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僧違諫戒犯緣】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就破僧
犯緣,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
學者知其教相。具五緣成:一﹑先明
立邪三寶,二﹑行化於時,三﹑如法僧
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
(事鈔記卷一九‧三四‧一)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具緣者
有五:諫不虛設,必有所為,所以
第一﹑明立邪三寶,作破僧事;邪三
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是以
第二﹑立邪五法,行化於時;化而不
諫,或諫不成,本無其罪,故次第
三﹑如法設諫;諫雖如法,聞諫順從
,亦無其咎,是以第四、聞諫不捨;
事雖拒諫,若諫未竟,不成彼罪,
故須第五、作三法竟。」
(戒疏記卷九
‧四九‧九)