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處所法】
亦名:覓罪相法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罪處所
〔法〕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
及至勘刻,遂轉引輕。審其情實,
前言應是。故加治法,徵取本愆,
故曰也。」濟緣記釋云:「罪
處所,即戒本覓罪相也。律因象力
比丘善能論義,得外道切問,不能
通,便作妄語;初自汎說;及僧中
問,復加文飾;如文所敘。刻,推
也。」
(業疏記卷三‧二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