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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新聞--師被學生下瀉藥 身心受創仍選擇原諒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Mon Apr 30 17:29: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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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 ---- 打, 違法; 告, 合法; 如果醫生說嚴重, 檢察官應該要主動偵查.
> > 老師要學以前那個網球檢察官, 走司法途徑才是貨真價實的教育.
>
> 進法院的話這幾個混小子就毀了
> 進XX(忘了)院一蹲
> 留下案底這一輩子就完了
> 合個屁法~~學校的事如果真的要法律來管的話
> 那還開啥學校
> 直接開補習班應付升學就好了
> 學校有糾紛
> 打架~~驗傷~~移送法辦
> 竊盜~~移送法辦
> 講髒話~~公然侮辱~~移送法辦
> 勒索~~移送法辦
> 抽菸喝酒~~移送法辦
> 哈~~嚕嚕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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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惡作劇》導師不追究 仍可能觸法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謝龍田/高雄市報導】 2007.04.30 03:20 am
學生惡作劇,將鎂帶粉末偷偷倒入營養午餐,高雄市警方說,雖然老師表示不追究,但若
查有確切證據,警方仍會依法辦理。
法界人士指出,首先要先認定「下手者」有無殺人的意思,以及誤食這種化學物質是否會
造成人命損害,如果會,即可以較重的殺人未遂罪究辦;否則就是獨犯傷害罪,屬告訴乃
論。
此外,刑法雖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無刑事責任而不罰,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十二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可移送少年法庭處理,犯行重大,可裁定收容。若十四歲以上
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可交檢察官偵查起訴。
【2007/04/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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