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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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Vanessa.bbs@bbs.cis.nctu.edu.tw (西風), 信區: education
標 題: 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之研究《轉載》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Sat Apr 12 12:39:5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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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之研究
方稚芳
摘 要
本研究旨在了解目前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是否適宜全面採行審定制,並對審查
人員、審查態度、審查基準、評鑑方法和其他相關作業作一探討。
為達上述目的,研究者先探究專家學者的相關論著以及美、法、德、日、韓等
國所採行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與相關作業,並對我國教科用書審查制度之起
源、發展和現況作一探討與比較;再依據學理或其他國家發展之趨勢,將所發現之
問題,自行編製問卷,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依據調查結果,進行討論,並對相關問
題提出建議,供相關單位參考。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民國57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來,我國臺灣地區(以下簡稱我國)國民中小
學教科用書即由國立編譯館統一編輯,僅高級中學數學、理化、生物、英文、音樂
、美術、工藝等科,可由民間書局編輯後,送國立編譯館審查通過後發行。(教育
部教育年鑑編篡委員會,民63)民國77年,教育部為因應社會日趨多元化之需求,
於該年7月28日宣布:「中小學教科書編輯方式,採取統編與審定並行彈性原則,
聯考科目以外之教科書,自七十八學年度起,民間書局可依據課程標準編輯,經國
立編譯館審定後發行。」
為因應此重大任務並期充分發揮審查之功能,國立編譯館將原先採行之個別審
查方式改為委員會共議制,即:先請二位學科專家進行初審,再請一位學科專家及
一位中小學教師進行複閱,隨後將初審與複閱意見提交審查會共同審查。在這一年
多來,我們可聽見「審查意見過於籠統」、「審查時間太長」、「開放審查的幅度
不夠大」等反映意見,這些意見似乎意味著目前所實施的中小學教科用書制度及審
查作業仍有若干問題值得探究。
為了解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及其作業上之問題,並尋求解決方案,本
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下列四項:
1.了解美、法、德、日、韓等國所採行的教科用書制度(包括審定制及選定制
)及審查作業的概況,並歸納出其發展趨勢。
2.探討我國審查制度的起源、發展以及現況;並與上述五國所採行的審查作業
發展趨勢作一比較,藉以探討存在於我國現行中小學教科用書制度以及審查
作業中的若干問題。
3.了解國人對教科書制度以及審查作業相關問題的看法。
4.根據上述的研究,對現行中小學教科用書制度及審查作業提出改進之建議,
供有關單位參考。
貳、研究設計
一、研究工具
本研究係採問卷調查法。其目的在了解目前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可否全面採行
審定制,並探討審本人員、態度、基準、評鑑方法和其他相關的作業。由於國內目
前尚未有人進行此項研究,因此研究者以自編之「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制度調
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茲就問卷編製、問卷內容以及信度與效度說明如下:
(一)問卷編製
由於中小學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以及出版
