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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ftseng (羅雲) 站內: talk
標題: Re: 好個桃色風雲搖擺狗!
時間: Wed Nov 19 18:46:45 2003

※ 引述《images (台灣加油樂利安康)》之銘言:
> 我是讀傳播的,但我的看法和別人不同,底下我以傳播法規的角度、中央與地方
> 的權限,以及以「桃色風雲搖擺狗」這部電影來看媒體人與政治人物合流後的傳
> 播現象並提出我個人的觀點,以下是我的觀察:

    幾個要點,在人類行為上,分別幾個層次:

    1. 生物本能
    2. 原始慾望
    3. 教育行為
    4. 道德層次
    5. 法律約束

    人類之所以會以「法律約束」,是在於前面四者並無法保證「和諧共存」,
    但是每一個人都有自我保護的基本「生物本能」的需求,這個最低限度的需
    求卻必須被保障。為了要達成基本的免於恐懼的生存自由,所以,在原始慾
    望之外,加上了,教育、道德、法律三個層次。

    無論誰是念什麼的,在基礎教育當中,必然有一個身為一個人的自覺的教育,
    或許很多人會說這些基礎教育人格養成的教育,趨於八股、威權主義等等,
    但不可諱言的,佔絕大多數的教育內容,提供了人相當大的自由,而這個自
    由的來源是保障「彼此之間的分際」而產生的。自由不能夠無限上綱,而致
    妨礙到其他人的原始生存需求,也就是生物本能的最基礎。

    但今天看來,許多自命為正義的人士,做的事情或許是挑戰權威,但同時,
    卻導致其他人相對的毀滅,這是一種侵略,不是自由,也不是正當與否的爭
    論,講到最基本,已經構成其他人的生存權的喪失。那就是錯的行為。

    無論是不是法律規範所在,從最基本、原始的方面來看,生物生存本能的需
    求,一旦被破壞,就已經是錯誤的。而法律的規範,僅就嚴重的部分提出強
    制處分的善後解決方案,以滿足基本的生存需求,節制慾念的發展。對於教
    育與道德約束所不及的地方,提供強制性的解決方案,但法律未定,僅是基
    於法律執行層面上「資源無法滿足所有的監察,而以微罪不舉不制訂法規」
    「涉及個人,對於群體影響輕微者,以告訴乃論為之」的兩的方式來確定法
    律關係。

    如果只是以法律規範上,執行層面上的差異,或是主司單位的不明確,而玩
    弄文字遊戲,規避應負擔的法律、道德等層次的責任,係為見樹不見林,而
    所做諸等言論,僅是「戲論」不足取。並應糾正,以求滿足維持人際倫常之
    間的正常運作。

    人類認知心裡學、法律概論等,有待加強。如果連基本的「人」的問題都搞
    不定,認知混亂,對於學佛不會有任何幫助,只是增長知見惑,自誤誤人而
    已。人格成則佛成,若連人格都不成,僅靠法律約束來抑制「原始慾望」,
    不可能會在修行上有任何的成就。

    至於蔡老師所提的部分,王小芬本人的認知,停留在相當的逃避世間的衝突,
    僅以宗教為一時的避難、依託單位,也很難有具體的成就。但至少,比只會
    逞口舌之能的人,還稍微好一點,還知道自己所作所為已經錯了。但是不是
    真的懺悔(懺及過去,悔及將來,不復更做才是真懺悔),則有待時間觀察。
    在眾多的宗教團體當中,這類的人不少。不過,沒必要一一列舉,所以略過
    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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