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ountain ◎ 山 -- 世界之脊 板主: forjjl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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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JShiu@bbs.ee.ntu.edu.tw ( ),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Re: 1931年夏天,當時大學二年級的鹿野忠雄 發信站: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Fri Feb 13 14:28:27 2004) 轉信站: Lion!cbs.ntu!news.kdais.gov.tw!news.nsysu!news.ccu!ctu-peer!news.nctu!f ※ 引述《abscock@kkcity.com.tw (凹凸)》之銘言: : ※ 引述《HJShiu@bbs.ee.ntu.edu.tw : > 雖然依據國家公園法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應經國家公園同意 : > 同法21條,學術研究必須經國家公園同意 : > 但是其立法旨意相信是為了確保園內自然資源的永續經營 : > 而非對學術研究計畫的「審核」 : > 事實上,國家公園也沒有能力及權利進行實質審核 : 你的意思..是只要打著學術研究的名義國家公園管理處就沒理由不准嗎? : 它所指的審核 應該是指審核是否能進生態保護區的正當性吧...? : 你說沒有能力及權利是自己猜的嗎?還是有法規規定? 國家公園對於區內學術研究的審核 就目前的實質運作而言,在於標本採集的種類及數量 對於學術研究的內容 例如研究動機、目的、方法、預期結果等等 當然沒有能力(這點顯然無庸置疑)也沒有權利審核 這無須法律規定 學術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 甚至是國科會也只是評論學術價值而決定要不要給錢 並不能「同意」或「不同意」研究的進行 在國家公園進行學術研究 只要無礙生態、史蹟、景觀等的維護,就沒有不同意的道理 大自然並不是管理處的,他們只是被賦予管理的權責 -- ※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140.112.59.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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