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重戒不得再受】
亦名:在家受五戒八戒破重出家
不得戒、受五八十戒破重不得再受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若在家
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毀犯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八十具戒等,並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八(十)戒中重者,不得如前。」資持記釋云:「五八戒下,並略破重之言,故云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重,餘皆絕分。文中,具舉五戒,餘並略之,故云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事鈔記卷一五‧一七‧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