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恣竟客僧來】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律中,
若別人及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
少、告清淨;等多,更為說。若二
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
二人來者,還同對首。」資持
記釋云:「準律,自恣未竟,客來
,若少、若等
客主數同
、若多
客多於主
,並隨上下座,依次自恣。
今文不引
,以易知故。
若自恣竟,舉眾未起,
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
與,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
恣,不者,如法治。」
(事鈔記卷一
三‧二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