業者等五類人員與教科用書審查制度及其相關作業關係最為密切,因此本
研究以上述五類人員作為研究對象。
問卷編製前,研究者先探究專家學者對審查制度、人員、基準、評鑑
方法的相關論著,並輔以美、法、德、日、韓等國所採行之審查制度,再
根據我國實施現況中之待決問題,編成問卷初稿,初稿完成後,於民國79
年5月中旬將「中小學教師暨學校行政人員」問卷,委託臺灣省國校教師
研習會代為發請30位中小學教師暨學校行政人員填答,「專家學者暨教育
行政人員」及「出版單位」問卷則由研究者自行委請專家學者暨教育行政
人員20人,以及出版單位5家進行預試,預試結果發現受測者在受測的當
時對坊間審定本教科用書的認識不很清楚,故「審定本教科用書的採用情
形及其評價」部分難以作答,因此在正式施測時,將其刪去。
(二)問卷內容
為適應不同之填答對象,本問卷設計採分卷處理之方式,依受測對象
分成「中小學教師暨學校行政人員」、「專家學者暨教育行政人員」以及
「出版單位」三式問卷,三式問卷之架構大致相同,只在部分題目上略作
刪減。問卷內容除基本資料外,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中小學教科用
書制度暨審查作業相關意見之調查(包括有適合採行之教科用書制度、適
合採行審定制之科目、審查成員的比重、審查態度、有效使用期限等。但
出版單位之問卷還增列一些與教材編輯相關之問題,如公告審查須知的適
當時間,編輯一套教材所需時間,配發所需時間,編輯成本,若採教科書
整套送審出版業者的困擾為何,編輯時所需資訊等)。第二部分係探討目
前影響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行審定制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為國人對審
查基準重要性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影響選讀者選購教科用書的主要因素。
(三)信度與效度
「中小學教科用書制度暨審查作業意見調查」部分限於題目設計型式
,無法作信度與效度分析;至於「影響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行審定制的
主要因素」、「教科用書審查基準的重要性」及「影響讀者購買教科用書
的主要因素」三個部分的信度,就內含量尺的一致性加以考驗,其
Cronbach α值,分別為 .63,84,.84。除第一部分的信度稍低外,後兩
部分的信度頗高;在效度方面,三部分所能解釋的影響量分別占全體變異
量的 .60, .70, .67,三者效度均屬理想。
二、實施程序
(一)樣本選取
茲將各類研究對象的抽樣方法分述如下:
1.中小學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部分:
由於須兼顧各科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之意見,故依問卷所列科目別
及行政人員職務別,國小每校須寄十四份,國中每校十五份,高中每校
十五份。為使各級學校問卷數能在一千份以上,分層隨機抽樣時,共抽
出國民小學83所,國民中學91所,高級中學70所。
2.專家學者暨教育行政人員部分:
專家學者包括學科專家以及教育學者二類。由於考慮抽樣對象對中
小學教科用書的熟悉程度,本部份的抽樣係採配額抽樣法(quota
sampling)。茲將各類人員的抽樣方式略述如下:
(1)學科專家:依學校別、科目別,從國立編譯館中小學教科書編審委
員會委員中分別選出。
(2)教育學者:從師範大學、師範學院以及有關大學教育系、心理系中
分別選出。
(3)教育行政人員:取樣單位包括全臺灣地區與中小學教育有關之教育
行政單位以及臺北市、臺灣省教師研習會(中心)和國立編譯館等
。以委託方式,分別寄請各機關有關人員,代為發請該機關首長和
國小、國中、高中各業務承辦人填答。
3.出版業者:
依圖書出版事業協會會員手冊,以隨機抽樣方式,抽出樣本,並將
目前參與教科用書送審之出版業者(剔除重複者)全數納入調查的範圍
。
(二)問卷寄發與回收
問卷於民國79年10月中旬寄發。共寄發國民小學教師暨學校行政人員
1162份,國民中學教師暨學校行政人員1365份,高級中學教師暨學校行政
人員1050份(公立645份,私立405份),專家學者315份(學科專家250份
,教育學者65份),教育行政人員185份,出版單位162份;總共4239份。
由於出版單位問卷的回收率甚低,研究者曾於是年11月中旬,分別以
電話催覆,然回收率仍偏低。至11月底截止,問卷回收情形如下:國小教
師及學校行政人員72.89%,國中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59.63%,高中教師
