遣除;至於依他性法仗因托緣依他而有事實體用,是「後得智」之境,又圓成實性是諸法之理,為「根本智」之境,均不離識而應留存。是為唯識觀的初步。

(2)捨濫留純識︰雖觀事理皆不離識,而此內識有所緣相分和能緣見分。相分為內境,見分心仗以起,攝境從心,並簡別有濫於外境,所以只觀唯識,為第二步。

(3)攝末歸本識︰攝見相二分之末,歸結到心自體分之本。因見相分皆識體所起,識體即為其本。今但觀識體,為第三步。

(4)隱劣顯勝識︰隱劣心所,顯勝心王。心王起時必有心所偕起,而勝劣有異。今以劣依於勝,但觀勝心王而隱劣心所,為第四步。

(5)遣相證性識︰心王猶屬識相,今遣相而證唯識性,得圓成實之真,為唯識觀最究竟之階段,即第五步。

五重唯識觀的理論,雖散見於各種經論,而窺基集而為之次第,並立名目,逐層刊定,指示關鍵,成為慈恩宗的獨特觀法。

此外,慈恩宗對於因明學方面,也有所發展。因明之學本為印度瑜伽學派之所組織,世親門人陳那,更大大地發展。陳那有關因明的著作凡有八論︰(1)《因明正理門論》、(2)《觀三世論》、(3)《觀總相論》、(4)《觀所緣論》、(5)《因門論》、(6)《似因門論》、(7)《取事施設論》、(8)《集量論》(見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其餘有漢譯或藏譯本。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到處參問,造詣極高。當他臨回國之前,在戒日王所主持的無遮大會上,立了一個「真唯識量」,書寫在金牌,經過十八天,沒有一個人能駁倒它,創造了因明光輝的典範。貞觀十九年,玄奘回到長安,二十一年在弘福寺就譯出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因為要表示出這部論的性質才加上去的。二十三年又譯出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可見他對因明的重視。譯本既出,玄奘又口授講義,都是創聞新說,所以門人諸師,奉為祕寶,競作註疏。關於《因明入正理論》的註疏,以大莊嚴寺文軌疏和慈恩寺窺基所作尤為流行。《軌疏》四卷,製作較早,後稱「舊疏」。《基疏》三卷,解釋繁廣,後稱「大疏」。奘門最後惟窺基一系獨盛,他門人慧沼相繼撰《義斷》三卷、《纂要》一卷、《續疏》(這是補足基疏末卷的)一卷;再傳智周,又撰《前記》三卷、《後記》二卷,都是簡別他家異說而宣揚基師之說。《因明正理門論》註疏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景《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道證的《疏》二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因明正理門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正理門論》),但也詳前略後。窺基在《因明大疏》及《成唯識論述記》中,對於因明作法,多有發展,今歸納為幾個要點,分述如下︰

(1)區別論題為「宗體」與「宗依」。宗體指整個論題,宗依則指論題中的「主辭」或「賓辭」。窺基說︰「有法(論題的主辭)能別(論題的賓辭),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整個論題)。此依(主辭與賓辭二依)必須兩宗共許(兩宗謂立論者與論敵),至極成就。為依義立,宗體方成。所依(主辭賓辭)若無,能依(整個論題)何立﹖由此宗依,必須共許。」至於宗體,乃指整個論題。窺基說︰「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受蘊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不相離性,方是其宗。」又宗體在遍所許宗(即普遍的,如眼見色,彼此兩宗普遍共許)、先業稟宗(即自宗的,如佛家立諸法空,數論立有神我)、傍準義宗(即旁推的,如立「聲無常」旁推及「無我」)、不顧論宗(即隨意的,隨樂者情,所樂便立。如佛家立佛法義,不顧他義,為成自故。或若善外宗,樂之便立。不顧自我,為破他故)裏,唯乖四不顧論宗,隨自意樂而建立,不受任何拘束(隨自,說明隨立論者自所樂故。意樂、發言的原因,由於意樂,才發出言論)。他又說︰「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為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者皆是自不樂故。」

(2)為照顧立論發揮自由思想,打破顧慮,提出「寄言簡別」的辦法就不成為過失。如果只是自宗承認的,加「自許」;他宗承認的加「汝執」;兩家共認又不是泛泛之談,則加「勝義」或「真故」等,這樣就有了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的區別。窺基說︰「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能立指因、喻,即是論據與論證。所立指宗,即是論題),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以勝義等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玄奘、窺基在這一方面的發展,不僅在三支比量(三段推理)的運用上富有靈活性,同時對於當時佛家立量以及理解清辯、護法等著作,均有很大幫助。

(3)立論者的「生因」與論敵的「了因」,各分出言、智、義而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從立量使別人理解來說︰六因是應該以言生因(語言的啟發作用)和智了因(智力的了解作用)二因最為重要。窺基說︰「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又說︰「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曉之義今曉。」

(4)每一「過類」都分為全分的、一分的,又將全分的一分的分為自、他、俱。如「現量相違」(論題與感性認識相矛盾),析為全分的四句︰{1}違自現非他;{2}違他現非自;{3}自他現俱違;{4}自他俱不違。一分亦析為四句︰{1}違自一分非他;{2}違他一分非自;{3}自他俱違一分;{4}自他俱不違。其他過類,也分為全分的一分的兩類四句(以正面對自許、他許、共許而為三句,反面全非又為一句)。這種分析可能發自玄奘,極變化於窺基。如依《基疏》分析,在「宗過」(論題錯誤)中,有違現非違比,乃至違現非相符,有違現亦違比,乃至違現亦相符,錯綜配合,總計合有二三0四種四句(見《大疏》刊本卷五)。這雖不免類似數術演算過於形式化,但在立破相對的關係上,窮究了一切的可能,不能不說是玄奘、窺基對於因明的一種發展。

(5)有體無體。《窺基疏》推究有體與無體約有三類︰{1}有體無體,指別體的有無。有體,意即別有其體,如煙與火,各為一物;無體意即物體所具的屬性,如熱與火,熱依火存,非於火外別有熱體。{2}指言陳的有無。言陳缺的叫無體,不缺的叫有體。{3}此類又分三種︰一是以共言為有體,以不共言為無體。二是約法體有無以判有體無體。三是以表詮為有體,如立「聲是無常」,即是表詮;以遮詮為無體,如立「神我是無」,即是遮詮。這三種有體無體,就宗、因、喻三支分別來說,就不是固定一種。宗的有體無體,意取表詮遮詮。《基疏》所謂以無為宗(謂無體宗),以有為宗(謂有體宗),即指此而言。因的有體無體,意取共言、不共言。共言有體之中,又分有無二種,以表詮為有體,以遮詮為無體。喻體的有體、無體,亦取三表遮之義。喻依的有體、無體,指物體的有無。有物者是有體,無物者是無體。如立「聲是無常」,其「無常」法,表詮有體。「所作」因言,共言中之表詮有體。「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表詮有體。「如瓶等」喻,有物有體。又如立「過去未來非實有」宗,,其「非實有」,遮詮無體。以「現常」為因,共言有體。「若非現常見非實有」,遮詮無體。「如龜毛」喻,非實有物,故亦無體。《基疏》解釋有體無體,不是純依一個意義,要視宗因喻三者分別判定。一般說來,異喻作用在於止濫(即預防「中詞」太寬,通於「大詞」的對立面),無妨用無體之法為喻依。至於三支之有體無體,就應當互相適應,有體因喻成有體宗,無體因喻成無體宗。然亦不可拘泥,在「破量」亦得用有體因喻成無體宗。如大乘破經部,立「極微非實」宗,「有方分故」因,「如瓶等」喻。此宗的有法(主辭)「極微」,大乘不許為有體。能別(賓辭)說它「非實」,即是遮詮。這些在因明理論上都是玄奘、窺基所獨有而值得注意的。

