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往受請雜相】
子題:作相免過通施家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僧祇,
若道行作念,至某精舍當食,若過
餘處食者悔過;若值彼僧受請,隨
去無罪。十誦,不請自來食,犯吉
羅。五百問云,但打楗稚,即得食
供,不問請與非請。何以故?打楗
稚,本為集僧故。」資持記釋
云:「僧祇作念,即晨起六念,念
食處故。餘處悔過者,違念吉羅。
十誦結犯,且據俗舍別請為言。下
引論決,
作相 過
,此
通施家
,不
唯常住。
古云,此據僧舍者非。
」
(事鈔
記卷三八‧六‧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