及學校行政人員56.29%(公立72.87%,私立29.63%),專家學者為
48.57%,教育行政人員為55.14%,出版業者則為33.95%。總回收率約
為60.86%。
三、資料處理
(一)資料處理
由於受測者的意見十分寶貴,因此在登錄基本資料及問卷答案時,除
將學校別及身分別填寫不清者,以無效問卷處理外,其餘項目若有填寫不
全者,則以遺漏值處理。輸入電腦後,利用統計套裝軟體SAS及SPSSPC+,
進行統計分析。
因為出版單位的回收問卷數僅55份,而部分問卷上所填寫之基本資料
亦不完整,因此在分析時,有關「出版單位」問卷均不作填答者背景分析
,僅將受測者意見分成「曾經編輯教科用書送審」及「不曾編輯教科用書
送審」兩類,並描述其反映意見;由於回收樣本數過少,故所得結果亦不
加以推論,僅作參考之用。
(二)統計方法
本研究所採用的統計方法大致如下:
1.對於「中小學教科用書採行何種制度」、「影響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
行審定制的主要因素」以及「審查態度」等題,先呈現全體樣本對各題
選項意見的反映情形。再利用卡方考驗,檢查填答者的看法與其背景資
料間的差異情形,以探討造成差異的原因。
2.用因子分析法進行「影響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行審定制的主要因素」
、「教科用書審查基準的重要性」以及「影響讀者購買教科用書的主要
因素」等題的分析,提出其重要因素,進而找出問題所在。
3.利用等級資料處理「審查人員的組成」以及「教科用書審查基準的重要
性」等題,算出各因素間的競爭性及所占百分比,以看出各類審查人員
以及審查基重要性的接近情形。
4.以加權平均數計算「審查合格教科用書的有效使用期限」。
參、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的結果可分項討論如下:
一、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行審定制的可行性
本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國人認為中小學教科用書採行審定制的正面因素是「出
版單位可依據學生及區域的特性和需求,編輯不同程度與內容的教科書」、「教師
有較多的選擇權選擇所需用的教科書」以及「可以養成學生參閱其他書籍與資料的
能力」和「獨立思考與判斷的能力」;而負面因素則為「增加學生準備聯考的負擔
」、「書價提高,增加學生家長的負擔」以及「出版商競爭激列,影響教育風氣」
等。因此,大多數人認為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之下,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仍適合採行
統編與審定二制並行的方式。
至於那些科目適合統編:有七成以上的中小學教師暨學校教育行政人員認為與
聯考有關之科目皆宜由政府統一編輯,此反映顯示:升學考試的壓力對教師及行政
人員的影響力很大,值得重視。至於專家學者及教育行政人員部分則約有六成認為
適合統編的科目有:國小國語、社會、生活與倫理;國中國文、公民與道德、歷史
、地理;高中國文、歷史、地理、公民、三民主義等科。此現象則顯示:若不涉升
學聯考,民族精神教育以外之科目適宜採行審定制。
二、審查人員的組成
Warming(1982)認為:只有教師對於他們的學生了解最多,所以教科書的選擇
理當由教師來決定。
歐用生(民76)認為:教科書的審查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大學教授、學
科專家、教育現場的學校校長以及教師,且其成員須成一定比例。
國立編譯館(民77)則認為:教材的審查工作涉及層面甚廣,因此審查人員必
須包括課程專家、心理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富有教學經驗之任
課教師。
黃炳煌(民79)認為:教科用書評審委員會應由各界如家長會、校友會、學生
會、教師協會、社會仕紳、專業以及民間團體所選出代表組成。
上述的研究均認為教科用書的審查人員,須包括學科專家、中小學任課教師、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育學者、家長代表等,但對於各類人員所佔的比
重並未加以探討。
再從美、法、德、日、韓等國的實施現況來看,中小學教科用書的審查人員包
括了學科專家、中小學教師、教育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社會人