最後,簡單地說明一下玄奘、窺基所傳的唯識因明之學對後代的影響。律宗道宣(586~667)繼承北朝慧光(468~537)到智首(567~635)的系統,專事《四分律》的宣揚,在理論上吸收了玄奘新譯的佛典,組織了律宗的體系。特別是依據唯識學的觀點來建立「戒體法」(戒弟子從師受戒時,在精神上構成一種防非止惡的功能,叫做戒體)。遂成為律宗中中堅的一家。因為道宣住在終南山,所以後人稱為南山宗。與南山道宣同時宣揚《四分律》的,還有相州日光寺法礪(569~635)創立相部宗;西太原寺東塔懷素(625~698)創立東塔宗。並稱為律宗三家。這三家之間,對於戒體,互有爭論。法礪依據《成實論》,不相應行法唱非色非心的戒體論;懷素依據《俱舍論》,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說《四分律》通於大乘,則依據《成唯識論》,以阿賴耶識所含藏的種子(功能)思心所為戒體,稱為心法戒體論,這種戒體論,顯然是受了慈恩宗唯識思想的影響。至於晚明到民初之際的思想家受唯識、因明之學的影響就更多了。參加晚明抗清戰爭的思想家王夫之(1619~1692)就著有《相宗絡索》一書。全書不逾一萬九千言,為條三十有一,對慈恩宗的基本概念,析之頗精,出之甚顯,既與一般的理解迥有殊別,且能與《八識規矩頌》互相印證,惟言及如來藏、阿賴耶識,則兼採《楞嚴》、《起信》之說,與唯識原旨不盡符合耳。我們要知道慈恩宗思想在中國哲學史的影響,不能不留意《相宗絡索》這本著作。乾隆道光之際的思想家、詩人龑自珍(1792~1841)有關天台宗的著述很多。不僅寫了〈發大心文〉,而且能運用因明三支比量,成立〈中不立境論〉、〈法性即佛性論〉與〈以天台宗修淨土偈〉(見《龑自珍全集》)。戊戌變法運動領導人物之一的譚嗣同(1865~1898)所著《仁學》一書,其中有關唯識思想不少。曾以唯識「微生滅」(量變)的思想來做他改良主義理論之一的根據,並強調「意識斷則我相除;我相除,則異同泯;異同泯,則平等出;至於平等,則洞澈彼此,一塵不隔,為通人我之極致矣。」(見《譚嗣同全集》〈仁學〉)。參加革命的章炳麟(1869~1936),在《國故論衡》、《明見篇》中,曾運用因明與西洋邏輯、中國《墨經》作比較研究。中年有《齊物論唯識釋》之作。晚歲在蘇州設章氏國學講習會,講諸子略說,尤喜歡用唯識思想來比附諸子。他說︰「子絕四,毌意、毌必、毌固、毌我。毌意者,意非意識之意,乃佛法之意根也。有生之本,佛說謂之阿賴耶識。阿賴耶識無分彼我,意根執之以為我,而其作用在恒審思量。有意根即有我,有我即墮入生死。顛狂之人,事事不記,惟不忘我。常人作止語默,絕不自問誰行誰說,此即意根之力。欲除我見,必先斷意根。毌必者,必即恒審思量之審。毌固者,固即意根之念念執著。無恒審思量,無念念執著,斯無我見矣。」(見《諸子略說》。)又說︰「孟子有見於我愛,故云性善;荀子有見於我慢,故云性惡;楊子有見於我愛、我慢交互為用,故云善惡混也。」(見《諸子略說》。)以上四家,受唯識因明的影響,至為明顯。陳寅恪認為「若玄奘唯識之學,雖震蕩一時之人心,而卒歸於消沉歇絕。」(見陳寅恪〈審查報告三〉,載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卷末。)這種論斷,還是流於表面,不符合歷史的實際。(虞愚)

◎附︰呂澂〈慈恩宗──唐代佛家六宗學說略述之一〉(摘錄自《中國佛學源流略講》)

(一)唐初佛學和玄奘
唐初的佛學是隨順隋代組織異說的趨勢更加發展了的。依著當時著名學者的卷不同以及各有側重之點,後來就形成了種種宗派,但是都帶著些調和的色彩。這裡面佔先而又重要的,應當推慈恩宗。此宗的開創人玄奘,是在隋唐之交飽聞了各家議論,尤其是一時流行的《俱舍》、《攝論》等新說的。《俱舍》和《攝論》的譯本都由南方流傳而北,它們體例比較嚴密,義理比較繁富,可以看作一類提綱挈領的著作。《俱舍》把各種小乘學說總結了,《攝論》又把不同的大乘學說總結了。論理,依據這些便可有決定的理解,只是翻譯沒有完善,不免遺留著很多疑難的問題。加之,同在一無著、世親的系統裡,《攝論》說就和《地論》說極端地分歧。大乘本身尚且難得融會,更不用說它和小乘的溝通了。當時也有種種的判教說法,那是出於大乘經流行以後的事;像《涅槃經》有半滿之說,《法華經》有權實之說等。但從這些上只見到各種教說的次第、性質,並理會不到它們融貫的意義。就算天台宗於此特別注意,創出五時八教的新說,但依然是形式的排列,對於各教的內在關係也不能有很合理的解釋。到了唐初,一般學者就有更進一步的組織要求。像淨影寺的慧遠曾經作了一種嘗試,卻還是受著宗派的拘束,脫不掉地論師說的影響。又如著名的學者靈潤,也迷惑了《起信論》和《地》、《攝論》的關係,而以為是一事。至於道基、道岳、法常、辨相各家,更是偏向《攝論》一方面,不能超出謹守規模的範圍。所以當時佛學思想界的狀況實在是很混亂的。玄奘從這樣的環境裡培養出來,自然會有全體佛學統一解釋的迫切要求。據後來傳記所載,他受到了真諦所傳《十七地論》的啟示,便要去印度學習《瑜伽》。但從經錄上看,真諦譯出的《十七地論》只有五卷,相當於大部《瑜伽師地論》的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並不完全,無由見出《瑜伽論》的重要。玄奘所以要去印度直接學習《瑜伽》來貫通中國所傳的異說,那真正的動機還是在於受著貞觀初期波頗密多羅(明友)來華傳譯的影響。明友是那時印度著名的那爛陀學院裡養成的俊才,精通性相雜密三部學說,也就是能了解佛學的全體。這看他譯出了三部的代表著作,《般若燈論》、《大乘莊嚴經論》、《寶星陀羅尼經》就可明瞭。玄奘從他的翻譯和講論裡,才知道印度那爛陀講學的盛況,才知道講瑜伽學的有戒賢一大家,又才知道瑜伽學的大本《十七地論》是那樣的淵博,無所不包,簡直依著瑜伽師地實踐的進程,將佛學全體賅攝淨盡,像真諦所譯出的只是一鱗一爪而已。但玄奘見著新譯《莊嚴經論》那樣的文義含糊,自會感覺到雖有明友的傳譯介紹,而由於時人學問的根底不夠,絕對不能徹底領會而得著真實的。於是他下了決心,只有遊學印度去求根本的解決。照這樣看,在玄奘那時,中印兩方的佛學都已有了轉變的機運,中國的是趨向於統一,而印度的卻是逐漸的分張。玄奘不自覺地要去這中間做一種辯證性的學術研究工作,他後來的成就當然有許多處和他的初願相違。這就限定了慈恩宗學說的特質和它的命運。也有人說,玄奘傳來的學說太印度化了,不適於中國的國情;或者說它太拘泥形式,未免食古不化,所以不能傳之久遠;這些都還是皮相之談。

