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發信人: ycchou.bbs@twserv.csie.nctu.edu.tw (孤鳥), 信區: history
標 題: Re: 請問”六三法”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Tue Jul 1 19:58:01 1997)
轉信站: Lion!ccnews.nsysu!suncc.ccu!news.csie.nctu!twserv.csie.nctu!TWserv
==> 在 bjs.bbs@bbs.nt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請問日本據台時期,公佈的”六三法”,主要內容為何?thanks!!!
作者 ycls ( ) 看板 test
標題 六三法
時間 Fri Dec 27 02:45:31 1996
───────────────────────────────────────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三號
第一條 台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佈其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第二條 前條今令應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殖務大臣呈請敕裁。台灣總
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第二條 情況緊急時,臺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手續,立即頒佈第一條所規定
的命令。
第四條 依前條頒佈之命令,於頒佈後立即呈請敕裁,且向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報
告之。不能獲得敕裁許可之時,總督應立即公佈該命令此後無效。
第五條 現行法律及將來頒佈之法律,其全部或部份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
之。
第六條 此法律自施行日起滿三年即失效。
標題 關於六三法
時間 Sat May 3 23:23:18 1997
───────────────────────────────────────
日本征服臺灣後,基於臺灣的特殊民情,為使統治方便,帝
國議會授權總督擁有和法律同樣有效力的命令的權限,遂於1896
年 3 月 30 日所公佈的法律第 63號「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由」,
即所謂「六三法」,在六三法之下,台灣總督同時掌握有行政立法
與司法三權,權力之大宛若君臨台灣。規定之初原定以三年為限,
但因台民不斷的武裝反抗,遂在歷任總督的要求之下一再延期,隨
著日本國內政黨勢力的消長,與不少憲政學者也直言強調該法案的
違憲,「六三法撤廢運動」不僅台灣有志之士也是日本內地自由派
學者不斷提出的一大議題,然而1921年三月十五日日本官方另行制
定「三一法」,來確定殖民地統治的法律地位,「台灣議會設置運動
」遂成為台灣人民族運動的主流。
在「六三法」的體制之下,臺灣總督可以頒佈鎮壓武裝抗日的匪
徒刑罰令(1896年) ,可以驅使臺灣人互相監視、告密的保甲條例(189
8年) ,可以把看不順眼的人當 作流氓送到外地管訓 (浮浪者取締規則
,1906年) ,更可以根據臺灣出版規則(1900年)、臺灣新聞紙條例(1900
年) ,任意壓制言論自由,也可以有授權警察、憲兵隨地抓人,任憑處置
的犯罪即決例 (1904年)。
|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