士等。成員中以專家學者及中小學教師所佔比例較高,行政人員以及社會人士所佔
比例較低。例如,日本的「教科用圖書檢定審議會」中,大學教授(包括學科專家
暨教育學者)約佔70%,中小學教師約佔20%,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等約為10%;在
「教科用圖書檢定審議會」之外,還聘有二位中小學教師、一位學科專家以及一位
教育行政人員參與審查。(文部省初等中等教育局,平成2)南韓的審查委員中,
大學教授(包括學科專家暨教育學者)約佔60%,中小學教師約佔30%,教育行政
人員約佔10%。(文教部,1988a)
我國目前的審查人員所佔的比例,在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方面,學科專家約佔
20%,中小學教師約佔10%,教育學者約佔30%,學校暨教育行政人員約佔40%;
而高級中學教科用書方面,則幾為學科專家。(曾濟群,民78)
調查結果發現:國人亦認為中小學教科用書的審查人宜包括學科專家、中小學
教師、教育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家長代表等。而各類人員所佔
的比例約為:學科專家25%,中小學教師25%,教育學者18%,學校行政12%,教
育行政人員12%,家長代表8%。此一看法值得參考。
三、審查態度
審查態度究係從寬或從鬆,是審查單位常面臨之問題。由於國民中小學教育係
屬國民教育,與高級中學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教育不同,因此審
查時對於國民中小學與高級中學所持的態度似應有所不同。由文獻資枓可知,外國
對於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的審查即採較寬鬆之態度,如日本高級中學教科書審查程序
較國民中小學簡化,有些科目甚至得不經審定,學校即可自由採用。(教育部教育
研究委員會,民76c)
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國人對於中小學教科用書審查態度所持看法不盡相同,主
張採行審定制者認為審查態度宜從寬,主張採行統編制者認為審查態度宜從嚴;若
從調查結果的整體趨勢來看,大部分受測者還是認為審查態度宜從嚴,然對高級中
學教科用書可較寬鬆。此看法與其他國家對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的審查有從寬之趨勢
相符,可作為訂定審查基準之參考。
四、教科書的效使用期限
中小學教科用書的有效使用期限為:美國4-6年;德國4年;(教科書研究中心
,昭和60a)日本4年,(文部省初等中等教育局,平成2)韓國,原則上為5年,但
在課程標準未更動時,可延長2年。(文教部,1989a)我國中小學藝能類科、活動
類科及職業選修科目教科用書的有效使用期限則為6年。
調查結果發現:國人認為教科用書有效使用期限之訂定,必須考量教材內容、
社會變遷和科技的發展。學校教師及專家學者認為語文類科為5年,其餘科目,如
社會類科、數學科、自然類科、藝能類科以及活動類科等以4年為最合適。此外,
專家學者還認為經審查合格的教科用書,若在有效使用期限未屆滿前,有誤記、誤
植或統計資料必須更新,抑或是因社會變遷、國家政策改變或科技發展等客觀因素
而導致教科用書有明顯的錯誤事實記載時,教材必須修訂。
五、審查基準
國外學者(Gall, 1982; Locatis & Atkinson, 1976; McLaughlin & Trlica,
1976; Potter & Mayo,1977)對審查基準增作過許多探討,黃政傑(民76)認為它
們大致可歸納成發行、外表、內容、教學、效果、學生、教師及其他等八大類。
美、法、德、日、韓等國的審查基準,大致上包括有須與教育法令、教育目標
一致之規定,以及有關教材內容(包括教材組織、教材編選、教材份量、文字敘述
以及正確性、聯貫性、難易程度)及教材外觀(包括插畫、版式、印刷、紙張)等
方面之基準。
我國目前的審查基準是教育部所頒布的各級學校課程標準(包括有目標、時間
分配、教材綱要以及實施辦法四大項),以及審查意見表所列的「審查注意事項」
(包括教材內容必須符合課程標準規定,不得違反基本國策,以及有關教材內容、
結構、份量、文字敘述、插畫以及外國譯名的處理等原則性之規定)。
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學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認為教科用書的審查基準須包括教
育法令規章、國家政策以及教材內容、教材外觀等項。在這些基準中,以教材內容