(二)玄奘遊印之所學

玄奘去印度先後十七年,除掉中途往來的三年以外,其餘都是遊學的時間,這可說相當長久了。但玄奘的正式修學,只是在那爛陀寺戒賢門下的五年,同最後在杖林山勝軍處的兩年。玄奘從前寤寐求之的瑜伽學說,在戒賢那裡看到了全豹,又在勝軍處廓清了餘疑。同時,由世親打開了的唯識局面本來有著各家異說的,玄奘也都窮究了他們的奧蘊。戒賢是被當時人看作護法的嫡傳,而勝軍又是從安慧受學的(見《慈恩傳》卷四)。在唐人著述中,時常拿勝軍的名字和難陀並舉,現存的安慧著書所說又很多與唐人所知道的難陀學說相混同,大概勝軍這一家是繼承難陀、安慧兩系的,自然和戒賢立說有異了。勝軍所擅長的《唯識抉擇論》,玄奘從他學了回去那爛陀,就受戒賢的囑咐為大家解說,可見勝軍的學說是如何的別開生面︰玄奘卻兼收並蓄了。此外,當時大乘佛學中儼然和瑜伽對峙的《中》、《百論》學說,玄奘也先後在北印度及那爛陀寺反覆學習了好多遍。還有關於小乘的學說,像有部的《雜心》、《婆沙》、《俱舍》各論,玄奘在國內就研究有素,而於入印途中,經過有部流行的各地,隨時都遇到學習的機會,不用說,所得更罄無餘蘊。有部以外的大眾、正量、經部等派的學說,他也旁搜博探,備聞無遺。從這些上,可見玄奘在印度所學的極其廣泛,但按實他的見解,也可說完全受了護法一系的影響。他對大乘佛學的看法是以為龍樹、無著的兩家前後沒有異轍的。這顯然依著護法的議論,通過了無著學說去理解龍樹,也就是將無著看做龍樹以後推進一步的發展,或者說經過了中間分歧而重新得著辯證的統一。這個證據在玄奘遊學的初期,於鷲嶺北聽到了《廣百論釋》的解說就覺得很有契合而隨聞隨譯。這是玄奘在印度時唯一的翻譯,可見他對此一種學說的特別注意(參照《廣百論釋》末尾兩個跋頌。《論釋》在永徽初年又翻譯了一次,大概是潤飾舊稿而成,並非徹底的重譯)。在《廣百論釋》最後〈教誡弟子品〉當中,有一大段對中觀家的辯論,解決了有關二諦的疑難,也可說是給論敵清辯們的一個答辯。相傳清辯為著主張不同要和護法面決是非,而護法避開不見。但有了《廣百論釋》那一段議論,無異乎護法用書面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中觀家所以看瑜伽成為和他們對立的學說,其論據就在於解釋二諦的不同。但中觀家是用一重二諦來作權衡的,以為瑜伽說俗諦無而真諦有,中觀卻說的是俗有真無,根本就相違了。卻不知二諦也有層次,到了見道階段以後,在實證中間的俗諦是方便的,施設的,隨順真實的,也就是真實的具體體現。這同真實一樣的有,一樣的無,並不可以拘執的。由這樣的理解來做溝通《中》、《百》、《瑜伽》學說的途徑,就只見其同,不見其異,更說不上是反對了。玄奘依據如此看法,後來在那爛陀寺對於師子光破斥瑜伽,加以根本的折伏,而著作一部《會宗論》(未傳譯),特別發揮《中》、《百論》所破除的是「遍計法」而非「依他法」的一層道理。在這種解釋上,《中》、《百》和《瑜伽》的所說的確是可以會通的。至於玄奘對小乘學說的看法,特別是對於當時得勢的正量部──這是偏於機械的唯物論的一個學系,他卻加以激烈的攻擊,作了《制惡見論》一千六百頌,評破此部學者般若毱多(智護)的異說,而闡明了唯識的真義。此論雖然不傳,但它的總結用因明立量的格式揭示於十八日無遮大會上沒有人能改動一字的,現在還看得到。按實這個比量純是在認識上立足,說明了能所兩方面的相依;但又重視意識分別先後相似相續的原因,所以特別用十八界的「界」來做論題(界是原因的意義)。從這些上面,可見玄奘在印度之所學不僅僅是包羅萬象而已,他還加以融會、剪裁而自成一家之言了。明白了這樣性質,就易於理解玄奘回國以後傳播學說的態度,這和慈恩宗的主張可說是有極大關係的。

(三)玄奘的傳譯
慈恩宗學說的特色,首先在於所用資料的完備和精確,這不能不歸功於玄奘的翻譯。玄奘從印度回來以後,僅僅準備了一百天工夫,就從事他畢生的翻譯事業(玄奘於貞觀十九年正月抵達長安,到五月間就開始翻譯了)。先後十九年中,他雖然遷居了好幾次(先在弘福寺,又遷慈恩寺、西明寺,最後在玉華宮),但這一場譯事始終無間地進行著。拿它的總成績來看,共譯書七十五部、一千三百三十餘卷。這數量的巨大,一比較新舊譯家和玄奘齊名的羅什、真諦、不空(這三人和玄奘是一向被稱為中國譯經四大家的)的所譯的全部,還要多出六百餘卷,就可了然。並且玄奘的翻譯不單以量勝,又還以質勝。近年有人注意到佛家的翻譯,特別推崇玄奘,稱讚他譯文形式上的種種優點,但是這並不足以盡其實在。他的翻譯最擅勝的地方,在由於學力的深厚,和對於華梵語文的通澈,所以能夠自在運用文字來融化了原本所說的義理,藉以發揮他自己信奉的一家之言。換句話說,就是玄奘能很熟練而巧妙地拿一家之言來貫通原本,甚至於改動原本。這樣事實在從前沒有梵文原典的對照是看不出來的。所以僅從文字的形式上以文質或以直譯意譯等區別來看,始終不會認識玄奘翻譯的真相。他譯文的形式比較起羅什那樣修飾自由的文體來覺得太質,卻是比較法護、義淨所譯那樣樸拙的作品又覺得很文,可見文質是難有一定標準的。同樣,玄奘的翻譯較之羅什的只存大意可說是直譯,但比較義淨那樣的詰屈聱牙倒又近於意譯,所以意譯和直譯也難作釐然的區別。其實論翻譯,都要它能做到達意的地步,玄奘的譯文對於這一層是成功了的。他還運用了六代來那種偶正奇變的文體,參酌梵文鈎鎖連環的方式,創成一種精嚴凝重的風格,用來表達特別著重結構的瑜伽學說,恰恰調和。這種創作可說玄奘在印度時就已有了宿構,看他最初試譯的《廣百論釋》可知。他回國來所組織的譯場裡,雖然有二十人左右的證文、綴文大德,但以玄奘的文學天才表現為出口成章落筆即是的那樣翻譯,實際參與其事的人能加以改動的地方是很少的。不過到了高宗永徽六年(翻譯的第十一年),因為因明的譯籍《理門論》引起呂才對於文字的誤解,而發生了一場是非,玄奘才注意到潤文的必要,請求國家派遣文學大臣來參加。從此以後,他的翻譯文體上應該是有一些變化的(參照《慈恩傳》卷八)。

