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格式 |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發信人: bigdinosaur@cis_nctu (想不起來), 信區: 'nctucte'
標 題: 教師聘約格式 教廳公布19要項[轉貼]
《中國時報》1997.05.30.
------------------------------------------------------------------------
教師聘約格式 教廳公布19要項
【記者黃恩齡中興新村報導】教育廳配合教師法的實施,教師改採聘任制,
二十九日公布教師聘約格式供省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遵照辦理,凡教師聘任、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應按規定辦理,教育廳並在「聘約」中重申教師不得私
自收費補習。
暑假將屆,在教師改為聘任制下,各校依教師法均應訂定「教師聘約」,以
便讓來校服務的教師有所遵行,而教育廳為省立及私立高中以下學校的主管單
位,因此公佈「教師聘約訂定要點」,供學校參考。
教育廳所公布的教師聘約的約定項目包括十九個要項,其中較重要者,教育
廳重申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
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教育廳並規定,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的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
,應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教育廳規定,教師有以下四種情形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
審查通過並報省教育廳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的規定
,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教育廳表示,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可不參加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但
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而寒
暑假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的義務。
kkwei 轉貼自中國時報
--
在教育中,
我們需要的是遼闊的視野與樂觀的展望,
不僅要察覺生命的美與奧妙,
更要尊重每一個生命的獨特性!!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
| 精華閱讀 | 首篇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末篇 | 轉寄 | 返回上層 |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