方面的基準最為重要,其次為教材外觀,再其次才為教育法令、課程標準或國家政
策。然專家學者卻認為審查時最重要的基準是教材外觀。造成看法差異的原因,可
能是我國現行的書審查標準過於粗略,且未以排印好的成書送審,專家學者在審查
書稿時,僅能針對教材內容進行審查,對於教科書外觀則無法加以評斷,致產生某
些困擾所致。為確保教材品質,並避免筆誤和字跡潦草影響審查,審查基準似有必
要教材外觀納入。
六、評量方法
黃政傑(民76)認為教材評量的方法有結構化與非結構化的評鑑法兩種。
Abt(1972)認為結構化的評鑑可採量化方法,先定總分,再按各類基準之重要性決
定其占總分的比例。至於量尺,Abt建議採用四點量尺:0代表「不可能接受」,1代
表尚可,2代表良,3代表特優。Gall(1981)則列出量尺兩端的形容詞,例如:容易
--困難,簡單--複雜,主動--被動,至於中間分成幾等評定,由評鑑者決定
。Wulf(1984)提出「未使用」到「充分使用」的六點評定量尺。Locatis &
Atkinson(1976)建議採用「有」、「無」、「不適用」三點量尺。
評定量尺決定後,便須衡量課程材料在每項基準上的長短優劣,加以評分。每
類基準得分的小計累加起來,得到各類基準的分數;各類基準的分數合計起來,便
是評鑑總分;每個評鑑者對於課程材料評鑑的總分累加起來,求得平均數,便代表
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對該課程材料的價值判斷。
美、法、德、日、韓等國在進行審查時,多採量化的方式,但對須修訂之教材
亦列有修正意見欄,供審查人填寫。評量表格,通常依據審查基準制定,大致包括
有「必備條件」以及「各科教材具備條件」兩大欄,「必備條件」係指符合國家以
及地方政府所定之教育法令、規章以及教育目標等;「各科教材具備條件」則包括
有教材內容、教材外觀等基準。「必備條件」採用「是」與「否」的評定量尺,通
過者再依「各科教材具備條件」所列基準及其評定量尺,加以評量。
「各科教材具備條件」所列各類基準之比重,以日本為例:內容取捨14%,正
確性18%(國語及外國語部份為24%),難易程度14%,選材20%,教材的組織與
份量14%,文字敘述及用語14%(國語及外國語部份為8 %),教材的印刷、版式
、紙張、裝訂、字體等6%(九野收,1985)南韓則為:內容的選定47.5%,教材
組織32.5%,內容表現10%,體裁10%。(文教部,1989c)
我國目前的教科書評量方法仍採文字評述法。審查人依據審查表上所列六項審
查標準,將有問題之內容或錯誤加以列舉,並給予優、良、可、劣的評定。由於審
查基準未做更明確、具體的規定,亦未採量化方式評量,因此教科書的合格與否之
界限不限明確。
調查結果發現:受測者認為各類審查基準的比重大致為教材組織16%,教材編
選16%,教材份量15%,教材難易14%,文字敘述15%;插畫6%,版式6%,印刷
7%,紙張6%。
七、審查作業及流程
本項可分成下列四方面來討論:
(一)審查時間方面:
目前出版業者經常反映審查時間過長,此問題可從下列兩方面來探討:
1.實施審查的時間與送審書稿收件期限方面
美國教科用書選定作業開始的時間,各州不盡一致,然大致在新書
開始使用的前一年實施。德國教科用書審查作業,亦規定在新書開始使
用的前一年辦理(教科書研究中心,昭和60a)。日本教科書審查作業
是在教科書開始使用的前二年起實施,審查期間為一年(文部省,平成
2)韓國教科用書的審查作業,亦在課程標準公布後的第二年實施,審
查期間為一年。此外,受理審查之期限,通常為期一個月。
我國目前規定出版業者最遲須於新學期開始六個月前提出審查申請
,然為了便民,對於逾期送審之書稿國立編譯館亦接受申請,只是不保
證如期審查完畢。由於六個月之中,必須完成審查、印製、配發等作業
,而印製配發的時間至少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因此實際可以進行審
查之時間最多只有三至四個月。而目前國內審查人均為兼職,審查稿往
返寄送、修改、開會等作業所需時間甚多,很難符合出版業者儘速審查
完畢之期望。因此,適度提前審查作業,並對審查受理期限加以限制,
可能是解決此問題的方法之一。
2.審查流程方面
日本在1990年以後,將從前採用三個階段的審查制度簡化為一個階
段:若送審書稿經第一次審查,發現沒有修正的必要,則判定其通過審
查;若仍須修訂者,俟送審者將書稿修訂完畢,送審議會審查後,再判
決該書是否合格。但為避免送審書稿錯別字過多,在正式發請審查之前
,先進行文字誤記、誤植檢查,誤記、誤植之處超過規定者,一律退回
修正,(文部省初等中教育局,平成2;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民76c
)。
南韓教科用書之審查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從教材內容是否得宜