現在再說一說玄奘的翻譯和學說的關係,這可以舉出兩點來,其一,玄奘在去印度之前,就懷疑舊傳的《俱舍》、《地論》、《攝論》等說的理分宗途,教有隱顯,使人莫知所適,其中一定有錯誤。所以他回國來的翻譯先後根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最初一期的翻譯由貞觀十九年到永徽元年的六年間,他從瑜伽學的一本十支論書窮源盡委地澈底介紹了《地論》、《攝論》說的真相。這期最重要的一大部譯籍就是《瑜伽師地論》一百卷。不過玄奘所理解的瑜伽學說是經過唯識一階段發展了的。尤其是到了戒賢以後,導入了法界範疇,發揮了轉依精義,要用大乘來涵蓋小乘,就不只是原來那樣簡單的大小次第的看法了。這樣見解具體表現在《佛地經論》裡面,此論即以戒賢的註解為依據(這由比較西藏的譯本而知),而是玄奘所異常重視的。只看他譯完了《瑜伽師地論》以後,隨即翻出《佛地經論》,無異是替瑜伽學說做了一個總結,就可以知道他是怎樣的用意之下來介紹瑜伽學的了。另外,玄奘對於俱舍學說牽連到有部的各種毗曇(在從前是以《雜心論》為主),那一方面的諸多問題也給以沿流溯源的解決。這是他第二期翻譯,從永徽二年到顯慶四年九年間的中心工作。此期大部譯本是《俱舍論》和有關的一身六足以及身論《發智》的譯註《大毗婆沙論》,譯本的數量在四百卷以上。但是玄奘所了解的俱舍學說,也是經過後世所發展了的。他翻譯《俱舍》的同時就譯出敵對的《順正理論》及《顯宗論》,這說明了《俱舍》學說在《正理》、《顯宗》的評破下應該有多少訂正的。當時作論人世親因轉入大乘,無意於此,便把這工作留給西印度學人講究《俱舍論》的德慧師弟去做,玄奘很受了他們的影響在翻譯中有好些改動。而玄奘門下的新舊兩系神泰、普光和法寶等對於《俱舍》的解釋會發生種種紛歧的意見,也就導源於此。從以上所說,我們可以明白了玄奘翻譯對於學說的關係的一方面,其次,玄奘在翻譯所用的文字上雖有充分的掌握能力,但是到了講說宏傳的時候,因為他門下多才,也同羅什那時一樣地有四哲︰神昉、嘉尚、普光、窺基(「窺」字是宋人加上去的,原名「基」上是何字,不詳),不免受著他們理解上引申發揮的影響。尤其是翻譯的後期即永徽六年以後,得著才氣橫溢的基師幫助,於短短的五、六年間,就以翻譯的資料組織學說,成了一個規模。這是以《成唯識論》的編譯為中心,吸收了護法《廣百論釋》和戒賢等《佛地經論》的精華,而又貫穿著《辯中邊論》所說的中道精神,隱然對於三論的中觀另外建立了一個壁壘。這時候,玄奘的翻譯因學說而來的變動原本的地方最多,就像《大般若經》那樣比較抽象概括的文字,也深深地染上唯識說的色彩。這些又是玄奘翻譯有關學說的另一方面,卻最值得注意。慈恩宗主張的本質,必須由此去加以理會的。

(四)慈恩宗義一──五種姓
在玄奘譯場裡有一群新羅學人,其先是神昉最傑出,後來以圓測為領導。圓測年齡較大,長於基師將近二十歲,他曾經跟攝論師法常、僧辨學習過,很受了舊《攝論》說的影響,以致他親近了玄奘之後,對於新譯的學說仍用舊見解去融會貫通。因此在治學的態度上,他和單純從新說中培養出來的基師根本不同,而兩人之間逐漸形成了對立。相傳玄奘為基師講唯識、瑜伽,圓測一再偷聽,玄奘就允許了基師「五姓宗法,唯汝流通」(見《宋高僧傳》〈窺基傳〉)。這說明了種姓說是慈恩(基師)獨得之祕,也是慈恩宗義的骨幹。種姓說法的重要內容是︰聲聞、獨覺、菩薩三乘人有具備內在的──甚至可稱為先天的──原因的決定根姓,也有不決定根姓;又另有一種無種姓的人,畢竟不能入道;由此在修學的開端,就應該注意培養種姓。這種思想的真實意義,我們一追尋它的歷史根源,就會明白。在印度最初流行大乘學說的時期,龍樹依著中觀論法來解釋成佛的根據,用諸法無定性的一般道理否定了固有的佛性,卻承認可能的佛性。他所著的《中觀論》〈四諦品〉裡有這樣一種說法︰若其先不是佛性,那麼,就鐵無金性一樣(用註家青目的話),雖然精進修行菩提道,也終於不會成佛的。這顯然具備了種姓說的雛形。要是注意到龍樹的思想原來和《法華經》聯繫著,此說通於一切眾生都有佛性的主張,可以不言而喻。其後流行了《涅槃經》,又把這一問題重新提了出來。那時印度的政治上是案達羅王朝滅亡之後,經過一番分裂而有笈多王朝的統一,文化的各方面都極其活潑開展,佛學裡大小乘思想的衝突也很激烈,像《涅槃經》那樣的大乘論調即是被小乘家認為非佛所說的。所以當時的佛性問題不是單獨拿一切眾生都具備著的一點來提出,而是連帶著要將一闡提除外的。所謂一切眾生的一切成了部分的,卻非全面的。這也可以說,從佛性問題更進而建立了固定的闡提說法。實際裡闡提是怎樣一類人呢﹖他們是造了種種重業,破壞戒律,並還誹謗正法永不改悔,簡直和外道無二無別的。這麼樣來說闡提,意之所指當然是很明白的。可是到了大乘思想得了優勢以後,這種說法又逐漸緩和下來。《涅槃經》前後兩部分──也就是《涅槃經》略廣兩本結構的中心部分,裡面所表現的這種變化很為顯然。略本也可說是原本的《涅槃經》,特別提出一闡提決定不變的說法,到了廣本也就是修正本,卻說闡提斷了善根仍可相續,再沒有那樣堅持了。不過《瑜伽》思想是繼承初期《涅槃經》的決定說法的。它又連結到所依、種子等等方面,對於種姓之說純從理論發展,而另闢了一個途徑,成為釐然各別的五種種姓主張,反而和後期《涅槃經》說對立起來了。這種現象完全反映在我國的佛學思想上。當《涅槃經》譯出流行之後,有了道生堅持異議的一重公案,佛性問題在我國佛學裡是成為一大關鍵的。道生不信略本《涅槃經》一闡提決定不能成佛之說,隨後得到了涼譯廣本《涅槃》的證明,於是學者間對於佛性也分出了一切有性和一分無性的相對主張。不久由於《地論》、《攝論》思想的發展,眾生成佛的內在根據被推究到理事等方面,成了本有後起等問題。及至《法華》思想在南嶽以後有了宗派性的組織,由佛性牽連到大小乘種姓決定不決定以及大小乘是權是實,又都成為問題,而使當時佛性說的內容愈加豐富。最後玄奘譯出有關這一方面的重要資料,從《瑜伽師地論》到《佛地經論》,形成一貫的說法︰眾生的種姓決定有大小乘的分別,又還決定有無種姓的人;說到大小乘的權實來,又以三乘為實,一乘為權;再說內在的根據,又歸結到本有的無漏種子上。由此一分無種姓說的極端主張乃確定不移,成為一宗的根本義。

