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est: 《雜阿含經》卷十三、卷三十在比丘遠行前,都會「付囑臥具」,是什麼意思? ---- David Chiou: 「付囑臥具」是將目前自己睡覺的地方與用品交付給他人。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收拾住所」。 「臥具」是坐、臥時的資具用品,如床榻、被褥等。 ---- grace: 剛剛順便看到的,卷三十第830經: > 「食已,還精舍,付囑臥具⑤,自持衣鉢,向舍衛城次第遊行」 > 註解編號5 > 付囑臥具:將目前自己睡覺的地方與用品交付給他人。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收拾住所」。 “付囑臥具”的意思會不會是:交代其他人收拾睡覺的用品。 後面這句 "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收拾住所」" 可有可無,畢竟巴利文與梵文原文有差距,\\ 巴利文常省略掉一些情節,可能最初編修巴利文經文的人只記重點,或者把不重要的描述句忽略掉。\\ 漢譯佛經都是用更早期的梵文原文來翻譯,反而保留較多的細節描述。 佛陀當時,出家眾居住的地方有淨人 (未剃度的在家修行者)幫忙雜務,\\ 或者輩份較高的出家眾可以指使輩份較低者幫忙雜務,\\ 包括洗足時,長輩可以叫晚輩拿著水瓶倒水給自己洗足,\\ 畢竟當時沒有自來水設備,有真人水龍頭比自己取水倒水方便多了。\\ 所以交代其他人收拾臥具是可能的。 ---- David Chiou: 謝謝 grace 提出不同的想法,我的看法不太一樣,是因為常在經、律看到類似以下的敘述: 《十誦律》卷11:「佛言:「從今[*]日聽付囑僧臥具已便行。」囑者,有[12]三種言:「此是戶鑰、此是房舍、此是臥具。」若說:「[13]此是戶鑰、此是房舍、此是臥具,應付囑誰耶?」應付囑敷臥具者。若無敷臥具者,應付囑典房者。若無典房者,應囑修治房舍人。若無是人,應[14]付囑是中舊比丘、善好有功德持戒者。若無是人,是僧坊中,若有善好賢者、若守僧坊[15]民,應付囑。不應付囑無慚愧破戒比丘,亦不應囑小沙彌。若不能得好人,若有衣架、象牙我,應持被褥枕著上便去。若無衣架、象牙我,是中有兩床者,持被褥[16]枕著一床上,以一床覆上,去壁四寸便去。 不犯者,是房中留物去,乃至留盛富羅囊。(十五[17]事竟)」(CBETA, T23, no. 1435, p. 78, a23-b6) [*11-1]〔日〕-【聖】*。[12]三=五【宋】【元】【明】【宮】【聖】。[13]〔此是戶鑰〕-【聖】。[14]〔付〕-【聖】。[15]民=人【宋】【元】【明】【宮】。[16]〔枕〕-【聖】。[17]〔事〕-【宋】【元】【明】【宮】。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9:「若比丘到他家見有物,應使淨人舉;若無淨人,應自舉。若有人,應即囑此人,而[14]後去;若無人,應呼主人出付囑,然後去。」(CBETA, T22, no. 1421, p. 65, c20-22) [14]〔後〕-【宋】【元】【明】【宮】。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3:「爾時諸比丘尼在毘舍佉母所,作精舍安居竟,無所[18]囑付,空寺出行。於後火起,有人見之,語毘舍佉母言:「汝所作比丘尼精舍,為火所燒!」彼便遣奴婢往救,得不燒盡。諸比丘尼後還,毘舍佉母問言:「[19]阿姨!汝不失物不?」答言:「我失如是如是物!」遂過長說所失物,毘舍佉母訶責言:「云何在我精舍安居,不付囑而去?致使火燒,而復過長說所失物!」諸長老比丘尼聞,種種訶責,乃至今為諸比丘尼結戒,亦如[20]上說。「從今是戒應如是說: 「若比丘尼,安居竟,不付囑精舍,出行者,波逸提。」」(CBETA, T22, no. 1421, p. 89, c14-24) [18]囑付=付囑【宋】【元】【明】【宮】。[19]阿姨=阿夷【宋】【聖】【宮】下同。[20]上=是【宋】【元】【宮】【聖】。 就真得是把東西交付給他人的意思,而不只是交待他人收拾。律中有寫優先付囑給德高望重的比丘,而不是優先付囑給地位較低的比丘。 剛才查以上條目的過程中,見到這些提到「付囑」的律,當中也常常提到「舉」字,的確就是拿起、收拾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