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訶責非法】
亦名:非法訶責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訶責非
法。四分云,盡形訶責,竟安居訶
責,訶責病人,或不喚來現前,不
出其過而訶責等。並成非法。若被
治未相懺謝,而受供給依止等。或
被餘輕訶,而不為和尚闍及餘比丘
等執事勞役者。得罪。」資持
記釋云:「非法中,四分前列五非
。上二時久,失訓誨故。病人,律
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篤故。不喚現
前,不知訶故。不出過,不知何罪
故。若下,明師乖法。或下,即弟
子悖戾。得罪二字,總上諸非;律
文並言不應故。」
(事鈔記卷一○‧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