基師發揮這樣的主張,不用說再積極不過了。他在晚年講《法華經》,和天台家有了正面的衝突,以致他對於經喻三車為實的解釋,也被論敵們歪曲了來誣蔑他為三車法師。這是說他外出的時候有飲食,女眷的後乘相隨,完全不守清規;其實不是這一回事(見《宋高僧傳》〈窺基傳〉)。基師解說決定的無種姓,純由足成五種種姓上著眼,詳細見於所著的《唯識樞要》。他會通了各種經論,以為無種姓可分三類,除了斷善根的和大悲菩薩以外,還有畢竟無姓,這是在因位和果位都無成佛可能的。斷善根的無姓因位雖無成佛之義,而善根相續以後,果位仍可成佛。大悲菩薩果位雖不成佛,而因位有其可能。只是畢竟無姓不論因位果位,都和成佛無關,所以他另外是一類種姓。基師的這些見解,由他的門下慧沼更加以闡明。慧沼著述《中邊慧日論》,受了佛性論的啟發,區別出理佛性和行佛性來說明一切,而將議論的中心放在理與行有無必然相應的關係上,所說就更深入一層。不過實際能夠證理的行一定要斷卻煩惱和所知的障礙,而斷此二障的可能性是否生來就有,這用種子說去推究,依舊是有異議的。在印度,到了勝軍重新強調種子出於新熏的主張,種姓決定的主張更屬根本上發生了動搖。這樣學說變化的情形,由玄奘介紹過來,基師、慧沼等不會不清楚。但是他們建立學派堅持五種姓之說,不惜趨於極端,甚至有意地模糊了學說的歷史(這到後文再加說明),當然也有它的原因的。相傳玄奘在印度遊學的時候,早已注意到《楞伽經》裡面的種姓說並無明白主張畢竟無姓的用意,所以他即將回國時和諸大德討論了這一點,以為要將畢竟無姓說傳到流行《涅槃》思想的中國去,大家會不相信的,便想方便地將此義略而不談,但是受到了戒賢嚴厲的責備。戒賢說,邊方(意指在印度北邊的中國)的人懂得什麼,豈可以隨便為他們增減義理(見《瑜伽師地論》道倫記卷五十四)!這說明儘管有了《楞伽經》那樣晚出的變化了的種姓說,而戒賢一系始終主張畢竟無姓,現在看《佛地經論》裡好些地方對畢竟無姓特加解釋,便可了然。所以基師、慧沼等堅持五種姓之說,也可謂稟承玄奘的意旨,而為忠實於戒賢學系的一種表現。

(五)慈恩宗義二──依與轉依
慈恩宗從種姓問題推究到一切法的實相──真如(這不單純是真理,並還兼有規範的意義),稱為理佛性,想用來疏通「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的疑難。跟著就發生了真如在實踐上的意義的問題。這是要問︰它對實踐有怎樣的功能﹖簡單的解答是︰為「依」。「依」這一概念,乃從緣起的理論發展而來。緣起的實行即是諸法互相依待,在互依的各方面中間,比較關係有親有疏,發生功能也有強有弱,就其比較親切、強勢的方面立為諸法的「依」,而成功各種因緣最基本的條件。真如是無為法,不待造作,自存自在,它之為依,只有增上的意義。不過,著眼在認識上,尤其是瑜伽學系的實踐徹頭徹尾地依據於認識,真如的依義就還有所緣的一層。一切合理的實踐都應當和真如相隨順、契合而開展。但因為這樣關係密切,真如這概念在各家學說裡佔了很重要的地位,也有些人聯繫到《涅槃》、《勝鬘》等經所說,發生模糊的看法,以為它不但是實際的依據,並且為發生諸法的根源。像梁代翻譯的《勝天王般若經》就有這樣的議論。玄奘晚年編譯十六分的《大般若經》,也在無意中將這一部分保留下來(大概是當時未得原本,便將梁譯略加修飾編入了),其實此說不是慈恩宗所認可的。

慈恩宗承認真如為實踐的依據而外,又主張有染淨根本的所依,即是人們的根本意識──第八種識「藏識」。這在《攝大乘論》是以「所知依」的名目提出來的。因為推尋實踐中認識、實證、習慣等行為的來源,還有各種種姓區別的根據,都見得有心理的因素,可假名為內的種子。內種的依存當然在內六處,但它並非有什麼實體像草木種子一般,只是一些能夠發生認識等等的功能,也可看做它依存之處的差別現象。《攝大乘論》裡有很好的譬喻,說內種好像布帛上染色的媒介體,原來看不出痕跡,卻到染色時候便發生了效用。這樣,一切內種只應該是綿延不斷而又性質中庸的藏識的功能差別,和它不能截然區分。平常就從藏識持有內種的一點,看它做實踐上染淨轉變的所依。種姓問題中行佛性之說,也是從這裡引申出來的。

慈恩宗這樣從兩方面說「依」,雖可看做「性相別論」,卻非渾然一體。因此,它和別家各種模糊的解釋都有了區別。像攝論家也嘗舉出第九淨識即無垢識來作一切法的本源,地論家又提到真如為事物現象的生因,這些未免將法(識)與法性(如)甚至能緣(識)與所緣(如)的分別都混淆了。慈恩宗一一予以明白地批判。如此刊定了依義和依之所在,再來說「轉依」。這是瑜伽學系用做實踐目標的專稱,性質和解脫一樣,但立名不同。從文獻的典據裡,到了《阿毗達磨經》才開始強調它。若將彌勒同無著的學說分開來看,無著更推進了一步,其關鍵也在於闡明轉依。無著以後,一直到護法、親光,更加向這方面開展,也就是轉依的意義到護法、親光才算發揮盡致。他們都將真如作迷悟依,藏識作染淨依,而由雙方適應地來解釋轉變,要真如由迷境轉為悟境,藏識由染分變成淨分,這樣得著究竟解脫。慈恩宗傳述這層義理,更配合了「理」、「事」立言,以為「理」明顯得一分,「事」也就能做到清淨得一分,到了理的全明,事的純淨,便是實踐的終極。此說簡化了轉依說的內容,而給予後來內外思想以各種影響(「理」「事」兩字的應用雖已早見於從前的譯經,但配合性相、體用而言,是到玄奘譯出《佛地經論》、《成唯識論》才確定了的)。

(六)慈恩宗義三──教與觀
慈恩宗的立宗,有它獨到的判教和觀法。關於判教,從南北朝以來,一向議論紛歧,莫衷一是。到了慈恩宗,依據《解深密經》給它切實的刊定,乃有三時的說法。這以為佛的一代教化,起初說四諦,其次說無自性,最後說三自性。如此次第和佛滅以後學說開展的步驟很吻合,無妨看做那樣步驟的反映。不過,在隋唐時代已經流行了《華嚴經》,經文明說是佛成道後三七日所出,還在四諦說之前,便和三時次第有了衝突。所以慧沼另作義類區分的解釋,以義理類別作先後,像屬於說四諦一類的教全放在初時,並不拘泥實際的時間,這也就說得通《華嚴》的早出了,三時教判除掉先後次第而外,還有了義不了義的分別。第二時與第三時同說一切法自性清淨的道理,而一不了義,一了義。不了是隱密說,不究竟;了義是顯豁說,究竟(此判到後來引起賢首家的爭執。他們傳說印度另有智光的三時說,以第二時無自性為了義,究竟,而與《深密》立異,就成了性相兩家對峙的根據,但是那樣說法的出處多少有些問題)。另外,慈恩宗的教判也解釋了漸頓的問題。三時雖依漸次而立,但無妨說有頓超。像第三時的《華嚴》、《法華》都屬漸頓夾雜。《華嚴》是頓而有漸義,所以說聲聞在座如癡如聾;《法華》亦復如是。這些都以教就機來作漸頓區別,並不限於一時一經,否則就難通了。慈恩宗這樣說法,針對菩提流支不分頓漸的一音教與劉虬的漸次五時教而發,於天台家五時八教的判法未加詳評,當然可以類推得之。