之觀點來審查,第二階段再從編者是否依據修正意見修改以及教科用書
的外觀是否適宜來審查。(文教部,1989c)
我國目前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的審查流程計有「原稿審查」、「修
訂稿審查」及「樣書審查」三個階段,「初稿審查」包括有初審及複審
第一階段審查,「修訂稿審查」包括有複審第二階段及終審作業,至於
「樣書審查」則由國立編譯館內人員逕行處理,這樣的審查流程在現行
的人力、時間等情況下,可否再行簡化,似有加以檢討的必要。
(二)書稿送審方式:
為使教材內容得以完整並具連貫性,美、法、德、日、韓等國均規定
教材須以整套送審。我國目前仍採逐年逐冊送審方式,因此,審查人對教
材內容之統整性與連貫性無法作太多要求。
從調查結果可知:出版業者認為目前若採整套教材送審,最大的困難
是沒有足夠時間編輯,其次沒有足夠財力與人力。而這兩個問題,應該可
以解決。
(三)審查結果公開:
為達成公正、公平與公開之要求,美國在審查教科書時,除於定點陳
列,供市民閱覽外,還舉行聽證會,讓出版業者有機會說明編輯的要點,
市民或其他相關人士亦可與其辯論。德國則規定須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適度
的告訴申請者;日本則在審查作業告一段落後,將審查結果作適度的公開
。
我國目前對於審查結果仍採保密階段,由受測者要求應建立公平、公
正、客觀與合理的審查制度一項來看,適度地公開審查結果,是值得實施
的。
(四)有關資訊的提供:
為使出版業者有所憑依,日本在公布「學習指導要領」時,同時公布
「審定基準」;至於教科書所須排印之字體、版式、紙張等,則由財團法
人教科書研究中心統一研訂;南韓在公布課程標準以後,文教部還制定「
執筆時注意要點」供出版業者參考,「執筆時注意要點」中對教材應包括
之內容以及體裁、格式等均作詳細規定。
從調查結果可知:我國出版業者對審查及編輯方面之資訊仍感缺乏,
政府有關單位似有必要將審查基準以及編者執筆時應注意之要點編輯成冊
,供出版業者參考。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依據上述的研究結果與討論,本研究有下列幾項結論:
(一)教科書制度方面:
影響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全面採行審定制的兩個重要因素:一為民族
精神教育的實施,二為學生升學聯考的壓力。雖然國內有關人士大多肯定
中小學教科用書採行審定制可促進教科用書的多元化,有助於教師彈性教
學及學生學習,進而養成學生蒐集資料及獨立思考的能力;然而他們也擔
心採行審定制會增加學生準備聯考負擔、家長經濟上的負擔以及出版業者
的競銷會破壞教育風氣等負面影響。因此大多數人認為,我國中小學教科
用書在民族精神教育以及與升學聯考有關的科目方面,目前仍適合由政府
統一編輯。
(二)審查人員方面:
中小學教科用書的審查人員應包括中小學教師、專家學者、教育學者
、學校行政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家長代表及其他等。而這些人員所比重
應以專家學者及中小學教師為最大,其次依序為教育學者、學校行政人員
及教育行政人員、家長代表等。
(三)審查態度方面:
中小學教科用書的審查態度宜從嚴。國民小學最嚴,國民中學次之,
高級中學則更次之。
(四)有效使用期限方面:
教科書有效使用期限不宜太長,以四至五年較為適宜。在有效使用期
限內,若因世界局勢變遷、國家政策改變或有新的科學新知產生等情事,
致使教科用書的內容無法符合社會之需要時,應令出版業者重新修訂送審
。
(五)審查基準方面:
審查基準應具體、明確,且須包括教材內容、教材外觀、教育法令以
及國家政策等方面之基準。教育法令以及國家政策為「共同必備基準」,
教材內容、教材外觀則為「各科必備基準」。「教材內容」之基準包括有
教材組織、教材編選、教材分量、教材難易、文字敘述及正確性等,「教
材外觀」則包括插畫、版式、印刷、紙張等。
(六)評量方法方面:
審查時宜兼採量化及文字敘述的評量方式。製作評量表時,宜將「共
同必備基準」及「各科必備基準」納入。「共同必備基準」宜採「是」、
「否」二點量尺;「各科必備基準」宜按實際需要採等級量尺。
(七)審查作業及流程方面:
1.目前審查作業開始實施時間稍晚,會影響出版業者印製、配發作業。
2.審查流程似稍繁複。
3.採行整套教材一起送審,出版業者認為最大的困難是沒有足夠時間編輯
,其次為沒有足夠財力與人力。
4.公平、公正、客觀與合理的審查制度有待建立。
5.出版業者對審查及編輯方面之資訊仍感缺乏。
二、建議
依據上述的結論,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供有關單位參考。
