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道食戒開緣】
資持記釋云:「不犯,準律有五:
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三﹑若
與父母
謂住外道者。僧祇不開
;四﹑與塔別
房作人,計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
奪去。」
(事鈔記卷二四‧二一‧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