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大衣有緣不禮】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決正二
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僧
上座別人,不得禮。
由敬處尊,當自陳
意。
」資持記釋云:「不禮皆
據對別,不約對僧。註出所以。敬
處尊者,即指大衣。恐彼不知,故
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
(事鈔記卷三○‧四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