(一)有關決策層面之建議:
1.聯考因素嚴重影響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對教材採行審定制的看法;在不
考慮聯考因素時,民族精神教育科目以外之教材,適合採行審定制。
2.課程標準制定時,宜考慮教材發展與審查所需時間。
(二)有關審查作業層面之建議:
1.宜增加中小學教師在教科用書審查委員會中所占比例。
2.教科用書之有效使用期限以四至五年較為合適。在有效期限內,若因科
技發展、環境變遷等因素而有修正必要者,應規範重新送審。
3.審查基準宜明確、具體,並包括教育法令、教育目標、教材內容以及教
材外觀等方面的基準。
4.審查時宜兼採量化及文字評述法。
5.審查作業宜提前實施,並宜限期受理送審書稿。
6.宜嘗試規畫整套教材一起送審。
7.審查相關資訊之提供有待加強。
8.在審查作業告一段落之後,宜將審查結果公開。
9.審查流程是否可再簡化宜加檢討。
參考文獻
方稚芳(民79b),「日本中小學教科書審查制度的現況」。國立編譯館通訊,4卷
1期,22-28頁。
宋明順譯(左藤久雄著)(民78),日本教科書的研究--以教科書制度為中心。輯
於中華民國比較教育學會主編,各國教科書比較研究。臺北:臺灣書店。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民63),第四次中國教育年鑑。臺北:正中書局。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民76c),日本教育改革第三期審議報告。
國立編譯館(民77),中小學教科用書編輯制度研究。臺北:正中書局。
曾濟群(民78),國立編譯館教科用書編審制度及其改進。國立編譯館通訊,3卷1
期,3頁。
黃炳煌(民79),開放社會的課程設計與教科用書制度。輯於中國教育學會主編,
開放社會的教育政策。臺北:臺灣書店。
黃政傑(民76),課程評鑑。臺北:師大書苑。
歐用生(民76),各國教科書制度的比較及其啟示。比較教育通訊,15期,22-28
頁。
文部省初等中等教育局(平成2),教科書制度ソ概要。
教科書研究中心(昭和60a),教科書ろヘノギ教育課程ソ國際比較,1總論篇(再
版)。東京:株式會社ゐ⑹よオゆ。
文教部(1988a),1988年度一種圖書編纂細部計劃(國民學校、中學校部分)。
文教部(1989a),有關教科用書之規定。大統領令第12818號。
文教部(1989b),高等學校二種教科書審查基準。
文教部(1989c),高等學校二種圖書檢定實施上的留意點及審查原則。
Apple, M. W. (1986B). Teachers and Texts. N. Y. : RKP.
Gall, M. D. (1981). Handbook for Evaluating and Selecting Curriculum and
Materials. Allyn and Bacon.
Locatis, G. N., & Atkinson, F. D. (1976). A guide to instructional media
selection. Educational Tecnology, 16(8), 19-20.
McLaughlin, J. A. & Trlica, J. S. (1976). Teacher evaluatiion of
instrucational materials. Educational Technology, 16(3), 52-4.
Potter, E. L., & Mayo, G. D.(1977). Selection of media by media centers.
Educational Technology, 17(4), 45-8.
Warming, E.O. (1982). Textbooks.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5th ed. New York: Free Press and Macmilan, 193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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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的是遼闊的視野與樂觀的展望,
不僅要察覺生命的美與奧妙,
更要尊重每一個生命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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