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增無知罪】
亦名:更重增無知罪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波
逸提七十三恐舉先言戒)彼比丘無
知無解,若犯罪應如法治,更重增
無知罪。
重與波逸提若不與者突吉羅。
」
(含註戒本卷中‧二八‧一一)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更重增
下,結多罪相。不以不知得脫,以
事可識故;應更重增無知罪者,根
本罪上,緣而不了,後結無知,故
曰重增。下誡約中,以無知故,波
逸提罪;不與者,謂同聽德人不與
亂心人罪,得吉羅也。」行宗
記釋云:「釋重增中,初釋文。不
以等者,示重結意。應更等者,明
重增義。下下,點注。同聽不與罪
,謂不加責罰也。」
(戒疏記卷一五
‧六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