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ountain ◎ 山 -- 世界之脊 板主: forjjl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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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kang.bbs@bbs.tkumcc.idv.tw (綠野幫-白龍),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Re: 大屯火山群可以在裡面露營嗎 發信站: 淡淡的山岳天 (Thu Aug 28 12:19:46 2003) 轉信站: Lion!cbs.ntu!news.nsysu!News.Math.NCTU!ghost.old-castle.org!TKUMCC Origin: bbs.tkumcc.idv.tw ※ 引述《EddieMount (追我要,惜我有)》之銘言: > ※ 引述《jnuo@sie.ctu.du.w (ghost)》之銘言: > > 綠野幫-白龍 <kang.bbs@bbs.tkumcc.idv.tw> wrote: > > 可以請問一下是什麼法律呢?? > 國家公園法吧,陽明山國家公園有規定... 沒錯~_~ 1.出入禁止告示區域 國家公園管理處於其出入口設立禁止進入告示牌或設立柵們以禁止遊客進入, 國家公園警察隊並不定期前往巡查,如有違規進入者即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 第七款或第八款及第二十六條科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款,另如有惡意破壞管 理處所設之警戒設施,如經管理處查獲將以破壞公物移送法辦。 2.還有野炊 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之法源公告「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 」下明列禁止於遊憩區以外之地區舉行營火會.野炊.烤肉.滑草等活動。本園 非屬高山型態之國家公園,是類野炊行為於所轄屬非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勿擅於本園內以小瓦斯煮炊。 3.露營活動 國家公園內已有設露營場;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 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騎乘腳踏車、燃燒冥紙或廢 棄物。 4.國家公園法 總統六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統義字第八七號令公布 行政院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72規字第一五八二一號令修正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禁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補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行。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http://www.ymsnp.gov.tw/newhome/html/chi/law/law-main.htm -- 露營露到被告發是不被充許的! :p -- ※ 來源:•淡淡的山岳天 BBS bbs.tkumcc.idv.tw• ※ [FROM: 163.29.41.1] Modify: Thu, 28 Aug 2003 12:19:46 +0800 (C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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