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疑過分】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若眾
法對首,亦具七非。今摘取捨墮一
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
…三﹑事非。犯過衣財,如律所斷;
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加
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
。」
(隨機羯磨卷上‧八‧二)
濟緣記釋云:「制教犯懺,並須明
識,懷疑通捨,是為過分。故下,
引證,疑不許懺。雖下,舉例。謂
疑罪未決,不算日月,治覆藏罪。
可例有疑不可謾捨,故云無容深約
。鈔引律云,不憶有疑不識,並不
成覆。
舊云犯長覆藏,不同僧殘治日月者非
。
註中判犯,並無知罪,必約學與
不學,迷心愚教,斷犯有無。」
(
業疏記卷六‧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