再說觀法,主要的是「唯識觀」。這裡唯識之所指在「唯識性」──諸法本質上的唯識意義,人們去掉錯誤執著才會認識到的。藉唯識性的認識來踐證一切,達到轉依目標,這就是觀的效用。基師對於此點,在他所著的《唯識章》裡特別作了五重出體的說明︰(1)遣虛存實,除去遍計執性的虛妄幻象,只取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的真實現象和原理。(2)捨濫留純,於依他、圓成的方面又只留有關認識的心境。(3)攝末歸本,在心境的各種成分裡又歸納到它本質的意識自體。(4)隱劣顯勝,於意識自體又只注重它主要功能的一部分。(5)遣相證性,再就這樣意識核心認識到它實際性質即唯識的意義。如此逐層刊定,指示觀法的樞紐所在,可說是很切實的。至於此說的根據完全在《唯識三十頌》裡,特別是解釋圓成實性那一頌(第二十五頌)。頌文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這將唯識性點明出來,舊解即以為就現觀境界而言(見安慧的《唯識三十頌釋》)。不過此處說遣相證性,並不同於舊譯家(真諦、菩提流支等)所言遣除一切依他起的現象,而只是伏斷依他起(染分)法的知解、分別。從前陳那的《掌中論》裡,曾依據《攝大乘論》所說作了一個很精彩的頌︰「於繩作蛇解,見繩知境無,若了彼(繩)分(麻)時,知(繩知)如繩解謬。」這就是觀中伏斷依他起法知解的扼要說明。依他知解既斷,所緣染相自然不會當情而現。不過這還是觀中境界,應該再聯繫到踐行,用對治法門,逐漸引生、鞏固了種種淨法(也就是依他起法的淨分),代替了染法的地位,這才得著轉依的實效,而圓滿唯識的觀行。

(七)慈恩宗對於因明的發展
跟著對法研究裡論議法門的發達,因明一科便在瑜伽學系中成長起來。到了世親以後,經過陳那的改組,護法的活用,更覺面目日新。玄奘去印度求學,恰遇到這個時會。他所精通的唯識學說,好些有關係的問題需要論證或辯難的,都和因明分不開來。他臨回國,在戒日王所主持的無遮大會上立了個「真唯識量」,更創造了運用因明達到極峰的記錄。因此,他回來傳譯很早就有因明論書的譯本(因明小論即《入正理論》,於貞觀二十一年譯,大論即《正理門論》,於貞觀二十三年譯),造成他門下熱烈學習的風氣。接著他又翻譯了活用因明的示範著作《掌珍論》(貞觀二十三年譯)及《廣百論釋》(永徽元年譯),使學者更得著實踐的參考。到了永徽六年以後,因為呂才誤解因明理論的緣故,玄奘在這方面的傳授上更特加注意。此時恰巧基師來受學,不久即參加譯事,而有《成唯識論》的雜糅;因明和唯識的配合應用,在這裡又充分表現出來。相傳玄奘單獨為基師講唯識,圓測去竊聽,搶先著述,基師不安,玄奘對他說,測雖能替唯識論作註解,卻不懂得因明;便以獨傳因明之祕允許基師(見《宋高僧傳》〈基傳〉)。這些話雖不盡可信,但也足以想像到因明和唯識關係的密切,以及基師對於因呢有擅長之處,而因怪授成了慈恩宗的特徵,更無待多說了。

現在,就從基師的重要著述《成唯識論述記》及《因明入正理論大疏》裡,可以見出慈恩宗所傳因明對於原來說法有怎樣的發展。這裡且舉幾點︰

第一,因明的性質開始偏重辯論的技術,隨後漸變為論證的、推理的乃至認識的學問。但慈恩宗所傳的只著重於辯論、論證方面。儘管陳那最後的著作《集量論》已用知識論為主題,而玄奘捨之未譯,卻選擇了簡持立破真義的作品《正理門論》。又陳那的門下當然會涉及因明的各方面來著述發揮,而玄奘只揀取天主以立破為綱領的《入正理論》譯作《理門論》的初階。這些都表示出玄奘看因明的辯論、論證性質更加重要。《入正理論》特別對於三支比量的格式研究入微,分析三支立言的過失有三十三種之多。其中種種的相違過及相違決定過都曾一時流行奉為典要,而到後來便不採取了。但在慈恩宗對於這些卻有更精細的發揮,且邁進了一步。

第二,三支比量因為立言的過失紛繁,應用起來不免隨處束縛而範圍狹隘,其後便開出寄言簡過的法門,允許在形式上預先加以區別。這不但照顧了立說的用意所在,並還可預想到辯論的應付而留下伸縮的地步。再進而依著立言所對的人、所站的地位,將「因」分別出自許、他許、共許的三類以便自由地應用。這些方法的創造雖已早見於護法、清辯的著書,但細緻而又具體地加以組織乃出於唐人之手。像玄奘在印度時曾經改正了勝軍成立大乘是佛說的一個比量,又自己建立了真唯識量,後來基師更破斥了新羅順璟的唯識違決量,都可見出慈恩宗如何發展因明立量的方法。

第三,關於立破的理論方面,慈恩宗在翻譯的詞語及解釋的分析上表示很周詳的用意、很精密的心思。像因的三相,原來只說因是所討論的事物上所具備的,又在同樣有所立主張的事物上也會有,而在沒有那樣主張的地方便沒有(因)。但到了玄奘的翻譯加以斟酌,特譯成「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其中「遍」字「定」字都是用來簡別不明了的過失的。另外,對因分析出言、義、智三類各有生、了,而成為六因,又對宗分析出體、依的兩層,乃至三支的減缺過失,也區別出言、義的不同,這些都是在理論上進一層的發揮,而值得注意的。

(八)慈恩宗的盛衰
慈恩宗的開創雖可上推到玄奘(600~664),但實際立宗的人是基師(632~682),尋常便稱他為慈恩法師。他在玄奘門下算是後進,儘管他才氣橫溢,著作等身(有「百部疏主」之稱),而當時擅長瑜伽的有慧景、神泰、文備,講究唯識的有圓測、慧觀,通俱舍的有普光、法寶,解因明的有靖邁、文軌,他們對於基師都是前輩,又都親近過玄奘的講筵,聽到很多口義,而各自有其傳述,因此當時議論還是很紛歧的。後來經過基師的弟子慧沼(650~714)努力料簡,著了《能顯中邊慧日論》來破斥法寶對於五種姓的反對說,另著《成唯識論了義燈》批評圓測、道證的舊疏,又作《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簡別文軌等異義,這才使各方面的學說定於一尊,而慈恩宗勢也以此時為最盛。跟著有他的弟子智周(668~723)著述闡揚,對於唯識因明的學說有許多補充(他的重要著作有《成唯識論演祕》及《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等),但因為弘傳的地區偏在河洛一隅,於是給予他家異說競起的機會。像在基師當時已有醞釀的華嚴宗說,還有比較接近一般人士的淨土宗、禪宗之說,都起來與慈恩宗相爭,它的宗勢便驟然衰落了。

