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lk ◎ 大家來灌水    板主: magelinus/Masakiko
閱讀文章: 第 424/10336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作者: images (台灣加油樂利安康) 站內: talk
標題: 轉貼:憲法當然容許藏鏡人
時間: Mon Nov 24 04:39:17 2003

蘋果日報,2003.11.23.


憲法當然容忍藏鏡人


劉靜怡(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非常報導」讓政客人人自危,成群「資深媒體人」透過倚恃的主流媒體反擊,各報社論
還紛指若肯定光碟為「公共論述」,則是顛倒公共價值,令我錯愕。我不欣賞那些編劇手
法和用語,也同意公共議題論述不該遭扭曲,甚至反對以暴制暴,但卻不認為其政治上不
見得高明,也不認為其內容必然是毫無根據,任意攻擊,其中不少頂多是坊間多時街談巷
議罷了。


禁止政府透過法令或行政措施,進行任何形式的事前限制,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第一
課內容,凡是要求取得審查許可或核准字號等方得傳送散播,否則隨後處罰伺候,便構成
事前限制;即使全面查扣沒入執行在後,仍屬事前限制。
《憲法》保障不限狹義政治言論


禁止事前限制範圍及於所有受《憲法》保障的言論,包括事後判斷認為可能涉及誹謗或粗
俗不雅的色情在內,顯傾於反對政府基於實質內容進行任何事前禁止和事後懲罰,故絕大
部分以內容不妥為由的限制措施,都該被判定為違憲,不管是報紙雜誌光碟,或是虛擬化
的電信設備或網際網路,也不必區分是贈送抑或販賣。


馬市長與立委質疑如此一來是否色情片也可以不用事前送審,此言差矣。畢竟,《憲法》
保障的不限狹義政治言論,幾可廣及任何論述,以便為任何可能刺激社會論辯和文明文化
變動的非主流內容,提供出路,這才是《憲法》所捍衛的公共價值,也是1930年代的
Near v. Minnesota和1970年代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的意義所在。


言論內容是否違反《民法》《刑法》等屬於事後追懲性質的法律,是另一回事;民刑法各
該法律是否同樣違憲,也該獨立判斷,和事前限制之惡,私毫無關。


《廣播電視法》第21條過於空泛欠缺可預測性,易導致主管機關恣意裁量,應屬違憲,新
聞局「放棄」事前審查,早屬法理當然,不趁勢全面放棄事前審查制,反而以迂迴列舉公
共議題論述類不用送審,多此一舉徒留紛擾。至於立法者能否在審查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時
,廢除所有涉及事前限制的規定,讓現行《廣電法》第45條之2授權政府未經正當程序和
司法權介入審酌,即可採取極端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查扣沒入行動此類違憲法律依據
,從此消失,目前看來,讓人十分悲觀。

 各報紛指發表者須公開署名,為言論負責,看來道德性十足,但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來看,卻似是而非。翻開人類政治發展史,和主流論述見解不同者,常是政府壓制或大眾
攻擊的對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0年代的Talley v. Colifornia
中,便肯定匿名發表言論的基本權利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此後數個判決在涉及選舉、
請願和集會遊行的言論時,都再度肯定此點,攸關民主程序而在受保障位階上被歸類為高
價值言論的政治言論,更是准許匿名發表。




誰被挑戰陷失勢恐懼不自知



《憲法》的確賦予言論發表者戴著面具講話的基本權利,或者扮演「藏鏡人」角色的自由
。至於因為匿名而升高的,只是採證和執法困難技巧,不難克服。倘若匿名者願出面說明
,也和盡法律義務絕對無涉,法務部部長擔憂容許匿名言論,將導致黑函政治文化更甚,
或許過慮,應檢視《選罷法》等對文宣等政治性言論所要求的具名規定,是否有過度要求
違憲之嫌。

將光碟風波視其為互相毀滅大戰的資深媒體人,其實身困威權侍從體制和權力歷史制約的
意識形態而不自知,懷抱著主流論述遭受挑戰的失勢恐懼,不少人老以貶抑女性或性器官
意味的台語,每天疲勞轟炸和大爆所謂內幕,難道不是系統性濫用公共資源和扭曲公共議
題焦點嗎?
--
獅子吼站 板面介紹:                                         cbs.ntu.edu.tw
禪與靜坐板 - 禪修的心態與調適討論                             BudaSitting
閱讀文章: 第 424/10336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