這樣,慈恩宗的興盛只短短的三數十年,對於那時佛學界雖也發生了相當影響,而他們的主張極端,特別是種姓決定、三乘是實之說,(在這一方面,他們重視了種子本有說,以為是更基本的,有過於新熏,未免和學說史實不符),引起論敵的反響,更加深了一部分人對於舊說的固執。由此,他們原想融會印度晚出而精密的理論來組織一代的佛學,卻沒有能如願以償。不過,就他們所努力發揮的義理和精確傳述的資料而言,在中國佛學的發展上,是有它重大的意義的。印度佛家的面目,無論是小乘或大乘,龍樹、提婆,或無著、世親,歷來為翻譯講說所模糊了的,到慈恩宗才一一顯露了真相。而在學習與踐行方面,由於唯識、因宙論的啟發,使學者知道如何的正確運用概念、思維,以及從概念認識證得實際而復反於概念的設施,這樣貫通的真俗二諦的境界,學行的方法也才得著實在。要是更進一層推論,大乘佛學發達到無著、世親的一個階段,固然為糾正當時惡取空見(這是由於誤解龍樹緣生無性理論而生的偏見)的自然趨勢,但也和時代思潮有密切關係。那時印度笈多王朝統一了分崩的政局,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文化方面有了更新、向上的要求,原來佛家過重空觀的流弊所至,因任自然而偏於消極,與此思潮相反,就不得不有一大轉變。像無著、世親等所主張的種姓說,即帶著當時社會階級轉化情形的反映,而他們用佛家一貫反對階級制度的主張來貫穿,基本上原有爭取不定種姓由小入大成就一乘(相對的說)的用意。至於唯識觀的提倡,以轉依為歸宿,這不只發明一切現象的實相為止,並還要轉變顛倒、染污的現象都成了如理、清淨,顯然須從現實的革新下手。這些在當時是具備積極、進步的意義。而其精神到後來也得著隨分發揚,未盡消失。慈恩宗尊崇所聞,如實傳播,雖說走向極端,卻依然能令人於中領會此意。我們只看,梁代時真諦初翻無著、世親之書,就招致「有乖治術」的批評,備受阻礙,不能流行,到了慈恩宗對無著、世親學盡情宣佈,興盛一時之後仍舊歸於衰歇,不也可見它的本質未變,也會和當時的「治術」不協調而間接受到打擊嗎﹖那末,泛泛地說慈恩宗因各家異說的競爭以致衰落,倒又是表面的看法了。

〔參考資料〕 黃懺華《佛教各宗大意》第一輯〈唯識宗大意〉;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八講;湯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四章;侯外廬編《中國思想通史》第四卷(上);歐陽竟無《唯識講義》;《歐陽漸(呂澂、王恩洋、景昌極)選集》(《現代佛學大系》{51});高崎直道(等)著‧李世傑《唯識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7})。


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表面意義(自相)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設若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或者聲顯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等。」時,由於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兩者皆是聲無常的正因,今以之為聲常的因,結果是同品全無,異品全有,如此不僅不能成立聲常的宗,反而可以使聲無常的宗成立,所以成為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這裡用了兩個例子來說明法自相相違,為了便於說明,還是把它們分別在下面︰


聲生論云︰
聲常,(宗)
所作性故。(因)
聲顯論云︰
聲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這兩個例子中的因,都與宗法的自相相違。「所作」因和「勤勇」因原是「聲無常」宗的正因,現在用來成立「聲常」,當然是同品無而異品有,與宗法相違。

法自相相違是「四相違」中最有代表性的過失,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8b)︰「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這就是說,相違過主要在於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因為立敵所爭論的正是這宗上的法是否為有法所具有。所以從正理派到法稱都把法自相相違作為唯一的相違過來看待。

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宗過之二)是很近似的,初學者往往不易分辨其細微之差別︰試看《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大正32‧11b)︰「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中略)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前者以瓶常為例,後者以聲常為例,瓶常、聲常,何其相若﹖為什麼說瓶常就是比量相違,而說聲常則是法自相相違呢﹖《義心》云︰「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法自相相違)立聲常,不乖眾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

這段話較好地把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區別了開來。《義心》意為︰比量相違是立宗己見與因相違,所以瓶常宗無因可成;而法自相相違則是立宗尚未有失,因為立聲常宗還可以用「聲性」因(廣義的因,即喻)來成立它。直到立者舉出「無常」因來,方始產生法自相相違的問題。《義心》所述是歸納了《莊嚴疏》、《因明入正理論疏》等意見而來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提到比量相違時云(大正44‧95b)︰「比量相違,彼但舉宗,已違因訖。」《莊嚴疏》卷三說相違因云︰「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從這些片斷的論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的主要差別在於瓶常宗的錯誤比較明顯,聲常宗的錯誤則不明顯,須立因後才返顯出它的錯誤來。由此我們可以更明確地說,比量相違的錯誤在於宗,而相違因的過失主要在於因,從宗的本身來看,不一定是荒謬的。印度正理論家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

  水是冷的,(宗)

  因其放在火上故。(因)

此宗並非不能成立,問題是出在因法與宗法相違上面,因此此因於宗的同品遍無,卻於宗的異品遍有,是犯了法自相相違過。

相違過與相違決定也容易混淆,也有加以區別的必要。其不同主要表現為下列三方面︰

第一︰相違過是「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即以同一之因,以成相違之宗,使其自證矛盾;相違決定則是立敵各執一因,各成一宗,在對立者所立比量的牽制與抵消中令因不定。如勝論派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則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來抗衡。由於這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第二,相違過是因違於宗,因此缺第二、三相;相違決定則是二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因此從立敵各自所立的比量來看,倒是「三相具足」的。

第三,相違過屬「九句因」第四、第六兩句,相違決定則不在「九句因」之中。

由以上三方面的不同,使相違過與相違決定過明顯地區別了開來。

明確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相違因的本質。

如上所述,法自相相違是立者的因與宗法相違,因此敵者可以不改其因,出相違量對立者的比量進行破斥。茲將立敵所出的前後二量對照如下︰


(聲生論立前量云︰) (勝論立後量云︰)
聲常,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所作性故,
同喻如空,      同喻如瓶,
異喻如瓶,      異喻如空。


由以上二量可以看到,敵者所出的相違量確是不改其因,但卻「返成無常」;在喻上,則是將立者的同異二喻倒換過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c)︰「(破)此一似因(指法自相相違因),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即改前量之喻)。」

法自相相違以及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均不能再作細微的劃分。但是一個相違因卻可以同時犯各種相違過,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b)︰「所乖返宗不過此四,(中略)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

把《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因交叉犯過的十五類情況分別開列,應如下述︰(按四種相違過的排列次序,簡稱為1、2、3、4)


違一有四︰違1,違2,違3,違4;
違二有六︰違1、2,違1、3,違1、4,違
2、3,違2、4,違3、4;
違三有四︰違1、2、3,違1、2、4,違1
、3、4,違2、3、4;
違四有一︰違1、2、3、4。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作猶豫法

瑜伽九十四卷十一頁云:復次其於緣生諸行流轉修觀行者,略有二種作猶豫法。云何為二?一者、承習說無因論,二者、承習說惡因論。此中承習無因論者,觀一切種,皆無所因,便生疑惑:云何諸法無因而轉。其有承習惡因論者,亦生疑惑:云何由彼不相似因,不稱理因,有諸法轉。若有多聞諸聖弟子,遠離二種非真實論,正觀流轉。由是因緣,得善決定;無有疑惑;內證真實。若於是處,說有多聞諸聖弟子;當知此中是諸異生。若於是處,唯說有其諸聖弟子;當知此中說已見諦。


六因得五果

俱舍論六卷十九頁云: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後因果異熟,前因增上果,同類遍等流,俱相應士用。論曰:言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間說鴉足藥草,醉象將軍。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餘亦然?有說:餘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果實。


白髮

大毗婆沙論三十九卷九頁云:問:若一切剎那,皆有老相;何不一切時首生白髮?答:此難非理。老相、白髮、不相即故。白髮、是色;有見有對。老相、非色;無見無對。二體既異,如何難言有老相時,即有白髮。復次老與少壯,或有相違,或不相違。若相違者;首生白髮。不相違者,不生白髮。復次若增益大種多、損減大種少者,不生白髮。若損減大種多、增益大種少者,首生白髮。復次氣勢強者,不生白髮。氣勢弱者,首生白髮。復次白髮不由老相故起;但眾同分將欲盡時,有此異熟可厭相起。如酒油等將欲盡時,法爾於中有滓穢起。問:何界趣處、有白髮耶?答:在欲界有。非色無色。地獄趣無。傍生鬼有。人、三洲有。除北俱盧。彼無如是可厭相故。乘純淨業而生彼故。由雜穢業、白髮生故。問:如是白髮、何等人有?答:異生聖者、皆有白髮。諸聖者中,從預流果,乃至獨覺,皆有白髮。唯除世尊。佛無此等可厭相故。以白髮等、是滓穢故。諸佛皆無髮希髮白皮緩皮皺音聲破壞解支節苦;亦無心亂漸捨諸根。般涅槃時,諸根頓滅。問:佛田何業、得此果耶?答:先菩薩時、三無數劫,修集種種難行苦行所起善業,後後剎那,轉增轉盛,信慧堅猛,諸所施為,無萎歇故;由此善業為相似因,今受如斯相似勝果;故無髮白面皺等事。


自在為因見

大毗婆沙論一百九十九卷一頁云:諸有此見:一切士夫補特伽羅,諸有所受,皆以自在變化為因。此非因計因戒禁取,見苦所斷。此非因計因戒禁取者:顯彼自性。見苦所斷者:顯彼對治。廣說如前。彼等起云何?謂有外道,或因不正尋思,或因得定,或因惡友,而起此見。如前應知。然諸法生,非因自在。漸次生故。謂諸世間,若因自在變化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彼因皆有;無能障礙令不生故。若謂自在更待餘因、方能生者;便非自在。如餘因故。若謂諸法皆從自在欲樂而生,故不頓起;自在欲樂,何不頓生。彼生欲樂自在恆有,無能障故。若謂自在更待餘因,方生欲樂;便非自在。又應無窮。彼因復待餘因生故。又若自在生諸法者;因無別故;法應無別。若謂自在生初一法,後從彼法,轉復生多。彼法云何能生多法;亦如自在,體是一故。又所生法,亦應是常。果似因故。又自在體。應不能生。彼體是常,如虛空故。


同類因與遍行因四句分別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若由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


似比量

因明入正理論云: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如疏八卷二十六頁釋。



瑜伽三卷七頁云:受云何?謂領納。又云:受作何業?謂愛生所依為業。

二解 瑜伽五十五卷二頁云: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受作何業?謂愛生所依為業。

三解 顯揚一卷三頁云:受者:謂領納為體,愛緣為業。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

四解 成唯識論三卷二頁云: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受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五解 如二十一種受中說。

六解 俱舍論四卷三頁云:受、謂三種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

七解 品類足論一卷三頁云:受云何?謂領納性。此有三種。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

八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五頁云:受云何?謂受、等受、各別等受、已受、受類,是名為受。

九解 界身足論上二頁云:受云何?謂受、等受、各等受、已受、當受、受所攝,是名受。

十解 五事毗婆沙論下二十頁云:受云何?謂領納性。有領納用,名領納性。即是領受所緣境義。此有三種。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者: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平等受性;名為樂受。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不平等受性;名為苦受。與二相違,非平等非不平等受性;名不苦不樂受。復次若於此受,令貪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是名樂受。若於此受,令瞋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是名苦受。若於此受,令癡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名不苦不樂受。雖癡隨眠,於一切受,二緣隨增;而不共癡,自依而起,自力而轉;多與不苦不樂受俱。餘明了故,不作是說。由可意、不可意、順捨、境有差別故;建立如是三領納性。是故但說有三種受;而實受性,有無量種。


果能變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能變有二種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悟入唯識性中有三種悟入

世親釋六卷九頁云:唯識性者唯有識性相見二性者:顯示有相有見之識。顯現似因,似所建立;故名為相。種種姓者:唯是一識顯現,似有種種相生。非速疾故別別而現。於此悟入唯識性中,如是三種、為所悟入。


異熟果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異熟果者:謂於殺生,親近,修習,多修習故;於那洛迦中,受異熟果。如於殺生,如是於餘不善業道、亦爾。是名與異熟果。

二解 如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五果中說。

三解 如菩薩八種異熟果中說。

四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五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六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為此亦通非有情數?唯局有情?為通等流、及所長養?應知唯是有記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異熟果相。非有情數、亦從業生;何非異熟?以共有故。謂餘亦能如是受用。夫異熟果、必無有餘共受用義。非餘造業、餘可因斯受異熟果。其增上果、亦業所生;何得共受?共業生故。

七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異熟因得異熟果。果不似因,故說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唯有情數攝;無覆無記性。


等流果

瑜伽九卷一頁云:與等流果者:謂若從彼出,來生此間人同分中;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增猛利貪,增猛利瞋,增猛利癡;是名與等流果。

二解 如五果中說。

三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為當來世猛利貪等生成之因,而和合故;名等流事。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同類遍行因、得等流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五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六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七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類因?此果但由地等染故,與因相似;不由種類。若由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


緣起善巧

瑜伽二十七卷十六卷十六頁云:云何緣起善巧?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乃至招集如是純大苦蘊。是名緣起。若復了知唯有諸法滋潤諸法,唯有諸法等潤諸法,唯有諸行,引發諸行;而彼諸行,因所生故;緣所生故;本無而有,有已散滅,體是無常。是無常故;即是生法、老法、病法、死法、愁悴悲嘆懮苦惱法。是生法故,乃至是惱法故;則名為苦。由是苦故;不得自在,其力羸劣。由是因緣,定無有我。若於如是因緣法中,由如是等種種行相,善巧了達,或無常智,或苦智,或無我智;是名緣起善巧。

二解 顯揚十四卷六頁云:云何緣起善巧?頌曰:知未斷無常因,能生諸果;自相續相似;名緣起善巧。眾生不可得,而有捨續者。由了達甚深四種緣起故。論曰:能善了知從未永斷無常之因,能生諸果,名緣起善巧。謂如經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其次第。又能善知由從此因,於自相續,生諸果法。謂如經說:非緣餘生而有老死等。又善了知從相似因,生諸果法。謂如經說:身惡行者,能感不喜不樂不愛不可意異熟;身妙行者,能感與上相違可意等異熟。如是等。復次即諸蘊相續,名捨命者及續生者。補特伽羅,性不可得。由善了知四種甚深緣起故。謂不從自生,不從他生,非自他生。非無因生。此中顯示緣起自體,及彼障斷勝利,是名緣起善巧。

三解 法蘊足論九卷十四頁云:阿難陀言:云何智者於緣起善巧?佛言:智者於十二支緣起順逆,如實知見;是緣起善巧。謂如實知見依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發生愁嘆苦懮擾惱。如是便集純大苦蘊。及如實知依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識滅故名色滅。名色滅故六處滅。六處滅故觸滅。觸滅故受滅。受滅故愛滅。愛滅故取滅。取滅故有滅。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死愁嘆苦懮擾惱滅。如是便滅純大苦蘊。是名智者於緣起善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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